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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实用13篇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1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煤)2.678,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同比下降3.80%,万元工业总产值综合能耗控制在0.695吨标煤以内。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节能宣传与培训。

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新《国家节约能源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同时各企业要积极组织好内部职工的节能培训工作,通过开展资源警示等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不断提高广大员工节能减排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对节能管理人员及耗能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从业技能,使企业能耗能够真正降下来。

(二)逐步务实节能基础工作。

1.提高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能源计量器具是企业获取能源消耗基础数据的主要工具。企业要按照国标《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的量化管理及节能评价》的要求,配备配全一级煤炭、油品等重点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为能源消耗的科学检测统计分析,进而为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奠定准确可靠的基础。

2.重视抓好能源统计工作。能源统计是企业掌握能源消耗状况、特点和规律,实行科学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企业要按照国家《统计法》和《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各方面的工作。用能企业必须建立能源消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对产品耗能情况实行月报、季报和年度报表,年底要形成能源消耗分析报告。报表直接报送市经济局。

3.完善能源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要按国家和省及长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节能法令,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当前各企业内部要把节能管理机构、人员和各方面的工作,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严格管理,实现企业节能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三)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是降低工业能源消耗和减少排放、减轻生态环境压力的根本措施之一。国家确定五大高耗能行业中,在我市虽然不多,但很多企业仍在使用落后的风机、水泵、电机、变压器、空压机等设备,还有一些企业继续沿用落后的技术,导致生产能力低,能源消耗高。对这样的企业要按照《节能法》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有步骤、分批次实施强制淘汰。新建或移地改建要求一次性全部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将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依法停止供电。

(四)抓好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节能改造。

根据《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和《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年耗标煤3000吨以上的企业,为市属重点用能管理和考核对象。我市现已列入长春市以上重点耗能的单位有市供热公司、市冰峰啤酒厂、吉林省*钱酒业公司、*市天裕酒业、吉林中大化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中粮生化能源(*)有限公司等。这些企业要勇于承担节能减排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或方案,编制“十一五”节能规划,明确责任,量化分解节能指标,确保节能指标的完成。市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跟踪服务,创造条件,指导帮助重点企业搞好降耗工作。同时,在全市重点用能企业中,要抓好国债补助、省政府支持的重点节能项目,带动其他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的实施。积极组织开展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推动企业调整生产和能源消费结构,降低消耗,提高效益。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2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企”原则,紧紧围绕龙煤矿业控股集团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重心和集团公司“两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工会系统联系群众、发动群众、引导群众的优势,以“增收节支”为目标,引导广大职工进一步增强“主人翁”意识,牢固树立“省下的就是赚来的”思想,“变闲为宝、变废为宝、变招为宝”,从我做起、从岗位做起、从小处做起,实现“聚沙成塔,集腋成裘”,不断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网理水平,为推动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奋斗。

二、范围及层次

1、集团公司所属矿(厂)级工团。

2、区队(车间)工团。

3、班组工团小组。

4、全体职工。

三、“聚宝工程”内涵及操作办法

“聚宝工程”主要涵盖四项竞赛活动,即“三点”、“五小”、“一箱”、“一扫”。“三点”即“金点子、银点子、好点子”合理化建议征集竞赛;“五小”即“小发明、小改造、小设计、小工艺、小窍门”竞赛;“一箱”即“节约箱”推广竞赛;“一扫”即扫浮煤活动竞赛。

1、“金点子、银点子、好点子”合理化建议征集竞赛。本竞赛主要针对经营、管理、工艺和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征集改进方法。自“聚宝工程”启动之日起,每月由班组工团小组向区队(车间)工团整理上报本单位职工提出的“好点子”合理化建议;矿(厂)级工会、团委分类梳理出具有集团公司推广价值的“银点子”上报集团公司工会、团委;集团公司工会、团委分类梳理出具有全龙煤推广价值的“金点子”上报龙煤集团工会、团委;龙煤工会再分类梳理并上报龙煤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在《龙煤专刊》和《聚宝工程简报》上。“金点子”合理化建议人必须清晰明确;各级档案存档备查。

2、“小发明、小改造、小设计、小工艺、小窍门”竞赛。本竞赛主要着眼于技术与工艺环节的改进,以此降低生产成本。本竞赛梳理方法与上报程序同上。每月报表需要各级行政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上报;各级档案存档备查。

3、“节约箱”推广竞赛。本竞赛主要针对废旧零件器材回收利用。从“聚宝工程”启动之日起,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千、百、万”活动,逐级制定“增收节支”目标。各级工团组织要迅速推广普及“节约箱”。要以班组为基本单位,设立“节约箱”。将能够回收利用的废旧零件、器材、碎材集中起来,由采区(车间)工会统一收集后,放入“节约点”,每月由矿(厂)工团统一收集后,计算废旧用品价值并经矿(厂)长签字确认后上报集团公司公司工会,放入本单位“节约库”。集团公司工团统计各矿厂废旧用品总值并经公司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龙煤工会。龙煤工会汇总后,上报龙煤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在《龙煤专刊》和《聚宝工程简报》上。

各矿(厂)工会、团委要在各矿(厂)设立“节约库”,每月监督矿(厂)工会将可回收利用部分与供应、设备部门估值确认后回收利用。废品外卖部分由集团公司工会、团委统一设立专门帐户,作为“增收节支基金”。估值确认要有领导签字,存档备查。

4、“扫浮煤”活动竞赛。本竞赛主要目的是反浪费促节约,增强一线干部职工的成本意识。一要算好一笔账。例如:各级工会尤其是各矿(厂)、采区工团要向全体采煤职工算一笔账:在固定开拓成本已经支付的情况下,集团公司30多个采煤工作面,每个工作面每天扫浮煤20锹(50公斤),每天就增加煤炭15吨,每年将近5千多吨,约合200多万元。二要做好一件事。各级工团要指定群监员、青岗员跟班对工作面进行检查验收,并定期上报扫浮煤成果。在各级工团日常安全检查时,要将工作面浮煤落地煤清理工作做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报表要有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字确认,要由区(科)工团到矿(厂)工会、团委再到矿区工会、集团公司团委。逐级汇总上报至龙煤工会。

四、经费来源

“聚宝工程”竞赛活动由群团系统牵头并将长期开展。矿区工会所需表彰奖励资金,由矿区工会请示集团公司党委后从行政列支。各基层单位工会开展竞赛所需的资金及表彰奖励款由本级工会经费列支。

五、组织机构

成立“聚宝工程”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泉荣王忠文

副组长:杨京全白小平黄元明吕新华孙丕云

成员:孙忠辉赵庆斌唐铁峰王贵军张尔辉

办公室设在矿区工会。

主任:周长征张尔辉

副主任:陈庆锁胡静石樊守华

成员:矿 煤矿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第2页

区工会生产保护部、女工部、财务部、集团团委青工部人员构成。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聚宝工程”竞赛的重大意义,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迅速制定指导性、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实施方案,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要指定专人(副主席)牵头开展工作,要迅速召开各个层面的动员会,把活动的意义、目的、操作办法及时传达到广大职工中。

2、要紧密联系当前集团公司党委正在进行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和精细化管理开展竞赛。“聚宝工程”从小处着眼,关注如何堵塞企业经营管理的“跑冒滴漏”和技改创新,从实质上说,也是关注企业精细化管理过程中相关制度的漏洞,各单位要把实施“聚宝工程”作为今后经营管理体制创新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通过实施“聚宝工程”,多思考制度、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力争在本单位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上取得新突破。

3、要坚持常抓不懈。“聚宝工程”将作为矿区工会、团委系统的常项工作,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各矿(厂)工会、团委要做到三个确保:一是要确保每月10日前将综合情况上报矿区工会、集团公司团委,矿区工会、集团公司团委确保每月15日前报至龙煤工会。二是确保报表数字真实准确;三是要确保巩固成果不流失。

4、要让职工了解参与“聚宝工程”竞赛的基本方法。要教育职工经常问问自己:所在单位还有哪些减少浪费、勤俭节约的潜力?还有没有增收、创效的方法和途径?自己是怎样做的?提没提出过可供推广的节约方法、工作方法和技改方法?有没有小发明、小创造、好主意?切实把小文章做大、做好、做实。

