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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调查报告实用13篇

矿山调查报告
矿山调查报告篇1

最令我感动的是第一次打通钻孔收到矿工纸条的时候,纸条代表什么?代表他们还活着,代表着还有希望。终于在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于1月24日11时13分第一名被困工人成功被解救。经全力救援最终成功解救11人,但仍有10人死亡,1人失踪。

2021年2月23日,由省政府“1.10”事故调查组编纂了本次事故的调查报告,绿建公司安环部立即下发并组织员工学习了此次调查报告。开工后,公司领导及安环部再次将此次事故作为案例组织员工学习,通过学习并结合自身工作,个人体会如下:

一、安全事故必然由违章作业引起

安全事故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两种,比如此次事故直接责任是:井下违规混存炸药、雷管,井口实施罐笼气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渣引起可燃物着火,从而引燃爆炸物。结合我们平时的工作,虽然我们PC车间爆炸物不存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的隐患:比如流水线模台运行时容易造成人员挤伤、楼梯吊装时吊装链是否牢固可靠等等。间接责任便是主体责任制。结合车间的管理工作,比如对存在隐患的部位,车间相应班组是否在事故发生之前及时的进行了整改。

二、防微杜渐把安全隐患整改放在前面

PC车间作为一个工业生产的车间,势必在生产过程中隐藏着一些安全隐患,那如何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这就要求我们每个班长、员工知晓并熟悉车间的实情,要多动脚,多动手,实时监控车间的一举一动,发现隐患及时制止。并多吸取以往安全事故的教训,多指出生产过程中隐患的细节,建立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指出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求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做的限期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整改放在前面

矿山调查报告篇2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组建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项目办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咨询指导项目技术业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财政厅(局)是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全国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分为矿产勘查项目、矿产预测项目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等三类。矿山企业是矿产勘查类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负责本企业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院所(校)是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所牵头的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的组织实施。

承担矿产勘查类项目总体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为项目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根据勘查设计的总体要求,承担项目实施中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具体工作的单位为外协单位。

第六条勘查单位、外协单位、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牵头单位的确定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积极性。

第七条承担单位应依法取得矿业权,并履行矿业权人的义务。勘查成果资料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矿产预测类等项目牵头单位也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成果资料。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项目办负责组织编制专项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立项;编制和下达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的终审和项目验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项目任务、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的审批;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重大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审议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部署修改建议;参与项目立项论证、评审、质量监督和成果验收工作;指导找矿技术方法攻关,帮助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立项申请、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与成果报告的初审,项目野外工作验收,督促项目资料的汇交;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间的关系和资质审核;负责协调矿业权关系;负责落实项目地方财政(中直企业集团)和矿山企业资金。

第十一条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立项申请(可行性报告)及年度项目续作建议;组织编写项目设计;组织编写项目工作报告和成果报告并负责提交;委托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地质资料的汇交和保管。负责择优选定项目勘查单位。

第十二条勘查单位负责整个勘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根据承担单位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按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时提交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报告,按规定提交项目勘查工作的地质资料。负责择优确定外协单位。

第十三条外协单位按照与勘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的要求,负责具体承担的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向勘查单位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矿产预测牵头单位负责接替勘查区的矿产预测工作,并向项目办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勘查工作方案建议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三章立项及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中型;

(二)矿山勘查开采主矿种为煤、铀、铁、锰、铜、铝、铅、锌、钨、锡、钼、锑、镍、金、磷、优质石墨、纤维石膏、涂料级高岭土等重要矿产;

(三)接替勘查区的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

(四)矿山尚可服务年限小于15年,优先考虑服务年限10年以下的矿山;

(五)接替勘查区应符合勘查规划要求,主要在矿山近和深部;

(六)勘查工作程度主要为普查,特殊需要的局部地段辅以详查;

(七)预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显;

(八)注重共伴生矿产的综合评价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承担单位应持有接替勘查区范围内矿业权证明文件或矿业权主管部门出具的预留勘查范围的证明文件;

(二)勘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外协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勘查资质;

(三)地方财政(或中直企业集团)、矿山企业落实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拟定并年度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立项申报和初审。对初审通过,但尚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接替勘查区范围预留给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中直企业集团(核工业集团等特殊企业集团除外)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直企业集团签署意见,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第二十条对通过立项初审的项目,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矿山危机程度、找矿潜力、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将申报项目分为矿产勘查类项目和矿产预测类项目,并提出可否立项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异议的矿产勘查类项目,列入年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安排计划。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疑义的矿产预测类项目,由项目办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牵头单位,与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联合承担,并纳入矿产预测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矿产勘查、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等三类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项目预算建议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财政部项目预算下达计划,并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中直企业集团)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其中,矿产勘查类项目在申报预算前须依法持有接替勘查区的矿业权。

第二十三条接替勘查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留矿业权的矿产勘查类项目,自公示截止日起,为其保留立项资格一年。在预留期内依法取得矿业权后,方可申报矿产勘查类项目预算;在预留期内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取消申报预算资格,并不得再次申报立项。

第二十四条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勘查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编写勘查设计;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设计书进行初审,并负责将修改后的设计书连同项目设计初审意见书一并报项目办。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设计,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终审。

