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行业调查报告实用13篇

计算机行业调查报告
计算机行业调查报告篇1

(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三)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四)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五)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不同角度的应纳税额的理解

1、企业财务角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财务决算后的利润总额×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会计本期所得税费用

2、鉴证机构审计角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审定后(审计调整后)的利润总额×规定的所得税税率=本期审定的所得税费用

3、税法角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我们可以从上面三个计算公式可以清晰看出三者计算的口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计算的税额有显著差别。三者存在差异的原因就是它们之间有着不同口径的调整,审计机构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程度的审计调整,而汇算清缴机构和纳税检查机关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作相应的纳税调整,从而得出了不同的应税所得,计算出不同的税额。以下便是从这三者涉税调整所秉承的原则为出发点,分别举例阐述。

三、企业财务年终自查涉税调整的原则和举例:

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陆续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计算机行业调查报告篇2

Key words : the two circuit debugging; data management; EXCEL form

中图分类号:G623.5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当前,人们的工作、生活与计算机紧密联系,变电站的二次调试工作也不例外,继电保护校验仪的操作及驱动需要计算机,调试记录需要用计算机编辑、打印。在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大力实施集约化管理的工程建设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利用计算机为我们的调试工作服务、利用计算机对二次调试工作进行标准化管理值得研究应用。

1二次回路调试措施文件包的应用

针对江苏省电力公司标准化设计图集《220kV变电站施工图A-1方案(2010版)》应用本文研究的二次回路调试方法,整理一套标准化二次回路调试措施用于指导施工,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精细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工作要求。

根据工程调试工作划分原则,220kV变电站二次回路调试措施按下列内容划分整理:

1.1主变压器二次回路调试作业指导书;

1.2 220kV线路二次回路调试作业指导书;

1.3 220kV母联(分段)二次回路调试作业指导书;

1.4 110kV线路二次回路调试作业指导书;

1.5 110kV母联二次回路调试作业指导书;

1.6 10kV系统二次回路调试作业指导书;

1.7公共系统二次回路调试作业指导书。

标准化调试措施文件包为调试负责人减去了编制措施的负担,为工程现场调试人员开展调试工作提供了依据。每项调试工作开始前,由调试负责人依据有关调试作业指导书对调试工作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调试工作人员全面掌握调试技术要求、安全注意事项、质量控制重点。

2 二次回路调试 Microsoft Office Access管理数据库

二次回路调试工作的进度由调试负责人全局掌控,如中途特殊原因需要更换负责人,已调试项目与未调试项目难以细致界定,因此,借助计算机调试记录动态掌握工作进度很有必要;二次回路调试报告的编辑是一项相当繁琐的工作,借助计算机技术将调试记录自动转换为调试报告将为调试人员节省大量时间。

经过分析对比,巧妙运用Microsoft Office Access办公应用软件对二次回路调试策划及记录表格进行管理,建立各类“表”、“查询”,用于调试方法查询、调试注意事项查询、调试进度查询等,一方面指导调试,一方面便于调试进度的掌控;通过创建“报表”可以方便地形成调试报告。

2.1创建表

通过输入数据创建各类二次回路调试应用表,如“主变本体信号回路调试应用表”、“主变保护信号回路调试应用表”、“主变220kV断路器控制信号回路调试应用表”,内容包括回路名称、回路编号/元件代号、调试方法、注意事项、调试结果等,调试结果可以通过选择定义字段的数据类型为“是/否”,以便于做调试记录,表格设计各字段名称以及字段数据类型如表1所示。

表1 调试应用表设计字段名称及数据类型示范表

“220kV断路器控制信号回路调试应用表”视图样式如图1所示。

图1 “220kV控制信号回路调试应用表”设计视图

2.2创建查询

创建各类查询,如查询已调试合格的回路、尚未调试的回路等,查询显示的字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如查询未调试的回路名称以及调试方法及注意事项,创建查询步骤如下:

(1)选择“在设计视图中创建查询”;

(2)选择添加需查询的表,如“220kV1线路断路器控制信号回路调试应用表”;

(3)选择查询“显示”的“字段”,分别在“回路名称”、“调试方法”、“注意事项”字段对应的“显示”栏“打勾”,如图6.2所示;

(4)选择“条件”,在字段“调试合格”字段栏的“条件”框输入字符“no”,以文件名“220kV线路1断路器控制信号回路未调试项”保存查询。设计视图如图2所示。

图2 “220kV控制信号回路未调试项”查询设计视图

2.3创建窗体

通过“使用向导创建窗体”,选择显示窗体的“表”和“查询”,再选择“表”或“查询”在窗体中需要显示的“字段”,应用“纵栏表”布局,“标准”样式,最后定义窗体名称,如“220kV线路断路器控制信号回路调试应用”窗体视图见图3,应用该窗体可以直观、友好地体现调试回路内容、调试方法、调试注意事项,并且可以作为调试记录的操作界面,该“窗体”与与之对应的“表”、“查询”、“报表”之间数据存在关联,调试过程中所做的修改、记录自动体现在“查询”及“报表”之中。

图3 “220kV断路器控制信号回路调试”应用窗体视图

2.4创建报表

选择“向导创建报表”,选择报告“表/查询”,选择需要显示的字段,选择报表“布局”为“表格”,方向为“纵向”,报表“样式”为“紧凑”,输入报表“标题”,即完成报表的创建工作,再根据报告样式要求,使用报表的“设计视图”对报表的布局格式进行相应调整,对显示数据进行编辑,如对220kV线路控制信号回路调试报告进行设计布局视图如图3所示,人工修改报告日期、调试结论,打印预览视图如图4所示。

图4 “220kV线路控制信号回路调试报告”报表设计布局视图

图5 “220kV控制信号回路调试报告”的报表视图

3应用EXCEL表格计算CT10%误差

从前面调试方法的研究可知,CT10%误差计算过程涉及的数据及公式计算较多,利用EXCEL表格的“插入公式”功能,巧妙布局,大大减少了人工输入数据以及计算的工作量,可以避免人工计算过程中的失误,提高了计算准确率。

以220kV电流互感器为例说明EXCEL“插入公式”自动计算方法的应用,已知电流互感器二次额定电流为5A,应用EXCEL表格输入公式如下表所示:

计算机行业调查报告篇3

一、全市统一组织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一)全市地税系统审计(省定)。以完善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规范内部管理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全市地税系统年度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根据省审计厅授权,以地税部门履行征管职责为主线,选择部分重点企业进行延伸审计,关注当前税收征管机制改革情况,促进地税部门执行税收政策严格、征管规范、机制完善。针对审计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分析和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推进深化征管机制改革,严格依法治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市局直接审计市本级,其他县市区由当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参审的县市区审计局于4月30日前将审计结果上报市局,市局有关科室于5月15日前向省厅提交汇总报告,并将审计结果汇入市级预算执行审计报告。

(二)养老保险基金审计调查(署定)。以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组织有关县市区审计局,对特派办、省审计厅审计调查外的地域年至年6月底的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调查。通过调查,揭露养老保险基金在筹集、运营、管理和使用环节中的问题和风险;收集分析养老保险数据,掌握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政策建议;关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进展情况,为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审计打下基础。6月上旬开始审计调查,具体工作安排按照审计署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和省厅审计调查工作方案执行。

(三)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审计(省定)。以摸清全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促进相关涉农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利益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全市年至年6月30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揭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为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市局直接对市本级及两个县市区进行审计,其他县市区由当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6月下旬开始审计,9月30日前参审的县市区审计局向市局提交审计报告,市局有关科室于10月20日前向省厅提交汇总审计报告。

(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省定)。按照审计署每年两次上报中小学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的要求,在去年审计和审计调查的基础上,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实施、资金分配使用、建设目标落实等情况,重点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审计,特别要关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学校建设情况。审计和审计调查过程中,市局将采用定期召开调度会和审计督查相结合的方式,适时派出督查组赴各有关县市区对审计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督导。市局汇总审计和审计调查报告,各县市区由当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参审的县市区审计局分别于6月5日和12月5日前向市局提交截至5月31日和11月30日的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报告,市局有关科室分别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厅提交审计和审计调查报告。

(五)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情况跟踪审计调查(省定)。在去年跟踪审计调查的基础上,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继续对我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调查。重点调查年度建设计划的完成,土地(尤其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资金等各项相关扶持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建设项目管理与建设手续办理,实施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效益等方面的内容。通过调查,掌握全市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基本情况,揭露规划编制、政策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科学规划、规范运作,维护群众利益,切实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目标的顺利实现。市局汇总审计调查报告,各县市区由当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参审的县市区审计局于4月9日前向市局提交截至3月31日的跟踪审计调查报告,市局有关科室于4月15日前向省厅提交审计调查报告。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金)交管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省定)。以促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金)政策落实,保证资金(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统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我市年至年10月底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通过调查,全面掌握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模,揭示在征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管理水平。市局直接对市本级及两个县市区进行审计调查,其他县市区由当地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年9月开始审计调查,参审的县市区审计局于11月30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调查报告,市局有关科室于12月20日前提交审计调查报告。

二、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审计和审计调查的项目

(一)县级财政决算审计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市定)。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为目标,结合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对相关县市区年度财政决算和年1至6月份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基础,摸清预算收支、财政改革和基层财政管理的真实状况,关注预算分配、收支管理和财政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等角度提出改进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理财,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7月上旬开始审计,12月20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报告。

