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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论文实用13篇

商品检验论文
商品检验论文篇1

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

1.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人在办理完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施检工作。

2.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及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完成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局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三、如何加强对异地流向入境货物检验的管理

第一,企业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学习,了解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相关知识。由于对流向商品检验检疫程序的不了解,部分收货人或人错误地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作的流向报检当作一般报检,在口岸局报检取得通关单后,认为货物已经办理了检验检疫手续,并不认为自己有义务把通关单的货主联传到目的地的用货人手中,造成用货人不知该批货物还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往往是目的地局的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入境货物流向单或入转单信息逐单催报,工作局面被动。

商品检验论文篇2

随着经济的发展,定量包装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也已经成为商品市场上的主流商品,由于定量包装商品都是在生产厂商处预先称重包装并标识出来,因此如果定量包装商品存在短斤少两等问题,也很少有消费者去事后称量,从而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剧了定量包装商品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一旦出现消费者投诉或者短斤少两行为被曝光,也会给生产企业带来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定量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的工作水平。

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计量检验方法不当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方法对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样的定量包装商品采用不同的计量检验方法得出的结果可能也会不同,因此如果采用的计量检验方法不当就会造成最后结果的不准确。而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并未采用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或推荐的计量检验方法,而是较为随意,检验环境不够严谨,不考虑环境温度、湿度带给结果的影响,这就给计量检验结果不准确埋下隐患,再加上一些企业采用的计量器具精度不高,因此使得结果出现偏差。

1.2 商品包装净含量标注不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有关部门对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检查往往会忽略或不够重视,因此就使得一些生产企业钻了空子,对净含量的标注故意不放在规定位置,而是置于较为隐蔽的位置,并且与产品其他详细信息的文字混在一起,尤其是当商品本身具有液态、固态两种形态时,故意只标注二者的总含量,而不做分别标注,而实际上整体上计量检验的数据是不够准确的,从而扰乱了消费者视觉,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1.3 用体积标注的净含量商品计量检验误差大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方式可以是以质量、体积等方式,很多生产厂商为了方便,总是以体积作为标注商品净含量的单位,而物质的体积受到环境温度、容器压力等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这也导致了计量检验误差的增大。

1.4 计量检验报告内容过于简单

当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得出结果后,需要做出计量检验报告。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计量检验报告内容不详细的情况,例如在计量检验报告中并未体现出计量检验所采用的方法、器具,计量检验过程如何等信息,尤其是对于计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只在报告中标注不合格,而未标注数据结果,也没有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因此这样的计量检验报告并不能为后续工作提供良好的参考。

2 提升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工作水平的相关建议

2.1 正确划定检验批

明确检验批是保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数据结果准确度的基础工作,对于定量包装商品来说,其检验批根据商品流通过程可以分为生产现场的检验批以及仓库和卖场的检验批。

对于在生产现场抽样检验批来说,检验批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明确计量检验的样品抽样要从生产流水线或者商品包装现场进行抽取,并先将生产线上的某工序作为一个定量,然后对商品的净含量进行计量检验,并综合整个生产线上商品的生产速度和生产量来综合分析,保证检验批能够起到窥一斑而见全豹的作用。

对于仓库和商品销售现场抽样的检验批,抽样现场应选择仓库内或销售地,选择同一类别的商品作为检验批,并要排除已经搬运到别处的,批量的选择尽量要保证件数在一万件以下,体积和重量都要控制不宜过大,以此来保证计量检验数据的精确度满足要求。

2.2 正_选择抽样检验方法

对于抽样检验方法的选择,不仅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还需要工作人员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一般来说,常用的抽样方法包括等距抽样、分层抽样和随机抽样等几种。

2.2.1 等距抽样法

等距抽样就是以一定的时间间隔或数量间隔作为抽样的检验点,抽取样本后,再根据检验批的不同以及样本数量的多少进行计量检验。

2.2.2 分层抽样法

分层抽样是针对一些在仓库内分层摆放的商品选择的抽样检验方法,实际工作中可以将每一层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抽样,再对每一层根据商品的总量和比例进行计算,从而得到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结果。

2.2.3 随机抽样法

随机抽样法适合于商品零售点的抽样检验,检验人员从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商品进行计量检验,从而得到计量检验结果。

2.3 加强对商品净含量标注的检验

检验人员需要在检查定量包装商品成分说明书的前提下,进一步检查是否每种成分的净含量都被标注出来,标注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标注字号大小和单位量纲是否符合规定等。

2.4 加强净含量计量检验的工作力度

检验人员在工作之前需要将包装上肉眼可见的杂物清理掉,以免对结果产生影响,并进行多次测量,去除无效数据,并取多次测量的平均值,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如果是以质量为单位计量的要注意去除皮重。在对冷冻品进行检验时,要在其处于冷冻状态下检验,动作快速,避免环境温度对测试结果造成影响。

2.5 完善计量检验报告

在计量检验工作完成后,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标准将得到的数据结果和内容予以记录,并对检验的具体内容、过程都做出详细分析,做到客观、公开、公正。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为此,我国必须加强相关法律和标准体系的建设,使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有章可循,保护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定量包装商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明新.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要点分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5(11).

商品检验论文篇3

第1章 “总则”提出复验的前提是“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复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受理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第2章 “申请与受理”规定,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这充分赋予了申请人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同时,与1993年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中对商检机构做出的复验结论不服,可以再向原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的规定不同,新《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复验只进行一次,加快了行政程序的进程,申请人对复验结论不服的,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让申请人寻求救济的权利充分得以保障。另外,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视情形做出相应处理。为了使大家更清楚地了解这三种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现以表格的方式列明如下。

商品检验论文篇4

抽样检验是指从批中(或过程中)抽取的样品的检验结果,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来分析和判断该批是否合格(可以接受),所以也叫作统计抽样检验。按照测试质量特性值分为计数值抽样检验和计量值抽样检验[1]。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质量把关,所以必须制定抽样方案,所谓抽样方案就是利用从批或过程(总体)中抽取的样本,经检测后对批或过程的质量特性进行推断,并作出对该批或过程接收与否判定的一种具体方案[2]。监督抽样检验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进行的决定监督总体是否能够通过的抽样检验,监督总体由组织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先验信息情况确定。既可确定为市场上与抽取样品相同标称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同一型号或同一类商品,也可确定为某生产者生产的执行相同产品标准的商品[3]。监督抽样的理论基础是小概率事件原理。

GB/T 28863―2012规定的抽样检验程序是专门对流通领域的商品实施质量监督而制定的,该标准主要用于对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或各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质量问题线索或认为有必要重点监管的商品的质量监督抽样检验[3]。基于对监督对象先验信息的了解,该标准采用样本量为1的抽样方案。当采用本标准的抽样方案时,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极小,放宽了对犯第二类错误的概率的限制,因而当监督总体质量水平偏离声称质量水平不大时,其不合格不易被发现。当抽样结果判定样本单元不合格时,有很大的概率(95%以上)认为:“监督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劣于规定的或声称的质量水平。”当抽样结果判定样本单元合格时,认为“对此有限的样本量,未发现核查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劣于规定的或声称的质量水平”,因此,不能判定监督总体合格[4]。

本文以实例阐述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在服装商品监督抽样检验中的应用,以期服装商品监督抽样检验日渐科学化和规范化。

1 原理

监督抽样的前提条件是抽取经过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监督抽样的理论基础是小概率事件原理。小概率事件就是发生概率很小(5%以下)的事件,通常在一次随机试验中不会发生,如果在一次随机试验中小概率事件竟然发生了,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原来的假设是错误的[2]。本标准中的抽样检验方案是根据数理统计中假设检验的理论设计出来的,假设检验的基本思想是:设计一个抽样方案(1,0),即从N件产品中抽取1件单位产品,通过检验该抽取商品的质量特性,假定发现其为不合格商品,则有95%以上的把握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子总体)不合格。

2 抽样检验程序

2.1 监督抽样检验对象及质量特性

2.1.1 抽样检验的商品类别:休闲服装。

2.1.2 抽样检验的各类商品的检验项目及分类分别见表1和表2。

2.2 监督总体

本次抽样检验的监督总体为××省流通领域与抽取样本标称相同生产者、相同款式的休闲服装商品集合。本次抽样检验的监督子总体为监督总体中由单个销售者销售的同款商品集合。

2.3 抽取样本

从同厂家(或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组样本;其中1组用于检验,1组用于备样。

2.4 样本检测

检验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企业在产品或包装上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判定。商品包装明示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做出质量承诺的,可以依据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进行商品质量判定。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做出的质量承诺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商品质量判定依据。各抽查对象的检验依据为: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FZ/T 73020―2012《针织休闲服装》、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以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2.5 检测结果判定

