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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论文实用13篇

商品质量论文
商品质量论文篇1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完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础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含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粉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置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完全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完全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断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断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唯一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暗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安排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把持,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完全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巧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疏忽。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完全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完全的假定,因此,它对不完全竞争格式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安排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断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开创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则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劣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置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水平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置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购置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chgoo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获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cegoods),最后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置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credencegoods)。显然,消费者在购置后两类商品时会见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例如。卖方供给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揭示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供给质量承诺,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调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完全信息的改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制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改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1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可靠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根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完全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制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安全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唯一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水平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完全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最大化标准依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置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行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矩,这种规矩可以确保生产、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行,能有效防备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矩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实施严厉制裁的制度根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生产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则,只有在预防成本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含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生产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把持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明,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颁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证法》(Magnuson-MossWarrantyAct),对生产经营者的保证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调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最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涉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涉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生产、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生产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巧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最低质量标准(MinimumQualityStan—dards)监管。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最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基础规矩。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置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如果没有最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含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最低质量标准具有宏大的社会价值。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最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供给优质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最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良,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良。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供给专业服务的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服务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服务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许可的人士所供给的专业服务是符合基础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服务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最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矩,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把持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把持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标。正如前文所言,在最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行质量把持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声誉机制是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场。而可靠商品质量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美誉,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有利于现有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业绩增长。:

另外,在商品质量存在差异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平均质量,广告、产品演示、试用等营销手段还可以让购置方获知更多的质量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

在有关质量监管的经济理论中,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规制经济学都把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知识经济学却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为质量监管供给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知识经济学中,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易、消费时经常会见临相关知识匮乏的问题,因为该理论相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经济决策有可能犯系统性错误。一个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经济行为可能重复发生,直至某一天人类通过学习发明了能够懂得、纠正这种不当行为新知识为止。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是最负责任、技巧水平最高的企业在商品质量问题上也会犯错误。例如,在现有技巧和装备下,无法解决那些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质量问题,但消费者保持生命存续的强烈需求和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让这些商品提前进入市场;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下,无法在销售前甄别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一定都变成事实上的危害;按照现有理论。可能误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技巧或因素看做是改良某些品质,或提高产量,获得更高经济效益的法宝,等等。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质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问题的严重性一点也不亚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源自生产者知识不足引起的质量风险,是商品质量监管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因为其中有太多的质量不断定性,同样也面临知识有限的监管者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对于这一点,担当市场商品质量监督重任的监管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监管实践中,应秉承审慎、预防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制度预案。例如。对于那些在现有技巧和装备下暂时无法解决的质量隐患,监管者必须果断出手,将问题商品隔离在市场以外,绝不可因小失大;对于企业事后发明的质量瑕疵,监管者应迅速启动召回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小问题商品可能给使用者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于那些目前无法对是否有质量风险做出肯定断定的高新技巧。监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质量风险监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良商品的某些品质,或有助于短期经济效益的提高。质量监管工作也应该摒弃短视策略,把消费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不让那些可能有风险隐患的商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隐患。

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对称假定在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尽管前者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难度比后者更大,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宏大飞跃无疑会推进监管理念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商品质量论文篇2

国内学术界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状况已有许多探讨,但对于电商产品的质量监督研究较少。何云福从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的角度,指出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取得、样品的确认以及后续处理等环节都与日常的监督抽查工作遇到的情况不同[3],并较多探讨了电商产品监督抽查模式,但未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方案。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网络购物市场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等客观原因,鲜见国外学者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领域的研究文献。产品验收抽样检验是由使用方采取的一种质量控制手段,而监督抽样检验是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第三方机构为保证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有一系列适用于质量监督特点的抽样检验标准。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标准体系。但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样,仅颁布实施了1项标准,即GB/T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以下简称GB/T28863-2012)。GB/T28863-2012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程序是专门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实施质量监督而制定的,电商平台上的商家属于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的共性,因而对电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时可根据条件采用GB/T28863-2012。GB/T28863-2012对适用对象、监督总体确定、复验程序等做了规定,但对样本量大小、计量或计数质量特性的不合格判定方式、抽样点及抽样方式等并未明确。本文就风险控制、抽样点及抽样方案、监督质量特性及其不合格判定三个方面分析了GB/T28863-2012的特点(见表1)。

3电子商务产品抽样特点分析

由于网络购物情境不同于仓库或实体店,对于电子商务产品的监督抽查必定与仓库产品或实体店商品的监督抽查有所区别。本文对淘宝、京东、亚马逊、当当、唯品会等网购平台进行研究,发现这些网购平台的物流方式有显著的区别:淘宝一般由第三方快递公司运送;京东、亚马逊和当当既有自己的产品配送服务,也有第三方的快递公司服务;唯品会完全是自己的快递配送服务。也就是说,随着经营模式的不同,有的网购平台有自己的仓储,有的则没有,即网购平台与货物仓储属于两家不同的企业。有仓储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可按现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执行,两者无本质区别。现对独立、无法确定库存的电商产品抽样特点进行分析。通常在进行产品监督抽样时,要先判断批量大小,不同大小的批量采用不同的监督抽查标准来确定抽样方案及方式,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实体店为现场抽),并且执法人员、检验人员、销售者三方必须同时在场。网购平台与实体店的监督抽查差异就在于销售者(网上商家)不在场,抽样人员面对网上商家时,只能看到商家单方面呈现的店铺信息及产品介绍,难以考证一些信息的真实性,不能直观鲜明地了解样品基本情况,因而对于没有自营商品仓库的电商平台,只能通过下单购买来抽取样本。对于电子商务产品,抽检方还难以确定样本量、批量及总体量,比如遇到部分电子商务产品库存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部分电子商务产品下单购买时必须超过一定个数才进行配送等问题,因而通过检索抽样表形成抽样方案的方法不易实施,且抽检的样本量不可能很大,样本量过大会使购买费用增加,提高检验成本。此外,下单抽样后,产品通过快递进行配送的运输过程难以监控,产品待检测性质易受系统因素干扰,容易导致产品检测结果的失真。电商平台上的商家有多种类型(见表2),有的商家销售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或不同品牌的产品,没有自营品牌,此种类型商家占多数,类似于经销商;有的商家直接销售某个厂家生产的或某品牌产品,没有自营品牌;有的商家是某个生产企业或某品牌授权的官方网店,专门销售该厂家或该品牌的产品,产品品牌就是商家自营品牌,且一个电商平台的某品牌官方商家只有一个,类似于商。因而对于不同的网上商家,还需注意不同的抽样问题。对于第一种网上商家,同种类型的产品可能是多个厂家生产的,或者是多个品牌均有同种类型的产品,比如:同一外观的0.5mm黑色签字笔芯有大品牌,也有小品牌,甚至有无法直观获知品牌或厂家信息的,这类产品可能存在信息不全、伪信息等问题,容易出现大面积假冒伪劣现象,影响抽检人员对产品是否验收合格的判断,若执行监督检验,则很难追溯产品质量问题源头,也很难将监督抽检结果告知承担主要质量责任的一方。对于后两种网上商家,监督机构可以追溯到生产方,保证产品基本信息的信度,确保监督总体验收抽样合格,排除假冒伪劣产品干扰检测结果而影响监督总体真实质量水平等问题。同有自营仓库的电商平台一样,对于第三种网上商家(如官方旗舰店),具备自有、独立的库存,监督机构可以依循传统产品监督抽样检验程序。电商产品的抽样特点总结见表3。

商品质量论文篇3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的蓬勃发展,各种网络商城相继诞生。据相关部门统计,网络购物占全部消费类购物总量的比例并不是很大。与传统购物不同,网络购物具有空间虚拟性和产品的不对称性,并且还存在着一定的时空间隔,顾客了解商品的渠道,除了商家提供的一些基本信息和从亲朋好友那里得到一些信息外,也可以从已购买者的商品评论中获得。有权威咨询公司调研显示,有将近80%的消费者认为购物网站用户对产品评价与推荐也会影响到他们的购物决策,其中近一半的消费者表示在浏览网上相关商品时,即使当时不急需购买,也会查看已购买者对产品的评价与意见,看到一些比较积极的评论与用户推荐,会增加购买欲望。在线评论的和传播平台允许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交流,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RacherlaP,2012)。在实践层面,有些网站已经开始注意到在线评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些国外商家开始使用有用性投票系统评判在线评论的有用性。比如,零售网站亚马孙会对消费者提出疑问“该评论对您是否有用?”,但是有些过时或者冷门的商品就很难获得消费者有用性的投票,并且有些网站允许未参加购买的消费者进行有用性的投票,其实这些投票都是无效的,这将会给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和购买产生误导。

Nelson(1970)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将商品分为搜索型商品和体验型商品。搜索型商品代表有电脑、手机等,体验型商品有电影、书等。但是网络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有些商店为了赢得利润,刻意去夸大商品的特点和作用,为了减低这种风险,大部分消费者会去参考用户在线评论,尤其是体验型产品。但是,有些商品的评论几千条乃至几万条,对于消费者来说,时间和精力都非常有限,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里,筛选出具有高价值的信息,并且这些良莠不齐的评论对消费者心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针对不同的商品类型,如何挖掘出有用的在线评论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有用性的评论才会引起消费者的兴趣,从而影响其购买行为。对于零售商或者企业来说,正确识别和重视高含量的评论非常重要,将这些评论放在适当的位置,可以减少消费者的搜索信息的成本,提高购买效率。而本文主要从在线评论的属性出发,从搜索型商品和体验型商品这两个方面展开评述,整理和分析在线评论有用性的相关研究。

二、理论基础

(一)产品分类。

将商品进行分类是在线网络购物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不同的商品类型具有不同的属性,由于消费者对商品的偏爱程度和好感不同,不同的商品适合于不同的爱好和兴趣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对商品的质量、商家的名誉、网站的可信度等并没有完全掌握,这里面就存在着不确定性和风险。如果消费者能非常清楚自己所买商品的类型,在通过消费者提供的有用性的评论,这就有助于购买到高质量的、适用的商品。所以,针对不同的商品类型,挑选出那些有用性的评论将是非常重要的。

纵观国内外研究,将产品的类型分为搜索型商品和体验型商品已经得到许多学者的认可,根据消费者是否能够在购买前获得产品质量和客观评估程度,可以将产品分为搜索型产品和体验型产品,搜索型产品是其主要属性可以通过可获得的信息来客观评估,消费者在购买前对商品的质量就能够了解的产品,例如数码相机、平板电脑、品牌手表。体验型产品则在使用之前很难获得它的质量信息,产品性质是主观的,且难以比较,需要个人感官意识进行评论和衡量。

(二)在线评论有用性。

Mudambi(2010)等人将评论有用性定义为评论者的的相关信息将有利于消费者在购买决策过程对商品做出的评价。目前,很多网络商城都会通过各种鼓励措施让购买者使用过产品后进行评论,其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这些信息是有价值的,能够为未来潜在的购物者提供有价值的、重要的信息,有利于提高其销售量。二是商家也可以从消费者的评论得到他们的商品的不足和优点,有助于对商品和服务做出改进和提升。目前,有的文献用一条评论的质量评价作为评论的有用性强弱,其定义为该条评论所获得的有用投票数与其所获得的总投票数的比例。因此,现有的在线产品评论有用性的研究文献实际上就是在研究产品评论的质量。如果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后,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并富有责任的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和态度,那么该条评论将是有质量保证的,也会为以后的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三、研究成果

通过查询相关的文献,将商品分为体验型和搜索型,从在线评论的星级、在线评论得分、评论的情感倾向、评论时间、评论内容长以及评论的主客观性等探讨其对在线评论有用性的影响,但是由于各学者所研究的对象或者侧重点不同,对于同一类型的商品来说,研究结果可能不同。研究成果,如表3.1,3.2所示。

四、总结和未来的展望

从以上研究成果看,关于体验型产品的研究比较多,而搜索型产品不是很多,主要原因是,对于搜索型产品,其功能和作用可以通过客观描述和市场销售情况而得知,在线评论对其有用性不是很大,而体验型产品则不然,从商家提供的消息我们还无法对产品达到很深刻、很全面的认识,需要参考消费者的评论。未来我们希望,会有更多人去研究搜索型产品在线评论有用性以及分类并不是很明显的商品,相信研究结果会对商家和消费者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郝媛媛,叶强,李一军.基于影评数据的在线评论有用性影响因素研究[J].管理科学学报,2010,13(8).

