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年度报告实用13篇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1

随着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制度的实施,将会有更多的人选择非处方药(OTC)进行自我药疗。非处方药(OTC)具有安全性好、疗效确切、副反应小、质量稳定、使用方便和价格合理等特点。然而,OTC药品的安全性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因药物不良反应就医的人数高达250万,每年约有19.2万人死于药物不良反应,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笔者就造成OTC药品安全性下降的因素进行分析,并就采取的对策进行初步的探讨。

1 影响OTC药品安全性的几个因素

1.1 社会因素

1.1.1 OTC不良反应报告机制存在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报告。法规中医疗机构是报告的主体而且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绝大多数是医院使用的处方药,涉及到公众使用的OTC药品的内容寥寥无几。相比之下,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做法值得借鉴。当FDA管辖的产品出现问题时,管理局希望知道情况并有几种方法为公众报告使用。公众可打电话索要不良反应报告表,该报告表将寄给您(邮资已付)。消费者还可以在网上下载表格,填好后寄给FDA。

1.1.2夸张片面的广告宣传

近年来,各类药品广告迅速增多,看广告吃药的人越来越多。消费者依照广告购买药品进行自我药疗很难做到对症下药。一方面,广告宣传片面夸大了药品功能,甚至对药品功效有言过其实的吹嘘,在实际用药过程中,并不一定适合每一名患者;另一方面,广告中极力回避,甚至闭口不谈药品可能引发的不良反应,使患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药物不良反应的危害。

1.1.3部分零售药店管理混乱

社会零售药店是患者直接接触药品,进行选药、买药等经济行为的地点,也是患者能够接受药学服务的唯一场所。现有的零售药店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目前,我国零售药店的数量过多,规模不大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弊病。(2)业务人员素质偏低(3)营业场所不符合GSP规范(4)各种档案记录不规范(5)超范围经营。以上弊端严重影响了公众的用药安全,是药品销售环节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个人因素

1.2.1药品使用存在严重误区

调查发现,由于缺少必要的用药知识,人们在自我药疗过程中存在很多误区。以OTC销路最为热门的解热镇痛药、维生素类药物为例。 解热镇痛药是一类具有退热和减轻慢性钝痛作用的药物,有可靠的抗炎作用可减轻炎症肿胀,缓解疼痛。但是使用解热镇痛药只是对症治疗,用药后改变了体温,可能掩盖病情影响疾病诊断。此类药物只对头痛、牙痛、肌肉、神经痛等慢性钝痛具有中等程度的镇痛作用,对于创伤性剧痛和内脏平滑肌绞痛几乎无效。不少患者对此并不知情,有报道许多骨折痛、胆绞痛、肾绞痛的患者用解热镇痛药止痛,由于无效而盲目加大剂量,久用导致多种不良反应。部分解热镇痛药属于复方制剂,其中某些成分(非那西丁)长期应用诱发成瘾。许多人把维生素C、维生素E看作延缓衰老、提高免疫力的补品长期服用,结果出现血尿、腹痛、肌肉痉挛、下肢血栓性静脉炎等或轻或重的不良反应。不但浪费了金钱,而且遭受不必要的伤害。

1.2.2用药过程中的不良生活习惯

大多数人用药过程中不注意饮食对药物作用的影响,仍旧沿用以往的生活、饮食习惯,造成部分药物产生毒副作用。服用解热镇痛药的同时大量饮酒,药物阻止酒精在体内的氧化过程,从而造成乙醛在体内聚集,引发急性酒精中毒。镇静催眠药通过对中枢神经系统的广泛抑制作用,产生镇静、催眠、抗惊厥等效应,如果同时服用含酒精的饮料,则加重对中枢的抑制,严重者危及生命。

2 对策分析

2.1 切实落实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正式颁布了《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第1批)以及相关的管理法规文件。2001年6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又颁布了第2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用法律规范OTC药品管理的同时,药监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落实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假冒伪劣药品进行坚决的打击。同时对于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一些弊病甚至是一些大家公认的潜规则都应予以严肃的处理,不能有丝毫姑息的态度。

2.2 严格准入制度,加强零售药店的管理

如何管理好零售药店,有以下三点建议。一是控制零售药店的总量。以澳大利亚的社会药店为例,近50%的社会药房被几家实力雄厚的大型药品销售集团纳为连锁加盟店,这一趋势还在不断地加剧。最大的一个拥有百年品牌的大药房旗下拥有零售药店284家。而且总店的营业规模都在200平方米左右。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的管理经验,控制药店数量,提升零售药店的品位;二是零售药店要布点合理。国内常见的现象就是小范围内分布多个药店,常造成经营者之间的非法竞争。零售药店的分布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药监部门要严格药店准入制度,使药店的布局合理化,防止药店过多过滥;三是推行GSP管理。在零售药店推行GSP管理,是规范零售药店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可根据药店的营业面积、仓储面积分为大、中、小型药店。而且根据药店的类型设立管理人员及各种设施、设备。

