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计划实用13篇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计划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计划篇1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成人高等教育和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

第四条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编制、下达、监督执行等工作,各招生学校和各级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管理要求,由省教育厅制定年度计划编制办法和编制流程。各招生学校按照计划编制办法和流程的规范要求,按时完成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编制要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原则。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要根据我省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生源质量为主,陕西生源为主”,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近年来我省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依法自主、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

第七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在国家下达研究生招生计划规模内,按照省上规定的编制程序及工作时限要求,及时、确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资格及招生专业必须经学位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编制分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执行及相关管理均在网上进行。

第九条 普通高等教育分省招生计划的编制,要坚持“以本省为主,实行省际对等”的原则。省教育厅统筹普通高等教育分省招生计划编制工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人口、考生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留省招生计划比例,审核各招生学校出省计划,统筹平衡省际间计划分布。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鼓励部委属及外省院校增加在陕招生计划。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确定普通高等教育专业招生计划,省教育厅专业就业情况预测,引导各高校调整专业结构。各高校要认真负责做好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分专业生源计划编制工作,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下达各普通高等学校。凡未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未经审批的本专科专业,一律不予安排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为保证国家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和艰苦地区、行业的人才需求,部分普通高等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面向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适量的定向就业生,并据此编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要与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并面向生源地全省招生。

第十二条 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对人才选拔培养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经省教育厅和总政治部同意后,可依据国防生招生计划编制相应的来源计划。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网上编制的来源计划,要与学校年度招生章程同时提交省教育厅审核。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定向就业招生用人需求协议书正本扫描件。

第十四条 独立学院过渡期内,其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工作应接受其申办普通高等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计划的编制。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限额,根据当年高职毕业生的数量及专业分布情况,确定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安排招生的专升本专业应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升本招生计划包含在各高等学校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计划之内。重点建设的“985工程”、“211工程”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不得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根据教育部确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省教育厅在严格考核其办学资格、办学质量和办学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分学校招生计划规模,并统筹管理来源计划编制工作。各成人高等学校负责向省教育厅提出本校招生计划和分省分专业计划建议数以及办学形式建议,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校要合理定位,充分发挥其在终身学习中的作用,逐步压缩其举办普通高职教育规模和点数。从2008年起,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取消成人脱产班办学形式,只安排函授及业余形式的招生计划。成人高等学校招收成人脱产班的规模根据行业需求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限额,确定分学校招生计划。招生学校根据省上确定的分学校招生计划,合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审核。未经审批同意招收五年一贯制的学校和专业不得安排招生计划。

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进入高职教育阶段学生的规模纳入学校当年高职招生计划。

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主要在高等职业院校进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

第十九条指导性计划的编制。各招生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情况以及学校的实际办学条件,提出年度计划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章 计划下达

第二十条 在国家下达我省年度指令性招生计划后,省教育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各普通高等学校实际办学状况,及时科学合理安排分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各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规模。

第二十一条 下达指令性计划要坚持:

1 严格考核基本办学条件。根据各普通高等学校年度统计和办学条件监测结果,审定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对办学条件趋紧的学校,要适度调控其增量。对因办学条件不达标被教育部亮“黄”、“红”牌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2 统筹兼顾。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已有各类计划规模,统筹安排年度各类招生计划增量,平衡各院校需求。

3 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结果,在招生计划上给予奖励或处罚。

4 招生计划与高校就业情况相挂钩。对社会急需且需求量较大的专业以及就业状况整体较好的普通高等学校,在计划安排上优先支持。

5 促进高校依法办学、规范招生。把各普通高等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招生以及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安排其年度招生计划重要依据之一。对不按有关规定违规办学,违规招生,且引发不稳定问题的学校,核减其年度招生计划。对严重完不成计划或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大量超计划招生的,调减其年度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指导性计划要在严格考核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提出年度指导性计划总量,并根据学校需求予以安排。

第四章 计划执行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成人高等教育和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的执行单位为各招生学校和省招生办公室。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和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的执行单位为各招生学校和各设区市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必须认真执行经有关省级、市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来源计划。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准无计划招生或超计划招生。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监督普通高等学校的来源计划执行情况;省招生办公室协助省教育厅监督高等学校的计划执行情况。各招生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监督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要通力合作,采取措施,努力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在集中录取期间,普通高等学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来源计划调整要根据其生源状况,出具正式书面文件,并征得省教育厅和计划调入及调出省级招办的同意。省招办根据录取工作安排、学校生源情况会同省教育厅对计划调整提出意见,在省教育厅确认后,按照计划管理系统显示确认的计划调整结果执行。省教育厅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和相关生源地省级招办意见,审核高等学校计划调整申请,监督高等学校来源计划执行。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计划篇2

一、招生工作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高度重视,规范管理。

高校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关系到考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是招生工作有序运行的保证,其核心就是按制度办事,按原则办事和按要求办事。我校高度重视招生工作,把招生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全面指导招生录取工作;制定了《普通高校招生章程》,组织招生人员学习招生录取规定,严肃纪律,加强培训;录取中的重大问题,按照“集体议事,民主决策”的原则处理解决;学校纪委全程参与招生录取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招生执行过程不走样、不出问题。

(二)科学安排,合理编报计划。

招生计划的编报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招生录取工作的成败。在对分专业计划的编制时,要结合学校的办学实际情况,坚持“三联系”原则:一是与就业情况相联系,向社会急需专业倾斜,对就业率持续较低、社会需求相对过剩的学科专业调整压缩招生规模;二是与办学条件相联系,把招生计划与不同专业的教育资源、专业建设情况结合起来;三是与学校发展大局相联系,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及教学改革制定招生计划。因此,招生办制定了“规模适度、特色优先、本省为主、兼顾各省”的计划编制方针,同时,为使招生计划落到实处,还对跨省招生计划、文理科招生专业的安排和比例做了深入的分析论证,在此基础上科学安排,合理地编报招生计划。

(三)加强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

过去几年我省招生政策变化比较频繁,其中变化最大的当数填报志愿方式从传统的志愿变为平等志愿。平行志愿最大的优点是考生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分数的优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进行投档,降低考生填报志愿的风险。这种录取方式也使各院校录取的学生分数呈现“扁平化”特征。因此,学校一定要加强学科专业的内涵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以质量求发展,才会吸引优质生源积极报考,赢得考生和家长的认可。

优化专业结构是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的需要,学校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目前共有经济学、法学、文学等十大学科门类47个本科专业。学校围绕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使学校的培养目标与企业、社会需求同步。

(四)齐抓共管,加大招生宣传力度。

为了达到“展现学校风貌、传达学校招生政策、让更多优秀学生报考学校”的招生宣传目的,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准确定位,找准属于本校分数线上的考生,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二是彰显学校的办学特点、优势,突出宣传的重点和亮点,提高宣传的技巧;三是正确引导考生填报志愿和专业,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水平。

从近两年新生问卷调查情况看,考生了解学校和学科专业的渠道主要有三条,网络、师兄师姐口传、招生现场咨询。因此,在2011年招生宣传中,招生办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宣传方案,在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等8个官方网站进行招生宣传,网络渠道的访问量达5.86万人次,学校招生办网站的访问量达到了4.5万人次。还新建立了QQ在线、QQ微博、新浪微博等网络宣传新渠道,取得良好的效果;参加了13场各地市举办的现场招生咨询会,考生及家长咨询人数累计超2万人次,招生办、学生处、就业处、纪委、文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计算机学院共派出教师38人次参与等。从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看,上述宣传措施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加强队伍建设,及时总结网上录取经验。

招生队伍的建设是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运行的重要因素,经常总结经验能使工作更高效运行。学校网上录取工作经过几年的探索,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操作和管理制度,培养了一批技术骨干,能熟练掌握各个环节的工作,在招生录取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录取过程中出现的生源、计划等各类问题。如2011年录取过程中,由于预见到文科类考生多于理科考生的情况,适度地调整了文理兼招专业的招生比例,结果学校在第一志愿投档中文科、理科全部爆满,避免了文科投档分数高,而理科生源不足的情况发生。

(六)加强监督监管,建设“阳光工程”。

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是一项计划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建设公正、公平、公开的“阳光工程”是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学校纪委从选派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到录取全程参与;招生办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章程中“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的原则;每一批次的录取情况,都通过网络和墙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纪委的监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设立并公开了电话、网址、信箱,在学校招生录取结束后的放假期间,纪委组、招生工作人员继续坚守岗位,接受考生及家长的来电来访。

(七)提高就业率,促进报到率。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计划篇3

Key words media film majorentrance examreform

我国现行的招生考试政策,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选拔人才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传媒影视类专业是整个招生专业的一个重要分支,由于其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专业潜质、可塑性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就导致了整个招生考试专业性要求高、程序比较复杂、操作过程上技术性要求也较强。笔者结合近年来我国招生考试的相关政策以及本人从事招生考试工作的经历对传媒影视类专业的招生考试进行了一定的思考,主要从招生考试中的专业考试和招生计划两个主要环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方案。

一、传媒影视类专业招生考试的现行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1.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就组织方式而言可分为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省统考和由各高校自行组织的专业校考。专业省统考的适应范围一般为美术、音乐类专业以及专科层次的艺术类招生专业,专业校考往往是针对专业性要求高,或无专业省统考的艺术类专业进行的,传媒影视类专业就包含其中。以下主要对专业校考的现行政策进行分析。

2007年教育部允许符合条件的本科院校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但规定招生院校必须在相应省份的省统考的基础上进行组织,考试结束后公示考生专业校考成绩,并发放专业考试合格证书。要求招生院校3月底前完成专业考试,并于4月中旬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办(考试院)报送专业校考合格名单。在此基础上,各省也出台了一系列适合本省的相关政策。这些规定对艺术类专业考试带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业省统考和专业校考考试归类冲突

根据教育部的政策规定,专业校考必须在专业省统考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教育部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规范专业考试,节约考试成本,减轻考生压力。而在各个省出台的具体实施方案中却表现出了很多矛盾之处。如某些省规定考生参加传媒影视类的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校考前必须参加表演类的专业省统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需要参加编导类的专业省统考等等。业内人士一看就发现了其中的问题,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培养的学生今后是从事影视剧创作工作的,和表演类专业的培养方向大相径庭,但学生为了报考该专业就必须通过两个毫不相干的专业考试,这对学生是非常不公平的,而招生院校也很有可能由此流失了专业素质较高的考生。

第二,招生院校难以选择专业考试考点

招生院校到省外设点组织考试时,由于各省的具体政策规定,很难选择到符合本校专业考试要求的考点。例如2007年陕西省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只有一个,高校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而且该考点是第一年承办专业考试,由于组织考试的院校也比较多,场地、设备、人员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的欠缺,导致专业考试很难实施,影响了专业考试的质量。

