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实用13篇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篇1

大华公司总经理指示行政部季主任:查一下去年给锻接车间的“批复”件中规定他们今 年减少生产 WWll?6 组件的具体数字是多少。季主任吩咐文档室查找,结果管文档工作人 员查追了去年所有文件也未找到,仅查到锻接车间“要求减少生产 wwH 一 6 组件”的请示。 经工作人员回忆, 当时移交文书时, 就曾提出过未见“批复”件, 但时间一长, 也就不了了之。 因该文件最后一直未能查到,有关人员,包括办公室主任,都受到了应有的处分。

思考题: 上述文件失踪.问题出在哪一环节?

煮熟的鸭子为什么飞了

皇朝贸易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的秘书李丽聪明能干, 在公司深受重用。 她经常与罗浪斯公 司的总经理秘书陈珍妮在一块游玩。 两家都进行皮革进出口贸易。 虽然两人的性格完全不一 样,李丽热情开朗,乐于助人,陈珍妮温柔沉静, 内向含蓄, 两人几乎是无话不谈的好朋友。 在一次闲聊时,陈珍妮说最近的心情不太好,因为公司生意一直不佳,总经理急得茶饭 不思,并且常常把气出在她的身上。李丽说: “你也不要太在意,我们做秘书的要自己调节 心情。 我们公司的成绩倒不错, 我们经理在今天上午就签订了一个合作意向书, 有上千万元。 如果这笔生意做成,可以赚进一百多万元。我没法告诉你详细的情况。但这次谈判确实非常 顺利。 ”李丽一边说,一边沉浸在谈判成功的喜悦之中。 过了几天 ,李丽跟随总经理去白天鹅宾馆与德国某贸易代表团签定正式合同是,过了 约定的时间,还不见代表团的影子。后来德国某公司长驻中国的代表打来电话说:代表团已 于昨天回国, 就在昨天上午与贵市的罗浪斯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 价格低于贵公司百分之十。 皇朝贸易公司上下都非常沮丧, 李丽更是懊恼无比, 她懊悔没有提醒总经理及时采取快 速行动,也责怪自己没有时时注意德国代表团的动向。令她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罗浪斯公司 是重样获取德国代表团的情报的?他们是如何抢走生意的?

思考题:

1、罗浪斯公司是怎样获得德国代表的购货合同的?

2、秘书与亲朋好友谈话或聊天时,是否可以不分场合,对象畅所欲言?

姜秘书错在哪里

某省茶叶进出口公司罗经理将与英国客商史密斯谈一笔 20 万英镑的茶叶出口合同。姜 秘书做接待工作兼翻译。史密斯一进门,姜秘书马上引进会客室,罗经理已等在那里了,经 过一番简单的介绍,他们发现史密斯粗通中文,能听懂不少中国话。罗经理与史密斯寒暄的 时候, 姜秘书前去泡茶, 他用手从茶叶罐中搓了一撮乌龙茶放在茶杯内, 然后冲上水, 杯 把 子放在史密斯的面前。 罗经理和史密斯都看到了这一切,史密斯疑惑地问: “听说你们中国在加工碧螺春时, 姑娘们要用手沾着唾液把茶叶卷起来,是不是?”罗经理还未答话,姜秘书立即反应: “那 种茶叶样子特别好看,特别香呢! ”罗经理解释说: “不,不,不,几十年前是这种情况,但 现在茶叶的种植、采集、加工都严格按照国家出口标准进行,不会再出现类似的情况。 ”史 密斯说: “刚才那位小姐给我泡茶不是用手抓的吗……” 罗经理专题话题,引导史密斯到茶叶样品桌前,双方就和同事宜谈了起来,在价格问题 上双方争执不下,最后,罗经理说: “我按最低价打九折给你。 ”史密斯沉思着, 姜秘书接口: “我们已经给你成本价了, 你应该接受了, 你连茶都没有喝一口, 怎么知道茶叶的质量呢?” 史密斯听了,耸耸肩,说了声抱歉,拔腿就走》 望着史密斯的背影, 罗经理冲着姜秘书一顿责备: “好好的一大把生意, 都让你给搅了! ” 姜秘书茫然不知所措: “经理,我不是一直在帮你吗?怎么会是我的错?”

思考题:

1.合同没有谈成,真是姜秘书的错吗?她错在哪里?

2.作为秘书兼翻译,姜秘书的角色意识应该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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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篇2

一、具体的诉讼请求

当民法应用于实践时,开始的情况总是一方要求另一方做什么或不要做什么。一方只要声明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情形是很少的。例如,一方要求另一方偿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一方要求所有权的转移或对缺损货物进行维修。仅仅要求声明一份合同的有效性只是例外。

二、法律根据

中国法律是成文法体系,法律根据是成文法或合同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要满足法律要求,法治的管理就意味着每一个诉讼请求都要依法判决。依法提出的诉讼请求,其根据可以是成文法或协议。审议诉讼请求时,若没有参考法律根据则构成了对法治原则的违背。

为诉讼请求寻找法律根据并不总是容易的。并非法律中的每项规定都一定代表一个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法律根据的共同特点是能够将一定法律后果与事实情况联系起来,如“如果……,则有权或可以……”。而法律还包括纯粹定义、描述性或介绍性条款,他们不是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例如《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是定义性条款。而《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中法律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和事实要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就联系起来,后加的部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法律后果进行了限制,这是法律根据。

一个法律根据就构成一个抽象的诉讼请求(“如果……,生产商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具体案例中就会引出一个具体的诉讼请求(“A公司向B公司索赔”)。

三、“归入”的技术

为了检验一方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首先要提出以下问题:谁基于什么理由向谁要求什么?该项请求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如果在合同或成文法中找到了诉讼请求的根据,这些事实就被“归入”了,换句话说,即符合了这个根据的每一个前提。因此,这些“归入”基本上可以看成是诉讼请求的抽象法律条款与具体案例事实的比较。“归入”所隐含的意思就是政府为其管理下的法律关系各方设立抽象的规则,具体的案例在解决时要将这些抽象规则与相关事实进行比较。

四、解释,法官量决

成功“归入”总是假设成文法的确切内容是被清楚了解的。如果法律使用者发现成文法的内容不能被清楚了解或发现法律有漏洞,其一般并不会自己填补漏洞,而是要求有能力的更权威的机构来提供官方解释。在中国,法律解释有三种途径: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国务院或其部委进行行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最多见的是司法解释。不论解释如何,法律使用者还有空间运用自己的判断来定义不完整的标准或是评价事实。解释与量决是案例研究中总会碰到的。例如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以及“不可克服”本身是未经定义的说法,因此最终只能由法官决定一项事实究竟是否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多数时候,法院可以作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没有对错之分。

五、应适用的法律

是指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的问题。

案例的解决方案

一、阅读并整理案件的事实

第一次先通读案件的事实,对案件有个大概的印象,而不要在第一次阅读后即急于追踪解决具体问题。再一次阅读案件事实,决定哪些是主要问题并给出初步意见。将事实加以整理系统化。找出当事人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

二、对诉讼请求加以区分

分三步:

1、提出“谁向谁根据什么法律提出什么请求?”

2、区分有关各方:C提出对A的诉讼请求……;C提出对B的诉讼请求。

3、区分诉讼请求的目标:C提出要求A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C提出要求A归还财产的诉讼请求。

三、找出法律基础

1、适用哪国法律。

2、哪部法律或条款其法律后果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对应(例如在原告要求违约赔偿时不要去找损害赔偿的诉讼根据)。

3、如果一个诉讼请求有多个适用的法律根据,要考察每一个。

4、“归入”:将法律根据的抽象前提与案件的具体事实比较。

四、异议

如果所有事实都能成功地包含在合同或成文法中,该诉讼请求即可存在。下一步就是考虑对手是否能够针对该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因为这会完全阻止该诉讼请求的提出,随后破坏该请求,或至少阻止其执行。一旦提出异议,无论是合同异议还是法律异议,其每一个前提都要被考虑是否被事实支持。

案例分析篇3

二、语言简练巧妙,读文、识字过渡自然

在低段识字教学中,我用随文识字法总会让整个教学流程断断续续,而肖老师的教学显得紧凑连贯:一个学生起来读完第一节后,肖老师夸:“这孩子真能干!可见他一点也不――(出示字卡:慌,生看后接读)”很自然地开始了对生字“慌”的学习,从读课文到夸奖,再到认识生字没有多余的语言,显得自然,学生也能结合感受来理解生字。她在设计读书环节也能激起学生的兴趣: “接下来我们来学习第三小节。”这是我们上课时常说的,肖老师是这样说的:“晚上谁出来了?(生回答:北极星)……就是这么一颗闪亮的北极星,课文写得可好啦!来读读。”学生个个都怀着好奇的心情开心地读了起来。有了好奇和开心,也就有了兴趣,读书自然也会用心。

三、识字方法多样,分散于课文不枯燥

低年级识字是重点也是难点,总的来可以分随文识字和集中识字,集中识字往往会让学生觉得无趣,但随文识字又不好把握时机。而这些问题在肖老师精心设计流程,运用多种方法后迎刃而解了。《要是你要野外迷了路》一课中要求认识的字有慌、针、忠、导、盏、稠、稀、积……,肖老师在设计时都分散于课文中,在学习课文过程中一个个相机认识。比如“针”,是在课题中认识的,在学生合作理解课题后,师:“……这时我们最需要什么?(学生异口同声:指南针)”师拿出词卡,先指导学生读准针的翘舌音,再课件出示指南针图,“怎么记?”学生认真看图后说:“因为指南针是金属制的,所以是金字旁;针右部分的十字就像是有人在十字路中迷路了,用指南针来辨方向。”听到这,我们要为学生的观察力、想象力和表达力鼓掌,但想想为什么会有这么精彩的回答,是因为老师了解了针字的特点,有意识设计的这种方法。我想每个学生在这一环节之后都能认识 “针”字了,也知道了指南针的作用。认识“慌”时,老师在学生读完第一小节后夸:“这孩子真能干!可见他一点也不――(师拿出字卡慌,生接老师话尾读慌)”随后再引导学生多组词,理解“慌”跟心有关,所以是竖心旁。,学生组了词,认识了偏旁,还结合感受记住了生字。“导”字比较难认,肖老师激趣说:“这个生字可有意思了呢!”接着播放“导”字的演变过程及意思,还结合“向导”词语来理解。再如,肖老师在教学“稠”和“稀”的时候综合运用了多种方法:“……注意稠和稀(课件出示两句话和一棵树图),发现什么了?”生1:“稠和稀是反义词。”生2:“它们的偏旁都是禾字旁。”师:“古人发明这两个字时,这们跟禾苗间隔疏密有关,间隔远就稀,间隔近就密。”生3:“它们是形声字。”接着送进句子里读后看图再理解“稠”和“稀”,找它们的近义词。你看,对这两个生字的认识,先后用了记反义词,了解生字由来,利用形声字规律,看图对照理解,找近义词五种识字方法,这样一来学生还会不认识生字吗?

