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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论文实用13篇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篇1

(二)与企业合谋,不缴或少缴费用;或是对企业的逃费行为不举报。由于我国当前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因而用工形式也五花八门。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往往人员构成复杂,分布面广,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同时,约束企业的劳动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如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操作、用工合同不规范等,直接给参保工作带来困难。这类企业员工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他们缺乏劳动风险意识和劳动风险损失补偿意识。非公有的许多企业用工制度极不规范,相当多农民工往往不签订合同或只签短期合同,且条件苛刻。这些身份为临时工或季节工者,一遇经济波动,首先被解雇,企业福利待遇也无权享受,更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一些外企、私企聘用的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这就加大了参保登记工作的难度。当企业知道职工认识到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时候,企业会与职工达成协议,用少量的代价换取职工的隐瞒或不举报。当职工知道企业扣留了他们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时也因为怕失去工作而不向社会保障机构检举,从而造成了养老保险费用的流失。

二、职工个人逃费原因

(一)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原因导致职工逃费。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不高,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造成相当部分国有企业无力承担起为全部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责任。还有一些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导致职工客观逃费。20世纪末由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国有企业以及传统集体企业纷纷改制,从新确立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一些企业由于改制较早,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以前便已完成改制,企业改制中并没有考虑到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没有预留职工养老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等职工意识到养老保险问题时,企业已经破产或者清偿,已经没有能力来负责原有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此时,如果职工想要确立养老保险关系,必须补缴前期本应是企业为自己所缴纳的那部分欠费。而这笔费用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职工往往放弃。二是制度原因导致职工逃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规定:在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因为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15年,那么理论上来讲,只要是职工缴费年限达到了15年,那么他就拥有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而是否继续缴费只是在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有所调整而已。于是部分职工在达到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后,不再继续缴费。而一些下岗职工再就业或者是年纪较大的农民工由于此前没有参保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没有缴费年限记录,而一旦参加工作则必须从新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从零开始计算。但是由于这些职工年龄普遍偏大,即使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满足不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因而无法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只能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则划入统筹基金。这种情况下,职工往往很容易与企业合谋,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主观原因

一是职工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了解,曲解、误解了国家的政策法规。一些职工在退休前往往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了解或者对该制度一知半解,也不会主动去关心该制度,因此他们会容忍雇主的逃费。同时,有些雇主为了自身利益向职工散布消极言论,使职工产生政府乱收费、转嫁国企改革成本的错误认识,从而使他们对养老保险产生排斥感。

二是职工的个人短视。许多年轻职工缺乏风险意识,对养老问题等后顾之忧考虑甚少,不为自己进行老年储蓄。这主要是由于一些职工不会主动为退休的生活保留足够的积蓄,往往因为当前的需要而更注重眼前利益,认为既得工资比缴纳养老保险费更重要。

三是职工的贫困或临时财务困难。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得贫穷的职工连眼前的基本生活需要都难以满足,这个时候进行养老储蓄更是无从谈起。对他们而言,度过眼前困难期远比缴纳数量不小的养老保险费用重要,尤其是未来的养老保险金是个未知数的时候。而目前收入勉强能够保证生活需要和养老保险缴费的职工,则会因为发生某些变故而导致产生临时财务困难,这个时候逃费就不可避免地发生。

四是职工对养老待遇回报的期望值较低。从当前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来看,仅凭职工目前的缴费年限与工资是不能够精确的计算出将来养老金的准确金额的。由于养老保险缴费期限长,在缴费与待遇关系不明确、职工很难准确预知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收入的状况下,职工就会对养老金的预期收益产生较低期望值。另外,养老保险的回报率可能远远低于股票、基金等投资手段的回报率,有时甚至低于银行储蓄的收益回报率。因此,部分职工对参加养老保险有抵触情绪。

五是对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信心或认为该制度不公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至今还没有遇到资本主义国家养老保险所遭遇的各种问题,但是由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因为体制改革的原因,导致大量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当时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时候完全忽视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采用经济补偿的办法强制解除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极大地损害了养老保险在职工心目中的地位,导致职工对该制度失去信心从而导致逃费。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年轻职工因为觉得缴费时间长而获取待遇回报的时间遥遥无期、相对价值低或者他们得到回报的可能性很小,或是觉得让他们承担两代人的退休金负担是不合理,而一些职工可能预期不能活到退休之后而选择逃费。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篇2

形成吉林省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这一现状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历史欠债、经济发展状况和制度赡养率。

(一)历史欠债

从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开始,养老保险制度在本质上就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当时的已退休职工和在岗职工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各省差异较大,养老金水平差距也固有存在。从绝对数量方面进行对比,截至1997年底,吉林省的离退休职工人数为95.8万人,而少的省份,如,离退休职工人数只有3.1万人,宁夏和青海也都不到20万人。由此可见,制度建立前留给吉林省需要赡养的离退休职工人数的绝对数值较大。而从相对比例方面看,作为老工业基地的吉林省因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所占比重大,需要发放养老金供养的已退休职工数量负担要远远大于非老工业基地和工业基础差的省份。因而在建立制度之初,吉林省在历史债务问题上可以说是具有“先天缺陷”,也成为影响吉林省养老保险制度财务可持续性的“定时炸弹”。另外,工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吉林省的养老金水平。1997年吉林省国有经济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为6017元,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5664元,二者之比为106.23%。而现行制度实施前,国有经济单位职工为参保人群的主体,国有单位退休职工相对较高的赡养水平造成的累积效应,使得吉林省的历史欠债情况更加复杂。

(二)经济发展状况

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省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状况。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既是养老保险制度缴费额度的计算基数,又是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即工资水平高的发达地区用作计算的缴费基数大。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享受着人口红利带来的种种好处,因而缴费基数大的省份从中获益良多。而吉林省工资水平在全国范围内属于中等,享受红利带来的收益就有限。此外,由于养老金上调速度与工资增长速度不同步,吉林省工资的增长速度显然没能为其带来额外收益。其次,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当地财政实力,而财政实力决定其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补贴水平。对于吉林省来说,财政实力决定其无法向职工提供更多的养老金补贴。

(三)制度赡养率

通过观察不难发现,制度赡养率较高的省份基本都是收不抵支的省份(见表5)。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吉林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赡养率达到68.03%,在全国各省份中居第三位。从参保职工结构来看,国有企业参保人数占企业部门总参保人数的比例为63.72%,集体企业参保人数占企业部门总参保人数的比例达到9.47%,对应的制度赡养率分别为95.12%和142.71%。从参保群体整体数据来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参保人员的制度赡养率要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的参保者(其中,港澳台及外资企业4.58%,其他经济成分企业18.83%,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35.16%)。由此可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参保人员数量接近企业部门参保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较高的制度赡养率一直给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发放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同时,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也加快了老龄化的进程,根据吉林省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赡养比从1997年的8.5%上升到2012年的10.53%。赡养更多的老年人必然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巨大压力,进而影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状况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策及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解决吉林省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财务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多管齐下”化解养老保险历史债务

吉林省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欠债”问题,说到底就是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隐性成本问题。吉林省作为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老人”和“中人”绝对数量多,加之相对较高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是造成吉林省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现状的主要原因之一。要解除历史债务问题的困扰,首先,需继续扩大制度覆盖面,扫除制度覆盖“盲点”,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包括进城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等都纳入到制度中来;第二,养老金作为一种延期支付的工资,在计划经济时代变为了财政收入和企业发展基金,成为国有经济的一部分,因而可以考虑对部分国有资产进行变现,以补偿因赡养“老人”和“中人”造成的资金缺口;第三,循序渐进地推行延迟退休的制度,延迟退休制度的实施可以直接增加基金收入,减少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进而减少支出,其对缓解历史债务缺口继续扩大具有重要意义。

