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制度实用13篇

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篇1

 

宪法宣誓制度起源于1919年的德国,当时的《魏玛宪法》首先确立了这一制度并逐渐传承了下来。时至今日,世界上有将近一百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要求公职人员在就职前向宪法宣誓。

 

2014年10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拟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培养领导干部对宪法的忠诚。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不断探索治国理政的方式方法,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克服了无数艰难险阻,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文明不断进步。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成绩的背后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制约着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如个别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问题,信仰缺失,增长方式粗放,发展不平衡、不科学等。宪法宣誓制度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却对解决当前很多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宪法宣誓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了我国宪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提出了“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这些都为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提供了条件。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宣誓这种形式,使宪法权威得到保障,推动宪法的贯彻实施。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依法治国,最根本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关键,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宪法宣誓制度正是依宪治国的必然要求。

 

宪法宣誓制度虽然是一种形式,但是这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追求依宪治国内容和实质的一项必要的形式,是对法治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治是维护党和人民事业的根本需要,是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治国过程,是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公职人员必须具备的履职能力。

 

经过宣誓,公职人员没有任何理由规避承担的责任,是向不作为、贪污腐败、以权谋私说不。经过宪法宣誓程序的领导干部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将再没有以不懂法等理由试图逃避党纪国法制裁的机会。

 

其次,宪法宣誓制度本质上是向人民宣誓

 

中国共产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当中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本质上就是向人民宣誓,是公职人员对权利来源的清醒认识。强调,“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究其根本,全体公职人员的权利既不是来自于领导的任命,也不是取决于同事的推举,更不是决定于自己的积极。只有通过人民的授权,才可以赋予公职人员权利,行使权利;如果人民没有授权,我们终将失去权利。

 

向宪法宣誓,意味着向人民庄严宣誓:捍卫人民的利益,秉承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有助于消除目前存在的政府信任危机,将公职人员与群众融合在一起,形成水乳交融的干群关系,同时也是依法行使人民赋予权利的铿锵誓言。

 

第三,宪法宣誓制度是强化对权利的敬畏

 

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权利,用得好可以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用得不好就会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只有心存对权利的敬畏,才能将手中的权利切实用于为人民服务上。被任命者拥有权力后,宪法宣誓制度可以通过看得见的仪式,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培养被任命者对法律的敬畏,强化被任命者对自己的约束。

 

同时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宣誓人也会因为想到表过态、宣过誓而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自己的誓言。通过宪法宣誓制度,强化公职人员对手中权利的敬畏,才能自觉做到秉公用权、依法要求、廉洁用权。否则,就可能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迷失自我,丧失原则,坠入无底的深渊。事实证明,没有制约的权利必然滋生腐败,没有边界的权利必然导致滥用。

 

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只有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切实做到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才能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全面贯彻依法治国,自觉用程序规范权利、约束权利,做到令行禁止,向宪法宣誓就是在为官之初在心中埋下一颗敬畏权利和严守法律的种子,最终长成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参天大树。

 

第四,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养成全面法律氛围

 

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对于一个国家全面崇尚法治、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有着重要的影响。历史证明,官员的行为喜好对于社会氛围的形成有着重大的影响效果。自古以来,官员清正廉洁,社会状态会保持昂扬向上,奋发图强;官员昏庸腐败,社会状态会持续萎靡不振,压抑颓败。公职人员能否守法,不仅关乎着他们自身的政治品质、个人修养,更对整个社会风尚有着巨大的影响。

 

一方面,公职人员对法律的态度,与人民是否具有法治精神和捍卫法律的习性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公职人员自身法律素养的养成、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对自己身边的人乃至整个社会起到了模范作用;同时,人民群众在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的活动中,不仅对自己进行了法治教育,依法捍卫其自身权益,也承担着监督公职人员公权公用的职责。向宪法宣誓,对于公职人员带头尊法、守法、学法、用法将起到推动作用,进而向整个社会、全体人民辐射,使法制精神、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促进形成全面的法律氛围。

 

第五,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建立全民法治信仰

 

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人民群众的兴趣爱好和个人追求呈现多元化态势。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的重要体现,宪法赋予了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想发展,需要在个人的个性之上拥有国家的、民族的共性。当前,我们党和国家确立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新要求,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这就是我们的共同目标,是我们全体中国人民的共性。

 

支撑我们全进的,不仅是这些宏伟目标,还需要对宪法的信仰、对法律的敬畏。发展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要想实现科学、有序的发展,不仅需要科学的总体规划,更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这就要求我们所有人建立对法律的敬畏,核心就在于对宪法的信仰。公职人员是国家秩序的管理者和人民群众的服务者,这样的一个群体通过宪法宣誓制度确立了对宪法的信仰,必将促进全民对宪法的信仰和法律的敬畏。人们遇到问题将会首先想到依靠法律的途径,这对整个国家的发展将会起到巨大的助推作用。

 

宪法宣誓制度篇2

1.国际背景。国外宪法宣誓的历史几乎和宪法本身的历史一样久远。其制度渊源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了被称为现代宪法雏形的《大宪章》,并宣誓遵守其规定。此后,许多国家都借鉴或参考了这一做法。宪法宣誓逐渐成为国际惯例。1987年,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美国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总统宣誓制度;1791年,法国宪法对宣誓做出了相关规定。目前,世界上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大多数都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规定了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综合考察联合国193个会员国的现行宪法文本,未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国家仅有16个。不论是在总统共和制国家,还是在议会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国家,宪法宣誓制度都备受青睐。它不仅是对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对大陆法系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政治影响。

2.国内背景。《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被提上日程。其实,我们对宪法宣誓早有尝试。民国时期,单独制定的《宣誓条例》已规定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及教职员只有在宣誓后才能任职。孙中山就是宣誓制度的践行者。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但是并未放弃对宪法宣誓制度的探索。历届国家领导人都十分重视维护宪法的权威。江泽民、胡锦涛、在当选国家主席发表讲话时都明确提出要遵守宪法、恪尽职守。2013年3月,当选国家主席后,在讲话中就提到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这为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提供了基础。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对宣誓做了明确要求:香港《基本法》第104条有具体规定;澳门《基本法》在规定特首宣誓事项的基础上,专辟一节规定了 宣誓效忠 。事实上,内地对宣誓行动早有探索:2004年河南省荥阳市市长杨福平首开地方行政首长宣誓之先河,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手持《宪法》,面向国徽宣誓就职。尽管我国尚未明确建立正式的公务员宣誓制度,但各地零散的宣誓活动屡见不鲜。因此,在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大势所趋、政之所向。

(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凝聚着基本共识和价值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有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有助于提高公众的宪法意识,培养他们的宪法情感;有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

二、实质探求:基于契约、制度、法律层面的宪法宣誓

探寻宪法宣誓的实质,应从契约、制度和法律三个层面来剖析和理解。

(一)一种心理契约

宪法宣誓能够在宪法与宣誓人之间构建起一种心理契约。心理契约,顾名思义,是一种隐性契约,一种基于价值认同而对组织的承诺。公职人员的权力来自人民,并由宪法所赋予。对宪法宣誓,不仅是一种形式,而且是对宪法价值的认同、对国家和人民的承诺。忠于宪法、忠于人民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是宪法宣誓的应有之义。宪法宣誓的过程就是宣誓者接受自我见证、内心见证、人民见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凝聚着信仰、荣耀和忠诚。只有内心的信仰和无形的契约才能让公职人员坚持保护公民权利的目标不动摇,切实履行好宪法赋予的权力,履行好自身的法定职责。

(二)一种制度约束

宪法宣誓在我国不仅是一个政治名词,而且将成为一种制度规范。《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表明宪法宣誓绝不是心血来潮、一时冲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已充分认识到宪法宣誓作为一种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宪法的意义在于实施。实施宪法,最重要的是让宪法走下神坛,走进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内心。为此,第一步就必须要求被授予公权力者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向宪法宣誓。国外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践证明,宪法宣誓更多是一种制度约束。宪法宣誓制度明确要求元首等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向公民承诺。这能够从制度上约束公权力、对公职人员起到警醒和教育作用。

(三)一种宪法授权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权利,明确规定国家机构及其职责,明确授权于行使公权力者。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应。行使公权力,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向宪法宣誓,亦即向人民宣誓、许诺。公开的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明确体现宪法授权,让公权力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中运行。这是社会和公民监督相关公职人员的开始。宪法宣誓意在使当事人清楚自身的权力从何而来及如何规范运行,谨记诺言来之不易,誓言不可违背。

三、途径思考:建立和完善宪法宣誓制度

尽管《决定》已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但是宪法宣誓尚未被写进我国《宪法》。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必须首先确定该制度的具体载体,即明确其政策和法律依据。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把宪法宣誓写进宪法,并配套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规定》或分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誓词》建立和。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一)宪法宣誓的组织者

一个好的组织者是宪法宣誓的基本保障。在我国,宪法宣誓的组织者应该法定,可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来组织。对于宪法宣誓尤其是中央层面的宪法宣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为法定的组织者;对于需要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宣誓的,应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组织。

(二)宣誓制度的设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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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心理契约”宪法宣誓能够在宪法与宣誓人之间构建起一种“心理契约”。心理契约,顾名思义,是一种隐性契约,一种基于价值认同而对组织的承诺。公职人员的权力来自人民,并由宪法所赋予。对宪法宣誓,不仅是一种形式,而且是对宪法价值的认同、对国家和人民的承诺。忠于宪法、忠于人民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是宪法宣誓的应有之义。宪法宣誓的过程就是宣誓者接受自我见证、内心见证、人民见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凝聚着信仰、荣耀和忠诚。只有内心的信仰和无形的契约才能让公职人员坚持保护公民权利的目标不动摇,切实履行好宪法赋予的权力,履行好自身的法定职责。一种“制度约束”宪法宣誓在我国不仅是一个政治名词,而且将成为一种制度规范。《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表明宪法宣誓绝不是心血来潮、一时冲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已充分认识到宪法宣誓作为一种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宪法的意义在于实施。实施宪法,最重要的是让宪法走下神坛,走进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内心。为此,第一步就必须要求被授予公权力者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向宪法宣誓。国外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践证明,宪法宣誓更多是一种制度约束。宪法宣誓制度明确要求元首等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向公民承诺。这能够从制度上约束公权力、对公职人员起到警醒和教育作用。