2.3 临床药师正确的指导作用

欧洲自我药疗工业协会第36届年会提出:“只有药剂师受到良好的训练并且有充分的继续教育,消费者获知必需的信息,自我药疗才能安全和有效”。笔者据此认为,临床药师应充分利用自己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及时掌握OTC药品的信息,帮助消费者安全、有效、经济的使用OTC药品,对大众进行医药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顺利推进消费者进行“自我药疗”。

2.4 消费者增强选购能力

OTC药品经过医药专家严格的遴选,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有确切的安全性、有效性,但是它仍旧是药品,在使用时同样须十分谨慎。这就要求消费者具有较强的“选择能力”。可以做到以下几点:(1)良好的科学文化功底及基本的医药卫生常识(2)能比较准确的判断病情轻重(3)知晓药物的成分以及药物的一般作用(4)掌握一般的用药原则(5)了解常见OTC药品的组成、适用范围、作用特点

参考文献

[1] 杜国琦.对非处方药安全性的探讨[J].中国药房,2001,12(1):58.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2

中康咨询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药店有435969家,增长3.5%;连锁店179484家,同比增长5.0%,连锁率缓慢上升;直营店数量增速最快,加盟方式的发展缓慢。而2012年中国药店零售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含所有商品)为2308亿元,增长13%;按大类看,药品增长16%,非药健康品增长4.7%,其它非健康品增长0.9%。业内人士认为,预计2013年药店规模达到2566亿元,其中,药品占比77.7%,非药品占22.3%。药店多元化经营遭遇一定的困难,非药品经营受到商超、网购、直销等其它渠道的影响,份额将持续缓慢下降。

中国在建购物中心面积约占全球的50%

8月8日,中国商业地产产业化峰会在北京召开。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副秘书长武瑞玲在会上指出,目前,中国在建购物中心面积约占全球总在建面积的50%,以平均每年新开业300家的速度增长,并预计在2015年时达到4000家左右。

另据彭博社报道,标准普尔评级服务公司在日期为8月13日的公告中表示,按照中国当前的增长速度,中国可能在五年后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消费市场。标普表示,未来12个月,中国零售和消费公司努力在国内外大举并购可能导致其财务杠杆状况恶化,现金流减少。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3

第四十七条中的三四则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第四十九条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第五十一条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第七十四条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八十五条第一则 第六则

(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一百零一条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

第一百零七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则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则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第一百五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八则

(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范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企业信息化管理、药品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冷链物流管理、零售连锁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GSP实施细则详解

GSP实施细则详解(一)

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进广大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下是有关人士对《细则》主要内容的解答。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具体职能是如何规定的?

答:《细则》第五条规定其具体职能是: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3.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4.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5.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6.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问: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其职能是: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10.其他相关工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细则》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检验室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GSP实施细则详解(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中药饮片分装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 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 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哪些质量条款?

答:《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 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 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购进记录应如何管理?

答:《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及首营品种,应如何进行质量验收?

答:《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检验的批数、原始记录、仪器设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时,应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检查?

答:《细则》第二十九条指出,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 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GSP实施细则详解(三)

问:《细则》对药品的储存与养护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规定: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问:《细则》对药品的出库与运输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 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参漏;

(二)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 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 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药品销售记录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于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应做哪些工作?

答:《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GSP实施细则详解(四)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陈列药品方面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剂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 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 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问:《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指的是什么?

答:《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问:《细则》中提到的企业规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十八条指出,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 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xx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xx0万元以下。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 药品零售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4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在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与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协议;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处方外配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费用审核、结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费用支付。

    第四条  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应符合区域规划,布局合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符合药品监督和物价管理要求,经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二)有与定点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流动资金应在8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营业面积应在120平方米(含)以上,仓储面积在80平方米(含)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储藏设备和条件。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资金和仓储面积等条件视不同情况可适当放宽。

    (三)有及时、准确供应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值班,营业人员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合格。

    (四)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能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药,不得经营假劣药品。

    (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有健全规范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和规章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六)有根据医疗保险工作需要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计算机设备,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管理软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和有关的统计、信息、报告制度;作好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工作。

    (七)其他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六条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含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和仓储场所、资金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至少2年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材料。

    (三)专(兼)职管理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四)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往来收支情况统计表。

    (五)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

    (六)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零售药店的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零售药店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顺延3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合并,以及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服务能力等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市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等内容。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员,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加强对外配处方的管理。外配处方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并加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印章。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购药时,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应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加盖定点零售药店审核专用章,并核对参保人员的其他有关证件,对手续不全者,定点零售药店不予给药。