(二)激发地区经济活力,提高基金支付能力

吉林省经济发展相对缓慢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并直接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造成影响,因而激发本省经济活力,增强财政实力,提高基金支付能力,是解决当前基金运行财务问题的必由之路。发展经济需结合本省实际。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发展过程中要注意扬长避短,紧扣“绿色发展”的主题,将本省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资本,形成良性循环,科学、可持续地发展。另外,要重视地区品牌经济的贡献和支撑,在未来的发展中,要考虑结合“一汽”汽车工业正处于其生命发展周期的成长期和高峰期阶段的实际,鼓励创新,发展新能源、环保节能、电动汽车等产业项目。同时,吉林省的北方气候特点、独特的生态景观、少数民族风情、汽车文化、电影文化等丰富的旅游资源也是不容忽视的经济增长点。

(三)合理运用基金投资,规避因人口老龄化产生的财务风险

吉林省制度赡养率相对较高现象侧面反映出随着吉林省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基金运行受到巨大压力。因而,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出于基金安全性的考虑,一直以来养老保险基金只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在银行,较低的收益率加之通货膨胀,可能造成其实质上的贬值,因此必须积极稳妥地盘活资金理好财,以保证百姓的“养老钱”安全保值、有效增值。在基金增值途径方面,可资借鉴的方式主要有:由省内统一的社保基金理事会等机构运营,可选购票面利率较高的中长期建设债券,或将一定比例的基金累计结余直接进入股市;另外,基金还可投资于交通、电力、保障住房等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举两得,既能刺激内需,拉动经济,又能缓解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困境。

(四)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分账管理制度

基于当前吉林省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现状,加之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一直以来并未真正实行分账制度,职工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多被违规拆借补充统筹基金账户缺口,用以支付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空账运行”问题始终存在。因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必须实际实行分账管理,切实做实个人账户,保证个人账户的基金积累并使账户内资金参与投资运营获得收益。实行分账管理还有利于以全局的视野思考养老保险基金的规划、集中与调配,实现省内区域间收入调节和财富再分配,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互济共享,促进劳动力资源跨地区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篇3

企业年金,是指在参加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由企业为提高本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用自有资金设立的一种辅的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由用人单位与职工视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民主协商,自主确定是否参加、制定方案、确定分配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国家有关制度规定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是一种企业行为,是多支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二支柱。

企业年金具有实现社会养老、促进企业发展的双重功效,我国十五规划中将其作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有2.4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人数达到964万,基金规模达到910亿。

2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目的,是在建立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我国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调整个人账户规模,由原来的11%调整为8%,并全部由个人缴费计入,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二是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三是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月平均工资的20%调整为30%左右。四是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费。通过企业年金,个人投资和个人储蓄成为个人退休收入的来源。逐步降低基本社会养老保障的替代率,企业年金的建立成为我们自身养老保障利益的需要。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与在职职工工资的比例为80%~90%,是世界上最高的。今后的改革方向是使替代率降到60%以下,这就需要把企业年金补充上去,使大多数人退休后的待遇不下降。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给企业带来的好处,首先是有助于提高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可以有效地补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从而提高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总体替代率;其次,有助于提高企业生产力。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免除职工养老保障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三,有助于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企业年金的建立可以确立一个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第四,有助于减少人员流失。富含吸引力的养老金替代率,可以有效地稳定职工队伍,吸引高级人才,降低优秀职工的流失率。

国家提倡、鼓励和监督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不是鼓励所有企业都建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的高低来设定不同水平的企业年金,对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经济效益较为突出、民主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来说,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对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强化本企业人力资源优势、确保本企业健康高效发展能起到重要作用。

3企业年金的对象、分配原则及运营管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的资金来源是企业自有资金中的“两项基金”,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的对象应是企业在职职工。企业年金经社会的保险渠道储备和支付之后,已不具有工资、奖金福利的分配属性,在性质上它已转化为非在职人员的老年生活收入保障,分配给个人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企业年金方案是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本企业年金实施计划和运行程序。企业在制定企业年金政策时尽量多考虑企业自身的利益。设计企业年金方案,不仅要实现企业年金制度的目标,还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同时要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和企业本身的长远发展,确定合理的缴费和待遇水平。合理的待遇水平不仅是企业年金制度要实现的基本目标,也是企业年金制度本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还必须适应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要利于企业发展。在企业年金发展的初期,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不但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养老保险制度在转轨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为此,要把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同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年金最重要的是弥补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带来的养老金水平下降以及给人们带来的心理成本和实际生活水平的降低。企业年金能产生多少养老金替代率?要使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其养老金替代率应达到80%左右比较合适。改革后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为60%,企业年金的替代率水平应限定为20%左右以内。由此可以推算出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据有关专家测量,达到20%的替代率水平,所需要的缴费水平为5%~8%。因为,企业年金的补充水平可基本确定为:缴费率下限-5%~8%,养老金替代率上限-20%左右。缴费率5%~8%,待遇水平将会达到20%的替代率,是在假定工资增长率等于投资回报率的条件下测算出来的。

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是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企业年金运营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未来生活;运营好的企业年金有助于减轻企业与个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助于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有助于提高未来养老金给付标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必须贯彻“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制度、完善机构、明确程序、控制风险、选择最佳投资组合,使整个资金运作过程形成一个系统工程。

4企业年金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作用日益显著,目前在薪酬设计、福利体系、绩效考核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西方国家的一些企业通过实践证明,用建立企业年金的方式激励职工为本企业长期工作是一种有利的人力资源管理途径。企业为职工办理的企业年金对职工来说是一笔延迟的工资支付,职工为了能在退休后得到足够的养老金,必须为这个企业一直工作到退休年龄。这样,企业年金实际上成了一种“隐蔽性合同”,达到提高企业人力资源质量,提高生产率的目的。目前美国企业年金规模高达587亿美元,替代率达到80%以上。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需要利用高科技生产技术来取得竞争优势和经济增长,来应对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企业必须为职工的培训进行大量的投资使之胜任其本职工作,因而企业一般是不希望职工特别是核心职工过早离开自己的企业。另外,现代化的生产需要一定的团队配合,在本企业工作时间较长的职工配合比较默契,有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另外,大多数企业一般都希望有一个稳定的职工队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年金作为一种为解决职工后顾之忧而建立的退休保障制度,具有吸引人、留住人、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功效。结论综上所述,企业年金并不是一项纯粹的养老筹资工具,对于建立计划的企业来说,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税收等制度框架下,它在降低企业成本,激励员工等方面的优势仍然是企业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良好市场工具。

参考文献

[1]夏波光.中国社会保障[J].企业年金:谋求健康发展,2007,(5).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篇4

在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存在巨大的转制成本:一是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由于他们在旧制度下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这就面临着由谁来支付其未来养老金问题;二是“中人”,即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尚为退休但已经有相当年份在旧制度下(现收现付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得那部分人。若其退休后根据现行制度模式从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各获得一部分养老金,那么就面临着过去年份中应该有的那部分个人账户如何“充实”问题。从而产生了大笔欠账。但这笔欠账不需要马上完全支付,因而形成隐性债务。隐性债务是养老保险制度中隐藏的一个“炸弹”,时刻有爆炸的危险,如何处理好隐性债务的问题事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果,甚至会危及到制度的成败。个人账户“空账”运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一次大胆尝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和合理性。目前社会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得不动用个人账户资金,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制目标难以实现。事实上,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是向在职的年轻一代借债,是向未来透支,是老一代向年轻一代的透支。严重的“空账”问题不仅使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之中,而且放大了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滞后,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收支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如隐性债务问题、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人口老龄化问题、法制建设问题等等,只有弄清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才能防范和化解基金支付风险。

三、法律监督和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缺乏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与运营的执法力度、监督和司法保护制度。养老保险监督机构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的法律制裁更有效的措施,有些地方尽管成立了由劳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它显然是行政层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并具有缴纳能力的义务人拒缴、拖缴或以各种手段逃避缴纳义务,另一方面也使冒领、侵占养老金的违法行为的存在,对这些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给予法律的制裁,明显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经济建设软环境在某些领域的矛盾冲突,执法环境差,执法难度大。对拒缴基本养老保险、拒不参保续保的行为,缺乏更有效的强制手段,这是导致可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不上、可参保续保的原因。针对上述问题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的问题,以及对不断扩大的收支缺口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运行风险,反映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和面临风险而裹足不前,甚至怀疑“统账结合”制度的可行性。

