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培训总结实用13篇

驾驶培训总结
驾驶培训总结篇1

(1)组织从业资格考试36场,有7157名从业人员参加考试,初考合格率达80%,同去年相比减少考生2000名左右,参考人数约降低21.5%。完成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签注约71480人,相比2018年约下降1.9%。核发初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约5924个,换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约4295个。

(2)25所驾培机构共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约1600名左右,同比2018年约上升47.5%。

2、主要工作措施

(1)开展培训行为专项整治。自2月27日起,加强了对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力度,联合各县区运管机构严厉打击应用“跑马机”进行培训的违规行为。一是重点检查在训教学车辆是否擅自改造安装教练车计时计程终端等情况。二是加强培训数据审核,不合格的培训数据一律不予以审核。三是加强与车载终端运营商和监管平台运营商的协作,并要求两家运营商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办法,从科技层面,定期或不定期地持续对车载终端进行更新升级,用技术手段给“跑马机”从源头上设置屏障,共同形成合力,防止违规培训行为发生,确保驾培市场和谐稳定。四是开展“保平安、迎大庆”驾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跑马机”刷学时现象。

(2)进一步规范培训学时审核。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大纲,规范驾驶员培训学时审核,强化驾培行为监管,维护市场安全稳定,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措施、规范。针对培训中出现的摄像头看不到学员、学员在驾驶操作中吸烟、吃东西,打电话、浏览手机、戴口罩、戴墨镜、频繁更换教练员、车速超过规定范围、学员手脱离方向盘或没有任何驾驶动作等14种不符合要求的现象或问题,分别对369名学员不符合要求的数据给予全部删除培训,责令驾培机构重新对该学员进行培训,维护学员权益。

(3)坚守“扫黑除恶”攻坚战。督促全市25所驾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驾校教学组织情况以及教学车辆、教练员管理、教练场地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属地运管机构加强行业日常安全监管,并督促驾校做实安全工作,以及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给属地运管机构,要求其督促驾校整改落实。

(4)落实营运客车和货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营运客车和货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专项行动的总体安排,采用“督导+指导”的方式,推进教育培训专项行动。督导组深入盘山县、大洼区,督促县区要做好三方面,一是将辖区内营运驾驶员和车主的底数摸清;二是针对企业、个体经营者的生产实际以及行业管理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三是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将组织开展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情况反馈给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5)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驾培机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人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驾培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与每位教练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月要对教练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每次培训都要教练员签字,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实现痕迹化管理;驾培机构要采取半封闭管理,设立必要的门岗门卫,严禁非本机构车辆以及与教学无关人员进入教练;定期检查教练场地、教学车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确保消防、安全设备设施完好,并建立检查档案;认真组织开展文明交通进驾校五个一活动,暨设立一个宣传阵地、讲好一堂文明交通课、观看一次警示片、参与一次劝导服务、参加一次文明驾驶宣誓仪式。

(6)加强远程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监管。按照《关于加强从业人员远程网络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对远程继续教育机构进行随机抽查、互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约谈提醒。

(7)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工作。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发展发〔2018〕31号)要求,从2018年12月31日起,不再受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发证;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的换证、补证、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等相关业务。

二、存在的重点问题

1.驾培机构存在应用“跑马机”,利用不正当手段盗刷学时问题,侵犯了正规驾培机构的利益,影响驾培行业稳定。

2.驾培机构资质“缩水”,因为驾培机构缺少长远规则和驾培市场利益空间减小,驾培机构投入减少,造成机构资质不符合“国家两项标准”。

三、2020年重点工作安排和设想

针对驾培市场存在的问题,2020年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正确引导,强化监管,强化考核

1、做好市场发展引导,建立机制。一是建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认真开展市场调查,掌握驾培市场供需能力,定期向社会公布现有驾培机构的数量、教练车总量、培训能力、培训需求等情况,加强市场风险预警,防止社会资本盲目申办驾培机构,减少或避免投资人损失和资源浪费。二是调控市场准入机制。按照“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原则,依据“国家两项标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根据目前我市驾培行业发展现状和培训能力及社会需求情况,县区运管机构要充分调查研究本辖区驾培行业发展状况,提前预判,合理谋划。慎重实施三级驾培机构行政许可,鼓励原有二、三级驾培机构升级和一、二级驾培机构行政许可。三是加强政策扶持,将土地纳入规划。按照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将驾培训练场地纳入政府城乡建设统一用地规划,科学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场发展专项规划。加强交通管理与国土部门的信息连通、执法联动,在经营许可证核发时审查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对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纠正,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2.加强监管,规范培训。全面应用计时培训考试管理系统,监督驾驶培训机构落实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进行培训,一是按照见人、见车、见证、见设施的原则,采取进校、到场、查车等方式,针对整治重点内容进行全面实地核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并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二加强线上线下培训行为监督和培训数据审核,对违规培训行为和培训学时、里程等相关数据,根据《关于加强驾驶员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要求》进行处理。

3.加强经营信誉监督考核。严格执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做好考核,确立市场退出机制,对驾培机构反复出现违规经营行为且拒不改正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吊销其经营许可。

