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律毕业论文实用13篇

学法律毕业论文
学法律毕业论文篇1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协调机制 一行三会正文提纲:

一。国内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探索

(一)国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现状

(二)国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情况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二)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制约了监管效率的提高。

(三)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四)缺乏金融监管法律协调功能,监管成本较高。

(五)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六)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督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议

(一)健全法制并明确监管协调机制的部门、职能、权利边界1.建立监管协调组织体系。

2.明确以人民银行为主体的监管协调机制。

(二)加强内外协调以维护金融安全

1. 对内协调机制建设。

2. 对外协调机制建设。

(三)扩大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范围,建立多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1.建立信息共享责任约束制度。

学法律毕业论文篇2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着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着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原告为九龙公司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龙公司重新申请并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内的新的药品登记证书。1999年至2005年期间,康宝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浆广告的画面及其文字内容多次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并获得该局的广告投放批准。2000年6月6日,康宝公司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院驳回再审的申请后,终于落下帷幕。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

学法律毕业论文篇3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学法律毕业论文篇4

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作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恰恰相反,它对司法独立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背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在李永红、于晓青的《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文中,对地方人大能否对同级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作者认为,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只作事后的总体监督,而不宜作微观的个案监督,否则,司法独立将受损害,对法治化进程不利。事实上,只要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出发,就会发现,在行政权强大、司法权薄弱以及政与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非但无损司法独立,反而有助于司法与法外因素的抗衡进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司法的一个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尽管从制度上看,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选择,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人大的个案监督可视为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

蔡定剑在《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中对个案监督持折中的观点,作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还应承认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和实践的必要性。人大对个案监督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治司法腐败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个案监督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各种不规范的表现,而导致了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受到怀疑。另外,个案监督对法院的审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者认为,应当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规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监督的严格标准,极大限度地减少它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为此需要解决一些理论、观念和制度性问题。

王贵松在《法院:国家的还是地方的?》一文中指出,界定法院的宪法地位,是明确地方人大与法院监督关系的前提。作者的观点是,设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是代表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的机关,而不应是臣属于地方的审判机关。法院应该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宪法上来说也是需要接受人大监督的。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有限度的,应该顾及法院的这种国家属性。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一种受宪法委托的监督,是代替国家监督设在其治下的法院。这种监督的性质应该主要是法律监督,是事后监督,而且应该具有一种谦抑性,。为此人大虽然有权监督法院,但是它并不能取代法院或者说代替法院进行审判。

王利明在《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一文中,结合了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探讨了权力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立法者与执法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 监督者的关系。文章重点讨 论了权力机关是否可以实行个案监督的问题,作者认为,权力机关对法院实行个案监督有可 能使权力机关成为具体处理案件的机构,不符合权力机关的地位,而且有可能会妨碍法院的 独立审判。作者最后对如何 保障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 且这种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只是对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监督,权力机关不能对法院的裁判 予以更正或宣告无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和理由,由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具有较大分歧,个案监督利大还是弊大,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也是本论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

1、关于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行使的问题。从宪政实践的角度看,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并非只限定作为法院的司法机关才能够或只允许实行司法权。同时,立法机关分享司法权也并不意味着对司法独立的破坏。①美国参议院据美国宪法规定分享了审判权。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具备调查权及准司法权, 国会在行使调查权或听证权时,可以调动警察机关、情报单位或调查局,甚至还可根据相关法律适当惩处配合意愿不足的官员或民众。②英国实现两院制和“议会至上”,贵族院实际上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其议长同时是贵族院首长,首席大法官和内阁成员;而英国的法院系统由贵族院议长办公室直接管理.针对特殊的案件议会也可以直接行使审判权。③日本的国政调查权制度。所谓的国政调查权, 是两议院按照日本宪法的规定,可以进行有关国政的调查,为此可要求证人出席并提供证言和记录.这种国政调查权的对象主要限于为了有效、适当地行使国会的权能而进行的必要调查.

2、关于立法机构的监督权行使。纵观世界各国,在处理立法机构在对司法案件行使具有司法性质的监督权时,可资借鉴的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来自立法机构的监督权往往与政治责任追究相联系,二是对案件司法过程的内在机制运行则一般不予干涉。①在美国、英国和北美各州,监督权主要表现为弹劾权。弹劾权交由国会来行使。弹劾案涉及到的都是总统、副总统、法官等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指控的行为是对于人民委托的滥用或背离。弹劾权被形容为“立法机构手中驾驭政府中行政公仆的缰绳”,由民意机构来审理既符合民主的原理,又具有足够的尊严和必要的无所偏倚。②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议会可以选出一个富有法律知识和忠诚正直的人作为国会的代表去监督所有的官员和法官,以保证法律和法令的执行.议会监察专员既不隶属行政机关,也非司法机关,却兼有对二者进行监督的职能.督察专员享有很大的权力,他可以出席任何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审议会,并有权查阅任何法院或行政机构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可以对有犯罪行为的法官提起诉讼。但是,瑞典的政府组织法又明确规定:任何机关乃至议会都不得干预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也不得干预法院对某一案件的法律运用。③德国的议会调查委员会。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议会的临时委员会。联邦议院可以在不依赖政府来源的情况下通过调查委员会独立获得它所需要的信息,因为调查委员会拥有准司法权,可以像法院那样强制收集证据和要求任何有关机构提供咨询。它的工作方向主要是调查未公开的丑闻,特别是与腐败有关的丑闻。这类丑闻一旦提到调查委员会上,通常就等于将其公之于众,影响到涉嫌人的政治生涯、甚至政党的利益。