(二)新兴产业和重点行业发展等六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市定)。以促进提高企业发展能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牵头,抽调市局人员采用集约式审计方式,以财政资金为主线,以企业项目为对象展开全面调查,涉及9个县市和2个市属开发区的50户企业,重点对2009年至年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情况、税源建设情况、企业发展状况进行调查。全面掌握“转方式、调结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引导拉动作用,揭示资金在管理使用方面的突出问题,从体制、机制层面分析影响财政专项资金作用发挥和制约企业发展的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全力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月上旬开始审计调查,于4月30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调查报告。

(三)全市行业协会改革及财务收支管理专项审计调查(市定)。为促进深化行业协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长效运行机制,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对全市行业协会开展改革及财务收支管理专项审计调查。通过调查,重点摸清我市行业协会的运行情况,了解行业协会管理、改革和发展工作实效,反映改革中机制运行的矛盾和问题,重点查处少数行政部门政会不分,以行业协会作掩护,强制入会、强行收费、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纪问题。针对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切实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行业协会健康运行。2月中旬开始审计调查,市局有关科室于4月30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调查报告。

(四)全市年至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市定)。为促进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市局有关科室牵头,抽调市局及县市区人员,采取“上审下”的方式对全市年至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重点检查项目立项、项目库建立、项目组织实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后管护主体是否落实;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和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安排到位、是否按规定拨付使用;重点检查项目的效益情况,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是否达到设计要求。2月中旬开始审计调查,市局有关科室于5月15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和审计调查报告。

(五)对口支援北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及项目跟踪审计(署定)。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在连续2年跟踪审计的基础上,由市局有关科室继续对北川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及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跟踪审计。通过审计,全面掌握我市对口援建北川的资金总额、项目建设、资产移交、后续事项处置等总体情况,做到家底清、情况实,向党委政府交一本明白账。市局有关科室于5月10日和10月15日前向省厅提交截至4月30日和9月30日的跟踪审计报告。

(六)第十一届全运会场馆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省定)。在连续4年跟踪审计的基础上,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对第十一届全运会场馆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市局将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编制竣工决算,并继续关注场馆的后续管理和赛后利用情况,提出审计建议,促进规范管理,提高场馆利用率,防止闲置浪费。市局有关科室于11月15日前向省厅提交截至10月31日的跟踪审计报告。

(七)“三河”综合治理工程审计(市定)。以规范城市基础建设资金使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由市局有关科室负责对我市河、河综合治理工程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建设程序是否合规,工程决算是否真实,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合理,揭露存在问题,对项目绩效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审计建议,从而促进我市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2月中旬开始审计,市局有关科室于11月30日前向市局提交审计报告。

计算机行业调查报告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公民知情权和开放政府的实证法保障制度已经初步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侧重调整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和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其背后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当公民要求政府提供信息时,政府为什么会有“信息”?信息公开中的“信息”是如何形成的?政府保有的信息和政府赖以决策的信息从何而来?这些问题关系到一个新的法律现象—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力和相关当事人的义务。正是因为政府正确地运用了“信息形成权”才使公民获得了可用、可信和可以交换的信息及其衍生利益,随着公民知情权利的增长以及政府管制和决策对信息收集需要的扩张,对政府信息问题的研究不应该再局限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资讯获得权等传统问题,应转而关注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权限、成本和收益以及当事人的负担等问题。

一、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性基础

按照美国管理预算局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规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条的解释,信息(information)是指“对事实、数据或观点等的知识的传递或描述,这些知识可以存在任何媒体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数字、图表、图形、叙述或视听形式。”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外观物质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现为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的文书、图片、记录、照片、摄影、录音、微缩片、计算机处理数据等可供听、读或理解的文书或物品。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文书或物品形式表现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观事实和意见两方面内容。

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随着政府职能变迁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扩张趋势,尤其是进入福利社会和管制国家之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力更是发展到极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基础探讨也随之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理问题。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正确决策的需要

认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1}(P109-110)信息形成权是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因为取得信息是进行行政活动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2}(P327)“情报是燃料,没有它行政机器就无法发动。知识就是力量的格言对行政法很适合。行政机关要机智地行使其制定规章权和裁决权(实体法上的权力),就必须知晓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领域里的实际情况。”{3}(P82)行政机关依靠信息运转,“没有信息,行政机关便不能从事管理工业、保护环境、欺诈行为、征收税款或授予拨款等活动。适当的决定要求精确的资料数据……。”{4}(P77)勿需赘言,准确、及时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而信息匮乏或不准确则将扭曲或者抵消行政决策制定的智识能力。{5}(P434)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普查、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等手段获得信息或要求当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做出正确行政决策。

(二)信用社会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认为,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alinformation)导致了交易市场中大量“不诚实成本”(thecostsofdishonesty)出现,“在不发达国家,商业中的不诚实是一个严重问题”。{6}(P495)显而易见,不诚实的、没有信用的社会注定是一个没有公正和效率的社会,社会越复杂越需要信用来维系,越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立法来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史。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迫在眉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规划目标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目前,我国最大的信用问题是政府收集和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全比没有信息更糟糕”{7}(P7)

(三)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权”(policepower),是指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政府对城市或乡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护目的而对个人施加的“管制权”(regulatory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一种派生权,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权力的衍生品,其基础是政府对社会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权利的管制权。也就是说,信息形成权是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凡一个政府具有对社会的合法统治权,也就自然地拥有对社会的信息形成权和控制权,“行政机关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记录和提供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权。”{2}(P331)政府运用信息形成权,一是满足了国家安全对信息的需要,二是满足了社会良性发展对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监测和信息分析、处理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支配性资源”。{9}(P790)但是,信息匮乏和不对称问题直接威胁着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优势一方的权利,采取强制信息披露方式来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例如,有关食品药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药品所含的危险物质、营养成分并进行风险警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被封存的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信息载体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商务部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规定网上交易参与各方应保存各类交易记录,旨在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五)为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

在信息时代,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来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务的关键。在今天复杂的、迅猛发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赖于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政府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对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实现自己使命的基础。以我国台湾省为例,为了保障“行政执行法”上公法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建制了各项网络联机数据查询系统,包括金融账户开户查询系统、税务电子闸门应用系统、全民健康保险投保记录查询系统、劳保投保记录查询系统、户役政查询系统、车籍数据查询系统等。我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

政府“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表现为何种方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机关拥有三种权力:(1)命令制作记录和档案之权;(2)检查帐簿和档案之权;(3)用传票传唤证人、索取文件之权。{3}(P82)王名扬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种:(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或内容制作文件或档案,或者提交报告;(2)检查被调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档案;(3)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者出席作证,或提供帐簿、文件和档案。{2}(P330)汤德宗教授认为,政府获得信息的途径有职权调查、行政检查、强制申报和听证。{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两大部分:(1)政府自身对信息的生成、收集、处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当事人披露给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职能时所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政府对信息进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种权力形态,它是一组权力,包括政府对信息的自主形成权、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预算支持权和制裁权等九个类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权

首先,行政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记录和储存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获得权利和利益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种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关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资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形式来形成信息,开会既是从上到下传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种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过撰写分析报告来收集和处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撰写年度的或者阶段性的或者专门性质的信息报告或者工作报告,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要求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另一方面,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分类、鉴别、总结、分析和评估,撰写总结分析材料和评估报告并将电子数据送交有关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撰写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撰写的《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报请求权

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两种方式。政府的信息申报请求权,是指政府强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强制有关当事人主动申报特定信息或者被动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报请求包括纳税申报、社会保障补助申请、财政贷款申请、就业申请表填报等,这些信息请求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交给行政机关,目的是实现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义务强加给当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请求目的是多样性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政府信息申报请求权。例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证件和材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

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是指政府强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记录或者记载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决策和执法使用。从我国信息强制保留的实际状况出发,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一类是强制制作特定文书,主要体现在会计、审计、税收、娱乐业、医患关系和金融业等领域。具体形式包括:(1)帐(账)簿,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名簿,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3)日志,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得删改,留存60日备查。我国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强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记载和保存日志。(4)病历和处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来保存与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处方、品和第一类处方,它们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据,如《发票管理办法》和《票据法》中的发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类是强制保留特定记录,无论在传统的秩序行政还是在给付行政和环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记录的请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携带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油类作业船舶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人《油类记录簿》、装运有毒害或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应将洗舱水排放情况记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

信息强制披露(mandatorydisclosure)已经成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当事人披露私人拥有的信息,包括食品营养标签、药品标签、服装标签、环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险物、允许附近居民知道危险、市场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表现为强制安全信息公示、强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三种主要形式。

1.强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必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的标签标明和公示有关信息;《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设置和公告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强制交易信息披露。现代商事活动不同于传统民事活动,它更具有流动性、易变性、技术性和垄断性,强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费者、小企业、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强制要求处于信息垄断地位的商事主体公开自己的活动。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等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都必须定期或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3.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主要是指对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环境和财经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报告、补报、续报和通报,例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求进行事故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法定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审计法》和《会计法》分别规定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应向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信息调查权

“行政机关做出某种决定时,需要一定的情报,而该情报又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收集。也就是说,调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调查权是政府的一项固有权力,根据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形成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和检查,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第二种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为目的的调查,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决定做成前的行政调查。