(二)加强从业资格管理相关法规的宣传培训

驾驶培训总结篇2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欧洲国家的交通与海事安全主管部门、船东协会、航运公司和引航员协会——“驾驶台团队工作/驾驶台团队管理 (BTW / BTM)”课程。九十年代中期,瑞典、挪威、芬兰和荷兰等欧洲国家在BTW、BTM等课程的基础上,借鉴北欧航空公司的飞行团队管理和控制课程的经验和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共同开发了“驾驶台资源管理(Bridge Resource Management,即BRM)”培训课程。

国际海事组织在1995年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78/95)的B-VIII/2部分中提到了BRM。2010年,国际海事组织在新修订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把驾驶台资源管理作为强制性适任标准列入要求,且在第II章“船长和甲板部”人员适任能力的主要修正内容中对操作级人员要求新增“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能的应用”、对管理级人员要求新增“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运用”的强制性适任要求。驾驶台资源管理知识的学习成为强制性要求。我国航海院校自2000年以来,开始为香港和内地一些航运公司的船舶驾驶人员正式开设了“驾驶台资源管理”课程。

2.“11规则”中有关驾驶台资源管理培训的规定

为了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我国主管机关制定,在2011年公布了“11规则”,为实施“11规则”颁布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和201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中规定了对驾驶台资源管理的培训和考试要求。

2.1过渡期培训要求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中规定,对按照《04规则》发证的船长和驾驶员和按照《04规则》培训的在校学生应进行过渡期的适任培训。培训要求如表1。

2.2过渡期后的驾驶台资源管理培训

过渡期后,驾驶台资源管理的培训和考核放在船舶操纵与避碰课程中培训和考核。晋升500-3000总吨和3000总吨以上的二、三副需要理论考核和实操评估,晋升500-3000总吨和3000总吨以上的大副、船长需要进行实操评估。

3.驾驶台资源管理培训体系

3.1培训安排

驾驶台资源管理是一项涉及航海知识综合运用的培训课程,涉及的知识包括船舶管理,船舶值班避碰与操纵、航海学等知识,因此,该培训应安排在整个教学体系的最后实施,而不应和其他课程平行教学,最好采用集中培训的方法。

3.2培训方法的探讨

“船舶驾驶台资源管理”培训的目的在于通过船舶资源管理的相关知识与方法的学习与教育,提高船舶驾驶人员在船舶营运安全工作上的正确思想认识,从而提高与转变管理认识与理念,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改变自身的不良行为,最终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因此,转变受训者的理念和意识是培训成败的关键,培训的手段主要通过理论教学和模拟器的综合训练。

3.2.1理论教学

理论教学由教学内容的讲授,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组成,使学员掌握驾驶台班组协同工作的要领,掌握驾驶台工作的基本程序,有效利用驾驶台所有资源减少和避免人为失误,掌握制定各种计划的基本方法,理解领导、决策和紧急情况下的应变方法。不同的教学对象的知识结构与实践经验不同,因此在理论教学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教学对象采用不同的的教学方法,设定不同的教学目标。从以前驾驶台资源管理的培训总结中发现,,船长班、管理级的船员班、操作级船员班、混合船员班级,在校学生班,不同结构的学员班级的特点各不相同,下表以管理级的船员、操作级的船员、学生班为例,分析班级特点和教学方法。

3.2.2模拟器训组织

有效的航海教育和培训包含三个要素:知识、技能和态度。现在对海员的要求,包含以下几点:多任务工作,迅速作出决策,在团队工作中的优先处理原则等。传统概念上的船员培训是在学校课堂上的理论教学加上船上实习两部分组成,无法完成各种任务的训练尤其是应急训练。模拟器上培训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平台,能使学员在经济和安全的条件下完成各种复杂和应急情况的训练,因此在“11规则”的相关文件别规定了驾驶台资源管理培训中模拟器培训最少课时。

(1)根据驾驶台班组的成员组成将学员进行分组,将学员4-5人分成1组,每组指定船长1人、大副1人、值班驾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根据方案要求可增加1人扮演引航员角色。指定角色时最好依据船上的职务合理分配角色。如果是学生班,由于学生的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限制,学生很难独立担任船长或引航员的角色,需要教员担任船长或引航员的角色,带领这个团队完成任务。

(2)方案设计为学员设定各种航行状况,训练学员的信息获取、团队合作、情境意识、通信沟通、应急反应能力。常用主要方案有:开阔水域避让、狭水道航行、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航行与操纵、岛礁水域的船舶操纵、船舶进港操作、避离台风的船舶操纵、船舶搁浅的应急操船、舵失灵的应急操船、人员落水搜救( 本船人员落水和他船人员落水)

(3)方案实施是让学员在模拟器上进行操作,完成方案规定的任务。方案实施一般分步骤进行:①让学员熟悉模拟器设备操作②教员说明训练方案③学员制定通过制定水域的计划和“偶发事件计划” ④通过指定水域的实际操作及偶发事件的应变⑤驾驶台团队的自我评价⑥教师总结评价

