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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保及相关产业层次低,人才、资金匮乏。受区位影响和城市环境的局限,环保及相关产业在技术、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吸纳和配置上明显不足,缺少中、高级技术人员,尤其是缺乏资金和环境技术研发方面的人才。全市环保及相关产业技术人员182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仅33人,研发人员只有16人。全市至今没有环境技术研发和购买或引进环境技术单位。
二、辽源市环保及相关产业优先发展的领域及重点
(1)加快以新能源为代表的工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新能源汽车方面,大力推进整车及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技术研发与生产,形成较为完整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条,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发展、材料配套方面争得一席之地。生物质能方面,积极利用秸秆、城市垃圾等有机物资源,扩大生物质能发电规模,提高生物质燃气和沼气利用率,促进垃圾发电、生物柴油等生物能源的技术研发与应用。太阳能方面,加大技术引进和研发力度,扩大太阳能应用领域,积极发展太阳能经济。加快新型平板式太阳能集热器、薄膜太阳能电池、高效晶体硅电池的研发和产业化,提高太阳能利用效率。
(2)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污染治理服务及工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快速发展。做好辽源市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工作,推进东丰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实现东辽县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营,逐步开展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大力推行中水回用,重点加强市区污水再生利用水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对污泥进行安全处置。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和渗滤液排放的环境监管,改进简易垃圾处理或堆放设施,在农村推广“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提高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对餐厨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系统管理。
(3)依靠辽源市独特的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环境友好产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面源污染。扩大绿色玉米、绿色水稻、绿色大豆杂粮生产规模和加工能力,围绕绿色蛋鸡养殖和蛋品深加工,发展蛋业循环经济。积极发展山榛子果仁等特色产品,形成环境友好农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利用柞蚕主产地的优势,重点研发生产柞蚕蛹蛋白、蛹油及其他系列有机产品。
三、辽源市环保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对策与措施
辽源市创建工业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绿色辽源都需要环保及相关产业的支撑,作为朝阳产业环保及相关产业也应当成为辽源经济转型的首选产业之一。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和引进人才工作,把辽源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全国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全国创建创业型试点城市等独有的政策优势用好用足;还应当在税收、人才引进和使用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使投资者和人才充分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好处。
(2)依法严格监管,坚决打击违法排污企业,推动污染企业治理,实现浓度总量双达标;加强农业环境的保护,统筹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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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作为家庭生活的中心与现代社会事务的参与者,有着很多途径与渠道去改善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促进社会环保事业的发展。
(一)妇女是绿色消费的引导者。在日常生活中妇女是主要的操作者,她们在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尤其重要。例如妇女参与选购消费品方面:购买有环保标志的产品,食用绿色食品,采用绿色包装等等;在改变传统消费方式方面: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含磷洗衣粉以及塑料袋、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等;在抵制不良消费习惯方面:远离抽烟、酗酒、赌博、吸毒等。
(二)妇女是低碳生活的响应者。低碳生活不仅是一种时尚,更是一种良好的生活习惯。通过宣传引导,妇女群体在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危害的情况下,出于对自身和子孙后代的爱护和责任,妇女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更容易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地在生产和生活中做到节水、节电、节约燃料和废物利用,积极践行环境保护理念。从自身做起,从生活细节着手,扎实践行低碳生活。
(三)妇女是家庭教育的启蒙者。母亲是孩子的第一位启蒙教师,母亲可以身体力行,用言传身教的方式,来影响和教育孩子。妇女在家庭中,由于其特殊的位置,她们对家庭成员施以影响,并将其是非标准,思想意识、思维方式,潜移默化的渗透给每一个家庭成员,起到“润物细无声”的陶冶作用。妇女环境意识的高低,环境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人类环境意识的自觉与否。
(四)妇女是环保宣传的工作者。妇女由于亲和力较强,容易与人协调沟通,因此,妇女比较适合做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知识培训,让妇女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学到一些环保好习惯,帮助自身提高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同时可以影响带动更多人来共同参与一些对自身有利、对集体也有益的社会活动。
妇女通过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以及通过妇女组织的指导,可以有很多的途径与方式参与到环境的保护中来。
(一)调动妇女环保活动的积极性,增强环保意识与参与能力
妇女组织经常举办一些妇女与儿童参加的各种环保活动,如组织参与“爱国卫生清洁月”活动,以“建绿色家园,倡导低碳生活”为载体,引导妇女参与建设美丽乡村活动,通过活动的形式激发妇女的环保热情。同时还利用农村传统大集发放宣传单、悬挂环保宣传画的形式宣传环保知识,让妇女在活动中与氛围中提高自己的环保意识与参与能力。
(二)通过家庭教育与家庭消费,发挥妇女在环保教育中的作用
妇女是家庭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承担着教育子女,以及全家生活习惯的养成工作。通过家长学校举办家庭教育讲座,家长座谈会等形式,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增强对孩子的环保意识、生活行为方式的教育与熏陶,逐步培养新一代环保人员。同时,在家庭生活中,尽力培养家人的良好生活习惯与卫生习惯,在起居饮食、行为举止等方面进行规范与养成。另外,通过家庭消费实现环保是非常重要的,家庭消费的主要执行人大多数是家庭妇女,她们如果倡导绿色消费行为,在购买商品时以及使用商品时做到节约资源,不购买资源消耗性产品与不安全的产品等,以及在购物袋的使用等方面予以自律,将对社会环保做出积极的贡献。例如:控制空调温度,用环保袋购物,不使用一次性产品,买东西不铺张浪费,循环用水,购买有绿色标签的产品,尽量进行垃圾分类,多种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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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是指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做好综合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
1.2公路环境保护内容
对照上述定义,公路环境保护是基于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调节与控制“公路工程与路域环境”对立统一关系的发生与发展。公路环境保护由两项基本工作组成:一是分析因修建公路而对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根据需要采取专门的环境保护措施,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二是在公路的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注意凸显公路各组成部分的环保功能,使公路在运输功能发挥的同时,对沿线环境的负影响最小。
1.3公路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环境中出现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现象。
公路建设必然影响环境,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其施工、营运期造成的环境问题会更严重。公路建设将造成如下环境问题:选线不当会破坏沿线生态环境;防护不当会造成水土流失,如坡面侵蚀与泥沙沉淀等;公路带状延伸会破坏路域自然风貌,造成环境损失;公路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公路通车营运期间,车辆对沿线造成污染。
1.4公路环保功能
一般情况下,一条公路如果严格按照现行公路工程设计标准及《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按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就可以起到对路域自然环境的保护作用,并能够对社会环境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路各组成部分的环保功能归纳如下:
路基工程在施工及竣工后,结合造地还田与疏导排水,各部分相互协调配套,可使工程稳定坚固,外观顺适优美,能起到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
路面工程对路基起保护作用,同时也起着防尘、防水,保护公路沿线环境不被污染的作用。
桥梁涵洞工程设计与施工中重视对公路路域景观环境的影响,可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
排水工程对公路工程的整体性和稳固性有特殊的作用,可以防止路基路面水及水中含有的油污、有害元素直接进入农田,避免耕地淹没、土壤污染。
防护工程确保了路基稳定,减少了水土流失,直接起到了环境保护作用。该工程与环保的关系最为密切。
1.5公路环保措施
公路建设的不同阶段,环境问题的产生与环保工作的重点不同,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
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和采取环保措施提供依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招投标阶段:在合同书中纳入环境保护条款;施工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及监理;竣工和交付使用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后评价;营运期:进行环保设施维护及处理环境问题投诉。
针对实际工作需要,现结合国家目前的环保法规对公路施工阶段、营运期采取的环保措施分述如下:
1.5.1公路施工阶段环保措施
1.5.1.1生态环保
在土方开挖回填时避开雨季,雨季来临前将开挖回填、弃方的边坡处理完毕;施工取土时采取平行作业,边开挖、边平整、边绿化,计划取土,及时还耕,及时进行景观再造;在雨水充沛地区,及时设置排水沟及截水沟,避免边坡崩塌、滑坡产生;在雨水地面径流处开挖路基时,及时设置临时土沉淀池拦截混砂,待路基建成后,及时将土沉淀池推平,进行绿化或还耕;对路堤边坡及时进行植草绿化;对施工临时用地,先将原表层熟土集中堆放,待施工完毕后,再将这些熟土推平,恢复原地表层。
1.5.1.2噪声防治
当施工路段距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时,为保证居民夜间休息,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主动与施工路段附近的学校和单位协商,对施工时间进行调整或采取其他措施,尽量减小施工噪声对教学和工作的干扰;注意机械保养,使机械保持最低声级水平;安排工人轮流进行机械操作,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对在声源附近工作时间较长的工人,发放防声耳塞、头盔等,对工人进行自身保护。
1.5.1.3大气污染防护
公路施工堆料场、拌和站设在空旷地区,相距200m范围内,不应有集中的居民区、学校等;沥青路面施工,沥青混凝土拌和厂设在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以外的下风向处,既方便生产,又须符合卫生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分级中,规定的防护距离为300m),不采用开敞式、半封闭式沥青加热工艺;施工便道定时洒水降尘,运输粉状材料要加以遮盖。
1.5.1.4水污染防治
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施工驻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等集中处理,不直接排入水体;对桥梁施工机械严格进行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
公路建设设环保工作重点内容:
设计阶段:环保总体方案应在针对性勘察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路段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特点,使环保方案既经济、又可靠,并重视以下方面:
周边山区公路越岭方案应充分比较隧道与展线方案对环保的优劣。深挖高填和地质不良路段防护工程应充分考虑环保要求。
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区应特别注重自然景观、珍稀野生动植物地带的环保措施。
设计说明应对环境保护工程作尽量详细的说明,标明敏感点。
综合考虑沿途公众对拟建公路了解程度,交通现状满意程度,对搬迁、移民的态度,对当地民俗的不利影响,对公路走向,对出行、交往的要求,对当地养、植业的影响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施工阶段。严格控制红线内砍伐森林植被,珍稀植物宜采取移植措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工程招标。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制订环保工作条款,结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环保工程项目、地点、内容、标准等实际,对不同标段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责任条款。
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环保工程施工要求,工艺设计应包含环保工作和质量控制标准。开工前应进行环保意识教育和环保工程技术交底,完善环保管理工作制度,设置环保工作专(兼)职人员,对主体工程防护区、取土场防护区、弃碴场防护区、临时用地防护区防水土流失,水环境、防扬尘土污染动态检查监控,特别是雨季防水土流失措施。
跟踪监控拌和站防空气、噪音污染,夜间施工防噪音、弃渣污染,深挖高填地段边坡防护工程施工质量。环保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与监理质量控制,制定图表,随时作好记录与签认,并与主体工程等同,由监理检验签证、计量支付。
竣工图绘制。绘制距路中线100米范围上简略地形图,标明水系、防护工程、排水系统、敏感点、居民地与公路的位置关系、土地使用现状等内容,作为施工档案资料,以备今后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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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经济发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标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亚历山大O基斯说:”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为下面两种具体的形式: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限制影响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贸易自由,减少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要力求扫清各种贸易障碍。但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则会造成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大国优胜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这是建立在对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的基础上,是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作高昂代价换来的,而发达国家却以低于实际资源价格的(即没有考虑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
其次,新一轮环境侵略将使环境安全面临新的威胁,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工业,设备,产品和有害废物,进行环境侵略(也称生态侵略,生态殖民)。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制约
正是由于贸易自由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所以整个国际社会都试图在贸易中考虑环境保护,来协调好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体来讲,是在贸易规则中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在环境规则中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进行规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国际贸易。这样,环保措施在实现其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必然构成一定的障碍,其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构成的法律障碍
首先是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这类条约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在规定贸易规则的同时考虑了相关环境因素。最为典型的是GATT第20条。其次是国际法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这类规则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规定了影响环境的有关贸易规则。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设置的经济障碍
第一,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加征税款。第二,绿色壁垒。它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内的环境,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根据WTO,GATT的相关规定的条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隐蔽壁垒。第三,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条约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3.各国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行政障碍
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会制定一系列环境管制措施,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各个国家实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依据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因经济困难商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因此,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贸易政策的增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由此引发的贸易问题也日益增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
