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考察报告实用13篇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1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在思想上、在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加强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努力提高自己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质,认真学习上级部门有关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做到了思想上与时俱进、工作上开拓创新,思路开阔而不单一,方法得当而不蛮干。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几年来,我能围绕本办中心工作和自己分管的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服从领导安排,服务工作大局,积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认真做好xx和xx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xx高速公路和xx高速公路项目是xx市政府担当业主的省重点工程,xx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项目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而征地拆迁工作又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如何搞好征地拆迁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做认真,仔细的工作,首先我带领xx和xx工作组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该两条高速公路地拆迁补偿有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在工作中认真按照文件进行实地丈量,认真区分房屋类别和计算补偿数额,认真核实土地类别、实地踏看、及时调整,在张榜公示无误后,分户造册,由银行打存折发放到户。赣定高速公路南康段共发放征地拆迁款二千多万元,xx高速公路xx段共发放征地折补偿款一千七百余万元。因我们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征地迁补偿问题,没有补偿不合理或不及时到位而影响社会稳定和影响工程施工,更没有出现任何经济问题,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受到了xx市政府的好评。

2、认真解决高速公路通车后的遗留问题,积极为沿线群众排忧解难。

xx高速公路通车后及在建设中的xx高速公路,都有许多应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有的给当地的群众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有的损害了群众利益。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或很好地解决,有可能给当地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政府和群众的关系,针对这此问题的解决,自己在办公室主要领导的支持和安排下,带领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地对沿线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摸底,在取得第一手资料后向高速公路公司或施工单位反映和交涉,经多次协调和要求,为沿线群众解决了许多困难和问题,为群众的利益作了自己应该做的事。

3、为南康互通至汽车东站五十米大道建设积极工作。

赣粤高速公路xx互通至xx汽车东站路段,原为105国道一段,道路狭小,路面不平,排水不畅,成为南康市东大门的瓶颈,为建设新南康,我办及市领导多次要求上级领导并向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争资把该段2.23公里的路段作为高速公路连接线来修建,自己作为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经常给领导出点子、提建议、当参谋。在连接线工程开工后,经常深入施工第一线,搞好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调处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影响施工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并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关注和监督,为顺利完成连接线的建设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2

第四条预告范围。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及个别提拔任职时,一般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参加考察大会的人员预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一般要向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直属单位预告,也可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五条预告方式。需要面向社会预告的,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告;在部门或单位内部预告的,采取张榜公告、召开会议或文件公布等办法,也可以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征求意见表时一并进行。

第六条预告时间。考察预告一般应在考察前3天公布,至考察结束为止。

第七条预告程序。基本程序是:制定预告书、预告、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调查核实、及时反馈。

第八条问题受理。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情况,由考察组具体受理,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来访反映和署名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举报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由考察组和干部监督机构、纪检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3

二、预告内容主要是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三、预告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后,通过张贴公告等形式,在被考察者所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预告。干部交流后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预告。

四、预告时间一般为考察前1—3天。

五、对反映情况者的要求在预告和考察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或区委组织部反映预告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求署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借机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反映情况的处理

1、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

2、对预告期间群众的反映,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透露反映人的姓名和所反映的具体问题,更不得打击报复。违者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考察组在调查核实后,要对干部使用作出建议意见。考察结束后要将情况汇总、存档。

七、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年4月12日主题词:干部考察预告实施意见抄送: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办公室**年4月12日印发附件:考察预告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了全面、真实地了解同志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增强干部考察工作的透明度,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这次考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预告如下: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4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干部任免前期工作

1、职位分析。在分析单位领导班子的基础上,根据职位需求,干部科及时提出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干部任免工作预案。

公开选拔、公推直选等竞争性选拔须根据相关的规定程序制定专门工作方案。

2、初始提名。初始提名包括:县委、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名,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按规定实名推荐提名,其他形式推荐提名。

3、沟通。因职位空缺等原因需要调整干部,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干部科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初步意见。领导班子换届、重要岗位或批量干部的调整,应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部领导作专题汇报。

4、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汇报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沟通形成的初步意见。部管副科级以下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9步;备案管理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19步。副科职和正科级以上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形成《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有初始提名人选的准备《干部任免审批表》。

5、向部长汇报。分管副部长向部长汇报,干部科提供《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

6、部长办公会酝酿。部长办公会酝酿是否同意启动该干部事项,干部科提供上会材料:《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

7、向书记汇报。部长向书记汇报,干部科提供《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启动干部推荐考察等程序。其中,换届人事安排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应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经原则同意后,方可启动。重要干部调整应与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沟通。

8、向市委组织部汇报。需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的职位,根据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的意见,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启动。

二、民主推荐

9、准备民主推荐材料。干部科就民主推荐的有关事宜(人选范围、资格条件、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等)与单位党组织进行沟通,由干部科准备或委托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准备民主推荐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会议推荐讲话稿、民主推荐表、干部名册等。委托单位准备的材料须经干部科审核同意。

10、会议投票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议进行会议投票推荐。领导班子换届和选拔正职领导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个别选拔其他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可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也可委托单位党组织主持,干部科派人参加。民主推荐票的回收和统计由干部科负责。

11、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在会议投票推荐后进行,会议投票推荐票数相对集中(40%以上)时,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考察工作一并进行。

12、报告推荐结果。填写民主推荐结果报告单,附得票集中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其中,领导班子换届和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结果须向部长汇报。如果两次推荐结果比较分散,根据部领导意见,决定是否进行二次推荐。

13、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推荐情况,干部科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经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同意后与单位党组织沟通,由单位党组织研究呈报考察对象(会议推荐得票40%以上,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考察一并进行的单位不呈报考察对象)。

试用制干部到期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进行转正考察。

三、组织考察

14、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干部监督科在接到干部科提供的拟考察人选名单后,迅速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党政正职干部根据需要经部长同意后,可安排审计调查。

