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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管理论文实用13篇

污染管理论文
污染管理论文篇1

非点源是指时空上无法定点监测的、与大气、水文、土壤、植被、地质、地貌、地形等环境条件和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可随时随地发生的,直接对大气、土壤、水构成污染的污染物来源。非点源污染(Nonpointpollution),或称面源污染(Diffusedpollution),是指溶解性或固体污染物在大面积降水和径流冲刷作用下汇入受纳水体而引起的水体污染。与点源污染相比,非点源污染的时空范围更广,不确定性更大,成分、过程更复杂,因而加深相应的研究、治理和管理政策制定的难度。

非点源污染包括大气环境的非点源、土壤环境的非点源和水环境的非点源三类。水环境的非点源包括大气干湿沉降、暴雨径流、底泥二次污染和生物污染等诸多方面。降雨径流污染,即通常意义(狭义)的非点源污染,是与降水过程伴随进行的地表径流污染。土壤侵蚀介于大气干湿沉降、降雨径流之间,既包括风蚀,又包括水蚀,是二者的有机结合[1]。一般将非点源污染分为城市和农村非点源污染两大类。

非点源污染物发生后随地表和地下径流进行复杂的迁移和转化过程(沉降物还有经大气迁移的过程)。迁移方式因污染物类型而有所不同,如湿地的非点源污染研究中发现,固体颗粒、磷和农药主要经地表径流进入湿地,而氮主要经地下径流进入湿地。与污染物迁移过程相伴的是一系列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转化过程,这些过程均因污染物、自然环境和历时的差异而发生变化。

非点源污染的成因有水土流失、城市膨胀、农药化肥过量使用、废弃物堆放等,土地利用方式不合理是关键。非点源来源面广,它夹带着大量的泥沙、营养物、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江河、湖库,引起水体悬浮物浓度升高、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增加,溶解氧减少,水体富营养化和酸化。在发达国家,随着工业和生活污染源等点污染源的有效控制,非点源污染已成为水体污染的主要因素,20世纪60年达国家开始关注非点源污染,20世纪70年代起进行系统研究,并付诸管理实践。在发展中国家,相对于点源污染而言,非点源污染仍未引起应有的重视。

2.非点源污染模型

非点源污染模型通过对整个流域系统及其内部发生的复杂污染过程进行定量描述,可以帮助我们分析非点源污染产生的时间和空间特征,识别其主要来源和迁移路径,预报污染的产生负荷及其对水体的影响,并评估土地利用的变化以及不同的管理与技术措施对非点源污染负荷和水质的影响,为流域规划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1模型的发展

人类开始全面认识和研究非点源污染的历史并不长,70年代以前,人们对非点源污染已逐渐有所认识并开始研究,但这个时期的研究多限于现象的因果分析,定量化的研究则寥寥无几[2]。

自7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对非点源污染物理化学过程研究的深入和对非点源过程的广泛监测,机理模型逐渐成为非点源模型开发的主要方向,其中著名的有模拟城市暴雨径流污染的SWMM、STORM,模拟农业污染的ARM,流域模型ANSWERS、CREAMS和AGNPS,以及单位线类模型[3]。

90年代后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3S技术在流域研究中的广泛应用,一些功能强大的超大型流域模型被开发出来。这些模型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数学运算程序,而是集空间信息处理、数据库技术、数学计算、可视化表达等功能于一身的大型专业软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美国国家环保局开发的BASINS和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所开发的AGNPS等。

2.2非点源机理模型的结构特点

完整的非点源污染模型一般由四个子模型构成,如右图所示。由于应用的目的不同,实际中非点源模型的结构往往更为复杂,可能涉及水质模拟、气候模拟、作物生长模拟和管理控制费用估算等方面的子模型。

降雨径流模型用来解决各类流域的产汇流问题,即推求流量过程线与径流量。它是整个研究的基础,因为降雨径流过程是形成非点源污染的直接动力,可见,对其描述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到非点源污染模型的模拟结果。

土壤侵蚀与泥沙输移模型研究流域产沙及河流输沙问题,泥沙不仅本身是一种重要的非点源污染物,而且还能吸附和夹带许多其它污染物(如N、P和重金属)。

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过程子模型研究污染物(液态和固态)在径流形成过程中的转化和输移过程,几乎涉及化学的所有领域,是非点源污染研究的核心内容。

受纳水体水质子模型研究非点源污染负荷对受纳水体的影响,是进行非点源污染研究的目的。现有模型大都未将受纳水体水质子模型包括在内,因为其研究历史比非点源污染长,也更成熟[4]。

2.3常用非点源污染模型的比较

目前非点源模型数量繁多,表1对目前影响较大、应用较广的6个机理模型进行了总结,并由此可以发非点源模型发展的一些特点:①模型的空间和时间尺度逐步扩大;②统计模型在非点源模型中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由于非点源模型的机理十分复杂,使得对非点源污染过程精确的物理描述几乎不可能;③3S技术被普遍采用,并成为非点源模型建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2.4现有模型存在的问题

(1)干沉降对水体传输作用被忽视;污染物的迁移转化研究多为COD、TN、TP等;对毒性污染物由于技术存在上的难度,对其在空中、地表的迁移转化研究较少;

(2)各类非点源模型均对实测资料(降雨、径流、泥沙和水质同步监测数据等)的依赖程度高,很难用于无资料或资料条件较差的流域;

(3)实用模型中,经验性模型多,考虑污染物迁移转化的机理类模型少。

表1:常见非点源模型对比

模型名称

最早开发时间

最新版本时间

参数形式

空间尺度

时间尺度

时间步长

模型结构

ANSWERS

1977

1996

分散参数

流域

开始为单次暴雨,后发展为长期连续

暴雨期为60s,非暴雨期为1d

水文模型考虑降雨初损、入渗、坡面流和蒸发;侵蚀模型考虑溅蚀、冲蚀和沉积;早期并不考虑污染物迁移,后补充了氮、磷子模型,复杂污染平衡

CREAMS

1979

集中参数

农田小区

长期连续

1天

SCS水文模型,GreenAmpt入渗模型,蒸发;侵蚀模型考虑溅蚀、冲蚀、河道侵蚀和沉积;氮、磷负荷,简单污染物平衡

AGNP

1987

1998

分散参数

流域

开始为单次暴雨,后发展为长期连续

1天

SCS水文模型;通用土壤流失方程;氮、磷和COD负荷,不考虑污染物平衡

SWAP

1996

2000

集中参数

流域

长期连续

1天

SCS水文模型,入渗,蒸发,融雪;改进通用土壤流失方程氮磷负荷,复杂污染物平衡

LAOD

1996

分散参数

流域

长期连续

1天

产流系数法计算径流量;无侵蚀模型;统计模型计算BOD、TN、TP负荷

HSPF

1976

1996

集中参数

流域

长期连续

从1分钟到1天

斯坦福水文模型侵蚀模型考虑雨滴溅蚀、径流冲刷侵蚀和沉积作用;污染物包括氮、磷和农药等,考虑复杂的污染物平衡

3.土地利用方式与非点源污染

土地利用方式是影响非点源污染的关键性因素。土地利用方式取决于一些重要的自然与社会经济因素,如气候、水文、土壤、地貌、经济水平、产业结构、技术、教育水平等。另一方面,土地利用方式反过来影响诸如化学物质输入输出、径流、土壤、植被类型、地形地貌、耕作方式等因素[5]。剖析非点源污染与土地利用方式之间关系的常见的形式是区域(流域或城市区域)非点源污染可能性评价,又称非点源污染风险评价。在进行评价时中应注意的问题有:①风险评价总模型可以是简单的指数模型或秩模型,也可以是复杂的机制模型。前者常用于定性分区,后者常用于流域非点源污染总量估算[6];②各因子的量化同样需要有合适的模型支持,如水土流失因子可用USLE模型来量化;③在流域的非点源污染研究中,可随机选取一定量的网格样本进行操作,而后进行插值,推算全流域的非点源污染状况。

当点源污染得到有效监控时,非点源污染尤其是农业非点源污染将成为影响地表水水质的主要因素。不适当的土地利用和农田管理模式会导致土壤侵蚀和过量N、P随地表径流流失,从而导致大面积的非点源污染。李俊然等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研究了于桥水库流域内不同的土地利用结构(林地、草地和耕地)与地表水水质的相关关系[7],结果表明,在以单一土地利用类型为主控制的流域中,林地、草地控制的小流域的地表水水质明显好于以耕地为主的小流域;在不同土地类型(草地、林地和耕地)的结合结构下,各项污染物浓度介于单一利用的小流域之间;在其它条件相似时,随着小流域内林地和耕地比类的增加,非点源污染降低,而随着耕地比类的升高,非点源污染有逐渐增大的趋势。

4.新技术的应用

计算机技术和3S(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技术R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的发展为非点源污染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手段。

4.1GIS在非点源污染研究中的应用

非点源污染负荷定量化研究是流域污染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而利用非点源污染模型来估算和模拟非点源污染负荷是对非点源污染规律进行评价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8]。一个好的模型应该充分考虑区域的空间变异性以及能够利用分布式的过程来模拟污染情况。但一旦考虑空间变异性,会使模型的输入和输出参数变得繁多而复杂,而GIS的应用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

GIS用于环境模型研究,使模型的三维显示、空间分析能力、空间模拟能力得到加强;另一方面,GIS的介入,使环境模型的检验、校正更加容易,而且GIS的空间表现能力会使环境模型的视觉效果有质的飞跃[9],从而有助于模型质量的改进和提高。GIS在非点源污染研究中的应用,本质上也是GIS与非点源污染模型结合(集成)的问题[10]。目前GIS与水质模型集成,在促进模型改进和标准化,以及进行模型间的比较等方面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1]。

4.2RS技术在非点源污染研究中的应用

RS与GIS研究对象都是空间实体,RS着眼于空间数据的采集和分类,是GIS重要的信息源和数据更新手段;GIS侧重于空间数据的管理分析,是RS信息提取与分析的重要手段。由于RS可实时、快速地记录大面积流域的空间信息及各种变化参数,提供精确的定性和定量数据,并能对各种信息进行定量分析、动态监测和自动成图,已成为目前非点源研究中获取流域各种信息的主要手段。

GIS与RS结合后,通过RS图像可在较大的范围内,调查区域土地利用现状、植被覆盖、水土流失的分布、面积及程度,可以准确、快速、连续地提出区域水土流失的主要指标,进而给GIS提供实效性强、准确度高、监测范围大、具有综合性的数据源,有助于GIS数据库的及时更新,确保系统的现势性,特别在污染监测方面具有其它类型数据所无法代替的优越性。因此RS与GIS相结合,既可以保证GIS具有高效和稳定的信息源,又可以对遥感信息进行实时处理、科学管理和综合分析,实现监测、预测和决策的目的。

4.3GPS在非点源污染研究中的应用

GPS具有精度高、速度快、全天候、自动化程度高等优点,可对数据采集点、污染源监测点和遥感信息中的特征点进行实时、快速的精确定位,并提供地面高程模型,以便形成信息层进入GIS。GPS和GIS的结合,极大地拓宽了GIS的应用范畴[36],也彻底改变了有关专题图在传统制作上手工绘制、成图慢、精度低、投入高的缺点。考虑到RS的成像原理、图像的分类方法本身固有的误差和其他误差的影响,使得遥感判读的区域界线不很明确,因此RS与GPS结合,能够精确地确定水土流失的区域边界[12]。

5.研究前景展望

5.1非点源污染有关模型的研究将继续深入

在人们逐渐认识到各类非点源污染模型推广应用的局限性情况下,研究不同气候水文条件下的非点源污染模型,而后统一集成开发为由专家系统控制、GIS支撑的非点源污染模型软件将成为未来非点源污染模型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主流。

5.2新技术的应用将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GIS的空间信息管理的综合分析能力、RS的空间动态监测能力及GPS的高精度定位能力,为解决测什么、怎么测、在哪里测这些问题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目前国际上“3S”的研究和应用已走向集成,是生态环境科学等研究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3S”整体集成技术也将是今后非点源污染研究中应用的主要研究手段,而“3S”自身的融合技术仍将是当前和今后研究的重点。

5.3理论研究与管理实践的接轨是必然趋势

以美国为例,这种接轨体现在三个层面:技术层面上,主要是完善城市污水管道体系,建人工沉积塘,采用湿地处理以及水体生态修复工程等;经济层面上,学术界以量化非点源污染为基础,结合微观经济学方法展开费用效益分析,从而进行政策手段的设计和有效性评价;政策层面上,美国国会结合研究进展,积极立法[13]。

参考文献

[1]沈晋,沈冰,李怀恩等.环境水文学.[M].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

[2]李怀恩.流域非点源污染模型研究进展与发展趋势.[J].水资源保护,1996,(2):14~18.

