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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实用13篇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篇1

1、疫情报告人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

2、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报告。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篇2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一)   组织建设: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人员,明确岗位

职责,成立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传染病管理办公室设在院保健科,传染病管理专职人员。

1、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领导、预防保健科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及具体疫情报告工作人员四方面组成。

2、预防保健科指导传染病的预防、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对疫情报告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反馈各科室。

3、预防保健科有传染病报告卡审核、收发登记本,对各科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日查、周查、半月查和季度检查,向区疾控中心报告疫情和向本院领导随时汇报工作。

(二)基础资料建设

建立健全各科室门诊日志、病房住院登记、化验室化验结果登记、放射科诊断结果登记和传染病病例登记,规范了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的上报,通过责任报告人到职能科室传染病管理人员层层把关,从根本上杜绝传染病例的漏报。

(三)疫情报告的人员、物资的保障

1、最快通讯方式报告:医院在网络直报方面配备了专用

计算机、网线、电话,保证网络和通讯的专用并且畅通,均能不超过2小时立即已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2、医院配备网络直报员两名,节假日值班不休息,按照传染病疫情信息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3、如果我院发生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白天及时报到保健科,休息时间报告院总值班,解决不了时找有关科室(保健科)解决,上报区疾病控制中心。

(四)   疫情报告的质量控制

今年保健科对责任疫情报告人进行疫情报告有关知识的培训,进行了两次,主要内容为《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要求等;医务科对新分来及新调入医务人员关于重点传染病知识的培训,培训了三次并进行了考试。

三、传染病疫情救治管理工作

1、五种重点传染病分别成立了医疗救治专家组,制定了SARS、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等救治方案,发现紧急疫情(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艾滋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在首诊医师报告疫情的同时,医务科组织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传播。

如:今年8月?日儿科门诊病人中发现一例异常腹泻患儿,保健科通知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并确诊,感染办到场协助控制隔离消毒,经排查,确诊是感染性腹泻合并其他疾病时,所有相关职能科室参与并且按照制度规范,相当于进行了一次很好的演练,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四、感染性疾病科的管理

传染病工作重点是肠道传染病,加强肠道门诊管理至关重要。肠道门诊设有专用诊疗室、观察室、药房及专用厕所,配有专兼职医护人员、检验人员,配有专用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消毒药械,有严格的工作规范和隔离消毒制度及肠道传染病抢救小组、防治措施。感染办配合感染疾病科的工作按照规范要求一项项落实到位。

针对不明原因肺炎也加大管理力度,在鉴别诊断上下功夫,加强会诊和排查工作,对病人按照流程处置。同时我们医院在门诊分诊和感染疾病科的预诊工作常抓不懈,在源头上把关,杜绝院内交叉感染。

五、专项管理死因监测

针对各科的死亡登记本、死亡病例的上报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由医务科直接管理要求,按照有关的制度检查、督促、落实,避免漏报情况发生。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篇3

1 主要作法

1.1 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医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 医务部及相关科室主任护长为成员的传染病防治小组。并在保健科指定了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

1.2 强化制度建设: 医院制定了《传染病管理制度》、《梧州市人民医院职工奖惩制度》,对传染病报告实行奖惩制度,传染病作为法定监测任务,如有迟报,漏报,将给责任疫情报告人处以经济处罚。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1.3 制定科学合理的传染病报告流程: 提高全员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报告意识,确立科学、合理的疫情报告管理流程是抓好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基础。具体做法是:

1.4 抓好传染病知识培训: 把疫情报告知识作为新员工入院培训的重要内容,新入院医师均应接受传染病管理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根据传染病发病的新动态和流行趋势重点强化培训,科教科不定期地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疫情报告知识培训和考试,促使做到诊断准确、报卡及时、填写完整和规范。充分利用宣传橱窗、电化教育、根据传染病流行季节特点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报告意识。

1.5 充分利用信息平台: 专职疫情管理人员每天去检验科,放射科核对阳性疫情报告登记本,发现医生漏报疫情的,及时督促医生补报。由于我院是实行电子信息系统,系统的建立提高了传染病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优化了工作流程,取得了较好成效。疫情管理人员每月对住院部的出入院登记本进行一次传染病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医生沟通处理。每月将自查存在的问题上报至医务科及分管副院长处,认真抓好奖惩兑现。

