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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论文实用13篇

绿色保险论文
绿色保险论文篇1

1.从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

从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绿色保险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存在着双缺,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我国目前共有52家财险公司,其中34家中资公司,18家外资公司。而目前开展绿色保险的公司仅11家,占财险公司的比重为21%。开展绿色保险产品的外资机构仅2家。

2.从绿色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来看。

我国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机制并不完善,对于污染企业的责任追究也仅限于行政处罚。对于污染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刚刚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仅四条,这些法律条文中仅仅规定了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还规定对于侵权的实施者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具体到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具体赔偿多少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常常造成了企业赔偿不到位,导致其承担的污染损失的减少,形成不了环境风险的压力。此外,对于污染事故的政府处罚数额往往受到行政决策的影响并没有法律依据,其数额往往对于企业够不成威胁,导致企业污染没有风险压力。

3.从绿色保险发展的内部建设来看。

3.1绿色保险产品单一,针对性不强。

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险险种主要是针对船舶、石油钻井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等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是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参保的行业。主要有:渗漏污染保险条款、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条款、海洋及陆地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相关保险条款等。保险公司提供的绿色保险产品种类更多的是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应当投保的渗漏污染责任保险、船舶污染和油污污染保险。而对于水污染责任保险、噪声和振动责任保险、核能和辐射污染责任保险并没有相应的产品研发和投放市场,造成了企业在选择绿色保险产品时,可选择的品种较单一。

3.2污染事故后的评估机制缺失,增加保险公司责任认定难度。

环境污染事故往往涉及到面广,发生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支持。而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先前并没有相应的经验可循和相应人才的储备,一旦事故发生后,往往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和技术而导致污染责任难以认定;同时,由于评估机构的建设不健全,事故发生后难以寻求合适的评估机构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对保险企业的事后责任的认定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责任认定出现偏差,将会对保险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3污染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对绿色保险认识不足。

我国潜在高危污染企业主要集中在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各类工业园区和钢铁企业等行业,而这些行业多以国有企业居多。长期的体制诟病形成了这些企业“发展靠自己、污染靠国家的思想”,往往在追求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而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一旦造成污染事故,根据以往政府买单的先例,首先想到让政府解决,很少通过增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和技术革新来减少企业的环境风险。

三、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1.加强我国绿色保险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由于我国绿色保险发展起步较晚,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的,对于如何进行产品定价、承保的范围、承保期限、保险合同以及如何定损和更好的管理风险等方面的研究相对不足。归咎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起步较晚,在发展经验和数据方面还积累不够多;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缺乏相应的复合型的人才,绿色保险涉及到多个学科,不仅要熟练掌握保险、法律、金融方面的知识,还要求掌握物理、化学、建筑等其他学科的知识,要求综合性的人才。所以,人才是科学技术的第一生产力,没有人才的培养,就不会有更先进的理论提出。要发展绿色保险,人才队伍的培养要先行,其次要加强相关理论方面的研究,为我国绿色保险将来能够更好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

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不仅有助于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扩大绿色保险的需求,而且还能借助完善的产品体系对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同时,通过产品体系保单的约束机制能够扩展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范围,有助于对环境多方面的保护。

3.要严格确定责任免除事项、索赔时效不宜过长。

据国外绿色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外绿色保险一般把下列作为免除责任:正常操作风险、对企业自己土地的损害等。依据保险的一般原理来看,对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活动、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预防性费用等都可以列为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同样可以作为保险企业绿色保险承保的除外责任。此外,根据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对于排污企业免责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受污染损害者之外的第三者所引起的责任以及受害人自身责任,也应该列入保险免除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绿色保险时要严格确定免除事项,并且对于投保单位进行严格的环境风险评估,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对于免责条款要向对方明确告知,以防事故发生后的合同纠纷。

绿色保险论文篇2

建筑活动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环境影响最大的活动之一,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这样很大程度增加了环境负荷。而这些施工过程中的风险问题日益受到全球的关注,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也认识到想要可持续发展,必须正视和重视这些建筑施工中的风险,以赢得未来发展的机遇。因此正确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和采取相应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2 绿色风险理论

当今社会绿色、环保的潮流已经深入人心。在百度搜索中,其中“绿色”的搜索结果有19,300,000篇新闻网页;“风险”的搜索结果有47,400,000篇新闻网页,但是“绿色风险”的搜索结果就非常少,完全吻合这个名词的新闻网页不足20篇。因此,绿色风险的概念及内涵作为一个现代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名词并没有完全被世人所了解。李思堂是国内最早明确提出大型项目施工的绿色风险概念并阐述了其主要特征,并对建立绿色风险评价系统、指标体系以及绿色风险评价的步骤和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所以本文针对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管理过程中的绿色风险的分析与评价做深入研究。建设项目由于具有独有的自身特点,其施工过程中因考虑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所采取的施工方法定然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这些不确定的因素必然会对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风险,本文将这类风险定义为绿色风险。

3 灰色层次分析法

尽管风险管理研究理论已经相当完善,但是建设项目的绿色风险管理实践仍未深入,而绿色风险管理的理念和风险分析与评价方法的使用还未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普及。对建设项目施工绿色风险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价的方法很多,如:专家打分法、层次分析法(AHP)、概率分析方法、蒙特卡洛模拟法(Monte Carlo Simulation)、灰色系统理论(Grey System Theory)等。项目施工的绿色风险是多层面的,考虑在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价时,使用单一的评价方法存在不足之处,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绿色风险的不明确性,综合层次分析法和灰色理论的理论知识,本文建立了基于灰色层次分析法的项目施工绿色风险评价模型。通过综合分析与评价方法以提高项目施工绿色风险分析与评价的准确性。灰色层次分析法就是把层次分析法和灰色理论相结合,综合运用到建设项目的施工绿色风险评价中,将灰色系统理论和层次分析法两种分析模型在理论上和结构上综合运用来提高风险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1 灰色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建设项目绿色风险评价指针体系,就是对项目中的绿色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并将引起风险的复杂因素分解成较简单、容易被认识的基本单元,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因素间的本质联系。

4 实证分析

工程是嘉定区江桥某商品住宅北区2#标,建设项目是该小区的二期工程,包括3幢14层小高层住宅楼,商场2幢和一个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为框架结构,建筑总工期410天。为了符合当今全球建筑的绿色主题,工程决定采用绿色施工方法,主要从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能源节约等方面的实施来达到绿色效果。施工单位取得该工程项目的住宅标段的施工,现从施工单位角度出发,在施工前利用灰色层次分析法对施工的绿色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价。

4.1 项目施工绿色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将建设项目所识别出的各种施工绿色风险罗列出来,并对其进行分类,现构建该项目的施工绿色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则该项目施工绿色风险因素属于各个评价灰类的总灰色评价系数X11=13.208。

即绿色施工方案风险对于各灰类的灰色评价权向量为:r11=(0.038,0.246,0.290,0.237,0.189)。

同理可以计算该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的其他二级指标的各个评价灰类的评价系数和属于各灰类的总评价系数。

并计算得出各绿色风险指标对于各灰类的灰色评价权向量。从而得出该项目的施工绿色风险所属指标对于各评价灰类的灰色评价矩阵Ri(i=1,2,…,5)。

③计算绿色风险总评价值。根据评分等级标准和评价灰类各评价灰类等级赋值向量为C=(1,2,3,4,5),则计算该商品住宅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综合评价值Z=3.52。

④结论。由灰色层次分析法计算得到该商品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的综合评价值为3.52,按照评价标准则该项目绿色风险的等级处于一般风险与较高风险之间。该商品住宅建设项目比普通住宅建设项目的风险要稍高一点,由于该项目计划申请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因此在施工方案中采取了大量绿色施工方法,而这些施工方法对项目风险等级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该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程度是可以接受的,综合评价结果也是在合理范围内。

5 研究展望

本文中所构建的评价模型是基础性的研究,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环境的绿色风险指标的细化部分还有待提高,风险评价体系与工程绿色施工相结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工程项目施工绿色风险应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分析,同时绿色风险评价体系的实际应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李百战.绿色建筑概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1-16.

[2]李思堂,李长海.建设项目施工的绿色风险管理浅析[J].建筑经济,2005(3):48-51.

[3]李思堂,王买东,李惠强.大型项目施工的绿色风险初探[J].建筑技术开发,2005,32(2):102-104.

绿色保险论文篇3

0 引言

1992年,在巴西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与会者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绿色建筑”的概念[1]。由此对于绿色建筑的研究体系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践推广,成为当今世界建筑发展的重要方向。我国对绿色建筑的引进和研究起步较晚,很多有关绿色建筑风险管理的问题有待探索和解决。,而且绿色建筑一旦出了问题,则很难补救,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本文试图从可持续发展理念出发构建一个客观、普适的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科学的风险评价模型。

1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管理理论及方法综述

1972年,罗森布朗在其出版的《风险管理案例研究》中则提出,风险管理是处理纯粹风险和决定最佳管理技术的一种方法[2]。1983年通过的 “101条风险管理准则”成为了各国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这也标志着风险管理已达到一个新的水平[3]。1984年美国项目管理协会制定的《PMBOOK》将项目风险管理作为全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有我国才接触到关风险管理方面的书籍[5]。郭仲伟教授《风险分析与决策》一书,标志着我国风险研究正式步入自主研究阶段[6]。

在实际项目的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风险估计和风险评价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目前在项目中常用的风险识别方法有:访谈法、财务报表分析法、绘制风险管理流程图法、现场考察法、参考统计记录法、外部咨询法等[7]。前期预测和识别是项目风险评估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绿色建筑风险系统模型,对风险因素的影响进行定量分析,找出该项目的关键风险,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找到方向。常用的分析分析方法有:故障树分析法、外推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

2 绿色建筑施工方案中的风险和风险识别

由于传统施工模式的思维习惯影响, 以及缺乏绿色施工经验, 人们往往会忽略绿色这一主题,这种偏离“绿色”目标的不确定性便是绿色施工方案策划中的风险。因此, 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策划中的风险可以定义为对影响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各种因素的不确定性[8]。包含了三个基本特征: 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

本文把绿色施工方案策划中的风险因素划分为以下几方面: 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9]。

3 绿色施工方案策划中的风险评价模型

3.1评价指标构建思路

为了避免人们的主观臆断,本文将模糊综合评价法应用于绿色施工方案策划中风险的判定,使风险评定工作数据化、程序化, 从而使评价结果更加科学[10]。此评价指标体系分二级,其中一级指标要素与二级指标如下表所示:

表一:绿色施工方案中的风险因素

3.2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指标权重是指某一单项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比重,具有权衡比较不同评价指标间差异程度的作用。根据本文指标的特点采用层次分析法对各指标进行指标权重的确定。

4 评价方法应用步骤

绿色建筑施工方案风险评价步骤:

①U={u1,u2,u3,u4,u5,u6}={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u1={u11,u12,u13,u14,u15}={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

②建立权重集:根据每一层中各个因素的重要程度,通过采用专家打分法,分别给每一因素赋予相应的权数,就得到了各因素相应的权重集。如第一层次的权重集A=(a1,a2,a3,a4,a5,a6),第二层权重集:A1=(a11,a12,a13,a14,a15)

③确定评语集:不论评价指标有多少级,评语集只有1个。将风险程度设定为五级: 低风险V1; 较低风险V2,中等风险V3, 较高风险V4, 高风险V5。五个风险评定等级构成V={V1, V2, V3, V4, V5}。

④建立各因素的评分隶属度函数和单因素模糊评价矩阵:由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房地产行业的项目管理人员、专家组成评价小组,对施工方案中的每一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经统计即可得到单因素模糊评价矩阵。

式子中的n为各子集中所含的二级指标数,rij表示指标因素i(i=1,2,...,n )对评价等级j(j=1~5)的隶属度。二级指标的模糊综合评价Bi=AiRi,其中Ai=(ai1,ai2,ai3,ai4,ai5),i=1~6。

⑤进行一级指标的模糊综合评价:进行模糊综合运算,B=AR, 其中A=(a1,a2,a3,a4,a5),R=[B1,B2,B3,B4,B5]T

⑥得出评价结论:由B中元素的大小,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得出绿色建筑施工方案风险的综合评价结论。项目策划人员在绿色施工方案策划中要给于关注, 采取对应措施提高策划质量。

6结论

绿色建筑的施工方案是一项系统工程,问题相对比较复杂,需要各种措施的有效配合。企业的施工成本、社会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干扰程度都与绿色施工方案的优劣有很大的关系。由于绿色施工方案中存在风险,风险概念的引入, 可以使策划者的头脑中树立风险意识, 提高施工方案策划的科学性, 使项目更好的实现绿色目标, 进而具有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将模糊综合评价法引入绿色施工方案策划中, 从而能够更好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提出解决对策,, 对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绿色建筑论坛组织.《绿色建筑评估》[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2]杨建平,杜端甫.《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动态模型研究》[M].海洋出版社,1997

[3]美国风险与保险管理协会.《101 rules of risk management》,1983

[4]项目管理协会(卢有杰,王勇译).《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

[5]沈建明.《项目风险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6]郭捷.《项目风险管理》[M].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

