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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体制论文实用13篇

税收体制论文
税收体制论文篇1

物业税的课税对象为不动产--土地和建筑物,故应在物业税下分设土地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转化为在房地产开发阶段征收的土地税,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合并,转化为房地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房产税,税收管辖权归地方。

2土地税的设计

2.1课税对象

对于农村土地税的课税对象,应对土地类型、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及土地使用的用途综合考虑,以确定是否征税。根据税法的一般原理,对属于生存保障手段的财产是不征税的。因此,不能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所承包经营的农地、林地、宅基地征收物业税。另一方面,为了保护耕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应从用于种植农作物(包括菜地、园地)的土地,扩张到全部农业用途的土地,即林地、草地、养殖等非耕地的农业用地。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征税,鉴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应对农村土地的不同类型加以区分,具体分析如下表:

2.2纳税人

土地税的纳税人为土地的使用者,对于农村土地税的征收应实行征税对象一体化,除具有公益用地性质的土地之外,将城市和农村土地作为统一客体设计土地税种。例如,对房产占用土地,不分房产权利人的国籍,不分地域,统一征收土地税。对不当利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物业税。对于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生产的应实行重税,以保护耕地。对闲置全民所有土地的,对荒芜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实行重税,以示其惩罚性。

3房产税设计

3.1课税对象

对房屋所有权征税应当依据房屋价值规定相应的起征额,房屋价值高于起征额者纳税。这样物业税在农村的征税范围就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的居民,既保证了公平又实现了效率。同时这种设计能够适应形势的变化,当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房屋价值达到了征收物业税的标准,就可以直接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纳税,保证了税收法律制度的稳定。

3.2纳税人

应是在农村拥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产权为共有的,以共有人为纳税人;产权关系不明确的,以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3.3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以土地面积或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这两种计税依据既不科学又无弹性,根据国际的通行做法,以评估价值而不是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最为可取,评估周期一般为两至三年。借鉴国际上较流行的方法:市场比较法,将应税房地产与近期已发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比较,并以后者的交易价格为基础,通过价格影响因素修正得出评估价值。⑦这一方法适用于房产交易频繁的城镇,但不适合农村的现状。对于农村房产价值的评估,笔者建议:

第一,在经济发达的省份,农村应税房屋数量多,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农村住房分门别类,对有代表性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同类型房屋借鉴使用,可允许有较小的浮动范围。

第二,在经济不发达的省份,绝大多数农村住房属于免税范围,政府的评估压力小,只针对少数富裕农村进行评估即可。

3.4税率

物业税税率水平的设置是物业税制度设计的关键,关系到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和政府的财政收入,必须综合各方面因素谨慎选择。笔者认为,税率水平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支持农业发展。为了鼓励农业生产和保证农业的再生产能力,应对农村物业税与非农村物业税加以区分,对农村物业税征收较低的税率。同时为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的物业税应确定较高的税率。

第二,因地制宜。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明显,农民的纳税能力也有很大差距。因此,在确定我国物业税税率水平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设置幅度税率。由中央政府决定物业税税率的幅度,而具体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的发展状况决定,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

第三,对房屋、土地设置不同的税率。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两者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土地为稀缺资源,以长期看价格将会不断上涨,且波动不大,较稳定。而房屋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波动较大,并且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产权复杂,故宜将土地和房屋分别征税,根据各自的特性确定相应税率。

3.5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的一般原理,对属于生存保障手段的财产是不征税的,因此对价值不超过起征额的房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自用或流转给他人的农地、林地应免征物业税。税收优惠也可起到政策引导的作用,为了鼓励贫困农村脱贫致富,可对贫困农村的经营性用途的不动产及外来投资给予减免优惠。也可对西部农村的初始投资给予税收优惠,以支持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另外,为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对于老弱病残应该根据个人境况给予适当的减免。

3.6评估机制

房地产评估机制的建立是房地产课税的基础,开征物业税的各国无一不重视房地产评估制度的建设。由于我国还不具备完善的物业税评估机制,所以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公平的房地产评估机制迫在眉睫。那么评估机构由谁来担任才最合理呢?对此,理论界大体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原来由政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应逐渐由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并相应明确其应担负的法律责任。⑧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首先,我国从事物业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还没有能力承担起全国物业评估的重任,由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只能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不能依赖政府的力量短时间内聚集人力、物力来组建完善评估体系,所以,依靠社会中介机构来形成完善的物业评估体系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其次,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能否保证公平还有待商榷。从现实来看,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新加坡等都是由政府来组建房地产评估部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税务机构内部设置房地产评估管理机构最为合适。原因是对物业价值的评估主要是为了征收物业税,对物业价值的评估是税款征收过程中派生出来的一项工作,所以由税务机关担当物业评估的重任最为合适。⑨这种评估机制将税款的征、评工作合为一体,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这种管理模式欠缺监督机制,税务部门集征收和评估的权力于一身,易导致暗箱操作和腐败的产生。另外,评估价值的高低直接影响税务部门所征税款额的高低,税务部门能否做到公正评估呢?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房屋国土部门负责评估。因为物业税评估所需的土地、房屋登记资料均在房屋国土部门,由该部门担任评估工作,大大降低评估成本。⑩同时,房屋国土部门具有比税务部门更加专业的评估水平和丰富的评估经验,因此就我国现状来看,由房屋国土部门负责房地产的评估工作比较妥当。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建议在中央建立一个主管评估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地方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由地方房屋国土部门设置专门的物业税评估机构。

3.7纳税期限

在纳税期限上,国外的财产税大多采取的是分次缴纳的方式,例如澳大利亚的新威尔州、智利、丹麦、日本等允许纳税人分四次支付税款;以色列分六次征收;英国分十次征收。我国的物业税可实行按年计税、分次缴纳的方法。但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广人多,纳税征管体系还不够健全,缴纳次数过多会增加相应的征收费用且不易管理,可以考虑采取按年计税、半年缴纳一次的方案。

【参考文献】

[1]高世星、何杨.物业税构建的难点剖析[J].涉外税务,2006,(2):16-20.

[2]刘江.政府和谐治理与“土地财政”的根治[J].农村经济,2007,(10):91.

[3]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03.

税收体制论文篇2

一、煤炭开采外部性的经济学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的煤炭生产一直呈现出这样的一种悖论,一方面从资源供给上看,我国的人均煤炭占有量已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危机迫在眉睫。另一方面,煤炭生产仍然处于十分粗放的状态,掠夺式开采、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等现象已经成为煤炭企业的通病。据测算,我国煤炭资源的平均回采率仅为30%,相当于采1吨扔2吨,资源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上述现象属于一种典型的“公地悲剧”现象,在成本核算、市场影响和产权模糊等因素的约束下,产生了生产的外部性,煤炭资源开采的私人成本远小于社会成本,无形中助长了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使用,导致资源在开采阶段的惊人浪费,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

1.我国煤炭行业的市场结构

在由梅森(Marson.E)、贝恩(Bain.J)等学者创立的哈佛学派中,“结构—行为—绩效”(SCP)分析范式奠定了现代产业组织学的基础,按照这个分析范式,市场结构决定行为,行为产生市场绩效。从市场结构上看,集中度指数的高低反映了产业内企业规模的不对称程度和企业间的垄断竞争关系,如果有限数目的企业控制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则市场结构是寡头垄断结构;如果同样数量的拥有最大市场的企业只能控制很小比例的市场份额,则市场结构是集中度较低的垄断竞争或自由竞争。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乡镇煤矿发展迅速,煤炭生产由国有重点煤矿为主逐步转向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企业煤矿三分天下,最终演变为乡镇煤矿占据半壁江山的局面,成为煤炭供应的主力军。目前我国有2000多家重点煤矿和2300多家乡镇小煤矿,据调查,2004年全国煤炭企业产量前8名的企业生产总量只占全国总产量的19.96%,而美国的煤炭生产企业只有200家,前8名企业在全行业的产量却在45%以上。因此,从市场集中度可以看出,我国的煤炭采选业非常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其重要特征是产品的品牌效应弱,价格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占有显著的市场份额,也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对整个产业具有重大影响。

2.煤炭企业的生产短期行为

在完全竞争市场,假定煤炭生产的边际企业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分别为MC和MSC,由于生产外部性给社会带来的是负效应,故边际企业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MCQ*,说明煤炭企业存在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掠夺性开采的动力因素,显然社会资源没有达到帕累托(Pareto)最优状态,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

3.煤炭供需关系对价格和产量的影响

在供需关系上,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这一时期对应我国煤炭生产的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统一安排配置各煤矿的产量,各煤矿按照计划数量进行生产,并按照需求计划统一调拨分配至社会经济各领域。

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逐步放宽对煤炭生产的控制,假定在市场化初期,煤炭行业的供给曲线为S1,需求曲线为D1,市场均衡位于E点(P1,Q1)(如图1所示)。在这一阶段,由于煤炭开采的边际企业成本(MC)低于边际社会成本(MSC),煤炭供应规模扩张,煤炭行业的供给曲线由S1右移至S2,最终市场均衡位于F点(P2,Q2)。整个煤炭市场处于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时期,其中地方乡镇小煤矿的产量增幅很快,它们与国有大矿争资源、争市场,煤炭价格逐年降低,很多煤炭企业陷入亏损的境地,特别是国有大矿由于社会负担沉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纷纷破产倒闭。这也是我国20世纪后10年,煤炭企业生存状态的真实写照。

第三阶段,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发展不可避免要增加对资源的使用,而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以及存在的浪费现象,进一步刺激资源消费的增加。煤炭行业的需求曲线由D1右移至D2,最终市场均衡位于H点(P3,Q3),P3>P2,Q3>Q2。呈现煤炭生产供不应求,价格攀升的现象,这又激发了煤炭企业的新一轮超规模开采、掠夺性开发,许多已经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由以上分析可知,由于煤炭开采外部性的存在,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煤炭供应规模急剧扩张,导致我国煤炭市场形成过度竞争的市场结构,煤炭价格不断下跌,煤炭生产企业在损害社会利益的同时,也将自身推入了困境。从21世纪初开始,由于世界能源供需形势的变化以及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煤炭的需求量增大,包括出口在内,呈现产销两旺的态势,煤炭价格走高,煤炭资源供不应求,但在繁荣背后仍然难以掩盖危机,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煤炭企业掠夺性开采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甚至愈演愈烈,煤矿安全事故增多,尤其是煤炭资源的回采率过低,不仅不符合我国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而且还会影响到我国长期的能源战略安全。

4.国外煤炭资源税费制度借鉴

在西方国家,矿产资源的开发历史长,矿产资源所有权以及矿产资源财产权制度建立较早。其中,与矿产资源所有人和矿业权人有关的资源税费包含权力金(Royalty)、资源租金税(Resourcerentaltax)、固定费(Mineralfixedfee)、红利(Bonus)、资源耗竭补贴(depletionallowance)等[5-6],我国煤炭资源税费和西方国家的资源税费制度比较,如表1所示。

由以上分析可知,西方国家的煤炭税费制度从矿业权出让(转让)、绝对地租(权力金)和级差地租(资源租金税)的收取,以及资源补偿机制等方面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基本上保证了煤炭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的煤炭资源税费制度与国外相比存在以下不足:(1)资源税费设计未遵循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费率和税额偏低,无法遏制“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的短期行为。(2)矿业权作为一种他物权没有人格化,轻易取得的资源往往不懂得珍惜,资源浪费严重。(3)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各项税费之间缺乏协同和调节作用。

煤炭企业生产的外部性给社会福利带来损失,使经济体系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按照福利经济学第二基本定理所述,“假定多个人和生产者都是利己的价格接受者,倘若恰当的一次总税负和转让施加于个人和企业,几乎任何帕累托最优均衡都能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从中可知,征税和一次性转嫁的方法就是政府以强制手段实施,基于市场机制的外部性内部化处理方法,从而减少社会福利损失,恢复帕累托最优。

二、煤炭资源税与和谐社会构建

利用西方经济学完全竞争市场中厂商和行业市场均衡的分析手段,对煤炭资源税和矿业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做进一步的分析。

1.厂商和行业供给曲线分析

按照我国资源税的征收原则,假定对煤炭企业按所生产的单位产品征收某一固定数量的从量税——资源税,单位税额为t,图2显示征收资源税前后,企业平均成本与边际成本以及行业的供给曲线的变化。