四、针对养老保险面临的挑战,唯有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需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化解风险,确保平衡,使养老保险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可采取如下措施:

1.强化行政监督。首先,参保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丁劳动合同。参保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这样,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对单位的用人情况进行掌握,为基金征缴奠定基础。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处罚力度,参保单位缴费意识不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对参保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对拒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综合保险、不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要严处、用税法来处罚。对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申请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大力推行参保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评价参保单位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向社会公示企业的参保续保缴费情况,建立参保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2.通过部门配合,加强征缴,减少欠费发生。工商、税务、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审计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手续时,将参保缴费作为证照年检年审的内容之一,从而使企业(单位)自觉履行应尽的社会保障义务。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篇5

(二)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单一

养老保险资金是以企业,个人支付和财政补助为主要的筹资形式。基本养老金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导致其经营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资补充保险基金以及它的运作并没有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三)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清,个人账户有空账运行的问题,隐性债务巨大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相关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存在相互交叉问题和掣肘问题。没有建立技术系统支持,运行质量和效率不高,养老保险服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我国信息化社会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

2、就当下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个人账户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空账运行的问题。

3、当下中国的养老保险金隐性债务达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与挑战

现在的中国已经开始踏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高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会达到7400多万人。压力具体表现在:1、退休年龄偏低带来的问题。寿命的延长并没有伴随退休年龄的提高,这个现象就导致了退休人员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相对增长,同时也造成了就业人员与已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收支的不协调。2、提前退休现象所产生的问题日渐显著。提前退休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费用少支出大的不协调,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国城镇养老保险金财务危机产生的主要来源。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审计机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中国现有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条块分裂、责任模糊、管理机构混乱。具体表现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观念。

2、立法缺乏统一规划。

3、法制结构的不。

4、立法机构秩序混乱,层次较低。

二、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明确合理的责任制

在构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过程中,针对不同人群的劳动关系特征,确立适应不同人群的相应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时地采用能够覆盖全民的、适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确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企业以及市场的作用,保留传统养老的优点,充分发挥个人和家庭在养老问题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提高缴费率

目前单通道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还存在着融资水平高,结构僵化等问题,因此,在权衡基金收支平衡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成本和可以承担的范围,在以上基础再进行研究合理、公平、适当、有序的筹资,对筹资渠道进行拓展,适时地调节筹资层。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财产收入机制。

2、国有资产融资、债券融资、税收融资、产业融资等渠道,为补偿资金来源。

3、建立基金的灵活调剂机制。

(三)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

由于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所以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要循序渐进。要根据各个群体关于城镇养老保障的不同需求进行鉴别,有所区别,有所重点地进行调整。

(四)采取科学方法应对老龄化高峰

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趋于发达国家,但是经济却处于发展中国家,老龄化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要求我们要制定科学的方法与制度来用对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的挑战。以充分考虑养老金替代率为基础,将养老金待遇和公民个人缴费情况合理挂钩,但要注意的是,要处理好保障制度与保障标准的关系。

(五)完善城镇养老保险监管机制

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例如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应该是由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一方面通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对自身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外部的监管来促使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运行。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篇6

一、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分析

当前国际上常见的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模式主要包括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制以及部分积累制,不同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均需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同的筹资模式所遵循的平衡原则也有所差异,分别包括横向平衡原则与纵向平衡原则两种。下面将分别对不同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进行阐释与分析。

(一)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模式是指,以一段时期内在职职工的养老金缴费来支付已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现付现付制是在横向收支平衡原则的基础所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其具体做法为:首先根据社会收入水平确定养老金发放标准,然后对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数额进行预测,根据支出情况确定养老金的缴纳标准,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渠道可以是职工与企业的缴费,也可以政府税收。

与其他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相比,现收现付制具有更为灵活的费率,社会供给能力强,也有效规避了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代际分配功能较强;其次,现收现付制建立初期具有较低的收费率,这也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快速建立与普及;另外,现收现付制避免了巨额积累所带来的养老金贬值风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现收现付制难以应对养老金快速增长的情况,如当前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加剧所带来的养老金急剧增长,从而造成了巨大的收支缺口。养老保险金现收现付制的实现是基于收入在代际与代内的再分配,体现出一定的共济性,但是共济性的程度则受到筹资与收益发放方式的直接影响。

(二)完全积累制

养老保险筹资的完全积累制是建立在纵向平衡原则基础上的筹资模式,在完全积累制中,养老基金管理者需要对未来的养老金发送进行准确的预测,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当前的养老保险金收费率,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将收入的一部分缴入养老保险基金中,并由专门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运营与投资活动,从而使职工的退休之后能够获得基金缴纳本金加收益的养老金回报。在养老保险完全积累筹资模式下,往往会采用规定缴费制,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将为个人建立独立的账户,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发放标准主要由以往的缴费记录以及养老基金收益情况来确定。

与现收现付制筹资模式相比,采用规定缴费制的完全积累制养老保险筹资将不再考虑代际分配的问题,完全积累制实际是将企业职工工作期间的部分收入转移至退休之后发送,并获取一定数额的养老基金收益,因此可以将完全积累制筹资模式理解为当前工资的延迟发放。在完全积累制筹资模式下,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将能够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避免养老金收支严重失衡的问题;但是完全积累制所积累的巨额养老基金极易受到通货膨胀等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对养老基金运营水平的要求较高。实施完全积累制最大的困难在于养老基金的预期收支平衡,养老金发放标准的影响因素众多,因而难以做到科学有效的长期预测,这也是阻碍完全积累制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广泛推广的主要原因。

(三)部分积累制

部分积累制是在横向平衡原则的基础上所建立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该模式将综合考虑当前的养老金支付需求以及养老金储备基金,所收取的养老基金将在支付当前养老金的同时,也将分出一部分存入储备基金以应对未来的支付需求。部分积累制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吸纳了现收现付制与完全积累制的优点,也解决了两者的问题,该筹资模式能够实现养老基金的收支平衡,基金积累率可以进行灵活调整,避免了基金的贬值风险,可以将其视为现收现付制向完全积累制的过渡阶段。从理论的角度来看,部分积累制的优势极为明显,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基金积累与养老金收取的比重很难确定,科学的基金积累率应该既能够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危机,还能够有效规避各类金融风险,从而实现现收现付制向完全积累制的平稳过渡。正是由于养老金积累率确定的困难,部分积累制虽然一直受到学者的推崇,但是真正应用该筹资模式的国家很少,实际效果有待商榷。

二、委托理论及分析框架

(一)委托理论的产生

委托理论是现代经济学领域的重要理论,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企业所有者将企业的直接经营权委托给相关的人,并向人支付一定报酬,配以相应管理机制或合同约束,从而对人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与激励,最终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委托关系表现为股份公司中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它可以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甚至企业的管理层次中。

(二)委托关系的特征

与其他的合作关系相比,委托关系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与人之间是通过显性契约或隐性契约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契约关系,契约的出现也将明确规定委托人与人的权责分配。其次,委托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需要向人支付报酬,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而人则需要努力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另外,委托关系中的契约往往是不完备的,契约的制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对于某些细节的规定往往存在疏漏,有些契约所规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导致委托双方的欺骗行为。

三、我国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委托机制分析

我国现有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是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其他缴费将由企业缴纳,企业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个人缴费比重应不断提升,而企业的缴费比重应逐步下降;职工缴费超过15年的,在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年;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数额将为省、市、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职工,在退休后将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的存款。根据对现有养老保险金体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来看,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金是采用统账结合筹资模式以及规定收益的发放模式,这种统一比率的养老保险计划将为职工提供相同数额的养老金。