[3]胡雪涛,陈吉宁,张天柱.非点源污染模型研究.[J].环境科学,2002,(5):124~128.

[4]李怀恩,沈晋.非点源污染数学模型.[M].西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3~6

[5]LeonardP.G.,HenryM.P.,PlerreC,etal.Nonpointsourcepollution:Arecroplandcontroltheanswer?[J].Journal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1986,(4):215~218.

[6]刘枫,王华东,刘培桐.流域非点源污染的量化识别方法及其在于桥水库流域的应用.[J].地理学报,1988,(4):329~339.

[7]李俊然,陈利顶,郭旭东,傅伯杰.[J].土地利用结构对非点源污染的影响,中国环境科学.2000.20(6):506~510.

[8]张淑荣,等.农业区非点源污染敏感性评价的一种方法.[J].水土保持学报,2001.15(2):56~59.

[9]韦保仁,石剑荣.地理信息系统在环境保护中的发展趋势分析[J].苏州城建环保学院学报,1999,12(3):35~40.

[10]SrinivasanR,ArnoldJ.G.IntegrationofaBasin-ScaleWaterQualityModelwithGIS[J].WaterResourcesBulletin.1994,30(3):453-462.

[11]ZhangH,etal.HydrologicModelingwithGIS:AnOverview[J].Appl.Eng.Agric.,1990,64(4):453-458.

[12]陈为峰,史衍玺.“3S”技术在农业非点源污染研究中的应用.[J].水土保持学报,2002.6:122~125.

[13]郑一,王学军.非点源污染研究的进展与展望.[J].水科学进展,2002.1:105~110.

ProgressandProspectoftoNon-pointPollutionResearch

污染管理论文篇2

近年来斯特林、脉管等机械制冷技术发展迅速,已成功应用于空间、军事、通信等各个领域[1,2]。长寿命技术是微型机械制冷机目前急需解决的一项关键技术,而在长寿命技术中,气体污染是一个重要因素。污染气体在制冷机内产生后,沿着复杂的管路进行传输分布,最后缓慢的吸附凝聚在蓄冷器从而影响制冷性能。

研究机械制冷机污染气体传质过程的意义在于可以从机理上了解污染对制冷机影响的途径、趋势,并对污染控制措施的改进和标准化提出建议。对污染传输过程的研究采用理论计算和实验验证两种方法相结合。

大量的分析结果表明,机械制冷机内的污染气体主要是水蒸气、酒精、丙酮[3]。在制冷机的装配、运行中有两种情况涉及到污染传输:一个是装配后的高温烘烤除气;另一个就是长期运行中的污染传输。一台制冷机装配后要进行烘烤除气,相关部件缓慢释放的污染气体经由微小间隙、圆管等通道被真空泵抽走。在制冷机的长期运行过程中,污染的主要来源是直线电机、蓄冷器等关键部件的放气,直线电机绕组的放气通过间隙密封缓慢的扩散到压缩腔、中间连管、膨胀腔,然后在蓄冷器被吸附冷凝,蓄冷器本身的放气也逐渐在冷端凝结,达到一定程度后制冷机性能会显著下降。机械制冷机的基本结构和污染传输路径如图1所示。

图1机械制冷机构造与污染传输过程简图

2制冷机污染传输机理的理论研究

2.1制冷机传输过程的分析

对制冷机进行烘烤除气时,很容易就可以抽到比较高的真空,此时气体处于分子流状态。制冷机正常运行时污染分子传输的主要障碍是宽度只有几丝(10-5m)的间隙密封和内径只有几毫米的中间连管,其余部分对传输的影响可以忽略。污染气体在氦气工质中的分压很小,而且水蒸气分子在间隙密封的环形通道里克努曾数(Kn)远大于10,也可以用分子流理论来进行仿真建模,计算传输特性。

2.2采用直接模拟蒙特卡罗(DSMC)方法对污染传输过程进行理论建模

对于分子流范畴下气体的求解,有分析方法和数值方法两大类[4]。分析方法计算比较困难,而且对于环状管路很难得出精确解析解。采用直接模拟蒙特卡罗(DSMC)方法是比较合适的,它是一种基于概率统计的数值方法,通过计算机来追踪每个粒子的运动。由于DSMC物理模拟的本质,相比其他方法可以引入更真实更复杂的物理模型,特别是对间隙密封等复杂管道内气体传输特性的计算。

引入传输几率——无规律的进入导管入口的分子通过出口的几率[5],只与管道的几何结构有关。分子流状态下传输几率与管道的分子流率有下面的关系式:

(1)

式中:——入口处的分子流率;

——入口处气体分子密度;

——分子热运动的平均速度;

­——入口孔的面积。

用DSMC方法来计算的基本步骤为构造贝努利模型、定义随机变量、通过模拟获得子样、统计计算。图2是圆管中DSMC计算的基本流程。如图所示,首先在计算机中产生一系列随机数生成有效粒子,然后跟踪每个粒子与管壁的碰撞情况,通过比较粒子到碰撞壁面的距离、直接返回入口的距离、通过出口的距离的大小来决定是否继续跟踪。通过对大量粒子的跟踪进行统计计算,得到传输几率。环形管路由于涉及到更复杂的几何结构,粒子的反射、碰撞公式、计算流程要更复杂。

2.3传输几率的计算

用DSMC方法编程计算了制冷机内一些关键管路的传输几率,表1是半径1.2mm、长100mm的中间连管传输几率的计算值;表2是内径15.98mm、外径16mm、长度16mm的间隙密封环状管路的传输几率计算值。计算值随追踪粒子的样本数增多而逐渐收敛,一般取样本数超过一万时,计算值就比较稳定了。

图2圆管中的DSMC计算流程简图

表1按不同样本数得到的中间连管传输几率样本数5000200004000060000

传输几率2.84%2.98%2.9925%2.9919%

表2按不同样本数得到的间隙密封传输几率样本数1000300050001000020000

传输几率1.7%2.2%2.3%2.37%2.33%

为了制冷机设计的优化,计算比较了不同尺寸结构管路的传输几率,下面图3是对不同长度L(mm)、不同内外径比值(r/R)环路的传输几率比较(外径设为16mm,改变内径以改变内外径的比值)。由图5可知,长度越长,间隙越小,传输几率越小,而且间隙变化对传输几率的影响比长度的影响要大一些。根据此规律可以在设计的时候对制冷机尺寸进行优化。

为了证明圆管结构DSMC计算模型的有效性,用DSMC方法计算了不同半径R和长度L的圆管传输几率,并与理论解析解和相关资料的实验值[6]进行了表3所示的比较,发现三者吻合的比较好。对于圆环管路的传输几率,用解析法很难得到,而且也未见到相关的实验数据。需要设计、搭建传输实验台进行分析研究。

图3不同结构尺寸圆环DSMC计算结果比较

表3不同方法得到的圆管传输几率比较L/RDSMC值解析解实验值

167.11%67.20%69.5%

251.56%51.36%52.3%

435.78%35.89%36.9%

3制冷机污染传输的实验研究

3.1污染传输实验的设计思想

为了进行具体实验来验证传输几率的理论计算,根据流导的推算方法将传输几率与容器真空度的变化联系起来。分子流导定义为:其分子流率与管的两截面或孔的两侧的平均分子数密度差之比,有两种方法进行计算:

方法一:

根据流导、流率的定义有:

(2)

式中:——分子流率;

——入口与出口平均分子数密度之差。

根据真空度的变化可以得出分子流率的公式:

(3)

(4)

式中:——标准大气压(Pa);

——入口腔内气体真空度的降率(Pa/s);

——入口腔的体积(m3);

——标准状态下1mol气体体积(m3/mol)。

由式(2)、(3)、(4)可得:

(5)

方法二:

引入传输几率的概念,分子流导可以表述为[7]:

(6)

式中:——入口处的分子流率;

——入口与出口平均分子数密度之差;

——入口处气体分子密度(mol/m3);

——分子热运动的平均速度(m/s);

­——入口孔的面积(m2);

(7)

(8)

由式(6)、(7)、(8)可得:

(9)

综合方法一和方法二,由式(5)和式(9)可以得到:

(10)

式中的值可以通过相关手册查出。从而得到传输几率与真空度、真空度降率两者比值的线性关系式。

3.2污染传输实验平台的搭建

搭建如图4所示的污染传输实验台,图中上腔、下腔、活塞、气缸等组成污染传输容器,活塞与气缸之间的间隙构成环形微通道。实验时首先将容器外部缠绕加热带,控制在800C,用两个真空泵将上、下腔抽为高真空,除去内壁吸附的水蒸气等气体。然后关掉真空泵阀门和加热带,往容器中充入小于一个大气压的纯净氮气,只用与下腔直接相连的真空泵抽气至高真空,通过真空计测量上腔真空度的变化,并用计算机进行采集记录。

由图5可知污染传输实验所测得的传输几率值为2.9%左右,与理论计算值2.37%要大,误差约为18%,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误差的原因主要是间隙密封中活塞轴不是正好位于气缸中心的位置,如果活塞偏心,间隙就不是标准的环形了,作为极限情况,把所有间隙密封的空间都挤成一个圆管,传输几率变大为5.7%。在装配过程中不可能保证完全的同心,所以实验结果稍大是正常的。

用纯氮并对容器加热除气,是为了抑制实验过程中金属容器内壁释放水蒸气造成实验误差。在分子流状态下各气体传输几率是一样的,所以此实验结果也适用于污染气体的传输情况.

3.3污染传输实验结果分析

在实验的过程中对真空度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处理,实时计算传输几率。对于内径15.98mm、外径16mm、长16mm的环状管路,根据分子流区域的划定,在这间隙密封环形通道中,只要压强小于50帕便可视为分子流。在不同压强下测得的传输几率值与蒙特卡罗法计算的数值比较如图5所示。

图5污染传输几率实验值与理论计算的比较

4结论

对机械制冷机内污染气体的质量传输过程,分子流状态下气体分子的传输几率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研究对象。通过直接模拟蒙特卡罗方法对制冷机中间细长连管和间隙密封的传输几率进行仿真运算。已有的解析值和实验数据验证了圆管的传输几率计算的正确性;设计实验验证方法,搭建实验平台进行具体测量分析,在可以接受的误差范围内验证了圆环密封传输几率计算的有效性。

对污染气体传输影响比较明显的几段管路中,中间细连管的传输几率为2.99%;对圆环形间隙密封的传输几率,DSMC计算值为2.37%,实验值为2.9%,在正常的误差范围之内。污染传输机理的研究揭示了污染影响的趋势,为污染控制技术的规范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边绍雄.低温制冷机.第二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1

[2]陈国邦等.新型低温技术.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

[3]S.Castles,K.D.Price.SpaceCryocoolerContaminationLessonsLearnedandRecommendedControlProcedures.Cryocooler11,2001:649-657

[4]沈青.稀薄气体动力学.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3

污染管理论文篇3

我国当前的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并不完善,多是以政府为主导,缺少各种团体和社会组织力量的加入,没有形成全社会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6]。因此,需要通过完善合理高效的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体系对土壤污染加强预防和治理。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的监督涉及农业、环保、国土资源等多部门,为此责任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能应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相对完善的管理权力分配制度和责任义务,其中以环保部门为主体,其他部门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在权力分配中,土壤污染防治总体控制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监督职责为土壤监测、改良和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是农业土壤改良、农业用途土壤保持、农田土壤检测和农业土壤安全管理;水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监督职责水土保持、土壤侵蚀检测;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含矿土地规划、开矿修复、土地复垦等。通过各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明确的监督分工,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

3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制度

在土壤污染防治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公众参与到立法等一系列过程中来帮助政府建立合理的政策;另一方面,在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执行中也需要公众的监督参与其中。通过政府和公众的相互作用,政府将公众意见作为施政参考,公众则依据政府的合理安排配合行动。一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前提,关系到民众能否真正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程度决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度。在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个别由于法律规定必保密的信息以外,凡是涉及到与土壤污染密切相关的公众权利都应当由环境主管部门或政府积极向公众公开。二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听证制度。对与民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和存在重大利益的可能引起土壤污染的土壤使用行为应启动听证制度,以便民众了解事实真相。在听证后需要积极完善并采纳公众意见,对于不合理的建议也需要积极回应并做出解释。同时还需要规范听证程序,为避免偏听偏信的现象,杜绝既得利益者对听证代表的影响,通过参与听证会的代表对给出的证明以及审核结果进行考证和询问,保证听证代表对听证信息的理解并表达对听证方案的意见,进而做到在知情的基础上平等表达意志。

