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教育论文实用13篇

执法教育论文
执法教育论文篇1

1.2加强公路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只有坚持依法执法、和谐执法才能保障社会在良好的秩序中和谐发展。公路执法关系到人们的日常出行,公路执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通过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可以增强他们的执法水平,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工作。

2公路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得到提升,公路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执行,并且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公路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公路行政执法队伍的咨询政治教育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2.1重视业务学习,轻视思想政治教育

行政执法人员代表的是行政部门的形象,在我国大力构建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公路行政部门的管理者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其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管理者认为依法治国就是依靠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公路管理行使法律管理职能,一切行政管理行为都要遵循在现有法律的范畴内容。因此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将工作重点放在培养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方面,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基本的法律条文,而忽视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二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与形式过于空洞。目前公路行政部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仍然是沿用传统的模式,即采取读报纸、看新闻以及讲解理论知识的方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而没有与公路行政执法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相结合,导致思想政治教育缺乏目的性和针对性。

2.2重视共性教育,忽视个性教育

在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普遍存在着重共性教育,而忽视个性、特殊性教育的现象。公路执法队伍是由不同的执法个体而形成的,他们每个人因文化知识、家庭教育、工作阅历以及个人自身素质的不同而导致他们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面对同一问题而做出的处理方式都不同。但是这种现象并没有被行政部门所重视,他们仍然会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具体表现为:一是公路行政部门将所有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集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用同一的教学内容等,而没有针对一些特殊执法人员所遇到的思想政治问题进行单独的培训。二是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工作范畴、忽视了对执法人员工作之外的思想政治教育。执法人员因为其具有公共权力而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其在执法的过程中,也表现为执法人员的生活过程中,如果没有加强执法人员的生活作风,很容易出现的行为。

2.3缺乏对公路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教育

公路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对执行人员的执法效果具有重要的影响,目前执法人员的心理健康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矛盾心理,当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当看到被执法人员的辛苦时产生同情心理,而此时他们受到工作的要求不得不严格执法,长期以往执法人员就会产生矛盾心理;二是当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没有获得社会的认可,甚至遭到非议时,公路执法人员就会产生消极执法情绪,逐渐出现压抑的心理疾病。然而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引起行政执法部门的重视,他们没有将心理健康教育引入到行政执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

3加强公路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的对策

3.1深入学习贯彻十四中全会精神,提升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

党的十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依法治国是构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要要求。作为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与领会十四中全会精神,通过学习十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自我思想政治素质:一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十四中全会精神,并且将依法治国与自己的本质岗位相结合,实现依法治国党的具体化。二是行政管理部门在选拨行政执法人员时一定要将思想政治素质纳入到对其的考核中,将那些思想政治素质不高的执法人员及时的清除出去,打造一批技术能力过硬、思想政治素质高的公路行政执法队伍。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才能避免他们他们出现行为。

3.2建立符合实际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制

一是要明确职责,实施领导负责制。公路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构建完善的组织保障体系。以党组织建设为基础,实施党政工团齐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种部门的职能,发挥党员的模范示范作用,切实增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二是以公路企业文化建设为依托,积极培养“路政”精神。公路企业要积极依托优秀的企业文化,提高对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公路企业以开展各种符合公路企业文化的活动,例如“文明单位创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等,提高对路政执法核心价值、执法理念的认同感。三是创新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积极构建网络信息教育平台。针对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现实因素的限制,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络化。

3.3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人文关怀

一是要尊重公路执法人员的主体地位,要重点关心执法人员的心理问题。行政部门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时一定要把行政执法人员的心理问题纳入到教育体系中,及时的帮助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二是强化“内化”执法人员的意识,促进“外化”行为的实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公路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因此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时一定要注重理性教育与非理性教育的结合,将社会意识内化为执法人员的主观认识,从而促使执法人员的和谐执法。三是要关注执法人员多方面的感受和需求。对关心执法人员的个人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努力创造让每个队员都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发挥聪明才智的环境,促进队员的个性、才智和潜能的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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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心理因素影响执法效果的问题在执法过种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素质较差的行为相对人,一些执法人员会遇到被辱骂或是殴打现象,有些执法人员缺乏耐心、态度生硬、甚至会用粗暴的手段进行管理。而又些又因为害怕相对人暴力抗法或与领导有密切关系而受到打击报复,不能够公正执法。所以这种暴躁和胆怯的心理因素都不能够很好的完成执法行为。有些同事认为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所以领导说到哪儿,做到哪儿,甚至领导说了也不一定会做,这样的消极心理也影响到执法的效果。

3、权力、利益最大化、“人治”思想影响的因素在执法队伍中有些人习惯按上级领导的意图办事,比如领导一句话、或是一个条字就可以改变处罚的程度,并且潜藏着权力的利益化分为很多行政执法队伍首先考虑的事情。并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忘记了自己人民公仆的身份,容易受一些“糖衣炮弹”的诱惑最终不能按法律办事,甚至有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些执法人员注重财产罚,不讲求执法的社会效果和办案质量,有些受利益驱动作为行政执法的目的,导致了具有经济效益可求的行政管理事务争着管,否则将很少有人管。

二、行政执法队伍中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现状

现存的行政执法队伍里有些人认为业务水平与执法经验就可以了,思想政治的好与坏并不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一般的工作及培训中只强调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并不知道思想道德素质才是提高效率的先导。存在着执法意识差,面对钱、权、人情等外力的影响,不能把握方向,丧失了应有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并且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大多是形式主义,不能真正落实到位,不能做到特殊性与共性的结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形式单一、方法死呆、内容空泛实用性不强。学文件,念报纸,一般性的宣传教育,应付检查。不能调动工作人员自身的积极性。教育者自身也存在着知识层次偏低与社会管理需求不想适应等特点。往往不能把握行政执法环境的发展与变化。

三、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方法

1、世界观教育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内容。辩证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主要内容。党的先进性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建设的根本任务。保持党的先进性就要保持党和党员的先进性。树立群众观点、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永远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

2、人生观教育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有利于抵制和克服利己主义为核心的资产阶级腐朽人生观的侵蚀和影响,帮助人们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始终保持正确的人生方向。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无产阶级的人生目的,引导树立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热切关注祖国的前途命运,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

3、政治观教育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个人的政治是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渐积累而成的,它是个人政治认识、政治观点、政治信念、政治理想和政治行为不断积累、凝结和升华的结果,是个人政治行为的内在依据,并以政治行为作为外在表现形式。政治教育主要包括:基本国情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方面的教育。

4、道德观教育道德是以善恶来评价是、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实现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对人们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对于培养他们忠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的献身精神和履行社会职责、社会义务的自觉性,培养他们热爱祖国、人民、劳动、科学、执爱社会主义和勤俭廉洁的高尚品质,从而自觉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道德观教育主要包括:集体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家庭美德教育。

5、法治观教育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想认真贯彻,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通过社会法制观教育,可以使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正确行使民利,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纪律,并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教育、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纪律教育。

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的主要实施方法

1、理论教育法:向人们完整、准确地灌输马克思主义理论,全面宣传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系统地传播先进思想和科学方法。能过口头语言向受教育者传授科学理论,学习或个人自觉学习经典著作,领会党的文件精神。也可以通过系统的理论讨论、读书辅导以及开始专题节目来宣传教育。

执法教育论文篇3

路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直接影响到路政管理工作的质量,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对路政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它既要求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管理和保护好公路路产路权,又要减少矛盾,避免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为此,应加强路政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全面提升路政管理人员素质,促进路政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快速发展。

一、加强公路路政管理队伍培训教育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公路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对路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公路路政工作的工作内涵不断拓宽,公路路政工作将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机遇。一是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公路路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不仅要走得了,还要走得安全、走得舒适、走得便捷。二是公路路政工作的工作内涵出现了新变化。路政工作不再仅限于维护路产路权、治超、公路法制宣传等,还要在此基础上增加信息服务、应急处置、安全保障、路网调度等全新的内容。三是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量产生了新增长。

公路路政行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路政执法人员是整个路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执行者,路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好坏直接会影响到交通行业甚至于政府形象,具有国家形象的政治高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不仅要求路政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且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但事实上,目前的路政执法队伍中不少人素质不高,不懂法律,岗位培训、考试流于形式,有的公路部门还委托文化程度较低,又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上岗执法。有的基层执法部门中无一人受过系统法律知识教育等现象。

因此,针对当前路政管理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加强培训教育,努力打造一支具有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思想道德;具有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的业务技能;具有勤政、规范、高效、廉洁的作风的路政队伍,实现路政队伍工作作风有新转变,执法工作公信力有新加强,人民群众满意率有新增高,护路保畅能力有提升。

二、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1.加强培训教育,应注重提高路政管理队伍的执法能力

(1)路政管理人员应系统地掌握路政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路政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更好的适应当前路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方面培训课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行政执法七项制度》、《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内容,使路政管理人员深入了解所从事职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求路政管理人员对法律知识必须具有超乎当事人和普通群众的广泛涉猎和精深理解。专业知识丰富,不只是要求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更要求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根源、法理,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的研究动态。

(2)采取形式多样执法能力的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方法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也可以以路政支队或大队为单位进行短训,通过分析案例、讨论案情、交流经验等方法不断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3)加强岗位练兵。在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建设中,要积极探索以岗位技能和执法纪律训练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练兵机制,特别是系统性的培训,尤其要注重个人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采取军事化训练和业务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批学习培训,路政执法人员,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脱产轮训,切实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2.加强培训教育,注重路政管理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

(1)要始终坚持不懈地抓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当前每个阶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知识的学习,使执法人员在思想上始终紧跟时代步伐,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在思想教育上,要定期组织大家开展学习讨论,结合形势、任务和执法人员思想现状,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教育,强化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正视当前执法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压力,用积极的态度引导人,用实际的行动带动人。

(2)要加大道德特别是职业道德教育的分量。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利益关系、价值取向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给人们的思想带来的影响和冲击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应针对路政人员的特点,围绕立身做人这一基本问题,结合交通行业迅猛发展和公路运输业的不断繁荣、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破坏、非法占利用路产行为增多的实际,以培养团队意识、奉献精神、行业责任感为主线,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力度,使路政人员找准定位,执好法、护好路、服好务。

(3)要加大人文知识教育的分量。在政治教育中加大人文知识的含量,有利于培养路政人员勇于探索、求真务实、积极创新的精神和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有利于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生动性。当然,加大分量,并不是二者简单相加,而是找准切入点,将二者相互结合,融为一体。

3.加强培训教育,注重路政管理队伍的勤政廉政教育

(1)重视典型示范引导作用。着眼于提高干部自我教育、自我调节能力。从领导干部的实际出发,注重示范引导和领导干部的自我教育。一是要树立一批典型,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激励作用;二是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参加集中学习、集体讨论,在工作之余加强廉政学习;三是要多采用启发式、引导式的教育方式,使受教育者自己深刻领悟教育的要求,自觉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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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以“推行情感管理,保障文明执法”为主题的公正文明执法专项教育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双争”活动成果,推进民警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法治意识和人性化管理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明显上升。具体目标是:

