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调控实用13篇

宏观经济调控
宏观经济调控篇1

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自20世纪后期开始才迅速发达和日趋完善,尤其在中国。80年代以后,中国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国家经济职能活动方式的转变,宏观调控也受到高度的重视并得到发展。但往往在事物蓬勃发展的时候,它的弊端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对宏观调控进行立法,以法律来规制和保障宏观调控也势在必行。追根求源是对事物进行研究的第一步,法学也不例外。所以对宏观调控原理作学术上的研究必将对宏观调控立法产生根本性的推动作用。本文是对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原理的一些浅薄认识。

一、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

(一)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全国经济整体利益出发,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入手在不同程度上以经济计划、产业政策为引导,采用财政、金融、制裁等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整体上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管理行为。”归根结底,宏观调控是现代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方式,是国家职能的一种。其实在历史上,统治者对某些经济活动予以引导和促进的情形早已存在,只是在19与20世纪之交及其以后,国家的这种宏观经济职能才逐步从国家职能体系中突显出来。这主要是由于在这个时期,生产不断社会化,而单个生产经营者对社会信息的掌握不足和滞后,经营决策常常同社会供求不一致,并不能适时调整。当其发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想采取对策已经为时已晚。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后,人们迫切希望国家出面搜集了解社会经济和市场情况,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做出科学分析和预测,并运用政策手段,引导经济发展。特别是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期间,以美国罗斯福新政为代表,作为危机政策,各国实施了一系列调节经济的措施。其中包括运用金融、财政、产业等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经济实行调控。也是在此及以后,各国都开始注意以经济计划、经济政策为主要方式来指导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也由原来的零散的政策逐渐向体系化发展。

(二)宏观调控法概述

前面是对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一些简单论述,但涉及到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则另当别论。宏观调控法的产生有另外一个理论基础——政府失败理论。这是基于法治平衡理论而生的。在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也要对这个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防止权力滥用。就是在这种授权和限权的牵制和衡平中,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它除了要规定市场主体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应如何作为,还规定政府调控的权限、范围、程序、措施以及责任。目的是要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制化。“因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如果“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一样,经过一定时期都要崩溃”。“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损害,并造成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

1、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国内学者有比较的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但对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作何解释却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它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并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界也有颇多论述,也存在巨大分歧。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笔者认为,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也是最没有争议的一部分。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理应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社会稳定,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3、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因此,“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

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以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

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学理论基础

1、市场失灵理论古典经济学认为,价格机制的完全性、市场主体决策的完全性和市场信息的充分、对称足以使市场价格机制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有效调节。在这一前提下,市场经济应是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决策,政府干预愈小愈好的自由经济。因而,在古典经济学看来,政府对经济的基本态度应是自由放任。但也就是在自由放任鼎盛时期,西斯蒙蒂就认为有必要重新检查亚当•斯密的理论。“商业财富的发展不需要政府干预的说法是绝对不正确的”,“我们绝对不要相信平衡会自动恢复这个危险的学说”。市场经济始终不能自动平衡,这是由市场的自身盲目性决定的。因为市场中的每个人都只能按自己的极大化私人利益各自为政。这种各自为政导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如需求和供给的不平衡就会导致失业或者通货膨胀。因此说市场调节也有失灵的时候。市场失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的自发性必然导致垄断和寡头,从而导致市场的低效或无效率。物极必反,垄断主体对竞争优势的滥用破坏着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公平的竞争关系,市场调节机制内在的调节功能和目标难以实现。

第二、外部经济导致投资者缺乏经济性,而外部非经济性又导致污染,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市场不能提供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结构变化,比如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对夕阳产业的调整等。

第四、市场规则是一种“丛林规则”。无情的竞争必然导致弱肉强食,最终出现两极分化。如果任凭市场竞争必然导致社会不公平,也根本不可能促进公共利益。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社会呼唤另一种机制和力量介入经济,以配合市场机制共同调节。政府是代表整个社会的,具有的认识能力和预测水平比任何人都远为高明。政府处于中央地位成为信息中心,可以总揽国民经济全貌,为人们提供实质公平的竞争法则和环境,扶持弱者,把市场自由竞争社会共处共荣结合起来,使各种利益在市场参加者之间合理分配,而不允许市场调节渗透一切。当然,这时候会有人提出政府调控失败的问题,但这不是拒斥政府宏观调控的充足理由。正如市场失灵不是否认市场调节的充足理由一样。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才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这个过渡期是漫长而曲折的。我们不能否认我国的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的巨大成就。然而,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诸如长官意志,行政命令决定经济政策、国有企业中政企不分(即使现在已经进行了公司化改革)等一系列有着深厚传统但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遗毒我们也不能视而不见。宏观调控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必须要求有充分、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的存在。也就是说,只有价格机制完全发挥作用时,政府的一系列宏观经济管理政策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然而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状况并不容乐观。因此有必要在宏观调控立法中加重对市场体系培育和完善方面的笔墨。比如政府要在市场可以调节并且可以调节的很好的领域尽多地给与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权利,同时宏观调控也要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多做努力。

2、政府失败理论国家的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克服市场失灵而产生的。然而国家调节亦非万能它有许多缺陷。最早对政府失败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是公共选择派。其代表人由布坎南和纳特他们认为,如果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最符合全民福利最大化,也无法保证政府行为的结果符合政府的初衷,那么政府的公共政策失效不仅不能弥补市场失灵,反而会加剧市场失灵,甚至会引发社会灾难。政府失败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公共物品的受益者和支出者的分离,造成低效益、高成本、甚至负效益的运行,形成外部负效应。第二,由于政治家的短期行为,为了竞选或显示辉煌政绩、官场升迁,往往夸大近期成本和利益,而忽视未来成本和效益。第三,寻租与腐败。寻租的字面意思是寻找利润,是为了获得和维持垄断地位而付出的代价,它完全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在政府管制而市场主体又想进入的领域,往往会出现权钱交易,这是导致腐败的根源。因此说,政府干预也不是万能的。应该树立一种观点,不是任何市场缺陷都可以由政府来弥补的,政府干预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因此,有必要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限及范围在法律上进行规定,坚决杜绝宏观调控政策以党的会议纪要以及领导人的指示等形式出现,把公共决策和政府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也是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又一个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宏观调控法可以看作是规制国家宏观调控行为之法。因此应该对宏观调控的权力主体、权力主体的权限以及行使宏观调控权的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使宏观调控有法可依。

(二)社会结构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的三元社会结构基础是当今社会宏观调控法的社会结构理论基础。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英、美等一些国家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运动,也有人称之为“结社革命”。成千上万的涉及环保、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第三部门”组织应运而生。“第三部门”运动的发起是有一定的历史背景的。二战以后,福利国家政策成为资本主义世界发展的主流模式,到70年代,执意这一政策是国家社会福利开支日益增大,损害了私人投资。“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政府作为发展的推动力是有限的,而第三部部门机构有其优越性。”20世纪末,“第三部门”已发展成为力量不可小觑的社会中间层。这些组织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指向,以保护人类整体利益为宗旨,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唤起民众的公共意识,影响政府的公共决策,使其免遭少数人的控制而为大多数人服务。“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阐述了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以社会制约权力。”社会中间层的崛起一个显著的结果就是政府职能的弱化。政府职能的弱化是政府权力的转移过程,政府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中间层。在有社会中间层加入的社会结构中,政府可以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制约社团的不正当的利己倾向,而社团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制约政府,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

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这个等差有序的社会调节的权力结构中,政府适当地分一部分权力给社会中间层,既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调控负担,又可以充分发挥中间层私立性仅服从于法律、公共利益性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优势而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力或称职能进一步弱化。宏观调控法也因此更“宏观”、更“间接”。源于二次“社会契约”缔结的社会中间层-接受了一次契约中让渡给政府的部分权力和原先保留在个人手中的权利,而使其在政府和市民之间的活动更加游刃有余。反映在宏观调控的立法上也必然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力更加粗泛而不是具体,更具有间接指导性而不是直接参与性。也必然是立法中对社会中间层(主要是各种社会团体)这一经济法主体的规定不能再像从前模糊简略一带而过而必须对其成立、职能、活动方式及法律责任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因为先前传统地认为市场解决不好的有政府管理和政府解决不好的交给市场的做法在三元的社会结构中已行不通社会中间层的崛起及其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已经不允许“非此即彼”地来解决宏观调控问题。此外,在宏观调控法中设立公益诉讼机制也势在必行。以团体诉讼、小额诉讼、诉讼援助计划来抵御政府行政机关和厂商的不法行为,也正是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的最佳体现。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来布置宏观调控法体系是新时期宏观调控法立法的必然要求,理所当然是当代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之一。

(三)法学理论基础

当某一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调整地对象从而产生了以调整该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时,立法者往往考虑最多的是如何衡平各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因为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真正调整该社会关系而使各关系主体普遍认真遵守而真正达到由法来治。这大概就是法治平衡原理最直观的阐述了。宏观调控法亦是如此。如何使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在互动中达到利益平衡是整个宏观调控立法的核心所在。虽然表面看来在夹杂有隶属性质的宏观调控关系中并不存在双方主体讨价还价协商一致的迹象和可能,但实质上立法中如果不设置相关的用于或有利于协调双方利益的机制或制度就很难说这部法律是真正的法律而只是行政命令了。宏观调控由原来仅作为国家经济职能而存在和发展到现在相对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或者说并不仅仅是为了让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更有法律保障,更大程度上是为了使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在相互约束相互牵制的互动中达到利益平衡。即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被更好地执行的前提是它能反映最大多数的受控主体的最大利益,并且这些政策的制定有科学依据,其运行成本最小。同时,在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结果与初衷相悖,而给信任政府的受控主体带来损害时,政府要承担相应且相当的法律责任,比如在指导性计划中,由于长官意志,造成失误时,要有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来约束。利益平衡原理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出发点,只有这样才会产生宏观调控关系协调和稳定。

法治平衡原理表现在立法上即是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设置的平等和合理,在宏观调控法中要求:

第一、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力对应与宏观调控失利的法律责任。

政府要行使管理经济的职能配置需要赋予政府以一定的权力,与此同时,也必须使政府负起相应的责任,使权力与责任相符(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政府行使宏观调控的过程,同时又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是政府职能实现的过程。但是长期以来,在传统体制下的公共行政过程中,权责脱节的现象却时有发生。由于强调国家的管理性特征,在政府职能配置过程中,常常是赋予行业或产业主管部门以管理权,却没有相应地为职能(权力)机关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管理目标(责任)。结果,当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同部门都争着当婆婆,而当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又找不到婆婆。从总体上说,中国政府机关并不缺少权力,而是缺少责任,没有责任约束的权力一方面容易导致权力的异化,另一方面又会使权力失去应有的权威,所以,在界定政府职能,配置宏观调控权力的同时,更要唤醒宏观调控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因为宏观调控事关全局,牵一发则动全身,决策的失误往往造成整体经济结构失调,引发全局性的经济动荡。

第二、受控主体遵守配合宏观经济政策或法律实施的义务应当对应于受控主体利益损害的法律救济权。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宏观调控的相对人基于被管理、被调节的特殊地位,相对于拥有宏观调控权力的政府,事实上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若不赋予其足以制约政府的救济权利,其自身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赋予受控主体向宏观调控的监督机关提出申诉或请愿的权力以及调控主体对受控主体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权是防止政府宏观调控权力滥用之最为实际、最为有效的途径。因为作为一个“经济人”,其维护自身利益而抗衡政府宏观调控权力之滥用的勇气和精神比负有监督与评估职责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比,要热切和执着得多。

三、结语

如何实现国家的有效宏观调控,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如何在法律上对宏观调控进行最优的制度设计也是法学理论研究者一直探讨的课题,然而也就是两两平衡的事物往往最难以平衡。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经济运行中究竟谁更多更重,也许永远也说不清。因为时代在变,经济环境也在变,宏观调控也只有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真正为经济发展引航指路。关于宏观调控原理的研究也必将不断深化和细化,必将对立法和实践提供最可靠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2、刘定华肖海军等著:《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刘定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3、程宝山著:《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4、邱本著:《宏观调控法论》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5、《宏观调控法论纲》王全兴管斌

6、《公共行政的责任和民主》王运生

7、《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原理》桁林

8、《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陈行龙秦晓红

宏观经济调控篇2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历史表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以此为基础而产生的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生产逐渐由一般的简单协作发展到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较高级的复杂协作,继而发展到系统的、社会化大生产。在这种大生产条件下,要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保持社会再生产的合理比例和基本平衡,避免或者减少大的波动,客观上就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1]在这里马克思将经济的职能管理,比做乐队指挥。其实这种指挥就包括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为了使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调控能规范有序地进行,一方面需要公司法、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等调整微观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体现国家对生产过程、宏观经济行为进行引导、规制和监督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以协调和管理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中的经济活动,使之服务于宏观经济效益的统一目标。

(二)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共同要求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首先,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目标问题,有时还会造成对社会公正的严重损害,激发社会矛盾;其次,市场经济无法承担公共职能;再次,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事后性和惯性;最后,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的市场失灵现象。上述种种弊端,如果不采取一些宏观调控的措施加以防止和纠正,则非但市场自身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严重的后果。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施加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有效结合起来,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所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许多现代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制订了称之为“市场经济宪章”的反垄断法、反竞争限制法和预算法、税法、银行法等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集中反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越来越重要。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入经济生活的作法,更多的注意发挥“有形之手”(即国家干预)的调节作用。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最主要的经济职能,这种经济职能作用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如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税法强制力。由于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需要借助法律形式,宏观经济调控法便应运而生。无论哪个国家制订的宏观经济调控法都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经济职能的要求。

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特征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财政关系

财政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集中性分配活动,同社会再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已从只是单纯地组织收入以满足政府活动的需要,发展为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调控的有力手段。政府运用财政调控手段,其中包括预算支出结构的安排、税率的提高和降低、国家信用、财政补贴等,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所谓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它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二)金融关系

由金融活动产生的金融关系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贷相联系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类经济关系。货币调控和信贷资金的调控是国家调整经济的极为重要的手段。因此,调整货币发行和流通关系;银行信贷关系和外汇管理关系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任务。

(三)产业关系

国家通过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形式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和安排,达到对经济建设的总体的合理的布局,是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之一。因此,应当将产业关系纳入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

(四)固定资产投资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造成国民收入超分配的重要原因。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同时不影响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因此调整投资关系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任务。

(五)计划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主体,但这并不排斥计划的作用,而是要实行市场调节手段和计划调节手段相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三者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因此,计划的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宏观经济调控法应

当调整好计划关系。

(六)价格关系

价格作为市场参数,是调节市场最有效的手段。市场价格的变化,既关系到生产者的利益,又关系着消费者的利益。《决定》指出:“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平抑市场价格。”要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理顺政府定价,平抑市场价格。这就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也有必要在特殊条件下对价格进行干预。

(七)个人收入分配关系

正确的个人收入分配政策,不仅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战胜工资(成本)推动通货膨胀的有力武器,是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决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微观分配过程中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在宏观收入调节过程中,要贯彻公平原则,把少数人收入畸高降下来,国家应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把过低的收入补上去,使收入分配差距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避免形成两极分化。因此,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是宏观经济调整法的任务。

(八)对外宏观经济关系

《决定》指出:“国家主要运用汇率、税收和信贷等经济手段调节对外经济活动。”同时,“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的管理,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则化分配。”为保持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国家需要对涉外经济贸易活动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因此,由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作用产生的对外宏观经济关系,应当由宏观调控法调整。

(九)市场竞争关系

《决定》指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市场竞争能够保证经济活动的最大效率,但是,伴随而来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出面保护公平竞争,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制定被称为“市场经济宪章”的竞争保护法。从维护国民经济整体利益角度看,市场竞争关系应当纳入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范围。