1.6 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疫情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要强,熟悉传染病诊断等专业知识,率先接受传染病疫情报告知识培训,掌握传染病的信息动态,避免信息传递失误。把握传染病管理的各个环节, 并主动与卫生防疫部门沟通,及时通报医院的发病情况,随时做好接受工作检查及业务指导,注意提高自身传染病管理水平。

2 体会

在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将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纳入医院日常管理工作的重点。成立由主管院长到各科室的传染病管理防治三级管理体系,该体系由主管院长直接领导,预防保健科具体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明确了各科室的责任。责任到人,提高首诊责任报告人的报告意识,这是杜绝和减少传染病漏报,迟报的关键。

职工疫情报告意识的确立是提高疫情报告质量的基础,提高医务人员疫情报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强化责任意识,是有效防止疫情漏报、误报和迟报,不断提高疫情报告质量的根本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培训力度,进一步强化职工疫情报告意识,为提高传染病管理水平提供了前提保证。

重视对检验科、放射科、住院部传染病的排查,从源头处理,才能使传染病管理工作迅速上台阶。

3 结论

综合医院在传染病防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加强综合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刻不容缓。综合医院不仅要做好医疗救治工作还要承担起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要做好疫情管理工作,制度要严,工作要细,奖惩分明,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与监督机制是提高工作水平的根本。

参考文献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篇4

1 现况

诸城市现辖19所镇(街)卫生院、8所市直医疗机构。各镇街卫生院、市直各医疗机构均设置了疫情报告员,负责本单位及辖区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及每月自查核对工作;各镇街卫生院、市直各医疗机构实现了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的全覆盖;建立健全了疫情报告的组织体系和疫情管理各项制度。近3年未发现传染病疫情漏报现象。

2 存在问题

①人员缺乏:各医疗单位传染病疫情管理人员都为兼职,在从事传染病疫情管理的同时,还承担着本单位其他工作,如预防接种、卫生执法等。②年龄老化,学历层次偏低,少数管理员为非专业人员:部分单位疫情管理人员年龄偏大,学历层次偏低,绝大多数为中专和专科学历,在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疫情报告管理规定方面存在一定难度,且少数人员为非医疗专业。③疫情管理人员更换频繁:少数单位因工作调整等各种原因更换疫情管理人员,新任人员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不熟悉。④少数临床医师对传染病疫情管理要求不了解,报告意识不足,对法定传染病尤其是丙类传染病中的“其他感染性腹泻”诊断意识不高,埋下发生迟报漏报的隐患。⑤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在少数单位未得到落实。

3 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市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措施如下:

3.1 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的各项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控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成立了有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疫情管理员审核上报,确保了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有序开展。

3.2 强化督导检查,纳入年度考核 各单位疫情管理员对本单位相关科室报告情况进行自查核对,市疾控中心对各医疗单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零缺报单位进行月督导;各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纳入对各单位年度考核,并加大所占比重。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篇5

1.1 资料

从文昌市辖区314家医疗机构中抽查51家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学校(幼儿园)校医室。调查抽样单位在2005年12月1日~2006年11月30日期间的传染病疫情管理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等。

1.2 方法

按照海南省卫生监督总队设计的表格和培训要求到抽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问卷调查和现场指导。

2 调查结果

2.1 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管理及运行情况,见表1。表1 文昌市疫情报告管理状况(略)

2.2 疫情报告与核查情况

51家医疗机构及5家学校(幼儿园)校医室在2005年12月1日~2006年11月30日期间,共报告法定传染病例数为1 400例、疑似病例9例,其中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疫情报告例数分别为917、433、占95.8%,其他部门仅报告59例,占4.2%;检查16家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中,有传染病报告登记的仅有3家(18.75%)。随机分别抽查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传染病登记20例、200例和20例与文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疫情报告,复核符合率为100%、97%和80%。

2.3 传染病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

在调查的10家一级医疗机构、5家学校(幼儿园)中都有传染病疫情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宣传方式有宣传栏、广播、讲座、宣传画等。

在5家学校卫生兼职管理人员与在校学生接受传染病疫情相关知识培训的3家,共培训5 959人次;传染病知识考核结果为优秀2家,良好3家。

2.4 存在问题

2.4.1 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内部制度建设不完善

文昌市人民医院和一级医疗机构建立了疫情报告制度,但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奖罚制度不落实。大多数一级医疗机构都没有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未建立与责任报告人的报告卡交接记录。门诊部(除庆龄妇幼保健院外)、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都未能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