[2]张磊.商品类型对在线评论极性影响力的调节作用研究[D].2011.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论文.

[3]王平,代宝.消费者在线评论有用性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2(2).

商品质量论文篇4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专业泛指学习“市场营销”、“企业管理”、“财会”、“统计”等管理学科的专业。这些专业的培养目标,是熟悉和掌握企业综合管理理论及技能的管理人才。现代企业管理离不开商品学知识。市场营销策划、商品的购销业务、商品的价格管理与策略等等,都与商品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例如在核算商品的成本时,要考虑耗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对商品进行按质论价,就是要以商品质量为依据来评定商品的等级;对商品进行经济核算也涉及到商品自然属性方面的知识,如商品损耗,就是商品数量和质量变化的结果。有些商品因受到大气温度、相对湿度、氧气、光照等因素的影响,由本身的化学成分和内部结构发生变化而导致商品质量发生相应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这属于合理损耗。但有些损耗则是人为的。我们的财会人员,要懂得商品的质量及其变化规律,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市场营销策划(商品购销、市场细分、市场定位、价格策划、分销渠道等等)离不开商品分类、商品标准、商品质量管理等等商品学知识。因此,商品学是管理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商品学分为概论和各论两大部分。概论属于基础理论,包括商品学研究的对象任务、商品质量、商品标准、商品分类、商品鉴定、商品储存、商品运输、商品养护等内容;各论则包括商品的具体类别。从表面上看,概论部分只是一些概念、理论,空洞、乏味,教师不好教,学生不愿学,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容易直接运用;而各论部分,看得见摸得着,学生学习也有兴趣。而事实上,只有搞好商品学概论的教学,以概论的理论为指导,才能教好各论,才能使学生对各论的知识有一个系统的认识,更好的学习和掌握各大类商品及商品质量的相关知识。

通过长期的教学实践,我认为要使这些专业的学生对学习商品学产生浓厚的兴趣,进而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紧紧围绕“商品质量”这一中心进行教学

教学中,必须对商品质量这一概念作出科学的解释。在讲授概论中每一章、每一节甚至每一个课题时,首先明确它与商品质量的关系,并且明确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使整个商品学概论的内容形成一个以商品质量为中心的完整体系。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物理化学基础知识较差,商品学中“商品成分性质”部分的教学难度很大但又必须讲透讲懂,因为这是决定商品质量的内部因素。若就化学成分讲化学成分,学生就很难接受甚至厌烦。但是,在讲授这个课题时,若首先引出生活中富含某类化学成分的商品质量的特征、以及某些因化学变化而导致的质量事故的实例,然后讨论这类化学成分本身的性质,指出商品质量事故与商品化学成分变化的内在联系及所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提出维护富含这类化学成分的商品质量的合理措施。这样,学生就易懂愿学,大大提高了学习兴趣。例如:再讲解“脂肪”类化学成分时,先列出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那些含有脂肪的商品(食用油、腊肉、香肠等),在经过一段时间存放后往往容易出现的酸败(俗称哈喇、哈喉)现象,然后讨论脂肪的性质,经过进一步分析,讲清这类商品酸败的根本原因是脂肪的氧化。要防止脂肪类商品的酸败(氧化),就要排除一切引起脂肪氧化的因素。进而论断:要确保含有脂肪类化学成分的商品质量,就必须严格遵循“避光、隔氧、降低水分、低温保存”的科学养护措施。同时介绍一些简单易行的防止、延缓脂肪氧化的小知识。这样,既突出了“商品质量”这一中心内容,又把商品学知识的各相关方面围绕“质量”这一中心有机的联系起来。学生听起来不会感到枯燥乏味,使他们原先难以接受的课程,听起来津津有味,并由厌烦转为喜爱,进而学到一些必不可少的商品学知识。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

商品质量论文篇5

对于存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两级供应链中如何制定产品质量控制策略和契约设计的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是一个热点的研究方向,但仍然有如下困难没有解决: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供应链上游制造商如何设计产品质量控制策略以提高供应链协作水平;制造商的质量预防策略对销售商的产品采购决策和质量检验策略的影响;在两级供应链中如何建立产品质量协同机制以促进制造商与销售商长期合作及利益最大化等,而这些困难和问题也将是两级供应链产品质量控制策略制定和契约设计中的重点研究方向。

本文的研究有以下三点与以前研究者不同:首先,考虑了当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有缺陷时,引致销售商外部损失成本和内部损失成本两种情况;其次,在模型中引入了制造商提供的价格折扣和缺陷产品修理成本,以及销售商外部损失成本分摊比例三个参数,以使模型与实际情况相符;最后,构建了制造商和销售商的期望收益函数模型,运用委托理论,将销售商设为委托人求解了其最优产品质量检验水平和外部损失成本分摊比例,将制造商设为人求解了其最优产品质量预防水平和价格折扣,并设计了最优激励合同,提出了相应的产品质量控制策略,并通过一个算例进行了数值分析。

1 文献综述

国外的研究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主要从两个方向进行了研究:第一个方向是关于在供应链中如何制定产品质量控制策略和设计质量契约的研究[1-7]。Stanley Baiman等[1]在研究供应链中供应商质量预防决策和销售商质量评价决策时,制订了产品质量控制策略并建立了产品质量决策控制模型;Wei Shi Lim[2]在解决如何制定供应链中供应商与制造商(销售商)产品质量控制策略时,考虑了道德风险对产品质量契约的影响;Charles J.Corbett等[3]则研究了如何确定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供应链最优质量契约的问题;而Gerard P.Cachon[4] 通过设计需求预测分享和收益分享契约,以解决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供应链产品质量决策协调的问题;Yaron Yehezkel[5]则研究了非对称信息条件下,道德风险对零售商产品质量决策的影响;而Gary H.Chao等[6]在研究两级供应链中制造商与供应商质量控制问题时,提出了如何进行质量改进激励和产品回购中质量契约设计的问题;Shuning Zhang等[7]分析了在两级供应链产品批量订购过程中如何进行实时产品质量控制策略制定的问题。

第二个方向主要是关于供应链中如何进行产品质量控制风险的研究[8-17]。SA Starbird[8]论证了制造商依据销售商的需求确定其生产批量规模和产品平均质量水平,并进行风险分享,实证检验了各种检验策略对销售商产品风险批量接收的影响;Charles S.Tapiero[10-12]在设计产品质量控制契约的过程中分别考虑了供应商风险、零售商(购买商)风险和消费者风险,并建立了质量风险分享控制模型;而Charles X.Wang[13]研究了风险中性的制造商与风险厌恶的零售商间如何设计质量控制契约的问题,并建立了分销渠道契约模型以减少风险的损失;H.F Yu[14]和Cuihua Zhang[15]研究了供应链中供应商如何进行生产决策和质量契约设计的问题,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质量风险分担问题;Anastasios X[16]研究了双边供应链中应用报童模型进行质量风险控制的问题;JaeHun Kang和YeongDae Kim[17]则分析了两级供应链中库存控制风险汇聚的影响问题。

而我国的学者如:张翠华[18]研究了存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供应链如何进行质量监督及决策问题,黄小原[19]在研究如何确定供应链产品质量控制问题时,提出了质量控制决策模型并进行了数值检验,霍佳震[20]则研究了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供应链协调问题,并研究了供应链信息甄别策略问题,朱立龙等[21-25]则研究了当存在道德风险条件下,在两级供应链中如何进行产品质量风险控制和制定质量控制策略的问题,并建立模型进行了分析与量化描述。

2 模型假设与一般描述

我们建立的模型是由一个风险中性的销售商和一个风险中性的制造商组成的两级供应链系统。假定:① 销售商的质量检验过程不改变产品的质量水平;② 销售商的质量检验决策与制造商的质量预防决策是彼此独立的;③ 当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有缺陷时,销售商的质量检验过程发现后将拒收该产品;④ 当制造商提供的中间产品合格时,销售商的质量检验过程将接收该产品;⑤ 销售商与制造商均追求最大化的期望利润。

4 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两级供应链产品质量控制策略

在制造商与销售商关于产品质量水平的信息存在不对称条件下,制造商进行生产决策并确定其产品质量水平,其拥有产品质量的私人信息设为人(存在单边道德风险情况),而销售商对接收到的制造商中间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策略,其对产品质量水平的信息处于劣势设为委托人。当销售商不能观测到制造商的实际决策行动时,销售商(委托人)设计激励合同或提供质量奖励,以使制造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选择对销售商(委托人)最有利的产品质量决策。

5 算例分析

假设:某S公司生产一种机器部件,B公司向S公司购买该种部件并销售给顾客,设制造商S的质量预防成本系数80元/件,销售商B的质量检验成本系数80元/件,制造商S以价格200元/件销售给销售商B,而B公司将该部件销售给最终顾客的的售价为400元/件,其销售缺陷产品所引致的外部损失成本80元/件,当其检验出缺陷产品时所引致的内部损失成本20元/件,此时制造商S对其支付的单位修理成本10元/件,分析:制造商S产品质量预防水平、价格折扣、外部损失成本分摊比例及期望收益函数的变化?

