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论文实用13篇

融资融券论文
融资融券论文篇1

???从10月5号中国证监会公布即将试点融资融券的试点工作,到现在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了,但是我们市场并没有迎来大家期盼的大反弹,从2200点一路下滑跌1700点,最近一个星期在1700点上下做震荡,未来市场究竟是反弹还是会继续下滑,我相信广大投资者都悔恨关注这个问题,下面我们两位专家就会结合融资融券的问题,为大家做深入的解答,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今天到场两位专家:

???广发证券融资融券部谷雨博士后

???招商证券(香港)董事缪英源先生???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张博士,他演讲的主题是:“融资融券-制度性创新”,我简单介绍一下谷雨博士后,经济学学士、产业经济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2004年8月进入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和广发证券博士后工作站从事金融学博士后研究,研究方向为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研究。2006年8月,博士后出站后,先后进入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和广发证券融资融券部,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表多篇关于融资融券文章,2008年出版个人专著《中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研究》专著一部。

???谷雨:大家下午好!感谢主持人刚才的介绍,博士后不是一个学位,只是说明一段经历,当时正是因为融资融券这个课题才进入这个行业,虽然之前在校的时候有一些了解,但是也可能跟大家一样,对这个课题从一无所知慢慢到熟悉一些,刚才主持人也说,是实战派,国内还没有开,所以我还不是实战派,刚才和缪先生说过我这边还是纸上谈兵,他才是真正的实战派。

???今天的题目是中国资本市场一项基本制度创新,大家都知道所谓的创新如果在我们学校里面来看,都是要求比较高的,特别是大家如果做论文的话,创新也是很难达到的要求,大家无论是硕士论文还是博士论文,都要绞尽脑汁想出几条创新来,但是这项制度如果从中国资本市场来说,是一个从无到有也算一项制度创新,从融资融券制度来讲不是创新,因为在成熟市场都已经有过很多经验,而且是一项基本的制度,所以从严格学术意义来讲不是创新,但是对中国资本市场来说,本来制度创新就比较少,对于整个交易制度来讲的确会带来一个转变,正如大家听说的,流传比较多,以前证券市场只能做多,上涨的时候赚钱,如果制度推出来之后,下跌的时候也可以赚钱,大家最普遍流传的关于这个制度的解读,严格意义来讲这个制度还是有一些问题的,跟通常理解也不是很一样。

???这个题目列出来融资融券启航之后更暴跌?还是大反弹?这个大家都是关心的问题,可能最后的答案跟大家的想法有一些差距,从一项交易制度来讲,从管理层角度来讲都应该不是说会推出使市场更暴跌的制度,或者使市场保障的制度,还是从市场完善的角度来说的。

???正因为与这个课题结缘,谈一些自己的粗浅看法,之后可以跟大家讨论一下。

???首先看一张图表,跟融资融券联系不大,但是我觉得是很有意思的一张图片,因也是我最近找到一张图片,列举1825—2007年没有标普指数回报率,从整个股市180多年美国股市涨跌幅来看,真正暴跌40—50%的年份只有1931和今年2008年,涨幅比较大就是50—60%是25年,列出报表的意义如果把06、07年涨幅放在中国资本市场,大家都希望像美国华尔街之前走势一样,不是去年次贷危机以来的情况来看,对照这张报表从涨幅来看,就是06、07年涨幅在图表右侧还是要有一段距离的,当时一段涨幅只有50、60%,我们06、07年已经远远超过了,在断点还有很远的距离,08年跌幅70%是在左边,也是很远的距离。从这张报表来看,从过去两三年来看已经经历了美国市场最惨和涨幅最多的两个时期,经历过去这两年,剩下的时间也就是在填充中间的这些年份—收益率,从概率商来说再暴涨和暴跌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了。在美国市场180多年历史中最多的年份是在10%以内涨幅有45年,从概率来讲这个是比较正常的。所以看到这个报表把这个报表直接发送整个公司领导那里,说了最后一句,我们已经用两三天的时间经历了美国100多年的暴涨和暴跌的阶段,剩下100多年我们都可以宠辱不惊,基本上经历这两年,剩下的事情都是不会有这样大的涨幅和跌幅。我觉得这个表格是很有意思的,从长远来看对市场有信心的一个表格。

???接下来具体讲一下融资融券,列了几个问题,把这个制度给大家介绍一下,主要留出时间大家共同来交流。

???关于融资融券,借助于现在媒体的宣传和介绍,和大家对资本市场的关心,大家都非常了解,最通俗的来讲,融资比较好理解,简单来讲就是借钱或者是你本来没有那么多资金借来更多的资金来购买股票,这样借钱首先是来源于对市场上涨预期的判断。融券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之前做这个课题的研究,但是都问我具体是做什么工作,我觉得如果用很专业的语言来讲也很难说明白,最通常的理解对市场有下跌的预期,而你手头的股票虽然只有一定额想获得更大的收益,可以从市场上如果有人愿意把本来要长期持有的证券借给你,你可以直接卖出,等下跌之后再用一个更低的价格买入,最后把证券再还给你借助的借助方。这样说比较难以理解,我跟朋友讲了一个通俗的书法,比如邻居家有一辆新的自行车,他最近不用,但是你觉得这个自行车价格会下降,你就可以把它借过来,在他允许的情况下又把它卖掉,价格下降之后又买一辆新的自行车还给他,也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过程。这个是比较形象的理解,银行就是做资金的借入借出的证券,证券公司就是做股票买卖的中介,像我们将来融资融券部做的也就是一个资金和证券借入和返还的中介,和自行车没有太大的区别。

???我国《证券法》之前一直禁止这样融资融券的业务,大家都听说过包括在市场上的人都知道,尤其三方监管之前有一些地下融资活动,那样的融资严格意义来讲并不是通常我们理解的融资和融券,不是政策的制度安排。在05年新的《证券法》颁布之后142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整个推出背景:对以前没有这种制度的修正。第二05年我们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当时我个人认为也是作为保证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的措施,但是因为后来股改进程的原因所有的创新也都停止了,刚才主持人也讲今年在国庆之后证监会说从紧也有媒体报道又暂停,专家又澄清没有暂停,但是从规则来看,当时在06年已经把这几项规则都制订清楚了,我列几个规则当中对这个业务有一些细致的介绍。总体来说06年所有的基本大的方向和整个准备工作已经万事俱备,但是这个业务一是一波三折包括广发证券一直在准备,当时十几个人,由各个部门组成融资融券小组对这个问题持续跟踪,从证券公司角度来讲,这个业务也是不断跟踪的,不是很仓促或者很突兀的一个业务。

???大家说的融资融券是说市场的比较多的,如果学术的文章经常用证券信用交易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等同的,在狭义上来讲,信用交易属于不加证券两个字大家理解,不涉及到直接交易,而加上证券信用交易可以具体划分为融资和融券,没有那么多本金或者手头没有那么多证券还可以做那样高恶毒的交易情况。如果具体划分来讲,有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也有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我们现在规则当中通常理解的是证券公司也就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因为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将来可能是下一步的方向,包括如果向国外证券金融公司,券商再提供融资融券会使业务进一步放大,但是从现在来看整个的来源主要都是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

???股市在上涨的时候也能够赚钱,下跌的时候也能够赚钱,这样的说法可能说对了一半,首先对的前提是看对了方向,如果走错了方向损失也是比较大的,如果上涨的时候赚钱说明你做了融资业务,也就是说用一笔很少的资金做了一个看多的业务,如果看错了方向,如果你所选的股票是下跌的方向,并不一定是大盘的方向,所以上涨的时候可能亏的更多。下跌的时候也能够赚钱,你做了一个融券业务,而市场的走势正如你的预期一样在下跌,这样的确是可以赚钱的,如果跟你的方向相反,可能要比现在买卖亏的要更多,下跌的时候即使市场下跌,你买的融券卖出的股票上涨的话也是会有损失的,这种损失由于杠杆作用放大。所以我只能说如果有人跟你介绍融资融券,包括将来我们可能推广的时候也会这样宣传,但是肯定会加上一个风险提示:这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这个业务的确是上涨的时候能够赚钱,下跌的时候也能够赚钱,但是在上涨的时候也会亏,下跌的时候也会亏的更多的业务,里面会有一些丰富控制,这个是细节的东西,不能影响仅凭这两句对融资融券制度简单的下结论。

???(PPT放映)一个形象的说法,因为现在我们开的口子比较小,主要是从证券公司手中融资,证券公司自然有关资金和借贷资金,从管理层的要求来看,主要是自有资金,借贷资金是一个方向,也包括开展业务之后,管理层比较放心,对这个业务有进一步发展,可能会增加,现在主要是控制在自有资金的水平,客户从证券公司借来资金,购买股票,前提是你对某一只股票或者是你想要买的标的上涨的预期,从理想状态来说,股票上涨之后卖换来更多的钱,自己留下一部分,把证券公司借来的钱再还给证券公司,完成这样一个交易过程。

融资融券论文篇2

一、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及其特点

根据国际融资关系中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层次来分类,有存在双重债权债务关系的间接融资,还有只含单一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融资。

(一)直接融资

1.国际债券融资

国际债券即发行国外债券,是指一国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企业、私人公司、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等在国际债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面值发行的债券。国际债券主要分为欧洲债券和外国债券两种。

欧洲债券融资主要有如下特点:

(1)管制松散。欧洲债券市场的所在货币当局,对银行及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管制都很松。如果在美国纽约市场发行美元债券,美国对此审查相当严格很难获准;而在欧洲货币市场发行美元债券,手续则较为简单,不需评级机构评级,也不必向任何机构登记注册,而债券注册则只向当地证券交易所提交说明书即可。

(2)币种多样化。欧洲债券可以有更多的货币种类选择,而且当一些借款人想展期筹集较大金额的资金时,欧洲货币市场都能满足这些需要,满足货币种类和数量的需要。

(3)交易集中。欧洲债券市场的交易全部在证券交易所里成交,没有场外市场,要接受证券交易所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4)资金调拨方便。欧洲市场是完全自由的市场,不存在限制和标准。加上在欧洲的一些金融中心,银行林立,业务经验丰富,融资类型多,电讯联系发达,银行遍布世界各地,资金的调拨非常方便,若融资后需调换成各种所需货币,可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调换并调拨到世界各地。

外国债券融资主要有如下特点:

(1)发行外国债券首先要对借款者进行评级。借款者涉及许多机构或公司企业,其信誉程度决定了能否发行债券及借款的数额,资信高的可以获准发行,且发行限额较高。如日本政府规定,发行日元债券,属政府级即AAA级,贷款数额可不受限制;AA级的限定只可发行300亿日元;未评级的只能发行100亿日元。