2.4.2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不善及运行不畅

文昌市人民医院和一级医疗机构均有统一格式的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簿、传染病报告登记卡,基本上配备疫情报告电脑网络,实现了疫情报告个案管理,但部分医疗机构门诊日志书写不规范,诊断未按照标准命名,漏、错项较多,书写潦草等。虽然已配备直报电脑,但人员素质偏低,上网操作不熟练;部分电脑未能专报专用。

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管理普遍较差,大部分没有门诊日志、没有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本、没有传染病报告卡、没有了解疫情电话、也没有参加传染病疫情培训。2005年12月1日~2006年11月30日这段期间,有81.25%的单位从未报告过传染病。

2.4.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有专门的疫情报告机构和人员,网络直报运行通畅,记录完整,每月有疫情分析报告,但对一级医疗机构网络报告的维护指导较少,且几乎没有开展对门诊、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学校(幼儿园)的传染病防治业务指导。

2.4.4 学校(幼儿园)

在抽查的5家学校(幼儿园),均在文昌市的文城镇,可算是上等档次。但5家单位均无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2家没有晨检制度,3家没有缺课登记管理制度,2家没有熟知疫情报告电话,4家无传染病登记记录、也没有返校证明,2家专兼职的校医没有接受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培训。

3 对策与建议

3.1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执业的医务人员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尤其对相关的 疫情管理人员及疫情报告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推动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3.2 针对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卫生室普遍存在传染疫情报告“盲区”的现状,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这类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的好坏与执业年审挂钩,以真正做到许可与监管衔接[2]。

3.3 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大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监督检查的力度,重点加强对农村卫生室、学校(幼儿园)、个体诊所、社区服务站等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瞒报、漏报或迟报现象进行检查并追究法律责任[3]。

3.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开展传染病的漏报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单位信息网络的维护与管理,定期维护和检查,24h维护应达到100%。

3.5 医疗机构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各项制度,要加强医务人员加强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报告传染病疫情意识与传染病疫情的敏感性。

3.6 学校(幼儿园)除了自身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以外,还要积极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如学生缺课登记、返校健康证明、家访等。

【参考文献】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篇6

1.1 开展普法宣传和健康教育

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涉及到基层部队、社会。为面向基层部队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我院组织医务人员下基层部队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增强部队战士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

1.2 在职医务人员的普法教育

在医护人员中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学习教育,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的自觉性,强化预防意识,明确职责,在医务工作中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1.3 岗前培训

我院对每年新分配来的医生进行传染病管理的岗前教育,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学习各种规章制度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要求,并定期到临床检查考核。

2 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

2.1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各科接诊和经治医师,一旦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甲类传染病6h,乙类传染病12h内,作出传染病登记,填写疫情报告卡,送交预防感染保健科。对于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例及影响面较大的食物中毒病例,首诊医师要立即报告院部、预防感染保健科或总值班,由预防感染保健科电话报告市疾病控制中心及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搜集并提供诊断的第一手资料备查。门诊医师和病房主治医生发现传染病例后必须认真逐项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求字迹清楚,注明诊断依据。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发现阳性结果时,要在报告单上加盖“注意疫情报告”印章后,送病房医师或传染病门诊医师,实行报告签收制。预防感染保健科建立传染病报告登记本,注明报告时间,统一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网。部队传染病由预防感染保健科登记并上报军区疾病监测中心。对于漏报、隐瞒、谎报疫情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传染病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全院的传染病管理,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预防感染保健科具体实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设定2名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传染病的监督、监测、登记、上报以及漏报调查等工作。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奖惩考核规定,与当月奖金挂钩。

2.3 消毒隔离制度

我院建立并严格执行了门诊的随时消毒制度、病房的随时及终末消毒制度、血源管理规定、污水和污物处理制度,多年来坚持卫生学监测、院内感染监测和传染病监控,使传染病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4 肠道门诊工作制度

设立肠道疾病专科门诊,设专职医护人员,配备专用医疗设备、消毒用品、抢救药品,定期进行消毒监测。对甲类传染病重点监测,做到早期发现、及时诊断、及时报告、早期隔离、及时治疗。