(一)“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意识有新增强。全体民警普遍受到一次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切实把“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意识,扎根于广大民警的心坎上,贯彻落实到执法过程中。

(二)执法水平有新进步。广大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职,忠于职守,爱岗警业,做到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办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办事的准确率明显提高,不发生民警违法违纪现象。

(三)解决突出问题有新进展。要从根本上转变民警“打骂有效论”的错误认识和“以管人者自居”的工作态度,引导民警积极探索情感管理的新思路、新办法,营造宽松和谐的教育改造环境。

(四)进一步树立劳教民警执法新形象。让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成为我所劳教民警的自觉行动,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我所劳教民警的执法行为普遍表示满意。

三、活动对象:本所全体民警(含警戒护卫人员)

四、活动安排

此次专项教育活动自5月份开始至10月份结束,共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5月至5月15日)。一是召开动员大会,认真组织学习省厅、局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所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教育工作。二是由政治处搜集整理相关学习材料。三是出一期宣传专刊,为此次专项教育造好声势。

(二)学习教育阶段(5月16日至8月10日)。一是以科、队为单位,利用部门周学习制度组织全体民警学习指定的文章材料。内容为:《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3—2005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以及由政治处搜集整理的学习资料等。要求民警在学习后开展讨论,并做好笔记。所领导在党委中心组学习会上进行学习讨论。二是开展四个专题教育。由所领导分别对民警进行授课教育。三是为提高民警的业务能力,举办一期不少于10天的警体训练和业务技能培训,对全体参学民警进行警体技能培训和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训(由政治处负责具体事宜)。四是开展“个别教育能手”经验交流会。由我所评出的3名200*年度“个别教育能手”总结个别教育经验,在民警大会上进行交流。

(三)认真查摆阶段(8月11日至31日)。在民警中开展“查摆”活动。一查思想认识,摆有无存在“打骂有效论”,低看劳教人员人格,认为强化情感管理会弱化强制功能等认识问题;二查执法行为,摆有无存在对劳教人员考核、减期、请假、所外就医等执法过程中不严格、不公正问题;有无超工时、超体力劳动,打骂体罚等不文明管理问题。三查教育功效,摆有无按规定开展个别教育活动;有无认真备课,开展“三课”教育活动;包干教育的难改尖子转化率是否达80%以上;以科、队为单位,召开生活会,逐个查摆,并进行相互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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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执行力大讨论和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执行力就是把思想变成行动的过程,政府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和公平执法,是政府形象的重要体现。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文明执法,是贯彻党和政府重要决策的基础,也是更好地推进改革、加快发展、改善民生以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根本保证,也是营造良好环境的重要抓手。对卫生部门而言,就是要抓落实,把上级精神落到实处,做到令行禁止,执法文明。对卫生部门而言,就是要抓落实,把上级精神落到实处,做到令行禁止,执法文明。卫生行政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并持之以恒地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着力打造服务型机关,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开展执行力大讨论和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是塑造卫生部门整体形象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卫生部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在服务中心工作、扎实做好业务工作、转变工作作风和文明执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卫生监督局荣获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并在全市加强执行力建设和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介绍了先进经验。但是,与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相比,与市委、市政府的新任务相比,与基层群众对卫生部门的新希望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思想解放不够。部分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满足现状,思想因循守旧,观念僵化保守,往往只能沿袭原有的工作模式,习惯于老的思维和老的工作方式方法,消极对待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二是积极主动性不够。有些干部和工作人员主观能动性差,办事拖沓应付,“拍”一下“动”一下,督导一下促进一下,办事效率低下,缺乏应有的工作热情。三是深入基层不够。少数领导错误地把发文件、开会当作落实措施,对深入实际、加强督办不感兴趣,深入基层调研不够,缺乏第一手资料,不愿主动服务,缺乏高质量解决问题的基础。四是工作落实不够。少数同志注意力不集中,把工作当作“作业”而不当作“事业”,对工作敷衍塞责,甚至令行不止,缺乏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争创一流的精神状态和职责感。五是从严要求不够。一些同志在单位大手大脚,没有养成节约一滴水、一张纸、一度电、一升油的行为习惯,缺乏艰苦奋斗的集体观念和勤俭节约的大局意识;一些干部缺乏工作事业心、缺乏严于律己和干好事业的高标准。少数干部思想防线不牢,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严格损坏了单位形象,降低了党员干部的威信。市直卫生部门要深刻认识这些突出问题的极端危害性,抢抓开展执行力大讨论和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契机,不断增强提高政府执行力、坚持文明执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开展执行力大讨论和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是确保完成全年卫生工作目标任务的客观要求。按照绩效考核要求,全面或超额完成20*年度卫生综合管理目标任务,对市直卫生系统干部职工振奋精神、端正态度、创新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展执行力大讨论,增强“抓落实”的能力;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解决执法目的模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识淡薄、执法作风不端正、粗暴执法等问题,对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改革与发展,不断推进卫生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通过开展“两项活动”,按照争先创优要求,落实目标、落实措施、落实要求;要提高效率,确保时间过半,任务过半,要提高工作水平,特别是经济水平、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努力实现经济效益有所增长,服务质量有所提高,确保超目标超规划,确保大发展大提高,确保依法行政、执法文明。

二、认真开展执行力大讨论活动,全面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

政府执行力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机制创新,涉及到民主科学决策、依法行政,还涉及到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政建设以及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等方方面面。卫生部门加强执行力大讨论,就是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卫生行业特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学文件、找问题、抓整改、提建议、定制度、建机制等主要形式,集中解决机关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在解放思想上有新突破,在转变职能上有新举措,在服务水平上有新提高,在工作作风上有新改进,在制度创新上有新进展。重点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自我教育为主,扎实开展好学习讨论活动。要认真开展“六查六看”:一是查一查政务值守,看是否存在反应迟缓、应急不灵的问题;二是查一查执行落实,看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三是查一查工作作风,看是否存在作风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四是查一查工作效率,看是否存在人浮于事、办事拖拉的问题;五是查一查大局观念,看是否存在部门利益至上、本位主义严重的问题;六是查一查服务质量,看是否存在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不优的问题。“六查六看”一定要动真格,决不能敷衍应付。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要亲力亲为,发挥表率作用,做到真学真议、真查真摆、真整真改,做到成绩要说足、问题要讲透、原因要说明,不遮掩、不保留,客观公正,使大讨论活动真正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整改、自我提高的目的。

(二)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营造优良的政风和行风。各单位、各科室要把解决工作问题和思想问题结合起来,有的放矢地开展“四讲四比”活动,努力营造一种“讲激情、比干劲,讲服务、比奉献,讲执行、比效率,讲清正、比形象”的好风气。一是着力解决精神萎靡不振的问题,引导干部讲激情、比干劲。要努力营造鼓励干事业、支持干事业的环境,激活干部职工精神状态,激发干部职工迎难而上的积极性,切实推动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二是着力解决群众观念淡薄、服务不优的问题,引导干部讲服务,比奉献。要牢固树立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理念,勤于换位思考,多体谅基层和群众的困难,切实做到“五办”,即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坚持高效快捷“立即办”;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坚持迎难而上“主动办”;对基层和群众的重大问题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坚持深入实际“上门办”;对一些条件暂不具备,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坚持创新思路“努力办”;对一些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问题,坚持不遮不掩“公开办”。对有利于发展的事、有利于群众利益的事,一定要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少设路障,多讲怎么办、少讲或不讲不能办。三是着力解决纪律松驰、本位主义严重、效率低下的问题,引导干部讲执行、比效率。卫生部门的党员干部一定要在讲执行、抓落实、比效率上下功夫,努力营造争先进位的良好氛围。要令行禁止,雷厉风行,齐心协力,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切不可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认定的事要咬住不放,对定下的事要持之以恒,对已干的事要一抓到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四是着力解决廉洁意识不强、权力运行缺乏有力监督的问题,引导干部讲清正、比形象。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保持清正廉洁对事业、对个人、对家庭的极端重要性,真正做到防微杜渐,秉公用权,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完善各项制度,着力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制度是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根本保证,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执行力建设的各个环节。一是完善会议、文件和活动审签制度。要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会议、文件和活动,腾出时间协调解决问题,集中精力抓工作落实。二是建立政务快捷反应机制。要强化政务值班、信息报送和应急反应处置,建立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和规程,确保政务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分管领导,重大突发事件不得超过1小时上报;对市政府领导关注或批示的突发事件信息,实行落实情况日报制度。三是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建立领导督办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机制。对市政府和局党委的指令和要求,要立即研究处理,要求回复意见的,必须限时反馈;对领导批示的文件和事项,要实行跟踪督办,定期通报。四是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要按照“改革创新、转变职能、从严管理、高效服务”的要求,规范和优化工作流程,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使机关工作环环相扣、紧张有序、高效运转。五是建立行政问责制。局监察室要积极探索,研究建立以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为重点的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强化问责效果。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本科室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其行政职权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权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要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努力建设“勤政、为民、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三、深入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从即日起,在市直卫生部门集中开展为期近100天的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要以“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为主要内容,通过重温法律法规,查找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认真予以整改,提升执法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程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重点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一是加强学习教育。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学习先进典型、举办执法理论研讨会、发出文明执法倡议、组织参加市依法行政知识考试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活动效果。二是深入查摆问题。要通过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问卷调查,广泛收集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查找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要开展“查执法理念、比执法作风、看执法行为”讨论活动,采取自己查、群众评、领导点的方法,分析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认真分析执法目的是否端正、执法作风是否文明、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从工作实际出发,撰写执法情况分析材料。三是切实整改落实。要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解决三个重点问题。一是端正执法理念,坚持为民执法。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观念,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执法就是“完成指标”等错误认识。二是改进执法作风,坚持亲民执法。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法,实行“阳光操作”,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不按程序,态度生硬、言行粗暴等现象;坚决纠正随心所欲、随意执法行为;坚决纠正耍特权、抖威风的违法行为。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便民执法。要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民的行政执法方式,做到既严格执法、履行职责,又不执法扰民。

(三)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不是要减轻执法力度,降低执法标准,而是要通过细致有效的工作、坚持不懈的努力和亲民务实的作风来化解执法矛盾,从而达到坚持执法标准和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必须正确处理“执法”和“文明”两者关系,走出“文明就不能执法,执法就不能文明”的怪圈。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不文明执法、不按程序执法、不按规定执法和不作为的执法人员,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四、加强组织领导,务求两项活动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市卫生局开展政府执行力大讨论和文明执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由局监察室主抓政府执行力大讨论活动,法监科主抓文明执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局监察室,,董军涛、王少华同志为副主任,并设综合组、执行力讨论组和执法教育组,具体负责“两项活动”日常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检查。各单位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制订方案,周密安排。各单位的实施方案必须经单位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后报局审批,个人的实施方案必须经各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同时,各单位必须于5月7日前将“两项活动”组织领导、《实施方案》、工作专班及负责人和联系人、办公电话报局“两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15日前报送本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要将提高政府执行力和执法水平列入绩效考核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由两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讨论教育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综合组要制定报道计划,积极宣传提高执行力的新举措和文明执法的好典型,推动两项活动的深入开展。