(2)外国债券发行额较大且筹资多国化、多样化。美国就规定在美国发行美元债券,规模至少5000万美元,从世界发行境外债券筹资数额来看,相当可观约占国际筹资总额的60%。

(3)资金使用无严格限制,但不得干扰债权国的财政金融政策。发行外国债券筹到的资金,其具体的用途及使用进度,债权国一般没有特殊要求,但债券毕竟是在外国发行,各国的经济、金融、税收等政策和法令又各异,在发行过程中要熟悉掌握和注意执行当地的法律。

(4)外国债券要受外国当地有关金融当局的管理,因此筹资手续相当复杂。比如,在美国发行扬基债券要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而且,外国债券融资对资信评级、申请手续和报送的资料都要求较严较细,非常复杂。

2.国际股票融资

国际股票即境外发行股票,是指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国际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国内外交易所上市。

国际股票融资具有如下特点:

(1)永久性。这是由股票融资这一方式决定的,由于股票没有期限的限定,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要求退股,因此,引进的外资能够成为永久的生产性资金留在企业内,而不至象一般合资或合作企业一样,会因合同到期或意外变故,外方抽回资金而使企业陷入困境。特别是通过发行B股融资,筹资国吸引的外资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B股只能在外国投资者之间进行交易而不能卖给国内投资者,因此筹资国所筹外资就较为稳定,该国吸引外资的数量也不会受到游资的冲击。

(2)主动性。通过股票吸引外资,筹资国可运用法律和政策性手段约束投资者的购买方式、购买种类、资金进出的方式、税率等,并做出相应的规定,筹资国还可以自主决定哪些行业、企业允许外商投资,哪些不行,从而正确引导投资方向。

(3)高效性。国际股票融资有利于对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更高层次上走向世界。国外股票持有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会十分关心企业的经营成果,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企业因股票向外发行,无行中提高了国际知名度和信誉,有利于企业开拓产品销售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

3.海外投资基金融资

海外投资基金融资的作用在于使社会闲散的资金聚合起来,并在一定较长的期间维系在一起,这对融资者来说相当有益。此外,稳健经营是投资基金的一般投资策略,因而投资基金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也相当有益。

海外投资基金融资具有如下特点:

(1)海外投资基金的共同特点是,以开放型为主,且上市销售,并追求成长性,这就有利于具有持续赢利能力和高成长潜力的企业获得资金,得到快速的发展。

(2)投资基金不能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这就避免了投融资双方利益失衡,融资方资产流失及丧失控股权等弊端。

4.外国直接投资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中出现了两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其一、国际直接投资超越了国际贸易成为国际经济联系中更主要的载体;其二、国际直接投资超过了国际银行间贷款成为发展中国家外资结构中更重要的构成形式。

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过程出现的最大特点就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不仅是外国直接投资流出的主角,也是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主角。自外国直接投资产生伊始,发达国家和地区就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角。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前期,发展中国家在外国直接投资发展中地位一度有所提高,1993年,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流出占全球的比重在达到了16.1%,对外直接投资流入占全球的比重在1994年达到了39.9%。然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一趋势却又急转直下,发达国家重新占据主导地位。

外国直接投资发展的另一个特点是发达国家之间相互投资非常活跃。1995-1999年,美国和西欧的相互投资由840亿美元增加到2863亿美元,增加了240.8%。其中,美国对欧盟的投资由488亿美元增加到582亿美元,欧盟对美国的投资由351亿美元增加到2281亿美元,分别增加了19.3%和549.9%。由于美国和欧盟间相互投资的迅速增加,其相互投资占外国直接投资的比重(按对内直接投资额计),就由1995年的25.3%提高到了1999年的33.1%。

(二)间接融资

1.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由贷款国用国家预算资金直接与借款国发生的信贷关系,其多数为政府间的双边援助贷款,少数为多边援助贷款,它是国家资本输出的一种形式。

其特点是:(1)贷款条件比较优惠,贷款期限长,利率低。政府贷款具有双边经济援质,按照国际惯例,政府贷款一般都含有25%的赠予部分。据世界银行统计,1978年世界各国政府贷款平均年限为30.5年,利率为3%。具体来看,日本政府项目贷款转贷期限一般为30年,利率2.2%左右;德国政府贷款转贷期限一般为20年,利率0.75%-3.25%。(2)贷款与专门的项目相联系。比如,用于借款国的交通、农业、卫生等大型开发项目。(3)由于带有一些政治因素,有时规定购买限制性条款。所谓购买限制性条款,是指借款国必须以贷款的一部分或全部购买提供贷款国家的设备。(4)政府贷款的规模不会太大。政府贷款受贷款国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支与国际收支状况的制约,其规模不会太大,而且,一般在两国政治外交关系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由一些国家的政府共同投资组建并共同管理的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旨在帮助成员国开发资源、发展经济和平衡国际收支。其贷款发放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以发展基础产业为主的中长期贷款,对低收入的贫困国家提供开发项目以及文教建设方面的长期贷款,对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提供小额中长期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特点是:

(1)贷款条件优惠。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一般利率较低,期限较长,如国际开发协会,主要是对低收入的贫困国家提供开发项目以及文教建设方面的长期贷款,最长期限可达50年,只收0.75%的手续费。

(2)审查严格,手续繁多,从项目申请到获得贷款,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

3.国外商业银行贷款

国外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从国外一般商业银行借入自由外汇。它按其期限的长短不同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企业为了满足对流动资本的需求或为了支付进口商品的贷款而借入资金的一种银行信贷。其特点是期限较短,用途不限,无须担保,形式灵活,手续简便。中长期贷款是指企业为了满足对固定资产投资的需要而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其特点是期限较长,风险较高,借贷双方须签订协议并有借款人所在国政府担保。

国外商业银行贷款的特点有三个,一是贷款用途不受限制,企业可以自由使用;二是贷款供应充足,企业可以灵活选用币种;三是与发达国家国内同类贷款相比,其利率较低。

二、国际融资方式的创新

近二十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市场全球化,证券化以及自由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金融领域的创新业务日新月异,国际融资这一业务也不例外,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发生了新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型融资工具,例如:项目融资中的BOT、ABS,国际股权融资中的存托凭证,债券融资中的可转换债券、中期债券、“龙债券”、欧洲票据,以及风险基金、战略结盟式融资、结构融资等。

融资方式的创新扩大了资金来源的渠道,不仅给投资者带来较高且稳定的收益,也提高了投资者资产的流动性,同时也推动了金融管制方式的调整,进而刺激金融机构进一步进行创新活动。

三、国际融资的经济绩效

(一)弥补资金短缺,加快经济发展

国际资本的流入为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开拓了融资渠道,缓解了资金的供求矛盾,为一些正在成长中的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例如,象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建设中,资金短缺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单靠我国的资金积累不能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必须把视野扩展到国际范围实行国际融资。这样就可以把一些当前本国无力举办的重要项目搞上去,从而有力地推动经济的发展。

(二)国际融资有利于受资企业技术改造,推进技术升级

首先,国际融资能带来大量的适用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其次,通过市场竞争将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外溢,加速技术在企业之间的流动。最后,还有利于培养高级管理人才,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研究。这些从长期来看都将从根本上提高受资企业的技术水平。

(三)培养了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在利用外资的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科技管理人员直接参与项目的生产和管理,他们可以从中借鉴国外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有利于培养出一批具有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促进技术和管理的现代化。而且随着利用外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外资企业吸收的劳动力数量不断增加,给受资国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国际融资有利于国际分工,提高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国外大型跨国公司在资金、管理及全球网络方面都有明显的优势,通过国际融资,可以充分利用资金、技术和市场网络,把受资国生产的产品销往海外或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为其冲击国际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外国直接投资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外国直接投资对一国的国际贸易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出口和进口规模及结构的影响上:外国直接投资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发展,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曾对52个东道国1995年数据进行的一项统计分析(可以把它称为跨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出口贡献弹性分析),论证了跨国直接投资流入和其对制造业出口贡献的正相关关系,对发展中国家,吸收跨国直接投资人均1%的增长,制造业出口增长0.45%,高科技产品出口增长0.78%,低技术产品增长0.31%。;外国直接投资促进了我国进口的发展,外国直接投资者在运营的初始阶段由于往往对我国市场和当地投入要素可供性了解有限,其进口可能要比后来阶段为多,从贸易平衡的角度来说,跨国直接投资对出口市场扩大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被抵消了,甚至随着进口的增多,可能出现负效应,但是从长期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只要这种进口有利于缓解国内供给的不足,特别是中间产品和资本货物供给的不足,将会增强东道国产品的竞争力。

四、国际融资在我国的运用

多渠道的吸引外资,积极稳妥地培育国内资本市场是我国发展经济的战略之一。为更好的发展经济,我国不仅在国内广泛筹集资金,也将国际融资作为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我国主要采取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国际金融机构借款,国际商业银行借款,国际债券,国际股票等融资方式。

我国发行国际债券开始于1982年1月22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首次发行了100亿日元私募债券期限12宽限期5年从1982年1月29日起计息年利率为8.7%半年息一次宽限期后每年还款8%,此后的几年间中国在国际债券场都很活跃这一阶段的发行条件较好利率接近伦敦同业拆借利期限一般在7年以上。

我国利用股票进行国际融资是从1991年上海、深圳两地发行的B股开始的,到1994年底共有50余家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放B股,上市总额达30多亿人民币,筹集外资数亿美元。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香港上市的H股和红筹股、在美国上市的N股、在英国上市的L股以及在新加坡上市的S股都属于国际股票。

为了推动我国国际融资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作用,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债的管理,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要尽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的导向,将更多的外资引向中西部、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对外借债方面,要在计划管理、债务监测、借款使用、管理法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参考文献:

