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论文实用13篇

银行理财论文
银行理财论文篇1

银行理财业务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客户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倾听客户的希望、要求、目标等,为客户量身打造投资组合、储蓄计划、保险投资对策、继承及经营策略等财务方案,以求客户的资金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值。但在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起步较晚,目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其主要模式仍然是发行理财产品。其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我国银行理财业务中规模较大,比较具有典型代表性。为了验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对于储蓄市场的影响,本文采用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选取月度数据,通过实证分析,研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增长对于储蓄市场的影响。

2.1模型解释与变量说明(1)VAR模型。在该模型中,变量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特定的经济理论基础。模型基于数据的统计性质,将系统中的每一个内生变量都作为系统中所有内生变量的滞后期值的函数,通过这种构造方法,从而将传统的单变量自回归模型推广到了多元时间序列组成的“向量”自回归模型这样一种非结构化模型。在VAR模型中,每个方程的右边都是前定变量并且都相同,不存在非滞后的内生变量,因此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或广义最小二乘法(GLS)估计方法就可以得到一致有效的估计量。关于滞后长度p和r的确定,一般是希望其足够大,以能够更好地反映所构造模型的动态特征。但是滞后阶数越大,模型中需要估计的参数也就越多,对模型的自由度会产生限制。通常是根据AIC信息准则和SC准则取值最小的原则来确定模型的滞后阶数。(2)变量说明。对于理财市场,选取了当月理财产品发行数量(m)作为理财产品市场的动态规模,数据来源于和讯网;对于储蓄市场,则选取全国储蓄存款月余额(sa)作为参考,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2变量的平稳性检验对时间序列进行分析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伪回归的问题,这就需要首先对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判断。在众多的检验统计量中,最常用的就是单位根检验(Dickey-Fuller检验)。但考虑到本文中的时间序列存在高阶滞后相关性,不能满足随机干扰项是白噪声的假设,因此本文使用扩展的DF检验法,即ADF检验来对m、sa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该方法是通过对3个模型(模型1不含有常数项和时间趋势项,模型2含有常数项但没有趋势项,模型3同时含有常数项和趋势项)进行检验,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检验模型中ADF值大于临界值,就可以认为该序列是平稳的。借助统计分析软件EVIEWS7.2,根据施瓦茨准则设定变量的滞后阶数,得到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以看出,在各个置信水平之下,2个原始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的。而进行过一阶差分后,在5%的置信水平下,2个序列都是平稳的。这说明这2个时间序列都是一阶单整I(1)序列,满足协整分析的条件。下面就在单位根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协整检验,来判断2个时间序列否具有单阶同整的协整关系,分析二者在长期是否具有稳定的均衡关系。

2.3变量的协整检验恩格尔(Engle)和格兰杰(Granger)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协整的概念。它的基本理念是认为,虽然2个或者2个以上的变量是非平稳的,但其经过线性组合后,有可能成为一个平稳的变量,即在2个或2个以上非平稳变量之间存在一种均衡关系。协整检验根据检验对象可以分为2种:①Johansen协整检验,即基于模型回归系数的协整检验;②E-G两步法,即基于模型回归残差的协整检验。本文选用的是第2种检验方法,其思想是对二者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若残差序列是平稳的,则表明2个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反之则不存在。所以协整检验分为以下两步:首先用普通最小二乘法估计m和sa之间的方程,计算其非均衡误差;第二步,检验残差et的单整性,看残差是否是平稳序列。其残差序列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通过表3可以看出,ADF的检验值小于显著性水平为1%的临界值-2.5980,可以认为残差序列e是平稳序列。即m和sa是一阶协整关系,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2.4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经过上述协整检验,虽然可以确定m和sa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但对于理财产品市场与储蓄市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没有明确地结论。为了检验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使用格兰杰因果关系进行检验,设定模型。由表4可知,当滞后期为2时,得到了sa不是m的格兰杰原因的P值为0.0316,在5%的置信区间下拒绝了原假设,说明sa在滞后二期是m的Granger原因;当滞后期为3时,得到了sa不是m的格兰杰原因的P值为0.0840,在10%的置信区间下拒绝了原假设,说明sa在滞后三期是m的Granger原因。这表明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的增加,会对储蓄余额产生单方向的影响,且这种影响有滞后效应。

2.5研究结论通过以上VAR模型分析的结果表明:理财产品的发行量与储蓄存款的余额存在显著的长期均衡关系,即理财产品发行量的增加会对储蓄市场产生影响。这就验证了本文在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即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大量发行和销售吸引了较多的市场资金。如果考虑到其他的理财业务,如互联网金融等,那对储蓄市场的影响作用将会更加显著。

银行理财论文篇2

财富管理的核心是:以客户为中心,合理分配资产和收入,不仅要考虑财富的积累,更要考虑财富的保障。在外延上可以包括对个人的财富管理和对企业的资产管理。

(二)财富管理业务与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的区别

“财富管理”是近年来在我国金融服务业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财富管理”,顾名思义,就是管理个人和机构的财富,也可以简单概括为“理财”,但有区别于一般的理财业务。“财富管理”的出现划分了我国金融服务业的两个不同的理财业务时代:一个是早期的理财业务时代;另一个则是经过发展与改进的成熟的理财业务时代——财富管理时代。

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属于早期的理财概念,它的营销模式是以产品为中心,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通过客户分层、差别化服务培养优质客户的忠诚度,从而更好地销售自己的产品;而财富管理业务则是以客户为中心,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根据客户不同人生阶段的财务需求,设计相应的产品与服务,以满足客户财富管理需要,这些金融机构成为客户长期的财富管理顾问。财富管理业务属于成熟的理财业务。

财富管理与一般意义上理财业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其一,从本质上看,财富管理业务是以客户为中心,目的是为客户设计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以满足客户的财务需求;而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是以产品为中心,目的是更好的销售自己的理财产品。

其二,从提供服务的主体来看,财富管理业务属于成熟意义上的理财业务,它的主体众多,不仅限于银行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在推出财富管理业务。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多局限于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传统业务和中间业务。

其三,从服务对象上说,财富管理业务不仅限于对个人的财富管理,还包括对企业、机构的资产管理,服务对象较广;而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处于理财业务发展的较早阶段,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类金融产品推出,主要指的是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打包,服务对象多为私人。财富管理的三个鲜明特征“以客户为中心”、“服务主体众多”以及“服务对象较广”,使它区别于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成为理财服务的成熟阶段。

(三)我国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品种丰富,品牌各具特色,然而服务内容大多类似,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账户管理服务。利用银行便利的短期融资条件和先进的电子清算系统,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投资、贷款、结算、智能转账等服务。这是财富管理服务中最基本、最简单的内容。对于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这些服务基本上免收服务费用。

账户管理服务是以信用卡作为载体的。现阶段招行“金葵花”理财也是紧密结合其领先国内同业的信用卡的技术优势,同时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条服务渠道配合推出的。财富卡体现了财富管理业务的第一大要素——资金集中,财富卡的推出一方面推进了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消费、透支等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其次,交易类服务。这是目前银行用来吸引客户的主要财富管理业务,也是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中的强项。包括人民币理财业务和外汇理财业务。

(1)人民币理财,是指银行用散户集合的大基数本金购买收益高于普通凭证式国债的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央行票据等收益更高的产品。由于银行在操作上涉及了一些普通投资者无法投资的业务,像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等,其预期收益率一般高于传统的短期储蓄存款。中行、工行、建行最近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起点金额都是5万元,收益各有所不同,但利率都高于相应期限的储蓄存款。

(2)银行所拥有的庞大的外汇交易平台和金融衍生业务的交易资格是其能够设计出丰富的外汇理财产品的前提条件。外汇理财产品实质是银行利用衍生产品交易帮助客户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外汇理财业务一方面有利于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留住外汇存款客户;另一方面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已有技术、人力、客户资源,通过开发外汇理财业务潜力,拓展新的盈利空间。

