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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分析实用13篇

经济论文分析
经济论文分析篇1

此外,国家为实现一定的产业布局调整以及社会公平目标,也经常通过产业政策、再分配政策、财政政策等对经济发生作用。这在日本等发达国家集中表现为《产业政策法》《结构不景气法》等法规。无论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哪一方面,源于经济法的产生正是客观经济关系出现而传统的民法、行政法都无力调控,它们天生就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这也内在地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并且经济性理应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二、经济法调整工具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发展与干预主义的出现密切相关。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但干预主义并没有提出可供操作的干预经济的调控工具。随着西方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西方国家逐渐提出了操作性极强的调控工具。

以国家对垄断的干预为例,由竞争引起的垄断,反过来又必然妨碍、限制甚至消灭竞争,最终使市场机制遭到破坏。为维护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通过经济法限制垄断成为必然的选择,但何时该由国家介入呢?在微观经济学理论中,市场结构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当竞争使得市场集中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出现垄断。衡量市场集中度有几种经典的指标,譬如四企业集中度(CR4)、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以及熵指数(entropindex,EI)。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采取了HHI指数作为判断企业收购行为是否构成了垄断威胁,国家是否应当进行干预。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

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意图实施兼并的企业必须提供该企业以及其竞争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接着由该委员会计算兼并前与兼并后的HHI指数值的差值,倘若这个差值达到兼并法则规定的数值,联邦贸易委员会随即根据反垄断法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企业兼并的决定。运用HHI指数进行垄断的认定有一个相当典型的案例,即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兼并较量。倘若允许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实施兼并,将使兼并后的HHI值严重超过法则规定。

在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经济学的工具被运用于判定垄断与否的标准,而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的调控工具具有浓厚的经济性,其数据完全来自真实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而诸如HHI指数之类的调控指数最先纯粹是经济性的指标,而后才引入了经济法的领域,故而经济性成为经济法的特征自然而然,并且应该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三、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

经济法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也意味着经济法具有专业性。在我国经济法的法律框架之中,存在相当多的专业性技术规范。在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内,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出此类规范。譬如房地产法中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会计法中的《企业会计准则》。这类规范产生的目的带有极强的经济目的性,来源于对市场交易关系、结算关系进行规制的需要,显然这些社会关系具有强烈的经济性。故而从经济法对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也反映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以上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控工具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适当运用了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经济法的经济性着重论述,深化了对经济性这一特征的理性认识。当然,经济法仍具有诸如政策性、综合性、回应性、指导性、后现代性等特征,但与经济性相较而言,其他对其特征的表述均是第二位的,或可称为经济法的区别特征,但毕竟不是本质特征。因此,经济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参考文献:

[1]黄达.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经济论文分析篇2

(二)综合系统分析

综合系统分析方法是运用系统论和系统工程科学知识为基础,立足于整体、着眼于综合,主要从各部分结构如何经过相互组合的方式形成整体和具体演变过程,综合考察分析其内部的相互关系,进一步揭示整个系统的内在联系和运动规律的一种方法。其特点一是根据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原理,把整体作为目标,着眼于整体和全局,实现整体到局部的分析方法。二是以系统的观点,根据多层次及其相互联系的系统结构,利用综合方法,理解分析整体与部分、整体与外在环境之间的关系,充分证明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律。

(三)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

宏观分析是指大的方面或总体方面的分析,其研究的出发点和领域是针对宏观整体性而言的,可以理解为从整个国民经济总体的基础上,研究农业经济问题的过程。微观分析,是指小的方面或局部方面的分析,其研究的出发点和领域是在国民经济中局部小范围或个别农户为对象的基础上,研究农业经济问题。(四)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静态分析是指对一种事物横断面的一种状态分析,其特点是不考虑时间因素所引起的变动,不考虑均衡变动过程,只考虑在一定时期内,各种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动态分析是一种时间序列分析,是过程分析,与静态分析相比较,其主要特点是引入时间因素,同时涉及因时间因素所引起的变动,考察在不同时期中各种变量变动情况。动态分析研究的是过程分析研究,主要体现在经济现象的发展变化,而静态分析研究的状态是经济现象相对静止的。

二、以上分析方法在实际经济问题中运用的探讨

(一)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法的运用

在实际经济问题分析过程中,定性分析为定量分析提供基础,定量分析的结果要通过定性分析来解释和理解,例如在《中国农业经济增长的空间效应分析一文》中回顾目前最前沿的经济增长理论和空间计量经济学方法,推广增长模型,将气候变量纳入增长模型;进行数据收集和整理,运用ArcGIS的测算地理影响因素;运用OLS、SpatialLag、SpatialError、Spa-tialDurbinModel等实证分析农业经济增长中的空间效应分析,着重分析空间溢出性和收敛性等方面,研究空间效应是加强还是减弱。就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结合,以定量和实证分析为主,其中在实证中运用Ar-cGIS插值方法获取气温和降雨量的数值,进行全局和局部空间自相关检验及空间稳定性的邹氏检验,残差值得Moran’sI检验,估计空间面板数据中的空间滞后模型(SpatialLagModel)、空间误差模型(SpatialErrorModel)和空间杜宾模型(SpatialDurbinModel),具体估计方法涉及固定效应(FixedEffects)和随机效应(RandomEffects),模型选择的检验方法主要有Wald检验和LR检验,空间Hausman检验等。在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法分析问题时,通常需要建立数学模型,进行大量复杂的运算,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大规模计算成为可能,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分析法在分析农业经济问题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综合系统分析方法的应用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产业部门,是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系统分析方法是发现和解决农业经济问题的重要方法,例如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历程研究》一文中是大量运用了综合系统分析的研究方法,是本论文一个最显著的研究方法。首先是从局部微观上分析,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发展的过程细分为五个阶段,同时又每个不同的阶段进行分步式的研究,这是系统分析研究方法的体现。文章中的第二章和第八章则是运用了综合分析研究方法,主要是以概论和述评的形式来分析,同时紧密结合系统分步研究的内容,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和国家政策走向形成整体性的认知。文章全文利用了综合系统分析研究方法,并在全文交替运用,章节内部各段落之间,独立的章节之间,均有涉及了分析和综合方法的运用。

(三)宏观与微观分析的运用

在农业经济学中,整体上来分析农业经济这个大系统,就属于宏观分析,宏观就是大和整体的意思;对农业经济系统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就属于微观分析,微观就是小和部分的意思。全国或某一地区的农业经济问题是大和整体范畴属于宏观方面的问题,农户或企业的农业经济问题是小和部分范畴属于微观方面。因为宏观要以微观为基础,微观要受宏观的约束,两者是相辅相承、互相约束,所以既要从微观角度进行分析,又要从宏观角度进行分析农业经济问题,要把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既需要从整体上来把握,又需要从局部来分析。

(四)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的运用

影响均衡的因素有很多,其他影响因素的变化会打破原来的均衡状态,实现新的均衡,引起均衡点的移动这就需要利用比较静态均衡分析法来进行分析,例如在《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关系分析》文章从结构建模静态分析与时间序列动态分析相结合,试图从一个综合的视角来考察我国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的关系。通过结构建模和时间序列的计量分析,分别从静态和动态角度对1978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和农业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考察,长期动态分析发现,农村金融发展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增长,且乡镇企业贷款有助于农业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表明在发挥农村金融促进农业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农村非农行业的金融服务。

经济论文分析篇3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历程,大同市的各项事业发展也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每一点变迁,每一个经济事件的发生都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心理、心态与价值观念,因而,作为新闻报道,一定要正确地引导舆论,应当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探索和研究新的新闻报道方式。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认为,对经济领域内的新闻采取分析性报道这种形式十分有益。

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是一场关系到国家和城市命运的极其深刻全面的社会变革。这对新闻工作者来说,是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是严峻的挑战。平面动态式的报道,已远远反映不出当今改革开放大潮的波澜壮阔和多姿多彩。多出一些有深度、有力度的分析性新闻,这是新时代的需要。

所谓分析性新闻,就是全面深刻地把握事物的本质,对事物发展的多样性、复杂性进行充分阐述的一种报道形式,其在活跃人们思维、拓宽人们思路方面有着其他新闻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相较于其他新闻表现方式,分析性新闻更侧重于通过运用综合分析、解释、预测等方法,从历史渊源、因果关系、矛盾演变、影响作用、发展趋势等多方面,对事物给以立体性报道,既剖析新闻事实的内部,又展示新闻事实的宏观背景和发展趋向,使人从总体联系上把握事物。它既有新闻述评的透彻犀利,又兼新闻综述的全景式勾勒,也具思辨性新闻的深度,而又不失其客观性。

一、解读:表达媒体思考

正确解读经济事件是做好分析性新闻报道的基础。

通常每一项经济政策出台,每一个经济事件发生,每一种经济现象流行,媒体就此作些背景或者条文解读,分析一下事情的成因或来龙去脉,以让公众获得更详细、更清晰的信息。但笔者认为,让公众“知道”仅是解读的第一层面,仅仅是一般信息提供层面。真正成功的解读,必须有第二个层面,即在解读中,更多地体现媒体的思考,并表达这种思考,进而让受众自己进行“思考”。通过这种自我思考,提升受众对经济事件、现象、政策的判断和认知能力,以更好地理解各种经济政策、经济现象,形成共鸣和合力,同时也达到了分析性新闻的初衷。

2006年三四月份,配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大同县国税局联合大同日报共同开展了“农民税负调查新视角”主题策划活动,聚焦大同县农业、农村、农民的减负状况,倾听农民及基层干部对税费改革后有关问题的反映和思索。那段时间,笔者一直在大同县农村进行农民税负调查,了解到了惠农政策给农民带来的益处,但同时也得以较长时段地观察税费改革给农村建设带来的挑战及当前农村基层管理所面临的困境。之后,笔者以《农民税负调查新视角——大同县国税局税收宣传月主题策划报道》为题,对大同县自2004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的农村变化作了一个初步总结和思考。文章以税费改革对“三农”的影响为切入点,通过层层剖析后指出惠农政策确实让农民受到了实惠,但同时也理性地分析了减税对农民增收影响不大,特别是在农资价格大幅上涨、农业生产成本大增的背景下,税费改革政策可以说政治效果大于经济效果。此外,文章详尽分析了当前农村基层管理所面临的诸如农村基层政权濒于瘫痪、教育欠账、乡村公用建设缺乏资源等困境,并在结尾处指出,“无论是为农民减负,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发展生产。”转

二、理性: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在新的形势下,“理性”正在成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报道的思想方法。坦率地讲,做经济新闻报道时常会面对很多诱惑,坚守理性意味着经常要舍弃浮夸的噱头,远离无聊的炒作,能从纷繁芜杂的新闻事件表象中找到内在脉络,更看重的是长远的社会的利益而不是只顾眼前,逞一时之勇,图一时之快。而对新闻的原则态度和客观公正的立场就是坚持理性的基点。

