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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保护实用13篇

渔业资源保护
渔业资源保护篇1

1.2不合理的捕捞从整个黄河流域渔业资源上来看,在已开发的鱼类中,全都存在着过度捕捞和非法捕捞的情况,无论是干支流还是附属重要渔业水体,酷捕现象比较严重,现在就连以往不被重视的小型条鳅鱼类也被开发出来。在渔业生产上,使用非法捕捞方式,最大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捕捞强度激增,表现为对资源的过度捕捞。捕捞量远远超自然增殖量,是造成渔业资源衰退的一个直接的重要因素。近些年,随着旅游业的兴起,黄河沿岸一些地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逐渐被开发成旅游景点,在一些地区,将品尝黄河特有珍稀鱼类列入旅游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项目作为吸引游客的一种手段,更进一步加剧了偷捕、炸、电,甚至毒鱼的非法捕捞的进一步蔓延。

1.3水域污染黄河流域的工农业发展迅速,农业生产大量使用化肥,利用率低,没有被利用的化肥随水流入湖泊水库,造成有机污染。在中下游地区,干支流沿河工矿企业密集,大量的污水排入黄河水体,水质恶化,污染严重,污染事故频发,污染物超标,超出了鱼类自身的承受力,影响了鱼类的繁殖、生长和发育,以至于不能生存,导致在一些水域绝迹或基本绝迹。湟水河、渭河等因污染许多传统的土著鱼类已多年不见。在南四湖因污染使得部分水体失去了渔业功能,不适宜渔业生产。水域污染已经成为制约黄河渔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1.4水利工程建设黄河上游已成为我国规划建设的重要水电基地和能源基地,龙羊峡以上黄河鄂陵湖出口至羊曲河段1360km,规划了16个梯级电站,龙羊峡至青铜峡河段918km,规划25座大中型水电站。下游还有万家寒、三门峡、小浪底等工程。水电水利工程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一方面水库的建成增加了水面,利于发展渔业。但另一方面水库改变了原有的水文状况,对喜流水尤其是在繁殖季节需要特定流水条件的鱼类影响很大。拦河坝阻断了洄游鱼类上下游洄游通道,严重影响了鱼类的自然增殖。三门峡大坝建成后,阻断了鳗鲡的洄游通道,鳗鲡在河南、陕西境内消失。青铜峡大坝建成后,北方铜鱼的年产量由原来的15t急剧下降,现数量十分稀少。东平湖的水利工程阻断了鲚、鳗鲡的洄游通道,在湖内几乎绝迹。随着水电水利工程的建设及运行,对渔业资源的影响也日益显现出来。

1.5外来物种影响为了水产养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引种较为活跃和频繁。一些外来种类的引进,为改善水产养殖结构、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丰富水产品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有的在引进以后,在水产养殖中的作用却十分有限。在黄河水域中,外来种数量也不少,有的作为优良品种人工直接引进的,有的是引种时无意带入,也有的是养殖过程中不慎逃逸的,有的因放生带入的。外来物种的引入,一方面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可能带来潜在影响和危害。外来物种对黄河土著种类的影响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方能做出客观的评价。

1.3电站冲沙黄河的泥沙含量较高,当泥沙量超过200kg/m3,就会出现窒息鱼类的“流鱼”现象,造成成鱼尤其是幼鱼的大量死亡。黄河干流宁夏到河南地区,在过去,每年都要出现“流鱼”现象,这种现象多出现在汛期。然而建成后的水利水电工程因自身维护需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冲沙下泄,从而人为造成“流鱼”现象。国家也开始关注小浪底水库调水调沙对渔业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的影响。“流鱼”对渔业资源的危害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

2保护对策与建议

2.1颁布实施规范性文件或法规长期以来,沿黄各级渔业部门在黄河流域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条块分割、分头管理等问题,为此农业部成立了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不仅仅是渔业部门自身的工作,还涉及环保、水利、航运、工商、林业等多个部门和行业。应就黄河流域渔业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下发规范性文件或部颁文件,时机成熟时上升法规高度,从而为推动流域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各项资源养护管理措施,实现黄河渔业资源的整体性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2.2开展环评工作,争取对渔业资源的补偿用于渔业资源养护根据《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渔业部门要主动介入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特别加强涉渔工程的关注。青海省渔业部门也主动与有关单位沟通,承担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黄河拉西水电站、黄河苏只水电站、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大通河石头峡水电站的渔业环评工作,得到了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认可,黄河苏只水电站和积石峡水电站在2007年都建成了黄河鱼类增殖站,成为黄河上游第一批建有鱼类增殖措施的水电水利工程,现已投入运行。甘肃、陕西渔业部门也介入了其境内水电站的环评工作。通过开展环评工作,科学地合理地提出渔业生态补偿措施和方案,用于渔业资源养护,减少工程建设的负面影响,确保遭受破坏和影响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得到相应的补偿和修复。妥善地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不仅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更为经济建设服务,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建设发展的大局。

2.3建立保护区和救护中心黄河流域有191种鱼类,还有两栖类、爬行类、甲壳类等,这些物种构成了我国水产种质资源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种类为黄河特有种,不可替代。国家已经公布了一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青海、甘肃、四川、宁夏、河南、内蒙、山东都建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甘肃、陕西也建有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但从保护种类数量上来看,受到保护种类不多,还要继续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把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要保护好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还要相应建立救护中心,充分利用短缺稀少的自然群体,依靠人工饲养和繁育保存濒危动物,并在适当时机将放归于自然界,恢复种群。

2.4加强渔政队伍建设,组织联合执法为保护黄河渔业资源,维护生产者正当合法利益,打击非法破坏渔业资源行为,需要有过硬的渔政队伍。要加强渔政队伍的建设,完善执法装备的建设,也要加强渔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联合执法行动,建议由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组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嚣张气焰,提升渔政和渔业部门的形象,扩大影响力。

2.5开展全流域的休渔制度和长效机制各省都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采取实施封湖育鱼、制订禁渔期、划定禁渔区等多种方式保护黄河渔业资源。为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有效养护黄河渔业资源,建议开展全流域的休渔,并建立起长效机制,每年都要做,而且要持续做,不仅能够促进渔业资源的恢复,而且还能广泛唤起全社会对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的高度重视,为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和保护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渔业资源保护篇2

盲目的渔业模式、水体环境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渔业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等状况急需要解决。因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制定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积极保护渔业资源急不可待。

1 河北渔业情形

河北的主要河流分为2大水系:海河水系;滦河水系。大多发源于太行山和燕山,向东一直注入渤海。其中滦河更是重工业发展城市唐山的母亲河。目前,秦皇岛市海域富营养化严重,该市做出一系列措施对渔业资源进行了有效的保护。河北渔业资源丰富,例如:对虾、扇贝、螃蟹还有各种淡鱼、海鱼等等。但目前河北省的渔业资源呈下降趋势,其影响因素包括众多方面,从而鱼类种数下降,鱼类的总数也呈现出减少的趋势。因此,保护渔业资源的行动刻不容缓。

2 河北鱼类资源的影响因子

2.1 客观原因

环境因素,由于河北经济发展大多依赖于重工业,煤矿、钢铁、化工厂等,然而这些企业工厂对环境的破坏是不容忽视的。河北有多个县市临海,有秦皇岛,唐山的唐海,曹妃甸等。地处入海口,随着经济的发展,这势必要给周边的河流海洋带来影响,鱼群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破坏,自然产量和质量会有所下降。

2.2 主观原因

不合理的过度捕捞使得渔业资源减少,有些渔民不遵守相关制度,在休渔期仍然大肆捕捞,使得鱼群没有时间进行繁殖后代,种族得不到延续。而且,有些渔民为了一己私利,使用的渔网的网孔过小,不能使小鱼钻出,因此鱼群总数越来越少。

兴修水利工程和农业污染是使水体不洁净的主要因素。在兴修水利过程中,水库水坝等改变了鱼群原有的生活环境,鱼群的正常繁殖不能进行,使得渔业资源减少。

3 河北渔业资源管理现状

3.1 不科学的渔业资源管理

人员方面,有关的渔业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是高素质人才,专业知识并不强,所以管理水平相应的也不高。而且,不仅质量不高,数量也是相差甚远。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力度不强,治理的方式单一化,并不能对那些违法捕捞,违规打鱼的渔民进行很好的批评惩戒教育,二次犯错的记录很高。

3.2 不科学的捕捞方式

渔民的素质不高,捕捞许可证的不严谨的发放都直接间接的导致渔业资源的减少。更有甚者,多个渔民持相同捕捞许可证进行作业,显然,政府等相关部门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部分渔民渔船不符合相关条例规定,买进新的渔船后,仍持旧的捕捞许可证进行作业。为了保护渔业资源,要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3.3 不完善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整体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的整体素质还不够高。最主要的是渔业资源的执法费用欠缺,国家政府的方面应该加大在渔业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的投资。

4 制定渔业资源保护对策

4.1 其他国家管理渔业资源的借鉴

向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学习渔业资源管理体制,保护现有渔业资源不受破坏。要制定明确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法规、法律等;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来惩戒非法捕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情节严重者,要用法律武器制裁。

4.2 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

不断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修订休渔计划,调整禁渔期,让渔业资源得以休养生息,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并且要运用法律对渔业资源进行保护,一旦发现违法捕捞,严惩不贷。再有要增加高素质的渔业资源管理执法人员数量,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4.3 从渔具上控制捕鱼强度

从渔具上限制捕捞强度,这样保护鱼苗,从而使得鱼群得以繁衍。控制渔网的网眼大小,严令禁止鱼苗当作鱼饵。建立鱼类种群基因库,控制每人捕鱼量,保护珍稀物种,人工放养鱼苗,使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4.4 加快渔业资源产业转型