再次,财富管理顾问服务。银行依靠自身在资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以及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广泛合作,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投资建议、金融咨询等一系列的理财顾问服务。财富管理顾问服务是财富管理的高级阶段。其实施载体是一对一、一站式的客户经理服务。提供的是针对客户的预期收益率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所量身定做的、独一无二的财富管理计划。财富管理计划中为客户设计的投资产品多为银行特有的金融产品,如储蓄、外汇买卖,以及银行的各种国债、基金、保险产品。

第四,各种优先优惠措施。这是银行为稳定财富管理客户资源、争取更多的客户而设计的附带服务,可以视为餐前小食、餐后甜点。这些服务均是免费提供。作为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一般可以享受到优先办理各项业务,优先提供各种紧俏投资理财产品(如预留国债额度),享受多项业务费用减免等服务。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多属于社会中高级收入阶层,这些彰显身份的优惠服务和贵宾待遇对他们来说还是具有相当吸引力的。

最后,企业资产管理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企业资产管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集中在为企业提供日常财务监理、资金调拨等账户管理服务,以及为企业兼并收购、债券及票据发行、基金托管、工程造价咨询等提供顾问服务。

二、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认识

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在货币经营和信用活动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因素的影响,使银行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不断加深的产物。最初,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商业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通过使用借入资金来保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既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或负债风险管理已不再适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突出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偿还期对称、经营目标互相替代和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80年代之后,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变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广泛使用,银行风险管理有了新的内容。表外风险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学等一系列思想、技术逐渐应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风险管理方法上更多地应用数学、信息学、工程学等方法,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内涵。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并不断完善,标志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在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商业银行风险分类为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奉献。其中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是目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对象。

(1)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拆借、贴现及结算等过程中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指市场价格的变化使头寸蒙受损失的风险,包括利率、汇率、价格的波动风险及金融产品价格风险等。

(3)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或规章制度),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财富管理业务中的信用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信用体系的缺失,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行内的征信系统,是财富管理业务中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

从财富管理业务下游的客户端来说,由于财富管理业务中的短期融资业务离不开对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估,因此要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商业银行内部的征信系统,便于商业银行选择优质的目标客户,减少融资性业务的风险。

首先,从整个市场环境上说,要动员整个社会的资源,建立一套系统的自信调查制度和信用评估制度。上海等一些地方近几年对此进行了认真探索,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应当进一步扩大试点城市的范围,由中央银行、财政税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共同配合,并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合作,建立健全的消费信贷保证体系。通过各种监控保证措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化解风险。

其次,针对我国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的现实情况,商业银行应当全面整理客户资料,筹组和完善行内征信系统。商业银行还可以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兼业合作的同时,做到咨询共

享,利用合作机构的客户信息,扩充行内的征信系统。

四、财富管理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风险上。按照有关规定,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理财方式都不允许承诺最低收益,而商业银行在最初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为了吸引客户,所推出的理财产品普遍以保本、收益保底来招揽客户,过于强调对“保底收益”的承诺。这就要求产品发售银行必须在瞬息万变的债市和票据市场上,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否则将会使银行被迫承担价格与利率波动的相应风险。同时,产品的同质化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各家银行不可避免地陷入价格战,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不断走高。收益率持续走高的理财产品需要在市场上找到足以支撑的投资组合,如果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率,亏损的差额就必须由银行自己承担。

防范和管理市场风险就是要求商业银行注意财富管理业务创新中蕴涵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首先将市场风险的监管对象延伸到由本币到外币,由境内到境外,由表内到表外,由简单产品到复杂的衍生产品。其次,在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自营与、前中后台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带。特别要将商业银行开立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自营资金账户和代客理财资金账户实行严格的分离,建立风险防火墙。此外,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的向客户披露财富管理业务中各项创新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要误导客户,只谈收益、不谈风险。

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除了在业务操作办法和制度中予以防范外,需要从风险总量上予以控制,制定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额度管理制度,即确定某项中间业务能够承担的风险总额。该风险额度的确定应当与该业务在一段时期内的收益水平结合起来考虑。

五、财富管理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大力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对员工下达一定的客户数量指标,按任务完成情况来评判员工的业绩。这就导致商业银行出现了只重客户数量、不重客户质量,大批招揽客户的局面。这从表面上看是扩大了银行的客户群体,增加了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实际上却无形中加大了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从业务的操作风险角度看,这一业绩考核机制不符合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长远发展。因此,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财富管理业绩考核机制。

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部门是直接面对客户的营销服务部门,具备资源整合的功能,而不是用来推销某一种或几种特定的产品。因此,银行考核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的标准不是拉存款数和拉客户数,而应当是销售各种理财产品给银行带来的利润数。这样,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的自由度比较大,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客户的需要推荐产品,客户的满意度也会比较高。总之,对于银行财富管理部门的考核适宜直接和其效益挂钩,在按照区域、业务和客户三种进行考核方式中选择按照客户贡献度来考核,并同具体业务经办部门区别对待。

此外,商业银行还要加强和完善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授权制度,建立健全一整套规章制度权限和财富管理业务评审小组。该小组可由相关业务处室的专家组成,对新的财富管理业务的客户进行全面评估与审核,寻求客户利益、特点与产品的最佳结合点,使财富管理业务给银行和客户所带来的风险最小化。特别是对于涉及到有关个贷方面的操作,要充分考虑其从审批、发放、跟踪管理等一系列操作过程中的遵循性要求,努力实现全程电脑规范化管理操作要求。

六、加强兼业合作的风险管理

从业务合作方看,应当加强财富管理业务中的银证、银基、银保、银信等兼业合作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防火墙。

对于财富管理业务上游的理财产品端来说,其风险主要体现在兼业合作上。

兼业合作一方面带来了财富管理业务的创新,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风险在各金融机构之间传递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应当在兼业合作方之间建立一个防火墙,将风险有效隔离在商业银行之外,从而有效的预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1)银证、银保联合,以及银行同基金、信托合作开发理财产品时,首先应当充分了解、掌握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风险。

(2)其次,要全面了解作为合作方的有关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的资信,以及具体的经营、盈利情况。

(3)再次,要对合作事宜进行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充分考虑合作时银行自身所能承受的风险和所期望的利润。

(4)在进行兼业合作之前,应当明确商业银行在合作中的地位,规定商业银行在合作中的职责,同时明确规定财富管理业务产品出现意外时商业银行的责任有哪些,防止发生跨行业风险传染。

(5)财富管理业务的兼业合作还应当重视合作中和合作后的监管,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合作方挪用资金,阻止合作方违规操作;同时通过事后监管,了解客户对理财业务的反馈意见,为兼业合作的继续开展打下基础。

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才刚刚起步,面临着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激烈的市场竞争,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并发挥自身的优势,树立正确的市场定位,从客户价值最大化出发,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深层次合作,共同设计财富管理业务产品,注重风险防范,推行财富管理中心加财富管理专家的服务模式,实行差别化服务,分阶段、稳步的推进财富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摘要】“财富管理”是近年来在我国金融服务中出现的一个新名词。近十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个人可支配收入大幅度提高。人们希望借助财富管理服务,在资金供应上寻求安全与保障,在投资决策上得到专业建议。同时,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促使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全面合作,为开展综合财富管理服务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财富管理业务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风险。为此,研究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安全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财富管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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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互联网理财业务的监管目前,互联网理财业务属于新生事物,大部分互联网理财业务还游离于监管之外,还存在一些技术风险隐患,有关部门急需加强对互联网理财业务的监管,引导互联网理财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近年来互联网科技和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然而,相关部门的立法却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几乎没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条款。2014年7月,央行终于开始拟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互联网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建立。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配套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理财客户权益,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交易法等,为保障互联网理财业务的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应赋予各相关部门对金融理财业务监管的职责,相互协作,各尽其责,做到对互联网理财业务全面监管。充分发挥金融市场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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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身定位不足

