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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论文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并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回顾我国三十年来法治教育,存在着教育形式单一、法治教育师资薄弱、法治教育重数量轻质量等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小学亟需开展更加有效的、常态化的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论文

法治教育论文:社会主义法治与思想政治教育综述

一、社会主义法治与“依法治国”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颠覆了我国古代传统以来“以德治国”的习惯,也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目标。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更是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这一创举可谓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虽说“法治”与“法制”仅有一字之差,两者皆为法的一种现象的社会上层建筑,都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但是在内涵方面,两者却有重大的区别:首先,我们说“法治”,它更偏向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和方法;而“法制”,则通常指的是国家法律和制度总的简称。而两者同时又密不可分,紧密联系,主要表现为:及时,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律和制度的诞生,为国家进行依法治国提供了前提条件。第二,法治本身反过来又要求有齐备的、反映社会正义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制度。而所谓依法治国,其实是指依靠《宪法》和其它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二、大学生应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

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重要部分就是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关系,那么对于肩负着新时期历史使命的大学生来说,对这两种关系的认识可谓相当重要,而培养在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意识也应基于这两种关系来展开教育。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决定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目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情况不容乐观,特别是高职高专的在校学生和专攻理工科目的高校在读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学习热忱偏低,未能正确认识知法、懂法、用法的必要性,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更谈不上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了解及对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和国家公权力的认识。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律基础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以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两门独立分开的课程,从2008年起,两门课正式合并为一门课程,从教材的知识覆盖面不难看出,本来介绍法律基础的章节十分有限,而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篇幅更是少之又少,仅有一小节用以介绍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粗略提到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对于帮助学生理解前一章节的社会主义法治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学生该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先应引导学生理解依法治国任务的必要性与主要任务;其次,应当让学生了解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诠释与意义,使学生切实了解到与自身相关的一些权利义务;再者,让学生了解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摒除以往行政部门至高无上,有冤无处诉的观念;,指导学生在学习法律基础时要注意面面俱到,平均地认识《宪法》与各大型部门法,切勿产生“重刑轻民”的思想。

(一)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大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任务,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首先要求大学生们必须培养正确的权利与义务观念,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法治基本观念。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要做到以下内容: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从来都不是毫无关联的,而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从内容上来看,法律权利使人们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总的来说,法律通过赋予公民权利,使人们在有限的范围内享受一定的自由或利益。而法律义务则是要求公民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否则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赋予给我们的自由必须限定在其允许的范围内,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也是一样,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必须是有法可依,只能在宪法所限定的范围内行使。而且两者的种类和行使范围必然要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发展程度、政治文明程度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受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约束。权利和义务虽看起来是相互对立的,但是两者都不能脱离其对立面独立存在,它们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宪法中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等值的,有相应数量的权利必然也有对应的义务,如果权利和义务的数量不均衡,很可能会导致社会处于无秩序状态或独权主义的产生,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如何来认识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值,也是大学生在学习法律基础或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时必须明确的一点,严格杜绝大学生只追求权利而忽视法律义务的现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功能互补的关系,法律权利主要以利益导向和积极激励的方式指导公民在守法的前提下实现合理的权利和获得正当的利益;法律义务则以其强制性和法定性来约束公民某些消极行为的发生,或促使某些有利于社会的积极行为出现。总的来说,公民义务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前提,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延伸。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公民既要树立权利观念,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求公民要有义务观念,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二)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从目前的社会现状,源源不断的新闻当中,我们看到了太多国家公权力与公民合法权利之间产生的矛盾。而在这一场又一场“权利”与“权力”的较量中,胜利的一方往往都是国家行政部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由于开放的信息平台,海量的信息资讯,使得大学生已经对国家行政部门产生不良的既定印象,甚至认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是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对立起来的。这种观念的出现,标志着我们的大学生对政府信心倒退,对社会现象没有一个的思考,而更重要的,是当代大学生缺乏对国家公权力与法律权利之间的关系的正确认识。对法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关系的分析,大学生们首先要把握一点:两者在一定的状态下可以相互转化。在古罗马时代,家长可以审判和惩戒家庭成员,包括对他们进行体罚,把他们卖往外国为奴,或者予以解放、逐出家门,甚至杀戮。随着历史的发展,审判、确认犯罪行为、量刑都已经慢慢变成由国家权力机关处理,脱离了个人制裁的行为模式,这就是一种典公民权利过渡到公权力行为的典型例子。由于社会形态不断变化,经济不断发展,我们对哪些行为能够纳入公民合法权利,哪些行为应由国家公权力行使需要有严格的界定和划分。这种划分并不是毫无依据的,而是严格地按照社会发展状况的现实需求规定的,必须与国家本质和方针政策方向一致,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基础上适当地将某些权力集中、上升到国家层次。同样地,国家公权力也不可能永恒不变,它同样要根据社会发展速度与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不断地接受实际生活中反复操作的考验。从上文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对犯罪行为的追诉经历了一个由私权利转化为公权力的过程,此过程经过实践反复检验后是可行的。随着社会发展,单单靠私人行为打击犯罪已不合时宜,大量的违法犯罪成为“漏网之鱼”,这不仅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也危害到社会的秩序和安全。因此,最终追诉犯罪的责任落在了国家身上。但国家的公权力过大又可能导致贪污腐败的犯罪行为增多,亦即从另一方面损害着公民的合法利益,所以,国家把公诉权力发放给司法机关,从而实现了司法独立。时至今日,公诉权已经为保障公民合法利益作出巨大贡献,特别在刑事司法方面,保障国家公权力的实施更是尤为重要。也体现了在某种历史状态下,私权公化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公民权利和国家公权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次,公民合法权利与国家公权力在功能上有互补的关系。国家公权力是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又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体现和外延。国家公权力的作用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得以顺利实行,排除妨碍公民合法权利实行的一切行为,公民合法权利的作用在于检验国家公权力的存在是否合理,它是划分国家公权力的重要标准。国家公权力是公民合法权利的前提条件,公民合法权利是国家公权力的存在意义。由此可见,两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并不是形成对立面的两种行为。,掌握当公民合法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产生矛盾时的解决办法。虽然说国家公权力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不排除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国家公权力,严重损害人民的合法利益。当遭遇行政部门或公职人员的不法行为时,切勿产生存在即合理,行政部门至高无上的错误观念。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应当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从自身开始做好防止公职人员滥用国家公权力的工作。对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行为,也应积极举报,抑制因国家公权力而产生的犯罪行为。总的来说,帮助大学生正确地理解与认识社会主义法治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大意义,当代大学生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才能真正的完成时代赋予大学生的使命,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更好地进行我国法治建设,实现在法治前提下真正的民主。

作者:谭剑音

法治教育论文:法治教育中国化瓶颈及策略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大学法学院。它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中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入法学教育,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真实或者虚拟的“法律诊所”中,通过真实的案件,亲自参与诉讼或仲裁来学习法律知识,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从而“诊断”法律问题,开出法律“处方”。[1]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让学生通过法律实践活动学习律师执业技能,缩小书本知识和法律实践的差距,使学生毕业后能更快地融入律师执业活动中;二是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观念,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中坚力量。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的发展与其民权运动、福特基金会的资金支持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诊所法律教育兴起前,美国大学法学院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为案例分析教学法,强调教师、学生间的问答,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案例分析教学法教会学生对问题做出正确的反应,并设身处地地去思考问题。[2](P3)然而这些案例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从而造成教学与实际脱离,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很长一段时间无法适应律师执业的需求,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差,迫切要求对传统法学教育予以改革。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急速发展,广大贫困者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运而生,学生急切地希望能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在此情形下,两种需求的结合,催生了诊所法律课程。同时,美国福特基金会提供了1千多万美元的资金援助,支持部分法律院校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也进一步推动了诊所课程的发展。后来,美国律师协会更将诊所课程列为其认可的法学院的必备课程,从而加速了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诊所法律教育在20世纪70年代左右从美国传播到世界各地,逐步被许多国家的法学院校接受和采纳,对于推动各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各国纷纷结合国情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本土化改造。据有关资料记载,亚、非、拉、北美、澳五大洲现均创建并发展了诊所法律教育。到2005年,在欧洲至少有22个国家的75所大学有法律诊所。南非、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各有特点。[3]

一、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

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发展起来的。1999年,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开始研究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高校开展的可行性。2000年1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七所国内知名高校正式向福特基金会提出立项申请,要求参加诊所法律教育项目。随后,在福特基金会的主持下又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训准备工作,9月,这七所高校同时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标志着诊所法律教育正式落户中国。[4](P15-16)此后,越来越多的高校申请加入到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中来。2002年8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经过十年的推广,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自2007年之后,申请加入委员会的高校逐年递增,并且多数院校已经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与福特基金会十年来坚持不断的资助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更得益于近年来教育部加强实践教学的有关规定的推动作用。教育部200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0条规定,“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推动高校实践环节教学改革,并把实践教学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关键性指标。”2007年《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9条再次强调.“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在此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成功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迅速在我国高校法学院系中得到普及。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经过十年的发展,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及时,已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高校,都将其作为实践教学课纳入到教学计划之中,部分高校还将其列为必修课。将诊所课程列为必修课,应该说是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的,美国的法学院往往开设有名目繁多的法律诊所课并作为选修课,由学生任选,并且不同的诊所为了吸引学生选课,往往会在学生选课前进行形式多样的诊所推介活动。而我国多数高校目前只能开设一门诊所课程,为了满足教育部对实践课的学分要求,不得不将其列为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由于我国法学专业仍然以本科为主,所以诊所课程的对象,一般是本科阶段二年级以上的学生。由于大四上学期,学生面临着国家司法考试、考公务员、考研等一系列的事情,根本无暇专心上课,所以,诊所课程的对象一般为三年级的学生。部分高校也已试点为法律硕士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诊所课程具有自身的特点,其允许学生跨年级选课,二年级下学期的学生至法律硕士生都可以选修该课程。[5]

第三,诊所教育课程涉及的内容日益丰富,各高校结合自身特点,开设了不同的法律诊所,并形成了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诊所,如农民工权益保护诊所、社区法律服务诊所等。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之初,部分高校往往设立某些综合性诊所,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保持公益性的前提下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建立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专业法律诊所。

第四,中国法律诊所的主题相对集中在民事领域,刑事法律诊所的发展缓慢。这主要与在刑事诉讼领域学生缺乏必要办案身份有关。在民事诉讼和仲裁领域,学生以公民的身份参与活动,而在刑事诉讼领域,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律师辩护人权利受到较多限制,学生以普通辩护人身份很难参与诉讼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刑事法律诊所的发展。第五,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更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兼顾对学生职业道德的培育。诊所法律教育不等同于法律援助,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色彩,但作为一门实践教学课程,更多的是针对传统讲授式法学教育的弊端而设立,通过教授学生一定的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其处理各种法律事务、自主学习的能力。办案不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让学生真实的案件只是教学手段,让学生掌握方法、学会做一名法律人,才是诊所教育的首要目标。

二、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十年来,虽然取得了可喜的发展,但仍然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境,对此,已有不少学者撰文加以评述[6],笔者认为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师资问题、学生办案身份问题、资金问题、案源问题、教学目标的定位问题以及与传统实践课程的关系问题。

(一)师资问题。

美国的法学院开设有名目繁多的法律诊所课程,诊所教师只从事诊所课程的教学,不承担其他专业课程教学工作。诊所教师都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作为单独序列,与传统法学课程的教师采用不同的考核标准。部分法学院校的诊所教师由当地的公益律师兼任。[7]而我国的诊所法律教师基本上都是由法学院的专职教师兼任,其本身往往还承担着不只一门的传统法学课程的授课任务。此外,诊所课程这种课堂教学和个案指导并存的模式,决定了诊所教师要付出比传统讲授式课程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四川大学法律诊所,除每周3课时的课堂讲授外,诊所教师还须直接指导6-8名学生办案。以某普通刑事案件为例,指导教师先后与承办学生面谈4次,每次约耗时30-60分钟;电话联系9次,每次耗时3-20分钟不等;E-mail联系3次,每次回信耗时5-20分钟。合计下来,教师须在每个案件上耗时5-8个小时。除此之外,诊所教师还需要经常协调外部关系、处理突发事件等。实际上,占用夜间、中午、周末时间指导学生,对许多诊所教师是很平常的事。”[8]然而,我国的诊所课程教师在职称评定、教师考核等方面并不比一般课程教师享有优惠,仍然面临着科研、教学工作量等压力。此外,在教师工作量计算方面,目前各高校做法并不统一,有的高校只计算诊所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对于个案指导不另行计算。如清华大学诊所课程,课堂教学由两名教师共同上课,工作量每人都按全部课时计算,但课堂外的个案指导就不再另行计算。[9]有的高校,诊所课程由多名教师共同承担时,平分工作量。这些做法,不能起到鼓励教师投身诊所实践教育的作用。再次,在诊所教师的选定方面,一般要求有一定实务经验的教师担任,而我国高校开展本科教学的授课骨干多为近年来新引进的年轻博士,虽然有着较高的积极性,但实务经验相对欠缺,在诊所授课中面临着很多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及时,应当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做法,将诊所教师作为实践课教师单列,在教师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区别于传统法学专业课教师,但这不能等同于国内高校目前对实验员序列的单列。聘请公益律师作诊所课程的兼职教师,是解决师资问题的有效办法。公益律师经常面对贫困当事人,比较有爱心和耐心,由其担任诊所课程的教师有利于学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如果在现阶段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只能由专业课教师兼任时,在教师考核、职称评定等方面则给予适当优惠,如科研工作量标准予以减半等。同时适当聘请少量的公益律师作为兼职诊所教师,与法学院系专职教师共同开展诊所课。

第二,针对诊所教师工作量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课堂上是两位教师共同上课,理应各自计算全部课时。对于教师的个案指导等实践教学部分,也应该给予工作量计算,具体可以根据不同的诊所类型加以适当区分,采取类似学生论文指导的做法,根据与学生面谈或者电话、邮件联系的频率,大致估算出一个工作量,提高教师参与诊所教育的积极性。

第三,针对当前法学院系的青年教师缺乏实务经验这个问题,可以通过鼓励有志于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青年教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办法加以解决。当然,这需要因人而异,有些教师科研能力非常强并且不善于与人打交道,此类教师就不适合培养成诊所课程的教师;而有些教师性格活泼,喜欢与人交往,并且热心于诊所教育的,就应该鼓励其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进行实务方面的锻炼,从而能更好地成长为一名的诊所教师。

