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论文实用13篇

卫生法学论文
卫生法学论文篇1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卫生法学论文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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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论文篇3

Teaching Exploration for Health Economic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Medical Reform

Abstract Medical reform brings challenges to health economics teaching. Traditional single teaching mode has a lot of problems. The article introduce teaching explorations, such as using of case teaching, full using of multimedia teaching, role-play, classroom interaction.

Key words health economics; teaching; medical reform

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卫生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庞大,涉及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财务管理、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等基础理论知识在卫生领域内的应用,课程考查非常要求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国内外的卫生领域实际情况,要求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门课程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同时需要教师不断探索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方法,引导学生对卫生经济学的兴趣,启发学生思考。

目前,我国正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新医改三年,改革进入深水区,很多深层次的矛盾体现出来。目前我国新医改的现实情况,给卫生经济学教学带来了影响。

1 新医改对卫生经济学教学的影响

(1)大量新医改实践为卫生经济学教学提供了教学素材。新医改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探索改革路径,卫生改革案例频现。这些做法为卫生经济学教学提供了大量案例,利于学生理解基础理论知识。虽然目前很难对改革进行评价,但利于学生直观感受,启发思考。

(2)新医改案例对学生的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医改实施以来,卫生政策的频率前所未有,改革的方式方法各不相同,甚至不同地区改革的思路大相径庭。这些纷繁复杂的现状需要学生有很强的深入分析能力,分析改革措施的原因和动机,才能真正应用好卫生经济学基础理论。

(3)新医改给卫生经济学基础理论理解带来了挑战。卫生经济学从国外传入,目前很多的基础理论知识是国外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各国的卫生状况、卫生改革差别很大,国外的基础理论在中国的应用范围受到局限,需要根据中国现实的需要研究实际问题的方法。学生在学习课本的基本理论知识时,由于学习背景不同,结合我国实际会对基础理论产生一些疑问,更需要在教学中分析差异,让学生能力理解并更好应用基础理论。

2 卫生经济学传统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传统教学方法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采取口述加板书或幻灯片的形式,向学生传授基本理论和观点。这种方式理论性强,易于教师系统讲授,但结合对学生的教学效果调查,存在一定缺陷。

(1)理论性强,学生不易理解。卫生经济学分析建立在其他学科庞大的理论系统上,学生对以前的知识掌握不牢固或有遗忘,学习效果差异很大。在教学中,教师不得不花费很多时间在理论知识的介绍上。这种纯理论的讲解抽象乏味,课程知识点非常多,学生更多扮演接受知识的角色,没有深入思考、主动研究,对知识的理解不透彻,影响他们利用理论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2)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缺乏思考。卫生经济学理论知识点多,单一的老师讲授的教学模式,让课堂气氛非常沉闷,学生觉得学习过程很乏味,无法吸引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卫生经济学的教学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利用基础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单一教学模式下,学生不能理解学习的目的和以往学科的差别,不愿意深入思考。

(3)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卫生系统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学生综合各方面因素深入分析。在缺乏自身思考的情况下,学生面对案例,找不到分析的思路,缺乏系统归纳、综合思考的能力,大部分无法处理案例中提出的问题,达不到卫生经济学教学目的。

3 改进卫生经济学教学方法

卫生经济学需要与实践相结合,我国正在大力进行卫生系统改革,为卫生经济学提供了很好的学习素材,更要求学生学习时积极思考,因此,教学方式需要随时改进,以引导学生自主思考为主。

3.1 培养学习兴趣

在校大学生与卫生系统接触较少,对卫生经济学的知识点缺乏兴趣。上课之前,首先需要让学生了解学习卫生经济学的意义,学生反感简单的说教学习意义。在开始学习知识点前,通过一些学生感兴趣的事件或案例切入,例如社会广泛关注的医患矛盾、食品安全、药价高等事件,吸引学生,并简单用卫生经济学原理分析一下,可以让学生直观地感觉到卫生经济学的作用,利于他们明确今后学习的方向和目的。

3.2 案例教学,启发思考

卫生经济学的基础理论需要和实际相结合,特别是卫生系统的运行状况结合讲授,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全面回顾、系统思考所学过的理论知识。

老师将报刊、杂志、网络中的热点事件和问题整理修改成为课堂素材,设计课堂案例讨论、设计案例问题,让学生按小组在课下准备,收集资料,整理观点,课堂上各抒己见,课堂上讨论观点冲突更能产生思考的火花,同时又活跃了课堂气氛。

3.3 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目前高校都建立了较好的多媒体教学环境,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减少单一文字表述的多媒体课件,利用多媒体技术,以多种形式向学生展示,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以往以文字板书和教师讲授的单一模式,对学生的刺激点不够,在多媒体课件中引入声音、视频等效果,促进学生提高课堂注意力。多媒体课件的信息量可以远远多于教师板书,在有限的时间内可以给以学生提供更多的专业知识和大量的信息。

本科学生没有工作经验,与社会接触太少,卫生系统的一些现状离他们日常生活较远,不能体会和理解一些具体问题,多媒体课件可以向学生展示卫生领域中的现实状况,让他们有直观感受。

3.4 角色扮演,引导学生思考

在分析卫生领域的具体问题时,会有很多相关因素的影响,政策设计需要考虑到不同利益集团的诉求,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是学生往往会想得比较简单,倾向于简单分辨是非,因此,引导学生分角色思考可以抽丝剥茧,让学生对问题分析得更深刻,不同的学生从不同的角度考虑,在课堂上交流观点,产生思辨,更利于学生理解和认识卫生经济学基本理论。这种换位思考,更让学生明白了问题分析和政策设计的难度,不再单纯提出一些“大、空”的建议和观点。

3.5 课堂互动,活跃气氛

卫生法学论文篇4

1.有助于构建法治中国、和谐社会。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奋斗目标,“十三五”规划确立了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为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高等院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而课程则是人才培养的主要载体,开展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正适应国家对法治人才的需要。

同时随着健康中国理念在民众中的不断深入和新医改的不断深化,各种医疗纠纷层出不穷,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社会背景下医疗纠纷和医疗安全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卫生法学》课程是高职医药类学生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来源,是专业与法律的交叉学科,是医药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医护人员作为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掌握卫生法律知识并将其灵活运用,以法为准则规范其职业行为,对于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有助于实现高职院校培养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的目标。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不断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卫生法学》课程是高职医药类学生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来源,该课程具有现实性、针对性与实践性,该课程任务是让学生学量的理论知识,同时培养逻辑思维、总结归纳的能力,将医学与法学的基本理论结合起来运用于医学事件,运用合法的手段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然而就实践教学的实施情况看,根据高职医药类毕业生的工作情况调查,大多数学生仍然无法有效地处理各种实际问题,很多学生的行为甚至与法律背道而驰,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在很大程度上说明课程教学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理论教育主导模式,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达到满意的教学效果,其实施过程及成效同利益相关者的期待相距甚远。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卫生法律法规教育,为了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的禁锢,有必要进行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探索。《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有助于实现高职院校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高职《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

由于学科发展的滞后性,《卫生法学》在我国高职院校中起步比较晚,受重视程度一直不高。教学由于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和传统理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该课程教学仍然较落后,目前注重课堂理论灌输,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在《卫生法学》教学中仍然存在,虽然有一些教学改革,但仍然存在教学案例滞后、情景模拟表演性居多等问题,没有很好地与实践有机、科学地结合,教学效果不太理想,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笔者通过调查分析发现目前高职《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课程目标的定位不准确。

课程目标定位的不同,课程实施必然不同,教学效果自然大同。如今很多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中既强调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又注重人文素质的养成,因此医药类专业基本都开设《卫生法学》这门课程。但在确定课程目标时究竟应该是着眼于卫生法法律知识的传授,还是学生专业法律素养的提升,还是相关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卫生法的培训,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在课程实施时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医药类专业中仍是“填鸭式”教学,主要普及专业法律知识,部分是围绕执业资格考试的要求进行“应试教育”,极少数以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标开展“能力教学”。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正是由于课程目标的定位不准确导致的。

2.课程教学课时分配不足,实践教学课时更少甚至缺失。

虽然很多高职院校医药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提出培养专业技能同时注重人文素养,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往往侧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常常缩减人文科学类课程的教学时数,甚至干脆不开设部分人文课程。从所调查的高职院校看《卫生法学》课程大多数为周两课时,学期共计36节,有的只有16节,在课时安排上理论可是仍占多数,只有少量甚至没有实践教学。

3.教学方法运用单一化,教学形式不合理。

目前《卫生法学》教学,主要以教师和教材填鸭式的讲解为中心,以教师法律概念的讲解,学生死记硬背法律条文为主,整个学习以老师一张嘴讲解的传统教学方式为主要教学方式。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优势,尤其对于学生无法深化拓展的知识,授课教师可以精讲详析,但是对于学习能力偏弱的高职学生来说,这种单一、单向的授课方式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无助于学生学习能力、创造能力、职业能力的培养。

4.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水平有待提高。

教授高职《卫生法学》的教师普遍是从大学毕业后受聘进入学校,很少有机会进入社会获取相关实践经验,有的教师可能是在改革中转型教授这门课程,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本身对理论掌握不牢固,更别说实践经验。有的老师可以通过寒暑假进行短期实践,增长实践经验,但是这种“参观式”的学习效果不明显,并不能满足该课程全过程的实践需求。

三、高职《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想

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不同,前者教师处于指导者地位,学生是主体,主要通过实践探索活动,积累实践经验,培养学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而课程实践教学是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某一具有明确知识体系的课程,旨在加深理论知识理解,提升专业技能而采取的具有实践特征的教学方式。