1.统计调查。以统计为目的的信息调查也是一种政府信息请求。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统计调查权,有权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在我国,由政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非常频繁,如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国家性普查活动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资源普查、土地普查(调查)、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行政客体所进行的察查、搜集资料的活动,或者指行政主体以搜集、验证相关事实与资料为目的就个别具体事件、针对特定公民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10}(P907)“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存在着混同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可以把“行政检查”等同于“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直接观察、调查、检验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证据的常规技术,以防止和矫正违法情形发生。我国很多法律将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分别规定了专门领域的行政检查及信息收集权力。

3.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16}(P129)行政调查通常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调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运用的职权调查,包括传讯、鉴定与勘验等方式。{10}(P1046)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六)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

“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17}(P53)档案的实质内容是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种信息。{2}(P343)档案保存是一种信息记录的保存,从主体上看有单位档案和国家档案。从形式上看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强制标准(GB/T18894-2002)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从内容和功能上,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身份档案,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任免和处分档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等;(2)福利档案,是给付行政赖于进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据,包括劳动就业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社会救助档案、低保档案;(3)行政执法档案,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术的使用权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扩张性、非耗竭性、替代性、传递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必须依赖信息技术作为载体,“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硬件、服务(包括支撑服务)以及相关资源等。在现代社会,政府任何一项信息活动都涉及到信息技术和形式的选择和运用,如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行政调查中可以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技术。信息技术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记录保持的效率;(2)提高对欺骗、浪费、滥用信息的发现和预防;(3)提高法律实施调查。对于政府之外的当事人而言,政府经常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有计算机匹配、计算机辅助事先核准、计算机归档。{19}(P630)

各国法律都对信息技术使用作了规定,一方面为了保障信息工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国家强制标准《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对各种仪表的技术标准作了强制规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会侵犯当事人权益,因此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国,使用最广泛的信息技术工具是税控收款机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电子系统。对于前者的使用几乎没有争议,而对于后者的争议却非常之大。例如,交通执法中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电子眼”所记录的车速结论缺乏准确性,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0}我国对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权原则,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和生产企业资质条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税控收款机(fiscalcashregister)的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机器规范、税控IC卡规范、税控器规范、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税控打印机规范、设备编码规范等六个部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获得预算支持权

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设备和软件的购买、服务和辅助服务、职员、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费等,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开始推进“金税工程”,三期立项投资达50亿元。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预算审批,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具有预算拨款权,每个欲进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机关的首席财务官必须与管理预算局合作,规划出一个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技术花费、相关费用支出和结果的核算说明。美国信息技术预算不断增长,1986年是143亿美元,1993年是249.7亿美元,1998年是289.7亿美元,每年大约以2.47%的速度递增,大约有77%的信息预算消耗在国防部、交通部、国防部航空局、商业部、能源部、农业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门。{21}2007年管理预算局对13个重要统计机构[1]的统计调查预算作出了评估:2006年为21.89亿美元,2007年为21.9亿美元,2008年为27.52亿美元。美国统计机关有80多个,按照《2007年度美国政府统计规划报告》的评估,其全部统计工作的预算是54.02亿美元。{22}(P1)

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预算来源和支配还缺乏系统的、细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国务院组织进行的全国性统计调查的经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国务院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别就土地调查经费和文物普查经费作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决定。

(九)制裁权

政府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有权进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样性。在美国文书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机关的强制或者法院罚金或其他处罚;(2)金钱赔偿或者公平救济判决;(3)对许可证、特权、权利、补贴或利益的撤销、中止、削减、否决等。

在我国,违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措施,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未依法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经济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信息收集和处理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不利处分,该种违反信息义务的惩罚措施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者受益机遇,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当事人的信息义务和负担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从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给政府的、受调控的工业或其他方式那里获得”。{4}(P76)并且,当事人对提供的信息经常存在隐匿、捏造、歪曲的现象,因此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协助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就被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义务

按照法治行政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23}(P166)当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可以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权的过程中产生两种协助义务,一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一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目前,我国立法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界定当事人的信息协助义务,前者是指当事人需要积极行动来配合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后者是指当事人除非法律规定外不享有拒绝权、抵抗权,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将拒绝提供统计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行为,界定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信息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23}(P167)当事人无论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在不利行政行为中,或者在纯粹的信息普查、检查、调查的事实行政行为中,都有义务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忍耐经济负担的义务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它也强加成本于公众。给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费时间。”{25}(P1)政府要求当事人报告信息,增加了他们的信息收集预算。{21}大量的表格阅读、理解、填写、送达、修正补充,耗费了当事人相当多的时间、人力和物质消耗。美国管理预算局在评估文书工作成本时,通常将文书工作的“负担”以时间单位来换算,例如,管理预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预算》评估报告认为,受到独立管制机构影响的文书工作的公众负担时间大约是3亿9千万小时,用每小时26.5美元来评估,大约是100亿美元成本。{26}(P368)作为计算单位的“时数”(hours),是指为了公众评论而进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预算局的信息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的评估所消耗的时间,包括阅读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时间花费,也包括编辑、记录、复审和发送这些信息的时间花费。除了以“时数”(hours)作为计算信息成本负担的计量单位之外,美国还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CollectionCosts)这一术语,是指除了“时数”(hours)之外,行政机关要求公众提供信息所负担的其他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邮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发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计算机系统的成本,以及与表格相应的必需的其他费用(thefees)。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1999-2007年间连续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预算》(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缩写为ICB)报告,整理出的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负担时数”情况是:1997约为6,998,690,000小时,1998年约为6,951,140,000小时,1999年约为7,183,820,000小时,2000年约为7,361,720,000小时,2001年约为7,631,740,000小时,2002年约为8,223,170,000小时,2003年约为8,098,790,000小时,2004年约为7,971,176,000,2005年约为8,240,510,000小时,2006年约为8,923,500,000小时,2007年约为9,165,180,000小时。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总成本评估”情况是:1998年约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约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约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约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约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约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约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约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约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约为63,411,170,000美元。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运用已经给公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这些负担又需要公众来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文书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类型。{27}(P110)“在20世纪60-70年代,信息强制披露是权利革命的重要内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14}(P169)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有很多法律和规章进行信息管制,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保护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给当事人附加了义务和负担,因此有必要协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断

在美国,管理预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职能:(1)参与政府信息和统计政策的实施和发展;(2)中央统计机关预算的安排;(3)批准信息收集过程;(4)控制信息收集预算。{5}(P434)在批准信息拟议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判断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对于正当履行行政职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该信息是否有实际效用。在做出判断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可以给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人一个听证的机会,或者发表书面声明的机会。如果管理预算局局长断定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没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信息收集。只有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许收集。行政调查权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也成为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任务,例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条(c)项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报告,进行检查,或强制执行其他调查行为和要求。”{2}(P328)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收集应进行必要性判断,如《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和批准统计机构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2.人权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会涉及人权问题,政府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时也会限制或者侵犯人权,尤其是政府信息记录系统计算机化之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间越发存在紧张关系,需要不断地平衡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19}(P630)政府强制当事人信息披露可能与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沉默权相抵触,一切触犯人权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许。以隐私权为例,在电子时代对隐私保护越来越困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28}在行政调查中,相互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夫妻、牧师与忏悔者、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委托人,应该具有不予作证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权。{29}(P99)

(二)平衡的技术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国,“获取情报是有效执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公共利益而获取情报的重要性超过了为了私人利益而拒绝公开情报的重要性。”对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必须从属于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对企业宅地的检查和家庭福利调查也是行政管理权的组成部分。{3}(P87-91)很显然,信息形成权作为政府管制权的一部分,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是其当然使命,在不剥夺私人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权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必须有法律根据,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信息形成权,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时间、场合和事项上都有信息形成权,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来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性统计普查有明确的、严格的、高位阶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计调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同级统计机构来规范或批准的。并且,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机构只负责部分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信息社会所出现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处理问题并不在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全部调整范围之内,这导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据,或者所依据的授权法律规范的位阶很低。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规章来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本身就已经违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则。

3.政府信息形成权运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但其运用时仍然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各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信息收集都是违法的,管理预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预算》报告中通报这样的违法收集活动。{25}(P110-128)美国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道审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拟议收集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自审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设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机关首长汇报信息收集情况。行政机关需要编制信息收集计划、说明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和规划程序。信息收集计划在呈送管理预算局局长审查之前,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必须审查和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计划、公众负担评估等,还要详细列出信息收集目录、可控数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须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当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负担评估和信息反馈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预算局局长对行政机关信息收集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主要审查拟议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实际效用、对公众的负担,并且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请求公众评论。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提出的,一种是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对于独立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对于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与行政规章的评论期限一致。在《联邦登记》公告拟议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预算局局长须做出是否准许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国,统计系统的信息收集已经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调查需要编制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并经主管机关逐级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我国的行政检查程序多由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制定行政规章,虽然法律位阶很低,但是也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相似的行政检查信息收集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应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领域中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负担和收益,二是给公众带来的收益和直接经济负担,三是强制信息披露给厂商造成的利益损失。美国国会于1995年修订了《文书工作减负法》(PaperworkReducationAct),其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众收集信息,该法为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设置了特别职责:(1)保证在政府之间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活动;(2)保证政府施加给公众的文书工作负担最小化;(3)保证从公众获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贵,有时所花费的超过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时是没有效率的,甚至达不到预期目标。{14}(P626)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文书工作成本是2360亿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约为20亿美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条生命,但是每年耗费的成本大约是3600万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条生命花费约180万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众的负担、损害和收益