本次抽检依据休闲服装各检验项目的质量特性将其分为计数型和计量型,其中,计数型质量特性为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该项目为计量型量值,但考虑考核时仅关注其是否合格,大于20mg/kg的含量即为严重不合格,因此用计数检验对其进行考核);甲醛、pH值为计量型质量特性。根据不同质量特性值的特点,收集有代表性的检验数据,并计算相应的标准差(该标准差应能反映纺织服装行业大多数生产者的质量控制水平),结合不符合系数对其不符合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

2.5.1 计量型质量特性

2.5.1.1 规范限

将商品包装上标示或以其他方式标示或承诺的质量要求,或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作为该商品的上规范限USL与/或下规范限LSL。

2.5.1.2 监督限

监督限由式(1)和(2)计算:

上监督限:UAL=USL+cσ,c≥0 (1)

下监督限:LAL=LSL-cσ,c≥0 (2)

规定本次检验中各质量特性的容忍系数c、质量特性值标准差σ、不符合系数k1和k2如表3所示。

由此可得各商品的各质量特性判定划分的界限值见表4。

2.5.2 计数型质量特性

根据计数型质量特性对商品整体质量的影响程度,分为重要质量特性、较重要质量特性和次要质量特性,若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依次划分为严重不合格、较严重不合格、轻微不合格三类,本次抽检休闲服装的计数型质量特性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为重要质量特性,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和耐干摩擦色牢度均为较重要质量特性。

2.5.3 对样本单元的判定

依据所检相关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及检测结论,对样本单元进行综合判定。对于不合格的样本单元,判定结果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和D类不合格四类。

在样本单元上,存在有重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存在有较重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较严重不合格,或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B类不合格;存在有次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较严重不合格,或次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或较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C类不合格;存在有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或次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D类不合格。

2.6 复检

当休闲服装的经营者或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检。复检应在重复性条件、中间精密度条件或再现性条件下进行。最终报出结果的方法见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当原样被破坏无法进行复检时,应在抽样留存的备样上进行重现性测试。依据GB/T 2886―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规定本次抽检只允许对样本检验结果异议的复检,不得进行重新抽样检验。

2.7 对监督总体的判断

所检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出具“监督/核查总体严重不合格”结论;所检样本单元为B类不合格,出具“监督/核查总体较严重不合格”的结论;所检样本单元为C类不合格,出具“监督/核查总体轻微不合格”的结论;所检样本单元为D类不合格,出具“监督/核查子总体轻微不合格”的结论;样本单元所检项目合格,出具“样本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的结论。

2.8 检测结果的出具

抽检结果未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出具本次抽检样本所检项目合格的结论。检验结果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则判定为本次抽检监督总体或监督子总体不合格。

具体结论格式如下:

(1)样本合格:样本单元所有项目均合格,判定为样本所检项目合格。

检验结论出具为:样本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2)监督总体不合格:样本单元为C类及C类以上不合格时,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

检验结论出具为:样本所检项目(1.……;2.……)不符合标准(或声称)要求,根据抽样程序及本次抽样检验方案,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严重(较严重或轻微)不合格。

(3)监督子总体不合格:样本单元为D类不合格时,判定为监督子总体不合格。

检验结论出具为:样本所检项目(1.……;2.……)不符合标准(或声称)要求,根据抽样程序及本次抽样检验方案,判定该商品监督子总体轻微不合格。

3 结论

GB/T 28863―2012基于对监督对象先验信息的了解,将小概率原理运用到监督抽样检验当中,通过样本推断总体,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极小(不超过5%),既做到了抽取的样本很少,又能确保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将该标准用于服装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大有裨益。首先,明确监督总体,将不合格程度具体划分,对于判定为核查总体不合格的商品有着明确、合理的处罚依据。其次,抽取样本量少,大大减少人力、物力,提高监督效率,减少资源浪费。第三,对抽检样本合格的情况,不对其总体作出合格的判定,结论更加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 于振凡等.产品质量抽样检验[M].第二版.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10-13.

[2] 顾业青,冯丽兵. 正确使用监督抽样检验标准[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 31(8):64-65.

商品检验论文篇5

一、检验批的确定

1、检验的批次要到生产现场或者包装现场进行现场的检测。检验人员要对待检的商品进行监督,严禁擅自变动检验批次商品。

2、对于在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以及零售商仓库存放的大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应该按照同一批次同一位置进行存放,对于这样的大宗商品,在进行检验的时候可以采取分量检验的方式,把同一批次的商品分成几组,之后按组进行检验。

二、抽样方法的确定

1、等距抽样法。对需要进行检验的商品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或者一定单元数量进行抽样检测。这种检测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线形式的的产品合格检验。

2、分层抽样法。对于堆放的大宗商品,按照每层单位商品的数量,以特定的比例,在每一层抽取一些样品进行检验。

3、简单随机抽样法。这种检验方式就是从多个单位的商品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商品进行检验,这种检验方式主要适用于零售现场抽样检验。

三、计量器具的选用

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的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的扩大测量的测试结果的不确定净含量应不超过0.2T(T为允许短缺数量),置信度要达到95%。这种置信水平会受到测试和测量仪器和方法影响。

四、净含量标注的检验

1、单件商品的标注

第一,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应适当,并明确标示净含量,并应列出产品名称,这些都应放到包装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上并进行独立的标注;产品说明书或其他标志性的文本应该清晰标注,不应该混杂。

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在检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单位写法问题,必须要清晰的注明单位的中文名称等。

第三,净含量标注。在进行检测的时候,一定要主要净含量的标注,不可以用“大于”、“小于”等文字或符号来进行标注,有的商品包装上出现净含量控制误差值,这是不允许的,也是不应该出现的。

2、多件商品的标注

有的定量包装商品包含多件商品,那么这些商品的标注在符合单一的商品的包装要求之外,还应该符合下面的这些要求:

一是在一个包装的商品内如果包括多个相同数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就应该在标注每一个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以及总数量,并对总净含量进行标注。

二是在实际的检验中,应该针对包装内的商品来来确定检验商品的方式,对于需要分开销售的商品就可以拆开包装进行抽样检验,对于整体包装进行销售的商品,就在尽量不拆包装的情况下进行检验。

五、净含量的计量检验

1、皮重的确定

在进行皮重测量的时候,首先应该把包装上的残留物清理干净、擦拭干燥才可以进行测量。除净的标准为以眼睛看不见表面还有残留量为准,切记不要尽情皮重本身的重量。在进行皮重的称量的时候,应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对于包装的商品的内部物品以及附着物都被视为皮重的一部分,不能在称重时为了直接称商品而撕去外包装皮。

2、冷冻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

这里所说的冷冻产品是指存储的时候处于冰点以下的已经凝固的商品。有些商品可能被保存在0℃以下,但它仍然是不凝固的液体,因此这类商品不能被认为是冷冻产品。冷冻商品按照加水与不加水两种方式,被分为无水冻和含水冻两种,进行测量的时候,含水冻商品在解冻后的水不能放到检测商品行列中。

3、固液两相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验

这类检测的商品多是各种肉类罐头,因为这样的商品在常温的情况下它的肉汤和油脂等仍然是处于凝固的状态的,只有对这类商品进行加热之后,才能使固体和液体进行有效的分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类商品加热之后,分离出的液体一般包括汤和油脂,在进行测量的时候要把油脂作为固体处理,一并添加到所要测量的固体的净含量中。

4、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

对于此类货物的体积,一般应在温度为二十摄氏度的条件下进行测试,需要注意的是,允许产生的温度误差为正负二摄氏度。一般进行标注净含量的体积测量检查方法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绝对体积法。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易流动、粘度比较小的商品。在对这样的商品进行净含量的检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气缸的准确性的水平应符合要求,液体包壁量应尽可能小,从液面上去进行读数值的测量,读数应该是准确的。

二是容量比较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透明包装、在光滑的上表面上进行流动的商品(如酱油醋、酒类等)的检测。这类商品的检测方法一般都是使用测量容量瓶进行检测。需要说明的是,使用的测量容器瓶的净含量标注的读数单位尽量与所要测量的商品的单位一致,这样能够使测量的数据比较准确,能减少读数误差。

三是采取密度测量法。此方法适用于密度均匀液体类的商品的测量,比如牛奶、食用油、饮料、酒等,这种测量方法大致原理与容量比较法相同,可以使用容量瓶进行比较测量,也可以使用带有密度值的量杯进行测量,密度杯在使用前要做好标定。

六、检验结果的评定

1、标注的评定

凡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都被视为净含量标注不合格的产品: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没有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没有按照测量的基本要求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标注的字符高度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同一包装中包含了几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同一个包装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种类的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标出单一商品的净含量,没有标注商品的总件数和总净含量。

2.净含量的评定

对于定量包装商品要求执行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商品以及允许净含量短缺的定量包装商品,必须进行严格评估;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的,就可以按照下面几项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如有有不符合的,就属于不合格的商品:一是抽检商品的实际的样本平均净含量小于样本实际含量的修正量;二是单件的定量包装商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数量要求;三是定量包装商品短缺的量大于标准要求短缺量的两倍。