在工作实践中,笔者以为要想使新闻报道充满理性而非凭感性认知,大量占有原始材料和第一手资料至关重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动荡被媒体形容为2008年度经济金融界的一次“海啸”。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种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势必会对地方经济产生影响,那么其对大同的经济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一时间关心经济金融的人士众说纷纭,不少企业界尤其是中小企业主看到南方不少厂家破产,心内也充满狐疑。面对这种情况,记者及时采写了《全球金融动荡对我市经济影响有限》一文,文章始终坚持以数字说话、以事实说话的新闻准则,站在理性、客观的角度上层层分析,通过对2008年前3季度大同市主要经济指标、主要行业价格运行指数、外贸进出口总额、金融形势等考核经济的主要数据的举证和剖析,最后指明,当前的全球金融危机虽然对大同市煤炭、钢材、冶金等行业都受到一定影响,但总的来说影响不大。不过随着金融风暴向实体经济蔓延趋势的进一步加剧,必然会对已全面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内经济带来比较大的影响,同时也必然会对大同市经济金融产生一定影响。面对当前经济波动、投资下滑、外需下降等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中央及时提出了以拉动内需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宏观调控目标逐步转向,下调存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以及通过减免税费等适当宽松的财政政策为企业减负等刺激经济增长的措施将陆续推出,大同市要在不折不扣执行好中央各项政策的同时,未雨绸缪,及早防范,避免金融动荡对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这篇报道在《大同日报》头版显著位置刊发后,引起很大的反响,也显示了分析性报道在经济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各领域的日渐深入,经济报道的外延愈来愈广,超越经济做经济报道正是现时经济报道的内涵所在。现在的经济活动已不再狭隘地局限于工业、商贸或者是农业活动,而已成为一种包含各种经济因素的综合性社会活动,像文化可称为经济,教育也可称为产业,分析性经济报道已不能只采用纯粹经济的视角,而是要综合运用人文的、法律的、社会学等多种视角加以阐述,需具一种大经济观,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分析性经济报道为区域乃至整个社会发展服务的意义。

【参考文献】

经济论文分析篇4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外商投资越来越成为全球经济的普遍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吸引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于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作用,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对此做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如钟昌标(2000)以综合生产诸要素为理论基础,研究FDI对GDP的贡献,认为FDI与GDP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FDI对GDP增长率的贡献从沿海地区到中西部地区由强转弱。姜东升等人对福建省的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研究得出了FDI与GDP是互为因果的。何晓琦(2005)等认为外资对我国经济增长并没有显著的影响。尽管有学者对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做了实证研究,但由于研究方法或选取的计量工具和所建立的计量模型不同,因此他们得出的结论也不尽一致,有些研究结论是建立在简单的相关分析或回归分析的基础上的,结论难免有些主观。基于此,本文将利用相关分析、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与建立回归模型等方法,对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做进一步的探讨。

二、计量模型与实证分析

1.变量及样本选取

研究过程中采用年度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FDI(元)与年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元)两个变量,样本数据范围为1983至2006年,所有样本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为使变量的币制统一,将年度FDI用当年平均汇率换算为以人民币为单位的值。

本文利用时间序列数据建立计量模型,借助Eviews3.1统计软件,以期通过对容量为24的样本进行分析,找出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经济增长的关系。为了消除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对原序列分别进行自然对数变换,生成新序列分别为。

2.模型的建立与检验

用EViews软件包对FDI与GDP进行相关分析,得相关系数,说明FDI与GDP是高度正相关,可以进行回归分析。

首先设LFDI与LGDP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1)

式中,分别表示时期相应变量的值,为截距,为斜率,和为两个待估参数,表示均值为零的非相关误差。采用OLS法进行回归,结果为:(2),该模型中各解释变量的系数均以小于1%的显著性水平通过t检验,模型调整后的,F统计量的相伴概率小于1%,表明LFDI对LGDP有显著的影响,而从模型的自相关检验来看:DW统计量为0.2,显然存在显著的正自相关。这可能是由于在回归过程中遗漏了某些影响经济发展水平GDP的重要变量的缘故,这也说明FDI不是影响GDP的单因子。由于模型(1)中没有包含这些变量,所以导致了误差项出现自相关。这表明要完整的表现FDI与GDP的关系还要对模型(1)做进一步完善。

3.模型的完善

本文考虑到外商直接投资FDI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可能有滞后作用,即经济增长不仅受同期FDI值的影响,还可能依赖于FDI的滞后值FDI(-1)、FD(-2)、…,同时反映宏观经济增长水平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明显受到上一年GDP值的影响,在动态计量经济模型建立过程中,如果一个回归模型不仅包含解释变量的现期值,而且还包含解释变量的滞后值和被解释变量的滞后变量这个模型就是自回归分布滞后(ADL)模型。下面利用Jorgenson(1966)提出的自回归分布滞后(ADL:Auto-regressiveDistributedLag)模型重新建模。

首先建立变量LFDI与LGDP之间的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ADL(1,2),采用OLS法,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回归方程(2)如下:

各解释变量中除LFD(-1)外其余变量的系数均以小于5%的显著性水平通过t检验,模型调整后的,F统计量的相伴概率小于1%,对数似然值为42.59,AIC、SC的值较小,模型的拟合效果良好。

该模型可作为“一般模型”。根据“一般模型”中各解释变量的系数t检验结果,剔除不显著变量LFDI(-1),重新建模得到“简化模型”,回归方程如下:

(3)

SE:(0.300)(0.041)(0.019)(0.26)

该模型中各解释变量系数均以小于1%的显著性水平通过t检验,模型调整后的,F检验的相伴概率小于1%,AIC和SC值分别为-3.5和-3.3较小,对数似然值较大,简化模型的效果不错。利用参数的Wald检验验证模型约束的有效性,在模型(2)中对的原假设得到检验的相伴概率为0.63,所以不能拒绝该原假设。综上,模型(3)可作为反映我国外商直接投资FDI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关系的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

从模型(3)可以看出FDI对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影响乘数为0.1092,但延期影响乘数为-0.096,则说明在短期内FDI对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长期的影响作用并不十分明显,即从长期来看这种作用也是比较微小的。

4.FDI与GDP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本节将进一步探究我国FDI与GDP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我们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方法来验证FDI与GDP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常理,如果变量X是变量Y的原因,则变量X的变化应先于Y的变化,基于此Granger(1969)提出了一种因果关系的计量经济学定义:如果用X与Y的过去值对Y进行预测比仅用Y的过去值进行预测有更小的预测误差,则称X是Y的Granger原因。

下表给出了各变量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滞后期取3)

在滞后期取3时检验结果表明FDI不是决定宏观经济水平GDP的Granger成因的相伴概率只有0.02,表明在95%的置信水平下我们拒绝原假设,认为FDI是GDP的Granger原因,而GDP不是FDI的Granger成因的概率为0.68,不能拒绝原假设。再分别取滞后期为4、5、6时可以得到类似的结果。因此两者的因果关系具有单向性,认为FDI与GDP的因果关系成立,FDI是GDP变化的原因。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针对我国的经济整体情况而言我国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额FDI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是正相关关系,且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其中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额FDI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动因,但不是惟一动因,也就是说还有其他重要原因影响着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由此可以得出,在我国大力发展经济的步伐中,要重视外商投资的作用。FDI的进入在短期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促进作用。在我国资金、技术十分缺乏的情况下,通过吸引FDI,弥补了此方面的不足,对繁荣我国经济是十分必要的。但从长期来看它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不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吸收和利用FDI的政策应该服从于我国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体制结构,服从我国经济形势的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将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控制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基本经济制度所能承受的合理区间。与此同时,我国应着力提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和水平,克服片面追求引资数量的错误倾向,才能充分发挥FDI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贺铿:《计量经济学教程》,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

经济论文分析篇5

建筑经济学是一门属于建筑领域的一门基础性的学科,会涉及到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地方法规的一门基础学科,同时还具有指导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地方政府根据建筑经济的现状来进行规范和市场引导,是一门紧密联系实际的一门综合性、实用性以及时效性很强的学科。这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从最初的粗放式经济开始发展到宏观调控和市场相结合的模式。建筑经济从发展到现在出现了明显的一波三折的现象,从最初的计划经济,再到粗放式的市场经济,如今则是由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这对于经济效益的追求也产生了不同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房地产成为老百姓的福利房,这显然不能够满足国民的需求,但是到了粗放式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更多的房地产商追求的是经济利益,到了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阶段,则把建筑经济纳入到持续发展,追求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及经济效益为一体的经济管理模式,因此这对于当前我国建筑经济的要求变得更高,而实现这一点,则需要充分发挥和谐发展理念下的建筑经济活动的导向原则。

2建筑经济活动的导向原则分析

2.1对综合平衡原则的分析

这个指导原则仅仅是宏观上的,但是涉及到具体应该要紧密结合具体的建筑工程项目来进行决策、立项以及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等,甚至还要包括建筑的维护期,从建筑项目的设计立项开始,到这个项目的终结,在整个建筑的生命周期中,都要做到综合平衡,确保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的完美结合。而实现经济效益的综合平衡就要从每一个细节步骤进行评价,因为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建筑经济的经济效益,往往就会损害社会效益或者环境效益,因此我们可以通过适当的变化,来满足这三种效益的综合平衡,这就是综合平衡原则的核心所在。

2.2对全程全息原则的分析

在建筑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方面,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就是要实现全程监理,这是现代建筑经济下的基本概念,在过去建筑过程往往不会被监理,只有到验收阶段才会,这显然不能够满足全程原则的需求。全程监理要做到建筑环节中每一个环节都要受到监理部门的管理,同时还要受到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实现三方共管对于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是非常有帮助的,而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对于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的帮助都非常大。所以在全程监理方面,应该从建筑工程招投标开始,分析中标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施工资质,然后对施工设计阶段进行监理,分析设计图纸是否存在缺陷,而且有大量事实和研究数据表明,在施工设计阶段和招标阶段的有效监理,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了95%,这说明在前期阶段的监理不仅重要,同时必要。其二就是要主动控制,包括对建筑经济的论证,为什么这里提出了主动控制原则,因为通过被动式的监理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既定的方案设计进行操作,但是毕竟在设计过程中,特别是大型建筑工程设计,比如桥梁道路工程等,那么就很可能在设计阶段就会出现偏差,此时再按照设计进行监理,那就可能会越做越差,因此需要建筑单位主动进行技术革新,同时建筑施工单位同时有完整的质量控制手段,比如建立质量控制规章制度,确立施工单位自上而下的责任制度,明确到人,项目到人,真正介入到经济论证,包括经济合理化、精准标靶化,这样才能够提升主动控制的水平。其三就是串联监控,在建筑经济活动中,整个建筑流程是分段进行,同时具有串联的效应,前段是后端的前提,后端是前段完成情况的具体反映,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对于建筑立项、图纸设计、预算、合同等列为前段,而在施工以及竣工验收阶段可以设为中段,而在后面的维护则可以设定为后段。这三个阶段缺一不可。但是目前在建筑经济活动中前段和后段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脱节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建筑经济价值前后差距巨大,因此我们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强化这种串联监控的意识,来做好每一个阶段的工作,真正做到前者限定后者,而后者能够反映前者。