1995年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确立了减轻信息收集公众负担的年度政府目标,1996和1997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5%.但是,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9-2007年连续公布的《美国政府信息收集预算财政年度报告》,可知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2007年财政年度,公众的负担预计达到92亿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了2.7%,但在局部上确实降低了公众负担。{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们知情更少,因为多余的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理解混乱。{31}(P380)我国的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很混乱,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而只是负担,如《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确立的旅店暂住人口登记和报告制度,实际执行成本很高,也无必要;居民身份证的频繁升级换代给公民带来了很重的经济负担;使用电子技术阅读和反馈信息已经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电子产品污染问题。

(3)厂商信息披露的损害

“信息披露的规定可能给企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有些信息扩大了市场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场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27}(P100)法经济学家探讨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责任经济学”问题,认为产品生产者的警告义务是消费者获得产品危险性信息来源之一,这种警告义务将影响消费者购买力,产品危险事故警告与消费者购买力成反比例关系,产品事故安全警告强度越弱,产品事故成本越高,强烈的警告虽然会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却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32}(P601-602)要求厂商披露完全精确的信息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提供信息。

5.当事人抵抗权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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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制度,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财政预算应当予以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审计人员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者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未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管理的开发区(新区、园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

(四)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

(五)使用公共资金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公益金等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九)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其他单位和个人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情况;

(十一)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预算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五)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审计机关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和经批准设立的特定专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对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以及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并落实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将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对审计整改不到位的,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绝、拖延或者虚假整改的,采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研究落实整改,开展重点督查,并报告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新闻会等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符合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对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或者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的;

(四)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审计的;

(五)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承接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六)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贿赂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接受审计机关委托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由审计机关撤销委托,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主管机关。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程序进行审计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的;

(五)收受、索取贿赂的;

计算机行业调查报告篇6

其次要推动细化预算编制,这是基础。过去预算监督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预算编制太粗,以致于“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把监督关口前移,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督促财政部门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规范预算编制,早编、细编预算,确保提交人大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编列到款,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和可审性。盐城市2015年实现预算全口径,提交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由原来的几十页变成了厚厚几大本,2016年还督促财政部门首次将城建等项目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如市水利局部门预算除120页文字说明外,还包括各类表格近200页。

再次要有效整合各方力量,这是关键。自身监督力量不足,是摆在各级人大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目前,江苏省各省辖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不足10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大多只有5~9人,人手少、专业力量不足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亟需选配一些懂财税、审计、金融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充实到预算工作委员会,加强人大自身力量;另一方面,还要转变思路,善于“借力”,借助代表、专家及社会力量开展预算监督工作。在代表中筛选一批重点对象作为骨干力量,在财税、审计等部门选择一批专业人员作为特邀人员,建立预算审查专家咨询机构,借“外脑”发挥作用,特别是就一些专业性强的问题征询专家意见。借助专业力量开展预算初步审查,盐城市人大已经坚持了10多年,每年抽调10名专业人员,集中一周左右时间进行审查。这样做,弥补了人大自身力量的不足,提高了审查工作的效率和审查质量。

最后要强化规章制度建设,这是保证。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亟需细化补充,增强可操作性,规范预算监督和管理。当前,在开展部门预决算审查的基础上,要总结经验,完善程序,尽快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初审制度,以此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使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督促政府及财政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行为,把督促解决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促进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增强预算约束力。在市财政部门出台预算编制管理规定、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的基础上,2015年市政府又出台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强化了预算管理的制度约束。

二、抓好几个重点环节

一是预算初审环节。初审对于预算监督至关重要,必须从头抓起。一要明确初步审查内容和程序。人大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是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而不是已经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的预算草案。在程序上,财政部门应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报人大有关机构初步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报党委、政府研究。过去先报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再报人大初步审查的不当做法,导致人大初审意见很难被吸收。二要扎实开展初步审查。人大有关机构要邀请部分熟悉预算业务的代表及专业人员听取财政部门的情况汇报,在了解全面情况的基础上,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既要审查支出项目,又要审查收入指标;既要审查资金安排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三要注重审查结果运用。每次初审后,及时把审查意见反馈给有关方面,做好沟通工作,督促整改,不能一审了之。人大有关机构要将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报党委、政府参考。为深化预算初审工作,2016年初,盐城市人大抽调10名专业人员,分成总预算组、部门预算组、项目预算组、综合组四个组,集中一周时间对市本级全口径预算和10个市直重点部门的预算进行审查,梳理出8个方面20个问题,提出4条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领导参阅。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要求财政部门完善预算草案,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人大有关机构认真跟踪督查,推动解决了一批问题。

二是预算执行环节。人大有关机构要加强与财税部门的日常联系,了解每月的收支情况,每季度要听取财税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掌握收支进度及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做好分析研判,提出意见建议;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监督,督促政府及财政部门强化预算约束意识,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传递压力和责任,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原则,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盐城市人大常委会每年7月底、11月底两次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督促政府及财政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调研和审议,也为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是预算调整环节。预算法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调整本是很严肃的事情,但习惯上被认为是走过场,政府理直气壮地提请,人大顺理成章地批准。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人大有关机构要就调整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提供参考依据。盐城市人大明确,预算执行中需作部分调整的,财政部门必须提前将调整方案报人大有关机构审查,由人大有关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且预算调整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或11月份审议,有效避免调整的随意性和多次调整。

四是决算审查环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本级决算草案要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人大有关机构要突出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结转资金的使用、财政转移支付安排、超收收入安排等内容,结合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决算草案是否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必要时,人大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盐城市人大在开展决算审查前,提前与审计部门沟通,把人大关注的重点纳入审计方案,2016年还改变以往完全依靠审计部门的习惯,自己组织对市经信委、市水利局两个部门决算进行了抽审。

三、做好几个有机结合

一是预算与决算相结合。人大常委会对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实质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进行监督,要改变过去重预算轻决算、把预算决算割裂开来变成“两张皮”的不当做法,坚持预算监督与决算监督并重,把预算监督与决算监督紧密联系在一起,善于从决算中分析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之间的差异,检查各部门支出是否按照预算科目执行,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判断预算收支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把决算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作为下年度预算审查的重点,促进预算审查监督有效开展。只有把预算监督与决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

二是审查与审计相结合。人大依法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都是履行法定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将国家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和政府的内部监督有机结合,可以促进政府规范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增强人大监督效果。没有审计,问题查不出,监督就流于形式;查出问题不整改,监督效果就大打折扣。人大要支持和促进审计机关依法加大审计力度,把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作为加强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手段。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日常联系,交流情况,反馈意见,提高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人大常委会要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并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等形式,加强跟踪监督,促进问题整改,强化审计约束力。

三是全面与重点相结合。预算审查监督时间紧、工作量大,必须坚持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突出重点内容,抓住主要问题和问题的主要方面,提高工作实效。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全口径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可行性,以及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等;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以及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此外,还要抓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预算审查报告中所提意见和要求的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以及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

四是专委与专家相结合。预算审查监督是一项法律性、技术性、时效性要求都比较高的工作,各个环节都需要行家里手。目前,江苏省省辖市都成立了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力量也有所增强,但精通业务的专业人才不多,还很难对预决算实施全面有效的审查监督,特别是一些依靠专门委员会力量还不能有效解决,或者在预算审查的有限时间内一时还难以解决的问题,这就迫切需要借助专家的智慧和力量,邀请专家直接参与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就某些方面提出意见,这样既能有效地发挥专家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专业化程度,又能弥补人大专业人才不足问题,提高监督的水平,增强监督的效果。

四、积极探索几项改革

一是探索预算报告方式改革。现在各地召开人代会时,一般都将关于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印发给代表,会上不宣读、不解释,而预算草案表数据内容又不详细,文字说明不清楚,代表想看看不懂,想问找不到人。建议探索由书面报告恢复为口头报告,在人代会上要作关于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同时安排专门时间就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作说明,让代表更好地理解、审议预算草案。如此重要的内容,在人代会上花点时间作专门报告,还是必要的。

计算机行业调查报告篇7

②以调查官辅佐为对象,设置会计检查实例研究、较高级的检查技巧及力图达到较高层次的检查能力研究的课程。

③以调查官为对象,培养精通工业、企业的会计、情报通讯等各个领域业务的专门人才,进行检查技术方法的培训。

④向外部机关(国立大学、税务、建设等专科学校)派遣学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

2.会计检查院为提高被检查对象的业务水平,以各省、厅和与政府相关的国家出资法人、都道府县等地方公共团体的会计人员、内部检查职员为对象,每年举行6次旨在宣传和提高政策业务水平的学习班。

由于这样规范的培训,作为会计检查院的外部检查更准确,各省厅的内部检查更具备实力,形成了车的两个轮子,积极地推进了预算执行的公平、合理、适当。

以上各种培训,分别由各省、厅主办,会计检查院派遣讲师。

五、检查成果的反映

检查成果就是反映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向国会或财政当局对检查报告进行说明。

1.提交国会及说明。

检查报告是国会对决算进行审查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会计检查院要将检查报告附在决算后面由内阁提交国会。

国会在进行决算审查时,众议院是决算行政监视委员会,参议院是决算委员会,而国会是代表国民的机构对检查报告进行评判,其中对国民敏感的事项,必须查明原因提出改善和处理的办法,这样会计检查的有效性才能得以充分发挥。

会计检查院在参众两院及国会对决算审查时,作为责任者要经常出席,一方面要对检查报告的内容和检查活动情况进行说明;另一方面,从会计检查的立场出发陈述自己的理由。因此检查报告是决算审查时的重要资料。

当然,预算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作为相关事项的责任者出席决算的审查会议时,要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予以说明,并陈述自己的理由。

