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管理调查报告实用13篇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篇1

2、落实社区专项资金,推进社区工作全面发展。据统计,(市、或县)有关职能部门年度拨入各街道和社区的各类“费随事转”专项经费有多万元,主要是(市、或县)财政福利公益金安排居家养老及社区设施补助、企退人员社会化管理以及社区准物业管理等经费。年度(市、或县)财政安排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经费万元,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万元,社区救助室经费万元。同时,为老小区整治及背街小巷的改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这些专项资金有效缓解了社区人力、资金的压力。

3、“居账街审”,建立社区财务新模式。目前我区城市社区普遍实行社区财务由街道代为管理的管理模式,各街道建立会计服务站,统一核算管理社区建设和管理经费,会计服务站人员配备到位,会计核算日趋规范,在保障社区资金安全性、规范性的同时也减轻了社区的工作负担。“居账街审”模式已得到普遍认可。

二、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建设财政支出缺乏计划性。对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的使用缺乏系统详细的预算,造成资金申请审批环节缺少合理的参考依据以控制社区建设财政资金有序合理支出。审计中发现,对社区建设中经常发现的卫生、治安、居委会建设等基础性支出缺乏计划性,社区建设财政支出一般采取随支随报的方式,这种支出方式比较散漫,不利于资金的统筹和调配,难以保证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2、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粗放。社区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缺少明确的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资金使用未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很多地方未对社区建设这一投入方向繁杂的资金流向做细分,会计科目一般只设置一级科目或几个笼统的二级科目,不利于社区建设资金的细化管理和效益控制。

3、社区建设财政资金投入社区建设存在“小、散、乱”的现象。分析社区建设财政资金支出结构,会发现资金使用具有支出金额琐碎,缺少社区建设的导向性支出的特点,这往往是因为地方政府部门对社区建设缺乏有针对性、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社区建设规划造成的。社区事务是一项繁杂细致的工作,工作中头绪多,突发事件多,但是,社区建设资金使用应根据社区建设长期的规划,在这些散乱琐碎的事务中突出社区建设的重点,引导社区健康有序发展,为建设特色和谐社区服务。

4、社区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方向不均衡。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管理未设定各资金流向支出的最高和最低限额以平衡各个投入方向的资金。社区建设财政支出对弱势群体的投入普遍较低,特别是面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服务支出比例较低,而这些方面却是社区居民关注度、需求度较高的方面,也是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5、社区建设财政支出透明度不高。社区建设财政资金作为一项“民生”资金,其使用效益关系到社区居民的生存和生活环境。而该项资金使用普遍缺乏资金服务对象--社区居民的参与和监督,缺少对资金使用后的跟踪考核和社会效益评价程序。

三、加强社区资金管理的主要建议

1、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完善社区建设资金管理体制。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理顺(市、或县)与社区、街道、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精简、统一、高效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各层级和条块的管理职责,协调条块关系,划清管理权限。(市、或县)和街道的管理目标和任务应各有侧重,转变把社区作为部门工作延伸的思想观念,保证社区管理的正常运作。要以改革的思路积极探索社区发展之路,通过财政支持、社会共建、“费随事转”、有偿服务等多元化渠道筹集社区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力度。

2、建立健全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要求和标准,加强使用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的计划性和预算性,使其有计划按步骤支出,细化社区建设的资金流向和金额上下限额标准,严格资金审批程序,以便整合社区资源,细化资金管理和效益控制。

3、社区建设财政资金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又兼顾均衡”的原则。根据社区工作的总体设想和长期规划,以尊重人、方便人、为社区居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集中有限资金投向社区重点工作,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辐射作用;同时,又要兼顾均衡,平衡各方向的支出,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精神得不同需要,以利于社区的和谐发展。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篇2

(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持警力下沉,警务前移,强化治安巡逻,重视技术防范,城镇电子监控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有了新提升。在农村推行了治安双保工作,积极探索农村治安防控的新路子。开展了重点部位治安专项整治工作,为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备了专业保安和防护设备。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在校园门前增设了安全警示标志,安装了100余盏监视探头,有效保障了校园安全。加强了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积极服务发展大局。区公安分局作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打击犯罪、保护一方平安的同时,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发展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台儿庄古城重建等重点工程中,区公安分局靠前参与,主动工作,强化安全保护,妥善处置紧急事件,保障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较好地完成了国庆节期间古城游客高峰期及各项重点活动的安保任务,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深入打击经济犯罪,今年以来破获各类经济案件26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加强警企共建,搞好服务指导,为全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重视加强基础和队伍建设。公安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今年利用网上预警系统抓获各类逃犯7人,信息网络对办案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完善了执法监督体系,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连续7年被市局评为执法质量优秀等次。开展了大走访活动,加强了与群众的联系。重视干警素质提高,多次举办业务培训班,提高了民警的思想和业务水平。认真落实五条禁令和《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加强对干警队伍的监督管理,连续五年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全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成效明显,人民群众对我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也是充分肯定。但由于多种原因,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对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当前,两抢一盗案件还处于高发期,特别是街头抢劫、抢夺财物,超市、医院等人员聚集区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等行为还较为猖獗,居民小区入室盗窃现象时常发生,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少数痞霸、恶势力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社会治安管理控制还存在薄弱环节。对流动人员、出租屋、公共娱乐场所等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管理控制不够规范严格;交通事故的控制效果不够明显,少数交警执法理念有偏差,工作中存在重罚轻管、以罚代管的现象。

(三)治安防控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村治安双保作为农村治安防范的一种新机制,在执行中出现了安保人员进村未得到有效落实、保险范围较窄、理赔难等问题,治安双保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警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群防群治措施未得到全面落实。