在养老保险筹资过程中,养老保险缴费人与养老基金主办人存在着典型的委托关系,以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相结合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资产将被分离并存放至养老保险受托人处,从而最大化维护养老保险制度内职工的利益。在这样的关系中,养老保险缴费人实际上作为一个受益人的角色出现,而养老保险受托人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缴费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为了保证这种委托关系的顺利实现,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缴费职工以及企业代表担任养老基金的独立理事,从而有效监督受托人对养老基金的筹集与管理行为。政府、企业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对养老保险筹资的委托关系进行监督。

四、我国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调整与改革

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严峻考验,社会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预计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总人口的16%,而到2050年,这个比重将达到26.1%左右,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也给我国带来了严峻的社会养老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已经成为保障我国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关键,而筹资模式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筹资模式的优化与调整也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与否。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统账结合筹资模式,在现有的筹资模式下,养老负担很大,养老基金收支缺口也在不断扩大。要解这一问题,应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将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行合并,缩小养老金收支缺口;其次,可以考虑提高在职职工的离退休年龄,从而减少养老金支出。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可以考虑深化改革现有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探索和逐步推广新的部分积累制筹资模式。部分积累制能够解决代际收入分配的问题,并且可以适应我国当前迅速变化的社会与经济环境,与完全积累制相比具有更大的弹性,在推广与实施方面也具有一定优势。

五、结束语

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1997年之后逐渐建立起来的,近年来,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峻的背景下,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所面临的收支失衡问题愈加严重。从委托理论的角度分析我国当前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可以发现,养老基金受托人需要但是很难考虑代际收入的再分配,并且难以应对我国当前养老金支付量快速增长的情况,这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严重失衡。要解决当前统账结合筹资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企业职工的离退休年龄,这也是当前我国已经开始推广的两项政策措施。而要从根本上解决现有养老保险筹资中面临的问题,就需要改革现有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在深化改革基础上,积极探索部分积累制新型筹资模式,从而有效解决我国日趋严峻的社会养老问题。

参考文献:

[1]米红.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进的若干问题与对策建议[N].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5):5-11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篇7

    尽管通货膨胀对养老金的影响是显着的,但国外文献中研究通货膨胀对养老金的影响的文章相对比较有限。我们发现英文文献中以通货膨胀对养老金的影响为主题的文章大多为 20 世纪 70 年代初,并且研究的主题多为通货膨胀对雇员退休决定的影响,通胀对雇员储蓄行为的影响,或通胀对养老保险基金资产配置的影响。其中,Martin Feldstein( 1981) 分析了私人养老金对未来的预期到的连续通货膨胀和不确定的通货膨胀的应对方式,并指出养老基金管理者和领取退休金者对未来不确定的通货膨胀环境的应变能力不同。在通货膨胀环境下,对退休金的税收待遇要优于储蓄方式,私人退休金制度可能会提高过敏的储蓄率。Jeremy I. Bulow( 1982) 认为将养老金指数化是相当昂贵的,并不是当前养老保险改革的当务之急。较高的通胀率会使得养老金在长期固定收益证券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得到提升。Robert L. Clark 和 Ann Aiehibald McDermed( 1982) 分析了通货膨胀、养老金待遇和退休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研究认为通货膨胀率的增加将减少退休金补偿的价值,并且会降低终身待遇的现值,从而影响到参与雇主养老金者的退休决定。James E. Pesando( 1984) 分析了不同程度通货膨胀预防对养老年金补偿的影响,并对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养老金补偿水平进行了比较。其结论是政府通常低估指数化养老金的价值,夸大那些受到不完全通胀保护的养老金的价值。国内学者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的风险( 包括通胀风险) ,以及在长期中的保值增值已有一定的讨论。这些讨论相对集中于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风险,以及作实个人账户后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保值问题等。早期的文献多采用理论分析的方式,并通过国内外制度的比较,提出一些政策建议。例如韩伟( 2005) 分析了国外一些工业化国家养老金指数化调整的几种机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为了减轻养老金支付负担,中国也应建立以物价调整为基础,并适当考虑实际工资增长率因素的养老金调整机制。朱国忱( 2006) 从法律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与社会环境等方面来说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面临的各种风险,从而从风险的角度来研究基金缺口的控制对策。张明( 2006) 从理论上探讨了解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空帐的措施,并简单分析了个人账户做实之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所面临的通胀、投资、基金流失和长寿风险。近期的一些文献也采用精算方法,针对通胀的影响进行定量的测算。例如,周渭兵( 2007) 首先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通胀风险模型,并对不同通货膨胀水平下个人账户的贬值比例进行了测算,并对促进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江芹( 2008) 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缺口建立了精算模型,并对不同通胀水平下资金缺口的大小进行了测算。综上所述,国外的文献大多着重于分析通货膨胀对参与养老保险计划者的行为的影响,或通胀对于养老基金资产配置的影响。国内学者对于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配置、保值增值、通货膨胀风险也有一定的讨论,但这些讨论大多数缺乏定量的测算与分析。周渭兵( 2007) 、江芹( 2008) 虽然针对养老金个人账户进行了定量测算,但由于他们并没有提供对于未来通货膨胀的预测方法,并人为地限定了通货膨胀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对应关系,因此限制了测算结果的适用性。本文首先建立养老金通胀风险的测算模型,并运用 ARIMA 模型对通货膨胀水平进行预测。在多种通货膨胀假设的情况下测算不同记账利率下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价值变化趋势。最后,在假设记账利率随股票市场变化的情况下,计算养老金个人账户的通货膨胀风险。

    三、个人账户通胀风险模型

    ( 一) 符号使用的说明

    本文通过建立较为普遍的精算模型对我国养老保险①个人账户进行估计,并采用有通货膨胀情况下养老保险金的现值与无通胀情况下的现值之差来表示养老金的通胀风险。显然,该差值越大,说明养老金的个人账户面临越大的通胀风险。根据 2005 年 12 月 3 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规定,个人账户积累规模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即个人账户的月累计额为职工工资的一个固定比例。为表示个人养老金的账户累计额,参照文献中对职工工资的一般估计方式,本文约定如下所需符号:c: 个人养老金的缴费比率;g1: 职工年度工龄工资增长率;g2: 职工因生产率提高而引起的工资增长率;π: 通货膨胀率;i0: 无通胀利率;iπ: 与通胀 π 相对应的利率;i't: 第 t 年的记账利率;xr: 退休年龄;x: 参保年龄;tpx: x 岁参保者在 x + t 岁仍存活的概率;PVtx: x 岁参保者在第 x + t 年缴纳的养老保险保费在 x 岁时的现值( 无通胀情况下) ;PVt'x: x 岁参保者在第 x + t 年缴纳的养老保险保费在 x 岁时的现值( 有通胀情况下) ;

    ( 二) 模型设定的假设

    为更准确的描述该模型,现对该模型使用的基本假设作出以下说明:

    1. 以下所称养老保险均指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假设该部分为实际投资,暂不考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情况。

    2.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是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在每年年初缴付的,本文假设职工平均工资随工龄、工作业绩、劳动生产率和通货膨胀率而变动,并且缴费费率不变。

    3. 本文在建立模型时只考虑职工的死亡因素,忽略提前退休和中途退保等因素。

    4. 在模型中假设员工只在每年年初缴纳一笔养老保险保费。

    ( 三) 通胀风险模型的推导

    根据精算原理可知,假设某位员工在 x 岁加入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并于 r 岁退休。当不考虑通货膨胀时,该员工第 t 年缴纳的保费在 x 岁时的现值为( t = t =0,1,2,…,r - x -1)②:易知,在无通胀的情况下,该员工 x 岁时预期在退休时可以获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现值应当为每年所缴纳的保费在 x 岁时的现值之和,即:现在考虑有通胀的情况。此时,参保员工每年缴纳的保费会以当年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从第 t 年至退休前( 即第 r - x -1 年) 进行累计,但在计算现值时,应采用包含通胀的名义利率进行折现,这样可以体现个体的实际购买力。用公式表示为: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篇8

