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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论文

摘要: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会计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关于会计管理工作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都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在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财税法等法律,但是相关的这些法律制度规定的并没有覆盖到会计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还比较欠缺。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常常出现法律的空白区域,使得会计管理的工作无章可循。
法律法规论文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工程监理论文

1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1.2施工环境不佳水利工程大部分都是露天作业,受到天气的限制较大,其中有极大一部分的工序规范会受到天气影响。加之施工场地往往和一些建筑物或者田地相邻,这也为水利工程的建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原材料成品的质量有了不同程度的下降;有时因为行政指令,可能要求在同一时段完成上千米的工程,或者几十道工序不经批准就直接开始施工。除此之外,部分水利工程仍旧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较大,存在垄断现象,从施工开始到最终的工程验收,依旧未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特征。

1.1资金尺度不清晰水利工程的建设,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于上级的拨款,或者由地方财政负担,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投资无法及时或者到位。设计之上的模糊性,以及施工当中的诸多不可预见性,从而导致设计变更比例无限增大。与此同时各大城市的价格不统一,所制定的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地域性,最终使得资金的控制效果不佳。严重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审核。

1.2社会影响力大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当中通常需要就附近的居民进行改线、征地等,极大的干扰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并且工程的整体质量高低,工程的进度是否在控制当中都将对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涉及其切身利益。尤其是对于附近的一些企业影响尤为严重,甚至影响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在河道或者堤堰的施工当中,往往由于疏忽或者其他因素而挖断自来水管、通信电缆等,这些都将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水利工程监理当中存在的问题

2.1针对设计之上的监理不足我国在设计方面的监理却十分不足,相应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市场调节不足等因素,使得工程设计存在管理不够严格,协调性不足,评价机制不完善、缺乏可行性分析等问题。最终导致工程的设计和评价只能流于表面,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除此之外,评价优化技术手段落后,各专业设计工种之间的协调性不足,缺乏配合等。

2.2有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在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当中,其主要任务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之时,应当立足于相关合同,落实其中涉及的各项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而最终的监理目标的实现又依赖于监理工作的总体布置和之后的合理科学的管理,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专业、业务等方面的能力能够与之匹配。尤其是对于其中起到领导和引导作用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做到专业、业务等方面足够,还需要拥有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就现状来看,目前还有部分的监理工作无法独立于原单位,在收到监理任务之时只是临时拼凑人员,而参与监理的人员又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对于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了解不足,无法有效的提升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在这些监理人员当中又以离退休人员居多,整体结构不稳定,变化性较大。并且那些拥有良好的协调组织能力、专业水平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综合型人才较少,人才引进也存在相当的难度,从而导致开展监理方面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想要继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也较为困难。

2.3行为规范不够,监理作用未能充分体现部分小型的水利工程在进行建设的过程当中依旧无法依据相关的规范进行施工,甚至是边设计边施工,或者施工单位、业主、设计单位都是属于同一家单位。这就导致了在各自开展工作的过程当中,职责不清,责任制并不明确,管理工作一片混乱。当监理人员做任何的决定,或者存在不同的意见之时通常无法落实,监理效果与预期效果差距较大,对于质量的监督作用也较弱。一旦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各个负责人之间互相推脱责任。

3应对措施

3.1提高专业技能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专业的技能将直接影响监理的整体效果,也是开展监理工作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这就要求作为监理工程师不断的提升自我的专业技能,通过不断的学习,对失败的总结和成功经验的提取,最终满足该项工作所提出的各项要求。

3.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在水利工程之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并且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还是有不少的问题未能够解决,如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的条款之间存在一定的出入,有诸多不协调甚至是相互抵触的地方,并且覆盖范围也不够大,还存有部分遗漏。这就要求不断的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提高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加强相互的互补作用,扩展覆盖范围。并且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管理制度,避免无证上岗、无资质承揽业务等现象的发生。

3.3提高整体素质,落实责任制,规范监理行为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监理单位为相关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从意识之上转变其看法,真正认识到监理的重要所在。同时通过培训进一步的规范每个工作人员的监理行为,认真提升个人的业务能力、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等。同时严格落实责任制,明确各个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范围,提高其责任感。可以将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相联合,从而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现场的监理,对于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要认真仔细的进行监督和检查,自觉的规范自身行为,一旦发现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要及时指出,并且监督施工队伍及时修正以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除此之外,要求监理工作人员要不断的进行宣传,让所有的工程人员认识到监理的积极作用,主动的配合监理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并且将每次监理任务纳入考核当中,以此引起各个监理人员的重视性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度。

4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水利工程的监理工作还存在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为规范性不足等问题。这就要求要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的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提升监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等,从而确保整体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作者:刘广茹孙奇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绩效审计论文

1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主要经验

1.1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历程20世纪40年代中期,美国经济发展低迷,政府所拥有的资源越来越少,承担的经济、社会责任却不断扩大,财政支出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社会公众对政府支出的效率、效果的要求越来越高。1945年,《联邦公司控制法案》出台,该法案指出审计总署应每年对公营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进行审计。审计总署需要对公营企业的合法性以及管理、内控系统的效率进行评价。20世纪60年代,政府公共支出及服务在数量及规模上都有所增长,社会公众对政府支出效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美国已开始将审计的重点转至审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美国审计总署于1972年的《政府组织、计划项目、活动与职责的审计评价标准》首次明确将绩效审计作为政府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出政府审计应审查政府的各项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其活动组织是否经济、有效。在此期间,美国各州大多陆续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了绩效审计的地位,规定各州应执行绩效审计并对绩效审计的范围做出了详尽规定。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在欧美等国兴起,各国开始进行广泛的政府改革,在公共管理领域开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注重商业技术的应用,强调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效率与质量。新公共管理运动为绩效审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对美国绩效审计在此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绩效审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审计范围扩展至国防安全、军费开支、公共政策、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社会公布上千份审计报告,为决策者提供了大量的决策信息,帮助决策层更好地制定国家经济政策,同时也为社会公众实现对政府的监督提供了良好的渠道。此时美国的绩效审计目标,定位宽广,审计方法多样,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已处于成熟阶段。

1.2美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特点美国作为世界上实行政府绩效审计最早的国家之一,特点鲜明,其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立法模式的绩效审计制度。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司法、行政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美国的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对国会负责,向国会报告其工作。美国的这种审计体制保障了审计机关经费及人员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使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进行绩效审计时,能够独立开展工作,保障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此外,在美国的立法模式绩效审计制度下,美国审计总署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建议虽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被审计单位如若不接受审计总署提出的审计建议便不能够得到由国会拨款委员会所向其下拨的款项,从而导致被审计单位最终不得不接受审计建议,审计建议的执行力度较高,使审计机关与政府投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

(2)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自开始对政府财政支出实施审计以来便注重建设与之配套的法律。美国国会、各州议会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如1993年美国公布的《政府绩效与成果法》、2005年华盛顿州通过的《政府部门绩效审计》,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推动了政府绩效审计在美国各个时期的发展。相关法律明确了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中的地位,绩效审计工作由审计总署负责主导,审计机关在绩效审计中的职责也被加以明确。美国是最早制定相关绩效审计准则的国家之一。其在1972年便制定了准则性指导性文件———《政府组织、计划项目、活动与职责的审计评价标准》,该准则明确了绩效审计的定义,对如何确定绩效审计范围、如何进行政府投资现场绩效审计工作以及绩效审计报告的出具均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效地规范并指导了审计人员具体绩效审计工作。其后历经数次修订、完善,沿用至今,为美国审计理论界和审计机关所公认,为美国的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的开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3)审计人员的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绩效审计所涉及的领域比传统财务审计更加宽广,对审计人员的知识背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要胜任政府投资绩效审计工作,必须优化审计人员结构,提升审计人员素质。美国审计总署下设14个团队,包括收购及采购管理、应用研究与方法、防御能力和管理、教育、劳动力和收入保障、财务管理和保险、金融市场和社会投资、国际事务与贸易、信息技术、战略事务、自然环境与资源、国土安全与司法等。在执行较为特殊的绩效审计业务时,为保障审计质量,美国审计总署还会聘请外部相关领域的人士参与审计工作。美国审计总署每年向国会提交上千份审计报告,深入剖析其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各项问题,利用其专业知识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为推动美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4)具有明确的战略规划。美国审计总署的战略规划服务于国会,并有助于塑造他们的工作。美国审计总署为支持其战略保障,每三年会对其战略规划进行更新。当美国经历一段充满未知变化、严峻挑战及良好机遇的时期时,美国审计总署提出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计划能够为国会和国家提供有力支持。美国审计总署公布的2010—2015年战略规划提出了应对时代趋势及可能影响美国未来的其他发展变化的深度应对措施。该战略规划包含四个战略目标:①帮助国会解决当前和新出现的挑战,应对金融安全,切实提高美国民众福祉;②帮助国会应对不断变化的安全威胁和对全球相互依存关系的挑战;③帮助变革联邦政府职能以应对国家挑战;④通过向国会提供品质、及时的服务,保障实践工作的前瞻性,以实现审计总署的价值较大化。宏观战略思维的确立,拓宽了审计人员的视野,有效地维护了国家、民众的相关利益。

2美国政府绩效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2.1公众的参与能够推动绩效审计的发展从美国的绩效审计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美国政府绩效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来自于外界及自身的双重压力。尤其是在美国经济持续萧条及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浪潮下,立法机构、美国民众对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效果的期望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由此所形成的压力极大地推动了绩效审计的产生与发展。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推动主要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自主调整,审计署、审计署署长积极推动是主因,社会需求所产生的动力并不足。我国社会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普遍薄弱,缺乏公民意识,对社会公共管理的参与程度较低,对政府的监督不力。为改善绩效审计环境,首先需要强化国民的公民意识、民主监督意识,将公民意识的培育纳入意识形态构建工程。公众的公民意识加强,理清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公共受托关系,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将会加强,政府迫于公众的压力将会对社会公众的需求予以足够的重视以及快速反应,促成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型,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率、效果性,最终营造出良好的审计环境。

2.2完善的法规制度为审计工作开展提供依据美国的立法机关非常重视法律法规建设,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绩效审计的地位、明确了审计总署的职责,为审计机关有效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创造了前提条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我国仅在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需对财政收支的效益性进行审计,并未明确绩效审计的地位及审计机关的职责,法律依据不强,审计机关执行投资绩效审计业务时面临重重困难。有了完善的法律支撑,美国还制定了政府绩效准则及指南,美国审计总署制定的《政府审计准则》对如何进行现场绩效审计工作进行了详尽指导。而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统一的绩效审计准则指导性文件,加之我国审计人员执行绩效审计的经验不足、素质较差,影响了政府资绩效审计的质量。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强化法律依据,同时加紧制定符合我国现阶段审计工作段特点的绩效审计准则,用于指导审计人员高质量地开展政府绩效审计。

2.3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及公开性可强化其监督职能美国的审计总署隶属于国会,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于政府部门。这种超然的独立性,增强了审计机关对政府的权力制衡,实现了对政府部门的强有力监督。同时政府部门惧怕因不接受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建议便不能得到国会的拨款,会选择执行审计建议,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结果执行力度。在我国,审计机关接受同级政府与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人员组织、经费受制于同级政府,与发改委、财政部门等其他部门属于同级的平行关系,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容易受到来自政府的重重压力,影响审计人员的客观公正性,最终影响审计结果的性。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变行政型审计体制为立法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直接向人大负责,由人大机关直接领导,直接向人大提交其审计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及公开性,强化其监督职能。

2.4审计人员素质和结构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美国审计总署的审计人员拥有法律、金融、工程、环境、医疗等多个专业背景,广泛地利用各种分析技术方法,深入剖析审计发现的各种问题,保障了其提出的审计建议的深度及前瞻性。我国审计人员构成略显单一,主要由财务审计人员构成,审计人员素质也不能较好地适应投资绩效审计的要求,而且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开展时间较短,无论是审计理论亦或是实践经验都有所欠缺。我国应尽快提升审计人员的能力,建立高素质的审计队伍,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技术方法,以适应政府绩效审计越来越高的要求。对现有政府绩效审计人员加强工程、环境、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更新,并同时注意招录多学科的复合型人才。

2.5战略思想的转变拓宽审计的宏观视野美国审计总署制定的战略规划,从国防安全、金融安全、全球挑战等角度设立具体的战略目标,拓宽了审计人员的宏观视野,有效维护了美国的国家及民众利益。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关注点仍然局限于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专项资金使用问题,审计视野狭窄。我国应加快政府绩效审计在战略思维方面的转变,增强审计人员的宏观全局意识,拓宽审计的宏观视野,从宏观、全局的角度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为国家的发展大局服务。审计署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战略规划,包括设定如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应对各种对国家的威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战略目标。

作者:王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规范会计管理论文

一、会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会计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关于会计管理工作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都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在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财税法等法律,但是相关的这些法律制度规定的并没有覆盖到会计工作的每一个方面,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还比较欠缺。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常常出现法律的空白区域,使得会计管理的工作无章可循。除此以外,一些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法律制度比较落后,造成实操性不强也是当前会计管理工作的一大问题。

(二)会计制度不完善在实际的会计管理操作中,会计工作涉及到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各个不同的种类,由于各个单位的性质不同,在会计具体管理工作中的制度建设情况也各不相同。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很多企业都是只有一个名义上的会计,做着记账汇总等工作,并没有实际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的体系很不健全。由于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计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管理,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发挥资本的作用,能够促进企业的成长。在一些事业单位,存在着会计管理工作过于松散,报销账单过于随意,花费不具体等事项,这些也极大的影响着单位的运营和发展。

(三)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当前,虽然在我国已经很重视会计的教育,很多高等院校都设置了会计专业,很多单位的会计也都是经受过专门的高等教育的。要想成为一名职业会计,首先需要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会计从业人员的技能和水平,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所提升。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依然有待提高。会计是一门技术性和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因此需要从业人员具备很强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只有如此,才能处理各项复杂的财务状况,才能胜任会计工作。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只是通过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或者并没有通过考试,就从事与此相关的各项工作,对于一些专业的财务报表,有些人并不是十分精通,甚至只是了解,这种专业不精通的现象在会计从业人员中大量存在。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是会计管理专业化、科学化的一大障碍,需要进一步改进。

(四)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在我国一些规模不大的单位中,会计管理工作基础工作十分薄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管理的基础办公条件较差。很多公司并没有专门的财务室,会计都是在公共空间办公,这对于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很大的不便和不安全;二是会计管理人员配备不全,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是两人以上,而现在一些单位,为了节省开支,经常是一个人身兼数职,既是会计,又是出纳,这就使得会计具体工作缺少相应的监督,很容易造成工作中错误的发生。三是相关的管理比较松散,财务管理是一项精细化的管理,但是现在的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规章并不完善,给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经常会有一些不确定性的情况让会计人员很难处理。