    外配处方应单独管理、存放、建账,并定期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及费用的发生情况。外配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药品费用。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5

同时,国内未上市的连锁药店各路豪杰也在纷纷跑马圈地,一场扩张大赛正在凶猛袭来。

政策与资本双引擎驱动,药店巨头圈地跃进

如果不是近期的股市震荡,平价药房三剑客无疑是资本市场最受追捧的新星。2014年7月,一心堂上市,成为连锁药店第一股;2015年2月和4月,益丰药房和老百姓相继登陆A股,其股价均青云直上,益丰药房和老百姓股价一度冲高至120元/股以上,较上市发行价涨幅超过600%。

市场似乎有足够的理由看多连锁药店。在各大证券公司对三家企业的调研报告中,并购整合均是最耀眼的看点。

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引导和鼓励药品经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手段做强做大,也是商务部在多份文件中强调的发展方向。

2000年实施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开启国内连锁药店正式发展元年,此后,整个行业连续10年保持2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药店数量从2000年的7万家猛增至2014年底的45.25万家,其中,零售连锁企业门店17.14万家,零售单体药店26.35万家。

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秘书长黄修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从2011年开始,因为行业增速放缓,并购整合的趋势就越来越明显。”

这一趋势在2015年更加凸显。今年8月,商务部《2015年上半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指出:中国龙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陆续进入资本市场,预示着药品零售市场上兼并重组即将全面发力。

政策与资本的双引擎驱动,使得加速扩张成为巨头们的统一行动。

黄修祥认为,从行业来看,之所以开新店的速度放缓,是因为目前新药店的店面装修、员工培训、2013年新版GSP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都需要时间,特别是GSP认证,短则三四个月,长的可能要一年。步伐慢下来了。“好的码头少了,兼并重组特别是收购区域性龙头企业,是不二之选。”

从数量来看,并购的确加速了发展。仅今年上半年,老百姓大药房就新增门店123家,占其门店总数的11%。一心堂则以并购方式,快速进入海南、山西等地。上市公司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6月30日,益丰药房、老百姓、一心堂分别拥有直营连锁门店903家、1122家、3142家,在H股上市的国大药房的门店数量也超过2000家。

益丰药房董事长高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公司目前已有900多家门店,之后要新开1000家,收购1000家或与1000家等量销售规模的门店。

行业格局剧变,大小企业各寻生路

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是,药品零售连锁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总额60%以上;连锁药店占全部零售门店的比重提高到2/3以上。然而,到2014年底,连锁药店比例不足40%。

这意味着行业整合仍存在巨大空间。虽然规模急剧扩张,且加速拓展全国市场,但目前的任何一家连锁巨头仍难言全国龙头地位。一心堂已进入多个区域,但业务仍高度集中于云南市场。2015年上半年,在其24.34亿元的营业收入中,西南地区贡献21.82亿元,占比约90%,而华东地区仅有724万元。

在关注连锁药店发展的今日资本总裁徐新看来,即使是益丰药房这样已上市的企业,药店布局仍集中在6个省份,中国这么大,大型连锁药店还有很多的机会。

巨头们热衷全国扩张竞赛,中小连锁药店与单体药店则呈现出另一种生存状态。

“长沙今年呈现出单体药店大规模关门倒闭的现象。”黄修祥介绍,行业增速下滑,人力资本上升,进货成本高企,新版GSP认证难以过关等诸多因素,致使连锁药店和加盟药店中关门的药店也在不断增加。

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单体药店数量净减少1.1万家。

益丰药房企划总监荣首文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目前,行业内其他区域性龙头企业、中小型连锁药店也在积极寻求自救,尤其是积极进入资本市场,个别在谋求单独上市,其他的要么抱团取暖,要么搭车上座,否则就只能被淘汰。

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十二五”规划明确:鼓励药品流通企业通过收购、合并、托管、参股和控股等多种方式做强做大,引导一般中小药品流通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并入大型药品流通企业。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在国内排名靠前的广东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在筹备单独上市;而像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西北区域龙头,今年整合了一批甘肃、陕西的中小型连锁企业,以求共同上市。

与此同时,在有限的可并购标的市场,巨头们的雄心让不少中小型连锁药店喜笑颜开。黄修祥指出,在今年的数次行业并购案例中,两三家企业争抢一个收购标的并不鲜见,收购价也随之水涨船高。“并购竞争已经抬高了预期,一些企业待价而沽。”

益丰药房7400万元收购苏州粤海大药房的“天价”就曾遭受溢价过高的质疑。

对此,益丰药房8月21日晚间澄清公告称,苏州粤海大药房是特大零售门店,2014年营业收入约1.3亿元,在全国单体药店销售规模排名中名列前茅,“收购价格合理”。

益丰药房董事长高毅解释其并购战略是,在华中、华东等已开店的省份,拟收购的企业,只要符合公司条件的,公司都会积极对接;在当前尚未进入的区域,销售额5个亿以上的,同时具备在当地省份数一数二规模的连锁企业,公司才会考虑收购。

此外,高毅称,快速并购后,整合能力将是今后成功的关键,“目前,益丰在6个省份全部盈利。”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6

目前,大部分人民群众分不清“非处方药”与“处方药”的概念与区别,更不识OTC三字为何物;对药品分类管理可能带来的好处“从未想过”,对OTC与Rx,对于分类管理没有什么感想。可见,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到底有怎样的群众基础?

