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期满考核报告实用13篇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篇1

在工作中,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党性,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办公室工作最大的规律就是“没有规律”,繁琐无序。我能正确处理苦与乐、得与失、个人与集体、工作与家庭的关系,甘于奉献、诚实敬业,经常加班加点,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转。

(效率较高、及时准确、服务教师、健全制度、营造和谐、广泛宣传、外塑形象)

(一)努力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1、协助领导做好行政管理,组织全体职工大会及其它学校对外活动、会议等。

2、认真做好材料的撰写、信息上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各种文件的收发、送阅、督办工作。文件材料收发及时,督办到位。

3、完成历年、历期学校工作计划、总结、各种汇报材料。文字材料表述准确,数据具体,概括全面,富有特色,为学校工作添彩。

4、加强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多次受到上级肯定。

5、切实做好教职工考核、评价工作,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

6、做好投诉接转工作,做到及时汇报、及时解决。

7、多途径抓好了对外宣传工作,做到了报纸有文字、电台有声音、电视有形象,有效地提升了学校形象。

二)协助党支部做好各项工作

1、完成党务相关计划、总结及汇报材料。

2、协助党支部组织党小组、党员学习。

3、定期开展支部组织活动,对党员开展了民主评议,召开了民主生活会,提高党员素质,保障支部组织的战斗力。

4、学校支部组织发展快,建设好,支部工作多次受到上级表彰,组织部拍摄了我校党组织建设专题片,对学校支部工作进行宣传。

(三)认真做好人事、劳资工作。

1、在校长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联系教育局、管委会、人事局,合理规划,搞好每年教师编

制申请,确保学校师资。

2、在市教育局的指导下,协助教育局顺利地完成了历次公开招考教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确保程序公开、公正,为学校选拔了一批批优秀教师。

3、认真搞好人事相关报表,做到准确及时。

4、认真搞好每年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职务聘用、评优评先等工作,建立并完善了学校评价考核制度,受到上级的高度评价。

5、依据上级关于加强人事制度改革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教师聘任、聘用,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为核心,逐步建立了一套“竞争上岗、优化组合”的用人机制,落实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增强了教师的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调动了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聘用工作中,加强合同管理,科学地签订了教职工《聘用合同》,保障教职工和学校的权益。

6、认真做好教职工月工资核定、工资套改、正常晋薪、职务变动等工作,做到了准确、及时,没有出现任何差错,确保教职工利益。

(四)扎实开展法制教育,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1、根据上级要求,严格实施学校“四五”普法、“五五”普法工作,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地提高了全校师生法制意识。在“四五”普法工作中,多次受到市、区法治办的表彰奖励。

2、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在校长、书记的指导下,制订并完善了学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确保了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开展“社区共建”、“警校共育”,搞好综治工作,确保校园平安。

(五)加强教师管理,提高队伍素质

1、完善了学校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制度,通过制度加以规范,采取活动促进养成,打造了学校优秀教师队伍。

2、贯彻“名师塑校”的办学理念,扎实开展“名师名校长”工程,培养了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

(六)在我的工作中,我做到了以下三点:

一是让自己处于“工作”状态,不懈怠任何工作,不以事小而不为。对看似小事的经常性工作,记在心上,抓在手上,确保质量。我对任何工作总是以“精益求精”为目标,从不敷衍,希望自己能出色地完成所有工作。

二是让自己站在“大局”高度,不偏不倚做工作,不以事杂而乱为。办公室工作繁琐,可以用“应接不暇”来形容。但是在繁忙、纷杂之中,我处处着眼于学校声誉、学校形象、学校发展的大局,分清轻重缓急,有序安排工作,该汇报的及时汇报,该办理的马上办理,不该表态的决不表态,不该做的决不擅自做主,树立班子形象,实现学校意图。

三是让自己坚守职责,工作不推诿,积极主动,不以事难而怕为。“职责就意味着责任,岗位就意味着任务”。我对工作负责,不回避问题,不玩“弯弯绕”,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敢于承担责任。

“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也是我对工作的基本要求。我用“态度决定高度”时时警示自己。应该说,我的工作是负责的,有效的,是成功的。

三、存在的问题

(忙于应付、惰于思考,沟通不足、情感投入需加强)

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

1、埋头做事,讲求效率是我对自己的要求。同时,也导致我在工作中对他人缺乏宽容,追求效率,要求过高。这是在今后工作别需要注意的。

2、在工作中有时候只知道埋头拉车,顾不得抬头看路,没有更多地反思工作。

3、在工作中与他人缺乏交流,不能形成很好的理解。当然这也与我的个性有关,我认为“君子之交淡如水,何需时时找话说”,今后,有闲暇的时间,要多与同事接触、交流,达成理解,共创和谐。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篇2

(2)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及非领导职务;

(3)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4)县纪检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间,由县委、县政府分管战线领导及组织、纪检等部门,共同履行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组织、纪检部门负责受理干部任职试用期间的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间,自任职之日起,半年组织一次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组织部门会同所在单位(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民主测评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部门人数较少的,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测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召开民主测评会;

(2)干部本人述职;

(3)进行民主测评,由参评人员根据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次评价;

(4)汇总分析测评结果;

(5)根据测评结果提出整改或者处理意见,由县委、县政府分管战线领导或者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人向干部本人反馈。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由所在单位(部门)向县委呈报任用意见、干部对试任职务适应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干部本人述职报告,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有效形式,全面了解领导干部试用期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九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的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与干部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就考核事宜进行沟通;

2、试用期领导干部考察预告;

3、干部本人在测评范围内进行述职;

4、组织民主测评;

5、在民主测评范围内,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全面了解领导干部对试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综合部门、重要岗位的试用期领导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考察范围。

6、征求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意见;

7、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结论写入考核材料,并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8、综合考核情况,形成考核报告,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根据考核情况,由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提出干部使用建议,向县委报告。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由组织部门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批后,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由组织部门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原职级或降职安排工作,试用期间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随之取消。