3.2.3评价方法

驾驶台资源管理评价分成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理论考试由海事局组织统一考试,实操评估由评估员现场评估,评估要素主要有制定指定水域计划、制定“偶发事件计划”、资源与管理、驾驶台团队工作、领导与决策、通信与沟通、偶发事件与应急、工作态度与情境意识。评价标准主要根据学员对设计方案的处理方法、操作或分析正确、熟练程度来判断。

4.结束语

驾驶台资源管理是一项发展中的船员培训业务,培训机构应根据每期学员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培训结束要总结每一期的学员情况、教学情况、教学效果等,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不断改进,提高培训质量。

参考文献:

驾驶培训总结篇3

驾驶技能的形成,通过何种培训方式,使学驾人员规范而快速掌握驾驶技能,树立安全意识,养成文明驾驶习惯,是每个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每个驾驶教练员都在考虑的问题,也都进行了研讨,但总的来说收效甚微。因为目前大多数驾驶培训过程一直停留在原始的以师带徒的层面上,不仅驾驶操作的动作不规范,而且安全意识缺乏、文明驾驶习惯缺失,培训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新手上路事故率也成了社会急待解决的热点问题。

本人从事驾驶教学工作已近30余年,对培训方式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目前培训中的误区、教学效率低下的原因、新手上路交通行为特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进行了多种方式的教学实验,总结出一种适合现阶段驾驶培训教学方式,即多资源交叉组合教学方式。

一.目前驾驶培训教学中的误区

1.目前的培训模式,一般都是学驾人员通过第一阶段理论教学后,取得了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也就有了上车练习的资格,但他们对交通法规和车辆结构的知识掌握仅仅能应对理论考试,既谈不上理解,更不能在实际训练中应用。

2.教练员在教学中片面强调驾驶操作的动作训练,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大量的时间精力放在了动作技能的教学上,忽略了法规知识的实际应用和安全意识的培养;独立行车时对交通情况的预测和动态估计能力差,更有甚者无法应对一般交通情况处理。

3.动作技能的教学,仅采用简单重复训练,缺乏科学合理的安排,未能正确使用有限的教学资源,造成教学资源浪费严重。

4.在整个培训过程中对学驾人员心理素质培养未能引起重视或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导致新手上路心理素质差,遇突况就惊慌失措。

5.应试教学现象突出,教练员平时只注重考试项目的训练,忽略了日常驾驶生活中实用性技能的教学,其结果是新手上路后无法应对复杂的交通环境变化,造成交通事故多发。

二.驾驶培训教学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社会对驾驶培训的要求是,学驾人员通过培训能熟练操作车辆机件,灵活处理一般道路交通情况,能适应各种复杂交通环境和恶劣气象条件下的驾驶。而培训效率则是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通过各种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对学驾人员进行施教,使学驾人员快速掌握驾驶技能,成为合格的驾驶人。当前的培训质量不尽人意,培训效率低下,社会对此颇有微词。造成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目前的教学过程是从学员开始上车培训到考试结束,都由一个教练员独立完成教学。培训理念、培训方式老化,教学方法单调,结果导致学驾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操作不规范,技能掌握单一,无法应对复杂的交通环境,这与学驾人员心理需求有较大的差距。

2.当前驾驶培训中,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未能深入探讨驾驶技能形成的必要途径和教学规律,未能从驾驶操作的动作由简单构成到有机结合进行系统分析;培训过程混乱,培训方式五花八门,教学重点不突出,未能实现《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所要求的形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效处置随机交通状况、无意识合理操纵车辆的能力。导致新手上路处理交通情况时频频出错,事故率一直居高不下。

三.新手上路交通行为特点

根据本人多年观察统计分析,新手上路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车道选择错误、违反信号灯规定、长期骑压车道分界线、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类型有刮擦、追尾、驶出路面和倒车事故等;发生事故和交通违法的原因主要有心理素质差、技能不成熟,遇突况时惊慌失措,应急处置失当;驾驶过程中常见现象是该快不能快、该慢不能慢导致车流通行速度下降;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指挥信号观察不到位和识别错误;车身空间位置估计和判断能力不足,导致跟车、会车、超车中安全间距控制不当,引发刮擦事故和追尾事故发生。

四.多资源交叉组合教学方式的应用

驾驶培训实际操作教学过程应有一套系统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或教学模式,突出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的有效结合,强调驾驶教学中理论指导作用和多种教学资源的合理使用。

目前我们所采用的驾驶训练模拟器进行模拟教学,各机件的操作方法及操作配合方面真实感较强,适合基础驾驶,对于规范机件操作比较有利。道路驾驶训练项目如复杂道路、恶劣气象条件驾驶等,仅管场景模拟较为简单,与实际的驾驶环境有一定的差距,但预见性驾驶的原理、操作的方式有较好的实用性。