5、要加强对活动过程的监督检查。每个月,矿区工会、集团公司团委将对各矿(厂)工会、团委进行一次“聚宝工程”开展情况检查;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现场推进会;每季度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同时将联合集团公司纪检、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矿厂(级)的联评、互检活动,以确保工作效果的真实性。

6、工会、团委要结合实际,发挥优势,搞好这项活动。各矿(厂)团委应根据本方案,紧密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制定本系统活动方案,充分发挥广大团员青年的生力军作用,积极投身到这项工作之中。

7、上报材料联系部门:集团公司工会生产保护部

附件:1、合理化建议征集表。

2、五小竞赛推广表。

3、节约箱价值汇总表。

4、扫浮煤价值汇总表。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3

二、工作要点及活动安排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要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作为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一)优化公路网络

加强县乡公路、农村公路网络建设和改造力度。按照进度落实《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省年干线公路网规划》,加快县乡道、农村公路的建设和改造,强化连接线、断头路等薄弱环节,发挥公路网络效益,提高路网通达水平和效率,降低能耗与排放。加快未铺装路面改造,减少砂石路面路段,提高路网铺面率,强化公路路面养护,全面提升路网技术等级和路面等级,降低车辆行驶摩擦阻力产生的能源消耗。年,力争完成300公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市公路管理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二)改善运输工具结构

(1)优化营运车辆能源消费结构。适时推广车辆利用天燃气、醇类燃料、合成燃料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和石油替代技术,鼓励替代燃料车发展,大力发展混合动力等车型。着力推进运输车辆的柴油化进程,引导运输经营者购买和使用柴油汽车。对能耗高、效率低下的运输车辆要逐步清除出运输市场。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对待审批加入运输市场的新车辆要进行能耗审批;对实载率低于70%的客运线路停止新车辆审批。继续推进公路运输甩挂工作,大力发展厢式运输、大型车、多轴车运输,努力降低空载率,提高运输效率。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局行政服务科

(2)大力推进内河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加快发展与我市航道能力相匹配的大型化、标准化船舶,加快淘汰木质船、水泥船、挂浆机船等技术落后、能耗高、污染大的落后船型,最大限度地降低老旧船和落后机型的比重和数量。因地制宜推广船舶利用天燃气、醇类燃料、合成燃料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和石油替代技术,鼓励替代燃料船舶发展,大力发展混合动力等船型。

责任单位:市港航处

(3)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要因地制宜、创造条件,进一步促进新能源车辆在公交车和出租车领域的推广应用,提高城市公交、出租车中天燃气车辆的比重,以新购置天燃气车辆代替淘汰的老旧车辆。在去年更新3辆公交车,138辆出租车的基础上,年更新公交车28辆。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节能宣传周”活动是我省推动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省交通运输厅安排的交通运输系统节能宣传周活动定在在6月11日至17日期间,以“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为主题,以倡导节能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作为重点,充分总结合宣传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成就,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积极运用手机、网络等新兴媒体,强化能源资源国情宣传教育,普及合理用能、提高效能、减少浪费的节能理念,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宣传周活动期间,各客货运输站场、办公场所要悬挂、张贴宣传节能减排横幅和宣传标语。6月13日为节电体验日,倡导当日不乘电梯上下楼,办公室不使用空调。工作日每日20:00至次日7:00及节假日电梯停用。6月16日为节能体验日,倡导步行或乘公交车上下班,公车停用一天。

责任单位:局行政办公室、局属各处、所、站

(2)组织开展营运驾驶员节能竞赛活动。年省交通运输厅将采取资金补助的方式支持各地市开展本地区的竞赛活动。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实际,严格按照竞赛的范围和方式组织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安排300名(月湖区100名、贵溪市100名、余江县80名、龙虎山20名)营运驾驶员参加全省万名驾驶员节能竞赛活动,通过开展培训、技术交流、有奖竞赛活动,广泛调动营运车辆驾驶员和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开展卓有成效的节能驾驶竞赛活动,努力提高驾驶员的节能意识,转变驾驶员的不良驾驶习惯,倡导低碳绿色的交通运输发展方式。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四)继续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做好局机关及下属各单位的节能监督和能耗统计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油、水、电和办公设备、耗材等重点领域节能改造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初步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要在去年水、电、油消耗总量的基础上,通过节水节电,节约用纸等,使年公共机构能耗同比下降2%。

责任单位:局交通运输综合科、局行政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从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交通节能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布置落实。

(二)制订落实方案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深刻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和市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部署,于6月8日前制订出各县(市、区)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4

二、着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制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制定《亳州市工业领域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及淘汰落后产能的年度工作方案,将节能减排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刚性指标。

(四)淘汰和改造升级落后产能。在巩固关闭新老“五小”成果、防止反弹的基础上,加快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和改造升级。,关停并转立窑水泥生产线1条(涡阳县龙山水泥厂),淘汰落后产能7万吨,节能1.5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完成对3台热电机组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预计年节能2.2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400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4.8万吨。

(五)择优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大力发展低能耗、轻污染的先进制造业和面向生产的服务业,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包括秸秆气化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同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档案,取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及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实现我市产业结构向节约型、环保型转变。

(六)从源头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对未进行节能环保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土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规划、建设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快以节能减排为重点的技术进步

(七)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立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库,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通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工程,实现节能1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电近1亿千瓦时。组织实施8个重点节能示范项目,开展电机改造节能专项行动。

(八)实施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到2010年,累计建成4个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全市污水处理能力17万吨,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1万吨;全市25个重点工业废水治理项目按计划建成投运,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0.21万吨。

(九)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组织产学研联合,开展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等攻关研究。在电力、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

(十)多渠道扩大投入。建立以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投入和财政资金引导为主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从起,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节能示范项目、技术与产品的推广等,并将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从市级排污费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建设。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落实市内配套资金,并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县级财政也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

(十一)加强国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承担企业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以及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继续做好新的国债项目争取工作。

四、抓好重点企业和领域的节能减排

(十二)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列入全国千家、全省百家和全市节能行动计划的14户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实施对标改造,确保“十一五”期间14户企业节能10万吨以上标准煤。对污染物超总量排放和超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十三)引导商业节能。组织实施零售业节能行动,在全市大型商业场所推广使用节能设施,推行节能标签制度。督促和指导批发零售业实现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5%的目标。

(十四)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加快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十五)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强化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管,禁止油耗大、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车辆、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大力宣传和应用道路运输节能技术,鼓励运输企业淘汰老旧汽车。

(十六)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新建筑设计要体现优先利用太阳能的原则。做好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试点。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实施“绿色照明”工程。

(十七)推动政府机关节能。政府机关发挥表率作用,培养节能习惯。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研究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办公用房分批进行改造。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大力推动节能产品采购。市直机关率先使用节能灯,设定空调温度。

(十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新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全面培育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体系。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十九)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城市建设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从1月1日起亳州市城区和涡阳县城区实现“禁实”目标;1月1日起蒙城、利辛城区实现“禁实”目标。拓宽散装水泥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水泥散装量和预拌混凝土使用量。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加强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建设。加强市节能监测与技术服务中心建设,组建市节能监察机构,为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测及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机构建设。2010年,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要求,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一级标准化建设要求,县达到三级以上建设要求。

(二十二)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到底,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以及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与联网任务,基本建成市级环境监控中心,初步实现网络上报污染物排放数据和调度减排措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建设部门联网。

六、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二十三)加强节能监测、监察和重点污染源巡查。每年抽查2-3家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耗能企业,对其设备耗能情况进行监测。同时,加强节能监察,对严重违法或突破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国控4家、省控9家重点污染源实施每月一次的巡查制度。

(二十四)严把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关。把节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禁止新上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对不履行节能环保“三同时”的,责令停止生产;对节能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同步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试生产企业,责令停止试生产并限期改正。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报告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示制度。落实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推动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规划的环评工作。

(二十五)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督查制度。市每年组织两次节能减排工作督查,重点对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情况、节能和环境违法案件、媒体曝光案件及重点案件的查处与落实情况等实施督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建立环境后督查制度和市直单位包干督查制度。扩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范围。

(二十六)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制度。对没有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重点治污工程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未完成,以及区域内出现2起以上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县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直至整改到位;对没有完成总量削减目标的企业,暂停审批新项目环评,直至整改到位。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竣工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二十七)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于恶意排污和屡查屡犯的企业,从严进行处罚。