假定在所讨论的期间内,市场需求不变。征税前,煤炭行业的供给曲线为SS0,需求曲线为D,市场价格为P0。税前厂商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分别为AC和MC,厂商利润最大化的均衡点在F(P0,Qi0)点,均衡产量是Qi0。征税后,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分别提高到MCt和ACt。由于行业供给曲线由厂商供给曲线叠加而成,厂商作出的最初反应是将产量降至边际收益(P0)与边际成本(MCt)相等的点Qi1。厂商产量的减少将会导致整个行业的供给减少,供给曲线由SS0左移到SS1,与需求曲线D相交于E1点,形成新的市场均衡价格P1。按照新的市场均衡价格,煤炭厂商利润最大化点在K(P1,Qi2)点。因此,从短期均衡看,征收资源税后,煤炭厂商和煤炭行业的均衡产量都下降了。

从长期均衡来看,由于征收资源税,部分按价格P1生产的厂商将发生亏损,并退出煤炭行业,行业内的厂商数量减少,市场供给曲线将在SS1的基础上进一步左移,整个行业的产量降低,价格提高。维持生产的煤炭厂商将在价格调整至与长期平均成本(LACt)相等时,达到长期的稳定均衡。

2.分析结论及政策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知,资源税在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的改革探索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征收资源税后煤炭产品供应量下降,价格提高,既可以体现煤炭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又有利于鼓励并促进人们节约资源,提高煤炭资源使用效率。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政策仍存在一些不尽如意之处,为构建和谐社会,本文对煤炭资源税的配套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现行的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明显偏低。国家虽然在2005—2006年提高了12个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但仍低于近两年的煤炭价格上涨幅度,煤炭开采中的暴利现象仍然存在。如,山西省重点煤矿吨煤平均售价由2003年165元/吨,上涨到2006年3月份317元/吨,涨幅92.1%;而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山西煤炭的资源税税额为3.2元/吨,仅占煤炭价格的1%。由图2可知,如果资源税单位税额与价格相比微不足道,煤炭企业对资源税额上调的反映就不会敏感,税收的调控作用有限,无法遏制煤炭企业的无序生产和恶性竞争。本文认为,在资源税的改革上应体现系统性和配套性,一是煤炭资源税费的改革应具有系统性,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权力金为主的资源税费制度,从而体现国家对绝对地租的所有权,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只能反映劣等煤炭资源与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从长期来看,我国的资源税改革应通过资源税参与煤炭资源价格的形成过程,使资源的绝对地租部分能充分收归国家所有,改变无偿开采和使用的状况,如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资源税,实行税费合一等;同时,资源税还要能够调节煤炭开采企业的级差收入,将级差地租Ⅰ的部分(指因资源自然条件好、运输条件好而形成的)收归国有,这也是保护不同类型的资源同等条件开采的一个重要前提。二是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与增值税、所得税改革的配套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煤炭增值税税率13%,不予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而煤炭工业位于产业链的前端(在国外列入初级产业),外购资产中原材料所占比重小,固定资产所占比重大,因而可抵扣的购进额仅占产品销售收入的20%左右,远远低于一般工业产品70%左右的比重,课税过重,不利于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资源税的改革必须与增值税、甚至所得税的改革同步进行,在探索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将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降低煤炭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同时,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保证煤炭企业整体税负的平衡。

其次,现行的煤炭资源税费制度没有起到促进资源节约的作用。在计税依据上,既没有区分某一矿山的富、贫矿段,也没有考虑某一矿体开采的时间阶段,开采1吨富矿与1吨贫矿,1吨难采储量和1吨易采储量缴纳同样的资源税,无法从源头上遏止煤炭企业“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的短期行为。从理论上分析,资源税从量计征,可以作为计税依据的“量”有储量、产量、销量三种,理想的资源税应以储量为计税依据,即按照煤炭资源已探明的地质储量的动用量计税。这样,开采企业如能节约利用资源,等量的资源储量消耗可以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单位产品负担的税额也就相对较少,可以相应得到较多的利润,这就能促使企业节约、有效地利用资源。但是这种方法在实践中不易操作,难度很大,不仅要求对煤炭资源地质储量勘探准确无误,而且要求有很高的征管技术水平,但其确是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改革方向。如果进一步加以分析,最符合资源税立法精神的计税方法,应该是在按照储量计征的基础上,以从量差额计征,将单位税额与回采率挂钩,通过制定完善煤炭资源开采技术标准,将资源储量与实际的开采量挂钩,对回采率高的煤炭企业给予降低税率等优惠待遇;反之,实行惩罚性税率,直至其亏损破产,退出行业市场。

三、煤炭矿业权与和谐社会构建

1.厂商和行业供给曲线分析

矿业权的出让与税收不同,它相当于一次性转嫁的总付税,不随产量或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是对煤炭企业征收的一笔固定费用,增加企业的平均成本。

采取矿业权出让的方式获取采矿权,厂商的边际成本MC保持不变,而平均成本由AC提高到ACt,厂商对一次性征收总付税的最初反映仍旧是生产Qi0的产量(如图3所示),因为在这一点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如果征收一次性总付税后每个厂商都能够弥补平均变动成本,则行业市场供应量维持Q0的水平不变。如果某些煤炭厂商因征税后不能弥补其平均变动成本而停产,则行业市场的供应量将低于Q0,这是短期均衡的情况。

长期来看,由于部分煤炭厂商不能弥补亏损,退出该行业,市场供给将减少,行业供应曲线由SS0左移至SS1,最终整个行业的均衡点在E1(P1,Q1)。而煤炭厂商的均衡点在B(P1,Qi1),形成新的市场均衡价格(P1),它能够弥补留在该行业内的厂商因征税而增加的长期平均成本。因此,煤炭矿业权有偿出让导致市场均衡价格提高了,留在行业内的厂商的产出水平提高了,但是,由于部分厂商的退出,导致整个行业的产量减少。另外,采取出让方式获得矿业权,厂商总的固定费用增加,平均成本增加,从产业组织上看,大的煤炭厂商由于规模经济因素,更容易生存下来,小的煤炭厂商逐步被淘汰,有利于提高整个煤炭行业的产业集中度。

2.分析结论及政策建议

矿产资源的的产权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和矿业权,后者又细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市场经济下,为使矿产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由于矿业的勘探与开发是一项需要大量资金和专业技能的工作,由国家或所有权人亲自行使探矿、采矿的职能是低效率的,所以,一般实行所有权与矿业权分离。

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我国14万个矿业企业中90%以上的采矿权仍然是无偿取得的,而拥有采矿权的主体与实际生产经营者也不是统一的,80%的地方国有煤矿持有采矿权许可证,而投资及生产经营者是民营企业甚至自然人。我国矿业权的制度安排起步较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通过合理的产权安排提高煤炭资源的使用效率,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合理评估矿业权的价值。矿产资源的价值归属与补偿,使得资源使用者能够获得未来收益的稳定预期,从而在当期和远期的开采效用中做出理性选择。矿产资源的总价值是经济价值(EconomicValue)、存在价值(ExistenceValue)和环境价值(Environmentalvalue)的总和,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的推行,后两种价值会越来越大。在我国,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的相关规定,采矿权的价值是以矿产资源储量为参数,确定的矿产资源在投资开发后每年获得的总收入,扣除了各种投资成本及税费和合理的收益之后剩余的部分的现值之和。可见现行的采矿权价值不包括矿产资源的后两种价值,是以部分价值取代了全部价值,特别是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从理论上就造成了矿产资源价值的缺失,由图3可知,由于采矿权无偿或低价获得,煤炭生产企业需要摊销的固定费用少,进入壁垒偏低,这是民营矿山、个体矿山与国营矿山之间长期恶性竞争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煤炭资源矿业权评估时,必须选择科学的方法,对其各种价值予以充分考虑,并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以反映煤炭开采企业真正的资源成本,增加成本约束的作用,促进其走上集约生产的道路。

其次,完善矿业权二级市场。国际上矿业权流转制度总的特点是:一级市场是矿业权流转的初始交易,由国家垄断,出让的原则主要是权力和义务一致,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二级市场是矿业权的再交易,由矿业权的受让人再行转让,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矿业法规主要是调整资源所有权人、矿业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国家收回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有利于资源的长远规划,而矿产资源的隐蔽性,决定了勘查投资的风险性(包括市场风险和资源风险),在二级市场上,通过设置矿业权,并以探矿权有偿转让为基础,国家可以将探矿的风险转移到矿业权主体的身上,配之以高收入(包括优先获得采矿权等)作为回报,实现了风险与收益的一致;采矿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采矿权的有偿转让也十分必要,把矿产资源当作国家一项特殊资产,以一定的程序和合法形式通过评估价值出让给业主,在保留国家名义资源所有者身份基础上,使业主获得实质意义上的开采权,还有变卖本块段“资源”的资产的处分权。也就是矿业权由国家流转给业主、业主还可以再次流转。只有如此,业主会才会放心地按需投入、合理规划、合理开发。

最后,公平分配资源租金。自然资源的价值(租金)获得市场实现后,将由所有者、使用者、各级政府和当地居民共同分享[8]。所有者分享租金的权力来自于对自然资源法定所有权,是对其部分让渡自然资源产权的机会成本的补偿。使用者通过与所有者签约获得自然资源的一部分使用、收益、处置权,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以利润的形式分享租值。各级政府则通过征税分享租值,假如政府同时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它还可以依据所有权收取租金。如果自然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增加了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使他们的收入提高,则提高的收入可以看作是当地居民从中分享的部分资源租金。并非所有的租值都能实现,由于各种制度性因素,在自然资源使用和租金分配的各个环节,租金消散(Rentdissipation)的现象极为常见[11],这一点恰恰是需要国家在煤炭税费改革中统筹考虑的。因此,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在中央、地方、矿业集团和当地居民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合理分享资源收益的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包括使各级政府在资源租值的分配中获得更大的份额,实施财政资助、耗竭补贴政策鼓励矿业集团寻找新矿体,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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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体制论文篇3

(一)税收激励政策现状

近些年来,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这些税收扶持政策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税收政策对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足够能量的激励机制。主要表现在:

1.对研发环节给与支持的税收激励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税收激励只是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而对技术落后继续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不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税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优惠的力度。生产型增值税对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抑制作用;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导致内资企业税负偏重,严重制约企业的积累和发展能力,是长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总体而言,税收政策产生的效应,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强。

4.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根据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税收优惠形式的特点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由于忽视了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一个税种少征,往往另一个税种多征,形成各税种之间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对于高科技人员的优惠措施较少。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税收是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主力军,有利于创新成果的转化。因此,必须创造更适合的税收扶持与激励政策,来适应目前科技进步,尤其是自主创新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要求。

1.制定上下游产业链协调的税收政策.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企业自主创新的重点应该放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再创新的环节上,因而我国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由偏重产业链的下游向产业链的上游转移,即从生产销售环节想开发研究环节转移,确立企业的研究开发环节为税收激励的重点。

2.建立起对所有企业适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创新激励机制。现行的许多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业可以享有优惠政策,而自主创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业,而是所有企业。因此,应当取消现行优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使特惠制变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税,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增值税改革的试点范围,实行地区与行业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增值税增值范围,实行全面征收。适当扩大高科技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竞争力。

4.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筹资渠道。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减征,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完善税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税收激励。建立起临时性与制度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从整体上考虑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各税种优惠形式的特点,各有侧重,从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共同发挥作用。

6.增加对科技环境保护的政策倾斜。针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税收应给予特别优惠,这种优惠政策能加强我国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推动我国节约型、生态型社会的建设。

二、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现状

近年来,为了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如加大科技贷款的投入总量,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等,这些都对促进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当前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投融资渠道比较狭窄,金融产品较少,尚不能完全满足投融资主体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受到了金融环境的制约与影响,许多自主创新企业面临发展困境,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也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不强。目前我国政府资金主要针对产业的支持,直接针对产业项目,计划经济比较浓厚而时常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则更多的采用间接平台,建立机制,营造环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2.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的投资工具形式单一,从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在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业务时,所承担的风险与可能的收益之间不对称的问题,结果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3.风险共担机制。在努力实现双赢的同时风险共担也非常重要。目前我们只能实行全额的担保,这样的作用基本将金融机构的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不利于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建议

发达和完善的金融业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强大的资本市场将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完善企业创新的金融机制,将金融服务重点转向自主创新,加大金融系统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通过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更好更快的发展,实现金融改革与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加强和完善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完善鼓励企业创新的信贷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积极运用政策调节手段,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创新,加强政府资金与金融资金的相互配合,通过基金、贴息、担保等手段引导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

2.政策型银行要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

3.通过改善金融环境,促进商业银行对自主创新企业的服务。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政府可以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自主创新企业提供差别化、标准化的金融支持。

4.加快中小企业板建设,设置中小板“绿色通道”一是加快发展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尽快恢复中小企业板的融资功能,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发展上市设立“绿色通道”,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减少费用。二是强化中小企业板监管措施。三是推动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推进上市准入制度创新,建立适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退市机制,推进全流通经济制下的交易与监管制度创新。四是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资源的培养力度。