(五)核算工作重视不够会计管理工作是一个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关键一环,只有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才能够为单位的发展提供长久的动力。但是现在,很多管理者对会计管理的重要作用意识不强,忽视财务管理的作用,认为会计工作就是记账,并没有意识到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出一个单位的问题和状况,能够引导一个单位的未来发展。这种意识不强就导致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核算工作,在具体的执行中,常常被草草应付。核算主体界限不明,核算方法简单等问题长期存在,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发展,也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六)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21世纪,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很多办公系统都依靠信息手段。会计工作中也运用到了一些现代的管理手段,但是在一些中小企业单位仍然依靠原始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着现代管理手段运用不足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年长的会计师,在会计知识和技能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更新,这种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会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二、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指导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的依据,会计工作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使会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一是更新落后的法律,把不适应时展和现实要求的部分进行改善,能够使相关法律法规更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法律空白区域,对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区域要进行建设,确保会计管理工作没有漏洞。三是理顺交叉区域。对一些法律规定有重复或者交叉的部分,要进行理顺,使得法律法规没有冲突,不会矛盾。在实际的执行中,避免自相矛盾的局面发生。

(二)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制度是一个单位顺利发展的依据,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加强单位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在会计工作中,要实行两人制,出纳和会计必须分开。对于账目,必须要有多人签字。对于一些费用的支出,实行严格的领导负责制,要有多人签字才能入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严格、细致。通过完善制度,确保会计管理工作不出差错,不出纰漏。

(三)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度会计管理工作中,必须重视基础工作。一是要提高对会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只要意识提升了,才能做好这项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关的会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账目管理制度等,从意识上加强对会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强对会计办公环境的改善,必须设立专门的财务室,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通过提高认识、健全制度、改善硬件设施等,打牢会计工作的基础。

(四)加强会计核算业务完善的预决算制度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对于会计工作的顺利有效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加强会计的核算业务,积极推行预算管理,加强会计内部控制。在年初,编制预算的时候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把每一个项目都细化,同时要加强决算的核算,对决算工作进行考评和分析,通过细化每一笔资金的使用用途来加强整个会计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会计的内部控制,严格各项费用支出。

(五)加强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培训会计从业人员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主体,也是会计管理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对会计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会计管理工作能否做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只有会计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质提升了,会计工作才有人才保障。因此,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一定要重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一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培训,通过专业技能的培训,进一步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在会计工作中,不做假账,坏账,本着实事求是的职业精神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三是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文化素养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人文素质水平。

(六)重视现代管理手段会计工作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计算量很大,如果只是靠人工核算,很容易发生错误和纰漏,现代管理手段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能够尽量减少和避免错误的发生,对于会计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推动工作。因此,在会计管理实际中,要重视对现代管理手段的有效运用。运用一些办公系统,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现代化信息化技能的培训,尤其是一些年龄比较大的从业人员,要重视他们对新技能的使用和掌握。通过推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办公手段,提升会计管理工作的高效化和科学化。

三、结论

总之,在新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之下,我国会计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各项规章制度在逐渐完善,但是还存在着基础工作不扎实、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一些问题。在会计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会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重视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等,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以促进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的均衡发展。

作者:朱子樨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信息服务系统法律法规论文

1系统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是面向中央国家机关的立法决策部门和执法部门而建设的一个法律法规数据整合化、精细化、专业化信息系统。在数据来源方面,系统基于图书馆及政策法规制定部门、宏大的法律法规馆藏资料,对国内法律法规文件、历史法律法规文件、现行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政府公告文件等信息进行数字化加工和内容结构化处理,并对外提供服务,从数据来源上保障了系统的性。在应用服务方面,系统需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可以为用户提供基于法律法规元数据、全文内容数据、法条内容数据等多层次的检索、分类、展现、全文原版原貌查看、原文回溯查看等服务,实现针对整部法律及至法律法规中一个具体条款的历史沿革、关联法律、关联法条推荐等服务,以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的服务水平为中央国家机关提供立法决策的参考辅助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也为相关科研人员提供方便、灵活、高效的法律法规数据管理和维护等功能,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因此,从整体上考虑,平台需要构建为一个集法律法规数据加工、数据管理、数据和利用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系统,以“知识本体”的理念深层挖掘与揭示法律法规内在逻辑关系,形成一个、立体的信息服务网络,从而帮助立法工作人员快速、、地获取所需法律信息。

2系统功能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采用先进的系统构建方法、智能化及人性化的信息服务与检索方式。其设计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安全、稳定、、及时、的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并且整个系统在总体设计上遵循开放、可扩展、安全的原则,从而使整个系统结构合理、技术先进、易于扩展,既能满足当前的业务要求,又符合长期发展的需要。在应用功能层,主要设计了项目所需的各个应用系统或功能模块,包括数据加工系统、信息系统、资源服务系统等,各系统的技术实现如下。1)信息采集与加工。系统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公告文件、现行法律法规文件、历史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国外法律法规文件等。这些文件基本都是以纸质文件形式进行保存,因此必须首先对这些文件进行数字化加工。数字化加工主要包括纸本文件的扫描、OCR识别和生成PDF文件。此外,系统要求提供细化到具体条款级的内容服务。因此,在完成法律法规文件的数字化加工后,还需对数字化内容进行结构化加工,即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结构规范(元数据规范),通过软件工具对全文内容进行结构化分析、标引、抽取和保存。工具需要支持智能分析、智能标引和快速人工标引,支持可视化的加工内容编辑与审核,支持加工方案(包括标引字段、识别规则与输出方式)的自定义以及多种方式的加工数据输出。实现专业、的法律法规文件结构化加工的同时,尽可能的减少人工参与,提高加工效率,确保识别度。2)数据与管理。为确保系统的数据性,在每一条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对外提供服务前,都需要有严格的数据审核机制和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管理。同时,为了更地提供法条内容关联服务,需要人工对关联内容进行审核与维护。这些工作都需要通过系统的管理端实现。系统管理端为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与原始数据的同屏比对、数据修改、关联内容选择与自定义等功能。数据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正式库中进行。通过此系统,提高法律法规数据管理流程的工作效率,进一步保障数据的性与性。3)资源利用与服务。在对外服务方面,系统提供全文检索、分类导航、全文原版原貌展现、原文内容回溯、法条关联、法律法规知识词网等应用服务。其中,检索范围包括法律元数据信息以及法条内容;分类导航可以依据适用范围、类型、年代、地区(国家)、主题词等进行法律法规的分类浏览;全文原版原貌展现要求以原始文件的排版格式进行展现;对于检索到的一条法条,可以快速调用原始文件,并直接定位所在页面进行查看;针对整部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法规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提供相关的内容推荐,包括立法背景、历史沿革、相关法律(条款)、相关案例等信息,使用户可以多方位了解该部法律或该项条款的相关知识;提供基于关键词的法律法规知识词网,实现相关关键词之间递进延伸的关联网络,为用户揭示相关法律、相关法条、相关案例、相关参考资料等信息。总之,在资源利用服务方面,需要为立法人员和科研用户提供从搜索、关联到词网的多方位、立体化法律法规知识网络。

3系统设计

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从软件设计角度来说可以分为数据结构化加工、元数据仓储、全文检索定位、站点等子系统。从项目实施过程来看,还包括了法律法规文件的分类梳理以及数字化加工两方面内容。平台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1)数据结构化加工。首先对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分类梳理,对于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纸质文件按照分类进行数据字化加工,并转换成双层PDF。对于PDF文件,通过数据结构化加工平台进行内容的结构化加工,根据确定的数据结构提取出对应的结构化字段文本内容。数据结构化加工平台支持加工方案的自定义,实现对PDF内容的自动分析、智能标引以及人工划框标引,加工结果可以保存为PCI文件以备审核校对。加工后的数据可以导出为XML文件或直接同步到数据库中。数据管理平台可以为国家图书馆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的审核、维护,支持原始文件(PDF)的同屏显示与人工比对,可以提高数据审核效率。同时,还可以为每条数据提供关联内容查看、选择、删除等功能,允许用户自定义添加关联内容,并默认优化显示。审核通过后的数据,才会保存到元数据仓储中待。2)元数据仓储。元数据仓储是本系统的核心组件,它提供了不同法律法规类型的元数据库,用以存储相应的结构化数据。同时,利用全文检索引擎,对于存储数据的文本内容进行索引,建立全文索引仓储。此外,所有数字化加工后的PDF文件都按分类保存在文件目录,通过元数据仓储可以调用全文查看,并定位法条所在页面进行原文回溯查看。3)全文检索定位。全文检索引擎可以实现对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分析引擎和规则引擎可以实现法律法规数据的分类导航与法条关联。WordNet组件可以实现基于关键词的词与词间关联查看以及与法律、法条、案例、参考资料等的内容关联。原版原貌组件可以实现法律法规全文原始样式的在线查看。元数据仓储管理平台实现对元数据仓储的数据维护和接口配置。PDF阅读工具可以嵌入到平台上,提供PDF文件的在线浏览与页面定位。4)站点。通过系统站点,向立法决策用户提供信息搜索、分类导航、原版原貌展现、原文回溯查看、法条关联、关联词网等应用服务,并可根据用户需求定制个性化页面,采用可视化编辑模块,方便用户制作符合个人阅读习惯的站点模块。

4对系统提升的几点建议

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经过近两年来的建设与发展,已基本满足立法工作者对于法律信息查找与回溯的需求,但系统本身的可用性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提升系统服务能力。1)增加标引项目,加强揭示力度。全文检索及关联揭示是系统主推的特色功能,而标引项目则是对法律法规各个特征的揭示。标引项目的多少。直接决定着检索途径的多少。一般来讲,标引项目应包括法律法规的名称、类别、颁布部门、效力状况、生效日期、修改日期、失效日期、效力范围等。2)提升语义检索与法条关联的度。基于语义检索实现的各种功能是本系统最核心的部分之一,但从目前的服务情况来看,尽管针对该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并未收到应有的建设成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其与法条关联的度有待提高。若想实现系统基于知识本体的深层挖掘,则需在此方面加大调优力度。3)扩展异构资源整合功能。法条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效性直接决定着立法工作的顺利与否,同样也是本系统功能实现的关键点。而法条的与展示因其颁布者选用方式的不同导致了数据收集渠道和方式的差异,这就要求系统能对各类异构资源进行整合。同时,面对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还需不断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需要切实加强系统的数据更新与维护工作,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予以收录,对那些或修改或废止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予以标引。4)多渠道分发。法律法规整合服务的展现方式是可以多种多样的,网站只是其中之一,还可以通过触摸屏、手机、电视等不同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从业界已经实现的网站和移动服务反馈情况来看,都受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因此,系统后续还应考虑通过多媒体等方式为用户提供服务,让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地获取到所需信息。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工作,也是法制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成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仅对于搞好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大有裨益,而且对于保障科学、公正、民主立法,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也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系统在立法机关的深入应用,系统将在数据质量、检索功能、人机交互性、智能分析处理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立法工作。

作者:谢德智 陈淼欲 单位:国家图书馆立法决策服务部

法律法规论文:农村消费纠纷法律法规论文

一、农村消费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难点

1.从保护方看

首先,法律适用难。我国目前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总体上来说达到了量上的要求,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产品质量法》、《种子法》、《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等多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然而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许多规定具有原则性、宣示性、普适性,缺乏具体性和操作性,而农村消费纠纷本身又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执法机关在适用这些法律法规解决农村消费纠纷时难以有法可依。例如,《消保法》第62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在农业生产中,假种、劣种以及劣质化肥、劣质农机坑农,损害农民权益的事件并不罕见。当这些纠纷发生时,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执法者究竟如何参照适用《消保法》,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这种参照适用性规定让本来法律知识匮乏的农民更是不知所以然。其次,社会保护组织、行政执法队伍下乡难。由于体制、编制、经费等条件的限制,我国的社会保护组织和部分行政执法组织的机构设立并未惠及到农村。这表现在:一是我国一些消费者协会设立在县级以上的地区,村镇驻地并未设立;二是行政调解涉及到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等多个部门,也未在农村建立相关的办事机构,或者虽有相关机构,但并未被农民知晓,也未被农民利用来解决消费纠纷,因而作用有限;三是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一般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农村对于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非常陌生。这些机构本身的设置远离农村,因此出于对经费、人员调配等诸多方面的考虑往往使维权组织、执法队伍下乡执法和维权成为空头支票。

2.从受损方看

首先,消费产品和消费时限的特殊性,证据采集难。就农村消费者而言,由于经济水平相对低下,大部分的消费依然停留在生活资料的购买上。这些产品大多是即耗品,购买地点一般是在农村供销社、小卖部。这些地方根本不会也没有条件开出电脑小票、发票等购物凭证,所以有时候出现问题,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导致的,由于实物已被消费而不再存在,根本无法证明问题的产生就是所购产品所致;即使是有简易的购物凭证,消费者因对其重要性没有认识,或者缺乏证据意识,通常不会保存,也使得证据荡然无存。而且在纠纷的救济中,有时还涉及到提供专业的产品质量鉴定证明等文件,这些对于农村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个难题。另外,农村消费中消费时限的特殊性也使得证据的收集成为难点所在。例如,在农资消费中,农业生产中需要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受农作物生长期的限定,它们发挥作用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上农民自我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淡薄,原始购物凭证也就很难保存,致使维权时无证可凭。2013年10月25日通过的新修《消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但由于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限的狭窄,实际上很难保障农民的利益。其次,由于受损农户的群体性,协商和解及行政调解、人民调解难。在农村消费纠纷中,农资消费纠纷占有较大比例。因为一般的农村消费中,普通的生活用品出现问题往往会因为金额小,农民维权意识的淡薄和维权成本的高昂使他们产生一种“不值得”、“不划算”的思想观念,大多会选择忍气吞声的方式处理。所以,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农资消费领域成为了农村消费纠纷的集中点。这类纠纷涉及面广,给农民造成的损害也较大,社会影响大,因此,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很容易造成群体性纠纷,引发集体上访事件。与生活用品消费纠纷一样,在种子等农资消费纠纷中,农民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和良种识别能力较差,证据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不强,购买种子等农资时不索要发票,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其一。其二,由于农资消费纠纷涉及的受损农户多具群体性,人数众多,各有各的利益诉求和主观判断标准,众口难调,因此在处理时常常又很难达成统一的意见和解决方案,使纠纷的处理常常久拖不决,即使有时经营者愿意用赔偿而息事宁人也不得而终,这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中依然是个相当的难题。