2.3市场导向原则

市场导向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就是时效性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相关的资源比如材料、人力成本、环境、以及设备等都会存在明显的时效性。时间和效率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关系,可能在这个时间段,建筑经济产生的经济效益以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非常好,但是在另一个时间段,这三个效益却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其中经济效益就更是如此,因为市场需求的变化,自然会导致建筑经济效益的变化,因此我们在建筑经济活动中,应该坚持决策快、时间准、建设周期短以及见效快等基本原则,在技术上既不能够冒进也不能够落后,避免时机稍纵即逝的问题出现。从而影响建筑经济的三大效益。其二就是动态性的原则,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经济效益是呈现一种动态性的基本原则,因为时间的变化会产生不同建筑资料以及成本等方面的变化,这反映出建筑经济是呈现一种动态的波动。因此就需要我们将建筑的经济价值预估到建筑产生之前,同时也包括建筑产生之后,尽量避免因为波动误差的影响造成整个建筑经济面临巨大亏损。从具体工作的表现上来说,就应该对影响建筑经济变化的建筑资源、空间以及人力等进行一定的预留。这能够进一步防范建筑经济的隐患,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2.4其他原则

上述研究的三个基本导向原则是最重要的,当然除了这三种基本导向原则在建筑经济活动中,同样也存在着突出重点、主从有序以及先进先出等原则,在发生建筑经济活动时,都需要进行一下预估,然后再进行过程控制,事后审核,最后全面总结。进而为下一个建筑环节提供良好的提前。在和谐发展理念下的建筑经济工作应该是综合效益大于单一效益,主动控制重于事后总结,决策重于实施,时效重于先进。

3总结

当前我国建筑经济经过一轮放养式的发展,以重视经济效益为核心,忽视环境效益以及社会效应的代价已经对和谐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制约,因此在我国大力发展和谐社会主义建设的当下,通过宏观调控以及市场导向原则来提升建筑经济的综合效益,这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只有树立和谐发展理念来发展我国建筑经济,才能够提升我国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够充分证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优越性。

经济活动分析论文范文二:财务分析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

一、财务分析定义以及相应的程序

财务分析需要很多数据作为基础,因此需要以会计核算以及相应的报表资源作为前提,同时还需要应用相应的技术与方法,以此来对企业目前所具有的偿债能力以及其他能力进行评价,便于企业投资人能够更加了解企业,进而进行投资。通过财务分析,企业决策者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也能够帮助观望着做出相应的决定。财务分析主要有以下程序:首先,相关人员要明确财务分析目标,企业财务分析的范围非常广,利益相关者不同,其对企业财务分析的范围的取舍不同,所以必须要预先确定分析目标,这样就可以避免分析过程中产生混乱,影响预期目标的实现;其次,设计分析方案,已经确定相应的范围之后,相关人员就需要依据财务分析问题的数量、难度等来设计分析方案,这样可以缩短财务分析总的时间;再次,将所有有关的信息都收集起来正式进入到财务分析阶段,所收集的资料一定要保证质量,尤其是一些数据信息必须要保证真实准确,比如报表、核算等,也可以将相应行业的资料收集起来作为财务分析的参考;最后,选择使用相应的方法,并且进行比较分析,上述过程都完成之后,就需要选择使用一种相应的分析方法,为了避免出现严重的误差,就需要相关人员选择几种分析方法,之后进行比较,以便能够真实的反应出企业发展过程中潜在的问题,以及出现此种问题的原因。

二、财务分析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

财务分析现已经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一项举措,企业在进行经营时,都需要财务分析,以便能够为企业经营提供正确的参考数据,其具体应用如下:

1.金额变动的应用

这种财务分析方法主要是只对企业年度以及基准年度某一特定产品所产生的数据金额差距。此种财务分析方法经常与变动百分比进行连用,而所谓变动百分比主要是指企业不同年度间所产生的金额变动额与基准年度金额之商。此种方法具体来说,就是将某企业经营的上一阶段所获得数据作为基数,之后对后一阶段以及前前一阶段的数据进行有效的环比。这种财务分析方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企业在某段时间内的经济增长率,但是此种方法也有相应的劣势,其中最重要的劣势就是此种方法需要依赖于基数。如果企业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了基础为0或者是负数的情况,则此种方法将不能使用;而且在前后几个阶段绝对额相同的情形下,因为基数差异,最终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等,所以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不能只是单纯的使用这一种财务分析方法。

2.趋势比例法

此种方法就是将基期看作是100%,之后将所有的其他阶段的数据看作是基期的百分比。因此此种方法应用的关键就是确定基期,同时将基期报表数额看作是100%,这种方法与前一种方法相比,基数固定,不会受到基数的制约,同时各个阶段的数据都可以进行比较,这就大大提高了财务分析的效率。

3.结构比例法

这种财务分析方法也可以称之为结构百分比,主要是指所有每一个项目在总额中所占的比例,这种方法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体现出企业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两者之间在某一阶段所具有的相对重要性,同时也体现出企业所有者能够获得多少的利益。同时还可以反映出某一项目是否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变动。通常情况下,利润表会选择使用此种方法。

4.比率分析法

经济论文分析篇6

对于交强险正反两方面的声音都有。大部分认为交强险的推出不仅体现了关注生命,以人为本的立场,同时还由于其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体现了很好的社会公益性。也有对交强险的质疑声,比如认为它相对于之前的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来说可能加重一部分机动车的保费负担。还有观点认为交强险削弱了保险公司通过不同的保单类型来减轻投保人逆向选择的能力。

对于一个新的险种进行多方面多视角的讨论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在理论层面上探讨交强险的推出对投保人带来的影响,笔者相信这不仅可以丰富我们对交强险的理解,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一个简单的经济学分析

(一)强制性的交强险减少恶意逃逸行为

我们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即充分考虑该保险条例如何改变一些驾驶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激励,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恶意逃逸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会延误受害一方的及时治疗而使得事故的后果变得更加严重。下面将分为两个步骤仔细地分析交强险的推出如何有效地遏制了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作为分析的第一步,我们先确定分析的主要群体——因交强险而行为改变较大的群体:即在交强险没有推出之前,尚未购买商业第三者保险的人或驾驶者。选择这个群体作为分析的主要对象的理由有两个方面:其一,该群体的数量庞大,据有关预测投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比例大约不到50%。其二,这部分群体受到的影响最为直接,因为以前他们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比如商业第三者保险),而现在根据交强险规定中相关条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他们必须购买交强险。

分析的第二步是通过一些简单数据分析,指出在没有发生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该群体的个人将减少肇事逃逸的行为。

不难想象,对于在交强险实施之前未投保相应商业第三者险的驾驶者来说,无论交通事故大小,他们都有逃逸的激励,并期望能侥幸避开惩罚或赔偿。只不过对于不太严重的交通事故,他们逃逸的相对可能性要小一些而已。而一旦这部分驾驶者投保了交强险之后,本文下面的分析表明他们逃逸的激励会变小。

根据交强险的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者负全责的情况下其赔付标准的最高限额是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

假设某个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应该赔付受害者x<60000元钱。我们先考虑以前没有购买商业第三者保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可能会有逃逸从而希望侥幸躲避赔偿的激励。假设肇事者逃逸后被发现的概率是P,发现后给予处罚的金额是F,那么肇事者实际面临这样的权衡取舍,如果不逃逸其损失是x,如果逃逸其损失期望是PXF,只要P×F<x,即满足P<x/F,这个肇事者就会选择逃逸。通过这个简单式子,我们可以发现,在执法力度一定的条件下(即概率P固定)肇事者选择逃逸与这样两个因素相关:其一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越严重肇事者逃逸的激励就越大,理由是事故越严重意味着x越大,从而不等式P<x/F越容易满足,换言之,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正相关;同理可知其二,如果逃逸被抓到后的处罚越低,即F越小,肇事者逃逸的激励也越大。值得注意的是前面的第一个结论: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正相关。一般说来,交通事故越是严重,受害人越是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补偿,但是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在没有购买保险的情况下,肇事者此时越是可能丢弃受害人而选择逃逸。

再来考虑交强险强制推行后的情形,因为所有机动车驾驶者都购买了该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其逃逸的激励就有了变化。仍然以前面的交通事故为例,肇事方应该赔付给受害者的还是x元钱,但是该赔款完全由保险公司负担,所以肇事方如果不选择逃逸,那么他的边际损失是下一年增加的保费y元,一般来说y是一个相对较小的数额。如果肇事司机选择逃逸他损失的期望值是P(Fy),我们不难得到肇事方逃逸的条件是P<y/(Fy)。将这个式子和前面的条件P<x/F做一个对比可知,只要满足y/(Fy)<x/F即y<x(1y/F),肇事方选择逃逸的激励就会小于以前没有强制保险情形下的激励。显然这个式子一般都是成立的,因为根据惯例保险公司保费的上涨很少翻倍(事实的情况是只有对那些经常出险者才会适当提高保费),以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为例(其交强险的费率定为1050元),由于交通事故赔付,肇事司机下一年度保费的上涨一般不会超过1050元,即y<1050。也就是说只要x>1050元,y<x(1y/F)就会满足(事实上,当x<1050元左右的事故都不算严重事故,即使肇事方逃逸也不会给受害者带来太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得出一个结论:交强险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逃逸的不良行为,保障了受害者及时得到治疗的权利。

所以通过前面简单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实施交强险后,有一半左右的机动车驾驶者会减少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这种行为的变化显然对于交通安全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同时整体的社会福利也因为受害方比以前更可能得到及时的治疗而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改进。

(二)交强险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驾驶行为更加谨慎

我们将根据很简单的理论分析来探讨交强险的推出如何影响驾驶者的驾驶行为。首先用B(e)、C(e)、T(e)分别代表一定谨慎程度驾驶的收益、成本和带来的保费支出,其中e表示谨慎程度的大小。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假设有B,(e)>0,B”(e)<0,这说明驾驶越谨慎收益越大(因为事故率越低),但是谨慎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由于收益递减的假设对于分析的结论非常重要,有必要对该假设的合理性B(e)做说明。可以将事故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人为控制的,即驾驶者越是谨慎事故率就越低。另外一种是不可控的事故,比如一些突发性的难以预期的事故。当一个驾驶者从较莽撞变得更加谨慎时,第一种类型的事故发生率会明显下降,但是当驾驶者的谨慎程度已经很高时,第一种类型的事故率基本已降到最低程度,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事故一般属于第二种不可抗力型事故,而这种事故率一般不会因为更加谨慎而减少。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谨慎的边际收益递减的假设是比较符合现实的。同时,仍然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常识假设C''''(e)>0,C”(e)<0,这说明谨慎驾驶的成本是递增的C(e)(因为越谨慎所花费的精力越多)。T(e)表示投保人在下一年度保费的变化量。通常的商业保险一般都会根据投保人发生事故的次数来调整下一年的保费,事故率比较高的投保人其保费会随之上涨。交强险也有类似的条款,即保费也是与投保人的事故发生次数挂钩的。因此可以假设T''''(e)<0,即越谨慎事故就越少,那么与事故挂钩的保费增加幅度就越小。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商业性的保险和交强险都通过保费的调整来应付投保人驾驶行为中的道德风险,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比如在商业性的保险下,投保人可以通过下次购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来规避保费的增加,即T(e)=0;而在交强险的情况下,由于有资格经营该险种的保险公司相对较少,可以认为投保人规避的难度更大。

经济论文分析篇7

在当前经济法学界,经济法法本位的主流观点是社会本位,其所谓社会本位主要是指经济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注:社会本位论者除使用“社会利益”一词外,还经常使用“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益”、“公共利益”等词,其含义相同,本文统一使用“社会利益”。)但社会本位论者对此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甚至许多人就先验地认为本当如此。笔者在此对社会本位及当前流行的各种观点提出质疑,并提出“发展本位”的新观点。