15、考察。干部科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沟通考察工作方案后考察预告(个别谈话推荐与考察一并进行的不发考察预告),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形成《干部考察汇报提纲》、《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

试用到期干部的考察要对试用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之和超过40%,经考察不胜任试用职务的,延长试用期半年或取消试用任职。

16、向分管副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提供《干部考察汇报提纲》、《报部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

17、向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部长、分管副部长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部长同意后,通知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县管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

四、单位呈报任免材料

18、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干部科就考察情况和呈报人选、职务等有关情况与单位党组织沟通,单位党组织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召开党组(党委)会,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班子正职和交流提拔干部的任免意见由组织部建议)。呈报材料包括:(1)党组(党委)请示;(2)党组(党委)会议纪要; (3)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 (4)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5)干部任免审批表; (6)现实表现材料及电子文档;(7)新呈报为部管干部的,同时报整理后的干部档案。干部科在接收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时,要认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呈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呈报。

协管干部由市主管单位党组织向县委(县委组织部)来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干部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任职的附干部考察材料。

五、部长办公会研究

19、部长办公会讨论。干部科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单位呈报的任免材料等;干部监督科提供拟任人选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情况和有关举报的调查核实材料。会议研究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

对试用转正干部、部管干部和协管干部,则形成《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报书记审批,其中协管正职干部还须根据书记意见征求县长、分管县领导意见;协管副职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书记同意后,试用转正干部转29步,部管干部转26步,协管干部回函。

六、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

20、任前备案。以县委管理为主,但需要报市相关部门任前备案的干部任免(县纪委常委,乡镇党委书记,县委政法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统计局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应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

按照《四项监督制度》中规定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批的或报告的事项,应按规定向市委组织部专题报告。

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规定征求县纪委意见。

21、向书记或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干部事项。换届人事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其余干部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提供《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同意后,形成《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22、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提供《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七、呈报县委讨论决定

23、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召开县委常委会之前,由干部监督科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报告,邀请市委组织部派人列席县委常委会。

24、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呈报讨论材料包括:《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会议讨论情况由干部科长记录,会议结束后,参加汇报的副部长在《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上签署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意见后交干部科存档。

25、县委全委会票决。根据县委常委会的决定,对镇场区和县直部办委局党政正职的任用,须提交县委全委会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县委委员意见。票决或征求意见的结果如不影响任职,则向书记报告,如影响任职,则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常委会报告。

八、办理任免手续

26、任前公示。与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常委会决定,根据任前公示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干部科向干部监督科提供任前公示的相关材料。干部监督科将公示期内收到的举报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同意后,派专人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提出是否影响任职的建议。对建议取消任职的,根据部长意见,分别向书记和县委常委会汇报。

27、向人大、政府、政协通报常委会决定。提供《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事项》给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各1份。

28、任前谈话。公示结束后,按照干部谈话的相关规定,书记或部长、副部长同调整干部谈话。干部科做好谈话的有关衔接和记录工作。

29、印制任免文件。干部科按照拟文的规定印制任免文件。

30、履行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需经过法律或章程规定程序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1、宣布任免决定。正职干部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到单位宣布,干部科准备相关材料;其他职务如是本单位(系统)内部人员的,委托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免决定;交流任职的,交接单位双方到组织部接送,委托任职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职决定。

32、任后备案。对按规定需要任后备案的干部任免(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台办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副书记,妇联主席、副主席,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环保局书记、副书记和局长、副局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防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在任免后的1周内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九、干部材料分发和归档

33、分发文件。按照发文范围,在宣布任职后1周内及时分发任免文件。

34、信息上网。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及时将干部任免信息在XX宣传网,干部科应及时更新维护县管干部信息库信息。

35、任免材料归档。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在30天内将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放入干部档案。

36、文书材料归档。干部科留存的文书材料包括: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5

和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对失察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严格审查,分

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个人应负的责任,分清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及主要承办人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委,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党委(党

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推荐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都有向党组织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地推荐优秀干部人选的权利和义务。推荐干部实行责任制,所推荐人选失实失真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干部推荐的组织工作负全部责任。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和推荐程序等拟定推荐方案。推荐要严格按方案进行,不得隐瞒、谎报民主推荐结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对推荐单位通报批评,进行重新推荐,并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对在民主推荐中搞串联等非组织活动不采取制止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所有参与非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不得列为本次考察对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处分。

第七条个别谈话推荐时,谈话推荐人要对谈话内容负责,如实评价被推荐者的品德、才能。对故意歪曲事实,借机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党委(党组)或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按《条例》规定进行;不实事求是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明知被推荐的干部有严重问题,但隐瞒事实,坚持推荐的,给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推荐人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委(党组)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党委常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上报的,推荐结果无效,同时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党内

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推荐工作的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或对参与推荐人员把关不严,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调离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对该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

导和分管领导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未按《条例》规定程序集体研究确定,或者没有完备的推荐材料,或者没有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把民意低、群众威信差的列为考察对象的,给予考察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上级党委考察组的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考察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考察干部时,参加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特别是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如实向考察组提供被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有关情况;有关部门、机构要提供被考察对象有关真实情况的材料。违反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考察组如违反《条例》规定的考察原则和程序,擅自变更考察方案,造成工作失误或者给考察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对考察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考察组对考察中发现的情况或问题,未作调查或者调查不够清楚,或者在考察材料中不如实反映、不如实向组织汇报,甚至有意隐瞒和夸大事实、弄虚作假,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五条考察组成员篡改记录或有意误导谈话对象、误记谈话内容、泄露干部考察情况等违反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或者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组织人事干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调离组织(人事)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考察组在考察期间违反规定接受被考察单位或考察对象礼物馈赠,参加被考察单位或考察对象举办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考察组成员按照《条例》规定,需要回避而未能回避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应予及时调换。拒不报告纠正的,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考察,未按照《条例》规定,全面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意见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考察组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要及时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报告。未通过集体研究而确定的领导班子任用建议方案,均为无效方案,对私自确定方案的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经干部管理部门考察的干部,已经提拔任职的,其考察材料要存入本人档案。违反规定不及时存档或存档不全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

