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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效应论文实用13篇

生物效应论文
生物效应论文篇1

1资料与方法

1.1实验动物与设备

所有albinoSpragueDawley母大鼠购自(M&BDenmark),保存在可调温动物室,动物室每天12h灯光照明(平均照明度是5lx),12h黑暗;动物在此种环境中适应14d,直到6周龄用于实验。所有大鼠都按ARVO的眼、视光学研究条例进行饲养和实验操作。所有动物右眼活体暴露于UVRB,1w以后处死进行光散射测定。辐射光来自于350W的高压银汞灯,直射出的辐射线首先经过水冷却,然后经过两个单色器(λmax=300nmwith10.1nmfullwidthathalfmaximum[FWHM];λmax=310nmwith13.5nmFWHM),最后辐射光照在角膜上〔4〕。在角膜水平,辐射光被热电器(model7101;Oriel,Stratford,CT)测量。美国国家计量局建立热电器测量标准。光散射测量L光分布仪表测量光散射强度〔5〕,此仪表用标准暗箱照明。光线与水平面成45°角穿透被测物,光聚焦在光电二极管上。如果物体有光散射,这部分光将聚焦在光电二极管上,并发出信号。脂质感光乳剂diazepam(Diazemuls;KabiVitrum,Stockholm,Sweden)被用于作为光散射计算标准。因此,光散射的强度单位是tEDC(transformedequivalentdiazepamconcentration,tEDC)〔5〕。

1.2方法

1.2.1实验过程

每只大鼠以95mg/kgketamine和14mg/kgxylazine混合腹腔注射麻醉〔6〕,5min后,1%散瞳剂tropicamide1滴滴双眼。5min后,固定动物右眼上下眼睑,右眼暴露于UVRB70min。1w后以过量的CO2致死大鼠,剜出双眼,取出晶体置于平衡盐溶液中(BSS;Alcon,Ft.Worth,TX)。在显微镜下去除睫状体,测量每个晶体光散射3次,并照相。

1.2.2实验设计

40只6周龄albinoSpragueDawley母大鼠,随机分成2组。一组中的每只大鼠右眼活体暴露于UVRB300nm,剂量8kJ/m2,时间70min。另一组中的每只大鼠右眼活体暴露于UVRB300nm,剂量4kJ/m2,时间35min;然后同一只眼再暴露于UVRB310nm,剂量42kJ/m2,时间35min。每只大鼠左眼没有光暴露。每只眼光散射测定3次。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Wilcoxon秩和检验。

2结果

晶体光散射强度见图1。两组比较光散射强度具有明显差异。UVRB300nm,剂量8kJ/m2,时间70min组的UVRB生物学效应较另外一组小(t=2.56,t(approx.)32;0.975=2.04)。

3讨论

大气中臭氧层厚度与太阳光中UVRB的辐射强度密切相关。在最近的10年里,臭氧层的臭氧浓度减少〔7,8〕。臭氧层每减少1%,将会导致世界上每年增加100000~150000例白内障患者。UVRB的眼辐射取决于它的波长、强度、暴露时间和暴露方式。单一波段UVRB的生物学效应和白内障特点已经很清楚,但不同波段UVRB相干作用引起的生物学效应并不为人们所知。可事实上,人类每天同时接受不同波长的UVRB照射。所以研究不同波段UVRB相干作用,对预防白内障具有重要意义。

很多学者已经指出300nm波长左右的UVRB是最易产生白内障的波段〔2,3〕。因为晶体在这一波段上有最大的敏感性,所以本研究选择同一只眼联合暴露于UVRB300nm(剂量4kJ/m2,时间35min)和UVRB310nm(剂量42.01239kJ/m2,时间35min)下。因为UVRB310nm的生物学效率是低的,UVRB310nm在剂量42kJ/m2与UVRB300nm4kJ/m2的剂量,暴露时间同是35min时的生物学效率在计算上是相当的〔2〕。这样,在计算上与另一组的UVRB300nm(剂量8kJ/m2,暴露时间70min)的生物学效率才能相近。这是本研究采用如此实验设计的原因。

但实验结果显示,两组UVRB暴露后生物学效应有明显差异。联合UVRB300nm和UVRB310nm暴露的生物学效应要强,但两组数值较接近。本结果与本实验的生物学效率理论设计较接近。即UVRB300nm波段的生物学效应强。在相同的暴露时间下,UVRB310nm暴露强度是UVRB300nm的10倍时,生物学效应才与UVRB300nm接近。本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大样本的研究。超级秘书网:

生物效应论文篇2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内容

物权行为概念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萨维尼将交付视为独立契约,创立物权行为概念后经法学家发展形成了物权行为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而进行物权的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成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各自没有关联。从上述思想出发,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或者说三个重要原则:

1.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德国法学家认为,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所有权移转之间的区分,并不是人为拟制,而是客观事实。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wWW..cOM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享受债权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债法上的义务:在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变动,使得物权能够发生排他性的后果。在德国法上,原因行为就是能够产生请求权的负担行为,而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是处分行为。

2.形式主义原则。即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必须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根据德国法学的通说,这种表现物权独立意思的最好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交付。但是因为物权的独立意思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故在登记与交付之外也可能有独立的物权意思。比如,一个不动产交易虽然没有进行登记,但是如果出卖人把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给对方当事人,这种行为本身就可以表示出卖人关于交付所有权给对方当事人的意思。既然这个意思可以依法成立.就可以依法确定所有权已经移转给对方当事人。但是.动产的物权变动意思只能由交付这种行为来表示,除交付外,法律不认可其他的意思表刀。

3.无因性原则。也称抽象性原则,是指作为处分行为的物权行为.不问其是否基于某项有效的负担行为,而自行发生效力。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移转物权的履行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正如萨维尼认为:物权行为应与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相分离.将原因行为“抽象“出来,使物权行为无因化。如一物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而交付,另一方当事人却以为是赠与而取得,双方当事人的错误也不能否定他们所缔结的物权契约的有效性.也不能否认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权移交的结果。简言之,“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物权变动是物权意思表示的结果,如果物权法上的意思没有撤销.物权已发生移转,只能借助不当得利理论来解决债权上意思表示的瑕疵引起的后果。

物权行为理论是由上述三部分构成的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只有三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功能。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

1.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一些学者指出,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后,如果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依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的立法观念.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买受人如果再转让给第三人时,属于无权处分。基于“任何人都不得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于他人”的古罗马法原则,第三人即使为善意也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依承认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原则的立法例,则第三人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应该承认,这些学者已经恰当地看到了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所作的贡献。

然而.反对该理论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的最大缺陷在于严重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他们认为,依物权行为理论,买卖契约即使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对物权行为不发生影响,买受人仍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只能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其地位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降为普通的债权人,不利于对出卖人利益的保护。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真会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吗?我们可以分别以契约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进行分析。契约未成立,不存在按照契约进行交付的情形;契约无效如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一个电视机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交付。由于该买卖合同中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所以买卖合同无效。同样根据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方由于意思能力欠缺,其所为的交付行为也应无效。当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分析与之同理。本文在此想强调的是,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个下位概念.其成立、生效与否也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正因为如此,那些认为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会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的担忧是不必要的。

物权行为理论在实践中不仅没有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而且特别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是维护正常民事流转关系、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不论是赞同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还是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都不会否认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第三人方面的积极影响。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建立的公示公信原则,借助于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的公示作用使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建立了完善的对第三人保护的规则.这也符合了当达的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

2、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原则,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便于法律适用和节约社会成本。依物权行为理论.现实交易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契约,一个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契约,另一个是物权契约。两个契约完全分开,概念清楚定位准确。每个法律行为的效力都十分容易判断,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比如:甲与乙签定了一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也按合同支付了价金,双方约定在某一日期到汽车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就在汽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前一晚,汽车被盗,于是产生了一些纠纷。如果该案按照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形:首先根据汽车买卖合同未登记,甲乙之间签定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甲应该将价金返还给乙。其次又由于乙将甲的汽车丢失.于是又发生债的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本来按照物权行为理论非常简单的案件弄的十分复杂。按照物权行为理论审理,甲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甲乙之间的物权契约也已成立,并且完成了交付,该合同也已经生效。甲乙只在各自的范围负责,从而大大节省了社会成本。可见,物权行为理论在明晰法律关系、节约社会成本方面的意义显著。

三、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我国物权立法应该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物权行为理论从实践上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社会公正.而且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节约社会成本。所以从客观上说物权行为理论是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对法律规则提出更高要求的集中反映。而就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经过长期探索.我国把市场经济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方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市场的发达促使众多市场主体的参与,所以我国存在着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条件。

1.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规范我国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和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物权法以为建立良好的财产流通秩序提供可靠的基础为宗旨,必须应对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培养和强化市场主体严守契约的法律意识。在私有经济长期运行中以信誉求生存的经营者已树立起严格履约意识的资本主义国家。即使以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立法确实表现出了先进性和可行性,但它不适合我们的国情。我们要制定的物权法,虽不能独自完成制裁违约行为的重任“登泰山以小天下”,但决不可让违约者肆意妄为。这就需要在物权法中引人物权行为理论,使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实现有效的分离,在物权行为无效时,赋予债权行为在债权法上的效果。

2.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继承我国本土化的法律文化传统

1929年,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采纳了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并在我国台湾地区一直施行至今。该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立、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本条所称法律行为即系指物权行为而言。第761条第1款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本条让与之合意,亦系指物权行为而言。国民党《六法全书》在大陆已为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于建国初期明令废除,但法律条文的废除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文化的废除。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国文化具有割不断的传统,存在着无法抗拒的继承性。法律文化同样不可能因一纸明令即可废除。因此,在制定物权法时,不能不考虑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不能不考虑物权行为理论。

生物效应论文篇3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内容

物权行为概念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萨维尼将交付视为独立契约,创立物权行为概念后经法学家发展形成了物权行为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而进行物权的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成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各自没有关联。从上述思想出发,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或者说三个重要原则:

1.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德国法学家认为,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所有权移转之间的区分,并不是人为拟制,而是客观事实。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享受债权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债法上的义务:在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变动,使得物权能够发生排他性的后果。在德国法上,原因行为就是能够产生请求权的负担行为,而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是处分行为。

2.形式主义原则。即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必须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根据德国法学的通说,这种表现物权独立意思的最好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交付。但是因为物权的独立意思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故在登记与交付之外也可能有独立的物权意思。比如,一个不动产交易虽然没有进行登记,但是如果出卖人把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给对方当事人,这种行为本身就可以表示出卖人关于交付所有权给对方当事人的意思。既然这个意思可以依法成立.就可以依法确定所有权已经移转给对方当事人。但是.动产的物权变动意思只能由交付这种行为来表示,除交付外,法律不认可其他的意思表刀。

3.无因性原则。也称抽象性原则,是指作为处分行为的物权行为.不问其是否基于某项有效的负担行为,而自行发生效力。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移转物权的履行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正如萨维尼认为:物权行为应与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相分离.将原因行为“抽象“出来,使物权行为无因化。如一物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而交付,另一方当事人却以为是赠与而取得,双方当事人的错误也不能否定他们所缔结的物权契约的有效性.也不能否认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权移交的结果。简言之,“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物权变动是物权意思表示的结果,如果物权法上的意思没有撤销.物权已发生移转,只能借助不当得利理论来解决债权上意思表示的瑕疵引起的后果。

物权行为理论是由上述三部分构成的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只有三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功能。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

1.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一些学者指出,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后,如果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依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的立法观念.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买受人如果再转让给第三人时,属于无权处分。基于“任何人都不得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于他人”的古罗马法原则,第三人即使为善意也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依承认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原则的立法例,则第三人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应该承认,这些学者已经恰当地看到了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所作的贡献。

然而.反对该理论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的最大缺陷在于严重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他们认为,依物权行为理论,买卖契约即使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对物权行为不发生影响,买受人仍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只能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其地位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降为普通的债权人,不利于对出卖人利益的保护。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真会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吗?我们可以分别以契约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进行分析。契约未成立,不存在按照契约进行交付的情形;契约无效如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一个电视机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交付。由于该买卖合同中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所以买卖合同无效。同样根据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方由于意思能力欠缺,其所为的交付行为也应无效。当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分析与之同理。本文在此想强调的是,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个下位概念.其成立、生效与否也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正因为如此,那些认为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会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的担忧是不必要的。

物权行为理论在实践中不仅没有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而且特别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是维护正常民事流转关系、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不论是赞同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还是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都不会否认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第三人方面的积极影响。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建立的公示公信原则,借助于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的公示作用使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建立了完善的对第三人保护的规则.这也符合了当达的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

2、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原则,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便于法律适用和节约社会成本。依物权行为理论.现实交易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契约,一个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契约,另一个是物权契约。两个契约完全分开,概念清楚定位准确。每个法律行为的效力都十分容易判断,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比如:甲与乙签定了一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也按合同支付了价金,双方约定在某一日期到汽车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就在汽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前一晚,汽车被盗,于是产生了一些纠纷。如果该案按照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形:首先根据汽车买卖合同未登记,甲乙之间签定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甲应该将价金返还给乙。其次又由于乙将甲的汽车丢失.于是又发生债的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本来按照物权行为理论非常简单的案件弄的十分复杂。按照物权行为理论审理,甲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甲乙之间的物权契约也已成立,并且完成了交付,该合同也已经生效。甲乙只在各自的范围负责,从而大大节省了社会成本。可见,物权行为理论在明晰法律关系、节约社会成本方面的意义显著。

三、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我国物权立法应该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物权行为理论从实践上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社会公正.而且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节约社会成本。所以从客观上说物权行为理论是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对法律规则提出更高要求的集中反映。而就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经过长期探索.我国把市场经济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方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市场的发达促使众多市场主体的参与,所以我国存在着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条件。

1.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规范我国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和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物权法以为建立良好的财产流通秩序提供可靠的基础为宗旨,必须应对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培养和强化市场主体严守契约的法律意识。在私有经济长期运行中以信誉求生存的经营者已树立起严格履约意识的资本主义国家。即使以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立法确实表现出了先进性和可行性,但它不适合我们的国情。我们要制定的物权法,虽不能独自完成制裁违约行为的重任“登泰山以小天下”,但决不可让违约者肆意妄为。这就需要在物权法中引人物权行为理论,使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实现有效的分离,在物权行为无效时,赋予债权行为在债权法上的效果。

2.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继承我国本土化的法律文化传统

1929年,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采纳了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并在我国台湾地区一直施行至今。该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立、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本条所称法律行为即系指物权行为而言。第761条第1款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本条让与之合意,亦系指物权行为而言。《六法全书》在大陆已为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于建国初期明令废除,但法律条文的废除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文化的废除。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国文化具有割不断的传统,存在着无法抗拒的继承性。法律文化同样不可能因一纸明令即可废除。因此,在制定物权法时,不能不考虑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不能不考虑物权行为理论。