第三,招生院校组织专业考试时间紧张

虽然教育部规定招生院校只要在3月底前完成专业考试即可,但各省级招生办(考试院)都有自己的特殊规定,有些省份规定专业校考只能在春节前组织考试,有些省份则规定只能在春节后进行,如山东、湖南、陕西等几个省要求招生院校必须在3月份组织考试,这就导致招生院校要组织多次专业考试,在时间安排上也非常紧张,增加了高校组织考试的难度和考试成本,同时考生也较难安排参加专业考试的时间。

2.招生计划

自2007年起,除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高等学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各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艺术类招生分省计划和专业考试合格证的比例不能超过1:4。由此会带来生源分布不均衡、计划编报偏离科学性等一系列问题:

第一,专业招生实行分省计划后,会导致各省间的录取分数有极大的不均衡。如多数省份传媒影视类本科省文化合格线只在250分左右,而各二批以上本科院校传媒影视类本科录取文化分数线基本会在450以上。实行分省计划后,只要有专业合格的考生报考,只要刚达到省控线,并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院校必须录取,这会使院校录取的生源质量明显下降,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

第二,各省要求招生院校的专业计划编报除要求分省以外,还要求分文、理计划编报,这给原先就很难编报计划的工作又进一步增加了难度,从而造成了文、理科考生录取的相对不平衡。而在分文理后,如内蒙古、江苏、四川、湖北、安徽等省今年在公布计划时又要求把文、理计划重新合并,这就意味这教育部公布的计划和各省的公布的计划不一致,造成了上下级政策的不统一,这给最后的录取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第三,专业合格证和招生计划不协调。今年教育部要求分省招生计划和合格证的比例是1:4,而有些省份的某些专业的专业合格考生不多,这就给编制计划工作造成很大的障碍。

第四,计划的编报时间和专业考试时间没有很好地衔接。报送院校招生计划的时间各省基本要求在3月底前,而专业考试完成的时间也在此时。当时各院校的专业考试工作并没有结束,也没有确定专业考试成绩,在这个时候上报招生计划,就势必偏离了计划编报的科学性。

二、传媒影视类专业招生考试的改革思路

1.取消专业省考对专业校考的关联

能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院校是经过各省招生办(考试院)严格筛选过的,各方面基本都能达到各省要求,能够保证专业考试的质量。同时各个院校的专业培养标准、考试要求等都不尽相同,并且有些专业是省统考未涉及的。如果很牵强地把各个招生院校的专业归并到各省的省统考范围中,就意味着考生可能除了要参加专业校考外还要参加和报考专业相差较远的专业省统考。这就造成了考生要参加多次考试的局面,增加了考试成本和考生的考试压力。

专业省统考和专业校考必须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联系。专业省统考成绩或者专业校考成绩应该由录取院校根据招生专业的不同特点决定其用途。在传媒影视类专业的录取中,笔者认为专业省统考成绩可以作为录取院校的参考成绩,而不应该规定院校必须要在省考的基础再组织专业校考。只有这样考生才可以根据招生院校的规定自由地参加专业省统考或专业校考,招生院校也可以根据自身各个专业的不同要求确定是否组织专业校考。

2.各省应该尽可能设立多个能为招生院校提供相应设备和场地条件要求的传媒影视类专业考试考点,并且各考点都应有一定的侧重点,从而使招生院校能够选择到相应的符合专业考试条件的考点,方便招生院校组织专业考试。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考点,则应该允许招生院校经过各省招生办或考试院的审批同意后单独设立考点,最终将该考点纳入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的统一管理中。只有符合条件的专业考试考点才能使招生院校顺利组织专业考试,保证专业考试的质量。

3.传媒影视类专业实行全国计划,并适当扩大分省计划和合格证的比例

以传媒影视类专业为特色的院校在编制招生计划时,应该充分考虑其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招生录取方式的特殊性,允许其实行全国计划,而不实行分省编制计划。这样在录取时院校可以考虑各地区的生源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合格证的发放情况,使用全国招生计划进行调节,确定分省招生计划,较好地做好不同地区间的生源均衡问题,从而体现招生的公平性,保证生源质量。

分省计划和合格证的比例应适当放宽。专业考试衡量的是考生的专业潜质和可塑性,对考生现有的专业水平要求并不是特别高,所以可以适当扩大分省计划和合格证的比例,这样既有利于提高录取考生的整体文化素质,同时又可增加现行招生计划编报工作方案的可行性。

4.在录取中,应充分体现招生院校各省计划调剂的重要性

在录取中有很多省招生办(考试院)主要考虑的是本省的考生录取率,基本不考虑各招生高校的计划的完成情况,一旦调入的计划就基本不往外调,导致了招生院校外省放着有好的生源不能录取,造成人才的浪费,或者造成院校招生计划的不完成。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计划篇4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本市中招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初中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坚持深化课程改革,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深化招生录取办法的改革,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善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完善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的命题、评卷和评价等制度,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健全完善中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贯彻落实“阳光招生”工作要求,加强监督,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报名、考试工作

(一)报名

根据《*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78号)的要求,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的报考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工作在2009年3月8日前完成。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在籍学生不得重新报考。

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初中毕业生都应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学校切实做好学生报考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非沪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沪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二)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完善*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简称“学业考试”)制度。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之一。

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4场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英语)考试分值均为150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

以上科目考试定于2009年6月20日(星期六)和6月21日(星期日)举行。

2.思想品德科目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考试定于2009年5月23日(星期六)举行。

3.2009年本市继续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于2009年4月底前举行,具体实施方案详见《*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9〕3号)。

4.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考试于2009年5月底前举行。

5.上述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另行公布。

6.根据《*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实行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7.2009年继续在部分区县进行初中毕业生外语(英语)听力与口语能力考试试验。具体方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2009年中招工作仍实行奖励性加分政策(具体项目见附件),2010年中招加分项目将进行调整。

四、招生录取工作

2009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9.2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录取率预计达到98%以上,普职比保持大体相当。

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

(一)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

1.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中招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各区县中招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核和协调。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本地区实际,编制本地区中招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0名左右(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地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计划招生,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部级重点中职校、中职校部级示范专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录取工作

试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部级重点中职校、中职校部级示范专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办法。在初中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推荐(自荐)意见自主择优预录取。

1.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原则上其中的二分之一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0%(面向全市招生)。

中职校部级示范专业“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招收推荐生。部级重点中职校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实行自主招收自荐生,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实行自主招收自荐生的学校不超过5%)。

“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计划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推荐生的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

2.录取

(1)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规范,经公示后严格执行。初中学校推荐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符合2009年中招报考条件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推荐生名额应事先公示。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其他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发展情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经公正程序产生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应由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填报相应的志愿。

(2)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招生方案。学校按照招生方案,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自主择优确定预录取学生,预录取学生名单应公示。被确定预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09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其成绩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否则不予录取。

(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建立推荐(自荐)生跟踪反馈制度,不断完善综合素质的评价办法,探索优秀学生培养的途径与机制。

(三)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录取工作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简称“名额分配”)的招生方法。

1.计划

“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2%(其中2%原则上向市郊区县倾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平均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招生学校及计划应事先公示。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录取

(1)考生根据分配给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自主填报志愿。

(2)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生成绩不得低于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四)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录取工作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提前录取的办法(简称“零志愿招生”)。

(1)计划

“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

*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

(2)录取

各区县中招办根据考生“零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2.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工作

2009年本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下同)可继续按规定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计划管理,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5%。

各区县和学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执行《*市教育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24号)的有关规定。

3.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1)计划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当年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20*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随学校2009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2)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根据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录取标准(最低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择优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在按考生志愿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市和区县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4.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

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按《*市教育委员会、*市体育局关于20*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3号)和《*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2号)文件执行。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5.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1)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35号)规定,对选择就读*城市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中职校学生,实施专业奖励,满足*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对*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并对来自农村、本市海岛生源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帮困助学制度。

(2)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录取工作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招生报名工作和专业考试于2009年4月进行。考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由招生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按考生的考试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6.*市盲童学校(以下简称“盲校”)和*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聋青技”)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

(1)盲校、聋青技要制订并公布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和录取办法,于2009年5月份起受理考生的咨询、报名和资质审定工作。

(2)本市盲、聋哑初中学校的毕业生报考盲校、聋青技,由招生学校组织入学测试,市教委教研室提供命题服务。学校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办法,择优录取。

(3)本市各初中学校随班就读的盲、聋初中毕业生,在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后,未被各类学校录取,但符合盲校、聋青技招生规定要求的,经本人同意后,可在招生录取后期,由盲校、聋青技根据事先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要求,择优录取。

(六)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考生的思想品德成绩要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

(七)初中毕业生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

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网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的管理职能,要全面宣传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引导初中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升学目标和成才途径。市、区县教研部门要承担对初中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开设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市、区县招生部门要加大招考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建立专题网站或招生栏目,向考生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介绍社会就业情况的各种信息。学校要开设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

五、管理和监督

2009年本市中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明确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及学校的职责,规范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中招工作的顺利进行。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计划篇5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应、往届初中毕业生,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人员、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受年龄和学历限制。

三、招生和录取办法

1、积极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简章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对外宣传。各中学要在初三学生填报中考志愿前,集中召开一次家长会,专题宣传、解释中职招生政策,并为中职学校进校宣传做好配合工作。

2、推进招生办法改革。实行注册入学制,允许中等职业学校跨区域招生;放开招生时间的限制,实行一年多次招生,一次备案;允许普通高中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历教育学习,学制一年或一年半;允许普通高中各年级学生转入职业学校学习。

3、实行招生目标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初中在完成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后,要确保其余学生进入职业学校学习。市教育局将把城市(城镇)初中95%的毕业生、农村初中85%的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作为评价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初中完成20*年高中阶段招生目标的基本依据,纳入到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初中年度工作考核和评先评优中。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初中完成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并通报督导评估结果。

4、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对只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按考生填报的第一志愿,由市、县(市)教育局直接录取;对报考普通高中同时兼报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按学生中考成绩和报考志愿,在普通高中录取完成后,由市、县(市)教育局录取;对未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但确有就读中职学校愿望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以学校自主招生为主,由招生学校在市教育局统一办理注册手续。

5、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要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教育局在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要按照普职比例大体为5.5:4.5的要求,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一律不得超计划招生。对已被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普通高中不得再录取。否则,不予提取档案,不予建立学籍。

6、新增专业实行审批制度。认真执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规范专业名称。各中等职业学校新增设专业需报市教育局高职成教科审批、备案。要加强市场调查,根据本校基础条件和专业优势,开发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就业前景广阔的专业。对不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年招生人数不足15人的专业(艺术类除外)予以停办;对重复设置、就业困难的专业不再审批新增;对完不成招生计划,且差距较大的学校将削减下一学年度的招生计划。

7、规范招生宣传。对外省市学校来我市进行招生及其宣传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又没有在我省投放招生计划的外地学校在本市招生,各初中学校不得为其宣传和组织生源。