第二十六条项目办负责对修改后设计进行批复。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办批复的设计组织野外作业施工。

第二十七条矿产预测类项目完成后提交成果报告,经项目办组织专家审查可以转为矿产勘查类项目的,由相应的矿山企业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直接纳入相应年度勘查项目计划。

第四章成果报告评审验收与资料汇交

第二十八条项目结束野外作业在转入报告编写之前,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野外工作验收,验收的重点是检查设计执行情况,各项地质工作是否达到编写成果报告和实现预期成果的要求,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交野外验收意见书。重大项目的野外验收可以由项目办直接组织。

第二十九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野外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办,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通报野外验收意见。

野外验收意见要求补充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做,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补做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项目野外作业施工结束并经野外验收通过后,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编写成果报告,提请成果报告评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成果报告的初审工作,并监督成果报告的修改,修改后的成果报告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项目办终审。

第三十二条项目成果报告评审依据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批复意见、调整意见书、补充设计、野外验收意见书、相关技术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项目办组织成果报告评审的同时,根据项目工作任务、预期成果、工作量、成果报告质量和经费使用等,组织项目验收,并统一下达成果报告评审和项目验收批复意见。

第三十四条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上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备案)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取得的找矿突破的成果资料;备案经委托评审的储量报告;履行有关储量登记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办聘任监审专家,对指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办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省(区、市)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承担单位应对勘查工作实行严格的管理,勘查单位应健全项目实施责任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编制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按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向项目办抄报;重大情况随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专报。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项目办报送本省内项目执行情况年报。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行文,监审专家签署意见后,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项目办批准。涉及经费调整的事宜,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第三十八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伪造地质资料、编造原始地质记录、瞒报或虚报勘查结果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矿山调查报告篇3

中图分类号:O74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整顿、规

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国土资源部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我省为了贯彻上述精神,出台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省逐步开展了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测量核实工作,并已初见成效。

总的来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测量工作是在原来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工作的基础上平稳过渡的,所形成的矿山年度储量测量报告良莠不齐,有些报告问题较多,有必要加以整治。下面谈几点看法:

一、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的重要性及当前存在的问题

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掌握矿山地质条件和储量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矿山企业要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由此可见这项工作是多么的重要。

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的重要意义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维护矿业权人对矿山资源的合法占有权;是为了逐年摸清矿山占用储量家底,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准确的储量依据;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宜;是为了矿山企业矿业权延续、换证、矿业权出让或转让提供准确的依据;是为矿山企业实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矿山占用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核(报)销提供可靠依据。矿业权人和从事矿山年度储量测量机构的人员要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绝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从事这项工作。

根据近年来的了解,当前矿山储量测量核实工作及其报告主要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野外测量和调查工作较少;

2、矿区地质测量工作程度低,投入实物工作量少,尤其是测量、取样化验、物理测试等工作量较少;

3、各种图件内容过于简单,质量较低,有些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1:5000,1:2000)地形底图是由1:5万地形图放大的,这种图的质量可想而知,有的矿区1:5000地形地质简测图,地形底图等高线距离达50米,这种图怎么能行;有些报告附图质量低得不能再低,1:2000—1:5000地形地质图地层只划分到系或组,图面上没有产状,没有矿体图例,报告中有的断层图面上没有,图文不符;

4、文字报告章节有的不符合储量年报编写指南,有的缺章短节,有的不需要详述的无关紧要的写的很多。有的重要部分(如储量地质测量工作方法、矿床地质等)都寥寥数语;

5、资源储量估算方法选择不当,如有些很厚的形体本应采用平行垂直断面法估算储量,却采用垂直总投影法;

上述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测量工作及其成果的质量,应该主动进行就真纠正,使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健康进行。

二、搞好矿产地质勘查及矿山储量年度测量核实,提交合格的报告成果

(一)、矿产地质勘查及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

1、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和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要依法勘查,甲类矿产勘查必须先取得勘查许可证,无证勘查即是非法勘查,人为的变换矿种(甲变乙)勘查同样是非法勘查。如把石材变为石料矿进行无证勘查、把超贫磁铁矿变在建筑用石料进行无证勘查,把水泥灰岩、熔剂灰岩变为制灰用灰岩进行无证勘查等。

2、乙类矿产的勘查必须纳入矿权设置方案,没有纳入的暂不进行勘查和报批。

3、矿产地质勘查必须严格遵守现行勘查规范和相关技术要求。

4、勘查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得从事矿产地质勘查工作,不得借用勘查资质提交勘查成果。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测量核实除遵守矿产资源法和管理条例,还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进行。

(二)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测量核实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方法步骤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是一项严谨的系统工程,经过多年工作实践可以初步总结出下面工作模式图: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测量核实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步骤是:

1、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测量机构应邀进驻矿产地开展工作,首先进行矿产资料收集,主要收集;

(1)矿山以往地质报告特别是近期的矿山资源储量检测或核实成果报告;

(2)矿山采掘资料,包括采掘工程图、测量成果、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及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开发表、基本分析及其他分析测试结果、矿山地探情况、水工环方面的资料、矿山产销情况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3)矿山开发利用设计方案等;

