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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专项治理阶段工作实用13篇

低保专项治理阶段工作
低保专项治理阶段工作篇1

(一)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切实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

(二)重点解决我市城市低保中的前几年企业改制地方政府为了维稳产生的“政策保”,农村低保中失地农民享受的“政策保”和优亲厚友的“人情保”等难点问题。

三、具体内容

(一)严格执行集中开展低保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切实提高为民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民政所要组织精干力量,精心筹划,尤其要取得当得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和理解,严格贯彻方案要求,执行集中开展低保专项整治活动,避免雷声大雨点小,做到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为今后城乡低保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

(二)大力整治“政策保”、“人情保”和“维稳保”。对所有社会救助对象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和《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到“一把尺子衡量”、“一碗水端平”,尤其对企业改制和失地农民产生的“政策保”、优亲厚友的“人情保”、地方政府的“维稳保”等现象,坚决执行符合条件的进,不符合条件的出,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和建立完善机制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6月中旬至6月底)。

各乡(镇)民政所要根据本方案,针对本乡(镇)特点,围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整治方案。各乡镇民政所要组织好核查力量,启动低保核查宣传,公开核查政策,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阶段(2014年7月上旬至8月中旬)。

各乡(镇)民政所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务必取得实效。对自查出来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拿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请各乡(镇)民政所于8月26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第三阶段:检查督导阶段(2014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

市民政局结合“市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的分组汇同财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各乡(镇)专项治理和机制建设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协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将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对于低保重大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将派专人现场督办解决。

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2014年9月上旬至9月底)。

各乡(镇)民政所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总结,对自查和重点督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时整改,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民政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低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整治活动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低保专项治理阶段工作篇2

二、重点内容

(一)低保对象大清理

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农村低保对象是否符合享受条件。

结合“大清理”严格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审核认定农村低保对象,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精准认定问题,符合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实施保障,不符合条件的按照产业扶持、就业扶持来帮助提高收入,清退出兜底保障范围。

凡退出低保范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列出政策依据和具体原因,进行书面告知。通过“大清理”进一步摸清困难家庭情况,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数据信息,建立工作台账。

(二)认定依据

根据州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令第39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低保动态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重新认定。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必须是持有本县常住农村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不能通过产业扶持、就业扶持提高收入,财产状况与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属于本地区低等水平的可纳入农村低保对象。

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1)去世和户籍迁出本县人员;(2)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特困人员、孤儿;(3)参与危害国家、社会安全;(4)财政供养人员及其家庭成员;(5)家中有商品房等固定资产、注册公司、企业股东;(6)家中购买有小轿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7)持有本县常驻户口,长期不在本县生活,不履行相关义务,且又不提供相关证明的人员;(8)因参与吸毒、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屡教不改;(9)提供虚假证明;(10)拒绝配合核查工作组及其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其家庭收入、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核查、无法真实、准确的认定其家庭人均收入;(11)有其他收入,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三)工作机制大完善

切实建立健全防患风险隐患的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倒查制度机制根源,找到风险点,依据《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探索并逐步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机制,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机制,进一步健全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成员亲属享受低保备案机制,完善低保申请受理、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近亲属备案等关键环节的规范制度,依法依规把好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批五个关口,坚持“三级公示”制度,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非隐私信息实行长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低保工作阳光透明。同时要配合人社、农牧等部门探索建立困难群众就业创业、产业扶持等激励机制,彻底解决低保对象“等、靠、要”思想,防止“养懒汉”,最大限度的激发低保对象的内生动力,增强致富奔康的能力。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3月15日前)。制定《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成立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整合力量,明确职责,学习宣传《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和《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于3月15日前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摸底排查,并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治理会议,部署专项治理有关工作,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县民政局救助股备案。

(二)清理整治阶段(2020年3月16日-4月20日)。对已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进行全面清理和重新核查认定,凡是操作程序规范,评定对象准确的,要继续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认定条件要立即清退,加强档案管理,建立资料台账,全面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

(三)民主评议阶段(2020年4月20日-4月25日)