改变原有渔业类型,努力向人性化、合理化方向发展。学习美国的休闲渔业,即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改善了河流周围环境,又保护了渔业资源,还可以增加渔业资源管理的经费。

渔业资源保护篇3

收录日期:2014年4月12日

一、我国伏季休渔制度实施情况

伏季休渔由国家部门批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它规定在每年一定期限内,一定水域不得从事捕捞作业,由于该期限一般定于每年的三伏季节,因此被称为伏季休渔制度。我国自1995年开始实施此项制度,最先在东海、南海实施,1999年南海开始实施,经过多次对休渔期和休渔区的调整,目前的实施情况如下:我国在黄海、渤海、东海、南海四大海区都实行了全面的伏季休渔制度,覆盖沿海11个省(区、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休渔渔船近10万艘休渔范围为北纬12度以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各海域稍有区别,但基本在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之间。休渔期所禁止的作业类型各海区也有不同的规定,如渤海海域禁止除网目尺寸90毫米以上的单层流刺网和钓钩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而北纬35°以北的黄海海域禁止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在禁止范围之内的作业活动在休渔期一律实行“船进港、网封存、证(捕捞许可证)集中”。伏季休渔属于“命令与控制型”的政策手段,管理方式较简单,管理成本较低,是迄今为止影响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施行最为彻底的的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

(一)短期效果。实行休渔政策可以确保目标种群幼鱼、幼体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休渔期结束后,渔获量的增加以及渔获物质量的提高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使目标种群中处于产卵期的亲鱼和处在生长发育期的稚鱼得到保护。休渔政策之所以选在伏季实施,原因是绝大多数经济鱼类在这一时期处于产卵高峰期,此时休渔可以确保其完成正常的产卵、孵化,以免将过小的幼鱼甚至亲鱼捕捞殆尽,造成渔业资源数量锐减。

2、伏季为鱼类生长速度较快的时期,禁渔期过后的渔获物质量和大小都会明显增加。据黄渤海区和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分析,伏季休渔前后相比较,幼带鱼和小黄鱼均增大了8mm以上,增重约10g,小黄鱼在渔获物中的比例也增加了几倍,对恢复和增加资源量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3、对经济鱼类群落的生产力恢复有一定效果。例如,东、黄海区在开捕后,大黄鱼、小黄鱼、鲳鱼等严重衰退的优质种类资源量有了不同程度的回升,南海区在开捕后的渔获中,虾蟹类、蓝圆、青鳞鱼、二长棘鲷、带鱼、枪乌贼和海蜇等品种所占比例明显增加。

4、渔获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如东海区主要海洋经济鱼类小黄鱼、鲳鱼的年捕捞产量在伏季休渔实施后的7年中的平均值比实施前5年平均值的相对增幅分别达3.5倍和2.3倍。

(二)长期效果。从长期来看,伏季休渔制度并未显著改善海洋渔业资源恶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渔获物整体质量水平仍然很低。目前,传统的黄渤海群系的带鱼、鲆鲽类、真鲷、河、黄姑鱼,已相继失去渔业利用价值,东海区传统的大黄鱼、小黄鱼、带鱼、乌贼“四大支柱鱼类资源”,除带鱼还能维持一定产量外,其余的已形不成鱼汛,且呈现明显的小型化。渔获物组成的90%是青鳞鱼、小公鱼等小型低质鱼类。

2、休渔的效果不能逐年累积。休渔期结束后,大量的捕捞投入不仅使当年的休渔效果消耗殆尽,甚至有可能导致渔业资源达不到休渔期开始前的水平。

3、渔业资源生物群落结构的退化明显,鱼类生物多样性逐渐降低。鱼类群落长度呈现小型种类和小个体增多,大个体减少,且长度范围变小的趋势。东海区小黄鱼资源的群体结构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当龄鱼的渔获比例由伏季休渔制度实施前的43.14%上升至近年来的74.64%,剩余群体的渔获比例由 56.86%下降至25.36%。

4、捕捞投入量过大,超过资源量能承受的范围,渔业资源处于过度捕捞状态,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充和恢复。

因此,从伏季休渔的长期效果来看,渔获物整体质量水平仍然很低,产量也未能连续提升,资源结构脆弱,我国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未得到显著改观。

二、伏季休渔政策失效原因分析

实施伏季休渔后,我国渔业资源仍然呈现恶化趋势,这种趋势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可以分为非制度原因和制度原因。非制度原因如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是客观存在的,也确实大大加剧了我国渔业资源的衰退,近几年来,我国几大海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以东海情况最为严重。海水污染导致海洋生物生境被破坏,对渔业资源势必有恶劣影响,这种影响是无法通过减少捕获量和渔业政策的调整而解决的,本文在此不作过多讨论。制度原因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伏季休渔制度作为典型的“控制与命令型”制度所固有的一些缺陷导致不能达到理想的资源保护效果;另一方面是我国伏季休渔制度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无法将伏季休渔的最好效果发挥出来。以下将从这两个方面具体阐述伏季休渔在长期中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改善没有明显效果的制度性原因。

(一)伏季休渔制度所固有的缺陷。伏季休渔作为一种命令与控制型政策,本身就带有该类政策固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该政策的施行中更多地依赖于政府,渔民始终处于被动接受政策的地位,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的刺激,使其自发地参与到渔业资源保护的决策中去。而渔业资源由于渔业资源本身有着很强的跨界性与流动性,又近似于经济学概念中的“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而我国针对这一问题实行的许可证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它,由于持证人数过多,对捕捞量又没有限制,更加强了非排他性。用这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处于明显对立地位的方式管理具有这样性质的资源,会使渔民通过采取包括增大捕捞能力在内的各种可能的手段来提升竞争能力,以期从中尽可能多地获取更大的份额,而很难从长期和宏观的角度来考虑资源的最优效率,从而造成对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

“命令与控制”式的管理机制和渔业资源的非排他性,跨界性与流动性使得政策不能与渔民的利益目标相符,其结果是渔民渔民没有配合,参与政策的主动性,无形中提高了政策的执行成本和管理成本,甚至由于政策加强了非排他性,反而促进了恶性竞争,使渔民做出试图绕过政府管制,不计成本代价的行为。因此,伏季休渔制度更容易鼓励渔民追求短期利益,而无法对渔民养护资源,考虑长远利益的主动性起到诱导和鼓励作用。因此,有许多学者认为,伏季休渔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制度,尤其是在捕捞能力中度过剩或严重过剩时,仅依靠休渔制度来恢复渔业资源,难度将非常大。

(二)我国伏季休渔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我国伏季休渔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经过多次的修改和调整,目前仍有不完善和不尽合理之处,本文将其总结为以下几点:

1、伏季休渔制度缺乏针对性,难以对不同种类和生长特征的鱼类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虽然大多数鱼类的产卵期都在三伏季节,但我国渔业资源类型繁多,产卵期一定不会完全相同,这就造成我国制定的统一休渔时间与某些种类的产卵习性不相符而达不到保护作用。如根据东海带鱼群系的生物学特点,国家1988年规定的东海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而目前伏休禁渔时间从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两者显然不相符。目前统一在伏季、按海区先后休渔,与部分鱼类生长规律不符,难以对所有种类鱼类实现保护。

2、资本投入控制不足导致捕捞能力严重过剩。我国目前的渔船数量和捕捞能力已经远远超过渔业资源所能负荷的数量,这些资本的投入无法收回,因此恶性竞争就会出现,导致渔民采用底拖网等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作业手段,捕捞未达到标准的幼鱼等等现象。

3、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和政策。休渔期结束后,大量的捕捞投入不仅使当年的休渔效果消耗殆尽,甚至有可能导致渔业资源达不到休渔期开始前的水平。目前没有配套措施和政策解决这一问题,因此伏季休渔制度无法很好地发挥其效果。

4、渔业管理机构得不到财政支持来保证其正常运作和执行力。省、市、县三级渔政机构绝大多数属差额管理甚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管理经费支出主要来源于所收取的渔业资源费、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和罚没款。这种以费养政的模式随着渔业资源的衰退,各项费用的减少越来越无法保障渔业管理机构的正常运作,使之处于左支右绌的尴尬局面中。

三、政策建议

为了克服渔业资源的有限性,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物学家、经济学家及社会学家先后提出了各自的政策措施,总体而言,这些措施可归为如下三种范式:“命令与控制”式渔业管理方法、基于市场的渔业管理方法及基于社区的渔业管理方法。其中,休渔制度属于“命令与控制”式渔业管理方法,而“命令与控制”式的管理机制如上文所述,对于渔业资源这种非排他性、流动性和跨界性很强,很难界定产权的特殊资源来说,由于将渔民完全置于被动的地位且由于不能与渔民的利益目标相符,很难收到理想的资源保护效果。世界上各个渔业资源大国如美国、新西兰、冰岛等所制定的管理制度都表现出两个明显的变化趋势:一是由“命令控制型”(如休渔期和休渔区制度)向“经济激励型”(如配额捕捞制度)的制度转变;二是由“投入控制型”(如限制渔船投入)向“产出控制型”(如限额捕捞制度)转变。这种转变提高了渔民的自主选择权在渔业资源保护中的主导地位,主要通过渔民作为经济人做出的理性选择而达到在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从而使得渔民经济收益和渔业资源保护共同实现。因此,尽管我国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如渔业从业人口众多,就业机会较少,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仍然较低,实行”经济激励”型管理制度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但是管理政策向这种方向调整将会是必然的趋势。因此,本文提出的渔业资源保护政策建议如下:采用限额捕捞制度与伏季休渔制度结合,综合使用“激励控制型”和“命令控制型”政策。这样,一是可以解决休渔期过后渔民过度捕捞,恶性竞争的问题,使伏季休渔政策的效果延长,并可以逐年累积,从而使群落、种群结构得到改善,对渔业资源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二是捕捞能力过剩问题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降低渔业的自由准入程度,使得渔船量稳定在一定水平;三是限额捕捞制度作为渔业资源管理中“经济激励型”政策中的基础性政策,可以为我国今后进一步实施其他“经济激励型”政策如配额捕捞制度奠定一定的基础,以便于今后更好地推进后续的政策改革。