1.明确课程教学目标。

笔者认为高职《卫生法学》的教学目标不是简单卫生法律知识的传授,不是应对各种考试,而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引导学生运用卫生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约束自身的行为并解决将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以实用为准则确定课程的教学内容。

笔者认为在确定课程内容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属于法理部分的课程内容掌握以理论“必须”、“够用”为原则,所谓“必须”是针对学生理解该课程专业法律问题时必须,“够用”则是指针对讲解后续单行法时够用;二是针对能力培养目标,选取课程内容时打破传统的课程体系章、节及前后顺序,推行项目化教学,分解成若干项目,使每一项目对应一个能力培养目标。高职医药类专业的《卫生法学》课程内容体系应当包含下列几个项目:卫生法学基础知识认知――医疗主体法――医疗行为法――医疗责任法,以法律关系为主线,选取临床易发生的法律关系为教学侧重点,这样学生较容易梳理知识体系,同时直面法律问题,更易分清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明确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

3.合理分配授课时数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保障。

《卫生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医护类专业学生学习专业法律课程,不能只是学习枯燥法律理论,更应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用。实践教学课时的合理分配助于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有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真谛。因此笔者认为在一般36课时的总学时中应该安排18课时的实践课时,这样学生才能切实掌握“够用、实效”的法律理论,同时真正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

4.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为目的构建课程教学方法体系。

高职医药类专业《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应当与法学专业课不同,与本科院校《卫生法规》课程有所区别。要根据高职的特点,立足于培养应用型人才,建立以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为根本的教学方法体系。

(1)卫生法基础知识部分教学

该模块基本上是理论部分,笔者认为对于枯燥的理论部分的教学应侧重启发式教育,采取梯度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在《卫生法学》课程教学中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对象的不同特点可分别采用讲授启发、提问启发、案例启发、实践启发等教学方式,并通过课堂讲授、学生提问、学生试讲、课堂讨论、课堂总结等方法不断强化学生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关系的理性认识。如针对医疗法律关系这一知识,我们可以先从普通的社会关系入手,用两个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变化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法律关系,然后过渡到医疗法律关系,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这样既有利于克服学生社会经历浅的矛盾,又能给学生留下充分的空间,让学生通过讨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卫生法实务部分教学

卫生法实务部分包括医疗主体法、医疗行为法和医疗责任法等。该部分内容的实践性很强,这些知识一般以抽象的概念、原理、制度、规范等形式出现,要使这些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应用能力,在实践教学中笔者认为运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翻转课堂、探究式教学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教学方法。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卫生法学》课程属于法律与医护类专业的交叉学科。因此,最理想的课程教师是贯通法律和医护专业两个学科领域。只通法律,则无法与医护专业很好地衔接;只通医护知识,则因欠缺法律思维,无法掌控法律知识。“只有二者很好地综合,才能在专业课与法律法规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与此同时,实践教学不仅要求教师具备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而且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因此,笔者认为加强专业教师的队伍建设势在必行,学院应鼓励和支持《卫生法》课程授课教师通过进修等方式加强相应的专业学习,同时采用激励与约束机制要求教师丰富实践经历,从而提高教师的水平,更好地胜任课程的教学工作。

6.以检验学生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和水平为标准确定课程的考核标准。

课程考核标准是促进课程目标实现乃至课程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和能力水平的重要环节。确定课程的评价标准,改变过去一考定终局的做法,应当重视过程性评价和实践操作考核,将学生对卫生法规法律基本理论的理解能力、对卫生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纳入考核范围,要将学生的综合素质纳入考核的范围。其考核体系如下表所示:

参考文献:

[1]张演,张志斌.高职卫生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与研究――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卫生分院为例[J].辽宁高职学报,2014(10):46.

[2]汪丽青.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以医学专业认证为背景[J].医学与法学,2014(06).

卫生法学论文篇5

1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概念及作用

卫生监督档案也被称为卫生管理资料档案,它能够真实地反映单位在实际的管理活动中所行使的一些权力,通过开展卫生管理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文字、文件形式的材料,也就是说卫生监督机构属于卫生监督单位开展卫生管理工作的一个真实的记录手段,它还能够及时地反映单位在卫生管理工作的活动历程。

2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上,并根据管理的全部内容和项目。确定资料归入卫生监督档案当中。要根据监督单位规模及类型的不同来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3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档案管理意识低下

我国自颁布档案法之后,卫生监督机构就已经根据法令要求建立了三级的档案管理网络。当时这种网络的建立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因为在实际的应用当中,领导层们根本没有意识到档案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这些领导认为档案管理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这样的一种思想给工作人员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很多的工作人员为了工作方便,就将档案材料直接放在办公桌上,并没有进行分类存档处理,使得档案材料出现了损坏。其实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还是因为领导层对档案管理没有提起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出现不规范的现象也就比较好解释了。

3.2档案管理制度急需完善

在实际的档案管理操作过程当中,有一部分的档案管理虽然是有规章制度的存在,但是很多管理程序并没有纳入岗位责任制当中,所以就造成了部分工作没有真正的依托,档案管理的效率也会出现明显下降,这样一来就会影响到档案管理的最终目标。

3.3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对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再加上我国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最开始配置的时候就非常简单,基本上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很多工作人员都是由办公室文秘兼职的,所以说在档案管理人员的选拔过程中,选拔人员只是注重了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却并没有将档案管理纳入考核的范围中。这也就导致档案管理的专业技能培训缺乏创新意识,使得档案管理的质量达不到预计的要求。

4卫生监督机构的档案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4.1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意识

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我国颁布的档案法来对档案进行管理,领导层一定要对档案管理工作提高重视,这才是档案管理工作得以发展下去的关键。领导层最好是结合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此外还要对档案管理的领导层进行适当调整,逐渐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将档案管理的目标与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目标进行有机的整合处理,进一步明确岗位责任制,进而实现认识到位和组织到位。卫生监督机构还要将所培养的专业档案管理人员归入卫生监督机构的人才培养当中,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领导层和工作人员真切地意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4.2注重档案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

为了进一步保障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注重人才队伍的培养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说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卫生监督机构要不断重视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对管理人员的作风以及政治面貌都要有一个全新的定位,不断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专业技能。此外,卫生监督机构的领导还要重视档案管理人员的福利待遇,对管理人员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充分发挥以待遇、以真情留人的作用,以此来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4.3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要想顺利实施,除了要做好各方面的细节工作以外,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为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再加上档案管理依照我国档案法的相关法律规章运作,一旦出现了问题有法律这一坚实的后盾。除此之外,还要做好档案管理人员的日常考核,按照所制定的奖惩制度来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和惩罚,这样做就可以保障档案管理中的考核结果与卫生监督机构的考核结果始终处于一个同步的状态。

5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

我国的很多企业和单位在制定管理制度的同时也制订了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参考了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各个科室都有了档案管理的分工。在整理卫生档案的时候都是按照不同的内容和类别先进行分类处理,然后再把档案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序,而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也要做好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这也是在考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6结语

卫生监督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前提和保障,做好卫生监督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及时了解近期甚至很长时间的卫生监督数据,为今后的卫生监督监管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参考。而完善卫生监督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也是为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服务。相信随着领导层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制度也会愈加完善。

作者:龚猛 单位:公主岭市卫生监督所

参考文献:

[1]姚林.试论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构建[C]//浙江省第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学术会议大会论文集.2011.

[2]吉林省卫生厅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C]//吉林省预防医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04.

[3]佘东玲,张球,胡亚梅.重庆市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装备配置现状分析[C]//重庆市预防医学会2005年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05.

[4]王丽艳,王利峰,王殿胜,等.卫生监督机构管理改革与实践的探讨[C]//新世纪预防医学面临的挑战——中华预防医学会首届学术年会论文摘要集.2002.

[5]刘庆华,王庆荣.浅析卫生行政执法中的财政支持[C]//首届全国卫生法规、标准效益评价技术研讨会暨讲习班论文汇编.2000.

卫生法学论文篇6

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学硕士专业是医学和社会科学、管理科学之间的一个交叉学科群,重点培养能够综合运用社会科学、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揭示社会、文化、经济等因素对群体健康的影响,采取社会措施来防治疾病,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与改革的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对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研究生来说,培养创新能力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迫切要求,是研究生毕业后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卫生事业实际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我国卫生事业改革的时代呼唤。优化研究生课程设置是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分析目前研究生课程设置的问题,调整与改革现有课程体系,合理设置课程内容,能够总体上提升研究生的综合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卫生事业改革的发展。

一、目前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重视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教学

由于研究生教育的理论教学方面的优势和重视学术的传统,一些高校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重视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教学,与管理实践、管理技巧相关的实务课程在师资和教材上都明显匮乏,相关的实践基地建设也有待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占得比例很少,形式较为单一,研究生综合能力评价体系不够全面。一些学生对毕业实习应付了事,毕业实习考核、反馈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在考核中的比重也应进一步提高。对毕业通过对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10-2015近5年研究生毕业分配情况调查发现,90%左右的毕业生分配进入医院机关、高校、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部门,只要不到10%的毕业生能够继续读博或从事教学科研相关的学术工作。可见,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将实践教学置于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是目前研究生课程设置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重视理论素养,轻视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对有公共卫生事业管理硕士点的各大院校教学计划可以看出,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所占课时比重较大。由于高校教学重理论、重学术的传统,高校普遍重视公共必修课、专业课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设置,师资力量配备较强,而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及综合素质的课程较少,提高学生人文素质的课程较少。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硕士毕业生大部分直接就业,除人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外,应重点培养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公共卫生管理人才,增加实用性和实务类课程,如美国雪城大学公共卫生事业管理课程包括公共事务讨论、领导艺术等实用性课程等。

