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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质量论文

摘要:尽管质量监管主要是针对市场交易的客体展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不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和规范。因为问题商品是生产企业制造出来,并经流通主体输入市场,所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质量意识,提高其质量监控水平,减少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于提高市场商品质量的安全性必然大有裨益。
商品与质量论文

商品与质量论文:经济学视角下的商品质量监管论文

摘要: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导致市场机制无法正常运行(即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这为政府干涉微观经济运行供给了理由。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所谓的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GovemmentRegulation),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的商品质量、价格及其他经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最终实现某种经济目标或社会目标。在我国的政府部门,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一般被称为政府监管,本文使用的表述方法为后者。

经济学中有关商品质量监管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表象到本质的认识深化过程,总结这些理论的演进过程有助于我们开阔思路,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一、信息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础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含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粉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置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断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断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暗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安排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把持,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巧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疏忽。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的假定,因此,它对不竞争格式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安排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断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开创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则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劣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置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水平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置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及时类是购置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chgoo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获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cegoods),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置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credencegoods)。显然,消费者在购置后两类商品时会见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例如。卖方供给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揭示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供给质量保障,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调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信息的改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制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改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1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较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根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制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安全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水平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较大化标准依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置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实现消费者福利较大化的目标,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行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矩,这种规矩可以确保生产、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行,能有效防备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矩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实施严厉制裁的制度根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性和强制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生产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则,只有在预防成本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含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生产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把持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明,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颁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障法》(Magnuson-MossWarrantyAct),对生产经营者的保障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调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涉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涉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生产、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生产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巧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低质量标准(MinimumQualityStan—dards)监管。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基础规矩。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置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如果没有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含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低质量标准具有宏大的社会价值。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供给品质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良,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良。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供给专业服务的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服务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服务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许可的人士所供给的专业服务是符合基础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服务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矩,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把持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把持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标。正如前文所言,在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行质量把持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声誉机制是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场。而商品质量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美誉,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有利于现有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品质客户。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业绩增长。公务员之家:

另外,在商品质量存在差异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平均质量,广告、产品演示、试用等营销手段还可以让购置方获知更多的质量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

在有关质量监管的经济理论中,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规制经济学都把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知识经济学却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为质量监管供给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知识经济学中,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易、消费时经常会见临相关知识匮乏的问题,因为该理论相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经济决策有可能犯系统性错误。一个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经济行为可能重复发生,直至某24小时人类通过学习发明了能够懂得、纠正这种不当行为新知识为止。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是最负责任、技巧水平较高的企业在商品质量问题上也会犯错误。例如,在现有技巧和装备下,无法解决那些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质量问题,但消费者保持生命存续的强烈需求和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让这些商品提前进入市场;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下,无法在销售前甄别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一定都变成事实上的危害;按照现有理论。可能误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技巧或因素看做是改良某些品质,或提高产量,获得更高经济效益的法宝,等等。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质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问题的严重性一点也不亚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源自生产者知识不足引起的质量风险,是商品质量监管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因为其中有太多的质量不断定性,同样也面临知识有限的监管者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对于这一点,担当市场商品质量监督重任的监管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监管实践中,应秉承审慎、预防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制度预案。例如。对于那些在现有技巧和装备下暂时无法解决的质量隐患,监管者必须果断出手,将问题商品隔离在市场以外,绝不可因小失大;对于企业事后发明的质量瑕疵,监管者应迅速启动召回制度,较大程度地减小问题商品可能给使用者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于那些目前无法对是否有质量风险做出肯定断定的高新技巧。监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质量风险监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良商品的某些品质,或有助于短期经济效益的提高。质量监管工作也应该摒弃短视策略,把消费安全始终放在及时位,不让那些可能有风险隐患的商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隐患。

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对称假定在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尽管前者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难度比后者更大,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宏大飞跃无疑会推进监管理念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结束语

商品质量监管是传统经济理论疏忽的一个领域。本文旨在将分散于不同经济学分支中的理论进行梳理,为实务部门的监管工作供给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质量监管主要是针对市场交易的客体展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不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和规范。因为问题商品是生产企业制造出来,并经流通主体输入市场,所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质量意识,提高其质量监控水平,减少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于提高市场商品质量的安全性必然大有裨益。在市场经济尚不成熟、规范的发展中国家,相当多的商品质量问题可能来自部分不负责任的生产经营者的故意行为,因此,在这些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将有更为重大的意义。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商品质量监管实践已经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总结。

商品与质量论文:经济视角商品质量监管分析论文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导致市场机制无法正常运行(即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这为政府干预微观经济运行提供了理由。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所谓的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GovemmentRegulation),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的商品质量、价格及其他经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最终实现某种经济目标或社会目标。在我国的政府部门,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一般被称为政府监管,本文使用的表述方法为后者。

经济学中有关商品质量监管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表象到本质的认识深化过程,总结这些理论的演进历程有助于我们开阔思路,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一、信息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括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掩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确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确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操纵,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术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忽略。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的假定,因此,它对不竞争格局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支配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来源于/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开创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则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劣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买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水平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买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及时类是购买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chgoo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获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cegoods),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买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credencegoods)。显然,消费者在购买后两类商品时会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例如。卖方提供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揭示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提供质量保障,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更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信息的矫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制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矫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1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较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制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安全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水平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较大化标准依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实现消费者福利较大化的目标,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行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以确保生产、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行,能有效防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则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实施严厉制裁的制度依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来源于/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性和强制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生产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则,只有在预防成本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生产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现,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颁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障法》(Magnuson-MossWarrantyAct),对生产经营者的保障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更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预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生产、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生产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术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低质量标准(MinimumQualityStan—dards)监管。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基本规则。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买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如果没有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括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低质量标准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提供品质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善,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进。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提供专业服务的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服务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服务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许可的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是符合基本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服务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则,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控制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标。正如前文所言,在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行质量控制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声誉机制是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场。而商品质量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美誉,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有利于现有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品质客户。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业绩增长。

另外,在商品质量存在差异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平均质量,广告、产品演示、试用等营销手段还可以让购买方获知更多的质量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

在有关质量监管的经济理论中,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规制经济学都把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知识经济学却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为质量监管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知识经济学中,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易、消费时经常会面临相关知识匮乏的问题,因为该理论相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经济决策有可能犯系统性错误。一个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经济行为可能重复发生,直至某24小时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了能够理解、纠正这种不当行为新知识为止。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是最负责任、技术水平较高的企业在商品质量问题上也会犯错误。例如,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无法解决那些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质量问题,但消费者维持生命存续的强烈需求和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让这些商品提前进入市场;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下,无法在销售前甄别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一定都变成事实上的危害;按照现有理论。可能误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技术或因素看做是改善某些品质,或提高产量,获得更高经济效益的法宝,等等。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质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问题的严重性一点也不亚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源自生产者知识不足引起的质量风险,是商品质量监管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因为其中有太多的质量不确定性,同样也面临知识有限的监管者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对于这一点,担当市场商品质量监督重任的监管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监管实践中,应秉承审慎、预防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制度预案。例如。对于那些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暂时无法解决的质量隐患,监管者必须果断出手,将问题商品隔离在市场以外,绝不可因小失大;对于企业事后发现的质量瑕疵,监管者应迅速启动召回制度,较大程度地减小问题商品可能给使用者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于那些目前无法对是否有质量风险做出肯定判断的高新技术。监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质量风险监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善商品的某些品质,或有助于短期经济效益的提高。质量监管工作也应该摒弃短视策略,把消费安全始终放在及时位,不让那些可能有风险隐患的商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隐患。

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对称假定在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尽管前者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难度比后者更大,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巨大飞跃无疑会推进监管理念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结束语

商品质量监管是传统经济理论忽略的一个领域。本文旨在将分散于不同经济学分支中的理论进行梳理,为实务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质量监管主要是针对市场交易的客体展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不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和规范。因为问题商品是生产企业制造出来,并经流通主体输入市场,所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质量意识,提高其质量监控水平,减少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于提高市场商品质量的安全性必然大有裨益。在市场经济尚不成熟、规范的发展中国家,相当多的商品质量问题可能来自部分不负责任的生产经营者的故意行为,因此,在这些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将有更为重大的意义。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商品质量监管实践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总结。

商品与质量论文:商品质量标准怎能内外有别?

