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强市申报材料实用13篇

工业强市申报材料
工业强市申报材料篇1

(一)申报内容

1.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和《**省“十一五”节能专项规划》确定的节能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内容,分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2.工业节水项目。按照《**省“十一五”工业节水规划》确定的节水示范工程和节水型工艺、技术内容,分高用水行业(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食品加工等)的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和应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包括废水重复利用和中水回用)、冷却节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洗涤节水效果明显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雨水、污水、矿井水利用,海水淡化及海水直接利用,其他利用非传统水资源替代淡水资源项目;开发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

(二)项目选择原则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符合《**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和《暂行办法》要求。

2.紧密围绕专项资金申报内容,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根据我省节能改造目标和工业节水重点方向,要求节能、节水技术先进、实用,效果明显,并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3.在全国、全省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示范和带动作用,有助于提升节能和工业节水的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全省节能降耗目标和工业节水目标的完成。

4.项目承担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2-3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优良,项目资本金落实。

5.符合《**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及《**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选择省重点用能单位申报的项目。

6.优先选择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申报的项目。

7.优先选择**年至**年度实施完成的项目。

8.**年已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此次不再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申请文件(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上报申请文件,萧山区、余杭区须经杭州市转报),并填报**年**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2.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为规范审计报告格式,今年的专项审计报告中须统一填报“申报**年节能和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见附表3),相应凭证复印件请报当地财政局和经贸部门核实并保存;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涉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还须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属于发明专利的,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材料一式2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4.各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

5.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要按照专项申报内容和选项原则,依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认真把好初选关,积极推荐本地区优秀项目并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县(市)经贸局同时报市经贸委(经委)备案。

6.省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7.申报名额:为集中财力扶优持强,并适当兼顾地区平衡,各地申报的节能及工业节水专项名额为:省辖市不超过4个(义乌市按省辖市标准),经济扩权县(市、区)不超过3个,其它县(市)不超过2个。超过规定上报数不予受理。省级单位不限。

8.申报日期: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和财政部门于**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为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作为**年申请专项的前置条件,请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年节能(节电)、工业节水专项项目完成情况,填写**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4)后一并报送。

(六)联系方式

1.省经贸委资源处联系电话:0571-87056763,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2.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2,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二、申请清洁生产奖励资金

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按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年度审核评分排序和专家验收综合评审意见,推荐本地区先进企业,每个市报送名额不超过4家企业。

(一)申报条件

1.列入省计划的**年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

2.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明显,清洁生产成果显著;

3.被评为**年“绿色企业”的企业,优先推荐。

(二)申报材料

1.**年**省清洁生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只需首页复印件);

3.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不超过3000字);

4.清洁生产验收意见;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申请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工业强市申报材料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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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强市申报材料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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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持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培育壮大产业主体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强链、延链、补链的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后,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20万元、450万元、900万元、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超过20亿元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审批已备案的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强链、延链、补链的新建或技改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以上;

③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5000万元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报告等)。

2.产品营业收入奖励

(1)扶持标准

新材料产品上年度营业收入占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200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2020年度营业收入60%以上;

②2020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近二年向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的截图证明等)。

3.省新材料领军企业奖励

(1)扶持标准

对首次列入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无需申报,按照省工信厅公布的《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名单》直接拨付。

(二)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4.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新材料企业自主攻关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制约全市新材料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项目持续产业化一年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已审批备案的实现新材料产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新建或技改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申报项目持续产业化一年以上;

③项目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应用前景广阔。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产品成果鉴定或专利证书等)。

5.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企业加快新材料工艺、技术、产品成果高效转化,建成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建成持续投用或投产一年后,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已审批备案的实现新材料产业成果转化的中试基地或中试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建成持续投用或投产达效一年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4);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产品成果鉴定或专利证书等)。

(三)强化产业金融支撑

6.股权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企业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天使投资、种子基金投资机构实行风险分担机制,市及区县财政承担60%,投资机构承担40%。

(2)申报主体

①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②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

(3)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项目为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投资协议(合同)和资金到位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5);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登记、账务损益表等)。

7.初创企业融资奖励

(1)扶持标准

对初创新材料企业成立两年内,获得市外天使投资、VC/PE 等股权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注册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新材料产业企业;

②申报单位获得市外天使投资、VC/PE 等股权投资。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6);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登记等)。

8.贴息奖励

(1)扶持标准

支持企业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实施重大新材料产业化项目,对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的,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项目属于已备案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

②项目备案时间为2020年1月1日以后;

③申报项目列入省、市重大项目;

④项目建设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7);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列入省市重大项目证明文件、银行贷款协议、银行贷款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等)。