2、进行地质调查和观察编录,其主要内容为:

(1)矿床地质特征

(2)所发现矿体地质特征;

(3)合理开发利用及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情况;

(4)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特征;

(5)采样及编录。

3、开展测量工作,测量工作主要内容为:

(1)矿区范围拐点及开采深度标高;

(2)采掘工程位置;

(3)采掘坑道测量;

(4)采空区范围及露采场范围、高程;

(5)采样部位及采样剖面、槽探等工程测量;

(6)矿体或矿层厚度测量;

(7)对矿区已有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测(重点部位);

(8)矿山地探工作所发现的矿体定位测量;

4、报告编制:按有关要求和报告编写提纲编制成果报告。

5、矿山资源储量测量机构提交的报告,要求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及内部审查,并出据内审意见书。

三、结束语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势在必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繁重,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和谐的矿业秩序,更好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业经济在经济发展中贡献率的重要举措。对于如此严肃的重要工作,必须保证质量和尊重客观实际,来不得半点虚假。据此进一步重申:

1、要正确认识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到搞好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及地质测量、勘查是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地勘单位与矿山企业共同为国家管理好有限的矿产资源尽职尽责的事,是一致的,不是对立的,应该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为国家负责。

矿山调查报告篇4

Keywords: safety pre-evaluation pre-conditions joint inspection mining design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安全评价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的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目的。安全评价应贯穿于工程、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退役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对工程、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既是政府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矿山行业一直是政府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近年来,随着有关矿山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各级政府部门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也有了较大的发展,评价的内容越来越详尽无遗漏;评价的程序也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完善。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仅对矿山安全评价的开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探讨,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明确安全预评价的前置条件。

矿山安全预评价是根据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矿山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建议,对矿山后续设计、施工和运行后的安全管理、监督提供技术性参考。

从理认上来说,矿山安全预评价工作的前置条件似乎很明确: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矿山安全评价工作的一个前置条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不然。由于一些矿山生产规模偏小未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单位认为该建设项目是否可行一目了然,结论简单明了,无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但由此给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带来一定的困难。安全预评价工作实际也是解决矿山在安全方面是否可开采的问题,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相似之处,但在报告编制的过程中需要相关基础数据――矿山的地质勘查报告,因此,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安全预评价工作的前置条件实际上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没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把地质勘查报告作为矿山安全预评价的依据。

安全预评价工作曾把采矿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之一,即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有了采矿许可证,评价范围就可以明确、评价对象就更有针对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安全预评价的作用被弱化了,因为矿山安全预评价的作用之一就是明确矿山周边环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矿山的地形条件能否满足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的要求,但由于采矿许可证已经发放,即使通过安全预评价发现矿山周边环境环境不符合要求,要重新调整矿界,由此涉及到地质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的重新编制以及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工作难度很大。因此,经过实践,为了在源头上把关,让安全预评价真正起到对矿山选址把关的作用,各地安监部门将安全预评价的工作提前,即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结论来申请采矿许可证。

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提前可以从源头上解决矿山选址把关的问题,也能为当地安监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但由于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提前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前了,甚至矿山的矿界还未确定,当然就没有相关的地质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依据就不充分;没有安全预评价报告,则安监部门不能签署《新办矿山联合踏勘表》,没有《新办矿山联合踏勘表》上国土部门、安监部门的签字,则矿界无法确定,无法进行矿山的地质勘查工作,没有地质勘查报告,这就形成了一个逻辑悖论,一个循环套。针对这种情况,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正规的操作流程,但经过摸索实践,个别地区相对成熟的操作步骤是:不将《新办矿山联合踏勘表》作为前置条件,取而代之的是新设一个安全条件认证,即在没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前提下,对该处设置矿点的周边情况、安全情况进行调查,编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再根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的结论,安监部门会同其它部门签署《新办矿山联合踏勘表》,然后进行矿山的地质勘查,取得采矿权的批复,再通过《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以及国土部门、环保部门的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也就是说由安全生产条件论证解决矿山选址的问题,再由安全预评价解决矿山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及相关建议。

二、安全预评价对开采设计的指导作用。如前所述,安全预评价的作用之一是对矿山后续设计、施工和运行后的安全管理、监督提供技术性参考。一般情况下,开采设计应按安全预评价的建议进行设计,如果开采设计不按预评价的建议进行设计,那么应该对此进行解释说明。

如果安全预评价的建议合理,那么设计按建议进行设计一点问题都没有,但如果建议不合理,或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也许从安全角度看建议是合理但从经济角度考虑不合理,那么设计如何处理就是一个问题了。因为矿山的开采设计从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也许是不同的,如一个边坡高陡的矿山从经济角度、生产工艺角度考虑也许溜槽是可选项之一,但从安全角度考虑,这么多年的矿山事故表明,在管理不善的情况下,溜槽设计就不是一个好的选项,因为它对管理方面的要求比较高。从这个方面来说,开采设计在未按安全预评价的建议进行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主观性太强,开采设计完全可以撇开安全预评价的建议进行编制,从而导致安全预评价对开采设计的指导作用落空。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可以建议作如下调整:1、安全预评价对设计方面的建议不宜过细,而仅对矿山设计大的方面如开拓方式、开采方法作原则性的建议,具体的由设计单位发挥设计方面的专长进行合理设计;2、开采设计评审时,安全预评价单位应该在场,对开采设计是否按安全预评价的建议进行设计做出结论;如未符合,则应由设计单位作出解释性说明,由各单位会签会议意见,明确各单位已对开采设计采纳或不采纳安全预评价的建议统一了意见。