根据文中式(1)和式(2)分别对制造商和销售商期望收益函数的假设,以及式(3)式对供应链联合期望收益函数的假设、(12)式中确定制造商最优产品质量预防水平和式(27)、(28)分别对外部损失成本分摊比例和最优价格折扣的模型描述,我们应用MATLAB 7.0 进行仿真计算,结果如表1和图1-4所示。

6 结论及建议

(1)针对存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两级供应链中如何确定制造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产品质量控制问题,本文分析了制造商进行质量预防决策并确定其产品质量缺陷概率,而销售商对接收到的中间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决策并确定其产品质量检验水平。当销售商的质量检验证明制造商的产品合格时,将接收该产品;而当其质量检验证明制造商的产品有缺陷时,将拒收该产品。

(2)由于供应链中制造商与销售商关于产品质量水平的信息存在不对称性,当制造商存在降低其产品质量水平的道德风险时,其道德风险值取决于销售商(委托人)所分摊的外部损失成本与补偿价格折扣后的内部损失成本之差值;作为委托人的销售商可设计激励合同以使制造商(人)减少其道德风险,即降低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缺陷概率,销售商可以信息租金的形式对制造商进行补偿,以激励其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我们证明销售商所支付的信息租金将是补偿制造商收益的2倍。

(3)本文构建了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制造商与销售商委托模型,并进行了算例分析,在实际的供应链节点企业间质量控制问题中,随着制造商产品质量预防水平的增加,制造商的质量预防成本将显著减少;随着销售商产品质量检验水平的增加,而制造商所分摊的外部损失成本将减少,外部损失成本的分摊比例呈下降趋势;随着销售商产品质量检验概率的增加,制造商产品质量缺陷概率将降低,制造商的期望收益也将增加,而作为委托人的销售商为激励制造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将付出信息租金的成本,其期望收益将减少,此时整个供应链的联合期望收益呈“倒U”型,即期望收益先增加后减少,且求解了供应链联合期望收益最大时的销售商最优质量检验水平、制造商最优质量缺陷概率、价格折扣、分摊比例及制造商、销售商的期望收益。本文结论也为实践中供应链各节点企业间如何制定质量控制策略和产品质量决策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决策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本文建立的模型仅是两级供应链中单个制造商和单个销售商之间的单阶段静态博弈模型,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将尝试建立两级供应链中多个制造商与多个销售商之间存在双边道德风险条件下并将建立多阶段、动态、不完全信息的重复博弈模型,这也将是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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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论文篇6

一、我国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一)我国立法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几乎所有的法律的第一个条款都会开宗明义地表明其立法的宗旨,即立法者制定该法的目的。我国《商标法》从结构上看就像是一个金字塔,立法宗旨构成了塔顶,各项具体制度构成了塔基。作为塔顶的立法宗旨规定着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理解和领会《商标法》的总向导和总依据;作为塔基的各项具体制度是对立法宗旨的展开和具体化,对任何具体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都不能违背立法宗旨。立法宗旨反映着立法者的立法思路,进而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实行。②由此我们可以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大体窥见《商标法》的功能。

从历史上看,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一个演变发展的过程,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一般工商业的专用商标的专用权,制定本条例”;1963年3月30日的《商标管理条例》的立法宗旨为“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1983年3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宗旨是“通过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从而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的质量和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时,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证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立法宗旨条款做了细微的调整,规定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可以看出,我国对《商标法》宗旨的认识呈U字形,《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将商标权的保护作为其首要的目的;但随着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改造的完成,我国只存在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在公有制前提下,物资分配基本实行“计划调拨”,产品流通实行“统购统销”,生产与市场割断。在统一的公有制经济内部,区别产品的生产来源己经没有意义,于是商标自然就成了代表商品一定质量和规格的标志。到了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便完全将商标作为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进而将《商标法》作为产品质量管理法对待。1983年的《商标法》则综合了上述两个条例的精神,其一方面强调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另一方面仍然要求商标使用人应保证其商品质量,其最终的思路仍然是将商标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工具,然后才是对商标权的保护。虽经1993年和2001年的修改,但这种思路仍维持不变。在立法者的眼里,《商标法》应该发挥着这样的几个功能作用:第一是加强商标的管理,《商标法》很大程度上成了商标管理法;第二才是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第三是通过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学界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

我国学界对《商标法》功能的认识是随着对商标性质的认识而演变的。从商标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标的产生一开始是为了便于追究劳动者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逐渐成为了区别商品出处的标志,再到后近现展成为兼具商标使用人商誉的载体。商标,特别是对于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其具有了双重属性,其中,区别作用是其自然属性,商标在实现这一功能时主要是针对消费者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或服务;表彰作用则构成了商标的社会属性,在实现这一功能时,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更重要的是向其他人展示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③相应地,商标理论从传统的“混淆”理论发展到“淡化”理论,对商标权的保护逐步从防止混淆发展到反淡化。随着《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展开,许多学者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商标权保护的重点”④,纷纷呼吁将“淡化”理论成果吸收到《商标法》中去,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的功能重在反淡化。

二、《商标法》功能的偏离

(一)《商标法》中的公权色彩

“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⑤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才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一种民事权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标权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带有公共权力的痕迹。从商标发展史来看,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了商标管理的内容,但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误导消费者和维持有序的市场竞争关系,只不过早期的《商标法》侧重于采取行政管理手段,而近现代《商标法》则偏重于通过商标权人维护其权利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我国《商标法》则将商标管理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商标法》成了《商标管理法》,商标成了实施社会管理的工具,《商标法》呈现出较为浓重的公权色彩。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商标管理法》的性质显然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不相符合。具体讲来,《商标法》中的公权色彩至少投影在以下两个方面:限制注册商标的修改、课以商标权人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1.限制商标修改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的一个中国特色在于其中存在大量的对商标权人自行改变商标标识的限制。如83年、93年《商标法》第14条和2001年《商标法》第22条皆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83年、93年《商标法》第30条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和2001年《商标法》第44条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上述的规定不论市从理论上还是实践是都是缺乏支撑的:

对于商标显著性特征,《商标法》所依据的是混淆理论。如果商标权人的修改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不造成与其他商标的混淆,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因此而撤销注册商标于理不足;如果商标的修改影响到了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则该注册商标已经转化为了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某商标后在该类商品上使用其他未注册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商标局以此为由撤销注册商标同意于理不足。若对原注册商标的修改导致其与其他注册商标混淆,也是修改后的商标的错,与原注册商标是无干的。在实践中,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或追求美观等的需要,对注册商标进行细微的修改是再所难免的,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意图对大量存在的细微修改进行严格执法,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从世界范围看,除我国外,几乎没有国家规定该行为将导致“撤销注册商标”的严重后果。恰恰相反,大多数国家《商标法》都认为只要所使用的商标没有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就可以成为使用注册商标的一种证明,同时商标权人可以向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不是重新申请注册。

2.有关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对商标使用人课以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如83年、93年《商标法》的第六条和2001年《商标法》的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83年、93年《商标法》的第25、26、31、34条和2001年商标的第、39、40、45、48条分别规定商标受让人、商标权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对使用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如果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此,有学者认为质量保证功能是商标功能之一,其理由是:商标的质量信誉是商标价值的本质体现,是消费者在竞争性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中进行选择的基础,生产商要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必然要努力保持和增强自己商标的信誉和对顾客的吸引力,就必须在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这样客观上就起到了防止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商标起到了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⑥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勿庸质疑,商标可以表征一定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但是否就意味着商标就应该保证质量呢?实际上,商标所有人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不是源于商标使用行为而是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没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的是生产、销售商品的行为。认为商标应保证商品质量的观点显然是混淆了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低劣的商品,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也可以用手和用口投票,进行投诉或提讼。而政府则完全可以依据《商标法》以外的法律对不良厂商进行查处。一般讲来,名牌产品与非名牌产品,其质量并没有本质差别,但它们所使用的商标的价值却有天壤之别。假设商标必须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那么是否就应该意味着名牌产品的质量就必须比非名牌产品的质量要高出许多?这显然是无法说通的!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中的质量保证条款完全是历史遗留的产物。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当时并设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因此承担了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光荣使命。但随着1993年《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商标法》继续规定商标权人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义务,则有越俎代庖之大嫌。从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对83年、93年的第六条规定中“监督商品质量”的删除,可以探知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该问题,但不知道为何又留下了这样一个大尾巴。

(二)淡化理论对《商标法》功能定位的影响

针对《商标法》的不足,很多学者对《商标法》第三次的修改完善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有意见认为应该将《商标法》的指导思想定为“淡化理论”,认为可以因此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然而笔者认为该作法将可能对《商标法》的功能定位产生消极的影响。毋庸质疑,《商标法》的首要功能应是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淡化”理论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用“混淆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的是“淡化理论”仅对驰名商标适用,对淡化理论的讨论仅限于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在成千上万个商标中,驰名商标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商标而言,其基本的功能仍是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即使是驰名商标,其首先也是商标,其次才是驰名商标。之所以对驰名商标给以一些特殊的保护,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所具有的表彰的社会属性具有竞争的优势。大体上来说,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基于两个理论,即传统的混淆理论和现代的淡化理论。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虽然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但是却是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驰名商标的声誉,并且造成了对于他人驰名商标的损害。由此可见,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混淆理论是《商标法》的理论,而淡化理论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⑦诚然,我们应该顺应需要,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吸纳淡化理论的成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必须在《商标法》中将驰名商标作为保护的重点。实际上,为商标权人提供保护除了《商标法》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在《商标法》里体现淡化理论并不等于我们对驰名商标就不保护了,也不等于着我们不吸纳淡化理论;《商标法》就是要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

三、《商标法》功能的回归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每一部法律都有其不同的使命和任务,我们不能期望通过一部法律来囊括其调整对象所涉及的全部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不同的法律一起分工合作,共同配合,从而实现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各个法律之间的功能定位分工。对于《商标法》而言,其应将“混淆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将《商标法》的功能定位为“把商标区别来源的性质肯定下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进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混淆的侵害”;通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共同保护商标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应大包大揽。我们应借此次《商标法》修改的良机,将《商标法》中不合时宜的商标管理色彩抹去,还《商标法》本来的面目,同时注意不要让“淡化理论”将《商标法》引入新的歧途。

注释

①葛洪义,主编.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4.

②董葆霖,著.《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出版社,2004.4.

③黄晖.商标权利范围的比较研究.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④冯晓青.《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若干问题.中华商标,2007(4).

⑤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⑥刘春茂,主编.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567;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267.