1、日常考核或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超过三分之一的;

2、明显不适应试任职务,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由于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

3、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4、群众举报有严重问题并调查核实认定的;

5、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追究责任的;

6、有其它问题,应免去试任职务的。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篇3

第二条实行考察责任制,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和举荐干部责任制。

(一)严格标准,认真考察被考察对象的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文化水平、宗旨意识、工作作风、能力水平等方面,考察材料要客观公正,提出明确的拟任意见,并署名以示对考察材料负责。

(二)任何个人向党组织举荐干部必须负责地填写署名的推荐材料,不署名的推荐材料原则上不列入考察。

(三)若因考察或推荐失实,造成党组织用人严重失误,要追究考察人员、推荐人员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逐步推行“一推双考”、公开选拔干部制度。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地域、行业、身份的限制和论资排辈、求全责备、平衡照顾等陈旧观念的束缚,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公开选拔干部,实行干部竞争上岗。推行“一推双考”坚持以下程序:

(一)制定“一推双考”工作方案;(二)公开招考职位及参考条件;(三)公开报名、公开推荐;(四)资格审查;(五)命题考试;(六)面试答辩或演讲答辩;(七)组织考察;(八)公布结果、进行公示;(九)决定任命。

第四条全面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对选任干部的监督,对乡科级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

(一)凡县委拟提拔任用的乡科级领导干部,一律实行任前公示制。在县委常委会议讨论之后,由县委组织部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二)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如认为拟任干部不宜任用,可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县委组织部或县纪委反映。

(三)对拟任干部提出不同意见必须客观公正,举报拟任命干部的重大问题必须事实清楚,签署真实姓名。

(四)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进行查实。既要鼓励和保护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又要保护拟任干部。对挟嫌报复以及诬告陷害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五)公示期满,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作出公示结论报告县委。如未发现影响任命的问题,则按有关程序予以正式任命。

干部教育管理

第五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切实履行干部教育管理职责,分管部门及挂钩乡(镇)的县级领导应把分管部门和挂钩乡(镇)的乡科级干部的教育列入主要工作职责,作为乡科级领导干部教育的直接责任人,抓好干部教育工作。

第六条坚持和完善谈话、诫勉制度。

在干部职务提升、工作调动、取得成绩、出现问题时,县委及组织部领导要及时与其谈话、打招呼、提要求。

第七条发挥党校在干部教育中的作用,县委党校每年要对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学习教育;每次培训重点解决一至二个问题,并把理想、信念、民主集中制、宗旨意识等方面的内容贯穿于全过程;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对新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

(一)试用的对象:县委、人大、政府直接任命的乡科级领导干部(需要选举产生或按有关章程规定产生的领导干部除外)。

(二)试用时间:试用一年。即从发文任命之日起至一年期满。

(三)试用干部的管理:试用干部在试用期间按同级干部进行管理。试用期满,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作出试用结论报告县委予以确认。如发现有影响担任新任职务的问题以及没有履职能力的,经县委讨论免去其新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不能担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四)试用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干部在试用期间行使所任职务的职权,享受所任职务的政治待遇,工资按任职前的职务计发,其它福利待遇按新任职务执行。

试用期经确认为合格的,从任命之日起执行新任职务工资,补发其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免去其新任职务安排其它工作的,不得再享受试用期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九条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

根据乡(镇)三年一届,县级五年一届的任期,担任乡(镇)副科实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任期为三年,担任县直各部门副科实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任期为五年,任期与县、乡换届时间同步。任期满,经述职评议、测评考核为合格的,按干管权限可重新任命或岗位调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转换为同级非领导职务;不合格者,降职使用或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十条建立健全“轮岗”制度。

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原则上进行交流“轮岗”。

第十一条严格考勤制度。

乡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必须报告县委组织部,乡(镇)及县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离岗,必须报告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经批准方得离开岗位。

干部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实行乡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经考核,完成责任目标(包括年度责任目标)的留任;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则视情况黄牌警告(诫勉谈话),自动辞职、责令辞职或免除职务。

第十三条推行干部汇商监督制度。

加强与执法执纪部门的工作联系。县委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办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苗头”,及时“诊治”。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对掌管钱、财、物的领导干部一律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严格干部考核制度。

重点把考勤与考绩相结合,把经常性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按照“个人述职、群众评议、组织考核”的程序每年组织对乡科级干部的考核;同时,通过工作检查、专项调查、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总结会、届中述职和民主测评等途径,深入到干部的工作圈、社交圈了解情况,使领导干部始终处于考核的视野之内,给他们以压力和动力。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县、乡人大评议、测评领导干部制度。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篇4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为:宿豫发〔*〕18号文件中所列的主要内容,主要公示近3年以来(*年1月1日起)的勤政廉政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8月20日至8月22日)

1、宣传学习。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召开第二批科级领导干部勤廉公示工作动员会,传达学习宿豫发〔*〕18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公示对象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纪党规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学习孔繁森、郑培民等勤廉先进事迹,对照排查自身在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新闻媒体刊播公告。区勤廉公示办公室通过宿豫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公告。公开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分管工作、勤廉公示主要内容及监督电话。同时,要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公示栏进行公告。

3、业务培训。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实施对象所在乡镇(场)纪委书记、联络员和第二批先进性教育督导组成员进行业务工作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23日至9月13日)

1、“点题”述职述廉报告内容(8月23日至8月25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派员和先进性教育督导组一起到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采取个别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征求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综合形成《“点题”公示内容反馈书》,向公示对象反馈群众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点题”的公示内容。