第四章任免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规定,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同级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一律无效,并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党委(党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集体研究,并经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对违反规定决定干部任免的党组织,要通报批评;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有关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复议,或者是阻挠复议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干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将干部推荐、考察情况在党委常委会、党委(党组)会上详细汇报并提出使用建议。对于汇报不真实,或有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导致用人失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党委常委会、党委(党组)会的记录人员,应当详细、准确地记录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的介绍和参加会议的每一位成员的意见。对于记录不详细、不准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弄虚作假的,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党委(党组)研究干部问题实行回避制度。凡会议研究的干部与参会成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在研究该干部的使用问题时,该参会成员应主动回避。违反规定拒不回避的,对该成员给予批评、诫勉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在己经明确工作调动或者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调离后仍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干部调整任用前,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且群众影响大的干部;

(二)破格提拔的;

(三)越级提拔的;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与领导干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或系统提拔的;

(五)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又重新提拔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提拔任用干部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需报上级审批和实行备案管理的,要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组织部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等资料和职数情况如实上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把关审核。对不按此项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上级党委根据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作出诫勉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成员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干部工作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经考察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公示。没有公示或不按规定进行公示,致使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检举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对拟任人选的有关问题没有及时发现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建立选拔任用干部考试工作责任制和竞争上岗工作责任制。凡参加命题、考务、阅卷、面试和监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责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有泄露试题内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考试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考务管理工作松懈,考场监督不力,以致考场无序、发生舞弊行为的,根据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给予考务管理的组织者和具体工作人员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判卷和面试时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泄露试题的,取消有关责任人判卷或考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追究责任时,需对干部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免职、降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处理。需对有关干部作出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处理。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党组织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条例》规定,应受纪律处分,但能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6

2.各公办小学、幼儿园现任校(园)长、副校(园)长;

3.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二、时间安排

6月15日至6月30日,具体时间由考察组与各单位联系商定。

三、考察内容

(一)领导班子考察主要内容

2013年8月以来学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工作实绩,侧重考察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校(园)级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

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了解干部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突出考察2013年8月以来或任现职以来、参加筹办工作以来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工作、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三)拟任校(园)级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

3年来(20XX年以来)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工作、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以各校(园)为单位组织,由考察组在学校教职工中确定参加民主测评对象,组织与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测评,并以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人选。测评采用无记名方式由参会人员独立填写。

(二)研究确定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由镇党委、政府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干部日常表现情况,研究确定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三)准备有关材料。①各学校应在考察前将《考察预告》张贴在单位公示栏。②考察对象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回顾总结2013年8月以来各方面表现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字数掌握在2000字以内),并填写《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和《考察人选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单》。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应同时填写《干部情况登记表》和《考察人选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单》,并将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交至考察组。其中,《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应在考察谈话前一天发至测评大会与会对象手中,并在考察谈话前在本单位公示栏张贴公示。③各学校要提前准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花名册》(供个别考察谈话使用),在考察组到达时交给考察组。

(四)发出考察预告。各考察组应在考察前发出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组成和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考察期间,对群众举报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考察组要通过实地调查、找当事人核实或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按照规范格式形成调查报告,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考察谈话。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职责分工,按照接近和知情原则,分别找考察对象的同事及有关人员(被谈话人名单由考察组统筹安排)进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深入了解校(园)级领导干部的德才表现。

(六)实绩分析。考察组要对照《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对考察对象的一些重点工作内容和成绩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分析干部在其中的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和个人所发挥的作用。

(七)综合评价。考察组在全面熟悉掌握各种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深入的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的评价等次,并全面准确地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和汇报材料。在形成考察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同类别横比、同岗位纵比、同要求互比等方法,研究确定最终考察等次。

(八)考察情况汇报。由考察组组长向镇党委、政府汇报考察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

五、有关事项

1.考察工作由镇政府组织实施,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吴志峰同志和分管教育领导柯俊辉同志担任,成员由教委办、组织办、纪委办、各中学等人员组成。考察之前,由镇政府组织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全体考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做好考察工作的目的意义,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集中精力,全脱产、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地参与考察工作。

2.各公办小学、幼儿园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抓紧抓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密切配合考察组共同完成考察任务。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7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三)发扬民主、群众公认;

(四)全面准确、注重实绩;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六)依法、照章办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科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察。领导干部的考察主要是任前考察。干部提拔任职和平职(级)改任(或交流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察。

干部的日常考察,试用期干部期满考察,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及其他干部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察内容

第五条领导班子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主要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主要包括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三)工作实绩

即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主要包括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现情况;在重大政治问题和关键时刻的态度及表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定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表现和情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人民谋利益的情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经受名、利、权、色考验的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等。

(二)组织领导能力

主要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科学决策、组织协调、开拓创新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依法行政的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知人善任的能力;文化专业水平;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等。

(三)工作作风

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实干精神、吃苦精神的表现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保持良好生活作风的情况等。

(四)工作实绩

主要包括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和上级规定的工作任务中提出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和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主要包括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情况;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和有关部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财务纪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等情况;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六)干部的潜能

主要包括适应能力;理论素养和理论思维能力;系统思想和全局观念;知识面及学习运用新知识,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应变能力;进取心和创新精神等。

(七)身体健康状况

在考察工作中,根据上述考察内容,按照不同职位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考察标准。对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还要重点考察其党性修养、政治意识、全局观念、宏观驾驭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民主作风、决策能力等。

第三章领导班子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七条领导班子考察主要是定期考察,一般在届中和届末进行。