近来,奶制品深陷危机。但是,之前它们供应奥运会的奶制品(注:按国家质监总局公布的抽检结论)却是安全的。北京奥运会奶制品供应商虽说原本就是封授的免检企业,可授牌者其实也心里发虚,故对其生产过程进行了全程监控,才使奥运会奶制品幸免于难。此为“内外有别”。

“内外有别”所隐含的针对厂家和质检机构的共同心思是:内销奶制品的质量控制属经营行为,其约束是具有弹性的;奥运会奶制品的质量控制是政治行为,是不可“因小失大”的。两者虽说都是供人食用,前者出问题,摆平(首先是“摆平舆论”)的办法和手段有的是;后者出问题,不光国家形象受损,甚至会酿成重大外交事件。故而,厂家不敢胡来,质检机构也不敢睁只眼闭只眼。

商品质量“内外有别”之恶,就是因为其最本质的根源源自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力度的差异,既涉及观念和认识,亦受制于问题曝光后对民怨的可控(包括自信和不自信)程度。

“外”不独指洋人。这个“洋”更指“惹不起”,惹了外国消费者,替人维权的是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说不定也要介入其中,共同揪住你的领口非给出个说法不可;惹了国内消费者,即便事儿搞大了也可大事化小,面对一盘散沙的消费者个体,惹事者不用担心生命健康受损害者抱团来“硬”的。

“内外有别”之恶由来已久。20多年前,我曾在地方质监机构(那会儿叫技监)当过几年差,容我举几个亲历过的例子:

20世纪80年代初期,乡镇企业出口的成衣屡遭外商退货,我被单位指派到乡企局举办的质量管理培训班讲课。学员见我穿的衬衣和长裤色样较时尚,还宽松,就问我是不是从外贸局开的门市部买的,我说是,口气中还带着一分自得。有学员正色道:这种衣服都是国外商检检出面料中带有染色有害物质被退货的……自那起,我知道了有些厂家大量使用的劣质染料及染色中间体中含有致癌物质联苯胺。照说这类有害衣服该销毁才是,可即便到今天,甭说这类服装照样充斥市场,毒校服不也时有耳闻么?

搞标准化情报收集时,有个厂长送我一盒他的厂子产的魔方,我告诉他我儿子买有魔方玩着,他说不一样,这是出口魔方,塑料不含毒性,街上买的是用回炉塑料做的,不少带有毒性。搞瓶装酒灌装线计量检测,我认识了几位酒厂厂长,一来二往知道了许多秘密,同一质量等级的黄酒、白酒内部还分若干等级,有供应市场的,有关系酒(又细分为半送半卖的“部门酒”及用于公关的“孝敬酒”),还有神秘兮兮的特供(贡)酒(开酿时上头会派人来监工,不敢掺杂使假),最原汁原味的是厂子里管理层及亲朋好友自己喝的。

我将当年见闻说上几段,并非为了揭丑,只是想说明“内外有别”之恶不仅由来已久,而且范围广泛、五花八门……

“内外有别”既然普遍存在,道德声讨加强监管严肃法纪之类的悲切、空喊、表态,于改变现状作用有限。用大白话讲,倘若30年来所积累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尖锐矛盾继续迟迟得不到消解,即如具体到食品安全,隐忧就不可能得到消解。

商品与质量论文: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的思路

一、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责任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

要充实力量,健全商品质量监管机构,真正做到人员在岗,每个部门、每名管理干部都明了各自的职责范围。工商所要把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重要的工作责任和任务,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要明确监管者、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坚持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巡查制度,及时消除商品质量监管中的不安全因素。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应将商品质量安全作为与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并列的四个主要安全领域之一,确立商品安全的部门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实行县、区政府商品安全负责制,统一领导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商品安全工作。

(二)建立和健全商品质量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责任。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以责论处,责罚相当。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签订监管责任书。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上报,如有不报、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与公示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部门对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要通过公告栏、新闻媒体进行公开,以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将事后维权前移到事前防范。一是要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为基础,逐步形成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县(区)、市、省、总局四级商品质量信息公示体系。二是要积极拓展获得商品质量信息的渠道,及时整合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查、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三是要加强对信息的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预测市场秩序形势。四是要根据各类信息分析商品质量投诉的热点及其形成的原因,评估市场消赞风险,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

(二)建立健全市场违法警示制度

对市场经营者的不良行为苗头、倾向和轻微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预先警示,向当事人发出《市场监测预警通知书》,指明其违法违章行为的性质、警示依据,明确整改的期限和要求,有效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违章案件的发生。积极建立和探索危害信息的收集处理机制,加强对危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防止危害消费安全事件的发生,把已经发生的危害控制到最小程度。

目前,应当建立一支对流通领域的商品实施定性检测的快速反应的行政执法队伍,定期监测报告,克服现行的送样检测的缺陷,在流通领域为消费者的安全把关。在商品检测过程中,应当实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的“四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抽检、统一、统一系统、分析和评价商品安全状况的基础数据。做到有事能发现,有险能处理,提高商品安全的保险系数。当前,要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要求,充分运用质量监测手段监督商品质量,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质量违法行为,努力做到流通领域的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行为规范、商品质量合格。要及时清除市场上的不合格商品,逐步形成工商部门抽检、经营者自检和消费者送检相结合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防范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推进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裁量权,严肃查处以杈谋私、失职渎职、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创新政府层级监督新机制;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探索实施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评办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真正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的原则落到实处。

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提高群众对工商队伍形象评价的满意度;建立规范办事制度,把群众前来办事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要达到的标准、质量、要求进行明确规范,较大限度地减少办事的随意性和不负责现象;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使社会效益较大化。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协作机制

12315在受理咨询和申诉举报中,要积极与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职能部门建立紧密的联动关系,将超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咨询和申诉举报及时分流给有关部门。建立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制,在地区间开展消费者行政救济、商品质量监测、12315维权网络连接等方面的紧密合作,如建立泛珠三角区域、西部工商行政管理协作网,实现申诉、举报等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定期相互通报12315相关信息,共建消费预警机制。

逐步建立消费安全预警系统,建立由国家总局、省同、地市同、县(区) 局四级工商机关构成的全国消费安全预警系统。在省、市、自治区工商局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市、自治州工商局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切实保障预警通道畅通,形成执法机关、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协调联动的消费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12315及时、广泛收集市场和消费动态信息资源的优势,逐步实现12315消费信息的公众服务功能。

(作者单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与质量论文:加强商品质量监管 确保消费安全

在不久前结束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周伯华局长传达了总理关于“完善市场管理制度,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市场管理水平,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当前,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对农村市场管理要予以特别的关注和加强”的重要批示,这不仅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温总理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是一个管理体系完善,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必须较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较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当前,市场上存在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民主法制是社会管理的根本保障。要建设法制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要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大力推进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处理机制和权益保护机制,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处理好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众的特殊利益的关系。人作为社会主体。离不开衣食住行,必然要消费商品和服务。我们要畅通消费者的申诉、投诉渠道,协调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市场监管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规范主体资格。要依法登记注册,确保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及时清理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强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严格经济户口和档案管理,完善信用采集录入程序,加强对失信和严重失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积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二)改革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市场监管,着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当前要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12315进商场、进市场、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村组,扩大维权网络的覆盖面,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努力将消费纠纷解决在企业和基层。要建立健全突发问题应急处置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覆盖全国的市场监管网络机制。