多资源交叉组合教学方式安排:多媒体教学―驾驶模拟教学―实车教学―驾驶模拟教学―实车教学。

具体措施:教学内容安排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学员进入实际技能阶段(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后,在训练每个科目前,第一步先利用多媒体对学员进行基础驾驶理论教学,通过系统讲解和演示,使学员对各机件的操作建立定向;第二步.进行驾驶模拟训练。通过驾驶模拟练习,使学员基本掌握基础的驾驶操作要领;第三步进行实车教学,学员在驾驶模拟器上练习是静态练习,实车训练则是车辆在动态条件下的练习,学员的操作会受环境的影响,出现动作变样、配合上出现差错。第四步,再返回进行驾驶模拟训练,目的使操作动作的精确、规范;最后再进行实车训练,重点解决配合和精确控制问题。

教学内容中关于操作方法和程序这方面的内容在模拟训练中解决,而涉及动作的精确调控的教学内容则在实车教学完成,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模拟与实车的各自优势,达到高效培训的目的。

三、结语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学车的人越来越多,汽车驾驶作为一种基本的生活技能,已被世人共认。汽车驾驶技能培训是动作技能和心智技能的统一。我们要在汽车驾驶教学过程中不断地探讨教学方式,充分发挥理论指导作用,利用各种教学资源进行组合,优化教学过程,体现优质高效的驾驶培训,培养学员成为遵章守法、技能熟练,思维敏捷、反应迅速、判断准确、沉着冷静、处置果断、心里健康的安全型驾驶人。

参考文献

[1]安全驾驶的引路人:北京中德安驾科技有限公司,人民交通出版社编,2006.4

ISBN978-7-114-05866-0

驾驶培训总结篇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驾驶培训总结篇5

二、工作任务

2019年12月底前,所有营运车辆驾驶员接受以职业道德、新时期驾乘关系、职业病防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故障处置和突发应急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完成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至2月)。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动员。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为主体,相关部门和各乡所配合,做好15类行为的摸底调查工作:1.服务用语不规范、态度不端正的;3.公交、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着装不规范;3.营运中拒载、甩客的;4.乱停乱靠、站外上下乘客的;5.运营中未系安全带的;6.营运中接打手持电话、玩游戏等;7.运营中在车内吸烟的;8.巡游出租车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合乘(拼客)的;9.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10.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11.故意绕道行驶的;12.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13.随意改装货车车厢的;14.随意增加车载标识的;15.其它情形。

(二)集中培训阶段(2月至11月)。按照培训计划与驾驶员继续教育相结合,分批次组织集中培训,确保道路运输营运驾驶员接受安全文明教育培训,使全体营运车辆驾驶员对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知识掌握大幅度提升,并在实际工作中能更好服务群众。做好营运驾驶员在服务中的检查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服务投诉、举报,曝光屡禁不止或屡止不改的恶劣服务行为,对情形严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考核测评阶段(11月至12月)。按照《XX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我市辖区内营运驾驶员的全员年度测评考核工作。并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牵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查找不足整改提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四、工作计划

驾驶培训总结篇6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及重要作用分析

(1)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机制内涵分析。我国当前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是在完善政策法规基础上发展的,由组织机构以及管理流程和运行机制等几个重要的部分构成,并相互促进和制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在组织机构上主要有驾驶培训学校和交通管理部门等,其运行机制主要涉及交通管理部门以及驾驶员培训学校和公安部门。

(2)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机制重要作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的形成,加大对培训学校的持续性管理,对培训学校的有序发展有着实质性意义。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制也能够使学与教的利益得到均衡体现,从我国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内容来看,其构建了教练员审查系统,并对教练员教练资格及培训内容等实施了考核监督,从根本上保障了教与学两者的利益。这一机制也使得驾驶员培训行业不断进步,推动了培训力量的上升。

2.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问题及完善措施

(1)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问题分析。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主要体现在制度层面,对教练员的监督机制没有得到完善,教练员违纪成本相对较低,使得行业监督存在漏洞。对驾校的考核监督过于简单化,造成了培训趋势应试化。

(2)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完善措施。第一,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的完善要从多方面实施,首先就要能够在行业发展规划层面完善制定,并要能够对驾培学校合理化布局。在具体的规划过程中要能够突出优化结构以及总量控制和以人为本等,确保培训的质量及道路运输安全。再有就是要能够多层次地进行立法,对相关的法规也要能够加以完善,通过立法对机动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的管理进行补充,还要对管理进行强化,具体的措施要能够得到有力执行,引入事后倒查制度以及信用评价机制。

第二,培训管理的完善还要能够进行多方面的协调沟通,各部门间的合作交流要能得到加强,主要就是要能够理顺关系得到和谐发展。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在培训管理及考试发证的工作上要能具体落实,不断健全驾驶员培训记录以及资格考试预约制度。为能充分保证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有效地沟通协作,可以设置中间机构并对交通和公安部门加强协调,与此同时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要能够互通,交通部门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考核评价过程中要能对交通安全事故记录及相关资料实施责任倒查进而考核驾驶员培训学校。

第三,要完善市场监管,从而营造出健康有序的驾培市场,从具体的措施上来说,就要在管理部门的监管上进行加强,并督促驾培机构按照大纲实施教学,从而来确保培训的质量。要能坚持以教学为本,对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教育进一步强化,教学时间要充分,确保其驾驶技能的合格性。