应该说明的是,在检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时,要充分考虑国会的要求和意见,以满足国会和国民的期待。

国会提交检查报告的程序如下:

①②内阁编制决算,送交会计检查院。

③④会计检查院对决算检查并予以确认之后回送内阁,同时将检查报告一并送达内阁。⑤内阁将检查报告附在决算后提交国会。

2.向财政当局说明。

为使会计检查院的检查成果为预算编制和财政运营提供参考,会计检查院每年定期与财务省主计局及理财局召开会议,主要对检查报告揭示的问题进行说明,同时提出检查过程中认为应该在预算编制或财政运营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供财政当局参考。

在这个会议上,还要听取财政当局对预算编制背景、意图、执行过程中必须留意的问题的介绍,供检查时参考。

六、其他业务

会计检查院还有与会计业务联系密切的工作。

1.赔偿责任的认定。

现金出纳员、物品管理员、预算执行人员等,在现金、物品丢失或损失;预算执行人员违反法令或预算发生支出行为给国家及政府相关机构带来损害时,由会计检查院来判定其是过失还是故意,并认定赔偿责任。

会计检查院在认定赔偿责任时,必须由各省大臣或政府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对问题的责任人出具赔偿命令。

2.惩戒处分的要求。

会计检查院认为,检查结果显示,处理国家财政事务的职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失,预算执行职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令或规定支出预算给国家带来损害等情景,有权向各省大臣提出对相关人员的惩戒处分要求。

3.审查。

当事人对上述事项有争议要求重新检查时,会计检查院必须审查并给予结论。

主管官厅及其责任人根据会计检查院的结论,必须提出适当的改进措施。

七、会计检查院与外部交流

会计检查院为使检查工作更加有效,还要开展如下活动:

1.向国民通报。

国家预算执行的正确与否是一件大事,作为纳税人的国民,每一个人对此都非常关心并始终关注着结果,因此会计检查院的检查报告在对外公布时必须慎重。

鉴于此,会计检查院在对外公布报告时,发行简单易懂的介绍检查报告的《会计检查梗概》及详细介绍会计检查院的杂志《检查院》。同时还开设会计检查院网站,便于查找以前年度会计检查报告全文。

2.与专家名人交换意见。

会计检查院为使检查行为更加适当有效,设置《会计检查恳谈会》,围绕会计检查诸方面问题,从各个角度与外部的专家名人交换意见。这些人包括:株式会社的会长、国际博览会协会事务长、东亚大学教授、经济评论家、日本经济新闻社评论员、东京大学副校长等。

3.与其他检查机关交流信息。

会计检查院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进行检查工作的,但是从提高检查效率的角度出发,还非常注重与其他检查机关的情报交流。

对政府机关的业务进行评价时,与总务省行政评价局及地方公共团体的检查当局交流,同时与财税联合会、出资法人的监事、及内审机构的检查机关定期召开检查报告说明会,会计检查院还与检查对象中的大公司、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召开专门会议,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围绕财政预算制度相关问题,就检查、监查、评价等方面问题,召集与财政预算执行检查相关单位,每年在东京国际会议厅举办一次公开研讨活动,在这个论坛上,还要邀请美国及欧洲各国对国际上共通的课题进行情报及意见的交换。2001年论坛的研讨题目是《从有效性出发,如何制定检查计划》,有9个国家及一个国际机构在这次论坛发表意见。

计算机行业调查报告篇8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为会计事务所或其他具体财务咨询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近三年内无不诚信或其他犯罪记录;参与专业机构应为独立的法人机构,不接受联合体。

*服务范围简介(如物业情况、服务区域现状、项目背景等)

我中心拟对老虎坑垃圾处理成本进行调查、分析、统计,以测算出垃圾处理整个工作流程所花费的全部成本,以便制定合理的跨区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价格。

*服务期限

2020年5月30日前提交调查成果及核算报告

*服务需求及质量标准

服务工作内容

实施对老虎坑垃圾处理成本进行调查、分析、统计,以测算出垃圾处理整个工作流程所花费的全部成本(自1999年垃圾处理场征地起至2019年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成本、2014-2019年预算安排的由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相关成本)。

工作质量要求

垃圾处理完成成本的调查包括:每年预算安排的由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相关成本;垃圾处理场自征地起投入的全部建设成本。以上垃圾处理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已结转固定资产项目和在建工程项目等。

工作时间要求

6个月内完成所有工作,形成垃圾处理完全成本项目报告。

服务成果要求

保质保量完成服务范围的相关工作。出具自1999年垃圾处理场征地起至2019年发生的垃圾处理全成本报告,同时对2019年老虎坑环境园垃圾处理费支出情况单独出具报告。

质量标准

按照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调查并计算出老虎坑垃圾处理所发生的全部成本,计算结果符合会计制度关于成本核算的要求。

*人员要求(岗位设置、数量、素质) 

受托单位应指派了解垃圾处理工艺及流程,熟悉成本核算、具体成本核算经验的专业人士参与本项目。其中,应指定一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设备要求(基本参数、数量)  

自带电脑等办公用品,自行安排调查所需的交通等。

售后服务/后续

服务要求

配合并接受第三方审查,负责对垃圾处理完全成本核算的相关事项、内容、计算方式方法等作出解释。

*考核办法/验收方式

提交老虎坑垃圾处理完全成本调查报告;并经宝安、光明、龙华三区城管、财政等部门认同。

*报价要求

现场公开报价

*付款方式

出具发票,银行账号,按财政支付方式支付。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采购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王宁, 电话:27671710、27875768  

*市场调查价格

计算机行业调查报告篇9

(二)审计目标、对象、范围及重点

2005年5月,我们对A报社2004年度财务收支和经营效益情况审计,旨在摸清该单位家底、揭露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资产质量、重大经济决策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从总体上把握单位的经营和管理情况,促进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固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单位获利、偿债能力进行评价,更好地引导报社注重长远利益,克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促进报社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审计2004年度A报社的税收缴纳的义务履行情况,查堵税收漏洞,减少政府税收的流失,促进财政收入增长。

(三)主要审计成果及其利用

通过审计,累计查出违法违纪金额1 219.79万元,其中,隐瞒收入864.69万元,弄虚作假套取现金143.20万元,漏交税费211.90万元。根据A报社在财务收支、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该单位执行的优惠政策与现行国家相关法规不符的情况以《审计要情》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了报告。A报社根据审计结果,制定和修订了单位内部《财务报销制度》、《集中采购及招标管理规定招标实施办法》等内控制度,并对下属单位的领导人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审计建议,向市政府申请获得了两项政策。该项目相继评为2005年度南昌市及江西省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

二、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一)审前调查

审计组按照审计署六号令要求,用了十天的时间进行了审前调查,初步掌握了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运行模式、管理体制、相关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等基本情况,收集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法规等资料。

A报社成立于1958年7月,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已拥有三报一刊。该单位采用的是自行开发的财务软件,备份财务数据无法导入到AO系统。审计组把所有的财务数据和广告、报纸发行业务数据以电子表格Excel的形式导出后,按总账、明细账的科目进行分类、整理。该单位只提供了《费用报销规定》和《发票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而对于广告业务、发行业务、印刷管理等内控制度单位未提供。

审计人员通过对该报社的财务会计数据及业务数据分析,发现以下几个疑点:疑点一,该单位近几年经营都小有亏损,而报纸的广告版面却不断在增加,广告收入也在增加,2004年收入6 423万元,而利润-159.81万元。2004年全年计提福利费1 183万元,远超过按正常规定的标准。疑存在隐瞒收支,虚增支出,从而偷、漏国家税收的问题。疑点二,2004年末单位银行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为449万元,而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为1 108.18万元,未达账项达659.18万元。疑存在通过银行未达账形式隐瞒广告收入问题。疑点三,单位流动负债异常。2004年末,预收账款255.6万元,占负债的6.98%;其他应付款1 020.2万元,占负债的27.84%;而应付福利费2 706.8万元,占负债的73.87%,当年计提福利费1 183万元。疑是人为调节利润问题。疑点四,在对费用支出分析中,各部门人员工资中,广告中心发放工资人员名单比实际人员多260人。疑是以发工资名义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问题。

(二)成立审计组、制订审计实施方案

根据审前调查所掌握的情况及此次审计目标,分管局领导多次与处里同志一道研讨审计方案,明确审什么,怎么审等问题。摸家底、揭问题、促管理、提效益等目标思路清晰地展现在大家面前。要想提高审计质量,一是要科学审计,运用现代化的审计手段;二是要整合力量,集中优势兵力作战;三是严格按审计方案实施,注重控制关键环节。

(三)现场审计

审计人员按照各自分工并带着审前调查的疑点开展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审计情况互相沟通,资源共享,做到整体作战。

1.逐笔核实银行未达账项,查出隐瞒广告收入556万元。针对银行对账单比银行日记账多659万元的未达账金额情况,审计人员通过询问财务主管,得到的解释是:这是由于广告收入内部核算程序所造成的,报社从银行收到的广告收入的进账单,都是交广告中心登记结算,再由其开出发票,再交本社财务处入账核算。2004年底,由于广告收入集中到账,广告中心需与多家公司分别结算,遂没有及时将广告收入进账单交财务核算。果真如此吗?审计人员通过对发票金额、银行入账金额及入财务账收入金额核对,发现每一笔入银行账的收入都开具了发票。审计人员把已开发票而不做收入的情况向被审计单位作了反馈,在事实面前,被审计单位承认这是有意行为,目的是为了调节利润。