税收体制论文篇4

1、理顺纳税人与税收征管人、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确立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

税收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途径和形式。劳动群众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纳税人,无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他们所缴纳的税金都来自劳动群众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是权力和义务对等的关系。公民作为纳税人具有照章纳税的义务,同时又享有接受政府及其雇员所提供的服务的权力;政府及其雇员拥有依法纳税、领取俸禄的权力,同时又必须履行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这种权力、义务体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主仆之间的关系。纳税人是社会的主人,政府公务员则是为纳税人服务的公仆。古人把官吏称之为百姓的“父母官”。其实,纳税人供养了政府及其官吏,而不是相反。政府及其官吏绝没有超越公仆之外、凌驾于主人之上的特权。明确这种主仆关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税法要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首先必须规范这种主仆关系,并给予法律保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主仆关系在人们心目中却往往被淡忘,甚至被扭曲、颠倒。特别是一些官员并不珍惜手中的权力为纳税人服务,他们肆意侵吞公共财富,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他们所作所为不仅背离了人民政权和执政党的宗旨,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2、依法照章纳税,废止自上而下地下达征税指标的传统做法。

税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从其收入中提取法定数额作为税金上缴政府;政府税务部门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税金;司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纳税人照章纳税,税务机关照章征税,是规范化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依法税收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税负,防止偷逃税,才能防范税务人员营私舞弊,贪赃枉法。

但是,税收的强制性和税务机关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性税收指标,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时,为实现预算收支基本平衡,对税收作出初步预测,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逐级下达指令性征税硬性指标。这种办法违背了市场经济通行准则,十分有害:第一,它会破坏公平税赋、合理负担的原则,征税时做不到公平、公正。因为税务机关并不是根据纳税人当年经营实绩和实际收入征税,而是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为根据,参照纳税人上年缴纳的税金进行分摊。所以就会出现该多征的却少征,该少征的却多征,当年税金缴纳越多,次年税负就越重。第二,滋生弄虚作假,征过头税。税务机关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置法律不顾,用各种办法凑足指标。例如,先征后返,贷款纳税,抽肥补瘦,超前征收等。当年任务完成得越好,税收基数越大,由此便形成恶性循环,把“依法治税”拖进死胡同。第三,为偷漏税提供缝隙。税务部门一旦完成任务便不寻求新税源,该征不征;纳税人千方百计偷逃税金。第四,为税务人员搞权钱交易,滋生腐败提供土壤。税务部门按上级下达指标征税,是典型的“人治”、“权大于法”的表现。它使某些税务人员无视税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使国家蒙受损失。所以,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性税收任务的做法是违背市场经济通行规则的,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3、根据扩大内需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改革税制已经提上了日程。

近20年,税收制度经过了多次调整和改革。现行税制是1994年以抑制经济过热、治理通货膨胀为主要目标而制定的。当时虽然提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但在税制中并未得到充分体现。现在随着形势的变化有必要进行全面修定。在修定税制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应予以特别关注:

首先,按照国际惯例可否考虑取消农业税。目前在农业税项下每年向农民征收税金约400多亿元。按农田计算,每亩征收20多元。农业税在全国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不到3%左右。这个数额并不算大,对整个预算收支影响不大。近两三年政府年度预、决算收入都保持了较高的增幅。去年预算增收1000多亿元,决算又比预算超收1000多亿元。如果狠刹公款吃喝和公费旅游等不正之风,特别是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财政增收节支的潜力是很大的。第二,免除农业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购买力。扩大内需的重点在农民,扩大内需的难点也在农民。免除农业税,这个数额对政府来说是十分有限的。但对农户来说却可以增强他们对收入增长的预期,从而增加即期消费和投资的支出。第三,在提取“三提五统”的同时,征收农业税,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与城市职工相比,农民实际上承受了双重税费负担,在缴纳农业税的同时,还必须上缴“三提五统”。如果把农业税比作个人所得税,它的起征点却远远低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近两年农民年人均现金收入仅为2000多元,月均160多元,远未达到800元起征点。所以,农民的法定税费负担比城市职工重是不容置疑的。第四,目前市场经济国家均未开征农业税,不仅如此,政府对农产品还实行价格补贴。中国“入世”已成定局,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改革税制势在必行。

其次,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已迫在眉睫。当前,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十分严重,收入差距急剧扩大,贫富分化加剧。据权威人士分析判断,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达到0.456。一方面已形成了一个不是靠勤劳发家的暴富阶层;另一方面出现了一个人数众多的庞大的待救济的贫困阶层。然而,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的功能,在现行税制下却被窒息。这主要表现在:该开征的税种迟迟不出台,如社会保障税,致使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严重滞后;不该征收的却征收,例如收入低于800元起征点的职工,省吃俭用在银行存了点钱,却要缴纳利息税;该抵扣的不扣除,例如赡养老人费用、教育费用等;重复征收,例如企业按33%税率缴所得税后,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还要再征收20%的税;平均主义一刀切,例如不管储户储蓄金额多少,一律按同一税率征收利息税,等等。此外,在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上,目前主要管住了工薪收入阶层,管不住个体和私营业主,致使大量税金流失。所以,目前改革个人所得税法已刻不容缓。按照调节差距、公平税负、统筹兼顾的原则,把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结合起来,改变现行单项计征办法。

4、为适应加入WTO后形势的变化,改革现行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实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税负。

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我国实行内外有别、内高外低、内重外轻的税收制度。例如,外资企业购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内设备实行退税;有些地方实行“两免三减”等更为优惠的政策。这对大量吸收外资起了重要的激励作用。这些年我国引进外资的规模,居世界第二位,居发展中国家第一位,这是和此项税收制度分不开的。但是,内外有别的税制却不符合市场经济通行的公平税负的原则。又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税法不统一,内资企业的税负大于外资企业。据测算,由于实行此项政策,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是外资企业的两倍左右,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承受了比外资企业大得多的沉重税收负担。这是导致大中型企业大量亏损的原因之一。内外有别、内重外轻的税制是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我国加入WTO之后,必须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外资企业进入的限制将被取消。在这种条件下,原本在技术、管理和资金方面居优势的外资企业如果在税收方面继续享受政策优惠,我国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平等竞争从何谈起呢

5、为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由抑制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1994年税制改革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这是税制改革的重大进步,对抑制经济过热、治理通货膨胀、保证税收增长,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这主要表现在:对购进资本品在计算增值额不予抵扣,不利于企业更新改造,不利于激励扩大社会投资;存在重复征税,征收范围没有涵盖全部生产、经营和服务领域;由于不采用通行的规范的发票扣税法,为偷漏逃税提供了便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避免上述弊端。从近期看,它有利于扩大内需,刺激社会投资需求的持续增长;从长远看,有利于建立先进的规范化的税收制度。

税收体制论文篇5

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统收统支,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一切收入上缴财政,一切开支依赖拨款。在此期间,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收费项目都是比较正规的,基本上不存在“三乱”(指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

改革开放后,传统的大包大揽、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逐步被打破,本着“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原则,我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这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矛盾也日益突出,单靠预算内收入无法满足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迫使政府增设预算外收入项目,允许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创收”,从此拉开了中国大规模收费之幕。

一、我国非税收入体制的现状

1、非税收入的构成。我国目前的非税收入与预算体制相对应,主要包括预算内非税收入、预算外非税收入和制度外收入。

预算内非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和资产管理者身份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所取得的非税收入。包括:(1)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包括国有企业出售和转让产权的收入、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利收入和其他国有资产收益);(2)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3)各种专项收入,如征收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等;(4)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5)事业收入、公产收入;(6)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7)罚没收入;(8)行政性收费收入。这部分非税收入由于纳入预算管理,项目、数量及支出管理比较规范。从数量上看,这部分收入占财政预算总收入的比例不足10%,在整个非税收入中只占小头。

预算外非税收入,是指目前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政府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2)由省级人民政府、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3)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4)由主管部门集中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如证监会收取的证券监管费等;(5)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等租金性收入。据统计,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共369项,其中有97项纳入预算管理,其余的272项纳入预算外管理。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和基金项目有几千项之多。就全国统计,这部分非税收入总额为当年财政预算收入的45%。目前,预算外非税收入增长迅速,其规模已从1953年的8.91亿元增至2005年的5544.16亿元,增加了约622倍。

制度外收入,是指财政之外政府各部门的收费和集资。这部分收入严格说是没有经过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游离于财政预算内、外,即制度外的待清理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1)制度外基金;(2)制度外收费;(3)制度外集资摊派;(4)制度外罚没收入;(5)小金库。它大部分集中在地方政府各部门手中,尤其是集中在县、乡两级政府手中。据对乡镇财政调查材料显示,我国中部地区乡镇政府的自筹资金(通过收费或集资)已占政府财力的1/3左右。就全国推算,这部分非税收入约占当年财政预算收入的27%以上。

从以上对非税收入的结构分析可知,后两个部分构成非税收入的主体,而恰恰是这两个部分项目繁多、数量庞大、财政管理滞后,特别是制度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

2、非税收入规模。建国初期,我国预算外资金主要是为数较少的税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费。1953年预算外资金只有8.91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213.24亿元)的4.2%左右。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47.11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1132.26亿元)的30.6%。在体制转轨和财政分权改革过程中,我国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正成为与预算收入、税收收入并驾齐驱的财力资源。1992年预算外资金为3854.92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97.7%;1993年调整计算口径后,预算外资金已经收缩到1432.54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32,9%,但增长仍较迅速,到1996年预算外资金决算数为3893.34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收入的52.6%。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到2005年财政收入达31649.29亿元,同时,政府非税收入增长也很快,2005年全国政府非税收入规模为8414.91亿元,相当于同期预算内财政收入的26.6%,如再包括制度外收入,则比重会更高。

长期以来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比重。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8414.91亿元,增长了8.76倍。即使不包括制度外收入,我国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比重也均在20%以上,1985年的比重为42%,1990年达到了50%,2000年达26.9%,2005年为22.6%,这样的比重较之发达国家明显偏高。在西方发达国家,非税收入只是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政府履行职能所需的资金大多来自税收。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大多数国家非税收入占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都在10%以下,占州或省级财政收入约20%左右。而我国中央非税收入和地方非税收入约占本级财政收入的15%和45%;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非税收入甚至超过税收收入,对税收产生挤出效应,大大削弱了税收的筹集资金能力。因此,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总体规模偏大。

3、我国现行非税收入的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对非税收入采取多渠道、多部门管理的模式,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内容,其管理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统一上缴国库、纳入政府预算的管理模式。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部分政府性基金、各种专项收入,如教育费附加收入、公产收入、罚没收入和部分行政性收费收入等。这些非税收入作为预算内资金的一部分,与税收收入一样用于安排各项财政支出,因而在管理上比较规范。二是上交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的预算外管理模式。列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附加收人、主管部门集中的管理费、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各种手续费收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等。通过预算外管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制度外管理模式。该管理模式是指既不在预算之内,也不在预算之外,只是按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此种管理模式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政府各职能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城市住房基金、公益金以及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政府各部门的收费、集资和摊派。

显然,第一种管理模式下的非税收人已经被纳入财政的统筹之列。第二种模式下的非税收入名义上已经实现了“收支两条线”,但在资金拨付方面,依然实行将非税收入全额发还或差额返还给收费单位;也就是说,进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的支配权仍然在征收单位,预算和收入依然是挂钩的。至于第三种模式下的资金主要还是停留在各级地方政府及职能主管部门征收、使用和管理,游离于财政的监督管理之外,是一种极不规范的管理模式,是造成财政资金管理混乱的主要根源。

二、当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税收入规模过大,二次分配问题突出。虽然我国部门预算改革的成效非常显著,相当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都纳入了预算管理,而且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也日趋规范,有许多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被逐步取消,但是,非税收入规模仍然过大,费大于税的现象十分突出。更为严重的是,在非税收人的分配使用中存在着严重的二次分配现象。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基本是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安排收支计划,财政部门虽然履行了审核批准程序,但并没有对这些资金进行强有力的监管。非税收人中更大的部分没有纳入预算管理,许多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时只申报一个总体收入计划,但并不提出对其分配使用的详细方案,预算安排随意性大,财政监管形同虚设,形成事实上的主管部门二次分配和整个年度预算的频繁调整,从而削弱了预算的刚性和法定约束力。