七、检验报告的出具

最后在检验完成后要进行检验报告的出具,检查报告应包括足够的信息,要做到准确、客观和标准化。并按照检测的结果给出相关的检测结论,一般在报告中有几下几种需要出具:一是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符合要求是合格的,就可以给出总的结论是: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合格;如果如果检验批的标注合格而净含量不合格,总的结论是:这个批次的商品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如果检验批的标注不合格而净含量合格,就可以给出总体结论是:检验批次的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净含量合格;如果检验批次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都不合格,总体结论是: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都不合格。

参考文献:

商品检验论文篇6

二、复检、复验、复查的特点与运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既是行政行为,更是技术行为,它有一套严谨的技术程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行政规范与措施是通过技术程序来实现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要求,即抽查控制理论。比如,在处理被监督者的异议时,不能简单了事,更不能用备样[1](除非是系统问题)进行仲裁,否则处理结果必定是南辕北辙,根本达不到科学、公正的目的。被监督者的异议归纳有三大类:一是对有关程序与方法执行的异议;二是对检测数据处理与正确性的异议;三是对监督产品总体判定结果的异议。如果解决异议问题需要重复再来一次核查,不能只用一种处理方法,更不能采用瞎子摸象、刻舟求剑的方式进行,必须要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第一种异议的处理往往是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是对异议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如果异议的事实存在,那么就是怎样整改与纠正,否则提供有关证明,做好解释工作;第二种异议纯属技术问题,应采用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的方式,解决检测中技术问题,即判定检测数据的对错与准确;第三种异议既是行政管理问题又是技术验证问题,应采用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的方式,再一次决定核查总体是否合格,即按照国家监督复查标准GB/T 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执行。这就是为什么GB/T 2828.4―2008标准给复检、复验、复查三个在日常生活没有什么差别的词有针对性地进行区分的目的。换言之,GB/T 2828.4―2008标准给复检、复验、复查所下的定义是便于监督抽查工作的叙述与开展,也是监督抽查控制理论中的基本概念。

三、《产品质量法》中复检、复查的内涵

大家知道,《产品质量法》调整或解决的是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问题,而不是为单个产品是否合格立法的。它要求质量监督部门通过监督抽查的形式寻找出不合格产品总体,用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等手段,对产品总体进行处罚,而不是针对单个样品进行处罚,以此来督促、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由于监督抽查是通过样品检验不合格来推断监督产品总体不合格,这种推断并不是百分之百准确,存在5%的误差(这是国家监督抽查方案设置决定的)。换言之,质量监督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二十次中有可能出现一次把合格监督产品总体判为不合格。为了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消除有可能出现的抽样检验判定差错,所以《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以复检[2]形式来弥补监督抽查检验存在的不足。因此,《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采用“复检”两字的含义与GB/T 2828.4―2008规定“复检”的意义是相同的。而基层质量监督部门或检验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所经常涉及的问题或异议是样品检验是否合格或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即如何做好复验工作,它与《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复检有着本质的差异。所以,作为质量监督工作人员不仅要学习掌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而且必须弄清《产品质量法》的内涵与要求,不能以自己想当然的认识来解读《产品质量法》中的复检,更不能以被监督者所采用“复检”两字就不加分析地去套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复检程序来处理异议问题。

然而,《运用辨析》认为“《产品质量法》和标准GB/T 2828.4―2008中的复检涵义并不是完全一致”,其根据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被监督者的异议所采用“复检”的渠道为:一是留存样品,二是抽取的备用样品。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处理异议只是在特殊情况(即产品存在系统质量问题)下一种特殊处理异议的办法,是不能普及推广的,更不能作论证的依据,比如,某家电的样品耐压检测击穿不合格,难道备样的耐压一定也会击穿?换言之,样品与备样的特性值不可能完全一样(除特殊产品项目外),否则监督抽查也就没有必须用随机抽样[3],完全可以根据物理的、化学的特性进行挑样。而监督抽查控制理论告诉我们备样原则上是不能用于对异议的仲裁,何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它的先决条件是“并具备检验条件的”,这需要技术人员进行判别与把握,不可生搬硬套。因此,不能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有某种特殊情况下的规定而不顾《产品质量法》中复检的本意,进行过度解读。

《运用辨析》认为“《产品质量法》和标准GB/T 2828.4―2008中的复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是对《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望文生义的结果。《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不知《运用辨析》根据什么认定复查就是指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查找不合格品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并消除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对企业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生产现场的检查和重新进行抽样检验对产品质量状况的确认等一系列工作”。《产品质量》只是对复查仍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给予责令停业,限期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复查程序与方法,也没有设定详细的复查内容与要求,复查完全可以对原样品整改后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也可以对原核查总体整改后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还可以在各方面都进行整改后对新的核查总体进行抽样检验,等等,这些复查的做法与GB/T 2828.4―2008规定的复查没有两样,我们不能拿质量监督部门日常的监督检查行为或职责要求作为解释《产品质量法》中复查的规定内容与要求,这显然是不适合、不严肃,甚至是有害的。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复验的内涵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不是用于调整或解决进出口商品总体的质量水平问题,而是规范对进出口商品有没有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如何把关与核查的问题。因此,对进出口商品总体进行抽查检验一般不用监督控制质量水平的随机抽样方式,往往采用百分比的方式抽样。换言之,抽查检验判定进出口商品总体不合格不是通过样品检验结果来推断的,而是直接以样品检验结果来决定的,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处理进出口商品总体的依据,不存在有监督抽样检验判定差错的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在原进出口商品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进出口商品总体是否合格。如果报检人(或被抽检人)有异议只能是对原样品的检验是否正确与准确的异议,只能是对原样品进行重复性或再现性的测试的方式,以证明该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也就是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异议处理只能是采用复验,不能采用复检。所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此项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对比除了叙述形式相同外,存在着本质与内容的不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异议的工作程序,也就谈不上《运用辨析》所认定“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使用的‘复验’概念实际上是与《产品质量法》中的‘复检’的涵义是一致的”的结论。

五、结束语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即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科学,需要抽查控制理论的支撑。它所规定的复检、复验、复查等工作内容与工作程序,尤其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必须准确掌握。同时,通过分析《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作用与目的发现,其引用复检、复验、复查的概念与监督抽样检验标准赋予复检、复验、复查的定义是完全一样的。那些认为复检、复验、复查在行政机构、检验机构有不同的认识是因为他们没有很好把握监督抽查控制理论,没有深入了解法律法规的本意与作用,往往以自己认知来理解或是人云亦云的结果。所以,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作中,处理被监督者的异议看似是行政管理问题,实际也是解决技术规范问题,同时还是对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是否有机结合的一种能力表现,这一点作为从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应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参考文献:

[1] 叶永和.备样应该怎样使用[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1):54-55.

商品检验论文篇7

根据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当前的工作热点和难点,以及群众反映较集中、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商品品种,对市场进行调查摸底,排查出需要重点监测的商品品种。

初步确定监测商品品种范围后,还要与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是否具备对这些商品质量进行检验的技术手段和法定资质,以及检验哪些具体项目、抽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

综合上述情况,初步确定实施监测的商品品种名单和有资质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等。在此阶段,对样品封装、储运、保管等要求高,现行条件难以完全满足,可能因此对检验结果有效性产生争议的商品。以及保质期特别短的商品等,要尽量避免列入监测范围。

(二)制定计划

确定监测品种和项目、选定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后,即可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监测计划,并以正式文件形式行文,使其成为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监测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商品品种、抽查路线、抽样场所、时间安排、承检机构、相关各方的分工和职责等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在此文件中,对一些必要的操作细节,如对承检机构的要求、基层工作人员如何配合开展抽样工作、后续处理工作怎么做等等,要予以具体明确,确保不因工作程序或具体操作等方面的原因致使监测结果失效、监测效能降低。

(三)依法委托

根据监测计划文件,给承检机构发委托书。承检机构接受监测任务后,要及时制定监测技术方案和经费预算,并按委托方要求认真组织力量,确保检验任务科学、公正、及时、准确地完成。

目前大多数的委托还是粗放型的,对委托方、承检方的责任和义务划分不太清。以海口砷事件为鉴,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还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工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制定一个较全面、规范的委托合同,减少可能存在的漏洞,是可行的较好做法。

(四)共同抽样

抽样时由承检单位主导,工商部门协助;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抽取,填写抽样工作单,当场封样。个别地方在抽样时,由工商人员自行抽样、封样、送样,或由承检机构单独抽样,这些都是不妥的。

