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计量法实施细则实用13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实体经济竞争日渐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兼并重组,形成集团化的发展模式。政府及投资者对国有资本加大了监督力度,高度关注规模不断扩大的企业集团的运作管理。随着政府对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对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发挥监督作用,体现内部审计价值增值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建立企业集团内部审计规范体系,是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提升内部审计价值的基础。

内部审计规范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旨在对内部审计业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规范。中广核集团内部审计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炼出一套适合企业集团化运作管理模式的内部审计管理规范体系,以明确内部审计各项业务活动的流程标准和质量标准。中广核集团内部审计规范体系经过多年实际执行的检验及补充调整,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范体系。

二、内部审计规范体系的内容

内部审计规范是为更好实现审计目标,指导审计实务而形成的有机整体。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既承担审计业务实施管理,又行使审计职能管理。中广核集团内部审计规范体系以集团内部审计职能作为输入,制定了包含审计业务实施管理和审计职能管理的3个层级的审计规范体系,分别是: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制度实施细则和标准、各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范文件。(如图1所示)。

(一)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是明确内部审计业务活动宗旨、权限、职责、业务范围的政策性文件,规定了集团公司与成员公司在内部审计业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任务和职权。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是对审计业务实施管理的指导性要求,包括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业务的实施标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审计纠正改进行动要求。

(二)审计制度实施细则和标准

审计制度实施细则和标准是对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承接,对各项审计业务活动制订了实施标准,对年度计划、质量控制、人员发展制订实施细则,使整个集团内部审计相关业务有章可循。

审计制度实施细则和标准按审计管理对象划分为内部审计业务实施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能管理。内部审计业务实施管理包括专项审计流程管理细则、9类专项审计实施标准、审计纠正行动管理细则;审计职能管理包括年度审计计划管理细则、内部审计负责人考核管理细则、优秀内部审计项目评选管理细则、内部审计人员培训与交流管理细则。

1. 专项审计流程管理细则。它的目的是规范集团专项审计基本流程和各阶段的要求等,保障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集团专项审计的基本流程统一分为四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跟踪阶段,对每个阶段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方式作了详细的规定。

2. 审计纠正行动管理细则。审计纠正行动是指审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被审计单位发出的审计发现问题及审计整改建议。本管理细则旨在对审计部门发出的审计纠正行动进行跟踪管理,明确问题的责任主体,确保审计建议得到整改、相关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内控缺陷得以消除。

3. 专项审计实施标准。为了统一集团专项审计业务,保证审计质量,集团对9类专项审计业务制订了实施标准,从审计人员配置、风险评估、审计重点、审计分项、审计方法、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结论等方面制订具体的标准要求。9类专项审计包括财务审计、采购审计、投资审计、工程审计、生产审计、信息审计、综合管理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九种类型。

4. 年度审计计划管理细则。本管理细则是对集团各公司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制订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提高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计划性和系统性。本细则对审计项目管理、审计对象管理、审计循环周期管理、审计计划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5. 内部审计负责人考核管理细则。集团内部审计明确了各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职责和业务指标,以考核为手段,以提升审计管理为目的。管理细则中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方法、考核结果运用,每年底对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进行评考核。

6. 优秀内部审计项目评选管理细则。本细则旨在提升集团内部审计项目质量,从审计规范化和审计成果两方面分别设置了23项和15项评价指标。例如审计成果分别设置了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换回或避免公司发生经济损失、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审计结果得到公司级或董事会的书面肯定、审计结果为纪检监察提供线索等方面制订评分标准。

7.内部审计人员培训与交流管理细则。本细则旨在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管理,加强后续教育,同时提出内部外部审计交流原则及管理规范。

(三)各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范

各成员公司根据审计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公司的发展阶段,按照“统一规范,分级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程序,以承接集团公司的制度、细则,规范公司的内部审计业务活动。

三、内部审计规范体系的作用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规范体系的建立,对集团内部审计规范运作,实现内部审计资源共享,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保障内部审计质量、提升内部审计价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规范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建设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统一要求独立运作两年以上的集团管理二级子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总部推荐等规定,为规范集团内部审计规范运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统一了集团内部审计实施标准

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实施细则从职能实施管理和业务实施管理两方面建立了统一的标准,统一了集团内部审计活动基本规范及标准,实现了集团各公司内部审计经验与资源共享,较快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

(三)提升了集团内部审计质量

集团内部审计规范体系的实施有效提升了内部审计质量。从内部角度审视,集团公司自2009年以来每年组织一次全集团范围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参选的项目数量及质量每年均有质的得高。从外部角度审视,中广核集团已有两家成员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并顺利通过IIA质量评估组所进行的外部评估。

参考文献:

[1]朱继超.企业集团内部审计质量管理体系研究――基于中广核集团的案例研究[C].全国内部审计理论研讨优秀论文集,2012.

[2]王光远,公司治理及相关内部审计规范与进展[J].财会通讯,2009(03).

[3]郑施凡.浅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基于契约论视角[J].财经界,2011(09).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2

0前言

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工程建设项目更是朝着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人们对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同时也提出更高的要求。监理单位作为确保项目质量安全,提高建设水平,充分控制投资效益的关键机构,在工程项目的开工前期,工程监理机构通过编制监理的实施细则,发挥工程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进行监理控制,以及满足后期的存档工作。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1监理实施细则的概念与现状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是以监理规划为基础,并根据监理规划的要求,通过组织各个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对所分管的具体分项类容和任务,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度的指导监理实施的文件,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或特点、监理依据、监理目标及分解、控制点和针对性措施及技术资料等。

但是在目前的监理行业中,也存在不少的监理工程师不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或是有的监理人员在编写监理实施细则时,叙述的类容只是各类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等,有的也只是搬抄其他工程的细则,对于本项目没有针对性,也起不到应有的操作和指导作用。因此作为工程监理,一定要在深知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项目起到的作用的同时,也要掌握编制细则的要点与方法,以发挥细则真正的指导作用。

2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

对于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前,需要监理人员对细则发挥的作用用充分的认识,才能保证监理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2.1对监理机构的作用

(1)围绕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开展的各项监理工作都是具体的监理业务,监理实施细则就是指导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该完成什么样的具体工作,让监理人员了解工程的概况、熟悉设计意图和施工图纸、掌握工程特点,以及监理控制的重点。

(2)由于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具有人员复杂、工序繁多、材料品种多、隐蔽工程多、专业配合多等一般性特点,这样要求监理工程师要涉及多方面的工作,因此编写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有利于监理工程师顺利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

(3)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和实施有助于监理机构履行合同,作为监理的委托方,业主不但需要而且应当了解和确认监理单位的工作,同时业主有权监督监理单位全面认真执行监理合同。编制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一方面是建设单位全面了解监理项目部工作的文件,另一方面,也是业主确认监理单位是否履行合同的重要说明文件。

