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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行政工作计划实用13篇

水库行政工作计划
水库行政工作计划篇1

1. 概况

某水电站项目概况:该电站位于国内某重要河流的源头,水库正常蓄水位3120m,总库容28亿m3,调节库容19.3亿m3,具有多年调节性能,总装机500MW,坝高225m,年发电量22.21亿kw.h,属Ⅰ等大(1)型工程。水工建筑物主要由面板堆石坝、溢洪道、放空洞和引水发电站建筑物组成。

某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简况:根据水电站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现场调查成果,该电站涉及移民搬迁人口3934人(规划水平年2019年),生产安置人口3338人,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投资估算为115273.53万元。预计2015~2018年期间将水电站电站的移民搬迁人口陆续安置在县城附近(水电站库区蓄水后大量土地淹没,搬迁人口无法就地进行生产安置)。

地方政府拟实施的“大骨节病和牧民新村定居行动”实施计划简介:

某提供的资料显示:根据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实施牧民定居计划及防治大骨节病的相关政策(以下简称:“两项惠民政策”),某县拟将某水电站库区淹没及关联区域的4个乡(16个村)近4200人(涵盖该水电站涉及移民搬迁人口3934人)全部纳入政策搬迁范围,经某县政府推算各级政府拟投入(补助、贷款性质)资金约10275.6亿元加上搬迁农户自筹资金9296万元,合计约19571万元(详见表4)。计划于2013年年底前就地安置完成此次搬迁工作。

2. 水库移民与“两项惠民政策”移民是否结合实施的必要性分析

鉴于县政府“大骨节病和牧民新村定居行动”实施计划搬迁人口近4200人,已涵盖了某水电站建设搬迁人口3934人,虽然两项移民工作在移民搬迁时序和搬迁地点的存在差异,但是从避免移民重复搬迁,节约工程建设成本,减小水电站移民安置难度,减少移民对工程影响等角度出发,还应充分论证两项移民工作结合实施的必要性。下面以设计单位提供的某水电站预可研(送审稿)和某县提供“大骨节病和牧民定居行动计划”资料为依据,从经济性角度分析论证两项移民工作结合的必要性:

某水电站纳入方案比对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农村部分实物指标及规划补偿费(详见表1、表2)。即该水电站现阶段纳入方案比对的搬迁人口是3250人,涉及费用115837.58万元。其中:移民搬迁费用19987.55万元,基础设施恢复费用:6687.80万元,生产安置费用89162.26万元。上述搬迁人口及费用可视为国家没有出台“大骨节病和牧民新村定居行动”政策条件下,某水电站正常库区移民发生的费用。

表1某水电站预可阶段建设征地涉及农村部分实物指标

表2 某水电站预可阶段农村部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补偿费用

方案一:不结合方案(费用计算参照水电行业移民标准)

即2012年年底前某县政府依据市政府拟定的“大骨节病和牧民新村定居行动”实施计划,完成某水电站库区附近4乡(16村)的移民搬迁工作后。公司再依据搬迁后现场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开展电站库区移民搬迁工作。预计2012年以后库区因“大骨节病和牧民新村定居行动”政策就地搬迁导致水电站库区增加搬迁人口1524人,总搬迁人口达到4774人(是涉及水电站库区应搬迁的“三乡一村”的总人数)。相应增加搬迁费用32606.56万元(计算过程详见表2)。

表3方案一中增加费用的明细表

方案二:结合方案(费用计算参照水电行业移民标准),即利用“大骨节病和牧民新村定居行动”政策开展某电站库区移民工作。

具体讲:县政府用“大骨节病和牧民新村定居行动”计划加上搬迁农户自筹资金19571.6万元(详见表4),在2012年年底前将某水电站库区涉及的搬迁人口4774人提前(约5~6年)搬迁至县城,县政府负责承担搬迁人口的生活安置费用;公司则需配套拿出35317.02万元解决搬迁人口的生产安置和公用基础建设,此项费用从预发生的该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费中提前5年列支。

方案二中相关数据的计算说明:

1. 35317.02万元(方案二中公司需提前支付配套支付生产安置和公用基础建设费用)

4774人×1.5亩/人×3.56万元/亩=25493.16万元(生产安置费约占预可报告该项费用的62.23%)

3250人/6687.8×4774人=9823.86万元(公用设施基础建设费)

2. 10590万元(因提前支付配套支付生产安置和公用基础建设费用35317.02万元所发生的财务费用)

3.53亿元×600万元(每亿元年贷款利息)×5年=10590万元。

所发生的财务费用约万元10590万元。

3. 结论

方案对比发现,方案二即结合实施经济效益突出。

同时方案二在社会效益和有利电站开发两方面也优于方案一,即结合方案优于不结合方案。因此建议公司采用结合方案,抓住牧民定居政策有利契机,提前开展水电站电站的移民安置工作。

水库行政工作计划篇2

(一)大中型灌区项目

20*年以来,我县财政共安排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经费60万元。完成了大型灌区总体规划修编,修编后规划总投资58483.02万元。其中:2009年度第一期项目可研报告已经完成,规划总投资4577.47万元,目前正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江那中型灌区总体规划修编即将完成,2009年度项目可研报告已经完成,规划总投资3129.10万元。

(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一是在全县4件中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听湖水库已完成除险加固并已顺利通过省州验收;丰收水库正在进行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同时,我县已安排工作经费40万元用于稼依水库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稼依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方案,并已通过省水利厅批复同意和珠江水利委员会复核;回龙坝水库经过初步鉴定为ⅱ类坝,下步将准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二是20*年以来,我县共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105万元,组织开展了红舍克、路德、回龙、黑所、新民、莲花塘水库等8座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和项目前期工作。目前,红舍克、尼龙拱水库已完成除险加固工程;渔泽坡、路德、回龙水库正在进行除险加固施工;黑所、新民水库已完成安全评价,有望于今年7月完成初步设计;莲花塘水库已完成安全评价,正在开展初步设计。三是全县52件小(2)水库中,有三类坝49件,其中:黑所水头坝、六雷水库、支迷坝、后山坝、六诏新坝5件工程已完成安全评价和初步设计,44件项目已完成安全评价。

(三)新建水库工程

目前,我县计划兴建差黑海水库、阿额水库、白龙山水库、阿香水库、六诏水库、梅子箐水库、坝心水库、补左水库、一字桥水库、良子水库共10件工程。其中:差黑海水库2009年已安排前期工作经费2万元,目前正在开展可研报告设计,计划年内完成;阿额水库自20*年以来,共安排前期工作经费25万元,已由曲靖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完成可研设计报告;白龙山水库自20*年以来,共安排前期工作经费100万元,目前正由红河州水利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进行可研报告设计,设计总库容158万m3,预计8月份可完成可研报告;阿香水库、六诏水库、梅子箐水库、坝心水库、补左水库、一字桥水库、良子水库等项目计划于今年开始陆续开展前期工作。

(四)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20*年以来我县共安排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10万元。“十一五”期间,计划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5.72万人,2006-2008年全县已解决3.74万人,2009年计划解决1.99万人。现已完成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该项目估算总投资4921.21万元,计划解决9.76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五)其它水利工程