四、总结识字、读书方法,达到“授之以渔”的目的

我们常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那我们在教学中应该怎么做到呢?肖老师就善于总结识字和读书方法,目的在于让学生以后自己学会学习。在认识“针”后师总结:看图画是识字的好方法;在学习 “慌”后师总结:根据意思来记字是好方法;在引导练习读好长句子后师总结:抓住句子的主干,长长的句子也能读好。学生会在老师总结方法时加以识记,并能在下一次的学习中运用,逐渐形成学习能力。

五、表扬语落在实处,学生获得真正成就感

每个学生都希望得到老师和同学的认可,因此也特别喜欢得到表扬,但表扬要落到实处才能达到好的效果,肖老师在本堂课做了很好的范例。学生独自读完一小节课文后,老师表扬:“这孩子真能干!”学生在总结出究竟谁会帮我们辨别方向后,老师夸他:“你说得真完整!”大部分学生认真默读完课文后,师说:“好多孩子都有收获了!”学生发现重新站队生字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后,师称赞道:“你说得可清楚了!”这些表扬语都不是只停留在形式,而是落到了具体实处,真诚的表扬会让学生获得真正的成就感。

六、注意知识生成性,拓展学生知识面

课本知识是有限的,但如果我们能注意知识的生成性,在教学课文知识时延伸相关知识,就能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培养他们爱思考的能力。例如:肖老师在教学“导”字时提到学生熟悉的“向导”,在理解向导的同时理解“导向”,找到它们的联系,区别它们的不同。在学到太阳是向导时,虽然课文只提到了中午太阳和树影的关系,但是肖老师没有局限于此,而是拓展到早上和傍晚的太阳与树影的关系,让学生了解更多知识。

案例分析篇4

根据马总的纸条,于雪在亚运村找到了一栋高层公寓的号房。出来给于雪开门的是一位穿着睡衣的年轻漂亮女郎,她接过东西,高兴得几乎有些忘形:啊!马哥连我的生日也没有忘记,真是太好了,谢谢马哥!总裁问的就是这件事。面对这种情况,于雪应该如何处理?现在于雪有这么几种选择:

a、前几天王总的老师过生日,马总要出差,让我帮他送了点礼物给他的老师。

b、最近一个时期马总从未找过我,对马总的事我一点也不知道!

c、上个星期五下午,我帮马总送了件手饰给住在亚运村的一位年轻女性。

d、上个星期五下午,我帮马总送了件手饰给住在亚运村的小姐,看她那打扮,肯定是哪个歌厅里的小姐。

e、对马总我似乎不太了解。

二、问题

对于于雪以上几种选择,你认为哪种选择比较合适,请说明理由,并对其他几种选择进行评析。

三、分析

本题的最佳选择是c。

选a肯定是错误的。的确,作为秘书在替上司办私事时,有责任替上司保密。但是,当总裁问起这件事时,他代表的是整个公司的利益,这件私事也再是单纯的私事了,所以,作为秘书,于雪不能替马总隐瞒了,必须向公司的最高领导人说明事情的真相。

选b与选a一样,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选d也犯了秘书工作的大忌。作为秘书必须如实地向领导反映情况,既不能掐头去尾,也不能添枝加叶。收礼人也许是歌厅里的小姐,但你不能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去推测人家是歌厅小姐。

选e也是一种逃避责任不实事求是的做法。

选c之所以正确,其理由很简单,那就是如实向上司汇报是其作为秘书的天职。

在一般的情况下,作为职业秘书的操守,对于上司的隐私,看到了的要当作没看见,听到了的等于没听见;只有这样,上司才能真正放心让你协助他的工作。正是因为马总信任于雪,才会让她去帮他办私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于雪有义务为马总保密。

案例分析篇5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36-0074-02

电子商务是管理学、经济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多学科的综合应用,具有实践性强且不断发展创新的特点。随着电子商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学也需要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形势的变化,不断改革与创新。《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是整个电子商务专业体系中的一个核心课程,属于综合性的应用课程,它通过阅读、观察、讨论和思考来揭示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在规律,培养学生利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应该选择哪些案例,从哪个角度入手分析电子商务案例,又怎样对案例进行深层次的剖析成为一个教学的难点。如只是简单地将案例的背景内容进行介绍显然没有意义,而东拼西凑地堆积一些内容也缺乏条理性,不利于学生对案例的真正理解[1]。因此,怎么组织电子商务案例的课堂教学也成为一个难点。要改变老师按照书本内容满堂灌而学生难以对案例内容进行深刻理解与掌握的状况,就要对《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教学方法进行改革。

一、案例教学改革的意义

(一)学习自主性增强

传统的课堂教学更多的是强调老师知识的灌输,主角是老师,而案例教学会改变这种状况,将学生变成学习的主角。

首先,可自主的选择案例分析内容。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每年都会有新的技术、商业模式涌现,所以,案例分析内容要紧扣现实发展的脉络。在老师给出大的前提框架下(如B2C,B2B等)让学生自主地选择要分析的案例,自己查资料,组织材料,利用分析工具将材料进行组合;从零散性、个案性、非结构性材料出发,从真实的情境中学习到商务、管理知识,体会到技术创新、商务模式创新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

其次,它能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带动理论教学。案例教学能摆脱学生对老师的依赖和被动地接受老师的观点,让学生通过自主学习获取知识。持续的学习能力是经营管理者的重要能力之一。学生在做案例分析时,会在课下查找很多资料,自学很多知识甚至包括老师从未提及的知识,互联网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打开了一扇窗户。当前,各地高校为了适应“宽口径、厚基础”的改革要求,纷纷实行“多课少时”的做法,如按传统的教学方法,讲快了学生跟不上,讲慢了时间不够,而案例教学可解决这一矛盾。它通过学生课堂下面的自学来带动课堂的理论教学,任课教师可在开课之前针对课程的全部知识体系进行案例分析“布点”,借以实施以点带面的教学安排。

(二)可增强学生互动性和参与性

案例教学的实质是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按照案例教学的规则,每个案例小组分析完案例后,别的小组一定要就案例内容进行提问,而且提的问题的深度、广度是关系到自己小组提问环节的得分,这样就避免了学生提些肤浅的问题而将讨论流于形式。同时,案例分析小组和提问小组需要对问题展开争辩,教师的主要作用在于营造讨论气氛、引领讨论话题、进行必要点拨。这样可增强学生之间的互动性并保证学生全程的参与性,达到通过一个案例内容的分析、学习,让大家相互启迪,共同思考,分享体会。

二、《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课程教学模式优化

(一)课堂教学模式

首先,在开学之初就在班级上划分案例分析小组,学生可自由组合。如果专业班级总人数小于25人,则每个人就是一个案例小组;如果专业班级人多,则每个小组3人左右,是比较合适的。要特别注意避免规模过大造成有的学生“撘便车”。老师则需要结合教学内容给每个小组布置案例分析内容框架,但不指定具体的题目,如老师可指定某小组分析“旅游电子商务”,但不指定选用哪个具体的网站。老师在开学之初需用大约6个学时的时间讲解案例分析方法、分析工具和分析架构;讲解如何收集素材、整理材料、处理数据并制作PPT演示文档。老师指定的案例分析内容有:门户类模式案例分析、网上商家模式案例分析、内容提供商模式案例分析、交易中介商模式案例分析、市场创造商模式案例分析、服务提供商模式案例分析、社区提供商模式案例分析等,其中门户类模式又可细分为水平门户、垂直门户和搜索门户;网上商家模式则包括网上虚拟商家、传统商家的网上商城模式、生产商的网上商城模式等三类。学生可自主选择典型案例做分析。

其次,在剩余的学时内安排学生做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组需要制作案例的PPT演示文档,并在课堂上进行演示讲解。每次案例分析通常是两组上场,一组为报告组、另一组为提问组。提问组最少需要提2个问题,以所提问题质量给成绩;案例分析组当堂回答问题,并就问题同提问组展开辩论,按答辩结果给成绩。课堂分析结束后,要求每个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组长需要对每位成员的参与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查找资料、汇总答案还是制作PPT)。最后,学期结束时要求每个学生提交案例分析体会报告,作为总成绩的一部分。这些做法保证了每一个学生都有一次走上前台的机会。