上述九大类经济关系涉及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意志,具有许多共同的特点:

其一,这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因为经济管理本身就是一种经济活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2]按照马克思的这一观点,资本主义经济管理虽然具有两重性(即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但经济管理依然是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直接受客观经济规律的支配,也就是说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经济规律,而不是行政首长们的主观意志;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作为主体一方的国家与对方当事人,虽然地位不平等,但是双方存在的经济利益是主要纽带,组织上的联系是为经济目的服务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主体之间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利益,而主要不是政治利益。因此,就其本质而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其二,这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采取经济办法间接调控经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因此,间接调控关系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主要对象。

其三,在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这几类经济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其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在实践中已经被纳入了市场经济立法的轨道。例如,计划法、预算法、税法、投资法、信贷法、中央银行法、外贸法、物资储备法、反垄断法等都已列入国家宏观调控立法规划。上述情况表明,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已经形成为一类独立的社会关系体系,应当由宏观经济调控法统一调整。同时我们认为,根据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经济性、国家干预性的基本特征,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经济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精神的体现,同时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区别于经济组织法、微观经济运行法等其他经济法制度的显著的标志。笔者认为,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平衡优化原则

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所谓经济总量的平衡,就是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的平衡,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活动总成果可以用一定的总量指标来反映。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反映国民经济活动总量的指标主要有:社会总产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诸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内在形式和方式。经济结构的内容非常广泛,如产业结构、投资结构、市场结构、消费结构、劳动力结构等都是经济结构的内容。经济总量的平衡是经济结构赖以实现的基础,经济结构优化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质内容。

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要原则。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形式。形式必须反映内容。宏观经济调控法必须确认平衡与优化则就治理不下来。“[3]但是,国民经济运行存在不同的环节和层次,而且国家大情况复杂,要处理好重大经济问题,必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必须实行分级管理,赋予地方和部门必要的调控权限,促进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的发展。统分结合的原则反映了宏观调控体系内部结构的客观实际,具有科学性。宏观经济调控法确认这一原则,从法律上保障合理分权,既能使整个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全国市场的统一得到切实的保证,又能充分调动地方、部门的积极性。

四、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我们认为,按照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上要包括引导、规制和监督三种。

(一)引导的方法

所谓引导的方法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采用经济利益诱导的方法。具体说就是国家通过制订经济法规确定价格、利率、税率、汇率和工资标准等经济参数调节经济活动。因为经济参数是一系列变量,这些变量的上下变化,不断改变着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调节各种生产要素,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要求的合理配置和组合。本来多数经济参数完全可以自发地发挥调节作用,即无形之手,但也可以由政府根据价值规律和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自觉地运用这些经济参数发挥调节作用。这就是说政府通过法律中介将经济参数转换为国家参数或政府参数来使用。之所以将经济诱导方法称之为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调整方法,是因为经济参数在一定时期的确定与变化,须通过经济立法程序确认和公开,全体经济主体都必须执行,而且必须由享有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国家机关掌管和运用。例如,税率、汇率、利率的确定都是法律规定的,称之为法定参数,分别由税务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和中央银行掌管和运用,任何个人和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变动。二是采取计划指导的方法。前面我们引用了邓小平同志的论述:“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不同于一般的经济诱导方法,计划指导方法是通过直接作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计划指标来引导经济行为的,其影响力要比经济参数作用直接得多。但这种计划指导又不是计划部门的行政指令,而是通过计划法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来制订经济计划、修改经济计划,一切计划执行主体必须依法实施计划,完不成计划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计划指导不是一种行政手段,而是一种由法律规范着的经济手段。计划指导方法应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特有的方法之一。经济诱导和计划指导都属于经济手段的范围,我们将二者归为一类,称之为引导的方法。应当注意的是引导不是一般意义的引导,而是通过法律中介转换的引导,它是属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特有的调整方法,而不是民事方法,因为具有行政干预的因素;它们不是行政手段,因为在这里不是偶然的、一次性适用的、临时的行政指令,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固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在市场经济件下,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引导或调整方法是以诱导为主,结合计划指导的方法。

(二)规制的方法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4]它与“管制”、“控制”、“制约”等概念有紧密联系,但又有一定的区别。在日本学术界一般将“Regulation”译为“规制”,以区别于“管制”、“控制”等概念。在我国,“规制”一词是八十年代从日本引进的名词。

规制作为法律用语,其含义是丰富的。据日本著名的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先生的解释: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5]广义上“可将‘国家的干预’换言为‘规制’。”[6]我们将规制诈为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其内在涵义是:政府依照一定的规则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某种限制。这里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施行这种方法的只限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关;二是必须依照事先制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政府的规章,但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制度不能作为政府规制的依据;三是规制的目的是限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相背离的行为和损害宏观经济整体效益的行为。从上述分析可知,我们使用规制的概念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因为广义的规制是国家干预的同义语。而国家干预一般涉及积极行为(促进保护等)和消极行为(权利限制)两个方面。积极的干预我们是采用引导的方法(“引导法”),消极的干预我们就采用规制的方法(“规制法”)。国家干预是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最重要的特征。引导和规制两个手段,保证着干预目的的实现。

规制的方法在宏观经济调控法中适用性较广,既可规制影响公正分配、经济稳定增长、经济总量和结构保持平衡等行为,也可规制可能造成地区封锁、部门集团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

(三)监督的方法

所谓经济监督是对经济行为的监察和督导。监察宏观经济活动,就是检查、考察宏观经济行为是否符合既定的宏观调控目标,调查一系列体现目标要求的标准、指标与定额是否出现偏差及偏差的程度,指示行为者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督导宏观经济活动,就是通过检查等方式督促、指导经济主体从事符合既定目标的经济活动,从而预防偏离目标的行为发生。

宏观经济调控法所采用的监督方法具有如下四点特征:第一,监督所参照的标准、指标和定额等是由经济法规如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标准化法、质量法等事先规定的,也就是说这种监督是以法律为依据的;第二,这种监督是由政府机关或政府机关授权的单位进行的,而不是任何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或群众团体可以实施的;第三,监督者有权责令被监督者纠正偏差行为,这种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第四,具有法定的监督程序,任何监督活动均按程序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法的监督办法一般通过计划监督、财政监督、税收监督和国家银行监督等具体方式作用于监督对象。

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各有特点和长处,同时也都有自己的局限性,所以要综合适用,发挥整体功能。

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将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概念理解为: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家管理经济职能需要而产生的,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因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国家要加强经济立法,就必须建立和健全宏观经济调控法,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7页。

宏观经济调控篇3

2005年中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近日召开,其对宏观调控的阐述表现了一些新的更加成熟的理解。"加强与改善宏观调控的过程,实质是加深理解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我们在充分运用以往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又得到一些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和启示,主要是:坚持把又快又好发展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坚持把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坚持把着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主要方式;坚持把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实现总量平衡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坚持把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坚持把维护群众利益、提高人民生产水平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05/12/1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以上这六个"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体现了中央对经济宏观调控思想上的成熟化,是对过去经验教训的总结的基础上所提出来的有关经济宏观调控的卓越思想。其中,"坚持把着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主要方式"是实施这些宏观调控思想的基础,是达到以上这些宏观调控目标的"主要方式"。这说明一个重要道理:过去的宏观调控,往往被理解成是在市场经济之外而对经济与市场进行行政干预的行为;而这里则强调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来实施宏观调控,从而使宏观调控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性之基础上,使宏观调控变成了市场经济所内在地包含着的方面。宏观调控成为所要构建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方面,而不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以外,再另外对市场经济施加某些外在力量(通常是行政力量)的调控措施。

要实现这样的一种科学的宏观调控,首先就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性,认识市场经济运行之中具有什么样的客观特性。比如市场经济既是按通常的供求关系来运行的,但又往往以相反的方式运行,如价格上升往往会抑制需求,但市场又往往呈现出相反的情况,即价格上升反而会刺激现有需求能力的更多释放,需求扩大,从而使价格上升导致更大程度的价格上升,同时也导致投机行为的出现;一旦投机行为出现,那么价格将会轮番上涨,价格上涨越快,投机就越剧烈,投机越剧烈,价格上涨越快;最终将所有可用购买力资源耗尽,泡沫破灭,经济陷于危机。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特征,也是其一个"坏特征",几乎所有的经济危机,都是这样形成的。我们了解了市场经济的这一特征及其形成的规律性,就可以想办法控制与缓解这个市场问题。如何控制呢?就是在价格有上涨的苗头时想办法加以控制。如何控制价格呢?中国的习惯做法是以行政指令来限价,但这种非市场经济的做法已经显出了其不可取之处。根本的做法仍然是市场经济性质的,因为,抑制价格上涨、抑制投机的根本办法就是扩大供给量,通过扩大供给量抑制与调节价格的过快上涨。比如现在中国的房地产行业仍然存在价格不断上涨并容易引起投机行为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仍然是扩大商品房的有效供给,而不是人为的价格限制。另一方面,通过提高利率的手段来抑制需求,也是一个抑制价格上涨的市场性办法。这个办法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最经常采用的。中国政府也很想采用这个办法,但由于中国经济对利率的敏感度不够,所以它对中国经济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中国经济中的许多成分(比如国有经济,政府工程等),对成本的多少并不太在意,甚至许多贷款在贷款之时就不打算要归还,这样,利率的多少就不起什么作用了。

以上事例说明宏观调控是在充分了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而进行的调控手段,而不是处于市场经济之外,抛开市场经济的规律性,采取与市场经济相反对与抵触的手段,去进行宏观调控。就象我们要把人类送上太空,一定要充分认识许许多多自然规律性,尊重与利用这些规律性,才能实现那样。宏观调控的实质,就是认识、尊重与利用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而达到调控国民经济的目的。

宏观经济调控篇4

1.经济周期与宏观调控

经济危机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表现也多种多样,但其实质是无效供给过多、有效需求不足。凯恩斯认为,要克服经济危机就应当由国家来进行宏观调控。他说:“最聪明的办法还是双管齐下。一方面设法由社会来统制投资量……同时用各种政策来增加消费倾向。”当经济发生衰退时政府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抑制经济衰退;而当经济膨胀时则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来挤压泡沫;即“逆风向而行事”。这样,国家通过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周期性波动的幅度,以延长经济景气阶段及缩短衰退的时间,实现“调控周期的收益”,使得经济更趋于平稳,就业更为充分,国际收支更趋于平衡。

2.市场失灵与宏观调控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按人们的意愿而有效地配置资源,主要表现为:市场竞争失败、市场功能有缺陷(外部效应)、信息不充分、市场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另外,失业、通货膨胀、经济波动是市场经济的固有弊端。只有实施宏观调控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宏观经济总量平衡,更好地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三、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1.我国经济的现状及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有了初步发展,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市场机制难以真实反映社会成本和利益,难以成为评估和选择投资项目的依据,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人均收入水平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水平低,国际竞争力差,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但是物价持续上涨,出现了结构性通货膨胀,经济增长强劲,但产能过剩的矛盾尖锐。因此,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十分必要。

2.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具体措施

(1)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宏观调控的关键在于实施适当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针对目前我国经济出现的通货上涨、投资过热、结构不合理等现象,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紧缩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例如:通过采取减少货币供应量、提高利息率和准备金率、适度减少财政赤字、适当减少长期建设国债发行规模、提高住房贷款利率等措施,抑制投资过热及某些行业的不合理重复投资,进而优化经济结构,确保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同时,注意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强化货币政策对刺激总需求和调整总供给的作用。例如在发行国债的过程中,就要通过恰当的货币政策操作保持相应的货币供给量和货币流动性,防止“挤出效应”。要发挥货币政策在促进体制变革和供给结构调整中的刺激作用,应优化信贷结构,对积极转换机制、效益好的企业优先支持,创造迫使企业市场化变革的环境,利用政策性贷款加大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总的来说,可以在货币政策中通过利率的市场化和差别化加强政策作用。

(2)改革税收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我国的税收现在仍停留在生产、经营环节,税收制度还很不完善,税收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政府应当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税收体系,合理地进行收入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全民的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稳定。

(3)调整财政政策,改善就业状况。针对我国严峻的就业问题,我们应当适时调整财政政策,逐步改善就业现状。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专项基金,对一些下岗职工由政府出资进行技能和创业培训;二是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一些发展前景好的行业和企业信贷款支持,使企业发展壮大,进而不断增加就业人数;三是从战略上讲,以促进就业为主,失业保障为辅。

(4)改革金融体制,完善金融体系。深化财政、金融等体制的改革,从而促进市场体制的建立和二元结构的调整,为宏观经济调控构筑稳定的框架,营造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的良好基础。宏观经济政策需要通过政策传导机制有效地作用于微观主体上,才能达到预期的成效。

(5)制定产业政策来引导产业正确发展,减少其盲目性。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规划等。当产业发展存在发展过快的盲目性时,运用金融政策控制其信贷规模,在其发展存在过热时,使其降温。通过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和调控产业发展方向,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

宏观经济调控篇5

目前,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监督的部门主要有:工商、财税、物价、统计以及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上多数是属于专业性监督。通过各自的专业对经济活动的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依法进行监督,所监督的仅限于分管的专业活动,还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审计进行再监督。审计在监督范围和关系上不同于其他经济监督,是具有独立性的综合监督。审计监督以其特有的方式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居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审计不但同其他专业经济监督部门一样负有对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的责任,而且还要对各专业经济监督部门实行经济再监督,并为宏观调控提供审计信息,提出审计意见,供宏观决策参考。因此,审计监督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必不可少的手段,是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通过加强审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是法制经济,绝不是完全自由经济,也不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它需要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首先是立法,制定或修订适合市场经济的法规制度,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这些法律制度。但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项法规制度的贯彻,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是不可能得到切实贯彻的,法律也成了纸上谈兵流于形式。因此,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关进行监督,对执行好的予以肯定,对执行不好或违反的予以处罚和纠正,保证法规制度的正确贯彻。依法审计是审计部门的神圣职责,审计又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对保证法规的贯彻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审计,可以检查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保证法规的落实;可以把贯彻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给立法机关和管理部门,以改进立法工作和改善宏观调控。

审计是综合性经济监督,与其他专业监督比较,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范围宽。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等,覆盖的面很宽。二是层次高。不仅对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而且对财政预算执行的情况和决算,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国有资产及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三是内容实。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全面反映了它的经济活动和成果。这些特点充分说明了审计在各类监督中的重要性,是其他监督无法替代的。

审计的任务是监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审计的任务也将不断扩大,服务、咨询、公证的任务也将不断增加,审计对推进廉政勤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强化国家审计,并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

我国的审计组织是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部分组成。各审计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担负着不同的职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对经济活动要从直接管理转到宏观调控上来。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能转变到宏观经济监督上来。

国家审计监督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就是要将审计重点转向审计执法部门,对使用国家资金较多的综合管理部门和单位,通过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经济秩序,促使合理的使用资金,讲求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宏观调控措施的执行,并反映执行中的问题。监督政府部门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

国家审计监督在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培育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审计。一是在促进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方面,应着重抓好财政、税务和金融机构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审计,这些部门是执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部门,通过预算、税收、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调节经济和市场。审计监督的任务就是规范他们的业务行为,使其按照国家的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市场规则组织财务收支,以维护国家利益,保证政令畅通和国家资金的有效运用。对掌握国家资金较多的政府部门,以及有权收费、罚款和预算外收入较多的企事业组织作为必审单位,检查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和效益情况,监督其遵守财经纪律,节约支出,加强廉政建设;对重点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投资进行审计,检查资金流向的合理性,防止资金流失,提高使用效益。对国际援款、贷款项目的审计,重点是监督各方面履行合同,督促资金及时到位和配套资金的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在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要深化企业审计,转向对企业的真实性审计。审计的重点放在对国民经济全局影响较大的国家财政给予补贴、上缴较多的以及在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所占控股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其他企业实行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查证或内部审计机构审签的方法。对政府综合经济部门责任人、厂长(经理)要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企业监事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在促进建立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要积极协助纪检、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侵吞公有财产和采取偷税、抗税、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等非法手段牟取收入者进行审计监督;要积极开展养老、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