执法教育论文篇6

一、研究生教育中依法治教存在的问题

1、研究生教育立法的问题

(1)研究生教育立法体系不完备。目前我国涉及研究生教育的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但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法》是一部系统调整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的立法,其条文和规定过于概括和笼统,没有凸显出研究生教育与本科、专科教育的不同之处。《教育法》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更加不可能对研究生的教育有细致的规定。研究生教育应该有专门细致而严谨的立法规范,过多地使用“暂行”、“试行”、“草案”等不利于教育的规范化建设,诸如《研究生教育法》、《研究生教育经费法》、《研究生院设置法》等具体化法律规范要确保出台。

(2)研究生教育立法规范轻程序,缺乏可操作性。“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立法的普遍现象,研究生教育立法也不例外,法律条文用语空洞,强调原则性规定,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当学生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畅通的申辩、救济机制,最终只能上诉至法院解决,诸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等学生告学校的案子日渐增多。

(3)研究生教育立法滞后,缺乏严谨性。伴随着研究生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研究生教育立法的步伐明显跟不上,新的法律不能及时出台,旧的法律不能适时修改,研究生教育立法滞后,不能与时俱进。诸如《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十几年来未曾有任何修改。研究生教育立法的很多规范性文件本身就是违反宪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精神的,下级规范与上级规范相抵触的现象严重,有时甚至严重违背,相关文件、条例的颁布缺乏严谨性,漏洞百出。

2、研究生教育执法的问题

(1)研究生教育执法主体不明确。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研究生教育执法主体的多元化。政府、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等都可以作为研究生教育执法主体,立法的不足造成现存的法律并没有对其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执法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明晰,经常出现“执法打架”现象。

(2)执法行为的不规范,不统一。“行政执法”的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受法律规范制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规范执法行为的法律欠缺,研究生教育执法人数不足且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存在,导致了执法行为的不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在使用裁量权时存在着滥用、误用、越权使用等现象,采取的一些管理措施没有体现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原则,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研究生教育执法缺乏制度保障。研究生教育执法缺乏强有力的国家力量保护,官本位下政府的不当干涉导致研究生教育领域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大量存在,研究生教育执法的权威性难以树立。

3、研究生教育司法的问题

(1)我国缺乏法定化的、制度化的行政司法仲裁制度。当下高等教育领域,虽然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处理高校领导、行政人员、教师、学生等人员的惩戒职能,但是缺乏法律条文化的明确规定。

(2)司法力量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的影响力不足。关于教育的司法问题,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干涉力度不够,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的司法问题评判不一,法院内部对于教育的司法问题评判不一,有的划为民事案件处理,有的划为行政案件处理,导致判罚的标准不一,或者司法力量干脆不干涉,直接让权于高校内部自我解决,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对于司法的权威性形象造成具大的挑战。

4、研究生教育执法监督问题

(1)法制监督体系不完备。我国有着中央集权的历史传统,在研究生教育领域强调的是行政监督,缺乏强有力的法制监督。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不完善,对于行败的监管不力,研究生教育领域的行败逐渐扩散,研究生教育缺乏强有力的法制监督体系。

(2)高校内部研究生监督机制不健全,教学管理信息公开化程度不高。在各高校内部,相互之间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学校缺乏对导师、学院、学校畅通的监督渠道,不能够打造有效的双向监督渠道,不利于建立阳光透明的研究生教育制度。教学管理的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研究生作为受教育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证,监督内容范围小。

(3)社会对于研究生教育的监督不积极。研究生教育是我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教育阶段,对于强调人才的经济社会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社会对于研究生教育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完善,对于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社会对于研究生教育的监督积极性不高,社会舆论、公司企业、政府机关、人民群众的关注度不高,监督积极性不高。

二、研究生教育中依法治教问题的成因分析

1、研究生教育立法问题的原因

(1)社会整体法律意识淡薄。环境对人有着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当下我们国民的整体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上至拥有立法权的人大,下至在校的研究生教育领域相关人员,对研究生教育的立法渴求性不强,对研究生教育立法的重视度不高,国家对研究生教育立法的资金投入不多,研究生教育的立法工作举步维艰。

(2)我国教育立法水平落后。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已经越发关注其技术性问题,往往对法规目的、用语限定、逻辑结构、文字表述等都予以高度关注。目前,我国的教育立法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立法程序过于复杂导致规范过于概括和笼统,多强调原则性规定,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不能真正维护权利和规定义务,实践中往往出现“大、假、空”等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立法水平落后造成的。

(3)我国研究生教育立法监督力量弱。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对于研究生教育立法的关注度不高,立法的实地调研不足,很多时候是根据教育机构、教育委员会的提案进行投票表决,导致法律规范过于笼统,缺乏完善的实施细则。

2、研究生教育执法问题的原因

(1)执法主体权限不明,职责不清。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的执法权限划分不明,职责划分不清,容易出现“抢着管、没人管”等现象。

(2)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实际执法能力欠缺。实践中的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实际执法能力欠缺,按部就班的就理论而实践往往是事倍功半,很不利于打造法律的权威性。

(3)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的教育领导模式。教育的政治化不利于学术研究发展,政治力量的干涉不利于学术的和谐自由发展,不利于高校建设的和谐发展。参看美国等教育强国,教育模式是单纯的校长负责制,设置教授委员会讨论解决学校的一些重大问题,具有高效性和实际操作性。

3、研究生教育司法问题的原因

(1)研究生教育司法的独立性不强,容易受行政力量干预。法律赋予司法人员过宽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国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难以驾驭过宽的自由裁量,另一方面“官本位”思想严重,过宽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受到行政力量干预,破坏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司法独立。

(2)研究生教育司法的权威性不高,司法难以服众。各地各级法院对于高等教育司法案件的民事和行政归属界线区分不明确、不统一,直接导致司法标准不统一,判罚不统一。研究生教育司法领域难以保持“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难以确立其权威性。

4、研究生教育监督问题的原因

(1)研究生教育监督力度不够。单方面的监督只会造成专制,合理有效的双向监督才能够确保监督体系正常运行。我们缺少的是学生、老师等基层实体、一线人员对于上层教育机构、组织、领导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

(2)研究生教育监督不全面,渠道方式单一。缺少社会舆论、公司企业、政府机关的监督,没有教育监督的有效渠道,不能够完全充分切实地保障研究生教育领域各方利益。

三、研究生教育中依法治教的对策

依法治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运用和发展,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依法治教在研究生教育中的运用也将更具规范、更具条理。我们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下,在遵循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的保障下,积极吸收外国研究生教育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推动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1、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加强研究生教育立法

(1)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我们必须在大方向上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小角度上加强研究生教育立法。要在遵循我国研究生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广泛吸收其他领域先进立法理念加强研究生教育立法。积极开展诸如《研究生教育法》、《研究生教育经费法》等具体化法律规范的立法工作,保障研究生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与此同时,一方面加强可操作性建设。在坚持立法原则性的前提下,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加关注一些技术性问题和细节问题,避免出现实践中的“大、假、空”等现象。另一方面,坚持研究生教育立法的与时俱进。研究生教育立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必须顺应经济基础的发展,适时进行改革与创新,以保证法律的先进性。

(2)研究生教育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教育问题,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必不可少,对于我国研究生教育的立法完善,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改良。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特色,诸如重要的教育立法地位、丰富的教育立法内容、完备的教育立法体系、严格的教育立法程序、高明的教育立法技术、完善的教育法律监督体系、教育立法与教育改革的良性互动等对于我国的研究生教育立法都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2、规范研究生教育执法,树立执法权威性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人员实践操作能力。执法人员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执法的效果,一方面要强调执法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注重理论的定期考核,另一方面,要培养实务操作能力,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当然仍应该强调其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的提高。

(2)不断树立执法的权威性,统一各地区的执法标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研究生教育相关人员对执法的信赖度,做到和谐阳光下的教育执法。

3、构建研究生教育司法体制,加强研究生教育司法队伍建设

(1)研究生教育司法体制的构建。要积极开辟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干预研究生教育的有效渠道,加强行政司法仲裁制度等制度的建设,加强司法在研究生教育领域的影响力。

(2)研究生教育司法队伍的建设。要在现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中,注重倾向性地引导其了解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体制、教育侵权违法现象等。

4、开辟研究生教育监督新渠道,确保监督强有力

(1)开辟研究生教育监督新渠道。监督渠道的多样化有利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阳光和谐发展。在传统的监督体制下开辟社会舆论、公司企业、政府机关、人民群众的监督,广泛开拓网络媒体、新闻报道等监督面,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监督积极性,保障监督的全面性。与此同时,积极创新监督奖惩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的监督积极性。

(2)在广泛开辟监督渠道的同时,确保强有力的监督。构建双向监督体制,切实保障研究生教育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四、结语

研究生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的法制化建设,对于社会的法制化建设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全面彻底的研究生教育立法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法制化建设的前提,合法高效的研究生教育执法是关键,公正独立的研究生教育司法是核心,畅通健全的研究生教育监督机制是保障。研究生教育领域立法的完善化、执法的规范化、司法的公正化、监督的畅通化对于我国依法治教的教育理念的贯彻执行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旨在分析研究生教育领域依法治教的问题、成因和对策,希望能对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注: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编号:2008B067)资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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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伊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法制研究[D].山东大学,2009.

[5] 李锡平:主要发达国家教育立法的基本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J].教育探索,2003(11).