(一)利益的冲突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时达到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更深层的冲突是南北国家之问的冲突;是南北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水平上的差异所造成的冲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上的冲突。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过程中,希望扩大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尽管过量开发自然资源可能破坏环境,但这些国家迫于贫困很难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放弃出口收入。另外,它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环境法规极不健全,环境标准相对低下,且无力支付改善环境状况的高昂费用。发达国家已完成工业化过程,环境污染的一度加剧,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迫使这些国家逐步完善其环境法规,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措施。所以,环境与贸易之问的冲突其实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意识基础上的不同利益的冲突。
(二)规则的冲突
国际上环境与贸易争端日益成为焦点,案例之多,种类之多,是空前的。这里还有一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规则仗,各种各样的规则为争论的各方所援引。而规则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协调正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的环境标准截然不同(其中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严格),难以协调,从而导致发达围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环境保护与追求贸易自由上矛盾更趋尖锐复杂。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保护环境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人趋势,将环保措施纳入到周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中,发达国家的这一行为似乎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发达国家同时又运用各种规则中的例外规定来为自己辩解,规则的原则性、模糊性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这就需要国际社会从全局考虑问题,综合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以求规则的协调统,减少因规则不协调引起的纠纷,加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协调
㈠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1.不断完善国际法
首先,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圈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存各国之间,丰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同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其次,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
2.国内法与国际法协调发展,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决争端机制,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超级秘书网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经济协调途径:
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要立足于本国,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发环境无害技术,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倾斜扶持政策,发展绿色经济,以科学技术为推动力,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技术等等,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要抓住机遇,加强与发达国家繁荣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技术与经验,争取早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其次,改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有本着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各国共同努力,调整现行多边国际贸易制度与多边环境条约之间的关系,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因此发达国家应从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发展中国家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经济状态,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会议,争取与发达国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环境贸易政策,措施,保证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或不利于其本国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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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将对统治阶级有利的事实和行为确定为合法,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一系列的立法过程之中,目的的设定是第一重要的,它体现着立法的价值观,这种目的理念支撑着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建立。环境法的目的无疑就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里体现了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二元性,也就是既注意维护人类本身的健康,又不放弃对未来环境的保护和为后代人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契机,把当代人的发展建立在不危及后代人的需求之上。这一理念也是一项贯穿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始终的基本原则。这种价值观最早产生于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它一改了人类长期坚持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而转向了“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确立‘蘅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权利’这两大目标”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①然而,目前的环境现状,正亦步亦趋地与我们的环境立法目的走向反面。而综观我国的环境立法,通过大量的行政性质的硬性手段治理环境,既没有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类的健康与安全,亦没能充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因此从环境立法根本目的的角度出发,引入环境法律的经济机制已是环境立法的一种内在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环境资源这一特殊的社会财富并不具有“外部经济性”,从而使得环境的利用主体在不同层次的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中,很少考虑到由此产生的对财产、人身、生产活动、环境的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并将其折算到有关的产品成本或收益当中,而往往只考虑到自身的成本和收益。这种视环境价值为零的思想一直左右着人们的经营理念,并因此也给人类带来了牺牲环境以获得经济效益的惨痛代价,造成了环境的深度污染和破坏。针对诸此情形,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理念应运而生。环境成本内部化,就是指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将环境与资源费用计算到产品成本中去,从而根本上反映产品的真正价值,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②环境成本内部化理念渊源于20世纪中期产生的环境经济学。它的施行并不能完全依赖于原有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而是需要进一步地确立环境法律的经济手段,来确保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实施。从而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结构,增加技术投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合理有效利用社会资源,达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战略。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一切社会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经济关系”,环境资源虽然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大自然无偿赋予给人们的财富,但当人们开始向它索取各种利益之时,它亦给人们带来了生态环境的灾难性破坏,这着实让人类承受了致命一击,使之将其从自然环境中索取的利益又以另一种方式(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改善费用)还归回去。这也就印证了一点,即使环境资源不属于任何个人,但当它一旦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发生了一定的关系,那么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从而有必要也必须引入经济的法律手段对于一切与环境资源发生社会关系的行为加以约束和调整。