这种课堂教学方法,首先是对班级结构进行解构,将对某些领域有共同兴趣的学生组合在一起,变个体分散学习的“乌合之众”为由学习小组联结起来的“目标群体”,将“行政班级”真正改造成为“教学班级”,这是将案例教学引向深入的“组织保证”[2]。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课堂由单向被动接受信息的场所变成群体性的感悟知识和分享体会的场所。其次,实现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与其他实践教学模式的有效整合,整合的基础是确保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在“亲验”中发现和感悟知识。在《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课程中就是践行这一做法,将搜集材料、撰写报告、制作PPT等行为成为每个学生的自觉行动。

这门功课的学习计划中还安排了16个学时的实验,这样的做法是要求学生完成B2B、B2C和C2C三个实验。学校的实验室有“电子商务应用”模拟软件,可模拟现实中的B2B、B2C和C2C环境,学生在这三个实验中需要同进扮演平台服务商、银行、消费者、卖家,支付担保等多种角色,在不同的角色中来回跳转,从而能够深刻的理解电子商务实际的运作方法。

(二)评价模式

与《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课堂教学模式改革相配套的是要建立和完善适合案例教学的评估标准和教学评价体系,创新相关课程的考试考核办法。这门功课不再采用传统的标准题型卷面考试办法,以平时的案例分析情况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主要依据。

将目标评价转变为过程评价,平时上课出勤占10分;每小组的PPT演示文档制作10分(小组成员共享相同的分数,因此可激励小组成员共同将文档制作好。);讲解表达10分;回答问题10分;给别的小组同学提问10分(分数依据问题的质量给出);实验(电子商务应用软件的使用)20分;案例分析体会报告30分。

这种评价模式将期终考试转变为过程评价,要求学生认真对待每件事情,按时出勤;认真搜集资料并制作PPT文档;勤于思考并提出有质量的问题;动脑筋回答问题;概括总结并写出案例分析报告。

结语

学生在分析案例问题时,会在课下查找许多资料、自学很多知识甚至包括尚未讲到的章节,对有关知识理解会更深、掌握更牢。整个教学过程的完成有助于学生牢固地掌握前期学习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注重将理论联系实际,对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等能力有极大的帮助。因此,该课程的改革很受学生欢迎。

案例分析篇6

一、EPON简介

EPON采用点到多点结构、无源光纤传输,在以太网上提供多种业务。EPON技术是在无源光网络体系架构的基础上,定义了一种新的、应用于EPON系统的物理层(主要是光接口)规范和扩展的以太网数据链路层协议,以实现在点到多点的PON中以太网帧的TDM接入。此外,EPON还定义了一种运行、维护和管理(OAM)机制,以实现必要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功能。并为了分离同一根光纤上多个用户的来去方向的信号,采用以下两种复用技术:下行数据流采用广播技术和上行数据流采用TDMA技术。在数据链路层,多点MAC控制协议(MPCP)的功能是在一个点到多点的EPON系统中实现点到点的仿真,支持点到多点中多个MAC客户层实体,并支持对额外MAC的控制功能。MPCP主要处理ONU的发现和注册,多个ONU之间上行传输资源的分配、动态带宽分配,统计ONU本地拥塞状态的汇报等。

二、EPON故障处理流程

1、单个故障主要由112故障台受理。2、当维护人员发现是ONU故障时,更换ONU,并将ONU的MAC地址上报机房,由机房做数据配置。3、当维护人员发现是电源故障时,及时通知物业人员修复电源。4、当维护人员发现是光路故障时,通知机房人员,并配合机房人员查出故障点,确认是光缆中断,通知光缆维护人员抢修光缆。5、当维护人员发现ONU正常而其中一项业务不正常,通知机房人员检查某项业务数据配置。6、当发现大面积出现相同业务故障,机房人员检查某项业务数据配置。

三、常见故障原因

1、ONU某个端口业务不正常。用户终端或外线故障,如:外线断线、混线;用户电脑系统故障;电脑网卡故障;用户账号故障;也可根据宽带拨号错误代码判断故障类型数据配置故障,如:VLAN配置错误;号码终端号错误;号码权限错误。2、整个ONU业务不正常。ONU故障,如:电源故障;ONU损坏;光路中断。3、整板用户业务故障。PON单板故障,如:PON单板损坏;PON单板数据配置错误;PON单板吊死。4、整框用户业务故障。上行端口故障;主控板故障;上层设备故障;网络攻击。

四、案例分析

1、案例1

(1)故障现象

小区停电来电后,小区所有用户宽带拨号连接均提示错误678,无法接通;而语音和数字电视业务正常。

(2)故障处理过程

①在宽带计费管理系统中,对用户账号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排除用户账号数据问题。②重启ONU故障仍未恢复,排除M24E板吊死和ONU吊死问题。③登陆OLT查看各PON口下ONU显示正常。④登陆ONU查看数据配置正常,业务板状态正常。⑤登陆ONU后PINGOLT管理IP地址和PINGDNS地址可通,PINGBAS不通,联系信息中心检查BAS数据。⑥信息中心人员要求更改SVLAN,鉴于本小区用户和其他小区用户共用gei_0/6/2上联口,所以未作更改,仅将ONU数据重做,故障没有排除。⑦使用reset-cardstatno13命令将13号EPFC板复位后,该板下网络用户可以正常登陆。

(3)故障原因分析

①本次故障由于小区停电,来电后大量ONU同时注册至OLT造成EPFC板吊死。②由于之前未出现因EPFC吊死造成的大量网络中断故障,所以处理时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了ONU和网络数据配置和路由上,造成故障处理时间较长。③本次故障处理结束后登陆ONU仍不能PING通BAS,删除ONU中静态路由172.30.0.0255.255.0.0172.30.250.1后可PING通,但配置ONU数据时不加该路由则无法添加语音网关,会出现错误“DB:errorrecordnotexist”,且删除静态路由一段时间后ONU语音协议显示BREAK,语音业务中断。

2、案例2

(1)故障现象

小区新装ONU设备语音业务在软交换MGC上注册失败,而网络和电视业务正常。

(2)故障处理过程

①比对新设备与老设备的版本是一致的;②检查软交换小区承载网交换机配置未发现问题,从ONU设备上PINGMGC注册地址是通的;③是否与设备使用的IP地址有关,将老ONU设备配置删除一台,为新设备添加相同配置,仍注册失败;④检查MGC防火墙配置,所使用的IP地址全部放通;⑤清理MGC的资源占用情况,故障仍在;⑥通过抓包分析,ONU所发注册信息上传,而MGC未收到注册信息;⑦承载网中有一台主交换机,是博达交换机,由于厂家未留下密码,无法查看,可能是它的配置引起的故障;⑧厂家工程师来现场对此交换机配置策略进行更改,并对MGC部分服务进行了重启,故障排除。

(3)故障原因分析总结

①小区最初每栋楼先安装一台ONU设备,为第二台ONU预留了IP地址,在安装第二台设备之前,对NGN承载网进行了几次调整,未考虑预留IP地址的配置,造成此故障的发生。②语音网关注册失败,造成的原因有:a、语音网关版本匹配和配置问题;b、承载网配置问题;c、MGC网关资源和配置问题;d、硬件连接问题。通过逐一检查一定可以排除故障。

五、结束语

EPON接入方式目前是小区综合接入的理想方式,应用将会越来越广,如何做好它的维护工作,是要经过一个长期不断积累的过程,只要认真总结每次故障的原因,以及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EPON网络的维护将会变得轻松、快捷,也能提升EPON网络的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案例分析篇7

1,对于该纠纷性质的认定,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此对汪某进行了处罚,笔者认为对汪某的行为认定为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这种定性是错误的,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以下标准:(1)该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行公务的人员;(2)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3)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单纯以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进行判断是不恰当、不全面的。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当表明身份,可以通过着装、出示证件或佩带有关值勤标志等方式表明自己的公务身份。在本案中,任某是工商局干部系国家公务人员,但他的买苹果的行为并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汪某对其不满进行殴打并不是对公务行为的妨碍。该纠纷是个典型的民事纠纷,即平等主体任某与汪某因买卖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因此区公安局对汪某行为定性为妨碍公务的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错误的。

2.从案情得知,对于任某和王某的民事纠纷,区公安局直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笔者认为这种行为虽不失合法性,因为调解毕竟不是处罚的必经程序,但从常理上来说,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民法中的自愿协商原则,先对于他们俩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更为恰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节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本案中,任某与汪某之间因商品买卖发生民事纠纷,他们之间发生了打架斗殴行为,可先由区公安局进行调节,经区公安局的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若达成了协议,比如达成了汪某对任某支付医疗费,赔偿道歉的协议,区公安局可以不对汪某进行处罚;经区公安局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未达成协议,或者他们达成了协议,但是当事人双方不履行调节协议的,去公安局应当依法对汪某进行处罚,并告知任某可以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汪某不服区公安局的处罚的救济问题。

本案中,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对这个处罚不服。由于行政处罚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该案件是复议选择案件,即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这是对汪某来说,有两种救济措施,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⑴.行政复议当事人。汪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在这个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 ,复议申请人是汪某,若汪某死亡,则他的近亲素可以取得申请资格;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做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是区公安局,因此复议被申请人是区公安局;复议机关如果没有例外情况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因此本案中复议机关是区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公安局。本案中存在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为汪某与该行政处罚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应列汪某为行政复议第三人。⑵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汪某应该在知道具体处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常理由耽误的时间 ,不计入复议期间。区公安局应当在受到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汪某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若不数以前两种情形的,自市公安