3、外国的一些探索与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不同国家都在根据其国情、经济、政治条件的不同制定了各种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但无论是美国的国会行使弹劾权,还是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或德国《基本法》规定的议会调查委员会,都是依据宪法建立了一套严谨、严格的程序制度,即使是立法机关依照宪法惯例采取的司法措施,也相应地要遵循固定的程序,这类常规制度中的例外恰好是对于制度合理性的维护,充分显示了如何建立一种更加合理的分权体制和维护程序正义的深思熟虑,也充分考虑到如何在司法独立与人民主权之间达成一种良好的平衡。

二、论文提纲

引言:谈及个案监督的发展沿革和现状

一、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法律分析

(一)法院的宪法地位

(二)人大对法院监督的性质

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一)个案监督的定义

(二)个案监督的沿革

三、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实操作和存在的争议

(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行规定和具体操作

(二)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争议

四、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弊端和理由

(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理合理性问题

(三)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规范依据合法性问题

五、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对个案监督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二)立法建议

三、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贺卫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8、李晓斌:《对“人大”质询法院的质疑》,《法学》1999年,第5期;

9、包万超:《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法学》1998年,第4期;

10、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11、于晓青、李永红:《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学》1999年,第1期;

12、董皞:《法律冲突与法官的权力――李慧娟事件回放与评论》,《法制日报》2003年11月20日;

13、王利明:《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中国民商法律网》,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9262。

14、尹杰:《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东方法眼网》,

dffy.com/faxuejieti/zh/200402/20040227092303.htm

学法律毕业论文篇5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主要采取撰写毕业论文的方式。本科生毕业论文经历选题、开题到撰写完成交由指导教师审查、通过答辩等各个环节,据此认定被考核的学生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要求。由于毕业论文能够训练学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案例分析、逻辑思维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能够在检验大学生专业素质、学习能力、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毕业论文一直是大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论掌握情况、能否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当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考核以论文为主要方式,而且多为理论性研究论文,学生的论文存在无问题意识、无创新观点等问题,教材表述式和资料堆砌式的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拼凑、应对甚至抄袭的情况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评价标准,也影响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质量及其社会评价,甚至有人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二、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的多样化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对学生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要求相对较高。笔者认为,改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的办法就是设定更为多元的考核方式,给予学生足够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按照兴趣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探索。

 

以个人考核与团体考核为标准,可以将毕业考核分为“独立完成型”和“团体协作型”。

 

第一,“独立完成型”可采取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

 

调研报告方式较适用于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类的选题。同时也适用于法理学中人权保护情况、宪法实施问题等须要进行社会调查、联系实际情况说理的选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调研报告重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更注重考察学生是否掌握了调查的方法、手段,以及通过一手资料对实际情况的进行总结和分析。表面上看,理论难度比不上论文,但是它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

 

专题研究方式较适用于对特定法学领域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等等。专题研究要求对具体问题的产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域外借鉴等作详细研究,由一点向纵深挖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务实性,更能突出学生对问题细节的考量。

 

案例分析方式即以现实生活中影响较大、较为典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说明法理、论证制度、提出建议,进行法律分析,较适用于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专业的选题。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案例分析不应局限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既有案例对法律适用的疑问和挑战,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具特色、也较符合“职业教育”目标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的技能教育“既是一种职业操作技艺培养,也是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的逻辑训练”。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法律文书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种法律文书,所以留给学生选择空间也较大。学校也可以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难易程度和考察重点,对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法律文书写作进行一定质与量的限制,如限定在公诉书、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选择。

 

第二,“团体协作型” 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等方式。

 

近年来,模拟法庭已作为法学专业必备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在各法学院校普及开来。“模拟法庭的建设与运行使其充当实训基地建设的主力军应为理所当然”,时也可为考核方式多元化提供必要支持。以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可由教师指导学生挑选典型案例,由即将毕业学生自愿结成小组,准备相关材料、分饰法庭或仲裁庭的各方主体。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考察学生们的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以及模拟法庭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是否准确、法条运用是否得当,证据与使用是否正确等判断参加学生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这种考核方式不仅能够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也是对学生通过专业训练习得法律实务能力的一种检阅。

 

学法律毕业论文篇6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论研究动向是法律毕业论文的核心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技巧

学法律毕业论文篇7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学校对公开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学法律毕业论文篇8