同时,对于我国目前的伏季休渔制度,也有有待完善之处,本文提出的建议有:1、根据不同种鱼类生长繁殖期的不同,确定更有针对性的休渔期,避免出现休渔期与繁殖期不匹配的现象;2、加强对渔民关于伏季休渔政策的宣传教育以使渔民更自觉地配合实施该项政策;3、改变以费养政的管理模式和渔政机构差额管理甚至自收自支的情况,将渔业管理人员纳入政府编制,保证渔业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渔业管理人员的收入,以确保政策的实施。

四、结语

短期来看,实行休渔制度对确保目标种群幼鱼、幼体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提高渔获物质量有一定的效果。然而,从长期来看,伏季休渔制度并未显著改善海洋渔业资源恶化的趋势,可以认为伏季休渔制度是一项“治标不治本”的制度,因此除了完善伏季休渔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外,由“命令控制型”政策向“经济激励型”政策如配额捕捞制度才是我国渔业资源管理政策未来的方向,引入市场机制的力量进行渔业资源的管理也是各渔业大国普遍的政策趋势。我国可以先采用限额捕捞制度与伏季休渔制度结合作为政策转型的起点和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陈艳明,包特力根白乙.中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研究[J].河北渔业,2010.9.

[2]朱玉贵.中国伏季休渔效果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9.

[3]刘桂茂,陈楚荣.南海区2000年伏季休渔成效及问题[J].海洋渔业,2001.8.

渔业资源保护篇4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为海洋环境质量的评价和污染事故损失的索赔提供科学的依据;建立海域污染补偿机制,开展海洋生态修复。

办事结果 坚持标本兼治打造海上花园

代表的建议引起了舟山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舟山市环保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协作,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为强化环保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保意识,舟山市环保局着重对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进程进行跟踪报道,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曝光,并加大处罚力度,以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好开发海洋和保护海洋的关系,从而提高全社会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其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着重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水产品加工业及船舶修造企业等重点污染源、环境风险企业及工业园区的污染治理;加强对化工行业、油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监管力度,把有毒有害物入海污染的环境风险降到最低。2008年,舟山市先后新建、改造了5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能力这8万吨以上。同时,通过对全市56家涉污企业进行关停及结构调整等举措,较大幅度地减少了陆域污染物排海量。

目前,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还在舟山成立了“舟山海洋工作站”,建成了岱山、嵊泗两个县级站和六横岛观测站,另有两个区级站和金塘、大巨岛观测站也已着手筹备。为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强化对海洋污损事件及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还大幅增加了海域环境监测临时站点。据统计,监测站点已从2005年的23个,增至目前的100个,监测频次也从原来的每年1次增至每年2次。

渔业资源保护篇5

巢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区划调整后成为合肥市的独特资源。只有把巢湖保护好、开发好,合肥市才能成为最具吸引力的城市,才能成为最适合人居的城市,才能实现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建设目标。积极探索巢湖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的路径已经成为巢湖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也为我国大湖保护与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现实样板。

一、巢湖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现状评价

巢湖渔业保护与发展经过了一段艰难的曲折史。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到七十年代,很长时间内,只强调捕捞生产,不注重保护资源,导致资源破坏,产量下降,年产量多年徘徊在2000吨左右。1979年成立了安徽省巢湖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处(又称巢湖开发公司),加强了水产资源的保护,一段时间,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当前对巢湖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的措施主要有:实行封湖禁渔措施、取缔有害渔具渔法、实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合理确定捕捞期、保护改良产卵场环境、利用人工放流作为增殖湖区资源的辅助手段,人工放流鲢鳙鱼种和蟹苗,合理利用巢湖极为丰富的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资源,提高水体利用率。

总而言之,巢湖在保护渔业资源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和一些有益的尝试,并为渔业资源增产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湖区的生产生活秩序明显改善,遏制了渔业资源明显下滑的严重趋势。渔民反映,巢湖禁渔史上,最好是范洛森任职期间管理严格,效果好。但是总体来看,巢湖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发展并不能令人满意。渔民几乎一致反映:渔业资源减少明显,捕鱼状况不如从前。渔民判断的原因依次为渔民多了、污染重了、管理不严、放鱼苗不多、拦渔网、网箱养鱼实为迷魂阵,捕鱼多,危害大;天气恶劣。并认为对渔业资源减少的影响因素主要是偷捕(包括渔民夜间偷捕、利用拦渔网、网箱养鱼偷捕)占60%,污染占比30%。渔民认为,目前,管理较松,惩罚不严,对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不利,也对渔民心态影响较大,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制约巢湖渔业资源健康发展。

归结起来,目前巢湖渔业管理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三个。

1.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松懈。巢湖管理以前是渔业、水务、海事、环保、旅游等部门的多头管理。多头管理的弊端是责任主体不明确,有利的事往往争着管,有棘手的问题往往扯皮。渔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渔业资源,保持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良好的水质和生态的自然条件,但是由于管理体制和职能约束,对一些破坏水质、伤害生态的行为难以管理。管理上执行的是,与沿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缺乏紧密配合的单打一体制。渔政工作,特别是资源保护工作难度很大。主要表现在,渔政人员只能在水面上实施检查监督,违规者只要能逃避渔政人员的检查,归港、上岸后就畅通无阻。巢湖的几条主要入湖河流也不归办事处管理,而这些河流是巢湖重要经济鱼类鳜鱼溯河产卵繁殖的通道,多年来,这些河流迷魂阵密布,严重地伤害了鳜鱼资源,这是近年来巢湖鳜鱼资源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

2.过度捕捞,渔业资源趋向小型化、单一化。在捕捞产量结构方面,从1979年以来,产量虽逐年增长,但增长的只是湖鲚、白虾、银鱼,形成“三小”当家的格局,大型鱼类并未见增长,而且近年来还呈下降趋势,以1993年与1979年比较,湖鲚产量增长了234%,虾子增长了184%,银鱼增长了93 %,而大鱼则下降了18%。[1]

3.治理水污染力度不够,制约鱼类繁衍、生长。据环保部门资料,巢湖沿岸城镇自八十年代起,每年约有1.8亿吨未经处理的工业及生活废水进入巢湖,其中含氮、磷约为6712吨和367吨,另外流域内年施用化肥总量约50万吨,流失后注入巢湖的约20-25万吨。而巢湖水生植物资源极为贫乏,缺乏自净能力,为铜绿微囊藻的繁衍提供了条件。铜绿微囊藻近年来在巢湖呈疯长势头,在风力集聚下,有时部分水域厚度达几十厘米,不仅造成湖水发臭,鱼类窒息死亡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常常堵塞鱼网网目,严重影响了捕捞作业。

总的来看,当前对渔业资源保护体制不科学、不系统,片面化、块状化;保护机制不科学:各自为政,相互推诿;被动性居多,主动性不强,急需改革。

二、巢湖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发展对策建议

对巢湖来说,发展机遇千载难求,现实挑战客观存在。总而言之,当前机遇远大于挑战。坚定信心,立足实际,积极抢抓机遇,主动迎接挑战。

(一)辩证思考,科学处理四种关系

一要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的关系。目前摆在巢湖面前的头等大事是保护。保护是第一位的,保护是前提,即是,只有在保护的基础上才可以综合开发利用巢湖。正如市委书记吴存荣所说,只有把巢湖保护好、开发好,合肥市才能成为最具吸引力的城市,才能成为最适合人居的城市,才能实现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建设目标。在实际操作中要依据《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严格执行,一旦发现了问题,要进行责任倒查,从末端查到源头。其次,要做好巢湖的开发利用工作。玉不琢不成器。科学开发往往也是最好的保护。开发好巢湖往往与保护好巢湖能形成良性循环。譬如巢湖旅游的开发,往往能带来人气,财气,从而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巢湖保护。只谈保护,不求开发,巢湖是难以更好地发展的,或者,只谈开发,只想发展,不谈保护,巢湖终究也是发展不起来的,而且会促使巢湖的状况更加恶化。巢湖今天的现状就是往日管理的结果。当下要警惕“保护主义”。

二要处理好湖内治理与湖外治理的的关系。目前,湖内治理主要有巢湖管理局负责,而湖外治理应该由各级政府负责,根本在于合肥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巢湖管理局的职责主要有: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巢湖治理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应的配套办法;根据授权或委托,编制并组织实施巢湖治理、保护整体规划;协调指导流域内相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统一管理巢湖水利、环保、渔政、航运、旅游等事务。对于治理水污染源问题只有依靠沿湖各级政府了。只有将水污染彻底治理好,巢湖才会真正的变好。一言以蔽之,只有将湖内治理与湖外治理紧密结合,双管齐下,才能真正达到对巢湖保护与发展的目的。

三要处理好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关系。保护和发展巢湖渔业资源,离不开大量投资。政府作为主导投资外,不可忽视科学引进并利用民间投资。一味说“缺钱”只是短视或者推诿的结果。目前,巢湖流域民间资本雄厚,可以合理使用。工程建设中的BOT、BT等方式都可值得借鉴、利用。