生物效应论文篇4

生物化学历来是与生物相关专业(包括生物工程、环境工程、生物制药等)的一门重要基础课,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人才需求和培养模式的转变,生物化学课程逐渐向更多科技领域渗透,与化工、医疗卫生、食品、环境保护相关的专业分分开设了生物化学课,可见其重要性逐渐得到教育界的重视。生物化学既具有理科的特点,又类似于文科涵盖了较多理论性知识,因而生物化学课程的教学应区别于其他理科课程的教学,应对其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加强重视。

1、 生物化学课教学现状分析

生物化学课程教学内容中,概念性、理论性、记忆性的知识要明显多于计算性和推导性的内容,因而他同时具有理科属性和文科特点。因而很多学生在学习生物化学课程中反映该门课枯燥、深奥、抽象,难点众多且看似针对性和系统性不强,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学生学好生物化学课程的主要因素。因而解决生物化学课程枯燥、抽象的问题,使生物化学课程教学内容更为浅显易懂、具体化和形象化成为提升生物化学课程教学成效的关键。

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女生对生物化学课程的兴趣要明显高于男生,而且女生对该门课程知识的掌握情况也往往比男生好,这是因为女生多善于记忆,而男生对“死记硬背”的知识容易丧失兴趣和毅力。可见,除了要提升学生对生物化学课程的兴趣,还要使其掌握高效、巧妙的记忆方法。

2、 生物化学课理论教学对策

由于生物化学课程是一门理论性、概念性很强的课程,因而做好其理论教学尤其重要,结合生物化学课程教学中的现有问题,及该课程的特点,笔者认为生物化学理论教学中应采取以下对策:

2.1准确把握课程内容结构

生物化学这门课,从教材上看。通常都分为上下两集,上集谈的是生物分子的结构、性质、功能,很少涉及它们的变化,这些生物分子包括糖、脂、蛋白质、核酸、酶、激素、维生素以及抗生素等,叫做静态生化,以DNA结构为例。而下集则讲的是这些生物分子的来龙去脉,即合成与分解,叫动态生化。以DNA的复制为例。在进行生物化学课程教学中,应首先对课程内容结构进行准确把握,并在课程的始末分别带领学生了解和回顾本集课本的理论框架,以使学生在学习新课和复习知识时目标明细、方向正确。

2.2阐明重点和难点

由于生物化学课程概念众多、内容繁杂,因而枯燥、冗长的理论教学过程会使学生感到乏味,为了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提升其学习效率,应在理论教学过程中向学生阐明教学重点和难点。不但要经常性地强调生物化学课程的重点在于使学生理解重要生物大分子的结构与功能及代谢特点之间的联系。难点在于使抽象概念具体化,复杂的代谢过程系统化。也要在每堂课的开始和结束点出本堂课的知识重点及难点,化繁为简地向学生展示理论要点。此外,对于理论要点和难点,要向学生重点讲解,应将理论与生活实际联系起来,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以帮助学生对其进行理解。

2.3积极运用多媒体手段

多媒体教学课件具有信息量大、直观、图文并茂等优点,能增强学生学习动力,使教学内容丰富,表达简捷、灵活,能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已经成为教学中普遍采用的—种教学手段。而需要注意的是,多媒体教学手段应当被作为传统教学模式的补充,而不能完全替代传统的板书。应将多媒体课件与课堂板书有效结合,在帮助学生理解理论和概念的前提下,加深学生对理论内容的印象,进而同时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

对于生物大分子的结构式的变化,多采用板书展示,这样更能加强学生对于基础内容的理解与记忆旧。生物大分子的代谢路径多采用生动多彩的动画演示,便于提高学生学习基础知识的兴趣,同时也能提高教学效果。合理利用多媒体教学还可以拓展学生知识面,在理论教学的同时,及时给学生介绍该领域出现的新技术、新进展,加大课堂的信息量,拓展学生的知识面。

2.4转变教学模式

以往的生物化学课程教学多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下的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较低,学生的学习兴趣较弱,为了提升生物化学理论教学成效,应积极采用新颖有效的教学模式。例如采用情境教学模式,通过一个生活中的生物化学现象引入一堂课的教学内容,先激发起学生的学习探索兴趣在进行理论和概念的讲述与分析。由于生物化学这门科学与生活实际联系紧密,因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并不难实现。

2.5强化学习方法的传授

生物化学课程涵盖面广、理论内容十分繁杂,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学习成效,应强化对学习方法的传授和对学生记忆、理解能力的培养。首先,应教会学生对理论知识进行梳理,结合教学内容结构和理论知识重点及难点,向学生示范梳理理论知识的过程,从而使学生学会有目标、有重点地规划自己的学习过程,分辨出哪些理论和概念是重点应多加理解和记忆;其次,应教会学生化繁为简地看问题,从而帮助他们更深刻地理解问题,如将复杂带血过程进行简化等,避免死记硬背而是有重点有策略地理解和记忆理论知识。

3.总结

总之,生物化学课程中理论性内容较多,因而做好生物化学课程理论教学对于提升学生对该门课的掌握程度极为重要,理论教学中应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突出重点和难点,并注意发展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向其传授高效的学习方法。

参考文献:

[1]洪桂云.工科院校生物化学理论课教学方法的探讨.[J].科教文汇.2010(25):98.

[2]覃益民.化工类专业《生物化学》选修课教学改革与实践.[J].教育教学论坛.2012(22):134-136.

生物效应论文篇5

讨论式教学法是在教师指导下,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增加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协调和交流的一种教学方法。学生围绕某一中心内容进行讨论,可以激发学习热情,集思广益、加深对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起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效果。

针对我院新生来源文理兼收、物理基础差别较大、对物理课程学习兴趣不大的状况,为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新思维能力,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在物理教学中本人引用了讨论式教学法,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1 讨论式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

课堂教学中教师如果不首先把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那么,再好的教学内容也很难被学生掌握并转化为实际能力的。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首先要结合教学内容,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习兴趣。而现在的学生文理科兼有(即使理科生源学生也弃考物理),加上生源基础不同,因而相当部分学生对物理课的学习存在畏难思想,根本提不起学习兴趣来。以往在教学中只能尽量减少难度,反复多讲、多练习题,收效甚微。

针对此种情况,经调查分析,本人认为:学生虽然对学习物理兴趣不大,但他们的思维活跃,知识面广,学习热情较高,自主意识较强。关键在于教学方式的创新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引导。因此,在教学实践中引用讨论法,增加教与学的互动交流.结合教学内容,找到教与学共同的兴趣点,激发学习热情,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如在第一章讲到位移、位矢时,首先提问 “物体的位置是怎样确定的?”“卫星定位是怎么回事?”因学生知道,近些年来,卫星定位已经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旅游中离不开导航。所兴趣很大,纷纷争着发言。在讨论中原来对物理学习感到困难的学生也有了兴趣,加入进讨论的氛围中。然后结合教学内容,引导他们建立位移、位矢等知识。在教师的指点和调控下,使整堂课一直处于生动而有序的讨论的气氛之中。

在讨论过程中,基础较好的学生能够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理解一些问题。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基础是有差异的,通过讨论和争论,能使学习水平趋向一致。学生之间的解释问题更易被接受,胜过教师的苦口说教。

另外,在课堂上,教师要根据学生的情绪反应和认知反馈,随时调整教学进程,让学生针对存在的疑问进行讨论。这是一种实用性强的讨论法。在平时的教学中,尤其是在用讲授法授课时,学生会作出各种的情绪反应和认知反馈,教师应及时发现。如当他们表情迷惑时,表明他们对所讲内容有疑难;当他们嘀嘀咕咕时,意味着理解上存在疙瘩;当他们无精打采时,显示学生的身心困倦、缺乏兴趣。这时教师不应靠提高嗓门或硬要求学生集中精力来维持授课,而是应停下来,给学生一定时间,让他们展开讨论,以暴露并解决他们的问题或教师授课的问题。这种讨论看似耽误了时间,实是促进了教学。它使得教学更利于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更利于知识的落实和理解掌握。

如讲刚体的定轴转动时,教师并不觉得有疑难点可处理,但这是学生在中学没学过的内容,他们常会出现嘀嘀咕咕的现象。这正是讨论法应用的好时机。

在习题教学中,让学生发现问题或教师诱导问题而引发讨论。这种讨论法是主体作用发挥最充分的过程,是学生暴露知识缺陷、暴露思维的过程。思维能力是整个能力结构的核心,思维能力提高了,综合能力也就提高了。

2 讨论式教学法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

根据实验的内容提出问题或根据实验中遇到问题而展开讨论的方法,谓之实验式讨论法。充分挖掘实验中的问题,创造学生参与的机会和讨论的机会,也是提高学习兴趣,达到实验目的的方法。

在实验中,不应该由教师做一遍,然后学生照样做一下就算做了实验,而应在学生动手进行实验中引导他们发现问题,引入学生参与讨论的模式如图1所示。

在实验中,教师是实验的指导者和组织者。学生由2~3名一组,实验前指导学生预习内容,结合学过的理论知识,让学生讨论实验步骤;在实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相互进行讨论,实验结果的差异、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等,都可以是讨论的内容。通过讨论,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和掌握,达到实验的目的。

3 讨论式(教)学习法在学生相互之间的应用

课堂教学(包括实验)毕竟时间有限,而学生在课后的预复习或做习题中相处的时间较多,因此讨论式互帮互学也是一个很有效果的方法。在教学中注意引导学生在课后由基础不一的同学组成学习小组,遇到问题相互进行讨论,互帮互学,点滴积累,使基础差的同学很快赶了上来。这一方法对学生所有课程的学习和学习方法的建立都是很有效的。

4 运用讨论法应注意的问题

教师要革新教学思想。讨论法耗用时间长,教师应舍得让出时间和空间,让出自己长期以来一直牢牢控制的位置。课堂教学中不能讲的太实、太细、太满、太透,防止束缚学生的思维。

要讨论的问题应与学生的实际认知水平相近,最好处于最近发展区。要善于将学生思维激活,让他们各抒已见,允许不同观点的争论,在广纳众议的基础上得出正确的结论。

合理处理教材,做到详略得当。讨论要尽量围绕中心内容来安排,不要在个别偏僻的枝节问题上耗费时间;教学重点难点要突出强化。

对教学方法进行优化组合,灵活运用。可根据教材内容、教师的能力及自身特点,适当地变化教学方法,把几种教法组合运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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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唐克明.浅谈高中物理教学中如何实施创新教育[A].湖北省物理学会、武汉物理学会成立70周年庆典暨2002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2.

[3] 徐四六.中学物理教学中的美育渗透[A].湖北省物理学会、武汉物理学会2004’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4.

[4] 俎栋林.核磁共振成象(MRI)物理教学的必要性[A].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医学物理分会第十次学术年会、中华医学会医学工程学分会第一次医疗设备科学管理研讨会论文集[C].1998.

[5] 周彬.物理教学方法初探[A].湖北省物理学会、武汉物理学会2004’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4.

生物效应论文篇6

1.知识与技能

了解并识别光电效应现象。

能表述光电效应现象的规律。

了解光子的概念,会用光子说解释光电效应现象的规律。

理解光电效应方程。

粗略了解光电效应研究史实。

2.过程与方法

观察赫兹实验中的放电现象,体验发现的过程。

经历“探究光电效应规律”的过程,获得探究活动的体验。

尝试发现波动理论面对光电效应规律遇到的困难。

领略“观察、实验──提出假说──实验验证──新的假说……”的物理学研究方法。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体验探究自然规律的艰辛与喜悦。

陶冶崇尚科学、仰慕科学家,欣赏物理学的奇妙与和谐的情愫。

学习科学家敢于坚持真理、勇于创新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培养判断有关信息是否科学的意识。

【教学用具】

1.实验装置赫兹实验装置;光电效应现象演示装置。

2.多媒体课件;资料文字;赫兹实验装置示意动画;研究光电效应实验示意动画;光电效应的波动说描述与光子说描述动画;密立根证实光电方程实验示意动画;普朗克、爱因斯坦、密立根资料图片动画;

【设计理念】本课教材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教学内容:在知识方面,本课作为后牛顿物理两大支柱之一──量子理论的入门,涉及量子物理最基础的内容,同时,还有着厚重的物理学科文化积淀,有物理学史、科学方法、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创新意识等人文精神教育的题材。教材在知识陈述上较为浅显直接,而关于这些知识的“背景”,则是相当丰满、承赋人文,为实施“科学的人文教育价值”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基于教材特点,本教案设计“以人为本”,突出从赫兹发现光电效应,勒纳德研究光电效应规律,爱因斯坦提出光子说解释光电效应规律,到密立根实验验证光电效应方程,物理学家们上下求索三十年的历程,在让学生学到量子论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发展微观思维方法的同时,获得物理课程文化的浸润与陶冶,体现物理教育在个性品质、好奇求知、质疑创新、科学美及责任心等方面的价值导向。

本课总体设计思想是:课堂教学以光电效应三十年精彩历程为线索,通过充分展示围绕“光电效应”所发生的发现现象、研究规律、提出假说、实验验证这样一个科学发现过程,在科学过程展示中推出学科知识,渗透科学思想方法,借助多媒体课件播放、实验装置重现现象及教师解说,着力于撼动青年学生崇尚科学的情感,弘扬深厚的物理课程文化。

【教学过程】全课以下列四个标题作引导,按历史的发展顺序展开教学活动。

(动画显示课题后,教师引入主题)

引入本课要学习的光电效应,在量子理论的发展中有着特殊的意义。人类对光的本性的认识,到麦克斯韦提出光是一种电磁波,光的波动说似乎已完美无缺了。然而,就是在证实电磁波存在的过程中,人们发现了光具有粒子性的重大事实,这就是光电效应现象。光电效应及其规律的研究,使人类对物质世界的观念发生了变革:大自然在微观层次上是不连续的,即“量子化”的,而不是牛顿物理假设的在一切层次上都是连续的!光电效应最先由赫兹发现,他的学生勒纳德对光电效应的研究卓有成效并获1905年诺贝尔物理学奖,爱因斯坦提出光子论从理论上成功解决了光电效应面临的难题并因此获1921年诺贝尔物理学奖,美国物理学家密立根通过精确实验证实了爱因斯坦的理论,并获1923年诺贝尔物理学奖。光电效应的科学之光经众多物理学家前赴后继,三十年努力求索,在物理学史上成为绚丽夺目的篇章。让我们翻开这炫目的一页,沐浴科学的阳光吧!