第四,要能够将技术水平有效提升,培训质量也要能够进一步提升,从硬件层面要能够引入计时收费平台并实施按学时收费以及利用新技术来进行教学。将信息化的管理水平有效提升,转变市场当中的不规范行为,加强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征集以及信用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从软件层面的措施就要能够对驾校的内部管理进行有效指导,不断提升教练员的综合素质,在竞争过程中保持自身的价值。

驾驶培训总结篇7

目前,驾驶员志愿者工作组对赛时服务客户群进一步细化,确定驾驶员志愿者服务的车辆为2525辆,按照既定的人车配比率,即T1/T2服务车辆为635辆,按照1.5:1车人配比,需驾驶员志愿者954人,T3服务车辆为930辆,车人配比为2.5:1,需志愿者2326人;代表团车辆为890辆,配比为2:1,需志愿者1780人;技术官员车辆70辆,配比1.5:1,需志愿者105人,总体志愿者需求为5165人。

*奥运会、残奥会赛时在赛事交通服务分中心之下,分别设置服务于各客户群的交通服务运行团队,共8个,即:T1/T2交通服务运行团队、T3交通服务运行团队、代表团(NOC)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技术官员交通服务运行团队、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注册媒体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收费卡车辆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抵离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有驾驶员志愿者参与的是4个交通服务运行团队,即:T1/T2交通服务运行团队;T3交通服务运行团队;代表团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技术官员交通服务运行团队。T1/T2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服务的对象是国际奥委会主席、名誉主席、委员、各国皇室、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席、秘书长、国家元首、各国体育部长、赞助商贵宾等重要客户群。T3交通服务团队服务对象是新当选的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及其它国际奥委会指定人员;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相关组织、机构的官员及客人。技术官员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服务对象是国际体育单项组织技术代表。代表团交通服务运行团队服务对象就是各国参赛代表团成员。*奥运会为T1客户群提供一人一辆专用车辆,配备专车驾驶员、礼宾助理的交通服务;为T2客户群提供专用合乘车服务,配备专用驾驶员的交通服务;为T3客户群提供即时或者预订的合乘车服务,前往相同或者相近目的地的客人,将合乘一辆T3车辆。T3交通服务运行团队下设5个车队,即:总部饭店车队、奥体中心车队、奥林匹克公园车队、石景山车队、海淀车队。分别对应5个场站,即总部饭店场站、奥体中心场站、奥林匹克公园场站、海淀场站、嘉年华场站。*驾驶员志愿者就所属在奥体中心车队第17分队,赛时服务交接班地点就在奥体中心场站。奥体中心场站有服务车辆243辆,配置人数是888人,除了*的驾驶员志愿者外还有教育系统、中央企业、通州区、大兴区的驾驶员志愿者。

二、*区驾驶员志愿者基本情况

去年7月份,按照奥组委的统一部署,*区完成了在65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定向选调200名驾驶员志愿者的任务。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区安委会、团区委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区政府办负责牵头,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团区委统筹,做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安委会配合,要主动提供相应支持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区驾驶员志愿者选调总数为200人,有186人完成测试评估,有170人已经录入驾驶员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年龄在40岁以下的驾驶员志愿者占82.5%,专职司机占78%,非专职司机占22%。从人员编制构成分析,公务员11人、事业45人、工勤56人、临时工62人。按照《*奥运会、残奥会驾驶员志愿者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方案》所确定的原则,结合驾驶员志愿者来源状况和赛时运行需要,组建了*区驾驶员志愿者团队三级组织体系,即:区驾驶员志愿者总队下设三个工作大队,每个工作大队下设六个小队。分别从基层团委抽调周健、杨华、仇海泉3名团委书记,分别担任三个大队的大队长。

三、*区驾驶员志愿者赛时服务任务及运行模式

*区170名驾驶员志愿者赛时将隶属于T3交通服务运行团队,为T3客户群提供驾驶服务,所属场站在奥体中心场站,服务40辆车,车型为7座途安,赛时服务方式分为即时交通服务和预约交通服务。奥体中心车队即时服务场所有12处,预订服务场所29处,即时服务场所有竞赛场馆8个、主媒体中心IBC/MPC、奥运村、赞助商接待中心。预订服务场所有训练场馆18个、IF驻地10个、*奥运大厦。奥组委为每名驾驶员志愿者配备统一的服装、注册证件、工作期间的餐饮、室内免费公共交通、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1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区的驾驶员志愿者所在分队每天24小时运行,每天3批三班运行(早8点到下午4点为一班,下午4点到晚12点为一班,晚12点到第二天早8点为一班,以此循环),每班上岗40人服务40辆车,每名驾驶员上3天休1天,4天一循环。每天在交接班时间从*宾馆发班车,往返于*宾馆和奥体中心场站之间。