2.一种“宪法授权”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权利,明确规定国家机构及其职责,明确授权于行使公权力者。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应。行使公权力,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向宪法宣誓,亦即向人民宣誓、许诺。公开的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明确体现宪法授权,让公权力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中运行。这是社会和公民监督相关公职人员的开始。宪法宣誓意在使当事人清楚自身的权力从何而来及如何规范运行,谨记“诺言来之不易,誓言不可违背”。

三、途径思考建立和完善宪法宣誓制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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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宪法宣誓制度及其借鉴之处

 

1215年英王约翰在英国《大宪章》中明确表示“余等与诸男爵俱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由于《大宪章》被视为现代宪法的雏形,因此这里国王的宣誓就看作是宪法宣誓制度的最早来源。自此以后,多部宪法均明文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如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42条,美国1787年《美利坚和众国宪法》第2条,菲律宾1973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序言第8条,意大利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91、93条,埃及1976年《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第110、155条等,都直接规定了誓词的主体和内容,使得宪法宣誓制度有了法律依据。把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入宪,可以使这一制度受到宪法的保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应在执行其职务之前作如下宣誓或代誓的宣言:‘我谨庄严地宣誓,愿以忠诚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最大的能力维护、遵守、保卫合众国的宪法。’”仅仅只有44个字就将宣誓主体、担任的职务以及应履行的义务说的清楚明白,易于记忆,便于操作,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另外,外国领导人就任宣誓一般采取全国直播的方式,场面庄严肃穆,容易激起民众对宪法的敬畏之情,也有力的证明了就任的合法性。以美国为例,总统宣誓就职的仪式公开、程序严谨、规格极高:前任的政府官员和社会名流应邀出席、数千民众现场参与见证、数百万群众通过流媒体观看总统的就职典礼,使得就职典礼气氛热烈而庄严。这样,既可以树立宪法的权威性,也使得民众参与进来,提高了宪法宣誓的公信力。

 

二、建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初步设想

 

通过对比多国宪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个人认为,宪法宣誓制度应当包括宪法宣誓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据、主体、誓词、宣誓形式、违反誓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1、宣誓主体

 

《决定》中明确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因此,宪法宣誓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两个身份: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3]

 

由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任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决定,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数较少。因此,若单独为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多余之嫌,故而不再单独为其设立宪法宣誓制度。同样的,根据国际惯例,驻外全权代表(尤指大使)一般是在其他国家领导人接受其国书时履职,此时宣誓意义不大。因此也不再为其设立宪法宣誓制度。

 

这样,经过筛选分析,我国的宪法誓词应该分为四类:国家主席的誓词、人大常委会的誓词、行政机关的誓词以及司法机关的誓词。这种分类是基于各个职务系统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所做出的。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位超然,将其誓词单列出来很有必要。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常委会是其常设机构,主要代表人民,只有进行宣誓才能体现职责的神圣性,才能更好的代表人民意志。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则是由于职责相差较大,二者各有誓词才能体现分工、明确职权范围。

 

2、宪法宣誓的法律渊源

 

宪法宣誓制度需要建立完备、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顺利有序的进行,才能体现其权威性、正式性与法律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才能体现其权威性。因此,应当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增加一款,专门规定宪法宣誓制度。建议在第5条后增加一款:“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非经对宪法宣誓,不得履行职务。”

 

同时,鉴于国家主席的特殊地位,其宪法誓词应写入宪法。《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于宪法赋予了国家主席代表国家的权能,那么国家主席的宪法宣誓就应该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而将国家主席的宪法誓词写入宪法中,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国家主席宣誓的公信力,也可以大大提升宪法在普通民众心里的地位。建议在第8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82条,专门规定国家主席的宣誓词。

 

另外,根据我国宪法,副主席没有独立职权,只是在主席缺位时,履行主席职责。因此,副主席可以和主席同时宣誓,宣誓词也可以相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仅仅在宪法中规定宪法宣誓制度是不够的。或者说,应该有单独的法律对宪法宣誓制度做出具体规定,才能使其具有可行使性。因此,应当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的方式专门对宪法宣誓制度做出规制,理由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应当归属于宪法类法律。这样,可以赋予宪法宣誓制度以较高的权威性。有利于提高宪法在普通民众心中的地位,也可以提高宪法宣誓的公信力,避免宪法宣誓流于形式。

 

其次,单独立法,而不是直接把宣誓制度全部写入宪法,可以避免过分增加宪法的篇幅,以维护宪法的稳定。不过,这也不意味着不变动宪法条文。恰恰相反,应当微调宪法条文,增加对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以突出其重要性。

 

再次,法律若要实施,必须可以分为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际上,程序的设置往往会更加重要,因为没有程序的保障实施,实体法的规定根本不可能落到实处。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中,除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依据、宣誓的主体、誓词外,更应该规定宣誓的形式和组织实施以及违反誓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使得整个宣誓制度有法可依。

 

第四,任何一部法律都应当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也不应当例外。违反宪法宣誓制度有两种可能:宣誓不成立(宣誓无效)或者违反誓言(违反宣誓内容)。前者指的是在宣誓时违反程序或程序瑕疵(如读错宣誓词等)导致宣誓失效;后者是指在宣誓后宣誓人违反誓言的行为。针对这两种行为,法律都应规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及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最重要的方式之一。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审议、表决、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决定任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监督法律的实施情况;监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由于人大代表并非独任制,故而,人大代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现实中,部分人大代表在选举时并没有考虑人民意志,随意行使的投票权,贿选现象时有发生。此时,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应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由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宣誓十分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选举方式,应在其中增加条文,专门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在宣誓后方可履行职务”、“地方各级人大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省级才有)、委员在宣誓后方可履行职务”。这样,就能增强他们在工作中的使命感和神圣感,使得更好的代表人民。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行政机关对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外具有外交、经济合作等职权。由于我国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规制行政机关的活动,所以有关宪法誓词的规定应当在行政法规中有所体现。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有所体现,如“本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非经对宪法宣誓,不得履行职务。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本法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该通过法条做出明确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我国的司法机关分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两个机关。由于这两个机关的职责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因此可以归为一类。根据前文分析,人民检察院中应该宣誓的人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中应该宣誓的人员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这两部法律是规制法官和检察官的,在其中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增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建议其中加入“关于宪法宣誓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等类似条文,同时还应将上文中列出的应该宣誓的人员写入相应的法律中。

 

3、宪法誓词

 

根据主体不同,可分别为国家主席、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设计宪法宣誓词。总体原则是保证誓词简短精悍、便于记忆,同时必须明确宣誓人的义务、职责承诺和效忠对象,体现宪法精神。

 

(1)国家主席的宣誓词:我谨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忠于人民,忠实履行国家主席的职务,遵守、维护宪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富强奋斗终身。

 

首先,“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忠于人民”是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做到的。这句话包含的含义有: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保证国家主权不受侵犯;不出卖国家、人民的利益;

 

其次,“忠实履行国家主席的职务”指出了国家主席应当承担的责任。国家主席应当在宪法赋予的权利范围内履行职责,既不能超出职权行事,也不能怠于行使职权;

 

再次,“遵守、维护宪法”是国家主席的应尽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国家权力的法律来源。作为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必须要带头遵守宪法,与违宪行为作斗争;

 

第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国家主席应当时刻遵守的承诺。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只有把自己放在人民公仆的位置上,才能保持为人民谋福利的本心,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

 

第五,“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富强奋斗终身”体现了民族特色。国家主席是国家对外的代言人,代表着国家的形象,也代表着中华民族的形象。因此,他的誓词应当与外国领导人的宣誓词能够区分开来。这就是本句话的意义所在;

 

第六,国家副主席在宣誓时,只需将“主席”变为“副主席”即可。

 

(2)人大常委会的宣誓词:我谨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忠于人民,认真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利,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首先,人大代表必须珍视自己的权利。作为大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引导代表们认真负责的完成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其次,根据宪法及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责。只有切实履行该义务,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使人民当家作主;

 

再次,作为唯一有权解释宪法的机构,人大常委会必须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为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努力。

 

(3)行政机关的宣誓词:我谨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忠于人民,忠实履行___的职务,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并尽我最大可能的为人民谋福利。

 

本誓词与国家主席的誓词略有不同,主要是出于行政机关公务庞杂,涉及范围极广的原因。

 

其一,行政机关职务很多,不能一概而论,在宣誓词中应根据需要自行填写职务;

 

其二,在“遵守、维护宪法”中增加了“和法律”,使其变为“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其实,由于《宪法》第5条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从这个层面看,“遵守、维护宪法”当然包括了“遵守、维护法律”。之所以要单列出来,是考虑到在行政行为中,大量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不依法行政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了很多的“官民对立”情况。因此,在本句中加入法律是注意性规定,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其三,“并尽我最大可能的为人民谋福利”更为白话。由于行政机关贴近普通民众的生活,更加平实的言辞更容易拉近与百姓的距离,利于开展工作。

 

(4)司法机关的宣誓词。我谨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忠于人民,忠实履行___的职务,遵守、维护、执行宪法和法律,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奋斗终身。

 