    我国的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同质化产品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对自身市场定位不足,无法为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差异化的产品。也就是说,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战略着力点来营销其理财产品。而在国外,比如美国,商业银行的市场细分非常明确。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其依靠自身的人才、资金以及设备等优势将自己的战略锁定在富有的大客户身上,而中小商业银行打价格战,以低廉的价格来吸引一般客户。

    3.不注一般客户关系维系

    商业银行一般只注重对高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关系的维系,一般来说,通过为这些客户提供各项增值服务,忽略了对一般客户的关系维护,通常只是销售完理财产品就算作交易的完成。而在美国,商业银行引进先进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利用“生命周期理论”,为客户各个人生阶段提供不同的理财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客户的忠诚度,并且还为客户派出专门的客户经理与客户联系,维系客户关系。

    二、营销理论的几点建议

    1.建立品牌营销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包装,建立起自己的品牌,注入企业的文化和形象,形成其他银行难以复制和模仿,并且有可持续性的核心竞争力。比如,在内地,招商银行的“金葵花”理财,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优势;在香港,比如渣打、汇丰等,都有专属自己的理财品牌。

    2.差异化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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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与委托制度具有相似之处,首先两者都是通过委托行为而产生,其次都以信任为建立之基础。再次,两者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既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信托可以因合同、遗嘱等其他委托方式设立,而只能通过委托合同设立。其次信托中的受托人享有充分的权限处理信托事务,不受委托人或受益人肆意干涉,而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进行活动,权利受限。再次,委托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终止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信托关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随意辞任,受托人辞任须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托存续具有稳定性和连贯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缘故而终止,而这种情况下委托合同即行终止。[2]第四,信托中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处分信托财产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而除特殊情况一般须以被人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另外英美法中信托财产权须移转,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而委托中财产所有权是不移转的,此为信托法引入国内最大的争议。

当前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正遍地开花,然而多家银行在这项中间业务上却不同程度地面临“零收益”、“负收益”的困境。剔除金融领域的制度障碍,我们发现就连理论基础——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在不同文件中定性模糊甚至相冲突,一个制度的法律性质决定和影响着其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其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和监管要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结合我国当前的法规政策找准“是什么”这一理论起点非常必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委托、授权、风险本人承担,这一规定就明确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法律关系。后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3]从而进一步支持了这种观点。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9条又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强调了属于信托关系中很重要的财产独立性,与《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相契合。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口号“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也从某种程度上表明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但是还须针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相应分类具体分析,综合得出结论。

按照管理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按照银行是否承诺保证收益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而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第13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如前所述,《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对综合理财服务的理解是委托关系,而理财顾问服务则不同。银行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利用自己在理财投资领域中的信息优势和理财经验,向特定的客户提供咨询的一种专门化和个性化服务。但银行不为客户做出具体决策,不管理和处分客户的资金,有权做出最终的投资决定的仍是客户本身,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银行只有权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4]这是典型的技术咨询合同,依合同法应属委托关系。

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因为“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与银行储蓄存款保本并承诺利息的性质颇为相似,为防止引发银行借用这一理财业务变相高息揽储,恶性竞争,所以有必要将“固定收益”限制在相应的存款利息以下。虽然“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似乎表明本金之外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共担共享,与单纯储蓄不同,但所占比重过小,此理财业务以保值为主要目的,所以依然应定性为借贷法律关系。

信托法上受托人仅对因“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损的”,须以自己财产补足信托财产。但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依然承诺保证本金支付,没有信托法上的条件限制,所以也无法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只能作借贷关系解释为当。

但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就不同了,“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在该业务的实际运作中,客户将资金账户的管理权全部授予了银行,银行成为了名义上的所有人,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很大,其与委托制度中,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授权的内容和范围来处理相关事务否则就构成无权或越权的规定存在很大不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在以下三点上面符合信托关系特征:一是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三是受托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将其解释为信托法律关系更为妥当,同时还能有效保护弱势地位的客户利益。

综上所述,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上,立法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态度摇摆不定,开展的具体业务内容又大相径庭,很容易因为一个细节变动引致其法律性质的变化,所以有必要理顺目前纷繁的个人理财业务,以法律性质为起点探讨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

参考文献:

《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辨析》李勇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宋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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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财产品规模不断增大。在2004年,商业银行在国内市场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量只有49只。至2007年,银行已发行了273只理财产品,与2006年同比增加了58只,增幅约为27%。

(三)产品设计以创新为理念,趋向多样化。如光大银行推出一款以“呵护宝宝健康,陪伴宝宝成长”为设计理念的联名卡,专为拥有0-6岁宝宝的农行设计。

(四)主要以外币理财产品为主,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以短期产品为主。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几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而言,其规模还小,在银行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还不高,针对用户的服务只停留在很浅的层次,在品质与全方位的服务上与国外银行尚有很大的差距,如品种单一、缺乏专业理财师等。

二、制约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因素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以及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着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的发展。

(一)分业经营金融体制的制约

从理财的概念分析,银行、证券、保险三者的作用各有侧重,互有不同。分业经营状态下,三个市场处于相对分隔状态,客户资金一般只能在各自的体系内循环,这使银行只能而不能涉足证券、保险、基金等业务,理财产品的创新范围和创新程度都十分有限。在实际操作中也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各领域的不同配置。

(二)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征信体系近几年才开始建立试点,仍处于摸索阶段。而长期片征信制度的缺失,加上个人所得税制度尚不健全、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使得银行与居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给银行带来较高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使银行减少了个人消费信贷等理财业务的供给。

(三)理财观念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我国居民历来崇尚量入为出的理财思路,这些观念使居民对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认识不足,有些人手头尽管有大量的金融资产,但因对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水准心存疑虑,常常对个人理财业务持观望态度。

(四)个人理财业务缺乏正确的市场细分和定位

目前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服务对象标准过于单一,纯粹以客户存款金额为标准,且门槛普遍偏高,符合客户实际需求的理财服务菜单相对不足;另外,个人理财服务基本上没有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针对性推荐营销,理财方案差别化服务不足。

(五)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人员

个人理财业务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了解银行的各项产品及其功能,还要掌握广泛的社会、经济知识和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长期以来,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使得国内的复合型人才非常匮乏,无法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思路

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实施金融混业经营的环境和条件,因此金融混业的政策设计只能渐进进行。商业银行应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寻找机会绕开混业经营的壁垒,完善内部体系,更好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迎接将来环境的变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一)实施客户细分及改善客户结构

商业银行要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通过客户细分,进行品牌、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品牌吸引客户,以产品和服务留住客户。银行应以提高利润为目标细分客户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完整的客户数据资料库并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以服务引领理财,为客户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理财服务,通过财务咨询、规划引导客户的理财行为,满足其潜在的理财需求,不断挖掘客户价值,与客户建立稳定、持续的合作伙伴关系。

(二)加强商业银行理财服务队伍建设

商业银行应该优选出一批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对个人理财业务感兴趣的精英员工,进行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税收等金融经济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理财服务。

(三)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

银行必须运用产品扩张策略和产品差异策略加快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并优化其产品结构。要建立一套系统的客户需求调查分析方法;建立产品开发工具和模型,以便对新产品进行设计、估算风险、定价和加工处理;努力实现综合经营以拓宽创新范围;以制度和IT系统保障将创新产品快速投放市场。

(四)优化理财服务渠道

以人工网点作为向中高端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的主渠道,并以虚拟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电子渠道提升整体服务功能,大力推广自助理财。

参考文献

[1]李瑜,个人理财金融业务创新探析[J],商业研究,2004,(17)

[2]杨新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及其战略,武汉金融[J],2006,(6)

[3]江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几点建议,经济师[J],2006,(5)

银行理财论文篇7

(三)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占比较高2013年,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共发行31545款,占比为68.8%;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共发行8713款,占比为19.0%;保本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共发行4711款,占比为10.3%;其他收益型理财产品共发行871款,占比为1.9%。

