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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论文实用13篇

渔业资源论文
渔业资源论文篇1

但有些地区并不实行这种制度;信仰基督教的居民则收集解禁后捕获的资源出售,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建设教会、修整道路、改建学校等村落的公用事业;另有些地区规定了个人应得份额和公用部分的比率,分割渔场按日轮流采捕;等等。可见各村的“证人”制度的作用和社会意义显然已多样化。

而“证人”制度的对象也已扩大到回游性鱼类,如安汶岛东部每年一次从沿海区域逆河川而上的一种沙丁鱼也已成为该制度的对象。不仅水产资源,陆地上的椰子树、西谷椰子树等植物及极乐鸟、海燕窝也成为该制度的对象。

如上所述,摩鹿加群岛所实行的“证人”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已经具有多重意义。因此,在论及传统的资源管理时,除了对其对象及适用范围和机能加以探讨之外,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其整体具有何种作用。

2、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渔场利用及其变化

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东北部有一个称为“劳·拉贡”的环礁湖。在环礁湖中用珊瑚石灰岩造的人工岛上,居住着称为“劳”的渔民。渔民们在陆上几乎没有耕地,他们通过向居住在马莱塔岛的居民出售鱼获物换取芋头、甘薯等主食及蔬菜等维持生活。他们以辽阔的环礁湖为中心,合计用96种捕鱼法进行捕鱼活动。重要的一点是环礁湖海域的主要部分归特定的个人和集体所有,其利用受到限制。通常有归属的海域被封闭,只有大量需要鱼获物时才开放。例如举行祭祖仪式和葬礼时、或马莱塔岛农民为举行教会建成仪式和喜筵需向其购鱼时。这种由特定集体拥有环礁湖并限制其利用的习惯在大洋洲地区普遍存在。

这样,“劳”的渔民们利用渔场的习惯在限制不规则的资源利用的同时,也通过物物交换对维持与农民的关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社会、文化上的作用。

但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无偿提供保冷库及运往城市的鲜鱼流通机构的开发、以及80~90年代商业性渔业的开发,渔民们的渔场利用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

例如平素封闭的渔场有时会开放几天供采集浅滩贝,并将一部分贝送给所有者,其余用于赚取现金;以往禁止的夜间利用电灯捕鱼也开始在自由海域进行,产卵期的蓝子鱼被大量捕获,冷冻后被运往城市;在专属海域利用解禁捕获的珊瑚礁鱼类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也就是说,以往在与农民交换或举行重要仪式时才开放的渔场已被用于赚取现金,即具有了鲜鱼流通这种经济性目的。

这种变化显然是随着现代化的进展而产生的,这不单对资源利用,对传统习惯所具有的意义的失去和生活时间或集体关系的变质等所产生的影响也极为重大并涉及到许多方面。因此围绕渔场利用的新规定和人们的对策今后将受到注目。

3、印尼西部的廖内群岛

廖内群岛位于印尼西部的苏门答腊岛和马来半岛的海域,该群岛有着许多鱼村。在较平稳的海域,红树林和泥质地带相当发达,沿海部分盛行钓鱼和撒网捕鱼。

19世纪后,该地区拥有了作为国际贸易港得到发展的新加坡这一庞大的消费市场。在廖内群岛捕获的鱼介类除用于当地消费外,还被运往可高价出售的新加坡。

鲜鱼则由周边小岛的渔船利用绳钩、刺网、撒网等捕获,并且开始出现利用鱼塘饲养的活鱼。这些活鱼不仅运往新加坡,而且由新加坡华人运往香港。尤其在7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人与印尼华人达成协议,开始直接运输活鱼。其种类主要是石斑鱼,其中被称为“驼背鲈”和“拿破仑鱼”的波纹唇鱼的价格特贵,是中国菜肴的上等材料。活鱼的收购和运输与华人网络密切相关。其中潮洲人在印尼西部、新加坡及香港的流通机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运往中国的水产品除了海参、鱼翅、燕窝等之外,还有海蜇、海马、干贝等。这些资源均是在珊瑚礁海域通过小规模渔业捕获的。他们通过捕获商品价值高的水产品出售给华商等以维持生计。他们的资源利用战略是否几百年间保持不变?或者从某时开始已产生何种变化?此处没有足够的资料加以论证,但围绕石斑鱼等的资源利用动向今后仍有必要加以注意。

讨论—水产资源利用及其变化

1、70年代的转换期

从以上叙述可知,珊瑚礁海域的水产资源由诸多种类组成,同时利用该资源的目的和流通网络也是多方面的。70年代后半期以后,3个地区的资源利用情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证人”制度的印尼东部海域的浅滩贝需求量的增加并不仅仅是印尼的问题,东南亚至大洋洲各地在这一时期浅滩贝的捕获量也大有增加。

所罗门群岛的独立及其现代化的推行始于70年代末期,而70年代又是自1973年联合国第3次海洋法会议后提出200海里问题和地球环境问题的时期,可说是海的问题受到全世界注目的时代。香港和新加坡的活鱼需求量的增大也是7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可以认为与某种时代背景相关联。

70年代后又过了15年的现在,全世界都在呼吁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往从事的渔业是极小规模的,而增加捕获量又会引起滥捕。这一点海底生物资源尤为严重。而且在推行现代化和参与世界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采取何种对策也因地区而异。资源状况或恶化或改善,不尽相同。因此今后也应对各地区所采取的各种对策加以注目。

2、传统性管理问题

渔业资源论文篇2

而在捕鱼活动方面,围绕热带沿海小规模渔业中的渔场的利用及鱼获物的分配和利用方法等,存在着各地区特有的种种习惯和规定,如珊瑚礁海域渔场的所有权问题和禁止捕鱼期、禁止捕鱼区等问题。因此有人指出捕鱼活动本身不单是一种经济活动,它还具有社会和宗教的意义。

此外,利用小规模渔业所获取的各种水产资源还被广泛地用于自给用的食物及在地区市场或国际市场流通的商品等。资源被利用于生活用具、装饰品、货物等非食用目的,是因为其具有各种可利用的价值。这一点充分表明了小规模渔业所具有的复杂性质。

1、印尼东部摩鹿加群岛的传统的资源管理

摩鹿加群岛位于印尼东部,行政上属马鲁古州管辖,16世纪以来作为香料贸易的中心地发达起来。群岛中的安汶、塞兰等各岛均实行着以村落为单位规定沿海资源利用的称为“证人(sasi)”的惯例。

据调查,“证人”制度的对象以海参、浅滩贝、夜光贝、珍珠贝等瑚瑚礁海域中的海底生物资源为多。这些资源是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各村均禁止随意捕获。这称为“证人封闭(sasitutup)”。而每年或几年一次解除“证人”制度,又称为“证人解禁”(sasibuka)”。“证人”的解禁和封闭时期由村会议决定。

但有些地区并不实行这种制度;信仰基督教的居民则收集解禁后捕获的资源出售,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建设教会、修整道路、改建学校等村落的公用事业;另有些地区规定了个人应得份额和公用部分的比率,分割渔场按日轮流采捕;等等。可见各村的“证人”制度的作用和社会意义显然已多样化。

而“证人”制度的对象也已扩大到回游性鱼类,如安汶岛东部每年一次从沿海区域逆河川而上的一种沙丁鱼也已成为该制度的对象。不仅水产资源,陆地上的椰子树、西谷椰子树等植物及极乐鸟、海燕窝也成为该制度的对象。

如上所述,摩鹿加群岛所实行的“证人”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已经具有多重意义。因此,在论及传统的资源管理时,除了对其对象及适用范围和机能加以探讨之外,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其整体具有何种作用。

2、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渔场利用及其变化

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东北部有一个称为“劳·拉贡”的环礁湖。在环礁湖中用珊瑚石灰岩造的人工岛上,居住着称为“劳”的渔民。渔民们在陆上几乎没有耕地,他们通过向居住在马莱塔岛的居民出售鱼获物换取芋头、甘薯等主食及蔬菜等维持生活。他们以辽阔的环礁湖为中心,合计用96种捕鱼法进行捕鱼活动。重要的一点是环礁湖海域的主要部分归特定的个人和集体所有,其利用受到限制。通常有归属的海域被封闭,只有大量需要鱼获物时才开放。例如举行祭祖仪式和葬礼时、或马莱塔岛农民为举行教会建成仪式和喜筵需向其购鱼时。这种由特定集体拥有环礁湖并限制其利用的习惯在大洋洲地区普遍存在。

这样,“劳”的渔民们利用渔场的习惯在限制不规则的资源利用的同时,也通过物物交换对维持与农民的关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社会、文化上的作用。

但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无偿提供保冷库及运往城市的鲜鱼流通机构的开发、以及80~90年代商业性渔业的开发,渔民们的渔场利用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

例如平素封闭的渔场有时会开放几天供采集浅滩贝,并将一部分贝送给所有者,其余用于赚取现金;以往禁止的夜间利用电灯捕鱼也开始在自由海域进行,产卵期的蓝子鱼被大量捕获,冷冻后被运往城市;在专属海域利用解禁捕获的珊瑚礁鱼类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也就是说,以往在与农民交换或举行重要仪式时才开放的渔场已被用于赚取现金,即具有了鲜鱼流通这种经济性目的。

这种变化显然是随着现代化的进展而产生的,这不单对资源利用,对传统习惯所具有的意义的失去和生活时间或集体关系的变质等所产生的影响也极为重大并涉及到许多方面。因此围绕渔场利用的新规定和人们的对策今后将受到注目。

3、印尼西部的廖内群岛

廖内群岛位于印尼西部的苏门答腊岛和马来半岛的海域,该群岛有着许多鱼村。在较平稳的海域,红树林和泥质地带相当发达,沿海部分盛行钓鱼和撒网捕鱼。

19世纪后,该地区拥有了作为国际贸易港得到发展的新加坡这一庞大的消费市场。在廖内群岛捕获的鱼介类除用于当地消费外,还被运往可高价出售的新加坡。

鲜鱼则由周边小岛的渔船利用绳钩、刺网、撒网等捕获,并且开始出现利用鱼塘饲养的活鱼。这些活鱼不仅运往新加坡,而且由新加坡华人运往香港。尤其在7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人与印尼华人达成协议,开始直接运输活鱼。其种类主要是石斑鱼,其中被称为“驼背鲈”和“拿破仑鱼”的波纹唇鱼的价格特贵,是中国菜肴的上等材料。活鱼的收购和运输与华人网络密切相关。其中潮洲人在印尼西部、新加坡及香港的流通机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运往中国的水产品除了海参、鱼翅、燕窝等之外,还有海蜇、海马、干贝等。这些资源均是在珊瑚礁海域通过小规模渔业捕获的。他们通过捕获商品价值高的水产品出售给华商等以维持生计。他们的资源利用战略是否几百年间保持不变?或者从某时开始已产生何种变化?此处没有足够的资料加以论证,但围绕石斑鱼等的资源利用动向今后仍有必要加以注意。

讨论—水产资源利用及其变化

1、70年代的转换期

从以上叙述可知,珊瑚礁海域的水产资源由诸多种类组成,同时利用该资源的目的和流通网络也是多方面的。70年代后半期以后,3个地区的资源利用情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证人”制度的印尼东部海域的浅滩贝需求量的增加并不仅仅是印尼的问题,东南亚至大洋洲各地在这一时期浅滩贝的捕获量也大有增加。

所罗门群岛的独立及其现代化的推行始于70年代末期,而70年代又是自1973年联合国第3次海洋法会议后提出200海里问题和地球环境问题的时期,可说是海的问题受到全世界注目的时代。香港和新加坡的活鱼需求量的增大也是7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可以认为与某种时代背景相关联。

70年代后又过了15年的现在,全世界都在呼吁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往从事的渔业是极小规模的,而增加捕获量又会引起滥捕。这一点海底生物资源尤为严重。而且在推行现代化和参与世界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采取何种对策也因地区而异。资源状况或恶化或改善,不尽相同。因此今后也应对各地区所采取的各种对策加以注目。

2、传统性管理问题

渔业资源论文篇3

一 引 言

渔业资源具有公共池塘特性和负的外部性,必然产生“公地悲剧”问题。当渔业资源向所有渔民开放时,由于渔民捕捞收益的私有化以及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每个渔民都想尽可能地多捕鱼以获取直接利益,而捕捞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由所有渔民共同分摊。个人的“理性”选择导致了集体行动的非理性,这种“公地悲剧”的博弈导致了渔民们的“囚徒困境”。对在这个两难处境中的每个博弈者来说,“不合作”的策略压倒“合作”的策略。所以,渔民在使用渔业资源时,博弈的结果只能是竭泽而渔,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无暇顾及渔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文章结合青岛市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农业论文,进行产权制度分析,探讨渔业资源管理制度问题。