(四)干警素质和工作效率还需提高。部分干警为民服务意识不强,有生、冷、硬、推的现象发生;一些案件接出警不够及时,案件处理周期长,效率还不够高,警民关系和谐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对评议调查中反映的问题,评议调查组及时向区公安分局进行了反馈。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通过召开警民恳谈会、开展大走访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一些问题正在逐步解决。调查组认为,有些问题的存在是因为多种原因造成,一时难以彻底整改到位;有些问题并非公安机关一家能够解决,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支持。为此,对下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打防并举,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要继续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下沉警力到基层,对一些治安复杂地区、行业或某一方面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以增强治安防范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加大对治安管理案件的举报和查处力度,重点打击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积极开展对公共娱乐场所、流动人员聚集场所、网吧、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努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进一步加强对事故多发地段的监管,加大对无牌无照、酒后驾驶等危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严格消防监督管理,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篇3

通过调查发现,社区居委会的功能当前还未能突破办理政府行政事务为主,办理社区事务为辅的现状,还习惯于上级领导布置什么就干什么,工作中表现较强的依赖性,自主性、自治性没有得到体现。一是社区自治的任务与工作要求有距离。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工作应有三方面内容,即:首先要做好社区服务,但实际上社区服务做得极少或是空白;其次要做好社区事务的民主决策与管理,但实际上的效果不明显;第三是丰富社区教育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但实际上文体活动多,教育活动少。二是社区居委会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政府的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社区居委会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的职责,具体规定了必须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治安、公共卫生、优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和青少年教育等有关工作。通过调查,以上这些职责应该是社区居委会通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形式开展的,但是大多数情况是街道办事处要求社区居委会替政府部门填表格、建档案、出具证明材料等行政性工作;同时政府部门临时性的统计、调查任务也都通过街道办事处落实到社区居委会来执行。这使得社区居委会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协助政府部门的工作上,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被行政化所覆盖。

我结合工作对50人进行了调查,当问到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时,有35人回答是代表政府的机构,只有10人回答是代表居民的,还有5人不清楚。在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有“吃人俸禄,为人分忧”;“拿政府的薪水,替政府干活”的思想。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中绝大多数都认为社区居委会是街道办事处的下属单位,理所应当地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社区事务缠身,工作任务繁重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量的“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大量农民进入城市生活、本地农民失地流向城市,流动人口的大量进入城市,使社区居委会面对复杂众多人口而发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和事务数量增加、难度加大,“小社区,大社会”的模式,增加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强度。

3、政府部门职能不到位,社区自治职能弱化

繁忙的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使社区居委会陷于被动应付的境地,许多部门提出了“横到边,竖到底”、“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区”的目标和任务,以进一步加强城市基层基础工作,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指导、服务不到位,形成了会议多、检查多、报表多的局面。有些部门工作(含街道)进入社区没有发挥自身指导、服务职能,为社区居民办实事,而是习惯于把社区当作自己的下属单位去布置工作;热衷于创建、搞评比,轻内容、重形式,各项工作都要求“建班子、挂牌子、设展板、建台帐、要数据”。社区居委会每天应付着上级领导的检查和收集报表、传送各种数据,从而淡化了居民群众对社区的认同感,削弱了社区居委会对居民群众的亲和力和凝聚力,弱化了社区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

(二)社区居委会业务经费不足

一是发挥自身职责,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活动经费较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负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或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在当前形势下,社区居委会还要做好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组织社区文体活动、美化社区环境等工作,这些都需有必要的经费作保障,否则很难形成居民的广泛参与和工作效果。

二是日常办公经费紧张。在各项工作中,召开会议、报送信息和数据,建立台帐等文件资料的办公消耗,加之社区居委会自身水、电、暖以及电话费,一年就得需要6000元左右。日常的上网费和消耗,一年也需要5000元。政府部门部署的工作大多要求制度上墙,制作展板,每年此项支出至少4000多元。

在社区居委会经费方面,我区规定每个社区居委会每年1万5千元。各街道办事处统筹部分外,社区居委会实际的使用只有4000-8000元,业务经费严重不足。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较低

通过调查发现,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社区协管员待遇较高,如劳动、城管、矫正、治安协管员等都是由劳动部门安排的失业人员,工资比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高,不仅发工作服,而且遇年节还有福利。而社区专职工作者都是经过招考和居民选举形成,心理反差大;二是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付出与回报差距较大。社区专职工作者承担的工作繁重,但扣除三险个人负担部分后,每个人只有800-1000元月收入,直接影响了积极性,影响了社区管理工作的成效。

二、改进对策与建议

(一)应积极为社区居委会减负

一是理顺区街关系。要按照“条专块统”的原则,对专业性比较强的由区委办局在街道设站(所),实现条条上的一专到底。街道主要是代表政府履行块块上的综合管理职能,具体讲就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授权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使街道具有综合协调权、处置权等,从而有效地行使政府对城市的管理职能,对地区社会治安、市容市貌、城市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达到高效的管理。

二是理顺街(部门)居关系。理顺关系要改变过去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成为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的任务。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管理四级网络中的一个网格,而不是一个“级”,这个理念是理顺街居关系的基础,必须牢固树立。按照政事分开的思路,将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梳理,做到“两个明确”:即明确哪些属于街道(部门)的工作,哪些属于社区的工作;明确哪些是政务性工作,哪些是事务性工作。在此基础上,属于街道的工作,街道(部门)无权向社区摊派;属于社区的工作,社区有责任完成;对需要社区协助办理的工作,要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履行正式的授权手续。

三是明确社区功能定位,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一要搞好社区服务。主要是抓好四项服务:即抓好社区安全服务,保持社区的长治久安;抓好社区的文化服务,满足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抓好社区的健康服务,培养居民良好的生活习惯;抓好社区生活服务,解决居民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建立社区的长效服务机制,实现政事分开,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社,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居民需要与否、居民满意与否、居民拥护与否为社区服务的唯一宗旨,来推动社区服务。二要保证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权得到有效行使。这个权力能不能落实,关系到社区建设的成败。社区自治权应主要体现在社区民主决策权、社区管理权、社区财务自、社区依法协管权以及社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权上,只有把这五项权力真正落到实处,社区居委会才能真正从大量的政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也才能真正把社区服务搞起来。