1.卢汉林:《国际投融资》,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

融资融券论文篇3

(一)有法不依。《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大量关于对证券投资者的赔偿条款,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关民事纠纷难以维权的现象,尤其是在内幕交易与操纵股价方面。即使法律有了相关规定,但一些小股东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往往并不顺利。尽管我国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来保护证券金融服务中投资者的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纵然法律体系再完善,如果将其束之高阁,也不能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二)证券投资的专业局限。证券领域专业性较强,许多证券纠纷都属于新型纠纷,其中涉及的概念比较复杂,相关背景知识比较专业,涉及的法律条款庞杂。这种专业局限性,给法院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所谓“隔行如隔山”,法律工作者即使怀有一颗公平正义的心、希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却也经常被证券投资行业的专业性束缚了手脚。甚至许多法律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证券投资的相关知识储备,导致其在处理案件时极易出现偏差,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三)信任危机。信任危机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中,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在利益的趋势下,证券行业频频出现失信与不自律的现象。证券行业内能够对投资者产生保护作用的机构有很多,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等,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本应是他们的责任,但实际情况却是,这些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经常出现违背职业道德、欺瞒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他们往往受托与上述机构,其利益互相关联,靠此两者来保护投资者利益显然是不现实的。(四)管理问题。近年来,国内频频出现证券公司损害投资人合法利益的现象,透过这些案例,可以发现我国在对证券公司的管理上存在许多弊端。我国目前现行的管理制度对证券从业人员有一定的管束作用,但现行的管理重点基本在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从业资格考察上,缺乏对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管理。由于管理的缺失,从业人员滋生了贪利心理,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五)组织机构问题。证券投资者的权益,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来保护。目前我国证监机构虽然内置了稽查部门,但是其部门的工作重点不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上。当出现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稽查部门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管控作用,但是其管控的重点在纠察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的问题上,处理结果往往具有片面性,不能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来解决证券投资纠纷。所以我国目前仍缺乏专门的机构来保护投资者在证券金融投资中的合法权益,投资者缺乏有效的“靠山”。(六)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如果受害者不懂法、不善于用法,那么即使我国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无法对其发挥保障作用。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普法工作,但由于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比较专业,而许多参与证券金融的投资者对证券行业并不是十分了解,这就导致其看不懂法律,不能将法律中描述的情景与个人遭遇联系起来,也就难以用法律来进行自我保护。还有些投资者认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成本高、程序繁琐,甚至有些投资者明明受到了侵害却不自知。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违法犯罪人员更加的肆无忌惮。

三、完善建议

(一)完善立法。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已经进入到了实质性阶段,《民法典》的颁布,将弥补我国民事法律领域中的大量法律空白。对于证券投资领域而言,内幕交易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极易对投资者造成损害,而这两方面的案件往往难立案,我国应尽早颁布相关法律、出台相关政策,从而有效地指导法院如何受理、审理这两类案件。(二)完善披露制度。“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是证券行业的游戏规则,但在投资维权中,投资者常常会发现“买卖自负原则”成了自己维权的拦路虎。这个原则本身是没有错的,真正的问题出现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如果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真实,那么必然导致市场欺诈,此时的“买卖自负原则”就变成了欺诈者逃避法律惩罚的借口。因此,我国亟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大相关惩罚力度。(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前文提到,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由于缺乏证券行业相关知识,难以保障法律的公平性。针对这种状况,法院应对一部分法官进行培训,增强其证券方面的知识储备。只有经过培训的法官,才有资格审理证券纠纷案件,这对审判公平与执行公平都有重大意义。(四)优化赔偿制度。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最希望的是得到及时的、充分的救济,然而在法律实践中,违法者经常是既要缴纳行政罚款,又要承担民事赔偿,从而经常会出现民事赔偿不充分的情况。证券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维权中更缺乏有效地自我维权的能力,如果法律不能完善违法者的赔偿制度,那么受害者的损失就会持续的扩大。针对这种现象,我国相关法律应提升民事赔偿的优先等级,当投资者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时,法律应提供更多的请求选择,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诉讼目的,从而更有效的挽回自身损失。(五)成立专门组织。针对稽查部门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现状,国家应设置专门的组织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行业应有专门维护投资者的组织,当纠纷出现时,此组织应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帮助投资者证明违法者的责任,从而为投资者争取利益、挽回投资者的损失。目前在民间已有许多投资者联盟,证券投资者通过加入这些民间组织,可以交流经验,互相答疑解惑,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各成员合法权益的损害,当有人产生纠纷时,其他成员亦可以出谋划策,共享资源。国家可以尝试扶植这些组织的成长,给予指导、主动帮扶。通过帮扶民间组织,可以以群体为单位,集中培训、集中宣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六)重视教育宣传。普法教育一向是我国高度重视的全民教育工作,但在证券投资方面,国家相关机构在重视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同时,还要重视证券行业专业知识的普及。许多证券金融机构为了一己私利,常常会给投资者传递模糊的、错误的概念,有些投资者本身防范意识不够,加之专业知识的缺乏,常常会进入证券金融机构的圈套。而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些投资者则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及时地进行自我保护。

四、结语

我国正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证券行业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一环,必须要保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更严格的监管手段、更系统的培训体系、更长久的普法宣传。我国证券行业的公平性较美国等世界其他经济发达国家仍有明显的落后趋势。若想提高投资者的地位,及时有效地保障投资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相关各界共同努力、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薛桂龙.论证券市场小投资者利益保护[D].湖南大学,2009.

[2]金海锋.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为视角[J].中国证券期货,2012(04).

[3]王巨贤.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探析[J].新西部,2013(11).

[4]高志鹏.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3.

[5]胡海峰.风险投资学[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融资融券论文篇4

一、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区域合作,交通先行”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是完善泛珠三角区域交通网络的重要内容,它将使海南全面融入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圈起到一个推动作用。既有利于增加海南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也能方便更多的内地游客到海南旅游观光度假,对于加快海南特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琼州海峡粤海线的运输量还达不到要求,而且修建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将花费巨资,如在琼州海峡修建海底隧道将花费约600亿元。不管是建跨海大桥还是海底隧道,这对海南都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篇论文

长期以来,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主要依赖财政支出,项目资金来源单一,流动性差。另外传统的融资方式如银行、国家及国际金融组织的信用贷款等,还有通过企业的上市融资、企业债券以及BT,BOT等相对比较先进的融资方式也仍然不能满足当前基础设施资金的短缺现象。

综上所述,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来解决州海峡跨海通道的资金问题可立马提上议程。

二、琼州海峡跨海通道资产证券化和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

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相比较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而言具有以下优势:

1.项目采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较低,因为项目在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后,将有资本担保公司的加入,提高了资产证券的信用评级,便可以适当的降低利息率,从而减少了融资成本的支出。

2.在资产证券化中,通过风险隔离原理的应用来实现破产隔离。在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后,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出售给SPV,资产在出售以后原始权益人即使被破产清算,己出售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资产的范围。通过这种安排,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就实现了破产隔离,证券的收益仅仅与项目未来的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原始权益人的风险无关,达到了分散风险的目的。

3.由于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关系到海南的未来发展,影响较大。因此对该项目的控制权要求比较高。而资产证券化融资出售的只是资产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收入流,投资者只有权监督和限制特殊目的机构(SPV)的经营活动,对该项目没有直接的约束权利。

三、琼州海峡跨海通道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1.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对基础设施的发展需求极大,而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支出已显得捉襟见肘,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国内庞大的民间游资和日益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国外资金对稳定收益投资项目的需求完全可以满足基础设施的发展。

2.项目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特点: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资产具有一定的规模。

3.政府作为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的发起人,直接参与到了该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证券能已更高的信用等级和更高的价格发售,民众的认可度也会很高。所谓的信用增级是指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债务人按时支付债务本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级。

四、实施琼州海峡跨海通道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遇到的障碍

1.法律制度上的障碍。SPV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我国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较为完善,较适于采用此种形式。但我国目前规定证券发行主体资格的法规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不仅使成为发行人存在障碍,而且现行的证券法规对证券发行的规模、种类的限制,也违背了资产证券化多种类、多级别的属性。公司除了发行商业票据外,只能发行股票与债券来募集资金,因此以公司形式出现的只能发行债券形式的证券。

2.环境上的障碍。一方面,资产证券化需要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就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而言还不够完善,投资者对这种新兴的融资模式的认知度不高,而且政府的支持力度也不够。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融资项目,涉及到证券、担保、金融、评估等各个领域,需要大量既要有先进的金融理论与实践知识,又要充分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市场情况、法律和财务等的金融人才。而目前我国现有金融人才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拥有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的专业人才更是奇缺。

融资融券论文篇5

[关键字]: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房地产证券化房地产立法证券化法律法律分析

一、前言

资产证券化源于70年代美国的住房抵押证券,随后证券化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抵押债权以外的非抵押债权资产,并于80年代在欧美市场获得蓬勃发展。90年代起,资产证券化开始出现在亚洲市场上,非凡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在一些亚洲国家得到迅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包括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目前在我国存在大量的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例如房地产基础设施的建设、房地产抵押贷款等。资产证券化尤其使房地产证券化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应当充分把握这一机会,在拓宽溶资渠道和完善资本市场的同时,建立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和投资环境。2003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即“121号文件”,以控制房地产信贷风险,其中的核心内容有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严禁跨地区使用;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这好比把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紧箍咒转嫁给了房地产开发商,使房地产融资渠道单一的窘境雪上加霜。加快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以激活资本投资市场势在必行,启动相关的专项探究和政策法律的探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房地产证券化的含义、性质和特征

(一)房地产证券化的含义和性质

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代表的房地产证券化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房地产证券化(RealEstateSecuritization),是指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的投资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从而使投资人和房地产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物权关系转化为有价证券形式的股权和债权。主要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两种形式。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即商业性房地产投资证券化。

因为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而且目前也没有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权威法律定义,所以理论界对房地产证券化的理解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摘要:

有的学者认为房地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进行融资的活动,包括直接或间接成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从而使一般房地产企业和证券相融合,也包括一般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控股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形式进入房地产业,从而使上市公司和房地产业结合,发行股票或债券。这种观点意味着房地产证券化,既可以解决开发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新问题,又可分散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风险。有的学者认为房地产证券化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的证券化,即以某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对象,由投资方或开发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行有价证券筹集资金的活动。

实际上,房地产证券化产生的背景及实践表明,房地产证券化是指房地产投资由原来的物权转变为有价证券的股权或债券,是指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而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筹资活动,也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证券化。

房地产证券化实质上是不同投资者获得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权利分配,其具体形式可以是股票、债券,也可以是信托基金和收益凭证等。因为房地产本身的非凡性,其原有的融资方式单一,房地产证券化是投资者将对物权的占有和收益权转化为债权或股权。其实质上是物权的债权性扩张。房地产证券化体现的是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的。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原始权益人的一部分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来融资,资产本身偿付能力和原始权益人的资信水平被彻底割裂开来。

和其他资产证券化相比,房地产证券化的范围更广,远远超出了贷款债权的证券化范围。贷款证券化的对象为贷款本身,投资人获得的只是贷款净利息,然而,房地产投资的参和形式多种多样,如股权式、抵押式等等,其证券化的方式也因此丰富多彩,只有以抵押贷款形式参和的房地产投资证券化的做法才和贷款证券化相似,其他形式的证券化对象均不是贷款本身,而是具体的房地产项目。所以房地产证券化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两种形式。

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是指以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上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的结构性融资行为。

