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形式政策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刑法的独立性表现在以下方面:1.独立的规范体系和机能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基本的部门法,刑法具有内容丰富、结构完整的规范体系。刑法的内容涵盖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涉及几乎所有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还具有一整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统摄全部规范,可谓内容丰富。刑法在文本上有一部包括基本的总则、分则在内的统一的刑法典,还有部分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作补充,基本上能规范所有的现有犯罪行为,可谓结构完整。刑法已经是自成一体的实体法。刑法自产生之日起就担负着打击犯罪、保卫社会的职责,现代刑法除了具有一般法律所有的行为规制机能外,还具有特有的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①刑法因此有了更加丰富的独立的存在价值。2.有专门配套的运行程序为了保障刑法的有效实施,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刑事诉讼法》以规范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和执行,从而使刑法具有了专门的运行程序。3.有相对于刑事政策和其他法律的自身的特点与品格刑法是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稳定性特点,还具有其他法律不具有的特点: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手段的严厉性,立法主体的一元性。现代刑法更具有科学性和文明性。现代刑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之一,反映了人类社会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规律性需要,形成了内容丰富、结构严密的规范体系,具有科学性。同时,现代刑法秉持民主、人道、人权的价值观,发挥保卫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不再一味威慑、惩罚,不再是野蛮、残酷的代表或象征,具有文明性。这些特点铸就了刑法“独特的品格,即刑法是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以国家的刑罚权最终确保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秩序和整体的法律秩序的不可破坏性的法律”②,是刑法独立性的重要表现。4.刑法对法律体系的保障、促进作用刑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以特殊的手段调整所有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除自身之外所有法律的后盾法,是法律体系的保障法。当其他法律调整手段失效、有关法律关系失衡、有关法律秩序混乱的时候,刑法就要站出来运用刑罚手段强行矫正有关法律关系、恢复有关法律秩序,从而保障和促进整个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行。5.刑法对社会治理的促进作用刑法是社会法律治理的最后手段法,具有独特的功能、手段。当社会治理整体或局部失序,道德、经济、行政手段和其他法律不能有效恢复社会秩序的时候,犯罪在整体上或局部领域会呈现增加势头,运用刑法治理犯罪促进秩序的恢复无疑是法治社会的最佳选择。6.刑法具有独立的历史传统刑法是随着阶级社会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甚至一开始的法都称作“刑”,如中国夏朝的“禹刑”就是当时所有法律的称谓。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他的部门法才逐渐从“刑”法中分离出去。但是,刑法一直保持延续和发展,并且始终是主要法律部门。直到现代社会,刑法一直都是基本的部门法。刑法具有其他法律不具有的独立的历史传统,这一点被称为母法的宪法无法比拟。刑法的产生、发展无需包括宪法在内的其他法律的陪伴或支持,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伴生物,与阶级社会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并具有自身独立的发展规律、轨迹和历史传统。可见,刑法具有独立性。而且这个独立性远远超越了独立的部门法的独立性意义,具有独立的社会治理工具属性。
刑法与刑事政策
篇2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灵活就业
虽然每一年我国财政在就业方面的资金投入都有较大的增长,但这并不能满足我国愈加严峻的就业形势。因此,政府应当以公共理财理念为出发点,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行政管理费用支出进行大力的整顿和压缩,将公共财政倾斜到民生领域,增加就业的财政资金投入,建立长效的就业财政机制,促使就业工作取得保障性强的、长期的财政支持。新形势下,小群体创业及中小企业等在解决自身就业问题时为社会大众提供了良好的劳动力需求空间。政府部门应当积极扶持它们,在信贷、资金及税收等各个方面为他们提供支持,逐步形成中小企业群体,致力于将社会的不同素质、不同层次的劳动者广泛吸收到这一群体里来,确定灵活就业的行业标准及范围,完善税费减免措施,从而健全财税扶持政策。对于灵活就业范围内的自谋职业人员,政府可以给予重点的财税支持,鼓励人们积极创业,从而有效带动就业。
(二)加快社会保障改革,完善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支持
在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所有群体里面,农民工遭受的损失最大,一旦他们失业返乡,就无法享受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即便他们能够享受家庭保障机制及农村土地保障机制等,但依旧无法将他们的生活影响降低,从而造成农村的消费能力低下,不利于实现刺激消费等宏观的经济调控政策,严重时甚至会冲击社会和谐。因此,政府应当加快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培训农民工,鼓励并支持他们自主创业,通过财政拨款加大对农村公用设施的投入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其一,将农民工吸收到工伤保险体制里面,将农民工遭受的职业风险有效分散甚至化解;其二,针对农民工构建医疗保障体系,帮助因病陷入生活窘境的农民工化解风险;其三,构建养老保险政策,为农民工的晚年生活提供财政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真正的养老待遇。
三、健全消费税政策,加快发展对外贸易
在新形势下,我们要进一步改革并健全消费税政策:适当扩大消费税范围,将裘毛皮制品、高档美术制品、高档实木家具、保健品等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之内;一些洗涤、洗浴等企业消耗水资源较大,应当对它们征收消费税;公共汽车轮胎、酒精等一部分人民生活、卫生的必需用品应当停止消费税的征收。与此同时,要针对持续完善的消费税制度构建立法程序,将国内税收负担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促进国内制造企业积极生产并进行出口贸易活动,加快发展对外贸易。
四、全力打好节能减排的攻坚战、持久战
篇3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我国1994年成立政策性银行以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加大了对重点产业、基础设施、进出口企业和农产品流通等领域的政策性信贷支持,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最初设立三家政策性银行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为了弥补市场资源配置不足。20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经济结构不合理问题一直困扰着经济发展。房地产热、开发区热导致投资过度膨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占用了大量信贷资金,使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因缺乏投资,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投资效益低下使金融体系孕育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其次,为解决收购资金“打白条”需要。1994年以前,我国粮棉收购资金采取“地方财政、购销企业和农行各三分之一”的解决办法,地方财政和购销企业资金经常出现缺口,给农民“打白条”现象严重,直接侵害了农民利益,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最后,为专业银行商业化经营需要。专业银行既按国家要求办理政策性贷款,又按利润最大化原则开展商业性业务;另一方面,专业银行经办政策性业务掩盖了实际经营亏损。为解决上述问题,确保央行调控基础货币主动权,199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1998年以来,三家政策性银行每年近3,000亿元的信贷投入,成为我国GDP年均增长7.7%的重要推动力量,2002年末我国政策性银行贷款已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的12.16%。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制度缺陷
1、缺乏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业务运营。我国政策性银行至今没有单独的立法,成立时国务院的批复文件也没有根据发展条件的变化而修订,成为政策性银行业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国外政策性银行一般是先立法,再依法设立并经营,金融制度通过立法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补充,如《日本开发银行法》、《韩国产业银行法》等。
2、国家信用和担保内容缺失。开发银行属于政府独资经营的政策性银行,享有准财政资信等级,这是开发银行运营的基础。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国家信用缺乏实质性内容,在资本金补充、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等主要方面的支持有限,与国际上规范的政策性银行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3、资本金及充足率不足。我国政策性银行目前尚未形成资本金补充机制,资本充足率有下降趋势。而国外政策性银行除了实收资本外,还注重增加资本准备,资本充足率与政府给予的国家信用支持相匹配,通常高于一般商业银行。
4、银行功能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到位。近年来,国外开发性银行正由专业银行向综合银行转变,在传统银行业务基础上开拓资本市场业务。而我国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过于狭窄,主要资产业务仍为单纯贷款业务,缺少国外同业所从事的债券、股本投资以及担保等创新业务,难以运用市场化、商业化手段实现政策性目标,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市场开发程度的深入,将难以满足客户日趋多样化的需求,难以适应市场要求。
5、缺乏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国外政策性银行主要通过构筑政策支持体系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保证贷款回收和防范化解风险,其核心是建立可靠的担保体系,优先清偿债务,以及资产证券化等。而我国政策性银行这方面的支持和手段较少,运营中有较大的风险。因此,提高信贷决策质量,建立和改进信贷风险管理是政策性银行发展的迫切需要。
三、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的必要性
回顾历史,我们在1994年建立三家政策性银行时,基本思路是模仿日本模式,即以政府补贴和非盈利为目标,该模式此后逐渐陷入困境。进入21世纪,改革政策性银行的呼声日渐高涨,而国家开发银行也通过有效引入商业化运行模式,成为三家政策性银行中最成功的典范。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曾经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中的重大制度突破。随着金融问题逐渐成为决定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环节,金融体系中各个层面的制度优化问题再次摆到了我们面前。其中,对于政策性金融在中国金融发展中的重新定位,也成为推进金融改革与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突破点。改革开放多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
政策性银行商业化改革是进一步促进开发性金融的必然选择。开发性金融是适应制度落后和市场失灵,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增强经济竞争力而出现的一种金融形式,在国际上已有百年历史。从各国的实践看,开发性金融通常为政府所拥有,赋权经营,具有国家信用,用建设制度和开发市场的方法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承担着支持经济发展、投融资体制改革及相关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任务。开发性金融对经济增长产生作用的主要渠道是投资资源的有效使用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完成的途径是通过较高水平的金融发展与金融深化。
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是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必然选择,并且在另一方面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贡献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全球化的竞争时代将不可避免的到来,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如何在与国外优秀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保持自身的优势,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是政策性银行在未来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商业化改革后,依靠自身的优势和不断发展的中国市场,逐步发展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并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支持。
通过分析,在当今金融体系发展及改革的形式下,为了尽可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我国政策性银行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对政策性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势在必行。国家开发银行的商业化改造为其他政策性银行今后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好地实现政策性银行的改制,我们应该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为依据,通过规范化改革,将政策性银行办成机构体系完善、经营目标明确、治理结构科学、资产状况良好、业务管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具有较强政策执行能力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篇4
一、票据市场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理论基础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在一个有效的市场环境内,而货币市场因其能够灵活反映短期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变化,比较准确的反映出市场信息,成为货币政策的理想实施场所。如前所述,票据市场在货币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通过票据市场对货币政策的传导进行研究,有利于加深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认识,同时也可由此找出货币政策传导不利的原因。
在货币政策工具中,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都可以在票据市场中得以实施。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以及货币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政策措施。公开市场业务则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目前,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设有功能齐全的票据专营机构,各国中央银行也将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的重要手段,把货币政策直接传导到基层商业银行和企业,并通过票据市场来吸收反馈、调控或修改货币政策。首先,中央银行通过调节再贴现利率和额度,影响人们运用票据进行融资的成本,由此发挥金融宏观调控的作用,调节货币供应量。其次,通过再贴现对象和再贴现票据的选择,直接引导信贷资金的流向,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从而增强货币政策工具选择的灵活性。最后,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在票据市场买卖各种票据,进行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商业票据流通,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因此,票据市场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实行宏观调控的理想场所。