8、建立奖励机制。市教育局设立专项资金,作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专项奖励金,对完成招生任务的初中学校给予奖励。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我市经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中,做大做强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培养质优量足的留得住、用得上的技能型实用人才,既是丹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教育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招生工作,将其纳入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各初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成立职业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大力宣传,正确指导。各县(市)区和各初中要及时向学生和社会公布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加大职业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宣传,指导学生准确分析升学和就业前景,正确填报中考志愿,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升学观、就业观、成才观。市教育局将于五月中旬集中开展20*“职业教育宣传周”活动(活动方案另发),通过《致全市初中毕业生一封信》、优秀毕业生报告会、举办中职学校招生咨询会、优质职业学校展示、政策访谈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做好招生宣传和学生择业指导,营造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扩大招生良好环境。

3、面向农村,扩大招生。各地要把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作为中等职业教育扩招的主要对象,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作为扩大招生的重点对象,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做好扶困助学工作,使更多的家庭贫困的学生有机会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各学校在向学生发送录取通知书时,要发放《辽宁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申请表》。大力开展城市职业学校与农村职业学校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可采取分阶段办学的模式,学生前1至2年在县(市)和农村职业学校学习基础课、理论课,其余时间可在城市职业学校学习技能、实习并就业,实现优势互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城市与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搭建工作平台,为校际间合作提供有效服务。

4、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要充分尊重考生对职业学校招生的知情权,有关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而故意误导学生报考。对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无序竞争、地方保护、买卖生源、恶性竞争、虚假广告等违规招生行为,要予以纠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为维护初中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未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组织,任何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擅自进入初中进行招生宣传。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计划篇6

高校招生是一项年度常规工作,自从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每年都重复进行。因为高考招生具有趋利性、选拔性、竞争性;因为高校招生是一种公权运用,由此,必然产生公权滥用,招生腐败和维护公平公正,廉洁招生的矛盾。前者毁掉教育公平、教育秩序和教育可持续发展,甚至毁掉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最终导致。后者则相反。研究高校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就是研究防控前者,匡扶后者,所以,具有积极的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2.高校招生工作廉政风险分析

廉政就是不,正当使用权力。腐败就是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所以,权力不一定产生腐败,但是,腐败一定来自权力。高校招生工作廉政风险分析,就是分析高校招生工作权滥用的可能性,它是高校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的基础。

高校招生工作权,包括招生计划制定权和招生计划执行权。下面就从招生工作权的正当性、滥用风险、风险点、责任主体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2.1招生计划制定廉政风险分析

2.1.1招生计划制定权的正当性

招生计划制定廉政风险有两个关键因素。第一、招生计划制定权的正当性;第二、招生计划制定权是否存在滥用的可能性。高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制定招生计划,是教育管理部门赋予高校的权力,也是学校有序开展招生工作的基本要求,它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

2.1.2招生计划制定权滥用的风险

招生计划制定权由学校领导掌握,学校领导应该正当行使。但是,受到追求利益,包括追求额外利益的影响,学校领导有可能违背国家规定,超出自身条件,制定超量招生计划,造成招生计划制定权的滥用。

招生计划制定权滥用,除了学校领导自身的原因外,也有政策环境的因素。比如,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1999年至2010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政策,但是,一些地方和高校,并不理解为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实现高等教育外延和内涵协调发展,而是片面理解为扩大招生规模,实现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其实,扩大招生规模与扩大办学规模是两个有着明显区别的概念。前者没有将办学的其它要素与招生有机地联系起来,单独或片面地强调扩大招生,有着滥用招生计划制定权的嫌疑。而后者,却是将办学的其它要素与扩大招生有机地联系起来,强调办学其它要素与招生共同增加的有机联系,是招生计划制定权的正确使用。2010年3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1年4月24日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3月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明确提出高等教育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由此改变了招生计划制定的政策环境。但是,时至今日,具体到一些地方和高校,还没有完全改变制定超量招生计划的倾向,招生计划制定权滥用的风险依然存在。

招生计划制定权滥用,会给学校或学校领导带来眼前利益,但是,其后果是办学条件承载不了招生人数,满足不了办学需要,办学质量下降,损害学生利益和学校长远利益,造成学校和社会问题。

2.1.3招生计划制定权滥用的风险点

招生计划制定的过程,就是学校行使招生计划制定权的过程。因为招生计划制定权与学校利益或学校领导个人利益(政绩)交织在一起,如果学校领导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展观;没有全局意识、大局意识、长远观点,只从局部、学校、个人和眼前利益考虑,就有可能制定出超承载力的招生计划,发生招生计划制定权的滥用。可见,招生计划制定权滥用的风险点就是招生计划制定本身,焦点人员就是学校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

2.1.4招生计划制定权滥用的责任主体

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谁拥有权力,谁就负有责任;谁拥有的权力最大,谁的责任就最大。学校领导拥有招生计划制定权,就负有责任,就是责任主体。其中,主要领导的权力最大,其责任就最大,就是主要责任者。当然,教育管理部门也有招生计划的审批权力,也负有监管责任。

1999至2010年是我国一些高校滥用招生计划制定权,制定超量招生计划现象比较严重的时期。期间,许多高校的师生比,生均教育教学场地场所、教学设备价值和图书资料比等,远没有达到教育部的要求。为此,教育部也进行了治理整顿,其中包括用黄牌整治了一些盲目扩大招生的高校。

2.2招生计划执行廉政风险分析

招生计划执行廉政风险表现为招生计划处置权滥用和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

2.2.1招生计划处置权滥用风险分析

(1)招生计划处置权的正当性

一所高校的招生计划,面对全国全省不同地区、不同生源,及其不同情况的变化,需要做各种不同的适应处置,其必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教育管理部门赋予高校调整、调剂、追加招生计划,使用“机动指标”的处置权是具有正当性的。

(2)招生计划处置权滥用的风险

权力与利益存在交换关系,是发生招生计划处置权滥用的客观依据。因为调整、调剂、追加招生计划和使用“机动名额”,会影响学校和不同个体的利益,使招生计划处置权与利益交换有了机会和条件,也就是招生计划处置权滥用有了可能性。借此机会和条件,一方面:学校可以获得额外利益;学校领导可以为亲朋好友和关系户的考生打开录取的方便之门;甚至有关招生人员由此可以直接受贿索贿,进行钱权交易。另一方面:考生可以通过用关系、走关系、找关系、买关系,实现权力与利益的交换,获得本不应该属于自己的录取机会。等等。

这里需要说明,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并不是权力拥有者出卖权力,而是权力拥有者通过行使权力使利益交换者获得好处,这个“好处”是权力行使的产品。比如权力拥有者行使招生机动指标处置权,使利益交换者获得招生机动指标,达到按正常情况实现不了的被录取的目的。

(3)招生计划处置权滥用的风险点

招生计划的调整、调剂、追加,以及“机动名额”的使用,本身就是风险点。它们之所以成为风险点,是因为它们是权力与利益的交换点。在交换点上,权力可以置换利益;利益可以换取权力提供的方便(产品)。风险点上的风险人员,就是掌握招生计划调整、调剂、追加权力和“机动名额”使用权力的人员。

(4)招生计划处置权滥用的责任主体

招生计划处置权滥用的责任主体与招生计划制定权滥用的责任主体大致相同,也是学校领导,其中主要责任者也是主要领导,因为招生计划处置权主要由他们掌握。不同的是,由于招生计划处置权有可能由学校领导延伸到处室院系领导,所以责任主体也有可能由学校领导延伸到处室院系领导,责任主体也有可能增加。但是,可能与否,要看每所学校的集权和放权程度。同时,由于招生计划处置权不可能延伸到基层招生工作人员,所以,招生计划处置权滥用的责任主体,起码是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2.2.2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风险分析

(1)招生政策处置权的正当性

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适应经济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同样,招生政策的制定,也要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全国各地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根据全国各行各业各岗位的特点;根据全国各地教育,各种各类高校、专业和生源的不同情况,教育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招生政策。其中包括招生计划调整、调剂、追加,按比例调阅考生档案,补录(高职),以及各种加分录取和降分录取等等的一般招生政策;也包括自主选拔考生,接受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开展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招生,进行空军飞行员、小语种学生、国防生、免费师范生、军校学员、民族预科生招生等等的特殊招生政策。

教育管理部门要求高校在招生过程中执行招生政策。招生政策一般含有自由裁量权。高校执行招生政策,就意味着拥有招生自由裁量权。我们把高校拥有的招生自由裁量权称为招生政策处置权。可见,高校拥有招生政策处置权是具有正当性的。

(2)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风险

招生政策处置权含有选择权。选择会影响学校和不同个体的利益,从而为招生政策处置权与利益交换,即为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提供了机会和条件,产生了招生腐败的风险。

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及其与利益交换的情形,与招生计划处置权滥用及其与利益交换的情形相近,可以参看前面,不做赘述。

(3)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风险点

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风险点,就在具体的关键的招生工作环节。

比如,一般招生政策的1:1.2的调阅考生档案政策的廉政风险点,就在具体招生工作人员的录取操作上。在无干扰的正常条件下,招生工作人员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操作录取考生;在有干扰的不正常的情况下,招生工作人员可以在20%的空间里,违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操作录取考生。尽管招生政策规定学校对不录取的20%的考生要做出原因说明,但是,在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这种程式化的说明意义并不大。在20%的空间里,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风险有多大,取决于相关招生工作人员的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相关招生工作人员包括学校领导、部门院系领导、具体招生工作人员。他们与社会各行各业的人结成广泛的社会关系网。在这张社会关系网上,必然存在用关系、走关系、找关系、买关系,以获取招生便利的风险,使操作录取工作成为不廉洁招生的风险点。

又比如,特殊招生政策的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的风险点,就在专业考试考官的考评上。首先,艺术类专业考试与一般匿名,考生与考官隔断见面、不认识的答卷式考试不一样,考官与考生直面,可以相识相认。这样,就为用关系、走关系、找关系、买关系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其次,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定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差异,不易对考官的考评做出价值判断。再次,在以少数考官,甚至以个别考官的主观判断为依据,决定考试成绩,甚至决定考试录取的条件下,有关系、用关系、走关系、找关系、买关系,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风险更大。2013年暨南大学教师实名举报,“质疑考生艺考分数遭篡改”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新华网,2013年6月6日)。

由于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风险点是在具体的关键的招生工作环节,所以,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风险面和风险点更广、更多,防控的难度更大。

(4)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责任主体

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风险和风险点的特点,决定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责任主体不仅是学校与中层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而且开始延伸到基层和一线招考人员。基层和一线招考人员开始成为责任主体。

2.3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分析

2.3.1招生工作直接违规

招生工作直接违规与招生计划制定权滥用、招生计划处置权滥用、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有正当性做幌子,前者没有,就是直接违反招生规定。比如《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 》(教学[2005]4号)关于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的行为;又比如《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7号)关于“十严禁”的行为。