2、个人撰写述职述廉报告(8月26日至8月28日)。公示对象对照勤廉公示内容,自己动手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不得让他人。述职述廉报告要分别写清近3年来勤政情况、廉政情况,尽除空话、套话、大话、虚话,力求真实、客观、全面、具体,既要按照规定的7个勤政公示内容和14个廉政公示内容进行逐条对照逐条阐述,又要把干部职工最关心最想知道的“点题”内容说清楚、说明白、说透彻;既要反映勤政廉政好的一面,又要把存在的问题找准、找实,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同时,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要按照责任制报告内容撰写今年以来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

3、纪委、组织部审核述职述廉报告(8月29日至9月1日)。公示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写好后,由区委组织部对勤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区纪委常委会对廉政情况进行审核。区纪委常委会根据群众“点题”和举报、案件查处和平时掌握的有关情况,对公示对象述廉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凡报告的格式不符合要求,报告内容不详实、不具体的,一律退回重写。对避重就轻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提出严肃批评,直至追究党政纪责任。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对述职述廉报告初稿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对象反馈。公示对象根据审核意见对述职述廉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4、公示、评议述职述廉报告(9月2日至9月13日)。经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审核的述职述廉报告,要对外公示并组织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群众进行评议。由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将其述职述廉报告张贴在机关和下属单位公开栏内。述职述廉报告张贴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在公示栏处设立意见箱,征求群众意见,并对公示情况进行督查。公示期间,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将利用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民主生活会组织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评议。班子评议主要是将述职述廉报告分别印发给领导班子成员人手一份,评议。群众评议主要是由区勤廉公示办公室通过走访干部职工和群众代表,进行个别访谈。

班子和群众评议情况,区勤廉公示办公室以《干部群众评议意见反馈书》形式分别向公示对象反馈。公示对象根据班子和群众评议的意见,对述职述廉报告进行再修改再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述职述廉报告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

(三)考核评定阶段(9月14日至9月20日)

1、民意测评。结合第二批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的民主生活会,对领导干部勤廉公示进行民意测评,区勤廉办派员参加,首先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宣读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然后由公示对象分别宣读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并当场发放《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测评表》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测评表》,进行民意测评。民意测评以无记名填表方式独立完成,测评表由区勤廉公示办公室派员负责发放、回收、汇总。

2、组织考察。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进行集中考察,主要对公示期间和民意测评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要求,对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3、结果评定。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结果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勤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廉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公示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结果的评定,以《宿豫区科级领导干部勤廉公示结果评定表》形式,由区勤廉公示办公室综合民意测评、群众反映、组织考察等情况,初步确定评定档次,报区勤廉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同时,根据领导班子和公示对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测评结果,结合公示对象勤廉公示相关情况,分别评定并报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领导班子和公示对象落实责任制情况的评定结果。

(四)总结整改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1、公示评定结果。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和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实施对象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反馈公示对象勤廉公示评定结果及落实责任制情况评定结果,并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公示对象本人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2、反馈整改意见。区勤廉公示办公室根据公示期间群众和上级“点题”、班子和群众评议、组织审核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群众投诉反映以及公示对象本人在述职述廉报告中自我剖析等情况,综合梳理出需对公示对象提出整改的意见,书面通知公示对象就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总结剖析,拿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态度和时限,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勤廉公示办公室。

3、实行谈话提醒。对公示期间有不良反映,经核实确实存在轻微问题或结果评定等次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基本满意”、“不满意”的领导干部,由区委或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领导对其实施诫勉谈话或进行组织处理,并责令其迅速整改到位,谈话情况要形成记录归入廉政档案,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间不能如实讲清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自查自纠,以及在公示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调查处理。

4、公示情况归入廉政档案。区勤廉公示办公室对公示对象勤廉公示的有关资料以及公示评定结果和责任制考核结果进行整理并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四、组织协调

1、区勤廉公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宣传报道组、材料综合组、指导督查组和后勤保障组,具体负责对勤廉公示工作的指导、督查和协调。指导督查组人员从第二批先进性教育督导组中抽调。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篇5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

部门职员--承办员。

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

第四条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条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

任用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四)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

第十一条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

(五)吸食鸦片或其他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七)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九)未满十五周岁者;

(十)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

第十三条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

第十四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缴验户籍册。

(四)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

(五)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六)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铺保一家,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

(七)填缴劳工保险加保表二份。

(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服务

第十五条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十七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之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六天。

(五)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公司薪水停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三十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一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之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三个月一次,应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年度工作考核,应分别于各从业人员到职届满一年之月份办理。由人事部门每月将当月份到职满一年之人员考核名册,分别列送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优等或劣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第三十四条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二级以上之晋级或升级,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年度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年度考核不再晋级。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科长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由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经理核定。

奖惩

第三十六条从业人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

1.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升迁或晋级:

1.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2.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3.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以上晋级可视实际情况晋升一至二级。但其薪级已达本等最高级者,可改发相当级数薪水之全年份奖金。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携带不必要物品入厂者。

2.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4.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5.涂写墙壁、机械用具有碍观瞻者。

6.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3.对上级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4.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5.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者。

6.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7.故意涂改、丢失记时卡者。

8.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9.在工作时间瞌睡者。

10.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1.在公司或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

3.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

4.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5.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6.一年内记过二次者。

以上降级,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免职:

1.无故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2.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者。

3.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4.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者。

5.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6.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8.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9.在公司内,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0.携带武器、凶器或违禁品,前来公司者。

11.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

12.散播有损本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3.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4.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5.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

16.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三十九条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年度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过,记大功抵记大过。

离职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四十二条前条第(一)、(二)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四十三条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第四十五条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四十六条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之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四十八条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退休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退休,经核准后生效:

(一)服务满15年,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45岁者。

(二)服务满25五年者。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命令退休:

(一)服务满5年,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者。

(二)服务满30年者。

(三)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经劳保指定医院证明属实者。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应予命令退休之从业人员身心强健仍能胜任其职者,经董事会之核定,可延长其服务期间。