(二)多渠道解决社区居委会业务经费

目前的社区居委会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这虽然有利于基层社区管理工作的协调统一,但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居委会受到资金不足的限制和制约,难以解决居民的热点、难点问题,制约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和归属,因此必须采取多渠道保证居委会业务经费。

一是社区居委会建立单独帐户并全面安排,使其工作正常运转,为居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是要动员发动辖区单位资源共享、共建共驻,各社区要协调辖区单位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把社区各种各样有形的、无形的资源开发出来。

三是社区居委会采取多种形式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建立自身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组织,在有偿或低偿为居民提供服务的同时,增强自身实力。

四是政府要加大社区业务经费的投入力度,在现有每年每个社区1万5千元基础上提高到3万元。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篇4

目前实施巴川城区管理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巴川镇政府,从职责上承担城区的各项社会管理事务;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如城建、交通、工商、城管等也参与相应事务的具体管理,形成条块分割的格局。现城区交通秩序较混乱、市场管理较差、卫生死角难除、治安防范不力、文化生活单调、市民素质不高、社区建设缺位仍然存在;另一方面一些新兴的社会服务如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又极不规范,质量低下。社区管理的近期目标、长远规划更是一片空白,总体现状堪忧,必须认真研究解决。

二、存在问题。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分析,当前巴川城区社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认识不到位。一是对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城市是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先进的思想文化、科学技术、经济潮流都在城市产生而又由城市辐射。随着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以科技为动力的市场经济角逐主要依托于城市,从这一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城市经济。我县一直是农业县,加上城镇建设起步较晚,城市功能发挥不明显,使我们对城市在市场经济的中心主体作用、辐射作用还没有充分认识,城区社会管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二是对巴川镇的特殊性认识不足。随着城区面积扩大,巴川镇城区经济、人口等均已超过农村,重心应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然而巴川镇的工作重心却没有随之调整,在城区管理上,人力物力安排薄弱,城区工作仍沿旧例,没有突破。三是对城区社会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城市社会管理是丰富城市内涵,强化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的重要手段。随着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巴川城区大量城市人口由过去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农村人口又成批涌入城区,加上政府和企业一些职能的社会化转移,城区社会流动性加剧、矛盾增多,社会服务需求增大,要求城区管理工作应随之改革和加强。

2、管理体制不顺。现行以巴川镇政府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条块分割的城区社会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发展需要,制约了城区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症结有两方面:一是责权不统一。巴川镇是城区行政主管机构,职责上自然是城区社会管理的主体;职能部门虽地处城区,但在职能上面对全县、而不是直接参与巴川城区的具体管理工作。条块分割,造成巴川镇有责无权,想管管不了;职能部门有权无责,片面强调本部门职能和局部利益,愿管的插手,不愿管的甩手,结果导致政出多门,互相推诿、趋利避患、管理出现空白等现象的产生。二是力度小、效率低。条块分割使巴川镇在城区管理中职能弱化,统揽无力,要花不少精力协调各方面关系,常常遇到不买账的情况,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三、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篇5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巴川城区面积倍扩、人口激增,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如何加强城区社会管理,促进建管并举,良性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最近,县政协法制群团专委会组织有关方面,对巴川城区社会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巴川城区社会管理的现状。 巴川城区通过近年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面积由原来的3平方公里扩展到9平方公里,人口由3万多增加到7万多,水、电、汽、路和通信等基础设施建成规模,居民生活环境得到改善。短短几年,城市人口容量大增,发展速度惊人。但另一方面,城区社会管理明显滞后于城市建设进程,基本处于因陈袭旧,缺乏活力,不适应发展的状态。 目前实施巴川城区管理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巴川镇政府,从职责上承担城区的各项社会管理事务;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如城建、交通、工商、城管等也参与相应事务的具体管理,形成条块分割的格局。现城区交通秩序较混乱、市场管理较差、卫生死角难除、治安防范不力、文化生活单调、市民素质不高、社区建设缺位仍然存在;另一方面一些新兴的社会服务如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又极不规范,质量低下。社区管理的近期目标、长远规划更是一片“空白”,总体现状堪忧,必须认真研究解决。 二、存在问题。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分析,当前巴川城区社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认识不到位。一是对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城市是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先进的思想文化、科学技术、经济潮流都在城市产生而又由城市辐射。随着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以科技为动力的市场经济角逐主要依托于城市,从这一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城市经济。我县一直是农业县,加上城镇建设起步较晚,城市功能发挥不明显,使我们对城市在市场经济的中心主体作用、辐射作用还没有充分认识,城区社会管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二是对巴川镇的特殊性认识不足。随着城区面积扩大,巴川镇城区经济、人口等均已超过农村,重心应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然而巴川镇的工作重心却没有随之调整,在城区管理上,人力物力安排薄弱,城区工作仍沿旧例,没有突破。三是对城区社会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城市社会管理是丰富城市内涵,强化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的重要手段。随着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巴川城区大量城市人口由过去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农村人口又成批涌入城区,加上政府和企业一些职能的社会化转移,城区社会流动性加剧、矛盾增多,社会服务需求增大,要求城区管理工作应随之改革和加强。 2、管理体制不顺。现行以巴川镇政府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条块分割的城区社会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发展需要,制约了城区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症结有两方面:一是责权不统一。巴川镇是城区行政主管机构,职责上自然是城区社会管理的主体;职能部门虽地处城区,但在职能上面对全县、而不是直接参与巴川城区的具体管理工作。条块分割,造成巴川镇有责无权,想管管不了;职能部门有权无责,片面强调本部门职能和局部利益,愿管的插手,不愿管的甩手,结果导致政出多门,互相推诿、趋利避患、管理出现空白等现象的产生。二是力度小、效率低。条块分割使巴川镇在城区管理中职能弱化,统揽无力,要花不少精力协调各方面关系,常常遇到“不买账”的情况,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3、基层组织薄弱。巴川城区社会管理基层组织是居委会,由于多年来基本上自然发展,基础十分薄弱。一是居委会管理缺乏力度。居委会辖区内部门、单位等没有归属社区管理体系,不明确在社区内的成员角色和应尽职责,居委会工作是“单练”,缺乏力度,难有成效。二是职责不明确。居委会的工作基本上由镇街管办安排,行政色彩较浓,看似城区工作样样参与,实际上无职无权,样样管不了。三是人员老化、力量不足。现有12个居委会共有干部32人,平均年龄45.5岁,50岁以上的占41%;文化程度小学2人,初中 20人、高中以上10人,处于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综合素质不高的状况。这支队伍从质和量上都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城区社会管理工作的需要。此外各居委会普遍存在活动场地匮乏,工作经费困难,干部待遇太低等基础条件严重不足的问题,也影响了居委会作用的发挥。 三、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对城区社会管理工作的领导。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经济城市化的发展趋势,城市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日益凸显。面对这种情况,要充分认识加强巴川城区管理在促进我县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巴川镇政府工作重心由农村向城区转移,加大城区工作力度,强化城市社会管理。 2、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强化巴川镇政府对城区社会管理的主体地位。打破条块分割、多元管理格局,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一元管理体制,强化巴川镇管理主体地位。要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转变,采取措施促使职能部门还政于镇、还权于镇(城市建设,市场、环卫、物业、劳动、计划生育、殡葬、乡镇企业管理、统计工作等),保障管理主体的施政效力。职能部门要,放小抓大,对城区社会管理微观事务放手,强化县域内的宏观调控。通过理顺体制,建立责权统一,配合协调,动作高效的城区社会管理体系。 3、加强居委会建设、夯实城区社会管理基础。一是调整居委会设置。按照有利于社区管理、方便生活、资源利用和工作效率提高的原则,适当调整和设置居民委员会,同时下设若干小区,建立起新的社区自治管理体系和工作网络,有效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对现有居委会干部制度进行改革、在机关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巴川镇现有干部选拔或社会公开招聘充实力量,建立一支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三是改善工作条件。采取措施,拓宽各项服务,增加经济来源,切实解决活动场所困难、工作经费短缺、干部待遇低下等具体问题,逐步改善居委会工作的基础条件,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四是街道居委会有参与辖区内的社会、经济以及其它方面的规划、验收、评比、推荐的权力和责任,增强居委会对辖区内事务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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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调查报告篇6

