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论文实用13篇

执法检查论文
执法检查论文篇1

首先,内容的安排要精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我们国家的法律很多,对于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都应该进行检查,但要把握适度、适地、适时的原则。所谓适度,就是次数要适度。如果安排的执法检查活动过多过滥,势必出现人大本身力量不支、检查过程草率,下面接受执法检查的单位疲于应付,检查效果甚微。所谓适地,就是要选择关系当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又尚未完全到位并存在某些突出问题的法律法规。所谓适时,就是要根据发现的问题,依据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避免造成人大失职、贻误工作。

其次,方案的制定要科学,要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配套性。一是在方案制定前,可以派执法调研组开展调查;还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开通热线电话、网站、邮箱等形式,广泛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收集的群众意见中发现和梳理出一批执法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二是广泛收集相关资料,如涉及该法律的部门、单位、对象名录、可供检查的现场名录、某些专业方面的知识、可能遇到的深层次问题等等。有了这两个方面的情况,然后再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就能胸有成竹、有的放矢。对检查的目的、内容、重点、参加检查的人员、检查的步骤与方法都要周密考虑、合理安排,对检查方案每个阶段,都要进行认真分析推敲,切实做到周密组织,精心策划。

第三,检查的组织要周密。在人员配备和组织机构安排上,要注意常委会领导、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业人士的合理搭配;在工作任务安排上,要围绕整体目标对各组的检查内容要有所侧重,对检查的各种专项检查的重点和目标要有不同的要求。对检查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要有应对预案。

二、吃透法律、明确目标

现在的执法检查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检查人员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要搞好执法检查,检查者必须首先熟悉乃至精通相关的法律。由于代表的非专职化特点,加上我国法律的数量日益增多,要求每一个检查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对每一部法律都非常熟悉和精通是不现实的,而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去参与检查,势必造成执法检查的盲目性和缺乏针对性,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也难以对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状况作出正确的观察、判断和评价,也就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和可操作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从而达不到执法检查的目的和效果。因此吃透法律是搞好执法检查的前提。不但要求参与检查的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学法,而且要求参加检查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法律。不但要在执法检查前学法,而且要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宣传法律,让群众学习、掌握、运用法律。不仅要学习法律条文,而且要学习相关配套法规及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在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时,首先要通过学习班、辅导课、讲座、座谈讨论等形式安排参加检查的人员学习、研究执法检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把握其中基本的东西和关键性的条文。同时应该提供比较适宜的学习资料,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只有认真地学习、研究法律,特别是在实践中有针对性地学习、研究相关的法律,执法检查才能减少盲目性,增加针对性,才能避免流于形式。

三、掌握方法、摸准实情

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开座谈会被认为是执法检查中行之有效而普遍采用的方式。但一般都是检查前打招呼、检查时按被检查对象的安排进行,这样很容易出现所谓的“五多五少”式的执法检查(到部门多,深入基层少;听汇报多,深入调查少;听从执法部门安排多,随机抽查少;讲好话多,指出问题少;就事论事多,剖析原因少。)这种执法检查不但群众反感甚至深恶痛绝,而且采取这些方式很难看到真相、听到真话、掌握实情;很难发现执法中的问题,找不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当然也就提不出切实可行的监督建议和修改、完善法律的意见。因此创新检查方式,不断提高其科学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已成为搞好执法检查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克服这种走过场、图形式的做法,就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执法检查的方法上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听取汇报与走访座谈相结合,重在走访座谈。“一府两院”的领导多是执法的责任人,属于被检查的对象,听取他们的汇报是必要的,但仅仅靠听取汇报是不够的,要重在走访座谈。走访座谈要直接面向群众、适当回避执法官员,启发群众打消顾虑,鼓励大家讲真话,道实情,为检查组提供更多的参考素材。也要用心在听取座谈的发言中发现问题,搞清根源。

二是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重在重点抽查。执法检查时普遍存在平均用劲,重点不突出,好象走马观花,只看到普遍现象,抓不住其中突出的问题,这样的检查是没有什么实际效果的。我们要在普遍检查中发现突出的问题、在普遍现象和突出问题中寻找深层次的原因,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对一些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测、重点解剖,从多角度、多侧面地深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分析根源。

三是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重在“暗访”。明察到的是事先安排和选择好的现场,往往反映不出真实情况。暗访到的则可能是普通的群众,从他们那里了解的信息可能会更全面、更真实、更客观。在暗访时,执法检查组要增加随机性、主动性。

四、交办督办、解决问题

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群众反映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危害性的问题要在分析原因、找准根源的基础上向该级“一府两院”反馈、交办督办,促成问题的解决,这是执法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大的工作职责。搞好交办督办、促成问题解决要注意两点:

一是要以向人民负责的精神敢于交办督办。有的同志认为,人大工作多不得、少不得,急不得、慢不得,硬不得、软不得。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开展执法检查时,往往“大胆不足,谨慎有余”,不顶真,不较劲,影响执法检查的效力。这实际上是对人民不负责任的表现,是一种工作失职。因此我们不但要善于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问题,还要敢于将发现的问题向执法机关交办督办,既出点子,又监督落

实,促成问题的解决,在监督中体现支持,把执法检查引向改进执法。

执法检查论文篇2

盗版一直是明文禁止的。但事与愿违,盗版现象仍旧“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为什么盗版者“盗版”屡禁不止?盗版现象之所以有着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原因纵然很多,本文运用博弈理论,通过构造博弈模型对此做一个较为深刻的剖析。旨在为政府部门抑制盗版现象提供理论指导。

一、“执法部门-盗版者”博弈模型的建立

本文首先构造下面 “执法部门-盗版者”博弈模型。

在“执法部门-盗版者”博弈中,博弈方有两个:执法部门和盗版者。执法部门的策略集为“检查、不检查”,盗版者的策略为“盗版、不盗版”。当执法部门“检查”时,如果盗版者“盗版”,可能会被执法部门“逮住”而遭受处罚,对盗版者而言具有负效用,记为得益“-P”。这一得益到时候可能表现被处于罚款,严重者甚至会被行政处罚等等。而政府执法部门“检查”会帮助提高政府执法部门威信,假设不考虑执法部门能得到的一些心理上的满足,它并没有其他更实际的效用,因此它的得益是零,当执法部门“不检查”时,如果盗版者“不盗版”,则执法部门本来拿一份国家工资就该履行一份职责,盗版者本就不应盗版,两者都是应该的,两者都没有什么特别的得益,当然也都没什么损失,即得益都是零。“检查”是费时费力的,因此如果盗版者“不盗版”时,执法部门也“不检查”,省时省力而效果又自然达到了,所以执法部门能得到一份正的效益,记为S,但此时盗版者什么得益也不会有。而如果执法部门“不检查”,盗版者选择“盗版”,则执法部门一定程度“失察”,统计任务的完成,效果的实现都得打折扣,对他来讲有一定程度的负效用,记为得益“-D”;此时盗版者盗版成功,可以利用盗版达到政绩,有一定程度的正效用,记为得益“V”。最后可得得益矩阵如图所示。

这是一个严格竞争博弈,博弈双方只有竞争而没有合作的可能。这是因为:若执法部门的策略是“检查”,则盗版者的策略是“盗版”;若盗版者的策略是“不盗版”,则执法部门的策略是“不检查”;若执法部门的策略是“不检查”,则盗版者的策略是“盗版”;若盗版者的策略是“盗版”,则执法部门的策略又是“检查”,如此循环往复……,根本没有协调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盗版者“盗版”与“不盗版”,执法部门“检查”与“不检查”,事先都决不会告诉对方,一定会遵循保密性原则。这样,对于在“盗版”和“不盗版”之间选择的盗版者而言,执法部门可能实施的“检查”策略会倾向于把他们逼到老实上报的;而对于在“检查”和“不检查”之间做选择的执法部门而言,盗版者可能实施的“盗版”策略也倾向于使他们最后选择“检查”。