一是干支渠防渗工程目前已完成小(1)型以上水库干支渠防渗规划,已开始逐年实施。二是小型农田水利示范项目目前已完成2009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红舍克水库渠系配套工程可研,并通过省水利厅审查。同时,完成了*县2009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回龙水库管网配套工程可研报告设计。三是水资源综合规划目前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预计年内可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设计。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十一五”以来,我县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推进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一抓政策研究,准确把握投资方向。“十一五”以来,为确保我县项目前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县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投资政策方向的研究,特别是加强对国家和省出台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研究,进一步吃透上级文件和政策精神,有针对性地提前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确保了项目及时申报并尽快落实。二抓经费筹措,加大前期工作投入。我县在县级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十一五”以来,每年都筹措500万元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2009年将项目前期经费提高到600万元,有力地促进了水利项目前期工程进度。目前,全县累计安排各类水利项目前期经费共403万元。三抓制度建设,落实责任共同推进前期工作。“十一五”以来,我县始终把重点前期工作纳入“四位一体”捆绑责任制来抓,年初下达重点前期工作计划,落实挂钩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笔工作经费、一个工作班子,一套工作措施”办法来抓,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四抓思路创新,提前推进前期工作。在前期工作经费不到位的情况下,我县积极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设计单位事先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工作,待前期经费落实后再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设计经费,确保了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项目前期经费短缺。由于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要求高,特别是水库病除鉴定、新建水库勘测等费用较高,尽管我县每年安排的项目前期经费都向水利项目倾斜,但仍满足不了开展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亟待推进的项目前期工作因缺资金而受影响。

二是农村饮水不安全点多面广,任务十分繁重。截至2004年底,全县饮水不安全人数为18.3万人,后来经中央及省、州几次调整后,最终认定我县饮水不安全人口为13.39万人,尚有4.91万人未进入中央及省饮水不安全人口范畴。2008年6月,我县经过组织有关部门再次调查,结果显示尚有饮水不安全人口7.51万人末纳入全县饮水不安全项目规划内。2010-2013年,全县计划解决9.65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但由于点多面广,任务十分繁重。

三是工程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影响了项目进度。2008年以来,全县在建项目要求县级配套资金达7000余万元,由于县级财政十分困难,配套资金压力很大,采取贷款融资筹措资金的难度也很大。

四是由于病险工程多,渠系不配套,工程效益不明显。目前,全县64座小(2)型病险水库,存在病险问题的有62座,占总数的97%,现有渠道884.49km,不配套的401.05km,占45.3%。

四、恳请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由于我县地处滇东南岩溶高原中部,位于珠江、红河两大流域分水岭地带,工程性缺水问题十分突出。为此,恳请州人民政府在安排水利项目上尽可能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

水库行政工作计划篇3

一、基本情况

水库设计总库容1.373亿立方米,调洪库容7380万立方米,兴利库容4510万立方米。工程包括拦河坝、溢洪道、泄洪底孔、水电站等。拦河坝坝型为碾压混凝土重力坝,由非溢流坝段、溢流坝段、底孔坝段和电站坝段组成。坝顶全长533米,最大坝高50.1米。水电站为坝后式,装机容量1580千瓦。水库淹没区影响涉及上窝铺、新房子、下南山、东荒、李营、东坎、西坎、甸子8个行政村,淹没可利用地13273亩,淹没线以下居住人口2065户、6084人。其中西坎村、甸子村通过工程措施进行防护不予搬迁。防护后水库淹没影响涉及6个行政村,淹没可利用地10252亩,淹没线以下居住人口1663户、4946人,规划搬迁安置移民5105人,加上因塌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影响区中必须迁移的人口91人,规划搬迁安置移民总计5196人。公路改线11.45公里,铁路改线6.44公里。

承德南邻京津,北倚辽蒙,是滦河、潮河、辽河、大凌河“四河之源”。全市水资源总量37.6亿立方米,人均1016立方米。全市有效蓄水能力仅占水资源总量的3%,远低于全国22%、海河流域87%和全省75%的水平。水资源的低控制力,成为制约承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承德中心城区防洪和用水需求问题,2003年6月承德市委、市政府决策修建双峰寺水库,从此拉开了申报双峰寺水库工程项目的序幕。2004年、2009年先后被列入《海河流域防洪规划》和《全国大型水库建设规划(2008―2012)》,属B类优先项目,是河北省重点建设工程。在争取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同时,我们抢抓机遇,抓紧组织项目建议书阶段相关工作。2009年4月30日,国家发改委批复了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之后用了一年多的时间,相继完成了可研阶段的主体工程可研报告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水保方案、移民安置大纲等要件,并上报国家发改委待批。2011年11月24日双峰寺水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顺利通过国家发改委批复。随即我们积极组织推进初设报告编制、送审和报批等工作,初步设计概算于2012年3月31日通过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同年8月12日,国家发改委核定了双峰寺水库工程投资概算。9月12日,水利部批复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概算总投资24.0781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补助9亿元,其余投资由河北省和承德市负责安排。批复水库枢纽工程总工期为36个月。

双峰寺水库作为滦河水系和城市上游的大型水利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可使武烈河流域及承德市区防洪标准由现状20年一遇提高到100年一遇,从根本上解决位于武烈河下游的中心城市和世界文化遗产--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防洪安全问题;每年可为中心城区供水5600万立方米,不仅保障了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安全,而且能够使避暑山庄湖区永不干涸、市区橡胶坝群常年立坝、市中心城区水环境总面积达到3700万平方米,相当于五个杭州西湖水面积,生态用水安全也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时年可发电392万度。客观地说,修建双峰寺水库是承德人民多年来的夙愿,也是加快承德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际旅游城市建设的客观需要。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双峰寺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后,遵照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报批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启动了双峰寺水库移民工作,首先组织完成了水库淹没影响实物指标调查工作,依据调查成果编报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均获得了河北省政府和水利部的批复。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分别通过了水利部和国家发改委的审批。初步设计报告获得批复后,随即组织开展了水库工程坝址区、铁路改线、公路临时改线土地征收工作,为水库工程全面开工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截止去年8月底,上述工程占地征收工作全部结束,目前正在全力推进水库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土地征收,同时完成了移民安置地选址,移民安置区规划设计工作已委托市规划设计院开展工作。

三、主要做法

双峰寺水库是国家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重点项目,是我省“十一五”谋划立项和“十二五”建设的“1号”水利枢纽工程,也是我市“十二五”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目前,已全面进入实施阶段。移民工作是水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双峰寺水库地处承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地理位置特殊,移民工作更具有特殊性,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意义重大。因此,承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把其作为“国家行动”和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各级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凝聚力量,扎实开展水库移民工作。具体做法是:

(一)组建强有力的指挥和监管机构

双峰寺水库项目建议书获得国家批准后,为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协调,确保项目快速推进,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双峰寺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分别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了由纪检监察、检察院、审计、财政、发改和双桥区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移民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分工,对水库移民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市财政局选派一名专职财务总监进驻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把关。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的要求,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遵照这项规定,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办公会议,研究移民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明确双桥区政府是移民安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主体,移民工作由双桥区政府组织实施。目前市政府正在协调相关部门与双桥区政府进行工作对接,研究确定移民工作目标任务,组建专门移民机构,着手组织开展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项目法人单位,于2009年8月批准成立,机构规格为正处级,人员编制数为28名,处级领导指数4名,科级领导指数10名。内设办公室、总工办、建设管理科、环境移民科、计划财务科。根据工作需要,2012年4月,经市编委会研究同意,人员编制由28名增加到51名。去年市编委会批准又增设了质量安全、水政监察、机电三个科室,增加科级职数7名。为维护水库建设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秩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在双峰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设立了治安办公室,派驻了6名专职干警。