二 渔业资源的特性及市场配置

所谓渔业资源是指水产资源是指天然水域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经济动植物种类和数量的总称[1]论文格式模板。渔业资源状况不仅受其自身生物学特性的影响,而且还随栖息环境条件的变化和人类的开发利用而变动。渔业资源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产权界定不同于一般的资源,渔业资源的枯竭性、联系性以及排他性使得产权清晰界定存在困难,造成了市场失灵。

渔业资源的可枯竭性,其虽然丰富,但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大部分具有不可再生性;即使是可再生资源,其再生能力也是有限的,若不注意保护、合理开发,或超越其再生能力开发都会造成资源枯竭;渔业资源的联系性,渔业资源是相互紧密联系的,通过水体这一传播媒介,外部性作用被放大,传播影响的范围更广;渔业资源的不可排他性,属于典型的共有资源,具有较大的不可排他性,在产权上难以界定。比如,渔业资源具有洄游性,这些资源的产权难以用传统的产权理论加以界定,需要通过一些非传统的途径进行产权的界定。

当渔业资源产权清晰时,作为单一的经济理性人,在市场出清的情况下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增加捕捞努力直至AC = MC农业论文,这一捕捞活动量Ee是静态有效可持续捕捞量,利润最大为R(Ee) – C(Ee) = AB,如图1所示。其中,TC为总成本,TR为总收益,AR为平均收益,MR为边际收益,MC 为边际成本,AC为平均成本。

捕捞的总成本和总效益

C

D TC

R (Ee)A

TR

 

C (Ee)B

P AR

AC = MC

MR

0 EeEm Ec捕捞努力

图 1 渔业资源衰退的经济分析示意图

另一方面,渔业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特别是海洋渔业资源,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所谓产权是指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一个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2]。在捕鱼开放状态下,有效地捕捞努力水平可以得到利润,吸引更多竞争者进入,使捕鱼竞争趋于激烈,捕鱼努力程度逐渐提高,从而导致成本增加直至消耗了全部利润,总收益TR从 A C D ,到D点时TC = TR,净效益为零。

渔民的作业方式会影响到整个海域渔业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由于不能排除他人利用这种资源,而且也不需要为利用这种资源付出成本,不需要为影响他人而付出成本,所以每个捕鱼人都担心自己在未利用这些公共资源之前就被他人占用甚至用光,因而都不愿等到渔业资源利用的最佳时机才去用农业论文,不给渔业资源休养生息的机会,捕捞强度超过了渔业资源再生能力,从而导致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和资源的日益衰竭[3]。

三 青岛渔业发展现状

渔业作为青岛市农业的支柱产业之一,是当前农业结构调整中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近年来,青岛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改造传统渔业,积极调整渔业经济结构,促进青岛渔业向高科技、高效益、产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利用2004到2008年青岛市的渔业产量、渔业产值等数据,分析青岛渔业近几年的发展状况。

(一)渔业产量

2004年至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及养殖产量逐年下降,但总体波动不大。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是由水产品养殖产量和捕捞产量两部分构成,作为水产品总产量构成之一的捕捞产量也是逐年下降

的(图2),其趋势相对养殖产量而已,趋势较明显论文格式模板。 图2 2004—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产量

(二) 渔业产值

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表明工业企业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反映的是生产总成果,并不说明经营状况的好坏和经济效益。图3显示,青岛市渔业总产值稳步上升,但是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

图3 2004—2009年青岛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渔业产值

四 结论

渔业作为青岛市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的产值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但近年来,青岛市渔业养殖面积、渔业产量和渔业产值等逐年下降,显然,青岛市渔业从加速增长的发展阶段过渡到过度利用阶段。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捕捞努力不断增加,总收益逐渐增大,直至TR最大点C时农业论文,边际收益MR逐渐减少为零;超过这一点时,捕捞水平维持在高水平,渔业产量逐渐下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导致渔业资源过度开发利用,趋于枯竭。青岛要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需推行渔业产权改革,完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

推行产出控制制度,在一些渔业发达的国家如冰岛、加拿大和美国己经引入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制度,在较短的时期内,在削减捕捞能力、提高渔获质量和增加收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是一种产出控制管理制度,是指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总可捕量,然后将总可捕量划分成小单元,分配给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并允许这种配额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被自由买卖、租出或租用的一种管理制度[4]。这种制度明确的产权归属,在市场机制调节下可实现渔业资源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农业大词典编制委员会,《农业大词典》[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2]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著:《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D],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204页。

[3]徐斌,《渔业资源的产权分析》[J],渔业经济研究,2006年第6期。

渔业资源论文篇4

200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中国水产学会在青岛召开的渔业学科建设研讨会上,水产专业7+2学科设置中,渔业经济作为2级学科,建立了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渔业经济学科框架[1]。中国渔业市场经济的规范研究得以迅速发展,至今有8年。经过新一代渔业经济学者的孜孜不倦努力,已在渔业行业经济[2-4]、渔业微观经济[5]、渔业制度经济、渔业福利经济、渔业资源经济[7]、渔业技术经济、渔业经营体制、渔业生态经济、渔业环境经济、水产养殖经济、渔业国际贸易、渔业市场建设、渔业资源配置改革等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在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两种范式方面取得了与世界渔业大国地位相称的成就,并为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渔业强国的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文受福建省水产学会委托,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渔业经济学科前沿与现实急迫的渔业经济问题提出探讨。

1产量增长拐点的经济学问题

我国渔业产量持续增长了60多年,期间历经三次质的飞跃。第一次是改革开放的恢复性增长,是体制经济学在渔业体制改革,解放生产力,发挥生产力本能的飞跃。第二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确立以养为主的产业方针调整的结果。现在正面临第三次质的飞跃,其中渔业总产量增长拐点。从经济学考察:一是劳动力及成本推手。日本、韩国以及台湾省的渔业总产量增长的经验,当人均GDP从4000—8000美元阶段,由于渔业生产劳动特殊性,尤其是捕捞生产,入渔劳动力减少,且劳动力成本推高。

二是渔业消费品全球资源配置。欧美、日本等发达工业化国家都把渔业消费自给缺口由渔业国际贸易平衡。我国从渔业出口大国转为既是渔业重要出口国又是渔业资源重要进口国阶段。

三是健康水资源贫乏。今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水利建设,包括水资源安全,对水产用水提出警示。适宜于水产养殖的内陆水域越来越小,且让位于人饮用水和生活用水。

四是技术创新增长不能满足水产捕捞业资源衰退的增长缺口,以及水产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负外部性。

因此,增产量是调结构、保消费,渔业增产、渔民增效的物质基础,保持稳定且有一定增长量的我国水产养殖在经济学视野中挑战与机会伴生。由此引发的产量增长极限与技术创新替代是今后渔业经济研究重点之一。

2渔业市场经济下“渔民、渔业、渔村”关系新变化在实证调查中,“渔民、渔业、渔村”是一种市场经济关系逻辑[33],有别于计划经济和改革开放之初的二元渔业体制。研究结论是,渔民不是身份,而是一种职业。由此带来的行业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以及渔业资源配置研究对象的变化[39][21]。比如,渔用燃油补贴经济分析的争议,是补贴给渔民,还是渔船权益人,还是渔船上劳动者。像晋江、石狮市的主要捕捞渔村,外来工下海捕捞和外雇渔业劳力是否享有渔民生产者所有的权利。

“渔民、渔业、渔村”的逻辑已解构,用市场经济办法[14],正提出现代捕捞业“渔船准入、渔具准入、渔民准入”的制度设计[34]。

3近海水产资源捕捞管理的经济问题《渔业法》中规定,水产资源捕捞实行限额捕捞,并在投入控制上“双控”。近年来,由于近海渔业资源加剧衰退,禁渔期、禁渔区、禁渔线的效果不彰显,渔民转产转业缓慢等现实,渔业资源经济学上有3种观点争论;一是继续现实主义的限额双控,削减捕捞强度。恢复或提高CPUE。二是推行个人可转让配额或生产单位配额制[43],如学习新西兰ATQ制度。三是增殖恢复资源,平衡增殖与捕捞的经济、生态效益。从经济制度上设计增殖、养护、限捕、休渔等近海水产资源捕捞管理,由于近海水鱼类的洄游性和跨国界,水产资源的国际间谈判及渔业贸易摩擦带来经济学难点问题将持续争议。

4失海失水渔民补偿问题

虽然《物权法》规定了渔业养殖捕捞的用益物权,但还不能解决失海失水渔民补偿问题。

从制度经济学分析,渔业退出的损失,除了渔业在产损失、失海失水损失、设施损失等3部分之外,还应包括渔业劳动技能的刚性损失,海域滩涂财富增值的损失。

其次,从政治经济学分析,农民有集体土地,《渔业法》实施时也规定了滩涂、水域由渔业集体所有,但《海域法》颁布,旧法从新法原则,没有了集体所有海域。现实中有的沿海村和自然村,在解放初期,剥夺了渔霸、渔业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渔农民分得了海域或桁地,从互助组到人民公社,海域或桁地归集于集体大队或人民公社。

失海失水渔民补偿是近年来理论探讨的热点,大多从弱质渔业和弱势渔民方面分析,[10][12][31-32]今后将围绕这一热点问题展开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

5低碳渔业与碳汇渔业的经济学问题低碳渔业与碳汇渔业作为2010年全国渔业专家论坛主题,碳汇渔业在水产科技界和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已形成共识,但是实现碳汇渔业从经济学角度要解决碳汇价值的评价和计量,还要建立渔业碳交易平台和市场化运作规范。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离此则“空中楼阁”。而低碳渔业的经济学问题主要讨论渔业生产节能减排,渔业生态养殖节水、节能、节人力、低排放,可循环,可追溯。

从政治经济学和国际贸易经济学分析,应深入研究,捕捞生产以柴油“石化碳”换取的“生物碳”的经济性和可持续性;其次,国际渔业贸易中“碳汇流转”本质涉及“碳贸易”,尤其是我国土地、水资源紧缺下,初级农渔产品出口的碳代价,而相反发展远洋渔业、公海渔业捕捞的产品是国内无碳经济产品。

6公共渔业资源体制问题

“公共鱼池”的渔业资源经济学已被认为哈丁悲剧,西方市场经济的主流观点是推崇华盛顿共识,在美国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奥斯托罗姆博士认为“社区管理”模式是第3条路径。

“社区管理”在近2年渔业经济专家论坛上呼声很高[7-9]。从我国渔业观察,像泰宁金湖渔业公司具有现代渔业特征的“社区管理”模式。由于“社区管理”带有互助集体性质,因此,实践中比较忌讳。但在日本、台湾渔业权制度中有这种制度设计,可以参考探索。

7渔业基层经营体制

渔业基层经营是渔业微观经济分析的基石,现在中国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呈现多样化,基层经营单位有上市的股份公司如辽渔、獐子岛,有股份有限公司,渔村更多的有渔业股份合作制、合伙经营、合作经营、私营和三资企业,还有个体和家庭承包户。从微观数量而言,水产养殖中更多的是个体和家庭承包户,这些渔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3种形式组织起来:一是农业合作社,二是渔业协会,三是公司加农户或企业带农户形式。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于生产力发展,在当前渔业分散经营现实中,应尊重群众的意愿,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继续探索各种有利于渔业发展的渔业基层经营体制,并及时总结,分析提高推广,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8水产科技创新及转化生产力的经济学问题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会议上讲话提出“自主创新,支撑发展”的科技发展方针,提出了科研机构、高校、政府、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我国渔业行政部门历来重视水产科技创新及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近3年,国家渔业部门设立的行业科技专项经费中,都把渔业经济核算、评价作为项目内容,表明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水产科技创新的经济学要求,前瞻性研究必须与未来水产市场需求相结合,国家公益水产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发为主体必须与“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价值创新相一致,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相结合,不但从技术经济学层面上推动水产科技创新,而且在市场经济中找准位置,发挥支撑作用。

此外,近2年对渔业保险、渔船安全、渔港经济研究开始成为热点课题。

9福建渔业经济学科展望

改革开放初期,福建渔业经济工作者,包括厦门水产学院渔业经济教师、福建省水产厅、省渔业经管站及基层渔业经管站等一批人员热诚致力于转型期渔业体制研究,探索了诸如以船核算、单船承包、鱼价放开、池塘承包、荒滩荒水开发等全国有影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一些渔业经济理论创新被国家采纳、推行与借鉴。