参考书目:

矿山调查报告篇5

1引言

文成县大培矿区具有比较丰富的铜矿产资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从2008年8月至9月,历时1个月,通过整理收集和调查的资料,圈定本次调查的范围,核实了矿区现有的矿产资源,对矿床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并根据矿山保有的铜矿资源量,参照当前的铜矿市场,对矿山开发的经济意义做简要的分析,相关论点仅为本人工作总结,存在一定的不足,恳请专业人士批评指正。

2矿区基本信息介绍

2.1矿区地质信息介绍

矿区的探矿权勘察面积为10.62km2,位于文成县城区南东方向106度,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120°10′57″,27°46′11″,东临瑞安,西靠文成县,交通便利。矿区位于温州―临海拗陷带南段之泰顺―青田拗断束的中部,区内岩浆活动剧烈,成矿的地质条件较好。地层主要为早白垩世的沉积岩和晚侏罗世的火山碎屑岩。

2.2矿区开采技术条件

(1)水文地质,矿区属于低山丘陵区,地势中部高东西低,南部高北部低,区内植物覆盖率达到了90%以上,山坡残坡积物3m内主要为砂土夹碎石,水系属飞云江中下游,沟谷溪流大部分为北西走向,区内地下水类型主要有孔隙潜水和基岩裂隙水,前者主要赋存于第四系残坡积物中,后者主要赋存于基岩风化裂隙和构造裂隙中,区域内的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2)工程地质条件,依据矿区岩石的力学性质和结构类型,划分为坚硬岩类和松散岩类两个工程地质,坚硬岩类地质岩组包含侵入岩、凝灰岩。矿体有一定的埋深,

2.3矿区勘察及查明资源储量

文成县大培铜矿是个老矿点,据1959年和1962年地质普查获得的数据,并经过本次的资源储量调查,查明铜金属量5545.687吨,铜矿石量241.63千吨,消耗铜金属量和铜矿石量分别为5437.75吨和232.41千吨,保有铜金属量和铜矿石量分别为107.93吨和9.23千吨。

2.4矿区资源以往的开发状况

文成县大培铜矿最早于1960年开采,当时对Ⅱ-1号主矿脉进行开采,采出铜矿石量232.408千吨。历年矿山开采无资料积累,因而对本次铜矿资源的储量报告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而1959年的地质普查勘探总结报告和1962年的补充地质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达不到作为本次工作基础的要求,对本次调查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

3文成县大培铜矿资源储量研究分析

3.1研究方法

本次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工业参数等基本沿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8年的储量套改资料、1962年浙江省温州地质大队的《浙江省文成县大培铜矿区补充地质报告》,采空区的圈定主要根据老矿山以往工作人员的描述。根据全国《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和矿山实际情况,选择地质块段法在纵投影图上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图件比例尺为1∶1000,主要的Ⅱ-1号矿体已经采完并进行回采,洞内积水严重。

3.2资源估算的主要参数设定

面积为1:1000矿体垂直纵投影;铜矿体的平均厚度为各个单工程矿体厚度的算术平均值;体重沿用原报告中的铜矿石体重,其中Ⅰ-1号矿体3.00 t/m3,Ⅱ-1号矿体3.50 t/m3,Ⅱ-2号矿体3.00t/m3。

3.3资源储量类型确定

根据GB/T13908―200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8年资源储量套改结果和本次矿山地质调查对矿体的控制程度,确定Ⅰ-1-1、Ⅰ-1-2和Ⅱ-2-1块段的资源量类型保持不变,编码仍为控制的次边界经济资源量 (2S22),Ⅱ-1-1~Ⅱ-1-13和Ⅱ-2-2块段为采空区,资源量类型编码升级为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

3.4资源储量估算变动

截止到本次变动情况估算,Ⅰ-1号矿体基本没进行开采,核查后为保有资源储量块段Ⅰ-1-1、Ⅰ-1-2;Ⅱ-1号矿体已全部采完,采空区一直向下延深至+30m标高,核查后为消耗资源储量块段Ⅱ-1-1~Ⅱ-1-13(其中Ⅱ-1-13指原估算范围以外的采空块段);Ⅱ-2号矿体+250m标高以上未进行开采,+250m标高以下已采完,采空区向下延深至+212m标高,核查后为保有资源储量块段Ⅱ-2-1、消耗资源储量块段Ⅱ-2-2。

