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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房屋位置、面积与用途
1.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2上款所称房屋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允许乙方提前进驻装修,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间不收取租金。)
2.2承租期满前两个月,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应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2.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本合同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每年租金额为:元人民币(¥元)。
3.2付款方式:自年起,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缴纳元履约保证[:请记住我站域名/]金。
4.2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依约退还房屋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若有欠款现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煤气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等),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应及时补足。若无任何欠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3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将不予返回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租赁该房屋的相关规定
5.1在乙方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甲方支付出租房屋的供暖费用。
5.2乙方负责出租房屋内财产设施的保管和保险。
5.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免责,并互相协助争取相应补偿。
第六条:房屋的装修和维护保养
6.1甲方负责该房屋的建筑质量达到使用要求(不得漏雨,排水系统、电力供应及供暖系统完好等)。
6.2乙方在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即可进驻装修。乙方装修不得拆改主体结构,在地面、墙体及棚顶打钉钻眼加大荷载时不得损坏建筑的结构;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内设施。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7.3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
8.1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十五日交还该房屋,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及时处置。如逾期不归还或未处置的财产物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处置。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9.1双方产生争端,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通则
10.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篇2
3、拥有核定的自有流动资金;
4、在银行或信用社会开立帐户。
篇3
委托人:
地 址:
邮 编: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地 址:
邮 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号码: ;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天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口每月 日前;
口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
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
2、
3、
口只满足条件之一。
口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
2、
3、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 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口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口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口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
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口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___天(___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 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或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口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天,(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乙方在获得赔偿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交回租赁房屋)或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乙方自甲方收到通知至乙方获得赔偿期间,不需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二十_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交更协议的,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__份,合同登记机关执 份,有关部门执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4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丙方)
名称或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中介服务,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条 具体事项条款
(1)乙方自愿将坐落于沈阳市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路)_________巷_________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号,权属证载明的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地产_________(转让、出租、交换)给丙方。该房朝向_________,(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_________。转让总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2)租赁:丙方承租前项坐落位置房屋,期限为______年;租金_________元/月;年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3)交换: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产坐落于沈阳市_______区(县)_______街(路)_______巷______号楼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号,权属证明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地产交换给乙方。该房朝向_________,(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_________。
(4)丙方向乙方预付定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无权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额双倍返还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务费(大写)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乙方交付________元人民币,丙方交付________元人民币。此项中介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与丙方保证提供的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争议,未被查封、抵押,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况。
第三条 甲方、乙方、丙方约定的以上事项,如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有损乙方、丙方的利益,则不得收取报酬,还应承担违约赔偿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转让、出租、交换)的房地产必须真实准确,若因其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五条 丙方向甲方作出_________(受让、承租、交换)房地产的承诺应真实况现,中途反悔,给甲、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_________方负责办理__________________(转让、租赁、交换)手续。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效力等同,_________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本合同所称房地产经纪(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目前单独从业的经纪人居间介绍,促使当事人进行存量房地产各类交易的经营活动