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对象,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组织村民开展民主评议,并形成评议结果备案。

(四)公示公开阶段(2020年4月26日-5月10日)

经村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县、乡两级公开设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五)系统录入阶段(2020年5月11日-5月20日)

完成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低保数据的录入调整工作,确保数据及时更新。实现低保对象审核审批、补助资金发放明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

(六)总结阶段(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30日)

一是对专项治理工作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认真研究,突出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建立健全低保管理长效机制。二是总结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形成特色、亮点报县民政局。

各乡(镇)要在2020年5月底之前完成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月底前向县民政局报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低保专项治理阶段工作篇3

二、整治内容

(一)低保对象核查。由镇政府统筹安排组织力量,对全镇目前所有低保对象都上门上户进行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面达到100%。对核查出来的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予以取消。同时,对各村(居)比较突出的困难家庭也要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防止“漏保”,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二)依规处理“人情保”。进一步健全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一经查实的本辖区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进行集中依规处理,对群众反映和媒体披露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有效遏制“错保”。重点核查拥有私家车辆人员、拥有2套及以上房屋人员、已退休并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人员、已从大中专院校毕业一年以上或毕业后已就业人员、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切实把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清退出低保范围。

(四)全面实行公示。以村为单位,对所有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公示,同时在公示栏右上角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或把“人情保”、“关系保”对象隐瞒不予公示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10日——7月15日):召开镇村两级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动员会,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宣传低保政策,公开核查内容,设立举报电话:。

(二)全面核查阶段(2014年7月16日——8月5日):对全镇目前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按人群统一纳入低保的对象要作为排点,严格按照家庭收入和财产重新核定,确保每户上门见面。对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低保享受资格及时予以取消。8月5日前向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上报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三)接受督查阶段(2014年8月6日——8月20日):主动接受省市民政部门检查督导,如实反映本镇城乡低保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在自查自纠阶段中所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整改总结阶段(2014年8月21日——8月30日):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总结,对自查和重点督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时整改,确保到位。8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整个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镇政府成立了城乡低保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和各村(居)支书为成员,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各村(居)支书又是本单位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村(居)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各村(居)民政干事具体负责业务报表和材料归档。

低保专项治理阶段工作篇4

二、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失地农民的保障、农民建房收费、城乡低保资金发放等方面,具体是:失地农民(人均不足0.3亩)的基本保障落实问题。2009年以来农民建房的收费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2009年以来城乡低保的资金发放情况,有无滞留、挪用、挤占、套取低保金行为,有无“人情保”、“关系保”现象。

三、工作安排与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年2月底到8月底结束,共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2日—3月22日)乡政府于3月中旬召开动员大会。各村也要按照此项专项治理的要求和部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明确治理工作的任务的要求和部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明确治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同时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23日—5月23日)。各村要紧紧围绕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一要摸清失地人数底数,确认已进入社会保障的人数和未进入社会保障的人数,并造册登记;二要对农民建房收费处罚项目及标准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收费行为,是否存在乱收费及擅自立项收费行为;三要将所有低保户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进行公示,对享受低保的乡、村干部亲属进行备案登记,接受群众的监督,查看保障对象确定是否标准,有无人情保、关系保,查看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坚持个人申请、组、村评议,乡评审,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是否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三公开”,是否存在“隐瞒不报”现象,查看资金发放是否足额及时,有无套取,虚报冒领低保金行为。对自查出来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拿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三)督促整改阶段(5月24日—7月24日)。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市及我市将进行多方式的检查,乡政府也将组织工作组逐村检查,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并及时整顿的问题,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自查自纠中不认真,查处问题不纠正甚至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

(四)检查评估阶段(7月25日—8月15日)。乡政府将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迎接上级部门检查。

四、工作要求

低保专项治理阶段工作篇5

二、范围和内容

主要对照近几年来各单位、各村委会在失地农民的基本保障农民建房收费、城乡低保资金发放三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一)失地农民的基本保障。重点检查2010年以来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集体留用资金和预留土地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因政府征用而失去大部分土地的农民基本保障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