第八条领导班子考察由组织(人事)部门报党委(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

(二)考察预告。考察组深入各单位考察前1至2天,在被考察单位进行考察预告。预告内容为考察内容、考察时间、考察的方式方法、考察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三)商定考察具体方案。考察组与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研究、商定考察的任务、方法、步骤、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时间安排等具体做法。

(四)召开考察动员会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大会。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情况分层统计分析。

(五)考察座谈,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

(六)反馈考察情况。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综合情况,向被考察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反馈,并共同酝酿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七)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第四章任前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九条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确定考察人选或在下级党组织呈报干部提拔任职意见后进行任前考察。任前考察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考察前准备;

(二)考察预告;

(三)实施考察;

(四)反馈情况、交换意见;

(五)向考察组派出机关汇报。

第十条考察前准备

(一)确定考察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

(二)拟定考察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考察目的以及拟任职位的要求,确定考察内容(标准)、方法、步骤、座谈范围、工作时间等。

(三)收集材料,核实有关情况。主要包括查阅干部档案,年度考核材料、一票否决的情况、群众来信来访和工作总结等材料;核准其出生、参加工作、入党和任现职的时间;核准学历(包括入学和毕业时间、学校和专业、学习形式等)、工作简历等。

(四)审核呈报单位领导职数、呈报对象的资格、以及呈报的任免材料,填写《干部任前监督表》征求干部监督科室的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计、印制有关表格。

第十一条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并通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考察预告。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实施考察前1-2天,采用《考察预告通知》或召开会议通告等形式在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考察时间、座谈范围、座谈地点、反映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考察组的联系方式等。

结合考察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人选的,考察预告的内容不包括考察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一)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的全部对象。上述范围内的人员不能参加的,要说明情况和理由。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个别谈话范围。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正职人选的考察谈话对象应扩大到人大常委会、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县市区直部门主职和乡镇党政正职。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纪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人大常委会或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县市区纪委副书记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范围和对象参照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成员人选的考察执行。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对无党派人士和派干部的提拔,还应请同级党委统战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其有关党派负责人介绍情况和意见。

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考察范围。

科级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前考察,考察组根据需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确定谈话范围和对象。

结合考察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要注意了解其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情况和推荐的理由。对平职(级)改任或交流到重要岗位的,可视情况进行推荐,或点名征求意见。

个别谈话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考察内容,听取和了解各方面的意见。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对象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对拟任人选的反对意见,尽可能了解其理由和具体事实。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在个别谈话中应注意核查。

在与党委(党组)成员个别谈话时,要注意了解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时的情况,重点听取其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和任用意见。

在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个别谈话时,要把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平时掌握的一些具体问题和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了解清楚。根据需要,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有关文字材料。

(二)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按照个别谈话范围执行。上述范围的人员全部进行个别谈话的,不另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由考察组主持,并负责《征求意见表》的发放、回收和情况汇总工作。

(三)民主测评。任前考察的民主测评情况可利用年度考核情况。也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结合发放《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四)实地考察。根据考察对象岗位职责要求,对其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成绩、工作思路的实施情况、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绩效,进行实地考察。主要方法是实地了解情况、走访有关干部群众等。

(五)查阅资料。收集和查阅的材料主要是:近几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等材料;考察对象个人述职、年度考核、个人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要注意运用已有的实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成果,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反映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六)专项调查。对来信来访和考察中反映的问题,考察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对署真实姓名反映意见或举报问题的,由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直接找举报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核查有关问题;对举报人提供了具体线索的问题,由考察组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对情况比较复杂或通过干部考察方式难以查清的问题,由考察组提出,责成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根据考察工作需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同考察对象面谈。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了解其经历、思想、工作、生活、家庭及个人特长等方面的情况;也可以通过问答方式,考察其理论水平、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同时,向考察对象反馈有关情况或问题,要求考察对象作出说明。

向干部本人反馈情况,可在考察组综合座谈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后进行。反馈的主要内容是,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情况,座谈中了解的考察对象的优点、缺点和不足及希望和建议等。反馈意见以口头方式为主。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考察对象和需要经派出考察组的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的,应在考察后以书面方式反馈。

第十四条通报情况,交换意见。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全面分析干部的德才表现、突出特点、发展潜力和有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做出公正评价。并向考察对象所在地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通报,进一步听取和交换意见。

实行差额考察的,对拟任人选提出具体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集体研究形成考察材料(包括专项调查材料),向考察机关全面汇报考察情况。

第五章考察材料

第十六条考察组在集体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考察材料。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考察材料的内容

(一)考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班子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简要评价及分析排队;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

(一)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情况以及会议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对考察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考察材料的基本要求。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和主要特点。做到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准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结构完整,人名、职务、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要有观点、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

考察材料一般在1500字左右。

考察材料由考察组集体研究,修改定稿后,署名以示负责。

用于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考察材料,落款应为呈报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考察材料的使用期限。干部提任同一职级的任前考察材料,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进行考察。其他考察材料以任前考察为准。

第二十一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工作结束后,应将确定考察对象的上报材料、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专项调查报告等材料集中,建立专题文书档案,以备查考。已经提拔任职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考察机关、考察组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察机关,即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三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

考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其他单位抽调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参加考察组的工作。考察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五条考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了解组织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四)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第七章考察工作纪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考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二)不准泄露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的情况;

(三)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宴请和活动;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更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是:

(一)考察机关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对应该考察的对象适时安排考察,并负责考察组的组织、考察人员培训、考察方案的审定,以及对考察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察结果的评定、考察材料的验收,有关材料的归档等工作。

(二)考察组对考察实施负具体责任。考察组及考察工作人员负责考察工作具体方案的制定,并严格按考察方案实施考察。对考察方案的实施、考察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认定,以及考察材料(包括有关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考察组反映考察对象情况,表明使用意见,并对此负责。

(四)考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数据,并对此负责。

(五)考察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考察人员需要了解的问题,做出如实回答和说明,并对此负责。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确定的考察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

对考察对象的资格审查不严,导致用人失误的;