四、抓好培训工作,提升志愿者素质

驾驶员志愿者可以说是一类比较特殊的专业志愿者,因为是直接的、近距离接触国际奥委会委员、各国政要、运动员、技术官员等重要客户群体。所以说对驾驶员志愿者各方面的要求会更高。体现在培训中就是各类培训繁多,奥运会驾驶员志愿者要经过通用知识培训、专业基础知识培训、专业培训、岗位细则培训、实操培训和日常培训六个培训阶段。通用培训由各系统、各区县自己负责,主要包括奥运知识、文明礼仪等方面的知识,这一培训已经于去年10月份时完成;专业基础知识培训由市驾驶员志愿者工作组来负责,主要包括交通地理、安全意识、路线踏查、交通英语等内容,这一培训也已经于今年1月22日至1月31日分两批完成;专业培训由各交通服务运行团队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内容有交通安全知识、奥运会交通运行概况、奥运交通服务安保知识、场馆交通流线、车辆准入政策、通行权限、T3合乘车服务标准、T3合乘车的运行等内容,此培训已经于4月22日、23日在京丰宾馆完成;岗位培训由各交通服务运行团队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内容有驾驶员工作标准、工作职责、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班次轮换应急预案、车队后勤保障等,此培训已于5月13日完成;6月17日、18日还将开展实操培训,主要包括熟悉车辆性能,故障检视方法、交通运行演练、重点道路、立交桥行车演练和应急、突况处理演练等;还有一项日常培训,这个日常培训是由各区县自己安排的,是专业培训的重要补充,通过日常培训就是让志愿者有一个消化、吸收专业培训信息和要点的过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组织参观、交流、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的内容是围绕专业培训的内容来开展。已经开展的日常培训有奥运基础知识培训、文明礼仪培训、英语口语培训及驾驶员志愿者专业知识培训测试,6月10日*区开展了驾驶员志愿者卫生救护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通过讲授应急救护基本理论及心肺复苏术、创伤包扎术等救护知识,为驾驶员志愿者处理志愿服务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供了理论和应急技能保证,切实提高驾驶员志愿者自救、互救能力。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了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

五、发现的问题

(一)个别驾驶员志愿者思想上存在懈怠思想,主要表现不能积极参与各项培训活动。

(二)个别驾驶员志愿者来源单位保障工作不到位,服务测试赛期间,有个别单位没能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交通保障,由于单位工作原因,个别志愿者没有全脱产参与测试赛服务。

(三)个别驾驶员志愿者不能熟练驾驶自动档车辆,由于长期驾驶手动挡车辆,没有完全掌握自动档车辆的驾驶习惯。

(四)发现个别驾驶员志愿者的驾驶证已经过了有效期,需要及时换本或验本。

六、近期工作重点

(一)实路驾驶考核工作。6月11日,*区170名驾驶员志愿者参加了实路驾驶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有108人,占63.5%;良好等级的有33人,占19.4%;一般等级的有26人,占15.2%;还有3人缺考。6月16日下午,一般等级和缺考人员进行补考。

(二)实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计划,*区实操培训于6月17日、18日分二批进行,以每名驾驶员志愿者轮流驾驶的方式,熟悉相关场馆周边道路,并由首汽集团国宾车队司机担任教练,对驾驶员志愿者驾驶技能进行评定。

(三)对来源单位进行走访。在6月中下旬,针对实路驾驶考核、实操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及个别驾驶员志愿者存在的懈怠思想问题,重点走访几家驾驶员志愿者来源单位,掌握驾驶员志愿者及来源单位第一手资料,查找工作中存在问题,解决相关矛盾。

(四)制定宣传口径。制定驾驶员志愿者工作宣传口径,统一、规范相关问题的回答口径。

七、建立健全各种工作机制

逐级情况汇报制度,建立起志愿者副主任、志愿者车队副队长、志愿者副队长助理、驾驶员志愿者逐级情况汇报制度。

驾驶培训总结篇8

拖拉机操作驾驶技术培训是确保我国农机安全生产的主要环节,也是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拖拉机操作驾驶技术培训,包括《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从目前来看,各种新类型、新型号的拖拉机层出不穷,对于拖拉机操作驾驶技术培训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文就新型拖拉机操作驾驶技术培训进行探讨。

1 全面开展新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专项检查

为了加强新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培训质量,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农机管理部门应该对辖区内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检查。检查组应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通过听取汇报、现场实地察看、抽查档案资料等方式,重点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培训任务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档案管理和费用的收支等进行认真检查。农机管理部门要将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培训机构积极行动起来,进行整改,努力加强学校自身建设,改善教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以此来取得较好的培训成效。

2 进一步推进培训教学规范化

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各培训机构应该对档案管理员、校长、教练员、理论教员的岗位职责进行建立健全,建立起一系列的规章管理制度,如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评价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等,坚持做到“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强化教员的责任意识。无论是教练员,还是理论教员都应该持证上岗,坚持做到“谁教学、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教练员在出车之前,要注意维护保养教练机;培训记录上全部的签名都要严禁代签、做到实名制;值得注意的是,档案资料要及时归档,且完整、齐全,坚持做到1期1卷、1人1档;对各项制度和职责都要坚持执行,尤其是要重点落实资料归档、理论教学、业务公开、结业考试、资格审查、实践训练、培训学时等工作,确实做到位;要建立起统一的业务运转流程,教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农业部所出台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从资料归档、核发证书、结业考试、业务公开、资格审查、实践训练、理论培训、培训报名等方面入手来让业务运转流程变得统一、顺畅。另外还要加强对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讲道德、讲形象、比技术,培养遵章守法、文明驾驶的良好习惯,确保教学培训质量。

