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中级论文实用13篇

土建中级论文
土建中级论文篇1

     在当前建筑领域中,土建工程的质量一直学者研究的热点,随着我国基础建设的迅速发展,土建在现代工程建设中已经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施工质量的好坏,既对结构物的安全,也对结构物的造价有很大影响,因此控制施工质量,刻不容缓。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的建设。文中针对土建工程施工项目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这不仅有利于对常见的质量问题事先加以预防;而且有利于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     1.影响建筑土建工程施工质量因素分析土建工程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表现的形式多种多样,诸如建构筑物的错位、变形、倾斜、倒塌、破坏、开裂、渗水、漏水、刚度差、强度不足、断面尺寸不准等等,但究其原因,可归纳如下:    (1)违背建设程序;    (2)未加固处理好地基;    (3)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4)自然条件影响。土建工程施工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    (5)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地质资料、数据有误。如当基岩地面起伏变化较大时,软土层厚薄相差亦甚大;地质勘察钻孔深度不够,没有查清地下软土层、滑坡、溶洞等地层构造;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等,均会导致采用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    (6)设计考虑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缝设臵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等,都是诱发质量问题的隐患;

   (7)施工和管理问题,不熟悉图纸,不按图施工。把铰接作成刚接,把简支梁作成连续梁,抗裂结构用光圆钢筋代替变形钢筋等,致使结构裂缝破坏;挡土墙不按图设滤水层,留排水孔,致使土压力增大,造成挡土墙倾覆。不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不按有关操作规程施工。缺乏基本结构知识。施工管理紊乱,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错误。技术组织措施不当,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不重视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等等,都是导致质量问题的祸根。     2.加强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几点措施     2.1施工前的质量控制       首先要建立各级质量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为质量技术责任人,施工队各级也同时建立质量责任制,真正做到了层层把关,各负其责。其次要实施质量否决权,其次是要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察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效促进质量体系良性运作,规范所有主体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控制,实现设计和勘察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2施工中的质量控制     2.2.1隐蔽工程的质量控制         (1)地基隐蔽验收。地槽清好后,组织地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重点检查地基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软弱下卧层、实际地质情况是否与勘测报告相符合。确认地基土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及时办好隐蔽验收签证手续。      (2)钢筋分项工程隐蔽验收。钢筋分项工程的隐蔽验收,主要是合理设臵质量控制点,提前给施工单位负责人交底,不经验收合格,不准隐蔽比如柱子质量控制点的设臵,应设在每层柱(或基础顶面)支模之前,控制的重点内容是:柱子纵筋接头(焊接接头或绑扎接头)质量及其位臵是否正确、箍筋加密区绑扎是否到位、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基础结构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隐蔽之前,应组织设计、监理、质监等有关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重点检查:砖砌体的组砌方法,柱梁板砼是否有缺陷用HT-225型砼回弹仪对柱粱、板砼进行抽点回弹,并结合施工留臵的砼试块试压强度进行对比。待确认砖砌体组砌方法正确、灰梁饱满度>80%,结构砖砌砂浆试块试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砼无缺陷而且砼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等级后,才能进行隐蔽。     2.2.2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结构工程所用的钢筋、砖、水泥、砂、石子等原材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见证取样后, 送至国家认可资质的实验室做复验试验,合格才能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上,一旦发现未经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上,监理人员应立即制止,强行纠正,对不听劝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2.3施工后的质量控制施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土建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       ①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②加强对土上建筑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3.综上所述,对建筑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的控制,需要从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在充分了解其影响因素,方可对症下药,针对具体问题采取具体的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土建中级论文篇2

河北工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创办于1950年,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和丰富的办学经验。从早期的房屋建筑专业、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发展为建筑工程专业、交通土建专业,直到现在的土木工程专业、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已积累了60余年的办学经验,拥有完善的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机制;为河北省、京津以及周边地区的建筑、道路、桥梁、交通等行业的研究机构、设计院(所)、施工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输送了大批合格的土木工程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河北省、天津市的土木工程行业和土木工程教育界享有较高的声誉。毕业设计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和初步科学研究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具有鲜明的实践性与综合性。通过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价,进而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分析影响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因素,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本科毕业设计质量的检查具体体现在:(1)毕业设计(论文)前期至中期工作阶段。对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条件(选题质量及指导教师情况)及组织管理、学生状况、中期检查等情况进行抽查、评分。(2)毕业设计(论文)后期工作(答辩、评分)阶段。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情况进行抽查、评分。(3)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阶段。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进行抽查、评分。必要时,抽调部分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送外校评审。(4)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阶段。召开总结评议会,总结检查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及经验,研究进一步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措施。写出评估报告,提出对我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指标体系”的修改意见。同时,组织申报、评选本年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优秀单位及优秀指导教师。在评价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很多。为更加可过的评价学生毕业设计质量。本文提出运用模糊评价理论来评价学生毕业设计质量。

一、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理论和方法

模糊综合评价与其他确定性评价方法不同,它在评价过程中能充分考虑影响学生毕业设计质量的不同因素。首先用U={u1,u2,…,um}={选题质量,学生能力,毕业设计质量}等不同评价指标。V={v1,v2,…,vn}=优,良,中,及格,差表示不同评价指标所处评语集合。

1.首先构建毕业设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本文根据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设计特点,构建了二级指标,二级评价指标可以更加清楚的实现指标值的量化。根据每个评价指标ui(i=l,2,…,m)对确定评判等级的影响程度不同确定权重模糊子集A,A={a1,a2,a3,…,am}其中ai为因素集中ui的权重值,ai≥0且ai=1。

2.设不同评价指标因素ui又包含s个二级评价指标,其评价指标集为ui,ui={ui1,ui2,…,uis},对应的权重Ai={ai1,ai2,ai3…,ais},ais表示uis在ui中的权重,ais≥0且∑ais=l。

3.设评价等级可分为n个等级,其评价集V={v1,v2,…,vn}=“优,良,中,及格,不及格”5个等级。

4.对每个ui的m个因素按作综合评价。从ui到V的模糊关系用模糊矩阵Ri来描述。

5.然后再根据以下的模糊运算关系得到目标的综合评价分数。

Ri=r11 r12 K r1nr21 r22 K r2nK K K Krm1 rm2 K rmnB=A·R=(a1,a2,a3,K,am)or11 r12 K r1nr21 r22 K r2nK K K Krm1 rm2 K rmn=(b1,b2,b3,K,bn)其中,rmn表示因素指标uis对于第j级评语vj的隶属度。

二、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在毕业设计质量评价中的运用

1.确定评价指标因素集。依据模糊不确定性综合评价理论,确定土木工程专业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所示。

2.评价指标等级。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设计质量评语集合分为v={v1,v2,v3,v4,v5}={优,良,中,及格,差}五个等级。

3.评价因素权重集。各指标因素权重集在表1中已列出。

其中一级指标权重为A=(0.20,0.60,0.20),二级指标权重为A1=(0.25,0.25,0.25,0.25),A2=(0.17,0.25,

0.17,0.17,0.07,0.17),A3=(0.50,0.30,0.20)。

三、结语

毕业设计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利用根据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设计特点,构建了毕业设计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然后提出利用模糊综合评价,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大大提高了学生毕业设计的主动性,有利于提高毕业设计质量。

参考文献:

土建中级论文篇3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是理解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理论基础,而马克思的土地资本理论则是理解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不可或缺的内容。马克思的土地资本理论是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下土地私有制的理论思考。基于马克思土地资本理论的分析,马克思土地资本理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结合我国当前对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流转,以生产要素和资本要素的形式进入市场经济,对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增收,实现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对于马克思的土地资本化思想探析,本文主要从地租的资本化、土地所有权的资本化和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三个角度,并结合当下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内容,进行探析。

一、地租的资本化

土地资本化实际上是以地租的形式显现出来的,当土地作为一项资本权利进入市场,并且这项权利能够带来一定收益,这实际上就是生产要素资本化的过程,土地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资产阶级强制将农民与土地分离开来,就造就了土地的相对独立,这种独立使得土地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被投入市场,并取得收益,这种收益主要是以地租的形式体现出来,而是资产阶级进行剥削的主要来源。

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也存在地租,在农业文明下,地租体现的是地主阶级对于农民阶级的剥削与压迫的实际形式,主要是以劳役(农民无偿提供劳动)、实物(土地的出产物)和货币地租这三种主要形式。每种地租形式,既是经济基础的反映,也反映着上层建筑的变化。实物对于劳役的代替,反映着地主阶级对于奴隶主阶级的瓦解,货币形式代替实物的形式,恰恰是资产阶级对于封建阶级的瓦解。

对于马克思土地资本化思想的研究,对于货币地租形式的分析,显然是具有理论和现实价值的。货币地租产生于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将土地租借给农民阶级,农民通过劳动收获农产品,满足自身的生活和生存需要,作为回报,农民向地主阶级上交货币。货币地租与实物地租的既是区别也是意义的地方在于,货币地租极大的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商品经济实际上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货币地租“从产品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要以商业、城市工业、一般商品生产、从而货币流通有了比较显著的发展为前提”,货币地租形式的出现和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这一规律也造就了资产阶级的发展壮大。“资本化的地租即土地价格,从而土地让渡的可能性和土地的让渡,会随着这种转化而变为本质的要素,因此,不仅从前有交租义务的人能够转化成独立的农民所有者,并且城市的以及其他的货币所有者也能购买土地,再把土地租给农民或资本家,并把地租当作他这样投人的资本的利息形式而加以享用;因此,这种情形也会促使以前的剥削方式,所有者和实际耕作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地租本身发生变革。”货币地租使土地成为独立的资本要素,造成了土地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也进一步造成了地主阶级的瓦解,资产阶级可以通过商品交换一样集聚土地。地租作为土地资本化的表现,货币地租产生于封建社会,可以说是地主阶级自我挖掘的坟墓,自己埋葬了自己。而在资产主义社会,土地失去了传统的意义和价值,成为少数农场主的生产资料,而更多的时候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普通要素而已,当然这一过程伴随着资产阶级对于无产阶级的剥削,无产阶级丧失了土地,成为资产阶级的附属。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瓦解,找到这一源头,进而为无产阶级实现自身的解放找到理论基础。