(二)学生办案身份问题。

前文已经提到,当前我国的法律诊所主题主要集中在民商事领域,刑事法律诊所发展非常缓慢,其局限性主要源于学生缺乏相应的办案身份。事实上,即使是在处理民商事等案件时,身份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处理。在面对工商、税务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时,或者在与对方当事人谈判时,只能提供学生证、以公民身份出现时,对方经常会不配合学生的工作。而刑事诉讼法中强调非律师辩护人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等都应经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批准,实践中获批的可能性较小,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刑事法律诊所的开展。在美国,诊所学生案件时,具有准律师的身份,各州较高法院都有类似的规定。如明尼苏达州较高院专门制定了《学生执业规则》,对于法学院未参加诊所项目的学生和参加诊所项目的学生进行执业活动的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诊所学生执业的范围明显大于未参加诊所项目的学生。其规则第2条第1项指出,“一名适格的法学院学生在执业律师的监督下,可以从事一名执业律师在客户时或为客户利益从事活动所进行的任何活动。”(Aneligiblelawstudentmay,underthesupervisionofamemberofthebar,performallfunctionsthatanattorneymayperforminrepresentingandappearingonbehalfofaclient.)[10]这给了诊所学生合法的身份,使其能够在诊所教师同时又是执业律师的监督下,在参加诊所课程期间顺利案件。对此,有学者建议,“允许获得司法考试资格的学生凭借司法考试成绩单申请实习律师资格,尔后允许其在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包括社会专业律师和法律院系的兼职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诊所进行实习。对通过司法考试的又参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授予实习律师资格,能有效地解决学生的执业身份矛盾。”[11]但是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只有大三年级以上的学生经申请才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下旬,即大四及时学期,拿到成绩单时一般为年底,并且根据现有的司法考试通过率,通过的学生应不足50%。这一建议对于在研究生阶段开展的诊所课程还可以适用,但无法满足本科阶段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借鉴美国法院关于学生执业的规则,制定我国的《学生执业规则》,允许学生在诊所教师的监督下,享有准律师身份。所有参加诊所课程的学生都应该登记在册,在当地律师协会备案。当然,鉴于我国不同于美国的诉讼体制和教育体制,这类规定应由司法部会同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和教育部联合制定。其中可以对诊所学生资格规定相应的标准,如必须已经接受过国家承认学历的正规大学两年以上法律专业学习,对学生的活动也可以做出相应规定,如必须在诊所教师的陪同下出庭支持诉讼等。这样既给予了学生合法的身份,又保障了办案的质量,有利于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三)资金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相比传统讲授式或案例分析式法学教育,是一种昂贵的教学模式。讲授式教学模式下,课堂人数往往可以达到上百人,而诊所课程容纳的学生规模小,一般不超过30人,否则,诊所教师无法指导、监督学生从事实践活动,并且课堂教学中也无法有效互动。[12]而且,诊所课程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学生办案需要办公地点,外出调查需要交通费用,这些都需要资金支持。因此,要想推进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必须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寻求多方面的支持。首先,就诊所的办公场所而言,可以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如果设在校内,可以积极向学校申请,或者联合学校现有的社团组织,如法律援助中心,借用其已有的学生活动场所。如,广西大学特别为诊所课程指定有专门的60平米法律诊所专用房(用作接待室和教室),开通了热线咨询电话,并配备有专门的办公与教学设备。[13]其通过争取学校的支持,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值得借鉴。如果设在校外,可以通过与有关机构合作,将办公地点设在其办公场所内,既方便了与有关机构的合作交流,又节省了一定的办公经费。[14]其次,就学生的交通费用问题,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生实践活动经费。自教育部要求加大对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后,学校在此方面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借此机会,诊所法律教育可以通过向学校申请相关经费,谋求发展。此外,诊所教师在选择案件时,尽量选取学校所在区县内的案件,以减少学生外出调查、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的费用。因此,我国当前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关键在于要争取到所在学校的支持,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师资方面的问题,更能解决经费问题。同时也要通过宣传诊所法律教育,争取外部资金的帮助,如国外基金的资助、国内大企业或者慈善组织的赞助等,多渠道多方面地拓宽资金来源。

(四)案源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能够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有相对充足的并且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以供教学使用。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教学,办案只是教学手段而非教学目标,所以在诊所教学中并非学生办理的案件越多越好,而是要求诊所教师起到把关作用,选取合适的案件交给学生实践。挑选的前提是要有充足的案源,现实情况却是很多诊所几乎没有案件可办,更别说挑选了。这种局面严重制约了诊所的发展,必须加以解决。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及时,拓宽对外合作的范围,可以跟当地的多个组织,如消费者保护组织、劳动者保护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会、基层法院、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加强联系和合作,在其办公场所设立值班点或者在醒目位置放置诊所宣传材料,以吸引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向诊所寻求法律帮助。第二,有条件的诊所,可以开通法律咨询热线,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进而发现适合的案件。第三,不论是在校外设立的办公地点,还是校内设立的办公地点,必须保障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学生值班,以备有人前来咨询。第四,可以制作宣传网页,通过互联网对诊所进行推介,并由专人按时更新,扩大影响力,凝聚人气。

(五)教学目标的定位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法学院,这与其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有密切关系,并与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有关。美国法学院培养的学生毕业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是其法律人生的及时步,如果执业比较成功,多年后可能会被任命为法官。其法官是从律师中选出的,所以,法学院教授的执业技能即律师执业技能。诊所法律教育的成功,就在于其给予了学生在校期间接触实际当事人、掌握律师执业技能的途径。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警官都是由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培养其将来成为合格的律师,律师执业技能只是教育的一部分。同时,我国的法律传统属于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逻辑性和先验性,以成文法为主,法学教育历来重法学理论轻职业技能。因此,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主要是针对传统法学教育过于偏重理论的缺陷,强调加强实践性教学而兴起的。其教育目标的定位与美国法律诊所存在差异,其涉及的执业技能应该包括哪些?学生进行法律咨询、办案主要是从律师角度分析问题,如何处理与将来的职业方向不一致的问题?这都是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及时,我国目前开设诊所课程的高校中已经包括了一些公安、警官院校以及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所以在这个方面,我国的诊所课程教学目标也应定位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涉及的法律职业技能应更为宽泛,不仅仅包括律师执业技能,主要是让学生掌握学习的方法,掌握自主学习的能力。第二,至于学生实践中主要是从律师角度出发办案的问题,可以通过课堂模拟、角色扮演的形式来体验其他法律职业人的思维和办事方法。并且,在诊所课程中,也可以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参与到诊所课堂中与学生互动,从而让学生感受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共同性和差异性。

(六)与传统实践课程的关系问题。

法律诊所课程是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的的一门新型实践课,其发展对推动法学教育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诊所法律课程之前,我国高校法学院也已经开设了一些传统的实践课程,如法律文书写作、律师实务或者法律实务、模拟法庭以及毕业实习等。如何处理与这些传统实践课程的关系,是摆在诊所法律教育面前的重要问题。

对此,有学者指出,应将现有的教学计划进行整合,即将模拟法庭、学生毕业实习、假期调研(社会实践)与开设的《律师实务》之类的课程在法律诊所的平台上进行整合。以现有的模拟法庭为依托,建立法律诊所,同时将毕业实习也纳入法律诊所课程。对于《律师实务》之类的课程,认为只是经验知识的课堂讲座式的传授,是纸上谈兵,对解决实际案件是隔靴搔痒,学生一旦遇到真实的案件就不知所措。因此,也可以纳入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中,让学生在行动中学习。[15]

笔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实践课程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开设诊所课程并不一定要取消其他实践教学课程,其各自的教学目标和教学重点并不相同。但是,法学实践课应该进行整合,不能各自为政,必须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法律实务和毕业实习等整合到统一的实践教学平台下,进行资源共享,并确定各自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要互为补充,避免重复。如诊所课程中会涉及到法律文书的应用,但这只占很小的比例,只对该诊所主题项下可能适用的文书进行简要分析,对于其他文书不涉及,而法律文书写作课,则涉及三大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全部内容。清华大学法律诊所以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主题,其课堂教学部分对文书的讲述只涉及了与劳动仲裁、协商等有关的内容,采用让学生比较文书修改前后的差异性,进而总结合格文书的特点的方式进行教学。[16]同样,模拟法庭也有自身的特点,会针对三大诉讼程序,组织法庭模拟训练,而诊所课程的课堂教学部分,虽然也有角色扮演、模拟等,但也是结合诊所自身的主题和涉及的真实案件进行,并不一定涉及法庭模拟。因此,应当通过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机会,对法学实践课程进行整合,才是更好的解决办法。

法治教育论文:加拿大法治教育状况与特征

我国的法学教育与经济改革同时起步,从1978年算起,已过而立之年,但仍然被许多基本问题阻挡在起步阶段,缺乏准入标准、质量不高、教育性质不明确、发展方向难确定[1],引发学者们“进行批判性思考和追问”[2]。在司法考试和法学专业就业难的冲击下,法学教育应是实用型的职业教育,还是精英化的法学家教育,尤其引发学界的激烈争论。大洋彼岸的加拿大的法律教育和职业准入,也许能给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法学教育,以相当的借鉴和启迪。

一、两大法系法律教育独立并存

加拿大是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并存的国家。魁北克省因原为法国殖民地,实行大陆法系;而加拿大联邦一级以及魁北克省外其他九个省和三个自治地区,实行英美法系。加拿大目前一共有24所大学设有法学院,与此相对应,其颁授的法律职业学位也有两种:英美法系法律学士学位和大陆法系法律学士学位。英美法系法律学士学位,名义上的招收对象为攻读非法学学位两至三年以上的本科生。实际上,招进来的学生绝大多数有一个以上的非法学学位,为数不少的人还有硕士或者博士学位。因此,该学位实为第二学位教育。2001年,多伦多大学法学院首先将法律学士学位(LL.B.,Bachelor of Laws)改名为法律博士(J.D.)后,现已得到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温莎大学等近一半大学的响应。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学士为文科最热学位,招收的是其他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且在难度远超托福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中拿到很好成绩方可,起点较高,应属研究生教育阶段。同时其邻邦美国也给他们起了示范作用,自哈佛大学率先将法律学士改名为法律博士,渐成风尚。自1971年耶鲁大学也改其法律学位名称后,美国已不存在法律学士之名。尽管两个学位实为同一学位,但给许多不熟悉美国加拿大法学教育体系的客户、特别是国际客户的印象却有天壤之别[3]。另外,改名也便于对外交流。魁北克省的学制与加拿大其他地方不同。大学学习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两年制大专,拿到大专毕业证,再攻读学位。所有专业都是如此,其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大专毕业生皆可报考,为及时学位教育,学制三年。目前颁授大陆法系学士学位的大学有麦吉尔大学、蒙特利尔大学、魁北克大学蒙特利尔分校、拉瓦尔大学、谢布克大学和渥太华大学。改名后,现在加拿大的J.D.(Doctor of Laws)指定不一,既可能是职业性的法律博士JurisDoctor,也就是原来法律学士Bachelor of Laws(LL.B.),也可能是学术性的法学博士LegumDoctor(LL.D.)或者Doctor of Jurisdical Science(S.J.D.)。在魁北克以外的加拿大法学院,及时年课程包括公法、宪法、国家法、侵权法、合同法、刑法等必修课,以及一些“专业实践”课。之后可按毕业的低要求,在商业法、国际法、自然资源法、刑法、原住民法等方向予以有针对性的选修。

二、两大法系法律教育局部混融

为适应两种法系混存的国情,一些加拿大大学颁授两种法系的联合学位或双学位。麦吉尔大学法学院实行两种法系混合式统一教学,学制四年,颁发两种法系都认可的法律学士学位。在魁北克省招收大专毕业生,在其他省招收往往已有及时学位的学生。渥太华大学则实行各自独立的双法系教育,其英美法系部颁授三年制的英语或法语的英美法系学士学位,大陆法系部则颁授三年制的法语大陆法系学士学位。除了颁发三年制的及时英美法系学士学位外,一些加拿大大学对那些已经取得大陆法系学士学位的学生,再经过两至三个学期的学习,还为其颁授第二英美法系学士学位。同样,渥太华大学,除颁授三年制的大陆法系及时学士学位外,对那些已经获得英美法系学士学位的人,经过一年的再学习之后,也给他们颁发大陆法系的第二法律学士学位。此外,一些英美法系加拿大法学院与魁北克法学院签有交换培养协议,当学生三年后已在原来法学院取得相应法系的学位后,可以交换到另一法系的法学院,再经过一年培养,取得另一法系的学位[4]。

三、法律学士学位是职业准入的基本要求

加拿大的律师准入是以省为单位单独进行的,但各省要求大同小异。首先,拥有相应法系法律学士学位。其次,到希望执业地的省或者自治地区实习一年,通常是在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政府的法律部门、公司法律部门、社区法律诊所、或者其他类型的非营利性机构从事法律工作,也有极少部分有特殊学术成绩的法律毕业生,是在特定法庭进行书记官的实习,这种人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而不是在更象律师环境下的由名叫师傅的律师指导下实习。无论是在何种环境下实习,目标都在于让法律毕业生通过让其接触法学院学术氛围之中所没有的真实的法律实践,从而让其能够在不同法律领域内顺利工作。另外,参加律师协会自己讲授的、拓展法律课堂知识的课程,并参加通常与该课程相关的一系列的书面考试,即所谓的司法考试[5]。另外,加拿大律师没有如英国那样严格区分出庭大律师和普通事务律师,原则上所有律师可以自行决定自己单独为出庭大律师或者普通事务律师,或者同时为出庭大律师和普通事务律师。在安大略省,掌管安大略省律师行业的上加拿大律师协会的律师执照的程序由三个部分组成:专业技能和职业责任的分配和评估,包括出庭大律师及普通事务律师的两个资格考试,以及为期10个月实习[6]。在律师执照即将颁发之时,法律毕业生要到安大略的上诉法院罗尔斯法庭和较高法院参加一个非常正式的仪式,面对着一个完整的大律师的长袍,向当地较高法院的法官和颁发律师执照的主管人鞠躬并在其见证下,郑重进行律师口头宣誓。之后,他/她便授予律师“出庭大律师或者普通事务律师”资格,从而有权在律师执照发放地从事律师业务[7]。在安大略省和其他省,执业律师也可以行使监誓员的权力。虽然律师执照颁发程序未作要求,许多一年级和二年级的法学院学生会在暑假不上学的时候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既赚外快也保障他们自己将来一旦从法学院毕业后能到相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毕竟实习名额的竞争非常激烈,尤其是具有良好威望提供极富吸引力报酬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没有经过实习,加拿大的法律毕业生无法成为执业律师。法官选拔的程序更为严格,原则上只有十年以上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才有资格入选。通常以省为单位进行,当该省需要补充新的法官时,该省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将名额报送该省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通知当地所有律师事务所推荐合适人选。之后由省律师协会和法官遴选委员会联合进行候选法官的资历、业务能力、品德声望的综合考查,形成基本名单,由省行政首长报省议会表决和任命。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为75周岁。检察官属于公共律师的范围,准入与私人律师要求基本相同。公证人准入程序各省要求不一。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执业律师自动获准从事公证人的资格。而在安大略等其他省则不同,执业律师必须提交申请表,并向该省的总检察长缴纳一次性费用后,才会被委任为公证人。有志成为法学教授的法学毕业生,通常会去攻读更高级的学术性学位,如法学硕士MasterofLaws(LL.M.)或者法学博士(LL.D、S.J.D、D.C.L或者PHD)①。法学硕士一般需要15-18个月,法学博士一般要三年。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加拿大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入学时不需要通过“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但毕业后如无法律学士学位则不能取得加拿大律师资格,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于外国留学生。如想执业,留学生只有再经过三年法学本科课程的学习,进行1年的工作实习后,通过培训和司法考试,才有资格申请。

四、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

尽管加拿大的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执业律师为主,基本上是一种职业教育,但并不意味其轻视法学理论方面的教学。首先,教学目标多元化。一般来说,加拿大的法学院都十分重视理论方面的教学。如笔者现在访学的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绝大多数的法律课程,都会安排三种风格的教师上课,分别是侧重以法典法条讲授的、侧重案例判例讲授的、以及侧重各种法律思想和理论的。当然,此种排课风格也颇受争议。如法律本科一年级开放的《财产法》课,学生们并不清楚三种课的差别,往往误选自己不喜欢风格的课。从调查结果来看,绝大多数的学生,都较欢迎案例判例为主的教学方式,其次是法典法条的讲授,因为对学生通过律师考试及培养实务操作能力立竿见影。执业五年以内的律师也有同样看法。但法官和执业时间较长的律师则意见相左,认为理论教学有利于深化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正因为如此,现在的加拿大的大部分法学院都固执地保障学生的法律理论学习,认为唯有如此,才能引导加拿大法律发展方向,保障未来法官和律师不会只遵循判例而固步自封。聘请教师的多样化。在教师选择上,加拿大法学院既聘任有丰富律师执业经验的人,也聘任没有律师执照甚至从未有实务经验的人。无论是选择何种类型的人,一般更注重该教师的研究方向及研究成果,其科研能力是法学院的主要聘任依据。保障教师适当的兼职实践活动。有律师执照的法学院教师,可以适度从事兼职工作,如笔者访学的法学院即是如此。但有三个限制:一间,一年总计不得多于52天;二是必须与本专业相关,能为法律教学积累经验或者提供素材;三是不得与法学院和本大学发生利益冲突。这样就充分平衡了教学和实践的互动关系。