2.3.2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风险因素

追求非法利益,是产生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的根本原因。非法利益大于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成本,是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存在的前提。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的大小,与其成本的大小成反比;与其获得非法利益的大小成正比。招生工作直接违规成本与利益的大小受众多因素影响。比如,受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界定的清晰度、对招生腐败的容忍度的影响;受有效监督、惩罚力度的影响,等等。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风险因素是变化的,因此,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现象的轻重程度也是变化的。比如,恢复高考招生以来,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风险因素与制约因素,经历了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的变化。由此,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现象也经历了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的变化。目前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因素与制约因素处在暗明增加对峙状态,谁强谁弱,直接违规现象是多是少,都可能在瞬间发生变化。所以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依然不可轻视。

2.3.3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风险点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7号),及其他方面的分析,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点主要有:

(1)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甚至做虚假宣传。

(2)学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窃取考生密码,篡改考生志愿,欺骗考生入学。

(3)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做所谓“先上车后补票”的违规行为。

(4)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5)学校未经教育管理部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各种所谓“委培生”、“自费生”和“跟班生”。

(6)学校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其中包括使用“机动指标”指名录取考生。

(7)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8)违反规程寄发录取通知书,为冒名顶替上学提供机会。

(9)招生工作中以各种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工作中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以上情况同时说明,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点带有基层、具体、直接、面广、点多、校内外结合、风险程度高的特点。

2.3.4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责任主体

具有招生工作权,参与了招生工作的人员,都有可能成为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责任主体,只是他们扮演的角色不同,而负的责任不同而已。

招生工作权包括决策权、管理权、执行权,其中决策权起主导作用。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称的原则,使用决策权的人就要负主要责任,其余人员按使用权力的性质负相应的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选择也是一种决策和决策权的使用。而每一项具体招生工作都需要选择,要么选择合规;要么选择违规,二者必居其一。也就是说,参与招生工作的部门和人员,都有可能选择违规,都有可能成为招生工作违规的主要责任者。至于谁是主要责任者,要看在那一具体事项上,是谁选择了违规?是谁做了决策?明确了,也就明确了谁是主要责任者。但是,不管谁是主要责任者,在学校、处室、院系范围内发生招生违规现象,学校、处室、院系都要负管理责任。

招生工作直接违规风险点的特点,说明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责任主体和负主要责任者增多,并且层面和人员已经延伸到基层和一线招生工作人员。

3.高校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

首先,不管是招生计划制定权、招生计划处置权、招生政策处置权的滥用,还是招生工作直接违规的风险防控,其防控主体都是学校。当然,防控责任可以层层分解,防控主体也可以细化。

其次,学校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必须采取思想防控、体制(组织)防控、机制(制度)防控、技术防控相结合的整体防控。

3.1思想防控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良好的思想是做好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的根本保证。良好的思想包括良好的道德意识、政治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良好的道德意识,就是个人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来对待招生工作,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遵守职业道德,遵循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招生,不。

良好的政治意识。廉洁招生虽然仅是学校一方面的工作,但是,由此及彼,由小到大,它会和学校清廉,政府清政,社会清明,乃至党国兴衰存亡联系起来。我们要树立起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以强烈的政治意识来对待廉洁招生。

良好的法制意识,就是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意识应用到招生工作,制定、遵守、执行招生规章制度。作为招生工作的管理部门,要有制定和执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的意识;作为招生工作人员,要有敬畏和遵守招生工作规章制度的意识。这样才能在法纪上自觉防控招生廉政风险。

良好的责任意识,就是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有在其位,谋其政,做好本职工作的意识。招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就是按照部门和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考生,全面完成招生工作任务。只有加强责任意识,认真落实责任制,包括落实廉政责任制,才能有效防控招生廉政风险。

教育是思想防控的重要方式。从思想防控总的内容看,教育包括道德意识、政治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从教育形式看,教育包括自我教育和组织教育;从特定的教育内容看,教育包括反腐倡廉通识教育和招生工作反腐倡廉专项教育。通过这些教育,使招生工作人员树立起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思想意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廉洁招生,实现思想防控的目的。

3.2体制(组织)防控

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必须是组织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体制防控又称组织防控,就是通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置工作岗位,为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提供组织保证和工作载体。

组织机构包括上下级多层组织机构和同级多部门机构。在部门机构中设置有领导岗位和普通工作岗位。它们的有机联系构成组织体系,形成领导与工作体制。

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体制从属于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制,它的建立健全是从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制建立健全中延伸出来。

第一、根据《中国共产程》,高校建立党委、纪委、纪检监察室。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根据《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在建立健全学校廉政风险防控组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00]6号),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这样,就形成校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的招生工作行政组织体系和学校党委、纪委、纪检监察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的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组织体系,从而为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提供组织保证。

针对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组织体系,我们考察一些学校,发现招生工作行政组织体系是建立健全的,廉政风险防控组织体系也是大体建立的,但是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有的学校不一定设立,或者仅作为一个临时机构、挂名机构寄挂在纪检监察室,并不开展工作。同时,廉政风险防控组织体系也存在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少,非专业化的情况。这些情况显示,一些学校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组织体系头重脚轻,防控承载力弱。表现在工作上,存在说的多,做的少;雷声大,雨点小;以及走过场的现象。

3.3机制(制度)防控

制度和体制机制的制定和建立是互为前提的。

制度,就是由相关部门制定的,是组织体系部门之间和岗位之间的关系、及其工作职责和行为准则的规定。

机制,就是制度制定和制度执行的统一。

机制防控,就是在组织体系建立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制度,形成工作机制;通过制度执行,使工作机制运行起来,发挥组织体系的功能作用,达到风险防控的目的。

下面对招生工作廉政风险机制防控进行分析。

3.3.1制度制定

从现状分析看,与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有关联的,有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区教育厅和学校四个层面制定的制度。

第一、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相关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制度。比如《中国共产程》(2012年11月14日修订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地419号)等等,它们都是招生工作廉政制度的最高上位制度,都是招生工作廉政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要遵守执行的。

第二、教育部制定的与招生相关的制度和条例

这里,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颁布的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因为它涉及包括高校教职员工在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惩处问题,与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密切相关。

现在主要分析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

从1977年恢复高考招生以来,教育部与时俱进,制定了一系列高考招生工作制度,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其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有:

(1)2000年6月13日颁布的《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文号:教监[2000]1号),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机构根据《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对招生监察的原则、工作机制、职责权限、监察事项、制度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为确保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生监督制约机制,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防控高校招生廉政风险做了基础性工作。

(2)2005年3月15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高校招生廉政工作实行责任制,并且具体规定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及其各级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方式,使高校招生工作廉政建设有了可操作性的责任体系。

(3)2008年下发的《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以下简称《意见》)将高校招生工作的廉政风险防控作为第16款纳入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范畴,而《意见》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要求、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工作方式、工作内容作了规定,使高校招生工作的廉政风险防控有了思想、体制、机制、制度、等重要保障。

(4)2005年3月4日颁布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2005教学[2005]4号),提出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的“六公开”;和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的“六不准”。要求高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5)2011年7月6日颁发的《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 ),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 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创新信息公开形式,拓展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增强信息公开实效。

(6)2012年6月28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7号),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和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人员在严格遵守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六不准”工作纪律的同时,严格执行“十严禁”,即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严禁高等学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阳光工程”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出的高校招生廉政工作的重要举措,“六公开”和“六不准”,以及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和“十严禁”基本覆盖了招生腐败的风险点,大大地规范和抑制了高校廉洁招生和高校招生腐败的行为。

另外,至少从2000年以来,教育部每年都发出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不断重申保证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和反腐倡廉的要求和规定,不断根据每年高校招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的要求、新的规定和新的措施,使高校招生反腐倡廉的思想趋向成熟,体制趋于健全,机制趋于完善,办法措施趋于多样,成绩效果趋于明显。从网络舆情搜索结果看,招生腐败话题有淡出社会关注热点的迹象。

第三、省(区)教育厅制定的招生工作制度。

为了保证教育部颁布的招生工作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各地教育厅都结合地方实际适时补充制定相关制度。

比如广西招生考试院2012年下发的《关于广西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桂考院【2012】182号),强调招生录取的方式和人员要求;强调招生录取的原则和办法;强调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实施办法。

又比如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广东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2012〕11号),强调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强调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强调维护招生工作良好秩序,确保高校招生录取公平公正;强调着力优化招生工作服务,不断提高招生工作的满意度;强调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推进。

第四、学校制定的招生工作制度

学校招生工作制度,是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制度,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所制定的,它是学校及其部门、工作人员招生工作的具体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学校招生工作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学校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的状况。

完善的学校招生工作制度,应该包括校级机构、中层部门院系、基层科室的设置、职责、及其岗位人员行为的规定。比如在设置学校党委、纪委、行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室、招生就业处的基础上,成立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考试工作组、招生(考试)工作监察组、招生宣传工作小组、招生网络服务小组的规定,其中包括对他们的职责、行为准则做出的规定。

完善的学校招生工作制度应该覆盖学校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其中,关于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制度尤其要完善。

以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他们制定的学校招生工作制度有:《学院招生(考试)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交院招就〔2005〕61号 )、《学院招生计划的制定与上报制度》、《学院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上报制度》、《学院招生宣传工作制度》、《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制度》、《学院学生转系(转专业)及转学管理制度 》(交院招就〔2006〕4号 )、《学院招生(就业)专用网页维护与管理制度 》(交院招就〔2006〕6号)、《学院录取大表及录取数据库管理制度 》(交院招就〔2006〕7号 )、《学院招生录取及新生报到数据的统计与上报制度 》(交院招就〔2006〕8号 )、《学院2011级新生交款方法》、《学院招生就业处简介》。这些制度涉及了招生工作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责任追究,以及招生工作的全过程,招生工作岗位的全覆盖,在制度上有效防范招生廉政风险。

从以上可见,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教育厅、高校四级制度形成一个制度体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制度是顶层设计,坚持原则,统领全局,把握方向;教育部制定的制度是高层建设,明确规定,引导趋势,适应性广,针对性强;教育厅制定的制度是贯彻精神,地方特色,中间推进;学校制定的制度是精神落实,实际需要,操作可行,实效性强。

完善的制度体系对招生廉政风险防控至关重要。从目前情况看,四级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深入分析,也发现一些不足,存在提升的空间。比如一些制度没有归纳分类,没有收集提炼,存在零散对照执行难的现象。如果把这些零散的条例制度归纳分类,收集提炼,形成诸如《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条例》、《高校招生计划执行处置条例》、《高校招生政策执行处置条例》、《高校直接违规招生处罚条例》、《高校阳光招生条例》,会使招生计划制定、招生计划变动处置、招生计划政策自由裁量权处置、高校阳光招生、直接违规招生得到更好的规范,对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更加有利。