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考核体系

(二十八)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及重点用能企业,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末报告5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县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十九)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重点治污工程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完成的县区,取消当年各类集体和个人的评先竞优资格。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建立评估考核和奖励制度。制定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节能减排奖励办法。对各县区政府和14户省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减排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县区政府及企业也要对本地、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落实节能减排政策

(三十一)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落实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国家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足额征收排污费,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三十二)落实国家、省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财政要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三十三)充分利用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利用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行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每年分两批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进行初审上报,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和《节能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三十四)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金融部门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统计、计量等基础性工作

(三十五)加强统计工作。加快建立能够反映全市及各县区、重点企业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及能耗季报办法。建立节能减排公报与报告制度,推进节能减排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定期公布节能减排等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实施点对点的量化管理。

(三十六)加强计量管理。按照《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质监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情况,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十、提高全社会节能和环保意识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5

二、工作目标

(一)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4.5。

(二)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较上年减少1.0以上,辖区内排入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较上年减少9.6以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较上年减少1.9以上。

(三)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00天以上。

(四)遏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按时关闭相关企业或生产线。

(五)认真落实《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落实减排项目,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在9月底前完成超标排污的企业治理工作。

(六)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依据产业政策和排放标准,于年底前关闭辖区内应关闭的小水泥生产企业;加强对科研攻关的黄姜加工企业的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或未达标排放的黄姜加工企业,禁止经营性生产,违者依法关闭;加强对已关闭黄姜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未达标的黄姜加工企业,禁止建设或恢复生产;严格环境监管工作。

(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一级排放标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水处理费征收达到相应标准。

(八)依法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餐饮和养殖等污染企业,切实控制面源污染,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化肥施用量大的农业活动。

三、工作职责

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既是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刚性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抢抓国家产业转移机遇、增强后发优势的必然选择。节能减排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

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经济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园区办、招商局、安监局配合,负责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负责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指导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

县建设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物价局、环保局配合,负责做好新型墙材的推广工作,并依据上级政府有关规定,按程序逐步关闭县内粘土砖厂;负责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保证工程质量,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确保尽快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营;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县环保局牵头,县科技局、园区办配合,负责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督促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和省市监测平网。负责创艺皂素公司“年产300吨皂素联产XX吨乙醇”科研攻关项目的指导,督办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负责黄姜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防止黄姜加工废水超标排放。

县安监局牵头,县经济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配合,负责全县资源的整合和开发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安监局、环保局配合,负责全县非煤矿山整治和开发工作,保障全县煤矿和非煤矿山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开采综合利用率。

县发改局牵头,县工商局、林业局、水务局、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龙坝乡、中峰镇配合,负责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其中县发改局负责做好竹溪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协调、督办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作职责;龙坝乡政府负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项目建设的实施、督办和协调工作;中峰镇政府负责做好竹溪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陆域一级保护区围栏内耕地的停耕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在城关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设立围栏、界桩和警示牌,负责对城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日常监管,防止水源污染;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城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医疗经营单位医疗废水、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依法取缔竹溪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直接污染水源的餐饮业;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县工商局负责对已取缔或关闭的企业做好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或吊销工作;县教育局负责督办龙坝学校建设埋地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县林业局要对竹溪河水库饮用水源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计划;龙坝乡政府、中峰镇政府、县农业局负责禁止水源区范围的农户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化肥施用量大的农业活动,切实控制面源污染。

四、保障措施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6

二、节能减排工作的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县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节能降耗政策措施,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投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开发和推广节能技术,强化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加强节能基础工作建设等一系列工作举措,使我县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节能减排方面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节能减排政策不配套。目前节能工作还存在着政策配套措施和经济调控手段不力的状况,在节能财税政策、专项扶持投入、示范引导激励等方面尚未形成配套体系,难以更大程度地调动方方面面的节能积极性和创造力。特别是支撑节能工作的财税、金融、价格、贸易等政策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有些政策措施之间还不配套,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和企业仍有盈利发展空间,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导致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行为屡禁不止。

(二)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缺乏,企业生产节能意识滞后。我县开展节能工作的部分机关和企业都面临缺编严重、人员老化、人员结构不合理和人才流失现象严重等问题。掌握市场经济规律、熟悉现代企业运行规则、拥有先进生产经营理念的高级管理人才和熟练掌握先进生产技术、工艺的高级技术人才严重缺乏。节能工作更多是靠行政手段推动,在实行行政和社会共同监督,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管理和经济杠杆等各种手段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力度尚显缺乏和不足。

(三)节能工作资金投入尚显不足,筹措难度较大。一方面要减少企业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淘汰落后的、高耗能高污染生产工艺,另一方面要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加大对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资金扶持,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如工业领域实施工业用电设备节电工程项目、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煤工程项目、余热余压利用节能工程项目等都需要政府投入一定数量的引导资金,实施限制和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要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这对我县薄弱的财政能力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压力。此外,节能减排工作中还面临着解决人员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所带来的资金需求问题。

(四)部分领域节能工作难度较大。首先是产业结构调整难度较大。企业调整以后,缺少符合产业导向的新项目,盘活存量资源比较困难。目前,已关闭的企业中,只有1家企业已开始技术改造,其余企业还没有好的项目入驻;个别企业专用设备报废较大,调整资金补贴额与企业因调整带来的损失差距太大,部分企业经营者存在一定情绪。调整企业由于无法立即实现转产或中转,因此企业开展职工安置、分流等工作难度较大。其次是工业领域节能减排难度较大。我县较多工业企业设备陈旧,能耗较高,要降低能耗标准难度较大。特别是高能耗行业节能减排工作难度很大,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中的轧钢企业,是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经营稳定性较差,开展节能技改难度大。

三、节能减排的工作举措与建议

节能减排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建议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做好各项节能减排工作,为*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一)建立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逐年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投入力度。要围绕实现到*年全县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年下降20%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能耗比*年下降45%的目标,抓紧建立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逐年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投入力度,以持续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健全节能政策措施,加大节能减排工作的政策导向。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出台的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有关政策,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和价格优惠政策,研究制定促进节能减排财政性引导资金投入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实际,逐步制定和完善工业企业促进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对改造落后运行设备、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能的企业实施补贴的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

(三)着力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点用能单位分析监控制度。要强化对节能工作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对我县节能工作进行联合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开展月度能源消费总量监管工作。实施对各乡镇节能指标和年能耗5000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月度分析监控工作,加强对全县节能减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园区确定年能耗1000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户数,实施月度分析监控工作。二是建立能源统计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掌握我县重点企业的能耗情况,一方面各乡镇、部门要加强数据的自查和互查工作,另一方面县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乡镇和重点能耗单位进行监督、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三是要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用能产品能耗标识、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用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限制和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执行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和超标排放的单位和企业,要公开曝光,实行限期整改,促使其增强节能意识,自觉依法用能。

(四)继续完善节能减排的考核机制,加强对乡镇、园区和重点用能单位主要领导的节能考核。制定乡镇、园区和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办法,实行年度考核,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负责,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范围。

(五)推进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一是督促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每年对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进行节能效益分析,制定节能措施,并按内容及深度要求完成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于每年的2月底报送县政府主管部门。二是在*年开展的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工业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开展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工业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并逐步扩展到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工业用能企业,这对于企业摸清家底、挖掘潜力、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至关重要。

(六)不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企业结构节能。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计划,做好被调整企业法人代表及职工的政策宣传工作,摸清调整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指导有关乡镇及企业制订好单篇调整方案,并落实好调整资金,稳妥推进企业关停并转迁。重点加大对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四大工艺行业的调整力度。

(七)继续加强科技创新工作,推进企业工艺节能。要鼓励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展替代技术、减量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保温新技术的应用,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逐步分析,优化每一道工艺,使产品的生产工艺达到最优化,实现企业的工艺节能。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7

(二)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新建项目审批,严禁淘汰类和限制类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入驻。市发改委、经委及环保、国土、建设、工商、规划等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项目准入关,从源头上控制能耗、污染增量。坚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环保基础设施不到位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对年耗能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核。全面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力度。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区域环评(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实施企业准入和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淘汰小炼钢、小化工、小造纸、实心粘土砖等“十五小”和“新五小”生产企业。到2010年底前,取缔关停高耗能、高污染企业183家,其中粘土砖厂50家,小炼钢96家,小化工、镁砂、卷材等37家,实现节能15万吨标准煤,削减二氧化硫1258吨;取缔关停COD污染企业6家,削减COD787.85吨(见附件6)。对不按期关停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县区执行情况,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实行区域限批。

