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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管理论文实用13篇

渔业管理论文
渔业管理论文篇1

而在捕鱼活动方面,围绕热带沿海小规模渔业中的渔场的利用及鱼获物的分配和利用方法等,存在着各地区特有的种种习惯和规定,如珊瑚礁海域渔场的所有权问题和禁止捕鱼期、禁止捕鱼区等问题。因此有人指出捕鱼活动本身不单是一种经济活动,它还具有社会和宗教的意义。

此外,利用小规模渔业所获取的各种水产资源还被广泛地用于自给用的食物及在地区市场或国际市场流通的商品等。资源被利用于生活用具、装饰品、货物等非食用目的,是因为其具有各种可利用的价值。这一点充分表明了小规模渔业所具有的复杂性质。

1、印尼东部摩鹿加群岛的传统的资源管理

摩鹿加群岛位于印尼东部,行政上属马鲁古州管辖,16世纪以来作为香料贸易的中心地发达起来。群岛中的安汶、塞兰等各岛均实行着以村落为单位规定沿海资源利用的称为“证人(sasi)”的惯例。

据调查,“证人”制度的对象以海参、浅滩贝、夜光贝、珍珠贝等瑚瑚礁海域中的海底生物资源为多。这些资源是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各村均禁止随意捕获。这称为“证人封闭(sasitutup)”。而每年或几年一次解除“证人”制度,又称为“证人解禁”(sasibuka)”。“证人”的解禁和封闭时期由村会议决定。

但有些地区并不实行这种制度;信仰基督教的居民则收集解禁后捕获的资源出售,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建设教会、修整道路、改建学校等村落的公用事业;另有些地区规定了个人应得份额和公用部分的比率,分割渔场按日轮流采捕;等等。可见各村的“证人”制度的作用和社会意义显然已多样化。

而“证人”制度的对象也已扩大到回游性鱼类,如安汶岛东部每年一次从沿海区域逆河川而上的一种沙丁鱼也已成为该制度的对象。不仅水产资源,陆地上的椰子树、西谷椰子树等植物及极乐鸟、海燕窝也成为该制度的对象。

如上所述,摩鹿加群岛所实行的“证人”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已经具有多重意义。因此,在论及传统的资源管理时,除了对其对象及适用范围和机能加以探讨之外,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其整体具有何种作用。

2、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渔场利用及其变化

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东北部有一个称为“劳•拉贡”的环礁湖。在环礁湖中用珊瑚石灰岩造的人工岛上,居住着称为“劳”的渔民。渔民们在陆上几乎没有耕地,他们通过向居住在马莱塔岛的居民出售鱼获物换取芋头、甘薯等主食及蔬菜等维持生活。他们以辽阔的环礁湖为中心,合计用96种捕鱼法进行捕鱼活动。重要的一点是环礁湖海域的主要部分归特定的个人和集体所有,其利用受到限制。通常有归属的海域被封闭,只有大量需要鱼获物时才开放。例如举行祭祖仪式和葬礼时、或马莱塔岛农民为举行教会建成仪式和喜筵需向其购鱼时。这种由特定集体拥有环礁湖并限制其利用的习惯在大洋洲地区普遍存在。

这样,“劳”的渔民们利用渔场的习惯在限制不规则的资源利用的同时,也通过物物交换对维持与农民的关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社会、文化上的作用。

但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无偿提供保冷库及运往城市的鲜鱼流通机构的开发、以及80~90年代商业性渔业的开发,渔民们的渔场利用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

例如平素封闭的渔场有时会开放几天供采集浅滩贝,并将一部分贝送给所有者,其余用于赚取现金;以往禁止的夜间利用电灯捕鱼也开始在自由海域进行,产卵期的蓝子鱼被大量捕获,冷冻后被运往城市;在专属海域利用解禁捕获的珊瑚礁鱼类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也就是说,以往在与农民交换或举行重要仪式时才开放的渔场已被用于赚取现金,即具有了鲜鱼流通这种经济性目的。

这种变化显然是随着现代化的进展而产生的,这不单对资源利用,对传统习惯所具有的意义的失去和生活时间或集体关系的变质等所产生的影响也极为重大并涉及到许多方面。因此围绕渔场利用的新规定和人们的对策今后将受到注目。

3、印尼西部的廖内群岛

廖内群岛位于印尼西部的苏门答腊岛和马来半岛的海域,该群岛有着许多鱼村。在较平稳的海域,红树林和泥质地带相当发达,沿海部分盛行钓鱼和撒网捕鱼。

19世纪后,该地区拥有了作为国际贸易港得到发展的新加坡这一庞大的消费市场。在廖内群岛捕获的鱼介类除用于当地消费外,还被运往可高价出售的新加坡。

鲜鱼则由周边小岛的渔船利用绳钩、刺网、撒网等捕获,并且开始出现利用鱼塘饲养的活鱼。这些活鱼不仅运往新加坡,而且由新加坡华人运往香港。尤其在7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人与印尼华人达成协议,开始直接运输活鱼。其种类主要是石斑鱼,其中被称为“驼背鲈”和“拿破仑鱼”的波纹唇鱼的价格特贵,是中国菜肴的上等材料。活鱼的收购和运输与华人网络密切相关。其中潮洲人在印尼西部、新加坡及香港的流通机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运往中国的水产品除了海参、鱼翅、燕窝等之外,还有海蜇、海马、干贝等。这些资源均是在珊瑚礁海域通过小规模渔业捕获的。他们通过捕获商品价值高的水产品出售给华商等以维持生计。他们的资源利用战略是否几百年间保持不变?或者从某时开始已产生何种变化?此处没有足够的资料加以论证,但围绕石斑鱼等的资源利用动向今后仍有必要加以注意。

讨论—水产资源利用及其变化

1、70年代的转换期

从以上叙述可知,珊瑚礁海域的水产资源由诸多种类组成,同时利用该资源的目的和流通网络也是多方面的。70年代后半期以后,3个地区的资源利用情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证人”制度的印尼东部海域的浅滩贝需求量的增加并不仅仅是印尼的问题,东南亚至大洋洲各地在这一时期浅滩贝的捕获量也大有增加。

所罗门群岛的独立及其现代化的推行始于70年代末期,而70年代又是自1973年联合国第3次海洋法会议后提出200海里问题和地球环境问题的时期,可说是海的问题受到全世界注目的时代。香港和新加坡的活鱼需求量的增大也是7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可以认为与某种时代背景相关联。

70年代后又过了15年的现在,全世界都在呼吁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往从事的渔业是极小规模的,而增加捕获量又会引起滥捕。这一点海底生物资源尤为严重。而且在推行现代化和参与世界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采取何种对策也因地区而异。资源状况或恶化或改善,不尽相同。因此今后也应对各地区所采取的各种对策加以注目。

2、传统性管理问题

渔业管理论文篇2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是捕捞学、农业推广硕士渔业领域硕士研究生的学位专业课,是一门综合性的渔业管理学科,旨在研究渔业政策法规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因素、外部动力;渔业政策法规的内涵及其对渔业管理的影响、渔业管理的本质、特征、内容、要求及发展趋势等,以培养学生研究渔业政策法规、解决渔业管理问题的思路与能力。由于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内容抽象、理论性强且较难理解,因此,改革教学方法十分必要。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中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作用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医学院、法学院,以后经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推广与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教学方法,被美国较多工商管理学院以及国内外著名的商学院接受,并培养出一大批商业精英。目前,案例教学法已普遍应用于医学、法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等专业的教学中。

案例教学法是以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主要内容,引领学生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总结规律和结论,从而掌握基本理论知识,进而找到更多的实际生活范例或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与方法。总之,案例教学法是利用案例作为教学媒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以期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法,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是引导者,而不是纯粹的知识传授者。案例教学法以案例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教学内容密切联系实际。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它通过教师和学生的课前准备、小组讨论、学术讲评、教师指点、分析报告写作等教学环节,使学生认识事实、总结事实,促进学生扩大社会认知面以及激发学生解决一些社会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主性思维习惯。

二、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主要讲授渔业政策法规及渔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国际国内渔业政策法规的形成与发展、渔业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制度与措施、问题与对策等,课程教学内容涉及多个学科,知识面广、理论性强,教学难度大,学生对知识往往难于理解或掌握不深。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虽然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了一些优化、背景知识上进行了一些补充、前沿发展上对学生进行了引导、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作了持续的改进,但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决策能力仍不理想,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通过调研,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十分必要。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本课程性质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渔业政策法规的形成来源于渔业生产与管理实践,渔业生产与管理实践又推动着渔业政策法规的完善,因此,在渔业生产与管理中应用的政策、法规等都来源于实际生产中的案例。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理论联系实践,一方面有利于学生理解渔业政策法规与渔业管理的理论知识和专业背景,另一方面有利于培养并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学生的意愿。笔者曾对141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139名学生认为该课程应采用理论和案例教学相结合,占总人数的98.6%,另外有92.2%的学生认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可见,能力的培养也是学生渴望的。因此,通过具体的案例,引领学生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是符合学生的要求的,同时也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3)教学效果明显。案例教学法对管理类课程有明显的教学效果,因为管理类课程本身就是从案列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进而得出结论。(4)应用效果良好。学生在课堂上已经接触到实践中的案例,并结合理论知识,学会了对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因此,在工作中能快速转换角色,深入一线进行渔政执法。根据用人单位的反馈,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强且较合理。

三、案例教学法的改革实践

(一)调整课程教学大纲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学时数从原先的64学时缩减到现在的32学时,课堂教学学时明显减少,而要实施案例教学,则首先需调整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研究确定哪一些内容有必要设置案例教学,并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教学等资源及课外自学与实践环节,合理设计案例,使理论讲课、案例教学等的学时分配科学合理。通过改革,《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案例教学学时应占课程总时数的50%左右。

(二)设计案例

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不能把所有的在实践中发生的事例都作为课堂上的案例题材,这样肯定不行,而且会适得其反,混淆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因此,案例设计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对广泛收集案例进行整理分析,筛选出有针对性、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考虑案例的难易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例进行系统设计,同时须恰当地把案例的背景、事件的过程、反映的问题、矛盾和冲突等提示清楚,因为在案例设计过程中追求案例的实际教学价值。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遵循上述原则设计了系列教学案例,设计的案例类型可分为描述引导性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综合提高性案例三类。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和研究,可以使学生理解国内外渔业政策制定的背景、掌握专业知识的应用技巧、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对国际渔业法形成发展的理解。在国际渔业法形成发展这一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引导性的案例,如较早出现的公海渔业冲突的案例“英国与法国在英吉利海峡的渔业冲突”、第一个多边渔业协定案例“北海渔业争端与《北海渔业公约》”、“北太平洋海豹渔业争端”案例、国际淡水渔业协定案例“美国与加拿大的五大湖渔业协定”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形成过程的相关案例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使学生掌握渔业政策、法规等的制定背景,从而更深入地理解政策法规等的内涵,有利于在渔政执法中,将渔业政策正确地应用于渔业管理中。

2.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把握国内外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的特点。在本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引导性案例和问题讨论性案例。引导性案例主要设计了日本、韩国、美国、挪威、新西兰等国家有关的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方面的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主要设计了国家之间相关知识点的比较研究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教学,使学生能更深入地理解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的专业知识。

3.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主要的国际渔业管理制度。本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问题讨论性案例,有日本和韩国的渔业权制度、中国的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伏季休渔制度、挪威和加拿大的TAC管理制度等相关案例、不同国家之间渔业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案例、我国渔业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分析案例等,如韩国和中国的渔业许可证制度的区别和共同点。通过对比分析,使学生能进一步掌握国内的渔业政策、法规等的相关内容,从而更有助于渔政执法。

4.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主要设计了问题讨论性案例和综合提高性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主要设计了违反禁渔区线、无证捕捞、违反公海大型流刺网作业、涉外渔业违法案件等一批案例;综合提高性案例主要设计了一批调研专题,由学生选题,主要利用课外时间在渔政执法部门完成,对于这一举措,用人单位比较赞同,认为相当于让学生提前进入实习阶段,有利于学生今后工作的开展。