一、对“本位”及“社会”的理解

如果我们要证明经济法是社会本位,那么首先就应该弄清这里的“本位”以及社会本位中的“社会”是指什么,这是论证该命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本文对社会本位质疑的逻辑起点。

“本位”一词在汉语中有5个含义:(1)原来的官位;(2)原来的座位;(3)本人的府第;(4)主体,中心;(5)货币制度的基础或货币价值的计算标准。如果将“本位”放在本文的语境中加以讨论即指“法本位”。这是我国学者在20世纪初提出的一个原创命题,(注:对此论证详见童之伟《20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之得失》,载《法商研究》2000,(6)。)但对法本位的概念却没有深入研究和取得一致意见。在上个世纪30年代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对法律立脚点之重心观念,不可不特别论及,即所谓法律之本位是也”。[1]当代有学者定义为:“法律本位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首先确立法律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或基本功能,它反映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价值取向。”[2]另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律本位问题,其实是指法律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法律根据何种理由而立,或者说由何种观念派生?”[3]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抽象出法本位的两个特征:一是立法标准,它是法律制定的直接标准;二是价值导向,它在法价值观体系中带有本质的、根本性的规定。这也契合了“本位”一词第④、⑤项的含义即“中心”和“标准”。

那么“社会”怎样理解?社会的概念极其复杂,也许“我们只有走到路的尽头时,才能真正知道什么是社会,也就是说,这也许是我们永远也无法真正地知道的东西”。[4]自孔德开创社会学以来对社会的认识一直就有两大传统:唯实论和唯名论。实证社会学派的孔德、斯宾塞、马克思、涂尔干等认为社会是一个抽象于具体个人而存在的客观实体,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人之于社会,正如细胞之于人,社会一经产生就成为与个人不同的更高的独立层次。而人文主义社会学派的腾尼斯、韦伯则认为社会只是一种假象,它不过是由于具体的人的相互联系而组成,不能“只见社会不见人”,因此更应该注重个人的研究。而当今对社会的认识正趋于上述两种传统的融合,哈贝马斯、吉登斯、布迪厄、福柯已提出反对主客二原论思维方式。我国社会学创始人费孝通在总结他的学术研究时就指出社会的确是一个实体,但个人是这个实体活的载体,是可以发生主观作用的实体,社会和个人是相互配合的永远不能分离的实体。[5]笔者认为这是对社会准确、客观的解释。

二、对经济法本位建立于社会本位的检讨

何为社会本位?经济法学者通常是将社会利益界定为社会本位。依据法社会学家庞德的理论,“法律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6]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P82)“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8](P70)“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8](P378)其“‘本位思想’通常是由法律所体现的利益所决定的。”,[6](P9)因此以利益为法本位是有其合理性的。如果依据本文对法本位的分析,那么社会本位实质就是以社会利益为经济法立法标准,以社会利益为经济法根本价值导向。但事实上无论其作为立法标准还是价值导向都是行不通的。

(一)社会利益不能作为经济法的立法标准

首先社会利益无法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其无法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当人们“一谈到利益,总是意味着那是隶属于一定主体的利益”。[9]而社会作为一个主体,正如本文所分析的那样,它虽与具体的人密不可分,但绝不是简单的个人的总和,它是一个极为抽象的实体。这样的实体是无法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大多数社会本位论者对社会的解释就含糊其词,甚至避而不谈,并且他们不自觉地将国家等同于社会。因为就人们所理解的社会的外延“大多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的人们活动关系和形式的总和,一旦小于或超出这个范围,人们往往会加上前缀定语,如‘氏族社会’、‘人类社会’、‘国际社会’等等。”[10]可见社会本位论者视野中的未加界定的社会就是指国家。提倡社会本位岂不变成了国家本位?而社会本位论者自身也认为:“国家至上,国家中心,国家意志决定一切,国家统筹一切的国家本位观念阻碍了法律的进化。”[11]当然,有的社会本位论者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因此他们提出了种种所谓社会利益的代表,例如社会团体。(注:郑少华在《经济法中的社会——从社会视角展开》一文中就持此观点,载《法学》2000年,(2)。)但“在严格意义上,社会团体代表的只是一种团体利益,团体利益具有相当的狭隘性,它不能与社会利益划上等号”。[12]并且社团的局部利益本身也可能相互排斥,甚至完全对立的。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将政府视为社会利益总代表。(注:邱本在《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建构与原理阐释》中多处指出政府是社会总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另参见王源扩《重构学科基础——评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载《经济法学评论》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这种观点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是公认的国家的代表,那么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与其代表的国家利益不易界分,在这里社会本位又变成国家本位;第二,依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行为目标并非与社会利益之间必然一致。故依托具体的某一类组织或社团来代表社会利益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国家机关、企业个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均可能代表社会利益。所以,社会作为一个实体的高度抽象性以及其代表的复杂性、多元性决定了经济法无法寻求到社会利益的合适承载主体,也当然不能将社会利益作为立法标准。

其次,社会利益具有不确定性也决定其不能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13]但“这一区分具有很大模糊性,因为各种利益是可以相互沟通和转化的,同一主张可以以不同的名义提出,每一种主张不一定只属于一个范畴。”[12](P122)并且庞德将社会利益进一步划分为一般安全中利益,一般道德方面的社会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以及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注:我国有学者认为庞德的所谓社会利益具有极大的虚伪性,它所维护的不过是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已,根本不是什么全民利益,参见吕世伦《法理的积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522。)[13](P399)那么经济法维护的所谓社会利益具体体现在哪里?有学者就对此提出疑问:“公共利益可分为由公共道德维护和体现的与公法维护和体现的(即国家权力维护和体现的)两个部分构成的整体共三个分析单元。……社会本位所强调的公共利益是哪部分利益?(注:此处的“公共利益”即社会利益,而庞德所谓的“公共利益”按通说是与社会利益相并列的“国家利益”。另外,如果依据此学者的观点,社会利益成为经济法法本位的前提是经济法的性质是公法。但学界对此却存有较大争议,法国的乌安、R.萨维、我国的杨紫煊教授认为是公法;日本的金泽良雄、比利时的R.昂立翁认为是公私交错的混合法域,日本的丹宗昭信和荷兰法学家认为是社会法,等等。)[14]社会本位论者没有回答,我们也不得而知,可见其对社会利益的认识也仅仅是一种没有明确质的规定性的感觉而已,这种模糊的认识源于社会利益自身的不确定性。本身没有统一标准的社会利益自然也不能作为立法标准。

(二)社会利益不能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导向

如果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其价值导向是社会利益优于其他主体的利益,社会本位论者就明确提出了社会利益至上或优先的原则,(注:见王肃元、周林彬、许志勇《经济法概念新探——一种经济分析思路》,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4);姚明《经济法的几个原则探讨》,载《当代法学》1991年,(3)。)即高于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因此有必要厘清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来说明其不能作为价值导向。(注:社会本位论所指的社会利益优先原则还优于其它类型利益,如群体利益。但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是经济法学界对利益主体划分的常用方式,例如认为民法是维护个人利益的个人本位,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利益的社会本位,行政法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国家本位。因此下文的论述就围绕这三类利益主体展开。)

1.个人、社会、国家均有独自的利益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个人利益的客观存在自不待言。社会正如本文前述,是一个实体,虽然较为抽象,但仍具有独自的利益。而“国家除了是某些利益集团或其联盟,即阶级的代表外,它还可以作为一个自主性(autonomy)行动者存在,是一个有着自身独立利益的实体。”[15]

2.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

社会本位论者依据功利主义研究思路,认为社会利益即个人利益的总和,维护社会利益就能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它应该高于个人利益。但此认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问题。理由如下:

第一,社会利益并非总是与个人利益一致,有时甚至根本对立。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任何事物都是充满矛盾的,既然个人与社会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为了其各自的利益当然会产生冲突、碰撞。在旧中国人们为什么把当时的社会称为黑暗的旧社会,就因为其不但不代表人民的利益,反而到处是剥削人、压迫人的现象。可见,社会利益并不总是代表个人的利益。费孝通教授就指出“”即是一次显示“集体表象”的实验室,费本人在当时社会权力支配下不得不去扫街、清厕,并被游街、批斗,与之先前的教授行为规范是完全相悖的。许多类似的“个体”固然表面上按社会指定模式行动,但思想和感情并不接受甚至反抗,以致于坚决拒绝——自杀了事。因此“个人”完全可以是“社会的对立体”,二者利益有时是完全相对抗的。[5](P224)

第二,社会利益并非优于个人利益。社会本位倡导的价值取向是以社会利益为重。但是“从本原上看,‘谁重谁轻’的问题应该是‘谁先谁后’问题的派生物,”[10](P38)社会虽然是一个实体,但个人是这个实体活的载体,正是因为有了人及其活动才构成了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7](P24)且“‘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8](P82)因此“个人利益和整个社会整体利益中,个人利益是其他利益的基础。”[9](P76)在历史上,法学家也大多重视个人的利益,“孟德斯鸠在研究法的精神时‘首先研究了人’,康德把‘尊重人’、‘人是目的’置于其整个法学的核心。黑格尔把‘成为一个人并尊重敬他人为人’视为法的命令”。[16]“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全部的社会手段或社会工具,其中包括人的一切手段和一切工具,最终都是为了人、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协调的发展。”[8](P35)笔者无意强调人比社会重要,以上的论述只说明社会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既然社会与人是对立统一的,任何一方均可能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即在特定的时期优于或重于另一方。因此如果把社会利益当成了目的,就容易在实践中以社会名义压制个人利益,并且“如果我们现在过分强调社会本位而忽略个体本位精神的张扬,那么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就会借着‘社会本位’而横空于世。”[17]足见此价值导向不可取,即使功利主义大师边沁也强调社会所有的利益不能对抗于个人的利益。[12](P106)而罗尔斯更以正义的名义指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8]

3.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

社会本位论者认为社会利益优于国家利益。原因是社会利益是真正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国家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它所体现的国家利益实质上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不是全民利益。(注:赖达清、唐敏《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见李昌麒主编《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暂且不论这种观点正确与否,但可以肯定的是并不能据此就认为社会利益一定优于国家利益。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告诉我们,应该具体地、历史地看待问题,假如在合法战争时期,国家利益显然就优于社会利益。此外,由于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不易界分,加上“我国长期以来是将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混为一谈,(注:在理论上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参见沈宗灵《法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P61;俞可平《权力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P133。)[19],所以国家主义者就可能打着维护社会利益的幌子走向另一个极端。因此,如果以社会利益为经济法的价值导向,一是易滋长国家主义思潮,(注:关于国家主义思潮,中国人民大学吕世伦教授2001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在西南政法大学分两次作《论中国法治现代化中的国家主义障碍》的专题学术报告,认为其是阻碍中国走向法治国的一个根本性的障碍。需要指出的是国家主义与国家干预有实质区别,吕教授本人就认为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就十分必要。)二是不能以动态的眼光来正确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据以上所述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社会利益就一定优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哈特非常深刻地指出:“当人们在竞争的待选价值之间作出选择时,该选择也许以它是为了‘公共利益’或‘普遍利益’的理由而被论证成适当的选择。这些术语意指什么并不清楚,因为看来根本没有什么标尺,据以对将各种待选价值奉献给普遍利益的措施作出检测,并据以认为普遍利益高于待选价值。”[20]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社会利益既不能作为经济法立法标准,也不能作为价值导向。直言之,经济法的法本位自然不是社会本位。