(四)预期收益率较高,本外币理财产品冷热不均2013年到期的理财产品为41643款,其中,披露到期实际收益率的产品为28708款,披露率为68.9%。在披露到期实际收益率的产品中,达到预期收益率的产品为28535款,达标率为99.4%。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达到4.75%。分币种来看,本外币理财产品冷热不均。2013年,人民币理财产品共发行44123款,同比增长63.3%;外币理财产品共发行1702款,同比下降26.6%。

二、理财产品业务快速增长对银行经营的积极作用

(一)理财产品业务快速增长极大地改善了银行自身融资结构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最主要的经营利润来源于存贷款利差收入,存款的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家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目前,银行存款的利率明显偏低,银行传统的大额储蓄客户资金不断被债券、保险、基金、证券、信托等产品吸引,企业及居民存款分流趋势明显,这对银行的存款增长及存量稳定均造成较大冲击。2013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107.1万亿元,同比增长13.5%,增速与上年相比下降0.6个百分点。受存款增速下降影响,银行贷款增速明显减缓,2013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为76.6万亿元,同比增长13.9%,增速与上年相比下降1.7个百分点,比存款增速多下降1.1个百分点。此外,银行存款增速下降对贷款规模扩张的限制还表现在银行贷存比指标上,2013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存比指标达到71.5%。考虑到目前我国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偏高(介于13.5%至20%之间)对部分存款资金冻结因素影响,银行存款增速下降对贷款规模的限制作用更加显著。在此情形下,银行通过设计合理的理财产品,给予客户合理的资金预期收益率,就成为银行生存及经营的合理策略选择。

(二)理财产品业务快速增长优化了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配置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模式高度趋同,在存贷利差主导的经营模式下,银行作为金融媒介需要从居民和企业吸收储蓄存款,将吸收到的资金放贷给资金需求方。从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配置来看,银行存款短期化、贷款长期化特征明显,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配置不合理,存在一定经营风险。2013年末,我国银行定期存款余额占比仅为14.5%,而同期银行中长期贷款余额占比则达到53.5%。大量的银行存款以活期形式存在,若短期内活期存款集中兑付,银行可能面临较大的支付困难。此外,银行信贷业务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紧密相关。如果经济过热,央行会大量回笼资金,提高准备金率,控制贷款投放规模,此时,这种过度依赖贷款投放的单一经营模式将使银行面临较大经营困境。而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快速增长有利于银行优化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配置,降低活期资金集中兑付风险。此外,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快速增长也为银行带来了较大的中间业务收入,有利于银行改善业务结构单一的传统经营模式。

(三)理财产品业务快速增长加快了银行业务经营转型升级步伐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只是把中间业务当作辅助业务而不是利润增长点来经营。横向对比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无论在业务量还是在利润贡献上都超出了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已成为现代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目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在银行全部收入中的比重一般都超过20%,个别银行甚至高达70%,中间业务收入已经成为影响银行整体盈利能力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业务种类。从中间业务品种来看,我国银行所从事的主要是传统的中间业务,如结算类业务以及跟单信用证、银行承兑汇款等,业务范围较窄,品种单一,种数仅有40多种。同时,中间业务产品缺乏特色、层次较低,创新能力不足。相比之下,西方国家银行中间业务不仅范围广、品种丰富,而且科技含量高,中间业务品种已达2万多种。近年来,我国快速增长的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对于改善银行中间业务结构,促进银行转型升级步伐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渠道。

(四)理财产品业务快速增长有利于缓解“金融脱媒”我国银行储蓄存款利率长期低于CPI,形成实际负利率,由于储蓄存款缺乏投资渠道,因此造成储蓄资金“金融脱媒”现象,大量储蓄资金流出银行体系,流向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高风险领域,形成隐形的金融风险隐患。此外,由于存款利率偏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理财对银行经营造成了不小的冲击。自2013年6月以来,互联网金融迅速兴起,阿里巴巴、百度、腾讯、新浪等互联网巨头纷纷跨界进入金融行业,以余额宝、百度理财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投资者的广泛追捧。自余额宝上线到突破千亿元,余额宝只用了5个月的时间,这对银行理财产品业务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另外,互联网金融P2P网络信贷模式(PersontoPerson,中文翻译“点对点信贷”或“人人贷”)也对传统银行信贷模式和地位形成了不小的挑战。由于P2P网络信贷平台的“资金存入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因此P2P网络信贷平台业务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相继诞生了上千家P2P网络信贷平台。面临竞争压力,银行大力开发收益率较高的理财产品业务就成为增强自身竞争力,缓解“金融脱媒”的有效手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快速增长属于一种市场需求驱动型的增长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发展的必然性。

三、理财产品业务快速增长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存款理财化造成银行经营成本上升理财产品业务的快速增长一方面给银行提供了吸纳稳定资金来源的渠道,但另一方面银行也面临明显的存款向理财产品转化的趋势,使其资金负债成本明显上升。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快速增长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由于储蓄存款在银行体系内由存款形式转化为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而形成的“外形转换”式增长,这种情况在银行月末、季末、年末资金需求旺盛的时间节点上理财产品的密集发行且收益率偏高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从理财产品业务量来看,截至2013年末,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已超10万亿元,占同期银行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达到9.4%。存款理财化有可能造成银行负债成本上升,经营利润面临下降风险。

(二)银行同业理财潜在风险值得关注近年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投向银行同业存款及拆借的规模越来越大,这部分资金也成为众多中小银行季末流动性资金的重要来源。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同业资金拆借业务与银行理财产品业务高速发展并相互融合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2013年6月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生的“钱荒”就是这种风险所引发的一个典型案例。为规范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行为,2014年2月13日,央行对16家银行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市的开户流程。

(三)银行理财产品的金融混业化投资趋势所引发的交叉金融风险值得关注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证券理财产品、货币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等资金投资范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种理财产品呈现明显的金融混业化投资趋势。这种投资趋势使得金融市场上的各种风险逐步交叉渗透,金融风险的扩散和传染也随之加快。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专门就银行理财产品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进行了规范,这是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产品监管的延续。“8号文”出台后仅3个月,非标理财资产规模就出现明显下降。由此看来,银行理财产品的金融混业化投资趋势所引发的交叉金融风险值得关注。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对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的现状及特点进行了介绍。从银行经营的角度来看,理财产品业务的快速发展对银行经营的确产生了许多积极的作用,但理财产品业务在快速增长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需引起关注。从促进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健康发展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为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和投资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建议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上浮区间,切实实现利率市场化定价,使利率真正反映资金的实际成本,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政策调控效果,体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的政策意图,为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和投资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

银行理财论文篇8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思路及对策

1.调整银行营销战略

当前,我国正在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国内商业银行业的市场需求、竞争格局和技术手段也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面对变化着的环境,国内商业银行的营销也将因时、因势而变。

(1)重塑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在产品定位、品牌定位、企业定位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但大多数银行的定位尚处于初始阶段,比较模糊,缺少特色。差异化的清晰定位将是未来国内银行抢占市场先机,获得竞争优势的必然选择。以下两个层次的定位将成为商业银行的关注重点:

一是立足于核心能力进行发展定位。市场定位是识别竞争优势、选择竞争优势、显示竞争优势的过程,必须以核心竞争力为出发点。

二是产品的感性象征性定位增多。国内银行今后将依托产品功能,重视产品的感性象征性定位,赋予银行产品更多的心理、情感、文化、社会地位等方面的象征特点。(2)建立一对一的营销模式

国内商业银行的营销面临三大挑战:一是如何更加准确地评估客户价值,区分出赢利性客户,并进一步细分;二是如何进一步通过提供差异化、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维系现有的赢利性客户;三是如何进一步从满足客户需求,转向培育客户需求,挖掘更多的赢利性客户。一对一营销为国内商业银行提供了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事实上,国内商业银行已经推出的个人理财服务,就体现了一对一营销的思路与做法。预计在不远的将来,一对一营销的理论与实践将推广到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贯穿于各个流程。