(二)适时出台水库移民工作相关支撑文件

双峰寺水库工程初设报告批复后,为加快推进水库占地征收和实物补偿以及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工作进程,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双峰寺水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双峰寺水库移民安置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双峰寺水库工程土地征收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在上述几个办法的指导下,水库占地征收和实物补偿工作进展顺利,各项工作管理也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了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已起草的《双峰寺水库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和《双峰寺水库移民安置方案》,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准备完善后报市政府审批,为水库移民房屋拆迁补偿和搬迁安置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三)精心制定好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做好水库移民工作,制定好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是前提,而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又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的基础。为此,首先扎实开展了水库淹没影响实物指标调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授权,2009年7月1日市政府正式关于冻结库区项目建设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全面启动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市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实物调查领导小组,下设了由110多人组成的调查组,历时两个多月,高质量完成了水库淹没影响实物指标调查任务,为切实搞好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提供了数据支撑和基础保障。其次,广泛开展了移民系列考察活动。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率市发改、水务、国土、双桥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移民村干部代表先后四次分别到云南、四川、贵州、吉林等省专项考察学习水库移民安置工作,重点考察学习了外省市近期新建的与双峰寺水库情况相近的大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成功做法和经验,认真分析了双峰寺水库与所考察水库的情况差异,比如双峰寺水库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征占土地市场价格较高;淹没区和周边区域土地较少,不具备农业安置条件;淹没区和拟安置地经济条件较好,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高速公路占地等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较高;移民劳力较多,市区内新老企业吸收安置劳力能力有限,移民就业或再就业难度很大等。这些固有的矛盾和问题,在方案编制和政策制定中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对策加以解决。第三,结合实际,科学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遵循五条原则,其中重要一条是作为政府或项目法人,既要站在国家角度,执行国家政策,节省工程费用,还要站在移民角度,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考虑移民的长远生计,制定移民安置长效机制,真正做到移民迁出满意,生活有保障,没有后患。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经过认真研究外地经验和教训,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了双峰寺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一是工程防护型安置方式。位于库区回水末端的西坎村、甸子村,只淹没一小部分耕地或村庄,受影响很小,出于保护耕地和最大程度上减少或避免移民搬迁等方面的考虑,对这两个村采取在水库回水末端修建防护工程方式,保护耕地,不迁村庄。采取该项措施可少搬迁1138人。

二是原地后靠农业安置方式。为了充分利用淹没线以上山坡台地等资源安置移民,最大程度减少远迁移民数量,通过严格的环境容量计算,并征求村民意见,将东坎、李营、东荒、下南山、上窝铺5个村的1037户、3139人采取就近后靠安置。

三是异地集中安置方式。由于环境容量不足无法就近后靠安置的,采取异地集中安置方式。即对东坎、下南山、上窝铺、新房子4个村剩余的672户、2057人进行异地集中安置。

四是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主要是指对投亲靠友、自谋职业、自愿农转非等那部分人口,只要本人同意,签订合同或协议,对土地、房屋等补偿款一次性兑现,即算安置完毕。这种安置方式是比较省事的,但人口不是很多。

此外, 考虑今后库区管理、生态保护、开发建设、可持续发展和移民安置政策统一性、标准一致性、避免资源浪费等方面的因素,我们正在论证淹没线上、下人口全部异地集中安置的方式是否可行(即对淹没影响涉及的6个行政村、37个村民小组、2289户、7046口人全部实行异地集中安置)。

(四)深入研究好水库移民搬迁安置政策

搬迁安置政策直接涉及移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细而又细,实而又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经反复研究论证,我们拟定了如下搬迁安置政策:

1、实物补偿政策

土地:对水库大坝、铁路改线、公路改线占地,经批准已按河北省区片地价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征用。对移民集中安置地、水库淹没区土地、淹没线以上及库区周边划定范围内土地、库区内未搬迁群众的村庄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同样拟按河北省区片地价规定标准一次性补偿征用。

地上附着物:对水库淹没影响的群众原有住房及附属建筑物、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作价,一次性兑现给移民个人。

移民安置房:采用淹没线上下人口全部集中外迁安置方式的,移民搬迁安置房由政府统一组织,统一征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打造具有承德特色的移民新村,为旅游城市建设和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奠定基础。房屋安置现初步拟定按照1:1.5的比例还建农宅。基本保证移民住房面积比原来有所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幼儿园、学校、卫生所、村民活动中心等配套设施按照需求统一复建。

2、移民扶持政策

一是缴纳养老保险。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7号)文件,一次性为每位移民交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的基数为相应年份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比例为20%,其中政府负担12%,个人负担8%。以2009年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为例计算,每人需补缴费用34470元,其中政府负担18742元,个人负担15728元。男到60周岁、女到55周岁,每人每月可领取600元的养老金。或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冀人社传[2009]2号)文件精神,征收集体农用地按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是落实农村移民国家扶持政策。针对农村移民,落实国务院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每个移民每年享受国家后期扶持资金600元,连续扶持20年。同时利用好国家各方面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政策,增强生活保障能力。

三是抓好技能培训与劳务输出工作。摸清移民劳动力人数、文化程度等状况,立足当地资源与开发需求,与承德技师学院、河北旅游职业学院等大中专院校合作,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和方向性地对移民进行实用技能培训,提高移民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基本目标是每个移民家庭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一技之长。

(五)用力编制好水库周边开发总体规划

由于双峰寺水库位于城市中心区边缘地带,水库建成后,该区域将成为我市生态和水环境最美的区域,对拉动旅游和城市经济发展、推动国际旅游城市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按照“以水养库、以开发养移民”的思路,对淹没线以上10多平方公里的水库周边剩余耕地和荒地、缓坡地等进行综合开发,既能解决市本级水库建设配套资金不足问题,又能为移民创造增收渠道,解决长远生计问题。目前,该区域开发利用最大的障碍性因素是环保问题。水库建成后,将列为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项目受到严格限制。但国内类似情况很多,在研究处理好环保问题前提下,本着“高品质、高效益、低强度”的原则,对库区周围进行适度开发是可行的,也是可能的。

结语:

水库行政工作计划篇4

一要充分肯定成绩。我市共有水库293座,1万方以上山塘833座。由于历史建设标准低,加上多年老化失修,部分水库病险情况较为严重。*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千库保安工程,开展新一轮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我市120座水库列入*-2007年实施计划。五年来全市共投入资金2.3亿元,累计完成水库除险加固95座,完成山塘加固419座,病害率从*年的62%降为现在的32%。近几年除险加固的水库山塘经受几次大的台风,没有发生重大险情。其效益相当于新建了一座库容为9791万立方米的大型水库,直接和间接保护了141.24万人口免受洪涝灾害,增加和改善供水人口44.47万人,恢复和改善了灌溉面积32.83万亩,新增供水能力5690万立方米,新增年发电量达5000万度以上。

二要正视存在问题。当前,我市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展不平衡*年计划中,苍南还有2座水库、文成还有1座、乐清还有3座、鹿城还有1座没有完成除险加固任务;2007年计划中,乐清、苍南、文成进度还比较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一些地区思想上没有高度重视。二是地方资金不配套,投入少(尤其是三类县)。有些县在等待省补助资金中拖延了前期工作,造成整个工期拖后。三是由于多数病险水库没有原始档案资料,增加了勘察设计难度。四是部分工程政策处理不力影响了进度。五是项目监理不到位,导致质量控制不严而出现返工现象,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另外还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滞后等问题。

存在的问题就是我们开展工作的目标。各地、各部门必须正视问题,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切实把工作抓上去。

三要抢抓大好时机。当前病险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作正面临历史最好机遇,中央对于列入国家计划的病险水库补助三分之一的除险加固资金,加上省里补助20%,上级补助比例将达到53%。省里对列入省计划的三类县的加固项目补助比例达到40%。我市从2006年开始,每年投入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千库保安工程的补助。机不可失,决不能因为我们的工作不力而失去争取补助资金的机遇。各地一定要抢抓有利时机,争取列入国家和省计划。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克难攻坚,切实做到工作落实