21世纪以来,我国已形成了上海海洋大学渔业战略研究、国际贸易研究、水产养殖及鱼塘生态经济研究等专题的渔业经济管理学科;中国海洋大学致力于渔业资源管理经济、渔民权益制度经济研究;大连海洋大学的东亚渔业关系经济、渔业贸易经济研究;浙江海洋学院的渔民组织及经营研究;广东海洋大学的南海渔业经济研究以及东海区渔政局、中国水产科学院的渔业制度经济、渔业管理经济以及水产技术经济、渔业科技创新经济学等渔业经济研究团队,学科建设,同时取得了累累硕果。我国渔业经济学科相对于水产自然学科,表征上存在着研究人员少、课题少、应用成果少,本质是知识体系不健全。

渔业资源论文篇5

1.2基于社区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无论是基于政府还是权利的方式来管理公共资源都无法阻止“公地悲剧”的广泛发生。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政府集中管理和以市场为导向的私人管理之间的第三条道路,以社区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管理理念出现并发展起来。社区是一个社会功能相对完整,能够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的一种介于政府与家庭之间的组织形式。社区居民往往有相似的价值观和生活习俗等,渔民社区组织也是如此。社区渔民作为渔业资源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在海洋渔业资源管理与资源养护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基于社区的渔业管理是指,渔业资源的使用者积极主动参与渔业资源管理,同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渔业资源管理的权利与责任的一种渔业管理理念和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基于社区的渔业管理理念:首先,该理念主张政府把权力下放到社区和使用者团体,使其能获准参与渔业资源管理,渔民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资源管理与养护,有效弥补了政府资源管理的局限性,并且渔业资源使用者可参与当地渔业政策的制定,对政策制定过程比较了解,又能增强渔民对政策的认同感,这种赋权化的管理方式能节约渔业管理成本,调动渔民积极性,增强其为改进渔业资源系统这一共同利益而作出努力的责任感;其次,由于渔业资源使用者长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掌握了当地渔业资源比较全面和详细的信息资料,能给研究者带来启发并产生解决当地渔业资源管理问题切合实际的方法,社区成员共享信息、相互监督,社区的各种条件、技术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很大程度上也能增强社区渔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基于社区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及其衍生的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政府官僚机构不愿向当地社区转移资源的控制权,即使进行了权力的转移,社区公共机构也不一定拥有政治权威性、社会合法性、管制资源利用的行政水平和技术能力;其次,地方性社区具有在抵抗外部风险上的脆弱性(如投机性投资,渔业资源退化等)和较小社区所拥有的管理资源的有限性(如科学的研究、监督、服从及强制等);再次,渔民社区组织对产权制度和政府管理制度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组织的过度自治化及对组织内成员的行为产生的“软约束”,会削弱制度实施的综合效果。这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与研究,激发专家学者们不断进行理念创新与制度创新。

2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经过修正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都坚持人类主体地位。虽然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表面看已开始重视保护自然环境,但这仍是人类为了长期向大自然索取资源而作出的选择,这种价值观主导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必然会存在前文所述的种种局限性。随着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越来越科学、全面,人类越来越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生态中心论起源于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主张把道德关怀扩展到整个生命系统,承认自然有其“内在价值”,其关注的则是生态系统本身的完整与和谐。它把生态系统当作一个整体,强调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以及由各物种组成的生态系统的重要性。这样,自然资源利用伦理观由“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伦理”转变,带来渔业资源管理理念的创新。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是基于科学的生态系统知识,强调人类行为与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结合渔民知识、渔民权益、生态科学知识等因素进行综合治理。

2.1背景与内涵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随着生态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完善,以及人类对自身与自然的关系的重新审视,在传统的环境管理中逐步引入了生态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的大量研究著作问世,该理念开始在国外一些国家得到认可。直到20世纪90年代,关于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研究和应用成为新的热点。1992年,联合国召开环发首脑会议,对生态系统给予充分重视,自此,考虑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渔业国际文书陆续颁布,一些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开始采用生态系统方法来管理海洋渔业。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联合国粮农组织(2003)给出的定义是:为了平衡不同的社会目标,渔业生态系统方法通过考虑生态系统内生物的、非生物的以及人类的知识和不确定性,并同时考虑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在生态学范围内所采取的一种综合渔业管理方法。虽然学界关于该理念的定义不同,但大多是在生态系统理念基础上阐释,主张环境背景下的渔业资源管理。笔者认为,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是基于对海洋渔业生态系统及其结构和功能可靠的科学知识以及对海洋生态系统相互作用和生态过程了解基础之上,为恢复和维持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生产力,综合考虑生态、经济、社会、技术等因素而采取的对人类的渔业活动的一体化综合管理。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管理的概念为开展渔业管理提供了最佳视野,其目的在于维持生态系统健康的同时使其能够为人类提供可持续利用的产品和服务。

2.2优势与缺陷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有诸多优势:多层次的合作;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信息共享;科学和政策之间的弥合,克服单学科的局限性;基于共识的决策。该管理理念不仅重视海洋科学所提供的海洋物理、生物等知识在科学决策过程中作用,也同样重视利益相关者、地方政府等社会因素的作用。该理念力求在掌握海洋渔业生态系统各元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保持生态系统的活力与健康发展,并同时获得生态、社会与经济效益。但这种管理理念在具体的实践中并不理想,很大原因在于海洋渔业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社会、经济和体制给渔业管理、渔业资源以及水生环境自身带来许多复杂问题,如: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目标;渔民和捕捞船队多个捕捞单元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复杂的社会结构、社会文化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影响;经济体制结构、渔民和政策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冲突;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由于生态系统存在不稳定性和复杂性,容易降低外界因素对其有益的影响,降低管理效率。

3对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的启示

我国是世界渔业大国之一,渔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和近海资源过度开发,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创新海洋渔业管理体制迫在眉睫。前文论述的世界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的发展与演变对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和制度构建有着丰富的启示,具体如下。

3.1加强科普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海洋生态伦理价值观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以及此起彼伏的环保运动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仅仅从技术层面并不能彻底解决环境问题,必须转变人类的价值观。海洋生态系统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海洋渔业管理方面,我们应该强调物种之间的相互依存,人类行为与海洋系统的相互影响,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海洋生态伦理价值观,加强对实施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的必要性认识,追求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新媒体等传播媒介,组织科普宣传,对渔民们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努力宣传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理论和制度。

3.2加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措施研究,先试点探索后推广实施目前,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已经开始应用生态系统方法来管理海洋渔业,中国仍采用传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措施。在传统渔业管理措施中,海洋伏季休渔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在客观上属于生态系统方法的范畴,但是这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应当积极组织力量,在加强生态系统渔业管理的理论研究基础上,根据我国近海渔业和远洋渔业现状加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措施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积极组织试点,及时反馈,汲取经验,然后再根据各地实情组织推广实施。

3.3近海渔业发展社区管理,远洋渔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我国现行的海洋渔业管理体制主要由政府来制定政策,具有明显的“控制与命令”式特点。这种管理方式容易导致政府和渔民之间的二元博弈,渔民千方百计规避政府约束,增强捕捞强度,最终导致政府管理成本增加,离最初的目的相去甚远。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借鉴世界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和实践经验,由单一政府管理转向政府、渔民、渔业合作组织、科学家等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对近海渔业实施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管理的优势,改善渔民和政府的关系,使渔民有权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增强渔民的政策认同感;我国渔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还应当加强渔民和渔业研究专家之间的合作,提高渔民的劳动技能。对远洋渔业可大力发展渔业合作组织,分担政府职责,加强远洋渔业的行业协会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政府和渔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降低渔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通过以上渔业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创设新的管理模式。

3.4积极跟踪国际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前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目前国际海洋渔业管理研究的热点包括社区管理、共同管理、生态系统方法等。我国应加强对这些新的理念和方向的跟踪研究,把握发达国家和专家机构渔业管理研究的新动向,为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和实践探索注入新的生机。另外,由于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的研究相较于世界而言起步较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应当积极参加国际性会议和重大研究项目,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共同应对海洋渔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5完善相应的渔业法规,保障渔民权益目前关于渔业的相关规定,大部分是从农业的视角加以规定,缺乏特殊性。另外,关于渔业管理的法规意见制定年代久远,已经不适合当前的管理需要。由于渔业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健全,渔业管理缺乏依据,渔民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为此,应当适时修订《渔业法》,确立渔民的渔业权,使之更好地保障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这其中,要准确界定和区分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捕捞群体和以捕捞为谋生手段的传统渔民的身份,从立法上确立传统生计渔民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通过立法程序使其持有的捕捞许可证可以继承和流转。

渔业资源论文篇6

引言

红金眼鲷是东京都,千叶县,神奈川县,静冈县的重要的被捕捞鱼种。静冈县的渔获量为4778吨,占其总渔获量的62%。静冈县的红金眼渔业,主要是由伊豆地域的渔民在进行操作(静冈县水产课,2001)。伊豆半岛的红金眼渔业有在沿岸的立绳渔业和近海的底立延绳渔业。近海的底立延绳渔业的水深是600米~700米。底立延绳是主干绳带有许多分支绳,分支绳的头部挂着带有饵的钓针,将钓针投入到海底,过几小时后再拉上来的渔法。因此,渔船是否能快速探测出鱼群,以及是否增加钓针数目都大大影响着渔获量。根据现有结论,随着渔船引擎的增大,渔船的速度以凹的方式增加。渔船的大小不仅仅是由速度决定,而且钓针数目也是决定渔船大小的重要因素。在近海作业的渔船规模有20吨以下的引擎为190马力以下的7艘,有60~79吨的引擎为310~370马力的7艘,以及80~99吨的引擎为380~470马力的6艘。由此可以得出渔船的规模存在着三个阶层。

这些年,伊豆半岛的红金眼鲷渔业由于渔船规模不适当,导致亏损而退出渔业的情况不少。特别是大型船占的比例比较多。因此,本文以伊豆半岛的红金眼鲷渔业的渔船马力有阶层性作为着眼点,对最佳渔业形式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从非协力动的博弈问题的观点出发,对现状进行了分析,把不同层次的非协力动的均衡渔民人数和纯利润作为研究的目的。博弈论主要是作为能够花费最小费用和得到最大收益的一种手段被应用在经济学领域中。本文为了求得最佳渔业投资规模,把其导入到渔业管理中。

1 材料和方法

本论文把渔船引擎的马力数按顺序从低到高分别称为阶层1、阶层2和阶层3。这里,把相同阶层的渔民之间的渔获能力当做没有差别。三个阶层的渔民人数分别为k1,k2及k3。k1+k2+k320人,这是伊豆半岛近海的红金眼鲷渔业实际的渔民人数。一般情况下,每个渔民都以自己的纯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进行作业的,这种情况可以作为博弈问题进行处理。也就是渔民的渔获量和纯利润能够作为非协力动的均衡解来进行处理。

1.1渔获能率。一般来说,渔获能率是渔船引擎的凹增函数。就近海红金眼渔业而言,使用1995―2002年各渔船每航海的渔获量,得到以下结果。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2 结果

我们把各渔民能够作为战略进行变更的假定只有渔获量。对方案进行模拟实验,结果整个渔期的平均一个渔民的均衡渔获量如图5a所示。由图5a我们知道,随着初期资源尾数的增加,按阶层1、阶层2、阶层3的顺序开始捕获。而且初期资源尾数少的阶段,按阶层1、阶层2、阶层3的顺序平均一个渔民均衡渔获量由大到小,但是,随着初期资源尾数的增加,从阶层1到阶层2,阶层2到阶层3,渔民的均衡渔获量的大小发生了逆转。从图5b可以看出,使得阶层1和阶层2的平均一个渔民的均衡纯利润相等的,初期资源尾数的点为1.25×107,使得阶层1和阶层3,阶层2和阶层3的平均一个渔民的均衡纯利润相等的初期资源尾数的点分别为1.35×107和1.95x107。初期资源尾数少的时候,阶层l的整个渔期的平均一个渔民的均衡纯利润最大,阶层2的平均一个渔民的均衡纯利润居中,阶层3的平均一个渔民的均衡纯利润最小。在推定的1995―2001年的平均初期资源尾数1.91×107处,阶层2的均衡纯利润最多。

渔业资源论文篇7

从现行法的规定看,我国《物权法》没有渔业权流转的相关内容,《渔业法》也明确禁止捕捞权的转让,对养殖权的转让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物权法》《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渔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渔业权流转的必要性

大陆法系已形成了规范的渔业权流转制度,比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渔业法对渔业权的流转方式、操作程序及限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看,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的渔业法律对渔业权流转有不同的规定,但其立法宗旨是限制渔业权的自由流转,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主管机关审批渔业权可以流转,渔业权一般不能转让和抵押。究其原因,这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传统物权法,注重产权明晰,重视保障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安全性。