3.5资源估算结果

下表1为新增资源储量,表2为重算增减量。

在分析已经开采的数据和1962年的原资源储量估算的基础上,查明铜金属量为1205.721吨,铜矿石量56.424千吨;累计查明铜金属量5545.687吨,铜矿石量241.633千吨;消耗铜金属量5437.754吨,铜矿石量232.408千吨;保有铜金属量107.933吨,铜矿石量9.225千吨。

3.6前景分析

矿山调查报告篇6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矿山调查报告篇7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矿山调查报告篇8

“在报告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地方,我们就会组织专家到现场实施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我们会要求他们进行重做。如果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合,那么这个报告就获得通过,待评审意见书出来后,由我们部门做成电子报件上报省厅备案。”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办公室主任唐卫国介绍。

目前,该部门负责对20多个省级发证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自2003年成立以来,已评审储量报告近7000份。已评审报告中包括沅陵县沃溪矿区金矿深部勘探等报告。为维护国有资产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价款评估主要是由市场上第三方。然而,从整体效果来看,纯粹由市场上的价款评估公司来评估的话,使得资产评估失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基于这种情况,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把组织审查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的职能移交给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由该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估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统一评审尺度,使评估更加贴切实际,更为合理公正,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此外,该部门还协助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资源储量动态监管,主要负责指导全省储量报告编审质量监督工作。2013年共评审矿山储量年报222份,组织专家对25个矿山进行了实地抽查,有力地保障了矿山储量年报的真实性。

为提升全省储量评估师(员)队伍的业务水平,提高评审工作效率,该部门积极组织培训学习,每年聘请行业权威专家对全省评估师(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科研项目水平领先

矿山调查报告篇9

凡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分片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到人,责任到矿”的方式,定期对各矿区进行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坚持高标准,继续抓好治乱工作。进一步完善“一矿一卡”和“一勘查项目一卡”的清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层越界采矿和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保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

加大对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有关规定和各市、县(市、区)的职责分工,由国土资源、煤炭等部门定期对矿山进行实测检查。经实测发现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责令违法矿山对越界井巷工程进行密封,打上永久性封闭墙,建立专项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越层越界情况和处理结果,责令矿山出具不再越层越界采矿的书面承诺。发现再次越层越界采矿的,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

(三)全面清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省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集中时间,全面清理本部门审批的尚在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依法逐件、逐卷清理检查,主要检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要件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正确。对存在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重点解决资源配置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一)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加快矿产资源整合进度。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84号)要求,统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矿区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整合矿区的整合方案,经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整合工作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首先做好煤矿的整合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冀政〔*〕84号文件要求,确定煤矿重点整合矿区,先行安排整合工作。煤矿重点整合矿区的整合方案,要在*年4月底前报送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底前开始组织实施,*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矿的整合工作。其他矿山的整合方案要在*年9月底前报送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底前开始实施。全省所有矿山的整合工作,要在2007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二)统筹安排,确保整合工作扎实开展。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资源整合方案。整合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对以各种手段抵制整合矿产资源工作的,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予以关闭,并取消其参与整合的资格。

(三)严格整合条件和标准。坚持“先治乱,再治散”、“先关闭,后整合”,对按照有关规定应予关闭的矿山,首先严格按标准予以关闭,不得以整合为由规避矿山关闭工作;对有违法行为的矿山,要严格依法查处,查处到位后方允许其参与整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的矿山,要严格按规定关闭,不得参与整合。

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采矿权。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技术限制和历史形成的开采条件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经专家论证后,可以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体,由其共同上级政府组织整合工作,不得按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置采矿权。

三、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

(一)理顺矿业权管理体制,促进权力与责任的统一。省国土资源部门新设采矿权审批、登记以及中型以上生产或储量规模矿山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等事项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新设采矿权审批、登记,应及时向设区市政府报告。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帮助申请人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新设或延续、变更申请资料,提前介入核查申请资料,对照申请资料深入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与申请资料一并递交登记管理机关。

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要及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并登记发证后,要及时通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违法、越权或错误的采矿权登记、发证,省国土资源部门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撤销和纠正,由此给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原登记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二)严格矿业权设置标准,实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和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设置方案,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委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经县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汇总,经设区市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

省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申请在先或市场出让的方式确定探矿权或采矿权人,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登记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的,不予设置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已有探矿权、采矿权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范围,要纳入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增加勘查区块或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

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批,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严格审查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严格评审储量核实报告。地质勘查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储量报告,由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或矿山设计单位编制,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审查意见,登记机关依据审查结果审查申请事项。

(四)建立健全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延期预警机制,切实解决持超期证勘查、开采问题。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监督管理权限,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准备前期勘查工作总结、进一步勘查实施方案或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等延续登记手续;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登记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不作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必要条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逾期后即自行废止,并视为灭失矿产地。在灭失矿产地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多家参与竞争的,要以市场方式公开出让,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机械设备等财产权益经评估后由矿业权竞得人予以补偿;只有原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一家提出申请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矿山调查报告篇10

2007年,张伟所控制南岸市海岸区矿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石工贸公司)取得南岸市海岸区红山矿区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015年8月,海岸区人民政府发文要求对全区建筑用石料矿山全部关闭,其中要求矿石工贸公司红山矿在2016年底前关闭。2016年4月,矿石工贸公司停止了对红山矿的开采,但相应采矿设备并未拆除。2016年8月1日,矿石工贸公司委托南海省第一地质大队对红山矿区储量进行测量并出具《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