3.部分课程设置不科学,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部分课程设置不是从学科和专业培养目标所需的知识结构出发,而是根据现有师资开设课程,存在因人设课的现象;部分课程设置缺乏科学的论证,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学科价值和实用性较差。创新往往来自于多学科知识的交叉融合,学科前沿的重大突破和重大创新成果往往是多学科交叉、融合和汇聚的结果。但是,目前大部分高校选修课范围有限,多学科的交叉融合有待加强,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如医学社会学、循证决策、健康和疾病社会学、卫生职业社会学、社会行为学等都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且与社会医学和卫生事业管理学密切相关的交叉学科,都可以纳入选修课中,并及时更新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美国各大学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为满足研究生的兴趣和专业需要设置了丰富多彩的选修课程,比如Harvard大学为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共开设18门选修课,Iowa大学为研究生开设26门选修课。

4.方法论课程开设较少,重视程度有待加强

方法论课程通过对研究方法的讲解与总结,有助于研究生夯实研究基础,与国际学术界研究方法接轨,有助于研究生在宏观层面上把握研究方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特点与局限性等,对于研究生如何正确开展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研究生通过方法论课程的学习和训练, 不仅有利于掌握正确而严谨的科研方法,而且有利于培养对科研的兴趣,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有助于理论、方法和技术方面创新。目前,方法论课程在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中所占比重偏低,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着逻辑分析与推理能力较弱,缺乏严谨的实证分析,数学建模能力有待于加强等问题,应增加方法论课程的开设,如卫生服务研究方法、卫生项目制定方法、高级卫生统计学、卫生统计模型等方法学课程都可以纳入到课程体系中来,加强相关师资力量,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

二、基于创新能力培养的公共(卫生)事业管理研究生课程设置优化建议

1.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提高研究生应用创新能力

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实践教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科研实践,鼓励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学研究,在导师已有课题思路的基础上,学生参与从开题、立项调查分析、课题实施、结题验收整个过程,熟悉研究课题的每一个步骤,通过建立学习型小组,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同一课题组研究生之间定期研讨,鼓励研究生发表创新性科研论文,为研究生今后独立从事科研打下良好基础;二为社会实践,增强研究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是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是研究生顺利就业的需要,也是提高其应用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学校和学院应创造条件积极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推荐研究生去医院、医疗管理机构、政府部门等参加社会实践,并改革和完善考核、反馈机制,将实习单位的考核纳入到研究生总体成绩的考核中。

2.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增设交叉学科和方法论课程

目前,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有待于进一步优化,应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为导向,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前沿性的原则,对课程体系进行进一步拓展和调整。具体来讲,在公共必修课上缩减政治理论、公共外语课时,增加专业外语课时比重;调整基础课程的设置范围,增加理论前沿性和探索性的课程;以重点学科方向重新整合专业方向必修课;扩大选修课范围,激励导师开设前沿性、开拓性强的选修课,如艾滋危机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聘请人文、社会科学方向兼职导师,举办跨学科专题讲座或学术活动,作为研究生创新课程体系的有利支撑与补充。增设交叉学科和方法论课程,鼓励学生从多学科知识的交叉融合中寻找创新点,通过方法论课程提高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理论、方法和技术等方面创新。

3.实行“双导师”制,保持导师制和课程设置协调发展

高水平的导师队伍是研究生教育的核心,为促进研究生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协调发展,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应采用双导师制,导师组由2名导师组成,要明确1名校内导师和1名校外医院管理岗位的导师。校内导师负责理论学习与指导,校外导师负责实习实践、项目研究、调研过程、政策研究等实践环节指导,促进研究生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共同提高,毕业论文由两位导师共同指导撰写。同时,完善导师评价机制,改变实践评价流于形式的现状,在研究生总体成绩中增加实践环节成绩的比重,保持导师制和课程设置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颖,卞永桥,等.优化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4.

[2]洪学智,程薇,等.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研究生课程设置改革探讨[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0,4.

[3]孙娜,刘晓晶,等.中医院校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创新人才培养研究[J].学理论,2014,2

[4]满强,凌志海,李雨.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岗位型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重庆医学,2015,7.

[5]王琳琳,何敏媚,洪学智.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改革的调查研究[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2,5.

作者简介:何 畅(1981-),女,哈尔滨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中药技术性壁垒。

左 军(1971-),男,哈尔滨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医方剂。

卫生法学论文篇7

医事法律素质,指的是社会个体存在的人,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和运用以及意识等这些方面的素质水平。意识法律素质对于医学生做好医学时间发展能力,还有处理一环之间关系的态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下面将进一步探索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于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促进作用。

一、使用卫生法学课程形成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医事法律素质具体指的是充实或者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与个人,占据和使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和依照法律处理各种类型的医疗关系,解决医患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以及素质。而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标准的一准核心法律运用学科,医事法律是以我国编制并且执行的整改医疗服务活动当中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章制度的统一称呼。卫生法学和意识法律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卫生法律课程能够有效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知识以及综合素质,对于医学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让医学生临床实践以及服务和行为更加规范,提升总体素养,还能有效降低医疗风险的发生率,避免服务过程的冲突和误会产生,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推动医疗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卫生法学课程对于学生素质提升的作用

(一)积累丰富的意识法律知识

卫生法学课程和学生平时自己零散的学习对比,能够发现,卫生法学课程这种集中的上课方式,学习的效率更高,能够更好的学习更多的医事法律理论以及有关法条内筒,有效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知识的积累以及综合运用的水平。

(二)强化学生解决医事法律冲突的真实能力

医生与病人属于医疗关系当中两个重要的主体,病人源于多个行业和职业以及层次,构造十分复杂,同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所以,医生在执业的时候,要求医生一定要具备较强的应对和分析,以及处理医患冲突的能力,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刚好可以培养这方面的能力。例如,在讲解卫生法学课程的过程中,教师应该采取理论讲解和案例分析以及研究讨论,开展辩论赛,还有角色扮演这些方法,使医学生对于意识法律和其含义有一个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将法律和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结合的具体操作能力。

(三)加强医学生法律及道德水平

医生不仅要拥有十分精湛的医技,并且还要具备良好的医学法律素养和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在卫生法学课程教学实践过程中,不仅医学生学习地医事法律关系到义务工作人员的道德标准内功,教师还要针对实际情况,把医生和忽视这些必须拥有的道德和职业操守以及行为规范,服务礼仪这些添加到教学内容中去,使医学生在对医学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的过程中,能享受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进而采取端正的工作态度以及服务精神进行医疗事业,不断强化医疗行业总体的服务水平。

三、卫生法学课程提升学生意识法律素质面临的困境

目前,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提升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获得了相对理想的效果。但是还面临很多问题。具体体现在,首先学校没有给予卫生法学课程应有的重视,部分学校甚至没有设置这一课程,有些学校虽然设置了卫生法学课程,但是大部分都是选修课,并且课程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课时不够充足,教材质量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讲解的内容和实际衔接的不是很好。其次,课程编制的缺乏科学性,学生缺乏相应的学习热情,部分学校意识法律相关的教师资源紧缺,设置的意识法律课程教师大部分都是兼职,不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有些甚至存在反感情绪。最后,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缺乏合理性,导致教学效果不是很好。部分教师不具浞岣坏乃痉ㄊ滴窬验,课堂教学的方式和方法之后,还是采取以往理论灌输的方式,一味让学生死记硬背概念的情况,不具备较强的教学时效性。所以,一定要提高实践教学,使学生对于理论知识能够有一个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到,同时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并且,要求教师一定要对这门课程教学方式有一个全面的掌握,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从而推动教学目标的完成。

卫生法学课程,当前已经成为了加强学生意识法律素质最为有效的方法和模式,所以,不仅要给予卫生法学课程构建方面应有的重视,还要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条件的前提下,顺应其发展,对于卫生法学课程进行进一步的改进,慢慢建立起医学法律理论和实践二者结合的教学内容系统。

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促进作用的进一步探究和阐述,使我们了解到部分医学院校重点是使用卫生法学课程教育的方式,推动在校生养成相应的医事法律素质,但是在医学院校,就算是设置了相关的医事法律课程,大部分都是由选修课的模式存在,课程体系总体规划不是很完善,具有极强的随意性,随时可能发生改变,采取理论灌输的方式教学,课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必须要重视卫生法律法规课程,采取有效的方式教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提升。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给卫生法律法规课程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1]赵敏,杨丽,岳远雷,孙玲,陈珊. 卫生法学课程教育对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促进作用研究[J]. 湖北中医药大学学报,2014,04:127-128.

[2]杨丽,岳远雷,赵敏. 武汉地区医学院校大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现状调查研究[J]. 医学与法学,2013,05:63-67.

卫生法学论文篇8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损害赔偿;保险费

【中图分类号j f’840.684;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32—05

reflection on the study ofthe legal status ofthe health law.chen shao-hui.economy and management departme nt,jiang

xi university oftraditional chinese medwine,330006

【abstract】 it is a hot topic of the health law study whether it is an in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on the basis of re—

fleeting on the purpose,implication and standard of dividing leg department,the article holds that the health law is not an in—

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 in terms of function,adjustment object and adjustment method.although it can t exist as an in—

dependent health leg department, it can be an independent and comprehensive science of health law with research focus in

health regulations an d health law problems.