二、环境经济法律机制的含义及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的体现
环境保护的经济法律体制是在现实社会“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③两种现象同时出现的情况下产生的。这也就是说它并非是一种简单的经济性的手段。《21世纪议程》中指出:“在过去的几年中,许多政府,主要是工业国家的政府,但也有中欧、东欧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愈来愈多的采用面向市场的经济法律手段……。”因此,我们提出的环境经济法律体制是指以“生态人”理念为出发点,以兼顾环境道德、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环境价值、社会效益为标准,以含有生态效益的经济杠杆为主要调节方式的经济法律规制手段。④环境经济法律机制的关键性优势在于,其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针对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环境保护措施,具有更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㈠环境资源的市场化,使环境资源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得到更为合理的有效利用,使污染者的经济成本随着污染物的多少而变化,从而激发生产者扩大技术投资,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环境管理成本的降低。
㈡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的环境经济保护措施,更体现了在污染分担上的公平原则,一改往日“公共绿地的悲剧”,而是采取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明确了环境成本的分担,而不是由全社会来承担环境污损的成本。
㈢刺激市场主体的环保积极性。一方面,污染者尽量选择经济上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或受行政管制,或利用市场手段发展无外部成本的生产方式,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环境的污染防治;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更积极地选用绿色健康的产品,因为环境成本的内部化使污染环境产品的成本价值要高于无污染、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这样形成的价格差异自然引导人们乐于“绿色消费”,从而有利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治理。
环境经济法律机制在立法中的体现:
引入一系列的经济理念进行环境治理,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学领域的手段都能适用,而只是适用其中有利于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一部分经济手段。目前在环境保护立法中采用的较为普遍的是环境保护费的征收、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的交易制度,而在OECD国家广泛采用的税收和抵押金制度,虽在我国环境法的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环保立法的不断完善其最终亦将被纳入到体系中来。
首先,收费制度在我国体现为环境保护费的征收,⑤它包括:⑴排污费的征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我国排污费的征收体现为强制性的特点,主要拟订“三废”排放标准,超过一定标准排污则收取一定费用。对于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排污即收费,进一步严格收费的标准。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的专向基金,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按区域实行分级管理。⑵征收环境生态补偿费,是指为了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根据“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向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定数额费用。其主要适用于排污收费没有覆盖到的影响生态环境的各种行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能源的开采、森林采伐、草原的过度使用、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发区的建设等。
其次,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是利用行政管理的手段来对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约束,之所以在此提及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因为它是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的交易。通过政府事先设定某一区域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区或空间内可容纳的最大污染物总量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以此通过运用市场刺激机制,鼓励企业采用低费用、少污染的措施,将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业,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再次,税收制度。税收是指政府征收一定的环境税,主要包括产品税和排污税两种。产品税主要针对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如石油、煤、天然气、塑料制品等;而排污税,主要是针对污染企业,进行从源头控制到生产行为控制的全程控制,纳税主体主要是从事造纸、化工、冶炼等“夕阳产业”的生产企业。
最后,环境抵押金制度,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使消费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装物)上或支付押金,以促使消费者退回或者循环使用这些容器或包装物。消费者在购买饮料等商品时,为包装或装有这些饮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物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待消费者使用完毕,若消费者按消费的数量退回包装物或容器,则销售者根据这些数量退还给消费者预期支付的相应数目的押金;否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意愿返回这些包装物或容器,则相应地不能取回预先支付的押金。其实,这种环境保护措施在我国早已有之,例如早期牛奶瓶的处理就是这样。只是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方便成为了消费的主导理念,以致于让人们遗忘了更重要的环境保护。所以,为了进一步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我们有必要放弃一点方便,而采取环境保护的押金制度。
除了以上这些环境经济法律手段的适用,还有环境发展基金、环境损害保险金等经济手续,在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环保立法中也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们共同作用于环境经济法律的调整机制,最大限度地内部化环境成本,使环境资源达到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从根本上改善着人类的生存环境三、环境经济法律体制在立法中的尚待完善
虽然环境经济法律体制已在环境法规中初步建立,各项经济手段的运用也得到了立法的肯认,但在经济手段的具体实施环节上还存在着亟待改善的地方:
㈠在征收环境税方面,吸取西方的经验教训,完善环境税收的计税依据是关键。首先,我认为征收排污费的标准应该采用双重指标,即以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来计征税费,单一的计征标准往往造成显失公正,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的现象。《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实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事实依据。”有经验证明,根据单一的排放浓度标准来征税,致使许多排放浓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逃避了缴纳排污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不利于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率和社会公平性。
其次,排污费的收费税率根据污染物对环境危害程度大小不同实行多标准征收。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的规定,个别工业密集、污染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征税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理想的税率计算方法是通过国家各级环保部门拍卖含不同污染元素(如含硫、氯等)的商品的生产权,同时与同类绿色产品的价格成本进行比较,综合平衡来确定相关税种的税率。
再次,注重间接课税手段的利用。例如,对于由于消费者的使用而造成污染的产品(例如,烟花爆竹),宜根据污染程度采取改变生产和需求结构的征管方式;对于其他产品则应当根据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对其所用的原材料和能源施以不同税率。这样的产品如非绿色冰箱的生产。
最后,关于税费的管理和使用。环境污染税和产品税费的计征,应当纳入预算,作为环境保护的补助资金,按专向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之所以对税费进行严格的专款专用,就是为了制止和纠正环境税金被挤占、被挪用的的违法行为,以保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和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㈡在征收排污费方面,关键是要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
首先要加大排污费的收费力度。以往的收费标准定位较低,这导致大多数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因为相比较下来似乎交授排污费更合算一些,结果造成环境污染不但难以改观,甚至更为严重,征费的初衷也就根本无法实现。