二、土地所有权的资本化

马克思的土地资本理论基础底地租理论,而在马克思看来,地租实质上反映的是土地所有权的变化,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在封建社会,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地主阶级的,地租是土地所有权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土地要素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不再单一是作为农业的生产资料,不同形式的土地具有不同形式的用途,因而,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所有者,地租的内容进一步丰富,但是,“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土地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实现形式是以地租为载体的,地租代表着所有者的而所有权,而土地所有权的变化也离不开货币地租的作用。土地所有权与地租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地租的获得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前提的,而土地所有权的获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对于农民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压迫,对于土地的强制获得。土地成为只属于自己的独占的财富。基于上文的分析,地租的变化实际上是反映着土地所有权的变化,而“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土地所有权也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地租,地租的实现代表的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价值,而政治意义上的所有权代表的是土地所有者的占有权利。因此,土地所有权与地租之间的关系我们应该辩证的认识。

地租的资本化主要以土地价格的形式显现,土地作为资本要素接入到生产领域,作为资本利息,土地价格是土地资本化的前提下提前支付的土地地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所有权的经济意x在于土地所有权成为单独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资产阶级,而实际的使用者则是无产阶级,这一分离使得“在苏格兰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过他的一生”。

三、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的所有权是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正是这种分离才使得上文中马克思所提到的在苏格兰和君士坦丁堡生活成为现实。这种分离是土地资本化的必然要求,土地所有权的经济意义在于土地所有权成为单独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资产阶级,而实际的使用者则是无产阶级。

土地所有权的资本化是土地资本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土地所有权的重要体现。土地所有权第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土地的资本化是与当时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然而,我国实行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制度,其本质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就是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的基A上的。因此,在马克思土地资本化思想的指导下,对于我国当前的土地制度改革是具有重要价值的。

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公有制是对立的两种土地所有制,土地作为先天而存在的自然资源,就有社会属性和价值,同时这种社会属性是与其不同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土地的私有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一制度造成了农民阶级地位的当下现状,也形成了无产阶级的阶级地位。土地的私有制和土地的资本化,使得资产阶级对于无产阶级的剥削,剩余价值的获得更加隐蔽,成为进一步奴役人民的工具。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土地资本化从性质上而言,就具有资本主义条件下土地资本化的所不具有的优点。这也是马克思的土地资本化理论面临的时代课题。综观,整个人类历史演进,尤其是封建社会末期和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土地的私有化会加剧社会各阶层之间利益的冲突和对立,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其出发点正是对于人民权利的尊重和认可,并不是以剥削无产阶级的剩余价值为目标。同时之所以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是离不开我国的现实国情的。我国自建国初期就面临着土地尤其是耕地与人口之间的矛盾,而国家统一所有土地,是有利于充分发挥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最大价值的。这也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科学规划的优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土地作为占据全国百分之六十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土地的地位不言而喻。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制度,是我国当前面临的而不可回避的问题。土地所有权的资本化本质上是土地使用权获得收益的资本工具。土地的使用权的收益的获得来源于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所创造的社会财富。“把土地收益还原为资本价值这个资本化过程,是土地估价问题的核心”,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土地的资本化,土地使用权的资本化内涵和目的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目的并不是对于剥削价值的再创造,但是也需要创造出能够能够带来对等的资本。

这一问题的思考是具有重要的现实基础的,我国当前正在尝试着对于这一问题的梳理,而且也在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农村的土地流转制度的出台和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形势的不断创新,增加了农民的实际收入,为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理论和实际价值。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土建中级论文篇4

(一)校内专业导师队伍的建设

校内导师队伍的建设主要是通过加强硕士导师的遴选工作,使得专业素质过硬,工程实践能力强的指导教师走上硕士生导师的岗位。辽宁工业大学制定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一名合格的专业硕士生导师应该达到诸如学术道德、学术论文抽检情况、毕业论文完成情况、研究生就业情况、科研指标等方面的标准,凡是达不到硕士导师考核要求的教师将被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另外,学校定期进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吸收符合条件的教师进入到硕士生导师队伍中来。通过督促硕士生导师加强自身的学术水平,来提高对硕士生的指导能力。比如,学校规定一个硕士导师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为三年)导师应该完成的科研任务:获得的纵向课题的数量和质量;发表核心期刊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完成的横向课题进款;获得的省部级奖励的数量及奖励等级;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等等。建筑与土木工程全日制专业学位的硕士生导师要求具有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所以辽宁工业大学在考核专业指导教师的时候着重强调了导师的工程素质,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标准,专业导师将被暂时停止招生或取消专业研究生导师资格。上述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专业导师加强自身的工程素质、在指导专业研究生时投入更多的精力。

(二)校外专业导师队伍的建设

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土木行业的专业人员作为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开展联合培养制度,即双导师制。与学术型导师相比,专业型导师的能力体现在工程实践的丰富性和对土木工程技能掌握的熟练性上。我们所聘任的校外专业导师,来自辽宁省内的土木工程行业,如锦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总工程师,东北电力工程公司的高级工程师,锦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高级工程师,锦州宝地集团的高级工程师等等,这些导师都是建筑企业的技术骨干,都具有很强的实践专业技能,他们指导的研究生涉及到的土木工程专业领域包括设计、施工、土木工程检测与加固、工程管理等等,符合三师【1】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这些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善于在工程实际中发现问题,并有很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题目的选择有很大的帮助,并且有能力指导研究生解决实际工程当中出现的复杂的技术问题。校外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虽然很强,但是敬业和投入问题也是当前的一个让各个专业硕士培养单位很困惑的问题。校外导师和培养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不明确,校外导师的人事关系又不隶属于培养单位,培养的学生学位论文质量出现了问题,校外导师是没有什么责任的。而且,培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成才,对于校外指导教师来说也没有带来实质上的利益,因此他们缺少投入精力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如何解决校外导师的精力投入问题,是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当前面临的一个难题。难题的破解需要各培养单位、硕士生专业导师和研究生共同努力,比如采取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之后到其导师所在的企业就业、或是专业研究生的研究成果和企业共同分享、或是培养单位和企业联合报奖等,这些均是可行的办法。

三、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维护

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的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维护对于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依托辽宁工业大学的实践教育平台,加强与校外实践基地的合作,建立辽宁工业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校外实践基地。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专业实践基地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重视实践基地开发工作,规范实践基地建设的管理,加大投入保障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专业实践基地建设,积极维护和发展与专业实践基地的关系。辽宁工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对签约的实践基地进行走访,在了解企业需求的同时,也了解到在基地实践的专业硕士的学习情况,督促他们加强在实习基地的学习和实践。同时,也是对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一个促进。通过建设专业硕士实践基地,达到学校和实践基地所在企业互惠的目的,从而使专业硕士实习基地成为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联系纽带。在对企业进行走访的同时,也邀请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硕士指导教师来学校座谈,为培养建筑与土木工程全日制专业硕士献计献策。

四、加强对建筑与土木工程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实践考核与成绩评定

辽宁工业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培养基地进行至少连续半年时间的实习、实践环节训练。一般时间定在第三学期,参加实践的研究生按期提交实习、实践计划及报告,实习完毕以后,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组织专门的工程实践应用能力答辩会,专业研究生参加由学院答辩委员会(校外指导教师参加)组织的答辩会,对实践基地的实践内容接受委员会的答辩。答辩成绩采取两级分制,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专业学位的研究生,督促其按照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一段时间之后再组织答辩。通过这样的考核,使专业硕士研究生认识到在企业实践的重要性,加大在专业实践活动中的精力的投入。

土建中级论文篇5

岩土工程勘察作为工程后续设计、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其质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当前,国内岩土工程勘察行业执行的各级规范标准种类繁多,虽然不同规范标准中关于同一问题的规定难免存在差异,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磨合,国内主要勘察行为主体在勘察技术方面观点基本达成一致。因此,勘察单位想要提升自身竞争力,就需更多地从细节上着手,创新勘察思路、优化勘察成果以及提升勘察成果实用性。

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理论与经验关系、加强与设计沟通、各类等级划分以及提高经济性等方面出发,对岩土工程勘察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对同仁有所帮助。

1 岩土工程勘察基础技术问题

1.1 重视理论与经验的有机结合

土力学、工程地质等理论都是岩土工程勘察中常用的基本理论,而这些理论多少都带有半理论半经验的特点,特别是许多计算公式、参数取值等都来自于经验的总结。

一名优秀的岩土工程技术人员,除了要拥有丰富的现场经验外,扎实的基础理论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品格。对于每一条规律、每一个计算公式,都要深入了解其内涵、背景知识以及适用条件。而技术人员经验积累的过程可用以下3个步骤概括:“根据理论分析预测现场观测预测与现场观测结果对比分析,总结新的理论”,由此看出经验的积累与理论相互关联、紧密相连。

因此,岩土工程勘察中理论与经验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而目前许多勘察技术人员过分注重经验,相对忽略了对理论的重视,既限制了岩土工程勘察技术的发展,也不利于勘察技术新人的长远发展。

1.2 加强勘察与后续设计的沟通交流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中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详勘前所应搜集的资料作了明确要求,除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地面整平标高外,还需掌握包括拟建建筑物结构形式、规模、荷载情况等资料。勘察人员需要掌握这些资料,就是要与设计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因为勘察成果的使用者就是设计人员,勘察人员只有在勘察前充分把握设计的意图,才能有针对地开展勘察工作,相应的勘察结果也才更实用、更高效。例如:现在较为常见的带裙房的高层建筑,勘察前必须明确结构基础形式以及连接方式。

当前,部分勘察技术人员没有认识到勘察与设计沟通交流的重要性,造成最终勘察成果针对性不强,甚至导致项目返工。在后续的勘察工作中必须加以重视。

1.3 认清各类等级划分对工作量布置的影响

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等级划分,例如:勘察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以及建筑物安全等级等。这些等级的划分对勘察工作量的布置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前,应首先严格按照分级标准开展项目各种等级的划分,进而安全、经济、合理地确定勘察工作量的布置。