4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制度

目前我国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没有完善的行业导则,因此在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忽略对环境造成重大性影响的要素,为该地区土壤的质量安全埋下隐患,而且土壤环境评价的结果也未能发挥作用。目前我国也没有针对性的土壤环境质量考核制度。因此需要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制度。由于污染物对土壤的影响会根据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可分为单一污染物的评价和多种污染物综合评价,如土壤物理评价、土壤生物评价和土壤化学评价或有机污染物评价、重金属污染评价、生物污染评价和放射性污染评价等,并应在目前评价的基础增加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评估、基于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评估。土壤环境评价制度应结合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对土壤环境进行综合评价,以建立完善的土壤环境评价制度。同时针对土壤环境的长期变化,还需要加强回顾评价、现状评价和影响评价以确保土壤环境的稳定[7]。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制度不仅仅是短期的评价,还可以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长期监控。与此同时,要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的考核制度建设。首先要建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可以将区域内土壤的环境质量指标、企业达标排放情况、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实行的环保和减排措施、土壤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立、区域内的土壤环境监管和土壤防治能力建设等作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的内容。其次要签订土壤环境质量目标责任状,并制订规范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及其结果应用,对未能达标的进行通报,在辖区内出现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和污染物减排不达标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同时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

由于土壤的特性决定了土壤污染具有复杂性和不可逆转性,因此要想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应该把“防”作为主要的方法。但目前我国对土壤污染突发性事件的预估性不足,土壤污染动态监测预警制度目前还没完全建立。因此需要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准确确定土壤污染源,并分析显示土壤质量的布局情况以及土壤污染物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规律,更重要的是利用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对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实行即时的预警来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安稳。首先要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可从预警分级、预警、疏散群众、封闭现场和预警调整5个方面设定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从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4个等级设定土壤污染预警分级,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和红色代表这4个污染严重程度等级。土壤污染预警信息建立在预警分级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程度土壤污染,依次由县级、市级、省级和经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壤污染预警信息公布后,相关的应急职能部门应当立刻做出回应并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其次要建立土壤污染合作预警制度。各职能部门的明确分工,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分析由环保部门总负责,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协助完成;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国土部门等一同展开环境土壤质量报告和重大污染预警讨论,共同宣告土壤污染预警信息。通过多部门采集监测,综合会商的形式来污染的时间、范围、预警等级、污染的潜在走势,并为公众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等。

污染管理论文篇4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有别于一般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揭示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原因。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力量悬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为具有经济、科技、信息实力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或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主体间的实力具有不平等性。

在一些情况下,侵权主体与受侵害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环境污染是伴随经济发展的“副产品”,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厚非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受害人往往就更难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故,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将危及后代人。

(二)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

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其过程表现出极为明显的间接性。同时,各种污染物质来源广泛、性质各异,它们进入环境中以后,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环境要素之间往往又会发生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反应,并通过各种自然规律发生迁移、扩散、富集等现象,从而使得损害过程变得异常复杂,具有显著的复合性。

(三)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

污染物的不断排放,其损害后果也将持续出现,即使停止了污染物的排放,污染损害也不会立即消失,而会在环境中持续相当长的时间。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疾病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常常要潜伏很长时间,即使发现了通常也不能很快消除。换言之,受害人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环境污染侵权损害后果具有明显的潜伏性与滞后性。如日本70年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达十余年。从1955年以来,日本富山县神道川河岸的炼锌、炼铅厂不断将含镉的废水排入河内,沿岸居民饮用了含镉的水,吃了用含镉的废水浇灌的稻米,使镉在人体内慢慢积蓄起来,一直到十几年后,终于导致人们的骨骼变形萎缩。

二、受害人承担的证明责任

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将一切证明责任都转移给加害人,而只是转移依传统的证明责任规则原本应由受害人承担的部分证明责任。受害人仍然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由受害人证明危害事实

环境污染损害的对象,一般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三部分。应由受害人证明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或存在发生损害的现实危险的事实。第一种情况是指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应由受害人对损害事实负证明责任。因为受害人对造成了哪些损害最清楚。可以请环保局、医院等相关部门对损害事实做出鉴定,同时也可以请公证处做出相应的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在损害事实中,人身权、财产权所受损害较易证明,但环境权所受损害较难证明,受害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由于自己所处的环境被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了自己拥有健康、安全、舒适、宁静、优美的环境即可,如建筑物对毗邻居民日照权的妨碍等。

第二种情况是指已发生环境污染的行为,还没产生损害事实,但具有造成损害的潜在危险,应由潜在的受害人对该危险负证明责任。因为根据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如果对有造成损害之虞、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不予制止,令其排除妨害,往往有可能使危害后果扩大化、严重化,从而对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环境资源等造成严重损害。根据特殊侵权行为“即使尚未造成损害,但有发生损害的现实危险时,当事人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原理,[2](p407)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成立,并不必须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潜在的受害人只要经过科学上的判断,证明污染行为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盖然性即可。

(二)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加害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应由受害人负证明责任。发生污染事故后,受害人要立即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方面报告,尽一切可能做好取证工作,取证应由环保监测或其它有关专业机构的技术人员按规范进行,最好是申请公证,由公证人员到场对现场取样、送样、封存和鉴定的全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并出具公证文书。

污染物的排放超过标准不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国家环保局(91)环法函104号对湖北环保局请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否以过错和违法性为条件的批复中指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一个人遭受损失。”并指出“至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3](p208)环境污染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污染物质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的累积。当污染物质的累积超过了当地环境本身的容量和自净能力时,污染就会形成。因此,企业即使达标排放污染物质,在一定条件下(污染源较为集中的地区)也会导致环境污染的产生。易言之,企业达标排污同样可能导致危害后果的产生。

我国台湾“最高法院”在1986年有一个与废弃物排放有关的案例:“农学院鉴定报告结果栏第三项载明……结论上可确定的是工厂排放氟化物之气体造成稻谷之枯死,而被上诉人工厂所排放之废气含有氟化物之气体,均未超过政府公告之排放标准。但政府公告之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系以维护人体健康为目的,排放之污染物未超过政府公告之排放标准,仍不能排除其所有损害农作物之可能。”本案湾“最高法院”鉴于被上诉人工厂所排放有害气体已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开启了一个危险源,且该危险源唯被上诉人工厂控制支配,故所排放之废气未超过政府公告之最低标准,仍不得主张免责。[2](p254)

综上,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不应以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中环境质量及排污等标准为判断的依据,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因侵害了权利人受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而具有违法性。2002年4月天津海事法院审结的孔有礼等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企业水源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判实践中确认了企业排污达标亦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原则。[4]

三、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构成侵权责任必要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有前因后果的客观必然联系。在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是需要受害人证明该因果关系的。但是,环境污染侵害过程的间接性、持续性与复合性,损害结果的潜伏性、滞后性都导致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变得极为隐蔽与不确定,欲寻求其间的因果关系,也就异常困难,有的问题甚至在科学上尚无定论。例如﹐某些污染物对生物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尚不能做出科学的说明。这样也就无法取得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另外,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企业有可能以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为借口,而不对外公布其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与生产原理,这样受害人很难获得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鉴于以上情况,有的国家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废止因果关系的直接认定,而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日本是最早采用推定方法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国家之一。日本在1970年12月1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处罚法》第5条中明确规定:如果某人由于工厂或者企业的业务活动排放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并且其单独排放量已达到足以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而公众的健康在该物质排放后受到了或者正在受到危害,此时便可推定,此种危害是该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种物质所引起的。该条规定可以说是对“因果关系推定”最简洁和最清楚的解释。日本在“四大公害”案件(新泻水俁病、富山痛痛病、四日市哮喘病和熊本水俁病)的审判中,依据这种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采取了病理学的旁证方法,即把流行病学的调查结果作为因果关系的证据,而不要求受害人对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因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自2005年4月1日起修订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以上规定可以归纳出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内容为:如果加害人不否认因果关系存在的,自然勿须举证,可直接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加害人否认其存在的,但加害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加害人即应承担“举证不能”所引起的后果,法院可以推定加害人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诉讼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再将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作为证明对象,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从而减轻了受害人在证明上的负担。在世界范围内,对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大多数国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50年代以來,工业发达国家由于环境污染空前加剧,绝大多数工业污染者并无过失,而危害范围却相当广泛,危害结果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至关重要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考虑污染造成的后果,而不是污染行为有无过失。从一定角度上说,污染企业的经营和获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环境污染和给他人造成某种不可避免损害的基础上的。因此不论加害者有无过失,由加害企业从其收益中拨出款项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是合情合理的。从诉讼法的角度看,在环境污染侵权领域确立无过错原则与加强对受害人保护的宗旨是契合的:第一,加害人的过错难以证明。由于现代工业生产的复杂性和污染过程的复合性,环境污染涉及到高深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者难以证明加害者有无过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减轻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第二,通常情况下,受害方与加害方力量对比较为悬殊,受害方处于势单力薄,孤立无援的境地,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根本无法与加害方相抗衡,只有将法律保护的天平向受害人方面倾斜,才能体现社会公平。第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强化污染破坏环境者的法律责任,促进其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污染,合理利用环境资源。[5]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已在各国立法中得到确认。日本《水质污浊防止法》和《大气污染防止法》都规定:工厂或企业由于业务活动而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水质和废液,损害人的生命或健康时,该工厂或企业对损害负赔偿责任。苏联把污染危害列入“危险责任”一类,实行无过失责任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4条规定:“其活动对周围有高度危险的组织和公民(交通运输组织、工厂企业、建筑工程部门、汽车占有人等),如果不能证明高度危险来源所造成的损害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受害人的故意所致,应当赔偿所造成的损害。”我国已颁布的某些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五、加害人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由被告人对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之一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56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以及海洋保护法第92条均规定: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作为免责条件。但要求加害人对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和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是引起损害的原因或者不是引起损害的全部原因,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此外,战争行为、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也可在特定情况下成为免责事由。海洋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战争或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加害人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例如,孔有礼等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企业水源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加害人证明华丰纸厂等国有大型企业,有近百年生产历史,排污在前,养殖在后,受害人对在靠近企业排污的河道及入海口从事养殖业的风险估计不足,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法院支持了该主张,判决由孙有礼等养殖户自行承担损失286.854万元,其余669.324万元损失由造成污染的企业承担。

六、受害人与加害人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

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证明责任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是时间上的区别。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先由受害人承担污染行为发生与存在危害事实的证明责任,加害人暂时不承担证明责任。当受害人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之后,加害人再承担法定的属于自己的证明责任,即污染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存在免责事由的证明责任。因此,两者在诉讼中分别承担着法律赋予的证明责任,在时间上不应颠倒。二是效果上的区别。就受害人来说,在他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之后,他并不必然胜诉,但是,如果受害人不能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则面临败诉的风险。就加害人而言,如果他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他即赢得胜诉的判决。反之,他就败诉。例如,浙江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厂诉嘉兴市五家化工厂排放工业废水污染案,原告认为被告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染了其养殖水域,致原告养殖的美国青蛙大量死亡直至绝塘,遭受了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不仅提供了当地环保部门对被告人所排放的工业废水污染了包括原告养殖水域及取水河道在内的水域的水质检测报告,而且还有数十名证人作证证明该养殖水域因被严重污染,已经无人从事养殖业了。此时,按照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被告要就其排放废水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也就是说,只要该水域还有渔业养殖户在从事渔业养殖,就能证明原告的举证只是偶然现象。而被告恰恰找出了这样的证据,该案由于被告提供的该水域尚有两名养殖户能够正常养殖的证据,证明工厂的排污行为与原告养殖水域存在青蛙蝌蚪大量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判决原告败诉。[6]

【参考文献】

[1]杨素娟.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N].中国环境报,[2002-6-22].