2008年是承前启后重要之年,是我市全面完成第一期120座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最后一年,也是启动第二期水库除险加固计划的头一年。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是一项硬任务,我市第一批列入省计划还有25座,第二批还有44座,加上未列入省里计划的24座,共还有93座水库(其中中型水库6座)需要进行除险加固。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要在2010年前,全面完成所有三类坝水库和重要二类坝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我们所担负的任务十分繁重,责任十分重大。能否如期顺利完成我市的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是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执政能力和水平的考验,各地及各级发改委、财政、水利等部门一定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机遇意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克难攻坚,强攻猛进,扎扎实实抓好各项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力度,切实做到措施落实

水库行政工作计划篇5

3月11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历史以来第一次水库移民工作会议,这标志着水库移民工作已列入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通过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在政策、资金上加大对玉林市水库移民的高度重视和加大投入,玉林市老水库移民的历史遗留问题将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会议由我局杨海洁局长传达贯彻了全区水库移民工作会议精神,总结近年全市水库移民工作,分析当前水库移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研究部署20__年水库移民工作。市政府副市长江贵成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明确指出水库移民工作是当前关注民生的首要工作。离休干部、原玉林地委副书记、市老促会副会长林挺柱亲临会议,对如何为水库移民办实事寄予了殷切的期望。

(二)积极准备,做好20__年第一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为民工程实施工作。

今年,区、市人民政府首次将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列为为民办十件实事之首,自治区下达我市20__年第一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控制数为4550万元,这一决策让我市60多万老水库的库区群众感到无比的欣慰,几十年来未能解决的问题在各级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将得以妥善解决。我市参照自治区的分配办法并结合本市的实际下达项目计划投资后,立即组织了两个工作组到各县(市、区)检查、指导项目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务必按照自治区的规定,以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为亮点,重点安排未通路的移民村屯道路项目,兼顾安排解决库区突出问题的项目,要严格把关,高质量地完成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我市对各县(市、区)编制上报的计划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经综合平衡、汇总编制的项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4月3日上报给自治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审批。本次编制上报的项目共167个,受益总人口31万人(其中水库移民13.4万人)。其中移民村屯道路项目131个(新建村屯道路86.47公里,改建村屯道路77.1公里),水库移民新村项目29个(其中新建水库移民新村22个,续建水库移民新村7个),移民村屯安全饮水工程项目7个。为了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任务,我局多次召开专题研究会,积极主动协调、组织各县(市、区)认真开展第一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和审查审批、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等前期工作,新建22个移民新村的前期基础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区政府及区局领导到我市北流西埌移民新村进行调研指导工作,高度肯定北流市建设移民新村的创新工作方式,确定由北流市在全区库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现场会上做典型经验介绍。

(三)主动协调,鹤地水库广西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为确保广东鹤地水库广西库区移民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维护鹤地库区的社会稳定。我市多次组织由市政府领导带领陆川、博白两县及相关部门领导到广东省水利厅专题汇报反映鹤地水库广西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广东省继续并加大对广西库区移民的扶持力度,尽快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我市还积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水库移民局反映汇报鹤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方的沟通和协调,今年元月4日区人民政府高雄副主席带领财政、水利、移民等部门专程到鹤地库区进行调研。在区政府等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2月13日和4月16日,由区政府组织的广东、广西两省区人民政府先后在桂林和北海召开了鹤地水库广西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座谈会,双方就进一步加强两省区鹤地水库广西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交换了意见,并就鹤地水库广西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达成了多项共识,签订了合作备忘录,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是两省区同意将水库主体工程除险加固建设与解决库区移民遗留问题结合起来,为从根本上解决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库区移民遗留问题提供决策依据,开展整体规划,重点帮扶,既充分发挥水库功能效益,又妥善解决移民生活困难;

二是两省区共同提请国家有关部门抓紧解决库区使用电价问题;

三是加快解决鹤地水库广西库区移民旧危房改造问题。从到2013年,广东省每年继续支持广西1000万元资金,5年共计500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广西库区移民旧危房改造等急需问题;

四是建立健全在水利部移民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建立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牵头的两省区水库移民工作联系机制。备忘录的签订使两省区高层领导达成共识,从根本上全面解决广西鹤地水库移民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了工作指导方向,为维护鹤地库区的社会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会议结束后,我局迅速贯彻落实了对处理鹤地水库广西库区移民遗留问题的会议精神,目前我市正在组织陆川、博白县开展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鹤地水库广西库区移民旧危房改造等项目计划,并对鹤地水库除险加固恢复正常蓄水位将给广西库区造成的影响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拟订解决广西库区用电问题的方案。同时,去年在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两省区处理鹤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协调会后,形成我市处理鹤地水库广西库区移民遗留问题11亿的项目计划已初见成效,其中上报落实解决安全饮水人口5万人,落实了国家拉动内需项目投资的坡改梯项目资金1500万元,以解决库区生产资源不足的问题,这

些项目资金的落实极大地促进鹤地库区移民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解决。(四)统筹规划,编制完成全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移民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去年12月开始,我局与市发改委组织了各县(市、区)认真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20__年规划。目前各县(市、区)已完成了该规划并上报,已经我局进行综合汇总,并将总投资10.86亿元的全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20__年规划上报给自治区,现正待审批实施。

(五)务求实效,做好水库移民项目计划实施工作。

以来,自治区共安排我市水库移民扶持资金2366万元,其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1153万元,小型水库移民专项资金231万元,地方大型水库移民安置项目专项资金60万元,鹤地水库广西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资金922万元,主要用于解决移民群众旧危房改造、饮水、交通、农田水利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和水库移民新村建设。自治区分别于9月和12月下达了上述项目投资计划,我市严格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大部分项目资金已拨付到位,部分项目已建设完成,并发挥了效益,对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计,至6月30日止,全市完成水库移民投资1163.16万元,其中,水利工程11处(受益移民和库区群众1.3万人),人饮工程2处(解决676名移民饮水困难问题),交通道路63.9㎞(改善移民和库区群众7.3万人的交通条件),移民住房改造311户面积共23600㎡(解决了1234名移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发放后期扶持资金3289.6万元,其它项目也正在抓紧组织实施。

(七)狠抓关键,强化移民和库区群众问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库区群众思想稳定问题仍然是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我市移民数量大,遗留问题多,工作量相当大。今年,我局针对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移民和库区群众问题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库区社会的稳定。

一是强化水库移民维稳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移民维稳工作有人抓落实。今年1月,我市在陆川县召开了维稳总结表彰暨20__年工作部署会议。3月,我市在全市水库移民工作会议上与各县(市、区)水库移民局签订20__年水库移民工作责任状,进一步明确工作的责任;

二是深入开展水库移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按照区党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维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在全市库区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大化解”活动。今年以来,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在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进行水库移民问题矛盾纠纷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先后组织各县(市、区)移民部门开展了5次库区不稳定因素排查活动,共排查出不稳定因素24件,已落实解决15件,有9件正在处理中。我局对排查出来这9个问题专门召开专题会议逐一分析和研判,形成了专题材料报区、市有关部门和领导,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就当前全市库区社会稳定形势以及矛盾纠纷稳控工作提供科学的判断和参考;