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已进行多年,高等教育应为社会发展需要服务已毋庸置疑。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与司法制度改革不断加快,法律专业化程度迅度提高,社会需要大批与法制现代化相适应的法律职业队伍。这一社会需要直接触动并引发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在如何确立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如何改革法学课堂教学模式以及对西方法学教育模式的探究等方面,不仅有众多学者的详尽研究与著述,更有一些高校已着手试点,将改革成果实际应用于法学教育之中,以探索旨在培养“法律人”的新型法学高等教育模式。 毕业设计虽有别于课堂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但其仍为本科教育教学之环节之一。对于法学本科毕业设计如何改革。如何通过毕业设计过程,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等问题以及如何将毕业设计改革与高等教育的其他改革措施相配套,还少有学者论及。笔者认为,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应建立新型毕业设计理念,以导学模式规范毕业设计环节,才能克服毕业设计现状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升毕业设计的有效性。

一、法学专业毕业设计现状与弊端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教育模式和体制的影响,中国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设计形式一直是单一的论文形式。从毕业论文的完成过程式来看,首先在选题方面,学生自选或教师指定的选题多数不能与司法实践相关联或非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论文研究领域也多为众多专家学者作过充分的论述;其次在论文的完成过程方面,学生自拟论文草稿后,教师在格式、文字表达、逻辑、观点指导修改,最后定稿上交。论文成绩仅根据论文写作水平,参考论文答辩情况得出。对学生通过毕业设计在法律思维及应用能力等方面得到多少提高没有评价,对教师指导的过程与效果没有评价。

上述毕业论文的完成现状带有普遍性,造成如下弊端: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主动性、积极性差,多数是为了毕业而完成。毕业论文完成要么闭门造车,要么抄袭他人作品,要么论文制作粗糙,质量低劣,既不具有司法实践指导意义,又不具有理论创新,毕业设计这一重要的教育环节严重贬值。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现行法学毕业设计理念滞后是根本原因。那种认为毕业设计只是对四年高等教育的总结。是决定学生能否达到毕业水平的因素的观念,与现行高等教育改革理念不符,与教育改革手段相脱节,导致毕业设计一直不能摆脱走过场、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缺乏完善的毕业设计质量保障模式是造成毕业设计质量低劣的直接原因。各高等院校现有的保障毕业设计质量的措施,仅为制定毕业论文写作基本要求及向学生讲授毕业论文的写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在毕业设计选题确定、指导教师选任及责任、毕业设计完成过程监督等方面均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

毕业设计现状造成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学校教育与社会对法学人才培养和需求之间的差距加大;学生的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较弱,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创新人才的要求,更不能成为衡量学生各种能力的客观尺度。为此,旨在提高毕业设计的有效性的改革势在必行。高等教育改革已进行多年,但毕业设计改革却犹抱琵琶。司法实践需要能够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纠纷,能够运用法律知识防患未然,能够通过创造性的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但法无明文规定的法律问题的法律人。而毕业设计不但是实践教育、创新教育模式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检验实践教育、创新教育成果的具体评价指标。因此,改革毕业设计现状、建立新型毕业设计理念、完善毕业设计质量保障模式、不断拓展毕业设计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对法学专业如何实现实践教育、创新教育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具有十分重要价值。

二、导学理论对提升法学本科毕业设计有效性的启示

在分析毕业设计特点,寻找能够克服以往毕业设计不足,提高毕业设计有效性的方法过程中,现代导学理论为法学毕业设计改革提供了许多启示。毕业设计是由学生完全独立完成,是在所有教学过程中,需要学生独立性、积极性、主动性学习最强的一个环节。而以往毕业设计,在选题方面,教师指定的论文题目或者不属于学生兴趣范围,或不属于学生熟悉或有一定探究能力的范围;在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也因不十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与研究能力,往往不能进行针对性强的指导,导致大多数学生对完成毕业设计没有热情,在完成过程中积极性、主动性差,最终导致毕业设计质量得不到保障。而现代导学理论对于克服上述不足具有可借鉴之处。

纵观古今中外教学模式与理论,可观导学理论之精髓。战国时期的著名教学论著《学记》中提出的启发诱导的思想:“君子之教,喻也,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也就是说,优秀的教师总是善于用诱导的方法,引导学生而不是牵着他们走,严格要求他们而不是施加压力,开个端倪而不把道理和盘托出。教师的导应做到“及时而导”、“有序而导”、“循序施导”。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所倡导的“产婆术”教学法,运用了诘问、定义、助产这样的策略,教师先从学生已有的知识或学生所熟知的具体事物和现象,逐步引向预定的结论,最终依靠学生自己找到最正确的答案。产婆术教学法十分重视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精神。通过这种问答式的产婆术,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代教育理论如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罗杰斯的人本主义学习论、布卢姆掌握学习教学理论中,都蕴涵着导学思想。如建构主义认为,学习是建构内在心理表征的过程,学习者并不是把知识从外界搬到记忆中,而是以已有的经验为基础,通过与外界的相互作用来获取建构新知识的过程。学生要主动建构客观事物及其关系的表征,但这种建构不是外界刺激的直接反应,而是通过已有的认知结构包括原有知识经验和认知策略)对新信息进行主动加工而建构的。无独有偶。在罗杰斯看来,促进学习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让学生直接体验到面临实际问题、社会问题、伦理问题和哲学问题、个人问题和研究问题等。他认为,当学生自己选择学习方向,参与发现自己的学习资源,阐述自己的问题。决定自己的行动路线,自己承担选择的后果时,就能在最大程度上从事意义学习。而布鲁姆的掌握学习理论,其所展示的学习过程为,掌握什么一尝试掌握一帮助掌握一督促掌握,也与导学式教学从明确目标、出示问题,到自学尝试解决问题、讲解提升这一教学