鉴于司法系统工作的特殊性,其誓词应该与前两者有所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誓词中的空格里,应该根据自己的职务,进行填写;

 

第二,在“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中增加了“执行”。这是由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的;

 

第三,“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是司法独立的标志。作为检察官和法官,必须能够排除外界干扰,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奋斗终身”这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天职所在。人民赋予他们权利,就是希望他们可以秉公执法。因此,本句就是要司法工作人员做出承诺,尽职尽责。

 

4、宣誓的组织实施

 

好的制度必须有相应的程序配合才能有效的实施,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价值。对于宪法宣誓制度来说也是如此。下面将讨论宣誓的时间、地点以及仪式的流程,以期可以发挥宪法宣誓的最大社会效益。

 

(1) 时间。宪法宣誓应该定于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履职的第一天。在我国,须经选举产生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在人民代表大会即将闭幕时,方才经选举产生。此时选举产生的,既包括人大常会,行政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央还包括国家主席),人数众多,誓词不同,且时间紧张。此时宣誓容易产生混乱。因此,较好的选择是在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履职的第一天宣誓,好处有二:第一是时间充足,仪式可以充分准备;第二是就职当天,各个被选举人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宣誓,互不影响。

 

(2)地点。如上所述,把宪法宣誓的地点放在其就职单位较为妥当。第一,每次人大会议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数较多。若规定统一地点,因人数问题,会浪费大量时间。第二,由于每次选举产生的既有行政机关的,还有司法机关的,两个系统的人员誓词不同,若在一起宣誓,易产生混乱。因此,如果宪法宣誓的地点在其就职单位,就可以相互之间不受影响,有序的进行宣誓仪式。

 

(3)流程。通过下列流程,可以使整个宪法宣誓仪式顺利进行:

 

第一,面向国旗,唱国歌。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唱国歌是表达对祖国热爱之情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在肃穆庄重的场合,面对国旗唱国歌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由宣誓人所就任职务的前任国家工作人员(无前任则由直接上级领导)双手平持宪法,宣誓人左手放于宪法上,右手高举过头顶,在前任的引导下宣誓。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将责任交接到继任者手中,使其快速的融入到工作中;

 

第三,背诵宣誓词。由于誓词较短,不需要引导,直接背诵即可;

 

第四,在宣誓词下签名。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也是经常被忽略的一步。宪法宣誓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不仅仅是一个形式。违反誓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书面签字并存档,也是一种威慑手段。

 

(4)媒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应当有适当的媒体在场,对仪式录音录像,并予以播放,使人民群众都能作为见证人。由于国家主席地位的特殊性,其就职的宪法宣誓仪式应当盛大且严肃。具体可以借鉴美国总统的就职典礼,邀请前政府要员、社会名流、普通民众到场观礼等,同时可以进行现场直播。这样的仪式设计是为了增强民众的法律信仰。与此同时,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直播也是对世界的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任国家主席正式就职,合法有据,提高国际影响力。

 

5、违誓的法律后果

 

如果宣誓人违反了自己的誓言,就是违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样的规定可以提高违誓成本,保持队伍的廉洁性与凝聚力。

 

三、总结

 

宪法宣誓制度篇5

(一)国外起源

 

其实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中,类似于宣誓的活动早已存在,只是由于人类对于世界的认知比较浅薄,大都非常迷信,总相信会有神明或上帝来做公平的裁判,因此宣誓一般存在于一些宗教迷信的祭祀等的活动中。而《圣经》中要求的向耶稣起誓更是较早的有关宣誓的文本记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宣誓也逐步发展成为现代意义的宣誓制度。如英国的《大宪章》中规定“余等与诸男爵俱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 。

 

(二)国内起源

 

在我国历史中,宣誓活动也存在已久,比如《周礼》中记载的各个诸侯国缔结信约的方式就是一种具有宣誓意义的活动。《尚书》记录的先秦时期战前进行的誓师活动也有宣誓的意味。而到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很多皇帝在登基时举行的祭祀典礼就是典型的宣誓仪式。到了近代,孙中山在反清革命中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 ,就是他传承中国古代宣誓习惯和学习西方宣誓制度的表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国家领导人的就职讲话就具有宪法宣誓的意义,如同志当选国家主席时提到:“我深知,担任国家主席这一崇高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绝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另外,全国很多地方的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等公职人员也举行了各种宪法宣誓活动。

 

二、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

 

(一)宪法宣誓的主体

 

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规定的宣誓主体具有很大的广泛性,几乎涵盖了所有可能违反宪法侵害公民权利的公职人员。

 

(二)宪法宣誓的内容

 

1.宪法宣誓的对象。第一,国家主席向人民宣誓;第二,国家工作人员向直接或间接选举他的各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宣誓;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向上级领导和人民宣誓;第四,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向人民宣誓。

 

2.宪法宣誓的时间、地点。从各国制度的有关内容能够看出,很多国家将宪法宣誓仪式作为选举的一个必须的程序,而有的国家则是在选举完成后一定期限内完成宪法宣誓仪式即可。宪法宣誓所在地方大多为教堂、议会或法院。

 

我国的公职人员宣誓的时间是在被任职后,宣誓的地方要挂有中国的国旗或国徽,要保持庄重严肃的氛围。

 

3.宪法宣誓的誓词。我国宪法宣誓的誓词有明确的规定,仅七十个字简洁明了地表达公职人员对宪法的尊敬和忠诚,表达自律和爱人的决心,表达为祖国的和谐发展而奋斗的愿望。

 

三、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重大意义

 

我国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宪法宣誓制度,制订了一套统一的规范的宪法宣誓制度,彻底结束了过去各地所进行的自发的、零散的就职宣誓的状况。

 

(一) 宪法宣誓制度是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 ,即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权利,而最有可能侵害到公民权利的则是人民赋予其权力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和各政党团体的国家公职人员。而事实上现实生活这类违背宪法、挑战宪法权威的事情屡见不鲜,这与我国要走的法治道路是截然相反的。因此,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而且宪法宣誓制度则正是维护宪法权威的有效举措。宪法宣誓制度是通过一种规范化的仪式来公开表达对认真对待宪法的制度,这种主权在民的神圣的仪式性表达,能够充分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宪法宣誓制度是形成宪法信仰的重要方法

 

1.有利于培养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情感、提高责任意识,从而形成宪法信仰。在庄严神圣的场合通过规范化的仪式诵读就职的宪法誓词,有利于宣誓者产生一种宪法是至高无上的神圣的感觉,从而自然而然地产生想要服从宪法落实宪法的情感,长此以往这种情感和意识会在时间的流逝和实践的积累下逐渐转化成为他们灵魂深处的信仰。而一旦形成了信仰,他们的行为就会时刻受自身的道德和内心的约束,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2.有利于人民群众宪法情感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进而形成一种宪法信仰。我国人民受孔孟思想的熏陶,对宪法政治没有一个长期的了解和认识。人们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习惯于通过关系解决问题而不是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而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更是进一步增强人民的宪法情感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措施。让以民众在公开透明的方式了解到国家对人民主权和权利保护的重视,并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公职人员的执法和行政行为,从而淡化人们的“官本位”思想,增强人们对宪法和公职人员的认同感和信赖感,逐渐从“官本位”转向“人本位”或“法本位”,这样的情况下,人们也会逐步习惯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而人们养成的这种宪法情感和法律意识也会逐渐转化成为对宪法的信仰。

 

(三) 宪法宣誓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推动器

 

依法治国的首要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最重要的是要树立和增强宪法权威,提高人民的宪法意识和宪法素养,提升人民对宪法的信任,而宪法宣誓制度就能很好的达到这一目的。

 

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是一种神圣的仪式,它与宗教中的仪式虽有着根本的区别,但是仪式所固有的功能同样可以使宣誓者通过这一神圣的宣誓而升华为对宪法的敬仰之情,增强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这种宣誓仪式是以一种公开的方式进行,在现代媒体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人们能够随时随地看到这一神圣的全过程,感受到宪法的神圣与人民当家做主的自豪,同时也增强了宪法意识和对宪法和公职人员的信任,而当宪法获得全民普遍的信任和信仰时,依宪治国则会水到渠成。

 

(四)宪法宣誓制度是顺应世界发展趋势,增强竞争力的关键一步

 

在193个成文宪法国家中有177个国家都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可以看出宪法宣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宪法所普遍采纳的制度 。而我国近年来也越来越重视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因此宪法宣誓制度是符合我国法治发展的要求,顺应世界发展趋势的制度 。

 

宪法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因此提高宪法的权威性,增强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和信仰则显得尤为急迫,宪法宣誓制度则有此功能。提高宪法的权威性,提高人民的宪法素养,则能够进一步推动全面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从而提高我国的软实力和竞争力。

 

因此宪法宣誓制度是符合我国法治发展的要求,顺应世界发展的趋势,增强我国的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一步 。

 

四、结语

 

宪法宣誓制度篇6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是一种普遍采取的制度。中国要走向依宪执政的最大障碍,不在制度机制,而在人心、在精神、在思维、在理念上,因此,确立宪法宣誓制度是让任职的公职人员在第一时间从思想上、在观念上、在内心里、树立起信仰宪法、敬畏宪法的理念;是让初任职的公职人员率先树立宪法意识、遵守宪法章程、维护宪法权威,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铸造神圣的宪法信仰的认识起点和良好开端。为开启依宪治国、体现国家根本法权威尊严、激励和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宪法宣誓仪式是加强和巩固“宪法至上”理念的重要渠道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如天上的日月星空,是心中的神灵神圣。要让这样的理念深入人心,要有这样的情感皈依,宪法宣誓仪式是一个重要渠道。就像提出的那样:“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通过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宣誓,不仅让公职人员遵守宪法,依法行政,更能通过宣誓仪式的效应,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维护宪法,不仅仅是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护社会公道与秩序,更是维护心灵的神圣和精神的圣洁。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真正深入贯彻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层面,凝聚起依法治国的强大力量,使全民在思想意识和心灵深处,真正树立对宪法法律的尊崇和敬仰。

