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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原因实用13篇

污染环境的原因
污染环境的原因篇1

1.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及主要原因分析

随着主要使用化肥、农药、机械为主工业化农业和现代化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大量乡镇企业的兴建,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由于我国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样也就导致了农村环境的原因比较复杂。

1.1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

1.1.1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

由于我国人多地少,为了提高单位土地产出,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成为了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已经成为最大的农药化肥使用国。农药化肥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施用面积最广、使用量最大的一类有毒化学品。农民为了使农作物的产量提高对农药化肥进行过度使用。农药化肥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主要有:(1)威胁生物的多样性,破坏生态平衡。在有些农村存在轻视农药瓶的危害,到处乱扔农药瓶,从而造成蚯蚓、青蛙、鸟类等生物数量急剧下降,农作物的生长结构受到破坏,农业环境不断恶化,生物多样性破坏严重。农药对益鸟、益虫以及其它害虫的天敌具有较强的杀伤作用,但是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增加了害虫的抗药性,为了杀灭害虫就增加用药的数量和次数,这样就更加重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2)农药化肥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农药化肥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后,经过不断的积累引起人体慢性中毒,严重的还会导致癌症发生。农药化肥进入环境会对土壤、水体、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目前我国的黑龙江、松花江、长江都受到了农药化肥的污染,这样对人们的健康生活造成一定的威胁。

1.1.2农村畜类和禽类养殖造成的污染

目前,农村畜类和禽类的养殖分布还比较分散,大多是小型养殖场,它们成为了中小型点状污染源。农村畜类和禽类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主要是(1)畜禽粪便在夏季比较容易滋生苍蝇,造成一些疾病的传播,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2)冲刷圈舍的废水以及畜禽粪便,这些如果直接排放或者露天存放都会造成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1.1.3生活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生活垃圾和食品包装袋等塑料制品的大量增加,再加上农民的环保意识不高,造成了农村乱扔垃圾现象还较为突出,在垃圾的处理方面还处于无序的、无组织的状态,从而造成农村生活垃圾问题很难得到解决。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在农作物秸秆焚烧产生的大量粉尘、路边的树木花草上挂满塑料袋、村庄周边垃圾无序堆放、河水发臭发黑、死禽垃圾漂浮、河道垃圾较多等,从而造成严重的环境和视觉的污染。

1.1.4乡镇企业快速无序发展带来的污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乡镇企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大量的乡镇企业主要兴建在农村,工艺比较落后,分布较为分散。由于乡镇企业为了减少成本,过于追求经济效益,没有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和工业垃圾处理配套设置建设,从而使当地环境造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

1.2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2.1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

农村经济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其发展速度还比较缓慢,农民的文化程度和素质还比较偏低。因此,很多农户对环境污染产生的后果还没有充分了解,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往往是过于追求眼前利益,缺乏环保意识,环境维权意识较差。

1.2.2有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还有待完善

有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还有待完善,例如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农村噪声污染、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养殖污染等方面立法基本是空白。

1.2.3监管机构力量薄弱,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

很多乡镇也设立有环保机构,但是监管人员不足,多属空架子,没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明确的职责,工作人员也没有真正履行环保职责。我国对于城市以及大型企业污染治理都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申请财政资金贷款贴息、排污费返还使用等。而农村污染的治理没有制定同样的优惠政策,从而导致难以形成治污市场,农村污染治理较为滞后。

1.2.4农村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缺乏技术指导和支持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在工业发达地区和城市已经得到很好地控制,而农村经济较为落后,工业还较为薄弱,有些地方温饱才刚刚解决,对于提高生活质量和环境污染质量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由于农民的科技文化知识的欠缺,对于农村自身污染和工业转移污染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各级政府对营造和谐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2.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应当采取的一些措施

2.1要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宣传,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相关部门要增强做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环境污染治理提上议事日程。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宣传工作,使群众能够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让他们认识到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非常有益处。通过对农村的环境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使农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得到增强。

2.2加快发展生态农业,认真转变农业生产方式

生态农业就是具有生态、经济、社会等功能于一体的农业系统。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是促进环境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要科学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农村生态农业,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农村生态环境的共赢。逐步建立以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高效利用为基础的生态农业体系,合理组织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活动,大力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科学调整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村经济和农村环境保护科学有序发展。

2.3加快农业现代科学技术推广,减少农药化肥污染

加快农业现代科学技术推广,改变粮食产量的增长主要依赖农药化肥的做法,要大力推进物理防虫、生物防虫、科学施肥新技术。(1)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应当认真进行推广。(2)要认真推广测土施肥、平衡施肥,做到合理施肥,防止过度施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3)为了确保农产品安全,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使用生物农药和低残留、低毒、高效的农药。(4)应当推广垃圾堆肥,广泛使用微生物肥、有机肥,以达到提高农产品产量的目的。

2.4不断完善农村环境法制,切实改变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要从农村环境污染现状的实际出发,依据环境保护及畜牧业、农业、卫生等法规法律,制定长效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相关规则制度,用行政及法律手段改善和保护农村环境。

2.5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合理规划,认真做好污染治理

有关部门要认真对乡镇企业进行综合治理、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要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管理和监测,认真做好控制新的污染源。要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建设污水处理厂,对于乡镇企业污染物要进行科学处理。政府有关部门要合理规划乡镇企业布局,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 [科]

【参考文献】

污染环境的原因篇2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地区的农村经济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农村的生活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峻。农村环境污染对于生活在其中的农民生产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甚至有害身体健康,还间接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因此,深入调查农村污染现状,研究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并作出针对性的治理对策,对于建设新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的社会意义。

1 广东省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一是农村土地重金属等污染突出。有研究表明,广东省主要城市郊区土壤中重金属含量都非常高。例如,东莞市土壤中的铬、铜、镍和铅的质量分数超标率分别为5%、7%、3%和95%,其中铅污染最为严重。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通过田地的水稻、蔬菜、水果等植物直接传递给了人类和动物,有的重金属污染物通过人类食用的畜禽聚集后再传递给人类自身,最终对人类食品卫生和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是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突出。随着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农药化肥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量呈逐年加大趋势,过度施肥、过度用药等不适当的施肥用药方式导致了农业面源污染的日益严重。据有关统计,从1980年到2009年,广东省化肥施用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2009年全省化肥施用量达到726.47万吨(实物量),是1980年的2.18倍,氮肥总施用量(实物量)也从223.99万吨增加到251.95万吨。在农药使用方面,广东省也是呈逐年增加态势,每年的农药使用量从1981年的7.27万吨增长到2009年的10.37万吨,农业面源污染日益严重。残存农药和化肥经过大气、水等循环的地球化学过程进入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严重污染农村环境和危害农民的身体健康。

三是农村水污染严重。广东省农村水污染非常严重,有些饮用水源地都遭到了严重污染。广东省农村饮用水源安全方面形势严峻。其中,至少约300万农村人口尚未喝上安全健康的饮用水。

2 广东地区农村环境污染的影响因素分析

我国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的成因大体相似,下面就广东地区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进行分析:

经济规模转向集约化、工业化造成的负面影响。随着地区经济建设规模的扩大,地方的自然资源消耗量剧增,导致对环境破坏日益严重。广东地区是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农村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导致原材料消耗量急剧增大,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速度加快。由于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导致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提高,较多的人为破坏环境的现象,很多土地出现严重的盐碱化现象、水土流失以及农林退化等,耕地面积快速减少,农村空气污染加重。农村经济发展步伐难以与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相适应。

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制方式和效果不佳。城乡二元结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政府部门对于城乡环境的管理目标和管理方式也有相应的区别。目前政府对于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视不够,加上农村环境监测和治理难度较大,导致农村环境污染逐渐被扩大。农村的基层管理者为了尽快解决农民的脱贫致富问题,而对环境污染视而不见。农村环境污染范围广、涉及学科门类繁杂,需要社会各界及有关政府部门通力合作,结合现行的监管制度对农村环境进行有效治理。农村的环境保护组织几乎没有,各类垃圾随意堆放,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大。

农业利益偏低导致农业环保支出严重不足。农村环境保护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很多方面环境保护投入的资金较高,对于现阶段我国的国情而言,这么巨大的环保投入使得管理者望而却步,只有靠农民脱贫致富后才可能将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中。

农民素质偏低。由于农村地区教育水平落后,导致农民的综合素质不高,而农民自身素质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环境保护都是关键的。只有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才能使其将农业活动中的生产方式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3 环境治理对策分析

(1)要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宣传,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识,强化自身对于做好农村环境质量的社会责任感,将农村环境治理落到实处。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农民群众能够自觉养成爱护环境的习惯,使得农民能够切身体会环境污染的害处和保护好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自身的益处。通过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强化农民的环保意识。