局的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的办事机构收到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办事机构应该书面通知汪某补正,汪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汪某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汪某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补正的,复议申请仍自办事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⑶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即市公安局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以书面像是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汪某提出或者市公安局的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书面审理以外的方式,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甚至可以实地的调查核实证据,可以听取汪某、区公安局以及任某的意见,甚至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在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汪某说明理由,并且经市公安局内负责行政复议的办事机构的同意,汪某可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撤回后汪某禁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若情况复杂,不能在60内做行政复议决定,经市公安局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汪某和区公安局,可以延长至9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⑷行政复议的结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该案中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⑸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汪某如果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区公安局仍然可以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汪某也可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⑴该案行政诉讼的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区公安局对汪某的行政拘留决定,直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不仅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该案不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因此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若汪某直接提出行政诉讼,则由汪某所在地或者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⑵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汪某认为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的侵害,因此在该案中原告为汪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该案中,行政诉讼被告是区公安局。“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任某是治安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的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任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⑶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该案中,汪某应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之日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不属于汪某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若汪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人民法院受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处理的期限为7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⑷行政诉讼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其中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意义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限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魏依据。地方性法规使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在该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汪某申请撤诉,或者区公安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汪某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⑸行政诉讼裁判。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槛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⑹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朽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案例分析篇8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教材,教师运用多种方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提供的客观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作出判断和决策,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在管理学领域,案例教学最早应用于哈佛商学院的MBA教学,目前国内的本科教育也在广泛开展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

财务报告分析作为会计学、财务管理本科专业的必修课程,在商学院的课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笔者自2004年开始从事财务报告分析课程的讲授,在授课过程中明显发现: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模式违背了财务报告分析实践性强的特点,忽视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判断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基于上述弊端,笔者从2006年开始对财务报告分析课程进行案例教学的改革。同时,作为课题组负责人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申请了教学方法改革和重点课程建设两项教改项目,并获得立项,项目的支持使得案例教学改革顺畅实施。经过四年的教学实践,课题组制定了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案,对教学环节、作业和考核进行了规范,并针对课程知识点开发相应的教学案例,案例教学取得了初步成果。

二、应用现状分析

为了发现案例教学在课程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教学质量,客观评价案例教学实施的可行性及其效果,课题组向主修过该课程的在校本科生发放了调查问卷。调查对象为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大三、大四的学生,共发出调查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5份,回收率92.5%,其中男生71人,女生114人,大学三年级101份,大学四年级84份。问卷涉及五类问题:课程认知度、方法认知度、案例质量、教学实施过程、考核合理度。调查情况具体如下:

(一)课程认知度分析

对课程认知度的调查显示,95.67%的学生认为财务报告分析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非常紧密的课程;82.47%的学生认为报告分析课程有助于对其他会计、财务或管理课程的理解和学习;92.51%的学生同意在学习财务报告分析课程之前应该具备会计类、管理类和营销类先修课程的基础知识;83.78%的学生对财务报告分析比较感兴趣。在对学生选择报告分析课程的动因调查中,55.68%的学生选择“完善自身知识结构”,17.30%的学生选择“教师的授课水平”,11.35%的学生选择“根据兴趣”,7.03%的学生选择“凑学分”,6.49%的学生选择“根据就业需要”,5.41%的学生选择“考试易过”。通过该项调查,可以发现学生对该课程重要性的认知度普遍较高,学生选择学习课程的动因比较客观和理性。

(二)方法认知度分析

教学方法认知度的调查显示,在学习财务报告分析课程之前,仅有2.70%的学生对案例教学法非常了解,64.32%的学生基本了解,32.97%的学生则根本不了解案例教学的方法;85.95%的学生赞成案例教学方法应以“学生思考讨论为主、老师引导与点评为辅”的形式施教;92.98%的学生认为案例教学法是财务报告分析课程比较理想的教学方式。对比普通教学与案例教学对学生知识的掌握程度上的区别,63.24%的学生认为通过案例教学所掌握的知识点记忆长久,应用自如;31.35%的学生认为普通教学固然没有案例教学那样直观,但普通教学更容易接受;还有5.14%的学生认为二者在对知识的掌握度方面没有区别。此项结果表明学生在学习该课程之前有近三分之一的学生并不了解案例教学法,但通过一个学期课程的学习,对案例教学的模式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也认可了案例教学法在报告分析课程的应用中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三)案例质量分析

对于教学案例质量好坏标准的判断(答案可多选),70.81%的学生认为案例典型性是判断标准;27.57%的学生认为时效性是案例优劣的标准;23.24%的学生则认为综合性才是案例质量好坏的标准;对于教师目前为学生提供教学案例的质量,80%的学生认为较好,17.30%的学生认为一般,2.7%的学生认为比较差。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部分学生认为典型性是决定案例质量好坏的首要因素,而且对目前教师选用的案例比较满意,但也有近四分之一的学生认为目前的案例仍然需要改进和完善。

(四)教学实施过程分析

教学实施过程的调查显示,85%的学生对教师规定不同专业、不同性别组建案例讨论小组的要求表示赞同;对于“提供学生案例资料的时间应以提前多长时间为宜”的问题,54.59%的同学认为应该提前一周,34.05%的同学认为应该提前三天;对于案例教学应占授课时间的比例,63.24%的学生认为应占30%~50%,24.86%的学生认为应占50%~70%;47.03%的学生认为目前案例教学所占教学时间的比重很合适,28.65%的学生认为时间过长,影响学习思路,18.92%的学生则感觉时间过短,缺少充分考虑问题的时间;71.2%的学生认为教师能根据案例讨论的框架和要点正确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并能合理控制和分配学生讨论和教师点评的时间,25.34%认为教师基本能控制课堂案例讨论的方向和进度,3.46%则认为教师时间控制不太合理,存在讨论偏题的现象;对于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34.59%的学生认为“学生撰写案例分析书面报告,老师进行书面点评”的形式对学生理解课程帮助最大,32.43%的学生则选择“学生现场讨论发言,老师当场点评”的授课形式,而21.62%的学生则支持“老师只提供案例的讨论主线和开放式问题,学生自己讨论”的教学形式。

(五)考核合理度分析

财务报告分析课程的考核采取笔试结合小组案例分析书面报告的形式。其中笔试成绩占60%,书面报告占40%。54.26%的学生认为教师目前的考核形式比较合理,33.67%的学生认为不太合理,12.07%的学生认为很不合理;在认为考核形式不合理的原因调查中,62.2%的学生认为小组成员在撰写案例书面分析报告的分工中存在“搭便车”行为,24.8%的学生认为笔试形式过于传统、简单、机械,无法与财务报告分析实践性的特点相适应,13%的学生认为没有把平时课堂讨论和现场表现纳入考核体系。

三、教学效果评价

对于案例教学的效果,课题组依据三方面的数据来进行评价。一是学生评教系统对课程的打分,二是问卷调查的结果,三是对学生成绩的统计分析。通过查询教务处评教系统,该课程最近三年,即2008、2009和2010年三年的评教结果都进入学校前30%;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71.89%的学生认为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自己在遇到报表分析相关问题时能够很快很准地找出问题的关键,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24.32%的学生表示只有在案例中出现过的问题能够顺利解决,对于新问题没有什么感觉;3.78%的学生则认为基本没有帮助。对于案例教学效果满意度,87.56%的学生比较满意;10.81%的学生认为一般;1.63%的学生表示不满意。从近两年学生成绩统计结果来看,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见图1、图2)。三项结果综合显示,案例教学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根据应用现状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到:学生通过财务报告分析课程的学习,对案例教学的内涵、特点、实施过程都有了深刻的感性和理性认识,并对案例教学在财务报告分析课程中的应用持积极的肯定态度。案例教学使得学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案例教学取得比较满意的教学效果。同时,课题组发现目前案例教学存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案例质量、过程控制和教学考核三个方面。

(一)案例质量方面

案例的质量是决定案例教学实施效果的首要因素。由于财务报告分析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的年报及相关信息,每年会有近1 800家公司公布其年报信息,因此报告分析课程具有非常广泛的案例资料来源,但同时案例的甄选和开发难度比较大。目前教师所提供案例的质量问题主要是单纯针对某一课程知识点的小型案例较少,而综合性案例较多。过于综合的案例,存在多个知识点的交叉,会由于本科生知识结构、学生人数规模和课程学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而无法有效开展;在案例撰写方面,案例分析的目标比较明确,但分析框架和分析要点提供的过于简单,导致学生仍会出现不知如何下手分析的局面。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本科教学案例选择上应贯彻“小型案例为主,综合案例为辅”的原则;在案例撰写方面,可以借鉴哈佛或毅伟商学院的案例写作模式,来完善案例教学的规范化问题,特别是案例分析要点的撰写规范。

(二)教学实施过程方面

教学实施过程包括案例讨论准备、教师与学生的互动讨论、教师点评三个环节。目前导致实施过程出现问题的关键是在案例讨论的准备环节。由于报告分析课程主要开设在大三下学期和大四上学期。对于大三的学生,由于多门专业课同时开设,课业负担非常沉重,大四学生则背负考研和就业的双重压力,都使得他们不能投放足够的精力来做案例讨论前的准备,大部分同学通常只能提前一天匆忙浏览案例,还有少数同学在讨论前根本没有看过案例,正是由于准备阶段的不充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讨论的质量和进度。

由于报告分析课程的专业综合性决定了其只能开设在本科高年级阶段,高年级学生所面临的各种压力是客观的,在现阶段这种现实状况是无法改变的。因此,笔者认为只能“以占用较少的时间获取较高效率”的原则来解决准备不足的问题:一是提前一周发放案例给学生,使其有充分的时间提前熟悉案例;二是精简案例的内容和篇幅,缩短学生阅读的时间,把更多案例的相关内容纳入到案例课堂讨论中;三是给出3~4个与案例内容密切相关的问题,引导学生带着问题快速了解案例。只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教师与学生才可能实现真正的互动,案例教学才能切实有效地贯彻实施。

(三)教学考核方面

根据调查发现,学生认为考核不合理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笔试不能反映教学特色、分析报告存在“搭便车”行为以及没有把课堂表现纳入考核三方面。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建立课堂表现、小组案例分析报告和笔试相结合的复合考核机制。对于分析报告的“搭便车”行为,可以采取分工“谁负责谁汇报”的机制,并根据汇报内容的规范程度、难易程度和现场表现来确定小组每个成员的成绩;在笔试方面,改变填空、选择、问答等传统类型的题型,选择案例分析作为笔试的试题类型,通过针对案例提出多个具体问题的方式来考查学生对课程知识点的掌握。复合机制的考核形式可以全面真实的反映学生对课程掌握的实际程度。

【参考文献】

[1] 何志毅.中国管理案例教学现状调查与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6):26-31.

