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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实用13篇

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篇1

缴费不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是以职工工资总额的26%缴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20%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是以核定的几个或十几个缴费额度缴纳;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同 城镇企业男职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因条件不同分为60、55、50周岁,女职工分为55、50、45周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男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均为60周岁

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不同 城镇企业职工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是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城乡居民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我市现行定额为100元/月。

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同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每年定期调整,城乡居民养老金尚未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来源:文章屋网 )

职工养老保险篇2

一、养老保险概述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到目前为止,经过一系列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社会的安全,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二、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行中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与企业职工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成反比,不协调。我国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男女不同实行差异政策,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同时根据工种不同,也相应实行了具体的不同规定,因特殊工种而可以提前退休的年龄是: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实际从事高空、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由于其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对身体的负担很大,使得他们的健康状况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有些甚至身患职业病。因此,对于这一类职工,尽管他们受到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在工作中身体积累的毛病会对他们退休后的生活带来一定影响。而随着人们的生活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的人均预期寿命已到71.8岁,国家正在酝酿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这对于中石化等重型企业的职工来说是雪上加霜。因此,企业职工退休龄与企业职工身体健康状况成反比严重的不协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与事业单位相差甚远。我国从90年代开始试行退休金“双轨制”并延续至今,“双轨制”主要是指企业人员和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实行两个政策: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由国家统筹发给退休养老金;而公务员则按照在退休前岗位工资高低发给退休金,全部由财政负责。也许当年出台这样的制度多少有它的道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它的不合理性、不合法性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双轨制”造成的退休金差距过大违背了社会保障改革的初衷,因此要真正改变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偏低的状况,废除双轨制是有必要的。(三)企业逃避缴费,拖欠养老金现象严重。由于我国企业对于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没有准时、足额缴费的观念,尽管国家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有诸多规定,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使得养老保险制度在大部分企业很难得到实际有效执行,因此,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存在拖欠或逃避缴费养老金的行为,有些企业这种现象甚至十分严重。企业意识上的缺失,成为贯彻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阻力。(四)缴费比率上升,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负担过重。这里主要表现在: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过高,国家规定企业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种比率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甚至高于国际警戒线。在这之上企业还要加总医疗、失业、工伤以及生育保险,这使得企业总的社会保险缴费支付压力巨大。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过重,其中养老保险所占比例最大,这成为企业逃避、少缴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语:总之,现行企业职工退休制度与养老保险的不协调,养老金地区不平衡,各企业间待遇不平等问题,企业缴费比率过高、负担过重,都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目前存在的问题,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建立更加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金制度,不仅是政府应该努力做到的事情,也是企业职工个人的期望所归。

作者单位:河南南阳油田钻井公司劳资科

作者简介:郭雪梅(1966.01― ),女,籍贯:甘肃张掖,学历:大专,职称:准备评助理经济师,研究方向:统筹保险(养老保险方面)。

参考文献:

[1]孙建红.养老保险问题的探讨[J].经济师,2010.

职工养老保险篇3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根据中央“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完善省级调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地区的调剂补助办法,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从**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实行分三年逐步到位。同时要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创造条件。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317号)精神,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要完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办法,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境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转移条件。凡不符合省里规定的转移政策,应予以纠正。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省实际,从**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根据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对**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按8%的比例一步做实;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各地要根据财政可能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三)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逐步实行“五费合征”,提高基金征缴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计发办法、业务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现行计发办法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多缴多得,并力求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职)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职)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称新办法)与按浙政〔**〕1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以下称老办法)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两个办法同时计算,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过渡期5年分年逐步到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比较。

(四)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逐步完善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我省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政策。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继续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方案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各地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的规定,完善企业年金方案,规范操作管理办法,严格企业年金标准。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不断拓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规范社保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社保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全力以赴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职工养老保险篇4