[2]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

污染管理论文篇5

主要来源及危害由装修不当造成的甲醛、氨气、氡气、苯、放射性物质等是目前室内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a:氡气的来源及危害。氡气是一种由花岗岩、水泥、矿渣、砌块、石膏类建材中析出的放射性物质。主要来源于以天然石材为主的无机材料(花岗石、大理石、石膏、水泥、砂等)和矿渣及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后的产品(煤矸石砖、粉煤灰制品)。

氡气很容易随着人的呼吸进入肺部,伤害人体呼吸器官,严重的可导致肺癌;天然石材中的射线会损坏人体造血功能,导致白血病的发生。

b:甲醛的来源及危害。甲醛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无色易溶、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该物质主要来源于室内装饰的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等板材以及用人造板、劣制木材胶水制作的木制家具。其它各类装饰材料,如某些化纤地毯、油漆、墙纸、塑料泡沫、涂料及一些有机材料也含有一定量的甲醛,其释放周期为3~l5年。

甲醛对眼、粘膜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易引起肺炎、肺水肿、女性经期紊乱、新生儿畸形,严重的可导致鼻癌。

c:苯的来源及危害。苯是一种无色透明、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液体,密度比水小,不溶于水,常作有机溶剂。苯系物存在于油漆、胶、涂料及腻子中,其释放周期为2~3周。

苯的含量超过一定浓度时,可在短时间内使人头痛、胸闷、恶心、呕吐,严重的可使人中毒死亡,同时苯亦可引起白细胞减少,破坏人的免疫系统,严重者可导致白血病和心血管疾病。

d:氨的来源及危害。氨为无色、具强烈刺激、挥发性的碱性气体,比空气轻,溶解度高。主要在我国北方地区,许多建筑商用氨作为防冻剂加入水泥中进行冬季施工。随着环境湿度、温度的变化,从墙体中释放出来,造成室内空气中氨浓度升高,另外,家具及木饰面涂饰时所用的添加剂和增白剂,也易挥发出氨气。氨的释放周期为7~l0天。

氨对人体的上呼吸道、皮肤组织、感官系统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减弱了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轻者可引起头晕、头痛、流泪,重者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

e:其他放射性物质。如杜鹃红、杜鹃绿、印度红、红瓒麻等天然性花岗石的放射性较高,对人体内的造血器官、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均会造成损伤。

新型装饰材料发展的迫切性

建筑装饰材料中挥发出的有毒气体对人体的毒害是很大的。其特点是:品种多、成分复杂、长期低剂量释放。因此,防治工作应从源头抓起,即在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选择、工程监理、日常保修各个环节加大监控力度。诚然,防治工作固然重要,但是还要根本解决污染问题,还是要落实到“材料”问题上,研制和推广使用新型的环保型材料。新装饰材料不但有良好的装饰性和使用性,而且对人体无害,无污染,有利于人体健康。

使用环保材料消除室内环境污染

当前,世界各国都在高举绿色建材的旗帜。所谓绿色建材,是指无毒或低毒的健康型建材,防火或阻燃的安全型建材,耗能低的节能建材以及各类新型多功能建材。从长远来看,绿色建材取代传统建材是大势所趋。现举几例较为成功的新型绿色环保材料。

抑菌材料运用纳米技术,通过制品表面的抗菌成分,实现杀菌或抑制微生物生长和繁殖进而达到长期卫生、安全的目的。用抗菌材料制成的产品,具有卫生自洁功能,其抗菌性可与制品寿命同步。

复合型丽晶石复合丽晶石产品是由高强度透明玻璃作面层,高分子材料作底层,经复合而成。丽晶石具有立体感强、装饰效果独特、不吸水、抗污、抑菌、易于清洁等特点,而且品种多达百余种,适用于室内地坪、地面,可局部取代放射性强的花岗石石材;也适用于建筑门扇及屏风,起到独特的装饰效果。

可替代放射性石材的新材料,石材的可替代新材料的研究也是环保健康装饰材料发展的重要方向。

a:天然大理石陶瓷复合板。大理石陶瓷复合板的抗折强度大大高于大理石,具有强度高、重量轻、易安装等特点,且保持天然大理石典雅、高贵的装饰效果,能有效利用天然石材,减少石材开采,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等,也可减少石材对室内环境的污染。

b:石材蜂窝复合板。石材蜂窝复合板具有隔音、隔热、安装方便等特点.且保持天然大理石自然、古朴的装饰效果,同时也减少了室内因石材所产生的放射性辐射及氡气的产生。

污染管理论文篇6

对于水产品加工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欧美等国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使用HACCP(HazardAnalyzeCriticalControlPoint)原理进行风险控制。在我国,HACCP理念已经被广泛地应用在包括水产行加工业在内的食品加工领域。HACCP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控制生加工水产品中沙门氏菌的污染时,关键是要考虑将原料验收环节作为CCP(CriticalControlPoint),并执行好包括SSOP(SanitationStandardOperationProce-dure)在内的其他控制措施。

2.1原料受污染的风险管理

2.1.1养殖场的选择

上述1.1的国内、外研究报道说明养殖水产品中沙门氏菌的带菌量同养殖水的环境有很大关系。水质越好,鱼体携带沙门氏菌的可能性就越小。2010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专家研讨会的报告指出,沙门氏菌进入到水产养殖中的渠道广泛,从野生动物、家养畜禽到较差的环境卫生以及没有处理好的人类和动物的排泄物都有可能将沙门氏菌污染到养殖水产品中,采取有效的生物安全与控制措施,将有助于降低沙门氏菌污染水产养殖品的风险[13]。因此,水产品的加工厂应加强对养殖场的评估和管理,选取养殖场周边环境较好、养殖技术规范、养殖投入品的来源正规和水质较好的养殖场;平日加强对养殖基地的日常监管;要求养殖场实施规范的养殖技术,避免鱼病的发生;每个养殖季期间做好对养殖场的水质、环境的检测和监控,从这样的养殖基地购买的原料,受沙门氏菌污染的风险较低。

2.1.2原料进厂验收

在原料验收环节,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首先要仔细检查原料鱼的供货证明,确保原料鱼来自经评估过的合格备案养殖场;其次,原料验收时,要及时将所有的病鱼和死鱼剔除,以防由于少数受到沙门氏菌污染鱼混入进厂原料中;再次,以养殖场为单位,原料鱼进厂前须抽样检测是否被沙门氏菌污染,一旦发现有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就应当高度重视,必要时要拒收该养殖场的整批原料;最后,在企业建立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时,可以针对原料受沙门氏菌污染这一显著危害,考虑将原料验收作为关键控制点(CCP)来控制。

2.2加工过程受污染的风险管理

2.2.1加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接触面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为避免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面受到沙门氏菌的污染,水产品加工企业需要严格执行每日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对与产品接触面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处理。实验证明,科学地使用次氯酸钠消毒液处理水产品加工的接触面,对致病菌的污染能起到较好的杀菌效果。在加工厂进行正常生产情况下,实施好班前、班中和班后的员工手部、工作台面和工器具的SSOP。对工器具和工作台面,使用150mg/kg的次氯酸钠消毒液进行至少1min的接触处理,员工手部与50mg/kg的次氯酸钠消毒液接触至少30s,能有效预防加工过程与产品接触面对产品的沙门氏菌污染。加工厂品管人员应当在每天卫生监控中,保持一定频率的微生物涂抹取样,包括与产品接触面的工作台面、刀具、篮筐、围裙、员工手部等地方,以及时对沙门氏菌污染情况做全面的了解。

2.2.2采用科学的加工工艺和设备,缩小沙门氏菌污染范围

加工厂在加工过程中,不同的加工工艺和加工设备对沙门氏菌的交叉污染有着较大的影响,不合理的加工工艺和加工设备,也可能将受污染的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2014年笔者进行了使用不同剖杀工艺对加工水产品受到沙门氏菌污染率的影响实验。实验设计分为两部分,分别是在流动水冲洗和无流动水冲洗下连续剖杀15条鱼。实验结果显示:不使用流动水冲洗的剖杀过程,15条鱼的沙门氏菌污染率平均达80%,而使用流动水冲洗的剖杀过程,15条鱼的沙门氏菌污染率平均为30%。因此水产品加工厂,在加工过程中使用流动水的工艺进行鱼体剖杀、去内脏,可以明显降低产品的污染率;同时,在操作设备上,每位员工的操作台前最好配备专用水管,操作台面在设计上最好能有一定的倾斜度,这样冲洗后的污水可以及时排入排水设施,可以进一步缩小污染产品范围,降低污染率。

2.2.3建立良好的员工健康体检和每日检查制度

由于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携带沙门氏菌是一个潜在的污染源。水产品加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每年对工厂生产员工进行健康体检。此外,每日员工进车间前,严格实施员工的健康检查登记制度,凡是发现有员工患有感冒、伤寒等症状,应当调岗或不允许进入车间与产品接触。

2.2.4加强虫害的管理控制

生产车间环境要注意密闭,同时对于原料验收时剔除的死鱼以及加工过程中的鱼体下脚料,要用专门的容器加盖存放,并及时清理出车间和厂区,以防吸引苍蝇叮咬,从而进一步污染到产品。

2.2.5使用次氯酸钠溶液处理半成品

半成品在进入单体速冻(IQF)(IndividualQuickFreezing)之前,经过前面多道工序的清洗,带菌总数已经降到比较低的一个级别;此时如果用100mg/kg的次氯酸钠溶液处理30s以上,会对还可能被沙门氏菌污染的产品有较好的杀菌作用,起到进一步降低产品受沙门氏菌污染的风险。但是如果产品出口到欧盟等国,就不建议使用高浓度的次氯酸钠溶液消毒产品,因为欧盟有明确法规禁止使用高浓度的次氯酸钠溶液处理产品。

2.2.6成品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对成品进行沙门氏菌污染检验。制备的样品按照《GB4789.4-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3沙门氏菌污染风险情况的内、外部交流

3.1内部信息交流

预防沙门氏菌污染,很大程度取决于进厂原料状况、工厂的良好操作规范和SSOP的执行情况。因此,工厂应当建立内部信息交流机制,指定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定获取信息和利用信息的方法。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和内部审核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如员工患病、员工SSOP执行不到位、车间卫生状况不佳、门窗破损等问题,一旦得到消息,应立即采取行动,对可能受到影响的产品要充分隔离、评估,抽样检测,防止受到沙门氏菌污染的产品流入到客户手中。

污染管理论文篇7

近年来,由于人口和经济的急剧增长,大汶河流域水体污染较为严重。据1990—2000年监测统计资料表明,流域内排污量较大,污染物质严重超标。受流域内各种污染源的排污影响,大汶河河流水体质量状况较差。

1.1主要污染源分布情况

新泰市是泰安市的主要工业基地,主要有造纸、印染、化工、机械、冶金、采掘等工矿企业,大都座落在大汶河南支柴汶河的上游河畔。

莱芜市位于大汶河北支牟汶河的上游,主要工业有钢铁、采矿、电力、机械、造纸等。

泰安市区是泰安市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工业基础比较雄厚,主要有造纸、酿酒、食品加工、纺织、印染、机械、化工等,工业废水及城市污水大部分经泮河及其支流三里河、奈河和梳洗河等河流汇入大汶河。

肥城市是泰安市新兴的工业城市,位于泰安市的西北部。主要工业有采煤、炼焦、造纸和酿酒等,全部工业废水经康王河流入大汶河。

东平县在大汶河的下游。主要工业有造纸、纺织、酿酒及化工等。

宁阳县主要工业有化工、造纸、农药及煤矿等,大汶河流经宁阳县北部,接纳宁阳县部分工业废水和生活医疗污水。

1.2污染现状及其构成分析

(1)大汶河流域主要污染源分布较广,以新泰市、莱芜市、肥城市和泰安市为重点区域,它们是工业集中地域,排放的污废水量大。其等标污染负荷占整个流域的90%左右,是污染源的重点治理和控制区。

(2)工业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以悬浮物、化学耗氧物质COD为重点,是流域工业废水中最为主要的污染物质,它们的污染负荷占整个所评价的11项主要污染物的污染负荷的85%左右。其次是挥发酚、氰化物、石油类和硫化物等,其等标污染负荷比为13.5%。

(3)就行业来讲,矿业、造纸业、饮食业和化学工业是污水排放大户,其等标污染负荷占全部行业等标污染负荷的93%以上。

(4)以纳污区域来分,大汶河南支柴汶河上游新泰市城区处,大汶河南支楼德至磁窑段;大汶河北支牟汶河、莱芜市城区处及支流泮河区域;大汶河支流康汇河及下游东平湖较为严重,其等标污染负荷占全流域的等标污染负荷的95%以上。

(5)乡镇企业对流域水体的污染不容忽视,废水排放量逐年增加,乱排乱放现象较为严重。

(6)流域内化肥、农药的施用是面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质,大量地施用农药、化肥,直接通过降水、径流进入水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都会产生较严重的污染。对于本流域,大量的农药、化肥,其有害物质通过径流汇入大汶河及其支流,因此对大汶河的水质有着较大影响。

