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论文实用13篇

私募股权论文
私募股权论文篇1

二、私募股权基金对于区域经济的影响分析

1.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推动区域人才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公司可以通过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提供更加丰厚的薪酬水平,鼓励更好的教育环境,从而有效推动区域人才发展。基于这三个方面的巨大影响,使得业绩优秀的公司能够获得快速的成长,进而推动人才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过程。笔者通过对案例公司进行深度访谈,发现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十分关注企业的质量指标。

2.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推动区域科技创新,提供更高效的研发投入。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提高被投资者的创新意识:一是其为被投资企业确定了明确的创新重点;二是植入了有利于提高研发资金回报率的管理方式。这两种方式能够有效提升被投资公司在价值链中的地位,进而有助于国家创新政策目标的实现。本文中所选取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其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约为同性质上市企业的两倍半以上接受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公司其对于研发的投入资金约占企业营业收入的2%用于研发,与所选取上市公司研发投资相比高了0.9,这些受到投资的企业在研发上获得了更好的资金支持,同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督促企业将募集的资金投入到明确的研发目标,提高了被投资者的创新意识,推动了区域的科技创新。

3.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公司能够获取更好的经营业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尽管随着企业的发展,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研发、税费等方面的成本也随之增加,获得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仍能取得高于同行业未接受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利润增长率平20%,较同类未获得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高4%。而这些优秀业绩的取得,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功不可没。企业在获得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投入之外,还得到了私募股权基金经济与所投资的企业管理层的充分有效沟通,传递先进有效管理方法、更严谨的财务管理手段,促使企业实施高效的成本管理、信息技术、存货控制创造出的一个良性循环。同时,也会通过该各种手段帮助这些企业提升品牌影响力,通过提高这些公司的治理水平,有效的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

私募股权论文篇2

3、监管目标不明确部分学者认为,宽松的市场经济环境能保障融资便利,而融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不需要监管。但事实上,国外尤其是欧美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历史比较长,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多得多,监管制度反而比我国成熟以及严格。美国实行“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监管模式”。美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注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资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册登记等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私募发行”的界定非常严格,私募发行禁止在传统媒体和多媒体的传播形式,以及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进行广告。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中心,基金行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国政府。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成立的金融服务局,是英国金融行业的唯一监管者,它通过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垂直方式,间接达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监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严格监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机关,下设银行局、国际银行局和证券局,任何公司想成为管理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日本关于私募发行规定不能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外的社会公众转让有价证券,以及严格规定私募发行的意义是:只有在劝诱对象不满50人,且不用担心向其他多数人转让的情况下才是私募发行。

二、如何加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

1、明确监管原则

1.1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投资者不参与管理,投资者对所拥有财产只有所有权只能分享财产的收益,而没有使用权。相应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者从事经营管理,只享有工资,即管理费用。但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运行方式更需要强有效的监管力度,避免管理者对资金的不当使用,减少投资者损失,保证投资者利益。

1.2把握监管尺度。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史较短,仍处于摸索状态,因此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现象。各个监管部门要尽量避免多头监管、交叉监管,就监管范围达成统一,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定符合市场化运行的监管标准。

1.3三方协同作用。投资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三者的协同作用,通过三者互相制衡,实现三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的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内部控制机制、股权激励机制,不仅可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率,还能约束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行业自律要求各投资基金遵守行业准则,约束行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政府监管则是从宏观的层面上,以制定法律法规来指导经济的平稳发展,维护私募股权业的运行秩序。只有三方相互制衡,协同作用,才能够实现私募股权基金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营造出对社会公众众利益有益的外部环境。

2、成立统一的私募基金自律组织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向特定对象不公开募集资金的特性,政府和法律的监管不能很好到位,这时,行业自律机构的规范作用就十分突出了。自2007年起,我国相继建立了一些地方性的自律组织,但由于织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不能很好的整合行业,实行有效管理。所以有必要组建一个统一的、定位明确和职能清晰的全国性协会,赋予它行业规制权。政府就可以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很好的联系,调控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有利于推动该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该协会一方面能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另一方面还拥有维护属下会员的合法权益,制止业内不当竞争的作用。当行业发展中出现了重大问题,该组织还肩负着组织从业机构进行研究的工作,以及定期开展行业的国际交流,指导行业发展的重任。

