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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实用13篇

灾害保险论文
灾害保险论文篇1

(三)欧洲偿付能力第二代体系下保险准备金分析欧洲预计2014年实施第二代偿付能力标准,目前正处在紧锣密鼓的测试阶段。欧洲SolvencyⅡ强调全面的偿付能力监管,借鉴银行巴塞尔资本协议三支柱模式,欧盟第二代偿付能力由三支柱构成,分别是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乌尔姆大学的Burkhart,Reuβ,Zwiesler教授的研究深入探讨了欧洲偿付能力第二代体系下保险公司准备金和自有资本金变动的影响因素。他们的研究认为,在欧洲偿付能力第二代体系下,考虑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时应该体现保单价值的继承性,因为费差益的继承性将会同时影响保单持有人和股东。另外,他们还发现,随着展业成本的增加,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和自有资金都会增加,而这两者的变动与费差益的变动紧密联系。就准备金的影响而言,它的变动将会从不同的路径影响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要求偿付能力额度。

(四)再保险与保险公司绩效复旦大学的冯智坚博士从再保险人的注册地、从属关系、准入情况三个角度研究了其对再保险和保险公司绩效的影响。他运用美国数据分析得出,再保险分出人的经营表现与附属再保险和国外再保险的安排呈现出正相关的趋势,尤其是如果分出人面对的交易对手,也就是再保险接受人享受税收或监管限制上的优惠,则这种正相关的关系会体现得更为明显。另一方面,再保险分出人的经营表现与不被授权的再保险业务之间表现出负相关的关系。

二、灾害经济学讨论

灾害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灾害预测、灾害防治和灾害重建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的新兴学科。在世界各类灾害频发的当下,灾害经济学日渐成为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焦点。在本次论坛中,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许闲以中国的数据为例,围绕地震灾害与婚姻之间的微妙关系,向与会者展示了其研究成果。他指出,目前各类关于灾害经济学的研究均集中于灾害对经济的影响,这类影响往往是突发的,暂时性的。但灾害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十分长远的。Cohan和Neria的研究表明,巨灾将会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性取向,从而会影响灾后该地区的离婚率。但类似研究目前的局限性在于缺乏对自然灾害与婚姻稳定性等社会问题之间关联性的实证分析。同时,现存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针对单一灾害事件的研究,缺乏普适性。因此许闲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了中国境内近三十年来所有地震灾害的数据,在更好地控制社会、经济变量的基础上研究地震对婚姻稳定的影响。通过对灾后不同年限的数据建立模型,他发现,地震灾害对结婚率和离婚率的影响均显著,并且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越严重,其对灾后的结婚率与离婚率的影响越大。从地理范围划分来看,以省为研究单位,则会出现灾后两年内,离婚率与结婚率会显著提升。而若以地级市为研究单位,这一影响的反映时间会缩短到灾后一年。他认为自然灾害对人们的心理影响尤甚,从而会产生对婚姻和家庭稳定的冲击,因此,为了促进灾后社会的全面恢复,对地震灾区的援助不仅应该包含经济物质援助,还应该辅以社会心理援助。

三、其他金融问题

(一)金融激励与信贷员表现研究现存的许多关于信贷官员表现与激励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信贷机构高层的研究,而在金融危机中的实践表明,非高级管理人员的普通信贷员同样影响着金融稳定。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对普通信贷员进行监管,但缺乏关于金融激励与信贷员行为间具体的量化模型来描述二者之间的关联度。AndreGuettler与他的研究伙伴共同研究了欧洲大型商业信贷机构的信贷员,他们采用了5467个月度信贷数据,建立模型用以观察并预测借款者的事前信用质量以及分析该质量对违约率的影响。随后他们使用了自1996年到2002年的数据以预测2003年信贷违约情况并与实际情形相对比。最后他们得出结论:信贷员的激励机制如果与贷款信用质量表现挂钩,则信贷员会明显倾向于更加严格的筛选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并且,随机抽样后的持续监察将有利于提升或保证贷款的信用质量。

(二)恶意卖空与救助SebastianKranz和GunterLoffler共同研究了交易市场中政府救助行为与不同卖空行为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研究发现,公开透明的做空和恶意做空对市场的影响大相径庭,前者有助于提升市场效率同时维持市场秩序,而恶意做空则会对公司造成流动性方面的不利影响。而积极的政府救助类似一个筛选机制,通过对公司质量好坏的甄别,改善整个市场的期望福利,从而将会有助于公开透明的做空行为的盈利而削弱恶意做空的盈利能力。此外,政府救助还会有助于降低公司经理人的道德风险。

(三)信用违约互换是多余的吗越来越多的理论研究聚焦到信用违约互换市场,但这些研究往往排除了做空和保证金购买的情形假设。复旦大学胡旭博士认为如果放松了这两项假设,将导致产生对研究成果非常重要的影响。他通过一个一般模型证明了如果允许对相关参照资产的卖空或保证金购买,那么信用违约互换就是多余的。他进一步指出,这种冗余又带来新的问题,比如为什么投资者选择交易信用违约互换?如何解释过去十年中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的高速发展?胡旭的研究认为,投资者之所以交易信用违约互换是为了寻求一种监管上的空白或者“优惠”。因为卖空和保证金购买都比信用违约互换的监管限制更为严格。更进一步的,他指出信用违约互换对债券市场价格的提升或抑制作用取决于互换的结构安排。

(四)校友关系网及其对基金表现的影响人际关系分许多种,在中国,常见的社会人际关系有政治关系,家庭关系和校友关系,这些关系中,校友关系常常会对基金经理的表现有所影响。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申宇博士对此开展了他的研究。他的报告指出,中国大部分基金经理都集中来自三所高校,分别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复旦大学。其研究主要希望解决两大问题:其一是强有力的校友关系是否会帮助基金经理获得更可观的超额收益;其二是这些基金经理会否在小范围内共享他们的信息。为了解决第一个问题,申博士对基金规模、校友关系网规模、基金经理年龄、基金公司规模、从业年限等参数进行了回归,结果显示在中国,校友关系的确对基金经理的获取超额收益存在十分重要的贡献。为验证第二个问题,他参考Amihud的研究中提到的私人信息模型进行了回归,结果显示基金经理们倾向于在校友关系网中的小范围内共享他们的信息,并且他发现这些经理几乎会在同时进行做多。

灾害保险论文篇2

目前,国内减少农牧业自然风险的措施一般包括减灾工程建设(即水利建设、防震抗震工程、治沙工程、农牧生物灾害防治工程、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减灾非工程建设(自然灾害风险区划、灾害保险、政府财政补助、紧急援助、贴息贷款等)、自然灾害的监测与预警系统建设等。西部民族地区以往救灾主要依靠民政救济、中央财政的应急机制和社会捐助。但有限的财政支农扶贫款、救灾专项款以及社会捐助相对于广大农牧民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来说,可谓杯水车薪。这一模式耗费大量财力物力,不利于健全的农牧业自然灾害风险保障长效机制的形成且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如何建立西部民族地区农牧业风险分散机制是个涉及自然地理、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的十分复杂的重大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来解决。鉴于此,深入开展对建立西部民族地区农牧业风险分散机制的研究势在必行。

二、研究意义

第一,对西部“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和实现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及东西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一方面,这些地区农业或畜牧业经济比重大,农村人口比重高,自然灾害频发。要解决西部“三农”问题,不能不研究西部民族地区农牧业经济发展中的这一“瓶颈”。减灾理论认为,自然灾害是一种自然现象,是不可规避的,但灾害是可以预测的,因而灾害是可预防的。通过对灾害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减灾措施的不断完善,可以减轻灾害并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水平。通过农牧业风险管理,分散其行业风险,保证民族地区农牧业生态一经济一社会复合系统的均衡与和谐的进步。另一方面,根据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的特殊性和自然灾害的多发性、规律性,建立与完善该地区农牧业风险分散机制。对于消除其区域内的贫困问题,减少东西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国内经济的协调发展有现实意义。

第二,对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是一个国土面积大且自然环境条件相差甚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人口多且民族及人口分布较复杂的国家。研究建立西部民族地区的农牧业风险分散机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去平衡与协调社会各阶层的不同利益,对于建立和谐社会至关重要。有效的农牧业风险分散机制作为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可促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率。

第三,为有关部门建立草原畜牧业保险体系提供政策依据。草原畜牧业自然风险既有养殖业自然风险的特性,又有种植业自然风险的共性。所以,草原畜牧业保险的建立,需要对西部草原牧区特殊性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目前,国内还缺乏可以依据的详细可靠的相关专题研究的资料。因此,该项研究具有一定的政策参考价值。

三、国内相关问的研究及其趋势

(一)关于农业风险的分类

由于农业风险是行业风险,所以,在风险分类的一般原理指导下,不同学者对农业风险进行了不同的分类。总结国内研究的分类,将农业风险划分为生产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资产风险、技术风险、服务风险、社会风险、体制风险等8种类型。

民族地区农牧业风险的分类涉及自然地理、历史文化、经济社会、意识形态等复杂的问题,其划分与归纳方法具有独特性。

(二)对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研究

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和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资助项目的《中国农业灾害风险评价与对策》一书,对农业灾害辨识、风险评估方法、风险对策和实情史料(1951―1994)等进行了分析研究,探索了农业灾害风险预测和保险区域划分方法,介绍了农牧业减灾对策。

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部民族地区不仅气象部门对于气候区划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而且从事农牧业、水利、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及其发展规划等方面的生产、科研、教学及管理部门的人员也从不同的视角发表文章,立论出书。从自然灾害的角度对农业风险进行了广泛研究。为民族地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为生态农牧业服务提供了有利的理论依据。

(三)灾害经济问题的研究

鉴于灾害问题的严重性与普遍性,人们已经开始对灾害经济问题进行研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灾害经济方面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如《灾害与灾害经济》(论文集)、《灾害与社会》(论文集)、《灾害生态经济研究》、《灾害经济学》。2000年至今,其研究成果不断增多,出版了《中国自然灾害与经济发展》、《中国水旱灾害的经济学分析》、《农业灾害经济学分析》、《水灾害经济学》、《区域灾害经济研究》等论著,发表了大量的灾害经济方面的学术论文,在此领域如在灾害损失的评估、防灾政策的制度分析、环境灾害的转移机制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对民族地区相关问题的研究少、成果少。灾害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特的经济学科,需要对民族地区的农牧业灾害问题进行研究。

(四)农业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灾害保险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辽宁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对策

收录日期:2014年3月20日

一、辽宁省农业自然灾害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最主要的受害者就是“靠天吃饭”的农民。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是国家惠农政策的有效实现途径,是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农业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都迫切需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支持和保护。多年来,我国农业救灾主要依靠政府救济,虽然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已经存在多年,保险市场不仅未能发展壮大,反而日益萎缩。2011年我国保费收入14,339.25亿元,其中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73.8亿元,占当年保费收入总额的1.2%。这与我国的实际需要极不相称,无论对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市场的发展,还是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都非常不利。辽宁省是国家的老工业基地,同时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近年来,辽宁省发生的洪涝、病虫灾害等,给其农业生产带来了极大损失。据统计,2001~2011年的十年间,辽宁省农作物受灾面积达16,389千公顷;成灾面积超过10,791千公顷,农作物受灾率为44.3%,成灾率28.4%。

二、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不足。目前,我国对自然灾害的补偿支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抚恤和福利支出”下设置的“救灾支出”;二是通过农业支出、抚恤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科技支出以及政策补贴支出的一部分进行救助;三是当发生紧急特殊自然灾害时,通过中央和地方专项储备基金进行补助。这种非专门化的救援支持致使我国重大自然灾害补偿的随意性和波动性较大。1997~2010年间,国家财政对灾害损失补偿的比重平均仅为3.5%。

(二)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不清。灾害应对分为灾前预防、救灾和灾后建设三部分,但是我国目前只关注救灾和灾后建设,忽略灾害预防。平时中央政府将灾害预防的工作交给地方政府,但是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见效快、易产生政绩的领域,而灾害一旦发生,地方政府又寄希望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这种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灾害应对过程中的博弈行为不利于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救灾时的快速反应。

(三)我国重大自然灾害保障制度法律规范不健全。为保障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以规范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如2006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实施,明确规定了自然灾害的响应等级;2010年颁布实施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更有利于救灾工作的开展。另外,针对一些具体的灾害,国家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出台相关措施。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灾害救助法,同时也没有专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法,这种政府文件不利于全国统一的救灾体系的建立,这对救灾工作的效率是一个极大的阻碍。

(四)商业保险补偿功能缺失。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我国商业保险的补偿功能有限。从1996~2005年10次重大自然灾害的情况看,损失最高是1,666亿元,最低的也是14亿元,保险补偿最高的是占到了直接经济损失的9.63%,最低的是2.32%。在欧美发达国家,保险补偿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平均在30%,而我国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所以,商业保险在重大自然灾害中的作用还有待于提高。

三、解决对策

(一)明确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保险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和责任。从市场经济制度的原理看,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品范畴,这种产品的供给需要公共资源的配给,而政府是掌握和控制公共资源的主体,离开了政府,或缺乏政府的实质和有效推动,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建设就是一句空话。为此,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应当明确政府为“主导者”的角色定位,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和推动我国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设;其次,应加强政府对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介入,政府应该积极推动立法和制定税收政策,以完善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最后,在确立政府主导的同时,再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双管齐下。如日本就建立了直接保险公司基础赔付、国际再保险市场超额赔付和政府支持的三级地震保险补偿机制,并在历次地震灾害事故,充分发挥了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的共同补偿功能。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要实现自然灾害保险的顺利进行,首先应当加快自然灾害保险立法,构建自然灾害保险的法律体系,以法律约束政府和保险公司行为。可参照日本出台重大自然灾害保险相关法律和重大自然灾害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等,以便对其所涉及的相关主体责任、保险的内容、保险费率的确定等方面作较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专业的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基金,明确保险给付细则。因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范围,政府应该成立重大自然灾害风险专项基金,以实现及时和有效的保障,同时为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给予赔偿。在减轻保险公司支付压力,分担其赔偿风险的同时,提高了保险公司参与重大自然灾害保险理赔的积极性。此外,要对保险基金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例如申请的保险要经过国家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核;最后,要明确保险给付的细则。