案例分析篇9

案例研究的要义如下: ( 1) 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它可以使研究者原汁原味地保留个案现实情况有意义的特征; ( 2) 尽管个案研究的重心在于对个案的分析和探讨,但个案研究必须服务于对母体研究对象的理解,个案可以是母体的典型实例,也可以是母体的非典型实例; ( 3) 个案研究不能停留在实例材料的详尽描述,必须要能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并从一定的视角出发,建构个案分析框架; ( 4)作为研究,在个案分析过程中,应当与其他同类现象、相关的理论对话,不能自说自话、把个案研究变成孤岛式研究;( 5) 个案研究并不排斥其他的研究方法,相反,它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研究方法获取和分析案情资料; ( 6) 案例研究中的“个案”是关于包含有问题或疑难的真实典型事件的实际情境,可以是时间性的( 某一具体时段) 、空间性的( 社区、地区、国家) 、行动者类的( 个人、群体、组织) 、行为类的( 互动、决策、事件) ,或是综合性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只有单个案例,也可以包括一个以上甚至一组案例。

个案研究方法因以下优点而受人青睐: ( 1) 使研究对象或方向更为明确具体; ( 2) 丰富和深化作者和读者对问题的了解; ( 3) 资料获取范围相对具体,较之面上的归纳式研究和统计分析,其广度和成本比较小; ( 4) 兼具实证分析和理论演绎的双重优点,有利于研究者将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

案例研究出现以来,就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批评。批评最多的是案例研究的外在效度问题,也即是否可以归纳成为理论,并推广到其他案例研究中。批评者常常称,单案例研究论据不充分、不足以进行科学的归纳。对于这种批评,罗伯特·殷辩解道: “这些批评者实际上是在以统计调查的标准看待案例研究……统计调查依据的是‘统计性归纳’,而案例研究( 以及实验) 依据的是‘分析性归纳’。在分析性归纳中,研究者也会尽力从一系列研究结果中总结出更抽象、更具概括性的理论。”[1]不过,话说回来,有些案例研究确实存在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无视个案的代表性程度及其方向,将个案研究的结论强行拉升成普适性的观点。其次,由于一些案例研究不注重资料获取和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用模棱两可的论据或带着偏见进行研究,案例研究的信度常常受到质疑。对案例研究的第三种批评是,它可能会造成过于冗长的分析报告。案例研究确实需要对案例相关情况的深入探究,如果研究者只是为了案例而案例,既提不出有价值的问题又缺乏研究意识,既缺乏分析框架又不比较分析相关案例或不与相关理论对话,则难免落下材料堆砌的口实。事实上,案例研究的上述批评和不足的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问题不是出在案例研究方法这一方法本身,而是有些很好的原则、技巧、步骤并没有在实际案例研究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2]。

二、选题、立意与研究价值。

根据研究动机,案例研究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 问题驱动式的、理论驱动式的以及混合式的。问题驱动式的案例研究旨在描述个案实际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探究问题解决方案。这类研究多以调查问题、探求对策作为研究目的,基本上属于应用性的研究。此类案例研究的实质性价值在于它所提出并试图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用价值; 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它能够而且必须满足规范化研究的四个标准: 测量工具效度、信度、内部有效性与外部有效性。测量工具效度是指针对所研究问题构造的测量工具的有效性; 信度是指其他研究者可以复制同样的研究,并预期得到同样的结果; 内部有效性是指研究证据能够支持研究结论中所阐述的现象或因果关系; 外部有效性是指研究结论具有相当高的普适性。[3]前三个标准是任何规范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必须满足的。但对于第四点,笔者以为,就公共管理案例而言,由于任何个案都有其特殊性,而且有些案例并非类现象的典型案例而是特殊个案甚至反常案例,因此,不宜对外部有效性做硬性要求。是否应该符合外部有效性要求,取决于研究者的选题立意: 如果研究者立意通过对个案研究提出一般性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探讨,那么,案例的选取、问题及其成因分析以及对策建议都必须具备代表性,也即外部有效性; 如果旨在展示个案的特殊性,则不必强求外部有效性,相反,应该突出个案情状、问题、成因与对策的个性。当然,大多数案例既具有类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类案例研究只需满足前三个标准,并兼具相应的外部有效性即可。

与典型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不同,理论驱动式个案研究的真正目的不在案例本身,而在于归纳出理论: 或是理论验证,或是理论批判,或是理论创新,抑或是兼具其中两者或全部。譬如,以美国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诸多研究者有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案例研究,都以完善、验证和支持“制度分析与发展”理论框架为目的,最终形成一个学派。以验证理论为目的的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二点: 一是为有待检验的理论提供了活生生具体的实例,此所谓材料创新。这一点要求运用具有较高效度的资料获取工具以及较高的研究信度。二是检验的理论具有前沿性和新颖性———如果案例研究用于验证的是一个已经得到公认和反复验证的理论,则没有多大意义了。

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者更高的期望是通过个案研究对既有的理论进行批判,最好是能提出一些理论观点或新的理论框架。此类研究近似Barney Glaser 和AnselmStrauss 创造的扎根理论方法( grounded theory method) 。我们姑且称之为“扎根式案例研究”。它归纳出的理论得自研究者对观测资料所蕴含的主旨、特征和结构模型的分析。扎根式案例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因为担心知道其他人的结论之后可能会固化研究者的现象观察和研究思路甚至理论观点。该理论方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 1) “将适用的事件和每个范畴进行比较”———在某个个案中出现某( 些) 有意义的范畴或术语时,就开始在其他个案中搜寻相同的现象,并将其概念化;( 2) “合并分类及其特性”———在此,研究者开始注意概念之间的联系,研究该概念的关联现象或影响因素; ( 3) “划定理论的界限”———随着概念之间关系模式的清晰化,研究者可以忽视最初关注的但又和研究显然不相关的概念,便于减少范畴类型,并使理论本身变得简练; ( 4) “组织理论”———最后,研究者必须将他的发现变成文字,和他人分享。[4]事实上,许多新理论或观点的提出往往都是以对既有理论的批判为基础的; 不少公共管理方面的理论创新就是通过近似扎根式案例研究归纳出来的。譬如,GarrettHardin( 1968) 教授提出的公用地悲剧理论,以及三十年之后,Michael Heller( 1998) 教授提出的反公用地悲剧理论,都是基于大量实例的扎根式研究而提出来的,尽管二人发表在《科学》杂志的论文并非典型的案例研究。

与扎根理论方法不同,Michael Burawoy 及其同事提出了另一种旨在理论批判和创新的个案研究方法——— “拓展式个案方法”( extended case method) 。这种案例研究定位于发现现有理论的缺陷并修改现有理论。这种方法既不同于纯粹问题导向型个案研究———只寻求对个案本身的理解和问题的解决,无意于将个案研究中的发现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框架; 也不同于扎根理论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相反,Burawoy主张研究者在进入个案研究之前要事先熟悉相关的研究文献。拓展式个案方法的核心目的既不是要创造出什么新的理论框架,也不是证明或驳斥既有理论,而是要重建、发展理论。它旨在寻找和观察与既有理论相冲突的方式和他所谓的“理论缺口和缄默”。[5]以理论批判和创新为目的的个案研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能通过现实存在的个案证明既有理论解释的不足甚至错误之处,并重新提出分析视角、理论解释甚至新的理论框架。这一价值的确立,需要较为严格地满足规范化的研究的前述三个标准,第四个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为某特定类型问题上的外部有效性; 任何一个标准的缺失或不足,都会招致批判甚至否定。

研究实践中,还有一类特殊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理论应用式问题驱动研究。此类研究旨在应用某一个或多个理论,描述和解释案例现象,甚至提出解决对策。譬如竺乾威教授的近作采用理查德·马特兰德的政策执行理论,尤其是模糊- 冲突模型中的政治性执行模式,对我国地方政府2011 年“拉闸限电”的行为逻辑进行了深度剖析。一般而言,此类案例研究的主要价值体现在,研究者首次选择了对个案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充分解释力的,或者是与以往解释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视角———此所谓理论视角的创新。如果已有研究者运用类似的理论对同类现象进行过分析,则此类研究将无甚新意。

除了上述三类案例研究动机以外,还有一类准理论驱动式的案例研究,姑且称之为理论对话式案例研究。这类案例研究的特点是: 它既不是问题驱动式的,也不是为了验证理论、应用理论或是创新理论,而仅仅是展示对特定个案现象各种理论之间的争议。研究者通过对个案现象多维度的展示,并搭建一个对话平台,把各种相关理论观点组织起来,形成争议焦点,以展现各种观点对同一个案现象的不同解释,或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态度和观点。这类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它展示了价值多元化社会中理论观念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理论观点的非充分性及其与相关理论观点的分歧,帮助政策制定者和理论学习者了解问题的多面性和理论的多样性。譬如,《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 社会调节政策八个侧面》一书的撰稿者们通过对堕胎、扶持措施( affirmativeact) 、死刑、同性恋者的权利、枪械管制等个案问题的讨论,展示了美国社会调节政策中的道德冲突; 《行政伦理两难深度案例分析》一书则通过12 个案例研究展示了中国社会对一些公共管理问题的理论对话。转贴于

