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制度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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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制度论文篇1

2、没有严重的信息问题[1]。包括与未来有关的根本不确定性、对复杂世界的结构和参数的广泛无知、以及个人对普遍现象认识的分歧。

3、理论的焦点为趋向或达到了的静止均衡状态,而不是整个历史时期中的连续的转变过程。

但是,关于个人选择和理性最大化这些核心的新古典结构,以及信息问题易于处理的连续假定,都已受到最近某些经济理论发展的很大影响,如斯科特、威廉森、阿尔钦、西蒙等经济学家的理论思想,尽管他们在对待主流经济理论的态度和与主流经济理论的距离方面存在差异,但他们还是存在许多共同的主题,他们普遍观点包括:

1、根据已知的或确定的选择进行理性的最大化这一假定,日益被抨击为过于狭窄和简单。这些批评有的是直截了当的,如指出取得相关信息费用的困难(威廉森),有的则比较激烈,甚至涉及比教深的信息和知识问题及理性本身的性质。

2、在对新古典时间和均衡概念不同程度地日益感到不可逆返的同时,把经济现象视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当事者在不可逆返的时间过程中学习的结果这种观念,正日益加强,人们越来越把经济现象看成是进化和动态的,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所谓的均衡。

3、对于经济生活中制度的概念意义和实际重要性的认识,正在不断提高。一种新观念正在形成,即经济协调不可能只是市场上的价格信号问题,而且还必须得到广泛范围的其他经济的、社会的制度的支持。尽管后者有旧时盛行的新古典的反对,但还是被看作是经济研究的重要而理所当然的主题。

正是对新古典经济学基本理论假设和前提的质疑和否定,以及对新的因素如时间、信息、不确定性,以及非理性的考虑,才使得一种更加复杂但却与现实更近的一系列经济思想被提出来。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在经济分析的诸多因素中,对于经济生活中制度的概念意义和实际重要性的正逐渐的提高,人们对制度的认识不断深入,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之外,把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纳入经济分析已经被普遍接受,这样一种经济分析在现代被称作新制度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理论之不同除了在假设前提及方法论[2]上背叛作为主流的个体主义、理性、最大化思想外,分析工具也不同。新制度经济学以制度、交易成本、产权、意识形态等分析取代了新古典理论对时间、均衡、价格机制及边际的信仰。

新古典经济理论为了使复杂的世界便于认识和分析,把世界想象成只有大炮和面包,把市场想象成只有冰淇淋和蛋糕,制度主义者认为简化世界的复杂性并不能解决真正的问题,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制度行使一种简化识别负担(cognitiondask)的关键功能(制度经济学,史漫飞,142页)来解决问题。因为制度的一个功能就是使复杂的人际关系过程变得更易于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不同个人之间的协调也就更易于发生。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解决问题是人类思维方式的成熟和进步。它通过制度这一中间变量来约束和简化原来复杂的变量,而不是从复杂的变量中选取几个代表性的变量。如果这一思维方式能为广大经济学家所接受,也许会有一场经济学的革命随之发生。

我们可以想象,在社会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中,由于信息、监督和执行问题常常难以解决,劳动分工是不可能的,可靠的约定无法作出,人们相互沦为他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囚徒而难以自拔。

因此,略为思考一下,我们就能体会到制度对于化解变化莫测的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好处。制度使他人的反应更可预见,世界更加有序,从而使一个人更加容易与一个复杂的世界打交道,也使个人更加易于避免“超负荷识别”(cognitiveoverload)。

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行为规则,这个定义已为制度经济学家所接受。因此,普遍认为制度是一系列为社会所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和政府以法规形式所制定的正式约束的规则网络,它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专业化和劳动分工发展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增加,解决人来面临的合作问题,创造有效组织运行的条件。

在制度限制他人的行动并排除某几类未来事件时,它们也减少着“远期无知”(forwardignorance)它为人们创造一种信心,使人们感到,生活中的常规很少变化,全在掌握之中。所以,它们限定了指向未来的风险。

并且,用制度降低复杂性的效果可以相当泛化(non-specific),一些好的制度,它能给人们以心理上的舒适感和安全感:感到自己属于一个文明的、有序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生活,协调成本很低,风险有限,人们能有在家的感觉,周围的人都是可以信任的。

同时,制度能增强生产要素—如劳动—在满足人类需求上的效能,这种作用的方式类似于其他一些生产要素,如资本,资本使劳动更加有效率。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把制度视为一种宝贵的生产性资产,制度经济学家因此把制度称为“制度资本”(institutionalcapital)。

制度经济学家把制度在经济分析中贯彻到底的最佳分析工具是产权在市场理论中的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家运用产权作为分析经济的工具就象新古典理论运用价格机制一样驾轻就熟,左右逢源。

资本主义系统以建立和保护排他性私人产权的制度为基础。但令人奇怪得失,用以解释资本主义经济运转,指导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政策的新古典经济理论中却没有系统的有关产权的理论。原因在于新古典经济理论预先假定了产权的既定性和永恒性,既然它是确定的,那么就不用考虑它在经济运转中的作用了。

实际上,产权在经济运转中具有多种功能,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产权,它能使人们的交易形成合理的预期,它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和如何受损,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教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将受益和受损的效应内在化)。

如果指出产权的经济功能还不能说服新古典经济理论家把产权纳入经济分析的视野,新制度经济学家还指出,产权并不想新古典理论所假定的那样,是确定的,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而且从来没有一个产权是完整的,产权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权利束所组成,它分成不同的权利,并由不同的人行使不同的产权。而且产权功能的发挥并非无条件的,它需要一系列的文化和制度背景支持,不同类型的产权,如私有产权、公共产权、国有产权,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背景下,其经济功能是不一样的。但一般地,竞争的逻辑表明,对一个人产权的更完整的界定减少了不确定性,并会增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与使用。但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以及信息费用与原因,产权从来没有被完整而清晰的界定过。正如科斯定理所言,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的初始界定就不影响交易,正因为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所以经济资源的的有效配置与使用必须以产权界定为前提。

到目前为止,我们可以简单的归纳新古典经济理论与制度经济学的分歧不在于新制度经济理论对正统理论的否定与背景,而是对其的扩展。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社会经济发展是知识,技术,财富,自然资源,和人口的函数,而新制度经济理论的经济函数还包括例如制度、交易成本、产权、不确定性、意思形态等因素。

但就目前的发展而言,制度经济学尽管有其优点,但它过去并没有卡尔-马克思或约翰-凯恩斯那种提供理论体系的能力。因此,制度主义在新的发展中,可以有效地把马克思在例如经济制度的性质和生产理论方面的一些思想和凯恩斯及后凯恩斯主义者在例如不确定性和货币理论方面的成果吸引近来。

二、研究的趋势:是统一,还是并行?

在我们认为正统经济学把他的分析限定于交换或资源配置,以及有关的决策,忽视社会和经济环境对于个人偏好的塑造,无视生产技术始终是不断变化的时候,新古典经济理论也不是一直毫无进展。实际上远非如此,它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生机勃勃的气势,有时候甚至在经济理论领域出现攻城掠地的势态。

战后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的扩展,主要表现在研究的范围上的扩展,必须肯定的是这种发展是积极的。新古典理论这种研究范围的扩展可以从边际主义分析[3]在公共选择领域的运用和最大化假设在集体行动分析的锋芒中看出来,新古典经济理论在战后的发展还表现在经济理论在公共管理理论嫁接移植的杰出表现。

我们首先要区分公共选择理论和集体行动(或集团理论)理论,因为他们在当前的一些理论著作中常被混作同一理论来看待,因为他们的研究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很大的共性,实际上他们是新古典理论中不同分析工具的运用,它们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不同的,研究的是公共领域的两个不同方向。

丹尼斯-谬勒对公共选择作如下定义:“公共选择理论可以定义为非市场决策的经济研究,或者简单地定义为把经济学应用于政治学。”可见,公共选择研究的是理想状态下的政治市场主体依据公共价值和政治规则作决策选择。决策选择实际上是价值选择,而价值问题正是新古典边际分析的用武之地,边际效用价值理论是新古典经济理论研究市场决策理论的有用工具。因此,公共选择理论是用边际分析去研究非市场决策行为,安东尼-唐斯于1957年通过把正统的边际分析运用于政治领域而进行了这种扩展。

如果说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是集体(政治集体)的价值选择,集体行动理论研究的则是构成集体(政治组织中的政治家和官僚)的成员对于这一价值激励的响应的理论。传统理论认为可以从个体理性和最大化假设逻辑地推出集团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行动。而事实上由于“塔便车”[4]行为的存在,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手段以便个人按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否则,有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是不会采取行动来实际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的。它是新古典理论个体主义方法论和最大化假设分析在集体行动理论中的运用,研究的是作为个人的行为,区别于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公共价值选择。但共同的是他们确实都是新古典理论分析范围的扩展,更不能把他们视为制度经济学所攻下的又一坐城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新古典学派的这些发展,在上述领域的边界上很快悄然停止了。他们既不想也不喜欢把技术的决定因素导入分析系统,再可以与新制度经济学会师与政治学这样的情况下悄然却步,在根本上反对考虑这些塑造或影响个人嗜好与偏好的因素。虽然少数正统经济理论家的路标指示的方向是正确的,但要跨越这种边界就要求形象、范式和基本意识形态相应地作巨大的变动,这显然是新古典主流派经济学家所不能接受的。

以上两个方面是新古典理论分析的主动出击,同时新古典经济理论的扩展还表现在新公共管理学者对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原封不动的全盘引进。从政治学中分离出来的行政学发现自己除了一些规范性的概念阐述外,实在没什么分析工具能让人信服它作为科学管理理论一员的地位,于是通过对新古典经济理论从人性假设到边际分析、竞争市场理论的全盘引进,掀起了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

在不作严格区分的情况下,以上三种情况都被称作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扩展,这是因为在目前的状态下,制度经济学派的成分混杂不纯。但从研究的方法和所运用的分析工具做深入的区分,不难看出,不管是公共选择理论还是集体行动理论他们所坚持的仍然是新古典经济分析的框架,一般认为这是主流派对其反对者制度学派的渗透,他们试图在新古典理论的框架中去实现制度主义的目的。正如他们正在和已经所做的,如贝克尔对社会组织和习惯的分析,奥尔森的集团理论,不坎南对政治决策的过程的分析,斯蒂格勒对政府管制的分析,以及波斯纳对法律的系统分析等。就某些方面来说,他们甚至已经作出了比制度经济学家更深层次的制度分析。

而考察当代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可以看出它越来越把经济现象看成是进化和动态的,而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所谓边际、均衡的分析。塞谬尔斯认为,“制度学派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它的整体主义和进化主义”(《制度经济学》,《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文版,第二册,933页)。制度经济学家们倾向于避免求助于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并且戒绝在缺乏制度的体现而强调均衡、最优和纯粹竞争市场的模型中进行解难研究。他们宁可参加现实世界的理论和经验分析,例如特殊制度的运行,企业——政府关系和经济发展的条件。他们倾向于把现代经济生活当作一个整体观察,相对于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它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一种质的分析,而不是单纯量的计算,它所进行的是案例分析和归纳,而不是进行逻辑推理。

2、它试图建立的模型是结构性的,而不是预言性的。结构模型在解释人类行为时总是仔细地把它纳入其制度和文化背景,而预言性模型在解释人类行为时总是仔细地陈述假设和演绎的含义。

3、它所采用的心理学观点是行为主义的,而不是个人主义的。行为主义把人类行为的根基建立在制度结构(标准,工作规则,用法和习惯)上,而不是建立在个人偏好上,这种个人偏好由于其内省式主观特征而被看做是不可靠的。

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家在批判新古典经济学家所使用的静止的,机械的均衡研究方法只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外表的时候指出,正如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均衡的常态,经济学应该研究的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历史变迁与制度的演进,研究由于技术变化所致的社会、文化、心理、法律和组织形态的变迁,研究的应该是变化的过程,而不是历史的横断面,进而解释这些制度的作用,和他们所适应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预测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等[5]。

三、新制度经济学对政治科学的影响

如果把新古典经济理论对在制度的框架内去实现制度主义目的的尝试和新制度主义经济理论统称为新制度经济学,那么它的研究内容被认为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社会理论层面。从制度的角度看,是指镶嵌在社会制度之中的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习惯、传统、道德、信仰等,主要体现为一个社会的某种意识形态。

第二层面是社会的制度环境层面。主要包括生活于一个社会的正式的游戏规则,体现在产权制度、政治制度、司法、官僚、行政体制等正式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对组织治理机制的分析。因为社会正常运行是有成本的,而契约治理是通向秩序的有效途径。因此,有效的治理结构能重新形成激励。

第四个层面就是新古典经济理论分析的范畴所在。新古典经济理论注重技术创新分析,而忽略了组织创新的研究。新制度经济学试图通过寻找组织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的方式来纠正它。

新制度经济学主要关心的是前面所说的制度分析四个层面中的前三个层面,即关于意识形态、制度环境和治理结构的制度问题。而制度环境包括法律、政治、司法和行政体制等,它们都是国家发展中的关键因素,并且可以就其进行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相互比较。同时,许多公共政策问题也与制度的第二、第三层面相关。包括意识形态在内,它们都是传统政治科学的研究范畴。因此,新度经济理论发展对政治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国家一向作为传统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国家理论也是多数政治思想家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而试图在新古典经济理论的框架内进行制度分析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将国家作为影响经济绩效和制度变迁的内生变量纳入分析框架,并运用经济理论进行研究和探讨,从而形成其独特的国家理论。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起源、特征与目的,国家与产权制度的形成,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意识形态与国家的相对稳定性等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在把经济分析的研究方法导入国家理论,从而形成国家理论研究的新范式的同时,也为政治学研究科学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觉与途径选择。

长期以来,意识形态一直是马克思主义者所关心的主题,一直到最近,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才较多地关注这一问题。而新制度经济学家则把他完全纳入经济分析的变量行列。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作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仰,意识形态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因此,意识形态构成一种人力资本,它帮助个人对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作用作出道德判定。因为较大的意识形态拥有量(ideologicalendowment)能减少消费虔诚的影子价格;个人的意识形态是相对稳定的;意识形态具有货币时间价值;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合乎理性的意识形态信念能淡化机会主义行为。新制度经济学对意识形态的重新阐述提醒了人们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思想的科学价值的重新再认识。