还要注意的是,抽样时工商人员、承检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向被俭经营者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由承检机构工作人员按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抽样、封样,并按实价支付购样费用,抽样行为地基层工商人员予以配合;应当按规范填写好抽样工作单,内容包括被检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被检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基数、进销价格等,以及需要注明的其他情况,并由在场的工商部门、承检机构和被检经营者对填写内容共同签字确认。规范填写的抽样工作单,可以成为以后查办案件的有效证据。对包装、容器、储运等有特殊要求的,承检机构应当事先准备妥当。承检机构在保证抽样样品质量现状的条件下,负责将样品运回本单位检验,并按有关要求对样品(备样)妥善保管。

(五)实施检验

承检机构对抽取的样品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质量检验和判定:根据检验结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书,并告知被检当事方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时效。

严格来说,此时的初检报告只能作为有关商品涉嫌不合格的线索来源。还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六)结果送达

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书后,须及时分别送达相关方。送达方式以专递为好,因为送达时间快、寄送和收件都有书面记载,在可能发生争议时可以成为有效的证据;送达对象包括委托监测的工商部门、被检经营者所在地的辖区工商部门、被检经营者、被检商品标称生产者。

被检经营者所在地的辖区工商部门收到初检报告后,要及时组织对涉嫌不合格商品采取封存、下架、退市等措施,并展开前期调查取证等工作,防止被检经营者转移、隐匿不合格商品等,造成危害的扩大和蔓延。

(七)受理复检

被检商品经营者或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向承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的,则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对提出复检申请的,工商部门应当征询检测机构的意见,属于复检范围的。应当要求复检机构及时对封存的样品或备样进行复检判定,形成复检报告;复检报告应当及时送达复检申请人。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承担复检任务的检验机构,可以是原承检机构,也可以由工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考虑到如果换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相关样品(备样)的移送等过程可能出现对样品质量产生不可测的影响或争议,若无特别理由,原则上建议仍由原承检机构进行复检。

需要指出,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三款规定:“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所以,食品复检时,要特别注意相关方到场,共同确认原承检机构对样品的保存状态,加强样品移送等过程的监控。

(八)后续处理

前几项工作。都是为了保证商品质量监测程序的合法性、结果的有效性:后续处理工作则直接影响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总体效能。后续处理,是指根据商品质量监测的最终结论,依法开展的对不合格商品处理、查办案件、信息通报、消费警示、专项整治等行为。

一是后续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未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期满自动生效的初检报告,或复检后提供的检验报告。

二是初检不合格的商品,如果复检合格,则应于收到复检报告后立即解除封存、下架等相关措施。复检期满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复检后结论相同的,进入正式个案调查处理程序;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商品质量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执法机关处理。

商品检验论文篇8

一、相关研究回顾

贸易投资一体化是指对外贸易与直接投资同时存在或融为一体,微观上两者有分工又有共同的行为目标,宏观上二者高度融合、相互依赖、共生发展(陈阳和王延明,2007)。国内外对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方面。由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框架之中,而早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则以市场不完全性作为分析问题的前提。因此,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相互独立的,国际贸易理论通常不分析国际直接投资问题,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也不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现代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都试图扩大自己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出现了贸易理论与投资理论的融合与交叉(张天桂,2004)。美国哈佛大学教授Vernon(1966)的产品周期理论较早地把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但真正尝试建立一种将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的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它使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与国际贸易理论得到进一步的融合。迄今为止,理论上已经形成了Mundell(1957)的替代论、K.Kojima(1977)的互补论、Patrie(1994)的不确定论三种关于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不同观点。

国内外学者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经验检验。除早期的实证研究和部分行业研究证明了贸易和投资的替代关系以外(Adler and Stevens,1974;Gopinath eta1.,1999),大多数实证研究都支持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R.E.Lipsey and M.Y.Weiss(1981)、G.C.Hufbauer(1994)、Gramham(1996)等学者分别对美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与出口总量作比较,结果发现,在整个时间跨度中,出口总量与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一直保持着正相关关系。Gokdberg and Klein(1998)、Eaton and Tamura(1994)分别采用引力模型、回归模型进行研究,都证实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商品进出口起到了促进作用。Blomstrom、Brenton、Narula and Wakelin等分别用发达国家的数据对FDI与东道国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都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的出口竞争力高度相关。Nakamura等和Maryamiti等分别于1998年和2000年对FDI与国际商品贸易间的关系进行了经济计量检验,也均认为两者呈互补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对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普遍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对外贸易呈现出相关关系,FDI对我国的进出口规模及结构优化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如江小涓(2002)首次对FDI与我国产品出口竞争力的关系进行的定量研究认为,FDI有利于优化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陈继勇和秦臻(2006)对1992年至2004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出口、进口的增长均存在长期且显著的促进作用。当然,学者们的研究结果也并非完全一致,如Goldberg and Klein于1998年的另一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在拉丁美洲的直接投资减少了双边贸易额,两者呈替代关系;史小农(2004)采用协整分析方法认为长期内FDI流入对我国商品进出口都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但短期内对出口的影响不显著。

综观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国家宏观层面来对贸易与投资关系进行研究,而就我国各地区的相关研究较少,虽然有部分学者对江西开放型经济发展进行了一些探讨,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相关研究能给学者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江西贸易投资一体化的实证分析

(一)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实证分析

1.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直接效应。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占总贸易的比重还较小,但是这一比重呈现上升趋势,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直接带动江西的进出口贸易的扩大,回归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

(1)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在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将直接带动江西对外贸易的发展。从图1可以看出:第一,近些年来,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从1995-2007年,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额从2.0亿美元增加到49.7亿美元,增加了24倍,年均增长率为30%;尤其是近几年发展较快,从2002年到2007年6年时间增加了45.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62.5%。第二,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有所上升。江西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占全部进出口额的比重由1995年的11.9%增加到2007年的52.6%,13年增加了40.7个百分点。从1999年开始,这一比重大多维持在1/5以上,1999-2007年年均比重为25.5%。因此,江西不断增长的外资企业进出口总额及其所占比重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2)回归分析显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直接作用,本文利用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进出口总额(TR)、出口额(EX)、进口额(IM)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

第一,外商直接投资对江西对外贸易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且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从1987-2007年,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与进出口、出口、进口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贸易倾向、边际出口倾向和边际进口倾向分别为0.34、0.28和0.51,即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对外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增加0.34%、0.28%和0.51%。可见,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的作用大于对出口的作用。

第二,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江西对外贸易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通过分别对1987-2007和1987-1999两个不同时期的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回归可以看出,无论是进出口总额,还是单独就出口和进口而言,1987-2007年的边际倾向都要大于1987-1999年的边际倾向。1987-1999年外商直接投资边际进出口倾向、出口倾向和进口倾向分别为0.25、0.24和0.30,都明显小于1987-2007的边际倾向,说明近几年(2000-2007)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出口、出口和进口的作用有所加强。

2.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间接效应。为了考察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间接效应即对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本文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分别以初级产品出口额(EXP)、工业制成品出口额(EXI)、初级产品进口额(IMP)、工业制成品进口额(IMI)为被解释变量,以外商直接投资额(FDI)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1)从出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工业制成品出口(EXI)之间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江西工业品出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为0.2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工业品出口约增加0.29%;而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初级产品出口(EXP)之间的回归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江西外商直接直接投资还不能促进初级产品的出口。因此,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制成品出口的作用明显大于对初级品的作用,有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2)从进口商品结构来看,江西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初级产品进口(IMP)、工业制成品进口(IMI)之间都有着密切的线性关系,初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弹性分别为0.41和0.49,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平均导致初级产品进口和工业品进口分别增加0.41%和0.49%,两者相差不大,说明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商品结构影响不大。

(二)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

为了进一步考察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本文同样依据江西1987-2007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以外商直接投资(FDI)为被解释变量,分别以外贸总额(TR)、出口(EX)、进口(IM)为解释变量,分不同的二个阶段进行回归分析。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各回归结果的R2值、F检验值和T检验值都比较显著,说明回归效果较好。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1)江西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2)江西对外贸易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有不断下降的趋势。

(三)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相互关系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对外贸易对外商直接投资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它们之间能够相互促进是不是就意味着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呢?本节将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来考察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1.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1)Granger因果检验是检验经济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因果检验认为,如果X是Y的Granger原因,但Y并不是X的Granger原因,则X的过去值应该能够帮助预测Y的未来值,但Y的过去值不应该能够帮助预测X的未来值。因此,Granger因果性检验一个变量在多大程度上可由一个变量自身的过去值来解释以及加入其它解释变量的过去值,能否增加解释力度。根据Granger因果分析的假设前提,所分析的数据要求是平稳的时间序列,因此在进行因果关系检验之前先要进行平稳性检验即单位根检验。

(2)本文的样本区间为1987年至2007年,所有数据来自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及《国家商务年鉴定》(1988-2008)。由于4个变量大体上都具有指数特征,为了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对变量进行对数变换。