执法教育论文篇7

二、原则和目标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下同)要充分认识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统筹兼顾、务求实效;坚持正面教育、边学边改;坚持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坚持文明执法教育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解放思想、开放崛起大讨论”相结合。通过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达到以下目标:

(一)端正执法理念,坚持执法为民。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执法就是“完成指标”等错误认识。

(二)改进执法作风,坚持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言行粗暴、动辄训斥等现象;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坚决纠正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设置行政处罚“陷阱”等现象;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

(三)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探索高效便民的行政执法方式。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推行分类和动态的监管方式,按照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实施远距离、近距离或零距离管理,做到既严格执法、履行职责,又不执法扰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够采用多种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建立以教育为主的预警执法制度,实行网格化行政执法方式,明确执法岗位、执法责任,解决好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岗位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消除行政执法中的盲点和死角。

三、时间、内容安排

本次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安排四个月时间,分为四个阶段,每阶段一个月。

(一)学习动员阶段。一是研究部署,制定方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各地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和活动方案于20**年4月25日前报全市行政机关文明执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思想发动,广泛宣传。4月下旬召开全市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全市文明执法和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活动及在亿元企业重点项目窗口单位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程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活动氛围。三是学习讨论、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本系统、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下载或翻印后发放至每名执法工作人员手中,并采取集中学、分散学、互相观摩学或举办研讨会、以案讲法、演讲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讨论,提高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效果。

(二)查摆问题和清理检查阶段。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开展“查执法理念、比执法作风、看执法行为”的讨论与交流活动,采取自己查、群众评的方法,分析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查找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行政相对人座谈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执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都要撰写执法情况分析材料,重点检查执法理念是否端正、执法作风是否文明、执法行为是否规范,认真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在查摆问题的基础上,开展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事项进行梳理,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权力、执法程序和相应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应该保留的要规范行为。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中清理,切实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质效。各地各部门自我查找和自我清理的材料于20**年5月中旬上报市行政效能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落实阶段。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紧紧围绕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个人的整改措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整改措施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整改措施确定后要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自觉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联系本单位实际,有针对地组织依法行政知识考试,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对考试不及格者,要暂停行政执法资格,经再次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经过审核确认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格执法人员重新登记。

执法教育论文篇8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始建于1980年,2003年1月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来普通中专的基础上升格组建为全日制政法类警察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的刑事执行专业(中专时期是监狱管理专业)于2003年9月开始招生至今,笔者在近几年的教学实践中,对刑事执行专业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尝试,并组织学院教务处、教研室教师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进行实地调查,本文就当前刑事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做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目前刑事执行专业高职教育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全国监狱工作的迅速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狱布局调整,监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监狱警察队伍的职业素质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高专刑事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滞后无疑已经制约了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教学内容理论性过强和教学方法单一

教学内容理论性过强。在课程设置中存在着理论性课程过多,具体到某一门课程中,则表现为讲授内容的理论性过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技能应用内容,加大了学生对知识理解的难度,隔断了监管改造理论到监狱实践的应用,延长了学生就业后适应实际工作的时间。如《狱政管理》这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大多数学校都以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实践教学仅为参观监狱,缺乏课程的顶岗见习,缺乏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教学内容落后于监管实践工作的实际。刑事执行专业的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不仅要求掌握刑罚执行的基本理论,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还需要让学生了解当前刑罚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理论、新作法,而这些内容在课本上是没有的,教学内容中必然要增加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布局调整、押犯构成的新变化等知识。

教学方法上存在着注重知识传授,缺乏能力培养的特点。在以往的教学中,教师要更多地重视知识的传授,却忽视了学生学习方法和自学能力的培养,忽视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的操作能力、交流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应用能力较差。并且教学方法传统陈旧,很多课程还是以教师为中心的“一言堂”、“满堂灌”,让学生处于输入和存储知识信息的被动学习状态,在学习的过程中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足。

(二)课程体系课程设置缺乏高职教育的实践性

在刑事执行专业培养计划中仍沿用学科本位课程体系和课程形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课程设置过于追求学科齐全,有些课程成为本科课程的压缩版,课程设置的针对性和目的性不强,对高职教育要求的“技术应用”及理论上的“必需、够用”原则作简单、片面的理解。在课程教学中,仍然以传统的理论知识教学作为课程学习的重点,以岗位技能为核心的课程模式基本停留在概念和设想层面,实践训练课时严重不足;在课程设置上,过分强调课程的完整和系统,没有把学习者未来岗位的需要作为对学生应用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基础;结果使学生只会被动地接受知识,而不知道如何去运用所学知识,培养模式单一死板,束缚了学生的个性发展,同时限制了学生的创造性。二是所设置的技能课程内容、数量与刑罚执行岗位的技能要求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我们要正视这个问题,予以调整适应。

(三)“双师型”教师数量不足,使教育教学质量处于低水平徘徊

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精通专业理论知识是担任高职教师的前提条件,具有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是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虽然近几年来全国的司法警官院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有一定的改善,但是“双师型”教师的数量仍然不足。首先是从总体上而言,“双师型”教师的数量和质量与高职教育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教育部门规定有关“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要达到50%”,而全国的司法警官院校中,能达到这一合格要求的学校寥寥无几。其次目前许多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刑事执行专业的专业课教师,绝大多数是从大学毕业就直接到学校任教,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的见习时间不过短短几月,教师自身的实践能力都有限,如何来胜任高等职业教育对岗位技能的教学要求,也就无法实现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

(四)实习实训场所不足,不能保障实践教学的质量

实习实训教学基地是职业教育技能实训教学过程实施的实践训练场所,是实施实训教学计划的基本条件。目前刑事执行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对薄弱,学生在1-5学期的实践学时较少,校内实训或模拟实训场所不足,导致实践教学的学时和质量无法保障,学生没有实践经验的积累很难适应职业岗位需求。监狱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岗位的特殊性,任务的双重性,要求监狱人民警察不紧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而且要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生产管理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监狱的实际工作中对岗位技能的要求较高这一现实,要求我们在教学中必需构建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二、刑事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监狱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这对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部根据监狱工作的要求和当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把“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确定为今后几年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努力目标,要求推进监狱人民警察的规范化管理,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系统化、规范化的教育培训制度和体系;要积极推进学历教育和专业性人才的培养。因而司法警官院校为本行业探索出一个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成功模式就显得非常重要,围绕和针对职业岗位的需求组织和实施教学成为高等职业院校刑事执行专业教学工作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根本目标。

(一)刑事执行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探究

刑事执行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监狱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专业应用理论知识、专业实践技能和技巧,具有良好的人民警察职业素养,能胜任监管场所及社区矫正等岗位的刑务处理、安全防范、矫正教育岗位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基于上述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要从刑事执行专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出发,遵循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要求,科学地设置刑事执行专业的课程体系。要坚持“有利于学生知识、素质、能力协调发展,有利于养成司法警官职业素养,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指导思想;做到与社会发展及刑罚执行职业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与人的全面发展相适应。具体而言,刑事执行专业的课程设置要改变过去以传授理论知识为单一目标的模式,要以知识、能力、素质为核心,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根本,以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技能为重点,实现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目标。笔者认为,刑事执行专业的课程体系应由以下三个模块组成:

1.基本素质课。这部分课程设计的目的是使预备警官形成良好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职业道德素养,并掌握监狱管理和矫正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主要包括: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心理健康教育、法理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犯罪学等。

2.专业基础课。主要包括:监狱学基础理论、狱政管理、罪犯教育、罪犯心理、罪犯劳动管理、社会心理学等。开设这部分课程的意义是,通过专门的思维方式训练,让未来的司法警官形成良好的法律、刑罚执行、教育改造思维模式。

3.专业技能课。职业技能方面的课程,主要包括:监狱文书制作、罪犯心理咨询技术、车辆驾驶技术、警务技能训练、计算机信息技术、监狱工作口才、狱内侦查技术、监所突发事件处置、监所基层工作实务等。通过上述课程的学习,使预备警官掌握从事监狱、矫正工作专门的技术和能力,包括调查研究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与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二)优化教学手段

刑事执行专业的教学过程要以尽量贴近实际,启发思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的,因此要改革灌输式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采用讨论式、案例教学式、模拟式、实作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并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室,使教学内容图、文、声、像并茂,直观性强,同时提高信息量和教学效率。如我院刑事执行专业新开设的《监狱突发事件处置》课程,应用“情景教学”法,聘请云南省官渡监狱防暴队警察作为实践课时的指导教师,针对特殊类别的监狱突发事件如罪犯劫持人质进行“处突演习”,把课堂变成监狱管理的现场,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教师只对教学活动进行组织和点评,让学生安排程序、步骤和需要的道具、工具;让学生编写警察和“罪犯”的台词;这样的教学形式深受学生好评,在教学过程中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的优秀表现超出了教师的预期,教学效果良好。当前监狱新干警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时时提醒我们,在提高学生的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同时,注意培养学生对警察的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

(三)改进和加强“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

如前所述,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要胜任教学工作,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要有优质的教育资源提供给学生,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各高等职业院校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学校的教师定期到企业学习和培训,增强实践能力。同时,要积极聘请行业,企业和社会中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

作为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中,要重视和培养“双师”素质教师,这是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双师”素质教师,即教师要具备理论教学的素质,又要具备实践教学的素质。按照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认定条件:“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极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应用,效益良好;(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实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等院校中居先进水平[5]。根据上述认定条件,刑事执行专业的“双师”素质教师必须变压力为动力,否则达不到教育部的规定条件,必将会影响高职院校教师的队伍建设工作,进而影响教学质量的保障。尤其是按照认定条件的第二条,分批安排专业教师到监狱进行专业实践训练,要求每两年必须完成一定时数的实践部门工作任务,包括让教师到监狱监区带值班、到罪犯教育科、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科等科室岗位工作,完善和更新教师的专业知识,使教师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教学指导能力。

另外,聘请监狱警察到学校兼课、教师和监狱警察合作课题研究或教师参与到监狱的服刑指导、心理咨询、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中,也是加强“产学”结合,提高教师专业素质的有效途径。

(四)突出实践教学特色

1.调整、修订和完善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体系,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我们要完全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把“讲”变成“练”,变成学生的动手与探索。学生的理论知识是其今后适应工作岗位的基础,而适应工作岗位的关键在于动手能力和实际的操作能力,使实践教学真正成为教学工作中的重头戏。建立一个把知识、能力、素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据此,要调整人才培养计划,首先,严格控制和缩短理论课的讲授时间,增加专业实践课的训练时间;其次,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按1:1的比例配置,并提出实践课的教学和考核要求。

执法教育论文篇9

1 研究背景

“教育要发展,教师是关键,前教育部部长周济曾强调,办好教育,离不开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优秀教师队伍,要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教师队伍的能力建设,其核心是教师的执教能力建设,使教师队伍与学生规模的扩张相适应。”但是,历年来关于体育教师专业能力变化以及揭示新的体育教师专业能力结构的研究寥寥无几,对新任体育教师执教能力认识的不足,导致了体育教师培养机制与现实需求的突出矛盾。基于此,研究新任中学体育教师的执教能力有助于寻找出其执教能力的优点、缺陷及原因,为新任中学体育教师执教、培养及再教育提供有利参考。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新任中学体育教师,5人;老教师5人。

2.2 研究方法

2.2.1 文献资料法

查阅新任中学体育教师执教能力的资料,以及近10年有关的研究资料和文献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支持。

2.2.2 观察法

通过旁观、听课等观察新任中学体育老师的说课、教学实践等。

3 体育教师执教能力的概述

体育教师能力是指在完成体育教育工作,从事体育教育工作活动所具有的专门动作。其中包括了教学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执教能力只是作为一个体育教师的基本能力之一。中学体育教师的执教能力结构,主要包括教学设计、体育教学实施、教学评估等(主要体现在教案、示范讲解、教材教法的运用、纠正错误、处理突发事件、场地器材的运用、保护帮助的运用、考核评定的运用等)。所谓执教能力,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利用各种教学与管理的手段进行教学操作的能力, 并以实际教学质量为标准的教学运行状态, 是教师内在素质的外在表现。