(四)打造产业平台

9.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

(1)扶持标准

积极对接部级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举办符合淄博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会展、产学研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对承办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自2021年1月17日之后,举办的主题为新材料产业领域范围的产业平台活动;

②活动举办地在淄博,由部级行业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主办,参会人员达到50人及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8);

②活动实施方案;

③签订论坛、会议等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④参加人员签到表;

⑤活动费用发票复印件;

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区县审核。各区县根据申报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或现场核查,并进行项目查重,核定奖补企业和奖补额度。

四、有关要求

(一)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可靠,切实发挥好政策的引领推动作用。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市、区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专家做好现场核查、绩效目标制定、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淄博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单位以附件9为封面,将申报材料打印胶装成册(A4纸),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同一企业或机构申报多个项目的,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单独成册。申报材料不得含有涉密资料。

(四)请各区县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文件、申报材料纸质版(各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刚,3182523

 

附件:1.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2.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产品营业收入奖励资金申报表

3.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4.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5.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6.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初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7.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贴息奖励资金申报表

8.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资金申报表

9.封面模板

 

 

 

 

附件1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项目投产时间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投产达效满一年以上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产品营业收入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二、主要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万元)

 

三、主要经济指标(万元)

2019年企业营业收入

 

2019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

 

2019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2020年企业营业收入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四、项目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项目创新成果

 

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市场单争力及市场应用前景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产业化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中试基地(项目)情况

中试基地(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四、中试基地(项目)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中试基地(项目)创新成果

 

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市场单争力及市场应用前景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投用或投产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股权投资机构名称

 

股权投资机构类型(如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

 

股权投资额

(万元)

 

股权投资

资金到位日期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初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主要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情况

股权投资机构名称

 

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地

 

股权投资类型(如天使投资、VC/PE等)

 

股权投资额

(万元)

 

股权投资资金

到位日期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贴息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备案时间

 

列入省、市重大项目情况

 

总投资(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

(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申请贷款等融资额度(万元)

 

个年期基准利率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二、开展的新材料产业平台活动情况

活动名称

 

活动主题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主办单位

 

参加人数

 

活动实际投入金额(万元)

 

参加人数

 

三、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淄博市2021年度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书

 

(XX专项)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申报日期:

 

 

工业强市申报材料篇4

(一)按照《*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符合*年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见附件1)要求的企业申报。今年到期的*年省名牌产品按照附件1所列产品名称和申报条件要求重新申报,符合《*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年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的新申报企业可以申报*年评价过的产品。

对列入各种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近三年被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检查、环保安全检查判为不合格的,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污染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取消其申报*年省名牌产品资格。

(二)指导申报企业认真阅读《申报*省名牌产品告知书》(附件2),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承诺遵守告知书条款,并附在申报材料正文的第一页。

(三)指导申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可查,并附申请表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表“表2”中用户满意水平不必填写,省局统一安排调查。申请表“续表2”中“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不必填写,须按规定的项目提供检测报告(数据),各类产品实物质量指标见附件4。检测报告(数据)可用*年至*年地级以上市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也可用*年或*年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委托检测报告,提供的报告均应覆盖本通知附件4所列相关产品的所有实物质量指标。销售量(额)、出口量(额)以及税收数据由地级以上市统计、海关、税务等政府权威部门提供证明(一式两份),其中统计及税务数据应按规定格式提供证明(附件5至7)。其他机构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价依据。申报企业近三年排放必须达标,没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并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的,企业相关经济数据可以包含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贴牌产品的相应数据,但申报企业必须在表3中予以具体列明。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需提供能说明子公司或分公司与母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委托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销售证明和税收证明,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还需提供委托加工方在质监部门的备案证明。

(四)指导企业制作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律使用省质监局制定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省局网站直接下载,按格式要求填写。除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外,不接收其他格式、内容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封面统一用白色A4打印纸(70g以下),沿长边双面编印装订,不另制作封面及封底,不采用硬皮材质,整册厚度不超过1cm。

(五)要求企业按附件10的规定提供电子文本申报材料。

二、严把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关

各地市质监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时,应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坚决不予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进行汇总,填写*年*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8)。审核重点是:

(一)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及*年*省名牌产品申报条件的有关要求;

(二)审查申报企业是否获得了生产、经营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证书;

(三)审查申报企业连续三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环保、安全是否合格;

(四)审查申报数据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五)审查申请材料的填报和制作是否符合要求等。

上述证明材料要求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地级以上市局质量科(处)公章。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要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严格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填写申请表的表4(由分管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凡是未加具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推荐意见、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或企业申报数据、材料虚假,在评价过程和公示阶段发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

三、公示申报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一)为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省局将对初审合格的申报企业及其申报产品于7月4日至7月10日在省质监局网站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按照附件9格式公示申报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品牌、申报产品近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申报品牌及贴牌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以及纳税额等数据,同时公示出具证明单位。