2.加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和其他银行业务一样,个人理财业务也有风险,尤其是其中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风险还非常大,因此一开始就要做好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约束个人客户的行为;二是银行要自身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内部管理松懈;三是运用科技手段防范风险,如针对高风险的个人消费信贷,建立个人消费贷款台账管理系统,以加大对不良贷款的监管力度;四是加大抵押担保力度,转嫁部分风险。

对于法律风险的防控,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解决: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

二是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首先,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

其次,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银行理财论文篇9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层次有待提高

近年来,国内各家中资银行纷纷成立了“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但只有在一些大城市才有一些针对高端客户的服务,而大多数理财中心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提供较低层次的服务。一些银行提供的个人金融业务基本还停留在原来的存贷业务层面上,即使增加了,也只不过是如代买国债、金融业务咨询等简单的业务。银行做的只是把自己的产品展示出来供客户选择,而并非是为客户量身裁衣,进行专业的理财咨询服务和投资组合建议。

(二)金融产品(包括理财产品)单一,且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推出合规的金融产品只有几十种,与世界各大银行两万多种金融产品相比简直是沧海一粟,根本不能满足广大个人的理财需求。同时,各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产品的开发和设计能力很弱。在金融产品的开发上,好的就一哄而上,缺少创新意识和特色,只是照搬照套,令顾客无所适从。

(三)个人理财服务对象门槛过高,缺乏适合普通大众和工薪阶层的金融品种

金融品种缺乏广泛的适应性。虽然近年来银行开拓的个人理财品种在不断增加,同时为不同的客户开发不同的产品,但是能向大众普及的产品并不多,例如有些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起点需要达到5万元甚至10万元才能办理,个人通知存款的起存点也要在5万元以上,服务范围狭小,没有适用普通大众和工薪阶层的金融品种。

(四)商业银行提供的是金融产品,而不是金融服务

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是把产品的宣传单分别展示在架子上供客户任意选择,而缺乏个性化服务。因为客户不能单凭自已对一些宣传单上的介绍而全面了解这些产品的功能和效用,而客户需要的不仅仅是各种摆出来的理财产品,而是银行的理财人员在详细了解分析其需求后,再根据客户的特点来设计的个性化的理财方案。

(五)现有商业银行的普通员工和专业理财人员理财专业素质急需提高,高素质专业理财人员非常缺乏

在目前商业银行中,很多银行的普通员工都不知道什么是“个人理财”,又怎样去开展个人理财市场的营销?有些银行理财人员只是经过银行内部挑选,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和学习就直接上岗。而对于一些资深的理财专业人员又缺乏行业规范管理和职业道德约束,例如一些客户资料保密、产品风险提示等风险管制等。高素质专业理财人员非常缺乏。

(六)部分客户个人理财观念不正确,个人理财市场有待培育

由于国内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客户对风险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许多顾客在很大程度上把理财等同于发财,只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了投资的风险;部分银行理财营销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个人理财金融产品的预计(设计或宣传)收益率与顾客的实际收益率差距很远,其结果是绝大多数客户不在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二、关于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建议

(一)加强对客户需求的调查研究,寻找和开发市场

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9月,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9.26万亿元,储蓄余额达到14.23万亿元。在对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四个城市进行的专项调查显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被调查者表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曹文,银行个人理财市场问题凸显)。这说明了我国目前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社会需求很广泛,越来越多的普通客户渴望得到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一站式”服务。但是现在中资商业银行一般都和外资银行一样,把着眼点放在20%的重点客户市场上,而把80%的普通、工薪阶层客户忽略掉。外资银行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于他们所拥有的网点资源、经营金融业务品种范围等条件的限制,而这正是中资商业银行所拥有的优势。根据以上的调查和现在的实际情况,城市大部分家庭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家庭都有数额不等的储蓄存款。如何对这些存款进行保值、增值、投资和理财?这是客户和中资银行须共同考虑研究的。中资银行要实现由经营产品向经营服务、品牌、文化方面转变,就绝不能对中低端客户“一弃了之”。反而,更应该把它作为重点开发的市场。

(二)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对中低端客户理财的服务

中资商业银行应加大在中低端客户理财的服务力度,例如大力开发一些“基金定投”的业务,让更多普通工薪阶层客户参与其中。而对于一些中高端客户还可以细分产品以供客户选择,比如银行传统人民币理财产品区,外汇理财区,基金区,保险区等几大板快。这样使所有的客户就对金融理财产品的分类一目了然,便于选择。

(三)实行差异化服务,不同的客户配备不同类型的理财服务

首先,对于绝大多数客户来讲,太多的产品会导致其不能选择而失去兴趣。银行理财人员可以针对每一款产品做个标签。这个标签从六个指标来评定该产品的特性,即: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加入门槛和成本、接受服务的便捷性和提品商的背景。绝大多数理财产品都具有复杂性、虚拟性、未来性和风险性,但通过上述6个评价指标,基本上”锁定”了理财产品的特性,当然还有一部分产品特性只有市场和时间才能告诉我们答案。如此一来,客户在获取相关信息的同时可以对不同产品加以优、劣势比较,从而找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其次,理财群体有不同的层次,有的只需要购买一种或几种理财产品就可以,有的需要对自己大笔资金进行理财规划,这时我们就需要实行差异化服务。一些单一的,小额的理财服务可以由一线或大堂经理代为解答,而一些大额的、复杂的、多种理财产品组合的应由金融理财师(简称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或注册金融理财师(简称CFP)等高级理财规划师对其进行一对一的服务了。

(四)以市场为导向,加大开发产品力度,增加理财产品种类,开拓理财渠道

1.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选择理财产品的开发方向是非常重要的,设计产品首先考虑的是市场需要,市场才是风向标,因为没有市场的产品设计得再好也没用。2.设计和开发理财产品要全方位地运用风险判断技术和收益测算技巧,要求开发人员对所有金融产品,对各类金融市场了如指掌,并能够进行综合运用,测试的程序也非常复杂。所以应该长时间地大力投入。3.银行除了自行开发产品外也可以加大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合作从而增加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渠道。商业银行由于受金融、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政策的限制而无法开展一些业务,但却可以通过代销或的渠道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例如商业银行可以与一些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信托公司合作设计一些灵活多变的理财产品放在银行代销代售,从而填补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某些空白。由于现行的个人理财市场的格局是银行搭台、多家唱戏,但其主角仍然是银行,银行凭借庞大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以及快速的销售能力,会进一步加强其在个人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

(五)建设有特色和竞争力的理财品牌产品,实行多层次品牌战略

1.各商业银行应开发和建设有特色的理财品牌产品,防止产品同质化现象,增加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自己的顾客。2.从整体发展趋势看,今后的理财品牌将会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创新能力强、产品差异大、服务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成熟品牌,包括光大银行“阳光理财”、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中国银行“中银理财”等;第二层次是创新一般、产品差异较小、服务差异化程度较低的品牌;第三层次是投入有限、创新差、服务能力差的品牌。商业银行应实行多层次品牌战略,吸引和服务多层次的顾客,扩大顾客群。3.在品牌建设中,商业银行应多运用公众媒体等资源传播和塑造品牌,增加这方面的投入和营销。因为提供技术含量高、设计差异高、服务个性化的理财产品对于提高品牌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整个银行业务转型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六)提高理财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壮大理财专业资格人员的队伍

与国内外的外资银行理财从业人员相比,国内中资银行的理财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和专业素质,部分从业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具备专业理财资格的人员很少。要改善这种状况,应同时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加强对目前在岗理财从业人员的培训。2005年3月,我国的《金融理财师考试认证暂行办法》开始实施。现在已经有很多关于金融理财师(简称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或注册金融理财师(简称CFP)的课程开办,各商业银行可以对其在岗理财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第二,要求和支持鼓励理财经理层或业务骨干通过考试具备金融理财师(简称AFP)资格,少数优秀的已经具备金融理财师资格的,再去通过培训考试具备国际金融理财师(简称CFP)资格,使整个理财队伍具备专业从业资格人员从无到有不断增加。尤其是要注重第二个方面的工作,注重理财类高端人才的培训和培养。只有从业人员具有过硬的专业水平技能,才能令客户信服,让银行为其理财。