2.实证结果分析。

(1)变量的平稳性检验。本文采取扩充迪基-富勒检验即ADF检验来进行平稳性检验,原始序列的ADF值均大于临界值,说明原始序列都是非平稳序列;而一阶差分以后的ADF值均小于5%、10%显著水平的临界值,说明序列经过差分后达到平稳,因此,可用其一阶差分进行因果关系检验。

(2)因果关系检验。由于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的前提是序列必须是平稳的,因此我们用4个变量的平稳序列即一阶差分序列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来进行检验。从检验结果看出,江西外商直接投资无论是与进出口贸易总额,还是单独与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之间都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这说明尽管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外贸易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但是由于江西的对外贸易与外

商直接投资的总量毕竟相对还较小,并不能构成彼此发展的主要原因。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和建议:

第一,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关系,能够相互促进。一方面,江西外商直接投资不但可以直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回归分析显示,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加强;同时,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能够改善出口贸易结构,但对进口贸易结构影响不大。另一方面,江西无论是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还是进出口贸易总额都对外商直接投资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作用正在不断减弱。

第二,尽管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之间有相互促进作用,但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检验告诉我们,江西对外贸易与外商投资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说明:一方面,江西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还太小,而且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出口额占江西进出口额的比例也较小,其对江西对外贸易的直接作用并不是很大;同时由于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不高,其外溢效应也没有充分的显现出来。另一方面,江西的对外贸易发展也相对落后,外商直接投资进入考虑更多的是江西的软硬环境、优惠政策、市场规模等等,而不是其对外贸易的发展程度,因此对外贸易也不是江西外商直接投资进入的主要动力,不能构成其Granger原因。

第三,要努力协调外贸与外资政策,促进江西外贸外资共同发展。在目前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日益密切的形势下,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最为重要的两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实施对外开放和发展开放型经济时不可仅仅偏爱于任何一个方面,而要两者并举。要努力克服外贸与外资发展过程中的不协调因素,使其同步发展,逐渐实现一体化。因此,江西在制定经贸政策时,就必须要使外资政策和外贸政策协调一致,这样才能发挥政策的合力,才能实现外资政策与外贸政策的高度结合。目前主要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具体可以包括:第一,由于外资企业的进出口是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通过扩大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来提高江西外贸的规模。第二,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所占的比例要大于一般贸易所占比重,而且要远远高于内资企业的加工贸易比重,因此可以通过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来提高江西加工贸易的比重,改善贸易方式结构。第三,引导外商直接投资更多地进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也将会提升江西产业结构,从而提高国内企业的出口竞争力,改善出口商品结构。第四,逐渐实现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多元化,可以扩大江西的外贸渠道,有利于推动江西的出口市场多元化。

参考文献

[1] 陈阳,王延明.我国贸易投资一体化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7(12):24-29.

[2] 陈继勇,秦臻.2006.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商品进出口影响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6(5):62-68.

商品检验论文篇9

近年来,纺织品的安全性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早在今年2月,台湾地区的有关商品检验法G/TBT/N/TPKM/97号通报中声明: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决定加强与人体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的安全监管,将包括服装、床上用品等在内的纺织品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并拟采用监控检查等手段确保纺织品符合安全要求。 不久,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依照商品检验法将纺织品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并针对台湾制造或进口的纺织品制定了一则纺织品检验体系,不论进口或在台湾地区生产的纺织品均应经过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检验符合检验标准后才能进入台湾地区销售。此次将纺织品纳入法定检验将大大提高输台纺织品的技术要求。

1 检验范围

2009年,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制定了《CNS 15290纺织品安全规范(一般要求)》。该规范将纺织品分为婴幼儿用纺织品、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与皮肤非直接接触的纺织品、室内装饰用纺织品四类。此次被纳入法定检验的纺织品主要为两大类(见表1),法定检验的生效日因产品种类的不同而不同,自生效日起,所有涵盖的产品在台湾市场上出售前,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配有商品检验标识。

2 检验标准及项目

进口或在台湾地区生产的纺织品均应接受法定检验,检验主要依据《CNS 15290纺织品安全规范(一般要求)》的具体要求来进行。该规范对纺织品中甲醛、偶氮染料、铅、镉等有害化学物质含量以及部分物理性安全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见表2)。

2.1 儿童衣物绳带及拉带的要求

CNS 15290标准要求,在台湾销售、含绳带和拉带的儿童服装必须符合《CNS 15291 儿童衣物安全规范――儿童衣物之绳带及拉带》。

CNS 15291:2009适用于所有使用者为12岁以下儿童、有绳带和拉带的服装,其基本要求与欧盟安全标准EN 14682:2007中的某些条款十分相似,但却不同于ASTM F1816―97 (2009) 中的条款。这些标准的概要见表3。

2.2 纺织品及服装产品标签要求

CNS 15290标准要求,进口至台湾,或在台湾生产及销售的纺织产品及服装产品必须满足该标示标签要求,而且要符合台湾《商品标示法》及相关法令《服饰标示基准》、《织品标示基准》等。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的标签必须为繁体中文,两者的标签要求存在细微的差别。如果需要,也可附上英文或其他语言。

2.2.1 纺织品或服装产品的适用种类

表4概述了该纺织品或服装产品的适用种类。

2.2.2 纺织品及服装产品的标签要求

CNS 15290标准要求,纺织品及服装产品须在标签中标示以下信息: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名称、电话及地址;尺寸或尺码;原产国;纤维成分;洗涤标签等。

2.2.2.1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天然或人造纤维含量大于5%时,必须标明纤维名称及重量百分比。少于5%的纤维标为“其他纤维”,但若该纤维足以影响产品洗涤或熨烫,或为显示产品特性的需要时,应标明纤维名称及重量百分比。

纤维名称应以中文学名或惯用名称标示,必要时可以增加英文通用名。

成套或成组纺织品,纤维含量必须标示在每个独立的单品上,无论其是否由不同材料制成或是否分开销售。

由羊毛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其纤维含量不少于95%时,可标示“纯”。

纤维成分含量允差应在±3%以内,但是装饰物、附件除外。

产品若使用回收羊毛或回收蚕丝时,应标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蚕丝”及其重量百分比。

纺织品含有里料、填充物、毛绒等时,应分别标明面料、里料、填充物、毛绒的纤维含量。

2.2.2.2 护理标签要求

必须包含水洗、干洗、漂白、干燥、熨烫的符号说明。

洗涤方式分水洗和干洗两种,若两种方式均可使用,应两种同时标示;若两种均不可使用,应表示“不可水洗、不可干洗”或以合适图案表示;若其中一种不可使用,则应明确标示。

干燥方式包含滚筒烘干、拧干、悬挂晾干和平摊晾干四种,经测试后仅选择一种标示。

洗标内容应以图案为主,文字为辅,文字用于补充说明图案所无法完全表达的护理方式。

成套或成组搭配的纺织品,可分开销售或须用不同方式洗涤时,应分别在每件产品上标明其护理方式。

3 检验方式

生产商、进口商或委托他人生产(或进口)并以委托人名义销售的委托人承担商品的报验义务,报验商品可接受以下三种方式的检验(见表5)。

其中监视查验方法,每批以百分之五比例随机抽批查验,抽中批取样检验,未抽中批者,采书面核放。第1款采书面核放者,每批以百分之五比例随机抽验查核外观及标示,必要时得取样检验。抽中批产品有下列情形者, 改查核外观及标示,必要时得取样检验:

(1) 输入商品单件到岸价格(CIF)新台币1万元以上,且检附原厂业者逐批提具试验报告或品质性能声明书者;

(2)同报单单一项次之商品数量5件以下。

取样样品数量为同批报验商品未超过10种者取1种,超过10种者每超过10种加抽1种,最多取3种。经选定为取样商品,取同种商品2件。检验时限为取样后6个工作日。

4 商品检验标识

在台湾地区出售的所有纺织品和服饰产品通过强制检验后必须附商品检验标识。商品检验标识可以由BSMI印制,或经BSMI事先许可由制造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印制。商品检验标识可标示在产品本身或使用保养说明标签上,也可标示于最小单位包装材料上。零售商不得出售未贴有商品检验标识的纺织品和服饰产品。

产品通过检验后,制造商或进口商可以购买商品检验标识。如果申请人的产品在一年内连续三次通过检验,那么该申请人可以提前购买商品检验标识。由BSMI印制的商品检验标识含有一个独特的识别编码,如图1所示。

制造商和进口商也可以自己印制商品检验标识,其样式必须同图2所示标签一致。序列号的第一行是参考检验号码M或Q。M表示该产品接受“监视查验(包括随机查验)”,而Q则表示产品接受“管理系统监视查验”。序列号第二行是产品批号,批号前四位分别代表检验的年份和月份,最后三位是序列号。

根据台湾地区法律,如果产品更换包装,或产品需要重新检测,或商品检验标识已丢失或损坏,制造商必须重新申请商品检验标识。

5 结束语

当前,两岸纺织产业的经贸交流与合作飞速发展,两岸纺织贸易伙伴关系日渐密切,因此更深入地了解台湾市场法规信息,有效加强入台纺织品的检测认证,无疑是推动两岸经贸合作的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1]CNS15290:2009 纺织品安全规范(一般要求)[S].