一、职业年金的相关概念研究

虽然“职业年金”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中,但事实上职业年金并非是专指针对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而是为针对不同职业群体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称,从外延来看,它包括企业人员建立的企业年金,也包括为公职人员和其他职业群体建立的制度[1]。本文中提及到的职业年金指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即公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2]。

二、职业年金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研究

李孟颖[1]从政治条件、政策和体制条件、理论经验、经济条件、实践经验这五个方面论证了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性,政府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可行性。此外,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施行为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的试行提供了相应经验借鉴。支晓晴[2]从分析职业年金以及其相关概念入手,对于建立职业年金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做了着重讨论,提出企事业单位待遇差距的逐步加大、国家养老保险财政压力的逐步加大迫切要求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另外从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三个方面论证了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可行性。陈佳[3]对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从技术基础来看,我们可以在给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投资收益等基本参数的前提下,很容易地估算出职业年金参与者的养老金水平。试点经验以及心理预期也是推进职业年金改革的重要推力。

三、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建立的难点研究

章泓[4]指出在事业单位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的实践探索中,一些关键问题需要明确,如: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职业年金的会计核算问题;职业年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问题等。何晓伟提出职业年金现成为解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的一个突破口,但就现阶段我国现实来看,职业年金的推行面临着很多的难点。职业年金政策的落实要考虑到如何避免职业年金产生的不平等、支付职业年金带来的巨大成本、职业年金成为“半拉子”工程,如何能够体现出职业年金的特征。朱玫霖[5]指出现阶段我国机关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悬殊,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而机关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却在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较事业单位要高。职业年金不符合均等化成为了关键问题,学者针对我国职业年金运行机制对接、职业年金的管理、政策力度不够等问题进行分析,解读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改革在上述几方面存在着问题。

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的设计构想研究

阮翔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建立模式、筹资机制、给付机制、投资管理、监管机制、配套制度六个方面来论述制度模式的设计构想,提出要实行强制措施实行职业年金政策,选择DC给付模式。在投资管理方面,要实行合理的基金管理措施,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基金管理。在配套制度的选择方面,需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退休年龄以及税收政策的制定也急需关注和探索。

在职业年金建立的原则方面,郑秉文认为《社会保险法》应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明确公共部门职业年金体系的几个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应与现行企业年金完全一致;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给政策”,所谓“给政策”主要是指政府提供全国统一的运营方式,统一的投资工具,统一的缴费方法。而周康则认为鉴于事业单位的行业特征, 职业年金是否建立、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协商决定,不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

五、各国职业年金的发展及改革现状研究

就法律规范的程度而言,马永林划分了国外的职业年金。一是自愿性职业年金。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基本规则和基本政策,雇主自愿参加;雇员可以缴费,也可以不缴费。二是强制性职业年金。以澳大利亚、法国为代表,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所有雇主都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等,完全由国家规定。王延中,龙玉其通过对10个国家进行养老保险改革的研究总结认为亚洲的韩国、日本、新加坡三国在历史、文化、地缘等方面比较接近,其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更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关于资金的筹集方式,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有部分国家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型(苏卫东)

六、当前研究的评价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深,财政压力的增长,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的不良影响的显露,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得愈发重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也提上日程。而作为配套改革的职业年金制度,也成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养老保险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由于职业年金政策出台时间比较短,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也比较欠缺。总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二支柱还有很多配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措施需要跟进,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会带动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对于养老保险多支柱的建立有重要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李孟颖. 论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D].延边大学,2012:23-56

[2]支晓晴,吴忠,张鹏,张继民. 职业年金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J]. 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0,09:3-6.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篇9

2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理论分析

2.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相关概念界定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政府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按资金来源及政府强制性的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在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又可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个板块。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为资金运筹模式且具有强制性特征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于可行性和迫切性的角度考虑,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改革问题,其中的职工,是指城镇各类企业职工。

2.2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理论基础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公平至少包括以下含义:一是机会均等,即确保社会成员拥有平等参与养老保险的机会,无论其身份如何,均应享有参与养老保险的权利。二是底线均等,即为年老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其不会因年老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三是结果均等,即通过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缩小成员之间的差距水平,以此来降低发展结果的不公平。显然,地区之间养老保险机会均等、底线均等和结果均等是养老保险公平性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省级)统筹的体制背景下,不仅不同省份的企业缴费率和养老金计发办法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省际养老金盈亏状况也存在很大差别。在有些地区养老金出现结余的同时,有些地区的养老金却出现赤字,由此导致不同省份职工养老金的待遇也存在苦乐不均。将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提高至国家层面,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可调剂,可以较大程度上缩小养老保险的地区差距。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改革关乎社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理论在养老保险改革领域的具体实践。

3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现状及问题分析..................12

3.1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发展沿革...............12

3.2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现状................14

4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阻碍因素分析.............................20

4.1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20

5 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思路及配套措施..................26

5.1 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基本思路...............26

4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阻碍因素分析

4.1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可以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沿海与内地经济发展的差距。自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根据我国的国家政策的引导,采取优先发展沿海地区,先富地区带动后富地区的发展战略。沿海地区在这种大背景下,享受多种优惠政策,经济得到迅猛发展。2013 年的数据统计显示,广东省的社会生产总值最高,达到 62163.97 亿元,紧接其后的是江苏省,达到 59161.75 亿元。而社会生产总值最低的地区仅有 807.67 亿元,其中,广东省的社会生产总值是地区的 77 倍(见表 4.1)。在人均工资水平方面,北京地区达到了最高值为 84742 元,最低的是广西地区为 36386 元,其中北京的人均工资是广西人均工资的 2.3 倍。二是南北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20 世纪 80 年代之前,北方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良好,领先于其他地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南方地区后来居上,经济迅猛发展,人均 GDP 的年增长速度曾高达 27.2%,后期更是在绝对值方面也赶超了北方地区。南北地区间的发展差距逐步扩大。

4.2 各地区历史债务存在差异

1997 年国务院下发统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开启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时代。基本养老保险由原来的现收现付制转变为目前的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在这个改革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转制成本。这是因为在改革之前已经退休的、以及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我们把这两部分人分别称为“老人”和“中人”)

..........

5 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思路及配套措施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篇10

随着我国经济人口红利的高峰期的衰退,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中国必须正式的一个问题,这必然会对中国当前的经济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根据历年开展的人口普查工作积累的数据来看,中国从2000年就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随着这个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这个大背景下,养老保险受到的冲击更为明显。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人口结构上的,当人口老龄化问题出现,企业养老保险必然需要面对职工养老负担、退休、养老待遇等问题。这只是新时期养老保险所面对的挑战之一,事实上,企业养老保险需要面临的挑战远不止这一点,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把握新时期企业养老保险可能会遇到的任何挑战,有针对性的事实完善策略,让企业养老保险不会成为企业负担的同时又能切实保障职工的利益。

一、新时期企业养老保险面临的新挑战

(一)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根据联合国的相关规定,当一个国家有超过10%的人口超过60岁,那么这个国家就属于人口老龄型国家。而中国由于早期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使得新生人口数量急剧减低,加上医疗卫生水平的提升,人口平均寿命延长,随着时间的迁移,少儿人口在总人口的比重越来越低,而老年人口占据的比重越来越高,中国正面临着一个快速老龄化的人口危机与普通国家的人口老龄化相比,我国人口结构因为政策性感与的影响,人口老龄化不仅数量庞大,发展速度快,势头凶猛,而且正好在我国经济腾飞的过程中爆发出来,将成为阻碍我国经济继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二)职工就业的挑战

早在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之处,其所覆盖的企业范围涉及到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在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社会保险成为公有制单位企业的福利,其他所有制企业被排除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外,指导我国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所有制之后,社会上出现了各种成分复杂的所有制形式,职工就业有了更多的选择,除了传统形式的单位就业,还有各种临时工、非正规部门的职工、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整体就业形势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这为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也才来了很多难以遇见的困难与障碍。