3.3.2制度执行

就制度防控而言,制度制定是前提,制度执行是关键。假设高校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体系已经建立完善,那么,关键的因素就是制度的执行。制度得到执行,就意味着招生部门和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招生工作机制运行,招生组织体系发挥功能作用,招生工作廉政风险得到防控。反之,再健全完善的制度也等于零。

影响制度执行的原因众多,其中两个尤其值得重视。一是学校主要领导的认识态度;二是招生工作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学校主要领导的认识态度

在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实行民主集中制。行政领导多为党员和党委成员,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虽然在领导班子中实行民主集中制,但是,其中主要领导起着主导作用。同时,还因为在高校的权力配置与运行中,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是高度集中统一的,如果有人员分工,也是决策权高于执行权,甚至执行权高于监督权。在此情况下,如果主要领导采取积极、主动、支持、同意的态度,执行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规章制度就容易;反之,则困难。这就是为什么一些高校招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得比较好,没有或者极少发生招生腐败现象;一些高校招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得比较差,不时出现招生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

影响高校主要领导认识态度的原因众多,但是根本的原因是学校主要领导的人生态度。理论上说,主要领导是经过考核选拔上来的,有比较好的素质,包括正确的人生态度。但是,谁也不敢保证主要领导的人生态度就是正确的,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物欲的诱惑,世情的缠绕,任何人随时都可能滑向邪道,违反规定,使执行制度成为困难。也就是说,依靠主要领导正确的人生态度和认识态度来实现制度的执行是没有保证的。

因此,需要改革高校现有的治理方式,探讨出一种不管主要领导的人生态度如何,都必须使制度得到执行,职责得到履行,职能得到发挥,机制得到运行,风险得到防控的高校治理方式。

第二,落实廉政责任制

招生工作廉政责任制是学校招生工作权力制衡的重要形式,是上级部门制定众多工作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执行它是执行其它制度的前提。

落实招生工作廉政责任制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管理范围,明确权限职责,明确行为准则,做到履行好职责,遵守好制度,管理好部门人员。使学校廉明,部门廉政,人员廉洁。

(2)从上到下分解廉政责任,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招生职能部门与学校签订,招生工作人员与所在部门签订。做到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责任空地。

(3)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自我监督、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

自我监督,就是学校、招生部门、招生人员,对照工作职责、行为准则、工作效果,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检查,自我评价,自我纠偏,实现招生工作廉政风险自我防控。自我监督属于事前防控,重在自觉主动,防范未然。一旦发现违规苗头和腐败现象,立即自觉纠偏,制止发展,降低不良影响。

组织监督,就是上级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招生工作督察组,对照工作职责、行为准则、工作效果,对学校、招生部门、招生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纠偏。组织监督属于事中防控,重在监督到位,检查及时;重在纠正偏差,惩前毖后,减少损害,降低不良影响。

社会监督,就是学校及行政组织以外的监督,包括考生家长、媒体,以及公众、其它社会组织的监督等。社会监督属于事后防控,重在揭露抨击,形成舆论热点和社会谴责氛围,促进组织部门进行组织处理。其意义在于利用社会力量,加大腐败成本,使人们不敢违规腐败。

站在学校的角度看,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对学校的影响程度不同,它们是依次增大。所以学校要重视自我监督,欢迎组织监督,敬畏社会监督。尽可能在组织监督,特别是在自我监督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事情发展到被社会监督发现、揭露、抨击,从而造成对个人、学校、社会更大的伤害。

自我监督,关键是学校领导和部门领导思想重视,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然后认真地贯彻执行。

组织监督,包括上级督察组、巡视组、检查组和校内纪检监察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组织监督。这里只分析校内组织监督。

在校内,首先按照要求成立学校纪检监察室,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纪检监察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使纪检监察室能够发挥职能作用。其次,按照要求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专职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监察。再次,招生监察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要介入招生工作全过程,并对重点环节、重点事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监督。第四,招生工作部门和人员要欢迎、配合监察人员介入招生工作,创造招生监察工作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目前,在高校中,校内组织监督存在不足。以广西高校为例,根据广西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交流反映的情况,对纪检监察室设立的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和其它工作条件的提供没有明确的要求,各校情况差异较大,大体未能满足工作需要。另外,也有高校未按规定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或者设立了,也没有开展招生监察工作。再是,校内纪检监察的组织监督,依附性关联性强,独立性差,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效用。

社会监督。站在维护学校眼前利益的立场,学校可能不欢迎,甚至反感和抵制社会监督。但是社会监督是客观存在,不以学校的意志为转移。考生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媒体为了体现承担社会道义,提高自身影响力;社会其他组织和公众为了体现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平正义,保卫正常社会秩序,他们会关注廉洁招生,揭露和抨击招生腐败。当然,会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和非法组织,借用社会监督的名义攻击党和政府,攻击现有社会制度,但是,其中也有置于死地而后生的积极意义。所以,学校对社会监督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应该敬畏、欢迎、配合、支持社会监督,促进自我完善,赢取社会理解、帮助、宽待和支持。

欢迎社会监督,需要创造社会监督的良好环境。比如营造廉洁的校园文化;树立腐败零容忍的意识;增进招生信息公开和阳光招生,等等。

(4)责任追究。

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未能履行招生职责,违反招生规定,造成招生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含违规惩处。

坚持责任追究是落实廉政责任制必不可少的环节。没有责任追究,没有对招生腐败的惩处,招生工作的监督就失去意义,廉政责任制就名存实亡。

实践中,组织监督的责任追究普遍存在教育从重,处理从轻;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宽容现象。宽容现象说明法制意识和腐败零容忍意识游离社会现实;说明加大违规腐败成本,减少腐败现象是说做两回事;说明存在党纪政纪和国法两重标准,处罚失衡。从而影响反腐败成效。

社会监督问责追究与组织监督问责追究不同。社会监督揭露的违规招生腐败,其现象和惩处条例就在社会众目睽睽之下。社会只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只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只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以往的案例,只要是社会监督揭露的,组织处理和法律判决都无法做到教育从重,处理从轻;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从而体现社会监督反腐败理论与实践的真正结合;体现社会监督不可替代的更强的反腐败作用;体现加强社会监督的必要性。

3.4技术防控

技术防控,就是利用电子信息等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督,防控招生腐败。

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督,防控招生腐败,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看。

从宏观方面看,就是从高校外部看,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在高考招生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招生腐败的防控。中国教育报2010年1月24日发表《网上录取实施10年:高招信息化推进教育公平》的文章说:1998年12月,教育部组织了十多个省级招办的工作人员与清华大学的技术人员一道,苦战半年,完成了网上录取系统原型的研发,并于1999年组织北京、天津、辽宁、上海、广西、四川、福建、湖北、重庆、云南等10个省(区、市)和199所高校实施了网上录取。1999年实行网上录取后,我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管理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实现了高校招生工作的信息化和数字化,为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推进教育公平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建立、完善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高校招生工作体系提供了保障。在网上录取改革的带动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高校招生网上报名、高校招生考试网上评卷;高校招生计划管理升级为在互联网统一平台上进行来源计划的编制、审核和下达工作,从2007年开始,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录取期间的计划调整也纳入了网上实时管理范畴;在2001年实施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后,2007年开始实施高校新生电子注册,这些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了招生违规行为。

到现在,我们已经可以通过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指定网络平台《阳光高考》和各省市教育招生考试网络平台,了解高考招生的制度、程序、动态;可以反映、举报各种高考招生违规现象,使得高考招生更加易于监督,更加公开透明,更加公平公正公开。

从微观方面看,就是从高校内部看,通过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在招生工作每一环节的应用,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对招生腐败的防控。比如将教育部、教育厅关于招生的政策、制度、警示,以及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制度、招生程序、招生动态、招生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放到学校招生网页上,实行信息公开,阳光招生,社会监督;比如考生可以通过网络、电信等途径,及时了解自己被录取的状况,发现不妥,能够及时问询、反映,甚至举报;比如网络舆情和网络监督,能够对违纪招生产巨大的威慑力,对腐败招生产生抑制作用。

目前,从利用现代技术防控高考作弊的情况看,利用现代技术对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还可以扩大范围,提高程度,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使招生工作更具客观性,更能防控招生腐败。

4.综述

综上所述:研究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招生工作廉政风险在于招生计划制定权滥用、招生计划处置权滥用、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和招生工作直接违规。招生工作廉政风险的根本原因,是存在招生权与利益交换的机会和条件。招生工作廉政风险点在于招生工作具体的关键的环节。招生腐败的责任主体是招生权滥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招生工作廉政风险的防控主体是学校,按照廉政责任分解,还可以是学校、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措施是思想防控、体制(组织)防控、机制(制度)防控、技术防控。其中:思想防控,最重要的是,开展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责任教育,使相关人员树立起良好的政治意识、道德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体制(组织)防控,最重要的是,建立起校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办公室的招生工作行政组织体系和学校党委、纪委、纪检监察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的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组织体系,为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提供组织保证。机制(制度)防控,最重要的是,制定和执行工作制度,特别是制定和执行招生工作廉政责任制、阳光招生制度和监督与惩治制度,明确和履行工作职责。技术防控,最重要的是,将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招生工作的每一环节,使招生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更具客观性。

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的目标,就是通过招生工作廉政风险分析,采取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达到防控招生计划制定权滥用、招生计划处置权滥用、招生政策处置权滥用和招生工作直接违规,抑制招生腐败,保证高校招生工作风清气正,为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持积极贡献。

虽然,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艰巨的工作,需要做长期的不懈的努力,但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强势反腐,教育部教育厅大力反腐和学校积极反腐的条件下,一定能够实现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的目标。

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高校反腐倡廉研究专项课题:《高校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研究》(立项编号:2012ZJ023),批准文号:桂教科学【2012】13号。蔡龙生为独立课题负责人。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计划篇7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三条 我校中法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法国巴黎索邦大学、保罗—瓦莱里大学、KEDGE商学院共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隶属于我校的非独立法人办学单位,按照单独学校代码(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招生,办学地点在我校苏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仁爱路158号,邮编215123。

第四条 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校本部和中法学院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就业处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就业处是执行机构。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组;

(七)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配合学校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十一)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本科生招生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九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

第十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一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圆梦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港澳台侨生等。其中,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音乐表演)、港澳台免试生需根据招生简章要求,参加我校组织的校考测试;高校专项计划(圆梦计划)需根据招生简章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第十四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五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一项加分,且不超过20分。除特殊类型招生外,我校不认可任何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浙江省、上海市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在实考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若均无政策性加分,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的顺序比较高考单科成绩;浙江省、上海市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比较高考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追加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专业时,我校设置1分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各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相同。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按实考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实考分减掉一个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等效基准分为考生实考分减去专业级差分),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成绩,浙江省、上海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分单科成绩、选考科目次高分单科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实考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校在江苏省调档时,各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自主招生为2B+,高校专项计划(圆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要求为2B。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专业时,我校认可江苏省规定的文理科奖励分,并实行分数优先和分数级差的录取规则,已投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不作为专业录取依据。具体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本年度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级差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录取时,在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我校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等专业只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中外语为英语语种的考生;法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和法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资格生通知及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外语类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中法学院专业为每学年60000元,其他专业均为每学年5000元。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1200元;中法学院学生住宿费在国内期间约为2200元/年,在法国期间按照法方高校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全方位关心、多元化资助、分层次实施、保重点对象”的工作思路,工作中助困与育人相结合,不断创新丰富资助工作形式,拓展资助渠道,整合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标准和资助对象精准,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全面保障。电子邮箱:zizhuban@ruc.edu.cn。