二、我国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1.票据市场信用制度不健全,影响货币政策的预期目标
我国的票据市场建立之初,市场经济制度才开始建立,信用机制也刚刚起步,在这样的环境下,票据市场的信用状况至今为止仍不容乐观,违约行为时常发生,而且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假票据和克隆票据,为贴现资金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目前我国的票据信用形式主要是由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一个原因便是市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导致票据的买卖双方不得不选择信誉度高的银行作为中介来进行承兑,虽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同时也得到了较好的安全保障。所以,在我国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市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但与此同时,在贴现与承兑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如前所述,当市场上存在假票据或克隆票据时,银行的信用风险将大大增加,进而影响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央行有可能会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将资金注入有风险的金融机构,从而维持金融的稳定。但同时这也是一种投放基础货币的行为,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最终可能会对货币政策的目标产生影响。
另外,在一个具有完善的信用机制的票据市场中,票据的高安全性相对会具有高流动性,而商业银行也倾向于持有这种票据,其持有票据的货币则是从超额准备金中提取的,这样就会降低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率,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货币乘数增大,进而货币供应量增加。然而由于我国票据市场信用机制的不健全,票据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对票据的持有意愿并未达到发达票据市场的水平,所以我国票据市场对货币乘数的影响较弱。
2.票据市场交易结构存在问题,影响货币政策的操作力度
我国票据市场交易主体缺乏,票据种类单一,贴现和再贴现规模小,是票据市场发展以来一直都面临的问题。一个完善的票据市场,可以将供求双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相互制约的整体,中央银行通过这样的体系传导政策会得到显著的效果。由于我国票据市场交易主体贫乏,只有企业,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银行要“身兼数职”,且各银行间利益趋同,相互很难制约。而且银行出于其本身对存贷规模的追求,以及不良资产率降低的需要,作为票据交易的一方,很难公正、客观地承担起有效传导货币政策的任务。
票据市场种类单一,市场规模小,直接影响了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实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进行公开市场业务要以丰富的票据种类和一定的票据规模为基础,以我国目前的票据市场情况来看,除了支票和银行汇票较为普及以外,本票和商业汇票较少,而且商业汇票中一大部分都是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仍占有绝对的地位。并且,尽管我国近几年票据市场的发展速度加快,但同发达国家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票据市场远未达到央行宏观调控所需要的票据规模,不利于公开市场业务的灵活操作。
3.票据市场定位不明确,阻碍货币政策功能的发挥
关于我国票据市场定位的问题,主要争论在于贴现票据是否要严格区分为贸易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在国际上,贴现票据并无贸易性和融资性的区分,各商业银行审查的重点是风险程度。但从我国国情出发,为防范风险,将票据市场限定为发展以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为前提的市场,不支持融资性票据的贴现和再贴现。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很难区分贸易性和融资性的票据,中央银行也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的制度,商业银行很难操作,许多融资性票据经过技术操作后进入市场。当然,这也反应了在市场经济下,供需是由市场决定的,融资性票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说明企业的融资需求可以通过票据市场满足。
正是由于我国政策管制和市场客观需要的矛盾,使得我国票据融资波动较大。融资性票据的出现是市场发展的必然,如果我国不明确解决这个问题,势必使商业银行在业务拓展中遇到经营和政策的风险,导致运作不畅,最终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功能发挥也会收到阻碍。
三、关于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1.完善票据市场的信用机制
票据市场是一个古老的融资市场,其建立的基础就是商业信用,因此一个完善的信用环境是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同时也为货币政策的有效实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但是信用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有赖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法律、道德等因素的改善。而当前票据市场本身应该注意的是信息披露的加强,或者考虑建立票据风险基金,用于参与发行者的违约支付。另外,社会约束措施可以通过建立信用评级机构来执行,负责审核票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完善信用评级制度,一方面确保票据的安全性、流动性,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重视自身信用的建设。
2.扩大票据交易品种,培育多元化参与主体,健全市场运行机制
票据市场基础是票据业务,因此扩大票据交易的种类和规模,并进行品种创新,是票据市场发展的必要出路。所以,中央银行应该对符合条件中小企业的票据承兑、贴现申请大力予以支持,稳步推进商业银行的汇票业务,扩大票据承兑、贴现量,努力拓宽票据承兑贴现面。另外,鼓励推进融资性票据的使用也是近几年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我国目前还处在探索使用的过程中,接下来应注重培育和拓展规范、高效的融资性票据市场。
此外,积极发展票据市场的中介机构,培育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也是我国票据市场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3.积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再贴现是央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再贴现率应该体现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如果中央银行希望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则应将再贴现利率定得高于货币市场利率,以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上行,反之,则应低于当期的货币市场利率,以便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下行。但我国由2001年开始,再贴现率一再提高,2001年由2.16%提高到2.97%,2004年3月25日,中央银行又将再贴现率由2.97%提高到3.24%,致使再贴现业务量迅速减少,2007年,再贴现率一度上调为4.32%,过高的再贴现率大大限制了票据市场的贴现规模,阻碍票据市场的拓展,实施再贴现政策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再贴现率过高的问题已成为各界共识,因此,2008年11月27日央行将再贴现率下调到2.97%,以期由此活跃企业间商业票据市场,增强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支持。而票据市场的活跃,则更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
另外,在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的同时,放松政府的过度管制。从法律上规范票据市场的秩序,为金融机构的创新提供法律的保障,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完备的市场准入和推出机制,对于我国的票据市场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也应该放开对票据市场的过度管制。因为虽然我国票据市场的制度是政府强制推行的,但在现阶段票据市场各方面逐步趋于市场化,政府应为票据市场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建立完善的机制,而不是过度的管制和过多的参与,既由一个创建者转变为一个监管者。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票据市场的活跃,提高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从而使票据市场自我完善。
参考文献:
篇5
(一)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概述
近年来, 我国已经出现了艾滋病人以传播艾滋病相威胁实施违法犯罪,且出现明显的上升势头。《刑法》的任务和目的是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正是由于艾滋病人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特殊性, 使其非法行为可以在任何地方实施, 严重危害他人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我国对于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感染者的违法行为在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
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的客体是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的。具体而言, 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只是将自身携带病毒传染给他人, 而不是立刻结束他人的生命, 故无法将其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如果像有的学者界定为故意伤害罪, 明显又和艾滋病的不可治愈性有矛盾, 无疑会减轻对该类行为的处罚。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将《刑法》第360 条补充修改为: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 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 而进行、的, 从重处罚。以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故意将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传播给他人,致使他人身体遭受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宿不满十四周岁的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但艾滋病与性病有明显不同, 而且法定刑配置过低 以此来规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 无疑将罪刑失衡。由此可见, 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现行刑法已经很难对其进行规制,对现行刑法的完善也是势在必行。
二、对于故意艾滋病行的应对措施
(一)传染给特定人按杀人罪定罪处罚
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病毒,在未告知他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或其他方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的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由于艾滋病的不可治愈性,一旦被传染则无疑被剥夺了继续生存的权利,因此将艾滋病传染给他人,就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这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特征完全相符。
其次,行为人在未告知他人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且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或其他方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的行为,无疑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实践中,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多种多样的,只要足以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都是杀人行为。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的行为,只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种特殊方式而已,这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上是相同的。
再次,故意杀人罪要求在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应该说,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备杀人的故意的。这里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病毒,为图谋杀害他人,希望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毒,在未告知他人的情况下,通过或其他方式将艾滋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对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毒并致死的结果抱有希望,即直接故意的心态。二是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病毒,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艾滋病患者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而与他人发生或其他行为,对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的结果抱着放任的心态,即间接故意。
由此可见,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给特定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传播给不特定多数人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毒,还通过各种行为,把艾滋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即应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为此时该行为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是完全相符的。
就犯罪客体而言,由于艾滋病患者通过各种行为,把艾滋病毒传播给了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这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客体――社会公共安全是相同的。这也是其与以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方法杀人罪的主要区别所在。
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艾滋病患者在告知他人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而与不特定的多人发生或让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已被污染的针头,或其他行为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其实际上已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了艾滋病毒被扩散的事实或有紧迫的危险。这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也是一致的。
在犯罪主观方面,艾滋病患者行为人主观上对艾滋病毒被扩散的事实或造成的严重传播危险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患者或携带有艾滋病毒,在没告知他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仍为以上行为,这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由此可见,当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故意把艾滋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时,其行为已完全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该罪予以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胡波.传染艾滋病立法问题的探讨[J].中国卫生政策, 2000,(2) .
[3]姜爱林.艾滋病、小偷与立法[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4,(6) .