1.3大汶河水环境质量现状分析

1995—2000年大汶河大部分断面在枯水季节均超过地面水V类水质标准,从水期上分析,枯水期的COD浓度高于丰水期。从断面上分析,王台大桥、角峪、北甸子断面中,角峪COD浓度最高,王台最低。从污染物类型方面看,COD、高锰酸盐指数检出值较高,为主要污染物质,与污染源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质基本一致,另外,受农药、化肥等面污染的影响,水体中的总磷、总氮等营养物质有所增加,大汶河属有机污染。按年分析,高锰酸盐指数1995年为20.6mg/L,2000年为12.05mg/L,主要污染物浓度大致呈下降趋势。由于河流水量季节性变化明显,枯水季节径流量很小,大汶河的主要水源来自沿河各县(市、区)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医疗污水,污径比增加,点源性影响大,而丰水期雨水增多,河水径流量大,污染物扩散稀释较强,浓度有明显降低。

2、污染危害及污染源治理现状

大汶河是泰安市、莱芜市的主要地面河流,河流水量季节性变化较强,枯水季节大汶河的主要水源来自沿河各县、市、区所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医疗污水,这些污废水直接影响着大汶河的水质。

近年来,由于国家和政府对环境的重视,大汶河流域经过各方人员的努力,其环境污染的局部有所控制,但从整个流域来讲,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这些企业比较分散,并且因陋就简,“三废”处理设施极不健全,所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大都是污染较为严重的产品项目,如造纸、电镀、化工、印染、纺织、采煤等。因此流域整体的污染还在日趋严重。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污染纠纷日渐突出,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3、大汶河污染与自然的关系

由于大汶河属于季节性较强的河流,因此在枯水期河道常出现断流,断流后,各排污区域所排放的污水不能自净。而在其排污口下游某一河段内水分蒸发渗漏掉,其污染物质留存于该河段的河床底泥中。当断流后的第一次河道过水时,其河流中的水质污染较为严重,这是由于该时期排入河中的污染物与断流时留存于河床底泥中的污染物的并重作用。在丰水期,河流流量较大,大汶河主要起排洪作用。此时,河流水质污染较轻。

大汶河地表水化学成分特征值主要受气候、下垫面条件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般与降水、径流的分布呈相反的趋势,河水化学成分随着气候的季节变化较大,并且在地域上也有很大差异,特别是人类活动对河水化学特征值产生较大影响。如在多雨地区,河水被降水稀释,其矿化度较低,反之,则较高。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城镇附近的河水化学特征值较高。

4、河流水质污染原因分析

4.1大量的工业废水是造成河流水质污染的主要因素

随着流域工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大量工业废水直接或间接排放到河流,虽然企业基本上都已实现达标排放,但由于治理水平较低且辖区内造纸企业较多,废水中仍有大量的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河流水质的污染。

结构性污染突出。据重点污染源统计结果,在流域工业废水污染源中,造纸、酿酒等行业是主要的废水污染源,也是限期治理的重点。其中1999年泰安市工业废水COD年排放量3.36万t中,造纸行业20472t,煤炭采掘业5551t,食品饮料行业5493t,化工行业1368t。

4.2城市污水逐年增加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使城市生活污水成为主要污染源之一。据统计,泰安市2000年生活污水COD排放量为68680.3t,占COD总排放量的49.15%。目前,仅有1座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5万t/d,年削减COD0.693万t。还远远不能达到对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目标。

4.3畜禽水产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不容忽视

随着工业污染源治理达标排放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成运行,面源问题日益突出。农用化学物质的不合理使用是造成调水沿线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农药、化肥、地膜的污染不断加重。全市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2000年全市农药施用量6308t;化肥施用量174821t,其中氮肥78766t,磷肥24758t,钾肥17983t,复合肥53314t。不合理地使用化肥,导致土壤板结、地力下降,加剧水体富营养化。一些规模畜禽养殖场有机物不合理排放,使地表水、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影响到水质质量。

4.4水资源短缺加剧水质污染

由于受气候干旱等因素的影响,降雨和客水来源持续减少,水资源日趋短缺,对接纳的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起不到稀释和净化的作用;废水中的污染物在河床中沉积、渗透,同时造成了沿岸地下水的污染;丰水期由于降水形成地表径流汇入河内,使河床中沉积的污染物被冲至下游,易造成下游水体污染的加重或造成突发性污染。在枯水期,大多数河流仅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即使企业达标并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大部分河段也难以达到功能区要求。

5、大汶河水污染综合防治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大汶河水体污染较重,制约着流域乃至山东省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健康水平的提高,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实施、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对大汶河水污染系统进行治理和控制,是改善河流水体质量、保证区域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区域资源永续利用的关键措施,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是确保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和清水廊道、生态廊道建设的重要内容。搞好大汶河水污染源综合治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5.1加强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控制和整治

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量大且污染集中,是流域的主要污染源。必须采取措施加快整治及控制,以防止对水体的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5.1.1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实施早在1986年11月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就颁布了《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其中明确提出“工矿企业的污水治理,除少数大型企业或远离城镇的企业单独治理外,其他能排入城市管网的,应由以企业单独治理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城市汇水区为单元的区域综合治理为主。”根据国内外经验,工矿企业排出的废水根据需要按规定作适当的预处理后,通过管网汇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可以省去工矿企业进行分散治理的水处理设施,节约大约25%的建设资金和50%的运行费用,并具有占地少、人员省、效率高,处理后的水体便于利用,污泥便于处置,减少二次污染等优点。可见,兴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治理和控制城市及工业污废水的有效措施。

5.1.2积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无污染的工矿企业对现有企业要加快生产设施和工艺流程的更新及改造,减少和控制“三废”的排放量。对达不到治理标准的企业,应坚决关掉。对新上企业,必须做到“三同步”。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统一规划、科学预测,上一批经济效益高、技术含量高、没有污染的工矿企业。

5.1.3搞好城镇建设规划,逐步实施环保型城镇建设模式在城镇建设规划、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必须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为前提,搞好科学规划、科学设计、优化布局,并做好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

5.1.4加强城市垃圾的处理城市垃圾的乱堆乱放,严重影响城市景观,污染水体和环境,是不容忽视的污染源。有些国家在城市垃圾的处理方面做的较好,有许多经验和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处理好城市垃圾,一方面可以改善市容市貌,防止对水体和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可以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5.1.5发展污水灌溉将富含营养物质的城市污水,经过一定处理,达到灌溉水质标准后,引入农田、林地。这样既能增加土壤肥力,提高农、林产品的产量,又能缓解大汶河流域水资源的供需矛盾,还能避免大量的污染物质进入河流和湖泊,造成河流和湖泊水质恶化。因此,这也是一种治理污染源的有效措施。

5.1.6工业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行全过程控制排污企业要建立健全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之中,定岗定责,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继续实行定期巡查、突击检查、运行报告、情况通报、停运审批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增加现场检查、监测频次,逐步实行自动化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擅自停运治理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发挥应有的效益。

鼓励企业申请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生产实行全过程控制,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积极开发无毒、无污染产品,采取节能降耗的新工艺。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能使企业在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不断采取循环用水、节约用电、回收废弃物、改进工艺流程等手段,达到节约成本、降低能耗、物耗水平的目的。

5.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面源污染

5.2.1控制农药、化肥的施用是防止面源污染的有效途径有毒是农药、化肥的基本特性。农药、化肥施用的最终归宿是直接暴露于生态环境。从各种类型的污染物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面来看,农药、化肥是最为宽广的。农药、化肥的残留物随着大气和水的运动做长距离迁移,从一种环境介质扩散到另一种环境介质,并且可通过食物链影响到远距使用地点的地区和水体,使该地区和水体产生生物富集。对水体来讲,破坏水体生态系统的平衡。据有关资料,单甲脒对水生生物群落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浮游生物比较敏感,药后头几天内,种类数量及多样性指数下降,浓度越大,影响越明显。一周后,浮游生物群落逐步恢复,甚至增多,但群落的结构已经发生变化,敏感种类减少或消失,耐污种类增加,生物多样化降低,破坏了生态平衡。

大汶河流域面积9068km2,面污染问题亦不容忽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田农药、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对大汶河和东平湖的水质产生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大汶河流域面污染的控制十分重要。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农药、化肥环境污染危害性的认识,以便进行有效的防范。其次,要加强农药、化肥生产流通的管理,确保农药、化肥品种与质量符合国家的规定和标准,避免违禁和不合格产品用于农业生产中。同时,重视对流通市场的管理,杜绝农药、化肥在运输、储存、供销等环节上存在危害生态环境的隐患。第三,加强科学技术指导,控制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做到科学、合理、安全施用。第四,研究开发和施用高效、易降解的无公害和无污染的农药、化肥。

5.2.2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农业是实现我国农业生产,农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成功模式。要树立大环境生态观念,加大农、林、牧、渔环境污染源管理力度,控制水土、有机质流失和土壤污染,大力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引导农民开发和生产有机食品,推动种植结构的改变。比如,泰安市现共有有机蔬菜200hm2,产品经国家环保局有机食品开发中心化验,达到国际有机食品标准,产品出口美国、日本。到2005年,全市有机食品种植面积将达到850hm2。推广高效、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全面开展生态农业县建设工作,推广山区猪-沼-果生态模式,搞好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和涝洼地、塌陷地“上粮下渔”改造工作。推行青储饲料、秸杆气化、秸秆还田,禁止秸秆焚烧。

6、结语

水污染问题是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水体污染严重制约着流域内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影响较大的大汶河及其流域,为确保调水工程的实施、运行和管理以及最大效益的发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流域水体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是当务之急。本文提到的有关对策和措施,虽然很不全面,但可作为一定的参考。笔者相信随着调水工程的实施和当地政府的日益重视,大汶河水污染问题会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治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将会发挥应有的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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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出了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文明建设不是一个独立的部分,是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密切相关并且互相影响的统一体。然而从2012年底以来,郑州市被雾霾笼罩,这种极端天气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我们每个人都深受其害。一段时间以来,阳光成了奢侈品。严重的空气污染给郑州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要想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没有阳光、没有蓝天、没有可自由呼吸的新鲜空气,恐怕一切都是空谈。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不仅是公权力的问题,也是每一个公众的义务,因此认真总结以往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因地制宜地构建公权与公众共同参与的防治空气污染体系是关键而必要的。建设“美丽郑州”从我们的每一次呼吸开始!

一、郑州大气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污染现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郑州城市进程不断加快,一些发展中的负面问题日益显现,城市大气污染问题虽由来已久,但近两年来极其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极速暴露在公众面前,不但引起相关环保部门的关注,同时也让平时对空气质量问题关注相对较少的普通大众感到恐慌。郑州市大气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已全面呈现在所有人面前。

(此表仅以2013年1月-7月为例,并以污染程度为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可以看到,郑州市空气质量状况在2013年上半年的全国排名中,只有三月份没有排进前十名,其它月份均进入了前十名,同时从表中可以看到,虽然每月的排名在表中并非十分靠前,但是这个排名在全国74个城市中进行的,而且除了三月份之外,基本每月都进入了前十,这足以证明郑州市的大气污染不但严重,而且没有改观。另外从郑州市环保局公布的信息中,有一条更是让人震惊,截至2013年2月20日,51天来,郑州市空气质量14天轻度污染、15天中度污染、9天重度污染、11天严重污染,只有2天达标。首要污染物PM2.5主要来自燃煤,而郑州燃煤消耗量远超北京。根据《2012年中国环境绿皮书》的报告,在的全国31个省会及直辖市中,2011年郑州的空气质量位列第24名。

(二)原因分析

郑州市大气污染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人为污染,如生产活动、生活活动等产生的污染;另一方面自然原因造成的污染,如火山活动,山林灾害,以及地理、气候条件等造成的污染。本文主要以人为污染作为研究对象。

1.生产性污染。如发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等在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气和烟尘等,在郑州市中原区的西流湖边就存在一座火力发电厂,常年往大气中排放废气和粉尘,对郑州市西区的大气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致使这一区域的天空常年呈现灰色,春冬两季和阴天更为明显;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喷洒农药产生的粉尘及雾滴,以及一些农民违禁燃烧秸杆等农作物等。

2.生活性污染。由生活炉灶和采暖锅炉耗用煤炭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郑州市冬季采暖主要以燃煤为主,因此冬季生活性的大气污染非常严重。

3.交通运输性污染。汽车、火车、和飞机等排出的尾气,其污染物主要是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等。近年来郑州市机动车的增长速度非常快,据报道,截止2013年1月份,郑州市机动车已超过210万辆,2012年一年新增30万辆,一天最多上牌3126辆,8年来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近2倍。机动车的大量增加,汽车尾气的大量排放对郑州市的大气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4.自然因素造成的污染。造成郑州市大气污染的原因既有人为因素,当然也有自然因素,比如地理环境,大气原因等。依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所需,仅以人为因素做为主要研究、分析对象。