1.4 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勘察经济性水平

在努力完成勘察任务的过程中,如何在满足有关勘察规范标准的基础上优化勘察方案、提升勘察效率、降低勘察成本是全体勘察人一直努力探索的问题。与此同时,对于同一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不同勘察主体完成所需成本的高低,也从侧面反映了相应主体勘察技术水平的高低。当前岩土工程勘察实践中,许多方面还是具备进一步节约成本条件的,例如:相关规范虽对桩基一般性孔深入桩端以下深度有“需同时满足3~5倍桩径且大于等于3m,而大直径桩大于等于5 m”的要求,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作变更。例如:若勘察方案所布一般性孔深60m,而控制性孔资料显示50m孔深处具备作为桩端持力层的条件,并且符合桩基设计的要求,则勘察负责人可在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将一般性勘探孔深度由60m调整为55m,相应的工作量减小、造价降低,也即经济性水平得以提高。此外,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有关所需开展土工试验项目的选取,也是另一处富有经济性余量的环节,勘察技术人员可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关注。

1.5 注重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标准的学习

勘察主体所从事的一切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都是以各类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标准为依据的,脱离了规范标准,各类勘察活动都将可能变成空泛、盲目的活动。这些规范标准中详细地阐述了勘察工作开展的目的、所需完成任务以及勘察工作的评价等问题,所有勘察技术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对这些规范标准的学习研究,充分掌握各类规定条款。以便在以后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避免工作量布置不足、原状土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不足、未划分抗震地段等问题的出现。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对规范标准中条文说明,技术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研读每个条款、准确把握条文说明中所蕴含的信息,切实提高自身专业理论水平。

2 结语

岩土工程作为服务于工程建设的一门应用科学,其研究的问题就是工程建设中提出的各类问题。本文从理论与经验关系、加强与设计沟通、各类等级划分以及提高经济性等方面出发,对岩土工程勘察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给岩土工程技术人员有所启示,共同努力,为推动国内岩土工程勘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而奋斗。

【参考文献】

[1]金承满.初探岩土工程勘察基础技术问题[J].岩土工程界,2008,11(10):25-26.

[2]叶国琳.初探岩土工程勘察基础技术问题[J].山西建筑,2009,35(16):127-128.

土建中级论文篇6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作为一个人口、资源大国,土地资源的评价工作不断开展和细化,土地评价涉及土地的自然、经济、区位及开发管理等诸多因素,主要集中在土地质量的分等定级上,近年来随着土地评价工作的不断深入,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土地评价系统。其中。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GIS)技术作为一门新的技术手段,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引入我国。GIS在我国土地评价中的应用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引入后迅速运用到了土地评价工作中,更是在土地评价的各个领域得到更为深入的发展,其中,陈华[1]、倪绍祥[2]、史同广[3]、邱炳文[4]等学者都对GIS技术在土地评价中的应用做过深入的分析,倡导GIS与遥感技术的结合,还对GIS评价方法进行了详尽的综述总结。本文就近年来农业用地、城镇建设用地以及工业用地三方面,GIS技术在其中的运用、发展趋势等做一个分析总结。

一、GIS技术在农业用地分等定级评价中运用广泛

近年来GIS技术在农用地评价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通过文献分析,研究主要侧重于运用GIS技术农用地的分等定级工作、农用地的适宜性评价两大方面,尤其侧重于农用地的分等定级的研究。

(一)、GIS技术在到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上的研究进展

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开始开展,70年代开始进入系统的工作阶段。农业用地分等定级的原因是需要掌握定级范围之内农业用地的质量情况,然后依次为依据进行评价,划分出土地的级别,最终为确定农业用地基准地价提供依据,增加农业用地管理的科学性。农用地定级工作又是一项具有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的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5],因此,GIS技术在农业用地分等定级工作上运用十分广泛。

运用GIS在农用地评价中分等定级工作的开展,目前主要是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结合进行,有研究者将定性分析的结果运用于农用地定级成果的调整和确定工作中,以此来提高农用地定级成果的精度[6]。在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中,王中就GIS分等定级的科学性进行了研究,并且给出了科学了论证[7]。而在分等定级是实际工作中,GIS技术运用也越来越多,张敏运用GIS数据库在土地分等定级的基础上,探索土地估价,以及土壤的成分的运算,以此来做了新浦镇农用地的估价案例[8]。王淑梅等从GIS农用地定级数据处理上入手,进行了详细的论述[9]。当然,在GIS技术评估的过程中,也会产生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相关研究者也积极的做出了讨论分析,相关需要注意的问题[10]以及在传统农用地质量评价检验方法上引入新的数学模型相配合,力图得到更加准确的评估效果[11]。

(二)、GIS技术在农用地适宜性评价上的研究进展

土地的适宜性评价是决定土地的用途以及土地适宜程度的基础。近年来,针对农用地的土地适应性评价增多,多数研究开始尝试运用模型进行农地的适宜性评价,而GIS技术在其中发展很快,通过对农用地的适宜性评价,最终根据适宜程度来判断农用地的质量。

张成刚等利用GIS/RS技术,对冀北地区农用地进行了适宜性评价,以此分析各等级农用地的空间分布,最后提出农用地合理利用对策[12]。对于农用地的质量综合评价以及单一的耕地质量评价管理,结合GIS技术,也有人做了相关的研究。在农用地适宜性评价工作中,多数学者都在尝试把GIS技术作为一个评价的平台和具体的方法进行推广,从而为适宜性评价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套技术方法。郑磊介绍了土地适宜性评价中的常用模型,以大连市金州区为例做了相关的分析;有学者提出农田立地的概念,基于GIS技术来评价农田质量,为划定基本农田提供客观依据。当然,结合GIS农用地评价方法研究,在实际的操作中,研究者针对出现的问题,也乐于引入更多的数学评价模型,进行技术的改进,以提高农用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准确性及效率。

二、GIS技术在城镇建设用地评价中的研究进展

我国是一个人口多、资源少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了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迅速扩大。1978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17.92%,2013年迅速上升到53.7%。这时,出现的问题是土地城镇化速度远远超过人口城镇化速度,人地矛盾集中。这就迫切需要对城镇土地利用进行评价研究,最大程度的节约和有效利用城镇建设用地。通过分析,近年来GIS技术在城镇建设用地评价研究进展中,主要集中在城镇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评价和适宜性评价两方面。

(一)、GIS技术在城镇建设用地有效利用评价中的研究进展

由于土地具有稀缺性的特点,城镇建设用地在土地评价中拥有很高的地位,结合GIS技术研究发展,对于城镇建设用地有效利用评价主要集中在建设用地的扩展研究、利用现状以及潜力研究几方面。

在建设用地扩展研究探索中,汤君友等以“时间过程”与“空间格局”为主线,将区域城镇建设用地扩展与自然交通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相综合,揭示无锡市城镇建设用地扩展的时空分异规律。也有人对宝鸡市1988 ~2005年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类型进行定量识别,试图寻求一种优良的扩张模式。其中,还有人认为城镇建设用地的扩展,除了考虑时间序列上的演变规律,相应的某一时期建设用地数量和结构的突然变化,也会对建设用地的使用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周伟等就对三峡地区建设用地的变化和效益进行了评价。

(二)、GIS技术在城镇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中的研究进展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在城镇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中,主要是考虑住宅用地、商业用等几类建设用地的情况,围绕社会经济和自然生态两方面进行城镇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研究。李亚奇等以GIS作为主要技术平台,以嘉兴市凤桥镇为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做了建设用地适宜性的研究。刘贵利围绕3种主要建设用地类型,初步建立了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方法程序。其中,也有学者对丘陵荒滩、黄土沟壑以及低缓坡度地区建设用地为研究对象,对自然条件不好的地区做土地适宜性的评价研究。

三、GIS技术在工业用地评价上的进展研究

要推进工业化发展的进程,需要消耗大量的土地资源作为代价,而城镇工业用地需求量在未来社会发展中也非常大。通过文献分析,对于工业用地而言,运用GIS技术重点集中在评价工业用地的节约利用以及适宜性、空间结构扩展方面。

(一)、GIS技术在工业用地节约度评价上的进展分析

在工业用地节约评价上,研究重点主要是从工业用地的利用潜力上进行开展,探索充分挖掘工业用地的潜力,以达到土地的节约利用的效果。如甄江红以包头市为例,根据评价标准划分出低度利用、适度利用、集约利用及过度利用等土地利用类型,提出工业用地土地集约利用的途径与措施。而蒋贵国在前者研究的基础上,增加运用极限评价法和综合评价法评价各工业功能区的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和潜力挖掘程度,最后提出工业用地土地集约利用的途径与措施。

(二)、GIS技术在工业用地适宜性和空间结构评价上的进展分析

由于工业用地自身发展与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等的区别,在选址上更要考虑适宜性和空间结构组成。结合GIS技术评价工业用地适宜性研究上,重视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适宜性评价广泛开展;张树深以大连市为例,引入概率神经网络模型与GIS软件结合,进行了工业用地生态适宜性分析[26]。也有人从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角度为城市的土地利用提出建议。

在GIS技术工业用地的空间结构扩展研究上,研究都是通过收集现阶段的资料,或者结合RS遥感图像,分析对比工业用地的结构变化,再发现相应的问题,最后找到整合工业用地的方法。吴兵等人揭示城市工业用地随时间、空间变化的规律,阐明城市工业结构调整的方向。也有人用GIS支持的空间定量分析方法对工业用地立地条件进行评价,探讨工业用地空间整合模式,再提出整合方案。

四、结论

目前,在土地评价的各个领域,结合GIS技术做评价分析的探讨越来越趋向于综合化、定量化和科学化,使土地评价工作的开展更加细致和精确,其中,结合GIS技术的土地适宜性评价非常广泛和完善,在各类用地评价中也各有侧重。当然,这其中也有不足之处,比如在农用地评价中,基本以耕地的分等定级研究为主体,在林牧等农用地上评价研究较少。在城镇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评估上,侧重于土地适宜性以及节约度的评估,而未来土地评价的发展,需要更新的评价方式以及提高评价的精确度、实用性。所以,未来GIS技术在土地评价工作中重要性越来越凸显,与土地评价相关的GIS软件的二次开发、结合数学模型的配合运用等都是新的发展方向。(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地理与资源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陈华,孙丹峰.基于GIS技术的土地评价研究进展[J].国土资源遥感.2008,3(77):10-14

[2]倪绍祥.近10年来中国土地评价研究的进展[J].自然资源学报.2003,18(6):672-683

[3]史同广.中国土地适宜性评价研究进展[J].地理科学进展.2007,26(2):106-115

[4]邱炳文,池天河,王钦敏等.GIS在土地适宜性评价中的应用与展望[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4(5),20:20-44

[5]程烨.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资源监测与调查工程”发展历程与前景展望[J].中国土地科学.2002(6):4.