【key words】health law,the science of health law, gal department, gal position

卫生法的地位, 即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是卫生法理论研究中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之一,可

以说卫生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都无法绕开该问

题的解答。具体而言,卫生法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予

以界定,一是卫生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不是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二是如果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

他法律部门有何关系。前者的回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

后者的解答,因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前者。

卫生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至今尚无定论,甚

至这还是一个充满争论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一种观点

认为卫生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卫生法所调整的医

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应分别由民法和行政法

调整,卫生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都不能成为独

立的法律部门。反对的观点认为卫生法有独特的调整

对象,即卫生(医事)法律关系,应属于独立的法律部

门。后者的观点主要见于卫生法学界的学者所编著的

教材和发表的若干论文中。但在主流法学界,学者们

一般也不认为卫生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将之

纳入行政法的范围内。

卫生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涉及法律部

门划分问题.即为什么要划分法律部门以及如何划分

法律部门。只有明确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和标准,才

能为问题的解答提供理论依据。

、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若干问题的反思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目的和意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无论是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

作者简介】陈绍辉,助教,主要从事卫生法研究。电话:+86—791—7118861: e-mail: laowei3375@sina.com.c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看,还是从世界各国法律比较的角度看,都不是普遍

的法律现象。在古代社会,诸法合体,民刑合一,不存

在法律部门的划分(古罗马是例外,但其法律的分类

也仅限于公法与私法之别)。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

盛行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国家却不存在像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的法律部门划分。然而,古代法和英

美法系并不因为无法律部门划分而影响其法律体系

的完备性和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不能仅以是

否划分法律部门为标准来评价一个国家法律的优劣

和法律体系完备与否,甚至也不能以某类法律规范是

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来判断该领域立法完备与否

以及理论研究的深浅。

法律部门划分首要目的是实现法律内部的分工

与合作。古代法之所以未作法律部门的划分.一方面是

因为古代经济社会发展还没有产生划分法律部门的需

要;另一方面是古代法较之近、现代法,在调整范围上

尚不广泛,在内容上尚不纷繁复杂,在功能和手段上尚

不多样化。但进入近代、现代,法律的调整范围不断扩

大至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且内容日益复杂化。于

是,为优化法律内部的分工与合作,充分发挥法律的各

种功能,追求法律不同功能的协调而实现整体效益的

最大化,就产生了划分法律部门的强烈需求。法律部门

的划分就是通过对众多法律进 行分类组合,需求法律

内部分工与合作的最佳结构,实现法律体系的和谐与

统一。【 】正因为如此,法律部门划分的界限只具有相对

意义,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应当具有相容性,因此,研究

法律部门划分,不应当以“争地盘”的意识为指导,刻意

从其他法律部门划分出某些“新”的部门法。

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可以从下述3方面来理解。

1.对法学研究的意义。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看,

热衷于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是学者。可以说,法律部门

的划分无非是学者们对众多法律规范所做的归类分析

和系统化研究。通过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相对集中

地对具有相同特质的法律规范作专门的研究,便于学者

门在法学研究过程中的分工与合作,有利于法学资源

的高效配置和利用。【 】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法学学科

划分与法律部门划分是对应的。但也必须看到,某一

学科所研究的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并

不影响学者们对该领域法律规范的研究。同时,即使

某一学科将特定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作为其研究对

象,并不应该排除其他学科同样将这些法律规范作为

研究的对象;尤其是随着一些边缘学科的兴起,不同

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必然存在交叉和重叠,学科间的交

叉研究和共同合作也就成为必然。如果,我们仍然强

· 115 ·

调学科间绝对的界限只会导致学科间的壁垒和无休

止的、徒劳无益的争议。因而,某一法学学科是否有相

对应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判断该学科是否为独立学科

惟一标准,也不会从根本上制约和影响该学科的发

展。我们应摈弃将法律部门作为划分法学学科惟一标

准的陈旧观念

2.对立法的意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一定法律部

门的基础之上,可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亦即法律体系

的构建。研究法律部门划分,有助于立法者设计法律

体系和制定立法规划,可以为立法者检测立法是否完

备及其完备程度提供参照体系,可以指导立法者从事

某项具体立法时根据该项立法的部门法属性做出制

度设计。但是立法实践中,某一社会问题可能不再局

限于某一法律部门,而是跨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法

律部门,如果将规范同一问题的法律规范分别纳入不

同属性的部门法中去,只会导致部门法的分割而不利

于该问题的解决。因而,实践中也存在只围绕某一主

题或针对某一事项专门立法而不考虑法律部门划分

的立法实践。

3.对法律适用的意义。进入现代、当代,国家制定

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汗牛充栋,而对于具体案件能

够适用的条文可能就那么少数的几条,法官在处理案

件过程中要迅速找到适用依据并非易事,但依据部门

法寻找法律依据无疑是一条捷径。

总之,划分法律部门有其必要性和意义,但这种必

要性和意义也是相对,既不可忽视,也不宜过分倚重。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的关键,是划分标准问题。对于法律

部门的划分标准,过去过分强调形式标准,即法律的调

整对象、调整方法等。而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实质标

准,即某一法律部门是否有特定的职能,却被忽视。

事实上某类法律规范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首先应看其实质标准,即看其有无必要的、特定

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只要是具有为经济、社会发展所

必要的特定职能,并且该职能在既存法律部门中不存

在,也难以为既存法律部门已有职能代替,那么,该类

法律规范就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同时,法律部门的划分也要考虑形式标准。对于

划分法律部门的形式标准,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考虑以

下因素:

1.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这已是法学界的共识。某一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

是划分该法律属于哪一部门的重要标准,如果某类法

律法规有着共同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

· 1l6 ·

关系),那么就可以考虑将其划分同一法律部门。但是

任何一部法律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不

能因此得出具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就属于某一特

定的法律部门.某一法律或某类法律能否成为独立的

法律部门还要考虑该法律部门是否有独特的职能,后

者更具根本性。

2.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

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仅以此为划分标准

还是不够。以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如刑

法)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

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

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要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

为划分标准。 在实践中,一个法律部门往往采取多种

调整方法,一种社会关系也可以用不同方法来调整;

同一种调整方法既可为不同法律部门所采取。也可以

用来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

3.同类立法数量。划分法律部门还要考虑同类法

律法规的数量.数量不多.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

门。因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必须要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

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的平衡,不能使

某些法律部门法律数量特别多,而某些法律部门的法

律又特别少。

二、关于卫生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立论的不足

卫生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即使在卫生法学

界观点也未统一。但从现有的卫生法教材看,绝大多

数的教材都持肯定态度。也有学者专门撰文予以论

述,但在这些论文、论著中对该问题基本上停留在定

性的层面上。即仅仅做出肯定回答,至于为什么是独

立的法律部门则语焉不详。甚至一笔带过而不予论述

和说理。综合各种观点,我们还是基本上可以总结出

主张卫生法是独立法律部门主要理由:(1)卫生法有

特定的调整对象。即以卫生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为调

整对象。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层次、多形式

的特点.涉及卫生组织关系、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卫生

发展和服务活动关系。因而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调整

的:【3](2)在调整方法上,卫生法不像其他有些法律部

门一样.因调整社会关系的单一而采取单一的调整方

法和调节手段.其既有纵向的调整方法也采取横向的

调整方法; (3)随着多年的立法实践,我国的卫生立

法已获得了很大发展。各级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已制

定了大量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初步形成具有中

国特色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4)法律部门的划分不

可能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的。无论从何种角

度看.卫生法比经济法有着更多的特 殊性,它更有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格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

我们认为卫生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关键是

看该法律部门是否有特定的职能。即在划分法律部门

时应坚持法律部门划分的实质标准。如果卫生法具有

必要的、特定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则可以考虑将其划

分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经济法之所以是独立的

法律部门是因为经济法具有规范政府与市场互动的

职能.这种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弥补市场和政

府双重缺陷所必要的。这也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不具

有的职能:而经济法也正是为弥补现有法律在解决市

场失灵方面的不足而产生和兴起的。具体到卫生法,

我们认为卫生法并不具有现有法律所不具有的独特

职能和作用。相反,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可以

分解到其他法律部门由相关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调

整。如,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关系可以由民法调整,卫

生行政管理关系可以由行政法调整,国家对生物医学

领域的监督、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可以纳入到行政法的

范围内。

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否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

的重要标准?我们不能说某一法律规范具有特定的调

整对象就认为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任何法律规范

都调整一定的甚至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某类法律规范

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仅要看它们是否具

有共同的调整对象。还要看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

关系是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不会为其他法律部门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囊括。因此,对于卫生法是不是

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卫生法以卫生

关系为调整对象就认为卫生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

样明显缺乏说服力。例如。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

间的交易关系. 即以平等主体间交易关系为调整对

象。但我们不能说合同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事实上,

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具有独立性,其总体上

可以分为两大块:医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而

这两大块分别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因而卫

生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具有独立性。尤为重要的是我们

不能认为某类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

复杂性。而得出它们应划分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结论,

否则如此推理我们会得出荒谬的结论。例如,《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既调整行政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监督管

理关系。也调整行政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指导服务关

系。还调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消费关系。可见,《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同样具有复杂性和多样

性.它既调整纵向的行政监督管理关系也调整横向的

消费关系。但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该法是独立的法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律部门。实际上,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多种

社会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属于经济法律部门的地位.

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法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 即国

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我们之所以说医患关系法和卫

生行政管理法分别是属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范畴乃在

于医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体现了民法和行政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确实是划分法律部门时应

当考虑的因素之一,尤其是现代立法内容日趋复杂.