三是密切关注群众的思想动态,跟踪不稳定因素的动态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坚决杜绝集体上访等的发生;四是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来信来访处理工作,上半年,我局共受理市本级件52件,其中来访25批68人次,来信27件,上级交办17件,转下级办理11件,已回复9件,基本上做到件件有着落、件件有结果;五是积极协助、配合市委、市政府对博白县松旺镇龙垌村群众突出问题处理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八)明确主题,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根据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3月份开始,我局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水库移民工作,大力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为主题,以“实施为水库移民办实事项目工程,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为水库移民的服务水平”为载体,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了集中学习、调查研究、大讨论活动,着力查找和解决影响和制约库区科学发展及社会稳定和谐的突出问题,查找和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对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通过一、二阶段的学习,整个学习实践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7月8日,组织了我局干部职工对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满意率为100%,其中领导干部参评4人,干部职工参评8人。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市委和市学习实践办的部署和要求,着重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落实整改提高方面下功夫,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不断把学习实践活动引向深入,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学习成效。

(九)加强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水库移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具体的工作,我局充分认识到开展好移民工作离不开移民干部的自身素质建设,移民干部必须具备行政和业务、内外并举的总体水平。因此,我局一方面注重加强干部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严格执行移民政策,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另一方面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强化领导、注重真学、致力于提高,进一步坚定干部的理想信念,树立起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建立健全了内部有关规章制度,严肃机关工作作风,做到服务从优,提高工作效率。5月份,我局组织了一次县、市两级移民干部共16人的教育学习活动。下半年,我局将继续抓好移民干部业务教育和移民骨干实用技术的培训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今年上半年我市水库移民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库区遗留问题多、基础设施落后和机构不健全等方面原因,我市水库移民工作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

的问题。(一)库区社会稳定形势仍然严峻。

我市一些水库由于淹没耕地和移民安置历史档案资料不全,有的地方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基础工作不扎实,导致部分没有水库淹没耕地档案资料依据的库区群众和一些小型水库移民仍经常到各级政府及移民机构上访,重信重访问题还较突出,库区不稳定因素较多,集体上访或发生的可能性仍然存在。目前,我局正在加紧对排查出来的影响当前库区社会稳定的9个问题进行处理。

(二)机构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增强。目前我市7个县(市、区)已成立了独立移民工作机构,但管理机构建设、人员配置及其能力建设的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移民管理机构虽已建立,但个别县(区、市)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没有完全到位,已经到位的新调入移民干部政策素质和业务能力也急待提高。

(三)项目实施前期工作进展不平衡。

由于机构尚未健全和工作人手不足,严重制约着各项业务工作尤其是项目实施工作的开展,项目实施前期工作经费未安排落实,也导致了县(市、区)的项目实施前期工作进展不平衡,今年上半年,部分县(市、区)只完成了大部分项目的勘测设计,有的县(市、区)尚未开展项目勘测设计工作。现在离年终不足6个月,上半年,自治区尚未下达今年建设工程项目计划,项目建设要求程序规范,工作量大,要在年内全面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了我们高度重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和加以解决。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积极做好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继续抓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尽快完成全市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最终成果确认上报工作。

(三)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工作作为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首要任务抓好抓实。

(四)抓好本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工程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以及小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水库行政工作计划篇6

镇村及村、镇村约7000人及7座小型水库3300多人移民长期上访诉求国家补助,影响了库区社会的稳定。原因是在年代末建设水库时淹没了他们的土地,长期没有得到补偿。经过移民局全体干部经常深入库区做大量的排查化解工作、与群众面对面解释政策,群众的思想暂时稳定,今年在各重大节日期间没有发生库区群众赴进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和,维护了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

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发放

今年以来,全市发放了第4季度和年第1季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共484.71万元。为确保国家后扶资金能够安全、准确、及时发放到移民的手中,根据自治区移民局、财政厅的要求组织了由移民、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我市下半年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自检,进一步强化了资金监管,严格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对资金的拨付、管理、发放、使用进行全程跟踪,确保国家的支农惠民政策的落实。

3、水库移民粮食差价发放

已按时发放中小型水库移民粮食差价24.95万元,受益移民4000多移民。

4、小型水库、中型水库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规划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移民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与市发改委组织了有关部门认真按照有关规定,修编了《市大中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2012年规划》,该规划已修编完成并已上报。并协助国土局、镇政府做好121户536人地质灾害二次搬迁移民解决临时安置,新村土地征地等做了大量工作,理顺新村移民建房户与信用社贷款问题。

二、项目工作情况

1、月下达镇地质灾害新村建设第二批66万元资金项目建设按自治区审计要求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现在正在办理采购手续,缓慢原因:征地问题。

2、建设项目验收后结余73万元已做计划,计划安排3个项目进行建设,目前正在办理招标手续,审计要求7月底前完工。

三、存在问题

1、第二批项目和建设项目结余资金部分安排计划项目采购速度慢,所需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早已送到有关部门评审,但到现在项目小组还未批复采购价。

2、移民部门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我市有大中型水库5座,库情十分复杂,有大中型农村现状移民2万多人,还有非农和小型库区移民,移民共计3万多人,分布在全市17个镇71个村202个生产小组。移民身份的特殊性,加大了实施管理任务的艰巨性。由于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专项工作经费来源,工作难以开展。年前期工作经费,设计、预算等已打报告请示市政府,根据自治区要求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配套项目经费。

四、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1、尽快完成第二批项目资金的实施工作及结余资金项目实施工作。

2、完善4条未通村屯道路,6个移民新村计划投资600多万元的前期工作,待资金下达马上实施,争取12月底前完成。

水库行政工作计划篇7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六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进行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确保防洪安全。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江河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的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予以公告,并编制防治规划、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力和通信设施等布局应当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在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洪水措施,建立健全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扩大及科学利用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减轻洪涝灾害。

第十一条 防御山洪灾害,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堤防、拦水坝、码头、桥梁、公路、铁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防洪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防洪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批准:

(一)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护堤地的管理范围宽度为堤防内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米至20米。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废料;

(三)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第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安排资金,采取措施除险加固。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有关防洪规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按照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四)部署和组织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

(五)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开展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

(六)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

(八)鼓励、支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负责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五)根据汛情及时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

(七)督促防洪设施水毁工程的修复;

(八)组织协调山洪灾害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灾避灾预案,落实监视、监测人员,做好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段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防洪任务城镇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在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个别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防汛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投入抗洪抢险。

第二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编制,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总库容10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二)总库容100万至10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三)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在建的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库容在10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申报条件:

(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

(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不得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运用。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应当及时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

泄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经营者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

第二十七条 在防汛期,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工程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排除,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无法清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原有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拆迁规划,并组织拆迁。

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核发。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物资、器材等便利条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以及防洪监测、预警设施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重点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防洪工程运行维护、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指挥设备购置和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等。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防汛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防洪工程和水文、气象测报、预警设施水毁修复。

第三十三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储备、使用、管理和统筹调度的原则。

省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省内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市、州和县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乡、镇和本单位的防汛抢险。

在紧急防汛期间,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向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防汛抗洪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按照规定编制防洪规划,不将防洪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划定护堤地管理范围的;

(四)违法审批、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未按照职责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灰坝、拦沙坝进行监督管理的;

(六)对山洪多发区、易发区、危险区和受山洪威胁的地区不进行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不采取防御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执行防汛期24小时值班的;

(八)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及时排除和报告险情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汛情的;

(十)违反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

(十一)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抗拒、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紧急防汛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

(二)不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的;

(三)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擅自在汛期限期水位以上运用的;

(四)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五)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