因此,我们当下最该做的是进一步加大药品分类管理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报刊、信息简报、政府及食品药监政务网站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充分认识到凭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处方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让老百姓知道不合理用药、滥用药物的严重危害,自觉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认识,自觉自愿地在用药安全和购药方便之间作出正确的选择。从而支持药品分类管理,主动凭处方购买和使用处方药,逐渐更新用药观念。

二、强化流通监管是关键

首先,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零售药店驻店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配备情况和在岗情况;药品零售企业店内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检查用药咨询、指导情况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要通过核对药店处方进货量、处方量与库存量,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检查零售药店是否违规销售已明确不得经营的药品。

其次,要加大对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检查力度。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批评教育或警示警告,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另外,要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将药品分类管理与零售药店的诚信建设密切结合,把零售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情况纳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

三、加快OTC遴选是条件

加强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无疑是药品零售企业的“阵痛”。在“以药养医”不良机制尚未完全打破的情况下,如何让药品零售企业既能不折不扣地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政策,又能在疲软的药品零售市场获得一席之地,争得生存可能?国家最可做的就是加快非处方药的遴选工作。足够品种的OTC至少有两种利好:一是专门的OTC药店或药房成为可能,它将更具有资金成本低、技术含量低、市场适应性强等特点,有利于进驻广大农村市场,能较好地达到方便群众购药的基本目的;二是制药企业可以避开医院终端销售的独木桥,企业将在药品质量上下工夫,尽可能让自己的品种进入OTC行列,减少药品销售时在广告投放等方面的限制,从而扩大企业的销售领域。目前,我国已有非处方药4488种,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要,这对制药企业、零售药店、老百姓来说都是很好的消息。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7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8

《规划纲要》特别强调到2015年药品连锁销售百强企业销售额占零售销售总额60%以上,连锁药店门店占所有零售门店2/3以上,并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妆、保健品、医疗器械和健康服务等多元化经营。

行业发展现状

根据商务部2 011年的《规划纲要》数据显示,2009年全球医药市场实际销售额为7730亿美元,同比增速为7%,预计到2015年全球药品销售额将达到1.2万亿美元以上,年均增长8%左右,全球药品流通行业集中度和流通效率将继续提高。

新兴药品市场(亚洲、非洲、澳洲、拉丁美洲市场)增长最为强劲。根据Deloitte全球“零售业250强”报告,主营业务单一为药店的企业,均进入全球前十位药品零售企业。其中,来自美国和德国的各有三家,来自加拿大的有两家,来自香港和英国的各有一家,而占据全球零售药品企业前三强位置的企业皆来自美国。随着新兴药品市场的发展,这一格局将发生改变。

由于美国医药零售行业发展成熟,其发展途径和模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据美国连锁药店协会(NACDS)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药品零售终端市场总规模为2688.79亿美元。美国医药零售连锁率达到40.5%,药店(drugstores)作为美国药品销售体系中最重要的终端,由直营连锁药店(chain drugstores)和独立药店(含加盟连锁, independentdrugstores)组成。直营连锁药店是美国药品终端销售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美国加盟连锁药店在销售规模、开店数量、整体化管理方面同直营连锁药店相比均有较大差距。2010年美国最大的加盟连锁药店edicine ShoppeInternational(美信公司)在美国本土拥有超过600家加盟店(海外400余家),药品销售收入14亿美元,销售收入排名第14,门店数量排名第15;同年,美国最大直营连锁药店Walgreen(沃尔格林)则拥有超过7000家直营门店,药品销售收入438亿美元,销售收入和门店数量均排名第一。

美国零售连锁药店的优越性

美国医药零售连锁的发展证明,连锁经营的本质是把现代化工业大生产的原理运用于商业,努力实现商业活动的标准化(商品、服务、店名、店貌)、专业化(采购、配送、销售、管理等)、统一化(采购、配送、信息汇集、广告宣传和员工培训等)、单纯化(使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商业活动尽可能简单和规范,减少经验等因素对经营的影响),从而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目的。