三、一种新的本位观——发展本位

经济法法本位问题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基础理论问题,在我们对社会本位加以否定的同时,也有必要去思考它真正的法本位。先前的经济法本位观都局限在从某个主体利益的角度加以考量,以致社会利益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可是“任何法律部门都不应只强调国家、社会、或个人某一方的利益,现代法在功能上是一种混合型或平衡性的法,经济法也是利益平衡协调法”。[12](P122)因此对其法本位换角度思维就成为必要,毕竟法本位只是一种立法的直接标准和价值导向,它并没有限定我们只能从一个角度对其进行界定。事实上,我们还可以从权利、义务、安全、效率、自由、管理等多角度予以思考。例如有学者就认为民法的法本位是权利本位。(注:例如李锡鹤就认为近现代民法为完全权利本位,参见李锡鹤《论民法本位》,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2)。)那么经济法的法本位究竟是什么?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其功能就在于保证国家、社会、个人三方的良性合作,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公平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法本位应当是“发展本位”,因为以“发展”为立法直接标准,就能很好的整合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而不致偏重某一方;以“发展”作为价值导向,就能体现出经济法的本质和追求的目标。并且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法也都是以“发展”作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的,例如当“限制竞争”行为阻碍了经济发展,人们就制定了反垄断法;而当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以促进各产业协调发展时,人们又制定了宏观调控法。一言以蔽之,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经济法均是以“发展”为本位的。囿于本文主题在于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重在破而非立,提出一种新视角也无非是想拓展对经济法法本位思考的维度,而不地此详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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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分析篇8

奥林匹克运动的历程应该永远铭刻着这两个人的名字:刚刚卸任的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和美国金融家尤伯罗思。萨马兰奇更新了奥运的理念,主张奥运会应为一个国家和一个城市的发展服务,将体育精神和一个国家或城市的经济契机结合起来,为现代奥运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空间。1984年以前的奥运经费主要靠政府拨款,使举办国家或城市背上沉重的债务。1984年的洛杉矶奥运会一改过去的做法,不再靠政府拨款,而是靠出售电视转播权、收取广告费来经营,首次将商业操作介入奥运运营,尤伯罗思是本次运营的策划者和操作人。由于他的智慧和才干,本次奥运会不仅实现了历史上的首次赢利(赢利2亿美元),并使奥运会由体育运动转变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参加的举世瞩目的大型社会经济活动而更加深得人心。以后电视转播权和TOP(顶级)赞助商计划相辅相成,奥林匹克运动和现代商业营销紧密结合起来,使企业和品牌竞争提供了更具挑战力的现代平台,从而使奥运赞助成为国际知名企业和品牌竞争的热点,形成独具特色的“奥运经济。”

体育营销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从体育产业方面来讲即如何更加深刻而有效地推进体育产业化和市场化,使之逐步具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而成为独立的运营体。而从企业方面来讲,即将体育活动和体育业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或形象背景,利用冠名、赞助等形式,通过所赞助的体育活动推广自己的品牌或树立企业形象,达到营销目的。现在,体育营销的观念已经深入全球各大经销商心中,体育背后所蕴藏的无限商机成为世界著名大企业关注的焦点,体育赛事也成为公认的品牌宣传的最好广告载体之一。

中国的体育营销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1984年中国参加奥运会时,仅有“健力宝”和“海鸥表”两家企业向代表团赞助了总额7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和实物。仅过十几年,2000年的悉尼奥运会,中国代表团获得的赞助总额已是1984年的100倍,这说明体育营销观念已经深得人心,产生了强大的社会共鸣,许多厂商已经将促销主体由“明星广告”和“政府关系”转入体育营销。营销方式也已经多样化,由赞助、冠名等基本方式而发展为形象公关和产业连动,最典型的就是伊利集团,聘任田径明星刘翔担任“形象大使。”现代奥运已不仅限于体育赛场,而且也是大企业品牌和形象营销的决赛场。体育比赛尚有“友谊第一,比赛第二”,而对企业来说则纯粹是一场促销实力的“肉搏!”企业营销之争比体育比赛更加残酷。2008年的北京奥运,国际知名企业将借助奥运之机走进中国市场、塑造深得人心的品牌。面对强大攻势,中国企业恐怕抢得每一分利益都将十分艰辛,这就要需要中国企业充实实力,准确定位,借助奥运会,进行成功的体育营销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总之,北京2008年奥运会,2800亿元的投资,为许多企业带来了商机,也为众多企业构建了一个市场推广平台。

经济论文分析篇9

二、经济和谐需要法制进行保障

经济和谐的两个基本要素是经济公正和稳定的经济秩序。而公平和秩序是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经济公正乃是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伦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当前利益格局的失衡主要源于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的不公正,由此形成的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是导致我国当前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原因。因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我国利益分化和利益结构调整的进程中,要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实现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公正分配。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的分配所得与他人的差距感到均衡,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稳定的经济秩序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秩序也法的基础价值追求。从价值论意义的角度上来看,法律有多种价值,诸如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秩序等等,而在这众多法价值当中,法律秩序是更为基础性的。这是因为“所有秩序,无论是我们生命伊始的混沌状态中所发现的,或是我们所要致力于促成的,都可从法律引申出它们的名称。”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不存在法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是法如何的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以“与法永相伴随的进步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也是法律追求的一种。而经济法制无疑是保障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

三、经济法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市场经济中的不和谐

改革至今,一方面,中国社会的差异与和谐关系仍然处于可控状态,虽然分化和差异程度不断爬升,但社会总体上还是处于有序和稳定的状态;但另一方面必须承认,由于经济法制的不完善,差异与和谐的问题远未得到解决,持续运行于分化和差异的高水平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新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不断出现。

第一,经济法制不完善没有有效的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问题,加剧了社会不和谐。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越来越大,导致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利益摩擦越来越突出,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呈上升趋势。如,四川大竹,山西黑矿奴工事件等都是我国相关经济法制不完善的恶劣后果。

第二,经济法制的价值取向不合理导致了经济结构矛盾的日渐突出,经济结构的矛盾扩大为社会矛盾。如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矛盾、需求结构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滞后的矛盾、经济增长与资源紧缺的矛盾、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矛盾等。

第三,经济法制不完善导致不能有效地缓解因经济发展差异而产生的社会不公。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转化为社会差别。改革以来,由于我们在经济发展中采取的是差异性政策,使得一部分地区和企业率先发展,形成了较为明显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由于政策调整没有及时到位,经济发展的水平差距硬化为一种格局,并形成明显的社会差距。

第四、经济法制不完善导致企业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污染严重。经济法制应该起到引导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并具有规制经济发展与自然和谐的功能。但是,目前,我国企业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较为低下,使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一种粗放的形态中,经济发展与社会、自然不和谐。

总之,新形势下,我国出现的不和谐因素大都与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关,特别是与经济利益矛盾有关。而经济法制不完善是导致这些矛盾不能很好解决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加强经济法制的建设才能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

四、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几种路径

经济法制建设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制建设是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经济法制建设的推动。经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正对上面分析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

1、树立并坚持公平、秩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制立法理念。

第一、公平和秩序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也是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内涵。

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是经济法制的根本追求。只有公平的秩序才是稳定的秩序。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换句话说,和谐的市场经济,就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在经济法制立法中,必须以缓解人民利益分配矛盾、经济结构矛盾、发展差异矛盾为己任。充分利用经济法制地引导功能、利益再分配功能、社会调控功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公正有序。

第二、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制的重要立法理念。

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发展性、整体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它表明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前进的状态和运动;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大范围、长时期、总体性的发展运动和发展状态,是一个国家各个部门法的共同发展。经济法制是建立在区域多样性和经济多样性的基础上的。经济法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和重要的实现途径。因此,在经济法制建设领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于发挥经济法制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大量完善和补充经济法制立法

第一、加强民商事立法,完善劳动法等对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规。目前一些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存在不公平现象,如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富人和穷人、有权人和无权人、白领阶层和蓝领阶层等方面的差别较大。切实保护各利益群体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力的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立法,有效地缓解经济结构矛盾。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实践中,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法等,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因此,应该通过立法修正,将各个部门法统一起来,使其各得其所,各有其用。只有经济法内部实现和谐,才能实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和谐。

第三、加强社会调控立法,有力地缓解社会不公。

经济法应该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但在实践中的一些经济法制领域,特别是在价格政策、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区域发展政策、民族政策、劳动政策等方面存在制定法律政策不公平。故应该在立法中,将这种不公平一一革除,实现经济政策的区域公平、主体公平和内容公平。经济政策公平是经济法制公平的基础,通过社会调控立法,实现了经济政策的公平,才能最终实现经济公平、社会公平,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推动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强环境管理,降低污染排放水平。在两个个层次加强循环经济的立法:一是修订《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对循环经济做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或把之分散到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章节之中。二是制定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责任。

经济法是国家协调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就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快速、稳定、高效、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只有实现经济法制的完善,才能通过促进经济和谐,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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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恒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制度的若干思考[J],学习月刊,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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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鹏飞,略论陈云的经济法制思想[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1)。

经济论文分析篇10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启示

新公共管理在西方被冠以不同的称号,如管理主义、企业型政府等,它缘于1979年英国撒切尔政府。新公共管理的出现意味着政府的管理模式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转变。新公共管理注重“顾客”导向、结果导向,强调绩效导向,即以经济、效率、效果三大变量来对绩效进行测量与评估。在公共服务方面倡导市场导向,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不以固定职位而以实绩为依据进行管理。

社会是政府的来源,服务社会是政府的职责和价值取向,新公共管理所提倡的“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市场导向型政府”等理念,反映了政府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合理发展趋向。新公共管理理论可以指导政府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学的方法来管理公共事务,确立行政服务的理念,整合各方利益,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市场还无力全面负责公共性很强的活动,政府仍需承担必要的公共管理职能,这就要求政府在引入市场机制、培养市场力量的同时,还要规范市场管理,使市场得到健康、良好的发展,以便承担更多、更重的公共服务,同时还要把政府建设成为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服务型政府。

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北部湾可以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公共政策、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进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在理论上是有依据的,在实践上也是可行的。

二、区域内高技能人才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北部湾经济区对高技能人才需求旺盛

人才是区域经济发展成败的关键。目前北部湾的人才队伍现状和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无法适应北部湾经济区加快开放开发的需要,无法适应推动泛北部湾区域合作的需要,无法支撑起区域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发展目标,北部湾在石化、林浆纸、能源、钢铁和铝加工、粮油食品加工、海洋产业、高技术、物流和现代服务业等九大重点发展的产业对相关人才需求较大。而发展沿海工业需要的技能人才等严重匮乏,已成为制约北部湾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随着北部湾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对外开放合作等,区域内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断向资本密集型企业的转型,制造业产业结构全面升级,先进技术的大量应用和先进设备的大量更新,必将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以及人才的数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2.北部湾区域内高技能人才发展的软环境有待完善