2.乘胜追击,再接再厉,隐瞒收入情况再次发现。针对上面的情况,审计组进行了一次讨论,大家一致认为,除了将已到账的收入采取挂银行未达账形式隐瞒收入外,可能还会有其他方法,如将收入隐藏在“预收账款”或收支科目中,还可能采取以物品或消费券等互换、互抵广告收入。由于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在账上反映,审查起来难度很大,需要审计人员既要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又要有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还要有足够的耐心。为了进一步查清收入,审计人员分成二小组,继续对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审查。负责审查财务账的小组,对“预收账款”和收支等科目首先进行分析,发现“预收账款”2004年余额有255.6万元,审计人员对预收账款按各辅助客户逐一核实,发现有90多万元的广告收入属隐瞒挂账的。在收入中审计人员发现有红字冲账记录,摘要中记录为广告折扣,逐笔把这些红字记录凭证调来查证,实为广告费(广告返利),最后统计出这种广告返利242万元,这样做的结果是造成广告收入与支出同时减少,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审查广告业务数据的审计人员利用计算机辅助功能,把业务数据中应收取的广告收入与财务上实际入账的金额(包括挂在往来科目中与通过未达账金额)逐一核对,发现有8万多元的广告收入是通过互换互抵物品、购物券、消费券方式隐瞒收支。

3.虚构员工名单,以发放工资名义,套取现金142.67万元,违规进行账外开支。审计人员在对人员工资的审计中发现,审计调查时了解到报社职工633人含聘用人员,但在实际发放时却多出了260人,经询问财务及人事部门的主管,答复是多出的这些人是广告中心的临时职工,工资是按固定工资加提成结算。审计人员当即提出要看这些人员工资计算资料时,他们却提供不出;审计人员提出需要一部分职工来询问,他们说这些人平时都在拉广告业务,很难找。为了查清问题的真相,审计组长找来报社分管财务的领导就此事交换了意见,在审计人员耐心说服和强大的政策攻势下,他们提供了真实资料。原来,报社为了处理一些广告中心不好在财务账上报销的费用,特意以发放工资名义,套取现金存在广告中心,主要用于广告人员出差费用及奖金。

4.认真疏理,准确计算,挽回税收损失520万元。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疏理、统计、计算,最后调增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八项1 286万元,调减企业所得税所得额两项232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05万元。另外少缴营业税及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215万元,为国家挽回了损失。

5.经营成果分析,效益审计助报社科学发展提供依据。审计人员在审查报社存在问题的同时,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单位经营成果的分析上,通过对收入结构的分析得出广告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报社的发展(其广告收入占总收入的87%)。支出分析中分别对报刊发行成本、费用和广告成本、费用情况进行了结构分析。报刊发行印刷成本既算出了每张报纸的发行印刷成本,又算出了每份报纸成本的固定成本及变动成本。广告成本既按广告全部成本项目分析,又按广告直接费用项目分析,使得各费用结构一目了然,为报社经营决策提供了依据,真实发挥了审计服务的作用。

(四)出具审计报告与后续审计服务

审计结束,审计局依据《审计法》做出了审计决定,出具了审计报告,提出了审计建议,并对报社在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审计要情的形式专题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A报社根据审计结果,制定和修订了单位内部《财务报销制度》、《集中采购及招标管理规定》、《招标实施办法》等内控制度;建立了以广告版面和报纸发行份数为基础的收入核算体系,由报社纪检监察室负责落实;加强了对下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对管理混乱的下属单位领导人进行了调整。同时A报社根据审计建议,向市政府申请获批准两项政策。

三、项目经验和体会

回顾该此审计项目,有以下几点经验和体会:

(一)选好题、立好项是审计出精品的前提。一是在审计项目的选题上一定要围绕所在单位的中心工作,选准领导重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只有把项目选准了,领导才会重视,才会支持,群众才会关注,这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如此次审计就把效益审计作为此次审计的重要内容。二是安排选择审计项目时,一定要考虑审计自身能力,切忌贪大求多。切忌贪大,就是要充分考虑审计人员的精力、知识结构,不要安排那些范围太广、针对性不强的项目。切忌求多,就是要求在安排项目时要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自身的力量安排适量的项目。否则就会为了完成项目而匆匆应付,顾不上工作质量,致使结果产生不了任何影响,达不到任何审计效果。避免贪大求多就是为了使审计出“精品”、出成效,造影响,求效果。这次审计既充分考虑了被审计单位的特点、规模等,又充分考虑了审计人员状况及知识结构,做到了量力而行。

(二)搞好审前调查,细化审计方案是优化审计质量的保证。我们首先应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基本情况,还应了解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及会计政策选用等一系列需要调查了解的情况,然后对所掌握的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找出审计的着重点,做到科学、合理、全面,减少随意性。好的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质量控制的灵魂,是指导审计人员现场作业的“路线图”,对实施审计起着全面控制作用。通过审前调查,基本摸清了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政策规定、经营活动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审计组从促进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提高效益出发,确定具体审计目标、内容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确保了此审计项目在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三)领导重视、关心、支持是保证审计质量的保障。市局领导多次组织审计组开会讨论审计项目事项,与审计组成员一起共同谋思路、寻对策、策划并参与了审计方法上的创新,还专门召开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整改会。局领导的直接参与,确保了该项目的顺利推进,也增强了项目的影响力。

(四)有效整合审计资源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方式。审计组根据项目需要,注重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优化组合,由于此项目审计涉及到企业会计、税收等专业性很强的领域,为了保证此审计项目出成绩、出效果,审计局大力整合审计人力资源,根据现实情况,特意挑选了几个在企业财务会计、税收政策及计算机方面有特长的人员组成审计组,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人力资源的作用,更好地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计算机行业调查报告篇10

(一)问卷调查 问卷立足于调查了解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xbrl

的认知程度。问卷正文部分一共分成三个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人员素质、事务所规模、收入规模等);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使用信息技术,计算机辅助审计方面的情况;cpa对xbrl的基本了解情况(了解途径,了解程度、认为有无实施xbrl的必要性等)。按照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将调查问卷直接发到长沙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手中,然后现场回收。(2010年9月26日,发放问卷120份,收回问卷89份,回收率达到了74.17%)。

(二)调查分析 对回收的问卷,按照两个剔除原则进行筛选:一个是数据缺失严重,大量调查题目未填写的;另外是填答时都填写同一个选项编号的问卷予以剔除。一共剔除了14份试卷,最终用于分析处理的问卷数目是75份。对问卷进行分析之前,采用cronbachps 克伦巴赫阿尔法系数测试问卷可信度,测试结果显示问卷总的系数是0.78,表明问卷的内在一致性较高。有效回收的问卷分析过程和结果为:(1)所有问卷对于是否有独立信息技术部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说明了长沙市会计师事务所都注重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2)在调查事务所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应用程度时,问卷结果只有两种答案:认为本所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应用程度很强的占46.67%,认为应用程度一般的占53.33%。(3)在调查cpa最注重审计软件的何种功能时,统计得出有13.33%的被调查对象注重审计软件的抽样能力和查询能力,有26.67%的被调查对象注重汇总计算能力,仅有6.67%的被调查对象注重审计软件的核数能力。对于所有选项都选择的人员占40%。目前,注册会计师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很重视,最看重的是审计软件的抽样能力和汇总计数能力,不太看重审计软件的查询能力和核数能力。(4)在调查中,认为审计软件能够有效提高审计效率的人员占80%,其余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使用不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无太大差别的占20%。(5)对于xbrl的应用性调查结果分析:在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中,仅仅有不到20%的人员表示听说过此种形式的财务报告;17%的人员偶尔会阅读这种形式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其余80%以上的被调查对象表示从未接触过此类软件,也从来没有阅读过这种形式的财务报告。在接触过xbrl的人员中,有26.67%的人表示其功能很强大,看过xbrl形式的财务报告的人员中有1/3的人认为该形式和pdf形式的财务报告没有太大差别。对于那些接触过xbrl的人员的调查问卷进一步统计,有26.67%的人员通过网络了解xbrl的应用的,13.3%的人员通过财经文献和学术期刊了解到相关信息的。(6)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于xbrl的期待程度统计结果显示:事务所表示成本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很愿意引进相关xbrl系统软件。有1/3从业人员表示很期待引进,1/3的人表示要看市场和政策的支持力度,还有1/3的人员持无所谓态度。可以看出xbrl在推广使用方面还存在一定难度,公众接受度并不是很高。

二、xbrl对cpa审计的影响

(一)审计时空的变换 从时间上看,传统cpa审计工作具有季节性,大量的报表审计工作都集中在年终。xbrl环境下,企业的每一项交易信息都会在交易发生时自动传输到交易数据库中,而交易数据库中的数据都将输入企业的财务数据库,数据在此被编制成各种账户、报表、档案以及法律记录,对于数据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的速度将大大提高,这使得财务报告的实时披露成为可能,报告的内容不仅包含现有的财务报告信息,而且包括更多的非财务信息。因此cpa能够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实时审计,可将业务较均匀地分配到一年当中,做到实时监控。从空间上看,传统cpa审计人员为了收集审计证据,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通常会采取将工作地点暂时转移到被审计单位的方式,时间长短视项目大小、被审计单位的配合程度等具体因素而定。这种工作方式虽有利于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及时沟通,却由于工作环境的变化给传统cpa的工作带来很大影响。而当企业采用xbrl技术进行财务信息的披露,cpa可通过浏览被审计单位网站,就可根据审计程序的需要下载xbrl实例文档中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或者直接在线检查和利用。