⑦李明德,著.知识产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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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论文篇7

NanHu(2010)曾对评论操纵的存在做出研究,已经证明产品质量与产品类型的差异性导致供应商与客户对评论操纵的不同。同时他假设商品的评论是真实的,那么不同网站上的打分是接近的,并且稳定的。然后他对亚马逊网站上和当当网上抽取了2011年7月刚上架销售的数码相机和图书的共20件商品总共400条评论的内容,以及用户对这些商品的打分(1-5分)情况,从而得出结论用户对商品的打分是随着月份t的增加,总体上呈现出下降趋势。因此本章在对数码产品分析时从当当网,亚马逊网,京东网,网上苏宁等网站进行研究,探讨是否不同的网站对不同的产品评分不一样。我们会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商品的打分渐渐变低,这和NanHu(2011)对商品打分进行分析时得到相同的打分趋势,即进一步肯定了NanHu的结论:用户对商品的打分是随着月份t的增加,总体上消费者对商品的打分是呈现出下降趋势的。咨询公司eVOCInsights调查发现,超过85%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过大件商品如家电产品,服装产品等,63%的人更倾向到那些提供商品评级和评论功能的网站进行产品研究和购买。在这项实验中,eVOCInsights测验了用户在4个购物网站上购买数码相机的购买心理和购买过程,来研究是什么样的原因促使消费者决定在这个网站而不是别的网站购买。这4大网上商场分别是:,,和。调查结果显示用户更喜欢到Amazon和CircuitCity购买电子商品。报告注意到,Amazon是消费者最熟悉并被认为是网上商店的领军者,而CircuitCity被认为是使用起来最方便的网站。除此之外,消费者之所以在以上2个网站上买电子商品是因为2个网站同时提供商品评论和商品评级,而BestBuy和Wal-Mart均不提供这两项功能。因此可见消费者对不同专业性网站存在着不同的信任度,因此对不同专业性的网站中的评论信任度而不同。

3基于模糊神经网络的协同决策规则识别

本文利用火车头数据采集器从选取了京东网和当当网上的佳能A4000IS数码相机的评论数据。该产品2012年2月上市,我们选取了从2012年2月到12月的用户评论,其中京东网上的评论有1922条,网上的评论为53条。本文利用Matlab实现模糊神经网模型来进行供应商与客户应对竞争对手产品评论操纵策略的识别,我们首先要建立模糊神经网络。模糊神经网络分为五层。第一层是数据输入层,这一层存放着从文件中的数据直接输入的数据;第二层为模糊隶属函数层,将输入的数据经过隶属函数,将输入的变量的模糊化;第三层为模糊规则层,实现的是模糊规则的“与”操作;第四层是模糊输出层,通过模糊OR操作,实现“或”规则的综合;第五层为去模糊层,将第四层节点的输出转变为精确值。具体的建模如下:输入层:竞争对产品评论操纵模糊规则,设计如下:,为输入的2个维度,分别代表的是时间,网站的专业性和营销策略,其中=(,)为i的一个特征值。输入的三个维度并非可以很明确的进行分类,我们利用的隶属函数为集合函数。其中,时间维度,刚上市的时间范围我们假设在1到12个月之间(1,12),(13,24)为下一个阶段的时间范畴。网站的专业性可以从它的主营产品来看待,我们为每个类别的产品设置数字编号,书籍为1,音像产品为2,笔记本电脑产品为3,数码相机产品为4,接着我们可以将当当设置为(1,2)表示当当主营书籍,音像产品;京东设置为(3,4)表明京东网主营电脑和数码相机产品。结合我们在4中评论内容中产品特征的评论操纵,我们得到供应商与客户应对竞争手的协同策略隶属函数。模糊规则主要有2种类型IF-THEN型和TSK型。本文采用TSK型。模糊规则库构成神经元输入向量。隐藏层:由25个神经元节点组成,通过tansig函数与logsig函数存贮输入、输出之间关系。通过神经网络训练进行自动学习并推理竞争产品评论规则与协同决策方案间动态关系。输出层:采用反模糊对照表,输出供应商与客户应对竞争对手产品评论的协同决策方案:(1)产品后期更加注重对产品服务和价格的操纵,竞争对手在与自身产品专业性程度高的网站上的操纵力度大于专业程度低的网站的规则;(2)产品后期更加注重对产品服务和价格的操纵,在网站专业性与自身产品相关度高的网站上加大操纵力度;(3)在早期注重产品质量和功能的操纵;(4)在后期注重产品服务和价格的操纵。

4结果分析

本实验利用当当网和京东网上的产品评论探讨供应商与客户应对竞争对手评论操纵时的协同决策,在产品上市时间和网站的专业性2个维度中得到竞争对手对评论操纵力度上的变化,结合识别竞争对手对产品评论内容中产品特征操纵的倾向来研究供应商与客户对产品的不同上市时期,不同的专业性网站,采取对评论内容中产品特征不同的操纵方法。用模糊神经网络的方法得到的结果图1、2所示:从图1得到了模糊神经网络的性能误差曲线图,得到的误差已经小于10-5,达到了一定的准确率。图2中显示了我们得到的预测结果与实际结果图,从图中看预测结果和实际结果非常吻合,因此我们的模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预测。我们已经得到结论竞争对手对产品的评论进行操纵时,在产品上市的早期,竞争对手对产品的操纵的力度是最大的;对于网站的专业性,越专业的网站因为其公信力的存在越容易受到竞争对手的评论操纵。我们又结合了竞争对手对评论内容操纵的规律,发现在产品的上市初期质量和功能更多受到竞争对手的操纵,而在后期,评论中价格和服务成为竞争对手的操纵对象。总体上而言,供应商与客户应对竞争对手评论操纵时,在产品刚上市时应加强对专业性网站上,产品评论中质量和功能的操纵;当产品渐渐不再是新品,随着时间的推移,供应商与客户因降低操纵力度,同时转向对产品评论中的价格和服务进行操纵。

商品质量论文篇8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对商品开发、生产、流通以及消费的要求不断提高,现代商业的实践和研究也越来越关注于商品使用价值的实现。商品学以商品的使用价值为研究对象,系统地研究了商品使用价值的开发、形成、维护等全过程,是一门涉及面广、交叉性强的应用型学科[1]。开设商品学课程可以使学生掌握商品的特点和经营的规律,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因此,商品学课程被经济管理应用型本科教育高度重视,逐渐成为物流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的基础课。

高校的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同时注重发挥学生学习主体性的双边活动[2]。教师需要深入挖掘教材的内在思想,从学科特点和学生实际需要出发将教材中高度抽象的理论转化为学生易于理解的知识,并且引导学生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的实践教学方式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提高了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作者在五次商品学课程教学过程中,不断尝试基于师生双边性的实践教学方法,现将教学过程中的探索总结如下。

一、商品学的教学内容

在商品贸易的发展下,18世纪德国开始系统地研究商品学。随后商品学陆续传入其他国家,并得到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关于商品学的教学内容呈现出两个分支:一是商品学基础,从商品决策角度介绍了商品分类、商品品种、商品质量、商品检验、商品包装和商品储运等内容;二是分类商品学,以不同行业提供的商品为研究对象,主要包括食品商品学、家电商品学、纺织品商品学、中药商品学等内容。

针对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培养企业综合及部门经济管理人才的特点,笔者选用了万融主编的《商品学概论》为教材,教学内容紧密地联系经济管理各专业的实践,从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介绍商品及其使用价值理论,包括商品的本质、商品学的产生与发展、商品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商品的品种与质量、商品质量的认证与监督、商品标准与标准化、商品的储存与运输、商品与环境等诸多内容。

二、商品学实践教学现状

在教学过程中开展实践教学是商品学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其目标是促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理论基础知识,并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然而,由于受到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影响,商品学课程教学过程中普遍还存在一些问题:商品学的教学任务重、教学内容多,而教学时数不足;教学方式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学生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教学过程中传授的理论知识多,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少;缺乏实验室操作和实习基地训练,学生不能对商品使用价值规律获得直接而生动的表象认识。

三、商品学实践教学设计

(一)明确教学目标,建立课程信念

由于各专业的培养目标不同,其教学目标不同,基于专业特色的教学内容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3]。因此,应紧密围绕专业培养目标科学地规划教学目标,在此基础上确定各专业的教学内容及教学重点,使学生认识到商品学课程对于专业培养的意义与价值,树立“学以致用”的课程信念,从而以积极的态度接受课程的学习任务。

以市场营销和物流管理两个专业为例,市场营销和物流管理都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重要的专业类别。两者的区别在于,市场营销专业是为企业培养各级营销管理人才,其教学目标是向学生传授营销知识,培养学生的营销能力。因此,市场营销专业商品学的重点是从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购买行为等方面来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完成企业的营销活动。而物流管理专业是培养物流系统化管理人才,其教学目标是让学生掌握物流管理的业务流程、管理技术与方法。因此,物流管理专业商品学更多地关注如何通过科学的商品包装、运输与储存使得商品在交换和流通过程中防止商品使用价值的降低。教师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来规划和调整教学内容,可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商品学的学习任务,激发学生学习商品学的兴趣和热情。

(二)理论联系实践,丰富教学形式

商品学是一门融合自然科学、经济与社会于一体的应用型学科。然而,由于学生普遍缺乏实践经验,对商品及市场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就需要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头脑风暴法、角色扮演法等丰富的教学形式,将教学内容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联系,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例如:在学习“商品质量监督与检验”这一教学内容时,引入我国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作为案例,启发学生思考、分析并讨论这样的问题:谁是三鹿奶粉事件的责任方?他们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学生认真分析和积极讨论了政府、奶粉制造厂家和三聚氰胺制造者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并踊跃地从政府部门职能建设、食品安全制度建设、法制建设、道德建设等多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对商品质量监督和商品质量检验的相关理论知识有了更加直观且深入的理解。

(三)提高学生参与程度,提升团队合作意识

学生是教学过程中学习的主体,成功的教学活动离不开学生自觉主动参与。因此,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需要调动学生的主动性,通过群体的讨论与协作来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和团队协作意识,形成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教学互动局面,最终实现教学双赢的良好效果。

比如,在学习“新产品开发”这一教学内容时,将全班28人分为三个项目开发小组,分别承担了闪光警告显示牌、宾馆用IC卡电子锁和防碰撞提醒器的开发设计工作。各项目组分别从概念设计、市场可行性分析、功能分析、外观设计、工艺设计以及服务设计等方面深入探讨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开发。教师根据各项目组新产品开发的科学性与实用性,分别给予优、良和中三个等级。这种以项目为单位的教学方法在项目组内部强调分工协作[4],在项目组之间开展竞赛,既鼓励了组内成员的合作和团结进步,同时以小组竞争的方式激发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心,获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

(四)加强上机实践,提高操作技能

信息技术为商品学在商品的分类、商品的统计质量管理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实现手段,在商品学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需要为学生提供上机实践平台,引导学生正确地使用信息技术来管理商品的使用价值,提高学生动手操作的实践能力。

比如,在学习“商品质量管理”这一教学内容时,安排2个学时的上机实践课,帮助学生掌握运用Excel实施统计质量数据处理的方法和技巧。传统的质量数据处理方式是使用人工计算来分析和处理,其效率和准确度明显不高。然而,Excel软件的统计功能为商品质量精细化管理提供有力的工具,例如,直方图可以显示商品质量数据的分布和质量波动的状态,排列图可以识别造成商品质量问题的关键因素,控制图可以判断商品质量是否处于稳定状态等。学生通过动手操作,不仅掌握了统计质量数据处理的基本技能,而且对商品质量管理工作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

(五)规范成绩考核,加强过程管理

学生的成绩考核是教学活动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了解学生对于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和教师的教学效果,对学生与教师有着重要的影响。科学的考核方法不仅可以激励和鞭策学生的学习,而且可以通过考核所反映的教学效果为教师教学质量的改进提供依据。因此,教师需要设计合理、有效的考核内容,以此加强教学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

教师首先公布课程考核的具体项目与权重。商品学课程的考核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的考核项目包括:出勤率、课堂表现、平时个人作业、小组集体作业等,占总成绩的50%,适当加大平时成绩的权重是为了考查学生平时学习的态度和学习的阶段效果;期末成绩则采取考试的方式对学生学习的整体效果进行测度,占总成绩的50%,不仅考察相关的知识点,还增加案例分析以考查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虽然多方位、多形式的考核方式加大了教师的工作量,但是客观、全面的综合评价方法加强了学生整个学习过程的管理,使学生谨慎地面对每个考核模块,杜绝考核中的机会主义。

四、改进对策

(一)提高教师教学素质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直接影响着教学的效果。因此,教师需要突破传统的教学模式,从多学科的角度提高理论知识和积累实践经验,只有不断地探索、创新和总结才能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与教学能力。

(二)丰富实践教学平台

商品学课程的应用性较强,不仅需要开设实验课对商品质量的理化检验方法进行实践,还需要参观大型的卖场考察商品的分类、包装和储存等。开辟课堂以外的实验室和实践基地既巩固了学生的专业知识,同时也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了锻炼与提升。

(三)教学与科研相结合

笔者所在课题组在研的部级项目以绿色低碳供应链为研究对象,更加强调商品的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和生态包装等。因此,将科研的内容和成果引入教学过程,有助于学生用发展的眼光和创造性的思维来吸收与掌握知识。

参考文献:

[1]万融.商品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商品质量论文篇9

Abstract: The quality problems of appliances happened frequently attracted the focus of public because it directly threaded the consumers' life safety. Based on the quality cos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game process between the supplier and the dealer in market, found out their reactions under different behaviors, thus came up with several advices about how to guarantee the quality of appliances.