(三)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确保消费安全。商品消费安全,特别是食品消费安全,是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要把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食品监管的重中之重。把2007年作为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精心组织,抓出实效。要继续深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强化工商所日常巡查,推进商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改革,不断健全市场商品质量准人体系,进一步改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制度,稳步推进商品质量分类监管,切实加强违法商品退市制度建设。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行为。要坚持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突出农村食品市场和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集中执法力量,强化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经销不合格商品、虚假宣传、商标侵权、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三、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监管工作水平。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为重点,提高行政效率。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办案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二)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积极促进行业自律。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行业协会的合作机制,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会员企业建立受理消费者投诉制度、消费纠纷的调解制度,依法履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商品质量管理、修理更换退货等义务,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消费纠纷。

(三)拓宽消费维权渠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与合作,坚持工作互动、信息互通,充分发挥12315信息化网络和消协基层组织的优势,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建立完善“一会两站”机构,共同受理和妥善处理解决消费纠纷,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力。通过群众性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和聘请消费维权特邀监督员、义务监督员等多种形式,积极拓宽社会和群众参与消费维权的渠道,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群众投诉、举报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积极推动形成社会和谐的社会氛围。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既要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及时广泛宣传消费维权、促进和谐的各项工作成果,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文明消费、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又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新闻媒体披露的消费侵权案件要依法查处,适时曝光严重失信企业。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虚心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自觉依法行政,共同营造诚信守法、健康和谐的舆论环境。

(作者系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巡视员兼副局长)

商品与质量论文:以制度建设为先导积极构建商品质量监管网络

浙江省工商部门根据行政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机制要求,狠抓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责,积极构建执法监管网络。

一是建立健全12315组织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尤其是农村小商店量多面广而且十分分散,如何加强对日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光靠工商所这支队伍的力量我们感到鞭长莫及、力不从心。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根据总局提出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一会两站”建设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推行“群众监管网”建设工程。通过大力推进12315进农村、进社区、进商场、进企业、进旅游点的建设。构建了覆盖全省县、乡、村三级的12315消费维权群众监督网络,实现县市级12315中心(消协)、工商所12315举报申诉联络站(消协分会)、基层12315联络点(消费维权联络点)三级联动,并在乡村、社区聘请了群众维权监督员,把消费维权的职能向乡、村延伸。并落实到基层政权组织。截至2006年底,全省已设立消协分会531个,在商场、市场、企业、旅游店建立12315举报申诉联络站(消费维权监督站)2662个,在乡镇所在地和城市社区建立12315联络站(消费维权监督站)2544个,在行政村一级设立12315联络点(消费维权监督点)16225个,共聘请群众监督员39096名。目前,群众监督员充分发挥商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的联络员、信息员、宣传员、监督员、调解员的作用,已经成为工商部门的维权民兵,变成工商的眼睛和工商职能的延长。

二是推进责任区监管模式。商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离不开严格的监管责任制度,省局积极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责任网,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责任追究制,通过大力推进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推进属地“网格化”责任区监管机制。实行工商所长对全所工作负责,分管所长对所分管工作负责,各巡查队长对责任区各项工作开展负责,责任区干部对责任网格属地管理负责。通过实行责任区监管模式,整合和利用现有系统资源和工商所人力资源,切实解决基层工商所监管点多、线长、面广与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之间的矛盾,各地根据责任区监管的需求,普遍应用工商所责任区分类监管软件。通过“电子地图”,工商干部能直观、形象、快捷地对经济户口进行自动定位,方便实地监管和操作查询,运用分类监管的科学性,缩小精细监管的范围和数量,有的放矢地加强巡查,降低监管成本。促进监管到位。

三是构建商品质量监测网络。强化质量监测是提高商品质量的有效手段,有助于实现工商监管的打击。2004年以来,浙江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等商品为重点采取省、市、县三级相结合,定向监测与专项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强化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通过质量监测,省局先后查处了雀巢婴儿奶粉碘含量超标、肯德基食品含苏丹红、索尼数码相机不合格、国际品牌服装质量不合格、东芝等四个品牌手提电脑质量不合格等质量案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通过实施监测主体资格认定、监测计划备案、监测结果上报、监测信息等制度,初步形成了以省局为主,市、县局三级联动的商品质量监测网络。在发挥质量监测打击作用同时,我省工商系统通过构建检测中心、检测站、检测车和检测箱“四位一体”的快速检测体系,建立了全天候的食品质量快速识别系统,有效解决了“及时发现”的问题,目前,全省已设检测中心69个,配置检测车77辆,设检测点582个,配备检测箱505个,形成了市县局设检测中心、配备检测车,200个以上商位的市场设检测点、工商所配备检测箱的快速检测网络,

四是加快建设全省12315信息化网络。以总局确定我省为12315信息化网络试点单位为契机,推进以市为单位的相对集中受理模式。根据总局下发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要求,统一全省各市的12315软件,并突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

商品与质量论文: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商品质量监管水平

编者按:

2007年1月23日至24日,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工作会议暨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建设经验交流会在京召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上,北京、浙江、甘肃、深圳、厦门工商局代表分别就构建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网络作了大会发言。本期摘登他们的经验做法,供各地学习参考。

北京的城市特点以及流通环境,对商品质量及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北京工商局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重点行业规范、监督,实行商品准入,强化质量抽查检测,在维护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一、研发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控系统

近年来,市局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研发了首都食品安全监控系统及北京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控系统两大业务系统,增强了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控制力。

(一)首都食品安全监控系统。食品安全监控系统联通内部局域网、移动执法网、市政府专网和互联网四个网络,具备食品备案、监测抽查、市场控制、信息、调度指挥、统计评估、地理信息等多项功能,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多方位监测、分析、综合评估和预警。通过该系统。实现了市、区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参与渠道,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提高了快速反应和市场控制能力。

(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控系统,系统将空间的位置矢量数据与业务数据相结合,集合了市场经营主体数据、商品数据、检测数据、市场控制数据、案件数据、信用数据等内容,以电子地图的形式在系统中展示。系统具备市场准入、监督抽查、市场控制、商品质量分析及市场预警功能。信息灵活、快捷,不仅为首都工商监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提供了的数据支持,也使公众能便捷、地了解有关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信息,进一步提高了商品质量监控能力。

二、应用移动执法终端

市局于2005年底装备了移动执法工作终端,为执法一线提供了实用、高效、便捷的现代化执法装备。该系统是有移动执法、网上办公、食品监控、调度指挥、辖区监管、条码识别等六大功能,涵盖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业务职能。执法人员利用移动终端可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及商品信息进行查询,及时发现不合格商品,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取证,并实时上传信息。

三、建立工商技术中心

为提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管及商品质量控制能力,市局组建了商品质量控制技术中心和食品安全监控中心。该中心涉及生物、食品、动物医学、植物生理、环境检测、法律等多个领域具备食品安全的理化指标、食品中兴奋剂类物质、微生物、动物疫病、转基因食品等近百项检测能力,先后承担了多个单位的3000多个食品样本的检测工作。中心通过每日监控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的网站、媒体,及时把握全球食品安全信息并迅速开展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为行政执法提出专业建议。

四、健全首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在150个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应用IC卡和条形码追溯系统,统一规范蔬菜产品标签信息,建立生产履历中心,记载产品用药、休药、交割、运输、批发、零售等信息。通过对养殖基地畜禽产品佩戴耳标、脚标等手段,在屠宰和流通环节应用IC卡、RFID(非接触式微型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等技术,实现对畜禽产品养殖、收购、屠宰、分割、运输、销售等信息的全程追溯,并建立酒类等重点预包装食品物流追溯系统。通过食品备案数据库,掌握不合格食品的品牌、种类、产地以及在我市的销售网络等信息,迅速及时地采取各项控制措施,形成以政府监管、企业经营、产地信息相结合的动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较大限度的预防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首都市民的消费安全。

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使首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食品安全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得到了有效控制,全市食品安全总体合格率稳步提升,2006年北京37类重点食品的监测抽查合格率达到了95%以上。