2.本合同所列条款未尽事宜,当事人需要另作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增加补充条款,经签字生效附在合同后。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编号”由所在的市中心市场或区市场编号、经纪机构或经纪人资格证书号码、合同流水号等3部分号码构成,填写时不能缺项。
4.本合同正文中凡括弧内有多项供选择内容的,按其交易行为只在该括弧前的空格处先填其中一项。
篇5
一、公司法务工作中合同审查和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法务管理意识不强
公司的法务意识是公司建立健全法务管理体系的前提,只有公司意识到法务部门的重要性,才能建立起完善的法务管理体系。首先,一些公司并没有建立专门的法务部门,甚至没有专门的法务人员。在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多是由公司的销售人员或者业务员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对于合同的细致条款并没有仔细审查,因为多数销售人员或者业务员根本不具备独立审查合同条款的水平和能力,一些细节条款可能就会成为公司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其次,一些公司没有健全的法务管理体系。有些公司虽然有法务部门,但是由于管理不佳,法务部门的人员并没有肩负起应有的严格审查合同文本的责任。这主要与公司并没有将合同损失的责任归责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有关;缺乏赏罚分明的管理制度是公司法务部门难以高效运行起来的前提。最后,公司法务部门的人员素质不高。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务人员是企业审查合同的重要基础,但许多公司的法务人员的素质并不高,而且公司也缺乏对法务人员的系统培训,导致他们的水平难以与日益复杂的合同文本审查需要相一致。
(二)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约定不明
合同文本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意向书”,规定双方的关于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详细的合同条款规定能使公司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的无谓损失。但是,一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的文本并不重视,签订的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导致双方之间约定的意思不明,出现纠纷时也无法通过合同文本的内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有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规定,卖方需按买方的需求供货,在双方出现合同纠纷时,以合同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加以解决。这样的约定根本不符合正规合同的规定,增加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的风险和损失,不利于维护公司自身的利益。
(三)忽略了合同的动态审查
合同的审查不仅体现在合同签订之前,也体现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在签订合同之前,根据对方公司的市场信誉、注册资本等因素对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审查,这是签订合同的前提。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公司的资金、经营状况、履行能力等都会不断的发生变化,在签订合同后的交货、验收以及结算等环节,都可能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务部门的人员及时跟进合同履行的动态过程,防止因对方履行不能给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要认识到签订合同之前审查的必要性,更要在履约的过程中,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等经营状况,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审查和风险防范的具体策略
(一)组建专业化的法务人员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务人才队伍是公司在合同审查和风险防范方面的最重要保障。首先,有条件的公司要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这样有助于实现公司业务的专门化分工,提高公司法务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没有条件的公司也要根据公司规模以及业务的需要,聘用专门的法务人员,使得合同审查与风险防范工作由专门的法务人员来处理。其次,招聘专门的法务人员。合同审查与风险防范是一项要求极高的工作,必须由具备该学科知识的人才来胜任。公司应当招聘那些法学科班出身、拥有法务工作经验的员工,这样有助于公司的法务工作尽快开展起来。最后,定期组织法务员工培训。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运行的风险不断增加,只有及时为员工培训必要的知识,才能更好的做好合同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公司可以定期组织员工到高校学习专业的法务知识,请教授为员工们讲解合同审查的必要理论知识;还可以邀请优秀的法务专家到公司为法务部门员工授课,提高他们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法务工作的实际案例为基础进行讲解,丰富员工的法务工作经验。
(二)合同文本的具体审查
1.合同主体的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人的追认。对代订立合同的人的资格审查,一定要审查人的身份和资格,即是否有被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权是否超出了权限。对于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的特殊行业的当事人,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2.合同内容的审查
合同内容的审查包括合同名称是否合法,避免张冠李戴,似是而非;标的物本身是否合法,审查标的物是否属禁止或限制流通等;另外还需审查履行方式是否合法,生效方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要尽可能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模糊词语等可能导致出现纠纷时无法分清责任的情形。例如,对于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解决。对于这样的合同就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及时作出修改。此外,还要注意格式合同的审查。例如,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文本,要仔细审查该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有无格式条款,在审查后就合同内容要求对方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果双方的理解不一致应重新修订该条款。
3.违约责任的审查
违约责任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审查时应注意,如果合同是由对方起草的,应细致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加重己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发现的要及时协商修改。
4争议解决方法
篇6
由于小型农田水利中普遍存在渠系硬质化率较低,灌排水利设施老化,在灌溉期间出现渗漏、跑水现象,对于节水、增产、维护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将土质明渠改建为永久性梯形混凝土防渗渠道,能达到了节水灌溉的目标,经济效益显著。下面就以一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1 工程概况
宜兴市地处江苏南部,是全国节水灌溉示范县市。和桥镇同里村小型农田水利专项项目区(以下简称同里项目区)位于宜兴市和桥镇南面,建设规模约4900亩,以种植小麦、水稻为主。现有农渠25400米、斗渠6480米、灌溉站11座、配套交叉建筑物14座,灌、排、挡、降工程体系较为齐全。但现有的一些基础设施始建于上世纪70~80年代,已严重老化、陈旧,灌排渠系淤积严重,引排不畅,田间建筑物实际配套率不足45%,已不能满足生产发展需要。
为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做到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排灌畅通,我镇于2013年对同里项目区原有土质渠道进行全面改造,改建为永久性梯形混凝土防渗渠道。主要完成如下工程内容:暗渠1700米;永久性斗渠4930米;永久性农渠20370米;人机下田32座。工程于1月20日正式开工,6月份全面竣工。确保了当年工程,当年收益。
2 经济效益调查分析
同里项目区投资457.95万元,对原有的土质渠道进行高标准改造。其中:暗渠545870元;斗渠1142281元;农渠2882355元;人机下田8944元。
选取2012年和2013年典型的两个年份对同里项目区进行调查分析,得出初步结论,渠道进行防渗建设,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益显著,具有发展前途的农业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 节水、节电,降低灌溉成本
渠道用砼预制品护砌后,可有效防止渗漏、防杂草,水流顺畅,缩短灌溉时间。考虑到我地区2012年和2013年5-10月份的降雨量较接近,我们和桥镇水利农机站对同里项目区2012年及2013年农灌运行时间、耗电情况作了调查。(见附表1)