美国是一个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大国,美国药品零售业,尤其是药品连锁经营在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方面都具有相当高的水平。美国连锁药店的经营特点,可为中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发展药品连锁经营,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美国实行医药分开,医院一般只设住院药房不设门诊药房,门诊病人在取得医生处方后到药店取药。参加各种医疗保险的患者,在社会药店可以获得保险公司对处方的支付。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十分突出,一方面使得医药消费市场更有秩序;另一方面使患者安全用药获得了双重保险:避免因医生与药品处方存在利益关系而衍生大处方问题,造成用药本身的不科学、不安全;患者拿处方到药店购药时,药剂师会先对处方进行评估,一旦发现处方存在用药不合理或安全隐患时,药剂师会致电开处方的医生,要求其对处方修改,形成对处方的监督机制。

相比美国市场,中国医药市场近几年的发展速度也是突飞猛进。根据《21世纪药店》报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药店总数达到42.3万家,同2009年相比年均增长100%以上,其中零售百强整体规模年均复合增长14.8%,销售总额747.8亿元,近八年复合增长率19.65%,占零售总额39.05%,门店数量和销售占比显著提升。

据IMS Health统计,在过去几年,中国是世界上医药行业发展最快的区域之一。同时,在未来也将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在2020年将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医药消费市场。

中国医药企业通过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加快了医药产业的组织结构调整,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大量医药企业在中国上海、深圳及海外上市,股份制经济产值比重持续上升,国有经济比重逐步下降,其他经济成分进一步增加,涌现出一批销售额超过50亿元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超过10亿元的大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及销售额超过20亿元的全国性医药零售连锁企业。

全国七个区块(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各自利用其竞争优势快速发展。华南、西南、华东依靠较高的行业集中度和规模经济优势处于领先位置,西北和华北相对处于劣势,发展潜力仍待发掘。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9

引言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的药物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行业规定进行,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能够全面了解药物的作用及其不良反应,一旦出现药物销售错误的现象,就必然会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身,文章首先对社会零售药店经营处方药物的特殊性开始分析,进而又对其具体的销售方法研究和探讨,希望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些帮助和建议。

一、社会零售药店经营处方药的特殊性

1.药品经营的特殊性

药店是销售药品的地方,因此储备足量的药物是经营销售的前提,药品种类要齐全,这样才能够满足方面患者的需求,是人们在需要药物的时候,能够第一时间获得,同时,经营者要立足于人们的需求,最大限度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另外,药品经营所面对的群体相对个数,它与人体密切相关,是提高人体免疫力,帮助人们恢复健康的产品,所以说,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药品出售。最后,药品销售要兼具一定的实效性,药物是有一定保质期限的,过着这个时期,药物就会失去药效或变质,人们如果使用了这样的药物,很可能会导致病情的延误或者是中毒现象。因此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完毕药物,是必然的,过期药品应该立即下架。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主要区别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主要区别,见表。

3.法律对社会零售药店经营处方药的特殊规定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生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生更改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当前,药品分类管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处方药的监管采取“双轨制”,即分期分批公布必须凭处方购买的处方药的类别品种。

二、社会零售药店经营处方药面临的问题

1.执业药师数量不足

有很大一部分的药剂师没有从法律上确认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造成了在社会零售药店中执业药师可有可无的现象。部分社会零售药店不重视执业药师。据统计,社会零售药店处方药的销售额约占总销售额的10~20,处方药销售额的比例不大,而聘请一名执业药师需要较多的费用,加之国家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力度不够,因而部分社会零售药店认为没必要花钱聘请药师。

2.处方不进药店

药店收不到处方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2.1医院不开外配处方。一般情况下,医院不开外配处方,除非医院缺货。首先,虽然病人在看病时有权要求医生开具“外配处方”,但在现有的医疗体制下,患者一般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社会零售药店很少有机会得到医院的外配处方。其次,在现有的药品流通体制下,药品从出厂到消费终端,期间具有相当可观的利润。在药品流通费用中,医院和医生占有相当的比例,药品收入是医院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医院也不愿让“肥水外流”。

2.2费者不习惯带走处方。长期形成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使患者不习惯要求医生开外配处方。处方药的销售结构中,医院一般占80~90,药店只占10~20。虽然社会零售药店与医院药房的处方药价格有差异(例如同类抗生素药品,医院的售价比药店大约贵5~7个百分点。价格差异的原因在于购销体制上存在漏洞),但由于药品消费属于被动消费,患者过分依赖医生,习惯于“大病上医院,小病上药店”。所以价格上的差异并不能换来消费者对零售药店的青睐

2.3社会零售药店数量少、药品不全一是药店数量少、布局不合理。有的地方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购药不便。二是药店药品品种少。有些药店缺少一些常用药或一种药只有一个品种,使消费者感到很不方便。