过程相一致。

在任何一种教育教学模式下,学生都是完成毕业设计的当然主体,这是毕业设计与其他教学过程的最大区别。在毕业设计中,学生处于完全的主动地位,以毕业论文形式的毕业设计为例,从选题、收集资料、分析论证到完成写作。从格式到内容,都由学生自主完成、独立完成,指导教师在整个过程中只起帮助、辅助作用。由于毕业设计这一特点与导学理论相契合,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导学模式从课堂教学向毕业设计延伸。在毕业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应自觉、充分、合理地运用导学模式,才能提升毕业设计的有效性。

三、导学模式在毕业设计环节的应用

教学方法改革应以教育目标改革为指引。在分析西方法学教育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法学教育应以促进法律职业为目标取向,改革目标应为“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人手,在加强学生法律理论知识教育的同时,侧重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的方法和逻辑来分析各种法律问题,把法学的博雅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提升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水平,使学生成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需要的职业人才,从而形成我国特色的法律职业队伍。”毕业设计的完成过程不仅是学生综合素质的展现过程,更是训练和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方法和逻辑创造性地分析、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水平的重要过程。以往毕业论文的完成过程,虽从表面上看似学生主动学习、教师侧面指导,与导学模式相似,但究其实质,与导学模式的作用与效果完全不同。

毕业设计成果如同企业的最终产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手段即是对生产产品的过程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与制度,从而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可见,提高毕业设计成果的质量主要在于毕业设计完成过程质量的提高。导学模式是以导学理论为基础,体现为对具体教学过程的规范要求。在毕业设计环节适用导学模式,就是将毕业设计划分诸多精细环节,如研究方向、涉及领域的确定、开题、分析研究过程中具体问题的确定、解决问题或研究角度的确定、论文的撰写与修改过程等,对各环节中的导与学双方应当完成的工作进行体系规范,确定评价指标,从而使毕业设计过程与结果的质量实现可控制。

1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导学模式。在毕业设计的各个环节,毕业论文的导学模式由导、学、研、修四个结构组成。在确定毕业论文研究方向环节,导师应进行三种分析,第一种是分析学生,通过分析导师解决如下问题:(1)有哪些类型和层次的学生;(2)学生的学习程度如何;(3)学生的需要和起点能力如何。第二种是分析环境,通过分析导师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环境及社会发展环境,从而明确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现实环境与最佳环境;第三种是分析资源,通过分析导师应明确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可利用的总体资源。而学生应在分析的基础上,向导师说明自身学习情况、兴趣、拟确定的研究方向或领域、研究环境与资源。然后是师生共同分析。反复修正,共同确定适合学生从事的研究方向和领域,在研究方向的确定上,可以考虑与学生今后生活、工作相关,这样有利于保持学生的持续学习动力,这也与全社会提倡的终身学习相适应,使教育真正成为一种需要。在开题环节,学生自行撰写选题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后,导师在与学生共同进行研究后,进行必要的补充与修正。在进入正式研究阶段,学生依选题分期向导师汇报阶段性研究成果,导师依据学生情况分期给予由浅及深的恰当指导,并在这一过程中师生应共同研究、分析、论证,反复修证理解与观点,直至最后达成共识。在论文的撰写与修改阶段,学生自学论文写作格式要求并自行撰写论文草稿,导师从格式、内容方面指出存在的问题,与学生共同研究修改办法。在前述各个环节上,导、学过程都应制定具体评价指标,将导、学过程的原始记录与评价指标进行对照,由导师、学生自评,结合毕业答辩小组对论文与答辩的评价,最终给出毕业论文成绩。导学模式应用于法学毕业设计,与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目标与教学模式相一致、相配套,进而实现提升法学毕业设计的有效性。

学法律毕业论文篇9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09C-0185-03

目前,我国有200多所学校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在我国学历层次结构中,社会工作已经涵盖了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各学历层次,甚至有不少学校已经开始招收社会工作方向的博士后,如北京大学等。在全国200多所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学校中,不同层次的学校开设的社会工作专业在课程设置、培养方案等方面也不同。当然,不同的学校类别开设的社会工作在课程设置、培养方案等方面也不尽相同。如综合性院校开设的社会工作专业往往倾向于培养综合性社会工作人才,民族院校则更倾向于培养民族社会工作人才,医学院校则更倾向于培养医疗社会工作人才,政法院校则更倾向于培养司法社会工作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无论是培养层次的不同,还是培养院校的不同,社会工作实践教学都是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按照教学阶段来分,包括课堂实践、课程实践、实验室实践、寒暑假实践、毕业实践等各个阶段。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按照大的行业来分,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社区、社会组织(尤其是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企业等几大行业的实践。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按照具体的领域或者说按照课程设置来分,包括妇女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禁毒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实践。因此,社会工作实践教学不仅重要,而且包含非常丰富的内容。本文结合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以及当前的研究情况,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为例,研究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中的毕业实践问题。