Key words: quality cost; appliances supply chain; game analysis

0 引 言

生产者最基本的责任是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然而,中国家电产品的安全性以及其质量是否合格问题是近年来从未停止的话题。家电“质量门”事件不断,如国内的净水器市场,品牌名目繁多、价格高低不均、标准和监管不足已成为行业发展的极大障碍。目前国内从事净水器生产的企业已有3 000多家,但取得生产卫生许可的厂家仅有三分之一,还有很多“游击队”厂家和企业,产品售出后便销声匿迹,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置之不顾。

2013年初,中国多地出现雾霾天气,空气污染的现状迅速激发了空气净化器市场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各种质量参差不齐的产品。北京市工商局在2013年第一季度对北京市场销售的各种小家电质量监测中,发现了多达54种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小家电。其中,有8种家电按照厂址未能取得联系,隐患更大。家电质量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比如电水壶、微波炉、电热毯、吹风机等产品,如果突发安全问题,甚至可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目前,很多家电经销商依靠“挤压供应商”的模式快速扩张,如压低采购价格,收取各种通道费用,延期结算货款等。而国内家电制造商的利润空间狭小,部分厂家无法维持生存,在多重压力下一般只有通过两种方式来降低其成本,其一是压低其供应链上游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产品价格;其二是最大程度上缩减自身的生产成本,而如今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一直在上涨,如此一来,家电生产企业只有减少其质量成本的投入,如使用存在缺陷的不合格的零部件,减少质量教育培训费用、质量改进措施费用、处理质量缺陷费用、质量审核费用、保持检验和试验设备精确性的费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所发生的费用,等等。这样一来,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有缺陷的不安全不合格的家电产品。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家电经销商与家电生产厂商之间展开博弈,本文在供应链管理的大背景下,从质量成本的角度分析两者之间的博弈行为,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可用途径。

以下部分的结构安排是:第1部分是理论分析;第2部分展示了家电生产厂商与家电经销商的博弈过程,并对其模型结果和原因作了分析;最后是结论与建议。

1 理论分析

在现有文献中,关于家电经销商的供应链管理问题的研究大都是从定性的角度去探讨的。例如,施小慧(2005)通过理论比较,分析了家电连锁业供应链管理的客户服务、库存管理和运输管理三大要素[1]。蒋明,周玮玮(2008)考察了中国家电行业中家电生产厂商和家电连锁企业之间冲突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双方冲突的途径[2]。在家电连锁企业供应商选择方面,左双喜(2009)从品牌竞争力和企业价值增值率两个维度将供应商分为四类,构建了评价指标体系,并解释了如何在供应链管理中运用这一指标体系[3]。徐爱,胡祥培,高树风(2012)对绿色供应链参与主体中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了专门研究,指出了政府可以采取相关政策来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参与绿色供应链的积极性和可能性,但他们的分析没有涉及产品的质量问题[4]。对于产品安全的治理模式,沈宏亮(2012)从技术规范、标准、市场监督、侵权责任、受害者补偿等方面对欧盟、美国和中国实施的产品安全治理模式进行了分析比较,指出中国应该通过标准市场化、界定行政监督职能、强化责任诉讼的威慑和补偿等途径来保证产品安全[5]。目前,从产品质量成本的角度来定量分析家电经销商的供应链管理问题的文献较少。

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质量管理专家A.V.菲根鲍姆首先明确提出质量成本的概念。此后,质量成本理论逐步走向成熟,并且得到了西方国家的普遍重视。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将质量成本定义为:将产品质量保持在规定的质量水平上所需的有关费用。根据国际标准(ISO)的规定,质量成本由两部分构成,即运行质量成本和外部质量保证成本,而运行质量成本包括:①预防成本;②鉴定成本;③内部故障成本;④外部故障成本[6]。本文从质量成本的角度来分析研究家电经销商的产品供应链,运用博弈论方法分析家电经销商与家电生产厂商在市场交易中的博弈过程,探讨提高家电产品质量安全的途径。

2 家电生产厂商与家电经销商之间的博弈分析

未来企业的竞争将更多表现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家电经销商为了赢得市场,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安全合格家用电器的需求,必然会加强与家电生产厂商合作。家电生产厂商为了取得合作伙伴资格也会努力提供安全合格的家电产品。

为了维护供应链间各成员的利益和巩固合作伙伴关系,合作成员之间普遍以契约方式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惩罚机制在约束彼此行为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家电经销商与家电生产厂商之间展开博弈。博弈双方的策略均衡不是一次性博弈的结果,而是一个不断学习和调整的结果,通过多次博弈和长期的学习与改进,博弈双方趋向稳定策略[7]。

2.1 模型假设

2.1.1 局中人。在一场竞赛或博弈中,每一个有决策权的参与者成为一个局中人。本文讨论家电生产厂商与家电经销商之间的博弈问题,因此选取家电经销商和家电生产厂商作为本模型中的局中人。

2.1.2 策略空间。每局博弈中,双方都有权选择实际可行的完整的行动方案。家电生产厂商有出售合格产品和出售低成本的不合格产品两种策略选择。家电经销商有购买和不购买两种策略选择。

2.1.3 博弈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即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具有通过交易获取利益的动机。博弈双方交易能否达成取决于双方的博弈过程,外部因素暂不加以考虑。

2.3 模型结果及原因分析

2.3.1 家电经销商细化对家电生产厂商提品的检验检测,增大家电生产厂商提供的不合格产品被发现的概率,家电经销商购买的可能性加大。可能的原因是:家电生产厂商的不合格产品越容易被发现,家电经销商购买行为越安全,因而越会放心购买。

2.3.2 家电生产厂商违约提供不合格产品所支付的罚金越高,家电经销商的购买可能性越大。可能的原因是:增大违约惩罚会增强家电生产厂商的自律性,从而家电经销商越会放心购买。

2.3.3 家电生产厂商所增加的质量成本越大,家电经销商购买的可能性越小。可能的原因是:家电生产厂商提供合格产品需要增加的质量成本越高,其生产总成本就越高,其售价就会相应提高,导致家电经销商购买的可能性减小转而选择其他的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

2.3.4 双方合作中断,家电经销商重新选择合作伙伴的损失越小,家电生产厂商提供合格产品的概率越大。可能的原因是:合作关系破裂给家电经销商造成的损失越小,家电生产厂商越是担心家电经销商不惧怕破坏合作关系,所以努力出售合格产品以维持合作。

2.3.5 家电经销商购买不合格产品被媒体曝光和被消费者要求更换、索赔以及被监管部门处罚所遭受的损失越大,家电生产厂商提供合格产品的可能性越大。可能的原因是:家电经销商购买不合格产品,被媒体曝光和被消费者要求更换、索赔以及被监管部门处罚后,导致其声誉和经济利益受损,受损程度越大,家电经销商越会严格检查家电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迫使家电生产厂商不得不努力提供合格产品。

3 结论与建议

本文根据以上分析,从以下五个角度提出建议。

3.1 政府应完善有关产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体系,强化法律的执行力度。同时,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的索赔意识,发现自己购买的家电产品有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时,要果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对家电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研发投入补贴。

3.2 家电行业协会设立专门的理事会监督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对非法生产行为严肃整治,对不负责任的生产者坚决给予以“零容忍”态度,同时设立对应的监事会监督理事会的工作,预防腐败。

3.3 家电经销商应从根本上改变其压榨供应商的传统做法,建立新型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此外,对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不同产品进行全面的检验检测,综合运用负强化和正强化的手段来引导生产者的行为,一方面适当提高对家电生产厂商主观上提供不合格不安全产品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家电经销商可采取激励策略,对一定时期内提供安全合格产品的供应商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

3.4 家电生产厂商应加强与经销商的沟通,抵制经销商的不合理要求;建立内部监管制度,保证必要的质量成本投入,在努力控制质量成本的基础上,严格把关产品安全和质量。其次,加大研发投入,利用先进的技术来获得竞争优势。第三,建立产品安全溯源体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已出厂产品施行召回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这也是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法律要求。

3.5 舆论监督已经成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媒体对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毫不留情地予以曝光。

参考文献:

[1] 左双喜. 家电连锁行业供应商选择与评价研究[J].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13-15.

[2] 施小慧. 基于家电连锁业的供应链管理研究[D]. 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05.

[3] 蒋明,周玮玮. 浅析中国家电行业销售渠道冲突――关于家电厂商和大型家电连锁销售企业[J]. 市场周刊,2008(12):51-52.

[4] 徐爱,胡祥培,高树风. 家电绿色供应链中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博弈分析[J]. 科技管理研究,2012(23):236-240.

商品质量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274;F22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3-0139-06

Abstract: This paper incorporates participants competitive fairness concerns into the quality and pricing decision model for a twotier supply chain composed of a component supplier and a finishedproduct manufacturer, and discusses the optimal quality level and pricing strategies under different supply chain game structures. In the framework of fairness concerns, four game models of the components quality level and the finishedproducts pricing decisions are established from Nash game, SupplierStackelberg, Manufacturer Stackelberg and Vertical integration respectively. Then,the effects of the participants fairness concerns and the different game structures on the optimal decisions are also analyzed. Finally, the impacts of the fairness concerns degree on the utilities and profits of the supplier, the manufacturer and the whole supply chain are explored by some numerical examples.