篇6
铁路信号系统,通常是由多种机电设备组成的复杂控制系统,对铁路运行的安全、高效、快捷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的发现和诊断故障,保障铁路安全、高效运行,因此研究开发一种新型铁路信号测试系统是十分必要的。信号设备是铁路运输的耳目,对行车安全关系很大。它分为信号、联锁设备和闭塞设备三类。为了保证设备质量,铁路信号设备所命名用的器材和配件,必须符合部颁标准。当变更设备结构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一、对各类信号设备安全的共同要求
各种信号均须符合下列各项要求:①除与机车车辆发生直接相互作用的设备如车辆减速器、限界检查器等以外,信号设备的任何部门不得侵入现行国标GB146-59规定的建筑接近限界(包括曲线部分的加宽)。②所有信号设备的安装,均须符合批准的安装标准图和设计图的要求。③信号设备的联锁关系,必须与批准的联锁图表一致,并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④各种基础或支持物不应有影响强度的裂纹,安装稳固,其倾斜限度不得超过10mm。信号机柱应垂直安装,其倾斜限度不应超过36mm。⑤各种信号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特性,都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⑥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均应加锁、加封或装设计数器。⑦铁路信号设备及其电路,应保护在发生故障时导向安全,以免出现危及行车安全的后果。⑧凡与交流电源引入、架空线(包括架空线电缆接入)及轨道电路等外线连接的信号设备,必须设置外部防护设施(雷电防护、安全地线等)。⑨在交流电力牵引区段的防护要求:a为了保证人身安全,信号设备外缘距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少于2m;b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如信号机构、梯子、安全栅网以及继电器箱箱体、转辙握柄等均须接地。c同一设备接地时,严禁既接向牵引轨条或扼流变压器中点,又接向专用地线。
二、对各类信号设备的具体安全要求
2.1对信号(装置或显示)的安全要求:①对信号的基本要求是显示明确,有足够的显示距离,当发生故障时能给出最大限制的显示,保证行车安全。②信号机(含表示器,下同)的显示方向,应使接近的列车或车列容易辩认信号显示,并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信号机的显示,均应使其达到最远。曲线上的信号机,应使接近的列车能尽量不间断地看到它的显示。③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的显示距离,在正常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a.进站、通过、遮断、防护信号机,不得少于100m;b.出站、进路、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少于400m;c.调车、矮型出站、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机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少于200m;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预告、遮断、防护信号机的显示距离,最少不得少于200m。④各种信号机开放后,均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条件,在列车或车列运行的适当时期及时关闭,若恢复定位状态。⑤进站、出站、进路、通过和防护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应视为停车信号。⑥色灯信号机的机构及灯光配列形式,应符合规定的标准。以两个基本灯光组成一种信号显示时,应在一条垂直线上,并应有一定的间隔。由两个同色灯光组成的一种信号显示时,其颜色一致。⑦同一机柱上有几块臂板时,各臂板的显示方向应一致,动作角度互相偏差不得超过5°。在关闭状态时,主臂板和通过臂板应水平,上下误差均不得超过2°角。开放信号时,臂板开放角度为40~70°。2.2对联锁设备的安全要求:为保证站内的列车运行、调车作业安全,站内正线、到发线上的道岔,及联锁区范围内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也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①各种联锁设备均须满足下列安全、要求:a.当进路上的道岔开通位置不正确、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b.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为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其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色灯复示信号机应保证不间断地检查主体信号机的开放条件。c.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或电空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4mm及其以上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②电气集中联锁设备还应保证下列要求:a.当机车车辆通过道岔时,该道岔不能转换。b.向有车占用的线路排列列车进路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c.能监督道岔是否被挤,并能在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d.在控制台上应能监督线路和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的开通与锁闭状态,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等。③电锁器联锁设备应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与监督接、发车进路的排列、信号机的开放与关闭等。
三、对闭塞设备的安全要求①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必须与闭塞设备联锁
篇7
在西方,利益集团又称利益团体、压力团体、院外活动集团等,关于利益集团的研究渗透于西方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在我国,最近几年对于利益集团的研究发展迅速。戴维?杜鲁门在《政府过程》中指出,利益集团是任何建立在享有一个或更多共同看法基础上,并且向社会其他集团或组织提出某种要求的组织。利益集团是自愿性的组织,由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为了寻求某种目标而结合在一起。大多数利益集团只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仅代表一小部分人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形成了一些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将国家的政策推向更有利于个人,而不是国家利益的方向。利益集团参与政治的结果就有可能导致强势群体控制公共政策,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其中,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中国最强大的游说团体,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房地产市场总体上处于供给的结构性过剩和高房价收入比以及消费预期导致的居民有效需求不足的状态;商品房的高空置率和居民住房不足的矛盾;土地资源的低效率使用等等。
随着房价逐步由一个经济问题演变成一个政治问题,政府开始了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强有力的宏观调控。然而,实际效果却不如人意,甚至出现“愈调愈高”的现象。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是主要原因。在房地产市场上政府、开发商和消费者三个行为主体中,对房地产价格产生最大影响的两个主体是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双方利益集团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不断博弈,这也是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房地产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模式
假设待开发的土地是闲置的空地。在博弈的第一个阶段,政府判断是否拍卖土地的开发权,若不拍卖,则其收益为零。影响政府选择的因素很多,比如土地的面积、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城区规划等。如果决定拍卖土地使用权,政府要作前期规划,设计拍卖规则,并对参加竞拍的开发商进行审查,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信水平、工程质量等。拍卖过程中,各开发商凭借对该土地带来的预期经济收益的判断和成本的比较,分轮叫出能接受的价格,直至能接受的最高价格,最终由出价最高的开发商得到使用权。
在博弈的第二个阶段,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后,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屋建设预备项目计划备案手续。之后,房地产开发商方可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开发建设中,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规划、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在这一阶段,政府则监督开发商是否有违规违法建设。
博弈的第三个阶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对综合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在这种行为模式中,土地交易可能存在暗箱操作,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在标价最高者中标的拍卖方式下,隐含着一些对卖方不利的危险因素,若竞标人之间形成某种形式上的串通,会使土地的价格大大降低,从而导致最终国有资产的流失。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预先设置一个底价,若最高竞价达不到这个价格,则不能成交,同时要求投标人支付一定的投标费用,促使投标人积极争取中标。当然也不能迷信公开招标或拍卖形式下所形成的土地价格就是市场价格,因为开发商对未来市场的乐观预测、开发商之间的博弈和非理以及伴随着开发商的道德风险等,都有可能使其可接受的交易价格偏离市场的轨道。因此,还需要公共政策制定者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
三、公共政策制定者加强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建议
(1)地方政府不断规范自身行为,加强宏观调控力度。由于拍卖土地的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以地生财”,只想通过地价的开高,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面对上涨过快的房价,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从国家调控政策中找办法、想对策,相反却“空置”政策,大搞招商引资工程、新城市建设工程和拆迁改造工程,继续通过大拆大建来刺激房地产,增加经营城市的筹码,调控似乎不在他们考虑之列。因此,要想使调控不放空,地方政府就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作为人民政府,首先要完成肩负的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任务。国家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除加大监督检查外,问责措施也要跟上;同时,对宏观调控取得实际成效的地方,政府要给予通报表扬,纳入政绩考核。宏观调控措施能不能从文件变为现实,关键就看各级政府落实的决心和力度。:
(2)加强政府监督。虽然市场经济中开发商可以自主定价,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自主定价需要以成本为基础,低于成本的低价倾销和大大高于成本的暴利,都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房地产不同于普通商品,它总价高,意味着开发商能够轻易获取巨额利润。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开发商善用“虚拟成本”、“虚假需求”、“预期价值”、“设计概念”等来为其高房价自圆其说,如黄金地段、国外理念、绿色家园、环保装修、教育地产等等,通过炒作概念不断放大价格信号,最终的销售价格大大偏离真实成本,而这正是开发商获取暴利的玄机。面对这块虚增的高额利润,目前缺乏有效的约束与监控,而这恰恰应是下一步房市宏观调控的着力点之一。
(3)完善公共政策,加大对开发商违背政策的惩罚。在国内的很多城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而擅自售房、一房多售、不按期开盘等违规操作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方面是由于规则有待进一步明晰,执法力度有待加强;另一方面则在于规则本身的“疲软“,如对于开发商的违规行为,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仅仅是罚款,但少数的罚款和高额的利润比起来是那么的微不足道。如果违规者需要付出的成本很低而收益却很大,则由于存在巨大的潜在利润而使得规则本身的威严无以维系;反之,若违反规则的代价大到足以威慑意图违规者,则不需过分强调,也可起到规范与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恩平.超大城市房地产发展的歧路[N].中国经济时报,2005-05-16.
篇8
一、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效果
自1998年中央银行决定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逐步转向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金融调控体系到现在,我国货币政策实践又经历了十多年时间。这一期间,我国GDP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2.3%,但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货币政策调控不利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我国总体经济经历了较大的波动,GDP波动的标准差达到4.25%;此外,针对2003年以来出现的潜在通货膨胀压力和流动性过剩,央行采取了一系列紧缩银根的措施,仅2006年就两次提高基准利率,三次上调准备金率。从2007年1月到7月更是三次上调存贷款利率,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三次发行惩罚性定向票据。但这些货币政策措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200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数据显示,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M2)的增速高达18.48%,狭义货币供应量(M1)的增速创自2001年以来的新高,达到20.94%,而2007年前7个月的人民币贷款新增量也高达2.77万亿元,创历史同期新高。
那么,我国货币政策难以有效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的原因是什么?针对这一问题,国内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王国松(2008),蒋志芬(2008)等从货币政策独立性角度出发,认为我国货币政策独立性不强使货币政策效果发挥不理想。杨桂根(2008)等从货币政策的工具入手,通过分析指出我国货币政策工具所存在的缺陷是货币政策无效的重要原因。盛朝辉(2006),潘耀明、胡莹(2008)等则认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不顺畅导致我国货币政策失效。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仅仅强调其中一点是不全面的,我国货币政策难以有效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中央银行不能有效控制货币供给、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时间不一致性以及我国货币政策工具存在的一些缺陷。