3.来自医院的竞争

社会零售药店和医院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处方之争。由于医疗技术劳务的收费低,药品收入是医院的主要收入,有些医院为防止处方流失搞了一些“小动作”,客观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例如,有的医院给患者的药费单只有总额,没有单价;有的医院采用微机管理,处方仅显示一串代码;有的医院处方只写医院内部的药品代码,患者;有的医院只开自己特有的药,患者在外根本买不到;有的医院开的是非处方药,告诉患者不反对在院外买药,但出了事不负责任;还有一些医生开了处方让患者先买药再告诉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等。

三、解决社会零售药店经营处方药面临问题的对策

1.完善法律,保障对执业药师的客观需求

1.1确认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国家应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颁布专门的《执业药师法》来加强对执业药师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落实各种规章制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2完善考试制度,适当调整执业药师的报考年限和考试难度,提高执业药师的含金量。

1.3提高待遇,合理布局。社会零售药店既要重视处方药的经营,更要重视执业药师的配备,要给他们提供一个宽广的平台和优越的待遇。同时要缩小因地域不同而产生的待遇差异,使2.社会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布局合理。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医生处方走进药店欧美发达国家都实行医药分业,即医生诊断开方,社会药店承担卖药的职能,医药分业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而我国医药分业却迟迟未能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应同步进行。如果医院门诊药房能够脱离出来,实现医药分业,不仅能解决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而且能

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流通体制两项改革的发展。应加强对社会药店的监督管理,改善社会药店的经营质量。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社会药店的良好形象。让他们相信社会药店卖的药不仅货真价实而且物美价廉。

结束语

文章对我国药店零售行业销售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将存在于我国药品销售中的问题进行了相关阐述,并提出了具体的整顿措施,希望零售店经营者以及工作人员能够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以人们的需求为经营依据,在不但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为人们创造一个更加优越,健康的购药环境。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发展。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10

(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二)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三)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正式开业(搬迁)满1年,药品年营业额不少于30万元(边远地区可适当降低),城厢镇、新区实际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4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城厢镇、新区药店必须有一名主管药师或执业药师);药品从业人员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有效上岗证上岗。

(八)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九)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电脑管理,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药店至少有一名经计算机培训并获得初级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四)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五)药品从业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上年度药品收入情况的税务单据证明和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定点规划,集中受理本市范围内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申请,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经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初步定点名单,再经向社会公示后正式确认定点资格。

第六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的。

(二)不符合申请定点资格必备条件的。

(三)不符合医疗保险相关定点规定的。

(四)在申报期内未按要求申报相关资料。

第七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按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医保软件操作人员,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做好药品数据库的对应匹配工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做好医保软件的操作培训、医保软件安装、药品库对照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证、牌应予以收回。

第八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80%。药品要按GSP规范分类摆放,处方药、非处方药必须分柜摆放。不得在店堂内经营药品之外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等项目。

第九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向社会公开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经验收合格后,应与市医保中心签订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协议到期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市医保中心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单位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和专机专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医保专用计算器及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资格内容时,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自主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地址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定点审批程序和时间重新进行申请办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它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后,符合定点条件的,保留其定点资格。定点单位变更事项事先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暂不核(换)发该定点单位资格证书,暂停其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配药管理

(一)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处方或非处方药品时,应持“劳动保障卡”及门诊病历划卡结算,在配购处方药时,还须出具由定点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医师开具并签名的规范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须在处方上审核签字后予以配方、复核,并在门诊病历上准确记录所配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查验配购药品人员的身份及医保相关证卡,避免“人卡不符”现象发生,对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配购药品行为,定点药店有权拒绝配售。对有疑义的必须记录在案,并报医疗保险稽查部门查核。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应由被委托人在病历上签字,费用较大的还要记录代配人身份号码备查。

(二)定点药店药师在配售药品时应认真询问病情,指导用药。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延长到30天,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同类品种的药品不得超过2种。

(三)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全天候的配药服务,安排专人值班,在显著位置应当有夜间服务标记和门铃,并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的登记。

(四)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第十四条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控和检查工作,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及时结付;对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定点药店的名义进行变相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降级、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并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与参保人员串通,发生冒名就医、配药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四)超量配药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五)非法获取和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九)搭车配药,收取商业贿赂,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十)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售自费药品、非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进销存账物严重不符,提供虚假票据,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二)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者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的。

(十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备案。

(二)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被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参与经营管理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特殊情况从《药品管理法》规定。

(五)聘用有过不良记录营业员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

(六)初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曾在申请受理前1年内被市卫生、药监、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并对医疗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费用审核和日常检查监督,必要时可采取明查暗访、录音、录像等方法采集有关证据资料。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检查监督等相关的资料、财务帐目及药品“进、销、存”台帐清单等,拒不配合调查者将按违规证据事实予以处理。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11