往往一个立法主题涉及众多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也

不可能在立法中采取单一的调整方法.否则难以适应

现代立法的需要。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我们一般将具有

独特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划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如制裁方式、法律责任等。但调整方法在法律部门划

分中只具有相对意义,尤其是不能简单地认为某些法

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众多而认为其应该成为独立的法

律部门,关键是该调整方法具有独特性.是其他法律

部门所不具有的。综观卫生法的调整方法不外乎纵向

调整方法和横向调整方法的结合,但随着围绕一个立

法主题的综合性立法的兴起.这种调整方法在众多立

法中都有所体现,尤其是经济立法。因此,纯粹根据某

一类法律规范调整的多样性就认为其属于独立法律

部门的立论是缺乏依据的.否则随着越来越多的综合

性立法的出现.在法律体系内将会涌现多少个法律部

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卫生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部

门.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分别纳入其他法律

部门的调整范围内.其法律法规也分别从属于其他法

律部门。

三、对卫生法地位研究的若干反思

(一)关于卫生法地位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由于受传统法学学科理论的影响,在构建某一学

科的理论体系和开展理论研究过程中,我们习惯性地

将其与该学科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是否为独立的法律

部门作为研究的重点甚至是核心,尤其是学者们为了

论证该学科的独立性往往不惜代价、费尽心机寻求各

种论据去证明与该学科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是为独立

的法律部门。从逻辑上讲这无疑是论证学科独立性的

一条捷径— — 既然该学科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法律

部门。那么以该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当然是独

立的啦!但这种研究思路也很可能使我们置客观实际

不顾而去刻意地划分法律部门,从而脱离实际需要划

分出形形的所谓的“新”的法律部门,而这明显脱

离了法律部门划分的初衷和目的。划分法律部门的主

· 1 17 ·

要目的是实现法律内部的分工与合作以及实现法律

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因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从

实际出发,不应以争“地盘”的意识为指导.抢占某一

学科的“势力范围”。如此不仅不能实现法律体系的合

理构建,也不利于学科间的分工与合作。

卫生法地位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卫生法是否为独

立的法律部门。对于卫生法是否具有部门法的独立

性,卫生法学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陷入了以上法

学研究中的误区。卫生法学者们为了强调卫生法学的

学科独立性也自然不自然的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方

式— — 试图以论证卫生法的独立性来证明卫生法学

的学科独立性。由于缺乏充分的客观依据和理论支

撑,在论证卫生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时,学者们显

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要么一笔带过,要么语焉不详,即

使有所论证也不够充分,往往简单地套用法律部门划

分的形式标准分别予以论述。

法律部门的划分只具有相对意义,同时我们认为

某类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会影响

以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发展.也并不会

从根本上制约和决定该学科的独立性。同样.卫生法

是否是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并不决定卫生法学学科

的独立性.也不会影响卫生法学的发展。理论和实践

中.卫生法与卫生法学相互混淆.使我们在理论研究

中产生这样的误解: 如果卫生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

门.卫生法学也就不可能是独立的法学学科。

“卫生法”这一术语通常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卫

生法律法规;二是指以卫生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即

卫生法学。 在一般情况下.卫生法与卫生法学并不作

区分.尤其是我们习惯性地将卫生法学称为卫生法。

但严格说,卫生法与卫生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卫

生法仅仅指的是国家机关所制订的与卫生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属于规范

性法律文件:而卫生法学属于一门学科,它是以卫生

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两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

系.相互促进,卫生法的制定及其发展、完善离不开卫

生法学理论的指导,没有理论指导的卫生立法就缺乏

理论基石和前瞻性;同样,脱离其研究对象的卫生法

学也就失去其存在基础和依托。但两者又保持相对的

独立性.这主要表现在,卫生法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

部门.也并不会从根本制约卫生法学的发展,卫生法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必然决定卫生法学在法学

学科中的地位。因此我们认为卫生法不属于独立的法

律部门.但并不影响卫生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的

存在。

· ll8 ·

(二)卫生法学是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必须指出的是.“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是两个

不同的法学范畴。法律部门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法学学科是研究特定领域法律规

范所形成的法学门类。传统上,法律部门的划分与法

学学科的划分是一致的。有一个法律部门,就有一个

与之相对应的法学学科。例如,研究宪法、民法、刑法、

行政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形成宪法学、民法学、刑

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学科。这是因为.过

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一类法律问

题通常仅产生于一个法律部门,通过对这个法律部门

的研究,成立一个相应的法学学科,就可以顺利解决

所有的这类法律问题,研究领域无须扩大到其他法律

部门。可见,在社会关系简单、法律调整范围有限的时

代,以法律部门的划分决定法学学科划分的做法具有

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进入现代,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日益

复杂。一个法律问题的缘起往往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

法律部门,而是跨越两个乃至两个以上法律部门。对

于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已不是通过单独研究某一法

律部门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对分散于各个法律部

门的多种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研究才能应对.由

此而形成的综合性法学学科的研究范围必然涉及多

个法律部门。因此,现代法理学也不再强求法律部门

的划分与法学学科划分的完全一致,尤其是对于一些

交叉学科,更是如此。如此,虽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

“卫生法”法律部门.但并不排除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

性的“卫生法学”学科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卫生法涉及民法和行政法中的众多法

律规范.而且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又相互联

系、相互作用。如果仍沿用传统的做法,一味简单地通

过研究某一种法律规范— — 无论是医患关系法还是

卫生行政法.都无法彻底解决卫生活动中的法律问

题.也不利于卫生法理论研究的综合平衡发展。因此.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在研究范围上,我们有必要打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成立一个新的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

成立一个综合性的“卫生法学”学科意味着.卫生

法律规范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其他相关法

学学科的研究对象。如医患关系既可以是卫生法学的

研究对象,同时也可以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行

政管理关系既是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同时也可成为

行政法的研究范围。可以说.这种研究对象上的交叉

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合理的。确认卫生法学与其

他相关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可以相互交叉的观点.有助

于消除学界关于卫生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在调整

对象上的抽象、无谓的争论。也就是说,各种卫生法律

规范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应分别归人民

法和行政法律部门,而不可能同时形成一个独立的卫

生法律部门,但是卫生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则完全可

以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卫生法律规范加以综合研

究。事实上,对于卫生法领域内的一些重要问题,如医

疗纠纷,如果排斥民法学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这些问

题不可能得到解决。尤为重要的是卫生法学研究品位

的提高有赖于更多的其他法学学科领域学者的介入,

如果卫生法学在研究对象和范围上自我封闭,卫生法

理论也必将停留在低水平的层次上。

综上所述,虽然作为独立的卫生法法律部门并

不存在,但完全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的以卫生法

律规范和卫生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卫生法学学科。

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人们通用的“卫生法”这一术

语.只能认为其具有“卫生法学”或“卫生法律规范”之

意,而不能作“卫生法律部门”之解。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__ .

101

[2] 张文显.法理学[m]e京:法律出版社,20__.(80)

[3] 吴崇其.达庆东.卫生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卫生法学论文篇9

卫夫人者,名铄,祖籍为河东安邑(今山西夏县)人,生卒年间正是三国归晋至东晋建立时期,是大动乱、小动乱不断的社会。政治形势险恶多变的环境,形成了当时不同的思想方式和多元化发展的人文历史局面。在文化多元化的创造中,作为艺术类的书法出现了一股倡导自然的顺情适性的放达创作高潮,一大批在历史上有影响的书家相继出现,比如东汉以来的蔡邕、张芝、刘德升、钟繇、韦诞、卫夫人等直至王羲之、王献之等等,形成了一个书法创新的高峰期。在这个高峰期中,蔡邕首倡师法自然的理论,张芝成为“草圣”,刘德升创行书字体,钟繇在隶书基础上变体为略带隶意的真书和章草书,而王羲之、王献之父子更将钟繇的章草书加以发展、创新为“情驰神纵,超逸优越,临事制宜,从意适便”(唐张怀璀《书议》)的飘逸书风。使书法达到了一个很难逾越的相对高峰期,在一系列的须眉俊杰中,卫夫人作为一个贵族女书法家,也光彩照人地出现在魏晋书法的峰颠之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

魏晋时期混乱的政治环境中出现的卫夫人,是迎受着人生的惊涛骇浪而作着书法的追求的。

(二)

卫铄成为夫人前,出生于以书法传承的官宦大家庭中。父亲卫恒是三国魏晋时的大书法家,官职为太子庶子黄门侍郎,著有《四体书势》一书,《淳化阁帖》、《大观帖》,收有其书法《一日有恨》帖。卫铄的祖父卫璀,是魏时的镇东将军,晋朝为太子少傅,其评论自己和儿子卫恒的书法云:“我得伯英(张芝)之筋,恒得其骨。”《淳化阁帖》、《大观帖》收有其《顿首州民帖》。卫铄的太祖父是卫觊,魏国时为尚书之职。卫氏一门数代皆善书,卫铄就是在这样的书法世家中成长起来的。其间的耳染目濡和勤奋学习,使卫铄打下了书学的扎实基础。

魏晋时代是一个多灾多难而又充满神奇的时代,多灾多难是王朝的转折,充满神奇是人才辈出。人才的辈出还表现在女性人才的出现。一个是蔡邕之女蔡文姬,精于音律和诗赋、书法,跟着又是卫恒之女卫铄。两位才女都是出身文学与书法世家,且都多灾多难,蔡文姬在父亲蔡邕被王允下狱死后,被掳匈奴十二年,而卫铄之父卫恒、祖父卫在魏末晋初动乱中为贾皇后所杀,其父、祖死时,卫铄19岁。19岁,作为在封建时代的女性,应该是比较懂事的成人年龄段了。这种家庭的大变故,给她留下了深刻的心灵创伤。也正因为有此等的磨难,也许就使卫铄对于政治的厌恶十分地强烈,只有一头扎进书法这个高雅的艺术殿堂之中去静修,让压抑着的情感和喜怒哀乐都寄情于翰墨之中去排解和消遣。

卫铄成人后,嫁给了汝阳太守李矩为妻,贾皇后在公元300年时为赵王司马伦所杀,卫铄之父卫恒才被朝廷追谥为陵贞世子,其祖卫被追谥为成公。丈夫李矩作为一名领兵将领,为晋元帝司马睿建立的东晋王朝东征西讨,建立了功业,得以追随司马睿的东晋王朝南迁,成为东晋贵族阶层中的一员。卫铄跟随丈夫南迁后,相对有了一个比较安定的生活环境。