(五)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促进燃料结构调整、风力发电、煤层气开发等项目建设。推进地(污水)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供热、供冷中的规模化利用,稳步推进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工作,积极组织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试点示范。深入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推广农村沼气工程、秸秆气化工程。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六)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2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推进实施30项节能改造项目。加快推进华锦集团乙烯装置节能增产改造项目,力争20*年底前完成,实现年节能2.6万吨标准煤。在全市推广应用高效绿色照明产品、高效电机、变频调速装置、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等节能新技术。

(七)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集中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扩能改造工程、*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盘山县新县城污水处理厂、大洼镇污水处理厂4个污水处理工程,确保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加大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和泵站建设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确保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90%。上述4项污水处理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预计新增日处理能力13.3万吨,减排COD9297吨(见附件7、8)。加强水污染源治理项目建设,重点完成华锦集团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中油辽河石化公司600立方米/小时污水处理厂等33个减排工程项目,减排COD6162吨(见附件9)。

(八)推动二氧化硫治理。通过更新和改造除尘脱硫设施、实施专用型煤炉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等措施,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推进辽河石油勘探局热电厂、华锦富腾热电厂、*热电有限公司、市供暖处供热站二次脱硫项目建设为重点,抓好14个工业污染源的尾气治理工作,完成二氧化硫减排任务。20*年底前完成对3家电厂及市供暖处供热站的限期治理工作,在现有循环流化床的基础上安装二次脱硫除尘设施,力争将脱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减排二氧化硫5078吨(见附件10)。实施14个工业污染源尾气治理项目,减排二氧化硫5933吨(见附件11)。所有脱硫装置要确保正常运转,二氧化硫达标排放。加大对分散小锅炉的拆除力度,鼓励采用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尽快拆除自备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

(九)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引导金融、投资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融资服务和投资,争取国家、省政策性贷款和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投入力度。各县区政府要突出抓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工程的招商引资工作,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各有关部门、企业要积极争取和吸引国内外、社会和民间资本,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采取BOT等运作模式,努力开辟多元化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的投资、融资渠道。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建设。按照国家及省循环经济工作要求,实施《*市循环经济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我市作为省循环经济试点市的建设步伐。到2010年,培育6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园区、10家循环经济型企业。各类园区、企业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建设和改造,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建立和谐共生网络体系。加快推进*经济开发区、*船舶工业基地、食品工业园、精细化工园、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循环经济建设,加大对园区建设的扶持力度。着重推进*经济开发区、辽河石油勘探局、华锦集团、鼎翔集团4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企业的循环经济建设。*经济开发区以*热电公司、华孚公司等企业为试点,引入关键链接技术,开展能源和水资源的梯级利用。*船舶工业基地以发展船舶制造业、机械加工业和石油化工业为主导,建设高科技生态型园区。

(十一)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逐步推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加强石化、电力、建材等高耗水行业的工艺和设备改造,促进企业向节水型方向转变。201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推进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加快发展节水灌溉工程。到2010年,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由0.53提高到0.60。抓好公共建筑和住宅节水设施建设,全面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2010年,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5%以上。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禁止滥采地下水。积极推广IC卡智能管理系统,安装IC卡式水表。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2010年,城市自来水管网漏失率由40%下降到18%以下,城市污水处理率由40%提高到90%以上。

(十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依据《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证工作。推进企业开展粉煤灰利用、化工尾气回收、油泥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到2010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以废塑料、废轮胎、废旧家电及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回收为重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力开展农作物秸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和农林牧副渔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到2010年,建设各类有机肥厂15座。

(十三)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以石油化工、建筑材料、轻工等行业和污染严重的其他工业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对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做好已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持续清洁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到2010年,完成100户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推广,培育节能减排服务体系

(十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全面提高全市节能减排的整体技术水平。到2010年,攻克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20项,建立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中心5个。

(十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和产业化示范。加强科技对节能减排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重点推广应用高效绿色照明、变频调速、污水处理及回用、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循环生物法制纸浆等节能节水新技术。推广应用化工尾气回收、油泥处理、废橡胶(塑料)热裂解、造纸黑液回收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到2010年,组织推广成熟节能减排技术20项,实施重大集成应用示范工程3项。

(十六)培育节能减排服务体系。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和设施运营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签订包括污水处理达标率在内的特许经营协议。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十七)建立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中节能工作由市经委负责,减排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区和重点用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十八)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指标逐级分解和考核制度,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责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凡履行职责不力、节能减排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对所在县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总量建设项目,直至目标完成。对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的企业,追究有关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

(十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从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完善能源统计。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社会各用能单位要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建立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评估重点企业的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节能降耗的进展情况。建立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对各县区政府及重点用能企业,采用量化办法,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考核。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要求,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调查。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要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和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二十)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全市所有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研报告中要包括合理用能分析篇,其中年耗能在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按照环保准入标准,严格控制新项目污染增量,必须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绝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坚持项目环评审批,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二十一)强化重点企业节能管理。按照《*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20户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行动,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开展能源审计,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现“十一五”节能70万吨标准煤目标(见附件12)。其中重点抓好国家“千家企业”中的我市五户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掌握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情况,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56.5万吨标准煤任务(五户企业节能目标及年度分解目标见附件13)。

(二十二)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节能审批管理程序,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定期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积极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编制存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规划,明确改造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扶持政策和实施进度。以党政机关办公楼为突破口,抓好存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到2010年,存量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取得实质性进展,完成应改造面积的15%以上,其中民用居住建筑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30万平方米。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重点推广太阳能供热制冷、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采光照明、淡水源热泵、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150万平方米以上。鼓励和引导企业研究开发建筑节能结构体系,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推进供暖体制改革,一是抓好供暖收费制度改革,实行谁用热谁交费;二是大力推进分户计量工作,积极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分户供热,以热定费。

(二十三)强化农业节能减排。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节约型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力度。推广生态农业工程技术,促进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和生态基地建设,形成西安、太平、鼎翔、石山4个农业种养殖循环经济生态示范园。大力开展农作物秸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和农林牧副渔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发展农村沼气工程、秸秆气化工程。到2010年,全市新建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20处,建200立方米以上沼气工程5处。

(二十四)强化公共服务领域节能减排。发展建立节能型公共交通系统,对老旧汽车及时报废更新。鼓励使用小排量汽车、混合动力车和电动汽车。推行公交、出租车油改气,推广使用清洁燃料、车用乙醇汽油。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推广生活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新建一座日处理能力650吨的垃圾填埋厂,2009年竣工投产。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改造天然气供气管网,降低管网漏失率。到2010年天然气漏失率由35%下降到20%。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节能照明产品等。所有公共建筑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对商业及餐饮业开展优质管理节能达标活动,对居民住宅加强节能指导,提供咨询服务,鼓励自觉节能。

(二十五)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能效标识和节水、环境标志的监督检查,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市节能监察中心的能力建设。配备用能状况评价设备,建立节能数据处理、分析系统和信息平台,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测、节能效果评价工作。完善环保监管体系,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七、依法行政,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七)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督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企业及公共设施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情况、明令淘汰设备使用及异地再用情况、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及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污染源及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排放情况等。对违反节能及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予以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

(二十八)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20*年,全市42家重点工业污染源、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等企事业单位必须安装脱硫除尘和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见附件14),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九)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监管。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着力提高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对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水处理厂,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对纳管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措施。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达到规定要求建设、投产、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相应扣减财政专项补助,并对规划截污管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达到相关要求。因纳管污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可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等措施。对超标纳管企业进行限期治理或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价格体系。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及利用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发电,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执行脱硫电厂优先上网和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运用价格手段,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完善水价改革方案,严格执行各类用水收费标准。建立促进节水价格机制,推行阶梯式水价,合理提高各类用水价格。逐步调整非农用水价格,推行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改革。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对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无法完成的县区,辖区范围内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将适当提高污水排污费标准。

(三十一)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充分利用市节能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等项目。充分利用市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减排产品和减排新机制推广、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各县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帮助企业争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存量建筑节能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和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力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要求,环保部门与人民银行要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的企业诚信系统中。

九、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能环保意识

(三十三)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制定年度宣传报道计划,开展节能减排专题宣传报道,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做好节能减排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精心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8