[6]黄盛林.最新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与耕地资源保护实务全书[M].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3:187.

[7]王中,基于GIS分等定级-以无为县为例.学位论文[D].2007.05

[8]张敏.基于GIS的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研究—以慈溪市新浦镇为例.学位论文[D].2004.03.

[9]王淑梅,张永福,范兆菊.GIS的农用地定级数据处理浅析[J].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4(1),13:36-39.

土建中级论文篇7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背景

1.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中国作为世界的地域和人口大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农业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土地则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要素。因此,农村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粮食的生产,进而关系着全国人民的温饱。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也经历着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

从建国初期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到农民土地所有制,一部《法》的颁布标志了地主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彻底结束,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度下,农民充分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自由买卖和流转。伴随着三大改造和集体所有的变革,农村的土地逐渐归、生产大队和农村生产小队三级集体所有那个时期农民作为真正的无产阶级,没有自己的土地和生产资料,更没有对土地和个人劳动的支配权;在改革开放后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使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农民有了享有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保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完整性,也就是从那个时期,土地流转参与到土地市场机制的治理之中,《资本论》中的地租和级差地租理论应运而生。

从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进行了适应中国当前国情的变革,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即从农民切身利益出发,适度放宽了土地流转的界限,并尝试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但是由于征地政策和地方政府等多方面的因素,土地流转政策的改革并未带来充分的效益。

2.新形势下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与变迁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党和国家明确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尝试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市场。这将有效推动新型农业生产体系的建立,一方面完善在征地中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力;另一方面有效扩大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保障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在一系列的政策改革和调整中,国家始终没有触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以及保护耕地的农地农用政策。从精准扶贫这一新形势的背景下,土地制度改革对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升生活水平有着深远意义。

但是,有关土地集体所有这一所有权的明晰,我们还存在诸多问题,这就进而导致土地归属主体的混乱,土地的使用价值无法得以充分的实现;土地市场有效性的缺乏也导致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缺乏规模集约化的农村企业带动土地流转市场的运营。此外土地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常常供求双方无法实现合作共赢,甚至会出现内幕交易损害农民的利益。

综合而言,我国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西方经济学中基于市场有效性的假设无法解决我国实际问题,而必须依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指导实践。

二、《资本论》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地租理论的阐释

1.基于级差地租理论对我国土地流转的启示

根据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定义,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私人占有获得的部分剩余价值。“不管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总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时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在对地租表现形式的表述中“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无论是为生产的目的还是为消费的目的)而以地租名义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租金时,必须牢牢记住,那些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即不是劳动产品的东西(如土地),或者至少不能由劳动再生产的东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艺术品等等)的价格,可以由一些结合在一起的非常偶然的情况来决定。要出售一件东西,唯一的条件是,它可以被独占,并且可以让渡[1]p714”。由此可见,资本主义中地租的形成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私有或公有的区别,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两套经济制度体系的差别。

马克思在对级差地租的分析中,将其划分为两种形式,级差地租Ⅰ与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是不同土地的肥力和位置不同而自然形成的;级差地租Ⅱ则将同一土地连续追加投资致使土地生产率不同而形成的。我们可将这两种地租形成原因概括于自然环境中的土地肥力、位置和社会环境中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但在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资本主义级差地租与社会主义级差地租有着相同的物质条件与社会原因,具体到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农民拥有对承包土地的出租、转让和抵押权,并可以取得相应的财产收入补偿,这种收入本质上也来源于个人劳动和土地关系下的级差地租。因此,级差地租理论对指导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有现实意义。

依照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完成了对农业超额利润的分配,地租则来源于土地所有者的攫取。因我国农村集体拥有对土地所有权,自然也就由国家和集体获得由土地肥力、位置不同而自然形成的级差地租Ⅰ;历史中我国农业税制便体现了承包土地的农民向国家和地方交纳的各种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Ⅱ中超额利润的降低依靠是土地承包期的延长,即我国的15年到30年的发展,将超额利润分配给农民,调动其劳动的积极性。但是30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常被土地产权影响,因此具体分析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方向还需基于土地所有权的剖析。

2.基于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对我国土地流转的思考

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已知地租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工具。“如果出租土地却得不到地租,则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取消,土地所有制的废除――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废除,也是事实上的废除”。因此要分析我国土地的地租和级差地租,须以我国的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即土地归谁所有。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立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规定着为期三十年的农户的土地经营使用权和转让收益权,即说明了土地流转中的三个主体――国家、集体和农民,但中间起连接作用的集体属性和定义不明晰,导致农民无法真正享有对土地的种种权利,也就无法获得地租和级差地租带来的收益。国家虽然规定所有公民享有土地,但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产权更像是落在了集体组织手中,向上级对国家土地征用,向下对农民土地调配,这将很容易形成一个独立的依靠土地所有权攫取利益阶层的出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对土地流转的权限放宽,旨在建立一个拥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和信息充分对称交易双方主体的有效市场。

《资本论》中提出土地所有权并不创造那个转化为超额利润的价值部分,而是使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的原因。土地集体所有规定每个集体成员均享有对土地的使用处置权,但这种制度下农民收入的根源依靠是个人对土地的管理耕种,与美国、西欧等家庭农场聚集的农业集约规模化相比,我国农村土地缺乏可持续资本的投资,使土地使用效率极低。甚至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过程中,一方面农民过分追求土地分配的绝对公平,忽略了对农村土地的科学合理管理,收入的低下又使我国农村劳动力外流成为常态化现象;另一方面依靠土地转租获益的农民不能弥补农村土地交易的成本,“离土不离乡”是现实农村的真实写照。《资本论》中还提出土地流转的实现必须以地租理论作为基础,并且需要国家宏观层面法律和政策的强力支持。事实看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际把权力归属于村乡集体政府占有,只是由集体作为权利主体在农户之间进行分配,这必然缺乏有效市场对土地价格的制约,一些政府为了提高地方经济,利用土地的低价招商引资,集体常常用权利替代农民的意愿进行交易,势必也会使农户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因此,有关土地产权的明晰是形成合理有效土地市场的关键,也是保障农民权益的根本。

基于以上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探讨,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不言而喻。适度放开农村土地流转的权限和范围,一定条件下允许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让市场指导土地资源进行配置,会相应让农民脱离被土地的囚困,让土地不再荒芜和弃置,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真正实现使用价值;也会激励外来投资的进入,盘活土地活力,最优配置土地资源。

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强化土地市场效率

农村改革的在于提升农民的农业和非农业收入,保障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的重点逐渐移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全面推进土地流转,意味着我国基于此的探索已取得了初步成果: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支配权、建立集体土地多重流转形式、保障农民的土地用益物权。但在实践过程中,根据《资本论》中的启示和思考,还应该强调利益和制度的双重改进,即基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收益之间的合理分配,土地产权的进一步明晰,土地有效市场的创生与孕育。

1.注重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收益之间的科学分配

由《资本论》级差地租理论的启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之间价值分配的合理性,即兼顾到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的利益。通过税收农户完成对部级差地租的上交后,国家应对其进行精准入户的补贴支持,并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充分自治权,应当说政府承担着较重的两点任务:第一,有全面完善的监管体系对各级政府监督,促使转变职能,放弃对土地资源的垄断变为交给市场去配置,土地价格有行政定价变为市场议价,同时用看得见的收来进行宏观政策引导干预,保障市场的健康运行;第二,在征地过程中,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建立公平、足额、令农民满意的补偿标准,对于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人的损害应有财产、职业保险等风险补偿。

2.完善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

保证土地市场有效性须以土地产权的明晰为基础,因此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尤为必要。之前以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完成对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而后用益物权的加入使土地产权逐步完善。时至今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认定中还有着所有者模糊不清、无人补位的问题。调研发现,不少基层干部大多认为土地归国家所有,有的模糊地认为农村土地是“队为基础,三级所有”,农民又依法“长久”使用农村集体地,从而导致农民集体与国家之间、农民与农民之间产生大量土地纠纷。因此就很难保证集体土地的流转为所有者带来创收。法律上应当明晰所有权如何界定等一系列产权问题。集体所有权人有权设定和处置(出让、出租、抵押)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处置(转让、转租、抵押)其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此外,在集体组织的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授予和登记应做到规范一体化。

3.建立合理有效的土地市场体系

农村土地市场的有效性首先应体现在交易主体、市场和交易对象的选择上。只有形成完全公平的竞争机制,才有可能让市场真正去主导土地的价格,才能避免政府垄断行为的产生。市场中交易双方自由平等,这就要求集体土地的自主物权、他物权,即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和处置权都能在市场上由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决定配置。其次,土地市场的有效性需要集体土地所有者适度开放对集体土地的自由买卖和出租,以供给市场上建设用地的需求,调节市场均衡,吸收农业多余劳动力,加快土地的流转规模和速度。最后,农户个人素质的培养和技术能力的提升十分必要。一个高度竞争的市场才是有效的,而竞争需要技术创新的支持和推动,相应也就需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克服分散化经营的低效,从自身的素质技能出发,通过自身的学习和接受先进的国内外经验教育,提高个人对土地的经营管理能力,从而推进土地市场有效性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土建中级论文篇8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的依据是: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等级和地基等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以下简称“岩土规范”)的3.1.1条文说明对工程重要性等级的解释是“《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将建筑结构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以下简称“地基规范”)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等级,都是从设计角度考虑的。对于勘察,主要考虑工程规模大小和特点,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由于涉及各行各业,涉及房屋建筑、地下洞室、线路、电厂及其他工业建筑、废弃物处理工程等,很难做出具体划分标准,故本条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以住宅和一般公用建筑为例,30层以上的可定为一级,7~30层的可定为二级,6层及6层以下的可定为三级。”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以下简称“高规”)将工程重要性等级进行了细化并分为甲、乙两个等级,与地基规范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基本相同。反映在规范中的内容归纳有“甲级包括: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米超高层建筑;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高层建筑;对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00米的高耸构筑物或重要的高耸工业构筑物;位于建筑边坡或邻近边坡的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高层建筑;有三层或三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或软土地区有二层或二层以上地下室的高层建筑。乙级包括以上不属于甲级的高层建筑”。《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程》(SY/T0053-2004)指出:油气田及管道重要性等级都为一级。