注:用水量M亩=运行时间×流量÷收益面积
资料表明:卖、稻两熟年净用水量为850m3
渠系水利用系数的计算公式η=850÷毛用水量
5―10月份灌溉期间降雨量由水文站提供
从上表分析可以看出,建设防渗渠道后,农灌耗电量明显下降,年节电115640-85465=30175度,按我地区农灌电价标准,为0.51元/度,得出每年可节约电费为15389元。加之防渗渠道本身设计具有1/3000的坡比,缩短了灌水时间,渠系水利用系数也由52.3%提高到78.1%,平均每受益亩年节约水量为1625-1088=537m3,项目区4940.15亩,可节约水量2652861m3,按0.01元/m3标准计收水资源费,可节约水资源费26528元。降低了灌溉成本。
2.2 节约土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钢筋砼暗渠是将原有灰土暗渠改建而成,因此未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同里项目区明渠建设,与土渠相比,梯形防渗渠道的建造一般采用较陡的边坡,灌区梯形砼防渗明渠,渠道断面与原来土渠(沟)相比,明显缩小了。考虑项目区地势比较平坦,地面高程均为5.9,斗渠和农渠施工断面边坡相同,经过现场测量,农渠横向占地每边一般比原来减少0.5米。据计算,20370米农渠可节约耕地30.54亩,斗渠横向占地每边一般比原来减少0.65米。据计算,4930米斗渠可节约耕地9.61亩。因此,同里项目区新建25.3公里防渗明渠共可节约耕地40.15亩,按照灌区耕地平均每亩年收益1200元计算,同里项目区每年可相对节约成本48180元。
2.3 节省维修费用
渠道硬质化后,能防止杂草和倒塌现象,可大大节约渠道管理、维修人工费用。据统计,原有土渠每年每米约需花0.12个工日用于渠道的运行管理,按每工日73元计算,约需花8.76元。同里项目区建成后,4930米斗渠和20370米农渠每年可以减少25300×8.76=221628元沟渠维修费用。根据规定总支出运行费按总投资款的2%计算,约为4579450×2%=91589元,年运行费用为总运行费除以正常运行时间,工程使用寿命以30年计,年运行费用为3053元。因此,新建25.3公里明渠,每年可节约人工维护费用221628-3053=218575元。
2.4 粮食增产
防渗渠道由于糙率小,水利用高,提高了农田的抗旱标准,保证了灌溉质量,使农作物正常需水量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时,采用防渗沟渠可有效地避免因渠道渗漏致使地下水位的抬高而引起的作物减产,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和土地产出率。据和桥镇农副办2012年至2013年底对同里项目区的年平均亩产量统计显示:2012年度灌区受益面积达4900亩,水稻平均亩产量600公斤,小麦平均亩产量375公斤。而2013年度灌区受益面积达4940.15亩,水稻平均亩产量625公斤,小麦平均亩产量400公斤。
由上数据可以看出,渠道防渗后,平均每亩粮食单产增幅在50公斤左右,其中水稻和小麦各增幅约25公斤。按我地区每公斤粮食单价:水稻1.4元/公斤、小麦1.0元/公斤,则每年每亩增加效益为60元,灌区粮田4940.15亩,计增产效益为296409元。
考虑增产原因有农业技术和灌溉两方面因素,取灌溉效益分摊系数0.3(参考水利工程经济学),则每年每亩增加效益为18元,灌区粮田4940.15亩,得出增产效益为88922元。
同里项目区改建工程为一次性投入工程,当年投资,当年竣工,当年获得收益,其经济效益一般采用静态分析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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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21条将优先购买权确定为一种请求权对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界定不科学
(一)将房屋优先购买权界定为债权,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
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创设初衷是为了保障无房屋者的居住权这一基本人权。法律应当首先保证弱势者的居住权。就应该把推进法律关系的主动因素分配给弱势者,这就决定了将优先购买权定性为形成权更为科学。如果把优先购买权界定为形成权,同等条件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买卖关系的成立与否只需承租人一人之意思表示即告确定,更有利于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权。
(二)将优先购买权界定为法定强制缔约请求权,有混淆强制缔约与形成权之嫌疑
相关学者将解释21条的规定解释为债权性质的强制缔约请求权,对应的出租人就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是对合同主体自由原则的限制,但就合同内容却是协商一致所达成的。承租人只能和出租人为买卖行为,更重要的是合同内容也已经确定,标的为特定房屋,“同等条件”等。这两部分作为买卖合同主要的内容却是经由承租人一方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告确定。此种经一人之意思表示即宣告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应该是形成权。
(三)将优先购买权界定为债权请求权,无法解释其行使期限法律性质分析。
解释24条第三款规定了承租人15日的忧虑期间。此意味着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15日内为优先购买权的有效存续和行使期间。那么此15日法律性质是什么?其实为不变期间,即不可中止、中断和延长,这具有典型的处斥期间的特征。而制约请求权的是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两者相悖。
二.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规定不完备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四个要件,即主体要件;启动要件:出卖方式;实质要件:同等条件;对行使期限作出界定。解释22、23和24条处分方式和合理期限都作了明确。然而,就完善优先购买权行使要件而言,解释也有其不足之处。没有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和实质要件作出规范。尤其是其中的实质性要件——同等条件这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司法解释没有能够明确界定“同等条件”这一构成要件是本次解释最大的缺陷之一。
三.解释24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是科学合理的。
(一)符合物权优先与债权的基本法理。
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依附于共同所有的物权关系。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依赖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其基础关系为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法理,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基础关系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基础关系,所以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有利于房屋的管理和利用,有利于共有人之间的和谐。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行使不仅有利于维护共有人之间的密切联系和人身信任,增加社会的信任感和亲和力,使其关系更加和谐。而且有利于简化共有关系,减少共有人数量,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更以达成一致意见,利于共有物的管理和利用。如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优先,则意味着承租人会加入共有关系。这样会打破原有的密切联系,使共有关系复杂化扩大化,不利于共有物的管理与利用。
四.对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是恰当的。
(一)根据《解释》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此规定既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和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国是靠亲情和人情为纽带联系起来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是中国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法律尊重这种既定的社会特征,更加有利于法律调整作用的发挥和维护法律的威信。亲属先买权是中国的不动产交易的历史传统。中国古代的不动产交易以亲、邻优先权为核心。不少地方甚至有不允田宅卖出本族的,有“倒户不到族,倒族不到宗”、“业不出户”、“同族不断业”等法谚。
(二)根据《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第三人由于不知情而经交易取得所有权后承租人不得再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此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以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举重明轻,此处承租人当然的不能在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学者认为《解释》24条第4款是善意取得,这是错误的。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行为是有权处分,因此第三人尽管善意受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虽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通过举重明轻的解释,第三人仍取得所有权。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所有权,出租人再主张优先购买权已经没有法律意义。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所有权,出租人没有权利处分房屋了。承租人再向原出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又有什么意义呢?