[7]霍娟.《项目风险管理中定量识别方法研究》.《科技风》,2008

绿色保险论文篇4

一、进行绿色财务管理的必要性

1.绿色财务管理的产生是绿色会计深入研究的必然性。近年来,人类愈来愈将目光聚集到环境与可持发展的研究上来。会计界人士也在积极探索会计与环境的结合,提出了“绿色会计”的概念。为了满足绿色会计条件下企业的正确筹资、投资决策,绿色财务管理便应运而生了。

2.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是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相统一的。绿色财务管理理论的目标就是既要考虑企业、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还要结合环境资源和社会效益等问题,制定长远目标,寻求实现的途径和所要采取的。

3.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是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开始考虑如何避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企业要想获得市场就应该应用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来分析产品成本费用和利润,使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研究表明,由于非关税绿色壁垒的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趋于不利。因此,应用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使企业产品“绿”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是一种兼顾眼前与长远利益的有效措施。

1.可持续发展观念。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树立绿色企业形象企业不只是一个经济技术系统,而是一个由经济技术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社会环境系统组成的复合系统,因而必须加强企业的社会功能、环保功能和资源永续利用的功能。企业在自身追求长盛不衰的发展过程中既要考虑近期的利润和市场的扩大,又要考虑持久的利润增长,并且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公共关系,承担社会责任,使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造福子孙后代。

2.多元化目标观念。传统的财务管理目标通常都是单一的,而在当今人类越来越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靠“利益相关主体”(包括国家、单位、社区、顾客、投资人、债权人、员工等)的协调配合,这就使得单一的财务目标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财务管理目标应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要讲求企业的经济利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企业只有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在社会长治久安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利益的不断扩大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引入社会责任风险和环境风险的风险价值观念。传统的风险价值观念表明,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投资者冒风险进行投资,预期的投资收益率应包括无风险投资收益率与风险投资收益率两部分内容。成功的投资者应该在风险与收益的相互协调中进行权衡,努力实现在风险一定的条件下使收益达到较高的水平,或者在收益一定的条件下使风险维持在较低水平,以期获得满意的收益。传统财务管理中的风险包含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大类。

而绿色财务管理要求重视环境,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绿色财务管理的风险价值观念应进一步引入环境风险和社会责任风险。社会责任风险应该是由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而带来的企业价值或无形资产价值贬值的可能性、将环境风险引入到绿色财务管理风险价值观念中,就是要求企业必须重视保护环境,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一定要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整体使用效率。环境风险可以表述为由于企业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视程度而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的可能性。

(一)绿色筹资

1.绿色筹资渠道主要有:国家财政的扶持性拨款、企业自筹资金、企业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证券筹资等。

2.主要筹资方式和资金成本。可以增加绿色股筹资和绿色负债筹资两种筹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搞资源环境建设以及各投资方案中的特定绿色成本支出。企业发行绿色股票、绿色债券一方面能够解决绿色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绿色股的发行,提高了企业的声望,投资者对企业前景看好,股票市价上升,必然带来企业价值升值,从而实现企业绿色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一般的负债经营中,企业也可设置长期绿色借款和短期绿色借款,从特定金融市场筹集到所需的绿色资金。但在筹集的过程中,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须注重全社会的效益,不能占用其他企业或部门急需的绿色资金。

(1)负债融资及资金成本。这是企业用于绿色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借款,其中银行借款快速,而且利息在税前扣除。

绿色资金借款成本=绿色利息率(1-所得税率)

(2)权益融资及资金成本。股票筹资是企业最重要的筹资方式之一,股票一般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其资金成本分别是:

绿色普通股成本

其中:每股绿色股利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税后利润所分配的股利,还包括公司绿色项目下可持续发展所带来超预期红利。

(二)绿色投资

1.绿色投资具有正负方面的影响

其一是不利影响,绿色投资会产生机会成本。一定时期内,社会和企业的资金总量是一定的。将一部分资金拿出来进行绿色投资,必将影响企业其他投资的积累和增加,形成机会成本。另外绿色投资也将增加生产成本,从而削弱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其二是有利影响,绿色投资能帮助企业迅速树立“清洁生产”的良好社会形象。能使消费者享受到无公害的“绿色食品”。能使自然环境进入到良性的循环中来。绿色投资机会也能产生新的致力于治理污染的专门行业和相关行业,增加就业和经济增长点。所以从长远来看,清洁生产无论对于消费者、企业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2.绿色投资的影响因索

(1)项目是否破坏环境、是否与国家的环境立法相违背。这是绿色投资的前提。(2)因为项目采取环保措施而增加的支出和不采取环保措施的罚款等支出。(3)项目能否因为进行了绿色投资将得到国家贷款利率、税收等方面优惠而减少的成本支出。(4)因投资于绿色项目而不能投资于其他项目的机会成本。(5)由于采取了环保措施在项目结束后对废弃物的回收成本和收入。(6)项目结束后可能的环境影响的或有成本。

3.绿色投资决策

企业的目标是盈利,绿色财务管理由于考虑了资源环境问题,在分析投资方案的可行性时,除了盈利这一根本目的之外,还要分析方案对资源、环境的影响。把未来生产经营过程需支出的与资源环境有关的成本费用定为绿色成本,并纳入投资方案的成本费用中。为此,需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投资方案生产的产品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其次,要使投资方案在未来投产时,能够尽量利用废弃物对资源充分再利用,通过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的现状。

第三,在对投资风险分析时,要考虑投资方案的实施给资源环境是否带来破坏的绿色风险的分析。贴现率是决定投资是否可行的另一重要因素。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对贴现率的确定与传统财务管理理论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对投资风险的分析。

第四,在对投资方案分析时,有时需要考虑机会成本。企业对于某一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应与资源的充分利用程度成反比关系。

第五,对于财务指标分析方面,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有其特定的财务指标,如绿色收益率、绿色贡献率。在投资分析中,还需注意绿色环境影响对企业效益改变的作用。

(三)绿色分配

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在实现价值最大化这一财务管理目标的同时,必须保护好资源环境,进而能够改善生态环境,使企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在市场占据有利地位。

1.绿色利润分配的作用

(1)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充分调动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2)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形成企业合理的资本结构。(3)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2.绿色利润分配要注意的问题

(1)要在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2)要尽可能地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达到宣传环境保护的目的。(3)要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形成绿色积累。

3.绿色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按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积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支付绿色股股利。(6)按一定比例提取绿色公益金。(7)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8)支付普通股股利。

1.大力提高员工素质。特别是财务人员,应充分认识社会生态资源环境的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对全人类的重要影响,增强资源环境意识,加快从传统财务管理理论向绿色财务管理理论转变的步伐,以全新的姿态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2.绿色财务管理论要求实行绿色会计。绿色会计,是指以自然环境资源和社会环境资源耗费应如何补偿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主要以价值形式对环境及其变化进行确认、计量、披露、分析以及可持续发展研究,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一种会计理论和方法。首先,应该新增一些会计科目,使绿色财务管理在应用时对一些要素有案可稽。其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分析应该设置一些指标用以考察企业对于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等方面所作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以便使企业能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绿色保险论文篇5

20世纪是人类物质文明最发达的时代,但也是地球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最为严重的时期。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使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学术界、各国政府和组织开始认真反思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产生的矛盾, 积极寻求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和模式, 即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又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发展的可持续能力, 避免对后续发展构成威胁。在此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循环经济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的一种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理念,它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将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由“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开放模式,转化为“资源——生产——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多种手段、多种知识、理论与方法的结合。保险手段作为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在环境领域的应用空间十分巨大,它与环境科学直接结合的产物就是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又称环境责任保险,其在各个国家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在美国,环境责任损害保险又称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

尽管各国定义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定义均表明,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空气和海洋等环境资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二是可以使得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取得合理的赔偿;三是绿色保险制度的确立能够促进环保监督机制,并把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纳入市场化轨道,从而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绿色保险因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比较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受到许多国家政策制订者的青睐。

二、国内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一)国外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绿色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典、芬兰、英国、法国、意大利等都先后开展了绿色保险的业务实践与立法建设,并积累了不少的经验,绿色保险的内容也已涉及清洁空气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环境权的各项权能。美国的绿色保险业务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最早为国际保险业所承认的污染责任承担形式是美国的环境改造保险单,它所列的保险金额巨大,基本责任包括了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损失及清理费用等。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1989年,美国保险服务业在其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中加贴“有限污染责任扩展批单”,将污染责任扩展到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或操作过程之中。意大利在1990年以后因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承保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责任保险,其业务量在短期内就达到了整个责任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此外,英国开办的核污染责任保险(1965年)和声震保险(1970年)也颇具影响力。目前,绿色保险领域出现了大规模的跨国立法趋势,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其对油污损害应负的责任。《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第10条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数额和类型,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相关责任。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和业务已经进入较成熟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和市场手段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它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推动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李华友、冯东方,2008)。

(二)我国绿色保险研究及发展现状。

我国虽然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绿色保险,但主要集中在核事故责任及海洋环境责任领域。在核事故责任保险领域,80年代我国建设大亚湾核电站时,保险公司即开始依据国务院1986年3月《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承保核事故责任险。在海洋绿色保险领域,我国于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促成了我国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建立,并通过立法对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实行了强制责任保险。除此之外,我国其他领域的绿色保险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联合在大连、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开展的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由于各种原因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此,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2007年4月10日至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吉林、浙江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于6月5日公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可以认为,该调研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相关各方对绿色保险的态度:既肯定支持又出言谨慎。2008年2月,国家环境保部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了试点工作(蒋旭成、梁才,2008)。这一全新制度安排,是中国继绿色信贷推出之后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标志着中国已经正式启动绿色保险。

三、绿色保险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

(一)增强了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管的力量。

环境保护并不单纯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绿色保险的开展将能从客观上扩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主体,加强对环境侵权人的监督,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企业来说,保险公司与其签订绿色保险合同是附有条件的,保险合同会对投保人的防治污染设施和污染防治义务等做出明确要求,同时在对排污企业进行承保前,保险公司会对企业的资质、技术能力、业绩、风险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排污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并以此为依据做出保险费率的决定,即污染程度越高的企业缴费率越高,从而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带来的成本。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为了自身的利益,也有加强防污工作的动力,如果保险公司在对投保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环境污染的隐患,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隐患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

(二)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和政府治理压力。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单个污染企业一般难以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从企业角度来看,若投保相关的环境责任险种,就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保费支出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赔款等费用的支出,即在发生因环境污染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保险责任事故时,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损失赔偿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与此同时,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会督促投保人遵守环保政策法规,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绿色保险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和管理负担,这是因为绿色保险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在环境突发事件中发挥作用,由他们共同处理环境突发事件,能够在事件发生以前就做好评估和分级工作,在事件发生后,能够有序地进行现场勘查、预测评估等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这将有助于减轻政府在担当最后责任人时的负担,使政府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中。

(三)有效地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群众环保意识正逐步提高,而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却更加复杂,同时治污的手段远远跟不上污染速度,因此,由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有进一步加剧之势。来自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不断增加,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群众投诉多年居高不下,其中,群众信访事件更是以平均每年10%的速度递增,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绿色保险制度,通过在责任保险中拓展新业务,增设各类环境保险险种,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环境纠纷引发的交易成本,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且还能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对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积极影响。

(四)充分地体现了循环经济中所蕴含的生态价值理念。

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是生态经济,所强调的是把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多种组成要素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量,达到生态经济的最优目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物种,具有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双重属性,自然性要求人类与其它物种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遵守自然界内在的平衡规律,而超自然性则要求人类在自我意识的指导下,通过社会实践达到自然性与超自然性之间的平衡,也就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平衡。这种自然性和超自然性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必须维护“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实现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发展方面的权力均等,绿色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帮助人类达到这一目标。绿色保险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通过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对生态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补偿,从而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绿色保险不仅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更加注重对环境损害的防治,有利于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健康发展(石莉姝,2008)。

四、现阶段我国绿色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经营技术不够成熟。

绿色保险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风险控制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经营风险。从产品的开发和费率确定来看,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和费率确定时,需要以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为基础。而我国绿色保险开办时间短、历史资料非常少, 因此只能借鉴国外的统计数据或者凭经验开发,这不仅给保险精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且设计的产品与企业的避险需要也有偏差,难以满足其有效的需求;从业务营销的角度来看,绿色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而销售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条款知识,在营销中夸大其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营销的质量和效率,对绿色保险展业非常不利;此外,在核保理赔方面,理赔人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赔标准,赔付尺度很难把握,相应的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种种迹象表明,由于我国保险业对于环境责任风险的研究滞后,数据积累缺乏,相关风险统计模型尚未建立,风险识别能力较弱,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隐患,无法有效控制风险。

(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过高。

我国保险业在经营绿色保险业务中面临许多困难,这无疑会推高保险人在经营中的成本。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技术难度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而且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人员对不同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二是较之一般的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面临的风险更为特殊。因为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绿色保险中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等法律风险也相对增加,索赔金额大大超出了承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这就需要再保险,而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三是环境污染致害的因素众多,赔付时进行责任认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高于其他险种,而这些额外费用支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张雪梅、李鸿渐、韩光,2009)。由此可见,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造成了经营成本过高,这对绿色保险业务的扩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支持的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绿色保险的系统规定。可以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1986)、《环境保护法》(198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水污染防治法》(1996)、《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陶卫东,2009)。而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过错责任只有原则框架,而关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不够系统和明确。从侵权法来看,欧美国家之所以绿色保险发达,是因为它们具有《产品责任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我国由于法律的缺失,造成对于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无法实现法律的硬约束,因此,我国每年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权案件屈指可数,其中胜诉的更是少之又少,协调和执行也有一定的困难。