请各地级以上市局于7月1日前将本地所有申报企业有关情况,按照附件9格式要求填写完整,并汇总发送至省局质量管理处电子邮箱。

(三)公示意见处理。省名推委申诉处理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属实的,取消不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资格。

(四)联合审查把关。省局汇总申报企业公示数据后,组织省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

四、按照规定时间,组织报送申请材料

请各地级以上市局将填写好的附件8电子文本、纸质文本连同所有企业书面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附政府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于7月8日前(以邮戳为准)寄送至省局质量管理处,同时发送附件8的电子邮件至省局质量管理处电子邮箱。逾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维护省名牌产品申报及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省名牌产品申报和评价,严格遵守《*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不举办关于评价工作的论坛和培训班,不与其他任何评价结果对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反对不正之风。各地质监部门要引导申报企业严格自律,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自觉拒绝和抵制假借名牌产品评价名义的任何活动和收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省质监部门反映。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自律,遵守名牌评价工作纪律,不得参与、庇护企业弄虚作假,不得接受申报企业的宴请和财物,不得带企业到省局、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机构介绍与申报评价相关的情况。申报评价期间,省局拒绝申报企业来访。申报企业不得委托咨询机构编写申报材料,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自本通知发出以后,如有上述类似情况发生,省局将作出严肃处理。同时,省质监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邮寄地址及电子邮箱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

工业强市申报材料篇5

二、工作原则

采取“统一表格、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标准”方式实施。村(居)委会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资格的初审工作;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负责对村(居)委会、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申报资格进行终审。本次申报工作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工作机制。

三、申报对象

可以申报保障性住房:下列家庭户。

一)符合租赁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户。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户。

三)市属国有企业无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户。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行政单位干部职工。

六)因旧城改造或基本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家庭户。

七)农村危房、简易房需改造的家庭户。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廉租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760元;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且年龄达到38岁以上的可以单独作为家庭户申报。5申请人未结过婚。

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520元;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且年龄达到38岁以上的可以单独作为家庭户申报。6申请人未结过婚。

三)申请人申请双限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于市本级副处级以上行政单位及市直副处级以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职工;

2申请人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指房改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的住房)或者处级、科级、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已分配购买政策性住房。

3已购买本单位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的住房(包括团购)干部职工。

四)申请人申请事业单位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申请人为在编教师不受户籍限制)

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或经市教育局审定的编教师;

3本市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4夫妻任何一方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

五)申请人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农村农业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民政特困对象。

3申请人现有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残损破旧,不御风雨,存在严重结构缺陷和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

4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

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六)申请人申请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危房、简易房改造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农村农业户口。

2申请人民族成份为少数民族;

3申请人现有住房属危房或简易房。

4申请人自筹资金改造住房存在困难。并由镇政府核查属实;

5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

七)申请人家庭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且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保障性住房申请给予优先考虑。

五、申报范围

一)除已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具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请人此次不需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外。

二)因旧城改造或基本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家庭户。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人申报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表》或《农村危房、简易房改造申报审批表》

2户主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主夫妻有一方户口不在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证明。

4申请人为低保户家庭的需提供《低保证》医疗救助证》

5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还需提交个人的书面申请书。

二)申报方式

由户主直接提出申报。对符合申报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户。

三)申领表格

或登陆到统计信息网。

四)提出申请

但申请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向所在单位申报;已移交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市属关停并转的国有企业职工,申请人原则上向所在辖区村(居)委会申报。向所在辖区居委会申报;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向所在下属单位申报。

申请人应向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交填写好的申报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五)受理申请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回执单》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七、审核程序

一)初审

重点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具体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1审核材料: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完成家庭人口、就业、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的审核。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进行公示: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及入户调查人等情况进行公示。并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属于村(居)委会初审的由村(居)委会将申报材料上报区管委会、镇政府;属于市属国有企业初审的由该企业直接上报市国资委;属于下属单位初审的由该下属单位上报其市属主管单位。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在申报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在5日内完成复查。

二)复审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记录备案复审不合格的原因,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申请资格进行复审。并告知申请人。复审合格的要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统计局。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干部职工申报的材料,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本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统计局。

把握好质量关,市统计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质量审核。并对申报审批表数据进行录入。根据工作要求,数据处理录入与申报审核工作同时交叉进行。市统计局数据录入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委进行终审。属于申报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双限房和事业单位经济适用房的将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局;属于申报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的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市民政局、市民宗委。

三)终审

并告知申请人;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三亚晨报、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日,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记录备案复审不合格的原因。公示期间有异议并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记录备案终审不合格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期间无异议并终审合格的应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终审意见并盖章,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取得购买或廉租保障性住房资格。