新制度经济学对政治科学研究的影响还表现在如把经济分析运用与政治市场的公共选择理论以及集体行动理论等,他们被认为是开辟了政治科学研究的微观领域走向科学化的光明途径,建立可验证和可预测的系统化的微观政治科学成为可能。此外,将制度分析方法运用于政治行为研究提供了分析政府机构中腐败与反腐败问题的视角,提供了加强政府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政府结构效率的依据,开辟了政府机构行政改革的新途径与新思路。这些都对政治科学的研究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参考书目:

1.《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林毅夫收于《制度变迁与财产权力——产权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Douglass.C.North收于《制度变迁与财产权力——产权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柯武刚、史漫飞,商务印书馆,2000

4.《制度经济学派》,傅殷才,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

5.《公共选择理论》,方福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6.《制度经济学》,塞谬尔斯,《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文版,第二册,933页

7.《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英)G-M-霍奇逊,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8.《威廉姆森谈新制度经济学》,刘凤义,《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一期

9.《新制度经济学》,彭得琳,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0.《政治科学》(第六版),(美)迈克尔-罗金斯等,华夏出版社,2001年出版

11.《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探析》,黄新华,《厦门大学学报》,2000年第一期

注释:

[1]信息问题:新古典理论认为个人的完全理性及所掌握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被认为是作出正确的决策选择的前提条件。但现实中不仅信息的获取是困难的,而且个人处理信息的能力也是有限理性的。

[2]新古典的研究方法被认为是个体主义和静止均衡的,而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则是整体的和演进的。

学科制度论文篇2

一、从科学发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保证公民权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2004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

1、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

某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意识,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执法中,将一些不能及时侦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抓捕时间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暂时报送劳动教养,由劳教所“代行关押”,以期解决羁押期与案件侦破时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以教代刑”现象的发生,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①

2、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

3、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

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二)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57年8月3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1979年11月29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规定》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相互矛盾的冲突。

1、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点与《宪法》精神有冲突。

2、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决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冲突。

3、与《立法法》的冲突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决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制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就与《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有冲突。

(三)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改造了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在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几乎被废除,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近几年,劳教场所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这个中心,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转化了一大批、吸毒等类型劳教人员。但是在劳教人员解教后,社会帮教衔接工作脱节,社区环境恶劣,缺乏可持续教育改造的环境,教育改造效果降低。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根据1996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7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4.89%③。据近期吸毒型劳教人员复吸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调查,重新违法率高达85%以上。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有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衡量劳动教养的成绩不仅仅是收容了多少违法人员,更应该是教育矫治了多少违法人员,使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地看劳动教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起到的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学科制度论文篇3

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仍然是一种发展中的体制形态,所谓“完善的市场经济”和“成熟的市场经济”都只是相对的。科技革命的重大突破,带来新的技术和市场需求的同时,也引起了投资方式、市场交易方式、企业组织和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使各国经济更为广泛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原有的管理经济的方式、体制和政策正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传统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着体制机制落后和僵化的问题,也要寻求变革和创新。

实现科学发展,需要良好的制度基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在这个阶段,改革的难度加大了。我们既要继续推进改革,解决体制上的一些亟须攻克的难题,又要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两者不可偏废。如果不能继续深化改革,就会导致经济徘徊不前,积累更多的社会问题;如果只关注改革的推进,忽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比过去大大增多。群众关注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主要集中在下岗失业、房屋拆迁、贫富差距、环境保护、医疗服务、社会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处理得不好,极易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而,如何着力解决影响实现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乃是当前直至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战略任务。我们应当正视现实,化解矛盾,尤其是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因此,制度创新是科学发展的基础。

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度建设开道。党中央提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升华了我们党的治国理政思想,也为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应当是充满活力的科学发展的社会。科学发展则要求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与社会稳定,也就是能够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现阶段,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问题都亟待解决。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教育公平、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环境治理保护等方面,制度建设和创新的力度都还需要大大加强。

制度创新贯穿科学发展全过程

制度创新将贯穿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如何改进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机制,使政府在GDP指标之外更多地关注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次,在财税体制的改革中,如何与干部的政绩考核方式的改进相适应,比如,要求某个区域更多地关注生态保护,应当在财税政策上形成怎样的必要补偿机制。再次,在当前和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仍将面对资源约束增强、要素成本上升、总量规模扩大等新特点,如何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既立足于本地资源供给,又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第四,面对大量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就业和城镇生活,怎样合理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又是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的主要任务。基本完成这一任务,至少还需要二三十年的时间。在这段时期,如何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积极推动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为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创造尽可能多的机会;如何平稳而有序地引导农民进入城镇,逐步融入城市生活,避免国际上曾经出现过的城市两极分化现象;如何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保护而不是损害农民利益,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机制,逐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形成一系列立足国情的制度和政策。

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制度是人制定出来的,它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制度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认识。真正能够充分发挥效应的制度,应当是与社会现实相契合的。对于要调整的对象认识得是否清楚,关系到所制定的制度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和实现预期的目标。对制度所要调整的对象认识得全面、清楚,制度设计就会比较有效。但是,正确的认识需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赖于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改革的深化。制度的实现,需要物质基础,也需要社会有接受该项制度的社会基础。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改革开放进一步推进,将为制度的实现提供更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因此,必须认识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要通过继续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等的改革和创新,及时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

社会体制的改革是多方面的,包括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社区建设、健全社会组织、完善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等。所有这些改革和创新,都将为科学发展创造条件、提供基础。但是,制度创新和完善的本身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社会面临的问题多,矛盾交织在一起,诸多矛盾的解决不可能只靠某一方面的制度“单打一”,而应当发挥制度系统的综合效应。这就要求制度之间应当协调一致、不相冲突。为此,就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精心地、持之以恒地进行制度建设和创新,以使我们的各项具体制度日趋完善。

以制度创新促进科学发展

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学科制度论文篇4

2.有利于充分利用教育资源

学年制时期,大学的人、财、物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部分多媒体教室、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仅为少数专业的学生服务,某专业名师也局限于本专业的授课。学分管理制的实行将大大提高了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使师资、图书、实验设备等一切教育资源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得到充分利用。

3.有利于发展学生的个性

在教学管理制度上采用灵活的学分管理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适应学生的个别差异。选课制的实行,学生可以跨专业、跨系自主选修最喜爱的课程,学生还可以选择辅修第二专业,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多选修一些课程,并可提前毕业,从而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分管理制规定学分总分是学生各方面考核评奖的主要依据。学分管理制突破了以统一考试的成绩论学生优劣的单一评价模式,成为高校实施全面素质教育的一种激励机制。实践证明,它能激励学生追求高层次的发展价值,促进了学生潜能的开发与个性特长的发展.

二、现阶段本科院校学分制中存在的若干弊端

学分管理制纵然有这么多的优点,但现阶段,学分制还有好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大量选修课的开设,新生把握不住方向,盲目选课,选课失衡,造成教学管理混乱

国家提倡教学要因材施教,而推行学分管理制也正可以使学生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喜欢的科目就读,但是,也正因为如此而导致大多学生盲目选科,专业冷的更冷,专业热的更热,重量不重质,使得冷门专业的高素质人才越来越少。通识课的开设,使刚刚步入大学校园的学生难以尽快适应,加之选课在某种程度上缺乏科学指导,盲目选课,错选、漏选现象严重。选高水平教师的课程爆满,导致一部分学生选不到该教师的课,一部分新开课教师的课又没被选上,这样选课失衡。

2.选修课的开设,使教师的课堂管理陷入困境

选修课来至不同专业、不同院系,教师精力有限,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约束力很小,容易使学习组织松弛。一方面学分制给了学生选课的自由,另一方面也给了学生是否去上课的自由,学习过程全靠自觉,纪律无法保证。有的课程选课人数,导致任课教师考勤难以实现。

3.个别专业个别院系开设的选修课不多,学生自由选课的余地不大

规定学生毕业所修的最低学分太多,绝大多数同学都不可能提前毕业,使得弹性学制行同虚设,没有真正实现。课堂管理过严,学籍管理过细,课外活动管理过死,使学生不可能自由学习。主动性、创造性难以发挥。特别是创新实践学分的实行,只是顶几门课程,没有证书,缺乏重视力度。

4.后勤保障跟不上,各种配套制度不完善

有限的多媒体设备经常处于瘫痪状态,教师无法授课,学时无法完成。实验设备不足,图书资料有限,限制了部分课程的开设和教学活动的开展。再如收费问题,目前地方高校同一个院系不同专业的不同年级的学生收费标准不一样,国内高校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学分收费标准,学校大都各自为政。

三、本科院校现阶段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学分制管理的完善

1.试行学分制必须完善与规范教务管理

学分制的实行使教学管理的职责和范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教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跨系、跨专业的系内选修、通识课的选修与必修课程之间在时间安排上有可能冲突,这样课表安排、成绩考核及学籍管理的工作量与工作难度将会较原来成倍增加。这就要求建立一套符合学分制特点的教务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条例化、规范化,提高管理工作效率。该制度要明确课程选修的原则,规定每学期的选课时间、选课门数、选课类别、选课程序等等。

2.开设足够数量和高质量的选修课是完善学分制的基础

开设一定数量的选修课,是学生选好课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拓展学生选课空间。离开足够数量和高质量的选修课,学分制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这一点,已被国际惯例所证实。目前许多地方院校鼓励本科生去国学习交流学习,实践证明,这些学生一年的交换学习,开拓了视野,增长了知识,提高了能力。

3.实行淘汰制是完善学分制的重要保证

从某种意义上讲,学分制为淘汰制提供客观依据,而体现“优胜劣汰”精神的淘汰制则赋予学分制以动力,两者相辅相成。有的高校在实行学分制的同时,坚持实行淘汰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学生就进行淘汰,打破过去“大学好混”的铁饭碗,把学生直接推向竞争领域。当然,实行淘汰制主要是为了调动学生积极性,被淘汰者可以降级,但尽量不劝退。结合我国国情,在实行学分制的同时,采用淘汰制已势在必行。

4.推行教考分离制度

实行学分制后,由于每个教学班由不专业、不同院系的学生组成,学生的到课率将大幅下降。针对这一难题,许多高校实行教考分离制度。教考分离强化目标管理,抓紧考试环节,虽然学生逃课老师不容易发现,但是严格的考试迫使我们留在课堂上,少听一节课考试成绩就会受影响。”