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2.4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今年形成50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重点是:实施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共745个;加快核准建设和改造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机组1630万千瓦;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30个,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20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0万支,中央国家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450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68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300万吨;今年设市城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0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10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60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形成cod削减能力140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3.55亿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88亿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1.67亿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590万吨。今年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设施350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23万吨。(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认真总结循环经济第一批试点经验,启动第二批试点,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深入推进浙江、青岛等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继续推进汽车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再制造试点。推动重点矿山和矿业城市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十一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31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90万立方米/日,新增矿井水利用量26亿立方米;今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10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7万立方米/日,新增矿井水利用量5亿立方米。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2000万千瓦,今年开工建设500万千瓦。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修订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8年底前256个城市完成“禁实”目标。(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组织编制《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编制通则》,制订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十七)加快节能

减排技术研发。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组建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订出台《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

、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国和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全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1亿吨标准煤,今年实现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今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中央企业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今年上半年启动试点,取得成效后向全国推广,力

争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形成6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实行按边际成本上网竞价。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今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北方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在25个示范省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实现节能1250万吨标准煤。(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今年《实行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第三批)》。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在家用电器、照明等产品领域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制度。(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抓紧组建国家节能中心。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

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立法准备工作。(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各地区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今年要组织制订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制(修)订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组织制(修)订电力变压器、静电复印机、变频空调、商用冰柜、家用电冰箱等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三十四)强化城

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9

(二)主要目标。到**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年的1.83吨标准煤下降到1.4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由**年的3.11吨标准煤下降到2.33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5%左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由**年的196立方米下降到156立方米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年的62立方米下降到44立方米,降低3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其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56.1万吨,比**年削减12.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5.3万吨,比**年削减12%,其中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7.2万吨;市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5%。

二、控制增量,盘整存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控制增量,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的钢铁、铁合金、焦化等13个行业准入条件,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根据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和企业节能减排指标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机制。凡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项目,必须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出具淘汰等量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全面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清理和纠正各地自行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盘整存量,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期间,我省限期淘汰炼铁300万吨、钢500万吨、小火电机组102万千瓦、铁合金2.4万吨、焦炭160万吨、电石2.4万吨、造纸8.5万吨、酒精11.8万吨、水泥700万吨。各地要认真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或者异地转移,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实行“区域限批”。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加快建立落后产能退出联动和补偿机制,弱化维系落后产能生存的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五)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40号),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发展现代装备制造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制造业,用“**装备”支撑“**制造”。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引导鼓励外商投资节能减排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转移,重点吸收世界500强的优化和升级投入。落实《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优化产业链。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积极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加强相关资源调查评价、技术研发、设备制造以及开发建设,稳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到**年,全省风电、水电装机容量分别超过150万千瓦;加快太阳能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进程,推广水源、地源热泵供暖面积1.1亿平方米,累计建设户用沼气6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300处。稳步推进非粮液体燃料研发和示范工程,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提高煤炭入洗比例,推广洁净煤燃料技术,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进程。有序推进煤炭液化及地下气化、整体化联合循环发电等相关工程。加大油气勘探力度,加快石油储备、进口天然气以及全省油气管网建设进程。加强省间电网、油气管网、煤炭运输通道以及相关港口建设,扩大省外优质能源供给能力、煤基醇醚和烯烃代油大型台套示范工程和技术储备。

(七)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7号),大力推进服务业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用现代经营方式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大力发展生产业,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以沈阳、大连两个中心城市经济区为重点,辐射带动全省服务业的发展。积极支持传统服务业运用现代新技术更新改造老旧设备降低能耗水平。要以推进商业领域节能减排为突破口,重点支持1万平方米以上零售业节能改造。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建立专业化的制造业技术平台和服务体系。加快部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中心的建设,打造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三、增加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利用各种资金渠道,重点抓好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的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工程项目,**期间要形成12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推进大中型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以及县级城市、城镇、各类园区的区域集中供热工程,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10个,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3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重点发展发光二极管(LED)灯,运用大宗采购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灯500万支,政府机关率先实施机构节能改造,大型公建实施节能改造。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重点推进**河流域、渤海海域水污染治理。**期间新增99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能力增加到876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6.1%,县城达到82%,新增COD削减能力22.4万吨。加大中水回用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新增COD削减能力9.7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十)推动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对电力、钢铁、石化行业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年底前,全省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炼厂干气脱硫项目全部完成,新增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4.4万吨。通过关闭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火电、钢铁、铁合金、水泥等严重污染企业,减排二氧化硫14万吨。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政府安排一定规模的引导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引导各级金融机构资金向节能减排工程项目倾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省里要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对列入年度节能减排实施计划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落实《**省循环经济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培育6个行业、5个循环经济型城市、10个循环经济型县区、10个循环经济型园区、50户循环经济型重点企业,实现梯次发展。在发展模式上,强化全过程的物质流优化和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培育清洁生产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型社会的新型发展模式。督促部级试点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示范项目推进机制,支持一批技术开发和推广的示范项目,加快成熟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深入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再生资源生态产业等试点建设。推动重点矿山和矿业城市循环再利用。组织编制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镁硼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十三)节约利用水资源。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完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修订《**省行业用水定额》;继续推进灌区节水改造和农业节水示范项目,加快实施钢铁、电力、造纸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期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2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17万立方米/日,新增海水直接利用能力24亿立方米,新增矿井水利用量3300万立方米;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500万套。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推进以粉煤灰、煤矸石以及工业废渣为主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期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5%,资源综合利用产值200亿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管理规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推进“禁实”目标完成。

(十五)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抓紧制定全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大力推进城乡垃圾集中收集、流转、处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争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要建设规范的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快推进全省清洁生产工作,建立清洁生产先进机制,加大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力度,提高审核质量,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订全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搞好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评选活动,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率要达到70%以上。

五、依靠科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建设,编制全省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支持,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骨干企业为主体,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领域高层次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加快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升钢铁、煤炭、电力、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运行水平,推广应用一批潜力大、效应突出的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设备,农业节水、节肥、节药和渔船节油等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推进节能服务产业良性发展。加强节能技术队伍建设,培育社会服务体系,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效电厂等节能新机制,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重点支持合同能源管理运营商通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建筑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培育一批环保骨干企业。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尝试推行节能减排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在工业污染源防治、城市环境基础建设、固体废物处理等经营活动领域积极推进环保设施运营的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运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建立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单位激励制度和自行运营不达标企业退出及淘汰机制。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与国际科研机构、国际大企业集团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及时掌握国际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引导我省重点耗能企业同国际对接,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抓紧制定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省单位GDP能耗指标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和监测,每年编写并公布全省能源利用状况。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统计系统,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抓好省、市、县三级在线监测联网,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主要河流断面的水质、主要水源地水质、14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等五个方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抓紧制定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建立健全“能评”制度。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节能评估情况,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建立实施“企业限批”、“局部限批”、“区域限批”制度。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上项目。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修订《**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省“双千企业行动计划”。**期间,我省参加国家节能行动的64家重点耗能企业要节约850万吨标准煤,参加省节能行动的年用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节约70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计量和统计。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组织开展用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在重点耗能企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与节约情况,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按照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和节能标准,加大节能管理和技术进步力度,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总结推广节能减排先进经验,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活动。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档案,所有重点监管企业凡在技术上能够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尽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实现与县、市、省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将**污染减排指标分解到每一个重点企业,指导编制分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加强污染减排督察考核,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研究推行发电权和排污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通过市场竞争将小火电机组的排污总量指标交易给大型发电机组。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机制,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全社会自觉通过避峰、移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削峰填谷,制定配套政策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强制性执行节能50%的节能标准,沈阳、大连等较大城市继续执行节能65%的标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许可关,完善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年起,凡新建商品房销售时要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启动政府办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全部达到按热计量收费条件,各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在14个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发展现代物流业,推进集约化运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快速公交设施(包括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逐步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鼓励生产和使用新能源与节能汽车,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和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开发和推广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二甲醚、生物柴油以及纯电动、混合动力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建立健全机动车污染排放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环保年度检测制度,强化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管理,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维修体系。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的报废更新。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新能源与节能汽车产业化。凡达不到排放和能耗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推广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先进科技和信息手段进行道路运输组织管理,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开展对家用电器及照明灯具等产品能效标识的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格查处虚假标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能效质量欺诈行为。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加快节能认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建立以认证机构为主体的节能认证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认证技术。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落实《**省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制,构建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充实节能管理人员队伍。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省监察、市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重点加强县级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各级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快省节能减排立法体系建设,加快制定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清洁生产促进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机动车尾气控制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适时修订**省节约能源条例,积极开展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建设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办法以及电网调度管理等立法项目的调研和论证;抓紧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规章的制定及修订;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等方面立法的准备工作。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加强全省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以石化、电力、煤炭、水泥、钢铁、电熔镁等高耗能行业为主,制订100项以上具有强制性和前瞻性的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引导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污染物地方性排放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研究制订省环保工程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到**年,所有燃煤脱硫机组的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不予核定或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经环保和建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方予核定拨款。建立城市污水厂运行报告制度,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当每季度将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在**年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取缔;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政策,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苦咸水、矿井水、雨水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适时提高钢铁、化工、建材等10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COD排污费标准;制定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及高污染行业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确保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力争3年内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按标准征收到位。