4大力发展社会审计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社会审计是随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护所有者的经济权益不受损失,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正常运转,客观地要求处于这种经济关系之外的客观公正的而又具有权威的独立组织,对其参与市场经济的各种经济活动予以证明,这个组织即是社会审计组织。它们的产生和发展,市场经济是必备的条件。市场经济的建立为社会审计发展提供了营养及其丰富的土壤,而社会审计为市场经济主动的积极服务关系,又起到了推动和促进其不断正常发育,维护其良好秩序的作用。社会审计业务活动范围十分广泛,不受地域、单位、所有制形式的局限,可接受政府、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各种经济组织的委托,承办财务收支审计查证、经济案件鉴证、注册资本的验证和年检,提供会计、财务、税务与经济管理等各项咨询服务。

建立完整的市场体系,不仅包括商品市场、要素市场,而且还包括社会审计在内的咨询服务市场。只有社会审计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经济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才能将微观经济管理权限分离出去,实现职能的转变,企业才能在市场中得到必要的服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审计通过转变职能,弱化微观管理,工作重点转向宏观调控,过去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的大部分管理业务将逐步由社会审计组织代替。比如,对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审查,将由社会审计来查证和鉴证,逐步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一项法定程序。

建立并大力发展社会审计,标志着市场建设走向正规化。社会审计在市场经济中将起不可低估的作用:一是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健康成长。在市场经济活动趋于频繁,市场事务急剧增多,社会审计能分担很大一部分市场中介、执行市场法规和市场监督工作,活跃和规范市场,从而成为市场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二是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媒介。社会审计组织能够把触角伸及市场的方方面面,灵敏而准确地反映市场变化和趋势,把市场信号反馈给政府部门,有助于实现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三是增强各种经济实体的市场经济意识。社会审计立足于市场之中,各种经济实体易于接受他们的影响,从而逐渐增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等现代市场经济意识。四是为经济组织之间相互信任提供保证。我国经济组织成千上万个,如何使他们在市场经济中顺利运行,信用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市场经济也可以说是信用经济。对涉及信用的一些问题,如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是否真实,是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是否信守合同、契约等等,需要有社会审计等中介机构为之服务,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咨询服务,社会审计可以大显身手。

5内部审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监督服务

内部审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审计监督制度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对本部门、本企业、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和经济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考核和评价,审查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和会计资料、统计资料是否真实、正确、合规、合法并提出建议,帮助建立和完善各项财经制度,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实行最有效的管理。

宏观经济调控篇6

由于通货膨胀高度集中在食品、服务和商品等领域,央行通过信贷政策进行的调控也是集中在其中的部分行业。刘廷焕称,“会采取行动”并不一定是说会实行加息等全面收紧货币政策的措施。但是,他的讲话确实说明,中国央行打算在想要调控的领域进一步紧缩银根。

控制投资与刺激消费难以同时实施

不过,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基本与过去几个月中国政府官员反复谈到的政策导向一致。总理承认,经济增长的速度太快,希望今年把实际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幅度从2003年的9.1%降至7%。他提到不健康的经济结构,重申了他对过度投资的担忧及如何控制过度投资的方法。同时,他也谈到政府希望提振消费,主要是提振低收入人群和农村地区的消费,为经济增长提供新的动力,使经济能够“软着陆”,缩短贫富差距。

我们认为,所有这些政策都是好政策,不过来晚了一年。很明显,要想在控制过度投资的同时刺激消费,这不是一件易事。投资增长放缓本身就对消费有不利影响,对奢侈品消费的影响尤其消极。

银行系统改革需企业改革支持

总理还将银行系统的改革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计划提高银行的信贷评估体系,对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但是我们认为,如果没有相应的企业改革,银行系统的改革不会成功。

如果中国的银行和信用评估体系提高,但企业的管理水平依然停留原处,那么,银行只有两种选择:一是终止贷款,因为大多数公司都将达不到信贷标准:另一种选择则是,不管这个信用评估体系有多好,都不予理会,继续向企业提供贷款。前一种选择会导致经济衰退,而后一种会导致不良贷款继续上升。可是,如果中国不允许大公司大范围破产,企业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率的提高速度将依然慢如蜗牛。这样一来,很多银行贷款还是不能及时归还,资金成本会继续高企。既然不必面对破产的危险,公司就不会严肃认真地考虑投资效率问题。近期投资的飙升恰恰说明了目前的投资非常低效。

总之,提高信贷质量、控制过度投资、不容许公司破产和避免硬着陆,这些目标互相矛盾,互相冲突。

经济“软着陆”

宏观经济调控篇7

根据中国房地产指数系统百城价格指数对100个城市新建住宅的全样本调查数据,2012年9月,全国100个城市新建住宅平均价格为8753元/平方米,环比8月上涨0.17%,自2012年6月止跌后连续第4个月环比上涨,但涨幅继续收窄,其中60个城市环比上涨,38个城市环比下跌,2个城市持平。

与上月相比,本月价格环比下跌的城市个数增加1个,其中跌幅在1%以上的有7个城市;本月环比上涨的城市比上月减少3个,其中涨幅在1%以上的有8个,较上月减少2个。同比来看,全国100个城市住宅均价连续第6个月下跌,跌幅为1.40%,比上月缩小0.20个百分点。北京、上海等十大城市住宅均价为15573元/平方米,环比上月上涨0.22%,与去年同期相比下跌1.35%,连续第9个月同比下跌,跌幅继续缩小。另外,按100个城市住宅价格的中位数计算,全国住宅价格中位数为5800元/平方米,环比上涨0.43%。

根据对北京等十大城市主城区二手住宅的活跃样本2的调查,2012年9月,十大城市主城区二手住宅样本平均价格为21607元/平米,环比上月上涨1.65%,涨幅较上月缩小0.68个百分点;9个城市主城区二手住宅价格上涨,1个城市下跌。具体来看,广州涨幅居前,环比上涨2.61%,天津和上海次之,环比分别上涨2.16%和2.06%,北京上涨1.81%,深圳、南京、武汉、成都和重庆5个城市涨幅在0.3%-0.8%之间,杭州环比下跌0.39%,是价格唯一下跌的城市。同比来看,十大城市主城区二手住宅平均价格上涨1.61%,是2012年以来首次上涨。同比上涨的城市为5个,较上月增加3个。具体来看,杭州同比跌幅最大,为5.48%,天津、重庆、武汉和上海跌幅在1%-3%之间。同比上涨的5个城市中,北京和广州涨幅居前,涨幅分别为2.41%和2.23%,南京和成都分别上涨1.47%和1.24%,深圳的涨幅最小,仅0.34%。

从2012年9月100个城市的新建住宅和二手房的价格来看,上半年政府对房价的调控措施仅仅是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房价的大幅增长,但是房价上涨的总体趋势仍未改变。

一、房地产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一路上涨,给消费者带来的住房难问题、金融稳定及安全问题、对股票市场的影响问题、通货膨胀问题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让我们意识到对房地产也进行调控的重要和紧迫。

(1)房地产价格上涨不利于拉动内需

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时,对于只有一套住房的父母来说,他们会减少消费增加储蓄以便今后帮助子女购房;对于子女来说,他们购房的首付款大多来自于父母的积蓄,而余款则是银行贷款,工薪阶层一般会用20年甚至30年的时间按揭还贷,大大降低了将资金用于其他消费的可能;对于拥有多套住房的消费者而言,他们往往会在房价上涨时出售住房,这部分钱往往会用于新的房地产投资,结果进一步推动了房价的上涨。高房价不会拉动内需,反而是挤占了消费者对其他商品的消费。

(2)房地产价格上涨降低企业竞争力

房地产企业自身并不从事生产活动,而是以“外包”的形式整合重工业、建筑业和公用事业、农业、公共服务业、轻工业、和金融保险业等方面的资源,从而生产出房地产产品。房地产是资金、管理密集型的企业。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一直是以投资驱动为主,房地产价格上涨会带来房地产投资的增加,并带动其他相关行业的投资相应增加,房地产价格上涨导致这些企业对于房地产行业的依存度提高,增长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材料成本和人力成本,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和竞争力。房地产应提高自身的外部、内部资源整合能力以及回避市场风险的能力,从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房地产价格上涨积聚金融风险

无论是房地产商购买土地与房产建设、炒房者投机还是自住型的购买,每一个环节都由信贷基金来推动。房地产开发商75%由银行提供,购房者购房资金中也有70%来自于银行贷款。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带动房地产价格上涨,又扩大银行资本的规模,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改善资产质量和盈利状况。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愿意扩大对房地产业的信贷供给,而这又会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价格。这样使得房地产价格日益偏离实际均衡水平,从而进一步导致房地产泡沫的膨胀,同时也导致房地产金融风险不断积累。随着房地产新政出台,一旦房地产价格下跌,便将直接降低银行拥有的房地产资产价值,使银行资产缩水,盈利下降,而泡沫如果破裂更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影响金融稳定。2008年的美国的次贷危机便是最好的例子。

二、加强房地产调控,降低宏观经济风险

从2005 年,我国政府开始进入对房地产业的密集调控期,针对房地产业的调控政策和措施频频出台,调控的力度越来越大,范围也越来越宽。其中尤以2010 年的“国十条”(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最具代表性。“国十条”从住房供应结构、土地供应、房地产信贷、税收、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对地方政府的考核等多个角度对房地产业打出了“组合拳”。 此后,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以及各省市政府也应声而上,相继出台了与各自管辖领域及与各省市相关的房地产业调控政策,由此,我国房地产业迎来了房地产市场建立以来最为严厉的调控政策。

(1)货币政策应具有适当的区域性差异

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我国东部地区经济活跃,市场交易量较大,对资金的需求旺盛,外向型经济特征比较明显,资金来源有较多的渠道,而中西部则相反。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房地产业也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东部地区房价上涨较快,而中西部地区房价保持在合理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经济扶持力度,减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要处理好我国各地房地产业发展周期的差异性与宏观调控政策统一性的矛盾,房地产宏观调控既要避免“一刀切” ,又要保证地方政府有效执行。在调控政策基础上,各地政府应按照区域经济特点实行因地制宜、适合地方经济的信贷政策。

(2)房地产企业应走规模化集团化的道路

房地产企业应采用规模化集团化经营模式,此种模式有利于协助房地产企业基于长远视角出发,考虑长远发展,减少短期行为,与银行形成良好互动合作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减少金融风险。因此房地产企业,尤其是中小房地产企业应不断整合优势资源,做大做强。与此同时要善于打造房地产企业品牌,加强房地产售后服务等,让消费者无后顾之忧。恒大近6年打造的品牌海上威尼斯位于长江入海口上海市崇明岛的北岸,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寅兴垦区外侧东南部沿海,与上海隔江相望。恒大海上威尼斯水城集酒店、会议、饮食、娱乐、运动、保健与商业于一体的超大型综合旅游度假居住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为8967.9亩,容积率:2.0,总建筑面积为11957363平方米;非建设用地面积5262亩,总建筑面积为151500平方米。其配套建设国际综合性公共建筑项目与服务设施,集合了恒大威尼斯酒店、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国际体育城等尊贵配套服务设施,是功能齐全、设施完善、面向国际的会议旅游休闲接待区。

政府部门也要在房地产企业中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不断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能力,并扶持一些基础好效益好的房地产企业上市,利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以增强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实力,以期从长远角度减少宏观经济风险。

(3)防范跨境短期流动资本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

近十年来,房地产已经成为中国吸收外资的重要领域,跃升为外商投资的第二大行业。2003-2006年,外商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外资流入中国房地产金额从2004年的59.501亿美元,到2005年为54.1807亿美元,2006年房地产企业利用外资就达到394亿美元。此后,外商投资中国楼市一直处于迅速膨胀的状态。2012年1~7月,房地产利用外资228亿元。骏豪地产、瑞安集团、恒隆地产、仁恒集团、和记黄埔等港资房企纷纷加大了在内地的并购、拿地速度。嘉德置地、黑石、摩根士丹利、高盛、麦格理、瑞银、美林等众多国际投资公司也以不同形式在北京、上海、广州、大连等重点城市连连扫货。外资企业投资我国房地产的目的无非是投机,短线操作,抬高房价,从中谋利。针对这一情况,国务院应组织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对策限制外资进入房地产行业进行短线炒作,而敦促其参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长期开发。

(4)实现各种政策手段的有效配合

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显然不能仅仅依靠货币政策,除了央行的货币政策之外,还需要有土地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对我国房地产价格的过快增长起到应有的调控作用。各种政策制定应考虑从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三者利益的博弈,避免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本地区经济,对中央政府所颁布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打折”执行甚至不予执行,任由房地产市场自由发展,非集约化非可持续性发展。只有各种政策手段有效配合执行,才能减少宏观经济风险,保证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孟彩云、王聪,房地产价格、泰勒规则与宏观经济调控,当代财经,2012年第2期。

[2]张树全,信贷扩张、房地产投机与宏观经济风险,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4月。

宏观经济调控篇8

2004年,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宏观调控措施,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1.紧缩“地根”。2004年3月1日,国土资源部了《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3月16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发出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2004年8月31日以后,所有经营性土地全部通过“招拍挂”出让。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深化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明令“三个暂停”,即暂停农用地转用、暂停土地规划修改、暂停县改市。6月6日发出了《关于控制房地产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10月28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10月29日,国土部修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1月1日公布《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关于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试行),11月9日《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检查验收方案》。紧缩地根的一系列措施,是针对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来的。土地市场清理情况表明:2004年7月,全国情理出各类开发区6866个,规划面积3.15万平方公里[2],是1993年房地产过热时的开发面积1.5倍。2000~2002年,山东完成了10年的用地计划的80%,浙江完成了99%;上海、江苏5年用完了10年的用地指标,深圳进行宝安、龙岗的全部转地工作。征地、拆迁引发了各类矛盾,失地农民约4000万[2].即使在如此强劲的宏观调控下,2004年土地购置面仍创造了历史的新高,达到了39984.66万平方米。

2.紧缩银根。2004年4月25日,中央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4月27日,国务院下发通知,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提高到35%。6月,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范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贷款的业务流程,确定控制房地产贷款比例不超过80%,月还款收支比控制在50%以内,月债务支出的比例控制在55%以内,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本比例不低于35%。10月,银监会出台《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房地产信托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处罚规则等作了规范。10月29日,央行上调存款利率0.27%,年期存款利率由1.98%提到2.2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58%,2005年3月16日,再调银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到6.12%,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由5.31%调为5.51%。对房地产的金融政策其直接效应是:从供给方面影响开发市场,将房地产的资本金比例由20%提高35%,对小规模、以项目为主体的房地商及“皮包公司”运作模式有一定的控制作用;从需求方面影响,提高贷款利率,明确收支还款比例,控制了还贷风险。

(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理性选择

我国的房地产业,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的标志是199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以停止单位建房,停止福利分房,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等措施,把住宅推向市场。1998年,房地产开发投资为3614亿元,投资增长率为13.7%,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12.72%,商品房销售面积为12185.3万平方米,销售额为2513.3亿元,个人购房比重占79.85%,住宅平均售价1854元/平方米,土地开发面7730.1万平方米。经过5年的运行,到2003年,房地产投资首次突破万元,达到10154亿,投资增长率为30.3%,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18.27%,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33717.6万平方米,销售额达到7670.9亿元,个人购房比重为92.46%,住宅平均价为2197元/平方米。土地开发面积22166.3万平方米[2].在房地产连续5年高速发展的背景下,2003年8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18号令)。18号令是新一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起点。