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根据中央“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完善省级调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地区的调剂补助办法,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实行分三年逐步到位。同时要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创造条件。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精神,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要完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办法,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境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转移条件。凡不符合省里规定的转移政策,应予以纠正。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省实际,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根据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对2005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按8%的比例一步做实;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各地要根据财政可能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三)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逐步实行“五费合征”,提高基金征缴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计发办法、业务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现行计发办法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多缴多得,并力求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997〕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职)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职)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称新办法)与按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以下称老办法)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两个办法同时计算,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过渡期5年分年逐步到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比较。

(四)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逐步完善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我省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政策。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继续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方案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各地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的规定,完善企业年金方案,规范操作管理办法,严格企业年金标准。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不断拓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规范社保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社保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全力以赴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职工养老保险篇5

在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存在巨大的转制成本:一是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由于他们在旧制度下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这就面临着由谁来支付其未来养老金问题;二是“中人”,即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尚为退休但已经有相当年份在旧制度下(现收现付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得那部分人。若其退休后根据现行制度模式从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各获得一部分养老金,那么就面临着过去年份中应该有的那部分个人账户如何“充实”问题。从而产生了大笔欠账。但这笔欠账不需要马上完全支付,因而形成隐性债务。隐性债务是养老保险制度中隐藏的一个“炸弹”,时刻有爆炸的危险,如何处理好隐性债务的问题事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果,甚至会危及到制度的成败。个人账户“空账”运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一次大胆尝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和合理性。目前社会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得不动用个人账户资金,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制目标难以实现。事实上,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是向在职的年轻一代借债,是向未来透支,是老一代向年轻一代的透支。严重的“空账”问题不仅使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之中,而且放大了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滞后,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收支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如隐性债务问题、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法制建设问题等等,只有弄清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才能防范和化解基金支付风险。

三、法律监督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缺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与运营的执法力度、监督和司法保护制度。养老保险监督机构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的法律制裁更有效的措施,有些地方尽管成立了由劳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它显然是行政层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并具有缴纳能力的义务人拒缴、拖缴或以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义务,另一方面也使冒领、侵占养老金的违法行为的存在,对这些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给予法律的制裁,明显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经济建设软环境在某些领域的矛盾冲突,执法环境差,执法难度大。对拒缴基本养老保险、拒不参保续保的行为,缺乏更有效的强制手段,这是导致可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不上、可参保续保的原因。针对上述问题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的问题,以及对不断扩大的收支缺口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运行风险,反映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和面临风险而裹足不前,甚至怀疑“统账结合”制度的可行性。

四、针对养老保险面临的挑战,唯有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需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化解风险,确保平衡,使养老保险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可采取如下措施:

1.强化行政监督。首先,参保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丁劳动合同。参保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这样,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对单位的用人情况进行掌握,为基金征缴奠定基础。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处罚力度,参保单位缴费意识不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对参保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对拒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综合保险、不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要严处、用税法来处罚。对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申请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大力推行参保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评价参保单位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向社会公示企业的参保续保缴费情况,建立参保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2.通过部门配合,加强征缴,减少欠费发生。工商、税务、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审计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手续时,将参保缴费作为证照年检年审的内容之一,从而使企业(单位)自觉履行应尽的社会保障义务。

职工养老保险篇6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待遇的增幅较大,通常来说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金的好几倍。

职工养老保险篇7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由于我国一、二、三产业结构的现状,许多人仍将长期从事粗放的农业生产劳动。这部分人员的经济收入低且不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越来越多的人将离开土地转移就业从事二、三产业。显然,不能等到其离开土地那天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必须尽早有一定的基金积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再者,由于就业的灵活性,使得人们在一、二、三产业间穿梭就业成为常态。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其职工养老保险退还的是缴费额中的个人账户,而非全部金额,使得职工损失了工龄,实质损害了职工的权益,损害了社保制度。二使得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由于未达到15年的最低缴费期,想选择职工保险退休就必须补缴足15年的保费。但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个人负担不起全额保费而不得不放弃职保退休。因此,以上两种保险养老金的接轨链接问题成为社保制度设计必须解决的问题。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接轨链接方法的探讨