2018年6月底,张伟获悉矿石工贸公司所在的红山矿存在被人小规模盗采的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矿石工贸公司在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对已封停的红山矿区重新开采,通过大型机械设备挖凿的方式开采红山片石,经过加工后全部运至海峡工程公司的搅拌站,最终加工成混凝土自行使用或出售。期间,海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次向矿石工贸公司下达停产通知、红山村村委会多次要求矿石工贸公司停止采矿。

2019年9月15日,张伟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由于矿石工贸公司和海峡工程公司的账本不全,部分过磅票据、运输票据遗失,无法确定矿石工贸公司非法开采的矿石量,现有过磅单、运输单显示矿石工贸公司已出库矿石量250千吨。2019年12月,公安机关委托海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张伟非法开采数量进行鉴定,其后,海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南海省地质局南岸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对张伟非法开采的数量进行鉴定;同月,公安机关委托南岸市海岸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对红山矿区石灰岩(杂石)进行价格鉴定。

张伟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其近亲属在一审开庭前代张伟退赃500万元。

三、证据清单

序号

名称

备注

1

张伟讯问笔录

2

红山村村委会主任刘林询问笔录

3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李浩询问笔录

4

矿石工贸公司会计吴文询问笔录

5

采矿车司机汪明

6

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

7

无证开采石灰岩矿调查报告

8

价格认定结论书

9

过磅单、运输单合计168张

……

……

四、证据

(一)张伟讯问笔录

时间:2019/9/16 20:40-23:55

地点:海岸区公安局办案中心

问:为什么去年又开始复采?

答:因为有人在我的矿区里盗采,所以我也就又开始采了。

问:为什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你下达了停产通知后还要继续?

答:因为我的公司本来就有这个矿区的采矿权,当初我关停的时候采矿许可证还没到期,是为了配合政府工作才提前关停的,不然我本来是可以开采到2016年年底的,再加上听说有人在盗采我的矿区也没有出过事,而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只是对我下达了停产通知,并没有对我行政处罚,我就觉得这个事情也不严重,停几天就又开工了。

(其余内容略)

(二)刘林询问笔录

时间:2019/10/30 14:19-17:28

地点:海岸区公安局办案中心

问:你的职务?

答:红山村村委会主任。

问:矿石工贸公司采矿的情况?

答:以前这个公司是有采矿资质的,但到2016年的时候全区都禁止采矿了,这个公司也停了两年了,直到去年下半年的时候,矿石工贸公司又开工采矿了。

问:矿石工贸公司每天采矿的情况?

答:他们白天不搞,一到天黑的时候就开始开采,搞到第二天早晨就有大卡车过来拉矿,把我们村边的路都压坏了,所以我们村委会就前去沟通过几次,让他们停止采矿。

问:每天晚上都在搞吗?

答:差不多吧。

(其余内容略)

(三)李浩询问笔录

时间:2019/11/8 16:40-17:10

地点:海岸区公安局办案中心

问:矿石工贸公司什么时候开始重新采矿的?

答:听红山村村民说是去年秋天开始的。

问:你们什么时候去下的停产通知?

答:第一次是今年4月份接到红山村的村民举报,说矿石工贸公司非法采矿,于是我和我另外的同事一块去矿石工贸公司现场调查,4月份就去过两次,但当时并没有人采矿,只有一些机械设备架在矿区,于是我们联系了这个公司的老板张伟做了笔录,他承认有小规模的开采,相关的许可手续马上办下来,于是我们就现场给他下达了停产通知;第二次是今年8月的一天晚上我和同事去矿区巡查发现张伟组织工人在采矿,于是再次下达了停产通知。

(其余内容略)

(四)吴文询问笔录

时间:2019/11/12 14:15-17:28

地点:海岸区公安局办案中心

问:你什么时候去矿石工贸公司上班的?

答:今年过完年,大概2月底的时候。

问:你来之前公司的账目是谁在管?

答:张伟自己在管,但没有怎么记过账,他聘请我来了之后公司才开始使用过磅单和运输单。

(其余内容略)

(五)汪明询问笔录

时间:2019/11/15 15:15-17:00

地点:海岸区公安局办案中心

问:什么时候到矿石工贸公司上班的?

答:今年4月份。

问:每天都在开采吗?

答:也不是的,都是听通知,如果有人要来巡查,那几天就不开工,下雨天也不开工。大概一周能开工个四五天。

问:你们每天的工作怎么安排的?

答:一般我们都是下午七点开始采,一直到第二天早上五点。

(六)南海省第一地质大队《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

截止2016年8月底,估算矿石工贸有限公司红山矿矿权范围内石灰岩矿资源总储量170万吨。

南海省第一地质大队

2016年8月30日

(七)南海省地质局南岸工程地质大队《无证开采石灰岩矿调查报告》

经调查并比对2016年南海省第一地质大队《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估算红山矿区地段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5日无证开采共计消耗资源储量矿石量500千吨。

南海省地质局南岸工程地质大队

2019年10月20日

(八)南岸市海岸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涉案石灰岩(杂石),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元/吨。

南岸市海岸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

2019年10月25日

(九)矿石工贸公司的过磅单、运输单168张

经合计,现有168张过磅单、运输单记载的矿石吨数合计为250千吨。

五、争议焦点

《无证开采石灰岩矿调查报告》能否作为确定开采数量的依据?