其次,推广将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完全内化的双收费制度。
再次,实行按污染物的浓度、种类、数量等多维度的量值进行计征的标准,同时对于多个因素造成的污染现象,即多因一果,实行全部征收排污费。
最后,同环境污染税金一样,通过独立核算,纳入专项帐户,保证资金的合理用途。
㈢建立并扶植环境经济法律体制下的新型活动主体。
首先,应该大力扶植专业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实行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一改“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为“谁付费谁治理”,以降低治理费用,发挥投资效益和规模效益。
其次,鉴于环境资源的社会公益性,为保障污染的及时整治,应建立类似“环境权益公司”的非营利组织以提高环境权益的保护效率。
再次,应当建立类似于“控污银行”的中介组织以期代替政府在环境资源交易市场的既担当组织者又充当中介机构的尴尬地位。
㈣针对我国现实的具体国情,在环境经济法律体制中适时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以取得环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首要之条,引进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这一制度要求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要审批的活动的人都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缴纳一定的保险金额。它一方面可以转移投保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用来消除未来不可预见的环境风险,同时使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资金补偿。
其次要求企业将资源利用率和生态效益及环境代价列入成本核算,进行生态环境经济效益的分析,从而有效引导企业走环保之路。
四、小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让我们对于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环境经济法律体制有了一定的理性认识。环境资源同样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是整篇文章的精髓所在。这篇论文的写作正是要唤起人们对于生态资源的保护意识,并将之进一步制度化为一系列的经济法律制度,通过建立绿色税收、科学收费、排污权交易以及绿色会计制度等系列措施,形成一道绿色保护屏障,让当代人乃至子孙后代永远生活在一个安静、平和、美丽的地球上!
参考书目:
①《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北京大学法律文丛),汪劲2000年1月1日。
②《论环境立法的趋势-市场机制的运用》,蒋艳,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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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受损后在修复是很被动的保护措施,所以应该采取主动的保护措施,而不是在损害后才去保护,防止文物受损才是上策,保护文物环境,实际上就是保护文物古迹本身。文物是不可移动的,文物的环境也是不可移动的。对于尚存的历史环境是要坚决维护的,包括那里所包含的一切;如果原本那里的环境没有遭到破坏的话就要防患于未然,尽可能的保护好它们,使得它们不被人为的去破坏它;如果那里的环境已经遭到了破坏,影响文物环境安全要进行整治。对破坏历史风貌的建筑物,凡能进行整修的进行整修。除了静态环境以外,还应该考虑交通运输、生产生活等动态因素。在进行文物保护的过程之中,要注意好文物环境保护过程之中各种环境因素的排查工作。具体的来说,在进行文物环境保护的过程之中,不仅仅要考虑到直接在短期范围内有可能会对文物的环境产生破坏的因素,还要注重那些可能会持续的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因素。例如,对于那些工厂之中排出的有毒气体是直接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对于文物有着非常直接的破坏作用,针对这样的情况,为了有效的保护珍贵的文物,就需要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之中,尽可能的杜绝这些工厂的一些施工项目,并予以治理整顿。与此同时,对于那些有可能造成间接持续性破坏的,也要督促这些工厂拿出相应的整改责任书,以便于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运行。文物所在地要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达到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大气质量标准按照一类区一级标准执行,有的企业单位向空气中排放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粉尘等)可以进行收集或者尽可能的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光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减少向空气中的排放,如果可能的话,尽量不要在有文物的地方建立工厂;由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到古迹旅游的人也越来越多,故而产生的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就越来越多,这些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也会给文物到来很严重的污染,所以,对于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应该设置移动式收集箱收集,运到文物古迹区以外集中处理,保障文物所在地空气清新、水质优良、环境整治,为文物保护和利用提供可持续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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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GB/T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为适应快速发展的电子电气产品,并在此方面更好与国际接轨,此标准自2011年8月12日起开始实施,替代原来SJ/T11363-2006。该标准适用于光纤光缆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限用物质的控制,并规定了最大允许含量及其符合性判定规则,在SJ/T11363标准基础上更加完善。构成光纤光缆产品的各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得超过0.1%(质量分数),镉的含量不得超过0.01%(质量分数),其单元分类也参照表1所述。
1.3《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国RoHS法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2006年2月28日实施以来,不断发展完善,已形成与国际相对应的具有国家法律效应的电子电气产品环境保护措施。管理办法与同时的上述等标准相互促进,使产品能够从源头控制限用物质的使用以达到符合环保的要求。
2国外主要光纤光缆的环境保护标准
2.1欧盟RoHS标准2003年1月2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2002/95/EC指令,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HazardousSubstancesin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RoHS)。该标准制定了在电子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定,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绿色环保回收和处理废弃电子电气产品。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RoHS指令以后,从2003年2月13日起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正式法律;2004年8月13日以前,欧盟成员国转换成本国法律/法规;2005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重新审核指令涵盖范围,并考虑新科技发展的因素,拟定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项目;2006年7月1日以后,欧盟市场上将正式禁止6类物质含量超标的产品进行销售。该标准定义了电子电气设备(其中包括光纤光缆产品)、大型固定工业、制造商、进口商、投放市场,VE标志包括召回、撤回等。对于在光纤光缆标准禁止的物质及其在均质材料中能够容忍的最高含量(重量百分比):铅(0.1%)、汞(0.1%)、镉(0.01%)、六价铬(0.1%)、多溴联苯(0.1%)、多溴二苯醚(0.1%)。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产品具有一定的豁免规定。组成单元类别组成单元定义EIP-A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均匀材料EIP-B电子信息产品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EIP-C电子信息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件或材料,一般指规格小于或等于4mm2的产品表1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分类单元类别限量要求EIP-A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修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应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超过0.01%EIP-B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不得有意添加EIP-C在该类组成单元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除外)的含量不应超过0.1%,镉的含量不应超过0.01%表2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2.2美国RoHS标准美国的RoHS《电子电气产品环境和化学要求》,是2009年5月14日用以修订1976年制定的《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对美国本土以及对外贸易中实施统一的管控。该标准规定201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光纤光缆产品所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要求: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小于0.1%,镉小于0.01%。以其单一均质材料为单位。该标准同样对于一些特定的产品,以及对于某些部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元素的豁免,如铅的豁免部件,不锈钢中小于0.35%,铝合金中小于0.4%,铜合金中小于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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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职责