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又称商业性房地产投资证券化,是指以房地产投资信托为基础,将房地产直接投资转化为有价证券,使投资者和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物权关系转变为拥有有价证券的债权关系。

房地产证券化的两种形式一方面是从银行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将其拥有的房地产债权分割成小单位面值的有价证券出售给社会公众,即出售给广大投资者,从而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用以再发放房地产贷款;另一方面是从非金融机构出发,房地产投资经营机构将房地产价值由固定资本形态转化为具有流动的证券商品,通过发售这种证券商品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

总之,房地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以房地产抵押贷款债券为核心的多元化融资体系,泛指通过股票、投资基金和债券等证券化金融工具融通房地产市场资金的投融资过程,包括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其宗旨是将巨额价值的房地产动产化、细分化,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实现房地产资本大众化、经营专业化及投资风险分散化,为房地产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推动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快速发展。它既是一种金融创新,更是全球性经济民主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房地产证券化的特征

1、基础资产的法律形式是合同权利。无论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还是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都被法律化为一种合同权利。

2、参和者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从基础资产的选定到证券的偿付,有众多的法律主体以不同的身份参和进来,相互之间产生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网,其涉及面之广是其他资产证券化所不能及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SPV(特设机构)和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转让关系,SPV和证券承销商的承销关系,还有众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而产生服务合同关系等等,一个证券化过程中,有着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牵涉国家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任何一个法律规定的忽视都将影响证券化的实施效果。

3、独特的融资模式。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融资结构的设计上。房地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出一种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通过这个交易结构来实现融资目的。另一方面体现在负债结构上。利用证券化技术进行融资不会增加发起人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方法。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剥离改组后,构造成市场化的投资工具,这样可以提高发起人的资本充足率,降低发起人的负债率。

4、平安系数高。在由其他机构专业化经营的同时,投资者的风险由于证券化风险隔离的设计,只取决于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收入自身,非以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为担保,并且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和SPV(特设机构)的破产风险隔离,SPV或者是为证券化特设一个项目一个SPV,或者对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实行专项管理,SPV的经营范围不能有害于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收入委托专门的金融机构专款专户。这种独特的设计降低了原有的风险,提高平安系数。另外,证券化的信用级别也不受发起人影响,除了取决于自身的资产状况以外,还可以通过各种信用增级手段提高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信用级别,降低风险,提高平安性。而且,房地产证券具有流通性,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流通,提早收回投资,避免风险的发生。

5、证券品种多样化,适合于投资。房地产证券本身就根据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喜好设计了品种多样摘要:性质各异的证券,有过手证券,有转付证券,有债券,有收益凭证,等等。

6、政策性强。房地产证券化之所以起源于美国,是和美国政府的推动功能分不开的。众所周知,美国是崇尚市场机制的国家,但和其它经济金融部门相比,房地产市场是美国政府干预较深的一个领域。一方面通过为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和发起设立三大政府机构--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以及政府抵押贷款协会参和到证券化业务中来,直接开展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并通过它们的市场活动来影响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则通过制定详尽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市场的发展摘要:美国政府调整了法律、税务、会计上的规定和准则,包括通过《税收改革法案》;以FAS125规则替代FAS77规则,重新确定了“真实销售”的会计标准;通过了FASIT立法提案等等。所以,房地产证券化市场受政府政策导向影响大。

三、海外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体例

海外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从体例上看,可以分为分散立法型和统一立法型,这两种体例跟各自的国情是紧密联系的。

(一)分散立法型国家的法律规定。

1、美国有关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美国是最早进行房地产证券化的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其主要立法有摘要: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在房地产投资信托方面,应当说,《投资公司法》和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都成为日后投资公司经营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管理规则的基本框架。《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FAS125)、《转让、提供金融资产服务及债务清除之会计处理》。两法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改变过去对“真实销售”只“重形式轻实质”的缺陷,该法还对房地产证券化中的会计报表及其报表合并等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地产投资信托方面,正式开创了REIT。

2、英国有关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英国自1987年开始发行按揭支撑证券,在抵押贷款市场,通过证券化的资产建立出借机构。例如国家房屋贷款有限公司、私人抵押有限公司。英国的抵押支撑证券通过建筑保险、人寿保险和抵押赔偿单进行组合。银行、机构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是英国证券化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在法律方面,英国1986年《建筑团体法》中“适宜抵押公司”指导建筑团体发行抵押支撑证券;1991年《流动资产咨询注解》鼓励建筑团体在抵押支撑证券市场的投资;1989年2月《贷款转让和证券化准则》由英格兰银行颁布,起到了宏观调控和监督的功能;此外《有关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86年财政支付法》、《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1989年公司法》、《披露草案42》和《披露草案49》,在众法之间既有鼓励房地产证券化也有约束的功能。

3.采用分散型立法的国家和地区还有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我国香港地区。

(二)统一立法型国家的法律规定。

1、日本有关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日本的房地产证券化起步于80年代中后期,当时在法律上还存在着诸多限制,致使该产品无法在市场上广泛开展,直到1997年金融风暴后,日本金融市场受到重击,在残酷的现实环境催迫下,1998年通过《非凡目的公司法》,并于2000年修正为《资产流动化法》,至此,才为日本证券化市场的全面开展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此外,在日本推动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同时,我们仍然不能忽视以下法律在证券化中的功能摘要:《抵押证券法》、《抵押证券业规制法》、《信托法》、《信托业法》、《特定债权事业规制法》。这些法相较《资产流动化法》来说,虽然更分散,但仍然具有补充适用的价值。

2、韩国有关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韩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主要出现在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这之前基本未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法规,而仅答应离岸资产的跨国界证券化。金融危机爆发后,韩国的金融业暴露出许多新问题,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下,韩国的金融机构都在尽力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来改善它们的平安性,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变得更加突出。随着金融改革和调整的深化,韩国政府希望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清除不良贷款,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整个社会的冲击。于是在1998年7月就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案》,该法从立法预告到法案生效,历时仅2个多月。

3、采取统一立法型的国家和地区还有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

四、我国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目前状况

房地产证券化是当代经济、金融证券化的典型代表,是一国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必然趋向。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金融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一直占据金融业主导地位的银行业面临着挑战,而证券化却在竞争中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三大主要趋向之一。在金融证券化浪潮中,房地产证券化成了金融银行业实践结构变化和新的国际金融工具创新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对于房地产证券化还处于研讨和摸索阶段。

1、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的发展目前状况

房地产证券化从银行金融机构的角度看,表现为金融机构出于单纯的融资目的,将其拥有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债权分割成小单位的有价证券面向公众出售以筹集资金的方式。由此形成的资金流通市场,称之为房地产二级抵押市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抵押债权证券化的发展尚为一片空白。主要表现为摘要:(1)抵押贷款的规模很小。拿中国建设银行来讲,该行房地产信贷部所经办的抵押贷款业务仅占到房贷部贷款总额的10.7%,占总行贷款总额的比例还不到1%。由于没有相当规模的抵押贷款积累,抵押债权的证券化便难以推行;(2)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只有一级市场还不存在二级市场。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结构单一,仍处在放贷一还款的简单循环阶段,由此决定了抵押贷款资金的流动性差,抵押贷款市场尚需进一步发展。

2、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的发展目前状况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资本证券市场的不断形成和发育,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成为我国当前房地产证券化发展的主体格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摘要:(1)房地产股票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中,几乎80%左右的企业,其从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筹集来的资金均有一部分流入房地产业。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除了可以在深交所和上交所办理一定的手续上市外,还可以在NET和STAQ两个场外交易所系统上市。这都为房地产融资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2)房地产债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上,为房地产开发而发行的债券已有两种摘要:第一种是房地产投资券。第二种是受益债券。如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于1991年1月2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信托投资收益证券”,总额达1000万人民币,期限为10年。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和工商业等项目。

(二)我国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房地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释放金融风险。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比较长,而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以短期为主,因而产生了由于“短存长贷”引发的流动性新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不到4%,资金也比较宽松,流动性没新问题。但是,由于业务发展的不平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最快的建行,其余额占全部贷款金额的比重已超过9%,参照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逐渐显现出来。房地产证券化有利于释放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

(2)有利于拓展房地产业资金来源,构建良好的房地产运行机制。目前,我国商品房空置量已超过7000万平方米,积压其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已超过2000亿,再加上新建的商品房,要想全面启动房市,约需要3500亿元的巨额资金。这样巨大的资金缺口仅靠我国现有的住宅金融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而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直接向社会融资并且融资的规模可以不受银行等中介机构的制约,有助于迅速筹集资金、建立良好的资金投入机制。

(3)有利于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扩大投资渠道。房地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给资本市场带来的重大变化是融资方式的创新,将大大丰富我国金融投资工具,有利于增加我国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的可选择性,房地产证券化可使筹资者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资而无须向银行贷款或透支,同时其较低的融资成本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2、房地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1)我国已经具备了进行房地产证券化的良好经济环境。从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基础而言,我国经济运行状况良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房地产的证券化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大环境。

(2)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雏形。众所周知,住房抵押贷款是最轻易进行证券化的优质资产之一,其原始债务人信用较高,资金流动性稳定,平安性高,各国的资产证券化无不起源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而我国随着住房货币供给体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给体制以来,住房抵押贷款不断上升,已经初步形成规模。据统计,1998年底,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只有514亿元,到2000年,这一数字已迅速增长到3306亿元,两年中增长了5倍多。

(3)我国房地产市场体系和证券市场体系初具规模。首先,国家金融政策的适当调整和完善,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已发展成为包括房地产开发、住房金融、保险等多方位、功能齐全的市场体系;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证券市场监管力度正在加大,法规体系逐步形成,证券管理、证券交易条件日趋完善,也积累了一些的发展证券市场的经验,为实行房地产证券化提供了较好的金融市场基础。

五.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体例探索

众所周知,金本位体制崩溃以后的金融体系,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因而完全可以这样断言,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整个金融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对于金融创新的积极功能是主要的,也是重要关键的。

我国有关房地产证券化的实践十分少见,新华信托推出的住房贷款项目的资金信托,颇有点房地产贷款证券化(MBS)和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相结合的特征。2003年国内第一支住宅产业基金,“精瑞”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启动无疑又是一大开拓。从目前的趋向以及必要性考虑,房地产证券化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因此这方面的立法应当先行。在立法体例方面,是将房地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集中起来统一立法还是将各个环节提出来分散立法?目前学界还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仔细考察国际上两种立法体例后面的深层因素。