(二)农民建房收费。重点检查2011年以来对农民在本集体组织所属土地上建自住用房的收费情况,重点纠正违背中央、省有关政策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向各村下达收费和罚没任务的行为,强制服务、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收费和滥施处罚、“以罚代管”、“以罚代批”的行为,以及其他在农民建房审批过程中乱作为的行为。

(三)城乡低保资金发放。重点检查2011年以来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情况,具体检查低保对象的确定是否准确,程序是否规范、公开,是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现象;低保资金发放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滞留、挪用、挤占、套取低保资金行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时间和步骤

专项治理从2012年3月1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3月15日)。召开全镇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动员会,进行全面部署。镇政府按照部署和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办事机构,举办专项治理业务培训班,组织参加专项治理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悉各项政策规定,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解决问题的主动性,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同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专项治理的各项政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专项治理的工作良好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5日—5月底)。各单位、各村委会要紧紧围绕专项治理重点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摸底,一要对本单位及上级部门近几年出台的有关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依据的要立即废止,对违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文件精神擅自设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农民建房审批环节和程序的行为要立即纠正;二要对低保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坚决纠正截留、挪用、挤占、套取低保资金行为;三要开展低保对象“拉网式”大普查,坚决纠正“人情保”、“关系保”的行为,核准低保对象,确保低保资金用在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身上。

(三)督促整改阶段(6月1日—7月31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全镇将组织各单位、各村(居)委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结果要进行“三榜公布”。镇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村进行重点督导和明察暗访。在交叉检查和督查中,要对所检查的单位自查自收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并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逐项整改到位。对在自查自收中发现并及时整改到位的问题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查出问题不纠正,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一律依纪依法从重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互相推诿扯皮,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要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四)检查评估阶段(8月1日—8月31日)。各单位及各村在开展自查自纠和督促整改工作基础上,要重点围绕专项治理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和制度机制建设情况等方面内容认真进行总结评估。在各单位、各村委会总评估的基础上,镇政府将派出工作组督促各村(居)委会重点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切实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各村委会、各相关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开展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点性和必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镇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明显成效。

低保专项治理阶段工作篇6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复核低保对象。重点清退10类人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职工、村(居)三职干部本人及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享受低保的;二是婚嫁、死亡、服刑、户籍迁出本县的(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三是领取养老金、退休金、遗属补助且家庭收入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四是家有小汽车、经营性机动车辆,有门市或2套及以上住房的;五是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是务工收入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七是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履行义务的;八是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九是不如实申报或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等经济状况的;十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保障标准的。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及《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在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及动态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政策执行情况,坚决纠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做法。

(二)严肃查处“人情保”。按照《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管理办法》、《市民政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及经开区要常态化推进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落实,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进行集中查处;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和媒体披露的问题,做到件件有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出现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的,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将直接督办,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三)有效遏制“错保”。在城市低保审核审批中,加强核对机制的运用,通过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核对,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手段;在农村低保审核审批中,进一步明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内容和方法,坚决纠正和杜绝不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的做法,有效减少和遏制“错保”发生。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披露。集中开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将政策送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录入更新低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象动态管理。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社会公示制度,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坚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获得救助后要进行长期公示,定期核查,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署启动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

各乡镇及经开区要认真总结4-6月全县集中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治理行动的经验,认真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活动成果。同时,按照中、省、市关于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围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有关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治理阶段(8月1日至9月10日)。

集中力量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动态复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或群众有异议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施重点核查。动员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职工、村(居)三职干部本人及配偶、父母、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共同生活的子女享受低保的在8月20日前(教师在9月5日前)主动申报取消,逾期不主动申报,经查证属实,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阶段:检查督导阶段(9月11日至9月20日)。

县监察局与县民政局将采取实地检查、督查与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协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对于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县监察局与县民政局现场督办解决。