另外,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够,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都不利于国民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绿色保险的需求受到影响。

(四)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建立绿色保险,主要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参保比例很少,绿色保险就很难形成规模,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担。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很难对排污者形成足够的压力,使许多排污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一些排污企业虽然污染环境并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都会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赔偿数额却很少,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并没有由排污企业来承担,最后都是由国家和社会来承担。因此,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汤伟,2009)。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也表明一些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对于国内绿色保险能否有效地分散环境污染风险还存在着疑问,一些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清楚,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热情。

(五)政府的政策支持不够。

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它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扶持。但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对责任保险发展的态度一直没有明确,既没有对保险机构资金上的支持也没有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目前保险行业整体税务负担过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是银行业的税收基础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从保险经营原理看,保费收入的大部分是以赔款形式返还给投保人,这种按保费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影响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给我国保险业及绿色保险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障碍。而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如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仅仅收取1美元的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王颖、何宏飞,2008)。所以离开政府的有力支持而仅仅依靠少数保险机构的力量,是很难使绿色保险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长久发展下去的。相比这些保险业发达国家,我国政府对绿色保险的政策支持无疑存在很大差距。

五、以循环经济为导向,积极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绿色保险凭借其在转嫁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理顺循环经济发展系统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成为了发展循环经济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因此,各有关部门应深入研究保险业与循环经济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构建绿色保险体系。

(一)建立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绿色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取决于一国相关制度的安排,必须与法律、政府政策有机结合。

在我国,绿色保险是新险种,扩大法定保险的问题必然涉及立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加强保险市场的市场规则立法,完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为保险业的有序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引导,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地进入绿色保险运动中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将绿色保险制度写入法律。在《环境保护法》和《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绿色保险制度,并在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做出配套规定。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特别是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查处罚工作,秉公执法,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方面,可以在我国用法律来规定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序,调动起全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同时在其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四是在健全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环境污染侵害的潜伏性和累积性,对绿色保险规定相对较长的索赔时效。

(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绿色保险模式。

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区别对待”,建立多层次的绿色保险模式。具体如下:一是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中那些规模不大的企业,如石油、化工、印染、采矿、造纸、火力发电、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气物的处理等行业,可以实行纯强制责任保险。而国家对这一领域的支持亦是执行它的社会调控职能。二是对于污染严重、规模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这些企业的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具备一定的安全系数,资金又比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独立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并不对测出的最高限额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剩下的比例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投保。三是对一些污染较轻、危险程度不高的行业,建议采取任意责任保险的模式,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投保。这类企业一般不会造成太大的污染事故,即使发生了污染事故,考虑到程度较轻,企业也可以自己负担。对这类企业的承保机构,建议由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承保。

(三)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积极培育公众绿色保险意识。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文化是无形的约束,确立绿色保险理念,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从业人员日常的工作态度,并形成习惯,久而久之凝聚为绿色保险文化。成功树立绿色保险理念的关键是保险机构能够自发地在业务经营中注重社会、环境价值。因此,保险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绿色保险理念的教育,使其准确把握保险业、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并没有对绿色保险进行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条款也大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就要求保险业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地掌握条款的内容,较为全面地认识绿色保险。此外,作为绿色保险产品的经营者,保险业应该与政府部门一起通过各种传媒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加强绿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与企业的绿色保险意识,增强投保人的投保意愿,使投保人更加注重长期保障,主动参加绿色保险,向社会承担责任。同时,通过风险转嫁,使自身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降到最低,这也促使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绿色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广泛的市场资源。

(四)注重绿色保险营销,提高经营效益。

保险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要注重谋求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企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这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绿色营销组合策略来实现。一是积极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来改变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的局面。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分析,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险种: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辐射责任险、大气污染责任险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此外,与绿色经济关系密切的农业、林业保险,也存在很大的产品创新空间。二是正确科学地厘定绿色保险费率,保险企业通过其定价机制,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通过价格倾斜、费率杠杆对那些低能耗、无污染的产品责任险给予优惠;另一方面,对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责任险的费率等惩罚性措施,提高其经营成本,从而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三是积极搭建绿色保险的健康销售渠道,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正常化。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提供有利支撑。

绿色保险作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公益性。绿色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赔偿责任问题复杂,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远远大于其他的商业风险,这就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比如税收支持、费用补贴、注入保险基金或设立专项基金等,从而形成多元化的环保力量,使环境责任风险社会化。此外,法律缺位是我国绿色保险不能有效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大动作,需要有个过程,同时各地和各行业的发展也不均衡,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作为过渡,即由各省政府、相关部委根据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颁布规章,作为绿色保险强制实施的法律依据。应该说,在构建绿色保险体系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把绿色保险制度与企业经营和排污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许可证制度挂钩,加强对环境事务的系统性管理,以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提供强有力支撑。

(六)建立再保险制度,确保稳健经营。

在绿色保险的实践中,再保险制度已经被利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法国组织的再保险联盟,再保险联盟在分散危险、减轻责任以扩大承保能力上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确保了环境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再保险通过“分保”,保证了原保险人的经营能力。再保险将原本由原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危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再行分散,保证了原保险人的财务状况,避免因危险过度集中而影响保险人的经营。另一方面,再保险为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提供了条件。再保险通过分散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使得受偿付能力限制的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有所减轻,并因此能承保更多业务,其承保能力事实上获得了提高。在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初期,实行再保险制度能够为保险公司承保环境责任风险提供有力支持,从而保证了承保机构的积极参与(尹璇,2009)。与此同时,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提升,亦会对投保者的投保信心产生积极影响,从而调动环境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蒋旭成,梁才。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广西金融研究 (8)。

李华友,冯东方。 2008. “绿色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发展趋势[j].环境经济 ( 9)。

石莉姝。2008.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环境责任保险[j].中国保险(11)。

汤伟。 2009.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陶卫东。 2009.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d].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绿色保险论文篇6

首先,绿色金融是在环境经济学的背景下产生的。从世纪中叶开始,伴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耗竭、环境污染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人类对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渐提高,可持续发展理论逐步成型。到二十世纪前后随着气候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以减低碳排放为目标的低碳经济理论兴起,对低碳经济的研究逐渐加深。在这样的背景下,绿色金融才得以产生和发展,即淦释了“绿色”二字。绿色金融作为经济学、金融学和环境学的交叉产物,不仅将绿色产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更要在金融业务运作中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理论在金融业中的具体应用。其次,绿色金融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金融业中的延伸。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项准则,企业对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愈发得到重视。其中企业对于环境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重要部分,在不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基础上,提倡改善环境、推广清洁能源、加强生态保护等。绿色金融虽不直接对环境产生作用,但通过将环境因素纳入经营决策,通过对低碳环保产业的支持和对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限制,能够间接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产生作用,即实现对环境的责任。因而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方式,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金融业中的延伸。再次,绿色金融也是对金融创新和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丰富和深化,而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则强调金融业遵循协调、稳定、持续地发展。绿色金融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能够开拓金融工具、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市场等多方面的金融创新,并通过金融创新获得丰富的经济效益。同时实施绿色金融能够合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提供金融效率和降低环境风险,是对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贯彻。因而绿色金融发展,能够丰富并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可持续发展两方面的理论。

二、发展我国绿色金融的建议:

1.建立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和机制,完善制度保障

从立法和机制建设两个角度人手,不断完善绿色金融的制度保障。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实现环境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探索建立绿色金融法,将环境利益列为金融业新的经营目标和价值追求,并以法律的形式来引导和监督金融业的信贷和投资行为。在绿色金融法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出台新的补充法规,不断完善绿色金融的法律体系,最大限度地为绿色金融保驾护航。在机制建设方面,重点完善对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做到有保有压。对于激励机制,应制定一系列产业优惠措施,鼓励低碳、环保产业的发展,引导资金流入这些领域同时对金融业实施绿色金融予以政策倾斜,提高金融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积极性,不断推动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的发展。通过激励机制将金融业个体目标与整体社会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地统一起来。对于监督机制,环保部门应加大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和证券上市准入的监督力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于一体的动态监督机制同时尝试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和绿色金融的考核体系,并通过新闻会、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将考核结果公之于众,通过社会的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业实施绿色金融。

2.开拓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绿色保险论文篇7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绿色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形象称呼,是指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要求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事故后维护受害人权益的一种有效理赔制度。

(二)绿色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对于受害方而言,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民事纠纷。在众多的民事纠纷中,环境纠纷诉讼费用高、诉讼时间长、程序繁琐,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及时足额地从侵权企业处获得赔偿。而开办绿色保险,能够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及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对于侵权企业而言,能降低经营成本,维持日常的稳定经营。由于受到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各个经济企业承受着极高的环境责任风险,一旦爆发环境责任事件,个体企业往往会因为赔偿而导致破产。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是企业减少不确定的营业外支出,保持日常经营的稳定。

3、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有利于社会和谐,构建绿色文明社会。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一旦爆发,会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清理成本、日常生产、公众生活、环境生态都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绿色保险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化解纠纷和矛盾,使着社会朝着稳定、和谐的方向发展。

二、国外绿色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现目前,国外绿色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政府、金融机构担保的保障制度;以法国为代表的任意责任保险制度为主、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辅的制度。

(一)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美国的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处罚尤为严苛,采用无过失原则,即一旦发生污染事实,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往往判罚的赔偿金也远远高于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因此,美国现目前推行强制性的绿色保险制度。20实际70年代末,美国保险市场退出了两类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仅是承保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对于企业正常生产造成的污染则需要特约承保。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施强制保险制度。

(二)德国的绿色保险制度。德国是欧洲较早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国家之一。德国的《环境责任法》第19条特别规定了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预防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同时,该法还对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限额做出了规定。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基于同一环境影响所导致的人或物的损害,最多只能各赔偿1.6亿马克。同样,对于非意外的环境责任事故也属于除外责任。

(三)法国的绿色保险制度。法国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基础,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实施强制责任保险。比如,法国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在油污损害赔偿方面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将此写入了1998年5月27日的《法国环境法》。根据该法第218/2条规定,在法国港口注册、运输2000吨以上散装货物船舶之船主,如果无法证明遵照上述公约规定为其船舶办理了足额保险或经济担保,则不得容许其船舶从事商贸活动。同时,法国还建立起技术委员会,负责接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咨询和就保险人拟定的保单中关于危险种类和性质、保险费等意见的内容加以审查,对保险人所提出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等要求及被保险人所提出的修改保险合同等要求,均需作出严格的核定。

三、对构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以强制保险为基础、任意性保险为辅的两层次绿色保险制度。鉴于目前我国的环境现状,笔者认为应当借鉴美国模式,即以强制保险为基础、任意保险作为补充的两层次绿色保险制度。对于高污染的行业,诸如石油、化工、采矿、水泥、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应当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并实施差别费率。对于污染较轻的,如饮食等行业,则需要政府引导其参加自愿商业保险。

(二)建立健全环境立法,为绿色保险提供法律保障。西方国家绿色保险之所以会发达,与其严苛的法律责任是分不开的,由于其法律制度十分严苛,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惩罚力度极大,这样使企业通过保险这一途径转移环境责任的愿望足够强烈。因此,完善的立法体系是绿色保险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因此,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确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环境污染保险赔偿的原则、承保范围、赔偿方式等,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三)政府积极引导和扶持,推动绿色保险发展。政府在绿色保险的发展中需要积极履行好两个职能:一方面是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使得各企业做到有法必依,否则绿色保险将会成为各个企业的“保护伞”,引发过度排污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政府需要给予保险公司足够的支持,无论是从产品的研发,还是经营的补贴,都应该给予经济方面的支持。由于绿色保险在我国起步晚,并且道德风险极高,若全由险企承担,势必许多保险公司会因为自身规模的局限,而退出绿色保险市场。因此,政府需要出面支持引导保险公司的参与。

参考文献:

绿色保险论文篇8

关键词 国外施工企业 绿色建筑 风险评估 层次分析法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全球城市化发展的高速进程下,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全球性影响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类开始关注自身的生存环境状况,并进行深刻反思: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和能源为特征的粗放式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忽视自然资源的限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高速的经济发展,遭到众多的质疑?在此背景下,“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等论点被相继提出。

中国能源整体消费状况显示,建筑业、工业、交通三大高能耗领域占碳排放总量的90%以上。其中建筑业几乎占到50%,远高于运输业和工业领域。据住建部预测,受我国的快速城市化进程的影响,2005到2020年的15年间,中国的城市建筑新增面积将达到150-200亿m2。[1]基于建筑业高能耗、高排放的特点,以及当前建筑业的发展前景,建造、推广绿色建筑成为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它能够缓解建筑业发展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矛盾,是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建筑领域的结果。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纷纷登陆中国,带来成功的建造经验,促进绿色建筑领域的管理机制和体系完善,进一步增强和推动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依据我国的国情,必须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正确评估,当然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会遇到种种未能及时预见的阻碍,影响绿色建筑项目的顺利建造。本文意在对比国内外的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对国外企业在中国的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提出一些看法建议,督促施工企业能够对中国的绿色建筑有更加准确的风险评估,并尽快转换角色,投入到中国城市建设的浪潮之中。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1.绿色建筑的相关研究。