3.从侵害方看

纠纷原因涉及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众多主体,到底在哪一个环节引起了产品质量问题,其责任认定较为困难。消费纠纷产生时,受损方因不知产品到底哪里出现问题,首先会找到销售者。现实中,产品缺陷或者瑕疵可能跟销售者无关,这又牵涉到产品的生产者、储存者、运输者。生产者可能会违反市场规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储存者、运输者在储存、运输产品的过程中,也可能使产品变质或损伤。有时消费者由于自身操作使用的不当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这样,产品销售者究竟是不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一时难以明确。由于责任主体不明,再加上证据缺失,使得纠纷久拖不决。有关部门在处理时首先会对纠纷的原因进行科学分析和合理判断,然后再对责任进行公平合理的认定。然而农村消费者由于其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有一定的欠缺,对责任划分和依靠证据证明纠纷事实往往不易理解和接受,这给执法者处理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即使有时生产者或销售者为早日结案了事,请求有关机关确定赔偿数额都难以达成所愿。

二、农村消费纠纷解决难的原因

1.权益保护制度及救济机制不健全

(1)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我国,消费者维权的主要依据《消保法》自身还不健全,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其典型表现就是法律条文中存在一些“参照适用”的非确定性规范,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没有相对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如上述所列《消保法》第62条对农资消费的参照适用。另外很多地方立法机关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时,往往闭门立法,缺乏对农村市场和农村消费者的基本立法调研,没有倾听他们的呼声和利益需求,农民也谈不上参与法规的制定,自然制定出的法规也很难有力地表达他们的诉求。[1](2)现存救济渠道不畅通。根据新《消保法》第39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解决,但在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投诉久拖无果、仲裁专业不强、起诉精疲力竭,弄得消费者只能在白费人力物力财力之后,无奈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10•(3)维权成本过高,打击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农村消费纠纷中涉及的权益受损数额相对较小,因此,当纠纷发生时,高额的诉讼成本让欲通过公权力寻求救济的农村消费者望而却步。而且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除新修《消保法》对特定消费品的举证责任倒置外,大部分消费纠纷仍由主张侵权一方的农村消费者来承担,而多数农村消费者又缺乏消费凭证保存意识,取证比较困难,这又增加了维权成本。[2]尤其是诉讼中,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颇高,尽管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但对于农村消费纠纷所涉及的小数额来看,公力救济依然显得不值所当。并且现实中农村消费者维权失败的例子屡见不鲜,即使是维权成功,由于所涉案金额过小,按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较高的《产品质量法》中为三倍赔偿,其他的一般为双倍赔偿),计算下来,消费者不但没有得到切实的赔偿利益,反而是劳力伤财、得不偿失的诉讼。这些方面的原因都严重挫伤了农村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2.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1)农村消费者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薄。生活在最底层的农村消费者,本身文化素质不高,对一些商品的知识掌握有限,对产品质量的优劣、好坏和真假的辨别能力较弱,相关的法律知识更是匮乏。很多农民不知道诸如《消保法》、《产品质量法》、《种子法》等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据统计,50%多的农民不知道消费者的“九项权利”。[3]消费纠纷发生时,很少有人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这种维权意识的淡薄,往往使得消费者能忍则忍,最多也就是寻求协商和解等私力救济,未果的情况下,只能自认倒霉。(2)农村普法宣传及法制教育的缺失。村民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盲区,维权意识淡薄,不只与其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有关,更与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相联。“送法下乡”、“法制教育进村”等法制宣传活动普遍流于形式,没有实效性。这种对农民消费知识和维权知识的宣传缺失使得农民的消费维权失去了赖以扎根的土壤。

3.经营者追求利益较大化而违法经营

(1)经营者的趋利心理,恶化了农村的消费市场环境。农民对产品真伪辨别能力的不足,以及农村消费市场的混乱使假冒伪劣产品大量的充斥着农村消费市场。经营者为了高额利益全然不顾农民的合法权益,更有不法经营者抛开行业规范,不顾法律约束,在农村猖獗地制假售假,欺诈经营,于是所谓的家电下乡俨然成为了“假”电下乡,消费者变成了消“废”者。农村成为了假冒伪劣产品生存的温床,也成为了不法经营者牟取暴利的目的地。(2)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不力。保障农村市场产品质量,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然而,农村市场上产品质量问题、价格问题等大量存在[1]。经营者之所以肆无忌惮的在农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在于不法经营者的不自律,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等部门的监管不力也给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农村的消费市场相当混乱。

三、缓解农村消费纠纷解决难的对策

立法保护不全、行政执法不严、司法救济不力等等国家防线的缺失,加上农村消费环境的恶化以及消费者自身维权知识与能力的缺乏,使得农村的消费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秩序与稳定,影响了国家经济健康发展。鉴于此,有必要从国家、社会、消费者方面进行规制,从而有效解决农村消费纠纷,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国家(政府)层面的规制

(1)健全立法,完善对农村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法律作为维护农村消费者的一道防线,也是最有力和有效的一种。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尽快修订和完善与农村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对于其中过于原则化和宣言化的规定应配套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基于农村消费纠纷群体化的特殊性,可以选择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而且在新修《消保法》中增加的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制度。此外,新修的《消保法》第25条增加了消费者的无需说明理由的反悔权,即本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本条规定仅仅适用于网购等特殊的购物方式。而对于农村消费者来说,基于信息技术和经济水平的落后,使用此类购物方式的可能性极小。显然,如果使用这一条来保护农村消费者将使其无用武之地而形同虚设。但这一条文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方法,即可以通过增加一些直接在商店购买商品的反悔权来拓宽其适用范围。同时,各地方立法机关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者和消费市场的特殊性,在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和诉求的基础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需要的、能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使本地农村消费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2)严格行政执法,切实发挥公权力护农作用。严格执法,净化农村市场尤其是农资市场,是行政机关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的根本举措。首先,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形成健康的农村市场经营秩序。其次,执法部门要认真践行新《消保法》关于经营者经营欺诈的三倍赔偿的制度实施,以惩罚来警戒市场经营主体,从而建立起行业组织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法律规范的有秩序、讲信用的农村消费市场体系。再次,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和联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互相配合,形成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力。(3)畅通救济渠道,保障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公力救济基层机构的缺失和程序的复杂,致使消费者一般不会采用公权力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五种消费纠纷纠纷解决渠道进行有效的衔接和整合,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种维权渠道的畅通,从而真正地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健全农村基层维权组织机构,在乡镇设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并在每个行政村设立消费者协会联络站和投诉站,[1]形成多维的全村维权机构。其次,建立一套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仲裁机制,并可在县设立消费纠纷仲裁办事机构,使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不再是农民维权途径中的新生儿。再次,对于诉讼这一强有力的防线,在程序适用上,考虑到现行法中小额诉讼规定的粗糙化,可以出台一套专门适用于小额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使纠纷的解决更为简便、快捷。另外,为让经济困难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法院可以对其实施免交或少交诉讼费用等救济措施。在诉讼中还牵扯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农村消费者举证难的现状。对此,可以推行一种倾向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度,例如可规定消费者只需提供瑕疵或缺陷产品的购物凭证即可,而不需要提供专门机构的鉴定证明等文件,[4]可以加重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证明负担,即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这样也就给农村消费者诉讼维权提供了方便。

2.消费者自身层面的规制

(1)自觉学法用法,提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农村消费者要加强自身消费知识和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产品真假的能力,知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消费行为证据保存意识。例如,可以经常收看一些法制宣传教育栏目,阅读法制教育读本等,不断提高自身的消费素质和维权意识,做自觉规避伪劣商品并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社会主义新农民。(2)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法律知识和消费知识的水平,不仅需要消费者自身的学习,也离不开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15”和法制宣传日“12•4”的作用,免费向农民普及法律常识,宣传与农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送法下乡,送法到村,送法入户。定期开展法制讲座和法律咨询活动,同时可以附带向农民普及消费知识,帮助他们提高辨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使他们能够自觉避免问题引起消费纠纷的出现。

3.经营者层面的规制

(1)拓宽经营者举证范围。新修《消保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不可否认,这一条文具有创造性价值,它改变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变消费者“拿证据维权”为经营者“自证清白”,破解了消费者举证方面的困难。然而,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这些商品对于比较贫困的农村而言,大部分属于他们那个消费水平的奢侈品,农民的购买力低导致对这些产品的需求量小,所以对这些产品的消费较少,而且规定的时限仅为六个月,农民本来就法律意识淡薄,对这些法律规定的法定时限没有什么概念,因而,即使会因上述产品发生纠纷,也很难要求其在法定时限内运用该法律武器维权。所以,可以采取对特殊地区放宽经营者举证的消费纠纷的范围,而不是仅仅局限在机动车、家电等相对农民来说属于品质消费品的层面上,可适当增加农民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举证责任倒置。另外,可以相应地延长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时限,以更好地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经营者依法自律,认真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从经营者一方来说,进入农村市场的经营者首先要遵守行业的基本规范,诚信经营,严格以市场行为规范和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杜绝经营欺诈行为。总之,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根本杜绝农村消费纠纷的出现是不大可能的,所以维护农村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需要国家、社会及消费者三道防线的合力,构建起以国家为主导,社会保护和消费者自我保护相结合的多方位的保护机制,营造安全和谐的农村消费环境。

作者:肖晗 李秀艳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法律法规论文:房屋质量投诉法律法规论文

1房屋质量投诉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房屋质量投诉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处理的难点,近年来投诉数量更是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以扬州市区为例,2011年共调查、处理各类住宅质量投诉及咨询179起,2012年为193起,2013年截至到11月30日为173起,导致的群体性投诉事件也已涉及数个开发商业楼盘和拆迁安置小区。究其原因和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城市建设规模和基建投资

扩大2013年扬州市城建投资量超过180亿,新开工项目建筑面积572×104m2,累计在建工程已达1400×104m2,截至11月底竣工住宅面积433×104m2。随着建设工程量的逐年增长和房屋保有量的居高不下,投诉的数量也“水涨船高”。

1.2房屋质量监管和维修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有的房屋监管体系中,法律法规对开发商违约行为的约束和处罚力度偏低,导致了质量投诉的发生。少量开发商违背合同约定,私下变更工程做法,擅自降低居住环境标准,导致购房业主不满,甚至直接引发群体性上访。工程交付后,作为工程质量及时责任人,部分建设单位不能有效组织和落实质量保修工作,对业主的合理诉求拖延、推诿,激化了当事双方的矛盾,而房屋质量的维修保障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江苏省新出台的89号省长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开发企业缴纳质量保障金制度,但具体操作和管理细则尚未出台。对超过质保期的房屋质量问题,居民要动用房管部门的公共维修基金,申请周期相对较长,程序也有待简化。没有资金保障,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维修,自然加剧了质量投诉。

1.3投诉质量问题的范围不断扩大,重心有所转移

百姓投诉的质量问题不再局限于房屋结构安全、附属构件使用安全等问题,已涉及到使用功能、外观质量、环境质量问题;不再局限于土建范畴,已扩展到建筑节能、水电安装领域;不再局限于施工问题,已关注材料品质和追究设计缺陷;不再局限于房屋交付验房,已直接跟踪监督和举报建设过程中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不规范问题。近两年发生的业主投诉设计缺陷、群诉开发商违约取消中央空调、举证质疑设计技术核定单重号、资料归档不规范等问题,就充分证明了住户的房屋质量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查找质量问题更细致、更专业、更,范围更广,导致投诉量不断攀升。

1.4住宅质量通病客观存在,裂、空、漏等顽症,仍有待进一步加强控制

经过对近三年市区质量投诉的分析,经技术人员现场查勘(部分项目为专家鉴定),所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属于质量通病,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但涉及“空、裂、漏、薄”等问题的质量投诉,占投诉总数的比例呈常年居高的态势。2011年占质量投诉总数的占45.8%,2012年占46.6%,2013年截止到11月份占52.6%。近年出现的业主群体投诉,也主要是反映房屋渗漏、墙面粉刷裂缝、抹灰层脱落、窗户损坏,质疑存在混凝土强度不足、砂浆强度不足、墙体保温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等质量问题。这其中有通病防治措施落实不力的问题,还有一些技术难题需要研究解决的原因(如热胀冷缩导致的混凝土构件、墙体裂缝,住宅同层排水等新设计做法和成品砂浆、自保温砌块、外保温板材等新材料应用带来的渗漏空鼓问题等等),也有缺乏品质优价政策激励创优的因素。

1.5部分业主以质量问题为“突破口”,实现经济诉求和其他目的

在处理投诉尤其是群体性投诉过程中,通过与投诉户沟通发现住户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而进行投诉外,往往还伴有经济诉求和其他因素。有房屋销售价格下降的因素;有拆迁安置房屋分配矛盾的因素;还有小区环境、道路规划矛盾的因素。当前房地产行业面临国家政策调控,购房者十分关注房价的走势。随着调控的深入,市场上房价已经开始出现波动现象。外地个别城市由于楼盘二期房价低于一期房价,甚至出现了一期业主聚集打砸开发商售楼处的现象。正是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这些矛盾得不到解决,要求得不到满足,投诉户们便转移了矛盾的焦点,寻找所购买或拆迁安置的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以此为“突破口”,查找建设单位的弱点争取主动,采取群体上访投诉寻求扩大影响力以期达到目的。

2处理质量投诉面临的困难

面对投诉总量的居高不下,以及较高的媒体关注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使得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面临着严竣的考验。分析目前投诉处理面临的困难,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法律法规支撑不足,现行办法滞后于现实发展

首先对建设、监理等责任单位应对业主投诉不力,法律法规没有相关处罚规定,缺乏约束力。目前参建单位处理质量投诉的责任意识不强,被动依赖质监部门的情况居多。尤其是作为及时责任人的建设方,与投诉户自行协商解决的概率偏低,主观态度不积极,大多数推交物业公司或施工单位解决,对质量保修既不组织实施,也不跟踪管理和回访,导致矛盾激化。对建设单位作为及时责任人但不切实履行质量职责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江苏省239号文《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江苏省89号省长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均无明确的处罚条款,城建监察部门对工程违规行为的处罚时效也仅为2年。带来投诉处理难度加大。其次,质量投诉中建设单位缺位(破产、注销、离扬)的情况逐步显现。近年来扬州已有数个商业楼盘的建设单位去外地开发,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面临上述形势如何维护购房者包括质量保修在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和管理条文也无相应规定。第三,对投诉人的不合理要求和违法违规举动,法律法规也缺乏约束规定和规诫条款。目前,质量保修附带赔偿的诉求越来越普遍,且心里预期值较高,由于介入住宅市场的民间验房师良莠不齐,利用住户对其工程技术的依赖心里,夸大质量问题的危害程度,唆使住户向建设方索要高额经济补偿。个别甚至漫天要价,不切实际,已出现了索赔100万元的案例。很多保修范围内的非结构性问题,投诉人不同意进行质量维修,直接谈赔偿,对处理人员建议其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经济争议的引导教育根本不予理睬,有些投诉人还采取了堵门、遗留老弱人员、威胁恐吓处理人员的言行。这些都增加了投诉协调处理的复杂性,并导致投诉立案数量明显增加。2013年扬州市区已立案和组织专家鉴定13起。组织专家鉴定和发出书面处理意见等必要程序,大大增加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导致投诉处理工作不堪重负。