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各乡镇及经开区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安排,同步搞好城乡低保集中专项治理行动“回头看”工作总结,并于9月25日前书面上报县民政局与监察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及经开区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集中专项治理行动“回头看”活动,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确保专项治理行动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重视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宣传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在邻里调查、民主评议中的作用,动员村(社区)居民反映低保对象的就业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真正把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清退出去,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低保专项治理阶段工作篇7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2012年全区低洼危旧房摸排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区低洼危旧房摸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郭毅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吴江辉、万利平任副组长,区防委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副所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区消防大队大队长陈坚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低洼危旧房摸排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宣传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对成片区及零散型的低洼危旧房建档造册

各街办、社区摸清辖区内成片区及零散型的低洼危旧房底数,并按照《低洼危旧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表》的内容建档造册。(低洼危旧房是指人字顶、楼板、外墙、隔墙等构件其中有一项或多项为木质的房屋。)

(二)对低洼危旧房的电气线路敷设情况进行专项整改

报请区政府,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整改低洼危旧房闷顶内和可燃材料上私拉乱接电线情况,以及现有电气线路混乱老化、未穿管现象,排查每家每户是否安装空气开关。

(三)对低洼危旧房周边消防车通道情况进行专项整治

对辖区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排查整治,确保每一处低洼危旧房的四面至少有一条4米宽的消防车通道。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辆,由交警、消防、派出所进行清理,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保证消防车能顺畅地到达低洼危旧房的中心地带进行火灾扑救。

(四)对低洼危旧房灭火设施设置情况进行摸排统计

针对低洼危旧房内的灭火设施设置数量进行摸排统计,对政府曾改造过的片区内设有的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对未改造过特别是零散型的低洼危旧房的灭火器数量及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进行维护、购置。

(五)迅速在各片区建立联防救助机制

各街办、社区要通过设立爱心门铃、组建义务消防队等方式,建立联防救助机制,确保火灾发生后,弱势群体能得到有效救助逃生。并在每一幢低洼危旧房设立一名信息员,信息员要对所管建筑内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及时上报,做到第一时间掌握火灾隐患,第一时间解决处理。

四、时间步骤

从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20日—2012年3月31日)。做好思想发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召开工作会议,对低洼危旧房摸排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2年4月1日—2012年4月20日)。按照方案确定的重点和任务,认真做好辖区内低洼危旧房摸排整治工作。各街办、社区于4月18日前将《低洼危旧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表》上报低洼危旧房摸排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5月1日—2012年8月30日)。区政府针对各单位上报的火灾隐患情况,对需要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整改的由政府负责,对各单位负责整改的火灾隐患要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到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9月1日—2012年9月15日)。各单位要对低洼危旧房摸排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上报工作情况,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五、几点要求

低保专项治理阶段工作篇8

二、专项整治责任分工

区环保局全面负责辖区内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专项整治行动的调度与协调工作,参与和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专项整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各自辖区内10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和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茶水炉、炊事灶及小烟囱的整治工作。

三、专项整治工作步骤安排

(一)动员部署与调查摸底阶段(年1月底前)。区环保局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区环保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区环保局拟定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连同调查汇总表上报市环保局。

(二)燃煤(重、渣油)炉具查处阶段(年2-3月)。区环保局负责进一步强化辖区特别是高速公路、国道、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燃煤(重、渣油)炉具冒黑烟查处工作,坚决遏制燃煤(重、渣油)炉具严重冒黑烟问题。

(三)集中拆除取缔阶段(年4月)。4月1日-4月10日,区环保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各有关单位自行拆除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4月11日-4月30日,对没有自行拆除的,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四)巩固提高阶段(年8-10月)。8-9月,区环保局组织相关街、镇对前期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巩固拆除取缔成果。10月,再次清扫死角,彻底消除反弹隐患。

四、专项整治保障措施

低保专项治理阶段工作篇9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主要目标

重点检查年以来的征地补偿款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集体留用资金和预留土地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因政府征用而失去大部分土地的农民基本保障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