二、中央银行难以有效控制货币供给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国的国有企业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此时,微观主体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倒逼机制”已不存在,因而“倒逼机制”不再是我国货币供给内生性的主要原因。尽管如此,我国货币供给依然具有很强的内生性,这主要归因于我国汇率制度和结汇制度所导致的基础货币的被动投放。
1994年我国进行了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确定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统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7月,人民银行又宣布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在长期实践过程中,我国执行的却是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此外,我国一直强调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调控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因此,在“三元悖论”中,我国选择的是汇率稳定和货币政策独立。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再加之美国、日本等国政治干预与经济施压,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升值预期逐渐强化,大量国际游资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由此形成我国国际收支持续的双顺差。为维系人民币汇率稳定,我国货币当局加强了外汇市场直接干预力度,致使货币当局的资产结构发生显著的变化,国外资产尤其是外汇资产所占的比重逐年攀升。1999年12月,外汇资产占货币当局总资产的39.8%,2005年6月末上升至59.1%,2006年6月末达到62.3%,2008年6月更是攀升至70%。逐年攀升的外汇资产、固定汇率制度、独特的结汇制度严重制约着货币当局的货币政策独立性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动性,而且货币政策对内外经济均衡的调控难度将会伴随市场对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强化而增大。
为进一步验证外汇资产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本文首先利用1999年12月至2008年12月的M2和货币当局外汇资产月度数据计算了两者的相关系数。结果显示,我国的M2和货币当局外汇资产变量之间具有高达98.13%的正向关系。在验证了两个变量均为一阶单整非平稳变量以后,本文又检验了M2和外汇资产之间的协整性,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货币供给量M2和货币当局外汇资产之间存在稳定的长期关系。本文又对M2和外汇资产进行了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货币当局的外汇资产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是货币供给量M2的格兰杰原因。这样,通过计算相关系数、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我们认为货币供给量和外汇资产之间存在着稳定的正相关关系,而且正是由于外汇资产导致了货币供给量的变动,从而表明我国货币供给具有很强的内生性。因此,我国货币当局受制度和政策的制约难以有效控制货币的供给,继而导致货币政策宏观调控效应低下。
为消除货币供给内生对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我国货币当局采取了相应的冲销措施。但是由于我国货币政策工具不完备,特别是由于金融机构债权、政府部门债权在中央银行资产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较低,从而致使货币当局通过减少其他资产业务进行冲销干预的空间相对缩小。另外,我国货币当局也曾从负债业务着手,通过发行央行票据、主动负债回笼基础货币,降低金融机构的可用准备金,以抑制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张。但由于银行票据的短期性、还本付息以及票据发行中的成本等问题,基础货币的回笼呈现出短期紧缩性效应以及到期偿还时的扩张性特征,而人民币的升值预期使得央行票据始终面临巨大的“循环扩张发行”之压力,从而制约了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冲销货币供给内生对货币政策消极影响的能力。
三、货币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
(一)货币政策时间不一致性的含义
所谓时间不一致性是指,一旦私人部门的决策整合了通货膨胀预期,预期即被锁定,政策制定者便具有制造高于预期水平的通货膨胀的激励,也就是企图利用“意外通货膨胀”来暂时增加产出,但是,市场会预期到这种行为,并相应调整工资、物价等名义合约,结果不仅产出或就业状况没有改善,反而引发了通货膨胀(程均丽、刘枭,2005)。政策时间不一致性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政策制定者面对的不是与大自然的简单博弈,而是与理性个体的动态博弈,理性个体能够观察并预期到政府政策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使许多经济政策的可信度下降,这样时间不一致性问题就会产生。时间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理性个体偏好随着时间的不规则变化;二是政策制定者与理性个体之间的预期目标差异;三是理性个体之间偏好不同,且都只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政府则希望能够代表所有经济个体福利的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
在政策时间不一致性下,政府为了实现一时的经济增长,往往会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调整政策调控方向,所以,宏观经济中常常出现政策目标频繁变换、通货膨胀频发、调控程度剧烈以及政策相机抉择性强等现象。
(二)1984-1997年间我国货币政策时间不一致性的表现
自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主体以来,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一直是制约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原因。在1984-1997年期间,我国的货币政策表现出如下特征:
1.货币政策目标不明确,经常在多目标间徘徊。这具体表现为1985年的“紧缩银根”、1986年的“稳中有松”、1987年的“紧中有活”、1988年的“从松到紧”、1989年的“紧缩银根”、1990年的“适时调控”、1991年的“优化信贷结构,盘活资金存量”、1992年的“从严控制货币、信贷存量,加强调控力度”、1993-1996年的适度从紧等一系列不连贯、目标不明确的货币政策。
2.货币当局存在通货膨胀倾向。1984-1997年期间,我国分别在1985年、1988年、1989年、1993年、1994年和1995年经历过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其通货膨胀率分别达到了9.3%、18.8%、18%、14.7%、24.1%、17%(如图1)。如此频繁、剧烈的通货膨胀直接表明我国的货币政策具有明显的时间不一致性。
3.政策出台的突然性和调控的剧烈性。1988年初的物价改革导致价格上涨,由此导致了公众的通货膨胀预期,1988年8月份开始出现较大范围的抢购现象说明了公众的通货膨胀预期在上升,而此时货币当局采取的仍然是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当通货膨胀呈现愈演愈烈局势的时候,1988年9月货币当局不得不紧急改变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向,由扩张性政策骤然转向紧缩性政策。由于政策力度过大,经济很快就由过热变为市场疲软,面对这种情况,货币当局又迅即自1989年第四季度开始将货币政策由紧变松。但没过多久,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货币当局于1992年再一次将货币政策由松变为紧。除了政策变化的突然性以外,货币当局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喜欢采用“冷冻鸡”的办法,希望能快速达到经济调控目的。例如针对1988年的经济过热,自1988年9月份开始,中央银行开始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其主要措施有:严格控制货币信贷的增长;把法定存款准备率由原来的12%调高到13%;采取强制管理措施调整贷款结构,明确提出“十不贷”规定;提高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以抑制专业银行对中央银行过度的资金需求;采取计划的手段,对贷款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严格现金管理;首次提出对三年期及三年期以上储蓄存款开办保值储蓄等。
以上特征是货币政策时间不一致性的重要表现。这说明,从1984至1997年,我国的货币政策具有很强的时间不一致性。
(三)1998-2008年我国货币政策时间不一致性的表现
1998-2008年,有关当局对我国货币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刻意加强了政策的连贯性和前瞻性,但由于我国宏观调控体制尚不健全、政策工具尚不完备,所以此期间的货币政策依然表现出一定的政策时间不一致性。具体表现在:1998-2002年的稳健中扩张、2003-2006年稳健中适度从紧、2007-2008上半年从紧和2008年下半年宽松等一系列调整方向变换频繁缺乏前瞻性的货币政策调控措施。2004年、2007年、2008年,我国经济也经历了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通胀率分别达到了3.9%、4.8%、5.9%。这说明这一时期货币当局依然具有一定的通货膨胀倾向,只不过由于1998年后我国货币政策基本上采用的是间接调控手段,所以经济受到的冲击没有1998年前那么剧烈了。尽管1997-2008年我国货币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较以前有所降低,但时间不一致性依然是影响我国货币政策效果的重要因素。
四、货币政策工具的不完备
当1998年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式由直接转为间接以后,货币当局调节经济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公开市场业务、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利率政策等。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金融市场尚不完善,所以很多货币政策工具还存在着种种制度缺陷,制约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一)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公开市场可供操作的工具主要是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券。但问题是,一方面我国国债期限结构不合理,多为中长期国债,而适合于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短期国债很少;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对政府和企业的债权无论是绝对规模还是在其总资产中所占比例都很低。2007年6月中央银行对政府的债权为2825.75亿元,占中央银行总资产的比例仅为2%。企业债券由于国家的严格控制,规模更小。所以,我国公开市场业务调节市场流动性的能力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二)利率政策工具
目前,我国中央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包括两类: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市场利率,包括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各类利率结构等。而这两类利率工具都存在较大的缺陷。
就基准利率来说,我国一直存在较高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致使商业银行存在增加超额准备金的动机,从而超额准备金率偏高。较高的准备金存款利率降低了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传导效率,缩小了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空间,尤其是在市场利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套利行为使准备金存款利率构成了货币市场利率的下限,进而制约了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发挥;另外,准备金存款利率降低了商业银行保持超额准备金的成本,促使商业银行愿意去保留较高的超额准备金率。
而对市场利率来说,我国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还很低,这样,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机制就被非市场化利率所阻塞。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是:货币政策工具基础货币货币供应量市场利率投资、消费最终目标。当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供应量时,如果非市场化的利率不随货币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化,那么投资、消费也不会因货币政策工具的改变而变化,继而导致货币政策失效。另外,由于各金融机构长期处于利率管制的状态,不能通过风险定价来提高资产质量,经营风险与收益不成正比,贷款的意愿不强,因而导致这些金融机构对利率的敏感性反应迟缓,利率的供给弹性较低,从而限制了货币政策作用的发挥。
为提高我国货币政策宏观调控效果,我国货币当局应做到: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适当放宽人民币汇率的浮动空间,提高货币政策的经济调控功能;取消准备金存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完善货币市场;提高货币政策的透明度和连贯性,削弱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
参考文献:
篇9
应当说单纯的“轻轻”抑或“重重”,都因过于片面而不能成为我国犯罪防控的基本刑事政策之理想模式。从罪刑配置的向度而言,单纯的“轻轻”可能造成刑不压罪,而单纯的“重重”则可能导致刑罚过剩。我国就有学者指出:“强调严刑重罚的重刑化说与主张刑罚趋于轻缓的轻刑化说,均未从整个犯罪与刑罚的平衡关系出发去评价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与刑罚轻重的对应关系。而且,均可能削弱公众对刑法的尊重。”[6]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由于是结合两种极端治理手段而有可能导致“该重而轻,该轻而重”,而只具备相当程度的现实合理性。据此,和谐社会的构建应提倡怀柔的刑事政策,作为革新我国现行犯罪控制模式的发展路径,并以其作为根本导向而使刑罚结构的构建更为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所谓怀柔,意味着运用某种精巧微妙且灵活变通的刑治之术结合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使犯罪人改恶从善而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而非对犯罪人直接给予正面打击,其旨趣在于提倡“善治”反对“暴治”,推崇法律威信而非政治威信的社会控制,其以宽厚仁爱的儒家思想为载体与国内现阶段倍受推崇的以刑去刑为表现形式的常规性严打政策针锋相对。因为严打政策是以暴制暴的镇压方式实施的权宜之计,而且会让人感觉有苛政猛于虎之嫌,为避免国民误解法律纯粹是决策者的社会工具。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提倡怀柔刑事政策能够体现执政者民主和仁善执政理念,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有序。