四要处理好长期发展与短期发展的关系。巢湖治理是个长期问题,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有了一壶清水,就等于有了一湖闪闪发光的宝藏。她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为了巢湖,关闭一些工业企业也是必须的。绝不能为了短期利益,更不能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或是一点所谓的“政绩”而贻误巢湖的长远发展。要坚决克服短视行为。

(二)抢抓机遇,尽快修改“管理办法”和“规划”

一是加强地方立法,尽快出台巢湖管理条例,赋予巢湖管理局在巢湖流域合理的范围内综合管理的职权,对破坏水质,破坏渔业资源,破坏生态活动集中执法。当下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渔业法》及其配套法规,修改并制定一个切合实际,并具可操作性的“巢湖渔业资源管理办法”,科学保护并利用渔业资源。

二是抓紧修改《合肥市现代渔业发展规划》。从上述“机遇与挑战”分析来看,目前形势已经是今非昔比,国家和地方对渔业的保护和发展越来越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具有一定含金量的措施和优惠待遇。要抢抓当前政策叠加机遇,加紧推进巢湖综合治理“工程”。2011年7月巢湖地区区划调整后,对作为指导合肥渔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不能不对此作出积极回应,并适当修改,以发挥其对现实以及未来发展的指导作用。比如,要求巢湖流域实行生态保护,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

(三)多措并举,着力保护并发展巢湖渔业资源

1. 湖内治理

对巢湖保护与开发的主体应该是巢湖管理局。湖内治理要明确其职责和发展目标,促使巢湖管理局提高工作效能,加快改善巢湖落后面貌。

(1)完善渔政管理体制,加强渔业管理

一是改革调整渔政管理体制,完善巢湖管理局管理体系。除了巢湖管理局内部建立科学分工体系外,在沿湖各县(市、郊区)以及乡、镇健全分支机构,渔民集中的地方成立渔民协会等护渔组织,形成一个统一的领导,分级管理,专管与群管相结合,水陆结合,渔政与公安、工商、司法、环保、水利等部门紧密配合的管理体制。

依靠地方党政的支持,是搞好渔政工作的关键。历史已经证明,哪里政府重视,哪些地方渔政工作就开展较好。这个经验,应该进一步发扬光大。目前巢湖已属于合肥内湖了,合肥各地政府为巢湖发展做出贡献,也是义不容辞的事。市政府必须加大宣传,各级政府必须统一认识:保护并发展巢湖是自己份内的事!决不能再踢皮球了!

二是严格执法,合理捕捞。对原来经过检验的管理方法如设立禁渔期、取缔有害渔具渔法、实行专项捕捞和定期捕捞、投放鱼巢等都要继续抓紧抓好。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渔业捕捞汛期,稳定捕捞强度,控制捕捞渔具的网目大小,禁止破坏性的非法渔具渔法(如电捕鱼等);禁止外来捕捞渔船;严格管理拦渔网、网箱养鱼;积极吸收渔民参与监督,杜绝人情执法;坚持每年设置人工鱼巢,为定居性鱼类鲤鱼、鲫鱼等创造良好的繁殖条件,保护鱼类生养休息。

(2)科学养鱼,恢复巢湖生态

一是加大人工放流鱼苗,实行科学养殖。利用蓝藻生产鱼类并达到控制蓝藻目的,应该是富营养化湖泊值得探索的环保型渔业生产方式。因为蓝藻危害环境而被视为有害,但它也是一种富含营养的、可利用的生物资源。在富营养化湖泊中蓝藻生产量非常巨大。微囊藻干物质中蛋白质含量为54%,氮、磷含量分别为8.64%和1.2%。加大放流滤食性鱼类的数量,同时增加放流鱼种类,从而更好利用不同生态位的饵料资源,促进渔业结构调整、优化。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鲢鱼、鳙鱼和罗非鱼等可以较好地利用蓝藻。还有研究表明,当鱼类达到一定密度还可以控制蓝藻水华。通过放养一定数量的鲢鳙鱼类,充分利用天然水体中的蓝藻作为鲢鳙鱼的饵料,通过藻类吸收转化氮磷,鱼类摄食转化藻类的食物链关系,最终捕捞成鱼后带走水体中部分氮磷等营养元素,从而遏制蓝藻“水华”,减轻富营养化程度。该技术属于生物防治措施之一,从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看,该技术是可行的[2]。据估计,巢湖浮游植物生产为34200kg/ha,全湖按75620ha每年浮游植物生物量达到258万吨,按饵料系数50计,产鲢鳙鱼潜力可达5.1万余吨,但这些资源没有得到适当利用。我们应在控制蓝藻的过程中利用蓝藻,在利用蓝藻的过程中达到抑制的目的。[3]

巢湖近年来也已开始了利用蓝藻养殖鱼类的生产性实验。实践证明对削减蓝藻“水华”有一定作用,只是放鱼量太少,作用不明显。太湖经验证明,每放入一公斤鱼苗,即可产生10-15公斤收益。太湖自1966年开始人工放流鱼苗,而且每年投放的强度很大,并且遵照调整太湖渔业资源结构的长期规划,目前收效很好。巢湖相对太湖来说,不仅没有科学规划,而且起步晚,投放鱼苗少,水环境改善不够明显。应该抓紧制定规划,科学利用网箱养鱼,合理改善巢湖渔业种群结构,彻底治理蓝藻问题。

二是保护水生植被。水生植被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它有利于鱼类草上产卵、草丛栖息水生动物,提供鱼类充足的繁育和成长的场所。保护和恢复水生植被是治理湖泊环境的重要生态措施和不能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是合理开发底栖动物资源。螺、蚌等底栖动物具有高效过滤水质功能,是湖泊生态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维持生态系统功能和渔业功能的重要生物类群。有研究表明,螺、蚌等底栖动物还有利于水生植被恢复。在巢湖生态修复治理过程中,应发挥螺蚌的生态作用。因此,合理开发利用螺蚌资源,发挥其高效过滤水质的生态功能应该是巢湖生态恢复和发展环保型渔业的重要研究内容。[3]

(3)修复湿地,发挥其改善生态的功能

对于已严重富养化的湖泊,一方面要控制点源和面源的继续污染,另一方面要设法输出湖泊内的氮、磷等营养物质。输出氮磷采取工程措施(如疏拦底泥)见效快,但投资大,持续作用小,采取生物措施(如放流鱼类、保护修复湿地、种植水生植物)投资小,并具有长效机制,应成为巢湖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措施离不开湿地的保护修复,湿地与湖泊水体唇齿相依,失去湿地的湖泊其生态系统是不完整的,极容易受到外界的损害。

(4)积极培植渔业主导产业

一要研究国内外两个市场,在现有湖鲚(毛鱼)、白虾、银鱼等主导产品基础上,形成规模,并以此为轴心形成主导产业。二要加强对现有传统产业的创新和改造,通过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对传统渔业产业实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生产能力,使大宗产品上档次、特色产品上规模、主导产品产业化。

(5)积极推进渔业服务业发展

加快建立以主导产业为基础的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巢湖之优势,加快建设一批各具特色,融合水产养殖、水族观赏、水乡旅游、水边垂钓和水上娱乐等丰富内容的生态旅游、休闲体验渔业基地,加快发展观赏鱼产业。通过渔业功能拓展和服务产业的发展,延伸产业链条,扩大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集聚,打造现代高效渔业示范区。

2. 湖外治理

(1)彻底治理污染源

巢湖换水周期相对较长,而每天入湖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总量达49.3×104t,流域内水稻田每年流失氮约3147.6t,磷约193.9t,过多的氮磷营养物质存在于水体导致水的富营养化程度高。[4]针对巢湖污染的途径较多,各级政府部门必须要秉承“治湖先治河”的理念,从源头上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

一是坚决彻底解决工业污染源问题。对待污染企业,要么关闭,要么治理。要学习河北保定市的做法,宁愿GDP慢几个百分点,也要治理好工业污染问题,还巢湖碧水蓝天。二是加紧推进巢湖综合治理“工程”。尤其是环巢湖生态农业带建设工程、环巢湖生态修复工程、环巢湖入湖口截污工程和兆西河整治工程的快速完成,必将给巢湖带来根本性的变化。这是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关键举措。三是加快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彻底杜绝生活污水直接流进巢湖。

(2)科学有序转移渔民

巢湖鱼产量逐年明显减少,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渔民较多而导致的过度捕捞。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允许渔民捕捞生产的时间也是相应缩短,3000多艘渔船每年仅有100--150天生产时间,其余时间大都闲置,这难免又产生一些问题:一是对渔业管理不利,因为难以杜绝偷捕现象;二是影响渔民生活质量。渔民由于长期依赖依靠捕鱼为生,缺乏其他谋生技能。从调查来看,禁渔期间,渔民捕鱼网、整修机器,绝大部分时间,在船上干耗着。因此,晚上偷偷捕鱼也是屡屡不断,影响渔业资源保护。减少渔民,才是根本之策。各级政府要鼓励并引导渔民自主创业、转业,从而最终减少对巢湖的捕捞压力。尤其要充分利用禁渔期,组织指导或帮助渔民学习创业方法、寻找创收途径。

(3)加大保护利用宣传力度

一是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需要公众有一定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促使人人关心自己的生存环境及水源卫生;定期对排污企业的排污状况,治理状况进行公布,引起公众重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决策人员的环保知识水平,强化环保先入理念。

二是加强对渔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保护资源、依法捕渔意识。要定期举办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并结合休渔期,在渔民中开展渔业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渔民捕鱼技能的培训,宣传科学的方法和技巧,推广先进的捕鱼工具和设备,提高捕鱼效率。

三是提高餐饮住宿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的对外宣传能力。合肥市第三产业,尤其是巢湖周边第三产业是宣传推广巢湖的一扇扇窗口,必须要高度重视并充分挖掘其宣传潜力。要创新宣传形式:比如餐位卡上印制巢湖饮食文化、住宿卡上印制巢湖景点等,要达到“来到巢湖边,眼中有巢湖,口中有巢湖,耳中有巢湖,心中有巢湖,处处有巢湖,处处巢湖美”之效果。

参考文献:

[1] 车家甫. 巢湖渔业资源保护利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J]. 水产学杂志, 1995(11).