2、管理范围尚未覆盖全部非税收入。我国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预算外资金上,主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的管理,而对于增收潜力很大的国有资源及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还没有作为管理的重点而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3、预算外挤预算内,分散了国家财力,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近年来,预算外资金以滚雪球之势迅猛膨胀,呈现出一种不可遏止的增长惯性。这些巨额资金,长期分散于各地区和部门,游离于预算之外,形成预算外挤预算内、费挤税的局面。预算外和制度外资金的大量存在构成对税基的严重侵蚀,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4、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多元化,执收行为不规范。目前我国机构设置众多,非税收入收费主体多元化。就地方政府而言,现行收费主体主要有地方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公安、司法、检查、城建、环保、教育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都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收取多种费。同时,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尚未真正归位,所以,非税收入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并且也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极易诱发。现行执收执罚环节多,项目多,标准乱。尽管经过多年对收费项目的清理、减并、撤销,但是,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2年为335项,地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多项以上,其中仍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执收执罚单位一方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甚至擅立收费项目,另一方面则存在该收不收、该罚不罚、随意减免、收人情费的现象,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

5、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目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虽有一些地方性规章,但由于监督不严或不合时宜,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级财政的管理模式不一样,不同地方的管理办法不一致,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特别是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规约束。三、非税收入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按照非税收入的分流归位、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及采取相关配套措施的总体思路进行非税收入体制的改革。

1、非税收入的分类归位。我们必须加强对非税收人的规范化管理,从总体上理顺税费,通过清理整顿实施分类改革,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使之“分流归位”。非税收入具体可归入以下几类:

第一,应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一是制度外收费,即通常所说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应坚决予以取缔。二是某些政府部门履行管理职能而对管理对象征收的行政管理费。原则上也应予以取消。因为对某项工作进行管理是政府的职能,是政府有关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份内之事,不应再对管理对象收取管理费。

第二,予以保留但需加以规范的非税收入项目。实行税费改革后,应继续保留的收费大体包括五类:一是政府部门向法人或居民实施特定管理和提供特殊服务所收取的各种证照收费、注册费等;二是政府机关为维护国家而实施的收费(如签证费等);三是一些带有惩罚性质的收费以及罚没收入(如排污费等);四是政府机关或政府授权机构向国有资源使用者收取的管理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五是国有资产收益(如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等),这部分收入不仅应予以保留,还要进一步完善。另外,各级政府为发展某项事业而设立的基金、附加,如水利建设基金等;还有少量暂不宜取消或规定征收期限未满,且难以实行“费改税”的政府性基金,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经国务院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征收。

第三,应改为税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某些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可纳入现有税种之内或开征新税。例如将交通方面的养路费、交通运输管理费等合并后,统一开征燃油税;将环保部门的排污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统一改为“环境保护税”;将地方用于城市建设的收费、基金、附加等合并到“城市建设维护税”之中:也可设想将教育方面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基金合并改设“教育税”;将分散在劳动、民政、人事、卫生等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与资金改为统一征收的“社会保障税”。

第四,有发展前景的非税收入。具体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土地转让收入、发行收入(公益金)、烟酒专卖收入、特许权收入等。例如,特许权收入是个人或集团凭借政府赋予的特权在特定领域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从严格意义上讲,特许权是国家的一项行政资源,也是国家的无形资产,国家理应参与其收入分配。目前,我国大部分特许权收入并没有开征,其中有些处于发展初期,规模小,开征条件尚未成熟,有的则是虽成熟但没有具体实施。

2、建立和完善规范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第一,明确非税收入征管主体,统一管理职责。非税收入具有财政资金的属性,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看,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因此,在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中要强调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变征管主体“多元”为“一元”。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政策。

第二,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综合预算,将非税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

第三,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扩大非税收入银行代收。一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体系。二是完善账户管理,要清理执收单位在银行的一切账户,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账户,确保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以防止转移、截留预算外资金、“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的发生。三是实现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的征管模式,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对罚款实行“罚缴分离”,款项由代收银行直接上缴财政;并逐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通过科学地编制部门预算,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和管理,防止非税收入只是形式上的“收支两条线”,而实际上是“谁征收,谁使用”。

第四,严格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加快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目前,在不少地方改革中出现的统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一种较好的模式,其实际运行效果也不错,值得借鉴和推广。在严格票据管理的同时,我们还需加快非税收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开发非税收入管理软件,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送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现财政与银行、财政与执收执罚单位、财政内部和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3、加快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建立专门的收费监督部门,强化监督检查机制。

第一,针对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的情况,有必要从法律建设人手,健全法律体系。笔者建议尽快由全国人大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非税收入的基本原则、资金构成、法定形式、核算标准、征收管理、分配方法及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将非税收入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二,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的审批监督程序。应当编制非税收入预算(包括支出预算),并在预算法中予以明确,按预算审批监督程序,报经人大审核批准;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同时,以法律形式明确非税收人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必要的司法和审计举措,以保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在立法、司法和审计诸方面的互相配合与协调。

第三,建立专门的收费监督部门。该部门不受同级政府机关领导,而直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上一级政府部门负责。将政府收费置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允许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在具体操作上可实施领导负责制原则。

第四,强化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形成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监督方式上,要将突击检查和日常监督,事后检查和事前、事中监督,个案解剖和重点稽查,局部检查和整体监控等方式有机结合,真正做到及时发现问题,依法治理,绝不姑息。

第五,对违法行为制定专门的处罚措施。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各种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一级政府部门,应按照非税收入的种类、性质和违规金额大小等因素规定罚款数额,并明确罚款额度的确定方法以及罚款执行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同时建议修改刑法,对非税收人管理中严重违法的行为人规定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予以严厉制裁。

4、采取相关的配套措施。

税收体制论文篇6

2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健全

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对于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合理的搭配有条件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一些资金分配方法比较合理的省市要提升一般性转移支付自身的比例,整合专项转移支付,使移动支付资金的来源愈来愈稳定。同时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进行改革,在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公开、科学、透明和合理的资金分配体系,保证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

3以制度创新保证管理体制的创新

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对于我国政府改革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制衡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效的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降低农业生产工具的成本,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也会降低,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既要免除农业税等一些税收项目,还要及时的调整税收结构,同时正视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这是发展我国特色经济的重要途径。合同制是完善我国地方财务税收管理分配职能的重要创新手段,因此将合同制纳入到我国的财政税收体系之中,既能提升我国地方财政税收的自,还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人们一直在倡导进行体制改革的进行,制度创新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作用逐渐体现出来,因此,为了开展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就必须要以加强中央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配合为出发点和着眼点。

4注重国税和地税的协调

国税和地税,都是国家的税务机构。其中国税归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而地税归省(市)地税局垂直管理。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税务征收的范围不同,因此,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我国税务机构的作用,必须协调好地税和国税之间的关系,健全地税和国税的协调机制和配合机制,由于我国近年来不断的进行分税制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我国的相关省份已经设立了相应的税收征管机构,这些机构是将地税和国税分开的,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之间要进行充分的交流,实现信息的共享,当地税和国税对政策的理解出现不同时,两种结构应当进行充分的探讨,尽力的解决问题,以实现地税和国税的协调发展为主要目的。同时,政府要将相应的财政关系进行规范,对我国的财政体制进行健全,对于我国各级政府对于财政支出所具有的责任进行明确,对于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充分的完善,以事权和财权相互匹配为重要原则,健全省级以下的财政管理体制,对于全国性的基本公共服务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履行好其调节收入分配的责任,对于地区性的公共服务支出要由地方政府来负责,除此之外,对于一些跨地区性质的公共服务,必须分清楚这些服务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协调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增加一般性转移的支付规模,增加对财政困难的城乡建设力度。

税收体制论文篇7

本文“学科”、“科学”的含义较多,这里将“学科”界定为: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分支;“科学”界定为:反映自然、社会和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其实质反映了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分配关系。税收作为国家参与调控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在长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较为科学的理论与法制管理体系,其特定的理论及方法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得到验证与提升,循环往复。构建与完善税收学科体系的出发点和理论依据应立足于协调税收分配关系,探索税收分配的内在规律,在融合与区别其他社会科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学科体系。

一、税收学科体系问题的提出

税收自产生以来,就发挥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功效。税收一直在西方国家财政中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因而西方国家的专家学者十分重视税收理论与政策的研究。从其发展上看,历经重商主义、重农学派、古典综合学派、社会政策学派和凯恩斯主义的税收理论,发展为现代货币学派和供应学派的税收理论等。西方学者注重税收理论与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对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税收虽起源较早,但将税收作为一门科学研究较晚,同时在财税理论界和社会实践中,对税收职能作用和地位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随着社会进步、科学发展和学科分类的深入,税收学从财政学中逐步独立并成为一门学科(2012年9月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中,明确了税收学的专业地位)。在世界各国重视运用税收管理的当今以及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支柱的现实,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学科体系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这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迎接新技术革命、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和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其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以及科技新成果日益广泛的应用,传统的税收理论在更新,税收职能在扩展,税收制度在完善,税收管理在改进,税收效益在提高。鉴于此,只有深入研究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吸收实践中的先进经验与方法,才能使税收学科不断完善,新的税收学科体系才能科学建立,以适应税制改革和税收管理的要求。从党的十到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和构建地方税体系,以及“完善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税务工作者尤其是财税理论工作者,有责任对如何建立税收学科体系及加强税收理论研究作进一步的努力。

二、现行税收学科体系的缺陷

随着我国财经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税收学专业的确立以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现行税收学科体系的缺陷越加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税收学科种类较少。现代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各学科的整体化、综合化、系统化、技术化和渗透化,税收学科仅满足于当前《税收学》、《中国税制》、《税务稽查》、《税务管理》、《国际税收》和《税收史》等学科的研究领域或方向是不够的。因此,积极拓宽税收研究视野,创设一些新的税收学科种类,增加有关税收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等刊物,在税收的纵向研究(如经典税收论和税务学等)、横向研究(如税收商品学和税务统计学等)及其综合学科和边缘学科(如税收社会学和税收心理学等)上有所突破都有着重要的、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二,学科之间内容重复。在财政学、税收学、中国税制(或税法)、税务稽查等内容上有着诸多重复、交叉之处,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基本内容。这些重复交叉给税收理论研究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带来不便或混乱,尤其表现在教学管理上。由于税收课程某些内容的重合、缺乏新意,只能是“炒冷饭”,浪费精力与财力。税收学(税务)专业主要是培养熟悉税收基本理论和掌握税务工作技能的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人才的系科,因此研究税收学科体系、重视专业课程设置,及其教学管理中的实践无疑会对税收学科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与税收实践相脱节。如税务管理中的管理形式、方法与手段等内容,与实践中的征收管理不一致;税务稽查只注重检查的重点问题,缺乏对偷逃税及避税形式、方法、技巧、手段等内容的创新研究,特别是对运用现代技术方法进行审查等重视不够;税收理论研究落后于经济工作实践,如面对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在会计领域和其他业务领域中的应用普及,对大量、普遍且日趋严重的偷逃税的防控措施等,税务管理与稽查的内容显得陈旧、落伍,尤其是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和博弈论的理论与方法至今未能在实践中予以科学、综合与协调应用。

第四,与财税改革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当前实施全面深化改革,财政、税收、信贷、工资、奖金、价格、劳动、物资、管理等制度或体制也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税收应如何改革且与其他改革相配套协调,还有待深入研究;二是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国内外新的政治、经济形势,税收应如何管理、税收模式如何建立、税制如何完善等问题,当前税收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三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强化宏观与微观、直接与间接控制有机结合的税收调控,需要进一步研究科学的税收学科体系,以提高税收效益,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

三、完善税收学科体系的构想

税收学科是研究国家税收分配关系及其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科学,税收学科体系是对税收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概括和总结,税收学科体系的建立、完善与发展,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税收发展及其研究水平。基于税收科学的本质与属性,依据税收的职能作用及其发展趋势,兼顾现行税收学科体系与内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学科体系的总体设想是:构建“税收基础学、税收制度学、税收管理学、税收历史学”4类37门科学的税收学科体系,如表1。

(一)税收基础学

税收基础学是研究和阐述税收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的科学。它既是税收学科入门的基础性知识,又是其主要内容的高度抽象和概况,属于纯粹的税收学科。税收基础学主要包括以下8门科学:

1.基础税收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基本理论问题及其税收分配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的基础性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税收学绪论;税收的含义、产生与发展;税收依据及税收分配的基本原理;税收的性质、本质、特征、职能与作用;税收的分类与原则;税收效应分析;税收负担与转嫁归宿问题;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等。

2.经典税收论。研究和阐述中外政治领袖、伟人及名人有关税收的观点和认识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经典税收绪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陈云、邓小平和等,以及美国总统杜鲁门、艾森豪威尔、尼克松、里根、克林顿等的政治经济思想和对税收的认识与论断;经典税收的历史作用与现实意义等。