一、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特殊性

(一)法律性。政法院校的学生正因为这个“法”字,使得其各方面披上了“法”的外衣。这是因为:首先,政法院校的学生以法学类专业学生居多,如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法学类专业学生占学生总人数的90%以上,其中纯粹的法学类专业如法律事务、贸易法律、东盟法律、律师助理等专业就占差不多40%,法学类相关专业如法律文秘、司法信息技术、司法警察、刑事执行等专业占了近60%。其次,政法院校往往比非政法院校的非法学类专业开设了更多的法学类课程,如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非法学类专业社会工作、社区管理与服务、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专业均开设了法学类专业。最后,非法学类专业学生生活在以法学类专业学生为主的校园,非法学类专业学生耳濡目染往往也“法律化”。正因为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较非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而言,多了“法律性”这一层外衣。

(二)政治性。政法院校的学生正如因为“法”字而披上“法”的外衣一样,也因为“政”字而披上了“政”的外衣,即政治性。这是因为:首先,政法院校学生的政治性有其历史的原因,即政法院校产生的目的就是培养政法干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就是在原来的广西政法干校的基础上成立,进而与广西司法学校合并而成。政法院校的历史性证明了政府院校的政治性。其次,政法院校学生的政治性有其现实的原因,即政法院校较非政法院校而言更注重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生手册明文规定,每周二下午各班分别召开主体班会,并且由学校学生处、团委统一拟定班会的主题。最后,我国一向重视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下发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相关文件。综上所述,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较非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而言,又多了“政治性”这一层外衣。

(三)组织纪律性。政法院校的学生因为其特有的“法律性”和较强的“政治性”,使得其本身又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为例。首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所有学生均实行半封闭式管理。具体来说,每天早上实行早操制度,阻止学生睡懒觉的行为。每天晚上10点以后开始晚检,杜绝学生深夜外出或夜不归宿的行为。其次,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警察类专业学生实行军事化管理。即早、中、晚均要出勤,而且早上要拉练,下午或晚上要进行军事训练。最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学生(包括警察类专业学生和非警察类专业学生)经常外派执行执勤、安保等警务任务,有效提升学生的个人素质,特别是专业素质和组织纪律性。因此,在这种大环境下,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表现其更强组织纪律性的一面。

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具有法律性、政治性、组织纪律性等特点,当然也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一般特点。这些特点综合影响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

二、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内容:专业实践偏少。在各专业的毕业实践中,专业实践偏少,这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通病。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在毕业实践中也难以避免专业实践偏少这个通病。对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调查发现,他们最多的是类似“我们没有实习到什么,根本没有专业方面的内容”这样的回答。造成这种专业实践偏少的深层次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践领域方面的问题。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实践领域首选应该是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其次是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再次是社会工作相关领域。但现实情况却是大多数学生选择了非社会工作机构或社会组织。这直接影响专业实践的专业性。第二,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自身的问题。即学生自身专业知识积累不够,即使是在社会工作专业机构或相关领域进行毕业实践,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得其难以融入工作。第三,毕业实践的时间偏短。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实践为三到六个月,实践单位往往因为其时间太短而不愿意花费太多的精力在实习生身上。当然,社会工作专业本身社会认可度偏低,除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之外,其他领域对社会工作的了解甚少。这些综合因素影响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专业实践偏少。

(二)实践领域:多数在政法部门。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及毕业后的工作情况来看,他们大都倾向于选择政法部门,即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即使不选择政法部门进行毕业实践,大多数学生也选择在企业进行毕业实践。每届只有一到两个学生选择在专业社会工作机构进行毕业实践,毕业后留在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工作的每届也就一两个学生。之所以选择在政法部门进行毕业实践,笔者认为是由前所述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法律性”所影响的。其他的选择在企业进行实习,笔者认为他们更多的是基于经济待遇方面的考虑。而真正留在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实践的学生,则是真正出于对社会工作专业的热爱和社会工作价值观的认同。

(三)实践指导:缺乏专门的指导机制。社会工作本身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也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社会工作实践教学按照包含了课堂实践、课程实践、实验室实践、寒暑假实践、毕业实践等各个阶段。社会工作毕业实践是社会工作所有实践中最重要的一环,是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总结提升的阶段。就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教学来看,首先缺乏的是实践教学的指导机制,尤其是毕业实践的指导机制。具体体现在:指导老师如何安排、指导老师指导学生毕业实践如何计算酬劳、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实践的评价机制等。其次是缺乏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会工作专业自2010年开设,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则开设有近十年的历史,目前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教师仅有一人,专业教师极其缺乏,严重影响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