我们应该站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全局的高度来通盘考虑两险的养老金接轨问题,不应割裂和孤立的看待,而应把两险联系起来进行综合的分析。

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人均平均寿命72岁和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及参保人60岁退休等因素分析赡养率,测算参保人平均参保缴费期不能少于15年。

各险系统参保人应参保缴费15年以上才能保证养老金的兑付,权利与义务才能对等。若参保缴费不足15年,严格意义上其缴费尽义务的时间不足,权利享受应不足到寿命终结时间。我们设想将其在该险种系统最低应贡献的15年缴费期不足部分在养老金享受时间上进行扣除。比如,参保人寿命72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8年,60周岁退休,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其只能享受8年养老金。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我们将其8年应享受的养老金平均分配到60至72岁12年间给其享受。也就是变其缴费时空不足以养老金的折扣来补偿,这应该是合理和可行的。实际这一思想在女性等不足60周岁退休人群中也是体现的。

分析以上两险养老金的本质,是以各险系统养老金水平为标准解决养老保障,在保障水平上分层次。若因参保缴费不足15年而不能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只要其在以上两险中尽义务的合计时间不少于15年就应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相应的,其在两险中的缴费时间不足以各险养老金的折扣来补偿。但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其在两险中的缴费时段不得重复。以上参保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一,其养老金享受与其险种相对应的待遇,待遇标准可由各自险种分别计算和调整,合并养老金享受,并分别遵循各险种的制度规律。若参保人在两险中合计尽义务时间不足15年将不可享受相应的折算养老金待遇,否则参保人权利与义务总体就不能对等。

根据以上办法,参照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职工养老保险每满1年缴费享受当地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的1%得其统筹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及退休年龄计算相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如职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8年,就将得到以上基数的8%的统筹账户养老金。

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及缴费时间和缴费金额计算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然后由计算的职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金合并享受综合养老金。由各险种系统分别计算合并发放。

职工养老保险篇8

职工养老保险可以退保,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出国定居,需提供带有“IM-MIGRANT(移民)”字样的因私护照签证复印件或居住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移民手续(须经翻译部门译成中文)、职工本人、法定委托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本人或法定委托领取人的工商银行结算存折(卡)复印件、单位公章办理相关手续,到其单位投保的社保分局为其办理一次性返还手续,其返还额为在企业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是在职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额为在企业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本息及个人账户外个人缴费本金。

三是重复缴费,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与企业缴费重复时,退付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部分;若银行代扣缴费与企业缴费重复,退付重复期的企业缴费部分;如事业单位缴费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信息重复,退付重复期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部分。

(来源:文章屋网 )

职工养老保险篇9

二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要。人口老龄化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趋势。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时间长,未富先老。目前,全国离退休人员已达5000万人,预计2015年和2020年将分别达到7000万人和1亿人,我省从2000年起就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也已达153万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运行,预筹积累、防范老龄化风险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必须未雨绸缪,抓紧工作,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做实个人帐户,积累部分资金,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现收现付式向部分积累式的真正转变。

三是确保养老保险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前退休现象严重,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将负担转稼给国家和社会;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偏低;统筹层次比较低,还没实行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这些问题归结起来,集中的矛盾是政策的不适应、制度的不完善和管理的不规范,影响到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尽快改革和完善。

着眼于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适时作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次我省出台的《决定》,就是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劳动保障部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反复慎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省政府成立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肖捷常务副省长任组长,许云昭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等15个厅、局为成员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我省就开始了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了养老保险政策调研,部署安排了做实个人帐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基础数据的采集测算工作。专程赴京向劳动保障部汇报,正式提出我省开展做实个人帐户试点的申请。国务院《决定》后,按照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要求,我们迅速就贯彻《决定》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同时积极征求省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内征求了意见,形成了省政府《决定》初稿。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听取了专题汇报,并对省政府《决定》进行原则审议。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再次对省政府《决定》进行了审议。会后,我们即按照会议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正式呈报省政府批准颁布。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省政府《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对当前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又对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享有养老保险作出了统一部署。综合起来,省政府《决定》的主要内容共有十四项: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努力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于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发的,各地要调度资金,于年底前补发到位;属于企业欠发的,企业要制定计划,于年底前分期补发到位。企业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时,必须将过去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还清。