(屏幕切换显示四个标题)

一、赫兹意外发现光电效应

介绍赫兹实验动画显示赫兹实验示意图如图1所示。1885年,赫兹用如图1所示的装置来证实电磁波的存在:电磁波发生器是在两根铜棒上各焊接一个磨光的黄铜球,另一端各连接一块正方形锌板,它们共轴放置,两球间留有一空隙,它们相当于一个电容器,与感应圈连接,构成了LC电路,感应圈使两黄铜球聚集大量电荷,从而在空隙间产生电火花,形成高频振荡电流,辐射高频电磁波。与这个回路相距一定距离有电磁波接收器,是用一根粗铜导线弯成一开口的圆环,开口端各焊一黄铜球,之间有可作微调的空隙,这个接收器实际上也是一个LC电路。调节间隙改变接收电路的固有频率可与发射过来的电磁波产生共振,从而在接收器的空隙间观察到电火花。

介绍赫兹的发现并演示利用电火花实验装置,赫兹测量了电磁波速、进行了研究电磁波的反射、聚焦、折射、衍射、干涉、偏振等各种波现象的实验,大量反复地实验不但证实了麦克斯韦电磁波理论,同时意外地发现了表明光具有粒子性的一个重要现象:当发射器间隙的火光被阻隔时,原来接收间隙的火花变暗(如图3所示),而用其他任何火花的光照射到接收器铜球,也能促使间隙发生电火花,进一步研究发现这一现象中直接起作用的是火光中的紫外线,当火花的光照到间隙的负极时,作用最强,这种情况下接收器间隙发生的电火花实际上是紫外线的照射使一极铜球上飞出电子到另一极铜球所形成,赫兹称之为“紫外光对放电现象的效应”,也就是光电效应。

演示光电效应现象动画显示光电效应演示仪原理如图4所示,课堂演示,引导学生观察在紫外线照射下,电流计指示电路中出现了电流。

归纳什么是光电效应

(文字显示)

在光的照射下物体发射电子的现象,叫做光电效应,发射出来的电子叫做光电子。

二、勒纳德研究光电效应现象的规律

引入赫兹的发现吸引了许多人去深入研究光电效应成因与规律,其中德国物理学家、赫兹的助手勒纳德的研究卓有成效。对光电效应的研究方向就是弄清其发生的条件。

介绍勒纳德实验研究原理动画显示勒纳德研究光电效应规律的实验装置如图5所示。当入射光照射到光洁的金属阴极K表面,就有光电子发射出来,若有光电子到达阳极A,电路中就有电流,所以可通过电流计了解用各种光照射阴极K以及对两极加不同电压时的光电流,从中摸索规律。

介绍勒纳德实验研究结果勒纳德通过实验总结出光电效应现象的重要规律:

(文字显示)

1.对各种金属都存在着极限频率和极限波长,低于极限频率的任何入射光强度再大、照射时间再长都不会发生光电效应。

2.光电子的最大初动能与入射光的强度无关,只随入射光频率的增大而增大。

3.只要入射光频率高于金属的极限频率,照到金属表面时光电子的发射几乎是瞬时的,不超过10-9s。

4.发生光电效应时,光电流的强度与入射光的强度成正比。

光电效应规律性的演示用如图4所示的光电效应演示仪演示(1)用红光、蓝光照射锌板时,不会产生光电流;(2)用玻璃隔断紫外线时,光电流消失;(3)光电流达到饱和后,改变电压,光电流不变,改变入射光强度,光电流增大。

设问1.用光的电磁波理论如何解释光电效应的发生?

2.波动理论可以解释光电效应发生时的规律吗?

讨论与总结请全班同学议论,由学生尝试定性解释光电效应后,教师概括辅以如图6所示动画显示:光到达金属表面时,连续的电磁波能量分布在其表面,振动的电磁场不断地“摇晃”金属表面的电子,一些结合最松散的电子被摇下来。

由学生提出现有理论与观察事实的矛盾后,教师整理为两大困难,并以文字显示。

矛盾波动理论解释实验事实

之一

之二到达金属表面的光能量连续地分布,对某个电子只能吸收其中很少一部分,应有一段时间积累到足够的能量方能从金属表面挣脱。

光波的振幅表征光能量大小,强光对金属作用足够长时间,有足够能量应该可以使电子从金属表面挣脱。光电效应是否产生存在极限频率(波长)而与光强无关,光电子最大初动能也只与入射光频率成正相关。

若能发生光电效应,即使光很弱,也是瞬间发生的

三、爱因斯坦提出光子论圆满解释

引入观察与理论的互动就是科学,观察是科学进程的开端,观察激发思考导致理论以解释观察结果,而理论又在新的观察中受到检验、引发新的理论,对观察结果进行解释或统一。

原来的电磁波理论与光电效应的实验事实不相符合,促使人们改变认识,构建新的思想框架来解释观察结果。1905年,爱因斯坦用突破性的量子化思想对光电效应做出了现在为科学界普遍接受的解释。

介绍爱因斯坦光量子假说教师介绍普朗克对电磁波辐射所作的量子化假设:振动物体的能量只能取特定的一组允许值。这种思想在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多少注意,但爱因斯坦敏锐地捕捉了这一思想闪光,并彻底贯穿到光的辐射与吸收问题中。

教师介绍光子说,并显示文字内容:

在空间传播的光(的能量)不是连续的,而是一份一份的,每一份叫做一个光量子,简称光子,一份光子的能量E=hv。

用光子说对光电效应规律作解释用如图7所示动画辅助描述光子说下的光电效应:光子像下雨一样落在金属表面上,打出电子,就像机枪子弹从混凝土墙上打下混凝土块一样。

解释极限频率的存在;

解释光电效应的瞬时性;

给出逸出功概念,用光电效应方程

(屏幕展示)解释光电子最大初动能只与入射光频率正相关;

解释光电流的强度与入射光的强度成正比。

小结在爱因斯坦提出光子模型后,用来解释光电效应变得出奇地简单明了,今天,我们中学生运用光电方程计算光电效应已不是什么难题,但在上个世纪初,科学家对量子化的物理却极不适应,爱因斯坦的独创性、物理洞察力和对简洁解释的追求使他在忙碌的1905年发表了相对论,成功解释了光电效应,建树起近代物理学研究的两座丰碑。

四、密立根精确实验证实光电效应方程

引入至此,研究光电效应的科学活动并未完成,爱因斯坦的光子假设与光电方程作为假说──一种有根据的猜测,一种尝试性的未经确认的看法,要上升为理论,要为人们认同──当时对这一假说的怀疑超过了狭义相对论,甚至包括普朗克本人也持反对态度,还必须经受实验的检验。许多物理学家都想方设法用实验测量普朗克恒量h,验证光电效应方程。

简介密立根的工作一直对光子假设持有保留的美国物理学家密立根,设计了高精确度的实验装置如图8所示,经过十年的试验,不断解决一些技术难点,终于验证了光电方程的直线性,并测出普朗克恒量h=6.56×10-34j·s,在事实面前,密立根服从真理,宣布爱因斯坦假说得到证实。科学就是严峻的怀疑态度和对新思想的开放态度的混合,科学常常会发生这种情况:科学家说:“那的确是个好论据,我错了。”然后真的改变想法,扬弃旧观点,科学就是这样进步的。

全课总结本课学习,我们了解了光电效应现象,了解了进行科学活动的方法。光电效应把我们带进了量子化的物理学,光电效应告诉我们理解微观世界要有新的观念,光电效应引领了近代物理学的发展,对哲学、文化和技术的影响深远。让我们怀着对量子理论先驱们的崇敬心情,从科学回到生活。

播放音乐与三位物理学家资料画像,如图9所示。

生物效应论文篇7

中药化学是中药学专业的核心课程。随着中药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要求对于传统中药的药效物质基础更加明确,人们更加重视对于中药“成分”尤其的“活性成分”的科学阐述。这就对中药化学的教学策略提出更高的要求,即要求中药化学的本科教学应以中药“活性成分”为中心,以解决科研、生产中实际问题为内容,以培养思路清晰、实验技能扎实的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因而,笔者认为应结合教学当前的实际情况在中药化学的教学策略应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调整。

1 以“活性成分”为中心,充分调动学习热情和兴趣

在中药化学教学过程中,化学成分是教学的基础部分,以往的教学过程中往往以各类化学成分的特征来引入各章内容,如在黄酮类化合物一章中,往往是直接以“具有2-苯基色原酮”的结构特征为切入点。虽然,直接提出结构的重要特征可加深对其印象,可这样容易使学生只机械地把结构进行记忆,即是平面化的、化学式的教学模式。试着变换一下引入的策略,如果先把大家所熟知的药物维脑路通作为引入点,很容易引起学生对于这一治疗急性脑血栓药物的关注,进而引入其结构为羟乙基芦丁,即为中药槐米中芦丁的结构改造物。学生在急于探究活性物质结构的同时,自然引出黄酮类化合物的结构特征。虽然仅是教学引入方法的细节改进,却极大的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对于这类成分的结构会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除此之外,对于成分的认识上也不再停留于结构的单纯认识上,而是更有利于形成“成分”和“活性”相联系的立体知识结构。

2 以解决科研、生产的实际问题为内容

教学内容应紧密与生产科研实践相结合,这是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尤其对于中药化学这一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在教学环节上,可以首先提出本学科生产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采用设问式的教学方法,在引导学生解决问题的同时,培养学生利用课程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例如:在总论中介绍“系统溶剂提取方法”时,可首先面向学生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将来你在企业工作过程中,上级主管提出对于一味临床作用明确但活性部位和成分均未知的传统中药,怎样开发成现代的中药新药的课题。你该如何进行?采用怎样的科研思路和方法?”就业和未来工作发展都是学生其最为关心的,上述的设问也是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的,学生的注意力和思维力此时都会全部集中,就下来介绍的系统溶剂提取法与药物活性筛选相结合方面的知识,自然会水到渠成,不但印象深刻而且可以能很快应用的实际工作中,也拓宽了学生的视野和思路。

3 以培养思路清晰、实验技能扎实的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

应用型人才要求有完整清晰的思路和扎实的实验技能,即较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思路培养方面,应主要贯穿于提取分离工艺的教学内容中。在各章讲授相应部分时,教学目标和重点不应局限于对某种药材或某种成分的机械记忆上,关键是掌握此类成分的常用方法及其原理以及灵活运用上,今后面临此类成分时能合理设计提取分离工艺和形成完整的思路。例如:实验教学课中提取黄藤中巴马丁生物碱的提取方法,为小檗碱型水溶性生物碱的较为通用的提取方法,原理是根据水溶性生物碱可溶于乙醇的性质来提取,并且根据小檗碱型生物碱盐酸盐水溶性较差沉淀析出来精制。关键是提示学生以后碰到此类生物碱时可采用类似的方法来解决。再如,按类别分离生物碱利用了生物碱的碱性及某些两性生物碱的酸性官能团,应强调这是生物碱类成分的系统分离,并结合药效活性筛选出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然后有效部位和成分的理化性质,在实际生产中进行有目的性的分离。把系统分离―活性分离―目标分离的科研思路融入具体教学过程中。

实验技能训练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之一,化学成分提取、分离、结构鉴定是中药化学课程的关键技术,并具有一定的难度。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除加强日常教学实验中常规提取分离技术的反复训练之外,还专门开设了中药化学实验技术的系列专题讲座和训练;如现代分离精制技术的应用及进展等内容。尤其是在开放创设性实验课题的过程中,注重了高极性成分的分离技术,是对于中药复方水提液大量未知活性成分没有阐明这一现状,有针对性开展的本科教学科研实验课题。学生以课题小组的形式加入,在课题完成过程中,学生对于先进仪器设备、分离材料(包括制备反相色谱、高速逆流液滴色谱等)的使用和操作得到具体的训练和掌握;学生在本科阶段就接触到了应用性较强的前沿技术领域,培养了科学精神,激发了科研兴趣。

4 充分利用中药化学的基础知识,培养各学科的综合运用能力

中药化学为中药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其研究对象为中药“有效成分”,是其它中药学课程的理论基础。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和相关学科进行联系和贯通,知识体系的融合是综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要求。例如在强心苷提取教学中,常规应介绍提取强心苷根据制备速效和长效强心药物的不同目的,利用或抑制强心苷的酶解。在这一教学环节中,可进一步联系药理学药物代谢方面的知识,即抑制酶解可得到原生苷,极性较强且水溶性好,药理学中水溶性好的药物在体内血清中分布浓度高,而且容易代谢排除体外,这正是作为速效强心药物的机理。这样就把化学结构―化学性质――药物代谢―临床应用等方面知识统一起来,形成综合完整的知识体系。除有利于知识的系统掌握,更有益于学生将来的新药创新和设计。再如中药黄芩的南北方存在不同的炮制方法,其科学的评价也归于黄芩苷在两种不同炮制工艺条件下从结构到活性的变化,从而选择合理的炮制工艺,这样就把中药化学和炮制学知识结合起来,使学生对二门学科的的认识水平更为深入,即中药化学为理论基础,炮制为实践应用,二者相辅相承。

面向应用的中药学科专业知识人才的培养,应根据目前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现有的教学条件对教学策略作出相应的调整,并采用灵活机智的教学形式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中药化学的教学改革也更应注重细节方面,尤其是在思路、技能和知识体系的完善上,而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则是对整个教学效果最好的评价和检验。

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是学位论文的质量。为了切实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关,电气工程学院一方面抓好论文开题环节工作;另一方面,在研究生论文开题后的第二学期,由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督察组对本院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进行中期抽查。其目的在于了解论文选题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检查其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论文工作的抽查对研究生和导师起到了有效的督促和检查作用;同时能及时发现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对涉及的问题、内容及方法尽可能的给予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具体办法是:由于目前硕士研究生规模较大,硕士生全部参加由督察组组织的中期检查是不切实际的,因此督察组从每位硕士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中随机抽查一名学生进行论文工作中期检查。未抽查到的学生,由导师自己组织学生的中期检查。如在2001级硕士研究生中,督察组抽查了30名学生,按专业分成3个组,要求学生本人简要介绍论文选题意义、理论根据、实用价值、资料收集情况、论文工作总体安排和进度,开题以来研究的进展、取得的效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论文采用的技术方法、进一步完成论文的计划等内容。

通过对抽查的结果分析,学院大多数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难易程度符合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要求,有些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还积极参与导师科研课题研究工作,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科研实践中培养科研实战能力。抽查中也发现少数研究生在论文工作中存在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问题,比如:有的论文工作进展缓慢、有的没有明确的进度计划、有的难度太大需要调整等。

通过督察组对硕士论文的中期抽查,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作用表现在:

(1)对论文进度的督促作用:由于论文是随机抽查,这不仅给学生、同时也给导师一种督促,促使学生和导师重视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注意掌握论文进度;

(2)对论文题目、内容、进度的了解:论文的中期抽查,有利于导师和督察组及时掌握研究生的研究内容和进度情况;

(3)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由于参加的督察组专家都是比较有经验的老师,通过检查,督察组专家及导师能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具体的问题所在并提出一定的指导建议,以并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4)学术交流的作用:由于不同的研究课题在一起检查,对学生、对老师都起到了学术交流的作用。

我院连续4年的论文中期抽查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3.2 严格博士论文的预审制度,确保博士论文质量

博士论文预审制度,对保证博士论文质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博士论文的预审,是博士论文答辩前最有效的质量检查。博士论文中期检查时,论文研究还不够深入、全面、系统,还有大量研究工作要做,因此,难于对论文质量进行全面检查。但提交预审的论文,基本上已完成了全部论文工作,通过预审,可以检查论文是否达到了预期要求,研究深度是否足够、是否有创新;

(2)博士论文的预审,也是论文质量检查和论文完善的最佳时刻。对预审中发现的问题,学生还有时间、有机会对论文中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3)由于论文预审是对学生负责、对导师负责,因此预审专家没有什么压力,可以凭借专家们的丰富经验和学术造诣,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论文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这对论文的完善和质量的提高有重要意义。

但真正要达到博士论文预审的目的,预审专家是关键。如何确定预审专家,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来保证,但有一个基本的标准,就是:一是要熟悉论文研究内容,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研究领域要比较宽;二是要工作认真负责;三是要公平、公开、公正,能客观地提出自己的评审意见和建议。为保证预审专家的客观性和学术水平,学院规定预审专家组中必须有一位除导师外的院督察组专家。

3.3 坚持督察组听课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优化课程设置

学院长期坚持安排院督察组听课的作法。跟一般性的听课不一样,学院的这种听课不仅是对上课纪律、教师的表达能力、教学手段以及教学效果等的简单检查,而是更加深入,也是一种对课程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调研和检查。在安排专家听课时,学院特别注意安排熟悉该课程内容的专家听课,以了解该课程内容和课程深度以及与该课程相关的其它课程的内容衔接。听课后,除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外,还对相关课程的设置、内容的整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4年来,电气学院已建立健全了院系研究生培养质量督察组制度,每个学期院督察组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督察组会议,传达学校研究生教学的有关精神以及介绍其它院系好的管理经验,并严格督促、检查本学院研究生的开题、中期检查、论文预审、论文答辩以及研究生课程上课质量等,对研究生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方面的工作效果显著。在实践中,也注意处理好学院督察组与学院学位分委会以及行政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互相支持、配合促进。

实践表明,充分发挥院系研究生培养质量督察组的作用,对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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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程永波,廖晓玲.论研究生教育质量观与发展目标模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8): 16~20.