(六)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

防洪工程的研究①洪水研究:对复杂的洪水现象已由20世纪30年代的经验描述,逐步进入定量的理论推导来解释其因果关系。当前已开展地面水文观测和遥感技术,从单站测报系统发展为流域的全国的网化自动系统;研究数学物理成因理论,通过实验探索洪水规律。如洪水模型对复杂的洪水现象给出近似的表达,这在洪水理论研究和实用方面都受到重视;随机水文学研究用概率论方法描述和分析水文过程,研究资料的收集,水文随机模拟及预报;新技术的应用,如电子计算机求解河渠非恒定流方程组、洪水预报调度,用遥感技术准确测定降水分布、暴雨移动速度;绘制积雪覆盖图;分析洪水含沙量变化;估算洪水等。这些揭示洪水变化规律与运动特性的研究,对确定设计洪水位和洪水重现期,发展防洪科学有重要意义。

水库行政工作计划篇8

根据《实施规划报告》电站工程总体计划进度: 2006年1月开工建设, 2008年11月下闸蓄水,2009年第一季度首台机组发电。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WWDF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于2009年2月7日召开“水库移民工程建设协调会”,重新协调拟定了下闸蓄水方案,计划2009年5月1日下闸蓄水, 2009年8月第一台机组发电,2010年4月工程竣工。因受移民阻工事件影响,下闸蓄水时间再次推迟到2009年10月底。

2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编制情况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由H研究院承担,并于2006年10月全面开展实施规划设计工作。

2006年12月底完成埋设水库淹没土地征用和移民搬迁水位线永久界桩。

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由H研究院技术指导,mx县移民开发局组织、mx县相关部门、涉及乡(镇)分管领导参加,mt县由mt县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组织)完成水库淹没实物指标复核分解工作。

2007年4月,mx县人民政府向DF州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水库移民工程移民安置点变更的请示经州政府批准确定为:4个农村移民安置点即TT镇的龙山、ZZ,md乡的rr,mxl镇的老地房;2个集镇迁建点即TT乡czs集镇迁建点、TT镇政府机关迁建点。

2007年5~8月完成移民安置点规划设计。

2007年12月《xx河水库移民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报告》(送审本),由GG省移民开发局委托GGKF中心组织审查,2008年1月经进一步评审讨论,补充修改,完成了《xx河水库移民工程招标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编制工作,2008年3月GG省移民开发局审查批复了实施规划报告。

3 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任务

2009年3月11日GGWWDF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报请DF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关于调整水库移民工程下闸蓄水时间等问题的请示》唐文水际〔2009〕21号),确定下闸蓄水时间为2009年10月底,H研究院编写了《水库移民工程下闸蓄水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任务要求设计报告》(以下简称《下闸蓄水任务报告》),计划2009年10月底下闸蓄水,同年12月第一台机组发电,2010年4月工程竣工。按照蓄水要求和移民搬迁、库底清理的实际工程量,结合地方政府实施计划,要求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水库正常蓄水位1235m以下淹没区农村移民、集镇和专业单位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工作,为下闸蓄水创造条件。

3.1 农村移民安置

根据《实施规划报告》水库移民工程下闸蓄水前应完成水库淹没区农村移民安置主要任务为:完成征用耕地6895.34亩、园地190.48亩、林地5580.8亩、其它农用地145.91亩的补偿兑现,mx县完成淹没区农村居民207户870人的搬迁安置(czs集镇迁建点143户593人,ZZ安置点5户23人,rr安置点25户111人,后靠17户66人,自主外迁17户77人),mt县完成淹没区1户3人后靠安置。

3.2 集镇迁建

完成库区内被淹没的nwh集镇(TT镇政府机关单位驻地)搬迁。nwh集镇应搬迁安置移民任务为85户1088人,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32户846人,街道53户242人(其中农业移民42户208人,个体工商户11户34人)。安置方案:机关企事业单位8户186人、街道53户242人搬迁到czs集镇迁建点;TT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24户660人搬迁到TT口岸新址迁建点,恢复原有功能。

3.3 专业单位搬迁补偿

完成水库淹没涉及的10家专业单位搬迁工作,包括等10家单位。

3.4 专项设施改(复)建

完成被淹公路改建工程和广播电视及通讯设施、电力设施等改(复)建项目,除需要改(复)建库周交通四级公路总长61.012km外(被淹没长度为38.3km,mx县),其他以直接补偿方式由相关单位自行恢复。

3.5 库底清理工作

水库移民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范围表(表3.5-1)

清理内容

清理范围

建筑物与构筑物清理

移民搬迁线以下(即p=5%回水外包线)。

林木砍伐与林地清理

正常蓄水位(1235m)以下。

卫生防疫清理

移民搬迁线以下(即p=5%回水外包线)。

障航清理(大体积建筑物和构筑物残留体和林地

正常蓄水位(1235m)以下。

根据《实施规划报告》,mx县库底清理工程量为:建筑物112329.9m2,园地及林地清理6142.88亩,居民点卫生清理302户,坟墓376冢,桥梁构筑物3座。清理内容和范围详见(表3.5-1)。

4 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4.1 移民搬迁安置

一、mx县:截止2009年10月24日,mx县完成淹没线下全部移民299户1958人搬迁安置。其中,71户154人自主外迁(1户搬迁到czs临时过渡安置),3户14人后靠安置,225户1790人集中搬迁安置(czs集镇迁建点183户1021人,包含机关单位8家197人;ZZ安置点1户8人;rr安置点17户91人;TT政府机关迁建点24家670人)。对未完成建房的将采取搬迁入住临时板房的方式进行安置过渡。

mx县各安置点移民搬迁安置情况为:

(一)、czs集镇迁建点:截止2009年10月24日,到czs集镇迁建点集中安置的淹没线下175户824人(含49户临时过渡安置)已全部搬迁完毕(1户原自主外迁移民现仍未签订搬迁协议,到czs集镇迁建点集中临时过渡安置)。

(二)、ZZ移民安置点:截止2009年10月24日,ZZ安置点完成搬迁安置农村移民72户309人,淹没线下1户8人,已搬迁入住9户(已含淹没线下1户),其余在建房屋未搬迁的移民户为淹没线上移民,不影响现阶段下闸蓄水工作计划。

(三)、rr移民安置点:截止2009年10月24日,rr安置点实施安置农村移民17户91人(均为淹没线下)已全部完成搬迁安置,其余在建房屋未搬迁的移民户为淹没线上移民,不影响现阶段下闸蓄水工作计划。

(四)、TT政府机关迁建点:截止2009年10月24日,TT政府机关迁建点实施搬迁安置机关企事业单位24户670人,

TT镇政府机关、农技、司法、财政等共16户487人完成搬迁安置,另外工商所、兽医站、国土所、老君山林场等共8户183人需迁入机关迁建点自行建设的机关站已搬出库区但还在建房,不影响下闸蓄水工作。

二:mt县:完成1户3人后靠搬迁安置,完成征用土地68.49亩耕地和0.4亩灌木林地补偿兑现,完成灌木林地清理,下闸蓄水阶段任务全部完成。

4.2专业单位搬迁补偿及恢复情况

一、专项设施改建:nnw水厂、县矿产公司nwh加油站、##、nwh供电所(含开关站)以及TT中学均已完成补偿并自行恢复重建,满足下闸蓄水要求。广播电视及通讯、电力设施,已完成补偿并由相关单位自行完成恢复。yeb矿泉水厂经mx县有关部门多次协商,最终确定10月26日停产,27至29日拆除机械设备,30日搬迁拆除完毕,补偿后自行恢复重建。

二、库周交通改建工程:水库移民工程水库淹没库区四级公路38.3km,规划改(复)建线路总长61.012km,路基宽6.5m,路面宽4.5m,路面为泥结碎路石。截止10月24日,已完成路基开挖44.234km,土石方工程量2828000m3,涵洞混凝土预制盖板920块,支砌挡土墙4100m3。结合当地原有交通条件,涉及保通路段南歪至分水岭22.279km,截至10月24日已实现贯通,基本能满足库周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但路面尚未铺设碎石如果遇到雨天通行仍然存在较大困难。