[2]婴儿纺织品产品号列.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S].

[3]服装、游泳衣及床上用品.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S].

[4]CNS 15291:2009 儿童衣物安全规范―― 儿童衣物之绳带及拉带[S].

[5 ]EN 14682 :2007.童装安全 童装上的饰带和下摆束带规格[S].

[6 ]ASTM F 1816―97(2009).儿童外上衣拉绳的标准安全规格[S].

商品检验论文篇10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为利用外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国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2002年我国首次超过美国成为第一大外资流入国。作为国民经济一大支柱产业的农产品加工业,在近年也吸引了大量外资,截至2008年,外商直接投资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数量、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分别为26 319个、30 098.33亿元、29 460.15亿元、23 259.12亿元;外商直接投资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数量、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都占到了全国全部农产品加工业同期相应指标的1/4左右,并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

中国是一个劳动力大国,就业率一直是国家宏观经济的重要指标,一直是政府关心的问题。农产品加工业是我国制造业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大量外资的进入不仅对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发展产生影响,并对农产品加工业的就业产生影响。因此,研究FDI对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就业影响是必须的。FDI的就业效应一般表现为挤入效应和挤出效应,即促进作用和抑制作用。那么,FDI对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就业效应是挤入效应还是挤出效应?本文将于面板数据模型研究这个问题。

根据目前的文献,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就业作用的说法不统一,因为国家、局域以及产业存在差异,FDI的就业效应也就是不同的,这种差异所体现的主要是挤出效应和挤入效应,即对就业影响的消极影响与积极影响。FDI对就业的挤入效应指FDI对东道国就业起到了促进作用,拉动、创造了就业;FDI对就业的挤出效应指FDI抑制了东道国就业,减少了东道国就业人数。

目前,国外学者关于FDI对就业的影响主要研究成果包括:以UNCTAD,Nunnenkamp,Holger和Eri等人为代表,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对一些东道国的就业影响呈挤入效应, FDI在东道国的经济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创造了就业机会,提高了就业人数。UNCTAD认为,FDI对发展中国家的就业存在正效应;Nunnenkamp考察了FDI对墨西哥工人的影响,结果表明FDI对墨西哥的制造业就业存在显著的正效应;Holger和Eric研究了FDI对爱尔兰的就业影响,结果表明,FDI促进了爱尔兰的就业。以Christoph Ernst,Michiewicz等人经实证研究得出FDI对一些国家的就业存在负面作用。

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存在着差异。如,王剑、牛勇平、胡祖六等人认为,FDI对中国的就业增长起到积极的作用;而黄为民、桑百川等人则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对国内的就业人数增长的积极作用不明显,甚至存在负面作用。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对FDI对东道国就业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千差万别,大部分的学者主要侧重于从宏观角度去进行实证研究,而深入到产业层面的分析却很少。因此,本文通过对中国农产品加工业进行实证研究,构建FDI对就业影响的实证模型,分析FDI对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影响的就业效应。

一、实证模型、数据与方法

(一)理论模型建立与数据选取

根据生产函数理论,对C-D生产函数进行对数变化后可得出K对就业的时间序列经典模型:

lnLA=α1+α2lnK+α3lnGDP+μ (1)

根据以往经验所知,滞后一期的总产出规模对劳动力影响非常大,因此,将引入滞后一期的总产出。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检验FDI的就业效应,我们将外商直接投资引入模型中,并对模型(1)进行扩展,构建了外商直接投资对就业影响的面板数据模型:

LnLAit=α0+α1LnFDIit+α2LnYit-1+ Uit (2)

在模型中,i=1, 2, 3,…分别代表不同的农产品加工业的各次级部门,t=1, 2, 3,…, T代表所考察的各个年度,Uit为随机扰动项。LAit表示为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各次级部门各年年末就业人员数,单位为万人,LnLAit表示各就业人员数的对数值; FDIit表示为中国农产品加工业中三资企业的次级部门在各年度的资产合计值,单位为亿元, LnFDIit为农产品加工业三资企业的资产合计值的对数值;Yit表示为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各次级部门各年生产总值,单位亿元,LnYit-1表示为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各次级部门各年生产总值的对数值。α2度量了滞后一期的生产总值对现期的就业量的影响。α1表示为现期FDI对现期就业量的影响的效应值,α1为正则表示为FDI对就业的挤入效应,为负值时表示FDI对就业的挤出效应。

数据来源:本文数据来源为《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劳动力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样本取自1999―2008年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内部各次级产业的12个行业面板数据,农产品加工业各次级部门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橡胶制品业共12个行业。

(二)计量方法

1.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

由于面板数据综合了来自时间序列和横截面,它同样存在用非平稳时间序列建立回归模型极有可能产生的“伪回归”问题,为了避免伪回归,确保估计结果的有效性,我们必须对各面板序列的平稳性进行检验。而检验数据平稳性最常用的办法就是单位根检验。单位根检验方法主要有Levin et al. (2002)提出了检验面板单位根的LLC 法;2003年Im、Pesaran and Shin在考虑异方差和残差自相关后,建立了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的W检验;Maddala and Wu(1999)又提出了ADF-Fisher和PP-Fisher面板单位根检验方法。为了避免单一方法可能存在的缺陷,本研究选择LLC检验、ADF-Fisher和PP-Fisher检验。

2.面板数据协整检验

协整检验是检验变量间长期均衡关系的常用方法。为了检验变量间的长期关系,在此运用本文主要采用的是Pedroni、Kao、Johansen的方法。如果外商直接投资(FDI)和就业人数(LA)以及生产总值(Y)都是同阶单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理论模型所得的均衡关系是可以值得信赖的,则可对模型(2)式进行回归估计。在回归时,由于截面长度大于时间序列长度,本文选择截面加权(cross-section weights)的方式。在估计时为了防止出现序列相关、异方差问题,本文采用PCSE(Panel Corrected Standard Errors,面板校正标准误)方法对模型进行估计。

二、实证结果和分析

(一)面板平稳性检验

利用Eviews6.0,同时采用LLC, ADF和Im、Pesaran and Shin对LnFDI、 LnLA和LnY两个变量的水平值和一阶差分值分别进行平稳性检验。由表1的检验结果表明, LnFDI、 LnLA和LnY的水平值在三种检验中均不平稳的,存在单位根。为此,用同样的方法对原序列进行一次差分后,则三个检验系数均通过了检验,三个检验结果都拒绝原假设(存在单位根),在5%的水平下不存在单位根。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LnFDI、 LnLA和LnY的面板数据存在一阶单整。

(二) 面板协整检验结果

前文的单位根检验显示,LnFDI和LnLA满足一阶单整,因此,需要继续判断个变量是否存在协整关系。根据Johsansen-Fisher面板协整检验,选择有截距和趋势项,检验结果见表1,检验结果拒绝原假设零个协整,LnFDI和LnLA至少有一个协整关系。再根据Perdroni提出的六个协整关系检验,得出六个协整检验统计量值,从而判断变量是否有长期协整关系。计量结果见表1,协整分析证实:由于六个统计量均满足正态分布,我们查表得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为1.28,六个协整检验统计量除了panel rho-stat,Group rho -Statistic外,其余四个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拒绝原假设(不存在协整关系)。由此可以得出,外商直接投资与就业之间存在长期均衡的关系,所以理论模型所得的均衡关系是值得信赖的。

由于变量LnFDI与LnLA都存在着长期协整关系,因此,将对前文所构建的模型(2)进行回归。得到了计量结果见表,由表2可知,R2为0.737 007,模型的拟合程度还算可以。从系数的t检验值看, LnFDI前面的系数α1值为0.279107,为正值,并通过了统计检验,t统计上显著,说明本年度的FDI增加1%,本年度就业将增加0.27%,这表明,本期的FDI对于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就业产生了显著的挤入效应,对就业起到促进吸纳作用。LnYit-1前面的系数α2值为0.275 168,为正值,但是t统计显著,上一年度的产出对就业的挤入效应显著,说明上年度的产出增加1%,本年度就业将增加0.275%,

三、结论

本文采用1999―2008年间中国农产品加工业12个次级产业部门的外商直接投资和就业的面板数据,并以动态的面板数据模型检验了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就业效应。结果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对农产品加工业的就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现期的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的现期就业存在着显著的挤入效应;上一期的产出对就业存在显著挤入效应。总体来看,FDI对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就业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在目前就业压力巨大的现状下,农产品加工业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鉴于外资在农产品加工业中就业产生的挤入效应,今后国家仍需积极地引进外资,但在引进外资的同时需注意外资的质量和效率。在追求就业量的同时,更要注重就业质量,不仅引进外资的资本、技术,更要引进外资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技术知识,以此来提高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劳动力的素质、水平,从而满足各部门的就业需求。

农产品加工业是与三农问题关系最为紧密的产业,在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同时,要防范外资企业并购、入资我国本土农产品加工业后,凭借其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在直接影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同时,间接地控制我国的农业。因此,国家需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中外资的管理与监督,需要把引进外资的量控制在产业安全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 吕立才,黄祖辉.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影响的实证研究究――增长、国内投资和就业[J].中国农村经济, 2006,(5):18-24.