2.2对施工单位的作用

(1)通过监理实施细则可以有效的反应出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以会遇到的质量问题,并通过病采取积极的预防手段,以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这从监理角度也实现了事前控制的效果。

(2)在一些关键部和施工工序上细化质量控制点,并以文本方式通知施工单位,有助于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及时上报,避免由于事前交底不清而引发的纠纷,也有助于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控,保证施工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

(3)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难免出现实际和计划发生偏离的现象,监理实施细则则主要包含了工程中的关键部位以及环节、工序目标值、偏差处理方法等方面的内容,这样不仅加大了对质量影响因素的控制和预防,也加大了对目标偏离的纠正,这样就对承建方的建设行为进行了约束,尤其是对保证工程质量方面起到促进作用。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由于对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方面做了规定,同时监理实施细则中也针对性的列举了监理对本工程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编写,一方面加大了对施工安全的审查力度,也加大了施工安全实施中的检查力度,确保施工安全。

2.3对建设单位(业主)的作用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好坏直接反映出监理机构以及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一份切合工程项目实际的监理细则,可以让业主对监理控制的措施得到全面、具体的了解,提高建设单位对监理机构的认可度与支持力度。也为建设单位更好的选择工程监理机构提供了依据。

3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依据及要求

监理实施细则应以已批准的监理规划、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及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为依据,由专业的监理工程来进行编写。因为专业的工程师就有读懂设计文件的能力,具备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掌握和理解各项规范,具有审核施工单位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并确立监理控制要点的能力。另外专业监理工程所编制的实施细则还需要通过总监理工程的审阅和批准,这样也才更具有实际操作保障。

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时还要注意以下方面:①严格执行编写要求时注意围绕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的控制,组织协调与沟通的方式方法,和合同、信息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②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并以此为基础确立控制点;③在对施工单位已选择的施工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进行研究后编制细则,反复比较分析,从而使细则更有操作性、控制性;④监理实施细则实际上是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内容主要针对施工中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分项工程,因此,编写中,要与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积极沟通,达成共识,保证监理工作配合得当,确保工程目标实现;⑤细则编制中以事前和主动控制为主,做好监理实施细则的交底工作,让项目监理部的所有监理人员对控制的措施手段等做到心中有数,熟练掌握。

4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内容及要点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明确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求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并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内容注意以下要点:

(1)专业工程的概况和特点。主要是说明外部环境对本专业工程的影响,其中哪些因素是监理机构必须引起重视;涉及专业工程的特点,分析其特点对工程质量安全的影响,这样就能确定监理应控制难点和重点;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及缺乏施工经验的分项工程作为施工控制要的重点编写,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的实现。

(2)监理工作的流程。通过监理工作流程可以反映出实施工程监理的程序已经各个专业、各项工作之间的协调关系。一个好的监理工程流程应该简单明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样能使监理机构有序的组织好各个专业监理人员的工作,对内能规范监理行为,对外也能让承包商更好地配合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流程可分为:监理工作流程;承包商资格审核流程;材料审核流程;质量验收流程等。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第5条“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此笔者不做过多阐述。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监理实施的方法主要通过审核、查验、自查、验收等手段来实现,通过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来支持监理工作方法的有效进行。因此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要在监理实施细则里重点编制好简单有效而不复杂繁琐的监理工作方法,并应针对不同的专业工程编制不同的监理检查表,然后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以更好地指导监理人员进行实际操作。

5结语

总之,工程监理工作是一些涉及范围广的系统工程,一份好的监理实施细则对监理机构实现监理目标控制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更需要一个好的工程师、一个好的监理组织来参与编制,这对提高监理单位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尤为关键。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3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1月12日介绍了拟申请IPO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涉及“三类股东”情况时的审核政策。

常德鹏表示,2016年以来,新三板企业申请IPO数量增多,部分企业出现涉及“三类股东”的情况,鉴于“三类股东”可能存在层层嵌套、高杠杆、股东身份不透明且无法穿透式监管的问题,监管部门在发审时进行了重点关注,部分企业也对“三类股东”进行了主动清理。

考虑到该问题不仅涉及到监管政策的落实,也涉及到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近期证监会明确了对存在“三类股东”情况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监管政策。

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IPO相关规章的要求,公司稳定性与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第一大股东不能是“三类股东”。

二是为确保“三类股东”是依法设立、规范运作的,要求其已经纳入监管部门或自律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三是为防止利益输送,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以及层层嵌套的产品,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三类股东”提出整改计划,同时要求“三类股东”要穿透监管,中介机构也须就此进行核查。

四是要求“三类股东”对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细则问题解答

据上交所12日消息,上交所经认真梳理研究,并报中国证监会,于1月12日对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简称《减持问答(一)》),以解答市场各方关注的问题,便于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股东及董监高依法合规减持。

《减持问答(一)》内容上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特殊业务如何适用《细则》问题,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发行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二是《细则》具体规定的解释问题,包括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如何适用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日减持比例限制、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份协议转让后如何具体适用《细则》、混合持股减持顺序等。三是关于《细则》实施的“新老划断”问题,包括《细则》前存在禁止减持情形、董监高离职、大宗交易后续减持等。四是关于其他问题。主要包括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是否构成减持,B股、H股是否适用等。

  深交所: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行为被有效约束 日均减持额大降

1月12日,深交所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简称《答投资者问(二)》),以进一步解答市场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便于其深入理解和有效执行减持相关规定,确保有关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依法合规。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深市有关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行为有序透明,市场减持规模总体平稳。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漏洞被封堵,深市大宗交易日均减持金额较《实施细则》施行前降幅为44%。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行为被有效约束,日均减持金额较《实施细则》施行前分别大幅降低60%和42%。

深交所强化年底突击创利监管 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4

1、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的重点放在监理细则的贯彻和施工工法的审查及产品质量过程控制上。施工前,由总监组织编写可操作性和可控性的监理实施细则,以指导现场监理人员的质量控制,并将质量控制的重点放在施工现场过程控制上。注重细则成为监理工作的操作指南、检查、监测的依据。通过培训、研讨、领悟,使监理人员都能依照细则控制住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点和关键环节。同时通过对监理人员的考试和考核,推动监理实施细则的贯彻和落实,将质量控制的具体要求落到实处。通过细则宣贯、考试和考核,提高了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组织重新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上岗。实施结果,使工程各单项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施工工法

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因此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重点审查施工工法,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质量的保证性,为承包商切实保证施工质量,奠定坚实基础。产品实物质量监控重点为过程控制。在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对施工环节监督管理做到该审查的审查、该检查的检查、该返工的返工、该报告的报告。控制方法做到该旁站的旁站,该巡视的巡视、该检验的检验、随时纠偏消除施工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程规范要求一次验收合格或优良。监理资料质量坚持预控,按标准及公司“一次符合要求、每次追求更好”的质量目标进行填制和监督检查与管理,保证监理资料达到真实、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开工前编制出各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明确了各工序和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表格式,组织承包商宣贯,按统一标准实施控制。