八、数据处理和材料建档

一)数据处理。市统计局负责对申报审批表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要生成基层档案管理数据库,并把电子版数据反馈到初审和复审单位,建立基层单位统一的动态数据库管理系统。

二)材料建档。村(居)委会、申报人所在单位、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委、市属主管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建档。

九、组织领导

成立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本次申报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协副主席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宗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河东区管委会、河西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单位。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

十、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批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市住建局:负责对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终审。

三)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四)区管委:负责对辖区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五)镇政府:负责对辖区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上报。

六)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七)市民宗委:负责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危房、简易房改造的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八)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经费的落实。

九)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查询申请人户籍档案。

十)市监察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申报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事关百姓生活质量,各成员单位要对此高度重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充分认识本次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保证本次申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工业强市申报材料篇6

(一)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按《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规定执行。其中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就业训练(指导)中心(站),其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可按照技校教师的有关规定申报。依法经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专任教师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二)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长期从事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人员,如业绩突出,工作业务教学水平均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参照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执行。

(三)破格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见附件9。对既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必须与本人最高学历的专业一致或相近),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一般不得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今年申报资格的资历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公办技工院校按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的除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对象计算机能力等有关要求

(一)计算机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通过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通过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按浙人专〔〕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称外语要求。凡申报技校教师系列专业技

(三)年度考核要求。申报对象的年度考核为任现职以来合格(称职)以上。

(四)优秀教案要求。为更加全面地了解申报者的教育教学水平,申报技工院校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优秀教案。

(五)公示要求。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在材料上报前,应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单位内张榜公示,并按《宁波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要求如实填写公示情况。评审结束后,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名单。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及时间等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继续教育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课继续教育仍由各技工学校自行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组织实施,考核合格后,其参加教育的课时由培训单位记入继续教育证书,并由市人力社保局确认验印。技校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除增加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

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申报对象个人提出,所在单位核实材料,市属单位报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县(市)、区报当地人事部门资格审核,并出具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托函,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教师岗位聘任制。为加强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规范技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各校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教师岗位任期聘任制。对本校转岗任教或外调进校担任教师岗位的非技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各校要在对其进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测试的基础上,试聘一年。对胜任试聘岗位的人员,及时做好转评工作。对未经试聘或试聘期不满1年的人员,暂不受理。对试聘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予降职试聘或调离教师岗位。对转任现职未满1年的人员,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强化评价和考核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对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书面审查与现场听课(申报中、高级人员采用现场听、说课)相结合的方式。

工业强市申报材料篇7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的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通知》新要求。今年我省的高企认定工作有几个方面新的要求:一是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分别在“省网”系统提交初审意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二是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复审,分别在“省网”确认推荐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联合推荐函和《推荐企业清单》。三是认定机构前置审(核)查。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对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等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四是加强指导、帮扶、推荐。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动员、初审工作。科技、税务部门辅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提醒和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部分技术领域的审核,对国家备案通过率较低行业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传统食品、广告、传媒、医院、咨询、工程建设、物流、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等)重点把控;积极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整的填写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国网”和“省网”的申请材料两者缺一不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个平台材料提交的,不予认定。五是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

二、尽快开展培育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名单(含重新申请认定企业名单),督促指导做好培育入库工作。挖掘新的培育对象,组织申报企业参加我市组织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三、认真组织今年高企认定申报辅导工作。科技、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服务企业分别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填写申请材料,并确保在确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提交。

时间安排

第一批:

企业网上申报:4月25日-5月28日

县区初审推荐:5月31日-6月11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6月14日-6月18日

前置审(核)查:6月21日-6月25日

第二批:

企业网上申报:7月26日-8月27日

县区初审推荐:8月30日-9月10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9月13日-9月17日

前置审(核)查:9月20日-9月24日

四、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工作。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将联合组织专家对县区推荐企业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评审。预评审时间:第一批为6月12日至6月14日,第二批为9月18日至9月20日。评审后将相关意见反馈至各县(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请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报企业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将通过复审的企业推荐给省高企办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南昌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申报复审工作另行安排)

五、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科创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南昌市科技创新平台(ncskj.cn)申请科创券,用于高企认定的技术资询和专项审计工作。其中,技术咨询可申请2万元,专项审计可申请1万元。具体申请事项可查看《南昌市2021年度“洪城科创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指引》(洪科字〔2021〕54号)。

六、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以享受《南昌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提升”行动方案》(洪府厅发〔2019〕71号)文件的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必须履行如下监督管理要求:

1.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年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认定后三年内,于每年5月31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innocom.gov.cn/)完成发展年报的填报工作。