5库底清理

截止2009年10月24日,1235m淹没线以下移民已全部迁出,林地园地清理工作完成95%以上;建筑物、构建物及附属物除yeb水厂、nnw矿泉水厂等少数专项设施单位建筑物尚未拆除外,基本完成拆除工作;S矿厂及B矿厂固体废渣6万余吨已于8月底全部清理完毕;小发电站两座1800 m2建筑物已完成拆除清理工作;坟墓清理全部完成共376冢;涉及拆除桥梁3座,D桥梁、C吊桥分别计划于10月25日、10月28日启动拆除工作,10月30日前清理完毕。剩余未清理部分林地、河道树、绿化树以及电力设施杆材及线路计划于10月30日清理完毕,yeb水厂、nnw矿泉水厂的拆除工作计划在10月30日完成。卫生消毒防疫工作由mx县疾病控制中心专人配合库底清理工作同时进行。

6 移民资金使用情况

水库移民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静态总投资69641.87万元,其中:水库淹没处理概算投资为62521.08万元,枢纽工程建设区概算总投资为7120.79万元,截止2009年9月30日,已完成投资44440.95万元,其中:库区农村移民补偿费19880.49万元;枢纽建设区农村移民补偿费4805.12万元;rr安置点项目建设费496.03万元;ZZ安置点项目建设费651.5万元;老地房安置点项目建设费24万元;TT口岸安置点项目建设费3014.93万元;czs安置点项目建设费4312.04万元;专业项目复(改)建费6653.35万元;库底清理220万元。

7 验收情况

根据DF州人民政府与业主等单位商定的下闸蓄水时间及工作任务安排,mt县政府于2009年9月25日组织县移民局、国土局、Wxian政府对水库移民工程箐角库区移民搬迁生产安置进行了初步验收,提交了初验报告;mx县政府于2009年10月24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验并提交了自验报告。2009年10月24日DF州政府成立初验委员会,25日进行了初验,并提交了初验报告。

8 总体评价

在各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业主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水库移民工程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补偿、搬迁安置工作克服了重重困难,淹没线下补偿及搬迁安置工作已基本结束;库区复(改)建的库周交通、通信、电力等专业项目恢复建设情况基本满足下闸蓄水要求;专业单位补偿及搬迁基本完成;两个安置点、两个集镇迁建点功能基本恢复;正常蓄水位1235m以下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拆除、林木砍伐、卫生消毒防疫等库底清理工作总体基本满足下闸蓄水的要求。

9 建议

一、加强和规范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率,建议州县移民实施机构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和GG省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及《GG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GG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遵循“政府负责、项目管理、专户储存、审计监督”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并完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度、工程量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的报表制度,对工程量大时间跨度长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按照对应项目进度拨付资金,进一步完善资金拨付使用的原则程序,确保移民资金的安全运行、合理有效使用。

二、czs集镇迁建点给排水工程及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对迁建点内移民、工商户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建议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加强对施工单位、移民房建的施工组织管理,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规定质量、工期履行职责和义务。

三、ZZ安置点、czs集镇迁建点变更设计报告仍然没有完成,建议有关各方本着实事求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程序要求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及早解决问题,同时应加强完善今后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组织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水库行政工作计划篇9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六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进行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确保防洪安全。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江河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的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予以公告,并编制防治规划、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力和通信设施等布局应当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在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洪水措施,建立健全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扩大及科学利用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减轻洪涝灾害。

第十一条 防御山洪灾害,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堤防、拦水坝、码头、桥梁、公路、铁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防洪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防洪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批准:

(一)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护堤地的管理范围宽度为堤防内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米至20米。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废料;

(三)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第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安排资金,采取措施除险加固。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有关防洪规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按照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四)部署和组织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

(五)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开展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

(六)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

(八)鼓励、支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负责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五)根据汛情及时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

(七)督促防洪设施水毁工程的修复;

(八)组织协调山洪灾害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灾避灾预案,落实监视、监测人员,做好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段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防洪任务城镇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在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个别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防汛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投入抗洪抢险。

第二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编制,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总库容10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二)总库容100万至10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三)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在建的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库容在10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申报条件:

(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

(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不得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运用。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应当及时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

泄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经营者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

第二十七条 在防汛期,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工程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排除,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无法清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原有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拆迁规划,并组织拆迁。

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核发。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物资、器材等便利条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以及防洪监测、预警设施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重点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防洪工程运行维护、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指挥设备购置和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等。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防汛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防洪工程和水文、气象测报、预警设施水毁修复。

第三十三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储备、使用、管理和统筹调度的原则。

省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省内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市、州和县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乡、镇和本单位的防汛抢险。

在紧急防汛期间,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向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防汛抗洪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按照规定编制防洪规划,不将防洪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划定护堤地管理范围的;

(四)违法审批、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未按照职责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灰坝、拦沙坝进行监督管理的;

(六)对山洪多发区、易发区、危险区和受山洪威胁的地区不进行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不采取防御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执行防汛期24小时值班的;

(八)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及时排除和报告险情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汛情的;

(十)违反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

(十一)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抗拒、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紧急防汛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

(二)不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的;

(三)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擅自在汛期限期水位以上运用的;

(四)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五)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

(六)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

防洪发展趋势①防洪将更为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今后如再发生同样的淹没范围,其洪灾损失将越来越大。例如日本在1960年洪泛区的财富密度每平方公里 200万美元,1965年为360万美元,1970年为660万美元,在1945年以前,年均损失为0.92亿美元,1945年以后,则增到3.39亿美元,为1945年前的9倍多。美国水资源理事会估计,近10多年来年平均洪灾损失为10亿美元,预计到20xx年洪灾年平均损失将增加到50亿美元。因此,为了减少洪灾损失,今后对防洪必将更为重视。

水库行政工作计划篇10

在管理经费上,除省补外,从今年起,市财政对乡(镇、街道)、村集体组织所有并负责日常管理的小(二)型以上水库每年每座补助安全管理经费1200元。各县(区)也安排了相应的配套补助经费,定海区每座补800元,并要求乡(镇、街道)再配套1200元;普陀区每座补1200元;岱山县每座补1000元,同时根据水库规模,要求乡(镇)、村再配套800至2500元;嵊泗县每座补2200元。

二、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责任

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规定所有小(一)型和重点小(二)型水库都必须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水库管理人员的年龄一般控制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相当于初中的文化程度,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性。同时,为强化管理责任,水库管理机构都与水库专职管理人员签订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水库管理人员职责,包括坚持值班制度、每天至少对大坝巡查一次、经常清除坝面杂草、溢洪道清障、对病险水库进行动态监视、大坝渗漏及损害情况及时记录报告、保持管理房整洁和小(一)型水库电话线路畅通、如实填写市局统一制发的水库巡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考核等。从我局组织的分别于6月上旬、7月中旬进行的两次“明查暗访”和抽查来看,各县(区)、乡(镇、街道)、村,各水库管理单位以及水库管理人员执行相关规定、制度的情况大都比较好。

同时,为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我们还注重了水库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主要内容为,水库的安全检查与加固、防汛与抢险、运行管理等,授课后还进行了考试,并颁发了上岗证书。至目前,全市已有120名库容在3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的管理人员参加了业务培训。我们计划明年上半年再举办一期水库管理人员培训班,至此,全市所有小(二)型以上水库的管理人员都能达到持证上岗。