一、怀柔刑事政策提倡之理论基础
怀柔刑罚政策的提出主要基于道义、法治和三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谦抑精神下通过慎刑维护国民自由是其道义基础。谦抑,顾名思义,即为谦和、节制之意。刑法的谦抑性,意即刑法在介入社会生活时,应当尽可能地控制其介入广度和深度,合理规定刑事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7]谦抑精神的产生是现代社会法律文明有机的内在自发演进使然。然而现代社会当中的在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却步入误区,表现为盲目强调功利价值取向而导致刑罚自由保障机能严重缺失。但“在现代社会,人不或多或少侵犯他人就不能生存下去,因此,各人在某种程度上必须相互忍耐他人的侵犯。如果对所有的侵犯都禁止,反而容易阻碍个人的自由活动。”[8]而且,社会性是犯罪的根本属性,绝对没有犯罪的社会是不存在的,这就需要作为指导刑罚抗制犯罪的国家态度的刑事政策契合谦抑精神,需要刑罚理性地而有效地对抗犯罪,同时始终如一地以维护和扩大国民自由为最终目的,谦抑精神下的慎刑强调的是“只要犯罪行为没有超出每类型社会所规定的限界,而是在这个限界之内,它就是正常的”[9]。要保持政治的民主化程度和社会活力,刑罚只需要将犯罪率抑制在一定的限度和范围内即可,同时需要立法者抱持容允的态度善待犯罪人,同时最大限度地给予国民自由以应有的关怀。怀柔刑事政策正是在这种道义基础上提出来而作为国家指导刑罚抗制犯罪的策略方针。
第二,人道原则下通过慎刑保障国民权利是其法治基础。符合人道原则的刑罚创制与运作都应当与国民的理性品质相符合,反映国民固有、基本的法感情是刑罚防卫社会时所不能逾越的界限。刑罚人道原则要求限制公权与捍卫私权同时并重。限制公权是指在国家刑权和国民权利的博弈中,为确保社会的有序状态和国民基本自由,刑权行使的尺度应当受到约束和设限,用以防止刑事法律框架内的公权私有化而可能带来的有辱人格或非人道处遇,并且通过公共机构的分权与制衡在限制权力的同时保持权力与受限权力之间的相互掣肘。“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地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间达到了平衡并维续了这种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永远维续下去。文明的进步会不断地使法律制度失去平衡;而通过把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这种平衡又会得到恢复,而且也只有凭靠这种方式,政治组织社会才能使自已得以永久地存在下去。”[10]捍卫私权是指在任何时候人都只应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仅仅作一种手段去达到他人的目的,也不能与物权的对象混淆。”[11]刑权行使不能专横地对待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个人的合法权利,犯罪人在犯罪以后是应该受到刑罚的惩罚,但是并不能代表犯罪人应有权利就可以剥夺。“在公众心目当中,犯罪必须受到惩罚。这是一件应当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和所处环境来决定的问题。虽然他的行为危害了社会,但是,他仍然是社会中的成员之一,不能像在人类早期社会中那样,把他逐出法律之外。他仍然有权作为社会成员之一而得到适当的处理。这使他获得了某种保障,因为刑事责任要比民事责任更深地涉及到个人自由之价值的问题。”[12]现代法治社会的存在和维系的基础要通过限制公权和捍卫私权两个向度体现人道原则。遵循人道原则的怀柔刑事政策所彰显的正是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中所表征出来的这种人文关怀主义的法律态度。
第三,宽容理念下通过轻刑尊重基本人权是其基础。在社会,刑事政策具备宽容理念是实施的道德底线,逾越道德底线所创制的刑事政策很难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宽容相对于个人品质而言,是理性主义下的一种普通国民内心的道德情感要求;相对于社会和制度品性而言,宽容则是视界内的一种针对普通国民甚至是犯罪人给予容忍的态度。也就是说,宽容理念不应仅仅体现在国民内心的道德情感方面,而更应体现在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设计和安排当中。社会客观存在的宽容理念应当融入刑罚的制动之中并且培育成宽容的环境。宽容理念是立足于道德和人类的良知,强调刑罚在介入社会生活和人类行为领域时,应当注重基本人权的保护,关注对人性的尊重,同时注重刑罚的力度和强度要与人的容忍和承受能力相适应。边沁对立法者确定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要求立法者尽可能少用刑罚,刑罚应当宽和,他指出:“立法者如果希望鼓励一个民族具有人性,那么他自己应该首先树立榜样。要求自己有义务对人的生命,而且对一切能影响人之感受的环境情状,都给以极大的尊重。残酷的法律会通过恐惧、模仿或培养复仇精神等使人变得残酷。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重现。”[13]要提高国民对刑罚的尊重程度,无疑首先要求立法者和司法者自身要具备宽容的理念,确信他们的权威的延续最终取决于自已对宽容理念的不断理解和遵从。“将来刑法是否可获成效,取决于将来的刑事法官是否将歌德在‘马哈德,大地之主’中所说的话铭刻心上,即:他应惩罚,他应宽容;他必须以人性度人。”[14]选择怀柔的刑事政策作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活动的指导方针,其所蕴含的宽容精神正可以成为实施的基础。
二、怀柔刑事政策之提倡影响实然刑罚结构
第一,怀柔刑事政策所蕴含的谦抑理念影响实然刑罚结构。在法学理论中,刑法是一种强行法。因为其强制程度的极限化,刑法就成为所有其他法律规范得以真正实施的强力保证。[15]“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16]刑法最后手段性和最低限度干预性正是贯彻谦抑理念的逻辑结果,而作为怀柔刑事政策所蕴含的谦抑理念得以彰显刑罚作为社会统制措置中的一种外在制度化力量,应处于谦让节制的立场。这就需要探求刑罚结构的功能变化以适应谦抑理念的要求。怀柔刑事政策所蕴含的谦抑理念无疑要求我国刑罚结构趋向缓和,需要立法者摒弃严罚化的思想而对刑罚结构作出相应的怀柔化调整,收缩法定犯罪圈和制裁网,并优先考虑其它各类非刑罚措施,以便于进一步降低刑罚结构的强度。“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而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目的决定手段,当我们确立了以和谐社会为建设目标以后,法律不再是的工具,而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器。在这种情况下,刑罚的轻缓化就是势所必然。”[17]
第二,怀柔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目的影响实然刑罚结构。怀柔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目的是保证法秩序的稳定和法益机制的衡平,而绝非为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更加不是妄想达致通过刑罚完全消灭犯罪这种不切实际的目的。凯托莱所谓“社会拥有相应的犯罪能量,因此准备犯罪的是社会,人只是实施犯罪的工具而已”[18]的论断深刻地揭示出刑罚目的应是最大限度地防卫社会和保证法益机制的衡平,而不是其它的目的,因为只要社会存在,犯罪就是不可能消亡的。基于刑罚应然目的的考虑,就要求抑制犯罪应当以尽可能少的刑罚量达到刑罚目的和实现罪刑结构对抗的怀柔机制。但作为一个有着重刑情结的国度,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目的总是一味强调严刑峻罚和通过暴力镇压犯罪以防卫社会,过分渲染用刑罚威胁的方式遏制犯罪导致我国刑罚结构趋向重刑化。即使在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今天,有学者还在替严打辩护或者说找新的立身之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严打’的取代,更不是对‘严打’的否定,而应当将‘严打’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确立其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打’并不是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列的另一个刑事政策,而是包含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中的体现宽严相济的严厉性的内容。”[19]但重刑化是不符合社会主流道德意识的,面对尚不严重的犯罪应设置宽松化的处罚方式削减刑罚结构的强度和缓和刑罚结构的苛厉,一味采用刚性打击的刑罚结构必然导致刑罚背离相当性要求。
第三,怀柔刑事政策遵循的人道原则影响实然刑罚结构。在怀柔刑事政策指引下,衡量一个国家对于国民权利的保障强度,首要问题是看这个国家对处在相对弱势地位的国民所实施的最低限度福利政策。“如果在一个国家中,某些阶级的人,尽管他们愿意遵守相对的规定,其他人还是拒绝提供这些基本的保障给他们,那么这些人就会违反道德和正义的原则,这些道德与正义的原则是受到现代国家承认的(至少在口头上)。现代国家所公开承认的道德观一般认为,在这些基本需求上,人类有权要求同等对待,我们不可以只是以其他人的利益为理由,去合理化差别待遇的做法。”[20]任何人包括罪犯同样有权要求国家给予最低限度的福祉保障,国家有义务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机制和实施福利政策,从而在此基础上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国民提供一个安定有序的生存环境,这也是刑事政策人道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恰好印证了李斯特的著名论断———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1]相反,倘若由于利益分配格局不公和福利保障机制缺位导致的国民贫困窘迫状况而被国家予以刑事化处置,那么可以讲用以组织对弱势阶层的社会防御的做法极不人道。胜本勘三郎就曾尖锐指出:“如果国家不采取济贫政策而一味严厉处罚,就等于国家为贫困者布下陷阱同时又让贫困者跳入陷阱,这是惨而又惨,酷而又酷,不仁之至的政策。”[22]在这一意义上,怀柔刑事政策遵循的人道原则直接影响着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同时表明刑罚结构的设计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而且是指导社会改善国民生存环境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整体协调运作的理念性问题,刑罚结构并非不能改变,根据国内的现实情况和国际的发展趋势,当务之急是需要以怀柔刑事政策作为指导适时调整现存刑罚结构。
三、怀柔刑事政策与刑罚结构的重构
刑事政策中有很大部分是涉及刑罚的政策。可以说,目的刑思想直接导致刑事政策思想的产生,而刑事政策则又直接影响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目的以及刑罚的配置。[22]由于我国现行刑事政策不具备科学性基础①,因而用以作为刑罚结构配置的指导就不具备合理性基础。现行刑事政策不具备科学性具体表现在:以国家主义的一元社会构结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化模式过分重视刑罚的政治统治职能,刑事政策的制订凸显为崇尚刑罚的威慑作用和报应功能而漠视刑罚的社会管理职能,这种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结构显然就会趋于重刑配置。然而,法治国家的形成需要向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社会构结转化,而刑罚则相应地由政治刑罚向市民刑罚转化。②只有在二元社会构结的模式下通过弱化刑罚的政治职能才能使得其社会管理职能得以张扬。因而,需要在怀柔的刑事政策的支配下重新审视现存刑罚结构的配置。刑罚结构是指刑罚方法的组合形式,即刑罚方法的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这种组合形式反映刑罚结构内部各要素相互联系的稳定状态和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23]根据不同刑罚方法的配置可以形成不同类型的刑罚结构,而不同类型的刑罚结构影响着刑罚功能的相应发挥。正如有学者指出:“刑法结构的基本内涵是犯罪圈大小与刑罚量轻重的不同比例的搭配和组合,而合理的刑法结构是发挥最优刑法功能的前提。”[24]因而在配置刑罚种类时,刑种组成序列的轻重衔接应当符合科学的刑罚梯度要求,通过怀柔的刑事政策指导刑罚结构的合理配置,使刑罚在规制社会失范行为过程中能够产生理想效果和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也符合谦抑性和人道性的双重价值内涵。(一)死刑应予彻底废止从刑事立法政策层面看,刑罚强度最为严厉刑种的变动决定了整个刑罚结构的革新。“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问题首先是一个刑事政策问题,而刑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只有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才具有目的性和合理性。应该说,死刑政策是刑事政策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25]死刑是现行刑罚结构当中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而,关涉死刑的刑事政策势必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死刑问题所以如此重要,因为它是影响刑罚结构的关键所在。刑罚结构的调整主要是体现在最重刑种的变动。最轻刑种的变动只有涉及最重刑种变动时才能体现出对刑罚结构的影响。”[26]当前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结构归属于重刑结构,而根据怀柔的刑事政策导引需要刑罚结构宽松化。但由于“保留并严格限制死刑”是我们一贯奉行的死刑政策。这一政策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其实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甚至出现了重刑化和崇尚死刑的倾向。[27]现行死刑政策的明确指向应考虑彻底废止死刑适用,而非采用保留并严重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有关废止死刑的依据理论上已经有足够的阐释与著述,本文在此无需赘言。其实,就刑罚的机能而言,其终级目标无非是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但死刑无论怎样完美都无法做到这点,因而死刑政策的价值取向不应当是让死刑充当道义报应和平息民愤的工具,决策者不应以迎合民意要求和满足现实需要作为保留死刑的挡箭牌。民意要求作为决策者应当考虑的因素本身并没有错,但民意有时候是欠缺理性的,而且死刑的保留与适用无疑是给国民灌输这样一种负面思想,那就是杀人是可以的,只要你愿意死。如果都这样了,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再者,判处罪犯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犯罪的基本成因还是存在于社会之中。况且,此种通过“以命抵命”进行等害交换的方式所体现的公正观念是以牺牲人道为代价的,死刑政策的存在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博弈中极易导致刑罚忽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死刑削减,国家对公民的权威将可能弱化,公民权利可能有实际的增长;死刑增加,或者保持不变,国家对公民的权威没有根本变化,公民权利只能处于弱势。”[28]
保留死刑到底是维护谁的利益,这的确是值得社会深思的问题。从怀柔的刑事政策立场出发,彻底废除死刑,可以通过刑罚的谦抑精神选择适当的刑罚方法,而关注人道,而最终有效实现刑罚的机能。
(二)社区矫正取代管制和拘役两种短期自由刑