二、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工作程序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是工程实体形成的过程,也是工程质量目标具体实现的过程。工程建设监理应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每道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使工程质量的形成处于受控状态。施工阶段的监理程序是在施工程序基础上形成的,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就能使施工过程中各主要环节、主要工序处于受控状态,只有在受控状态下才能把握住施工过程中活动脉搏,适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在施工阶段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与控制,不仅涉及最终产品的检查、验收,而且涉及施工过程的各环节中间产品的监督、检查与验收。监理程序可归纳为三大类,其一,为运行管理程序,主要为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联系及管理流程,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其二,为监理内部质量体系运行程序,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及其传递途径;会议协调;各种监理业务处理程序;资料的分类、整编、归档、各层次人员岗位职责;建设各方的关系及其处理。这些程序运转直接影响监理工作质量,它是做好监理控制工作的内在因素,内在的根本保证。凡是成功的项目管理必须有一个高效率的质量组织体系,质量体系的优劣除反映在人员素质、专业配套、组织结构运转、效果可衡量性外,重要一条就是组织可控性,可控性依赖信息传递畅通,信息传递、反馈的途径就是程序。内部可控程序无疑来自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体现命令源,责任与权限控制;横向保证职能部门配合协调和信息流程。

其三,就是围绕监理任务落实制定的外在控制程序,包括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程序、施工进度控制程序、支付结算控制程序、信息管理程序、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索赔、工程变更、施工分包队伍审批、竣工验收等程序,这些程序是监理控制程序的核心与关键,它在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保证先后开展顺序和衔接,保证监理监控不漏监,同时这些控制程序都在相应的系统中制约了系统的行动,保证各个系统在受控状态。监理工程师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基本控制程序才能做好控制工作。

三、水利工程加固除险全面监理

1、设计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及时向施工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协助项目法人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代表项目法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2、施工

协助项目法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批准。督促项目法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5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2012~2013年我院共完成51891人次血样检测,男性16468人次、女性15423人次,年龄1d~92岁,平均年龄(41.23±5.45)岁。按照时间不同将其分为2012组(24635份)与2013组(27256份),两组一般资料(性别、年龄、例数等)具有临床可比性(P>0.05)。

1.2方法

1.2.1研究方法 按要求抽取待检测人群血液样本进行检测,指定同一名具有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的临床检验医师采用希森美康800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及其自带配套试剂按照《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完成血液细胞检验工作。2012年我院仅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实施血液细胞检验质量管理工作;2013年,我院在以往血液检验质量控制工作基础上,查阅相关资料,借鉴国内外先进质量控制理念,总结工作不足并提出改进及完善措施。记录2012组与2013组血液检验不合格情况,给予统计学分析后得出结论。

1.2.2质量控制 ①定期养护实验室血液检验仪器,使用完成应按说明书清理后待用,定期送上级质检部门效验仪器准确性;②正确的样本采集是保障血液检验结果准确性的前提条件,待检者血样采集时情绪平稳,选择完整性较好的局部皮肤完成血样采集,严禁过久结扎止血导致稀释、抗凝、溶血等异常情况影响检验结果,检验前详细询问患者病史、药物治疗史及生活史等资料;③血液检验实验室建设应符合我国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要求,温度、湿度、噪音、颗粒物、电磁场、细菌及通风条件达标;④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完成血样检验;⑤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培训,使临床检验人员及时掌握国内外先进方法,提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探讨相应对策;⑥检验完毕后按要求填写报告,待确认检验数据真实有效后本人签名并送至主治医生处,按要求处理残留血样;⑦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指派专人监督血液细胞检验工作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提高检验人员工作热情及责任感。

1.3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13.0软件包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x±s表示),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以P

2结果

两组血液细胞检验完成后,显著优于2012组误差率1.04%、合格率98.96%,对比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血液是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保障机体新陈代谢、内外环境平衡及功能调节等功能正常运行,若人体组织器官发生病变则将影响血液组成成分,而血液组成成分出现任何变化也将对机体各组织器官造成影响[1]。提示临床医生根据患者血液检验结果可准确判断病情并制定有效治疗措施,若血液检验结果出现误差,则将造成误诊、漏诊贻误患者治疗时机造成严重后果。

本文研究可知,2012组我院仅根据以往经验实施血液检验质量控制,检验结果合格率较低,而误差率则较高,质量控制效果并不理想;2013年我院改进以往质量控制措施后,误差率较2012年显著下降,而合格率则显著上升,质量控制效果较为满意,与谢达禄[2]研究结果相符。

血液细胞检验注意事项[3]:①若检验项目无相关标准,检验人员应查阅权威书籍、资料,经自检后上报上级机关审批方可实施检验;②检验人员应主动与主治医生进行有效沟通,若检验结果与医生诊断具有较大差异,则应首先排查自身检验过程中是否出现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异常情况,必要时给予重新检验;③血样采集时避免由于样本容量不足而导致的临床检验结果失真;④危重患者实施临床检验时应采取应急值报告制度,简化一切不必要的流程及时将结果送至主治医生手中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对血液细胞检验过程进行正确的质量控制措施,可显著提高检验结果准确性,降低临床误诊、漏诊几率,使患者及时确诊病情并得到有效治疗,保障其疗效及预后,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6

一、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的内容

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1、积极参加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2、实验室间比对,即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比相同类似被检样品进行检验和评价的活动。3、内部质量控制,包括统计技术、使用标准物质、用相同方法或不同方法重复检验、保留样品再检验和一个样品不同特性检验结果的相关性等。4、控制方法,包括人员比对即用一种检验方法在相同条件下检验同一个样品(标准物质),通过对结果的统计分析考察不同检验人员的检验结果的符合性;仪器设备比对即使用一个具有较好可比性的样品(标准物质)分割后,用本所内部或外部同类仪器或不同仪器检验判定其符合性。

二、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的计划制订

实验室的技术负责人制定每年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确认参加项目,并验证审核实施结果的有效性。实验室的能力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主要有两大类:本实验室组织的用于内部质量控制的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考核性的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

本实验室用于内部质量控制的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由技术负责人根据每年能力验证工作计划和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进行安排,主要考虑:仪器设备期间核查,依据《期间核查程序》的规定确定运行检查的对象,两次检定或自校之间至少应进行一次;人员能力比对试验和方法比对试验等因素。制定出本实验室的比对或能力验证的计划。

省、市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由技术负责人根据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安排,结合本实验室的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能力分析表,制定本实验室必须参加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计划。