2.2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资源不足

由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工程建设项目逐年递增。因建设行政部门和质监事业机构定员定编的原因,目前扬州市区质监人员人均监督工程已达100×104m2。在监督力量本已严重不足(2006年国家规定人均监督工程标准为3~5×104m2)的状况下,再腾出力量处理投诉,人手更显得捉襟见肘。有的业主由于未满足经济诉求或达成其他目的,多次、多处上访,造成个别投诉案件久拖不决,导致投诉处理公共资源被无限占用。

2.3网络、媒体等投诉渠道增多,处理人员面临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问责风险

仍以扬州市区工程为例,目前网上投诉的渠道主要有市委书记、市长信箱、纪委监察、信访等上级部门转发的网上投诉,扬州门户网站的“寄语市长”、“扬州论坛”栏目、12345热线、建设局网站的“留言板”“、投诉举报”栏目以及我站的“投诉咨询”栏目等上传的群众投诉,今年还出现了越级上访、省委书记批示、省建设厅转发等投诉案例。这些投诉均要求质监人员书面回复调查处理情况,增强了投诉处理的时限性和文字回复的缜密性要求。各新闻媒体介入质量投诉处理的案例也明显增加,社会舆论的压力很大。今年以来,质监机构已答复各类网上投诉75起,接待了4起投诉户直接带媒体记者、律师参与投诉。反映的问题经现场查勘和调查核实后,有的属于一般质量通病,有的与事实有一定出入,但网络的影响、媒体的采访和暗拍、录音都给投诉处理人员带来较大压力。

3克服困难的对策和建议

3.1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破解当前遇到的难题

由于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江苏省239号文《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等执行了10多年,一直沿用至今,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建筑行业的形势和现状。目前处理质量投诉,对明确投诉范畴、规诫投诉人过激言行和遵守“5人信访代表”制度、引导投诉人司法解决经济争议、督促建设单位履行质量职责和执行投诉曝光、公示信用等制度、明确处罚条款增强威慑力度、明确责任单位缺位应对措施和落实质量保障金制度、以及联合职能部门会办、申请强制执行等事项,还缺乏具体的办法依据和操作细则,有的处于无据可依可行可罚的尴尬局面。亟需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研究,效仿广东、青海、常州、成都等地区、城市的做法,力争在国家、省市较高层面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投诉处理细则及办法,破解当前投诉处理遇到的难题,减少投诉久拖不决、难以应对的现象。

3.2地方政府加强政策研究,出台措施办法

未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政府会面临大量的拆迁安置工作。为减少社会矛盾,结合以往的经验教训,政府对拆迁安置房、保障房建设可出台措施办法,尽量做到相邻地区的项目造价和建设标准相对一致,避免安置居民因建设标准或补贴标准落差产生心理失衡,导致群体性上访。另外,对超过质量保修期的质量问题,如屋面外墙渗漏、装饰抹灰脱落等,居民申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维修房屋,需要楼幢2/3以上业主居民的签字认可,可行性和操作性较难。质量问题难以维修也会激化矛盾,建议政府部门简化公共维修基金的申报手续,使居民有渠道有办法解决自已的房屋维修问题,有效缓解社会矛盾。

3.3加强质量监管,减少质量通病,实现质量投诉的“源头控制”

近年来,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对住宅工程有针对性地加强了质量监管,蓄水检验楼板裂缝使得今年板缝投诉量大大降低,对保障性住房采取的加大监督巡查频次、双倍复检实体质量等举措,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今年保障房仅发生了1起质量投诉,其质量已呈现出超越商品房的态势。2014年省建设厅对全省强化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也进行了部署,要求各省辖市有针对性地围绕质量通病开展防治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后未来几年在全省推广,分配给扬州市的目标任务是水电安装质量通病防治研究,目前该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另外,通过制定政策文件和奖励办法,积极营造和推行“品质优价”的市场氛围,引导鼓励参建单位主动创优,将是未来提升地区质量水平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发展趋势。

3.4加强资源整合,推动信息共享,形成质量投诉处理执法合力

今年以来面对形势的发展,市城乡建设局组建成立了信访督察办公室,牵头负责城建系统的信访调查和督办工作,目前已出台了《扬州市城乡建设局信访工作考核办法》,通过建立各下属单位每月定期信息上报制度,分析排查和收集汇总不安定信访因素,动态掌握市区质量投诉受理及处理进展情况,降低社会不稳定风险。对复杂疑难的质量投诉,将组织工程处、科研设计处、质监机构、审图机构以及城建监察部门会同办案,形成质量投诉处理执法合力,有效纠正设计质量缺陷、及时保修实体质量问题和严厉查处及曝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每一起质量投诉。

作者:李嘉慎 单位: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

法律法规论文:民商事习惯与市场法律法规论文

一、青海藏族的民商事习惯

(一)商事习惯

青海地区以虫草质地优良而著名,尤其是玉树地区,虫草市场更是热闹非凡。那么藏族人民是如何依照民商事习惯来维护虫草市场的经济秩序的呢?经过调查发现,虫草市场并不是相关部门批准后设立的,而是藏族的商人们自发形成的,虽然没有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法律规制,但是虫草市场的秩序井然,能够自我调节,就算偶尔发生一些小的纠纷,他们也能够自己解决,很少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在商人们进入市场后各自选择货物并检验货物,找到他们自己看上的货物后,卖家和买家进行一对一的交流,但是他们的交流方式很特别,买卖双方采取秘密的交流方式即两个人袖口对袖口,然后在袖子里面用指头比划,通过这种方式来讨价还价。如果达成协议就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打不成一致的协议就可以继续到其他卖家那里继续这样谈价钱,直到买到合适的商品为止。青海藏族人民是通过这样一个秘密的方式进行交易的。这里面也有许多交易规则和秩序,例如采用摸手指的方式进行讨价还价,这种秘密的交易方式是很独特的,它不仅可以减少因为谈价还价而产生的摩擦,以很礼貌的方式避免了矛盾的发生,而且买卖双方的交谈不为第三人所知,在达不成一致的协议时不影响卖家与其他的买家进行交易,既防止了压价也防止了抬价,是一种很好的交易方式。除此之外,青海藏族人民在交易中发生矛盾后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很特别。一般发生纠纷都会由同伴进行调解,如果情况比较严重的就由派出所出面解决,几乎没有人去找工商管理部门解决。当问及当地的居民是否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时,当地居民说大概懂一点,不过他们一般不依据法律法规来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他们民间的民商事习惯法来解决,就算没有国家法律的存在,他们也能够井然有序地生活。这些地方的人民在生活中无形地形成了一套有效的自治系统,不仅有宗教、习惯、社会等因素,还有一些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提供保障。在人民心中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些本地区人民都认可的民商事习惯,这也许就是我们所说的秩序。

(二)民事习惯

藏族人民的民事习惯也与众不同,他们各个家庭的赡养老人的具体做法也不相同,不过一般是由共同生活的子女赡养老人。让人出乎意料的是,他们这里几乎没有不赡养老人的现象发生。而且他们家庭分工明确,一般是男主外女主内,如果遇到重大的事情都是全家商量决定。对于遗产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很大纠纷,老人在去世之前会把财产进行分配,就算有一些老人去世的太突然没有来得及分配财产,一般由共同生活的子女继承。这一整套的民事习惯很好地调整着人们的生活,减少了各种纠纷发生的概率,就算偶尔有一些小纠纷发生,也是请来当地干部或有威望的老人出面进行解决,很少有求助国家机关解决的情况。可见一套决定成俗的民商事习惯对人们的生活是多么重要。尤其是一些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民商事习惯是不知法不懂法不了解法律人们的保护伞。

二、回族民商事习惯

回族民商事习惯的主要内容是来源于伊斯兰教伦理中,并在穆斯林的长期生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

(一)商事习惯

伊斯兰教给与商人很高的评价,鼓励人们去经商,因此自古以来就有“回回善于经商”的说法。“天职观”灌输给穆斯林一种这样的思想,进行商业行为是一种天职,穆斯林商人应该对商业行为有尽职尽责和敬业的态度,同时宗教教义也教育他们要有吃苦耐劳、勤劳勇敢的精神。在穆斯林的心里,进行商业活动不再单纯地追求经济利益,而是有伦理道德的支撑。他们的目的是通过勤奋勇敢地劳动和给与他人帮助来获得真主的认可和喜悦。这正是伊斯兰教所规范的穆斯林的行为目的,就算没有国家的相关法律的约束,没有市场经济条款的制约,回族的穆斯林们也会在宗教教义的指导下墨守成规,认真工作,按照圣经和《古兰经》的内容而形成的商事习惯经商。区域市场的法治不仅仅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靠民商事习惯也同样甚至更好地保障市场的经济秩序。当“天职”渗透到穆斯林的心里时,就形成了一种莫名的能够真正指导、约束人们的商业行为准则,即商事习惯。回族穆斯林商人在经商过程中所坚持的商事习惯基本原则有:公平合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在穆斯林商人恪守这些原则的背后,看到的不仅是一种商业的自治,更多的是深厚的宗教精神。回族的买卖习惯法多为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双方进行交易的商品必须是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必须是“洁净”的商品,对于宗教教义上规定的违禁品是不能够买卖的,例如猪、马、驴、血液等等。一般的交易中都需要签订契约,对于一些数量大或时间跨度大的交易还会聘请证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根据《古兰经》的规定可知,当缔结盟约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当履行。一方不得因为任何理由而刁难另外一方,已经签订的契约应当严格信守。由于回族的穆斯林会严格按照圣经和《古兰经》的内容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和习惯,所以他们之间是很讲信用的,一般的交易都是口头约定,就算一些交易数额很大的买卖或借贷一类的交易都只有口头上的协议。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回族穆斯林的商事交易中是实践得很好的。和藏族人民的交易习惯一样回族人民也采用“袖筒捏价”的方式来谈价还价。具体来说,一个指头代表一、十、一百、一千,两个指头代表二、二十、两百、两千,依次类推。回族穆斯林的借贷习惯是具有民族特色的,由于宗教信仰的原因,他们很注重社会的公平与商业合作。也许是受到伊斯兰教教化的原因,经济比较富裕的人会向贫困的人民提供帮助,以求达到生活上的公平和平等。基于此原因,民间的借贷习惯是很特殊的,与其他的民族不同,回族穆斯林之间的借贷是不需要任何利息的。伊斯兰教认为,借高利贷的人肯定是经济上有困难的人,如果再向他们收取利息是极其不人道的行为,不仅会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会影响正常的商业秩序。归根究底,这样的商事习惯可以防止有钱的人产生懒惰和不劳而获的心里,依靠向外借高利贷吃利息生活。因此一旦有了利息,人们之间的互助与行善就是无稽之谈了。伊斯兰教教育人们许多好的品德,例如要帮助弱者,要维护社会的公平等等。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回族穆斯林很少有人把钱存入银行,就算存入了银行,对于所得的利息也是依照伊斯兰教中天课的规定将其散出。因此,许多穆斯林地区根据当地的商事习惯建立了“穆斯林银行”,这种银行不实行国家规定银行利息制度,而是将利息制度改为扶助慈善事业或者给储户奖品的制度。这种制度不仅符合当地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民商事习惯,还可以很好地利用资金。

(二)民事习惯

回族人民的婚姻家庭习惯法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相对完整的形态。由于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对回族人民的形成起到关键作用,所以伊斯兰教法中的规定对穆斯林产生了很大的约束力。在婚姻家庭中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的依据,结合其他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形成了具有很强的选择性的结婚范围。为了防止回族被同化,一般本族人们都会先选择族内婚,这样不仅可以保障本民族的纯洁性,还能够保障“认主独一”即婚后的两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之间都能够有一样的信仰。如果回族的男子要娶其他民族的女子为妻,必须让那个女子也入伊斯兰教,入教以后即成为回族穆斯林的成员了。相反,如果一个回族的穆斯林要嫁给其他民族的男子,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发生的。这是回族婚姻制度的一个特色,是长期生活的实践经验而形成的民事习惯所决定的。虽然伊斯兰教法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但是由于回族是少数民族,本来就有限的人口再加上通婚范围选择的特定性,在一些偏远而人口又少的地区,常常会出现亲戚之间通婚的现象,即产生“亲上加亲”的关系。回族的民商事习惯是回族社会生活的一种制度规范,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除了调整回族穆斯林之间的民商事行为外,还对回族社会的形成、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民商事习惯功能包括:文化传承、民族团结、社会秩序等,这一系列的功能共同为回族穆斯林的生活而服务,使人们更好地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还能够在与国家法律的步伐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结合他们的宗教信仰和地区市场需求,经过实践形成了一整套的民商事习惯,既符合国家的政策又有自己的民族特色。

三、民商事习惯的优点

民商事习惯是一个地区的民族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有很悠久的历史文化。从民商事习惯的内容来看,几乎含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而且,民商事习惯更加贴近人民的日常生活,比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能让人民接受。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及时,民商事习惯是人人皆知的,就算不知道国家法律法规的存在也会知道习惯法的存在。因此,民商事习惯法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规范着人们的生活准则和行为,从根本上保障了人们遵纪守法。第二,民商事习惯对于当地的立法工作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立法机关可以在民商事习惯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来制定少数民族的自治法,这样不仅可以能给习惯法法律上的肯定地位,还能够让本地区的人民很好地理解这些法律。第三,民商事习惯具有很好地解决纠纷的机制,能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当遇到纠纷时,人们能够根据民商事习惯进行解决,减少使用公权力通过比较繁琐的过程解决纠纷,减少国家机关的工作负担。第四,由于少数民族地区较偏远、稀疏,对很多地方国家和政府机关不能很好地管理到位,这时候民商事习惯就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在本地区调整市场秩序和人们的行为。