对考察组成员把关不严,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察组成员出现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组组长的责任:

考察组未按考察工作方案实施考察;

未严格履行考察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察结果,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对群众反映或揭发、举报的问题既不认真调查,又未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重要情况,不如实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

放松对考察组成员的管理,导致考察组成员违纪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

考察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草率,或夹杂个人好恶,讲人情,看关系,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向考察组组长汇报考察情况,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随意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散布考察谈话内容及调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干部呈报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对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考察机关和考察组提请调查核实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敷衍了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对象的责任:

向组织隐瞒自己的问题,或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

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拉票的;

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九条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回避的对象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及地域等其他需要回避的。属于回避对象的考察工作人员,应主动向考察机关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考察工作进行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考察工作和考察组、考察组成员的有关问题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8

第二条实行考察责任制,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和举荐干部责任制。

(一)严格标准,认真考察被考察对象的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文化水平、宗旨意识、工作作风、能力水平等方面,考察材料要客观公正,提出明确的拟任意见,并署名以示对考察材料负责。

(二)任何个人向党组织举荐干部必须负责地填写署名的推荐材料,不署名的推荐材料原则上不列入考察。

(三)若因考察或推荐失实,造成党组织用人严重失误,要追究考察人员、推荐人员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逐步推行“一推双考”、公开选拔干部制度。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地域、行业、身份的限制和论资排辈、求全责备、平衡照顾等陈旧观念的束缚,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公开选拔干部,实行干部竞争上岗。推行“一推双考”坚持以下程序:

(一)制定“一推双考”工作方案;(二)公开招考职位及参考条件;(三)公开报名、公开推荐;(四)资格审查;(五)命题考试;(六)面试答辩或演讲答辩;(七)组织考察;(八)公布结果、进行公示;(九)决定任命。

第四条全面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对选任干部的监督,对乡科级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

(一)凡县委拟提拔任用的乡科级领导干部,一律实行任前公示制。在县委常委会议讨论之后,由县委组织部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二)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如认为拟任干部不宜任用,可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县委组织部或县纪委反映。

(三)对拟任干部提出不同意见必须客观公正,举报拟任命干部的重大问题必须事实清楚,签署真实姓名。

(四)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进行查实。既要鼓励和保护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又要保护拟任干部。对挟嫌报复以及诬告陷害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五)公示期满,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作出公示结论报告县委。如未发现影响任命的问题,则按有关程序予以正式任命。

干部教育管理

第五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切实履行干部教育管理职责,分管部门及挂钩乡(镇)的县级领导应把分管部门和挂钩乡(镇)的乡科级干部的教育列入主要工作职责,作为乡科级领导干部教育的直接责任人,抓好干部教育工作。

第六条坚持和完善谈话、诫勉制度。

在干部职务提升、工作调动、取得成绩、出现问题时,县委及组织部领导要及时与其谈话、打招呼、提要求。

第七条发挥党校在干部教育中的作用,县委党校每年要对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学习教育;每次培训重点解决一至二个问题,并把理想、信念、民主集中制、宗旨意识等方面的内容贯穿于全过程;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对新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

(一)试用的对象:县委、人大、政府直接任命的乡科级领导干部(需要选举产生或按有关章程规定产生的领导干部除外)。

(二)试用时间:试用一年。即从发文任命之日起至一年期满。

(三)试用干部的管理:试用干部在试用期间按同级干部进行管理。试用期满,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作出试用结论报告县委予以确认。如发现有影响担任新任职务的问题以及没有履职能力的,经县委讨论免去其新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不能担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四)试用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干部在试用期间行使所任职务的职权,享受所任职务的政治待遇,工资按任职前的职务计发,其它福利待遇按新任职务执行。

试用期经确认为合格的,从任命之日起执行新任职务工资,补发其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免去其新任职务安排其它工作的,不得再享受试用期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九条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

根据乡(镇)三年一届,县级五年一届的任期,担任乡(镇)副科实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任期为三年,担任县直各部门副科实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任期为五年,任期与县、乡换届时间同步。任期满,经述职评议、测评考核为合格的,按干管权限可重新任命或岗位调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转换为同级非领导职务;不合格者,降职使用或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十条建立健全“轮岗”制度。

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原则上进行交流“轮岗”。

第十一条严格考勤制度。

乡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必须报告县委组织部,乡(镇)及县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离岗,必须报告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经批准方得离开岗位。

干部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实行乡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经考核,完成责任目标(包括年度责任目标)的留任;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则视情况黄牌警告(诫勉谈话),自动辞职、责令辞职或免除职务。

第十三条推行干部汇商监督制度。

加强与执法执纪部门的工作联系。县委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办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苗头”,及时“诊治”。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对掌管钱、财、物的领导干部一律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严格干部考核制度。

重点把考勤与考绩相结合,把经常性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按照“个人述职、群众评议、组织考核”的程序每年组织对乡科级干部的考核;同时,通过工作检查、专项调查、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总结会、届中述职和民主测评等途径,深入到干部的工作圈、社交圈了解情况,使领导干部始终处于考核的视野之内,给他们以压力和动力。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县、乡人大评议、测评领导干部制度。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9

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定期推。定期开展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街道)和部门党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后备干部工作。二是公推。采用公开推荐的形式,即通过党员自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组织推荐的方式,公推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三是海推。专门召开全领导干部会议对正科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进行民主推荐。四是差额推。对各(街道)党政正职和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提任人选进行全委会成员差额提名推荐。

二、健全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制度

努力增加选任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形成凡是不涉及保密的内容,能公开尽量公开的氛围。

一是重大干部信息工作通报制度。对于干部重点工作向社会进行通报,如对于重要岗位缺职情况通报、公开选拔结果通报等。

二是适度公开民主推荐干部的结果。在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之后,对推荐人选的得票、排名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三是扩大任前公示内容和范围。落实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之后,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公示,除公示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外,还公示拟任人选的简历、照片等,以便于群众更直观地了解拟任用的干部,进行有效监督。