(七)应加强理财从业人员和理财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诚信

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行为或者说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和缺乏规管。因为个人理财产品严格来说是风险产品,而风险的承担者是客户,而现在商业银行的理财人员大多数是一味强调收益保证,而在谈到风险时往往含混其辞,过多过高的承诺不符合金融产品的客观规律。因此,商业银行应该作出内部指引,从风险提示到产品设计再到收益说明,全面规范和引导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用规则和流程科学地防风控险。只有讲究理财的道德和诚信,才能令客户放心,并让其为自己理财。

(八)倡导正确的理财观念,追求收益风险均衡,不断培育和开发个人理财市场

目前很多客户的理财观念只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从而背离了理财的真正意义和作用;还有些客户只是求安全,任何投资都不参与,只会把金钱长期放在一些风险低收益低的产品上,缺乏有效的理财配置。理财的真正目的是合理地安排资金,使资金保值增值,从而达到人生的收支风险的平衡。

每个客户的理财目标不同,对收益和风险的追求都有不同。银行应该针对不同的客户需求进行不同的产品分配。对于一些保守型的客户应为他们提供一些存款型、保障型为主的理财产品,而对于一些投资型的可以为其配备一些基金、外汇或信托投资型的产品。对于一些长期投资的客户可以配一些中长线产品,对于一些短期投资型的客户则要为他们配些流动性强的产品,让客户各取所需。在此基础上,不断培育和开发个人理财市场。

【主要参考文献】

[1]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中国金融,2005,(24).

银行理财论文篇10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滞后的原因

1.1分业经营金融政策的制约

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政策和体制,银行、证券、保险这几个行业,都是严格分开经营的,业务不能交叉,3个市场处于相对分隔状态,三者都只能在各自行业内为各自的客户理财,而无法利用其他两个市场实现增值。因此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还只能停留在咨询、建议或者方案设计方面,不能真正客户进行组合投资,银行理财服务中的核心业务即增值业务大都无法办理,所以,国内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呈现“叫好不叫座”的局面。

1.2专业人才的匮乏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专业理财师匮乏已成为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重要“瓶颈”。由于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性业务,它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从业者除应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娴熟的投资技能、丰富的理财经验外,还应掌握房地产、法律、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公关能力。目前,国内银行符合以上标准的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具备国际职业资格的理财“高手”更属凤毛麟角。现在,我国各商业银行一般把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的一线员工称为客户经理,这些客户经理虽然都是筛选出来的,其综合素质要高于营业网点的一般柜员,但离客户和社会的期望及西方金融策划师的距离相差很远。众所周知,理财离不开人来打理,没有高素质的理财人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谈何容易。

1.3客观技术备件的制约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要以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发达的金融网络为依托,尤其是个人理财等附加值比较高的中间业务,更需要一系列技术的支持,且附加值越高,对技术的要求就越高。而我国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水平比较低,相应的硬件设备比较落后、陈旧,在计算机联网、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像国外发达国家银行开展得红红火火的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家庭银行等业务在我国目前都难顺利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方便、快捷、效率自然大打折扣。

1.4创新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由于外部环境的、体制的、技术的等等因素的影响,金融创新的意识、能力不强,金融创新几乎是一片空白,近几年来随着银行竞争的加剧,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有所起步,但总的来说,金融创新的层次较低,范围较窄,产品的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尤其是中间业务方面的创新更是非常落后,这是导致个人理财产品同质性大的重要原因。

1.5理财需求和理财文化的制约

中国居民目前有11万亿多的储蓄资产,而且随着民收入和个人财富的增长,按理说个人理财的需求应该相当大,但现实却恰恰相反,当前个人理财的实际需求比较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中国个人财富拥有的不均衡,中国储蓄的60%集中在20%的个人手中,80%的的居民属于低收入阶层,所以真正有理财需求的只是少数人;二是中国人一贯以来缺乏投资意识和理财意识;三是中国人普遍有一种“财怕外露”的思想以及不愿把财产交给他人打理的心理和习惯;四是居民对个人理财的内涵、业务及业务流程不了解,同时对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也缺乏认同感。

2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2.1朝着国际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

混业经营是当今西方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经营模式,中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既是适应金融国际化、应对外资银行挑战的需要,也是拓展自身业务、特别是个人理财业务的需要。如果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政策松绑后实行混业经营,那么它们可以融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于一体,它们也可以像美国的商业银行一样,为客户提供存取款、信用卡、汽车和房屋等各种消费贷款、办理保险、买卖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等一揽子金融服务,到那时,一旦政策壁垒拆除,个人理财业务将有长足的发展。

2.2加强专业人才的建设

理财师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所以加强专业理财师队伍的建设,提高理财人员的综合素质应作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专业理财师队伍的建设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逐步推进:(1)要加强对现有客户经理的培训,培训课程应根据复合型金融人才的要求来安排,可借鉴国际注册理财规划师课程体系的设置,主要开设投资工具运用和理财规划两大类课程,同时还要适当学习市场营销学、公共关系学、心理学等知识,通过培训,使我们的客户经理变成既有金融专业知识、理财知识,又懂得营销技巧、通晓客户心理的“通才”。而且这种培训要形成制度,定期进行,以不断更新客户经理的知识,更好地适应个人理财的需要。(2)建立我国的个人理财师资格认证制度。按照国际惯例,做理财专家需先取证,所以我国需要借鉴国外特别是美国的注册理财规划师CFP(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CFP证书由“国际财务策划人员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FinancialPlanning,简称IAFP)推出,是目前世界上最权威的理财顾问认证资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理财师资格认证、职业道德规范和继续教育体系,以规范个人理财师的职业道德、执业行为及提高其专业理财水平,打造真正的理财专家。

2.3改善技术条件

要加快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打造个人理财服务的技术平台,提升服务质量。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金融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从无到有、从单一业务向综合业务发展,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金融业务的处理模式,建立了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体系和技术平台,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电子汇兑清算系统、电子证券交易系统和金融管理系统,但已有的这些金融网络、金融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相距很远,离银行业务发展的要求也有距离,所以为了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更好地拓展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别是个人理财业务,我们必须加快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建设重点放在以下3方面:一是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我国银行业一方面应加快全国性金融网络的建设,协调各银行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应着手兴建银行内部网络;同时应积极建立国际间金融互联网;二是应加快金融电子化系统的集成。金融电子化系统集成,是指金融企业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把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及其相关的业务操作、处理、管理、控制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系统,使金融企业能籍此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实施企业的发展战略,形成经营管理上的优势;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银行内部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借助这个系统,银行可有效地管理已有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加工,特别是对客户信息进行有效加工,以便进一步将经营模式转变为客户主导型,通过个性化服务,特别是定制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2.4加快创新

由于创新的不足,当前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种类不多且缺乏特色,而市场、客户的需求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且不断变化的,如何满足客户多样化且日趋变化的需求?商业银行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理财产品的创新。进行理财产品的创新要注重以下几点:一是要新,商业银行设计产品或服务时,不要一味地模仿别人,要充分体现本行的智慧,优势,要做好市场的调研,做到他无我有、他有我新、他新我优;二是要适用,产品适用才有客户、有市场,也才能给银行带来利润,如何才能适用,关键是产品要有准确的市场定位,而准确的市场定位又来自于对客户进行细分,即按一定的标准例如按收入、年龄、风险偏好等标准进行分类,然后量身定做理财产品,突出产品的个性、差异,这样的产品才适用,才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群投资理财的需要;三是产品要有一定的含金量,即能给客户带来增值收益。商业银行设计的理财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能仅停留在方便、快捷或微笑服务阶段,更重要的是要能给客户带来增值收益,这才是客户委托理财的主要目的。

2.5加大理财意识和理财市场的培养

首先要加强对居民理财意识的教育。在国内,这种教育太少了,很多百姓理财观念尚存在一些误区,而在国外从小就给孩子灌输理财观念,培养孩子的理财意识,且这种理财教育贯穿人的一生。所以中国在这方面要给百姓补补课,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和理财意识,让百姓走出传统理财的误区。其次,要加大产品的宣传力度。由于竞争的激烈,好酒也怕巷子深,所以商业银行设计好的产品以后,一定要借助有影响的媒体扩大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让更多的客户了解它。再次,要设计符合中低客户需要的产品,开发中低客户市场,当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基本上是针对高端客户而言的,准入的门槛较高,一般都在50万元以上,而让那些有理财愿望的中低客户望洋兴叹,诚然,对银行来说,抓住高端客户非常关键,但根据中国的实际,中低客户属绝大多数,该市场是一个比较大的潜在市场,为实现银行的长期利润,银行不应忽视它。第四,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客户的财产应该属很私人的东西,客户委托银行理财,银行有责任替客户保密,只有完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才能消除中国人长期以来存在的“财怕外露”思想,放心把钱交给银行打理。

参考文献:

〔1〕章军个人理财业务漫谈〔J〕中国城市金融,2004,(5).