通过上面的叙述发现同样的工程不同规范出现不同的勘察分级。如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高层建筑在“高规”中定为甲级(即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而按“岩土规范”的规定,勘察等级应为二级。显然在场地等级和地基等级相同的条件下依据规范不同将会出现勘察分级的不同。

因此,建议“岩土规范”继续引入“地基规范”的设计分级,并参照“高规”的勘察分级。将工程重要性分级的条文说明按以下理解并划分。

一级: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体形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对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00米的高耸构筑物或重要的高耸工业构筑物;位于建筑边坡或邻近边坡的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高层建筑;有三层或三层以上地下室的建筑或软土地区有二层或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建筑。

二级:不符合一级高层建筑;对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多层建筑;高度200米以下的高耸构筑物或较重要的高耸工业构筑物;位于建筑边坡或邻近边坡的多层建筑和构筑物;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多层建筑;有一至二层地下室的建筑或软土地区有一层地下室的建筑。

三级:6层及6层以下且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

地下洞室、岸边工程、管道和线路架空工程、电厂、水泥工厂及其他工业建筑、废弃物处理工程等的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应参照相关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

2勘探点数量及各类型勘探点比例

“岩土规范”的4.1.20的1条“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能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该规范的4.1.17对高层建筑指出“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但对其它建筑没有指出控制点的要求。而“高规”指出“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

一方面“岩土规范”与“高规”在控制点数量上面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岩规对控制点比例没有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不容易把握。

本人认为,在勘探点数量及比例上的处理措施是: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栋建筑的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5个,乙级的不应少于4个,丙级可适当减少勘探点,密集建筑群的勘探点可相互共用。不同类型的勘探点宜均匀布置,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对于甲、乙级勘察每栋不应少于2个勘探点,丙级不少于1个。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能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3取样和原位测试的样本数量

“岩土规范”4.1.20-2规定“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手则中》指出:“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每个场地每个主要土层取6个土样或做6次原位测试就够。合理的数量与场地大小、土层厚薄、土性的变异系数以及场地邻近已有资料的掌握程度等因素有关,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高规”4.1.7条规定“每栋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件(组)次”。

如何理解“每个场地”,若单栋建筑物,每个场地是指该单栋建筑物所在场地,若为二栋、三栋或为一个小区呢?勘察单位大都将每个场地视为一次勘察的范围。土性指标的变异性,用空间场中少数几个点的取样得到的力学性质去预测整个空间场地性质,必然会产生不确定性。点数越少,空间场地越大,不确定性也就越大。所以不考虑一次勘察范围的大小、建筑物的性质和高度,将其理解为每一主要土层的取样数量或原位测试数据大于等于6件(组),就算满足要求,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尤其是一些勘察单位为了减少成本,在施加操作中,勘察单位往往断章取意,将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变成原位测试数据不少于6组,这就更加可笑了。

本人针对该问题的理解和解决措施是。

首先,对能采取原状土样的地层(如:粘性土)应该在规范中明确规定以采取原状土试样为基本控制指标;而对于不能采取原状土试样的地层(如:碎石土)才可以原位测试数据做为控制指标,以土试样作为定名的依据。

其次,对于样本数量,应该参照“高规”对样本数量进一步明确,即对勘察等级为乙级及乙级以上的建筑,每栋建筑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宜少于6件(组)次;对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建筑,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件(组)次。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对勘察等级为乙级及乙级以上的建筑,在基础底面下1.0倍基础宽度内宜按1米~2米,以下及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建筑可根据土层变化情况适当加大距离。当样本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密勘探点。

4地下水的腐蚀性评价

“岩土规范”12.1条指出“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的土或水(地下水或地表水)对建筑材料为微腐蚀时,可不取样试验进行腐蚀性评价”,所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是指有专门研究论证,并经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可,或地方规范规定,并非个别单位意见。12.1.2-4又明确规定水和土的取样数量每个场地不应少于2件;《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92)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不考虑地下水的腐蚀性,但对有环境水污染的地区,应查明地下水对混凝土的腐蚀性”;《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规定:“上海市地下水对混凝土一般无侵蚀性,在地下水有可能受环境水污染地段,勘察时应取水样化验,判定其有无侵蚀性”。各地执行各自的地方规定、规范的条文。

规范既然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的口子,就是岩土工程师应该去充分把握的。岩土工程师应该从场地的环境条件、附近有无污染源(如化工厂)、上游影响范围的环境条件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确认为微腐蚀性后得出结论是可以作为乙级及其以下勘察等级的腐蚀性评价依据的;对于甲级建筑甲级建筑应该按规范取样试验论证。最好对不取水样评价的场地由地方勘察单位(可以几个单位联合)整理腐蚀性评价材料,提出建议及其依据,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作出结论,再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的结论形成文件就完全符合规范要求了。比如:桂林本身就是山水甲天下的城市,漓江水质本身就可以接近或达到饮用水的标准,而上游又有桂林市政府保护漓江水质的一系列措施,再依据目前已有的水质分析资料得出“桂林市地下水对混凝土一般为微腐蚀性”的结论是完全可行的。

5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取值

“岩土规范”3.2.2条的表3.2.2-1提出根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对岩石进行分类,但未明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是平均值还是标准值。在实际工作中某石灰岩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是65MPa,而标准值是58MPa,于是按平均值划分为坚硬岩,按标准值划分为较硬岩。而在“地基规范”中就明确是标准值。

因此,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的取值应该是取标准值。

6结语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依据,在勘察中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对勘察规范中一些不十分明确或与其它相关规范(规程)有出入的内容,岩土工程师应灵活把握,避免教条,使岩土工程勘察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4] 高大钊.岩土工程勘察与设计―― 岩土工程疑难问题答疑笔记整理之二[M].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

[5] 吴建春.浅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的常见问题[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7).

土建中级论文篇9

20世纪70年代,四川省三岔水库粘土斜墙石渣坝及南部升钟水库坝高70 m粘土心墙石渣坝的建设,标志着四川省土石坝建设摆脱了早期建设单一均质土坝的传统模式。

冕宁大桥水库坝高93 m的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建成,是四川省水利建设史上的新发展。这些大型水利工程大坝的成功建设,都显示了筑坝材料研究的发展和对大坝建设的强有力支持。随着对当地筑坝材料的深入研究和开发,促进了我省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土石坝工程的建设。20多年的工程实践,已在防渗料、反滤过渡料、坝壳料诸方面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21世纪初,岷江紫坪铺水利枢纽坝高156 m面板堆石坝的兴建,必将开创四川省水利史上土石坝建设的新篇章。

2防渗料的研究

2.1膨胀土的研究

70年代中后期,针对四川盆地9个水库大坝土料400余组试验成果,分析研究了本地区膨胀的主要判别指标,同时研究了大坝防渗体应用膨胀土的方法,并在升钟水库大坝心墙中成功运用,论文“筑坝工程利用膨胀土的研究”在第四届全国土力学及基础工程学术会上进行了交流,为我省土石坝工程建设中对膨胀土判别及应用提供了经验。

2.2泥岩石渣作防渗料

80年代后期,随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大量开采土料已对耕地造成威胁。针对四川中部“红色地层”广布风化砂和泥岩料的特点,开展了研究其替代粘土作防渗料并在工程实践中取得实效。论文“风化砂、泥岩石渣作防渗料的研究”总结了我省双河口及双溪水库大坝建设中的研究应用成果,该论文在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上发表,这个阶段强调的是风化泥岩石渣的使用。90年代中后期,在应用风化泥岩作防渗料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研究了弱风化或新鲜泥岩石渣作防渗料。在研究方法及施工开采上有了新的突破,并在沉抗水库中得以实施应用,论文“沉抗水库大坝泥岩心墙防渗料的研究”在《土石坝工程》上进行了交流。目前,在建的大洋沟水库、关门石水库、牛角坑水库大坝都采用了泥岩石渣做防渗料。在我省的土石坝建设中,采用“红层”泥岩石渣料作防渗料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2.3砾质红粘土研究

红土在我国南方诸省用作筑坝材料早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在80年代,四川省特别是在大型水利工程对其的使用则存在着相当大的疑虑,如在大桥水库勘测设计阶段进行主坝坝型比较中,对这种天然密度低、含水量高、天然孔隙比在0.95~1.13的砾质红粘土作为防渗料存在着极大的争议。为此,对级配连续之宽级配砾质红粘土(因其砾石为棱角状,在大桥工程中通称碎石土)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主要包括砾质红粘土矿物成分、天然含水量、级配及相应的力学特性研究。对砾质红粘土不同季节含水量的变化、含水量与细粒含量、碎石风化程度、天然含水量与击实最优含水量的关系等作了专门性研究,并获得科学结论,证明砾质红粘土符合防渗材料质量的技术要求,是较好的筑坝材料,因而支持了在大桥水库副坝沟昔格达地层上修建坝高29.5 m的砾质红粘土心墙堆石坝的方案,从而免去了在中酸性混染岩地层上修建坝高60 m面板堆石坝的方案,节约了大量资金,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随后,其在瓦都水库、晃桥水库都得以应用,并取得显著的工程效益。

3洪积扇碎石土

四川西部地区属高烈度地震区。在西部地区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土石坝有着更强的优势和前景。为保证工程安全,降低工程造价,对该地区广泛分布的洪积堆积物的研究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大桥水库利用洪积扇碎石土作为主坝面板堆石坝垫层料成为工程建设之首例;瓦都水库利用洪积扇碎石土作为大坝下游坝壳填料,为开发利用天然资源,降低工程造价作出了贡献。论文“筑坝工程利用洪积扇碎石土的研究”及“大桥水库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垫层的设计与研究”分别发表在《’99中西部岩土力学与工程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及《土石坝工程》2000年第1期,对洪积扇碎石土特性研究及应用作了介绍。 4反滤过渡料的研究

(1)传统的反滤层和过渡层是分层设计的,我们把既对防渗体起反滤保护,又对坝壳料起过渡的双重作用称为反滤过渡层。采用这种连续级配料可以得到降低工程造价和简化施工的效果;