国外对绿色建筑领域的探索和研究起步较早,可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美籍意大利建筑师保罗・索勒瑞提出了“生态建筑学”的新理念;1969年美国风景建筑师麦克哈格在《设计结合自然》一书,提出人、建筑、自然和社会应协调发展并探索了建造生态建筑的有效途径与设计方案,它标志着生态建筑理论的确立。

上世纪90年代之后,绿色建筑理论研究开始走入正轨。1993年国际建筑师协会第18次大会发表《芝加哥宣言》,号召全世界建筑师把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列入建筑师职业及其责任的核心内容;1999年国际建筑师协会第二十届世界建筑师大会的《北京》,明确要求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建筑师、工程师在新世纪中的工作准则。[2]目前,国外对绿色建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成本节约、技术科研、市场推广等诸多方面。

我国对绿色建筑的研究起步较晚,绿色建筑的概念于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引入我国。1996年,我国在“九五”发展计划中正式将“绿色建筑体系”作为重点研究;建设部于2001年正式启动关于绿色建筑的研究;2002年底,国家科技部立项,清华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对绿色奥运建筑标准和评估体系进行研究,推出《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GOBAS(Green Olympic Building Assessment System)》;2004年设立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标志着我国真正地进入绿色建筑的推广阶段。

2006年3月,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同年10月,建设部和科技部共同颁布《绿色建筑技术导则》。此后,相继出台一系列规范,逐步完善适合于中国国情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

目前,国内对绿色建筑的研究还停留在绿色建筑的内涵、相关政策和评价标准等问题上,相对于国外的研究方向,国内的绿色建筑研究还有相当多的领域有待进一步的探索与完善。

2.风险管理的相关研究。

国外关于企业风险管理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美国学者布莱克及蒙顿率先建立一个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的包括互相不信任的行为、员工间的冲突行为等各种可能引起风险的行为进行研究。“风险管理”一词是在美国学者格拉尔的调查报告《风险管理,成本控制的新阶段》(1952年)中被首次提出。1955至1964年间,现代学术性和职业化的风险管理正式诞生,风险管理也逐渐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1984年,Tyebjee & Brun率先在定性阐述评价准则的基础上,运用问卷调查和因素分析法得出美国第一个风险投资项目评价模型。此后,许多学者通过专家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法,为建设项目成功识别、规避许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不安风险因素。

在风险管理方面,我国研究起步依然较国际晚,对于风险问题的研究是始于风险决策。80年代初,周士富教授首次在论文中提出使用“风险”一词。1987年,清华大学郭仲伟教授的《风险分析与决策》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我国风险管理研究的开始,其理论体系的确立,为后续学者、专家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风险管理日趋受到学术界的广泛重视和研究。

二、绿色建筑风险管理概念

(一)绿色建筑

1.绿色建筑的定义与内涵。

《大且绿――走向21世纪的可持续性建筑》一书,将绿色建筑定义为:通过节约资源和关注使用者的健康,把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建筑,其特点是有舒适和优美的环境。[3]我国颁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则明确定义绿色建筑: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4]

“绿色”概念即3R 概念:①减少环境污染(Reducing environment pollution);②减少资源消耗(Reducing resource use);③减少能源消耗(Reducing energy source use)。绿色建筑区别于普通建筑的内涵,即保证建筑物的性能、质量、寿命、成本,兼顾建筑物本身的坚固、实用、美观要求的同时,又要求建筑物本身及其建造过程具有高资源利用率、低能耗、污染少等特点。这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建筑领域内的延伸,综合考虑经济、社会、自然、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绿色建筑的基础思想是以人为本,极力提倡人、自然、建筑三者的和谐发展,为人们创造健康、舒适的生活空间。

2.绿色建筑的特点。

绿色建筑的概念贯穿全寿命周期,具有周期长、成本高、阶段工作复杂等特点。区别于一般建筑主要在施工以及使用阶段需考虑其社会影响,绿色建筑从项目的决策、规划设计,到施工、运营,再到项目的回收利用,这整个寿命周期都与人类、自然和社会有密切关系,不可避免地在建造中应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

绿色建筑的建造对绿色技术有较大依赖,必须有先进的绿色技术提供支撑,其最终的效益良莠不齐,也由权威的评价体系进行鉴定检验,区别于普通的建筑项目建造。可引入绿色专项咨询机构,由绿色专项咨询工程师负责绿色目标方面的监理实施。

绿色建筑收益主要来源于建筑后期使用中的成本节约,以及不可估量的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伯克利实验室的研究表明绿色设计可带来的财政收益――节省能源、促进就业以及国内生产力增益――在建筑物的有效生命期内(50年)大概每年每平方英尺可节省50至70美元,这将是兴建绿色建筑所需额外费用的10倍。[5]随着科技的进步,绿色建筑的建造成本正与普通建筑逐步拉近,绿色建筑的未来价值潜力无限。

(二)风险

风险是指发生某种损失的不确定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的经济损失种类不确定;二是这种损失是否存在是不确定的。

风险具有客观性、突发性、多变性和无形性等,总是客观存在于工程项目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不确定性给风险的防范增加多重难度。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又是事先难以准确估量的,不可轻易忽视。加之,绿色建筑在理论及其应用实践上,未形成成熟的建造体系。全生命周期来看,从前期的规划决策到最终的资源回收,环节越多,不可控因素也就越复杂,其风险相对普通建筑要大得多、难的多,风险识别评估环节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风险管理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和破坏,努力防范、减少、转移和分散风险,最终实现消除或减少风险的存在,顺利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美国系统工程研究所把风险管理的过程主要分为: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计划、风险跟踪、风险控制、风险管理沟通。本文着重风险的分析评估方法。项目风险评价的方法一般分为定性、定量分析,较为常用的评价方法有: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蒙特卡罗模拟法等等。

三、绿色建筑行业概况

(一)国外绿色建筑行业发展

自20世纪70年代能源危机发生以后,各国纷纷开始重视推动降低能源消耗的决策。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过程中,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制定节能的法律法规、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推行经济激励政策。列举美、英、日三国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普遍做法。

1.美国。

美国大部分州目前执行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能源与环境设计先导(LEED,Leadership i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Design)》,由美国绿色建筑协会(USGBC)建立并推广至今。世界各国的各类建筑环保评估、绿色建筑评估以及建筑可持续性评估标准中LEED是目前被认为是最完善、最有影响力的评估标准。LEED强调建筑在整体、综合性能方面达到建筑的绿色化要求,很少设置硬性指标,各指标间可通过调整形成相互补充,它考虑各地的实际差异。[6]其评估体系大框架由五大方面构成:可持续建筑场址、水资源利用、建筑节能与大气、资源与材料、室内空气质量;将通过评估的建筑分为铂金级、金级、银级和认证级四个认证等级。由于采用的是第三方认证机制,增加了这一体系的信誉度和权威性。

美国除出台相关强制性的法律以外,也强调自愿性的项目。比如,美国在1998年启动的“能源之星”项目,激励节约能源方面做出的贡献。它作为一种节能的认证标识,包括建筑物的节能和运行管理两个方面。“能源之星”解决了消费者与开发商间的信息不对等,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认识绿色建筑。

2.英国。

英国作为较早发展绿色建筑的国家之一,其推广手段是以强制性为主。《建筑研究组织环境评价法(BREEAM,Building Research Establishment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Method)》作为全球首个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由英国建筑研究中心(BRE)于1990年提出。BREEAM采取“因地制宜、平衡效益”的核心理念,它是全球唯一兼具“国际化”和“本地化”特色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6]BREEAM涉及9个方面的内容:管理、健康和舒适、能源、交通、水、材料、土地利用含生态、垃圾、污染,由至少要有两位注册评估师对绿色建筑项目出具评估报告,并根据总体综合打分和评级(通过、良好、优秀、优异或杰出)。

3.日本。

2002年,日本国内由政府、企业和学者联合成立的“建筑物综合环境评价研究委员会”,创建亚洲第一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筑物综合环境性能评估体系(CASBEE,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System for Building Enviromental Efficiency)》。改评价体系以各种用途、规模的建筑物作为评价对象,试图评价建筑物在限定的环境性能下,通过措施降低环境负荷的效果。分为“建筑环境性能、质量”与“建筑环境负荷的减少”两个主要部分,采用5分评价制,满足最低要求评为1分,达到一般水平评为3分。

与“能源之星”相类似的,日本政府施行了环保积分政策。两者都是自愿性政策,不同之处在于:“能源之星”是针对节能产品与建筑的标识,而住宅环保积分是在民众修建改造环保住宅时获得,积分可用于兑换购买券,是一项激励民众消费的政策。

(二)国内绿色建筑行业发展

国内目前并没有形成像LEED这样完善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绿色建筑评估主要依据的是建设部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该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以下六大指标: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住宅建筑)/全生命周期综合性能(公共建筑)。其中具体指标由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三部分构成,将绿色建筑划分为三个等级。

“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是我国学者首次提出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这套体系对绿色建筑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涉及项目招标、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管理等环节,并分别从环境、能源、水资源、材料、室内环境等方面进行详细评估。但这一体系仅针对奥运建筑进行评估,还不能推广至所有类型绿色建筑。

实际的运行中对法律标准解读因人而异,名为达标的绿色建筑实则不能完全达到绿色节能减排效益的建筑难免存在。绿色建筑不能够准确评估,缺少政策保障,在极大程度上增加了项目建设的风险。除此之外,有关政府和部门还未出台一些对开发商和消费者行之有效的激励政策。

(三)国内外行情对比

国内绿色建筑发展仍处在一个摸索前进的阶段,目前实行的法律法规从数量、涵盖范围看急缺广度,且完整性、系统性看更缺深度。这一国情给中国绿色建筑建造项目的实施带来不可忽视的风险,对于刚刚进军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来说,还不能够掌握中国的市场,一时难以实现由原本外国建造背景下的认知向中国市场大环境下的绿色建筑行情认识的大转弯。

由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尚未被提出,目前国内绿色建筑认证仍较多的采用美国的LEED认证体系。虽然国内绿色建筑起步较晚,但年均的认证建筑增长数量还是不容小觑的。据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USGBC)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4月,中国大陆通过美国认证注册的项目总数已达到个1638个,累计9622万平方米,去年增长数在除美国的海外国家之中位列第二。[7]

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地区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绿色建筑市场蕴含的巨大潜力,而这一庞大的市场将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极大的吸引力,促使世界各国的优秀绿色建筑建造企业来中国进行投资建设。再看时间上的纵向发展,近十多年中,中国大陆地区绿色建筑注册认证数呈现指数级增长的态势。绿色建筑在中国的行情不仅仅是前景展现,关键论证了其续航力十足。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扩大,在接下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吸引到这一领域中来。

四、绿色建筑项目风险清单

绿色建筑除了一般项目所具有的普通风险因素以外,还有着特殊的绿色风险因素。本文主要是针对国外施工企业承包商的角度,探讨绿色建筑项目相关的风险因素评估方法。

(一)项目建设阶段风险因素

提出影响承包商在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风险。根据本文关于绿色建筑以及风险管理相关概念的阐述,以及对于国内外绿色建筑行业概况对比,针对国外施工企业的特殊条件,对一些可能被忽略的重要因素进行强调。

本文将着重分析承包商的风险与外部风险,按风险内容分成:政治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万欣、秦旋在其《基于实证研究的绿色建筑项目风险识别与评估》[8]一文中通过专家访谈,识别出影响我国绿色建筑项目的62项风险因素构建风险清单。通过数据处理与分析等手段得出风险重要性排名前15的关键因素。文中与承包商有关重要风险如:承包商管理能力差、缺乏有绿色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不完善等等,不仅适用于普通绿色建筑项目中的承包商,也同样适用于外国的施工企业。这些因素与两者分别的关联性差异也不尽相同,将被纳入清单之中。

诸如“缺乏与设计单位沟通、配合”风险,虽对普通企业的影响不大,但国外施工企业的施工模式、管理模式不同于国内的企业,不能和各相关方顺利沟通、配合,将可能对绿色建筑的项目建设带来极大的负面风险。综合考虑将其纳入到风险清单。

绿色建筑具有周期长、成本高、阶段工作复杂等特点,对企业自身的资金储备与周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资金风险”列风险清单之中。同时增加“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工程师”相关的风险等未涉及的风险因素。

自然风险的适用范围较广,包括绿色建筑项目与其他的普通建筑项目。因此,这类风险在本文中将不予讨论,突出针对外企与绿色建筑项目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为主。

(二)项目风险清单的制定

提出风险清单,将以此进行风险评价模型的构建,采用层次分析法进行评估。本文综合三种类型共13个风险因素建立评价模型。三大类型为:管理技术风险因素、政策法律风险因素和经济市场风险因素。

管理技术风险包含有7个风险因素:绿色施工技术和现场管理能力有限、成本估计偏差、工期风险、安全风险、缺少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工程师等经验人员、对业主的绿色要求理解偏差、与设计单位/分包商/监理单位协调不到位。

政策法律风险包含3个风险因素: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变化、缺乏绿色建筑保障制度。