 

三、设立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凝聚社会共识的有效手段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就是培育和塑造宪法文化,使全社会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权威而主动服从,真正将宪法作为其行为准则。不同阶层,不同政党,不同界别,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同诉求,只能在宪法的框架内表达与行动,只能在宪法的前提下寻求平衡,只能在宪法的原则上求同存异,和谐发展,共同进步。通过宣誓及其示范效应,让这样的理念成为不同群体的共识,在这种共识下,凝聚人心,凝聚力量,团结一心,共谋发展,共求进步,让宪法真正成为凝聚人心、和合万物的精神纽带,成为百川灌河、万众一心、共创美好未来的发展动力。

 

四、宪法宣誓是国家公职人员对社会的一种郑重承诺

 

誓词是沉甸甸的诺言,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70个字的宣誓词,蕴含着无比丰富的信息,字字都是一种晓谕和鞭策,时刻警醒着国家公职人员为何要忠于宪法的道理:“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宪法被公认为国家和政府的“政治圣经”,是人民颁发给政府的“营业执照”,而庄严肃穆的宣誓仪式,能为国家公职人员营造出浓重的神圣感,激发和强化他们内心深处对宪法的敬畏感、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鲜明的宣誓仪式和强烈的自我暗示,唤发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的忠诚和信仰。让宣誓者把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承诺公开化,将会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时刻受到誓言和自身道德良知的约束。通过看得见的仪式,让这种仪式化的、有秩序的语词和行为向宪法宣誓,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培养被任命者对宪法法律的敬畏感,强化被任命者对自己的约束,展示权力源于宪法的精神逻辑,建构出对宪法的权威尊崇。

 

五、在文化意义上,宪法宣誓还提供了一种普遍的社会文化认同

 

宣誓人会因为想到表过态、宣过誓而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自己的誓言,个人境界要求得到极大提升,意识到宪法是构成国家共同体的最大共识,是必须遵循共同的文化价值规范和权利规范。在一次次宪法宣誓的文化浸润下,会积攒越来越多激活宪法、忠于宪法、运用宪法的诉求和能量,增强全社会依据宪法观察分析社会的思维习惯,有助于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因此,宪法宣誓仪式就是一次很好的宪法教育活动,通过宣誓人的示范效应有助于宣誓人和公民更好地认知宪法,从内心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寄托,使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成为公民的共同文化心理:不仅需要在行为上遵守、捍卫宪法,更应在内心形成宪法信仰。

 

六、通过宪法宣誓可以形成一种道德约束力

 

宪法宣誓主体几乎涵盖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普泛的约束性。一切国家权力都来源于宪法,必然要效忠于宪法。借助于宪法宣誓,让宣誓主体懂得权力的合宪性来源,清除权大于法的传统残余,寓意权力主体服从于宪法统治,从而在形式上纠正千百年来的权力错位。彰显宪法包含着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应忠于宪法的义务,预示着宣誓者正式走进宪法这个“铁笼子”,并始终受“铁笼子”的约束。宣誓也意味着国家官员正式开始履行职权和每项职务行为都要有宪法的依据,出现问题首先要着眼于宪法上的评判,一旦出现违宪行为就会受到不信任、问责等各种手段的制裁和追究。因此,宪法宣誓制度的逻辑结果,必然是对宣誓主体执政行为的宪法评价和监督,是对违反宪法和誓言行为的责任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自觉接受权威而主动服从,真正将宪法作为其行为准则和道德约束。

 

宪法宣誓制度篇7

所谓宪法宣誓制度,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前,在特定公开场合宣誓,表明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的一项制度。从全球的视域来看,宪法宣誓制度早已有之。一般认为,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以宣誓的方式表示遵守《自由大宪章》的行为。在之后的数百年,多数国家都纷纷确立了这一制度。据学者统计,截止2014年,全世界已约有174个国家通过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对确立宪法宣誓制度提出了要求,该决定规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则以专门文件的形式,对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的主体、誓词、程序等内容予以了规定。至此,该制度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以宪法为实体依托的宪法宣誓制度也势必会涉及到效力问题。而从理论上探析,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效力应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即该制度效力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基础——效力的渊源;第二个层面即该制度效力的应然表现——应然效力;第三个层面即在我国该制度在效力发挥上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宪法宣誓制度效力的渊源

 

所谓宪法宣誓制度效力的渊源,是指宪法宣誓制度之效力产生的背景及动因。宪法宣誓制度的效力不是凭空出现的,在宗教信仰、道德自觉以及法律规范等方面都有其深刻的内在渊源。

 

(一)宗教信仰的形式支撑

 

“盖宣誓,源于宗教信仰,基于人类对神忠诚之精神而产生。”宗教信仰作为一种具有超越性的人生终极价值,深植于信仰者的心灵深处,为人生提供着终极的基础和价值体系中的“应当的应当”。信仰者对于世界和人生的理解的选择、价值标准的选择和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的选择都要受到宗教信仰的影响。宣誓作为宗教信仰的一种外化形式,是各种仪式上信仰者表明内心信仰的最为常用的方式。通过宣誓的庄重感和仪式感,能进一步强化宣誓内容在信仰者内心的神圣地位。而无论是东方社会,还是西方社会,宗教都曾在社会文化观念的形塑中扮演过重要角色,并成为各国文化最深层次的基因。与此同时,宗教信仰的外化形式——宣誓,也同宗教信仰一道,成为各国文化不可剥离的一部分。人们坚信,宣誓这一活动形式本身即是神圣的,通过宣誓表达出来的东西是不可违拗的——即使宣誓的内容不再是宗教信仰。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政教分离的现代化国家,也会借助于宣誓这一形式来强化和外化某种内在的理念,其中就包括宪法宣誓制度。由此,可以说,宗教信仰本身可能已经远离了政治,但其遗留下来的宣誓这一外化形式却已被借用到现代政治生活之中。

 

(二)道德自觉的内在驱动

 

如果说在前现代化时期,“人们发誓并不是出于道德的原因,而仅仅出于盲目的迷信”,那么在宗教及迷信思想已经式微的现代国家,宪法宣誓的基础则应为道德自觉。道德自觉是生活在一定道德中的人对自身道德的“自知自明”,具有自主认同性、自我批判性和自控性等特性。其中,自主认同性意味着每个群体都会形成特定的道德规范,而生活在群体中的个体则会建立起对本群体道德的自主认同;自我批判性意味着人们会不断审视和反思自己的道德缺陷,完成道德的自我扬弃;自控性则意味着人们能够基于自控和自我约束将道德的意识转化为道德行为,完成从意识到行为的“飞跃”。道德自觉的前述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在指引人们行为的机理上与法律是不同的——其无需外在监督和强制就能让人们认同、遵守和践行特定的道德规范。由此,其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并成为宪法宣誓制度得以发挥效力的内在驱动力量。

 

(三)法律规范的外在约束

 

通过对世界各国宪法宣誓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效忠、维护或捍卫宪法是所有国家宪法宣誓誓词的主要内容。宪法不仅构成了宪法宣誓制度的核心,也是宪法宣誓制度的正当性渊源。对此,我国的宪法宣誓誓词亦规定宣誓人要“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可见,遵守宪法的相关规定是对宣誓人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贯彻落实需要其他各部门法的细化和配合。由此,宣誓人遵守宪法也就意味着遵守其他法律规范,如果其违背了自己的誓词,则也同样会违反宪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并进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如果说宗教信仰和道德自觉为宪法宣誓制度效力的生成提供的是间接的动因的话,那么以宪法为首的法律规范提供的则是最为直接而有力的外在约束力。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应然效力

 

从应然上看,以宗教信仰作为支撑,以道德自觉作为内在驱动,以法律规范作为外在约束的宪法宣誓制度必然会引发特定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这些法律和社会效果的集中表现即是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效力。

 

(一)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转移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权力在不同政治主体和公职人员之间的转移和交接属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宪法性事件,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和程序才能让这一权力转移过程合法、严肃。在民主体制下,为了解决权力转移的合法性问题,各国宪法都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产生及其权力的取得都要经过选民或代议机关的选举或者有权机关的任命。然而,选举活动或任命行为解决的只是权力转移的实体性问题。除了实体性问题外,被选举或被任命的人员开始行使权力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等程序性问题也关乎权力的转移是否合法、严肃。我国在确立宪法宣誓制度之前,权力的转移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这就使得权力转移的完整程序并未走完,由此,也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获取的合法性不够充分。而宪法宣誓制度确立以后,借助宣誓活动的仪式性、程序性以及庄重性,可以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过选举或者任命获取的权力得到正式确认,选举或者任命等前置性程序也可由此得以终结。

 

(二)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

 

宪法宣誓誓词是一份宪法和道德的保证书,经过庄重的宣誓仪式,誓词所承载的道德和法律要求就会在宣誓者的身上生效,宣誓者有关自身职责和义务的承诺也会昭示于众。如果其违背自己的誓词,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惩戒。由此,经过宣誓后,在从内到外的双重压力下,宣誓者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会得以提升,在这种意识的作用下也会更加自觉的去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践行自己的承诺。

 

(三)促进宪法的贯彻实施

 