三、研究构思和主体框架。

案例研究的框架构思应该服务于研究主旨和目的; 不同的研究主旨要求不同的思路框架。一般而言,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有三大类: ( 探索) 描述、解释和对策( 规范) ,不同的研究各有侧重或不同的任务组合。有学者根据研究目标/任务,将案例研究分为三种: ( 1) 探究型案例研究: 尝试对事物的新洞察,或尝试用新的观点去评价现象,它侧重于提出假设,它们的任务是寻找( 新) 理论; ( 2)描述型案例研究: 主要是对人、事物或情景的概况作出准确的描述。它侧重于描述事例,它们的任务是讲故事或提供图景; ( 3) 解释型案例研究: 适于对相关性或因果性的问题进行考察,它侧重于理论检验; ( 4) 评价型案例研究: 侧重于就特定事例作出判断。[6]罗伯特·殷根据案例研究的目的概括出案例研究的六种写作框架: ( 1) 线性分析式结构。这是一种撰写研究报告的标准结构。子题目顺序遵照研究的问题或项目的顺序: 以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综述开头,然后概述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如何收集和分析案例资料) ,从收集和分析的资料中得出了什么成果,以及这些成果的结论和意义。这种线性分析式结构适用于阐释性、描述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 2) 比较式结构。它把同一个案例重复两次以上,比较对相同案例的不同陈述或解释。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阿利森对古巴导弹危机的著名案例研究。在该书中,作者把该案例研究中的“事实”重复叙述了三遍,每次都联系不同的理论模型,而非简单的、全面的重复。( 3) 时间顺序结构,即依据时间顺序陈述案例研究的例证。这种结构在解释性案例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事件的因果顺序必须一件接一件以时间顺序展开。写作时需注意各个阶段的详略和匀称性问题。( 4) 理论建构式结构。这种结构里,章节的顺序依照一些理论构建的逻辑来安排。所谓逻辑,取决于特定题目或理论,但每一章或每一节都应揭示出理论论证的新颖部分。这种结构适用于阐释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这两种研究都涉及到理论建构: 阐释性案例需要研究因果论证; 探索性案例则需要论证所提出的假设或命题的价值。( 5) 悬念式结构。与前面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正好相反,这种案例研究写作把“答案”或结果在开头的章节里陈述,剩下的部分———引人入胜的主要部分,则用于解释这种结果的形成,以及后面章节中采用的各种阐释方法。这种结构主要适用于解释性案例研究。( 6) 无序( 混合) 结构。其章节的顺序并不是特别重要; 调整章节顺序,不会降低价值。这种结构通常用于描述性案例研究,而且常见于一些案例分析集。[7]由于公共管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纯粹描述的案例研究( 仅对案例资料情状和问题进行描述)很少,只有现象描述和成因解释的案例研究也比较少,大多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兼具上述三项任务。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的必备“附件”包括“引论”、“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其常用主体框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1) “现状- 问题- 成因- 对策”。这种结构属于罗伯特·殷所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章节安排的一般顺序为“现状描述问题分析成因解释对策讨论”。它主要适用于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尽管有些“八股文”的色彩,但却比较容易把握和应用。一般来说,案例材料必须贯穿这一主体框架的始终。

( 2) “理论基础- 案情介绍- 理论分析- 对策或结论”。

这种主体结构常见于问题驱动倾向明显的理论应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在众多相关的理论中,寻求最具针对性、最有解释力、比较有新意的理论( 视角) 是这种研究的难点。

( 3) 旨在理论批判与创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的常见主体框架有二: ①“案例介绍- 既有理论分析及其不足甚至错误- 提出理论假设或分析框架- 新理论的应用前景或价值”; ②“案例介绍- 提出新的理论概念或预设- 比较新旧理论观点及其对案例的解释- 新理论( 观点) 的应用前景或价值”。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要能根据案例实情指出既有理论存在的不足甚至错误,并透过案例材料提出新的、较之既有理论更具竞争力的理论。

( 4) “案例介绍- 各种理论观点之间的交锋- 理论困境或出路”。这种框架比较适合于理论对话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构建理论对话平台,为案例所涉的各种观点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并尽自己的知识所能为各种观点提供与案例相关的支撑性论据,以使它们能够充分地对话。

四、研究方法与注意事项。

所谓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如何获取和分析处理研究所需资料的手段与工具。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除了其质性特征以外,并无特殊的研究方法。可以说,只要能够有效并可信地获取个案所需资料,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括一手和二手数据的获取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都可用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因无专用的特殊研究方法,就不多谈了。以下主要针对初习者经常出现的不当做法,概括性地提几点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写作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是关于案例素材的处理与篇章安排。尽管案例研究强调“原汁原味”地呈现个案情况,但这并不是要求作者将所有与个案有关的资料全部写进论文。尽管对于个案素材到底应该占论文的多少篇幅没有硬性规定,但出于论文结构的匀称性、为了突出论文研究的重点等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讲,整块式的个案素材描述不应超过论文总篇幅的三分之一,四或五分之一比较合适。特别要提醒的是,案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只有极个别的情况允许虚构,否则,将招致严重的规范性批评。另外,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可以专辟一章或一节介绍案例情况( 不宜放在文章最后) ,也可化整为零掺入论文各部分,但原则上要求文章的主要部分或大多数内容中都有个案的参与。比较好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既基于案例又不完全拘泥于案例。这方面不妥的做法有二:

( 1) 脱离案例搞案例研究———专辟章节介绍完个案情况之后,文中再也找不到案例的踪影; ( 2) 拘泥于案例———全文大部分内容都是对案例情况的介绍。

其次是个案式( idiographic) 研究与通则式( nomothetic)研究间关系的处理。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无论是个案情状的描述,还是其成因的解释,抑或是管理对策分析,无疑都具有浓厚的个案性色彩。然而,大多数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超越性取向,即超越个案、服务于“类”的甚至更一般的情况,但这样做时又可能被受到外部有效性的质疑。对此,我们建议: ( 1) 对于纯粹问题驱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研究者首先必须清楚对象案例的普遍性程度,如果案例情况较之于“类”现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属于后者的典型实例的话,研究的目的可以有较强的通则性取向———文中可以适当程度地强调个案分析中描述的问题、分析的原因、提出的对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如果个案的特殊性、特色性非常强,那么,案例研究应重在个案式研究,即旨在对个案情形或事件进行深入的探讨、描述、解释。至少不应该强调其普遍性———最多只可以做些引申性的思考,否则,将招致外部性有效性的批判。( 2) 就对话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因其旨在构建一个对话平台、使那些具有“类”解释意图的理论交锋,个案只是一个“托”,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的关系问题。( 3) 对于纯粹旨在理论批判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这方面应重点注意个案分析与靶子理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也即所研究的个案是否属于要批判的靶子理论解释范围。与此类似,理论应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也必须注意所选用的理论( 视角) 与靶子案例之间的关联性,换句话说,所选用的通则式理论必须对所分析的个案具有针对性的解释力。( 4) 旨在提出新的理论预设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一方面要充分注意个案研究与理论创新之间的逻辑关联,另一方面还应阐释新理论的解释范围与边界———即使个案研究充分支持创新理论,但它也仅是个案,因此,需要做些补充说明或反身性界定。

第三,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初习者切记避免理论基础与案例研究脱节,出现“理论”与“个案”两张皮的现象。逻辑上讲,理论对于案例研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 1) 选择要研究的案例,无论对于单案例设计,还是多案例设计; ( 2) 当进行探索性案例研究时,界定探究的对象; 当进行描述性案例研究时,定义什么是完整适当的描述; 当进行解释性案例研究时,提出竞争性的理论; ( 3) 将结论推广到其他案例。此外,理论对于建构案例分析框架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即使是纯粹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确实也应有“理论”。然而,若是所用理论与案例分析脱节、“两张皮”,或者,“理论基础”或“理论视角”仅是文中的一种摆设,在案例研究的主体部分根本找不到理论的踪影,那么,还不如没有“理论”。

最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与写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 1) 案例选题和研究成果必须要有价值( 详见前述) ; ( 2)案例必须“完整”( 注意案例的边界,案例证据材料要充分) ; ( 3) 应当考虑不同的观点,用案例现实或自己提出的观点与既有的相关理论对话; ( 4) 案例讨论必须具有充要的依据( 应客观地陈述出来; 应既有支持性的,也有质疑性的资料; 使读者信服研究者“熟知”其研究对象; 陈述重要证据时应做些提示,说明研究者仔细考虑过证据的效度) ;( 4) 必须以吸引读者的方式编写案例研究报告( 既要有清晰的写作风格,又要能吸引读者不断阅读下去) ; ( 5) 必须具有恰当的篇章结构( 详见前述) 。

总之,为了做好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我们不仅要全面深入了解个案情况,而且要精心选题立意; 不仅要清楚自己研究的目的和价值所在,而且要精心构思主体框架; 不仅要注意对案例素材的处理,而且要妥善处理好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之间的关系。行[参考文献][References]。

[1]Robert K. Yin ( 3rd Ed. ) . Case Study Research: Designand Methods. Thousand Oaks,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Inc. ,2003. p5,p37,p151 - 155.