三、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

检验室根据“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或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要求编制比对和能力验证实施细则、安排实验时间和承担人,包括仪器设备运行检查安排、方法比对安排。

本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的比对或能力验证,针对每个验证项目安排以附件的形式编写“实施方案(细则)”,其内容包括:1、样品:可以是标准物质,保留样品或其他未知样品。优先选择标准物质,对样品已知值应保密。2、参加验证的检验人员:确定项目负责人,人员能力比对应是检验室全体人员,其他比对由检验室指定两名以上经验丰富的人员。3、检验项目名称或指标:检验项目或指标可以只选一个。4、检验方法(标准):确定检验标准及抽样方法、检验方法。5、确定对比检验室,优先选择距离本实验室比较近并且在省、市局组织的能力验证中结果比较好的实验室。6、时间进程安排。7、检验报告编写要求。8、结果统计分析和判定方法:采用方差分析法,计算平均值、极差、标准差,并运用统计假设检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分析方法。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因为文件已经确定检验样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作业指导书)、时间安排和检验结果的报送方式,制定的实施细则必须紧密配合省、市局文件的特殊要求和附件的作业指导书,对于检验人员要选择经验丰富的检验人员,确保检验结果更具有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比对或能力验证工作的实施

实验室用于内部质量控制的比对或能力验证,由检验室依据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和计划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检验室负责人将样品和实施细则分发给参与比对的检验人员,并阐明比对应遵守的各项规定;检验人员在熟悉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开始检验,并按细则要求填写原始记录、数字修约和结果报告;检验室汇总检验结果并根据“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统计分析、判定,最后编制“内部质量控制比对或能力验证报告”报技术负责人审批。整个检验过程的仪器设备运行检查报告应报业务室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比对或能力验证,由技术负责人指导编制实施方案,由业务室负责与组织单位的样品交接,检验室严格按照省、市局文件附件及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和实施细则进行能力验证的实施工作。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7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Action; The preparation of planning; Way;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怎样有效针对性的去落实城市设计的相关概念,以及如何保障规划控制对城市形态的良性指导,不但是目前非常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值得研究的难点问题。虽然现代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这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但两者同时又是相互融合与互补的,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建设专项规划中都包含了城市设计方面的内容。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

1.1控制性详细规划做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的环节,既深化、细化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又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起控制指导作用,确保了规划体系的完善和连续。

1.2控制性详细规划填补了形体示意规划的缺陷。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抽象的规划原理和复杂的规划要素进行简化和图解化,最大程度实现了规划的可操作性。

1.3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衔接的重要环节,更是规划管理的必要手段和主要依据。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及控制方式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是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指导下,主要对地块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城市设计引导,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护规定为主要内容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和定位的控制。规划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规定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绿化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及其他配置的公共设施;指导性指标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体、体量、风格、色彩要求及其他环境要求。

3规划研究思路、技术路径,保证规划全面性、系统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经过较为深入调查了解,对编制区内的区位条件、用地现状、建筑物状况、道路及各种市政公共设施、环境状况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分析和研究了城市总体规划对该编制区的规划要求。在城市总体的整体把握基础上,对编制区的建设在发展时序上、空间布局上、道路系统、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安排上进行上、下层面规划的有效衔接,确定编制区内的规划原则,用地布局,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本编制区内的规划原则、用地布局,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本编制区的各项要求,以近期建设引导远期目标的实现。规划思路“自上而下、有效衔接”,体现了规划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同时,规划以“片区、地块、细分地块”的研究思路,对用地、设施进行“从大到小、层层落实和控制”,建立科学的规划控制体系,确定合理的用地功能、公共设施配置,塑造优美的绿地景观和综合环境,并以地块为单位作出相应的定性、定量控制指标和引导要求,同时又结合实际,兼顾当前和未来,使规划具有一定的弹性和操作性。为最终将该编制区建成环境优美、交通便捷的综合功能区提供建设管理依据,体现了规划在整体上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规划对每个地块做了法定和管理图则,为加强开发、建设方对用地选择的可靠性和目的性,增加了透明度,分图则图文并茂,其中既有地块的位置图,又有地块控制图则,同时对地块的综合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减少了控制的难度和随意性。规划注重城市设计引导。规划从建筑群体环境层面上对各主要功能片区空间进行空间景观分析,特别对区内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集中布局区、主要景观节点进行城市设计深化和引导,这些深化和引导是传统控规成果的延续和扩展,是为充分反映规划意图的补充和具体化。虽然这些空间景观规划是控制编制区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不是强制性要求,但对下一层次的规划不失为一种建设性的引导。规划强调关系公众利益的公共设置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同时对规划区内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突出满足城市发展的非盈利性项目(如社区文化、体育、娱乐设施、社区医疗卫生、小学、幼儿园等)和各级市政公用设施(停车场、供水、供电、电信、环卫)的用地控制要求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将这些需要配套项目的种类、数量、分布和规模落实到用地上,加强了对城市建设的具体调控和引导,保证基础性、公益性用地不被侵占,切实保证公共利益。

4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几点建议

我国城市规划的误区。历史上由于种种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我国的规划设计与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设计之间一直难以区分,这种现象造成我国的控规地从美学和视觉效果出发,缺乏对土地经济体制的全面认识。在控规立法上,我觉得应该注意两个原则:对用地的控制要符合土地建设开发的经济规律;一切对地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应该在立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4.1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技术成果,它在总体规划下一层次。它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变成工作图则,不是法律,供内部掌握,作为既具有刚性又具有灵活性的指导规划管理和实施的具体依据。

4.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照不同地区、不同条件和不同管理要求制定不同规划深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开发期远近以及城市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规划控制的内容和深度,使规划始终保持一种灵活和现实的调控作用。

4.3进一步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问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利益不受分割,保持公共环境、政府的土地收益等,研究市场经济中什么情况下严格控制什么内容,哪些内容可以由市场主体自由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并非越庞大越好,内容越多越好,内容深度有待进一步探讨。

4.4应加强对土地经济、土地开发和政策的研究,根据经济规律和环境容量而非规划师的主观来确定指标,避免指标的随意性。

4.5控制指标的确定可以通过形体布局模拟推算法、经验归纳统计法和调查对比分析法等方式确定,一般采取多种方法的综合确定指标。同时还应综合考虑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地区控制原则、地区规划发展目标、现状及规划基础设施水平和地价因素等确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8

摘要:增值税法、所得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相矛盾。财税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很难兼顾财税法规的规定。本文就存在的问题及改进作了探讨。

Abstract: The law of value-added tax, income tax law, law of business tax, law of consumption tax, and the No. 14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income, enterprise accounting system and so on are contradictory for relevant provisions that are regard as sales behaviors. Tax officers are difficult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tax regulations when dealing with behaviors that are regard as sal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were discussed in this thesis.