4 新任中学体育教师执教能力的特点

(1)理解学生。新任中学体育教师是刚刚进入教师岗位的学生,他们内化的社会文化结构相对开放和宽容,同时也是新教育理念的耳濡目染者,所接受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系统教育使得他们对待学生的方式较少武断和粗暴。并且,他们正试图从一个学生的角色转变成为体育教师,心理上与学生有很多的相似之处,比较了解学生的心理,善于站在学生的角度看待问题。

(2)教学相长的特点突出。由于新任中学体育教师刚刚从身份上实现了角色转变,体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更容易促使他们进行有效的教学反思,而体育课堂教学情境的复杂性要求其不断汲取知识以满足教学的需要,因而其教学相长的特点更加突出。

(3)教学的时代性更加突出。从教育社会学的观点出发,教育活动可以看成是社会文化结构与个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由于新任中学体育教师的年龄特点和受教育特点,他们的知识储备更加接近时代前沿,对新知识的接受和接收能力均较强,开放性较大,能够较好地理解并践行体育新课程标准的理念。并且,他们对体育运动的新形式较为敏感,学习能力强,能够根据学生的喜好及时地学习并开展新兴运动项目,是学校体育课程内容吸纳新知识的一个途径。

(4)教学形式、方法新颖多变。一些研究指出,“教师任务的不确定性和孤立使教师们更多地依靠自己当学生时获得的关于教师工作的观念……”。新任中学体育教师孤身一人由学校场域步入社会场域,角色的巨大转变和体育教学经验的匮乏使得他们更多地依赖于受教育阶段所接受的体育教育形式,而以往的受教育经验使得他们相比于老教师掌握了更新的体育教学模式、方法。另一方面,在新的社会环境中新任中学体育教师大多试图谋求学校、学生的认同和更好的社会地位,因此他们对职业充满热情,常常想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成绩,所以他们会不断地去寻找新的教学方法和创造新的教学形式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5 新任中学体育教师执教能力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1)在教案的编、写、备等方面,新任中学体育教师在编写教案时常沿袭以往在学校学习的编写模式,难以突破以往的思维模式,在编、写、备教案当中难免会存在不足,流于形式,且对教案的认识不足,认为无关紧要,从而导致了教案的质量不高,不能够很好地根据教案进行教学,从而影响教学效果,甚至于对学生造成伤害。

(2)在示范讲解、教材教法的运用方面,新任中学体育教师相比于老教师存在明显的差距。示范是体育教师教学中使学生建立运动表象的最直观的教学手段,也是体育教师的一种语言,一种用身体动作表达的语言。讲解就是结合示范动作而进行逐步的解释说明而采用的一种方法。通过观察对比新、老中学体育教师的执教,发现无论是示范方法、位置、示范面的选择还是讲解的方法、顺序的运用,老体育教师都优于新任的中学体育教师。老教师在体育教学中能够很好地将教材和教法结合起来,并牢牢地抓住教学的重难点和教学目的,充分利用和调动学生的视、听进行讲解示范,引起学生的兴趣和强烈的求知欲望。而新任中学体育教师在这些方面往往是凭借过去的理论学习和实习当中的一些教学经验,教学理论无法有效地转化为教学实践以及教学经验的不足,导致了新任中学体育教师无法灵活有效地运用示范讲解、教材教法。

(3)在纠正错误与处理突发事件方面,通过对个别新任中学体育教师的教学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到,新任中学体育教师在教学中对学生出现的错误技术或动作认识不够,面对不明显的错误动作或是技术不能够很好地纠正,而遇到难度较大、较为复杂的技术动作时,时常抓不住重点,模棱两可,对动作的示范或讲解常常含糊不清。在处理突发事件方面,比如面临学生的挑衅,不能够耐心地去引导纠正,而是时常采用罚站或请家长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把学生赶向对立面;对运动损伤等,只会简单的包扎处理,对损伤的程度缺乏明确的判断。

(4)在场地器材的运用和保护与帮助方面,老教师遇到过的突发事件较多,处理问题和对事情预见的能力较强,所以能够很好地利用场地器材和合理地运用保护与帮助。而新任中学体育教师的主观性较强,思想上麻痹大意,对安全问题认识不够或忽略,时常是根据感觉进行教学,不能根据客观的事实条件运用保护与帮助进行教学辅助;与此同时,在场地器材的运用方面,时常把场地与器材割裂开来或者是出现场地与器材的搭配不当。

(5)考核评定方面,新任中学体育教师对考核内容安排有时会过于墨守陈规,脱离学生的实际掌握情况,一切按照考试大纲的考核内容和要求进行考核评定;有时受到社会对体育价值观念的影响和个人情感的左右,不能做出恰当的评定。

(6)再教育途径的匮乏。再教育是新任中学体育教师实现角色转换的重要途径,但研究发现目前的学校教育系统中缺乏行之有效的体育教师再教育途径,已有的体育教师再教育如岗前培训,假期理论学习侧重于理论的掌握,由于淡漠体育教学实践和技巧而大多流于形式。因此,新任中学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堂情境处理中大多追溯过往,然后闭门造车,教学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处理。

6 结论及建议

(1)新任中学体育教师虽然对教育事业充满热情,体育教育理论素养较高,但缺乏必要的教学实践经验,需要经过体育教学理论到体育教学实践的相互转化过程。另一方面,各级各类学校应寻找体育教学成果量化的途径,探寻体育教师教学的心理驱动机制,使新任中学体育教师获得职业认同。

(2)应构建系统的再教育途径来帮助新任中学体育教师提高执教能力。通过老带新、教研室活动等手段来集体处理教学疑难问题。同时,建立体育教师图书资料库,使新任中学体育教师能通过慕课、阅读等手段扩充和更新知识储备。

(3)完善体育教师培养体系。新任中学体育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方法在教学之初大多来源于受教育阶段的经验,从这一点来说,决定体育课堂质量好坏的因素之一就是体育师资培养体系。应构建体育教学理论―体育教学实践―体育教学理论相互转化的师资培养模式,使体育教师成为拥有体育教学理论、体育教学技巧和终身学习习惯的可持续发展的教育者。

(4)新任中学体育教师必须意识到自己的不足,通过观看视频、自学、观摩、向优秀体育教师请教等方法,加强自我学习教育,不断地丰富自身的执教技能以满足教学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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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玉梅,张玉阳.增强教师执教能力之途径[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9.9.22(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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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教育论文篇10

二、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根据全局干部教育培训现状,我们在培训内容上,以理论武装为基础,以知识更新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目的;在培训形式上,把集中培训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全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全员的整体素质。

一是制定了《市法制局二〇一〇年学习计划》,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修养和业务水平。

二是局党组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以党组中心组学习带动党支部、党小组学习,形成了《中共市法制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方案》,规定每周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理论热点,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省、市政府法制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业务知识。

三是每年坚持开展“读一本书活动”,不断拓展广大干部学习的广度和深度,丰富知识结。

四是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和“违规违纪收送款物问题专项治理”等党风廉政建设活动。使广大干部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危害,廉洁自律。

五是组织处级、科级干部参加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等部门组织的干部理论、海南国际旅游岛专题、管理业务、保密业务和文明礼仪等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是鼓励干部深造,抓好干部在岗教育工作。我局十分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工作,将有限的资金花在干部及人才教育、培训的经费保障上,出台了《海口市法制局干部职工在职学习管理暂行规定》,为发挥好人才的带动作用创造良好发展环境。通过鼓励干部学习、深造、交流等方式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目前,我局有一名干部在读法律硕士学位。

七是要求广大干部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做到结合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密切联系实际,带着问题学,深入思考和研讨,力求每学习一个专题,业务水平得到一次提高,思想认识得到一次升华。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全局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新形势下解决实际问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二)开展依法行政培训,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进程。

1、举办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培训班。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46号)的精神,市政府于6月21日印发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的要求,经市政府授权,我局于7月2日组织召开全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并举办了清理工作业务培训班。对各区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及具体负责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人员和各镇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共计180人进行了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推进了各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目前,规章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已废止《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正提请审议废止《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和修改《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汇总完各单位的清理意见,形成了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拟报市政府审议。

2、举办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年审培训班。为了提高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局今年继续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力度,于7月14—16日在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了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年审培训班,邀请了省法制办、海南大学等有关领导和专家为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授课,培训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规。各区、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双管和垂管单位等68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培训。培训完毕后,我局按照要求,统一组织了全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阅卷、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录入等工作。通过培训,提高了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增强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提高了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的水平。

(三)积极开展法制理论研究工作,增强服务大局能力。

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全力打造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的品位之城和建设最精最美省会城市的中心工作,以坚持科学发展、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为出发点,结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实际,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着力做好政府法制工作。通过开展理论研究,激发全局干部开展调研工作的热情,进一步提高全局的法制理论研究工作水平和为服务国际旅游岛提供法制保障的能力。

一是以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89周年,争创“最佳党日”活动为契机,我局开展了“我为建设国际旅游岛做贡献”主题征文和演讲比赛并受到了表彰,形成了《以建设国际旅游岛为契机,推进政府法制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作用,为国际旅游岛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构建更加和谐法制环境,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等22篇优秀论文,有力支持“发挥国际旅游岛中心城市作用,打造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的品位之城”的中心工作目标。

二是结合政府法制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法制业务调研活动,先后完成了《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分析的报告》和《市电动车管理立法调研报告》等调告,协同相关部门完成了《关于赴上海等四城市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立法调研情况的报告》、《考察生物产业发展建设和相关立法情况的报告》等调研报告,并报市领导,为市委、市政府谋划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抓好行政管理,服务中心工作,提供了第一手的参考依据。

一年来,我局认真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个别干部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学习的主动性不高,理论学习的系统性不强,不善于利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

二是干部业务培训工作有待加强,个别干部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是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不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三、2011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为切实做好2011年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保持干部教育培训的连续性,坚持不懈地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现制定我局2011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如下:

(一)组织全市性的干部教育培训。

1、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年审培训班。培训内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培训人员:市直属各部的行政执法骨干人员及未参加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人员约800人;培训时间和地点:待定。

2、行政应诉工作业务培训班。培训内容:有关行政应诉工作的应诉程序、应诉注意事项等问题;参加培训人员: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等约50多人;培训时间:2011年7月;地点:待定。

(二)组织局内部干部教育培训。

1、政治理论培训

(1)培训内容。

1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专题;

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专题;

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专题

4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专题;

5理论热点专题;

6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市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专题。

(2)参加人员:全局干部职工。

(3)培训时间:每星期安排一个下午进行集中学习,每月安排一次集中交流。

(4)培训形式: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

2、法制业务培训

(1)培训内容:各项业务知识,包括立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以及公文处理等业务知识。

(2)参加人员:各处、室的具体业务工作人员。

(3)培训时间:全年。

(4)培训形式:根据工作的要求灵活安排,同时积极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的业务知识培训。