3.税收经济学。研究和阐述税收与经济发展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经济学融合的基础性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的基础理论;税收经济效应,行为经济与税收政策;税收对经济决策和均衡产出的影响;税收负担均衡分析;最优税收与税制理论;逃税经济问题;税制改革经济;税收竞争与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税收等。

4.国际税收学。研究和阐述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税收学绪论;国际税收的含义、特征、形成与发展;国家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与免除方法;国际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措施;避税地及避税方式;国际税收负担原则;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5.税收文化学。研究和阐述税收与文化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文化学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文化学绪论;税收文化的含义、产生与发展;税收文化的特征作用与基本内容;税收文化与税收法制的关系;税收文化的原则与政策;税收文化软实力构建;税收文化建设与评价;中西方税收文化比较等。

6.税收政治学。研究和阐述税收与政治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政治学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政治学绪论;税收政治的含义、特征与内容;税收的政治基础及其影响;税收与政府职能、政治服务;税收与政治文化、政治博弈;税收公平与代际公平;税制改革与政治决策;中西方税收政治比较等。

7.税收社会学。研究和阐述税收与社会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社会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社会学绪论;税收社会的基础理论;税收与和谐社会、社会政策、社会制度、社会文化;税收意识、税收宣传、税收控制、税收组织、税收环境、税收矛盾、税收伦理和税收文明;税收公决与公共支出。

8.税收心理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征纳活动心理与行为及其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心理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心理学绪论;税收征管的心理学依据、原则和方法;征税人与纳税人的心理特征;税收征纳活动与税收遵从行为;税收心理效应及不良效应防范;税收征纳差错与偷逃税防控;税收激励、惩处与评价机制等。

(二)税收制度学

税收制度学是阐述和研究税制理论、设计及各国税制的科学。属于税收学与制度学等学科交叉、融合的学科。税收制度学主要包括以下8门科学:

1.税收政策学。研究和阐述税收政策制定与实施活动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政策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学绪论;税收政策的基础理论;税收政策的目标与工具;税收政策与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变更和监控管理;西方和中国税收政策的演变及其内容,中西方税收政策的比较等。

2.税制设计学。研究和阐述税制设计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设计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制设计学绪论;税制设计的理论依据;税收模式和税制结构设计;税收负担衡量与设计;税种及税制构成要素设计,税收管理制度、体制与机制设计;税制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与保障性;税制审批管理等。

3.中国税制学。研究和阐述中国税制的演变及现行税制体系与内容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国税制学绪论;税制与税法的基础理论;税收立法及其法律关系;中国税制的产生与发展及现行税制体系;增值税等流转税制;企业所得税等所得税制;资源税等资源类税制;房产税等财产税制;印花税等行为目的税制;税收管理体制等。

4.税收商品学。研究和阐述应税商品的性能、用途、劳务服务及确定其适用税目税率等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和商品学之间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商品学绪论;商品(含劳务,下同)流通理论,商品课税理论;流转税与商品的关系;商品的课税范围、征免界限、计税依据和税目税率;课税商品的监管控制;电子商务与税收等。

5.税收价格学。研究和阐述税收价格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价格学之间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价格学绪论;税收价格的基础理论;税收价格论及其经济影响;税收价格与价值理论;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价内税及构成分析;价外税的运用与分析;宏观税负与税收价格;税收价格标准与评估等。

6.海关税收学。研究和阐述海关税收分配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海关税收学绪论;海关税收的含义、演变、特征、分类、职能与效应;海关税收的保护理论与政策;关税的基础理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原产地规则及税额计算;船舶吨税;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和出口退免税;海关税收的优惠与管理等。

7.外国税制学。研究和阐述世界各国税制理论、内容及其发展趋势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外国税制学绪论;外国税制的基础理论;外国税制结构与体系;发达国家税制,发展中国家税制,俄罗斯及国家税制;外国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和法制管理;世界各国税制的比较;外国税制改革趋势、影响及对中国税制改革借鉴等。

8.比较税收学。研究和阐述不同社会形态、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税收理论和税制异同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比较经济学的分支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比较税收学绪论;税收理论、税收政策的比较;税收种类、税收制度的比较;税收总体负担的比较;税收收入的比较;税收管理机构和体制的比较;税收征收管理的比较等。

(三)税收管理学

税收管理学是研究和阐述税收管理理论及其程序、技能、组织和监管的学科。属于税收学与管理学等学科交叉、融合的学科。主要包括以下17门科学:

1.征收管理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征收管理理论、内容与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管理学的基础性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征收管理学绪论;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理论;征收管理的内容与方法;国有与非国有经济的征收管理、税务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纳税申报、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理;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与赔偿等。

2.税收信息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分配活动的信息管理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和信息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信息学绪论;税收信息的基础理论;税收信息的分类、整理、加工、贮存、传输和反馈;税收信息数学分析;税收信息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税收信息文化建设;税收信息管理体系及现代化等。

3.税收电算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征收管理中电子计算机应用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电算学绪论;税务系统微电脑的选用和操作;税收语言程序设计;税收电子计算机系统和咨询系统;税源计算机控制;税收计划、统计与报表的计算机处理;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自动化管理等。

4.税收预测学。研究和阐述与税收实践活动有关的各种客观事物发展趋势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和预测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预测学绪论;税收预测基础理论与原理;税收预测的系统、形式与程序;税收预测的模型与方法;税收政策及税收风险预测;税收工作发展和税源变化趋势预测,税收计划任务预测等。

5.税源管理学。研究和阐述税源管理理论、内容和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源管理学绪论;税源管理的基础理论;税源管理的效应及影响因素;税源调查、培育与保护;税源管理制度、体制与机制;税源控制与分类管理;税源专业化、团队化、动态化与现代化管理;税源经济综合管理系统;构建税源管理服务体系等。

6.纳税服务学。研究和阐述纳税服务理论与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纳税服务学绪论;纳税服务的基础理论与依据;纳税服务的制约因素、内容与方式;纳税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其管理;税务咨询与纳税辅导;纳税风险回避及纳税成本管理;税政公开与服务热线;纳税服务的优化与评价;纳税服务体系构建与完善。

7.税务学。研究和阐述税务理论和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学绪论;税务的基础理论;税务师与税务机构;税务的业务范围和适用范围;税务关系的确立与终止;税务职业规范与责任;税务业务与实务;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税务执业风险及管理等。

8.税务筹划学。研究和阐述税务筹划理论和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筹划学绪论;企业纳税的基础理论与原理;会计政策选择及组建、生产经营等管理全过程的纳税筹划;增值税等税的纳税筹划;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筹划;征税筹划的基础理论与原理;增值税等税的征税筹划;税务筹划与税制改革等。

9.税收计划学。研究和阐述税收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监管及其理论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计划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计划学绪论;税收计划的基础理论;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经济税源调查与管理;税收计划管理的目标与方法;税收计划的编制、审批、分配、调整及执行分析;税收计划资料管理等。

10.税务会计学。研究和阐述税收资金运动及企业纳税核算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会计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会计学绪论;税收会计的原理与方法;税收会计核算单位,税收会计职责及工作制度;税收会计核算的程序及内容;税收票证及会计资料管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的会计核算等。

11.税务统计学。研究和阐述税收分配活动数量统计的理论和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统计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统计学绪论;税务统计的基础理论;税务统计的依据、范围、内容与方法;税务统计资料、账册与报表;税务统计调查、整理与分析;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在税务统计中的应用;税务统计管理等。

12.纳税评估学。研究和阐述纳税评估理论、内容和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评估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纳税评估学绪论;纳税评估的基本流程、方法与模型;纳税评估系统与组织机构;纳税评估的质量控制与处理方式;纳税评估的主要分析指标;增值税等税的评估指标与应用分析;国外纳税评估经验与借鉴。

13.税务稽查学。研究和阐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的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稽查学绪论;税务稽查的任务、要求和作用;税务稽查的内容、形式和步骤;税务稽查的方法和基本技能;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的检查;税务稽查报告与违法处理;税务稽查后的整顿与建设等。

14.税务行政学。研究和阐述税务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属于税收学与行政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学绪论;税务行政的特征、职能和目标等基础理论;税务行政组织及其管理;税务人事管理与公务员制度;税务行政组织及其管理;税务人事管理与公务员制度;税收政策与公共决策实施;税务环境与税务依法行政;税务行政执法管理;税务行革等。

15.税务审计学。研究和阐述审计机关对税收分配及其管理活动正确性、合法性检查的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审计学绪论;税务审计的产生与发展、特征和分类等基础理论;税务审计的依据、标准、内容与方法;税收征收管理等依法行政审计;税款征免、解缴与提退审计;税务审计报告;税务审计后的整改等。

16.税务监察学。研究和阐述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监察学绪论;税务监察的基础理论;税务监察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税务监察的权力、程序和方法;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管理;税务人员培训与管理制度;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制;税务人员违纪违法处理等。

17.税务公文学。研究和阐述税务机关公文写作理论、内容与方法的一门科学。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公文学绪论;税务公文的分类等基础理论;税务公文信息收集,文件资料管理与运用;税务机关公文的种类与写作方法,税务公文写作的错误与规范化;税务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综合文稿的写作方法与规范;税务行政公文日常管理等。

(四)税收历史学

税收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国家税收产生和发展历史的学科。它是税收历史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属于经济史学的范畴。税收史按内容划分为赋税史和税收思想史;按历史时期划分为古代赋税史、近代赋税史和现代税收史;按国别划分为中国赋税(思想)史和外国赋税(思想)史。税收历史学主要包括以下4门科学:

1.中国税收史。研究和阐述中国税收产生与发展过程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门科学。它属于经济史的范畴。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国税收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先秦、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税收;隋唐、宋辽金、元、明、清的税收;统治时期的税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税收;中国古代税收的经验教训等。

2.中国税收思想史。研究和阐述中国古代名家税收思想内容的一门科学。它是经济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国税收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儒家、道家和墨家的税收思想;管仲、商鞅和桑弘羊的税收思想;杨炎、王安石和张居正的税收思想;统治时期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税收思想;中国税收思想的评价与借鉴。

3.外国税收史。研究和阐述各国税收产生与发展过程及其变化规律的一门科学。属于外国经济史的范畴。其内容主要包括:外国税收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外国税收的产生与发展;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英国、俄罗斯和匈牙利等国家)税收史;发展中国家(如伊朗、泰国和南非等国家)税收史;外国税收发展的经验及其借鉴等。

4.外国税收思想史。研究和阐述世界名家、学派税收思想内容的一门科学。它是外国经济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外国税收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范围;重商主义、重农学派、古典学派和社会政策学派的税收思想;凯恩斯主义的税收思想;现代货币主义的税收思想;供应学派的税收思想;外国税收思想的评价与借鉴。

需要说明的:一是上述只是对税收学科体系中学科种类及内容的总体设想,如何具体构建税收学科体系及其内容,还有待于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和实践中的摸索;二是为体现学科的科学性、规范性,这里注重学科的“学”字分析;三是注意学科与课程的关系,在课程设置上,可综合考虑课程的全面性、系统性、客观性和实践性,以及学科之间的合并与互补性,如中国税制学等诸多学科可单独设置,有的学科如税收学原理、经典税收论和税收经济学可合并为《税收基础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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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体制论文篇8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在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之前,有必要先探讨一下税收关系与税法体系。因为,税收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础,而税法体系又在根本上决定着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

税法的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所有税收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税法部门从而形成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有机整体。税法的体系取决于税法调整对象的体系与结构。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可以分为两大类:税收体制关系与税收征纳关系。依据税收关系的结构与体系可以构筑税法的体系,即税法可划分为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两类。税收征纳法可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和税收征纳程序法。4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确认和调整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以及征税主体内部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体制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是指由各种税收法律关系所组成的多层次的、内部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它是由税法的体系并在根本上由税收关系的体系所决定的。由上文的论述可知,税收法律关系由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所组成。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由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所组成。

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我们探讨税收法律关系一些基本理论的重要前提。同时,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为我们探讨这些基本问题构筑了一个理论平台,只有站在这个共同的理论平台上,我们才有可能进行真正的学术讨论,否则,从表面上来看,学者们是在讨论同一问题,而实际上,由于他们所“站”的理论平台与所持的理论前提不同,因而所讨论的并非同一问题,或并非同一问题的同一个方面。因此,笔者在此先构筑自己的理论平台是有着极为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的。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这一问题上税法学界的争议不大,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而前两者又可合称为“税收利益”。5

然而,从整个法学界的角度来讲,法律关系的客体却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无论是法界,还是部门法学界对此问题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首先,就法理学本身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来说,其观点是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如有学者认为:“法律关系客体是最为复杂、最为混乱不堪的问题。”6