(三)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教学的过程,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扮演设计者、引导者、评判者的角色。引导性案例采取教师讲解和学生提问相结合的方式;问题讨论性案例采取学生讲解、其他学生提问、教师引导评判的方式;综合提高性案例采取学生通过调查研究,完成论文报告并参加答辩,学生和教师共同参与讨论,教师学术讲评等方式。在案例教学中,还可邀请渔业生产主管、渔业管理专家等参与,开展专题讲座和实际案例剖析等方式。通过案例教学的实施,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的综合能力。

四、加强案例教学法的几点建议

1.转变教学观念。教师应转变教学观念,由注重知识的传授向注重培养学生探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转变,由注重结果向注重教学过程转变,由单向信息传递向综合讨论互动转变。要改革传统课堂的教学模式,敢于创新,不断开发学生课堂教学的参与热情,使课堂不再是教师一个人的课堂,而是广大学生的课堂。

2.提升案例教学能力。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高。案例教学中,教师是设计者、引导者、评判者,不仅要求教师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更要求教师不断研究学习,在课前教师须精心策划、设计案例,做好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案;在课中要引导学生思维,控制课堂的氛围和秩序,把握案例讨论评析学术方向;在课后要调研小结,及时改进案例教学效果。教师应加强案例教学研讨,积极参与校际经验交流,吸取案例教学成功经验,提升案例教学能力。

3.加强教学案例库的建设。案例教学的核心是案例设计,关键是实施方案,因此,加强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十分必要。案例库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需要教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本课程的教学案例要有历史案例、现实案例,国际案例、国内案例,同时由于海洋争端加剧,国际渔业政策法规变化较快,因此要求教师关注国内外渔业政策法规变化,及时收集更新教学案例。同时,在案例设计上应研究不同案例的格式、内容,注重案例的针对性、代表性、实用性和层次性,力求案例教学能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4.改革课程成绩考核方法。课程成绩应能较好反映学生学习所取得的业绩,本课程实施案例教学法以后,原来的课程成绩考核方法需要改进,应从结果考核为主向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并重转变。案例教学法贯穿于本课程教学各主要环节,因此需加强教学过程考核,细化考核办法,增加过程考核在课程成绩的比重,建议过程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提高到50%。通过改革课程成绩考核方法,能一定程度地促进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案例教学法在本课程中的应用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湘玲.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行政管理课程教学的探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17(12):148-149.

[2]王青梅,赵革.国内外案例教学法研究综述[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31(3):7-11.

渔业管理论文篇3

1.2基于社区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无论是基于政府还是权利的方式来管理公共资源都无法阻止“公地悲剧”的广泛发生。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政府集中管理和以市场为导向的私人管理之间的第三条道路,以社区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管理理念出现并发展起来。社区是一个社会功能相对完整,能够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的一种介于政府与家庭之间的组织形式。社区居民往往有相似的价值观和生活习俗等,渔民社区组织也是如此。社区渔民作为渔业资源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在海洋渔业资源管理与资源养护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基于社区的渔业管理是指,渔业资源的使用者积极主动参与渔业资源管理,同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渔业资源管理的权利与责任的一种渔业管理理念和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基于社区的渔业管理理念:首先,该理念主张政府把权力下放到社区和使用者团体,使其能获准参与渔业资源管理,渔民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资源管理与养护,有效弥补了政府资源管理的局限性,并且渔业资源使用者可参与当地渔业政策的制定,对政策制定过程比较了解,又能增强渔民对政策的认同感,这种赋权化的管理方式能节约渔业管理成本,调动渔民积极性,增强其为改进渔业资源系统这一共同利益而作出努力的责任感;其次,由于渔业资源使用者长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掌握了当地渔业资源比较全面和详细的信息资料,能给研究者带来启发并产生解决当地渔业资源管理问题切合实际的方法,社区成员共享信息、相互监督,社区的各种条件、技术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很大程度上也能增强社区渔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基于社区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及其衍生的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政府官僚机构不愿向当地社区转移资源的控制权,即使进行了权力的转移,社区公共机构也不一定拥有政治权威性、社会合法性、管制资源利用的行政水平和技术能力;其次,地方性社区具有在抵抗外部风险上的脆弱性(如投机性投资,渔业资源退化等)和较小社区所拥有的管理资源的有限性(如科学的研究、监督、服从及强制等);再次,渔民社区组织对产权制度和政府管理制度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组织的过度自治化及对组织内成员的行为产生的“软约束”,会削弱制度实施的综合效果。这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与研究,激发专家学者们不断进行理念创新与制度创新。

2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经过修正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都坚持人类主体地位。虽然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表面看已开始重视保护自然环境,但这仍是人类为了长期向大自然索取资源而作出的选择,这种价值观主导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必然会存在前文所述的种种局限性。随着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越来越科学、全面,人类越来越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生态中心论起源于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主张把道德关怀扩展到整个生命系统,承认自然有其“内在价值”,其关注的则是生态系统本身的完整与和谐。它把生态系统当作一个整体,强调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以及由各物种组成的生态系统的重要性。这样,自然资源利用伦理观由“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伦理”转变,带来渔业资源管理理念的创新。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是基于科学的生态系统知识,强调人类行为与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结合渔民知识、渔民权益、生态科学知识等因素进行综合治理。

2.1背景与内涵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随着生态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完善,以及人类对自身与自然的关系的重新审视,在传统的环境管理中逐步引入了生态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的大量研究著作问世,该理念开始在国外一些国家得到认可。直到20世纪90年代,关于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研究和应用成为新的热点。1992年,联合国召开环发首脑会议,对生态系统给予充分重视,自此,考虑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渔业国际文书陆续颁布,一些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开始采用生态系统方法来管理海洋渔业。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联合国粮农组织(2003)给出的定义是:为了平衡不同的社会目标,渔业生态系统方法通过考虑生态系统内生物的、非生物的以及人类的知识和不确定性,并同时考虑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在生态学范围内所采取的一种综合渔业管理方法。虽然学界关于该理念的定义不同,但大多是在生态系统理念基础上阐释,主张环境背景下的渔业资源管理。笔者认为,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是基于对海洋渔业生态系统及其结构和功能可靠的科学知识以及对海洋生态系统相互作用和生态过程了解基础之上,为恢复和维持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生产力,综合考虑生态、经济、社会、技术等因素而采取的对人类的渔业活动的一体化综合管理。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管理的概念为开展渔业管理提供了最佳视野,其目的在于维持生态系统健康的同时使其能够为人类提供可持续利用的产品和服务。

2.2优势与缺陷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有诸多优势:多层次的合作;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信息共享;科学和政策之间的弥合,克服单学科的局限性;基于共识的决策。该管理理念不仅重视海洋科学所提供的海洋物理、生物等知识在科学决策过程中作用,也同样重视利益相关者、地方政府等社会因素的作用。该理念力求在掌握海洋渔业生态系统各元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保持生态系统的活力与健康发展,并同时获得生态、社会与经济效益。但这种管理理念在具体的实践中并不理想,很大原因在于海洋渔业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社会、经济和体制给渔业管理、渔业资源以及水生环境自身带来许多复杂问题,如: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目标;渔民和捕捞船队多个捕捞单元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复杂的社会结构、社会文化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影响;经济体制结构、渔民和政策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冲突;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由于生态系统存在不稳定性和复杂性,容易降低外界因素对其有益的影响,降低管理效率。

3对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的启示

我国是世界渔业大国之一,渔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和近海资源过度开发,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创新海洋渔业管理体制迫在眉睫。前文论述的世界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的发展与演变对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和制度构建有着丰富的启示,具体如下。

3.1加强科普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海洋生态伦理价值观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以及此起彼伏的环保运动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仅仅从技术层面并不能彻底解决环境问题,必须转变人类的价值观。海洋生态系统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海洋渔业管理方面,我们应该强调物种之间的相互依存,人类行为与海洋系统的相互影响,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海洋生态伦理价值观,加强对实施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的必要性认识,追求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新媒体等传播媒介,组织科普宣传,对渔民们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努力宣传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理论和制度。

3.2加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措施研究,先试点探索后推广实施目前,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已经开始应用生态系统方法来管理海洋渔业,中国仍采用传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措施。在传统渔业管理措施中,海洋伏季休渔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在客观上属于生态系统方法的范畴,但是这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应当积极组织力量,在加强生态系统渔业管理的理论研究基础上,根据我国近海渔业和远洋渔业现状加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措施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积极组织试点,及时反馈,汲取经验,然后再根据各地实情组织推广实施。

3.3近海渔业发展社区管理,远洋渔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我国现行的海洋渔业管理体制主要由政府来制定政策,具有明显的“控制与命令”式特点。这种管理方式容易导致政府和渔民之间的二元博弈,渔民千方百计规避政府约束,增强捕捞强度,最终导致政府管理成本增加,离最初的目的相去甚远。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借鉴世界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和实践经验,由单一政府管理转向政府、渔民、渔业合作组织、科学家等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对近海渔业实施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管理的优势,改善渔民和政府的关系,使渔民有权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增强渔民的政策认同感;我国渔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还应当加强渔民和渔业研究专家之间的合作,提高渔民的劳动技能。对远洋渔业可大力发展渔业合作组织,分担政府职责,加强远洋渔业的行业协会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政府和渔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降低渔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通过以上渔业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创设新的管理模式。

3.4积极跟踪国际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前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目前国际海洋渔业管理研究的热点包括社区管理、共同管理、生态系统方法等。我国应加强对这些新的理念和方向的跟踪研究,把握发达国家和专家机构渔业管理研究的新动向,为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和实践探索注入新的生机。另外,由于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的研究相较于世界而言起步较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应当积极参加国际性会议和重大研究项目,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共同应对海洋渔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5完善相应的渔业法规,保障渔民权益目前关于渔业的相关规定,大部分是从农业的视角加以规定,缺乏特殊性。另外,关于渔业管理的法规意见制定年代久远,已经不适合当前的管理需要。由于渔业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健全,渔业管理缺乏依据,渔民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为此,应当适时修订《渔业法》,确立渔民的渔业权,使之更好地保障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这其中,要准确界定和区分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捕捞群体和以捕捞为谋生手段的传统渔民的身份,从立法上确立传统生计渔民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通过立法程序使其持有的捕捞许可证可以继承和流转。

渔业管理论文篇4

Key words: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isheries; theoretical is-sues; system of indicators; strategy and methods

一、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渔业管理理论“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文献中,中译“可持续发展”①,“可”字表示“期望”或有“经过努力能够达到”之意。可持续发展思想萌芽于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UCN)起草并经有关国际组织②审定公布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1980)。

然而,在国际社会中率先提出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是挪威前首相格罗·哈莱姆·布伦特兰(1987)。她在其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的发展。这种可持续发展概念最初向林业、渔业领域渗透并得到应用,之后很快向农业、开发和生物圈扩展。

其实,虽然可持续发展概念来源于生态学,但是从传统的渔业管理理论中也能探寻到朴素的可持续发展理念。M. B. Schaefer(1957)在其论文《商业性海洋渔业管理的资源解析学和经济学角度的若干考察》中所提倡的MSY理论就是水产品可持续利用的渔业管理③理论。该理论可由Schaefer的逻辑斯蒂增殖模型(亦称剩余产量模型)所导出:在单位时间(通常以年份为单位)里的资源生物的加入量、个体增重量和自然死亡量统称为自然增加量(亦称剩余产量),则自然增加量与捕捞努力量呈抛物线的函数关系(见图1)。如果只许捕捞与自然增加量相当的部分资源生物,那么资源量水准将维持原有状态。

每年如此进行下去,可以获得此意义上的持续产量SY(sustainable yield)。当投入增至超过该SY曲线顶点处的最大持续产量MSY(maximum sustainableyield)所对应的捕捞努力量点时,则反而将导致SY的减少,并陷入再生产下降型的滥捕状态。可见,MSY是从生物学角度推算出的最适产量,它只考虑了生物资源的可持续生产率。从现在的可持续发展概念属性来看,MSY还有一些维度上的缺憾,然而具有朴素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图1 Schaefer生产曲线