[2]刘庆贤,肖洪钧。 案例研究方法价值提升路径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9( 6) .Liu Qingxian,Xiao Hongjun. Research on the Path toValue Promotion in Case Study Method. Contemporary Economy& Management,2009( 6) .

[3]J. S. Harrison & R. E. Freeman. Stakeholders,SocialResponsibility and Performance: Empirical Evidence andTheoretical Evidence,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99. 42( 5) ,p479 - 485.

[4]Barney Glaser & Anselm Strauss. The Discovery of GroundedTheory: Strategies for Qualitative Research. Chicago:Aldine,1967. p105 - 113.

案例分析篇10

(一)案例教学在会计教学应用中的必要性

会计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可以通过其自身的优势进行说明,会计案例教学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引入案例教学可促进会计教学方法的改革。会计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一定的会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以说它是一种既注重会计理论性教学,同时又注重会计实践性教学的授课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的使用,一方面可以增加学生的实战经历,促使学生勤于思考、善于判断,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由被动听课转变为积极思维、主动接收知识,是使学生系统掌握会计知识的最佳途径。随着会计案例教学实施所获得良好效果的不断显现,高校老师必然会更多地使用会计案例教学,从而促进会计教学方法的改革。第二,会计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各方面能力。当下的会计学科已经不再是单纯地把学生培养成合格的记账员,更多地是要求学生全面掌握会计信息,为各种不同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丰富完整的信息内容。所以,会计专业的学生应该具有更为全面的能力,而实践证明,会计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这一目标。首先,会计案例教学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会计教学案例是根据会计实际工作具有代表性的素材总结而来的,是会计实际活动的真实体现。这就使学生不仅可以加深对理论部分教学内容的理解,而且可在实际案例讨论中发现自己理论上的薄弱环节,从而加以查缺补漏和及时弥补。其次,会计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案例教学过程中的分析讨论环节可以加强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讨论完之后撰写分析报告的过程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整个过程中学生的主动参与可使学生掌握更为科学的学习方法,从而增强学生掌握各方面知识的学习能力。[2]第三,会计案例教学可以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高校中的会计教师一般都是从学校一毕业就开始教学,根本没有社会实践经验,在封闭的环境中,他们大多表现为是理论知识有余,而实际的会计操作不足。会计案例教学与会计实际工作的紧密结合,要求教师必须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搜集会计实务资料并加以加工、整理,提炼出适合于教学需要的各种会计教学案例,同时还要依据会计实际业务的发展变化,对案例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更新,这个过程可促使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而教师教导学生分析会计案例、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其实也是教师本身再学习的过程,也会使教师自身的专业素质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案例教学在会计教学应用中的可行性

会计案例教学具有卓越的实施效果,其实施需要强大的科技及信息支撑,比如建立必要的会计教学案例库,不断对会计教学案例进行扩充和更新。再比如利用多媒体教室使案例的分析讨论过程更为生动直观形象。而这些条件的具备随着科技的发展都已不再是问题,这就实现了会计案例教学的可行性。

三、案例教学在会计教学中的实施步骤

(一)做好案例教学的准备工作

会计案例教学必须在学生掌握必要的理论知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更深刻地领会案例,达到客观分析、准确判断的效果。还应考虑到会计案例教学毕竟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可在课前给学生一定的时间熟悉案例,从而节约课堂教学时间、提高教学效率。准备工作还包括老师应做好案例的收集工作。一般来说,结合会计理论的实际案例可分为三类,即教学案例、课堂讨论案例和实习案例。教学案例以教师讲授为主,课堂讨论案例主要让学生参与谈论分析,以提高其学习兴趣,提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习案例的目的主要是对会计理论及方法的复习和训练,以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

(二)在课堂教学中对会计案例的分析讨论与总结

在教师引导学生熟悉案例的基础上,由教师与学生一起对案例进行分析,这是学生开始独立思考的重要步骤,可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学生之间相互讨论会计案例可使学生们的不同思维得到碰撞,使集体智慧得到集中,从而对不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进行筛选比较,获得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总结归纳会计案例是会计案例课堂教学的最后一个步骤。这个阶段中教师要与学生一起探索总结案例中包含的理论,强化以前的理论学习,明确解决问题的对策。

(三)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在课堂的最后,教师可以要求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通过对分析讨论过程的回顾进一步加深学生对案例所涉及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3]

四、案例教学应用在会计教学中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根据理论精选案例

案例教学的实施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择。案例应兼具实践性、典型性、针对性及综合性,这就要求教师要在透彻地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根据以往的教学经验,选取出能激发学生思维活动、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能很好地实现教学目的的恰当案例。

(二)要处理好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

传统的理论教学有其固有缺陷,但在传授基本理论知识以及解答重点、难点问题方面有着重要作用,脱离了理论教学,就会造成学生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储备,以至于停留在表面现象而不能抓住事物本质。因此,会计案例教学并非一味注重实践教学,而是强调必须以理论教学提供的分析问题的基础和框架为基础进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谁也不能替代谁,而是通过相互配合,合理分配达到相辅相成的良好教学效果。所以教师要精心预备,准确把握。[4]

(三)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发挥教师的引导和评价作用

案例教学对教师的水平要求较高。通过学生自己的分析讨论获取知识很可能要花费较多的学时,如果缺乏高水平教师的指导,学生的分析讨论就容易盲目。因而采用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在讨论中要适当地引导学生,设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教师还应结合学生在分析讨论案例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对每个学生各项能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5]

(四)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注意综合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案例分析篇11

一、案例展示

教 材:人民教育出版社 高中化学必修二

课 题:原电池

课 型:新知识教学

案例形式:教学设计――原电池工作原理

二、案例的分析

“原电池”在学生头脑是一个陌生的科学概念,在学生头脑中很有可能存在相异构想,对于“原电池

”的教学,关键是帮助学生构建起“原电池模型”。教学处理方式对学生原电池模型的建构有很大的影响,因而本研究以不同的教学方式为切入点,来探讨教学对于学生“原电池”学习的具体影响。选择高二年级两个水平相当的理科重点班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处理讲解“原电池及其应用”整节知识。(教学设计1、2分别对应的授课班级称为实验班和对比班)

教学引入:均设置情景激发学生兴趣,指出讨论的相关内容。[2]

实验班从能源的角度引入,直接引入原电池的概念

对比班是从趣味电池出发,为建立原电池模型作铺垫。

教学环节1:是帮助学生构建原电池模型。

实验班引入“盐桥”模型,围绕“电流是怎么产生的”这个问题进行讨论,构建的模型比对比班更为本质,思维的关注点在于正负极可能发生的反应以及由此引发的结果。

对比班则围绕“构成原电池的条件”进行分析,对比班建构的模型是出于宏观层面的,具体的落脚点是发生的化学反应以及模型所提供的材料

教学环节2:均是为了使学生巩固上一环节构建的原电池模型,使学生能正确的分析书写电极反应,认识电极反应和氧化还原反应的关系,同时明确Fe―NaCl―C模型的电极反应,为讨论钢铁腐蚀打下基础。在实验班中,增加了对Zn―ZnSO4ZnSO4―Cu模型的讨论,使学生进一步内化“盐桥”模型[3]

三、教学效果的测查结果与分析

1.测查工具

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和教学活动结束后,均采用了相应的测试题对两个教学班进行了测查,实验班和对比班使用的测试题是相同的。测查一共分为2个部分:第1部分是测查学生对于基本的原电池模型的分析能力。测查的时间是学生学习完第一课时,在第二课时正式讲新课以前,测查的目的在于考察学生通过第一课时的学习,在不同的教学处理下建立的原电池模型在分析简单原电池问题上是否存在差异。(见测查问卷1)

第2部分是测查学生应用原电池模型分析金属防腐措施的原理。测查的时间是学生学习完原电池原理及其应用整节知识以后。测查的目的在于考察学生对于生活中与原电池原理密切相关问题的分析能力,学生是否可以顺利准确抽提出原电池模型,分析电极以及电极反应,并且进行正确描述。[4]

2.测试统计结果与分析讨论

关于学生对于基本原电池模型分析能力的测查结果及其分析讨论

测查结果表明,实验班和对比班对于电池的正负极判断均正确率很高,正确率在85%以上,对比班的结果要略好于实验班。对比班在判断Fe―H2SO4―Cu 模型、Fe―H2SO4―C模型和Zn―CuSO4―Cu 模型的正负极时正确率达到了100%。在书写电极反应的正确率上,实验班要明显好于对比班,1、2、3、4组电池的电极反应书写,正确率实验班分别比对比班高出了6.8%、12.6%、38.9%和26.8%。同时测试结果显示,实验班的同学只要判断出电池的正负极一般都可以把相应得电极反应书写正确,而对比班尽管很多同学可以判断出电池的正负极,但是当中的很多同学并不能写出相应的电极方程式。[5]

在对比班的教学处理中,详细讨论了原电池构成的基本条件,对于电池正负极判断的时候,明确得出了“活泼物质作负极,不活泼物质作正极”,通过这个结论,对比班的同学因而可以很容易的通过比较电极物质失电子能力的差异性得出正确的结论。实验班的同学判断电池的正负极时,由于在教学处理中没有出现“活泼物质作负极,不活泼物质作正极”这样的结论,学生不可能以此直接作为判断依据。实验班学生的判断只能是依据于对整个装置的工作过程的判断,分析电流是如何产生的分析在两电极发生的变化,从电流的方向判断出正负极。[6]