严格竞争博弈一定存在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是指博弈中的博弈方在策略选取时达到的这么一种状态:假设每一个博弈方都是理性人,已经选取了某策略的任一博弈方都不愿单独改变其策略,否则都只能是使得他的当前得益减少)解,但却不可能是纯策略(“纯策略”是指以绝对的态度在众策略中进行取舍,选取某一策略则一定不取其他策略)的,而是混合策略(“混合策略”跟“纯策略”相反,是指以相对的态度在众策略中进行取舍,选取任一策略都是以一定概率进行的,但总概率必须等于1)的。因此用划线法、箭头法的严格下策消去思想是不可能得到纳什均衡解的,它没有严格下策。必须引进混合策略的思想,找出其解。

二、博弈模型的求解及分析

在没有纯策略纳什均衡解的情况下,盗版者采用的混合策略必须使得执法部门无论是“检查”还是“不检查”,其期望收益都是一样的,惟其如此,盗版者才会失去改变策略的冲动。执法部门采用的混合策略也必须使得盗版者无论是“盗版”还是“不盗版”,其期望收益都是一样的,也惟其如此,执法部门才会失去改变策略的冲动。只有当双方都没有改变策略的冲动时,博弈才能达到一个双方都不愿打破的均衡局面,这时双方的策略集合便是本博弈的纳什均衡解。既如此,假设盗版者盗版的概率为p(不盗版的概率为1-p),执法部门不检查的概率为q(检查的概率为1-q),从而必定有如下两式成立:

下面通过图形对此作进一步分析。

图1 盗版者的混合策略

图2 执法部门的混合策略

先讨论盗版者选择“盗版”与“不盗版”两种策略的概率的确定。

图1中横轴表示盗版者选择“盗版”的策略的概率pt,它分布在0到1之间,“不盗版”的概率则等于1-pt;纵轴反映对应于盗版者“盗版”的不同概率,执法部门选择“不检查”策略的期望得益。设执法部门的得益为R,则R与pt之间存在如下的线性关系:R=pt*(-D)+(1-pt)*S=S-(S+D)*pt。

图中从S到-D连线的纵坐标就是在横坐标对应的盗版者“盗版”概率下,执法部门选择“不检查”的期望得益。容易说明该线与横轴的交点Pt*就是盗版者选择“盗版”概率的最佳水平,选择“不盗版”的最佳概率则为1-Pt*。首先,S到-D连线上每一点的纵坐标,就是在盗版者选择该点横坐标表示的“盗版”概率时,执法部门选择“不检查”策略的期望得益S(1-pt)+(-D)pt。假设盗版者的“盗版”概率大于Pt*,此时执法部门“不检查”的期望得益小于0,因此他肯定百分之百选择“检查”,从而盗版者逃一次被抓一次有赔无赚,因此对盗版者来说大于Pt*的“盗版”概率是不可取的。反过来,如果盗版者“盗版”的概率小于Pt*,则执法部门“不检查”的期望得益大于0,因此执法部门天天不检查是合算的,此时即使盗版者提高一些“盗版”的概率(即盗版更频繁一些),只要不大于Pt*,执法部门都会选择“不检查”,因此盗版者不用害怕会被抓住。由于盗版者在保证不被抓住的前提下,“盗版”概率越大收获就越大,因此他会使“盗版”的概率趋向于Pt*,均衡点是盗版者以概率Pt*和1-Pt*分别选择“盗版”和“不盗版”。此时执法部门“不检查”与“检查”的期望得益都等于0,选择纯策略“不检查”和“检查”,或混合策略的期望得益都是相同的。不过,事实上为了让盗版者也没有可乘之机,执法部门也必须选择特定概率分布的混合策略。

执法部门采取“不检查”与“检查”的混合策略概率分布,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来确定。结论是图2中的Pg*和1-Pg*是执法部门的最佳概率选择。

在盗版者和执法部门的博弈中,盗版者分别以概率Pt*和1-Pt*随机选择“盗版”与“不盗版”,执法部门分别以概率Pg*和1-Pg*随机选择“不检查”与“检查”时,双方都不能通过改变策略或概率改善自己的期望得益,因此构成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这也是该博弈惟一的纳什均衡。

三、“激励的悖论”及其启示

盗版者与执法部门之间的混合策略博弈,还可以揭示一种“激励的悖论”。

首先考察为了抑制盗版现象而加重对盗版者的惩罚时会出现的结果。对盗版者的惩罚加重会使得P增大。在图2中,这相当于-P向下移动到-P′,如果执法部门混合策略中的概率分布不变,此时盗版者“盗版”的期望得益变为负值,因此盗版者会停止“盗版”。但是在长期中,盗版者减少“盗版”会使执法部门更多地选择“不检查”,最终执法部门会将“不检查”的概率提高到Pg*′,达到新的均衡,而此时盗版者“盗版”的期望得益又恢复到0,他会重新选择混合策略。由于盗版者的混合策略概率分布是由图1决定的,并不受P值的影响,因此加重对盗版者的惩罚在长期中并不能抑制盗版,最多只能抑制短期的盗版发生率,它的主要作用是使得执法部门可以更多地懒得检查。当然如果将执法部门可以轻轻松松完成工作也看作增加了社会福利,那么加重对盗版者的惩罚还是有意义的。

同样地,可以再讨论加重对失职或者说执法力度不严的执法部门的处罚会出现什么结果。加重对执法部门的处罚意味着D增大到D′。此时,如果盗版者“盗版”的概率不变,那么执法部门“不检查”的期望得益变为负值,执法部门肯定会选择“检查”。执法部门“检查”盗版者只能减少盗版的概率,直到将Pt*下降到Pt*′,此时执法部门又会恢复混合策略,达到新的混合策略均衡。这就是说,加重对执法部门的处罚在短期中的效果是使执法部门真正尽职,但在长期中并不能使执法部门更尽职,执法部门的勤勉程度并不是由D决定的。加重处罚失职执法部门在长期中的真正作用,恰恰是会降低盗版发生的概率。

这样,盗版者和执法部门博弈的最后结果是:在其它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盗版者之所以盗版,是因为对失职执法部门的处罚不够;执法部门之所以不检查,则是因为对盗版者盗版处罚太甚。要使盗版者不盗版,得加强对执法力度不严的执法部门的处罚;要使执法部门少检查,则要加重对盗版者盗版的处罚。此博弈所揭示出的政策目标和政策结果之间的这种罚A抑B、罚B扬A的“意外”错位关系,常被称为“激励的悖论”。这个悖论对于制定各项政策,进行管理体制改革都是极有启发意义的,它说明客观事物利害之间存在的普遍联系。要恰当而正确地处理一件事情决不能使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形而上学的做法,必须把问题看作一个系统,进行全面诊断才能真正解决它。

政府加重对不法分子的惩罚在短期内虽然能抑制不法行为,但在长期会使执法者增加不打击行为,不法现象不会改善。但加重对执法者惩处力度的做法短期内会使执法者真正尽职,长期却可起到抑制不法行为的作用。因此,严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分子固然必不可少,但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力度却能使监管更有效。政府下决心要整顿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理性”发展,在奖惩制度的设计上,监管监管者与监管违规操纵者并举,才是最好的选择。此模型还可帮助我们理解为何政府再三强调要加强监管、惩治腐败,而经济生活中的股市黑幕、基金丑闻、权力寻租、工程腐败等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活动仍屡禁不止,政府政策收效甚微。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设计的策略机制是否真的构成“可信的威胁或承诺”,政府的相关法规及监管配套政策的方向是否正确,措施力度是否恰当构成博弈“可置信”的机制保障。由此看来,在奖惩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单一的处罚手段(如加重对盗版者的惩罚等)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盗版的问题,必须二者并举,才是最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的举措。

参考文献

1.Robert Gibbons.A Primer in Theory.Harvester Wheat-sheaf,1992

执法检查论文篇3

综合执法检查作为“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重要抓手,既是基层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管理职责的要求,又是依法行政和法治央行建设的契机。自2011年基层人民银行综合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到2015年已经五年了。在这五年中,综合执法工作经历了从金融机构全覆盖到检查业务全覆盖,从检查与调查同步开展、本地与异地交替进行再到行政处罚全省统一标准的过程,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保山中支)共参加异地交叉检查2次,本地检查3次,共检查了2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46个营业网点,进场(离场)会谈36次,调阅资料9664份,调取证据841件,询问证人91人次,制作事实认定书、检查意见书50份,发出行政处罚意见书16份,发现金融机构违法违规问题213个,对1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31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警告28次,罚款44.8万元(不包含2015年数据),及时纠正了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稳定。2011年以来,保山中支共组织101人次参加培训,82人深入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其中41人进行跨岗位轮换,64人进行跨业务交叉检查,培养了检查人员的业务敏感性和工作专业化,确保人民银行执法水平与金融创新业务同步发展提高,有效促进了基层人民银行检查业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综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异地交叉检查执法主体与执法管辖名义主体制度设计上存在瑕疵