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存在渔业权的概念,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是其优化配置渔业资源的一种重要手段,但这种制度并不是自发地、盲目地形成的,各国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政府监督和法律规章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在保证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更加强调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财产使用的便捷性,因此,在这些国家,渔民所拥有的配额可以自由有偿地进行流转。政府部门一般不直接参与和干涉个体配额的流转,渔民之间的配额流转完全由当事人双方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进行,由市场进行调节。于是,多数配额由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渔民流转到了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渔民。

反观我国,《渔业法》设立的捕捞许可证等制度,兼顾着保护渔业资源和保障渔民权利的双重使命,但实施效果并没有达到立法的初衷和要求。因此,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渔业权流转制度。如果法律放开对渔业权流转的限制,将会有效避免现行立法的种种弊端,带来以下明显的好处:首先,有利于促进我国渔业生产发展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权的自由流转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构建一套完整的渔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渔民转产转业,促进渔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进而推动我国渔业生产积极健康地向前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渔业权人在对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会进行自我约束。受本身经济利益的驱使,他们会十分珍惜渔业资源,总是精打细算地利用渔业资源,以便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其次,有利于保护渔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事渔业生产往往是一项投资较大的经营行为,如果不允许渔业权的流转,尤其是不允许渔业权转让,则事实上意味着投资于渔业生产没有建立一种合理的退出机制,使投资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最终会打击其从事渔业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渔业生产的发展。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可以促进生产力水平低下甚至连年亏本的渔民适时地退出渔业生产经营领域。第三,有利于发挥渔业权的经济效用。渔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属于民事权利,渔业资源所有权的生命力应该在于使渔业资源在产权主体之间不停滞地向最有利于实现其价值的方向流动。因此,建立完善的渔业权流转制度,允许权利人对之进行自由处分,可以发挥渔业权的最大经济效用,使其财产性彰显。

二、我国渔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渔业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但渔业权流转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如下问题:

1.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本质是不同的,但《物权法》《渔业法》等对二者的法律属性均未做合理区分。笔者认为,渔民取得养殖权是通过行政确认的方式,它属于普通用益物权;而捕捞权只有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才可获得,因此它属于特许用益物权。相应地,养殖权的流转应当按照《物权法》的基本规则,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而捕捞权的性质比较复杂,其流转具有特殊性。本文讨论的渔业权流转主要是指捕捞权的流转。

2.由《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只是通过行政许可,赋予了特定主体从事捕捞的权利,同时规定渔民可以通过行政确认取得从事渔业养殖的权利。但纵观我国的现行立法,均没有明确这两项权利属于渔业权,学界对渔业权权属关系的认识也不一致。

3.《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规定了“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首次明确渔业养殖权和捕捞权为用益物权,说明渔业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如具有可转让性。但是,《物权法》有关渔业权的规定十分原则、笼统和抽象。尤其是作为渔业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权流转制度,《物权法》并未涉及,使得该法对行为人的指导作用丧失,这不能不说是此次立法的一大遗憾。

4.现行《渔业法》明确规定不允许捕捞许可证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这与渔业权属于用益物权的基本前提出现了冲突。

立法不健全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是我国目前实施的许可证制度及捕捞限额制度比较混乱,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国近海水域的渔业资源近年来在数量上不断减少,质量也逐年下降,渔业资源枯竭已成了无法逆转的现实。二是在捕捞许可证不得转让的条件下,如果渔民获得的捕捞许可证上的捕捞限额与其个体捕捞能力不匹配,可能会导致违法现象的产生。三是从渔民生计角度看,当一部分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渔民无法通过渔业权流转取得与其生计需求相适应的捕捞配额时,那些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渔民因为不能转让其配额而无法转产转业,只好迫不得已地在近海水域从事零星捕捞,低水平地维持生计。

三、我国渔业权流转立法建议

在我国现阶段,鉴于国家保护渔业资源的需要,允许渔业权完全自由有偿的流转是不符合实际的,但现行法中绝对禁止转让显然也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当有条件地允许渔业权的流转。通过考察大陆法系渔业权流转和英美法系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的设计,可以看出,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渔业权自由流转的限制较多,规定过于僵化;而英美法系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则是非常灵活的。日本对于渔业权流转的限制过多,不利于发挥渔业资源最大的经济价值,因此我国不宜过多地移植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而应借鉴英美法系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逐步放开对渔业权流转的限制。完善我国渔业权流转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1.明确渔业权流转立法的主要目标。《物权法》承认渔业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用益物权,表达了这样一层意思:一则渔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具有典型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二则渔业权与一般的用益物权相比又有其特殊性,即渔业权中的捕捞权必须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才能取得。在这里,渔业权包含了双重属性,一是它属于民事权利和财产权,二是国家出于保护资源的目的对渔业权进行行政监管。因此,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应当兼顾保护渔业资源和发挥渔业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率两个目标。如何在这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避免顾此失彼,是渔业权流转立法时应当注意的。

2.确立渔业权流转立法的原则。(1)保护渔民的渔业权,通过流转促进其价值的实现。《物权法》和《渔业法》规定,渔民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正是要通过一种合法的方式使渔民根据自身的情况自由选择扩大渔业生产规模或转产转业,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2)处理好与行政监管的关系。目前,我国渔业资源的管理体制依然是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监管模式,渔业权流转制度建立后,无论是进行渔业权的初始分配,还是渔业权的流转,都应当协调好与政府行政监管的关系,即明确界定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的关系。(3)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健全的渔业权流转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也在实践中实施着成熟的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我国应当同时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点,尤其是英美法系的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不断完善我国渔业权流转的制度设计。

3.规定渔业权的可流转性。在渔业资源日益短缺的严峻形势下,我国的渔业资源管理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目前单纯依靠行政监管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如今,《物权法》已经将渔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特殊类型看待,赋予其可转让性,这与《渔业法》强调的捕捞许可证的不可转让性事实上形成了矛盾。因此,应当以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为基础,完善渔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基本制度,修订现行的渔业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在立法层面上明确界定渔业权的含义。笔者认为,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许可、合同约定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在一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另一方面,要设计出渔业权流转的具体操作规则,包括流转的条件、流转的形式、流转的程序以及政府职能等。最终,对渔业资源保护实行市场化操作,使渔业资源得到持续、有效的利用。

4.确定渔业权流转的形式。日本渔业法规定,渔业权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可以进行转让和抵押,但渔业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出租。英美法系认为渔民所拥有的配额可以自由地出卖、出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笔者认为,为了发挥渔业权最大的经济效用,满足人们各种交易的需求,我国渔业权流转的形式也应当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广泛,可以包括抵押、继承、租赁、出售、交换、赠与及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

5.设立渔业权流转的条件。在渔业权流转之前,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流转的条件,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渔业权都可以流转,只有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流转才具有合法性。笔者认为,渔业权流转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渔业权。这是渔业权流转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渔业权流转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渔业权流转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渔业权流转合同不能成立,流转方对受让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2)除因继承而发生渔业权流转的情况外,流转方与受让方应就渔业权的流转达成协议,并应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6.规范渔业权流转的程序。规范的渔业权流转程序对于保障渔业权顺利流转、保护渔业资源和维护渔民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渔业权流转程序中会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渔民双方进行渔业权流转,首先应当在自愿的条件下签订渔业权流转合同,就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同时合同还不应违反法律保护渔业资源的强行性规定。二是因渔业权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交易行为,政府不应过多地干涉。虽然渔业权流转不必像取得初始渔业权那样经行政机关许可,但是为了实现国家保护渔业资源的目标,同时保障受让人的知情权,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流转双方当事人所签的合同有到行政机关登记的必要。

7.界定渔业权流转中的政府角色。在渔业权流转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值得思考。在现行的渔业资源管理体制下,渔民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才能取得渔业权,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渔业权流转制度建立以后,政府的角色应当及时转换,职责范围应当进行明确。

渔业权的流转主要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进行。在此过程中,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提供服务功能要实现分离,政府的角色应当仅仅限定在管理范畴之内,而由其他第三方(如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政府应当制订相应的规则,促进渔业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和规范。另外,鉴于渔业资源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以及稀缺性,政府还应在渔业资源保护及优化配置方面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功能。

四、渔业权初始分配问题的初步探讨

初始渔业权的确定是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必须在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的初期加以解决。渔业权清晰了,渔业权主体明确了,渔业权的流转才有可能规范化。建立现代渔业权制度,渔业权清晰是基础性的条件。渔业权清晰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渔业资源所有权属于谁是清晰的;二是在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在渔业资源产权的实现过程中,渔业资源使用权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划分是清晰的。目前,我国的渔业资源管理正处在从捕捞许可制度向渔业权制度过渡的阶段,捕捞许可制度以行政管理为主,渔民要从事捕捞必须有行政机关的许可,从事养殖也要向有权机关申请并经行政确认,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初始渔业权界定。因此,初始渔业权的界定成为我国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的第一步。

在日本,要想取得渔业权,从事渔业经营必须依照《渔业法》的规定,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取得渔业权的优先顺序,即渔业人或渔业从业人有优先取得定置渔业权和区划渔业权的权利。在我国,渔业经营者没有土地这种重要的不动产作为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产,能从事一定的养殖或捕捞对他们来说就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确定初始渔业权分配时,充分考虑渔民从事渔业的历史传统、渔民家庭人口多少、维持生计对养殖捕捞的依赖程度、养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需要等因素。

参考文献:

渔业资源论文篇8

楠溪江位于浙江温州永嘉县境内,水域面积3733公顷,可利用渔业水域面积2333公顷,长度250余千米,渔业资源十分丰富。从1999开始,楠溪江渔业资源又迎来了整体承包阶段。通过公开招标,4人以518万元获得12年渔业经营权,成立了楠溪江渔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但保护已获得的产权非常困难,公司根本无法阻止世世代代生活在此的村民继续捕捞楠溪江里的鱼,由此和当地居民引发的冲突已经不可计数,村民出于报复导致的毒鱼电鱼等恶性捕鱼事件更是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和生态损失。2001年渔业公司以永嘉县农业局没有积极保护其产权为由,拒绝支付应交的渔业资源费,双方关系陷入僵局。整体承包至此基本上宣告失败。

二、楠溪江渔业资源管理30年来的变迁分析

(一)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的自由捕捞阶段

这是一种对进入没有限制的极端开放状况。由于没有明晰产权,人们在使用渔业资源时不会考虑其行为的全部成本,以致个人生产决策的私人净收益和社会净收益发生了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公地的悲剧”极易发生。资源的使用者只有掠夺资源的激励,而没有保护资源的动力。于是,总产出超出了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产出,捕鱼手段也日益恶劣化,这严重破坏了鱼类自身的繁衍。

从这一阶段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公共资源,完全的开放状态必然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利用,从而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我们可以做的有两种选择:(1)依靠政府严格地限制私人对公共资源的开发,唯一合法的开发者只能是政府;(2)通过政府出面将产权明晰化,把个人的收益和社会收益结合起来,能更有效地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在这两种方法中,第二种选择通过让获得产权的私人参与市场化运作,结合了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无疑是更优的选择。

(二)第二阶段:1984-1998年的分段承包 (按自然水域划分,通过招标承包给当地村民)

据统计,实行分段承包使得楠溪江水域面积的一半左右有了明确的“产权主人”。这种方法也许对于森林、草原等一类的可再生公共资源而言是一个优良的解决方案。然而,由于楠溪江渔业资源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种方法最终也以“竭泽而渔”的后果宣告失败。原因何在?其一,渔业资源流动性所带来的难以隔离各家各户承包区的问题无法解决。渔民如果为了涵养资源,牺牲自己的短期利益,对自己承包段的鱼暂不捕捞的话,由此增加的鱼也不一定会留在自己的承包段里。一场大水、一次异常的天气变化,都会使非定居的鱼流到他人的承包水域。对各承包者来讲,理性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地把自己承包水域的鱼捕光,以免“便宜”了他人。这样甚至导致了对亲鱼、幼鱼也进行掠夺性捕捞,严重影响了楠溪江渔业的繁殖。其二,在楠溪江里,有一些地段因为资源条件较差而无人承包;还有一些地段由于牵涉多个乡镇而难以承包。这些约占楠溪江一半流域的尚未承包的水域就成为管理的薄弱地段,村民们纷纷强占掠夺,资源破坏严重。在这种资源利用方式下,尽管比自由进入状态稍有改善,但楠溪江的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并没有得到阻止。