3 进一步推进培训服务优质化

新型拖拉机操作驾驶技术的培训对象是农民机手,要坚持秉承“以学员为本”、“以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为原则来进一步推进培训服务优质化。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手段和措施来进行宣传,及早告知培训时间安排及培训报名条件,便于广大学员能够对自己的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培训过程中要注意宣讲《农机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拖拉机机械性能、驾驶操作规程,进一步提高了拖拉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不断总结培训经验和方式方法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法,理论与实践、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重视拖拉机驾驶操作实践,加强理论知识的宣讲;结合近年来在省内、外发生的拖拉机安全事故案例,逐一进行了分析探讨,并通报了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查处的农机违法行为,促进机手保安全、防事故思想的形成;培训安排要方便学员。为了避免学员往返奔波,无论是培训报名,还是考试报名,亦或者领取驾驶证,都要为学员提供一条龙服务;培训的时间要尽量要选择在农闲时间,并且安排固定时间节点,以便能够让广大学员自主选择相应时间。而培训地点也要秉承“就近就地培训”的原则,要尽量选择在交通便利、学员居住地相对集中的星级合作社、中心村组、乡镇等处;培训方式要创新。在理论授课时,教员要多采用对照实物、模型、挂图等方式来直观明了地对广大学员进行讲解;在实践训练时,要仔细分解操作要领,编成口诀,方便学员记忆。

参考文献

驾驶培训总结篇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第六条教学场所(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第七条教学设备(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第八条教学人员(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三)教学设备清单;(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五)组织管理制度;(六)生源预测情况。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一)初学驾驶培训;(二)增驾车型培训;(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二)歇业一年以上的;(三)申请终止的;(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核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驾驶培训总结篇10

一、在思想素质方面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驾驶员应当拥有厚重的职业道德修养。驾驶员因其职业的复杂特殊性,需要拥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当前频发的交通事故中,与部分驾驶员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缺乏交通职业道德,在交通运输运营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有着关系。其主要体现在:车辆的乱停乱放、驾车争路抢行、驾驶员以强凌弱个性突出等,此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而且还给和谐的社会环境带来污染,及至给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驾驶员应当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不观在何种状况下,至始至终不干违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事情,自觉遵守交通守则,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力,不驾驶赌气车和英雄车以及有病车,发生车辆冲突应尽力克制情绪主动礼让,做到文明行车。为了提升驾驶员的思想素质,降低不良驾驶行为及减轻交通事故隐患,建议对如下三个方面引起注重:

(一)一定要对驾驶员进行驾驶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在理论方面应当不断更新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严格要求培训教练员的行为举止,促使其真正能够为广大驾驶员做出表率作用,培养出更多的品质优秀的机动车驾驶员;

(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强化对驾驶员的管理与再教育工作,不断提升职业道德建设力度。驾驶员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能够促使自己纠正不良的心理因素,重新构筑良好的信念、作风,以及约束行为。

(三)不断提升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与交通安全常识,倡导其以高度责任感从事驾驶工作,明确自己的责任,忠于岗位,在平日驾驶车辆时,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民满意驾驶员。

二、在身体素质方面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是参与任何一项工作的基础条件之一。因为驾驶职业的特殊性,驾驶员一定要具备适合驾驶职业条件的健康体魄和快速的反应速度,只有这样,驾驶员才能在行车期间精力充沛,不会有疲劳感;才能够从容的应对行车中产生的各类异常状况与心理方面的压力;才能适宜现代汽车运输中遇到的各类不同的道路环境及气候条件下安全行车服务的需要。当前对驾驶员身体条件的检验工作应注重如下两点:

(一)身体检验标准的松懈。随着学习和把握驾驶技术的人愈来愈多。而一些培训驾驶员的学校大多都只关注经济效益。忽视对驾驶员的身体素质的检验,这样一来,驾驶员又如何能保障其安全行车呐;

(二)随着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汽车制造方面的运用,机动车的车速发展得愈来愈快,而交通状况则愈来愈复杂。对于安全行车来讲,车速愈高,驾驶员注视点则愈远,视野范围则愈窄,驾驶员注意力构成了“隧道视”,从而危及驾驶员驾车安全。所以,随着道路交通条件的逐渐改变,在提升行车速度的同时对驾驶的身体素质要求也愈来愈高。

不断强化驾驶员体能训练,提升其身体素质。驾驶员应当适合于艰苦环境下的作业,身体应当一点都不具备对驾驶工作有着影响的疾病,因为,一旦驾驶员出现过度的疲惫,所患疾病就会引发血压的不正常,遭遇危机情况则会出现心理紧张,这是极其危险的。因此驾驶员只有拥有健康的身体素质,才能保障充沛的精力在行车时应对各类异常的交通状况。