东晋王朝南迁后暂时偏安,使南方保持了相对的平静,也保证了贵族阶层的生活得以暂时的安定,而中原大批贵族文人的南迁,也造就了东晋时期书法创作能继续保持魏晋以来的风骨,并绵延发展成一个历史性的高峰期。

(三)

这个书法高峰期形成的一个奇峰就是王羲之、王献之父子为代表的“二王”书艺。而这二王书艺的启蒙者就是已被称为“卫夫人”的卫铄。

作为贵族子弟的王羲之出生时,卫夫人已经49岁,在长期沉浸于书法艺术殿堂中的漫长岁月中,卫夫人形成了自己一手秀丽凝重的楷书。宋代的《淳化阁帖》中收有卫夫人的小楷书迹《急就帖》,共八行,96个字,唐张怀《书断》中评其书法云:“碎玉之冰,烂瑶台之月,婉然芳树,穆若清风。”更有唐人称其书:“如插花,低昂美容,又如美女登台,仙娥弄影;红莲映水,碧海浮霞。”这种在现代人看来,评价书法较缥缈的词语,虽然文词优美,但不易真实地理解。但从这些优美的词语中,我们仍然可用现代语言去理解,那就是“静穆与妍美两个部分,静穆是指书法的高雅古致,妍美是指其绚丽而漂亮。”这样的书法看上去很舒服,给人一种美的享受,这样也就很够了。

(四)

就因为卫夫人在书法造诣上的出色和有名,所以作为贵族公子哥儿的王羲之也就拜在了贵夫人身份的卫夫人处学习起楷书来。卫夫人的书法从三国时大书家钟繇处学得,所以王羲之受卫夫人之教,宗源可上溯至钟繇之书。

卫夫人如何造就王羲之的呢?史书记之不详。但从书法史上传为卫夫人所著之《笔阵图》中,可以想见卫夫人教学之严谨。对于《笔阵图》的作者,后世众说纷纭,但未有定论前,我仍取沿袭之说为卫夫人著。

《笔阵图》从内容上看,基本是作为教材用的讲义之类的教学方法。系统性比较松散,可能是根据魏晋时的学书心得和口授记录等整理而成,也可能掺杂有历代编辑作者的语言和思想。但作为出身历代书法世家的卫夫人,能在课徒授艺中形成自己的教学方法和书学理论是完全可能的,何况这些书学理论的形成同样的融汇了当时大书家如钟繇、卫、卫恒等的理论,这是无疑的,因为卫夫人就是这些大书法家的继承者。

《笔阵图》列举的七种笔法要求,是课徒十分实用的指导理论。其指导性的学书理论在传授笔法的过程中是较多的,这种拿书法美学来教导子弟的方法,在当时是十分独特和出色的。如讲点画美与丑的区别:“善笔力者多骨,不善笔力者多肉,多骨微肉者谓之筋书,多肉微骨者谓之墨猪。多力丰筋者圣,无力无筋者病……从其消息而用之。”这一段书学理论,史料认为钟繇也说过,依我之见,究竟是钟繇或是卫夫人所说。这都不重要,因卫夫人所师即钟繇,而钟繇生活的魏国距晋朝也不太远。应该说,这个理论出自魏晋时期是不会错的,而从这些流传至今仍然十分到位的书学理论中,可见书学理论在魏晋时期已是十分丰富了的,也正因为有了这些丰富理论的指导,魏晋书法高峰期的形成才成为有根基之源。

卫夫人的课徒,以一个女性的温雅细心,以长期磨砺成的书艺去指导,这是她自我天性的一面。重要的一方面是,她继承了源远流长的家学理论,还有作为大师级的老师钟繇的书学理论,这使她成为了时代最优秀书学理论的继承者,再加上她本身的灵性、感悟、体会而更加完善发展了当时的书学理论,可见,卫夫人在当时代应是一个十分权威的书法教授者。王羲之的出现,亦正可证明卫夫人教学方法的正确性。

对于一个顽童来说,启蒙阶段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王羲之的成功,当然不能将功劳完全归于卫夫

人,但成功之中掺入了卫夫人淳谆善诱的教育心血是绝对不能抹杀的。

王羲之是以行书出名,卫夫人教导的应是以楷书为主,但楷行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王羲之的聪明天资与刻苦使他在学习中突飞猛进,而他所处的家境和当时的好书之风,又使他自小就能历览各个朝代的名家书法,而扎实的基础和聪颖的悟性使他能集众长而创自家面目。

卫夫人的眼光当然不会看不出弟子王羲之的天赋和以后的造化。相传,王羲之跟随卫夫人学习书法后,进步相当快,有一段时间,卫夫人因有事外出,王羲之自己在家按照卫夫人所教方法勤奋用功,一个月后,卫夫人外出回来了,王羲之就拿上自己写的字给卫夫人看。卫夫人拿过学生的字一看,心中十分惊奇,称赞道:“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对王羲之褒扬了一番。过后,卫夫人高兴地写信向爱好书法的朋友称誉王羲之:“卫有一弟子王逸少,甚能学卫真书,咄咄逼人,笔势洞达,字体道媚。”兹不管这是否是卫夫人的原话,但称赞弟子之言是不会错的。称赞之余,卫夫人也有了一点失落感:“此子必蔽吾名。”这种失落是一种高兴的失落,预见到了长江后浪推前浪的必然。卫夫人自己毕竟老矣,岁月无多,再不能在书法的追求上有大的进展,在艺术上不可能再有大的创新和提高。但年轻的弟子王羲之却可能会成为一代创新的大书家。这也是一种有成就感的失落,失落的成份是看到了成就在即,虽然成就不是自己的,但那是自己嫡传下来的,后继者正以青出于蓝胜于蓝的气势披靡向前、锐不可挡。

(五)

当年的卫夫人的书房中飘着麝兰熏香,她就坐在书桌前,凝视着缭绕而上的麝兰熏香的淡淡轻烟。有了鱼尾纹的丹凤眼有一股幸福的热泪涌上,热泪盈眶时,晶莹的泪珠慢慢地滚动着越过布满皱纹的杏脸,啪地滴在书桌面的蚕茧纸上,泪珠化开,在纸面上形成了一朵漂亮的泪花,美丽如腊梅花瓣一样的泪花。

卫夫人启蒙过王羲之,这是值得骄傲的,在书艺上弟子超过老师,这很正常,因为王羲之只有一个,书圣也只有一个,书圣的启蒙老师,是多么好的一个称谓,后世绝不会忘记这位漂亮优雅从容的女书法家。卫夫人的书学理论和书法美学的论述,在古今书史中被宝爱着、传诵着、击掌不止地喝彩着。

卫生法学论文篇10

收稿日期:2013-03-25

作者简介:刘澜(1976-),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图书馆馆员;秦立国(1980-),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图书馆馆员。1 前言

任何国家卫生事业的最终目的都是要使其人民的健康水平达到能主动参与社会和经济生活[1],并以此来构建和谐社会。随着国家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的卫生事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对于经济欠发达的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占据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主导地位,其发展形态是衡量区域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发展中既面临着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多年来,各部门积极从基础建设投入、服务体系升级、科研软实力加强等方面入手,大力发展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医疗平台,而这一平台的打造,也为人才的科研发展提供了自由的拓展空间。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工作者借助这一软环境,努力致力于探索符合自身发展的服务与管理模式,发表了大量的科研、学术、研究论文,对区域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指导和促进作用。为了了解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发展历程,笔者对2007年~2011年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发表的研究论文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统计,对统计结果汇总、分析和研究,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2 统计方法

2.1 统计时间、发文数

从2007年1月~2011年12月,共5年,1,072篇论文。

2.2 统计单位

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单位包括铁岭市中心医院、铁岭市中医院、铁岭市结核病医院、铁岭市妇婴医院、铁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铁岭市中心血站、铁岭市卫生监督所、铁岭市慢性病防治所、铁岭市健康教育所、铁岭市中医研究所、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其中铁岭卫生职业学院于2010年3月升格为高职学院,其前身是铁岭市卫生学校),总计11家市直卫生系统单位。

2.3 统计数据库

选用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期刊论文数据库。

2.4 期刊划分标准

期刊等级划分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主办并出版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版》为标准。

2.5 核心作者划分

笔者以近5年累计发文量≥5篇的作者为核心作者。

3 统计数据及分析

3.1 各单位情况及年度分布

从表1可以看出,2007年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研究论文133篇,占近5年论文总量的12.41%。但随着时间推移,论文数量呈加速递增趋势,这和我市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与投入相吻合,尤其是2010、2011两年论文数量约占总数的50%,说明现阶段医学工作者的科研氛围高度活跃,医务工作者利用科研软环境积极地深入科研领域,促进了科研数量和水平的提升,从而积极地推动了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同时笔者也发现,在11家市直单位中,铁岭市中心医院和铁岭卫生职业学院两家量就占到了77.52%,而其他9家的总和仅占22.48%,可见二级单位在资源分配、利用及成果产出等方面出现了严重不均衡态势,这一趋势的过度集中,必将在未来制约相关单位的科研发展。

年份

单位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发文量 比重(%)

铁岭市中心医院 79 90 95 110 71 445 41.51

铁岭市结核病医院 1 1 4 2 2 10 0.93

铁岭市中医院 9 9 15 12 16 61 5.69

铁岭市妇婴医院 4 22 35 20 11 92 8.58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 10 10 5 3 36 3.36