第五十二条退休金的给予,以退休人员在职最后六个月之平均薪津(包括本薪及职务加给)为基数,于核准退休时依下表规定一次发给。但自请辞职、停职、免职者均不发给。

第五十三条申请退休由申请人填具申请退休表,命令退休由其服务单位填具命令退休表,连同户籍及其他证明文件报核。其服务年资按到职之日起至服务最后之日计算,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年龄以户籍记载为准。

第五十四条奉准退休之从业人员如因本公司或关系企业工作需要,可以作为约聘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但不得再任正式人员。

抚恤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在职死亡,或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或死亡,依下列标准支给抚恤金:

(一)在职死亡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退休(第五十条第

一、二款)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其服务年资不满五年者,以五年计。

(二)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失去一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必需解雇者,比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命令退休(第五十条第三款)之退休金额支给抚恤金。其服务年资不满15年者,每年递减二基数,至最低15基数为止。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5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表6.2.2

(三)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比照前款规定支给抚恤金,其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报请董事会加给60%以内之特别抚恤金,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因自杀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职期间死亡者,不予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七条受领抚恤金之遗族,除立有遗嘱另有指定者外,应依下列顺序领受:

(一)配偶(以未改嫁者为限)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者为第一优先,未结婚者次之)。前项顺序内之遗族受领人,必须提出前顺序受领人之死亡、改嫁、结婚等事实证明。在同顺序中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如愿抛弃应领部分者,应出具书面声明。

保险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应一律参加劳动保险。

第五十九条参加劳动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80%,自行负担20%。自行负担部分,由发薪部门,按月在应领之薪水内代为扣缴。

第六十条参加劳动保险后,其应享之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之赔偿或补助。

出差

第六十一条从业人员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现行费率报支,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支出之原始凭证单据者,应申述理由,呈奉经理核准后,才能报支。

第六十二条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之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得支给旅费。如出差地区可当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

第六十三条出差前,可酌情预借旅费。

第六十四条出差国外,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特别费及手续费。其中除膳杂费按实际出差日数核支外,其余均须检据核实报支。

第六十五条出差印尼、南洋各地者,照国外出差标准八折支给。

第六十六条出差同一地点半月以上者,旅馆费及膳杂费八折支给,二个月以上者,以七折支给。

第六十七条国外出差应按照最近路线直赴出差地点,非经许可,不得绕道或延滞非公差地区。

第六十八条出差国外,可酌借必要旅费,办理结汇。回国后应即报销旅费,多缴少补。

第六十九条出差国外期间,不得有危害国家民族或本公司之行为言论,并遵守出差国当地的法律及习惯,如因违反而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者本人负责,与公司无涉。返国后,应于一个月内提出考察或工作报告。考察报告之内容应力求充实,并对公司业务应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如未依期提出报告者,旅费暂缓核销。

福利及建议制度

第七十条本公司依法提拨福利金,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办理福利事宜。职工福利委员会之组织办法另定,并依规定向主管机关呈报。

第七十一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可享受本公司一切之福利设施。

第七十二条本公司为协助同仁解决困难,并期沟通上下意见起见,特设立从业人员建议制度。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篇6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项监督制度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项监督制度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四项监督制度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篇7

第二条定义

研究员是指省内每一项优势或特色产业中关键技术的关键环节研究中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在研究室主作的监督、指导下,能开展本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关键环节研究的人员。

第三条职责

在功能研究室主任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省内优势或特色产业发展关键技术中各环节的技术研究。

第四条遴选、考核

由功能研究室主任提出候选名单,农牧厅确定。

第二章遴选方式

第五条遴选原则

按照自愿报名的方式,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及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遴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省内同一领域现有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中产生;

(三)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在科研一线,富有创新思想,参与过与本产业相关的科研项目,在所研究领域具有一定造诣,从事相关研究五年以上;

(四)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在以往的科研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目前仍在职并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研究;

(六)在本领域中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中青年人员优先考虑;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

(八)不在企业兼职。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由功能研究室主任负责提名;

(二)执行专家组研究确定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三)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四)颁发聘任证书,并与功能研究室主任签订任期内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

第三章审批

由功能研究室主任提出候选名单,在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后,经评议、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第四章考核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在研究员任职期限内,由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根据签订任期内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考核指标,通过提交综合评估报告、述职以及专家组评议的方式,对其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和五年期满后的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二)考核程序

1、向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提交综合评估报告;

2、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听取其述职报告;

3、按照任务委托协议任务书,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主任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其综合评估报告进行考核评定;

4、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再次评议;

5、由首席专家决定其去留,并由管理咨询委员会将决定反馈给本人。

(三)考核标准

1、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在省内特色或优势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各环节技术研发中做出明显实绩者可确定为合格。

3、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体系中所承担的任务;在企业兼职;科研道德和工作作风不良;不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任务委托协议书和任务书中的工作目标的均视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

1、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可继续担任该职;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首席专家审定并解聘其职务,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

2、期满考核为合格者,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可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后,继续担任下届研究员岗位;不合格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建议,报首席专家审定并解聘其职务,由管理咨询委员会书面通知其本人。考核结果记入研究员档案。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篇8

第三条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聘用

第一条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4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保安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试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二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3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交学历证复印件1份。

职务任免

第一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二种。

第二条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项目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职务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迁调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

第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

解职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命令停职者。

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务

第一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故稽延。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情事。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

交卸手续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法定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法定节假日1.元旦;2.春节;3.妇女节(限女性);4.劳动节;5.国庆节。

(二)每星期六,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指定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半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半年。

(三)婚假:员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为7天);

(四)产假:员工生育可请假120天(产前30天,产后90天),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父母配偶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丧假3天

(七)年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年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事假除外)。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辞退规定处理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15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愈期,按日计扣薪津。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辞退或资遣。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3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超出3日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年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年假15天,满7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年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定年假日期。年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休年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年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7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于节假日及每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员工;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法定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第三条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四条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核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并呈准。出差时亦同,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考核

第一条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划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级。