三、提高干部选拔工作民主化程度

近年来我坚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进程,在扩大民主方面积极改革实践,从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到民意调查,从考察预告、“两圈”考察到差额考察,从任前公示、常委会表决到全委会票决,都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我们在扩大民主上下功夫:

一是扩大考察环节民主。在坚持实行考察预告的基础上,延伸干部正常考察,深化干部生活圈、社交圈考察,并探索试行差额考察。不断丰富民主测评的内容方式,探索在服务对象中进行满意度测评,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反向测评”。推广实施民意调查工作,并逐步扩大调查范围。

二是扩大选举环节民主。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选举的途径与形式,民主选举不断扩大。如积极推进无候选人直选、努力扩大党员群众参与、全面推行竞选演说或书面公开承诺等举措,都使得基层民主政治得到进一步推进。

四、健全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导向问题至关重要,导向是旗帜,也是标杆,因此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

一是完善考评体系,以科学的标准衡量干部。突出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重点细化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自主创新、改善民生、党建等指标体系,加强对打基础、管长远工作实绩的考核。

二是改进考察方法,以有效的手段考准干部。加强经常性考察,在日常考察的基础上特别注重在关键时刻、危难之时、重要关头和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上考察和识别干部。

五、建立健全竞争性选拔干部机制

有差额才会有竞争,有竞争才会有择优,我们力求通过“123”三步法,不断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

一是每年推出部分(街道)事业编制岗位。面向村干部及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考。

二是每二年开展一次公开选拔(公推竞岗)领导干部和中层竞岗工作,同时开展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在具体方法上也有新突破,笔试体现能力导向,不断增加主观开放性题型的比例,面试不断改进方式。

三是每三年开展一次机关干部集中交流工作。不断加大对年轻干部培养流力度,并探索建立一般干部定期、合理、有序交流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

六、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一报告两评议”等工作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配套制度建设,努力形成涵盖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较为健全的制度体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主要靠“伯乐相马”到按制度程序选人。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10

二、考核时间

20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

三、考核范围

这次年度考察考核对象为全市局乡级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

1、24个乡镇(办事处);

2、57个正科级单位:市纪委、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编委办、党校、老干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科协、档案局、史志办、接待处、局、发展和改革局、劳动和保障局、安监局、人事局、审计局、民政局、人口和计生局、统计局、科技局、粮食局、建设局、房产局、环保局、教育局(含一中、二中、职高)、卫生局(含人民医院)、文化局、广电局、体育局、公安局(含交警大队)、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农办、经管局、农业局、林业局(含五尖山森林公园管理处)、水利局、畜牧局、农机局、商务局(含商业总公司、市场建设管理中心)、财政局(含城建投)、供销联社、交通局、旅游局、工业局、工业园、长河开发总公司。

四、考核内容

1、领导班子考察考核的主要内容:

①思想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情况。重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团结协作、整体功能发挥情况。

②领导能力: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行政和总揽全局五种能力。

③工作实绩:重点考核财税、计生、招商引资、立项争资、消赤减债、维稳和、新农村建设以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二十件实事落实情况,优化环境促发展的绩效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加强队伍建设,转变作风、服务基层、为群众办实事情况等。

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⑤社会公认度。

2、领导班子成员考察考核的主要内容:

在全面考察班子成员的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注重考察干部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和各级党委重大决策的情况,注重考察干部勤政廉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求真务实、心理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干部的工作实绩以及在关键时刻特别是在换届选举中正确对待个人进退去留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表现情况。

五、考核程序与方法

1、考核预告及相关准备。在考察组到达前3-5天告之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和班子成员个人要认真撰写述职报告。

乡镇班子集体的述职报告应重点反映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①全年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税入库、发展特色产业与农民增收、计划生育、社会稳定与工作、安全生产、新农村建设以及保乡村运转的情况;②招商引资、立项争资和消赤减债的情况;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④履行管党责任,加强乡村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干部作风建设特别是干部队伍目标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⑤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中心工作任务情况;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述职报告应重点反映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①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业务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②发挥部门优势,招商引资、立项争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③承办市委市政府重大活动、中心工作和市政府二十件实事落实绩效情况;④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方面的情况;⑤完成“双联”、扶贫、助残等方面工作任务情况;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领导班子成员述职报告内容为:①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养情况;②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乡镇干部包括联村办点工作情况);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班子团结协调的情况;④转变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服务经济建设,在关键时刻特别是在换届选举中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时的表现情况;⑤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具体明确。乡镇党委书记和市直单位一把手的述职报告要交联点或分管的市级领导审阅,班子成员的述职报告要分别交乡镇党委书记或市直单位“一把手”审阅把关,班子集体的述职报告3000-5000字,班子成员的述职报告不少于2000字,所有述职报告要统一打印。

2、述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在民主测评会议上作口头述职,每个班子成员向考核组上交一份书面述职报告。

3、民主测评。市直单位参加测评的人员为:班子成员、副股级以上干部(50人以下的单位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二级机构和下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乡镇参加测评的人员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干部、站所主要负责人、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

4、个别座谈。座谈人数,原则上,要超过参加测评人员的半数,乡镇一般不少于30人,市直单位视单位人数而定,一般不少于20人,注意座谈对象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5、查阅资料和实地察看现场。查阅资料,主要查阅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班子民主生活会记录、班子学习中心组学习记录、主要工作汇报材料、领导有关讲话和报告、制订出台的重要文件以及财务公开、政务公开情况记录等。实地察看,主要看能反映班子或班子成员主要工作业绩的重点工程、招商引资项目和办实事项目等。

6、听取市级挂点(分管)领导意见。

7、综合分析和评定。综合参考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考核结果,如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计划生育年度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等方面的结果,对被考察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业绩、整体功能等作出综合评价,同时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领导班子。对班子成员逐一评价,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档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优秀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高;②组织领导能力强;③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④工作实绩突出;⑤清正廉洁。优秀等次的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班子成员总人数的15%,最高不得超过20%。