商品与质量论文:加强商品质量监管 确保消费安全

在不久前结束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周伯华局长传达了总理关于“完善市场管理制度,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市场管理水平,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当前,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对农村市场管理要予以特别的关注和加强”的重要批示,这不仅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温总理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是一个管理体系完善,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必须较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较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当前,市场上存在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民主法制是社会管理的根本保障。要建设法制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要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大力推进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处理机制和权益保护机制,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处理好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众的特殊利益的关系。人作为社会主体。离不开衣食住行,必然要消费商品和服务。我们要畅通消费者的申诉、投诉渠道,协调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市场监管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规范主体资格。要依法登记注册,确保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结合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及时清理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强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严格经济户口和档案管理,完善信用采集录入程序,加强对失信和严重失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积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二)改革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市场监管,着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当前要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12315进商场、进市场、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村组,扩大维权网络的覆盖面,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努力将消费纠纷解决在企业和基层。要建立健全突发问题应急处置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覆盖全国的市场监管网络机制。

(三)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确保消费安全。商品消费安全,特别是食品消费安全,是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要把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食品监管的重中之重。把2007年作为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精心组织,抓出实效。要继续深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强化工商所日常巡查,推进商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改革,不断健全市场商品质量准人体系,进一步改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制度,稳步推进商品质量分类监管,切实加强违法商品退市制度建设。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行为。要坚持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突出农村食品市场和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集中执法力量,强化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经销不合格商品、虚假宣传、商标侵权、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三、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监管工作水平。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为重点,提高行政效率。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办案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二)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积极促进行业自律。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进一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行业协会的合作机制,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会员企业建立受理消费者投诉制度、消费纠纷的调解制度,依法履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商品质量管理、修理更换退货等义务,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消费纠纷。

(三)拓宽消费维权渠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与合作,坚持工作互动、信息互通,充分发挥12315信息化网络和消协基层组织的优势,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建立完善“一会两站”机构,共同受理和妥善处理解决消费纠纷,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力。通过群众性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和聘请消费维权特邀监督员、义务监督员等多种形式,积极拓宽社会和群众参与消费维权的渠道,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群众投诉、举报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积极推动形成社会和谐的社会氛围。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既要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及时广泛宣传消费维权、促进和谐的各项工作成果,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文明消费、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又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新闻媒体披露的消费侵权案件要依法查处,适时曝光严重失信企业。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虚心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自觉依法行政,共同营造诚信守法、健康和谐的舆论环境。

(作者系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巡视员兼副局长)

商品与质量论文:关于北欧国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的思考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制度

挪威非常重视产品质量,1988年12月颁布了《产品责任法》,依据该法的规定,生产者对其在营业、业务活动或与此类似的活动范围内生产的或投入流通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即生产者是商品质量及时责任人:而生产者包括六种情况,1、产品制造者;2、任何在产品上或产品的包装上附以自己的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标志,从而表示产品为自己的产品的人;3、产品的销售;:4、因捕鱼、猎取野生动物或采集野生植物而得的未经加工的自然产品的销售者;5、从国外进口产品的进口者;6、进口产品的销售者,而该法界定的产品是指所有货物或动产,包括自然产品或工业产品,原材料或制成品,也包括生产中所产生的废料,如果这种废料投入流通,如果没有其他规定,产品是指造成损害的产品。应该说挪威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的定义更多的是借鉴了海牙公约《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中产品的定义,既产品应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而不论是未加工还是加工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挪威政府之所以如此给产品下定义,是因为挪威的经济活动,很大一部分是以利用自然资源为基础,其赖以生存的工业部门都是立足于本身的自然条件和资源发展起来的。自然产品多,要加强对自然产品的监管。那么政府部门更多的是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生产者的行为,生产者依据法律和标准组织生产。如果有消费者反映产品有问题。生产者一般会主动进行处理;如果生产者的处理结果,消费者不满意,可以请消费者委员会进行调解。

丹麦和挪威同属北欧国家,两个国家的国情和基本法律制度基本相同,对于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两个国家颁布的时间和内容有许多一致的地方,但也略有不同。丹麦是1989年6月颁布的《产品责任法》,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和中间商对于由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缺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生产者指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基础材料的人,生产或开采自然产品的人,以及在物上附以自己名称、商标或其他标志以表明自己为生产者的人;中间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把产品投入流通的人,他不必是产品的生产者。丹麦对产品的定义与挪威有所不同,丹麦的产品责任法所指的产品是指所有动产,不论是制造物或自然产物,也不论是否是另一动产或不动产的一个部分,产品还包括电,但不包括未经加工的农产品、畜牧业产品、水产品以及猎品。由此可以看出丹麦对产品的定义更多的是借鉴《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在该指令中,产品是指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

瑞士的产品质量法律基本沿用的是欧共体的法律制度,其质量安全政策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减少有缺陷或者对消费者安全会造成威胁的产品及服务出现在市场上的可能性,这是预防方法,即对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特别的预防管理:二是通过详细阐述与产品的种类、成分、性能有关的信息资料,传授如何使用产品,以及告知消费者有关使用某项服务会出现的危险等,减少单个消费者易受的伤害:三是对因产品或服务引起的损害,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案件由法院办理。

二、产品质量监管手段和方法

综观挪威、丹麦和瑞士的产品质量法律构成,政府在产品质量立法和执法体系的设计中,主要是考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有多大,挪威、丹麦和瑞士更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尊重市场的自主运行和市场主体自主、自由、平等的地位,反对政府过多地干预:而且质量问题首先表现为一种民事法律问题,主张更多地依靠私人行动来解决问题,即受害者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质量纠纷,当然。也包括一些非司法的解决途径,比如向消费者保护机构投诉等。政府主要负责全国市场的标准和规范,以及保障为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市场,监督质量法律的有效实施执行。

三个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质量监管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1、调查权;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权;3、申请禁止令或布告令权;4、责令更正权;5、罚款权;6、提起诉讼权;7、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权;8、紧急情况下采取冻结、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权。如瑞士产品安全委员会有权下令商家收回有危险的产品,有权公布危险产品黑名单:丹麦竞争局有权检查投入市场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有关产品及其质量标志的规定,查处一切假冒商品欺诈行为、欺骗性广告等,禁止危险品进入市场。

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除了上面谈到的产品责任法,还有几项重要法律和政策。

1、消费品包装和标示法。该法对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及标签做了规定。标签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所有成分必须按照比例大小的顺序列出,食品按照成分的百分比顺序排列,净重量用公制单位表示,要标明对产品负责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以便于顾客对产品有疑问时进行投诉,在易腐食品上要标明食用期限等。

2、食品及药品法。该法主要是调整那些如果使用不当或误食后会引起伤害或疾病的产品,还调整食品和药品的包装及广告等事项。

3、纺织品标签法。该法要求必须在服装的标签、家用纺织品和布料上注明以下内容:用通用名称如尼龙、棉花、人造丝等注明布料的纤维类型,纤维含量,表明质量责任人的名称、地址或代码。

4、危险品法。该法主要调整危险品的标识、广告和销售,该法禁止生产和销售极危险的产品,控制销售有危险的产品,必须根据产品的类型及危险程度标明警告标识,以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提醒消费者按照规定使用产品并使其避免儿童接触是使用者的责任,其标签还必须有紧急救护的内容。

上面谈到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及政府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承担的责任,实际上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也是一支重要力量。行业协会通过服务对企业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组织、协调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规章,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向参加协会的工商企业传递包括消费者投诉情况的信息,并具体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组织主要任务有五项:1、通过自己办杂志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政策信息;2、对消费者进行培训,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3、受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消费纠纷,支持消费者诉讼;4、建议政府制定、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5、加强与政府部门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合作。

三、对北欧国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思考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新职能,学习和借鉴其先进的监管经验,对于正在探索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意义重大。

1、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加以运用。目前我们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全力以赴的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一个复杂的、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商品质量是这个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和紧迫的意义,而且也是今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因此我们非常需要与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加强联系。取长补短,吸取其他国家在商品质量监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加以运用。