经济市场风险包含3个风险因素:外汇风险、企业资金风险、建材、设备价格风险。

五、绿色建筑开发项目的风险评价模型

(一)层次分析法概述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最早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运筹学家匹茨堡大学教授萨蒂提出的。先后被应用于多方面研究领域,成为现今重要的决策分析方法之一。层次分析法将与决策有较大关联的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具体层次,属于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一种决策方法,广泛运用于多目标、多准则、多要素、多层次的非结构化的复杂决策的问题。

层次分析法基本原理。层次分析法把研究问题所含的要素进行分组,每一组为一个层次,按照:最高层(目标层)、若干中间层(准则层)、最低层(措施层)的次序排列起来。

最关键的步骤是构造判断矩阵,即针对上一层次中的某元素而言,评定该层次中各有关元素相对重要性程度的判断,矩阵形式为:

根据“1~9比率标度方法”(如表5-1),对各个元素之间的相对重要程度进行赋值,完善判断矩阵。一般而言,表中赋值是根据数据资料、专家意见和分析者的认识,三者加以平衡后给出的。

表5-1 判断矩阵标度及其含义

标度 含义

1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3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因素稍微重要

5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因素明显重要

7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因素强烈重要

9 表示两个因素相比,一个因素比另一因素极端重要

2、4、6、8 上述两相邻判断的中值,如2属于同样重要和稍微重要之间

倒数 因素i与j比较判为bij,则因素j比i比较判为bji=1/bij

层次单排序可归结为计算判断矩阵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问题,即对判断矩阵Ak,计算满足

(5.1)

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

(5.2)

层次单排序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本层次与上层次中的某元素有联系的各元素重要性次序的权重值。这一求解过程可借助YAAHP软件进行辅助计算以减少计算量。

对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检查各因素的权重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1)由上述求得的特征根求CI:

(5.3)

在上述(5.3)式中,当CI=0时,判断矩阵具有完全一致性;反之,CI愈大,就表示判断矩阵的一致性就越差。

(2)引入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值,对于1~9阶判断矩阵,RI值见表5-2。

表5-2 矩阵随机一致性指标RI值

阶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RI 0 0 0.58 0.9 1.12 1.24 1.32 1.41 1.45 1.49 1.52 1.54 1.56 1.58 1.59

(3)当阶数大于2时,求随机一致性比率CR,当

(5.4)

则认为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否则需调整判断矩阵。

最后进行多层次的排序,利用同一层次中所有层次单排序的结果,计算出针对上一层次而言的本层次所有元素的重要性权重值。

传统的层次分析法中,还有层次总排序,是针对具体的方案层而言的,即判断各方案在这些措施层面下的效益总和,从而进一步进行方案的优选决策。本次的模型构建,没有涉及具体的方案选择,故不需要用到层次总排序,具体的排序方法不再赘述。

(二)绿色建筑项目风险评价模型

1.建立层次分析模型并构造判断矩阵。

以评估国外施工企业在中国绿色建筑项目风险为决策目标,前文列出的风险因素清单建立准则层与措施层。层次结构模型如图5.1。

图5.1 层次结构模型示意图

分别对三个准则层要素建立判断矩阵。

2.专家确定风险因素相对重要程度标度。

考虑到问卷调查法的调查结果具有较好的普遍性,对于调查对象的身份及其权威性难以把控。为避免各种偏差数据影响到最终调查结果的准确性,故在此处改用专家的方式,缩小调查对象人群分布,提高权威性。

通过对数位专家的,综合多方意见,获得影响绿色建筑各风险因素相对重要程度的标度,如表5-3、表5-4、表5-5和表5-6。

表5-3 措施层风险因素相对重要程度标度表1

管理技术类 技术管理 成本 工期 安全 经验人员 业主要求 单位协调

技术管理 1 4 9 8 3 5 7

成本 1/4 1 6 5 1/3 2 3

工期 1/9 1/6 1 1/2 1/8 1/6 1/4

安全 1/8 1/5 2 1 1/7 1/5 1/3

经验人员 1/3 3 8 7 1 4 5

业主要求 1/5 1/2 6 5 1/4 1 3

单位协调 1/7 1/3 4 3 1/5 1/3 1

表5-4 措施层风险因素相对重要程度标度表2

政策法律类 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 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 1 3 7

政策变化 1/3 1 5

保障制度 1/7 1/5 1

表5-5 措施层风险因素相对重要程度标度表3

经济市场类 外汇 资金 建材设备

外汇 1 1/5 4

资金 5 1 8

建材设备 1/4 1/8 1

表5-6 准则层要素相对重要程度标度表

管理与技术风险 政策与法律风险 经济与市场风险

管理与技术风险 1 7 6

政策与法律风险 1/7 1 1/2

经济与市场风险 1/6 2 1

3.层次单排序。

(1)计算表5-3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特征向量 (5.5)

特征根 (5.6)

(5.7)

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即管理技术类风险下各因素的权重为:

风险因素 技术管理 成本 工期 安全 经验人员 业主要求 单位协调

权重 0.401 0.135 0.022 0.031 0.250 0.103 0.058

(2)计算表5-4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特征向量 (5.8)

特征根 (5.9)

(5.10)

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即管理技术类风险下各因素的权重为:

风险因素 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 保障制度

权重 0.649 0.279 0.072

(3)计算表5-5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特征向量 (5.11)

特征根 (5.12)

(5.13)

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即经济市场类风险下各因素的权重为:

风险因素 外汇 资金 建材设备

权重 0.199 0.733 0.068

(4)计算表5-6的特征向量和特征根,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特征向量 (5.14)

特征根 (5.15)

(5.16)

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即准则层各因素的权重为:

风险要素 管理与技术风险 政策与法律风险 经济与市场风险

权重 0.758 0.091 0.151

4.多层次排序。

综合准则层与措施层的权重,进行多层次间的排序,计算最终权重,获得总风险排名如表5-7。

表5-7 风险因素总排名

名次 风险因素 分类 权重 名次 风险因素 分类 权重

1 技术管理 管理技术 0.304 2 经验人员 管理技术 0.190

3 资金 经济市场 0.111 4 成本 管理技术 0.103

5 业主要求 管理技术 0.078 6 法律法规 政策法律 0.059

7 单位协调 管理技术 0.044 8 外汇 经济市场 0.030

9 政策变化 政策法律 0.025 10 安全 管理技术 0.023

11 工期 管理技术 0.017 12 建材设备 经济市场 0.010

13 保障制度 政策法律 0.007

由表5-7可知,企业自身“绿色施工技术和现场管理能力有限”、“缺少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工程师等经验人员”、及“资金风险”三个风险因素分别位列风险因素排名的前三位。政策法律方面,“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一风险排在第六位。由此可见,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与经验人员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影响较大,如建材、设备价格和保障制度这类外部因素则相对影响较小。因而,国外企业在中国绿色建筑项目中应更多地重视绿色施工技术方面的风险,及时制定规避风险的相关措施。

六、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般项目的风险管理应对措施主要有:风险规避、风险防范、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四种方法,而这些方法同样适用于绿色建筑项目的风险管理。

(一)管理技术风险的对策建议

企业在管理与技术上的风险是众多风险之中相对重要的风险类型。对这一类型的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应重视与绿色建筑相关经验人员的聘用和专业培养,提升企业整体业务水平。或是可以采用风险转移的方式,在具体的绿色建筑项目中,与有资质的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公司协作,指导项目中与绿色施工技术相关的建造工艺。企业还应注意对工程质量的标准、工程款结算的方式和时间、工程量清单等的核实进度,对施工成本应进行详细认真的核算,避免陷于被动。

(二)政策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外国企业刚接触中国绿色建筑项目时,就应对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绿色建筑的评价体系,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有总体上把握。在合同签订与管理过程中,应注意核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企业应关注政府政策决策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经济市场风险的对策建议

由于工程项目风险中存在着不少不可控风险,可通过合理利用一些金融工具,即通过增加承担项目风险的相关利益人,实现降低工程项目中单位个体风险的目的来分解风险、降低风险;在资金储备等方面,应充分考虑各种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提前预留出必要备用的资金,从容应对突如其来的风险与损失。

七、结论

1.通过对绿色建筑发展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说明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研究的必要性。针对国内外绿色建筑发展与行情的对比,总结出我国绿色建筑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与研究。

2.结合绿色建筑特色,通过层次分析法的应用,将影响国外施工企业在中国绿色建筑项目中的风险因素进行分层次的权重赋值,计算其最终权重,得出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绿色建筑项目中的三项关键影响因素:“绿色施工技术和现场管理能力有限”、“缺少绿色建筑专项咨询工程师等经验人员”和“企业资金风险”。

3.在风险因素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的防范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希望企业在绿色建筑项目中重视风险的规避,保障绿色建筑项目的顺利建造。

参考文献:

[1] 世界银行.2009世界发展报告:重塑世界经济地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 国外绿色建筑发展概况[N].中国建设报,2006.3.29(1).

[3] 戴维・纪森著.大且绿(走向21世纪的可持续性建筑).林耕,刘宪,姚小琴译.天津:天津科技翻译出版公司,2005.

[4] 建设部.GB/T 50378-2006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5] 美国重推绿色建筑.中国房地产报,2006.11.30.

[6] 谢福泉,黄丽华.国外绿色建筑发展经验及启示[J].绿色科技,2013.1:261-263.

绿色保险论文篇9

(一)绿色保险有利于预防环境损害发生

绿色保险通过解决环境纠纷、分散风险、有利于引进第三方即保险公司的监督机制,为潜在的环境侵权提供风险监控,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企业无视环保的现状,最终减少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绿色保险有利于强化受害人的保障体系,及时有效补偿损失

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只有通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才可以得到赔偿,或者经过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仍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不仅浪费了资金和精力,最重要的是过错了最佳的救助时机。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确定了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将个别的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填补了受害人因环境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及时有效的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三)绿色保险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

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能够及时发现环境的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绿色保险有利于拓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在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后,我国保险业客观上需要新的业务增长点来调整险种结构。而绿色保险作为责任保险中的特殊险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能够扩宽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二、保险公司经营中绿色保险产品设计的探讨

(一)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方式的确立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二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前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后者指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人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发生,既有立即显现的,比如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也有累积的环境污染事件,因而从何时起确认侵权责任有时难以判断,正因为如此,建议绿色保险产品采取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二)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

1.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的确定原则

根据可保风险的要件,必须满足以下五点才构成可保风险: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绿色保险如果能够包含所有的污染损害风险,这无疑是最理想的情况,然而这也是十分不现实的。实际上,即使像美国这样经济实力雄厚、绿色保险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它的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也是严格限定的。总之,绿色保险承保范围的确定应该因地制宜。范围过宽或是过窄都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责任范围过窄,企业就没有投保绿色保险的积极性。相反,从发达国家的实践以及目前我国的污染现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来看,也不能因为要扩大绿色保险市场而急于扩大绿色保险的责任范围以吸引相关企业投保绿色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极有可能导致出险后保险公司无力赔偿。

2.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累积性环境污染事件问题

从长远看,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不应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而应把经常性累积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但是由于绿色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较少,加上累积性环境责任保险对事故的认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分步走的的策略,即先发展可以进行承保的突发性环境损害风险,在绿色保险发展相对成熟和健全的时候,再对累积性环境损害风险进行承保。

3.绿色保险产品的具体承保范围

通过对国内外绿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结归纳,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具体包括以下部分: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清理费用及其他。

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损失。对这种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人身损害包括人身健康伤害和精神损害。人身健康伤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当这些方面受到侵害时,一般应当予以全额赔偿。清理费用表面上看

是污染企业自身的损失,但是如果不对污染物进行及时的清理,除了企业自身会受到影响,更严重的是会对周围的居民造成环境侵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清理费用应该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另外,有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当地居民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当地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承保能力,将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费用、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也纳入了绿色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

4.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

一般的保险产品设计中都会涉及相应的除外责任。国际上绿色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石棉、传染性疾病、合同责任、形式罚金和处罚、雇主责任、技术缺陷、敌对行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故意行为等。

(三)绿色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的厘定

首先,由于不同的企业发生环境风险的系数等级不同,因此保险公司就需将不同企业自身影响环境风险系数大小的因素通通纳入考察的范围,包括企业的资产状况、业绩水平、技术能力、环保措施、环保力度、环境污染记录等。此外,国家的环保政策、法规等因素也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率的确定。因此,可以尝试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评估他们造成污染的风险高低,将它们划为不同的级别,区别对待,可对划分为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污染企业实行有差别的费率。

其次,绿色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浮动。具体的,被保险的企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公司仍然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四)绿色保险产品的责任限额的确定

绿色保险制度实行责任限额赔偿的意义:首先,对于承保人来说,实行保险责任限额是绿色保险承保人有持续赔偿能力、能健康、稳定发展的保障。其次,实行绿色保险责任限额,能警醒投保人注意环境保护、尽量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再次,对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人来说,一方面能及时地得到赔偿,另一方面能促使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继续扩大。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防范发生赔偿额过于巨大而导致保险公司的重大不利益,有必要设定绿色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具体的,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签订的绿色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的赔偿责任在一次以上的,保险人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