(四)调动保险企业的积极性。保险公司应当在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认识到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有责任也有能力参与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设。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能够也应当在重大自然灾害保险方面有所作为,而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对保险公司而言也是一个潜力巨大的业务领域;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应当正确地认识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识到企业自身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思路下,保险公司在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灾害保险论文篇4

农村住房保险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在江西、福建、浙江等省开始局部试点,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赔付率高及相关制度不成熟,试点工作陷入停滞状态。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及国务院连续在每年1号文件中明确要求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这为重启农房保险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06年8月,福建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全省试点工作,现在已有浙江、广西、广东、江西、湖南、湖北、云南、四川、甘肃、贵州等10多个省份开展了范围大小不同的农房保险试点。就现有文献来看,国内关于农房保险的研究主要局限于经验总结、政策推广等方面,缺乏必要的理论分析;国外也难以找到政策性农房保险的专题研究,但有关灾害救济与农业保险比较、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政府补贴、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等问题的研究,还是为研究农房保险的理论基础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视角和分析思路。

一、灾害救济与农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比较研究

灾害救济一直是灾害风险管理的最主要工具之一。尽管灾害救济对于遭灾地区的迅速恢复重建会起到积极作用,但灾害救济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弊端日渐暴露。首先,灾害救济会导致明显的负面激励。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美国审计总署,缩写为GAO,1989)指出,从理论上来说,直接的巨灾救济给付方案由于其高昂的成本,同时还使农户对于自然灾害疏于防范而受到广泛批评。Lewis和Nickerson(1989),Kaplow(1991),Coate(1995)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人们预期到政府灾后会进行救济,将会减少巨灾保险的需求;如果政府部分承担了居住在高风险地区人们的风险成本,将不利于提高居住在高风险地区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也不利于减少高风险地区的风险暴露。其次,政府的灾害救济能力有限,并可能会产生较高的机会成本。Cummins(2009)认为,随着巨灾损失规模的扩大,很多国家对于灾害救济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这对中低收入国家的挑战尤为突出[1]。Swiss Re(2008)发现,当灾难发生后,政府从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的成本也比平时要高,可能产生较高的机会成本[2]。第三,灾害救济效率低下。Hoffman(1994)等研究发现,在1987年~1993年间,美国有107,040农户在4年或4年以上的时间里接受过巨灾救济,这一数据仅占这段时间接受过巨灾救济农户数目的8%,但他们接受救济的金额却超过这段时间发放金额的29%。Garrett和Sobel(2001)考察了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署在1991年~1999年期间的救助支出,发现几乎一半的支出是出于政治原因而不是实际救援的需要[3]。Shughart(2006)回顾美国政府在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发生后的表现,发现政府官员反应迟缓,存在明显的官僚作风[4] 。

灾害救济的弊端促使各国政府探索更加有效的灾害管理方式,保险机制作为分散和转移灾害损失的工具逐渐被越来越多国家采用。Miller和Trock(1979)指出,如果外部融资风险较低,那么与巨灾救济相比,农业保险能以更快的速度保证农民恢复再生产。Bamett(1999)指出保险机制相对于政府的灾害救济机制存在三个方面的明显优势[5]:一是保险机制能更有效地补偿灾害损失,二是保险机制更有确定性,三是保险赔偿更为公平。Barry和Keith(1999)研究发现,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有一些巨灾救济无法替代的优点。如公平问题,巨灾救济只有在大范围(系统性)损失之后才能提供。这导致那些遭受地域性、非系统性灾害(比如雹灾)的农户将得不到巨灾救济。而农业保险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护是与风险的地域性和系统性无关的[6]。但是,Catharine,James和Clair(1982)的研究发现,高保障水平的农业保险与巨灾救济的保护效果几乎相同,两者并没有明显区别。Jeffery,Gordon,Bamaby和Jayson(1993)的研究则发现,巨灾救济的效果要好于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及政府补贴问题研究

与巨灾救济比较,农业保险尽管存在明显优势,但却因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题而遭诟病。Ahsan,Ali and Kurian(1982) 和Chambers(1989) 认为,被保险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容易失灵。Goodwin(1993)对于美国爱荷华州农业生产者的研究显示,高风险区域农业保险的需求弹性低于低风险区域农业保险的需求弹性;如果同时提高对于所有农业生产者的保险费率将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Goodwin(1994) ,Knight和Coble(1997)[7]认为,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其他险种更为严重。Saleem & Atwood(2000)的研究表明,农业巨灾保险的参与率提高,投保人会购买较少的投入品,说明存在道德风险[8]。Halcrow(1949)和Bamaby(1989)建议通过实施地区农业保险来降低传统农业保险中固有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即以地区平均产量作为厘定费率和赔偿的依据,地区产量损失的衡量包括了所有参保和未参保的农户,因此降低了逆向选择的风险;虽然同一地区各参保农户的成本和损失是不同的,但是领取赔款的概率却一样,一个农户不能通过改变产量而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所以还能有效防止道德风险。Goodwin(1994),Knighta和Coble(1997) 则建议通过强制投保和精心设定费率等途径来解决。但Glauber 和 Collins(2002)的研究认为,强制投保由于会导致农业生产者的福利损失而在政治上不受欢迎[9]。

由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强制投保又在政治上不受欢迎,为了培育和发展农业保险市场,各国政府往往通过直接经营或大量补贴的方式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Wright & Hewitt(1990)指出,历史上由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各国的农业保险实践一致证明,离开政府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发展不起来。Garder 和Kramer(1986)在分析美国农业保险以后指出,要达到50%的参保率,补贴幅度至少要达到50%。Just,Calvin 和Quiggin(1999)研究发现,规避风险只是农业生产者参与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的一个次要原因,也就是说,农户参与农业保险计划与否主要是由保费补贴高低或预期收益大小决定的[10]。

Roumasset(1978)等学者还从福利经济学角度论证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理性。Hazell(1986)通过福利经济学分析认为,“农业保险带来的产出增加不仅有利于生产者(农户),也有利于消费。如果需求曲线是缺乏弹性的,农场主的平均收入可能会降低,而农业保险带来的收益将被消费者全部占有”,所以农业保险具有收益外溢的正外部性,主张“政府的直接经营或大量补贴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条件”。Siamwalla和Valdes(1986)用图形表达了农业保险影响社会福利的过程,并通过消费者剩余方法的计算,认为农业保险补贴所得到的社会福利增加小于补贴本身,主张农业保险不应该被补贴。Hazell和Haggblade(1991)持相反观点,认为农作物减产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造成损失,而农业保险所造成的作物增加会使得消费者同样得到收益。印度学者Mishra基于对印度农业保险的研究,得出了与Hazell和Haggblade基本相同的结论,认为即使农业保险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也同样存在收益外溢的现象,所以主张对农场主进行补贴[11]。

三、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必要性研究

农业保险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通常是导致各国政府推行政策性保险的重要致因。政策性保险也被称为政府保险,是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或其他政策工具干预保险市场的产物。但是,政府到底应不应该为了某种政策目标干预农业保险或灾害保险市场,这在国外学界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George L.Priest(1996)[12]主张保险市场是补偿巨灾损失的有效手段,而政府干预不仅不利于减少社会风险,甚至有可能会增加社会风险。Priest进一步分析了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不利影响,如有些政府强迫保险公司向市场提供巨灾保险产品,这会对保险公司的正常参保行为产生干扰,一些政府向受灾地区提供的灾后援助,也使得人们产生了严重的依赖心理,进而减少了人们对巨灾保险的需求。因此,Priest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经营的保险项目本质上更像是一种财富分配,而不是减少风险的制度安排。

Priest的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巨灾保险市场基础之上。但是,Gollier(2004)等对国际巨灾市场考察的结果显示,这个假设并不成立,因为国际巨灾市场不仅供给有限、价格高昂、消费者购买意愿不高,而且市场价格和承保能力存在明显的波动性,即完全竞争的国际巨灾市场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从而有力证明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13]。Priest过于强调“减少社会风险”的效率目标而忽视了公平目标,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Linnerrooth-Bayer和Amendola(2000)[14]、Picard(2008)[15]指出,如果穷人区的人们无力购买巨灾保险或者采取其他减灾措施,而富人区的人们购买了巨灾保险或采取了减灾措施,那么一旦他们同时遭灾,对穷人区的负面冲击肯定要比对富人区更大,这意味着穷人区人们的生活将会变得更加艰难,社会的不公平程度将会加剧。Freeman和Scott(2005)认为,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别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干预方式,如果以效率为目标,政府应尽量不干预保险市场,任何干预都会带来效率损失;如果以公平为目标,强调农业(巨灾)保险的公共品属性,则政府干预就具有了必要性[16]。Trebilcock和Daniels(2006)进一步分析说,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政府最好不提供任何灾后救助以激励人们购买巨灾保险,但这在现实政治中完全不可能[17]。

四、政府干预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政策选择及影响因素研究

政府干预应该以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为目标,这是近年来国外学界一个基本共识。Lewis 和Murlock(1999)最早正式提出了“市场增进论”,并将该理论定位于传统的自由放任理论和市场干预理论之间,主张政府干预应该致力于弥补市场自身的不足,更好地强化保险市场的基础作用和发展效率,而不应该挤出或替代保险市场,即政府和市场之间应该实现有效的合作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18]。Swiss Re(2008)[2]、Cummins(2009)[1]进一步丰富了“市场增进论”的内容,主张政府应该从巨灾保险供给和需求的基础层面着手进行努力。从供给方面来看,政府应该发展和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从需求方面来说,政府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增进人们特别是高风险地区人们对于巨灾风险的认识,不断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和投保参与率。鉴于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相对落后,Freeman和Scott(2005)[16]、Mahul和Gurenko(2006)[19]、Linnerooth-Bayer和Mechler(2007) [20]等学者指出,发展中国家为更好地应对巨灾风险,政府应更加注重培育和发展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为灾害保险创造更好的条件。

Freeman和Scott(2005)[16]、Schwarze和Wagner(2009)[21]指出,政府对于保险市场的干预受到市场发育程度、风险状况及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保险市场发育比较充分,足以作为应对灾害风险的重要工具,政府就应该不干预或少干预;反之,由于保险市场难当重任,政府强力干预就具有必要性。面临灾害风险较低的国家,多倾向于提供覆盖多风险的综合性灾害保险项目,并将风险在更大地域范围进行分散,如法国的巨灾保险项目;反之,国家将倾向于针对某些特别严重的巨灾风险在特定地域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项目,如土耳其和日本的地震保险项目。传统文化注重社会团结和社会福利的国家倾向于建立政策性灾害保险项目,使得灾害损失能够在更多纳税人之间分散,如法国、奥地利;如传统文化注重市场竞争和效率的国家则倾向于依靠保险市场来应对灾害保险,政府则相对干预较少,如英国和美国。

五、借鉴与启示

政策性农房保险是一项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政策项目,国外由于住房保险多为商业保险且不分城乡,难以找到针对政策性农房保险的专题研究,但通过梳理国外关于灾害救济与农业保险比较、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政府补贴、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等方面的研究文献,对于分析我国政策性农房保险的理论基础仍具有明显的借鉴意义。

首先,救济机制与保险机制是人类社会管理灾害风险的两种常用工具,从历史]进过程来看,救济机制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出现早于保险机制,但从效率方面来说保险机制通常比救济机制具有比较优势,这是农业(巨灾)保险在世界各国广受重视的一个主因。尽管国外学界对于农业保险与巨灾救济的政策效果还存在分歧,但保险机制的比较优势还是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同。比如,保险机制可通过对风险明确定价向人们传递风险状况的信息,帮助人们做出理性选择,灾害救济会扭曲风险信号,因为救济使得遭灾人们只承担部分灾害成本,另外部分则由纳税人承担,进而会刺激人们的“冒险行为”;保险机制以保单中的赔偿条件和赔偿金额等合同条款为基础,损失的补偿可以确切预知,灾害救济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救济金额也不确定;保险机制是在保险购买者之间进行分担的,这种分担是保险购买者预料之中的结果,灾害救济则是在纳税人之间分配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低风险纳税人的利益[22]。因此,目前国内越来越多的省份及地方政府力推农房保险试点,既是借助保险机制应对灾害风险的理性选择,也是风险管理工具上的重要创新。

其次,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合理和必要的理由,直接经营或财政补贴通常是政府发展农业(巨灾)保险的政策选择,这是政策保险模式在世界各国农业(巨灾)保险领域大行其道的主因,也可以解释国内农房保险为何普遍选择了政策保险模式。但是, Priest(1996)[12]认为政府经营的保险项目由于政治和社会的原因,通常不能严格遵循保险经营的市场准则,如严格的差别费率及理赔标准,虽然有助于克服逆向选择的问题,但容易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无益于实现减灾激励的目标。Swiss Re(2008)[2]、Cummins(2009)[1] 主张,政府干预的目标应避免直接经营和提供巨灾保险,以防止对保险市场造成“挤出效应”,而应加强防灾减损基础设施、出台相关建筑规范,在灾害数据收集、风险建模、产品发展、税收政策等方面为保险市场提供支持。国外学者以上关于政府干预弊端及干预目标选择的研究分析,无疑对我国推行政策性农房保险试点具有重要的启示。

再次,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具有福利外溢性的正外部性特征,这是国外学者从福利经济学视角研究农业保险得出的一个共识性结论,也可以为我国发展政策性农房保险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但是,Just,Calvin 和Quiggin(1999)关于“农户参与农业保险计划与否主要是由保费补贴高低或预期收益大小决定”的研究结论[10],对于地方政府选择农房险的补贴方式、方法及方向时具有明显的借鉴价值。Serra和Goodwin等(2003)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美国居民的初始财富在达到一定程度后,随着财富的继续增加,风险规避反而减弱,也就是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购买动机反而降低[23],即被保险人的财富在达到一定水平后,由于自保能力越来越强,更倾向于自保,因而风险规避反而逐渐减弱。这一结论对于研究我国发达地区如何实施政策性农房保险提供了一个新颖的参考视角。