(三)腐败现象的挑战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快,在剧烈的经济扩张中对资金的需求缺口也越来越大,资金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急缺资源。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在资金流通过程中滋生的腐败问题也特别突出,不同的利益集团都在想方设法控制资金。我国养老保险大多采用的是向基金进行代际转移支付形式,将养老保险上交的资金聚集在一起,成为一股巨大的资金资源,成为社会各方力量的争夺目标。而我国市场经济中相关竞争机制尚不健全,相关的法制建设也不够成熟,在私欲的驱使下,社会道德风险侵蚀到养老保险层面,部分地方擅自将企业职工上缴的养老保险挪用到其他工程项目中,还有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养老金去炒股经商,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二、新时期应对新挑战的对策

(一)加大征缴工作力度

对养老保险来说,通过加大征缴力度,提高收缴工作的效率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前提。目前在我国养老保险主要是由企业申报缴费,采用电子文件的形式在每月固定的时间里将职工的收入以及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进行上报,经社保经办部门审核后以货币的形式缴纳保险费,企业对职工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直接从工资中代扣,在整个操作流程中存在很多的操作漏洞,可能出现少报、漏报或者瞒报的情况。一般来说,少报是企业在上报时对职工的真实收入进行少报,降低缴费的基数,瞒报是企业将企业职工需要参保的人数瞒下来,借此减少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是这会造成企业职工在参加工作多年后一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对养老保险征缴的工作抓牢、抓实。

(二)通过部门合作严查违规行为

企业养老保险不是单一的部门的工作,需要不同的部门相互联合起来,对企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稽核,加强监管,不仅需要就养老保险稽核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且不断进行健全完善,使得具体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用法律对企业进行限制,将企业养老保险工作规范化,还需要加强部门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对企业养老保险开展的稽核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同时还需要对企业养老保险以及稽核工作形成一定的奖惩机制,对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的企业要给予奖励,而存在违规操作的企业则需要严格查处。

(三)构筑养老保险的坚强屏障

首先,需要ρ老金的相关发放机制进行调整。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物价水平也在不断变化,人们在同等生活水平下享有的生活资料等并不是一层不变的,为了不让企业职工在退休后的生活不因为经济的变化而质量下降,可以采用工资指数、自动增值或者物价指数等方式来完善养老金的发放。

其次,需要将社会福利进行转移支付。社会福利涉及到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方面面,国外已经开始采用低息贷款、老年消费优惠、直接补贴等方式来开展转移支付,对中国来说,学习外国进行社会福利转移支付虽然能够为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构建多重保障,但是却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国家经济实力决定了离退休企业职工的生活只能先以满足生存需要为目标。

(四)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保险机制已经趋于成熟的国家建立的养老保险体系都是呈现多层次的,我国企业养老保险也需要朝这方面发展,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下更具自身实际情况为企业职工提供的退休收入作为国家全面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性养老金之外,还需要引导企业职工在个人资源的前提下,尝试开展个人性质的商业养老保险,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的收入情况,有选择性的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缴纳个人储蓄类养老保险费,到法定年龄达到规定年先后,可以通过一次性或者分次的形式获得养老保险金。在国家、企业、个人互相配合、相互支撑的形式下开展养老保险 体系构建,才能为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提供更多形式的保障。

参考文献: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篇11

一、问题背景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3645.2万元迅速增加到568,845亿元,生产力飞速提升,人民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然而,伴随着这一成就,我国的贫富差距却在逐步拉大,其中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在2012年为0.474,已经连续十年超过国际公认警戒线〔1〕。此外,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指出,1995年我国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45,到2002年增加为0.55,2012年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则达到0.73,财产最多的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而最底端的25%的家庭则仅拥有财产总量的1%。在城乡居民之间、在不同行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和财富持有量差距持续扩大的情况既不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以促进经济增长。另外一方面,中国正在面临愈发严峻的老龄化挑战。截至2014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明显高于10%的老龄社会国际标准。中国老龄委办公室消息称,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重度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将日益突出〔2〕。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第二次分配来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一项覆盖广泛并体现出公平性的重要公共政策。而作为调节收入差距、保障劳动者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保险更加需要良好的顶层设计来发挥其自身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参保缴纳和待遇享受等要求的不同,基本上可分为面对四大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城镇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其中公务员和全额事业单位由财政直接负担养老金,不纳入社保基金,其保障的水平大致低于在职工资的90%;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则参加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城市情况不同,城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情况各不相同,城乡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数额也有所不同。由此可知,养老保险体系的双轨制由于将参保群体划分为不同种类参保对象,实行区别对待的方案,不仅不利于劳动力市场流动,而且人为地制造了更为严重的不公平。2013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而机关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水平是企业退休职工的2.1倍。各方学者都在研究双轨制并行方案,以望打破利益固化的制度,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然而,有关社会养老保险不公平性的研究更多侧重于理论推演和定性描述,即使是定量考察公平性的研究也仅仅限于某一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范围内,比如对某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考察又或对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考察,缺乏基于全局的动态衡量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程度及变化情况的整体性研究,也就因而无法客观准确地评价政策改革过程中的效果,无法为养老金双轨制并行方案的论证与实行提供反馈。另外,由于目前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各地方还止步于省市一级,而具体到不同地方相应的制度规定又有所不同,因此缺少基于某一固定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公平性情况的研究。本文基于学术界前期研究的缺憾,对相关问题加以进一步研究。东北老工业基地曾在共和国的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制造业企业的大量员工均已步入老年,使得东北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受到较多的挑战和关注。也是基于此种考虑,中央的做实个人账户重要试点也曾选址东北地区。本文则基于辽宁省省会城市沈阳的社会养老保险近年数据统计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并展开讨论。

二、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养老保险、个体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四大部分组成。公务员和一部分退出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作为单独门类的退休金制度,与以上四个部分共同构成了沈阳市养老金收缴支付的组合。沈阳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自2002年10月1日后,当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补缴由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地税征收。凡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作为统筹部分;从业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8%按月缴纳,划入个人账户。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缴方式是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缴费,地税部门征缴。其覆盖群体为独立核算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2005年2月22日起退出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缴费比例。目前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行“双基数、双比例”征缴政策,即:个人按在职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8%,单位统筹部分按18%和离退休统筹项目养老金总额的40%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实行“即缴即拨”政策。沈阳市个体养老保险由银行部门带扣交,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城市居民、外埠在沈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等均可以按照意愿选择参加。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五个不同档次,按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12%纳入社会统筹、8%计入个人账户。这里由于实际上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体养老保险存在相互兼容的地方,很多人在企业工作时由企业缴纳部分,不在企业时自己继续交,并且个人账户都是8%,到了退休的时候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就混淆了。因此,本文将企业和个体养老保险合并考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称,各地情况基本相同,其参保范围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居民。也就是说,对于部分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个体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选择一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资金来源除了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越多,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二是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决定,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具体来说,缴费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为“城乡保制度”,在本文中为分析方便,又具体分为城居保、新农保两项制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1000元不等的十个档次外,另加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按年缴纳。现行政府补贴标准农村每人每年70元,城市每人每年90元。其次,待遇计发方面: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项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基础养老金则目前为农村每月70元,城市每月90元。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全部由国家财政拨付,不走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按照国发文件规定,在考虑到职务工资、界别工资和各种福利补贴在退休前后差距的基础上,公务员的退休金领取在80%-90%退休前工资总额的范围内变化。划入公务员退休金养老体系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发标准基本相同,但享受的待遇水平稍低。2014年则是养老金双轨制的破题之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金并轨方案已经进入论证阶段,几年后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并轨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根据公务员现有工龄,经过计算补齐相应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便成功并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中。