[2] 郝雁.外商直接投资就业效应的省际分析[J].经济经纬,2008,(4): 50-52.

[3] 郑月明,董登新.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的区域差异与动态效应[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8,(5):104-113.

[4] 杨扬,余壮雄,王美今.FDI对中国就业效应检验[J].经济学家, 2009,(5):5-14.

[5] 乐为,钟意.外资行业集中度与行业经济特性的面板协整检验与因果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0,(4):80-87.

The checkout of the FDI to the Chinese farm produce processing industry employment effect

YIN Lei,GAO Hong,LIU Zhong-qin

商品检验论文篇11

Key words: product quality;inspection reports;judgment

中图分类号:F76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9-0323-02

0 引言

随着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的不断提高,大多数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都会自觉地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等基本信息,目的是为了挑选到放心合格的商品。但在选购如地板、瓷砖、家装材料等一些大件物品时,仅查看这些质量信息是不能够全面反映质量优伪的,于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知道了向商家索要查验产品的质检报告。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不少消费者反映质检报告的专业性太强,看质检报告如看天书,一头雾水,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弄懂其中的关键性指标,甚至会误读误判检验报告的质量信息。为此,笔者在这里浅谈一下,作为一名消费者该怎样读懂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1 什么是检验报告

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是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按照规定的检测程序与方法,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检验测试,给出相应的检测值或根据检验结果判定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而出具的具有法律属性的技术性文件。检验报告上的各项指标的数值表明该产品质量的高低。

检验报告的性质一般反映了该检验的目的,也就是为何进行该项检验。常见的检验性质有委托检验、监督检验、认证检验、生产许可证检验、仲裁检验等。委托检验一般是委托方为了对产品质量进行判断而实施的;监督检验一般是政府部门安排下达的,为了监控产品质量而实施的;认证检验和许可证检验一般是申请方为取得某项资质许可而进行的;仲裁检验是仲裁机关调解产品质量纠纷而实施的检验。

检验报告的结果数据是政府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是企业提升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是服务消费健康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质检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高技术服务业的范畴。各级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看做是其“生产”的“产品”。

2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该怎样通过检验报告的信息来判断产品的质量优劣

2.1 要查看检验报告真伪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假冒、修改和伪造,最常见的有将委托(受检)单位复印修改成另一单位的、有将本单位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报告改成结论为合格的报告、有将产品型号规格改为另一规格的等等,这些假报告会出现在产品销售环节、招投标环节、出口验证环节。因此有必要对拿到的检验报告进行认真识别,一般应先审查检验报告的印章是否是原章印鉴,有否存在被选择性复印或重新扫描的情况,封面和附页的信息是否填写齐全完整,骑缝章是否和检验单位名称一致,报告封面上和附页中标明的产品编号等信息是否一致,复印的检验报告是否加盖了检验机构原章印鉴。最好应该按照上述方法到检验机构的网站上查询其真伪,或者直接打电话到检验机构去查询该份报告的真伪。

2.2 要了解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资质能力 拿到一份检验报告,消费者应当查验下列内容:报告封面上方是否有“CMA”标识和“CAL”标识,有的还有“CNAS”标识。CMA表明该检验机构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可以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CAL表明该检验机构获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可以承担政府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任务;CNAS是实验室的自愿性认证,表明该检验机构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获得在签署互认协议方的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此外,有的检验机构还在报告上使用自己机构的标识符号,特别是外资检验机构(如:瑞士的SGS、英国的ITS、德国的TUV-SD、美国的UL、香港的STC等)。这些标识符号均带有国家或省级以上部门的认可编号,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政府机构网站查询真伪。

2.3 要比较商品和报告的某些信息,核实商家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否能够代表所购买的商品 如报告所反映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等。有的商家提供的检验报告不是当前在售的商品所检信息,而是该类商品以前某一个批次的信息,这种报告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准确真实反映当前在售商品质量状况。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的保质期、使用寿命等信息来判定所拿到的报告是否还可以采信和参考。

2.4 要读懂检验报告的性质,知晓检验的目的 有的商家提供的是委托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是属于商业行为,不具有权威性,可以供参考。此类报告的样品一般是委托方提供的,检验项目是按照委托人的需要自愿确定的,检验结果仅对送样的样品负责。委托检验质量合格,仅代表样品的所检项目合格,不代表该企业所有的产品的所有项目都合格,这取决于企业所送样品的代表性和企业生产产品的稳定性,如果企业建立了良好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其生产的产品和样品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就可能存在一定差别。因此,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不仅要看检验报告,还要看企业及产品的品牌和认证情况,最后进行综合判断。而监督检验是政府行为,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具有说服力。此类报告一般由各级质监部门到企业成品库按抽样方法抽取样品,按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对该批次产品是否合格进行判定,检验结果和结论可信度较高。另外,检验报告一般是没有确定有效期的。但是,对于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查一般每年都会安排一次,因此,超过一年的监督检验报告最好不要再采信。对于一般委托检验报告,报告上均有标识或说明“仅对样品负责”,因此,这类检验报告的采信度应该相对地更低一些,时间也应更短一些。

2.5 不要混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的关系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与产品合格证之间是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一定区别的地方。区别主要在于检验报告的信息应该更详细和完整,它不仅向合格证那样给出产品的最终判定结果,一般还会有抽查方和委托方的信息、产品来源的信息(如抽样与否、生产/制造者、生产日期等)、检验前的样品状态(新旧)、检测依据的技术标准、检测的具体参数名称、使用单位、参数的标准要求指标、每项参数的检测数据结果等等。而合格证一般是由一张卡片填写,对产品质量状态的定性判定,受到篇幅的限制不能够给出所有的检测信息。

参考文献:

[1]胡士华,邓协和.产品检验报告述评[J].上海标准化,2001(06).

商品检验论文篇12

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目标,导致我国社会市场化、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我国提高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它也给我国带来不利和风险。如何抓住机遇,兴利除弊,就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经济全球化要求我们加强对商品质量的控制与管理的研究。

一、“入世”后商品质量检验与管理人才匮乏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培养的人才越来越趋向于多学科复合型。入世之后,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将逐步提高对外的开放程度,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2005年12月11日起,我国检测市场已经全面开放,一些国外检测机构已获准在我国设立独立子公司,从事检测服务。由于国际一些著名检验机构十分看好我国这个庞大检测市场和其丰厚的收益,他们进入我国检验市场会使竞争更加激烈。当然,国际竞争机制的引入,也将有利于促进我国检验市场的优胜劣汰、合理布局,促进我国的质检机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有利于我国的检验机构联合、重组;有利于我国的质检机构按照国际通行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来运作;有利于我国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做法来规范检验市场。

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商品质量检验涉及的商品种类越来越广,检测指标越来越多,检测标准越来越高,因此,促进了商品质量检验市场的迅速发展。从目前来看各行各类商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大约有几千家,而且数量还在增加,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故需要大量的商品质量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而目前从事商品质量检验的人员一般或是食品、或是纺织、或是机械等某专业的人员,从事商品质量检验管理人员一般是学习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专业人员。既懂商品属性、商品检验技术又懂得管理的人员极为缺乏,这正是商品质量检验与管理所要培养的人才类型,也是商品质量检验市场所需要的人才。从商品质量检验与管理人才培养的专业归属来看,目前,可以归属商品学专业,以其专业方向招生。

二、社会对商品质量检验与管理所需人才的层次和知识结构

在经济全球化时期,商品质量检验与管理人才的培养需要我们建立一套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针对商品质量检验与管理专门人才需求的培养问题,笔者调研了部分高等院校商品学专业(或商品学方向)建设、课程设置和相关的实验室情况,走访了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建筑材料检测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进出口报关公司、连锁经营企业、保险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用人单位,了解了对商品质量检验与管理人才的需求和要求,重点研究了其发展所需人才的层次和知识结构,明确了其培养定位和培养目标。