五.规定了出租人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承租人损害赔偿请求权。
承租人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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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通渭县大河滩水库位于牛谷河上游以北支流上,距县城7.5km,水库坝址以上河道长8.6km,集水面积21.0km2。于1975年建成运行,是以防洪灌溉为主的小(一)型水库,总库容102.5万m3,运行方式以蓄清排洪为主。防洪标准按五十年一遇洪水设计,五百年一遇洪水校核。由于建坝时对坝基花岗岩节理裂缝和断层破碎未处理,水库渗漏严重。加之坝体填筑质量较差,水库自建成以来常年控制在低水位下带病运行。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本次除险加固设计对坝基及岸坡基岩进行帷幕灌浆施工处理。
二、帷幕灌浆试验
该水库大坝置于花岗岩体上。在坝右肩,花岗岩之上还有一些新第三系砂质泥岩。坝左肩,花岗岩之上,是第四系中更新统淤泥质亚砂土。花岗岩节理裂缝和破碎对花岗岩体坝基作帷幕浆处理。
1、压浆试验
根据《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DJ270-83)和设计要求,初步选择灌浆材料、浆液浓度、灌浆压力及压力与浓度变换参数,灌浆施工前先在大坝高程1864.10米(淤泥面)进行坝基帷幕灌浆工程灌浆试验施工。灌浆试验区布置在左坝肩灌浆区域内,按灌浆设计间隔2米造试验孔3个,初步选择灌浆材料,浆液浓度,灌浆压力和压力与浓度的变换技术参数,进行钻灌试验,确定了浆液比例、终浆压力为0.4Mpa、浆液比例为2:1。灌浆材料采用水泥浆,试验水灰比在1∶1~1∶0.5,水泥为525#普通硅酸盐水泥。浆液采用集中制浆站制备,在左右坝肩地形适宜处设置制浆站一处,制浆站主要包括:水泥贮存库、除尘器、浆液搅拌机、灌浆泵、灌浆管路等。
三、帷幕灌浆施工
灌浆施工严格按照《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DJ270-83)和设计要求、以及灌浆试验确定的原则进行,帷幕灌浆安分序加密原则进行。先进行左坝肩灌浆,后进行右坝肩灌浆。每排孔分为三序施工。一个坝段内,从中间到两边,间隔钻孔,间隔灌浆,工程内帷幕灌浆开始前,利用先导孔测量一下地下水位,作为该单元内的代表。钻孔灌浆38孔,其中左坝肩20孔,右坝肩18孔。钻孔总进尺2529.3m,其中岩石钻孔2260.3m,土体钻孔269.0m,比设计超出286m。灌浆前进行分段,段长5-6m,灌浆自下而上进行,浆液配置、浆液变换、终灌条件及特殊情况处理均以施工规范进行。
1、灌浆过程
1.1、钻孔灌浆
1、钻孔
⑴钻孔机械:采用地质钻机。
⑵坝基钻孔:土坝钻孔采用硬质合金无水钻进,孔径Φ110㎜,下入Φ108㎜套管护壁,套管嵌入基岩0.3m;岩石钻孔采用金刚石钻进,孔径Φ91㎜。
⑶坝肩钻孔:先采用硬质合金清水钻进,开孔直径Φ91㎜,钻进一定程度后埋入Φ89㎜孔口管。灌浆段采用金刚石钻进,孔径Φ59㎜。
⑷孔斜:钻孔过程中,使用钻孔测斜仪进行孔斜测量,一般每5m测量一次,发现偏斜超过要求时及时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垂直孔偏斜率
2、钻孔冲洗、裂隙冲洗及压水试验
⑴钻孔冲洗:灌浆段钻进结束后需进行钻孔冲洗,孔内沉淀厚度不超过20㎝。钻孔冲洗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下入灌浆器具。
⑵裂隙冲洗:灌浆前采用压力水进行裂隙冲洗,直至回水清净时为止。冲洗压力为灌浆压力的80%,最大为1MPa。
⑶压水试验:裂隙冲洗结束后,先导孔自上而下分段进行压水试验,采用五点法或单点法。各次序孔的各灌浆段在灌浆前进行简易压水试验。
3、灌浆方法
⑴灌浆机械:采用BW200(125)/40(60)灌浆泵。
⑵灌浆段长:第一段长度为2m以内,以下各段长度一般为5m,遇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条件复杂孔段,适具体情况缩小灌浆段长。
⑶坝基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灌浆方式为孔内循环式。灌浆塞塞在已灌段底以上0.5m处,以防漏灌,射浆管距孔底0.5m以内。孔口无涌水的孔段,灌浆结束后不待凝,但第一段及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条件复杂孔段则需待凝,待凝时间根据地质条件确定。
⑷坝肩灌浆:采用孔口封闭灌浆法,孔内循环自上而下分段灌浆。各段灌浆时均下入灌浆管,管口距段底0.5以内。
4、灌浆压力和浆液变换
⑴浆液压力和注入率控制:灌浆压力按设计规定或采用灌浆试验参数。在岩层结构完整、透水性较小时,采用以压力为主的控制方法;当岩层结构破碎、透水性较大时,采用以注入率为主的控制方法,注入率大时采用较低的灌浆压力,并按规定进行浆液变换,等到注入率逐渐减少时,分级升压至设计压力,直至结束。
⑵浆液变换:按照规范规定,帷幕灌浆水灰比采用5:1、3:1、2:1、1:1、0.8:1、0.6:1、0.5:1等七个比级,开灌水灰比一般采用5:1,由稀到浓, 逐级变换。注意:当灌浆压力保持不变,注入率持续减少时,或当注入率不变而压力持续升高时,不变换水灰比;当某比级浆液的注入量已达300L以上或灌注时间已达1h,而灌浆压力和注入率均无改变或改变不显著时,改浓一级;在正常施工时(压浆试验除外),当注入率大于30L/min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越级变浓。
1.2、灌浆结束标准和封孔方法
1、 灌浆结束标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在规定的压力下,当注入率不大于1L/min时,继续灌注90min;或注入率大于1L /min时,继续灌注60 min,灌浆可以结束。采用孔口封闭灌浆法时,在规定的压力下,当注入率不大于1L/min时,继续灌注时间不少于90min;或灌浆全过程中,在设计压力下的灌浆时间不少于120 min,灌浆可以结束。
2、封孔方法: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封孔采用“分段压力灌浆封孔法”。采用孔口封闭灌浆法时,灌浆孔封孔采用“置换和压力灌浆封孔法”。
1.3、灌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1、地面冒浆处理:灌浆中发现地面冒浆时,主要采用混凝土浇注的办法,同时还根据情况采用嵌缝、表面封堵,低压浓浆、限流限量、间歇浓浆等方法处理。
2、特大耗浆:在经过正常变浆,且浆液浓度已达到水灰比0.5:1后,吸浆率仍很大,压力难以提高,灌浆难以结束,采用低压、浓浆、限流、限量、特凝、间歇灌浆等措施;
2、灌浆质量检查