三是调整个人帐户规模。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四是逐步做实个人帐户。逐步做实个人帐户。按3%起步做实,以后每年提高做实一个百分点至5%。今后,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财政收入的状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提高做实比例。做实个人帐户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做实后的个人帐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集中由省负责管理和投资运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值增值。

五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加工作、2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参加工作、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本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要如实、准确申报缴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八是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我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九是加快提高统筹层次。按照“省级预算、定额调剂、统一政策、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快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实行基金收支预算,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基本养老金的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帐户转移的规定;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健全省级基金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

十是切实加强退休审批管理。加强退休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本决定下发后,继续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结果一律无效,已审批的人员坚决纠正退回。对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种退休),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十一是严格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留。严格按政策为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留足有关费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拨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有企业资产不足预留的,由财政给予补助。

十二是积极发展企业年金。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管理和运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三是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四是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三、贯彻落实决定的工作安排

省政府《决定》的,并不表明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大功告成,而只是养老保险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新起点,付诸实施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和繁重,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还在后面,深化改革,任重道远。确保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是我们下阶段一项责无旁贷的工作任务。主要工作安排有:

一是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精神。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完善制度这件大事抓好。

职工养老保险篇10

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的实证检验,我们可以分别计算匹配前与匹配后,养老保险的参与组和控制组的平均月工资,以及两组之间的差异。表1中匹配前的参与组平均工资是2387元,控制组平均工资是2103元,匹配之前的ATT值是283元。显然,匹配前的养老保险对城镇职工工资的影响是溢价效应。但是,匹配之后的控制组工资上升为2553元,而且控制组工资高于参与组工资,城镇职工工资和参加养老保险之间是存在替代效应的。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对工资影响效果的准确性,接下来本文分别使用半径匹配方法和核匹配方法重新估计,对上述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表2是分别使用一对一匹配方法和核匹配方法计算的ATT值,结果都具有统计学意义。

职工养老保险篇11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管理

市级统筹要切实做到对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要实行严格的年度资金预算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要明确市、县两级的责任,在确保地税征缴任务和地方财政配套指标完成的前提下,对基金仍有缺口的由市、县两级政府按一定比例承担。昌图县、西丰县按2:8比例承担,其他县(市)区按1:9比例承担。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市社会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垂直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退休审批制度。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的退休手续仍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时统一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具体做好养老金发放、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个人账户记清做实等项工作,并建立全市共享的数据资源库。同时负责编制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统一建立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可设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过渡专户。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情况,会商市劳动保障局后下达补助资金指标,相应确定出各县(市)区用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地方财政配套指标,此项工作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实施。

(四)市地税部门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主体,按照征缴计划负责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市人民银行负责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统一上解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专业银行要确保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并确保养老金的及时发放。

三、人员编制、机构的管理

市级统筹后,市社会保险局对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垂直管理。

(一)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名称不变,规格统一为正科级。党组织关系以所在县(市)区管理为主。编制、人员不上划,工资、经费原渠道解决。

(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班子正副职(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由市劳动保障局党组考核任免或实行聘任制(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正职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其行政关系上划市社会保险局。

(三)*县、银州区的机构、编制、人员按原已确定的管理体制不变,工资、经费渠道不变。

四、县(市)区政府的责任

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政府仍然是本地区企业养老保险工作责任主体。

(一)各县(市)区政府仍然负责协调本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承担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的工作任务。