(一)社会对商品质量检验与管理人才的需求分析

通过调研明确了目前社会对商品质量检验与管理方向人才的需求主体是商品质量检验高层、基层管理机构和企业,他们对商品质量检验与管理方向人才的需求主要有4个方面:为提供商品质量检验社会服务,对人才的需要;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人才的需求;企业管理,对人才的需求;商品检验技术研究与开发,对人才的需求。在上述4类人才需求中,第1方面人才的需求会随着商品质量检验机构涉及领域的扩大、数量的增加而不断加大。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测服务的触角已伸向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大到重大工程标准核算,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家庭装修不再停留在美观舒适上,还要求健康、环保,检测就必不可少;目前,“只要有需求,就会有服务”的检测市场已初步形成,检测项目涉及环境监测、食品卫生、产品标准等多个方面。第2方面人才需求会随着政府管理力度的加大,管理职责的健全,市场管理的规范而不断增加。第3方面的人才会随着企业自律意识的加强而不断增多,企业是由利益导向的,如果实现商品质量检验的结果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即便没有政府部门的推动,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立足,也会主动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权威报告,作为产品质量的信用凭证。第4方面人才的需求层次则较高。经分析在商品质量检验与管理人才需求层次上,可将该人才大体上分为4类:一是技术型检验人才。这类人才主要是在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从事商品质量检验与鉴定,负责出具检验报告,要求他们具有某一专业背景,掌握检验设备的使用,精通检验技术,熟悉检验标准。二是管理型检验人才。这类人才主要是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检验机构、企业从事商品质量检验业务开发、业务管理,要求这类人才不仅懂得商品及其企业的技术管理、标准化与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安全健康管理、进出口管理和物流管理,也要懂得各类消费品生产或服务性行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指导型与监督引导型管理。要求在商品及其企业的技术与经济管理相结合方面,系统掌握上述有关管理所需要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经济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进出口产品(商品)技术特性、质量管理、环境及安全管理政策、法规,了解国内外产品(商品)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动向及其规律,具有较强的分析、决策、协调和组织的能力。三是研究型检验人才,这是对人才要求较高的需求类型,要求这类人才除了具备以上的两种人才的能力外,通晓检验理论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能从战略上分析和把握检测市场的发展趋势,可从事政策研究、标准研究等。四是开发型检验人才,主要从事检验项目研究、开发,检验设备的研制等。基于上述分析商品质量检验与管理人才培养,本科应定位于第1、2类,主要是第2类。

(二)商品质量检验与管理人才的知识结构

商品质量检验与管理人才所具备的知识结构应包括以下4个方面:商品知识;检验技术;管理知识;检验行业的特定知识。在商品知识方面,不仅要了解某一类或某几类商品分类、属性、功能等,还要了解与商品相关的生产流程、工艺等,如机电商品学、金属材料商品学、非金属材料商品学、建筑材料商品学、纺织商品学、食品商品学、工程力学、金属材料学、金属工艺学、纺织品生产工艺学、食品工艺学等等;在技术检验方面,不仅要掌握或了解物理检验、化学检验、生物检验、力学性能检验的基本方法和某类商品特定的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还要掌握或了解数据分析方法、计算机技术等,例如长度、重量、密度、强度、刚度、硬度、稳定性、耐磨性、化学成分、化学稳定性等等的检测方法、检测设备使用、数据分析等等;在管理知识方面,不仅要掌握管理的基本理论,还要掌握企业内部组织、计划、指挥、协调方面的知识,例如管理学原理、商务交流、市场营销、现代物流、贸易理论等等;在检验行业特定的知识主要是与检验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等。

单独掌握以上任何一个方面的知识,均无法满足现代和未来商品质量检验与管理对人才的综合素质的要求,培养熟悉商品专业知识、掌握商品质量检验技术、懂得管理基本理论、具有管理基本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是现代和未来社会最急需、最受欢迎的人才。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才发展量化分析与预测[EB/OL].中国网,2004-12-27.

2、选择新增专业更需理性慎重[N].中国教育报,2005-07-27.

3、检测市场将开放 人才争夺战在即[N].人才市场报,2005-09-28.

商品检验论文篇13

____年第四季度至____年第四季度,全市工商系统共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__次,抽样样品___组,经检测不合格___组,合格___组。其中:_、食品类___组,合格___组,不合格___组,合格率为__ %。_、农资类___组,合格___组,不合格 __组,合格率__%。_、建筑装璜材料类__组,合格__组,不合格__组,合格率__ %。_、烟花炮竹类__组,合格_组,不合格_组,合格率__%。_、电器类__组,合格_组,不合格__组,合格率__%。_、其它类__组,合格_组,不合格_组,合格率__%。

(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

____年_月份以来,全市开展了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初筛食品___组,初筛不合格食品__组,送法定检测机构进一步检验不合格食品_组,查办案件_件,罚没款_.__万元。

从抽样检验结果看,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总体状况是好的,商品主要性能指标、强制性指标合格率较高,对人身健康与生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因素不多,但低档商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形势不容乐观。

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分析,商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从检验结果看,食品类商品中,有多组食品菌落总数超标。电线、电缆类商品中,绝缘厚度、绝缘老化前抗强度、接地线芯电阻、主线芯电阻等指标不合格的占多组。这些指标不合格,无疑给人民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与生产安全带来隐患。

(二)企业明示标准不合格。在不合格商品中,商品主要成份指标不合格的少,微量元素指标不合格的多。如食品类商品中,干燥失重、脂肪等不合格占多,白酒类商品中总酸、总脂不合格占多等。

(三)主流品牌合格率高,小品牌合格率低。从产品生产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合格率明显高于小厂产品,主流品牌合格率高于小品牌产品。如白酒类商品中,古井、口子、沱牌、高炉等市场主要品牌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四)主材合格率高,附村合格率低。在建材类商品监测中,大号钢材、铝型材、塑钢等合格率高,但__mm以下小材、铝材附件等合格率低,还有少数经销商公开承认铝材附件不需要检测,百分之百不合格。

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传统式的小规模生产经营使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据市工商局统计,全市____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百分之七十以上是__人以下小作坊,部分地区比例更高。这些分散经营的小作坊式的企业,设备落后,生产条件差,人员素质普遍较低,产品质量很难保证。我们××市此类小作坊也有很多,这些小作坊的存在,无疑给人民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带来隐患。

(二)产品质量标准不统一,检验机构作用难发挥。据了解,我国目前单就食品而言,国家标准就有____项,企业食品标准____项,进口行业标准___项。这些标准大多数是____年以前制定的,还有许多新产品没有纳入其中,仅以白酒为例,在抽样送检的__组白本文来源:文秘站 酒中,标注企业标准的就有__多种。这些标准,有高有低,五花八门,不少小企业标准定得很低,但只要经过了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就是有效地,加上大多数企业没有自己的检验机构,缺少检验手段,完全依赖中介检验机构代检,而中介检验机构多半没有独立(文秘站:),挂靠在质检部门,只要收取了代检费,代检也就成了走程序,一个企业一年只抽几组样品,检一下也就了事,合格证就这样打上去了。

(三)管理部门交叉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专项整治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到位、执法处罚不到位、制度落实不到位、部门配合不到位、执法素质不到位。

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难点

(一)质量鉴别难。目前主要采取送有关部门和检测机构检测认定的方法,由于流通领域商品量多面广,加上人力、费用、协调等诸多因素的局限,不可能将每一种商品都送检,多数情况下仍然沿用看、闻、尝、摸、比等陈旧方法,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即便有组织的定向监测,也是有次数的,往往出现抽检一种,转移数种,处罚一家,隐匿数家的情况。

(二)国家未制定出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具体标准。我们现在流通领域开展的监督抽查都是执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一些标准,而这些标准都是针对生产企业而言的,因而,在抽样总体的确定上存在差异很大,导致检验结果出来后,因抽样商品缺乏代表性,被监测人表示质疑,难以实施处罚。

(三)检测费用高。《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不准向被检测人收取检验费用,由于市拨专项监测经费有限,导致目前仍沿袭传统的方式,即:合格的收费,不合格的由经销商支付检测费,普遍反映费用较高,实际上此乃违规收费。此外,检测所需用的样品如若是破坏性检测,按规定应向被检测人购买,实际上都是被检测人无偿提供。这一切如不能得到相应改善,都将为今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开展造成难度。

(四)对涉嫌质量问题的商品存在扣押难、封存难。通过法定的定量检测,需要两周以上或更多的时间,对没有检验鉴定结论的商品只能作为涉嫌物品,如实施扣押、封存等手段,将会给工商部门监管执法带来很大风险,如果不实行及时扣押、封存手段,却又给违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以逃避法律责任。缺乏科学、有效的手段,加之检验时间过长,难免影响对违法经营活动的及时查处。

五、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思路与对策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机关一项基本职能,要确保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到位,要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必须更新观念,改革监管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商品检测、巡查、维权、舆论监督等新型监管机制。

_、有自己的(工商)检测手段。充分发挥已配备的食品快速检测箱、检测车的作用,对可疑商品先进行预检,预检不合格以后,再送到法定检验机构,同时可以对涉嫌的同类商品进行责令暂停销售、封存等措施,既能减少风险,加强针对性又能更好地起到震慑作用。同时还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尽可能做到随送随检,缩短时间,减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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