(二)审计风险加大 cpa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审计风险,而影响审计风险的因素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及证明力不足。xbrl本身并不能保证企业创建xbrl报告时使用的分类标准是恰当的,审计人员需要核查公司使用的分类标准是否符合经核准的或认可的分类,核查企业拓展的分类元素是否符合xbrl 规范的要求。而且在使用xbrl编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错误风险不但集中于分类标准的恰当使用,而且会计科目是否能准确映射到对应元素也非常重要。如果映射准则出错了,会计项目可能会被错误地置于会计报表不同的位置。

此外,实时审计使得审计频率加快,可能影响审计复核的正确性,这也会导致审计风险加大。

(三)审计范围的变化 传统的cpa审计大多局限于财务报告的项目,xbrl环境下xbrl财务报告可以包含更多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审计软件可根据特定的审计任务,通过web服务自动联网获取客户企业信息系统提供的xbrl标准化文档,并根据预定的内部处理逻辑,深入到企业的不同交易流程,如销售流程、付款流程、生产流程等,并相应设定所需的审计证据,如总分类账、应收账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等。审计的范围可以扩大至整个信息系统。

(四)审计效率的提高 xbrl数据一经创建及标准化后,无须第二次键入或重新格式化,cpa可以选择包括数字和文字信息在内的所有企业信息,将数据导入电子表格,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处理、计算和格式化财务信息的成本,降低了手工输入或键入数据可能发生的错误率,减少审计人员数据录入和转换的时间,将更多的时间放于对被审计单位的分析性复核上,并有利于提高分析性复核的速度和准确性,并最终向审计单位、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交质量更高的审计报告。

三、xbrl环境下cpa应对措施

(一)加强xbrl的宣传和教育 xbrl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几乎没有相应的知识储备。借助xbrl中国地区组织的力量,xbrl国家分类标准,召开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利用网站宣传、专题讲座等方式,加大xbrl的宣传和推广。

(二)培养审计人员操作xbrl软件工具的能力 在连续审计环境下,审计人员应该掌握一般xbrl软件工具的操作,比如,应用xbrl一致性套件检验公司xbrl财务报告与国家的分类标准或证券交易所的标准的差异,对xbrl财务报告元素的可靠性、相关性进行验证。

(三)审计软件开发要协同会计信息系统 传统的审计软件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报表数据的可靠性与相关性进行设计。在xbrl分类标准国家化后,如何将国家标准细化至每一个行业甚至企业的每一个供应链将是审计软件新的研究能力方向,新的技术如审计自动化、嵌入式审计模块、集成测试工具、协同审计工具将会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实践中去。因此,在被审计单位原有信息系统基础上设计嵌入式审计模块,实现审计软件与原信息系统(如erp系统的协同)将是审计软件开发的主要方向。

(四)提高审计人员抗风险的能力 xbrl网络环境下要求审计人员不但懂得会计审计知识,还要熟谙计算机、网络及软件知识,因此,要提高审计人员的知识面,会计师事务所要招募复合型审计人才,要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行xbrl知识培训。审计人员在此环境下要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方面的评估,详细地测试防火墙、杀毒软件、授权密码等以减少内部控制的风险;依靠审计软件校验xbrl实例文档以减少人工校对的错误,依靠数字分析软件(如excel)分析复核下载的xbrl实例文档,最大程度降低审计的实质性风险。

计算机行业调查报告篇11

(一)问卷调查 问卷立足于调查了解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XBRL

的认知程度。问卷正文部分一共分成三个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人员素质、事务所规模、收入规模等);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使用信息技术,计算机辅助审计方面的情况;CPA对XBRL的基本了解情况(了解途径,了解程度、认为有无实施XBRL的必要性等)。按照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将调查问卷直接发到长沙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手中,然后现场回收。(2010年9月26日,发放问卷120份,收回问卷89份,回收率达到了74.17%)。

(二)调查分析 对回收的问卷,按照两个剔除原则进行筛选:一个是数据缺失严重,大量调查题目未填写的;另外是填答时都填写同一个选项编号的问卷予以剔除。一共剔除了14份试卷,最终用于分析处理的问卷数目是75份。对问卷进行分析之前,采用Cronbachps 克伦巴赫阿尔法系数测试问卷可信度,测试结果显示问卷总的系数是0.78,表明问卷的内在一致性较高。有效回收的问卷分析过程和结果为:(1)所有问卷对于是否有独立信息技术部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说明了长沙市会计师事务所都注重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2)在调查事务所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应用程度时,问卷结果只有两种答案:认为本所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应用程度很强的占46.67%,认为应用程度一般的占53.33%。(3)在调查CPA最注重审计软件的何种功能时,统计得出有13.33%的被调查对象注重审计软件的抽样能力和查询能力,有26.67%的被调查对象注重汇总计算能力,仅有6.67%的被调查对象注重审计软件的核数能力。对于所有选项都选择的人员占40%。目前,注册会计师对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很重视,最看重的是审计软件的抽样能力和汇总计数能力,不太看重审计软件的查询能力和核数能力。(4)在调查中,认为审计软件能够有效提高审计效率的人员占80%,其余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使用不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无太大差别的占20%。(5)对于XBRL的应用性调查结果分析:在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中,仅仅有不到20%的人员表示听说过此种形式的财务报告;17%的人员偶尔会阅读这种形式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其余80%以上的被调查对象表示从未接触过此类软件,也从来没有阅读过这种形式的财务报告。在接触过XBRL的人员中,有26.67%的人表示其功能很强大,看过XBRL形式的财务报告的人员中有1/3的人认为该形式和PDF形式的财务报告没有太大差别。对于那些接触过XBRL的人员的调查问卷进一步统计,有26.67%的人员通过网络了解XBRL的应用的,13.3%的人员通过财经文献和学术期刊了解到相关信息的。(6)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于XBRL的期待程度统计结果显示:事务所表示成本可以接受的前提下,很愿意引进相关XBRL系统软件。有1/3从业人员表示很期待引进,1/3的人表示要看市场和政策的支持力度,还有1/3的人员持无所谓态度。可以看出XBRL在推广使用方面还存在一定难度,公众接受度并不是很高。

二、XBRL对CPA审计的影响

(一)审计时空的变换 从时间上看,传统CPA审计工作具有季节性,大量的报表审计工作都集中在年终。XBRL环境下,企业的每一项交易信息都会在交易发生时自动传输到交易数据库中,而交易数据库中的数据都将输入企业的财务数据库,数据在此被编制成各种账户、报表、档案以及法律记录,对于数据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的速度将大大提高,这使得财务报告的实时披露成为可能,报告的内容不仅包含现有的财务报告信息,而且包括更多的非财务信息。因此CPA能够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实时审计,可将业务较均匀地分配到一年当中,做到实时监控。从空间上看,传统CPA审计人员为了收集审计证据,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通常会采取将工作地点暂时转移到被审计单位的方式,时间长短视项目大小、被审计单位的配合程度等具体因素而定。这种工作方式虽有利于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及时沟通,却由于工作环境的变化给传统CPA的工作带来很大影响。而当企业采用XBRL技术进行财务信息的披露,CPA可通过浏览被审计单位网站,就可根据审计程序的需要下载XBRL实例文档中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或者直接在线检查和利用。

(二)审计风险加大 CPA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审计风险,而影响审计风险的因素中有一部分是因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及证明力不足。XBRL本身并不能保证企业创建XBRL报告时使用的分类标准是恰当的,审计人员需要核查公司使用的分类标准是否符合经核准的或认可的分类,核查企业拓展的分类元素是否符合XBRL 规范的要求。而且在使用XBRL编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错误风险不但集中于分类标准的恰当使用,而且会计科目是否能准确映射到对应元素也非常重要。如果映射准则出错了,会计项目可能会被错误地置于会计报表不同的位置。

此外,实时审计使得审计频率加快,可能影响审计复核的正确性,这也会导致审计风险加大。

(三)审计范围的变化 传统的CPA审计大多局限于财务报告的项目,XBRL环境下XBRL财务报告可以包含更多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审计软件可根据特定的审计任务,通过Web服务自动联网获取客户企业信息系统提供的XBRL标准化文档,并根据预定的内部处理逻辑,深入到企业的不同交易流程,如销售流程、付款流程、生产流程等,并相应设定所需的审计证据,如总分类账、应收账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等。审计的范围可以扩大至整个信息系统。

(四)审计效率的提高 XBRL数据一经创建及标准化后,无须第二次键入或重新格式化,CPA可以选择包括数字和文字信息在内的所有企业信息,将数据导入电子表格,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处理、计算和格式化财务信息的成本,降低了手工输入或键入数据可能发生的错误率,减少审计人员数据录入和转换的时间,将更多的时间放于对被审计单位的分析性复核上,并有利于提高分析性复核的速度和准确性,并最终向审计单位、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交质量更高的审计报告。

三、XBRL环境下CPA应对措施

(一)加强XBRL的宣传和教育 XBRL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几乎没有相应的知识储备。借助XBRL中国地区组织的力量,XBRL国家分类标准,召开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利用网站宣传、专题讲座等方式,加大XBRL的宣传和推广。