3 加强领导和检查督导,有效控制疫情的漏报

3.1 医院领导重视

我院成立了传染病防治管理委员会及院内感染委员会,与临床各病区、门诊及检验、放射科构成了传染病及院内感染的监测报告网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实行了传染病阳性报告签收制,采取了谁签字谁报告、谁负责,发现漏报一查到底。

3.2 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学习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篇7

1 加强传染病防治的宣传力度, 提高传染病的防范意识

1. 1 重点在学生中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学校学生来自五湖四海, 四面八方, 居住集中, 一旦发生传染病可波及到学校及社会, 我们根据不同季节尤其在冬春季节组织各院系的学生骨干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还通过各种宣传形式, 如发放宣传单、健康教育处方、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健康教育讲座、讲课、咨询、去学生宿舍进行消毒和宣传等形式经常性的在各院系学生中广泛地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教育。提高了同学们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 2 加强校医院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在医护人员中加强《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办法》及各种《消毒技术操作规范》、传染病的诊断标准的学习和培训, 树立和增强对传染病的防范意识, 熟悉和掌握各种传染病的种类、流行特点、诊断标准、隔离期限及防治知识等。在实际工作中争强法制观念, 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防止交叉感染和医院感染。

1. 3 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 在每学期对临床医护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还对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报告时限、报告程序、传染病报告卡片的填写的要求进行培训。对医务人员进行院内感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毒各类技术操作常规等培训。从而大大提高的全体医护人员对传染病的防范意识实际工作能力。能得心应手的应对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及时果断地处理, 做到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 健全传染病防控制度, 规范传染病报告程序

2. 1 规范传染病报告程序 接诊医生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 必须按要求和规定的传染病上报的时间和程序作好传染病的登记、检查、门诊日志登记、传染病的登记、填写传染病卡片, 送交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直报, 并作好各种登记, 同时作好对传染病的流调和疫区的消毒工作。

2. 2 加强对传染病管理的责任 由主管院长主抓传染病的管理工作, 并明确责任分工, 保健科分管落实具体实施各项传染病管理工作, 由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 并定期下到各科室进行传染病管理的监督、检查、登记、上报及漏报的调查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杜绝和减少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

2. 3 落实消毒隔离工作 建立并严格执行门诊和病房各种随时消毒制度, 血源管理、污水、污物处理制度, 由专人负责医院感染和消毒隔离的监督、检查、督导工作。定期监测、自查,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并随时接受上级疾控部门的监督检查。

2. 4 隔离门诊工作制度 坚持预分诊制度并开设隔离门诊和隔离病房, 在春、秋、冬季重点对呼吸道传染病进行筛查和隔离;在夏季重点对肠道传染病进行筛查和隔离治疗。设专门诊室、专门通道、专医护人员等七专, 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传染病的蔓延同时也防止医院内的交叉感染。

3 加强院内的检查和督导

3. 1 医院成立传染病管理委员会, 组织机构健全, 构成一整套从院到各科室到每个岗位的传染病疫情及医院感染的检测报告网络, 并实行了首诊医生负责制, 建立了完整的传染病报告程序。各科室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层层落实。做到24 h发现传染病都能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篇8

二、加强传染病报告与管理

(一)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工作质量。我中心认真贯彻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关于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方案》,提高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质量与时效。疾控中心积极建立和完善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网络直报人员通过下乡督导、面对面指导等形式开展培训3轮次,培训近300余人次,基层网报人员的业务水平普遍提高,年网络报告率达100%,保证了我县疫情信息畅通和疫情信息的及时上传。

今年10月为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细化我县网络直报管理流程,加强系统安全管理,更好做好系统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心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2014版)》的通知的精神,对网络直报用户、本级用户进行了梳理,实行了实名用户注册管理,杜绝一人多账号登记注册;同时对应用系统业务管理员重新梳理现有角色,规范了用户的重新授权管理。

(二)及时撰写和报送疫情简报、风险评估、预测预报与专题总结。我中心疫情管理员将各级医疗机构每天输入的传染病数据按月统计,每月及时疫情简报,全年共计12期,风险评估5期,及时将疫情信息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根据我县传染病的发病特点,结合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及人群免疫状况及时写出了“县2014年夏秋季传染病预测预报”、“2014年冬季~2015年春季传染病预测预报”暨重点传染病的专题分析报告2期。年终写出传染病疫情分析及重点传染病的单项总结,对指导我县传染病管理及疫情报告工作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