最后,国外研究表明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受保险市场发育状况、灾害风险状况及文化传统等多因素影响,应该说我国保险市场发育不够充分、灾害风险程度高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都是实施农房保险政策的动因。更为重要的是,党和政府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的政策主张,为农房保险的推广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正是上述多种因素共同促成了政策性农房保险试点的广泛开展。从广义上说,政策性农房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成部分,这也是国内学者多把农房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范畴的主因。尽管农作物保险与农房保险同属政策性保险,但两者还是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具体而言,农作物保险是一种经济政策性保险,农房保险则是一种社会政策性保险。从政策目标而言,前者注重效率、兼顾公平,后者则注重公平、兼顾效率。从国外文献来看,尽管福利经济学也是分析农业(巨灾)保险的一个重要工具,但是对于经济效率的关注明显多于对社会公平的强调。受此影响,国内对包括农房保险在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讨论也缺乏社会政策的分析视角,对社会公平的目标关注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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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etical Thinking of Policy Rural Housing Insurance:

Relevant Foreign Literature Reviews & Implication

Yue Zongfu

灾害保险论文篇5

【关键词】自然灾害;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自然灾害财务管理体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如地震)、海洋灾害(如台风)和其他突发性灾害(如森林与草原火灾)等,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的损害,是人类过去、现在、将来所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近年来,我国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现象越来越频繁,企业经营业绩受到严重损失。国家高度重视自然灾害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务院令[1993] 第139号、财税[1994] 001号、财税[1997] 116号、国税发[2000] 38号等法规文件相继规定了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税收优惠政策的若干条款。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但学术界尚未针对自然灾害财务问题作出专门的系统化研究,由于缺乏灾害财务理论的指导,企业灾害财务的实践一直以来处于摸索阶段。基于此,本文提出“自然灾害财务”观念,对国内外公开发表的与自然灾害有关的财务问题进行述评,并基于自然灾害环境和企业风险视角,对发展自然灾害财务的重要意义及自然灾害财务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为形成我国独立的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与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一、文献回顾

对于自然灾害的研究,国外学者更多关注的是政府危机管理,围绕自然灾害管理法规的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健全和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三个问题来展开。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建立了一整套关于自然灾害危机管理的法规,如美国颁布了《洪水灾害法》、《灾害救济法》、《地震法》和《海岸带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来规定和约束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危机管理的职能及其行使,并规定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为自然灾害管理机构。而日本则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1961)、《地震保险法》(1964)、《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1976)、《灾民生活重新安排支援法》等28项防灾法律,并规定内阁府为国家灾害危机管理机构。国外政府建立了比较科学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专项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并由政府对此进行严格监管,对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给予补偿,并分担保险公司的风险,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政府加大在防灾和监测系统等公共品上的投入,加强事前预防,做到把风险分散在灾前;利用国际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风险,将灾害风险向国际市场转移;发行巨灾保险债券,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推出自然灾害金融衍生品,如灾害指数期货,利用期货市场分散风险。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方面,对自然灾害保险进行政府补贴,建立健全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规定巨灾保险为强制险种。同时,对自然灾害保险实行财政补贴,将巨灾保险从一般商业性保险业务中分离出来,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来经营,由政府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政策扶持。而保险赔付已经占据灾害损失救助的主导地位,在分担巨灾损失、履行政府责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可见,国外学者的研究重点在于通过政府危机管理的研究来提高整个社会体系抗灾救灾的效率,而对企业内部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等具体财务问题较少涉及,也没有作深入的专题研究,所以联系微观层面研究企业内部自然灾害财务问题还不够。

对自然灾害的社会经济研究,近年来成为国内学者的研究热点,研究领域集中在救灾资金筹集机制和灾害经济损失评估两个方面。我国目前灾害资金的筹集机制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其他资金形式作为补充。救灾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保险理赔、救灾基金、银行贷款和国内外捐赠等(李可可,1996),巨灾证券的发行作为救灾资金来源的一种尝试(滕帆,2002;韩天雄、陈建华,2003)。国内学者从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农村灾害等不同的层面和视角探讨了对灾害经济评估的原则和方法,着重从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相结合并以货币计量为主的原则出发,提出了资产价值评估法和资源价值核算法(张文华,2003),并进一步从人力资源价值理论的层面,提出了评估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价值损失的方法和模型(于庆东,2004)。在将农村灾害经济评估划分为预评估、灾期评估、灾后跟踪评估、减灾效益评估四种类型的基础上,严立冬(1998)根据农村灾害的灾前、灾中、灾后三个不同阶段,设计出一套农村灾害经济评估指标。另外,国内学者还对灾害风险的应对、灾害资金的补偿机制和救灾款物审计作了一定的探讨,包括从经济发展理论模型构建的视角提出了灾害风险最小化目标和合理途径(何爱平,2002),从建立地震灾害资金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建立我国多形式结合的灾害资金补偿机制(苗崇刚、侯建盛,2007),从救灾物资管理的视角提出了救灾物资审计的要点。由此可见,目前国内学者对自然灾害经济问题的研究主要局限于灾害经济的资金筹集和价值评估,而对企业灾害财务问题的研究只是在相关文献中零星可见,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二、研究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据统计,世界上1/3的自然灾害发生在中国,这种状况近年来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每年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亿元。中国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公布的2007年中国“十大自然灾害事件”表明,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在2007年都遭受了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的袭击,旱灾、洪灾、地震、台风、强雷暴雨、暴风雪和风暴潮陆续上演,在这短短的一年中,自然灾害席卷了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南方七省以及淮河流域,重庆、四川、济南、云南等许多大城市损失惨重。2008年1月,我国中南部地区迎来了50年一遇的特大暴风雪,停水断电,民航、交通受阻,煤、油全线紧张,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 000亿元人民币。继雪灾之后相隔不到四个月,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大地震,八省市受到震撼,死亡人数超过69 000人,失踪18 000多人,倒塌房屋80余万间,供水、电力、交通及通讯全部中断,余震不断,人民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创,灾区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汶川大地震后,东汽集团在汉旺镇的一个公司80%的厂房倒塌或受损,1 000多名工人被埋,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50多亿元。地震对四川省旅游业也造成了巨大冲击,全省仅旅游业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就超过60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这次大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0 000亿元之巨。频繁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不仅直接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自然灾害已经由以前的小概率事件逐渐演变成为企业环境的常态,极大地拓宽了企业的风险边界,提升了企业的风险等级。我国企业必须直面这一环境巨变,强化风险意识,构建新型企业战略,以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微观基础,而企业财务管理则是企业的核心组成部分,结合自然灾害研究企业的财务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构建系统科学的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用以指导和支撑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实践,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任务艰巨、时间紧迫。

三、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理论体系

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应首先说明对传统企业财务的衔接与拓展,在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成为企业环境常态的情况下,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直接催生了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在内容构成上包括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基础理论、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应用理论以及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发展理论,如图1所示。

1.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特点。企业自然灾害财务与传统财务的区别首先表现在理财环境的巨变。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研究企业因灾严重受损条件下导致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下的特殊财务问题,主要包括抗灾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监管问题,具有全局性与专门性的特点;其次表现在要贯彻以人为本、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应放在首位的原则上,要把保护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来抓,在此基础上进行生产自救,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2.自然灾害财务的基础理论研究。自然灾害财务基础理论是建立自然灾害财务应用理论和自然灾害财务发展理论的基础,自然灾害财务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环境、自然灾害财务假设、自然灾害财务目标、自然灾害财务对象、自然灾害财务风险、自然灾害财务战略、自然灾害财务投融资、自然灾害财务调控、自然灾害财务机制等基本理论问题。其中,自然灾害财务机制是核心和纽带,它将其他的灾害财务构成要素有机联系起来。企业的自然灾害财务机制包括灾害财务预警机制、灾害财务应急机制和灾害财务补偿机制以及各种灾害财务机制的调控机理、不同灾害财务机制的协调和运转等。

3.自然灾害财务的应用理论研究。自然灾害财务应用理论研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与企业选址、国家自然灾害财务体制建设、企业自然灾害财务机制的设立和运行、自然灾害基金的提取和监管使用、自然灾害财务风险监测、自然灾害损失评估(企业内部损失评估和基于产业链的损失评估)、自然灾害税收问题、自然灾害财务保险、巨灾证券发行、自然灾害衍生金融产品、风险资产证券化、灾后重建财务问题、非灾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捐赠效应以及企业灾后财务战略调整等。

4.自然灾害财务的发展理论研究。自然灾害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自然灾害财务的发展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必要将自然灾害财务和可持续发展财务、环境财务、社会责任财务、人本财务、柔性财务、战略财务、风险财务、资本市场财务等联系起来加以研究,梳理脉络,打通相关学科之间的研究路径,为发展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与实践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促进我国自然灾害财务学科的形成与发展。

(二)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管理体系

我国现阶段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还处于自发和摸索阶段,缺乏实际经验,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自然灾害财务风险意识薄弱,企业自然灾害财务风险管理手段落后,企业灾害损失预防及投资项目预算缺位,企业防灾抗灾资金救助机制不健全,灾后重建财务管理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等。需要加快推进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建设,培育企业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意识,应用先进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技术,形成企业防灾抗灾救灾资金长效机制。

1.企业自然灾害财务风险与企业设立。

自然灾害财务风险巨大,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受灾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将受到严重影响,不加预防或处置不当,极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使其丧失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导致企业灾害财务问题向破产清算财务问题转化。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发生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发生后的财务机制,使企业财务系统在抗灾、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抵御原生灾害、次生灾害及衍生灾害,减少自然灾害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冲击。笔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统一的自然灾害预报中心。目前,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预报工作隶属于不同的政府机构,即便是同一类型自然灾害,其探测、评估、分析、预报等工作也划归若干部门主管,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各机构、各部门缺乏对自然灾害的全面、系统把握,造成预报工作效率的低下。实际上,自然灾害发生有很多征兆,包括地质、气象、生物等方面,机构和部门条块分割不利于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也给企业灾害财务风险预警带来困难。企业灾害财务风险预警建立在国家自然灾害预报系统的基础上,依托全国统一的灾害预报中心,企业财务系统可以根据灾害预报所涵盖时间范围(长期、中期、短期、即期)和空间范围(全国、地区、省、地市州等)作出不同的反应,以规避或降低企业财务风险。而且,当企业涉及对外业务关系时,还需关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灾害预报,避开或阻断自然灾害风险链,提升国际财务风险管理水平。

企业设立时的地址选择必须依据全国灾害预报中心提供的各地区灾害预告信息进行正确决策,尽可能避开地层断裂带和灾害频发地区。所以,正确的企业选址是企业应对自然灾害财务风险的一种初始投资策略。汶川大地震使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损失惨重,企业管理当局没有重视汉旺处于地震断裂带,长期内将会发生地震这一长期预报信息,企业选址失误,最终给企业造成巨大投资损失。所以,结合灾害财务风险预警作出正确的企业选址决策是十分必要的。

2.企业自然灾害损失预防与投资项目预算。

企业自然灾害损失预防要求企业必须对经营环境及其所蕴含的风险进行动态的、全程的监测,发挥财务系统的预测和事前控制功能,主要包括以人为本的企业生活设施投资项目预算以及高强度抗灾的生产建筑物与设施投资预算。企业建厂之初,应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对关系职工生命安全的厂房、宿舍和其他生活与生产设施的投资要优先考虑抗震防灾的资金需要,坚决纠正只重生产忽视职工生命安全的错误观念。其次,在编制和执行投资项目预算时,要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施工、采购、监理、验收、审计等,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建设项目规范,保证建筑物和设施的施工质量,建设和谐、健康、稳固的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企业应该积极承担起这一社会责任,同时,这也是实现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3.企业自然灾害救助机制重构——基于企业自然灾害补

偿基金的设置。

(1)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形成机制。按现行制度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的特大、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地方各级财政设立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用于解决灾民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费用,以及按规定设立的专用救灾物资储备资金,并未对受灾企业救助进行专门规定。我国企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企业自有资金、财政拨款和税收减免,国际社会援助、国内社会捐款在企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中所占的比重较低,缺少灾害保险险种,能够抵抗重大风险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工具还没有形成。面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仅仅依靠企业自有资金一般不能解决问题,而能享受到财政拨款的企业仅限于少数国有大型企业,多数受灾企业不得不自行承担自然灾害带来的主要损失。因此,必须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来源渠道。首先,可考虑借鉴我国设置交通强制保险险种的经验,建立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新设企业抗灾防灾救灾强制保险险种,即“灾强险”,用法规形式规定各企业每年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国家社保部门上交灾害保险费,交由财政专项监管与拨付使用,形成抗灾防灾救灾长效资金的来源。其次,加速推进建立一个围绕重大自然灾害的保险体系,把目前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的风险逐级分散到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结构融资和资产证券化市场、国家和地方财政等各个参与方。最后,积极开发其他形式的企业自然灾害救助手段。例如,发行巨灾债券和赈灾福利,提供企业自然灾害政策性贷款,开发自然灾害金融衍生产品等,都是未来值得努力的方向。由此逐步形成由企业、金融保险机构、政府和社会各界等多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由内到外共同出资的立体的社会救助机制,有效地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在更广泛、更深层面上给予灾区企业员工生活和生产以更有效的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笔者建议,在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各种灾害发生后的企业灾后恢复重建的制度规定。

(2)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监督机制。仅有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形成机制还不够,还必须建立、健全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监督机制。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形成机制反映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来源和取得,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监督机制则对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提出要求,旨在提高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在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保险公司与企业之间以及银行与企业之间均存在委托关系。鉴于委托人和人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性,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各级人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和法律法规的制度缺位更加扩大了这一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监督机制,充分发挥预算、会计、审计和财政等监督主体的职能,对受灾企业补偿范围、补偿额度以及使用过程进行监督。鉴于我国地域辽阔灾害频发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国家审计署成立企业灾害补偿基金审计处,直接履行企业自然灾害基金的监督职能,及时在审计公报中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结余情况,杜绝贪污、挪用、截留等腐败行为。此外,还应积极发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力量,为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合理、高效使用创造良好环境。