2、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制。一个健全的、法制的市场不仅需要规范市场主体及与之适应的法律体系,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维护公共市场秩序、保护消费安全的立法。综观北欧等国家,市场之所以秩序良好,很大程度上依赖其完备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从根本上制约了市场主体的行为,为控制恶性不安全消费事件的发生、为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司法及政府机关司法、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另外,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市场监管的职责,按照2001年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而商品质量监管依据的重要法律是2000年重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该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主要执法主体为质量监督部门,这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质量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惑,无独有偶2004年划转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法律依据依然没有到位,不尽快解决,势必影响监管到位:因此,必须从立法上明确执法者及执法者的职责、权限、手段以及责任追究等:对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在同一领域的执法应有明确的协调,避免执法资源浪费或空白。

3、发挥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我国还没有行业协会的立法,严重影响了行业协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因此建议在法律上规范行业协会的作用,使其成为法律上行使社会责任的主体,通过行业协会的工作,加强企业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进而提高产品质量,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视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加强消费者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积极发挥其宣传教育、质量比较试验、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和处理消费纠纷的职能作用。

4、尽快制定和完善各类产品及服务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加强了各类标准的制定工作,为与WTO接轨,2001年我国成立了中国标准化委员会,统一标准的监督管理各种工作。但目前标准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标准空白,一些行业、一些产品没有标准:其次是标准滞后,个别产品标准还是六十年代的,一些是七八十年代的,而目前国际上标准的修订工作基本上是五年:再次是标准交叉、矛盾。同一标准,由于制定部门不同,项目、指标不一致,在食品上表现较为突出。人为造成市场混乱,给行政执法带来弊端。因此,要尽快修改标准化法,清理现有标准,同时加快制定各类产品及服务标准。

5、加强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立法的速度还是很快的,但强制性的法制宣传、普及还不够,建议从中小学开始,灌输法制观念,通过社会性的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为提高商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商品与质量论文:实施商品准入制度改革 进一步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2003年8月总局提出实施商品质量市场准入改革举措以来、经过各地工商机关的努力、以食品为重点的商品准入制度和监管制度已经基本建立,截至2007年底,全国县城以上城市的16835个批发市场、50318个集贸市场、25444个商场、80462个超市100%建立了进货索证索票制度:127.3万个乡镇食杂店、103.6万个街道食杂店、38.7万个社区食杂店100%建立了进货台帐制度:全国食品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中,已建立协议准入、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质量自检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分别达到8.09万户、5.21万户、8.16万户和9.75万户。目前,全国工商系统在总结食品准入制度工作经验基础上,由点及面、循序渐进,不断扩大实施商品准入制度的覆盖面。对此,笔者认为:准入制度的推广应以经营者为主体,加强工商机关监督和引导,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商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提高商品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商品准入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这既是经营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是履行法定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产品质量责任的转移。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经营者有权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提出更换、退货、赔偿等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商品的有效商检证明,仔细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商品质量合格,建立健全进货台帐,按照每次购入商品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商品名称、进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供货商及其证照号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实行货物配送制的超市、商场的相关资料可由货物采购中心统一建档:规模较小、尚不具备条件的经营者可以建立进货台帐。

(三)实施标识准入、检测准入、标志准入。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所进商品的标识、外观进行检查和必要的内在质量的检验,并检查所进商品的包装、标识,包括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品所执行的标准;对有使用期限要求的商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有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对于涉及使用安全的商品和容易损坏的商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经营者应当依据所进商品的执行标准,在及时次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商品的检验报告,以后每年索要一次该商品的检验报告。对于需要3C认证、OS认证以及其他认证的商品,要检查供货商提供的商品是否加贴了认证标志,条件许可的经营者,还可以上网查询其加贴认证标志的真实性。

(四)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内部管理制度。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商品保管、维护等管理制度,使销售商品保持进货时的质量状况: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现场演示和宣传:履行出具购货凭证的义务;建立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度;落实质量保障责任:遵照售后服务管理规定,承担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完善处理投诉的办法,快速解决消费纠纷:彻底消除消费安全隐患,

(五)建立健全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场开办者的商品质量责任。督促市场开办者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入场经营者资格和商品质量进行审查与管理,切实担负起市场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商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商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及时制止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商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可以配备简易的商品质量检测设备,对入场商品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商品质量问题,

(六)建立健全“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制度。对实行“场厂挂钩”准入制度的经营者,除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外,还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提供的商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商品质量合格,安全。

(七)建立健全不合格商品主动退市制度。经营者要建立商品退市档案,记录商品名称、数量、生产者和退市原因等信息;对生产者通知、自查发现、工商部门或其他部门通报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商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销售或作其他退市处理,对已销售的有安全隐患的商品,要主动追回,彻底消除消费安全隐患,并将退市及追回情况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对退市的同种类、批次、型号的商品,必须经法定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入市。

(八)建立健全质量自检制度、质量送检制度以及内部信息化监控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配备简易的商品质量检测设备,对入场商品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对大宗进货要实行质量送检制度,对自检和送检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可以拒绝进货。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对所进商品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对商品质量情况进行电子记录,包括商品名称、进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供货商及其证照号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索证索票情况,同时与基层工商所进行信息化网络对接,为实现网上监管商品质量奠定基础。

二、积极履行工商职能,不断健全商品准入监管执法制度

(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关。认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把好企业登记材料和证明文件的审查关,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前置审批的,要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对食品及其重要商品要按照总局的规定在经济户口管理软件中予以特别标注,强化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的监管。

(二)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强化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加大基层工商所对商品市场的巡查力度,强化对辖区内的经营者和交易场所进行巡查,主要检查经营资格,看商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查进货票证,看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查经营商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查包装标识,看商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商品名称、厂名、厂址和执行标准;查商标广告,看商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商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市场开办者

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引导和监督商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严格登记对每户经营者的巡查记录,按户健全市场巡查监管档案,并与商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有机结合,地反映每户商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的真实情况。

(三)建立健全商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重要商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严格重要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结合市场巡查对本辖区所有重要商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经济户口管理。结合金信工程,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电子档案和经济户口数据库,并逐步实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重要商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联网。基层工商所要对本辖区重要商品生产经营主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其经济户口管理规范有序。严格实行重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重要商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全国工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制度的实施,根据重要商品监管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研究制定重要商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结合市场巡查,依据重要商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将本辖区重要商品经营主体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重要商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点监管。

(四)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测制度。要以食品和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为重点,有针对性地依法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不断扩大监测的范围,努力提高监测的科学性和性。坚持质量监测与市场检查、案件查处、质量准入、消费指导、规范教育相结合,通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生产企业促其提高产品质量,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推进商品质量源头治理工作。结合工商部门的职责,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不合格商品的清查退市工作,督促经营者自律,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工商部门抽检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和完善商品质量监测体系,健全工商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日常监测、定点监测和快速监测机制,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保障,不断健全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体系,充分发挥质量监测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公示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信息公布制度,规范信息公布行为。及时整合通过申诉举报、日常巡查、商品质量监测、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得的以及消费者协会、有关行业协会提供的商品质量信息,以及对拒不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台帐等商品质量自律制度、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等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商品质量信息全社会共享。相关地市工商局依据公示信息开展重点巡查,销售者依据公示信息选择进货,消费者依据公示信息选择消费,提高商品质量信息的有效利用率,

(六)建立健全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将不合格商品强制从流通领域清除出去是商品质量市场准入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巡查和监测中发现的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在采取责令停止销售、调查处理等措施的同时,坚决清除出市场:积极探索建立统分结合的无害化处理责任制度,对标识不符合规定等违法性质较轻,且不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商品,在依法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的同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商品,要监督经营者进行销毁,加大对退市商品的跟踪监管力度,严防退市后改换包装再次上市销售。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协议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注意退市与再次入市的衔接,防止不合格商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

(七)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切实加强与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对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属于生产环节的,要依法移交质检部门处理,对监测不合格商品的生产企业名单,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形成部门间的监管合力,发挥整体优势。