五、法律从业人数的平衡控制

法学院招生人数的平衡控制。本省法学院未来招生人数,一般省级政府会与本省的律师协会综合法律市场状况协商确定出一个指导性方案,作为各大学法学院的招生参考。尽管招生本身属于大学自治的范围,每个大学有权根据自己的教授数量、图书馆资源等情况自主决定招生人数。但是,一般而言,每个大学都会充分尊重和考虑政府和律师协会的意见,因为对其尊重也意味着大学办学经费和学生就业的保障。跨省执业的平衡控制。加拿大任何一所被当地政府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生,都可以到其他相同法系的省或者自治地区从事律师执业,但需满足申领该地律师执照同样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在新的执业地实习一年并通过当地的司法考试。这无形之中就加大了已有丰富执业经验律师跨省执业的门槛,因为为了取得新执照,其必须再实习一年并通过新的考试。跨国执业的平衡控制。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学士学位获得者,也可以在加拿大执业,但所经过程序要更严格一些。首先,必须补修一些具有加拿大特色的课程,如加拿大宪法等;其次,和加拿大国内跨省执业一样,必须在执业地先实习满一年,通过当地的司法考试。这也有效减缓了外国法律毕业者对当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冲击。六、结语加拿大的法律行业以律师为起点,所有希望从事法律行业的人,都必须拥有法律学士学位。但以培养未来的执业律师为主的定位,并未影响其对理论教学的坚持和投入。简单的实用型职业教育或者精英化法学家教育在加拿大没有大行其道,也许在中国也同样不合时宜。根据市场适时调整法律学士的招生规模,只有法律学士才有职业准入基础,这直接维护着加拿大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避免了诸如招生泛滥、职业准入不清、“就业难”等诸多问题。而两大法系独立并存又局部混融,跨省或跨国执业以执行理性程序规制以保障开放和保护的动态平衡。这些经验简单移植也许可能导致“南桔北枳”现象,但其基本理念和思维方式,消化吸收后有望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和职业准入制度的营养。

法治教育论文:非专业法治教育缺陷及强化举措

随着科技文化进步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传统的医疗服务正由单一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的新模式转变。医疗环境的变化使国内不少医学院意识到了临床医学已经不再是一门简单的自然生物科学,医学教育也不单纯是对医学生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培养。当今社会,医疗环境恶化、医疗纠纷不断和医患关系紧张。面对严峻的医疗形势,对医学生进行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尤为重要。目前,大部分临床医学生都要在医学院校学习5年,通过理论学习、模拟操作和亲身实践一步步走向医疗服务行业中。医学生在这5年的学习实践中,能基本掌握临床专业知识,但对于与医学相关的人文关怀以及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则相对缺乏了解,以至于在以后的临床工作中未能有效地沟通患者和及时应对患者的心理变化,从而引起了医患矛盾。而医学生在早期医学理论研究时,不重视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为以后的诊疗工作埋下了隐患[1]。以下笔者将举例探讨医学生在医疗法律知识学习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医学生主体参与不足导致其法律意识淡漠

1.医学生的学科偏好和中学时代的文理分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实施基础教育的大多数普通高完制中学校,将中学生的课程粗略划分为理科和文科两大类,学生们只能学习到部分学科的知识。每年高考结束后,大多数医学院校只面向理科类考生招生,导致了医学生鲜有丰富的人文知识背景。众所周知,医学是一门将自热科学与社会科学融为一体的学科,以服务大众为宗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实践性。具备理科优势的医学生自然而然就把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医学研究中去,从而忽略了学习他们本不擅长的医学人文理论,更不用说那枯燥乏味的医疗法律法规。由于医学学习起步时的兴趣偏好,导致了国内医学法律教育的“先天不足”。这也是近两年来不少省份的相关教育部门提倡取缔高中文理分科、培养中学生人文素质的原因之一。

2.医学生的学业压力和就业形势,淡化了他们对医疗法规的重视大部分医学院校规定医学生只能在前三年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临床技能培训,为此他们要完成30几门医学相关学科的学习。大学科都涉及到了人类前沿的生命科学技术和复杂的生物效应原理,而白天的学习仅能掌握一些浅显易懂的理论知识。许多医学生为了钻研那些高深的医学理论,不得不放弃了选修人文关怀、医学伦理和医疗法律的时间,整晚忙于复习功课。即使有个别对医学法律知识感兴趣的学生,也在考试和申请奖学金的压力之下将精力转移到完成必修课的学习上。加之,近几年医学生就业形势严峻,高年级学生忙于备战考研,人文法律类的选修课更是少人问津。这也是大多数医学院校内选修课缺席、逃课现象普遍的原因之一[2]。

二、医学院校的培养引导不足,加重医学生法律知识匮乏

1.医学教育工作者对医学生法律教育的忽视长期以来,医学院校的教育工作者主要由基础医学院内从事科研工作的讲师和附属医院里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生构成。由于职业特征,他们在教学活动中或是一味强调培养医学生的科研能力,或是一味抓紧培训医学生的临床技能,鲜有具备医学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背景者。由于医学教育工作者不熟悉医疗法律条文,导致医学生在第五学年临床实习时忽视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不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出现了医疗操作不告知、漏报传染病卡或代签医疗文书等违反医疗法规的现象。一旦在实习期间发生医疗纠纷,这些尚未取得执业证书的医学生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医学院校课程设置和奖学金考核制度的不合理阻碍了医学法律教育我国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学分制,以随堂授课的形式给学生们讲解医学理论知识。学分的重点集中在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这两大类必修课上。对于医学法律相关课程,有的医学院校就定为公共选修课,在夜间授课,其学分不纳入学生的期末考核中;有的医学院校就干脆不开设,只是在《医学伦理学》或《医学心理学》等选修课内教授一些医学法律知识。这类选修课只能在伦理道德等意识浅层为医学生提供一种解决医疗纠纷的思路,并不能上升到法律武器的高度,更不能在以后的临床工作中提供有效保障。在学年末的奖学金评审中,大多数医学院校把必修课成绩的权重定为80%以上,有些医学院校甚至只纳入医学专业课程的成绩[3]。这些举措并不能有效地激励医学生学习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反而使本来就不受重视的医学法律教育愈发乏味。

3.医疗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有碍于医学法律教育的实施尽管近二十年来全国人大颁布了《执业医师法》等9个卫生法律,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25个行政法规,卫生部也制定了多达400条的部门规章制度,但卫生法并没有独立于《民法》之外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律体系[4]。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举证”和“过错推定”等问题使医患关系已经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平等的特征,导致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案件审理时医患关系法律性质难以界定[5]。对于法律界专业人士尚争论颇多的医疗立法问题,医学教育工作者们也各持己见。在繁重的学习压力下,医学生们一方面无暇查阅相关法律著作,另一方面对教师们因人而异的案例解析倍感困惑,自然难以培养其敏锐的法律意识,因而常常在“医闹”事件中处于被动地位,影响工作和学习。

三、加强医学生法律教育的措施

在现有医学教育模式下,医学生们从传统的医学法律教育中所获得的微薄知识,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在以提高人类生命质量和增进身心健康为宗旨的第三次世界卫生革命浪潮中,我们的医学教育更应该顺应国际医学发展的潮流。医学教育改革已成为培养医疗管理人才、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那么,在当今医学教育体制下的医学法律教育改革要注意哪几个方面呢?

1.从兴趣和实践入手,培养医学生健全的法制观念由于医疗服务的对象是患有疾病的人群,医学教育就不可避免地要带上人文色彩。医学教育工作者们可以在课堂上开展医学法律知识的问卷调查,了解学生们对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课后再以社团、协会为单位举办各种妙趣横生的法律小讲座和经典案例分析,把学生的兴趣爱好引入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中[6]。另外,针对医学生专业课学习压力大、课余时间不足的特殊情况,医学院校应当在必修课程设置时选择性地纳入一部分医学法律相关课程,将学习专业理论与学习法律知识融为一体,避免夜间选修课与专业课复习时间冲突。在第四学年的临床见习中,专业课代教老师可通过院内案例分析进一步加深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在临床实习前能熟悉医疗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在日常工作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改革奖学金和职称考核制度,鼓励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当今世界,科技日益革新,教育体制改革也是大势所趋。早在一百多年前,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马克思就提出先进的生产力是建立在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上的,而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则需要在生产劳动时创建一个合理的奖惩制度。同理在现代医学教育中,培养的医疗人才也需要一个科学、有效的奖励机制[7]。医学院校可通过增加医学法律相关课程的学分、将法律教育类课程纳入必修课考核、在学年末奖学金评审时提高选修课的权重等多种途径激励医学生学习医学法律的热情[8]。对于奋斗在及时线的医学法律教育工作者们,院校领导则可以将缺席率考核、随堂听课意见、教案批改质量等评价措施与职称晋升挂钩,对于教育工作成绩者应给予适当奖励。

3.创新法律课堂教育模式,把兴趣贯穿于医学法律教育始终英国名人培根说过:“兴趣是学习好的老师”。传统的医学法律教育主要是教师随堂讲解枯燥的法律条文,这种授课方式使原本就对文科缺乏兴趣的医学生们更觉索然无味,大大降低了医学法律的教学质量[9]。在理科生芸集的医学院校中,授课者们可采用播放录像资料、现场案例再现、课堂辩论赛等多种形式,以医疗案例为载体,在具体事件中分析并讲授相关法律法规,深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而到期末考核时,授课者应在法律条文笔试考查时增加一些医疗案件的评析题目,或者让学生当面口述常见医疗行为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来提高他们在临床工作中的应变能力。这样,我们的医学法律教育才能做到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相信通过以上的措施,我们一定能成功建立一个顺应时展和社会需求的、针对不同患者的、不断调整、更新和完善的医学法律教育体系。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医学院校一定会培养出一批具有扎实的医学功底、精湛的临床技能、重视医患关系、依法行医、知法守法的高级医疗管理人才,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法治教育论文:诊所法治教育探索及反思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在国内外的发展

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开展,并且迅速传播到欧洲、澳大利亚、新西兰、拉丁美洲、非洲、日本、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经过40年左右的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国外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从2000年9月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7所高校法学院尝试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选修课程,此后很多院校陆续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至今已有上100所高校成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开办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形式较为丰富,主要为诉讼类法律诊所,如农民工维权诊所、消费者维权诊所、公益诉讼法律诊所、老人维权诊所、妇女维权诊所、刑事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等,也有少数为立法诊所、综合性法律诊所等类型。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探索

(一)法律诊所的建立和相关的研究基础

重庆三峡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依托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开展工作的。同时重庆三峡学院领导对诊所式教育也高度重视,在师资配备、经费资助和图书资料上均给予了较大支持。在校内还特别为诊所课程指定有专门的80平方米法律诊所专用房(作为接待室和教室),并配备有专门的办公与教学设备。在重庆三峡学院政治法律系挂牌的“重庆三峡学院青少年维权咨询服务中心”这一特殊机构也是引导学生参加校内诊所法律实习的一个重要机构。重庆三峡学院于2009年5月25日加入中国法学会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为加入该会第100位单位委员。由重庆三峡学院申请的课题———《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可持续发展研究》(诊通字[2009]第4号)获得了2009年度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诊所式法律教育课题研究资助。2009年法律诊所课题组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实践探索》为题,获得重庆三峡学院校级教改项目立项。诊所式法律教育课题组还得到香港大学法学院内地项目的支持进行法律咨询援助服务以及社会调研活动。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重庆三峡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得到了社会的初步认可。

(二)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

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于2008年5月正式启动。而《法律诊所》课程于2008年9月开始开课,每学期开设一次。开设对象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其性质为选修课。于2010年3月开始调为必修课。学生完成既定教学计划,可以获得3个学分。同时,学校亦认可指导教师在诊所教学中的工作量。参照兄弟院校相关制度,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先后制定了《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管理制度汇编》和《重庆三峡学院法律诊所教学文件汇编》。

(三)关于诊所教学主体教师和学生的选择

为了方便指导学生,重庆三峡学院诊所课程要求教师不仅要负责课堂教学的模拟训练,还安排教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定期值班,了解学生接待当事人或者提供法律咨询的情况。对于诊所学生的案件,诊所教师跟踪指导,并主持结案评析讨论。考虑到诊所教育的特点,我们把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安排在大二下学期,因为主要的法律课程都已经或正在学习,有利于法律诊所实践工作的开展。

(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

诊所课程由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构成。课堂教学的做法:全学期16周,安排课堂教学6周。在教学内容上,以学习律师实务和执业技巧、方法为主要内容。在教学方法上,采取互动式教学方法,以角色扮演、实案练习、讨论交流、及课后作业、汇报晚会等训练方式。在实践教学设计上的做法:将教学班分成8个小组,每组7人左右,指定1名协调能力较强的同学任组长。每周二安排一个小组轮流到农民工维权中心进行法律援助服务,其他小组在课堂学习,另外每周六安排1个小组轮流到法援站进行法律援助服务。由任课教师作为法律援助服务现场指导教师。保障每组每生可以轮流至少有2次参加实践活动。成绩考核方面参考出勤率、课堂表现,课后作业完成情况、咨询接待记录的完整性,整理归档及时性、诊所法律教育宣传推广、学期总结报告,按时提交,内容充实、学生自评等方面内容加以评定。

三、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思考

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引进较晚,开展的学校比例较低,对于这一从国外移植来的新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本土化过程中难免水土不服,困难和问题在所难免。

(一)更新法律教育观念,积极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亦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大陆法系教育习惯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强调法律的概念性、抽象性、逻辑性、理论性、科学性,而法典也为这种教育模式提供了现成的材料。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门法律实践教育课程,既是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又是一种新的法学教育观念。我国高校应更新观念,统一认识,将诊所式法律教育纳入法学教育课程体系,明确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法律实践教育课程是与其他部门法学教育同等重要。应根据其教学资源、学生和社会的需求开设一门独立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明确课程性质、开设对象、课时安排、课程学分,制定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建立教学评价体系,配备有实务经验的教师、专用的教室和设备等。

(二)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比传统理论教育高得多的经费投入。法律诊所的建立和日常运转都需一定的资金支撑。应通过各种渠道积极进行筹措:一是学校的支持。各高校对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但在课时和学分安排上应高度重视,同时应该拿出专项资金来作支撑。二是与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合作。法律诊所的学生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服务,既可以解决法律援助中心人力不够的问题,又满足了社会对政府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时使法律诊所有了稳定的案源,诊所式法律教育也得以开展。这一点在重庆三峡学院的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三是寻求政府和相关司法部门的支持,得到政策上的优惠和工作上的便利,允许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在办理非援助案件时,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四是争取社会支持。积极宣传法律诊所的教育目的和公益性质,让社会认可法律诊所,争取接受社会捐赠。比如,重庆三峡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得到香港大学的资助,对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三)多途径解决案源不足诊所式教育要求学生参与真实的案件办理来提高其实践技能,而案源少也是实践中一个困扰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因为作为当事人很难放心地将自己的财产和前途命运托付给没有实践经验的学生,即使其提供的是无偿服务。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让学生多参与办案。另外,可以多进行模拟训练,包括如何立案,接待和咨询、调查取证、谈判、法庭辩论等内容。还可以利用音像设备重复模拟训练,以扩大参与面和达到好训练效果。

(四)法律诊所指导教师的来源可有多种渠道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双师(既是教师又是律师)型教师。一是单独设有诊所教师序列,确定有意愿和实践能力的教师担任专职的指导教师,保障与从事教学的授课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二是也可以优厚待遇鼓励从事理论教学的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兼职担任指导教师;三是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担任诊所指导教师。

(五)加强学制和评价体系制度改革我国原有的针对理论教学的法学教学评价体制,难以适应法律诊所课程的要求。应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对象限定在大学二年级以后的学生,他们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具备了从事实践活动的理论基础。诊所式法律教育评估的标准是通过学生的实际工作所反映出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评价标准的构成应是复合型的,包括承办案件的结果、当事人的评价及学生通过办案获得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等各种因素。