第三十一条 阳光招生热线:400-0123-517,纪检监督举报电话:010-82509918,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rdzs.ruc.edu.cn,电子信箱:zsb@ruc.edu.cn。各省(区、市)招生组联系方式详见阳光招生信息平台。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计划篇8

二、中小学招生计划

㈠小学一年级: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3190人,考虑到外地民工子女的入学需求,共计划招生99个班级,4060人。

㈡初中一年级:全县本县户籍的小学毕业生2846人,考虑到外地民工子女的入学需求,共计划招生69个班,3450人。

㈢高中一年级:全县初中毕业生3553人(其中本县户籍毕业生3455人),计划招生72个班,3440人。其中:普通高中36个班,1720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到外地就读中专、技校、职高的考生)36个班,1720人。使初中毕业生升学比例在96%以上,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比例达到1:1。

三、有关招生政策规定

㈠普通高中学校指令性计划招生录取的对象必须是*县户籍的考生。外县(市)户籍的本县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回原籍报考,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借考的,必须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到县招办办理借考手续。借考考生不参加本县普通高中学校指令性计划的录取。

㈡*一中录取的考生,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不少于2个"A"(优良),且不得有"E"(待合格);*三中、*二中录取的考生须1个"A"及以上且不得有"E"。

学业考试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主要参照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其参照顺序是:初中阶段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模范人物;初中阶段获县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综合素质评价3A;综合素质评价2A1P(P为合格);标志性成果的项数。

㈢省重点普通中学只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㈣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学区学校就读。个别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到异地就读者,必须持户籍所在地学校出具的同意异地就读的证明,经教育局同意后到借读学校报名。

㈤外来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在基层从事工农业技术业务工作的,子女就学时与所在学区学生一视同仁。企业"绿卡"持有人,其子女入学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并可优先挑选学校。

㈥普通高长生录取与高中招生的政策性加分。

1、普通高长生录取(原则不超过指令性计划的5%)条件:

(1)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获个人前六名的考生和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2)初中阶段获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省二等奖及以上或获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的考生;

(3)初中阶段获数学、科学竞赛、中小学电脑制作比赛、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全国中小学教育创新作品邀请赛省二等奖、市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4)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标准的考生。

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必须由教育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方有效,其中(2)、(3)两条中两人及以上的获奖项目,只限第一作者(姓名)有效。

各初中学校依据上述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推荐、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名单。高中招生学校认真审查推荐学生的材料,并通过面试、研究性学习成果答辩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试,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特长生,体育、艺术类要占一定的比例。高中学校确定的正式录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于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前报教育局批准并抄告县招生办公室。

2、政策性加分录取条件

(1)符合国家可以生育两胎政策,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户籍的独生女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其中:*一中及县外学校加2分投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5分投档。

①归侨华侨子女;

②少数民族考生;

③港、澳、台籍考生;

④驻武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

①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从事舰艇或飞行等艰苦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②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公安干警)子女。

同一考生如符合同一条中多款的,不能累计加分;同时符合多条的可累计加分,但以20分为限。

(4)县少年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应届毕业生升学享受优惠加分的,根据武教〔2006〕114号文件规定和金市教基〔20*〕5号文件精神(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总分从750分调整为630分)作如下调整:由教育(体育)局组织参加的市级以上体育比赛,初中三年内取二个最高分相加(年度内只取一个最高分),达8分以上者,升学时在文化课成绩基础上加100分;4~7分的,升学时在文化课成绩基础上加40分。(加分换算:市级比赛1~6名按7、5、4、3、2、1;省级比赛1~8名按9、7、6、5、4、3、2、1。市级以上田径比赛中,达到三级运动员标准和少年级标准的,可按5分和2分换算)。

少体校学生也可参加加分考试,考试项目为田径,成绩达到国家三级运动员标准的升学时在文化课成绩基础上加40分。本县范围内相应学校予以录取。

少体校毕业生加分材料由体育科负责审核,加分信息5月20

享受第(4)款的少体校考生,符合前三款条件的也不再加分。

㈦县城初中、小学招生对象户籍迁入时间截止至20*年12月31日。

㈧严禁虚假的招生信息和进行有偿招生。各校所做的招生宣传广告,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㈨其它有关招生工作的具体事宜,在与本计划和实施意见不相矛盾的原则下,由县招生办公室制定《*县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四、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㈠小学招生

1、为了保障学龄儿童的身心健康,小学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应严格控制在20*年12月31日前出生。各校对本学区户籍的生源情况要进行调查摸底,对外流生源要作详细登记。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小学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本学区户籍的适龄儿童依法全部入学。个别学校由于生源严重不足,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隔年招生的办法。

3、壶山小学、实验小学由于规模限制,只能满足本学区户籍适龄儿童就读,今年仍不再接收学区外适龄儿童。

4、严格控制班额,全县各小学班额均不得超过45人。

㈡初中招生

1、各初中必须保证本学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全部依法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户籍的新生,也不得以所谓的"差生"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2、各初中学校要按划定的学区组织招生,不得跨学区进行招生宣传。对本学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情况要进行调查摸底,对外流生源要作详细登记。

3、城区初中按"划片、就近、均衡"等原则招生。三角店小学、武川小学、古竹小学学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到武阳中学就读;明招小学、武东小学、新宅小学学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到实验中学就读。实验小学、壶山小学、熟溪小学以本学区户籍为依据,以毕业学校为单位,按性别和毕业考试成绩以1:1比例就近录取到两所初中学校。

4、县少体校招收新生1个班,具体招生方案由教育(体育)局另行下文。

5、严格控制班额,各校班额均不得超过50人。

㈢高中招生

我县今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与择校生计划相结合的招生录取方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行自主招生。

1、*一中招14个班,680人。指令性招518人(含5%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择校生招162人。指令性计划按以下指标全部定向到初中学校:

(1)10%的计划按各校规范办学的考核结果(考核办法由教育局另行制定);

(2)20%的计划按各校当年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数;

(3)30%的计划按各校当年学业考试成绩优秀的人群(成绩优秀指全县总分从高到低前20%的人群);

(4)30%的计划按各校当年学业考试成绩良好的人群(成绩良好指全县总分从高到低前70%的人群);

(5)10%的计划按各校当年学业考试成绩的倒数10%的人群(该部分人群占本校学生数的比例越高,分解计划时的比例就越低)。

*一中指令性计划招生录取设置最低控制分数线,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指令性指标数的1:1.8划定。在最低控制分数线内按分解到各初中学校的指标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业考试成绩相同的考生在录取时,依照本文第三部分"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中的第二条执行。指令性计划招生中,若某校的有效生源小于分解到的指标,则多余指标收回。

原新宅初中20*年秋学期整体并入实验中学的三个教学班的学生在*一中指令性计划录取时参照定向生指标办法方案划线录取。

*户口的本县初中学校毕业的考生,20*年6月30日前学籍已在毕业学校的参加该初中学校的一中指令性计划录取;其他考生不单独计算指标,在综合素质评价等第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学业考试成绩达到全县各初中*一中指令计划录取分数线最高分的,*一中作为补缺予以录取。

2、*二中招8个班,360人,其中择校生招72人。

3、*三中招14个班,680人,其中择校生招160人。为鼓励特长教育,发挥三中现有艺术教育的资源优势,今年招美术班70人(列入指令性计划),实行单独招生。专业课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在专业成绩上线的考生中以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文化成绩+专业成绩×6.3〉÷2)。

4、*县职业技术学校招23个班,1100人。由*县职业技术学校在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招生后自行组织招生。

5、*一中指令性计划的招生录取,考生不需填报志愿。*二中、*三中的指令性计划招生均需填报志愿,录取时按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一次性取足。

6、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的招生,由考生自主选择,学校自主录取。招生时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

7、职业高中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有关学校和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确保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达到1:1,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8、高中学校班额不得超过50人。招生结束后,各校必须将录取名单报县招生办公室备案。

五、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纪律严明,时间紧,任务重,关系社会稳定。同时,它又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县"战略和实施《义务教育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招生工作,增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实施"阳光工程",不折不扣地完成招生任务。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计划篇9

二、中小学招生计划

㈠小学一年级: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3190人,考虑到外地民工子女的入学需求,共计划招生99个班级,4*0人。

㈡初中一年级:全县本县户籍的小学毕业生2846人,考虑到外地民工子女的入学需求,共计划招生69个班,3450人。

㈢高中一年级:全县初中毕业生3553人(其中本县户籍毕业生3455人),计划招生72个班,3440人。其中:普通高中36个班,1720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到外地就读中专、技校、职高的考生)36个班,1720人。使初中毕业生升学比例在96%以上,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比例达到1:1。

三、有关招生政策规定

㈠普通高中学校指令性计划招生录取的对象必须是*县户籍的考生。外县(市)户籍的本县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回原籍报考,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借考的,必须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到县招办办理借考手续。借考考生不参加本县普通高中学校指令性计划的录取。

㈡*一中录取的考生,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不少于2个"A"(优良),且不得有"E"(待合格);*三中、*二中录取的考生须1个"A"及以上且不得有"E"。

学业考试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主要参照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其参照顺序是:初中阶段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模范人物;初中阶段获县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综合素质评价3A;综合素质评价2A1P(P为合格);标志性成果的项数。

㈢省重点普通中学只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㈣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学区学校就读。个别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到异地就读者,必须持户籍所在地学校出具的同意异地就读的证明,经教育局同意后到借读学校报名。

㈤外来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在基层从事工农业技术业务工作的,子女就学时与所在学区学生一视同仁。企业"绿卡"持有人,其子女入学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并可优先挑选学校。

㈥普通高长生录取与高中招生的政策性加分。

1、普通高长生录取(原则不超过指令性计划的5%)条件:

(1)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获个人前六名的考生和团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2)初中阶段获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省二等奖及以上或获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的考生;

(3)初中阶段获数学、科学竞赛、中小学电脑制作比赛、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全国中小学教育创新作品邀请赛省二等奖、市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4)初中阶段参加市(地)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标准的考生。

以上各类比赛获奖必须由教育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方有效,其中(2)、(3)两条中两人及以上的获奖项目,只限第一作者(姓名)有效。