(2)加快发展生态农业,认真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所谓的生态农业就是,农业生产系统将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以及农民生活环境统一起来,既可以为农民群众增加收入,还可以保护生态环境,更有利于农民的身心健康。因此,合理地开发利用农村自然资源,合理地整合农村产业结构,大力推行农村生态保护,发展生态农业经济,使得农村经济建设与农村生态保护形成有机的整体。可以合理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环境保护,以建立生态农业体系为发展最终目标。

(3)加快农业现代科学技术推广,减少农药化肥污染。加快农业现代科学技术推广,改变粮食产量的增长主要依赖农药化肥的做法,要大力推进物理防虫、生物防虫、科学施肥新技术。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应当认真进行推广。要认真推广测土施肥、平衡施肥,做到合理施肥,防止过度施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为了确保农产品安全,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使用生物农药和低残留、低毒、高效的农药。应当推广垃圾堆肥,广泛使用微生物肥、有机肥,以达到提高农产品产量的目的。

(4)不断完善农村环境法制,切实改变农村环境污染现状。要从农村环境污染现状的实际出发,依据环境保护及畜牧业、农业、卫生等法律法规,制定长效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用行政及法律手段改善和保护农村环境。

(5)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合理规划,认真做好污染治理。有关部门要认真对乡镇企业进行综合治理、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要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管理和监测,认真做好控制新的污染源。要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建设污水处理厂,对于乡镇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政府有关部门要合理规划乡镇企业布局,引导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加大环保处理设施资金的投入。

4 结语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结果,而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盲目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所带来的结果。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也不是一朝一夕的努力就能够完成的,还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治理和保护,才能逐渐恢复农村生态环境。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管是不够的,还需要农民群众自发地爱护环境,减少污染环境的行为,结合生态农业体系的建设来兼顾农村经济建设和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实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 黄瑞萍,王元川,陈亮,王建芳,侯建军. 农村环境和生态园区建设现状及环境治理对策分析[J]. 价值工程. 2011(02)

污染环境的原因篇3

1 海洋环境污染的元凶

海洋污染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陆地污染源流入海中、石油污染、人类无节制的捕捞活动等。

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污染物质种类多,影响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

1.1 陆源污染

陆源污染是指陆地上产生的污染物进入海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及其他危害。人类长期以来不可持续的生产、消费与生活方式使海洋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其中,陆源污染成为全球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罪魁祸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为蒙特利尔环境部长会议预备的一份报告中指出,80%的海洋污染源于陆源污染。

《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中对陆源污染的界定:陆源污染是:1)通过水道;2)源于海岸,包括通过地下水或其他管道的引入;3)源于公约所适用区域内一缔约方管辖内所铺设的人造设施对海洋区域所造成的污染[1]。

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工业污水大量排入近海水域,成为陆源污染的主因;而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将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和农药,通过地表径流或者河流流入沿海水域;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成为主要的污染物。随着大量的陆源污染物流入海洋,致使海水中重金属含量升高,直接导致海产品重金属超标。

1.2 石油污染

随着我国石油进口量和海上运输量的逐年增长,我国近海石油污染日益严重,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据统计,全球每年生产的32×108t石油中,约有320×104t进入海洋环境[2]。

石油流入海洋的途径包括:

1)海底油井开采开采过程中溢漏和井喷;

2)油船运输中泄漏或发生事故;

3)炼油厂含油的废水直接流入海洋。

石油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海洋资源,破坏生态平衡。通常1t石油可在海上形成覆盖12km2范围的油膜,油膜会使透入海水的太阳辐射减弱,从而影响光合作用;油膜影响海水复氧,石油的分解,会消耗海水中的溶解氧,使海水缺氧,据研究,1kg石油形成的浮在水面的油膜完全氧化需要消耗40×104L海水中的溶解氧[3],造成海洋中藻类和微生物死亡,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导致海洋生态系统失衡;石油流入海洋后,会产生光化学反应,生产綑、酮、酚、酸、硫的氧化物等,危害海洋生物[4]。

1.3 过度捕捞

过度捕捞是指捕捞超过系统能够承担的数量的鱼,使整个系统退化。捕捞了太多的某种鱼类,让它们的数量不足以繁殖和补充种群数量。

据《中国区域海洋学——海洋环境生态学》书中指出:近海的过度捕捞正造成一个恶性循环:生态系统中价值高、个体大的种类被过度捕捞后,人们的捕捞目标必然转向其他一些价值较低的物种,而当这些价值较低的物种生物量枯竭后,捕捞目标随之又转向价值更低的种类,这样依次将使生态系统的所有物种都被过度利用,造成渔业资源的系列性枯竭和物种品种的退化[5]。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海鲜成为了我国百姓餐桌上常见的美味,为了满足人们餐桌上的需求,人类大肆从海洋中捕获渔业资源,现代渔业捕获的海洋生物已经超过生态系统能够平衡弥补的数量,导致整个海洋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2海洋环境保护

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关键前提是要求我们增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海洋环境的污染,制约了人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环境污染范围的扩大,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如何保护海洋环境,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2.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保护海洋环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规定: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陆源污染,包括河流、河口湾、管道和排水口结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同时考虑到国际上议定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6]。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通过法律的形式,坚持把陆源污染防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行重点规划。严格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

2.2 多管齐下防治沿海城市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

随着沿海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沿岸海域环境压力加剧,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治海洋污染:

1)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

2)制定排污指标,严格控制污染源排放总量,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3)加强截污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治理;

4)加强沿海城市防护林建设,保护滨海湿地;

5)强化污染物的资源化再利用,治理工业废弃物,减少海洋环境的污染。

2.3 突出科技手段,加强海洋石油污染的防治

目前对海洋石油污染的处理主要包括:

1)物理方法。包括围油栏、吸油物质(如麦秆、泥炭、聚苯乙烯等)、沉降和磁性分离等;

2)化学方法。包括投放化学处理剂(如乳化分散剂、凝油剂、集油剂等)、燃烧处理等;

3)生物方法。通过投放噬油微生物,进行人工石油烃类生物降解。

其中,生物降解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具有迅速、无残毒、低成本的优点。据研究,海洋中存在大量能够降解石油的微生物,目前能够降解海洋石油污染物的微生物有200多种。

2.4 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防止过度捕捞

海洋渔业资源是可再生资源,但是要科学利用,如果过度捕捞会导致资源匮乏,最终无鱼可捕捞。防止过度捕捞,保护渔业资源,促使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1)渔业法规需要被重视起来,要加大宣传这方面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强渔民依法兴渔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渔民的自觉性;另外还需要治理水产品的销售市场,要扩大宣传面,让社会广大群众都能认知到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并参与保护市场,共同抵制违法水产品的销售;

2)制定休渔期。我国每年的6至9月,相关部门会对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渔民实行2到3个月不同的休渔期,以此来保证海洋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产与发育;

3)规定渔网最小网目尺寸、可捕标准、幼鱼比例,限制对幼鱼的捕捞是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最基本措施[7]。

3 结论

21世纪是海洋世纪,随着经济的增长,世界各国纷纷调整本国海洋政策,加紧争夺海上战略利益,海洋产业的发展和海洋战略部署都出现了强劲的势头。海兴则经济兴,面对世界各国的形势,我们必须加快发展和壮大海洋事业。

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导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力度,要不断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努力提高监测、监视水平,并做好监测、预测、预警报工作。

参考文献

[1]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74.

[2]林建,朱跃姿,蔡俊青,等.海上溢油的回收及处理[J].福建能源开发及节约, 2001.

[3]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与监测[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8.

[4]Prince R C,Garrett P M,Bare R E,et al.The roles of photooxidation and biodegradation in long-term weathering of crude and heavy fuel oils [J].Spill Science&Technology Bulletin,2003.