(三)“两个八条”反映了民意和宏观调控的理性

2005年3月26日,明电([2005]8号)《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提出8条意见,称“老八条”。4月30日,建设部等7部门发出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称“新八条”。“新八条”从规划、土地管理、税收、信贷、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市场秩序、信息等8个方面,提出了稳定住房价格的系统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些地区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理论界就房地产价格泡沫,房地产投机、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以摩根利士丹为代表的机构掀起了“中国房地产业存在泡沫”论浪潮,甚至为中国(主要是上海)房地产泡沫破裂给出了时间表[3].2004年国家出台了以紧缩地根为标志的一系列调控措施,房地产实际运行的主要指标仍然创造了历史的新高。房地产投资达到13158亿元,新开面积达60413.86万平方米,住宅平均售价2549元/平方米,较上年上涨约16%,开发贷款余额6657.35亿元,个人贷款余额(10月末)14977亿元。与1998年相比,投资是2.6倍,新开工面积是3倍,住房均价上涨了50%,开发贷款余额是3.2倍,个人贷款余额增长了34倍。5年房地产市场的高速成长,具有市场的动力。由福利分房向个人购房的转变,由单位投资建房向商品化开发的转变,由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向招标拍卖转变,从1993年第一轮房地产热到2000年近8年的低速调整,所有这些为市场启动积累了能量。房地产业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如何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新八条的出台,社会反映强烈,甚至称之为房地产新政,反映了民意和市场的理性。

二、房地产市场理性:三个阶段和三个循环

(一)房地产市场的历史演进:三阶段发展规律

房屋与土地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资料。土地关系和土地利用一直是各社会形态关注的中心问题。住宅从“构木为巢”到高楼大厦,土地从“予取予求”到证券化经营,其历史演进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变迁,随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变化。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市场,始于产业革命之后的商品经济时代,其发展具有三个阶段性的特征。

1.工业化时期。住宅短缺成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18世纪60年代始英国的产业革命,法、德、美在19世纪相继完成。在工业化进程中,19世纪中叶,欧洲出现了普遍的住宅缺乏现象。小资产阶级的代言人普鲁东毫不犹豫地断言,在大城市中,90%以至更多的居民都没有可以称自己所有物的住所。道德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真正集中点,即自己的家园,正在被社会旋风(指工业革命引者注)卷走……我们在这一方面比野蛮人还要低下,原始人有自己的洞穴,澳洲人有自己的土屋,印第安人有他自己的住处,现代无产阶级实际上却悬在空中[4].普鲁东反对工业革命的立场是错误的,但他的描述对欧洲工业革命进程中的住宅问题提供了历史佐证。我国自20世纪50~80年代的工业化时期,也出现了严重的住宅短缺,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从1949年的4.5平方米,下降到1977年的3.6平方米,从而引发了20世纪80年代初住宅商品化的大讨论,这样的背景下,住宅建设是房地产市场的主轴。

2.城市化时期。城市的土地利用及房地产权关系成为重点。这个时期的主要特征是:农业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人口的流动性膨胀,带来了房地产交易的空前活跃,明晰产权,健全法制,是规范市场秩序的主题。欧美在此阶段,建立了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房地产权体系。我国正处在城市化过程中,中心是建立住房个人所有制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有期使用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房地产权体系,是适应房地产市场交易主轴的基础。

3.现代化信息经济时代。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引领的现代化信息经济,房地产作为资本融入社会资本体系的运营,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结合,房地产成为重要的投资和融资工具。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夏普和米勒预言,21世纪金融创新的主题是房地产证券化。房地产抵押,产权保险与交易,房地经营的虚拟化和国际化等成为普遍的现象,房地产经济活动的目的,不仅仅是满足人们对房地使用价值的需要,而且是一种重要的投资行为,房地产证券化是房地产市场的主轴。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城市化时期,这一背景,决定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建设的主轴:完善产权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和谐发展。

(二)房地产市场运行:三个循环交织运动

房地产市场运行有自身的规律,具体地表现为三个循环。

1.物质循环。这是以房地产开发为标志的,以产品更新换代为特征的,以满足人们对住房需要为主导的生产活动。对产业革命始到19世纪中叶欧洲出现的住宅缺乏现象,恩格斯说:是工业化过程中比较小的、次要的祸害[4].我国自20世纪50~80年代中的工业化,也出现了住宅短缺。这样的背景下,房地产市场以住宅建设为主轴,以扩大住宅供给,满足住宅需要的物质循环为主要特征。这种物质循环的主要特征是:住宅实物形态的更新换代,大规模的住宅建设成为市场的标志。旧住宅大量拆除,马路扩宽,旧城改造和人口向城市的集中,加剧了住宅供求失衡。恩格斯曾描绘过巴黎欧斯曼大街的情况,中国目前的拆迁和旧城改造,正在重演这一历史的现象。拆房子、建房子、卖房子、买房子,住房子是这种物质循环的典型特征。这个循环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密切关联,住房条件的改善,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潜在的趋势性庞大的住房需求与经济的成长相配合,拉动房地产市场,利润目标影响投资的流向,廉价的劳动力(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作为房地产开发抵成本的支撑,使房地产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

2.投资循环。这是以资金运动为主要特征的以利润为目标的价值循环运动。满足住房需要退居次要的地位,建房、卖房、买房成为投资手段,通过房地产交易,获取投资利润是目的。房地产投资活动成为社会各群体的活动,房地交易成为市场的标志。这种现象,在20世纪80年代,“购买美国”是典型的例证,日本、欧洲投资大量涌于美国房地产市场,房地产投资信托,房地产贷款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加剧了房地产的投资功能。香港房地产市场亦具有投机活动的特性。投资环循的市场表现为房地产价格的大幅波动,是对物质活动的异化。

3.景气循环。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循环特征。萧条——复苏——高涨——危机的循环,是市场运行的调整和平衡功能。房地产景气循环,服从于供求决定规律。我国自改革以来,第一轮的房地产热发端于沿海的改革开放,开发区热,房地产由计划经济运作模式向市场运作模式转换,形成了1993年的房地产过热,不得不进行宏观调控,随后房地产进入了近5年的调整期。1998年确定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是这一轮房地热的助动器,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把住宅推向市场的过程中,单位建房的末班车效应,扩大开放的开发区热,大学调整合并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扩张,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近4年股市投资行情的低迷,共同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高涨。如果说,1993年的房地产与改革开放相关,表现为城市地域扩张和写字楼的大规模建设的冲动,那么这一轮的房地产市场高涨,则与住房制度改革相连,表现为住宅市场的迅速扩大和住宅价格的高幅上涨。但终极原因,恐怕还是市场力量积累的暴发。第一轮源于计划经济长期的压抑,这一轮源于近8年的市场调整。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是认识市场规律的结果。

景气循环是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周期规律,物质循环是房地产更新换代的规律,投资循环是房地产价值运动的规律。在一定时期,三个循环交织在一起,但不同的时期总有起主导力量的因素。物质循环的主导力量,是生产力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投资循环的主导力量是利润和竞争,景气循环的主导力量是供求关系。认识市场规律是我们把握宏观调控的基点。

三、理性逻辑:中国房地产发展定位

对房地产市场的理性思考,就是要认识市场运行的规律,作出科学的判断,确立符合客观规律的发展思路。

(一)房地产市场发展阶段定位:小康阶段和城市化

中国目前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市化加速的发展阶段,这是我们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定位的基本前提。

1.住宅建设是小康阶段房地产市场的主轴。恩格尔系数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增加,人们用于吃的消费支出呈下降趋势。这一趋势为衣、食、住、行、用消费结构的调整提供了物质基础。舒瓦贝法则的结论是,随着收入的增加,住房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例呈上升趋。1995年,我国的恩格尔系数为49.92%。“九五时期”是我国从温饱型经济向小康型经济的转型时期。“十五时期”住宅市场的快速发展,验证了居住消费成为主导消费之一。从财富的角度看,房地产在很大程度影响世界经济活动。据Lbbotson协会财富评估,1991年世界财富为438450亿美元,房地产价值占48.8%;美国财富为154360亿元,房地产占38.9%,住宅价值占29.7%[5].从需求的角度看,住宅在理论上具有资本品和消费品的双重属性。但在小康阶段,住宅主要用于单个家庭的实际占有和使用,其主导属性是消费品,这种消费品需求是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主导性需求。虽然二手房交易在目前呈快速上升趋势,两套住房现在已经在一定群体中逐渐形成,但其主导方面仍然是消费观念的升级。二手房交易基于漏斗理论,原房主以旧换新,以小换大。市中心和市郊两套房子,不能说明住宅市场的投资主导,恰好说明住宅消费梯度的构造和消费观念的升华,为住宅需求结构判断提供了一个新思路。从供给角度看,涉及三个特殊的要素:一是时间。住宅建设期长,从置地到开发建设,从销售、装修到实际进住,需要较长时间,从而造成供给滞后于需求。在经济繁荣期,供给滞后,需求得不到满足,房价上涨;经济衰退期,因投资的不可逆,导致供给过度,住宅供给与宏观经济运行存在着时滞。二是地点。住宅位址的固定性,居住地与工作的关连性,决定着住宅市场的局部特征。三是转换。这是工业化,城市化过程房地产供给调整的一种必然现象。住宅、商业用房、办公场所,因发展而进行用途转换,如政府搬家,工厂迁移等。完成这转换,意味着用地结构的调整和复杂的大规模的城市改造。从财富观、需求观和供给观可以得出结论,在小康阶段,住宅开发建设是房地产市场的主轴。

2.城市化决定着房地产开发的空间,发展是房地产市场的主题。这一主题在城市化过程中不可逆转。人口向城市的集中,决定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空间。中国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的科学发展观,这时期是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年递增1%左右。据此来推断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空间,以城市化率40%为基础,人口16亿为顶点,小康住房以35平方米/人为标准,城市化率达到50%,仅住宅

增量总需求约需要160亿平方米。若按城市化增长率1%考虑,未来10年,年均需供给住宅16亿平方米,若再考虑旧城改造拆迁及住宅自然淘汰,这一需求更大。2004年我国市场商品住宅竣工面积为3.47亿平方米。因而。要么城市化率年递增1%,不可能在10年内连续,要么,不可能在城市化递增1%的条件下,实现城镇人口人均住房面积35平方米目标。但无论如何,在城市化达到50%,人均小康住房面积35平方米目标下,能表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空间。

我们没有理由对房地产市场作出悲观的判断,更没有理由对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作出政府干预市场的错误理解。科学发展观是宏观调控政策的精髓,公共政策是市场供求因素之外的重要因素,这是世界各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共识。定位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市化,这是我国房地产市场建设的基本依据,也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立足点。

(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定位:实现市场的和谐发展

世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情况表明,公共政策是市场供给和需求因素之外的第三因素。具体地表现为:政府管制对新开工项目、旧城改造、环境保护、土地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影响;对低收入阶层提供住房保障的政策性支持;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关键性的作用等。这些表明,政府的宏观调控不仅必要,而且有现实的着力点。

当前,宏观调控的政策取向,应立足于:中国城市化进程,老百姓的住房需求,房地产支柱产业的地位,遵循房地产的运行规律。确立6个重点:一是管理与控制国家的土地资源,根据市场动态,调节土地投放量,加强用途管制;二是以质量为中心,以环境为重点,加强房地产开发过程管理;三是区分使用(居住)需求和投资需求,加强房地产的流通管理;四是以产权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强房地产的持有管理;五是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推行房地产行业透明化;六是根据房地产业发展的趋势,重视房地产金融创新,稳步探索房地产证券化。

参考文献:

[1]建设部,等。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Z].2005.

[2]牛凤瑞。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建筑房地产业参要[z].2004—10—20.

[4]恩格斯。论住宅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美]查尔斯。H.温茨巴奇等。现代不动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宏观经济调控篇9

(二)分析:经济与法律、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关系要搞清楚“经济法学是否应与经济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这一问题,必须从经济与法律、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关系说起。关于经济法与经济的关系,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马克思关于法与经济关系的经典论述:“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经济法也是由经济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其次,我们想到了近年来颇为流行的法经济学,法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的构建反映或者应当反映经济效率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确实反映了经济法与经济的密切联系,但是,这不是专门针对经济法而言,而是所有法律均具有的与经济的密切联系,并没有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关系的特殊性。两者关系的特殊性主要是由经济法的内容所决定的。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国家要调节经济,必须建立在对经济规律的深刻认识的基础之上,否则,国家调节就缺乏科学的依据,难以达成预期的目标。许多经济法的问题,实质上是经济问题,没有对经济规律的认识和理解,也就难以找到解决经济法问题的钥匙。经济学发展到今天,成为了经邦济世的显学,在法治社会,经邦济世的技术必须转化为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其价值,经济法就是转化经济学经邦济世技术的法律,不懂经邦济世的经济学,经济法学就难有所为。对此,著名经济法学者漆多俊先生早在1993年就曾深刻地指出:“一个出色的经济法学家,应该同时是一位够格的经济学家。”②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均以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经济学揭示经济运行的规律以及国家干预经济的绩效、时机和方式;经济法学为国家干预的法治化、保障国家干预目标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导和法律制度建构建议。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就其研究的共同对象———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应当有共同话语,否则,两者难以协同推进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三)结论:经济法学应与经济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是一类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总称,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共同关注的对象,经济学研究宏观调控的绩效,应该何时、采用何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解决为什么要进行宏观调控、怎样进行宏观调控的问题;经济法学研究宏观调控中的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监督,保障宏观调控权力的配置并防止其滥用,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达成宏观调控的目标。离开经济学的研究,经济法学无法进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研究,因为根本不知道应该给谁配置权力、配置多大的权力;离开经济法学的研究,宏观调控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的保障和制约,必然出现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和腐败,甚至可能沦为利益集团实行经济掠夺的工具,难以达成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因此,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只有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形成共同话语,两个学科才能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如果两者使用同一个概念,表达的却是不同的含义,就很难产生协同作用。

二、宏观调控的界定

(一)问题:众说纷纭的宏观调控说“一千人心中有一千种对宏观调控的理解”可能有些夸张,但人们对宏观调控的理解确实是千差万别的。综合国内学术界及实践中对“宏观调控”的界定和使用情况,可以划分为四大类,笔者在此按照其外延的大小,分别用“微”、“小”、“中”、“大”来概括。(1)“微”。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行为。如许小年认为,宏观调控指的是运用宏观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宏观政策”和“总需求”。宏观政策有且只有两类,即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政府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税收与财政开支,调节以国内消费与投资为主的社会总需求。宏观调控从来不以供给为目标,从来不以产业结构为目标。①樊纲等人认为:“宏观调控不是指‘经济计划’,也不是指产业政策和收入政策,而是指通过政府支出与货币供给政策,对经济运行的总量关系进行调节。”②吴敬琏也指出:“现在认识和实践上还有一种误区,就是把产业政策等同于宏观调控。这种说法完全混淆了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是总量的调控,指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总量手段调解社会总需求,而不是指具体部门的发展、企业的运营。”③(2)“小”。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熨平经济波动、保证经济稳定增长,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等经济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对国民经济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进行调节,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或国家,客体是国民经济的总量,主要是指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手段是货币、财税等宏观经济政策,不包括产业政策、结构优化标准和环境政策等。④(3)“中”。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间接调节供给与需求,以及国民经济结构,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国民经济结构得到优化。①(4)“大”。该种观点认为,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干预,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所采取的一切干预措施。“为了实现所谓的宏观性经济目标,必须采取必要的经济政策。在斯蒂格利茨和萨缪尔森等西方著名经济学家看来,宏观调控相当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运用。这些经济政策不仅包括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也包括反垄断和国有化等政策。”②“可见,在西方经济学中,宏观政策工具(调控)几乎可与国家干预通用;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的各种措施都可归纳为宏观政策工具,包括反垄断、国家投资、各种宏观经济手段。所以,在西方经济学中,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国有化)也是西方经济学所谓的宏观政策工具。目前非常流行的西方经济学的经典教材除了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工具外,对反垄断、国有化和私有化也都有涉及。”③