(三)培训要求。

执法教育论文篇11

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及有关强制执行的着作一般都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列为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当然 ,在表述上有细微区别。关于该原则的内容 ,可以从有代表性的教科书及有关着作中找到阐释 ① .从 50年代以来 ,在最高法院就执行问题下发的批复、通知、意见等文件中 ,就可以经常发现“应认真说服教育 ,打通思想”、“经过耐心说服教育仍然无效”才应采取强制措施等内容② .在 1 979年 2月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 (试行 )》中 ,也十分强调执行工作要做好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 ,并要求采取某些强制措施应当特别慎重 ,甚至须经院领导批准 ③。至于在各级法院关于执行实践的报告中 ,更是充满了强调说服教育的经验或事例 ,有的法院还明确提出在执行中要“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 ,强制措施为辅的原则”④ .看得出来 ,“在执行中必须依靠组织 ,依靠群众 ,多作说服教育工作 ,注重方式方法 ,防止问题复杂化”⑤ 一直是法院强制执行实务的指导方针。

进入 90年代以后 ,也许是觉得在“执行难”的背景下过分强调说服教育可能导致执行力度的弱化 ,最高法院的态度似乎已有微妙的变化。一个迹象是上述那些要求注重说服教育的内容到 1 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意见》有关执行的部分中已不再出现 ⑥。与此相应 ,诉讼法学者在教科书和论文中也开始较多地强调执行程序的“根本点”或“实质”在于强制性 ,指出如果说服教育没有奏效就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绝不能无限期地等待、拖延”⑦。值得注意的是 ,在这样的气氛下 ,已经有一位作者明确地提出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并不是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 ⑧。但是 ,这样的主张在我收集到的有关文献中是惟一的一例。

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在执行制度中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冲击。说服教育被引入强制执行领域并上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 ,既有其深层的原因 ,也包含着复杂的矛盾。对此 ,恐怕不宜一味地肯定或强调 ,同时也很难简单地否定或淡化。我们有必要剖析“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这一命题作为强制执行制度基本原则的含义。

对于这项命题的内容 ,一般的理解是 :针对执行义务人 ,以发动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为后盾 ,先做思想工作 ,进行法制宣传 ,劝说、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这些工作无效才采取强制措施 ;这样的说服教育可以贯穿整个执行过程 ,与强制措施相伴或交替使用 ,以确保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最终得到实际履行。仔细辨析就会发现 ,执行程序中所谓“说服教育”归根到底无非就是两层意思 :一层是“晓以大义” ,即用某些行为规范来开导、劝说、诱使执行义务人主动从事一定的行为 ;另一层是“指明利害” ,说白了就是“威吓”或施加压力 ,即以行使一定强制力或暴力的现实可能性来迫使执行义务人不得不从事某种行为。但是 ,如果把强制执行中“说服教育”的内容限定在这个范围内 ,那么很难将其提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

从一些着作和论文中的有关论述来看 ,这一命题所包括的内容还可能进一步扩展。如果说 ,通过思想工作促使执行义务人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是“说服教育”最起码的含义 ,那么 ,同样是仅针对执行义务人做思想工作 ,却不把这种工作限定在单方面的“你说我服”而理解为双向的意见和信息交换 ,并在此过程中视具体情况帮助执行义务人做出很可能与法律文书要求不尽相符的义务安排 ,则可以被看做“说服教育”内容的初步扩展。既然“说服教育”能够导致与法律文书不尽相同的安排 ,那么 ,说服教育的对象严格限定于执行义务人显然相当勉强 ;于是 ,对执行义务人和申请执行人 (或执行权利人 )双方都做工作 ,寻求某种新的妥协就成为自然而然的归结。把申请执行人也纳入“说服教育”的对象范围 ,意味着这项命题在内容上的进一步扩展 ⑨。当然 ,法学界和实务界可能会有一些人士不愿甚或反对把后两种情形包括到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内容范围里去。这项原则的内涵是否能够这样扩展也确实容易成为学术上有争论的问题。但是 ,不仅许多学者理所当然地在“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论题下讨论上述情形 ,从有关资料来看 ,执行人员往往就是这样从事执行实务的 ⑩ .实践中似乎并没有人关心 ,在对执行义务人进行宣传教育过程中做出重新安排或对执行权利人也做相应的思想工作 ,是否还算“说服教育”。

尽管为了分析的方便 ,可以将“说服教育”的内容像上面那样划分为三个层次 ,但在现实中这三方面其实是不可分的。进入执行程序后 ,执行人员除了研究执行 依据和从事其他必要的调查外 ,首先要做的事就是与执行义务人接触。这样的接触有着种种含义 ,既是“通知” ,又是“劝说” ,既是“施加压力” ,又是“了解情况”。所谓“说服教育” ,很大程度上也是再次向当事人了解案情 ,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进行了这样的工作之后 ,执行人员能够分别不同情况 ,或者向领导反映执行依据本身存在的问题 ,或者进一步在“说服教育”最狭义的范围内“讲清道理、指明利害” ,或者把对方当事人也卷进来 ,并引导双方作出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不尽相符的重新安排 ,或者就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了 ,等等。如果在这样的意义上理解“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命题 ,那么对于执行实践来说 ,这些内容决非可有可无 ;实务部门一贯如此要求 ,实际上也一直在这样做。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 ,该命题能够被理解为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

但是 ,这些在实践中一直行之有效 ,并被视为规范的做法 ,在法理上却不是毫无问题的。与执行程序的性质紧密相关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 :在理论上是否允许把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一方也纳入“说服教育”的对象 ?而这里似乎是存在问题的。例如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不能进行调解 ,目前已达成普遍的共识 ,至少已很少见到异议 ⑾。

于是 ,我们的强制执行程序似乎面临着一种两难境地 :一方面 ,如果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命题严格限定在仅针对执行义务人做工作 ,要求他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这一含义上 ,那么该命题很难被提升到执行程序基本原则的高度上去 ;另一方面 ,如果把这个命题的内容扩展到对双方当事人都做工作并可能做出改变原法律文书的重新安排 ,那将出现一种法理上的矛盾。耐人寻味的是 ,为什么我们长久以来都很难察觉到自己的制度中所包含的这种两难处境 ?究竟是什么东西会使人感觉到在这里存在着矛盾?对这个问题的追问也许能够使我们关于强制执行制度的认识得到深化。下面 ,我将通过引入两种不同的参照系 ,为我国现行的强制执行制度以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提供一种定位。

二、在两种参照系之间的定位

什么是上一节进行的讨论中潜在地采用了的参照系呢 ?其中一个参照系就是来自西方法律传统、尤其是来自大陆法系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架构及其背后的法理。在大陆法系各国 ,强制执行一般被理解为一种旨在“事实上实现权利”的程序。它区别于“在观念上形成权利”的判决程序 (即狭义的诉讼制度 )及其他类似程序 ,并以通过后者而形成的既存权利 (在执行制度上体现为“债务名义”)为前提 ⑿。如果把判决程序与执行程序放到同一个诉讼过程 (即广义的民事诉讼制度 )中来看 ,两者不仅因确定判决而具有时间上的分界 ,而且在原理上也不同。判决程序的任务是裁断、宣告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其着重点在于确保程序在过程与结果上的正当性 ,因此要求提供更为慎重的程序保障。而执行程序则以迅速、不折不扣地实现已经被确认的权利为目标 ,其要义是贯彻对拥有权利者的实际保护 ,保持社会对法律制度的信赖 ,所以更偏重效率或讲求效益 ⒀。与这些观念紧密相关 ,学者们一般认为 ,与最能典型体现司法职能的判决程序相区别 ,执行程序本质上属于行政作用的一种 ⒁ .

在大陆法系执行程序的制度架构中没有“说服教育”的任何位置 ,更不用说将此作为原则了。与此相关 ,至少在德、日等国的强制执行法规中并没有“执行和解”的规定 ,有关的教科书中也见不到这个概念。因为 ,无论所谓“执行和解”是如何达到的 ,从执行法规范的角度来看 ,无非是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全部或部分放弃自己既有的权利而已。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现实的执行实践中不发生“执行和解”的现象。德国与日本的一些法社会学者各自对本国执行过程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 ,执行官对于执行义务人乃至执行权利人并非完全不做类似“说服教育”那样的工作 ⒂ .在调查财产或扣押动产的过程中 ,执行官同样可能根据具体情况 ,劝说动员执行义务人自动履行 ,甚至促使或帮助双方达成新的解决方案。不过 ,从调查得到的数字上看 ,这类工作似乎并未在执行官的业务中占很大分量 ,发挥的作用也表现得不很明显 ⒃ .更为重要的是 ,尽管执行实践中执行官可能根据实际需要从事这样的工作 ,但“说服教育”或“调解”决非对执行官履行职务的制度化要求 ,而仅仅停留在一种事实状态上。

西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念制度及实践 ,经过我国移植西方法制的 1 0 0多年的积淀 ,特别是近 2 0年来西方法学知识已为不少国人所了解和接受 ,并在很大意义上被诉讼立法所确立。

立足于这样的法理来看 ,如果从制度上允许或要求执行官在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配置 ,则将引起极度的制度紧张。因为这不仅意味着对判决的“釜底抽薪” ,模糊了两种不同程序之间的界限 ,还意味着司法与行政在理念上的混淆。

至此我们可以下一个结论 :之所以觉得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作为执行制度的原则会造成某种紧张 ,正是因为我们或隐或显地受到了来自上述参照系的强烈影响。如果回到上一节最后提出的问题 ,即为何我们长久以来又很难意识到这些矛盾 ,则有必要再引入另一个参照系。这个参照系就是我们自己的法律传统。

作为仍在影响甚或规定着现行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制度 (以 1 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和1 991年民事诉讼法为标志而建立 )的重要因素 ,中国自身的法律传统中有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值得特别重视。一是以清代的民事审判 (即所谓“听讼”)为代表的帝制中国法律传统 ,二是自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起来的民事审判方式这一“新传统”。

在清代的“听讼”中 ,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 ,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谓“确定判决”的判断方式并不存在 ⒄ .州县地方官受理“户婚田土”等“细事” ,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不断地做出称为“批”、“谕”或“判”的判断 ,并根据情况对当事人采取从体罚到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地方官做出具有实体判断内容的“谕”与当事人答应接受此内容而提交的“遵依甘结”结合起来 ,才有终结案件的含义。但是 ,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肯履行义务 ,而是“翻异”上告 ,或拥有权利的当事人一方不堪对方的拒绝履行或拖延推诿 ,再次向地方官求告 ,交涉、讨价还价、劝说、开导、威吓乃至现实的强制措施-与“甘结”前同样的种种情形又会在不同级别的官府或其他场面上演 ;一直到双方当事人都不再“翻异”上告 ,事实上“同意”或“接”某一判断 (即不再采取争议行动这一事实本身 ),案件才真正得以最后终结 ⒅。值得注意的是 ,听讼不仅在观念和制度上完全没有诉讼程序与强制程序的区别 ,而且因为地方官在由“谕”加上“遵依甘结”两个阶段做的大致是同样的事情 ,实际上听讼是审中有执、执中有审。审判与执行或者说强制与说服交织在一起 ,贯穿了整个纠纷解决过程。