法治教育论文:法治教育本土化难题及其改造举措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法学教育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各高校最普遍的专业,构成了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培养和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极大地推进了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但在法学教育的迅速扩张之中,法学教育的问题逐渐显现,令人堪忧。由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只需要一支粉笔就可以进行”的认识,法学教育往往停留在传授理论上的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而几乎没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学思维、司法技巧、职业伦理的教育和训练。这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离,法学毕业生难以适应实际的法律工作。由此,针砭我国传统法学教育问题,倡导法学教育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法学教育成为法学界和普通民众热议的话题。早在2001年,因应学者对法学教育困境的关注,中国法学会就成立了专门的法学教育委员会。从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情况来看,所形成的共识是法学教育应加强法学实践教育,纠正长期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突出法学素质的培养。在此背景之下,“诊所法律教育”一经提出便在我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在改革中,耶鲁大学法学院教育Jerome Prank创建了“法律诊所”(Legal Clinics),法学院学生以“诊所”名义进行的实践活动集中指向为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杜克大学John Brardewell又创设“法律援助诊所”(Legal Aid Clinic)。[1]在此期间,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 program)课程建设,其出发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此后,历经数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法律诊所教育已成为一种成熟和成功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美国绝大部分的法学院都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在欧洲、非洲、亚洲、南美洲等一些国家的法学院中,法律诊所项目业已开始生根发芽。[2]法律诊所教育进入我国始于2000年秋,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我国有七所高校相继开始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时至今日,诊所法律教育得到了我国众多大学法学院的认同并发展迅速,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员已经有40多所高校成员。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全新的法学教育理念,自提出以来备受关注,在我国取得了良好的开端。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作为一种外来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开展和普及还存在着诸多困难,更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去消化和吸收。这显然是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必经的本土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存在诊所法律教育“水土不服”的现象。尤其,我国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承,传统的教育思想和模式源远流长,影响深远。源于西方的诊所法律教育如何与这些传统的教育思想和模式相融合,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事实上,诊所法律教育在某些地方教育中还存在着制度形同虚设、形式过于呆板、在实践过程中经常走样或流于形式的问题;一些学校的诊所法律教育由于缺乏支持而难以为继,等等,这些都暴露出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问题。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困境

由于种种现实和历史的原因,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是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本土化困境。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协调问题

作为一种外来的西方法律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教育理念、培养目标、教育方法等方面与我国法律教育传统,乃至大学教育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于我国法学教育的“教授法”模式,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具有培养目标高度市场化、案例教育学占主流、丰富的实习项目与课外活动辅助教学等显著特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注重概念和理论的灌输,教学方法比较单一,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事实上不仅法学教育如此,我国古代社会历史悠久的教育思想及实践——私塾、家庭教师、八股文、科举制度以及近代以来的西学,无一例外采取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形式,教学评价都是以量化评价为主。这决定了现在大学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基本形式,表现为:老师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课堂)上课,教学活动主要由老师主导,教学内容为事先拟定的教学计划或进度中的章节;并且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必须准时准点,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更改教学地点等,否则就是教学事故。而诊所法律教育面对的是现实社会实践和真实的案例,必然要求采取相当灵活的教学活动,因此难免与传统“计划型”教育、定时定点授课形式产生冲突。由于诊所法律教育的“不拘一格”,难以采用传统的节课时量方式计算其教学工作量;其教学质量的评估也难以用传统的考试成绩等进行地量化。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广泛开展。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本土化发展过程中的参与人员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需要一定符合条件的参与人员,即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和合格的法学学生。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授课方式,需要面对诸如接待当事人来访、书面咨询、出庭和司法文书写作等诸多方面的事项。这也是一种在现实社会开放环境下进行的授课活动,角色上,学生与教师是平等的,学生是诊所援助活动的中心,教师起辅助指导作用。这就要求教师具备相当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临场处理问题能力。因为在诊所援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有时是难以预见的。可见,司法实践经验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保障,也应当是诊所教学老师的精力所向。但是,目前我国大学教师的评价体系和指标还主要是量化的科研和获奖情况,迫于现实的压力,实践教学充其量只能成为大多数教师的“辅业”。诊所法律教育还对参与学生提出较高的要求。试想一个刚刚跨入法学院大门的新生,抱着一知半解的法律又何以面对纷繁复杂办案实际,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援助。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法学学生学习的主要是书本上的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知识,所欠缺的是实践经验的洗礼;即使在案例教学中,此“案例”也并非活生生的现实“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往往是为强调某一问题而加工整理后的产物,是剔除了诸多不相关因素的理想模型,学生又如何从这些“过于理想”的典型案例中学习实践办案的能力。而在诊所法律教育发达的英美国家,法学学生的案例教学与法院的判例法密切相关,学生收集研读的都是法院以往的真实判例;并且在美国,法学教育是一种“学士后的”教育,即对具有多元化的知识背景的大学毕业生实施为期三年的法学教育。[3]法律诊所通常是针对二、三年级学生或法学硕士开设。法律诊所中学生不再仅仅是一个学生,而是为他人提供负责法律服务的准法律人。在有些情况下,诊所学生本身就具备了律师执业条件,也可以像律师一样从事相关的法律工作。如果法律诊所有出庭的必要,诊所学生必须提前确认自己是否有资格,各州较高法院学生执业守则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例如马萨诸塞州较高法院学生执业守则规定,民事案件,法学院二、二年级的学生均可,且必须以修满证据与审判实务课程为前提;刑事案件,只有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才可以,同样必须以修满证据与审判实务课程为前提。[4]正是有了的比较成熟的诊所学员,诊所法律教育成为了美国法律教育的主要形式。相比之下,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着参与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其结果是导致诊所法律教育流于形式。

(三)诊所法律教育难以为续的财力困境

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困局影响了其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讲,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比较昂贵的教育模式,需要投入相当大的经费。这些经费主要包括:诊所设备费用、办公支出和诊所日常工作管理人员的报酬。[5]相对于传统课堂讲授形式,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无疑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诊所法律教育中,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传统课堂教育形式的师生关系,还不如说是亲密的师徒关系。一般而言,每一位老师能够且应该指导的学生数量有限,不可能几十甚至上百学生而只有一两位老师。诊所法律教育需要更高的师生比例,也就是需要更多的师资力量。并且,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办公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等。这些都需要巨大的经费支持。诊所法律教育免费为那些请不起律师的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当然不可能通过法律援助获得经济补偿。诊所法律教育进入我国得益于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开展的比较好的高校绝大多数也是依赖于福特基金会的大力资助。但从2008年起,福特基金会将不再向高校投入用于诊所法律教育的资金,仅提供少量支持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运作的有限资金。因此,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短缺的问题立即凸现,对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认同难题

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备受法学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但由高校主办的诊所法律教育尚没有得到社会上足够的肯定,尚没有形成与之配套的诊所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制度。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从其发展来看,与社会所需要的法律援助密不可分,也正因为此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这一运动在社会中掀起了“接近正义”的浪潮,法律诊所就成为了广大民众“接近正义”的重要途径。通过身为法学学生也为民权运动的倡导者——新一代法律人的“法律诊所”活动,既解决了法律援助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也为法学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学习空间。美国的法律诊所从一开始设立的初衷便侧重于法律救济,免费为那些无能力雇请律师的人案件,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诊所在今后的发展依然秉承这个理念,大量的人权诊所、移民诊所、妇女权益保障诊所对促进社会正义贡献了力量。[6]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将法律教育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强烈的现实感。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诊所法律教育提供了一个大展拳脚的舞台。反观我国司法实践,法律援助主要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加之现实的原因,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受到教育部门的广泛关注,但是我国法学大学生并没有形成类似于美国模式的比较健全的参与法律援助机制。在我国,由于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法律诊所覆盖狭窄,案件来源不稳定。诊所设计的法律专业不多,不能涵盖大部分学科,且重复项目严重,并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从整体上看,法律诊所教育案件来源的特点是民商事案件多,行政和刑事案件少;民事案件多,商事案件少;人身性民事案件多,财产性民事案件少;一审案件多,二审和再审案件少;本地案件多,异地案件少。”[7]由高等学校主导的法律诊所,在实践操作中,难免会演变成为学校专门锻炼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实习基地。在此理念下,法律诊所势必难以得到政府、公共机构和社会大众的认可和支持,也影响到法律诊所的可持续发展。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改造反思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源于西方的诊所法律教育得到了法学教育界的充分肯定,重要原因就是诊所法律教育所具有的法律实践功能,直接面对学生未来法律职业的养成。这无疑就成为改革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弊病的一剂良药,有助于矫治法学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重专业、轻素质等应试教育所造成的问题。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显学,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仅仅是单纯地灌输那些僵化的、一成不变的法理知识和法规条文。[8]在此意义上,诊所法律教育不能因为其在我国法学教育实践中的某些欠缺而妄加否定,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不失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应当坚持的选择。相对于传统的“教授法”式课堂教学,诊所式法学教育突出法学教学方式的“临床性”,即学生亲临现实具体的案例,解决活生生的法律纠纷和争议。前者教学方式侧重于法学理论的教授,后者教学方式则侧重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果说,从法学生成长为法律工作者是一个发生质变的过程,法学临床实践则是促进这种质变过程的必要环节。问题在于如何应对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过程中的水土不服?笔者认为,除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成熟的诊所法律教育思想和模式,还应追本溯源探讨临床医学教育对法学教育的启示与借鉴。因为,临床医学教育才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思想源泉,并且我国已有相对成熟的临床医学教育实践,理应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参考。与之相称,笔者建议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宜被明确为“临床法学教育”。名不正则言难顺,虽然我国学者在介绍英美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时,有的称之为“诊所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或“法律诊所”等,也有的称之为“临床法学教育”,有将二者等同视之之义,但在我国语境中,“诊所”和“临床”的概念相去甚远,后者概念的外延更为广泛。汉语中“诊所”即个人开业的医生给病人治病的地方或规模比医院小的医疗机构,而临床医学无论是见习还是实习,都不可能是在简单的“诊所”里进行,因此不可能称其为“诊所医学”。在此意义上,临床法学教育比诊所式法学教育更具丰富的内涵,能够容纳更多的教育方式方法。主张临床法学教育,还是缘于临床医学的提法,从“临床医学”到“临床法学”,这是从已有的医学中较为成熟的教学模式到法学的演化。在我国医学教育中,医学一般被分为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基础医学侧重于医学基础知识的理论教学,旨在培养具备自然科学、生命科学和医学科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能够在高等医学院校和医学科研机构等部门从事基础医学各学科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医学高级专门人才;临床医学则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重点在诊断与治疗疾病。临床医学要求医学生接受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对人类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作出分类鉴别的能力。临床医学的划分即充分肯定了医学教育中的实践性,即临床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需要医学生经历相当长的临床实践活动以掌握各种临床实践知识和技巧。“临床医学发展到现在为止,仍然是一门经验医学,经验只能从实践中得来,通过反复的临床理论学习与实践,在实践中取得经验。”[9]临床医学教学必须重视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创造实践机会,让学生亲临现场,熟悉临床医学工作程序,如果条件许可,让学生亲自动手以增强对临床医学的感性和理性认识。一般而言,临床医学实践包括实验室实验、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低年级医学生常以实验室实验为主,通过在实验老师的指导下观察实习标本、模型和切片以及开展动物实验等。临床见习是医学生在临床学科理论阶段为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而进行的初步实践,常用的方式有试验、模型示教、典型病例示教、临床病例讨论、医疗操作和视听资料演示等六种形式。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理论联系实际,初步接触和认识各种常见病、多发病,增进和熟练临床基本技能,了解临床工作的基本程序和一般医疗常识,为临床实习打下良好的基础。[10]临床实习则是医学生向临床医师过渡的关键性实践阶段,是医学生将课堂学习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从医学教育五年制的学年来看,一般理论课学习时间为三年半,剩余一年半是临床实习时间;其中三年半的学习时间还包括临床见习等实践性极强的内容。可见,实践教学在医学教育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形成了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实践体系。对实践教学的重视使本来存在较大差别的法学教育与医学教育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传统的重视课堂教学“理论法学”的基础上衍生出“临床法学”。在临床法学教育的模式下,我国法学教育应借鉴临床医学教育见习、实习制度的成功经验,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

从我国目前诊所法律教育面临的困境而言,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临床法学教育的推进应处理协调好与传统法学教育的关系。传统法学教育因循我国大学文科教育的一般模式,强调作息规范的课堂讲授法,教学评价则以分数量化为主。这虽然方便教学管理,有利于对学生的客观评价,但并不能以偏概全,法学教育并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学概念、原则和理论学说的词藻中,还应该在社会实践中“临床”学习。由此应在已有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推进法学教育的改革,可以借鉴临床医学教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临床见习和实习制度;完善教学工作统计与考核制度,更加地评价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效果。2010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也明确提出“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建立开放式、立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根据该《通知》,高等教育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改革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推进高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探索中央高校与地方高校合作发展机制,建设高等教育品质资源共享平台,构建高校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这是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也为我国临床法学教育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临床法学教育应重视培养高素质的临床法学教师。拥有高素质的临床法学教师是实现临床法学教育的先决条件和基础,教师素质的高低必然影响到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育思想的贯彻。在临床法学教育中,一方面要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另一方面,教师的教学能力同样至关重要,它决定了学生的学习方向与深度。基于法学实践的复杂性,临床法学教师应当必备一定深度和广度的法学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相当高的实践教学能力。

三是临床法学教育的发展壮大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一方面,临床法学教育应努力寻求和构建自身的社会价值。临床法学教育,除法学素质教育方面的价值,还应当将其与社会对法律资源的需求结合起来。如前所述,美国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发源地,诊所法律教育正是出于其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中的巨大贡献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培养和锻炼了法学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这显然对于我国临床法学的发展壮大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另一方面,高校临床法学的开展应尽可能地获取政府,尤其是司法部门的支持。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赋予高校临床法学教育在法律援助中的重要地位。

法治教育论文:顶岗支教生法治教育问题探讨

摘要:曾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是站不稳脚跟的,而没有法律的道德也会流于虚无。可见,要建成一个良好健康的法治国家,道德是至关重要的。中学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自然而然地成为道德和法律教育对象的重中之重。中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人格逐渐独立,思想逐渐成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逐渐形成,是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时期。为了中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和正确的法治观念,有必要对顶岗实习支教中的法治教育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法治;道德;顶岗;支教

民主与法治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邓小平同志曾强调:“法治社会必须通过教育的手段来建设,法治的根本问题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中小学应切实开展法律教育,将法律知识加入到课程中,社会上也要进行法律教育。”学校,作为青少年成长和学习的主要场所,理应肩负起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的义务,从学校最基本的课程入手,注重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使学生耳濡目染的感受到法律知识和普法氛围,使学生建立起一定的法律思维。与此同时,要求教师努力培养中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从而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依法办事,规范自身行为,为把自己养成具有法律常识的国家栋梁之材而不断努力。

一、顶岗实习支教中开展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一)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自党的十五大提出“法治国家”之后,我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写进宪法。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我国人民的法制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包括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要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纠纷机制,并颁布了《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17-21。为此,在教育中加入法治教育十分重要。青少年正是形成独立人格和道德观念的关键时期,加强其法律知识的培养,是青少年健康人格及良好道德形成的关键,因此在中学阶段开设法律知识课程必不可少。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需要

青少年开始由具体运算转向形式运算,人格逐渐倾向独立化,思维逐渐倾向抽象化,性格特点逐渐形成以自我为中心,忽略周围环境。因此,青少年时期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冲动,不计后果。青少年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是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后备军,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是我国建成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青少年时期的特点,当前中学生犯罪现象已成为我们关注的话题,他们缺少必要的法制教育,法律素养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在顶岗实习支教中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对减少青少年的犯罪率起关键作用,有着现实意义。科技的迅猛发展带来的不仅是快速发展的经济、便利的生活,也带来了泛滥的信息从而为不法分子创造了温床,且将魔手逐渐伸向了尚在成长时期的中学生。中学生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尚未成熟,非常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诱惑,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许多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有些甚至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走上了犯罪道路。加之顶岗教师的教学往往有教期短、不固定的特点,因此非常容易忽视对学生法律知识的培养,往往使学生在关键时刻缺失法律教育。随着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的逐步提高,犯罪年龄的逐步年轻化,中学生的法律教育已刻不容缓。

(三)青少年发展的需要

中学生是实现人的发展的关键时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这个阶段的青少年,好奇心强,逆反心理强烈,心理基本特征充满了矛盾性。由于青少年身体和心理发展的特点,他们往往不能有效的分辨正确信息和错误信息,很容易受到蛊惑,进而走向犯罪道路。因此,我们必须要将培养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加强在顶岗实习支教中对中学生的法治教育,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使其建立起一定的法律思维,有基本的法律常识,这对国家及中学生个人成长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中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渴望或者愿意学习法律知识

调查显示,大部分中学生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但没有建立法律思维,遇事还不能熟练运用。大多数中学生会关注新的立法、修正案等法律热点,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求知欲,说明中学生对法律的关注度比较高。然而,中学生关注的法律知识往往都是自己感兴趣的且中学生记忆力的特点决定了不经过系统学习他们对于法律知识的识记只是短暂的。因此,中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大多比较片面。