(二)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指标、征缴指标和财政配套指标,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因完不成以上三个指标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县(市)区政府自筹解决;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指标的完成和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五、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保证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养老金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六、资金筹集、管理与核算

(一)资金筹集

实行市级统筹后,由市政府统一下达征收任务额度,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筹集养老保险基金。

(二)资金管理与核算

市财政局统一设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取消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后,为便于基金核算,市财政局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专户,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部分)直接划入市财政部门在国库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或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置的收入过渡专户。各县(市)区于每月15日、30日前分两次将当期征收的企

业养老保险费收入明细表及收入汇总表一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报送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汇总表分别记账,并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各县(市)区配套资金按季度均衡划入在财政部门开设的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或过渡专户中。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初预算按季度将省级补助资金拨入各县(市)区养老保险财政过渡专户。当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县级按规定比例将弥补缺口资金到位后,市级将资金划入县(市)区财政过渡专户中。

取消已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县、银州区两个县区的原基金管理方式,改为按照本办法执行。

七、组织与实施

职工养老保险篇1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三)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四)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五)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七)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

提倡用人单位根据其经济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和统一调剂使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六条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相联系。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优先代为扣缴。

(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四)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五)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二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本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根据情况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终止或者变更与养老保险有关事项时,应当在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向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在资产清算处理中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第一清偿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金之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预留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部分的收益;

(三)个人账户的利息。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十八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不更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职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xx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照前款规定发给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xx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退休的职工,在原退休待遇的基础上,每年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整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 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基本养老金以外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失业或者其他原因中断就业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未再就业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

(一)编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

(四)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和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情况;

(五)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实施业务监督;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下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具体营运工作:

(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保值和增值工作;

(二)定期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三)核算用人单位与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有关的报表和账目;

(四)接受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对养老保险的查询,做好服务工作;

(五)应当办理的其他养老保险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市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对下级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进行内部审计;市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预算、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养老保险监督机构,加强对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用人单位的工会有权对本单位的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和支付待遇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

(二)擅自改变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的;

(三)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四)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五)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六)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营运规定,进行投资经营的;

(七)违反规定提取管理服务费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按照克扣或者拖欠数额的一倍至五倍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挪用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非法手段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生养老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

第四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条例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计发办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0xx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20xx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20xx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xx〕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职工养老保险篇13

第三条 全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应实行以省辖市、地区为单位的区域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 尽快实行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具体办法另订。

第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是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项目包括:

(一)职工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价格补贴和各项生活补贴;

(三)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因工致残的离、退休职工护理费;

(五)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六)其它需要列入统筹的费用。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在实行省级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实行统筹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其中积累部分占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积累金额的百分之十缴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全省调剂金。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确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实行省级统筹前,也可按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基数提取,并逐步过渡到依工资总额一项基数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依照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确定的日期按月代为扣缴。银行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视同职工工资,“见单付款”。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可以免签缴款协议。

第八条 企业濒临破产或亏损,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审核,报市、县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可暂缓缴纳,但必须签订缴款计划,到期连同利息一并缴清。

第九条 自本规定实施后,凡增加标准工资的职工,从增资之月起,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退休后计发退休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参加统筹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企业按月代为发放。企业应于发放退休费五日前将增、减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名册及应领取的退休费金额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由银行从“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拨付。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向退休职工发放退休费,或委托银行。

第十三条 提倡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可根据职工的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来确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挡次,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并存放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职工退休时予以支付,职工死亡时也可以一次性支付,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随同转移。

企业按前款规定实行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应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并选择经办机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提倡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第十五条 省及市、县人民政府和行署应当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协调解决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的负责同志参加, 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并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及管理、使用办法参照同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并考虑社会保险机构的实际情况,由省劳动局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应当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及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拖欠费额千分之一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支出),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贪污、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或企业弄虚作假,少缴、多领养老保险费的,追回侵占资金,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劳动部门参照本规定统一经办;现己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可维持现状不作变动,但经办的企业不再增加,其业务应接受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监督,劳动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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