在整个钻孔和灌浆施工期间,施工记录和成果资料包括钻孔、冲冼、压水、灌浆和钻孔取芯、槽检等施工质检过程。成果资料包括取芯钻孔的柱状图,所有钻孔的孔斜资料及孔斜投影图,所有灌浆孔的单位吸水量及单位耗灰量的递减曲线和频率曲线,灌浆材料试验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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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建筑的基本发展动向是:向高处和地下发展,即在节约城市用地的同时,将城市立体化;向多用途、多功能、复合型建筑方向发展,这就给建筑的防火、避火、控火和灭火带来全新的问题,对现有消防技术提出新的挑战。而不论是在高层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一般都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若是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不过关,导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发生火灾时不能有效地喷水灭火,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能否把好建审关,及时发现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对于加强和提高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促进和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安全体系和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筑消防审核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常见问题解析
1、 喷头问题
喷头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主要组件,具有探测火灾、均匀布水、控制喷水强度等作用。要充分发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作用,必须正确地正确选用并合理布置喷头。但在实际的建筑审核中发现,喷头设计不当是最常见的问题。如喷头的类别没有根据建筑本身构造的特点及部位进行合理的选择;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选择不合理等。
1.1 喷头的选型
对喷头的选择一定要根据保护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保护空间的建筑构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身的特点,以及喷头的流量系数和最大保护面积来确定。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应考虑下列问题:
(1)在管路下面经常存在移动物体的场所,为避免碰撞喷头的事故,应采用直立型喷头;在灰尘或其他飞扬物较多的场所,为防止飞扬物覆盖喷头热敏感元件造成喷头动作迟缓,应采用直立型喷头;在无吊顶的场所,为使热气流尽早接触和加热喷头的热敏元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当然,在有吊顶的场所,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否则吊顶将阻挡洒水分布。
(2)中、轻危险等级场所和保护生命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如: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等。而严重危险场所在发生火灾时燃烧加速度快,快速释放大量的热量。由于快速响应喷头对热很敏感,有可能造成大面积的喷头开启,从而使开启喷头数量超过设计值,导致喷水强度不足,即实际喷水强度小于设计喷水强度,而无法实现灭火。所以在严重危险场所不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仓库等危险场所可采用经过专门认证的快速反应喷头。如早期抑制快速反应(ESFR)喷头。ESFR喷头仅是仓库专用喷头,不应用于大空间等非仓库场所。
(4)干式、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目的是预防系统管道内积水,减少管道局部腐蚀等不利于系统动作的因素。
(5)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水幕喷头,或同时采用以上两种喷头;防护冷却水幕可采用水幕喷头或专用喷头(如玻璃幕墙专用喷头)。
(6)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热敏性能、流量系数相同的喷头;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2、 系统无减压措施的问题
高层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存在着高、低层管道中水压不平衡的问题。即使在低层建筑内,如果系统分布面积大、配水管道长、连接喷头数量多,那么最远点喷头和靠近干管的喷头出口水压相差就很大,喷头的流量也相差悬殊,所以在管网设计中必须考虑水压平衡问题,在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设减压阀,在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以达到减压和节流的目的。
3、末端试水装置设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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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与方法2019年1月-2020年12月收治椎间盘源性腰痛患者200例,按不同治疗方法分为观察组68例,对照1组66例,对照2组66例。所有患者均经医学影像学诊断确诊,所有患者均签署知情同意书。观察组男35例,女33例;年龄45.38~85.24岁,平均(55.28±1.27)岁;病程区间0.57~6.92年,病程均值(3.52±1.24)年;中轻度疼痛50例,重度疼痛18例。对照1组男36例,女30例;年龄46.18~86.27岁,平均(56.35±1.21)岁;病程区间0.52~7.06年,病程均值(3.69±1.28)年;中轻度疼痛49例,重度疼痛17例。对照2组男37例,女29例;年龄48.26~87.55岁,平均(57.95±1.27)岁;病程区间0.59~6.94年,病程均值(3.53±1.29)年;中轻度疼痛48例,重度疼痛18例。三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纳入标准:(1)符合西医诊断及中医辨证标准;(2)年龄40~65岁;(3)自愿进行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1)年龄<40岁或>65岁;(2)椎间盘突出严重,出现根性症状;(3)脊柱有器质性病变;(4)合并其他内科等严重原发性疾病及有出血倾向;(5)X线片显示全脊柱骨质增生;(6)正在参加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方法:对照1组接受整脊手法治疗,对照2组接受补肾活血方治疗,观察组接受补肾活血方+整脊手法治疗。⑴补肾活血方组成:骨碎补20 g,补骨脂15 g,当归15 g,党参12 g,熟地12 g,威灵仙12 g,杜仲10 g,怀牛膝10 g,桑寄生10 g,川芎10 g,乳香3 g,没药3 g,甘草6 g。1剂/d,早、中、晚3次服用。2周为1个疗程。⑵整脊手法主要以马在山骨伤经验为基准,经多年临床实践,形成了我科治疗腰痛有效方式。细节操作方式:(1)按揉松脊:患者俯卧,医生对其腰部夹脊穴区域开展按揉法、滚法治疗疾病。治疗限度为患者出现酸胀感。(2)弹拨理脊:医生对患者两侧腰肌行弹拨法治疗,力道从轻至重再轻。以患者能忍受为度。(3)纵横捏脊:医生的双手和缓而有节律地捏提脊柱两旁肌肉,3~5次。(4)全面整理:医生用两手拇指对患者的脊柱两侧膀胱经加以按摩,至患肢承山穴,变为揉捏法,下抵殷门穴及委中穴。(5)保持两手交叉,手掌向下用力推压脊柱,以退变间盘节段为主要对象。告知患者配合呼吸,按压时呼气,放松时吸气。按压频次为20次。(6)调理关节:患者侧卧位,医生应用左右斜扳法加以处理。(7)整理手法:患者仰卧屈髋屈膝,医生扶住患者脚踝及两侧膝盖,保持腰部旋转滚动。上述手法在操作中力求柔和渗透。施术完毕后,患者腰部有明显放松或发热感。整脊,1次/d,2周为1个疗程。