其次,从部门法学的角度来讲,对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理解也存在众多争议。在民法学界就存在着“利益说”、“行为说”和“关系说”三种不同的观点。7 在刑法学界,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存在不同的观点。8 另外,其他部门法学的学者纷纷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9 、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竞争秩序(也可以理解为竞争机制)”10 、“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几乎包括所有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11 、“目标的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控制权便理所当然成为企业并购法律关系的客体”12 等诸多观点。

法理学界和各部门法学界对法律关系客体理解上的差异,为本文探讨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制造了诸多障碍,使得税法学界无法直接借鉴法理学或其他部门法学的既有的研究成果,而必须在法理学和各部门法学现有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法学的特殊研究对象进行创造性地研究。

借鉴法学界已有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客体是法律关系的必备要素之一。因为,从语义上讲,“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任何一种关系都需要中介,关系通过中介而发生,又通过中介而构成。13

法律关系的客体既然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是主体作用力所指向之对象,因此,从理论上讲,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七类:国家权力;人身、人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人;物;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信息。 这七类客体还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的利益。14

本文从税收关系的体系出发认为,在税收体制法律关系中各相关主体(中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权,因为税收体制法主要就是分配税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权在税法学界是一个有着不同含义的概念,但通常所理解的税权是指国家或政府的征税权或税收管辖权。15 本文所使用的税权指的是国家对税收事务所享有的权力,国家所享有的这种税权是一种从国家统治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力,当这种政治权力由法律规范来调整时就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因此,作为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客体的税权指的是政治意义上的权力,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它由一系列行使国家各项权能的职能机关所组成,它的权力也要由这些具体的职能机关来行使,这样就会出现如何在国家的各职能机关分配国家的某项权力的。在这种分配国家某项权力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就是体制关系,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调整这种关系,就产生了体制法律关系。具体到税收体制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其主体是中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它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合而为一的,其权利是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税权,其义务是“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税权。16 因此,其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税权,税权充当其权利义务的载体,是其权利义务作用的对象。因此,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权。

在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分别是国家与纳税人,国家享有税收债权,纳税人承担税收债务,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是税收收入,主要包括货币和实物。

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分别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税收行为,因为,税务机关的权利是要求纳税人为或不为某种税收上的行为,而纳税人的权利也是要求税务机关为或不为某种税收上的行为。

由于法律关系的统一客体是利益,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高度概括、抽象为税收利益。当然,这里所说的税收利益已不同于学界通常所理解的、作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税收利益,那里的税收利益是具体的利益,即货币和实物等利益,也就是本文所使用的税收收入。而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统一客体的税收利益指的是广义上的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权力利益和权利利益。

本文所述观点与税法学界的一般观点的区别有四:其一,本文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体系的框架下来探讨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显得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而且可以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其他问题组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二 ,本文提出了税权是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观点,笔者尚未见到学界有人提出这一观点,其性及价值如何尚有待学界讨论;其三,本文所说的“税收行为”不同于学界一般理解的“行为”,学界一般理解的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制定、颁布和实现税法的过程中享有税收管理权限,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17 而本文所理解的税收行为则是指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笔者之所以提出“税收行为”的概念是与本文把征税机关定位于国家税法的执行机关以及在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法律地位平等的观点相一致的。18 本文这一观点的科学性及其价值同样有待学界讨论。其四,本文概括出了税收法律关系的统一客体是税收利益,但这是在广义上来理解的税收利益,而不同于学界一般理解的狭义的税收利益。同时本文主张用税收收入来取代学界一般理解的税收利益的概念。

注释:

1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1999年第4期。

2 参见(日)金子宏 :《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18页。

3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3页。

4 参见张守文 :《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8页。

5 参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6 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537—538页。

税收体制论文篇9

迄今为止,在财税著作中还很少发现税收文化的概念,它似乎是1个带有感情色彩的时尚新词,然而税收文化的历史同国家1样悠久,因为有国家就必须有税收收入,有税收收入就必然会形成税收文化。然而,目前在我国对于税收文化的含义尚无1个统1的观点。1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税收人员在长期税收实践中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理念的总和,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管理功能。这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看成是1种行政管理文化,认为税收文化的目的即是使广大税务人员形成1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调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另1种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指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从而促使纳税人能自觉的依从税法。这种观点认为,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广大纳税人缺乏税收意识,税收文化的目的即在于使纳税人自愿依从税法,消除税收文盲现象。还有人把税收文化理解为税收的历史轨迹,典章制度,言论著述,教育培训以及在文学艺术上的反映。

以上3种观点都强调应从我国税收征纳的实践去把握税收文化的概念。但前两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的概念分别局限于强调征税人的管理和纳税人的税收意识,而第3种观点又过于强调税收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忽视了税收文化的内在要素构成。实际上,“税收文化”可以分解为“税收”和“文化”两部分。文化,从社会存在的意义上说,就是历史演进过程的沉淀及其轨迹,量化为所谓传统文化,质化为所谓文化传统。而税收作为1个历史范畴,它的历史轨迹映印着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步履和足迹。因此,由不同的历史土壤滋生和催长的税收实际上承载和积淀着极其深厚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逐渐衍生为特定的税收精神,形成特定的社会心理和税收环境。这种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并影响国家税收的全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就是税收文化,它包括财税体制、税收法规、税收监管、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等要素。显然,分析我国的税收文化必须考虑我国税收文化的历史,即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2、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我国的税收文化历史悠久,“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司马迁语),说明随着中华民族第1个国家—夏朝的建立,为满足国家财政运转需要的赋税也随之出现。从税收制度的雏形(夏商周的贡助彻)到税收制度的确立(鲁国的初税亩),再到税收制度1系列变革(战国的租赋制,隋代的租调制,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1条鞭法),传统税收的根本制度和主要精神基本保持不变,从而积淀成我国的税收文化传统。

(1) 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优点

    在我国几千年的税收文化中,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传统。有“富民强国”的民本主义思想,如“仁政惠民”、“与民休息”等;有重视税源涵养的思想,如用财、聚财、生财的3财之道治税理论等;有强调税收促进生产发展的思想,如轻赋薄徭、以农为本等;有发挥税收的社会调控功能的思想,如实施均输平准、设立常平仓等。

(2) 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

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植根于中国宗法社会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和大1统中央集权的政治上层建筑之中,因此,中国宗法社会特有的家国同构造成的政治伦理化倾向对传统政治文化和税收文化影响颇深,由此造成的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弊端之1是作为税负承担者的社会成员和拥有征税权的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古代中国是1个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统治者与百姓是君臣关系,统治者至高无上,庶民伏地称臣。在这种“家天下”的宗法社会里,税收被认为是作为“子民”的臣民对作为“父母”的君主的无条件的供奉,是无权利的义务。同时,立法权操持在君主1人手中,君主可以无需争得公民同意、无需承担什么义务而任意开征新税。弊端之2是征税权力的人治特征和随意性。与纳税人形成的“皇粮国税”非交不可的强制性义务观相反,对拥有立法权、征税权的权力者而言,法只是手中把玩的道具,因而出现所谓“人情大于王法”等现象。由于征税与纳税体现了1种君父和臣民般的身份,因此,不纳税成了有地位、有身份的象征,皇亲国戚或功勋显著者就享有免税特权,这更巩固了人们对不纳税身份的崇拜心理,并逐渐形成了对税收的片面认识,认为税收如同洪水猛兽,收税就是苛政,只有“不纳粮的闯王”才值得欢迎。弊端之3是重农抑商的农本主义特性。我国自春秋战国以来,政治家的主流思想1直强调农业为本,工商为末。在税收上就是限制农民弃农经商,对工商业课以重税,并在各方面加强对商人的压制和剥夺。这种农本主义特性加上我国文化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使商人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严重压抑了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

3、我国税收文化的现状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210多年来,在汲取我国传统税收文化中优良因素的基础上,随着财税体制的规范、税收征管的完善、税法的普及以及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我国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逐步取得成效,良好的税收文化已在我国初步形成。然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作为政治文化1部分的税收文化也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而处于变革之中。由于税收文化是由1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等要素构成的,当这些不同要素的发展速度不同时,就会出现税收文化的混乱和滞后现象。在我国税收文化传统中的不良税收文化因素尚未清除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就更加明显。

(1)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地位不平等

在现代民主国家里,纳税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不但纳税人之间平等,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也应是平等的。但我们传统的认识是国家是领导人民的,(虽然也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在具体事务关系上,很难体现这1点。)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当然也居于领导地位,发号施令、言出法随,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百姓则处于被领导的地位,不管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否公正合理,必须服从。当然,从理论上税,纳税人对不合理的决定有权抗争,但由于国家和百姓地位错位,这项规定很难实行。例如,许多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拿不到正式的法定收据—税务机关的发票,至多只有代扣代缴单位开的白条收据。纳税人交钱纳税,征税人却怕麻烦而不开收据,这典型说明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2)由于征税方权利大于义务而带来的征税权的随意性

在传统的人治文化影响下,时至今日,许多税务人员在心中仍只有权力没有义务的意识,仍未真正确立依法治税的观念。在现实中,道德观还不时地左右着法制观,荣誉感还在1定程度上作为衡量税收征缴的是非标准,“纳税光荣”长期来也1直成为税务机关广为宣传的颂词。正是在这种治税意识下,税务机关中不遵循税法要求、随意性减免税收、税外收费等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治,“收人情税、关系税,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而这种征税权力的人治性在税收政策上的表现就是计划纳税。虽然我国早已提出“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概念,但在事实上多半还是按计划征税,实行指令性的税收计划。如果税务机关到了年底尚未完成税收计划,多在计划之外去征税补足。相反,未到年终税收计划已完成,则为了不做大基数,加大来年的收入任务,以后征税10分消极。这种行为不仅带来了地方干预、长官意志,还干扰税源,侵蚀税基,造成了税负的区域不平等现象。       

(3)由于纳税人义务大于权利而带来的纳税意识的漠然性

我国传统上的仇税嫉税心理在建国初期达到了极致,当时广大群众以“民国万税”为旧社会的主要特征,把个人不纳税的“大锅饭”体制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虽然在改革后人们对税收的认识逐渐加深,但与国外流传的“惟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在我国部分纳税人中流传的则是“要致富,吃税务”,这集中的表现为他们对税收了解的肤浅性、对税法熟悉的局限性、履行纳税义务上的逃避性以及行使纳税人权力的集体无意识性。而这种意识的根源则在于纳税人权力和义务的严重非均等状态。由于我国长期把纳税 “义务说”当作课税的理论依据,过多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强调纳税是每1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而很少顾及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致使广大纳税人只承担纳税义务而享受不到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以致产生对纳税的反感和对征税的抵触心理。

(4)体制环境存在的问题

除了征纳双方外,影响税收文化的其它1些因素的缺陷也加剧了税收文化的混乱。首先是“抑商”的文化传统阻碍了税收文化的完善。无论是在建国初遏制私营工商业发展的大1统的公有制经济中,还是在改革开放后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中,“无商不奸”的传统思想使许多人对私营企业主仍存有偏见,甚至在当今社会贫富拉大的情况下产生了仇富心理。其次是在改革以前的苏联模式的财税体制下,税收作为国家的1项职能被异化为国家主义的机制,其后又出现了非税论和税收万能论的思潮,使我国对税收的职能始终界定不清,税收文化更是无法得以发展。而目前的各级政府间税权关系不清及政府与国企关系理不顺依然未能提供1个促进税收文化发展的体制环境。最后是税收立法工作的滞后和税种体系结构的不健全,在1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目标的实现,不利于良好税收文化的形成。

4、我国税收文化的建设与完善

完善我国的税收文化就必须要明确税收文化的内涵,税收文化的建设并不只是税务机关单方面的职责,也不仅仅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社会上的纳税氛围,而是1个从完善财税体系、健全税收法规、加强税收监管到提高征税人素质和纳税人意识的各要素互相联系的系统工程。要建设完善这1系统工程应着重加强以下3个方面的建设。

(1) 加强理论建设,(2) 更新思想观念  

税收文化建设首先应从理论上入手,进行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以此引导征纳双方的思维、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第1,针对我国税收文化理论上的混乱现状,界定税收文化的合理范围,加强税收文化的理论研究。同时,批判吸收其他国家尤其是转轨国家税收文化的理论观点,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分析和利用。第2,对纳税人而言,应通过税法的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弱化“纳税光荣论”,认识到依法纳税并非光荣与否的道德问题,而是守法与否、大是大非的法律问题。第3,对税收机关而言,要实现由单纯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把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并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稽查、监控和培养税源的全过程。第4,对政府机关而言,各级政府应更新税收观念,认识到为政必须理财,理财必先治税,治税重在依法;坚持依法治税,重在依法治官,严在依法治权。