二、郑州大气污染防治的理论依据

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中重申和重视一些关键理论,将对郑州市大气污染的防治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这些关键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好生态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两个相互影响的系统,即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生态系统。两个系统只有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才能达到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生态系统的共同发展和长久发展。这一理论也是解决郑州市大气污染问题,促进郑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的关键理论。

(二)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理论是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理论。环境权一般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以及请求权等。大气污染破坏了公民应当享有的健康的生活环境,给公民的身体健康及财产带来了损害,公民因此具有了依环境权而产生的请求救济的权利。因此环境权理论对于完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对策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三)理性经济人理论

理性经济人理论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的重要理论支柱。理性经济人的自利性、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与生态利益的公共性之间形成了直接的矛盾和冲突,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渴求必然会忽视生态利益。这也是造成当前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以及这一理论成为解释环境危机的基本理论的原因。因此,防治大气污染必然要对理性经济人理论进行研究,并以此理论为基础,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

三、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状及分析

(一)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状

1.制定和完善各项法规、规章。目前郑州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政府规章主要有《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等。加强了对污染物排放、燃煤造成的大气污染、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等方面的治理工作。总之,经过多年努力,己基本建立了一套适合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体系。

2.改善能源结构和提升产业结构。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改善能源结构和提升产业结构必然要放在首要地位。这不仅是防污治污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能够更加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郑州市大力推广使用清洁型能源,目前郑州市出租车大部分都采用了天然气,相对于石油来讲,对大气的污染小,另外,公交车也相继出现了环保节能车型等。对于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等。

3.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在生态学意义上,郑州是一个在自然环境与人类活动的相互作用下,由自然生态系统、农业生态系统与城市生态系统构成的区域生态城市。近年来,郑州市加大了城市生态建设及城区绿化美化力度,有效地改善了城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截至2011年底,全市林业用地面积达346.2万亩,林木覆盖率达33.81%,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2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36.2%,据河南省生态林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测算,2011年我市森林与湿地的生态效益总价值达352.39亿元,先后成功创建了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成功举办了第二届全国绿化博览会。郑州森林生态城建设为推进郑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二)郑州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总的来说,几年来郑州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面对近两年如此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需要努力的空间仍然很大。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仍不完善,如《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几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翻版,没有充分体现郑州的实际情况;相关责任追究过轻,对个别企业或个人难以真正形成惩罚和警示作用,同时从各项法规及政府规章颁布实施的时间来看,有些规定是亟需“与时俱进”的。另外,环境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存在执法手段落后、执法不严的问题。再者大气污染防治投资渠道不畅,投资力度不够,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面前,人们总是不自觉地让环境为经济让步。最后公众环境意识普遍淡薄,对政府有很强的依赖心理。

四、解决郑州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对策

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本文认为必须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并结合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做法,建立公权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一)加强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环境管理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理论基础,必须在宏观上要加强城市整体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协调好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将城市的生态环境发展状况做为判断一个城市是否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准。

(二)提高政府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首先要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素质,这有利于保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要完善考核制度,实行定量考核的指标体系;第三要严格环境执法工作,对于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解决,如果仅有完善的制度措施,而没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则成为摆设,所以严格执法是解决大气污染的关键环节;第四,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环保部门不可能独担重任,必须要协调各方面工作,建立一种稳定长效的协调机制。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基于环境权理论,居民应该享有清洁空气权、不受环境污染损害的权利以及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环境请求权。而环境权利的最终实现不仅仅局限于文字上如何进行规定,更在于权利主体为权利的实现而能够主动有所作为,而这取决于市民是否具有自觉的环境意识。因此必须加强全民教育,提高公众对当前郑州市大气污染现状、原因以及对自身和社会发展危害的认识,使其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也要把环境教育真正纳入到教育体系中,加强对幼儿、少儿、青少年的环保教育,使其从小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四)增强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

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企业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因此,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中,必须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一方面通过公开环境信息,使企业处于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对其形成外部压力。另一方面,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又要对企业做好环保教育工作,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环境意识能成为企业的自觉意识。

(五)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实行“依法治污”

继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政策法规,使规定内容与环境发展状况能够同步进行并具有一定预见性;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加大对大气污染的处罚力度;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制定实施与大气污染防治相配套的行政、经济等政策。

参考文献:

[1]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2000,(6).

[2]焦君红.从经济人走向生态理性经济人[J].理论探索,2007,(6).

[3]郑州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2003―2013年)(草案)的说明[EB/OL].http:///news/print.aspx?nid=4566.

污染管理论文篇9

一、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排污收费,又称为征收排污费,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①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对社会损害的经济责任,使得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主要有:污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废气、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五项。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有收缴的排污费,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外部性实质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额问题,这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决策行为产生的结果,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如果行为产生的收益全部或部分被他人占有,则产生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反之,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全部或部分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基本途径是使负外部性内部化,即通过确立一定的制度使经济主体决策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之间重新具有一致性,排污收费是实现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治理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例如,我国现在严重的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组成,是一种典型的大气污染。产生雾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气资源的使用费未加入到污染者的生产成本中,污染者出于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考虑,无约束的开发、利用,不仅浪费了大气资源,而且严重地破坏了大气环境,没有排污者会主动限制自己使用大气资源或改善大气资源状态。经济主体都把利润作为自己的追求,每个排污者都肆无忌惮的往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由于外部成本顺利转嫁到社会,排污者便会丧失保护环境、减少排污、治理污染的自我约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由此可以看出,利用环境资源从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污染具有典型的外在性,即外部性,并且属于负外部性。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造成这种外部不经济性的经济责任,即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过程。环境污染者要么建立治污设备、及时治理污染,要么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还是拿雾霾来说,污染者建立治理大气污染设备的费用和缴纳的大气排污费都会核算到生产成本中,出于对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追求,污染者会对建立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所需要的费用和缴纳的排污费做一个对比,如果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高于排污费时,就会选择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反之,需要缴纳的排污费高于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就会选择建立治污设备,治理污染。

三、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评析

从以上对排污收费制度的探究,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制定出来的排污收费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条成功的环境管理经验,激励了我们对生态环的保护。排污收费制度是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使污染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无疑会促使企业建立治污设备,并积极投入使用到生产过程中,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排污收费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环境法受益者负担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经济学和法律相结合的成功典范,发挥了法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强制作用。虽然,排污收费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效益,但是我们也得看到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主要存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复杂、难度大,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信息不真实性,排污费据实收缴难度大等问题。

四、结论

综上所述,确立排污费制度,对我们的生态保护具有积极作用,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我们在看到排污收费制度带来的效益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排污收费制度本身也存在的一些缺陷和实施过程中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出现,势必要求我们要继续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大惩治污染的力度,真正地做到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使我国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地使用。

制度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二:现代企业制度经济管理论文

1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①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缺乏明确的职责

纵观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企业虽然引进了不少优秀的管理人才,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难以实现很好的沟通与合作,导致出现管理问题时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管理职责的不明确,并且在企业内部企业经营者更多的是将管理重点放在生产经营环节中,而对经济管理工作则忽视,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大多形同虚设,各岗位也没有制定明确的责任制,这样不但影响了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也抑制了部分积极上进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最终导致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部门出现管理混乱现象。

②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松散

当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松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单一。在企业规模较小的时候,直线式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执行相关管理命令,提高生产效率,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管理组织结构对于企业来说是弊大于利的,很容易造成人浮于事、机构重叠的问题;二是,经济管理组织结构中领导层次的缺失。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经营者一把抓造成的,但什么事情都由经营者管理注定会导致管理上的漏洞,而这种漏洞无疑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好影响;三是,企业各部门之间的隔阂比较大,这种隔阂会严重影响到企业内部的交流合作,造成矛盾的增加,进而影响企业自身价值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提高。

③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开展。就目前而言,很多企业至今仍旧在使用传统的管理制度,而这种管理制度毫无疑问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了。没有一个完善的经济管理制度就无法保证企业内部分工明确,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源利用率不高,生产效率不高,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解决现代企业经济管理问题的方法

①实现经济管理理念的更新

管理理念是实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思想基础,也是引导具体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因此,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管理层管理理念的更新是十分重要的。要尽快的转变传统守旧的管理理念,树立最新的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理念,在企业内部广泛的宣传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同时,积极引入危机管理意识和战略意识,也有利于企业在经济管理方针和目标的制定中形成科学的管理观念和全局观念。

②构建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作为社会主要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管理制度的创新过程中,不但要解决企业内部现有制度问题,更要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注入新的活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更好的服务。因此,构建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的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原有的经济管理制度基础之上,对其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其更能够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③优化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

经济管理体系是企业经营的组织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开展必须依靠经济管理体系,例如,当领导确定企业的发展模式和方向之后,接下来就要依靠经济管理体系通过各部门的具体实施来进行经济活动,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由此可见,构建经济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而对于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进行优化时,应该具有一种超前的意识和长远目光,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结合企业经济管理体系存在诸多特点的同时,采用分解评审和分层次优化的方法,然后将各个方面评审的结果进行综合,以辩证的手段使经济管理体系得到系统性优化。

④调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方式

污染管理论文篇10

一、我国土壤生态环境现状。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护法》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 《环境保护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护法》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法》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护法》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 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 《环境保护法》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五、结论。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参考文献】

[1] 杨志峰,刘静玲。 环境科学概论(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

[2] 朱静。 美、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度对中国土壤立法的启示 [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21.

[3] 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724,2012- 3- 9.

[4] 秦天宝。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 [J].环境保护,2007(10):70.

[5] GeorgeFrancis. EcosystemManagement,33 Nat [J].Resources J.,1993:315.

污染管理论文篇11

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根据2006年的数据,流经我国城市的河段90%受到严重污染,有近3亿农村人口饮用不合格的水,全国近1/3的城市人口生活在严重污染的空气环境中[1]。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探寻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及找到治理之策迫在眉睫。国内外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分析多从经济方面如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城市化、对外贸易等以及从政府环境管理角度如环境法规、环境技术、政府环境投资等方面进行[2]。我们认为,造成环境污染的直接动因在于污染者对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如果没有政府的环境管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不会考虑自身行为的全部成本而将污染问题抛给社会。而在政府对企业污染的规制中,双方所代表的利益相互制约,各方最优选择随着对方变化而变动,因此可用运用博弈论来分析企业环境污染行为。

1 文献综述

很多学者利用博弈论对环境污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国外方面,Chen Wenying [3]利用博弈论研究了污染控制成本的最优化问题,Frisvold[4]用博弈论的思路分析了美墨边境水处理工程的政策,Dungumaro等[5]则讨论了公众参与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国内方面,黄采金等探讨了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以及预防监控机制,熊鹰[7]从动态的角度分析了政府与污染企业之间的博弈均衡,马小明等[8]用博弈论方法分析了环境作为公共资源被过度利用和环境治理的供给不足问题。这些研究揭示政府、企业等相关主体之间互动关系以及对政府如何采取措施进行环境管理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但这些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我国各级环保局名义上服从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的双重领导,但环保部门的人事权和财权都在地方,因此地方政府的领导是实质性的,相应地各级环保部门实际上是按当地政府利益行事[8]。当前大多数博弈分析中想当然地把环保局(而不是把其背后起实质作用的地方政府)设定为博弈主体,这导致所得到结论缺乏解释力,据此制定的政策一定程度上只是隔靴搔痒。其二,现有模型在对相关博弈主体收益设定中只考虑他们的物质收益,而较少甚至没有考虑其非物质收益。例如对污染企业,只考虑其因污染而罚款的物质损失,却不考虑企业因污染会引致当地居民的指责、给消费者造成负面形象等非物质损失。同样,对地方政府也只考虑其来自污染企业税收等物质收益,而对政府官员因企业污染会面临公众指责以及上级政府环境考核带来仕途影响等成本没有考虑。

显然,这种对博弈主体错误的设定以及对相关主体非物质成本的忽视造成了现有理论越来越解释不了真实的世界。鉴于此,本文以地方政府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管为背景, 在充分考虑包括企业声誉成本、政治成本等非物质成本在内的实际成本基础上,运用博弈工具对地方政府环境管制与企业污染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政府制定环境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2 政府环境管制与企业污染的静态博弈分析