1、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尚未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社区居委会的功能当前还未能突破办理政府行政事务为主,办理社区事务为辅的现状,还习惯于上级领导布置什么就干什么,工作中表现较强的依赖性,自主性、自治性没有得到体现。一是社区自治的任务与工作要求有距离。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工作应有三方面内容,即:首先要做好社区服务,但实际上社区服务做得极少或是空白;其次要做好社区事务的民主决策与管理,但实际上的效果不明显;第三是丰富社区教育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但实际上文体活动多,教育活动少。二是社区居委会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政府的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社区居委会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的职责,具体规定了必须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治安、公共卫生、优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和青少年教育等有关工作。通过调查,以上这些职责应该是社区居委会通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形式开展的,但是大多数情况是街道办事处要求社区居委会替政府部门填表格、建档案、出具证明材料等行政性工作;同时政府部门临时性的统计、调查任务也都通过街道办事处落实到社区居委会来执行。这使得社区居委会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协助政府部门的工作上,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被行政化所覆盖。

我结合工作对50人进行了调查,当问到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时,有35人回答是代表政府的机构,只有10人回答是代表居民的,还有5人不清楚。在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有“吃人俸禄,为人分忧”;“拿政府的薪水,替政府干活”的思想。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中绝大多数都认为社区居委会是街道办事处的下属单位,理所应当地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社区事务缠身,工作任务繁重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量的“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大量农民进入城市生活、本地农民失地流向城市,流动人口的大量进入城市,使社区居委会面对复杂众多人口而发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和事务数量增加、难度加大,“小社区,大社会”的模式,增加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强度。

3、政府部门职能不到位,社区自治职能弱化

繁忙的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使社区居委会陷于被动应付的境地,许多部门提出了“横到边,竖到底”、“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区”的目标和任务,以进一步加强城市基层基础工作,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指导、服务不到位,形成了会议多、检查多、报表多的局面。有些部门工作(含街道)进入社区没有发挥自身指导、服务职能,为社区居民办实事,而是习惯于把社区当作自己的下属单位去布置工作;热衷于创建、搞评比,轻内容、重形式,各项工作都要求“建班子、挂牌子、设展板、建台帐、要数据”。社区居委会每天应付着上级领导的检查和收集报表、传送各种数据,从而淡化了居民群众对社区的认同感,削弱了社区居委会对居民群众的亲和力和凝聚力,弱化了社区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

(二)社区居委会业务经费不足

一是发挥自身职责,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活动经费较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负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或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在当前形势下,社区居委会还要做好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组织社区文体活动、美化社区环境等工作,这些都需有必要的经费作保障,否则很难形成居民的广泛参与和工作效果。

二是日常办公经费紧张。在各项工作中,召开会议、报送信息和数据,建立台帐等文件资料的办公消耗,加之社区居委会自身水、电、暖以及电话费,一年就得需要6000元左右。日常的上网费和消耗,一年也需要5000元。政府部门部署的工作大多要求制度上墙,制作展板,每年此项支出至少4000多元。

在社区居委会经费方面,我区规定每个社区居委会每年1万 5千元。各街道办事处统筹部分外,社区居委会实际的使用只有4000-8000元,业务经费严重不足。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较低