Key words:product quality; retail pricing; fairness concerns; supply chain

引言

产品质量与零售定价始终是市场竞争的焦点,也是企业战胜竞争对手的首选策略。一个企业只有比其他竞争对手提供更高的产品质量和更合适的零售价格给顾客,才能吸引和保留住顾客,从而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产品的质量投入和零售定价决策逐渐成为管理理论研究和企业界关注的焦点[1]。

同时,伴随着日趋竞争激烈、变化迅速的市场环境,企业界普遍认识到:仅靠单个企业的资源已无法快速响应用户需求,势必导致其竞争能力急剧下降。这就迫使企业必须寻求与其产品供应链中的其他企业结成战略联盟,通过企业间的优势互补,共同增强市场竞争力。由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非核心的业务外包给协作供应商,追求企业内外部资源的有效整合,以更低的价格将顾客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更快地传递到顾客手中。那么,协作供应商所提供的零部件或原材料的质量水平就成为影响企业最终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在零部件生产外包较为普遍的汽车制造等行业中尤为突出[2]。在此类供应链系统中,某种产品的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和成品制造商之间如何开展零部件的质量投资与最终产品零售定价的博弈决策,对提高企业和供应链的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3]。

早期关于a品质量与定价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可提供相互替代产品的多个单层企业之间的平行竞争决策[4]。近年来逐渐有学者从两层分散供应链系统博弈决策的视角开展产品质量与市场定价的分析。这些研究大多假定上游供应商决定关键零部件的质量投入,下游零售商开展产成品的终端市场零售定价决策。Gurnani等在假设产品的市场需求为其质量、零售价格和零售商销售努力线性函数时,研究了多种不同博弈结构下供应商的质量投入和零售商的销售努力、零售定价的优化决策[5]。Xie等针对由零部件供应商和成品制造商组成的按单生产供应链系统,就纵向一体化、制造商Stackelberg和供应商Stackelberg三种不同的博弈结构研究了决策者的风险规避程度对产品质量投资与终端市场零售定价决策的影响[6]。Zhu研究了多个零部件供应商与单一成品制造商组成的两层分散决策的组装式供应链中零部件质量投入和产成品零售定价问题[7]。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关于供应链中产品质量与零售定价问题的研究几乎均假定供应链参与人是公平中性的,决策目标是仅关注自身的期望利润最大化或期望损失最小化,而这与现实情况并不相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发现供应链的决策主体通常具有公平关切偏好。他们不仅关注自身利润,也关心自己能否得到公平的待遇[8]。于是,一些学者尝试从不同的角度建立了多种模型来刻画决策主体的公平偏好,Charness和Rabin根据模型参数的不同设置将决策主体的公平偏好总结分为四种类型[9]:狭义的自私偏好、竞争性公平偏好、不公平厌恶偏好和社会福利偏好。

本文将参照Charness和Rabin采用竞争性公平偏好来刻画供应链中各决策主体的公平关切行为。该刻画方式有时又被称为单边公平感,目前它在用于表示供应链系统决策主体的公平关切时也较为流行。杜少甫等在以报童问题为背景的两阶段供应链中引入竞争性公平偏好,假设零售商是公平关切的,分别探讨了零售商的公平关切对批发价契约、收益共享契约和回购契约等协调性的影响[10]。Du等进一步借用Nash讨价还价博弈思想构建相对公平关切效用体系,探讨了供应链中各成员的公平关切行为对系统决策与协调的影响[11]。徐浦进等考虑市场需求为随机的两级供应链,研究了零售商的风险规避和公平关切特性对供应链运作的影响,并对由一个风险中性及公平中性的制造商和一个风险规避及公平关切的零售商组成的供应链提出了协调机制[12]。

不同于以往的文献,本文将针对零部件生产外包的两层供应链中产品质量水平和终端市场零售定价决策问题,引入参与决策主体的竞争性公平关切行为倾向,分别就供应链系统采取Nash博弈、供应商Stackelberg、制造商Stackelberg和v向一体化四种不同的博弈结构,讨论决策主体的公平关切行为倾向和不同的供应链博弈结构对产品质量、定价决策以及双方运作绩效的影响。

1 模型描述与基本假设

考虑由一个零部件供应商与一个成品制造商组成的两层供应链系统,制造商在主要零部件生产外包或外购的基础上加工一种成品,并由其开展市场销售。假设制造商在供应商提供的一件零部件基础上即可加工成一件成品,零部件的质量决定了产成品的质量水平。同文献[6]和[7],假定零部件的批发价格是外生给定的,这在当该零部件供应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时是完全合理的。在此基础上,供应商和制造商分别博弈决策零部件的质量水平(投资)及其产成品的市场零售定价。

主要符号解释为:x为零部件的质量水平(供应商决策变量);

p为产品的终端市场零售价格(制造商决策变量);

w为供应商向制造商提供的零部件的批发价格;

Vs为供应商处单位零部件的生产成本;

Vm为制造商处单位产品的加工成本;

f为供应商零部件质量水平改进的启动成本;

c为供应商零部件质量水平改进的投资成本系数;

Q为制造商所面临的产品市场需求或制造商向供应商订购的零部件批量;

πs、πm分别表示供应商、制造商的利润;

Us、Um分别表示供应商、制造商的效用。

NS、SS、MS、VI用于下标,分别表示Nash博弈、供应商Stackelberg、制造商Stackelberg和纵向一体化四种不同的供应链博弈结构。

其他假设条件为:设产品的终端市场需求是关于其质量水平与市场零售价格的线性函数,可表示为:

下面将分别针对供应链系统采取Nash博弈、供应商Stackelberg、制造商Stackelberg、纵向一体化等四种不同博弈结构时的产品质量水平、市场零售价格的决策问题开展讨论。

2.1 Nash博弈决策情形

当上游零部件供应商与下游成品制造商实力相当,在供应链中双方的决策话语权不分伯仲时,他们通常会以非合作方式同时决策以追求各自的效用最大化。这种供应链决策过程就属于同时分散行动的Nash博弈,双方的决策最优解称为Nash博弈均衡。具体而言,供应商与制造商将分别针对各自的决策问题同时展开决策,供应商在假定产品市场零售价格给定时决策最合适的零部件质量水平使式(7)实现最大化,制造商在假定零部件质量水平给定时决策最优的产品零售价格使式(8)实现最优化。因此,供应商的优化决策问题为:

3 博弈结构、公平关切对供应链最优决策的影响

3.1 不同博弈结构下博弈均衡解的比较

以上四种博弈模型均有其相应的适用情形。当供应商拥有成品生产的核心零部件或关键技术时,零部件供应商自然会成为博弈的主导者,而下游的成品制造商或零售商处于从属地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成品制造商或零售商拥有更高的市场地位,由于它们更靠近终端市场并更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可以迎合市场的需求情况进行差异化生产或销售。这即是典型的“渠道为王”时代,拥有更多博弈话语权的成品制造企业或零售企业优先进行终端市场零售定价。这也就必然发展出零部件供应商和成品制造商谁也不能主导谁,他们将同时执行双方各自的最优策略,从而引出了Nash博弈决策模型。此外,当上下游企业隶属于同一家总公司,或为整个供应链系统实现总体最优,双方则会采用基于合作的纵向一体化决策。

从定理5和定理6的相关结论,可得启示:

(1)当零部件供应商为公平中性(λs=0)时,MS与NS两种博弈结构下的最优决策是完全一样的,即制造商先决策或供应商与制造商同时决策并不会影响决策结果;而当供应商具有公平关切偏好时,这一结论不复存在,MS博弈结构下的产品质量与零售定价较NS博弈结构下的决策结果会表现出“高质量低价格”的特征。

(2)当制造商为公平中性(λm=0)时,在三种分散博弈决策情形中,SS博弈结构下的产品质量水平与市场零售定价均是最低的。随着决策双方具有公平关切偏好,单就NS与SS两种博弈结构而言,SS情形仍然会表现出“低质量低价格”的特征;但供应链双方的公平关切偏好可能会使得市场零售价格在MS与SS博弈结构之间的大小关系发生改变。

(3)与文献[6]等通过数值算例发现的结论“一体化决策时较分散博弈决策时的产品质量水平和零售定价均会有所提高”有所不同,当供应链的博弈双方具有竞争性公平关切偏好时,并不能总是保持一体化决策时“高质量高价格”结论的成立,即此时该结论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保证。

3.2 公平关切程度对博弈均衡解的影响

除纵向一体化决策外,在其他三种分散博弈结构下,供应链参与双方公平关切系数的大小均会影响到他们博弈决策的均衡解。基于灵敏度分析可得如下定理:

定理7:当供应链系统采取分散非一体化博弈决策时,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关于零部件供应商公平关切系数λs单调递减,而关于成品制造商公平关切系数λm单调递增;除了x*SS不受λm的大小影响外,供应商所提供的零部件的质量水平均关于λs和λm单调递减。

从定理7可知,在分散博弈决策的供应链系统中,零部件供应商与成品制造商公平关切偏好的强弱程度对产品零售定价的作用完全相反。成品制造商为获取更多的盈利自然会选择提高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但出于与制造商的获利进行比较以求公平待遇的原因,公平关切偏好越强的供应商更不愿意在零部件质量水平的改进上进行投入,不断降低的产成品质量势必迫使制造商只能降低其零售定价,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产品的市场需求。

4 算例分析

下面结合数值算例进一步分析参与企业的公平关切偏好对他们在不同的市场博弈环境下运作效用和利润的影响。不失一般性,假设a=1000,α=18,β=20,c=10,Vs=9,Vm=5,w=25,f=800;α

λm与λs取值的变化对分散博弈决策环境下各参与企业运作效用的影响如图1和图2所示。

从图1和图2可发现,无论在何种分散博弈结构下,若给定零部件供应商公平关切系数λs,随着成品制造商公平关切系数λm的增大,相对于λm=0时制造商较供应商所获得的效用领先优势更为明显;而如果给定λm,随着λs的增大,相对于λs=0时制造商较供应商所获得的效用领先优势逐渐减小。这种变化正是由博弈双方对运作绩效的竞争性公平关切所引起的。其次,正如从理论分析中所知,当λs=0时MS与NS两种博弈结构的决策结果是一样的,但随着零部件供应商和成品制造商公平关切程度的加强,较之NS情形,MS情形下的决策结果却会表现出“高质量低价格”的特征,这种物美价廉的质量与零售定价方案使得MS情形时博弈双方所获得的运作效用均优于NS情形。同样与NS博弈结构相比,无论λm与λs如何变化,SS情形下的决策结果始终表现出“低质量低价格”的特征。这种更加迎合低端消费群体的质量与零售定价方案对博弈双方的作用正好相反,即在SS情形下,优先决策的零部件供应商的运作绩效较NS情形时会获得改善,而成品制造商的运作绩效却会出现恶化。

λm、λs的取值变化对供应链在采取不同博弈结构时系统整体利润的影响如图3和图4所示。在分散决策环境下,博弈双方公平关切偏好同样对系统整体的利润有明显的影响,任一方公平关切程度的加强均会造成供应链整体利润的降低。同时,供应链整体的利润水平在三种分散博弈决策时均逊色于纵向一体化决策。分散决策时参与博弈的双方均以自身的运作效用最大化为目标,而不考虑供应链整体的运作效益,由此所导致的决策效率低下现象在考虑公平关切偏好的供应链系统中同样存在。