各初中学校依据上述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推荐、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名单。高中招生学校认真审查推荐学生的材料,并通过面试、研究性学习成果答辩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试,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特长生,体育、艺术类要占一定的比例。高中学校确定的正式录取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于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前报教育局批准并抄告县招生办公室。

2、政策性加分录取条件

(1)符合国家可以生育两胎政策,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户籍的独生女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其中:*一中及县外学校加2分投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基础上加5分投档。

①归侨华侨子女;

②少数民族考生;

③港、澳、台籍考生;

④驻武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学业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

①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从事舰艇或飞行等艰苦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②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公安干警)子女。

同一考生如符合同一条中多款的,不能累计加分;同时符合多条的可累计加分,但以20分为限。

(4)县少年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应届毕业生升学享受优惠加分的,根据武教〔20*〕114号文件规定和金市教基〔20*〕5号文件精神(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总分从750分调整为630分)作如下调整:由教育(体育)局组织参加的市级以上体育比赛,初中三年内取二个最高分相加(年度内只取一个最高分),达8分以上者,升学时在文化课成绩基础上加100分;4~7分的,升学时在文化课成绩基础上加40分。(加分换算:市级比赛1~6名按7、5、4、3、2、1;省级比赛1~8名按9、7、6、5、4、3、2、1。市级以上田径比赛中,达到三级运动员标准和少年级标准的,可按5分和2分换算)。

少体校学生也可参加加分考试,考试项目为田径,成绩达到国家三级运动员标准的升学时在文化课成绩基础上加40分。本县范围内相应学校予以录取。

少体校毕业生加分材料由体育科负责审核,加分信息5月20

享受第(4)款的少体校考生,符合前三款条件的也不再加分。

㈦县城初中、小学招生对象户籍迁入时间截止至20*年12月31日。

㈧严禁虚假的招生信息和进行有偿招生。各校所做的招生宣传广告,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㈨其它有关招生工作的具体事宜,在与本计划和实施意见不相矛盾的原则下,由县招生办公室制定《*县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四、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㈠小学招生

1、为了保障学龄儿童的身心健康,小学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应严格控制在20*年12月31日前出生。各校对本学区户籍的生源情况要进行调查摸底,对外流生源要作详细登记。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小学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本学区户籍的适龄儿童依法全部入学。个别学校由于生源严重不足,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隔年招生的办法。

3、壶山小学、实验小学由于规模限制,只能满足本学区户籍适龄儿童就读,今年仍不再接收学区外适龄儿童。

4、严格控制班额,全县各小学班额均不得超过45人。

㈡初中招生

1、各初中必须保证本学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全部依法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户籍的新生,也不得以所谓的"差生"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2、各初中学校要按划定的学区组织招生,不得跨学区进行招生宣传。对本学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情况要进行调查摸底,对外流生源要作详细登记。

3、城区初中按"划片、就近、均衡"等原则招生。三角店小学、武川小学、古竹小学学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到武阳中学就读;明招小学、武东小学、新宅小学学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到实验中学就读。实验小学、壶山小学、熟溪小学以本学区户籍为依据,以毕业学校为单位,按性别和毕业考试成绩以1:1比例就近录取到两所初中学校。

4、县少体校招收新生1个班,具体招生方案由教育(体育)局另行下文。

5、严格控制班额,各校班额均不得超过50人。

㈢高中招生

我县今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与择校生计划相结合的招生录取方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行自主招生。

1、*一中招14个班,680人。指令性招518人(含5%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择校生招162人。指令性计划按以下指标全部定向到初中学校:

(1)10%的计划按各校规范办学的考核结果(考核办法由教育局另行制定);

(2)20%的计划按各校当年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数;

(3)30%的计划按各校当年学业考试成绩优秀的人群(成绩优秀指全县总分从高到低前20%的人群);

(4)30%的计划按各校当年学业考试成绩良好的人群(成绩良好指全县总分从高到低前70%的人群);

(5)10%的计划按各校当年学业考试成绩的倒数10%的人群(该部分人群占本校学生数的比例越高,分解计划时的比例就越低)。

*一中指令性计划招生录取设置最低控制分数线,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指令性指标数的1:1.8划定。在最低控制分数线内按分解到各初中学校的指标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业考试成绩相同的考生在录取时,依照本文第三部分"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中的第二条执行。指令性计划招生中,若某校的有效生源小于分解到的指标,则多余指标收回。

原新宅初中20*年秋学期整体并入实验中学的三个教学班的学生在*一中指令性计划录取时参照定向生指标办法方案划线录取。

*户口的本县初中学校毕业的考生,20*年6月30日前学籍已在毕业学校的参加该初中学校的一中指令性计划录取;其他考生不单独计算指标,在综合素质评价等第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学业考试成绩达到全县各初中*一中指令计划录取分数线最高分的,*一中作为补缺予以录取。

2、*二中招8个班,360人,其中择校生招72人。

3、*三中招14个班,680人,其中择校生招160人。为鼓励特长教育,发挥三中现有艺术教育的资源优势,今年招美术班70人(列入指令性计划),实行单独招生。专业课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在专业成绩上线的考生中以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文化成绩+专业成绩×6.3〉÷2)。

4、*县职业技术学校招23个班,1100人。由*县职业技术学校在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招生后自行组织招生。

5、*一中指令性计划的招生录取,考生不需填报志愿。*二中、*三中的指令性计划招生均需填报志愿,录取时按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一次性取足。

6、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的招生,由考生自主选择,学校自主录取。招生时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

7、职业高中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有关学校和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确保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达到1:1,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8、高中学校班额不得超过50人。招生结束后,各校必须将录取名单报县招生办公室备案。

五、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纪律严明,时间紧,任务重,关系社会稳定。同时,它又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县"战略和实施《义务教育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招生工作,增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实施"阳光工程",不折不扣地完成招生任务。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计划篇10

二、招生计划

(一)20*年,本区应届初中毕业班人数为5338人,实际在本区报考的考生人数约为5290人。按照市、区政府提出的入学率确保98%以上的要求,必须编制、落实5200人以上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今年提出的普高计划数和中职计划数大致相当的要求。

(二)本区招生的中等学校分为普通高中、综合高中、中专、技校、职校。招生总计划数约为5400人,其中普通高中类约2600人,中职类约2800人。本区所属高中的招生计划见附件1。本区详细的招生计划,见区招生办另行编制的《20*年*区中等学校招生计划》。

(三)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区重点高中在初中应届毕业生中招收“推荐优秀生”的工作。具体计划由市教委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四)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20*年本区招收择校生计划数不超过本区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民办高中)公费生招生计划数的15%,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计划数不超过本校公费生招生计划数的20%。

(五)加强计划管理,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下达的招生计划应认真完成,计划的调整与转移,必须按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先申报,获准后再操作。

三、报名

(一)报名条件

1、持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蓝印户籍”(经公安部门检验,在有效期内)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19*年*月*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持有有效期1年及以上《*市居住证》(编号前3位为CW9或有A字样),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3、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2)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3)父母一方现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上述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4、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居民、*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可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5、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不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非*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已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考。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1、本区常住户籍,并在本区初中学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审核报名资格后集体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截止日期为20*年*月*日。

2、本区常住户籍,并在区外学校就读的初中毕业生,由区招生办审核报名资格后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日期为*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3、在本区就读的外区(县)常住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可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或在本区报考。在本区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按本区户籍考生办理手续。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的考生,由户籍所在区(县)招办实施,报名日期为*月*日、*月*日。

4、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报名工作由就读学校或区招办受理。

(三)志愿填报

1、20*年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志愿表,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设置,考生须严格按照《填报志愿须知》的要求填写。志愿表一经汇总至区招办,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表中招生学校“代号”与“简称”须保持一致,若有误差,以代号为准。

2、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三限”择校生,须作为一个独立的志愿填报。与其它志愿一样,按录取总分与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一旦录取,不得放弃该志愿,也不能要求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他志愿。“三限”择校生须一次纳择校费,现代化寄宿制高中4万,区重点高中2万,一般高中1万。

四、体检工作

体检工作按市中招体检有关精神执行,区教育局会同区卫生局对本区招生体检工作进行协商和部署,区招办协调组织,区体检站负责实施。

20*年的招生体检设石化和朱泾两个点,体检时间*月*日~*月*日。在体检过程中如有异议,并要求复查,一律用书面报告提出申请,同意后进行复查(色觉异常除外)。

五、考试工作

20*年初中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合并进行,统称为“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文化考试”。学业文化考试分为学科文化考试、学科等级考试、实验技能考试。

(一)学科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文化考试卷面满分,语文、数学、英语各为150分;物理为90分;化学为60分;总分为600分。物理、化学合为一场考试。考试时间每场均为100分钟。

物理和化学学科的部分内容,以及语文学科中的文言文部分,试卷实行一卷分叉的办法,分叉题的分值、难度相等,考生考试时自主选择。

(二)学科等级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开卷考试)、体育(体育与健身)。考试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政治学科考试时间为70分钟。

回沪考生的英语学科和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统一使用与*初中毕业生学业文化考试相同科目试卷,不再另行单独命题。

(三)实验技能考试科目为:理化实验。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考试日程

1、学科文化考试日程:

6月17日上午*:30-10:10语文

下午14:00-15:40物理、化学

6月18日上午*:30-10:15英语

下午14:00-15:40数学

2、学科等级考试日程:

*月*日上午8:30-9:40政治(应届生、历届生)

*月*日下午16:00-17:10政治(返沪生、社会个别报名历届生)

*月*、*日体育测试

3、实验技能考试日程:

4月~5月理化实验

(五)考务工作

1、20*年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文化考试的考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2号)文件精神,按*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安全、保密、规范、优质运作。

2、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文化考试的阅卷工作,除语文学科由市统一网上阅卷外,其他学科考试阅卷工作由区招办、区教师进修学院组织实施,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保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体育考试由学校根据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测试。残疾学生、体育免修学生可免于体育测试。

3、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文化考试考分公布后,区招办组织接待考生查分(语文学科不查分),按“查分不查卷”的原则和惯例,由工作人员查核卷面成绩,不对答题内容进行复查。

六、录取工作

(一)招生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按照“明晰投档批次,规范操作程序,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的要求进行招生录取。一旦顺序在前的志愿被录取后,其后面的志愿自然失效。

(二)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市教委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线”。任何招生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的考生,不得跳越区招办自行招生,不得擅自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学生。未经区招办投档录取的考生,高中阶段学校不得给予电子学籍注册。

(三)在录取中,政治、体育等级考试未达到优秀、良好等级的考生不能作为市、区“推优生”推荐,不能报考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学校。政治等级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能报考区重点学校。体育等级考试不合格的考生不能报考*中学和区重点学校。