(八)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工作制度。以工商行政管理专网和政府网站为依托,以全国12315信息化网络为基础,逐步建立重要商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重要商品市场准入数据库、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和商品质量监管知识数据库,通过建立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数据库,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内容,强化商品质量监控功能,实现对流通环节商品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的全程信息化监管,逐步实现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和内部职能机构之间横向连接,与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及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络等实现资源共享,与经营者和市场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网络相对接,具有“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信息”等功能,提升商品质量监管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九)加大对商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集中执法力量,强化案件查办工作,重点查处没有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履行商品准入制度、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商品、经销不合格商品、虚假商品广告、商标侵权和商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案件,特别是抓好对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认真清理积案,健全商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格办案纪律,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商品违法案件线索通报、大要案件报告、督办、协办等制度建设,形成全国办案联动机制,实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执法信息共享。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商品准入的良好氛围

(一)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按照“强化执法、规范运行、完善网络、提升水平”的要求,加大12315中心和“一会两站”的建设力度,大力推进12315网络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进市场、进商场、进超市,充分运用12315监督网络,方便广大消费者就近申诉举报,及时跟踪依法查处。同时,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发挥消费者协会宣传教育、质量比较实验、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和处理消费纠纷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共同组织开展商品质量监管相关活动。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监管作用,加强与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联系。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通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情况,支持其积极发挥行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优势,加强自律。对监测中反映出具有普遍性的商品质量问题,或者商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可以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召开质量分析会,通报监测结果,提出整改措施,解决质量问题,形成商品质量监管合力。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切实加强商品质量宣传工作,高度重视商品质量舆论监督一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商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商品知识,提高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和商品质量水平,从而使经营者自觉建立商品准入制度,严格进货把关;适时组织新闻媒体,报道流通领域商品准人制度实施情况和所取得的成绩,加强正面引导:对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感。

商品与质量论文:同一商品质量一致性的类别与认定

当前,各地工商局正在按国办57号文件精神对流通领域中的商品加强监测和检查,但是当抽样检测结果出来后,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这个抽检结果是否对同一批次商品乃至整批商品继续有效。对这个问题许多专家学者各有看法。笔者试图结合产品生产的特性。谈谈同一商品质量的一致性问题。

在商品质量检测工作中,同一商品质量的一致性,实际上是样品的代表性。所谓样品的代表性是指抽取的商品在外观、性能、质量等方面与同一批次或者同一规格型号的同种商品之间的一致性和同一性。样品的代表性是南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机械化程度、自动化水平、产品设计的技术含量、产品的生产工艺等因素决定,因此,在研究样品的代表性时。应当区分不同生产类型的商品,才能把握其质量的一致性。

1、机械化生产型商品质量的一致性

一般来说,对于先进的工业化流水线生产的定型产品来说。随机抽取的样品具备产品的代表性。彩电虽然是南许多单元零件组装而成,但是每个零件均要经过严格的检测和挑选,以保障整机的合格性。合格的单元元器件是经过机械化流水线生产出来的并经过严格的检验,这样就保障了产品特性的一致性。如果某个零件未达标准而进入组装线,在整机调试时可以调整,如果不能调整,只能换件或作废。每种产品都有合理的差错率,是可以认可的。假如生产不合格率为万分之一,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不合格率几乎为零。抽查是随机的,只要产品生产的设计和工艺流程没有变化,产品的品质就不会发生变化,仅仅是生产日期和生产的班组不同。如果商品内在质量出现问题,比如接地、爬电距离、漏电、频率特性、电磁辐射等设计上的原因,那么同一批生产的商品都会有相同的质量问题。商品外观等非内在质量问题,可能是运输、搬运等环节出的问题,应不在其内。

2、配方型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配方型产品分工业化生产和手工生产两种类型。工业化生产的产品,如胶卷的菲林(片基)是经过严格挑选的,在菲林上均匀地喷涂乳剂(感光化学材料)是专业配方,下单配料是很严格的,一次配出的乳剂是一个编号,一个编号的乳剂具有同一特性。如果有一个胶卷的乳剂出现质量问题,应该说这一个批次的胶卷可能都有问题。洗发液、洗涤剂、中成药、两药、饮料、润滑油、防冻液、农药、磁砖、化妆品等商品都属工业化生产的配方产品。

配方型产品也有手工生产的。中低档商品或者生产规模不大的生产企业,即便是手工生产的配方型产品也能区分出产品的生产批次,一次配料生产的产品即为一个批次的产品。

配方型产品质量问题有些是人为的。成型的品牌产品应该具有相应的规模,经过产品检验鉴定是合格的,但由于某些人为原冈,有些产品在配料中加入了过量的防腐剂,造成某项指标超标,或者厂家担心消费者对产品的某些添加剂不认同,不标注实际含有的防腐剂或其他添加剂的含量,隐瞒真实配料含量。

3、原材料加工型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原材料加工型产品的特性主要由原材料本身的特性决定。拿电线来说,它是南铜或铝制成的芯线(单线或数线绞合成)和绝缘外皮组成,铜、铝的纯度决定电线的导电率,芯线的直径(规格)决定电线的电流量。芯线的外皮由橡胶或塑料包裹,外皮质量的好坏决定电线的绝缘率。因此原材料的好坏就决定产品的优劣。现今。电线均是大工业化生产,先将铜、铝锭多次拔丝到规定直径,再用符合耐压要求厚度的橡胶或塑料进行机制包裹,成为电线成品。对同型号的定型产品,生产厂家大多以生产日期或数字表示批次,同一批次的电线质量特性是一致的。如果检验显示电线的线径未达到标准要求、绝缘率或者导电率不合格,那将是整批生产的产品均属不合格产品。

纺织类商品也属原材料加工型产品。服装等纺织类商品的内在质量的同一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产品原材料的质量上,原材料的色牢度、裂度以及棉、丝、纶的含量比等都会影响到产品的质量。此外,生产工艺如原材料的织法、纽扣扣眼、缝纫的寸码密度等也会影响产品质量。纺织加工产品的批次排序。有的按一批投料单位,有的按货号,有的按生产日期。在工业化生产条件下,纺织加工产品统一定料、下料、裁剪、缝制,产品特性主要取决于原材料的特性。如果服装检测结果是色牢度不合格或是成份含量不合格,就不单是这一个批次产品的问题,而是这一批原料生产的所有产品都存在同样的问题。

4、加工食品质量的一致性

加工食品是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成品体现原材料的属性。有些加工食品附加制作工艺,使之原材料特性更加丰富,表现形态更加多样性。因此,认定加工食品质最一致性的标准比较复杂。这里主要谈谈加工食品的三种主要指标:

(1)卫生指标。直接食用的加工食品制作时应当无菌操作,非直接食用的加工食品针对其生产企业的加工环境和操作流程不同,对其卫生环境的要求也不一样,但要求产品出厂时卫生指标必须符合要求。有许多加工食品裸装(散装),受运输、仓储、保管条件和经营环境的影响,食品可能会受到二次污染,导致卫生指标超标。有些商品要求低温保存,如酸奶、饮料、蜂乳等,如果经销单位保存温度达不到要求,就可能导致商品变质,可以在常温保存或置于阴凉处的商品,如罐头、方便面等,如果保存条件符合要求,没有二次污染的可能,食品的卫生指标应该和出厂时是一致的,

(2)添加剂。食品内的添加剂一般是为了保障食品的色、香、味、稠度以及品质的稳定而添加的,含量必须合理,符合标准要求,超过规定标准即为不合格。在生产配方中添加剂均是定量的。工业化生产的定型产品,在同一个批次内产品的内在指标应当是相同的,只要严格按照配方、规程操作,质量一般不会有波动。

(3)标签。按照国家规定,食品标签应当反映食品内在的主要(必要)参数。有的商品不标明添加剂成分、含量或者不标明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这些都是人为的因素,一般来说是故意的,属于明知故犯。

商品与质量论文:抽样检验标准与商品质量监测

《计量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对均值的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等四项新标准(以下简称抽样检验新标准),已于2008年7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标准的颁布与实施,是商品质量监测的一件大事,是对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意味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将从此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离不开抽样检验标准