渔业资源保护篇6

第四条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渔业资源费。

第五条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淡水渔业资源费。

第六条海洋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

(二)从事近海拖网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计征;个体渔船按3%计征。

(三)从事近海围网(含对网)、流网、钓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个体渔船按2%计征。

(四)从事定置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计征,其中集体渔船从事高稀网、海蜇涨网、疏目转网、板曾网等作业的按2%计征。

(五)对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同类型作业的征收标准加倍计征,但最高不得超过9%。

(六)教学单位的教学实习船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实习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减半征收;实习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七)科研单位的科研调查船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课题任务书、调查监测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免征;课题或者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八)按规定属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渔业资源费的,按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收费标准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9%。

教学、科研单位需要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的,按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审批。

第七条淡水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从事钩子、丝网、扎网、抄网、扛网、虾笼、鳝笼、扒蚬(螺、蚌)等作业的船只或者个人,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6%计征。

(二)对从事机拖蟹、机拖虾、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4%至8%计征。

(三)对从事机吸蚬(螺)、软硬簖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6%至12%计征。

(四)在划定的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15%计征;在重点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征收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25%。

(五)在本市管辖的长江渔业水域从事流网、挑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3%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5%,但最高不得超过20%。

非专业渔民从事季节性淡水捕捞作业的,应当按同类型作业征收标准的200%至300%计征。

第八条对多种捕捞方式兼作的海洋或者内陆水域渔船,按其产值较高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对海洋、长江水域捕捞兼作的渔船,分别按相应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九条对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属海洋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属淡水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条因养殖和其他特殊需要采捕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按不超过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15%的标准征收渔业资源费。其中从事鳗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蟹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一条凡从事收购或者经营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其收购或者经营总金额的1.5%至2.5%计征渔业资源费。

收购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直接用于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总金额的0.5%至1%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二条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因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经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在本市管辖水域作业的外省(市)渔船和个人,从事海洋捕捞的按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淡水捕捞的可以高于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年总产值的25%。

第十四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向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五条渔业资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发证权限,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和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本市凡利用江、河、湖泊、河沟等自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按当地平均亩产值的0.5%至1%计征养殖保护管理费。

精养鱼塘、园沟、宅河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与否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定。凡征收养殖保护管理费的,每年每亩收费不得超过1元。

第十七条市、县(区)两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权范围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及养殖保护管理费,在有关证书上记录缴款金额、加盖印章并出具收款收据。

已持有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年度审证时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

在规定日期内不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渔业资源费列入当年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渔业资源费实行按比例留成和上缴部分统筹使用的办法:

(一)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渔业资源费,10%上缴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二)各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淡水渔业资源费,1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三)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捕捞许可证所的渔业资源费,8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20%由机构留用,其中的鳗苗渔业资源费,2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80%由机构留用。

前款规定应当上缴的渔业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当按季度上缴,不得截留坐支。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留用。

第二十条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使用范围是:

(一)购置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培育苗种所需的配套设施,修建近海和内陆水域的增殖设施。

(二)为增殖保护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提供经费补助,以及为渔业资源监测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提供经费补助。

(三)购置、更新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的渔政公务车、船,改善渔政管理设施。

(四)为保护渔业资源、渔场环境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提供经费补助。

(五)为保护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借给生产单位用于转业或者转产的生产周转金(不得作为生活补助和流动资金)。

依据本办法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用于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的开支原则上应当高于用于保护管理的开支。

本市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和保护管理的比例为:资源增殖不得低于5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50%,其中对采捕、收购、利用鳗苗所征收的渔业资源费,资源增殖不得低于4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60%。

第二十二条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交同级财政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使用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在年初编制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使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二十三条本市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自1989年度起征收。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资金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渔业资源保护篇7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营造稳定和谐的渔区环境。县级水产部门及渔政执法管理单位是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的执法主体,本着“严查、严管、重点打击和普遍教育”的精神,采取划分区域、责任到人、普遍管理、重点突出、联防治理、死看硬守、经常管理与临时出击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国有渔业资源不受损失。

渔业资源保护篇8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营造稳定和谐的渔区环境。县级水产部门及渔政执法管理单位是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的执法主体,本着“严查、严管、重点打击和普遍教育”的精神,采取划分区域、责任到人、普遍管理、重点突出、联防治理、死看硬守、经常管理与临时出击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国有渔业资源不受损失。

渔业资源保护篇9

我国是海洋大国,党的十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发达的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支撑,而近海捕捞、远洋渔业等海洋传统产业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海洋捕捞能力不断提高,近海的很多重要鱼类资源开始不断衰退有些甚至即将枯竭。为能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渔业行政管理部门陆续颁布并制定了大量的管理制度、措施,然而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所以对于上述问题如何进行有效解决,进而使渔业得以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向海洋强国发展路上的当务之急。

2 中国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国家开始颁布一些渔业法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在1955年颁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和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等。

1966年以后,因为国内特殊的政治环境的影响,中国的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几乎处于停留甚至后退的状态。直至1979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颁布,中国的渔业管理体系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之后随着1986年《渔业法》的制定,80年代末《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等法规的颁布,明确了中国渔业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并建立、实施了捕捞许可制度、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渔业增殖保护费制度等一系列的渔业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中国的渔业保护管理体系得以初步建立,此阶段捕捞生产能力得到很大提高,1985年全国的捕捞总产量从1951年的130.3万吨上升至439.1万吨。然而一些重要的传统渔业资源衰退严重的状况仍未得到控制,像东海区的大黄鱼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平均年产量都超过10万吨,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后,捕捞能力过大使资源的衰退更加严重,1987年的产量居然下降到0.2万吨。[1]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中国的渔业保护发展形势,促进对渔业资源的养护及管理,中国在1995年开始陆续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负增长”政策、海洋渔船“双控”制度等管理措施,这些制度、措施也成为目前中国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另在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中对内水和近海渔业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修改,需要在可捕捞量的控制下去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并提出新的管理措施:对我国的海洋渔业保护实施捕捞限额制度。

3 现有保护制度及存在问题

目前中国实施的渔业保护管理制度主要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形成,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大规模的渔船经营制度的改革,中国的捕捞能力迅速增强,因此,对渔业保护管理的要求也变得更高,中国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渔业保护管理制度,但也存在一定问题。

3.1 渔业捕捞许可制度

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是为了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总的捕捞努力量,使渔业生产结构合理化,渔业生产秩序保持高效,同时对渔民和生产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由满足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申请,渔业行政主管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赋予从事捕捞的权利和资格的许可制度。

在中国正式建立捕捞许可制度之前,渔业保护管理一直属于自由入渔状态。1986年颁布实施的《渔业法》中规定:“任何打算从事内陆或近海渔业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先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这也意味着中国正式制定了渔业捕捞许可制度。1989年农业部下发了《捕捞许可证条例》,并在1997年进行修订,制定了捕捞许可制度的实施措施。2002年,为了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管理,农业部了《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对取得捕捞许可证的资格、捕捞区域、允许的渔具数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办法。

存在问题:中国的捕捞许可制度规定在捕捞许可证上只标明渔船的渔具数量、渔船主机功率大小、作业区域、作业类型、捕捞品种等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捕捞的总量。这种状况下,虽然没有捕捞许可证的人被有效排除在外了,但是,由于存在大量的持证人,渔业资源对他们而言,仍然是事实上的自由准入,很多渔民和生产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开始钻政策的漏洞,通过延长生产时间、改进捕捞生产的技术等,进行长时间的捕捞来实现产量的增加,甚至有些渔船可能一年都在海上捕捞作业,增加了中国的捕捞努力量,进一步导致资源枯竭。

3.2 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

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即对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和主机功率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也可以简称为“双控”制度,是为有效缓解持续衰退的海洋渔业资源和日益增强的海洋捕捞强度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中国在1987年颁布的《关于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控制指标的意见》,标志着正式开始实施渔船“双控”制度。

存在问题:从“双控”制度实施以来,中国虽然不断颁布措施进行管理,但总体来说,“双控”制度还没有达到它的目标。有些当地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和保障渔民的收入,对于渔船和主机功率的检查都不严格,尤其是主机功率。有时小功率发动机已被替换成大功率发动机,然而为了船厂和发动机制造商的共同利益,铭牌却显示出较小的功率,这种现象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从1986年到2002年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增长超过6万艘,他们的主机功率增加了一倍多。

另外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非法渔船,增加了执法部门实施“双控”制度的难度。在2000-2003年,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海洋渔船的普查,2001年时对“三无”渔船和“三证不齐”渔船进行整顿,全部都登记上报,并纳入正常管理。这项非法渔船合法化措施过后,“三无”渔船和“三证不齐”渔船基本没有了。但之后,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并没有对新增的“三无”渔船进行违法捕捞作业的行为加以严格管控,一些渔民或者渔业组织,自行非法造小船,而有些造船厂为了经济利益,擅自帮助这些人承造未经批准的船舶,还帮助他们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导致“三无”渔船的数量快速增长,加大了海洋捕捞强度。