〔2〕刘敏新形势下拓展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思考〔J〕城市个人金融,2002,(11).

银行理财论文篇11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而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通过发掘客户需求,帮助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并帮助客户选择金融产品的一系列服务过程。具体的讲,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自然人(或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括投资理财、代收代付、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起来。以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财中心”为开始至今的10年期间,在以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基础上,各家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和服务。2001年6月,上海出现了以杨韶敏等6位理财员命名的理财工作室,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服务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在纷纷设立,新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推出,国内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将该业务的开展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核心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单一,存在同质化

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尽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财品牌,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品牌,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品牌,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个人信贷、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基础性理财产品上,关于投资类理财产品相对较少,更谈不上结合客户的投资偏好和资金实力,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同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趋同现象严重,一家能做的业务,别人可以很快“复制”,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新产品,其他商业银行立刻就能跟进,尽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类似、投资收益相当,各行间的差异就主要表现在代客理财的重点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体制,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使得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为客户实现增值,这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三)专业理财人员的缺乏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业务,涉及到市场、资本、金融、投资、贸易、法律等各个领域,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银行个人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资本、证券、保险、投资、期货、房地产等相关金融知识,具有综合性强、灵敏度高、涉及面广等特点。但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个人理财服务人员,多是原来从事传统银行业务的员工,对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知之不多,文化素质也普遍不高,理财建议还只是停留在为客户提供储种选择、个人存单质押等与传统储蓄业务相关的服务上,而未能真正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建议,不能让客户了解理财的核心和含义,只会让客户感到自己离理财服务越来越远。

(四)营销宣传渠道单一

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经营管理上基本上都将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分开,在对外营销中,还是个人归个人的,公司归公司的,没有形成联动营销,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推介,仅限于柜台、少数的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室,分销渠道建设落后,未能将客户经理、物理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有形无形的营销渠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难以形成交互式、立体式的营销网络。在个人理财服务方面所做的宣传,也极其有限,即使做了一些广告,也是零打碎敲,没有很好地策划。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理财产品以及服务多样化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不同年龄、职业客户,其理财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设计出不同的理财产品,并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提供银行结算、授信、咨询、业务等“一揽子”服务,还要提供保险、税务等银行的社会综合,以满足客户要求的多样性。

(二)做好市场细分,实行差别化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银行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目标客户为基础,为客户“量身定做”个人理财产品,有差别地、选择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能为自身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和市场的重点优质客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客户收入高低进行市场细分,还可通过客户的年龄层次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中,抓住目标客户群,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复合型个人理财人才的培养

个人理财服务是一项知识密集型产品,从业人员若没有丰富

的相关专业知识,是不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和熟悉多方面金融业务的理财专家,他们具有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和财务分析知识,具有市场分析能力和市场投资技巧,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能够为顾客提出详尽具体的规划,并根据客户的实际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个人目标等因素,对投资工具的种类和投资的回报率做出详尽的分析说明,使理财服务能真正立足于理财。

(四)加强横向联合,降低分业限制影响

策、法律的限制、我国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及证券、保险业务,也就不能给客户提供综合理财业务。因此,在这种形势下,银行应积极参与,加强与证券、保险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房产商、汽车商等高档消费品商家的合作,一方面可以设计更多适应理财业务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网络优势,依托信用资源,拓展基金业务,推进保险,加强银企合作,从而促进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正处于新兴阶段,需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实现从单一的银行业务平台向综合理财业务平台转变,从单一网点服务向立体化网络服务转变,通过一系列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为我国的银行业带来收益。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银行理财论文篇12

(二)外部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从外部的监管情况来看,目前的理财市场普遍缺乏相应的法规与有效的监管。自2005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起,不断针对理财中存在的问题调整了一些规定、细化了一些条款,主要是强调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但是银监会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对保险、证券、基金则涉及有限。然而市场的投资交易等运作主要由银行以外的机构来进行,因此还需要保监会和证监会等部门的监管配合。但从目前的情况分析,联合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使实行,沟通成本较高、但效率不一定高。当初的分业监管在目前新形势下已显现弊端,监管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现在我国跨市场、跨行业的理财产品不断丰富,并有相互竞争趋势。由于监管不力,产品销售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非常需要建立较好的外部监督体系。事实上,从理财市场的发展来看,理财产品基本上都能够达到预期收益率,这似乎让投资者觉得,理财产品可以完全替代银行存款、规避国家利率管制,使得银行理财业务实际上是传统存款业务的转化,结果就导致了存款业务表外化,这就形成了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需进一步完善的原因,客观上也要求建立较好的外部监督体系。

(三)银行理财业务制度不到位。首先,一些商业银行的高层,比如董事会、高管层,对理财业务的发展没有正确和明确的定位,没有真正树立代客理财的观念,只把它当做吸纳存款的一种替代手段、甚至有些银行把理财当作简单的高息揽存和变相房贷的业务。还有一些则作为加强流动性的手段,理财业务不够规范。其次,从内部因素来看,理财市场上从业人员的素质存在偏低情况,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外汇、基金、股票、保险、国债、信托等多个领域,因此,对从业人员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包括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资质条件等等,这样的人才在我国理财市场上还非常欠缺。从内控分析,银行理财业务一直没有将代客业务和自营业务很好地区分开来,虽然法规规定银行必须对这两个业务加以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做到。如何突破银行的内控瓶颈也是理财市场健康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从理财业务的开展中,在契约签订之前,银行业务员有义务告知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收益等信息,在契约执行过程中,也要及时准确地告知投资人资金的营运和收益信息。但从现在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来看,信息披露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首先,部分银行很少披露信息或对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例如,一些农商行、城商行以及外资行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在发行理财产品的时候,他们仅仅在各自的网站上公布一条简单的理财产品销售信息,却基本不告知这个产品之前的业绩表现情况。而某些外资银行则会对要的信息进行删选,如果理财产品到期收益较好,则现在信息,反之,则对到期收益不好的理财产品置若罔闻。其次,所有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存在产品信息不全、信息要素缺失这样的问题。其中,不公布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领域是所有商业银行受到的最大诟病,很多银行仅仅公布理财资金的大体投资范围,比如货币市场或者信贷市场。其实银行理财产品往往投资在多个不同的投资品或者不同的市场,如果银行能够公布不同市场的投资占比,投资者就能够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如何,但几乎没有一家银行公布这样的投资占比信息。第三,银行不及时更新产品信息,在公布产品信息时部分银行有较大随意性、缺乏规律性,不同理财产品公布的信息格式不同、详细程度不一样,更新时间不一致,缺乏规范性操作。最后,理财产品信息难找、难懂。有些银行网站设计比较复杂,首页没有明确的提示,投资者往往需要反复多次点击寻找才能找到,而更多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专业术语过多,责任条款过细,让投资者觉得晦涩难懂、难以理解。另外,在发展理财业务方面,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最大优势之一就在于投资者对于这些机构发行的产品信赖度最大,远远超过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正是基于这一点却发现,在近十年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都会出现片面强调“固定收益”忽视“预期收益”,其目的当然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但这样做的结果却是促使投资者对理财产品风险认识不够,尤其是对理财市场的信用风险认识不充分。