污染环境的原因篇4

哈丁指出环境就是一块公地,环境污染是向公地中排放废物,这里的公地包括江、河、湖、海、天空、草地等等,废物包括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光污染等。在这片公地上,单个企业或个人计算其行为的效用方法是:正的效用会随着排污量的增加而增加, 它是排污量的正函数。因为排污数量越多,成本就越小,利润就越大。(在此先不考虑政府管制即对排污没有任何限制)可以近似用“+1”来表示排污所增加的利润(正效用),但是排污数量的增加会带来环境的污染、破坏,甚至是毁灭,这是负效用。由于环境的损失要由所有污染者共同承担,故对单个污染者而言,他所承担的负效用就仅仅只是全部负效用的一个很小的部分。如果用“-1”来表示排污增加所带来的全部负效用,则单个的污染者承担的只有-1/n,这里n是公地上所有的排污者的数量,n越大,即污染者越多,则对单个污染者而言,他增加排污量给自己带来的负效用就越小。正是如此,理性经济人会发现,他直接向公地上排放废物的成本要比把他们净化之后再排放的成本低得多。因此,如果没有其他约束的话,他自然而然地就选择前者――直接排放废物,这对所有向公地排放的排污者都同样成立。

二、产权不确定,环境价格难以衡量

产权是人们在资源稀缺性条件下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它决定着人们使用财产的态度与行为方式。在有效的产权制度下,价格是资源配置的信号,它反映了资源的稀缺程度。产权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等特征。因此,私人产权往往是非常明晰的,容易界定。而环境资源如森林、草地、江河、空气等,不具有排他性,也很少有绝对私有的,它们属于公共产权。可是公共产权是难以界定的,它的价格难以确定,产权不明晰。科斯认为,在市场中交换的是资源的产权,如果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清,必然影响到资源的市场价格。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环境资源的价格没有正确反映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环境资源的价格是环境资源的产权价格,正是由于现在环境资源产权的不明确性,非排他性,导致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与市场价格脱节,从而导致环境资源生产与消费中成本与收益、权利与义务、行为与结果的背离,这是环境恶化的根源。企业或个人从环境中获取了大量的资源,但他们从未对环境资源付过费,所以环境污染不断严重。因此,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环境资源的合理定价和有偿使用,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这样才能使环境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使企业个人调整自身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企业的目的是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因为环境资源的稀缺,企业纷纷进入,优先进入,优先使用。为了使企业达到目的――盈利,他们无限制地从环境中索取资源,因为环境产权不明晰,价格不确定,他们的索取大都没有付费,利益被企业取得,成本由全体公民承担。为了降低成本,大多企业都直接排污,虽然政府部门有监管,但企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政府部门的治理。企业在进入时投入了大量的资本,在索取资源逃避监管中牟取了超额利润,使得企业一旦进入,那么任何一家企业都不会退出,因为退出不可行,成本太高。

因为企业无限制地索取资源,又千方百计向环境直接排污,使得超过了环境自身的最大承载量,环境开始恶化,负外部性突显,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福利。企业将选择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这一点作为他的决策选择,但却忽视了其他人在价格机制之外所承担的边际外部效应。又因为自发的生产价格机制对于纠正外部性显得无能为力,所以政府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使外部不经济所产生的机会成本得到应有的承担。政府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一般对企业采取如下措施:

1.管制

即是政府直接规定一个污染排放标准。例如,规定每个污染者的污染排放量,在某个时间内不得超过某个既定的数量,或者,规定每个污染者的污染排放量在某个时期内必须以某个既定的百分比降低。

对于任意一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制定强制性的排污标准意味着企业必须承担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费用,且排放量越小,企业承担的治理费用就越高。显然,污染物排放量越大,企业减少排放的边际成本就越低,而排放的边际社会成本就越高。在没有管制措施时,企业减少排放的成本较高且没有直接收益,因此其利润最大化的排放水平为QM(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量),这时企业不承担外部成本,而排放的边际社会成本最高。而假设经测算,企业有效的排放水平应为QE,即企业排放的污染量为QE时,企业用于控制排放的边际费用等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的边际外部成本。这就是说,外部性导致的机会成本被企业完全承担了。因此QE即成为政府管制的排放标准。

2.强制性价格补偿

强制性价格补偿通常是对产生外部不经济行为征税、收费和罚款,以弥补由此产生的边际外部成本,从而使行为人将外部效应内在化。对于上述的污染物排放企业,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对其征收费用。在没有任何强制性费用时,企业的排放量为QM,而假设如果对每单位排放收取数量为PE的费用,则可以使排放企业作出有效率的选择,这时,排放量为QE。这是因为,在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大于QE时,企业用于控制排放的费用在任何排放水平上都小于政府的征收费PE,因此,企业宁愿自己控制排放量,从而避免交费。反之,如果排放量低于QE,减少排放的边际成本要高于政府征收的费用,因此,企业宁愿向政府支付排放费用而不愿进一步减少排放。所以在QE时达到均衡。

3.拍卖污染许可证

政府部门根据各个地区的最优污染数量确定所谓的污染许可证数量,然后在公开市场上向污染企业拍卖这些污染许可证,并规定,只有购得污染许可证的企业才有权进行所容许的一定数量的污染。每个污染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市场的拍卖确定的一个惟一的市场价格,来决定是否购买及购买多少数量的污染许可证。这样做,一来可以确定污染的总量,二来可以使企业改进技术,减少污染量。

政府部门虽然采取各种方法来规制企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见得有效。其一,企业会想方设法逃避政府的规制,如做假象蒙骗执法部门。其二,企业为了减少规制,对政府部门进行寻租,政府寻租后,放松对企业的规制,任其污染。其三,地方政府作为有着自身财政利益的“经济人”,它必然要追求自身财政利益最大化,也就要保障本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地方政府有可能放纵企业污染的行为。

总之,由于环境既是一块公地,又是公共产权,产权不明晰,环境资源难以准确定价,企业又千方百计逃避规制,政府存在寻租行为,且追求自身的财政利益最大化,所以,虽然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规制企业,防止环境污染,但环境污染要得到真正的彻底地治理,绝非易事。

参考文献:

污染环境的原因篇5

(二)建筑工程施工粉尘、垃圾污染成因

建筑工程施工在拆除高层、多层建筑物时,不管采取爆破或人工拆除,都会从高层或多层建筑物的高处往下抛撒大量的建筑垃圾造成粉尘飞扬污染环境,建筑工程施工车辆(机具)驶出工地时,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建筑垃圾。没有做任何的防范措施,造成沿街、沿路抛撤建筑垃圾的现象时有出现。建筑工程施工场地乱堆乱放易扬尘物料、易扬尘建筑垃圾不采取任何封闭措施。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在楼层面乱堆乱放多余的材料及垃圾,在工程竣工清扫各楼层时从各窗户、楼层到处乱抛垃圾产生扬尘.

(三)建筑工程施工水污染的成因

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一般没有任何生产用水、污水排放设施,到处污水乱流,而且施工污水泥浆溢流到临街路面和施工现场外,清洗车辆的污水,不做任何处理直排人路面,临时给水管线也不埋人地下,经常滴漏和长流水;有的食堂生活污水,厕所下水管道没有排放口,到了夏天又臭又脏,蚊蝇草生;高层建筑作业区也没有便溺设施,随处乱尿,既不卫生又不清洁。

二、建筑工程施工造成噪声、粉尘、垃圾、污水污染环境整治解决的对策

(一)建筑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1.发挥环保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和可能产生污染环境噪声源,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的巧天前向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地、占地面积、施工期限,在各施工期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以及采取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工。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噪声功能区域划分》加强监督,采取监测场界噪声的方法,限制其施工时间,所有机械噪声源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环保部门还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对建设单位征收足额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污费,以此对环境、社会和周围居民作为补偿。

2.动员鼓励“公众参与”的监督办法

环保部门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施工场界周围的居民和群众团体公示可能发生噪声污染的情况,取得居民谅解,施工单位还必须听取当地公众的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保护自己应享有的环境权益。而且公众还有权监督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促使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拘私情,以保证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得到建设单位有效的治理。

3.施工单位尽量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采取有效办法研究使用降低施工噪声的新技术施工噪声主要来自各类施工机械在运动过程中发生的噪声。执行清洁生产,一是必须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先进的施工技术,以达到控制噪声的目的。二是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方法实行淘汰制度。三是在施工中应采用降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方法,使噪声污染在施工中有效地得到控制。推行降低施工噪声的新技术,一是采用吸声降噪的新材料,多为纤维材料、颗粒材料、泡沫材料等,可以在打桩机、搅拌机、电锯等高噪声施工机械附近设置吸声屏,以达到降噪的目的。二是采用消降噪的办法,主要对通风机、压风机、采用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扩散消声器、缓冲消声器等办法降低噪声。三是采用隔声降噪法,采用隔声性能好的隔声构件将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周围环境隔离,使施工噪声控制在隔声构件范围内,尽量以减少环境噪声污染的范围与污染程度。四是采用隔振降噪法,在施工机械设备与基础或联接部之间可以采用弹簧、减振、橡胶减振、管道减振、阻尼减振技术,可大大降低减振至原动量2/10一2/100,降噪25一45dB。