(四)与毕业论文关系:脱离毕业论文。现在对于大专学历层次的毕业生,到底是写毕业论文,还是写毕业设计,一直是高职学校及教师们所讨论的问题。其实,不管是写毕业论文,还是写毕业设计,有一点是不变的,那就是毕业论文应该与毕业实践紧密结合,这样才能真正将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提升对专业知识的把握和理解。但是,如前所述,首先,大部分社会工作专业学生都在非专业领域实践。其次,即使是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进行毕业实践,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也未能将毕业论文与毕业实践很好的结合。最后,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更多的是被动选择学校给予的参考选题,而不是主动根据自己的专长、兴趣等进行选题。就笔者近几年所指导的30余位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论文的实践情况来看,真正将毕业论文与毕业实践结合的学生不超过10%。

三、促进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实践的对策

(一)实践机制:符合实情的毕业实践机制。良好的机制是社会工作各类实践良性运行的根本保证。首先,应根据政法院校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特色的一整套实践机制,并且要将毕业实践作为这一整套实践机制的重点内容。社会工作专业这一整套机制应纳入专业培养方案,以明确的文件形式加以规定。其次,要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毕业实践的经费支持机制。社会工作专业的实践性特征要求一定的经费作为支撑。再次,要制定实习基地建设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实习基地的建设,另一方面要继续建立新的实习基地,充分发挥实习基地对理论教学的辅助作用。实习基地的建设要实行动态管理,避免只建不用的状态。第四,实行弹性的毕业实践机制。根据当前高职院校的毕业实践情况来看,毕业实践一般为三个月到一年不等,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应根据实情进行调整,建议不低于半年的毕业实践。此外,实践机制应体现政法院校的特色。我国开办社会工作专业的院校在社会工作专业教学培养方案中都体现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规定的最低专业标准,但是专业特色与优势科目的发展并不突出。

(二)实践指导:专业的毕业实践指导教师。学生虽然进入毕业实践,但实际上还是离不开专业教师的指导,况且毕业实践是学生诸多实践中最重要的环节,因此应在专业的实践指导教师下进行。对于专业的社会工作实践指导教师来说,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要从学校层面来考虑,二是要从实践指导教师自身来考虑。从学校层面来看,首先,要实现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实践指导老师的专业化、专职化。不过,当前社会工作专业教师本身缺乏,可考虑从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培养专业化最好是专职化的毕业实践教师。其次,要形成良好的实践指导教师评价机制。无论是兼职实践指导教师,还是专职实践指导教师,均需形成良好的评价机制。从实践指导教师自身层面来看,首先,要充分发挥自身专长,认真指导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指导内容不能仅局限于专业层面的指导,还要包括思想层面的指导。其次,实践指导教师要积极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为当前正在进行毕业实践的学生及未来将要参加毕业实践的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实践领域:司法社工和常规社工并行。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有一般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共性,也有如民族院校、医学院校、工科类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一样的特殊性,因此其毕业实践领域应包括常规的社会工作实践领域和特殊的司法社会工作实践领域。当然,考虑到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特殊性,可偏重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的实践。常规的社会工作实践领域在这姑且不论,主要探讨司法社会工作实践领域。具体来说,第一,社区矫正。从社区矫正的有关分析中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方法应是以法律规定的方法为主,辅之以社会工作、心理学等相关工作方法。第二,法院人民调解员。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既具备较全面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又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较为符合法院人民调解员职位需求。第三,禁毒、戒毒社会工作。禁毒、戒毒社会工作不仅需要社会工作专业知识,也需要禁毒、戒毒的法律知识。此外,司法社会工作还包括安置帮教等方面的内容。因此,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在上述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实践更适合他们自身的发展。

(四)实践形式:关联就业和毕业论文撰写。政法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也同其他专业学生的毕业实践一样,应将毕业实践与论文撰写和未来就业联系结合起来,这样既可以完成毕业实践,也可以促进毕业论文的撰写和未来的就业,这也是当下诸多高校比较提倡的做法。上述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当前用人需求量大,政法院校应抓住这一机遇,利用自身优势,在加强学生毕业实践的过程中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关于毕业论文的撰写,正所谓实践出真知,尤其是重实践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只有在专业实践中才能发现更好的选题,撰写更具实践意义的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1]杨慧.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修订路径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14(2)

[2]苏香菊.个案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研究[J].传承,2015(3)

学法律毕业论文篇10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总之,论题选得好,可以使毕业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论题选得不好,不仅会为收集整理资料、提炼论点、安排文章的结构和动笔写作带来一系列的困难,而且有可能造成论文写作半途而废,即使勉强完成写作,论文质量也堪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选题时要广泛阅读相关经济法学文献,及时与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沟通,通盘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思维习惯、时间精力等因素,适当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

【参考文献】

1.董鹏、王滨,孙业全:硕士毕业论文选题来源与论文质量关系的探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12)

2.扬立新:法学院学生怎样写作毕业论文,2006-11-02

3.王霞: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杜,2006

4.李普亮: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论文选题的探讨,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