(二)分析:不同定义的立足点第一种观点将宏观调控限定在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总需求的调节,范围极其狭窄。但这却是与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政策最为契合的界定。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政策实际上只是一种总量控制,追求和实现的经济平衡属于总量平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宏观经济政策专指政府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控制总需求水平,以减缓或消除经济活动水平波动的政策。第二种观点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范围有所扩展,认为宏观调控不仅调整总需求,也调整总供给;不仅使用经济政策,而且使用行政措施。这种观点也是将宏观调控等同于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些西方经济学家(新凯恩斯主义学派)主张增加有效供给的办法稳定经济。因此,从总体上来说,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简单来说,这两种观点是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与前两种观点相比,第三种观点大大扩展了宏观调控的范围:(1)将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2)扩展了对供给与需求的调节范围,将对局部供给和局部需求的间接影响措施都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不限于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就结构调整来说,包括城乡结构调整、区域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结构调整、投资消费结构调整、进出口结构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等。就局部供给和局部需求的调整来说,如专门针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专门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实践中理解的宏观调控,见于党政机关的文件和政府官员的讲话,也得到部分经济学者的认同。但是,这显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当代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2004年5月访华时对中国的一些宏观调控政策作出评论: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全部都是微观政策。④那是不是说,该种观点错了呢?这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至于第四种观点,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国家干预,定义过于宽泛,与我国的实践也不相吻合,只是有些政府官员为了给直接干预经济提供借口的一种故意混淆行为。学术界很少有此种观点,实践中也受到人们的批判。

(三)深究:宏观调控的语源和发展正确认识宏观调控的含义,需从宏观调控的语源说起。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并没有“宏观调控”这一范畴,“宏观调控”一词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其最初是为了给扩大企业自提供依据,强调政府不能过多干预企业的微观管理,而只应当从宏观上调控经济。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先使用了“宏观调节”概念。1989年1月,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进一步完善各项改革措施,逐步建立符合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的宏观调控体系。”在此之后,宏观调控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中。到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党和国家更是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实行“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1993年,“宏观调控”一词被写入《宪法》,当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当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宏观调控的任务和手段阐述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200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宏观调控体系做了如下表述:“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在阐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时指出:“加强财政、货币、投资、产业、土地等各项政策协调配合,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合理调控经济增长速度,更加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实现经济增长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从宏观调控的语源和发展可以看出,尽管中央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宏观调控的内涵并没有做过专门的界定,但以下几点是显而易见的:(1)宏观调控始终是作为与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存在的,主要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间接干预,但也包括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宏观经济需要所采取的必要的直接干预措施。(2)宏观调控既调整总量,也调整结构。(3)宏观调控的手段以经济手段为主,也包括必要的行政手段;在经济手段中,既包括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还包括计划以及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等其他政策。由此可见,宏观调控与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并不能划等号,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来界定宏观调控,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而指责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原有之意则越来越远”①,显然是犯了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宏观经济政策”的错误。

(四)结论:对宏观调控的正确界定宏观调控既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土生土长”的一个概念,打上了“中国特色”的烙印,我们就不能用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念去限定它,而应从中国的实际去理解它。上述第三种观点对宏观调控的理解是为中国官方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一种理解。我们可以在我国政府的文件中、国家领导人和中央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讲话中看到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从实践中的调控措施来看,我国的宏观调控不仅调整总量,也调整结构;不仅“谋全局”,也“谋一域”;不仅使用经济手段,也使用行政手段。当然,这种论证方式可能受到循环论证的指责:先假定了宏观调控调整结构,然后把调整结构的措施纳入到宏观调控中来,并反过来论证宏观调控包括对结构的调整。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实践中采取了这些措施,且采取这些措施的机构认为这些措施就是宏观调控措施。

不过,第三种观点虽然是中国官方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对宏观调控的界定,但表述并不准确。在法治社会,一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将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并列并不合适。因此,宏观调控的定义应修正为:政府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依法调整运用其掌握的某些经济变量(如财政支出、货币供给)和行政权力,来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从而影响微观经济行为的政策过程。该定义包括三个要点:

宏观经济调控篇10

1.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

虽然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产生的根本原因都在于市场缺陷,都是由市场经济所内生出来的(注:参见曾国安:《政府经济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但两者产生的具体原因是存在差别的。经济管制主要是由经济的外部性、垄断、信息的不对称、经济人的非理性行为以及收入分配不平等问题、非市场品、有害物品的生产与消费问题、产权保护问题、市场不完善问题等所引起的,宏观经济调控则是由宏观经济失衡(包括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失衡,总投资、总消费的波动,总就业的波动,一般物价水平的波动,国际收支失衡,经济增长的波动等)所引起的。两者产生原因的差别导致了政府干预部门、干预目标、干预手段等等的不同。

2.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同

虽然总的来说,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要通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弥补市场的缺陷,充分发挥市场的优长(包括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技术创新,促进积累的增长等),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但两者的具体目标是存在着差别的。经济管制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主要是:(1)通过政府的干预解决外部经济效应问题,即限制、减少具有负的外部经济效应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具有正的外部经济效应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2)通过政府的干预解决垄断问题,即政府在避减垄断的总原则下,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垄断分别采取禁止、限制以及数量管制、价格管制和促进竞争的政策,以维持或者促进形成有效竞争的行业市场结构,促进企业和产业经济效率的提高;(3)通过政府的干预增加市场信息的供应量,减轻由信息不对称对经济效率带来的危害;(4)通过政府的干预约束经济人的非理性行为,如禁止非市场品的生产、交易和消费等;(5)通过政府的干预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市场交易,增进生产性活动;(6)通过政府的干预进行收入再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宏观经济调控则旨在通过对经济总量的调节,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具体来说,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是:(1)通过对总供求的调节,实现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2)通过对投资的调节,避免或减轻总投资的波动;(3)通过对消费的调节,避免或减轻总消费的波动;(4)通过刺激经济实现充分就业;(5)通过调节宏观经济实现物价水平的稳定;(6)通过调节国内经济和汇率实现国际收支的平衡;(7)通过逆向的经济调节实现国民经济长期稳定的增长。

3.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出现的时间不同

基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决定了两者出现时间的不同。虽然经济管制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但由于经济管制主要导源于市场的不完善,由于市场的不完善始终存在,伴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发展的全过程,因此经济管制伴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发展的全过程。而宏观经济调控导源于宏观经济失衡,在市场经济足够成熟,宏观经济失衡对社会大众的经济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损害了经济的正常运行,并危及社会稳定,而且社会充分认识到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并且已经建立起了宏观经济调控的“基础设施”以后,才会出现宏观经济调控。从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演变历史来看,经济管制出现的时间要远远早于宏观经济调控出现的时间,市场经济出现之时,经济管制也随之出现了,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阶段有经济管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阶段自然也有经济管制(注:实际上,如果不限于市场经济,经济管制在国家或政府出现之后,市场经济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可以说,经济管制是随国家或政府的出现而出现的。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如外部经济效应问题、垄断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居民的非理性行为等等,在市场经济产生以前就存在,只不过其规模、影响等小一些而已。),而宏观经济调控是在市场经济进入到成熟阶段以后才出现的,在市场经济进入到成熟阶段以前不存在宏观经济调控,在市场经济出现以前也不存在宏观经济调控。在西方国家,只是在20世纪30年代之后才出现宏观经济调控,如果从16世纪算起,在市场经济阶段,宏观经济调控出现的时间要比经济管制出现的时间晚了400多年。

4.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机构不同

经济管制涉及的具体领域很多,政府部门中实施经济管制的机构既包括司法机构,也包括行政机构,既包括中央政府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也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行政机构中既包括纯粹的宏观经济管理机构(如中央银行、财政部等),也包括其他专门的经济管理机构(如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非经济管理机构(如文化管理机构、环境保护机构、药品管理机构等)以及综合性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照颁行的法规在各自管理的领域对被管制者依法进行管制。经济管制具有很强的行业性,即依照行业性质,由设立的政府主管机构对被管制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如商业银行一般主要由中央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投资银行主要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险公司主要由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但经济管制的行业性并不排斥政府其他管理机构依法对被管制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也有许多行业同时受多个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这些管理机构拥有非重复的,但对被管制对象的活动的影响几乎具有同等的制约力和管制权。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机构则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机构,并且主要是中央政府行政机构中的宏观经济管理机构,在宏观经济管理机构中主要是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机构的数量远远少于实施经济管制的机构。

5.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手段不同

虽然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实施手段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管制或者调控对象的特征与行为的变化、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的演进等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但两者的区别还是相当大的。经济管制的实施手段主要是行政、司法手段,因此具有强制性,虽然经济管制肯定会影响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但政府主要并不是通过对市场的调节,改变市场信号来达到管制的目的,而主要是通过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直接管制而达到管制目的的。政府对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处罚直接减少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经济当事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不是来自于市场,对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奖励会直接增加经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经济当事人由此获得的利益同样不是来自于市场,而是来自于政府,来自于政府的行政机构或者司法机构,这种直接来自于政府的经济处罚或者经济奖励在这里仍应归于行政或司法手段,因为它们是行政管理和监督、司法管理和监督的工具。在经济管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主要是“裁判”。需要说明的是,经济管制本身并不排斥经济手段的运用,有的领域也需要政府当“运动员”,最近一二十年来,无论在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在许多领域,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取得了过去运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进行管制所没有取得的效果,经济手段的运用范围也有扩大的趋势,但基于经济管制的基本性质,经济管制的实施手段以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为主的格局并不会发生变化。

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手段则主要是经济手段,因此具有非强制性。宏观经济调控是通过政府参与市场(充当“运动员”的角色),通过对市场的调节,改变市场信号,从而使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发生变化,从而使经济总量发生变化,来矫正宏观经济失衡,维持宏观经济平衡的。经济手段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这些政策的运用,会对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市场的供求产生影响,继而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从而使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发生变化,从而促使其调整其行为,最终重新恢复市场平衡。在市场经济中,除非是在战争时期,政府是没有理由普遍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因为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从根本上是与市场机制相排斥的,这样做的结果是政府对市场的替代,从而也就必然导致市场优长的丧失,造成社会福利的根本性下降。同样需要说明的是,撇开特殊的战争背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有的时候也是可以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的,例如在严重的通货膨胀条件下,政府可以采取直接控制收入增长的收入政策来抑制通货膨胀,但这类政策的采用除非迫不得已,应该禁止政府使用,并且政府要使用这类手段,也必须获得政府立法机构的授权。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由于经济管制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管制者与被管制者多发生直接的联系,它是管制者直接对被管制者进行管理与监督,而且管制具有强制性,因此应该说经济管制主要是直接干预;而宏观经济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宏观经济调控机构并不与调控对象发生直接的联系,它是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影响或者引导微观经济单位的调节方式,不存在宏观经济调控机构对调控对象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注:否则,就属于经济管制范畴,因为如果宏观经济调控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即主要采取直接干预的手段,那么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会受到破坏,这样的经济也就不再是市场经济了,而是计划经济或者管制经济了。因此,市场经济下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与直接干预是相冲突的,换句话说,市场经济下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只能主要采取间接干预手段。近20年来,中国国内经济学文献中大量提到的市场经济中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该以间接干预为主(或者市场经济中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应该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理论应该说针对宏观经济调控是正确的,而且只是针对宏观经济调控才是准确的。),而且宏观经济调控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应该说宏观经济调控主要是间接干预。(注: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曾经有过还要不要经济管制的疑义。应该说,经济体制改革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经济管制的问题,而是要什么样的经济管制的问题。195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中国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与市场经济是相背的,必须对这种经济管制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这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比较缓慢,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改革过慢,市场化改革过程从实质上来说也就是废弃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过程,废弃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进程越快,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越快,市场化改革每向前推进一步,也意味着废弃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进程向前推进了一步,市场经济的完全建立要以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的根本改革为前提。但是市场经济与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势不两立,并不表明市场经济与经济管制制度势不两立,市场缺陷要求建立经济管制制度,政府的经济管制是市场经济所内生出来的要求,是实现经济的高效率和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但是这必须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弥补市场缺陷的、有着明确的管制边界的经济管制制度。从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宏观经济调控制度方面的差异远较在经济管制制度方面的差异小,借鉴各国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经济管制的经验时,选择更困难的是在经济管制方面的经验。各国的经济管制制度相当复杂,而且合理性差异也很大,因此在研究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调控经济的经验教训时,虽然研究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经验教训是必要的,而研究各国经济管制方面的经验教训更为迫切,应该避免(也是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错误)的是将别国特殊的经济管制制度,并且是不合理的经济管制制度当作市场经济的具有共性的一般经济管制制度。对各国经济管制制度进行比较、甄别、判断、改造对改革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管制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6.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方法不同

这里所谓的实施方法是就政府干预的力度而言的。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依宏观经济失衡程度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宏观经济失衡越严重,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应该越大,失衡程度越轻,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应该越小。市场经济中的宏观经济失衡具有周期性,因此国民经济无法避免短期性的周期性的波动,这样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的选择直接与经济的短期性的周期性的波动有关。在市场经济中,宏观经济会经常性处于失衡状态中,为了防止宏观经济出现严重失衡,一般来说,政府应该逆对经济风向采取经常性的调节政策,这种调节属于微调。相对于有可能出现的宏观经济的严重失衡,这种调节属于预防性质的调节。微调是经常性的,大调则不是经常性的,而是周期性的(有时间周期,宏观经济严重失衡才应该进行大调)。相对于宏观经济调控的方法的选择性,针对于微观经济主体,经济管制一般来说并不存在微调与大调问题,因为经济管制是依律行事,按照法规应该受到什么处罚就给予什么处罚,应该受到什么奖励就给予什么奖励,同业者间的区别会相当大。当然对于一些经济活动,政府是加大管制力度,还是减轻管制力度,也需要政府做出选择,但这种选择与宏观经济调控力度的选择不同,它与宏观经济失衡的程度无关,与经济周期性运动无关,而是取决于公众的认识、技术水平的变化、产业结构的变化、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等方面的因素,力度加大或减轻一般会表现为长期趋势,而不是短期性的周期性的变化。

因此,我们就能发现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运用具有典型的逆经济运行的特点,而经济管制则不具有这一特点,无论是在经济萧条时期,还是在经济繁荣时期,只要经济管制制度未变,管制政策就不会有变。

7.经济管制、宏观经济调控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不同

宏观经济调控可能会对产业发展产生影响,因为宏观经济调控可能会改变相对价格,如果宏观经济调控改变了相对价格,那就会改变产业的比较利益,从而会引起经济资源在产业间的重新配置。就其性质而言,可能产生有利于产业政策的效果,也有可能产生出不利于产业政策的效果。不过就宏观经济调控本身而言,其性质、目的等等都与产业政策无关,宏观经济调控并不是为了产业政策的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

经济管制则不同,经济管制虽然并不是只服务于产业政策,但是它是产业政策的必备工具,要实施产业政策,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管制,否则,产业政策就是无效的。例如政府要支持幼稚产业的发展,政府就要对外实施进入管制政策和其他相关管制政策;政府要促进一个行业的竞争,政府就要实行反垄断、鼓励进入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管制政策;政府要压缩有较大污染的行业生产规模,扶持污染小的新兴行业的快速发展,就要采取抑制前者、鼓励后者的进入管制政策、污染排放管制标准与排放数量的管制政策、污染排放税政策等。