4.加强企业灾后重建财务管理。

(1)基于产业链的灾后损失评估。对受灾企业灾后损失进行专业化、系统化评估是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确定企业因灾补偿范围和补偿额度的直接依据。笔者建议组织力量开发一套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评估信息系统,结合企业所处的产业链,对受灾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客观、综合、全面的评估,为企业灾后重建提供依据。(2)构建企业灾后重建资金的筹集机制。通过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保险、银行、证券、非营利性组织以及社会捐赠等多个渠道来解决重建资金的筹集问题。灾后重建资金筹集必须充分考虑是否异地重建及技术改造升级等问题,以增强建筑物和设施的抗灾能力。(3)构建企业灾后重建资金投资机制。确立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灾后重建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是否异地重建及调整产业结构等要求,恢复重建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满足发展循环经济与减排的投资需要,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使企业技术水平上一个新台阶。(4)企业灾后重建资金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体制,加强国家审计、财政、纪检、监察、企业内部审计、媒体及公众的综合监督作用。

5.非灾企业社会责任与捐助效应。

(1)非灾企业的赈灾责任。当代企业肩负着履行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双重使命,提供税收、就业和产品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最低义务标准。此外,还应在确保最低义务标准能有效完成的基础上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当代企业在全球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使命,作为一种国际普遍认同的理念,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为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等的社会责任。随着企业大规模生产方式的采用和工业化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失业、贫穷、污染、犯罪等社会问题都与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关联,企业理应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对此加以修复和补偿。强化社会责任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在新的环境下,非灾企业要提高竞争能力,保证生存和发展,必须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在巨大的自然灾害面前,非灾企业在参与赈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2)非灾企业的捐助效应研究。非灾企业捐助包括向受灾对象捐款捐物,提供人力援助、心理援助,甚至包括书面或口头上的支持、激励和承诺。在我国,社会责任可以视作“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世界银行,2003),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构建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基本思想。非灾企业积极投入到赈灾活动是其愿意并实际履行社会责任的最直接体现,那么,非灾企业的捐助行为就至少会导致其改善自身经营环境,形成积极的道德资本等积极效应,最终通过改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来实现非灾企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非灾企业安排特定的捐助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次重大的战略投资,或者是一种改善形象和公共关系的广告策划,对于提高非灾企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扩大市场销售份额、增加企业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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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armed forces comptroller. financial management in support of natural disasters, richard flores, cdfm. spring 2006.

灾害保险论文篇6

1 气象信息服务在重大天气灾害中的减灾思路

随着气象事业的不断发展,天气预报服务和短时天气预警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然而面对重大灾害性的天气的发生,即使我们及时作出了预警,对人和牲畜来说,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然而对农作物、树木、城市建筑等等,则是无法规避灾害。,农业保险。。中国是自然灾害严重的国家,每年因天气灾害而造成的损失多达上千亿,如何有效地规避这些损失则成了国家的难题,气象信息服务能完全减少因灾害性天气造成的农业损失吗?显然不能完全减少,尽管防御及时到位的话也能减少部分损失。

2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尽管自80年代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在我国发展的还比较迅速,但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农业保险一直停滞不前,并呈现出不断委缩的态势,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2.1保费收入不断下降

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境内的农业保费收入一直很低,不但没有上升还呈现下降的趋势。199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超过8个亿,从1994年就开始处于下滑状态,到2000年仅有3.87个亿,农业保险深度不到1%,到2002年我国农业保费收入仅占保险业收入的0.16%,2004年我国农业保费收入仅为3.77亿元,与历史最高1992年的8.71亿相比下降了约55%,2005年农业保险收入为4.16亿左右,仅为保险业收入的0.08%,农业保险深度几乎为零了。这完全不和我国的经济发展相协调,严重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对农业基础地位的保护作用已不存在。

2.2 国家实行农业政策险的政策

国家试行的农业政策险,目前的情况是,国家补贴8元/亩,农民自己出2元。如果受到大灾,颗粒无收,农民可以得到300元/亩的赔偿。对农民来说,亩产收入不足300元的情况是受了多大的灾呢?每亩300元的收入对农民来说,吸引力并不大,仅仅是保命钱而已,并不能起到减灾的效果。而对国家来说,仅就濮阳市就有360万亩土地,小麦和玉米8元/亩,每年保费则会有5700万元,而河南省则保费超过15亿元,保险公司处于纯盈利模式。

下面举例简单说明:

2009年5月,河北省邢台、邯郸两地受到大风、强降雨天气侵袭,小麦发生不同程度倒伏灾害。两地共承保政策性小麦种植保险352.45万亩。据不完全统计,受灾小麦共计16.44万亩,估损2200余万元,保险公司已预支赔款877.66万元。目前,查勘理赔工作仍在进行中。大家可以看到352万亩的土地大概收入应该在3000万以上,而保险公司仅仅支付赔偿877.66万元,估计损失和赔偿额度之间其实有很大的差异。,农业保险。。

而我们来看看保险公司一大堆难言的“苦”,如农业保险的承保与理赔和其他商业保险相比难度较大,比如核保,由于种植业保险承保标的范围较大(如农田、果树林),核保时承保标的难以精确测量,有时还存在农户的道德风险;再如定损,由于各种农作物生长特点不同,损失原因、损失程度的确定需要由专业人才提供技术支持等。

2.3气象技术和资料为保险理赔提供科学依据

从核保方面来说气象部门有着绝对的权威资料可以作为灾害的证据。核保时标的难以精确测量:气象部门有着多年对小麦、玉米作物生长进行专业服务的经验,对标的测量的准确程度是其他行业所难以超越的。农户的道德风险,在证据优先的情况下,在没有农田大面积遭灾的情况下,单个农户是很难获得举证支持的,并且保险赔付标准很低,基本上不认为存在农户的道德风险。再说定损,各种农作物生长特点不同,损失原因、损失程度的确定气象部门也有着相当强的监测鉴定能力。

3 气象行业融入保险业

历年来的灾害评估使气象部门对农作物的灾情损失情况有着精确的统计基础,因此可以对灾害的赔率指标做到心中有数。气象行业完全应该从农业政策保险中占有一定的份额,认为气象部门可以有两种模式来进入保险业。

3.1 国家对农业政策险进行招投标

农业政策险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招标决定,在确定中标公司后,由气象部门出具灾情认定,然后按照国家规定赔付标准进行赔付,而承保金额的10%作为气象部门的运作经费来确保工作得以进行。国家政策补贴为全部耕地投入基本保险(小麦、玉米),农民即使颗粒无收,也可以获得300元/亩的收入,这样就能够使种植土地的农民投入成本后不至于颗粒无收,而保险公司也不会因为过低的投保率而导致保费不足和支出风险大的危险。如果农民愿意,可以追加投保金额,使农民在受灾情况下也可以确保有较高的收入,这样就有效的增加了农民耕种的信心,同时保费也可以大幅增加。在逐步积累经验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其他农业项目比如果园、蔬菜等进行调查投保。

3.2 气象部门作为股东参与保险公司的经营

气象部门本身在农民心目中就是值得信赖的行业,近年来越来越准的天气预报,使公众对气象服务的依赖度增加,并且气象部门对农业的了解度高,相对从业成本低,不需要重新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农民投保兴趣高。气象部门参与农业政策险的话可以有效缓解气象行业经费不足的情况。因气象部门的卫星遥感能及时了解遭灾情况,不易存在虚假和骗保现象。

3.3 国家直接介入保险公司经营

气象部门可以积极提供灾情信息、受灾后的灾情赔付信息,以及农作物生长状况,光、热、水等农事农业气象条件分析,以及农事未来天气预报和对策建议,从而使国家能够及时调用资源优势来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4 气象与保险业结合对气象事业的发展的有哪些好处

4.1一方面,气象灾情评估容易,一旦出现灾情,灾民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会迅速向气象部门进行报告,加快了灾情收集时效。另一方面,对气象灾情现场调查和评估制度的建立具有潜在的动力,使得灾情报告更具有可信性,评估制度更合理,从而增强了气象部门对灾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处理的能力。

4.2如果没有气象部门的参与,保险公司并不能及时有效的发现灾情和指导灾民如何自救及减少损失,往往是过一段时间后才能作出反应,这与减灾的目的相违背。而气象部门参与后,通过加强暴雨洪涝、台风、山洪、地质灾害、干旱、高温热浪、雷电、冰雹、雪灾、低温冷害、雾、霾、酸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可以使政府及灾民迅速做出反应,并根据未来的天气变化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对策建议从而可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来减少灾害的损害,从而达到减灾的目的。,农业保险。。

4.3通过建立以GIS为基础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可以迅速的对灾区受灾的耕地进行确认,通过对受灾耕地农民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钱直接划入农民账号中,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使灾民迅速获得了生产自救能力,减少了繁冗的中间环节,使农民的收入得到了更可靠及时的保障。

灾害保险论文篇7

1.1我国巨灾定义分析

一般在国际上对巨灾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笼统来说,我们可以把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灾害事件定义为巨灾。

而在我国,我们可以根据中国实际的情况来定义巨灾,按照主流思想,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定义巨灾:一、人员的伤亡;二、财产的损失;三、灾难发生的周期性,即灾难发生的周期高不高。综上根据我国国情,一般我们认为灾害的伤亡人数超过1000人,经济损失在一千亿人民币以上,同时此次灾难能算是百年一遇的,那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事件属于巨灾。

根据以上分析,最近能算是我国巨灾的都包括了:1976年唐山大地震、1998年大洪水、2003年的SARS、08年冰灾、08年汶川大地震等等。另外,我们结合舆论的程度也确实可以发现,根据这个定义定义出来的巨灾确实是我们公认的受伤害程度较大的灾害,即巨灾。可见这种定义方法在我国时还是有一定的说服力的。

1.2我国巨灾可保性理论分析

在以上对巨灾定义认识的基础上,结合历来公认的关于风险可保性的研究思路,再分条详细进行分析来判断巨灾是否具有可保性。

1.我国巨灾风险客观存在

巨灾风险具有客观性的性质,这与风险的基本特点相一致。在我国巨灾风险的官方定义为“洪水、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一定地域范围内大量的保险标的物同时受损,引发巨额保险索赔而对保险企业业务经营稳定带来巨大影响的风险”。从此关于巨灾风险的定义我们可知,巨灾风险来源于自然灾害,而自然灾害风险又是由自然规律演化造成,这很是符合客观性的要求,故也就说巨灾风险也是符合客观性的。

巨灾风险的客观性使巨灾的发生成为必然,这就要求我们要实施有效举措降低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也要采用各种措施来减灾减损,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想从根本上杜绝巨灾风险是痴人说梦。

2.我国巨灾引发的损失具有偶然性

由于我国巨灾风险具有偶然性,也就导致了巨灾所引发的损失同时具有了偶然性。一般巨灾发生时空多变,条件各有不同,引发事故的偶然因素很大,也就导致了巨灾风险所引致的损失也是很难估计和预料的,同时,其损失程度的大小多少的变化也就具有了很大的偶然性。

3.我国巨灾风险没有独立同质的大量风险标的

与普通风险诸如车祸这类事件每年可能发生几十甚至上百次相比,我国巨灾的发生概率还是非常小的,出现频率也是非常低的,故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巨灾风险是不存在独立同质的大量风险标的的。

巨灾风险没有独立同质的大量风险标的就导致了可保风险的理论基石――大数法则的适用性大大降低。众所周知,大数法则是保险理论的基本原理,也是最重要的原理之一,样本数量越多,预计结果发生概率与实际结果发生概率越相近。

4.我国巨灾风险损失不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

巨灾风险的发生会导致数量巨大的风险管理单位同时遭受巨大的损失,且损失数值极不容易确定,所以也不能满足损失能够确定和计量的可保性要求。也正是由于巨灾风险损失不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因此,保险产品的定价困难,保险险种的设计也成为空中楼阁,根本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5.我国巨灾风险损失的概率分布是不可确定的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巨灾风险没有独立同质的大量风险标的,这也就导致了风险损失的概率分布难以得到。正是由于巨灾发生的次数相对较少,发生损失概率的统计难上加难,这也就对巨灾保险产品的定价产生了阻碍。没有定价机制的有力支撑,相对应的保险产品的出现自然就成了天方夜谭。

6.我国巨灾风险经济上不具有可行性

巨灾风险与普通风险不同,虽然巨灾损失发生的频率较小,但一旦发生,损失巨大,不仅影响范围广泛,且重建时间长、难度大,对经济的影响更不是一时一刻,故在经济上的估算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也正是因为损失极其巨大,保险公司多对巨灾风险敬而远之,也就再次使其经济上的可行性削弱至无。

1.3我国巨灾可保性实际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国巨灾风险中只能满足风险发生的客观性和损失事件出现的偶然性这两点要求,而其他均不满足,故可知我国的巨灾风险是不可保的分险。虽然从保险理论上看,巨灾风险不能够满足可承保风险的要求,但由于全球巨灾事件数量以及经济损失数额的不断攀升,加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研发巨灾保险险种迫在眉睫。

目前关于巨灾操作最成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巨灾风险债券化,巨灾风险债券化实际上就是债券化,其核心思想就是将巨灾这一不可保的风险成功的在众多人中进行了风险分散,使巨灾的可操作性增强。巨灾风险债券化实际上也是许多方法的理论基础,许多关于解决巨灾的方法都由其派生而来。

另外,从他国经验我们可以看出,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采用特别设计的保险机制来分摊巨灾风险是具备操作可能的,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成功操作的样本。比如设计综合承保保险单,将洪水、飓风、地震、海啸等风险集中承保;发挥政府的职能,在定价设计中应用除大数法则外的其他概率计算方式;通过多种融资手段的综合使用建立巨灾风险分摊基金等等。由此可见,在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不仅存在着极大的必要性,也具备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张卫星.巨灾定义与划分标准研究―基于近年来全球典型灾害案例的分析.灾害学.2013年1月.