宪法的贯彻实施是个系统的工程,而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对这一工程意义重大。具体有三:1.提升宪法权威。卢梭曾有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宪法宣誓制度让宣誓者以及普通公民都有机会经历或者见证宣誓仪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可以感悟庄重、严肃的仪式所营造出来的尊重宪法的氛围,对宪法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也会由此得到提升;2.强化宪法适用。宪法适用是宪法贯彻实施的核心。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我国确立起宪法诉讼制度之前,民众很难实际体会到宪法的适用过程,其效力的发挥处于一种“润物细无声”的状态。而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则是宪法通过特定的仪式具体的适用,在这样形象化的适用中,民众可以感受到宪法效力的发挥以及宪法与宣誓个体的交互;3.落实宪法监督。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权和监督权,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也享有广泛的监督权。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可以让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得到完善,并激发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热情。

 

三、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效力之不足及完善对策

 

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转移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进而促进宪法的贯彻实施,是宪法宣誓制度效力发挥的理想状态,也是我们确立该项制度的目标。然而,正如欧里庇得斯在其著名的悲剧《希波吕托斯》中所言:“我的舌头发了誓,但是我的心却没有发誓。”如果缺乏与其相配套的效力激发机制,宪法宣誓制度将演变成“走过场”式的形式主义。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尚处起步阶段,有关该制度效力的规定仍付之阙如。由此,在探究现有制度不足的基础上,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甚为必要。

 

(一)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效力之不足

 

目前,我国关于统一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及根据该决定之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①纵观这些文件,虽然对宪法宣誓的目的、宣誓主体的范围、誓词、仪式组织者、宣誓的形式和程序等进行了大致地厘定,但与宪法宣誓效力有关的规定,则是缺失的。其具体表现有三:1.缺乏有关宣誓活动本身法律效果的规定。当宣誓人成功宣誓或者拒绝宣誓时,会分别对其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我国目前尚缺乏规定。2.缺乏有关宣誓失效的规定。当宣誓人在就职宣誓时出现了程序上的错误,使宣誓程序不成立时,会产生怎样的效果以及应该如何补救等,我国也未作出规定。3.缺乏有关宣誓失信的规定。当宣誓人宣誓就职后,在实际工作或生活中违背了宣誓誓词时,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我国的相关规定也是欠缺的。而这三项规定的欠缺,显然不利于宪法宣誓制度效力的实际发挥。

 

(二)提升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效力之举措

 

宪法宣誓制度篇8

4、我国现行宪法尚无就职宣誓的规定,这是一大缺憾。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将来有必要在修宪时将之正式载入宪法,弥补宪法缺乏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缺憾!

5、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认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以后,如德国、意大利、新加坡、芬兰、希腊、荷兰、葡萄牙、南非等国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官员任职前要进行忠于宪法的宣誓!

6、笔者认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可以通过庄严的仪式感彰显宪法权威,强化官员宪法意识,凝聚依宪治国共识,营造让权力服从宪法、把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里的氛围!

宪法宣誓制度篇9

美国宪法规定,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和所有行政、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宪法;挪威宪法规定,国王执政时应立即向挪威议会宣誓;新加坡宪法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议会宣誓之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

各国就职宣誓的誓词主要以效忠宪法为主要内容。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对总统宣誓的誓词做了规定。规定如下:“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尽最大努力恪守、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德国宪法规定,联邦总统在就职时在联邦议员之前宣誓,誓词之一就是维护宪法;比利时宪法第80条规定,“国王就职的誓词为:我宣誓遵守宪法及国家的法律,维护国家的独立与领土完整。”

受在民和议会政治的影响,绝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就职宣誓要在议会举行,以显示对人民的尊重,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于就职前,要在国会两院联席会上,宣誓忠诚共和国,并遵守宪法。约旦国王即位时,必须在国民议会会议上,宣誓尊重和奉行宪法并忠于国家。

也有的国家受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精神的影响,他们的宪法确认在法院或法官面前进行宣誓,如美国总统宣誓就职时,所有法官皆可受理宣誓事宜,但通常由联邦最高法院首法官担任总统就职大典的见证人。

在我国,据媒体报道,早在2005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便提出了建立国家宣誓制度,制定“宣誓法”的建议。

“宣誓不仅是一种就职仪式,而且应当是国家公职人员任职的一项法律程序。建立国家宣誓制度,有利于强化宣誓人的法律意识和权力属于人民的主体意识,也有利于促进宣誓人遵守宪法和法律。”周洪宇认为,建立国家宣誓制度有利于昭示人民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也有利于公职人员启动内心的道德资源,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和人民利益。

2009年初,时任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的律师卫爱民向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提议,新任命的“一府两院”官员需就职宣誓。他认为,这一仪式的核心在于,强化被任命者“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意识。

不到一个月后的2月13日,卫爱民的提议被审议通过为《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就职宣誓的决定》。决定提出,今后依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通过任命后,适时进行就职宣誓。

这在北京属首创,并在当天便由新任命的海淀区副区长、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部分列席人大代表和旁听群众的面前举行就职宣誓。

2014年10月28日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制度篇10

 

“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阐释国家宪法日时这样说。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户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此后,部分地区开展就职宣誓,但形式、内容不够统一。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下一步,国家层面应制定《宣誓法》或出台统一的宣誓规则,包括誓词内容是什么,由谁主持,单人或集体宣誓,宣誓者的着装要求、规范性动作,是面向国徽还是国旗等,以免五花八门的形式影响仪式的严肃性,“规范化的仪式更能营造庄严感,对制度本身的贯彻、实施也有推进作用”。

 

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要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誓词统一为70个字。

 

同年9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建立了河南宪法宣誓具体制度,并规定,该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依宪治国,是中国近代以来仁人志士的崇高追求。建国之后,毛泽东同志亲临杭州,与宪法起草组成员一起,参照他国宪法的可取之处,字斟句酌,制定了值得肯定的“五四”宪法。现行的“八二”宪法,历经几次“修正案”,印证着我们依宪治国步履的沉稳、坚定。在2014年12月4日,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纪念大会上,提出“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成为共产党人走好政治步履的准绳。

 

宪法是法律及其体系的“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保障着经济、政治、社会的稳定,保障着人民的权利和幸福。

 

人,从某种角度观察,是“仪式动物”。国家层面的升旗仪式、庄重的阅兵式、国家公祭日的肃穆仪式,都已融入我们的生活之中。举行仪式,具有庄严性、神圣性、教化性、公众性。仪式的当事人是对公众的一种公开的承诺和诉说。仪式,是群体的一种昭示,理念的一次凝聚,体现一种向上的精神状态。

 

正如某法律专家所说,“宣誓制度的建立,表明党和国家对于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治权威高度重视,也反映了我们国家对依法治国的重视,对于人民利益的重视。因为按照宪法、法治办事,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权力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要忠于宪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邓静秋在《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与功能》一文中认为,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感情。“万众瞩目之下庄严的就职宣誓,可以使宣誓者本人和民众同时从神圣的仪式中经历神圣的体验。宪法在人们内心深处是否具有神圣的地位同宪法权威具有密切联系,这种情感是宪法权威的渊源之一。” 《宪法宣誓制度有哪四大特殊进步意义?》一文从四个方面做了分析:其一,将对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理念起到纲举目张般的推动作用;其二,将对“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构想发挥举足轻重般的制度保证作用;其三,将对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产生细雨润无声般的变化作用;其四,将对加快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奠定千帆竞发般的潜移默化作用。

 

“法律制定后,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果我们制定的法律得不到实施,实际上等于没有法。”再次咀嚼品味乔石的这段话,更觉宪法宣誓制度不同凡响、意义非凡。

 

宪法宣誓制度篇11

当选总统在宣誓时需要举起右手,左手放在圣经上,此处圣经的选本总统可以自由发挥。可见美国人民还是很重视宗教的。如果官方选中的就职典礼日(宪法规定为1月20日)不小心遇上星期日就麻烦了,美国不仅基督教徒众多,甚至大多数总统都是基督徒,礼拜天是家人用来宣誓的日子,因此公开典礼宣誓就需要推迟一天进行,这样的情况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建国历史中出现过5次。

奥巴马就遇上了这样的情况,在他的第二次任期举行过两次宣誓就职。一次在礼拜天小范围宣誓了一次,使用的圣经是自家岳母收到的礼物,而第二次宣誓时用到的圣经有两本,一本是林肯总统使用过的,另外一本是马丁・路德・金使用过的,寓意很明显了,当年作为美国第一位万众期待的黑人总统,奥巴马这个特殊的做法鼓舞了不同种族民众的心,是大大加分的行为。

德国:结尾怎么说,可以自由选择 德国是最早对宣誓有法典记录的国家。早在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就规定了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宪法。严谨执着的德国人认为,如果不经历这道程序,工作是不能开展的。

德国总理的宣誓仪式是对着议长来的,新任总理需要举起右手,当着议会念完誓词。默克尔在上一次任职时的誓言是这样说的:

“我宣誓,我将奉献我的力量以造福德国人民,增进其利益,免除损害,维护和捍卫基本法和联邦法律,格尽职守,公平待人。愿上帝保佑!”