渔业经济管理学者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孕育和滋养,以及后来对其概念和理论的认识和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过程,并在不同历史阶段为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的建设作出了贡献。渔业可持续发展是一种要求水域生态环境、渔业经济、渔村社会协调发展的渔业发展理论和战略。传统的观点把渔业经济增长等同于渔村社会发展,这种片面的观点导致在渔业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水域环境污染、渔业资源衰退、渔区人口膨胀、渔民贫富分化、渔村社会动荡。故而,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现代渔业建设及其管理中必须实施的战略。

二、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进展及其述评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问题研究;二是渔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构建及其评价研究;三是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研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将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内陆渔业可持续发展以及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研究均归入渔业可持续发展这一分析对象领域。

1.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问题研究

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开始研究可持续渔业的概念及其发展问题。仓田亨(1997)认为,可持续渔业是指与环境和谐且其经营可持续的渔业。[1]此定义强调的是其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不过,定义项中的“经营可持续”又是何意尚未阐明,或许还应追加揭示“可持续经营”的内涵。片冈千贺之(2000)虽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认为可持续渔业是“资源管理”加之“社会经济性”的一个概念。[2]此观点具有一定的扩展性,不仅强调其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还强调了社会属性。有路昌彦(2004)认为,可持续渔业是指同时满足资源可持续性和渔业经营体可持续性的渔业。[3]18此定义亦强调其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然而,还是有待于揭示“可持续资源”“可持续经营体”的内涵。总之,日本学者对可持续渔业概念的阐释基本上是相近或一致的,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其定义方式非常简洁而明确。

在中国早期触及“渔业可持续发展”内涵的是关青(1996),认为渔业经济的增长方式从粗放型转向集约型、从以传统产品为龙头转向以市场商品为龙头、从单纯的资源开采型转向资源增殖保护为“可持续发展”型。[4]此观点可以看成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内涵的初步阐释,强调的是其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科技属性。20世纪90年代,众多学者在文章中提及或使用过“持续渔业”或“渔业可持续发展”等词语,然而,不少文章并不是伴随其明确的定义而展开的。

杨宁生(2001)认为,可持续发展渔业就是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水域和渔业生物资源,以及不断调整技术和产业运行机制变化的方向,以确保获得持续满足当代及今后世世代代人的需要,技术上适当,经济上可行,而且社会能够接受的一种发展形式。[5]此定义综合性较强,不仅强调其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科技属性,还强调了社会属性。韩兴勇等(2004)认为,渔业要持续发展,必须使渔业与环境、人类的需求与产业的发展之间的关系相适应,保持经济与生态、环境、社会的协调发展。[6]此观点强调了其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然而疏漏了科技属性。杨林(2007)认为,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技术上应用得当,构成生态环境健康、渔业资源永续利用、生产集约经营、社会稳定的综合发展格局,达到改善渔民的福利事业、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7]此观点强调了其自然属性、科技属性和社会属性,然而疏漏了经济属性。再者,因“永续利用”和“持续利用”为同义词,故还有待于揭示定义项中的“渔业资源永续利用”的内涵。金世昌(2008)认为,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指渔业资源和渔业产品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能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危害的发展。[8]杨正勇(2008)认为,捕捞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在人类发展捕捞业过程中,在经济层面上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配置,在生态层面上重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增殖,在社会层面上重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公平和社会参与水平的发展。[9]上述两个定义虽然分析对象不同,但是均强调了其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后者又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原则。总之,中国学者对渔业可持续发展相关概念的阐释,其语言表述过于烦琐,文字表达过于冗长,其中部分定义引申于布伦特兰的可持续发展定义。

2.渔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构建及其评价研究杨建毅(2004)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管理4个方面提出了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并在每一个子系统中设立具体的指标,对浙江海洋捕捞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实证分析和评估,其结果表明,过强的捕捞能力、过度的捕捞产量、污染的海洋环境对浙江省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严重影响。[10]此研究具体指标的设置比较合理,但是指标体系的构建缺乏规范性,并疏漏了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属性。张红智(2010)在对可持续发展的学理进行系统性梳理的基础上,借鉴农业、林业以及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现有研究成果,从生态、经济、社会和治理4个维度构建了中国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指标的概念性框架。同时,提出了亟待解决的基础理论、发展目标等理论问题以及组织建设、程序确定、数据与知识、宣传和沟通、能力建设等实际问题。[11]此研究关于海洋捕捞业指标体系的构建相对规范,且具有普适性,但是也疏漏了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属性,即整个指标体系缺乏科技维度。

3.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研究 有路昌彦(2004)基于其“可持续渔业”定义,给出日本可持续渔业构建条件:对渔业可持续发展而言,资源可持续性是必不可少的,而资源可持续性意味着要在最大持续产量(MSY)以内进行捕捞作业。

为了资源可持续性,捕捞限制等资源管理、渔场养护、海岸资源的种苗放流等栽培渔业受到重视;对渔业经营体可持续性而言,所必需的是渔民经营所成立的资源水准的维持、利润为正的捕捞限制以及一定的水产品进口限制或价格政策。[3]207-211此研究给出了可持续渔业成立的一般性设想,具有较高的普适性。

刘军(2006)基于辽宁渔业的发展状况,指出近海捕捞过度、远洋捕捞受限、近岸海洋污染、养殖病害严重等影响渔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并对此提出增强危机感、改革管理体制、调整渔业结构、发展渔业二产三产、推进渔业现代化等发展建议。[12]陈生熬等(2007)基于塔里木河流域淡水养殖业的发展现状,指出养殖业水域环境污染、资源开发无序、品种种质退化、病害暴发流行、科技含量偏低等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合理布局养殖结构、实施良种工程、加强病害防治体系建设、规范养殖生产行为等对策。[13]崔玉阁等(2007)首先从海洋生物资源的丰富性、有利于海水养殖的环境要素两个方面阐释了大连发展海洋渔业的条件;其次,指出大连海洋渔业在辽宁省地位的重要性,分析其动态发展和结构变化;最后,提出调整、优化海水增养殖业结构和布局,继续控制近海捕捞强度,提高公海大洋性渔业发展水平,大力发展渔业产业化,加强渔业支撑体系建设等可持续发展对策。[14]上述研究均从产业经营角度研究了渔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尚缺乏全局性观点和视角。

王雪(2008)在概述辽宁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部分功能区的基础上,分析了辽宁海洋渔业发展现状,并指出近海海域污染严重、渔业资源量减少、养殖技术滞后、远洋渔业受限、渔业发展空间面临转移等问题。进而,提出基于结构调整推进渔业现代化、促进渔业第三产业、实施“科技兴渔”战略、优化海洋产业、加强功能区建设修复渔业资源等方策。[15]此研究视阈比较开阔,但很多方策尚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刘超等(2010)利用SWOT分析方法,从丰富资源、优惠政策、渔业基础、港口资源视阈对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优势进行评估,从开发混乱、科技薄弱、条件恶劣、频繁纠纷视阈对其劣势进行评估,从政府重视、休闲渔业、水产品畅销视阈指出其机遇,从周边国家、资源衰退、金融危机视阈指出其挑战,并提出了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对策。[16]此研究的优势、劣势分析均疏漏了分析对象的客观性,从而出现一些不妥之处。

三、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后续课题“渔业可持续发展”曾经一时在学界和业界备受关注而兴起“研究热”或作为开场白的“枕词”使用,而近年已趋向收敛之势。笔者不禁要问: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是否已经构建好?渔业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否已经解决?从研究述评可以找出其答案均为“否”。况且,基础研究成果甚少,尤其是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凤毛麟角。那么,渔业经济管理研究在中国总是要回应政界的呼声吗?学术研究及其成果为政府决策服务是不可否认的,但笔者要提醒诸位同行的是:渔业经济管理研究同样为发展学科服务、为培养人才服务(此为出发点),更应该为发展经济服务(此为落脚点)。可见,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是一个常青课题。基于此,对于其后续课题提出几点管见,谨供同行参考。

(1)澄清概念本质属性。在先行研究中,渔业可持续发展相关概念亦有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发展、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内陆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具体形式,其本质属性不尽相同,定义表述多种多样且严谨性有待提升。因而,对现有渔业可持续发展相关概念进行凝练和界定并使之升华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概念,是亟待解决的后续课题。笔者认为,渔业可持续发展概念不仅要有自然属性、经济属性、社会属性和科技属性,还应有治理属性。其中,自然属性应强调环境系统、生态系统和渔业资源;经济属性应强调净利益最大化;社会属性应强调生活品质;科技属性应强调更清洁、更有效的生产技术,接近“零排放”的工艺方法;治理属性应强调政府行为方式、调节机制和法权关系。只有澄清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属性,才可能界定出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进而才可能演绎出正确的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

(2)完善发展指标体系。渔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是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方面的文献却寥寥无几且体系构建不够规范。渔业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一项涉及多学科理论、耗时费力且政策性极强的系统工程,其设置应当遵循“持续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共同性原则、精神追求原则、法治原则”[17];指标体系的维度应选取概念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社会属性、科技属性、治理属性;指标体系的指标类应由表征体系行为的评价指标、分析指标、目的指标构成;指标类中具体指标的选取应考虑可测性、可比性、可得性,对指标类的数量表现、强度表现、速率表现给予直接的度量。

(3)创新战略实施方策。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方面的文献颇多,然而不少文献是不伴随其明确的定义而进行展开的,而且战略方策提出的依据基本上是存在的问题。因而,有的战略方策不仅实效性不强,还缺乏一定的创新性。值得注意的是,产生问题的“原因”,才是提出方策的“金钥匙”,而并不是“问题”本身。渔业可持续发展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层面的,勿要只停留于一个层面,否则就不能论透问题。故而,应基于渔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成因分析,提出相应的具有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创新性的方策,同时要兼顾方策的可操作性。

(4)拓展领域推进研究。渔业可持续发展先行研究,在内容和性质上几乎集中于概念研究、宏观研究、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层面,而着眼于评价研究、微观研究、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层面的相对较少且明显薄弱;在方法论上大都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和定性研究方法,而采用调查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的相对较少。至今论析极少或明显薄弱的课题将是后续拓展领域,也是完善渔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的主攻方向。而定量研究方法的应用向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渗入,将对研究上的突破和创新起到推进作用,也将展示渔业可持续发展研究的“质”与“量”相兼相容的更高境界。

渔业管理论文篇5

1.存在于内陆水域和领海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在作为渔业权客体的水域为内陆水域和领海时,该水域属于我国领土,我国的国内法完全适用。这样,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和使用权制度及其理论就充分地发挥着作用。水域所有权,就是渔业权的母权。

2.存在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虽属领海以外的区域,但依据国际公约及法律的授权,沿海国及于其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多于和强于及于其他公海海域的权利义务,沿海国对于利用上述海域开发、养护和管理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生物资源的活动行使主权权利。笔者赞同上述海域不再是公海一部分,而是具有特殊性质的海域的学说,因而,上述海域可以成为沿海国法上的渔业权的客体,渔业权可以存在其上。但因为沿海国不是对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本体享有主权权利,只是对于开发、利用、养护其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享有主权权利,所以尚不能说我国对此领域享有海域所有权,也就不可以说该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

那么,何种权利才是存在于此类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呢?可以有四种解释路径,一是国家主权是渔业权的母权;二是沿海国对于开发、利用、养护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作为渔业权的母权;三是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所有权是渔业权的母权;四是我国国内法上的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

笔者认为,无论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是依据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沿海国对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都不享有国家主权,所以,将国家主权作为渔业权的母权不符合法律和事实。再者,渔业权属于国内法上的制度,应该和国内法上的相关制度衔接,而国家主权适宜用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用于国际法领域,因而把国家主权作为渔业权的母权在学理上不精细、不到位。因而,第一种解释路径不可取。

第二种解释路径,即沿海国对于开发、利用、养护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作为渔业权的母权,这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确规定的,具有合法性。同时由于该主权权利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内容,作为渔业权的母权可以说得过去。不过,如此处理会出现如下割裂的局面:存在于我国内陆水域和领海海域的渔业权,其母权是水域所有权;存在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的渔业权,其母权为国家主权权利。这不符合一项理论应当一贯到底的要求,显然不是最佳的方案,不到万不得已,不宜如此解释。