与此相对 ,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原点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 ,确实已在观念上区分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 ,且这种区分还反映到不同时期诉讼立法的尝试之中 ⒆ .但是 ,作为一种外来的影响 ,这种观念上的区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真正渗透到当时一般司法干部的心目中和司法实践中 ,却有必要打一个问号 ⒇。长期以来 ,支配着民事司法的实际上是一种“调解型”的审判模式 21 .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模式强调的是调解为主、调查研究、深入并依靠群众 ,判决只是作为不得已时的最后手段。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对当事人说服教育 ,并发动群众来帮助教育成为一贯方针。当事人提高了思想觉悟并自动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 ,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 ,是理想的状态。然而在这个过程中 ,也伴随着或明或暗的种种强制 ,包括办案人员的“我说你服”以及周围环境无形有形的压 力。尤其重要的是 ,当所有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等几乎一切方面都被组织进一套高度集权的社会体系(即所谓的“单位体制”)中去时 ,许多情况下“说服教育”是不可抗拒的。在典型的“调解型”审判方式中 ,审理过程中的履行 (既有当事人自愿或被迫的履行 ,也可能包括“依靠群众”或“依靠组织”的履行 )实际上成为一种常态。如果说审判过程不仅仅裁断并宣告某种实体安排 ,而更经常是以这种实体安排的实现才告终结的话 ,那么审判中其实已经伴有执行。另一方面 ,在达成调解协议或判决之后的阶段 ,除了办案人员做工作更偏重于要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并有可能发动强制措施之外 ,“说服教育”的位置仍然是确定不移的。对于当时的一般司法干部来说 ,正像审判程序中的判决一样 ,恐怕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措施也只是不得已时的最后手段 22 ,劝说、动员、开导和宣传等仍然是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在说服教育或者调解贯穿整个纠纷解决过程这一点上 ,当时的办案人员更明确地意识到的 ,与其说是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区别 ,还不如说是两个阶段的一致性。

如果说清代民事审判所反映出来的法律传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院和一般人的意识 ,那么自“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来的新传统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融入了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的现行制度。立足在这样的参照系上 ,执行中的说服教育乃至调解都变得顺理成章。而且 ,无论从解决问题的效果还是从正当性的象征意义来看 ,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作为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完全是理所当然的。

对于“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命题 ,我们在感觉到矛盾与感觉不到矛盾之间的这种微妙状态 ,可以说是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处位置的一个缩影。强制执行制度作为一种舶来的东西 ,自清末变法以来几度被试图移植到中国社会里去 ,但真正得到较稳定的制度化并开始在我们的社会土壤里扎下根 ,不过是近一二十年来的事情。移植一种外来的法律制度并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往往需要逐渐克服社会机体的排斥反应 ,法律制度和社会之间在这个过程中自然一直存在着紧张。在此意义上 ,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作为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 ,既反映了原来的制度架构及其内在逻辑因这种张力而产生的变形 ,另一方面也是使执行制度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得以运作的一种技术。那么在执行实践中 ,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究竟是如何发挥消除传统及国情对于外来制度排异反应的功能 ,同时又使制度内外的矛盾得到再生产的呢 ?下面想通过对实务界关注的几个难点进行考察来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

三、审执分立与说服教育

执行组织的问题在法院内部一直或隐或显地存在不同意见 ,其中主要在于执行组织究竟应该与审判组织“分立”还是“合一” ,即所谓“审执分立”与“审执合一”的观点对立。表面上看来 ,这些似乎与“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 ,但如果深入到问题的深层结构上去分析 ,就会发现这种意见分歧其实从一定的侧面反映了“说服教育”在执行实践中所发挥的功能与带来的矛盾。

新中国成立以来 ,无论是 1 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 1 979年重新颁布的同一法律 ,都有设置执行员的明确规定。此后的两个民事诉讼立法又进一步确立了由执行员或执行机构专门负责从事执行的“审执分立”原则。在法理上一般认为之所以实行“审执分立” ,是因为审判与执行性质不同 ,执行不仅为审判还为其他民事程序提供保障 ,各国的通例也是审执分立 ,等等 23.在法律规定及一般法理的层次上 ,审执分立原则看起来是不可动摇的。

但是 ,在设置执行机构的制度实践层次上 ,不同意见似乎有了充分的体现。一位学者指出 :“审执合一与审执分立并存、审判庭执行与执行庭执行并存的‘双轨制’局面 ,是当前我国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而在造成这些现象的多方面原因中 ,作为认识上的原因 ,“有的是认为审执合一比审执分立更适合执行工作的需要” ,“也有的认为审执分立不是审执分割”24.

“审执分立”还是“审执合一”当然首先是一个要否设置执行机构的问题 ,但更根本的问题则在于执行机构从事的执行工作具有什么样的内容和性质。如果站在大陆法系强制执行制度这一参照系来看 ,“说服教育”决无可能成为贯穿审判与执行两个阶段的因素。所以 ,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判总是由要求特殊资格和给以身分保障的法官来从事 ,而纯粹的强制执行则交给具有行政官性质或甚至是民间身分的执行人员承担 (所谓“执行法院”的法官也只是从事执行程序中带有判断性质的工作 )。与此相对 ,在我国历来的民事诉讼中 ,虽然审判与执行两个阶段各有其特点 ,但却被“说服教育”贯穿起来而呈现出更强的同质性。在这样一个参照系中 ,由同样的主体负责审判和执行的“审执合一”自然显得更加顺理成章。针对“审执分立” ,法院内部根据执行实践中遇到的困难而提出种种批评 25 .这些批评中最根本的一条恐怕就是审执分立带来“审执脱节”的难题。所谓“审执脱节” ,主要指审判阶段的办案人员由于不负责执行 ,在调解方案与判决中常常会做出没有考虑到是否方便执行或是否可能执行的安排 ,从而使执行人员感到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 ;在执行阶段 ,则因负责执行者未参与审判而不熟悉案情或不了解具体情况 ,从事执行时不仅容易导致无的放矢、效率低下 ,而且还可能使问题复杂化或者造成新的问题。对执行实践中碰到的这些因审执分立而带来的难题 ,恐怕不能忽视其现实性 ,也难以简单地否定依据这类问题而提出的批评。

总之 ,在一种说服教育或调解贯穿整个纠纷解决过程的民事诉讼模式中 ,执行机构无论在组织上还是在功能上与审判机构的分立 ,都会干扰这个模式的内在逻辑 ,从而给执行实践带来一定的混乱和难题。相反 ,如果转换一下参照系 ,则“审执合一”给严格地从性质和内容上区分审判与执行的诉讼制度带来的 ,也将是混乱和难题。我国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其实际功能的现状可以说反映了正处于过渡期的原有模式与制度要求之间的紧张。另一方面 ,“说服教育”既制造了这种紧张 ,又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发挥了缓解这种紧张的功能。关于这一点 ,我们可以更直接地通过分析“执行难”现象与说服教育工作的关系来加以考察。

四、“执行难”与说服教育

关于说服教育的作用 ,在阅读有关资料时常常产生一个颇为矛盾的印象 :一方面 ,过分地强调说服教育会导致执行工作的软弱无力 ,在一定情况下说服教育甚至可能成为“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 ,说服教育又往往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这个印象可以说反映了说服教育作为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原则在“执行难”背景下形成的困境。为了刻画和辨析这种困境 ,有必要再次考虑 :所谓的“执行难”究竟是什么现象 ,这种现象的原因又在哪里 ?

作为当前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最热门话题之一 ,涉及“执行难”问题的文献资料不胜枚举 ,关于其表现和原因也是众说纷纭。质而言之 ,“执行难”就是本来应该也可以得到执行的案件却由于种种因素的阻碍而得不到执行。从程序的角度来看 ,“执行难”问题直接反映出来的却是这样一种现象-受理了的执行案件既未中止也没终结 ,却得不到实际执行而积存下来。这样的情形自 80年代后期以来在法院的执行实务中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既成事实 26,而隔几年就要来一次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也构成法院的一种类乎常规性的工作 27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 ?尽管说法众多 ,各有道理 ,但从法院能够投入执行力量这一点来看 ,导致上述“执行难”现象的种种因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受理了的执行案件因法院自身在资源方面的制约因素而未能进入实际的执行过程 ,或在执行程序的中途停顿下来。制约因素可能是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办案 ,也可能是执行人员在能力素质上的问题 28.值得注意的是 ,有迹象表明 ,执行组织的设置和发挥作用的样式 (“审执合一”还是“审执分立”)能够直接影响到法院或具体办案人员在执行工作方面的资源配置。第二 ,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来自外部的阻力而不得不中断程序或停顿下来 ,但又因没有法定的事由 ,难以宣告中止或终结。阻力既可能来自执行义务人的逃债、欺诈行为乃至公开的对抗 ,也可能来自因地方司法保护主义而得不到有关部门乃至委托执行的对方法院的支持。市场秩序的混乱、政治或经济形势上的困难局面也能够迫使有些案件的执行过程停顿或中断 ,例如因大面积的“三角债”而引起的“执行难”问题。法院自身的力量在许多情况下还不可能克服这些阻力或困难。无论前一方面还是后一方面的原因(也可能两者的竞合作用 )所造成的“执行难” ,都有相当一部分是法院完全无能为力的。

虽则如此 ,法院的执行实务工作者们仍然做出了种种努力以缓解“执行难”。在这些努力中 ,说服教育的原则保持着重要的位置。几乎能够说 ,说服教育是法院针对“执行难”而采取的种种对策中不可缺少的一环。首先 ,一般而论 ,说服教育比起其他执行措施来更容易节省法院或具体办案人员的资源或成本 ,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这不仅因为成功的说服教育能够减轻乃至免除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负担 ,而且更体现在说服教育方法广泛的替代性上。在其他所有的执行措施都无效或无法采取的情形下 ,常常仍存在着做说服教育工作的余地 ,而且有时也能够取得一定成效 29.其次 ,在法院针对种种难以执行又似乎不宜中止或终结的复杂情况而采取的各种对策中 ,说服教育都占有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这些对策或措施既包括“以物抵债” (“物”还可延伸指土地使用权、股权、到期未到期的债权、租赁权等权利 )、“劳务抵债”等灵活的清偿方式 30,也包括在执行的期限、金额、方式、主体等方面的种种变通做法 31.而有名的所谓“放水养鱼” ,更是这种种灵活方式及变通做法的综合运用 32 .