综合执法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在授权委托和执法管辖权上还有一定的争议,按照现行体制,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在全省范围内拥有行政管辖权、执法检查权,而各州市中心支行行政管辖权、执法检查权仅限于行政辖区内,没有域外效力。在异地交叉检查中,虽然有上级行规范性文件安排,但从具体操作上看更像是上级行代被检查地人民银行的授权,在检查过程中全部使用被检查地人民银行的名义和格式文书开展检查,实际效果上应该属于被检查地人民银行的授权,而不是上级行授权,在授权主体资格仍存在一定瑕疵。由于检查主体使用被检查地人民银行名义,在政策执行、调查取证、事实确认、处罚建议等方面都需要与被检查地人民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各州市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域文化差异,金融政策和业务规范上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执法尺度、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处罚惯例上可能存在差异,甚至语言文字表述方式都会成为双方沟通的障碍,可能会造成执法检查组与被检查地人民银行之间的分歧,导致执法检查组在被检查地执法时缺乏“名正言顺”的安全感,执法上不够“理直气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检查工作效率。执法检查组与被查地人民银行对违法事实的取证要素的认知也存在差异,由于受社会文化、执法惯例等因素影响,不同执法检查主体对证据链的完整性认识存在偏差,特别是违法违规行为带有主观性非量化指标时表现尤为明显,例如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严重危害后果”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认知,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执法惯例因素,检查主体在异地执法中容易将主观性、习惯性判断和执法惯例移植到异地执法实践,导致执法检查自由裁量权在客观表现上不平衡,出现畸重畸轻的情况,对被检查地金融机构发出与被检查地人民银行不一致的管理信号,被检查地人民银行在日常监管中也会难以适用,影响了执法检查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部分执法项目法律依据效力层级不高

综合执法检查不是单项执法业务和执法人员的简单拼接,而是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检查资源整合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达到单项执法不能实现的效果。目前综合执法检查业务检查内容业务全覆盖,基本等同于专项检查的汇集,在优化整合上不够,重点不够突出,在有限的检查时间内很难达到检查效果。同时,部分业务执法检查法律依据也不够明确,例如金融科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业务,检查依据和处理依据都是规范性文件,缺乏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支持,根据行政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基层人民银行在这些业务执法上依据不足,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交叉执法检查主体由于未参加被检查地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被查机构执行法律和政策情况、常见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及表现形式了解较少,综合执法交叉检查在适应上需要较长时间,得出检查结论的依据仅限于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不能对被查机构作出全面的判断。

(三)交叉执法检查证据采集与行政处罚环节分离,不能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

异地交叉检查,执法检查与行政处罚环节分离,实际执法主体与行政处罚主体不一致,由于执法理念、惯例和习惯等文化差异的影响,执法检查组与被检查地人民银行、检查组内部各业务小组或不同的检查组之间对相关政策理解、执法尺度以及对依法行政认识等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对于未经授权查询征信报告的违法事实,从取证理论上应当包括被查机构查询征信报告的相关资料和询问笔录两个方面的证据,但部分检查人员或检查组认为,只要复印的资料中没有书面授权书,即可推定其未取得书面授权,这种认识与行政处罚举证责任分配不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检查组认定被查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而不是推定其没有证据。从证据链看,复印的资料只能证明被查机构查询征信报告的行为,而不能证明是否获得授权,需要辅助使用询问笔录证明查询征信报告时未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将推定的事实固定为证人证言和书证,对后续处理更为有利。在推定没有获得授权情况下进行行政处罚,被查机构多数情况下会提交授权书从客观上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被查机构来说获取授权书较为容易,但对执法检查组来说固定证据较难,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执法主体不利。当执法检查组取证不够充分,证据链不完整时,行政处罚委员会面对被查机构的陈述和申辩将很难决断,如果被检查地人民银行从尊重检查组角度考虑,行政处罚则不够严谨,不符合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且面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影响人民银行的执法权威。

三、政策建议

(一)赋予执法执法组检查自,完善执法检查组织程序和形式内容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准,基层人民银行执法检查作为履行金融稳定的重要抓手,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有的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专项金融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的执法检查授权,在执法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由于没有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层面的授权,即使发现存在业务风险也没有依据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将缺乏法律明确授权的内容不纳入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严谨性。

虽然异地交叉检查存在个别需要完善的环节,但不可否认交叉检查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打破僵化的地区监管常例,提供管理经验借鉴,建议异地交叉检查可以赋予检查组更多的检查自,在授权方式采取昆明中心支行统一授权,按照职责和权力相适应的原则,赋予检查组与职责相适应的权力,检查组可以在全省执法检查的范畴使用昆明中心支行名义和法律文书,代表昆明中支行使行政执法权,以保证检查组的相对独立性,提高检查工作效率。

(二)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法律风险研判,在执法检查实践中提高金融管理水平

综合执法既是金融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信息流、数据流交汇交换碰撞过程,也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发现、识别和去伪存真的过程。通常情况下,金融监管要落后于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对监管体系的局部或者部分上的突破或对现有监管体系进行了扩大解释。金融创新虽然丰富了金融产品表现形式,扩大了金融服务对象,但创新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容易突破法律或者制度底线演变成伪创新,破坏了金融管理制度,使不特定多数群体利益受损。综合执法提供了识别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平台,通过不同机构、不同地域、不同时间的横向和纵向比对分析,发现金融机构基础业务和综合管理上的差异,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检验和反复验证观察,总结提炼具有普遍性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形式进行经验推广,通过“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过程,实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社会服务体验较好、节省工作效率、风险防控较好的产品确定为创新内容纳入管理体系,在丰富监管对象的同时提高监管水平。在日常监管中,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全面掌握被监管对象的业务运行情况和风险隐患,通过定期组织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被监管对象的业务风险,通过约谈、警告、罚款等多种方式进行风险警示,引导被监管对象防范化解和消除风险,维护金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综合执法检查,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掌握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在基层金融机构的演化和深化过程,了解政策落实的措施、政策影响和政策效果,发现政策,及时修正政策重复和政策真空,为上级决策提供基层实践经验和智力支持。

(三)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基层人民银行要主动转变,积极适应依法行政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公正执法,树立金融监管权威。法律法规在规定金融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同时,也规范了被监管对象的救济途径。保山中支牢固树立“有权利必有责任”、“有义务必有救济”理念,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利的同时,积极保障并维护被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正义。保山中支积极梳理法律条款,对法律给予被查机构的权利高度重视,对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知情告知权、陈述申辩权、异议权以及行政复议等救济权施行清单制管理,保障被查对象享有充分的救济时间,并内化到综合执法全过程,提前告知检查时间及内容,保障金融机构的知情权,充分尊重和保障被查机构的异议权,并将对方的权利行使时间延长到了取证全过程和事实认定书签订确认之前,在检查人员发现问题进行取证时,对方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附带证据的方式提出异议,并对问题及形成主客观原因进行合理辩解和阐释,执法人员充分听取对方合理解释,及时甄别反馈采纳或不采纳对方提供的合理证据说明,对大部分疑问和异议都通过双方合理说明形成共识,形成共识后再撰写事实认定书送交被查机构签字,这种事前解释有效避免了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断定性风险和单方事实认识错误,减少了以往出具事实认定书之后被查机构提供大量异议说明材料,而检查组已经退场无法进行现场真实性核实的问题。

(四)积极挖掘执法检查的风险导向价值,以执法检查促进管理规范

执法检查不仅是发现违规问题和收集证据的重要程序性载体,也是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操作型业务隐患和识别制度性风险点的重要途径。发现整改类问题时,执法检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后,还要现场进行业务指导,实时讲解正确操作步骤和被查机构现行操作之间的差距以及可能导致的系统风险,指导督促被查机构进行全面清查和整改,以严格的制度落实整改要求,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风险导向作用。调查取证是执法检查的实质性内容,行政处罚核心是完整的证据链,证据完整性关乎综合执法后续处理的合法性。法律事务部门和执法人员要加强证据关联性要素的认知,熟练掌握取证程序和取证规则,学习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将证据作为综合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的重中之重,证据链有瑕疵、证明效力不充分、证据来源不合规等作为实质审核要件,证据链不完整的不进行行政处罚,从源头上维护综合执法权威。违法事实与行政处罚不具有必然联系,违法事实是主观性判断,不能作为行政出发的依据,行政处罚取决于与否有证据证明的违法事实,培养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重视客观证据,能够被完整证据链证明的事实才能列入事实认定书进行行政处罚环节,减少执法风险,维护法律的权威。

参考文献

[1]梁健燕.浅谈综合行政执法的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J].南方论刊,2011,3.