基于怀柔的刑事政策下的谦抑精神与人文主义关怀,管制和拘役两种短期自由刑不宜保留,而对那些主观恶性不深的轻微罪犯,用社区矫正取代短期自由刑即可。理由在于:其一,从行刑的社会效果看,短期自由刑时间短促,达不到理想的教化处遇效果。而且由于监狱内亚文化的侵蚀容易造成“罪之感染”而诱发更多的犯罪。日本学者胜本勘三郎曾明确指出,“把这些人投入监狱,恰恰是把他们送进了犯罪学校。”处以短短几个月的短期自由刑,却“使犯人堕落、更具有性,这才是反人道主义的。”[29]其二,从教育和矫正的目的刑理论看,将罪犯严格与正常社会生活隔绝违背了使罪犯改善更生和复归社会的宗旨,往往会造成后果严重的“标签效应”。其三,从惩罚模式的选择来看,短期自由刑行刑采用的是单向循环惩罚模式,在短期监禁的过程中,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被剥夺人身自由且与社会严重隔离,在监禁处遇中遇到不公正对待也难以取得司法救济。而社区矫正采用的双向互动矫正模式,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重视,通过将其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矫正改造有利于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促其最终复归社会。
综上,以监禁为主体转向非监禁处遇模式符合世界行刑社会化趋势。所谓行刑社会化,就是指为最大程度地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目标所形成的行刑理念与行刑模式。[30]社区矫正目前是不少国家非监禁处遇模式的重要刑罚执行方式。我国的刑罚模式现阶段主要是以封闭式监禁处遇为主,但“设立监禁刑只是为了平息义愤的制度不是理性的制度”[31]。因而,需要拓展非监禁模式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这种开放化程度较高的刑罚方式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作为一种制度性的模式予以推广就刻不容缓。“同传统的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不将罪犯与社会隔离,而将其置于社区进行救治性的处遇,这无疑对罪犯更为宽和、人道,更有利于协助其复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体现刑罚演进的历史趋向。”[32]怀柔的刑事政策所蕴含的非监禁化与人文关怀理念,需要通过在刑事立法上明确社区矫正与社区服务的法律地位而实现。社区矫正制度既能汲取管制刑不予关押的内涵,又能吸纳拘役参加劳动的内涵,而且更能够避免因短期自由刑所导致的弊端。
(三)废止没收财产刑并将罚金刑提升为主刑
没收财产是摧毁犯罪人生存条件和经济基础但过于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不符合怀柔刑事政策的人道精神,需要认真审慎其合理性。而罚金刑作为一种剥夺金钱所有权的惩处方式,具有与没收财产刑一致的内在契合性,行为人的财产同样可以转化为金钱此种货币表现形式来计量和分割。在这种意义上,废止没收财产刑,改由罚金刑整合吸收,并将罚金刑提升为主刑就成为一种比较理想的刑事政策选择。其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没收财产刑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实际确定和分割行为人的财产量是非常困难的,难以具备切实可行的操作性而导致形同虚置。第二,没收财产刑不具备合宪性而且具有罚及无辜的潜在可能。没收财产刑可能剥夺犯罪人与犯罪并无关联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而与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之间存在着重大冲突,因为不具备合宪性。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从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刑的规定来看,大部分是作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附加刑规定的,但“即使是犯罪人的财产,其配偶子女还存在一个继承问题。对一个判处死刑的犯罪人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无异于剥夺其配偶子女的继承权。”[33]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存在违宪之嫌。第三,没收财产刑可能导致罪犯重新犯罪。“没收财产是在软弱者头上定价,它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34]第四,罚金刑提升为主刑地位具有较高的现实价值。我国目前五种主刑不能适用于单位犯罪,为避免罚金刑只能做为附加刑适用于单位犯罪,将其提升为主刑可以成为制裁单位犯罪的重要手段,增加罚金的惩罚力度,并建立罚金国库基金。罚金国库基金有助于因犯罪人无可执行财产时对被害人损害的弥补,其目的在于达致最大程度保护被害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使被害人能够得到一定经济补偿的回复方式。“财产刑具有极高的经济性,因为所有由支付金钱者感受到的恶都转化成了对接受者的善。”[35]“国家必须赔偿个人因国家不能预防的犯罪给其造成的损失(就像在公害中所承认的那样),然后再从罪犯那儿把这笔钱追回来。”[36]
“罚金刑唯一的缺陷就是其可能不具有执行的现实性。由此而言,我们认为,罚金刑可能不具有执行的现实性是完全可以通过其它方式给予解决的,因而,罚金刑作为主刑是完全符合现行刑罚体系发展所现实需要的。”[37]将具有主刑功能与特质的罚金刑的法律地位予以提升,并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和力度,完全符合怀柔刑事政策的非监禁化、轻缓化与人道、谦抑精神由附加刑提升至主刑。需要考虑的是可罚性问题,即科处罚金刑时除考虑犯罪情节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同时,为防止罪犯无钱交纳处于实质不罚状态,可以建立罚金与社会矫正服务互易制度,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扩展资格刑的内容
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38]资格与权利密切相关,资格是国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特定社会活动所必需具备的一定身份和条件,一旦身份和条件被剥夺就意味着既有权利的丧失。资格刑就是通过限制行为人利用手中既有权利犯罪,控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而施加的精神惩罚。
我国现行资格刑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但“我国刑法规定的资格过于单一,不能适应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制度。”[39]在怀柔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扩展资格刑的内容就尤显必要:第一,资格刑具体内容的充实是我国刑罚结构由严酷趋向宽缓并且有效消解某些犯罪的现实需要。司法实践中,利用各种职业(职务)资格和营业资格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的现象广泛存在,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任何有关剥夺自然人职业(职务)资格或者法人营业资格的规定。将这种资格的剥夺增设为资格刑的内容有助于消解这些身份犯罪的基础性条件。“在犯罪人有人身自由,但缺乏特定资格的条件下,其犯罪能量的释放将会受到极大的限制,犯罪人想再度借职务之便,首先就会在资格方面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从而将有效地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40]第二,资格刑适用范围的扩大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效益刑罚观。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剥夺犯罪人的资格属于开放式的刑罚方式,不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可以节省大量的刑罚资源。第三,通过资格刑剥夺犯罪人进行某些犯罪的法律条件,对于弱化其犯罪心理能够提供远期可控性保障。
四、结语
时至今日,犯罪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公共政策领域内所关注的现实问题,刑事政策作为社会公共政策领域内宏观操控刑罚遏止犯罪的指导方针,由于其自身并不具备规范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因而不能等同于刑罚机制可以直接适用于社会规制犯罪,而只能发挥政策导向的作用,其防控犯罪的功能仍然需要依托于刑罚机制的具体运作。“诚然,刑事政策的首要的长期的使命是通过满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需要以保障社会整体的和谐和延续。然而正是在现代世界中,刑事政策的选择(不论是界定犯罪现象还是制定对犯罪现象的反应措施)取向总是不同的,因为它根据这样那样的被认为是基本的价值来对安全的需要进行评估、感觉或理解。”[41]针对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的局势,如何理性选择刑事政策指导刑罚抵御犯罪已成为社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怀柔刑事政策强调的是运用社会多元综合调节机制积极主动防御犯罪,而非仅仅依赖消极的刑事法律控制手段被动回应犯罪,从而使得有效地防卫社会成为可能。怀柔刑事政策的提倡有助于现存刑罚结构的重塑,以调整和优化配置现存刑罚种类而改善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失范问题,更有助于刑罚保障人权和防卫社会双维机能的协调,与公正和功利的双层价值目标的实现。
注释:
①有学者指出了刑事政策不具备科学性的现状,并且在其它四个向度上提出了现阶段刑事政策应当着力解决的五大问题。(见严励:《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②由此可以引出市民社会有没有制订刑事政策的权力问题,而关于此问题的具体回答可以参见我国学者刘远:《刑事政策哲学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1页以下。笔者认为,市民社会不但应当有制订刑事政策的参与权,而且应当是打击犯罪的中坚力量。倘若完全依赖国家公权机关打击犯罪,而得不到市民社会广大群众的配合参与,那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关系的具体表述可参见刘树德:《维度的刑法新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
参考文献:
[1]转引自卢建平.作为“治道”的刑事政策[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
[2]王宏玉.刑事政策与刑罚结构变化之考察[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3).
[3]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69.
[4]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个学者的解读[J].载谢望原、张小虎主编.中国刑事政策报告[M].(第1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4~18.
[5]谢煜伟.二分论刑事政策之考察与批判——从我国「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谈起[J].台湾:法律学研究所,2004:(1)
[6]游伟.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
[7]黄明儒.也论谦抑性原则———以刑事立法活动为视野[J].载珞珈法学论坛,第2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90.
[8]转引自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M].(上册),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274.
[9][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84.
[1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57.
[1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63.
[12][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99.
[13][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M].李贵方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85.
[14][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99.
[15]黄明儒.也论谦抑性原则———以刑事立法活动为视野[J].载珞珈法学论坛,第2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90.
[1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0.
[17]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2).
[18][日]森本益之等著.刑事政策学[M].戴波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
[19]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个学者的解读[J].载谢望原、张小虎主编.中国刑事政策报告[M].(第1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7.
[20][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85.
[21]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472.
[22]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M].(上册),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13.
[23]周洪波、单民.论刑事政策与刑法[J].当代法学,2005,(6).
[24]梁根林、黄伯胜.论刑罚结构改革[J].中外法学,1996,(1).
[25]梁根林、吉莉娅.“刑事政策与刑事一体化”学术研讨会综述[J].中国法学,2004,(1).
[26]储槐植.刑罚现代化:刑法修改的价值定向[J].法学研究,1997,(1).
[27]钊作俊.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J].中州学刊,2002,(3).
[28]翟中东.中国社会转型与刑事政策调整[J].学术论坛,2003(1).
[29]转引自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M].(上册),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11.
[30]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01.
[31][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40.
[32]冯卫国、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
[33]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45.
[3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66.
[35][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M].李贵方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90.
[36][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08.
[37]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刑罚的正当性反思[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0.
[38]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20.