(二)学法途径单一,学校仍是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主要渠道

从接受法治教育的场所来看,学校是中学生系统接受知识的主要场所,理所当然肩负起法律知识的传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信息时代,媒体,网络也成为中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但相较于学校,都只是辅助作用。学校开展的基本课程是中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学校开展的各种普法活动能使学生切实的体会到法律的氛围。

(三)有一定的自护意识,面对不法行为能做出比较正确的选择

目前,中学生的维权意识有所提高,但并不是很强。据调查,在遇到身体侵害时,大多数青少年处于对家长、教师的依赖,倾向于向家长、教师反映或报警;但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青少年由于维权意识的局限性,很少想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顶岗实习支教中开展法治教育的具体途径

(一)在心理健康教育中渗透法律意识的培养

法律意识是创造和培养出来的,需要经过后天的学习,需要后天进行法治教育的培养和观念的引导才能形成。人的行为受到意识的支配,意识又是通过后天学习形成的,由此可见,法律意识的形成离不开学校和老师的教育。中学生的性格特点决定了其与外界的沟通较少,不愿或不能将自己的内心想法诉诸他人。对于家人,青少年正处在叛逆期,与家人的“代沟”更减少了沟通的次数,加剧了中学生孤僻的心理,从表面上看,就表现为逆反。如此往复,最终导致青少年心理上的缺陷,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这就要求顶岗实习支教的教师在注重素质教育的同时,关注中学生内心生活,开展法律教育课程,定期举行法律讲座,办以法律为主题的黑板报等普及法律知识[2]47-50。除此之外,还可以在班里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比如法律辩论会,法律常识比赛,案例分析等,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能在玩中学习到法律知识。与此同时,建立学生的心理档案也是必要的。了解每位学生的心理情况,并建立档案,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讲述法律知识,形成针对性教学。

(二)在思想品德教育中渗透法律知识的传授

思想品德是中国特有的一门课程,针对学生的道德及中国的传统美德进行教育,旨在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同时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青少年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逐渐在这个时期形成。这就要求顶岗实习支教教师在平时的工作中多灌输正确的理念,散播正能量,引导好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而没有法律知识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注定是不健全的,只有三观中加入法律的束缚才能成为健康的三观。而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互不矛盾的。这就要求顶岗实习支教教师在在思想品德课程中将法律知识作为重要的一部分,渗透给学生。使学生在掌握思想和社会主义理论之余,掌握应有的法律知识,从而懂法、知法、用法,不误入歧途,当自己的各种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完善学习的法治教育方式和内容

教育,是人类社会中所特有的一种现象,为了教育的有效性,必须认真研究教育对象,了解教育对象的特点,进行针对性教学,以达到教育目的。我国正在逐步进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学生作为未来的栋梁,对中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是必须的。青少年处于兴趣的旺盛期,对外界事物,尤其是自己不熟悉的事物,有浓厚的兴趣。法律知识是青少年以前接触较少的领域,大部分青少年都对法律知识有教浓厚的兴趣。青少年的注意力相较于小学生已经有很大提升,但注意力集中的时间仍然有限。据调查,仅48.6%的青少年上自习课能集中注意力,仅有39.75%青少年能坚持集中听课30分钟以上,注意力集中时间较短是青少年普遍存在的问题[3]。针对青少年时期的学习特点,在传授法律知识时,顶岗实习支教教师应该更加注意教育方式和内容。在传授法律知识时,顶岗实习支教教师应在课程中多加入趣味性的成分,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教授方式应以多种形式展开,学校可以举行党团活动和法治宣传日进行宣传,增加学生对法律庄严性的理解;还可以印发小册子,以漫画的形式展开,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课堂上则应教授与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真正体会到遇到问题可以用法律来解决,从而逐渐培养法律精神。

(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升中学生法律意识

学生不仅要学习理论上的法律知识还应学习如何具体运用法律知识,社会实践是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有效方法。驻县教师和顶岗实习教师可以组织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他们在实践中受到教育,提高对知识的操作和运用能力,真正的掌握法律知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不法行为也可以辨别是非,减少误入歧途的可能。

1.开展模拟法庭,让学生亲身感受法庭气氛

中学生与社会真实生活还存在一定的距离,生活在学校象牙塔里的中学生有与社会脱节的现象,欠缺社会常识。中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除了在学校学习的法律知识以外,大多来源于各种媒介,如电视的法律节目,网络上的各种法制新闻等。为了使中学生真实的接触到法律,模拟法庭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教学方式。模拟法庭多用于实践教学活动,通过学生扮演法官、审判员等角色从不同角度去理解法律知识。模拟法庭还应严格按照法定的审判程序进行,从而让学生切实的体会到法律的庄严性,对法律知识有一个真实、直观的了解。不仅如此,模拟法庭相较于普通的课堂授课,具有趣味性、互动性,风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能够使他们主动学习,有效学习。

2.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让学生亲身感受法律氛围

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形式大部分还局限于课堂教育,走出课堂的法律教育相对较少。社区的法律教育更是少之又少。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又处在非常敏感和关键的时刻,要求学校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各界应配合起来一同完成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教育,为其创造一个健康的氛围,从而让学生拥抱美好的未来。学校教育的局限性决定了学生仅仅依靠学校教育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这就要求学校和社区联合举办普法宣传活动,针对青少年时期的学习特点和心理特点,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家长是中学生最依赖、最信任的人,在宣传的同时,学生家长也会耳濡目染地了解一些法律常识,增加家长的法律认识度,让家庭教育在法律教育中也发挥重要的作用。学生通过开展的普法宣传的活动,可以有效的了解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以“小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到普法宣传中,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也肩负起传播法律知识的职责。学校和社区则要联合起来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入手,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学习氛围,切实做好教育宣传工作,帮助学生树立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结语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我们必须要注重自身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的提升,中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来,他们不仅是国家、社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将来也必然会成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坚力量。所以,我们要对中学生法治教育的状况进行深入的研究,发现其中问题之所在,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总之,关注中学生的法治教育需要各界的共同努力。

作者:王丽华,唐秋远 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法治教育论文:中小学法治教育改革分析

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并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回顾我国三十年来法治教育,存在着教育形式单一、法治教育师资薄弱、法治教育重数量轻质量等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小学亟需开展更加有效的、常态化的法治教育。

关键词:

法治;依法治国;教育;普法

在2014年10月20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一次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置法治知识课程。”的战略构想。法治教育对任何一个国家的稳定与进一步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法治教育在建立的初期阶段则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当前,我国法治教育的开展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其所要承担的不仅是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更包括了塑造法律人格,培养法律信仰的重任。

一、法治教育在我国的历史

虽然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一次将法治教育提上日程,但是“法治教育”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鲜词汇。早期的“法治教育”称为“普法”,顾名思义,是以普及法律知识为主要目的的一种法制宣传活动。在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由此,一次声势浩大的普法运动就此拉开了序幕。根据全国人大做出的决定,我国早期普法以五年为一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培训重点对象和培训重点内容。早期的普法活动也不是一以贯之,而是随着我国政策的转变、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对法治社会认知的加深而不断调整。但综合来看,早期的普法都以宣传法律知识,倡导群众遵纪守法为主要目的。这一目的的确定与我国的历史是分不开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面临着“”拨乱反正后法制尚未完善与改革开放逐步与世界接轨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前提就是人民群众了解法律的作用、内容,逐步树立法律威严。另一方面,我国当时经济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薄弱的经济实力也决定了我国当时尚不满足宣扬法治思维条件。随着三十年的普法教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在2014年10月20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又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且将法治教育提升到了国民教育体系的大局意识、塑造法律人格、培育法律信仰”为理念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从上述理念可见,法治教育不再如以前以“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实施。”为目的,而是希望将法治理念深入我国民众的“骨髓”,使民众在生活中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沿着法治教育演变的历史向前望,可以发现,我国当前法治教育亟需改革以谋求更加多样的教育形式,更加灵活的教育手段,更加丰富的教育内容。

二、我国法治教育的现状

(一)法治教育内容单一如果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学教育定义为“法治教育”,那么从1986年至今三十年的法学教育定义为“法制教育”似乎更为适宜。以往的法制教育侧重于传播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意识的增强也多注重守法,以义务本位为特征。而法治教育则以现代法律蕴含的法治精神的教育为核心,虽然也包括对法律知识、法律原则及法律制度教育,但更强调现代法律理念的培育。通过课题小组的调研发现,当前的中小学法治教育大多集中于课堂上德育教育,授课教师以满足考试答题为主要目标,教育内容相对单一。

(二)法治教育形式单一法治教育不同于法律条文教育,不是单一的照本宣科传授法律文本,更不是要求学生死记硬背以求掌握条文,在现代法治教育中掌握条文式的法治教育方法只是法治教育的基础。如前文所述,法治教育强调具有公民意识的法学实践,因此,紧扣课本的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代法治教育。“事实上,法治教育本身就是一种生活教育,也是一种道德教育,必须将法律的裁判规范融合成为一种生活及道德规范,以便学生遵循。故学校必须提供一个民主法治的教育环境,以达到“境教”的作用。”这种法治环境的营造绝非学校通过日复一日的课本教育能够完成的,相反,如果学校采取压力较大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反倒会使学生在巨大的压力之下丧失这种法治环境,从这个角度来说,法治教育优良环境的营造绝非仅仅局限在思想政治课的课堂之上,而更应当存在于日常的教学生活中。

(三)法治教育师资力量不健全法治教育具有法学与教育学交叉的双重属性,这就要求从事法治教育的老师不仅具有教育学的相关学科背景,还应当具有法学的学习背景或者至少是具有良好的法治思维和理念。在当前,法治理念在我国尚未完整建立,具有良好法治理念的人数量本身不多,其中甘愿投入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人数更是屈指可数。甚至,有数据表示在当前从事法治教育的工作者中,对法律文本的掌握也良莠不齐。在2001年团中央青少年研究中心组织了一次针对全国10个城市中小学进行了大型社会调研,其中《教师问卷》调查显示:“中小学教师对有关保护儿童与少年的法律知之甚少,在370名中小学教师中,仅有4人知道《刑法》中有少年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占全部被调查人数的1.1%;知道《儿童权利公约》的占0.5%;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才有82.4%。”以上数据充分的表明,我国当前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力量不容乐观。

(四)学校法治教育存在形式化近些年来,学校法治教育举行的数量有所上升,但因为法治教育成果的考评机制尚不健全,难免会出现学校在举办法治教育或主管部门在考察法治教育时“以数量定质量,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如根据有学者所做的问卷调查,“有95%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听说过或者听说过但没有接受过普法教育(前者占25%,后者占70%),表示接受过普法教育的仅有5%。而几乎的人表示不知道目前在进行第几个普法的五年计划。相比较有50%的受访者表示愿意接受普法教育(还有50%表示无所谓)。另一个令人吃惊的结果是受访者没有人认为依法治国的口号提出后对自己的生活有实际影响———虽然有60%的受访者认为应当提倡依法治国,依法办事。这样的数据与政府的工作总结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流于形式的法治教育在宣传法律文本的时代尚且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时间进入了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法治教育需要引起全国上下无论是教育工作者或者是在校中小学生的重视,并成为他们的信仰,在心底树立对法律和规则的敬畏,没有这种敬畏之情是难以推进法治教育顺利进行的。

三、新时期法治教育的重构

(一)法治教育的基本原则法治教育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许多方面共同配合才能很好的完成,而其基本原则可以起到指引法治教育方向与指导各方面配合的双重作用。“小步快走”是法治教育的基本保障。当前,我国法治教育相较西方国家相对落后,我国国民整体法律意识仍有待提高,因此,有观点认为我国应当开展法治教育,尽快塑造公民法律人格和法律素养。本文认为,法治教育的脚步离不开我国当前的国情社情,倘若我国国民的法律认识和法律意识没有达到一定水平,直接过分强调诸如“民主”等较为复杂的法治思想观点,那么非但不会产生正面的教育效果,反而会使得这些概念容易产生“异化”,进而引发重大社会问题。从我国建国以后至今近70年的发展历史来看,一味的贪快冒进只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无论是改革还是建设,都应遵循基本自然规律,一步一步走,因此在制定法治教育大纲时,不应希冀一步到位,而应以“迈小步”,逐步有计划的实现改革。与此同时,“迈小步”不等于以慢为先,以慢为好,而应在稳的基础上加快法治教育的改革速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教育模式”是法治教育的最终追求。不同国家和民族有着不同的历史和风俗习惯,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古国,不同的文化使得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习惯思维并不尽相同,因此,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不能“东施效颦”一味向西方国家看齐,而应在尊重本民族习惯和历史的基础上,探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教育模式。

(二)应加强法治教育师资力量建设“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老师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法治教育师资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加大师资投入成为首要任务。当前从事法治教育的老师,大多来自师范学院的思想政治专业,并没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经历。所以,中小学可以适当从法学院校录取毕业生从事法治教育工作,他们法学功底相对厚实,更能够阐释和说明法律本质从而完成法治教育的重任。甚至,师范学院可以尝试开设法律本科专业,专门培养既具有法学素养又通晓教育理论的专门法治教育工作者,以其长久地解决师资缺乏这一问题。

(三)开展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模式法治教育应当以使学生真正领会法学精神、塑造法律人格和契约意识为主要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开展多样化、常态化的教育模式。例如在班级举行班委选举时,向学生讲解我国的选举制度;带领学生自行制定“班规”,并严格按照“班规”执行,同时向学生讲解我国的立法方式与遵守法律的必要性。通过理论结合实际的方式开展法治教育。

(四)建立的法治教育评估机制评估既是对法治教育过程的监督,也是对法治教育过程的指引,只有建立了合理的评估机制,才能引导法治教育向好发展。倘若评估机制不改革,仍采用原先应试教育试卷考试的方式方法,一来学校法治教育改革成果无法体现,缺乏改革动力;二来上级单位无法把握法治教育改革状况适时做出调整。

四、结语

综合来看,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改革,实施更加有效的法治教育既是一项符合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促进国家向好发展的实事,又是一项需要多级多部门长期关注并且坚持推动的大事,可以想见其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坚持法治教育改革,坚持不懈发展更加有效的法治教育也将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个新的突破点。

作者:李雨洋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法治教育论文:高中思政课堂的法治教育论述

一、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与法治教育的关联性

1.思想政治课程对国家法律文化的支撑作用。

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从以下两方面起到了对国家法律文化的支撑作用。一方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核心法律文化,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需要抗衡中国传统社会根深蒂固的“人治”文化,的抗衡手段是教育手段。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具备现代化社会治理的先进理念,比如效率优先、契约自由、经济民主、社会正义等教学内容,它们有利于转化社会权利本位,解决传统法“人治”文化与现代法“法治”文化的冲突;另一方面,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完成呈现了现代法律体系框架,奠定了高中生认知法律公正性与性的知识基础,有利于法律文化信仰的传承,是发展国家法治文化的前提。

2.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干涉。

现代犯罪学表明,犯罪高发年龄阶段为二十五岁前后,且百分之七十的惯犯从十七岁就开始他们的违法犯罪经历。也就是说,未成年时期尽管不是犯罪的主要发生年龄段,却是犯罪萌芽的主要矫治阶段,构建高中生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势在必行。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是法律知识与观念的缺失,法治教育的滞后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高中政治课堂中突显法治教育的地位,通过有效传授社会法律规章秩序,促使其内化为高中生正确的社会态度、情感、价值观选择,对国家法律的普及,以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价值不可估量。

二、高中思想政治课堂的法治教育途径

1.高中政治课堂法治教育的目标设置。

按照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框架,可将高中思想政治课堂的法治教育目标设置为知识目标、能力目标,以及情感价值观目标三个方向。其中,知识目标包括:(1)法律的概念性知识目标,比如法律名词、法律历史、法律功能等等;(2)法律的程序性知识目标,比如法律条款、法律结构、法律秩序等等;(3)法律的策略性知识目标,比如国家立法与执法的运作方法、法律的监督手段等等。能力目标包括:(1)获取法律信息的能力;(2)理解、判断、交流、评价法律问题的能力。情感价值观目标包括:(1)强化依法治国的现代国家治理观念,形成学生社会生活的法律信仰;(2)关注社会发展,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与公民意识;(3)促进法律实践,树立学生自觉行使公民权利的主人翁精神。