(四)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部级中等职业示范校的“推优生”招生录取严格按以下要求操作:市教委统一下达招生数,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各初级中学毕业人数、办学水平和历年推荐情况,平衡后分配到各初级中学。以公开、民主、自愿的原则,等额推荐优秀初中毕业生,并在校内公示一周。学校推荐的优秀毕业生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被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填写《20*年*市“推优生”志愿表》,由区招办汇总后报市中招办,根据学生志愿顺序进行投档。由招生学校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五)20*年*中学和石化工业学校继续面向外区(县)和本区提前招收优秀初中毕业生,并按照预先上网公布的具体录取操作方案进行录取。张堰中学、上师大二附中、华师大三附中提前招收部分优秀初中毕业生入学工作,按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区20*年区重点高中推优生招生实施办法》实施。

(六)提前招生录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零志愿),按招生计划数1:1.2进行投档,各招生学校将按照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以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择优录取。

(七)提前招生录取的中等职业类学校艺术类专业,按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年*市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专业提前招生实施意见》实施。

(八)统一招生录取的学校,按计划数1:1等额投档,以考生的录取总分(录取总分为“统一学科文化考试成绩+政策性加分”,以下同)和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计划数末名有两人以上同分同志愿,首先比较其语、数、外三科总分,再依次按数学、语文单科成绩逐项区分,若还相同,最后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第,直至选出其中1人。

(九)20*年,华师大三附中和上师大二附中实行全区统一招生,不再按石化地区和原*地区划分录取学生。

(十)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招生录取,分别按*市教育委员会、*市体育局《关于20*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和*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体育特长生、文艺特长生必须参加“统一学业文化考试”。经市教委批准的20*年可招收文艺特长生的中等学校,招收*市学生艺术重点分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送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分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送档分数线下10分以内送档录取。招收文艺特长生的中等学校和有推荐资格的*市学生艺术团分团(队)名单见附件2、3。

(十一)民办高中招生录取纳入统一招生录取。民办高中在全市统一“学科文化考试”成绩公布后,原则按照本市普通高中投档控制分数线投档,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招生录取,并向社会公示。录取时不得有违背招生政策的附加条件。

(十二)*中学继续招收外省市优秀初中毕业生,严格遵守招生规定,把握对外宣传口径,积极稳妥地做好外招工作。

(十三)最后阶段的征求志愿录取,关系到本区的入学率,区招办必须积极征求未录取的考生,组织协调未完成计划的各中等学校,实施征求志愿录取。

(十四)录取加分及政策性照顾项目见附件4。

七、其它

(一)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学生选择升学志愿,不得遭受限制和包办。无专业限制的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障碍,无男女性别比例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性别比例录取。

(二)任何未经市教委、区教育局批准招生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办学单位,不得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前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20*年本区普通高中的班级招生学额数控制在42名左右。

(四)完善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区招办和各招生学校将对考生和社会进行适时公示。

(五)任何招生学校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一经公布流传,必须承担责任。

(六)加强升学与择业指导,充分利用市、区信息中心网库资料,建立多样化、科学化、现代化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网络,使考生、家长理解改革,掌握政策,正确选择升学志愿。

(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5)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计划篇11

1.加强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招生宣传,并利用企业优势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学校的发展及办学特色。

2.与企业联合办学,开展订单招生。根据学校的专业设置及企业的就工需求,开展订单招生。

3.改革专业设置,打造品牌专业。根据我校办学特点,将机械设备维修专业和护理专业到造成品牌专业。机械设备维修专业改革后将实现一专多能的办学特色,即学生到我校就读后,可以通过学习本专业,获得电工、维修、电气焊三种技能;护理专业改革后将实现就读期间到医院见习的办学特色,即学生到我校就读后将会在就读期间安排其到医院进行临床见习,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

4.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积极性开展招生工作。鼓励教职工献计献策,使得全员积极参与招生。

三、录取及报到情况

2020年学校三个专业,计划招生248人,实际报到人数234人。

四、情况分析

1.要继续加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继续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加强专业建设,科学合理的配置各专业招生计划,这是我校保持招生工作稳定的关键。

2.化工工艺专业报考人数过少,均未完成指标,主要原因在于家长和学生们不明确对这个专业的发展方向。

五、工作体会

1.领导的高度重视。公司及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是我校2020年招生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关键,招生期间学校领导多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近几年,我校招生工作无论是增加计划、专业建设还是招生信息等方面,都得到了人社局、教育局等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为我校的招生工作奠定了基础,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机遇。

3.教师自我认识的提高。全校教师在招生期间能够做到一盘棋思想,积极投身到招生一线学校进行宣讲、宣传、发动工作,不怕苦累,通力合作,是2020年的招生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一环。

4.意向学生多方位的体验。鼓励有意向的学生和家长亲临我校参观,真实感受学校的办学风格和特色管理,提高了社会对我校的认可度。

5.多种渠道的广泛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将我校精心制作的招生简章及宣传资料进行广泛宣传,将学校的办学优势、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学制、培养目标、收费标准、资助政策及就业前景宣传给初四的每一位学生和家长。

六、存在问题

虽然2020年的招生工作得以顺利完成,但是录取人数远远低于报名人数,主要原因就在于对报名学生的巩固工作做的不到位,使得部分学生出现流失现象。

1.开设专业过少,学生选择匮乏。

2.招生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招生队伍素质亟待提高。

3.报名学生的巩固工作有待提高。

七、2021年招生工作设想

1.继续打造特色专业。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计划篇12

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今年,各地、各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各城市按照文件要求,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为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提供便利。

今年继续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全省安排省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500人,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计划招募1600人,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各招募300人。此外,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和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教师资助计划。进一步落实服务基层期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比例;县及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也将安排一定比例,聘用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毕业生;加大乡(镇)事业单位对服务基层期满毕业生考核聘用力度,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服务单位或面向农村基层就业。从2014年起,参加省级“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生活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至2000元,参加服务社区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生活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800元。

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各地、各相关部门将依法简化注册登记手续、降低创业门槛,使毕业生能够高效、便捷申领证照;明确一次性开业补贴、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场所租金补贴、社保补贴等具体标准和申领程序;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省财政投入1300万元由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我省今年继续实施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计划,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各设区市、省级基地、有关高校根据年度培训任务,结合大学生创业意愿、创业类型等实际情况制订培训计划,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各高校校园网面向社会公布,符合培训条件的大学生均可报名参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继续遴选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每个省级资助项目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支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省市共建福建省(福州)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孵化服务。

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

2014年全省将举办80场公益性大型专场招聘会,目前省人社厅已牵头举办了2014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春季大型供需见面会和建设行业、交通运输行业、IT行业等6场综合性、行业性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2170家用人单位累计提供了近7万个岗位信息。毕业生可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各高校校园网查询招聘活动和岗位信息。省财政继续对举办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待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转递服务等就业公共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专项补贴。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将启动三期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网上办事系统”、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系统、开发毕业生需求信息公开系统等公共服务平台,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服务水平。

各地将加强实名登记和就业跟踪服务,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活动,重点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全省将组织1万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其中省级就业见习计划1000名。各地、各高校建立就业困难群体毕业生数据库,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制定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女毕业生等就业帮扶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继续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帮扶。

推动高校人才培养进一步适应社会需求

各高校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建设,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继续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活动,建立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活动,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重点宣传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等政策。2014年起,我省各高校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省人社厅与省教育厅将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将就业状况作为有关经费安排、招生计划安排、学科专业调整、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就业率持续偏低专业的招生计划。各高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高校招生就业工作计划篇13

一是积极推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制度,改过去单纯以考试成绩是唯一录取标准为考试成绩加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录取的形式。

二是进一步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改革,开展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试点工作。

三是加强对全县初中毕业生生源预测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招生计划

2012年全县初中毕业生总数为412人,高中阶段入学率计划达到90%以上,普职招生比例大体相当。

按照全市基本普及高中段教育和普、职协调发展的目标要求,市教育局负责确定全市2012年高中段招生计划(另文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由市教育局根据当年毕业生数(以初中电子学籍的注册学生数为准)和各县市区上报的普通高中招生意向数平衡后统一下达。其中,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包括统招生、三限生两类,其中三限生数量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30%以内(含自主招生部分)。未经市教育局批准,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招生,也不得跨县市区招生,普通高中班额原则上控制在每班56人以内。

县高级职业学校要积极挖掘招生潜力,确保招生计划的完成。可根据办学特点采取提前招生、自主招生、跨区域招生、多次录取等招生形式,建立灵活多样的办学模式;积极探索“常年招生、随到随学”的招生模式,完善并简化招生工作程序。

普通中专招生来源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初中学校要支持和鼓励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师范学校,师范学校的招生信息必须在各初中学校公布。

三、报名考试

2012年,我县中考继续按照“一次考试,多项录取”的原则进行,所有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毕业升学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初中毕业和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录取的依据。初中应届毕业生可根据规定和个人学业情况,选报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志愿。我县不另行组织初中毕业考试或高中升学考试。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报考职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可实行注册入学。

县招生办公室负责全县初中毕业生毕业升学考试考务工作。考生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报考。全县统一在5月10日至16日报名。报名手续由县教研室协助县招生办负责办理。考生准考证号码要按市统一要求编排。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特困生免缴报名费、考试费。凡按我县接受条件接收的县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在就读学校报名参加中考,在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录取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局教育科协助县招生办审查考生资格。考生须在5月16日前向局教育科提供《市2012年初中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特长加分与优惠办法》(见附件4)所规定享受特长加分与优惠政策的原件和在县外就读时的相关成绩。县招生办安排考试时,考场应相对集中,本校教师不能监考本校学生。

四、评价与考试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初中学生毕业升学考试成绩是中考录取的重要依据。

(一)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课程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高中阶段招生的重要依据。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见附件1)的有关要求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价,5月16日前将《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报送局教育科审核,作为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

(二)考试

初中学生毕业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旨在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程度。我县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分年级进行,一般安排在初中阶段的相关学科结束后进行,采取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笔试与口试相结合、书面考查与动手操作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考查方式。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详细内容见《县初中学生毕业升学考试方案》(附件2)。

五、招生录取

为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方式,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普通高中探索进行自主招生工作。中学作为我县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试点学校,2012年自主招生计划从学校“三限生”招生计划中调剂,占学校招生总数的5%。要严格按照《市2012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实施办法》(见附件3)有关规定,进行自主招生录取。

2012年,我县依然实施中考特长加分政策和优惠政策,要严格按照《市2012年初中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特长加分与优惠办法》(见附件4)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2012年中学“三限生”招生计划占学校招生总数的30%,“三限生”招生录取,应在统一招生部分和自主招生工作完成后,在县教文体局指导下进行,凡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建档。在高中阶段的录取中,普通高中的录取工作由局教育科组织实施,并于8月5日前将录取学生的名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普通中专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职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的录取工作由局教育科组织实施。

六、实施保障

为确保中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工作机制。

县教文体局将及时对2012年我县高中招生范围、对象、招生计划数和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普通高中学校的自主招生、初中学校对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有关政策和工作,要建立公示制度。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地执行招生政策,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事件,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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