执法检查论文篇4

    二、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服务窗口、执法一线等敏感区域进行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执法活动中的偏差。市运管所每月由一名专职副所长带队,法制科或相关部门参与的执法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上半年共进行执法检查24次。

执法检查论文篇5
执法检查论文篇6

一、关于受案问题

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范围是直接关系监督权行使的广度与深度,是执行监督实践探索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执行监督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应该作限制性的范围规定,而应该做宽泛的要求,包括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否则会难以对执行做到全覆盖监督,导致在执行的某些领域成为法院的"独家经营",出现监督真空。这与立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应该说执行的范围决定监督的范围,监督的范围覆盖执行的范围,这才是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

二、关于立案问题

立案就是确立案件的意思,表明有案件产生了,程序继续进行,需要一定的人财物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不立案就是经过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将其确立为案件办理,程序到此终止,不再继续进行。笔者认为立案环节,应该向当事人出具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当事人具有案件进展情况知情权,检察机关负有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义务,这是其一;其二向当事人出具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有利于对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的救济,是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监督权的书证。

三、关于审查期限问题

虽然在法的众多价值中,秩序价值、利益价值和正义价值更带有基本性,但是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时期,大量的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被导入诉讼程序,案件数量直线飙升,效率价值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在法的众多价值中的地位不断上升①。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效率的重要性。因此,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的实践探索中有必要树立监督效率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申诉案件三个月的办案期限,但对执行监督的办理期限未作出规定,这并不意味着执行监督没有期限问题。期限的长还是短是个相对的问题,笔者认为执行监督的期限要短于民事申诉案件的期限,这是因为申诉案件的办理涉及到复杂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纳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而执行监督一般不涉及这么多问题,因为执行行为更多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期限是三个月,笔者认为执行监督的办理设定在二个月为宜,这样既能兼顾效率又能保障公平,否则太短会难以保障公平。

四、关于当事人提供材料问题

当前我国已经步入了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并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机关。司法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将是司法领域长期的一对矛盾。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这是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所有司法机关的共同要求。鉴于此,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要做全面要求,执行监督的受理和立案都有不同的条件,只有满足了条件才能受理和立案,否则坚决不受理、不立案,以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笔者认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监督申请,应该提供以下材料:1、执行依据的文书,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公正债权文书等等;2、执行救济程序用尽的文书,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复议和诉讼等途径救济的,当事人应当将这些途径用尽,并向检察机关提供这些文书。

五、关于查阅法院执行卷宗的问题

理论和现实都表明任何权力都无法独立运作,必须依靠一定的手段或者说措施,离开了手段和措施,任何权力只能变成抽象的概念②。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权也不例外,也需要一定的手段或者措施保障。民事执行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只能通过执行后形成的卷宗复原执行的过程,法院执行卷宗是执行过程的记录,查阅执行卷宗是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权的手段保障,必须赋予检察机关查阅法院执行卷宗的权力,在这一点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至于审查是否都要查阅法院执行卷宗,笔者认为赋予检察机关查阅法院执行卷宗的权力,并不等于审查都要查阅法院执行卷宗,审查不审查由办案人员根据个案掌握,除了审查法院执行卷宗还应根据情况对相关情况调查核实。审判公开是也是现代审判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执行活动又是审判活动的自然延伸,属于审判活动的内容之一,理所当然执行也应该遵循公开原则接受检察机关、社会媒体和公共舆论的监督,所以查阅执行卷宗不会干涉法院的正常活动,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执行监督的实践探索中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查阅执行卷宗的权力。

六、关于调查问题

按照现代民事检察的发展趋势,民行工作人员应加强调查技能的培训。按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为了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核实权与侦查权存在一定内容的重合性,按照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权=(1)调查取证权+(2)强制措施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查核实权,一是不具有侦查权的第二项内容即对人和对物的强制措施权;二是与侦查权的第一项内容存在较大的重合性,在外观上两者基本一致,但是行使的边界范围不同,具体来说,民行部门行使的调查权一方面用于核实原有的证据材料,确定其是否真实,另一方面除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之外,不能代替当事人进行举证,遵循现代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黄金法则,维护等腰三角形的现代民事诉讼结构。据此,笔者认为民事执行监督中的调查权行使应坚持下原则:一是不能对人或物采取强制措施;二是不能代替当事人调查取证,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三是调查应遵循便利原则,即要以方便相关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原则,这也是公共权力运行的普遍准则;四是维护审判权威和保障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③。

七、关于监督的方式与途径问题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民事执行的程序的不断得到完善。民事执行活动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在某些执行案件中已经远远超越了法律的边界,所以说民事执行活动是相当复杂的。正是由于民事执行活动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其产生问题的多样性,正是由于执行活动出现问题的多样性,又决定了检察监督方式的手段多样性。这就是民事执行监督的规律之一④,所以笔者主张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方式不应该局限于检察建议,否则民事执行监督会捉襟见肘,实现不了监督目的,进而可能会因手段原因造成的效果不佳归结于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本身,进而否定该制度的存在价值。所以笔者主张对民事执行实行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更换承办人和暂缓执行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一方面便于更好地解决民事执行中的多种问题,另一方为完善立法提供更多的探索经验。

注释:

①谢鹏程.作为法律价值的公平与效率.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文论文.1996.2.

②邹建章.论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J].中国法学,1997(6)

执法检查论文篇7

众所皆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棉花纤维检验监管的综合机构,行政执法是实施综合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本人多年基层执法经验,现就质监部门行政执法如何取证浅析如下:

一、取证的内容

证据的收集是执法的关键,收集的证据材料能不能作为定性依据,作为证据材料能不能证明事实,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从收集的行政执法证据的内容和司法实践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主要围绕下面几方面进行: 1、对违法主体证据资料的收集。对违法主体证据资料的收集,作者认为主要是对能确定行政相对人身份的合法资料收集。2、对案件违法事实本身的调查。

二、取证的原则

(一)按照质监办案程序,遵循先检查后调查的原则

承办人员在现场取证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并应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注意文明用语。现场应认真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它作为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事实客观状态的真实记录应当包括:

1、检查的形式,承办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2、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3、行政相对人的到场情况。若行政相对人在场,应该由行政相对人在笔录上亲笔签字,行政相对人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由受委托人出具委托证明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4、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过程及取证情况等内容。

⑴有被查单位生产或销售行为的进行情况、详细记录,有与违法事实有关物品的名称、规格、等级、型号、数量和库有地点和物品状况、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标识情况等。

⑵记录执法人员对涉嫌事实有关的物品进行抽样和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况,特别要记明被检查单位在抽样样品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所使用的封条上签字签章的情况。

⑶记录与涉嫌违法事实有关的情况应当准确、严密,做到“确实、简练、准确、严密、完整”,不得在笔录中对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定性,但对比较明显的违法行为可以用“涉嫌”。

⑷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的情况,应经行政相对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押印,对记录中进行过修改和加入文字处也应有签名或押印,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押印的,执法人员应要求有关证人到场、记录情况,应由证人签名或押印。

怀疑产品有质量问题需抽样检验的,应严格按标准或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及时送检和处理。检验合格的样品,应留存至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期满15日再予以退还,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样品及留样,不管行政相对人是否提出复检,是否提出复议均应保留到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诉讼权行使期限界满后才能予以处置。