药品零售企业在陈列药品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正确选择按品种、规格、剂型、用途或存放要求进行分类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针对具体品种应参照以下规定陈列存放:

⑴根据销售需要合理确定药品陈列数量;

⑵陈列药品的包装和质量应符合规定;

⑶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

⑸处方药不得采取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不得陈列;

⑺危险品不得陈列,如因需要必须要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⑻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⑼中药饮片在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饮片斗标应写正名正字。

2.药品陈列检查

库存药品上柜销售应由质量管理员进行药品质量的检查,符合规定要求方可陈列销售。质量管理员对陈列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记录,对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应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检查周期。陈列药品质量检查记录应真实、准确、能正确反映陈列检查的实际情况。对陈列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正确处理,防止出现销售错误或质量事故。

3.陈列环境监测与控制

陈列药品会因陈列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影响质量,因此GSP要求对储存的药品必须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同时应对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条件进行有效的监测和调控,做好营业场所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记录,以确保陈列环境能符合药品陈列的基本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

药品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事项依法销售药品,禁止销售假药、劣药、不得向任何非直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药品,不得超范围销售药品或异地经营。

营业员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馈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药品。在店堂内进行药品广告宣传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有店堂内外的药品宣传广告均应依法进行审批。

1.处方药的销售规则

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对处方药的销售按规定的要求予以严格管理。销售处方药应凭医师开据的处方进行销售,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⑴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和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审核并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⑵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⑶对处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⑷处方的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⑸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应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

⑹营业时间内,应有执行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⑺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⑺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2.药品处方调剂

调剂,指配方、发药,又称为调配处方。调剂是将专业性、技术性、管理性、法律性、事务性、经济性综合成一体的药品销售活动过程。

⑴处方调剂步骤

①处方受理:营业员接受购药者的处方;

②处方审查: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认真审查药品名称、用药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合理用药以及处方来源、处方医师等内容;

③调配药品:营业员根据处方内容调配药品;

④核对药品:执业药师或药师核对处方内容与所调配药品的品名、规格、服法、剂量等是否一致;

⑤销售药品:营业员根据处方核对患者姓名、年龄等,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和注意事项,解答询问;

⑥处方的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⑦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⑵中药处方调剂工作

中药处方调剂与西药处方调剂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为保证配方的正确、合理和销售药品质量,必须认真做好以下环节的工作:

①进行中药处方调剂销售,应按以下要求提前做好中药饮片的备药、陈列工作:

中药柜、斗应整洁卫生,无灰尘、无污染、无残渣;

中药柜、斗名称正确,排列合理,便于查找;

上柜装斗的中药饮片外观、性状应符合要求;

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认真复核,并做好记录;

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符合炮制规范;

无虫蛀、霉变、鼠咬现象;

医疗用毒性中药饮片、麻醉中药饮片应专柜储存;

中药处方调剂工具、包装齐备。

②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查。中药处方是在中医辩证论治的基础上,由几种甚至数十种药物组成的方剂,药品品种多样,组成成分复杂。方剂中药物的“君臣佐使”理论,是根据药物在方中所起作用的主次、药量的多少、药力的大小来区分的,加之因地区用药习惯的不同,配方时主要靠经验去判断正确与否,因此审方应由理论和实施经验丰富的中药技术人员来担任。处方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处方的来源单位及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等内容是否齐全;

药品、剂量、剂数、服法、用量是否写清;

处方是否正确,有无配伍禁忌,如“十八反”、“十九畏”及妊娠用药禁忌等;

有无短缺的药物;

是否有需另包、另煎的药物

有无医师签名。

③处方调剂是指按照处方内容要求,将中药饮片进行合理调剂、配制,形成中药方剂的操作过程。营业员调配完毕后认真核对,并在处方上签名。

④配方、调剂完成后,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按照处方,对调剂完成的药品再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签字后,再交给营业员销售。

⑤营业员应向患者交待药品的煎、服方法及饮食禁忌等。

3.拆零药品的销售

拆零药品是指零售企业所销售药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为方便群众购药,合理、安全的销售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顾客的需要和药品使用的特点,提供合理、正确的药品拆零销售服务。药品拆零销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拆零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应设有固定的拆零陈列销售专柜,并配备必需的拆零工具,如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保持拆零用工具的清洁卫生。

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须检查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不可拆零销售。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包装袋应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门店名称等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持原包装。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药店名称,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

4.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

特殊管理药品,多指除普通药品以外,分别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第二类。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经营特殊管理药品。

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正规单位公章和医生名章的处方限量供应,处方应至少留存两年。毒性中药品种和麻醉中药品种只能用于中药处方配方使用并严格限定剂量,无有效证明不得单剂出售。第二类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凭加盖有效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限量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应分别建立登记台账,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