5 结束语

本文在引入了决策者的行为特征――竞争性公平关切行为偏好的情况下研究了零部件生产外包的双层供应链中产品质量水平和终端市场零售定价策略,分别就供应链系统采取Nash博弈、供应商Stackelberg、制造商Stackelberg和纵向一体化四种不同的博弈结构展开了参与双方的博弈决策分析,讨论了决策主体的公平关切行为偏好和不同的供应链博弈结构对产品质量水平与市场零售定价优化决策的影响。最后通过数值算例分析了决策者的公平关切程度对供应链及其成员运作效用和利润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供应链决策者的公平关切偏好与系统所采取的不同博弈结构会对决策者的决策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并由此得到了一些有关产品质量投资与零售定价决策的管理学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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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F59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4)01-0077-04

服务管理理论(Serviee Management)是伴随着西方管理学界对服务特征和服务管理的认识、理解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服务管理理论20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感知服务质量(Gronroos,1982)、服务质量差异模型(Parasuraman等,1985)等概念的提出,使理论界对服务质量有了新的认识。至Normann(1984)将“关键时刻”(Moments of Truth)这个概念引入服务管理理论之后,关于服务接触的研究也逐渐丰富起来。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服务管理中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其中Heskett等人(1994)的服务利润链模型受到广泛的关注。服务利润链将内、外部营销相结合,从顾客角度重新审视服务企业长期的获利能力,它代表了一种以顾客为中心的服务管理模式。

一、服务管理理论在非遗旅游服务产品的可持续发展中的应用

2006年和2008年国务院公布了两批102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了保护非物质遗产,中央和省级财政已累计投入17.89亿元。而保护之后又如何将其作为一种旅游资源进行可持续开发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热议。本文将通过海南黎锦为例,将黎锦定位为一种特殊的旅游服务商品,结合服务管理理论中的顾客感知服务质量理论和服务利润链理论模型,探究具体采用何种的策略和途径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黎锦的历史已经超过3000年,是中国最早的棉纺织品。黎锦多用于妇女筒裙等生活用品。“”时期黎锦被视为“四旧”,这使黎锦蒙受了空前的灾难。之后,黎锦就走向了面临失传的边缘。2006年黎锦传统手工技艺成功申请进入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是目前五指山市以黎锦为代表的民族手工艺发展存在诸多问题。

国内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黎锦及黎族文化或者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的传承与保护进行了阐述。赵全鹏(2000)从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保护黎苗民族文化的一些保护对策。赵毅红(2004)提出了创新在黎锦传承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意义。王伟(2008)通过对五指山番茅村黎锦传习所调研发现的问题,提出了黎锦的开发建议。苏芹(2009)以广西桂林龙胜金坑红瑶文化为例,从物质、精神和制度三个层面提出了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策略。熊红丽(2010)从设计学角度出发对黎锦艺术当代转化的途径作了简要探讨。张景荣(2010)从乡村旅游的角度,阐述了国际旅游岛建设背景下的海南乡村旅游开发的具体措施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罔。

2011年12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项目――海南五指山市黎锦文化保护和发展子项目(简称:项目)”文件。本项目将帮助试点社区改进黎锦工艺产品,进而实现黎锦的有效保护、传承和可持续发展。项目选定五指山市冲山镇番茅村为试点。作为专家组成员,笔者赴番茅村进行了实地调研和考察。笔者认为,应将黎锦定位为动态的旅游服务商品,而非固态旅游商品,应实现番茅村的整体文化旅游服务发展和将黎锦作为旅游服务商品的有效开发。同时黎锦的发展与传承离不开社区群众的参与。基于顾客感知理论和服务利润链模型理论,笔者对黎锦作为一种动态的旅游服务商品分析如下。

(一)基于顾客感知服务质量理论对黎锦作为一种旅游服务产品的特征分析

黎锦作为一种有效的旅游资源开发。我们已经不能简单将其看作一种有形产品,而更应让其与技艺、文化、艺术、生产、服务等无形要素相结合,才可以进一步提升顾客对黎锦这一特殊旅游服务商品的感知质量,进而实现黎锦的有效开发和营销。格鲁洛斯(Gronroos,1982)根据认知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把服务质量分为“技术质量”和“功能质量”,顾客实际经历的服务质量符合或者超过他们的期望,他们感觉中的整体服务质量就好,顾客实际经历的服务质量不如他们的期望,他们感觉中的整体服务质量就差。所以黎锦作为一种旅游服务商品,其最终追求的应该是顾客感知的整体服务质量的好坏。

1.黎锦作为旅游服务产品的技术性质量。技术性质量:指服务生产过程的结果,也称为结果质量。即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设施设备、服务质量标准、环境气氛等满足顾客需求的程度。

(1)黎锦的服务设备。设备设施的舒适程度和完好程度。目前番茅村的可以提供给游客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还不够完善,如道路不平,卫生条件差,没有停车场,没有餐饮和娱乐场所等,如果不提升这些设施的水平,即使黎锦产品质量再好,服务态度再好,提高服务质量也是一句空话。

(2)黎锦的服务项目。目前在番茅村黎锦已经有一些基本的服务项目,如织锦传习所等,但在外部装饰、灯光音响、游客室内舒适度等方面还差距很大,应尽快开发出与黎锦有关的附加服务项目和产品。

(3)外部服务环境。作为黎锦这一特殊服务商品的外部环境,目前番茅村的整体的布局十分混乱,必须以黎锦为核心,进行重新的开发定位和功能布局。

2.黎锦作为旅游服务产品的功能性质量。功能性质量指顾客接受服务的方式及其在服务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体验,也称为过程质量。目前游客在接受黎锦这一旅游服务商品时,不可避免要接触到服务人员(村民)的仪表仪容、礼貌礼节、服务态度、服务程序、服务技能技巧等,这方面需要对番茅村村民进行培训,提升服务和营销意识。

(二)基于服务利润链理论模型。开展社区主导型的黎锦村寨旅游资源开发是实现黎锦的可持续保护和传承的有效途径

美国哈弗大学教授Heskett等(1994)提出服务利润链模型。顾客服务价值(CSV)利润链的核心是顾客价值等式,从顾客角度看,顾客价值等式可表示为:

CSV=(SU+SO)/(SP+SC)

SU-服务效用 SQ-服务质量 SP-服务价格 SC-服务成本

服务利润链模型表明,利润链中的环节存在如下关系:顾客忠诚感决定企业的利润和发展,顾客满意感决定顾客忠诚感,消费价值决定顾客满意感,员工劳动生产率决定消费价值,员工忠诚感决定劳动生产率,内部服务质量决定员工满意感和忠诚度。

基于以上理论,番茅村黎锦产业实现利润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提升番茅村这一社区的内部服务质量,让村民满意。如果村民能参与到社区的发展中,并从旅游开发中获利,而且旅游开发过程中与社区组织保持高度的关联性,采用社区主导(参与式)型的发展模式,那也就真正实现了黎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发展黎锦文化社区旅游、开发黎锦系列旅游商品、采取社区主导型(参与式)的发展模式是番茅村现阶段实现黎锦可持续保护和传承的三个有效方式。

二、发展五指山市番茅村黎锦文化社区旅游

1.总体目标:致力将番茅村打造成“中国黎锦之乡”。将潜在的黎锦消费者请进村寨来,让黎锦更贴近市场渠道和消费人群,在黎族文化村寨旅游氛围下实现黎锦的销售。

2.番茅村旅游资源:番茅村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区以西冲山镇,距市区500米路程,下辖五个自然村(番茅、福建、什分、什好、番芭)。人口330户,1219人。

五指山市冲山镇番茅村于1954年成立了黎族地区第一个合作社。20世纪60-70年代因成为黎族村寨中的“样板村”而名声大噪。接待了、陈永贵、许世友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改革开放以来,番茅村大力发展黎锦产业,拥有黎锦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刘香兰,拥有二个黎锦传习所,是远近闻名的“黎锦村”。

3.开发构思:依托国家风景名胜区――五指山和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黎锦”的影响力,开辟适当的旅游项目,用开发所得收益反哺黎锦的传承保护,实现黎锦文化和手工艺的可持续发展。

4.开发定位:中国黎锦之乡,中国黎族乡村文化旅游休闲度假地。

5.功能布局:根据资源条件、功能作用和受新城区城市化影响等,规划形成“一心二带三区”的功能布局,详见表1(一心:村寨文化娱乐服务中心。二带:黎锦文化体验展销带;黎族民居风情休闲带。三区:综合接待服务区;黎族农家乐休闲旅游区;黎族歌舞风俗体验区)。

三、开发番茅村黎锦旅游系列商品

(一)现状

五指山和番茅村可供乡村旅游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旅游商品种类,包括农副土特产品、特色餐饮、工艺美术品、旅游纪念品四个大类。

(二)开发规划

1.开发原则:扶持番茅村形成以黎锦为核心多元化旅游商品体系,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黎锦之乡”。

2.黎锦商品发展目标:紧密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需要,深度开发黎锦旅游工艺品及纪念品。

3.“组合拳”式的开发措施:番茅村具体可以组织民间老织锦艺人、黎锦传承人、国内外服饰专家等对黎锦的潜心研制;培养黎锦织女在黎锦制作的开发能力;加大对黎族其他资源的开发,形成黎锦与黎药、黎锦与黎族歌舞、黎锦与黎族婚庆活动等有机结合,形成联动机制,打出“组合拳”式的旅游商品策略,以黎锦为链条,连起番茅村的黎族文化产品,共促番茅村黎族文化旅游的发展。

(三)黎锦的销售规划

1.巩固传统黎锦销售渠道。黎锦销售要根据市场发展潜力,争取多渠道、多网点、多种形式的销售,建立销售网络并保证各环节畅通运转,特别应巩固发展专营店、购物街、特色专柜、代销点等形式。

2.改进黎锦产品外观包装,增强黎锦的实用性。黎锦外观的包装设计可面向社会招标征集设计方案,包括包装的装潢设计、品牌商标图案设计、品牌宣传语言设计及企业文化设计等等,并组织优秀黎锦外观设计大奖赛。

3.结合旅游节庆促销,应当充分利用三月三、民族运动会和博览会等旅游节庆赛事活动,精心组织锦的展示、宣传、销售以及售后服务工作,促进黎锦的销售。

商品质量论文篇12

一、信息完全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完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括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掩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完全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完全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确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确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唯一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操纵,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完全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术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忽略。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完全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完全的假定,因此,它对不完全竞争格局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支配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开创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则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劣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买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水平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买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购买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ch goo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获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ce goods),最后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买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credence goods)。显然,消费者在购买后两类商品时会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例如。卖方提供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揭示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提供质量承诺,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更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完全信息的矫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制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矫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1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可靠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完全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制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安全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唯一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水平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完全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最大化标准依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行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 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以确保生产、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行,能有效防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则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实施严厉制裁的制度依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生产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则,只有在预防成本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生产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现,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颁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证法》(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对生产经营者的保证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更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 最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预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生产、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生产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术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最低质量标准(minimum quality stan—dards)监管。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最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基本规则。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买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如果没有最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括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最低质量标准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最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提供优质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最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善,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进。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提供专业服务的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服务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服务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许可的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是符合基本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服务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最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 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则,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控制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标。正如前文所言,在最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行质量控制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声誉机制是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场。而可靠商品质量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美誉,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有利于现有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业绩增长。