四、民商事习惯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了解到藏族和回族人民的部分民商事习惯,但是在区域市场法制中,这些民商事习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下面主要以回族的民商事习惯为例,探讨一下问题所在。首先,民商事习惯主要是有特定的文化背景的,并经过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所形成的,在当地人民的心中早已根深蒂固。但是这些习惯的本身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与社会发展或当代法制相矛盾的地方。回族民商事习惯的形成主要是受到伊斯兰教的影响,从而使人们在心里遵守的是宗教信仰而不是当代社会的法律法规。这样一来,人们所认定的民商事习惯就是永恒不变的,不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呈现出静止或者封闭的状态,处于与社会脱离的状态,使自己封闭在一个小的社会圈子中,本地区的人民遵守着与社会不相容的民商事习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这些商人与没有共同的宗教信仰的其他商人进行经济往来时就会感觉到举步维艰。外地商人由于不熟悉本地的民商事习惯或者商业规则,就会尽量减少与当地商人经济往来,尽量避免因为不懂习惯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就会使回族的经济发展受到限制。再者,回族的民商事习惯是根据《古兰经》和圣训发展形成的,而伊斯兰教法是在很早以前制定的,那时的商品经济和社会的状况与现在的发展是截然不同的,由此产生的民商事习惯也只能在当时适用,一味的生搬硬套只会对当地的经济与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现代的区域市场法治要求商人们意思自治,鼓励和支持商事交易活动,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民商事习惯与区域市场法治是相互冲突的。第三,根据伊斯兰教的教义可知,回族的民商事习惯呈现出义务本位的倾向,也就是说,无论在何时因为何事,只能以维护族群的整体的利益为主,就算会损害当事人个人的利益也会依照民商事习惯来处理。这就与现实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所冲突,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要求私法保护,从较大的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方面可知,在一定的程度上民商事习惯与区域市场法治是相互冲突的。第四,当发生纠纷时,一般都是根据民商事习惯自己解决或者是请求当地有声望的老人进行调解解决,很少有人去请求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的组织进行解决。因此,在这些地区国家的相关管理部门形同虚设,基本上对人们的生活纠纷没有管理的机会。在其他的民族或地区的人民发生纠纷请求公权力予以保护时,这些地区的人们只能够利用民商事习惯进行自我调节。第五,在产生违约责任或其他的侵权责任时,根据民商事习惯进行解决,大多数是赔偿受害人一些经济损失。而依照国家的或区域的法律应当剥夺其某些民商事权利甚至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在这一方面,民商事习惯对纠纷的惩罚力度大大低于区域市场的法治。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民族的稳定。

五、实现区域法治的建议

民商事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较大的问题是国家是否认可民商事习惯。如果认可民商事习惯,那么民商事习惯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在本地区适用,但是如果民商事习惯和国家的相关法律存在冲突,那么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难题。众所周知,民商事习惯是在一个地区长时间实践形成的,一代一代人传承下来的,不仅与他们所信仰的宗教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同他们的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等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系列的民商事习惯早已经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在一些比较偏僻的村落,民商事习惯是他们心中认可的的“法律”。再加上地区的封闭性和组织制度的严密性,国家的法律就难以进入这些区域,就算强行进入也会被当地人民所忽视甚至排斥。这样就会引起民商事习惯与国家的法律相互冲突。面对这一系列的习惯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应该如何解决成为一个难题。首先,民商事习惯与国家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的规范,无论它们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差异,归根结底,这些民商事习惯和国家法律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社会关系是十分复杂的,仅仅依靠民商事习惯或仅仅依靠国家的法律都不能很好地调整好社会生活秩序,只有多种手段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够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规制。制定法总是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与滞后性,在有了民商事习惯的补充之后会显得更加完善,因此,民商事习惯和国家法律是能够互相融合的,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区域法治的目的。我国的法律也应该体现多元性,与民商事习惯多融合,可以通过宗教信仰或民商事习惯这样的手段,让广大人民群众从内心遵守法律,尽量保持民商事习惯和国家法律的一致性。其实,大多数民商事习惯法是同国家法之间是相互一致的,例如商事交易都遵从诚实信用、公平合理。民事习惯中也坚持婚姻自由、男女之间地位平等、子女与老人之间有赡养义务等等。虽然民商事习惯和国家法律都有其各自的特点,但是它们之间是相互补充的、相互促进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是一般的情况,是适用于大众的,而民商事习惯是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区域和民族的,对于一些细小的事情,国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这时候就需要民商事习惯来调整。可见,国家法律就像是一棵大树,而民商事习惯就是大树的一部分枝和叶。因此,民商事习惯应该和国家法和谐发展,相互促进,相互协调,采用多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谢晖老师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认为国家法是一个大传统,民商事习惯法是一个小传统,现代的社会发展需要大传统和小传统之间的和谐互动。

作者:高媛媛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城市传统民居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论文

1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的相关概念与特征

辨析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可界定为:以居住功能为主,历史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真实、完整地反映某一特定历史阶段的居住风貌、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或居住性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保留一定街巷肌理的地区。其主要特点有:(1)功能的多样化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是以居住功能为主,商业、文化、娱乐等功能混合布局的多功能、多样化地段。既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居住区概念,也不同于仅保留居住建筑物质形式,而以现代观光旅游、文化娱乐等产业为主导功能的纯粹商业化地段概念。在这样的地段里,各种功能相对平衡,居住氛围浓厚,历史风貌清晰,邻里关系融洽。(2)时间的悠久性从时间跨度上看,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已经历经了相当长的历史,追溯有些建筑的留存年代,不仅超出了当代,甚至超出了近代。地段一方面集中鲜明地反映了城市某一时期的文化特点,另一方面也烙下了在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印迹。(3)遗留的规模性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应该是由具有“一定规模”、能构成一定街巷格局、体现空间肌理、以居住为主的传统建筑群构成,具有相对完整性和可辨别性。地段内的其他物质环境,如道路、河流等与传统建筑群共同构成一个整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住宅,传统民居既是居民安身立命之所,也是个人生活的空间载体和公民物权、隐私权以及其它权利的基点。国家《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不断加强,以及《物权法》的出台,为城市居民保卫私有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城市居民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对所有财产的拥有权,并开始学习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然而,综观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就城市传统民居的产权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典,对财产权利的具体界定散见于各相关法律法规中。现有法律法规对城市传统民居产权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又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才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居民合法权益,围绕这些问题,文章展开研究,并期望为城市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的保护提供新途径。

2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传统民居产权保护内容梳理

综观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与居民产权与城市传统民居相关的内容繁多。其中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_6(见表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宪法》中“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的深化,其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物权受法律保护。在整个《物权法》的规定条文中,尤其值得关注的一条是,对于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问题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承认并保护了划定为文物的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历史建筑的产权归属,并对文物建筑的使用、修缮、保养等进行了规定。城市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中往往仅有几栋甚至没有被划定为文物的建筑存在,然而地段内的许多建筑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地段变迁见证人,是特定历史时期特定文化的时空载体,对其保护、使用的要求虽然无法达到文物建筑的水平,但同样需要制定适宜的保护和使用、修缮要求。(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地段,明确提出了保护要求和合理、有计划改建要求。(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城市房屋所占据的土地的占有、使用等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城市土地的使用、回收等权利行使和分配情况,并指出依法对合法的土地占有、使用权利进行保护。但也提出,“为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对这一法律条文含义的不同理解,却导致了在城市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的更新、改建过程中,一系列有争议行为方式的出现。(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体现了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第五条明确规定:“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侵犯,即使城市政府也是如此。《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规范了城市中与房地产的所有、使用、转让等有关的行为。一方面它保护了合法的房地产占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行使行为;另一方面也对权利行使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义务进行了界定,将责权利的分配、承担与转移等以法律形式界定下来,体现了产权责任与权利的统一性。(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视作是修正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诸多弊端,进一步推进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法制化进程的有效措施之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原《拆迁条例》中“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改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行政行为,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理念的转变。(8)《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审批、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界定。其中,尤其关注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但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却较为概括,对于责任人、资金来源、保护方式等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3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传统民居产权保护内容的问题剖析

3.1传统民居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缺失

通过对上述法律、法规体系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1)我国在历史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与保护上已经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体系,但在部分细节或特殊问题的处理上仍缺乏明确规定。如对于在历史地段中广泛存在、具有保护价值却不是文物建筑的其它建筑,应采取何种保护手段?再如当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具备或只能具备部分维护和修缮能力,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或帮助实施保护行为后,历史建筑的收益权、处置权等如何重新分配?(2)我国在尊重居民权利拥有,保护居民财产不受侵犯等方面的法律体系逐步构建并日趋完善,但在涉及一些特殊问题时规定仍十分模糊,欠缺指导意义和限制能力。例如,虽然《物权法》中规定: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同样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被征收。法律条文中对何为“公共利益”?如何征收?等阐述含糊不清,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行为过程中扩大权利使用范围和强度留了很大空白,导致法律在保障居民权利层面变数较多,严肃性不足。在城市传统民居的保护与更新中,这一问题尤为突出。政府往往打着“旧城改造”或“保护历史文化”的旗号,与开发商联合侵夺居民利益,强迫居民搬迁,强行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和街巷格局,破坏地段社会文化网络,以保护之名行开发之实,严重破坏了民居所在地段历史遗存,影响了地段的社会稳定性。虽然从《拆迁条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转变,实现了产权保护从责任规则到财产规则的进步,然而从《补偿条例》实施的情况看,被征收人的产权保护实际水平并没有如文本规定一样有所提高。高补偿、高交易成本仍是当前历史地段房屋产权重置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虽然政府不再在这场较量中既作为“运动员”又担当“裁判员”,政府无权强行征收房屋,而是需要法院的介人,但当政府选择规避《征收条例》,对历史地段建筑以拆除违建方式进行处置时,居民的产权保护反而陷入更为被动的局面。

3.2法律内容相互矛盾

传统民居大多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历史,许多已经超出了法定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使用年限,因而在超出使用年限以后这些房屋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成为了争论的焦点和重点之一。综观我国现行与房屋产权相关的法律内容规定,对此也存在不一致、互相矛盾的问题。在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而在2005年修订的《房地产管理法》中,却仍存在与之相悖的规定:当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而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表面上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提出的“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为化解矛盾与冲突提供了依据,然而从现实操作看,由于居民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执法部门自身监管的不力,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弊病仍偶尔出现。例如,有部门蒙蔽居民,仍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对传统民居的改造过程中,认为这些土地已经超出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使用期限,采用“房随地走”的简单、粗暴处理方式。而居民,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在这一博弈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没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用,失去了对原有财产占有、使用等权利的法律保护,在地段的保护和更新过程中,也失去了话语权,成为被动接纳或无奈搬迁的对象,眼看着自己和祖辈居住的房屋夷为平地,熟悉的邻里四分五散。

3.3法律规定存在倾向性和片面性

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的倾向性和片面性,将“公共利益”凌驾于普通居民“个人利益”之上,既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容易伤害公民的情感,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侵占或损坏公民私人利益,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审视与分析宪法对公民私有产权保护的相关条例内容,孙弘宇曾指出:“宪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就比较层面而言,宪法中确定的公有财产保护地位要远高于私有财产,宪法第12条、13条分别是对社会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两条规定,无论从表述还是内容、保护程度上理解,两者相比明显可以看出现行宪法在公、私产权的保护地位上存在偏差性。其次,就内容而言,现行宪法对私有产权的保护仍不够,主要偏重于对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忽略了公民对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产权其它权属的保护J。由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产权保护内容诸多问题的存在,城市传统民居保护与更新中,居民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也直接导致了现状居民积极性不足,保护意识淡薄的结果。

4多层次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I9]。从我国目前对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构建来看,大多仍停留在政策层面,虽然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为维护私人资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但从现有法律体系的梳理看,法律及其条文规定仍过于粗疏简略,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我国,产权保护的现状可以用“雷声大,雨点小”来形容,虽然政策上关注,媒体上宣传,但实际的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或是在若干关乎利害关系的问题上仍以模糊条文简略阐述,在实际操作中弹性过大,指导作用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诸多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传统民居产权的内容存在,体现了国家立法思想的进步,但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与统一,甚至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严重阻碍了法律体系对产权保护实际作用的发挥”J。同时,各地方层面有针对性地构建有个性的、体现地方特色的产权保护地方法规也日趋重要,然而遗憾的是,这一工作在目前许多城市中仍尤为滞后。只有现状产权状况得到尊重,重新配置的权属关系得到认可并得到完善法律体系保障,拥有传统民居的城市居民才有动力为保护和更新工作出谋划策,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才能安心积累财富,促进其活力再现。据笔者调查,许多居民之所以缺乏房屋修缮和保护的积极主动性,原因之一就是对房屋未来的权利分配缺少信心,既担心房屋被拆迁,也担心投入资金维修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会被剥夺或侵占。

4.1多层次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

4.1.1《宪法》明确产权保护原则

在《宪法》的相关条款中,应体现国家根本大法对城市公民合法拥有的传统民居产权的尊重与保护,强调在与国家公共利益实现不相违背的情况下,公民对传统民居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是不可侵犯的。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传统民居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不能肆意妄为,置居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此外,在宪法中应专门增加与传统民居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为传统民居的保护与更新提供最根本且有力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4.1.2相关法律细化产权保护要求

在《宪法》指导下,相关法律应进一步细化对民居型历史地段产权保护的要求,对其中互相矛盾的内容进行改正,对界定不清的内容进行明确。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应明确指出城乡规划和编制的重点,应从确定各项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对各类脆弱资源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其中,对历史文化蕴含丰富的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应更多关注其资源的稀缺性,保护的重要性,更新利用的科学性,发展的可持续性,实行严格的强制性内容规定,并且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再如,在《物权法》中应明确提出尊重居民对传统民居的产权拥有现状,强调居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条文内容,如增加政府部门的权限界定、社会团体的责任、维护资金来源等内容。对各法律条文中存在的内容互相矛盾问题,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为化解矛盾与冲突提供依据,同时积极推动法律知识宣传,在居民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监督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4.1.3相关地方法规具体化产权保护措施

除对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产权保护和重置进行规定外,对其它大部分非历史建筑、非保护建筑型传统民居的产权保护和重置也应有明确规定。与历史建筑保护相比,历史地段的保护不应局限于单栋建筑,还应考虑地段的完整性、生活性,因此对地段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在进行拆除、改建、修缮和新建等行为时,法律法规同样应起到约束、限制和管理作用。在地方法规中,应明确规定地段保护和更新涉及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利益分配。例如规定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具体保护、修缮要求,各方出资比例,行为指导依据等,此外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在转让、出租等权利重置协议中明确。

4.2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城市拆迁条例》后,有些城市政府为规避《征收条例》中对历史地段改造的限制性规定,对地段建筑以拆除违建方式进行处置,这一情况甚至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城市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保护与更新方式,加剧历史文化遗存消失的推手之一。此外,降低传统民居评估价值,以危房或危旧建筑改造为由,对其进行拆迁、搬迁,统一改造开发并转变使用功能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以南京老城南为例,虽然改造过程中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驾护航,也有诸如《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指导,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仍无法有效避免推倒式的粗暴改造方式或是简单的强制搬迁形式,对地段民居建筑、街巷肌理等破坏活动仍无法有效遏制。究其原因,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执法不严是问题症结所在。未来我国产权法律法规执法体系的建设,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重新构建或界定:(1)明确“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避免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私人利益之实行为的发生;(2)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如在涉及居民私有产权调整时,明确规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和权力大小,避免假借“公共利益”之名的政府侵权行为发生;(3)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增加对直接造成侵权违法行为责任人的惩罚规定,建立地段规划决策、执行问责制,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违法行为的产生。