流通领域商品监测是一项科学、严肃、技术性强的工作,它关系到国家商品质量监管的效能,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国家的形象。法定机构依法颁布的抽样检验标准,是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的灵魂,是保障商品质量抽样检验方法科学、规范,结论、的指南针。

对商品进行抽样检验,目的在于能用较短的时间和较少的人力物力,获得对较大量商品质量水平的把握,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设想,在商品量较大的情况下,要了解商品的质量水平,如果逐个对商品进行检验,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较长的时间,这在现代大工业生产条件下,是行不通的,抽样检验方法便应运而生。商品抽样检验以科学、严谨的统计理论为依据。通过严密的数学运算,设计出科学、合理的抽样规则,找出正确抽取能代表商品质量水平的样本的方式。由于其间的数学运算工作繁杂费力,各类商品的抽样检验程序、规则又都有较多共同的特点,国家为实现这项工作的标准化,通过法定程序,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制定出统一的抽样检验标准,作为抽样检验活动的科学依据和制度规范。因此,商品抽样检验工作必须以法定机构颁布的标准为依据,做出的检验结论才是科学的、的。规范的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离不开法定机构颁布的抽样检验标准。否则,其检验结论就难以达到科学、的要求。

反观以往的商品抽样检验活动,恰恰存在对抽样检验标准重视不够的问题。其抽样检验方案就可以说明这一点。绝大多数抽样检验方案对产品质量标准都有详细列明,但对抽样方法标准却语焉不详,往往是寥寥数语带过,大意是采取随机方法抽取足够检验需要的样本,极少有列明使用具体规范的法定标准,其检验结论往往经不起司法的检验,这类行政诉讼败诉案例时有所闻。

实践呼唤抽样检验的新理念和新标准

从2001年开始,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项新职能,即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多年以来,各级工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加大对经销不合格商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商品市场环境,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获得了党和政府以及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然而,由于缺乏商品质量抽检法定标准,虽经过艰苦的努力,但部分商品经抽检判定不合格的结论,只能适用于同一厂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和同一批次的商品,工商部门只能对这极少部分商品进行下架退市处理,不能涉及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的其他同类商品。这对于那些惯于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的厂家和经营者,实在无法触及其痛处,更无法使其得到应有的惩处,大大削弱了商品质量监测的作用和效果。因为在市场上清查同一厂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和同一批次的商品。犹如大海捞针。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情况下,市场上的经营者林林总总,各式各样的商品更是成千上万,想在市场上查找同一厂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和同一批次的商品,谈何容易。如果能采用规范的抽样检验标准,情况将大不一样,效率将大大提高。

对此,我们必须弄清两种标准的概念。一种是产品的质量标准。一种是抽样方法的标准。前者是管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产品标准,后者是管如何抽样的方法标准。抽样标准是国家法定机关颁布的抽样规范,抽样方法是抽样方式、方法的总称。必须指出。抽样检验中若只注意使用产品质量标准,而忽视使用抽样方法标准。就是不完整、不科学、不规范的。这就造成我们的检验结论只能适用于同一厂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和同一批次的商品,弱化了对经销不合格商品的打击力度,影响了商品质量监管的成效。这种尴尬状况,迫使我们寻求新的思路、新的方法,从观念和制度上进行创新。

新的抽样检验标准为我们打开了一个新的领域、新的思路和新的观念。它将打破检验结论只能适用于同一厂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和同一批次商品的框框,而适用于整个核查总体。也就是说,只要样本不合格,就可以判定属于核查总体范围的所有商品都不合格。

新的抽样检验标准是对以往做法的重大变革

新的抽样标准之所以能突破同一厂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和同一批次商品的框框,根本原因在于它基于统计学科学的概率理论,通过严谨的计算推导,得出科学、正确的抽样检验方法,使得所检验的样本质量状况能代表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从而证明样本不合格的结论能适用于整个核查总体。由于这个标准是建立在科学的统计理论和严密的计算之上的,因而出现错判的风险能减少到5%以下。

新的抽样检验标准对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带来了新的方法、新的观念和新的思路,是对以往做法的创新和重大突破。

新的抽样检验标准核查总体突破了批次的概念。以往的抽样检验由于没有抽样标准,导致检验结论只能适用于同一厂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和同一批次商品的状况。新的抽样标立的核查总体概念,是商品质量抽检对象的全部。它既可以是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的商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的同一类商品,具体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根据监督抽查的目标和任务确定。一旦样本经检验不合格,属于核查总体范围的商品都将被判为不合格,大大强化了清查不合格商品的力度。

新的抽样检验标立的监督抽查目标和任务与以往有重大突破。以往进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目的是查出不合格商品,得出抽检商品合格率,并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然而,由于缺乏法定标准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只能证明检验样本的合格与否,并不足以证明同类商品的质量状况,最多只能推论在相同生产条件、原料、工艺等条件下生产的同一批次商品的质量水平。抽样检验是一种以少量样本判定总体质量水平的活动,其结论真实、与否,关键在于是否采用了法定抽样检验标准,以及标准适用是否恰当。

新的抽样检验标准规定,质量核查部门没有证明商品合格水平的义务,质量核查工作的目标是发现和清除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门正是通过查处、制裁经销不合格商品行为,将不合格商品清除出市场的方式,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安全的目的。新标准对商品质量抽样检验的目标定位非常,需要我们认真把握和坚持。

新的抽样检验标准还提出了一些新概念新提法和新定义,如声称质量水平、极限质量比、复检复验复查等,需要我们认真把握。新的抽样检验标准理论性强,新概念新术语多,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需要下一番苦功夫。随着新的抽样检验标准的贯彻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必将出现崭新的局面。

商品与质量论文:经济学视角下的商品质量监管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导致市场机制无法正常运行(即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这为政府干预微观经济运行提供了理由。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所谓的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Govemment Regulation),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的商品质量、价格及其他经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最终实现某种经济目标或社会目标。在我国的政府部门,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一般被称为政府监管,本文使用的表述方法为后者。

经济学中有关商品质量监管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表象到本质的认识深化过程,总结这些理论的演进历程有助于我们开阔思路,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一、信息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括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掩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确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确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操纵,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术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忽略。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的假定,因此,它对不竞争格局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支配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开创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则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劣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买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水平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买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及时类是购买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ch goo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获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ce goods),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买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credence goods)。显然,消费者在购买后两类商品时会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例如。卖方提供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揭示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提供质量保障,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更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信息的矫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制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矫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1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较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制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安全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水平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较大化标准依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实现消费者福利较大化的目标,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行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 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以确保生产、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行,能有效防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则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实施严厉制裁的制度依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性和强制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生产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则,只有在预防成本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生产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现,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颁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障法》(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对生产经营者的保障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更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 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预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生产、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生产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术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低质量标准(Minimum Quality Stan―dards)监管。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基本规则。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买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如果没有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括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低质量标准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提供品质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善,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进。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提供专业服务的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服务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服务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许可的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是符合基本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服务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 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则,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控制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标。正如前文所言,在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行质量控制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声誉机制是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场。而商品质量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美誉,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有利于现有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品质客户。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业绩增长。

另外,在商品质量存在差异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平均质量,广告、产品演示、试用等营销手段还可以让购买方获知更多的质量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

在有关质量监管的经济理论中,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规制经济学都把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知识经济学却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为质量监管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知识经济学中,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易、消费时经常会面临相关知识匮乏的问题,因为该理论相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经济决策有可能犯系统性错误。一个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经济行为可能重复发生,直至某24小时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了能够理解、纠正这种不当行为新知识为止。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是最负责任、技术水平较高的企业在商品质量问题上也会犯错误。例如,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无法解决那些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质量问题,但消费者维持生命存续的强烈需求和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让这些商品提前进入市场;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下,无法