(三)狠抓重点疾病防治。

1.霍乱、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

2.流行性乙型脑炎的防治

3.钩端螺旋体病的防治

4.手足口病的防治

5.狂犬病的防治

6.疟疾的防治

(四)及时处置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14年全年共接到国家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138条,在接到预警后立即对数据进行监测、分析、核实,排除疑似事件137起,核实1起凤仪乡小学水痘暴发疫情。我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疫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五)开展医院传染病报告与管理检查。

根据上级工作按排,为了解我县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及网络直报实际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我县传染病报告管理水平及网络直报质量,于2014年9-10月按照《省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考核方案》对全县所有医疗机构2014年1月-8月的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向被检查单位出具了书面督导意见书,现场向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反馈意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检查结束后向卫生局写出了专题总结。

(六)督导。

全年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专项督导160余次,督导覆盖率达100%,有力促进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断规范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

三、加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

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增强全县群众健康防病意识,争取社会各界主动参与是做好传染病防治的重要手段。2014年,我县一是利用各种卫生日、科普宣传日,在县城和部分中心镇开展以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重点传染病和锅端螺旋体病、乙脑等我县高发传染病为主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出动车辆50余台次,专业技术人员200人次,展出展板60板次,发放宣传单、折页等近30万份,宣传文化袋近万个,接受咨询万余人次;二是开展结核病、艾滋病、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治进校园、社区活动。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20余校次,社区10余次,出动人员近100人,发放宣传画200余张、宣传单及折页5000余份,展出展板100余板次;三是充分发挥宣传栏的作用。全县设置宣传栏79个,制作重点传染病、我县高发传染病及其他季节性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近200板次;四是在交通要道或人流量较大地段租用户外LED广告牌1个,路牌广告栏15个,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五是争取县有线电视台用流动字幕免费播放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和季节性传染病防治知识。

四、存在的问题

1.部分单位对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未定期召开疫情会议,部分乡镇卫生院仍是“以会代训”的方式对院内新进人员和全院医护人员及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所有的医疗机构均未就最新传染病(如埃博拉出血热和禽流感)的诊断标准进行培训;且资料欠齐全;奖惩制度落实不力。

2.部分医疗机构还没有将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和新农合报账登记分开,未使用新的卫生局统一制定的门诊日志登记和出入院登记簿;同时存在门诊日志及出入院登记漏登、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

3.部分医疗机构院感工作落实不力,腹泻门诊和发热门诊形同虚设,没有进行常规运转。

4部分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卡片填写质量差,明显错、漏项的情况较为突出,完整率、准确率和一致率不高;同时少数网报人员还不明白每月启动传染病网络直报所报告的“其他疾病”也需要填写纸质的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篇9

1、领导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的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医院成立有传染病自查小组,自查成员由分管院长及各临床科室主任及预防控制科负责人组成。自查组成员严格按照我院传染病自查制度开展工作;成立重大传染病后勤保障组,具体负责各类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各种治疗药物、诊疗设备、车辆等的后勤保障工作。

二、制度健全

医院制定有传染病管理制度、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制度、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传染病消毒制度、传染病隔离制度、传染病报告知识培训制度、门诊日志登记管理制度、发热门诊管理办法等。做到了对传染病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通知精神,我院认真开展预防传染病工作,现将我院传染病工作自查情况汇总

如下:

(一)、高度重视,成立组织。

认真落实上级预防传染病有关会议、通知精神,做到上行下达,不折不扣。我院根据情况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预防传染病的具体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制定了预防传染病应急预案,成立了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朱兰,副组长:李红群,成员:王华清、黄贯松、罗巡、吕兴涛、罗桂芝及各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对各项应急工作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监督落实,切实做到对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转诊、”的原则。

(二)、建立健全制度,认真检查落实。

1、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在我院一旦发生流行性疾病时,就必须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及时有序地把疫情报告上级,力争把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之中。不瞒报、不谎报、不漏报、不迟报,确保疫情准确无误地上报,并做好记录。

 2、建立和加强检查制度。首先检查有无发热现象和其他异常症状,认真执行检查制度,并作检查记录和疾病记录。

 3、进一步做好社区传染病预防工作,确保预防措施落到实处,掌握居民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有发热等症状的患者,防止传染病蔓延。