生物效应论文篇8

癫痫是一种常见的慢性脑部疾病,全世界约有4千万人受累,我国癫痫的患病率约为0.33%~0.58%。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抗癫痫联盟的定义,癫痫是由多种病因引起的慢性脑功能障碍综合征[1]。该病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工作、学习,且可能在发作时遭遇危险而危及生命,并伴有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心理问题,给患者家庭及社会带来很大负担。因此如何正确、有效地防治癫痫已成为医学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目前,现代医学对癫痫的治疗主要采用抗癫痫药物,但长期服用此类药物会产生诸多不良反应及副作用,不同程度地降低了患者的生存质量。中医药以其毒副作用低、疗效显著、作用独特等特点在癫痫治疗中被广泛运用,并为广大患者所接受。以往对中药抗癫痫作用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实验药理学研究,缺乏以中医理论为基础的系统性规律性的研究。本研究通过对1980~2009年数据库信息资源中具有抗癫痫效应的复方进行收录,将所有复方中使用频次居前50位的单味药按照其功效、药性、药味、归经等特性进行归纳分析,找出其中的规律性并构建中药特征-抗癫痫效应的数学模型,为中药抗癫痫效应研究及其临床用药提供科学依据。

1资料和方法

1.1中药数据的标引 中药数据的标引研究分析的中药为《中国药典》(2005年版)所收录中药,并以全国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中药学》为补充,其中同一种中药的提取成分、入药部位及炮制方法不同但功能相同者,计为一种中药,共为513味中药。每种中药按照《中药学》[2]规划教材对中药名、性味、归经进行功能疗效分类和分类类目的设定。

1.2文献检索与资料收集计算机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 1980~2009.9)、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CBM,1978~2009.9)、中国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VIP 1989~2009.9)。检索年限为1980-01~2009-09。有效文献确认标准为:①收录公开正式发表的有关中药复方抗癫痫效应的动物实验及临床疗效研究的一次文献,而经验介绍、理论探讨、综述性文献不计;②单味中药治疗癫痫,或配合其他西药,或配合针灸推拿治疗癫痫,中药预防癫痫、中成药注射液治疗癫痫的文献均不收录;③临床研究样本量少于20例且结果表明无疗效的文献不收录;④将同一作者、同一方剂和同一治法的文献合并归一。

1.3文献评价具有抗癫痫效应的复方的确认标准:凡是动物实验结果及临床疗效总结有2篇以上支持文献,并出自2个不同研究单位的结论,均证明该复方具有抗癫痫作用则被收录。其中被收录的复方治疗癫痫的临床疗效总结文献,观察病例数必须在20例以上,并进行系统性疗效评价总有效率在70%以上。文献收录时由2名评价者独立根据预定的纳入标准筛选文献,如遇分歧,通过讨论或咨询第3位评价者解决。

1.4复方中单味药频次分析统计收录文献所载复方中的所有单味药,共218味,按照单味药在所有复方中的使用频次,列出使用频次居前50位的单味药进行分析。其中使用频次最多的是石菖蒲,为91次,其次按顺序分别为全蝎、天麻、半夏、僵蚕、甘草、胆南星、蜈蚣、钩藤、郁金等。

1.5统计学方法以中药抗癫痫效应信息数据库为统计源,统计不同功效类别、不同性味、归经中药的数量和其中具有抗癫痫效应的中药味数。将检索结果数据导入Excel表格进行处理,采用统计软件SPSS进行Z检验,并对全部结果进行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Backwald LR法)。

2结果

2.1复方前50味不同功效药物的抗癫痫效应规律 抗癫痫复方使用频次居前50位的单味药中,其功效类别有比较大的差别。其中平肝熄风药抗癫痫效应研究比较活跃,具有抗癫痫效应的比例为61.11%,与合计率比较,在统计学上具有显著性差异(P

2.2复方前50味不同归经药物的抗癫痫作用规律同一种中药可能有多个归经,计算出抗癫痫复方使用频次居前50位的单味药不同归经的药物占全部药物的比例和在同一归经的药物中具有抗癫痫效应的药物比例。其中归胆经的比例相对较高,为29.17%;其次心经为23.64%,再次肾经为4.93%,与合计率比较,在统计学上具有显著性差异(P

表1复方前50味不同功效药物的抗癫痫效应规律功能分类表2复方前50味不同归经药物的抗癫痫作用规律功能分类

2.3复方前50味不同药性药物的抗癫痫作用规律在抗癫痫复方使用频次居前50位的不同药性的中药中具有抗癫痫效应的比例也不一样,就味数而言,性寒、性温的中药使用相对较多,分别为21味、15味,但不同药性具有抗癫痫效应的比例与合计率比较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3。

2.4复方前50味不同药味药物的抗癫痫作用规律由于每种中药可能有多种药味,因此是按抗癫痫复方使用频次居前50位的不同药味的药物占全部药物的比例和其中具有抗癫痫效应的药物占该药味药物的比例进行计算。结果发现甘、苦、辛、咸味药使用相对较多,酸、涩、淡味药相对较少,且不同药味具有抗癫痫效应的比例与合计率比较均无统计学意义 。见表4。

2.5复方前50味具有抗癫痫效应中药的特征的多因素分析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药物的功能分类、性、味、归经对该药物是否具有抗癫痫效应都有影响,有必要对其进行多因素分析将其中起主要影响的因素寻找出来,因此采用逐步的Logistic回归筛选主要的影响因素。以是否有抗癫痫效应(有为1、无为0)为因变量,药物的生物学分类、药味、归经、药性、功能分类为自变量进行逐步Logistic回归,方法为Backwald LR,变量筛选的门槛值为入选0.05与剔除为0.1。筛选结果为药味、归经、药性、功能分类进入方程。结果表明归心、脾、胆、心包经以及安神药、平肝息风药、解表药、化痰止咳药及补虚药均是具有抗癫痫效应的重要影响因素(回归系数>0,且P

3讨论

中药“四气”“五味”“归经”及功效等均是中药药性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医药临床辨证论治的基础及中医基础理论体系重要内容之一。随着近年来中医药现代化研究的进展,部分学者对这种理论体系合理性存在着不同看法[3]。中医学是科学的,中医基础理论是中医药学的核心内容,以中医基础理论的发展带动中医药学的发展,是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在系统论指导下,综合运用生物信息学等现代科学技术体系更有利于研究中医基础理论的合理性,从而促进将中医学“性智”的研究提高到与现代医学“量智”研究相同的高度[4]。本研究收集近30年来国内有关复方中药抗癫痫效应研究的文献,将抗癫痫复方使用频次居前50位的中药的特征,包括性、味、归经和传统功能分类,与以现代抗癫痫效应药理为基础进行中药研究的科学成果及临床疗效总结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中药特征与是否具有抗癫痫效应存在一定的规律。如在这50味中药中,平肝息风药的抗癫痫效应研究比较活跃,具有抗癫痫效应的比例为61.11%,在归经分类分析,归胆经、心经、肾经的比例最多,与合计率比较,均在统计学上具有显著性差异(P0,且P

为利用上述发现指导中药抗癫痫效应药理的研究及指导临床用药,本研究利用与抗癫痫效应密切相关的中药学特征,采用多元判别分析建立了判别方程,建立了回归方程,并用方程对有抗癫痫效应药物组进行模拟预测计算,得到的总预测符合率为91.6%,预测效果较好,可以为中药的筛选提供可信的参考。也为中医基础理论、中药药理研究奠定了基础以及提供新的研究思路。预测方程回代结果显示有抗癫痫作用的药物其回顾性检验正确率较低(符合率为24.0%),主要与目前相关研究多集中于部分常用中药有关,相关实验、临床研究未能对药典所收录更多中药进行广泛性抗癫痫效应研究。因而,为了有利于人们更为客观地认识中药性味等特征对其抗癫痫效应的影响,建立起客观的、回顾性检验正确率更高的Logistic回归方程,建议进一步加强对药典所收录更多中药开展实验及临床抗癫痫效应的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1]何伋,路英智,屈传敏.癫痫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9:1.

生物效应论文篇9

seminar教学法又称为研讨会,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某一课题结成研究小组,在大量查阅文献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自由和广泛的学术探讨,从而实现教学和科研的双重目的[1]。seminar教学法最早起源于英国。 1737 年, 德国著名学者j .m.gesner将seminar教学法引入到德国哥延根大学中,本文由收集整理随后,seminar教学法对欧美等国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seminar教学法目前是世界上普遍采用的教学形式之一[2-3]。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建立一所研究型创新大学要求必须教学和科研相结合,我国很多大学在课

程教学中也采用seminar教学法,取得不错的教学效果 [4-5]。seminar教学法主要强调学生的参与,其核心是充分挖掘学生的主动学习的能力和学术潜能、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深化学生对课程的掌握,从而提高教学质量[6]。它主要分为老师指定题目的seminar、学生自选题目的seminar、报告+讨论式的seminar、讨论式的seminar和问题解决式的seminar等5种形式 [7-8]。seminar对学生提出的要求是:listen(听得懂)、speak(讲得明)、read(读得懂)、write(写得好)。广西医科大学药学院药理学教研室根据自己学科的特点和针对不同的学生能够,分别在对本科生和研究生临床药理学课程的讲授中应用了seminar教学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和传统的以老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相对比,我们对seminar教学法作出以下总结:

1.1 seminar教学法更注重互动性

seminar教学法是一个教学互动的过程。由学生占主导,教师与学生一起参与,充分调动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加深学生对课程的理解与掌握,同时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能更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对学习知识的兴趣,帮助学生对知识的充分理解和吸收,提高教学效率。

1.2 seminar教学法更具有激励性

seminar教学法注重启发学生的思维,整个研讨会由学生来完成,从而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1.3 seminar教学法更具有研究性

seminar法教学的内容在课本的基础上,由老师提出问题或者学生自选题目,紧跟最新的科学研究进展,查阅大量的书籍和研究文献,总结最新的研究成果,提出问题和新的研究方向,seminar法教学可以有效挖掘学生的研究能力,培养实用型的学生。

1.4 seminar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自信心

seminar给每个学生提供了平等的参与的机会和与他人合作的机会,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学会如何与他人相处、开展合作,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集体感和自信心。

2 临床药理学的飞速发展

临床药理学是近几十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 以促进医药结合、基础与临床结合、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提高治疗水平、推动医学与药理学发展为目的。其主要任务为通过临床药理学研究,对新药的有效性与安全性做出科学评价;通过血药浓度监测,调整给药方案,安全有效的使用药物;监察上市后药物的不良反应,保障用药安全;通过医疗与会诊,合理使用药物,提高病人治疗水平。因此,临床药理学是现代医学的医疗、教学与科研不可忽视的一门学科。近几年来个体化医学和循证医学概念的提出和应用,进一步丰富了临床药理学的内涵。临床药理学的发展对我国新药的开发、新药的临床研究、创新药物平台建设、药品管理、医疗质量和医药研究水平的提高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临床药理学在新药临床研究的科学性、规范性等方面的完善和推动我国新药创制作出了重要贡献;在遗传药理学和药物基因组学、临床合理用药和个体化用药、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药效和不良反应的机制研究等方面也作出了显著成绩[9-10]。

我国临床药理学发展迅速,正初步形成了一支相当规模的临床药理专业队伍,在新药研究、药物评价、教学、医疗、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咨询服务中发挥重要的学术骨干作用。广西医科大学也非常重视临床药理学这门学科的发展,分别在各附属医院成立临床药学部和建立药物临床研究基地,承担各类新药的临床药理研究任务,汇集了药理学、临床医学、药学、化学、数学、生物统计等专业人员,为我区新药临床研究起到重要作用。广西医科大学药学院药理学教研室分别和广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自治区人民医院的临床药学部和临床药物试验基地建立教学共建单位,聘请附属医院和自治区人民医院的专家为特聘教授,来为学生进行临床病例的讨论和指导学生在医院各个临床科室的临床见习工作,并培养了一批临床药学专业的学生。除此之外,广西医科大学药理学教研室定期开展临床药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临床药理学学术研讨会,积极促进临床药理这门学科的发展。

3 临床药理学课程中应用seminar教学法的重要性

临床药理学是在药理学与临床医学的交叉中应运而生的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新兴学科,其主要职能包括新药的临床研究与评价、市场药物的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除此还承担了临床药理学的教学与临床药师的培训。seminar教学法特别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及学生之间的合作和讨论,这些为学生在临床药理学知识的学习提供基础和条件。

3.1 临床药理学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临床药理学的研究方向和课题来自于临床实践,最终服务于临床用药。药物的临床研究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是临床药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药物的临床研究的内容主要是新药的临床试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主要包括: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及时向药监部门进行汇报。药物不良反应是临床用药中的常见现象,多数药物的药理效应具有显著的个体差异,不同人群中服用同一药物,疗效有很大的差别。监测药物不良反应和药物反应个体和群体间差异可以避免重大医药事故的发生、提高药物治疗效果和改善人们生活质量。seminar教学法可以通过病例讨论和运用临床药理学知识来分析和解决临床用药的实际问题以及加深临床药理学知识的掌握。