领导干部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称职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较高;②组织领导能力较强;③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④工作实绩比较突出;⑤能做到廉洁自律。

领导干部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一般;②组织领导能力较弱;③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④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⑤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领导干部经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不称职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②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③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④有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⑤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⑥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对在民主测评中,称职以上票未达到60%以上或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或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评为不称职。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要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相互挂钩。

8、形成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简明扼要的考察考核材料。

不是班子成员的市直单位担任副科级实职的领导干部,市委委托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其个人的述职报告上交一份给市委组织部。

六、考核组织安排

这次年度考核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从组织人事系统抽调12名干部、市纪委抽调4名干部组成四个考察组,每组4人,由一名部务会成员带队,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在政法系统考核时,从市委政法委抽调人员参加。考察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乡镇,第二批为市直科局级单位。

七、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1、根据考核结果,在对局乡级班子和班子成员作出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分别分类排队,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并公开讲评。

2、对确定为基本合格的班子,其党政主职要予以诫勉谈话,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予以黄牌警告;对评定为不合格班子的,其党政主职一般要予以降、免职处理,其他班子成员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3、对评为“优秀”的班子成员,予以通报表彰,在领导班子调整时优先考虑提拔或重用;对评为“基本称职”的班子成员,要进行诫勉谈话;评定为“不称职”干部的,一般要就地免职;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交纪检监察、政法部门查处。

4、班子成员个人的考核结果一律进入本人档案,与晋升晋级等挂钩。

八、考核纪律要求

考察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1、考察要全面、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或弄虚作假;

2、不准跑风漏气、泄露测评、推优、推荐等考察情况;

3、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接受被考核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娱乐活动和可能影响考察工作的其他活动,不准接受所馈赠的礼物、“红包”,市直单位考察原则上不在被考察单位就餐;

4、凡涉及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5、不准在考察期间找被考察单位联系办理私事,或为他人办事说情;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11

(二)考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拟定考察方案,明确考察目的、内容、方法步骤、谈话范围和时限要求等。考察方案由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政治处)提出。2、进行干部考察预告。3、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4、进行民主推荐工作,根据民主推荐、谈话推荐的结果同党委(党组)确定考察人选,并对考察对象进行预告。5、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对考察对象实施全方位考察。6、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形成考察材料。7、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政治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8、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调查核实不影响提拔使用的,按规定程序履行任职手续;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

二、坚持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目的在于进一步打破干部考察工作的封闭式、神秘化,拓宽广大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把群众真正置于评价干部的主体地位,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在选拔任用干部中更好地体现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今后要将这一制度在全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中继续推行并坚持执行。

具体要求是:

(一)在进行考察之前,要将《干部考察预告》印发给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预告。

(二)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任务、对象、内容与方式,谈话范围;考察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工作时间;群众反映问题的方式等。

(三)从预告之后到考察期间,考察组要认真接待和听取群众的反映,并负有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谈话人的责任。同时,对足以影响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和使用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搞清事实真相,并如实向干部管理机关作出汇报。

(四)反映人应以真实姓名、身份进行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干扰考察工作的,要严肃处理。

三、全面加强干部考察内容

在对干部进行考察时,全面加强干部考察内容,以便更加客观、公正地了解掌握干部的各种情况。

(一)思想政治素质情况。主要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否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贯彻上级决策和各项部署是否坚决,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考察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对县(市)领导班子,侧重考察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基层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对州直部门领导班子,侧重考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工作任务、转变工作作风和为基层服务等情况。对经营性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侧重考察固定资产投入、上缴国家税金增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工收入增长、安全生产和职工思想稳定等情况。

(三)维护社会稳定情况。主要考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否做到工作重心下移,建立并严格执行责任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是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和妥善处理越级上访事件;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预防工作,防止重大安全、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四)重大事件处置情况。主要考察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和其他突发性事件时,是否把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认真负责,反应快捷,及时亲临现场,*前指挥;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做好群众工作,决策果断,措施有效,把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是否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承担责任,善于汲取教训,在处置重大事件过程中不断提高执政水平。

(五)作风建设情况。主要考察是否坚持“两个务必”,密切联系群众;是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和急功近利的现象;是否坚持公道正派,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人用人;是否高度重视、有效解决部分干部存在的办事不公、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化等问题。

(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考察是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领导干部,是否实行责任追究;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及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是否自觉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认真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和干部;是否严格遵守关于廉洁方面的有关规定。

(七)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主要考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议事规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提高决策水平;是否健全完善分工负责抓落实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是否妥善解决自身矛盾和问题,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四、建立考察情况适度公开制度

建立考察情况适度公开制度,旨在通过扩大群众对考察结果的了解程度,进一步加强群众对干部及干部考察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干部考察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根据实际需要,主要是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适时、适度公开。由干部主管部门对被考察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或间接地反馈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与此同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调查结果必要时也进行反馈。对确有问题的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较突出的干部,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帮助下进行思想整顿和必要的组织调整。

五、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

提高干部考察工作整体水平和质量,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必须实行考察责任制,使考察者对考察结果的真实性和评价的公正性负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等有关要求,对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提出以下要求:

(一)干部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派出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走过场,草率行事。考察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执纪执法机关的意见。要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尤其要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对反映有重大问题的干部,要注意认真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有关责任人要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纪律处分;在组织(人事)岗位的,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二)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在考察工作中,不偏听偏信,不感情用事,不隐瞒、歪曲考察真相。对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反映考察情况,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在组织(人事)岗位的,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三)实行干部考察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一般不得去自己的原籍和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单位考察干部。凡考察涉及考察人员的亲属、交往密切的同学、同乡、战友,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考察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对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考察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纪律处分。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12