(五)绿色保险产品索赔时效的确定

由于环境侵权事故既有突发性的,也有累积性的,其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在承保该类风险时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对绿色保险的索赔时效进行必要的限定的话,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目前,发达国家在保险单中使用的“日落条款”,就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三十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值得我们借鉴。也就是说,在此有效的期间内,发生的环境侵权索赔事件,保险人必须赔付;在此期限之外,保险人就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了。

(六)绿色保险的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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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财务管理的产生是绿色会计深入研究的必然性。近年来,人类愈来愈将目光聚集到环境与可持发展的研究上来。会计界人士也在积极探索会计与环境的结合,提出了“绿色会计”的概念。为了满足绿色会计条件下企业的正确筹资、投资决策,绿色财务管理便应运而生了。

2.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是与企业的长远利益相统一的。绿色财务管理理论的目标就是既要考虑企业、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还要结合环境资源和社会效益等问题,制定长远目标,寻求实现的途径和所要采取的。

3.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是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开始考虑如何避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企业要想获得市场就应该应用绿色财务管理理论来分析产品成本费用和利润,使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研究表明,由于非关税绿色壁垒的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趋于不利。因此,应用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使企业产品“绿”化,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是一种兼顾眼前与长远利益的有效措施。

1.可持续发展观念。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树立绿色企业形象企业不只是一个经济技术系统,而是一个由经济技术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社会环境系统组成的复合系统,因而必须加强企业的社会功能、环保功能和资源永续利用的功能。企业在自身追求长盛不衰的发展过程中既要考虑近期的利润和市场的扩大,又要考虑持久的利润增长,并且要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公共关系,承担社会责任,使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造福子孙后代。

2.多元化目标观念。传统的财务管理目标通常都是单一的,而在当今人类越来越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靠“利益相关主体”(包括国家、单位、社区、顾客、投资人、债权人、员工等)的协调配合,这就使得单一的财务目标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财务管理目标应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要讲求企业的经济利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企业只有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在社会长治久安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利益的不断扩大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引入社会责任风险和环境风险的风险价值观念。传统的风险价值观念表明,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投资者冒风险进行投资,预期的投资收益率应包括无风险投资收益率与风险投资收益率两部分内容。成功的投资者应该在风险与收益的相互协调中进行权衡,努力实现在风险一定的条件下使收益达到较高的水平,或者在收益一定的条件下使风险维持在较低水平,以期获得满意的收益。传统财务管理中的风险包含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大类。

而绿色财务管理要求重视环境,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绿色财务管理的风险价值观念应进一步引入环境风险和社会责任风险。社会责任风险应该是由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而带来的企业价值或无形资产价值贬值的可能性、将环境风险引入到绿色财务管理风险价值观念中,就是要求企业必须重视保护环境,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一定要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整体使用效率。环境风险可以表述为由于企业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视程度而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的可能性。

(一)绿色筹资

1.绿色筹资渠道主要有:国家财政的扶持性拨款、企业自筹资金、企业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证券筹资等。

2.主要筹资方式和资金成本。可以增加绿色股筹资和绿色负债筹资两种筹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搞资源环境建设以及各投资方案中的特定绿色成本支出。企业发行绿色股票、绿色债券一方面能够解决绿色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绿色股的发行,提高了企业的声望,投资者对企业前景看好,股票市价上升,必然带来企业价值升值,从而实现企业绿色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一般的负债经营中,企业也可设置长期绿色借款和短期绿色借款,从特定金融市场筹集到所需的绿色资金。但在筹集的过程中,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须注重全社会的效益,不能占用其他企业或部门急需的绿色资金。

(1)负债融资及资金成本。这是企业用于绿色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借款,其中银行借款快速,而且利息在税前扣除。

绿色资金借款成本=绿色利息率(1-所得税率)

(2)权益融资及资金成本。股票筹资是企业最重要的筹资方式之一,股票一般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其资金成本分别是:

   

其中:每股绿色股利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税后利润所分配的股利,还包括公司绿色项目下可持续发展所带来超预期红利。

(二)绿色投资

1.绿色投资具有正负方面的影响

其一是不利影响,绿色投资会产生机会成本。一定时期内,社会和企业的资金总量是一定的。将一部分资金拿出来进行绿色投资,必将影响企业其他投资的积累和增加,形成机会成本。另外绿色投资也将增加生产成本,从而削弱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其二是有利影响,绿色投资能帮助企业迅速树立“清洁生产”的良好社会形象。能使消费者享受到无公害的“绿色食品”。能使自然环境进入到良性的循环中来。绿色投资机会也能产生新的致力于治理污染的专门行业和相关行业,增加就业和经济增长点。所以从长远来看,清洁生产无论对于消费者、企业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2.绿色投资的影响因索

(1)项目是否破坏环境、是否与国家的环境立法相违背。这是绿色投资的前提。(2)因为项目采取环保措施而增加的支出和不采取环保措施的罚款等支出。(3)项目能否因为进行了绿色投资将得到国家贷款利率、税收等方面优惠而减少的成本支出。(4)因投资于绿色项目而不能投资于其他项目的机会成本。(5)由于采取了环保措施在项目结束后对废弃物的回收成本和收入。(6)项目结束后可能的环境影响的或有成本。

3.绿色投资决策

企业的目标是盈利,绿色财务管理由于考虑了资源环境问题,在分析投资方案的可行性时,除了盈利这一根本目的之外,还要分析方案对资源、环境的影响。把未来生产经营过程需支出的与资源环境有关的成本费用定为绿色成本,并纳入投资方案的成本费用中。为此,需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投资方案生产的产品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其次,要使投资方案在未来投产时,能够尽量利用废弃物对资源充分再利用,通过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的现状。

第三,在对投资风险分析时,要考虑投资方案的实施给资源环境是否带来破坏的绿色风险的分析。贴现率是决定投资是否可行的另一重要因素。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对贴现率的确定与传统财务管理理论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对投资风险的分析。

第四,在对投资方案分析时,有时需要考虑机会成本。企业对于某一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应与资源的充分利用程度成反比关系。

第五,对于财务指标分析方面,绿色财务管理理论中有其特定的财务指标,如绿色收益率、绿色贡献率。在投资分析中,还需注意绿色环境影响对企业效益改变的作用。

(三)绿色分配

绿色财务管理要求企业在实现价值最大化这一财务管理目标的同时,必须保护好资源环境,进而能够改善生态环境,使企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在市场占据有利地位。

1.绿色利润分配的作用

(1)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充分调动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2)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形成企业合理的资本结构。(3)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2.绿色利润分配要注意的问题

(1)要在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2)要尽可能地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达到宣传环境保护的目的。(3)要能通过绿色利润分配形成绿色积累。

3.绿色利润分配的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按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积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支付绿色股股利。(6)按一定比例提取绿色公益金。(7)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8)支付普通股股利。

1.大力提高员工素质。特别是财务人员,应充分认识社会生态资源环境的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对全人类的重要影响,增强资源环境意识,加快从传统财务管理理论向绿色财务管理理论转变的步伐,以全新的姿态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2.绿色财务管理论要求实行绿色会计。绿色会计,是指以自然环境资源和社会环境资源耗费应如何补偿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主要以价值形式对环境及其变化进行确认、计量、披露、分析以及可持续发展研究,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一种会计理论和方法。首先,应该新增一些会计科目,使绿色财务管理在应用时对一些要素有案可稽。其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分析应该设置一些指标用以考察企业对于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等方面所作的成绩以及存在的不足,以便使企业能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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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商业银行角度看促进绿色信贷的必要性

(一)推动绿色信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绿色信贷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相比罚款或限期整改等环保行政处罚措施,将大幅增加违法排污企业获取资金的成本,甚至能从源头上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有力地遏制其投资冲动,是解决我国诸多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剂良药。

(二)推动绿色信贷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更好地支持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避免银行信贷资金向污染严重行业和项目投放。从商业银行本身的角度看,作为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其信贷政策同样必须实现可持续发展,体现其所应尽的社会责任。

(三)推动绿色信贷是风险防范的需要

从全球范围看,能够成功经营的商业银行,都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高度关注环境和社会保障。在实行绿色信贷政策中,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四)推动绿色信贷是把握商业机会的需要

推行绿色信贷政策是科学发展,是大势所趋,“绿色信贷”对银行业是考验,更是机遇。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财政税收政策,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多项措施加大对节能环保领域的支持力度。

三、当前实施“绿色信贷”面临的困难

(一)绿色信贷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认识、基础和信息等多重制约,行内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足,制约了绿色信贷深入开展。“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例如,节能减排技术的专业性较强,在执行“绿色信贷”过程中涉及到的准入、技术、排放、能源消耗、循环利用能力等标准,国家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银行难以执行。

(二)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相比,我国商业银行无论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制环境的成熟,还是金融机构自身的意识和已采取的措施上,都有相当一段的差距。与国际水平相比,金融工具还十分有限,对环境风险、环境价值的认识还不足。

(三)信息渠道有限,不尽透明。“绿色信贷”对信息渠道的建设有较高的要求。部分地方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需要,直接影响“绿色信贷”执行效果。

(四)绿色信贷执行及监管实施难度较大。一方面,受专业人才和技术限制,银行的信贷准入和审批主要依据环评结果,但环评报告可能受地方政府保护或其它因素制约,不能完全真实反映环保要求;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环保设施形同虚设,只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而建,即便已获得环保许可或批文,但为控制生产成本在实际生产中并不运行环保设备,银行难以控制其运行风险并真正履行环保监督责任及义务。

(五)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足,加之节能减排技术的复杂性,信贷人员难以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盈利性和风险做出准确判断,增加了执行绿色信贷的难度。

四、对于实施“绿色信贷”的建议

(一)设定“绿色信贷”的行业标准。现行的绿色信贷政策只是一个综合性、原则性的指导意见。需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指引,包括绿色信贷的行业指导目录,企业的环境风险评级标准,污染行业信贷指南,以加强对分行“绿色信贷”的全局性指导。

(二)加快“绿色信贷”的信息渠道建设。建议环保部门和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方便金融机构查询,也将使得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时更容易操作,进而让政策的执行落到实处。

(三)建立“绿色信贷”的长效机制。具体包括:制定整体的信贷投放政策;对绿色信贷实施的前、中、后建立一套完整的准入、评估、反馈机制;建立更有针对性的绿色信贷考核机制等。

(四)培养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专家队伍,组建专门团队,专门负责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项目的环境保护与社会风险评估等问题的研究和论证。

(五)进行“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完善金融市场建设。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推进“绿色信贷”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开发与利用。

五、结论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为抓手,标志着环境保护正在融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主流之中。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是一个重要标志。商业银行要认识到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所具有的降低银行本身的环境风险和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切实贯彻三部委《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大力推进绿色信贷发展,展现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对于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要本着既要鼓励环保事业,也要控制非环保事业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求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1]王利.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前景探析[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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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资源环境形势却日益严峻,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不断恶化,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势在必行。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发展绿色经济成为破解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绿色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绿色金融的大力支持。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估计,我国绿色产业未来每年的融资需求量在2万亿元以上,而国家财政只能满足10%~15%的融资需求,如何利用金融市场撬动社会投资成为满足绿色产业融资需求的关键。国家层面高度重视经济发展中绿色金融的作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了发展绿色金融的总体战略,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绿色”列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国家系列政策措施的密集出台凸显了绿色金融在我国金融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为未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本文在分析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提出构建我国绿色金融长效机制的策略。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与制约

绿色金融又被称作环境金融或可持续金融,理论界对其含义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基本内涵都是金融机构如何围绕环境改善与应对气候变化开展金融活动。结合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实践来看,绿色金融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信贷、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服务 〔1 〕。我国对绿色金融的探索可追溯至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但当时并未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直到2007年正式推出绿色信贷政策后,才真正兴起绿色金融浪潮。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我国在绿色金融的政策制度环境、市场机构建设、金融产品种类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获得了初步发展。

1.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初步形成。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加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环境保护,出台财税、价格、金融、生态补偿等方面的环境经济政策。据环保部的环境经济政策数据库平台统计,2006年~2013年,国家出台的环境经济政策达383项。在这样的发展力度下绿色金融政策也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都在政策层面明确了金融绿化的导向,联合环保部门搭建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的政策框架,出台各类指导意见,逐步推进相关政策制度建设。

2.绿色金融参与主体逐渐多元化。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国内金融机构逐渐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兴业银行是我国最早涉足绿色金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一,也是我国第一家“赤道银行”,并专门成立环境金融部致力于绿色金融业务发展。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断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从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到绿色证券、碳金融,绿色金融产品逐渐丰富,有效促进了绿色产业发展。

3.绿色信贷体系建设较完善,但仍任重道远。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银监会随后出台《绿色信贷指引》,并建立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绿色信贷政策得到大力实施和推广。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同时严格控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为绿色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但从数据上来看,仍然任重道远。如图1所示,节能环保贷款规模总体上不断提升,但占总贷款规模比例仍较低且近年有下降趋势。除2009年占比有较大幅度上升外,其余年份占比基本都在2%~3%左右。与此同时,“两高一剩”项目贷款虽然占比总体上呈逐年降低趋势,但是绝对规模依然较大且近年增长明显。仅2014年“两高一剩”贷款就比2013年大幅增长8790亿元,增幅高达62.6%,而节能环保贷款余额增幅只有16.9%。