3.2 seminar教学法强调学生主动性学习

近些年来,临床药理学的学科地位彰显重要,临床药理学的学科的发展对新药的开发、药品管理、提高医药质量和研究水平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教师必须根据临床药理学特点,指导学生阅读大量的文献,把握最新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seminar教学法要求学生必须查阅相关问题的大量资料和文献,掌握本专业最新的研究进展,有利于学生更好的掌握本专业的知识[11]。

3.3 seminar教学法强调团队的合作

seminar教学法要求学生互相合作,可以有效地发展学生的团体合作意识和能力。 应用seminar教学法能够集思广益,充分融汇大家的思路和知识,共同为临床药理学课程的学习输入新鲜血液。

4 seminar教学法在临床药理学课程中的应用

临床药理学课程强调实践,重视实际病例的讨论,在临床药理学教学过程中实施seminar教学法可以将书本知识和临床实际用药结合起来,并将本学科最新研究进展和科研成果引进seminar教学中,能够充分挖掘学生的思维和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我们在进行临床药理学教学时,根据临床用药的分类分别将学生分为高血压病药物讨论组、糖尿病药物讨论组、精神性疾病药物讨论组、肿瘤疾病药物讨论组等若干小组。每两周举行一次研讨会,每次约2 h,各个讨论组轮流进行宣讲。讨论小组根据所学的课程和临床实际用药中发生的情况,查阅大量的文献进行学术报告或病例讨论。研讨会以中英文结合的形式进行,可邀请教授、高年资同学和临床医生参加,还特别邀请附属医院的专家参加。比如,二甲双胍是治疗2型糖尿病的一线用药,也是肥胖或体重增加病人的首选用药,我们在临床见习中发现二甲双胍的疗效具有显著的个体差异性,不同的人服用二甲双胍后疗效有很大的差异,同时还发现二甲双胍对肺癌有一定的疗效,针对这一现象,我们举行一次seminar研讨会。首先由老师指定题目,然后学生先熟悉课本的知识,再根据临床实际发生的问题,查阅大量国内外文献,最后进行学术研讨,这个研讨会由糖尿病药物讨论组完成。

首先,由主持人—教师简要介绍本次seminar研讨会的主题——二甲双胍药物效应个体差异的研究进展(5 min)、同时介绍报告人员的安排和报告的进程。 其次,由报告人进行宣讲(30~40 min)。本部分是seminar的主体部分。 报告人针对报告的主题陈述自己的观点,通常称为presentation。报告人代表小组的全体工作(group work)。报告者利用多媒体形式进行论述,对报告者的要求是表达要精确、简单明了、衣着整洁、态度上礼貌谦虚。然后,由点评人评论 (5~10 min)。在这一阶段,先请group work进行补充性发言,然后大家可进行包括提问、批评、建议在内的多种形式的发言式评论,指出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或多媒体演示中的错误,或要求报告人对某些内容进行解释,报告人一般只作简要的解释说明。接下来,由听讲者进行提问与辩论(15~20 min)。这一阶段主要是围绕presentation的主题进行交流,所有参加者可向报告人提问,对报告人以及group work的观点、论据提出意见,或对命题进行辩论。报告人及group work可以进行解释和补充,这是学术交流中最精彩的部分,可以充分展示group work的学术积累和思辨才智。在交流阶段,主持人调动大家的参与热情,鼓励大家积极发言,但同时也要把握讨论的方向,使讨论紧扣presentation进行。最后,由主持教师对本次presentation进行评价与总结(5 min)。教师对本次seminar所取得的收获或对研究的问题进行

生物效应论文篇10

2、在业务上掌握植物营养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方向,了解土壤学作物栽培学与遗传学植物保护等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掌握一门外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在本学科能独立从事研究教学和其它技术管理工作。治学态度严谨,协作精神良好。

3、身体健康。

二、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包括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及实践教育(指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和公益劳动)。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为1~1、5年,其余为科学研究撰写论文和论文答辩时间,考虑到植物营养学科的特点,三年中至少最好有一个完整生长季节进行科学实验。课程学习不得少于30个学分,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和公益劳动等占3个学分。硕士生如要延长或缩短学习年限,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学科院(系)审查同意,报校长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三、研究方向

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有10个:

1、植物营养生理学

主要研究植物对养分的吸收运输分配和调控;营养元素的生理功能及其缺乏和过剩的症状和发生机理,以及这些过程与环境因子的相互作用;重点研究植物在旱涝盐碱高温冷害病虫害通气不良营养缺乏或毒害等环境胁迫条件下的植物营养生理学及适应性变化规律,新无机营养元素和有机化合物的生理功能及营养机理等,为合理施肥提供依据。

2、植物营养遗传学特征

应用植物营养遗传学原理,采用营养动力学,酶学和分子生物学方法,开展高产作物耐缺氮磷钾锌及其它营养元素的营养遗传特征,作物品种筛选及调控营养机理研究,为高效节肥品种选育提供科学依据。

3、复合肥料及各种新型肥料的肥效机理及施用技术研究

结合化工和农业部门以及生产需要对复合肥及新型肥料的肥效及作用机理进行研究,为工农业生产提供依据。主要包括:三元复合肥肥效增产机理;钙镁硫硅,微量元素稀土及SeGeCo等元素肥料作用机理环境效应施用方法和技术研究;商品有机肥有机-无机复合肥生产工艺肥效机理以及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新型肥料进行试验研究。为肥料生产和施用提供依据。

4、提高肥料利用率技术研究

主要是针对氮肥利用率低损失浪费严重,开展平衡施肥与计算机推荐施肥技术开发,解决当前农业生产技术和应用问题。

5、土壤生物量氮与氮素循环及调节作用

主要研究不同施肥条件下土壤生物量氮的动态及其周转的氮量,微生物周转氮与作物吸收关系,土壤养分养分的生物有效性,肥料中氮利用率以及在土壤-作物系统循环和施肥调控。

6、新型高效缓效肥料研制及工业废渣农业利用

结合各种材料特点和作物营养规律,开展长效肥控效肥缓效肥磁性肥叶面肥药肥以及有机无机复合肥等的配方及生产技术研究。充分利用我国自然资源和工业废物开展研究,如锌硼铁锰钼等工业矿渣钢渣草碳褐煤等资源利用与开发。

7、组织培养与无土栽培营养配方(组合)及应用技术

组织培养及无土栽培成功的关键技术之一是优化营养配方的筛选,应用植物营养学原理,对一些经济类植物进行营养液组合研究,是植物营养学研究的内容之一。几年来已经建立了一些研究实验室手段并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

8、植物营养诊断与推荐施肥技术研究与开发

根据植物营养失调症特征和叶片颜色变化规律进行定性和定量诊断施肥;土壤作物化学诊断方法;精准农业及施肥技术;土壤植株营养快速诊断方法及速测仪应用;DRIS技术营养图谱信息系统及诊断应用技术。

9、施肥对环境质量影响及良性生态循环施肥技术研究

在长期肥料定位试验基础上,开展施肥对土壤环境质量影响,施肥对土壤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影响,施肥与温室效应等研究,为合理施肥,改善农业生产环境质量和生态农业提供依据。

10、土壤氮的MIT过程

结合肥料长期定位试验开展不同有机物料中氮在土壤中的矿化过程(氨化作用硝化作用),矿化氮的微生物和矿物固持作用(微生物体氮矿物固定态铵),长期不同施肥对土壤氮的矿化势(N0)有机氮组成及其作物有效性的影响,不同矿化阶段的净矿化率净残留率及影响土壤氮MIT过程的因素的研究。

四、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要求总学分达到32学分以上(不含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课程分为必修课(学位课)和选修课两种。学位课规定为6门(见附表1),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含自然辩证法概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第一外国语(含专业外语),其它为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选修课根据研究生培养方向至少选5门课程。此外、在导师的指导下,硕士生还可以选修其它有关专业的课程(见附表1)。

跨学科(指跨二级学科)入学的研究生,以及入学前是专科毕业的研究生,须补本科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不计学分。

1、必修课(学位课)

(1)马克思主义理论(包括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及自然辨证

法概论)4学分

(2)外国语(包括专业外语)6学分

(3)高级植物营养学3学分

(4)植物营养的土壤化学3学分

(5)植物营养与施肥专题3学分

(6)植物营养遗传与分子生物学3学分

2、选修课

(1)高级植物生理学4学分

(2)生物化学实验技术3学分

(3)第二外国语2学分

(4)植物营养研究技术2学分

(5)植物营养诊断与管理2学分

(6)施肥与环境保护2学分

(7)土壤-植物-动物体系中的微量元素1、5学分

(8)微量元素分析技术2学分

(9)高级试验设计2学分

(10)多元统计分析在农业中的应用2学分

(11)仪器分析2、5学分

(12)计算机算法语言2、5学分

(13)植物生理研究技术3学分

五、培养方式与方法

1、实行导师负责制

在以导师为主的同时,建立导师指导小组,小组成员可以是聘请校外的知名教授和专家,由导师和指导小组全面负责培养工作,包括思想教育学风教育培养计划的制定学位论文的指导等。入学三个月内,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个人培养计划。

2、课程学习

硕士研究生必须学好规定的各门学位课程,要根据研究方向以及硕士生的基础,经过导师同意选读几门选修课。硕士生课程学习方式,可以随班听课,也可以在教师指导下自学以及采取研讨会和学习会等方式迸行,学习方法可以灵活。无论那种方式,都必须通过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学分。

3、学术报告

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应经常参加本学科的学术报告会,多写读书报告学习心得调查报告等,并要求在院(系)或教研室做学术报告2~3次。

4、实践教育

硕士生必须参加教学实践,在第二或第三学年组织硕士生参加大学本科的部分教学工作,形式可以是讲授部分章节,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辅导等,总工作量应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其中讲课不少于6学时。经考核合格计2学分。

研究生必须参加社会实践,在整个学习期间不少于3周。同时应参加不少于3周的公益劳动。研究生要写出社会实践报告,院(系)和研究生部党团组织要进行组织和考核,对没有参加社会实践或公益劳动的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5、文体活动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坚持锻炼身体,提高文艺素养。六、考核方法

1、课程考核:硕士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用不同的形式,但一般以笔试为主,专业课可采用笔试和专题学术报告相结合的方式。重在考核研究生对专业知识的把握能力及其应用基础理论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其中必修课程采用读书报告形式的,其课程论文要求达到能在一般正式专业杂志或学报上发表的水平。所有课程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2、中期考核: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须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课程学习学位论文选题和身体状况等。具体办法按《沈阳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七、学位论文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精神,硕士研究生要通过学位论文工作进行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培养。论文工作是硕士研究

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在论文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培养研究生独立收集资料实验操作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严谨求实的学风和团结协助的精神。在重视这些培养环节和过程的同时,应鼓励研究生选择有重要应用价值的课题,不断开拓创新。

1、学位论文的选题与实施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在导师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和收集资料,在第三学期内确定论文选题。选题力求和国家省部级基金项目国家攻关项目高科技项目及对国民经济有一定影响的开发研究项目接轨。鼓励研究生进行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研究工作。

论文题目确定后,由学科组织有关专家审议研究生的开提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拟订和修订论文研究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开题报告经学科点审核批准后,送交校研究生部备案。

学位论文必须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研究过程中应定期向导师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取得导师或指导小组的帮助。

1、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严格按研究学术论文要求撰写,否则,不予接受答辩。论文格式,一般包括:中文封面,英文封面,目录,中文摘要,前言,材料和方法或调查过程,结果与分析(表格和图要有中英文对照),结论和讨论,参考文献,附录,索引,英文摘要,致谢等。

2、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第八条规定的精神,提出植物营养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1)论文必须选题适当,目的明确,设计合理,数据真实,结论确切。

论文应有较强的逻辑性,要条理分明精练扼要,力求文字通顾,字迹清楚,标点符号正确。

(2)论文的撰写格式

①提要∶包括题目的意义,研究内容和结论。

②引言∶阐述题目的目的意义,并对与本研究有关的文献进行综述,从而提出试验研究的根据和技术路线。

③试验材料与方法∶包括供试材料(作物土壤肥料)田间试验盆栽试验实验室分析和其它试验研究方法,以及所应用的统计处理方法等。

④试验结果分析和讨论∶分析结果用图表等反映,并用文字阐述。根据试验结果提出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⑤结论∶列出试验的主要结果,文字力求筒练通顺。

⑥参考文献∶按一般学报格式要求,包括作者题目文献来源(期刊名称卷数页数年份)。外文文献应列出原名。应按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列出,也可按作者字母列出。

⑦外文提要∶应包括研究方法和试验结果。

⑧附录∶包括未列入正文的必要表格及公式推导。

⑨致谢:对导师及对论文有帮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表示谢意。

论文装订后,封面应标明论文题目,硕士生和导师的姓名,学校名称,论文完成日期等。扉页要有目录并注明页数。

(3)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要具有一定的新内容和新见解,具有一定的科学水平,不要求必须有何“创新”和“突破”。但要求论文条理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文笔流畅图表工整文风严谨。

研究过程中所获得的阶段性成果,应写出较高水平论文,鼓励在正式期刊上发表。

3、学位论文提交的时间

硕士研究生在论文正式答辩20天之前,必须向论文答辩委员会学科和校研究生部提交论文。

八、答辩与学位授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沈阳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进行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通过者经学位分委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九、思想政治工作

要加强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求研究生除了学好必修的马列主义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外,还必须参加规定的政治学习形势与任务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自觉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充分发挥导师及任课教师的作用,做到既教书又育人。健全研究生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团组织及研究生会的作用,组织研究生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十、主要课程的说明与教学内容

1、高级植物营养学(附实验):主要讲授土壤中养分移至根表的机理土体和根际养分的状态和变化;植物对养分的吸收运输和分布;NPKCaMgS及各种微量元素有益元素的生理功能,它们在植物体内的转化,有关肥料的合理施用问题;矿质营养对作物产量形成与作物品质的关系;逆境条件下的植物营养等。

2、植物营养的土壤化学:主要讲授土壤-植物间物质交换的过程,原理和影响因素;土壤中植物营养元素和有益元素的有效化过程,包括NPKCaMgFeMnCuZnBMoSiSeCo等;土壤中氮的MINT过程,磷的等温吸附与解吸过程,钾的缓冲能力曲线,土壤中微量元素的形态分级及其研究方法。

3、植物营养与施肥专题:植物营养与施肥各研究方向的基础理论和研究进展,主要包括植物营养机理,根际营养,逆境条件下的植物营养,各类作物营养特性与施肥进展,持续农业生态农业中的植物营养与肥料问题,核素示踪技术;现代试验设计与资料汇总,肥料长期定位试验进展,微量元素分析进展。

4、植物营养遗传与分子生物学:主要讲授植物营养的遗传学基础理论与发展;植物营养与植物遗传学;不同基因型植物的营养特性;植物营养性状的遗传学改良原理;遗传学方法在矿质营养遗传学特性研究方面的应用。