(3) 加强制度建设,(4) 改进工作方式

税收文化制度是税收文化的核心和准则,它既通过固定的行为规范,推动税收文化理论的发展,又将其成果作用于税收文化的行为。第1,要注重税收文化的物质基础即税收活动中1切有形实体的建设与完善,它是保证税收功能有效发挥,实现税收文化目标的客观条件。如健全税收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纳税人申报和税务人员工作的环境等。第2,在工作服务上,要优化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如开通税法咨询热线、推行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设立相对独立的税收服务组织机构并把税收服务的窗口延伸到纳税人中去等。第3,在税法宣传上,要贴近百姓生活,实际而具体。如通过对公共建设运用多少税收收入、效率如何以及低保解决了多少人的温饱等的宣传,让人们切实认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如通过开展知识竞赛宣传税法、在发票上印制税收小知识等。第4,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分明、政府与企业的上缴利税关系分明、企业与员工的代扣代缴关系分明,为税收文化的完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第5,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法体系,考虑制定税收基本法,并充实有关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作为税务机关在征税工作中尊重纳税人的行为准则。同时要构建税收的司法保障体系,并研究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第6,加强税务系统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建立领导责任制、首问负责制、行为规范制度及监察处罚制度等。

(5) 加强行为建设,(6) 塑造良好形象

税收体制论文篇10

迄今为止,在财税著作中还很少发现税收文化的概念,它似乎是1个带有感彩的时尚新词,然而税收文化的历史同国家1样悠久,因为有国家就必须有税收收入,有税收收入就必然会形成税收文化。然而,目前在我国对于税收文化的含义尚无1个统1的观点。1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税收人员在长期税收实践中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理念的总和,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管理功能。这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看成是1种行政管理文化,认为税收文化的目的即是使广大税务人员形成1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调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另1种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指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从而促使纳税人能自觉的依从税法。这种观点认为,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广大纳税人缺乏税收意识,税收文化的目的即在于使纳税人自愿依从税法,消除税收文盲现象。还有人把税收文化理解为税收的历史轨迹,典章制度,言论著述,教育培训以及在文学艺术上的反映。

以上3种观点都强调应从我国税收征纳的实践去把握税收文化的概念。但前两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的概念分别局限于强调征税人的管理和纳税人的税收意识,而第3种观点又过于强调税收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忽视了税收文化的内在要素构成。实际上,“税收文化”可以分解为“税收”和“文化”两部分。文化,从社会存在的意义上说,就是历史演进过程的沉淀及其轨迹,量化为所谓传统文化,质化为所谓文化传统。而税收作为1个历史范畴,它的历史轨迹映印着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步履和足迹。因此,由不同的历史土壤滋生和催长的税收实际上承载和积淀着极其深厚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逐渐衍生为特定的税收精神,形成特定的社会心理和税收环境。这种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并影响国家税收的全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就是税收文化,它包括财税体制、税收法规、税收监管、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等要素。显然,分析我国的税收文化必须考虑我国税收文化的历史,即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2、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我国的税收文化历史悠久,“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司马迁语),说明随着中华民族第1个国家—夏朝的建立,为满足国家财政运转需要的赋税也随之出现。从税收制度的雏形(夏商周的贡助彻)到税收制度的确立(鲁国的初税亩),再到税收制度1系列变革(战国的租赋制,隋代的租调制,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1条鞭法),传统税收的根本制度和主要精神基本保持不变,从而积淀成我国的税收文化传统。

(1)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优点

在我国几千年的税收文化中,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传统。有“富民强国”的民本主义思想,如“仁政惠民”、“与民休息”等;有重视税源涵养的思想,如用财、聚财、生财的3财之道治税理论等;有强调税收促进生产发展的思想,如轻赋薄徭、以农为本等;有发挥税收的社会调控功能的思想,如实施均输平准、设立常平仓等。

(2)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

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植根于中国宗法社会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和大1统中央集权的政治上层建筑之中,因此,中国宗法社会特有的家国同构造成的政治伦理化倾向对传统政治文化和税收文化影响颇深,由此造成的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弊端之1是作为税负承担者的社会成员和拥有征税权的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古代中国是1个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统治者与百姓是君臣关系,统治者至高无上,庶民伏地称臣。在这种“家天下”的宗法社会里,税收被认为是作为“子民”的臣民对作为“父母”的君主的无条件的供奉,是无权利的义务。同时,立法权操持在君主1人手中,君主可以无需争得公民同意、无需承担什么义务而任意开征新税。弊端之2是征税权力的人治特征和随意性。与纳税人形成的“皇粮国税”非交不可的强制性义务观相反,对拥有立法权、征税权的权力者而言,法只是手中把玩的道具,因而出现所谓“人情大于王法”等现象。由于征税与纳税体现了1种君父和臣民般的身份,因此,不纳税成了有地位、有身份的象征,皇亲国戚或功勋显著者就享有免税特权,这更巩固了人们对不纳税身份的崇拜心理,并逐渐形成了对税收的片面认识,认为税收如同洪水猛兽,收税就是苛政,只有“不纳粮的闯王”才值得欢迎。弊端之3是重农抑商的农本主义特性。我国自春秋战国以来,政治家的主流思想1直强调农业为本,工商为末。在税收上就是限制农民弃农经商,对工商业课以重税,并在各方面加强对商人的压制和剥夺。这种农本主义特性加上我国文化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使商人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严重压抑了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

3、我国税收文化的现状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210多年来,在汲取我国传统税收文化中优良因素的基础上,随着财税体制的规范、税收征管的完善、税法的普及以及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我国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逐步取得成效,良好的税收文化已在我国初步形成。然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作为政治文化1部分的税收文化也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而处于变革之中。由于税收文化是由1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等要素构成的,当这些不同要素的发展速度不同时,就会出现税收文化的混乱和滞后现象。在我国税收文化传统中的不良税收文化因素尚未清除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就更加明显。

(1)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地位不平等

在现代民主国家里,纳税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不但纳税人之间平等,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也应是平等的。但我们传统的认识是国家是领导人民的,(虽然也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在具体事务关系上,很难体现这1点。)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当然也居于领导地位,发号施令、言出法随,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百姓则处于被领导的地位,不管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否公正合理,必须服从。当然,从理论上税,纳税人对不合理的决定有权抗争,但由于国家和百姓地位错位,这项规定很难实行。例如,许多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拿不到正式的法定收据—税务机关的发票,至多只有代扣代缴单位开的白条收据。纳税人交钱纳税,征税人却怕麻烦而不开收据,这典型说明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2)由于征税方权利大于义务而带来的征税权的随意性

在传统的人治文化影响下,时至今日,许多税务人员在心中仍只有权力没有义务的意识,仍未真正确立依法治税的观念。在现实中,道德观还不时地左右着法制观,荣誉感还在1定程度上作为衡量税收征缴的是非标准,“纳税光荣”长期来也1直成为税务机关广为宣传的颂词。正是在这种治税意识下,税务机关中不遵循税法要求、随意性减免税收、税外收费等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治,“收人情税、关系税,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而这种征税权力的人治性在税收政策上的表现就是计划纳税。虽然我国早已提出“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概念,但在事实上多半还是按计划征税,实行指令性的税收计划。如果税务机关到了年底尚未完成税收计划,多在计划之外去征税补足。相反,未到年终税收计划已完成,则为了不做大基数,加大来年的收入任务,以后征税10分消极。这种行为不仅带来了地方干预、长官意志,还干扰税源,侵蚀税基,造成了税负的区域不平等现象。

(3)由于纳税人义务大于权利而带来的纳税意识的漠然性

我国传统上的仇税嫉税心理在建国初期达到了极致,当时广大群众以“民国万税”为旧社会的主要特征,把个人不纳税的“大锅饭”体制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虽然在改革后人们对税收的认识逐渐加深,但与国外流传的“惟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在我国部分纳税人中流传的则是“要致富,吃税务”,这集中的表现为他们对税收了解的肤浅性、对税法熟悉的局限性、履行纳税义务上的逃避性以及行使纳税人权力的集体无意识性。而这种意识的根源则在于纳税人权力和义务的严重非均等状态。由于我国长期把纳税“义务说”当作课税的理论依据,过多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强调纳税是每1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而很少顾及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致使广大纳税人只承担纳税义务而享受不到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以致产生对纳税的反感和对征税的抵触心理。

(4)体制环境存在的问题

除了征纳双方外,影响税收文化的其它1些因素的缺陷也加剧了税收文化的混乱。首先是“抑商”的文化传统阻碍了税收文化的完善。无论是在建国初遏制私营工商业发展的大1统的公有制经济中,还是在改革开放后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中,“无商不奸”的传统思想使许多人对私营企业主仍存有偏见,甚至在当今社会贫富拉大的情况下产生了仇富心理。其次是在改革以前的苏联模式的财税体制下,税收作为国家的1项职能被异化为国家主义的机制,其后又出现了非税论和税收万能论的思潮,使我国对税收的职能始终界定不清,税收文化更是无法得以发展。而目前的各级政府间税权关系不清及政府与国企关系理不顺依然未能提供1个促进税收文化发展的体制环境。最后是税收立法工作的滞后和税种体系结构的不健全,在1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目标的实现,不利于良好税收文化的形成。

4、我国税收文化的建设与完善

完善我国的税收文化就必须要明确税收文化的内涵,税收文化的建设并不只是税务机关单方面的职责,也不仅仅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社会上的纳税氛围,而是1个从完善财税体系、健全税收法规、加强税收监管到提高征税人素质和纳税人意识的各要素互相联系的系统工程。要建设完善这1系统工程应着重加强以下3个方面的建设。

(1)加强理论建设,(2)更新思想观念

税收文化建设首先应从理论上入手,进行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以此引导征纳双方的思维、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第1,针对我国税收文化理论上的混乱现状,界定税收文化的合理范围,加强税收文化的理论研究。同时,批判吸收其他国家尤其是转轨国家税收文化的理论观点,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分析和利用。第2,对纳税人而言,应通过税法的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弱化“纳税光荣论”,认识到依法纳税并非光荣与否的道德问题,而是守法与否、大是大非的法律问题。第3,对税收机关而言,要实现由单纯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把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并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稽查、监控和培养税源的全过程。第4,对政府机关而言,各级政府应更新税收观念,认识到为政必须理财,理财必先治税,治税重在依法;坚持依法治税,重在依法治官,严在依法治权。

(3)加强制度建设,(4)改进工作方式

税收文化制度是税收文化的核心和准则,它既通过固定的行为规范,推动税收文化理论的发展,又将其成果作用于税收文化的行为。第1,要注重税收文化的物质基础即税收活动中1切有形实体的建设与完善,它是保证税收功能有效发挥,实现税收文化目标的客观条件。如健全税收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纳税人申报和税务人员工作的环境等。第2,在工作服务上,要优化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如开通税法咨询热线、推行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设立相对独立的税收服务组织机构并把税收服务的窗口延伸到纳税人中去等。第3,在税法宣传上,要贴近百姓生活,实际而具体。如通过对公共建设运用多少税收收入、效率如何以及低保解决了多少人的温饱等的宣传,让人们切实认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如通过开展知识竞赛宣传税法、在发票上印制税收小知识等。第4,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分明、政府与企业的上缴利税关系分明、企业与员工的代扣代缴关系分明,为税收文化的完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第5,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法体系,考虑制定税收基本法,并充实有关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作为税务机关在征税工作中尊重纳税人的行为准则。同时要构建税收的司法保障体系,并研究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第6,加强税务系统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建立领导责任制、首问负责制、行为规范制度及监察处罚制度等。

税收体制论文篇11

一、税收选择理论阐释

税收选择理论是以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的税制优化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边缘性理论,故又被成为“政治学的经济理论”。该学派的领袖人物是詹姆斯・布坎南。他将经济学的市场行为分析方法延伸到政治领域,去研究个体选择形成社会选择的政治过程。公共选择的基础是个人效用函数。

税收选择理论主张,确立最优税种要保证参与公共选择的个体能够至少在理论上获得一致同意,同时建立最优税制要考虑公共支出,并将其限定在公众意愿的水平上。这种观点最初是来自于维克塞尔(Wicksell)的自愿交换说。自愿交换说认为,纳税人根据自己对公共品数量的效用判断和承担相应的税收份额的意愿,在交换中选择两者的最佳配对,达成一种每个参与者都能一直接受的协议。因此,税收选择理论视角下的最优税制可总结为:税收制度所征的收入提供的公共品,分摊给每个人的税收份额能获得一致同意的税制。而一致同意的实现又涉及到个人真实偏好强度的显示问题,故税制优化的前提是建立一套适当的机制,来保证个人在公共选择的过程中真实地显示其偏好。