说服教育在法院克服“执行难”问题的种种努力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决不是偶然的。作为转型期特殊的法律现象 ,“执行难”可以被理解为 ,一种功能相当有限的法律程序直接面对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 ,不得不处理远超过其制度容量的问题而引起的制度扭曲或制度紧张。我国强制执行程序功能的有限性不仅体现在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负担过重、执行组织等内部关系并未理顺等问题所造成的“绝对力量不足” ,更集中地表现为转型期制度总体供应不足所导致的“相对力量不足”。如果存在较完备健全的担保、银行存款及证券的记名、不动产登记、公证、拍卖等制度 ,则不动产及担保债权、存款及证券等财产的执行能够通过法定程序简单地完成 ,强制执行的措施将有可能像许多国家那样 ,主要集中在动产的扣押和拍卖上。这样 ,事情就会单纯得多。恐怕这也是尽管不少国家的强制执行成功率相当低 ,却并不认为存在“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33 .此外 ,尤其就经营性组织而言 ,目前我国的强制执行实际上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应该由破产制度来解决的问题 34.由于上述制度以及其他类似的制度缺乏或者不健全 ,同时也由于制度间的专业化分工不发达或制度间关系没有理顺 ,需要运用不同的原理、不同的法律技术来解决的许多问题都集中到强制执行领域 ,使得这个制度不堪重负而难以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说服教育原则的作用在于 ,通过加强法院裁量的因素和引入当事人同意的契机以减轻执行制度的负担。它使过大或过于复杂的问题也有可能在强制执行的范畴内得到处理 ,从而加大了制度的容量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他制度的不足。说服教育不仅在通过获得当事人同意而满足程序的正当性要求这方面必不可少 ,而且在运用得好的时候确实能够解决问题 ,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确实有效的一种方法 ,在制度供应不足的整体状态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之前 ,从强制执行制度中取消作为原则的说服教育看来是不可行或者是不可取的。

尽管如此 ,必须看到 ,说服教育原则带来的并不都是正面的影响。首先 ,说服教育并不总是有效。相反 ,过分地依赖疏导或做思想工作 ,有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执行措施不力 ,执行程序长时期地延宕 ,甚至完全丧失执行的机会。这一点已为许多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指出。其次 ,对双方都做工作并实质上改变原有法律文书内容的做法 ,尽管在一些情况下缓解了“执行难” ,但也会带来更加复杂的问题。对双方的说服常常变形为一方被迫放弃权利 ,而且容易使办案人员重新卷入复杂的纠纷。以“以物抵债”为例 ,一位法官指出 ,执行实务中公开或隐蔽的强行以物抵债已引发了在价格、质量、拒收拒退以及程序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许多情况下执行法院直接卷入这些纠纷而非常被动 35 .近年来批评较多的所谓“执行乱” ,其实与不少灵活变通的执行办法及其引起的矛盾有直接联系 36 .

看来 ,说服教育以及伴随着说服教育的种种灵活变通的执行方式方法 ,在运用得好时能够有效地缓解“执行难” ,甚至在一些场合可以说是目前条件下惟一可能采取的对策 ;但另一方面 ,在某些情境下搞“变通”或运用不当也会带来困惑、矛盾以至混乱。更为深刻的问题恰恰隐藏在这样的现实之中。当我们看到说服教育在一些情况下确实解决问题 ,给执行程序带来皆大欢喜的结果 ,而另一些场合则引起困惑、苦恼以至更难收拾的问题之时 ,我们往往会问 ,好的情况和坏的情况 ,究竟哪一种占多数呢 ?如果我们针对坏的情况所设想的对策 ,还不外是提高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力和办案技巧或水平的话 ,我们也许已经开始不知不觉地放弃在法律或程序的范围内解决问题的努力。

执法教育论文篇12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随应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产生的,是一支具有新时代明显特征的新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机遇的新挑战,如城市规划控制区的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等,为我们城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做好被誉为“生命线”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的特点,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培养“四有”城管执法人员的目标,把培养人、尊重人、提高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进教育内容、方法、手段和机制,有效地促进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拓宽教育领域,谋求思想政治教育的最大效益。全面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素质,是履行城管行政执法新时期历史使命的现实需要。思想政治教育要有所作为,就要按照这一要求准确定位、科学设计,最大限度发挥教育的功能。加强队员的思想文化建设,是思想政治工作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的体现,从一定意义上说,思想政治工作就是先进文化的载体和传播先进文化的工具。加强队员的思想文化建设,必须着力于年高全体队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素质。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首先应当体现在提高人的素质上,要以人为本,这是思想政治工作最主要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把向广大干部队员宣传科学的思想理论,宣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放在首位。科学的思想理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先进文化的核心。因此,我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牢牢抓住理想信念这个核心,始终不渝地向职工尤其是年轻职工灌输共产主义理想,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把体现社会发展方向和要求的先进文化传播到广大干部职工中去,提高职工的思想认识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提高鉴别能力和欣赏水平,提高生活品位和开阔工作视野。始终采取“正面灌输、积极引导”双管齐下的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引导职工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城管精神和工作作风。一是树立为城管执法人员终身负责的观念,把立足点确立在对城管执法人员长远发展负责上,确立既贴近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际、着眼打牢城管执法人员思想基础,又能让城管执法人员学有所获、为未来走向社会打下基础的教育观。树立综合效益的观念,通过强有力的思想引导,着力引导城管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改变自我封闭的模式,树立开放的教育观念,充分利用多种教育资源,特别是利用社会大课堂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二是增大教育的信息量、知识含量,把抽象的内容具体化、形象化。三是把系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作为思想引导的组成部分,为教育注入活力。按照“啥弱抓啥,缺啥补啥”的原则,在内容安排上有计划、有目的、分层次地增加科学文化学习的比重,引导城管执法人员加强学习,不断优化知识结构。

二、人人参与,最大限度地发挥城管执法人员的主体作用。有的单位搞教育,从制定计划、搞动员,到授课、总结,都是政工干部“自己搭台自己唱戏”,城管执法人员参与程度低,使针对性、实效性打了折扣。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在“贴近”上做文章。思想政治教育要把城管执法人员关心不关心、需要不需要作为立足点,不仅注重找准问题,做到有的放矢,还要注重解决问题,不能隔靴搔痒。要深入搞好调查,掌握城管执法人员思想变化,对城管执法人员急切希望得到回答的热点问题,可以先开展讨论、交流,然后统一思想认识。二是要体现民主精神。引导城管执法人员说真话、讲实情,平等交流思想,在分析、比较、鉴别中明辨是非,是发挥城管执法人员主体作用必须遵循的原则。要允许不同观点的争论,要与教育对象平等交流,对不正确的观点也不要简单压服,而要循循善诱,在启发思考、认真讨论中澄清模糊认识。三要形式多样,不能只满足于课堂教学,而要适应城管执法人员的年龄和心理特点,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一些读书、征文、辩论、演讲、体会交流、社会调查、新闻点评等活动,配合课堂教学进行,进一步深化教育效果。

三、理论联系实际,在知与行的统一中见成效。全面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素质,需要提供丰富的实践舞台,引导城管执法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各项任务中丰富知识、提高能力、强化素质。一是要把实践作为检验教育成效的尺度。既要引导城管执法人员明白正确的道理,又要指导工作实践;既要解开现实思想扣子,又要校正行为上的偏差;既要澄清模糊认识,又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上。真正杜绝只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忽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的片面性。二是要与各项工作实践结合起来,结合其它各项工作一道去做。要善于把各项工作任务的要求,转为城管执法人员改造主观世界的课题,引导他们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认清自身的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把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与实现知行结合的过程统一起来,实现工作、思想双丰收。三是要切实抓好实践中的规范养成。城管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通过点滴积累、点滴养成,实现质 的飞跃。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单靠思想上的教育引导是不够的,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则,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加以规范。教育者要从大处着眼,细微处入手,通过日常生活细节点滴养成,纠正畏难怕苦、马虎大意等偏差,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得到锻炼提高,不断成长进步,提高自身素质。

执法教育论文篇13

一、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

我分管的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法律法规共有36部,涉及到各部门工作的各个方面,执法工作量大面宽,责任重大。因此,我始终坚持将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加强领导,规范运作,有效地推动了各部门执法工作健康稳步开展。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事业方面的立法力度不断加大,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强度推动部门的法制建设。这一形势,要求每一个领导干部不但要学好政治业务理论,而且还必须精通各项法律法规,做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模范。基于这种认识,98年我参加了省委党校中青年领导干部研究生班的学习,同时利用一切有利时机和条件进行学习培训,不断充实提高自己。几年来,我不但系统学习了党在新时期的方针政策、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理论素质上得到较大增强,而且对教育法律法规、卫生七法八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广电设施保护条例、计划生育条例、体育法等进行了重点学习,从而使自己的执法能力和法制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为指导部门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矗通过学习,也提高了自己依法办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做到严以律己,公正执法,不徇私情,维护了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抓好自身法制学习的同时,我要求分管部门采取法律咨询、大型群众性法制宣传、电视讲座、法制培训等多种形式,宣传各项法律法规,为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并指导他们把学习贯彻法律法规与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结合起来,与解决本部门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这样学用结合,既增强了法制观念,贯彻了法律法规,又对我县各项社会事业的改革实践产生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针对分管部门执法工作逐步规范的实际,我首先狠抓了执法队伍的组建。98年成立了社会文化市场稽查队,99年成立了广播电视稽查队,卫生监管执法大队将在今年后半年成立。这些组织的组建,对于进一步理顺执法关系,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是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八年来,分管部门在岗执法人员普遍参加了市县两级法制培训,基本达到了执证上岗。三是重视制度建设。各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普遍建立健全了资金管理、证件管理、文档管理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制度,制定了执法人员工作准则,促进了执法工作规范运作。四是加强形象建设。严格要求文化、卫生等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统一着装、执证上岗、文明执法,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效地杜绝了“三乱”现象的发生。中国教育查字典语文网 chazidian.com

3、加强依法行政监管。对分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我坚持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近几年来,由于县乡财政异常困难,各乡镇在落实《教师法》、《教育法》方面大打折扣,导致乡镇教师工资大面积、长时间、巨数额拖欠,违反规定向家长、学生乱集资、乱收费问题时有发生。针对这种现状,我一方面监督落实各级政府的办学责任,争取对教育更大的重视和支持,基本落实了高中及乡镇中小学校建所需资金,奠定了实施义务教育的基矗另一方面经常督促检查落实。去年9月份,县委、县政府制定了《保障乡镇教师工资发放,改善教育环境奖惩办法》,明确了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本乡镇落实《教师法》、保障教师工资发放第一责任人。去年12月份,我带领教育、财政、监察、广电等部门负责人,深入到教师工资拖欠严重的乡镇进行督查,与乡镇领导面对面研究解决问题,到去年年底教师工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第三,加大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每年年初,我都要对中小学收费问题提出严格要求,坚持谁违规、坚决处理谁的原则,依法规范收费行为。去年11月份,XX镇通过学生收教师工资问题发生后,我积极配合纪检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教育部门对全县的教育收费情况再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不出任何问题。通过不懈的努力,我县对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逐步得到了规范。医疗市场的整顿和卫生行风建设是群众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我要求卫生系统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医疗市场,打击游医药贩,狠刹班外行医、私约手术等行业歪风,重点整治,严格管理。2000年,我安排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贯彻卫生法律法规、整顿医疗医药市场的集中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收效。同时,我对文化市场执法、广电设施保护、计划生育及体育法规执行的情况,都经常监督管理、给予重视,保证了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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