三、搞好技术认定,合理编制规划

为加快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工作步伐,省厅在衢州召开千库保安工作会议后,我市各县(区)和市本级都专门成立了由业务副局长挂帅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专门班子,结合**年的普查资料,对所有小(二)型以上水库的基本情况(包括水库建设背景、发展历程、目前状态及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安全保障体系(包括水库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汛保障系统可靠性、除险加固的动态)以及工程环境状况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而后分别不同情况,逐一作出认定。至8月底,除虹桥水库(中型)的大坝安全鉴定尚还在进行外,其他小二型以上水库的大坝技术认定工作已基本完成。

在对小(二)型以上水库进行大坝技术认定的基础上,根据省厅颁发的《浙江省千库保安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要求和7月30日省厅召开的千库保安规划座谈会精神,本着既要“高标准、高起点”、又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8月底前,我市各县区和市本级相继编制完成了千库保安工程专项规划。经我局初审后的千库保安规划已上报省厅。根据规划,在20*年至20*年间,我市共要加固68座[小(一)型13座、小(二)型55座]病险水库,其中定海区25座,普陀区18座,岱山县19座,嵊泗县4座,市本级2座。估算总投资15677万元。

四、规范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水库行政工作计划篇11

党中央、国务院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强调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并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列入"十五"计划。"十五"期间,中央利用国债资金加大了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补助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中央的重视和支持,极大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各级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设管理,保证了除险加固项目的顺利实施,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程明显加快。据统计,*年以来,中央已累计安排资金*亿元,用于补助地方*多座各类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利部制定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座病险水库的中央补助投资计划即将安排完毕。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水利部编制完成了《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二期工程规划报告》,共确定*座病险水库作为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将在近期开始实施。

目前,尽管一批病险水库正在进行除险加固,但还有大量的病险水库尚未列入除险加固计划。今后一个时期内,病险水库仍将是我国防洪体系的薄弱环节,时刻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我们的心腹之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

第二,要充分认识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责任书的重要意义。前一阶段,我们在制定专项规划、落实除险加固责任、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加强投资计划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通过检查及稽察发现,一些地方在前期工作、配套资金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保证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除险加固任务的圆满完成和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在总结前一阶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责任书,从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施工期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建后管护等十个方面,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对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领导、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强化项目管理、督促各地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责任书签署仪式,我们还特别邀请了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几家中央新闻媒体和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等单位的记者参加,就是要将有关责任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监督,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做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第三,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我国病险水库数量多,除险加固投资大、任务重,受地方财力限制,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全部由地方承担除险加固投资存在不少困难。中央利用国债资金对地方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给予补助,体现了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根据我国现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是地方项目,主要责任在地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的过程中,各级水利部门要着力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要提高前期工作质量。一些地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还存在投入少、周期短、质量差等问题。主要是大多数水库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经费短缺,前期工作投入经费不足,同时又急于开工争取中央补助资金,一些技术工作如地质勘探等深度不够,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缺乏,影响前期工作质量。有的项目设计方案未能充分优化或针对性不强,个别省厅还存在审批把关不严的问题。辽宁省为了加快病险水库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省财政专门安排资金补助经济比较困难的市县开展前期工作。希望各地高度重视病险水库的前期工作,千方百计加大前期工作投入,保证合理的工作周期,严格把好审查审批关,切实提高前期工作的质量。

二是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当前,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据各地上报的资料统计,目前全国各地累计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只有*亿元,仅占应配套资金的*%。在中央补助资金全部到位的情况下,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许多项目不能按照初步设计如期、全部完成除险加固任务,无法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在筹集地方配套资金方面有些省做得比较好,如江西省从水利投资、以工代赈、扶贫开发、财政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明确各类水库省、市、县的具体筹措比例,在省级财政并不富裕的情况下,*年安排省级投资*万元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今年还将进一步加大投入。浙江省启动了"千库保安"工程,计划用五年时间,将水库年病险率降低到*%以内,在安排新建项目和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时,优先考虑除险加固项目,每年省级安排各类除险加固资金*万元。希望各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强督促检查,按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确保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到位。

同时,各地要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中央资金全部用于主体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对于虚报瞒报、套取中央补助资金的省区和项目,一经查实,将核减或取消中央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要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从全国看,已完工和在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总体较好,未发生大的质量事故。希望各地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尽快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严格按照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认真进行监督并提出质量鉴定报告。使"业主负责、施工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真正发挥作用,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质量。

四是要结合除险加固,搞好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在今年*月召开的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会议上,水利部明确要求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要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同步推进。各地在进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同时,要认真研究制定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加以落实,在申报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投资计划时,要同时报送经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一方面要通过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恢复水库原有功能和效益,增强水库管理单位的活力和水利工程自我维持能力,为建立水库管理单位良性运行机制提供良好的硬件设施和必要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深化水管体制改革,理顺水库管理单位的管理体制,建立良性运行机制,落实工程管理经费,加强水库管理单位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水库管理水平。希望各地在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和做好水库管理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今后,水利部对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中未制定改革方案的病险水库,将不予安排中央补助资金。

水库行政工作计划篇12

2006年12月底完成埋设水库淹没土地征用和移民搬迁水位线永久界桩。 2007年4月,mx县人民政府向DF州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水库移民工程移民安置点变更的请示经州政府批准确定为:4个农村移民安置点即TT镇的龙山、ZZ,md乡的rr,mxl镇的老地房;2个集镇迁建点即TT乡czs集镇迁建点、TT镇政府机关迁建点。

2007年5~8月完成移民安置点规划设计。 3 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任务 3.1 农村移民安置 3.2 集镇迁建 3.3 专业单位搬迁补偿

完成水库淹没涉及的10家专业单位搬迁工作,包括等10家单位。

3.4 专项设施改(复)建 3.5 库底清理工作

水库移民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范围表(表3.5-1)

清理内容

清理范围

建筑物与构筑物清理

移民搬迁线以下(即p=5%回水外包线)。

林木砍伐与林地清理

正常蓄水位(1235m)以下。

卫生防疫清理

移民搬迁线以下(即p=5%回水外包线)。

障航清理(大体积建筑物和构筑物残留体和林地

正常蓄水位(1235m)以下。 4 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4.1 移民搬迁安置 mx县各安置点移民搬迁安置情况为: (二)、ZZ移民安置点:截止2009年10月24日,ZZ安置点完成搬迁安置农村移民72户309人,淹没线下1户8人,已搬迁入住9户(已含淹没线下1户),其余在建房屋未搬迁的移民户为淹没线上移民,不影响现阶段下闸蓄水工作计划。 (四)、TT政府机关迁建点:截止2009年10月24日,TT政府机关迁建点实施搬迁安置机关企事业单位24户670人,

TT镇政府机关、农技、司法、财政等共16户487人完成搬迁安置,另外工商所、兽医站、国土所、老君山林场等共8户183人需迁入机关迁建点自行建设的机关站已搬出库区但还在建房,不影响下闸蓄水工作。

二:mt县:完成1户3人后靠搬迁安置,完成征用土地68.49亩耕地和0.4亩灌木林地补偿兑现,完成灌木林地清理,下闸蓄水阶段任务全部完成。

水库行政工作计划篇13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审批。

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4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同上所述。其中: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项目和计划申报

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和年度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报告。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

4、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

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建议。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考虑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情况,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投资

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各省在报送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计划建议的同时,要将上年的项目建设配套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第九条凡经稽察、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将视情况停止对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条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

第十三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大型水库必须是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6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定期上报水利部,水利部整理、汇总后,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加快改革,加强管理。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要明确管护经费渠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库管理的良性体制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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