矿山调查报告篇11

二、实现两个重点突破,力争地热资源和硅石资源勘查实现重点突破

一是力争在加快地热资源勘查、推动全县旅游经济发展上实现重点突破。重点围绕横水镇茶滩石明子地热点开展地热资源勘查,3月底前做好征地工作和钻机平台平整,并实施第三个勘探钻孔,8月份以前完成勘探并提交勘探成果,为打造陡水湖温泉度假村提供地热资源保障。并聘请省内专业勘查机构同步在阳岭景区和县城周边开展地热资源成矿条件物探普查,掌握我县地热资源分布规律,为全面勘查开发县内地热资源奠定基础。

二是力争在加快硅石资源勘查,推动非金属精深加工项目上实现重点突破。重点围绕龙归石英岩矿点开展硅石勘查,3月初实施第二个勘探钻孔,6月份以前提交勘探成果,开展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加强对硅矿采矿选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改进,大力开展,、、等乡镇硅石资源普查,增强非金属加工基地硅石资源储备能力,引进有实力的企业进入工业园进行精深加工,支持公司加快技改进度,促进尽快建成投产,推动建立以硅石开发加工为主导的非金属矿工业基地,形成“中东部有色金属加工、西部非金属加工”两大基地并驾齐驱的局面。

三、着重抓好八项重点工作,推动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提高服务矿业经济水平。一是转变观念。策应县委提出的培育四大产业集群目标,坚持“放大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壮大钨产业规模,培育非金属产业”的矿业经济发展思路,加大对全县矿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矿业经济运行的调度和分析,实现单纯抓资源管理向统筹抓矿业经济的转变。二是制定服务矿业经济意见。成立服务矿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专职从事矿业经济调度分析、矿业权市场建设、招商引资、创建等工作。对我县矿产业发展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全县矿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优势,分析全县矿业经济发展瓶颈和障碍,明确服务矿业经济的思路、方法,建立全县矿业经济运行月度分析制度,加强矿产品市场价格行情分析,提高矿管部门服务矿业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大对矿山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扶持耀升钨业上市,协助解决矿权确权问题,积极协助耀升钨业和章源钨业公司所辖矿山价款处置问题,并以此为契机,逐步解决全县矿山有偿处置遗留问题,协调推动梅树坪钨矿、天井窝钨矿等矿山开发整合的启动工作,加快推进锯板坑小煤矿、青山钨锡矿、铜锣钱铜锌矿等矿山开发整合后续工作,大力支持其他矿山开展资源接续、产能改扩建工作。四是鼓励购进县外矿产品。鼓励县内有实力的矿产品经营企业大量购进县外矿产品,兑现县内关于外购矿产品增值税和资源税返还优惠政策,为县财政增加税源,增强县内加工企业的原料保障,努力将我县建设成为钨矿产品交易集散地。

(二)保障农村土坯房改造砌砖供应。一是提高砌砖供应保障。加快出让四宗砖瓦用页岩采矿权和三宗砖瓦用(含炭)页岩采矿权,督促尽快建成投产,增加县内砌砖供应数量,降低县内砌砖生产成本,确保农村土坯房改造砌砖保障供应。二是严格执行砌砖限价政策。积极协调解决砖厂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砌砖企业供应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砖厂每月报送砌砖供应情况。

(三)确保全县矿业秩序持续平稳。一是加强日常巡查。重点加强对稀土、钨矿开发秩序的巡查,对重点区域保持每周一次的巡查,对一般区域保持一月2次的巡查,做好巡查台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矿业活动的信息。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在、、扬眉、铅厂、龙勾等重点乡镇发放宣传单、悬挂条幅等方式,发动社会各界通过12336电话举报各种矿业违法违规案件。三是健全监管网络。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村组作用,进一步健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在重点矿区、热点矿区聘请矿业秩序维护信息员,形成快速反应的信息平台。四是规范矿产品加工经营秩序。3月份对全县矿产品加工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提出分类处理意见,4月份开始,对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改,对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无法整改的责令搬迁,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搬迁及无证加工的联合县整治工作组坚决关停,5月制定出台县矿产品加工经营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