学科制度论文篇5

论文关键词:科学技术 司法制度 作用 地位 论文摘要: 科技进步对司法制度的完善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一是科技进步对司法思想的启迪和影响,二是科技手段对司法方法的渗透和充实,三是科技成果对司法手段的更新和提高。科学技术既是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又是现代司法制度有效运转的基本动力,也是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完善的可靠保证。 一 “科学”一般被解释为人类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等客观事物和现象的知识体系,它以概念和逻辑形式反映事物现象的本质规律。所谓”技术“从生产体系的劳动手段角度来看,是人类利用科学知识改造客观世界的劳动手段和工艺方法,是劳动手段的总和。在古代,科学知识专属于哲学领域,而技术归由工匠掌握。技术的产生要先于科学。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活跃,科学与技术互相接近,关系日趋密切。直到19世纪,科学逐渐形成体系,技术渐次转向以科学为基础。由于科学与技术相互交叉,以至密不可分,故两者并称为“科学技术”而被广泛使用。科学本身的巨大进步丰富了科技体系结构。过去,我国一般把科技划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部门,而哲学则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概括和总结。现代社会的发展,有力地驱动着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工程技术等多种学科的结合、交叉和融汇,在现代科学知识体系中出现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交叉科学的鼎足之势。 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广泛利用技术成果,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结构优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强劲动力。科技进步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在生产诸要素中,科技进步发挥关键性作用,从而全面提高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其二,科技进步不仅是科技自身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也是整个社会进步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推动整个社会前进的巨大变革力量;其三,科技进步既是物质文明的主要支柱,也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基石。促进社会结构优化,传播科学思想,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文明程度。 司法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现象,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用以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司法活动是适用法律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活动,是一种形式特定的执法。司法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建筑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司法制度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发展,并趋于消亡。从科技进步的角度来看,人类历经了制造人力工具、发明动力工具、生产智力工具三大过程。与此相适应,司法制度也随之不断变革和演进。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越来越显著,人们对这一客观存在的现实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楚,因此,科技进步对构建现代司法制度的作用和地位将进一步被认识。 二 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现代高新技术成果的不断涌现,毫无疑问地对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这一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科技进步对司法思想的启迪和影响 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贯穿和渗透在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它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司法上的集中体现。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在其被制定和适用的时候无一不是贯穿着和遵循着一定的指导思想。我国的人民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马克思早在100多年前就明确指出:“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社会的劳动生产力,首先是科学的力量”,而且还进一步提出了“法律要有自然科学的精确性”的命题。毛泽东同志在1963年强调指出,科学技术这一仗一定要打好,而且必须打好;不搞科学技术,生产力就无法提高。1985年邓小平同志总结了二次大战以来,特别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经验,进一步明确地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同志的这一论断,揭示了科学技术对当代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包括政治发展的第一位的变革作用。这是当代我国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这一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我国的司法思想也得到了丰富和拓展。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科技成果层出不穷,日新月异,在实际中也启迪和影响着司法思想。一方面,科技进步启迪和影响着对司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例如,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借助于电脑、网络,甚至卫星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电子信息交流和传播等活动。由于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整个社会的信息传输逐步数字化,使司法管理从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扩展。再如,随着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生命科学应 运而生,迫使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人类自身:在法律上究竟应继承“心脏死亡”还是接受“脑死亡”;是否要对犯罪的精神病理因素持宽容态度;在法律上又如何对待克隆生物(包括可能出现的克隆人);如何认定基因嫁接、基因修补、安乐死等等。这些社会现实在给我们的司法活动带来困惑和挑战的同时,也在积极地启迪着我们建立新的具有现代科学技术视野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科技进步的现实也促进了人们司法观念的更新。例如,基于科技进步的新的法律思想、新的法学理论的不断产生,法律信息论、法律系统论、法律控制论等的产生就是明显的例证。再如,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打破了物理意义上的地理疆界的同时,长期存在的各个法系之间的差别在缩小,法学理论派别之间也在不断地分化、重组和产生。这些变革必然会反映到司法人员的思想中去,引起司法观念的更新,并带动司法工作、司法制度的变革,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 (二)科学技术手段对司法方法的渗透和充实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工作基本上采用了纯法律的工作方法,对在司法工作中引用或应用科学技术方法基本上处于被动状态。这是亟待改进的。首先,在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的今天,科技成果层出不穷,其应用遍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科学技术和整个社会的关系几乎是密不可分的。司法制度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门,是国家制度,也是社会制度,必然与科学技术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最基本的一点,就表现在科学技术促进着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要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其次,当今社会,许多法律问题都涉及到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司法工作的对象除了表现为法律上的是非曲直外,越来越多的表现为或涉及到科技上的真伪与先进程度。这就迫使司法工作在适用法律时不得不根据科学技术的基本理论,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否则很难不犯错误。再次,司法和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是可以相通的。实践告诉我们,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为法学达到像自然科学那样的精确程度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同时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也为处理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有效手段,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不但是司法制度进步和完善的必要,而且是司法实践的可能。 例如,西方有些法学家在研究法官行为中运用了控制论、系统论等多种科学方法;在解决司法领域内某些问题时运用了概率论的方法;在司法的更多方面广泛采用了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我国也有科学家提出了“法治系统工程”的研究课题,其中也包括司法制度的内容;等等。再如,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进行的改造罪犯的新的措施的试点对比,实际上就是科学技术领域里生物学分组对照控制实验方法在法学实践中的尝试。科学技术的方法已经不断地渗透到司法制度中,司法制度也在愈来愈自觉地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因而,法学科和法科学已经成为一对亲密无间的孪生兄弟。 (三)科学技术成果对司法手段的更新和提高 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刺激了司法手段的更新,促进了司法效率的提高。首先,科学技术的成果一经推广应用,形成新的生产力,势必导致新的社会关系的相继出现,因而引发一系列有关的法律问题。为了调整这些法律关系,国家必然要进行相应的立法,因而促进了许多法律、法规的产生,进而促进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发展。这一结果首先就为国家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活动提供了更有效的工具和手段,弥补原有司法手段的陈旧和不足。例如,18世纪以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发明创造以财产权的形式跃上历史舞台,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建立专利制度便是最明显的例证。现代高新技术的兴起和发展,许多国家纷纷立法,调整科技领域中的新的社会关系,一些高新技术法律纷纷登台,甚至形成了一些高新技术的法律门类。进入21世纪以后,围绕着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律,并形成新的法律体系,为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工具和手段。 其次,科技知识及其成果在法律领域内的大量运用,使法律内容更趋科学化,科技成果成为许多司法工作的依据。例如,有关亲子关系的司法鉴定,主要是运用DNA技术,但鉴定结论则是司法工作的依据。再如,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施高技术、高智商的犯罪活动,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将先进的科技手段用于侦查、取证等,这些科技成果也就转化成为现实的“破案力”。再次,科技成果直接装备于司法部门,使其成为现代司法活动中不可缺少的、有效的基本工具和手段。司法机关把各种现代化先进技术广泛地应用于司法实践,大大提高了破案率和办案质量,有力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更有效地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实 现依法治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 科学技术在现代司法制度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因而居于非常关键的地位。 (一)科学技术是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 现代司法制度的内核是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最终体现,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集中反映。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人类的文明在呼唤着整个社会的民主与法治,而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又离不开国家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是社会发展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处于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的司法制度也只能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来构架和建设,这是人类发展历史的大趋势,是任何力量也不可能阻挡或逆转的。 (二)科学技术是现代司法制度有效运转的基本动力 现代司法制度的运转表现为准确、高效和适应社会发展的司法实践。司法实践的准确基于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司法实践的高效基于对法律规范的适应,司法实践要适应社会发展则基于对社会发展的融汇和支持。在当今社会里,科学技术知识和成果为司法制度运转中的准确性、高效性和适应性提供了必要的工具和手段,使之成为现代司法制度运转的基本动力。必须指出的是,科学技术作为司法制度运转的基本动力是积极的、主动的。一方面,现代科技需要具有相应素质的司法人员去使用、去操作、去控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也抑制其消极作用和破坏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将十分无情地淘汰不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淘汰不合理的设置。因此,科技知识与成果在推动司法制度有效运转的同时,对司法人员的选任和司法制度的设置提出了更高的和更合理的要求。 (三)科学技术是促进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完善的可靠保证 科学技术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国家的法制在不断完善,这一些都促使司法制度也必须不断地改革,不断地进步,通过不断地发展,以达到完善的目标。在当今科技时代,社会发展的初始动力来源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技术进步的方向和速度在某种程度上规定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和速度。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也将源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并在相当程度上循着科学技术进步的轨迹向前发展,这就建立了科学技术和司法制度之间的一种有机的密切联系。因此,科学技术进步也就成为促进现代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并臻于完善的可靠保证。 主要参考文献: ①冯之浚,江天水等·科学技术进步法总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 ②罗至中.科技法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科技出版社,1993

学科制度论文篇6

拜占廷的罗戈瑟特官僚体制文职色彩浓厚,而且对于具有政教合一特点的拜占廷东正教帝国来说,这一官僚体制既保持着独立于教会系统之外的世俗性,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意识形态(宗教)自律。国家对文官的考核内容则包括罗马法之类的实用知识。然而罗戈瑟特在地方行政上的效能受特马军事贵族的制约而十分有限,而且由于政治贵族化的发展,官僚的作用日益减退,到14-15世纪罗戈瑟特大都已成为无权的虚衔。另一方面由于罗戈瑟特多是低薪乃至无薪职,又执掌征收赋税之权,因而腐败也非常严重。最后,这一文官体制的消亡也就成了拜占庭国家灭亡的先兆。[2]

与这些中央集权官僚体制相比,我国的科举官僚体系在文职化、科层化、合理化等方面显然更胜一筹。以科举为“正途”而又以儒家学说为科举考试内容的做法把政权的世俗性与意识形态灌输自然地融合为一体,是我国传统政治的一大创造,它比政教合一体制与纯粹的雇佣官僚制都更有利于传统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式的“机会均等”更是在专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扩大统治基础的有效办法。我国的传统中央集权体制延续得远比莫卧儿印度或拜占廷帝国为长久,这与科举官僚制胜于曼萨卜达尔或罗戈瑟特之类的外国传统官僚制是不无关系的。而如果以科举制奠定基础的隋唐为界划分我国历史的前后期,也可以看出,后期中央集权国家的凝聚力与稳定程度要大于前期,这与官僚铨选制度由察举征辟到科举考试的演变也密切相关。

当然也必须指出,科举制植根于我国的具体土壤,它与其他土壤上萌发的制度间具有某些不可比性。科举制有赖于单一民族或多民族国家中主体民族在人口、发展水平与文化认同上的巨大优势。象拜占廷、印度那样民族与文化成份高度多元化的国家是难以发展出类似制度的。而他们那种形态的官僚制或许是维护这种传统多元化国家中央集权制度的最佳选择。

二?从制度层面看科举:“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以考试选拔人材,从技术上讲无可非议。纵使它不应成为唯一的选拔方式,也至少应当是选拔方式之一或者是主要方式。起码在入仕之际并无政绩民望可考的情况下,选拔依据在逻辑上不外乎三者:即知识性考试,身份(门第、出身与其他先天性等级)以及个人与机构的随机性荐举。而考试比论身份“公平”,比荐举“客观”,这本属常识,并不是需要在学术上详加论证的深奥之理。现代文官制度中的考试制与我国历史上从察举向科举的过渡,与其说是谁学了谁,不如说两者都更多地是基于这种人类价值基础上的常识与逻辑。而它们在实行中遇到的阻力也不是因为其优点在学理上难于发现,而是因为它妨碍着某种既得利益体系。

但对于一种政治制度而言,人材选拔毕竟是个技术性问题,而政治制度的核心在于统治的合法性基础。而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科举制与它以前的世卿制、察举制以及外国的罗戈瑟特等官制一样都是以传统型或卡里斯玛型权威作为其合法性基础的。因而它们与建立在法理型权威基础上的现代文官制度、民主国家的文官制度仍有本质的区别。从这一点上来说,提出所谓“选举制好还是考试制好”的问题来就十分荒谬。民主政治中的选举是解决统治合法性问题的,它与作为人材选拔拔术的考试制并不是一个层面的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芸芸众生在总体上看是平庸的,为他们中多数意志所左右的选举结果也往往是平庸者而不是“英明领袖”或圣明君主当选。那么民主制意义何在?就在于它确立了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之授权这一原则,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问题。这样的“统治者”以考试选拔公职人员,就与传统帝王以科举引“天下英雄入吾彀中”[3]有了本质的区别。即使后者的科场纪律比前者更严更“公平”,即使后者在技术上可以为前者所效法,这两者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制度的规定性反映在技术上,就形成了现代文官制度与古代科举的一些重大区别。一般地说,现代民主国家的官员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分途:政务官(掌权者)直接或间接由选举产生,与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办事者)多由考试录用,按业绩或年资晋升,具有职业化、专业化特点,不受政党进退的影响。而传统科举官僚体制恰恰相反,这类体制谈不上政务官与事务官的严格区分而只有“君臣”之别(严格地说只有皇帝是“掌权者”,而百官都是为他办事的“臣仆”或奴才),但通常中央及地方的各级政要(即现代一般列为政务官的阁员、议员与地方主官的古代对应者)都由考试出身而非经选举。反而是各衙门的办事员即所谓刀笔吏者流并不通过考试,而是由种种不规范途径产生:有由正官“自辟僚属”者,从社会上招募者,经各种关系推荐者,甚至还有“学而劣则吏”、专以科场淘汰所余充之者。在明代后一途径居然成为定式,即“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4]而他们在现代文官制中的对应角色正是考试录用的主要对象。?

“政务官”不经选举,“事务官”不经考试,这样一种与现代文官制度完全相反的现象当然不是出于科举制设计者的考虑欠周,而是由政治制度本身的专制性质所决定的。“政务官”不经选举则不对选民负责,难以建立权力约束机制。“事务官”不经考试则会难免素质低劣,“天下之吏,既为无赖子所据。”[5]于是在统治合法性与办事效率两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缺陷。一方面“政务官”不可一世,往往“官逼民反”,另一方面“事务官”蝇营狗苟,衙门陋规泛滥,明清时常有“衙蠹”之称。这显然不是通过强化科场纪律所能解决的。考试选官在技术上确有优点,但它本身并不能解决制度性问题。相反,制度的败坏却能够歪曲这一“技术”。因此尽管到明代科场纪律已经空前严密:“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试日入场,讲问、代冒者有禁。……文字中不许自序门第。弥封编号作三合字。……试士之所,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人一军守之,谓之号军。试官入院,辄封钥内外门户。在外提调、监试等谓之外l官,在内主考、同考谓之内l官。”然而科场中的腐败现象仍然是层出不穷:“其贿买钻营、怀挟请代、割卷传递、顶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穷究。而‘关节’办甚。事属暖昧,或快恩仇报复,盖亦有之。其他小小得失,无足道也。”[6]

尽管如此,科举官僚制最大的弊病还不在科场,而在官场。即如黄宗羲所说:“今之取士也严,其用士也宽”。所谓取士之严,指士林出路仅有科举一途,造成严重的人材浪费;所谓用士之宽,指一旦考上即易于“ 进”,致使“在位者多不得其人”,官场气大坏。他由此叹道:“取土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极矣!”[7]

黄宗羲所处的明末,有识之士对科举制的评价已如此恶劣。其在两百多年后的清末变革之潮中之被废除就不难理解了。今人对“废科举”持批评态度者往往责怪清末以来在“西化”之风影响下一切求变的“激进主义”,实则科举名声的败坏早在清末“激进主义”兴起以前、甚至早在国门未开、国人尚不识西学为何物以前就很严重了。今人往往奇怪于当时的中国放着那么多的积弊不改,甚至连男人的辫子也尚未剪掉,便急急忙忙地废除了科举制这个据说是“类似于现代文官制度”的宝贝。其实人们如果注意到反科举的思潮兴起于“西化”之前,也许就不会奇怪了。历史不能假设,但倘无西方入侵,科举制在中国自身的轨道上是否就能一直运作下去,也未尝不是个问题。明末时从皇帝到社会上就已对“制科之弊”怨声不绝。崇祯皇帝因此提拔了非进士出身的陈新甲、孙元化、陈启新等人委以尚书、总督、巡抚等要职,并“为拔贡、保举、准贡、特授、积分、换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但专制之制不改而考官之技已失,反而把事情弄得更糟。“欲得胜于科目之人,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详,所以徒为纷乱而无益于时也”。[8]这段历史几乎可以说就是200多年后废科举后果的预演,它既说明了专制政治不变而只拿考试一法开刀,后果必然不良,也表明了在专制政治下被严重扭曲了的考试选官法本身的危机。对此如果只埋怨清末“激进改制”坏事,也是有失公正的。?明清时代科场纪律制定得如此严密,何以科举制仍会败坏呢?我以为黄宗羲的一段话道出了症结所在,虽然这段话他并不是专就科举而言的: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敛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9]

为什么“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原因就在于这是一种“藏天下于筐箧”即置天下于一家之私囊的立法。科举制败坏的根源就在于此。今日重新评价科举,这一点是不应回避的。

三?从政治哲学层面看科举:“大共同体本位”与对个性的禁锢

上述黄宗羲的话还可以引起更深层的思考。这段话表明:中国的传统统治者,乃至传统中国人,并不象表面上声称的那样相信“性善论”。他们对人的“自私”与人性的阴暗面可以说是无时或忘,并为此处心积虑地设计“防人”之法。这种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奇特景观是那些只从儒家圣贤之言来考察“传统”的人难以解释的。明清科场规则之严密,常使今天的科举肯定论者大为赞叹。然而又岂止科场规则,传统中国的“防人之法”达到极高水平的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科场防弊达到了每个“考生”派一军人给盯着的地步,官场防弊则达到了本省人不得在本省为官的地步,这就是明清两展得登峰造极的回避制。那时除了世袭的土司和法定必须由孔家人任知县的曲阜一地外,全国各地的县官都必须来自外省,甚至本省其他府、县的人也不行,以防同乡结党为弊。就是这些外省人还不能久任,而须频繁调动,以防任职日久形成关系网。对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国家也常持以怀疑的眼光,尽量限制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区之间依附关系的发展。甚至对于儒家意识形态极力褒奖的家族组织,专制国家也不象表面声称的那样欣赏。从北魏的废宗主而立三长、明初“浦江郑氏九世同居”被皇帝疑忌为“以此众叛,何事不成?”而险遭杀身之祸,直到清代一些地方官府“毁祠追谱”,抑制宗族势力,专制国家对“强宗右族”的疑惧与礼教对大家族的褒奖始终并存,而且前一因素的实际影响往往超过后一因素。[10]