通过调查发现,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社区协管员待遇较高,如劳动、城管、矫正、治安协管员等都是由劳动部门安排的失业人员,工资比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高,不仅发工作服,而且遇年节还有福利。而社区专职工作者都是经过招考和居民选举形成,心理反差大;二是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付出与回报差距较大。社区专职工作者承担的工作繁重,但扣除三险个人负担部分后,每个人只有800-1000元月收入,直接影响了积极性,影响了社区管理工作的成效。

二、改进对策与建议

(一)应积极为社区居委会减负

一是理顺区街关系。要按照“条专块统”的原则,对专业性比较强的由区委办局在街道设站(所),实现条条上的一专到底。街道主要是代表政府履行块块上的综合管理职能,具体讲就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授权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使街道具有综合协调权、处置权等,从而有效地行使政府对城市的管理职能,对地区社会治安、市容市貌、城市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达到高效的管理。

二是理顺街(部门)居关系。理顺关系要改变过去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成为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的任务。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管理四级网络中的一个网格,而不是一个“级”,这个理念是理顺街居关系的基础,必须牢固树立。按照政事分开的思路,将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梳理,做到“两个明确”:即明确哪些属于街道(部门)的工作,哪些属于社区的工作;明确哪些是政务性工作,哪些是事务性工作。在此基础上,属于街道的工作,街道(部门)无权向社区摊派;属于社区的工作,社区有责任完成;对需要社区协助办理的工作,要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履行正式的授权手续。

三是明确社区功能定位,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一要搞好社区服务。主要是抓好四项服务:即抓好社区安全服务,保持社区的长治久安;抓好社区的文化服务,满足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抓好社区的健康服务,培养居民良好的生活习惯;抓好社区生活服务,解决居民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建立社区的长效服务机制,实现政事分开,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社,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居民需要与否、居民满意与否、居民拥护与否为社区服务的唯一宗旨,来推动社区服务。二要保证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权得到有效行使。这个权力能不能落实,关系到社区建设的成败。社区自治权应主要体现在社区民主决策权、社区管理权、社区财务自、社区依法协管权以及社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权上,只有把这五项权力真正落到实处,社区居委会才能真正从大量的政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也才能真正把社区服务搞起来。

(二)多渠道解决社区居委会业务经费

目前的社区居委会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这虽然有利于基层社区管理工作的协调统一,但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居委会受到资金不足的限制和制约,难以解决居民的热点、难点问题,制约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和归属,因此必须采取多渠道保证居委会业务经费。

一是社区居委会建立单独帐户并全面安排,使其工作正常运转,为居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是要动员发动辖区单位资源共享、共建共驻,各社区要协调辖区单位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把社区各种各样有形的、无形的资源开发出来。

三是社区居委会采取多种形式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建立自身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组织,在有偿或低偿为居民提供服务的同时,增强自身实力。

四是政府要加大社区业务经费的投入力度,在现有每年每个社区1万5千元基础上提高到3万元。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篇7

如今集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使社区卫生所成为社区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最基层单位,承担了所辖街道的社区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日常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协助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近年来不断有新发传染病的出现,尤其是呼吸道传染病如SARS、甲型H1N1流感、高致病性人禽流感等均易在社区传播,加强社区传染病管理成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病管理专职人员偏少,且大多兼职,要做好社区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就需要有完善的传染病防控组织网络、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应急反应机制和具备良好综合素质及应急反应能力的传染病管理工作人员。从2003年我国为有效应对SARS而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措施以来,我们按要求不断强化传染病管理,健全防控网络,完善各项制度,基本杜绝了传染病疫情的漏报、迟报等现象,大大提高了应急反应能力,在此简单谈谈我们的几点做法。

1 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防控网络,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1.1 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我们根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文件要求制定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首诊医生责任制》、《疫情网络直报保障制度》、《疫情报告培训制度》、《疫情报告资料使用和保存》、《疫情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流程》等相关规定,将疫情报告管理、登记、核对与自查、奖惩制度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内容细化为具体的工作要求,发放到卫生所和辖区社会医疗机构,相关制度张贴上墙,告知相关人员必须熟记报告病种、填报要求、报告程序与方式、报告时限等内容。

1.2 健全传染病防控组织网络。

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需要组建由社区卫生所长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传染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监测报告、医疗救治、疫点消毒及后勤保障等职能小组,分工明确,职责到人,负责辖区内的各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及处置。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召开社区传染病防控工作例会,形成由各职能小组与中心各科室及社会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传染病防控网络。

1.3 建立应急反应机制。

为有效快速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方案》,成立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小分队。

2 强化知识培训,做好社区宣教,增强传染病防控意识

2.1 强化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

定期组织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重点传染病防治专题培训,增强大家特别是临床医生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疫情上报意识。每年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处置模拟演练,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突发疫情快速反应能力,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必要的知识基础。对新调入或聘用的医务人员,及时安排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专题培训。

2.2 做好社区宣传指导。

要求社区责任医生和社会医疗机构医生配合社区居委会利用黑板报、宣传单、健康咨询及讲座等形式在社区、学校、托幼机构、工厂、企业、建筑工地等处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控与干预的知识宣传和指导,提高社区居民对传染病危害及预防知识的认知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相关传染病的效果。在传染病流行期间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从而迅速控制疫情的蔓延和扩散。

3 信息规范上报,疫情及时处置,有效防控相关传染病

3.1 传染病监测信息规范上报。

信息上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要求辖区所有社会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卫生室等)的医务人员认真执行疫情报告管理制度,门诊日志登记项目齐全,发现传染病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按规定做好登记,填全传染病卡片必填项目,文字要工整、清晰,临床诊断明确、合理,并及时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防保科有传染病总登记簿,配备疫情报告专用电脑,收卡后疫情上报人员要逐项审核报告卡,更正填写中出现的错误、漏项、逻辑错误等,有疑问及时与填卡人核对,并完成登记、网络直报和卡片编号归档保存。传染病报告卡填报的质量如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要达到标准,需要各部门间工作人员在登记、收卡、查对、签收和上报的各个环节认真负责,密切配合。为防止个别患者取回检查报告单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复诊而导致的传染病迟报现象,要求检验科和放射科医生在查出传染病阳性结果时按《随时反馈制度》的规定以最快方式通报接诊医生和疫情报告人员,做好反馈记录。