韩国:传统文化和捍卫宪法相结合 对于一些东亚国家来说,总统宣布就职将宪法作为核心固然重要,可是深厚的民族文化也不能抛弃,当然,最重要的就是关心国民的福祉了。韩国就是依照这套流程最典型的代表之一。

韩国总统的宣誓誓词长这样:“我将遵守宪法,保卫国家,维护祖国和平统一。作为总统,我将为增进国民自由和福利,增进民族文化,努力履行职务;在国民面前,我庄严宣誓。”

宪法宣誓制度篇12

在中国,历代帝皇登基时也要举行宣誓仪式,祭拜天地、诏告天下。据传,尧、舜、禹在即帝位的时候,就举行过祭拜天地、昭告天下的宣誓仪式。孙中山一生致力于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制度,因其长期的西方教育背景及在美国的生活经历,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尤为推崇1。早在反清革命时期,孙中山就开始借用了宣誓方式,整合革命力量。民国建立后,孙中山首开总统宣誓之先河。孙中山所为一方面实行了对中国传统的宣誓制度的创造性转换,另一方面使政治宣誓制度在民国时期得到逐步确立。

一、反清革命时期借宣誓仪式使革命分子认同革命纲领

1894年11月,孙中山在檀香山招集华侨志士创立了中国最早的反清革命团体兴中会,第一次提出了“驱除鞑虏 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的民主革命纲领。成立会在当地华侨李昌(牧师)家举行,成立会结束后,举行宣誓仪式,入会者以左手置于一本打开的《圣经》上,右手向上高举,由李昌朗诵誓词。“总理令各会员填写入会盟书,其辞曰:‘联盟人某省某县人某某,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倘有二心,神明鉴察。’” 2

1905年1月,孙中山自美洲抵达欧洲大陆,在留学生中建立革命组织。是月孙中山在比利时首都召集部分留欧学生,商讨筹组革命团体。孙中山说:“会党之宗旨本在反清复明,近日宗旨已晦,予等当然为之阐明,使复原状,且为改良其条款,俾尔辈学生亦得参加。盖会党之规章,成于明末陈近南先生(天地会的总舵主,类似《书剑恩仇录》里的人物陈家洛)。当时陈先生以士人无行,往往叛党,故以最粗最鄙之仪式及一切不通之文字为教条,俾士人见而生恶,不肯加入。”3在孙中山与留欧学生就革命当依靠会党抑或知识分子讨论数日后,大家达成共识,留学生设晚宴款待孙中山。孙中山说:“革命之方略既定,当各言建国之要。”于是各抒所见。夜深,孙中山起立而言:“讨论已三日三夜矣,今晚应作一结束。”众人敬听之,孙中山提出要举行宣誓仪式,诸人又复纷纷持异议,谓: “我们既真心革命,何用宣誓?”孙中山反复辩论宣誓之必要,同人难者愈多。孙中山见众议不决,遂问留学德国的朱和中:“子英兄,尔意如何?”朱曰:“我辈既决心革命,任何皆可牺牲,岂惮一宣誓?”孙中山喜曰:“然则尔愿意宣誓乎?”朱曰:“愿。”孙中山曰:“即从尔起。”朱曰:“可。”大家无言。留学生以纸笔进,孙中山援笔直书:

立具愿书人当天立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倘有食言,任众处罚。天运 年 月 日。某某押(指印),主誓人:孙文。

当即有30余人宣誓入盟4。

同年7月,孙中山抵达日本后,即与各省留学日本的革命分子亲密接触,筹组成立中国同盟会事宜。在30日召开的同盟会筹备会上,孙中山发表了有关革命纲领的演说,与会者无异议,孙中山即拟定盟书,与会者推黄兴和陈天华二人审定。盟书

联盟人,省 府 县人,当天发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众处罚。天运乙巳年七月 日,中国同盟会会员 。5

随后,孙中山带领大家举右手宣誓。

另据张难先回忆,当有人对此种仪式表示异议时,孙中山坚持认为宣誓手续非常重要。“非此无以表决心,且书载《泰誓》、《牧誓》,自古已然。”6

1906年4月初,孙中山从法国马赛抵达新加坡,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都到码头迎接。因孙中山“五年不得入境”的限制已经到期,因此可以在新加坡逗留,张永福等便安排他在晚晴园居住。6日,孙中山在新加坡设立“同盟会”分会,以晚晴园为会所。第一次加盟者有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宣誓仪式在晚晴园二楼举行。张永福回忆道:“我还记得很清楚,孙先生自己亦写备了盟书,他自己先行起立,举起右手,以最庄严的态度,在我们的面前宣誓。我们心中忐忑,看着他宣读誓书毕,就是李竹痴及永福、楚楠均照孙先生仪式轮流做去。宣誓之后,他就解释那誓章上三民主义的意旨,并严重的说:我这同盟会的组织,是希望发展得很大很大的。我们的责任,当然是牺牲,但是牺牲到什么程度,我们总不能预说。设使牺牲到剩二个人存在,亦算是同盟会存在的一日。这话何等悲壮,我们听了魄战魂摇,感极欲泣!”7“新加坡同盟会分会”的誓词也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与总会的宗旨一样。

辛亥革命前孙中山为筹组反清的革命组织,一直坚持举行宣誓仪式,此举固然带有古代会党“歃血为盟”的色彩,但这又不仅是中国传统的宣誓文化的延续,同时也借鉴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宣誓文化。

二、民初孙中山开政治宣誓之先河

如果说辛亥革命前革命党的宣誓是为了激发革命党人的斗志和对革命事业的忠诚;那么辛亥革命后孙中山的宣誓,则明显是为了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国家所通行的政治宣誓制度;辛亥前是对党章宣誓,辛亥后则是对国民宣誓。

1912年1月1日晚10时孙中山在南京原两江总督衙门就任临时大总统,在总统府内举行庄严简朴的就职典礼,徐绍桢担任司仪。典礼开始时,鸣礼炮21响。17省代表公推山西代表景耀月致颂词。孙中山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启开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

倾覆满洲****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中华民国元年元旦。8

孙中山旋即发表了《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相当于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是强调“五个统一”,即民族、领土、军政、内治和财政之统一)和《告全国同胞书》,宣告中华民国成立。1月3日,各省代表联合会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8日黎在武昌宣誓就职。

数千年来,王侯将相,或篡权夺位,或跪拜在皇帝脚下,哪有对国民宣誓!他们总是自命为“天子”,对天父发誓。孙中山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此举不仅开民国政府官员就职必须宣誓之先河,也极大鼓舞了数千年来处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在西方民主国家,元首宣誓就职时通常要承诺遵守或扞卫国家宪法,但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职时,国家的宪法尚未制定,其临时大总统的职权系依照先前“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南京临时政府正准备起草新的约法以取而代之。所以孙中山的誓词中没有“遵守宪法”的字样。

其后的南北议和,孙中山对临时大总统的继任者袁世凯的宣誓仪式及宣誓内容十分关注,坚持要袁世凯宣誓效忠共和,遵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6日南京参议院作出决定,接受袁氏在京就职,并要袁氏以电文的方式向南京参议院宣誓,参议院随后复电承认受职,并通告全国。3月8日袁将临时大总统的誓词电告南京:

世凯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精神,涤荡****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蕲达国家于安全强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凡兹志愿,率履勿渝!俟召集国会选定第一大总统,世凯即行解职。9

9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决定接受袁氏的誓词。10日袁氏在京就任临时大总统,蔡元培代表孙中山致祝词。袁氏的临时大总统就职仪式就这样在电文的多次往复中于3月8日至10日之间完成的。

袁世凯后来的所为,背弃了他就职时的誓言,但袁氏也由此付出了政治生命的代价。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宣誓的严肃性。革命志士的蔡锷对袁氏态度的转变颇为典型。3月25日,蔡锷电贺袁宣誓就任大总统,称其“闳才伟略,群望所归”。4月11日他给各报馆的电文中也称袁是“一代伟人,中外钦仰” 。“宋案”发生后,蔡锷即通电谴责,“痛切陈词,声与泪并。”袁世凯试图称帝的消息传开后,1915年12月22日晚,蔡锷与云南的唐继尧、李烈钧等举行宣誓典礼,起兵讨袁:“拥护共和,吾辈之责。兴师起义,誓灭国贼。”护国运动由此在全国兴起。

尽管袁世凯视宣誓为儿戏,但孙中山在其后的革命生涯中始终未放弃宣誓仪式。1913 年“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于1914年7月8日在日本成立了中华革命党,并规定党员入党时必须立誓约,按指印,以示忠贞不二。孙中山自订的誓约

立誓人孙文,为救中国危亡,拯生民困苦,愿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统率同志,再举革命,务达民权、民生两主义,并创制五权宪法,使政治修明,民生乐利,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特诚谨矢誓如左:一、实行宗旨;二、慎施命令;三、尽忠职务;四、严守秘密;五、誓共生死。从兹永守此约,至死不渝,如有二心,甘受极刑。中华民国广东省香山县孙文(指模) 民国三年七月八日立。10

《中华革命党总章》第七条即明确规定:“凡进本党者必须以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而图革命之成功为条件,立约宣誓,永久遵守。” 这次立党“首以服从命令为唯一之要件。凡入党各员,必自问甘愿服从文一人,毫无疑虑而后可”11。要党员无条件服从个人的做法固然值得检讨,但党员必须宣誓忠于革命则是无可非议的。

1917年孙中山南下广州发起第一次护法运动,并得到了驻沪海军将士的支持,130多位国会议员亦纷纷南下。8月25日,孙中山考虑国会议员不到法定人数,乃召开非常国会,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9月1日,非常国会选举孙中山为陆海军大元帅。同日下午,举行授印仪式,由众议院议长吴景濂致大元帅颂词:“前临时大总统孙先生文,手创民国,内外瞻仰,允当斯任,即日赍致证书,登坛授受。”旋由参议院副议长王正廷授印。孙中山致答词:

文以国会诸君不释之故,不得不统摄军政。任职以后,唯当竭股肱之力,攘除奸凶,恢复《约法》,以竟元年未尽之责,雪数岁无功之耻。责任在躬,不敢有贰,诸所举措,亦唯国会诸君实匡逮之。12

10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陆海军大元帅,发表就职宣言:

文谨受职,誓竭真诚执行国会非常会议所授与之任务,勉副国会代表国民之期望,并告我邦人。谨言。13

1920年8月,孙中山命援闽粤军回师广东,展开一场粤桂战争。陈炯明率部作战,驱走了盘据广州的岑春煊、莫荣新。孙中山大喜过望,决定南返广东,重建革命根据地,进行第二次护法。次年4月,孙中山以237票当选为非常大总统,并将第一次护法运动时成立的军政府改成了正式政府,大元帅变成了非常大总统。5月5日,孙中山宣誓就职。宣誓仪式较民国元年隆重而正规。是日上午8时,国会参议院议长林森赴总统府授孙中山当选大总统证书,9时30分在国会礼场由议长林森主持授印典礼,并向孙中山致词:“今者受职伊始,谨致中华民国大总统印绶,俾公发号施令,资为符信,公共其勉旃。”14孙中山随后发表了就职宣言和《就任大总统职对外宣言》。其誓词

文受国会付托之重,膺中华民国大总统之选,兹当就职,谨布所怀,以告国人。…… 文誓竭志尽诚以救民国,破除障碍,促成统一,巩固共和基础。凡我国人,幸共鉴之。15

是日,广州全市20万人执旗结彩游行,晚间举行提灯大会,热烈祝贺孙中山就任大总统。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宣誓制度的建立

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上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宣誓条例》计11条,分别对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在训政时期县下的官员称为自治职员)、教职员参加宣誓的级别、誓词、仪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文官自委任职以上、军官自尉官以上、自治职员自乡长或镇长以上、教职员自小学教员以上,须宣誓后始得任职,如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须于两个月内补行宣誓。

文官的誓词是: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余决不妄费一钱、妄用一人,并决不私营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军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实行三民主义,服从长官命令,扞卫国家,爱护人民,克尽军人天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自治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中央及上级机关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教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并遵守国民政府公布之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16

对宣誓仪式的规定是:应于就职地公开举行,向国旗、党旗及孙中山像举右手宣读誓词。

此外还规定:誓词应由宣誓者签名、盖章,于宣誓后呈送上级机关备案;举行宣誓应由上级机关派员或直属长官莅场监督。

该条例分别于1942年1月9日、1943年12月30日和1947年7月16日修订三次。1930年颁布该条例时,因尚未实行宪政,故誓词中并无宣誓“遵守宪法”的内容。“制宪国大”召开后,誓词便增加了“恪遵宪法,效忠国家”之类的内容。

四、民国宪法对宣誓制度确认

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因其生前国家尚未进入宪政时期,故法律条文上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孙中山的宣誓举动反复向国人传达了政治领袖必须宣誓效忠国家的讯息。宣誓几乎与国会、宪法一样,成为民主政治的象征。官僚政客可以无视其内容,但此种政治符号是不敢背弃的。这是国民时期政治宣誓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原因。

最早将总统宣誓载入宪法文本的是1923年10月10日曹锟操纵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在宪法第七章《大总统》中规定:

大总统就职时,须为下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因应国民要求实行宪政的诉求,于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其第五十条对总统宣誓作了明确的规定:

总统应于就职日宣誓,誓词余正心诚意,向国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法严厉之制裁。谨誓。

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对总统宣誓的誓词作了修改,誓词

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下):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1948年在南京召开的“行宪国大”上,蒋介石与李宗仁分别当选为正副总统,5月20日,蒋、李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宣誓就职。是日,南京城里张灯结彩,十分隆重。与会的文武百官及各国使节均穿鲜明整齐的礼服。首任总统蒋介石身穿长袍马褂,而副总统李宗仁本来找上海有名的西服店赶制了一套高冠硬领的燕尾服,但就职前夕,侍从室传出蒋介石的手谕说要穿军服,李宗仁到场后见到蒋介石的长袍马褂才发现上当。这样,在就职典礼上李宗仁伫立在蒋介石身后,看似总统的马弁。

至此,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得到权威的确认。此时的中华民国已进入了倒计时阶段,但由孙中山开其端的宣誓制度不应因此而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注释:

1 孙中山1904年用英文写的《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向美国人民的呼吁》一文中明确要以美国革命为楷模。他说:“我们要仿照你们的政府而缔造我们的新政府,尤其因为你们是自由与民主的战士。”《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55页。

2冯自由:《中国革命运动二十六年组织史》,1948年版,第15-16页。

3 《辛亥光复成于武汉之原因及欧洲发起同盟会之经过》,《建国月刊》,卷2,第5期。

4 朱和中遗稿:《欧洲同盟会纪实》,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六集,[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第6页。

5 《中国同盟会盟书及联系暗号》,《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76-277页。

6 张难先;《湖北革命知之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04页。《尚书》里记载了先秦时期各国在战前举行誓师的事实,除泰誓,牧誓外,还有甘誓、秦誓等。

7 张永福:《南洋与创立民主》,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华侨与辛亥革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97-98页。

8 《临时大总统誓词》,《孙中山全集》第2卷,。

9 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8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9页。

10 《中华革命党总理誓约》,《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6-97页。

11 《致陈新政及南洋同志书》,《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2页。

12 《军政府公报》第1号,1917年9月17日。

13 《就大元帅职宣言》,《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137页。

宪法宣誓制度篇13

在中国,历代帝皇登基时也要举行宣誓仪式,祭拜天地、诏告天下。据传,尧、舜、禹在即帝位的时候,就举行过祭拜天地、昭告天下的宣誓仪式。孙中山一生致力于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制度,因其长期的西方教育背景及在美国的生活经历,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尤为推崇1。早在反清革命时期,孙中山就开始借用了宣誓方式,整合革命力量。民国建立后,孙中山首开总统宣誓之先河。孙中山所为一方面实行了对中国传统的宣誓制度的创造性转换,另一方面使政治宣誓制度在民国时期得到逐步确立。

一、反清革命时期借宣誓仪式使革命分子认同革命纲领

1894年11月,孙中山在檀香山招集华侨志士创立了中国最早的反清革命团体兴中会,第一次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的民主革命纲领。成立会在当地华侨李昌(牧师)家举行,成立会结束后,举行宣誓仪式,入会者以左手置于一本打开的《圣经》上,右手向上高举,由李昌朗诵誓词。“总理令各会员填写入会盟书,其辞曰:‘联盟人某省某县人某某,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倘有二心,神明鉴察。’”2

1905年1月,孙中山自美洲抵达欧洲大陆,在留学生中建立革命组织。是月孙中山在比利时首都召集部分留欧学生,商讨筹组革命团体。孙中山说:“会党之宗旨本在反清复明,近日宗旨已晦,予等当然为之阐明,使复原状,且为改良其条款,俾尔辈学生亦得参加。盖会党之规章,成于明末陈近南先生(天地会的总舵主,类似《书剑恩仇录》里的人物陈家洛)。当时陈先生以士人无行,往往叛党,故以最粗最鄙之仪式及一切不通之文字为教条,俾士人见而生恶,不肯加入。”3在孙中山与留欧学生就革命当依靠会党抑或知识分子讨论数日后,大家达成共识,留学生设晚宴款待孙中山。孙中山说:“革命之方略既定,当各言建国之要。”于是各抒所见。夜深,孙中山起立而言:“讨论已三日三夜矣,今晚应作一结束。”众人敬听之,孙中山提出要举行宣誓仪式,诸人又复纷纷持异议,谓:“我们既真心革命,何用宣誓?”孙中山反复辩论宣誓之必要,同人难者愈多。孙中山见众议不决,遂问留学德国的朱和中:“子英兄,尔意如何?”朱曰:“我辈既决心革命,任何皆可牺牲,岂惮一宣誓?”孙中山喜曰:“然则尔愿意宣誓乎?”朱曰:“愿。”孙中山曰:“即从尔起。”朱曰:“可。”大家无言。留学生以纸笔进,孙中山援笔直书:

立具愿书人当天立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倘有食言,任众处罚。天运年月日。某某押(指印),主誓人:孙文。

当即有30余人宣誓入盟4。

同年7月,孙中山抵达日本后,即与各省留学日本的革命分子亲密接触,筹组成立中国同盟会事宜。在30日召开的同盟会筹备会上,孙中山发表了有关革命纲领的演说,与会者无异议,孙中山即拟定盟书,与会者推黄兴和陈天华二人审定。盟书如下:

联盟人,省府县人,当天发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众处罚。天运乙巳年七月日,中国同盟会会员。5

随后,孙中山带领大家举右手宣誓。

另据张难先回忆,当有人对此种仪式表示异议时,孙中山坚持认为宣誓手续非常重要。“非此无以表决心,且书载《泰誓》、《牧誓》,自古已然。”6

1906年4月初,孙中山从法国马赛抵达新加坡,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都到码头迎接。因孙中山“五年不得入境”的限制已经到期,因此可以在新加坡逗留,张永福等便安排他在晚晴园居住。6日,孙中山在新加坡设立“同盟会”分会,以晚晴园为会所。第一次加盟者有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宣誓仪式在晚晴园二楼举行。张永福回忆道:“我还记得很清楚,孙先生自己亦写备了盟书,他自己先行起立,举起右手,以最庄严的态度,在我们的面前宣誓。我们心中忐忑,看着他宣读誓书毕,就是李竹痴及永福、楚楠均照孙先生仪式轮流做去。宣誓之后,他就解释那誓章上三民主义的意旨,并严重的说:我这同盟会的组织,是希望发展得很大很大的。我们的责任,当然是牺牲,但是牺牲到什么程度,我们总不能预说。设使牺牲到剩二个人存在,亦算是同盟会存在的一日。这话何等悲壮,我们听了魄战魂摇,感极欲泣!”7“新加坡同盟会分会”的誓词也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与总会的宗旨一样。

辛亥革命前孙中山为筹组反清的革命组织,一直坚持举行宣誓仪式,此举固然带有古代会党“歃血为盟”的色彩,但这又不仅是中国传统的宣誓文化的延续,同时也借鉴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宣誓文化。二、民初孙中山开政治宣誓之先河