(三十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研究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淘汰落后产能、污染治理、烟气脱硫改造及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整合现有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向节能环保倾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进和支持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行河流断面考核,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市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直接补偿给下游城市。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三十八)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以及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通过政策性调节手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货币信贷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节能减排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节能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金融机构要把企业的节能环保信息作为对企业进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浪费能源、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可采取限贷、停贷、不予上市融资审核措施。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认真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栏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意义、政策措施。要组织好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区等活动,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利用公共媒体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普及节能减排知识,传播节能减排理念。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节约环保意识。培育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选择有代表性的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面向全社会开放。

(四十一)建立政府表彰制度。探索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重点研究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机制、结果使用等。完善政府表彰奖励政策体系,建立协调的工作格局。

各地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10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契机和主攻方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3.45吨标准煤下降到2.59吨标准煤,降低25%;万元gdp水耗由2005年的180m3下降到150m3;二氧化硫排放量由3.78万吨减少到3.71万吨,下降2%;化学需氧量(cod)由2.84万吨减少到2.44万吨,下降1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由51%提高到75%;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由73.8%提高到100%。

三、重点工作和任务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限制高能耗、重污染、多占地、低产出的产业发展,对新建(招商引资)、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列节能和污染防治篇,在项目审批时,严格把关,指导和督促企业必须落实资源节约利用、节能降耗、污染预防等措施,切实改变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做法。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七台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区县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二)加快改造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按照淘汰关停、限期整改和加快技术改造升级三大类,对我市工艺设备落后企业及小焦化、小洗煤、小造纸等高消耗、高污染企业进行整治,要在三年内分期分批逐步淘汰。电力行业以“上大压小”为重点,煤炭行业以整顿关闭小煤矿为重点,焦炭、铁合金、建材等行业要按照省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我市将淘汰落后焦化产能100万吨,关闭淘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企业5户。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要以现有工业园区为基础,以所辖区县为主体,在年底前做好园区规划,对现有焦化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对环保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焦化企业,通过整治、整合、改造以及推行清洁生产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和浪费资源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煤炭局等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三)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按照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抓好以下重点节能工程。一是余热余压利用工程。重点抓好宝泰隆80万吨干熄焦技改工程、亿达信100t/h干熄焦显热发电工程、纬地水泥余热发电项目、龙洋环保燃气电站、鲁龙环保燃气电站等项目建设。二是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重点抓好宝泰隆10万吨煤气制甲醇、亿达信8万吨煤气制甲醇、吉伟煤气提取粗苯、宝泰隆圣迈公司10万吨煤焦油加氢等项目建设。三是区域热电联产工程。重点完成大唐电厂1#、2#机组供热能力改造及2×600mw二期扩建工程,力争2010年前大电厂总供热能力达到794mw。德利热电厂规划建设1台15mw背压机组和1台75t/h燃用煤矸石和煤泥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增加热源供热能力34.8mw。宝泰隆公司2台30mw发电机组、3台130t/h锅炉和供热能力为186.1mw自备干熄焦热电厂建设。四是建筑节能工程。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小区,推动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工程。五是绿色照明工程。在政府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厦超市、大型工矿企业、医院、铁路车站、城市景观照明及城市居民小区等重点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六是政府机构节能工程。从严从紧配置办公设备,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抓好机关节电、节水工作。大力实施政府节能采购,绿色采购。强化政府机构的建筑节能,凡新建或改造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

积极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我市列入“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三户企业要实现39.3万吨标煤的节能量,其中宝泰隆公司通过煤气制甲醇和干熄焦项目实现7.28万吨标煤的节能量;亿达信公司通过煤气制甲醇、干熄焦工程和建设城区供热工程(包括2×25mw煤矸石热电厂)项目实现20.2万吨标煤的节能量;七煤公司通过矸石电厂煤泥掺烧、集中供热、高耗能锅炉更新改造等项目实现11.78万吨标煤的节能量。此项工作由市经委、建设局、政府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四)全面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到2010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控制在24370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4100吨;二氧化硫控制在37050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761吨;烟尘控制在27600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2401吨;氨氮和工业粉尘控制在2005年水平,分别是3760吨和8000吨。

1、落实松花江污染防治规划。按照《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批复要求,重点抓好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5万吨)4万吨再生水利用工程;宝泰隆、隆鹏、亿达信、美华、凯博达焦化酚氰废水治理工程;七煤集团矿井水净化回用及洗煤水闭路循环;七煤集团煤气总公司酚氰废水治理;饮用水源污染治理等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确保2008年12月31日前全部开工。全市所有焦化企业在2010年底前要全部实现废水零排放。

2、治理工业污染源。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供水、电业部门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

3、落实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推进七煤集团煤气总公司煤气脱硫和大唐公司七台河电厂脱硫改造。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所有火电厂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电力、化工等行业和各种锅炉、窑炉的污染治理,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大力发展城镇集中供热,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并网面积,取代分散供热小锅炉,逐步限制原煤散烧,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加强城镇大气污染综合整治。4、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市环保部门要协助省环保局完成辖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做好市控污染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实行持证排污,对无证或超总量指标排污的依法严肃查处。

5、按照国家要求,我市所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实现连续24小时自动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全面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6、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满足该地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不得突破区域已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坚持以新带老原则,保证原有污染物全面达到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7、控制农村面源污染。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10年12月31日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8、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减排投入。在煤炭、化工、电力、建材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广泛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全面提高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艺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加快实施余热利用工程、燃煤工业锅炉改造,大力推广新型节能燃煤锅炉。市财政、发改委、环保等部门及区县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性贷款和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对污染治理项目的投入力度。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有关部门配合落实。

(五)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1、积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建设。结合东部煤电化基地和资源型城市转型,抓好茄子河煤电建产业园区、新兴煤焦化产业园区、勃利农副产品加工园区、双叶木制品加工园区建设。组织实施《七台河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七台河市循环经济试点市实施方案》以及节点项目建设。加大政府资金对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向循环经济领域集聚。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2、促进节水工作。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加快区县供水管网改造,提高供水能力,降低管网漏失率。到2010年管网漏失率要下降10个百分点。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勃利县污水处理及排水工程建设,争取今明两年投入使用,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中水回用率。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设施建设。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洁具及配件。推广使用农业节水灌溉新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在煤炭采掘、洗煤、焦化等行业推广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确保洗煤行业在今年全部实现闭路循环。到201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65%。推进七台河矿区矿井水利用项目的建设,“十一五”期末年处理矿井水规模达到1100万吨,矿井水利用率达到7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建设局、水务局、农委、七煤公司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3、促进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建设七煤公司热电厂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宝泰隆煤矸石发电供热、北方建材、德利建材和宏源建材煤矸石空心砖、亿达信煤泥制水煤浆、煤矸石生产腐殖酸复合肥等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万昌苯加氢、隆鹏公司煤焦油深加工、龙洋焦电公司煤焦油加工等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七煤公司煤层气发电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工程;建设农村秸秆气化、秸秆饲料、农村沼气、泓辰公司木糖醇项目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经委、农委、商务局、建设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4、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勃利县、新兴区垃圾处理场和茄子河区垃圾中转站的建设。在中心区实行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系统,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推进垃圾无害化综合利用,推进医疗垃圾处理站项目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启动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此项工作由区县政府、环卫处、建设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5、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全面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和管理,以高污染企业为重点,在电力、焦炭、煤化工、医药等行业建设一批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进以促进企业节约资源能源、废旧综合利用、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等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鼓励企业清洁生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降低。在全市广泛开展清洁生产培训,规范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在政府统一部署下,经贸、环保、质监等部门通力协作,做到各负其责,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引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共同合作,稳步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落实。