采用分散型立法体例的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最早从事房地产证券化,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银行住房贷款资金不足的新问题,由于它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只能通过“摸石头过河”的方式,出现一个新问题就出台或修改一个规则,最终通过不同的法律形成了对房地产证券化的规制,因此不存在统一立法。而且美国是一个崇尚金融创新的国家,统一立法可能会给房地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设置太多条条框框,分散立法以及美国的衡平法传统更注重的是事后评价,因此可以给金融创新创造条件。英国则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成文法在其法律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所以它们更多地是判例法或者至多是单个成文法对房地产证券化进行规范。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的立法传统受英国的影响很深,分散立法就是一个表现。至于德国、法国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证券市场并不十分发达,非凡是德国,银行属于“全能银行”,银行流动性新问题并不是很严重,因此没有进行房地产贷款证券化(MBS)的动力;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由于大陆法系没有信托的传统,对信托缺乏具体规定,因此这方面的规定基本空白。可以说,房地产证券化在这两个国家只是一个配角地位,统一立法的成本要大于效益。

采用统一立法体例的国家和地区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处于亚洲,立法的时间都发生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尽管在这之前,一些国家也曾从事过房地产证券化的实践,但真正促使这些国家下定决定统一立法的,还是由于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为了巩固国家的金融平安,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势在必然,而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案,对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操作和规范运行是必要的。

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体例摘要:统一立法型。理由在于摘要:

1.我国有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客观要求。我国金融机构的处境并不乐观,一是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很高,二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太低,不符合《巴塞尔协议》8%的要求,应当说,我国没有出现类似于亚洲其他国家的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信用的存在,但随着市场化运作的日益深入,假如银行的处境再没改观的话,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发展资产证券化是大势所趋,而进行统一立法我们就不会碰到法、德存在的立法尴尬。

2.统一立法有利于参和者更好地操作。房地产证券化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参和者的水平参差不齐,采取统一立法,可以使房地产证券化的过程一目了然,便利于实践中的操作。

3.分散立法实际上成本更高。房地产证券化的环节非常繁杂,涉及到的法律部门很多,假如对原有法律部门进行一一修订,那花费的立法成本肯定很高。衡量之下,不如把这些环节集中在一起统一立法。

融资融券论文篇6

资产证券化融资理论概述

资产证券化(ABS,是英文“Asset-backedSecurities”的缩写)是指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共同特征和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对该组合产生的现金流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结构性重组),并依托该现金流发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这种融资方式的基本过程是:项目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将自身持有的某些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加以分类并汇集成一系列资产组合,交给负有信托义务的专门机构(SPV,SpecialPurposeVehicle),这些机构再以这些资产组合的预期现金收入作为偿债保证,利用一系列信用等级提高方式提高项目资产的资信等级,发行各类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取得发行收入后,再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作为出售资产的交换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使原始权益人达到筹资的目的。

资产证券化参与反抵押贷款业务的基本原理

反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分析

选择资产证券化作为我国当前反抵押贷款制度改革的过渡途径,主要是基于反抵押贷款与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共同之处。首先,反抵押贷款所出售的标的——房屋是不动产,并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符合资产证券化标的的要求;其次,反抵押贷款中出售的房屋由于都是个人所有,难以借此直接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因此必须找一特殊机构进行资产的重新组合,这正是资产证券化的独特优势所在;第三,反抵押贷款在未来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即合同到期住房产权完全移交后,SPV出售房产所得资金可以偿付前期所发行的债券,未来稳定的现金流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条件之一,从而很好的保证了债券未来的本息偿付;另一方面,房地产作为资产证券化标的也有利于提高发行债券的信用级别。反抵押贷款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具体操作比较容易借助资产证券化进行。

反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具体措施

建立特殊信托机构SPV在资产证券化实施初期应该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机构的特殊信托机构(SPV)作为反抵押贷款实施的主体。实际运作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老人在其退休伊始即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出让给SPV,而房屋的使用权则在其余生内继续保留居住,出售住房的款项也非一次性结清,而是根据平均寿命计算支付率,按月在其存活期间均匀获得,作为养老金使用,从而达到养老保障目的。特殊信托机构向上游——房屋提供者进行操作以后,还应向下游资金提供者发行债券融资,这样才能完成反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全过程。

反抵押贷款资金的运用当上下游的工作都已完成后,这个特殊的信托机构还担负着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如何合理运用这笔资金。首先应将融资得到的资金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用于按月支付老人存活期间的生活费用,由于退休以后老人的寿命长短是不确定的,导致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具体操作应该结合人寿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进行。作为契约型的金融机构,养老基金与寿险公司有着相似的资产负债特点,因此可以考虑选择人寿保险公司作为投资管理者。第二部分资金应在稳定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法律规范还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投资理念相对滞后,因此在进入资本市场的初期,比例应控制在一个较低水平,以降低风险;随着技术和经验的增多可以逐步提高投资比例。

融资融券论文篇7

1专业化融资模式特点

专业化证券融资模式,是日本、台湾等地区早期社会信用薄弱、分业经营等背景下形成的。这种模式主要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存在,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为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证券借贷的专业机构,主要目的是疏通分业经营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流动,同时通过垄断融资融券业务控制信用交易规模,防止金融风险。

1.1专业化融资机构特点

证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东大多是商业银行、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业;除自有注册资本外,债务资金来源主要从货币市场融取,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吸收特定存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向银行贷款等。公司主要业务是开展信用交易转融资融券。在机制设计上,日本实行单轨制,即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然后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融券,投资者不能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证券商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融资,但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券;这些金融机构如需借出证券,需要先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单轨制特点是融资融券活动传递链单一化,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但垄断性较高。台湾采用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双轨制”结构中,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对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既为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种模式有利于业务朝多元化发展,但机制较烦琐。除信用交易业务外,证券金融公司还为证券公司证券承销、新股发行等业务提供短期周转资金,及为证券公司并购、项目融资等业务提供过桥贷款等。

1.2风险管理模式

在风险管理上,专业化模式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和宏观调控进行管理。日本大藏省负责批准和审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条件和资格,并制定初始保证金等具体规则;证券交易所主要制定相关规章,对融资融券保证金比率进行动态监控。此外,监管机构对市场参与主体进行严格规定,如证券商不得在保证金规定比率之下对客户融资,不得将投资人保证金挪为己用;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财务信用状况对各证券公司分配不同信用业务额度等。相比之下,台湾证券公司更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资本金充足率为2.5%左右;而台湾要求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达到8%,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总额与其资本净值最高倍率为250%,规定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6倍,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l5%等。

2专业融资模式市场效应和借鉴

专业化融资模式产生,使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资金借贷上分隔开,贯彻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原则;同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资金得到更高层次结合,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协调和控制信用交易乘数效应,如在市场偏软时,可以增加资券供给,以活跃市场;当市场泡沫过多时,可以减少资券供给,以稳定市场。

融资融券论文篇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办学资金不足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国内各高校。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地增加财政拨款,但其增长的幅度一直跟不上高等教育的发展步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通过债券市场来融通资金应该成为拓宽高等教育融资渠道的重要选择之一。

一、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债券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我国高等教育近几年来大规模扩招,在校大学生人数屡创新高,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式发展。

1998年,我国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为623万人。到2005年底在校大学生总数已超过2300万人,高等教育总体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一位,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21%,初步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目标。¨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大,融资成了每一所高校发展过程中都要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一直以来,财政拨款都是我国公立高校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财政拨款属于非市场化融资方式,通过这种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多少取决于政府的财政实力,并且要受到政府预算的约束,单纯依靠非市场化途径不能筹集到足够的办学资金。因此,积极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政策取向。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从单一的依靠政府财政拨款逐步发展为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并存的融资格局。但是在这些融资渠道中,利用债券融资却一直是空白(除了近几年国家安排部分国债资金用于高教事业外)。而在此间,我国的债券市场已经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张,参与主体不断扩大,债券种类和交易品种日渐丰富,发行、交易方式及市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展示了良好的发展绩效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债券年发行量超过2.5万亿元,年交易量超过10万亿元。截至2005年5月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有5000多家,涵盖各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全部债券托管余额已经超过6万亿元。债券市场以安全、稳健的债券托管体系为基础,实行无纸化运作,其链接货币市场和其他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已开始不断显现,逐渐成为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支柱。

但是直到现在,我国高等教育行业基本上还是置身于债券市场的大门之外,地方政府和各高校根本不能作为独立的主体直接从债券市场上融通资金。这不能不说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共同的缺憾。目前高等教育行业和债券市场的唯一的联结渠道是中央政府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国债,然后从筹集到的国债资金中划出一部分,再通过一定的分配机制层层下拨给高校使用。

我国中央政府在1999年直接安排教育国债专项资金14.7亿元,另外,地方配套资金37.7亿元,为承担扩招任务的普通高校改善了办学条件。截至2001年,中央共安排高校扩招国债资金52.9亿元,支持高校新建教学、实验和学生生活设施项目共计835项,建筑面积达1228万平方米。针对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匮乏,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从2000年起,国家开始用国债资金支持西部地区每省重点建设一所大学。项目覆盖了西部12省(区、市)以及新疆兵团、湘西、恩施、延边三州的25所地方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累计投入国债资金13.66亿元(含高校扩招国债资金6600万元)。

如上所述,这部分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从债券市场到高校经过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各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多道“关口”。在我国目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最后能够拿到资金的高校只是少数,而且这笔本来就不多的资金经过多次分配均摊下来,即使能争取得到的高校,最终能拿到的金额也不会太多。这整个流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和高校围绕这笔国债资金的去向所发生的种种显性和隐性的交易成本可谓高矣。概而言之,目前在资金短缺的高等教育行业与蓬勃发展的债券市场之间缺乏一种有效的联结机制,这种制度的缺位使得债券市场上的闲置资金不能合理高效地投向高等教育行业。因此,改革目前的有关制度,允许地方政府和有条件的高校进入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显得十分必要。

二、我国高等教育债券融资制度的改革措施

1.中央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

我国目前在发行国债时并没有明确国债的用途,投资者在购买国债时也不知道国债的使用方向,所筹集的国债资金最终都是由中央政府统筹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利益集团为了争夺国债资金就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博弈,采取各种方式影响中央政府制定国债资金的使用计划,试图从国债资金,这块大“蛋糕”中获得更大的份额。这样一来,国债资金中用于高等教育的比例就难以得到充分保证。

因此,为了确保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有稳定的保障,防止国债资金被挪用和挤占,建议中央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在当初发行国债时就明确其性质和用途,让国债的投资者明白资金的投向和用途,这反而更有助于国债的发行销售,吸引更多的国债投资者。

2.允许地方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地方政府债券

需要强调的是,出于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考虑,我国目前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当前我国只有中央政府能够发行国债。我国现行的这种国债发行体制与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存在着矛盾。