观察指标:⑴分析三组患者治疗前后Oswestry腰椎功能障碍指数(ODI)评分,分数越高表明患者的功能障碍越严重[2]。⑵依照改良版Mac Nab评价量表内容,对三组患者临床疗效进行全面评价。疗效判定标准:(1)显效:患者经治疗后,偶尔存在臀部、大腿腰骶部疼痛情况。对于止痛药物不存在依赖性,身体活动度趋于正常。(2)有效:患者经干预后,臀部、大腿腰骶部存在持续性疼痛情况,但与治疗前相比有所好转,患者对于止痛药无依赖性,身体活动有所转归。(3)无效:未达到上述治疗标准。总有效率=(显效+有效)/总例数×100%。
统计学处理:数据应用spss21.0软件处理;计数资料以[n(%)]表示,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以(±s)表示,采用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果三组患者治疗前后ODI评分比较:观察组及对照1组ODI评分均低于对照2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和对照1组治疗后ODI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表1 三组患者治疗前后ODI评分比较±s,分)
三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观察组及对照1组治疗总有效率均高于对照2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对照1组和观察组治疗总有效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表2 三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n)
讨论椎间盘源性腰痛为中医学“腰痛”的范围,《医学心悟》载文:“大抵腰痛悉属肾虚。”《外科证治全书》记载:“诸痛皆由气血瘀滞不通所致。”根据中医学理论,与腰椎间盘退变有关疾病大都是因为肾精亏虚,肾气不固,复感外邪阻络,致局部气血瘀滞所致,因此椎间盘源性腰痛与肾虚血瘀关系密切[3-5]。本病中医辨证特征为舌质淡或暗紫、苔腻,脉弦紧或沉细,表现为腰部酸软疼痛、乏力,痛有定处,活动受限,劳累后明显加重。该疾病有着本虚标实的特征,治疗方面应当以温补肾阳、活血祛瘀为原则。
补肾活血方是全国名老中医马在山的经验之方,以“从肾论治,固肾为主”的思想为组方依据,配伍活血化瘀的药物以达到通络除痹的目的。方剂内骨碎补入肾经,有补肾活血的功效,佐以补骨脂、杜仲、牛膝、桑寄生以加强补肝肾、强筋骨的疗效,同时牛膝还可引药通经。当归养血活血,配合党参、熟地加强养血之效,配合川芎、乳香、没药加强行气活血之功。当代药理研究表明,补肾活血方内的有效成分如补骨脂中的总黄酮类、补骨脂素,杜仲中的木脂素类以及牛膝中的多糖类可以发挥出积极修复人体软骨细胞、抗炎、强化机体免疫力的效用,在治疗椎间盘退变相关疾病中能够发挥出一定成效[6-9]。
对于此疾病患者而言,应用整脊手法治疗能够于特定的方向以及幅度时间作用在患者脊柱。椎间盘源性腰痛的产生从腰椎的动静力学平衡及椎间关节运动力学的角度看,可能涉及椎旁肌肉、韧带和椎间小关节等多种结构。手法治疗可改变退变椎间盘的局部高应力状态,松解内部纤维环或髓核碎片的突然“卡压”,缓解椎旁肌肉、韧带和关节囊的疲劳,减轻其对椎间盘的压力;又可通过反复有弹性的按压,改善椎间盘局部的微循环,促进炎症和水肿吸收。应用整脊手法经过对受试者受累脊柱空间序列加以调整,就此改善患者局部神经内部环境。
本研究结果表明,对于椎间盘源性腰痛患者来讲,整脊手法治疗相对于口服药物能较快地缓解患者疼痛及改善腰部功能障碍,而使用整脊手法配合补肾活血方治疗疾病能取得更满意的成效,值得进一步在临床推广以及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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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品房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商品房合同纠纷也呈现不同特点,因此,《解释》出台十分必要。下面我就《解释》的部分条款,结合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实务,谈一下学习体会。
一、 无证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无证预售问题,过去一般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开发商在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是一种违反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行为,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对此,《解释》仍然遵守了这一法则,在第一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但实务中,出现了这种情况,开发商为尽早获得建设资金,违规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情况下,就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获取部分或全部房价款。但由于近年商品房价格的上扬,开发商利用“无证预售合同无效”这一法律规定,要求认定为该销售合同无效,以便另行高价出售。显然这是违背公平法则,也就导致了违法者获利。因此,第一条进一步规定:“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应该是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过来看,如果房价下跌,购房者以开发商无证预售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退房,是否可以?《解释》没有细分,但从以往审判实践看,一般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市场稳定角度出发,也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从正反两方面比较分析,我感到最高院仍然认为,只要在起诉前补出手续,仍倾向于合同有效。