5.王晓敏:政教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应注意处理的几个关系[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J],2002,15(3)

学法律毕业论文篇11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学法律毕业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2-0088-02

我国自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已有三十多年。1977年全国法学专业招生的人数只有223人,但自1997年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和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飞速发展。法学一直被认为是热门专业。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有六百余所,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九百多个,法律专业在校学生达七十多万人。根据麦可思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全国2006届、2007届、2008届、2009届、2010届毕业半年后的高校学生培养质量和社会需求状况调查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已经连续几年垫底文科类专业。就业难成了高校法学毕业生和家长的心病,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本文从法学教师的角度剖析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一、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现状

1.就业率低。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并非近年的事,20世纪末就有显现,尤其是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排在187位,2005年则成了“老末”,此后一直名列榜尾。

2.专业与职业不对口。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传统意义上的“专业对口”是指进入公检法机关或是从事律师职业。而麦可思公司的调查数据显示,现在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行业排名前5名的依次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和行政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这意味着法学类毕业生从事与法学相关工作的比例较低。《中国2008届大学毕业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显示,2008届法学本科毕业生从事与法学相关工作的比例为45%,而高职高专法科毕业生的比例仅为25%。《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工作与法律专业的对口率为47%,而高职高专的对口率仅为29%。2011年就业蓝皮书显示,三年后专业对口率最低的是法学,为55%。

3.失业率较高。根据北京市2009年的一份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报告显示,“法学”这个曾被称为热门的专业却在大学生失业和离职排名中位居榜首,其失业率更是高过计算机、英语等专业。麦可思公司的数据显示,2010届本科专业失业率排第二的是法学,2010届本科毕业人数最多的100个专业中,法学失业率排第6位。

二、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1.高校扩招导致法律人才相对过剩。我国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一些高校追求建设学科门类齐全的综合性大学,不管是文科院校还是理科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并大规模招生(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有六百三十余所),但有些学校的师资、硬件设施甚至还不完善。办学的形式有全日制、函授、电大、自考、夜大、职大等,办学层次涉及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博士5个,法学在校学生有几十万人。这影响了法律人才质量的培养,也造成了法律人才的大量“过剩”,为就业难埋下了隐患。但从我国的人口总数来看,目前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并未过剩,比例还很低,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仅占总人口的5%左右,而美国是35%,日本是23%,我们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目前存在的大学生就业难实质是高等教育、人才配置、就业观念等方面出现了问题。

2.法学教育与职业需求脱离。我国的法学教育是学历教育,主要是培养普通的法学通才。因此,课程设置偏重法学理论,即学生在修读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外语、计算机等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必须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的14门必修课,加上选修课,几乎涉及了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教师的授课方法也多是通过灌输性的填鸭式教育方式,很少使用启发引导式的教学方式,忽略了对学生的思辨、应用、职业实践等能力的培养,虽然学生获得了抽象的知识与基本的法律理念,但缺乏对学生职业技巧的系统训练。事实上,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精髓在于利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对此,美国大法官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即法律学习者只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掌握从事法律实践的职业技能。而我们的法学大学生由于缺乏了解社会和参与实践的渠道,难以学以致用,导致就业困难。

3.传统的公检法机关、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职业门槛高、职位少。以前,一个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基本上都有机会进入国家司法机关,但近年来进入司法机关当公务员,成为了大多数法学大学生的奢望。现在要想做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考试,如司法考试和公务员招考,而这两种考试都存在一个特点,即竞争激烈、通过率很低,甚至因为报名的人数众多,招录的人数有限,而出现了几千人争一个岗位的情况。做律师,我国目前的律师事务所大部分都是注重利润最大化的合伙制、合作制,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缺乏长期人才储备培养的积极性。做企业法律顾问,对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业来说,并不是他们所急需的,需要时多为临时聘用,而对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他们需要的是高层次的、有工作经验的法律人才,致使应届法学毕业生陷入两难的境地。

4.许多学生存在就业地域限制,就业扎堆现象严重。在就业地区倾向方面,许多法学大学生期望较高,对个人职业生涯缺乏长远规划,一味追求经济发达地区,只愿意留在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就业,而对基层、西部、农村等急需法律人才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数毕业生都不作考虑,即便是来自县、镇和农村的法学大学生也存在此种倾向。大中城市就业相对处于饱和状态,因此人为设置的就业地域限制以及选择就业地区的集中性,导致了法学大学生就业的表面过剩和实质缺乏的结构性矛盾。

5.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影响。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都规定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行业必须具有本科文凭,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一方面,这一规定的司法资格考试将大量法学毕业生拦在就业门槛之外,因为我国每年司法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仅为百分之十几,很多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大学毕业时未能取得司法资格,有的甚至需要几年的艰苦努力才能取得。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中的本科文凭条件使许多非法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并通过的学生“抢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饭碗,我国出现了非法学专业毕业的考生司法考试通过率高于法学专业毕业考生的情况。而许多发达国家的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是没有资格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如美国法律规定只有美国ABA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才有资格在全美、各州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才有可能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