(二)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

1、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征地补偿是否按照《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府发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府字号)执行;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发放到农民个人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随意截留、挪用和拖欠征地补偿款的现象;征地补偿费用是否按有关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间作合理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土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施专项管理,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2、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府厅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府厅发号);是否针对失地农民特点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帮扶失地农民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是否区分城市规划区内外和不同群体的保障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险办法,并每年从实现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不低于8%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是否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现应保尽保,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否存在工作机制不协调、征保脱节问题;是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失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

三、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式、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年2月份开始至8月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督促整改相结合方式进行。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年2月20日-3月15日)

我乡要高度重视失地农民基本保障专项治理工作,将思想统一到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按本乡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上报县失地农民基本保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16日-4月30日)

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自查面要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突出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并认真填报《失地农民基本保障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于4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和自查统计表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我乡自查自纠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对此次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上签字。

(三)督促整改阶段(5月1日-6月30日)

要认真梳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彻底纠正失地农民基本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加快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基本保障的长效机制。

(四)总结评估阶段(7月1日-7月31日)

要围绕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和制度机制建设情况等方面内容认真总结评估,并将专项治理情况总结评估报告于年7月31日前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充分做好迎接上级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检查评估的准备。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低保专项治理阶段工作篇10

二、工作目标

紧紧抓住“教育、自纠、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通过扎实有效的专项治理活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责任,正确履行职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基本保障机制,切实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监管,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各地、各部门近几年来在失地农民基本保障、农民建房收费、城乡低保资金发放三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失地农民基本保障。1、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情况。重点检查2010年以来的征地补偿款是否按照《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执行,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发放到农民个人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随意截留、挪用和拖欠征地补偿款的现象;征地补偿费用是否按有关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间作合理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土地补偿款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施专项管理,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2、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重点检查2010年以来各地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2号);是否针对失地农民特点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帮扶失地农民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是否区分城市规划区内外和不同群体的保障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险办法,并每年从实现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不低于8%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是否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现应保尽保,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险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否存在工作机制不协调、征保脱节问题;是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失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

(二)农民建房收费。重点检查2011年以来对农民在本集体组织所属土地上建自住用房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财综[2004]5号文件的收费规定,重点纠正违背中央有关政策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向基层单位下达收费和罚没任务的行为;借农民建房审批,搭车收费、变项收费的行为;强制服务、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收费和滥施处罚、“以罚代管”、“以罚代批”的行为;将村集体负担转为农民个人的行为;其他在农民建房审批过程中乱作为的行为。

(三)城乡低保资金发放。重点检查2011年以来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情况,具体检查低保对象的确定是否准确,保障对象是否做到科学分类,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公开,是否存在“拆户保”、“合户保”、“压力保”、“福利保”、“人情保”、“关系保”现象;低保资金发放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滞留、挪用、挤占、套取低保资金行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专项治理时间和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从2012年3月份开始至8月中旬结束。共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上旬以前)。学习贯彻省、市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区实施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按照市、区的部署和要求,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牵头部门也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牵头部门的实施方案要于4月6日前报区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政府纠风办,地址:区行政中心723,联系电话:)要逐级举办专项治理业务培训班,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参加专项治理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悉各项政策规定,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解决问题的主动性,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同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把专项治理的各项政策交给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营造专项治理工作良好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中旬以前)。各地要紧紧围绕专项治理重点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摸底,找准存在的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制定防止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对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各项保障和救助机制。要对本地本部门近几年来出台的有关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依据的要立即废止,对违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文件精神擅自设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农民建房审批环节和程序的行为要立即纠正。要对低保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坚决纠正截留、挪用、挤占、套取低保资金行为;要开展低保对象“拉网式”大普查,坚决纠正“人情保”、“关系保”的行为,核准低保对象,确保低保资金用在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身上。区联席会议各专项治理协调组制发《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各地自查自纠情况,于5月20日前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促整改阶段(7月中旬以前)。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区里将组织各地进行交叉检查,同时派出督查组赴各地进行重点督导和明察暗访。在交叉检查和督查中,要对所检查的地方和单位自查自纠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并对各地自查自纠和交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提出处理意见,逐项督促整改到位。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并及时整改到位的问题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查出问题不纠正,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一律依纪依法从重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扯皮,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要进行行政问责,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检查评估阶段(8月中旬以前)。各地要对开展交叉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围绕专项治理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和制度机制建设情况等方面内容进行,各地的总结评估报告于8月上旬前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各地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总结评估,并督促各地重点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切实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区建立民生领域三个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徐忠文为召集人,区监察(纠风)、人劳、国土资源、民政、农业、财政、扶贫和移民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和四个协调组。其中,区监察局(区政府纠风办)负责综合协调,农业局(区减负办)配合;失地农民基本保障专项治理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国土资源、民政、财政、教育、卫生、扶贫和移民办等部门配合;对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建设、规划、房管、发改、财政、法制办等部门配合;城乡低保资金发放专项治理由区民政局牵头,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