第三种解释路径是否可行呢?存在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渔业权,其作用范围为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也就是说渔业权的客体是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按照渔业权的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即为渔业权的母权的思路,应当得出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之上竖立的所有权是渔业权的母权的结论。

不过,该结论明显不符合我国对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并无所有权的事实,就是说,第三种解释路径也不可取。现在,只好试探第四种解释路径,即我国国内法上的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该路径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虽然是渔业权的客体,但不是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欲赶走这个“拦路虎”,得把握三点。

第一点,海域具有具体性与抽象性。所谓海域的具体性,指海域可以用经纬度的方式加以特定化,将某特定海域人为地从茫茫大海中特定出来,作为渔场供渔业经营者利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确实属于此类。所谓海域的抽象性,指海域更是个抽象的整体,我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与我国领海是连成一片的,它们都构成一个抽象意义上的海域。这种具体性和抽象性为我们观察和界定渔业权的客体时兼有原则性和灵活性提供了可能。坚持原则性,就是要求我们仍须坚持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为客体的通说,只要渔业经营者凭借捕捞许可证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我们就可以毫不犹豫地认定该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为渔业权的客体。兼有灵活性,就是即使某渔业权一直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发挥着作用,渔业经营者一直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从事捕捞活动,也没有必要一律将渔业权的客体完全局限于该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一些在该海域“部分”上存在的渔业权也存在于另外海域“部分”———领海———之上,该领海(或者领海的特定部分)也成了渔业权的客体。我国现行法确实有条件地承认了这种现象,例如《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出具证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机关批准后,由拟作业水域的主管机关核发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跨海区作业的,由农业部审批。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发放。笔者赞同这种灵活性,反对僵化的做法,因为僵化会弱化我国对于开发、利用、养护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会减弱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作业的渔业权的正当性。

第二点,海域所有权或水资源所有权系一抽象的范畴,并非特指存在于某一特定水域上的权利;在一个国家,海域所有权或水资源所有权只有一个,而非数个。既然如此,渔业权系分享海域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而形成的权利,是指分享同一的、抽象的海域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而非指分享某特定海域所有权的权能。不论此类渔业权具体作用的领域位于何处,都是基于这个同一的、抽象的海域所有权而生的。[1]第三点,渔业权客体和海域所有权之间相互连接。在渔业权的客体为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也有我国领海海域的情况下,此类渔业权的客体和海域所有权的客体有重合之处,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之说应当成立,不存在法律上的、事实上的和逻辑上的障碍。在特定的渔业权仅仅以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为客体,不包括我国领海海域的情况下,将海域所有权解释为此类渔业权的母权,与“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有一定的距离。如何看待这个现象?一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海域的抽象性,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域与我国领海海域是连为一体的,在必要的情况下不得不淡化乃至忽略海域的具体性;二是应当注意到国家对于领土、海域的权利类似于磁场,中心地带的效力最强,外缘部分的效力最弱,从中心地带到外缘效力呈逐次减弱的趋势。这表现在主权的层面就是,国家对于领海享有主权,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某些方面享有主权权利,对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只能根据国际法准则享有相应的权利。这表现在所有权的层面就是,国家对于领海海域享有所有权,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域享有类似但弱于所有权的权利,对于自己利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的渔获物享有所有权。在未来也可能发生蜕变,国家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享有所有权。面对这样的状况,尽管在微观领域,渔业权的客体和海域所有权的客体不重合,但站在整体、联系和发展的立场上,可以将海域所有权认定为渔业权的母权。

转贴于 3.存在于大陆架海域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享有渔业权的渔业经营者在大陆架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此类渔业权的母权是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到大陆架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在法律地位上的异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界定大陆架时采用了“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的表述。对此,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完全肯认,并于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时,涉及大陆架的,称“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第77条第1项)涉及专属经济区的,称沿海国“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第56条第1项a)。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国家主权权利时,涉及大陆架的,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第4条第1款);而涉及专属经济区的,则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第3条第1款)这些都表明,沿海国对于大陆架所享有的主权权利较之于对专属经济区所享有的在法律效力上更强,按照当然解释方法,存在于大陆架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应当与存在于专属经济区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相同。

最后,应当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及有关法律文件,在2002年,中日两国相互为对方的渔船办理了入渔许可证,依规定可以到对方的专属经济区入渔。由于日本在专属经济区实行的是非渔业权渔业,中国渔船虽然拥有入渔许可证,但不享有日本法上的渔业权。按照中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和第3项、第17条第4项的规定,中国渔船必须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于持有此类许可证的渔业经营者享有从事捕捞作业的资格和权利,此类权利在中国现行法上应当为渔业权。

按照《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1)规定,韩国许可一定数量的中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捕捞作业,持有韩国法上的入渔许可证。按照中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和第3项、第17条第4项规定,这些进入韩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中国渔船必须取得中国海区局核发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于持有此类许可证的渔业经营者享有从事捕捞作业的资格和权利,此类权利在中国现行法上应当为渔业权。

这些渔业权的母权不是日本法上的或者韩国法上的所有权,而是中国现行法上的海域所有权。其道理类似于中国渔船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享有中国法上的渔业权,此类渔业权的母权为中国法上的海域所有权。这将在下文阐明。

4.存在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享有渔业权的渔业经营者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此类渔业权同样应该有其母权。问题只在于,公海、他国海域非我国国家主权的效力范围,公海权属、他国海域的所有权怎么可能成为我国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呢?笔者亦否认公海的权属、他国海域的所有权是我国渔业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看来欲说清这里的问题需要另辟蹊径。

首先,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情况下,渔业经营者的渔业权可能是基于其所在国的国内法产生的,也可能是由他国的渔政管理机关依据其国内法授予的。后者属于他国法上的渔业权,本文不讨论它。此处寻觅渔业权的母权是探求我国现行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

其次,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渔业经营者拥有我国法上的渔业权的情况下,涉及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表明了,渔业经营者在我国取得了从事渔业的合法地位,享有了我国法认可的取得渔获物所有权的正当根据,而且该合法地位及正当根据来源于我国的水域所有权和捕捞许可。至于渔业经营者被许可从事渔业活动的领域,要服从渔业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如果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范围属于国内水域的渔场,那么,完全依据我国的国内法及其理论加以说明,确定该水域为渔业权的客体。于此场合,他物权的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之说,依然成立。如果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范围属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那么,围绕着该海域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国际渔业组织或者对海域享有主权的特定国家是该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我国是另一方当事人。渔业经营者不是该法律关系的另一方,我国法上的渔业权在其中不起作用。这个层面上的渔业———公海海域和他国海域的渔业———是非渔业权渔业。渔业经营者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在国内法律关系中,一种是他与渔业行政主管机关之间的渔业权设立的渔业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他与非渔业权人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渔业权法律关系。

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中,渔业经营者在公海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权源在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正当根据在于渔业经营者所在国与渔区所在国之间的条约、协定等法律文件的授权。由此类渔业活动引起的同他国的纷争,适用国际法的规则加以解决(《渔业法》第8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不存在渔业权及其母权的问题,一旦讨论渔业权及其母权,就移转到国内法律关系中了。我们不可因此类渔业行为同时牵涉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就将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错误地易位。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寻觅渔业权及其母权,就是错位的表现。

只要我们没有错位,寻觅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所配置的渔业权,就应当锁定在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中;寻觅该渔业权的母权,也应当锁定在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中。如果问询渔业权的母权是海洋中的海域所有权吗?就可以肯定地回答是,但不是公海海域所有权,更不是他国海域所有权,而是自己国家的海域所有权。

总结上述,在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范围属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的情况下,渔业权的母权仍然是我国海域所有权,但渔业权的客体与渔业权母权的客体不再重合,他物权的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之说,在这个领域需要作些修正。

笔者曾经认为,在公海海域渔业权、他国海域渔业权的情况下,涉及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对外关系上,恰似法人的工作人员从事法人所指派的活动时同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捕捞作业人不是以渔业权人的法律地位出现的,而是以一个国家的内部组成成员的身份从事着构成该国行为的捕捞活动,他的捕捞行为视为该国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2]国际法学者张新军博士认为,在国际法领域,尚未承认我国渔业经营者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捕捞活动视为国家行为。[3]看来,站在解释论的立场上,应当服从国际法及其实务运作;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说,笔者觉得仿照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设计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在逻辑上更为顺畅。5.存在于暂定措施海域、过渡海域、共同管理渔区的渔业权与其母权中国渔船在暂定措施海域、过渡海域、共同管理渔区从事渔业活动,此类渔业权的母权如何确定?寻觅此类渔业权的母权,应当区分情形而定。(1)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例如在东海中部较大范围的水域,属于中国和日本都各自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两国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不至于因此而影响渔业活动,中日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将该水域确定为暂定措施水域,由两国共同管理。存在于该暂定措施水域的我国渔业经营者所享有的捕捞权,其母权应当是我国的海域所有权。其道理前已述及,此处不赘。(2)属于领海海域的,例如,北部湾中越的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两国存在着划界的问题。在划界之后,属于我国领海的北部湾海域,我国享有海域所有权。该海域所有权就是存在于我国北部湾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在划界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北部湾的某些海域为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存在于其中的我国渔业经营者的渔业权,仍然以我国海域所有权为其母权。因为在划界之前我国主张领海主权,而存在于领海海域的渔业权以海域所有权为其母权。(3)中国渔船在韩方一侧过渡水域、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两国各自向本国渔船发放许可证,并相互交换船名册等渔船资料。[4]就是说,中国渔船一方面必须取得韩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入渔许可证,另一方面也要取得中国法上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和入渔标识。此类许可证的持有者享有在指定的水域从事捕捞的资格及权利,此类权利在我国现行法上的权利体系中应当属于渔业权。

笔者曾经认为,渔业权所具体作用的水域,属于渔业权的客体范围,不影响渔业权的母权确定。任何渔业权,不论其作用的领域位于何处,都是基于同一的、抽象的海域所有权而生的。所以,毗连区海域渔业权、专属经济区海域渔业权、大陆架海域渔业权、公海海域捕捞权、他国海域捕捞权的母权仍然是我国的海域所有权,只不过这些渔业权的作用领域是公海乃至他国水域罢了。[5]经过思考,笔者感到这仍是混淆了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表现,即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情况下,渔业权已经隐退其后,不起作用,因而,该公海海域、他国海域就只是渔业活动的场所,不具有渔业权客体的身份,再称公海海域、他国海域是渔业权的客体或者渔业权作用的领域,显然不妥当了。至于渔业经营者之所以被允许在公海海域从事渔业活动,那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结果;之所以被允许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那是渔业经营者所在国以国家的名义与渔区所在国国家之间的条约、协定所致。

笔者曾经指出:“渔业权的客体,不仅有本国水域,而且可以是公海海域乃至他国海域,并非笔者的杜撰,而是有着学说的支持。可以为渔业经营的水域范围,依据学说和实务操作,存在着三种情形。一是包括沿海国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二是仅限于沿海国的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三是在实务上,不仅包括沿海国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而且涵盖外国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6]通过查阅文献,感到应当首先看相关立法例奉行的是渔业权渔业模式还是非渔业权渔业模式,如果实行的是非渔业权渔业模式,那么,专属经济区、公海海域、他国海域就不是渔业权的客体。其次,要区分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公海海域是非渔业权渔业的海域,不是渔业权渔业的领域。我国渔船在他国海域作业,可能是已经取得了该国法上的渔业权,于此场合,该他国海域是渔业权的客体,此类渔业为渔业权渔业;否则,该他国海域不是渔业权的客体,此类渔业是非渔业权渔业。

注释:

[1]参见前注1,崔建远书,第411页。

[2]参见前注1,崔建远书,第410~411页。

[3]这是他在与笔者讨论此问题时提到的观点。

[4]参见农业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2003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的意见”, 2002年12月17日,载农业部渔业局主编:《中国渔业年鉴》(2003),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208页。

渔业管理论文篇6

一、渔业权制度的法律构造

(一)在日本法上的法律构造

日本《渔业法》把渔业界定为水产动植物的采捕业、养殖业(第2条第1项),区分为定置渔业(第6条第3项、第14条等)、区划渔业(第6条第4项、第14条等)、共同渔业(第6条第5项)和指定渔业(第52条-64条)等。