5、高级实验设计:回归正交设计;二次回归旋转设计;回归最优设计;混料(配方)回归设计;混杂试验设计;平衡不完全区组设计。

6、植物营养诊断与管理:主要讲授植物营养诊断理论及其诊断技术手段;主要作物营养失调症形态特征及其作用机理;营养诊断方法临界指标确定及施肥矫正;土壤作物分析及GIS和精准施肥技术的应用进展。

7、土壤-植物-动物体系中的微量元素:讲授土壤中微量元素不足或过剩对植物生长发育的影响;植物中微量元素含量与食物链关系;食物中锌锰铜铁钼碘硒钴等元素对人体和动物的有益作用;食物中重金属元素对人体或动物的有害影响。

生物效应论文篇11

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反观国外立法例,则存在不同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时效而消灭,......”,这一规定所确定的时效期限适用于对绝对无效行为的主张权利。[4]而意大利民法典第1422条则明确规定,契约因绝对无效行为而产生的诉权,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在我国民法学界,传统见解认为主张无效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应有期限的限制,认为无效法律行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5]传统见解所持的理由为:因权利不行使经过相当时间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其行使的,或为除斥期间,或为消灭时效[6]其客体或为一定的形成权,或为一定的请求权,并不包含得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权利在内,从而权利人的永久地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并且,传统见解认为法律行为之无效以绝对无效为原则,而具有绝对无效原因之法律行为影响公共利益,瑕疵程度最为严重,更须彻底的阻止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故不应限制当事人或第三人主张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的时间。[7]但是新近的观点认为,在此问题上应区分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认为在绝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的订定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应尽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为被宣告为无效的机会。在相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原因,但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避免使无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张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8]值得注意的是,该观点认为,就瑕疵法律行为在效力上的处罚类型而言,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较接近或类似固有的、典型的无效法律行为,而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则较接近或类似于可撤销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9]因而,尽管传统见解与新近观点在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区分标准及其实益问题上存在分歧,[10]但是皆认为无效法律行为为(或近似于)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认为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都不应该存有时间上的限制,以达法律政策上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然而,我国有论者认为,无效合同的无效主张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应适用诉讼时效。该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价值上的冲突,认为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进而主张对于主张合同的权利,应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11]本文对此不敢苟同。法律行为无效的主张或确认,其权利行使期间限制的目的在于调和二种互相冲突的法价值,即国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干预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关于如何调和该价值冲突,我国台湾学者有认为,应区分法律行为的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进行分别处理,已如上述。而且,我国立法亦采相同做法。按照上述见解及相关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无效为绝对无效,因其所违反的是公共利益,因而应强调国家对合同效力的干预,使其终局的、确定的不发生任何效力,而不应对主张无效或确认进行时间上的限制。

此外,诉讼时效适用的标的限于请求权,亦即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12]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主张合同无效或确认无效的权利并非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依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当然无效,并不以法院的确认为要件,但是当事人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却可能对合同是否具有无效原因存有争议,不妨诉请法院确认无效。当事人或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时,其所依据的权利并非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是民诉法上的请求权。需要澄清的是,民诉法上的请求权概念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德国著名学者卡尔?拉伦茨认为,“《民事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大多指,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权利主张......原告只对于他所要求的给付才有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相反,在确认之诉中则无须把他作为《德国民法典》意义上的请求权来看待,因为在这样的诉讼中,诉讼的标的是一切权利或法律关系。[13]尽管《民事诉讼法》在这里也称在诉讼中提出请求,但实际上的意思是诉讼争议标的。”[14]由此可见,主张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因其不属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再次,主张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一定必然地破坏交易安全。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终局的、确定的归于无效之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将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则应区别第三人的善意与否,第三人为善意的,法律应保护其所取得的利益。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法律行为之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理论上应作出一定的补充。

二、无效合同的对内法律效果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依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规定可以认为是无效合同的对内的法律效果。依据该条规定,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当事人之间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返还财产

1、返还财产的性质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关于返还财产的性质,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15](1)返还财产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2)返还财产属于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3)返还财产虽然从性质上看主要是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但并不排斥根据不当得利返还。我国学者有认为,第二种观点为我国目前的通说,因为物上请求权比不当得利请求权对原所有人更为有利。[16]本文认为,此种观点虽有其可取之处,但仍不甚妥当。

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依无效合同履行而转移财产的,其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都归于无效。无效合同的标的物仍然属于给付一方,此时给付一方基于所有权请求受领方返还财产,于法有据。同时,依据不当得利理论,此时亦可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在动产场合,可能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在不动产的场合,则可能发生所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与登记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占有为一种法律上地位,取得占有即取得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得发生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就同一标的物的返还,得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非所有权人被登记为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其理相同。[17]由此可见,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问题的处理上,物上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均可适用。但是,将“返还财产”的性质理解为物上请求权,较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对所有权人提供更好的保护(请注意:应为所有权人,而不是原所有权人,因为此时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有效的移转。认为是原所有权人的观点,可能是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误解)。

但是,上述分析仅仅适用于返还原物情形,而不适用于返还价金情形。一般认为,价金由于其特殊性,自他方受领价金之时起,该价金就与受领人自己原本所有的金钱发生混同,而成为受领人所有财产。因此,价金给付方请求受领方返还价金,不是基于其对该价金所享有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是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而,我国通说认为返还财产的性质为物上请求权,并不妥当。我国通说为什么竟然会有如此浅显的欠缺?笔者冒昧揣测,这或许是因为学者将(或许无意识)返还财产限于返还原物。[18]“返还财产”所返还的“财产”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无效合同的标的物,而不包括价金?本文认为不应作此理解。“财产”,依其外延从宽到窄依次有三种含义:一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总体;二是指广义上的物,不仅指有体物,而且包括无体物,法国民法持此观点;三是指狭义上的物,以有体物为限,德国民法持此种观点。[19]因此,对“财产”的含义无论采何种观点,价金都应属于“财产”。因而,“返还财产”应当包括价金的返还。此外,依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若认为价金不属于“财产”,受领价金一方就没有义务返还其受领的价金,而受领标的物一方却仍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这显然与理不合,有失公平。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返还原物的性质既可以为物上请求权,也可以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二者为竞合关系。由于物上请求权较之不当得利请求权能更好的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因而将返还原物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对于所有权人更为有利。返还价金则无法适用物上请求权的规定,而只能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规定。

2、“返还财产”之不足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大陆合同法将无效法律行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规定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为其他大陆法国家所未有,[20]与我国大陆合同法规定较为接近的是台湾民法典关于无效法律行为所生的“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我国大陆合同法的此种规定却存在问题。首先,“返还财产”中的“返还”用词不当,与现实操作存在脱节。“返还财产”应当指受领方将其依据给付方的给付而取得的权利(或物)返还给给付方。在转移动产所有权的场合,无效合同被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买受人应返还该动产的占有。但是,在转移不动产所有权场合,买受人如何“返还财产”则成为问题。若认为“财产”为狭义上的有体物,买受人“返还财产”应指返还不动产,但是仅此仍不足以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如认为“财产”为权利,买受人“返还财产”应指返还不动产所有权。买受人如何“返还”不动产所有权,一般认为,出卖人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涂销登记,但是此时仍然认为涂销登记为“返还”,则未免牵强。严格依据“返还”一词的文意,应当指买受人将不动产所有权重新转移登记与出卖人,而不应是涂销登记。抵押合同亦存在类似问题。因此,如将涂销登记是为财产的返还,须对“返还财产”作扩张解释。

其次,我国合同法关于“返还财产”的规定有时对标的物给付方不甚公平。依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给付标的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受领方返还标的物;受领人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事实上,一般而言,标的物交付时的价值会高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的价值。在标的物价值下降的情形,受领方仍需返还原物与给付方。依照合同法第58条后款规定,受领方对标的物价值的下降如存有过错的,则应当赔偿给付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然而,如果受领人不知合同存有无效原因,相信其已经终局地取得标的物而使用、消费,即使因而导致标的物价值下降,甚至毁损灭失,并不能认为其存有过失。此时,依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受领人只需返还标的物,而无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进行补偿。因为折价补偿只能在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没有必要返还财产的情形才可适用,而此时受领方已经将标的物返还给给付方,从而没有折价补偿适用的余地。这对于标的物给付一方显然不公平。因此,如要避免上述不公平发生,须对“不能返还”作扩张解释,将上述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

我国学者认为,“返还财产”,其目的在于恢复到无效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借以消除无效合同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21]但是,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第58条关于“返还财产”的规定,若要达此目的,非借助于“返还财产”及“不能返还”的扩张解释不可。我国有学者似乎也已经认识到此一问题所在,提出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并且认为损害赔偿方法(从该学者的表述来看,其所指的损害赔偿应指折价补偿)的采用也体现了恢复原状的原则[22]。本文认为此种观点深值赞同。在我国合同法第58条现有规定存有欠缺时,对返还财产及折价补偿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实不失为一有效的解决办法。而且,关于合同解除之后发生溯及力时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而没有规定“返还财产”。然而,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与合同解除发生溯及力时的法律效果极为相似。我国合同法将前者规定为“返还财产”,而将后者规定为“恢复原状”,在二者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分理由的情形,这不能不认为是立法上的疏漏。

(二)恢复原状

一般而言,无效合同的无效为自始无效,即其无效溯及至法律行为之当时。因而,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恢复原状,按照德国民法条文(第249条第一句)上的原意,是指加害人或债务人负有义务,必须制造一种宛如造成损害之原因事实从来没有发生过,被害人或债权人现时或将来所应处之状态。[23]恢复原状是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指导原则“损害补偿理念”为基础,推演出的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

1、恢复原状的范围

关于恢复原状的性质,我国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恢复原状不同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当得利制度,以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为目的,常以受益人之利益或财产状态(现存利益)为准据,以定返还义务之范围,而恢复原状义务则以恢复给付之原状为目的,常以权利人损失或财产状态为准据,以定其范围,相对人因给付受有利益与否,在所不问。[24]因而认为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为法律所规定的特殊义务。[25]关于恢复原状的范围,我国学者见解不一,有认为恢复原状是指应恢复到订约前的状况,有认为应恢复至受领时的状态,有认为应恢复至如未订立合同给付人于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时所应有的状态。[26]本文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并不一定就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因而也就并未发生损害。而且,订约前标的物的价值(价格)可能高于给付(受领)时的价格,因而一律认为恢复原状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显有未妥。至于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前者采恢复原有状况观点,而后者采恢复应有状况观点。恢复原有状况,对于损害事故发生后的权益变动状况并不考虑,从而就损害事故发生时点而言,虽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一样,离开该一时点,则仍有损害事故已经发生的感觉。恢复应有状况,对于损害事故发生后的权益变动一并考虑,从而损害事故终结时,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一样。因而,基于全部赔偿损害的理念及恢复原状的性质,应以恢复应有状况较为妥当。[27]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后,如果原物存在应以原物返还,如果不能返还(如出卖物已经毁损或再行出卖给第三人)或没有必要返还,如对方给付的是劳务、无形财产或者其他不能返还的利益等,则应依受领时的价额偿还;原物有孳息的,应当予以返还,其返还不能的孳息,应折价补偿;如果原物有损坏,应予修复后返还,或付给相当的补偿;如果给付的是金钱,则除了返还本金之外,还应附加自受领之日起的利息。

2、恢复原状的危险负担

法国学者认为,合同无效的溯及力原则“貌似简单”,操作起来却会引出许多复杂问题。[28]本文认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的复杂之处主要在于恢复原状的危险负担问题。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恢复原状的危险的关键问题在于,无效合同的恢复原状关系中危险分配的规则,在现行法上,是否与合同有效时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大异其趣,或应相当程度与之相契合。是否有相同处理的必要,事关立法政策上的价值判断。并且认为,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在契约有效时发生的契约关系,与恢复原状关系,纵不可谓有天壤之别,亦有本质上的差异。[29]对此,本文持相同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恢复原状的危险负担问题应有其自身的规则,如果危险可归责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则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危险;如果危险皆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则应由较接近危险的一方承担危险。

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后,出卖人当然应当向对方返还已收取的价款,买受人也应当向出卖人返还已经交付的标的物。但是,如果标的物已经灭失而返还不能的,该危险应由谁承担?如果买受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合同有无效原因,其相信自己已经终局取得标的物而使用、消费,甚至因而毁损灭失,此时买受人虽然对标的物的灭失不存有过失,但是标的物是因可归责[30]于买受人的事由灭失的,因而买受人仍应折价补偿。如果标的物的灭失是由于物的瑕疵引起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该危险。

具有争议的是,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灭失时的危险应由谁来承担。对此问题,法国最高法院认为(第一民事庭1967年12月6日判决)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出卖人返还价款,而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予以补偿。这是因为,在上述情形,依合同无效的溯及力原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被视为自始未转移,因此,根据法国民法所规定的“标的物风险责任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原则,标的物灭失的意外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31]由此看来,法国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似乎采用了合同有效时法律所确定的原则。德国民法的做法与法国法院的上述做法相似。德国民法第350条规定,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因交付买卖物而转移至买方的买卖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是此规定遭到了德国学者的批判。[32]台湾民法第259条第6款规定,应返还之物有毁损、灭失,或因其他事由,指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对于此款规定,台湾通说认为,标的物毁损、灭失是否由于受领人的过失,并非所问。[33]本文赞同台湾通说的观点。依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此条规定亦应作与台湾通说相同的解释,即使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无有过失,亦应折价补偿,因为出卖人较买受人更为远离风险,如规定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对其显然不公,而且有违社会一般观念。[34]

在急剧发展的现代社会,标的物价格可能随着市场的波动而有较大的变化。如果标的物在交付时的价格为10万元,返还时仅为5万元,标的物价格的下降纯粹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市场波动而引起,该5万元损失的价格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还是出卖人承担?我国学者有认为,返还财产为所有物返还的,返还范围应为受领给付时的价值额。[35]依此观点,标的物在交付之后返还之前的价格(价值)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本文认为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上例中,如果标的物的价格由10万元上涨到20万元,依上述观点,买受人返还标的物与出卖人时,要求其返还10万元的价金外,仍可以要求10万元的价差,这显然与常情不符,难以理解的。同样,在标的物价格下降情形,标的物的价额风险亦应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价格风险并不能归责于买受人,而且,此时无论标的物处于买受人控制还是出卖人控制之下,该价格风险都会发生(不考虑再行出卖情形),因而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其实际上并不比出卖人更为接近该价格风险。依照恢复应有状况观点及“自承损失原则”[36],该价格风险应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或有论者认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负担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无效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如一方诈欺、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实施诈欺、胁迫的一方应承担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本文认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负担不能取决于一方的诈欺、胁迫行为,而应取决于该危险的发生是否具有可归责于诈欺、胁迫一方的事由。如受领人受诈欺的情形,出卖人故意捏造(走私)车具有高速行驶的特殊性能,买受人信以为真,后因车不具有此性能而发生车祸,此时,纵然依买受人通常情形下的注意能力,必不至于高速驾驶,而具有具体轻过失,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仍应由出卖人承担。但是,如果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与诈欺无关,则不应由诈欺方承担该危险。如果买受人受诈欺,以高价买下一膺品古董文物,后因发生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此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的诈欺行为并无关联,而且诈欺规范所保护目的,并不在于使被诈欺一方免于因而所生的不利益,因而买受人仍应自行承担该危险。[37]但是,此时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58条后句规定,要求具有过错的诈欺方赔偿其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