关键词:财税规定 视同销售 问题 研究

Key words: tax regulations;be regarded as sales;problem;research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9-0283-02

1财税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1.1 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④、⑤、⑦、⑧款、《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①-⑤款、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①款、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与收入准则第四条③、④两款规定相矛盾。使财税人员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不能兼顾财税法规的规定。

1.2 财税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中捐赠、赞助规定相矛盾

1.2.1 增值税实施细则、营业税等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捐赠、赞助规定相矛盾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货物”;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所得税实施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营业税实施细则、《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捐赠、赞助均视同销售行为,而所得税法规定,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外,其余的捐赠、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从表面看,捐赠、赞助视同销售行为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没有联系,实际上两者是矛盾的。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因此,捐赠、赞助行为视同销售,就是要将其换算为销售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等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所换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消费税。“不得扣除”,就是要将捐赠、赞助支出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后,全部作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是相矛盾的规定,或者说是不便理解、不便实际操作的规定。

1.2.2 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相矛盾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外,其余的捐赠、赞助均不得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在会计处理上,“营业外支出”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因此,两者规定相矛盾。

1.3 根据财税法规进行视同销售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3.1 进行视同销售核算形成税务和会计两派之争根据税法和收入准则规定,在进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的实际工作中,形成了税务和会计派两派。税务派认为,凡是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都应通过销售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即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借“应收账款”、“长期投资”、“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润”、“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和有关收入账户。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收入准则的要求。

会计派认为,凡是不符合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就不应该通过收入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帐务处理时,将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货币流量的①、②、③、⑥款,通过销售收入作账务处理;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④、⑤、⑦、⑧款,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按售价体现销项税即可。对①、②、③、⑥款的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长期投资”、“银行存款”等,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和“主营业务收入”;对④、⑤、⑦、⑧款的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润”、“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银行存款”、“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这样处理满足了增值税法的要求,也符合收入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但是,与其他税法对视同销售的规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五、六款规定不相符。这种处理,没有考虑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否则,就要视同销售收入的换算,要进行复杂的纳税调整。

1.3.2 不便实际纳税操作在实际工作中,财税人员对视同销售的处理,如果要执行税法的规定,又要满足企业收入准则的要求,要兼顾好两者的关系,就要进行复杂的纳税调整。如会计派对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④、⑤、⑦、⑧款的账务处理,为了兼顾收入准则的要求,未作收入处理。这种处理,首先,增值税是按照成本价计算,不符合视同销售规定,要进行纳税调整;其次,对缴纳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要进行视同销售收入的换算,并作相关的扣除。如果纳税调整疏漏,就会导致逃税、漏税、重税、偷税等。

2财税法规对视同销售行为规定存在问题改进思考

2.1 财税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2.1.1 税法的制定应注意法与法之间的衔接、要通俗易懂税法与税法之间对同一问题的规定要注意衔接;法规、条例和细则之间,应承上启下,通俗易懂。对同一问题不能有两种以上不同的表述,或有让人误解的表述。

2.1.2 财税法规的制定应简便易行财税职能部门在制定财税法规时,要注意跨部门法规之间的衔接,如税法、财政法规、会计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应口径一致,简便易行,注意可操作性,便于财税人员的实际操作。

2.1.3 财税法规的制定应集思广益税法、财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应交叉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并充分、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包括纵向和横向的意见和建议。如财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不但要广泛征求本系统的意见和建议,还要征求税务等有关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2.1.4 及时修订不完善的财税法规对目前正在实施的,存在着口径不一、不易理解、不便实际操作、前后矛盾等问题的法规,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保证法规的严肃性。如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和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条件的规定,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2 会计账务处理的改进措施

2.2.1 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一律作销售处理财务人员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一律作销售处理。不必考虑兼顾收入准则,否则,将导致复杂纳税调整,同时增大财税人员的工作量和增加税收管理难度。

2.2.2 捐赠、赞助账务处理的改进方法企业发生捐赠、赞助行为时,财务人员只能作视同销售处理。即借“营业外支出-捐赠、赞助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资本公积-捐赠、赞助支出”、“盈余公积-捐赠、赞助支出”或“实收资本-捐赠、赞助支出”(税法规定不准扣除的部分),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其他业务收入-捐赠、赞助视同销售收入”;按捐赠、赞助成本价结转成本,即借“其他业务成本-捐赠、赞助成本”,贷“库存商品”、“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2.2.3 捐赠、赞助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与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和会计制度对捐赠、赞助的规定,对企业的捐赠、赞助进行纳税调整。

2.2.3.1 公益性捐赠扣除额

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年度利润总额×12%。

2.2.3.2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无其他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就捐赠、赞助行为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资本公积(捐赠、赞助支出)+盈余公积(捐赠、赞助支出)+实收资本(捐赠、赞助支出)〕-〔其他业务收入(捐赠、赞助视同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支出(捐赠、赞助支出)〕。

2.2.3.3 捐赠、赞助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其他业务收入(捐赠、赞助视同销售收入)×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算的应纳税额=捐赠、赞助商品数量×定额税率。

2.2.3.4 捐赠、赞助应纳营业税企业捐赠、赞助应纳营业税额=其他业务收入(捐赠、赞助视同销售收入)×税率。

参考文献:

[1]朱克实,钱爱民.视同销售流转税、所得税和会计处理规定的差异与协调[J].会计月刊,2010,(7).

[2]马新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剖析[J].会计月刊,2010,(10).

[3]陈顺琴.资产货物对外捐赠会计处理探微[J].会计月刊,2010,(11).

[4]郭志华.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规定的协调及改进[J].会计月刊,2010,(12).

[5]尹莉.财务会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6]张天西,薛许军,刘涛.财务会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7]陈信元.会计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8]王虹.会计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9]耿建新,杜美杰,续芹.高级会计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0]陈新滨.基础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9

一、工程招标作业程序规划

(一)工程计划筹划阶段

关于工程计划的筹划,包括如下内容:由业主提出初步构想与需求;初选可能的工址;初步勘探及调查工址现况;调查及分析工程需求;筛选可能的工址(可选出数处)。就初步选出的工址,进行如下工作: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及分析;自然、人文、地理、社经、环境等调查及分析;测量、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材料等调查、试验或勘测;计划内容的拟定;筛选具有潜力的工址(可选出数处)。

(二)规划与可行性研究

规划阶段工作重点包括如下内容:计划概要的初步拟定;计划需求的调查;计划相关资料的分析、整理及评估;方案的拟定及比较研究;就初选方案(原则上选出三至五个方案),进行初步综合规划。

就初步规划方案,分析下列各项的可行性:计划背景;经济可行性;工程可行性及可行替代方案;环境接受性(方案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或说明);财务可行性,包含本计划的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分年预算及偿债计划;计划效益,包含外部效益及成本;风险分析,包含敏感性分析;风险管理等。