三、养老金公平性研究的理论维度与方法

(一)目前我国养老金公平性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的研究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思路:第一种思路从制度不公平的现状入手进行论述,对于城乡间、区域间、不同覆盖群体间的不公平,结合伦理学对起点、过程、结果的公平性进行了总体上的定性论述。由于在现状和影响因素上相对缺乏定量的研究,因此谈及的解决对策大部分止步于打破碎片化的总体原则,对于在碎片化分割化状态结束之前的过渡阶段可以采取的政策微调却没有研究。第二种思路是基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群体不同的子项目选择特定一种进行深入研究。由于不同覆盖群体的子项目都处于改革之中,而收入再分配效应是体现公平性的重要方面,公平性是衡量改革效果的重要方面,因而这一类型的研究通常可以评估特定子项目的现状、改革前后的效果以及可改革的发展方向。然而能够做到既深入到子项目中明晰其公平性现状及发展方向,又不忘结合养老保险的整体衔接打破碎片化方针战略的研究不多。大部分研究就单一制度论单一制度,甚至会提出长期以来可能加重整体制度碎片化的建议。比如申曙光、呙玉红(2009)提出,尽快为农民工单独设立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将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种思路是基于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实证研究,主要由部分有精算或数理背景的学者进行研究,存在较大的空白领域。其中养老保险制度不同覆盖群体之间、同一覆盖群体的不同个体之间、同一覆盖群体的不同区域之间的收入分配效应的量化衡量是比较制度公平性的一个重要方向。利用经济学指标和计量经济学模型对制度运行中的保费补偿、缴纳、参保群体需求等实证数据进行计算,纵向上可以比对制度改革前后的公平性变化趋势,横向上可以比对制度的不同子项目间、区域间、乃至于国家间的公平性程度。

(二)养老金公平性的评价维度

公平性是现代社会和公共政策领域的重要概念和原则,按照Brockner和Wiesenfeld(2009)的定义,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则主要由收入差距、个体权利、收入分配设计体系等一系列项目来考量〔3〕。本文中,我们将公平定义为个体享有一种公正无歧视的社会地位,其反应在养老金制度中即养老金的缴纳与享受情况的公正合理。在这里我们不局限于某一类型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部彼此间的不公平程度,来改善具体制度方案的细节;而是集中精力,将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失业单位、个体、城乡居民四部分养老保险制度与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共同放在一起比较,来考察不同类型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公平性情况。此外,退休前后的收入水平(收入替代率)不应差距过大也是本文考量制度公平性的标准之一。本文分析的指标包括,养老金待遇给付、养老金费用缴纳,以及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1.养老金待遇给付(P)。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老年群体每月收入的钱数(不包括来自于家庭成员或者其他渠道的收入),其中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两部分计发、城乡保制度由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计发、公务员等退休金由国家财政专门拨款支付。2.养老金费用缴纳(F)。可以衡量参保人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贡献水平。考虑到“老人”和“中人”虽然曾经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其为国家所做出的贡献已经以固定资产等形式凝结进国有资产里,而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支付机制仍然依靠现收现付,我们用目前缴费群体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情况衡量相同群体老年人口对于养老保险的贡献水平。而公务员群体由于隶属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无须在职人员缴纳费用来实际支付老年人口的待遇,因此认为其贡献水平为0。3.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G)。由于通货膨胀等系列原因,以及养老保险的现收现付实际计况,本文用缴费群体的工资等收入与领取群体的养老金收入的差距来衡量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具体来说养老金的替代比率即为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4〕。

(三)养老金公平性的衡量方法

1.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衡量。收入不公的一个较为常见的衡量方式是基尼系数的大小。本文依照洛仑兹曲线和基尼系数理论衡量我国现有的面向不同群体的养老金制度的基尼系数。Pe、Pp、Pu、Pr、P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人均年待遇领取金额;Le、Lp、Lu、Lr、L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领取待遇人数。我们首先计算Le、Lp、Lu、Lr、Lc各自在领取待遇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以及PexLe、PpxLp、PuxLu、PrxLr及PcxLc各自在其总和中所占的比例。然后,通过计算得出洛仑兹曲线的形状和基尼系数Sp。2.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和缴纳两方面的衡量。方差、标准差和平均数都可以用作为反映数据分布情况的标准,但本文考虑到其受原始变量数量和单位的影响较大并未选用。而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即变异系数,则能够更好地衡量不同单位下变量的分布情况。本文中我们通过计算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比例的变异系数SF,来从待遇给付和费用缴纳两方面综合衡量不同群体养老金公平性差异。其中Fe、Fp、Fu、Fr、F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人均年费用交纳金额〔5-6〕。3.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和退休前后养老金代际际差两方面衡量。本文用Ge、Gp、Gu、Gr、G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群体的平均在岗收入,则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可作为衡量养老金公平性的一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同SF。

四、数据搜集与计算结果

表1中的基本数据来源于沈阳市统计年鉴、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网站、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内部财务资料。部分难以获得的数据采用相关估算方法加以确定,均在说明中加以了标注。说明:1.事业单位年领取金额与人数来源于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网站数据;2.鉴于参保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在企业工作时企业负责缴费,不在企业时自己全权缴费,且个人账户比例均为8%,退休后两类群体无法区分等现实情况,一般将两类群体合并考虑;3.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选择参加的养老保险目前除具体细节有所区别外其余基本相同,且2014年底辽宁省预计实现全省范围内的城乡保统一。这里由于本文无法获得待遇领取方面的全市数据,因此采用的是城乡参保人数最多的沈北新区的领取水平对全市水平进行估算;4.公务员由于部分信息无法获得,因此采用2013年年鉴中对2012年沈阳市公务员系统人数和在岗工资的数据,并按照已有研究中指出替代率在80%~90%的情况,选取在岗工资的80%作为其年平均领取退休金的数值;5.人均年收入即特定群体整体的平均每人每年收入金额,由沈阳市2013年统计年鉴整理而得,由于2014年年鉴尚无法获得,因此这一数据整体上可能略存偏差。

(一)养老金待遇给付基尼系数S

养老金领取基尼系数为0.214138,范围介于0.2到0.3之间,远低于0.4的警戒线,因此仅从待遇领取金额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对公平的。

(二)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F首先,由于公务员系统退休金的领取不以缴纳为前提,而是划归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之外由国家财政负责支付,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理论上讲是绝对不公平的。这里我们将公务员相关的数据剔除,进一步探讨其他四种子类型的公平程度。利用公式(1)、(2)计算,可得如下结论: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F为0.502,从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当不公平的。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剩余4小类养老保险来说,这个不公平的程度是由于目前对城乡保的政府补贴而引起的,也就是说仅从收入缴纳比来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将近6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超过4倍,企事业单位则均不足2倍。考虑到曾经农业与工业的剪刀差和农村地区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予以补贴是合情合理的,甚至于考虑到享受待遇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补贴的力度还应当继续增加。

(三)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可以很好地衡量养老金替代率,因此用来判定养老金的给付水平是否能够满足待遇享受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以及多大程度能够避免达到退休前后生活质量的落差。就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而言,本文主要关注不同群体其替代率的差别到底有多大。这里由于难以找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群体在领取养老金之前的人均年收入,因此用城市家庭总收入中人均工资性收入和农村人均全年总收入代替,数据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经计算可得结论为:企事业单位的比例大致为0.3,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比例在0.06上下,公务员相关则高达0.8。因此,基本上可以初步推测,最大的不公平性来自于公务员群体,其次则源于城乡居民过低的比例。基于公式(1)、(2),可得如下结论: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为0.86,从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绝对不公平的。五、沈阳市养老金制度公平性评估结果在衡量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的三个维度中,第一个维度的养老金领取额基尼系数为0.214,可以认为沈阳市养老金制度相对公平,这主要是由于领取水平位于平均档的企业单位领取待遇者占总数的超过70%;第二个维度的养老金领取额与养老金待遇比例的变异系数为0.502,可以认为养老金制度相当不公平,但是单纯变异系数较大并不能说明制度的不公平性,因为这一不公平性是由于政府对于城乡保的补贴造成的。鉴于公务员无须缴纳保费因而被计算排除在外,因此从这一维度出发本身就已经表明了制度的不公平性;第三个维度的养老金待遇领取额与在岗收入比例的变异系数为0.86,可以认为养老金制度绝对不公平。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公务员的收入替代率远高于其他群组以及城乡保制度的替代率过低两方面。由以上分析可知,在细分不同群体的碎片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造成严重不公平性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务员相关群体脱离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之外,并且在退休后得到保障程度远高于其他群体。此外,城乡保制度的参保者在开始领取待遇后得到的保障程度远远低于其他群组也是目前公平性亟待解决的另一个重大问题。

参考文献

〔1〕Alvaredo,F.AnoteontherelationshipbetweentopincomesharesandtheGinicoefficient〔J〕.EconomicsLetters,2011,110(3):274-277.