我们建立一个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污染上的博弈模型:假设某地方所有企业为一个污染者,当地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自这个企业。设企业的经济收益 R 依赖于产量Q,即 R = R(Q),且污染的排放量和产量正相关。我们进一步将污染排放量内含于产量,Q1为企业选择积极策略进行污染治理时的产量,企业对应的利润为R1;Q2为企业污染环境时的产量,企业对应利润为Q2,显然这里有 Q2> Q1,R2>R1。凡事有得必有失,企业不进行污染治理可以给企业带来较高的经济收益,但伴随的环境污染会给当地的居民身受污染危害,居民会指责、进行上访或控告该企业,使企业在当地口碑受到影响。而且,随着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公众越来越偏重绿色产品的购买[11],意味着注重环境的绿色企业会获得Poter所谓的竞争优势[9]。这里,我们把企业因放任污染而带来差的口碑、竞争力的丧失等损失统一称为声誉成本,记为h,它是一种间接的,同时也更多表现为非物质形态成本。这样,在考虑企业声誉情况下,企业污染收益实际应为R2-h。从长远来看,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企业进行污染的声誉成本h会大幅增加,企业污染将得不偿失。

张学刚等:政府环境监管与企业污染的博弈分析及对策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年 第2期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直接好处是得到企业的税收T,其为产量 Q 的函数,即T=T(Q).显然企业不顾环境扩大生产时政府会得到更多的税收,即T2>T1。政府对污染企业实施罚款(或征收环境税)会得到一笔收益F,同时政府进行监管需要支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所谓的监管成本C。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如果当地环境严重污染,地方政府会面临公众的指责以及上访的压力,这会影响地方政府及地方官员的形象、政治业绩,事关官员的升迁、仕途等。这里,我们把地方政府因放任污染而带来公众的指责,仕途受到影响等造成的损失称为政治成本,记为H。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得出政府与企业在不同策略下的收益矩阵(如表1)。

对上述收益矩阵进行分析,我们得到如下结论:

(1)当F

表1 博弈双方的收益矩阵图

Tab.1 Benefit matrix of the game players

企业

Enterprise政府Government监管Supervise不监管No supervise污染PolluteR2-h-F T2-H+F-CR2-h T2-H不污染No polluteR1T1-C R1 T1

管成本,政府最优选择是不监管。

(2)R2-h-F>R1,企业污染的收益始终大于不污时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政府采取什么行为,企业的最优策略都是进行污染。

(3)由(1)、(2)的分析可知,当F>C,并且R2-h-F

在现实中,政府与企业都不能准确地判断对方的行为选择,更常见的情况是双方会采取一种混合策略,即双方都以一定的概率来采取行动并达到混合策略均衡。在这种情形下,无论哪一方单独改变自己的策略,都不会给自己增加任何利益。下面进一步分析该博弈的混合策略Nash均衡概率分布。

设企业污染的概率为X,不污染的概率为(1-X);政府实施监管的概率为Y,不监管的概率为(1-Y)。我们记企业在污染、不污染策略下期望收益为uyi,uni;政府实施监管和不监管情形下期望收益为uyg,ung。

达到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时,在企业选定自己的策略组合下政府实施监管与不监管的期望收益应相等,即

uyg=ung(1)

式中:uyg=x(T2-H+F-C)+(1-x)(T1-C)(2)

ung=x(T2-H)+(1-x)T1(3)

由(1)、(2)、(3)可得:x=C/F

同样当政府选定自己的策略组合时,企业选择污染与不污染的期望收益相等,即:

uyi=uni (4)

式中:uyi=y(R2-h-F)+(1-y)(R2-h)(5)

uni=yR1+(1-y)R1=R1 (6)

由(4)、(5)、(6)可得:y=R2-R1-h/F

综上,我们得到这个博弈的混合策略解:

当Y∈(R2-R1-h/F,1]时, 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污染;

当Y∈[0, R2-R1-h/F)时, 企业的最优选择是污染;

当X∈(C/F ,1]时, 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实施监管;

当X∈(0,C/F]时, 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

当Y=Y*=R2-R1-h/F, X=X*=C/F时, 政府与企业达到博弈均衡。

在这个博弈中, 纳什均衡取决于企业污染和不污染的预期收益R2、R1,企业声誉损失h,政府罚金F及政府监管成本C等因素。具体表现为:企业污染时收益R2越低、企业的声誉损失h越高,或不污染时收益R1越高,政府监管成本C越大,企业越倾向进行污染。

3 政府环境管制与企业污染动态均衡分析

以上的混合策略揭示了影响政府监管与企业污染行为的一些因素, 但尚无法推知这些相关因素变化如何导致博弈均衡变动进而对环境质量产生影响,因此只是一种基于静态的分析。以下我们将探讨这些相关因素的变动如何引起均衡变动进而对行为主体选择产生影响,即将分析动态化,以期更深刻地把握政府环境管制与企业污染的互动关系。

这里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政府和企业最优策略均衡的形成过程[10]。将前面分析式(3)化简变形,有:uyg=(T1-C)+x(T2-T1-H+F),将其转换到图形上我们得到直线AB( 如图1),其中A点表示企业污染概率为0(即不污染)的条件下政府进行监管的收益,为T1-C;B点表示企业进行污染情况下政府进行监管的收益,为T2-H+F-C,直线AB直观地描述了政府监管收益与企业污染概率之间的关系。同样将(2)化简,有:ung=T1+x(T2-T1-H),转换到图上我们得到直线CD(如图2),其中C表示企业不污染情况下政府不监管的收益,为T1,D点表示企业污染情形下政府不监管时的收益,为T2-H,直线CD描述的是政府实施不监管的收益与企业污染概率之间的关系。两条收益线AB与CD相交于点E,表明在此处

图1 政府策略空间下企业污染概率

Fig.1 Pollution probability under Government Strategy

图2 降低监管成本C时的均衡

Fig.2 Equilibrium when lower regulation cost C

政府监管与不监管预期收益没有差别,意味政府达到最优的均衡状态。在该处对应的X*即为企业最优污染概率,为C/F。

由上面图形我们可以非常直观地发现政府、企业各自达到最大预期收益实现均衡的过程,以及哪些因素影响政府监管、企业污染的选择均衡。据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这些因素变化对政府、企业行为的影响。由图1,我们发现,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C,减少政府因企业污染的收益R2、增加政府对污染企业的处罚金F以及增加政府的政治成本H,都有助于企业减少污染排放的概率。以下是我们对均衡过程的分析(为了便于分析我们设定T1=0。当然,这种简化不会影响结论)。

(1)降低政府监管成本C。政府监管成本C降低,在图形上表现为政府监管收益曲线uyg向上平移(如图2),均衡点X对应的值也增加,表明随着政府监管收益增加,政府肯定会加强监管。另一方面,政府加强监管会使企业污染收益下降,那企业会减少污染概率,政府会随之降低监管程度,如此不断博弈,最终达到新的均衡点X*。如图有X*

(2)增加对污染企业罚金F。还是由前面结论可知政府对企业的罚款F与企业污染概率X负相关。增加对污染企业的罚款F,在图形上表现为政府监管收益曲线绕左端点逆时针转动(如图3)。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监管收益uyg增加(表现为均衡点X对应的值增加),政府肯定会加强监管。另一方面,随着政府监管的加强,企业进行污染收益会降低,企业会降低污染概率,如此不断博弈,最终将达到新的均衡点X*。如图有X*

图3 增加处罚F时的均衡

Fig.3 Equilibrium when increase F

图4 降低T2或增加H时的均衡

Fig.4 Equilibrium when lower T2 Or increase H

(3)降低政府因企业污染而得到的收益T2。随着政府在企业污染时收益T2减少,政府监管和不监管收益曲线uyg、ung都相应绕端点逆时针转动(如图4),得到新曲线(用虚线表示)的交点X*为企业最优的污染概率,由图有X*

(4)增加政府政治成本H。随着政府政治成本H的增加,政府两条收益曲线uyg、ung分别绕端点逆时针旋转,新交点X*为企业最优行为点, X*

4 结论及建议

环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实际上是相关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一项政策最终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取决于博弈中的利益结构。分析表明,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增加政府、企业在环境污染状况下所担负的政治、声誉等非物质成本在内的政策措施,能使环境得到持续的改善。据此我们提几条建议,以期为制定提高环境质量的政策提供借鉴。

4.1 加强技术创新,降低企业治污成本以及政府监管成本C技术上的创新与突破是现代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环境污染的根本治理也要依赖于治污技术的突破。技术进步对环境的改善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表现为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企业会以更低的资源消耗带来更大的产出,从而带缓解带来的环境压力。其次,治污技术的进展使得治污成本大大降低,甚至变废为宝从治理污染中获得收益,那么污染者自身就会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主动去治污;再次,从环境监管角度来看,监测技术的进步能大大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因此,从长远角度来看,要改善环境质量,我们更应该加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4.2 增加对污染企业罚款F,对积极进行治污的企业进行奖励(提高R1)措施一方面,对那些破坏环境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如加倍罚款、强制停产整顿,勒令关闭、强制转行等措施,以增加这些企业污染成本;另一方面,对那些积极治理污染的企业给予奖励,包括政府优先采购、政府提供各种低息贷款或提供技改资金等物质奖励措施以及媒体表扬、授予产品环境质量标志等提高企业声誉的措施[11]。这样,对排污企业实行正向激励和反向处罚的胡萝卜加大棒政策,形成奖惩分明的环境氛围,从而有利于环境的改善和保持。

4.3 打破政企利益同盟,降低政府因企业污染而带来的利益T2当前,许多地方的污染大户同时是地方政府的纳税大户,是地方财政收入、就业的支柱,也是官员政绩、的支撑。因此,要提高治理污染效果,应该弱化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过于密切的利益联系,可以通过降低地税比例(相应增加国税比例),更多地通过中央政府对治污积极的地区实施带有奖励性质的转移支付来实现。

4.4 加强官员考核体系中环境权重及环境责任的惩处力度(增加政治成本H)改变单纯的以 GDP 的增长为指标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和监督体系,将大大增加地方官员纵容污染的政治成本。同时加大对地方政府党政一把手的惩罚力度,真正做到“环保业绩一票否决制”,使污染防治效果不好的领导,轻者降级调离,重者丢官去职。这样, 地方政府不敢去保护当地污染企业,环境自然得到改善和保持。

4.5 引入第三方约束机制,增加政府政治成本H以及企业声誉成本h这里第三方约束组织,主要是指公众、民间环保组织和新闻媒体等。采用这种机制,企业面临更高社会约束(企业污染会承担高的声誉成本),因此会自觉减少污染。Wheeler(1996)的研究表明,社会团体的压力对促进企业遵守环境法规,减少企业排污发挥了重要作用[12]。同样,公众及媒体的监督会使政府也将面临更直接的约束,意味地方官员对污染企业不监管将面临更高的政治成本H。而且,通过调动社会团体的力量来协助政府部门监督企业排放污染物将缓解政府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会降低政府监督的成本,这些都有助于政府加强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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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about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 the Firm Environment

Pollution under Perspective of Game Theory

ZHANG Xuegang1,2 ZHONG Maochu2

(1. School of Economics,Tianjin Commerce University,Tianjin 300134,China;

污染管理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00-0000-00

Abstract: Water pollution is a typical form of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also is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of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in our country, but the empirical study is less about the problem at the present stage. Firstly, the paper constructs the game model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dicates that the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vestment of Nash equilibrium optimal is smaller than the Pareto optimal, both presents the departure from the state, and the deviate degree increase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areas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leading to the "prisoner's dilemma" and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ituation. Secondly, the paper empirically tests the influence of the quantity local government on water resources quality, verifies the theoretical hypothesis by using the 62 major reservoirs and lakes in 2012.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water.