就环境污染及破坏而言,企业无疑是导致环境逐步恶化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政府针对这种现象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与鼓励,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污染严重产业的发展。然而,法律法规的制定终归还是要企业来实施执行,因此企业的自律性显得至关重要。可以说,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的自律性在环境治理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3公众的参与
环境遭受破坏带来的危害主要由居民来承担,可以说,环境破坏在很大程度上给居民的生产及生活活动带来诸多不便。此外,环境质量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到当地居民对当地政府工作的评价。为此,政府应积极引导居民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之中,进而推动社会与经济的和谐有序发展。
二、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1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体制中,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建立与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在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我们需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调节在这一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制过程中,我们可以尝试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首先,可以建立相应的环境税,也就是针对一些对环境带来污染及破坏的活动征收的税款,通过环境价格体制的建立及逐步完善,环境资源的成本逐步由外部成本转化为企业的内部成本,这无疑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及治理工作。(2)此外,对于一些新型市场,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也应积极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及法规制定特点,通过进一步结合我国新型市场自身发展的特点进而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碳排放等新型交易市场规则。尽管目前我国已有相关方案出台,但对于新型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完善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与改进。(3)最后,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进一步注重对环境保护惩罚措施的规范与推行,可以说,刑法惩治措施无疑是进一步确保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而目前尽管我国现有刑法中也存在相关的条款及规定,但其推行及可操作性却相对较差,这也就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刑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及成效。为此,我们应逐步改善环境保护刑法的实施状况,这些惩治措施及手段无疑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及破坏的成本,进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2保障公民的环境保护参与权
在环境保护方面,公民参与权的首要前提与基础是公民的知情权。没有环境知情权的保障,就谈不上公民的环境保护参与权,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民的环境权。环境资源本身作为一种公共的资源及财产,其保护与相关工作理应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而目前我国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公众参与权并没有诸多的涉及,一些法律法规即使有所涉及,其对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权的规定也相对较模糊。另外,目前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成本也相对较高,在选择公众代表参与到环境保护决策中时的客观性依旧有待考察。而目前对于阻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决策及行为并没有对应的惩罚机制及措施,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降低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为此,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方面,我们应进一步明确公民的参与权,并切实加强对公民相关环境权利的保障工作及机制。
篇9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许多国家正在广泛地宣传环境保护思想,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国于1979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并在1983年底召开的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大会上将保护环境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9年12月26日正式修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本来很美丽的地球在我们人类的污染下,已变成了肮脏的星球。其中四种污染的情况如下:
第一种是废物污染,单是香港人每天已制造过百万的垃圾,而大部分垃圾都来自住宅和工商业活动,例如:建筑、拆卸、修路后所留下的物料,污水过滤后所剩下的污泥、人们用完即弃的用具、玻璃等等。差不多所有垃圾都会运去堆填,不过堆填区快要饱和了,为什麼不像美国、日本、欧洲般把垃圾烧掉?那就又省地方,又快捷了。但如燃烧一些带有氯气成份的东西,如塑胶,就会释放一种名叫二恶英的有害气体,不但会影响我们的健康,而且整个过程所需的费用很昂贵,难免政府不采用这种方法。
第二种污染是水质污染,污染水质来自禽畜粪便、工业废料、家居污水、市民胡乱抛垃圾,还有电镀厂、染布厂、船舶漏出的原油。另外,当一种叫二氧化硫的气体增加,那下的雨就不是平时的雨,而是「酸雨,同样造成污染。但人们如果饮了这些受污染的水或海产,会染上病,如肝炎。有些海鸟的羽翼沾到船舶漏出的原油后,因为飞不起而活生生地饿死,丧失了许多动物的生命。不过,政府也有尽力补救,如:设立污水处理厂,把污水过滤后才排出大海,减低水质污染的程度,因而减少有人或动物患病或死亡等坏处。
第三种污染是空气污染,即是空气中的悬浮粒子、氮氧化物含量高。而形成这种污染的主要「凶手有车辆、发电厂、工商作业、地盘等等。人们如果长期吸入废气,便可能会染上肺炎、矽肺病、棉肺等病。而如果因为空气污染而破坏臭氧层,人们亦可能因此染上皮肤癌。政府现时积极加强管制、立定法例、大力推广如何保护环境。
最后一种污染就是噪音污染,这些噪音来自交通工具、建筑、修路。噪音能导致人们难以集中精神工作、学习、心情烦燥、听觉受损……更严重的,还会失聪。因此,政府亦实行订立法例、加设隔音屏等措施。
很多人说随著经济发展,地球受到污染也是难免的。但其实大家再多出一分力,例如:用纸要用两面、多乘坐集体运输的交通工具等,相信是可以减少污染,地球也会变得更漂亮呢!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时常发生冲突。我们发展经济必须保护环境。
一、发展经济必须保护环境是发展经济的本质要求。发展经济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在我国发展经济是为了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我国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农业国。经济基础薄弱,工业化程度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矛盾普遍存在。保护环境包括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在城市存在发展经济尤其是发展工业对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在农村更是存在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问题。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发展过程中因破坏环境影响人民生活,违背了发展经济的本意。
二、发展经济必须保护环境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我们生活的环境,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要在这里生活。我们发展经济破坏了环境,有些破坏是无法弥补的,是对子孙后代的犯罪。现在世界各国都已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研究,大力发展绿色工业,无公害产业。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和文明的大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更应该重视环境保护,为子孙后代留下美好的生活空间。
三、发展经济必须保护环境是自然规律的要求。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自然环境受到了严重损害,那么我们将受到自然的严厉惩罚。重大的洪涝灾害都是破坏环境造成的必然结果。在抗洪救灾中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务恐怕已超过了牺牲环境的经济发展成果。自然规律是无情的,谁侵犯了它谁将受到它的报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发展经济过程中保护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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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爱惜、尊重一切动物的生命是道教思想主旨之一。道教戒律中,始终把“戒杀生”作为主要大戒。因为道教认为一切血性之物,皆有灵性,即有道性,由于悟性有早、迟之分,所以修道阶次有快、慢之别。[ii]