篇10
二.郑州市经济型酒店的SWOT分析
(一)郑州市经济型酒店的优势
1.成本优势 由于高星级酒店价格昂贵,低档招待所设施简陋,经济型酒店正好满足了广大中档消费者的需求。经济型酒店突出特点就是把服务集中于住宿上,把餐饮、购物、娱乐设施功能大大压缩、简化、甚至不设。就郑州市而言,郑州的经济型酒店成本控制优势十分明显。其一,作为经济型酒店的二、三线城市,郑州的土地房屋租赁价格较低,因此降低了投资和运营成本。其二,郑州市的酒店行业人力资源成本价格较低,同时对人员数量控制严格,从而节省了工资成本。
2.价格优势 经济型酒店一般不购买土地,以租赁土地和建筑为主要方式,避开了昂贵的土地成本。另外加上设施和人员的精简,使得经济型酒店建造成本和日常费用较低,所以房价相对比较便宜。郑州市作为中部地区经济的重要交汇枢纽,良好的价格竞争优势、丰富的客源,必然会吸引众多的投资者来郑州投资经济型酒店,以获得良好收益。
3.客源供给优势 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背景下,人民生活水品的不断提高以及消费观念的更新,国内旅游市场呈现出平民消费占主流的趋势,市场对洁净干净、方便而又经济的住宿要求越来越强烈。郑州市位于我国中部地区,作为河南省的省会中心城市,经济持续增长,交通便利,区域旅游资源和条件良好,同时随着入世后不同层次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经济型酒店存在着相对固定、数量巨大的客源背景优势,正好满足了普通消费民众、青年学生、一般商务人士等的需求。
(二)郑州市经济型酒店的劣势
1.投资盲目 首先,对市场缺乏调研,盲目投资。我国饭店普遍存在市场调研不足,郑州市的经济型酒店也是如此。许多新建或在建的经济型酒店在投资时,仅用一些极不规范的方法做一些简单的推测,而有的中介机构的调研材料也极不严谨和科学。目前,郑州经济型酒店行业门槛较低,有投资者盲目跟进,把其中蕴含的风险置于一边,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从而扩大了市场竞争。
2.专业管理人才短缺 经济型酒店的组织特征之一就是人员配置精简,组织结构层次少,通常是一人多岗以降低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郑州市经济型酒店扩张速度正在不断加快,因此未来几年里,对人才的需求很大。随着国内外经济型酒店在郑州的业务拓展,经济型酒店的人才培养和储备面临着严峻形势:一是管理类岗位紧缺,二是复合型人才缺乏,三是客源和劳工资源之间失衡。
3.服务水平不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的政策鼓励,高星级酒店和国际接轨是比较成功的,其无论是在硬件设施还是软件的管理服务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而经济型酒店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处于较为低层次的差距,硬件软件都极为不规范。
(三)郑州市经济型酒店的机会
1.河南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旅游业的发展壮大和国民经济的稳步提升无疑给郑州市经济型酒店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郑州市商务往来的需求不断升温,为经济型酒店带来充裕的公务、企事业单位的商务客源;另一方面,由于郑州市及其市区周边的景区景点的增多,社会服务不断丰富和提高,国内旅游大众化、普及化等因素使得来郑州的自费游客数量增加,经济型酒店的游客市场趋于壮大;三是旅游日益成熟,消费能力有所提高但仍有限,对住宿市场要求价格适中,产品质量较高,因此标准不低价格不高的经济型酒店恰好迎合了大量商务人士和旅游者的需求,这给经济型酒店带来了高入住率和高利润。
2.政府大力支持 政府为郑州市经济型酒店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充分发挥了主导作用:一是加强了郑州市旅游业协调领导机制,对酒店、旅行社、旅游景点等旅游企业在市场注入、用地安排、信贷支持、发展环境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二是会展中心的建立,使得郑州经济快速发展,影响力也在进一步的提高,各种大型活动的举行更是吸引了众多游客的到来。三是社会资金向旅游业开发聚集,鼓励大批工业、农业、三产和个体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旅游项目和企业的开发,这为经济型酒店市场注入了更大的资金活力,引来更多的客源。
(四)郑州市经济型酒店的挑战
1.企业目标非市场化 一些经济型酒店在运作中的目标并不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受个人利益、领导利益等影响较大,管理机制不健全,对于经济型酒店的发展非常不利。部分刚刚由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小型饭店转型而来的经济型酒店还存在产权不明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因为一些经济型酒店的设施不能满足顾客最基本的需求而导致客流流向星级酒店,导致了行业内部的劣势竞争。
2.缺少本土化的经济型酒店品牌,没有特色化的品牌酒店 与国外相比,我国经济型酒店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较大辐射范围的经济型酒店品牌。而对于郑州本土的酒店更是如此,其知名度也仅限于郑州,面对国际外来酒店没有明显优势竞争力。郑州市经济型酒店发展大多是以连锁经营方式为主,没有自己独立的品牌建设,这一方面由于经济型酒店发展起步较晚,另一方面和郑州经济型酒店的实力状况有关。
3.物业成本不断上涨 由于部分物业租赁价格已远远超过经济型饭店合理成本结构的上线,市场对未来的预期出现一定的分歧,部分企业相应调整了扩张的步骤和发展的方向。经济型酒店热点区域出租率下降,产业化程度水平低。水、电、煤、油,食品,以及土地价格、酒店内部的装修,维护员工工资的上涨都提高了酒店的经营成本,对经济型酒店的竞争降低了价格优势。
三.郑州市经济型酒店的发展对策
(一)准确定位,提供特色服务
郑州市在发展经济型酒店时要有自己的准确定位,不管是从目标市场还是价格方面以及酒店的设计等方面,都要有一个合理和准确的定位,来满足旅游者个性化消费的需求。其一,将目标市场定位位于白领、公务员、商务客人及普通游客,可以说是十分准确的。他们中间的许多人并不讲究高星级酒店的奢侈与豪华的排场,一切只要方便、舒适就行。其二,在酒店的设计上,不管是酒店的外观建筑风格还是地点上的选择上要满足他们个性化的需求。其三,把价格定位于一个适度的范围内,每间120元—200元左右,适中价格容易被客人所接受。郑州做好经济型酒店必须要先做好内涵,以超低价格、简约设施、人性化服务和鲜明的地域风格作为卖点,突出“特色”二字,这样才会持久不衰的站稳市场,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强化市场运作意识,走企业化经营道路
目前, 市场缺乏价位适中、服务规范、符合国际标准的经济性九点。经济型酒店在定位的时候,注重中低档消费层次的市场群体,尤其关注中低档商务客人、旅游团队、家庭出游、自费旅游者、学生群体等。根据自身条件,突出自己的特色产品,选定并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特色化市场定位, 拓展新型的经济型经营之路。例如, 汽车旅馆、商务旅馆、家庭旅馆、青年旅社等。另外、经济型酒店应该加强推进并建立经济型酒店现代企业制度, 在市场经济和管理、服务规范方面尽量与国际接轨。
(三)管理要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经济型酒店的专业化管理应体现在设施的实用性、客房环境布置人性化、对客服务高效和及时等方面。据调查:郑州有些酒店设施虽然豪华,但是内布局杂乱,服务员的服务也不规范,一方面,硬件具备了,软件相对不重视;另一方面,软件上规范了,却缺乏硬件。因此,郑州发展经济型酒店,应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加快经济型酒店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要加强吸纳专业人才,并鼓励经济型酒店经营者进行专业学习、培训和交流,从而使经济型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走上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四)加强管理,打造知名品牌
在竞争日益激烈,选择品牌成为时尚的今天,经济型酒店注重品牌培育,实施品牌战略,是经济型酒店的必然选择。郑州市经济型酒店应该走品牌发展道路,这是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经济型酒店的品牌内涵就是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一、做品牌必须全方位的投入,靠长期的积累,不能靠几个策划就能够出品牌。第二、要脚踏实际,从质量抓起,不断创新, 才能锻造出市场竞争的利器——品牌。第三、保持和发扬酒店的独特魅力、创新服务理念,提供个性化服务。第四、整合各方资源,走集团化或连锁化发展道路,打造规模优势、资金优势、成本优势,把经济性酒店做快、做大、做强。郑州市发展经济型酒店,必须抓住机遇,强化内部管理、打造特色产品。
参考文献:
[1].李滨.浅析郑州经济型酒店的发展现状和策略[J].中州大学学报,2010
[2].马柯.郑州市经济型酒店发展的SWOT分析[J].河南科技,2008
[3].冯冬明.经济型酒店:发展·问题·策略[J].旅游学刊, 2006
篇11
过度自信是指投资者在投资理财行为中赋予主观判断较大权重而低估客观实事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特别是具备一定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的年轻散户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往往会过于依赖自己对某只证券收益率的预测,而低估产业周期、行业竞争、替代品、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策导向等等客观环境和因素的影响,有选择性的接受能够证实自己对未来收益预测的信息,忽视与预测相悖的信息,从而高估或低估证券价格,导致交易次数频繁、交易量增大,扰乱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刘善军(2009)上海和深圳两个市场进行实证检验发现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市场存在过度自信。
(二)损失厌恶
损失厌恶是指投资者将收益和损失放在两个心理账户里,当取得的收益与避免的损失相等时,投资者的心理满足程度不同,往往前者小于后者。在现实生活中,中小投资者在调整自己的证券组合时,为了实现盈利落袋为安避免证券价格回调造成的收益缩水而卖出赚钱的证券,同时否认证券价格下跌带来的潜在损失保留亏损的证券。损失厌恶使得投资者在熊市时深度套牢,牛市时只能获取少量收益。
(三)羊群行为
羊群行为是指在无法获取市场中所有信息的情况下,当投资者做出的判断或决策与市场中的大部分投资者不同时,会倾向于选择多数人采用的决策的行为。导致这种行为的动因是信息的不确定性和信息成本过高。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发展,投资者每天面对着大量的信息,很难筛选出真实有效的信息,即使可以也会耗用大量的金钱和时间。为了降低做出错误决策的概率,投资者会收集市场中多数人的行为决策,并一次作为个人投资的基础。裴宝刚(2011)利用上海和香港两个股票市场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在交易活跃程度相等的情况下大陆股票市场的羊群效应要强于香港股票市场。
(四)过度反应
过度反应是指某一利好或利空消息时,投资者对于证券预期收益率的估计高于或低于证券价格应有的涨跌幅度,随后逐渐修正价格缩小背离程度。我国证券市场中散户投资者相较于机构投资者更容易产生过度反应行为。在证券价格上行阶段,投资者预期市场在一段时间内将保持上涨的趋势不变,此时利好消息的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证券价格超额上涨。反之,在证券价格下行阶段,投资者对市场缺乏信心,认为此时投入资金发生亏损的概率要远远高于获得收益的概率,当市场出现利空消息时,尽管该重大事件与影响证券价格下跌的关系不大,投资者也会敏感的捕捉这一事件的影响,作为个人投资决策的基础,从而导致证券价格超额下跌。例如2007年5月,财政部出台规定将印花税率有0.1%上调至0.3%,A股市场连续5个交易日下跌,累积跌幅达到21.45%,后经多次修正达到正常水平。
二、投资策略
上述讨论的偏差在我国投资者决策行为中极易发生,而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中国证券市场处于弱有效状态,意味着证券价格只反映历史信息。面对这一境况,投资者需要谨慎选择投资策略,合理利用行为金融学揭示的认知偏差,理性投资,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反向投资策略
针对过度反应投资者可以应用反向投资策略。在理财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对于市场、行业或某家公司的近期数据会赋予较大权重,而对于远期历史数据给予较小权重,这会使得近期业绩较好的证券被过分高估,而业绩较差的证券过分低估。基于过度反应理论,这些证券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会被投资者反向修正,使得高估的证券下跌低估的证券上涨,逐渐回归到内在价值附近。利用这一原理,采用反向投资策略,即买入近期下跌的证券卖出上涨的证券。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应结合证券基本面分析和公司外部环境影响,找到价格与价值偏离的证券,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趋势,在合理的价位买入或卖出证券,寻求获利机会。
(二)成本平均策略
当投资者无法精确把握合理的买入价格和买入时机时,为了降低风险,可以结合证券收益率波浪理论,在波浪的较低点,选择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分批次购入不同价格等级的证券,使证券投资成本平均化,这种投资策略被称为成本平均策略。这个策略比较适用于散户投资者,尽管会降低收益水平,但会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损失厌恶变差,减少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行为。适用成本平均策略时,要着重注意两方面内容:第一,有计划的分配资金,合理配置投资资金和留存资金。第二,事先明确投资价格区间的极值,避免证券价格持续下行过程中错误估计波段谷底导致的深度套牢现象。
(三)集中投资策略