北部湾的许多企业依然存在着“人才高消费”的用人观念,企业招聘往往起点就是本科,甚至是硕士、博士,也不管是否真正需要。在许多企业中存在盲目追求高学历造成的能级错位和人才浪费现象。而学历层次为大专及以下层次的高技能人才,依然遭受着“弱势文凭”的社会歧视,存在就业机会少和就业层次低的现状。

现有的人才评价体系对高技能人才明显不利,仍然沿用老标准,将人才的定义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而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却因为学历和职称这两道“硬门槛”,被摒弃在“人才队伍”之外。许多地方为管理、技术研发人才提供好的待遇,却忽视同样做出巨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人才被作为普通劳动力,劳动者权益遭到侵害的情况比较普遍。具体表现为;(1)试用期长,试用期工资低;(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或合同形式化;(3)工资增长缓慢,且存在随意克扣或拖欠工资;(4)劳动时间被随意延长,加班无报酬或少报酬;(5)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就业不稳定。(6)违规收取就业押金等费用。这些现象虽然不是北部湾所独有,但在实际上阻碍了高技能人才的发展。

三、公共政策对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影响分析及对策

1.产业政策的影响分析

产业政策是国家从宏观角度调整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政府通过干预资源在产业之间的配置,以期达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产业结构升级对就业总量和就业结构产生影响,产业结构升级会对区域内掌握新技术的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增加。

产业结构调整蕴藏着大量就业机会,第三产业的发展将成为扩大广西就业的主要出路,而且广西第三产业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很大,具有潜在优势,同时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政府的促进与保障是必要的。应该利用北部湾建设和发展这一契机,把握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通过政策引导和相关配套体系的完善等途径,最大程度的拓展高技能人才发展的渠道。

2.财税政策的影响分析

财税政策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促进充分就业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宏观调控职能。由于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与市场机制失灵并存,要求财政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合理分工,相互配合,以实现经济发展和充分就业。财税政策可以促进市场发育和完善,保证资源最优配置,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财税政策可以做到:(1)促进经济增长。使经济增长保持适当的协调比例,相应地扩大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2)调整经济结构。运用税收政策调节产业结构,以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3)直接扩大就业需求。体现在:一是鼓励自主创业;二是鼓励企业雇佣人才。

3.人事政策的影响分析

通过制定和完善就业政策和法规,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人才的权责利,可以对高技能人才就业实行单位控制和宏观管理。强化立法约束和政策引导,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劳动人事制度、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就业制度和服务体系,可以为高技能人才提供配套的就业服务。

政策因素对人才作用发挥的影响非常显著。政策相对宽松的地区或部门,为人才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使人才的聪明才智可以自由发挥出来。人才为了追求才能的发挥和事业的成功,就必然产生向政策宽松地区流动的愿望。

4.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影响分析

现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未能深入人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被一些企业看作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障碍而加以抵制。一些企业存在拖欠工资、加班不给报酬、不签劳动合同等违法侵权行为,甚至以经济效益差、社保负担重为借口,采取瞒、漏报甚至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上存在法律“盲区”,或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有些地方全员参与招商引资,劳动执法部门借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能履行法定的职责,甚至以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利益为由对一些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包庇纵容,对劳动者维权的请求置之不理。

四、总结与建议——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公共政策选择

1.调整区域产业结构促进高技能人才就业

(1)积极承接东部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对第二产业结构进行相应调整。重点培育和发展兼备经济增长点和就业增长点的行业,发掘优势产业、朝阳产业的潜力。大力开发优势资源,着力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与东盟互补的新优势产业,努力把潜在的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优势。

(2)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尽可能挖掘就业潜能,同时发展新兴产业尽可能拓展新的就业领域,从这两个方面调整和优化第三产业内部结构。包括:①改造传统的交通运输仓储业,向现代物流产业转变;②大力发展房地产等关联度大、拉动性强的行业;③大力发展旅游服务业,带动与旅游业相关产业;④积极发展会展服务业等新兴产业。

2.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促进就业的作用

(1)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财政预算中设置“高技能人才就业补助”科目,从预算上给予资金保证。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就业与再就业培训中心和各种培训机构,加强劳动者就业与再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再就业能力。

(2)促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支出,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

(3)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财政管理体制。通过区域内财政转移支付的模式,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对弱势产业实施合理保护,创造就业机会并实施积极的救助,适当调节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

(4)通过税收优惠来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如采用对高技能人才创办企业和企业雇佣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的方式。政府要按照促进高技能人才就业与实现经济增长的战略,以直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3.改革人事制度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

(1)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提高高职人才的社会地位。高技能人才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要树立系统的战略思想。要针对不同行业和职业要求,制定分类分层的人才评价系列、考核评价标准;评价重在业内、市场或社会认可,坚持实践检验人才,形成包括群众、专家、市场和技术等多元化的人才评价体系;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

(2)建立正确的选人用人体系。要正确处理好人才培养近期与长远目标、重点与全局发展、自主培养与吸引凝聚人才模式的关系,完善并规范企事业单位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等环节,规范公开招聘制度和辞聘解聘制度,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促进企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4.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才发展

(1)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使其真正发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根据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加强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监管,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

(2)尝试建立对高技能人才就业实施特别保护制度。可以借鉴国外关于促进就业和劳动保护的立法。比如德国实施的《强迫职业实习教育法》和《工业法典》等法律,鼓励企业雇用技能人才并参与培养;《企业基本法》和《职业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对技能型劳动者的权益加以规范和保护。

(3)建立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和完善企业单位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障,依法推行人才全员参保制度,确实维护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

(4)建立职工凭技能、凭职业资格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待遇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薪酬中考虑技能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推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由各级政府实行政府津贴等鼓励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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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仕伦:英国新公共管理运动实践特征与效应分析[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增刊

[4]广西北部湾经济区2008年~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2.23印发

[5]喻靖文:对高职毕业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9卷第1期

经济论文分析篇11

但是,早在20世纪70年代,否定“战后改革说”的动向在日本学术界已经出现。1977年,木神原英资、野口悠纪雄发表了《大藏省·日银王朝的分析——总体战经济体制的终焉》一文;提出了强调战时和战后经济体制存在连续性的“假说”,认为“战争结束时,日本社会的形式和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另一方面,经济体制,特别是作为实行金融统制之基础的战时经济体制,却基本上得以存续”,“支撑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体制,基本上是战时总体战体制的继续”。1978年,中村隆英在《日本经济——其成长和结构》一书中指出:“战后和战前,不是飞跨战时联结起来的。战时形成、战后继续保持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技术、生活方式、习惯等,实在是出入意料之多。虽然这些东西在形成的时候,以后会变得怎样没人能够预料,但它们却构筑了战后的企业形式、生产组织乃至生活方式。”1988年,山之内靖发表了题为《战时动员体制的比较史考察——为了了解今日日本》的论文,认为日本为进行“总体战”而进行的战时动员,“形成了某种‘全体主义’。这种‘全体主义’,是形成战后日本‘体制社会’的起点”。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日本面临种种经济难题为背景,诸多学者对战后日本的经济体制进行了深入分析,得出了“日本战后经济体制是战时经济体制而延续”的结论。1993年,冈崎哲二、奥野正宽编纂出版了由8位学者共同撰写的《现代日本经济体制的源流》。该论著撰写者对日本金融体制、企业体制、劳资关系、业界团体、财税政策、农业状况等各经济领域在战时和战后的变迁,进行了详尽的历史性考察和比较分析,指出日本至战前30年代的企业统治,即由财阀家族确保股东的经济体制,是盎格鲁—萨克逊型的自由主义经济体制。但是在战争时期,这一经济体制转变成了“日本型经济体制”。正是这种转型后的体制,构成了促使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经济体制的原型。他们通过各项考察后最终得出结论:“构成现代日本经济体制的大部分要素,都是在中日战争和太平洋战争时期,为了对国家资源进行总动员而实施‘计划经济化’的战时经济的需要,以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实施‘统制经济’的需要而制定的。”1995年,山之内靖、J·维克特·考希曼(J.VictorKoschmann)、成田龙一主编了作为13位日美学者共同研究成果的论著《总体战和现代化》。该论著同样对构成战后日本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几个方面进行了颇为详尽的考察,并最终得出结论:“战后各项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战时的各项改革是共通的,这些改革使战前经济体制的制度性基础彻底解体……使战后体制向战前体制回归的道路被封闭。日本的经济虽然也算是市场经济,但是其制度性基础中,包含着在战时计划、统制经济的基础上导入的要素。可以说,日本的经济体制是一种独特的经济体制。”问同一年,野口悠纪雄发表了《1940年体制一再见了,战时经济》(按:他所谓的1940年体制,即战时体制),考察了“1940年体制”即战时体制的形成过程、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和“1940年体制”的关系、“1940年体制”的基本理念、日本经济体制面向未来的选择等几个方面,明确指出了战时和战后经济体制的存续关系:“在战前具有浓厚古典的自由主义经济性格的日本企业和金融市场,在战时经济中发生了巨大变化。现在的日本型企业、间接金融体制的原型,存在于战时经济之中。”

总之,20世纪90年代后,以日本经济风光不再为背景,对日本战时和战后经济体制是否存在连续性的探讨,构成了日本学术界一个持续的热点,其影响波及日本现代史研究的各个领域。通过初步的历史考察,笔者认为至少就日本经济体制而言,战时和战后无疑存在连续性。

二、历史考察:日本战时和战后经济体制是否连续?

按照《现代日本经济体制源流论》中的论述,战后日本经济体制具有五项特征,即:(1)不是股东,而是经营者的“企业所有和经营的关系”;(2)以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制、企业内工会为代表的“企业内的雇佣关系”;(3)以下包制或系列企业为代表的“企业间交易关系”;(4)以银行借贷为中心的“和金融市场的关系”;(5)以行政指导为中心的“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如果我们认同该论著对战后日本经济体制之特征的概括并逐项进行历史考察,那么当不难发现,这些特征都是在战前呈现雏形、在施行战时计划和统制经济时期最终形成、在战后得以延续的。

就第一项特征而言,战前的日本企业也曾经是股东。但是1937年侵华战争的爆发,使前此日本“股东”的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经营模式受到了极大冲击,“使日本企业在大约30年的时间里,完成了从极端的股东,向极端的从业人员180度的转变”。曾赴美就职、后任日本电源开发总裁的高琦达之助,在1954年曾对他1916年和1947年两度回国时获得的不同印象作了生动描述。对前一次印象,他这样写道:“我首先没有料到的是,第一,在会社从业员不知情时,会社的股票已经从A大量流向B,而在股票流动时主要经营首脑已发生更换,经营方针很不稳定。第二,经营首脑主要不是着力巩固会社的基础,而是竭力博取股东的欢心和获取高额红利,以及竭力使股价上扬。”对第二次印象,他却这样写道:“股东的权益完全被无视,事业的经营由从业员执其牛耳,恰好同我大正五年(1916年)第一次回到日本时截然相反。”