低保专项治理阶段工作篇11

二、整治时间

2015年6月10日至8月31日

三、工作任务

一是全面纠正低保乱象问题,严格实行依法救助,对低保中存在的低保对象不准确、低保资金挪作他用、低保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搭车收费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纠正,严格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土政策保”,严格实行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二是筛查低保审查中的违规违纪线索,对在低保整治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提请片区纪工委和安排镇纪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低保审查程序,对未开评议会议评定低保、无申请资料享受低保、未组织入户调查、低保未公示等现象,进行严格清理整治。

四、整治内容

(一)违反低保政策、扩大低保保障范围的保障人员,尤其是将低保资金集中用于征地、搬迁、集体公益性事业或作为处理上访、安抚下岗失业人员等“土政策保”、群众反映强烈的“关系保”、“人情保”;(二)借名额、指标限制等,由多户均分低保金的“一户多折”的问题;(三)低保资金未到户,存折由村(社区)干部保管并领取资金或由他人领取资金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贪污等问题;(四)干部职工家属不符合低保享受条件违规享受低保的问题;(五)严格清退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对象;(六)停发“一折多户”低保金;(七)严格追缴截留、冒领、挪用、贪污的低保金;(八)严格落实调查核实的主体责任;(九)全面排查汇总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十)清理在低保评定中的搭车收费现象;(十一)清理应保全户未保全户现象,严格按照低保政策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认真甄别,重新核定家庭成员;(十二)在低保入户清查工作中,要及时主动发现,把符合低保条件而没有提出申请的困难家庭,按程序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五、整治步骤及措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6月10日至7月20日)

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集中所有人力,落实好主体责任,成立以支部书记任组长的低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召开村民大会,全面安排部署,务必做到户户筛查、户户见面、户户整改,采取镇驻村(社区)干部、支部书记、主任、督查员签字确认的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取缔“关系保”、“人情保”,限期清退将低保资金集中用于征地、搬迁、集体公益性事业等“土政策保”。各村(社区)要将享受“土政策保”人员花名册(表格附后)汇总并签字盖章,于2015年7月20日前上报镇民政办。7月20日前凡自查并自纠的不予追责,凡7月20日后在核查及抽查中发现的及今后检查出的将从严处理。

(二)核查阶段(2015年7月21日至8月10日)镇纪委将对各村(社区)履行主体,开展低保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查整治全程记实情况,看清理整治是否走过场;二查相关账目、资料,看是否弄虚作假;三查城乡低保资金流向,看是否真正发放到应享受群众手中。

(三)抽查阶段(2015年8月11日至8月31日)一是审查。根据各村(社区)上报情况,由镇民政办牵头组建专班,将对各村(社区)清理整治结果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各村(社区)整改是否彻底、措施是否到位、建议是否可行。审查中发现违背低保政策的,未整改或隐瞒不报的,发现违纪问题线索,3个工作日内报镇纪委从严处理。二是抽查。镇纪委根据镇民政办审查情况,结合掌握的问题线索和举报,将对低保专项整治结果进行抽查。凡整治工作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走过场的严格追责。

六、工作要求

低保专项治理阶段工作篇12

为加强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副组长,各科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检队,负责工作协调。

三、重点和内容

1、始终把严密封堵和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及网上有害信息作为“扫黄打非”工作的重中之重。