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叫好不叫座”的发展困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又被称为绿色保险,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保监会在部分省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13年又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新环保法也明确“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近年的发展依然不尽人意。根据环保部公布的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单,2014年投保企业覆盖全国22个省份近5000家企业,而2015年只包括17个省份约4000家企业,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续保意愿较低。

5.绿色债券市场起步晚,但发展迅速。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正式启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此后发改委《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出台《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绿色债券发行。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自启动以来,出现了爆发式增长。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limate Bonds Initiative,简称CBI)的数据,截至2016年3月,2016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157.1亿美元,其中中国发行78.3亿美元,占全球发行量的一半,未来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6.绿色股票和绿色基金。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绿色企业上市的步伐,但绿色企业发行上市仍有较大空间。目前包括环保、节能、清洁能源和清洁交通等在内的绿色产业上市公司约为150家,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市值的5%。由于绿色上市公司偏少,上市公司整体上污染行为比较严重。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其收录的2679家上市公司中有1113家存在不良环境监管记录,占总数的42%。在环保部门取消上市环保核查制度后,如何利用市场手段强化上市公司的环保意识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绿色基金方面,市场上现存的环保主题基金有29只,其中主动型基金16只,被动型基金13只,2015年发行的新基金18只。此外,山东、重庆、河北等省市均设立了政府引导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当地环保产业的发展。

7.积极探索碳金融业务。我国碳排放资源巨大,供应全球市场大约1/3的碳减排量 〔2 〕。2013年先后在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和重庆两省五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据发改委数据,截至2015年底,7个试点市场碳配额累计成交量约4800万吨,成交额超14亿元,试点碳排放交易量占当地碳排放总量的40%~60%。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兴起,碳金融市场也逐渐起步。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碳配额抵押贷款、碳基金、碳债券、碳配额回购融资等融资业务,但与日趋成熟的国际碳金融市场相比,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和服务明显不足。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从总体上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问题,还难以满足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主要受到制度、产品、组织机构、理念等方面的制约。

第一,政策制度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缺乏。绿色金融各个领域尚未建立国家层面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制度,尽管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但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度不够,唯一入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仅是鼓励性而非强制性规定,加大了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导致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执行力不强。此外,绿色金融业务开展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标准和规范,监管制度也不完善,各部门间环境信息沟通渠道不畅,责任归属不明确,难以保证实施效果。同时,财税政策没有及时跟进,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依靠政府普惠式补贴政策来提高绿色产业的经济价值,支持力度较小,未对金融机构、企业形成有效的激励。

第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不足,市场发展不均衡。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主要以绿色信贷这种间接融资方式为主,其他直接融资业务发展相对滞后。近年来绿色股票、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虽有较快发展,但总体实力和金融支持力度仍然较弱,规模和覆盖面都十分有限,绿色金融市场发展极不均衡。而且与国外绿色金融领先者相比,我国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程度较低,绿色金融服务深度明显不足,难以满足投融资双方的实际需求。以绿色保险和碳金融为例,国外绿色保险是与环境风险管理有关的各种保险计划,而国内对绿色保险的定义比较狭窄,通常仅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大限制了绿色保险业务的拓展;在碳金融方面,作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我国理应是全球碳市场的主体之一,但碳市场建设的滞后使我国在全球碳交易中缺乏主动权和定价权,处于碳交易产业链最低端,也进而导致碳金融产品缺乏创新的条件和基础。

第三,金融机构绿化程度不高,中介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目前全球有83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但我国至今只有兴业银行唯一一家“赤道银行”。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绿色金融还处于由“概念”向“实践”转变的起始过程,缺乏长远的目标和规划,没有深入参与到绿色金融业务中。此外,开展绿色金融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认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息咨询机构、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及同时掌握金融和环境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支持。目前国内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现有的中介机构也还没有真正涉足到绿色金融业务中,导致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在绿色金融人才的建设、引进、培育方面也还没有足够重视,阻碍了绿色金融的发展。

第四,绿色发展理念欠缺,各方主体利益博弈失衡。尽管中央政府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绿色金融市场也获得了初步发展,但很大程度上源自行政性的强力推动,而不是出于地方政府、市场的主动行为 〔3 〕63-65。由于部分参与主体缺乏绿色发展理念,现实中不同主体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在行为上表现出较大偏离,利益博弈的失衡直接导致绿色金融发展缓慢。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有些地方政府急于发展地区经济,在地方发展中“唯GDP论”,这样一种增长路径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环境目标自然退居二线。另一方面是政府和市场的利益博弈,金融机构对利润高、回报快的“两高一资”企业仍有支持的动力,而绿色企业由于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和经营绿色金融业务的内在动力不足。

二、国外绿色金融发展的经验和机制借鉴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发展较早,经过持续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实践可以为破解制约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瓶颈提供思路,对我国运用绿色金融机制促进经济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绿色金融的经验。以下对英国、美国、韩国三个典型国家绿色金融发展的经验进行分析。

1.英国: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英国不断加强绿色金融的相关立法,2009年《低碳转型计划》和《可再生能源战略》国家战略文件。2012年英国首家政策性绿色投资银行投入运作,该银行由英国政府全资控股,旨在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绿色环保项目。为确保运营的可持续性,绿色投资银行根据英国的资源禀赋进行目标行业选择,确立海上风力发电、能效融资和生物质能作为三大优先投资领域。该行2014年年报显示,其参与了英国50%以上的绿色项目投资,直接投资7.23亿英镑,带动私人投资17.48亿英镑,投资撬动率达2.42倍,有效引导了私人投资。同时,英国也注重对金融业环境风险的监管,在2000年就要求养老金的投资必须考虑社会和环境问题,2015年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局针对气候变化可能对英国保险业产生的影响进行了首次评估,推动了金融业健康发展。

2.美国: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辅以激励措施。美国在绿色金融发展中坚持市场导向,强调发挥资本市场和碳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大力发展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指数、碳金融等。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的国家之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世界上首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并受法律制约的交易平台,该平台下建立的《美国区域性温室气体减排立法提案计划》是美国第一个跨区域、以市场为导向的碳排放交易框架 〔4 〕。完善的碳交易制度为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美国以碳排放配额和核证碳减排量为原生产品创新出的碳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金融危机后美国开始实行“绿色新政”,加大了政府在低碳产业的财政投资和减税力度,经济刺激计划中约有580亿元投入环保和能源领域。为加强政府资金运用,先后成立了康涅狄格州绿色银行、纽约州绿色银行、新泽西州能源适应力银行等三个州级绿色银行,这些银行都是由政府注资成立,但是独立进行商业化运作的绿色投资机构。

3.韩国:以政府为主导,强化财税和舆论支持。韩国2008年了《低碳绿色增长战略》,计划每年将GDP的2%作为政府绿色投资资金,作为政策性保障推动绿色金融发展。2010年颁布《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及其法令,将实施低碳绿色增长战略上升到法律层面。政府为扶持绿色产业,制定了绿色产业资助机制,设立2600亿韩元的绿色发展基金,并设立1.1万亿韩元的绿色中小企业专用基金和3000亿韩元的研发及产业化专项支援基金支持绿色中小企业发展。为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资绿色产业,政府对投资绿色产业比例超过60%的产业投资基金给予分红收入免税等优惠政策,为银行的环保企业长期低息贷款提供担保和补贴。此外,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发起了一场自上而下的“绿色国民运动”,鼓励国民绿色出行,并制作专题片《绿色成长的韩国》进行宣传,以此引导公众舆论,树立绿色国家形象。

(二)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发展的经验为我国完善绿色金融机制提供了以下一些启示:

第一,政府的大力支持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前提和保障。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发展绿色金融过程中推崇市场经济机制,相比而言,亚洲国家的行政色彩更加明显。但是近年越来越多国家意识到绿色金融实践中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失灵现象,因此这两种模式出现逐渐融合的迹象,政府的作用也得到重新审视。人们普遍认同政府应该致力于创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激励引导市场意愿,一方面通过制定国家层面的发展规划和法律规范引导各方进行绿色投资,另一方面通过对绿色项目进行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激励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发挥“推进器”的作用。

第二,政策性绿色银行是政府引导民间绿色投资的重要抓手。目前英国在国家层面建立了绿色银行,美国多个州成立了州级的绿色银行。这些绿色银行都由政府出资成立,在政府监管下保持高度的独立性。绿色银行不仅为绿色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部分解决绿色项目融资的市场失灵,而且能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信息溢出效应,增加投资者信心,撬动社会资本跟投。对我国来说,国家和省市层面都可以试点设立绿色银行,作为实现政府绿色政策目标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其在绿色投资方面的专业能力、规模效益和风控优势 〔5 〕,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产业。

第三,市场化运作是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发达国家绿色金融产品的开发自主性较强,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较少,注重运用市场运作手段推动绿色投资战略实施,因此实施绿色金融的手段更加综合,产品种类也更加多样。从手段来看,金融机构不仅在绿色信贷中大力践行“赤道原则”,而且重视发展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从产品来看,针对政府、企业、个人、家庭等不同对象,提供有特色的金融产品。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机构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报告,国际主要金融机构近年来推出了涵盖零售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保险等业务领域的100多项绿色金融产品 〔6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要遵循市场规律,开发出受众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的绿色金融产品。

第四,全民绿色理念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力。参与主体对绿色金融的态度决定绿色金融的发展程度,发达国家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的日常经营和活动中,利用全民力量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目前全球采纳“赤道原则”的83家商业银行中有57家属于发达国家,占总数的69%,可见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意识普遍更强,在一定程度上进入了主动接受环境责任标准的阶段,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则积极性不高。同时发达国家注重利用媒体对企业和个人进行环保理念宣传,支持开发绿色产品,推行绿色生活,形成全民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氛围。

三、构建我国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瓶颈问题,其本质是机制问题。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处于初期阶段,更多是依赖政府行政力量的强制推动,从长远来看是难以持续的。同时我国绿色金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加之绿色领域的外部性,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转向绿色金融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平衡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金融发展机制。借鉴国外发展经验,结合国内发展实际,为确保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引导作用,激活市场机制,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绿色金融长效机制。这种长效机制的实现不是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手段,而是通过政府的绿色激励,撬动市场力量,激发市场参与主体提升环保水平的内在动力 〔7 〕。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同时着力,构建含有政策保障机制、市场运作机制、理念培育机制的绿色金融长效机制(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绿色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框架是:以市场运作机制为核心,在政府的引导和社会的驱动下,促使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多元化市场主体,有效提供绿色信贷、绿色股票、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创新金融产品。绿色金融长效机制的构建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多方的合理定位和相互协调,具体从以下方面进行系统推进。

(一)宏观层面的政策保障机制。政策保障机制主要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建设和政策设计。在绿色金融发展初期,政府需要加强法律制度、业务制度、财税政策、监管政策、考核制度、信息沟通机制等一揽子政策制度的协调与配合,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绿色金融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完善绿色金融制度。绿色金融制度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前提和依据,在推进绿色金融制度建设时应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国家战略高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绿色金融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绿色金融业务标准制度、绿色金融业务实施制度、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等 〔8 〕。通过建立系统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明确绿色金融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利,完善绿色金融业务的实施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大执行和监督力度,构建规范、公平的绿色市场竞争秩序。

2.健全财税扶持体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研究发现,政府投资于绿色产业的资金可以带动5~15倍的社会投资,具有较强的杠杆效应 〔9 〕。为实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改变政府普惠式的补贴政策。通过“补贴改股权投资、补贴改融资担保、补贴改风险补偿、补贴改专项奖励、税费减免”等方式创新,使财政资金由直接用于绿色金融供给转向对市场化绿色金融供给的激励上,以市场手段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性和公平性。

3.强化监管考核制度。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三个层面加强监管,开展绿色绩效考评,发挥监管考核制度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一是加快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加大约束性环境指标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权重,促使地方政府支持和推进绿色金融发展。二是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对环境风险进行压力测试并可持续发展报告,制定统一的绿色评估框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贷款风险权重以及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三是建立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绩效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与企业绿色融资可获得性挂钩,倒逼企业深挖环保潜力。

4.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绿色金融既是生态环保问题,也是金融改革问题,涉及环保部门、财税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多个政府和市场主体,为促进不同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必须建立完善的跨部门协调机制,搭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沟通桥梁。环保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环保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同时金融机构要向其他部门反馈企业融资信息,实现双向信息沟通与共享。各部门间通过建立长效的联动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政策的统一性,形成绿色金融发展的驱动合力。

(二)中观层面的市场运作机制。要发挥绿色金融对绿色产业的支持作用,一个完善的绿色金融市场是不可或缺的,这一方面要健全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体系,另一方面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工具,形成参与主体多元化、金融产品多样化的绿色金融市场格局。

1.健全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体系。一是扩大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鼓励现有银行进一步绿化,按照“赤道原则”对业务经营进行调整,同时充分调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支持其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部门,提升参与绿色金融业务的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二是设立绿色发展银行。借鉴国际经验,由国家和省市层面政府发起组建专业化的绿色发展银行,初始资本可以采取美国州级银行多元化的资金方式,由财政资金、排污收费、社会资本等构成;同时要因地制宜地确定绿色银行发展的切入点,如绿色能源、绿色消费等重点领域。三是培育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现有的中介服务机构践行绿色金融理念,积极参与到绿色金融运作中;并加快培育和发展绿色信用评级机构、绿色金融产品认证机构、绿色资产评估机构、绿色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以及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为绿色项目融资提供技术支持。四是加强绿色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绿色金融的相关机构要制定专门的绿色金融人才发展战略,加大“内培与外引”的结合力度,积极与专业机构合作,对现有员工进行专业性培训,并从外部引进绿色金融专业人才。