今年以来,根据工作需要,我局选拔任用粮管科科长1名,严格按照干部任免的任职条件,在规定的编制、职数范围内,没有超编超职数配备干部。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区粮食局党组十分重视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成立了工作小组,细化工作责任,研究工作措施,切实加大对“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领导。先后多次组织全体干部和下属企业班子成员集中学习《干部选任条例》和《xxx市XX区干部工作相关政策选编》等资料,并按“一报告两评议”工作要求开展评议工作,全体干部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以无记名方式填写《选人用人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客观公正地对本部门开展干部任用工作进行了民主评议,评议的平均满意率为100%。

(二)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按照《xxx市XX区党政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始终坚持以《条例》为准绳,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牢牢把握用人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1、严格标准条件,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一是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不仅看干部一时一事的表现,而且看其在一个相对较长时期内的整体表现;不仅看干部的平时表现,而且看其在关键时刻、重大问题面前的表现;不仅看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而且看其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全面了解其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现象。二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落实干部职工在选拔任用干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决杜绝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进一步增强了干部工作的透明度。

2、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一是严把推荐关。坚持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认真履行民主推荐程序,把好任用干部的提名关,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均按照有关职数配备、德才素质、任职条件等方面的要求,通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是严把考察关。考察前,由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室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掌握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有效地提高了考察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三是严把讨论决定关。讨论决定在整个干部任用工作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不折不扣地坚持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讨论、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不搞个人说了算,不搞临时动议,切实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四是严把公示关。认真做好干部任前公示,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最后一道关口。对表决通过的拟任用的干部,在任前一定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

(三)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干部队伍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任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在任用干部工作中,始终按照编制规定的科级干部职数,严把职数关,做到不超编、不滥位。二是强化教育。进一步完善科级干部谈话制度,主要领导不仅对科级干部进行任免谈话,同时还强化干部日常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谈话、勤政廉政谈话等,经常性提醒和防微杜渐,促使干部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自我约束和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篇13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其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高校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四条 选拔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 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三)学校中层干部;

(四)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部分担任过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六条 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学校中层正职干部;

(三)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担任过正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七条 个别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和要求,制定职位说明书,拟提拔人选的提名应首先听取职位空缺高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民主推荐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会同高校党委组织。

第八条 若民主推荐票数分散,根据实际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与高校党委沟通,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可适当缩小参加人员范围。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九条 拟选拔人选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经与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沟通,由高校党委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按有关程序酝酿后,确定考察对象。拟选拔人选非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中非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应听取统战部门意见。

考察对象应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数位居前列、干部群众口碑好、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评价高,符合人岗相宜和改善领导班子结构要求。在考察中经查实有拉票行为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条 实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和考察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一条 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高校实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备案制度。任期目标报告书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备案,同时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四条 高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1)。其中,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根据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提出。

第十五条 高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求(见附表2、3)。

对正职侧重评价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政策水平、学习能力、民主作风、清正廉洁等情况。对副职侧重评价工作思路、学习能力、工作基础、工作作风、精力投入、执行能力、效能提升、分管工作制度完善、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票按照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不了解,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民主测评项目评价意见,根据定性考核评价情况按百分制转化。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七条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与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其中,执行任期制的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职届满前3个月要向市委教育工委提交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在个人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按照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填写自我评价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阅所在班子其他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结合其任期内的综合表现,分别对副职作出评价,填写主要负责人评价表。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评价,了解领导班子的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校园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和谐校园建设、党风政风等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和成效(见附表4)。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高校具体情况和不同考核评价任务,以及不同时期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与高校党委商定。

第二十二条 民意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民意调查项目评价意见,根据定性考评情况按百分制转化。

第二十三条 民意调查参加的人员范围,一般为不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师生代表,必要时也可以扩大到学校所在地相关部门、学生家长、毕业生用人单位等。

第五章 个别谈话

第二十四条 个别谈话包括结合民主推荐进行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个别谈话,以及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主要深入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五条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1、2、3)。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

应当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六条 高校领导班子任期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可以适当缩小。

应当将与考察对象关联度大、知情度深的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纳入考察谈话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同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团面谈的方式进行,借鉴结构化面试方法,提高面试内容针对性,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自我认知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八条 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实行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对促进或者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现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九章 实绩分析是依据学校事业发展统计数据、任期目标报告书、任期工作总结或述职述廉报告等内容,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重点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第三十条 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民意调查情况,结合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任期目标报告书,分析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状况与成效(见附表5);

(二)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的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调查及有关审计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

(三)通过对学校事业发展情况的总体了解,在进行不同高校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对任期内的纵向比较分析。

第七章 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章 综合评价主要是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考察组集体研究,客观公正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出评价。

注意把通过跟踪了解完成重点任务、列席高校重要会议、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和专题访谈、深入干部培训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组沟通了解等多种形式积累的平时考核情况,特别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整理,使之条例化、系统化。

(二)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环节形成的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将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观努力程度。

(五)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表现联系分析,评价其一贯表现和基本素质。

第三十三条 根据任期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的不同要求,综合考核评价应当突出重点。任期考察重点评价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成效。个别提拔任职考察重点评价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应根据班子职责、结构和岗位对领导干部素质、能力的要求,以及领导干部自身履职情况,对岗位匹配度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第三十四条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有关部门等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考察材料应当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根据需要,还可以把有关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好,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要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好,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表扬奖励,注意提拔重用。

对综合考核评价中发现的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差、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领导班子,应当督促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差,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 高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有关情况,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向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通报。

党政正职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向本人反馈;其他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一般由党政正职向本人反馈。其中干部群众反映意见比较大的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向本人反馈。

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结果、谈话同意提拔的得票情况和考察情况,应向干部所在高校党委反馈,同时向中层以上干部通报。

第三十八条 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要合同高校党委,认真分析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九条 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提出申诉。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实施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加强组织协调,避免多头考核或者重复考核。坚持换届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档案,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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