(四)全面加强矿山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一是建立例行检查、抽查制度。对全县矿山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和每月进行动态抽查,重点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对违反开发利用方案的责令停产整改,5月以前对发生过越界开采的矿山进行实地复核,对擅自启封或私开窿口的矿山严肃处理。二是认真做好探矿权和采矿权登记、延续、变更工作。及时提醒矿业权人提前准备延续工作,认真做好探矿权和采矿权年检工作,并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年检要求落实整改措施,严格履行矿业权人的义务。三是建立井上井下对照图定期检查制度。对省级以上发证矿山实行每半年提交一次井上井下对照图,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井下实测,及时发现和纠正矿山企业超越矿区范围开采现象。四是建立矿山企业停产复产申请报告制度。要求全县矿山企业停产必须提前提交书面报告,恢复生产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对不履行停产复产申请报告的矿山企业,函告公安部门停供火工产品。五是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按时填报《矿产资源储量占用(查明)登记》《矿产资源基础统计表》,逐一对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变化和实际生产的开采量、损失量、勘探增减量、重算增减量,进行一一检查、核对和校正,建立台账。六是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利用定期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探矿权人依法开展勘查活动,加强对以采代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有坑探工程的勘查项目进行了不定期的重点的检查,对勘查投入不到位或圈而不探的探矿权人和不按照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在年检时不予通过。

(五)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抓好地质灾害责任制的落实。乡镇政府与县政府签订《责任书》,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乡镇政府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并将明白卡发放到位,指导乡镇政府开展救灾应急演练。二是开展汛前排查。3月中旬以前,组织人员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隐患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最新的隐患点台帐,对排查新增的隐患点要及时发放明白卡,明确责任人。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做好责任警示牌的制作设立。三是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在汛期前组织一次全县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培训。在县城中心地段和各乡镇圩街发放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手册,做到宣传面“全覆盖”。四是开展汛期检查。加强地质灾害值班,及时预警信息,对重点隐患点进行逢雨必查。督促各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公室落实汛期值班、巡查、速报、应急制度,要实行每天“零报告”制度,出现险情或灾情按照上级规定时限报告。五是开展汛后复查。10月份,对全县隐患点进行复查,及时更新隐患点台帐,同时树立“地质灾害无汛期”的理念,引导各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公室养成逢雨必查的习惯,对地质灾害做到防患于未然。六是组织申报地质灾害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编制思顺乡上峙村大陂头滑坡资质灾害治理项目、铅厂镇西峰村黄泥排山体滑坡治理项目、原县水泥厂社下灰岩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并积极向上级申报,对已批项目做好跟踪服务,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矿山调查报告篇12

张宝顺、王君要求,要不惜一切代价抢救生命,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付出百倍努力;要避免伤员死亡或留下残疾,要对所有升井人员进行登记,轻伤者也要留院观察;要尽快制定恢复性预案,认真保存有关图纸、资料,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提供条件;要确实搞好矿工家属安抚工作,做好受伤者、遇难者亲人的工作。

当天下午,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赶赴事故现场,听取事故情况汇报,安排部署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

2月22日至23日,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赶赴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矿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张德江转达了总书记、总理对遇难者的沉痛悼念和对家属的亲切慰问,要求山西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遇难矿工家属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痛下决心,狠抓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死角,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月22日深夜,山西焦煤集团紧急作出决定,免去发生爆炸事故的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屯兰矿矿长尹根成、总工程师张文昌职务,撤销屯兰矿安全副矿长潘国平职务。

2月23日,国务院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骆琳出任国务院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组长。

人民日报太原2月23日讯,山西焦煤屯兰矿承诺将按照国家规定对事故遇难者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将不低于每人20万元。屯兰煤矿系国有大矿,职工均有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目前两项保险的理赔程序已经启动。

当天,台湾海基会致函海协会,对山西省古交市屯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意外、造成人员惨重伤亡表达关切和诚挚慰问。

2月24日,国务院山西焦煤集团屯兰矿“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在省城太原召开,骆琳主持会议,王君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骆琳说,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要依法认真履行好五个方面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包括党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的措施,这些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务院审批。会上,王君向死难矿工及矿工家属致歉。

矿山调查报告篇13

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状况,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积极推进矿产土地复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在不断加强,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力度却没有跟上,甚至远远落后于环境破坏的速度[1]。必须根据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果以及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1 深入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

1.1 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并实行政府主导、矿产企业配合、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地质环境背景、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工矿废弃地状况、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等调查评价工作,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变化趋势,合理评价和划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区域,提出改善环境的对策建议,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矿产企业要依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综合治理方案。

1.2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特别是基层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及时预报信息,开发应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

2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把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条件之一。新建、改建、扩建矿产企业必须执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和资金预算,经有关部门参与的规划论证后作为申办矿产企业许可证的依据。制定和完善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切实加强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禁止新建对地质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并强制矿产企业边开发,边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产企业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反映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2.1 新建矿产企业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不允许在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2 改扩建矿产企业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产企业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

2.3 生产企业

矿产企业应编制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产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3 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3.1 因地制宜地进行环境恢复治理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必须依法明确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期完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针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问题的类型,依据其诱发原因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采用恢复治理措施和方法。

3.2 多渠道投资进行环境治理恢复

按照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别对待,充分调动多元经济成分投入环境恢复治理之中,加快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对于新建和生产企业,全面实施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已关闭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竞争出让复垦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权等方式,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3 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土地复垦

要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新建企业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开采矿产资源申请。加强生产企业对损毁土地的复垦,实行并完善损毁土地复垦的鼓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方力量从事土地复垦,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加快废弃地的复垦。明晰复垦土地的产权,在优先安排农业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多用途使用。

3.4 学习开采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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