在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体系构成中,地方高校占了很大的比重,这些高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地方财政实力相差很大。与部属高校相比,地方高校获得的经费数额以及受政府重视的程度处于弱势地位。据统计,2002年中央部委院校有111所,地方高校为1285所,即地方高校比重占92%。但是地方高校得到教育经费仅占全国高校经费的57%。即便这57%,由于经费来源为地方财政拨款到位率并不理想:能够完全到位仅占7.41%,基本到位和难以到位各占58.33%和27.38%,其余7%的高校拨款不能到位。而恰恰这些地方院校由于科研和产业量小体弱,自筹能力较差,使得我国中小型高校包括下放管和合并管理高校的办学经费十分紧张。以某直辖市为例,国家对少数重点大学一年投入8个亿,而地方高校平均才4千万元,悬差20倍。这类学校的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费用的开支与财政拨款数缺口高达50%。

由此可见,一方面,地方高校办学经费非常紧张,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却不能在债券市场上筹集资金用于本地的高等教育事业。中央政府一手独揽了国债发行和国债资金的分配,这很难保证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修改相关法规,在允许中央政府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之外,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地方政府债券,这将会极大的调动地方政府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吸纳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用于高等教育。

3.允许有条件的高校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大学债券

大学债券(CollegeandUniversityRevenueBonds)源于美国,刚开始发行的金额很小,多用在学生宿舍、体育馆、教学大楼上。大学债券的形式有普通债券与免税债券,债券的期限有中长期和长期(30年以上)两种,中长期债券的还贷期为25~30年,利率为5%一6%之间,而长期债券的还贷期要长得多,利率也稍高一些。例如:耶鲁大学在1996年发行的“跨世纪债券”是100年到期的债券。美国大学发行债券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高校的周转资金、偿还当前到期债务与建设学校大型项目的需要。大学债券特别是名牌大学的债券在美国,比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更受社会投资者的青睐。美国1993年大学债券发行总额达到138亿美元,在1995年发行债券的高等院校达到160所,且该年债券发行总额达26.7亿美元。于1996年,发行债券的学校增加到189所,且该年债券发行额达到41.4亿美元。2001年债券总额更达到了187亿美元。耶鲁大学于2001年已发行2亿美元债券,在2002年更进一步计划发行1亿美元的债券。SouthernMethodistUniversity也计划发行7000万美元的债券。位于美国德州的StephenF.AustinUniversity及MidwestenrStateUniversity分别预计发行600万美元及900万美元的免税债券。Christo-pherNewportUniversity预计发行2580万美元的债券。OldDominionUniversity为了即将进行的六个项目,总共发行了4420万美元的大学债券。NorfolkStateUniversity发行了2130万美元的债券。由此可知,近几年来国外大学发行大学债券已有普遍增加的趋势。

国外的大学债券吸引投资者的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对于投资者而言,购买大学债券,尤其是名誉卓越大学的债券,其投资风险会很小;其次,大学债券所筹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宿舍、图书馆、体育馆等设备,所以投资于此种债券使投资者能明确了解所筹资金的用途;第三,大学是培育高级人才的场所,所以投资于此种债券会让投资者认为对社会的发展有所帮助。此外,如果大学债券以免税债券形式发行有助于投资者节省相关税费。我国目前在债券市场上流通的主要有国债、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没有大学债券。鉴于我国高等教育资金严重短缺和债券市场蓬勃发展的现状,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国外发行大学债券的做法,允许某些有条件的高校在债券市场上自行发行大学债券,为学校的长期发展筹集资金。这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有助于激励高校的管理者更加有效、合理地使用所筹集到资金,改善学校的内部财务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我国高等教育的债券融资制度改革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债券融资方式的组合

以上所述的这三种债券融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起来使用。通常来讲,中央政府在通盘考虑各地区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前提之下,在全国范围内有选择性的分配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国债所筹集到的资金。这种分配必然是有倾向性的分配,比如重点支持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高教事业、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高教事业等等。相应的,其他地区得到来自中央政府的支持可能会相对较少。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地区的政府可以考虑发行高等教育专项地方政府债券来筹集资金,以弥补中央政府拨款的缺口。比如由省级政府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在全省范围内的高校中进行分配。而对于那些实力雄厚、在国内外声名卓著的大学,则可以考虑利用自己的良好声誉自行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以弥补政府财政拨款的缺口。

2.债券融资成本

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债券融资期限长、融资规模大,而且债券的利率通常也低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债券融资成本的承担者因发行者的不同而不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高等教育而发行的债券筹集到的资金属于财政资金,融资成本一般都是由政府承担,而且拨付给高校使用的资金通常也不需要这些高校偿还。而高校在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大学债券则最终需要自己偿还,其融资成本也需由这些学校自行承担。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发行人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归还本金的义务(相比起来,银行贷款则相对灵活一些),这对发行大学债券的高校的理财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债券融资的配套资金

发行债券是发展高等教育的一条重要融资渠道,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必须注意与其他融资渠道进行配合。据调查,目前我国凡是用于高等教育的国债资金所安排的项目,其总投资中要求当地政府及高校配套资金必须达到2/3以上,但大部分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而未予配套,高校的配套资金实际上也主要靠银行贷款融资。因此,地方政府和高校在进行债券融资的同时,应通盘统筹其他各种融资渠道,及时足额地安排相关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以发挥债券融资的最大效益。

融资融券论文篇9

自1997年世界上第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音乐版权证券化出现以来,知识产权证券化逐渐被金融界与知识产权界所认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知识产权证券化不仅有助于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并促进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也可以让发起人在保留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情况下提前获取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从而避免了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

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理论

1.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定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通常定义为:发起机构(通常为创新型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授权的权利金),移转到特设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等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等,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

1.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知识产权证券化以后,融资者仍然保留对知识产权的自。这对于融资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证券化过程中,被转移到特设载体进行证券化的资产,通常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授权他人实施知识产权所取得的现有回报或将来的提成(应收账款),而非知识产权本身。在证券化交易后,发起人仍可保有、并且管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破产隔离机制。发起人和发行人用以保证融资的特定资产与发起人和发行人的其他资产从法律上进行分离,确保融资担保资产不受发起人或发行人经营恶化及其他债权人追偿的影响,并且在发起人或发行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被列入破产财产。这样以来,风险被大大降低了。

1.3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作用

1.3.1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创新型国家建设,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体在于企业。因此,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证券化利用知识产权杠杆作用,使得企业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作为提高自身实力,增强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把大量的财力用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上。

1.3.2有效破解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融资难是企业面临的普遍难题,特别对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头等大事。目前传统的融资模式是抵押贷款,往往需要大量的抵押资产,而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来没有原始积累,缺乏可抵押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打开了一个突破口,让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获得资金来源。

1.3.3降低风险,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品具有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既可能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利益,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品往往具有高科技性,超前性,但是这样潜在的价值需要经过市场的检验,能否被消费者接受还是一个未知数。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使风险由发起人分散给众多的的投资人,使得风险降低,从而维护了市场的稳定。

1.3.4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我国目前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率非常低,有很多好的技术和专利因为缺乏启动资金而闲置在实验室里,过高的融资门槛挡住了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去路。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融资模式,降低了融资成本,使得这些潜在的价值充分的挖掘出来。

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流程分析

2.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①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②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③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④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⑤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⑥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⑦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2.2知识产权证券化资产池分析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资产池的构建是相当重要的,这一点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相类似。资产池,即一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合,发起人提前获得未来折现现金流,投资者依其持有的权益凭证获得了资产组合在未来的一系列现金流。优化资产池的构建,不仅可以降低投资风险,还可以实现预期稳定持续的现金流。

资产池的构建在于稳定收益,降低风险。要尽量避免单独以一项专利权来构建资产池,将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各种优质的知识产权资产组合,形成一定规模,这样能有效分散市场的非系统性风险和部分系统性风险。在选择知识产权时,应考虑其规模应足够大、单笔应收款数额相对小、知识产权使用人人数较多且地域分散。这样,即使某个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人拒绝或迟延履行其债务,其影响比较有限,而且众多许可使用人同时违约的机率也较低,低风险可以提高资产池的价值。

3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策略

3.1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际上的发展历程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美国和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受到热捧,增长速度相当快。从1978年到2000年,欧美主要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市场价值”的比值从20%提升到了70%。

世界上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即是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David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三百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此后,知识产权证券化对象资产范围不断扩大,从游戏软件、音乐、电影、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到时装品牌、最新医药产品专利、半导体芯片,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已成为证券化的对象。随着投资者对知识产权这一新型资产类别更为熟悉,发行人不断探索更多元化的融资途径,今后将会出现更多富有创意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类型以及更大规模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

3.2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策略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行之有效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执法体系,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保障。经过数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打下了坚实基础。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3.2.1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初步阶段,由于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资本市场不成熟等因素,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有效途径。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主管机构,政府搭建平台,银行和企业互相配合,充分整合有效资源,建立“政银企”协作机制。

3.2.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法律保障要想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健康有序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最根本的途径。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初步构建,但是针对具体细节还存在着一些法律盲区,还需要不断完善。

3.2.3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人才队伍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人才建设是关键。我国目前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最大的瓶颈就是人才。人才的匮乏,使得我国目前只能开发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初级产品,缺乏增长的后劲。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人才培养机制,适当引进国外优秀人才,充实人才队伍。

3.2.4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规范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理论不够成熟,实践中又没有很成功的先例,所以在初期阶段,很容易引起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相关的流程进行全程监管,及时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融资融券论文篇10

一、证券投资实验在金融专业教学中的重要性

证券投资实验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投资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是对各种理论知识的一种综合应用,学生如果能在证券投资实验环境下接受证券投资理论教育,不仅更加易于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认识和把握相关证券投资实践,而且也能在实现二者的结合过程中做到相辅相成、互促互进。

证券投资分析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分析技术,比如基本分析方法、技术分析方法、心理分析技术等。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分析是一门综合应用的艺术。证券投资分析的目的就是预测证券价格的走势,即通过对各种影响证券价格因素的分析,来判断证券价格的变化。但由于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繁多,而且在证券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证券投资分析的不确定性增加。这种不确定性要求证券投资分析人员灵活地、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各种分析技术和手段,来判断和预测证券价格的走势。对证券分析技术的主观理解和运用这些技术的方法的不同,就可能会导致证券投资分析的结果大相径庭。技术是是掌握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基础,而综合应用的艺术则更高一个层次。

二、证券投资实验在金融专业教学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证券投资实验具有实习性、综合性、协同交互、时间集中、资源独享、实验过程与结果不确定、实验要求高等特点,合理的实验教学和实验管理模式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特点予以确定。