(三)第三阶段:1999开始:整体承包阶段

这一阶段中,产权完全归单一主体所有,预期的前景是非常乐观的,但是现实状况却远远出乎公司领导者的意料之外。虽然公司拥有法律上的产权,拥有事实产权的却是世世代代在楠溪江边生活的村民们。而公司在没有获得任何执法权利的基础上,为捍卫自己的产权权利付出了极度高昂的成本。即便如此,成效依然甚微。因为公司所面对的不是一个个人,而是团结起来的村民集体。集体对抗中,公司的两位高层领导因此获罪,大大打击了公司主要股东对于公司前景的信心。而村民也在这样的集体对抗中萌生出报复的心态,恶性捕鱼便是最佳证明。

整体承包行动的失败,不仅在于投资者没有对产权保护难度和成本做出正确的估计,以致投标时的理性化程度不够,也在于当地的政府、村委会没有为保护楠溪江的生态资源做出应有的配合工作。当地村民的捕鱼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侵权,但这是一个无法控制的因素,毕竟祖祖辈辈都在楠溪江自由捕鱼的经历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想当然的事情。因此,楠溪江三十年来的渔业资源管理变迁总体上都以失败告终,根本原因仍然是产权问题。

三、楠溪江渔业资源的出路

(一)整体承包依然是最优选择;

基于渔业资源特有的流动性特点决定了只有整体承包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楠溪江渔业资源三个阶段的管理变迁证实了放任自由的方式和分段承包方式是没有质的区别的,而整体承包尽管失败,根源不在于整体承包的缺陷,而在于政府、企业和村民没有为此做出积极的努力。

(二)采用整体承包的方式,可以考虑通过重新投标确定产权分配;

一种可行的方法是采取村民入股的方式筹集新企业运作所需资金。在村民成为股东后,楠溪江就成为企业和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在股金分红的激励下,楠溪江渔业资源会得到更好的保护。需要考虑的一点是要规定村民的持股上限。最好按照人人均等的方式入股,这样才能避免部分持股量较少的村民依旧存在的私自捕鱼行为。还有一种可以纳入考虑的方法是由企业同意在每年的捕鱼盈利中固定拿出一定比例补偿给沿江村民,这样的话村民也会为了获得更高的补偿金额而减少恶性捕鱼行为。但后一种方法应该没有前一种好。

(三)政府所应该做的:和企业团结起来;

楠溪江渔业资源的开发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单纯的商业行为,它关系到本地的生态环境和当地人民的长久福利。所以政府应当出面积极保护企业产权,而绝不应当完全靠企业付出艰辛的保护成本。企业毕竟没有执法权利,在遇到侵权事件时,若采取合法手段“自卫”无效时,难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利益被侵害后再寻求法律庇护吗?因此,在本文的例子中,出现公司和当地村民的粗暴对抗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这样做却加重了村民的报复心态。最后受到损害的,还是楠溪江,还是当地社会。

参考文献

[1]朱康对,共有资源开发的产权缔约分析温州市楠溪江渔业资源承包的个案研究,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2005年00期

渔业资源论文篇9

海洋资源开发是当今人类扩大生存空间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海洋空间资源合理利用是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的关键措施。2011年国务院正式批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正式成为国家战略。空间资源一词来自空间资源学。卢嘉瑞认为空间资源包括空间物质资源、空间广度资源和空间布局资源,这三种资源“三位一体”,从而构成空间资源的庞大体系。闵桂荣对空间和空间资源的概念界定为:空间是指大气层以外、太阳系以内的宇宙空间;资源学的角度来讲,空间资源主要包括高度资源、环境资源和物质资源。本文海洋空间资源一词的涵义显然指海洋物质资源,即:与海洋开发利用有关的岸、海上、海中和海底的地理区域的总称。

一、文献综述

(一)(海洋)空间资源利用文献综述

国外对海洋空间资源的研究,侧重技术突破、综合管理及公众的参与,具有明显的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空间规划理念,重视建立系统的海洋空间规划理论和方法体系。欧盟在海洋空间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主要集中在海域重叠密集的公海,侧重欧盟各成员国的协调合作。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研究则集中在海岸带综合管理,侧重生态环境的系统研究。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召开之后,形成了“生态系统海岸带管理”和“海洋空间规划”的理念,各国将开发海洋资源,合理利用海洋空间资源纳入国家战略。欧美国家从用海现状、环境影响、海洋生态价值功能等角度进行区域实证,一方面构建海洋空间规划理论基础,包括多目标规划管理等;另一方面建立海洋空间规划实施框架和方法,将生态系统管理技术、相关利益者识别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价值评估纳入框架内(张云峰,张振克,张静,陈洪渊,2013)。 国内大部分学者着重研究某一特定海洋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针对性管理等问题,对海洋空间资源性资产领域研究较多。对渔场、鱼类、海岸线、浅海、滩涂、岛屿等海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进行了初步讨论(金秉福,1998)。以大连为例分析海洋空间资源概况、开发利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大连市海洋空间资源利用开发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相应对策(杨大海)。以浙江为例探讨了海洋空间资源开发管理体制,提出了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陆海联动、集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空间资源开发管理机制(周世锋,秦诗立,2006)。根据江苏沿海岛屿、滩涂和沙洲的具体特点和优势提出具体的海洋空间资源的开发路径(张名亮,2009)。在资源利用效益方面,诸多学者对效率测算和资源布局进行了研究。基于生态位态势理论和多边形综合指标法分析了我国沿海省市海洋资源利用综合效益的地区差异,结果显示我国沿海省市综合利用海洋资源的能力较低(段晓峰,许学工,2009)。对中国沿海省市海洋资源综合情况进行比较,从海洋空间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海洋能资源以及滨海旅游资源五个方面对中国沿海11个省市的海洋资源情况进行了比较和概述,结果表明广东省海洋资源综合实力最强,山东、浙江、福建、上海和天津的海洋资源优势突出(宁凌,唐静,廖泽芳,2013)。

(二)海洋渔业文献综述

海洋渔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水产品产量、鱼类渔获物结构、捕捞投入要素变动及相互关系和渔业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捕捞统计数据说明我国海洋捕捞总量、主要鱼类渔获物结构和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数量趋于稳定,专业劳动力数量保持下降趋势(唐议,邹伟红,胡振明,2009)。认为山东省渔业资源开发中存在渔业生态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竭等问题,建议发展生态渔业和海洋高新技术(傅秀梅,宋婷婷,戴桂林等,2007)。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应该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1991--2003年间,我国基于海洋渔业资源利用的社会发展处于不可持续的状态,基于生态足迹指数和人文发展指数构建了可持续性评价框架,运用该评价框架对我国社会发展及其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影响进行了综合评价(陈东景,李培英等,2006)。从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指出发展现代海洋渔业的战略意义,提出良种培养、建立海水产品期货市场、建立远洋渔业基地、培育上市企业等发展战略(姚丽娜,2013)。我国海洋渔业管理中还存在管理机构混乱、职能交叉等问题,应构建完善的海洋渔业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张继平,顾湘等,2013)。用相关性实证分析检验了山东渔业与海洋经济发展的长期均衡关系,得到两者的单向因果关系(邵桂兰,李晨等2011)。运用随机前沿分析法对我国1996-2012年省域近海捕捞业的技术进步率和技术效率进行测算,指出我国近海渔业资源衰退加速,各省海洋捕捞业技术效率差异明显(梁铄,秦曼,2014)。

二、海洋空间资源利用与海洋渔业增长的灰色关联度研究方法

(一)灰色关联度分析基本原理

灰色关联分析的基本思想是测度行为因子序列微观或宏观的几何接近以分析和确定因子间的影响程度或因子对主行为的贡献测度。其基本原理是根据序列曲线几何形状来判断不同序列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根据折线的几何特征构造测度关联程度的模型。

1.分析序列及序列数据处理。设参考序列为:xi={ xi/i=1,2,…,n};比较序列为:xk={xk/k=n+1,n+2,…}(n为自然数)。由于系统中各因素列中的数据存在计算单位的不同,不便于比较或在比较时难以得到正确的结论,因此在进行灰色关联度分析时,一般都要进行无量纲化的数据处理,本文采用无量纲化形式为:Xi=xi/max( xi) i=1,2,…,n

2.计算关联系数和关联度。公式为:

关联度计算公式为:

3.关联度排序。将关联度按大小依次排序,如果r1>r2,则表示比较序列x2与参考序列的关联度大,其现实意义为比较序列x1代表因素作用于参考序列的影响比x2大。

(二)关联度测算因子选取与数据来源

1.因子选取

参照《山东省海岸带规划》对沿海岸线用地用海分类情况,结合海洋渔业发展所依附的空间资源类型,选取6个关联因子测算比较序列,分别为已利用的不同空间资源类型:海岸线长度(千米)、潮间带(平方千米)、海域面积(平方千米)、滩涂面积(公顷)、海岛面积(平方千米)、人工鱼礁面积(亩),其中海域面积数据采用5-10米等深线海域面积,海岛面积数据采用500平方米以上海岛面积;参考序列选取海洋渔业增加值(万元)、海洋捕捞产品产量(吨)、海水养殖产量(吨)3个因子。

2.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2010年《山东渔业统计年鉴》、2007年《山东省海岸带规划》、2011年《山东渔情》、2010年《山东海情》以及调研资料等。

三、海洋空间资源利用与海洋渔业增长的关联度实证分析

海洋渔业的发展依附于海洋空间资源,各海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海洋渔业生产的贡献程度不同,实证分析两者之间的关联度,可以进一步揭示海洋渔业增长的主要驱动因子。

(一)海洋渔业增长与海洋空间资源利用的灰色关联度测算

1.确定分析序列。选择山东省2010年相关数据,以山东蓝区各市海洋渔业增加值x0、海洋捕捞产品产量x1、海水养殖产量x2作为参考序列;比较序列为海洋渔业空间资源各因子xi , 分别为x3海岸线长度、x4潮间带面积、x5海域面积、x6滩涂面积、x7海岛面积、x8人工鱼礁面积。参考序列与比较序列原始数据见表1。

表1 参考序列与比较序列排列

2.序列处理。为便于分析,保证各因素具有等效性和同序性,本文对原始数据进行了初值化处理。再求绝对最大差值与绝对最小差值。即先求参考数列与各比较数列的对应绝对差数列。

3.求关联系数和关联度。求比较数列对参考数列之间的关联系数,计算时分辨系数ρ按通常取0.5。得到关联系数之后,按照公式 求得关联度,经计算(略),关联度结果见表2。

表2 关联度结果

(二)灰色关联度结果分析

1.海洋渔业增加值关联度分析

由表2可见,对海洋渔业增加值关联度最大的是海岸带资源0.85,其次为海岛资源0.737、人工鱼礁资源0.709和海域面积资源0.702,说明在2010年山东半岛蓝区渔业经济的增长受上述四种海洋空间资源的影响最大,即上述四种海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海洋渔业产值增加的主要驱动因子,从而加强和改善此类海洋空间资源的利用情况会对海洋渔业的增长产生正向影响。而滩涂资源和潮间带资源的现有开发利用情况影响作用较小。

2.海洋捕捞产品产量关联度分析

对海洋捕捞产品产量关联度较大的是海岛资源0.761和海域面积资源0.756,说明海岛资源和海域面积对海洋捕捞产品的影响较大,二者与海洋捕捞业有着密切联系,而潮间带和滩涂资源的关联度明显小于其他海洋空间资源。山东半岛海域面积辽阔,地理位置优越,气候良好,海域底质资源丰富,是发展海洋捕捞业的良好场所;海洋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全省已有建成渔港245处(2010年),渔船43000多艘,为海洋捕捞提供了有利保障。

3.海洋养殖产量关联度分析

人工鱼礁面积和海岛面积对海洋养殖产量的关联度较大,均超过了0.7,大于其他因子的影响效果。2005年山东沿海率先实施“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计划”,利用人工鱼礁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半岛建成人工鱼礁2865公顷,海藻、贝类大量繁殖,礁区渔获量是非礁区的15倍以上。山东半岛320个海岛(500平方米以上)有248个位于烟台市、威海市和青岛市沿海海域。三市多数海岛属于粉砂淤泥质海岸类型,海水理化因子良好,饵料生物资源丰富,适于海洋生物繁衍生息,尤其是各种贝类及鱼虾等底栖生物的生长发育,适宜发展海产品养殖业;岛屿周围水质肥沃,海藻丰富,为刺参和皱纹盘鲍等海珍品提供有利的栖息繁衍场所,是发展海珍品增养殖的良好场所。

(三)灰色关联度排序结果

各海洋空间资源利用情况对山东半岛蓝区海洋渔业增加值、海洋捕捞产品产量和海水养殖产量的关联度排序不同。经计算,海洋渔业增加值的关联度排序为:海岸带>人工鱼礁>海岛>海域>潮间带>滩涂;海洋捕捞产品产量的关联度排序为:海岛>海域>人工鱼礁>海岸带>滩涂>潮间带;海水养殖产量的关联度排序为:人工鱼礁>海岛>潮间带>海岸带>海域>滩涂。在关联度排序中人工鱼礁对海洋渔业的驱动作用显著高于其他海洋空间资源。

四、结语

山东半岛蓝区广阔多样的海洋空间资源为海洋渔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海洋渔业的发展依附于空间资源,而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海洋渔业的科学可持续增长。山东半岛海岸线资源、海域资源等空间资源丰富;“十一五”规划的实施为山东半岛海洋渔业产业发展和海洋空间资源合理利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政策环境。在此背景下,凭借丰富的海洋空间资源,明确海洋空间资源利用与海洋渔业增长之间的关联度,有针对性的科学开发海洋空间资源,大力发展海洋渔业经济,打造山东半岛蓝区海洋渔业优势产业。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海域承载力视角下海洋空间布局优化的模型及应用”(71273247);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海洋空间布局优化技术体系及决策服务系统应用示范”(201205001);教育部基地培育项目” 海洋产业经济基础理论框架研究”(2012JDPY01)

参考文献:

[1]Hoegh-Guldberg O ,Bruno J F ,2010.The Impact of Climate Change on the World’s Marine Ecosystem.Science,328(5955).