(二)建筑工程施工产生污染环境的粉尘和垃圾整治解决的对策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是在拆除高层或多层建筑物(不论采取爆破或人工拆除)时,可以对建筑施工场地采取全封闭或建筑物外的脚手架全封闭,防止粉尘外漏;还可以采用高压水车经常洒水和浇水,以减少粉尘的污染。二是施工现场须按标准进行物料堆放,做到整齐、有序、有标识。堆放易扬尘物料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如无法采取封闭措施的,应定期采取浇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三是施工过程中积极对现场周围的环境进行保护,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土方工程施工阶段对进出现场的车辆必须进行冲洗,严防污染路面。施工时如果出现古树、文物等阻碍施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隔离措施,报有关单位治理完后再恢复施工。四是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要求各作业班组做到工完场清,以保证施工楼层面没有多余的材料及垃圾。项目经理部派专人对各楼层进行清扫、检查,使每个已施工完的结构面清洁,运人各楼层的材料堆放整齐,保证整个楼面整齐划一。五是现场主出人口外应设有洗车台位,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方能离场上路行驶,对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派专人负责清扫及冲洗,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现场。六是大门口进出口两侧loom内派专人清扫,无建筑、生活垃圾和污染;对建筑、生活垃圾要分类堆放,及时清运。七是施工车辆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采取封闭清运,不得污染路面。八是对施工现场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洒水、浇水,减少粉尘,装卸有粉尘材料时,进行洒水湿润可以在仓库内进行。

(三)建筑工程施工污水的治理措施和解决的对策

①临时给水管线、生活污水管线应当埋人地下,临时排水应当自成系统,保持畅通,管线并无滴漏和长流水现象,生活污水并保证能及时的排人城市污水管网。

②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滋流到临街面和施工现场外;污水、泥浆水要经沉淀后才能排人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③施工现场的出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沉淀池,进出现场车辆要冲洗,清洗车辆的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在排人城市排水设施。

④食堂、厕所应设置污水排放设施,并定期进行冲刷、消毒、防止蚊蝇孽生,高层建筑的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落实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清洁,对所排污水作相应的处理后,再排人城市污水管网。

污染环境的原因篇6

一、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农村环境污染是指由于农村社会成员在农业生产、日常生活和工商业经营中的不当行为导致农村环境质量降低,对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活等造成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水污染严重。根据官方报道,初步调查全国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其中约6300多万人饮用高氟水,200万人饮用高砷水,3800多万人饮用咸水,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血吸虫病区约100多万人饮水不安全。当前农村饮水水质带来的危害已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生命健康,许多湖泊的水质存在富营养化状态,致使农作物减产,渔业受损,农作物有毒有害物质富集等。我国饮用水的污染主要来自亚硝酸盐及农药、腐殖酸、藻毒素、氯化消毒副产物等。研究表明,饮用含有病原体或有机物污染的饮用水对人体的健康危害巨大,往往会使人们患上肝癌、胃癌、食道癌等疾病。

2.重金属污染。金属一般不会自行分解,有毒的金属离子被腐蚀后会溶于水形成金属离子,随雨水流入河流中或渗入土层,对土壤、水源造成环境的污染,致使所产的农作物无法食用。国土资源部曾公开表示,中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而这些粮食足以每年多养活4000多万人,一些造纸厂、化工厂等排放的重金属都是农村环境的污染源,这些企业排放的污水直接流入河中导致水污染或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了人们的健康,现在的“癌症村”越来越多。据统计,自2009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发生了30多起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有些事件是,这些事件中,农村是主要受害地区,农民是主要受害人群。云南个旧的锡砷已致许多家几代人得了癌症,人均寿命只有50多岁。

3.农药污染。喷洒的农药较大程度地污染了环境,给人们的粮食留下了致病的隐患,农民为了增加农作物产量而过度使用化肥、农药,实际喷洒农药只有10%~20%附着在农作物上,而其他部分则流失在土壤、水体和空气中,这些不仅造成药剂浪费,肥料损失,地力下降,而且对土壤和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4.垃圾污染。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现象严重,污水乱流,粪便乱丢,垃圾乱倒,畜禽散养等问题普遍存在。以前的垃圾可以循环使用,现在的塑料和电子产品产生的难以降解的废品所占有的比例越来越大,农村成为城市转移生活和建筑垃圾、有毒和有害工业、医疗卫生垃圾的选择地,这些导致环境更加恶劣。另外,农村基础设施差,生活垃圾绝大部分未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往往是“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造成“垃圾围镇”、“垃圾围村”的现象,严重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生活质量。

5.大气污染。屡禁不止的秸秆焚烧,烟雾弥漫,浮尘滚滚,污染了大气、土壤,影响了交通安全。全国各地多次发生的雾霾天气跟这种污染息息相关,这种“烧出来”的污染,使空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俱增,严重侵袭人们的健康,喷洒的农药有相当一部分微粒散发到空中随风飘移,造成大气污染,集约化畜禽养殖产生的臭气造成大气污染。另外,乡镇企业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一些小化工厂、小造纸厂、小冶炼厂、小皮革厂和小印染厂等专业企业,分布零散,排放总量所占比例居高不下,造成直接污染危害。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环保意识淡薄。农民环境意识淡薄是农村环境污染的思想根源。长期的传统农业耕作方式,环保知识缺乏,造成广大农民环保意识较差,认为环境污染与己无关,只顾眼前效益,不顾长远利益,更不考虑生态环境,无节制地使用农药、化肥等,加剧农村环境污染恶化。农民面对近在咫尺的环境污染而麻木不仁,绝大部分农民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有的为了从重金属污染企业挣点钱,甚至成了这些企业的保护者。

2.农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环保主管部门大都位于城市中,在乡镇没有设直属单位,因为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足,没有明确的职权和相应监测设备,基本没有履行环保职责,管理不到位,力量显得十分薄弱,所以对于乡镇企业造成的污染管理不严,不举报、不查处,而受农民维权意识不强影响,案例举报的数量很少,又加上地方保护主义,查处力度也不大。

另外,有关农村生态环境的立法不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几乎空白,再加上农村污染防治资金匮乏,设施不到位,这些多种因素导致农村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三、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以健全严格的法律、法规,足额的投入防污资金,积极让公众参与,建立配套的防污、排污设施,以此推进农村环保工作。

1.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使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法制化。当前,应加强建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将农村环保及污染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尽快制定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农村环保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农村各级政府法律职责、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修改《环境保护法》,制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开征环境税,强调谁污染谁负责,严惩污染严重的企业要严惩。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到2015年,36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减少二次污染。2013年10月10日国家主席作出了重要指示:坚持因地制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号召全国各地要总结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经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协调,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2.加强环保法制宣传,强化农村社会成员的环保法律意识,减少污染,控制污染,清理污染。

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投入的加大,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必将得到根本治理,“人民群众一定会喝上清洁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愿望,希望我们的祖国有金山、银山,更有绿水青山。

参考文献:

[1]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苏杨.中国农业环境调查[N].经济参考报,2006.01.14.

[3]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9)[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4-5.

[4]王守中.我国农村的水污染特征及防治对策[J].中国给水排水,2008.24(18):1-4.

[5]张成立.论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制,农村经济(2007.3).

污染环境的原因篇7

保护环境、保护地球、保护人类身体健康,实行无公害绿色消费是21世纪人类的主题。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综合防治水环境污染,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1]。

江油市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涪江上游,是一座风景如画的历史文化名城。江油市境内的昌明河和涪江一道,是江油人民的“母亲河”,是穿越江油城市内十分重要的河流,盘江是江油市第二大河流。江油市境内河流两岸环境的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近年来,江油市加大对昌明河和盘江河的综合治理,对全市畜禽养殖户进行了规范化管理,积极创建省文明卫生城市。通过一系列措施,美化了江油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档次,拉动社区文明建设,使原有水质得到了极大改善。然而,在江油市境内,畜禽养殖业对水环境污染的现象仍然存在,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强对江油市畜禽养殖水环境污染的治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我们当前以及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的重要工作。

1 江油市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畜牧业发展的大量投入,江油市畜牧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一批设施先进的规模养殖场如雨后春笋般诞生,畜牧业已成为我市农业发展的领军产业[2-4]。

2012年,江油市全年存栏生猪67.06万头,年出栏肉猪82万头;存栏小家禽650万羽,年出栏家禽1 650 万羽。共有养殖专业户3 458户,其中鸡年出栏500羽以上的有588户,鸭存栏500羽以上的有320户,猪存栏50头以上的有 2 545户。

目前,江油市有畜禽宰杀场(点)42 个,其中25个为生猪屠宰场,另17个为家禽宰杀点。

在畜禽养殖业大力发展的同时,也造成畜禽粪尿对江油市境内涪江、昌明河、盘江等河流水环境的污染加剧。

2 发生污染的原因

随着江油市畜牧业的迅猛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和集约化养殖程度的提高,畜禽养殖业对水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在一些地区,畜禽养殖业污染远远超过居民生活、农业、乡镇工业对水环境的影响。畜禽养殖业造成江油市境内水环境污染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规模较小的养殖场未建立粪污处理设施或设施落后,达不到治污要求。