2.高中政治课堂法治教育的内容体系。

高中思想政治课堂的法治教育应围绕必修课程的教学模块进行内容建构,主要存在于“经济生活”模块与“政治生活”模块两方面。其中“,经济生活”模块,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劳动保护法、经济法等法律文件与原则的学习内容;“政治生活”模块,包括宪法、立法法、选举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文件与原则的学习内容。相关内容的呈现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根据上述内容开设独立法治教育课程;另一种是在高中政治教材中渗透法治内容。

3.高中政治课堂法治教育的教学模式。

高中思想政治课堂的法治教学模式在法治教育内容的两种呈现形式之上加以选择。(1)开设独立法治教育课程。此类课程形式应以案例教学为主,即通过法律个案的再现,贯彻教学分析、归纳、演绎手段,促使法律理论具体化。值得注意的是,案例的选择应具备性与感染力,比如引入《今日说法》案例,选择与学生实际生活相关的叙述性法律事件。(2)在高中政治教材中渗透法治内容。此类课程形式重在结合教材,进行法律方向的延伸教学,比如《生活与消费》课程,可渗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讲解;《公民的政治参与》课程,可渗透《选举法》《宪法》的讲解等等。

作者:沙春飞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天星湖中学

法治教育论文:单位法治教育体会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高度重视政法队伍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全部政法工作的根本和保障来抓,政法队伍的素质和形象有了明显提高.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要求,当前突出需要对政法干警要进行以下五个方面的法治理念教育.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经济文化社会事物,才能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法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弄清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个根本问题.保障干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正义的理念,做到合理合法,平等对待,及时有效,实现公正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深刻理解,执法为民的内涵,必须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执法为民的科学内涵.,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把群众呼声作为及时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及时标准,要恪尽职守,预防和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四服务大局的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克服单纯业务观念,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业务工作中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检察官执法办案的价值标准,检察官对案件的衡量决断必须在法律的正义,经济的效益进行。这样才有利于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是党的领导理念,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险的考验,严格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法律。

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这次教育活动与以往的队伍建设活动载体不同,一是更带有根本性,针对性更强,贴近检察人员思想工作实际,是一次正本清源的理论武装和正面教育,二是内容更具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内容内涵丰富,要求明确;三是要求更高,既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又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既要武装头脑,坚持方向,又要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法治教育论文:法治教育剖析材料

一、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精神领悟不够透彻。

虽然坚持了每月政治学习。政治学习方法不多,多数情况是读文件,致使学习效果不佳。关注政治方面不敏感,对新闻节目收看很少。因此以后对这方面应当加以改进,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增强党的观念,服从党委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政治原则,坚定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紧联系思想性和工作实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整顿活动中,努力把自己的业务工作做到好,有大局意识和大局观念。

二、思想纪律有些松懈。

应当作风严谨,作风过硬,拉得出去,打得硬仗,具体落实到工作中就是衣着应当随时保持整齐,对待当事人象春天般的温暖,有问必答,耐心细致地讲理讲法。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不拖拉,及时解决,及时化解矛盾,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上下班制度上,坚持不迟到不早退。

三、还应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和业务的学习。

其言行举止都体现着法律的尊严,作为一名政法干警。影响着司法者的形象,通过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促使自己在接待当事人时要热情、耐心、细致,真正让当事人体会到司法为民。业务上,要多花时间学习,做到精益求精,能够运用法律解决当事人的难题。

法治教育论文:中职学校法治教育探索

摘要:青少年是法治教育的重点对象,中职学生是青少年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加强中职学校法治教育工作尤为必要。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主的新型媒体已成为这个时代的显著特征,所以,探究“互联网+中职校法治教育”的时代特征和意义,厘清“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中职校法治教育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探索基于“互联网+”时代下的中职校法治教育创新发展的出路与对策,对提高中职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精神,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校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中职校;法治教育

中职学校是法治教育的主阵地,中职学生是法治教育的重要对象。长期以来,以讲授为主要形式的传统法治教育已很难以适应在互联网时代成长起来的中职生的教育发展需求。“七五”普法规划中指出:“要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因此,从“互联网+”的层面探析当前中职校法治教育的现状和特点,厘清当前中职校法治教育出现的主要问题和困惑,探索“互联网+中职校法治教育”改革的出路与对策,对提高中职校法治教育的时代性和实效性,增强中职生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都有很大的帮助。

一、“互联网+”时代下中职校法治教育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已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成为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不可缺少的内容和手段。作为新时代的中职生,其成长历程受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方式、互联网技术已在他们成长的过程中烙下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他们是典型的网络时代青年。与此同时,作为正值青春期的中职生,具有认知能力差、自控能力不强、易冲动、叛逆等特点,如果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亚里士多德说:“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因此,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来规范中职生的行为举止、预防违法行为,如何运用“互联网+中职校法治教育”这一手段来正面引导中职生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促进中职学生健康成长,既是这个时代不可回避的课题,也是时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学校领域的不断实践和运用,互联网与中职学校法治教育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相互促进越来越明显,必然会进一步促进互联网技术和数据资源的发展,丰富互联网的实用价值。同时,互联网数据中丰富的法治教育资源,互联网先进的设施和手段,定会掀起新一轮中职学校法治教育改革的高潮,特别是互联网中丰富而生动的音视频资源、近期的法治观点和法治动态、不受时空限制的远程法治教学等内容,对突破传统法治教育手段单一、效果不明显的教学困境,是一种有效“良剂”。在特别强调信息化教学的当下,“互联网+”技术下催生的微课、慕课、O2O课等教学方式,以“新、奇、趣”的优势迎合了中职学校法治教育的迫切需要,在实践中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对规范新时期中职学生的言行举止,自觉做一个法律的守护者和践行者,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二、当前中职学校法治教育的现状

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这一角度来看,中职校法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教育的“合力”和“活力”,教学手段和教学内容呈现形式滞后于互联网发展的时代需要,教育过程中重知识、轻运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仍然突出。(一)中职校法治教育工作缺乏系统性和影响力。长期以来,重技能教育、轻法治教育是部分中职学校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都能认识到法治教育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受技能是硬指标、法治是软指标的“惯性”认识的影响,导致学校法治教育工作中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在具体抓实抓细法治教育的工作中,就出现了“走样”和“打折扣”的情况。学校往往把法治教育责任传导给政教处、学生处的中职生行为管理工作和德育课的法律教学工作。对普遍存在自律能力和认知能力不强的中职生,仅凭法律课和中职生日常行为管理的法治教育,是缺乏吸引力与影响力的。(二)中职学校法治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落后于互联网时展的需要。中职学校法治教育的手段和内容的呈现形式滞后于互联网发展的时代需要,导致法治教育的效果不明显。长期以来,传统的中职学校法治教育主要采取法治讲座、法律课教学、法律教育展板等形式,这对普及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较好的作用,但这种形式缺乏互动性与参与性,在引导中职生体验、参与、运用、认同、内化、践行等方面的功效欠佳。在法治教育内容的呈现形式上,单一的法律知识讲解和案例教学,已经落后于时展的需要。“七五”普法规划中指出,“要采用喜闻乐见的教育宣传形式,突出实效,便于人们接受和理解”。因此,作为中职学校的法治教育,教学内容的呈现形式应该突破时空的局限,充分利用多媒体课件、视频资源、网络法治在线以及微信和微博为主的新媒体等先进手段,直观、形象、生动地调动学生对法治教育内容的好奇和兴趣,促使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和探索,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三)中职校法治教育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现象。重知识、轻实践,重理论、轻运用仍是当前中职校法治教育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无论是法律课教学和法治讲座,还是法治校园广播和法治展板,都突出对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影响。中职学生是否真正理解、参与、内化和践行法律要求,却有待证实。同时,对于实践性较强的法治主题班团会、法治辩论赛、模拟法庭等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受学生素质差异和组织难度的影响,在具体开展的过程中教育效果也不明显。

三、创新发展中职校法治教育的对策

在越来越开放、互动、包容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和新兴媒体已成为推动新一轮中职校法治教育创新发展的新引擎。要突破当前中职校法治教育的困境局面,必须从“互联网+”层面着手,实现互联网法治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实现“互联网+中职校法治教育”的复合型工作者的培养,实现互联网和新兴媒体下教育理念、教育形式、教育方法的创新。(一)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构建法治教育网络资源数据库。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平台,构建全国中职校法治教育网络资源数据库,实现教育资源的整合、优化和共享。互联网技术具有打破时空限制的优势,特别是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为实现全国中职校法治教育资源共享提供了成熟的技术条件。因此,组建全国中职校法治教育同盟,共建中职校法治教育网络资源数据库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将近期的法律动态和理念、品质的法治教育内容和课件、先进的教育经验和成功教育案例、生动有趣的法律故事和创新化的教学方式等内容进行梳理、上传、整合、优化、共享,构建起全国范围内的法治教育网络资源数据库,是推动当前中职校法治教育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中职校根据自身教育的实际需要,从中取长补短、加工整合、因材施教,必定会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与此同时,各中职校要进一步加强校园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校园网络特别是校园WIFI、微信公众号、QQ群、微博等形式,及时推送品质的法治教育内容供中职生随时随地学习、参与、互动;学校制定相应的网络学习考核要求,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掌控和督促,作为评定学生学业情况的依据。这样就能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从而真正将依法治校理念内化于学生心中。(二)充分利用新技术创新中职校法治教育的形式与方法。充分利用网络和移动网络为主的新型媒体技术,创新中职校法治教育的形式与方法,提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针对性和实效性。以网络和互联网为主的新媒体,具有信息量大、受众广、传播快、交互性强、开发度高的特点,针对中职生法治教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技术来创新教育内容的呈现形式,实现教育手段的革新,具有可行性和实践性。特别是以网络普法知识大赛、网络考试与抽奖为主的内容呈现方式,能克服说教式的局限,引导学生在竞技、挑战、获奖过程中自主学习,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以音视频、远程法治讲座、法制案例、法制动漫为主的教育形式,更能突出趣味性、直观性,受到学生的接受和欢迎。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需要更加突出中职生的主体性、参与性、互动性的教育方法。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平台,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网络法治征文活动、法治教育问卷调查与抽奖活动、法治教育网络签名与留言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学习活动,既能克服传统教学的局限性,又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在中职校法治教育实践中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三)不断提高中职校法治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教学能力。能出色胜任中职校法治教育的工作者,不仅要懂得中职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也要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更要能掌握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所以,各中职校须加强复合型法治教育教师的培养,不断提高其教育水平和教育技能。重点培养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为其提供学习、交流、进修的条件,支持教师进行中职法治教育课程的开发与研究、中职法治教育网络平台的构建与管理、中职生法治学习的考核与评定等相关工作,从根本上改进过去教育方法单一、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缺陷。其次,中职学校法治教育教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交流平台,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借鉴,不断提升法治教育质量。总之,探索、创新“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中职校法治教育,努力引导中职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养成守法习惯,提高法律素养和法治思维,是推动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要求的主要举措。

作者:阳林 单位:四川省遂宁市安居职业高级中学校

法治教育论文:领导干部法治教育与道德建设研究

摘要: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整体偏低,道德失范问题频发,极大地影响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顺利推进。本文认为应当及时有效地采取合理的对策,对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理念、方法进行更新,建立起科学的道德评价制度,强化制约与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领导保障。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治教育;道德建设

在国家治理主体逐渐多元化的全球背景下,通过加强和完善政党建设制度,可以提高执政党的凝聚力与感召力。在我国,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和道德建设,是巩固和加强党执政基础地位的必要之举。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相关举措,内含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和道德建设。

一、领导干部法治教育与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体现了党依法治国的理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领域都逐步进行了法治化建设,成为当今时代的鲜明特色。基于此,领导干部负有法治责任担当,通过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提升法治思维,明晰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施路径,勇于承担执政使命,从思想上自觉进行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主体责任人,法治是社会管理的基本保障。因此,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是有效管理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条件。(二)强化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理念。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法治修养的基本要素,也是强化领导干部法治信仰的必要条件。通过法治教育,领导干部能够对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有更好的认识,养成法治思维,确立法治理念,从而达到对依法执政的价值认同。执法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精通大量的法律法规,还要领会法治精神,做到自觉守法和自觉执法。领导干部在进行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把法律作为行为准则,自觉依法管理和服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可以落实。(三)助力反腐倡廉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已经成为党建十分重要的内容。道德滑坡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提升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才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强力之策。道德的力量在于道德是法律的规范意识,道德的规范首先满足的是法制的规范,是遵守党纪国法,这是领导干部政德的重要内容,即法律意识。针对权力的运作,领导干部要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规范用权、科学用权和合法用权,把政德规范变成高度的行为自觉,使权力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合理运行。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可以在思想上构筑起抵御不良诱惑和经受风险考验的坚强后盾,防范各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四)引领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领导干部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就决定了作为引领力量的领导干部必须成为社会的道德示范。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不只是作为社会管理者和服务者应有的素质,还能基于自身的道德形象,影响到他人甚至是全社会,即具有一定的道德推广、道德引领作用。因此,领导干部道德的好坏,直接影响了社会不同行业的道德规范。这就要求领导干部不但要自觉遵循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还要用道德标杆引导、教育他人,自觉成为高尚道德的示范者,恪守人民公仆的本色。

二、领导干部法治教育与道德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治教育有待广泛而深入推进。通过多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大多领导干部对法治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法治知识还显欠缺,法治认同感仍需提升。一部分领导干部由于学历层次偏低,难以适应法治环境,弱化了领导干部队伍的整体法治能力。此外,传统意义上的“贤者治国”思想在某些领导干部的思维中被固化,习惯于权力运行中人的力量,误读法治作用,认为法治仅是解决权益纠纷的手段。另外,由于我国行政体制具有的服从性特征,少数领导干部重人情而轻法理。(二)道德失范现象表现于多个层面。当前,领导干部比较突出的道德失范问题主要表现是:一是精神懈怠。少数领导干部服务人民的理念有所动摇,组织纪律松懈,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偏差。二是腐败堕落。部分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时有“官-商-黑”情况出现,严重扭曲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形式主义。某些地方基层领导干部追求形式层面的政治资本,脱离地方实际,违背了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四是享乐主义。一些领导干部私欲膨胀,严重浪费政府资源。五是官僚主义。仍然有一些领导干部脱离群众,摆脱不了官老爷作风,导致干群关系紧张。(三)监督机制约束力不强。我国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力量主要来源于上级机关,平级或是下级的监督力量薄弱。这种以自上而下为主的监督制约机制,会产生三个明显的结果:一是上下级之间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上级淡化对下级的监督;二是上级授权的方式通常形成行政机构的刚性,外部力量难以介入;三是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监督无力,激励不当。现存的监督制约制度存在的问题,导致监督制约操作困难,实际效用有待提高。