二、 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以及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看,开发商售楼广告及宣传资料,一般不作为合同一部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将开发商在售楼广告或宣传资料中的承诺写入合同。但这等于是说,如果不写入合同,还是没有法律约束力。就此,《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这一规定应该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精神一致。所谓要约邀请,从合同法原理看,当然不存在对方一经承诺立即生效的问题,当然也就是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但《解释》第二条并不局限于此,而在条款上作了重大突破,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应该说对开发商相当严厉,对购房者权益保护有很大好处。但这条究竟是指什么呢?什么叫“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什么叫“具体确定”?什么才算“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这里可以举两个例子,一个是会所,一个是学校。在开发商售楼广告中,如果明确将在什么时间内提供会所,以及购房小业主将享受哪些服务,笔者个人认为应当符合“视为要约”的条件。近年来,对于会所问题其实购房者投诉也比较多,但一是缺乏合同依据,二是房价上涨,只要一向开发商投诉,开发商就说可以退房,许多购房者也只能哑巴吃黄莲了。那么,如果在售楼广告中介绍商品房周围将建成九年一贯制小学,并且小业主不用缴纳入学赞助费,笔者认为则并不符合“视为要约”的条件,具体讲就是学校设施并不在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对于入学的承诺在时间和条件上并不具体明确。为什么这样讲,又如何套用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呢?这有待通过司法部门的具体适用案例作进一步分析,但我初步认为,第二条规定的“商品房规划范围”指的应当是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在开发商大产证上体现的是商品房共用土地面积的四至范围。所谓“房屋及相关设施”应当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具有使用功能的机器、设备、线路、管道及装饰。所谓“具体确定”,比较难以掌握,但基本上我认为以审判机关据此作出判决是否可供执行为标准,如果审判机关按照广告中允诺作出判决根本不能执行,理解会发生歧义,则不符合“具体确定”这一条件。所谓“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也比较难掌握,必要时可委托评估机构就此评估。
总之,在此条款下,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开发商在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允诺的任意性,并且一旦发生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广告允诺未兑现,则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用担心开发商说可以退房。
三、 如何界定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也有这种情况,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认购书,或预订书,但由于商品房价格上扬,所以有的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拒绝与购房者进一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从传统法理角度分析,认购书、预订书是一种约定签署合同的合同,也就是说,商品房认购书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在某一时间,或在某一条件成就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悔约不签,则需承担某种违约责任。但《解释》第五条也作了较重大的突破,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那么是不是真的会发生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种情况呢?的确是有的。最初的开发商制作的商品房认购书一般都比较简单,购房者在签署认购书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订金。但也发生了购房者悔约退订的情形,而且购房者为了订金不被没收,其往往不说自己悔约,而是说自己和开发商在签署预售合同过程中重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按照市房地局的有关规定,应获全额退订。
针对这种情况,开发商也有相应对策,就是将一份认购书制定得十分详尽,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预售合同签订时产生重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那么,这种合同应该说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对于这种认购书,在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情况下,第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说,对于这种认购书,如果价格上扬,开发商拒绝与购房者进一步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则该认购书就是一份预售合同约束于开发商。
当然,如果深入讨论,个人认为这也仅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应用,也就是最终该认购书是否可认定为是一分预售合同,需要从程序上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认定。如果以此认购书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产权证,可能会不被接受,当然也不能以条款认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
四、 商品房退一赔一问题
商品房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商家欺诈、退一赔一”的条款,曾经是一个争议焦点,可以说也一直没有解决。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曾明确,商品房作为大宗商品,不适用退一赔一。但实践中,也发生过在仲裁案件中,支持了退一赔一。当然,与消法不同的是,此退一赔一是指退赔购房者已支付房款的一倍,而不是房价款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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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管理审计方法会计事前监督途径