(2)家禽宰杀污染极为严重。境内大部分的家禽宰杀点都无污染处理设施,尽管有少部份家禽宰杀点修建有污染处理设施,但其设施也达不到环保要求。

(3)个别生猪屠宰场修建有沼气池,但建而不用,使粪污得不到有效处理,偷排现象时有发生。

(4)外地人员到江油市租用农房从事养殖业,治污设施不到位,加重了江油市污染区。

(5)治污设施缺乏检修,达不到治污效果,甚至闲置。

3 治理措施建议

加大畜禽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力度,降低畜禽养殖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江油市畜牧生产工作的重点。

3.1 加强领导管理,实施专项整治

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是一项变废为宝、为社会和人民造福的重要工作。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费用高。江油市对此高度重视,对相应部门下达目标任务,设立领导小组,实行领导承包人制度,层层落实具体责任。

(1)推行行政主管污染治理工作的乡镇负责制。分管农业的乡镇长(街办主任)负责落实,明确具体办事人员,并与年度考核业绩挂勾,确保养殖污染治理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2)把养殖污染纳入法制轨道,做好治理污染宣传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畜禽养殖户充分认识养殖业造成水污染和对人类的危害。

(3)及时总结,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将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各乡镇在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中及时反馈进展情况、治理经验、整治难点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与有关部门协商,以便及时处理,确保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4)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实行专人负责治污工作,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畜牧、环保等单位进行不定期督查,确保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任务顺利完成。

3.2 治理措施

(1)根据江油市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小区。通过养殖小区的建立逐步规范江油市养殖业,引导全市畜禽养殖向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解决好养殖污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达到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2)在江油市中坝、三合、太平三镇的城区范围内设立禁养区,统一规划,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户,动员其搬迁到规范化的养殖小区。

(3)种养结合,实施生态养殖模式。对畜禽粪便可采取干燥法、发酵法等多种方法进行处理,鼓励畜禽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畜禽养殖场(户)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它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废渣或者污水等污染物。

(4)对市内河流周边的畜禽屠宰场进行综合治理。由当地乡镇政府牵头,畜牧、工商、农业、商业、环保等部门配合对所有畜禽屠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有设施建而不用、不符合生产要求的屠宰场一律予以取缔或停产整顿。

(5)对市内河流周边的养殖场进行规范,根据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修建沉淀池、化粪池、沼气池处理养殖粪污。条件好的养殖户修建沼气池。沼气池的修建要提高科技含量,要组织专业队伍定期进行检修、清渣、换粪等。

(6)加强对外来养殖户的管理。外来养殖户在江油市租用本地农户的场地进行养殖,由于条件所限,绝大部分没修建畜禽粪便污染处理设施。因此,应制定适当措施,对外来户必须要求他们修建粪便治理设施,无设施的当地政府要强制其搬迁。

(7)实行社会舆论监督,加强对病死畜禽的无公害处理。江油市境内沿河两岸有少部分养殖户向河内丢弃病死畜禽,针对这种情况,各乡镇要加强监督,设立举报制度,对乱扔病死畜禽者进行严惩。

(8)推广粪污治理新技术,继续探索粪污治理新途径。采取微生物净化、粪尿分离、粪便生物处理、利用粪尿产生沼气、改善日粮配方、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等技术进行养殖对水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

4 小结

城市河流是城市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城市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性的重要因素,也是城市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形式。水环境质量与人类的健康息息相关,对畜禽养殖业造成的水环境污染,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以促进江油市畜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许美解,何华西.我国畜禽养殖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及治理对策[J].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9(4):315-318.

污染环境的原因篇8

1 造成这种污染的原因

1.1 环保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社会舆论、高层领导已经将环保问题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作为基层的大众及部分地方领导的环保意识还很单薄,并没有提高认识。一是部分地方领导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没有将可持续发展观落实到工作中,没有考虑环境和生态因素。在生态环境的保持与经济的发展中没有找到最佳的平衡点,而是一味的追求眼前和局部利益。二是相当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在防治污染上消极对待,有的甚至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搞偷排。三是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总体不强,许多群众往往会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而对自身破坏或影响环境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

1.2 农村环保力量薄弱,环保资金投入不足

当前农村环保工作主要靠县市级环保部门,虽然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环保考核机制,但乡镇基本上未配备专门的环保队伍,落实工作还是以县市环保部门为主,使农村环保工作在工作质量和效率上大打“折扣”,很难将各项环保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环保投入不足,导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1.3 农业生产污染严重

一是化肥、农药的流失渗漏。由于农民盲目追求农产品单产数量,超量或不科学使用化肥,使农产品质量降低,个别地区土壤中有害重金属含量偏高,部分蔬菜含硝酸盐超标;由于过量或滥用农药,使粮食、果蔬等农产品受到污染,同时还影响到有益生物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致使生态失去平衡。二是农用地膜污染严重。农民为了追求农产品临时效益,大量使用地膜或塑料大棚,使棉花、果蔬早种植,早结果,早上市,提高单价以增加收入,但不容忽视的是,大量使用地膜,又不进行清理或科学处理,长期使用,对土壤十分有害,终将导致粮食、蔬菜减产。有资料报道,试验表明:土壤中残留残膜每公顷达37-45kg时,小麦、蔬菜将分别减产7%、10%。

1.4 生活垃圾和畜禽粪处理不当

在农村没有垃圾处理场,也没有必要的处理方法,生活垃圾在水塘沟渠、道旁地头,随意乱倒堆积,成为新的污染源。另外,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养殖专业户越来越多,规模逐渐扩大,确实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大多数养殖专业户对畜禽场排放废弃物的处理和贮运能力不足,畜禽产生的固体粪便随意露天堆放,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臭气四溢,粪水横流;畜禽场产生的废液污水,多数就直接排入水沟渠塘,导致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污染加剧。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畜禽粪便含有多种致病病菌和寄生虫卵,直接作为肥料,或一遇大雨,粪便污水随地表径流入水体,导致疾病传播,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 采取的措施

我县的农村环境污染在某些方面还要超过全国水平,为此我们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从小我做起,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切实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

2.1 强化农村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措施

保护饮用水安全是农村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合理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加强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管理力度。依法治理保护区附近的污染企业,坚决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杜绝任何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同时监测养殖业对水源的破坏。严格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并且一定要制定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以备不时只需。

2.2 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

按照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逐步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城乡统筹的垃圾处理模式,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优化农村生活用能结构,积极推广沼气、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控制散煤和劣质煤的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3 严格控制农村地区的工业污染

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工业和城市污染转移到农村。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完善限期整改治理制度。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的生产企业、工艺、设备,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2.4 加大力度控制养殖污染

合理制定禁养、限养区域,为了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要从根本上改变人畜混居的状况。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现集中饲养的目的。依据水体的承载能力和水质的要求,科学确定水产养殖的数量、种类,合理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坚决禁止化肥养鱼。

污染环境的原因篇9

WANG Hong-yan

(Songyuan Cit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Songyuan Jilin 138000, China)

【Abstract】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the country getting worse, analysis the cause of the contamination and formulated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management measures scheme in recent years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Key words】Rur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reason for monitoring

近年来,随着工业和城镇生活点源污染得到了逐步地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已逐步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主体。我国是世界上化肥、农药使用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和农药年施用量分别达到了4700万吨和130多万吨,而利用率仅为30%左右,流失的化肥和农药造成了地表水富营养化、地下水污染、农田土壤以及空气的污染;另外生活垃圾的处理没有形成规模,几乎全部露天堆放;大量的生活污水也全部直排,这些都致使农村的环境质量已普遍开始恶化,所以尽快在农村开展全面的水、气、土壤、生物的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 化肥与农药对环境的污染

1.1 对地表水及地下水源的污染

化肥随农田径流带入地表水体的氮占人类活动排入人体氮的51%,这些江河水域中氨氮和硝酸盐都是主要污染物,富营养化日趋严重,同时又造成地下水污染。另外,农药对水体的染污也很普遍,全世界生产了约150万吨滴滴涕,而其中的100万吨左右仍残留在海水中。[1]

1.2 对土壤的污染

长期大量地使用氮肥特别是大量施用铵肥,使土壤逐渐酸化,板结。一些地处热带的农田长期大量施用氮肥而不用有机肥,致使土壤严重板结,最终丧失了农业耕种价值。农药在其使用过程中,约有一半药剂下落在土壤中,而由于农药本身不易被阳光和微生物分解,对酸和热稳定,不易挥发且难溶于水,故残留时间很长,特别对粘土和含有机质的土壤残留性更大。

1.3 对大气的污染

农药微粒随着蒸汽散发空中,随风飘移,污染全球。特别是滴滴涕,它除了化学稳定性和物理分散性外,滴滴涕还具有独特的流动性,它能随水汽共同蒸发到处流传,致使整个生物圈都受到污染。