4.3产权侵害行为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

在产权侵害行为发生后,如何进行合理、有效救济与补偿,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与之相关内容与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虽然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已明确规定建立囊括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三重保障的完整保障体系,为居民利益受损后实施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但这一保障体系在其它诸多相关法律法规、地方和部门规章制度中却鲜有体现。传统民居改造与更新活动中,这一制度缺乏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近年来政府部门侵犯居民私有产权行为层出不穷,而居民却往往申述无门。政府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审查制度,居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后无法及时补救,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政府侵权行为的一再发生。在传统民居地段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合理行政行为侵害时,居民可通过完善的行政救济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补偿;在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应能较大限度保护其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和谐;此外,还应完善其他救济途径,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例如在改造侵权问题出现时,增加一些诸如“被告举证制”等独立的居民调查权利,当居民对改造方式或行为措施有质疑并有确凿依据时就可以投诉或申诉,从而扩充监督群体范畴,降低监督成本,提高政府主体或以开发商为主经济主体的违规成本,扩大潜在官商勾结的运作成本与违法风险,从而大大增加保护与更新过程的透明度,将权力的运作曝光于阳光之下。

5结论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可知,对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进行立法保护,构建涵括资金来源、技术支持、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主体等在内的完善法制体系,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已成必然。在对居住型历史地段的保护与更新上,都形成了统一共识,维持原地段的居住氛围、社会网络,提供更好的生活空间才是传统民居型历史地段保护的关键和必须遵循的原则。合理产权市场的建立及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正是这一原则的有效体现。多层次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尤其是将政策体系有效纳入法律体系,将充实和强化保护依据;执法制度的完善,将有效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救济与补偿制度的完善,将进一步体现社会公平性和公正性。通过对地段居民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可以提高居民积极性,可以确保各主体权责利的统一,可以为地段改造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与资金来源,还可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作者:黄瑛 张伟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论文

一、充分认识我省《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度重视并亲自部署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将我省张家口、承德地区定位为“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省委、省政府也从建设“三个河北”、实现“绿色崛起”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全力打好“四大攻坚战”,其中之一就是下大决心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和环境治理,早日实现人民期盼的天蓝、水清、地绿的目标。目前,我省水土流失形势相对严峻,任务较为艰巨。据全国及时次水利普查显示,目前全省还有4.7万km2水土流失面积,主要分布在坝上贫困农牧区、太行山浅山丘陵区和其他山高坡陡植被稀疏区域,治理难度非常大。按目前每年2000km2的治理任务和投入强度,尚需要20余年才能得到初步治理。平原城镇防治标准尚未建立,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尚未开展,城镇建设区、产业园区等生产建设活动集中区域的水土流失问题日益突出,监督管理工作亟需加强。另外,全民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尚未像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工作那样深入人心。因此,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建设“美丽河北”,不仅有很好的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2011年3月1日《水保法》颁布实施后,我省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修订出台了河北省的《实施办法》。这部法规的施行,将有力推动我省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一定要立足河北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定位水土保持工作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加强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把握《实施办法》的新特点和新要求

我省《实施办法》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土保持工作新形势要求,与《水保法》相衔接,体现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特点,进一步细化了《水保法》的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准绳。《实施办法》共7章43条,主要有“十个特点”。一是将平原纳入了水土保持工作范围。规定水土保持规划的范围主要包括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和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提出了平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二是建立了政府水土保持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奖惩制和工作报告制度。规定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下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流失防治情况。三是严格了我省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除《水保法》规定的禁止开垦25°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外,我省规定禁止在大中型水库周边汇水区域20°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四是严格了农林开发活动监督管理,建立了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制度。规定开垦一般荒坡地10万m2以上、在陡坡地上成片种植经济林5万m2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门监督实施。五是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制约作用,建立了水土保持方案限批制度。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和前期工程;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投产使用;对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批准其新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六是强化了政府对采挖、排弃土石渣活动的管理,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采挖、排弃土石渣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取土、挖砂、采石范围和废弃土石渣堆放点,制定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规划和管理办法。七是授权河系管理机构水土保持职能,加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力度。规定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相关行业规划涉及跨界河道的,应当征求河系管理机构意见;市、县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同时报所在流域河系管理机构。八是建立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九是明确了城镇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任务。规定在城镇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产业园区建设中,应当加强土砂料等裸露面的临时防护,设置下凹式绿地、水池、水窖、渗井、渗水地面等降水蓄渗设施,减少水土流失,减轻内涝灾害。十是提出了建立我省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路径。要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每年从煤炭、石油、矿山开采、电力开发以及大中型供水工程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三、贯彻落实《水保法》和《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赋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水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权力,同时也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明确了惩处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山区县水务(水保)部门作为执法责任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大力宣传、深入学习、贯彻《水保法》和《实施办法》,全力推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一要加强学习宣传。当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一方面要结合《水保法》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掌握主要内容和新的规定,切实了解《水保法》、《实施办法》赋予的各项权力和职责,熟练掌握法律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各项要求和具体规定。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面向各级领导、生产建设单位和社会各界群众,精心谋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水保法》和《实施办法》的新高潮,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二要制定配套制度。《实施办法》出台后,首要任务就是要迅速完善配套制度。省水利厅正在加快编制全省水土保持规划,与省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已会签完毕,补偿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正在会签之中,计划年内出台实施。县水利(水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尽快完成重点小流域划分工作,为编制本级水保规划打好基础。要对现行政策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与我省《实施办法》相冲突或不相符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三要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要科学谋划本地水土流失治理工作重点,今后要重点围绕张、承“水源涵养功能区”、京津冀城市供水水源地、太行山地区进行综合整治。要着力破解资金投入相对较少的难点,通过大力争取中央资金、用好省级资金、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着力引导民间资本、扶持大户治理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水土保持的资金投入。要积极回应水土保持工作热点,按照京津冀一体化要求,张家口、承德两市相关县要主动沟通,推进与北京市的县域合作,推动京冀两省市在密云水库上游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工作。同时,谋划实施好滦河流域河湖水系综合整治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试点,高水平规划设计,为铺开打好基础。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大力推进国家和省重点水保项目建设,积极申报建设生态文明工程,打造一批精品工程和示范工程。四要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各地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开展对《水保法》和《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与国土、环保等部门协作,建立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机制和定期巡查制度,跟踪管理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舆论监督等措施和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生产建设活动。各县(市)要抓紧组织对本县(市)范围的重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一次的检查摸底,及时发现守法典型,查处违法案件,起到宣传和震慑作用。五要狠抓自身建设。要加强水土保持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监督执法人员要认真研究学习《实施办法》,严格执法程序。要保障监督管理经费,完善执法取证装备,着力提高县级水行政部门执法效率,扩大监督管理覆盖面,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办,不留死角。要切实重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各县水土保持机构也是全省监测网络的组成部分,要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契机,增加水土保持监测技术人员,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有效地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工作。

作者: 白顺江 单位:河北省水利厅巡视员

法律法规论文:案例教学法法律法规论文

一、试验步骤与方法

1.试验因素

由于本试验测试的是教学方法对教学成果的影响,以对照组与试验组的试验方式进行,因此除两组所使用的教学方法不同外,其余的测试题、问卷、进度、课时、教学内容、授课教师等均相同。

对照组:使用传统教学方法,以教师为教学主体,按照教材对课程内容进行讲授,对课程内容中的问题进行提问,并在课程结束时进行总结归纳。

实验组:使用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活动中以学生为教学主体,使用在课前精选的经典案例,采用小组探讨的方式,让学生分组对案例进行提问、分析和总结,然后再以小组为单位发言,并提出本组的观点,由教师进行总结与点评。

在试验进行时,需要注意几点:

及时、案例准备需。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各个章节中的内容是不同的,实验组的教师应依据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结合教师的经验、知识以及学生特点,对案例材料进行精心准备,在准备时,应以课堂教学内容为前提,为案例准备思考题与相关问题。

第二、课堂实施需标准化。在进行案例教学法时,应对教学的流程进行制定,以实现试验的对比效果。首先进行理论教学,之后进行案例展示,通过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探讨,使学生了解卫生相关的法律理论与法规常识,分组对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各抒己见,并以小组为单位总结谈论结果,提出问题与解决方法,并将其想班级全体成员公布,成员可对其进行补充,有教师进行点评,并给予指导。

第三、布置课后案例练习作业。要求学生对课后案例作业独立完成,对案例进行独立分析,并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知识将其完成。

2.评价方法

评价结果是衡量与对比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包括教学满意度调查与成绩考核两方面。结束课程后,使用统一的教学满意度调查统计表对对照组与实验组的学生进行调查,问卷共发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在课程结束后,还需对两组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以统一的试卷、统一的考试时间对学生的案例分析与理论知识进行闭卷考核。

3.数据统计

为比较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需要对两种教学所得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由于是对组间差异进行比较,所以针对计量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方法选用t检验法;针对计数数据资料,选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卡方检验,P<0.05,处理方式使用SPSS11.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二、试验结果

对两组学生的教学方法满意度进行调查,结果为:对照组人数为256人,实验组人数为256人,在激发学习兴趣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90.6%,不满意者占9.4%,对照组满意者占71.9%,不满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学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5.9%,不满意者占14.1%,对照组满意者占68.8%,不满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1.3%,不满意者占18.7%,对照组满意者占64.1%,不满意者占35.9%;在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2.8%,不满意者占17.2%,对照组满意者占67.2%,不满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检验分析,差异显著。

三、讨论

1.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以实际的经典案例为学生展现出了具体、生动、直观的卫生法律法规现实,是学生对相关方面规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确切,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2.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应用

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点,正确、合理、适时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学实践中的重要技巧,通过将案例与卫生法律法规理论的结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具体化,易于理解和记忆。

四、总结

通过实验组对照组试验分析,得出了案例教学法比传统教学法在教学成果与教学满意度上都具有优势的结论。作为现代教育理论的实践方法,案例教学法很好地体现出了以学生为教学主体的教学理念,利用其教学优势,可大大提高高职学生的职业能力,提升其就业竞争力。

作者:李云霞 单位:泰山护理职业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旅游专业教学法律法规论文

一、了解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在教学过程中,使学生在学习和从业过程中明白自己应该始终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策略,行为有指南,才不致于对社会大环境处于一种盲然无知、无所适从的状态。使学生的学习、工作有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和顺应时代的大的方向目标。

就拿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来说,学生在校期间,就应该让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手乱丢杂物、垃圾,以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我校现在正在加大力度整治学生在校园中随意乱丢、边走边吃的现象,要求垃圾杂物必须扔进垃圾桶,进食必须在食堂、小卖部内进行。经过一段时间的督查,学生的不良行为大为改观,校园内也干净整洁了许多。当学生走向社会后,在旅游行业的工作中,由于现在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面对广大的旅游消费者,他们不仅可以以身作则,给游客带好头,还可以在整个游乐过程中,督导游客保持旅游环境的生态平衡,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二、掌握旅游法规的基础知识

旅游业的主要法规依据较多,如:宪法,合同法规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业务管理相关制度,旅游投诉法规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度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旅游业和从业人员起着严格的规范约束作用,学习它们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这些法规的学习,应让学生熟练掌握:法的本质和特征,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机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合同法及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合同的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旅游社的分类、设立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营范围,旅游业务的经营规划;对游客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侵权应该承担的后果;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管理以及质量保障金制度,出境旅游的管理;导游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条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工作中的计分、年审管理及等级考核制度,从业时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和劳动争议处理;业务管理中安全、出入境、交通、食宿、娱乐、资源等的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的保护;旅游纠纷的解决途径,旅游投诉的受理与处理。

如果我们的导游熟知旅游法律法规,就知道游客的要求不合法,也知道怎么样去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因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该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熟悉旅游业职业道德和规范

人们的行为,不仅受法律的约束,也会受道德和规范的影响。在这方面的学习中,应让学生熟悉:怎样认识、改造世界,如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以及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作为旅游业从业人员的正确职业意识,道德规范意识,熟悉从类的行为规范。

通过学习,让学生能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真正做到:爱国爱企,自尊自强;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公私分明,诚实善良;克勤克俭,宾客至上;热情友好,清洁端庄;一视同仁,不卑不亢;耐心细致,文明体谅;团结协作,大局不忘;钻研业务,好学向上。

法律法规教育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内容庞杂而又任务艰巨的工作,通过教师的传授,学生的勤奋学习,让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模范地遵守、执行旅游法规是可能的。为社会的安宁,人们的详和,行业的规范,也算是尽了我们人民教师的绵薄之力。

作者:王红 单位:遂宁市职业技术学校

法律法规论文:诊断式教学法律法规论文

一、设计“待诊”案例

设计待诊案例是诊断式教学法的及时步,也是十分重要的一步,它直接关系到诊断式教学法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教师在设计待诊案例时,应围绕所欲讲授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做到既贴近实践,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要让学生有话可说,有理可辩。通过对该案例的诊断,能够自然而然地引出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学生以案例为媒介,了解立法者制定该法条的立法背景和现实依据,对该法条有更为深刻的认识,进而更为地掌握和运用该法条。而且能够以该案为鉴,指导自己今后的执业行为,有效避免和预防此类医疗事故的发生。案例设计如果脱离实践,生冷的套用法条,自然无法吸引学生的兴趣,不利于案例诊断的展开。例如在给学生讲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章预防与控制时,以2008年西安交大一附院新生儿感染致死事件为蓝本,就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问题设计案例供学生诊断。学生课堂反应热烈积极,在经过学生初诊、小组诊断、教师诊断后,学生不仅能够掌握第三章相关法条,了解立法背景和现实依据,很多学生还提出了自己关于医务人员如何预防院内感染的措施和建议,教学效果明显。

二、学生初诊

学生初诊即学生对教师提供的案例发表自己最初的看法。在课前,教师应告知学生不要进行预习或收集相关信息。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学生表达出自己原始的感想和看法,以便教师掌握学生现有的知识和经验。一旦提前预习,受教材和他人观点的影响,学生的原始感觉就会被破坏,教学也就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在学生初诊期间,教师要营造一个民主的发言氛围,自己则应做一名忠实的听众和记录者。学生在发言时,教师要认真、完整地倾听学生的看法,不要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要制止其他学生中途打断对方的谈话。教师在学生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可适时地采用肢体语言给予学生积极肯定的评价。要使全体学生意识到,只要他们尽力而为,所有人都有机会得到奖励。同时要使学生感受到只有勇敢者才敢于把自己不成熟的想法表达出来,表达出来的目的是让大家一起使这种想法完善起来,科学起来,是一种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学习态度,从而激发学生勇敢表达自己原始的初步的感受与体验的热情。对于观点错误的学生,教师不要立即加以纠正,或通过肢体和表情表现出来,以消除学生的心理顾虑。对于不善表达的学生,教师要加以适当引导,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