5、在现场检查时,对比较重要的证据可以拍照、全程录像,取得视听证据。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调查询问时,或在行政相对人收到《质量技术监督通知》后接受调查了解时,均应认真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制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在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制作好《调查笔录》。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保障调查笔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调查笔录最后要经被调查人阅读并签字。如果被调查人不识字,则记录人须原文宣读给被调查人听,如被调查人认为记录内容与本人的表述不符,应进行改动,改动的地方须要被调查人按手印。调查结束后,应由被调查人签字。如果被调查人认为有错记或者漏记的,应当面补充或修改,对更改过的内容,被调查人也要在上面捺印。如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并说明情况,有证人的请证人签字,负责询问的调查人员也必须签名并不得由别人替代。

第二、要注意调查笔录的完整性。

笔录的内容可分为辅助性内容和主体性内容两部分。辅助部分是指有关取证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 。其中,调查的时间和地点应记录调查的开始时间和完结时间。地点就是调查时所在的场所。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姓名要书写正确与身份证上一致,性别、年龄、地址、工作单位、职务、电话、身份证号等也都应该记录清楚。

主体性内容即正文,是调查活动的实质性内容,即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的谈话内容。调查人员应当以询问的方式开展调查活动,并如实记录调查人员的询问和被调查人员的回答。在记录被调查人的具体事实时,与案情有关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行为过程与特征、产品状况、数量、价格等是调查的重点。论文参考网。在做调查笔录时应注意尽量不要打断被调查人的陈述,等他说完一个完整意思后,再做记录。记录时,对没有听清的问题,可以再次提问进行确认。论文参考网。

(二)遵循“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

七种证据中物证的证明作用最大,其次书证证明的作用较大,所以在执法中应尽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和书证。

。质监部门应按照“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在物证、书证齐全、事实本身已经清楚、能够证明案件来龙去脉、证据已经形成锁链的,即使没有当事人的口供,也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把握进行调查取证的技巧性

1、在进行调查之前,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都要认真熟悉案情,掌握调查重点,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应做到心中有数。两人在案件调查时做到互相沟通,在询问的时候,不论谁问谁记录,都应按照同一思路询问、记录。在调查的过程中,应做好准备工作,对案情充分了解,在询问的过程中,就能一针见血的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询问清楚,提高笔录的证明力。

2、调查人应该掌握正确的谈话语气和提问技巧。调查时,要突出案件主题.记录与本案有关的谈话,与本案无关的谈话不要记录在案,以免冲淡主题。在对不同的被调查人询问同一个问题时,一定要按照被调查人的口头表述记录,不能由记录人依照自身的习惯记录被调查人的谈话内容,使人有造假的感觉。

3、多次的调查笔录要相互统一。论文参考网。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询问当事人,了解违法事实和违法商品的数量、价格等,所以,执法人员最好在下一次调查的时候,仔细阅读上一次的笔录,对进一步核实的违法事实、数字进行统计,作到心中有数。那么,在询问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回答的有出入,也能直接指出来,以便再一次确认,直到询问笔录最后达到统一。

(四)借助外部条件,加强自身素质培养

质监执法人员平时应加强对质监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办案水平,同时也应学习《心理学》知识。在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时,若遇到行政相对人态度强硬、拒不配合的情况,执法人员应保持冷静、清晰的头脑,说之以理、动之以情、文明执法。

执法人员平时应多与司法、公安部门沟通联系,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自己的人身可能受到侵害紧急情况,及时与这些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协助办案。

执法检查论文篇8

总的来看,全市检察机关专项整改活动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检察干警规范执法的自觉性有了新的提高。两级院把专项整改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点内容和深化先进性教育的重要措施,坚持把学习和教育贯穿专项整改活动的始终,不断统一干警思想,增强干警参与专项整改的自觉性和紧迫感。通过深刻剖析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和根源,干警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提高了对规范执法行为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正确执法观,坚定了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大局意识、法治意识、人权意识、公正意识和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得到进一步增强。二是切实查找出了执法不规范的较突出问题。通过排查,两级院共梳理归纳出五个重点部门存在的87个问题,涵盖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各个关键环节,既有不规范的问题,也有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问题,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当前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如在审查逮捕环节查找出个别沟通案件、随意让公安机关撤回报捕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不规范等问题,在审查环节查找出诉讼监督力度不够、庭前准备不充分、滥用撤回等问题,在侦查环节查找出违规内部立案、线索管理随意松散、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协作不规范等问题,在民行检察环节查找出不重视保障被申诉人权益、文书说理不透彻、备案不及时等问题,在控申检察环节查找出对内监督制约不到位、线索评估不规范、举报反馈不及时等问题,为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提高明确了方向。三是一些影响公正执法的问题已经得到或正在解决。两级院边查边整边改,对查摆出的问题逐条剖析原因,研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狠抓整改落实。目前全市检察机关执法不作为的问题已得到初步纠正,执法不规范或乱作为的问题大部分都已经得到整改或正在整改。经过努力,检察工作中存在的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作风不严谨、执法程序不严格、执法监督不到位等一些突出问题也得到初步解决。如通过每季度开展一次法律文书评查活动,全市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制作的差错率明显降低;通过强化公诉庭前准备、听庭评庭和案件质量评查,出庭公诉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案件质量得到提高,无罪案件明显减少,今年以来全市仅有2人被判无罪,且市检察院已对其中1人提请省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某县检察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打击涉林犯罪不力及不规范的问题,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区治安特点”专项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并被县委、县政府转发,有效带动了相关执法环节的规范。四是检察业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得到新的加强。在认真查摆整改的基础上,两级院把制度建设摆到了突出位置,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围绕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逐一列出需要立、改、废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分别轻重缓急,确定时间表,有分工、有计划地集中开展了建章立制工作。两级院共制订新的制度规定23项,修改完善制度规定38项,废止不合时宜的制度规定22项。市检察院针对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撤回、制作法律文书工作中存在的较突出问题,分别制定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暂行规定》、《规范刑事公诉案件撤回工作的意见》和《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意见》等,用制度保证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堵塞漏洞,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五是有力地促进了办案业务工作的开展。两级院把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和检察业务工作两手抓、两促进,办案力度不断加大,执法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上了新台阶。今年1至10月,全市共批捕刑事犯罪嫌疑人1534人,提起公诉1861人,纠正漏捕32人、纠正漏诉16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01件122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7件97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4件25人;在电力、煤炭、林业、交通工程等行业和领域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案件,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主要做法

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我市检察机关以“突出一个重点、运用两个载体、抓好三项工作”为总抓手,落实专项整改活动各项任务:

“突出一个重点”:即突出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重点案件,集中整改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根据高检院、省检察院的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抓住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五个重点部门和环节,重点整改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执法不作为以及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四个方面的问题。两级院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具体案件和执法环节,查摆出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把问题找准、找实,两级院对2003年以来捕后撤案、不诉和判无罪的135件案件进行了逐案复查,形成了专门的复查报告,并共选择了11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逐个环节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对策,以重点查摆推动专项整改工作的深入。市检察院还选择了一批重点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如针对一件刑事申诉案件和一件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组织两个专案组,从一些不正常现象入手,已初步查清了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该追究不予以追究、徇私枉法、受贿等问题,目前专案正在进一步深挖细查中。

“运用两个载体”:一是深入开展“规范执法从我做起”活动。要规范执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靠干警严格、自觉地执行法律和规章制度。两级院通过组织规范执法行为大讨论,举办“规范执法从我做起”演讲会,召开典型案件剖析会、规范执法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反思执法不规范的危害、分析产生执法不规范的原因以及对此应采取的整改措施,引导广大干警把规范执法看成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要求、一份责任和一种约束,坚持从检察机关做起,从各职能部门做起,从每个干警自身做起。连城县检察院要求每位干警将“规范执法行为规则”放置在各自办公桌面上,时刻警醒对照。在8月30日召开的全市检察长座谈会上,某市检察院由检察长带头,副检察长、科长和一般干警代表立足各自岗位职责,作了“规范执法从我做起”的发言,收到了良好效果。二是健全落实“五个一”制度。在总结、归纳、完善基层检察院好的做法的基础上,市检察院专门下发意见,要求两级院认真落实一案一总结、每月一抽查、每月(季)一评庭、每季一评查、半年一练兵竞赛等“五个一”制度,通过行之有效的载体,切实把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寓于具体执法活动之中,落实到具体案件上,扎实有效地实施,持之以恒地坚持,并不断创新完善。