2 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据统计,在日常生活中,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的生活污水约80多亿吨,部分污水直接进入到地表水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农村全年产生生活垃圾约1.2亿吨,大部分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全部露天堆放,垃圾臭气直接在空气中传播,大量细菌、各种微生物、病毒对农民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

3 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

农村大量畜禽养殖都是圈养或散养,圈舍很少定期消毒,空气污染严重,另外大量的畜禽粪便都是露天堆放,然后经过自然发酵后才能成为农家肥,在此过程中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同时堆放时没有进行防渗、防漏处理,部分渗滤液直接进入地下水,然后通过地下径流进入地表水,对水质造成污染。

4 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4.1 科学施用钾肥、磷肥、广泛施用有机肥、积极推广微生物肥料和垃圾堆肥。因地制宜,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考虑,合理并科学地施用化肥。有机质是农作物营养元素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作物所需的各种微量元素的源泉,同时还能促进土壤有益微生物的活动。土壤中的有机物质以及施用的厩肥、人粪尿和绿肥等,很多营养成分在未分解前作物是不能吸收利用的,也要通过微生物将它们分解,变成可溶性物质,才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垃圾堆肥和垃圾复合肥的产生,既处理了城市垃圾,防止了污染,又生产出能够满足农业需要的高质量的有机肥料。

4.2 减少农药的使用量,采取综合防治的方法研究新的杀虫除害途径;搞好农药安全性评价和安全使用标准的制定工作;安全合理地使用现有农药;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使用农药之前,首先必须调查研究各种病虫害的起因和发生的条件,做到能预测预报,对症下药。其次是混合和交替使用不同的农药,以防止产生抗药性并保护害虫的天敌;另外还要注意改进农药使用性能,改进农药在使用中的某些缺点。[1]

5 农村环境监测方案

5.1 建立建全地表水监测系统

在地表水流经的区域以村镇为单位,以村镇的排污口及取水口为界点,设置一个或几个村镇的采样断面,每年定期进行地表水项目全分析,在每年的农村灌溉期增加监测频次,分析上、下游水质各项指标的变化规律,并将监测结果进行流域内的全程比对,以便于发现其污染程度和变化规律,分析污染原因,制定污染治理措施,以求尽快改善水质状况。

5.2 建立地下水监测体系

根据地下水的流向、经过的岩层、地下水水深,以村镇为单位设立监测点位,每月进行一次地下水水质监测,着重开展化肥、农药涉及项目,同时进行同一地下水系间的监测数据比对,结合当地化肥、农药使用的品种与数量分析地下水变化规律,分析污染原因及变化趋势,因地制宜地制定污染治理措施。

5.3 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村为单位设立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在乡镇设立数据终端,设专人进行数据传输和系统维护,各三级监测站可以时时监管、监控全县各村镇的空气变化情况。另外,同时可以在村屯增加临时监测点位,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这样农村的整体空气状况就会形成全县、全省乃至全国的监测网络,使农村的空气监控成为可能。

5.4 定期开展农村土壤监测

目前在全国开展的农村环境普查工作已经进行三年了,应该尽快将这项工作做为监测站的例行监测工作,加大监测频次,增加监测点位,力求最大限度地反应出农村土壤现状,极时发现土壤变化趋势,将已经出现板结状况的土壤尽快进行改良,将出现轻微污染的土壤马上改变种植方向及化肥、农药的施用方案,对于土质优良的土壤尽量减少化肥、农药的施用量,保持土壤现有的状况。

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不容乐观,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又将面临涉及面积广、人员多、设备和技术人员短缺、工作环境艰苦等等问题,所以尽快建立起农村的环境监测体系将是对环境监测工作的又一次重大考验。

污染环境的原因篇10

一、社会方面

由于信息具有不对称性,一部分企业虽然把环境保护做的较好,但是企业的效益却变差了,这正是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全面,而那些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由于在环境保护上节省了大量的资金,更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消费者也更倾向于廉价的商品,长久下去,很容易导致恶性循环,使整个行业陷入不利竞争。企业自身的披露又不到位,公众又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因此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发展十分缓慢,很少存在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的审计,难以确保其质量。

1.缺乏独立审计

独立的审计工作并没有展开尚未在我国独立进行,环境会计信息的相关审查都是由政府来进行。但是企业内部的审计又因为相关人才少之又少,难以发挥它自身的作用。很少有注册会计师会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这一领域进行审计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往往会忽略它的存在,从而导致了所披露的信息严重缺乏可信度,而且政府对外审计的披露也缺乏积极性,公众想要获得有效的环境会计信息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对于环境会计信息带来的经济后果依旧处在讨论的阶段,这也就导致了环境会计信息的质量是很难得到保证的。

2.理论与实务发展缓慢

理论与实务对于环境会计信息的取得是相辅相成的,前者对于后者的发展起着支持的作用,而后者能够检前者的准确性。财务会计作为传统的会计计量模式,它主要以历史成本计量,从而获取有用的会计信息,而环境会计获取的会计信息主要偏向于未来的发展,这就对研究人员对其的探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由于理论的不完整性不能对实务的发展起支持作用,环境会计信息的取得受到一定的阻碍,加上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处在一个相对比较散漫的状态,各行业之间披露的信息不完全,缺乏统一的披露标准,都对环境会计的计量有着一定的困难性。

3.公众环境监管意识不够

对于当今社会上大多数需求人员,他们具有促进公司准确的而且及时的反映出如今市场上的环境会计的情况。但是,这些需求者更重视的是市场周边环境情况受到公司影响的程度,对于得出的关于环境方面的一些书面报告之类的文件并不予以重视。在专业领域,金融机构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关注度也不够,只有少部分的机构会将关注点放在责任履行和环境风险两个方面。对于大多数的公司来说,他们更注重的是本公司的利润状况,从侧面看,这种状况改善了环境会计在实际操作中效率低下的问题。

二、政府方面

1.统一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引导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比较权威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引,一些与之有关的法律条文比较笼统,不尽详细,比如关于我国高污染排放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就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在很大的程度上导致了企业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执行的时候由于个人认知不同,使得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程度加大。另外,信息披露的模式与内容缺乏规范与统一性,使得环境会计信息缺乏实用性和有效性。

2.国家监管不够有力

由相关规定可知,在对外公开的报告中,上市公司中的重污染企业都需要进行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然而多数重污染企业并没有全面披露这方面的信息,从相关的披露情况来看,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十分的不乐观,大部分上市公司对此披露都十分敷衍,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堪忧,对于这种情况,与之相关的部门应当下发一些政策文件来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强制监管,而不是一味地指引,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企业方面

从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看来,由于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企业也应该承担起对环境的保护和优化的责任。但是在各方获取信息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外部投资者对于环保开支过大的企业,并不十分的青睐。其很大的原因是与之相应的规范不完整,相关的人才缺乏,相关的环境会计信息反馈不全面。

1.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国家对于信息披露这项政策未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所以有很大一部分的企业披露信息不全,在这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它们大多只是为了能够遵循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企业的决策层对于这方面的关注度不够认识不全面。另一方面,相P的管理层对于企业战略发展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没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内部人员对于这方面的了解与认知程度比较低。

2.环境会计管理体系有待建立

企业如果想要把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处理妥当,就必须要聘请具有相关环境知识的专业财务人员来对其重要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不过目前我国这类具备综合才能的人员十分的稀少。此外,企业应当首先分配专业的人员,由他们来建立与之相关的管理体系。其次,确认本企业最终的目标体系,将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最后,制定比较全面详尽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不过从现今大多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来看,环境会计信息管理体系的建立并不尽如人意,还有待加强。

参考文献:

[1]李梦玉,李玲,蔡卓妮.石化类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与建议[J].会计之友,2012:6.

[2]李朝芳.地区经济差异、企业组织变迁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来自中国沪市污染行业2009年度的经验数据[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4:68-78.