二、完善银行理财制度的对策思路

(一)健全银行理财市场法律制度。针对银行理财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和弊端,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法律制度。一是明确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和理财产品法律地位。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有三种:资产负债关系,如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此类产品适用商业银行法;委托关系,如委托理财产品,适用合同法;信托关系,如信托理财产品,适用信托法。针对上述三种情况,要尽快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主体地位,解决目前银行理财管理中存在的投资范围狭窄、投资方式受限、理财产品无法开户、理财产品不能质押等问题。二是借商业银行法修改契机,明确商业银行开办理财业务的合法性。现行商业银行法距离上次修订已经多年,期间银行理财业务从无到有,从有到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经营内容。受商业银行法部分条款的限制,银行理财并无严格的法律依据。建议在新的商业银行法中增加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经许可商业银行可直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允许银行一定的跨业经营,并对金融监管协调等进行修订。力争拓宽银行理财的义务范围,扩大理财资金投资标的,松绑投资运作限制,提升业务管理水平,以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三是可进一步考虑建立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目前国内理财市场上各类型的资产管理机构如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等并无统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了推动整个理财市场的有效和稳健发展,可考虑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或规章,要求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的资产管理在统一的法规下经营。通过这些顶层设计的推动,不仅要解决银行理财法律地位问题,还要解决各个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二)完善银行理财市场监管制度。作为一种外部约束的金融监管,其目的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其基本做法是利用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能够影响被监管者成本收益的方法,从而改变其行为方式。目前看来,对于方兴未艾的中国理财市场,必须构建银行理财监管制度,从而保证其健康发展。1.对银行理财进行进一步的监管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推动金融改革是监管的“一体两翼”。在银行理财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面对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咄咄逼人的竞争,本文建议监管部门以推动银行理财稳健发展为出发点,将维护金融稳定与推动金融创新有机结合,为银行理财业务创造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环境。可以按照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原则,遵照市场化监管的思路,避免监管过度和监管真空。在目标上,要明确理财监管的风险管理要求和合规管理要求。在手段上,保持合理的管理边界,既不为银行违规行为埋单,也不放任不管。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建设,为一致性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对银行理财实行准入管理、持牌经营、分级管理。可以参考国际资产管理业务对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持牌经营,要求银行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互隔离,建立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交易的监控体系,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产品设计能力不足、风险控制能力差、投资管理能力低的金融机构蜂拥进入理财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通过建立风险管理能力与监管许可相匹配的机制,实现监管对银行理财风险的动态管理。高评级银行相对于低评级银行在试办新的业务类型、发行新的理财产品、产品报告等多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先权或者自由度。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银行才可以持牌开展特定业务。例如,先进的大型银行做全牌照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投资收益类产品、债权、衍生产品、股权等,要求这些银行的运作模式、风险控制能力、人才队伍、信息披露、IT系统都达到很好水平。复杂的、简单的和做代销的理财产品对应不同类别的牌照,分类监管,有利于督导低评级银行向标准靠拢和明确改进方向,有利于提升整个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水平和加强风险控制,相应的监管制度建设便可以水到渠成。并依据现有的银行业技术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精神,通过细分业务类型与准入,将其纳入风险监管体系。2.营造鼓励银行理财创新的监管环境。与西方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我国金融创新相对较少。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稳健的以风险管理为基调的文化,与以创新为主要特征的理财业务完全不同,使得银行理财与其他类型资产管理机构相比,显得创新步伐不够快。创新是银行理财业务的灵魂,没有创新,银行理财业务不可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应对银行理财创新采取包容态度,积极引导、允许试错,去除对创新失败零容忍。建议监管部门在理财创新上加强管理:一是对现有创新工具进行综合考虑,从稳定和改革需要以及发展前景角度做一次评估,对于前景好的创新要形成制度规范以鼓励其发展,对不符合改革方向、不利于金融稳定的创新应该予以停止。二是积极鼓励创新。从理论上讲理财业务未来将囊括资产负债、交易及其衍生品在内的更广泛的领域。正是基于这样的市场发展趋势,保险,证券、基金行业已经率先针对理财业务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的机制,而且一些相关产品已经开始侵蚀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份额。此时如果不积极把握时机,趁势而上,银行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将有可能处于劣势地位。三是做好创新评估分析。建议监管部门分析和评估创新行为,并提出相关监管要求和建议。3.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协调。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首先,国家应率先做好该工作,强化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其次,由于理财产品的经营和运作涉及多个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外汇市场等,所以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就变得非常必要和重要了。

银行理财论文篇13

近年来,中国的国有企业严重亏损,债务/资产比高达80%以上,相应地,银行的不良资产比重越来越大,国有银行也进入了亏损的阶段。正因如此,国内外的许多经济学家和投资者对中国改革与增长前景的怀疑不断加重:中国的银行坏债问题比东南亚各国更加严重,东南亚各国陷入了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中国会不会不久也会陷入危机?中国经济的"金融风险"似乎成了世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在另一方面,许多人也认为,银行坏债问题已经存在好多年了,中国经济仍在增长,近期内似乎也没有陷入金融危机的危险。与此同时,从1998年起,中国政府采取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通过扩大财政赤字、增加发行政府债券来扩大基础设施投资。这种增加政府债务的作法,也引起了人们对中国经济金融风险的疑虑。 本文提出了"国家综合负债"和"国家综合金融风险"的概念,试图系统地回答以上的各种问题,对一系列经济现象和经济政策进行综合的分析。与此相关,本文也将对"坏债"的清理问题进行一些理论的分析,试图清理一下这方面的模糊认识。 一、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与政府债务 中国银行系统特别是国有银行系统的"坏债"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很高,这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准确的数字,只能根据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计。为了最大程度地估计风险,避免低估问题的严重性,我们采用目前见到的各种估计当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即估计不良资产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5%。 国有企业负债严重,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等,我们这里暂不详细分析)。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拨改贷"开始,政府几乎不再对国有企业投入资本金,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当然要有政府批准),无论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都是如此。所谓"国有企业",很多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国家财政的投入。 2.当企业发生亏损的时候,政府也几乎不再给企业以财政补贴,而是由国有银行对其债务进行延期或追加新债。发生亏损的原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营不善,也可以是社会负担(如国家抽走了各种本应留下的劳保基金等等),也可以是上级决策失误(有些企业根本就不该建),但只要发生了亏损,以前由财政出钱补贴的办法改成了银行追加贷款的办法,这是造成银行坏债增加的一个基本的直接原因。 这也就是说,银行坏债实际上起到的是"财政补贴"的作用。搞国有企业而没有国家财政为其注资和补贴,其结果必然是国有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这是"国有经济三位一体"的内在逻辑。在思考国有企业负债与金融风险的关系时,我们应该将财政负债的问题联系起来进行综合考察,将国企对银行的坏债视为"准政府债务",而将国企坏债和政府负债一起都算作"国家负债"。这一分析首先可以解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为什么中国有这么大的国有经济而政府负债却特别的低(政府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只有8%左右);另一方面是中国银行的坏债比重特别的高。 这里要明确的是,只有银行"坏债"才构成"国家负债"的一部分。因为只有"坏债"才构成社会和政府负担,必须运用某种国家权力(税收、国债、货币发行、国际融资等)加以处理。只要企业还能用自己收入付息还本,其负债则不构成我们这里所说的"国家负债"的组成部分。 在更加一般的意义上,即使假定不存在国有经济,私人企业和私人银行之间发生的"坏债",也具有"外部效应"或"公共性质",因为由银行坏债引起的银行危机、金融危机,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通常也要由政府出面,运用公共资源("纳税人的钱")加以处理。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如80年代的美国,当前的日本、韩国等),都表明了这一道理。无论如何,从一个经济整体的角度看问题,银行坏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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