与成本平均策略相反,集中投资策略适用于机构投资者或具备丰富知识储备和投资经验的中小投资者。该策略也可称之为价值投资,即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少数证券并长期持有。该策略的投资对象一般为行业领头羊或具有潜在的长期发展趋势但现阶段被低估的证券。一旦投入,坚决持有,不会因短期证券价格的波动而频繁换手,投资风险相较于成本平均策略大,交易成本较小。投资者在实施这一策略前,会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分析研究市场,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证券,抓准时机,迅速出手。应用该种策略需关注两方面问题:第一,止损点的设定,因为投资者只投资于有限的几种证券,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程度降低,一旦投资失败,损失是巨大的,为降低损失金额,应设定止损点并严格遵守。第二,使用集中投资策略构建的投资组合中证券种类较少,因此选取证券种类时,应选择不同领域、收益相关程度较低的证券,力求能最大化分散风险。
(四)时间分散化策略
时间分散化策略是指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年龄阶段制定不同的资产结构,年轻时资金多用于风险大收益高的资产,年老时降低资产组合中高风险资产的比重,更倾向于投资债券等收益稳定的资产。这一策略基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制定,投资人在年轻时为了获取更多收益对风险的容忍程度较高,而依据历史数据,股票的投资回报率高于债券的投资回报率,投资者会增加个人资产结构中股票的投资权重,力求赚取更多收益。投资人在年老时投资理财的目标主要是保值,他们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较弱,会选择债券等收益率低风险小的资产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篇12
(一)农业财政投入总量存在着不足
根据财政支出和财政农业净支出等发展情况来分析,财政对农业的投入量比较少,而且农业财政投入与财政农业支出的差距过于悬殊,进而使农业财政投入的资金比较匮乏。与此同时,农业综合开发投入资金与农业财政投入的资金也出现了一定的差距和分歧,一部分农业财政资金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利用和配置,非常不利于农业政策转型的发展趋势。
(二)财政对农业的投入结构存在着偏差
我国财政部门在对农业进行资金投入时,大多数都比较倾向于非生产部门,使生产部门遭到了一定程度地重创,造成我国农业生产缺少强有力的后备力量。由于缺少对农业生产性支出的投入,主要表现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对于雨旱天气不能有效地进行治理;土壤质量不断恶化,水土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等[1]。一系列的农业生产问题都使财政农业结构的不合理性较为突出。
(三)财政支农资金的挪用现象比较严重
通过一定的调查和了解,在国家财政对于农业资金的投入中,一部分的农业投入没有得以完整地到位,部分资金被应用在与农业无关的其他地方。一些地方不是很重视支农问题,既而地方政府在财政紧张的状况下,使支农资金没有完整地到位。
(四)资金投入机制较不完善,缺乏一定的重点性
目前,我国财政支农资金在财政内部是多方面投放形式,各个部门、机构都具有一定的资金投放权,“一职多权”的现象比较严重。缺少完整统一的集中力量和整体目标,资金得不到最大程度地优化利用,使资金投入机制无法正常地运转。
二、转型时期我国农业财政有效投入问题的优化措施
(一)加强调整农业投入的结构
现行的农业政策主要通过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优化产业化经营模式,旨在不断促进城镇化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基于此,财政部门要予以全方位、多角度、多领域扶持,特别是对于土地项目治理和产业经营化项目等。将资金更多地应用在提升生态综合治理和水利建设等方面。与此同时,农村财政收入要符合财政体制改革的建设目标,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侧重于农业基础教育和科技投入,进一步完善农民补贴体制。
(二)增加财政收入,拓宽农业投入途径
在保证国民经济有效运行同时,要尽可能地将应收的税都及时收上来,从而增加财政支农的资金投入量。同时,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进行资金的节约使用,要对行政事业机构及内部人员予以一定的约束和限制,可以有效改善我国的财政收支状况,促进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长;同时,要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购置予以一定的强化控制,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财政支出,开展必要的监督检查活动。对于违法人员要加以严厉的惩处,避免资金浪费严重现象的发生,实现财政资金合理高效利用的发展目标。
(三)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工作,确保支农资金的到位
要做好年初农业预算编制,在具体的编制过程中,要使年初预算与农业投入进行深度的结合,使支农资金能够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始终从年初预算开始着手,促进预算各项工作正常实施;要清晰准确地认识到全年农业支出进度目标,使支农资金的支出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中,以免在年终期间突然出现大批支出现象的发生。
此外,为了确保支农资金的真正到位,可以制定并完善的财政支农专款专户核拨机制,简化资金流转环节,避免资金滞留现象的发生和延续,进而不断增强资金的到达率。因此,可以将资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直接拨付到资金的使用单位,单位支出直接到财政部门或农口事业单位进行核销[2]。
(四)要?ε┮挡普?投入予以高度的重视
篇13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分析
就目前而言,新会计准则不管在编制过程中考虑的如何周密,在实际执行中均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问题,下面对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做一番深入探究:
(一)事业单位的关注度不高
行政事业单位对会计准则的关注度不足,直接来源于法律规范的惩处力度不够,这也同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性质密切关联。众所周知,行政事业单位的现实性存在是不以获得利润为基本目的的,而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所设置的。尽管经过数年的不断改革,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已不仅依靠相关财政的扶持,但财政款额的划拨依然是事业单位经费的重要来源渠道,这就导致一个局面的出现: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员薪酬或职位变动同该单位的绩效所形成的正相关关系不够明显。换言之,绩效的高低并非判断事业单位工作得知的主要指标,那么,财务会计处理的关键水平就会相应的下降,事业单位在实施新会计准则时也以规范性作为首要准绳,当新规则遇到新问题时,这样一类固定方式便难以察觉缺陷,当事业单位落实其余规定时,会计准则的实施就无法取得优先权。
(二)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撑
行政事业单位在长时间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了分行业、分系统的会计处置形式,会计处理的系统存在显著的差异,例如,铁道部门在推行会计准则后仍仅认可系统颁发的会计从业证书,这明显是不合乎规范的。会计准则的实施更偏重于大规模上的指引,针对若干微妙问题缺乏参考依据。
技术支撑的另外表吸纳形式则是会计软件,会计已大步迈进信息化发展的新时期,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已成为现今会计工作的有机构成部分。针对会计软件的合理设计已相对成熟,但新会计准则在维持同企业会计准则大致相同的过程中,依然具备相应的特殊性,会计软件的开发及大力运用直接关乎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时长及实际水平。
(三)对应法律规范保障不到位
会计准则从明确实施步骤到执行到位,给企业腾出了相对充裕的时间。但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组织框架较繁琐的个体,同时拥有数量可观的职员。作为企业各项活动的中心环节,财务管理工作方方面面的调整势必引起事业单位领导层的关注,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尽管在积极安排各部门职员学习新会计准则,但在求稳心态的影响下,执行会计准则时,相当数量的单位管理人员依然保持观望的态度。对于普通事业单位来讲,在约束及惩处机制缺失的情形之下,大约要在新准则颁布后三个月内才开始对广大职员开展专门培训,显然不合乎规定。
2013年1月1日,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正式生效,然而,推迟实施的后果如何、推行后会取得什么样的效果等问题均未得到系统的评估。为此,全方位推行极有可能会出现形式主义的不良倾向,长此以往,使新准则丧失了实施的意义。
二、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准则的有效对策探讨
尽管新会计准则在行政事业单位推行中依然暴露明显的问题,但毋庸置疑,会计准则的颁布推行是一种进步,预示着未来一个时期,会计处理的一体化和指标化的大趋势。下面就来论述实施会计准则的方法及措施:
(一)合理选择会计核算基础
就当前来讲,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通常运用收付实现制,在运营过程中采用权责出现制,这样一方面可分析预算实际落实的进度,及时查看预算定额;另一方面,有助于监督和反映国家预算的落实状况。然而,伴随我国预算控制的范围、会计环境以及控制目标的剧烈改变,收入实现制会计基础的缺陷及漏洞日益凸显,集中反映在:无法客观地考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责任;另外,未能有效地提供未来资金流向的动态信息。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在迈向21世纪后,在国际范围内均普遍运用权责出现制的会计基础,其根源在于该制度有助于深化会计责任,增强财政政策的透明度,增强政府管理效率,削减财政支出成本,为单位提供受托责任精确的会计动态信息。
对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而言,通过汲取和借鉴别国经验,运用修正式权责出现制的会计基础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现有收付实现制的前提下,依据制度原理,对预算会计项目进行有步骤、有侧重性地明确和计量,进而形成相对健全、科学的会计核算基础。
(二)改进会计报表
作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运行动态及相关业绩的综合性报表,财务报表是供应财务管理信息的有效平台。完备的财务会计报表有助于会计目标的顺利完成,也利于监管部门对政府会计工作进行细致监管。针对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运行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可从下两方面入手解决:
首先要增设现金流量表,目前,完善的公共部门财务报表通常包含:财务业绩表、财务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净资产管理表等。其中,现金流量表可反映报告阶段内事业单位资金流入的来源、资金开支服务的项目以及资金余额。当前,我国事业单位所制定的会计报表中,尚未有现今流量表,无助于单位管理阶层制定出台决策,为此,事业单位要增加现金流量表,使之充分地反映货币资金的运转情形,并揭示投融资所出现的货币资金波动。
其次要合理布局资产负债表结构,行政事业单位可积极学习和借鉴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所有方权益”的框架结构,依据“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平衡机理,把资产负债表中的收支项目分别删除。
(三)财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会计准则的落实
财政部门不但是会计准则的编制方,更是对事业单位落实新会计准则的监管方,为此,首要的任务便是加大对会计准则的教育培训力度,强化会计准则的宣传,尤其要使广大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员熟知会计准则推行的重要意义,及时有效地改变工作方法,在新会计准则推行后,财务部门更是要借助于网络、报纸等媒介资源,使全体利益相关方熟悉会计准则的具体运用,减少实施中所遇到的阻力,开展有效的技能培训,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及时作出科学评估,积极引导和安排不同机构、部门之间开展必要的互动沟通,加深对会计准则的掌握和理解。
其次,财政部门应尽快编制行之有效的会计准则落实方案,把具体的实施时间细化、具体化,使执行的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单位内部,把最终的评估效果及时告知相应单位,处理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任务,避免交接盲点。
三、结束语
本文首先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实施中的各类问题,接着就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新会计准则给出了若干可行性建议,以便于增强会计准则推行后的工作效率,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刘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1
[2]封扣琴.会计核算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研究――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例[J].当代经济,2010
[3]赵晓梅.浅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N].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