灾害保险论文篇8

日本巨灾保险之启示

日本巨灾保险制度无疑具有其成功之处,对于正在健全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我国而言,尤其值得关注。

1理论研究是先导

理论研究先于实践。没有成熟的理论基础,巨灾保险就不可能具有可操作性。德国人PaulMayet数年的努力虽然归于失败,但其将巨灾保险的理念带入了日本,具有重要的启蒙作用[5]。此后,学者们对巨灾保险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在此基础上,借着数次大地震、台风等巨型灾害的契机,日本政府和学术界特别针对巨灾进行了大量的资料收集和研究,并于1934年开始了地震保险的立法尝试。我国巨灾保险方面的研究始于1980年代,前20年研究成果并不多,直到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及汶川8.0级地震后方进入井喷期,巨灾保险、地震保险研究成为一时之热。笔者在中国知网(),以“巨灾保险”为主题,进行精确匹配检索,文献数为1435篇,基金论文数109篇,可谓成果不少。但从整体来看,重复性研究较多,研究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对此,我国应强化巨灾保险的专项研究,加强研究队伍与保险公司等实践部门的联系合作,把研究工作落实到数据收集分析、模型建构等细节上去,为随后的巨灾保险立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立法活动是基础

日本之巨灾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立法予以建立并逐步完善的。其所颁布实施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地震保险法》等法律,将巨灾保险的基本框架、运作模式、保障范围、风险控制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为巨灾保险的顺利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立法起步较晚,但由于巨灾频发,自1998《防洪法》颁布始,至今已有20余部自然灾害防治、应急相关的法规,虽过于分散,难以形成合力,且忽视市场力量,基本上没涉及巨灾保险,对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没有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而对于巨灾保险立法模式,学界也各有选择[6]。目前,各国的巨灾保险立法主要有分别立法与合并立法两种类型。日本采用的是分别立法模式。本文认为,由于我国理论探索与立法实践都起步较晚,要在短时间内制定出较为成熟的、专门的巨灾保险法不太现实;且由于巨灾保险实践较为欠缺,故可先补充立法[4],如通过修订《保险法》、《防洪法》和《防震减灾法》等方式在相关法律中补充巨灾保险内容,将一部分巨灾风险较大的地区,如地震频发、台风影响大、洪涝灾害严重的省份作为试点,逐步建立和规范巨灾保险制度。在理论和实践逐渐成熟的基础上,再进行分别立法。最终以合并立法的方式形成统一立法。也就是说,我国相关立法可分三步走:补充立法———分别立法———综合立法。

3家庭财产是主体

从各国巨灾保险立法来看,大多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加以区别。由于企业财产赔付额度往往较大,通常意义上的巨灾保险都将住宅及家庭财产作为其保障的重点。在日本,企业财产的巨灾保险是商业性保险,承保主体为民间保险公司,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政府仅仅只起监管作用[7];而《地震保险法》针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而制定,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日本最具特色和代表性的巨灾保险,承保住宅及家庭财产因地震、火山喷发及由此引发的海啸而造成的火灾、损坏、掩埋和流失,主要还是限于地震、火山喷发。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官民共同经营,政策性和公益性很强,保险公司不能从中盈利,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且不能单独投保,原则上自动附加于家庭财产险。由于家庭财产和住宅对于居民灾后生活保障的关键性,我国宜采用日本之法例,企业巨灾保险完全商业化运作,仅将家庭财产纳入政府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范围。这既是人本主义的体现,也是由我国现实国情所决定[8]。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水平还比较低,用于巨灾保险的财政支持毕竟有限,因此,有必要将这一部分资金集中使用到受灾民众最为急需的家庭财产损失的赔偿上。

4分散风险是核心

分散风险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核心,也是各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日本在地震保险中设置了一定比例的免赔率和免赔额,由投保者承担一定损失;采用超额再保险模式,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政府分层次承担地震风险;发行地震保险证券,将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设立责任准备金等,以有效地分散巨灾风险[5]。在我国,保险市场缺乏风险分散途径,再保险市场还不成熟。巨灾风险管理仅仅依靠以工程预防为主导的灾前管理和“政府财政救济为主、民间捐助为辅”的灾后救济模式,市场参与少,巨灾保险缺位,再保险制度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设计中,要充分考量本国国情,最终建立一个政府、社会、资本市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要加紧发展、推广巨灾保险,重点发展再保险市场,积极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同时,也要尝试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推行巨灾保险证券化,充分利用国内国际资本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

5政府支持是关键

在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必要的财政补贴,并提供再保险支持;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地震保险业务,并参与到地震保险的再保险体系之中,与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并由政府承担地震保险最终赔付责任。2006年,我国在《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起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这也阐明了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政府财政支持的关键性[9]。除了需要政府对先期理论研究进行倡导和支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范确定巨灾保险制度及其运作\对巨灾保险的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管\引导民众接受并积极参与巨灾保险外,巨灾保险市场还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和对再保险市场的参与。毕竟,巨灾保险始终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单靠商业保险公司也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只有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如限额提取巨灾保险基金,参与再保险,通过税收等手段刺激市场热情等,巨灾保险才具有可操作性。

灾害保险论文篇9

一、发展安徽省种植业保险区域划分的意义

(一)安徽省灾害频繁发生,有必要加强风险管理

安徽横跨长江、淮河、钱塘江水域,天气变化程度较大,有频繁的冷暖气流活动。省内的各种灾害存在很强的季节性,特别是在洪涝灾害频繁发生的长江和淮河流域,而且江淮地区旱灾的发生频率也相当的高。这两种灾害常常对安徽省作物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国内外广泛采用农业保险完成对种植业灾害风险的经济补偿。农业是我国的保证人民正常生活的基础行业,有必要利用农业保险来加强对行业的风险管理,这样农业保险的良好运营成为关键。利用保险能分散风险、加速生产从灾害中恢复、保证经济免受影响的功能完善种植业生产的保护工作。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在解决“三农”问题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大力支持农业保险业在乡村地区的推广宣传活动。但是到目前为止安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省内的农业生产总值无可比性,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二)统一的风险方案与农业生产不适合,有必要进行风险划分

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尚且还不成熟,由于相当大部分的农业生产人员没有意识到种植业保险重要性,导致保费的收取工作有不小的困难。省内的农业保险公司时常因为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影响到种植业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截至2011年底,安徽省种植业投保超过27000亩,投保人次达到6309万人次,累计已支付赔款25亿元,简单赔付率超过70%。

由于农业灾害具有十分明显的区域性,在安徽省内部,各个地区的农业生产风险往往有明确的区别,如果实施统一的费率制度,对不同地区保户不公平,往往是保户要付的保费和自己面临的风险不相互对应,不利于种植业保险行业的发展。

因此,一定要以实行详细的种植业保险风险区分方案,既能确保保险公司不会面临过高的风险,同样可以让更多需要投保的种植户加入到种植业保险之中。

(三)有利于开发指数保险产品

指数保险是一种以降雨量或温度及其他气象指标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是否达到了触发水平而决定是否赔付金钱的保险。为克服传统农业保险产品存在的弊端,国外发明了指数保险,因为指数保险的赔偿与否与单一的投保人行为没有关系,有效解决了传统保险产品中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难题,同时缓解了保险公司的高赔付。指数保险的开发的各项技术指标的确立依赖于保险风险区划工作的实施,所以需要发展地区保险区划。

二、安徽省种植业灾害风险区域划分研究

(一)风险划分理论

为了控制和管理风险,时常以形成风险的要素为指标,将风险发生程度近似的地区划分在一起,作为同一风险等级,进行有效的风险区域划分。对于农业生产的特点,马克思先生的看法是:不管是怎么样的社会体制,种植业在某一范围之内的生产,相同的自然影响因素对农业的生产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事实上,农业生产的性质:以具体的生物出发,生产的开始到结束都与外部环境因素所决定的自然条件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二)具体实施方案

由于安徽省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不同,可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源是有区别的。所以本文以安徽省17个地级市为风险区划单位(使用统计数据2010—2001年,数据期间地级市巢湖市没有被取消,地级市亳州市也已经建立。),通过对比各个地区种植业作物的受灾面积与各市农作物面积之间的比值区分安徽省17个地级市的风险等级。

灾害发生的频率反应了过去10年之内各地级市过去几年的灾害发生情况。通过数据观察分类,每年的平均受灾面积与市农作物种植面积比值在0.2—0.3之间的有10个地级市,包括合肥市、淮北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以及安庆市。每年的平均受灾面积与市农作物种植面积比值在0.3—0.4之间的有巢湖市、宿州市、六安市、铜陵市这4个地级市。而每年的平均受灾面积与市农作物种植面积比值在0.4—0.5之间的有亳州市池州市和黄山市3个地级市。由于每年遭受的风险具有较大的变化性,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六安市、马鞍山市、铜陵市的标准差值都高于0.20,代表此六市的自然风险的变异性较大,有可能在某一年遭受比较严重的灾害。

(三)灾害发生频率风险等级划分

综合平均受灾面积与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均值和标准差值,进行如下风险等级划分:

隶属于高风险水平的城市有铜陵市、黄山市、池州市、亳州市和六安市6个地级市。风险水平为中等水平大的城市有阜阳市、巢湖市、淮北市、合肥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蚌埠市、宿州市和淮南市共计9个地级市。风险水平为低水平的城市有芜湖市、安庆市和宣城市三个地级市。

保险公司设计种植业保险时,应该参照风险等级区域划分,高风险区设计较其他区域高的基础费率。低风险区,设计较低的基础费率。参考地级市下,县域地区的风险分布,再结合不同作物面临的自然风险不同,设计相应得到附加费率。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的基本公式如下:保险费率为纯费率与附加的费率、成本利润率之和。

三、结论

本文依据灾害发生频率对安徽省各地级市进行了风险等级区域划分。以此将各市风险划分为高级、中等风险、和低级风险三个级层。对于安徽省这样的产粮大省,实施区域风险区划和费率区划,有利于设立有地域特色的农作物保险,对于安徽省种植业保险的远期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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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汪志国.论近代安徽自然灾害的特征[J].灾害学,2007(02).

灾害保险论文篇10

目前,有关灾害(Disaster,Catastrophe,Calamity)的定义有多种。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灾害的特征将灾害定义为:由于社会—生态系统失衡,或者受到外因干扰,致使社会—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遭到破坏,对人类生命、财产或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失的现象或过程。

1 灾害学基本原理

1.1 灾害的成因

灾害的成因简称灾因,即形成灾害的基本原因。从多学科综合分析的整体研究观来看,灾害的形成往往是自然变异与人为影响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自然致灾因素主要有天体原因、地质原因、地理原因、生物原因,人为因素主要有社会政治因素、生产管理失当等。

1.2 灾害的过程

从物理过程看,灾害形成的过程就是能量异常积聚。当积聚的能量超过承灾体系统稳定性阈值时,承灾体稳定性就破坏,从而形成灾害。这一过程可以近似表示为:

D=v-■f(N,A,T)dNdAdT

式中:N—自然致灾因子,A—人为致灾因子,S—地理空间域,T—时间域,v—承灾体系统稳定性阈值。D>0时,系统处于平衡状态,系统继续保持稳定,灾害不会发生;D=0时,系统处于平衡临界点,灾害随时可能发生;D

D=f[g(N,A,T),h(S,T),v]

由此可以看出,自然致灾因子、人为致灾因子作用于承灾体,当累积作用强度超过v时,就发生灾害。这一过程除了与自然致灾因子、人为致灾因子的作用强度直接相关外,还与作用时间(T)长短、所处的地理位置(S)和承灾体的抗灾能力相关。因此,自然致灾因子、人为致灾因子、地理空间域、时间域、承灾体系统稳定性合称为“致灾五因子”。

1.3 灾害的控制

从宏观上来看,灾害的控制一方面在于灾害的预防,另一方面在于尽可能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从微观上看,实现灾害控制,减轻灾害危害,可以从L=f(D)式入手,分析研究“致灾五因子”,采取相应的“防灾减灾五策略”,预防灾害发生,或减轻灾害危害。

1.4 灾因管理

灾因管理就是对灾因进行监测,把握关键灾因,对其实行控制,以打断灾因链,预防灾害发生,或者控制灾害蔓延。

1.4.1 灾因链(Disaster Causes Chain)。一般情况下,灾害事件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果把灾因、承灾体用点表示,灾因之间、灾因与承载体之间关联用边表示,灾因链则可以用图表示。设承灾体为O,灾因为vi,灾因之间关联的边为ei,j,灾因与承灾体之间关联的边为eoi,i,j=1,2,…,n,i≠j,则ei,j与eoi可以表示为:

eij= eoi=

显然,eij≠eji,即=。灾因之间、灾因与承载体之间的关联强度可以用边的权数表示。这样灾因可以使用图论或网络分析等数学方法进行分析与控制。

1.4.2 灾因流。从某一灾因到灾害发生的连续灾因序列称为灾因流。其中,从起始灾因到灾害发生的灾因流为该起始灾因的完整灾因流,起始灾因是指激发灾害发生的最原始的因素。从图论上看,灾因流就是从某一灾因到承灾体的连通的道路。在一条灾因流中,对于某一灾因来说,位于其前面的灾因称为该灾因的上游灾因,位于其后面的灾因称为该灾因的下游灾因。

1.4.3 灾因管理。其既可以对灾因的“点”进行控制,也可以对“边”进行控制,打断灾因链,实现灾害的管理。

1.4.4 确定关键灾因。关键灾因是指那些激发灾害发生的关键性因素。对于灾因控制来说,关键灾因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得到:①有较多关联边数的灾因“点”;②权数较大的“边”;③控制成本较小灾因“点”或“边”;④若由于技术原因,或者控制成本原因等因素,使得通过方法①、②或者方法③获得的灾因“点”或“边”不可控制,则使用方法①、②或者方法③对其上游或下游灾因进行筛选;⑤综合使用方法①、②、③、④确定关键灾因[1-6]。