污染环境的原因篇11

环境污染是生态环境恶化的具体因素,随着社会环境意识的提升,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污染成本,不仅加剧了环境治理难度,也给社会发展带来负向影响。据统计,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约占整个GDP的10%,尤其是工业企业污染所占比重更大。在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提及“恢复环境原状”外,其他法律尚无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适用条款说明。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对于传统民法中的损害赔偿方法,有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两种途径。反观当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界定,有学者提出向《侵权责任法》并轨的建议,但对于环境污染损害与救济途径,缺乏适用性。如重金属环境污染,其损害结果具有多种形式,而对于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则无法适用。

一、环境污染侵权与恢复原状的法学关系

从法学研究中来看,对于“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虽然两者都是一种损害的赔偿途径,但其价值与定位存在差异性。“恢复原状”是基于对被损害者的利益,旨在提供对被损害者权利或法益完整性的保障;而“金钱赔偿”则是从价值利益时尚来补偿被损害者的权利或法益[1]。从传统民法视角来看,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是相互排斥的,当恢复原状足以救济受害者损失的,则不予金钱赔偿;反之,则为了实现补偿功能,以金钱赔偿方式来保障受害者权益。可见,在环境污染侵权场合下,恢复原状更具有权益维护、功能恢复、全面补偿的特性。

(一)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完整性

恢复原状是传统民法中最符合损害赔偿目的的方式,如同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一样,而非对受害者的财产利益的等价赔偿。恢复原状在法学解释中,不仅包括对物质利益的保护,还包括对精神利益及其他主观利益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侵权损害,需要课以损害赔偿义务来填补损害结果,并让受害者恢复到没有损害的状态(原状)。所以,恢复原状具有保障受害者完整利益的功能,而等价金钱赔偿仅代表宏观上的财产损害。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既表现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又表现出对受害者健康权、财产权的损害。因此,从保障受害者利益完整性上,将“恢复原状”运用到环境污染侵权中,更能够彰显完全赔偿功能。

(二)有助于确保受害者权利的继续

从恢复原状的外在表现来看,实现了对物的功能、状态、使用价值的维系,便于确保被侵害者权利的继续。在德国法典里,将“完整利益”称为保持利益。以被损害的汽车为例,通过修复可以使汽车的使用价值得以延续,如果该汽车承载了特定的情感,其所负载的特定主观价值也实现了维持,这与等价值的金钱赔偿相比是无法实现的。同样,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恢复原状不仅发挥了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实现了对被损害者权利的继续功能。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方式被认定为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虽未实现损害赔偿法上的恢复原状,但却是实现受害者完整利益保护的重要责任方式。以某重金属污染案件为例,由于重金属污染所带来的土地污染经济赔偿,只能补偿现实中的经济损害,但对于农民及子孙来说,金钱赔偿无法实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而因土地污染所带来的脱贫、致病等问题,则无法给予保护。另外,对于土壤污染后的修复与治理成本更高。

(三)有助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污染侵权的危害是巨大的,尤其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甚。同样以重金属土地污染为例,由于重金属本身具有一定毒性、生物累积性、持久性、远距离迁移性等特征,使得重金属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危害,对人类身体健康及周围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面对因环境污染带来的侵权救济案件,不能仅停留在当前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方面,还要兼顾未来可能的不特定人群、财产和生态危害。当前,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85条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中,有提及对生态损害赔偿的条款,新修正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也提及对“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的追究,这些都体现了对环境污染侵权所带来的完整利益的保护。

二、当前环境污染侵权中恢复原状面临的适用困境

(一)恢复原状在保护私权损害中遭遇可行性论证难题

从法学损害赔偿中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来看,一是有原物存在,而对于原物不存在则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形式;二是原物损害具有可恢复性,即可以通过技术性修复来保障恢复原状;三是恢复原状具有经济性,即恢复成本不能巨大或不具有可操作性[2]。可见,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对“恢复原状”的适用性存在现实,如缺乏恢复原状的参考标准,特别是一些重金属污染案件,本身对环境的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恢复原状几无可能。再者,对于可恢复性难以认定,如一些重金属污染可能带来的化学、物理、生物变化等,其直接危害、间接危害涉及范围较广,且难以评定。还有对环境污染中的“恢复原状”不具有经济性。如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将重金属污染的治理成本放于最高位,其恢复原状的代价是高昂的。

(二)恢复原状难以对环境损害提供合理救济

从《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中“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解释来看,一是包括人身上的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二是环境上的损害,即环境私权、公权侵害。由于在学界Α八鸷Α钡慕缍还不统一,一些观点将“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行为界定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从《侵权责任法》来看,环境污染侵权主要是由污染物对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要素超出其自净能力,使得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3]。因此,从立法层面来看,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的救济,尽管新修订的法典也提及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但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及救济体系还不完善。如最高法指导性文件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到了对“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在侵权责任及保护环境利益救济渠道上存在缺位,使得恢复原状陷入难有作为的尴尬。

(三)恢复原状被环境污染修复责任所取代

保护环境,维护生态,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一些老旧重污染企业的关停、外迁所留下的污染场地越来越多。由于企业污染物排放而导致的法学上的“污染场地”,其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修复都带来严重危害。2014年环保部出台《污染场地术语》《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文件,逐渐加大对污染场地的调查、风险评估和监测。但在污染场地恢复治理上,对于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往往被环境修复责任所取代,特别是一些企业因歇业、倒闭、关停、破产等无责任承担者,使得国家负有公众利益保护的职责。

三、恢复原状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变革建议

(一)分类构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恢复原状标准

从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不可逆转性来看,在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上,结合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及威胁程度来制定不同的恢复原状标准体系。强调对私益损害的保护,在明确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同时,还要明确对土壤、水体等环境有害污染物的清除标准,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对于无法彻底清除的,需要修订各类污染物质量控制标准,来进一步保障人身、环境安全。如借鉴德国、英国、日本基于风险各类的污染场地管理办法,来实现对被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促进其可持续修复。

(二)引入恢复原状技术可行性分析

从环境污染案例中面对“恢复原状”的技术可行问题,如某重金属污染在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则给周围生态环境、人类健康、生物多样性带来危害。对现行法学框架下“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方式进行完善,当面对无法修复障碍时,以最佳可得技术来进行可供选择。比如在环境围绕修复技术上,常采用组合修复技术,如螯合剂――植物修复技术、基因工程、微生物修复技术等,来降低和减少环境污染。当然,在协同最佳可得技术制度建设上,一方面借助于环境损害评估机制来进行可行性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决方式来确保环境修复方案的可行性。

(三)制定恢复原状经济合理性的例外规则

考虑到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多样性、严重性,多数国家的立法、司法中对生态损害的恢复责任实行例外规则制定。如德国法典中将“环境责任”纳入《环境责任法》;意大利民法典第349号法律第18条专门明确了“环境损害赔偿规定”;美国超级基金法明确了“严格、连带、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责任,对污染场地的修复责任可溯及、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股东或管理者应该承担支付修复费的责任。2014年我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显示,全国土地总污染超标率达到16%,主要污染物有镉、镍、铜、砷、铅等。对于“污染者负担责任原则”,当污染者灭失或主体消失时,国家成为履行治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应该考虑到恢复原状的例外规则。

(四)保持环境修复责任的独立性

从环境污染侵权表现上,一方面是环境污染侵权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是环境损害,对周围土壤、大气、水体等环境带来结构性、功能性破坏损害;再者是企业在经营中带来的污染场地问题。对于不同环境污染侵权的“恢复原状”,其环境修复责任应该适用不同的损害。从立法上明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污染者修复责任的性质,界定清环境治理中的公权、私权、公法责任、私法责任界限,才是推进生态保护的基本法律要求。

参考文献:

污染环境的原因篇12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将治理责任限制在污染者只对其已经产生的现有污染负责,并且只对污染治理负责。这完全是一种消极的事后补救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贯穿于环境管理的全过程,从而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应有价值和功能。“污染者治理”原则扩大了责任范围,将其扩展为污染者不仅对已产生的现有污染的治理负责,而且要对可能产生的污染的治理负责,对污染的长期影响负责。这两个原则都着重强调污染的个体责任和个体利益,反映的是点源控制的思想,且极易给人以污染者只负有治理环境污染的义务而不负有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之虞。并且,上述两原则尽管强调了治理的责任,但对于客观存在的不能治理或不愿治理等问题,因为污染者能做的只能是“治理”,于是就没有切实可行的有效替代形式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所以国家和社会就极易成为污染治理责任的被转嫁者。

“污染者负担”原则不同。其强调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明确了污染者不仅有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而且具有防治区域污染的责任,有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这一原则并未将环境责任主体限于排放者,还包括了污染物的产生者;治理污染的责任范围不局限于主体自身,还扩展至区域的环境保护。这体现了污染者个体责任的扩大和保护公益权的法律要求,更符合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质和环境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

“污染者负担”原则与“污染者付费”具有许多共同点,但“污染者负担”不等于“污染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提法本身给人一种错觉,好象污染者只负有金钱义务,污染者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形式只能是经济性补偿(“付费”)。事实上,“付费”只是污染者履行治理环境污染义务的重要方面,象环境影响评价、限期治理、“三同时”等制度并不是光靠“付费”就能解决的,其他诸如安装和管理污染处理设施、营造绿地等都需要污染者以非金钱方式进行。即使在受害者救济方面,污染者的责任也不只是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或减轻污染、恢复原状、消除污染等形式。“污染者负担”原则涵盖了承担污染治理费用(“付费”)在内的诸多法定义务,更符合这一原则的宗旨和本意。因此,在环境立法中应确定的原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而非“污染者付费”原则。