六朝时的道经《太上洞玄灵宝智慧定志通微经》中的“十戒”第一戒便是:不杀,当念众生。刘宋道士陆修静在其《洞玄灵宝斋说光烛戒罚灯祝愿仪》中,把“守仁不杀,悯济群生,慈爱广散,润及一切”作为“十戒”的第二戒。其所撰《受持八戒斋文》,更以“不得杀生以自活”作为八戒清斋的第一戒。[iii]《初真十戒》第二戒:不得杀害含生,以充滋味,当行慈惠,以及昆虫。《说十戒》第二戒:不得杀生屠害,割截物命。除此而外,《洞神经》中“五戒”之第一戒说:目不贪五色,誓止杀,学长生。《无上秘要》卷四十九说:勿杀伤含气。《灵宝仙公请问经》中“太上十戒”之第七戒说:不得杀生祠祀六天鬼神。《升玄内教经》卷九所述“升玄九戒”之第四戒说:手不得杀害众生,跂行蠕动含血之属,皆不得杀。[iv]《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四戒规定:不得杀伤一切物命;第九十五戒规定:不得冬天发掘地中蜇藏虫物;第九十七戒规定:不得妄上树探巢破卵;第九十八戒规定:不得笼罩鸟兽。《中极戒》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热水泼地致伤虫蚁。[v]《老君说百病》有:探巢破卵是一病。刳胎剖形是一病。不但自己不杀生,即是别人杀生为了自己,自己也有责任不食,《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七十二戒:若人为己杀鸟兽鱼等,皆不得食。第一百七十三皆:若见杀禽畜命者,不得食。
道教还反对惊吓、虐待动物。《庄子。秋水》一文中说:络马首、穿牛鼻,都是违背自然的东西。《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惊鸟兽;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妄鞭打六畜群众;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足踏六畜。《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三百大戒”之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惊散栖伏;第一百七十二戒规定:不得惊惧鸟兽,促致穷地;第三十四戒规定:不得鞭打六畜;第三十五戒规定:不得有心践踏虫蚁;第六十戒规定:不得便溺虫蚁上。
在“不杀生”的基础上,道教还积极呼吁救助动物,并作为戒律规定下来。《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六戒经》中第三戒便说:人应当去抚恤死者,保护生命,救死扶伤,使得一切生命能够终其天年,不至于中途受伤或夭折。《六度生戒》第三戒:“含血之类,有急投人,能为开度,济其死厄,见(同”现“)世康强,不遭横恶”。第四戒:“施惠鸟兽有生之类,割口饲之,无所爱惜,世世饱满,常在福地”。即是说人如果能施以鸟类、兽类以恩泽,省下自己的口粮来饲养它们,而没有任何吝惜之意,那么,他的世世代代、子子孙孙就会幸福圆满;第五戒:“度诸蠢动一切众生,咸使成就,无有夭伤,见(同”现“)世兴盛,不履众横。”第六戒:“常行慈心,愍济一切,放生度死,其功甚重,令人见(同”现“)世居危得安,居疾得康,居贫得富,举向从心。”是说人如果能常怀慈爱之心,怜悯救济一切众生,放生度死,那么当他一旦遇到危险、疾病、贫困时就会转向平安、健康、富裕,人们都会向他学习。可见,道教是从一切生命皆有价值,从因果报应的角度劝诱人们救助动物一定会得到永久的福音的。
从“蚕女”的故事可以窥见道教戒律的绝对性,据《神仙传》:
蚕女者,当高辛帝时,蜀地未立君长,无以统摄,其父为邻所掠去,已逾年,唯所乘之马犹在,女念父隔绝,或废饮食。其母抚之,因誓于众曰:“有料父还者,以此女嫁之”。部下之人,唯闻其誓,无能致父归者。马闻其言,惊跃振迅,绝其拘绊而去。数日,父乃乘马归。自此,马嘶鸣不肯饮食,父问其故,母以誓之言白之。父曰:“誓以人而不誓于马,安有人而偶非类乎?”但厚其刍食,马不肯食。每见女出入,辄怒目奋击,如是不一。父怒,射杀之,曝其皮于庭,女行过其侧,马皮蹶然而起,卷女飞去。旬日得皮于桑树之下,女化为蚕,食蚕叶吐丝为茧,以衣被于人间。父母悔恨,念念不已,忽见蚕女乘流云驾此马,侍卫数十人,自天而下,谓父母曰:“太上以我孝能致身,心不忘义,授以九宫仙嫔之任,长生于天矣,无复忆念也!”乃冲虚而去。
这则故事实质上是教人如何对待动物(“牲口”),如何对待“誓言”。从道教天下生灵皆有灵性,皆可修炼成仙的理论来讲,“马”这个具有血气之性的生灵,它和人一样应该得到尊重,享有承诺,因此兑现“誓言”对马亦有效。既然是人违背“誓言”,那么,马就有权力发出抗议;既然人对马的抗议以诉诸武力来抵赖,那么,马自然也可以复求于武力来讨公平。以往研究道教的学者习惯于将此故事诠释为以忠孝说教,其实是非常片面狭隘的。这则故事的内涵在于教导人树立天地万物皆有灵性、皆有神灵住持的观念,人和万物具有同等的生命价值,人不可唯我独尊,“誓言”之类具有信义、约定、法令性质的承诺适用于宇宙间所有生命,人所发任何“誓言”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兑现,不得有违,否则将遭到惩罚。这则故事告诉人们所有动物和人一样的生命尊严和生命价值,并从中凸显出律法的至上性。
道教这一思想以及相应的戒律规定是非常可贵的,一般中国人除了信奉人为万物之灵外,其它则皆不足挂齿。虽然所谓的君子亦讲好生之德的话,但“食不厌精”的圣人在鱼与熊掌之间并不避讳对熊掌的偏爱。没有山珍海味不能称作帝王宴席。“国骂”当中以“畜生”、“禽兽”、“剥皮”、“抽筋”为曝光率最多的字眼,以此比喻卑贱、凶残。动物的价值大概只在可供“食肉寝皮”、“脏腑入药”以兹对人补养,现今又多了“谋皮发财致富”的路子,濒临灭绝的珍稀动物的毛皮堂而皇之地竞相市场。翻看中华美食记载,竟然是猩唇、猴脑、豹胎、熊掌、驼峰、野驴蹄、野驼蹄等等。今人几乎品尝不到这类古人的珍馐了,就以穿山甲、果子狸、猫头鹰、猕猴脑来替代了,还有食马、狗、猫等与人类亲近动物的野蛮习惯。保护环境,提高民族的文明与教养,不能不对这种野蛮的饮食习惯进行改变。
第二:爱惜、尊重植物的生命。道教认为植物和人一样具有生命灵性,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它也能够修炼成仙。如传说中的花仙、树仙、桃仙等,在古代人们将桃木、苇草、荆棘、艾草、薰衣草等植物赋予神秘的力量,认为它们可以辟邪驱瘟,故挂在门窗、墙角。后来对植物的崇拜进一步加深,便出现了掌管农作物的神――社神、稷神、神农氏。其实将植物奉为神的现象很多,如道教十大洞天三十六小洞天七十二福地都有古树、神树、神草,所以在道教戒律中对植物亦加以保护。道教最早的经典《太平经》专门对禁止烧山林作了理论阐述:
天上急禁绝火烧山林丛木之乡,何也?愿闻之。
然,山者,太阳也,土地之钢,是其君也。布根之类,木是其长也,亦是君也,是其阳也。火亦五行之君长也,亦是其阳也。三君三阳,相逢反相衰。是故天上令急禁绝烧山丛木,木不烧则阴中。阴者称母,故倚下也。[vi]《太极真人说二十四门戒经》中的“二十四门戒”第十八戒规定:人不能无故采摘花果,毁坏园林,否则就会下地域,受吞铁丸之苦。《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十四条要求:不得烧野田草;第十八条要求:不得妄伐树木;第十九条要求:不得妄摘草花。《妙林经二十七戒》中也有“不得烧野山林”的规定[vii].《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第六十一条说:不得无故砍伐树木;第六十七条说:不得以火烧田野山林。
不毁坏树木花草的同时,道教还主张培植植物,去植树造林,营养花圃,美化环境,所以道教的洞天福地均为葱葱郁郁,青绿草被,大部分道教宫观均留下了历代高道大德们栽种的古树,古木参天,绿树成荫,花团锦绣。青城山天师洞内的张天师手植银杏,江西南昌西山万寿宫内的许真君手植古柏等,已经成为名迹胜物。对此道教戒律中有明文规定,《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六戒经》中的第九戒即说:边道立井,植种国林;教化童蒙,与人为善。
第三:积极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微生物及一切生命所赖以生存的生命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微生物及一切生命所赖以生存的环境主要指大气、土地资源、水资源等,这是一切生命的源泉,破坏之就等于断子绝孙、自掘坟墓。道教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早期道教经典《太平经》中已明确反对人们乱凿土地、乱掘河川,伤害大地母亲的恶劣行为。当然,这也是跟道教的神仙信仰分不开。道教的形成与中国古代自然神崇拜、多神崇拜分不开,天地万物皆有神灵是道教的基本信仰,道教所塑造、所信仰的神仙,如后土娘娘,五岳大帝,三官、四渎神真等,均与气、水、土有关,因而竭力维护天地神、土地神、江河湖海神的威严、完整、安全自然是道教徒义不容辞的责任,因而道教戒律尊重和保护水土资源也是理所当然的。《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二十五条说: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第四十七条说:不得妄凿地毁山川;第五十三条说:不得竭水泽;第一百条说:不得以污秽之物投井中;第一百零一条说:不得塞池井;第一百零六条说:不得便溺生草上及人所食水中;第一百三十四条说:不得妄开决陂湖。《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亦有: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等规定。表明道教对人自己和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抱以积极保护的态度,十分尊重和珍惜人类和其它一切生命所仅能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结语
英国科学家莱奥波尔德(AidoLeopold)在《大地伦理学》一书中提出生态伦理学的主张,他认为:
(1)人类并非自然界的主人、统治者,而是自然界中极普通的一员。
(2)必须树立生态整体思想,只追求经济功利而不关心生态平衡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
(3)要把权利这一观念从人类延伸到自然界的一切实体和过程,花草树木、飞禽走兽都有生存的权利,人类没有权利去践踏它们的这些权利。[viii]
道教在保护环境方面所制定传授的戒律,可资我们在保护环境方面作借鉴。
用终极价值、终极关怀来善待自然界中的一切生命,保护土地、水、空气的良性循环,保护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任何生命事物,是必须的,但这种保护必须诉诸严格的法律来实施,不给任何人、任何势力集团以法外循私的“例外”。所谓靠启发民智,提高人的素质来唤醒环保意识,无疑是守株待兔、坐以待毙!恰如坐在即将喷发的火山口上的人,怎能将希望寄托在不知何谓火山喷发的愚人的拯救?等到他们观赏了火山喷发,地球已经毁灭。现在必须号召全世界各国政府、人民联合起来,为保护人类唯一的家园而战。也即:扩大联合国的权限,由其出面签订一种世界环保法律条文,由去下属的保护环境署监督实施,并赋予保护环境署以武装警察的权力,必要时,诉求常规武力强迫执行之
[i]见《洞玄灵宝玄门大义》
[ii]见唐。潘师正《道门经法相承次序》
[iii]见《云笈七鉴》卷四。
[iv]见《无上秘要》卷四。
[v]见《云笈七鉴》卷三九。
[vi]《太平经卷之一百一十八――禁烧山林诀第二百九》第六六八页。
[vii]见《云笈七鉴》卷三八。
[viii]参见李春秋、陈春画编者《生态伦理学》第7~8页。科学出版社1994年。
参考书:
〔1〕世界银行。1990年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
〔2〕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3〕A.伊曼纽尔。我们的家园〔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3.