其中的指定渔业,是指渔业者欲经营以政令规定的依靠船舶从事的渔业,每只船舶必须得到主管大臣的批准(第52条第1款)。日本的《渔业法》未赋予指定渔业以独立的渔业权类型,但学说认为,它虽然不是渔业法上的渔业权(Fishing rights),却属于《日本民法》第709条所规定的权利。(注:何世全:《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的民事救济》,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1991年),第48页。)

日本《渔业法》未将游客乘渔船游览观光视为一种渔业经营形态,其有关乘渔船游览观光的规则主要是规范渔业权人和游客之间的关系,旨在避免游客滥捕用于增殖的渔源,防止游客干扰渔场秩序。其《游渔船业适正化法律案》(1988年12月23日)第1条明示立法目的,主要是确保游钓者的安全,维持渔场秩序的安定,似无赋予渔业经营权能之意。(注:何世全:《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的民事救济》,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1991年),第48页。)

从权利的角度观察,日本《渔业法》明文规定了渔业权(第6条等)和入渔权(Entry right)(第7条等)。其中,渔业权又分为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与共同渔业权(第6条第2项等)。

所谓定置渔业权,系指在设网场所捕鱼和在北海道以鲑鱼为捕获对象的权利。在北海道捕获鲑鱼,在冲绳于最高潮时水最深15米以上的场所设网捕鱼,在濑户内海进行建网渔业,在陆粤湾进行落网渔业及建网渔业,在其他水域于最高潮时水最深27米以上场所设网捕鱼,均须具有定置渔业权。所谓区划渔业权,系指经营区域内渔业的权利。

所谓区划渔业,包括第一种区划渔业,即在一定区域内敷设石瓦、竹、木等而经营的养殖业;第二种区划渔业,即在以土、石、竹、木等围起来的一定区域经营的养殖业;第三种区划渔业,即除前两种以外的,在一定区域内所经营的养殖业。所谓共同渔业权,系指经营共同渔业的权利。

所谓共同渔业,系指下列共同利用一定水面而经营的渔业:1、以藻类、贝类或主管大臣所指定的固定性水产动物为目标的渔业;2、以敷设非移动的网具而经营的渔业和第5所规定以外的渔业;3、拖网渔业、筌网渔业、拖船网渔业、第5所规定以外的饲付渔业或人工鱼礁渔业;4、第5所规定以外的寄鱼渔业或狩猎钓鱼渔业;5、在内水水面或主管大臣所指定的相当于潮沼的海面上所经营的除第1所规定以外的渔业(第6条)。

所谓入渔权,系指根据设定行为,在属于他人的共同渔业权或特定区域渔业权(即以海苔、牡蛎养殖业、藻类养殖业、珍珠贝母养殖业、小型养殖业的渔场作为客体的渔业权)的渔场,经营此类渔业权内容的全部或一部渔业的权利(日本《渔业法》第7条)。论其法律性质,可从以下三方面把握。

1、入渔权系作为入会(参与共同作业)渔业关系规范的方案,被置于入会渔业团体的管理下,而采取的权利类型。从而,如果略去入渔权系成立于他人的入渔渔场这点,则入渔权在本质上与组合管理渔业权相同。就是说,入渔权并非入渔权人经营自己渔业之权,而是在属于他人的入渔渔场参与共同作业的权利,入渔权人属于在组合管理下的组合成员,遵循着组合制定的“入渔权行使规则”经营入渔权渔业。所以,入渔权二分为管理的权能和行使的权能,二项权能各有不同的领域,与组合管理渔业权具有相同的特色。

2、入渔权以经营渔业为内容,在这点上也与渔业权相同,二权同属于物权。入渔权虽然基于合同产生,却非债权,权利人不仅可以向共同渔业权人或者特定区域渔业权人主张入渔,从事采捕水生动植物的活动,而且对于无正当事由侵入入渔权渔场的第三人亦可直接主张排除妨害、损害赔偿,无须本权人的介入。

3、入渔权以共同渔业权和特定区域渔业权为本权,必须随着本权而存在,凡逾越本权的可能范围的,在该范围内入渔权不成立。本权所受的限制,也是对入渔权的限制。另一方面,入渔权对本权也是一种限制(限制物权)。(注:许剑英:《海洋法与渔业权》,龙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2月版,第139页。)在入渔权的范围内,本权人就其内容的实现必须让与入渔权,形成入渔权优先于本权的效力。(注:井出正孝:《渔业法》(新法学全集第33卷),日本评论社1940年版,第151页。)本权为区划渔业权场合,入渔权人受让区划渔业权的经营渔业的内容,区划渔业权人不再从事该项渔业活动。

与此有别,本权为共同渔业权场合,因共同渔业权和入渔权要共享同一渔场及其资源,所以容易滋生纠纷。一是共同渔业权的行使本身当然不能排除入渔权。二是入渔权应有的作用水域,需要共同渔业权人让与,其范围如何,需要依据设定入渔权的合同进行解释,而后予以确定。舍此似无他途。本权人是否可以设定第二位序的入渔权?答案应是肯定的,因为这是本权行使的表现。但是,另一方面,本权人负有不得侵害既有入渔权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所以,只能在不损害既有入渔权人合法权益的范围内设定第二位序的入渔权。(注:许剑英著前揭《海洋法与渔业权》,第140页,第139-140页,第137页。)

应予指出,入渔权,起初仅仅局限于内国海域的范围,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迁,便经由对外渔业合作协定的方式,它已经扩展到进入他国海域入渔。这使入渔权的作用海域在范围上发生了变化,同时也衍生了不少渔业纠纷,需要认真应对。(注:许剑英著前揭《海洋法与渔业权》,第140页,第139-140页,第137页。)

(二)在中国台湾法上的法律构造

中国台湾模仿日本《渔业法》制定其渔业法,(注:许剑英著前揭《海洋法与渔业权》,第140页,第139-140页,第137页。)于1991年2月1日修正通过的《渔业法》把渔业区分为渔业权渔业(第15条-35条)、特定渔业(第36条-第40条)和娱乐渔业(第41条-第43条)。其中所称的渔业权,分为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专用渔业权。所谓定置渔业权,系指在一定水域,筑矶、设栅或设置渔具,以经营采捕水产动物之权。所谓区划渔业权,系指区划一定水域,以经营养殖水产动植物之权。所谓专用渔业权,相当于日本法上的共同渔业权,系指利用一定水域,形成渔场,供入渔权人入渔,以经营采捕水产动植物的渔业、养殖水产动植物的渔业、以固定渔具在水深25米以内采捕水产动物的渔业之权(第15条)。所谓入渔权,系指在专用渔业权的范围内经营渔业的权利(第16条)。

特定渔业,相当于日本渔业法所称的指定渔业,系指以渔船从事主管机关指定的营利性采捕水产动植物的渔业,其指定的范围,包括渔业种类、经营期间及作业海域,并应在渔业证照上载明(中国台湾《渔业法》第36条)。在水产资源的保育、渔业结构的调整、国际渔业协定或对外渔业合作条件的限制诸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各特定渔业的渔船的总船数、总吨数、作业海域、经营期间及其他事项,予以限制(中国台湾《渔业法》第37条)。渔船及船员在国外基地作业,应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中国台湾《渔业法》第39条前段)。

娱乐渔业,系指渔业人提供渔船,供以娱乐为目的,在水上采捕水产动植物或观光的渔业,该渔业人应向主管机关申领执照(中国台湾《渔业法》第41条)。娱乐渔业进入专用渔业权的范围内的,应取得专用渔业权人的许可,并遵守其所订规章。对此申请,专用渔业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42条)。于2000年8月28日修正通过的《娱乐渔业管理办法》规定,上述所谓观光,是指乘客搭渔船观赏渔捞作业或海洋生物及生态的休闲活动(第2条第2项)。上述所谓娱乐渔业渔船,是指现有渔船兼营、改造、汰建,经营娱乐渔业的船舶(第4条第1项)。其总吨位以1吨以上未满50吨、船龄不超过15年为限。舢板、渔筏不得经营娱乐渔业(第6条)。舢板或渔筏得以3艘汰建10吨以下娱乐渔业船1艘(第7条)。娱乐渔业经营期间最长为5年,但不得超过船舶检查及保险的有效期;如需继续经营,应于娱乐渔业执照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换照(第12条)。娱乐渔业采捕水产动植物的方法以杆钓、一支钓、曳绳钓为限(第14条)。

尽管该《渔业法》对特定渔业、娱乐渔业未明确为渔业权的类型,但学说却认为存在特定渔业权和娱乐渔业权,并进而把定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专用渔业权划入狭义渔业权的范畴,将入渔权、特定渔业权、娱乐渔业权纳入广义渔业权的行列。就渔业权存在的水域而言,狭义渔业权和入渔权皆在沿海,(注:许剑英:《论渔业权》,《法学丛刊》第36卷第1期,1991年1月,第115页。)而特定渔业权则多存立于远洋和近海,由此可见特定渔业为整个渔业经营的重心。(注:何世全著前揭《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的民事救济》,第11页,第12页。)狭义渔业权、入渔权和特定渔业权所经营的渔业,均为以所得渔获物或其交换价值来营利的渔业。与此不同,娱乐渔业是通过提供渔船供游客休闲、垂钓,收取佣金或者获得报酬,从而获得利益,而非直接以取得渔获物或其交换价值来营利。(注:何世全著前揭《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的民事救济》,第11页,第12页。)关于入渔权的取得,中国台湾《渔业法》第19条规定:“经核准经营专用渔业权之渔会或渔业生产合作社应订定入渔规章,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定。非渔会会员或渔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之入渔,应另以契约约定之。”

关于入渔权的存续期限和让与性,中国台湾《渔业法》规定,入渔权除继承及让与外,不得为他项权利或法律行为的标的(第30条);入渔权的存续期间未经订定者,与专用渔业权的存续期间相同(第31条);专用渔业权人得向其入渔权人收取入渔费,其数额在入渔规章或契约内定之(第32条)。

归结上述,可知中国台湾渔业法上的入渔权具有如下规定性:1、入渔权植根于专用渔业权,以专用渔业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入渔权必须在专用渔业权的范围内经营。2、入渔权的产生,乃基于专用渔业权人与入渔权人双方之间的合同,而非主管机关的核准。3、入渔权必须遵循入渔规章办理,对于非渔会会员或渔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入渔,应该另外签订合同,无此合同,则无入渔权。可见,入渔权对于非入渔权人来说具有排他性。4、入渔权的存续期间不可超过专用渔业权的期间。(注:陈俊佑:《我国专用渔业权管理制度之研究》,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1994年),第44页。)

(三)在普通法系上的法律构造

普通法系将采捕水产资源及交换水产品的渔业经营类型统称为商业性渔业(Commercial fisheries),未把商业性渔业经营赋予狭义渔业权,使之具有“物权地位”,亦未按照公法上的权利来处理;未将受保护的法益区分为权利或者利益,也就不存在对所谓权利保护周到而对利益保护较弱的现象。近20年来,英美国家对商业性渔业经营的管理观念发生了重大变革,发展出“个体可转让配额”(Individual transferable quotas)制度,使配额内的经营权可以如同财产权一样地转让,使之有财产权化的趋势。例如,在美国,渔业被分为商业性渔业和娱乐性渔业(Recreational fisheries)。在公共水域(Public waters)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基于公共信托理论,航海、商业、渔业、水质、娱乐及其他具有生态价值等的利益,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再如,在新西兰,对渔业资源的管理从两个层面来考量,一为渔业资源的养护,避免竭泽而渔;二为最有效率地利用渔业资源,满足人类的需要。二者相辅相成,其最理想的状态是力求达到最高持续产量的目标。(注:参见何世全著前揭《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之民事救济》,第59-63页。)