实际上这一切都可以归之为我国政治文化中以“国家(王朝)本位”来排斥在实践上则崇刑废德、扬忠抑孝、强制分家,鼓励“告亲”,禁止“容隐”,不一而足。《秦律》中关于“妻有罪,其财界夫”,“夫有罪,妻先告,其(妻)财不收”、奴婢“盗主之父母不为盗主”的条款,明确承认父子夫妇各有其财。而秦人世风,则有所谓’借父l,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12]这里亲情之淡漠,恐怕比据说父亲到儿子家吃饭要付钱的“西方风俗”尤有过之。人性险恶,险恶的人抱成团更难制驭,因此国家应当使人际关系尽量自上而下地“一元化”,即皇帝——官僚——吏胥——下民,而任何横向关系如“朋党”、宗族、同乡等等都应减弱到最低限度。

以后的历代王朝一方面“独尊儒术”,一方面“汉承秦制”,其统治精神多少都具有“儒表法里”的性质:王道其表而霸道其里,德治其名而刑治其实,看似吏的儒化,实为儒的吏化。历代帝王不论口头上怎么讲,实际上对“法、术、势”的重视远超过四维八德。由汉到清的中国基本上仍是“大共同体本位”的,而不是小共同体本位、更不是个人本位的。像古希腊的德莫、古罗马的父权制大家族,中世纪欧洲的村社、行会、教区这类具有自治因素的“非国家”组织所享有的地位,在传统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与西方相比,这种传统秩序与其说是“家族主义”的,勿宁说是“国家主义”的。

科举制度就是这一特点的产物。从科举考试的内容看它似乎有明显的儒家色彩,然而这一制度本身应当说主要是法家传统的体现。事实上,更能体现儒家性善论与宗法伦理的选官制度应当是由道德偶象式的地方元老举荐“孝廉”、“贤良方正”为官的察举制度。这一制度被废弃并代之以“冷冰冰的”科场角逐无疑是极权国家权威对宗法权威、“法术势”对温情主义占优势的结果。而学界对此似乎尚无足够认识。另一方面,这种选官制度与中世纪西方贵族制的区别也正是“大共同本位”与“小共同体本位”之别的反映。

我们知道,现代化进程的本质内涵是有个性的公民及公民个人权利摆脱传统共同体的桎梏而崛起。而在缺少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中世纪西方,“大共同体”长期处在不活跃状态,人的个性发展的主要障碍来自采邑、村社、行会、家族公社等“小共同体”。这些“小共同体”在近代化过程中所受的冲击,与我国法家传统对“小共同体”的否定往往在表象上颇为相似。这就给人以一种印象:似乎古代中国的某些制度是惊人地“现代化”。象科举考试选官制度、回避制度与“现代文官制度”的相似就是如此。类似的还有由于极权国家对于臣民间横向依附关系的限制而形成的民间人际关系“自由化”表象。我国很早就存在着臣民之间的“自由租佃”、“自由雇佣”和“自由买卖”,而很少有西方那样的采邑农奴制以及自治村社对个人的束缚。如果不考虑专制国家对臣民的桎梏,那么我国人民似乎很早就生活在“自由”之中了。

然而这当然只是一种幻象,因为在我国历史上,采邑、村社、教区、行会之类“小共同体”权力的不发达,并不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发达所造成。相反地,它意味着专制国家这一传统的“大共同体”权力的膨胀,它不仅使公民个人权利无由产生,连“小共同体”的权利也被压抑。它“平等地”剥夺了一切人的公民权利。与其说这样的社会不存在着不自由的农奴,勿宁说不存在的只是“自由的”农奴主,而所有臣民都是专制国家及其人格化体现者(君主)的“普遍奴隶”。关于这一点,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的《水浒》式造反—“庄主”带领“庄客”(或者说是农奴主带领农奴)造专制国家的反—— 成了最好的注解。

? 使“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的科举制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出它与现代文官制度的最本质的区别。这两者都具有排斥“小共同体利益”的功能,因而在技术上可以十分相似。但前者是从专制国家即大共同体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后者却是从公民权利本位即个性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象黄宗羲那样具有鲜明的个性倾向的中国式“启蒙思想家”在抨击科举制之余,会主张恢复仿佛是更为落后的察举征辟之制:这与社会上的人们宁投“庄主”为“庄客”也不愿做天子爪牙之下的“编户齐民”是一个道理。

?现在不少论者从技术上指出科举考试仍不如现代文官制“平等”,这自然是可以讨论的。但我认为这并非问题的关键:公民个性本位还是“大共同体”本位才是根本的区别。科举考试即便再“平等”,只要它是一种排斥个性的“平等”,那么它就并无现代性可言,而只能一种天下臣民“平等”地作为皇上奴才候选人的制度。严格地说,它与天下女子在容貌面前一律“平等”地供皇上“选美”的制度并无实质区别。

在前近代社会中,束缚个性发展的共同体桎梏是多种多样的,而个性发展的进程往往不可能一下同时摆脱所有的桎梏而一步跨入“自由”状态。因此,个性发展的一定阶段就可能表现为桎梏性较小的共同体权利扩张、对主要的共同体桎梏形成消解机与制衡机制。西欧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时“市民与王权的联盟”就是这样。在“大共同体”不活跃的西方,公民权利在一定阶段上与“大共同体”的体现者结盟,联手反对“小共同体”的桎梏,反对领主权与村社陈规,就成为一种积极的进程。而在市民权利成长起来后,便会转而向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大共同体”发起挑战,追求个性的进一步解放。

而在传统中国则相反,“大共同体”的桎梏比“小共同体”强得多。因此如果说在西方王权(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市民社会因素)在一定阶段上可以有助于市民社会的成长,那么在中国,或许公民权利在一定时期却需要与某种“小共同体”结盟。我们知道“庄主经济”对于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而言是一种落后现象,但正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庄主经济”色彩的乡镇企业,在冲破大一统命令经济的蕃篱、推动中国走向市场机制与人的个性解放的特定阶段上却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这个角度上看,清末对科举制的否定也许仍不失其积极意义,尽管“废科举”之后出现的替代物并不令人称道(犹如“庄主经济”或王权也并不是市场化进程与市民社会所追求的东西一样),尽管我们现在还要为摆脱这些替代物、实现政治人材选拔方式的现代化进行艰苦的努力。[13]

总之,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作为选拔官员(主要是初入仕途的事务官员)的技术手段,如果不是最好的,至少也是必不可少的。传统科举考试在这方面的确能给人以不少启示。但这一技术手段受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是统治合法性的产生机制)制约,正是由于这种制约,科举官僚体系在“官”无选举、“吏”无考试这两点上都根本迥异于现代文官制度,它的积弊及最后被废除都有其内在原因,并不能全归咎于“全盘西化”或“激进主义”。最重要的是:科举官僚制的政治哲学基础是强调“大共同体本位”(君国本位)的传统法家政治理念(因此我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所谓儒家文化及其相关概念,诸如性善论、家族本位与“德治”理念等在“中国传统”中的实际地位,至少它与书本上的地位大异其趣)。它与以个人本位(在法理上即公民权利本位)为政治哲学基础的西方文官制由于都排斥“小共同体本位”(家族、社区或利益集团本位),因而可能会有某些技术上的相似。但两者在深层次上的根本区别却可能比它们各自与“小共同体本位”的距离更大。因此,绕开深层次的变革直接借助于那些技术上的相似而从传统官制跨入现代文官制度,恐怕是一厢情愿的空想。在科举制退出历史舞台百年之后,客观地重新评价这一制度并在技术意义上借鉴科举制是完全必要的,但作为历史问题我们不应借弘扬所谓“保守主义”而完全否定“废科举”,作为现实问题我们更不能指望仅靠考试取官就能解决政治体制现代化的出路。

注释:

[1] R.C.Majumdar, H.C.Raychaudhuri and K.Datta, An Adranced History of India. Macmillan,1978.PP.549-556

[2] W.E.Kaegi,Byzantine Empire:Bureaucracy. N.Oikonomides,Logothete.Bath in Dictonary of the Middle Ages.Vol.2,PP.471-475;Vol.7,P.642.

[3] 《唐摭言》卷一。

[4]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5]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吏胥》。

[6] 明吏》卷七0,《选举二》。

[7]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8]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9] 《明夷待访录·原法》

[10] 参见秦晖:《宗族文化与个性解放:农村改革中的‘宗族复兴’与历史上的‘宗族之谜’》,《中国研究》(东京)1995年8月号,28—31页。

学科制度论文篇7

这种不科学的社会制度之存在,是很容易导致腐败的。因为,所谓腐败,实质上就是权力与金钱的交换,也就是政治与经济的交换。这种政治与经济、权力与金钱的交换是要以彼此的所有制不同为基础的,一个有权无钱,一个有钱无权,彼此才会发生交换。而不科学的社会制度又正是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发展不协调,在经济上已经是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多种所有制,在政治上却还是古典科学社会主义的高度集中制,权力都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少数人有权却没有钱,多数人有钱却没有权。这就不可避免地会诱发权力与金钱、政治与经济的交换,从而使我国在不科学的社会制度阶段出现了30年的腐败易发多发态势。

二、反腐倡廉的社会制度必须科学化

面对腐败易发多发态势,中央对发生腐败的不科学社会制度非常重视,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也就是要将不科学的社会主义发展为现代科学社会主义,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科学化。

这种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科学化,是可以从根本上降低腐败发生的。因为,腐败的实质是权力与金钱、政治与经济的交换,它必须以政治与经济的所有制不同为基础。而社会制度的科学化则是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政治与经济的所有制同一。在这种同一所有制内部,是不可能发生商品交换的,一个人既有钱又有权,就不可能用自己的钱去换自己的权,也没有这个必要。所以,我们要防治权力与金钱、政治与经济的交换,从根本上降低腐败易发多发态势,就必须坚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将不科学的社会制度变更为科学的社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科学化。

三、推进社会制度科学化的途径是民主化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科学化,将腐败多发降至最低限度,目前在理论一共提出了两条途径。一条是将古典科学社会主义的高度集中政治制度改为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政治制度,从而达到与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制度相协调。另一条是将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制度改为古典科学社会主义的单一公有制经济制度,从而达到与古典科学社会主义的高度集中政治制度互相协调。

但是,这两条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科学化的途径在实践上却只有一条走得通。因为,新陈代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政治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抗拒的两大规律。如果违背这两大规律,将经济上的多种所有制改为与政治上的高度集中制相协调的单一公有制,由不科学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退回到古典的科学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就会受到历史的惩罚,从而导致反腐倡廉的失败。只有顺应这两大规律,将政治上的高度集中制改为与经济上的多种所有制相协调的高度民主制,由不科学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前进到现代的科学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才能够走向历史的成功,从而取得反腐倡廉的胜利。为此,我们要成功地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科学化,不断夺取反腐倡廉的新胜利,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扩大政治上的民主化。

学科制度论文篇8

学科馆员制度之所以会产生并逐渐在高校图书馆界得到广泛认同和采用,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背景是分不开的。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信息资源数量的增长速度也是前所未有,而且出现了各种不同载体形式的信息资源,这就是所谓的信息爆炸。面对这样纷繁复杂的信息资源海洋,信息用户想要检索获取教学科研所需的文献信息资源,必然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和困难。而一直以来,作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信息保障重要部门的高校图书馆,如果仍然沿用过去的信息服务方式,肯定是不能满足学校各院系的专家学者的教学科研要求的。高校图书馆必须从海量的信息资源中,有针对性地找出读者所需的专业信息,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这就需要有一种新的信息服务制度模式产生。可见,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要求高校图书馆建立学科馆员制度。

3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建设的意义

学科馆员制度建设对提高高校科研水平,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高校图书馆自身服务水平的提升。

3.1学科馆员制度有利于提高学校科研水平

高校图书馆作为信息保障机构,担负着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信息服务的任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各院系专家学者。服务对象层次较高,他们的信息需求同一般读者相比,也更加专业、准确、深入、有时效性。针对这部分信息需求,图书馆必须改变过去被动的服务方法,主动出击,全面深入地了解专家学者的最新研究情况,听取他们的信息需求曰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各类型的学科专业文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及时反馈,以保证他们的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图书馆必须建立学科馆员制度。

3.2学科馆员制度有利于提高图书馆信息服务水平

以往高校图书馆侧重于文献的收藏和保管,信息服务方式也趋向被动,一般只有在读者有了信息需求,主动找到图书馆寻求帮助的情况下,才提供信息服务,而且服务内容也只是查找文献,电子资源使用培训等初级服务,并没有达到主动、深入了解读者信息需求,分析研究,提供信息服务的水平。而学科馆员可以深入各学科了解各院系教学科研对专业文献信息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对学科专业文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并主动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深层次的服务。学科馆员的建立,成为院系与图书馆沟通的桥梁,通过直接倾听读者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深层次的服务,为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保障。

3.3学科馆员制度建设有利于提升图书馆工作人员素质

一直以来高校图书馆人员结构都比较复杂,其中既包括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出身的工作人员,也有通过其他渠道进入图书馆的人员,因此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知识结构也不合理,服务水平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图书馆即便想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更好更专业的信息服务,也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图书馆通过建设以人为本的学科馆员制度,对图书馆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助于在馆内建立良好的学习氛围曰图书馆馆员为适应工作需要,必须加强自身的学习,特别是英语、计算机,以及学校专业方面的学习。这样一来,将会大大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3.4学科馆员制度建设有利于提升高校图书馆地位