如果说辛亥革命前革命党的宣誓是为了激发革命党人的斗志和对革命事业的忠诚;那么辛亥革命后孙中山的宣誓,则明显是为了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国家所通行的政治宣誓制度;辛亥前是对宣誓,辛亥后则是对国民宣誓。

1912年1月1日晚10时孙中山在南京原两江总督衙门就任临时大总统,在总统府内举行庄严简朴的就职典礼,徐绍桢担任司仪。典礼开始时,鸣礼炮21响。17省代表公推山西代表景耀月致颂词。孙中山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启开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

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中华民国元年元旦。8

孙中山旋即发表了《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相当于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是强调“五个统一”,即民族、领土、军政、内治和财政之统一)和《》,宣告中华民国成立。1月3日,各省代表联合会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8日黎在武昌宣誓就职。

数千年来,王侯将相,或篡权夺位,或跪拜在皇帝脚下,哪有对国民宣誓!他们总是自命为“天子”,对天父发誓。孙中山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此举不仅开民国政府官员就职必须宣誓之先河,也极大鼓舞了数千年来处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在西方民主国家,元首宣誓就职时通常要承诺遵守或捍卫国家宪法,但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职时,国家的宪法尚未制定,其临时大总统的职权系依照先前“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南京临时政府正准备起草新的约法以取而代之。所以孙中山的誓词中没有“遵守宪法”的字样。

其后的南北议和,孙中山对临时大总统的继任者袁世凯的宣誓仪式及宣誓内容十分关注,坚持要袁世凯宣誓效忠共和,遵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6日南京参议院作出决定,接受袁氏在京就职,并要袁氏以电文的方式向南京参议院宣誓,参议院随后复电承认受职,并通告全国。3月8日袁将临时大总统的誓词电告南京:

世凯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蕲达国家于安全强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凡兹志愿,率履勿渝!俟召集国会选定第一大总统,世凯即行解职。9

9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决定接受袁氏的誓词。10日袁氏在京就任临时大总统,蔡元培代表孙中山致祝词。袁氏的临时大总统就职仪式就这样在电文的多次往复中于3月8日至10日之间完成的。

袁世凯后来的所为,背弃了他就职时的誓言,但袁氏也由此付出了政治生命的代价。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宣誓的严肃性。革命志士的蔡锷对袁氏态度的转变颇为典型。3月25日,蔡锷电贺袁宣誓就任大总统,称其“闳才伟略,群望所归”。4月11日他给各报馆的电文中也称袁是“一代伟人,中外钦仰”。“宋案”发生后,蔡锷即通电谴责,“痛切陈词,声与泪并。”袁世凯试图称帝的消息传开后,1915年12月22日晚,蔡锷与云南的唐继尧、等举行宣誓典礼,起兵讨袁:“拥护共和,吾辈之责。兴师起义,誓灭国贼。”护国运动由此在全国兴起。

尽管袁世凯视宣誓为儿戏,但孙中山在其后的革命生涯中始终未放弃宣誓仪式。1913年“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于1914年7月8日在日本成立了中华革命党,并规定党员入党时必须立誓约,按指印,以示忠贞不二。孙中山自订的誓约如下:

立誓人孙文,为救中国危亡,拯生民困苦,愿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统率同志,再举革命,务达民权、民生两主义,并创制五权宪法,使政治修明,民生乐利,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特诚谨矢誓如左:一、实行宗旨;二、慎施命令;三、尽忠职务;四、严守秘密;五、誓共生死。从兹永守此约,至死不渝,如有二心,甘受极刑。中华民国广东省香山县孙文(指模)民国三年七月八日立。10

《中华革命党总章》第七条即明确规定:“凡进本党者必须以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而图革命之成功为条件,立约宣誓,永久遵守。”这次立党“首以服从命令为唯一之要件。凡入党各员,必自问甘愿服从文一人,毫无疑虑而后可”11。要党员无条件服从个人的做法固然值得检讨,但党员必须宣誓忠于革命则是无可非议的。

1917年孙中山南下广州发起第一次护法运动,并得到了驻沪海军将士的支持,130多位国会议员亦纷纷南下。8月25日,孙中山考虑国会议员不到法定人数,乃召开非常国会,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9月1日,非常国会选举孙中山为陆海军大元帅。同日下午,举行授印仪式,由众议院议长吴景濂致大元帅颂词:“前临时大总统孙先生文,手创民国,内外瞻仰,允当斯任,即日赍致证书,登坛授受。”旋由参议院副议长王正廷授印。孙中山致答词:

文以国会诸君不释之故,不得不统摄军政。任职以后,唯当竭股肱之力,攘除奸凶,恢复《约法》,以竟元年未尽之责,雪数岁无功之耻。责任在躬,不敢有贰,诸所举措,亦唯国会诸君实匡逮之。12

10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陆海军大元帅,发表就职宣言:

文谨受职,誓竭真诚执行国会非常会议所授与之任务,勉副国会代表国民之期望,并告我邦人。谨言。13

1920年8月,孙中山命援闽粤军回师广东,展开一场粤桂战争。陈炯明率部作战,驱走了盘据广州的岑春煊、莫荣新。孙中山大喜过望,决定南返广东,重建革命根据地,进行第二次护法。次年4月,孙中山以237票当选为非常大总统,并将第一次护法运动时成立的军政府改成了正式政府,大元帅变成了非常大总统。5月5日,孙中山宣誓就职。宣誓仪式较民国元年隆重而正规。是日上午8时,国会参议院议长林森赴总统府授孙中山当选大总统证书,9时30分在国会礼场由议长林森主持授印典礼,并向孙中山致词:“今者受职伊始,谨致中华民国大总统印绶,俾公发号施令,资为符信,公共其勉旃。”14孙中山随后发表了就职宣言和《就任大总统职对外宣言》。其誓词如下:

文受国会付托之重,膺中华民国大总统之选,兹当就职,谨布所怀,以告国人。……文誓竭志尽诚以救民国,破除障碍,促成统一,巩固共和基础。凡我国人,幸共鉴之。15

是日,广州全市20万人执旗结彩游行,晚间举行提灯大会,热烈祝贺孙中山就任大总统。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宣誓制度的建立

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上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宣誓条例》计11条,分别对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在训政时期县下的官员称为自治职员)、教职员参加宣誓的级别、誓词、仪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文官自委任职以上、军官自尉官以上、自治职员自乡长或镇长以上、教职员自小学教员以上,须宣誓后始得任职,如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须于两个月内补行宣誓。

文官的誓词是: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余决不妄费一钱、妄用一人,并决不私营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军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实行三民主义,服从长官命令,捍卫国家,爱护人民,克尽军人天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自治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中央及上级机关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教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并遵守国民政府公布之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16

对宣誓仪式的规定是:应于就职地公开举行,向国旗、党旗及孙中山像举右手宣读誓词。

此外还规定:誓词应由宣誓者签名、盖章,于宣誓后呈送上级机关备案;举行宣誓应由上级机关派员或直属长官莅场监督。

该条例分别于1942年1月9日、1943年12月30日和1947年7月16日修订三次。1930年颁布该条例时,因尚未实行,故誓词中并无宣誓“遵守宪法”的内容。“制宪国大”召开后,誓词便增加了“恪遵宪法,效忠国家”之类的内容。四、民国宪法对宣誓制度确认

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因其生前国家尚未进入时期,故法律条文上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孙中山的宣誓举动反复向国人传达了政治领袖必须宣誓效忠国家的讯息。宣誓几乎与国会、宪法一样,成为民主政治的象征。官僚政客可以无视其内容,但此种政治符号是不敢背弃的。这是国民时期政治宣誓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原因。

最早将总统宣誓载入宪法文本的是1923年10月10日曹锟操纵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在宪法第七章《大总统》中规定:

大总统就职时,须为下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因应国民要求实行的诉求,于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其第五十条对总统宣誓作了明确的规定:

总统应于就职日宣誓,誓词如下:余正心诚意,向国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法严厉之制裁。谨誓。

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对总统宣誓的誓词作了修改,誓词如下:

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下):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1948年在南京召开的“行宪国大”上,与李宗仁分别当选为正副总统,5月20日,蒋、李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宣誓就职。是日,南京城里张灯结彩,十分隆重。与会的文武百官及各国使节均穿鲜明整齐的礼服。首任总统身穿长袍马褂,而副总统李宗仁本来找上海有名的西服店赶制了一套高冠硬领的燕尾服,但就职前夕,侍从室传出的手谕说要穿军服,李宗仁到场后见到的长袍马褂才发现上当。这样,在就职典礼上李宗仁佇立在身后,看似总统的马弁。

至此,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得到权威的确认。此时的中华民国已进入了倒计时阶段,但由孙中山开其端的宣誓制度不应因此而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注释:

1孙中山1904年用英文写的《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向美国人民的呼吁》一文中明确要以美国革命为楷模。他说:“我们要仿照你们的政府而缔造我们的新政府,尤其因为你们是自由与民主的战士。”《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55页。

2冯自由:《中国革命运动二十六年组织史》,1948年版,第15-16页。

3《辛亥光复成于武汉之原因及欧洲发起同盟会之经过》,《建国月刊》,卷2,第5期。

4朱和中遗稿:《欧洲同盟会纪实》,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六集,[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第6页。

5《中国同盟会盟书及联系暗号》,《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76-277页。

6张难先;《湖北革命知之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04页。《尚书》里记载了先秦时期各国在战前举行誓师的事实,除泰誓,牧誓外,还有甘誓、秦誓等。

7张永福:《南洋与创立民主》,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华侨与辛亥革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97-98页。

8《临时大总统誓词》,《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页。

9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8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9页。

10《中华革命党总理誓约》,《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6-97页。

11《致陈新政及南洋同志书》,《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2页。

12《军政府公报》第1号,1917年9月17日。

13《就大元帅职宣言》,《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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