3.3 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

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是根据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鱼类繁殖、生长发育的规律等,设定一定范围的海域、规定某个时间段,全面或者部分禁止某些渔具进行生产作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

为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早在1955年中国就颁布了《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开始实施禁渔区制度。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当中明确规定了禁渔期和禁渔区。

存在问题:制度在实施的二十年来,无论是休渔范围、时间安排还是作业类型上都是逐步进行完善的,在休渔期间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效果是很好的,但这样的效果却是短暂的。每年休渔成效总是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一般在2-3个月就会消失,导致休渔的养护效果不能持久。另外,由于海洋物种在中国的高度多样性,不同品种的产卵时间和产卵期不同,一年四季都有鱼类进行产卵,而且产卵场的分布也是错综复杂。但现行的伏季休渔制度缺乏特异性,未能充分覆盖不同种类的产卵季节。

3.4 最小网目尺寸制度

在中国,最小网目尺寸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七十年代,这个概念的初次提出是在1986年制定的《渔业法》,然而,对最小网目尺寸的管理到很久以后才实施。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制定规定,同时明确了违反该项规定的法律责任。2003年,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开始贯彻落实最小网目尺寸的管理,其中网目尺寸的最小值取决于渔具类型和捕捞海域。

存在问题:最小网目尺寸的管理对于中国渔业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在中国海域至少有40种主要的经济鱼种和超过10种的渔具,现有的最小网目尺寸标准使很多渔具和鱼种都在监管之外。另外目前最小网目尺寸的管理基本是建立在20世纪80年代的渔业调查基础之上,但是,中国渔业资源的状况在过去的30年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现行的标准需要进行更新。

3.5 捕捞限额制度

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政府为了减轻捕捞努力量给渔业保护带来的压力,开始考虑使用渔获量限制制度来控制海洋渔业的总渔获量,不再将高渔获量作为地方政府的政绩。1999年农业部提出了“零增长”的政策,也就是1999年海洋捕捞总量应不高于1998年的海洋捕捞总量。在2000年,农业部提出了“负增长”的政策。“零增长”和“负增长”的政策是有一定效果的,我国海洋捕捞总产量从1999年开始结束了长期持续且快速的增长,出现下降并趋于稳定,基本维持在1400万吨的水平[2]。

存在问题:未形成可靠的捕捞统计制度。目前我国尚缺乏专门针对捕捞数据统计的立法,主要依靠传统的报表统计法,统计指标主要是宏观数据,侧重于产量。而像一些基本数据如具体的作业天数、船位、捕捞努力量、实时渔获量等统计缺乏,导致统计数据为分析捕捞生产和渔业资源状况提供不了特别有效的依据。而且我国没有数据监督与核实制度,导致无法确保我国渔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也让我国的捕捞统计数据不能够成为渔业资源评估和管理决策的依据,从而无法支撑渔业监督执法。因此,鉴于缺乏制度上的规定性、约束性,我国渔业保护管理实际上还是缺乏捕捞产出控制。

4 对中国海洋渔业保护管理制度的建议

4.1 改进现有的捕捞许可制度

首先应在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明晰的捕捞权制度,切实保护渔民的权力,保护渔业资源。否则渔业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其资源共享性的特点容易导致恶性竞争,最终产生“公地的悲剧”式结局。其次,还需要更加科学细致地对捕捞许可证进行分类,并在许可证上规定总的渔获量,预防因此产生额外的捕捞努力量。最后我们可以结合实际,通过试点实施可流转的捕捞许可证制度,在试点实施期间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总结、改进,希望能让市场这只“ 看不见的手” 来帮助我国实现渔业的现代化及捕捞权人进人或者退出渔业。但因为垄断、经济的负外部性等原因也许会造成市场失灵,所以应提前针对捕捞权的流转设置前置性的审批制度,以防因交易而造成捕捞权过分集中,而损害渔民利益[4]。

4.2 完善我国渔业保护主要管理制度的配套立法

我国渔业保护主要管理制度的配套立法一直都做的不好,其中有些配套立法可能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已经不适用于目前的管理状况,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设置相应的配套立法。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的渔业保护管理部门应与时俱进的改进那些落后的配套立法,比如更新《渔业法》的配套实施细则。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发达渔业国家的经验,尽快完善中国目前渔业保护主要管理制度的配套立法,使各项制度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切实对我国的渔业保护管理起到应有的作用。

4.3 针对“三无”渔船的综合治理

首先用正确的舆论作为引导,合理制定网络舆论的应对预案,用正确的舆论使广大民众都了解到“三无”渔船对海洋资源、环境及社会的稳定所带来的危害。

其次要发挥海防监控系统的作用,加强信息资源的共享。通过海防基础设施,海事、海关等部门对监管水域进行监控,掌握“三无”渔船的流动情况,各部门之间应进行信息交流,做好实行资源的共享,联合执法加以取缔,更好地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5]

4.4 建立可靠的捕捞统计制度,严格渔获量的统计

成立一支高效、专业的统计队伍,改革现有的依靠传统的报表统计法,通过捕捞日志、渔船信息传输系统、上岸的渔获量登记等方式,将渔业生产者船位、捕捞努力量、具体的作业天数、实时渔获量等基本数据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建立起数据监督和核实制度,相关的一些数据,尤其是渔获量数据要细分到各渔村和渔业公司,对于大型渔船的渔获量数据进行单独的统计。这一过程至少要持续三至五年,通过每年的实际实施效果对数据加以调整,终会得到一个比较准确的渔获量数据,统计出来的渔获量数据与将来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时各自配额持有量息息相关,也可以为我国实施的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的依据[6]。

4.5 贯彻落实捕捞限额制度

结合目前我国渔业生产的现状及各方学者的研究结果,我国的海洋渔业保护实施的捕捞限额管理制度可以采用如下模式[7]。该模式的基本思路为:在国家确定总可捕量后,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其分为黄渤海区、东海区和黄海区的可捕量,再让各自海区结合自己当地渔业的实际情况,将海区的总可捕量配额向下分成个别市县的配额及商业捕捞配额。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让有条件的一些市县将自身所得的配额再细分成为个别渔村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而针对总商业可捕量和总休闲渔业可捕量,政府可以通过竞拍的方式确定归属权,并且规定这些配额是可以进行流转的。最终可形成三种可转让配额制度,分别是个别渔村可转让配额、个别商业可转让配额和个别休闲渔业公司配额。

5 结语

我国的渔业保护管理制度建设起步较晚,政策实施效果也不明显,这对我国在目前该如何科学、合理的维持和保护渔业资源更是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我国现在在建设海洋强国,就必须让海洋渔业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进而逐步走上可持续的发展之路,但是任何的渔业保护管理制度的发展和逐步完善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在这方面要走的路还很长。我们需要在不断总结过往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的调整或者改变当前的一些渔业保护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程家骅,张秋华,李圣法等.东黄海渔业资源利用[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2]唐议,邹伟红,胡振明.基于统计数据的中国海洋渔业资源利用状况及管理分析[J].资源科学,2009(6):1061-1068.

[3]高宏泉.从近二十年数据谈渔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J].中国渔业经济,2005(2):30-31.

[4]刘新山,杨子江,刘聪.论捕捞业法律制度和政策问题[J].中国渔业经济,2011,(6):22-29.

渔业资源保护篇10

无论是中国、韩国还是日本,都在很早之前就将东海区作为了其传统的作业渔场,其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方式主要是拖网、围网、刺网以及钓等。从总体上来看,与东海区比邻的中日韩三国对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利用时间都较长,并获取了大量鱼类资源,渔获量十分惊人。与其他两国相比,我国对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利用更多,其总体捕捞量占据了绝对优势,对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影响也是最大的。因此,在管理和养护方面,我国理当承担主要责任,要加大对东海区渔业资源的保护力度,并提高其管理水平。

2 东海区渔业资源合作管理与共同养护必要性分析

在国际社会中,解决海域自然资源的常用方法是共同开发与合作管理,这种方法已经被广泛应用在了实践中,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岛屿上尚没有明确的岛屿,在开发利用其资源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问题,而采取的方式大多是共同管理共同开发,对于存在管辖权争端的海域,可以先搁置或者是先确定,而对资源进行共同开发,共同利用,这两种处理方式在国际上都有典型的范例,比如对斯瓦尔巴群岛上的自然资源的开发。自上个世纪中后期以来,沿海各国都在扩大自己的海洋管辖权,并加大了对渔业资源的利用力度,全球性的渔业资源都在面临衰退。为了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国际社会对渔业资源加大了管理力度,很多沿海国家都在积极参与,并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区域性协议,来实现对渔业资源的共同养护,对渔业资源进行区域性合作管理。建立区域性的渔业资源合作管理机制已经成为了国际渔业管理的主要发展趋势,到目前为止,各种类型的渔业管理机制都比较多了,比如民间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政府间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机制、双边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机制以及单边渔业资源^域合作管理机制等。

东海区集聚了强大的捕捞能力,长时间的过度捕捞使得渔业资源丧失了原生性的再生能力,进而导致东海区渔业资源在整体上呈现出了严重的衰退趋势。基本上所有的国家都一致认可,在上个世纪中后期,人们对东海区的渔业资源进行了过度捕捞,使得鱼类的体积倾向于小型化发展,鱼类的早熟现象也十分明显,经济鱼类的比例下降,渔获量降低,鱼类的营养降低,鱼类的质量也得不到保障。这些现象都表明,东海区的渔业资源正在逐步走向衰退。