3、恢复原状的排除

我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该条规定实际上排除了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之间恢复原状的适用。但是,该条规定却存在问题。关于“恶意串通”的内容,我国学者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恶意串通”实质上就是通谋,它既可能是当事人通谋后以真实意思表示为之,也可能是当事人通谋后为虚伪表示。[38]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恶意串通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39]从“恶意串通”的文义来看,应不限于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为真实,也应包括当事人通谋后为虚伪表示的情形。但是,依无效合同的立法政策,无效合同因当事人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因而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法律强制规定其为自始、确定无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文义,该项规定对于当事人通谋后为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有适用的余地,这显然是与无效合同的立法政策相违背的。因此,在现行法框架下,我们应对此项规定做出目的性限缩[40]解释,认为恶意串通为真意表示,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的“第三人”并非指个别的私人,而是泛指一般的人,对“第三人”的利益损害,将直接导致对社会利益的损害。但是,此时由于当事人损害的是一般人的利益,因而很难将其取得的财产返还给“第三人”。在当事人恶意串通为虚伪意思表示时,也存在类似问题。如债务人与受让人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情形,此时,债权人显然是债务人与受让人之外的第三人,依该条规定,受让人自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债权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对该条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做出一定的限制,即仅限于第三人被损害的利益与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具有同一性,或者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原本就应属于第三人。

但是,当事人依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之外的无效合同所为的给付,可否排除恢复原状的适用,我国合同法并未著有明文。在罗马法上,给付人的给付具有污辱性时,虽无法律上的原因,法院亦可否认其诉权。这一古老的原则,在许多国家里被颁布为法律,[41]或者被法院所适用[42],在双方当事人都为不道德或违法的目的所激励,而为不法行为时,否定其对于依据无效合同而给付的利益的请求返还的权利。关于否定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立法理由,早期的德国判例学说采所谓的惩罚说,认为不得请求返还,是对从事不法行为当事人的惩罚。此说已为德国多数学者所抛弃,取而代之的是拒绝保护说。该说认为当事人因其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及背于公序良俗的行为,而将自己置诸法律规范之外,无保护的必要。但是,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应公平衡量当事人利益,予以适当必要的保护不能因请求救济者本身不清白,即一概拒绝保护。[43]德国学者海因?克茨亦认为,同意或者驳回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并非取决于原告能否主张其所有权,而是取决于能否更好的推进被违反的法律的目的或在不道德交易中被压抑的公共利益,阻止公民不再签订这样的合同。[44]虽然上述学者为恢复原状的排除提出了一个标准,但是将该标准加以具体化,仍是学界与实务界的重大难题。

(三)赔偿损失

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依我国合同法第58条后句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有学者认为,有过错的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应适用合同法上关于缔约过失上的责任的规定。[45]本文认为此种观点并未考虑赔偿损失的排除适用的情形。一般而言,法律上主体在法律行为成立前所的生活资源,如有损失自己承担,此原则简称“自承损失原则”。但是,该原则亦存有例外,损失如有可归责于他人的情形,则可将损失转嫁于他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即为“自承损失原则”例外的典型。由此可见,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的适用是有一定条件的,即有可归责于他人的事由[46]。因此,无效合同中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在缔约合同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但问题在于,双方都有过错时,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合同法规定,此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该规定,本文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形作不同的理解。在一般情形,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与有过失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双方当事人都明知其所从事的行为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显然此时双方对于合同的无效都存有过错,尽管双方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目的,应排除双方赔偿损失的请求,[47]即在此场合,应无缔约上的过失责任适用的余地。此时,“......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应理解为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三、无效合同的对外法律效果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第三人,但是该规定并不能认为是关于无效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而只能认为是无效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恢复原状的排除适用,因为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原本就应属于第三人。无效合同的对外法律效果是指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后,其效力可否对抗第三人的问题。依传统见解,合同的无效可否对抗第三人,取决于该合同属于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绝对无效,任何人均得主张,并得对任何人主张之;相对无效则不得依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48]但是,新近的观点对此提出批判,认为传统理论将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作为区分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标准,似有颠倒因果关系的嫌疑。至于无效为绝对无效或相对无效,应为其法律性质的问题,而绝对无效或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究竟是否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乃属无效的法律效果问题。[49]新近的观点与法规范所保护的目的紧密结合,将得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从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中剥离出来,从而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相衔接,实为一有力学说。依新近的观点,无效合同虽然属于绝对无效,但仍然存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关于无效合同对于第三人的法律效果,法国学者佛鲁尔和沃倍尔并未根据第三人的善意与否,而是根据无效主张人的不同进行区分。甲将某物出卖给乙,乙又将之转卖给丙,如果经甲请求,甲乙之间的合同无效,则乙丙之间的合同也应归于无效。如果请求确认无效的是乙而不是甲,则甲乙间合同无效不能使丙失去权利,即不能导致乙丙间的合同无效,因为乙作为出卖人,对买受人丙承担有“追夺担保责任”,其无权以自己的行为使丙失去权利。[50]德国民法则根据第三人的善意与否区别对待。德国民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并未设有特别的规定,而委由一般规定解决,所谓一般规定,最主要的是善意取得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第87条第1项则明文规定:“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第87条但书的真正意义在于信赖保护,善意第三人无待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即可取得与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相同的法律地位,并且认为该但书的规定,在欠缺善意取得明文规定是,有适用实益。[51]

我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此未设有特别规定,因此本文认为在此情形下,善意第三人如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的,应当可以依善意取得规定保护自己取得的权利。但是,如果完全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可能会发生对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不周延的情形。首先,我国通说认为,善意取得的适用的客体仅限于物权,因此如果善意第三人从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取得的权利为物权之外的权利(如未证券化的债权),善意第三人也就无法依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其利益。其次,善意取得制度仅限于标的物转让的交易场合,因而对于此场合之外的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无法提供保护。如无效合同的标的为债权,善意第三人向受让人支付的,则其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因而在此情形下,我们是否应该突破善意取得制度的界限,从而善意第三人提供周延的保护就成为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而设计的一项制度。但是,在现在社会中,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因此,我们有必要透过善意取得制度,以其背后的“公信原则”作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础。无效合同虽然自始无效,但是受让人依据“合同”从转让人处受领给付标的,在“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前,其实际上对给付标的充分享有“权利”,尤其是受让人善意的相信其已经终局的、确定的取得权利。因而,受让人再行转让其“权利”的行为不同于纯粹的无权处分行为。[52]而且在此情形,因受让人取得的权利较无权处分场合更具有法律上的外观,自当对善意第三人提供更为妥当的保护。此外,在善意第三人信赖受让人享有的债权为真实有效的债权,而为清偿的,为保护交易安全及权利外观起见,亦应对其提供同样的保护,此亦为“公信原则”之表现。[53]因此,在无效合同场合,善意第三人即使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的规定获得保护,亦应当依据“公示公信原则”保有其取得的利益。

*武汉大学法学院2001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430072

[1]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95页。

[2]陈自强著:《民法讲义I?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0页。

[3]绝对无效是相对于相对无效而言。传统理论认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区分标准为,前者任何人均得主张,并得对任何人主张之;后者系指不得依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参见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3页。)但是,台湾学者五先生对此提出质疑,并提出应以法规范所保护利益的种类与性质作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区分标准。依据此标准,法律行为的订立直接违反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当事人双方,而法律规定为无效的,该法律行为应为绝对无效;法律行为的订立违反特定当事人的个别的特殊的利益而法律规定为无效的,该法律行为应为相对无效。(参见五:《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区别》,载《台大法学论丛》第二十七卷第四期。)我国台湾学者陈自强先生认为五先生的个人观点“可资参照”,(参见陈自强著:《民法讲义I?契约之成立与生效》,第281页。)我国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原因的规定,虽然较民法通则第58条的范围有所缩减,较前者更为符合无效合同的目的,但仍有不恰当之处。(参见拙文:《也论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制度的选择适用问题》,载)

[4]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第210页

[5]关于主张无效法律行为无效的主体,学界则存在不同见解。传统理论认为可由任何人主张无效,(如我国学者郭明瑞教授,参见王利明著:《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3页。)但是我国台湾学者五先生则认为应限于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及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见五:《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区别》。

[6]我国台湾学者倪江表先生对“消灭时效”一词的名称的妥当性提出质疑,认为既采抗辩权发生主义,“消灭时效”应改为罹于“变更时效”或“罹于时效”。(参见倪江表:《论我民法上消灭时效之概念及其名称之当否》,载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750-751页。)若按此推究,我国大陆立法与理论均采用“诉讼时效”一词,似乎亦有误导之嫌,容易给人这样一种印象,即经过诉讼时效后,权利人就丧失其的权利。但是本文认为既为约定俗成,学界及司法界对其内涵均未有误认,则无大碍。

[7]参见五:《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区别》。

[8]参见五:《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区别》。

[9]参见五:《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区别》。

[10]参见本文注[3]。

[11]庞小菊:《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刍议》,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此文并未严格区分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认为无效合同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分,其中合同绝对无效的原因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合同相对无效的原因包含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因此,此文所认为的无效合同,实质上就是指合同无效。由于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行使存在期限限制,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因此本文仅对无效合同适用诉讼时效提出反驳意见。

[12]我国有学者认为,请求权的这一传统定义并不能使人获得明确的教义。该观点将请求权区分为应然的请求权与实然的请求权。其中应然的请求权与权利理论中的第一性的权利相对应,与之相对的是义务;实然的请求权则以权利救济的手段出现,是因为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第二性权利,与之相对的是责任。参见张晓霞:《民法中请求权概念之辨析》,载《法学家》,2002年第2期。

[13]关于确认之诉是否以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的论述,可参见姚瑞光:《确认之诉是否以法律关系为诉讼标》,载钱国成等著:《民事判决评释选集》,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

[14][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2-333页。

[15]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

[16]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第233页。

[17]参见王泽鉴著:《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270页。但是,在不动产所有权移转合同被主张或确认无效之后的场合,将当事人间发生的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视为“返还财产”,显有牵强。关于此问题,后文将述及。

[18]如我国学者杨立新先生就认为,返还财产就是返还原物,进而认为返还财产的性质为物上请求权。参见杨立新主编:《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0页。

[19]吴汉东、胡开忠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20]我国台湾学者李宜琛先生对此曾发表评论,认为“按无效行为之效果,各国立法例皆根据不当得利、占有之规定......”参见李宜琛著:《民法总则》,正中书局,1977年版,第336页。虽然如此,但是现实操作有时会发生一些变化。如法国法上,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有权根据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相对方返还已为给付,但是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庭于1974年11月18日判决中确立的原则(买受人如果客观上无法返还原物,或无法将标的物以合同履行时的状态予以返还,则其应按接受合同履行时标的物的价值予以返还)与法国民法典第1379条、第1380条有关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吻合。参见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第225页。

[21]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第233页;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7页。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在有溯及力的情形,恢复原状有恢复原有状况与恢复应有状况之分。我国大陆学者一般认为恢复至合同订立之前的状况,即采恢复原有状况的观点。我国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则持恢复应有状况的观点,参见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5页以下;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先生亦持类似观点,参见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149页。恢复原状究竟采恢复原有状况还是恢复应有状况,实际上涉及到标的物风险承担的问题。对此,后文将进一步论述。

[22]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第310页。

[23]王千维:《民事损害赔偿法上因果关系之结构分析以及损害赔偿之基本原则》,载《政大法学评论》第六十期,第214页。

[24]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第555-556页;类似观点参见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0页;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第493页。虽然我国学者一般在合同解除时对恢复原状进行讨论,但是这对无效合同的恢复原状的讨论并无影响。

[25]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第555页。从我国学者余延满“给付人是基于对给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要求受领人返还”的表述上来看,他对此似乎持不同见解,参见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第493页。本文认为在返还原物场合,认为给付人是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并无不妥,但是在返还价金场合,由于价金以因与受领人的其他金钱发生混合而成为受领人的财产,此时如仍认为给付价金的一方是基于其对价金的所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显有不当。因而本文认为史尚宽先生的观点较为妥当。

[26]第一种观点参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第310、465页。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参见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第559页。上述学者有的在合同解除时进行论述,然而正如本文一再强调的,无效合同与合同解除具有溯及例的情形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而本文认为上述观点可以适用于无效合同的恢复原状。

[27]参见曾世雄著:《损害赔偿法原理》,第148-149页;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第559页。

[28]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第225页。

[29]陈自强:《双务契约不当得利返还之请求》,载《政大法学评论》第五十四期,第223、241页。

[30]我国台湾学者陈自强先生认为,“可归责”的解释,涉及危险分担的问题,并且认为台湾民法第262条(解除权之消灭)的“可归责”应作不同于“故意或过失”的解释。参见陈自强:《双务契约不当得利返还之请求》,第224、244页。本文亦认为可归责的内涵较之过错为广,如债务人在迟延履行中,对于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害,亦应赔偿,其虽无过失,亦属可归责。至于可归责的基准,陈自强先生认为系指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之注意,因而善意受领人当其对受领物的毁损灭失有具体轻过失时,仍应负偿还价额的义务。参见陈自强著:《双务契约不当得利返还之请求》,第246页。

[31]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第226-227页。

[32]参见朱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5页。

[33]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第534页。

[34]关于此问题,我国学者崔建远先生似乎持不同见解,其认为,当原物不存在时,即变为不当得利返还,所谓“返还财产”仅具有债权的效力。参见崔建远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此种观点实际上涉及到返还财产的危险负担问题。依此观点,标的物意外灭失的危险实际上是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对出卖人仅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因而不当得利不存在时,其无需折价返还。此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

[35]崔建远著:《合同法》,第92页。

[36]参见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第249-250页。“自承损失原则”系指法益上所有人应自行承担其法益上所受到的不利益,只有存在可归责于他人或其他例外情形时,才可排除该原则的适用,将该不利益转嫁于他人。

[37]参见陈自强:《双务契约不当得利返还之请求》,第246-247页。

[38]余延满:《合同法原论》,第213页。

[39]王利民、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第276页。

[40]目的性限缩,指以法律条文的文义应涵盖某一案型,但以立法目的本不应包含此案型,系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而为将其排除在外,于是为贯彻规范意旨,将该案型排除在该法律条文适用范围之外。其与限缩解释的区别在于:限缩程度是否已损及文义的核心,如已损及文义的核心,则它便是目的性限缩;如未损及,则它仍然是限缩解释。只是这个界限,并不一直很清楚。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7页。

[41]如德国民法第817条第2款,日本民法第708条第1款,瑞士债法第66条,奥地利民法第1174条,意大利民法第2035条,台湾民法第180条第4款。

[42]如法国法院很愿意使用的“任何人不得以其恶行主张权利”的公式。参见海因?克茨著:《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第240页。