2 灾害管理原理

灾害管理(Disaster management)就是通过对灾害的研究、预测、减灾措施实施和灾后恢复等活动,以预防灾害的发生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现代灾害管理理论主要有危机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GCSP管理理论。危机管理理论侧重于灾害的防治,风险管理理论更侧重于灾害预防,GCSP管理理论则是综合危机管理和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灾害的管理方法。灾害的危机管理理论和灾害的风险管理理论,分别源自于管理学中的危机管理与风险管理理论[1-12]。

2.1 灾害管理模式

模式是某种事物的标准性形式或固定格式,与管理模式有关的英文表达有:Management System(管理交流)和Management Model(管理模型)。从特定的管理理念出发,灾害管理模式的定义可以在管理过程中固化一套操作系统。用公式和IOS模型分别表述为:

灾害管理模式=灾害管理理念+灾害管理系统+灾害管理方法

MS=f(I)+f(O)+f(S)

式中:MS—Management System;I—Idea/Ideology;O—Ope-ration/Organization;S—Stratagem/Strategy。

2.2 防灾减灾原理

从“致灾五因子”入手,采取积极的“防灾减灾五策略”,预防灾害发生,或减轻灾害危害。

2.3 GCSP管理原理

GCSP管理是分级管理(Graded management)、分类管理(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分区管理(Subarea management)、分期管理(Phased management)的英文缩写,主要是针对灾害的不同发生特点,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分级管理:根据灾害源的危险性或灾害的危害程度,将灾害危害程度或灾害源划分等级,按照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灾害管理。分类管理:根据灾害种类、灾害源、承灾体的不同,对灾害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分区管理:按照不同的自然区域或行政区域的特点,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分期管理:灾害的发生发展常遵循一个特定的周期,在灾害不同的发生发展期,采取不同的应对管理措施。

2.4 学习原理

学习原理(Learning Principle)即通过灾害事件学习灾害管理技术,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水平。

2.5 法治原理

法治原理(Law Principle)即整个灾害管理活动要依法进行,灾害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灾害管理技术标准。也就是说,要完善灾害管理法律法规,加强灾害管理立法工作和灾害管理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灾害管理法律法规及其执行与监督、灾害管理技术标准及其执行与监督要覆盖灾害管理全过程,彻底实现灾害管理法制化[3]。

2.6 灾害管理周期

灾害的发生发展有一定的生命周期,一般依据灾害的发生发展过程将灾害发生发展过程划分为孕育期、潜伏期、爆发期、持续期、衰退期、平息期。灾害管理是一项针对灾害并随着灾害的发生、发展和结束而采取不同管理措施的管理活动。因此,灾害管理也随之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即预防期、预警期、救治期、善后期。

3 灾害的危机管理

灾害的危机管理(Crisis Management)即通过对灾害的监测预警、灾前预防、灾时应急处理和灾后恢复等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灾害的生命周期,现代灾害管理理论将灾害管理过程划分为4个过程,即灾害预防、灾害预警、灾害治理、善后处理,其中灾害预防贯穿于灾害管理整个过程。灾害危机理论是现代安全减灾管理的重要理论,现代灾害危机管理方式多采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模式进行灾害管理。灾害应急管理即为有效实施灾害管理,降低灾害危害,对灾害诱因、过程、后果进行分析,有效地集成社会相关资源,对灾害进行预警、紧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的过程。应急管理过程一般包括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4个阶段,但在实际情况中,这些阶段往往是重叠的,但他们中的每一部分都有自己单独的目标,并且成为下个阶段内容的一部分。

4 灾害的风险管理

风险(Risk)定义为遇到危险、遭受伤害或损失的概率。对灾害来说,风险专门用来评述灾害将要发生的概率,并且用高风险、中等风险、低风险等相应术语来表明概率值。根据致灾因子风险分析、承灾体易损性评价、灾情损失评估等,分析是否保护或保护到何种程度、如何采取科学措施,以应对原先没有采取减轻风险措施而潜在的灾害影响。

灾害的风险管理(Disaster Risk Management)就是灾害管理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进行风险决策,对灾害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妥善处理灾害损失。灾害风险控制的4种基本方法为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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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篇11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环境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大家共同认识到: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也是环境的塑造者。人类可以保护与改善环境造福于人类,也可能破坏环境危及人类的发展和生存。鉴于自然灾害日渐严重,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第42届联合国大会在1987年12月11日通过第169号决议,决定将1990-2000年的10年定名为“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旨在通过国际上的一致行动,将当今世界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停顿减轻到最低程度,此举得到世界各国的响应。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183个国家通过与签署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宣言文件,会议提出“环境与发展不可分割,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主张,受到全世界包括我国的高度重视。世界各国采取各种措施,投入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这两大国际行动几乎同步并行,但是由于环境与灾害的分割管理,对其发生、发展规律和趋势分门别类地孤立研究,缺乏系统研究和综合对策,以致影响到社会协调行动和综合效益。因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民众在保护环境减轻灾害行动中,必须考虑采取什么对策和如何协调,以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更是科学界需要关注的综合性研究课题。

为了推动国际减灾10年活动,1990年国家科委成立了全国重大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后更名为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 贸委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三部委灾害综合研究组),由马宗晋任组长,高庆华任办公室主任。20多年来,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在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水利部、地矿部、农业部、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专家共同支持下,对我国各类重大自然灾害进行了全面的综合调查研究,涉及单类及综合灾情调查、灾害评估、灾害区划、灾害经济、灾害社会、灾害预测、灾害应急、灾害预防、抗灾救灾、灾后重建、灾害信息、减灾示范、灾害保险、成灾机理、减灾对策等方面,对我国综合减灾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和开创作用。

1 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的三个阶段

随着国际减灾10年工作的进程,自然灾害综合研究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90年以前,重点进行灾害自然属性,即自然灾变的研究,主要是收集、统计自然灾变事件、灾变强度、频次,研究自然灾变的空间分布与发展规律,并进行灾变时、空、强的预测研究。

(2)第二阶段。1990年以后,对灾害双重属性进行了全面的研究,重点进行自然灾度的研究。除继续灾害自然属性的研究外,加强了灾变对社会的影响研究,包括人口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视了灾害损失的时空分布规律和大灾、巨灾区的分布;同时开展了减灾能力的初步调查和统计;开始重视自然灾害对社会与环境的影响和人类社会活动及环境变化对灾害和减灾的互馈影响,相继开展了减灾与发展、企业减灾、城市减灾、区域减灾工作。

(3)第三阶段。1995年以后,重点进行社会承灾体受灾程度和承灾能力的研究。在对灾害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研究的基础上,以自然灾变、社会承灾体易损性、减灾能力三大因素的现状与发展为基因,开展了未来灾害风险的预测研究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从定性到定量研究了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经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和社会对灾害的可接受能力,进而制定了一系列灾害防御、灾害应急规划和计划,推动了减灾社会化与产业化的发展。

在此期间,完成了13项科技攻关项目,为国家、部门、地方、企业编写了33份规划、计划、设计,编著(含合著)了30余本专著和100余篇论文,编制各种全国性灾害与减灾区划图100多张,筹建了自然灾害综合数据库,为建立灾害科学体系和灾害数字化地图提供了基础。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其它奖项。

2 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成果

2.1 完成的主要工作

2.1.1 自然灾情调查与综合研究从1989年开始,三委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对我国地震、气象、洪水、海洋、地质、农、林等七大类35种自然灾害的概况、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进行了综合性的全面调研。1994年 ,建立了自然灾害综合信息系统。在对自然灾害分布规律、成灾规律和减灾对策综合研究的基础上,1995年编写并出版了《中国重大自然灾害及减灾对策(总论)》、《中国重大自然灾害及减灾对策(分论)》、《中国重大自然灾害及减灾对策(年表)》和七类灾害的全国分布图。

基于自然灾害对社会危害情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价,2000年出版了《灾害社会减灾发展――中国百年自然灾害态势与21世纪减灾策略分析》;2002年编制了《中国重大自然灾害与社会图集》,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系统反映了灾情与灾害对社会的影响及系统的减灾对策。

2.1.2 减灾能力调查与评估1989年开始对我国各类自然灾害的减灾能力现状进行了初步调研,2000年对我国区域减灾能力进行了宏观评估,2005年首次对我国减灾基础能力、监测预警能力、防灾抗灾能力、救灾重建能力进行了调查与综合评价,编写了《中国基础减灾能力区域分析》、《中国洪水灾后重建问题和需求及对策》、《自然灾害评估》等论著。依据区域减灾基础能力与受灾程度、减灾有效度、灾害深度的对比对区域减灾基础能力增长需求度进行了分析与分级评估。

2.1.3 自然灾害区域危险性、危害性、风险性分析从1991年开始,在对我国单类与综合自然灾害的强度、频次、受灾体易损性调查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对我国自然灾害区域危险性、危害性、风险性进行了多次量化研究。1994年,首次编制了中国地震、气象、洪涝、地质灾害等单类与综合的灾变区划图、灾度区划图和风险区划图等系列区划图41幅,编写了“中国自然灾害区划与保险区划”研究报告和《中国自然灾害区划工作进展》。2005年,在新编中国灾害灾变区划图、灾度区划图、风险区划图的基础上,编写了《中国21世纪初期自然灾害态势分析》、《中国自然灾害风险与区域安全性分析》等论著。

依据区域自然灾害损失程度、区域自然灾害深度、区域相对减灾基础能力、区域不可接受影响程度等,对我国区域安全性进行了评价,划分了不同等级的风险区,圈定了对社会危害可能特别严重的巨灾风险区。

2.1.4 人口―资源―环境―灾害互馈系统问题综合研究近年来,环境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1992年,马宗晋、高庆华发表了《论人口―资源―环境―灾害恶性循环的严重性与减灾工作的新阶段》,对黄河和长江洪灾、华北地面沉降、沙漠化等面临的严峻形势提出了“黄牌警告”。1998年,撰写了《减轻洪水灾害的关键是减少人为致灾因素》、《环境•灾害与地学》等文章和专著《自然灾害与全球变化》,进一步阐述了自然变化和人类活动对自然灾害的双重影响,讨论了太阳活动、地壳运动和全球变暖等因素的致灾作用,提出了综合减灾要与人口政策、资源开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统筹兼顾的对策意见。2006年,面对干旱可能引起的灾害和环境问题,调查并编写了《中国的干旱化、荒漠化、水资源危机和藏水北调问题》(资料

摘要),指出干旱化将是最大的灾害影响,并提出了对策性建议,上报党中央,受到重视。

2.1.5 自然灾害综合预报探索在自然灾害调研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各种自然灾害都不是孤立的,彼此往往形成灾害链、灾害群,构成自然灾害系统。自然灾害系统是地球表层系统的一部分,其规律服从地球系统的发展演化规律和全球变化,并受着太阳及其它天体活动的影响和制约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这一系统性的认识,从理论上推动了单类与综合的灾害预报向深层次发展。从1991年开始,连续开展了三个年度的自然灾害发展趋势综合会商,除为国家提供了年度自然灾害发展趋势总况外,也为中国可持续发展态势分析提供了依据。根据全球变化和自然灾害的发展趋势研究,多次指出干旱是对我国危害最大、不良影响最深远的自然灾害,并圈定了未来旱灾风险区。

2.1.6 研究并提出推动减灾系统工程1991年,马宗晋、高庆华等共同撰写了《减轻自然灾害系统工程初议》,提出减轻自然灾害是一项包括监测、预报、防灾、抗灾、救灾、重建等各种措施的系统工程。之后相继提出建立全国立体监测系统和灾害信息共享系统;进行自然灾害形成机制的综合研究和综合预报的探索及综合减灾的理论方法研究;国家、城市、企业综合减灾系统工程的设计,灾后重建需求和对策的综合研究;城市和地区灾害应急方案的制定和组织,灾情统计标准、灾害等级划分标准,灾害评估模式,灾害保险,灾害管理等问题的广泛研究;开展了示范区研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共鸣。根据取得的成果,撰写与编著了《中国减灾社会化的探索与推动》、《1998年长江大洪灾的反思和21世纪减灾对策》、《中国自然灾害区划研究进展》、《中国洪水灾后重建问题和需求及对策》、《中国21世纪初期自然灾害态势分析》、《中国自然灾害风险与区域安全性分析》、《中国重大自然灾害与社会图集》、《中国区域减灾基础能力初步分析》、《中国减灾需求与综合减灾》、《自然灾害系统与减灾系统工程》等论著和大量相关论文。

减灾系统工程的理念目前已为我国减灾各界广泛接受,并已体现在减灾规划和减灾活动中。

2.1.7 建立了自然灾情评估统计标准体系1991年提出《关于建立自然灾害评估系统的总体构思》,1996年在国家经贸委领导下,会同20个部局,全面调查研究了各部局、各灾类灾情调查统计的现状,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制定了统一的灾情评估统计标准体系和指标。编写了《我国部门灾情统计标准化现状调查》、《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标准化调查研究报告》和专著《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标准化研究》。提出的综合意见已为相关部门和国家经贸委接受,并呈报国务院。在此基础上已开始制定自然灾情统计国家标准。

2.1.8 进行了自然灾害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研究1990年开始,提出并推动了减灾与发展、城市减灾、企业减灾、区域减灾及减灾社会化与产业化,深入研究了自然灾害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在自然灾害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程度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灾害、社会、减灾、发展》、《减轻地质灾害与可持续发展》、《自然灾害与可持续发展》等论著、研究报告和《关注人口、资源和自然灾害》、《经济发展与减灾》等论文。参与了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主编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可持续发展态势分析》和《可持续发展:人类关怀未来》等专著的编写。

在对经济发展与自然灾害双向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各省(市、自治区)社会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与自然灾害影响程度综合分类,编制了自然灾害对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程度图。1999年,马宗晋、高庆华等呈报了关于开展“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和社会突发性灾难应急管理系统示范研究”的建议,2001年发表了《建立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初议防疫―减灾综合体制》等论文。

2.1.9 开展了国际灾害与减灾科学交流1993年编写了《关于国际合作的三项建议》(中国灾害管理国际研讨会文件)。1995年9月,在联合国社会署支持下,提交了公共管理与灾害科学相结合的全球计划《中国减灾信息系统和公共管理计划要点》。