在美国,有限的许可证(limited licensing)既是渔业经营者获得捕捞作业的资格,又是管理机构限制捕捞的法律手段。渔业经营者只有在符合该许可证关于捕捞者、渔船、渔具、渔区等限制时,方可进行捕捞作业。(注:陈荔彤:《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中兴法学》第43卷,1997年12月,第237页。)美国联邦的渔业行政管理主要由商业部的国家海洋和大气署(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下属的国家海洋渔业处(National Fisheries Service)统管全国商业性渔业和远洋的游钓渔业,管辖水域范围自领海外3海里起至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由内政部管理侧重在内陆淡水鱼类、特殊鱼类、溯河性鱼类的游钓业;由各州政府负责管理各州境内的淡水和海洋渔业,海洋渔业的范围仅限于3海里领海范围内的沿岸渔业。(注:参见何世全著前揭《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之民事救济》,第60-61页。)渔业行政管理机构以简单的抽签(lottery)或者延期偿付(Moratorium)等方式,选择捕捞者、渔船或者渔具品质,发给有限的许可证。对于申请人的资格,基于个别的捕捞历史、从事捕捞的独立作业性和以往的捕捞成效等因素予以审核。(注:Thomas A.Clingan,The Law of the Sea,OceanLaw and Policy,San Francisco & London:Austin & Wixfield,364-367(1994)。转引自陈荔彤著前揭《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第237页,第237-238页,第237-238页,第238-239页。)

有限的许可证制度在适用上的最困难的问题,是决定谁可以被允许入渔。州行政机构决定发给特定的渔业经营者许可证,可能面临着违宪问题。假如法院发现某一特定团体已经被排除在获得许可证的人选之外,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则限制入渔权的规划因其违反平等保护原则而被法院宣告中止。如果许可证的颁发为有效,那么该许可证可否转让?倘若允许许可证自由转让,则会出现多数许可证最后集中于少数人或者团体之手,产生垄断(Monopoly)和反托拉斯(Antitrust)的经济法问题;另一方面,自由的可让与性(Transferability)势必促使许可证的价格上下波动,造成许可证持有者远离捕鱼活动而亦能获取经济利润。此外,还可能发生将许可证作为获取银行贷款的担保,产生财产权的一个态样。(注:Thomas A.Clingan,The Law of the Sea,Ocean Law andPolicy,San Francisco & London:Austin & Wixfield,364-367(1994)。转引自陈荔彤著前揭《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第237页,第237-238页,第237-238页,第238-239页。)为避免许可证持有者的既得财产权的法律纠纷,允许许可证转让的规划可以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任何许可证的转让均应取得行政机构的核准程序,二是限制某一团体取得许可证的数目,或者仅仅允许自然人拥有许可证。(注:Thomas A.Clingan,The Lawof the Sea,Ocean Law and Policy,San Francisco & London:Austin & Wixfield,364-367(1994)。转引自陈荔彤著前揭《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第237页,第237-238页,第237-238页,第238-239页。)

个体交易配额(Individual tradable quotas),是分配给许可证持有者的可捕获量的份额。它有两种确定方法:一是每年决定许可证持有者的可捕获量占总可捕获量(Total allowable catch)的份额和比率,另一是明示每年的固定的捕获量。许可证持有者所享有的可捕获量的份额应该具有可让与性,其市场价格取决于许可证所允许捕捞的鱼类的价值。许可证持有者据此可以规划拟捕捞的鱼类及其数量,实现利益最大化,也可以转让该配额。这同样可能导致配额集中到大型渔业企业。由于个体交易配额限制着可捕获鱼类的重量,会导致返航的渔船丢弃已经捕获的价格较低的鱼类,造成浪费。该配额是否属于重量的限制而非数目的限制,在国际法或者国内法尚无明文。(注:Thomas A.Clingan,The Law of the Sea,Ocean Law and Policy,San Francisco & London:Austin & Wixfield,364-367(1994)。转引自陈荔彤著前揭《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之研究》,第237页,第237-238页,第237-238页,第238-239页。)

(四)在中国大陆渔业法上的法律构造

中国大陆《渔业法》未采用入渔权的概念,亦未用渔业权及其养殖权、捕捞权的概念,而是对渔业及其所包含的养殖业、捕捞业加以规定(第10-20条;第21-27条)。《渔业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定置渔业(第23条)和娱乐性游钓(第18条)。就实质内容观察,中国大陆《渔业法》规定的养殖业,等于日本渔业法所规定的区划渔业与第1种共同渔业之和,等于中国台湾渔业法所谓区划渔业加上入渔到专用渔业权渔场从事养殖水产动植物的渔业。中国大陆《渔业法》规定的捕捞业,等于日本渔业法所规定的定置渔业与第2种至第5种共同渔业之和,等于中国台湾渔业法所谓定置渔业加上入渔到专用渔业权渔场从事采捕水产动物的渔业。当然,因无入渔权制度,中国大陆渔业法上的渔业权制度在法律构造上非常有特色。

(五)比较分析

其一,在渔业类型方面,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划分标准上存在着明显差异。例如,日本《渔业法》规定有渔业权渔业、指定渔业,渔业权渔业包括定置渔业、区划渔业和共同渔业。类似地,中国台湾《渔业法》承认有渔业权渔业、特定渔业和娱乐渔业,渔业权渔业再分为定置渔业、区划渔业和专用渔业。普通法系则不然,在美国,渔业被分为商业性渔业和娱乐性渔业(Recreational fisheries)。中国大陆渔业法采取养殖业、捕捞业和娱乐渔业三分法,比较简化,若干理念亦不同于日本的和中国台湾的渔业法。

渔业类型是渔业权的类型和态样的基础,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历史习惯、渔业经济结构、渔业组织的形态、渔业管理模式等相适应。渔业类型对于确定渔业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是否存在着代价以及代价的多少等,均有密切关系。简言之,法律区分的渔业类型与它所确定的渔业权类型大体一致。

其二,在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其渔业法承认的定置渔业权和区划渔业权,同中国大陆渔业法及实务运作的养殖权和捕捞权相比,在法律结构上可以寻觅到共同点;但它们设置的共同渔业权或专用渔业权和入渔权,在法律构造上则同中国法上的渔业权相差甚远。

渔业管理论文篇7

1规制经济学

规制经济学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如何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干预管理的产业经济学分支,经济性规制主要研究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作用,如渔业中的许可证制度就是经济性规制。

规制经济学发展至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五个阶段(周慧许长新,2006)。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总结出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特征,其中规制内容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演进,规制手段从传统规制手段到激励性规制手段演进与渔业规制相关,特别是规制手段的变迁。传统的渔业规制没有改变过度捕捞的激励,而基于产权的渔业规制如可转让的个体配额(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个激励性的渔业规制。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

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

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5参考文献

[1]宁方勇.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综述[J].北方经济,2007,(1):8-9

[2]张红凤.规制经济学的变迁[J].经济学动态,2005,(8):72-77

[3]周慧,许长新.新规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J].经济评论,2006,(2):152-158

渔业管理论文篇8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论文关键词】规制渔业中国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随之带来的资源环境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政府为了达到经济发展和坏境保护这两个主要的政策目标,实行了一系列的关于海洋渔业的规制。本文回顾了海洋渔业规制的相关文献,对我国主要的规制手段进行分析,最后对其进行简要的评价。

5参考文献

[1]宁方勇.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综述[J].北方经济,2007,(1):8-9

[2]张红凤.规制经济学的变迁[J].经济学动态,2005,(8):72-77

[3]周慧,许长新.新规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J].经济评论,2006,(2):152-158

渔业管理论文篇9

休闲渔业是一种与现代人们的休闲生活、行为、物质和精神的需求相联系的,依托渔业设备与空间、生产场地、渔业产品以及经营活动、渔业环境、人文等众多因素将休闲、观光、健身、娱乐结合起来的新型交叉产业。发展渔业休闲产业,是一种投资少,见效快,能降低捕捞强度,有利于环境恢复,是促进经济增长和带动也能带动二三产业的一项重要的产业形式。20世纪60年代,休闲渔业诞生于拉丁美洲。20世纪70-80年代,开始美国、加拿大、日本、台湾等经济和渔业都比较发达的部级地区盛行。我国休闲渔业得到迅猛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渔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为带动渔民增收的新亮点,提出的休闲渔业发展潜力需要充分发挥,在产业规模和产业贡献有限的前提下,加快休闲渔业的发展是十分艰巨的任务。总而言之,我国休闲渔业的发展是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态势保持一致的,并且沿海地区发展优于内陆地区。

二、发展休闲渔业的必要性

(一)促进经济发展。可以有效解决“三渔”相关问题。休闲渔业可增加关联产业的就业机会。发展休闲渔业有优化美化、提高知名度的作用。也能切实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区稳定,为渔区发展带来新机遇。

(二)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近年来海洋渔业资源锐减,效益降低。休闲渔业是将旅游、休闲、娱乐等产业融入到渔业生产的新兴产业,休闲渔业不仅满足游客旅游需求,增加旅游收益,也能解决休渔期间或转产渔民的生活问题。

(三)满足消费者心理需求。人们能在休闲渔业中观赏到的自然、生物、人文旅游景观的同时又能享受休闲渔业场所提供环境与空间服务,满足人们向往自然、回归自然的心情,也能舒缓压抑心情,放松身体和精神,有助于身心健康。

(四)完善经济服务功能。休闲渔业能够美化环境,增添旅游项目,使休闲旅游增值;也能带动带动交通、通讯、旅游等行业的发展,依托海洋资源也能带动水产品加工业、市场流通业、海洋文化开发、房地产业等。

(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传统的捕捞渔业生产基地,大都是依山临水的江河湖海之滨,利用保留着原始的自然风光和渔文化,来发展旅游业、休闲渔业,能够促进沿海地区的对外开放,有效的转移安置转产的捕捞渔民,改善渔村环境,繁荣渔区经济,增加渔民收入,维护渔区稳定。

三、我国休闲渔业现状与优势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岛屿星罗棋布,淡水和海洋生物资源丰富,水质肥沃,拥有优越的自然条件能够发展休闲渔业以及丰富的资源可供开发。我国幅员辽阔,气候适宜。适合休闲旅游的季节较长。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悠久的海洋文化是适宜开发和发展休闲渔业。我国人口众多,随着对外开放的脚步加快,也吸引着各国游客,所以说休闲渔业游者庞大的消费群体,因此可总结出,我国发展休闲渔业拥有广阔的市场和巨大的发展商机。

近年来,我国休闲渔业发展势头强劲,各具地方特色。如北京、卜海、大连、福建漳州等沿海地区结合,发展具有特色的休闲渔业。各地寻找地方特点与特色,的基础上探索新的生产经营模式,发展养殖业的同时,建立集郊游、垂钓、健身、竞技、文化等于一体的休闲渔业景区,吸引了大量旅游者参与。

四、发展休闲渔业的建议

(一)加强政府支持力度

政府为休闲渔业的发展搭建各方平台,发展一些科技含量高、经济实力强、经济效益好,能弘扬海洋文化休闲产业,制定政策,严格执行。调整渔业产业结构,协调平衡产业之间关系,促进休闲渔业产业升级,政府要提供相应的项目资金补助、创新科技的税费减免等。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制定信贷支相关持政策,规范渔村的融资环境,协调好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为休闲渔业产业的发展创造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加强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渔民入股等,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渔业转型相关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提高平台公司效率,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提高劳动者素质与技能

从事休闲渔业的工作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能和较高水平,然而,在现阶段从事休闲渔业的人员,多是世代相传的传统渔民,且老龄化高,知识水平有限,不能满足休闲渔业发展要求。由此保证休闲渔业的质量,是将加强宣传教育,大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性,能够提供给游客好的服务和指导。

(四)加强海洋文化研究创新

开发海洋文化,为休闲渔业创造多元化发展平台,加强海洋文化文化理论研究和创新,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发展休闲渔业提供理论依据和专业科学的系统指导,从而提高休闲渔业的服务水平与层次。

(五)完善管理机制和保障体系

加强休闲渔业的管理,落实管理职责,制定可行方案,落实监督管理。发挥积极性,共同发展,以保证其健康持续的发展。发展休闲渔业涉及多方管理工作,如饮食卫生管理、船舶审批手续的管理等。

综上所述,休闲渔业作为一种新兴经济文化产业,是现代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方向,对经济发展有积极和推动的作用。发展休闲渔业不仅提高了生活质量,也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和精神文明修养,提供较高层次的视听享受,也弘扬千百年来的渔文化。良好的海洋经济、文化等氛围,创造了一个幸福、娱乐的社会环境,更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平瑛.完善管理体制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J].中国渔业经济,2001.