就前述可行性研究的方案,根据评估准则,筛选出一个可行的计划方案及二至三个替选方案。研提可行性研究报告,涵盖前述各项主题及内容,提出结论及建议配合事项。业主提报主管机关审核、编列预算、成立计划案等。

(三)基本或纲要设计阶段

基本设计阶段主要工作:检讨可行性报告及设计标的相关资料;补充测量、补充地质调查及其他补充调查、试验或勘测;办理基本设计图及纲要规范等;拟订施工初步计划及时程;修订初估的计划成本;拟订细节设计准则;制定财务计划;基本设计报告等。

其次,根据工程计划规模、复杂程度及性质,调查施工建设方经验与能力,拟定采购策略及分标原则,这可合并为一件工程或分开为多件工程招标。如计划工程含土建、机电、水电、空调等工作,可采用分开招标或合并招标;如计划规模庞大、复杂或性质特殊,则分标金额宜适度放大,以减少工程管理介面,但不得影响投标建设方的竞争性,避免推升承包合同金额。

如政府机构规划工程,应依相关的工程实施办法先行评估,确认可提升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可缩减工期且不会增加经费,其属查核金额以上者,应报请上级机关核准后,才能够采用。

(四)工程招标后的合同变更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经过招投标后签订的合同常常由于各种原因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变更,如对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工程质量、工期长短以及施工细节等的变更。基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示效用和投标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不能进行变更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该类合同进行变更时常发生。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需要肯定的是,如果在招投标之前招、投标双方就已对合同的订立和更改达成了实质性的约定,并且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发生了串标、围标等情况,可以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直接认定招投标行为违法,订立的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下面将对合同变更要项进行分析。

二、工程合同变更

履行工程合同,不论是传统工程合同或工程合同,只能就合同规定的工作范畴、图说、质量、时程、成本等办理(包括工程变更所增减的工作),不得逾越合同规定范围。履行合同时,只要发现实际执行情形与合同规定不吻合,应采取有效手法,进行自行纠正。传统工程合同签订时,合同文件已包含细节设计图说、材料M设备技术规格、工程数量表等,衡量合同变更完全以合同内容为基础。有关设计图说及材料M设备技术规格的修正由工程顾问办理,施工建设方则配合提供报价及工期变更资料,分别属于两件合同的作为,可相互制衡。

工程合同签订时,考虑合同变更的文件仅包含业主提供的业主需求及功能规范,以及建设方投标时提送经业主审标认可的投标设计M技术建议书,但尚欠缺可供合同变更比较基准的细节设计图说、材料M设备技术规格、工程数量表等。建设方的设计义务在满足业主需求及设备功能条件下,从审标认可的投标设计、技术建议书开列材料M产品的商标或型式开始,进行基本或纲要设计,直至完成细节或详细设计图说,得据以施工、或供应、安装为止。如建设方欲改变投标设计、该项材料M产品的商标或型式,应送工程顾问再审查后,始得据以制作设计图说及技术规格。

工程合同赋予建设方设计义务,其有权在不影响原定需求、质量与功能原则下,对设计作适度调整。建设方可能因备标时间短促,未进行完备考虑而在设计阶段需再加以改进投标设计,或者基于成本考虑,欲采用用最低设计标准或选用较低标准的材料及设备,其本质与细节或详细设计认可后的合同变更不尽相同,但过程与合同变更流程相类似,虽因发生在设计发展阶段,如前所述仍宜当作设计变更处理,完成必要的设计变更程序。

综合前述,工程合同如涉及变更,应当作设计变更抑或合同变更,本文以审查认可建设方完成的细节或详细设计及技术规格作为分界点,前阶段为发展设计所作的改变视为设计变更;其后阶段当作为合同变更处理。其着眼于工程合同赋予建设方更大的合同义务与责任,业主在掌握“满足业主需求及设备功能条件”原则下,如再把建设方设计发展细节当作合同变更处理,不但增加业主作业负荷,反而僵化厂商建设方的合同责任,这也非实施工程采购的宗旨。合同变更与设计变更,作业流程大致相同,但核定权责层级不同。合同变更应按照采购法所做的规定进行办理,其程序应由其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得增减合同价金。设计变更目的在改进设计,以满足工程需求及工地条件,由主办工程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审查及认可,且只能扣减合同价金。

三、小结

履行工程合同,只要发现实际执行情形与合同规定不吻合时,不论其原因如何,或只影响合同条款或工期或成本的一部分,仍需按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设计变更。事后检调单位质疑所谓“图利”,大都因事先未完成合同变更或设计变更程序所致。工程招标,企业以“需求及功能规范”进行招标,投标建设方则以“投标设计及技术建议书”提出回应,经审标与决标后,上述文件均成为合同文件的一,对得标的建设方具有拘束力。建设方须负责细节或详细设计图说(视个案情况,得包含基本设计),经送审认可后,始可据以施工或供应、安装。合同变更或设计变更乃解决工程实际执行情形与合同规定不吻合时的工程实务作法,宜逐件个案办理。最好于执行变更工作前,先完成工程设计或合同变更程序,防止日后争议。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10

2、全部检查法。对工程结算资料应当进行全部了解。关于工程前期文件资料,要点检查建设单位是不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处理各种手续;关于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或协议,要点把握造价断定的根据;关于施工图和竣工图,要点检查图纸的设计变更是不是契合规划变更需求和有效的变更程序;关于施工管理、质量保证和检验鉴定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资料,检查资料是不是完整、实在和合法;关于工程结算书,应当全部检查。

3、勘测法。指审计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对照施工图、竣工图和工程结算书,对工程量进行实地测量;对制品、半制品和设备器件的数量、标准、类型、生产厂家、品牌等进行逐个核实并记载取证,以便于结算审核。

4、开挖法。对于通过周密取证后有重大疑点的隐蔽工程,可以采用破除开挖的办法核实工程量和有关工程现实情况。此办法能够直接验证隐蔽工程的真实性,但作业量大,存在审计风险,通常选用随机抽样定点开挖,减少不必要的修复费用。

5、查询法。关于需求核实的工程量和价款,审计人员能够经过问询建设、监理等单位的有关知情人员,了解和证明工程施工工序、办法、机械台班及工程量、工程价款的实在性。初审通常不宜直接向施工方了解状况。

6、全部审计法。工程造价审计首先有必要根据现场勘测的数据,联系结算资料,按照核算规矩及有关规则,对工程量进行全部审计。其次,对单价、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及各项取费等进行详细检查。