8.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不同

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是无选择性的,它是通过对市场的调节而影响微观经济主体,宏观经济调控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和全局性,虽然市场的影响程度对不同的微观经济主体会有所差别,但由于宏观经济调控所要改变的是宏观经济变量,因此任何微观经济单位都难以避免地要受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因此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实际上是针对所有的经济主体。就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的性质来看,可能使所有的经济主体受益,也可能使所有的经济主体受损,也可能使一部分经济主体受益,而同时使另一部分经济主体受损。从社会整体而言,一项正确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将会增进社会福利。

经济管制的对象则是有选择性的,它所管制的是具体的微观经济单位。例如基于保护环境而实施的污染排放管制的管制对象只是污染排放单位,其他单位则不在管制之列。微观经济单位如果违规,将会受到管制机构的处罚。任何经济单位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如果不在经济管制的范围之列,它就不会受到经济管制机构的约束。虽然经济管制造成的影响可能是全局性的,不过一般来说,其影响的局部性更强。

9.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存在着差别

无论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都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影响。不过两者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是存在着差别的。这种差别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1)影响的时间长短不同。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具有非持续性的特点。原因在于:第一,微调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较小,大调才会明显地影响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而大调所具有的周期性的特点,使得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具有非持续性的特点;第二,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会改变经济制度,即不会改变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这样一旦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发生变化,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就会消失。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则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因为:第一,经济管制总是表现为一种长期的趋势,一项管制制度确定以后,往往会在很长的时期内运行,有的持续几十年,有的持续上百年,有的经济管制制度一经确定,几乎就成为永恒性的了,这样就使得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具有长期性;第二,经济管制制度的变化改变的是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这样一旦经济管制制度发生变化,新的制度会在长时期内影响微观经济单位的行为,从而对经济效率产生持续的影响。

(2)影响的途径不同。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市场环境,或者说宏观市场结构,从而改变微观经济单位的外部环境(压力),来影响经济效率。经济管制既通过改变微观经济单位的外部环境(压力),也通过影响微观经济单位的动力机制和能力,还通过对相对价格或者成本、利润率的影响而影响经济效率。简而言之,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途径具有单方位性,而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途径具有全方位性。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途径的全方位性预示着经济管制会通过渗入到经济机体的内部而在深层次上影响着经济效率,这就意味着一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经济管制制度,低效率社会要提高经济效率就应该主要从经济管制制度的改革入手。

(3)影响的结构不同。虽然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都具有影响,但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影响最大,而对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则比较小。在经济不景气时,政府采取扩张性的经济政策会使经济资源的利用率得到提高,这是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最主要的积极影响。在经济繁荣时,政府采取紧缩性的经济政策会使经济资源的利用率下降,也会增加微观经济单位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这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但由于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会增强微观经济单位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和能力,因此并不一定能够使微观经济单位努力提高生产效率。虽然宏观经济调控可能会改变要素或者产品的相对价格,从而具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可能性,但一方面相对价格的变化可能会出现不利的变化,从而出现恶化资源配置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素的流动性等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条件并不是宏观经济调控所能改变的,因此即使要素或者产品的相对价格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也会因为其他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改变资源配置,从而不能使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提高。而要具备这些条件恰恰需要经济管制制度的改革。

与宏观经济调控一样,经济管制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都具有影响,但与宏观经济调控不同的是,经济管制不只是主要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产生影响,而是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经济管制对经济资源利用率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进入管制、过程管制等都会影响经济资源的利用率。例如,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排斥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非农产业部门的劳动力进入管制政策就造成了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大量闲置,实行了几十年的排斥非国有经济进入金融、汽车等现代产业部门的产业进入管制政策也造成了金融发展能力、汽车发展能力的闲置。一般来说,进入管制的领域越广,管制越严厉,经济资源的利用率越低。其次,经济管制对生产效率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生产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有无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能力和外部压力,经济管制对这几个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经济管制可以削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和能力,减轻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外部压力,也可以增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和能力,增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外部压力,好的经济管制制度应该是能够增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能力和外部压力的制度。其三,经济管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经济管制既会影响生产要素和产品的相对价格,也会影响产品生产的成本,影响不同产品生产的利润率,还会影响资源的流动性,因此就会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经济管制可以促进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的提高,也可以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好的经济管制制度应该是能够促进经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制度。

简而言之,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结构具有局部性的特点,而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结构则具有全面性的特点。

(4)影响的程度不同。由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在时间长短、途径、结构方面存在着差别,因此两者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程度也存在着差别。由于经济管制对经济资源的利用率、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时间所具有的持续性、影响途径所具有的全方位性、影响结构的全面性,而这些是宏观经济调控所不具有的,因此经济管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程度自然要超过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程度。

由上可以得出结论,一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其经济管制制度,如果要提高经济效率,就必须要改革经济管制制度。

10.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失效的原因存在着差别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存在着共同的原因,但是也存在着差别。最主要的差别在于两者在被调控对象俘虏的可能性上存在着差别。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不是因为被调控对象俘虏了调控机构,因为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政府机构并不与微观经济单位发生直接的联系,而且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是系统性的、整体性的、全面性的,具有非排他性,因此不存在政府机构设租和被调控对象向政府机构寻租的条件。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主要在于政府能力不足,而一般主要不在于政府权力的滥用。而管制者被被管制者俘虏却是经济管制失效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在经济管制中,政府管制机构要与微观经济单位发生直接的联系,管制的利益是可以排他的,而且管制机构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每一级管制机构、管制机构的每一个职能机构都有其独享的管制权,并且这些管制权又是被分配给一个一个的作为管制者的自然人手中,管制权都是人格化了的,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的直接联系使得管制具有了一对一的“交易”的性质,这样就存在着管制者设租和被管制者寻租的条件,从而也就出现了管制者被俘虏的可能性,一旦管制者被俘虏,就会出现管制失效。在经济管制中,不仅管制的执行者存在着被被管制者俘虏的可能性,而且管制规则的制定者也存在着被被管制者俘虏的可能性,在管制规则的制定中,所谓政治上的“看不见的手”(特殊的利益集团等等)发挥的作用往往相当大,这样就使得管制规则本身与管制应该实现的目标相背,即管制规则背离效率和公正而出现的管制规则的扭曲。由于管制规则的制定者被被管制者俘虏而导致的管制规则的扭曲对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的损害比由管制者被俘虏对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的损害更大。

11.经济管制、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自由的影响存在着差别

经济自由是指微观经济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做出经济决策的自由。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性质和特征,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没有经济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经济自由使得市场经济具有多方面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不可能具有的优越性,但同时无约束的经济自由也会使市场经济难以避免地产生多方面的缺陷。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市场经济中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它们都会对经济自由产生影响。无论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实质上都是市场以外的力量——政府对经济自由施加的约束,但是两者对经济自由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是存在着差别的。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自由的影响是间接的,它并不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决策进行干预或限制,它是通过改变宏观市场环境而对经济自由产生影响的,其对经济自由的影响具有整体性、系统性的特点,除非宏观经济调控采取直接的经济管制的手段,否则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会直接剥夺或限制经济自由。因此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自由的影响程度也要小一些。经济管制则不同,它对经济自由的影响主要是直接的,因为它要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决策进行干预或限制,因此经济管制会直接剥夺或限制经济自由,经济管制对经济自由的影响主要是差别性的。例如进入管制直接剥夺或限制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自由,价格管制直接剥夺或限制了卖方和买方的价格决策自由,出口管制直接剥夺或限制了出口商的出口决策自由。不过管制也会对经济自由产生间接影响,因为管制会影响产业环境。由此,经济管制对经济自由的影响要比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大。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尤其要对经济管制的边界给予明确的界定,对政府的经济管制权予以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会导致经济管制的无限延伸,就会不正当地侵害经济自由,从而损害经济效率。

由上可见,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但是两者的差异是明显的、多方面的。

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相互联系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存在着明显的、多方面的差异,但是两者也存在着多方面的联系。两者的联系并没有为将两者混同提供依据,但是明确两者的相互联系也是经济理论研究应该关注的,并且两者的联系也是两者关系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两者的联系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和范围都是由市场缺陷所规定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都是由市场缺陷所产生的,虽然与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相联系的市场缺陷存在着差别,但都导源于市场缺陷。如果不存在市场缺陷,那就不需要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缺陷是市场经济内生的,市场经济内生的缺陷使得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市场经济本身不能保证满足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所需要的条件,或者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导致经济效率的下降或者低下,从而使得仅仅有市场力量并不能使社会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的有效的利用,不能实现社会在已经拥有的可资利用的经济资源的条件下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某些市场缺陷可以由第三种力量的作用得到或多或少的弥补,但第三种力量的作用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并不能作为弥补市场缺陷的依靠力量,(注:参见曾国安:《政府经济学》,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因此只能由政府充当弥补市场缺陷的依靠力量,政府弥补市场缺陷需要根据市场缺陷的不同领域分别通过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来实现。虽然政府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并不一定能够弥补全部的市场缺陷,但它却是一个社会弥补市场缺陷的最终依靠力量,而且只要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能够得到不断的提高,就可以与市场力量这只看不见的手一道不断增进社会福利。(注:无论是市场缺陷,还是第三种力量的缺陷,抑或政府缺陷,从根本上来说,都是由人类的生产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的,因为市场经济、第三种力量以及政府都是人类社会的事情,没有人,便无所谓市场经济、第三种力量和政府。虽然人类的生产能力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实践的发展、社会制度的不断改进(简而言之是随着人类知识的增长)而不断增长,但相对于人类的需要,相对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缺口。即便是进入到所谓的知识经济社会,人类所掌握的知识仍然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如何使经济资源得到充分的有效的利用,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永恒挑战。)

市场缺陷导致了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也同时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范围。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在于弥补市场缺陷,因此,无论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都不能渗入到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而只能进入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这从根本上规定了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边界。虽然两者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起作用的“领地”有不同,但从它们都只能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发挥作用这一点来看是相同的,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范围都是由市场缺陷所规定的。

2.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主体都是政府,都是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最终目标都在于提高经济效率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由市场缺陷所引起的,都在于弥补市场缺陷。尽管实施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的政府职能机构有不同,但都是政府机构。实施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既不是企业、居民,也不是第三种力量,而是政府。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要履行多方面的具体的经济职能,主要包括:维护产权;抑制、限制或消除垄断,促进市场竞争;解决外部经济效应问题;提供和鼓励提供公共物品;提供信息和促进市场信息供应量的增加;补充市场的不完善,提供或鼓励提供市场供应不足的私人物品;进行收入再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限制非市场品的生产和消费,禁止有害物品的生产和消费;矫正宏观经济失衡,维护宏观经济平衡,促进宏观经济稳定;调节经济结构,促进结构平衡等。任何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的政府都应该履行上述经济职能。而这些经济职能可以归结为两个大的方面,即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要充分弥补市场缺陷,使社会的经济效率达至最优,既需要实行经济管制,也需要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政府只有有效地实行经济管制和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才能有效地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于市场缺陷内生于市场经济本身,因而具有长期性,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离开了两者中的任何一个方面,社会的经济效率都会无法达到最优水平,所以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

虽然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具体目标不同,两者的干预对象、方式、方法等等都存在着差别,影响经济效率的时间长短、途径、结构、程度也存在着差别,但是不管是经济管制,还是宏观经济调控,从它们的最终目标来看,都是要通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增进社会福利。

3.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是相互补充的

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都是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由于两者导源于市场缺陷的不同方面,由两者的性质决定了两者功能上的差别,决定了各自适于弥补不同类型的市场缺陷,也就是说,应该实行经济管制的就不适于采取宏观经济调控,归属于宏观经济调控的就不应该采取经济管制,经济管制不能代替宏观经济调控,宏观经济调控也不能代替经济管制,两者的关系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两者这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决定了只有既能有效地实行经济管制,又能有效地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府才能实现有效地履行政府应该履行的经济职能的目标,市场缺陷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

4.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都需要不断地发展

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是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能够进入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领域政府就一定要无条件地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这里涉及到政府的能力。如果政府进入这些领域不仅不能起到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使社会的经济资源完全浪费,反而因为政府在这些领域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而损害了市场机制在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的作用的充分发挥,那么政府就不应该在这些领域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因为政府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结果不是增进社会福利,而是减少了社会福利。政府能力是人类生产能力的组成部分,人类生产能力的增长包含着政府能力的增长。政府能力的增长使得政府可以进入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中的更多的领域,经济管制制度和宏观经济调控制度也因此要相应地发展。

市场力量作为人类生产能力的一部分,也是随着人类知识的增长而不断增长的,这就使得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与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领域的结构会发生一些变化,基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和范围都是由市场缺陷所规定的,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手段等都应该做一些相应的调整。

随着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实践的发展,人类会发现和掌握实行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更有效的方法,更有效的具体的手段,更恰当的干预力度和时机,更好的决策制度,更好的机构设置,更好的机构协调机制等等,人类自然就应该利用这些新的知识来改进经济管制制度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

经济管制制度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的不断发展是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有效的必要条件,也只有经济管制制度与宏观经济调控制度能够得到不断发展,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才能成为增进社会福利的手段。

5.经济管制的有效性与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

(1)经济管制的有效性会影响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如果经济管制的范围、程度等超越了其应该有的边界,宏观经济调控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例如如果存在着普遍的市场进入管制、普遍的价格管制、普遍的投资管制、普遍的分配管制,那么无论政府如何努力,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都不可能有效。(注: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一直在努力从改革开放前的直接干预过渡到间接干预,在出现宏观经济失衡时,力图依靠间接干预矫正宏观经济失衡,政府的这种意愿是好的,是正确的,但每次都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以致于每次都要通过直接干预来最终矫正宏观经济失衡。出现这一现象并不奇怪。原因就在于中国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在这种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下,市场信号是扭曲的,资源不能自由地流动,微观经济单位应该享有的经济决策权和经济利益都被经济管制所侵蚀或者说被剥夺,应该承担的经济风险也因为经济管制而无法通过新的经济安排而转移或者被经济管制自动地转移到其他的经济主体,这就使微观经济单位对于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所传达的信号缺乏反映,因此使得间接干预失效。在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下,宏观经济调控只有采取直接干预才能达到预期目标,间接干预的宏观经济调控与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是相背的,因此只有根本改革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也可以作为判断传统的经济管制制度改革进程的一项指标。)经济管制制度所影响的是宏观经济调控的微观基础。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要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微观经济单位享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自己承担经济风险,需要有灵活的价格机制,经济资源能够自由地流动,需要有发达的高度竞争性的市场,这些条件在存在普遍的严格的经济管制的经济中是不可能得到满足的。经济管制既可以为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有效地发挥作用提供有利的条件,也可以成为以间接干预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障碍。

(2)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也会影响经济管制的有效性。例如如果国民经济处于总需求严重超过总供给,通货膨胀高居不下,政府的反垄断管制政策就难以奏效。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够为经济管制的有效性提供有利的条件,宏观经济调控的失效则会使失衡的宏观经济成为经济管制有效性的不利因素。如果宏观经济调控本身导致了宏观经济失衡或者加剧了宏观经济失衡,这样的宏观经济调控就成了经济管制有效发挥作用的障碍。