2.填报火炬计划统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认定后三年内,于每年3月31日前登录科技部火炬计划信息系统(tj.ctp.gov.cn/)完成火炬计划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3.填报企业年度研发情况报表:规模以上企业可登录“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19.235.129.78/dr/queryLoginInfo.do),填写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对不履行上述监督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做出如下处理:

1.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送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南昌市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公室,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取消市科技局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七、企业严格按照申报程序提交认定申请。申请认定企业提交认定申请的程序为:备案登记(企业提交备案材料至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自我评价——网上注册——准备并提交申请认定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复审——推荐上报省高企认定办。

八、申报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南昌市科技局高新科           南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联 系 人:王荣献             联 系 人:王宇欣

联系电话:0791-83884249      联系电话:0791-88533891

南昌市科技金融管理服务中心   联 系 人:程文辉

联系电话:0791-88607671  

邮    箱:2646147757@qq.com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6115室

 

附件: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各部级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我省今年将开展2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江西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满足高企认定八个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二)“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未注册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网”),进行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原“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申报。

(三)“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jxgqrd.com/)”注册登记(以下简称“省网”)。申报企业在“科技部服务平台”注册填报后,需在省网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四)企业填写、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必须在“国网”和“省网”分别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交,务必确保“国网”和“省网”所填资料数据一致。在省网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前,请企业按实际情况准确选择初审推荐单位、所在县(区)、所在开发区、主管税务部门等必填信息,不在开发区内企业可不选。

(五)初审推荐。

1.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附件2)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分别在“省网”系统提交初审意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2.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部级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设区市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复审,并分别在“省网”确认推荐。科技、税务部门要在初审推荐截止日期前提交加盖公章的联合推荐函和《推荐企业清单》至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

(六)认定机构前置审(核)查。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等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七)专家评审。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八)公示、推荐报备和备案。在省科技厅官网上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国家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推荐报备。国家认定办审核后,确定通过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三、有关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定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各申报企业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加强指导、帮扶、推荐。请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动员、初审工作。科技、税务部门辅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提醒和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部分技术领域的审核,对国家备案通过率较低行业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传统食品、广告、传媒、医院、咨询、工程建设、物流、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等)重点把控;积极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整的填写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国网”和“省网”的申请材料两者缺一不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个平台材料提交的,不予认定。

(二)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3)。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中介机构须按要求如实出具审核(鉴证)报告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4)。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除将按《工作指引》要求,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以外,还将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核查力度。各地科技、税务部门要对照推荐要点,明确职责分工、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省高企认定办将加大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财务等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力度,发现造假、一票否决。

(四)我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从未指定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咨询和服务,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以省高企认定办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

(五)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1.企业须对应《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四级目录(例:一、电子信息/(一)软件/1.基础软件/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填报技术领域。

2.由于系统存储原因,企业须在“省网”扫描上传所有附件材料;在“国网”只须扫描上传主要附件材料。

(六)省高企认定办不收取书面申请材料。

(七)时间安排

第一批:

企业网上申报:4月25日-5月28日

县区初审推荐:5月31日-6月11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6月14日-6月18日

前置审(核)查:6月21日-6月25日

第二批:

企业网上申报:7月26日-8月27日;

县区初审推荐:8月30日-9月10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9月13日-9月17日

前置审(核)查:9月20日-9月24日

四、其他

(一)省高企认定办地址和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813室

省科技厅联系人:熊剑波 张绪波 

联系电话:0791-86265355/86253496

(二)省税务局联系人

联系人:企业所得税处 李丽萍

联系电话:0791-86221915

(三)“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平台”技术支持

单   位:江西微博科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金俊峰  刘聪

联系电话:0791-88302858

 

附件:1.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

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3.企业信用承诺书

4.中介机构声明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技术领域

企业

注册地

所在开发区名称

是否重新认定

主管科技部门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备注

1. 不在开发区内的,所在开发区名称一栏不填;

2. 推荐盖章分为3类:1.设区市或赣江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设区市税务部门推荐并盖章;2.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会同所在县(市)税务局、所在县(市)税务局推荐并盖章;3.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区内税务部门、设区市税务部门推荐并盖章。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序号

审核要点

工作分工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科技部门

2

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税务部门

3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科技部门

4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科技部门

5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部门

6

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信息

税务部门

7

企业申报材料中(包括提交的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数据是否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最新数据一致

税务部门

8

企业是否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归集研发费用,设置专用研发费用辅助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进行核算。企业申报表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相关数据

税务部门

9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科技部门

附件3

企业信用承诺书

 

    本企业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相关规定和要求,现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2.本企业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以及本企业留存的高新技术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内容均完全一致。

本企业愿为上述承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申报企业(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中介机构声明

 

    本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提供给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资质证明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本机构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工业强市申报材料篇8