上述结果反映出通过不同教学处理后,学生分析问题的方法产生了差异。实验班的同学把分析问题的焦点是集中于“电流的产生”,分析电极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得出相应的其他结论,而对比班的同学分析问题的焦点集中于“原电池的构成”,分析电极本身在性质上存在的差异,在书写电极方程式的时候,需要原电池构成条件之一――氧化还原反应的支持,如果学生不能明确分析出整个装置总体上发生了哪些变化,学生对于电极反应的书写则存在较大障碍。第3小题分析Zn―CuSO4―Cu 模型可以非常明显的体现这个问题,对比班学生可以根据金属活动性的差异判断出Zn为负极,Cu为正极,但是学生无法找到发生的总反应(授课时教师是以H2SO4作为电解液分析问题的),因而会有100%的学生判断正确正负极,却只有45.7%的同学能书写出电极反应,下降54.3个百分点。

结语:案例对比分析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一种很好的教研活动形式,“案例研究”直接与教师的教学工作产生联系;它不是抽象的活动,而是针对具体的教学任务,由教师合作完成的活动。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学化学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不断纠正和优化自身的课堂教学行为,使学生在同等的条件下,获得更佳的学习效果。在教学、教研活动中,中学化学教师有意识的不断积累各类教学案例,积极增加自身的案例知识;同时,依据新课程教学理念,应用化学学科知识、化学学科思想、化学学科方法以及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等,针对相同的化学内容,采用对比法分析各类化学教学案例,把自身的化学课堂教学行为与其他途径积累的各类案例加以对比分析,只有明确自身课堂教学行为的优缺点,才能创造性的吸收优秀的教学模式,通过这种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方式,逐渐深化和丰富对新课程教学理念的认识,进而将各类案例创造性的分析、整合为真正符合新课程教学理念的教学案例,最终形成能满足学生学习需要的、具有个人特色的教学模式。总之,案例积累和对比分析是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王后雄主编,高中化学新课程教学案例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04,1;

[2]文庆城主编,现代化学教学论,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06,40;

[3]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04;

案例分析篇12

教师通过教学案例的选取和摘录、教学过程的把握和教学结果的反思与评估,有利于教师知识素养、教学基本功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案例教学的突出优势便是将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将抽象的概念原理形象化具体化。教师通过总结、评估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师的教学掌控,提高教学的时效性。案例教学中,不同教师对案例的选取角度和处理方式不同,教学效果是不同的。因此,案例教学是教师经验交流和研讨的最佳教学方法。

一、学生案例学习现状分析

(一)学生对于案例教学的兴趣

47%的学生对地理课程案例教学是十分感兴趣,33%的学生感兴趣,15%的学生感觉一般,只有5%的学生没有兴趣。

(二)学生对活动的看法

在学生中,喜欢案例教学形式的占25.3%,希望在课堂上直接讲解的占24.7%;也有部分同学觉得活动数量太多或者内容较为抽象的。

(三)学生认为活动实施情况

47%的学生认为活动是全部实施,23%的学生认为活动是基本实施,24%的学生认为活动是整合实施,6%的学生认为活动是基本未实施。

(四)学生没有经历过的活动类型

70%的学生没有参加过野外考察类的活动;52%的学生没有参加过参观调查类的活动;31%的学生没有参加过观察观测类的活动;50%的学生没有参加过动手制作类活动;42%的学生没有参加过专题讨论类的活动。

(五)学生希望开展的教学活动类型

学生希望开展的教学活动类型依次有:野外考察类活动、动手操作类活动、参观调查类活动、专题讨论类活动、观察观测类活动。

二、教师案例教学现状分析

(一)教师对案例教学的态度

地理教学活动中,通过本土化案例教学让学生在亲身体验中提高地理学习兴趣,从而主动地学习地理知识,构建地理思维,教师是学生的引导者,教师通过对案例的把握,突出本土化案例教学的特色。

调查结果表明,有4%的教师认为中学地理教学中案例教学是非常重要的,有32%的教师认为案例教学是重要的,有64%的教师认为不重要。可见,大多数的教师还没有清楚认识到地理案例教学的重要性,大多数教师认为地理案例教学可能会占用学生学习地理知识的时间,或条件有限难以顺利开展等。还有小部分教师认为只要在正常的教学过程中穿插少量的事例即可,还没有完全理解地理案例。

(二) 地理案例教学的实施情况

地理教学应由最初的“学科中心”“知识本位”的理念转变为以区域地理和乡土地理作为地理学习的媒介,培养学生地理学习的实践能力和探究能力。激起学生学习地理的浓厚性。通过学生的资料收集和具体的实地考察,使学生了解地理事物的特点和变化,有利于学生将抽象的事物具体化形象化,将理性认知上升为感性认知,有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

通过结果看出,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地理案例教学的实施情况并不乐观。50%的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知识偶尔开展案例教学,35%的教师没有开展过地案例,只有15%的教师经常开展。而且在经常开展实践活动的教师中,年轻教师所占比重较大,可以看出,年轻教师接受新观念较快,而年龄稍大的教师却还是停留在只注重知识层面的教学上,用老观念及旧的教学模式,较少开展实践活动。

三、结论

(一)通过对学生调查所得结论

通过对学生的调查可以看出:

1.学生对地理课上案例学习是比较感兴趣的。

2.学生喜欢师生合作、探究的案例教学方法。

3.通过在地理课上开展案例学习,学生不仅掌握了一定的地理知识和地理技能,也了解了地理学与生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

(二)通过对教师调查所得结论

通过对教师的调查可以看出:

1.大部分教师对案例教学认识不到位,案例教学意识有待提高。学校应从教学指导入手,对教师进行一定的教育指导。

2.活动实施状况不理想。教师对本土化案例教学的理解不够透彻,而且认为野外考察类等活动很难实施,所以在活动实施过程中会流于形式,致使部分活动实施不理想。

参考文献:

[1]王洪强.新课程改革背景下高中人文地理案例教学研究[D].河南大学,2013.

[2]罗辉, 何娟.高中地理新课程案例教学探索研究[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0,(03).

案例分析篇13

一、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如果是司法考试,只需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不用指出具体适用的刑罚)。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定性

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肯定不外乎两种结果,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必须说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要有:

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就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行为的规定。因此,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2、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达不到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时,不能以犯罪认定。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如果实施了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则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犯罪的,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它们是:奸淫的(第23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269条)。

5、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里指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属于意外事件的。即刑法第16条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但在案例分析时,应当注意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的犯罪之间的界限。

7、正当防卫的。即: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在上述两款之外,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的。即刑法第21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9、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即犯罪已过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定罪

如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确认构成什么罪,并说明构成该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案例分析中认定犯罪的程序一般是:

1、根据所给案例,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阐述该罪的概念和特征。

3、说明认定构成该罪的理由。主要是根据案例所给的事实,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中该罪的构成条件,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该罪。

4、注意罪名的转化。某些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但刑法分则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又规定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这类转化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5、有时候还需要证明行为人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不构成彼罪的根据,即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一点一般不是必经程序,但有时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者回答。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也应当注意掌握罪名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目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共有413个,如果要全部记住,难度很大。但在司法考试、自学考试以及检察官素质考试中,都有考试大纲,在考试大纲中,一般都详细划定了考试的范围、需要掌握的常用罪名等。应试者只需将考试范围内的应当掌握的罪名熟记即可。在复习准备中,要认真把握好各罪名的概念、特征和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考试时,也就不难确认所给案例的罪名性质以及对此展开分析了。

(三)定罪和量刑原则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刑法分则定罪和量刑的情况极少,通常还要根据犯罪事实综合运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原则。作为考试案例也同样如此,在案例所给的各种事实中,肯定还有一些需要运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迄今为止,笔者还从未看到过仅需依据刑法分则就可以定罪量刑的考试案例。因此,在审查所给的刑事案例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1、行为人的年龄。刑事案例中给定行为人的年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注明行为人的年龄;另一种是同时注明行为人的出生日期和实施犯罪的日期,此时就需要用后者减去前者求得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在年龄的认定上,一律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只有在过了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第二天起,才算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一定要注意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这三个年龄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直接影响。例如,对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的,必须阐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应特别注意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这个日期。凡是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并在1997年10月1日前判决未生效的,都要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3、行为人的人数。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且为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阐明刑法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4、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形成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因此,要仔细分析行为人在犯罪的什么阶段,是由于客观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认定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同时阐明刑法总则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5、行为人的身份。要特别注意行为人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不同的身份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例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犯罪时,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要从重处罚。如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等等。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的,也要阐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当适用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需要分清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还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发现漏罪的;或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这几种情况,然后分别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7、行为人是否为累犯。如果案例给了行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不满5年,又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应阐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的原则。

8、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是否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如果有,也需要阐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立功的处罚原则。

9、其他需要运用总则的情况。如: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缓刑、假释期间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特别的方法犯罪的,等等。这类情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影响。

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审查、法庭审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所作的分析。从这几年的考试案例看,主要是从所给的案例中在程序上找错。一般来说,错误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当

主体不当,是指权力行使人无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该项权力,或者虽有权行使,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对行使人行使权力作出限制的。如: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属于主体不当。再如,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曾担任过一审合议庭的成员,在发回重审时,又参加了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亦属于主体不当。

(二)适用的对象不当

适用的对象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适用的对象发生错误。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适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证人、被害人不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也不能对证人、被害人适用强制措施。

(三)时间或日期不当

时间或日期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法条都规定了相应的时间或日期,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例如: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或者连续拘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等等。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也是一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四)适用程序不当

适用程序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当中的任何一个程序都不能省略。又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不得直接提交到上一级法院。再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不是依法改判而是发回重审的,等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还作有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如果其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也是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14条第2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第34条第2款:“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152条第2款:“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213条第3款:“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2、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60条第2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105条第3款:“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112条第2款:“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152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14条第1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211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3、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有许多,例如刑诉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34条第3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即: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刑法第282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外,不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侦查人员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

(六)律师、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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