图书馆在高校中长期处于比较低的地位,不被学校所重视。出现这种情况有一定的客观外部原因,但更大的原因还是在于高校图书馆本身信息服务工作没有得到读者的认可,特别是没有得到掌握话语权的学校各院系专家学者的认可。传统的高校图书馆只重视馆藏资源的建设和保存,重野藏冶轻野用冶,服务上也只是被动地等待读者上门,不能主动地与读者特别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家学者交流沟通,带来的结果就是图书馆在读者心目中印象不够深刻,读者、特别是这些从事重要教学科研项目的专家学者们,在遇到文献信息需求的时候,第一时间不会想到通过图书馆来获取他们所需的文献信息,而是习惯于通过自己查阅工具书,网络检索等方式解决信息需求问题。这种情况造成的后果是高校图书馆不能很好地参与到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中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文献信息保障作用,导致图书馆在学校内部影响力日益下降,地位也相应降低,并出现逐渐被边缘化的趋势。学科馆员制度的建立,能够建立起一座连接图书馆与读者的桥梁,使高校图书馆能够主动了解、倾听读者需求,密切跟踪专家学者的教学科研进度,了解掌握其信息需求,并根据需求收集整理相关文献信息资源,加以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为学校重要教学科研活动提供文献信息保障,在学校学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才能使得学校领导和广大读者充分认识到图书馆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扩大图书馆在学校的影响力,提升图书馆在学校内部的地位,争取学校对图书馆建设增加投入,在政策资金等多方面加大对图书馆的扶持力度。

4高校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建设具体举措

4.1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学科馆员人才储备

学科馆员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学科馆员不同于以往传统的图书馆工作人员,传统的图书馆馆员更多倾向于文献资源的建设与保管,对其自身的要求也只是需要了解、熟悉本馆馆藏资源,能够在读者利用图书馆查找文献信息资源的时候,迅速准确地为读者找出所需相关文献资源。这样的工作任务决定了传统的图书馆馆员只需要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相关知识就可以了。而学科馆员因其担负的工作任务不同,对其自身素质要求和专业教育背景也不同于以往。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学科馆员,除了具备图书馆学专业知识以外,还应该具有图书馆学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教育背景,另外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外语读写能力,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能。图书馆应当通过多种方式来培养符合学科馆员要求的人才队伍。首先,从外部引进具有其他专业教育背景的工作人员,特别是跟学校重点建设学科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以往图书馆引进的应届毕业生大多都是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这样往往造成图书馆工作人员对本校各个学科专业不熟悉,不了解,无法做到很有针对性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所需的文献信息资源。今后图书馆在引进人才时,除了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毕业生之外,也应当考虑引进一部分具有其它专业教育背景的人才,比如计算机相关专业、外语专业、以及本校所开设的某些专业的毕业生。其次,高校图书馆也应鼓励并开展继续教育,目前各高校人事编制都比较紧张,单纯依靠增加编制,引进人才来建设符合要求的学科馆员队伍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图书馆必须重视继续教育,鼓励原有工作人员,继续加强学习其他专业知识,为馆内工作人员继续深造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从馆内培养出一批既有图书馆学专业背景,又对学校相关专业非常熟悉的学科馆员人才队伍。

4.2调整部门结构,适应学科馆员制度建设

传统的高校图书馆部门结构一直以来都是按照图书馆学业务流程划分的,基本都是按照对文献资源的处理过程来设置各个部门,野采、分、编、典、流冶。这样的部门划分是符合传统的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模式的。但是如果要建立学科馆员制度,就必须对传统的部门结构进行调整,这是由学科馆员的工作任务决定的。学科馆员工作的重点在于主动了解读者特别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家、学者对文献信息的需求,进而根据需求收集整理相关专业文献信息资源,并加以分析研究,提供给相关的专家学者,以保障其信息需求。这样的工作任务,要求图书馆内部打破过去传统的部门划分,建立一个由图书馆领导指挥下的,各部门一起参与的学科馆员服务机构,例如像南开大学图书馆的学科馆员组,或是像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成立的学科馆员管理委员会等。这些组织机构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首先是由图书馆领导牵头成立,统一协调部属曰其次成员涵盖全馆各个业务部门,通力合作。这样的组织机构有利于及时了解学科建设信息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文献资源建设,缩短特定文献资源从采访到流通的时间周期,更好地为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信息保障服务。

4.3建立完善评估体系与激励制度

提高学科馆员工作效率为了更好地衡量、判断学科馆员为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服务的能力和工作业绩,图书馆应该建立完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制定任务目标,明确学科馆员的责任划分,规范学科馆员的管理体系,这样才能够让每一名学科馆员清楚地了解他所需要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从而更出色地为专家学者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信息保障服务,完成图书馆赋予他的学科服务任务。在建立目标评估体系的同时,为了激发学科馆员工作热情,鼓励学科馆员不断提升个人服务能力和水平,图书馆也应当建立完善合理的激励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学科服务成绩显著的学科馆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以调动大家工作热情,奖励先进,带动整体共同提高,使学科馆员队伍形成野比学赶超冶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自己服务能力。

学科制度论文篇9

3.日本法社会学推动了民法解释学的发展 日本走入近代法制以后,民法学的方法和理论一直是其它法律领域法学的领头羊。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法特别是民法解释学也面临了各种新法学思潮的挑战。法社会学乃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促进了各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深刻反省,把许多法学家的眼光吸引到了法的历史性存在性格。 民法学者来栖三郎于1950年发表了论文《法的解释适用与法的遵守》、1953年又发表了《法的解释与法律家》,认为法的解释决不是对法规的客观认识,而是具有法律家价值判断的“主观性”解释。来栖指出,为了确立“正确的解释方法”,必须开展法社会学的研究,并认为他自己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早在末弘严太郎的论文《法律解释中的理论和政策》中就已被提示。几乎同期,1954年川岛武宜发表了题为《作为科学的法律学》的论文,提出了与以往的实践性法律解释学不同的、追求“客观性价值体系”的法律解释学。来栖和川岛的不同观点引起了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关注和争论,唤起了民法学者对法学技术性和历史性的认识。根据川岛的学说,“法”是由“法的价值判断”和“语言的技术”两个要素构成的,因此法的解释也与这两个要素相关。民法领域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属于相互对立的私人利益的冲突,审判的结果是给与一方的私人利益以有力的法律保护。因此,这里的价值判断是比较衡量对立的诸方利益,决定是否给予法律保护的过程。法律解释者决定了利益衡量后,接着就必须选择最能实现该利益衡量的“语言的技术”。川岛认为,在战后政治民主化和法学家热切憧憬法律科学性的前提下,法律解释中的“利益衡量”和“语言的技术”,可能而且也应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川岛的这一学说为当时的民法解释学者所普遍接受,使日本民法解释学的主流沿着“在自觉地选择一定的‘利益衡量’基础上的机能主义方法”的方向发展。[21] 川岛武宜虽然是作为民法大师我妻荣的助手走入法学界的,但他领导的法社会学在战后取得了法学之王的地位,并对作为我妻荣民法解释学之发展的加藤一郎、星野英一等提倡的民法“利益衡量论”产生了直接的和决定性的影响。 四、结语 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目前就其表现形态而言主要是一门法学学科,但是,最终将成为横跨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学科。[22]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现代科学不是在一个民族或一个体制下形成的,而是由科学中心移动来吸收新的要素而形成的。在科学方面,孤立就意味着停滞,在社会主义范围内也同样如此。[23]正如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法律”、“法庭”、“法学”、“法理学”、“法哲学”、“人权”、“无产阶级”、“主义”等词汇都由日本人组合并传入我国那样,作为科学的日本法社会学在对社会问题及其方法论的研究上走过了一条把马克思主义和经验主义与日本社会相结合的漫长道路,它的许多经验和教训无疑有助于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和学科建设。 (日)《川岛武宜著作集》第2卷,东京,岩波书店,1982年,第158页。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25页。 Ronald C. Keith, Law and Justice in China's New Marketplace, London, Palgrave Press, 2001, p234. (日)川岛武宜编:《法社会学讲座2》,东京,岩波书店,1972年,第187页。 (日)潮见俊隆编:《社会学讲座9—法社会学》,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4年,第242页。 (日)戒能通孝编:《日本的审判》,东京,日本评论社,1968年,第418页。 (日)川岛武宜:《我的法律学进程(2)》,载《法学セミナ—》2号,1956年,第51页。 (日)日本法社会学会编:《日本的法社 会学》(创立30周年纪念),1979年,第267页。 (日)石村善助:《法社会学序说》,东京,岩波书店,1983年,第90页。 渠涛:《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回顾》,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第290页。 (日)川岛武宜:《〈作为科学的法律学〉及其发展》,东京,岩波书店,1987年,第2页。 [12] 何勤华:《战后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及其特征》,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2期,第62页。 [13](日)渡边洋三:《战后法社会学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律时报》第37卷第5号,1965年,第22页。 [14](日)伊藤护也:《法社会学方法论的检讨》,东京,法律文化社,1988年,第140页。 [15](日)川岛武宜编:《法社会学讲座3》,东京,岩波书店,1972年,第142页。 [16](日)六本佳平:《战后川岛武宜法社会学的遗产》,载《法律时报》1993年1号,第37页。 [17](日)及川伸:《法社会学的理论性展开》,东京,法律文化社,1992年,第236页。 [18] 陈根发:《日本现代法哲学思潮源流论》,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76页。 [19] Paul Philips, Marx and Engels on Law and Laws, Totowa New Jersey, Barnes & Noble Books Press, 1980, p201. [20](日)渡边洋三:《法为何物》,东京,岩波书店,1998年,第17页。 [21](日)甲斐道太郎:《法律解释学的课题—民法解释学的现状素描》,载《法律时报》第37卷第5号,1965年,第29页。 [22]赵振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5页。 [23](日)杉本勋编:《日本科学史》,郑彭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63页。

学科制度论文篇10

由于高校现在的论文是和相关的经费挂钩的,因此很大程度上,经费的充足与否直接决定了论文质量的高低。所以第一个原因应该是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当前许多高校并没有足够的经费用于毕业论文课题研究,导师没有相应的课题和经费就无法保障其对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研究的能动性。例如,有的毕业论文需要许多文献数据作支撑、需要相关的实验仪器作保障,但是由于经费问题,这些有价值的毕业论文课题研究就无法进行。第二,是论文指导资源不足的问题。由于高校扩招,导致目前毕业人数急剧增加,毕业论文的指导需求也大幅提升,然而高校自身的论文指导资源,包括指导教师资源、图书馆资源、相应的实验设备资源等没有得到及时补充,导致了论文指导资源不足的问题。论文指导资源不足导致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出现了许多问题,如质量问题、规范问题等,有时一个论文指导老师甚至要指导超过十个毕业生,毕业论文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指导,论文质量下降在所难免。而理工类的毕业论文需要进行实验,实验设备资源也严重缺乏,毕业生无法及时得到有效准确的实验数据,因此无法写出高水平的毕业论文。第三,毕业论文的评审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毕业论文的评审当前存在许多形式化的问题,论文答辩大有走过场的趋势,毕业论文成绩没有进行有效的区分,答辩时间相对不足,评委有时无法充分阅读和理解学生的论文,提问没有抓住重点和核心。总之,当前的毕业论文评审的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规范,让评审更科学、合理而有效。第四,毕业论文管理的问题。毕业论文完成周期相对较长,学生的论文分组多,实验地点广,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过程监督和管控。并且由于不同的高校和学院由于管理资源不足等原因,对毕业论文的管理条例实行消极执行的态度。第五,毕业论文选题和撰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毕业论文的选题是比较关键的地方,许多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都是导师直接给定了,这样就导致无法有效调动学生写作论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许多有研究价值的选题因为经费等原因而被放弃。撰写过程中,许都学生没有得到有效及时的规范指导,导致出现了许多撰写的规范问题。

(二)学生和导师对毕业论文的态度问题

第一,毕业生的态度问题。许多本科毕业生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对毕业论文没有足够的重视。由于毕业论文在大四完成,而大四又正处于本科生找工作的时期,因此,面对毕业论文的压力和就业压力,大多数本科生更倾向于先解决就业再考虑毕业论文的选择。因此毕业论文在选题以后,本科生大多采取消极应对的策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寻找工作当中。因此毕业论文与就业的时间冲突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客观因素,它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毕业论文的质量。还有的学生即使找到了工作,也认为毕业论文是可有可无的,随便应付即可。学生对毕业论文的态度是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的直接因素。第二,导师的态度问题。许多导师由于种种客观因素的限制,对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也没有做好。由于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同时肩负了指导毕业生的论文写作任务、自身的课题科研任务以及教学任务等,时间和精力严重不足,因而也无法对毕业生进行全面的论文指导。但是导师不应以此为借口,降低自己的责任心和论文指导工作要求,出现无计划指导、随意指导等低效指导问题,不能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对策

(一)学校管理部门方面

第一,完善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毕业论文的管理规章制度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如组织领导制度、论文导师指导制度、毕业论文监督和管控制度、毕业论文答辩以及评审制度等,要让毕业论文得到有效的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运作,管理要职责明确,科学而有效。如完善毕业论文的监督制度,选题和开题实行双向选择和讨论制度,论文撰写要实行中期检查,成绩评定要有科学规范的指标体系,论文答辩要有合理的程序等。毕业论文实行前期、中期以及后期的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保障毕业论文管理的高效性。第二,加强毕业论文选题和撰写的过程监督。为了提高导师的作用和学生的积极性,选题和撰写过程中应建立导师和学生之间的双向选择的教师责任制度,而选题时间最好提前至大四上学期,导师提出一个总体的选题方向、课题题目和相应的写作要求,然后由学生自主选择导师和课题,师生共同制定最终的写作课题。学院最好能建立专门的毕业论文指导教研室,为导师指导学生提供适当的空间,保障导师同学生之间的联系常态化和固定化,提高教研室的利用效率及其对学生论文写作的控制作用。为了保障指导效果,应给指导老师提出具体的指导次数指标,同时要建立新老指导教师相结合的论文指导小组,进行优势互补。论文评价也最好采用模糊评价系统,增加毕业论文答辩透明度和公正性,消除评审者的主观因素,增加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同时也侧重毕业论文的过程管理评审,将毕业论文的过程纳入最终论文的考核指标。第三,加快毕业论文配套设施建设。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需要相应的毕业论文配套设施做保障。学校应及时增加、更换和升级校内的实验设备,加强图书馆资源的建设,引进现代化的实验器材,引进先进的论文写作管理经验,建设一流的论文指导教师队伍等,尽量满足毕业论文的指导资源需求。第四,解决经费问题。学校应加大对毕业论文的经费投入,如提升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的指导补贴,增设优质毕业论文奖金等,提升论文指导老师的积极性以及本科毕业学生的论文创作动力。