三、解决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对策

1.整合法学教育资源,控制法学招生规模。国家要重新严格审查招收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大学院校的主体资格,对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对不符合的院校进行教育资源整合,该取消的坚决取消,保证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法学大学生。今后如果条件成熟,在招生方面还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目前可以选择一两所法学院校进行试点),即只有在其他领域或学科取得了学士学位后,才有资格成为法学学生,这样不同的专业背景、不同的工作经历,有利于学生知识结构的多样性,有利于学生从多方面、多角度思考问题。另外,在职业资格准入方面,应对法学毕业生与非法学毕业生设置不同的条件。

2.创新课程设置,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完成教育部规定的14门基本课程的基础上,坚决改变过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做法,规定实践教学的时数,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如聘请一些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官等担任兼职法学教师,为学生讲授一些实践性强的课程,通过大量亲身经历的案例教导学生,从而使学生深刻地理解法学理论的精髓;增开一系列专门的职业教育和职业训练实践课程,通过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预审室、模拟律师事务所等教学场所,使学生体验各种法律实践;与本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合作,建立一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法律志愿服务进社区活动,在服务过程中,将学生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化为实践;推行“分类培养”模式,针对学生的兴趣专长、就业规划等情况,增加公务员考试的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课程,开设司法考试、律师实务、企业非讼法律实务等课程;在考试环节,改变对法律概念和原理以记忆为主的考试方法,多采用通过生动的案例考查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从而使学生经历一个实践性、经验性的法学学习过程等。

3.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一是正确认识自己,认真对待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拓宽就业视野,改变做公务员、到公检法系统、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稳定行业工作的陈旧观念。二是取消到大城市就业的地域限制,勇于到基层、边远地区、祖国最需要的地区的法律部门工作。三是有能力的学生可以选择自主创业,如凭借专业特长,尝试建立法律咨询服务、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创业过程中,实现用所学法律服务社会的目的。四是跨专业就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实施,市场化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中国转型为一个成熟的法律共同体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行业门类均将有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用武之地,其就业空间将是全方位的。社会上很多看起来与法学专业不相关的行业,都将需要法学专业知识,因为社会生活中处处有法、处处需要法,也将处处受法的约束和制约。这样,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率会随之上升,即使去一些看起来与法学专业不相关的行业工作,不能发挥其全部的法学专业知识,但在工作中,懂得法律规则,知法守法用法,也能避免因不懂法而面临或遭受法律制裁,可以说是一种“学有所用”。

对于就业冷门的法学专业高校生来讲,转变就业观念是根本,提高就业能力是方法,拓宽就业渠道是关键,鼓励自主创业是捷径。国家及有关教育部门的政策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相信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一定会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参考文献]

[1]黄荣.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思考[J].衡水学院学报,2011(2).

[2]汪习根,汪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对策研究——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3]刘胜红.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及发展模式的思考[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学法律毕业论文篇13

这里笔者无意就社会大环境和提供职位的单位进行赘述,故仅根据调查问卷和数据反映出来的结论和问题撷取一二进行简单的探究,以飨读者和同行。(一)学校方面:在财经院校,相关市场经济实用性课程虽然有开设,但是学生对枯燥抽象的市场学知识和相关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见识少,应用欠缺。进入行业内后普遍靠爬摸滚打,没有一条统一的规范性的道路,没有万金油。导致学生虽然了解具体的财经类法律知识,但缺乏对其深入的理解,在进入企业后也往往上手慢,更不如屡屡跳槽的老手,因此这类方向就业大形势并不突出。司法考试通过率仍较低。财经院校相对课程开设较为丰富,但并未针对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进行统一的专门辅导,这样导致司法考试通过率虽然比全国平均通过率高,但仍然在50%以内,这样未通过的学生没有“司法考试通过”这张敲门砖,求职、就业必将大打折扣。(二)学生方面1、学生自我定位不清。由于法学课程学习中理解性的方面相对较少,导致学生课下花的时间太少,将法学定义为一门只需背一背就可轻松通过的学科,因此对知识的掌握相对较差。上学时挑容易的功课,喜欢敷衍的老师,排斥严格的老师,旷课、带夹带,种种投机取巧的手段混来的文凭,在当今社会日渐严格的用人标准之下不过是废纸一张了。[2]2、大学自主学习能力相对较差。有的学生缺乏学习的自主性,既没有全面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没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还没有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特长。因此,在就业市场上自然竞争不过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和政法类院校的学生。[3]3、在以前,本科不是学法律的学生可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非法学法硕),而本科学法律的学生只能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现在国家教育改革之后,不管本科是否为法学专业都可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来说,选择读研深造的机会就增大了,法硕为他们提供了另一个毕业的去处,因此部分毕业生选择读研以暂时延缓就业的压力。但由于法硕吸引力惊人,带来全国范围内的报考热,并且由于其相对偏实用,对本科法学专业教育也是一定程度的触变,报考人数增多的同时法硕毕业人数也在增多,使得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就业时的压力进一步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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