[2]Hovik S,Stockke K B,2007.Balancing aquaculture with other coastal interests: A study of regional planning as a tool for ICZM in Norway.Ocean&Coastal Management,50(11-12).

[3]金秉福.山东省海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刍议[J].海洋科学,1998(5).

[4]陈东景,李培英等.基于生态足迹和人文发展指数的可持续发展评价[J].中国软科学,2006(5).

[5]张名亮.浅论江苏海洋空间资源的开发路径[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9(8).

[6]杨大海.海洋空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对策研究[J].海洋开发.

[7]张云峰,张振克等.欧美国家海洋空间规划研究进展[J].海洋通报,2013(3).

[8]孟庆武,任成森.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过程中海洋资源的科学开发[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1).

渔业资源论文篇10

1休闲渔业的概念

休闲渔业(leisure fishing)一词20世纪80年代首先出现在

4.1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形成品牌

休闲渔业的发展必须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在经营上打破单一生产、单一垂钓的简单模式,打破行业、部门和地域界限,冲破传统、陈旧的体系,集中 人力 、财力、物力创建品牌。各个地区的资源状况是不同的,各地应该提高认识,合理利用资源,开发资源,因地制宜的建设休闲渔业项目,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当地 经济 的发展,增加渔民收入。如在城市周边的 旅游 风景区利用现有水面资源建成游览、垂钓、休闲、餐饮、住宿、疗养为一体的休闲景区;在离城市较远的水库库区,开展网箱垂钓、驾船、划艇、渔家乐等项目。通过几个高标准、高品位项目的带动,使休闲渔业向着规范化和产业化发展。选择渔业和旅游业相结合的最佳切入点,按长、中、短期规划设计上档次、上规模的项目,形成几个集养殖、观赏、垂钓、餐饮、旅游、住宿、疗养为一体的大型休闲娱乐场所。

4.2加强政府支持力度,增加渔业资金投入

在宏观、微观经济政策方面,政府要将渔业部门的建议置于我省整个经济中去考虑,做好 财政 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鼓励发展休闲渔业的发展基金、专项基金、补助基金 。目前已经有相当数量的专业渔民转移到休闲渔业行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凭借渔民自己的积蓄是远远不够的,省财政要对从事休闲渔业的养殖场、渔民给与一定补助,鼓励发展休闲渔业,这将有利于渔民休闲渔业发展。第二,重点扶持几个休闲渔业企业,起示范带头作用。有条件的渔区已经从事休闲渔业,但都感觉到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应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4.3提高渔业劳动者素质,加强技术培训

休闲渔业是一项新兴的产业,也是一种新的旅游资源,同其他任何产业一样,休闲渔业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能的、较高水平的工作人员,对休闲渔业从业人员要进行渔业知识、 法律 常识、卫生知识、旅游知识、安全防范意识的宣传 教育 和培训,使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要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 、报纸、杂志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大家对休闲渔业有更多的了解。要推进休闲渔业的发展,保证休闲渔业的质量,就要加强宣传教育,进行人力资本 投资 ,加大其技能培训。

4.4解放思想,锐意创新

随着 市场 竞争日趋激烈,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方式越来越显露出不足。休闲渔业必须形成规模化生产和经营,要在更大范围内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组合,实行优势互补,以现有的天然资源优势为载体,大力发展招商引资。在新模式上,既有一般的生产养殖种类,也有一些特殊的养殖种类及一些观赏鱼类,栽培一些水生植物,如莲藕等,让人们既可观赏,又可以垂钓、买鱼,也可提供一些设施,让大家品尝或者自己动手烹调可口的佳肴,在休闲的过程中体会多种乐趣。

4.5坚持 环境 保护与休闲渔业开发协调发展

休闲渔业是以生态环境为依托的产业。在开发中必须依托生态环境进行,坚持生态平衡、环境的保护与休闲渔业开发协调一致的原则,把生态 文化 、生态养鱼、生态捕捞等融入休闲渔业开发的全过程,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 社会 效益的统一。不能为了局部利益,掠夺性地开发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从业者及游客要有环保意识,使休闲渔业持续性永久健康地发展。

4.6完善 管理 机制,健全休闲渔业保障体系

休闲渔业的发展涉及到众多管理方面的工作,例如游客的人身安全管理、饮食卫生管理、船舶审批手续的管理和船舶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休闲渔业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行使休闲渔业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职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落实监督管理。同时,对在渔业结构调整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加以 总结 、引导、推广。各地方发展不平衡,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旅游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有关的规定,或参照现有的相关条例,行使管理职能,共同把渔业经济和旅游经济带动起来。

渔业资源论文篇11

1.2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扞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渔业资源论文篇12