(二)提高导师的能动性

学科制度论文篇11

一、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主要观点

持有人文主义立场的教育管理思想家以T·B·格林菲尔德(T.B. Greenfield)、C·霍金森(C. Hodgkinson)、W·英格里西(W. English)、S·J·麦克西(S.J.Maxcy)等为代表,其中格林菲尔德是领袖人物,其理论观点集中反映在《格林菲尔德论教育管理——走向一门人文科学》一书中。总体而言,这批人是在对过去的教育管理理论,尤其是行为科学影响下的“教育管理理论运动”提出猛烈批评的基础上,逐渐形成旗帜鲜明的一派理论观点:组织不是自然实体,而是人为适应社会而自行创造的产物;组织的目标其实是人的意志、权力、价值的体现;组织的结构也不是实在的和预先建构好的,而是组织成员相互作用的产物;既然组织是人为的产物,因此也不存在统一、客观、普适性的组织理论;教育管理面对的问题不仅是事实问题,更重要的是价值问题,撇开价值问题就无法认清教育管理的现象和本质;教育管理活动中事实与价值不能割裂,如果管理者只看重管理中的结构、形式、工具意义,就会把更重要的教育目的置于脑后,这样教育管理的意义和价值就会被大大削弱。[1]

不得不特别指出的是,国内有些研究者由于已经习惯于将西方人际关系理论看作是一种所谓的“人本管理”理论而有可能将人际关系理论混同为或认为至少部分属于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需要澄清的是,人际关系理论因其只是在常规视角下对结构功能主义范式主导下的古典和现代组织理论进行反思而在根本上持有科学主义立场,如将其与人文主义管理论相混淆,难怪有学者会说这是“滑天下之大稽,可能要贻笑大方”[2]。

二、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实践价值探析

尽管说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在批判教育管理理论运动的同时所持有的许多观点有矫枉过正之嫌,但事实上它除了有理论贡献外在实践上也不无裨益,尤其是它对个体及其价值重要性的强调。在对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中片面、极端的观点保持足够警惕的前提下,我们可以从组织目标、管理制度、领导行为、系统环境等方面来考察其实践价值。

(一)组织目标

一般而言,管理是围绕着一定组织目标展开的各种具体活动,因而组织目标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在组织目标上,人文主义学派强调的是个体的目标而不是组织整体或其所属各个部门机构的目标,甚至否认有组织目标的存在。格林菲尔德曾经说过:“许多人并不相信组织的目标,他们只有‘在组织中做什么和怎样做才正确’的认识。”[3]152这种观点从现实看来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组织成员对其所在组织的目标还是会有所认同或共识,就如教职员工对学校的发展目标有其理解和共识一样。对于这一点,格林菲尔德最后不得不指出,所谓组织的目标实际上是有权力的组织成员的目标:“组织目标是当前最有势力的组织联盟的当务之急和意旨。”[3]152显而易见,校长的职位和权力足以使其意志转化为学校的目标。对此,笔者曾经在做一个中学校长负责制的调研中,发现教职工对学校的发展目标确持有此种态度,认为“那都是领导们的意思”“校长说了算的”。这样的学校发展目标对教职工中的认同感及其产生的导向作用可想而知。因此,人文主义学派比较极端的强调个人目标的观点事实上从一个反向的角度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学校组织目标如发展规划的确立必须倾听教工的意见、反映个体的心声、调动群众的参与,从而充分代表利益相关个体的意志;退一步讲,即使是校长有好的规划与设想也应当在充分征求意见、获取教职员工支持与共识的前提下予以合法化。

(二)管理制度

制度对组织的正常运转具有工具理性的规范性意义。但在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那里,连组织的存在都予以否认,当然也就无组织制度可言。不过,人文主义学派并不否认个体的存在也需要一定的规则,只是认为这种规则不是从外部强行赋予和设定的,而是由个体成员共同认可和建构的,强调规则的人文化。事实上,这种个体间的规则类似于组织中的制度。进而可以认为,人文主义学派对制度的形成要求所有组织成员的参与、要充分融入组织成员的意志、愿望、价值和主张。一般而言,组织的制度有3个来源,即源于组织文化的内生制度、组织创始人或管理者设计的制度,以及社会权威规定的制度。[4] 其中组织文化的内生制度可能与人文主义学派的规则观有更多的相似。由于学校的主要成员都是知识分子,而知识分子这个群体在尊严、情感层面的需要比一般群体要高得多,因此学校的制度建设应当在把握这个特点的前提下有效地实现制度的人文化。具体而言,学校制度建设一方面要重视源于组织成员共同信念和多数成员偏好行为方式的内生制度的形成,另一方面在新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由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并体现大家的价值和利益,此外即使是社会权威规定的制度也应该在“使命”说服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获取他们的真正认同和服从。

(三)领导行为

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充分说明校长领导能力和领导行为的重要意义。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认为,和其他组织成员一样,领导也是个体,也有他们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和目标,也追求他们的自己的利益,只是组织的领导会以自己的职位和权威将他们对问题的看法强加给其他成员。但他们认为这种强加是不对且无效的,应该强调的是个人素质在管理中的作用而非正式职位所享有的法定权威,认为“在某种情况下,需要寻求解决问题的恰当行为和最适合于做这项工作的人,而不需要去考虑这些人在组织里的正式职务或身份。”[3]158其实这就是强调教职工个人的特点与能力,反映到校长身上就是认为:校长对一个学校的领导作用是其个人素质和能力的产物而不是校长这个职位权威或职务权力的必然结果。这对于我们校长的领导行为是有其启发意义的。其实,在一般管理学原理中谈到领导权威时,经常提及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其中非权力性影响力可能与人文主义学派对领导的看法是相通的。因此,校长作为学校的领导者,应该意识到非权力性影响力对自己威信树立和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进而在领导过程中要更多的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领导艺术、民主作风,从而营造能够激发和强化每个组织成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文化氛围,使大家在团结、和谐、温暖、愉快的人际关系中努力工作,实现组织目标和个人自身价值。总而言之,校长的领导行为中应体现人文精神和饱含人文意蕴。

(四)系统环境

时至今日,人们对学校组织性质的认识已经超越了封闭科层组织阶段,而对开放社会系统或松散结合系统有更多的认同,意即强调学校与社会外部环境之间信息与资源的交换及其相互影响。但是,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对环境有其独特的认识:所谓学校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其实是学校内个体成员与组织外部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整个学校与外界的联系;教师的行为产生于每个人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对环境的认识与理解。进而,人文主义学派认为更应该关心个体教师所受环境的影响及其内心感受与行为反应。在对人文主义学派否认组织作为实体与外界环境之间联系的极端观点不敢苟同的同时,还应该看到——这种充分肯定教师作为个体可能受外界环境影响的观点对我们的学校管理工作尤其是教师管理还是有其启发意义。考察我们的教师管理现状,校长或管理者的立场和出发点主要是校方或组织,借助的手段或方法主要是政策规章、激励机制、考核评比,动人的说法则是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尽管这些管理方式方法不失科学和必要,但对教师个体所受外界环境影响及其内心体验并不太关切也不够深究,事实上如果能重视从教师个体的角度开展教师管理工作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因而,教师管理工作既需要管理者站在学校的立场上通过正式途径开展,也需要注重从教师个体所受外界环境影响及其心理效能的视角去关心和理解他们,如此效果才会更理想。

三、我国学校人文管理的误区与改进

尽管上文我们从组织目标、管理制度、领导行为、系统环境等4个方面对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所蕴含的实践价值作了粗略梳理。但我们难以就此住笔,因为在我国学校人文管理的理论认识与实践操作上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误区甚至曲解,极有必要借这个议题进一步予以讨论和澄清,这样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借鉴和发挥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实践价值。

(一)学校人文管理的认识误区与澄清

就人文管理这个提法而言,常听见的说法有“人性管理”“非理性管理”“文化管理”“人本管理”“人文管理”,等等。说法的不统一说明认识的不统一和不深刻。当然,要搞清何为人文管理,不可避免的需要谈到科学管理,因为现实中很多不当说法正是由于对科学管理的理解失当造成的。学校管理现实中,人们对人文管理与科学管理之间关系的认识误区集中表现为将科学管理与人文管理对立起来。下面我们就循着科学与人文这对范畴的发展轨迹试着来澄清误区。

考察整个西方哲学思想史,可以发现人文与科学之间关系的一条粗略线索: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人文与科学混沌而统一地存在于百科全书式哲学家的思想中;宗教统治下的黑暗中世纪时期,神性代替人性,既无人文也无科学可言;文艺复兴时期,科学与人文携手反对宗教神学以张扬人性;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科学与人文依然结盟战斗且产生人道主义,但开始孕育唯科学与反科学的因素;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近现代以来,科学与人文开始分道扬镳甚至针锋相对;后现代以来,随着科学哲学的反思发展和人文精神的觉醒而在当代表现出科学与人文的再趋融合与统一。由此看来,有着内在联系的科学与人文在历史长河中历经了混沌统一、携手战斗、针锋相对、又趋融合的发展过程。相应地,它们反映到整个20世纪的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中就表现为管理上的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两种价值观的争论。如此看来,我们今天要提倡的既不是科学主义管理、也不是人文主义管理或人本主义管理,而应是科学管理和人文管理(鉴于历史上“人本”含义中的非理性色彩太浓,笔者不主张使用“人本管理”的说法)。那么,我们所提倡的科学管理和人文管理又当如何理解呢?笔者以为:在内涵上,科学管理和人文管理是指分别强调体现科学精神(是指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求真、求实、求证之理性精神)和人文精神(是指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强调人之所以为人的精神,包括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承认人格平等,等等)的管理;在关系上,科学和人文作为管理的二维,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贯彻始终的一对基本价值关系,他们同时作用和影响管理发展并反映在具体的管理实践活动中,现实中既不存在纯粹的科学管理、也不存在纯粹的人文管理,尽管有时候可能表现出来的是科学多一点或者人文多一点。如此看来,现实中关于科学管理与人文管理“对立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科学管理与人文管理根本无法剥离开来加以讨论。

(二)学校人文管理的实践曲解与纠偏

无论是与中小学管理者接触和交流,还是阅读期刊杂志上校长们写的文章,可以发现,他们理解和践行的人文管理主要表现为诸如校长应该“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尊重师生、宽而有度,谦虚谨慎、团结协作”[5]“细节关怀”[6]“在信任中产生力量、在理解中换取真情、在宽容中凝聚人心”[7] 等等,甚至还可以听到不少把人文管理与制度管理对立起来的言论。应当说,校长们站在领导者的立场已经认识到,实施人文管理就意味着自己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并且尊重人、信任人、关怀人,这是对的但也是片面的;而将人文管理与制度管理对立起来就有失偏颇甚至是一种曲解。这种片面和曲解的背后,不仅是我们学校管理者的水平有待提高,更是反映教育管理理论研究的盲点或欠缺。那学校人文管理的着力点何在呢?

要厘清学校人文管理的着力点,首先要弄清楚管理的逻辑框架。在较为深入研读丹尼尔·雷恩的《管理思想的演变》、克劳德·小乔治的《管理思想史》、孙耀君的《管理思想发展史》等国内外数部经典管理思想著作的基础上,笔者勾勒出了一个初步的管理逻辑框架:人性是主线,目标是导向,组织是平台,科学与人文是两个维度,理论、研究、实践是3种形态,技术、制度、行为、文化是4个层面。其中科学与人文作为两种有着内在统一性的价值维度,它们不仅反映在人性、目标、组织上,而且在管理理论、研究与实践等3种管理形态上有其体现,但最为直接体现的是在管理技术、制度、行为和文化层面上。就4个层面而言,从整个西方管理的发展史来看,基本上历经了一个重技术、重制度、重行为、重文化的演变过程。那么科学与人文的价值影响到底如何体现呢?事实上,科学与人文两维在管理技术、制度、行为、文化4个层面上都有体现,而不是我们习惯中把技术与制度管理当作科学管理,而把行为和文化管理当作人文管理。就管理技术与制度而言,其科学色彩不言而喻,但它们同样需要体现人文精神而具有人文属性,如管理技术的研发必须考虑管理对象的需求,应用首先取决于员工能否接受,推广必须注意其适用的人文环境等;管理制度的设立必须符合人的发展的原则,体现对人格的尊敬和保护,制度的执行应当有其人文基础,考虑到不同的文化背景等。就行为和文化而言,我们一般认为这是比较容易体现人文管理的方面,如实践中校长们对人文管理的认识正是从领导艺术或管理行为这层面出发,但领导行为同样需要讲科学,西方管理思想中就有一个重要的行为科学学派;文化管理可以认为是一个偏重人文的管理方式或层面,反映到我国学校管理实践中就是现在“流行”的学校文化建设和知识管理,其实文化建设也需要制度的作用,因为制度可以制约传统文化负作用的发挥、制度可以使文化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制度本身也是一种文化。如此看来,学校的人文管理并不像校长们所理解的那样仅仅体现在其自身的领导行为和领导艺术上,而在技术、制度、行为、文化等方面均有其用武之地,而将制度管理与人文管理对立起来的看法则完全是一种曲解。同理,学校科学管理也是如此。此外,学校管理中的人性假设、目标制定、组织设计也同样需要体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要求。因此,整个管理的逻辑框架都是学校实施人文管理和科学管理的着力点。