最优税制与公共支出最优水平的关系可用以下公式来表达:

Ge/Tm(t,y)=K

其中,Ge为公共支出的最优水平,Tm(t,y)为既定税制所产生的最大税收,它取决于税率t和税基y,K为最佳公共品供应量占最大税收的比重。公众通过选择税率结构和税基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税收制度,使这套税制所产生的最大收入量限定在公众所意愿的水平上,此时的税制就是最优税制。

二、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笔者基于税收选择理论的视角,对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税收立法存在问题

1.缺乏基础

合理的税制,其选择必须在个人对未来无知的立宪阶段确立,在这一阶段,纳税人会公正地支持一个最佳税收结构方案。同时,税收立宪也会对政府征税权力施加宪法约束,限制政府规模的扩张。然而,当前我国缺乏基础,没有制定税收基本法,并且宪法对税收规定的条款也只明确了纳税主体的义务,没有对税收立法权归属、征税主体及其权利范围、纳税主体的法定权利这3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

2.授权模式不规范

我国现行的有18个有效税种,但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这3部实体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其他15个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此外,在我国税法体系中,还有一部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他领域的税收实体或程序性事项均由国务院及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大约30部税收行政法规,约50部税收行政规章以及超过5 500部的税收通告。目前,过量不当的税收授权立法导致了行政权力的膨胀,延缓了财税法治的进程,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民主化体现不足

我国税收立法机制不能充分体现民主。虽然我国的车船税草案和个人所得税修正草案均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公众大多是通过网络手段参与税收立法,只有少数人采用书信形式表达意见。这就导致了在网络没有普及的贫困地区公民向立法机关表达意见的途径受到限制。因此,只有具有职业优势、地区优势、信息优势的人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地表达自己意见,而那些在政治方面的“弱势群体”大多选择沉默,放弃参与民主决策的过程。还有,上文所说的税收立法权被大量授予行政机关,也体现出我国的税收立法民主化建设不够完善。

(二)税收和公共支出发展不协调,民生支出比重过小

最优税制要联系公共支出,任何不考虑公共支出的税制,决不是最优的。在当代中国,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数量与其所享受到的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之间的不匹配问题日益突出。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39 744亿元,其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文化方面的民生支出51 456亿元,约占财政支出36.82%。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政府职能的缺位和错位,即真正需要财政覆盖的民生事业投入不足,而在不需要政府插手的领域,政府却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职能。无所不包的政府机构运作致使行政管理费用的急剧上升,从而也就需要庞大的公共支出来平衡,最终的结果就是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断攀升,却不能感受到个人效用的增加,这将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三、税收选择理论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1.将税收法制化立宪,制定税收基本法

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于是,将税收立宪应运而生,成为现行税制改革的重点。将税收法制化入宪,可以统帅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使人民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充分行使权力,为依法治税奠定坚实的宪法基础。制定税收基本法就是将税收法制化立宪的最佳措施。税收基本法在税收领域处于母法地位,它对于深化中国税制改革、加强税收司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2.规范税收授权立法

对于具有庞大人口的中国来说,税收政策的制定采用税收选择理论的“全体一致同意”原则似乎不太实际,于是,笔者的建议是保留税收授权立法,并加强对其监督和约束。我国税制改革一定要确定税收立法授权主体,明确授权原因和范围。在对这些实体性要素进行规范之后,加强对税收授权立法的程序限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成立立法监督委员会审查授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国务院在授权范围下制定的税收法律草案应该充分引入民主程序,向全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

3.推进税收立法民主化

税制改革要培养纳税人的民主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加强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民主宣传,鼓励民众参政议政。同时,健全税收立法的普通公民参与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可以实行税收立法公示、听证制度,邀请专家学者、记者、普通公民在内的各方人士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由于推行税收立法信息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所以税制改革一定要拓宽立法机关立法时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落实授权主体信息公开责任。

(二)推进税收民生,优化公共支出结构,促进税收和公共支出的协调发展

税收是政府为履行职能而筹措的资源,公共支出则是政府为满足社会需要所付出的资源,税收和公共支出是政府职能实现的两大支柱。于是,“税收民生”概念应运而生。民生问题与税收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人们对公共服务、公共设施以及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社会需要都离不开国家税收的保障和支持。政府征税要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税收收入有利于民生事业的发展,例如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事业。此外,要优化公共支出结构,控制行政管理费用,使得用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支出占到相当比例。最后,合理的税收和公共支出结构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根据税制结构来合理安排公共支出结构,使纳税人成为公共支出的主要受益者。

(三)税收选择理论必须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

首先,税收选择理论的应用要与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相结合,不能盲目照搬。该理论下的最优税制的建立要求获得参与公共选择的个体一致同意,而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如果依照“全体一致性原则”去制定税收法律和政策,那么产生的交易成本太高。其次,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只有当国家付给个人的边际效用等于个人因纳税而损失的财富的边际效用时,个人才愿意纳税。但是个人会为了自身利益,隐藏其真实偏好,所以边际效用的测算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最后,公共选择学派强调通过选择税基和税率结构,以把所征的税收收入限制在理想水平范围内,抑制政府的权利扩张和失灵。与此同时,民众又要求政府加大民生支出规模,增加其个人效用。这就出现一个矛盾:政府没有足够收入,哪来支出?因此,税收选择理论并非完美,税制改革要根据我国客观实际情况,选择性地借鉴税收选择理论。

结语

在税收选择理论的启示下,我国的税制改革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促进税收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广泛征求人民的意见,鼓励人们参政议政。然后,推进税收民生,使政府征税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优化公共支出结构,提高税收的使用效率,促进税收和公共支出的协调发展。最后,在借鉴税收选择理论的过程中,一定要将税制改革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切记不能生搬硬套。

参考文献:

[1] 岳树民.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 朱柏铭,曹前进.公共选择学派的最优税制理论评价[J].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2002,(3):6-8.

税收体制论文篇12

二、我国税收文化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财税体制的规范、税收征管的完善、税法的普及以及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我国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逐步取得成效,已初步形成了良好的税收文化。然而,由于税收文化是由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等要素构成的,当这些不同要素的发展速度不同时,就会出现税收文化的混乱和税收文化滞后现象。它主要表现在:由于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地位不平等造成征税方权利大于义务而带来的征税权的随意性或由于纳税人义务大于权利而带来的纳税意识的漠然性。

造成我国现行税收文化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环境。首先,“抑商”的文化传统阻碍了税收文化的完善。其次,受前苏联财税模式、“非税论”和“税收万能论”思潮的影响,我国对税收的职能始终界定不清,税收文化便无从发展。再次,我国各级政府间税权关系不清以及政企不分的现状,仍未能提供一个促进税收文化发展的体制环境。最后,税收立法工作的滞后和税种体系结构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目标的实现,不利于良好税收文化的形成。

三、现阶段税收文化建设主要内容

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活动中,使税务干部认知税收文化,营建税收文化,自觉代表先进税收文化,从而模范实践“三个代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税思想、税收观念、职业道德、法律制度、行为方式,形成税收文化系统的理论研究成果,以先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文化占领思想阵地,发挥先进税收文化的指导推动作用,才能促进我国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征税主体方面。首先,从“人治”税收文化向“法治”税收文化转变,要求税务机关及广大税务人员在理念上向法治化、市场化和民主化转变,以此指导税务工作,并最终在制度表述上和执法实践中真正体现法治精神。在法制化中,除了建立起系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工作上有法可依外,还需要使法律本身社会化,使其成为社会经济、政治及其他各方面生活的基本框架,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切实保障;其次,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功能,实现管制税收文化向服务税收文化的转变。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税收征管活动要借助于管制权威来推行行政措施,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税务工作人员要在管理行为与服务行为的双向关系平衡中努力增强对社会、公众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行为,这是实现从管制税收文化向服务税收文化转变的主导方面;最后,必须着力培育民主观念,推动税收管理民主化。税务活动要体现民意,普通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参与税收管理过程,影响并监督税收征管工作的体系构成、运行规则和决策过程,依法治税、公开行政,鼓励全民监督。

(二)纳税主体方面。整个社会的税收思想特别是纳税人的思想,也是税收文化需要研究的范围。我国纳税人普遍存在对税法不够熟悉,对履行纳税义务存在能逃则逃、能拖则拖的心理。究其根源,在于我国传统的历史文化背景。源自封建时代赋税征取上的任意性,导致社会整体缺乏自觉纳税意识。而建国以后的“非税论”和“计划经济”观念,以及人们长期生活在没有“明税”的环境中,也影响了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

纳税意识淡薄这一问题只靠征税主体依法治税和提高服务的努力并不能完全解决。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同样需要道德的力量,因为只有当国家对税收法规制定的意图被纳税人接受,才能使法规的实施获得好的效果,实现税收、征税者和纳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在我国实行税收改革时要考虑到税收文化滞后问题,一方面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不能超越现阶段纳税人的税收道德和修养;另一方面在税收制度改革的同时,要下大力加强税务教育,使依法纳税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实践中,税收文化要实现两个目标:第一,要使人人都知道“税”是国之根本,必须自觉缴纳;第二,使每一个人在潜意识中都认为税是不可逃避的,必须缴。这样才能使税收文化更具有现实意义。

四、税收文化建设的完善

完善税收文化的建设并不只是税务机关单方面的职责,也不仅仅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社会纳税氛围,而是一个从完善财税体系、健全税收法规、加强税收监管到提高征纳双方意识的各要素互相联系的系统工程。

(一)加强理论建设,更新思想观念。税收文化建设首先应从理论上入手,进行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以此引导征纳双方的思维、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对政府机关而言,应更新税收观念,认识到为政必须理财,理财必先治税,治税重在依法。对税收机关而言,要实现由单纯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必须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稽查、监控和培养税源的全过程。对纳税人而言,应通过税法的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弱化“纳税光荣论”,认识到依法纳税并非光荣与否的道德问题,而是守法与否、大是大非的法律问题。

税收体制论文篇13

(一)依法治税理论

1.依法治税理论的历史回顾

依法治税理论的历史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国务院于1988年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以法治税”的口号开始。这一阶段中,以法治税主要是针对治理整顿税收秩序而提出来的。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先后被第八届全国人大(1996年3月)和党的十五大(1997年9月)认可和确定,1998年3月,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依法治税的理论探讨进入了全新的第二阶段。从“以法治税”和“依法治税”无区别地混同使用到正式确定真正含义上的“依法治税”,这一字之差,其意义如同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法制”到“法治”的一字变化一样意义深刻、重大,反映了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律工具主义到法律价值理性的根本转变,以及这一转变在税收和税法领域中的深入体现。

依法治税理论的探讨是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中兴起的。学者的研究大多只是限于对税法基本理论,尤其是有关税法的职能和作用的理论的简单重复叙述,没有能够在深层次上展开新的理论探索。但也有学者从税法基本原则的层面对税收法治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我们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与“罪刑法定主义的法理是一致的”(注: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6页;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第18卷第6期,第57、60页;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17页。);并进一步指出,税收法定主义“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和源泉之一,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和核心的作用’(注:〔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原注。)”(注: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第17页;参见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第58页。)。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从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而形成的公共需要论和交换学说出发,分析了长期支配我国“依法治税”思想的理论根源-国家分配论的不足和传统的“法治”、实则仍是“人治”的观念对“依法治税”思想的必然负面影响;主张用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即公民权利义务对等的思想来弥补国家分配论之不足(注:参见宋德安、邢西唯:《论“依法治税”-从契约论角度看国家分配论之不足》,《人文杂志》1996年第1期,第62-66页。)。这一深入的理论研究,触及了依法治税理论的思想根源,在某种意义上,为依法治税理论作了正本清原的工作,是对传统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

2.依法治税的概念和内涵

所谓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丰富的内涵:

(1)表明了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二者间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条件,后者是前者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结果之一。依法治税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并作为依法治国整体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在与其他包括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诸方面在内的法治子系统工程相互有机联系、互相促进的过程中才能切实开展并深入进行。

(2)突出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手段,即税收法制建设。税收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包括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在内的统一体,其内容亦极其广泛和丰富。但需要指出的是,正如“法制”非“法治”一样,“税收法制”也不同于“税收法治”。

(3)指出了依法治税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和根本目标-“税收法治”。根本目标包含基本目标,但不限于此,还包括良好的税收法制建设等。

(4)将“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置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之前,突破了二者的传统排序,表明了依法治税的重点在于前者。

(5)表明了依法治税和税收法治二者间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是过程,后者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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