 4、加强我院的消毒隔离工作,制定消毒隔离制度,社区所有需要消毒场所都要专人负责。

三、人员职责

从领导到传染病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具体的分工,作到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职责分明。对疫情报告、疫情登记、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疫情管理检查、传染病疫情资料建档、传染病疫情管理奖惩均有专人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科及其相关人员、发热门诊、医生制定了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篇10

1.1寻找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原因 根据问卷调查以及本院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①临床医师不能明确传染病报告是否需要首诊报告。②患者的现住址不能详细填写。住址填写不详细是疫情报告卡的主要缺陷。③临床医师对现住址的定义不明确。④临床医师临床知识欠缺,临床诊断病例与实验室确诊分不清;乙肝、丙肝、血吸虫病急、慢性不分。⑤患者提供假姓名、假职业、假住址或干脆不提供。

1.2分析原因 ①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知识机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相对不够。②临床医师对传染病报告卡重视程度不够,疫情报告意识不强,报告传染病有消极心理。③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费时间,工作量大时容易出现疏漏。④有些患者对传染病报告依从性差,不肯提供信息。⑤制度执行差。⑥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1.3 p-plan:因果图,见图1。

1.4 2013年9月份上半月传染病报告卡合格情况,见表1,图2。

1.5设定整改目标和计划

1.5.1目标 目标值=现况值+改善值

2 D-do

2.1组织培训,尤其对医院新进人员培训后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让每位医务人员了解到传染病报告卡也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提高传染病报告质量,对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2.2强化意识,发挥每位医生的主观能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每位医务人员不但要熟悉和掌握传染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还要求每例传染病都要规范填写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因为报告卡的内容越详细越具体,对控制传染病就越有价值。因此疫情人员在收取传染病卡片时应随时进行口头培训。

2.3加强环节管理,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控制质量。疫情管理员每天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传染病错报、漏报、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2.4提高患者对传染病报告的依从性。医务人员要热情,提高患者的信任度,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2.5加大检查力度。疫情人员加强与临床科室及医技科室的沟通,及时通报阳性结果,避免迟报。

2.6严格考核奖惩制度。

3 C-check

见表3,图3,表4,图4。

医院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实行三级质量控制:临床科室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每天对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审核,确保及时、准确、无漏项;检验科、放射科检验人员每天检查检验结果并电话向预防科报告;预防科每天检查传染病报告卡、门诊日志、检验科、放射科传染病阳性报告登记,并进行相应病例的漏报检查;医院每月进行传染病疫情数据统计、分析、反馈。

4 A-action

效果确认:

目标达标率=(改善后-改善前)/(目标值-改善前)%

=(81.82%-35.29%)/(70.58%-35.29%)

=132%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篇11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篇12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篇13

一、加强领导

成立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副院长

员:全体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建立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疾控中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传染病管理及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帐号管理及信息保密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漏报调查制度、肺结核病人报告轸诊制度、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管理规定、性病艾滋病疫情报告奖惩和保密制度、传染病防治工作培训制度、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和咨询制度、传染病报告责任奖惩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制度等,同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规范。要加强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落实的监督工作。

三、规范管理

为保证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对各临床医技科室、行政职能科室的职责和工作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感染性疾病科设立传染病隔离病房或病区和肠道门诊、发热门诊等专门诊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诊断与治疗以及隔离,并承担对医院职工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皮肤性病科负责性传播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开展艾滋病自愿检测咨询工作,并承担对医院职工进行性传播疾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放射科要有专人负责肺结核病的影像学诊断工作,对病人信息进行认真登记,及时向传染病管理人员报告。

检验科要有专人负责传染病病原学检查工作,对病人信息进行认真登记,及时向传染病管理人员报告。

所有临床医生要按医院规定收治传染病病人,对病人信息进行认真登记,及时将疫情信息报告传染病管理人员。

门诊部设立预检分诊台。

院感科负责对预检分诊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指导。同时负责消毒工作,协同相关科室做好物资储备。

医务科负责传染病医疗救治、会诊的组织与实施,进行各临床医技科室间的业务协调。

公共卫生科负责监督各项传染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各科室之间的工作协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党政办公室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24小时值班工作,并负责传染病疫情的新闻管理。

四、强化技术培训

定期对医疗技术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医技人员的诊疗水平。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根据疫情形势需要,及时组织专门培训。对于新进医技人员单独进行培训。

五、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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