执法检查论文篇9

年初,我市粮食流通执法工作提出了:要紧紧围绕全市粮食中心工作,突出工作重点,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绩。明确了今年的工作为“两个目的、五项工作”。前一阶段,我市粮食执法工作在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各区市粮食局的共同努力下,年初制订的各项工作目标正在有序地推进,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粮食执法示范县创建工作扎实开展,粮食执法体系建设取得了新突破

粮食执法示范县创建工作是今年省粮食局和市粮食局重点工作目标之一,各区市粮食局高度重视粮食执法示范县创建工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创建方案,并对照创建标准,逐项、逐条地制定了工作措施,创建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去年以前,我市仅即墨粮食局设有正式编制的粮食执法队,今年上半年,胶州市粮食局、市粮食局、胶南市粮食局,经过积极协调、努力争取,先后经当地政府编办同意,设立了粮食执法队,使我市的粮食执法体系更趋完善。

(二)圆满完成了2011年全国首次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

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库存检查领导机构,建立了由办公厅、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检查工作。市局和各区市粮食局及早部署,认真做好任务布置、分解登统、部署动员等前期准备工作。周密计划,研究制定了市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阶段的组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强化督导措施,采取了工作调度会、现场督导等方式,组织了9个督导组,对全市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进行了现场督促指导和检查,对发现问题按要求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确保了工作质量和进度。市局和各区市粮食局,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和程序,如期完成了16家植物油承储企业的自查工作和10家植物油加工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接受了省普查组、全省人大和政协督察组、国家抽查组的检查。各级检查组对我市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进行了充分的肯定。检查结果表明,上级政府下达我市的食用植物油储备指标全部落实到位,库存数量真实,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质量良好、管理工作规范。库存植物油轮换按规定执行,计划全部完成。库存植物油政策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位。调查摸底企业填报数据真实准确。这次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达到了摸清家底、掌握油源、促进管理的目的,为落实国家粮油市场宏观调控做出了贡献。

(三)积极开展粮食质量监管工作

今年3月,全省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现场会在我市召开,会议充分肯定了我市质量监管所取得的成绩,并对我市的经验进行了推广。现场会以后,各区市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检测机构建设,继即墨粮食局以后,胶州市、市、胶南市等粮食局分别落实了粮食质量检测机构编制,使我市粮食质量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经过充分准备,也于近期通过了省质监局粮油质量检验资质认证和全市首家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证,使质检中心的技术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上半年,市局和各区市粮食局,认真落实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对储备粮、政策性军供用粮和收购期间的小麦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有力地保障了我市粮食质量安全。

(四)全面进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国家粮食局和省粮食局的统一部署,市局组织各区市粮食局开展了例行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组织有关区市对中央储备粮政策性托市收购粮食的销售出库进行了监督检查。组织各区市进行了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对全市170多家粮食收购者进行了逐一核查。积极开展了夏粮收购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至目前,全市共出动1030余人次,对夏粮收购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有力地维护了全市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五)积极探索网格化监管模式在粮食执法中的实际应用

网格化监管模式是一种新型的科学管理方式,其他兄弟执法部门已开始应用,粮食部门在安全生产中也进行了推广,各区市粮食部门在前期进行了相应的探讨。今年,市局基于目前我市粮食执法现状,提出了在粮食执法中建设网格化监管模式,其目的是落实监管责任,统一管理标准,转变监管方式,实现社会粮食管理信息化。这既是依法行政,加快执法方式全面革新的需要,也是加强社会粮食管理,应对粮食安全挑战的需要。年初,市局对这项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并组织有关市到省内东营、淄博等地进行了信息化建设考察学习。各区市根据市局的要求,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调研,统一了行政处罚标准。市粮食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公安、工商、城管等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进行了相应的软件设计,落实了监管责任,尽快做到了“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理论研讨工作

今天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就是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理论研讨,这项工作很有必要,对推进粮食部门依法行政理论创新和推动粮食执法工作深入开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每年都把这项工作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所以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下力气做出一些成果。

(一)充分认识理论研讨工作的重要性

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事物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粮迫切需要依法行政理论的支撑和指导。《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的粮食执法实践进步很快,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面对当前粮食执法中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理论创新还有明显的不足,如何在制度上、体制上、机制上和工作方法上提高粮食依法行政能力、依法管粮能力,都需要我们花大力气积极探索。因此,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理论研究,推进粮食执法理论创新,已经成为当前推进粮食执法工作、提高粮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的一项重要和迫切的任务。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

加强依法行政理论研究,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理论创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理论不断繁荣发展,必须遵循理论研究的自身规律。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理论,克服教条主义、经验主义。理论源于实践,理论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只有同实践相结合,理论才有生命力。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理论研究,必须紧紧围绕我市的粮食执法实践,总结粮食行政管理工作和粮食执法工作经验,研究粮食部门在依法行政、粮食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现实问题作为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契机。即墨粮食局的论文就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把实际执法过程中难点、风险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很有实际意义,值得我们在执法中参考学习。

(三)坚持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参考并借鉴兄弟地区的经验和做法

粮食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一个地区的粮食执法工作总是与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紧密相联系的。不同地区的粮食执法实践千差万别,根据这些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也就不一样。这就决定了我们研究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理论,要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形成有我市自身特点的理论成果。但是,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理论作为一门科学,必然有符合客观规律的共同之处。因此,进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理论创新,应当大胆研究、借鉴兄弟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在研究、借鉴兄弟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时,一定要注意分析这些经验和做法的理论是在什么地区、什么经济条件下、什么社会环境下产生的,哪些我们可以借鉴,哪些不能借鉴,必须进行认真分析,决不能只看是什么,而不研究为什么。总之,一定要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发展,积极创造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新理论。

三、把握重点,扎实地推进粮食执法工作

今年已经过去了大半年,粮食执法的各项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年初指出的我市粮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受去年机构改革影响,我们的执法机构、执法力量仍然不足;各区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还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执法知识欠缺、执法经验不足的问题,甚至还存在着不敢执法、不愿执法的现象。这些都需要我们下大力气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各区市粮食局要紧紧围绕市局提出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粮食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把握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粮食执法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的要求,主要领导要对行政执法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亲自部署、过问、协调和督办,及时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切实把执法工作真正抓在手上,抓紧、抓实、抓细。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各级政府行政处罚规范透明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做好行政处罚细化量化、网上运行以及配套的执法制度建设等相关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到执法队伍里来,要认真落实执法人员学习制度,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树立纪律严明、作风正派、廉洁高效的粮食执法形象。四是进一步规范粮食执法工作行为。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台账制度和报备制度,对每一次监督检查都要记录在执法工作日志上,对每一次常规性检查都要按要求于每月10日前报当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二)全力推进粮食执法示范县创建工作

粮食执法示范县创建工作是省局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我们粮食执法工作的总抓手。前一时期,省局对创建标准进行了修订,市局已转发各区市。今年的标准较去年的要求更高,如行政处罚必须是罚款以上的处罚,执法设备配备也更为具体,扣分也更加严格。目前,我市的粮食执法示范县创建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下一阶段,各区市要充分学习和借鉴兄弟区市好的做法和经验,对照新标准,认真查找不足,逐项逐条地制定整改措施,逐项逐条地落实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努力实现市局年初提出的:已经获得称号的,要继续保持,并在此基础上,再新创建一到两个区市的工作目标。

(三)进一步加大粮食执法工作力度

执法检查论文篇10

一、检察建议功能界定

理论上,有学者将检察建议的功能界定有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为,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发现妨碍法律正确实施但又尚未引起法律责任的情况,以及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因素,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或者纠正的意见,要求其消除妨碍法律正确实施的情况,以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认为。”检察建议包括三种即整改建议、纠错建议和处置建议;一种观点认为检察建议适用的范围是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直接相联系,但法律又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活动的行为方式没有规定,有学者总结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社会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最后一种观点为综合说,即综合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