3.2 做好社区传染病疫情处置。

疫情报告管理人员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上查询或临床医生上报等途径获得本辖区的新发传染病病人信息后,发现有需要传染病疫情处置的要通知相关人员及时完成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针对性开展疫点消毒处理,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力争不出现传染病扩散或二代病人。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暴发疫情时,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和疾控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小分队来共同协助疾控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 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奖惩措施,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4.1 加强日常工作监管。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篇8

20__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为了规范开展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依据,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20__〕12号),制定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适用办法》)。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根据此定义,审前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是人民法院,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是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审前社会调查的对象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此《适用办法》,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

1、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2、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3、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监狱、看守所表现情况;4、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5、受害人的意见。

另外根据此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为: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或对罪犯拟裁定假释的,应在一周内向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书副本,并同时将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抄送人民检察院。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向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开展调查工作。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19世纪中期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帝国主义阶段,其结果是社会矛盾激化、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少年犯、常习犯罪的增加,人们没有任何考虑,感到无能为力。近代学派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其又可分为两支,一支是龙布罗梭、菲利(后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一支是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无论是刑事人类学派,还是刑事社会学派,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将理论研究的重点放在犯罪人上,重视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以及犯罪人的人身特征。这些思想旨在说明犯罪的中心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性格,与犯罪中心主义的古典刑法相对而主张必须研究犯罪人,并根据犯罪人的分类使犯罪对策个别化。新派基于上述的思想提出了意志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

任论、改善刑、特殊预防等刑法理论,刑罚制度因此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以及刑罚替代措施。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正是此种刑法理论的产物,即对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拟处以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时所进行的适用调查。 (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

审前社会调查某种程度可以决定被告人被处以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那么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就值得探讨。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此制度有地区称为“人格调查”,即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提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或是自行委托、与其他机关联合委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进行调查。因此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品格证据。另有观点认为,即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使用面再广,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重要参考资料。

笔者认为,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做为证据,只能作为司法证明。诉讼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由于审前社会调查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具体案情没有关系,只能证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司法证明,作为量刑的依据。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刑罚的重心从报应和威慑转向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改造,行刑社会化成了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甚至成了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我国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犯罪人实施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符合世界潮流、顺应时展。因而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价十分必要。

首先,审前社会调查是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在行刑社会化和刑罚个别化的世界潮流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实行开放性的社区矫正是他们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实现司法和谐,实现刑罚的目的。反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仍然实行监禁刑,以求实现报应目的,恰恰是对被告人权利的践踏,不利于个别预防的实现。所以,审前社会调查的实行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其次,审前社会调查是法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十分必要,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的保护法益。刑法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保护,无论刑罚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本质都是对法益的保护,所以社区矫正等开放性刑罚措施首先不能侵犯法益,其次才以实现特殊预防为目的。故而对于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以保证其没有人身危险性是必然要求。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湖北省试行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在局限于未成年人,而是适用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这是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此制度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没有涵盖审查阶段,同时也没有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所以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仍需完善,应当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建立统一的社会调查制度,即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一)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20__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20__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5条指出,“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和辩护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对我国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补充。然而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适用于法院开庭审理前,只能针对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并且只能由法院来启动,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应当局限于审判阶段,并且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具体而言,刑事社会调查制度适用于审查阶段的两种情况为:(1)不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此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就需要检察院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社会调查。(2)暂缓决定。暂缓是指检察机关在检察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罪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暂时不的决定,同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其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暂缓的决定及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完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和适用对象。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仅为人民法院。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和法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应当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等均可以提出调查申请。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不但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将法院做为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就排除了检察院在作出不决定时适用社会调查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近亲属申请适用的可能,

不利于法益的保障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另,我国目前社会调查制度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社会调查制度等,制度设置相互不融合,所以应当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调查制度融合一起,形成统一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作出统一的管理,故而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和拟被不、暂缓的犯罪嫌疑人。 再次,统一社会调查的启动程序。当各启动主体需要启动社会调查时,应在一周内向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从调查员库随即抽取调查员开展调查活动,调查员直接对启动调查的主体负责,完成调查后直接交付法院或检察院。

(二)建立专门的刑事社会调查主体

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启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实施。而我国《关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调查报告的来源有三种:一是《适用办法》明确规定的县、乡社区矫正办公室;二是由检察院、法院、辩护人进行调查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三是由检察院、法院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机关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这种多重调查主体的现状势必影响社会调查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篇9

(二)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价格监管工作的报告。重点是价格法的执行情况及政府监管情况。工作报告拟安排在6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治安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是爆炸物品管理使用及农牧区摩托车管理情况。工作报告拟安排在6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的工作报告。重点是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劳动监察,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工作报告拟安排在9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牧民定居进展情况的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六)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重点是饭店、餐馆和市场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监管,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七)听取和审议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20**年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3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八)听取和审议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关于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为更好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拟组织以下专题调研。

(一)对政府执行《价格法》及价格监管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调研报告提请6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组织对地区牧民定居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近年来土地开发、使用的情况。调研报告提请12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审查和批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地区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地区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20**年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报告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和重要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拟安排在3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20**年地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年地区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20**年地区财政预算。报告拟安排在3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地区20**年地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报告拟安排在6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1-8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1-8月地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9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六)听取和审议行署关于20**年地区财政决算的报告,批准20**年地区财政决算。报告拟安排在6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地区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地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要按照监督法第三章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起草,重点报告下列内容: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6、地区人大工委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7、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三、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

20**年主要在五个方面组织执法检查。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提请9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