2.2 主要成果和创新点

2.2.1 提出了“自然灾害双重属性”的新观念,奠定了灾害社会属性和灾害科学研究的理论基础认为自然灾害具有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这就打破了单纯“天灾”的概念,推动了成灾过程的社会性分析,认识了人口―资源―环境―灾害的互馈关系,打开了社会化减灾的广阔道路,改变了从事自然灾害研究者只重视灾害自然属性研究的传统观念和范畴,开拓了自然灾害理论研究的新领域。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共同支撑下,初建了灾害科学体系框架,撰写了其中约30部灾害科学系列论著。

根据自然灾害的自然属性,认识了自然灾变与地球表层系统和与全球变化的关系,为自然灾害综合预报提供了理论基础;根据灾害对社会影响和社会的减灾需求,在分析“灾害―社会―减灾―发展”辩证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21世纪初的减灾综合策略,认为减少人为致灾因素,转移和保护受灾体是最经济、最有成效的减灾措施;提出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建设、防灾减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的策略及减灾社会化、产业化。提出的加强社会减灾的多方对策建议,已在管理部门领导层和成灾工作人员与群众中产生了深远影响。

2.2.2 界定了自然灾变与自然灾害的科学涵义自然灾变属于自然变异,只有自然变异对人类社会造成损失时,才称之为自然灾害。从而根据成灾机理提出了消灭或削弱灾害源、削弱或分流灾害载体、转移或保护受灾体的减灾原则。

同时,提出自然灾害和减灾辩证法的论点,认为自然灾害既有弊也有利,减灾活动既可减轻灾害,也可致灾;任何减灾措施既有利,也有弊。指出了“兴利除害”、“避害趋利”、“化害为利”、“害中求利”、“权衡利弊”、“求大利弃小害”的辩证减灾思想。

上述减灾原则和减灾指导思想已渗透到社会减灾活动中,据此已为国家、地方、企业编写规划、计划10多份。

2.2.3 将系统科学引入灾害科学研究通过对各类自然灾害的综合研究,发现许多自然灾害不是孤立的,往往构成灾害链、灾害群、灾害系统;减轻自然灾害需要多部门的协作和多种措施的联合运用,从而提出了自然灾害系统和减灾系统工程的新观念。1991年出版的《中国减灾重大问题研究》一书中,为我国自然灾害研究和减灾提出了具有导向意义的总体蓝图(现在的实践检验,当初提出的大部分意见是正确的,而且都在付诸实施)。

首次提出并逐步完善了减灾系统工程的框架设计,提高了减灾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已成为统一全国综合减灾工作布置的基础模式。该系统包括:监测、预报、评估、防灾、抗灾、救灾、重建、保险、立法――教育、规划――指挥等十个子系统,设计中明确了各系统的内涵、工作属性和子系统之间相约互馈关系。这个包容不同成灾工作领域和工作层次,按灾前、灾时、灾后和平时展开的减灾系统工作模式,已为单灾类减灾工作管理、各级政府的多灾类减灾工作综合管理和减灾规划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设计基础,目前已被广泛采纳、参考,各省(市、自治区)和部级减灾管理部门已制定了相应的减灾工作设计,在减灾工作思想和减灾行动的全国统一性方面,起到了规范性的作用。

2.2.4 建立了自然灾害研究的工作系列和模式提出并实施了自然灾害研究六部曲――即灾情综合调查、灾害危险性分析、灾害风险性分析、社会减灾能力分析和社会减灾需求度分析。

在调查研究和资料综合的基础上,参与并统编了中国自然灾害史,编创了中国历史时期自然灾害分布图和3 000多年来的灾害发展态势图;全面调查与反映了近60年来我国各类自然灾害的灾情;总结了我国百年(20世纪)自然灾害态势;从灾害双重属性角度,阐述了21世纪初中国自然灾害的发展趋势。

研究深度已从单纯灾害分布规律研究,发展到对灾害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定量评价,基本查清了我国灾情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的严重性;提出分灾种的危害性评价:旱灾的危害最为深远;洪灾的损失最大、最频繁;地震的死人最多,影响社会安全最重;海洋灾害增长最快;地质灾害的增长与人类活动及建设的非规范发展关系密切;农林病虫害重大灾有再度复发之势。

在GIS支持下首次编制全国性包括气象、洪涝、地震、地质、海洋、农业、森林等多灾种的各类灾害系列区划图约100余幅,标示了我国重点灾害危险区、危害区、巨灾风险区和灾害保险分区,指出了减灾重点区域。

研究了自然灾害对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度,将减灾纳入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范畴,成为制定减灾规划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灾种的减灾对策,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与公众的广泛关注。

2.2.5 深入发展了“灾度”概念的内涵,成为统一全国各类灾情评估与对比的量度标准灾度以量化的指标反映了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以此为准则初建了灾情统计标准体系;首次完成了综合统一体例的、补充了大量灾情社会损失状况的、多灾种的“中国自然灾害年表”的编制,建立了自然灾害综合数据库、信息系统和自然灾害综合评估系统,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灾情和未来20年的灾害风险进行了全国性和区域性系统评估,为制定减灾规划提供了基础依据。

“灾度”对灾情绝对值大小序列的分等划级起到了归一化不同灾类灾情评价标准的作用,是沟通灾害自然性评价和社会性评价的量化性桥梁;又是贯彻中央“减灾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基本精神的灾情分级度量的基础。以灾度作为划分等级的标准,既包含重要的政策性,也包含划定减灾救助标准的公正性。

2.2.6 贯彻边研究边实践的原则,根据实践验证与提高灾害科学理论水平在20年的研究工作中,已带动了多个灾害管理部门、科研部门和省、市综合灾害管理部门有关“灾害双重属性”、“综合减灾系统工程”、“灾度”和“灾害危险性、危害性、风险性、减灾能力、减灾需求度分析”多项工作的开展,广泛发展并逐步统一了综合减灾工作指导思想,为推动我国的综合灾害管理体制的改革做出了基础性、理论性的贡献。所总结的资料和论点已被一些部门和单位采用。项目研究成果《中国重大自然灾害与社会图集》等论著在中组部、民政部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灾害应急管理专题研讨班”中,被作为主要的培训和参考材料使用,受到了与会者的广泛好评,同时也产生了国际影响。如联合国UNDP中国代表处及相关部门,以此项研究成果为基础,制定其中国减灾合作工作计划;亚洲减灾培训中心(泰国)将此项研究思路和部分成果纳入其培训教材。此外,还有广泛的宣传、普及工作等等,都产生了广泛的社会效益。

2.3 社会服务

2.3.1 自然灾害综合研究成果为我国减灾工作提供了导向性的意见自然灾害综合研究受到国家、部门、地方、企业的重视,《中国减灾重大问题研究》一书中构划的蓝图已大部被社会接受,逐步成为现实。研究成果已为社会广泛应用(引用)。

2.3.2 科研成果已为国家减灾决策提供咨询先后编写或参与编写了《国家减灾30年长期规划》、《中国减灾白皮书》、《中国减灾规划》、《中国十一五综合减灾规划》、《中国减灾科技规划》、《中国21世纪议程》、《制定自然灾害分级标准研究报告》、《国家灾害情况统计标准暂行规定》、《自然灾害信息共享项目立项建议书》、《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及科技产业工程专题报告》、《中国灾情报告》等。

2.3.3 为社会减灾提供了科技支撑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的成果被社会广泛引用参考。1998年完成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托的《自然灾害区划与保险区划》、《中国自然灾害区划与财产保险经营管理重大问题研究》报告,编制了全国单类与综合灾害系列的区划图与保险系列区划图,对我国的保险风险、保险展业、巨灾保险、费率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推动了灾害保险。推动了四川广元、陕西宝鸡减灾示范区的开展。应地方政府和部门邀请,曾为上海、河北、安徽等省、市、区的减灾进行了咨询。

2.3.4 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灾害与减灾科学知识教育与宣传1990年编写了通俗读物《自然灾害与减灾600问答》,承办了全国自然灾害和减灾知识大奖赛,参与编写了《应急自救指南》、《灾害事件的预报与自救》等科普读物与文章,举办了数十期学习班和讲座,培养了大批减灾管理与科技人才,承办了“全国自然灾害与减灾知识竞赛”。

3 小 结

总之,自然灾害综合研究20年,主要做了三件事:

(1)对我国自古至今的重大自然灾害情况进行了综合调研;对1950年以来的自然灾害危险性、危害性、风险性、区域减灾基础能力、区域安全性等进行了全面评估。

(2)在实践研究的基础上,编写了近40部著作和100多篇论文,内容涉及各类灾害学、灾害社会学、灾害经济学、灾害评估学、灾害保障学、灾害医学、灾害交通、矿山灾害、灾害区划、灾害预测等,基本形成了1991年提出的灾害科学体系。

(3)20年来,陆续提出的减灾对策、减灾战略、减灾建议及制定的规划、计划等,基本为国家和部门、地方、企业所接受,特别是一向坚持的综合减灾,已为国家与社会所接受。

当然,由于自然灾害综合研究和综合减灾都是涉及面十分广泛、涉及问题相 当复杂的工作,许多工作仅仅是起始,更为深入的工作有待大家共同努力。我们相信,综合减灾必将为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Achievements on Chinese Natural Disaster Research ofPast Sixty Years Since 1949MA Zongjin GAO Qinghua

灾害保险论文篇12

一、引言

随着科学水平的不断进步,人类的足迹已经遍及世界的每一寸土地,与此同时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加深,由此带来的极端天气正逐渐增多,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或多或少面临巨灾风险的威胁。由图所示,自有巨灾风险统计的1970年以来,全球巨灾事故发生的频率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我国由于幅员辽阔,东西南北之间跨越很大,地理生态状况复杂多样,有着各种灾害发生的生态条件。我国各类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难以预见性逐渐突出,造成的经济损失持续加重,巨灾风险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发展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在巨灾风险的不断警示中,我们逐步意识到面对自然灾害时,巨灾风险融资体系的重要性。

全球1970-2013年巨灾发生次数图

数据来源:瑞士sigma杂志,2014年第2期。

通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逐步形成了由政府财政、巨灾保险、金融市场、社会捐助组成的巨灾融资体系。然而,由于相互独立的各方主体在社会属性、运作机构、融资方式、实施流程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巨灾融资的协调性和资金的配置方面很难达到最佳的效果。所以,巨灾风险融资体系中各个主体功能的整合是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其实,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巨灾风险的融资体系构建中,政府的影子一直贯穿其中。但是,由于文化习俗、社会传承、国家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使政府在其中的功能也有所差异。笔者考虑到我国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客观条件,提出我国巨灾风险融资体系需要政府主导进行整合,推动政府财政、巨灾保险、金融市场、社会捐赠协同高效发展。

二、政府主导巨灾风险融资的理论依据

(一)从政府职能角度看

一般来讲,政府具有四大职能:即维护国家统治阶级利益,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政治职能;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经济职能;为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对文化事业所实施管理的文化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职能。巨灾风险管理往往涉及到受灾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生活的恢复、基础设施的重建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政府职能在防灾减灾领域的综合体现和应用。可以说自政府这种政治组织在人类社会出现以来,巨灾风险管理就成为其固有的天然的一种职能。

(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巨灾风险是一个只能带来负效用的产品,其供给主体是大自然,消费主体是社会各群体。巨灾风险的供给具有不可抗拒性,社会对其消费具有强制性。尽管社会对巨灾风险唯恐避之而不及,但往往对其降落束手无策,人们只能采取措施减少由于巨灾风险而产生的负效用,但不能消除它的供给。因此,巨灾风险的供给与需求既不存在排他性又不存在竞争性。巨灾风险所产生的影响巨大、覆盖面很广。在我国一个重大自然灾害往往波及许多县市,甚至影响诸多省份。由此来看,巨灾风险完全符合萨缪尔森提出的公共物品的定义。因而,政府在保证合理、有效的公共投入,进行规划减灾救灾工作、布局减灾设施与救灾储备,组织减灾救灾行动,建立和完善灾害风险融资等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三)从管理学的角度看

虽然市场在资源的基础性配置领域具有毋庸置疑的最高效率,但是在巨灾风险管理所要求的资源集中调度,统筹分配方面政府还是以其特有的行政动员能力和强制性而无法替代。巨灾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完全依靠“看不见的手”来应对必然出现目标不一致,资源分散,公平性差等问题。只有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全面整合能力,对人力、物力、财力大规模的调动和使用能力,进行合理的顶层管理组织体系设计和纵向跨部门合作,才有可能对巨灾风险实施有效的管理。

(四)从历史文化的角度看

西方较为松散的政府组织结构,和崇尚自由、独立的个人追求,使各级政府在灾害风险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从而激发和推动了民间进行风险安排的积极性。我国几千年高度集权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一套高度依赖于朝廷的风险管理思想,历代王朝也将灾害风险管理视为保证其权力延续的重要因素,将赈灾救灾作为是推行仁政、广布皇恩的重要手段。这种渗透在血液中的历史文化传承,使我国民众缺乏自觉进行灾害风险管理的积极性,也使现在各级政府在巨灾风险融资中不得不扮演关键的角色。

三、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功能:保费补贴与巨灾基金

保险市场融资渠道包括的层次: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二者均是构成巨灾风险融资机制不可缺少的。原保险市场是巨灾风险一切市场化处理手段得以实现的基础。再保险必须要在原保险的基础之上才能完成风险在保险公司间的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分散性和损失的可承担性是保障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的主要因素,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特殊性对此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一次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是长期气候或地质变迁和积累的过程,一旦爆发,则具有相同和相似气候或地质状况的地区均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其发生具有集中性。而且,每一次重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都非常巨大,如1998年特大洪水造成经济损失2484亿元,2008年雪灾造成经济损失1516亿元,“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经济损失8451亿元,这不仅对社会而且对财产保险公司也是一个灾难,这种损失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讲是不可承受之重。因而,保险公司不能或不愿意对某些巨灾风险提供保险。即便是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政府的强制性,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巨灾保险业具有很强的局限性。为了应对可能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巨灾产品的定价毫无疑问很高;为了避免巨灾赔付的不幸发生,保险公司也会逆向选择向风险较低的区域推广,限制向风险很高的区域发售保单;为了避免因巨灾风险导致破产,保险公司会对保险金额进行严格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自我保护行为,必然使国内原本依赖于政府的社会民众更加失去了购买巨灾保险的积极性。