2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外化形式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在环境法领域中一般表述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范围涉及污染防治责任、损害补偿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三种。

2.1 污染防治责任

污染防治包含两层意义:第一是“治”,即要求污染者必须对自己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积极主动负责治理。污染者是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污染者负担”原则不同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和“污染者治理”原则之处在于污染者可以不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比如,实行污染治理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作法,由污染者负担必需的处理费用和提供相关的资料等,交由专业化的污染治理公司负责治理环境污染,这既可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也为政府强化行政强制措施(如推行代履行治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条件,从而有利于更好发挥末端治理应有的效用和潜能。第二是“防”。“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的重点是治理已有的污染源及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体现的是“末端控制”的思想,其所涉及的预防为主问题也只是停留在末端治理思想和战略指导下的预防上。以“污染者负担”原则为指导的“防”,着重体现全过程控制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将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

2.2 损害补偿责任

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尽管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或其本身常常是各种创造社会财富、增进公众福利的活动在进行过程中的附带行为(即环境法学说中的“污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或不非难性”),但排污的结果却是使公众共享的环境资源遭受污染和破坏,并长期影响污染所在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区域乃至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损害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1〕。因此, 污染者所必须承担的损害补偿责任就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污染者应向作为公共环境资源代表者和管理者的国家缴纳一定税费作为对环境资源利用和所致损害的补偿,即对公益权的补偿。这在我国环境立法中主要表现为排污费制度。其二,污染者应承担向长年受污染地区的受害者提供损害救济和补偿的责任,即对受害者私益的补救。私益补救可以通过基金形式由政府出面加以协调处理,即环境受害的行政补救。关于环境受害的行政补救,各国大多数通过对所有排放污染物者收取污染费或排污税的办法筹集补偿基金,尔后用此基金向遭受污染物侵害的人提供补偿〔1〕。污染损害通常补偿数额巨大且污染者具有多元化特点, 若由个别或现有的污染者承担历年来的污染损害,既不现实也不合理,至少应由所有的污染侵害者负担相应费用。当然,关于长年污染地区的补偿问题,如果完全由污染者负担,实难一一承受和自行承担,因而需要国家出资。关于国家出资额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的看法值得重视和参考:“如果以国家补偿的方法来进行全面、悉数的损害填补不妥当,毕竟,这仍然是花人民的钱。理想的方法是:国家以人民的税收出资一部分,另外由现行的污染者与可得知的旧污染者负责一部分,如此共同来赔偿”〔2〕。因为一方面,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间接放任环境污染的形成,国家自应负有责任;另一方面,全体人民事实上也享受着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也有义务偿还污染的债务,全体人民是间接污染者,因为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刺激了污染的产生和扩大。

2.3 损害赔偿责任

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除了给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环境资源造成损失,使所在地成为长年污染地区外,还常发生一些偶然性、突发性事件,如有毒化学品泄漏、污水管道破裂等

,势必造成当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这就引发了对私益的侵权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污染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我国民法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各环境法规范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污染者往往不是单数加害者,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者必须对损害负连带责任。另外,如果存在共同致害行为的情节,应按照对损害发生的作用程度分割责任。

3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确认与若干环境法基本制度的修正

“污染者负担”原则一旦在立法上被确认,依据“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原则创立起来的现有环境法基本制度,如“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制度就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3.1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要求污染者的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依据“污染者负担”原则,“三同时”制度可以突破污染者自建污染治理设施自行治理污染的局限,如污染者将产生的污染物交由专业性的污染治理公司治理,就没有必要要求污染者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3.2 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征收主体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用排污费建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确立“污染者负担”原则后,如果污染者有能力且自愿自行治理的,排污费仍适用以前的规定;如果污染者要求交由他人集中处理的,排污收费制度就应作相应修正:或征收主体仍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但排污费的使用应给集中处理单位保留一定的份额,即使仍实行专款专用,对具体补助对象也应向集中治理的倾斜;或污染者按比例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或集中处理单位缴纳排污费。

3.3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决定在有关机关作出后,对于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的,现行的“关停禁转改”等行政强制措施极具极端性和破坏性,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相冲突。在“污染者负担”原则指导下,实行限期治理代履行的行政间接强制,交由专门污染治理公司从事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污染治理,则能较好的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并同时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在对限期治理制度的执行措施和实施手段进行完善补充时,可考虑增加并强化治理代履行措施,对其实施程序和适用范围相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污染者为减轻其负担的代履行费用,就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而利于政府推行源头控制与末端强制相结合的污染源管理新机制。

污染环境的原因篇13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环境纠纷与日俱增,污染事故频发,致使公民的财产、健康、生命受到很大损失,严重干扰公民的正常生活。归责原则是环境污染侵权的核心,归责原则的确立是研究任何一类侵权都不能回避的问题。虽然我国已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环境单行法律、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中对环境污染侵权做出了规定,但因法律规定不统一,各法律条文存在许多冲突矛盾之处i。具体如下:

(一)《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学者将其解释为过错责任,以“违反国家防范污染的规定”作为认定环境污染侵权的必要条件。

(二)《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学者也将其解释为过错责任,违反有关规定即视为有过错,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65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确的表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或故意。

(四)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也是规定为无过错责任。还有很多环境特别法,也是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从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并不统一,法律之间存在抵牾和冲突。

二、国内针对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几种学说

(一)单一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在民法学界,环境污染侵权应采取无过错责任也占据通说地位。许多学者认为环境污染侵权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很大的必要性,具体理由如下:其一,是顺应世界发展趋势的需要。其二,是价值上的需要。具体为:保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需要和遏制环境污染行为的需要。有学者指出:“环境污染一般由生产者造成,且污染过程很复杂,受害人又大多为一般群众,二者实力悬殊过大,因此法律对于环境侵权设定无过错责任,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加强对污染企业的惩罚。”ii

(二)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

这一观点的代表性学者是北京大学的王成教授。有许多学者把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解释为无过错责任,王成教授并不认同这种解释,其认为该条是关于环境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认为排放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是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针对无过错责任支持者提出的采取无过错责任会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观点,王成教授也予以了反驳。众所周知,在侵权法上,有损害才有救济,但并不是所有的损害就一定会得到救济。在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不可避免,若采取无过错责任,只要环境污染造成损害,就必须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太过强调对权利的救济,而忽略了行为的自由。王卫国教授在其文章中提出应在在侵权法的所有领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iii环境污染侵权是侵权领域的一种,因而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归责原则也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有部分学者支持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典型代表人物是中南政法大学张宝教授。其认为现行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无论规定为过错还是无过错原则都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他建议按污染物的不同类型规定为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iv他认为,污染物像一些化学物质和微生物,如重金属有机毒物、农药有机毒物、病原体等,其排放首先会造成环境的组成要素如大气、土壤、水的污染,然后才导致人身、财产损害,这种污染可被我们称为实质污染,因为其对环境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而另一些污染物像噪声、光、热、振动等并未对环境造成实际污染,而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财产造成伤害,我们可形象的称为虚拟污染。这种分类以环境学为依据,为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建立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对这两种类型的污染,要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1.实质性污染应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实质性污染主要由企业排放,且其通常是大规模侵权,受害人较多,损害潜伏期较长,双方地位严重不对等,受害人获取证据非常困难,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应适用无过错责任,造成损害即承担责任。

2.虚拟性污染应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虚拟性污染因为其不具有可量性,很难用有形的损害来确定损失,但科学研究证明,这种污染超过一定量就会对人的财产和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需要规定一个标准,就是强制性排放标准,若超过这个标准,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小结与反思

法律理念,正义,正是要求相同事物相同处理,不同事物不同处理。”v对于规则的设置来说,需要以对规范对象做出科学的类型化区分为前提,若非如此,便可能造成针对不同事物却采用相同的处理方式,最终结果便是违背了正义、公平、背离了法律理念。根据不同污染物类型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注释:

i王成.环境侵权行为构成的解释论及立法论之考察[J].法学评论,2008(6).

ii张敏纯.论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iii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iv张宝.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之反思与重构―基于学说和实践的视角[J].现代法学,2011(4).

v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M].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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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学― 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5).

[3]张敏纯.论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4]庄敬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5]马洪.环境侵权的归责追问[J].法学评论,2009(7).

[6]刘超.环境法律与环境政策的抵牾与交融―以环境侵权救济为视角[J].现代法学,2009(1).

[7]林丹红.环境侵权之损害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2009(1).

[8]王利明.环境侵权行为构成的解释论及立法论之考察[J].法学评论,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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