2.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工具。一是推动绿色信贷创新。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同时创新绿色信贷产品。针对绿色产业轻资产、传统抵押担保品不足的特点,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挖掘排放权、能效提升等无形资产的内在价值,发展如排污权抵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等创新工具。二是发展绿色资本市场。绿色资本市场主要包括绿色股票、绿色债券以及绿色基金。鼓励绿色企业利用主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股权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在新三板挂牌的绿色企业进行转板试点;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针对中小环保企业发展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绿色项目收益债等债种;支持设立绿色政府引导基金、绿色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专业化管理与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进行绿色投资。三是推广绿色保险业务。全面推广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同时发展其他绿色保险创新险种,如在条款、费率等方面有所倾斜的绿色车险、绿色建筑险等,通过保险机制反映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导向。四是大力发展碳金融。我国要加快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构建碳金融产品体系,发展碳资产抵押贷款、碳基金、碳债券、碳保险、碳指标交易等碳金融基础产品,创新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互换等碳金融衍生产品 〔10 〕。

(三)微观层面的理念培育机制。宏观层面的政策保障机制和中观层面的市场运作机制都是绿色金融长效机制的外部保障,要让绿色金融参与主体自发地注重环境保护、践行社会责任,关键在于理念的转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树立良好的绿色发展理念将直接影响各参与主体的金融行为 〔11 〕。发力点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消费者四个方面。

1.树立地方政府绿色政绩观。引导地方政府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倡导“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绿色执政理念。通过建立刚性的体现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的政绩考核体系,实行生态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督促地方政府推行绿色发展。同时地方政府要将绿色环保理念融入城镇化建设中,大力推进城镇化的绿色转型,打造绿色、低碳的宜居城市,有效服务人民的长远利益。

2.培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观。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发展绿色金融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绿色金融不仅对于其拓展市场份额、提高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长期竞争力有重要的作用,而且有助于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绿色声誉”和市场地位。金融机构应将绿色发展理念纳入长期发展战略,在经营决策中强调环境保护,同时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加强对外绿色金融理念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在全社会营造绿色金融文化氛围。

3.强化企业绿色生产观。生产方式是决定经济发展模式的主要因素,要从根本上缓解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需要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改变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传统生产模式。企业要将环保技术创新升级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正确运用绿色金融工具,加大对绿色产品研发和制造的投入,增强绿色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效益;推行绿色供应链建设,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导向。

4.倡导居民绿色消费观。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出台《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积极倡导绿色消费模式。要充分发挥绿色消费的引领作用,通过末端绿色消费带动前端产业升级,倒逼供给侧改革。加强全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普及教育,将绿色低碳理念融入家庭、学校以及社会教育中,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发展绿色消费金融,将节能指标纳入贷款人信用评价体系,为购买绿色建筑、新能源汽车、节能电器等绿色产品的消费者提供针对性强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居民生活方式的绿色化。

参考文献:

〔1〕西南财经大学发展研究院、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李晓西,夏光,蔡宁).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J〕.金融论坛,2015(10).

〔2〕张茉楠.构建中国碳金融新体系〔N〕.中国财经报,2016-01-12.

〔3〕张承惠,谢孟哲.中国绿色金融:经验、路径与国际借鉴〔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

〔4〕张晓艳.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J〕.经济问题,2012(2).

〔5〕马 骏.论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J〕.金融论坛,2015(5).

〔6〕翁智雄,葛察忠,段显明,龙 凤.国内外绿色金融产品对比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6).

〔7〕韩立岩,尤 苗,魏晓云.政府引导下的绿色金融创新机制〔J〕.中国软科学,2010(11).

〔8〕天大研究院课题组(王元龙,马昀,王思程,刘宇婷,叶敏).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与发展战略〔J〕.财贸经济,2011(10).

绿色保险论文篇13

中图分类号:TS958.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引言

关于绿色建筑的研究已渗透到包括绿色技术研发、产品设计、评价标准、经济效益评价等各个环节,为绿色建筑满足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使其由设想、理论逐步走向实践。但我国绿色建筑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现有项目管理模式不能完全适应其发展要求,而绿色建筑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应当走“由政府引导监督,参与各方全程、全方面控制”[1]以实现绿色建筑的管理模式。基于此,本文综合考虑由绿色建筑外部性引致的溢出效应和发展初期的风险,运用演化博弈理论,探讨在政府和开发企业的主导下,绿色建筑发展决策过程的演化路径。

2绿色建筑的投资风险和溢出效应

目前我国绿色建筑产品市场还未形成统一认知,且绿色建筑开发过程较传统建筑而言,呈现出建设期成本高、运营期成本低等特点,开发企业进行投资,无法确保有足够的消费者需求,投资回收周期延长,使得开发企业投资风险增加。而金融机构尚无针对绿色建筑开发的优惠贷款措施,政府机构缺少激励绿色建筑开发的有效措施,因此在绿色建筑市场中开发企业处于孤立地位,无法取得其他参与主体支持而动力不足。

在绿色建筑发展初期,绿色建技术尚未成熟,管理水平和组织经验有限,尚需探索和创新。首批绿色建筑开发企业的探索和创新行为就会对其他竞争对手产生正外部性,促进后来者的模仿和学习,即产生技术溢出,其本质在于企业间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行为带来的外部经济[2];另外,绿色建筑也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产生正外部性,而为这种行为买单的不是政府,而是开发企业和消费者,因此绿色开发也会产生经济溢出,统称为绿色建筑的溢出效应。对全社会来说,溢出效应的存在意味着绿色建筑供给水平未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需要有效的政策引导,降低开发企业所承担的边际外部成本,使参与主体有效积极配合,从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逐步靠近全社会帕累托最优。

3绿色建筑发展演化博弈模型构建及演化路径探索

绿色建筑投资与开发能否获得超额收益是开发企业行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风险直接影响了收益获取的可能性,溢出效应导致收益分配问题,因此不同的风险值与溢出率将会在开发企业与政府机构的博弈中形成不同的收益矩阵和纳什均衡。基于此,本文按照绿色建筑发展进程所表现的风险与溢出变化规律,对开发企业与政府机构进行演化博弈分析。

3.1绿色建筑发展博弈主体的基本行为及模型假设

演化博弈理论强调决策主体的非完全理性,意味着博弈主体需要在反复博弈过程中,通过学习和试错的方式寻找较好的策略[3]。其基本思想是:求解特定策略在某一系统状态下的适应度,如果结果优于系统的平均适应度,则其他主体通过自然学习使得该策略群体比重上升。在演化博弈模型中最常用的为基于微分方程的复制动态机制,复制动态方程实际上是描述一个特定策略在一个种群中被采用的频数或频度的微分方程[4]。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开发企业和政府机构都会在不断实践探索中积累经验,寻求更优的发展策略,符合演化博弈有限理性假设。

(1)决策主体:为了便于分析,本文仅限定于研究开发企业和政府机构的绿色建筑发展决策博弈过程,即仅考虑两个有限理性的局中人:开发企业与政府机构。

(2)基本行为:开发企业的策略集Ai={投资传统建筑,投资绿色建筑},政府机构的策略集Bi={采取流于形式的激励措施,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

(3)模型假设:假定不考虑绿色建筑的消费者需求,即消费者的选择与博弈过程和结果无关;开发企业的决策依据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机构的决策依据是全社会效益最大化;企业利益与社会效益的获取应考虑风险因素和溢出效应。

3.2绿色建筑发展演化博弈模型的构建

考虑开发企业与政府所进行的2×2非合作重复博弈,共产生四种情况,其中开发企业与政府的博弈收益矩阵分别用、表示,见表1。

表1开发企业与政府的博弈收益矩阵

政府机构

B1:流于形式的激励措施(1-y) B2:有效的激励措施(y)

开发企业 A1:开发传统建筑(1-x) 情况Ⅰ:

情况Ⅱ:

A2:开发绿色建筑(x) 情况Ⅲ:

情况Ⅳ:

其中,企业开发传统建筑且政府机构采取流于形式的激励措施时,企业与政府的收益分别为P1、P2。选择开发绿色建筑时,企业所需增加的投资为I1。政府机构采取有效激励措施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展开相关教育和宣传活动,内部组织机构调整、聘请专家进行政策研究与指导、行业情况调研等,此类激励措施所产生的投资与开发企业策略选择无关,用I2表示;二是用于鼓励开发企业进行绿色建筑开发的经济激励措施,例如税收优惠、政策补贴和专项资金支持等,用I3表示,然而此类费用并非完全被开发企业吸收,在转移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损耗,如产生利息、被非绿色建筑开发企业冒名吸收等,用表示该项资金直接反馈给企业的效率;三是用于约束或惩治开发传统建筑行为的激励措施,例如征收碳排放税、罚款等,用I4表示,其中I3、I4与企业发展决策相关。绿色建筑发展所带来的综合效益分为两类:一是直接经济效益,表现为建筑产品性能提升所带来的产品收益增值,用ΔP1表示,其为企业和社会共享;二是间接综合效益,表现为因节能节材、减少碳排放等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效益及带动材料设备及施工企业等绿色建筑相关产业发展所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用ΔP2表示。另外,用表示绿色建筑开发的风险值,;表示溢出率,即绿色建筑开发溢出效应的强弱程度。

由表1可得开发企业选择开发绿色建筑策略的适应度UGre=(1-y)a3+ya4和开发传统建筑策略的适应度UTra=(1-y)a1+ya2,又由于开发企业策略的平均适应度,因此,企业选择开发绿色建筑的复制动态方程如式(1)所示:

(1)

式中,x和1-x分别为开发企业选择开发绿色建筑策略和传统建筑策略的比例;y和1-y分别为政府机构选择有效的激励措施和流于形式的激励措施的比例。

同理可得政府机构选择采取有效激励措施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如式(2)所示。

(2)

联立式(1)、式(2),求解可得,本系统在平面内可能存在4个局部稳定点、、、及鞍点,其中、。

3.3绿色建筑发展演化稳定性及演化路径探索

为寻求开发企业与政府机构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演化稳定策略ESS,根据微分方程稳定性理论,需分情况讨论雅可比矩阵J的行列式值及迹的符号,从而判断局部稳定点的稳定性,见表2。

表2ESS稳定性讨论情况表

讨论情况 局部稳定点 不稳定点

当且时 、、

当且时 、 、

当且时 、、

当且时 、、

由表2可知,在溢出效应和风险特征的客观事实下,绿色建筑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可能呈现出不同的演化稳定状态,这与参与主体决策策略的变化相关。结合绿色建筑在不同阶段的溢出和风险的变化情况,根据演化博弈分析,可以推导参与主体的决策行为变化,从而得出绿色建筑发展的演化路径,即在技术、市场、组织等各方面不断进步与完善的推动下,伴随着决策主体博弈策略的变化,绿色建筑发展呈现出三个典型时期。

第一阶段为探索期。绿色技术尚不成熟、消费者需求不旺盛、组织管理经验欠缺等原因导致绿色建筑开发风险较大;同时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规范约束市场行为、保护创新企业利益导致绿色建筑溢出效应明显。此时,无论是少数企业呈现非完全理性状态勇于探索,还是政府机构加大奖惩力度、进行政策激励,都难以保证企业从中获取超额收益,可能最终宣告尝试失败。

第二阶段为发展期。探索期的经验积累、参与主体的反复创新与尝试使溢出效应和风险不断减弱,于是出现开发企业能够从绿色建筑开发中获取超额收益的情况。此时政府机构宜把握机会,加强政策激励,引导更多创新企业参与进来,使绿色建筑发展不断走向市场化、规模化。

第三阶段为成熟期。随着绿色建筑市场的参与者越来越多,市场已逐渐趋于稳定,仅靠利益驱动即可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与决策,政府对绿色建筑的引导宣告成功,无需再配置资源参与市场引导,此时整个绿色建筑市场,包括政府机构、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商、设计单位、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对绿色建筑发展已达到高度一致,绿色建筑开发已成为一种常态或惯例。

4结语

研究结果表明:(1)在绿色建筑发展探索期,高风险及强溢出决定了开发企业需要有力的技术指导、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否则难以凭借自身力量完成绿色建筑开发;(2)伴随着政府管理经验与开发企业实践经验的积累,到一定时期开发企业便能获得超额收益,同时由于溢出效应的存在,其他开发企业能够获得绿色建筑开发技术与管理经验,政府机构能够获得绿色建筑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3)绿色建筑发展在探索期难免发展效率低或“走弯路”,但只要政府机构积极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奖励与惩罚手段运用得当,就能推动绿色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终形成成熟的绿色建筑市场机制。

参考文献

[1] 张仕廉,王朝健,宋义辉等.低碳建筑项目管理模式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28(13):144-147.

[2] 张同斌,高铁梅,杨彬.中国高新技术产业中外资与内资企业间双向动态溢出效应的实证检验[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1,31(7):12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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