三、小组诊断

小组诊断也称为学生互诊,它是学生间对初诊阶段表达出的原始认知和感受进行的分析讨论。通过对其他同学的观点进行质疑、补充、比较,指出需要修正完善的地方,也使自己的观点得到进一步论证。在这一阶段,学生间通过相互辩论的形式阐述自己的观点,在辩论中对他人的观点予以肯定或否定,相互间取长补短,最终形成一个大致统一的意见。这期间,学生是主体,教师则要做一个好的引导者和协调者。根据的教学经验,此阶段经常会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学生间的辩论积极热烈,大家畅所欲言;另一种是无人说话,都在等待别人的发言。

对于及时种情形,教师既要保持学生高涨的热情,同时也要有效的控制局面。青年学生思想活跃、争强好胜、个性鲜明,都希望自己的观点得到他人的肯定和认可。而当自己的观点被他人批判和否定时,难免会出现言语过激的现象,从而影响到同学间的团结,挫伤其他同学发言的积极性,进而造成教学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为此,教师要引导学生发言的语气和方式,要让学生认识到“尊重他人的人格,肯定他人的个性,衷心的希望他人能健康成长,这是人际交往中很重要的一个前提,一条原则”。今天激烈的辩论不是为了证明输赢,而是为了探究科学的真理,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为病患的生命和健康负责。所以发言应当态度诚恳,以理服人。对于学生的发言,教师要给予积极的肯定态度,对于过激的发言,要及时制止。这样才能营造起一个积极健康的辩论环境。

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学生对自己的观点没有信心,害怕说错出丑,故而保持沉默。这时教师的引导十分重要,教师要善于抛砖引玉,鼓励学生大胆说出自己的想法。可以先引导学生从质疑别人的观点开始,阐述自己的意见;也可以通过进行简单的提问开始,引导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总之,教师要创造条件,循循善诱,逐步使学生融入到讨论的氛围中。经过学生间的相互诊断,对教师提出的“待诊”案例,学生会形成一个初步的统一观点。与此同时,也会有学生提出自己的保留意见。对于统一观点和保留意见,教师都应当认真的予以记录,在第四阶段——教师诊断中给予回应和分析。

四、教师诊断

教师诊断是诊断式教学法中最关键、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如果把前三个阶段比作“画龙”,第四阶段就是“点睛”。在这一阶段,教师首先针对学生形成的统一观点和保留意见进行分析。这种分析不是简单的告诉学生:因为法律法规第几条第几款是这样规定的,所以你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第几条第几款是那样规定的,所以你的观点是错误的。这种生硬的回应和分析,是与诊断式教学法的初衷相违背的。诊断式教学法是要使学生对原有知识和经验进行“再反思”和“再认识”,以达到对新知识的认同和接受。这种认同和接受主要依靠学生自发的感知,而非教师外力的强加,教师的作用主要是引导和启发。对于学生提出的观点和意见,教师应将其回归到“待诊”案例中,并将由此产生的各种可能的结果呈现给学生。当问题出现时,学生自然会去反省,“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我怎么没有想到,我哪里出错了?”同时,学生渴望得到解决问题正确的方法和途径。

当问题出现后,教师第二步要做的就是将正确的观点告诉学生。具体到卫生法律法规课程上,就是要将立法者的观点和法律的规定告诉学生,并依据法律规定解释“待诊”案件,指出学生观点的不足与缺陷。通过对比,学生自然能做出优劣的判断,并对法律的规定予以认可和接受。而对于观点正确的学生,其成就感会油然而生,这将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其学习的兴趣。

第三步,教师应根据“待诊“案例进一步向学生讲授相关的立法背景和现实依据,以加深学生对法律条款的理解,提高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对”待诊“案例进行再思考,分析总结在该案例中,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之处,并提出预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的方法和途径,提高学生依法执业的意识。

五、分析总结

分析总结阶段是教师在授课结束后,对上课期间发现的新问题进行的汇总分析。虽然教师在授课前都做了精心的准备,对授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预估。但在授课实践中,教师是不可能做到“事事皆我所料”。青年学生活跃的思维,往往会打造出一些新的问题和观点。授课结束后,教师应对学生在课堂中反映出的新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以为今后授课积累更多的经验和素材。

以上便是通过教学实践总结出的诊断式教学法在卫生法律法规课程中运用步骤。通过诊断式教学法,可以更好地提高教学效果,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为医疗卫生行业培养更多合格的医护人才。

作者:赵鹏 单位:西安市卫生学校

法律法规论文:我国现行反腐法律法规论文

一、现行反腐法律结构中的问题

上述反腐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很好的抑制了社会的腐败现象,在当今社会仍然发挥重要的作用,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取得这些成效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当忽视现行反腐败法律法规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有数量,没内容。

在1995至2011年期间,中央和各个地方部门先后颁布了60余项与反腐败相关的规则,几乎平均每两个月颁布1项,但是这些规则的内容大同小异,集中体现了数量大、重复性高、缺乏实质内容的问题。

(二)立法内涵表达不具体。

我国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在内涵表达上往往比较模糊,经常会出现不确定的描述,导致不同执法者在尺度把握上存在较大差别,同时,也使得腐败分子有了钻法律空子的空间和机会。

(三)操作性不高。

为了严惩那些不能对其巨额财产来源进行合理解释的腐败人员,《刑法》内部设置了“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置该罪名的初衷可谓用心良苦,可现实实践过程中却事与愿违。一方面,司法机关由于受到不同方面的潜在压力,可能会借助此条文存在的便利对腐败分子的罪行进行掩盖。另一方面,腐败分子分子为了避重就轻,导致常有此条文被利用的情况发生。这是因为受贿罪与贪污罪的较高量刑为死刑,而此罪名的较高刑期仅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两者的惩罚力度无法相比。所以,腐败分子为了避免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就会对诸如受贿、贪污之类的罪名不进行主动交代。这样,不仅腐败人员得以从轻处罚,甚至逃脱有关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会削弱法律效力,甚至可能在日后纵容腐败的滋生。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制体系。

通过上文的分析和总结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反腐败法制度体系关键是要制定出科学、严谨、高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这正是目前我国反腐败法制体系的症结所在即我国的反腐败法制体系缺少部分预防和惩治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科学、严谨、高效的反腐法律法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统一的专门法、完善的单行法和与专门法、单行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国际法制领域合作

腐败犯罪是一种超越国别的、危害极大的犯罪。近年来,贪污腐败出现国际化的特征,这就意味着,根治贪污腐败不在是某个国家的问题,需要全球各国通力合作。2005年10月27日,我国批准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为这个有167年缔约国、联合国历史上及时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正式法律文件的及时批缔约国。《公约》不仅对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机制具有促进作用和借鉴意义,而且为开展国防反腐败合作确立了国防法律基础。在《公约》的框架下不断加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不仅是完善我国的反腐败法制体系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对世界反腐败事业的支持和贡献。

(三)充分发挥各部门的执法功能。

与腐败作斗争需要多项手段,多种途径,单靠某条法律,个别部门力图消除腐败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一个腐败现象的背后将触犯多项法律,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处理。所以,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执法功能,并形成互通有无、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共同抵制腐败。

(四)明确反腐败法制体系中法律的具体内容。

明确反腐败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制体系的瓶颈和关键,只有明确法律的内容,才能更好的贯彻这些法律的内涵要求,传达反腐法律的法律意图,引导执法者合理使用法律工具进行打击和预防。

三、小结

现阶段,我国的反腐败法制体系建设已经步入了新的阶历史段,国家加大了对反腐斗争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并取得了喜人效果。反腐败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应该借着这股东风,在充分借鉴他国廉政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我国现有反腐法律的制度梳理,构建一套科学、严谨、运行顺畅、监督有效的反腐败法制体系。

作者:廖廷阳 单位:梧州学院保卫处

法律法规论文:旅游专业教学中的法律法规论文

一、了解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在教学过程中,首先应让身为社会成员之一的学生明白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方针,亦即我国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战略:一国两制、对外开放、科教兴国、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依法治国、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实行男女平等、信用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等。使学生在学习和从业过程中明白自己应该始终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策略,行为有指南,才不致于对社会大环境处于一种盲然无知、无所适从的状态。使学生的学习、工作有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和顺应时代的大的方向目标。就拿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来说,学生在校期间,就应该让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手乱丢杂物、垃圾,以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我校现在正在加大力度整治学生在校园中随意乱丢、边走边吃的现象,要求垃圾杂物必须扔进垃圾桶,进食必须在食堂、小卖部内进行。经过一段时间的督查,学生的不良行为大为改观,校园内也干净整洁了许多。当学生走向社会后,在旅游行业的工作中,由于现在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面对广大的旅游消费者,他们不仅可以以身作则,给游客带好头,还可以在整个游乐过程中,督导游客保持旅游环境的生态平衡,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二、掌握旅游法规的基础知识

旅游业的主要法规依据较多,如:宪法,合同法规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业务管理相关制度,旅游投诉法规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度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旅游业和从业人员起着严格的规范约束作用,学习它们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这些法规的学习,应让学生熟练掌握:法的本质和特征,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机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合同法及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合同的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旅游社的分类、设立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营范围,旅游业务的经营规划;对游客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侵权应该承担的后果;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管理以及质量保障金制度,出境旅游的管理;导游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条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工作中的计分、年审管理及等级考核制度,从业时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和劳动争议处理;业务管理中安全、出入境、交通、食宿、娱乐、资源等的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的保护;旅游纠纷的解决途径,旅游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如果我们的导游熟知旅游法律法规,就知道游客的要求不合法,也知道怎么样去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因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该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熟悉旅游业职业道德和规范

人们的行为,不仅受法律的约束,也会受道德和规范的影响。在这方面的学习中,应让学生熟悉:怎样认识、改造世界,如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以及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作为旅游业从业人员的正确职业意识,道德规范意识,熟悉从类的行为规范。通过学习,让学生能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真正做到:爱国爱企,自尊自强;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公私分明,诚实善良;克勤克俭,宾客至上;热情友好,清洁端庄;一视同仁,不卑不亢;耐心细致,文明体谅;团结协作,大局不忘;钻研业务,好学向上。法律法规教育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内容庞杂而又任务艰巨的工作,通过教师的传授,学生的勤奋学习,让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模范地遵守、执行旅游法规是可能的。为社会的安宁,人们的详和,行业的规范,也算是尽了我们人民教师的绵薄之力。

作者:王红 单位:遂宁市职业技术学校

法律法规论文: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案例教学论文

一、试验步骤与方法

1.1评价方法评价结果是衡量与对比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包括教学满意度调查与成绩考核两方面。结束课程后,使用统一的教学满意度调查统计表对对照组与实验组的学生进行调查,问卷共发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在课程结束后,还需对两组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以统一的试卷、统一的考试时间对学生的案例分析与理论知识进行闭卷考核。

1.2数据统计为比较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需要对两种教学所得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由于是对组间差异进行比较,所以针对计量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方法选用t检验法[3];针对计数数据资料,选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卡方检验,P<0.05,处理方式使用SPSS11.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二、试验结果

对两组学生的教学方法满意度进行调查,结果为:对照组人数为256人,实验组人数为256人,在激发学习兴趣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90.6%,不满意者占9.4%,对照组满意者占71.9%,不满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学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5.9%,不满意者占14.1%,对照组满意者占68.8%,不满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1.3%,不满意者占18.7%,对照组满意者占64.1%,不满意者占35.9%;在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2.8%,不满意者占17.2%,对照组满意者占67.2%,不满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检验分析,差异显著。

三、讨论

3.1案例教学法的优势案例教学法,以实际的经典案例为学生展现出了具体、生动、直观的卫生法律法规现实,是学生对相关方面规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确切,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3.2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应用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点,正确、合理、适时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学实践中的重要技巧,通过将案例与卫生法律法规理论的结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具体化,易于理解和记忆。

四、总结

通过实验组对照组试验分析,得出了案例教学法比传统教学法在教学成果与教学满意度上都具有优势的结论。作为现代教育理论的实践方法,案例教学法很好地体现出了以学生为教学主体的教学理念,利用其教学优势,可大大提高高职学生的职业能力,提升其就业竞争力。

作者:李云霞单位:泰山护理职业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基于法律法规的依法行政论文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确保有法可依

重点要加强民主政治、经济升级、社会管理、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等法律体系建设,完善、修改不适时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形势需要。同时,对现实问题要有预见性,超前制定法律法规及实施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需要的条例,以确保有法可依。如进入网络时代,新的经济活动方式不断出现,网上银行、网上商场、网上贸易、网络文化等,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调整。当前,一个更突出的问题是,立法中的部门利益非常严重,要加大改革力度。立法要做到社会、人民的需要,立法要做到民主化、科学化、公开化。

二、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确保违法必究

司法机关在保障法律的实施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其基础作用。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确立司法机关在国家生活中和法制建设中应有的地位。加大司法制度改革力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建立现代化司法体制机制。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完善诉讼程序,给予控辩双方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执行,树立法律的。同时,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人员,必须公正执法、正当执法、严格执法,合法执法,充分体现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执法必严

进入法治时代,行政执法越来越普遍,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范围之广、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之深,内容之多是可预见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7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当前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根本问题是存在着以党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乱罚乱管等问题,这已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威信。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明确执法机关的责任,提高执法效率。依法行政,首先,要保障行政机关中党员干部严格守法、执法,按规则、法规办事,在法规约控下行政。其次,党及其各级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保障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独立行使执法权,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同时,要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

四、正确定位,认识法律法规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现代社会,政府职能开始转向协调、服务角色,管控的功能会下降。而法律、法规社会的规范功能是不可取代的。社会管理工作包罗万象,法律又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金钥匙,不能“一法解百难”,该由法律解决的问题由法来解决,该由社会协商解决的通过协商解决,眼下,在运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社会工作中,既要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来固定已有的社会管理成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以保障依法行政。

五、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至今,已进入第六个“普法”期,但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并不尽如人意,法盲依然存在。广大的农民法律知识水平很不高,就在城市也有人不懂法,有些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掌握的法律知识也很少、很偏,只懂自己业务范围内的东西,其他一概不知,法制观念淡薄,意识不强。所以,要加强全民学法、普法工作力度,如此,才能使全民遵法、守法成为常态,依法行政才会有良好的土壤环境,才能使依法行政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当下,依法行政任重道远,抓住关键环节,才能保障依法行政,才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作者:郭志龙单位:泾川县委党校