三、完善领导干部法治教育与道德建设的理路

(一)更新法治教育的理念与方法。在法治教育理念方面,确立创新性理念、制度化理念和求实效理念。从理念上对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科学性进行有效提升,构建系统性的法治教育机制,形成法治教育规范化制度,使得法治教育在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中成为常态。在法治教育方法上,构建三种类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导向型法治教育、参与型法治教育和渗透型法治教育。这三种法治教育模式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导向型的教育模式能够通过典型案例发挥引导作用,实现领导干部对法治价值的认同;参与型教育模式能够让领导干部互相交流学习,共同进步;渗透型教育模式能够在法治氛围当中,形成法治思想和行政行为的自觉。领导干部法治教育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能仅仅侧重某个方面的内容与模式。(二)构建科学的道德规范体系。实践需要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同样,对于领导干部道德建设来说,道德规范体系的实践也应当基于相关理论来实现。通常来说,道德规范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核心、原则和规范,领导干部的道德规范体系也是由这三个内容来组成的。1.领导干部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从领导干部的社会定位来看,处于社会主义国家当中,其核心理念是为人民服务,其定位就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在领导干部道德规范体系中,应当始终把其放在核心位置。领导干部不仅要执政为民,同时也要以人为本,以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2.领导干部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是围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核心而衍生出来的,即集体主义。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正确认识小我与大我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自我与人民群众、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反对本位主义,克服损人利己的错误思想。基于先进性和示范性的要求,领导干部要努力践行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3.领导干部道德基本规范。道德是一种行为准则,需要通过规范来明确以发挥其实践功效。社会上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已经成为人们辨别善恶是非的基本准则。在此基础上,领导干部的道德规范应该具有更高的层次性和更强的约束力,道德认知水平和道德践履能力也应该具有示范性。(三)完善法治教育和道德建设制约监督机制。1.构建领导干部道德监督的专门机构。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利,因此,可以在各级人大选派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的道德监督机构。这一监督机构应当体现在专门的法律规范当中,设定其道德宣传、培训、评议和监督的权力与义务,把道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参考,并直接与升迁相互关联。2.完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党内民主监督是实现党内民主与法制,推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方式之一,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和道德建设具有良好的实际效果。当前,党内民主监督主要有三种方式:民主集中制、党纪党风检查机制以及党内民主制度。应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这三种党内民主监督机制,把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监督作风继续发扬光大。3.重视人民群众监督的力量。基于参与公共事务的相关理论,人民群众对于公共权力具有监督与制约的权力、义务。通过自下而上监督,人民群众可以体会到主人翁的意识,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在实践中,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与当前我国的民主监督在实践层面难以操作密切相关,需要对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渠道进行扩宽与疏通。(四)努力推动道德法律化建设。美国当代经济学家诺思认为,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制度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以约束个人的行为。所谓制度,即是具备伦理功能且能够实现相应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秩序,在现实层面,主要体现在相应的规章、程序和规则上。道德法律化是指将一定的道德理念、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道德法律化使用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来规范相应的道德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博登海默说过,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我国领导干部的道德法律化建设需要努力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政德制度尽量不要柔性太大,以利于领导干部掌握和运用,这可以从很大程度上树立政德规范的;二是大力加强道德法律化制度的执行力,规范要求和实践标准尽量平衡一致,一体遵循以德行政和依法行政规范;三是保持道德法律化相关制度的科学性和稳定性,减少领导干部个人意志的随意性,使制度、规范成为普遍遵循。总之,领导干部道德法律化建设涉及到道德和法律诸领域,需要各级党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凝成共识,社会多方力量有效参与,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长久成效。

作者:李全文 单位:阜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法治教育论文:高校法治教育改革方式探索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其项目内容的构建应该在满足高校实际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需求,将高校稳定发展作为基础,从而实现和谐、稳定校园环境的构建。同时在教育体系优化创新的同时,也应该对高校法治文化的建设进行系统性的分析,通过对校园文化的建设,充分彰显出校园文化建设中的法治精神,从而为其价值能力的提升提供稳定支持[1]。同时,通过高校法治文化教育体系的优化创新,可以实现高校自身运行状态与实际需求的充分结合,并在分析高校法治文化的基础上,保障文化教育体系核心价值。在我国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活动构建的过程中,高校应该制定系统化的法律制度管理规章制度。

二、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法治教育工作管理模式缺乏创新性

通过对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高校法治环境下的教学方式,考核方式以及师资队伍的建设都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及高校发展的基本需求,主要是由于相关制度的建立缺乏创新性的模式,导致师资队伍的建设机制有待加强,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管模式缺乏创新性的理念。同时,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工作构建的过程中,其基本的教育模式仍然采用原有的社会结构,导致一些管理制度的设计缺乏针对性。而且,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当代社会中独生子女占据较大部分,而且,贫困学生的比例也相对增加,很多学生在高校环境中受到生活环境的影响,会形成不良风气,更为严重的还会造成学生心理问题的出现。因此,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的环境下,应该构建创新性的运行模式,并通过对学生实际需求的分析,使学生了解并掌握规范性的法律内容,从而实现动态化教育体系的创新及优化,并在真正意义上为教育体系的优化提供依据。

(二)教学方法单一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对于现阶段的高校法律教育基础而言,在传统教学模式构建中,其教学模式只是局限于灌输思维的环境中,虽然在很多院校法治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提倡多元化的教学模式,但是,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其教学效果相对较差,而且,学生在学习中,只是采用死记硬背的方式应付考试,教师也是在该种环境下,照本宣科,从而为法治教育环境的构建造成了制约。同时,在很多高校教育体系优化的过程中,应该采用大班式的教学体系,导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相对较少,从而为教育体系的优化及教学目的的提升造成了严重制约[2]。

(三)教育考评价值的单一性

通过对高校法治教育考核基数的分析可以发现,高校评估体系的体系往往会采用简单的笔试模式,虽然这种评价标准的效果较为重要,但是,在法治教育环境下,如果只是采用笔试的评估方法,教育工作者会过分的强调应试教育的功能性,从而严重限制了学生发散思维的形式,使学生失去主动思考的意识,并在最终程度上为学生综合素养的提升造成制约。因此,在现阶段教育体系优化及发展的环境下,应该通过考评方式的综合性分析,构建多元化的评价模式,从而为高校评估方式的确立及优化设计提供稳定支持[3]。

三、高校法治教育改革方式的优化设计

(一)构建创新性高校法治教育运行的创新机制

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运行机制构建的环境下,教育体系的优化应该遵守系统性、科学性及实效性的操作原则。其中的系统性原则主要是在高校法治运行中,应该将系统性作为基础,充分考虑到整体与部分、结构与功能以及自我及环境的综合性分析,强调高校运行环境中,法治原则构建的目的及阶段性原则,从而为教育体系的优化及发展提供稳定支持。实效性主要是指法治运行机制的可操作性,并在实践项目可行性确立的同时,构建性、系统性的创新结果。对于高校法治教育运行工作的实效性而言,其实质工作体系的构建应该充分保障项目设计的功能性及吻合性,提高依法治校内容设计的核心性。通过对高校组织运行教师教育环节而言,其项目内容的设计包含了科学化的运行前提,其项目管理内容的设计包含了领导管理机制、教师队伍建设以及项目协调机制,同时,在组织机制优化及工作明确的基础上,也应该进行任务分解组成部分的分析,明确各个部门的法律关系,从而为高校法治环境的营造提供稳定依据。与此同时,在领导管理体系运行模式构建的基础上,也应该制定科学化的法治教育目标,通过方法及途径的优化分析,进行科学化教育体系的创新,实现资金保障及资源的稳定运用。

(二)构建丰富性的课堂教学机制

对于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内容而言,其项目课程的设计主要是以课堂教学作为基础,将课堂教学作为法治教学中重点,从而为课堂学习方式的设计及学生法律知识的培养提供良好依据,因此可以发现,在现阶段教学环境发展的程中,课堂教学的效果对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会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所以,在教育优化及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内容:及时,构建“诊所式”的教育方式,对于“法律诊所教育”而言,又被称之为临床法学教育,是美国借鉴医学院临床实践的方法,通过案例教学方式的演绎而形成的一种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也就是所谓的现场模拟案件教学,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在整个环境中得到亲身的体验,并通过角色的扮演激发学生的潜在能力,使学生在实践的同时掌握很多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同时,在这种教学环境下,也可以逐渐改变传统教育内容的限制,实现教师与学生的主动交流,改变传统灌输性的思维模式,从而为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提升提供稳定支持。第二,构建媒体教学方式。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化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在高校法治教育环境构建的过程中,应该结合网络中的热点进行法律事件的分析,并通过多媒体教学方式的运用,进行视频、图像以及声音的运用,从而呈现出动态化的教育模式,激发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兴趣。

(三)构建完善性的教育评价考核机制

在现阶段高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针对学生的学习现状,需要构建多元化的教育评价方式,并在整个考核环境下做到以下几点内容:及时,采用笔试、口试以及论文等多种方式融合的考试方式,将笔试作为基础,对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状况进行分析,将口试考试作为对学生知识掌握状况的分析,并通过论文设计的方式的确立,让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的能力,通过这种综合性考评方式的确立及分析,可以构建系统性的评估策略,从而为教育体系的优化及创新发展提供稳定支持。第二,考核题目设计的灵活性。在法治教育体系优化的过程中,相关考评题目的设计应该充分展现其灵活性的特点,并在丰富题目的基础上,使考评方式呈现出灵活化的发展状态。同时,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使学生对法律知识进行系统性的理解,并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从而使学生在生活的过程中,形成独立思考的能力,同时也减少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的出现。第三,在考核计分中,应该包括笔试、口试以及模拟法庭等,有效减少笔试占有的比例,提升法治教育体系的优化及创新性发展。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教育事业的创新发展,在高校法治教育体系优化及改革创新的过程中,高校领导者应该结合学生的实际状况,设计系统性的法治教育体系,将高校的文化建设作为基础,实现法治文化的创新性发展。由于法治教学是高校和谐校园构建的基础,同时也是院校法治文化设计的重点内容,因此,院校管理者应该掌握法治教育体系构建的重要意义,结合当代教育的实际状况,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稳定性,从而依法治校提供稳定支持,同时也促进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的综合发展。

作者:李力 孙楹 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党委办校长办 华南师范大学

法治教育论文:法治理念培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路径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背景下,处理好法治理念培育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关系,注重两者的内在统一性,形成相互促进、相互渗透的格局,共同服务于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是进一步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视角。但当前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对法治理念培育重视程度不够,方式举措不多,法治理念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尚未形成,一定程度影响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有必要加强在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

一、法治理念培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内在统一性

要培养大学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就必须使其具备良好的法治理念和思想政治素养,法治理念培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一)育人目标的一致性

学校教育,育人为本。法治理念培育的价值目标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这主要体现在:法治理念培育着眼于使大学生自觉遵守法律,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有序;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则致力于培养学生具有理想信念和高尚道德情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法治理念培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归根到底就是让学生认同和践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这也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一。

(二)培养方向的相辅性

法治理念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因其内容和特性差异,在人才培养方向上具有相辅性。法治理念培育在于使学生成为一个知法、守法的社会公民,这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层次。而思想政治教育更注重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使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相对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在改善人性,感化内心,确立理想信念方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发挥主要作用;在维护社会秩序、强调守法观念等方面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法治理念培育起主导作用。

(三)内容属性的关联性

思想政治教育包含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法治理念培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加强法治理念培育,在法治理念培育中应凸显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和价值功用。例如,诚信教育,既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又是法治理念培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方式方法的互补性

按照高校人才培养教育、服务、管理等职能的划分,思想政治教育侧重于教育职能,法治理念培育侧重于管理和服务职能。体现在方法上,法治理念培育趋向刚性,表现为基础性、普遍性的规范约束,适用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强调法律责任承担的严厉性和处罚性;而思想政治教育趋向柔性,表现为主体的自律性、惩罚的无形性,主要依靠道德舆论的力量和精神褒贬,其适应的领域具有广泛性,较易受到多元化价值取向的冲击,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约束每一个受教育者。只有两者互为补充,刚柔并济,才能真正实现人才培养的要求。

二、法治理念培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有力保障

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角度看,法治理念培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保障。

(一)法治理念培育有利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法治化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柔性教育管理方式,教育效果偏隐性、不明显。通过法治理念培育,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长期以来累积的有效经验和成熟做法规范化、制度化,上升为刚性的规范,有利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长效机制的构建和政策地位的进一步提升。目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要依靠各种政策来指导管理和调节,政策的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使得思想政治教育与其他教育工作相比,呈现软化、弱化和不稳定、不平衡的状态,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法治理念培育有利于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的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高校和学生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更加刚性的方式来进一步深入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工作。

(二)法治理念培育有利于进一步彰显主流价值观

法治理念培育强调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意识,法治理念培育的过程既是引导学生正确行使权利的过程,又是规范行为、履行义务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进行价值观、人生观教育,强调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正是当前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体现。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法律义务的履行,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责任意识的实现,彰显主流价值观。同时,法治理念的教育、引导、预测、评价等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领社会和高校的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当前,大学生群体特点和个性需求更加鲜明,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日趋明显,将法治理念培育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着力在引领学生思想、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权利等方面发挥作用,有利于引导学生在多元中把握主导、在多样中辨识主流、在多变中坚持方向。

(三)法治理念培育有利于和谐校园建设

和谐校园建设其实质在于用文化感染人的思想,用制度规范人的行为。法治理念培育的过程,也是大学校园法治文化构建的过程。法治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用法治的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确立权利本位的意识,提升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在学校形成崇尚法律、遵守规则的文化氛围,从而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是建立和谐校园的基础。法治理念培育使得学校通过法律和制度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定大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认可和服从学校管理的义务,否则学校有权依据相关的法律和制度,限制学生的权利,甚至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这些刚性的制度和规定,有利于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约束,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制度保障。所以,法治理念培育有利于和谐校园建设,而一个和谐、稳定的校园正是大学生发展的基本前提。

三、法治理念培育的基本要求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法治理念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种思维方式、工作模式、制度体系,其内涵十分丰富。

(一)对高校而言,法治理念培育要求高校要依法开展教育管理工作

1.坚持学生事务的依法管理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体现在高校中就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校必然要求高校的学生事务要坚 持依法管理。

(1)建立和完善各项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在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时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的规章相抵触,上位法律和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学校不得擅自作不利于学生的更改。二是学校在制定和修改学生管理规定时,应注重保障学生的参与权,倾听学生及代表的意见。各个学校在根据上位法制定本校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时,要求和侧重点不一样,学生承担的义务也不一致,学生在选择高校就读时,往往依据该校既有的规章制度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和选择,所以高校在对学生管理规定进行重新制定和修改时,理应尊重学生的参与权,这也是立章民主的要求。三是学校在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时,要尽可能为学生创造宽松的成长环境,可规定可不规定的,不规定,可约束可不约束的,不约束,给学生留有充分的自我管理、民主管理的空间,真正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理念。

(2)在学生教育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当依章办事。依章办事要做到,学校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应对照相应的条文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规章赋予有一定自由裁量幅度的,教育者应当根据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进行选择和适用。学校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如作出的选择有利于学生的成长成才和学生权益保护的,可作出选择和适用;如作出的选择会加重学生义务和要求的,则应谨慎适用或不适用。在依章办事的过程中,不应过分强调学生个体的特殊性而对规章制度的适用作任意变更。不应以个体的学生利益为由,破坏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性。

(3)必须体现程序公平公开。这就必须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完备和统一。事前程序就是要求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学生公布、告知,应让全体学生知晓各项学生管理规定的内容,从而决定自己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事中程序就是要求在具体适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时,如学生违纪处分时,应按照设定的程序来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在各类奖项、荣誉、资格的评定和授予时,应按照相关的时间和程序要求来进行甄别和遴选;事后程序就是应保障学生享有充分的救济权利和途径,如不服决定的申诉权、对结果的异议权等。

2.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尊重和发挥人的主体性是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尊重和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1)尊重学生法律上的平等权。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一进大学门就是国家人”的传统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已成为历史。学生高考录取后,更多地是与学校达成了教育服务关系,这就意味着学校和学生形成了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教育者理应尊重受教育者的权利。

(2)尊重学生民主管理的权利。学校应设立制度和平台为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学生民主管理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校园管理的民主参与和对班级事务的民主管理。要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如学生代表大会在校园民主管理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重视学代会代表的建议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校应认真处理好学代会提出的各项提案,做好工作的改进或相关的解释工作,保障学生意见表达的渠道畅通,尊重学生的合理诉求。学生参与班级民主事务管理的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在班级事务管理中,应充分体现大多数学生的意见和观点。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没有明确的或未作规定的事项,可引导学生通过班级事务民主管理的方式来实现。辅导员可在班级事务民主管理中进行引导和协调,但应尊重和认可班级事务民主管理的结果。

(3)尊重学生的差异性和选择性。差异性是指大学生个体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个体性特征,它是多元文化背景在个人道德面貌和心理特质方面的折射,尊重学生的差异性就是充分发展其个性。选择性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学生可对各类教育信息进行选择,这就要求我们的教育管理内容和方式贴近学生的实际需求,从片面强调社会需求转为注重社会需求导向与学生自身需求相结合,从脱离学生思想生活实际的教育转化为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学生实际问题相结合,从单向灌输缺乏沟通转变为实现方式创新与多向互动沟通相结合,实现评价机制的多元化。

(二)对学生而言,法治理念培育要求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1.培养法律意识

一要讲法律。法律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秩序,蕴含着社会主流价值观。学生要养成学法的意识,把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关注社会上各种法律现象和判断标准;要对基本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对其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规定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等有所认知。通过学习法律,在思想上进一步强化社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意识,自觉遵守体现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行为规范,明确社会倡导什么、鼓励什么,禁止什么、反对什么。