6.某些经济管制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

与实现宏观经济调控调控目标相关的经济管制可以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例如为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而对汇率进行管制,为解决通货膨胀而对利率、银行的贷款规模、企业的投资规模和薪酬进行管制,为提高就业率而对雇主辞退在业者进行限制等。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某些经济管制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实际上是说为了达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政府可以采取管制手段,而不是说这些管制是正常的经济管制的现成的组成部分,因为这些管制本身是不应该存在的。因此经济管制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是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的,只有在间接干预无法矫正业已出现的宏观经济失衡,而宏观经济失衡对于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也就是说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危机时,政府才可采取管制手段矫正宏观经济失衡,因此经济管制只能作为市场经济中特殊条件下宏观经济调控的临时性手段,而不能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常用手段。经济管制手段的运用应该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和时限,一俟危机缓和,政府就应该撤消管制,而完全采用常规性的间接干预手段。

三、关于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几点思考

基于上述对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关系的讨论,考虑到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在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方面,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不能混同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有相互联系的地方,但两者的差别也是明显的。政府在制定经济调控政策时,应该考虑两者的差别,在政策工具的选择、职能部门的分工等方面都应该有相应的差别。如果将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混同起来,在政策工具的选择、职能部门的分工等方面就会出现错误的选择,导致的结果要么是经济管制的目标和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无法实现,要么是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仅不能弥补市场的缺陷,反而会强化市场缺陷,而且会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成为导致效率下降的因素,总的来说会导致政府失效。如果政府失效由此引起,这样的政府失效比市场失效更糟。

2.政府应该不断完善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对经济实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政府也应该成为弥补市场缺陷的主要力量和最后依靠力量,但政府是否能够有效地实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呢?这取决于多种因素,除了受政府政策性质的影响外,政府干预方式的选择、政策工具与力度的选择、政府实施政策的能力等都会影响政策的效力。政府不是万能的,不可避免地会在政府干预方式的选择、政策工具与力度的选择等方面出现或多或少的错误,甚至政府制定的政策本身就是错误的。减少错误才能提高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效力。政府应该不断学习,不断探索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规律,不断改进和完善经济管制制度和宏观经济调控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制定和实施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从而不断完善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不断提高经济管制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效力。

3.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应该法治化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通过实施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但与企业、居民、民间组织等不同,政府是一种特殊的力量,它是公共权力的垄断机构,它享有立法权、司法权,它是唯一合法享有暴力的机构,它能够动用强制力贯彻它的意志,这为政府实施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来弥补市场缺陷提供了前提,也是它作为弥补市场缺陷的主要力量和最后依靠力量的根本原因。但它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机构也同时造成了它不作为和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无论是它不作为,还是它滥用权力,都会造成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失效。要防止政府不作为和滥用权力,不断提高政府有效实施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就应该为此提供制度保障,根本的唯一可行的制度保障就是法治化。政府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从性质上来说是受托行为,即它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公众赋予其公共权力,它运用这种公共权力,代表公共利益,贯彻公共意志,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因此,首先应该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权力和责任,无论是政府的行政机构,还是政府的司法机构,其履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权力和责任都应该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政府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政府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所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履行的职责,都应该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从立法上防止政府缺位和越位;其次,应该通过立法和司法对政府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所享有的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权力和责任进行监督,并进行相应的激励和惩处制度,一方面防止政府不履行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责任,另一方面一旦出现政府滥用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权,就及时予以纠正;其三,应该通过法律对政府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程序予以明确,保障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一方面防止政治中的看不见的手起作用,另一方面防止政府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而无限扩张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范围的行为和政府随意制定政策而扰乱经济正常运行的行为。只有将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纳入法治化轨道,方能限制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才能被限制在弥补市场缺陷的范围内,才能促使政府切实履行它所应该进行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责任,经济管制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才能成为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的有益的手段。 【参考文献】

1.斯蒂格里兹:《政府经济学》,中文版,北京,春秋出版社,1989。

2.斯蒂格里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文版,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3.吴易风、王健、方松英:《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宏观经济调控篇11

在西方国家也曾经出现过经济停滞、失业率上升和高通胀率并存的所谓“滞胀”。这更是宏观调控所要努力避免的。从世界经济发展历史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宏观调控都是政府重要的职能。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不存在何时结束的问题。

二、海关在我国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从中国经济发展方面来看,在国家机关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都是履行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国家机关。

除此之外,海关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占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独特地位。

1.从海关职能与职责来看海关的宏观调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规定我国海关管理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海关的执法依据,是我国海关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石。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

2.海关能更地提高宏观经济政策的前瞻性,确保政策的科学性

一般来说,任何经济政策都存在着一定的时滞性。时滞是指从发生问题、认识到需要采取政策行动到政策产生效果为止所需要的时间。政策时滞越短,政策当局越能够对有关情况做出及时反应,越能及时发挥作用。而海关在减少政策时滞性,提高宏观经济政策的前瞻性,确保政策的科学性方面发挥得天独厚、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海关位于宏观调控过程的前哨,能及时掌握真实客观的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数据资料,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制定的正确与否提供依据,为宏观调控政策制定的正确与否提供判断指标,这样能更好地为宏观调控发挥预警作用。同时海关因其综合监管进出境的特殊性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真实可靠的经济运行信息资料,为提高决策者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依据。

如实例一可见:据海关统计,2008年前11个月我国共出口粮食(包括谷物及谷物粉、豆类、淀粉块茎及薯类)349.3万吨,价值19.5亿美元,分别比前年同期下降67.5%和29.2%。共出口稻谷和大米93.1万吨,下降18.9%。出口135.2万吨,增长19.6%。2008年前11个月我国共进口大豆3414万吨,同比增长22.4%。海关总署统计司2009年1月4日发出预警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粮食领域的控制力在加强。由于大豆在进出口中占了很高的比重,此次的预警主要指大豆领域的外资控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就认为“海关的预警对于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有很重要的意义。”

3.海关能够全面、科学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要保证调控政策具有较好的实际效果,除宏观调控政策正确性极为重要外,政策执行机关的执行力也显得极为重要,它是决定经济政策有效性的关键。而目前我国这个宏观调控的部门主要有发展民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常见的宏观调控手段有: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如调整税率、金融、财政补贴等;计划手段,如国家投资规划、配额制度;行政手段,如利用工商、商检、卫生检疫、海关等部门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生产与流通。显然,多部门多种手段联合调控是最有效途径。而海关由于其调控的综合性和敏感性很强,在这方面的作用无可替化。

近年来,海关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完善通关便利化与贸易安全并重的监管大格局,对完善我国宏观调控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一,海关是具体和综合执行国家调控政策的机关。海关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决定着国家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第二,海关是集中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以及人员进行监管的部门。有条件在第一时间获取第一手真实的数据,不仅能够快速反映进出口方面政策落实的情况,还能为下一步政策的完善和调整提供最可靠最新的决策依据,从而提高经济政策的有效性。此外,关税筹集财政收入以及再分配的职能直接构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杠杆。

例如,为抑制化肥出口过快增长,保证国内化肥供应,确保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2008年来国家多次调整出口调控政策抑制化肥出口。2008年1月1日和2月15日两次调整关税政策,控制尿素、磷酸二氢铵及其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部分含磷复合肥等化肥品种的出口;4月1日起对过磷酸钙和钾肥征收30%的出口暂定关税;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出口化肥加征100%特别出口关税,并延长至12月31日,且将氮肥关税上调至于150%,有效遏制了出口快速增长的势头,保障了对内化肥供应。据海关统计,2008年前3季度,我国累计出口化肥898.7万吨,价值40.4亿美元,去年同期相比(下同)分别增长11.4%和93.7%,出口平均价格上涨73.9%。自5月份起出口规模呈现连续环比下降,9月份跌至30万吨以下,是2007年以来的最低点。可见,海关等部门执行政策到位,国家关于化肥出口政策取得显著效果。同时,我们还可以注意到一个现象,目前国内市场化肥价格大幅下滑,原料价格上涨,以及限制出口关锐政策的持续实施,极可能导致国内化肥企业产能下降、停产或者倒闭,进而造成国内化肥供给紧张和影响农业生产。所以,国家应该适时适度调整化肥出口政策,国家应该适时适度调整化肥出口政策,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金融危机后国家贸易经济面临的形势

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去年这个时候,国际金融危机还在扩散蔓延,世界经济深度衰退,我国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出口大幅下降,不少企业经营困难,有的甚至停产倒闭,失业人员大量增加,农民工大批返乡,经济增速陡然下滑。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只有通过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实际国务院早在2008年12月1日起就宣布,再次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税率,取消部分钢材、化工以及粮食等102项产品的出口关税,降低部分化肥、铝材以及粮食等共计23项产品的出口关锐,并降低氮肥、磷肥等共计31项产品的特别出口关税,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这是继2008年国家大幅度提高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加强对“两高一资”以及粮食、化肥等敏感商品的出口控制以来又一次较大规模的出口关税调整,出口关税政策已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控、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手段。海关作为国家出口关税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和重要参与者,应积极参与和有效落实出口关税政策。

四、如何发挥海关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作用

近年来,海关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已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做为宏观调控的手段,完善出口关税政策,已被我国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因为完善出口关税不但在抑制国内通货膨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优化出口贸易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减少贸易摩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对于在当前金融危机严峻形势下对于刺激出口、刺激国内经济复苏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下面我们就完善出口关税的意义、如何完善出口关税以及我国海关在出口关税政策调控的实际操作方法与途径予以具体阐述。

(一)完善出口关税政策的巨大意义

出口关税的直接作用就是通过调整税负增加或者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从而达到抑制或者促进征税商品出品的结果,从征收或者增加出口关税水平来说,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抑制通货膨胀确保经济稳定、减少贸易顺差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优化出口贸易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抑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实现节能减排、以及减少贸易摩擦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具体来说:

首先,对基础性原材料征收出口关税、调整出口退税是抑制通货膨胀确保经济稳定的有效措施。由于从2007年6月开始,国家连续7次大规模对基础原材料如粮食、化肥、钢材、矿产品等原材料采取征收或者提高出口关税的调控措施,控制这些基础原材料的出口,通过增加这些基础原料的国内市场供给,从而达到抑制通货膨胀的目的。而且这一宏观调控的效果从2008年3月开始已经较为明显,如下图(CPI变化趋势图,单位%)所示可见,2008年通货膨胀率逐月持续下降。

其次,在国际贸易大额顺差带给我们一系列新的问题和压力时,我国实施了加大出口征税力度、降低出口退税和调整加工贸易政策等一系列措施后,效果开始显现,贸易顺差在增速和总量上都出现了下降,如2008年前三季度贸易顺差为1809.9亿美元,较上年同期的1855.4亿美元下降了2.7%,这样能有效地减少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减少出口企业遭遇国际贸易壁垒的风险,缓解我国外汇管理面临的国际压力,减少国内经济面临通货膨胀的潜在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再次,完善出口关税能优化我国出口贸易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长期以来,中国外贸出口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出口自主品牌的比重偏低,缺乏核心技术,品牌附加值较低。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结构一方面给国内资源造成较大的压力,不利于节能减排,另一方面,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结构雷同,不也不利于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我国走向“贸易强国、品牌大国”的道路,所以必须通过完善出口关税来优化我国的出口贸易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另外,节能减排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自2005年以来,国家通过实行加征出口关税、取消出口退税等措施,陆续取消了1115个“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对300多个商品开征出口关税。这些出口政策的调整对抑制我国“两高一资”商品出口的过快增长速度起到了良好作用。2007年,我国“两高一资”商品出口量普遍出现下降或增速回落。据海关统计,其中煤炭出口量为5317万吨,同比下降16%;原油出口389万吨,下降38.7%;钢坯及粗锻件出口643万吨,下降28.9%。

(二)出口最优关税的研究与思考

影响出口关税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完税价格(从价计征法)或数量(从量计征法),一个是关税税率。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或数量由商品成本等市场因素确定,政府很难干预,只能通过调整关税税率来影响出口关税征收水平。因此,对出口最优关税的研究就转化为对出口最优关税税率的研究[7]。

而对出口最优关税的研究,国内经济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战略性出口贸易政策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不应片面追求出口贸易量的发展,而应该对出口量、出口进度和出口市场进行适当调控,以避免贸易条件恶化,改善出口贸易效益;另一种观点认为,贸易条件恶化问题可以实行个案处理,如中国这样的贸易大国政府应该继续大力发展国际贸易,充分利用国际分工、国际贸易和国际市场来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8]。两种不同的观点,均有最优关税税率的确定方法,各有优势。

这两种观点虽然从不同角度给出了最优出口关税的计算方式,但共同点均认为应该实施出口关税等政策对出口进行适当的控制,以消除“大国贫困化增长”,避免贸易条件恶化。随着我国出口量的连年大幅度增长以及外贸依存度的提高,研究并确定出最优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对于中国未来外贸的健康、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海关参与出口关税政策调控的实际操作办法与方式

1、完善出口税收征管机制,提高出口税收征管水平。

一直以来,海关税收围绕进口税收的征管,通过几十年的实践,目前已建立了一套比较严密和完善的税收征管机制。但对于出口税收,海关在征管机制上仍较为薄弱。具体体现在以下这几方面:一是出口征税在立法上才刚刚起步。今年10月,总署针对目前出口审价的实际情况,下发了《海关出口货物审价工作规程(试行)》,有效的规范了出口审价作业程序,但相对于复杂的出口征税操作,显然这远远不能满足要求。二是在作业程序上,目前海关H2000系统的出口征税程序直到2005年我国对出口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时才开始启用,系统较为简单且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三是在岗位配置上,现有的海关岗位设置在出口征税基本由原有进口征税岗位人员附带完成,岗位规范、设施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与征管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不能适应海关严密出口操作加强出口监管的新要求。四是在计征方式上,目前出口关税基本上沿用进口关税从价计征的方式,手续较为复杂且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出口审价资料和制度的基础上,这在目前出口征管制度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显然较为困难。

为此,面对出口关税政策越来越为重要手段并日益运用广泛的新形势下,海关可以通过加快完善出口税收征管机制,组织力量制定和完善出口征管法律制度,完善H2000系统征税程序,加强对出口征税管理资源的配置,建立与出口新形势相对应的、与进口通关对等的工作机制,再造出口货物的通关流程。与此同时,根据出口关税服务于宏观调控而不是增加财政收入的特点,实行从量计征关税方式,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佳的效果[9]。

2、增强出口监管,完善出口税收绩效评估机制。

加强出口监管是今年以来海关积极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建立完善出口税收绩效评估机制、确保出口税收应收尽收是海关加强出口监管工作整体方案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出口关税政策直到近几年才作为重要工具加以运用,海关目前的税收绩效评估机制在出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是重进口轻出口。以目前的税收考核指标体系为例,2006年总署下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税收任务和质量考核的方案》,改革了税收任务考核办法,将转出货物税收也纳入转出海关税收任务完成数内,完善了税收征管质量指标,将指标增加为11项,对税收的考核重点从“量”上转变为了“量质并举、以质为主”上。虽然后来经过了几次完善,但绝大部分指标均建立在进口的基础上的状况一直没有改变,与目前出口税收数量日益增长以及作用日益重要的形势越来越不相符合。二是重结果轻过程。一直以来,海关税收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更是保持在三成左右,完成税收任务也一直是海关的头等任务之一。因此不可避免海关税收绩效评估体系更加注重于结果。即使是总署对考核体系进行了完善,比如由向直属海关下达税收指令性任务,变为由各关自行预测后上报计划,再由总署进行考核,以及改革质量考核办法,由强调“量”变为强调“质”,其落脚点还是税收征收的结果,没有体现海关税收征收过程中对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