(一)两种实验倾向的侧重点和考查标准不一样

目前证券投资实验有两种不同的实验倾向,一种是把实验的目的放在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上,通过实验来完成书本知识向实际操作的转化,实验的重点在理解和掌握各种分析技术。另一种则是把实验的目的放在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上,即实验就是通过做模拟操作,给学生一定的虚拟资金,让其模拟操作,重点在各种技术的综合应用上。

1.实验的侧重点不一样。如果实验的目的在于掌握证券投资的分析技术,则在实验的设计过程中注重对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基本概念、理论、技能的掌握上相反,如果实验的目的在于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水平,则在实验设计中要注重对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综合应用和熟练掌握上,而对证券投资分析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实验要求则相应降低。

2.考查的标准不一样。如果实验的目的在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水平上,则实验结果的考查将会是证券投资分析的最终结果,即模拟投资的结果是底是亏、盈利或者亏损的数额是多少作为评判的标准相反,如果实验的目的在于要求学生掌握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则实验结果考察的目标则在于学生对各种分析技术的理解和掌握上,模拟投资的结果并不是考查学生实验效果或者学生实验成绩好坏的重要标准。

(二)金融专业和非金融专业的学生通过实验解决的着重点不同

在非金融专业学生的实验过程中,我发现将证券投资实验目的放在提高学生证券投资技巧或者综合应用上,效果并不好。学生在进行证券投资实验以前,大多数同学对证券投资的实际操作知之甚少,对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也往往只停留在书本知识上,所以,直接进人模拟投资分析过程,学生大多不能顺利地进行实验,甚至有同学连基本的交易信息都无法看懂,实验的目的并不能有效地达到。

对于初次接触到证券投资的学生来说,很显然首先需要解决的间题不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综合应用的艺术问题,而应该是技术问题,即通过证券投资实验熟悉和掌握一些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在证券投资实验中,实验的目的主要应该在于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原理、对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和方法进行训练,巩固和应用各种证券投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证券投资分析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间题的能力。

(三)分析软件花样众多,学生短时间内无法掌握其中蕴含的各种信息

能熟练运用各种证券分析软件和交易系统,对于对于学生能够进人到正常的交易和分析过程至关重要,但在实验过程中往往会忽视该过程,因为在证券投资课程学习中一般不会对基本的操作和交易信息做过多的介绍,所以,如果没有该过程的准备阶段,将会使学生在后面的实验过程中无所适从。

(四)重视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实验,忽视证券基本面分析实验

在目前的证券投资实验中,技术分析往往被学生所推崇,但实验过程往往也会有问题出现,即对各种技术分析方法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而且各种不同的技术分析方法应用规则繁多,在现实操作中的作用各有所不同,效果也不一样,学生在实验的时候往往无法进行鉴别和运用。

基本分析方法部分的实验工作被忽视的部分的原因在于该部分的分析过程比较复杂,收集历史数据相对比较困难,需要相应的其他统计分析技术才能完成这部分的实验。但这样会产生一系列问题第一,实验不能够促使学生掌握相应的基本分析技术,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处于无事可做的局面。往往会流于形式地或者被动盯盘,时间长了就会处于无所事事的状态中第二,忽视该部分的实验,无助于学生应用各种理论知识的能力,不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不可能学会运用多种不同的统计分析技术。

另外因为证券投资分析涉及宏观到微观经济的各个方面,因此,证券投资分析实验实际上是对学生对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学、会计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知识的一个综合应用和考察,这部分实验的缺失,将使实验的教学效果大打折扣第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以及投资者素质的逐步提高,价值投资的理念正在被市场所广泛接受,而价值投资的理念要求投资者必须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即通过基本分析方法来判断大势,寻找有投资价值的行业和个股。如果不对基本面进行分析,仅仅依靠消息或者其他的方式来进行投资,如同打牌时不看牌,风险可想而知。

三、提高证券投资实验教学效果的心得和建议

在金融专业课程的教授中,结合学生的接受能力,与教科书中的理论相呼应,及时进行证券投资实验。我认为其重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即掌握基本操作及交易信息、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技术上。

(一)注重基本操作及交易信息的介绍与掌握

针对上文提到的问题,在该阶段的实验过程中,我认为应该首先由实验教师对投资分析软件的使用和操作进行讲解,对分析软件交易信息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指标进行讲解,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分析软件的安装以及使用、主要的交易信息的读取、主要交易程序的掌握等。比如如何进人系统、如何看大势、大势的信息组成部分、个股的交易信息的读取、以及交易信息中的一些基本概念等。然后安排一定的时间由学生自主的操作软件和熟悉一些基本交易信息。即要求学生利用实验室的模拟交易软件,在指导老师的辅导下了解证券交易行情显示各项指标,对证券交易产生感性认识。

(二)改进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实验

技术分析实验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一要讲解要求学生掌握各种主要的分析技术手段的原理,特别是各种分析方法和技术指标的计算原理,只有掌握了各种分析手段的原理后才会明白其变化的原因以及变化的趋势二是要让学生对各种不同的应用规则进行实际验证。该验证过程对于学生掌握技术分析方法极其重要,因为技术分析方法的原理以及应用,在证券投资课程中虽然有老师已经讲解过,但学生根本没办法在短暂的课程学习过程中掌握各种不同的规则,而且各种规则在实际中的应用效果如何都必须由学生自己去验证。为了达到以上的目的,必须设计好各种技术分析手段的实验内容和步骤,不能放任自流,任由学生自己去揣摩和摸索比如在让学生掌握原理的步骤中,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让学生更加牢固地掌握这些内容,在学生对应用规则进行验证的时候,每个技术分析方法需要验证哪些内容,怎么去验证,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三)把基本分析技术的实验作为一个重点

在实验中进行基本分析的思路应该是,在基本分析技术的实验过程中,学生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个股资料,然后对资料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即当前的形势如何,未来的经济政策的走势会怎么样,哪些行业值得投资,值得投资的行业里那些个股又具有投资价值。方法上主要运用归纳、演绎等逻辑分析方法,具体手段上主要运用调查研究、统计分析以及财务评价分析技术等。

参考文献

[1]王嘉,何海涛.对当前证券投资实验的几点思考[J]特区经济,2005.(5)

[2]胡嘉将.经济管理类实验特点分析[J]实脸室研究与探索,2006.(25)

融资融券论文篇11

1问题的提出

人力资本,顾名思义是通过对人力投资而形成的资本。通常认为,它是经过一定的教育、培训等手段形成的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正如《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给出的定义:“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人身上的技能和生产知识的存量。”因此,人力资本是蕴涵于劳动者中的一种能力,而劳动者则是这种能力的载体。回顾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到80年代,人力资本理论得到主流经济学的承认和重视,人力资本理论体系得以形成和发展。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研究是沿着宏观和微观两条思路展开的。宏观思路主要探讨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等问题。另一种思路是人力资本理论的微观研究思路,这一思路通过建立收益率函数,对个人及家庭的收入及其职业选择等行为进行微观层面的分析。主要有如下的三条线索:(1)TheodoreW.Schultz结合经济增长问题的分析,明确提出了人力资本概念并阐述了人力资本的内容及其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2)JacobMincer在对有关收入分配和劳动市场行为等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所开创的人力资本方法;(3)GaryS.Becker从其关于人力行为的一切方面均可以诉诸经济学分析的一贯方法论出发,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工具应用于人力投资分析,提出了一套较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框架。

2人力资本证券化:概念与特征

作为经济增长基本要素的人力资源连同它的各种表现是天生附着在个人身上的资产,个人实际上控制着人力资产的发挥和生产性供给。与货币、土地和厂房等非人力资本相比,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的特性。周其仁(1996)的研究表明,不管在什么样的社会中,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的状况都是无法改变的,不仅在罗森(Rosen,1985)所说的“自由社会”里,而且在巴泽尔(Barzel,1971)所考证的奴隶社会里人力资本只属于个人的命题仍然成立。从资本的一般意义上理解,根据fisher(1930)的观点资本是现在和将来收入流的源泉,因此,凡是可能产生未来收入的资源都是资产——这其中当然包括人的劳动能力和知识存量,而资本不过是资产的市场价值。资本作为资产动态的、价值化的表现形式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被出售、收购、兼并,并相应地增值或贬值。人力资本同样是一个具有价值的存量,能够以存在于人体之中的知识、技能、健康等带来现在和未来的产出与收益。人力资本与其他实物形态或价值形态的非人力资本不同,是难以用得到普遍认可的标准来进行度量的。而且在人力资本市场上,类似学历证书、职业证书等人力资本价值显示信号信息是残缺的,难以直观量化。因此,人力资本不像非人力资本那样易于流动,存在承担风险的可能性。

证券化作为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最具潜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其最大的作用就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人力资本的证券化是基于把人力资本看作是个人所拥有的能够在未来带来一系列收入的知识和技能资产化,为更好地理解这个概念,我们首先对资产证券化从一般意义上做一个描述。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金融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组合从而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发行其他金融产品(例如债券及股票)类似,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交易中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还款来源是一系列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产生这些现金流的资产可以作为基础抵押资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是以可预期的现金流进行融资。现在,几乎任何金融资产——只要具有可预测和可回收的未来现金流,都可被用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因此,作为可带来预期现金流的人力资产也可被用做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人力资本证券化的中心思想是以可预期的收入为当前的消费融资。人力资本证券化问题实质上是一个终身的跨期最优消费-投资决策问题,利用金融工具把个人一辈子的消费和收入做一个更加平滑的、互相补充的安排,使得个人不至于在年轻、最需要钱的时候没钱花,年纪大了有了钱,却没有时间、精力去享受。而“人力资本”的价值就在于劳动力潜在薪水的价值。3人力资本报酬的证券化:金融产品创新需求

从个人主观需求角度考虑,正如家庭经常要进行工作、职业培训、退休计划等经济活动决策一样,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的个人最为重要的经济决策是要在储蓄与消费之间作出效用最大化的抉择,而这一效用最大化的抉择主要集中体现于具体的理财决策上,即他关注的是持有怎样的金融资产。大多数有收入的个人对范围广泛的各种金融资产抱有潜在的兴趣,这些资产的吸引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收入状况,即便从税收和风险偏好这一有限的角度考虑,也能导致对金融资产需求的很大变化。而正是对各种金融资产的这种需求在背后推动着金融创新。投资者的需求刺激了各种金融机构提供投资者需要的资产组合。另外,风险动机也导致投资者对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多样化及规避风险方法的需求。