7、询价法。为了断定报价实在性和合理性,审计人员能够选用询价法进行市场查询。这就需求审计人员有必要查阅资料并联系现场勘测状况,将需求询价的制品、半制品和设备器件的数量、标准、类型、生产厂家、品牌等记载清楚,以备询价时满意答复商家的发问,获得商家的信任,然后了解到实在的资料报价信息。

二、工程结算审计技巧

1、仔细研讨合同、招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

结算审计前仔细研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仔细琢磨,关于合同条款明确的要求签订合同各方进行说明,再根据有关结算办法和计价规范进行结算审计作业。

2、提高工程量审计结算的准确度

工程量既是工程结算的根底,也是结算审核的要点。工程量的结算审计是工程结算审计最为重要的因素,影响着工程结算审计作业的准确性,因而,对工程量审计的准确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做到工程量审核最大程度的准确,关键要做到以下三点:在审计工程项目中,审计人员首先要以施工图、竣工图和现场签证为根据,对全部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要有一个系统的、完整的概念;其次,要深入现场,根据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进行实地测量,核实图纸和现场实际是不是吻合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现场勘测;最终,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规范和相关办法,一项一项按次序进行核对。在结算审计时,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当地的建设设备、材料市场的采价,做好工程结算审计的工作。

3、加强资料与实地的联系,隐蔽资料仔细酌量

首先审计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情况,进行实地勘测,检查核实工程量。特别是隐蔽工程,能够联系签证资料,再实地检查状况,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并找到基建第一线的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状况,把握较多的有关资料。其次审计人员要注意资料的实时报价。审计人员不只是订阅定额站定期的材料信息,还要经过其他途径了解有关材料报价信息。关于定额中未的新材料,则要深入了解该材料的市场报价及各厂家的产品质量、型号、参数等,把握信息,然后做到审计时有理有据。

4、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当今社会,经济和科技迅猛发展,只有树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队伍,才能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因而,只有树立一支高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审计队伍队,才能把握工程结算审计的准确性,降低审计风险。首先,审计人员要有积极主动的心态,在结算审计前,做好足够的准备作业。能够经过剖析审计资料,现场勘测,做好核实工程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工程量的增减直接关系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因而会使结算审计工程量核对工作多次反复进行。在结算审计时,有些施工单位没有到达预期的意图,常常胡搅蛮缠,对此审计人员必定要经过摆事实、讲道理等方法,严厉地拒绝他们的无理需求。审计人员必定要有良好的心态,以礼待人,战胜各种困难,做好工程量的结算审计工作。要培养审计人员对公平公平、依法审计、脚踏实地、以理服人等结算审计基本原则。其次,在结算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要有坚决的态度,坚持结算审计的基本原则,不受建设方或施工方的影响,更不受其他人员的情面关系的搅扰,对工程结算审计成果做到真实合法、公平公正。最终,审计人员要精通已有业务知识,学习新规范、新技术。要进一步提高专业素质,就有必要了解国家和当地管理部门对结算审计的有关规则和文件内容;了解与本项目有关的方案、合同、现场材料等项目实施根据;明确工程结算审计目标,把握科学的工程量核算办法;了解建设造备、材料的报价和市场供给状况,把握信息价的改变信息。只要这样才干做到精通业务,依法进行结算审计。

5、采用科学的结算审核和复核方法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11

在实施工程量清单后其所用清单为估算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予以完成的确切工程量,但随着测量仪器及计算软件的逐步升级,其测量精度也逐步提升,在统计工程量清单时基本上是以设计和施工图内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汇总并分类统计的,在进行计量业务时也是按照施工图内的数量进行计量的,因而要求在统计清单时应做到准确无误,避免出现漏项,重复计量和计算错误等,避免因清单误差较大导致变更所涉及的金额超过一定比例,则需调整合同或工程单价,并会增大后期审计工作难度,工程量计算错误则会给投标方采取不平衡报价提供机会,导致后期发包方难以控制造价;并且对于计量台账和变更台账也应以清单为基础,由此可见工程量清单在计量支付工作中的核心作用[2]。

3台账控制

计量与支付工作涉及的台账包括计量和支付台账,其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并构成了计量工作的全部,在计量和支付工作中建立计量与支付台账可将施工中每个细目、每个结构物以及每份变更、每期数据均保留下来,最终实现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均可在台账中一目了然,可很大程度上方便各类统计、分析,同时对两个台账的有效结合可有效避免变更项目以及变更结构物的重复计量。

4严控三级审核制度

由于公路建设一般分为多个合同段,而在人员设置上往往不会严格按照合同段进行划分,因而涉及到同一个人负责多个合同段的计量支付,该种状况往往导致其不能真实全面的掌握现场情况,因而在计量支付工作实施中应严格控制现场、总监和业主三级审核制度,业主和监理方一线计量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一线并会同监理进行计量,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总监理工程师应适时到现场审查并对计量结果进行抽查以保证计量工作质量。

5完善计量支付细则

计量支付工作细则是整个工作的操作指南,在招投标阶段则应对其进行严格规定,并应明确各项工作内容应纳入的工程细目以及哪些工作内容应作为附属工作不应进行单独计量等,其相应技术人员应在熟悉概预算定额、图纸和技术规范以及施工合同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工程量细目进行划分,并编制计量支付细则,同时应对支付工作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进行补充和论述,并确定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法则,在编制细则时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应全面考虑设计中可能隐含的内容、主体结构的主要控制手段以及施工所在地的地质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6计量支付程序控制

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工作应在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上进行,该项工作要求工程量和价款必须控制在合同范围内,对于超出部分应有完备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为准的修正后的清单,支付工作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和最低支付限额进行逐月计量,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对任何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应不予以计量支付,而应按照要求返修并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计量支付,而整修费用应避免计量支付,对已经支付但抽查不合格部分则应给予扣回,直至其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全部或折价计量,并及时扣回应扣回账款,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款项应不予计量支付,对变更签证部分的审核应按照合同规定日期办理以保证其真实有效。

7严控工程量

施工工程量审核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在中期计量时应以前述各方共同核对的工程数量、现场实际情况等逐步进行审查,以免多报、重报现象发生;对于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的新增项目的造价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部分,对于该部分投标方往往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对于该类现象应在合同范围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补充规定,以利于各方对合同的执行,对施工中涉及的变更则应保证有完善的程序、流程以利于规范和统一,同时监理方应及时对承包方送交的变更等审查其合理性和真实性,以免事后出现追认现象,对审批完成的变更则应及时导入计量支付系统并及时更新系统数据以便于随时核查、报备。

8充分利用计量支付软件

计量支付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是提高计量支付工作效率的有效方法,对报表中所涉及的多个支表应实施分级签署,因而该项工作较为繁琐复杂,而通过计量支付软件则可通过网络化电子办公来缩短对报表的复核、审核及支付时间;有效、齐全的计量资料是进行计量支付工作的保障,发包方应与监理方对全部参建单位的资料进行规范,并制定有效齐全的资料标准,以此来判断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来确定计量支付,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不合理计量;并应保证所采用的计量支付办法内容明确详细,做到流程清晰、格式标准、资料齐全等以利于审核工作实施。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12