在此种现状下,必须要强化对东海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降低其开发速度,加大共同利用东海渔业资源国家之间的联系力度,并让其都承担起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养护责任。东海区并不是完全开放的海域,其海区内的生物都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独立性,很多鱼类与外界的交流较少,其渔业资源量主要是由初级生产力决定的,外界海域不能对其进行适当补充。东海区海域状况决定了必须加大对其渔业资源的养护力度,周边国家和地区必须要加大合作力度,为鱼类洄游流动做好保障。此外,根据《公约》的63条、74进而123条等的规定,对于两个及其以上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在对自然资源和生物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做好资源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3 东海区渔业资源合作管理与共同养护可行性分析

自1972年至今,中日两国为了协调好两国在东海区的渔业生产曾多次签订过《中日民间渔业协定》,以此来协调两国间的渔业纠纷。在1975年时两国就已经在东海区渔业资源养护方面达成了合作共识,并根据《公约》的相关要求来解决两国以后在东海区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中遇到的新问题。为了更好的的让中日两国享有在东海区渔业资源方面的权利和履行相关的义务,中日两国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在此协定中,明确了规定了两国在暂定措施水域的作业方式以及船数、船型和功率,并设定了指导监督单位,对两国在东海区水域内的渔获进行统计。中日两国之间所签订的各种协定,为两国在东海区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与共同养护提供了可能。

长期以来,中韩两国的渔民都一直在东海区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并且会在彼此之间给予对方必要的救助和其他方面的照顾,双方基本上形成了友好的渔业生产关系。在两国建交之前,两国在东海区的渔业纠纷主要是由双方民间组织来协商解决的,建交之后,两国便签订了《中韩渔业协定》,对东海区两国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达成了协议。中韩两国在暂定措施水域两侧也设立了过渡水域,并规定在此区域内,应当设立联合委员会来解决其在渔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过渡水域中,双方应当主动减少渔获船只数量,并对两国在此水域中的渔获量进行监督检查。

日韩两国为了解决在东海区面临的渔业问题,更好的利用各自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资源,也签订了《日韩渔业协定》,并承诺共同遵守《公约》中的相关内容。为了强化对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中日韩三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加大了措施的执行力度。三国不仅在彼此之间签订了渔业协定,调整了各自国家内的渔业发展方针,健全了与渔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对渔船数量和功率都进行了指标控制,实施了系列零增长制度,对部分经济鱼类实行了专项保护。鉴于中日韩三国以往在东海区渔业资源管理和养护方面达成的共识,在经济发展新时期,让这三个国家在东海区渔业资源管理方面采取区域合作机制并对此海域的渔业资源进行共同养护是可行的,是具备执行基础的。再加上世界各国都在倡导可持续发展,生态发展,对于东海区渔业资源的衰退都比较忧心,都在呼吁区域合作,发挥各国的共同力量来对东海区的渔业资源进行养护和管理。

4 东海区渔业资源合作管理与共同养护策略分析

(1)合理控制捕捞量

在区域合作管理方针方面,从近期来看需要合理控制捕捞量,而捕捞量的确定需要中日韩三国共同协商,作业海域与船数等其他指标也需要根据东海区渔业资源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修改。在之前三国渔业资源协定框架下,中日、中韩以及日韩在彼此之间的暂定措施水域中的具体管理措施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并借助两国间的渔业委员会进行或者是两国间的会谈进行。而渔船数量的确定,则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的渔业现状和东海区的渔业资源情况,避免出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而对各国之间的渔业生产带来大的冲击。当中日韩三国在实践中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之后,再让其来共同参与合作,结合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合理确定管理方式、捕捞方式以及捕捞力量。

(2)实施间接渔业管理措施

自上个世纪以来,中日韩三国就在东海区渔业资源管理方面做了许多规定,并在合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形成了系列间接管理方案。其次,中日韩三国在国家内部也出台了许多有关渔业资源保护的办法,制定了捕捞许可制度,规定了最低可捕标准并限制了网目尺寸。这些间接措施的出台,能够进一步落实区域合作管理要求,对东海区的渔业资源进行共同养护。

(3)设立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和渔业科研合作机构

在东海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和共同养护中,需要设立专门的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和渔业科研合作机构,让其来具体负责制定中日韩三国的渔业政策和渔业科研合作机制。现如今,中日韩三国都在每年试行TAC制度方面达成了共识,设置专门的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来对各国的鱼种和渔获量进行具体配额,并制定其他管理措施,能够有效提升区域合作管理水平。为了完全发挥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的作用,还需要在此委员会内设立常设机构,让其负责日常工作为中日韩三国提供具体的渔业咨询服务并对三国的渔获量进行信息统计。渔业科研合作机构能够为渔业资源的调查、评估提供科学依据,定期监测、调查东海区的渔业资源具体状况,并配合区域合作管理委员会将各种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减少各种分歧问题的发生。

渔业资源保护篇11

我国海洋生物有3 000多种,经济价值较大的有150多种,内陆分布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淡水鱼类有50多种。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受人类活动的影响,我国濒危物种不断增加,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鱼类部分,已有92种鱼类被列为野生绝迹、濒危、易危、稀有等级[1]。我国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有近80种水生野生动物,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有白暨豚、中华鲟、达氏鲟、白鲟、鼋、儒艮、中华白海豚、新疆大头鱼、红珊瑚等;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有金线鱼巴、大理裂腹鱼、文昌鱼、佛耳丽蚌、花鳗鲡、胭脂鱼、唐鱼、大鲵、玳瑁、山瑞鳖、三线闭壳龟、绿海龟等;此外,还有许多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被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东北雅罗鱼、长江鲥鱼以及龟类等。这些物种都是世界珍稀动物资源,更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

2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2.1水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不断恶化

2.1.1水环境污染。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废物和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污水,及日趋频繁的航运和海底石油、天然气的开采,直接破坏鱼类自然生存环境[2-3]。据我国水利、环保、渔业部门对全国10万km的河流进行调查评价,发现被污染河流的长度已占半数,其中有4万km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2 400 km河流鱼虾绝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污水日排放量已超过7 000 t,其中长江流域在我国各江河流域中是污染最严重的区域,其日接收污水量约3 000 t,占全国水资源36%的长江有大小污染源4万多个,检测到的污染物有40多种。2001年,全国发生赤潮灾害达到77次,影响面积达到1.5万km2左右。水环境受污染,使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活空间减少,遭受直接伤害的危险与日俱增,甚至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2.1.2梯级电站的建设。水利工程的无序无度开发破坏了鱼类的自然繁殖和生活场所,特别是建闸筑坝、建库、引水工程、喷灌工程、江海堤围工程的实施,彻底改变了天然河道的自然生态,阻隔了鱼类索饵、繁殖的洄游通道,并且大坝的构筑使鱼类天然的产卵场被淹没,产浮性卵的鱼类因天然流速、流程不够而沉淀死亡;产粘性卵的鱼类因失去鱼卵赖以粘附的水生维管束植物而资源枯竭;幼鱼因坝流冲击过大而致死;原江河急流型鱼类及底栖生物因水域生态环境而消亡[4]。因此,梯级电站的建设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活、生态习性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2.2渔政执法机构分散,执法队伍建设滞后,各地发展不平衡

中国渔政执法体系经过20多年的建设,目前的渔业执法机构由渔政、渔监和船检3支队伍组成,已形成一支拥有3万多人、1 100多艘渔政执法船舶、自上而下覆盖全国的较为规范的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承担着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维护国家海洋和边境水域权益的重任。但是随着我国渔业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现行的渔业执法机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一是“统一领导”不足,“分级管理”有余,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管理出现失控;二是机构设置不规范,机构名称不统一,影响执法形象;三是渔政、渔监和船检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降低执法效率;四是执法受行政干预多,执法机构难于独立行使职能,影响秉公执法,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五是未能纳入公务员管理,经费长期得不到解决,只能靠自收自支、罚款维持,不仅影响《行政处罚法》的贯彻执行,并且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六是人员编制不到位,渔政队伍编制成分复杂,相当一部分渔政人员没有纳入行政或事业编制,造成没有纳入编制和公务员管理的渔政人员不能行使执法权;七是渔政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与现阶段对渔政执法人员要求大专学历以上不相符,具有渔政管理及相关学历的人员甚少,执法专业水平低。

2.3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后,国家又相继制定颁布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行政法规,农业部制定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虽然这些法律法规颁布已久,但一些主管部门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仍缺乏足够的认识,更缺乏使命感和紧迫感,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强,群众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够充分[5]。主要表现为2个方面:一是非法捕杀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二是非法及无证经营利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

2.4有害渔具渔法及过度捕捞,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2003年末拥有机动渔船20 959艘,其中海洋渔业机动渔船280 931艘,2003年全国捕捞产量14 323 121 t。在捕捞的渔获物中,大部分为当年幼鱼或低龄鱼,对资源利用十分不利;在全国各地还存在着电、炸、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以大功率高负荷的电鱼设备捕鱼,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2.5对增殖放流重视不够,放流活动不规范,放流品种不符合要求

目前,我国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数量与资源恢复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放流工作尚未引起有关领导的充分重视,还没有提升到议事日程,一些地区尚未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大部分地区没有制定长期增殖放流的规划;放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不够,资金支持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科学指导,个别地方存在无序放流、放流品种种质不纯等问题,影响放流效果[6]。

2.6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滞后,经费投入不足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技术性强的工作,要对它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须对水生野生动物进行全面的考查,包括其生活习性、生态习性、资源分布以及受环境条件变迁影响的程度等。由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经费投入有限,许多地方没有把此项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使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研究工作困难。因此,对于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还不够深入。