(六)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公共建筑节能设施标准》以及《黑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50%的标准,并逐步实施居住建筑节能65%的标准。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广绿色照明。深化供热体制和价格改革,提高集中供热水平,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推进供热系统改造,到2015年我市中心区全部实现计量供热。此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七)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

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管,加快老旧汽车、机车报废更新,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实行强制淘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在城市运输中的比重。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排放交通工具进入运输市场。推广节能、清洁、混合燃料汽车等节能型交通工具。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定点维护。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交通局、建设局、公安局、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八)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工作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在煤炭、电力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加快与有关科研机构和企业联系和对接,研究解决资源节约和煤炭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组织搞好煤炭气化、转化和煤化工精深加工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开发工作,积极推进煤矸石粉灰综合利用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积极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在全市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普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九)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沼气、生物质能以及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利用。实施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全市能源资源的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逐步推广使用高掺比燃料乙醇。在不方便使用工业余热的乡镇,推广使用“四位一体”沼气池,加快建设农村沼气项目,使沼气成为农村生活的新能源。积极开展农村秸杆综合利用工作,抓紧勃利秸杆气化炉项目的建设,在实验性生产的基础上,争取年内正式投产,并在我市农村地区大力推广使用。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继续推进宝泰隆圣迈公司10万吨煤焦油加氢制取优质燃料油项目,争取年内开工。大力推进二甲醚、生物质型煤等项目的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加大我市风能发电项目的推进力度。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关部门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建设循环发展模式,优化产业结构

坚持把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和保护生态环境放在突出位置,把发展循环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在搞好煤炭循环经济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新型建材、机械、木制品和农产品加工等非煤接续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逐步降低对煤炭资源的依赖程度,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和高技术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努力构建生态型、环保型、节约型产业体系。

(二)拓宽节能减排融资渠道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市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要按照国家要求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以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经营。要以国家支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为契机,积极争取和吸收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商业贷款和社会资金。

(三)严格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促进企业能源计量工作

认真落实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冶金、建材、电力、煤炭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要研究制定能耗、污染排放限额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贯彻落实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指导规范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能耗情况实施检查指导,督促和推进年耗标准煤5万吨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规定要求。加大节能降耗技术开发、示范、推广的力度,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系统,促进企业提高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合理使用能源的控制。

(四)加快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

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适时更新设备、仪器,适当充实力量,开展人员培训。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定鼓励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提高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逐步扩大生产规模,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强环境保护咨询与服务,推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重点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高耗能企业能源效率监测。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实行持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证考核和管理制度,对超总量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

(五)加大节能减排监督和检查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能源资源和环境稽查制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恶意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严厉处罚;对屡查屡犯、长期非法排污的企业,停产整治。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加强对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非电力工业燃煤锅(窑)炉和其他生产工艺过程要采取削减二氧化硫排放的工程措施,工艺过程和技术改造削减二氧化硫措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运行,并有详细的日常监控管理、运行情况记录材料和台帐。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和管理,加快建设中心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工程以及再生水利用项目。严格按照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落实收费政策,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加强监督和管理。

(六)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资源环境性产品价格机制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节能减排的各项政策,加强有关节能减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财税收费政策和科技政策的引导,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金融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水、电、气、热等资源性产品价格体制改革,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方式。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实行差别电价。

(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

统计部门要做好全市规模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和监测工作,建立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定期公报制度。完善我市纳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3户企业以及其它20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11

为实现节能减目标,计划到2011年完成以下工作:

1.初步建立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对本区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达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推荐性标准的要求。

3.坚决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淘汰。

4.加大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适时安排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节能效率。

5.加大对锅炉等重点耗能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所有新增加使用的锅炉达到国家标准。

二、强化服务,督促引导,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深入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开展节能减排相关活动,服务对象由重点耗能企业扩展到全区的其他企业,并逐步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指导服务。通过组织调度节能降耗计量服务队,对企业落实gb3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帮助企业开展耗能测试、用能平衡分析、耗能设备效率分析等,诊断分析企业能源计量存在问题,指导企业采用能源计量新技术、新方法,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解决能源计量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推动企业建立完善计量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信息库,并对企业能源计量工作先进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通过实施名牌战略,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节能环保及新能源领域的示范性品牌企业及名牌产品。将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资源节约型、环保型产品列入名牌培育计划,扶持推动企业节能产品争创中国名牌、广东名牌、惠州名牌。鼓励企业通过节能降耗、严格创新管理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三、加强研究,提升能力,为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能源计量技术研究,为企业解决生产、检测中的能源计量技术难题,提供耗能测试服务、用能平衡分析,指导企业科学应用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认证技术的科研开发,实施重大节能认证示范工程;推广鼓励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推行先进的锅炉水处理技术、供热管道的保温技术等。

积极研究整合现有技术资源,为企业节能减排提供综合技术服务,形成特色鲜明、覆盖全面、与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提升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的保障能力,提高我区节能降耗自主创新水平。

四、强化领导,有效保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12

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方针,扎实推进节能减排、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单位能耗明显降低,环境资源保护明显加强。但总体而言,我市节能降耗、治污减排、环境保护、资源开采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市资源相对紧缺,全市原煤保有储量约1亿吨,年开采原煤约130万吨,煤矿年开采能力已接近资源量的承载极限,且受多种因素制约,开发难度越来越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持续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全市GDP达214.27亿元,万元GDP综合能耗2.56吨标准煤,总耗能量463万多吨标准煤,煤炭需求缺口逐年加大;*年全市企业用电量38.5亿千瓦时,全市完成发电总量33.93亿千瓦时,用发电仍不平衡;全市工业与生活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1.69万吨,比上年增加6.9%,二氧化硫总排放量5.58吨,比上年增加3.9%,长期以来形成的粗放型增长模式仍未得到根本转变。一些地方没有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生态环境盲目乐观,危机意识不强,忽视资源保护;有的资源开发不合理,导致山体植被破坏严重,使环境更加恶劣。如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出现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的状况,经济也不可能保持健康持续发展。必须看到,我市在推进节能减排、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中,还存在认识、措施、政策、投入等不够到位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目标的实现。

党的十七大从战略高度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节能环保水平。加强节能减排、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的决策部署上来,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节约优先发展战略,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

㈠工作目标

坚持节约优先发展战略,按照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突出企业的节能主体地位,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到“*”期末,全市单位GDP能耗(以*年可比价计算)比“十五”期末降低25%。初步建立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自觉节能机制。

㈡主要工作措施

1、切实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一是强化工业节能减排。抓好钢铁、光伏、电力、建材、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树立一批节能示范项目和企业。着力加强对新钢公司等13家重点用能企业、19家市重点监控企业、9家县(区)重点监控企业节能目标管理和节能监察,尤其对新钢公司、新电公司、江西二化等3家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企业,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帮促企业加快节能技改步伐,确保实现“*”期间节能目标。二是推进建筑节能。推广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力度,大力推广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在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大对现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力度,重点是墙体节能系统、门窗、中央空调系统及配套供用能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着力提高宾馆、饭店、大型商场、会场、办公楼等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各地要尽快制定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时间表,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把“禁实”工作推广到乡镇。三是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速推进城市综合交通节能体系建设。采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运输业效率,降低燃料消耗。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现城市交通快速便捷联系,加快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综合交通体系。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及船舶,发展节能型交通运输工具,推广小排量节油汽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严禁报废汽车违规过户、销户、无证回收、改装上路,禁止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承揽运输业务。四是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大力推广使用高效节电照明系统,减少普通白炽灯的使用比例,逐步淘汰高压汞灯,切实提高高效节能灯的使用比例。五是抓好农村节能减排。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积极推广农村安全供水系统,加大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和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六是推动政府机关节能。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推动政府节能采购。严格控制公共场所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据此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有关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2、着力构建节能减排型产业体系。一是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40号)文件精神,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数量扩张带动向优化升级带动转变。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由资源主导型向创新主导型转变和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把发展服务业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来抓,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步形成三次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二是大力调整工业结构。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高新产业,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工业增长质量,优化工业结构和用能结构,鼓励企业通过挖潜增效和技术改造等措施,提高节能水平。注重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水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三是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加快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鼓励企业依托科研单位大力开发、推广、使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和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补助,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推广应用适合我市产业特点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扶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工作。