(二)跟踪检查20**年地区人大工委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是检查福海境内非法采金、滥采乱挖等现象进行专项治理的情况。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提请9月中旬召开的地区人大工委20**年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篇10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篇11

一、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内涵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指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向委托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是否实行社区的建议的活动①。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前置程序。

《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了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拟裁定假释的被告人或罪犯;2、具有本省户籍(经常居住地在省内)3、将在本省执行社区矫正。而审前社会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犯罪前表现、悔罪表现、社会反响、监管条件等情况以及辖区公安派出所意见。

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同类案件当事人存在明显不公。

按照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中规定,调查机关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调查的对象也限定为具有本省户籍或是经常居住地在省内的案件当事人。而这样的规定就导致了本省内案件当事人与外省市案件当事人在实际适用法律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在实际的判案过程中,法官在收到书后,对那些犯罪情况基本一致,都有可能被判处监外执行(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除了考虑案件本身的特点,还要考虑不同被告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决定是否发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函,通常的做法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省内的,发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函,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外省的,不发或少发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函。这就导致了往往对可以判处监外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判处监外执行,而非得判处实刑,体现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

(二)、法院、监狱、司法所、派出所等审前社会调查涉及机关的相关问题。

对法院来说,该制度的执行,使刑事案件的审判有未审理先定案之嫌。法官对案件尚未审理,就确定被告人符合判非监禁刑的条件,造成审判人员主观上的先入为主,未审先定刑期的意思表示,庭审过于简单、流于形式。若是合议庭案件,合议庭成员是否同意判非监禁刑尚不可知,主审法官在发出委托调查函的同时,就剥夺了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司法所、派出所出具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结论有取代法院、监狱裁定的作用,存在着只要调查结论认为不适合社区矫正的,法院就不应当判处非监禁刑罚,监狱管理机关就不应该批准非监禁执行的行为,调查报告取代了法院、监狱的裁判。从基层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看,凡司法所、派出所出具某被告人不适合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结论的,基层法院一般就对该被告人判处实刑。

(三)、外地户籍的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适用效果有限。

外地户籍的被告人原籍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调查的社会调查报告反馈率较低。甚至有的地区明确表示该外地户籍的被告人离籍已久,不予调查。委托外地户籍的被告人在本市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组织社会调查的,虽基本都能形成调查报告,但由于在当地没有固定的居所,往往建议由其原籍地社区矫正组织接纳为矫正对象,不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改造。

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各机关对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认识不一。

审前社会调查就是对被告人作出正确的风险评估。从刑事审判程序角度看,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涉及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为,一是为审判机关提供刑事裁量的客观事实,二是为审判机关提供量刑的主观建议②。前者是证据范畴,后者是裁判建议,目前社区矫正中各机构对于审前调查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性质,也有不同的认识。

(二)、司法效率、司法成本不同。

省内司法效率高、成本低,造成法官会优先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省内的案件当事人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原因一方面是我省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院向省内发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函,都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回函,当地社区矫正机关也会及时回复社会调查报告并明确提出是否适宜社区矫正,为法官判处案件当事人监外执行提供较好的依据,也能为在判处案件当事人监外执行后更好的与社区矫正机构衔接案件当事人社区矫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相反,对于户籍不在省内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省内的案件当事人,法官在考虑是否启动审前社会调查时,一方面对当事人所在的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认知程度、通讯状况不得而知,另一方面有时即使出具了审前社会调查函也会因不能及时收到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而影响审判工作的效率,造成法官一般不会轻易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外省的案件当事人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程序。

四、解决当前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环节相关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应当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争取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支持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拓展沟通渠道,形成审前调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司法局应当积极主动与法院、检察院、乡镇党委政府及辖区各派出所联系,加强协调。收到法院《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后,司法局当日即向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听取派出所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和抄送检察院。

(三)、全国一盘棋,努力把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做好。

当下,全国各地社区矫正发展的水平还参差不齐,有的贫困地区尚未建立基层司法所,有的地区尚未开展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或者地区与地区之间审前调查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很困难,造成外户籍人员的审前调查与社区矫正存在相当的难度。鉴于此,为了公平公正的适用法律,我们应该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的开展,对社区矫正审前调查与入矫人员接管做好衔接工作,在现阶段探索异地委托调查。社会调查前置后,公安机关的协作网络优势可有效解决外地户籍的社会调查问题。此外还可与外地法院建立委托调查协作关系,通过对外地被告人的户籍分布状况进行梳理,有针对性的选择部分外地法院,建立委托调查合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有益价值,进而争取在3-5年内将该项工作在全国很好的开展起来。

注释: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篇12

1.1  资料 

从文昌市辖区314家医疗机构中抽查51家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学校(幼儿园)校医室。调查抽样单位在2005年12月1日~2006年11月30日期间的传染病疫情管理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等。

1.2 方法 

按照海南省卫生监督总队设计的表格和培训要求到抽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问卷调查和现场指导。

2 调查结果

2.1  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管理及运行情况,见表1。表1  文昌市疫情报告管理状况(略)

2.2 疫情报告与核查情况 

51家医疗机构及5家学校(幼儿园)校医室在2005年12月1日~2006年11月30日期间,共报告法定传染病例数为1 400例、疑似病例9例,其中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疫情报告例数分别为917、433、占95.8%,其他部门仅报告59例,占4.2%;检查16家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中,有传染病报告登记的仅有3家(18.75%)。随机分别抽查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传染病登记20例、200例和20例与文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疫情报告,复核符合率为100%、97%和80%。

2.3 传染病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 

在调查的10家一级医疗机构、5家学校(幼儿园)中都有传染病疫情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宣传方式有宣传栏、广播、讲座、宣传画等。

   

在5家学校卫生兼职管理人员与在校学生接受传染病疫情相关知识培训的3家,共培训5 959人次;传染病知识考核结果为优秀2家,良好3家。

2.4 存在问题

2.4.1 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内部制度建设不完善 

文昌市人民医院和一级医疗机构建立了疫情报告制度,但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奖罚制度不落实。大多数一级医疗机构都没有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未建立与责任报告人的报告卡交接记录。门诊部(除庆龄妇幼保健院外)、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都未能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