规范服务

1.服务内容

根据GSP要求,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可以设立“顾客咨询台”或配备专业的导购人员为顾客正确购药、安全合理用药提供服务,并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⑴文明经商

①接待顾客,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细致、一视同仁。

②营业员在岗时,着装统一清洁,佩带服务卡、站立服务、热情大方,用语文明,讲普通话,不得使用服务忌语。

③店堂设置顾客意见簿、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要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并及时处理,重大药物反应要及时汇报。

④对顾客意见或质量问题反映跟踪了解,件件有交待,桩桩有答复,要认真处理质量问题的查询投诉。

⑵服务项目

①积极组织货源,不断引进新品种,防止药品脱销、可根据本地区所处的地理环境、人流状况,有针对性地增加经营品种,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以解决消费者用药的各种需求。

②对邻近的特殊患者,可实行送药上门。

③对紧缺的医药商品实行留条、找货源、送上门服务。

④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广大用户征询意见和建议,如:采用顾客留言、营业现场意见咨询、问卷调查、不定期的召开消费者座谈会等,并及时做好记录,分析和调整经营服务工作,从而不断提高和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与服务水平,提高顾客的满意度。

2.售后服务

质量管理部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⑴质量查询

质量查询是企业在正常业务经营活动中,针对药品质量问题的信息检索、问题咨询、质量确认等内容,由各相关岗位向质量管理部提出,或由企业向药品的供货单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核实性要求。一般采用书面信函、电话查询、电子信息传递等方式。

质量查询既可以是本企业向外部环境提出,也可能由外部环境向本企业提出。企业应对各种质量查询进行分类管理,并做好记录。

⑵质量投诉

质量投诉分为企业内部工作质量投诉和企业外部投诉。内部工作质量投诉主要指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活动中,相关环节对协作部门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内容,向质量管理机构或最高管理者提出的事实反映及权益保障要求。企业外部投诉分为药品质量投诉和服务质量投诉,即客户针对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药品质量,向企业直接提出,或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权益申诉及要求。

企业应认真对待各类质量投诉,对质量投诉的内容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明确的反馈意见及有效的处理措施。

⑶优质服务

为了完善和提高企业的经营服务质量水平,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广泛征求顾客对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可采取书面征询、会议座谈、上门调查等方式。

3.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贯彻国务院“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具体措施中指出:要加强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提高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上报率和报告质量,向社会药品不良反应通报,促进合理用药。

药品不良反应(ADR)主要是指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12

(一)处方来源短缺。由于医药分家未能真正实现,药品销售占医疗机构重要的收入来源,甚至部分医疗机构还存在以药养医的情况。因此,各医院都制定了严格的防止处方外流的管理办法。如采用将划价窗口与收费窗口合并、普遍使用商品名、处方中使用代码等措施,使患者只能在该院取药,真正能流入药店的处方微乎其微,严重影响药店处方药销售量。

(二)遍布各街道、乡镇(林场所)的个体诊所对外销售药品对零售药店造成一定的冲击。目前我市除34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外,尚有个体诊所、乡村卫生站等医疗机构1700多家,这些机构多数存在明里暗里卖药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监督检查中取证困难,使其逃避相应的行政处罚,直接给药店造成竞争。

(三)处方真实性审查困难。处方是执业医师为某一特定患者医疗、预防或其他需要而开写的药方,是医疗和配药之间的重要书面文件,也是医师和药师之间的一种信息传递方式,是具有法定性、技术性和规范性的文书。然而,在处方真实性的审查方面,驻店药师无法判断顾客提供的处方是否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所开具。

二、药品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驻店药师不能在职在岗。一些药店为了节省人员费用或其他原因,在通过gsp认证后,擅自解聘从业人员,致使一些重要岗位的人员缺岗,在岗人员资质达不到经营处方药的规定要求,造成处方未经审核、处方药不凭医师处方即销售的状况。

(二)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药一般占药店营业收入70%以上,一些药店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只要顾客需要,他们就毫无顾及的销售。有的药店为了应付检查,对销售出的处方药进行集中补处方,伪造处方药销售纪录,由药店工作人员或其它人员冒充签名,为监督检查带来很大难度。

(三)药品分类陈列混乱。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摆放上,由于一些药店从业人员对药品与保健食品、药品与医疗器械的概念理解不清,或者由于对药品分类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致使店堂内药品分类陈列混乱,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药品与非药品混放,药柜内存放药品与柜组标志不符等情况存在,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还需急待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药品分类管理的宣传力度。一是要加强药品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及药品分类管理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药品分类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让他们认识到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和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是药品经营企业gsp的重要内容之一,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增强药品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二是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活动。要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在保证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上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使人民群众都能关心理解药品分类管理,支持并配合药品监督部门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13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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