第七条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一。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二星期者,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记过一次减发20%;

3.记大过一次减发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达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奖惩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功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4.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2天或全年旷工达3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2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篇9

本次公开选拔14名副科级领导干部,具体为:团县委副书记1名、县侨联副主席1名、县应急办主任(高配副科级)1名、县交通局副局长1名、县防指办主任(高配副科级)1名、县审计局副局长1名、县安监局总工程师1名、县第一中学副校长1名、乡镇副职6名。

县交通局副局长、县安监局总工程师等2个职位在丽水市范围内选拔。乡镇副职1名面向本县现任或曾任村两委主要干部选拔,其他5个乡镇副职职位均向本县符合条件者选拔。

二、报名的资格条件

(一)资格条件

报名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没有年度考核的,近三年无违法违纪问题)、身体健康外,具体职位还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团县委副书记职位:县直各机关部门,各乡镇,县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驻松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26周岁以下(年月日以后出生);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参加工作满2年(年月日以前参加工作)。

2、县侨联副主席职位:县直各机关部门,各乡镇,县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驻松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参加工作满3年(年月以前参加工作),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归侨或侨眷。

3、县应急办主任职位:现任或曾任县直各机关部门、乡镇中层满3年(任职时间计算至年月日止,下同),县乡机关单位工作5年以上;或副主任科员以上;或所任职务相当或高于目标职位职级。年龄在3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

4、县交通局副局长职位:现任或曾任县直各机关部门,各乡镇,县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地企事业单位中层正职满1年或担任中层副职满4年;或中级职称以上;或副主任科员以上;或所任职务相当或高于目标职位职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土木工程类或交通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交通运输系统工作经历5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县防指办主任职位:现任或曾任县直各机关部门,各乡镇,县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驻松企事业单位中层正职满1年或担任中层副职满4年;或中级职称以上;或副主任科员以上;或所任职务相当或高于目标职位职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参加工作满3年,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水利水电类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县审计局副局长职位:现任或曾任县直各机关部门,各乡镇,县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驻松企事业单位中层正职满1年或担任中层副职满4年;或中级职称以上;或副主任科员以上;或所任职务相当或高于目标职位职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参加工作满3年,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审计师、会计师或建筑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县安监局总工程师职位:现任或曾任县直各机关部门,各乡镇,县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地企事业单位中层正职满1年或担任中层副职满4年;或中级职称以上;或副主任科员以上;或所任职务相当或高于目标职位职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参加工作满3年,化工或安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3年以上。

8、县第一中学副校长职位:现任县属中学中层正职以上、联办中学副校长以上,并在现岗位任职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9、从村干部中定向选拔的乡镇副职职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现任或曾任行政村书记、主任满3年。

10、乡镇副职职位:现任或曾任县直各机关部门,各乡镇,县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驻松企事业单位中层正职满1年或担任中层副职满4年;或中级职称以上;或副主任科员以上;或所任职务相当或高于目标职位职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参加工作满3年,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的;2、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内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本县县管干部岗位变动不满一周年的;5、其他不宜报名的。

三、基本程序

(一)宣传发动。召开全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动员会和新闻会进行宣传发动,并通过全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选拔职位、选拔范围、报名资格条件、选拔方式和时间安排等。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在本单位、本乡镇内进行动员。

(二)推荐报名。凡符合条件的对象都有自荐和被推荐的资格(垂直管理单位需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县外报名人员需征得所在县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自荐和被推荐人员需统一填写相应的报名表一份(附表一),每人限报一个职位,同时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先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对报考人员基本条件和资格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党组织公章,再到县委组织部报名,同时签署公平竞争承诺书(附表二)。

(三)资格审查。报名后由县竞争性选拔工作办公室根据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经资格初审合格的报名人数与职位数比例不足10:1的(乡镇副职5名的报名人数与职位数比例不足6:1的),由县竞争性选拔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或核减该职位的竞争计划数,对取消职位的有关报名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四)综合能力测试。综合能力测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每个职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5(5名乡镇副职职位按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经资格复审后向社会公告。公开选拔笔试分数占总成绩的40%。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表达、分析能力、领导潜能及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面试分数占总成绩的60%。视情择一职位进行电视现场直播。

根据参加公开选拔人员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每个职位按1:3比例(5名乡镇副职职位按1:2)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并向社会公告。

(五)组织考察。由县竞争性选拔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干部考察组,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客观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及社交圈、生活圈等方面情况,对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作出评价。考察前考察预告,接受群众监督。

对入围需办理公务员调任手续的人员,由县竞争性选拔办公室指定医院,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列入考察,空缺的人选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县委全委会遴选。召开县委全委会对入围人选进行遴选,进行电视现场直播,入围人选进行五分钟陈述,再由县委委员、候补委员进行圈选,每个职位按照得票从高到低确定1:2的建议任用人选(5名乡镇副职职位提出名建议任用人选)。

(七)县委常委会差额票决。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差额票决决定任用人选。县委常委会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未被任用的考察入围人员如符合有关条件的,列为县管副科后备干部管理。

(八)公示和任职。对任用人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示,公示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用手续,并实行一年试用期,期满进行全面考核;不适宜实行试用期的,在任职满一年后,进行胜任度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所任职务,一般按原级别安排工作。如人选为企业人员,须在任用前按有关规定辞去在企业担任的原有职务;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任用后,持有的企业股份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次公开选拔工作,将设置民意代表参与公开选拔全过程。建立民意代表库,根据各环节工作需要随机抽取民意代表参与资格审查、人选产生的整个过程,增加公开选拔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群众在干部选任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四、时间安排

公开选拔工作从月上旬开始至月上旬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月日,县委研究公选方案;

月日,召开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动员会;

月日-日,公告,召开新闻会,宣传报道;

月日,报名(县外人员报名可延长到16日);

月日-日,资格初审;

月日-日,发放准考证,笔试前各项准备工作;