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我们可以把资产分为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两大类。实物资产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自明,那么金融资产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起什么作用呢?从理论分析的角度来说,金融资产的作用大致可以被归纳为两条。(1)金融资产可以很容易地传递生产与消费之间的间隔。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消费,由于有了金融资产,这两者之间就可以拉开一个横向的或纵向的距离。所谓横向距离,是指在同一时间周期内人们可以把属于自己的产品暂时“转让”给他人消费或用于再生产,这就是投资和信贷。所谓纵向距离,就是时间上的间隔。人们可以在年轻时多生产,以投资或储蓄的形式把一部分产品转化为金融资产,年老之后无力生产时,再把这部分金融资产转还回商品消费。同时人们还可以以借贷的形式消费自己目前尚未生产出来的东西,即把将来的生产提前到现在消费。如果没有金融资产,类似这样把生产和消费在时间上前后推移是无法进行的,至少是相当困难的。(2)金融资产的使用可以大大地减少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作用于货币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需求产生对不同类型金融资产的要求,交易成本高低使个人对需求预期发生变化。金融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正是双方的预期,为了使交易按照自利的预期达成,交易双方必然尽可能多的收集有关交易的准确信息,这会带来支付成本的增加。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会使金融交易合约不完全,往往容易陷入“逆向选择”和“道德陷阱”的困境,这会带来更高的交易成本。金融创新加强了金融资产之间的替代性,降低了融资成本,促进了交易主体通过金融市场融资从而推动了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融资融券论文篇12

国外行为金融学的发展,引起我国学者的高度重视,1999年北京大学刘力教授在《经济科学》第三期发表的《行为金融理论对效率市场假说的挑战》一文,是我国最早系统介绍行为金融理论的文章。2002年行为金融学被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肯定后,国内掀起了行为金融学介绍和研究的热潮。2003年11月29日,在南京大学举办了全国首次行为金融学与资本市场学术研讨会,将国内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推向了高潮。

1对投资者的心理研究

金晓斌、唐利民(2000)统计分析显示,在影响股市异常波动的因素中政策性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影响远大于市场因素、扩容因素、消息因素和其他因素。孙培源、施东晖(2002)通过对1992-2002年初上海股市52次异常波动的分析表明,由政策性因素引起的异常波动达30次之多,而且当月出台的政策对该月的股价波动具有显著的影响,直接影响投资者入市的意愿和交投的活跃程度,中国个体证券投资者存在政策依赖性偏差。利好政策的颁布导致在相当长的交易周期内投资者交易频率明显上升,加剧了投资者的过度自信倾向,而利空政策出台却导致在较长的交易周期内投资者的交易频率大幅度下降,表现出较强的过度恐惧心理。这种强烈的“政策依赖”倾向是中国证券市场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现象。张华庆(2003)认为中国证券投资者的行为有明显的过度反应的倾向,而深层次的根源是投资者的种种心理偏差,其结果将导致市场会对信息或政策的反应超过应有的幅度,加剧了市场的波动性,导致市场风险的放大。这些心理偏差包括过度自信、过度乐观、心理、暴富心理、从众心理以及过度恐惧心理。

2对投资者有限套利行为的研究

现代金融理论普遍认为,当金融资产的价格存在误定时,众多的“理性套利者”就会在相应低估的资产上“做多”,而在高估的资产上“做空”,不但可以最终消除价格误定,而且可以获得无风险利润,从而使市场保持有效性。应该说套利机制是金融市场的重要机制,套利行为的存在具有“价值发现”的功能,它推动着资产价格向基本价值的回归。但是,中国的证券市场有以下特征:信息的获得是有成本的;信息的传递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差异,交易者并不能同时获取信息;交易者的行为是存在着差异的,并非都是理性的;交易者所持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机构投资者凭借优势,往往扮演着理性套利者的角色,而个人投资者却因先天不足沦为噪声交易者。张华庆(2003)认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当理性套利者进行套利时,不仅要面对基础性因素变动的风险,还要面对噪声交易者非理性预期变动的风险。在噪声交易者的影响下,不但理性套利者的收益将受到影响,甚至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基金经理放弃原来奉行的成长型或价值型投资理念,在某种程度上蜕化为“追逐热点、短线运作”的投资方式。

3对投资者羊群行为的研究

“羊群行为”(HerdingBehavior)是信息连锁反应导致的一种行为方式,当个体依据其它行为主体的行为而选择采取类似的行为时就会产生“羊群行为”。换而言之,当“羊群行为”产生时,个体趋向于一致行动,即所谓的“赶潮流(Bandwagon)”,这时个人往往放弃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和信号而附和他人的行为,虽然他们所掌握的信息和信号,按理性分析可能显示他们应采取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宋军、吴冲锋(2001)使用个股收益率的分散度指标,使用市场公开的价格数据,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羊群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我国证券市场的羊群行为程度高于美国证券市场的羊群行为程度,在市场收益率极低时的羊群行为程度远远高于在市场收益率极高时的羊群行为程度,这个结果可以用期望理论中决策者对于损失、收益的不同态度来解释。孙培源、施东晖(2002)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建立了较为灵敏的检验羊群行为的回归模型,并据此对我国股市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在政策干预频繁和信息不对称的严重的市场环境下,我国股市存在一定程度的羊群行为,并导致系统风险在总风险中占有较大比例。从投资运作层面来看,羊群行为将削弱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效果,特别是在市场发生大幅度涨跌时,通过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的效果将极为有限。就政策层面而言,羊群行为意味着投资者的买卖决策并非基于理性的决策过程,因此股价极有可能偏离其均衡价值,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常志平(2002)采用横截面收益绝对差(CrossSectionalAbsoluteDeviationofReturns,CSAD)方法,对我国股票市场是否存在“羊群行为”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在上涨行情中,我国深圳证券市场与上海证券市场均不存在“羊群行为”;但在下跌行情中,深圳证券市场与上海证券市场均存在“羊群行为”。并且深圳证券市场比上海证券市场具有更多的“羊群行为”。张华庆(2003)指出“羊群行为”对中国证券价格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羊群行为”者往往抛弃自己的私人信息追随别人,这会导致市场信息传递链的中断;如果“羊群行为”超过某一限度,将诱发另一个重要的市场现象——过度反应的出现,使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下降;所有“羊群行为”的发生基础都是信息的不完全性,因此,一旦市场的信息状态发生变化,如新信息的到来,“羊群行为”就会瓦解,这意味着“羊群行为”具有不稳定性和脆弱性。

4行为金融学在我国的应用性研究展望

4.1对实证研究结果的应用

从以上可以看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存在一定的非理性,而且市场也不是完全有效的。如何克服这些非理性,使投资者能在并非完全有效的市场生存,是市场参与者最想解决的问题之一。

4.2对参与者的心理学实证研究

从以上可以看出针对市场参与者的心理学实证研究,一般还是基于行为金融学的旧有框架中的心理学理论,今后的研究应该更多地结合中国文化、国情或者利用更多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只有这样的研究才更适合中国的现实。

4.3在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上的应用研究

随着我国的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变得也越来越重要。其实,人们对于经济学和心理学相结合的研究最早就是从消费者心理学开始的,隶属于市场营销学中的消费者行为学是一门理论系统完整的科学。其中对消费者的调查、研究方法完全可以借鉴与行为金融学的实证方法相结合用以来研究金融产品的购买者的行为,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偏好来设计金融产品,制定营销战略,从而为金融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打出一片新天地。

参考文献

[1]金晓斌,唐利民.政策与股票投资者博弈分析[J].海通证券研究报告,2000.

融资融券论文篇13

我国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准则(租赁)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行为是20世纪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的,以1981年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经过二十多年时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回顾这些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曲折的,大致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开始—高速膨胀—行业停滞整顿—规范化发展。在高速膨胀的阶段,融资租赁业对我国的整个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加快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国际水平还有差距。

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对于融资租赁机构来说,绝大多数资产是以应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将这些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进行运作,无疑会大大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也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合理调整公司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财务安全性。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过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一)运作机理

1.隔离风险机理。本质上讲,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金流剥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成了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核心。隔离风险机制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术,它使租赁公司或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标的资产的风险不会“传递”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

2.组合资产机理。组合资产机理是指依据大数定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赁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虽然并不消除每笔租赁资产的个性特征,但资产池所提供的租赁资产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租赁资产风险,整合总体收益。组合资产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础。

3.配置资源机理。配置资源机理是指将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多方共赢。配置资源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推动力。就租赁公司而言,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改善自有资本结构,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就证券化特设机构SPV而言,可以通过收购租赁资产,发行LBS,从中获利;就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新的投资选择机会和较高的收益。而承销、评级、担保等中介机构参与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可以扩大业务领域,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模式选择

美国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表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表外模式、表内模式和准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经过整理分类后“真实销售”给SPV,真正的实现了风险隔离。SPV合法持有资产后,将它们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经过担保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进行担保,再经过信用评级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评级后,通过券商发行,最后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买卖。

2.表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并不需要将融资租赁资产出售给SPV,而是将其融资租赁资产继续留在公司内,即债权资产仍留在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由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以融资租赁资产为抵押发行抵押债券。融资租赁公司虽然能筹集到资金,但租赁资产还留在租赁公司,那么公司就有产生风险的可能,表内模式并没有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3.准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全资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V,然后把融资租赁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子公司,经过该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经过相关的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最后将该证券在证券市场发行。

表外模式相比较表内模式,租赁资产真实销售,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资产脱离关系,完全实现了风险隔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小;准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资租赁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为SPV,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对SPV的业务并不擅长,自己经营SPV难免会有风险。通过对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优势,也是最适合我国的情况。

(三)过程设计

第一步,融资租赁资产的分离。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规模进行归类整理,以备出售给SPV。第二步,SPV的设立。SPV是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专门注册成立的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作为证券化机构的实体,本文假设SPV设立在国外。第三步,出售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整理后合法的出售给SPV,由SPV运作资产支持证券。第四步,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发行这种资产支持证券时,得寻找一家公司对租赁债权给予一定的担保、支持,从而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购买证券。第五步,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一般来说,各种债券的发行都需要有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这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从而扩大债券的影响,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欲望。第六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证券公司根据该证券的实际情况编制发行说明书,向发行对象阐明发行证券的性质、数量、面值、认购方式、回报率、回报方式、内在风险、市场交易等相关内容,并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经许可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第七步,证券交易。投资者购买证券后,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结清本息,也可以在证券市场出售兑现。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租赁资产,按期收取租金,并在证券到期之后,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从2007年开始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至今已经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风暴。使很多人谈资产证券化色变,原因是美国次贷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可见资产证券化也会给银行、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也同样会面临这些风险。但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环境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

(二)强化业务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入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并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日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在监管内容上,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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