三、在心理素质方面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驾驶员应当拥有较好的心理素质。驾驶员拥有一定程度的文化水平对于贯彻执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驾驶车辆技术常识等至关重要;驾驶员的心理素质同驾驶行为是紧密不可分的,其心理素质主要包含情感方面、性格方面、气质方面以及注意力方面,这些均随人之生理素质的不同、社会经历的不同以及实践活动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强化驾驶员心理素质训练,提升心理素质水平。驾驶员反常心态一定会致使不良的行为产生不良的后果,所以,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不管遭遇了什么情况,或者当发觉自己情绪不安定时,应当实施自我调解及有效疏导,采取各种手段排除消极情绪,尽最大努力降低对行车安全的影响,以提升自己在各种复杂状况下的敏捷能力和精神承担压力以及自我调控的应变能力。具体应注重如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驾驶员应当不断强化学习,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在实际工作中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把自己培养成具备优良品格的驾驶员。一旦遭遇了不快等情绪时,一定要要控制好自己的心境,以崇高的职业道德思想与理智来调控情感,摒弃思想包袱,集中精力怀着愉悦的心情驾车;

(二)驾驶员管理单位应利用人体生理节律知识指导驾驶员安全操作,科学合理地调整其劳动强度及工作量安排,最大限度降低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在技术素质方面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强化驾驶员的业务学习,提升技术素质。拥有娴熟的车辆驾驶技术素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断变化的今天,驾驶员若是不具备成熟的驾驶技能,是不容易实现安全行车目的的。驾驶员的技术素质包含驾驶技术与安全行车实践经验两个层面。驾驶员技术素质低,除了因为驾驶员本身的主观因素外,更重要的是与驾驶技术培训部门的培训质量与证照考核标准有关。在交通安全实际管理中,对驾驶员的培训与考核颁发证照处在初始位置,可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源头。因此,为了提升驾驶员的技术素质,一定要从驾驶员的培训考核抓起,各培训部门在增强经济效益的同时,要严格保障驾驶员的培训时间,重点抓培训质量,让驾驶员真正学到过硬的驾驶技能。除此之外,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对驾驶培训部门的管理,严把考试发证关。机动车驾驶属于一种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只有驾驶技能过硬,缓解问题才能实现安全可靠。这便求驾驶员平素强化对驾驶理论知识的学习及对驾驶实际经验的进一步总结,从而不断提升驾驶员技术素质。

五、结语

总之,正确把握驾驶员的素质同交通安全的关系,强化对驾驶员的培训与管理,提升驾驶员的素质,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是非常必要的。强化对驾驶员素质培训可谓提升驾驶员行车安全素质的有效渠道,各地应当结合驾驶员的素质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实施对驾驶员心理素质的培训计划。只有强化对驾驶员实施安全行车教育,才能提升安全行车意识,从而有效地遏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鸣:影响驾驶员行车安全的心理和生理因素分析.《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06期.

驾驶培训总结篇1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拖拉机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教学设备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

(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一)初学驾驶培训;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二)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驾驶培训机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培训总结篇12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项目。2006年4月,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和学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上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6年6月14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设总则、经营许可、经营管理、学员与教练员、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二条。

(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已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作为道路运输经营业务之一纳入道路运输管理的范畴,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定义及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条例根据杭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实际情况,结合交通部有关规定,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定义为“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同时,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市场,条例将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服务纳入调整范围,规定“专门为提高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陪驾服务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适用本条例”。

驾驶培训总结篇13

第二条 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及驾驶员继续教育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税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八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购置证明,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七)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标明相应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能力、经营规模变更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交回原许可证件,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件,并公示其培训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和教练员、教练车、教学场地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十四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报名服务场所,对学员集中报名提供服务,并对培训机构的招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外设立报名联络点的,应当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报名联络点不得开展招收学员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培训学时合理收取费用。培训机构应当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驾驶证明等资料,向市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教练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培训机构聘用或者解聘教练员,应当在15日内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市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并考核一次,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提高教练员的从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对报名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学员登记表,并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使用的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和统一标识,安装并使用学时记录仪,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教练车牌和交通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证》。

鼓励培训机构使用新型、节能、环保车辆进行教学。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非教练车或者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增加教练车辆应当与自身培训能力相适应,并将拟增加教练车的车型、数量等资料报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教练车牌;培训机构减少教练车的,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教练车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15日内交回教练车牌和《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内容及学时对学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记录仪等先进的教学设备,提高培训水平。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并如实填写市培训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培训记录》,对学员分阶段培训,分科目进行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记录》报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学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手续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培训记录》。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培训管理机构许可的教学场地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

(三)以承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招收学员;

(四)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员可以自主选择教练员和培训时间,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对培训机构未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学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培训设施、设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培训、考试工作联络机制和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情况和质量信誉考评情况。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和投诉的电话、通讯地址,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培训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教学秩序。

培训管理机构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管学员、教练员、教练车档案。并向培训管理机构报送行业电子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信息和公共信息服务网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视其情节,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场所、教练车辆、教学场地随意变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件的;

(三)未按规定聘用教练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学员、教练员、教练车档案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相关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培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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