月日,笔试考务工作会议,布置考场;

月日,笔试;

月日-日,笔试阅卷;

月日-日,资格复审,面试考务工作准备,发放面试通知;

月日,面试;

月日,组织体检;

月日-日,组织考察;

月日之后,召开县委全委会遴选和常委会票决讨论决定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媒体公布结果。

以上日程,根据实际进展情况,以正式通知、公告为准。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篇10

各镇乡党委、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党组织: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一项战略措施。为了进一步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强我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三讲”教育整改措施,根据中央〔1995〕4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委、杭州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严格把好用人关1、坚持和完善民主考评制度。要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市委〔1995〕41号《关于建立市级机关和镇乡领导干部民主考评制度》的规定,搞好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合理确定参与推荐、测评的人员范围。要加强对群众评议意见的综合分析,既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又不简单地以票取人。对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一定要查实搞清。群众公认的程度,必须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得到充分体现。2、建立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责任制。逐步规范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工作,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应全面了解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经历、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专业特点、主要缺点;需如实填写《推荐领导干部登记表》,署名后送交组织部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干部德才条件和“四化”方针,全面、客观、公正。对在推荐过程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推荐人要承担推荐责任。3、引入竞争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要扩大公开选拔干部的范围,根据班子建设的需要,逐步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选人,加快推行公开选拔工作的步伐。要规范公开选拔的程序,进一步改进方法,提高效率。继续推行副局级领导岗位竞争上岗。积极贯彻市委〔**〕19号《关于市级机关副局级领导岗位推行竞争上岗实施意见(试行)》,市级机关市管副局级领导岗位遇人员空缺、机构调整或现有人员超职数需进行人员调整分流、需进行职位轮换和通过竞争确定人选等情况,一般可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可在机关内部实施,也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及社会公开选拔。继续推行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认真落实市委办〔**〕59号《关于市级机关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意见(试行)》,把竞争上岗作为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形式,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原则上应竞争上岗。要积极运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做好机构改革中机关干部的选配定岗和分流工作,推进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4、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和试用期制。要认真总结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试点的经验,并推行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要把公示制与干部任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制度结合起来,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推行干部试用和聘用制度。对非选举产生的新提拔的副局级行政领导干部,包括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实行试用和聘用制度,聘用期为三年,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称职的,正式聘用;不称职的回原单位安排工作。5、完善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制度。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200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和市委组〔**〕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和改进后备干部工作,注重后备干部的群众公认程度,全面掌握后备干部的德才表现。要在民主推荐、考察考核的基础上,调整、充实后备干部队伍;加大后备干部的培养锻炼力度,全面提高后备干部素质;要在后备干部的年轻化上下功夫,积极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要按照市委〔**〕29号《关于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意见》,重视做好女干部、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完善领导班子结构。要坚持干部退休制度。6、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纪检部门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因存在党风廉政方面问题不宜提拔的,有权予以否决。对纪检部门认为虽存在党风廉政方面问题但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应如实介绍有关情况,提请市委讨论决定。要完善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联系通报制度,凡涉及干部任免,纪检部门要认真核查,并签署意见;要定期联系通报干部思想作风、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分析干部队伍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措施。二、完善干部管理方法,促进干部管理制度化7、坚持和完善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要加强日常干部谈心谈话工作,每年要在分析干部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制订干部谈心谈话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级四套班子领导平时要加强联系镇乡和部门市管领导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市委领导负责市管领导干部的谈话,每年谈话人数不少于市管领导干部的三分之一。干部谈心谈话要与干部诫勉谈话相结合,干部在廉政问题上有反映时,市委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及时与干部谈话。8、健全和完善干部考核制度。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6号《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和定期考核。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特点,结合考核工作实际需要,对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试考核制度,逐步建立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制度,要积极探索干部考核工作公开的方法,防止考核结果失真失实。要重视对考核的综合运用,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导向作用。考核意见反馈后,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要建立干部考核责任制,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不认真履行考核工作职责、违反考核工作纪律、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9、继续推进干部交流和轮岗。积极贯彻市委〔**〕17号《关于领导干部交流的实施办法(试行)》,继续有计划、有组织地扩大干部交流,加大市级机关与镇乡、经济发达镇乡与经济欠发达镇乡、中心集镇与边远镇乡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镇乡党政班子成员,在同一地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届的,一般应交流任职,最长不超过三届;市级机关党政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原则上进行轮岗交流。管理人财物、项目审批和执纪执法等岗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快交流。要加强优秀年轻干部的多岗锻炼和交流。要改进干部交流工作的方法,完善交流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交流工作纪律。实行干部定期轮岗交流。根据市委办〔**〕1号《萧山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交流若干规定(试行)》,加强市级机关和镇乡干部的轮岗交流工作,特别是管人、管财、管物、管项目审批和执纪执法等岗位的干部,同一岗位工作满4年的,应在部门内部轮岗;同一岗位工作满6年的,应跨部门交流。如工作需要或遇到特殊情况,可不受任职时间限制实施交流。10、加大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力度。要调整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探索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运行机制。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免职、辞去领导职务或降职。要把干部能上能下与干部试用期制、任期制、聘任制和竞争上岗等制度结合起来,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制度化。对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的干部,要区别不同情况,作适当安排。11、适当调整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中央关于“管少、管活、管好”的干部管理原则,市委重点加强对镇乡、市级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根据改革和实际工作需要,逐步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实现管人与管事的有机结合。市级机关和镇乡一般干部的调配、交流均由市人事局负责。市委组织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干部职数,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和镇乡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加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按照产权关系理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市级机关转为经济实体后的单位,其党委书记、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市委管理,党委会其他成员,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按有关规定任免;公司经理、副经理分别由董事长和经理提名,经市委组织部考核同意后,由董事会或经理聘任及解聘。三、健全干部监督制度,增强监督的有效性1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加强集体领导。凡属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讨论,作出决定。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职权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必须坚决查处。13、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管领导干部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进行核实。对市管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或报告的事项与事实存在重大出入和其他不正常情况的,职能部门应视情节轻重,责令报告人写出检查,限期改正,重新如实报告,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14、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要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负有管理经济责任的市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离任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确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采用定期审计、届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等形式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如被审计者存在严重问题,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要重视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把审计结果与干部考核、使用结合起来。15、健全和完善干部作风投诉和查处制度。拓宽广大群众对干部的监督渠道。承担各项审核审批、行政执法及收费管理等机关干部,在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作风问题,群众可以用投诉电话和信函方式向市委组织部投诉。投诉的干部作风问题,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查处。要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问题的性质及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情节较轻的,要进行组织谈话、批评教育或诫勉;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要调离岗位或降职、免职;需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投诉的干部作风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16、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上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对下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责任,重点加强对党政“一把手”在重大问题决策、选人用人、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方面的监督。要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治本之策。要切实加强对干部制度改革的领导,把干部制度改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保证改革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氛围。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干部制度改革牵头抓总的职责,对干部制度改革的情况要经常检查、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宣传、人事、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工作。中共萧山市委**年3月24日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篇11