铁岭市中心血站 2 2 5 3 5 17 1.59

铁岭卫生职业学院 24 59 64 85 154 386 36.01

铁岭市卫生监督所 6 1 5 3 4 19 1.77

铁岭市慢性病防治所 0 0 0 0 0 0 0.00

铁岭市健康教育所 0 0 0 2 0 2 0.19

铁岭市中医研究所 0 2 2 0 0 4 0.37

发文量 133 194 235 241 265 1,072

比重(%) 12.41 18.28 21.92 22.57 24.81

表1 各单位情况及年度分布

刘澜,秦立国: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研究论文统计分析

刘澜,秦立国: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研究论文统计分析

3.2 论文作者合作及核心作者情况

从统计的1,072篇论文中看,一人独撰者839篇,占发文量75.75%;二人合撰者180篇,占发文量16.79%;三人及以上合撰者80篇,占发文量7.46%(见表2)。说明该地区学术合作氛围低,合作率仅为27.25%。

在2007年~2011年的1,072篇论文中,5~10篇的作者22人,10篇以上的作者3人,25名核心作者分别隶属于铁岭市中心医院3人、铁岭市中医院1人、铁岭市妇婴医院1人、铁岭卫生职业学院20人(见表3)。经电话调研,核心作者以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及学科带头人居多,说明高层次人才是该地区科研的主导力量,但从侧面也反映出人才发展的局限性和失衡状态,年轻人才的发掘及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制约。

合作情况

单位 一人独撰 两人合作 三人

及以上 合计

铁岭市中心医院 360 61 24 445

铁岭市结核病医院 10 0 0 10

铁岭市中医院 42 14 5 61

铁岭市妇婴医院 74 11 7 9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5 10 36

铁岭市中心血站 11 5 1 17

铁岭卫生职业学院 285 76 25 386

铁岭市卫生监督所 5 7 7 19

铁岭市慢性病防治所 0 0 0 0

铁岭市健康教育所 0 1 1 2

铁岭市中医研究所 4 0 0 4

发文量 812 180 80 1,072

比重(%) 75.75 16.79 7.46

表2 各单位论文合作情况统计表

发文数量

单位 5~10篇 10~15篇 15篇以上

铁岭市中心医院 康 凯、孙国民

朱晓菲、赵继伟

铁岭市中医院 孙立广

铁岭市妇婴医院 李东涛

铁岭卫生职业学院 华桂春、姜淑琴

肖 辉、赵 欣

彭玉英、秦立国

陆庆丽、马永贵

杨丽清、田 艳

李迎春、马世新

张柏梁、隋亚荣

刘文阁、丛 波

马晓霞、隋玲娟 赵晓杰

关玲敏

表3 各单位核心作者统计表

3.3 论文下载及被引频次

在1,072篇论文中,下载频次从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期刊论文数据库无法考证;标注被引论文有388篇,占发文量36.19%;其中被引3次以上者34篇。

3.4 登载期刊情况

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2007年~2011年在150多种刊物上发表了1,072篇论文, 其中35篇在19种中文核心期刊上,所占比重为3.26%。在150多种刊物中登载50篇以上的期刊前五名依次为《中国医药指南》、《中国医疗前沿》、《中国现代药物应用》、《中外健康文摘》以及《中国当代医药》。以上统计表明,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医疗、科技人员主要的投稿对象为医药卫生总论类的综合性刊物,且以上刊物2007年~2011年的影响因子均低于医药卫生总论刊,因此可以看出,科研氛围浓郁的同时成果产出的认证手段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4 讨论及建议

4.1 论文数量明显提高

近5年发文1,072篇,较前5年发文148篇,增加了924篇。期刊的种类也由原来的30多种增加到150多种,而且一部分文章发表于核心期刊。从发文数量、期刊种类以及发文质量上看,均比前5年有明显的提高。这主要缘于铁岭地区注重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带动了成果的产出。而大量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的临床应用,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临床治疗效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激发科研热情,并形成科研促进发展、发展提高科研的良性循环。

4.2 论文质量有待提高

从刊载论文的刊物质量上看,本地区的医疗、科技工作者5年共发文1,072篇,但仅有35篇刊载于核心期刊,总被引用为388篇。因此,这一结果与该地区经济发展及对医疗、卫生的投入成正相关。但是,通过近3年的资金投入、人才引进、业务培训、资源整合等手段,从某种程度上凸显了效果。例如发表于核心期刊的35篇论文,均为2010年~2011年所发表。但是,随着管理体系制度化的完善,科研能力必然会面临“瓶颈”,那么如何向纵深发展,如何继续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医疗、科技人员水平和能力,提高社会影响力应是下一步重点考虑的问题。

4.3 各单位发展失衡有待改善

在11家直属单位中,铁岭市中心医院和铁岭卫生职业学院的量就占到了77.52%,而且无论从发文的数量、质量、核心作者数量、核心期刊刊载情况以及被引情况,这两家单位明显高于其他单位,这也从侧面印证了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直属单位资源分配、利用及成果产出等情况严重失衡,更从侧面印证了这两家单位的学术龙头地位及社会影响力[2]。而且,这一态势不可能在未来几年内有所改观。为此,卫生系统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应从国家卫生职业均衡发展的大环境出发,逐步规划、有计划地调整,力求在满足各单位发展需求的同时,积极扶持相关单位的发展,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因龙头单位过度挤压造成其他单位生存空间受限的趋势,应以主导带动全局,形成全面发展的格局。

4.4 作者合作力度有待加强

在1,072篇论文中,两人及以上合作为260篇,占总发文数的27.25%。而且,其中90%以上为本单位合作,且主要集中在各种基金、课题上,说明该地区合作研究不够,合作力度缺乏。合作,代表了方法和资源整合,只有充分的合作才能有效地利用自身优势,才能最大化地形成成果产出。因此,各单位、各单位人员今后应该以开放性姿态,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强对外交流、沟通与协作,形成以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单位与外单位部门合作、部门与外单位部门合作、部门与其他部门合作、人员自由合作等多种模式,以便使科研项目更贴近临床实际应用,科研成果更能提高医疗水平,科研合作更能促进科研水平,最终达到提高科研水平和救死扶伤的目的。

4.5 对万方数据库的建议

万方数据库是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医药卫生类数据库,收录期刊的数量、覆盖率以及收全率均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应在以下两个方面做适当的调整:①应增加文献的下载频次统计。②增加以期刊名称为索引的导航,并区分是否为科技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等。

总的来说,铁岭地区市直卫生系统近几年的发展是显而易见的,学术氛围浓厚,科研水平稳步提升,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产出了一批重要的科研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但是目前仍旧缺乏一套完整的规划和发展的科研理论体系,难以为科研单位、科研工作者提供更加适宜的科研探索环境。同时,与国内其他地区同系统相比,我市卫生系统各单位产出的科研成果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加强硬件基础建设的同时,也应促进软实力的改善。这样,科研成果、学术文献才能在双重力量的推动下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卫生法学论文篇11

1“食品卫生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1.1食品卫生新问题的出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在此环境下激发了人们对新事物的创新能力,一大批食品加工新技术就此诞生。一些不法商贩为了牟取暴利,会在加工过程中加入化学合成物及有毒物质,如瘦肉精、三聚氰胺、亚硝酸钠等。这样不仅将有毒物质带入人体,还破坏了大自然的有机循环,造成环境日益恶化。最终,禽流感、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冰激凌等事件出现,暴露出食品污染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都产生不良影响。我国虽然是制造业大国,但是不完善的食品卫生体系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导致经济损失。因此,要改革“食品卫生学”课程的教学方法,要为社会培养食品卫生高素质专业人才,以应对食品卫生带来的新问题,同时还要完善食品卫生体系,为中国进入世界强国打下坚定的基础。

1.2“食品卫生学”教育的现状

当前,“食品卫生学”课程体系和教学框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已经明显滞后于国际食品安全新形势。教学改革的核心环节是课程改革,课程改革的重点是课堂教学改革,课堂改革的主要目是实现高效教学,提高授课质量。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课堂教育改革出现了形式化、低效化的现象,所以“食品卫生学”有效教学是当前课堂教学改革乃至整个基础教育改革的核心问题。例如,授课方式还是以教师讲授,学生以听记笔记为主,这样使得学生的思维很不活跃,在课程设置上,“食品卫生学”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设计性课程过少,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想象力。当前的教育过分强调重点建设,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某些重点学校或重点专业,使得“食品卫生学”相对冷淡的专业不受国家的重视,导致恶性循环,人才相对缺乏。因此,“食品卫生学”课堂有效教学改革势在必行,特别是在课程改革、课堂改革及多元化教学等方面必须根据时代需求和食品安全为前提加以改革和创新,以提高教学质量[2]。

2教学改革的主要措施

2.1改革传统的授课模式传统的讲课方法为授课式(Lecture-basedlearn-ing,LBL),即教师主要以讲课的方式向学生灌输知识。这种授课方法,虽然很好地讲解了课本的理论知识,但是缺乏让学生自主思考、动手实践、学习技能的机会。学生长期在这种授课模式下学习,会阻碍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思考、勇于探索的学习习惯的培养。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需要对传统的授课模式进行改革。TBL(Team-basedlearning,TBL)授课模式是以团队学习方式的教学模式,它是在PBL(Problem-basedlearning,PBL)授课模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以课堂小组互相学习为主、以讨论问题为重点,同时锻炼学生团队合作能力的新型授课模式。TBL模式不仅可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建立自主学习的观念,提高学生查阅、利用和分析文献资料的能力,还可以增强学生团队的合作意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的综合素质也得到了提高。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教师应该将TBL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应用到课堂中。将TBL与现代化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直观、形象地掌握课程内容[3]。

2.2“食品卫生学”双语教学模式的探索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把双语教学作为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英语的方法之一。培养学生主动学习英语的积极性,提高学生英语应用能力已经成为我国新世纪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顾名思义,双语教学是采用2种语言同步进行教学的授课方式,教师在开展教材使用、课程讲授、考试等教学环节时,同时使用汉语、英语2种语言,完成部分或全部的教学内容。与国内相比,发达国家更早关注并研究了食品安全问题,由此积累了大量经验,并且新成果、新理论仍不断涌现。由于英语是国际通用语言,要想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就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英语应用能力,这样才能在学习和工作的同时不断更新自身知识,及时获取国际最新研究成果。在“食品卫生学”授课过程中开展双语教学,可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引入国际食品科学领域最新研究进展,培养学生借助英文文献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有助于其成为符合时代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2.3课堂讨论