(二)培养审计人员操作XBRL软件工具的能力 在连续审计环境下,审计人员应该掌握一般XBRL软件工具的操作,比如,应用XBRL一致性套件检验公司XBRL财务报告与国家的分类标准或证券交易所的标准的差异,对XBRL财务报告元素的可靠性、相关性进行验证。

(三)审计软件开发要协同会计信息系统 传统的审计软件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报表数据的可靠性与相关性进行设计。在XBRL分类标准国家化后,如何将国家标准细化至每一个行业甚至企业的每一个供应链将是审计软件新的研究能力方向,新的技术如审计自动化、嵌入式审计模块、集成测试工具、协同审计工具将会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实践中去。因此,在被审计单位原有信息系统基础上设计嵌入式审计模块,实现审计软件与原信息系统(如ERP系统的协同)将是审计软件开发的主要方向。 转贴于

(四)提高审计人员抗风险的能力 XBRL网络环境下要求审计人员不但懂得会计审计知识,还要熟谙计算机、网络及软件知识,因此,要提高审计人员的知识面,会计师事务所要招募复合型审计人才,要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行XBRL知识培训。审计人员在此环境下要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方面的评估,详细地测试防火墙、杀毒软件、授权密码等以减少内部控制的风险;依靠审计软件校验XBRL实例文档以减少人工校对的错误,依靠数字分析软件(如EXCEL)分析复核下载的XBRL实例文档,最大程度降低审计的实质性风险。

计算机行业调查报告篇12

一、关于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

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理解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呢?从审计法和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情况结果的报告。根据我国行政型审计特点。还存在层次问题。国家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地方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

在认识和理解上,不应将审计署派出机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常规性审计报告混同于审计结果报告。

(一)报告主体、层次和对象不同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主体是审计署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对象分别是国务院总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指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的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的报告,按照审计程序,报告主体有两个:审计机关和审计组;报告对象是被审计单位。

(二)报告内容不同

由于报告的对象不同,两者的内容也不同。

新条例规定的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有第十七条规定的五类情况,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还有第十八条规定的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常规性审计报告有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分。前者的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四部分(新条例第四十条)。后者的内容,按《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规定,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会计责任、审计实施情况、审计评价、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依据、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核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七个方面。

根据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实施审计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移送、审计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整改等结果情况,带有全面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按审计程序规定。是阶段性情况报告,不包括审计处理、处罚结果和移送、整改等最终结果情况,更不是“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结果的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除外)。

(三)作用和意义不同

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向政府层面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是汇报和反映情况以及提出工作建议等,有提供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的作用,具有宏观决策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是反映审计实施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主要是体现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是从微观方面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对新条例第十九条有关修订的两点认识

(一)对资产、资本、股本的认识

资产、资本、股本在经济学、会计学和法学上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会计学中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准则);经济学的资产,是指以某种形态或方式体现的财产。会计学按资产的流动性,将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定义为流动资产,将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定义为固定资产,将不具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其实就是将经济学的资产概念,转化为满足会计核算和则务管理需要的一种形式。

资本:词典的解释是投入生产经营(投资)的本钱,经济学解释为“人格化的资产”。法学的解释是以权益形态体现的财产权利,在公司法中就体现为股东权益。投入一定资本,形成一定股权,也才有了股东地位,这是将经济权益法律化。资本又有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实收资本、资本额等概念,经济和法律含义不同。

股本:每股股份的出资资本。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提出“股本总额”的概念(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另外,股本与股份有区别。

国有资本:公司法(1993年版、1999年修正版)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期有的文件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占有额”;1996年1月,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出现了“国有资本”的概念(《解读》说2008年才出现,有误),但未明确解释;2006年颁布的《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和2008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使用“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是为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一致,新条例的修订也自然要与此一致,才准确和规范。

“资产”、“资本”、“股本”的称谓。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形式、内容和规律,第十九条修订的意义就在于此。从此也可看出,条例的修订是十分严谨、严肃的,是有特别含义和意义的。

(二)如何认识和理解“拥有实际控

制权”

第十九条讲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控股有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第十九条(一)讲的就是绝对控股;还有相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下,第十九条(二)讲的就是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二十条讲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讲的拥有实际控制权,都是为了与第四条的“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的规定相吻合。也即国有资本虽然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属于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就都属于审计监督范围。

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才能实施审计监督。也才能处理、处罚。这也是第二十条将原条例规定的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修改为“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原因。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只能对相关事项延伸审计调查。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也属于这类性质。“相关审计报告”是指审计法第三十条明确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

另外。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为“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十九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进行解释,意图和作用就在于此。

“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应比照公司法“控股股东”的定义:“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新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股份额最大,如4:3:3,国有资本占4,虽未绝对控股,但有话语权的情况。审计实践中,应从相关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行政关系等角度,以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是否具有人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或管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正确识别是否属于“拥有实际控制权”,以便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新条例为何分别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和不同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含义、审计监督内容进行了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财政监督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明确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违反财务收支应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救济途径,是因为:

(一)行为主体性质不同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依托的主体不同。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分配社会产品所作的理论概括;财务收支是从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解读》)财政收支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财务收支的行为主体是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一个是政权组织,一个是社会经济组织。

(二)履行的职责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从政治角度讲,属上层建筑,履行的职责是国家财政预算收支、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等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属于社会经济组织。他们的职责是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在其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中,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三)核算内容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如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是按照其职责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是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支出,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会计核算。

(四)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同

财政收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其核算、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处于社会微观经济形态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好坏,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是有限的。虽然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掌握了一定的国家资源,但国家能够通过各种政策调控措施,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强化其核算管理行为,降低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以上因素表明审计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范围不同,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职责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范围、后果、程度等,对其处理处罚采取的措施也就不同,相应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审计法对此做了相关规定,新条例又对它进一步明确和补充。特别是救济途径,因为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处理、处罚措施不同。规定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政府裁决,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关于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的制度设计,在其他法律中还没有先例。”(《解读》)应该说,这是由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也可以理解为具有中国特色。

四、新条例未明确的几个事项

(一)未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时限

第五章审计程序中,第三十八条是讲取证材料的确认(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是讲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第四十条是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形成程序。根据审计实践,第三十九条前还应该有个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形成程序和时限。同时也未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

(二)未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将特定事项明确为“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和新条例第三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了实施审计前

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但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新条例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该在什么时候或期限内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新条例未明确。审计署2001年8月的3号令《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也只说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何时送达,未明确。

(三)未明确有关审计业务文书名称

1 第三十三条讲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有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这里就有个“通报”、“公布”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2 第三十三条还讲到,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三十四条讲,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计机关应当在7日内告知他们。这里也有个“告知”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3 第三十七条讲审计方法、收集资料等事项,其中第(四)项“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未直接明确为审计工作底稿。

4 第四十条讲,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也讲了有关移送问题,但未明确是否需要出具复核、审理文书,自然也未明确复核、审理文书名称;同时,也未明确移送公文名称。

5 第四十二条讲审计决定需要由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但未明确这个“书面”公文的名称。

6 第四十四条讲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专项调查的书面通知,没有直接明确为“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7 第五十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有相关听证权利,也规定了审计机关耍履行告知义务,由于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告知,不存在在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情况,那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以何种形式、何种公文告知,未明确。

8 第五十四条讲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要责令限期执行,以何种方式责令,未明确。

初步梳理,新条例未明确的事项大致有上述几种情况,但不明确相关公文(名称)或不明确有关事项,也有其中的道理。综合学习了有关资料。结合审计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后,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有的事项难以明确或不应明确。审计实践表明。因审计项目的大小、审计事项的难易程度不同,不同项目的审计决定执行期限也应不同,对这类问题,难以或者不应做硬性规定。(《解读》)这样,也就可以理解新条例不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了。

二是不需要明确。按常规办理。比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面提请协助执行审计决定、听证告知等事项,因这类事项发生情况少(公文使用频率低),且办理这类事项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文管理规定,使用日常的有关公文(名称)就可以解决。也就不需要再明确了。

三是有的事项不宜在条例中明确。对某些事项不作出明确规定,就是考虑重要性程度,其次是基于社会经济条件、环境的复杂性,有的事项在条例中不明确还好些,再次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规定既无必要,也不太合适,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或变化了的)情况具体处理,可能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比如,新条例第四十二条将执行审计决定的期限和要求交给审计机关而不在条例中做硬性规定;第五十四条取消原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执行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时限要求等。都有这个意思。

四是增加审计机关处理有关事项的灵活性。新条例不明确有关公文名称,主要是为以后公文形式的调整,或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留下必要的空间,同时也与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相衔接、相吻合。

五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就不需要重复。比如第二十八条,因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对提供资料的内容已有具体规定。条例修订时就删去了原条例第二款。因审计法第四十条对违反预算和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财政收支的行为,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措施,修订后的第四十八条即将原第五十二条重复规定的处理措施删去,只用一句结论性、规范性的语句表述。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有关事项都有明确规定,条例就不需要、也无必要再重复。只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就行了。审计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相关制度或办法。如审计署1号令中的《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复议规定》等。

不明确或不直接明确相关公文名称,不规定或不明确规定、或授权规定某些事项,既符合实际,还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能更好地取得审计监督效果,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但对有的应该明确、也不难明确的事项,个人认为,明确还是必要的。如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应该是必要的。只有明确了。审计程序才更清晰、更完善,审计行为也才更规范。

[参考文献]

[1]审计署法治司-审计法修订释义读本[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审计署,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M],法律出版社,2010

[3]审计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审法发[2010112号)[s]

[4]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6号令)[s]

计算机行业调查报告篇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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