[2]苏勇军.宁波市休闲渔业发展研究[J].渔业经济研究,2007.

[3]柴寿升.休闲渔业开发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8.

[4]包特力根白乙:大连市海洋渔业发展态势及政策建议[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2009.

[5]柴寿升.美、日休闲渔业的发展模式对我国闲渔业发展的启示[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7.

渔业管理论文篇10

渔业产量特别是捕捞产量的下降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人口的增长,海上项目的建设,污染物对大海的过量排放等。最重要的原因是对渔业资源缺乏管理所引起的过度捕捞,捕捞区域的扩大和捕捞强度的加大,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虽然是可再生资源,但它的使用不是无限度的。渔业资源的特点是当捕捞量不超过其自我更新量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稳定的产出,一旦超出其自我更新的能力,产量就会下降,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会使整个物种丧失再生能力,成为不可再生资源。世界粮农组织的报告显示世界各地普遍出现对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情况,在中国所在的西北太平洋海域已经有8%的渔业资源达到了耗竭的水平,形不成渔汛;有76%的渔业资源处于完全开发状态,产量已达到极限;只有16%的渔业资源处于适度开发状态。而我国近海海域的情况由于地理特点的原因还要更加严重。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做出以下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渔业资源目前的这种状况显然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如《超越极限》中所描述的:指数增长不可能长期维持,最终不加限制的指数增长将带来对资源的毁灭性后果,引起崩溃。资源相对稀缺性的变化要有制度的变迁与之适应,而环境经济学所要做的就是要分析这种不符合效率和可持续目标的状况出现的原因,并找出对策。

2引起这种危机的原因及纠正方法

造成目前渔业资源当前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引起市场失灵。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包括了一些实际变量,这些变量的取值由忽略了对这一经济主体的福利影响的其它主体决定。开放的渔场可以自由进入,渔业资源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高额利润驱动,渔民会不断地扩张生产,增加捕捞努力量,直到捕捞收益等于捕捞成本,即利润为零,达到个体的经济均衡点为止。因此最大可持续产量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必然要出现过度捕捞问题。捕捞者的过度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具有破坏性,捕捞者只考虑其个人生产成本,不考虑其行为的社会成本。所以渔业资源的需求是过度的;供给由于具有公共物品性,进入者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所以供给是不足的。

对外部性的纠正,就要给损害者一种激励,使其限制其行为对他人的损害,将外部性内部化,要达到这个目标有不同的方法。

2.1庇古税

庇古税是指对造成外部性的破坏者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费用,支付额等于其所造成的损害额。庇古税的思想是引入一个价格,使损害者的破坏行为可以衡量。这样损害者可以把外部性纳入自己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做出对其自身也同时是对社会最有效率的选择。庇古税在环境污染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在渔业问题上,对大型渔业企业收取一定的税费还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对于我国的个体渔民来说,由于数量过多,分布又比较分散,对其征税有一定的困难。

2.2调整产权

产权不明晰是外部效应的一个典型来源,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地界定所有权来消除外部效应导致的市场扭曲。使用产权调整的方法不同于庇古税,它不是引入一个价格,而是引入一个市场,通过界定清晰的产权,使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谈判,达成交易,从而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

产权是一个权力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让度权等。产权的安排有多种方式,要使产权安排能够对资源产生有效率的配置,产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所有权的排他性,所有权的可交易性,对所有权的宪法保护。

我国在渔业资源的产权上存在很大的缺陷,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对于渔业资源的进入排他权有明确的限定,按照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只有持有必需证件的渔船才能从事捕捞作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非法捕捞渔船却大量存在。即使无证捕捞被有效地排除在外,由于大量持证人的存在,渔业资源对他们来说还是事实上的自由准入。

对产权引起的外部性的解决思路,必须要建立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产权制度。依据上面所说的有效率产权安排的原则,各国设计了旨在通过完善产权来消除外部性负面效果的政策和规则。但这些调整产权提高渔业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法,在我国具体实施的时候也同样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我国在渔业信息的取得方面还有很大的缺陷。第二,配额的分配方法如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问题。第三,如何加强规则的监督。另外这一制度还会因我国个体渔民所拥有的份额太小而无法实际操作,或者难以实现捕捞的规模和范围经济,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的渔民多资源少的国家。2.3自组织管理

建立在产权分析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在经过对小规模共有资源问题的案例研究,提出了解决共有资源问题的模型,强调了共有资源参与者有自发解决问题的能力。奥斯特罗姆条件共有八条,这八个条件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产权条件,“清晰界定的边界”,落实产权是自组织管理的基础。第二类是组织条件,“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强调各个地区存在资源的占用和供应的独特性,所以在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资源单位数量的时候要因地制宜。“集体选择的安排”这一条件,也反映了对不同社区特殊性的考虑,即参与的经济利益体能够对规则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不仅仅是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要求上一层级的权威不能干涉占用者集体设计制度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由更上一层级的权威以其宪法的形式确定。“分权制企业”这一条件要求有一个多层次的组织,将分散的群体通过一个个小的团体组织成较高层次的大团体,分别解决不同层面的问题。第三类是规则的维护条件,“监督”与“分级制裁”结合起来,一起发挥作用。“冲突解决机制”要求较低成本的公共论坛的存在(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型式),对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与官员之间的冲突加以及时的协调解决。

奥斯特罗姆条件在相对小范围的共有资源情况下比较适用,参与者少,相互影响比较大,信息获得相对容易一些,比较倾向于由资源的占用者协商达成一致。但在参与者众多,公共资源本身边界并不清晰的渔业资源的情况下,其适用性仍需要研究。

3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对几种主要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的论述,我们发现每一种理论都有其优越性和相对的局限,没有哪一种理论可以简单地解决这一问题,也没有哪个单独的经济主体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个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在设计规则的时候,首先要从产权的角度,制定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符合上述三个原则的产权制度,其次,虽然自组织管理在较小范围内适用性比较强,但也不是说奥斯特罗姆的条件在这里就不适用。因为尽管从整体上说整个近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无法清晰地划分边界,但各个社区实际上活动的范围还是相对稳定的,还是能形成一个个小的利益团体。

我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统一管理,地方层层细化的限额制度,但限额并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法,所以些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中还要吸取地方的意见,做出明确的规定。配额的分配方法,由各个海区根据当地渔业的历史和现实,在广泛讨论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方式划分成个别市县配额和商业捕捞配额。渔业局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其拥有的配额进一步划分成总渔村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并根据预先确定的标准,采用行政方式将总渔村可捕量划分成个别渔村配额,下达给各个渔村;社区配额分配方法上,政府由于不能获得完全信息,分配不可能符合当地的情况,应该给与一定的指导原则,由参与者自己协商,参考传统规则、地理特点和产品特点自行决定。对于休闲渔业可捕量和商业可捕量,可采用拍卖方式决定其归属,分别形成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和个别商业可转让配额。

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当然是要靠规则制订的合理可实施性,但如果没有对规则的监督,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长期维持下去。应该采纳奥斯特罗姆自组织管理理论中的思想,把政府监督和社区参与者的相互监督结合起来,设计多层次惩罚机制,建立处理冲突的各个级别的论坛。

另外,制度的转变要适应效率和可持续目标,效率和可持续性是随着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而变化的。在渔业问题上,法律法规必须与渔业的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例如随着海洋生物种群的稀缺性的变化,某种数量曾经比较丰富渔业产品被过渡捕捞,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造成破坏,法律法规应做出及时反应,对此种物种的捕捞加以管理,本来没有限制配额的要及时引入配额制度。

要达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标,不能单靠经济方面的政策,相关政策必须加以配合才能使这些政策有效实施,例如做好信息的搜集,完善渔业统计体系,是建立配额制度的基础。同时,宣传教育也是必要和有效的方法。

论文关键词:渔业可持续发展产权

论文摘要: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近几年渔业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利,渔业资源面临普遍的过度开发,长此以往将难以为继。本文对我国渔业资源状况以及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比较了几种纠正这种低效率的理论和政策,指出其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提出完善法律制度与健全市场相结合,政府政策规范与微观经济主体自主管理相结合,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奥斯特罗姆等.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

[2]刘新山.ITQ渔业管理制度与物权理论的关系.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2,11.

[3]梅多斯等.超越极限--正视全球性崩溃,展望可持续的未来.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渔业管理论文篇11

作为利用渔业自然环境与人文资源,结合现代旅游业发展起来的集旅游观光、游钓体验、文化教育等多方面功能于一体的休闲渔业对于推动传统渔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丰富旅游产品类型、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渔业资源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内外休闲渔业呈现产业化、规模化、综合化、多样化等特点,但也存在功能单一、经营管理不规范、海洋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发展空间受到局限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休闲渔业健康发展。

休闲渔业作为传统渔业与现代旅游业相交叉产生的新兴产业,其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旅游业基本组成部分的娱乐体验活动。刘雅丹、许传才等人在研究澳大利亚休闲渔业发展时发现,游钓活动已成为澳大利亚休闲渔业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也在厦门、青岛、大连等地先后建起了以观光和捕鱼为主的休闲渔业基地。渔文化是一种地区文化软实力,实现了休闲渔业的内涵升华。美国休闲渔业在充分利用渔业自然资源的同时也在不断发挥休闲渔业的文化教育功能,主要通过建设渔业博览园、海洋博物馆等海洋文化载体,科普海洋文化知识。我国多地相继建成水族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深度挖掘海洋的文化教育价值,满足游客高层次需求。目前,休闲渔业较发达的国家已经具备了具有本国特色的休闲渔业发展思路,在带动旅游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能够保护海洋资源,增加渔民收入,优化渔业产业结构,休闲渔业内涵更加丰富。

1发展现状

国内外休闲渔业发展态势和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当前休闲渔业的发展既存在着资源,政策,科技进步等多方面的发展优势,也面临着海洋环境污染,经营管理不善,产品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等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境。

1.1休闲渔业发展中的优势

1.1.1游客市场空间广阔

祝丽云在研究河北滨海休闲渔业发展现状时提到,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融入自然、健康绿色的休闲生活成为多数人的追求。休闲渔业作为一种贴近自然且体验性强的娱乐方式,能够较好地满足人们日益丰富的休闲、旅游、文化、体验等消费需求,市场前景广阔。目前,休闲渔业通过网络拉动消费者需求量。从技术支撑来看,“渔夫垂钓”网站建立,游客可以直接从网上预约,方便快捷。从宣传方式来看,网络宣传成本更低,传播迅速。

1.1.2政府政策逐步落实

“十三五”划明确提出要促进渔业转型升级,形成一二三产业互相融合的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具有优化渔业产业结构、推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功能的休闲渔业,显然已成为渔业转型的中流砥柱。我国多数沿海省份已出台有关政策推动滨海休闲渔业的发展。山东省制订“海上粮仓”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海洋牧场建设和养殖基地等渔业生产活动,打造多元化的滨海休闲渔业项目,广东省则允许持证捕捞渔船从事休闲渔业的同时继续享受油补政策。

1.1.3历史文化内涵深厚

休闲渔业的蓬勃发展为渔文化的繁荣创造了巨大空间。海神信仰是渔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沿海地区渔民普遍信仰龙王,祈祷保佑他们出海平安,满舱而归。山东蓬莱“八仙过海”的传说,带火了蓬莱阁景区;青岛红岛渔祖郎君节开幕,吸引了对渔文化感兴趣的游客,为当地保留小众海神信仰找到一条经济出路。民俗节庆活动作为渔文化的展示窗口,在我国各地区发展态势良好。传统渔业节庆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形态,以其显著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吸引了大批游客。如云南丽江纳西族居住区的“龙王庙会”、澳门渔民的“妈祖祭”等。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推动渔业转型,结合当地自然资源与人文环境,开发出各种海鲜节、开渔节、海洋文化节等一些初具规模的现代渔业节庆活动,受到游客的关注和青睐。