(2)反滤过渡料设计选择的方法:①级配连续。无论是人工破碎或天然砂卵石反滤过渡料都遵循连续级配的原则,保证充填关系;②运用中国水科院刘杰的研究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针对防渗体的不同性质,控制并选择与反滤过渡料相适应的D20料径;③反滤过渡料最大粒径的控制一般多为80 mm,如双溪水库人工破碎反滤过渡料、瓦都水库天然砂卵石反滤过渡料控制最大粒径为80~60 mm;大桥水库副坝碎石土心墙堆石坝因其心墙的砾质红粘土特性,天然砂卵石反滤过渡料最大粒径选为200 mm,基本为全级配砂卵石,从而大大降低了造价;④试验论证。通过反滤试验,检验反滤过渡料反滤保护及排水效果,控制其渗透系数在A×10-3 cm/s~A×10-4cm/s量级范围;

(3)利用破碎带石渣作反滤过渡料。晃桥水库堆石料场中有宽约45 m的挤压破碎带,通过对破碎带的全面研究,得出破碎带石渣符合用作反滤过渡料质量的技术要求,从而确定取代原设计采用之人工破碎反滤过渡料。破碎带石渣单价约为人工破碎料的1/4,因此而节省了资金。论文“利用挤压破碎带石渣作反滤过渡料的研究”在《土石坝工程》2000年第2期中对研究成果作了详细介绍。

5坝壳料的研究

5.1坝壳用料

70年代中后期,我省土石坝坝壳用料范围已有较大发展,岩性已涉及到砂岩、泥质粉砂岩、灰岩、白云岩、中酸性混染岩(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混染)、玄武岩、石英正长岩、砂质页岩、砂卵石等诸多品种,岩石强度涉及软岩硬岩不同等级,研究范围广泛并在相应工程中应用,使土石坝建设获得成功。

5.2坝壳料最大干密度

坝壳料填筑干密度是土石坝设计和施工控制中最重要的指标之一,而研究无粘聚性坝壳料最大干密度的方法,求得科学合理的指标则成为关键。自1990年起,对紫坪铺、大桥等大型工程堆石料即开始进行振动台法及表面振动器法堆石最大干密度的比较研究。随着各工程筑坝材料岩石及强度的不同,已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表面振动器法求堆石料最大干密度方法,论文“无粘聚性粗粒料最大干密度试验方法探讨”已在《土石坝工程》中作了全面介绍。大量的工程实践已经证明,采用该方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更接近实际,以此最大干密度值确定的设计干密度,完全能达到指导施工和控制施工质量的目的。

6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大坝筑坝料

自1990年起,开始了紫坪铺大坝筑坝料的试验研究,各设计阶段经历了对尖尖山灰岩、水西关砂岩及青城桥砂卵石料的研究。在招标设计阶段,则进一步对尖尖山料场作扩大调查及复查,对灰岩堆石、垫层及过渡料做了大量的试验,确定了相应的级配、控制干密度及其力学特性指标。由于尖尖山系飞来峰,历经地质构造作用,岩体裂隙发育,因而对该料是否可获得堆石所需块度存在疑虑。2000年,经四川大学、水电五局及我院共同努力,通过爆破试验,已成功地取得爆破开采堆石料(最大粒径800 mm)、过渡料(最大粒径400 mm)成果,爆破级配达到堆石、过渡料设计控制级配范围。此外,本阶段还对坝址覆盖层砂卵石及基岩开挖料利用以及青城大桥砂卵石料均作了研究,为大坝填筑料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

7筑坝材料的质量技术要求

土石坝建设的发展离不开筑坝材料的研究与开发,而正确评价筑坝材料质量是选择工程建设安全、价格低廉的当地材料,进而作出优秀设计的基本条件。我省通过近30年的工程实践,深刻体会到原天然建材“78规范”已不适应土石坝设计水平发展的需要,而2000年新版《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的天然建筑材料质量技术要求仍滞后于当今土石坝设计与建设的发展。结合我省土石坝建设的实践,论文“试论碾压式土石坝筑坝材料勘察质量评价”(《土石坝工程》2000年第2期)在这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可供工程建设参考。

土建中级论文篇10

Key words:the remedy of “the village inside city”; hierarchical rent of Marxism;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作者简介:牛宏艳 性别:女 出生年:1986年 籍贯:河北保定 学位:硕士研究生 单位: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 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与土地问题)

“城中村”即存在于城市中的村庄,有的学者认为是指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或城乡结合部,没有农用地或有少量农用地,居民生活方式已经非农化的村落。 “城中村”是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导致的直接后果。在城市化过程中,由于农民宅基地的拆迁费要高于耕地,所以政府或开发商绕过宅基地而占有成本较低的农用耕地,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一块块农村住宅夹在城市中间这种特殊的现象。

一、“城中村”改造普遍存在的问题

“城中村”具有既不同于城市又不同于真正农村的特殊性,这就使其在城市改造中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形成“钉子户”现象。“城中村”往往寸土寸金,许多村民为以地生财,就在原有住宅基础上将房子扩展或建成多层用于出租,单收租金就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当城市建设绕不开这些农民土地及其建筑时,就极易形成农民要求过分的高补偿,演化为城市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不易协调的严重阻碍。

其次,形成格格不入的“疤痕”现象。城市建设是纳入统一规划和科学布局的,而且城市的建设风格也是通过设计院等专家学者们经过研究设计的,是现代文明发展的结晶之一。“城中村”的建筑是历史遗留或者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根据财力、效益、环境、邻里格调等形成的,没有统一的和科学的规划,因此与周边的城市建筑反差极大,犹如健康肌肤上的疤痕,影响城市景观和外在形象。

再次,形成“犯罪”高发区和环境脏、乱、差难于治理的“高地”。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和流动的社会闲散人员往往最初落脚在这些地方,因为这些地方能租到廉价的住房,又是社会治安管理的交叉区,有进行废品收购和小本经营的场所,所以对于治安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环境治理、产品造假和违法经营管理等提出挑战。

二、“城中村”改造必须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基本原则的“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首先遇到的就是农民利益补偿问题。因为改造过程会与农民的宅基地或已建房屋就拆迁或者异地安置问题发生资产方面谈判,包括资产转换的方式和补偿标准等,牵涉到利益问题往往最难解决。在有些地区,“城中村”长期不能改造,很多就是这方面的原因令具体部门“头痛”。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实际中并不像理论上个人必须从服国家或集体利益那样简单,相反有时会出现国家服从集体、集体要服从个人利益情况,出现利益“僵持”现象,造成改造迟迟不能进行的局面。

可见,要进行“城中村”改造,解决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关键。那么,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我们认为必须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级差地租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才比较科学可行。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土地所有权本身产生地租,绝对地租就是由于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产生的地租。级差地租是由于对土地经营权的垄断而产生的地租。级差地租是指优等和中等地的个别生产价格与劣等地的一般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级差地租由于形成的条件不同又分为两种形态,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是由于土地肥沃程度和地理位置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Ⅱ是由于集约化经营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即由于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的资本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在对“城中村”土地进行改造时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为基本原则。

首先,补偿前,把土地价值显化,制定补偿措施。依据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制定补偿费用,对农民进行合理补偿。村集体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享有对“城中村”宅基地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Ⅰ的补偿。村民凭借对土地的使用权享有由于其在土地上进行的投资而形成的级差地租Ⅱ的补偿。补偿后转变土地的所有权,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全部统一转为国有性质。村民宅基地转变为国有房地产后,政府把营收的土地收益大部分返还集体。就是说,明确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农民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的实际,严格按照马克思主义级差地租理论中各部分的补偿划分,不仅有比较充分的理论依据,而且补偿也会比较合理。

其次,补偿中,思考存在的两大问题。一是有些地方政府成为最大收益者,他们征地进行改造“城中村”的积极性特别的高。这种收益体现为管理权和决策权的收益,于法于理都不相符;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转包给中介机构或者工程公司,这些企业在农民的土地上也要大捞一把,在加价转让土地中土地改造成本大大增加。二是农民得到的补偿不能维持长久生计和可持续发展,“失地与失业”相伴随,或者表面看农民得到一笔不小的补偿,但是由此就在今后的现展中没有增加福祉可期待性,了断了本地发展再获利益的关系和希望,形成实质农民在“城中村”改造中“吃亏”问题。不能让农民吃亏,就不仅要考虑土地的商业升值空间,也要考虑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就业出路等问题,包括社会保障和医疗体制的方面。所以,通过以马克思主义级差地租理论作为补偿依据,能较好地解决补偿标准科学、减少集体土地利益流失、实现农民利益的可持续受惠。

再次,补偿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价值。置换后的土地一部分用于服务卫生、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的建设,剩余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根据土地不同的地理位置,采用招标方式,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中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Ⅰ。土地用途改为工业、房地产、旅游等的,政府收取较多的出让金,大部分用于“城中村”的改造;土地用途改为农村新换的住宅,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明确可以继承但不可以转让;对已改造的“城中村”若再发生违法占地行为的,政府坚决予以查处,加强执法的力度。总之,运用马克思主义级差地租理论,要把这块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民利益落在实处,在他们失去土地的依托之后,真正把他们“送进”现代都市,成为标准市民的一员并融入现代生活方式之中。

二是以科学发展观为基本指导原则的“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的第二个基本指导原则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目前改造的实践过程和先期改造的主要经验来看,该改造中缺乏长远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工程反复进行和不协调的问题较多,问题集中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够上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基本指导原则,我们认为关键是坚持以下三点。

首先,改造思路要科学。各地在实践中都有一些值得借鉴和继续探讨的好经验。如昆明市就采取强化土地征收过程中社保基金的征收,原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预留部分用于解决原村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将原村民纳入城市统一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参与昆明市医疗和养老保险,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济南的做法是,“城中村”改造,除了改善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外,还合理利用了城市有限而珍贵的土地资源。在增量土地开发有限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对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分清楚哪些配套设施由相关开发商来进行建设和管理,哪些又由政府来进行。广州市的思路是,“城中村”改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市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凡是能给村民利益的,都要毫无保留地一次性给到位,让村民实实在在地感觉到改造比不改造好。海口市的思路是,“城中村”的改造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等,结合本地特色及环境区位进行改造。太原市的思路是,“城中村”改造坚持建新和拆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建一片、拆一片的滚动式改造。新建住宅必须优先保证本村村民安置,对改造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也要优先给予保证。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思路是,通过省国土资源局把城中村集体土地全部变成国有土地,但土地使用权不改变,仍是村民集体组织,由全体村民参股成立股份公司经营,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造。总之, “城中村”改造,必须集中科学发展的经验和思路。