宏观经济调控篇12

1918 年《苏俄宪法》构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计划经济体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被认为是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最理想的经济和政治制度。诚然,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从而实现政府对思想、文化、经济、社会及资源的全面控制,确实更有利于政府自由利用经济调控权力,根据国家和人民的需要,迅速集中全国的人财物,以举国之力办大事要事。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各族人民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定《共同纲领》这部临时宪法来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和强大的中央人民政府,依法赋予其强大的国家权力来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问题,而不是考虑如何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问题。由于历经战乱,人民饱受痛苦,当时选择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经济政策,并依法赋予中央人民政府强大的、近乎全能的国家经济调控权,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促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有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实践证明,《共同纲领》赋予政府强大的几乎不受控制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在当时是完全正确的。从1949 年至1952 年,全国人民经过3 年的艰苦努力,国民经济很快得到全面恢复。3 年间,我国的工业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增速为36. 9%,1954 年工业总产值已相当于1949 年的4. 2 倍,粮食产量等于1949年的1. 5 倍,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相当于1949 年的1. 8 倍。

同时,政权更加稳固、政治更加统一,全国各族人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指数直线攀升,国家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在实践上充分证明了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正确性,也更加证明了只有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才能发展中国经济,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于是,国民经济恢复后,通过宪法将社会主义道路确定下来成为当时最紧迫的任务。事实上,这也是党领导人民制定1954 年宪法的直接目的。正如毛泽东主席所言,我们的总目标是要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宪法( 1954 年宪法) 就是为这个目标而写的。可见,毛泽东主席一直把这个宪法作为指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手段。宪法服从于国家政治目标这一观点,将宪法降格为政治目标的手段,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来看并没有问题,但如果将其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不许质疑的真理来对待则是错误的。因为对它的绝对化理解必然导致实践中当宪法有利于强化政府权力时,宪法可能得到尊重和支持; 而当宪法不利于政府权力时,宪法就必然会被弃之不用。这种宪法服从政府权力,而不是政府权力服从宪法的观点,实际上是长久以来我国法治不彰的思想根源。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被随后的1975 年、1978 年和1982 年宪法所继承。1982年宪法第15 条明确规定: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第2 款规定: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换句话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力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必要手段,这种手段是宪法赋予并极力保障的,宪法只能保障而不能限制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力。

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宪法含义

对现行宪法上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含义的准确把握,同样离不开改革开放的历史回顾。如上所述,长期以来极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思想,特别是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对立起来,并将其分别作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制度本质区别的传统观念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大跃进共产风让全国人民经历了重大苦难。

随后,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 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 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1992 年初,邓小平同志重要讲话进一步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 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做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也从根本上打破了国家经济调控权不受制约的传统观念,拉开了国家宏观经济控制权宪法控制的序幕。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是由于十四大报告提出的上述目标与1982 年宪法第15 条规定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的具体内容不相符合,修宪成为当时最迫切的任务。于是,1993 年宪法修正案第7 条将宪法第15 条修改为: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通过以上历史回顾,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定位,在我国经历了从政府和市场和平共处、优势互补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到政府计划完全取代市场的极端社会主义公有制计划经济时期,再到改革开放初期的让市场作为政府计划的补充时代,到当前让市场发挥决定作用和政府发挥更好作用。

综上,本文认为,宪法上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是指国家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全体共同富裕为最终目的,以加强经济立法和依法制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为手段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国家干预的一种国家公权力。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基本特征有四: 一是从创设目的来看,宏观经济调控权力是宪法创设的一项国家公权力,其目标是为了在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对经济发展的宏观引导和规制作用; 二是从法律属性上来看,宏观经济调控权是国家公权力而不是公权利; 三是从内容上来看,宏观经济调控权力是一种严格受立法权控制的政府行政权力; 四是从运行方式上来看,宏观经济调控权应当在宪法法律轨道上运行。

三、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宪法控制的必要性

当前实践中,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乱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多。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外,国务院,国务院职能部门,很多准行政部门如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也在行使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

二是宏观经济调控权限乱。实践中,不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可以设定宏观经济调控权,国务院的红头文件可以设定宏观经济调控权,某些准行政机构的红头文件也在设定宏观经济调控权,更有甚者,某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甚至地方政府文件也居然设定宏观经济调控权。

三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式繁多,且相互抵触现象比较严重。

四是对宏观经济调控的理解混乱。学界对宏观经济调控权的性质、权限范围和适格主体等至今没有达成基本共识,从而导致实践中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难以形成基本共识。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实施主体多。不仅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多,而且很多主体违法将其权力委托给一些单位,甚至是国有企业实施。二是有权主体行使宏观经济调控权随意性较大。有些宏观经济调控主体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不仅直接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而且体现出鲜明的部门利益或群体利益。三是宏观经济调控缺乏严格的实施程序。

在实践中,具体程序五花八门,不可胜数。四是有权主体不作为和无权主体越权作为现象严重。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也存在软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很多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宣示性、倡导性有余而可操性不足。二是现实中大量违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府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三是部分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佳。实践证明,乱用和滥用宏观经济调控权难免会出现国家权力硬性挤压市场,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而宏观经济调控权过软,政府对市场调控不力,则难以消除自由竞争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宏观经济调控的乱滥和软,都不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当然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因此,要彻底解决宏观经济调控的乱滥和软问题,应充分发挥宪法的规制作用。

四、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宪法控制思路和建议

尊重宪法、推进宪法实施是规范宏观经济调控权的思想基础。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在最终彻底消灭不合理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的生命不在于条文有多么完美,而在于实施。即便再不完善的宪法,只要在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施,也必然能够发挥其作用。

要保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不仅需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而且还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里,宪法是各级政府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正确把握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宪法性质是规范宏观经济调控权的前提。

关于宏观经济调控权的法律属性,学界存在三种观点: 一是宏观经济调控权是依宪法和经济法等公法确立的国家公权力; 二是宏观经济调控权是国家依照宪法法律享有的公权力; 三是宏观经济调控权兼有公权力和公权利的属性。关于宏观经济调控权究竟属于哪种国家公权力以及这种公权力应该由哪一国家机构行使,学界也存在争议。在主张宏观经济调控权是国家权力的学者中,宏观经济调控权究竟属于哪种权力方面,尚未达成基本共识,有学者认为属于立法权,也有学者认为属于行政权,还有学者认为是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之外的另一种权力。

宏观经济调控篇13

中国经济不管是在全球范围还是从自身发展进程角度,其长期发展潜力和前景确实值得我们充满信心。从全球范围来说,中国经济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有新的经济增长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生产力的潜力较大,工业化、城市化扩展空间也很大。同时,中国经济已经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体制条件,具备实现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空间。从自身发展进程来说,中国经济尚处于起飞阶段,进一步发展空间巨大,而且中国经济具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市场规模,这样的市场规模将为中国技术持续创新与发展提供基石和可能,以保证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前现代社会,市场规模作为技术发展的关键因素使中国经济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虽然在工业革命之后,数学模型以及可控试验等科学技术的出现使规模在技术进步中的优势消失;但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技术进步与技术的应用必须以需求为支撑,随着技术应用中累计规模效应逐步被即时规模效应所取代,市场规模的大小正成为新技术需求大小的关键因素,市场规模又将成为未来技术进步的关键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之一。所以,不管是外部环境比较还是自身条件分析,中国经济发展的潜力和前景是非常乐观的,但要想将潜在的优势和潜力转化为现实优势与能力,特别是在当前国内外条件下,阻碍因素也非常多。

二、中国经济运行态势分析

中国经济此次下滑是近二十年来最严重的一次,虽然有世界金融危机的外部因素影响,但中国经济自身经济增长过程中积累的问题等内部因素更是不能忽视。中国经济从2003—2007年经历了连续五年的两位数的高速增长,增长使中国经济规模和成就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也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从宏观经济数据上看,集中体现在中国经济的“失衡”——投资与消费的失衡、内外需的失衡、产业结构的失衡、经济增长与居民收入增长的失衡等,中国经济增长过多的依赖投资、出口;但从更深层次上说是结构性问题,主要在于经济中配置资源的价格信号被严重的扭曲。

根据经济学理论,市场之所以能实现合理配置资源,就在于其价格的调控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的价格都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只有在充分竞争下形成的均衡价格才能实现,计划经济下的计划价格体系就是因为其由人为因素确定,无法通过自我调节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进行了深入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但长期以来,为保证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不管是利率,还是能源、土地和各地方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中国的投资成本一直非常低。这不仅导致大量的资源被用于投资,从而减缓了居民收入增长的速度(1995—2007年,扣除通货膨胀后,经济总量增加2.5倍,政府财政收入增加了5.7倍,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加1.4倍,农民人均纯收入才增加1.2倍);而且,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缺乏效率,投资整体可以在较低的水平上重复进行建设,导致我国的大量投资应用到最有效率、最能给中国带来经济发展的领域,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中国的出口领域的情况也是类似,汇率管制以及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导致部分出口行业的规模超过了应有的水平。中国大部分出口企业技术含量低,出于下游产业链,其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非常脆弱,资源也没有被用到更有效率的地方。这种扭曲的价格体系,结果就是老百姓补贴投资、补贴出口,导致居民收入增长远远低于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结构必然会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中国经济自然出现“失衡”现象。

三、中国经济复苏与宏观经济调控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候,很多问题会被所取得的巨大成绩掩盖。此次危机的爆发,使政府、学者、专家都有机会冷静地思考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多年所积累下来、影响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问题。所以,在初期就有人提出“借危机、促改革”的想法,但这种声音很快就被经济刺激计划的声音所淹没。因为,中国当前的许多现实问题确实需要经济保持比较高速度增长来暂时解决或缓解,比如失业问题。所以,我国政府在面临经济危机时,果断地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组合拳,这对恢复中国经济增长的信心起到了非常巨大的积极作用。现在也确实看到经济回暖的种种迹象,如股市回暖、楼市回暖、消费特别是汽车消费增长态势良好,外汇储备稳中有升达到2.1万亿美元等。但我们更需要做的是保持头脑清醒,经济学上不存在十全十美的方案,也不可能有免费的午餐,其实任何危机的解决方案都会有后遗症,而且有的可能是很大的问题。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当前我国经济宏观调控政策可以缓解短期内的部分矛盾,但对于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长期根本性问题帮助不大,同时还必须看到可能带来或加剧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此轮通货紧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供需失衡,内外需求不足导致经济下滑,治理的一个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扩大需求。对于外需,我们采取的稳定汇率、税收优惠的政策在世界经济整体不景气的情况下,对整体需求拉升的作用将会非常有限;而扩大内需,采取的是通过投资和产业刺激计划来间接提高收入,以提高消费需求,但这却面临一个较大的风险,积极的政策会首先体现在供给上有更大的提高或至少保持不变,2009年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透支同比增长33.5%,这个速度比2008年同期还快7.2个百分点,如果需求不能实现我们预计的有效恢复,产能过剩将会更加严重,供需失衡是否会更加突出?是否会带来后期更加严重的通货紧缩?这也是短期内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要应对的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第二,在积极的经济刺激政策和宏观管理体制下,一方面会使银行为急于完成放贷任务,使项目控制不严,影响效益(据报道,由于国外市场的不景气,某出口企业企业主在打算放弃银行授信贷款的情况下,由于银行增加信贷的需求,致使他最后不得不申请,其获得信贷资金后便转移到另一家银行的企业账户上,最后流入股市)。另一方面因为过多的货币供给会使原本不应该投资的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在经济达不到预期的恢复或增长速度时,由此形成了大量的银行坏账、死账。而且,中国商业银行经过上次股份制改造之后,不可能再享受当年剥离不良资产的免费午餐了,因政府积极政策产生的银行坏账、死账严重影响了我国未来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部分地区可能因为经济刺激的需要,减少了对环境保护审批等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如前段时间就报道过现在有地区存在简化环保审批环节的现象,原来大概需要三个月审批,现在能够一个星期内完成,使环保审批环节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这样是否会使环境问题更加突出?

第四,经济刺激计划中相当部分经济成果将会归属于政府,而据报道,中国目前76%的资产是政府拥有,民间只有不到24%。是否会使居民收入增长低于经济增长的情况更加恶化,使社会资源分配不均问题更加突出呢?

第五,如果继续使用积极的经济政策,为提高税收来缓解财政赤字的压力,可能会使原本突出的部分行业垄断利润的问题更加突出。如当前的中国成本油价格问题,公众对其价格形成机制充满质疑,一方面成品油价格机制不能真实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定价,具体体现在价格机制对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十分敏感、而对价格下调十分迟钝或无动于衷;另一方面部分政府机构、专家及媒体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暧昧,今年6月的第一次价格上调的前几天,发改委某官员在媒体上公开表示近期不会涨价,这不仅不会改变未来民众对价格上涨的预期,而且还严重影响中国政府机构的公信力。而在6月30日最近一次价格上调、外界普遍质疑中国油价高于美国的事实时,面对质疑,石油系统的某位“权威人士”很快抛出一份清单作为回应,其中,巧妙地选择比较对象、选择税率,并偶尔犯个概念性的“小错误”,最终得出一个“中国油价比美国低”的“权威”结论,这种结论除挑战国内国民智商、损害政策的权威之外,没有任何的意义和价值。中国的成品油价格不是不能高于美国水平,而是按照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的定价模式,确实难以做到明确界定和公开透明,也不能够令人信服的解释中国成品油价格在国内现有的国民收入和经济发展水平下高于美国成品油价格的事实,这种不能以真诚的态度面对民众的“政策解释学”无疑将会严重损害政策的权威和政府公信力。其实,在关于中国高房价的原因的争论中,也出现类似情况。揭露背后的问题往往比衡量问题本身更具有意义,大家如此争议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行业都与政府的收入有直接的关系,如2009年6月全国财政收入同比增长近两成,其中贡献最大的就是燃油税。中央政府刚要决心治理的垄断行业利润问题,却随着经济危机的到来肯定会被较长时间搁置,这对长期经济发展以及整个社会公平不利。

第六,从前一阶段经济刺激政策实施效果来看,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久前有专家预测,上半年7万亿新增贷款中保守估计有超过20%的流入到股市、房市等非实体经济领域,导致在经济还未出现强势回暖的情况下,股市、房市价格大幅上涨,部分地区的房价甚至超过了2007年10月左右的历史最高水平,与之相对应的实体经济层面并不太理想,大量的资金仍然流入到大型企业,而在经济复苏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并没有因为宽松的货币政策得到多大的改善。所以,在外需下降20%的情况下,内需增长不明显,2009年上半年gdp同比增长7.1%,cpi降1.1%,这个增长速度虽然不算低,但与我国经济刺激力度相比效果不算好。资产价格脱离经济基本面的高涨可能会带来很多问题,如果形成的资产泡沫破灭,将来必然严重破坏经济运行,经济必然再次进入衰退;即使不破灭,资产价格非正常上涨将会扭曲市场的价格结构,给市场发出错误的价格信号,可能诱导原来实体经济领域的资源流入到股市、房市,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同时,也会带来社会财富逆向分配效应,恶化社会分配的不公平,进一步扩大贫富差距问题;更糟的可能出现资产价格传导到其他领域,导致在经济恢复前价格大幅上涨,从而形成滞胀,中国经济将陷入两难的境界,政策选择的余度更小,经济复苏会面临更大的困难。

中国经济潜力与前景巨大,按照上半年经济增长态势,中国经济今年“保8”应该没有问题,我们并不是要否定所取得的成绩,只是我们在充满信心的同时,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到充分估计与准备,要更关心经济增长的质量。只有认识到可能出现的问题,才能防患于未然。直面问题、治理问题重要的是从问题的本质出发,对于此次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阻碍我们经济长远发展的根本问题,要着眼长远,“借危机、促发展”,“深化改革、理顺价格体系、优化资源配置、解放生产力”,充分利用市场规模、制度等方面的优势,在使中国经济迅速企稳回暖的同时,夯实经济基础,使中国经济保持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林毅夫:中国经济专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陈佳贵:2009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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