(三)我国学校管理模式的应然选择——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

我国学校管理应当采取何种模式呢?科学管理模式?人文管理模式?科学化的人文管理模式?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这也许是校长们最最关心的问题。所谓科学管理模式,是指突出强调管理技术、制度、行为、文化及整个管理逻辑框架的科学精神与科学属性,在现实中尤其表现为偏重于管理技术和管理制度的健全与运用。反观实践,我国中小学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科学管理的异化和科学管理的不足。如教师管理制度上,一方面过分地依赖量化指标的评比考核而压抑个性和影响积极性,另一方面培训进修制度因落不到实处而成为摆设;又如很多校长热衷于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特色学校的创建而对作为学校技术核心的教学并不真正关心,尽管近些年来“校本教研”比较红火但实效不佳,这与泰罗当年在车间里通过管理技术来实现技术管理的做法相差甚远,新课程改革中的种种问题 [8] 与学校管理者对发生在课堂里的技术细节缺乏兴趣不无关系。由此看来,我们的学校管理在整体上并未达到科学管理模式的要求,但在异化方面却是不容乐观。所谓人文管理模式,是指突出强调管理技术、制度、行为、文化及整个管理逻辑框架的人文精神与人文属性,在现实中尤其表现为偏重于管理行为的人文化和管理文化的建设。在对校长们的人文管理之狭隘理解深表忧虑的同时,考虑到我国传统管理文化的负面影响而不主张在学校管理中单独提倡人文管理模式。因为,我国传统的管理文化整体上表现为以德性主义和人治主义为调控机制,这在根本上就是一种人治的管理文化。今天不少校长简单地把人文管理仅仅理解为个人魅力的发挥甚至曲解为人情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这种传统人治文化的深层影响。如此看来,单独的科学管理模式或人文管理模式可能都不适合我国学校管理的实际需要。

西方学校管理的发展历程中走过了一个科学管理的阶段。就拿美国来讲,该国在20世纪上半叶主要是探索和实践学校的科学管理,如作为学校效率研究前奏的教育测验运动、学校调查运动的兴起、斯波尔丁和鲍比特的学校效率论、应用科学管理之典范的葛雷制学校、斯特雷耶的学校成本分析等等,[9] 但在同时及随后的发展过程中,该国的学校管理开始发生由重科学向重人文的转向,如杜威的民主管理哲学、约契的学校人际关系改善论、直至当代萨乔万尼的道德领导理论等等,但科学管理从未受到消弱和忽视。如果说美国学校管理追求实现的是科学化的人文管理模式的话,那么我国学校管理应当选择的模式是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主要基于4点考虑:其一,既然单独的科学管理模式或人文管理模式不适合于我国学校管理,那么只有从科学与人文二者有机融合的角度去寻求合适的管理模式,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正好体现了这种融合。其二,由于受传统影响我国学校管理中人治与人情因素的明显存在,当务之急的是要实现科学管理而非人文管理,因此该模式的落脚点应该在科学管理上;同时鉴于管理现实中非人的、异化的手段与方法同样存在,因此在实施科学管理的同时必须注意体现人文精神,进而我们提倡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其三,笔者以为,科学化的人文管理模式是学校管理追求的更高境界,目前我国学校管理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实现科学管理也即陈玉琨教授所提出的学校管理3个阶段中的规范阶段,[10]当然在科学管理目标追求过程中必须注意体现人文精神和人文属性。其四,对该模式的明确理解和把握,有助于我们在学校管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中有取舍批判地借鉴和吸收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合理主张,从而更好的实现学校的人文化科学管理。当然,该模式的倡导是针对我国学校管理的整体水平而言的,但就具体的每一个学校及其每一个管理领域而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参 考 文 献 ]

[1] GREENFIELD T B,PETER RIBBINS.Greenfield on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toward a Humane Science[M].Routledge:London,1993:2-10.

[2] 张新平.教育组织范式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203.

[3] 布什 托尼.当代西方教育管理模式[M].强海燕,译.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4] 冯周卓.管理的人文之维[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5:261.

[5] 余穗玉.人文管理:学校发展的动力[J].福建论坛,2006(10):51-52.

[6] 余小刚,王定华.人文管理的魅力在于细节关怀[J].四川教育,2006(10):8.

[7] 朱正贵.对人文管理的感悟[J].中小学管理,2006(10):35.

学科制度论文篇12

一、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主要观点

持有人文主义立场的教育管理思想家以T·B·格林菲尔德(T.B.Greenfield)、C·霍金森(C.Hodgkinson)、W·英格里西(W.English)、S·J·麦克西(S.J.Maxcy)等为代表,其中格林菲尔德是领袖人物,其理论观点集中反映在《格林菲尔德论教育管理——走向一门人文科学》一书中。总体而言,这批人是在对过去的教育管理理论,尤其是行为科学影响下的“教育管理理论运动”提出猛烈批评的基础上,逐渐形成旗帜鲜明的一派理论观点:组织不是自然实体,而是人为适应社会而自行创造的产物;组织的目标其实是人的意志、权力、价值的体现;组织的结构也不是实在的和预先建构好的,而是组织成员相互作用的产物;既然组织是人为的产物,因此也不存在统一、客观、普适性的组织理论;教育管理面对的问题不仅是事实问题,更重要的是价值问题,撇开价值问题就无法认清教育管理的现象和本质;教育管理活动中事实与价值不能割裂,如果管理者只看重管理中的结构、形式、工具意义,就会把更重要的教育目的置于脑后,这样教育管理的意义和价值就会被大大削弱。

不得不特别指出的是,国内有些研究者由于已经习惯于将西方人际关系理论看作是一种所谓的“人本管理”理论而有可能将人际关系理论混同为或认为至少部分属于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需要澄清的是,人际关系理论因其只是在常规视角下对结构功能主义范式主导下的古典和现代组织理论进行反思而在根本上持有科学主义立场,如将其与人文主义管理论相混淆,难怪有学者会说这是“滑天下之大稽,可能要贻笑大方”。

二、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实践价值探析

尽管说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在批判教育管理理论运动的同时所持有的许多观点有矫枉过正之嫌,但事实上它除了有理论贡献外在实践上也不无裨益,尤其是它对个体及其价值重要性的强调。在对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中片面、极端的观点保持足够警惕的前提下,我们可以从组织目标、管理制度、领导行为、系统环境等方面来考察其实践价值。

(一)组织目标

一般而言,管理是围绕着一定组织目标展开的各种具体活动,因而组织目标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在组织目标上,人文主义学派强调的是个体的目标而不是组织整体或其所属各个部门机构的目标,甚至否认有组织目标的存在。格林菲尔德曾经说过:“许多人并不相信组织的目标,他们只有‘在组织中做什么和怎样做才正确’的认识。”这种观点从现实看来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组织成员对其所在组织的目标还是会有所认同或共识,就如教职员工对学校的发展目标有其理解和共识一样。对于这一点,格林菲尔德最后不得不指出,所谓组织的目标实际上是有权力的组织成员的目标:“组织目标是当前最有势力的组织联盟的当务之急和意旨。”显而易见,校长的职位和权力足以使其意志转化为学校的目标。对此,笔者曾经在做一个中学校长负责制的调研中,发现教职工对学校的发展目标确持有此种态度,认为“那都是领导们的意思”“校长说了算的”。这样的学校发展目标对教职工中的认同感及其产生的导向作用可想而知。因此,人文主义学派比较极端的强调个人目标的观点事实上从一个反向的角度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学校组织目标如发展规划的确立必须倾听教工的意见、反映个体的心声、调动群众的参与,从而充分代表利益相关个体的意志;退一步讲,即使是校长有好的规划与设想也应当在充分征求意见、获取教职员工支持与共识的前提下予以合法化。

(二)管理制度

制度对组织的正常运转具有工具理性的规范性意义。但在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那里,连组织的存在都予以否认,当然也就无组织制度可言。不过,人文主义学派并不否认个体的存在也需要一定的规则,只是认为这种规则不是从外部强行赋予和设定的,而是由个体成员共同认可和建构的,强调规则的人文化。事实上,这种个体间的规则类似于组织中的制度。进而可以认为,人文主义学派对制度的形成要求所有组织成员的参与、要充分融入组织成员的意志、愿望、价值和主张。一般而言,组织的制度有3个来源,即源于组织文化的内生制度、组织创始人或管理者设计的制度,以及社会权威规定的制度。其中组织文化的内生制度可能与人文主义学派的规则观有更多的相似。由于学校的主要成员都是知识分子,而知识分子这个群体在尊严、情感层面的需要比一般群体要高得多,因此学校的制度建设应当在把握这个特点的前提下有效地实现制度的人文化。具体而言,学校制度建设一方面要重视源于组织成员共同信念和多数成员偏好行为方式的内生制度的形成,另一方面在新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由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并体现大家的价值和利益,此外即使是社会权威规定的制度也应该在“使命”说服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获取他们的真正认同和服从。

(三)领导行为

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充分说明校长领导能力和领导行为的重要意义。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认为,和其他组织成员一样,领导也是个体,也有他们自己的价值观、信仰和目标,也追求他们的自己的利益,只是组织的领导会以自己的职位和权威将他们对问题的看法强加给其他成员。但他们认为这种强加是不对且无效的,应该强调的是个人素质在管理中的作用而非正式职位所享有的法定权威,认为“在某种情况下,需要寻求解决问题的恰当行为和最适合于做这项工作的人,而不需要去考虑这些人在组织里的正式职务或身份。”其实这就是强调教职工个人的特点与能力,反映到校长身上就是认为:校长对一个学校的领导作用是其个人素质和能力的产物而不是校长这个职位权威或职务权力的必然结果。这对于我们校长的领导行为是有其启发意义的。其实,在一般管理学原理中谈到领导权威时,经常提及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其中非权力性影响力可能与人文主义学派对领导的看法是相通的。因此,校长作为学校的领导者,应该意识到非权力性影响力对自己威信树立和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进而在领导过程中要更多的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领导艺术、民主作风,从而营造能够激发和强化每个组织成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文化氛围,使大家在团结、和谐、温暖、愉快的人际关系中努力工作,实现组织目标和个人自身价值。总而言之,校长的领导行为中应体现人文精神和饱含人文意蕴。

(四)系统环境

时至今日,人们对学校组织性质的认识已经超越了封闭科层组织阶段,而对开放社会系统或松散结合系统有更多的认同,意即强调学校与社会外部环境之间信息与资源的交换及其相互影响。但是,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对环境有其独特的认识:所谓学校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其实是学校内个体成员与组织外部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整个学校与外界的联系;教师的行为产生于每个人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对环境的认识与理解。进而,人文主义学派认为更应该关心个体教师所受环境的影响及其内心感受与行为反应。在对人文主义学派否认组织作为实体与外界环境之间联系的极端观点不敢苟同的同时,还应该看到——这种充分肯定教师作为个体可能受外界环境影响的观点对我们的学校管理工作尤其是教师管理还是有其启发意义。考察我们的教师管理现状,校长或管理者的立场和出发点主要是校方或组织,借助的手段或方法主要是政策规章、激励机制、考核评比,动人的说法则是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尽管这些管理方式方法不失科学和必要,但对教师个体所受外界环境影响及其内心体验并不太关切也不够深究,事实上如果能重视从教师个体的角度开展教师管理工作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因而,教师管理工作既需要管理者站在学校的立场上通过正式途径开展,也需要注重从教师个体所受外界环境影响及其心理效能的视角去关心和理解他们,如此效果才会更理想。

三、我国学校人文管理的误区与改进

尽管上文我们从组织目标、管理制度、领导行为、系统环境等4个方面对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所蕴含的实践价值作了粗略梳理。但我们难以就此住笔,因为在我国学校人文管理的理论认识与实践操作上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误区甚至曲解,极有必要借这个议题进一步予以讨论和澄清,这样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借鉴和发挥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实践价值。

(一)学校人文管理的认识误区与澄清

就人文管理这个提法而言,常听见的说法有“人性管理”“非理性管理”“文化管理”“人本管理”“人文管理”,等等。说法的不统一说明认识的不统一和不深刻。当然,要搞清何为人文管理,不可避免的需要谈到科学管理,因为现实中很多不当说法正是由于对科学管理的理解失当造成的。学校管理现实中,人们对人文管理与科学管理之间关系的认识误区集中表现为将科学管理与人文管理对立起来。下面我们就循着科学与人文这对范畴的发展轨迹试着来澄清误区。

考察整个西方哲学思想史,可以发现人文与科学之间关系的一条粗略线索: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人文与科学混沌而统一地存在于百科全书式哲学家的思想中;宗教统治下的黑暗中世纪时期,神性代替人性,既无人文也无科学可言;文艺复兴时期,科学与人文携手反对宗教神学以张扬人性;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科学与人文依然结盟战斗且产生人道主义,但开始孕育唯科学与反科学的因素;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近现代以来,科学与人文开始分道扬镳甚至针锋相对;后现代以来,随着科学哲学的反思发展和人文精神的觉醒而在当代表现出科学与人文的再趋融合与统一。由此看来,有着内在联系的科学与人文在历史长河中历经了混沌统一、携手战斗、针锋相对、又趋融合的发展过程。相应地,它们反映到整个20世纪的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中就表现为管理上的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两种价值观的争论。如此看来,我们今天要提倡的既不是科学主义管理、也不是人文主义管理或人本主义管理,而应是科学管理和人文管理(鉴于历史上“人本”含义中的非理性色彩太浓,笔者不主张使用“人本管理”的说法)。那么,我们所提倡的科学管理和人文管理又当如何理解呢?笔者以为:在内涵上,科学管理和人文管理是指分别强调体现科学精神(是指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求真、求实、求证之理性精神)和人文精神(是指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强调人之所以为人的精神,包括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承认人格平等,等等)的管理;在关系上,科学和人文作为管理的二维,是管理理论与实践中贯彻始终的一对基本价值关系,他们同时作用和影响管理发展并反映在具体的管理实践活动中,现实中既不存在纯粹的科学管理、也不存在纯粹的人文管理,尽管有时候可能表现出来的是科学多一点或者人文多一点。如此看来,现实中关于科学管理与人文管理“对立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科学管理与人文管理根本无法剥离开来加以讨论。

(二)学校人文管理的实践曲解与纠偏

无论是与中小学管理者接触和交流,还是阅读期刊杂志上校长们写的文章,可以发现,他们理解和践行的人文管理主要表现为诸如校长应该“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尊重师生、宽而有度,谦虚谨慎、团结协作”“细节关怀”“在信任中产生力量、在理解中换取真情、在宽容中凝聚人心”[7]等等,甚至还可以听到不少把人文管理与制度管理对立起来的言论。应当说,校长们站在领导者的立场已经认识到,实施人文管理就意味着自己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并且尊重人、信任人、关怀人,这是对的但也是片面的;而将人文管理与制度管理对立起来就有失偏颇甚至是一种曲解。这种片面和曲解的背后,不仅是我们学校管理者的水平有待提高,更是反映教育管理理论研究的盲点或欠缺。那学校人文管理的着力点何在呢?