关键词: 国际法/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渔业管理/新发展 内容提要: 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的迅速丧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和细化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了国际法在诸多领域,如法的渊源、法律原则和实施机制等方面的新变化新发展。关注和研究这一变化,有利于我们跟踪和把握当前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资源法发展变化的趋势和动向,也有益于完善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法规。 据《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09》,世界近海生物“死亡区”的数量和面积一直在扩大,而近海之外大洋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速度同样令人震惊。(P19)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全面建立新的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内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框架性一揽子协议。(P41)《公约》从法律上明确了各国管辖海域与公海的界线,但新的海洋法律秩序在实施中已逐渐暴露出国家管辖范围内资源管理的强化与公海生物资源管理无序之间的弊端,海洋生物资源和渔类种群不会也不可能去遵从人们所划定的人为政治边界。《公约》在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制度安排上的缺失,导致了智利、秘鲁、加拿大等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试图以违反《公约》精神的单方国内立法将其渔业管理与资源养护的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外,单方主张200海里以外海域的“特殊权利”。(注释1:1991年智利颁布渔业法将专属经济区外200海里广大海域宣布为“承袭海”,置于国家管辖之下;秘鲁1992年颁布法令规定国家管辖范围内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措施适用于跨界鱼类种群出现的公海海域;加拿大1994年通过国内法宣布对邻接公海海域的渔业管辖权,宣布在该公海海域可单方实施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的管理措施,并扣押了西班牙渔船。)90年代以来,为弥补《公约》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多方面问题,国际社会和相关国际组织陆续制订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和实现了国际海洋法在这一领域的新发展。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关注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领域的新发展,以深化我们对国际法和海洋法的研究。 一、《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 《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我们研究其新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伴随着20世纪国际社会为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进行的众多国际立法和相关国际实践而产生的,是对长期国际协约和国际习惯的总结,也是《公约》建立的现代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内容。从历史角度来看,运用国际法律手段,通过国际协议,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最早是从1867年《英法渔业条约》中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始的。(P28)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是国际海洋法发展史上第一个全面保护公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协议。1982年《公约》是1958年公约实施以来通过和实施的有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系列国际协议和相关国际实践所体现的国际习惯的总结和发展,(P459)它全面规定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海域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内外所承担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一般性责任和特殊责任,是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形成的标志。(P575)《公约》已成为当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确立了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和目标 人类已意识到海洋生物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在维持资源可持续利用观念指导下,养护概念得到重视并出现在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实践中。《公约》本身并没有明确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但从其有关条款和与之有重要传承关系的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来看,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内涵是清楚的。《公约》第61条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应“参照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应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生物资源保持最高持续产量以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一语系所有可使此项资源保持最适当而持久产量,俾克取得食物及其他海产最大供应量之措施的总称。”其目标是使海洋生物资源达到最完全利用的理想平衡状态,以充分发挥环境、生态、资源和经济效益,使人类社会持续利用而不 减损海洋生物资源所具有的价值和利益。总括来看,所谓养护应是指为了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和人类社会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对海洋生物资源所采取的保养、护理及管理等措施的总和。这一概念是海洋环境保护从单一的渔业资源保护向整体性生态系统保护、从单纯以经济利益为主的人类中心主义向更多关注生态平衡、物种安全,实现环境、资源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转变的体现。 (二)《公约》形成了全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法律制度 《公约》从法律上将浩瀚的海洋划分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洋区域,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公约》视不同海域规定了不同的养护管理权。具体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一是沿海国拥有完全主权的海域,如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等,明确了沿海国拥有全面而充分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生物资源,及对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种群或鱼种,沿海国和在邻接公海海域捕捞这些种群的国家及相关方在养护管理上的“特别性”权利和义务;三是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公海及其海床洋底,不论是沿海国还是非沿海国均享有《公约》规定的养护管理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 (三)确立了缔约国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义务 《公约》站在国际社会的高度,在众多条文中特别要求缔约国,无论是在拥有管辖权的海域还是各国不得主张管辖权的公海海域,都有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合作义务。这是现代海洋法的一大进步。如《公约》第118条要求缔约国在国际海域,凡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共同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利用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都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设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1条规定为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而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沿海国在适当情形下应当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区域、分区域或全球性的,都有为此目的实施国际合作的义务。包括其国民被获准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应经常提供和交换可获得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养护鱼类种群资料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3—67条分别规定了各沿海国和在邻接区域内捕捞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特定生物种群或鱼种的国家及相关方,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适当的区域或分区域组织,进行养护合作的义务。 《公约》建立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秩序的新框架,开启了生物资源由传统开发利用向现代养护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形式特点 《公约》建立的海洋新秩序,迅速带来了国家管辖海域的法治有序化和国际海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混乱无序之间的鲜明对比,对海洋生物资源尤其是公海生物资源形成了新的严重威胁,也暴露出《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的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不足。(P52)上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社会力图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国际文件完善和弥补《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这种发展因发生于1994年新的国际海洋秩序建立之后,故可以称之为“新发展”。从法律渊源角度,这种新发展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大量出现并成为新发展的主体 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整体性、洄游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决定了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不可能通过个别国家的努力来实现。(P10)运用国际法,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形成国际社会一致公认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行为准则,是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物资源多样化的根本途径。 90年代以来或称“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主要包括:第一,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所有洄游生物资源明确了缔约国的权利和养护管理责任;第二,1993年粮农组织第27次会议通过的《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及管理措施的协定》(以下简称《遵守协定》),强化了公海捕捞渔船国籍国所承担的管理责任;第三,1993年4月至1995年8月联合国就跨界鱼类种群和洄游鱼类种群问题举行了六期会议,最终通过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以下简称《种群协定》),确认了在公海捕捞管理中应采取预防性措施,是《公约》缔结以来养护管理公海渔业最重要的多边法律文件;第四,1983年生效的《养护移栖物种公约》及其后制定的各项区域协定,如《关于养护黑海、地中海和毗连大西洋海域鲸目动物的协定》、《养护波罗的海和北海小鲸类协定》和《养护信天翁和海燕协定》等, 要求缔约国单独或合作采取适当的必要步骤,养护移栖物种及其生存环境;第五,其它涉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条约,如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系列议定书(如京都议定书)、2000年《对危险和有毒物质污染事件的准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2001年《控制船只有害防污系统国际公约》、2011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等;第六,区域性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如《北太平洋溯河性种群养护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印度洋金枪鱼国际公约》、《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等。 “后公约时代”的上述国际法律文件作为全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国际条约,法律形式上属于具有“立法”功能的普遍性国际文件,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性质上属于正式国际法律渊源,其内容主要是细化和补充了《公约》的相关规定,完善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制度,是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领域新发展的主体。 (二)非约束性的“软法”发挥重要作用并逐步成为重要的国际习惯法 以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守则、宣言或标准等形式出现,并在国际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软法”现象,是现代国际法的一大特点。西方学者弗朗西斯·施尼德曾为软法作过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即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在国际法上,通常是指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协议。虽然关于这类被称为软法的国际文件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始终是学术界争论的重要问题,但普遍认为:软法虽不具有条约法上的约束力却有力地影响和推动着国际法的发展。形式上,它们往往表现为一般的行为准则而不是具体规范,它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针而不是适用于具体情况的有约束力的规范;在内容上,多是对现有或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与具体制度的阐明、确认和宣示,其代表和反映的正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广泛接受。正是这一特点,使“软法”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发展和确认具有了无可替代的国际法意义。特别是在那些各国由于利益冲突而不易达成一致的资源、环境、人权等现代国际法新领域,其地位和作用往往不可或缺。(注释2:现行国际法律体制注定了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在环境、资源和人权等国际社会尚存在较大争议的国际法领域。) 90年代以来通过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软法”性国际文件主要有:其一,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的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国到1992年底在各大洋和公海海域全面禁止大型流刺网作业;其二,1992年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发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等系列文件;其三,1995年粮农组织通过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简称《渔业守则》)列举了负责任渔业的基本原则和行为标准;其四,粮农组织为推动《渔业守则》的执行又先后制订了国际文件,如1999年《在延绳捕鱼中减少附带捕获海鸟国际行动计划》、《养护和管理鲨鱼国际行动计划》、《管理捕捞能力国际行动计划》和2001年《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国际行动计划》就渔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更高的养护要求;其五,1998年《粮农组织改善捕渔业现状和趋势资料战略》是一项关于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自愿性文书。此外还有1995年《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和2001年《海洋生态系统中的负责任渔业雷克雅未克宣言》等。 以上众多国际文件虽然在性质上属于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软法”,是国际社会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的共同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明确的权利义务,或鼓励各国自觉自愿地遵守,或在制订文件时即已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文件都“在扩充着或编纂着既存的规则”,都应视为国际法的一种渊源。(P12)在现实国际法律实践中,这些文件或成为后来制定的国际协议的先导;或逐渐为其后众多全球或区域性国际文件、国内立法所吸收和援引;或是现行国际法律制度的扩展或说明;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习惯。(P54)如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跨界鱼类种群在养护管理上的众多宣言与和决议,正是最终促成《鱼类种群协定》签署的根本原因。这一过程,既是国际习惯法逐渐建立法律确信和共同国际实践广泛出现的过程,(注释3:国际习惯或称“通例”是公认的国际法重要渊源。普遍认为其构成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国家之间普遍、一致、重复性的行为或实践;二是国家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受其拘束,或称“法律确信”。)也往往是国际社会最终制 定成文国际协约从而走向成文国际法的必由之路。大量出现的软法规范及对其的广泛认同,正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在法律渊源上的新变化。 (三)国内法与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的大量出现并成为推动国际法发展的源泉 1982年《公约》通过之后,各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落实《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责任与义务,如1983年挪威《海洋渔业法》、1980年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1983年、1996年多次修订)、1996年日本《关于在日本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渔业等主权权利法》与1996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等。其内容主要涉及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特殊鱼种的养护利用、海洋保护区建设、捕捞能力控制、捕捞方式限制等问题。国内海洋渔业法规的发展已成为各国养护管理200海里专属区内生物资源重要的法律武器。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是“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解决区域或跨区域渔业纠纷与资源养护管理冲突最普遍使用的法律手段,相关文件或安排在世界各地大量出现。各国之间陆续签订了大量以共同开发利用和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的双边或区域性协议、安排。如中国先后与周边各国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1997年11月11日)、《中韩渔业协定》(2001年6月30日)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0年12月25日)等,并建立专门渔业或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定的具体实施。这些文件的效力虽然从法律上讲仅限缔约方,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其内容或规则或成为正式国际协约的先导或补充,或是逐渐成为对国际社会产生影响的法律传统或国际习惯,为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增加了新的活力和内容。 对今天这个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P5)从最终的意义上来讲,国际法的所有内容无不发端于国内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最终渊源。 三、“合作执法”的国际法实施机制 传统国际法上,国际社会的结构特征决定了没有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司法或执法机关保障国际法实施,只能有赖于国际法主体的自觉自愿或单独与集体的强制。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有人将国际法称之为“准法律”或“弱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日趋严峻的海洋渔业与资源形势,如何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实施效能,已成为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面临的最为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国际法律问题。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国际协议,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在实施机制上的缺失,确立了一种具有明显“合作执法”特点的国际实施机制。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公海上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原则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海洋的浩瀚广大、渔船作业的流动性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等特点,都使传统的以船旗国专属管辖为主的船舶管辖机制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安排上日益显现出缺陷和无力。《种群协定》、《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和《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养护和管理公约》等新的国际文件都建立了突破传统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合作执法新机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种群协定》,建立了包括观察员制度、登临检查制度、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联合执法机制、通报制度、非缔约国和参与方渔船的监督与管理等为内容的新机制。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合作执法机制具有如下几方面明显特点:首先,确立了在管辖或安排海域内,任一成员正式授权的渔业检查员的普遍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1条承认调查国渔业检查员在管辖区域或安排海域内对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渔船的登临检查权,而不论另一缔约国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以确保该组织或安排的措施获得遵守。其次,赋予调查国以一定的强制执法权。《种群协定》第19条规定不论违法行为在何处发生,船只应当向“调查当局”提供船只位置、鱼获、渔具及涉嫌违法捕捞作业相关资料;如调查国依据本国法律确定船只严重违反协议,为确保该船不在公海从事违法捕鱼作业,可酌情扣押船只,直至船旗国对违法行为所认定的但尚未执行的所有制裁得到执行时为止。再次,突破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原则,确立了协议或安排对非缔约国或有关参与方渔船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17条明确了对不属于某个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成员,在性质上属于“第三方”的合作义务。“第三方”有义务不得授权悬挂其国旗的渔船从事协定目标种群的捕捞作业,非组织成员国或安排的参与方并应就从事捕鱼作业、捕捞有关种群的渔船的活动进行情报交换,并采取符合本协定和国际法的措施,制止这种船只从事破坏区域或分区域养 护和管理措施效力的活动。复次,确立了港口国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3条规定在港口国授权情况下,港口国可以禁止破坏养护管理措施而捕捞的渔获上岸,并可登临检查自愿到港的渔船。最后,确立了在“必须时”可以使用武力的原则。根据《种群协定》区域性渔业组织成员国通过其授权的检查员,认为任何缔约国或非缔约国渔船具有违法行为,即可无条件地行使登临权,一旦发生对抗还可使用武力。尽管在《种群协定》讨论是否可使用武力问题时,有关国家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最终在协定中仍保留了“避免使用武力,但为确保检查员安全和在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受到阻碍而必须使用时除外”的规定。[11](P53-55)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彻底宣告了传统公海捕鱼自由的终结,突破了公海船旗国专属管辖的法律原则,赋予了非船旗国的强制管辖权,扩大了沿海国对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被有关学者称为“国际法领域此类法律制度中规定得最为详尽的制度”,是“极富活力”的国际法实施机制。[12](P186-251,285)这一实践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国际法,是国际法在涉及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强行法领域的新发展,体现了应对共同国际危机的国际法实施新机制。 四、国际法律原则的新发展 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冲击了传统的国际法律原则,并试图形成生物资源养护的新原则。虽然这些新原则的地位及其法律效力尚待国际社会的更一步的认可和确信,但这些新原则无论从条约法上还是从国际习惯法上,都并不缺乏国际法理基础、成文法的宣示、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形成习惯所必须的国际实践。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一)负责任原则 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具有明显的维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确立负责任原则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必然要求。负责任原则又被称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各国政府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地球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意味着所有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和强弱,均对地球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一份责任,并参与到全球环境资源保护事业中来。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限定,指的是各国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分担是不平均的,而应与它们在历史上或当时对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和压力相适应。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来看,一系列国际文件不仅继承和确认了国际环境法确立的这一法律原则,并有所发展和创新。在明确各国承担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共同责任的同时,对沿海国、船旗国、远洋渔业大国等“利益相关方”提出了更多的养护责任与管理义务。1982年《公约》确立了沿海国在管辖海域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特别责任;1993年《遵守协定》、《种群协定》和1995年的《渔业守则》都进一步强化了渔船国籍国在各国管辖海域之外公海所承担的“一般性”管理责任和义务,全面实施海洋捕捞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建立起了对捕捞渔船的监测、报告与强制执行、防止制止并消除非法、未报告以及无管制的捕捞行为等制度;提出了国家管辖海域和公海上负责任行为的原则和国际标准等。负责任原则已成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重要法律原则。 (二)预防性原则 依《里约宣言》,预防性原则是指为保护环境,各国政府应尽可能依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性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确实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从各法律文件普遍采用“Precaution”一词的本意来看,也都是指在没有科学证据证明人类行动确实会发生环境资源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和社会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13](P152-155)本原则是针对环境资源问题所发生后果的滞后性与不可逆转性的特点提出的。传统国际法上,如1946年《国际捕鲸公约》规定,只有存在科学证据证实了环境资源问题的严重损害已经发生或即将出现时,才应采取国际行动。但90年代以来,海洋生物资源丧失的速度之快令国际社会震惊,在资源损害发生之前采取相应的限制或控制等预防性措施,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新国际文件的明确要求与基本规定。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提出“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为重要”,在“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鱼类种群协定》将预防性做法作为协定的一般原则,要求缔约国在海洋渔业活动中采取审慎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以确保鱼类种群的长期可持续利用 。(注释4:协定第5条“一般原则”规定,应根据第6条适用预防性做法;第6条“预防性作法的适用”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养护、管理和开发生物资源的预防性做法、互不抵触和相互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实践性与可操作性强;二是注重各类预防性措施之间的联系;三是协议具有强制性要求。应该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中的预防性原则是国际环境法领域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得到广泛实施的法律原则,是预防性原则的典型体现。 五、公海自由捕鱼权的彻底结束与全面管理的公海渔业新制度 包括自由捕鱼权在内的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后公约时代资源养护的系列国际文件,对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与控制。从国际法来看,这种规范和控制标志着传统公海自由捕鱼制度的彻底结束和公海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这种变革主要体现于: (一)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的区域化和全球化管理 重视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及其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海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发展趋势。新的国际文件,在资源养护管理上已逐步实现了对公海渔业资源、特别是跨区域或高度洄游鱼类或种群实现了公海海域或是整个洄游区域从整体上的全程管理和从捕捞、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整个渔业生产过程的全程控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众多双边、多边和区域或全球性的协议,并成立全球、区域、分区域或双边的养护管理机构,以形成广泛的国际合作机制来实现的。 依《种群协定》要求,由沿海国和远洋渔业国联合成立的渔业管理机构,包括区域或分区域养护管理组织或安排,与全球性资源环境条约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共同推动着资源养护制度的发展。《种群协定》要求成立区域或分区域管理组织以从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而不论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的渔船均有服从区域和分区域管理组织或安排的“义务”,并严格将该种区域合作作为入渔的条件,并确立了非船旗国的强制执法等重要内容。为保证协定的效果,《种群协定》规定了有关“非组织成员和非安排参与方”条款,排除了非成员方的渔船在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所订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管制的区域和分区域内捕鱼的权利。 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成为当前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的主导性力量。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共有区域性或分区域性海洋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组织58个,其中粮农组织体制下的有11个,全球及跨洋性的有6个;大西洋区域15个;太平洋区域有13个;印度洋区域5个。这些组织依其对缔约国管理职能可分为三种类型:直接确立渔业管理措施的管理型、指导型和学术研究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为核心的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制度的全面建立,是旧的公海渔业制度的全面结束,也是新的公海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公海养护管理措施的量化和细化 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细化了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措施,构建了完整的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渔船管理制度、捕捞许可与登记制度、渔船船员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制度等。这些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渔船及其捕捞活动的管理。二是渔业数据统计收集与保存制度、预防性措施、特定种群目标参考点和特定种群极限参考点等具体的量化管理措施。主要是针对海洋捕捞作业过程中的具体环节而采取的量化管理措施,强化对公海作业渔船的管理。三是渔船渔获标志制度。以加强对渔获物的加工、贸易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打击非法无捕捞许可的违法渔业活动。另外,第62届联大关于实现可持续渔业的决议草案就要求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全面建立强制性船舶监测、监督和监视系统,尤其要求所有在公海捕鱼的船舶尽快配备船舶监测系统,大型渔船至迟应于2008年12月完成配备以强化公海渔业监管。“只有遵守规章的渔船才可以参与捕鱼作业游戏”。[14](P138)这些管理方法和措施的出现,既体现了现代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措施由简到繁、由原则到具体、由定性到定量的发展趋势,也标志现代国际海洋法已发展到对公海资源养护和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新时期。全面管理海洋的新理念已取代了千百年来“海洋自由”理念。 六、结束语 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国际法在这一领域通过强化国际管理、建立国际新秩序所采取的多方面努力及其未来实施的成效,都值得我们长期关注和研究。这不仅仅因为海洋生物资源关涉到人类社会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国际法在这一领域的新进展,给现代国际法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和冲击,无论 是法的理念、治理方式、法的形式,还是法的实施,“后公约时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新发展(第7页),将为我们打开一扇观察未来国际法的窗户。 注释: 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中国海洋发展报告[R].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C.C.Joyner.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New Law of the Sea[J].ODIL,1996,(27). 田其云.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研究[J].河北法学,2005,(1). 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国际法[M].吴越,毛晓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薛桂芳.国际渔业法律政策与中国的实践[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8. 傅秀梅,王云长.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N].法制日报,2005-12-15. 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曾炜.论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影响[J].时代法学,2004,(5). [11]郭文路,黄硕琳.国际渔业制度的发展及对海洋渔业的影响分析[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2,(2). [12]G.G.Scrams,Tahindro.Developments in Principles for the Adoption of Fishers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Measures,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 [13]刘超,夏清瑕,等.国际法专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14]Belton.Strengthening the Law of the Sea:the New Agreement on Straddling Fish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Stocks[J].ODIL,1996,(27)