其次,改造目标要科学。充分体现城乡统筹和全面协调的原则,让现代文明的光芒照亮“城中村”,使这部分农民融入到城市文明的生活方式之中,共同进入小康社会。要做好城市规划,“城中村”的改造要具有前瞻性,从城市的整体层面考虑,科学规划城市的建设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确定城市的发展水平和城市的可容性,增强政府经营土地的计划性。让政府在宏观层面做到对土地的指导性、引领性。对城市市区、“城中村”的改造要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改造的目标一方面使城市规划更加合理,城市整洁有序、环境优美;另一方面,实现农民从居住方式、生产生活方式和心理的全体转变,使农民真正融入现代文明。改造的另外一个目标还要控制新的“城中村”的再生。

再次,改造方式要科学。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体现创新思路和创新体制,让改造完成之后的“城中村”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不留任何的遗憾和“尾巴”。“城中村”改造通过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结合的运作方式,结合新农村建设的方式。政府坚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对改造起到政策引导作用。政府一方面要与房地产商合作增大廉租房的供应量,缓解房地产的供不应求关系;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城中村私房出租的监管与整顿,加强对城中村违法建筑的执法力度。政府可以适当缩放其他土地的供应量,让“城中村”土地价值得到提升,就会有大量开发商看好城中村土地的利用价值,那么“城中村”土地用于工业、房地产等商业用途的收取较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平衡“城中村”改造资金的不足。改造后将农业地租上升为城市地租,将“城中村”土地地租与城市地租调和,纳入正常的竞争轨道,使整个城市的地租分布有序。这样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更有计划性,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中村”改造后,实现了三个方面的转变。变“村”为“区”,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变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相继就会进一步改变了城中村的环境卫生面貌,改变了农村孩子教育不公平的问题,改变了农村土地规划不合理的问题。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城市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城市化的过程是痛苦的,但结果往往是值得憧憬的,城市化的初衷和结果都是希望农民能从中获得真正的利益。

参考文献:

土建中级论文篇11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城市土地经营的适用性

马克思地租理论原本考察的是农业这个特定领域的资本收益分配问题,要将其应用于我国当前进行的城市土地经营活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的条件。

(一)市场经济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城市土地经营,正是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进行城市土地的配置。所以,市场经济运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城市土地经营领域是满足的。

(二)明确的土地所有权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土地所有权是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及受益对象。如果所有权不明确,则其它行业资本可自由进入,农业参与全社会的利润平均化,使形成绝对地租的超额利润流出农业部门。而在我国,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也就是说,我国进行城市土地经营,有明确的土地所有权,有具体的绝对地租受益对象。

(三)明确的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城市土地实行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而且无论是划拨土地还是有偿转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上都载明了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权是明确而稳定的。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我国的城市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明确分离的,如前文所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单位或个人。这种“两权”分立的城市土地制度,使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应用变得必要。

(五)土地等级差别

在城市土地中,“等级差别”更加明显,表现为区位、基础设施和环境状况等方面的差别。这些方面的差别使得城市土地产生了不同的使用效果,区位差别导致了运输成本、信息成本和市场影响面等方面的差别,基础设施差别导致了生活便利度和舒适度等方面的差别,环境状况的差别导致了健康状况和主观心理满足程度等的差别。所有这些差别,共同支撑着城市土地级差地租的产生和存续。

因此,在市场经济的中国,马克思地租理论可以适用于城市土地经营领域,解决城市土地经营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可以应用马克思总结的地租理论。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在城市经营中的土地利益分配的应用

马克思地租理论考察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用地收益的分配规律。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地租的本质是超额利润。在农业中,平均利润归租地农场主,超额利润归土地所有者。下面将马克思地租理论具体应用于城市土地经营活动,提出一种城市土地分配机制。

(一)国家凭土地所有权收取绝对地租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与土地等级没有联系的地租是绝对地租。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形成的原因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获取绝对地租。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国以后,党和国家着力推行土地公有制,其中对城市土地实行的是国有制,国家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那么国家凭借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可以无条件地对使用者收取绝对地租。而且,绝对地租与土地区位、基础设施状况和环境状况没有联系,无论开发什么样的土地,都要向国家交纳绝对地租。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绝对地租的标准是一致的,无论租种什么等级的土地,向土地所有者交纳的单位绝对地租都是相等的。所以,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绝对地租,其收取标准应该具有一致性。使用者都按相同标准交纳绝对地租,与使用者的身份无关。只有当土地所有者——国家直接使用土地(如军事用地)时,绝对地租才不会以独立的形式存在。绝对地租标准还应该是确定的,这一点毫无异议。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之间没有互动机制,绝对地租不会因为级差地租的增加而增加。但是,绝对地租应该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增加。

对应于绝对地租的收取,国家也有应该承担的义务。首先,作为土地所有者,国家应该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保自身土地所有权的稳固性;其次,国家还应该监督城市政府对土地的经营,使它的具体经营行为合乎规范,对土地收益资金的使用方向合乎规范等。

(二)城市政府经营土地收取级差地租

我国城市土地经营的主体是城市政府。无论是土地所有者国家还是省级政府(直辖市除外)都不可能直接经营城市土地,因为城市土地经营与城市的产业结构调整、与城市规划息息相关,只能由城市政府来进行。这意味着,城市政府的积极性直接决定着城市土地经营的成效。所以,要充分调动城市政府的积极性,并合理分配利益给城市政府。城市经营的具体方式,是先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产业结构调整需要等,将土地规划成某种特定的用途;再进行拆迁,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将“生地”变为“熟地”;最后进行市场招标和拍卖,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具体的使用者。

在马克思地租理论中,与土地等级相联系而发生的地租是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是土地等级的差别,形成的原因是对明确的土地使用权。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形态。级差地租Ⅰ是指等量资本投在面积相等但肥沃程度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的各级土地上所产生的地租。级差土地租Ⅱ是指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入等量的资本而有不同的生产率,由此产生的级差地租。这些投资,无论是连续追加到哪一级土地上,一般都会提供出不同的生产率。这些追加投资提供的生产率,只要高于劣等地原来的生产率,就会产生超额利润,并形成级差地租Ⅱ。

城市政府具体负责城市土地的利用规划、土地的整治、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些是对土地资源进行市场配置前的增值环节,也是城市土地级差地租形成的主要环节。级差地租Ⅰ是土地因肥沃程度或地理位置较优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Ⅱ是因为在同一地块上连续追回投资产生的。对城市土地而言,肥沃程度无关紧要,而地理位置受城市规划影响巨大,城市规划改变了特定地块在整个城市当中的相对位置,可以创造级差地租Ⅰ。而城市政府在特定地块上进行基础设施投资,既是在改变地块的相对位置,也是在对地块的生产力连续追加投资,也就是既可以创造级差地租Ⅰ,也可以创造级差地租Ⅱ。例如,一块被征用的农用地,原本位置偏避,交通不便,水电不通,远离学校、医院、市场等公共服务场所,那么它的出让金会很低,可收取的地租很少,但是城市政府将其规划为建设用地,使其位置由郊区变为市区,然后再投资将土地平整好,将道路铺通,将水电接通,将其它服务设施修建齐全,那么该地块的出让金会大幅增加。因此,级差地租主要是由经营土地的城市政府所创造。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级差地租与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级差地租在性质上是存在区别的。地租理论中的级差地租,都是本身附着在土地上的等级差别引起的,从土地所有者向使用者出租使用权这点上看,是土地本身所固有的等级差别。而上述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无论是第一形态还是第二形态,都并非国家提供的土地本来就能带来的,而是城市政府的投资经营带来的,其实质并非真正的“地租”,而是城市政府投资的“租金”。城市政府的投资被附在了城市土地上,随同土地本身一起被租用,一起产生收益。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这种级差地租理应由城市政府获取。

为了提高城市土地的生产力,产生级差地租,城市政府必须进行先期投资。这种投资的资金需求是巨大的,仅靠税收无法满足,必须从生产力得以提高从而产生级差地租的土地本身得到补偿。从城市经营的实践来看,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缺口都比较大,全国城市每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总缺口达4000亿元左右。在进行土地经营后,它们都是依靠土地出让金收入进行滚动投资,以满足先期投资的资金需求的。因此,城市政府也需要获取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获取的方式是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出让金。与级差地租相对应,城市政府也有相应的义务。除了前文所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基础设施投资外,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调整土地供给结构,配合国家掌握好土地供应这道经济“闸门”;(2)切实履行用地协议,不随意中止使用期限,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3)对土地市场进行充分的市场运作,公开操作程序,避免权力寻租,最大程度实现级差地租;(4)规范土地使用用费收入的使用途径,将级差地租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经营,以及用于弥补因土地经营而给居民造成的直接的或潜在的损失。

(三)土地使用者开发土地获取平均利润

土建中级论文篇12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7.13.047

Study on the Profit Distribution from Market Transfer of Rural Commerci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ew Urbanization

CHU Xu-hui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1100,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ew Urbanization and profit distribution from the market transfer of rural commerci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he relevant subjects of the profit and the interrelation between them were analyzed, and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distribution model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New Urbanization; market transfer of rural commerci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profit distribution

城镇化是指农村地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展成为城市的过程。它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标志[1]。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闲置劳动力逐步向城市转移,使得资源在城乡之间更加合理地分配,在推动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极大改善了农村人民的生活水平。

但是,中的城镇化质量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农村,大量劳动力入城导致农村出现大量荒地,其中包括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空间利用较为分散,属于粗放式管理。为了应对新的经济形势,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强调打造着眼农民、涵盖农村、城乡基础设施与各类资源均等化的良性城乡互动的城镇化,努力实现农村发展、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资源均等要求无疑给当前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提出了新的建设目标。

为了深入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产增收,推动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必然会形成一定的收益,而这部分收益如何确定其大小以及如何在政府、集体以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将成为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关键。

1 新型城镇化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分配关系分析

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带来的是城乡间各种资源的整合与交融。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源,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历史上,土地制度改革往往都一定程度地推动着城镇化的进程。而当前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要求无疑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着更加紧密的关系。