0引言在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个较新的管理职能。在国外,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开始,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和实际经验的积累,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合同管理的研究。在发达国家,八十年代前人们较多地从法律方面研究合同;在八十年代,人们较多地研究合同事务管理(Contract Administration);从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人们开始更多地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管理问题。近十几年来,合同管理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分支领域和研究的热点。它将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推向新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瞬息万变。如果经济业务执行前期出现失误,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影响,轻则影响效率和效益,重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如果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加以必要的会计监督,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专业优势,则能够有效地规避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就是会计事前监督的意义。
1企业合同管理审计的方法与内容根据企业的管理模式和要求、合同数量的多寡、内部审计机构资源等的不同,合同管理审计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模式。
1.1项目管理式审计项目管理式审计是有重点、有目的地将合同管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形成特定审计项目,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的审计模式。项目管理式审计主要审查合同的管理是否规范、有效,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的审查。企业的合同管理应首先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审计时应着重审计企业合同管理机构或管理网络的设置是否合理;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和职责是否明确,上下左右关系是否协调;组织最高领导层与合同管理机构及各个机构之间、各机构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是否充分;合同管理流转是否科学、有效;相互之间的控制是否有效;合同的履行是否受到定期检查等合同。二是管理人员素质的审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关系到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优劣,必须重视对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审查。
首先应审查合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知识;其次应审查合同管理人员是否熟悉企业的内部运作流程和外部信息。此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敏捷的洞察、分析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责任心等。三是合同管理制度的审查。首先审查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否是根据企业实际而制定,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的审查制度或审计审签制度、合同的鉴证、公证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制度、合同档案制度、市场调研制度、大件大宗企业采购(包括物资、服务、工程等)或资产处置的制度。在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性进行测试和评价后,还应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是合同执行结果和管理效果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得到全面、严格地履行;审查有无合同违约、违约的原因及违约处理结果,如对方违约,是否及时组织索赔;如本方违约,责任人是否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批后办理赔偿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协商不成的合同纠纷是否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和法律部门,通过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纠纷。另外,还要审查合同管理效果是否达到合法、规范、效率、效益的要求。
1.2过程参与式审计过程参与式审计是由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所签合同进行审计审签,参与监督合同管理的部分重要过程,实现合同审计审签的日常化。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审“该不该签”;,即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审查和效益性审查。应该检查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或经组织内有批准权的部门或领导批准;检查合同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或项目评估,其技术性、经济性是否达到了先进、合理;检查与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检查合同标的数量是否适当,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能满足对方的要求,或者合同标的数量是否能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的需求;检查合同履行时间是否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或实际需要。二是审“跟谁签”;和“以什么样的价格签”;,即对合同签约主体的选择和合同价格选择的合理性、适当性进行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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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一)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三、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
四、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