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

一、考试报名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以下情况必须符合一条。户籍、工作单位、居住(居住证原件)在拉萨辖区。

(二)具体条件

1、中级资格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

2.高级资格

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2)《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财会〔2012〕17号)中规定的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任现职期间专业能力条件。

(二)报名地点

1、中级资格:在拉萨市财政局(江苏路32号)监督检查科报名。

2、高级资格:在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一处(监督检查局)报名。

(三)报名方式

1.报名网址及时间。

报名考生于报名时间段内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kzp.mof.gov.cn)进行报名。按要求提交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片。

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18年3月10日至31日。

2.报考资格审核。

拉萨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负责对报考中级职称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不予报名。资格审核时,本人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学历证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居住证原件(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资料。

资格审核时间:2018年3月10日至31日法定工作日期间。

3.网上缴费。

报考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时间段内,通过报名网站缴纳报名费。未按要求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网上缴费时间:2018年3月10日至3月31日。

4.打印准考证。

已确认缴费的报考人员,务必于打印准考证时间段内,登录报名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打印准考证时间:2018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8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用书及成绩合格证书领取

考生可根据自行需要,在报名网址按照提示订购考试用书。报考中级职称的考生书籍领取时间、成绩合格领取证书时间及其他通知,将在西藏财政会计信息网站220.182.49.140:7001/xzkjw/,“通知公告、公示”窗口。

五、考试时间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篇12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听取广西工作汇报时对巴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全县农村党员干部进行抓党建脱贫攻坚专项述职评议考核,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和评判,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民主管理权,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农村党员干部工作潜能,逐步建立“干事者上、懒惰者让、不干事者下”的党员干部任用机制,推进农村基层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唤醒基层一线党员干部的初心使命,切实增强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为加快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凝聚基层智慧力量。

二、述职评议考核的范围、时间和方式

(一)范围。全县109个村(社区)“两委”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其中巴马镇城中社区、燕洞镇子帽村、甲篆镇坡月村、所略乡福乡村、那社乡那勤村、西山乡林览村、凤凰乡德纳村、东山乡卡桥村、那桃乡坡良村、百林乡那弄村作为试点村(社区)。

(二)时间。2020年1月底前完成试点村(社区)“两委”干部、驻村第一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2月中旬前完成所有村(社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各乡镇党委、村(社区)党组织要做好统筹安排,扎实有序推进各层级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三)方式。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启动后,原则上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先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向乡镇党委现场述职,再由村(社区)“两委”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向全体党员、群众(或群众代表)现场述职。村党组织书记双向现场述职,普通党员书面述职。

三、述职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2019年度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主要是突出贯彻落实区市县以及乡镇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提高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质量进行述职。

(一)突出贯彻落实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听取广西工作汇报时对巴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贯彻落实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年中工作会议、组织工作会议以及脱贫攻坚等工作会议精神,组织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开展,持续深化巩固主题教育成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突出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深入开展“党旗引领·决胜脱贫”攻坚行动,落实基层党建各项制度文件,严格执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加强党支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带头人队伍建设、党组织活动质量、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党组织引领质量,以及解决政治功能不强和软化、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等情况。

(三)突出强化政治功能,狠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管好用好驻村工作队,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实施“五大攻坚战”、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等情况。

(四)突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落实新时代“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加强调研指导,扎实开展基层党建示范建设,提升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服务全村(社区)各项事业发展水平,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等情况。

(五)突出查找和解决问题,回应上年度述职查摆、领导点评、群众反映、个人检视等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整改落实上级巡视、巡察、交叉检查指出的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等方面存在问题情况等,深入剖析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思路等。

四、述职评议考核的方法步骤

(一)做好调研摸底。各村(社区)党组织以及“两委”班子、驻村第一书记要认真梳理分析上年度或年初整改承诺、年内基层党建、脱贫攻坚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巡视、巡察、督查、检视等发现的突出问题,查缺补漏、抓紧整改。

(二)撰写述职报告。各村(社区)党组织以及“两委”班子成员、驻村第一书记要深入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的重要论述,在深入调研了解基础上,对照述职评议考核主要内容,对照整改承诺,对照巡视、巡察、督查、检视等反馈和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情况,亲自主持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总结成绩和经验,分析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要注重用具体事例和数据说话,防止“虚空偏”,其中工作成绩、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2020年工作计划各占三分之一,述职报告字数掌握在2500字以内。在述职评议会召开5天前,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上述”和“下述”两个述职报告均要报乡镇党委审核把关,第一书记和其他村“两委”干部及党员个人的述职报告要报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审核把关。