1.1 新型城镇化是妥善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背景

1.1.1 新型城镇化要求收益分配更趋合理化 与传统的城镇化相比,新型城镇化更加注重对农村资源的集约利用,着力解决农村人口市民化之后遗留的土地资源闲置与土地资源价值体现之间的矛盾[2]。当村集体和村民无法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分配到合理的报酬,他们就缺乏将土地入市流转的动力,其结果将导致土地肥力的下降与土地资源的浪费。既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需要各方通力合作,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案,使之既能调动所有利益相关者建设农村社会的积极性,又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1.1.2 新型城镇化要求以人为本 与传统的城镇化相比,新型城镇化的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特征也要求政府在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时,应更多地给予农民土地增值收益。2016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积极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推动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互促共进,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现代化成果。”[3]只有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过程中获得了相应的收益,农民才会调动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动农业现代化的热情,才能真正提高农村的经济活力。

1.2 妥善解决收益分配有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

1.2.1 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为了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014年中国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4]。当前,不同城市之间以及同一城市不同地区之间,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都有巨大的差别,尤其是郊区和农村具有较大的潜力。以武汉市为例,以新洲区、汉南区为代表的郊区土地集约利用对经济增长的年均贡献额增幅已经超过了以武昌区、~口区为代表的主城区,乡镇土地集约利用效果显著[5]。因此,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和报酬有利于鼓励农民和村集体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投入市场进行流转,增强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的强度,推动农村乃至城市的经济发展。

1.2.2 有利于发展农村土地市场 长久以来,农村土地市场的活跃程度明显不如城市土地市场。有些农村的土地市场甚至处于沉寂的状态。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土地交易带来的各项要素的流通与整合。同时,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要求更加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因此合理分配集体经营性建O用地入市流转收益,有利于为农村的土地市场带来活力,使农村的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融合,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一剂强心剂。

1.2.3 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新型城镇化强调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的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往往伴随着产业的改造和升级。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村集体和全体村民,有权选择引入企业的类型。若能给予农民合理的收益,鼓励其引入含有高技术、低能耗、低污染的企业,则能促成农村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同时保护农村的良好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使中国的城镇化进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参与分配收益主体分析

2.1 收益分配的基本理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理论包括了产权理论、土地供求关系理论、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外部性理论等。本研究将通过上述理论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主体进行分析。

2.2 收益主体分析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主要涉及四大参与主体,分别是政府、村集体、村民和乡镇企业。由于本研究所指的收益具体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增值收益,乡镇企业是土地使用权的需求方,一般不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主体为政府、村集体以及村民。

2.2.1 政府参与分配合理性分析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过程中,政府主要承担了一个制定政策以及宏观调控的作用。为了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进行了巨额的投资。根据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极差地租理论,作为资本供应者的政府理应从土地增值收益中分一杯羹。但是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张云华[6]曾指出,由于国家不是集体土地的产权所有者,同时对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发展进行投资属于政府职责所在,因此,此类投资不能成为政府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依据。但是,政府对农村发展的各项投资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外部正效应的作用。因此,根据外部性理论,政府也应当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收益分配[7]。

2.2.2 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合理性分析 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其一,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者。按照产权理论以及地租理论,土地所有者理应从土地增值收益中获取其相应的份额。其二,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投入了一定的资本和劳动力。凭借投入的上述生产要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应获得对收益分配的请求权,借此收回其投入的本金和利息。其三,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为全村所有村民服务的义务。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完成其对全村的社会保障、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义务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而这些资金可以来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收益[8]。

2.2.3 农民参与分配合理性分析 农民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其一,农民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受益主体。虽然学术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是否为同一概念存在较大的争议,对集体土地是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还是农民集体所有存在争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农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成员。当农民失去了对集体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权时,应当获得一定的补偿。其二,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相比于城市土地,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特殊作用和功能。当缺失了保障生活的基本生产资料时,农民就不得不从其他途径获得收入来源。因此农民有理由也有必要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中获得分配收益[9]。其三,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新型城镇化注重保护农民的权利和利益,注重推动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生活质量改善。通过分享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增值收益,农民可以扩大收入来源,改善生活。因此,为建设新型城镇化,农民应当分享收益。

2.3 收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2.3.1 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土地增值收益首先将在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中可以分为土地自然增值收益和土地人工增值收益。其中土地人工增值收益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在土地上进行的各类型的投资[10]。这部分投资按投资来源可以分为政府投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结合前文所述,政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的矛盾在于如何确定政府投资所产生的外部正效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资本和劳动力所产生的经济价值的大小。实践中,往往会因为两者贡献率难以确定或确定不准确的问题而产生矛盾。

土建中级论文篇13

地租理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认为地租源于土地可以带来的经济价值。土地的产出超过了对土地本身的投入,于是产生了超额利润。对土地的所有权使得其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价值也体现于此。

(一)城市地租

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是马克思对城市地租的分类。马克思通过对不同建筑地段的分析,得出城市地租的特点。由于城市土地本身是有限性,城市中不同地段的土地开发程度的不同,土地表现出的价格呈现出差异性。土地是房地产业重要的要素之一,在构成房价的成本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城市建设中,要获取建筑场所就必须缴纳建筑地段地租。城市中同样也存在着绝对地租、级差地租。

(二)城市绝对地租

在农业地租中,条件最差的土地不能被出租或交易,也就不能提供地租,地租来源于土地的所有权。城市绝对地租也不例外,城市绝对地租依然来源于土地的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来源于国家。个人或者组织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形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由于土地所有权在国家,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上交国家的地租。从本质上来看,城市绝对地租来源于对土地的经营,来源于劳动者所创造的超额利润。城市边缘地区的土地,往往价值较低,与之相邻的农业用地对城市土地起着调节的作用。城市土地的单位面积产值远高于农业用地单位面积产值,当国家征用农业用地为城市用地后,由于拥有所有权,其可以收取城市的绝对地租。城市的发展需要不断建设改造住宅、工厂、商铺等,这些主体的建设所产生的市场价格必然高于其成本,两者的差额即为城市绝对地租的来源。

(三)城市级差地租

不同土地由于位置、自然环境的条件的影响,单位土地的产出效率不同。不同的生产率表现在相同的土地面积上的不同产出水平。马克思将级差地租分为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II两种形式。

城市土地价值的决定因素是土地的位置。不同位置的土地价值差别很大,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是土地投资开发程度的不同。不同位置的基础设施投入水平不同也导致了不同位置土地便捷性的差异。这些差异是人为投资产生的,从而产生了城市级差地租。级差地租伴随着城市的发展不断发生着改变,反映了城市土地经济的特点。城市中的商业中心,公共交通便利地区,教育人文发达地区的土地地租要明显高于其他地区。由于位置不同产生的差异,来源于城市的建设,本质上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在城市的规划中,不同区域被赋予了不同的功能,例如住宅区、工业区、商务区、教育区等。不同区域根据各自功能定位发展起来。城市中心往往也是商业中心,这里往往聚集着大量的人口,拥有较高的商品和资金周转率,单位土地的产值也很高,人口流动量大,第三产业发达,交通也十分便利。城市的中心也是各种资源聚集的地点,城市中心功能的发挥更多的取决于认为的因素,是在一点的时期内人们建立起来的。人们进行规划、投资,土地不断的升值,进而产生了级差地租。

城市不同区域投资程度的不同导致了不同区域土地单位产值的差异,表现出来就是不同区域土地的生产力的差异。经营权与所有权相互分离产生了级差地租,不同区域土地的生产力差异导致了不同区域收益的不同。城市中不同区域投资程度不同是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地产开发商往往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继续追加投资,通过提高建筑容积率等方式不断提高土地的级差地租,从而活动差额利润。

二、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因素

(一)地租资本化的表现形式是土地价格

地租决定着土地价格,土地价格即为地租收益的货币化。土地所有者收取地租,获得收益。土地投资本身的风险收益特点使土地的价格表现为地租与利息的比值。

(二)城市级差地租Ⅰ与房地产价格

城市级差地租Ⅰ通过影响地价,间接影响房价。不同区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等不同,土地价格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微观上来看,一个城市中,越是人口集中,商业发达的区域,其地价越高,高地价不可避免的带来高房价,特别是各地越来越依赖土地财政,“地王”频现,地价在房价中的占比也越来越高。而“新区”等尚未完全开发的地区,土地价格先对较低,房价水平也较低。从宏观上来看,我国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中部地区次之,广大的西部地区经济水平相对落后。不同地区的地价水平与其经济发展情况相匹配,地价较高的地区也伴随着较高的房价水平。

(三)城市级差地租Ⅱ与房地产价格

城市土地的投入不断增加,其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地价以及房价水平也不断攀升。在同一区域,相对于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对地价的影响更为显著。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在经营城市的理念下对土地的投入不断增加,土地集约化经营显著,土地增值远远高于其投入,同时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地产商也进一步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一座座新楼盘拔地而起。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增加以及原有地产项目的改造升级,地产企业投入进一步提升,其追加的投入获得了更多的收益,也产生了更多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Ⅱ不断提升。土地供应的有限性,也增加了城市级差地租的增加,进一步提高了地价房价。房价的变动受各种因素影响,其中城市级差地租是重要原因之一。城市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都对房价产生了重要影响。

我国土地制度从改革开放前的无偿的行政划拨制度转变为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制度,土地市场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协议、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土地价格既关系着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也影响着以土地为要素的房地产业发展。政府在经营城市的过程中,通过对土地的开发,获取了大量的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金甚至成为一些城市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土地价格的不断攀升,也催生了房价水平的不断上扬,一些地区的房地产业甚至有泡沫化的倾向。在城市化进程中,要深入探究土地市场发展规律,完善制度,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城市地租实践过程的注意点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基础是土地的有偿使用,地租理论以市场经济为前提条件。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土地市场体系也应不断发展健全。无论是一级土地开发市场,还是二级土地市场,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地价更好的反映土地的供求关系。土地市场的完善,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影响着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地租的分配影响着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必须完善相应的制度,搞好地租的合理分配。土地所有者应当获得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Ⅰ的收入,而级差地租Ⅱ则应归属于土地的投资者。一级土地市场的收入除了弥补征地补偿以及对土地的前期投入外,剩余部分应当归属国家所有。二级土地市场上,转让方应享有追加土地投入,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入。

建立在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基础之上的地租理论为我国土地和市场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马克思的分析了地租的来源,使人们看清了土地价值的本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促进经济不断增长,改善人们居住生活状况至关重要。土地要素是房地产业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伴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土地也会变得越来越稀缺,可以预见,土地价格不断攀升是一种必然趋势。地租理论为政府合理进行土地开发,规范房地产建设用地,合理调控房价,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提升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征.论城市地租的特性[J].当代经济究.1995(1).

[2]马克思.资本论[M].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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