在单纯的市场引导下,巨灾保险必然会陷入一个“供给”和“需求”双冷的局面。政府功能正式调动双方积极性的剂。当然,不能采用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来推动巨灾保险市场。发挥政府功能的一个措施是巨灾保费补贴。从严格的精算角度来讲,巨灾造成损失的巨大性使巨灾保险的公平价格可定比较高。对此,政府财政需要推行“双补贴”,一是对保险公司进行保费补贴以使其降低巨灾保险的产品价格,二是对购买巨灾保险的社会公众进行保费补贴,以减轻其支付压力。由此,调动巨灾保险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积极性,为资金汇集扫除障碍。保费补贴从根本上还不能打消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的疑虑,大的巨灾损失可能会使保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居民得不到全面的补偿。这就需要通过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组织与设计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将其作为巨灾保险市场的“蓄水池”,在巨灾损失超出保险公司约定的赔付率之后,向居民提供剩余补偿,以此提升巨灾保险市场的声誉。

四、金融市场中政府的角色:财政贴息与巨灾证券

巨灾保险在一定的程度上为灾害的损失提供了资金补偿,如下表所示,在保险文化和保险市场发达的北美、大洋洲和欧洲,保险补偿占巨灾经济损失的比重较高,但受中华文化影响较大的亚洲地区保险补偿对巨灾损失而言是杯水车薪。相比每次巨灾造成的重大破坏,要使居民和地区经济恢复到灾前仍需要大量的资金注入,而且,这种资金的使用并不是临时性和短期的,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我国,相比发展还比较羸弱的保险业,金融市场具有巨大的资金规模,国内银行业资金来源在2014年高达132万多亿元,是保险市场资金来源的10倍多,城乡储蓄存款也达48万多亿元。但是,资金流动均为了逐利,受灾地区缺的不仅是资金,更缺乏让资金进入的各种条件。

要将巨大的金融资金中的部分资金引入到受灾地区,就需要发挥政府的功能。政府以其强大的财政和社会公信力为受灾地区提供信用担保,解除金融机构对坏账、呆账的疑虑;同时为了减轻受灾地区居民和企业的经济负担,政府财政对这种贷款项目进行贴息。当然,金融机构需要在服务对象上有所分工,大型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控股银行重点向灾区企业提供额度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资金,使其能在一定的时期内恢复生产;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利用其信息优势,向农户提供额度较低、中短期限的贷款资金使其快速恢复生产和生活。如美国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发生后,金融当局联合《对卡特里娜飓风影响的机构联合监管指导原则》,对灾区金融机构以及在灾区有贷款或投资的金融机构,从风险评估、资本充足性和资产质量等方面出台一些具有弹性的监管规定,减轻相关金融机构在监管方面的负担。同时,监管部门还调整监管规则,改变银行放贷不积极的情况,促进银行在发放贷款和保持银行稳定之间保证平衡。

资本市场也可以为巨灾风险的分散提供广阔的空间,是巨灾分散机制的重要补充。资本市场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再保险的替代品,保险市场中承保的巨灾风险经过组合、打包后形成巨灾证券发行到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为了获得高额投资利润而购买这些证券,当证券合同约定的触发条件达到时,投资者支付的购买成本将为巨灾风险提供损失融资。虽然国际上巨灾风险证券化只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已经在巨灾风险证券化中得到了很好的运用。目前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产品种类众多,包括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或有资本票据、巨灾债券以及应急资本在内的六大类。而巨灾债券作为发行量最大、最为大众所接受的巨灾产品,以其标准化、较低操作难度的特征,最适合应用于我国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首先,巨灾债券是标准化的产品,可以通过交易所同任何对象交易,因此具有相对较小的交易成本。其次,相比起其他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而言,巨灾债券的发展较为成熟,因此,我国发展巨灾债券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和技术,早日将巨灾债券运用到巨灾风险分散的实践中来。因此,以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为立足点,我国还不具备发展其他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的基础,只有发展巨灾债券才具有现实发展的可行性。

五、社会捐助中政府的定位:规制引导与全程监督

灾害发生后,社会公众、企业和国际机构出于公益和道德的考虑,自发的对受灾地区募集资金以补偿不幸者的损失。从经济学的角度,首先,捐赠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融资行为,捐赠完全自发,毫无计划性,无法纳入风险管理的任何一个环节;其次,无法以成本收益的考量来决策和评价捐赠行为所谓“公益组织”,泛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其主要活动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具体包括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宗教社团、国外公益组织驻华机构以及高校学生社团等草根组织。

巨灾事故发生之后,借助于政府的号召和媒体的宣传,往往都会发动国内外群众和机构进行无偿捐赠。这种融资方式显示了海内外同胞团结一心的决心和血浓于水的感情,也会给灾区民众带来了爱心关怀和抢险救灾的信心。然而社会捐助最大的弊端是具有极强的短暂性。如表所示,我国社会捐助一般在灾害频发的年份数额较大,但在一般年份额度非常小。所以,在巨灾发生后社会捐助在为灾民维持生活、提供基本物资保障等方面会发挥一定的作用。而相对于恢复生活、生产等后续的巨大资金缺口,社会捐助所起的作用甚是微弱。另外,由于我国缺少社会捐助的文化意识,灾区是否能够得到国内外的捐助是一个很被动的问题,捐助的金额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可预测性,捐助的时间也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灾后政府为了获得社会捐助的融资支持,往往将捐款作为一种行政任务,进行分级包干。而各级政府又将任务分解到各个社会机构和个人,使捐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一种强制措施。大量的捐款也给非受灾群众带来了经济上的负担,并引起了逆反心理。

政府在巨灾之后的社会捐助上重点放在规制引导和全程监督。大灾之后必然会掀起社会广泛的捐助行为,社会捐助中既有资金的捐助又有物资的捐助,既有进入政府部门的捐助也有直接进入灾民的捐助。这需要灾后政府及时公布统一的捐助账号和物资接收的专门机构,以便于资金和物资的及时调配和合理发放。同时,灾后地方政府各部门都会不同程度地参与到救灾当中,在此过程中必然引起资金和物资的克扣、挪用、滥用等不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也打击了社会捐助的积极性。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需要积极跟进,对资金和物资的使用进行全程的监督。由此,才能真正发挥社会捐助的积极作用,保证社会捐助的持续性。

[参 考 文 献]

[1]张宗军.我国政府主导下的巨灾保险制度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8(6):11-13

[2]祁毓.我国自然灾害救助财政投入现状、问题及对策[J].地方财政研究,2008(1):25-28

[3]周振.美国农业巨灾保险发展评析与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10(7):22-24

灾害保险论文篇13

1、引言

自然灾害给人类社会造成巨大损失,虽然自然灾害的发生无法避免,但人们可以对这类灾难性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减轻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自然灾害金融风险管理研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有效管理这类灾害的后果并加强预防,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降低人类社会对自然灾害的脆弱性。

本文以地震灾害为例,研究地震灾害背景下提供保险的问题。由于人类社会及生存环境对地震灾害的脆弱性,有学者认为地震灾害金融风险管理应视为一类重要的公共政策问题,以政府行为为主导。而从风险管理的观点来看,为地震保险之所以存在困难,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地震灾害中,保险各方都有较大损失,因此不能采用常规的保险统计方法提供地震保险。其次,通常为地震灾害提供保险,大范围的债务责任却拥有相对较少的灾难保险储备金,或缺少合适的保险费率厘定方法。由于提供地震保险存在上述两个及其他困难,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其带来的巨大风险,一次破坏性地震可能会导致许多保险公司破产,因此目前世界各国的地震风险大都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即政府负责宏观的管理,保险公司处理具体的保险业务。

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地震保险,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1)地震中经济损失的确定;(2)重大地震灾害中保险企业破产可能性的确定,即保险企业的极限承保能力。确定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为承保者提供一种理论工具,评价地震后可能要面对的货币债务的严重程度。而确定重大地震灾害中保险企业的极限承保能力则可以帮助承保者分析交替储备水平对破产可能性的影响,分析市场行为失效阈值,提高保险企业金融风险管理水平。

2、地震灾害经济损失评估模型

在概率论中可以用一个或有限多个随机变量来描述随机现象,然而对有些现象还需要研究它的发展变化过程,这类现象若仅用一个或有限多个随机变量描述它,就不能揭示其全部统计规律性,于是,出现了随机过程理论。本文所采用的泊松过程是一种累计随机事件发生次数的最基本的独立增量过程,是描写随机事件累计发生次数的基本数学模型之一。

假设地震及余震后的区域经济服从参数为 的泊松过程。初始地震损失为 ,余震损失记为 。通常震后造成的破坏不如初始地震造成的破坏严重,因此假设余震带来的损失随时间按负指数衰减。即如果一次地震的初始损失为 ,经过时间 后,损失则为 ,其中 为指数分布系数(速率)。设 为时刻 发生余震的总数,经济损失记为 是独立的且同指数分布,与 独立[1]。

将地震发生时刻记为0,余震结束时刻记为 。则时间间隔 内总的经济损失即为

其中 为第 次余震发生的时刻。由方程(1)可知 是一个随机变量。因此,要进行金融风险管理,为承保者制定合理的目标,需要确定地震及余震在 区间内的损失期望 。

计算损失期望值的方法有很多。首先,考虑时间 内的震动总数 ,有

当满足条件 时,无序的到达时间 是 区间内独立均匀分布的随机变量。因此,若 ,记 为 区间内独立且均匀分布的随机变量,则 与 具有相同的分布。综上所述可以得到

其中 为初始地震的平均经济损失, 为 区间内均匀分布的随机变量。为确定方程(3)右边最后一项的期望,由公式

可以得到

又根据泊松过程的性质可知 [1],求期望值得到

方程(6)即为我们所要的结果。通过研究泊松过程的性质可以看出,建立地震及余震后的平均经济损失评估模型是可行的。

根据方程(6)可知,前面建立的平均地震损失评估指标 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1) 地震发生的频率( ),

(2) 平均初始地震损失( ),

(3) 指数分布系数( )。

例:假设一次带有余震的地震发生时刻为0,初始损失 。设 ,要求确定五小时后的平均损失。将 值代入公式(6),可以得到这种情况下的平均地震损失为¥1,986,524。

下面讨论 的影响因素,即参数 和初始损失值 的性质:首先,当地震发生的频率( )增大时平均经济损失会增加。从承保者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对于两次持续时间相同的余震,强度较大的那次余震会导致较高的期望经济损失。第二,指数分布系数( )增加对于前面建立的平均损失评估模型有不确定的影响。可以证明,若 ,则速率越大,平均经济损失就会越小。最后得到的总的平均损失评估指标是平均初始损失 的增函数。即初始损失越大,平均经济损失也越大。

3、保险企业极限承保能力模型

保险企业极限承保能力定义为保险企业的最大赔付能力,超过这一限额,保险企业将破产。假设发生了重大地震并且保险企业偿还了保险,以系统动力学和随机过程理论为基础,通过分析保险企业破产可能性,确定企业极限承保能力。

从承保者的角度来看,企业破产问题关注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索赔者的保险额,因为他们有可能在地震发生后获得赔偿。假设发生地震及余震,结束时刻为 。只要索赔者在时刻 的索赔额度超过了承保者在时刻 的现金余额,保险公司就会破产。由于地震是随机发生的,保险索赔者的需求满足过程也是一个随机过程。因此,上面所描述的事件并非一个必然事件,而是一个偶然事件。下面讨论如何确定这一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可以通过几种方式求得,考虑前面建立的地震经济损失评估模型,假设保险公司受到地震的影响,地震中投保的受害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该过程符合速率为 的泊松过程。相继的索赔金额 是独立同分布的,分布函数为 ,其相对 也是独立的, 表示时刻 索赔者的数目。 记为相继的索赔者索赔的时间间隔, 记为每个保险公司的初始现金余额,并假设该保险公司每单位时间现金流入的速率恒为1。

下面确定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 ,它是初始现金余额的函数。首先需要确定不破产的可能性 ,即保险公司仍具有偿还能力的可能性。

(7)

方程(7)右边一项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可能的时刻现金余额保持为正值的可能性。以前 时间单元为条件,采用科尔莫戈罗夫向后方法简化方程(7)的右侧。如果在这段时间间隔内没有索赔者获得保险赔偿,则保险公司的现金余额为 。若只有一个索赔者获得保险,现金余额则为 。综上所述可得

(8)

其中 为保险公司在最初的前 时间单元内接待两个或更多索赔者的可能性,它是 的高阶无穷小。将公式(8)两边同时减去 ,并同时除以 ,整理得到

(9)

令 ,则 ,得

(10)

方程(10)为具有偿还能力的可能性,即 的常微分方程。求解微分方程(10)时,可以更新理论为基础,首先,将方程(10)转换为一个更新方程,其次,换元并求解满足该更新方程的更新函数。由此可得

(11)

其中 为更新函数。令 ,然后求极限,已知 ,且 ,其中 。将 和 代入方程(11),得到 。由此可知在有限的情况下,维持营业的可能性为1;相反破产的可能性即为0。

4、结语

保险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经济行为,地震保险也面临着一些根本性的困难。地震具有非故意行为所致、偶然发生、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造成的损失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特点,这些是开展地震保险的基础。目前,人们虽然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地震灾害数据,有了一些规律性的认识,但尚不能完全掌握地震发生的规律,致使地震保险业务本身的风险很大。其次,地震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灾难保险储备金不足是开展地震保险业务的障碍之一,使得地震保险成为一种不同寻常且难以处理的保险问题。

本文运用泊松过程理论建立地震灾害经济损失评估的数学模型。通过地震经济损失分析,建立保险企业支付保险金后破产概率数学模型,以破产概率作为确定保险企业极限承保能力的依据。本文提出的计算模型和分析方法,有助于保险企业提高地震灾害金融风险管理水平,对于保险企业与政府确定各自的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度额也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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