法律法规论文:法律法规下的网络经济论文

一、国外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对比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规制,首推美国最为详尽与完善。在美国,有四部法律即《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罗宾逊·帕特曼法》和《塞尔·科芬法》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加以规定,以限制和解决影响正常竞争的行为,建立“开放、互通、安全和”的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经济秩序。研究美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可以发现其具有明显的特点:一是以成文法做辅助,主要依靠判例法。成文法难以适应快速发展、日益增新的网络环境,而判例法通过判例,形成判案标准,为以后处理相关问题提供可供遵循、行之有效的方法。二是反应速度快,从提起诉讼到最终判决,只需几个月,而且形式灵活多样,如被侵权人可以在网上提起诉讼,这样减少了诉讼成本,及时保护合法权益。三是通常以禁令作为主要制裁方式,有效阻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化,再辅之以经济制裁,尽可能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德国为让《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其制定到现在,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修改来进行完善,针对网络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德国政府还专门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也就是《多媒体法》来进行规范,并且通过三个部门法、信息服务利用法;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数据签名法等来规制网络链接、抢注域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近邻日本,其反不正当竞争主要依靠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等,同时面对网络当中泛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颁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来进行规制。为打击抢注域名等违法行为,在2001年还修改了《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治法》。为维护网络当中的经济秩序安全、稳定、快速发展,针对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欧盟也通过了如《电子商务指令》、《隐私和电子通信指令》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来规范网络经济秩序。其他诸如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也同样以积极的姿态关注网络环境下的商务竞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防止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求网络经济的平稳有序安全发展。

二、我国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网络涉入到经济领域,既为网络经济市场创造大量的经济利润,也带来颇多消极影响充斥整个网络经济市场,尽管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其制定的初衷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市场经济的,很难对现在的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要让《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传统经济市场转移演化到网络经济市场是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的,对日益增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政府也做了规制措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如2006年颁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对域名注册机构认证办法、实施内容、争议的解决及程序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但是,每部法律毕竟针对的对象特定,其调整范围就有限,要想多方位解决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有效的途径还是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现行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是:一是没有“一般条款”进行原则性规定。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于网络经济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没有囊括其中;二是适用主体及范围过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经过注册,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组织和个人,而在网络环境下,不管注册已否,只要在网络中从事经营,其主体都应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三是具体案件管辖不明。网络的虚拟、隐蔽、跨国界等特性,使得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带来很多新问题,如何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如何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地?这些都给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带来很大困难,有的不正当竞争者就是利用这个法律漏洞,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还存在网络电子证据采信认定薄弱、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认定原则欠妥当等不足之处。

三、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完善

经济全球化环境下,网络经济更是没有国界可言,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在国际形势下,我们也必须与时俱进,与世界同步,完善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使得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能游刃有余的应对各种机遇和挑战。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网络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很难界定,而增加“一般条款”,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不管什么行为,只要有违诚信、公平、公正,有损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不正当竞争,这样就使得那些游离在法网之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以规制,从而维护网络经济平稳、安全、有序的运行。扩大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及适用范围。由上文所述可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主体是进行了登记注册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人,但是这种认定已经很难适应网络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很有必要扩大其主体范围,扩展其适用范围,依靠“一般条款”,把那些没有登记注册的投机于网络经济市场的经营者纳入其中,即不管登记注册已否,只要在网络经济中从事经营活动的,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对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进行明确规定。网络经济环境下的案件管辖和传统的侵权诉讼有所区别,由于网络的虚拟和无地域性,如果一旦发生网络侵权案件,依据传统的属人和属地原则,很难确定管辖权,故在网络经济中实行实名制,可找到明确的诉讼对象,一旦确定被告,管辖地点就呼之欲出,依据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就可确定管辖的法院了。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网络电子证据的采信制度,即电子证据来源需合法,经过有效证实;电子证据本身没有剪切、拼凑、伪造、纂改,没有自相矛盾和前后不一致等现象;还要将电子证据和现实证据综合起来进行审查判断;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及侵权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增强对不正当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司法保护,提高社会反不正当竞争意识;加强国际间的反不正当竞争合作等。综上所述,相较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危害和制约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但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而且对我国现有的法律适用提出严峻挑战。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以及对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经验借鉴,通过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使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以规制,达到维护网络经济安全的最终目的。

作者:应斌单位: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法律法规论文:退耕还林法律法规完善措施探究论文

摘要:退耕还林是我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程,具有现实和历史意义。我国退耕还林工程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现阶段必须进一步针对新的问题与情况,落实并完善退耕还林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法律机制,依法推进退耕还林的进程。

关键词: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条例》

一、退耕还林工程概况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生态状况不容乐观。目前,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6.9%,全国现有荒漠化土地267.4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总面积174.31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国土总面积的27.9%和18.2%,并以年均1.04万平方公里和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致使我国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威胁。1998年特大洪水、2000年春遭受的严重旱灾、2002年3月影响严重的沙尘暴天气,给人民敲响了警钟。人们认识到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林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能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净化水质和空气,为人类提供美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林地也是众多动植物生存的场所与领地,在保护物种与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民以食为天”,在生存压力与粮食危机下,长期以来,山区尤其西部落后地区的人民开垦陡坡地种粮、毁林开垦情况严重,这些举措虽不得已,却是造成生态恶化、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粮食还有结余,具备了屏弃毁林垦地这种以牺牲生态换取口粮之做法的条件,同时在自然灾害的警示下,生态安全被提上日程。因此,在1998年洪灾后,国务院提出了“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1999年8月,发出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大力植树造林。与之相呼应,1999年10月退耕还林工程率先在四川、陕西、甘肃开展;2000年3月,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在17个省(区、市)正式启动;2002年在全国215个省(区、市)铺开。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进展顺利。据统计,1999年以来,国家共安排退耕还林工程任务2.27亿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亿亩,宜林荒山造林1.19亿亩。国家累计投入495.8亿元,其中种苗造林补助费等基建投资118.2亿元,补助退耕农户生活费39.2亿元、补助农民粮食折合资金338.4亿元(粮食483.4亿斤)。据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退耕还林质量核查结果,2002年退耕还林的面积核实率为95.8%,造林质量合格率为89.6%。2004年全国安排退耕还林6000万亩。

同时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经济与生态的双赢。首先“绿了山”,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工程区林草覆盖率平均增加2个多百分点,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逐年下降;其次“富了民”,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工程实施使9700多万农民从补助中直接受益,人均获得生活费补助40元、粮食补助494斤,林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增加了收入,各地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型治理模式,大力建设基本农田,培育绿色产业,发展特色经济,拓宽了增收渠道,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另外还“育了人”,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工程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遏制生态灾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主导需求,在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后,人民对美化生活环境有着强烈的愿望,参与退耕还林生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提高。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耕还林开展5年来,总体上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对退耕还林目的认识不足,规划和计划不当,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了财政压力与实施难度。退耕还林主要是针对西部的生态改造,国家对退耕者补助粮食、现金、种苗费等,通过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来达到使其还林的目的,是“以粮食(金钱)换生态”,也是对人民既得利益的补偿。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并未真正理解退耕还林的生态意义,而是把它理解为国家扶贫措施,当之为“唐僧肉”,扩大范围,利益均沾,争夺退耕还林指标。例如,甘肃“先斩后奏”,村干部在计划任务未下达时,就动员村民大面积停耕掘洞以植林,然后层层以“既成事实”为由,要求上级政府“开口子”,以拿到更多的指标。但是国家计划任务仅能消化已造林面积的19.5%,尚有185.74万亩无法兑现补助粮款,同时已整耕地既不能造林,又影响耕种,直接影响农民收入。这样导致工程面积越来越大,无法突出重点,财力难以支持。既要保障政令的,考虑政策的连续性,避免一刀切,又要体恤黎民的疾苦,工程实施处于两难。

(2)对退耕还林政策把握不准,造林质量不高,原因有二,首先,生态条件恶劣,种苗量不足或质不优,加之“有人栽,无人管”,林粮间作,管护粗放,致使林木成活率不高;其次,在部分退耕地区,人民追求短期可得经济利益,还林时经济林、生态林比例不合理,经济林比例偏高,难以实现生态目标。

(3)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如基层管理不规范,补助兑现环节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补助粮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退耕还林资金管理不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造林实绩”冒领补助金现象,发生截留、挪用、挤占、套取和贪污行为,影响了工程建设。

(4)相关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地方政府对一些政策的具体操作要根据本地情况立法,国家不能“一刀切”。例如按国家现行的政策对还经济林补助粮款5年,生态林8年,但是由于西部地区特殊的气候和地理环境,5年内经济林无法产生经济效益,8年内生态林也无法见到生态效益,这个经济补偿标准就偏低。群众认为政策中补助年限短,贷款难,担心国家一旦停止补助,生活就难以为继。这不仅会挫伤农牧民退耕还林(草)积极性,而且直接影响整个西部的退耕还林战略的实施。因此在国家宏观与地方中观、微观层次上都需要针对具体实际进一步完善、改进有关法规,依法推进退耕还林进程。

(5)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退耕还林与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关系,不注重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长远生计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退耕还林过程中若不能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实际问题,只重眼前的补助,要想“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则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障成果,必须“以人为本”,将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将生态目标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

三、加强法律手段,推进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法律是国家林业政策与工程实施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将退耕还林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保障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退耕还林实施以来,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多达数十部。国务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2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2002年12月6日通过的《退耕还林条例》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某项工程而进行的立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工程建设、检查验收、资金管理、补助兑现等方面的办法、规章和标准;各地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如四川省就制定了有关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审计、粮食供应、林权证发放以及贯彻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地方法规等,云南省规定,除退耕地免征农业税外,种植的农林产品还免交农业特产税1—3年,丧失基本生活条件的农户,享受异地搬迁安置补助费。这些政策法规有力地指导、推进了工程的规范有序运行。

另外,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中均有退耕还林、林地保护、林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具有的强制规范性、连续稳定性等,使它在保障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所有者及使用者权益方面有着引导、制约、促进的作用,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梳理现有法规,使之相互补充、配合协调;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法律、严格执法,把国家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推动工程的开展。

(1)普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宣传普及《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等法规,加强全社会的林业法制教育,让干部群众真正懂得退耕还林的最根本目的是要恢复生态的多样性和综合平衡,这是经济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引导人民不断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退耕还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使之弄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执法守法护法。

(2)依法编制规划计划。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划和计划是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取得应有成效的基础。《退耕还林条例》第5条规定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设专章对规划的机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期限以及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耕规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种苗质量的检验和监督,退耕还林项目的检查验收等。相应的国家林业局每年进行《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2004年5月26日又出台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要本着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退耕还林任务,增强治理的针对性,对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区域优先安排,加大治理力度,而不是将退耕还林政策简单地看成扶贫措施,铺开,任务平均分配,导致该退的退不下来,不该退的也安排。作为工程实施的主管部门,林业部要进一步遵循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做好退耕还林规划工作;基层单位必须从气候、地理及经济等实际条件出发,并与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等衔接协调,因地制宜,制订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执行单位要依据方案编制作业计划,具体落实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3)依法育林,保障质量。针对造林质量不高的状况,应落实法律,搞好种苗供应,落实管护责任,严格验收。《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对种苗来源与供应方式做了规定,同时应加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法力度,规范种苗生产供应行为,保障种苗供应的质量。在还林中还要“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坚持生态优先”,“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条例》第23条)。应严格退耕还林合同的签定,通过对还林范围、面积、成活率、管护责任、作业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督促退耕者履行管护义务。林业局营造林质量稽查办公室要继续实行行政、技术负责制,进行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追究制度的规定》,对质量事故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质量案件。并通过《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规范检查验收程序、内容、标准和方法,建立县级自查、省级复查、部级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重建设轻保护是生态目标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因此林木保护是退耕还林的重要方面。要将保护已有植被、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放在优先的位置上,确保退下—片,管理一片,见效一片。《退耕还林条例》、《森林法》、《刑法》都强调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禁止复耕、毁林开垦、滥采乱挖等破坏植被行为,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等,这些于退耕还林生态目标的实现,是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严格执行。

(4)依法落实激励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林农是林业资源最直接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其合法权益关系到他们退耕还林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林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家为确保退耕还林生态目的的实现,依法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例》“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两章中对退耕还林户的激励措施主要有:粮食、现金补助,农业税减免,林权保障等。“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第35条),解决了口粮问题;“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第49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47条),保障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长期性。对于这些激励措施,要严格落实,以免挫伤还林积极性。

《条例》规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并针对此情形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林业局2002年6月制定了《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进一步加强林业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2004年4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对完善粮食补助做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兑现补助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应严格规范工程资金的使用拨付程序与补助粮发放程序,加强执法监督与公众参与,为工程实施提供保障。

地方政府应落实并细化《条例》的规定,针对农业税减免、林权证发放等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遵循“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原则,及时发放林权证以确认、保障林农的承包经营权。退耕还林后其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只要权属明确、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其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流转,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等。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退耕者经批准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政府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规措施来切实保障农民权利,引导农民自愿退耕。

(5)完善立法,健全配套政策。退耕还林工程史无前例,针对过程中已有的和新出现的问题,国家应不断完善和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及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范退耕还林的操作及优惠举措,保障政策的稳定性,给林农定心丸。不同省区内、不同生态环境下,退耕还林(草)政策如延长粮款补助数量、年限和林权证年限等,应有所不同,以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目前国家已出台了《退耕还林条例》等法规,但还需要一系列操作性强的部门规章、办法,还要充实、制定荒漠化治理、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理、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林业基金征收使用、工程质量监管等法规和规章,并应根据新情况对现有法律法规中经济补助、林种配置、退耕还林与综合开发等内容进行修订。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退耕还林还草的管理办法、标准等,形成以《退耕还林条例》为核心的退耕还林法规体系,使工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退耕还林5—8年以后人民生活、地方经济、资源利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程,从现在起就要着手研究,早做准备。

(6)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走生态与经济相结合之路。《条例》第四条规定“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这一指导思想,在退耕还林整个过程以及立法中必须遵循。

退耕还林是西部及全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否处理好二者关系是保障工程长效成果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把环境、经济、人口、社会作为整体,以人为本,处理好人与林、退耕与增收、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依法落实补助政策,保障近期收益;树立科学发展观,从长远规划,规范西部掠夺式开采方式,改变粗放型资源消耗模式,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发展绿色经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统筹人与自然,统筹经济规律与生态规律,在编制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时因地制宜、科学设计,发展一些既有较好生态效益、又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兼用林,选择适宜的林种、树种和配置模式,形成持续稳定的生态系统,又培植多种资源,发展后续产业,尽可能兼顾农民群众的长远生计问题,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真正实现“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的目标。

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加速经济建设、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当前,我国进入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是这一阶段的重要目标。据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作出了“加强林业建设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等科学论断,确定了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为加强林业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国债和新增财政资金要重点向“三农”和生态建设倾斜,给林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政策条件。退耕还林作为西部大开发与林业建设和生态系统恢复的重点工程,必将在此良好的机遇下得以更快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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