在销售前甄别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一定都变成事实上的危害;按照现有理论。可能误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技术或因素看做是改善某些品质,或提高产量,获得更高经济效益的法宝,等等。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质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问题的严重性一点也不亚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源自生产者知识不足引起的质量风险,是商品质量监管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因为其中有太多的质量不确定性,同样也面临知识有限的监管者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对于这一点,担当市场商品质量监督重任的监管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监管实践中,应秉承审慎、预防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制度预案。例如。对于那些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暂时无法解决的质量隐患,监管者必须果断出手,将问题商品隔离在市场以外,绝不可因小失大;对于企业事后发现的质量瑕疵,监管者应迅速启动召回制度,较大程度地减小问题商品可能给使用者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于那些目前无法对是否有质量风险做出肯定判断的高新技术。监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质量风险监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善商品的某些品质,或有助于短期经济效益的提高。质量监管工作也应该摒弃短视策略,把消费安全始终放在及时位,不让那些可能有风险隐患的商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隐患。

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对称假定在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尽管前者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难度比后者更大,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巨大飞跃无疑会推进监管理念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结束语

商品质量监管是传统经济理论忽略的一个领域。本文旨在将分散于不同经济学分支中的理论进行梳理,为实务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质量监管主要是针对市场交易的客体展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不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和规范。因为问题商品是生产企业制造出来,并经流通主体输入市场,所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质量意识,提高其质量监控水平,减少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于提高市场商品质量的安全性必然大有裨益。在市场经济尚不成熟、规范的发展中国家,相当多的商品质量问题可能来自部分不负责任的生产经营者的故意行为,因此,在这些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将有更为重大的意义。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商品质量监管实践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总结。

商品与质量论文: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初探

商品使用价值的核心,就是商品质量。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测,是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一环,也是工商部门履行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国家工商总局先后下发相关文件,对商品质量监测进行了规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规范,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可采用工商部门管两头,承检机构管中间的工作方式。工作流程主要有:前期调研、制定计划、依法委托、共同抽样、实施检验、结果送达、受理复检、后续处理等。

(一)前期调研

组织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前期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力求做到目标明确,针对性强,社会效果好。

根据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当前的工作热点和难点,以及群众反映较集中、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商品品种,对市场进行调查摸底,排查出需要重点监测的商品品种。

初步确定监测商品品种范围后,还要与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是否具备对这些商品质量进行检验的技术手段和法定资质,以及检验哪些具体项目、抽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

综合上述情况,初步确定实施监测的商品品种名单和有资质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等。在此阶段,对样品封装、储运、保管等要求高,现行条件难以满足,可能因此对检验结果有效性产生争议的商品。以及保质期特别短的商品等,要尽量避免列入监测范围。

(二)制定计划

确定监测品种和项目、选定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后,即可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监测计划,并以正式文件形式行文,使其成为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监测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商品品种、抽查路线、抽样场所、时间安排、承检机构、相关各方的分工和职责等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在此文件中,对一些必要的操作细节,如对承检机构的要求、基层工作人员如何配合开展抽样工作、后续处理工作怎么做等等,要予以具体明确,确保不因工作程序或具体操作等方面的原因致使监测结果失效、监测效能降低。

(三)依法委托

根据监测计划文件,给承检机构发委托书。承检机构接受监测任务后,要及时制定监测技术方案和经费预算,并按委托方要求认真组织力量,确保检验任务科学、公正、及时、地完成。

目前大多数的委托还是粗放型的,对委托方、承检方的责任和义务划分不太清。以海口砷事件为鉴,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还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工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制定一个较、规范的委托合同,减少可能存在的漏洞,是可行的较好做法。

(四)共同抽样

抽样时由承检单位主导,工商部门协助;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填写抽样工作单,当场封样。个别地方在抽样时,由工商人员自行抽样、封样、送样,或由承检机构单独抽样,这些都是不妥的。

还要注意的是,抽样时工商人员、承检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向被俭经营者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由承检机构工作人员按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抽样、封样,并按实价支付购样费用,抽样行为地基层工商人员予以配合;应当按规范填写好抽样工作单,内容包括被检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被检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基数、进销价格等,以及需要注明的其他情况,并由在场的工商部门、承检机构和被检经营者对填写内容共同签字确认。规范填写的抽样工作单,可以成为以后查办案件的有效证据。对包装、容器、储运等有特殊要求的,承检机构应当事先准备妥当。承检机构在保障抽样样品质量现状的条件下,负责将样品运回本单位检验,并按有关要求对样品(备样)妥善保管。

(五)实施检验

承检机构对抽取的样品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质量检验和判定:根据检验结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书,并告知被检当事方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时效。

严格来说,此时的初检报告只能作为有关商品涉嫌不合格的线索来源。还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六)结果送达

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书后,须及时分别送达相关方。送达方式以专递为好,因为送达时间快、寄送和收件都有书面记载,在可能发生争议时可以成为有效的证据;送达对象包括委托监测的工商部门、被检经营者所在地的辖区工商部门、被检经营者、被检商品标称生产者。

被检经营者所在地的辖区工商部门收到初检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对涉嫌不合格商品采取封存、下架、退市等措施,并展开前期调查取证等工作,防止被检经营者转移、隐匿不合格商品等,造成危害的扩大和蔓延。

(七)受理复检

被检商品经营者或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向承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的,则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对提出复检申请的,工商部门应当征询检测机构的意见,属于复检范围的。应当要求复检机构及时对封存的样品或备样进行复检判定,形成复检报告;复检报告应当及时送达复检申请人。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承担复检任务的检验机构,可以是原承检机构,也可以由工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考虑到如果换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相关样品(备样)的移送等过程可能出现对样品质量产生不可测的影响或争议,若无特别理由,原则上建议仍由原承检机构进行复检。

需要指出,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三款规定:“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所以,食品复检时,要特别注意相关方到场,共同确认原承检机构对样品的保存状态,加强样品移送等过程的监控。

(八)后续处理

前几项工作。都是为了保障商品质量监测程序的合法性、结果的有效性:后续处理工作则直接影响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总体效能。后续处理,是指根据商品质量监测的最终结论,依法开展的对不合格商品处理、查办案件、信息通报、消费警示、专项整治等行为。

一是后续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未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期满自动生效的初检报告,或复检后提供的检验报告。

二是初检不合格的商品,如果复检合格,则应于收到复检报告后立即解除封存、下架等相关措施。复检期满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复检后结论相同的,进入正式个案调查处理程序;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商品质量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执法机关处理。

三是对监测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合格率严重偏低的商品品种,可以适时组织对该类品种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四是及时汇总监测数据,动态分析监测信息,并适时消费提示,指导消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食品质量监测信息的,要遵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是在商品质量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后期,要注意督促基层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收集相关资料和案例,分析成效和不足。形成总结报告并归档。

商品与质量论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近日,吉林省工商局出台了规范化文件《吉林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对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开展商品质量监测所需样品的取得、管理以及处置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这一创新规范了工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行为,实现了监测样品管理与处置的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解决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后样品管理、处置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的问题。以往,由于《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对监测样品的管理和处置没有明确的规定,对监测样品的管理和处置随意性大,容易速成国有资产流失。吉林省工商局制定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细化了对监测样品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了监测行政行为。

二、明确了监测样品取得分类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所需样品应当购买取得,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非食品样品的取得必须购买,只有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中规定:“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监测人同意,可以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据此,吉林省工商局将样品的取得分为购买样品和提供样品。购买样品包括食品类样品、经检测造成破损无法恢复原状的样品、被监测人拒绝提供的样品等,其他情况下工商机关可以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有关规定,由被监测人提供样品。

三、明确了样品的处置权归属问题。吉林省工商局《暂行办法》申明确规定根据样品的取得方式和检测结果的不同,监测后样品的处置权分别属于被监测人、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

四、明确了样品处理的不同情形。吉林省工商局出台的《暂行办法》。明确对检测后的购买样品根据检测结果以及检测是否造成破损等情况,分别采用集中销毁、折价变卖等方式处理;对检测后的样品根据检测结果以及检测是否造成破损等情况,分别泉取退回被监测人、根据样品破损情况对被监测人予以适当补偿、赔偿等方式处理。

五、明确规定了样品处理程序和相关环节。对于需由工商机关处置的样品,明确了样品处置审批程序以及样品返还、样品取得、交接等相关环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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