2.7珍稀水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不适应

随着我国渔业产业结构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珍稀水产资源开发利用已经出现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渔业以养殖为主的发展方针,鼓励名、特、优、新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但由于人工养殖品种与野生品种实际上难以区分,珍稀品种的养殖产品难以合法上市销售;二是由于饲养技术的发展,养殖品种成熟期小龄化,这与保护法规定的相应品种的上市年限不相符;三是科技进步,使水生保护品种可以通过人工繁殖育苗大批量生产,而大批量人工繁殖的保护品种的经营由于保护法而受阻。

3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对策

3.1加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通过布告、报纸、广播、电视、宣传画册、张贴画、举办展览、义演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地区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让社会大众都了解什么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原因,以及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现状、濒危程度、科学价值及相关法律等,消除宣传上的误区和盲点,让全社会都参于到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列中来。

3.2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保护管理,健全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机构,加大水域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

渔业水域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及生存,对重要渔业水域环境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监测监视工作,加强污染物治理工作,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保质量标准而制定的,规定允许排放污染物最高限额的标准,如果排污者以符合排污标准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则其行为是合法的,反之是违法排污。违法排污者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将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合法排污者则只在造成污染危害时才承担而且只承担民事责任,对违法排污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的肇事方要从严从重处理。对水利、水坝建设项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对渔业水域环境及水生野生动物影响的环境评价工作,提出科学的资源保护、补救和恢复措施,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

3.3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渔业执法力度,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管理

渔业资源的公有性、洄游性和渔船作业的流动性决定了渔业执法管理必须实行高度统一,即要确定“统一领导”在渔业执法监督管理上的主导地位,但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分布不同,又必须要有“分级管理”作为补充。所以,“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辅相成,只有在强有力的“统一领导”下,搞好“分级管理”,把渔业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解决人员编制及经费等,让他们无后顾之忧,渔政工作才能做得好。只有把渔业执法队伍铸造成一支人员素质高、装备精良、机动灵活的渔业执法队伍,才能有力地打击各种破坏和危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3.4规范增殖放流活动管理工作,延长休渔期

实践证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目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量的重要和有效手段,要将增殖放流与保护渔业资源、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因此,要加大资金投入。一方面,要将增殖放流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计划[7];另一方面,要拓宽资金渠道,调动社会力量投入资金,参加资源增殖放流。放流要进一步规范化,保证放流的生态安全性,同时要严格控制放流品种和来源。放流苗种要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原种、良种场和增殖站提供。放流品种的苗种原则上要以当地原种及其子一代苗种为主,不得向天然水域中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等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物种,放流后必须对放流品种及相关区域实行禁渔期2~3个月。

3.5积极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拯救工作,加大水生野生动物基础性研究工作,加快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建立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目的是保持自然保护区生物物种资源的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动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国家稀有物种及其生态系统。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人工驯养繁育,对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的适度开发利用,建设保护区等进行有效保护,并针对水生野生动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滞后的实际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同时作为渔业主管部门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和资金的参与,增加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8]。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离不开各级地方政府与当地群众的支持、参与。自然保护区应尊重地方政府,主动和地方政府建立联系,县、乡政府要配合保护区管理处组建保护区联合管理委员会,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尽可能多的方便;村、屯要订立村规民约,与保护区签订联保共管协议,自上而下建立县、乡、村、屯4级共管体系,形成全民共管共建保护区的良好局面。

3.6合理解决珍稀水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之间的矛盾

合理利用与保护资源,要认真贯彻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既要有效地保护水产资源,尤其是有效保护、拯救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又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渔业生产力的发展,合理地利用、开发资源。

3.6.1坚持以科技为依据,完善资源保护法。人工授精孵化技术、人工育苗技术、饲养技术等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使珍稀水生动物的养殖成为渔业产业发展的新方向。随着渔业科技进步,原有的渔业资源保护法规“滞后”,制约了渔业生产发展。因此,要以科技为依据,重新认识新基准,不断补充调整法规,通过完善资源保护法促进渔业产业的新发展显得非常必要。

3.6.2坚持以法规为准绳,加强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管理。为有效地保障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珍稀资源,必须加强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管理。要制订一套扶持水生珍稀动物产业发展的政策,通过政策的引导和鼓励,扶持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健康发展,此外还要依法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效果。

3.6.3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为原则,促进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发展。坚持合理开发利用,把渔业经济的发展与水产资源环境工作紧密结合。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发展必须做到以下3方面:一要大力推动科技进步;二要合理开发利用;三要根据资源与渔业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制订切合实际的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长远规划。

3.6.4坚持以市场为取向,政策扶持水产珍稀品种养殖业。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政策扶持产业的发展,不断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保障体系,畅通市场销售体系。

4参考文献

[1] 齐景发.加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n].中国渔业报,2003-06-30.

[2] 贾晓平.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亟待修复[n].中国渔业报,2003-12-05.

[3] 周伟光.当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j].中国水产,2000(6):70,69.

[4] 杨宝瑞.海洋岛渔场对虾增殖放流现状及对策[j].中国水产,2000(1):21-22.

[5] 刘清真.加大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力度[j].中国水产,2001(6):10-12.

渔业资源保护篇12

一年来,随着我市渔业工作的深进开展,全市的渔业资源日渐丰富。为有效的保护好我市的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近一年来,我市渔政执法职员不畏困难、团结拼搏、开拓创新,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的作风,共查处炸鱼×起、毒鱼×起、电力捕鱼×起,没收非法渔具×件。打击了违法捕鱼的气势,维护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同时积极贯彻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依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治理等工作。

三、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渔业资源保护篇13

保障水产品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水产品消费需求,是渔业发展的基本任务。2009 年我国水产品产量达 5120 万吨,同比增长 4.6%。2010 年,我国渔业经济总产值突破 1.2 万亿元,渔业产值 6200 多亿元,渔业二三产业产值比重达到48%;水产品总产量5350万吨,年均增长4%;水产品出口额 138 亿美元,连续 11 年居国内大宗农产品出口首位;渔民人均纯收入 8963 元,年均增长 9.75%。渔业成为了农业农村经济中重要的支柱产业和富民产业。渔业在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生态文明、维护海洋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探索和实践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党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1.2 渔业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渔业水域是渔业生物资源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渔民世代赖以生存的地方,更是渔业生产的物质条件。如果没有了渔业资源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渔业生产也就无从谈起。保护渔业生态环境是直接保护渔民的利益,为渔民的生产服务,为渔民的增收服务。由于渔业水域环境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恶化,最终带来了渔业资源的严重衰竭,特别是经济鱼类种群数量的急剧下降,直接影响了渔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致使渔业从业者面临失业的威胁。同时,由于渔业生态环境污染使得水产品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因此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已经成为我们目前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任务。

2、我国渔业生态环境现状

2.1 养殖水域污染严重。

水产品生产赖以养殖的沿海港湾、河口、浅滩和内湾水域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大量未经任何处理或未按标准处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肆意排放。农业生产过程中过度施用化肥和农药,均造成了养殖水域的严重污染,赤潮灾害频发,直接威胁着水产养殖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养殖业的自身污染也十分严重。水产生物粪便沉淀和大量投入的饵料造成残饵在底泥富集引发水体富营养化等环境问题,养殖过程中滥用抗菌素、消毒剂、水质改良剂等严重污染了养殖水体。

2.2 渔业资源仍呈衰退趋势。

由于环境污染、渔业水域滩涂被占等因素破坏了水生生物的栖息环境。捕捞业的过猛过快发展,使捕捞强度大大超过了近海资源的再生能力,鱼类资源大量减少。特别是许多传统经济鱼类已形不成鱼汛。

3、上述危机出现的主要因素

3.1 环保意识薄弱。

一些排污企业缺乏基本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将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渔业水域。渔业养殖过程中大量使用药物。渔业管理部门更多关注在发展渔业生产中治理水域环境污染,即所谓“末端治理”。环保部门总是被动治理而不是主动整治。

3.2 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渔业法律制度中有关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分散在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而且存在对渔业水域界定不够明确、渔业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不清、一些重要事项存在法律原则规定但缺少法律责任追究和具体实施规定等诸多问题。

4、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的建议

4.1 大力发展有机水产养殖。

有机水产养殖是指建立一种水产品生产系统,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不向系统投入任何化学合成物质和常规饲料,主要依靠系统中可再生资源的转变、循环利用以及严格的环境管理来维持养殖体系的生产力,既保护生态环境,又保证食品安全。其目的在于为人类提供健康、环保、安全的水产品,同时解决目前水产养殖中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有效保护水域环境和水体生物多样性,实现水产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4.2 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

控制捕捞强度,调整渔业生产结构,在渔具、渔法上进行技术改革,逐渐走定向捕捞的路子对不同种类资原的利用,逐步转向定额捕捞。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禁渔期、禁渔区制度,充分发挥渔政管理职能,使资源无度捕捞现象得到彻底遏制。

4.3 完善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渔业生态保护需要强有力的法制作保证。针对目前我国渔业环保法规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快渔业环境的立法步伐,从法律上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权力,逐步形成完善的渔业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监督检查对发生的污染事故,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的扩散,减轻其危害。

4.4 综合治理渔业生态环境。

渔业管理部门要和环保部门建立长久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的管理重点,加快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制度建设。开展资源与环境状况调查,加强执法管理,积极查处渔业污染事故,加强生态渔业建设,建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区,加强养殖水域和渔港水域的环境监督管理,积极参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4.5 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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