一、 高度重视认定的组织推荐和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任何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部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企业是认定工作的主体,企业家们要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确定专人,按照要求,一一对照,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差多少补多少的要求,加强基础和前期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申报工作。希望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市科技局等多部门的优质服务,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快速发展。

二、切实抓住优惠政策扶持的有利契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帮助企业应对当前日趋复杂的经济形势,缓解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和科研上的具体困难。希望各企业家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加大科研投入,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把企业做大做强。

工业强市申报材料篇9

根据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工作目标、要求和各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建设情况,经综合平衡,现制定了《*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表》(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的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要鼓励、引导承办企业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和行政村建店,重点建设改造村级日用消费品农家店。

二、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企业条件。

流通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自愿申请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提出拟实施的地区及拟建设的农家店数量。

1.在广东省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以经营生活必需品为主的各种所有制连锁经营企业;

2.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配送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已经发展日用品连锁店不少于10个;或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农资配送中心,配送农资商品品种两大类以上且单品数量在30种以上,已经发展农资连锁店不少于100个;

3.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

4.商品分类分品种摆放,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有必要的商品配送运输工具;

5.制定了*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6.自愿与县(市、区)经贸部门签订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诺书;

7.已建立商品的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台帐管理制度。

(二)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经贸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按照规定,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省直有关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地级市以上经贸、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申报企业的材料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

1.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

2.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验收报告;

3.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新增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以及增加社会就业等;

4.《广东省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申报表》(附件3)、《*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项目申报表》(附件4),须附每个项目(配送中心和农家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市场建设”栏目下载;

5.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涉及药品经营或设立药品专柜的需提供药品零售经营资格证以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经验收合格,同意上报”的意见;

7.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有关企业税收证明(包括纳税金额)。

申报材料需用文字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报送,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省经贸委邮箱。

(四)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请于9月25日前由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注意事项。

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提高文件材料的报送质量。

三、项目建设标准

(一)项目必须在*年1月至9月底建设或改造完成;

(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

(三)达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四)各地要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53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60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129号)、《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粤经贸市场〔*〕777号)等文件的精神,准确把握配送中心和农家店验收的标准。

四、验收工作

(一)各地县(市、区)经贸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和验收报告报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上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复检验收,并于9月25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和地级以上市的验收报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在收到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后,组织开展对地级市进行交叉抽查,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届时派员进行督查。

五、扶持方式

省扶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资金采取补助的扶持方式,即根据省认定的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财政部门核拨到承办企业。

六、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下拨的扶持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按规定对资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企业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申报企业要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业强市申报材料篇10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

纸件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办处。

第四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如委托专利机构的,仅可选择一家办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三章 网上申报

第五条 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表。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提交申报表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 纸件材料申报

第七条 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和专利证明材料三部分。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申报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国内发明专利服务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并申报,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发明专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费资助的,提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

(四)小微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的,提交小微企业申明函原件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小微企业授权当年年费,应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同申报。

(五)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 申报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颁发的批予标准专利证明书复印件。

(二)申报澳门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澳门经济局颁发的专利注册证复印件。

(三)申报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台湾智慧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三)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条 纸件材料应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记载的文件顺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对于提交的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五章 申报材料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审核包括对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纸件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十五条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北京代办处应及时审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对于企业及其它类型机构,采取转账支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通过转账支票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北京代办处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专利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

(二)逾期不领取的;

(三)因未及时入账造成支票过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北京代办处并通过法院办理公告遗失手续的。

第七章 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信誉好、申报质量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经批准同意后,享有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申请人在进行纸件材料申报时,仅需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无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服务仅适用于国内专利资助金申报。

第二十二条 开通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北京代办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北京代办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质量,如材料审核时发现两处(含)以上错误的,视为本次申报未提出;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资格仅当年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利资助金绩效考评工作需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及专利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专利资助存在的问题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目前各地都制订了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在政策兑现过程中,由于涉及企业多、时间跨度长、申报材料核查工作量大,完全靠手工效率较低,不利于数据统计、核查、分析和资料保管等问题,佰腾科技开发了区域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可以实现开放申报、及时统计、有效核查、数据资料完整保存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政策透明度。

适用对象:

工业强市申报材料篇11

(一)市安监局聘请有关专家具体负责验收评审工作。验收评审工作分为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二)材料审查由市安监局组织,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选派人员和有关专家联合进行,材料合格者,方可进行现场审查。

(三)现场审查由市安监局派员带队,有关专家负责审查,企业所在县(市、区)安监局派人员配合。

二、评审程序

(一)申报材料。有关企业要按照《申报(复核)材料清单》的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按时报送市安监局。

(二)材料审查。由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和有关专家组成材料审查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参照《评选标准》打分,按得分多少排出先后顺序。符合条件的,提出现场审查企业建议名单;不符合条件的,建议继续培育,提出具体要求反馈给各单位,不再纳入本年度命名对象。