〔2〕郑功成.中国社会公平状况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2):68-72.

〔3〕Wang,L.,BelandD.,ZhangS.F.PensionfairnessinChina〔J〕.ChinaEconomicReview,2013,28(2):25-36.

〔4〕徐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评价及影响因素〔J〕.保险研究,2013(5):89-93.

职工养老保险论文篇12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既是落实“两个确保”、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的需要,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是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因此,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更具有长远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目前我市的养老保险覆盖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其他各类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全覆盖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所有的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和促改革、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作为一项为群众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扩面工作有较大突破。

二、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扩大覆盖面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规定,凡在我市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的人员,都要依法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服务,把应纳入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全部纳入。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国有企业的临时性用工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不论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还是独资经营,也不论与我市境内何种性质的企业合资或合作,只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在我市进行了注册登记,企业及其员工都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城镇私营企业,不论投资自然人是何种身份,也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只要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企业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其他各种灵活就业的人员,只要符合纳入养老保险条件,都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三、缴费比例与养老金的计发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按照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职工个人按本人当月工资收入的7%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收入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二)私营企业主、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记入,其中个人缴纳的7%全部记入,其余4%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部分要逐步降到3%。私营企业主、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帐户按11%划转,全部视为个人缴费。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完全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职工在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流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与国有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退休待遇,按月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者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当放宽参保人员年龄。对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至15年,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2、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保留,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不论以何种形式在我市企业再就业,都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各类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招用的户口关系在农村的职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他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根据职工本人申请,也可将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职工跨统筹范围或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转移金额为个人帐户*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五、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养老保险扩面任务

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必须履行的义务。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为增强这项工作的透明度和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必须严格坚持以下几点:

1、各级政府是社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保证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实现较大突破,市政府决定上半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一次养老保险扩面突击活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次突击活动,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集中人力、物力,利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工作,深入街道和企业,开展拉网式普查,做到有的放矢;要严格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责任,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要建立调度制度和通报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月对各县(市、区)扩面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对协调有力、措施到位、进展较快的,要给予表扬,否则要给予通报批评。

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用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对于不按要求参加养老保险、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工资审批、工伤认定等劳动业务,情节严重的,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企业法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企业法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外,并予以曝光,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决定,严格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和稽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体劳动者,暂缓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取等业务。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参加养老保险作为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年检的前置条件之一。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需出示劳动保障部门的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对因未参加养老保险,劳动保障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暂缓办理年检年审手续,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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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意义

1.从国家财政来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可以为国家减轻财政负担。第6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时上升2.93个百分点。这表明我国社会逐步迈入老龄化、退休人口比例持续增长,且国家每年为此承担的支出已超千亿,占财政预算比例逐年升高,较于稳定的经济增长来说,长此以往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员以及公务员收入水平较高,完全可以负担起养老金缴纳,对自身福利减少不大,较之全国庞大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员群体和公务员群体,可为国家减少一笔相当可观的社会保障支出。与此同时,随着社会老龄化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为保证养老制度持续有效,提高退休年龄已是必然举措,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有利于这一政策缓步实施,减轻政治压力。

2.从统筹管理来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有利于全国统筹管理,规模扩大以降低管理成本和缓解缺口。尽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建设已卓有成效,但距离全面彻底的实现全国统筹,以及解决实际中出现的各种可能问题,还有一段时间,事业单位职员和公务员群体的加入为平衡地区间的基本养老金账户提供助力,已退休的事业单位职员和公务员并不在改革范围之内,而在职事业单位职员和公务员的加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可在改革初期提高抚养比,提供大量的养老金积累,解决改革初期大量“老人”空账运行问题,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打下坚实基础,有利于制度的可持续。

3.从社会问题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事业单位职员和公务员同企业职工一样依法缴纳养老保险金,体现义务公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缩小不同退休人员巨大的待遇差别,体现收入公平,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尤其是公务员和企业职工退休后待遇的巨大差距,容易引起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矛盾,近几年,国家逐年提高企业职工退休金待遇,但仍与公务员群体天差地远,更因此而遭受民众尖锐抨击,并轨后,待遇差别将缩小,缓解矛盾。

4.从人才资源来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两者间的转移接续阻碍大为减小,养老待遇差别缩小,有利于人才的流动。按照产权经济学交易费用理论,交易成本的降低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并轨后的好处之一就是降低人才资源的“交易成本”,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向。因此,当前的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由于不包含公务员群体,那么,即便是在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也将造成人才的固化,难以流动。

二、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难点

1.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就是削减自身福利,这也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因而在改革上必然存在自上而下的阻力。

2.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并不应仅仅是向企业养老保险模式对接,而是应与公务员群体、企业职工养老机制三种类型改革形成联动、对接。改革与并轨,并不只是制度革新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处理不好,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容易引起更大的矛盾。当前人社部对于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就引起了职员与公务员之间的矛盾,也造成了民众对于政府满意度的下降。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以及其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轨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现在才处于初期阶段,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改革与并轨是一步一步循序渐进的,也是从一部分先改革先动手做起,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必然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导致公平的缺失,改革和并轨中遇到的阻力,也可能导致新旧政策的连续和过渡中产生新的问题。

三、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对策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首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就要做到一体联动,不可分割改革。否则,可能造成事业单位职员与公务员之间的矛盾,引起较之现行双轨制更为剧烈的矛盾。所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变时,应当是一体联动的,这是一个总的大前提,也是必要的条件。

2.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向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要像企业职工一样承担缴费义务,同样实行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样的统账结合财务机制,退休金也分解成基本养老保险金与职业年金,采用双层结构代替单一层次,分别对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适当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使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接近,逐步实现大范围的全国统筹,辅之以职业年金,力争做到机关事业单位职员和公务员退休待遇不降低,在公平的同时,也兼顾效率。在可行性上,以2012年深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进人员的养老制度改革方案为例,深圳市人社局局长王敏表示,经测算,在几个参数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改革后的事业单位职员养老金和现行的退休待遇大致相当。与此同时,还应放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与工资增长挂钩的机制,代之以与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样的机制,减少两者差距,促进制度并轨。

3.健全完善《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在事业单位改革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纳入公务员群体,逐步推出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依法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2008年3月,国务院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人社部于2009年1月公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但近年来改革进程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等专家看来,“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并不该仅仅是向企业养老保险模式对接,而是应与公务员群体、企业职工养老机制三种类型改革形成联动、对接。在对事业单位实行改革的同时,《社会保险法》等对公务员体系的养老保险改革语焉不详,这正是山西等5个试点省市多年来难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有关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条文,因此,健全完善《社会保险法》,将公务员群体纳入进来,以法律为依托,严抓落实,必然能大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4.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还应贯彻“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选择过渡办法”的原则,也就是说,老一代人无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在企业,都不能待遇差距过大,而应当根据贡献、职级别与工龄等享受相应的待遇,新参加工作者无论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员还是企业职工,都应当按照同等的标准参加保险,并享受平等的待遇,而中人则可以凭其自愿选择,如此以尽可能减小改革的阻力,促进制度融合,最终实现制度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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