2.4.2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不善及运行不畅

 

文昌市人民医院和一级医疗机构均有统一格式的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簿、传染病报告登记卡,基本上配备疫情报告电脑网络,实现了疫情报告个案管理,但部分医疗机构门诊日志书写不规范,诊断未按照标准命名,漏、错项较多,书写潦草等。虽然已配备直报电脑,但人员素质偏低,上网操作不熟练;部分电脑未能专报专用。

   

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管理普遍较差,大部分没有门诊日志、没有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本、没有传染病报告卡、没有了解疫情电话、也没有参加传染病疫情培训。2005年12月1日~2006年11月30日这段期间,有81.25%的单位从未报告过传染病。

2.4.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有专门的疫情报告机构和人员,网络直报运行通畅,记录完整,每月有疫情分析报告,但对一级医疗机构网络报告的维护指导较少,且几乎没有开展对门诊、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学校(幼儿园)的传染病防治业务指导。

2.4.4  学校(幼儿园) 

在抽查的5家学校(幼儿园),均在文昌市的文城镇,可算是上等档次。但5家单位均无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2家没有晨检制度,3家没有缺课登记管理制度,2家没有熟知疫情报告电话,4家无传染病登记记录、也没有返校证明,2家专兼职的校医没有接受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培训。

3 对策与建议

3.1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执业的医务人员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尤其对相关的 疫情管理人员及疫情报告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推动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3.2  针对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室普遍存在传染疫情报告“盲区”的现状,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这类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的好坏与执业年审挂钩,以真正做到许可与监管衔接[2]。

3.3  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大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监督检查的力度,重点加强对农村卫生室、学校(幼儿园)、个体诊所、社区服务站等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瞒报、漏报或迟报现象进行检查并追究法律责任[3]。

3.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开展传染病的漏报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单位信息网络的维护与管理,定期维护和检查,24h维护应达到100%。

3.5  医疗机构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各项制度,要加强医务人员加强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报告传染病疫情意识与传染病疫情的敏感性。

3.6  学校(幼儿园)除了自身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以外,还要积极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如学生缺课登记、返校健康证明、家访等。

【参考文献】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篇13

二、包保分工

将中心城区以社区和村为单位,划分为七个片区。每个片区按社区现有实际在岗人数划分为若干个包保地块,分别落实到人头;综合执法大队下设四个执法中队,其中三个中队分别负责2至3个包保片区,一个中队负责西景区山门、松天线旅游公路两侧、卧龙社区和四公里规划区域;相关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责,形成层层负责、全天巡查、全程监控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职责

(一)执法大队工作职责。明确执法大队对查处违章建筑负主要责任。充分调动执法力量,合理划分包保片区,坚持全天候巡查,消除管理盲区,杜绝监管死角。发现在建违章建筑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坚决制止。建筑物施工进度处于窗口以下的,由执法中队立即拆除或推倒;建筑物处于檐口以下的,由执法大队负责立即拆除;对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执法大队必须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及时报执法支队组织力量;违章建筑拆除后又复工重建的,对全部建筑材料予以没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建成的违章建筑,要逐一排查登记,制定限期拆除计划,原则上每月拆除数量不少于2处,全年不少于20处。

(二)社区(村)工作职责。各社区要根据包保片区工作安排,调查每户居民房屋建筑情况,制作影像资料,填报《居民房屋调查档案》,绘制房屋建筑情况(草图),形成完备的档案资料,在确保不遗漏一户的前提下,于5月1日前全部报区办公室档案室归档备查。要保证调查质量,确保调查资料准确、可靠、全面。社区工作人员须坚持日常巡查和报告制度,对各自包保地块坚持每天巡查一遍,发现有违章抢建现象要及时向包保片区的执法中队报告;发现违章建筑同时破坏农用耕地的,要同时报区国土资源分局立案查处。要建立日常巡查记录,向执法部门报告发现违章建筑后,要记录在案,以备日后考核及责任认定。社区工作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由社区自行调整包保责任人,并及时报办公室备案。

(三)党群人事部工作职责。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搞好宣传,张贴公告、印制宣传标语和宣传单,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努力营造抢建违章建筑可耻的社会氛围。负责查处在处理违章建筑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职、、等行为。

(四)规划建设环保局职责。根据执法部门拆除违章需要,负责提供所需机械设备。对已经完成征收或正在征收的区域,要组织征收地块包保部门和所在社区加强巡查和管理,防止在已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挖现象的发生,发现有抢种现象要及时协调执法大队予以铲除;对违法建筑严重违反《规划法》的,要依法处罚。

(五)办公室工作职责。指导社区开展好居民住房情况普查工作,调查结束后,及时组织抽查验收,并及时整理归档。根据区领导安排,切实做好督查工作,每月负责汇总编制查处违章建筑成果简报。

(六)社会事务局工作职责。组织社区(村)按本方案要求,按时完成相应任务,纳入社区(村)月工作量化考核之中,定期调度巡查情况和成果。要加大考核力度,根据发现违章建筑时的建设情况酌情扣分,对因工作失职,使违章建筑主体建成而未巡查发现或未及时报告的,取消社区评先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区通报。

(七)公安分局工作职责。积极支持执法部门查处违章建筑行为,对严重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以及涉嫌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

(八)国土资源分局工作职责。加强辖区范围内用地检查,对违章建筑非法占地破坏农用耕地的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四、奖惩措施

结合“创业立功”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创建“零违建社区(村)”活动,对全年未发生违章建筑问题的社区(村),年终将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敢于执法,包保片区全年未发生违章建筑的执法人员,区委将提请管委会有关部门予以重奖或重用;对因执法不力,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违章建筑管理失控的执法人员,将提请管委会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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