我们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的检察建议明显不同于一般的检察建议,首先从立法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立法表述中用了“仍”,我们认为“仍”字表明羁押审查是检察院连续性职权,不是批准或决定逮捕时一次用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权的当然延伸。其次,众所周知,在我国羁押被认为是逮捕的必要后果和状态,同西方国家逮捕同羁押相分离的情况明显不同,因此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也应当看做为检察机关对逮捕决定的再审查或者继续审查,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可变更当初的决定或批准,然后公安机关执行。“如果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则应当向正在办理案件的机关或者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建议不被接受,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撤销原逮捕决定,通知办案机关执行”。再次,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上看,并不是因为办案机关违法而提出检察建议。同时显然因羁押必要性审查而发出的检察建议由于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是对专门国家机关而发,不属于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建议明显不传统意义上任何一种检察建议。综合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建议是新出现的一种检察建议,具有相应的强制力保障实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程序性权力。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性效力

既然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的检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检察建议,得到了法律的明确授权,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向真正发挥降低羁押率,保障人权的作用,必须赋予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建议的强制性效力,我们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的检察建议的强制性效力无论在法理上法律上我们也可以找到相关依据。

首先,如前所述,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院检察权力的延伸,检察建议也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因此对于一项权力而言,天然就具有支配力。“权力是政治国家的有组织的支配力,是文明社会的最高强力,因此,管理权力的实质是以权力控制权力。”应当得到强制性的保障。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权力制衡侦查权力的重要手段,应当具有强制性保障,否则权力制衡则成为空谈。

其次,我们如果换种视角来观察和思考,也可以得到一种合理的解释。抛开诉讼阶段论,对于法院决定的逮捕决定,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是向法院发出,由法院对逮捕决定重新作出考虑。由此相类推,对于又检察机关决定或批准的逮捕决定,直接向执行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此种建议实质上就改变了当初的逮捕决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再如我国的减刑、假释的改革,其立法方向是将减刑、假释的权力收归法院,原因之一就是减刑、假释实际上是对法院判决的变更,执行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原判法院的判决,减刑、假释有法院作出裁定之后,执行机关予以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减刑、假释非常类似,有学者也将之称之为“司法审查权”,因为两者都是对羁押状态的变更,此种变更权都有原决定机关行使,执行机关执行变更决定。因此从这些方面看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的检察建议,执行机关必须执行。

最后,从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作用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发挥其降低羁押率,扩大其他强制性措施的适用,保障人权的目的,也必须赋予检察建议强制执行力。既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则不能开权力的空头支票,赋予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强制力,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作用。

三、结语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有效展开离不开各项具体制度设计,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建议的强制性效力则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设计。本文的分析从另一种视角展开分析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建议的效力问题,希望能够给理论和实务界一个新的视角看待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建议的效力。

执法检查论文篇11

二、检查的范围、重点

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围绕以下四方面进行:

在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执法环节中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收受贿赂、贪赃枉法的问题;

在执法工作中有无以各种名目为由,索取劳教人员及其家属财物,或利用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为场所揽活、销售产品,从而办理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问题;

本部门有无不受所规所纪约束,享受“特殊待遇”的所谓“关系劳教人员”。

劳教执法监督机制是否健全,所务公开的各项制度规定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专项检查,要使广大干警普遍受到一次法纪教育,重点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纪律观念,检查纠正领导干部执法执纪活动中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还要认真清查本所的有关规定、会议决定及一些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要立即坚决废止。

三、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学习(5月20日至5月31日)

5月22日,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向全体干警和职工传达司法部关于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部署,以及在“5·14”司法部电视电话会议结束时省厅、局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进行深入的思想发动,提高对大连监狱案件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对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使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把专项检查看成是规范执法执纪工作的必要措施,自觉地落到实处。并结合场所实际,提高本所关于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各部门要结合场所作风建设专项教育活动,利用部门周学习日制度,认真组织干警学习邓小平理论、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有关文件,学习劳教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学习司法部颁发的规章制度。

(二)对照检查(6月1日至20日)

实行自查、普查和抽查相结合。检查问题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留死角,不捂不盖,敢于亮丑,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对于检查阶段主动发现、讲清的问题,可依纪给予减轻或免除处分。

自查:各部门召开科、队务会,组织干警对本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摆,对干警个人发言和部门存在的问题要记录在案。

普查:成立本所检查小组,由所纪委书记何良俊同志任组长,成员由林涛、罗正福、付俊、胡航、颜红梅、陈平昌组成。检查小组要对全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普遍检查,重点对2000年以来(含2000年)所办理的所有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是否符合条件、程序,是否有收费或变相收费的问题,是否有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弄虚作假的问题,逐件进行认真复查。

抽查:由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召开部分干警座谈会和劳教人员座谈会,并结合监察室的劳教人员解教前个别谈话和每季度一次的问卷调查等形式,从中进一步掌握场所两级领导班子的执法执纪情况。并对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重点的抽查。

三)整顿治理(6月21日至6月30日)

针对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要坚决依法纠正;对存在的“关系劳教人员”现象要坚决纠正。要深入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写出整改方案,于6月30日前送本所政治处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各业务职能部门修改、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规范干警的执法执纪行为。

(四)总结提高(7月1日至20日)

执法检查论文篇12

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以来,我认真学习了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的有关讲话精神,学习了贾春旺检察长的动员讲话,学习了省市检察机关及市委政法委有关专项整改活动的文件精神等,记了五千多字的学习笔记,领会了整改活动的精神实质。通过学习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整改活动的重要意义,认识到本次专项整改活动,是直接切中检察工作要害,是各项业务工作的统领,对各项业务工作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我认为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核心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我们工作中一直追求的高标准和高目标,抓好专项整改活动,就能进一步解决检察机关业务管理水平不高带来的规范化程度不够的问题,进一步解决不严格执法、不严格依法办案的问题。通过学习动员(请登陆蒸政法秘书网),统一了思想,统一了行动,激发了参加专项整改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我把专项整改活动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中心任务紧紧抓在手中。

二、深入查摆、认真整改

按照院整改办的总体部署,在向检察干警及院外各界人士广泛征求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认真撰写自查材料,进行了深入的查摆剖析。看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问题,是否存在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的问题,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的问题,是否存在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问题等。看是否存在监督不力、执法不严、不廉洁办案、不安全办案、违法办案等问题。找出了自身存在的四条问题。一是思想解放程度不够,服务意识不强。二是自身学习抓的不紧,有重业务而忽视理论学习的倾向。三是重打击轻预防,打击、保护和预防工作摆布不均衡。四是科技强检意识不强,科技应用质量不高,阻碍了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

三、整章建制,深入整改

针对查摆出的问题,我进行了深刻剖析,找准了问题存在的不同原因和严重危害。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宗旨意识不强,没有真正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尤其是没有真正用“三个代表”思想指导和检验检察工作。二是不注重理论修养,不善于学习,学习力不强。三是追究意识不强。通过查摆、梳理和剖析,我深刻地认识到存在这些问题的严重危害。它是我们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严重障碍,它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瓶颈,它是我们检察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

为了尽快解决影响公正执法的问题,消除危害,早日打牢“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真正做到规范执法,我坚持了边查边改的工作方法,对有些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立即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了长远规划。

1、领导带头,自觉整改。在整个教育活动中,我始终把班子成员的查摆和整改,作为整改活动的重点工作来抓,我组织班子成员带头查摆剖析问题,带头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为专项整改活动带了一个好头。

2、加强政治学习,提高素质。坚持好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到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常抓不懈,把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学懂学通,树立科学习的发展观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纯洁我们的党性。时刻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来改造我们的主观世界,武装我们的头脑,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

3、强化大局意识,把检察工作融入到加快发展,创建和谐社会这一中心工作中去。分清主要矛盾,科学摆布各项工作,立足职能,创新方法,为县委中心工作提供最优良的法制保障和服务。

4、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做到打击、保护和预防并重。不断探索预防新途径,在震慑犯罪,防止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5、组织开展执法思想大讨论活动。明确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的问题,树立公正执法、廉洁从检的正确执法理念,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科学执法观,解决机械执法和服务意识不强的问题。