(三)现场审查。根据确定的现场审查企业名单,确定现场审查时间表,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科派人员带领专家到企业进行审查,按《评选标准》进行分工逐项打分。根据审查情况,向企业提出反馈建议,专家及企业负责人分别在《反馈表》签字。

(四)综合评定。全部验收完毕后,由市安监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进行综合评定,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并联合命名。

三、时间安排

(一)申报材料:2012年10月8日—12日;

(二)材料审查:2012年10月15日—19日;

(三)现场审查:2012年10月22日—31日。

四、工作要求

工业强市申报材料篇12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视察吉林时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企业实现质量更好、效益更高、竞争力更强、影响力更大的发展,加快我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步伐。根据市政府有关建立“长春企业100强”申报常态化机制的意见,决定继续开展“长春企业100强”申报活动,申报活动由市工信局等部门支持,市企业联合会具体组织实施,现制定“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活动方案如下:

一、申报资格

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属于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合并到集团母公司的财务报表的,不列入单独申报范围。依据2020年度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数据,“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企业入围标准,确定为10.8亿元,同比增长8%。申报活动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

我会和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有关渠道“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活动实施方案”,企业实行自愿申报,并按要求填写“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表(附件1),同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图片资料。提供数据或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否则不列为入围企业。申报企业可登陆长春企业网(cccenet.cn)下载实施方案、申报表等文件。

“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工作采用线上和线下同时申报,入围企业收到通知后,请按(附件2)要求认真组织填写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于6月30日前寄至我会,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市企联指定邮箱。

三、百强榜单审定和审定

“2021长春企业100强”根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排序、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同时对百强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撰写发展研究报告。“2021长春企业100强”榜单和《2021长春企业100强发展报告》拟于2021年11月1日“吉林省企业家日”,并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联系人:张志伟、王冰、赵连忠

电  话:13154319660、15504447393、13074351999

邮  箱:337498490@qq.com

地  址:长春市昆山路3372号

邮  编:130033

 

附件:1.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表

  2.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表填写说明

3.2021长春企业100强评选按属地入围企业名单

 

 

2021年5月26日

 

 

 

 

 

 

附件1:

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国有(  )  民营(  )

合资(  )股份制( )

外资(  )港奥台(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传真

 

电子信箱

 

相关人员

姓  名

职  务(部门)

电  话

手机号码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活动联系人

 

 

 

 

数据联系人

 

 

 

 

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  )省(  )市(  )

科技人员数

2019年    人     

2020年      人

2020年底企业拥有有效专利(      )项 , 其中发明专利(     )项

2020年底企业参与制定国家中国标准(      )项,其中国家或行业标准(      )项

指标(万元)

工业产值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纳税总额

资产总额

2019年

 

 

 

 

 

2020年

 

 

 

 

 

指标(万元)

 

研发费用

 

信息化累计

投入总额

战略性新兴

产业业务收入

出口收入或

海外收入

员工总数(人)

2019年

 

 

 

 

 

2020年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企业(盖章):

 

 

2021年   月   日

申报指标数据属实。

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

 

22021年  月  日

提交经审计的2020年相关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22021年  月   日

注:请认真参照附件二的填表说明填写或打√,填好后将此表连同证明材料签字盖章后邮寄至我会,并将申报表电子版发至我会邮箱

附件2: 

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1长春企业100强申报表主要栏目填报说明如下:

一、企业性质栏:请从“国有”、“民营”、“合资”“股份制”、“外资”、“港奥台”等性质中选一项打√。国有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是指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和私营企业等。

二、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栏:指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或商业等提供的主要服务,按在营业收入的占比由大到小排列,最多不超过3项。(必须填写)

三、指标栏:所有指标均按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和年报的数据填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工业产值:年末工业产值报表数。

营业收入:包括企业的所有收入,不含增值税,即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境内和境外的收入。

利润总额:所得税扣除之前的总利润。

纳税总额:在中国大陆境内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各税种税收,不包括本企业(集团)代扣代缴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各种税收,也不包括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各项非税收费用。

资产总额:年末的资产总额。

研发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信息化投入:企业信息化的软硬件投入和运营维护投入。

战略性新兴产业业务收入:按以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分类代码分类统计。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3、新材料产业;4、生物产业;5、新能源汽车产业;6、新能源产业;7、节能环保产业;8、数字创意产业;9、相关服务业。

出口收入或海外收入:是指企业在中国大陆以外的营业收入。出口收入或海外收入以平均汇率折算,海外资产以年底汇率折算。平均汇率: 2019年为1美元=7.0808元人民币2020年为1美元=6.8996元人民币;年底汇率:2019年为1美元=6.9762元人民币, 2020年为1美元=6.5423元人民币,。