日本经济体制的第二项特征同样是战时的产物。在战前,日本的劳动力流动曾经相当普遍。在明治时代,熟练的机械工人在全国到处流动的状况,至大正时代仍得以继续。大正年间大阪市的《劳动调查报告》曾这样写道:“不管怎么说,我国劳动者的最大缺点,就是在同一个企业里工作的时间太短。这种状况无疑使我国工业不断蒙受极大损失。”没有终身雇佣,也就没有与之密切相关的年功序列。但是,同样由于侵华战争的爆发,为了摆脱通货膨胀的困境,日本政府对经济进行了战时统制,并了一系列法令。其中对形成终身雇用和年功工资序列产生重要影响的法令,有1939年颁布的《从业者雇人制限令》、1940年颁布的《从业者移动防止令》和《工资统制令》。前两项法令禁止随意招募员工和随意离退职,使职业流动现象几近消失,后一项法令则不仅扩大了工资中的定额部分,而且使基本工资定期、自动提高作为一种惯例在全国迅速普及。1939年3月,作为施行上述法令的具体措施,日本政府又规定了“初任给”,即对刚参加工作的员工的工资数额,根据地域、年龄、性别进行统一规定。另外,自1939年9月开始,又施行“工资冻结”,即一律不准擅自加薪的工资统制。1942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重要事业所劳务管理令》,规定在某种条件下,如果获得厚生大臣的许可,企业可以不施行“工资冻结”。所谓的“某种条件”,就是制定加薪规则,事实上,日本政府“规定一年一次必须以所有从业人员为对象,按照最高、基本、最低基准额进行加薪””2)。如尾高煌之助和中村隆英所指出的:“正是因为经历了这一过程,年功序列工资和根据工作年限升职制度,在全国得以普及。”构成“企业内的雇佣关系”另一个侧面的企业内工会,也是在战前工人运动的推动下呈现雏形,在战时最终形成的。在这方面,为战时经济需要而组建的“产业报国会”,可以说是战后企业内工会的母胎。按照中村隆英的观点:“战后按照占领军的指令迅速组成的许多工会,均以该组织(产业报国会)作为母胎。”“按企业形成并存续至今的日本工会,事实上只不过是战时产业报国会等组织变换了一下名称。”

日本现代经济体制的第三项特征(同时也是日本制造业的一大特征)也是在战时形成的。在战前,日本的大企业即使零部件一般也自己生产,并不采取下包的形式。但是,由于战争,很多企业的生产规模急剧扩大,作为一种紧急措施,不少企业采取了将部分产品,特别是零部件交中小企业生产的“下包”方式。由于这种紧急措施不仅强化了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关系,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并且使中小企业因能够比较稳定地获得订单而减少了破产和被大企业挤跨的风险。所以,下包制或系列企业在战后作为一种理想的生产方式而得以保留。例如,根据美国学者约翰,多尔的研究,至20世纪60年代末,向丰田汽车公司供应零部件、作为其子公司的企业,40%以上都是在战时通过下包制,和丰田公司构筑起这种关系的。”

作为日本经济体制的第四项特征,即主要通过向银行借贷,而不是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融资的“间接金融”体制,更是战时的产物。在明治时代,日本企业基本上是依靠股份和企业内部资金储备进行扩大再生产的,属内部金融时代。在这广时代,由于财阀占有矿山开采和对外贸易等高收益产业,拥有充足的资金储备,因此一般均以企业内资金进行再投资,扩大再生产。不受财阀支配的一些产业,如棉纺织业和铁道运输业,则依存于以股东的股份担保金额支撑的内部金融机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正式进入了重工业和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期,以往通过内部金融机制筹措资金的做法逐渐捉襟见肘。于是,企业通过外部筹措资金的做法开始被普遍采用。日本金融体制开始呈现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二者并重的状态。不过,当时主要仍以直接金融为主。1937年侵华战争爆发后;随着日本当局金融控制的全面强化,日本进入了“时局金融”时期,上述情况开始发生显著变化。据统计,1936年,日本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措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63.8%。但是战争爆发后,这一比率逐年下滑,再至1939年占33.6%,至1945年则仅占0.61%。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向银行借贷作为取代股票发行筹措资金的方式的比重,则自1939年呈显著上升趋势:1936年为40.6%,1945年达到93.2%,即企业已几乎完全以向银行借贷作为基本融资方式。”不言而喻,间接金融体制是在战争时期形成的。

最后,以行政指导为中心的“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不仅是战后日本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特征,也是“东亚模式”的两大特征之一。但同样必须指出的是,尽管在实现近代化的历程中,日本政府在推进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在侵华战争以前,日本政府事实上并不直接、全面地介入民间的经济活动。即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概览当时一系列“统制立法”,我们便不难发现,日本政府在战时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仍是保护、扶持乃至救助民间企业。只是为了发动对华侵略,日本当局开始真正将国民经济转人“战时经济”,才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广泛介入民间经济活动,密切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正是在这一阶段,战后政府和业界团体双向关系或者说行政指导体制的原型,开始出现”。

三、福兮祸兮:如何认识日本“战时经济体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般认为,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因日本向和平国家转型而摆脱了军费负担,以及农地改革、解散财阀、禁止垄断、劳动立法等经济民主化政策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是,按照野口悠纪雄的观点,日本经济所以在战后迅速恢复并马上实现高速增长,主要归因于在战时形成的经济体制。他这样写道:“‘日本型企业’的各种特征,对经济高速增长的实现,起了发动机的作用。”“正是由于实行了金融统制,才可能对资本集约性战略产业实行重点资源分配,才可能在作为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支柱产业的重工业和化学工业中,实现工业化。就这个意义而言,可以说在金融体制中维持‘战时体制’,是推动经济高速增长的最大原因。”不过,野口悠纪雄对“战时体制”的评价,绝不仅止于肯定它的积极作用,绝不意味着他称颂乃至推崇这一体制。相反,他认为这一体制已经落后于时代要求,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他明确指出:“迄今为止,虽然日本政府几度试图进行改革,但是这一体制依然没有改变。在日本走向未来的今天,1940年体制已经成为一大桎梏。”

野口悠纪雄的观点,有助于启发我们对日本创造经济“奇迹”的进一步思考。众所周知,1968年,日本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了英国和德国,成为仅次于美国和苏联的世界第三经济大国,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以此为背景,西方国家的政界和学术界开始探寻日本为何能创造“奇迹”,而上述现代日本经济体制特征的核心内容,曾被视为日本创造“奇迹”的要因。

首先,将日本经济“奇迹”的产生,主要归因于日本特有的企业用工制度和机制的观点,曾经倍受推崇并非常流行。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埃兹拉·沃格尔于1979年发表的《日本名列第一:对美国的教训》,就是这方面的代表。沃格尔在该论著中通过对日本战后的政治、经济、科教和社会生活作了详尽的考察后得出结论:日本所以能取得成功,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日本企业拥有一大批愿意为企业尽心尽力的职工;而日本企业所以能拥有这样的职工,就是因为日本企业具有“对企业忠诚,对工作热爱,以及为企业献身”的激励机制。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和外交家埃德温·赖肖尔和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马里厄斯·詹森也认为:“终身雇用制度在日本发挥着良好作用。”“年功序列制度,也为经济发展起了促进作用。”“日本的雇用制度和工资制度显然对该国的工会发展产生影响。”

其次,就间接金融体制而言,国际学术界普遍认为,在日本战后的经济恢复和高速发展时期,银行一直充当了资金的提供者和企业经营风险监督者的角色。所以,尽管战后日本经济发展速度惊人,企业规模急剧膨胀,但整体上金融秩序井然,没有出现大的金融动荡。之所以如此,战时形成、战后延续的金融体制具有稳定性,是一大要因。寺西重郎提供的一个数据为此提供了证明:在战前,银行破产是寻常的现象,1902年至1919年的18年间,经营出现破绽的银行年均24.6家,1920年至1932年的13年间为43.5家,1933至1945年的13年间为7.8,但是在战后,直至70年代,没有一家银行倒闭。

经济论文分析篇12

关键词:工程造价;经济;效益;建筑;管理

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涉及材料和人员多、不确定性强的特点,其影响因素既有自然环境因素,还有设备和人为因素,因此要使建设项目能够实现既定目标,就需要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有效控制。

1加强建筑造价管理的意义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复杂、范围较广的管理工作,其对建筑工程的效益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从目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来看,管理的内容没有涉及建筑工程完工投入使用之后的运维工作,重点管理的内容是工程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各环节的工程造价管理。一个工程造价管理的完整性既包括工程建设本身所需的成本,同时也包括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期的运维成本管理,这样才能够提高整个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今,电力能源的需求量日益高涨,国家加大了对电力工程的建设力度,以保障电力供应的及时性。伴随着电力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电力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不仅关系着电力企业的发展,也关系着国家利益。因此,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是新时期电力企业良好发展和推动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

2建筑造价管理加强的措施

2.1采取新的体制

如何保障建筑造价管理的不断优化,其中体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情况下需要不断建立健全造价相关体制和机制,对于部门的分工和内部协同工作充分明确,制约相关违规现象,强化相关机构管理,并且完善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于合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制化原则和合同的规范,实现造价管理的制度化、正规化和合理化。

2.2方案实施

在工程项目中,设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被重视。因此,在目前大多工程项目中,除了对工程进行全面的规划和施工示意图的描述之外,我们还要准确处理建设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杜绝后期施工过程中加大材料、人力和物力的过损耗,减少资源浪费。项目部应严格劳务合同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变更的管理,对于不增加合同收入的变更严格执行变更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劳务合同计量数量严格区分清单数量和变更数量,并按程序逐级签认。项目部应严格非劳务分包合同承包内容的物资、机械设备使用和消耗管理,明确材料设备、机械台班耗用标准和奖惩规定,严格计量控制,对超耗、超用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项目部应严格零星用工和计日工管理,对于包含在分包合同工程内容的临时用工严禁另行计价;临时用工和计日工不得超过合同或内控标准。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劳务合同不预付工程款的管理规定;中期付款要严格先计价后付款的原则,且付款比例以计价总额的85%控制;工程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付款比例以计价总额扣除质量保证金额度控制。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返还。

2.3风险预控

各相关部门根据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及形象进度、现场条件等因素引起相应的工程数量变化,对相关成本因素和工程数量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确认各成本责任中心责任范围以外变化数量,提交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调整责任成本预算,成本责任中心相应调整责任数量台账。风险管理与创收增效相结合的原则:项目部应充分辨识、分析工程数量变化潜在风险,组织开展工程数量风险防范预控管理,制定增收创效等风险防范方案并严格执行。加强施工各环节成本的预测预控。所谓的风险控制常见的控制方式有风险管理计划中的预控和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权变手段,另外风险监控也是一项常见的风险控制手段,通过对项目风险的阶段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充分研究和了解进行科学的管理,识别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收集相关风险信息,从而实现对项目风险的控制。具体的措施包括,细化施工方案,通过预测,能够找到真正费用控制点。具体做法是在每一环节施工前,项目部根据内控成本及工程进度预测施工部位及相应的实物量,通过预算确定收入。根据各项经济指标做出相应的控制方案,实现成本的预测预控。

2.4全过程管理

全过程造价管理也叫作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指的是从建筑工程决策阶段到工程招投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以及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维护阶段的所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相较于传统的造价管理模式,全过程造价管理具有范围广、内容深、系统性较强等优势,目前已成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使用模式。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具有可审计跟踪的工程造价管理系统,是涵盖了建筑工程各个阶段总造价最小化的一种管理形式,其贯穿于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生命周期内。电力工程的造价管理应积极采用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将工程项目建设各个阶段的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的范围内,实现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5企业工程经济管理创新

工程经济管理创新对严格监督建筑质量、认真掌控工程造价起着重大的规划作用。兼顾造价成本和使用成本,重视在全过程成本里面的使用成本的比重,建筑的成本有正常使用期限之内的消耗和维护运营应付出的成本以及该建筑一次性建造的所有成本,对此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文件并加强了管理,但是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漏洞亟待解决,从项目的整个寿命周期来看,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和使用及维护成本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我们要将科技创新作为前提将造价管理进行更新优化,建立全新的管理意识;建立新一代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遵照建筑节能的规范和要求来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有关于节能建筑在工程造价方面的信息体系,用市场经济加强这一行业的竞争力,从而得到良好发展。政府发挥宏观调控功能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对其进行引导,社会各地区根据自身特点完善节能技术并以此提高自身竞争力。

3结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中,造价管理对于一个企业的相关经济效益是非常重要的,这就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综合着手,最终推动造价管理的不断完善,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海磊.浅析建筑节能理念下的工程造价管理[J].甘肃科技纵横,2011,04.