要厘清学校人文管理的着力点,首先要弄清楚管理的逻辑框架。在较为深入研读丹尼尔·雷恩的《管理思想的演变》、克劳德·小乔治的《管理思想史》、孙耀君的《管理思想发展史》等国内外数部经典管理思想著作的基础上,笔者勾勒出了一个初步的管理逻辑框架:人性是主线,目标是导向,组织是平台,科学与人文是两个维度,理论、研究、实践是3种形态,技术、制度、行为、文化是4个层面。其中科学与人文作为两种有着内在统一性的价值维度,它们不仅反映在人性、目标、组织上,而且在管理理论、研究与实践等3种管理形态上有其体现,但最为直接体现的是在管理技术、制度、行为和文化层面上。就4个层面而言,从整个西方管理的发展史来看,基本上历经了一个重技术、重制度、重行为、重文化的演变过程。那么科学与人文的价值影响到底如何体现呢?事实上,科学与人文两维在管理技术、制度、行为、文化4个层面上都有体现,而不是我们习惯中把技术与制度管理当作科学管理,而把行为和文化管理当作人文管理。就管理技术与制度而言,其科学色彩不言而喻,但它们同样需要体现人文精神而具有人文属性,如管理技术的研发必须考虑管理对象的需求,应用首先取决于员工能否接受,推广必须注意其适用的人文环境等;管理制度的设立必须符合人的发展的原则,体现对人格的尊敬和保护,制度的执行应当有其人文基础,考虑到不同的文化背景等。就行为和文化而言,我们一般认为这是比较容易体现人文管理的方面,如实践中校长们对人文管理的认识正是从领导艺术或管理行为这层面出发,但领导行为同样需要讲科学,西方管理思想中就有一个重要的行为科学学派;文化管理可以认为是一个偏重人文的管理方式或层面,反映到我国学校管理实践中就是现在“流行”的学校文化建设和知识管理,其实文化建设也需要制度的作用,因为制度可以制约传统文化负作用的发挥、制度可以使文化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制度本身也是一种文化。如此看来,学校的人文管理并不像校长们所理解的那样仅仅体现在其自身的领导行为和领导艺术上,而在技术、制度、行为、文化等方面均有其用武之地,而将制度管理与人文管理对立起来的看法则完全是一种曲解。同理,学校科学管理也是如此。此外,学校管理中的人性假设、目标制定、组织设计也同样需要体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要求。因此,整个管理的逻辑框架都是学校实施人文管理和科学管理的着力点。

(三)我国学校管理模式的应然选择——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

我国学校管理应当采取何种模式呢?科学管理模式?人文管理模式?科学化的人文管理模式?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这也许是校长们最最关心的问题。所谓科学管理模式,是指突出强调管理技术、制度、行为、文化及整个管理逻辑框架的科学精神与科学属性,在现实中尤其表现为偏重于管理技术和管理制度的健全与运用。反观实践,我国中小学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科学管理的异化和科学管理的不足。如教师管理制度上,一方面过分地依赖量化指标的评比考核而压抑个性和影响积极性,另一方面培训进修制度因落不到实处而成为摆设;又如很多校长热衷于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特色学校的创建而对作为学校技术核心的教学并不真正关心,尽管近些年来“校本教研”比较红火但实效不佳,这与泰罗当年在车间里通过管理技术来实现技术管理的做法相差甚远,新课程改革中的种种问题与学校管理者对发生在课堂里的技术细节缺乏兴趣不无关系。由此看来,我们的学校管理在整体上并未达到科学管理模式的要求,但在异化方面却是不容乐观。所谓人文管理模式,是指突出强调管理技术、制度、行为、文化及整个管理逻辑框架的人文精神与人文属性,在现实中尤其表现为偏重于管理行为的人文化和管理文化的建设。在对校长们的人文管理之狭隘理解深表忧虑的同时,考虑到我国传统管理文化的负面影响而不主张在学校管理中单独提倡人文管理模式。因为,我国传统的管理文化整体上表现为以德性主义和人治主义为调控机制,这在根本上就是一种人治的管理文化。今天不少校长简单地把人文管理仅仅理解为个人魅力的发挥甚至曲解为人情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正是这种传统人治文化的深层影响。如此看来,单独的科学管理模式或人文管理模式可能都不适合我国学校管理的实际需要。

西方学校管理的发展历程中走过了一个科学管理的阶段。就拿美国来讲,该国在20世纪上半叶主要是探索和实践学校的科学管理,如作为学校效率研究前奏的教育测验运动、学校调查运动的兴起、斯波尔丁和鲍比特的学校效率论、应用科学管理之典范的葛雷制学校、斯特雷耶的学校成本分析等等,但在同时及随后的发展过程中,该国的学校管理开始发生由重科学向重人文的转向,如杜威的民主管理哲学、约契的学校人际关系改善论、直至当代萨乔万尼的道德领导理论等等,但科学管理从未受到消弱和忽视。如果说美国学校管理追求实现的是科学化的人文管理模式的话,那么我国学校管理应当选择的模式是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主要基于4点考虑:其一,既然单独的科学管理模式或人文管理模式不适合于我国学校管理,那么只有从科学与人文二者有机融合的角度去寻求合适的管理模式,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正好体现了这种融合。其二,由于受传统影响我国学校管理中人治与人情因素的明显存在,当务之急的是要实现科学管理而非人文管理,因此该模式的落脚点应该在科学管理上;同时鉴于管理现实中非人的、异化的手段与方法同样存在,因此在实施科学管理的同时必须注意体现人文精神,进而我们提倡人文化的科学管理模式。其三,笔者以为,科学化的人文管理模式是学校管理追求的更高境界,目前我国学校管理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实现科学管理也即陈玉琨教授所提出的学校管理3个阶段中的规范阶段,当然在科学管理目标追求过程中必须注意体现人文精神和人文属性。其四,对该模式的明确理解和把握,有助于我们在学校管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中有取舍批判地借鉴和吸收人文主义教育管理论的合理主张,从而更好的实现学校的人文化科学管理。当然,该模式的倡导是针对我国学校管理的整体水平而言的,但就具体的每一个学校及其每一个管理领域而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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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朱正贵.对人文管理的感悟[J].中小学管理,2006(10):35.

学科制度论文篇13

周济(2004)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就曾提出:“高校必须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1]2005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文件明确指出:“高等学校要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2]2007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中明确规定:“坚持教授上讲台,保证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教学。要把为本科生授课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如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不得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3]从过去多年实践来看,虽然很多高校也据此制定了相应的规定,给本科生上课与教师职称、津贴挂钩,但仍然有部分教授不给本科生上课,一些高校还采取了各种变通方式,课表上授课者是教授,可上课者却是教授的研究生或其他教师。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把本科教学作为高校最基础、最根本的工作,把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将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聘用的基本条件。”[4]

官方(教育部)几次“意见”以来,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是不是有所改观?为什么仍有教授不愿意给本科生上课?如何激励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及上好课?以上问题的思考和回答,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我国高校本科教学的激励理论探讨与实践

(一)我国高校教师“重科研、轻教学”现象描述及理论分析

在中国各大高校,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就是“重科研、轻教学”。事实上,在我国高校,教授不愿意为大学本科生授课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年轻的教师为了评职称、为了生存与发展都在拼命地忙着申请课题、。究其原因归纳有以下三点:第一,这与大学办学定位有关。各大高校纷纷打造研究型大学,造成了重科研、轻教学的集体浮躁;第二,与高校的职称晋升考核制度。因为考核的主要是论文、项目,教师们对教学没多大兴趣。第三,归咎于本科教学的工资报酬相对太低。教师对机会成本的考虑,更乐于搞科研或在外兼职。

(二)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运行效果

为了加强本科教学,充分利用、管理好高校教学资源,教育部于2005、2007和2012年先后三次颁布“意见”,明文要求副高以上教师给本科生上课。但是,仍有不少的教授依旧在制度的框架内,没有为本科生授课。例如,根据《上海大学2011年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报告》,上海大学2011年度教授为本科教学的授课率仅占8.8%[5]。刘根生(2012)研究指出,2003年全国高校中,能够做到为本科生讲课的教授仅为54%,2009年这个比例已超过90%[6]。这说明推进“教授上课战略”是有一定成效的,但仍有近10%的教授没能按规定讲授本科课程。全国有2000多所高校,“10%”应不容忽视。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中,硬规定往往变成了软约束,推进“教授上课战略”难免打折扣(刘海鹏2010)[7]。

(三)我国高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探讨

在国内,关于如何激励高校教师的讨论已很多。更多的人,从如何提高我国高校教师教学积极性的角度,基于激励需求的角度,探讨了激励机制设计问题。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发现,有人基于对国外的激励理论和激励经验,探讨我国高校教师的激励机制设计(马跃,2006;罗建生,2007b;陈春莲,2007;王勇明,2007;张振鹏,2008。)[8-12];运用博弈论,探讨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高校教师的合作激励问题(张朝孝2003)[13];运用委托理论分析如何激励高校教师的的积极性(丙金生、彭兴奎2009)[14];从心理需要的角度探讨如何满足高校教师的需要进而来激励他们的积极性(贾杰、王晶,2009)[15];运用系统理论,从激励机制系统的运行及其机制设计的角度来探讨如何激励高校教师(友,2011)[16]。但是,专门从一个特殊群体——教授群体来系统地探讨如何激励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仍不多见。王琦(2008)基于对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和学生的调查,较深入地分析了教授不愿意为本科生授课原因,但遗憾的是,其在政策建议部分却没能深入下去[17]。此外,孙德芬(2011)分析了影响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制度性原因及其他个人因素,最后提出了要在聘任制度和评价制度方面进行改革政策建议[18]。

三、西方国家激励教授服务本科教学:理论与实践

通过对西方办学理念和教学理论的考察,我们看到,西方高校激励教授从事教学工作的方法有如下几方面:①明确的大学定位。在美国,几乎所有高校均承担着三大职责:教学、研究、服务。而教学工作被视为立校之本,每个教师每年必须完成学校所规定讲授的课程门数,还要承担指导学生学习、选课、写论文、做实验等教学工作。此外,教师还要参与本专业的课程设置和发展等与教学相关的工作。②为教学提供良好的服务并注重教师发展。在美国,高校非常重视为教师提供很多优质的服务,并关心教师的发展,这对美国教师教学质量的保证和提高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③成熟、健全、科学、有效的晋升评价与奖惩机制。美国各高校为了保障教师能履行三大职责,各个高校均设有一套激励与约束运行机制,它包括考评制度、晋升制度、教授终身制度,既有奖励又有惩罚的激励约束机制及竞争机制等。美国大学推进对老师的考核制度,为教师聘用、晋升、奖惩、薪酬等决策提供了公平合理、客观实际的依据,有效地保证了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服务工作的开展,最终使得绩效责任制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在“绩效责任”观下的考核制度,还加强了校、院系、教师三者之间的沟通,理顺了学校内部管理。

四、理论述评

关于激励理论的成果已经非常丰富,并且,关于激励高校教师机制方面的研究也已不少,然而,“高校教师”常常是一个笼统概念,已有的研究关注了如何对新任教师积极性的激励,却缺乏对大学教授群体积极性到底如何激励的有效办法及其相应激励与制约制度变迁的深入思考。总体上,国内已有的关于高校教师激励机制的研究主要是从教师群体客观需要的角度,讨论了如何激励的手段或种种激励措施,然而,却缺少从激励供给的角度进行分析。如从现行高校教室考评制度、晋升制度、国家教学与科研项目管理方式、教学奖励力度及其项目管理办法的深层次的制度性缺陷角度,去寻找更为有效地解决问题的途径。当然,激励是必要的,适当的约束是非常关键的。在国家先后通过强制性制度安排——教授必须为本科生授课,但是依然存在“轻教学”的浮躁现象。因此,在强制性制度约束的同时,还需注意将其他配套性制度安排到位。

陈骏(2012)指出,一流大学之所以成为一流,是因为培养出了一流的本科生,无论哈佛、耶鲁,还是北大、清华,莫不如此[19]。但是,中国高校里最优质的资源都不愿意投向教学服务,说明我们国家高等教育管理机制出了问题。从制度层面看,一是现行高校教师评价、考核机制的缺陷。在一个“重科研”的评价导向下,发论文、拿课题、搞专利等均成为竞相追逐的热切目标,教学任务则被放在最后。因为,没有论文、没有课题支撑,就很难把职称评上去。但是,如果一名教授教学工作量基本符合要求,甚至不上课,但、申请课题成果可观,则照样可以获得优秀评价。二是我国整体的大学定位及其政绩观。高校扩招以来,高校盲目追求“高规格”——研究型大学,一度“千校一面”、“同质化”的倾向比较明显。学术研究作为各大学校的重点,正如武书连对大学排名那样,论文、课题、经费成为各高校向社会展示的重要指标,进而体现在对教师的评价上,把学术研究成果放在首位,大学办学日益变得功利化。三是当前的学术管理方式——课题申报、奖项评审制度的弊病。按照当前的课题申报、评审机制,教授的大部分精力被用于“跑课题、跑奖励”,这必然影响本科教学。

如何激励大学教授的积极性使其为本科生上课并上好课?目前的探讨仅限于粗浅的定性讨论,争议很多、没有形成一套系统性的改进办法、缺乏实证。

总之,针对我国的实际需要,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势在必行,授课激励制度的安排,可分两步走:第一步,也就是在现阶段,应强调“约束性的激励机制”,即要从制度的层面进行必要的刚性约束,如改革现行高校教师教学与科研绩效评价与考核体系、建立学生和同行的参评和互评制度、严格规范教授社会兼职等。第二步,应注重长远,进行系统性的诱致性制度设计,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如重新定位大学功能与重构大学使命、大幅度提升教师授课待遇、完善具有服务性的教师进退机制、改革当前学术管理方式、推行教授治学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望使得教授为本科学生授课成为一项自觉的大学基本制度,才能让大学定位真正回归教育本位,让每一位教员为了大学使命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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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Z],教高[2012]4号.

[5]上海大学.上海大学年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报告[R].上海大学,2011(6).

[6]刘根生.“教授给本科生上课”不应是软约束[N].光明日报,2012-4-27.http:///ole/show.aspx?id=2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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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贾杰,王晶.心理契约视角下的高校教师激励机制分析[J].考试周刊,2009(2):25-26.

[16]友.高校教师激励机制研究[D].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17]王琦.研究型大学“教授为本科生授课”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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