传统的教学方法无疑是围绕书本知识上课,教师的主动传授与学生的被动接受,学生很少有独立思考的余地。在传统理论课的基础上,教师可以对当前社会上一些食品卫生等热点提出问题,然后进行课堂讨论。在课堂讨论环节中,学生便可以以一个主动参与者的身份参与教学过程,从而其对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被激发出来,提高了学习效率。这样的讨论一方面增加了教学的多样性和生动性,另一方面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且可以更好地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在这样的授课过程中,教师不仅可以将知识传授给学生,还可以在与学生的交流过程中不断获得教学内容改革的灵感。

2.4优化实验教学内容

在“食品卫生学”课程中,仅传授理论知识是不够的。学生只有学以致用,把所学的用于指导日常生活和工作,才能体现出理论的应用价值,而实验课教学就可以锻炼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验课教学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的基础,必须摒弃理论课教学优先于实验课教学的传统教学模式。实验教学的内容不仅要全面包含所学的理论知识,而且要与实际应用接轨,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并丰富实验内容,增加实验内容的质量。为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重视基础内容实验的同时,还需要穿插一些相应的具有设计性的实验,即由教师引导,学生独立设计完成实验。设计性实验应当遵循“启发式教学”的理念,即由于该部分实验内容教材中并没有现成的材料,设计性实验的实施一般要经历学生自己选题、查阅资料、讨论、设计方法、自主实验、总结报告等。教师在设计性实验中,只是起到引导、辅助、监督以及协调的作用。这种在教师引导下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验课授课模式,使学生从模仿实验变成主动实验,提高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及学习效率,促进了对相关理论知识的巩固,提高了学生查阅资料的能力、主动发现问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了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4]。

3综合考核方式

3.1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包括出勤率、课堂纪律、作业完成率以及在课堂讨论环节中的参与程度等。课堂讨论主要从发言的积极主动性、语言的逻辑连贯性、知识的掌握的熟练程度及思维的创新性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平时成绩需要课堂评估记录,学生的综合表现成绩才能全面反映他们的真实水平。

3.2改革课程的考试方法

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反馈方法,也是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的重要措施。试卷不仅需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及规范化标准涵盖所学章节内容,并以学时数分配题量。试卷还需要有开放性的讨论题和思考题。

3.3改进实验成绩考核方式

目前,“食品卫生学”实验课的成绩考核主要以实验报告完成及数据处理情况等作为实验课成绩判定的主要标准。传统的实验报告一般包括实验目的、实验仪器与试剂、实验方法、实验结果与分析等,在传统实验的考核中,这些并不能很好地反应学生在实验中的动手操作情况以及对实验过程的掌握情况,这种实验考查方法会使学生不重视实验,无法充分调动学生对动手实验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在实验报告中增加开放性的思考题与讨论题,综合地评估学生实验的准备情况,其中包括实验的设计情况、基本方法和技能的熟悉程度,着重是考查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需要对学生的自主设计实验进行成绩考核。学生的设计性实验以论文的形式进行考核。论文要按照科研论文的格式,写明材料和方法、分析结果和讨论过程与结论。其中,主要考察实验选题、实验设计以及实验结果的分析。

4结语

课程是构成高等学校教育体系的重要要素,高校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好坏与教学质量的优劣息息相关。“食品卫生学”作为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重要课程之一,对其授课进行探索改革已成为科学发展的需求。相信上述教学方法以及考查方法的改革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培养高质量的食品卫生学人才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参考文献:

孙璐,武靓靓,孙娜,等.将科研引入实践教学,加强《食品卫生学》教学效果[J].时代教育,2015(13):65-66.

刘斌,何晓华.基于卓越农林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食品卫生学教学改革探索[J].亚太教育,2015(19):134-136.

卫生法学论文篇12

一、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现有表述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一般表述是:首先,论述正当防卫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前提条件——不法侵害的发生;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尚未结束;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意图条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次,进一步提出防卫过当问题。对防卫过当的阐述有两种结构安排:一种是在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下,讨论防卫过当问题;另一种是在正当防卫的条件之后,单独讨论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问题。同时,对防卫过当条件的论述也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为基础,进而探讨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二是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别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论述防卫过当的构成。

最后,涉及到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相当一部分学者支持“转化论”的观点,即认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导致行为性质转化的结果。这种表述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正当防卫为基础,讨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这样表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一是正当防卫作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之一,其研究受到理论界的格外关注;二是法律的规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为以正当防卫为前提探讨防卫过当提供了立法依据。应当看到,这一表述较好地解决了正当防卫的有关问题,具体表现为理论界就正当防卫的有关问题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是,这种表述却导致了防卫过当研究中的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关于防卫过当的前提现有的有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表述以正当防卫为基础,这也表现在对防卫过当前提的认识中,即一些学者认为:防卫过当是在实行正当防卫前提下的一种过当行为。如果以此为研究的基础,那就必然得出结论:防卫过当首先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所有条件,再加上使防卫过当具有特质的条件,才成立防卫过当。在这个角度上,应当说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一种。但这一结论是论者以及学界同仁都不能接受的。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争论:第一,尽管一些学者认为防卫过当以正当防卫为前提,但在分析防卫过当的条件时,却提出防卫过当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这使论者自身的观点出现了矛盾。第二,有的学者根据法律的规定,认为正当防卫超过限度条件就是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只有具备犯罪构成时,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并进一步将防卫过当分为:过失的防卫过当、意外事件的防卫过当、故意的防卫过当。按照论者的观点,意外事件的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明显不符。第三,大多数学者认为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主客观条件,但观点各有不同。有的学者为了寻找防卫过当条件的法律依据,将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分解,提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的主观要件,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这种观点人为分解了防卫过当的客观条件,也与这一立法的本旨不符。与此同时,主流的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但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却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这些问题一方面表现为理论上的争论,同时也使防卫过当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认定出现了分离,例如:大多数学者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表现为过失,但实践中绝大多数防卫过当的案件都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三)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由于将正当防卫作为讨论有关问题的基础,防卫过当被描述为正当防卫超过限度条件的行为,因此得出结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转化。也就是说,过当结果的发生使正当防卫发生了质变,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转化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但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对行为的一种整体评价。由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这种认定就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不存在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后,因为过当结果的发生而转化为防卫过当的可能。

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现有的表述存在很多问题,最根本的就是立论前提的不当,即应当在一个统一的前提下探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问题。

这个统一的前提是防卫行为。目前,已有一些学者注意到这一问题,在论述中也以防卫行为作为论述的基础,但分析的框架没有变化,致使这种立论前提的变化更多地表现为细节上的变动,而没有展现其应有的理论意义。

二、以防卫行为为前提,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新表述

为解决现有表述中存在的问题,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以防卫行为为前提,寻求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新表述,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下文将试图以防卫行为为前提,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做出一种新的表述:

(一)防卫行为

防卫行为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是公民防卫权的行使。防卫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是指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具体地说,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某些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包括两重含义:一是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侵害;二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正在进行之中。

3.出于防卫意图即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实施相应的行为。这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防卫意识和防卫目的。

4.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在于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反击,而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防卫行为。

符合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防卫行为,这是探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共同前提。

(二)防卫行为的限度

行为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可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这表明,防卫行为涉及到防卫行为人与不法侵害人双方,法律必须对两者的利益做出协调,即在保护防卫行为人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对公民防卫权的行使做出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应当局限在一定的限度内。由于防卫行为是在遭遇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一般都具有紧迫性,而不法侵害的形态也各不相同,防卫人为制止不法侵害要采取的防卫行为也有不同。因此,立法很难对防卫行为的限度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能规定一种判断的标准。我国刑法对防卫行为限度的规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以防卫行为的结果作为对防卫行为的限制。在实践中,人们经常通过对行为结果的认识进而对行为本身做出一定的评价。因此,这种关于防卫行为限度的规定符合人们的认识实践。这一对防卫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意味着,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超越这一限制性规定,即防卫行为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或者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么防卫行为在法律上被评价为合法,构成正当防卫;反之,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造成了过当结果时,就应当通过分析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心理态度来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产生具有罪过时,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评价为违法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或者故意犯罪。从这个角度出发,过当结果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三)正当防卫

根据上文对防卫行为及其限度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概括出正当防卫的含义,即正当防卫是指没有超过限度的防卫行为。具体地说,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正当防卫。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都构成正当防卫。

1.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没有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当然构成正当防卫。

2.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但行为人对这种过当结果的发生没有罪过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发生了过当结果,但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没有预见也不能顶见这种过当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也构成正当防卫。

3.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理论界对这一规定的概括虽有所不同,但都承认:对法律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受防卫限度的约束。这意味着,防卫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构成正当防卫。

(四)防卫过当

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并且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发生具有罪过的,其防卫行为在法律上被评价为违法,与正当防卫性质迥然而异。由于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罪过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行为人的罪过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防卫行为可能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过当结果发生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有防卫意识和防卫目的,使得其行为是属于防卫行为的范畴。但由于防卫人的过失的心理态度,使得该防卫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防卫过当。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时,这一过当结果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如果行为人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仅有防卫意识和防卫目的,还有伤害不法侵害人的意图。在这种双重意图的支配下,如果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就表明伤害的意图占据了主导地位,行为人的行为超出了防卫行为的范畴,构成故意犯罪。

卫生法学论文篇13

卫生信息学基础理论研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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