工业强市申报材料篇13

第三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申报推荐范围包括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四)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推荐:

(一)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出国进修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规定任职年限内无故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或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人员;

(五)其它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申报推荐程序

第七条申报推荐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河北省各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可自愿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唐山市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附件一),并做好各种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建立组织

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一般应不少于7人。申报推荐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申报推荐实施方案和申报人员的考核推荐工作。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量化考核细则》

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照《唐山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所规定的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量化考核实施细则》。《细则》要充分体现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将平时考核与推荐考核结合起来,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平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细则》须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连同职代会会议纪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公开述职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申报人员在本单位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上进行个人述职。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阐述任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是在本岗位上所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

(四)考核答辩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答辩。

(五)群众评议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依据《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考核。

(六)量化赋分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考核答辩、群众评议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赋分。

(七)综合排序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综合量化赋分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排序。

(八)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由单位领导依据申报推荐考核小组提供的申报人员考核情况,按照申报推荐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合理、准确的原则,在上级确定的申报数额内,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四章申报推荐公示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要公开申报推荐全过程,并严格按照《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公示内容:

1.申报条件和岗位数额。有关职称工作的条件、规定及本单位《量化考核实施细则》,事业单位还要公示空余岗位数额;

2.申请晋升人员名单;

3.量化赋分和综合排序结果;

4.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成果、业绩、论文论著、工作总结等原始材料;

5.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的上报人员名单。

(二)公示要求:

1.公示时间一般为5——10天(公休日不计算在内);

2.公示地点要方便群众,便于查阅、监督;

3.设置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并指定专人做好来访接待、情况汇总等工作;

4.单位要在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如实填写公示结果。

(三)公示结果的使用

凡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系属伪造、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36号),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两年内不允许申报评审。

第五章组卷及材料报送

第九条单位对经公示后确定的上报人员提供的各类材料,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组卷:

(一)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1.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三份、中级一式二份;

2.《唐山市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一份(附件二,用A4纸正反面打印);

3.各种证书、科研项目(成果)、论文论著等装订册一本。各种材料共分12项,顺序如下:

⑴材料册目录;

⑵《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

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

⑷有效期内的全国职称外语(省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全国或河北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免试审批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以上原件装订,复印件3份分别贴在评审表第8页)。

⑸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

⑹任现职以来所有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

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⑻毕业证书复印件(多个学历的按学历从高到低排序);

⑼各种奖励证书原件;

⑽任现职以来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专业技术报告或教案原件(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⑾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般不少于2000字,报翻译专业的用外文书写)

⑿其他有关材料:

①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的有关手续原件(调动介绍信、工资套改表等);②有职业资格要求系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会计证、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书等);③考评结合系列(如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的考试合格成绩单;④《综合排序表》;⑤其它有关证件(中小学系列要提交课时量表)原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必须如实填报基本情况,内容真实有据,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填写《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性做出保证,

2.除毕业证、资格证书可装订复印件外,其余证件要装订原件。奖励证书原件要去掉封皮只装订证书芯,证书芯纸张较小的,可贴在空白A4纸上。发表的论文可视杂志薄厚程度和数量多少酌情处理,薄或数量少的可整本装订;厚或数量多的可以只装订杂志封面、全部目录和论文页。核心期刊在前,非核心期刊在后。选择1-2本有代表性的论著整本放入档案袋。非法期刊和不符合条件规定的材料不得装订。

3.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必须由所在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对照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属县(市)区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职改办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属市直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市直主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4.《综合排序表》中,同一单位或部门的排名人数、排名次序必须一致。出现不同排序情况,视为申报程序无效,取消个人申报资格。

5.装订时要注意剪裁适当,规范美观。不得出现漏装、倒装或一种材料重复装订现象。装订成册后每页须用打号机打印页码。《材料册目录》(见附件五)必须打印生成,注明材料所在页码。

6.申报材料每人限装一袋,材料袋一律使用结实耐用的牛皮纸档案袋,有线绳可系,并填好《唐山市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附件三),贴在申报材料袋封面上。

7.卷内材料尽量打印生成,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用16开纸正反面打印,按标准表样装订外,其他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各种表格可登陆唐山人才网()“职称评审”栏下载。

8.申报材料不合上述要求的,各级职改部门不予接收。

(三)报卷要求

1.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间集中统一上报,个人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2.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主管部门在报卷时,须提交以下表格和数据库:

⑴《唐山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情况报告表》(附件四);

⑵用河北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软件导出打印生成的Excel格式《唐山市高中职申报人员名单》(附件七)一份;

⑶用河北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软件导出的申报人员数据库。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报推荐审核责任制、工作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和业绩成果等基本条件,核实学历、奖励、论著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确保申报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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