(三)开展述职评议考核。以村(社区)党组织扩大会议的形式,听取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驻村第一书记述职,党组织书记主持述职评议会。述职评议会要保证时间、保证质量、简便易行、务求实效,防止片面追求形式创新。

参加述职评议会人员包括:乡镇三班主要领导1名、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各屯(队、组)小队(组)长、全体党员、群众(或者一定数量的熟悉了解基层党建、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群众代表)。

1.现场述职。参加述职的人员要把自己摆进去,讲清楚亲力亲为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作出整改承诺,防止讲成绩浓墨重彩、讲问题轻描淡写,讲工作多、讲责任少。

2.群众提问。每述职完一个,现场的群众可以结合述职评议对象平时工作的表现、为民办实事好事情况,以及开展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等方面工作进行现场提问,述职评议对象必须结合实际给予现场解答。

3.领导点评。按照上级要求,乡镇三班主要领导根据平时掌握和会前调研情况,认真准备点评意见,对参加述职的人员逐一进行点评,点出存在问题、指明努力方向,防止泛泛而谈。对书面述职的普通党员要形成点评意见,进行书面点评反馈。

4.总结讲话。述职评议会结束前,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作总结讲话,对进一步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提出要求。

5.会议测评。参会人员根据述职情况认真填写测评表,实事求是地做好现场测评,测评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四)抓实考核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综合平时调研了解、督促检查、上级反馈和述职评议会上领导点评、现场测评等情况,对述职对象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明确指出哪些做得好、哪些做得不好,还存在哪些问题,并按“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次作出总体评价,防止简单以现场测评结果确定评价等次,“防止干好干坏一个样”。在年度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或党组织书记、驻村第一书记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不力被上级通报甚至被问责追责的,综合评价等次不能评为“非常满意”“满意”等次。

(五)强化结果运用。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意见经乡镇党委研究后,反馈给各村(社区)党组织,由各村(社区)党组织向述职对象本人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归入个人人事档案。对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满意”等次以上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评价为“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的,扣减该年度绩效奖励部分,并及时进行约谈、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被评为“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的,按照村组干部管理办法给予调整。

(六)抓好整改落实。述职对象要认真梳理分析自己查摆、领导点评、群众评议、上级督查检查反馈指出的问题等,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兑现整改承诺,不能一述了之。各乡镇党委、村(社区)党组织要强化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整改落实情况,跟踪问效推动落实。建立健全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查通报、年底述职评议考核的长效工作机制。

(七)全面总结提升。各村(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总结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并将所属述职对象的述职报告、整改落实方案和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党委备案。要注重总结成功经验,坚持把功夫下在平时,健全抓落实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任职期满考核报告篇13

二、原则和依据

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待岗、末位淘汰坚持客观、民主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主要依据是干部所在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测评结果,单位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测评结果,单位和领导干部优化发展环境、行风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干部平时考核情况。

三、实施办法

每年年终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考评办、科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分别对乡镇、县级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和成员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考核、测评、评议,结果汇总审定后,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监察局、人劳局等部门参加,综合考核、测评、评议情况,确定末位单位(每年从年度考核为末位等次的单位中产生1-3个)和末位干部名单,据此提出诫勉、待岗、末位淘汰的意见,提交县委审定。

四、诫勉

经考核、测评、评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对其进行谈话诫勉:

1、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被定为末位等次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班子中现实表现较差的副职。

2、年度岗位责任制考评中对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稳定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

3、年终领导班子考核测评中“政绩较差”票超过20%或优化发展环境民主评议为“群众基本满意”单位的主要领导。

4、领导干部个人年终考核测评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测评中,“不称职”(不廉洁)票超过20%的。

5、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6、因违纪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通报批评或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

7、群众有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组织部门发出函询回复书后,拒绝回复或欺骗组织、敷衍了事的领导干部。

8、因其它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进行诫勉的。

被确定为诫勉对象的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或县纪委向其单位及本人发出诫勉通知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期限为6个月,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调动工作单位,不能提拔使用。诫勉期满后,干部向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自查自纠情况;单位党组织对干部整改情况和现实表现提出意见,连同其自查自纠报告一并上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视其整改情况,作出诫勉结论。对认真整改、效果明显的,可解除诫勉;对无视诫勉,并发现有新的问题时,可提出进一步组织处理的意见。

五、待岗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对其实行待岗:

1、无视诫勉,并发现有新问题的,或在一年内两次被谈话诫勉的。

2、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稳定工作被“一票否决”,且在省、市、县造成比较严重影响的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

3、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被定为末位等次,且个人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20%的主要领导。

4、年终领导班子考核测评中,“政绩较差”票超过25%或优化发展环境民主评议为“群众不满意单位”的主要领导。

5、领导干部个人年终考核测评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测评中,“不称职”(不廉洁)票超过25%的。

6、被纪检、监察机关或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领导干部。

7、因其它问题,组织认为需要实行待岗的。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以县委、县政府发文为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稳定工作被“一票否决”单位由主管考核的单位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提供书面结果。

被确定为待岗对象的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与干部本人谈话,并发出待岗通知书。实行待岗的科级干部,不能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待岗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待岗期间,不再负责单位的领导工作,由组织安排对干部进行补“短”学习,参与有关中心工作、离岗分流,给予一定期限进行反省整改。待岗期满,由干部本人向县委组织部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组织部对其待岗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对工作变化大,成绩突出的,可按原职级重新安排使用;工作仍无起色或无明显变化,或发现有新的问题时,可提出进一步采取组织处理的意见。

六、末位淘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对其实行末位淘汰:

1、实行待岗的领导干部,待岗期满,工作起色变化不大,或发现有新问题的。

2、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末位等次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该班子个人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25%的其他领导。

3、年终领导班子考核测评中“政绩较差”票超过30%或连续两次优化发展环境民主评议为“群众不满意”单位的主要领导。

4、领导干部个人年终考核测评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测评中,“不称职”(不廉洁)票超过30%的。

5、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6、因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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