[2]孙正茂.浅谈建筑造价管理[J].科技与企业,2011,12.

[3]王昂.浅谈新时期建筑造价管理趋势[J].林业科技情报,2014,02.

工程经济分析论文范文二:建筑工程经济管理影响因素分析

摘要: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呈现出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趋势,这样就带动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其中工程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但是影响建筑工程管理的因素有很多,这样就必须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从而才能提升工程的效益,促使建筑行业不断的向前发展。基于此,本文主要对建筑工程管理影响因素分析与应对策略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影响因素;应对策略

一、前言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随着市场竞争力的不断加剧,建筑企业要向稳定健康的发展,就一定要做好工程管理工作,但是在管理的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就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建筑工程的效益,确保工程的顺利开展。

二、影响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因素

(一)建筑工程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针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发展时间比较短,这样就促使建筑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并且还要很多环节的管理工作没有规范性,针对这样的现状,有一些部门不知道怎样去管理。同时因为没有相对严格的管理体制,这样就促使很多工作得不到落实,从而就降低了管理的效率,也导致很多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

(二)对工程核算的重视程度不够

现阶段,在进行建筑工程管理的时候,核算经常被忽视,许多建筑企业在开展管理工作的时候,它们认为只主要重视施工进度和水平,这样就促使核算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从而就促使核算的结果不够准确。

(三)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1、目前很多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决策人员在进行工程管理的时候,因为很多基层管理人员的能力不够,并且素质水平比较低,这样就造成工程管理很难得到实施,也不能够科学有顺序的开展,从而就严重影响了管理的质量。

2、对于建筑工程而言,作为监理人员起着监督、控制等重要作用,但是有一些监理人员没有很强的责任性,这样奇偶造成很多施工单位在施工的时候出现了采用劣质的材料充当优质的材料,以及偷工减料现象的出现,从而就不能有效的发挥监理的作用。

3、施工人员是施工的主体,其对于施工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现在很多施工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服从企业的意识不够强烈,从而就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管理。

(四)具有多方的矛盾性针对建筑工程,其是由业主、监理、设计以及施工单位等共同完成的,但是由于利益的关系,在开展工程管理工作的时候,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和矛盾,倘若不对这些矛盾进行认真的处理,就会严重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三、提高我国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有效策略

(一)优化管理机制

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在优化管理机制的时候,其一,全面性,一定要充分的考虑各个参加工程建设单位的利益,这样就能保证管理机制更加的完善和健全,同时还要采用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加强各个参与单位的合作,从而才能对工程进行更好的管理。其二,有效性,对于建筑工程管理中,制定的制度的标准一定要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特征,并且还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调整,从而才能确保管理机制的有效性,也能够有效的避免管理机制出现虚拟设置的情况。

(二)加强监管部门的管理

1、在进行建筑工程审批的时候,要对其机制进行相应的改革,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的减少没有效果的审批程序。同时还要对转化职能引起关注,从而才能保证监督和服务共同存在和发展。

2、作为监管部门,对于机构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一定要及时的对其进行调整,兵器还要对各个部门的职责进行充分的落实。

3、必须要强化加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监管的质量。

(三)重视工程核算,有效控制建设成本

在建筑工程管理中,核算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不断的健全和完善核算管理体系,并且还要及时做好工程的转资处理工作。

(四)提高管理人员、被管理对象的综合素质

对于建筑工程,在管理的过程中,要想保证工程管理的质量,一定要不断的提升管理人员和管理对象的综合素质,首先作为有关单位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并且采取相应的对策提升它的综合素质,从而才能确保建筑工程管理的质量。

(五)积极协调管理中各方矛盾

在进行建筑工程管理的时候,首先作为有关的单位在管理之前要制定相关的规定明确各个参与工程建设方的责任、权利以及义务,这样才能减少今后的矛盾。然后作为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的责任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且还要做好自身的工作,以及与有关单位的配合,从而才能有效的保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再次,各个单位应该尽量多的组织员工一起学习,或者开展联谊活动,这样就能够很大程度的增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从而就能够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最后,各个单位要保持合作关系,这样就可以很好的协调工作事宜,调动好够工作的氛围,也确保各个单位面对问题的时候能够换位思考,从而就能够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发生的原因,继而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减少矛盾。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进行建筑工程管理的时候,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的特征,但是目前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促使管理工作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一定要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并且对其进行改善,从而就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管理质量,促使工程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经济论文分析篇13

在经济法的产生问题上,国内外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2)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3)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阶段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4)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不论以上观点孰是孰非,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国家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撇开以前的历史阶段不谈,现在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政府被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和协调的职能。西方经济学者认为,不存在所有经济决策都在自由市场中作出的“纯粹”市场经济。所有的市场经济都是“混合的”,因为在任何现代社会里,政府都要起主要作用。

著名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了市场经济应由“看不见的手”来调节,政府只应充当“守夜人”,干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理论。斯密的理论适用于完全竞争的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可如今的形势已迥于从前。因此,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理论,并由罗斯福总统在实施“新政”时应用于实践。二战以后的绝大部分国家都加大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力度。从他们实行的经济制度上来看,美国实行的是自由市场经济,日本实行的是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韩国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其政府对经济干预之意已十分明显。更为大家所熟悉的是,新加坡是一个严格计划的市场经济国家,而其所取得的经济成绩亦为世人所瞩目。

从法律角度来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亦属必然。首先,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导致市场机制的失灵。在缺乏完全竞争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垄断,市场自动调节失灵。市场经济下的价格规律遭到破坏,产生了一种外部效果。另外,市场机制本身存在两个弱点,一是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二是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不能避免的盲目性。其次,经济法的形成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必然选择。市场机制的失灵导致政府适度干预成为必要,而“适度”之形式表现为“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调并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民商法建立了基本的秩序,但是民商法遗留了大量的空白需要经济法来调整,其中突出的一点是,民商法突出保护主体的私利益,其利益保护结构不适应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国家干预经济的各种方式中,法律手段是最有效、最易为社会所接受并最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一种方式。因此,政府实施宏观经济管理必须采取经济法的形式。

二、经济法的本质围绕着政府而展开

经济法的本质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来理解,我们这里所谈的经济法的本质是指经济法所固有的,决定经济法性质全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经济法的本质就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中国人民大学的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存在的基础、发展的动力,是经济法的本质和灵魂。这里的“集中”可以理解为对政府的赋权,“民主”可以理解为政府的规范。对经济法的上述本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而不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机构是多元化的,国家职能也是多元化的,经济干预职能只是其职能之一,而该项职能之行使从本质上来说是由政府机关来行使的。再者说,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方式很多,范围很广,而从经济法角度来说,其只能调整政府干预经济的关系。

其次,经济法不仅仅是确认政府干预经济而且是确认并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经济法除赋权政府外,还必须防止、禁止、制止政府的不适当的、不必要的干预。政府干预经济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浪费和缺乏效率,着眼于共同性和一致性而忽视个体利益的差别等。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显然十分必要。

经济法本质之核心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并重。两者并重之要求亦可从经济学理论中寻到依据。现代自由主义的基石是“政府失灵论”,其主要理论依据是:“看不见的手”仍然有效;资源有效配置的惟一途径只能是通过市场来实现;克服市场缺陷的方法是明晰产权而不是国家干预;政府的公平、绩效、诚信等受人为因素影响而值得怀疑等。政府(国家)干预主义的出发点是“市场失灵论”,其主要理论依据是: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不能一致,效率、公平无法平衡;垄断盛行,资源浪费;信息失效无法由市场本身弥补;自由市场经济存在外部效应;公共产品生产存在问题等等。两派之争的直接结果便是:政府干预经济,但必须是适度的,规范的干预是必要的。因此,经济法的任务便在于平衡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度”,其前提是确认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权,其保证是对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政府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经济法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中,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对国家机构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任务、职责,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原则和方式、法律责任以及他们的设置等均作了规定。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通过相应的国家机构,具体说,就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来实现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如果对经济法主体作一层级划分,把经济法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作为第一层,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则是第二层,企业等主体则是第三层。在这几类主体中,政府是一个经济执法主体,其活动是一种法律传动的中介活动。如果说这一环节出现问题,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政府的主体地位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政府是经济活动秩序的制定者。体现在政府有权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作出行政司法解释等。

第二,政府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体现在政府市场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查处,对市场秩序的维护矫正。

第三,政府是执行经济活动规则的仲裁者。体现在政府对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等的仲裁。

第四,政府经济运行过程的调节者。体现为政府利用财政、税收、价格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的调节。

第五,政府是经济运行过程的直接参与者。此时,政府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民商主体),其本身行为要受法律约束,而政府的模范守法行为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六,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者。体现为政府利用计划、预算等手段对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等作出规划。

从政府的角色不难看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是经济法的极其重要的一类主体,其立法行为(行政立法)、执法行为(市场经济管理行为)、市场行为(作为普通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关系)都会对市场经济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由其多重角色、深入市场经济关系等特点,我们称政府为经济法的核心主体亦不为过。

四、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反映了政府的功能和活动

政府发挥经济功能,干预经济的依据有三,一是生产的社会化与专业化;二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与市场的功能缺陷;三是社会目标与公共产品。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身份地位及其发挥经济功能的依据决定了政府经济功能的范围。概括起来讲,政府的经济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这就决定在市场主体制度中必须明确国有企业的地位,在产业政策上必须兼顾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产业的发展。

2.建立和保持市场竞争制度。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为此,政府必须应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完善相关立法,严格执法。

3.调节经济运行过程。政府对经济运行过程的调节包括微观经济政策调节和宏观经济调节。而宏观经济政策调节即宏观调控法,主要指政府利用利率、汇率等手段进行的调节。

4.收入再分配和社会保障。政府的收入再分配职能,主要表现在财政收支上。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从全社会角度统筹规划社会保障体系。

可以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构成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而现在经济法学所架构的经济法体系与上述分析相吻合。

经济是一国的核心,经济法对保障一国经济的发展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在全球化及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大社会、小政府的国家社会管理模式已成为全球各国的共同选择。WTO将影响中国的公法制度,推动政府行为走向法制化,这是因为WTO协定约束的对象是政府。我国政府必须保证管理经济行为的公开、透明,政府必须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实施的管理经济行为的有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等。应对如此态势,为确保小政府对大社会的有效管理和充分保障,研究经济法,并且把握住经济法之核心———政府,就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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