Key words: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local government; Game Analysis

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使得我国环境恶化程度的加深突出表现在各行政管辖区之间跨界环境纠纷的增加上,水污染是典型的跨界环境污染问题,如何对跨界水污染进行有效规制始终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难题。造成跨界水污染问题如此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域涉及到多个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区域,这些地方政府在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和财政分权制度下,倾向于将努力投入到能够带来政绩的经济增长上,降低水污染治理投入,这使得水污染治理规制不能有效地执行,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采取“搭便车”行为将不易监测的环境污染跨界转移出去,将成本外部化。这种现象充分揭示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带来的公共事务治理困境,因此,强化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规制,实现全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提高地方政府克服“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的能力,改变地方政府仅重视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选择倾向。

1文献综述

d’Arge较早关注了环境的跨界污染问题[1],而早期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不同国家之间对跨界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上,认为不同地方通过协商谈判进行区域合作是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手段[2][3]。相关研究基本上是围绕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展开的,Maler首次将博弈论引入到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分析中,对欧洲各国酸性物质沉积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合作治理环境污染的前提是各国的单边支付,并模拟测算了不同合作形式下的净收益[4]。Silva和Caplan分析了联邦跨界污染控制环境政策的有效性问题,认为中央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领导者时能够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而当地方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的领导者时,中央政府的最优政策是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提供有效的激励,并通过欧盟的环境政策设计实施验证了结论的科学性[5]。Barcena-ruiz对跨界环境污染税征收的顺序和两个同级政府作为领导者和追随者的博弈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跨界污染较小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互补的,同时征税时领导者和追随者都能够获得福利,但先征税的领导者获得的福利更大,在跨界污染较大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替代的,先征税的领导者政府能够获得福利,每个政府都会努力避免成为税收的追随者[6]。Yanase运用微分博弈模型研究了双寡头国际环境污染博弈策略,认为严格的环境控制政策提高了外国公司的竞争力,会产生静态的“租金转移”效益,而国外也会享受到全球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即免费搭便车,因此在非合作博弈中,环境政策水平会偏离社会最优水平,产生更多的污染和低福利[7]。Zhao等通过构建包括政府和居民在内的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提出了一种考虑流域结构的转移税(Model of Transfer Tax, MTT),用来计算一个地区最佳的污染物转移税率,同时也认为转让税率可作为生态补偿标准,加强区域减排合作,实现整个流域的减排成本最小[8]。

国内关于跨界环境污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方面,马中和吴健认为法律政策和权利安排的缺失致使没有形成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激励是跨行政区环保难见成效的主要原因[9];易志斌以跨界水污染为例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失灵的原因及解决途径进行了总结[10];汪小勇等采用消元法对跨流域、市界、省界和国界四个层次的单边和多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管理条约进行了评估和比较,为构建跨界水污染冲突的协商机制提供政策建议[11]。此外,还有学者以不同流域和湖泊的跨界水污染为例对污染成因、解决途径等进行了案例分析,如太湖[12][13]、珠三角[14]。

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跨界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多数都集中在理论分析、政策建议以及案例分析方面,实证研究不足。本文在理论分析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和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基础上,分析个体利益最大化与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冲突并推出待检验命题,随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主要水库和湖泊数据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最后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2 地方政府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分析

本部分对多个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偏离社会最优选择的状况进行理论阐述。在跨界水污染中,同一流域周边的各地方政府都以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为目标,排放超标污染物,在缺乏激励约束条件下,必然使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假设总共有 个同质地区参与跨界水污染治理行动,第 地区的自愿治理水污染的投入为 ,因此,总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为 ,在整个排污量一定的条件下, 越大,水资源质量越好。令 为第 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每一地区的效用都取决于本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整体的水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假设第 地区的效用函数为 ,该效用函数满足: , , , , 。根据经济学原理可知各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边际替代率递减,即存在 是 的减函数。

(10)式表明,整体帕累托最优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要大于个体最优的纳什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即各个地区如果从最大化本地区效用出发而自愿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会小于从集体效益出发而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同时由(10)式也可以看出,两种投入之间的差距随着参与地区个数 的增加而增大,这也反映了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从水资源的公共性来看,集体最优也即帕累托最优状态对所有参与地区来说是最好的结果,但是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必然会导致“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的出现,最终造成各个地方政府在有限资源下无限追求最大化本地区利益,每一个地方政府都希望减少水污染治理投入,将水污染会治理成本转嫁给所有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所以,本文提出以下理论假说:水库和湖泊周边的地方政府数越多,污染排放量越大,距离希望的社会最优越远,水资源质量越差。

此外,在分析中我们假设每个地区的预算投入是相等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规模是有很大差异的,经济发达地区的预算投入要远远大于落后地区的预算投入。Olson通过两人博弈认为,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愿意提供公共物品,而低收入者更倾向于搭便车[15],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跨界水污染治理分析中,现阶段的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往往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因此其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小,而落后地区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大,所以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从环境污染治理中获得更多的效用,这时的博弈可能变成一种“智猪博弈”。

3 实证分析

以我国水库和湖泊相关数据为研究样本,经验分析地方政府数量对水质的影响,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

3.1模型设定和数据分析

3.1.1模型设定

式中, 表示水库和湖泊,在现实中,跨界水污染还包括大量的河流,但本文未加入河流作为样本,这是因为跨界的河流较长,水质难以平均,同时又包含多个支流,行政区难以界定,更重要的是,河流水污染治理难题在于上下游之间的协调,行政区数量对其影响可能不大。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的水质状况;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周边的行政区数量,该变量是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在选取时,主要选取周边的县级和市级行政单位数量,每一个水库和湖泊涉及到的省级行政单位多数为1个,最多有两个,其统计分析意义不大,因此不对省级行政单位对水质的影响进行分析。 表示影响水质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水库和湖泊周边行政单位的GDP、第二产业增加值、人口状况、以及水域面积等变量; 为随机项。

3.1.2水库和湖泊水质状况

在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淡水环境分析部分中,共给出62个国控重点湖泊(水库),其中,Ⅰ-Ⅲ类水质的比例为61.3%、Ⅳ-Ⅴ类水质的比例为27.4%,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分别为11.3%。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具体状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差异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总体上来看水库的水质要好于湖泊的水质,水库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92.59%;而湖泊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40.63%;而三湖水质都在Ⅲ类以下。因此,本文为考虑水库和湖泊二者之间的差异,在对总体展开进行回归分析后,再对水库和湖泊进行分类回归。

3.1.3数据的统计性描述

通过62个水库和湖泊的地图可以得到相关周边地区的市级、县级(区)的数量,然后对行政单位的控制变量指标进行加总,得到具体数值,控制变量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3)、《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2013)。水域面积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和环保部监测数据。所有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3.2回归结果分析

采用本文构建的回归模型对上述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的回归结果可知,水库和湖泊周边的行政单位数量的增加会显著恶化水质状况,市级行政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2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114和0.107。县级行政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07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43和0.513,但对水库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本文的理论假说是成立的,也即流域周边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地方政府的增加对水库水质的影响要低于对湖泊水质的影响。

对于其他控制变量,周边的GDP以及第二产业的增加值提高会显著加剧水污染,降低水值,特别是对湖泊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可以认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增长与水质处于“两难”状态,也即经济增长会加剧水污染,保证水质也会降低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农村人口数量对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城市人口数量对总体水质和湖泊水质的影响是显著的,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生活污水会随之增加,同时因消费需求的增加也会增加生产污水的排放,这加剧了流域水质的恶化;水域面积的增加能够缓解水污染状况,这是因为水域面积越大,其自净能力越高,能够相应的降低水污染。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讨论了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两方面的行为选择,通过构建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的博弈模型,分析多个地方政府间的水污染治理博弈行为,认为跨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个体纳什均衡最优小于整体帕累托最优,偏离程度随地方政府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然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湖泊和水库数据对进行实证分析,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结果表明显示,随着流域周边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同时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随后进一步从水资源治理外部性、政绩考评制度和水资源保护监管和惩罚制度等方面对造成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原因进行分析。

减轻地方政府“搭便车”行为引发的“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局面的方法主要有道德约束和制度约束两种方式,环境资源作为典型的公共资源,必须要有专门的主体对其利用进行协调和约束,中央政府作为全民的代表责无旁贷,其除努力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道德规范外,更应制定合理的制度规范,协调好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本文在制度规范方面的政策建议为:

第一,改进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自然资源使用和环境破坏指标纳入到政绩考核体系中,平衡地方政府在生态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倾向,增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政绩考核标准对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行为选择具有导向作用,当中央政府以GDP为绩效考核核心时,地方政府必然为获得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长期的生态效益以满足任期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降低地方政府挪用环境保护资金的首要制度措施就是改变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提高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第二,增进环境治理和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地方环境监管部门在人事权和财权方面实际上隶属于地方政府的领导,使得地方政府理所当然的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治理,“土政策”、“开绿灯”和“行方便”大行其道,基本不会主动要求对地方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污染企业整改或者关停,同时还会采用一些措施阻挠或者禁止环保部门不经请示就对企业的排污进行检查,为企业提供特殊保护,纵容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环境监管部门执法中的盲区,也极易造成的寻租问题。因此,中央政府应尝试将环境规制部门从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减轻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干预。

第三,明确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体系权限。中国虽然在大多数流域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但这些机构基本上无权过问地方政府的行政及经济事务,其主要任务是编制流域水资源的利用规划,而地方的水利部门也拥有同等的权力,他们会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考虑水资源的管理,在这种格局下,各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问题往往无法做到全流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导致经常会出现“公对公,一场空”、“谁都该管,谁都管不了”的局面,造成了环境保护的低效率。因此,应改变多部门分别对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的现状,中央政府可以尝试将环境保护和监管相关负责机构从原有的国土部、农业部和林业部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成立由国务院主管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的副总理负责、由环保部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和监管体系。

第四,明确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行为的宗旨和规范,加强环境规制的考核力度和违规惩罚威慑力,中央政府的监管和考核威慑力是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最主要影响因素,但现阶段中国环境保护违规惩罚威慑力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违规惩罚力度不够;二是环境违规惩罚执行不严。这直接影响了中央政府惩罚环境违规行为的承诺性,一些对地方生态环境破坏负主要责任的政府官员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一部分会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官复原职或者易地任职,这都极大的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官员惩罚的威慑力。只有当中央政府加大监管和惩罚的威慑力,地方政府“越雷池一步”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理性地方政府才会做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选择。

第五,建立专门的合作组织定时或者不定时的环境信息,提高环境污染及治理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的理解能力,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地区之间的竞争来约束环境责任规避行为。使其成为中央政府监督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信息渠道和长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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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管理论文篇13

【论文关键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措施 【论文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现状,即只有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的具体体现;分析了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借鉴美国经验,建立合理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措施的建议。 一、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的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决策主要分为两部分:事前应急决策和事后应急决策,所有决策行为组成了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决策系统。但是我国还没有一个综合全面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处理预案。如何应对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件,我国只有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 1.对突发性事故的种类没有详细划分,对应对突发事件缺乏技术支持(包括技术导则、技术设备等)。 2.我国水源地的管理部门各不相同,有水利部门管的、建设部门管的,有地方管的、也有流域管理部门管的;同时我国水源工程设施管理与水源地的水质管理分离、水量调度与水质管理分离、原水管理与城市供水系统管理分离。在这样的管理分割和分离的状况下,如果出现突发性事件,牵涉部门多,应急反应将大打折扣,统一行动艰难。 3.我国饮用水水源地总体状况及其供水系统未开展全面评估。过去对水源地的评估虽然至少包括水质状况的评估和工程安全方面的评估,但是这两个方面没有联系在一起,评价的结论往往是针对正常工作状况,对应急反应能力部分还不够详细具体,特别是输水管网、原水处理和配送系统,甚至废水处理系统的评估,几乎近于匮乏。 4.缺乏对总体水资源状况(水质状况和工程安全的评估)及其应急能力的全面评估,特别是关于突发情况下的数据资料几近匮乏,从而导致应急保护信息不完整、决策信息不足。 二、美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 美国是较早认识到城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危害并迅速开展相关应急管理研究和实践的国家,早期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主要包括有毒化学品污染、石油泄漏、投毒等,在“9·11”事件后,恐怖主义袭击也成为了饮用水源的威胁之一。美国突发性水污染应急管理的特点表现为: 1.在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方面,《安全饮用水法》、《清洁水法》、《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反恐法》中详尽的法律条文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应急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对应急管理各个主体和环节的规定,加上各州政府、地方政府与相邻政府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定,充分保障了突发污染应急管理的有效实施。 2.在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方面,国土安全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EPA及各州、地方政府及其环保局之间建立了详细的程序化和文件化的组织协调和负责机制。根据应急预案,各种危机的应对按照文件规定自动执行、升级和处理,不需要各级政府的签字,省去了复杂的文件传输、批准等过程,提高了应急效率。 3.在应急预案的实施中,大量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了各个组织之间的信息及时沟通、更新和共享,信息技术与现代监测设备的结合,还实现了对突发污染的及时监测、预警和评估,为应急行动提供了信息保障。 4.在应急预案的专业研究上,各个大学和研究机构积极参与相关的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的研究及实践,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合成为研制应急预案的一个重要趋势。 5.在应急管理的资金保障方面,除了由美国政府的财力保障外,还通过政府、非政府组织、公众三者分担的形式,构建起了一个多层次社会资金保障体系,如依据《综合环境应急、补偿和责任法》建立的“超级基金”就为处理突发污染事件提供了资金支持。 三、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合理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措施 1.制定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水资源污染紧急状态法,明确需要实行紧急状态的条件、程序和紧急状态时权力的行使等;并分别制定水环境灾害、供水安全等有关的应急处理的单项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通过立法来完善由经济处理主体、紧急行政措施、应急处理法律后果等构成的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2.建立突发性水资源污染处理组织机构 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发生后,需要成立由行政首长负责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门议事协调机构——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由涉及突发性水资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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