3、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一是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期间我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求降低25%。要把节能指标分解到各地和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各地也要与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要严格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从今年开始节能降耗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对超额完成目标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各重点用能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要在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上狠下功夫,完善用能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企业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三是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或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

㈢加大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节能减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本区域内节能减排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过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办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并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着力点,切实加强资源开发工作

㈠工作目标

矿产资源开发坚持“规划引导、政策激励、项目突破、市场运作、上下联动、有序管理”的方针,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严格限制原矿输出,逐步减少初级产品输出,在延长产业链、开发终端高附加值产品上下功夫,到2010年形成一批特色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做到不裸山、不乱挖乱采,坚持依法和科学合理采伐,加强林政资源管理,强化“三防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管理,大力培育资源节约型和综合利用型企业,提高科技兴林水平,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到201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5.2%、城市绿化率达到40%以上。

㈡主要工作措施

1、实行部门管理,进行有计划审批。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对资源开发进行开采规划,要划定开采范围、开采规模,统一有序进行开采,非规划区内不得开采。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资源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采矿、采砂、采石、采土、砍伐树木和破坏植被与城市绿线。凡涉及林地征、占用和林木砍伐的,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条例》的规定,必须先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后,再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矿产资源和山体开挖开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为: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以外的其他矿产(不包括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矿区范围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由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为: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山体开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不得越界、越层开采;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选择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法;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在采、选主要矿产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回收,对暂不能回收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要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资料。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矿种,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规模经营、重点保护的原则。保护性开采矿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组织生产,不得超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不得将开采总量指标转让给他人,不得向非指定的收购单位销售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矿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运输、收购、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计划开采凭证的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矿产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第二,城市规划区内砍伐树木、丛林、移动植被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和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属于城市绿线。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有关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规定和已经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论证,落实补救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城市规划区之外林业资源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对乱砍滥伐森林、乱采滥挖珍稀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坚决打击。要坚持并完善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木竹,对无证采伐、非法运输、无证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竹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破坏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要加强对大树移植的管理,严格控制大树运输出市。要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林地利用总量控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采矿产资源等,应当尽可能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后,再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实行办证收费,依法进行开发。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领取许可证后方能开挖开采。开挖开采权的出让,必须严格按照颁发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擅自与他人或机构签订资源开挖开采合同及其他开采权出让行为。开挖开采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依法取得的开挖开采权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开采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开采权价款和开采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各项税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实行采后复垦,维护绿色环境。资源开采必须按照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森林保护、项目用地、土地复垦等法律法规。坚持“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开采、谁复垦”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建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开采的单位和个人有复垦的义务和责任。开采完成后,开采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复垦,开露的山体要复土种草植树、恢复绿貌。采伐的树木要复种、复栽,尽快还林。对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不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延续、变更手续。

㈢加大资源开发工作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资源保护负总责,把资源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国土和林业部门作为资源开发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本区域内资源保护的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资源开发工作。对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属于当事人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条例》、《*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余府发〔*〕31号)、《*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余府发〔*〕22号)实施管理。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着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㈠主要工作目标

到2010年,重点区域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各县(区)城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农村地区环境质量保持基本稳定,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部分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好转,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9.8%和9%,总量控制目标分别为1.43万吨和4.898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仙女湖、孔目江水质稳定在Ⅲ类标准,袁河*段及袁惠渠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要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农村饮水条件有所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森林和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水土流失面积减少。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和环境事故应急体系。

㈡主要工作措施

1、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改善水环境质量。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环境功能区,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加快实施农村改水工程,切实改善农村饮水质量。认真组织实施仙女湖、孔目江、袁河*城区段、袁惠渠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2、以降低二氧化硫和可吸入物排放总量为重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认真落实对新钢公司、新电公司等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加强烟尘、粉尘治理,加大水泥等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整治工作,限期淘汰城市中心城区4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原煤散烧民用炉灶及其它污染严重的锅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淘汰污染严重的车辆。

3、以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分宜县要新建1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市区内要新上无动力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期间,我市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各乡镇逐步实施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4、以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乡村清洁示范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和沼气池建设步伐,逐步实施农村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

5、以加强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环境监管为重点,维护环境安全。积极推进危险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快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治。加快辐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强化辐射污染源的跟踪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6、以提高环保监管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大投入,健全机构。加快我市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组建*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和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中心。制定并实施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并加强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㈢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追究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13

(一)充分发挥银行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银行业在我国融资格局中居于核心地位。项目建设、生产发展、物资流转都离不开银行业资金的支持。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通过融资活动,积极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

(二)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节能减排战略的提出为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指明了方向,银监会将指导银行业抓住这一战略机遇,把信贷结构调整与国家经济结构紧密结合,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放,积极支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三)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钢铁、有色、建材、电力、石油加工、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银行业信贷资产构成潜在风险。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合规建设和风险管理,有预见性地化解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四)勇于承担银行业的重要社会责任。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性是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的基本保证和前提条件。银监会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追求自身商业利益、实现持续经营的同时,勇于承担环境和社会责任,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银监会近期将利用年中工作会议和上半年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议的机会,深入学习《方案》精神,强化和提高银行业的节能减排意识,广泛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和落实《方案》精神,并采用窗口指导、风险提示、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高管约见等多种方式,把《方案》精神落到实处。

二、建立和健全银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机制

银监会将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会内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银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规划,研究银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和部署银行业节能减排的工作任务,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方案》要求,支持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风险特点,建立节能减排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董事会应将节能减排作为公司经营和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管层要为落实本机构的节能减排战略制定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内审机构要把节能减排内容列为审计重点;合规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节能减排有关的信贷风险分析;业务部门要根据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业务重点。

三、坚决贯彻落实《方案》要求,调整优化信贷结构

(一)调整和压缩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压缩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贷款规模,调整贷款结构,认真执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开工项目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对项目审批(备案)、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劳动安全、城市规划等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或对"区域限批"地区的项目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则不予贷款。已经贷款的,要及时清收。

(二)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重点企业贷款的持续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和标准的修订及变化情况,参照国家节能、环保最新政策和标准,以及不断更新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测,对那些能耗、污染不达标,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贷款企业,要坚决收回贷款;对那些能耗、污染虽然达标但不稳定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不明确、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贷款企业,要调整贷款期限,压缩贷款规模,提高专项准备,从严评定贷款等级。

(三)压缩和回收落后生产能力企业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焦炭、化工、煤炭、造纸、食品等行业中的落后生产能力的分析和研究,对发改委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或项目贷款,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贷款。对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或项目贷款未能调整或压缩的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审慎经营原则,提高专项准备,降低贷款评级。

(四)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重点污染防治工程贷款。对国家确定的十大节能重点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循环经济试点、水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及推广、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环保产业等重点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跟踪评估,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做好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

(五)加强节能减排的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年报、机构网站、外部媒体等加强节减排工作授信情况的信息披露,包括授信规模和结构等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六)加强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认真落实《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严格执行或参照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树立依法采购观念,做好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在同等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条件下,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新产品。

四、完善监管政策,加大监管力度,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一)实行有差别的监管激励与约束政策。银监会将试行把节能减排信贷及相关工作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级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与被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准入、高管人员任职、业务发展相挂钩,落实到位的,予以鼓励。在具体操作上,银监会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落实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对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地区或项目"区域限批"地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该地区的贷款结构进行认真调整,压缩相关风险敞口。对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地区,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慎原则指导下增加对该地区的贷款,按需求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或设立新的法人机构。

(二)实行有差别、有重点的现场检查。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比例大,贷款余额不断增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督促被检查机构进行整改。在目前已安排的常规和例行现场检查中,近期要重点关注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合规检查和贷款投向检查。

(三)加强培训,促进能力建设。银监会将根据不同时期国家节能减排的工作重点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邀请节能减排、授信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对监管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促进银监会系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能力建设。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开展培训。

(四)进一步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等节能减排综合主管单位的联系和协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节能减排的行业目录、节能减排准入标准、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名录,提供行业节能减排的国际先进水平、我国先进水平等重要标杆,强化可操作性,为指导和督促银行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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