渔业资源论文篇13

随着中韩、中日海域的重新划定,海域管理制度的变化,海洋环境的恶化,渔民失海现象增多,殷文伟[1]王春蕊[2]董晓清[3]等着力分析了失海渔民概念、就业、社会保障、转产转业等问题,这些成果饱含对渔民失水问题探究的理论成果。与渔民失海现象对应的内陆渔民失水现象研究主要体现在实地调查数据中,研究对象集中于淡水湖、珠江水系和长江水系的渔民群体,其失水与可持续生计问题已引起学者关注,这为巢湖流域渔民生活状况研究提供借鉴。关于巢湖流域渔民生活的研究有:易述远[4]从经济学角度探究渔民经济收入问题;陈文江[5]从生态学领域研究水域生态建设对鱼资源、渔民生产资料和生活的影响;殷滋言[6]基于环巢湖旅游开发,提出挖掘渔民生活中的旅游效应;在社会学领域,钱东方[7]、李魏[8]将巢湖的专业渔民作为调查对象中的一部分,对其收入、子女教育、健康、社会保障进行调查。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渔民失水原因进行考察,呈管窥之见。

失水渔民失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是因为环境、社会、资源、发展等原因可拥有创造生活来源的人均占有水资源数量较少,这也是目前在生态环境建设进程中对渔民的一种较为宽泛的界定。在巢湖流域因为失水路径不一,分成如下几种:

1 资源型失水

历史上,巢湖渔业盛况在典籍记载中有所反映。明朝诗人曹祖庆的《登牛山望巢湖》:“山椒列酒荫松萝,遥听渔舟矣乃歌,帆樯几道凌空渡,烟火千门向晚多”;清朝诗人周大泉的《湖口晚望》:“渔市家家火,欧村树树烟,晚风吹正紧,好泊渡湖船”;清朝诗人潘尔侯的《月夜泛湖》:“长湖一望水如天,沽酒乘舟破晓烟。渔火依依明远屿,雁声历历度前川”等,有对渔民生活、渔村晚唱、渔民收获的描写,也有对“米贵圩淹破,只靠湖中鱼作}”生活的记忆。但是,近人诗中有“点点渔舟出”,“夹岸农渔笑语喧”,却对壮观的打渔场景记载少,如今沿湖家家户户打渔的场景随着渔业资源的衰退而成为历史的记载和辈辈相传的回忆。鱼儿变少让人不禁想起20世纪的一句家乡话:“50年代淘米浇菜,60年代洗衣灌溉,70年代水质变坏,80年代鱼虾绝代”。

随着巢湖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增长,大量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染使得巢湖水环境承受巨大压力,加上围湖造田后农业种植的过量施肥,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巢湖一度成为“三河三湖”重点治理工程之一。接踵而来的是水土流失,水位上升,目前巢湖现代淤积速大大超过地质史上的古代淤积,以南淝河、派河、杭埠河、兆河、裕溪河河口三角洲地带为最,甚至有专家担忧巢湖在1 000a后将在枯水期沦为沼泽。

水质变坏,生物多样性逐渐减少,生物系统功能退化,鱼类饵料场和产卵场生态条件恶化。再加上1962-1968年巢湖的建闸使得洄游鱼类的洄游通道完全阻塞,纳苗期失去长江水倒灌机会而不能“灌江纳苗”,鱼类种群缺少补充,造成鱼群结构简单化、鱼类个体小型化与食性单一化。渔获量变少,从巢湖的定居性凶猛肉食性翘嘴红为例,在20世纪50年代有900t,而到了80年代就已经下降到了200t,原来巢湖三珍的螃蟹基本绝迹。

由于水域生态环境恶化,渔业资源减少,鱼产品单一化等原因形成的资源枯竭型失水渔民,渔民生活难以为继,其过程实际上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以缓慢的速度进行。

2 建设型失水

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围湖造田与大力建设巢湖沿岸,产业结构转型导致对原生态第一产业区域的强势入侵而孕育了建设性失水渔民。

随着国家大江大河建设项目的推动,围湖造田,发展农业经济,沿湖以渔业为辅的渔民逐渐转为农民甚至市民,以渔业为主的渔民逐渐转为以渔业为辅的渔民,这一趋势最远可以追溯到三国时期,曹操在巢湖西岸滩涂地筑堰为田,进行屯田;孙权在巢湖一带利用险关水域,构筑东兴堤以遏湖水,阻水为田,历经宋朝和明清的广为开垦。解放后。人口增加,为了获得足够的粮食,沿湖人民自发有组织对湖泊进行围垦,随之而来的湖区面积缩小,圩田增多,土地收益逐渐超越了渔业的收获,渔民逐步退出了渔业领域变成农民。其身份变迁经历了一个较为长久的历史进程,在沿湖的大王、董村、鲍圩等北岸村庄表现较为明显,如今基本上家家都有开垦地,采取的是“又渔又耕”的生活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沿湖地区以逐步从农业村庄向现代城镇社会过渡,推动了环巢湖新一轮建设进程。以1988―2008年为例,耕地面积减少333.36km2,建设用地增加了365.40km2。虽然耕地的变化面积最大,但是从变化率和动态度所反映的土地利用类型的变化速度上看,建设用地的变化速度最快,变化率和动态度分别达到36.2%和2.01,远高于其他土地利用类型,且建设用地的增加主要来自于耕地的减少,耕地、林地、草地、水域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水域面积从1 288.23km2减至2008年1 265.21km2,近30a的年增长率为-1.28%[9]。

随着滨湖大道建设、沿岸绿道和层级公路建设占用了原有的沿湖的草滩和湿地,代之而起的人工湿地,破坏了原有沿湖村民自家鱼塘,形成了因经济社会发展而被逐渐淘汰的失水渔民群体。同时,历届政府对渔民进行了规范化管理,禁止酷渔滥捕,规范渔业执照和渔民燃油补贴,界定渔民,一方面增加专业渔民的收入,也将环湖小镇非正规化、季节性的渔民排除出水域。

3 政策型失水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平衡性,我国自1995年起在黄海、东海2大海区,自1999年起在南海施行2~3个月的禁渔期,这3大海区连续实行伏季休渔制度至今,为缓解过多渔船和过大捕捞强度对渔业资源造成的巨大压力,遏制海洋渔业资源衰退势头,增加主要经济鱼类的资源量,起到了重要作用。2003年,中国开始对长江流域实施禁渔期制度。在《渔业法》和农业部令等相关文件精神指导下,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巢湖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巢湖流域和地方政府对巢湖休渔期、禁渔期、禁渔区等明确规定;今年的最长时间禁渔达到6个月,主要包括巢湖主体水域、滩涂及各通湖河流河口水域,重点保护巢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孤山、马尾河口、南淝河口、杭埠河口、东口门等水生生物集中分布区和鱼类重要繁殖区。受禁渔政策影响,渔民无法进行春禁捕鱼活动,其收入被切断,专业渔民的生活在春禁捕鱼期就成了问题,其也成为因政策而导致的临时性失水渔民。这部分渔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引起关注。

在生态强省战略指导下,合肥着力建设“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巢湖流域成为“十二五”期间合肥构筑“1331”市域空间新格局的重要一环。渔民是生活于该流域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区域生态利益和环境与人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政策层面高度重视,客观上推动了渔民的失水进程。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建村[2013]99号)》在解决以船为家渔民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前提下,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水域生态保护,合理引导渔民转产转业及后续管理。安徽省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皖政办〔2013〕12号),确定“1+6”政策体系,即以解决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定居问题为重点,统筹推进渔民户籍、就业、教育、医保、低保、养老及生活困难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落实。2014年底,安徽安置17 861户渔民上岸告别“水上漂”,巢湖流域又有137户渔民上岸安居。这也是继湖光新村和滨湖景城安置后的又一次大规模渔民的生活安置,渔民从“亲水”――与水为家过渡到“离水”――与水远离的生活状态变迁。对大多数渔民来说能够明白这样做从长远来说,是“利水”的,但告别几十年的生活环境,多有内心的感伤与惋惜。

4 能动型失水

正如历史的悖论一样,机遇总与挑战并存,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小市小镇聚集效应逐渐明显。合肥的快速发展推动的人口密集化效应在逐步影响巢湖及沿湖地区。在城镇化的拉力作用下,产生了主观能动性失水渔民。在城市更好的收入、职业、生活条件、生活环境和受教育机会、气候条件等拉力吸引下,再加上农村的思想保守、生活水平低、就业机会少、教育落后等推力的推动下,开启了市民化进程。

经济人理论认为,理性经济人其实在做经济分析时对人类经济行为的一个基本假定,意思是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都是充满理性的,也就是说他们所追求的目标都是让自己利益最大化,实现生产经营者利润最大化,生产要素所有者追求收入最大化,假定单个的渔民是理性的,目标是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在利益诱导下完成的,也就是渔民失水转业、继续从渔、待业等补等抉择都是收益权衡的结果。当成本大于收益,渔民转业工作就难以进行,甚至出现停滞或倒退。当转业就业收益大于成本,转业工作就会顺利进行,进而带动失水渔民群体逐渐扩大化。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村民外出打工,当地渔民也利用地缘和亲缘关系外出打工,和农民一样,不拘泥于土地和水域,开启市民化进程。随着产业结构比重的变化,第三产业在就业中比重明显增加,渔业作为第一产业的部分比重逐步下降,许多渔民利用环巢湖全域旅游发展的形势,加入旅游服务业等,进行就地创业。在调查中发现,勤恳的公交车司机、渔家乐饭馆的老板等主动放弃渔民工作,积极响应融入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样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了美好新生活。

从历史发展进程看,失水渔民是一个模糊性概念,它的历史演进符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结构变迁的一般规律;从现实看,他又是一个具体概念,特别在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妥善处理失水渔民群体,尤其是政策性失水和建设性失水渔民群体尤为重要。基于环巢湖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背景下,加快传统的捕捞渔民向新型职业渔民、水休闲产业渔民、旅游服务型渔民转变,推动失水渔民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型,构建与“产业高地、旅游胜地、生态之城”建设融合发展的“产业渔民、休闲渔村、生态渔业”格局,重塑渔民水生态价值观,树立失水即是益水的观念,呼吁对巢湖“水渔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关注,守护失水渔民的滨水家园梦想是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生态利益的路径。

参考文献

[1]殷文伟.失海渔民概念探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9(3).

[2]王春蕊.沿海开发进程中失海渔民补偿安置机制与路径研究――基于河北省的调查分析[J].经济论坛,2013(3).

[3]董晓清.沿海开发背景下失海渔民可持续生计的困境与构建路径――以江苏省沿海开发为例[J].江西农业科学,2013(3).

[4]易述远.关于环巢湖生态渔业发展的几点思考[J].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12(3).

[5]陈文江.巢湖生态调水对鱼类资源的影响分析[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12(12).

[6]殷滋言.环巢湖地区滨水游憩带规划与开发探讨[D].苏州:苏州科技学院,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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