6、想实招求实效,努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尤其是大力推进科技强检工作,确保我们的队伍在永葆思想先进的同时永葆生产力的先进性。

7、深入实际,大下基层。经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监督,使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时刻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中。

8、确定了“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的质量标准,提高了案件质量。

9、强化纪律,确保干警廉洁从检。我要求纪检组把中政委、高检院有关严格执法、廉洁从检的29条规定和省院从严治检“六条禁令”进行归纳整理,并装订成小册子,制成可随身携带的卡片,发给每个干警,要求干警经常学习,并严格遵守,既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又规范了干警的执法行为。

10、加强检务公开,建立健全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等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我们支持什么、保护什么、打击什么,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

执法检查论文篇13

院党组坚持把检察机关统一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和县政法系统组织开展的“抓队伍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全面考虑,统一组织。院党组按照“‘规定动作’准确无误,不走样;‘自选动作’开拓创新,有特色”的要求,制发了县检察院深入开展“抓队伍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该项活动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及时为该项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准备。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县政法委报告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计划安排和目的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同时,邀请县广播电视台记者为检察官宣誓仪式监誓。

(二)统一思想,深入动员,增强意识,营造氛围

院党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开展各类教育活动的情况,紧紧围绕如何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深入进行调研,找准主题实践活动要着重解决的问题,着力增强主题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召开院党组扩大会、中心组学习会和全院干警大会等形式,认真传达学习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下发的有关精神,抓好思想动员,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干警充分认识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参加“抓队伍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院主要领导亲自修改实施意见,并作动员部署。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和不同形式大力宣传检察院“抓队伍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宣传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公正廉洁执法的先进典型,我院还开展了向一等功臣陈长华检察长和“全国模范检察院”慈溪市检察院学习的活动。为深入推进主题实践活动营造了浓厚氛围。

(三)强化学习,全员参与,多措齐举,知行并重

集中整改。根据县政法委的安排于8月15日到9月10日,自查剖析。全院进行了集中整改落实。采取自查、相互帮查、上下协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形式,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等方法,认真查找和疏理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登门走访、开设网络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一是选择部分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例和事例,开展“以案析理、以事析理”大讨论活动。全院对近年来的自侦案件、不捕、不诉案件等100余件案件进行了集中排查,进行风险预警评估,对认为有瑕疵的案件依法作出妥善处理。二是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全院集中开展了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服务民生。三是积极探索建立以“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质量管理体系,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的各项制度逐步完善,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得到提高。四是集中开展整改分析,组织干警谈体会、找问题、提措施、抓落实,每名干警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撰写了不少于1500字的自查整改报告,院班子6名领导分别撰写了心得体会。组织干警参加全市检察系统的考试,院在考试中组织严密,被市检察院表扬。五是组织力量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全院分5条线分别由班子成员带队深入到各乡镇街道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汇报上半年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征求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9月10日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反渎职侵权工作,专题汇报了近五来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现场同各代表委员交流了思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率先垂范。院领导坚持带头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7月上旬我院还召开了部门以上领导参加的学习扩大会,一是领导带头。交流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体会,汇报开展专项活动情况。根据领导分管工作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了院领导联系人大代表对象,分别走访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建议,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带动和影响其他同志,努力做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的先行者、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带头人。政治处褚玉芳主任亲自到各科室指导和监督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全员参与。组织广大检察人员着重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文件资料,二是集中教育。并每月制订学习计划。采取专题培训、座谈交流、专题演讲、先进事迹报告、学习辅导报告、以案析理、警示教育、网上论坛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切实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组织干警参加市检察院举行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演讲比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院干警在检察内网开展了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大讨论”邀请县纪委领导为全体干警作“干部廉洁从政”专题讲座,受到干警的欢迎。

知行并重。抓队伍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的实践特色决定了教育必须与实践相结合,三是多措齐举。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和边学习、边整改、边提高、边实践的原则,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干警在本职岗位上落实好公正廉洁执法的各项要求。院及时制订了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检察内部开展了季度之星”和“党员示范岗”评选活动。以评选台州市第三届“十佳检察官”为契机,组织全院干部开展“学先进创先进”活动,通过“找差距、比贡献、创新高”主题读书会,教育干警在荣誉面前端正认识,摆正位置,明确方向,再创新业。以创建“文明机关”为抓好手,通过强化“八荣八耻”教育,帮助党员干警在弘扬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中做模范、当标兵。认真贯彻落实省院关于关心干警身心健康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逐级谈心谈话制度,帮助干警减轻思想压力,解除后顾之忧;组织参加市院乒乓球比赛,发掘文体人才,培养健康向上的作风,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强化“文明用语”文明办案”规范教育,推出廉政文化长廊建设,收集到廉政名言警句20余条,于7月底挂到四周走廊里,以活跃检察文化气氛,提高干警廉政素养,文明办案、安全办案、规范办案的规定得到较好的落实。坚持把开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作为深入推进专项活动,提高干警办案能力和实务水平的主要抓手。

不断加强检察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定下发了2010年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点》院领导与中层逐级签订廉政责任状。开展“精品案件评查”工作;落实举报宣传周;开展检务督察等活动增强检察公信力。积极与三合镇山头洋村结对共建活动,建立和完善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检察机关”和“学习型检察官”相关方案;健全考学、评学和奖励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定期走访结对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理清发展思路,完善党组织建设。落实县领导领办实事,向赤城街道紫东社区解决三台电脑。

(四)结合工作,发挥职能,规范执法,提升质效

一是以省院绩效考核工作为抓手,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督查评析通报制度,促使业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二是以《浙江省检察工作规范》为板本,加强执法办案工作机制完善,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出台批捕、公诉操作规程,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发挥纪检监察、检务督察职能作用,定期走访,认真听取“两代表一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内外制约监督,提高干警公正文明规范意识和机关的执法办案公信力。四是推进业务工作,努力服务县里“六大工程”顺利实施。截至10月18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本院决定逮捕案件218件299人,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85件253人,立案监督10件,追捕6件7人,建议撤案7件15人,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1件,发检察建议书11件。共受理移送审查案件259件424人,其中提起公诉225件359人,报送市检察院审查6件8人,退回补充侦查58件110人,追诉16人,不诉10件12人。加强惩防职务犯罪力度,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6件8人。民行检察受理案件11件,立案5件,提请抗诉2件,建议提请抗诉1件,督促2件,共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追回关键资产5823.1455万元。监所检察依法考察监外罪犯226人次,发出检察建议2份。控告申诉检察推行全员轮值制度,认真配合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共受理各类控告、举报线索21件,均已认真办理落实。

二、存在的不足

经过认真总结反思和分析检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受硬件影响,加之办案工作任务比较重,在集中教育学习方面人员参与面不够平衡,广大干警积极投身学习的积极性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二是部分同志对“抓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的重大意义的认识还有偏差,不能把此次专项教育活动作为提高自身能力的契机,虽然规定动作全都完成,但下决心解决深层次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三是个别同志缺乏长期不懈践行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心理准备,不能在工作实践按照忠诚、公正、廉洁、文明的要求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坚持求真务实,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廉洁自律,保证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院领导班子在集中精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要注重抓好自身建设,自觉改造主观世界,切实提高抓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的要求,以建设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为目

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院将以“两创”双服务”抓队伍公正廉洁执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活动为契机。全力破解发展难题,不断提高发展后劲,促进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具体将从四个方面努力:

抓好理论武装,

一)深化对公正廉洁执法思想的认识。加强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等思想观念的学习和领会,认识其深刻内涵,增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工作的自觉性,结合检察职能维护公平正义,通过加强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中层以上干部集中学习等形式,不断加强理论武装,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的突出问题,真正把公正廉洁执法思想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深刻领会高检院检察长提出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思路,认真探索以抓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的具体实现形式,把高检院提出的业务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要求与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的基本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业务规范化建设,提高统筹兼顾的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检察工作协调发展;通过队伍专业化建设,夯实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基础;通过保障现代化建设,夯实可持续发展的硬件设施基础,共同促进检察工作可持续发展。

提高组织领导和统筹兼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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