1.2休闲渔业发展中的问题

1.2.1法律法规亟需完善

渔业法规体系仍不健全,法律层面上的空白造成了休闲渔业的发展和管理上的难题。现有的《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都没有明确的条文对新兴的休闲渔业进行界定,法律体系的覆盖面还不够细化。休闲渔业作为一个交叉产业,处在渔业与旅游业等多个产业的边缘,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其综合的特性,归属问题尚未解决,部分领域属于三不管“灰色地带”,一旦出现突发事件,问题处理效率低。

1.2.2科技运用尚未推广

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游客趋向于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方便快捷的网络支付方式。但由于休闲渔业的经营者大多为当地渔民,受陈旧观念影响,对网络支付尚不了解,服务质量有待提高。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与大数据在多行业的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尚未针对休闲渔业成立游客信息中心,造成各地信息交流受阻。

1.2.3品牌建设环节薄弱

周俊在探究宁洱县休闲渔业现状时提出国内休闲渔业发展地区普遍存在品牌建设薄弱,发展特色不突出等问题。政府和商户企业尚未形成品牌意识,发展点不明确,导致当前滨海休闲渔业发展方向模糊。部分经营者虽提出凸显特色的宣传口号,但不能落实到管理规划、产品开发、游客服务中,未能打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滨海休闲渔业新品牌。

2管理研究

2.1法律法规与政府管理

诸如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休闲渔业起步较早且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已经形成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体系,并且越来越重视法律对休闲渔业发展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林乐玲等学者提到澳大利亚为引导休闲渔业健康发展,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形成了完备的法律管理体系;挪威自1939年至今,不断更新完善各种渔业法规,明确部门分工,推进管理落实。目前部分地区海洋环境污染严重,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小,发展规划不合理,导致休闲渔业发展势头不强劲。此外,由于休闲渔业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的职责划分不清晰,造成管理的缺失和部分职能的重叠,办事效率不高。综合相关研究和现实情况,本文认为要建立起符合我国休闲渔业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为休闲渔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财政税收优惠、法律保障,明晰渔业部门内部权力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推进管理落到实处。同时重视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我国休闲渔业健康发展。

2.2技术开发与信息应用

现代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及时更新和应用信息数据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有效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及时反映市场变化,调整产业发展方向。在信息的管理以及相关技术开发等方面,国外有着丰富的可借鉴经验,美国将科研所和管理机构有机结合,充实科研人员,配备科研设施,助力滨海休闲渔业发展;德等对挪威渔业信息管理考察后发现,挪威通过对渔业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建立渔业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挖掘利用。国内学者杨宁生认为,渔业信息是其发展的重要一环,结合渔业信息系统,共享渔业信息数据,可以使渔业发展更加效率化、正规化、市场化。目前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在休闲渔业中的用范围不广,经营者不能及时了解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情况,消费者也无法及时有效掌握相关旅游产品的详细信息,供需信息无法准确对应。因此,应当实行‘互联网+”模式,将传统经营方式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转变传统平面媒体的宣传营销方式,开发相关APP,对滨海休闲渔业发展概况、著名景点、交通线路、特色美食以及酒店宾馆等消费者关心的内容进行具体介绍。区域应成立相关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其融资集资、信息咨询等功能,统筹管理,为企业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2.3品牌建设与市场开发

渔业管理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9-0064-04

一、引言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渔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本国乃至全球的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影响不仅受到了越来越多国人的重视,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1]。解决渔业经济发展、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不仅需要从自然科学与技术角度加以研究,而且需要从经济学角度加以探索。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就是以探索渔业资源与环境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协和演进规律及其应用为使命的经济学科。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该学科的发展尚有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构建、发展及提升。笔者曾撰文对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学科属性、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初步论述[2],本文在其基A上,对该学科的演进路径进行回溯,对学科的基本框架进行梳理,供同仁商榷以共同推动该学科的发展,并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及渔业资源环境生态系统的协和发展。

二、学科发展的回溯与反思

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既是渔业经济学的分支学科,同时也是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分支学科。溯其由来,就不能不从渔业经济学的发展开始。渔业经济学之思想起源可以追溯至英国古典经济学家A.斯密甚至更早,而日本学者蜷川虎三1933出版的专著《水产经济学》是最早的渔业经济学专著。之后戈登・史葛(Gordon,H.Scott)在《渔业资源的最优利用经济方法》(1953)[3]及《共享资源经济理论:渔业》(1954)等论文中提出了生物经济平衡和最大经济产量(Maximum Economic Yield,MEY)的概念及其方法[4]。1961年日本学者冈本清造出版了《水产经济学》。之后,随着渔业经济的日益发展及全球渔业资源的逐步衰退,世界许多渔业国家相继将发展渔业的重点由增加捕捞强度转向渔业科学管理,渔业经济学的文献也快速增加。Н.Π.琴索联夫的《苏联渔业经济学》(1977)、李・安德森(Anderson,L.G.)(1977)的《渔业管理经济学》,洛根渥尔德与汉尼森合著的《渔业经济学》(1978)、近滕康男的《水产经济论》(1979),清光照夫、岩歧寿男著的《水产经济论》(1982)和大海厚宏、志村贤男等的《现代水产经济论》(1982)等都是其中较有影响力的著作[5]。然而不能不指出的是,虽然著作数量增加、对渔业资源有效配置和利用的经济学理论阐释逐步深入,但受生产力发展所限,直到目前为止,国外渔业经济学的主要内容实质上是就是渔业资源经济学,主要研究人类对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配置问题。我国学者毕定邦[6]、胡笑波[7]等人曾经在系统梳理前任研究成果并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分别于1990及1995年出版了《渔业经济学》教材。然而受计划经济时代学术背景的影响,这些教材在学术体系上与全球主流经济学有较大差别。其后国内出版的渔业经济学教材至今尚未能及时系统地整合国内外学术成果,形成能够有效阐释中国乃至全球渔业产业结构、区域布局、资源分布、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深刻变化及其背后隐藏的经济规律。概言之,从主体看,目前的渔业经济学总体来看仍然停留在以渔业资源经济为主要内容的发展阶段,需要从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研究内容等方面加以系统整理。

在渔业经济学发展的同时,20世纪50年代以来,环境污染、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衰退问题受到了全球关注,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应运而生,渔业资源与环境问题受到了经济学家的重视。从全球范围来看,20世纪90年代起,捕捞、养殖及其相互之间、渔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经济研究成为了渔业经济学界的重要研究领域,渔业资源经济研究与渔业环境经济研究逐步出现了交融趋势。

概而言之,对于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而言,要真正建立起一门学科,尚需认真总结、梳理和回答如下这些主要问题: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基本概念有哪些?建立在这些基本概念与假设基础上有哪些基本理论?在这些基本理论指导下,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有哪些特有研究方法?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哪些可以借鉴到本学科中?如何将渔业资源经济学与渔业环境经济学加以系统整合而形成一以贯之的内在逻辑体系?如此等等。

三、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逻辑架构

就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基本逻辑架构而言,笔者认为其架构应当包括绪论、基本理论、研究方法、政策分析四个逐步递进的主要部分。对四个部分的基本构成,思考如下:

1.绪论。在绪论部分,需要对该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学科性质、本学科与渔业经济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渔业资源学、渔业环境科学等学科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和说明。

2.基本理论。基本理论部分,主要应当包括对经济学基础理论的回顾、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自然资源的产权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自然资本理论以及渔业生物经济模型等部分。其中,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产权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自然资本理论是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它们既是经济学基础在本学科中的延展,同时也为本学科研究方法、尤其是渔业资源与环境资源价值评估、相关经济政策的设计及经济分析提供基础。

(1)经济学基础理论回顾。经济学基础理论回顾部分既为本学科提供基础,又是本学科与经济学基本理论之间的链接。尽管本学科具有自身特色,但作为对经济学基本理论的进一步延展及应用,在构建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时,首要的是界定本学科与经济学基本理论之间的关系,以便为后面各部分的分析提供基础。其中包括对消费者理论、生产者理论、市场结构理论、社会福利理论、GDP核算理论、财政、货币与贸易政策等知识的简要回顾。

在此需特别说明的是,在对经济学基本理论进行回顾时,作为经济学基础的延展,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有必要对资源的稀缺性这一经济学基本假设进行重新界定与认识。若资源无稀缺性,也就无需节约,无需研究其开发利用的成本与收益及有效利用与配置。这一点毋庸置疑。传统的渔业经济学主要研究的是可捕捞的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和配置问题。其中主要讨论的是渔业生物资源的稀缺性,在对于水域与水生生态系统等环境资源,在传统渔业经济学中被看作是外生变量。因此,在构建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时,应当对传统经济学的稀缺性假设作一定的延展,这种稀缺不仅是相对于人类的需求而产生的相对稀缺,而是取决于渔业生物资源、渔业环境资源更新能力而产生的绝对稀缺,这种稀缺资源是这一耦合系统中的内生变量。

(2)外部性理论。所谓的外部性指的是这样一种经济现象:生产者或消费者等经济主体在自己的经济行为中产生了一种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而这种有利影响所带来的利益并未被产生这一行为的经济主体自己所获得,或这种不利的影响所造成的损失并未由产生这一行为的经济主体自身所承担。外部性理论之所以应当被纳入到该学科基本理论之范畴,是因为人类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各种行为不仅会通过对渔业资源的作用而产生外部性,而且还会对水域环境造成外部性。可以说,渔业生产、水产品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外部性随处可见。如何纠正外部性带来的资源扭曲性配置,在保护好渔业资源与环境的同时尽量提高人类福利是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必须探讨的问题,这一问题将贯穿于学科发展的始终。没有外部性理论的作为基础,就不可能构建起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3)公共物品理论。公共物品的界定与物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有关。所谓非竞争性指的是某人对一种物品的消费不会妨碍他人同时享用该物品,也不会减少他人消费该物品的数量和质量。非排他性则指的是在技术上无法将那些不愿意为其消费行为埋单的人排除在消费该物品的受益范围之外,或者虽然在技术上可以排他,但排他成本很高而导致经济上不可行。如果一种物品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则说这种物品是纯粹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物品可能具备非竞争性但不具备非排他性,或者反之,此二者均被归入混合物品,而一些物品同时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称为私人物品。

(4)产权理论。产权是一束界定所有者权利、特权以及使用资源的限制的权利[8]。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渔业资源的产权界定不同,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经济绩效会有所差异。冰岛、新西兰等渔业管理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是否以产权理论为基础进行相关政策的设计、推进政策执行直接影响渔业资源保护之绩效[9]。要研究渔业资源及其相关的环境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就必须以产权理论为指导来进行制度设计、绩效评估。因此产权理论应当成为渔业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基石。

(5)可持续发展理论。所谓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的定义,指的是“既能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渔业生物资源及其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随着全球人口的增加,它具有与日俱增的稀缺性。在其开发利用过程中,人类必须平衡当代人与子孙后代的权益,必须实现此类稀缺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永续利用。为此,需要探讨渔业资源贴现率高低、产权配置以及资源生物特性、环境特性等对资源跨期配置、动态最优的影响及实现动态最优利用的机制与路径。这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依托。

(6)自然资本理论。所谓的自然资本,又称生态资本。“是存在于自然界,可用于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的自然资产。包括四个方面:(1)传统的自然自然资源;(2)环境消纳并转化废弃物的能力;(环境的自净能力);(3)自然资源的再生增殖能力;(4)生命支持系统。”[10]。

渔业管理论文篇13

一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根据这条规定,渔业水体可以划分为重要渔业水体和次要渔业水体,对重要渔业水体应当划定保护区,给予特别保护。

二是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这条是对重要水体(包括重要渔业水体)保护区及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三是第六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这是对“渔业水体”含义的解释。

以上三处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并没有污染了渔业水体该如何处理(处罚)的内容。

二、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行使渔业污损案件的调查处理权,尤其是相对管理人不服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中,通常遇到的异议,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是是否为“渔业水体”的异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的解释,“渔业水体”应当是“划定的”,没有划定的就不是渔业水体。二是是否归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异议。即:渔业污染损害事故就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不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就不是渔业污染损害事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就无权调查处理。笔者认为:这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误解。主要理由是:

1、如前“一”所述,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三处表述,并没有污染造成“渔业水体”的渔业损害该如何处理(处罚)的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没有关于造成第六十条(五)项解释以外的水体(即非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水污染渔业损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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