2、重点查缴歪曲党史军史、攻击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出版物,煽动民族分裂、挑动社会对立、制造社会矛盾的出版物,以及“”等组织的宣传品,切实做到严禁境外流入、严禁境内出版、严禁地下印刷、严禁市场销售、严禁网上传播、严禁媒体炒作。

3、大力扫除色情等文化垃圾,重点打击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色情及低俗信息。加强互联网基础管理,建立健全防范和查处网络色情及低俗信息的长效管理机制。

4、重点查缴盗版畅销书、工具书、教材教辅读物。深入开展“拒绝盗版,从我做起”主题教育活动。

四、时间和步骤

按照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局的实际,市局决定今年的扫黄打非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开展统一行动。

第一阶段:以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为重点,开展出版物市场集中整治行动。

第二阶段:以打击印制非法和盗版出版物、贩运、销售非法出版物为重点,开展印刷复制行业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第三阶段:以打击整治网络色情等有害低俗信息为重点,开展净化网络文化环境和校园周边文化环境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五、工作要求

1、“扫黄打非”是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政治性强、工作时效性强、保密性强、工作量大的特点,各工商所、经检队要做到统筹兼顾,确保“扫黄打非”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出成效。

2、各工商所要把销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软件等商品的市场、街道、旅游景点、宾馆饭店、医院、车站等人员流动量大的公共场所和学校及其周边作为清查的重点部位。对无照销售出版物店档摊点和“黑网吧”一律取缔。各所把“扫黄打非”工作作为市场巡查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要加大打击盗版图书和盗版电影电视剧音像制品力度,集中检查出版物市场,在月日组织开展集中销毁侵权盗版出版物及非法出版物活动。

低保专项治理阶段工作篇13

二、组织领导

为把南外城区娱乐场所噪声专项整治工作抓好、抓扎实,县文体局、环保局决定成立“南外城区娱乐场所噪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执法组”。

组长:*文体局党组书记、局长

*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文体局纪检组长

*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文体局市场股股长

*文化稽查队队长

*环保局监察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实施。为确保禁噪工作取得实效,专项整治期间文体局、环保局各指派4名执法人员成立一支巡查小分队,高、中考期间每天晚上对娱乐场所进行巡查,日常管理期间不定时地对重点地段、重点场所进行抽查。

三、工作步骤

南外城区娱乐场所噪声专项整治时间,从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为期4个月的整治工作。共分为5个阶段:

1.6月1日—6月5日,为宣传动员阶段。由文体、环保部门联合组织召开*县南外城区娱乐场所噪声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进一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业主的法律意识,提高业主守法经营、合法经营的自觉性。

2.6月6日—6月8日,为高考检查阶段。由文体、环保执法机构各抽派4名业务技能过硬的执法人员组成一支联合执法小分队,每天晚上对娱乐场所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3.6月9日—6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按照实施方案整治的内容和市文化局召开动员大会的会议精神,结合本场所的实际,自行查找问题并及时进行治理。同时,文体、环保部门执法机构也要深入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情况。

4.7月1日—9月10日,为执法检查阶段。在此阶段,文体、环保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职责,分别组织执法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日常巡查、重点抽查。同时,两个部门由文体局牵头组织不少于3次联合执法,重点整治仙鹤路段和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投诉比较多的场所。

5.9月11日—9月3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两个部门总结成绩,找准差距、提出措施,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四、工作重点

文体、环保行政执法机构要摸清家底,掌握娱乐市场第一手资料,确保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要时段,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一是将仙鹤路段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大市民投诉较多的娱乐场所噪声扰民问题,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和场所。二是在高、中考试期间重点治理超时经营和噪声超标现象(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三是对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场所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对已设立在商住楼的娱乐场所禁止播放的士高和重低音曲目,严格控制噪声声源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实行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搬迁、关闭。五是严把市场“准入关”,认真落实2007年市文化局下发的《*州市老城区、*县南城停止审批新设立娱乐场所》的公告,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设立娱乐场所的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专项整治成果,点名批评、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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