另外,在商品质量存在差异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平均质量,广告、产品演示、试用等营销手段还可以让购买方获知更多的质量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 

 

在有关质量监管的经济理论中,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规制经济学都把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知识经济学却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为质量监管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知识经济学中,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易、消费时经常会面临相关知识匮乏的问题,因为该理论相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经济决策有可能犯系统性错误。一个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经济行为可能重复发生,直至某一天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了能够理解、纠正这种不当行为新知识为止。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是最负责任、技术水平最高的企业在商品质量问题上也会犯错误。例如,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无法解决那些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质量问题,但消费者维持生命存续的强烈需求和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让这些商品提前进入市场;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下,无法在销售前甄别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一定都变成事实上的危害;按照现有理论。可能误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技术或因素看做是改善某些品质,或提高产量,获得更高经济效益的法宝,等等。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质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问题的严重性一点也不亚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源自生产者知识不足引起的质量风险,是商品质量监管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因为其中有太多的质量不确定性,同样也面临知识有限的监管者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对于这一点,担当市场商品质量监督重任的监管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监管实践中,应秉承审慎、预防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制度预案。例如。对于那些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暂时无法解决的质量隐患,监管者必须果断出手,将问题商品隔离在市场以外,绝不可因小失大;对于企业事后发现的质量瑕疵,监管者应迅速启动召回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小问题商品可能给使用者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于那些目前无法对是否有质量风险做出肯定判断的高新技术。监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质量风险监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善商品的某些品质,或有助于短期经济效益的提高。质量监管工作也应该摒弃短视策略,把消费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不让那些可能有风险隐患的商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隐患。 

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对称假定在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尽管前者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难度比后者更大,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巨大飞跃无疑会推进监管理念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结束语 

商品质量论文篇13

中图分类号:C96文献标识码:A

一、涉农商贸人才的特征

(一)涉农商贸人才的概念。涉农商贸人才是指在各类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各类农副产品流通中介组织从事农副产品的采购、储运、销售与销售、信息传递、服务等经营活动,以及独立从事农副产品经营或中介活动的个人。他们是农副产品流通的主要促进力量和承担者,是保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高效运转的中坚力量。

(二)涉农商贸人才的主要特征

1、应用性。涉农商贸人才是工作于各类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各类农副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管理和服务一线的、从事实践操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优秀的实践动手能力是岗位对涉农商贸人员的最首要要求。因此,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也成为了涉农商贸人员的最主要特征。

2、人文性。商贸经营类专业从业人员提供的主要产品是服务而非实物。服务产品所具有的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不可贮存性、质量测评的复杂性等特性,不仅使与消费者直接发生联系的从业人员成为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而且使商贸经营类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个人修养等因素对于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更具有决定性意义,也使商贸经营类专业工作岗位对其从业人员具有比其他工作岗位更强的人文性要求。

3、复合性。涉农商贸人才是一种复合型人才,无论从事农副产品的采购、储运、销售还是信息中介活动,都应该拥有足够的商务和农副产品两方面的知识与技能。这种复合型特征,绝不意味着是一堆现有商务知识和农副产品商品知识的随意组合,而应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他们应当掌握现代商务知识与技能,并在深入了解农副产品商品知识和流通规律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的商务组织、管理和业务方式,来对传统的农副产品商务运作体系进行改造,以提高农副产品流通服务体系的效率。

4、多元化。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所涉及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农副产品流通中介组织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形式多样。各类企业、组织都有着自身的特殊性,随着类型、地域、规模等的不同,企业、组织对涉农商贸人才的层次、类型以及知识能力结构要求也有着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涉农商贸人才归为某一个类型或某一个层次;相反,必须充分认识到涉农商贸人才在类型和层次上的多元化特征。

5、通识性。工科、农科等专业人员强调通过个人专业技术和技能直接生产有形产品,工作内容相对固定,主要强调的是知识和能力的专业化水平;而商贸经营类专业人员是通过专业服务,与各种类型的消费者直接打交道,工作内容具有极大的灵活性,除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和技能以外,合作能力、沟通能力、承受挫折和应变的能力以及良好的情感、态度等更是其取得良好工作成果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和素质。所以,这些能力和素质已成为各类型、各层次涉农商贸经营人才的通识要求。

6、热爱农村。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就行业景气度、个人收入与社会地位而言,与“农”有关的行业、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一个不热爱农村的人,是很难以服务农副产品流通为己任,花大力气了解农副产品流通市场、掌握农副产品流通知识与技能的,也很难成为一个优秀的涉农商贸经营从业人员。

二、涉农商贸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其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分析――以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农产品经纪与专业为例

(一)农产品经纪与专业的培养目标。农产品经纪与专业旨在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领域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农产品经营及销售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及创业能力,能在各类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农产品收购、储运、销售以及销售、信息传递、服务等工作,适应现代农产品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专门人才。毕业生主要面向各类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农产品市场调研、市场开发、信息传递、收购、储运、销售及等工作。其主要业务工作范围是:从事农产品市场调研、信息传递等市场咨询工作;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市场开发、管理、维护等营销管理工作;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储存、运输管理工作;从事农产品收购工作;从事农产品销售工作。

(二)企业对农产品供销人员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调查主要以问卷的方式进行,问卷设计参阅了杨群祥(2004)对高职高专市场营销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的调查项目。被调查企业共涉及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45家,回收有效问卷218份。问卷设计采用Likert五点量表设计,从“很不重要”到“很重要”分别给予1~5分。(表1)从表1可知,企业最为看重的知识(平均分超过4分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市场营销(推销与谈判、现代市场营销、市场调查)、商品知识(农产品鉴别与等级评定、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产品生产与加工)、法律法规与物流管理等四个方面。

有关职业能力要求的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表2)从表2可知,企业最为看重的职业技能(平均分超过4分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营销能力(商务谈判、拟定合同、信息收集、营销策划)、商品质量鉴别与管理能力(农产品鉴别与等级评定、农产品质量管理、农产品分析检验)、沟通协作能力(口头表达与文字写作、沟通与协作)、储运操作能力(农产品储存运输)与网络应用能力(计算机操作)等五个方面。

有关素质要求的调查结果如表3所示。(表3)从表3可知,企业最为看重的素质(平均分超过4分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忠诚于公司;吃苦耐劳的精神;诚实守信)、道德素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文化素质(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解决实际问题)等三个方面。

(三)农产品经纪与专业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1、知识结构。根据调研结果并结合各方面的要求,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的农产品经纪与专业形成了以公共基础知识为前提,以专业知识为重心,以专业扩展知识为辅翼的应用性知识结构。其中,公共基础知识是高职涉农商贸类专业人才必备的基本知识,分为思想政治、人文素质与科技基础三个方面。主要包括“思政”概论、“思政”基础、大学语文、大学英语、经济数学、经济学基础、大学体育、计算机应用、电子商务等课程。

专业知识是从事专业工作所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分为商品知识、经营法规、市场营销、期货交易、物流管理与交易核算等六个方面。主要包括农业概论、经济地理、农产品商品学、农产品市场准入与安全标准、经纪法律法规、农产品信息采集与分析、农产品推销与谈判、农产品经纪理论与实务、农产品品牌策划、农产品物流管理实务、期货交易实务与会计基础知识等课程。

专业扩展知识是高职涉农商贸类专业人才提高其后续发展能力所必须具备的多学科基本理论知识,分为经营与管理两个方面。主要包括公共关系、会展策划、农产品国际贸易实务、农村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等课程。

2、能力结构。根据调研结果,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农产品经纪与专业构建了以沟通协作能力与网络应用能力为基础、以营销能力和商品质量鉴别与管理能力为核心、以储运操作能力与企业管理能力为补充的专业能力结构体系。其中,沟通协作能力是高职商贸类专业人才从事任何岗位工作均需要的一种最基本的能力,分为口头表达与文字写作、沟通与协作等两个方面,其培养主要通过大学语文、个人团队管理、演讲与口才、农产品推销与谈判、农产品推销与谈判实训等课程实现。

网络应用能力是现代商贸类专业人才从事信息收集与分析、信息、网上贸易等活动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其培养主要通过计算机应用、计算机实训、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实训、农产品信息采集与分析实训、期货交易实务等课程实现。

营销能力是高职农产品经纪与专业毕业生从事未来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核心专业能力,分为市场信息采集与分析、商务谈判、产品销售、合作拟定、交易核算、期货交易、会展与品牌策划等七个方面。其营销能力的培养主要通过农产品信息采集与分析、农产品信息采集与分析实训、农产品推销与谈判、农产品推销与谈判实训、农产品经纪理论与实务、期货交易实务、农产品品牌策划、品牌策划实训、会展策划、会计基础知识、农产品国际贸易实务等课程实现。

商品质量鉴别与管理能力是高职农产品经纪与专业毕业生从事未来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又一核心专业能力,分为质量鉴定与等级评定、质量管理两个方面。其培养主要通过农产品商品学、农产品商品学实训、茶叶商品学、棉花商品学、食用菌商品学、湘莲商品学、经纪法律法规、经济地理、农产品经纪理论与实务等课程实现。

储运操作能力的掌握有助于农产品经纪与人员降低农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的损耗,提高供货的及时性,从而极大地提升企业的利润空间和竞争能力。其培养主要通过农产品物流管理实务、ERP综合实训等课程实现。

企业管理能力的具备不仅能使农产品经纪与专业毕业生更好地理解其本职工作岗位与企业其他部门、工作岗位的关系,使毕业生具备全局观念,也能为将来参与企业的管理做储备。其培养主要通过企业管理、公共关系、沙盘实训等课程实现。

3、素质结构。根据调研结果,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农产品经纪与专业构建了以职业素质培养为核心,以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培养为两翼的素质培养体系。其中,职业素质的培养旨在使毕业生具有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精神,自觉遵守企业行为规范,善于处理职守与变通、竞争与协作的关系。主要通过就业指导、心理素质教育、毕业教育、毕业实习等课程实现。

道德素质的培养旨在使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熟悉并自觉维护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通过思政概论、思政基础、“两课”假期社会实践、时势政治、经纪法律法规、入学教育与军训、农产品经纪理论与实务等课程来实现。

文化素质的培养旨在使毕业生具有一定的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具有行业眼光、知觉能力和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具备钻研新领域知识的智力和打破思维定势发明革新的创造能力,具备较强的再学习能力。主要通过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大学体育、经济数学、经济学基础、农村经济管理、供销合作经济等课程来实现。

(作者单位: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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