1 施工准备阶段的测量监理工作要点

1)首要工作是编制详细的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施工部位的测量工作的具体限差要求 ,测量自检和抽检工作的手段方法 ,测量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改进措施。细则编制完上报业主 ,由业主审核并修改。然后召开测量技术会议 ,会议主要目的是贯彻测量监理实施细则的各项条款并指出测量施工时的注意事项。

2)组织交接桩 ,与设计、 施工单位一起将合同段内的所有控制测量点、 辅助点、 中线桩等进行现场校验,并立即组织承包人进行复测。在复测过程中 ,发现点位与实际有偏移或者埋设不稳定等情况 ,应立即上报业主和设计单位 ,协调处理。

3)审查承包人的测量技术人员资质。承包人的测量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施工经验。作为测量监理工程师 ,应当对他们尤其是测量工程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察 ,如发现有不满足要求的 ,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

4)检查承包人的仪器设备。要求承包人上报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的名称、数量、 型号及正规标定机构出具的标定证书 ,然后对其上报的仪器设备进行逐一检查 ,如有不符合要求的 ,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加。。

5)复核图纸。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拿到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后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该马上对图纸进行复核 ,尤其对桥梁桩位坐标 ,路基纵横断面设计标高 ,桥梁、 构造物各部位设计标高 ,隧道、 桥梁和路基衔接处标高进行复核 ,如果发现问题 ,及时与设计代表联系。

2 施工阶段测量监理的要点

2.1施工放样方案的审批对任何施工部位进行施工测量之前 ,施工单位必须申报施工放样测量方案 ,经测量工程师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这项工作需要认真对待 ,首先要审查测量方案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其次要核算放样数据的准确性。

2.2 对报验单的审查和批复

施工方根据批准的施工放样方案进行放样。。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平面和高程的放样都必须填写施工放样报验单。。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当进行必要的现场巡视 ,以监督方案的执行 ,并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放样资料进行现场抽检 ,对抽检数据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数据进行比较 ,如符合规范要求则签字认可。在这一过程中 ,还应该注意经常检查控制点尤其是加密控制点的坐标和高程 ,因为施工现场情况复杂 ,很容易对控制点造成破坏或产生位移和沉降。

2.3施工过程中的测量监理

为保证施工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实地指导承包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工作。首先应该注意对控制点的保护和复测。设计单位提供的一些原始控制点有可能在施工作业范围内 ,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要求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把这些点及时引到施工作业范围外或者引到施工完的稳定的结构物上 ,并及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加密 ,以免被破坏而影响测量放样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线导线点和水准点联测 ,保证控制点满足施工放样要求 ,在容易遭到施工干扰或控制点地质不稳时,应该适当增加联测频率 ,比如一个季度全线联测一次 ,或者在雨季过后增加一次全线联测。在南阳南邓高速公路项目中 ,因为当地的地质条件很差 ,全线基本都是膨胀土地基 ,采取后一种做法 ,在雨季后增加一次全线联测 ,很好的保证了导线点和水准点的可靠性。在桥梁施工过程中 ,对于关键部位 ,如桥梁桩位 ,结构物轴线等 ,要做到百分之百的抽检频率。在构造物施工时浇筑大量混凝土 ,如大跨度箱梁悬臂浇筑施工时 ,应加强变形观测;浇筑后还应对悬臂梁进行挠度观测 ,并将这些数据进行整理,以为下一步施工提供原始数据。

2.4 分项工程竣工后的测量监理

在各分项工程完工后 ,承包人都要在构造物上定出轴线和标点 ,并将数据资料整理好 ,填写报验单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审批。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该先对数据进行核准 ,然后到实地测量检查 ,确保数据在允许限差范围内。

3.交工验收阶段测量监理要点

高速公路进入工程收尾和交工验收阶段 ,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经过长时间的施工 ,原有导线和水准点难免被破坏或使用不便 ,此时测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在路基路槽整理和桥梁桥面铺装施工之前对全线导线点和水准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测 ,将该成果整理以便为下一步施工和工程验收提供测量依据。在路面施工中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路面结构层标高的检测力度 ,确定各结构层的不同设计厚度 ,同时应保证施工测量人员精心操作 ,严格控制好横断面上各点标高和左、 右宽度。在资料整理中 ,测量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测量台账 ,及时填写监理日记并上交;保存好所有的原始测量记录 ,分类归档 ,作为质量评定和工程结算的重要资料。

4.结语

测量监理工作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高速公路建设三个阶段都有其重点内容 ,这就要求测量监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在平时的工作中要耐心、 细致 ,不能有一点马虎。做好测量监理工作 ,测量监理人员除了要有扎实的测量专业知识外 ,还必须要掌握与国家工程有关的法律、 法规及文件精神 ,熟悉监理工作的一般理论、原则、 方法和程序以及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在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的同时提高自己的职业修养和职业道德。

参考文献:

[1]《工程测量》,水利电力出版社。

计量法实施细则篇13

一、工程变更的涵义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文1):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

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

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文2)。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三、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3.1.1定价原则

l、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详见文3.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

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见文1)。

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文6)。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见文4.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文5对此作了更清楚地规定。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2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1)直接成本:6.5元/M“;

(2)间接成本:1.5元/M3(3)利润:0.5/M3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 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8.5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8.0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第三种报价: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定价原则

l、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3.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

5/4×80=100(元/M3)

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00元/M2)高出20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80/ 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

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下面以示例说明。

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下表。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基于路基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

现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变更为5cm;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时会有不同的结算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结算总价为3965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末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420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预算单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作出的让利l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90元/ M2,标底100元/M2,故让利10%)。

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30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标底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820万元,其结算总价已大大高于预算(标底)总价(452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平衡报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低的现象被新确定的单价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价。

变更工程造价分析表

工程细   单位   数量

(万)   标底   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   备注   单价   金额(万元)   单价   金额(万元)   单价   金额(万元)   挖方   3   100   8.5   850   8.0   800   10.0   1000     填方   M3   100   5.5   550   5.0   500   7.0   700     路面(4cm)   M2   26   100.0   2600   90.0   2340   80.0   2080     合计         4000     3640     3780     变更路面

(5cm)   M2   26   120   3120   112.5   2925   100.0   2600   以第一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         4520     3965   4300       变更路面

(5cm)   M2   26   120   3120   120   3120   120   3120   以第二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         4520     4420     4820     变更路面

(5cm)   M2   26   120   3120   114   2964   104   2704   以加权定价法定价时           4520     4264     4404

总价合理性分析一览表

工程细目   单位   数量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