[43]王泽鉴著:《不当得利》,第119-120页。

[44]参见海因?克茨著:《欧洲合同法》,第242、246、247页。

[45]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第234页;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0页。

[46]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否以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存有过失责任说与无过失责任说两种观点。参见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第45页。我国通说认为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47]我国学者王利明先生认为,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故意订立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在双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双方遭受了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第313页。

[48]参见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3页。

[49]参见五:《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区别》,第193页。

[50]但是,法国审判实践对此采取了更为彻底的解决方法,即驳回当事人(上例中的乙)的,因为其再行出卖财产的行为已使其不可能返还原物。参见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第233、234页。

生物效应论文篇12

自从我国旅游业推出文化旅游项目以来,旅游文化小镇已经成为各地旅游建设的一个亮点,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时,为防止出现风险和影响其安全(实质是原真性保护)性而采取风险监测、预警、分析和评估等措施,全面掌控非物质文化进旅游景区的安全局面,有效规避风险,实现旅游景区经济效益最大化,有效地拓展旅游市场,为做大做强旅游经济,大幅度增加旅游经济收入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现状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是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但时刻不能松懈对其开展必要的保护工作,专家们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等具有建设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1.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2010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筱云受文化部非遗司委托,主持完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现状及扶持政策调研报告》,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技艺、美术类等项目生产性保护现状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了可行性对策建议。(1)生产性保护理论生产性保护理论的提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地进入旅游景区提供了理论依据。以吕品田等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对传统技艺和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进一步诠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内涵,对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的理念、范围、原则、作用和意义发挥了重要作用。(2)生产性保护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一般可分为表演、展示和展出三大类,其中就包括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生产性保护内容。根据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将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过程中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十分重要,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进入旅游景区,采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就是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保护性措施之一。

2.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消失危险,有关文化管理及保护部门,必须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及时研究抢救性保护对策,才能确保面临消失危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原真性保存下来,并保证能够得到有效地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是指那些面临消亡状态的民间文学、作品、项目、形态及传承人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其活的生存及传播状态全方位记录下来,创造出适合它们长久生存的环境和条件。以山东省为例:全省共有17市138县创新“村报普查线索、乡点项目、县做规范文本、市整体收集、省全面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工作流程和普查方法,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如下表所示。

3.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符合抢救性保护的原则,是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成果及具体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来源于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所含整体论的思想,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源、环境和相关人群等要素。在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体表现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性、系统性、全局性保护。

4.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是一种富有创新的保护模式,针对仍具“活态”生命力强健的项目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便其“活态”项目有效传承和延续,在我国全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性保护落到实处。

(二)旅游文化小镇规划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旅游飞速发展,旅游文化小镇以整合文化旅游等元素为特征迎来空前发展机遇。集文化、休闲性和娱乐等为一体的旅游模式成为当前旅游业最受人们追崇的外出旅游的形式。因此凸显当地传统文化元素的旅游文化小镇建设就成为必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也是发展旅游事业的必然趋势。文化旅游是继休闲、观光、度假等传统旅游项目增添的又一崭新的旅游项目。目前,能够为游客提供具备厚重历史传统文化内涵等特性的旅游文化小镇就是适应旅游业发展的产物。旅游文化小镇涵盖文化、休闲、观光、度假、运动等诸多旅游元素,以文化旅游产业为核心,整合一系列相关产业,创建高效的文化旅游产业集群,不仅能促进旅游城市景观、基础设施、文化产业结构、城市就业等方面深刻变革,同时也能对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在规划设计时一定要选择中国的名村(名镇),挖潜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让其成为自身的文化资源,避免旅游文化小镇同质化而注入文化之魂。

三、非遗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

(一)非遗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

为提升区域旅游经济发展效益,取得文化旅游小镇规划设计建设工作的成功,地点的选择十分重要。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选择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为基础,以江西省为例,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江西省已经公布了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见下表所示:从述表中所显示的数据表明江西省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旅游景区的开发形式;其次是舞台表演形式;第三是现场体验形式;第四是开展活动形式;第五是商品展销形式;第六是宣传展览形式;第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具体项目和相关文化产品。主要推进措施:措施之一是提供支撑平台,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项目中,要全方位筹集资金,争取政府等多方支持,搭建旅游文化小镇整体硬件支撑平台,构建科学地配套基础工程设施和后勤服务保障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单位也要为其项目进旅游景区安全提供保障。措施之二是旅游文化小镇管理层必须组织力量深入挖潜、开发和利用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所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生产性保护形式制造出旅游产品、演艺节目等。措施之三是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将旅游文化小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文化小镇亮点,通过多种渠道强力推广,使其成为延续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措施之四是积极探索旅游文化小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形式和途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景区并形成良性互动、利益共享、互惠互赢的新格局。

(二)“3+X”风险规避

1.“3+X”风险规避理论概述

“3+X”风险管理理论基础是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现代风险理论正式被世人接受是基于梅尔,赫奇的著述《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威廉姆斯的著作《风险管理与保险》的面世。风险理论的发展历经了传统风险管理、金融管理、内容控制和企业风险管理理论等过程,经过多种整合和多年发展搭建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早已成为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有效管理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已是不争的事实。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包括风险监测、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估三个体系。“3+X”风险规避理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的安全保护措施得以强化,作为一门新兴较为先进的管理学理论,是建立在《企业的风险管理》基础上,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的安全保护管理引进上述理论无疑是一种良好的选择,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风险监测、分析、评估、识别和衡量,从而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实现风险规避。

2.“3+X”风险规避主要内容

“3+X”风险规避的目标实现,必须实现风险的的监测、分析、评估、识别、衡量并达到风险规避目的,为最终决策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撑。其中监测是识别的基础,分析是识别的关键,评估是风险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采用“3+X”风险规避理论,首先必须对其机理有比较深入地了解,其中3代表风险监测、分析和评估而X则表示风险预警、防范和补救等措施。该研究成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实践中可用于规避可能存在的可预见性或可能隐藏的各种风险,并能针对上述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产遗产进入旅游景区不仅能得到有效保护,而且能有效地开发利用,发挥最大的旅游经济效益,最终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强有力的保护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3.“3+X”风险规避研究涵盖范围

“3+X”风险规避研究涵盖范围: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有效利用是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旅游文化小镇经济发展的源泉。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在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中必须考虑其存在风险。因此,“3+X”风险规避理论从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预警、防范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等进行充分论证,最终提出科学地可行性工作方案用于指导实践,实现的旅游文化小镇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我国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安全进入旅游景区工作,成功的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十分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文化小镇的文化魂,为了科学地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中风险规避问题研究显得尤其重要。因此,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其目的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后划分出相应危险等级,积极寻找应对策略,消除不安全因素,将其存在的一系列不利的影响因素降到最抵点,就是要发挥其在旅游文化小镇中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将风险降到最低。

4.“3+X”风险规避具体实施

“3+X”风险规避的具体实施,其核心内容可分为方面,一方面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另一方面要对“3+X”风险规避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的影响进行研究。(1)采用通常使用的风险评估手段来评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估手段的采用是指在风险发生前后对人们的生命、生活及财产造成的损失,量化评估风险的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中所包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过程中,可以采用上述风险产生危害程度和概率依据相应的风险管理理论进行等级划分,一般情况下可划分为蓝、黄和红三个级别。(2)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来实现风险控制。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关系研究,从中寻找出存在的有机联系,建立相互促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机制,共同监督其有效运行,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科学合理。(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查找风险评定风险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发生,避免过程风险发生,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风险监测、分析、评估及规避一览表:根据风险对后果的影响程度大小可以设定风险点相对小的为蓝色等级,该风险对后果不会造成太大的危险,主要体现在风险性质为不符合管理规范。风险应对策略: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加大经费的投入,完善软硬件条件,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综合素质。根据风险对后果的影响较为严重的划为黄色等级,主要体现在风险性质是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风险应对策略:严格制定有有效的管理制度,强化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力度,严格工作程序,建立严格的考核监督机制。根据风险对后果影响为严重的划为红色等级,主要体现在风险性质是产生了严重的违纪违规后果为严重,风险性质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风险应对策略:从抓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的教育工作,对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者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要慎重,因为存在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隐患,必须时刻保持牢固的风险意识,要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工作的前提下,引进先进的“3+X”风险规避理论,从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预警、防范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安全性、可靠性和必要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有机融合,促进旅游文化小镇经济腾飞。

参考文献:

[1]王东.国外风险管理理论研究综述[J].金融发展研究,2011,2:23-27.

[2]单晓维.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文化价值的实现[J].兰台世界,2014,35:90-91.

生物效应论文篇13

1 法象概念浅释

法象是中国古代哲学术语,指的是自然界的现象。最早可见于《周易·系辞上》:“法象莫大乎天地,变通莫大乎四时。”取法于天地万象而应用于传统医药,即是中医的法象思维,这是我国医学的一个特有的现象,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思想。虽说是独立于传统药物的主流理论,即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归经理论之外,但仍然是相互渗透的。

2 历史沿革

《宋太医局诸科程文格》是我国最早的国家中医试题集,其中的假令论方义一道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内经所载:东方青色,入通于肝;南方赤色,入通于心;中央黄色,入通于脾;西方白色,入通于肺;北方黑色,入通于肾。皆以脏法五行,色通五脏。

至于金石之类,草木之品,无非法象之相符也。观《神农本草卷首》云:“丹砂法火色赤而主心”。是丹砂色赤,法南方之火,故丹砂之功,可以专主乎心也。如今之方论所载灵砂、桂心之属,皆能治心,亦色赤之类,如麦冬、远志之辈,亦治心之药,而色不赤,何也?”[1]这个问题比较明确提出了药物的法象理论,并且对药物的法象理论的实用范围提出了相应的看法。从这里也可以推知法象理论体系的形成至少在宋朝以前。

2.1 理论渊源 从《宋太医局诸科程文格》可以看出,法象理论可见的最早记录是在《内经》和《神农本草经》(当时流传的本经与现在的版本不同,现在流传的本经版本中并无“丹砂法火色赤而主心”一语)。内经中的体现了很浓的取类比象思想,比如《素问·示从容论》就有“援物比类,化之冥冥”之说。又如“验于来今者,先知日之寒温,月之虚盛,以候气之浮沉,而调之于身,观其立有验”等[2],可以说《内经》是法象理论的源头。

2.2 早期的本草学专著 早期的本草学专著在论述药物的功效时,大部分的体例都是先论述药物的味性,继而是药物的主治、别名、用法、产地采集炮制法及七情畏恶等项目,基本上很少有什么理论上的发挥,记载的功效,都是实际的经验总结,比如《神农本草经》、《名医别录》、《日华子本草》等,虽然都是后人辑出来的,但基本上也反映了当时的本草学情况。

2.3 宋金元时期的本草学著作 宋金元时期,医学进入了一个争鸣的阶段,整个医学界有着一股开拓创新的风气,金元诸医家也逐渐突破前人认识范围,创立了一个又一个具有独特风格的医学理论学说,比如说金元四大家。同样,药物学也有相应的发展,归经学说就是在此期间兴起并逐渐成为中药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有些药物的功效用单纯药的性味等理论难以解释清楚,于是这个时期的医家又试图寻找一种能够补充药性理论的不足,而有效的解释某些药物功效的方法,于是药物的归经理论诞生了[3]。药物法象学说也是在这个时期的本草中露出头角的,比如李东垣的《珍珠囊补遗药性赋》在栀子条中记载易老之言:“轻飘而象肺,色赤而象火,又能泻肺中之火[4]。”又如元代王好古《汤液本草》:“凡根之在土者,中半以上,气脉之上行也,以生苗者为根;中半以下,气脉之下行也,以入土者为梢。病在中焦与上焦者,用根;在下焦者,用梢。根升而梢降。大凡药根有上中下,人身半以上,天之阳也,用头;在中焦用身;在身半以下,地之阴也,用梢。述类象形者也[5]。”都是药物法象理论的体现。这个时期的药物法象理论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所以在这个时期的本草学著作中还是以性味、升降浮沉为主流理论,根据法象理论阐述的药物还比较少见,但是对药物功效的阐释同早期的本草相较则有了自己的发挥。

2.4 明清时期 中医的发展可以说到了鼎盛的时期,各家著作可谓汗牛充栋,本草学专著也是如此,医家对本草的认识和应用也发展到了极处。这个时期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归经理论已经不足以阐释药物的功效,所以诸家对本草理论的发挥也较多,药性的阐释也就较为灵活,比如清代吴仪洛在《本草从新》中很多地方都用到了药物的法象理论,如青蒿条说“得春木少阳之令最早,故入少阳、厥阴血分”,又如通草条“色白气寒,体轻味淡,故入肺经引热下行而利小便,味淡而升,故入胃经通气上达,而下乳汁”等。并且在这个时期出现了一部药物法象理论的巅峰之作,即唐容川的《本草问答》。他认为“诸家本草扬厉铺张,几于一药能治百病及遵用之,卒不能治一病者,注失之泛也。又或极意求精,失于穿凿,故托高远难获实效,且其说与黄炎、仲景诸书往往刺谬”。于是,本着诸药“见于目而尝于口,便可推例以知其性矣”的宗旨,与其门人张伯龙以问答的形式,由浅入深,根据自己的临床实践,而不是凭空的推演,将诸药纳入药物法象理论,虽说有些地方论述得牵强附会,但瑕不掩瑜,可以说是药物法象理论的集大成者。全书文笔顺畅,一气呵成,洋洋洒洒,通过七十五个问题,从药物的物理相感、产地、用药部位、生长环境、采收时间、色质等,用同种求异的方法阐述药性。他认为药物治病的道理是以其气味阴阳之偏来调节人的经络脏腑、四肢百节气血阴阳之偏,使之归于平和,即“以形色气味,分别五行,配合脏腑,主治百病”。这部书是唐氏晚期的作品,是唐氏一生临床经验的结晶,其学术思想在这部书中体现得较为完备,不仅仅是一部本草学著作,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临床宝典。比如油滑之药皆可下行,大黄有雄烈之气故泻下之力大,巴豆非但油滑,且味辛性热,故较大黄泻下之用更为猛烈。琥珀乃阳木之脂所化,其性黏,擦之使热则阳气外发,冷则阳返于内,与人之魂藏于肝血之中是一个道理,所以琥珀有安魂之功。磁石色黑入肾,能吸肺金之气归于肾中,从而可以治疗肾不纳气之咳喘。茯苓乃松脂入地所化,下有茯苓则松颠之上必有茯苓芝以应之,故而茯苓可以化气上行,这样岳美中先生的一味茯苓饮治疗发秃就可以更清楚的理解[6]。

总结评价:药物的法象理论从起源到成熟,经过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已经成为中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中药的应用仍然是以主流理论为主,法象理论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情形,如果生搬硬套,导致该理论的泛滥应用,就可能会成为鲁迅口中所谓的“有意无意的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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