〔4〕尚玉昌。生态学及人类未来〔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2.
〔5〕〔英〕艾伦。科特雷尔。环境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2.
〔6〕〔美〕白吕钠(j.Brunhes)。人地学原理〔M〕任美锷、李旭丹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
篇11
虽然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很多,但是相应的却缺少一部专门的生态旅游法,一般的关于我国环境保护的问题,相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在其他环境保护的法律中寻求依据,而且不是每一部环境保护法中都会涉及到生态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小部分会涉及,缺乏法律的完整性,这给后期相关工作人员处理这类问题时没有有效的依据执行,使整个管理过程更加困难,另外我国一直都是以“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为骄傲,所以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中没有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模式,缺乏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在相关环境法的制定中,一般是由各部委的,立法水平也因立法部门的不同而高低不同,这给相关法律的执行带来极大的阻碍。
1.2人们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
不管法律的如何制定,只有法律的有效执行才算做到起到保护环境的真正目的,这就对执行法律的相关管理机构与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跟高的要求,但是近年来,关于法律的执行工作的机构日益混乱,执行人员专业素质低下、管理机制不够健全、责任制体制混乱,另外人们的环保意识也是极其重要的,但是现在公民保护环境的意识极差,只是一味的指望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的管理,这些都给生态旅游相关法律的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1.3对法律的执行不全面
对于整个国家来说,不管有多门健全的法律法规,没有切实有效的执行法律就等于形同虚设,只有让制定的法律真正起到相应的作用,这样的法律才有意义,但是实际上近年来,在环境保护的问题是法律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我国的司法部门对法律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其主要的制约作用,阻碍了我国生态旅游业的发展。
2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完善生态旅游法律的设立
我国建立法律法规的目的就是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手段达到人们预期的目标与结果,一个国家健全的法律与法规是保护环境的基本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除了要达到促进人们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该突出对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自然环境作为生态旅游的基础,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给我国生态旅游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自然环境的自我保护能力与再生能力都相对较弱,尤其是近年来人类生产生活的快速发展给自然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这使得自然环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我国应该为生态旅游行业的管理制定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体制,使得人们在对生态旅游的管理方面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避免自然环境遭到更大的破坏,促进我国的生态旅游更加快速发展。
2.2提高人们环境保护意识
人们的环保意识对环境保护来说是极其重要的,所以在自然环境的保护方面我国应该做到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前提下,促进生态旅游的发展,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多种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以自身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开辟出一条既有利于自然生态整体的利益同时有对人类个人精神生活得到满足,真正达到共赢的局面。
2.3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
所谓的管理机制就是说相关的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方法来实现人民预期的管理效果,但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旅游业的管理机制相对混乱,人员管理复杂,各个部门之间缺少全面的沟通与交流,对于这种现象国家应该重视起来,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合理、有序的管理机制,按照相关的法律有序的对工作进行管理,建立合理的责任机制,把一级任务具体到具体的工作人员的身上,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真正做到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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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总氮(TN)与总磷(TP)升高
氮与磷是产生水体富营养化的最主要原因,水体总氮的浓度、总磷的浓度、水体富营养化程度这三者关系十分密切,水体的富营养化程度随着水体总氮浓度与总磷浓度的升高会逐渐加剧,当水体总氮的浓度维持在一定程度,即在015~115mg/L之间时,水体便属于富营养型,继而当水体总磷的浓度大于0101mg/L时,水体富营养化便可以出现。
1.3化学需氧量(BOD)增多
当水域环境被有机物污染时,其污染程度重要的指标之一就是生化需氧量(BOD)。一般来说当BOD5<1mg/L时,则表示水域环境优秀,即是理想水域环境;当BOD5在2~3mg/L时,则表示水域环境良好,可正常使用;当BOD5>5mg/L时,则表示水域环境受到有机物的污染,水质变差;当BOD5>10mg/L时,表示水域环境受到有机物的严重污染,其水质恶化。
2水产养殖对底质的影响
我国饲喂水产的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对落后,在饲喂中经常出现饲料的超量投喂而造成大量的饲料过剩而沉入水体底部。此外,水产养殖的排泄物以及养殖生物的粪便等也常常沉入水体底部。导致水体有机质的增多,进而消耗底部更多的氧气,致使出现大量的NO22N、H2S以及NH3等有毒物质,不仅造成水体底部的环境的污染,而且导致水体底部生物的抗病力下降,甚至出现大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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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严重滞后
环境形势严峻,保护环境紧迫又重要,但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对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督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三)加强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当前必须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一是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二是要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三是要尽快改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加大“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滇池、巢湖)、三峡库区、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和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水污染防治力度。四是要把渤海等重点海域和河口地区作为重点,加强海洋环保工作。五是要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
(二)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一是要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二是要加强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三是要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四是要根据环境状况,确定不同地区的脱硫目标,制订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五是要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加大烟尘、粉尘治理力度,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六是要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以防治污染为重点,加强城乡环境保护
一是要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二是要在建设中注重保护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地区的生态平衡。三是要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四是要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五是要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六是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
(四)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
一是要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二是要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三是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约型社会。四是要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五是要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五)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辐射环境安全
一是要全面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国家对核设施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二是要科学制订核电发展规划,核电建设要充分考虑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废物处理处置等问题。三是要加强在建和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快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步伐。四是要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摘要】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管理严重滞后,与环境保护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当前环境保护要切实解决好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核与放射污染,以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等突出问题。加强环境保护必须采取有力的对策措施: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增加环保资金投入;实行有利于环保经济政策,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推动环境科学进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落实环境保持责任制,强化环境保护成果效应。
【关键词】环境保护战略位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污染治理生态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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