二要讲证据。遇到问题或者纠纷,不是凭自己的道德感受,也不是凭自己的个人喜恶来随意地进行决断,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性地分清法律关系,及时有效收集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妥善地化解纠纷、解决问题。学生要培养证据意识,学会运用证据维护自身权益,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确保障据收集合法有效。证据越充分,法律事实越接近客观事实。

三要讲程序。程序是规定步骤、方法、时间、顺序等一系列要素的活动准则,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等各个环节。学生在学习生活中,不仅要遵守实体规则,还要遵守程序规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程序规定,有序开展各项活动;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依据程序规定,在规定的时间,经由合法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要讲法理。法理是法律和规则背后的精神,是统摄具体规定的根本原则和基础价值。当法律规制出现真空或冲突时,要依据法理确定适用的原则。学校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的事务领域较为宽泛、繁杂,难免会出现规则缺位和冲突,此时学生应当学会运用法律的思维来处理问题。对于法律和规则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条文或字面含义,而要洞悉其精神要义,逐步养成法律思维。

2.培养权利意识

一要有公民意识。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核心在于培养学生具备作为国家主人的主体意识,促进学生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有更加明确的认识,推动学生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生活,以建设国家、服务社会为己任,将国家主人的身份感、责任感、使命感内化为自身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

二要有权利义务一致意识。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范畴,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互为前提、缺一不可。目前,大学生存在权利意识较强,而义务意识相对较弱的问题。权利义务一致意识,要求学生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权利义务的关系。要强化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统一,在享受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对他人、集体、国家、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三要有合理表达诉求意识。合理诉求表达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确保学生参与校园管理和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形式,不仅是学生自我发展的主观诉求,更是推进校园民主建设的客观需要。但同时要引导学生培养诉求合理表达的意识,并为学生合理表达诉求提供渠道、搭建平台,教育引导学生在明晰诉求表达范围、方式、程序、渠道的前提下,理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治教育论文:法治教育与法律基础论文

一、法律教育部分对基础课教师的挑战

法律教育部分内容的修订较此前的版本更为科学合理,而且避免了以往非法学专业的基础课教师需要学习庞杂的部门法的问题,但同时面临着新的挑战。思政课教师要将全体大学生培养成法治国家所需的具备基础法律知识和素养的大学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在实际教学中,学生对于法律部分的关注突出地表现在关注实际的具体的法律问题比较多,部分教师遇到学生的课堂或课后咨询具体的法律问题,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过程中,部分老师在法律教育相关专题的教学中讲授“法律基础”部分也更多的是法律知识和概念的讲解,很少涉及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的知识。法治思想和理念方面对于非专业的教师难度较高,其也不同于以往具体部门法概述的教学,需要教师从更高的层次上去把握和理解,并且能用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学生的语言阐释,借助经典案例或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对法治思想、精神和理念进行深入的理解。对于法学专业的教师,同样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实际的授课中容易陷入法学专业教学的深度。现实教学中出现的是部分法学专业的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不知不觉按着法学专业教育的方向上走,但对于学生学习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并且不符合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学生容易陷入艰涩理论学习的困惑中。

二、法律教育部分对基础课教师挑战的对策

探究在思政课教学团队中,由于年龄、职称和专业的组成科学、和合理的需要,相当部分教师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然而本门课并未要求必须具备法学专业背景,且不影响实际教学,如前文所述,《基础》课的法律教育部分强调的是思想性的教育,教师只需花功夫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即可应对教学需要。研习法律部分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理念须始终围绕着培养大学生的良好法律意识这一主线开展,更侧重于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研习可分为自主学习和其他系统培训,这里主要探讨系统培训的路径。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中教师在授课时除了要透彻地分析教材中的规定的重点内容,还要基于学生实际以及学生需要和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讲授。除了教材已规定的选取学生关注度高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问题;根据不同专业学生关注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进行差别讲授,如财经系的大学生更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而食品系学生则更关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样结合大学生实际,结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既满足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又能解决法律部分意识和理念方面的教育的需求。在讲授相关专业侧重的基础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可附带理念和精神的教育。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教育很重要的是通过消极案例中得出积极的引导,从而树立对法治道路的信心。通过对比事例诱导冲突,然后把两者进行比较,从而引出正面教育。法律部分教学的基本特点是,教师授课过程中每个法往往只能简单带过,蜻蜓点水式的面面俱到反而弱化了法律部分应有的教学效果。教师可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角度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同时多运用一些“情法冲突”、“情理冲突”的典型案例如长沙的哥撞死劫匪案、南京彭宇事件等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分别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作价值判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同时法学专业的教师要注意把握理论讲授的度,并且紧密结合高职高专的培养要求,开辟出特色的教学模式及内容。我院也对此有针对我院情况的思考,以下是我院的情况:

1.教学现状。我院的法治教育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知识的层面上,缺乏法律情感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法治教育效果不明显。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多采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方式,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后的认知和行为的培养。学生对校园部分法治教育活动了解和参加得较少,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仍需提高层次和水平。

2.教学优势。目前,已经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精品课程较为成熟,同时已开设法律相关的网络公选课,有固定的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实践教育常规活动,成立法律服务队并进行规模的校内法律宣传活动,已有按照院办宣传科的文件精神开展活动,已开展校园法制节目的拍摄录制尝试,这些活动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果和成效,同时通过这些尝试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局限,以便后续的提升和改进,尤其是通过活动建立法治教育的系统的构建和运行的研究。

3.教学前景。形成地市级的普法品牌活动,提高学生作为完整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综合职业素养,为法治校园自下而上的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三、与上述基本状况对应的对策思考

1.课程教学改革。根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授内容和方式的改革,确保培养学生基本意识的主渠道。契合法治教育目的的课程设置上,较为适宜的开设法治教育“活动课程”(《高职学生实用法律知识介绍与体验》)以及其他法律文化和精神类课程,形成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普及模式,即围绕学生实际参与的社会生活来组织课程内容,同时渗透精神和理念层面的教育。

2.社团服务建设。从内容和形式上设计开展既符合学生需求,又与中央精神和主题契合的活动,深化理论学宣讲团(含法律服务队)的建设,提高社团成员的基本素质和服务水平,开展常规模拟法庭活动和主题宣讲活动,录制校园法制节目“不二法门”视频和音频,自行组织(校内和社区)或参与校团委组织的外出法律服务活动,拓展提升学生的理解运用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就近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联系的服务点,根据职业院校的特点和特色,以工业园为重点对象进行量身订造的宣传和服务设计)。

3.技术平台和机制建设。开发移动APP和电脑客户端的宣教平台,开发微信课程和小游戏,校内纸媒宣传,成立校园咨询团队,培训一批班级普法联络员,最终成立咨询工作室,能给同学提供简便服务,同时收集我院师生的建议,以便于向建立我院特色的法律服务点进行发展,协同院办宣传科开展每年的主题普法活动,紧跟普法政策和形势,从整体上形成法治校园的氛围。

4.撰写项目实施过程以及影响研究报告及论文。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进行提炼和提升,形成研究报告和论文以便推广应用,同时不断完善和改进系统推进的内容。

作者:梁茵江传英单位:佛山职业技术学院

法治教育论文:法治教育大学生就业论文

一、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法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帮助学生形成法制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在高校中接受各种科学知识的教育,其知识和能力都得到了飞跃式的提高,但由于大学生与社会接触较少,当他们走出校园,参与工作时,其危机意识不足,难以意识到社会中的违法犯罪事件,甚至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无法识别。而一些企业单位正是利用大学生的这一弱点,剥夺大学生应当获得的合法利益。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法治教育,才能够提高大学生的危机意识,及时发现对自己合法权益不利的情况,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帮助学生适应社会生活,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当大学生走向社会后,就应当担负起作为公民应有的责任,而遵纪守法是公民最基本的义务,而要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首先就要具备优良的法律素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的素质越来越高,但由于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很多大学生对于违法犯罪事件视而不见,甚至是知法犯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当他们面对利益的诱惑时,就放弃了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为了改善这种现象,高校应当强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明辨是非,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

(三)从法治角度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大学生的能力是否足够强,不仅仅要看其是否掌握了必备的专业科学知识,更重要的是大学生是否具备足够的综合能力。综合能力中除了专业知识外,还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等重要内容。懂得法律知识,大学生才能够在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拒绝违法犯罪,才能够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同时,大学生具备了法律素质,才能够与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结合,在走向工作岗位后,才能够利用自己所具备的知识贡献自己的力量,为企业单位创造价值的同时,也获得自己应有的利益,保护好自己的同时,也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之事。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的结合,才能够让大学生成长为发展的人才。

二、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虽然目前大多数高校都已经意识到对于大学生开展法治教育的重要意义,但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法治教育还未能进行有机地结合。在这种背景下,许多高校中的就业指导单位和工作者都对就业指导教育中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进行着探索,但是在此过程中也不免会产生一些问题制约着法制教育工作成效的提升。

(一)法治教育的定位存在一定的偏差

大学生进入高校之后,一方面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另一方面则是接受就业指导。然而,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往往是在一年的时间才有机会学习。这就导致了大学生接受就业指导相关法律知识的机会非常少。而高校对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教育往往是防止其违法犯罪,却很少教育他们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高校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治教育不够重视,认为他们只要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就够了,导致了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不足。

(二)只是注重道德素质教育,而法律素质教育力度不够

在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中,教育者往往将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了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其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方面,而对于其法律知识的教育远远不够。即使是涉及到了法律知识,也只是一带而过,导致了法律知识未能与道德素质教育进行联系,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也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教师往往会教育学生要热爱自己的岗位、要遵守诺言等,也就是在培养大学生的道德素质,但在很多情况下,道德素质不足以约束和保护大学生,需要有法律知识的帮助。由于法律教育的缺失,就业指导也就无法和法治教育进行良好的结合,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不到提升,就容易在未来的就业中出现各种问题。

(三)法治教育与社会实际脱节

由于高校对于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法治教育不够重视,法治教育所占据的教育中的时间和精力就比较少,大学生所接收到的法律理论知识本来就不多,而实践活动更是几乎没有。缺少实践活动,仅仅依靠对于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难以使大学生所接受的法律教育与社会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法治教育文/袁珂(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河南•郑州)《合作经济与科技》No.2x2015工作实际产生紧密的联系,而当大学生步入社会参加工作后,需要用到法律知识时,就会发现所学习到的法律理论并不适用于自己所遇到的情况,就会感到茫然无措。这种问题的出现不仅会使大学生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做出违法的事来,更有可能失去对法律的信仰。

(四)法治教育内容不够丰富

目前,很多高校对于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在强调大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应该如何遵纪守法,违法犯罪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而对于大学生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的知识却涉及较少。高校教育者认为大学生在法律相关的课程中接受了法律教育,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就没必要开设法律课程,这就导致了法治教育无法与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进行结合,大学生对于就业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文了解甚少,不利于工作后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五)造成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法治教育工作问题的原因

导致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法治教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大学生法治教育目标不够明确。认为大学生接受法治教育就是为了应对就业中的一些问题,而并非是要将大学生培养为具有法律素质的人才。二是法治教育方法不恰当,未能让大学生意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比较抵触,难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三是教育者自身的法律素质不够高,难以为大学生提供正确的指导。四是高校未能给大学生提供丰富的社会实践平台,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仅仅是“纸上谈兵”,并未掌握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法治教育优化策略

(一)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法治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也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其中强化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尤为重要。在认识到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提升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意义以及实践问题的基础上,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性发展的原则。现代社会对于人才的要求不仅仅是要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法律素质作为大学生综合素质中最重要的素质之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未来的发展之路。对于大学生就业指导中的法治教育应当使法律知识与就业能力、专业知识、道德素质、思想政治素质等进行结合,将学生培养为发展的人才;二是遵循法治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目前,我国所实施的是素质教育模式,对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不能只是停留在课堂的理论教育上,而是要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平台,使其有机会进行实践活动,将所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中,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也使其能够在未来就业中合理利用法律知识;三是遵循道德与法律结合式教育的原则。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从来不能分开。两者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大学生就业指导的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应当紧密结合道德教育的作用。使二者能够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推动,不仅能够让大学生从思想上更容易接受法律知识,更能够大幅度提升法治教育的效率。

(二)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法治教育具体对策

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法制教育工作不仅是高校思政工作中重要的构成部分,同时也是大学生就业素质提升中需要重视的重要内容,在不断改变的就业背景下,高校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就业指导工作中的法制教育做出改革与优化:其一,从思想上重视就业指导中法制观念的培养。高校教育者应该从思想上意识到法治教育对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意义,对法治教育重视起来,制定合理的法治教育体系。同时,将法律的重要意义传达给学生,让学生愿意自觉地接受法治教育。并且制定法律教育的明确目标,让法治教育能够朝着有利于大学生提升法律素质的方面而努力。其二,强化就业指导中法治教育力度。强化大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让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进行熟悉的掌握,并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够在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更重要的则是要强化大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大学生在校期间,运用法律知识的机会比较少,那么教育者就要为学生创造机会,使其掌握运用法律的能力。其三,创新就业指导中法治教育方法和载体。陈旧的法治教育方式与现如今对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要求已经不相符,教育者应当积极地寻找新型的教育方式,将法治教育与大学生就业指导进行恰当的融合,并且运用高校报刊、专家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载体来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其四,建设强大的就业指导中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师资队伍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法治教育的效果。高校应当引进更多同时具备就业指导和法律知识的教师,并且加强对教师的培养,让教师多与律师、法律专家等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强化自身的知识。另外,高校应当聘用具有先进思想和观念的年轻教师,才能够更容易地达到教学的目的。其五,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法治教育实践平台。高校应当注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实践,可以通过在课堂上设置案件分析、法庭模拟等方式,将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进行紧密结合,或者与当地行政机构等部门进行沟通,让大学生参与到他们的工作中,以此来获得更多的实践机会。其六,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法治教育。现如今的高校教育已经不再仅仅是依靠传统的教育方式,而是将先进的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结合在一起。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也可以运用网络等方式来加强法制教育。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大学生能够接触到社会中真实的事件,能够更方便地将法律知识与实际问题结合到一起,教师与学生的交流也更为方便,对于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法治教育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总结

综上所述,法制教育工作对于学生素质的发展以及就业能力的提升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高校应当通过强化法制教育工作来对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体系做出完善。在实践过程中,高校有必要认识到法制教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依据对法制教育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优化策略做出进一步的探索,从而确保法制教育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作者:袁珂单位: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法治教育论文:法治教育整改措施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树立法治理念,把法治的理念深深扎根于审判工作的实际;坚持党的领导和法律至上在审判工作中的有机统一,树立党的领导理念,自觉接受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上级提出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坚持执法为民;坚持文明执法,对法治教育整改措施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要坚持廉洁执法,杜绝官僚主义作风,具体材料请详见:

通过认真学习教育活动,总结经验教训,结合本人工作实际,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整改:

1、树立法治理念,把法治的理念深深扎根于审判工作的实际。树立依法治国理念,维护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监督,深入学结,满腔热情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在执行工作中,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确立合法合理、及时高效、公开公正的观念,坚持依法办事,杜绝“关系案”和“人情案”,认真严格执法,但同时能自觉开展说服教育,帮助群众认识问题,从而和谐干群关系,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2.坚持党的领导和法律至上在审判工作中的有机统一,树立党的领导理念,自觉接受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上级提出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要切实增强党性观念,用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同时也要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维护法律,在审判工作中不断体现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职能,努力发挥作用;以法治的理念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从而真正做到党的领导和法治理念在执行工作中间的有机统一。

3.坚持执法为民。要把自己的工作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认真落实各种执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实行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促进执法公正,真正做到“公正执法,一心为民”。

4.坚持文明执法。

对待群众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办事热情、服务周到,考虑细致,多为其提供便利,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文明、安全办案,不以权谋私,廉洁自律,注意自身的形象,规范规范言行,真正做到文明执法。

5.要坚持廉洁执法,杜绝官僚主义作风。

要从自我做起,自觉保持清正廉洁,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养成艰苦奋斗的精神和良好的生活作风,杜绝官僚主义,享受主义。正确处理私情与法律的关系,铁面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不枉法,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让人民满意,群众信任,绝不做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事。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将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自己的工作,积极配合单位学习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不断总结和学习,认真工作,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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