3、培养私募股权基金的专业人才任何机构的的良好运作都离不开专业知识丰富的管理者,私募股权基金尤其需要投资知识功底扎实的专业人才。目前,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专业人才缺失,大量私募股权基金机构中都充斥着外聘人员。从当下看,出于投资者的信任角度,外籍人员占大部分的管理层不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很好的内部管理;而从长远角度来看,没有合格的属于本土的管理人才,使得该行业的发展没有自主造血能力,对外国的依赖较大,既触动了国家对大批量资金流动敏感的神经,又不利于自主发展。因此,加大对基金管理人员的培养势在必行。一方面,基金内部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组,筛选高素质人才,组建合格的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另一方面,在本行业中,逐步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市场,规范管理人才的录取。

4、完善监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基本法律问题方面存在法律空白。为了打击非法私募基金,有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使私募基金平稳发展。一方面,这套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的制定要基于现有法律制度,减少实际运行时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另一方面,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运作、退出的一系列流程必须有完整的配套机制。我们要做的是,尽快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只有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才能让行业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私募股权论文篇3

2.专业人才的匮乏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门多学科综合的跨界专业,不但要求从业者具备良好的行业理解能力、市场判断能力,同时也必须具备对宏观经济、企业管理等的基本的分析能力,同时,私募股权投资的成功还需要有强大的资本作为后盾,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是人才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高度结合的专业。其需要的人才可以大致包括市场型人才、管理型人才和投资型人才。然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某些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一些中小投资机构都存在专业人才的缺乏,对行业或企业的发展缺乏准确的判断,使得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是热衷于寻找即将上市的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一旦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其巨大的差价更进一步助长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的投机倾向,这种状况更加剧了私募股权投资界对标的企业无序增强哄抬价格的局面。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的解决对策

应该认识到,上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是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因此,应以发展的眼光和思路来对待,而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或者一刀切的方法,具体解决过程可以结合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以促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1.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保障退出渠道的畅通

丰富多样化的退出渠道是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条件,加快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改革股票发行审核体制,建立市场化的资本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与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不同,我国的资本市场呈明显的倒三角结构,处于市场底层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严重滞后,近年来国家在原中关村股转系统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的建设,使得我国的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迎来了良好的转机,目前,在“新三板”上挂牌的企业已经突破了1500家,市场规模有了大幅提升,但受制于交易门槛和交易规则的限制,目前市场的参与程度和活跃程度仍十分有限,仍需要进一步市场创新。与此同时,应该尽力打破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之间的障碍,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系统,完善企业的价值发现体系。

2.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首先是完善法律环境,应该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特点,建立专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基金的发起、设立、募集、投资、退出等多角度提供规范标准,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部门。其次,应在政策上进一步出台扶持举措,降低行业准入门槛,适当降低有关税率,鼓励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3.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发展的沃土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的规模、数量和发展状况,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根本。从美国等境外发达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看,创新创业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往往是互相促进,相伴相生的。离开了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首先必须推动中小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从政策层面和法律层面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降低创业企业的经营负担,减少政府审批流程和环节,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造一片发展的沃土。

私募股权论文篇4

(二)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而在金融危机之后,该问题变得愈加严重。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从科研开发到生产应用转化为生产力之后,才能体现出效益。而这个转化的过程,资金的投入至关重要。中小企业要实现创新,需要良好的融资平台的支持,而对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而言,融资的途径主要通过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借贷以及公开上市募集资金。但由于中小企业的资信较低,这两种方式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但非常困难。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质在于关注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重视中长期投资,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本金,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三)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长期性投资,注重的是使投资企业增值,所以会针对投资企业的特点进行主动性管理,比如对企业进行改革,根据企业的特点为企业定做一套战略性发展规划,并为其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营理念,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企业的效率。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可以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的潜在优势和能力。

(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金融法律创新的要求

高风险和高收益总是相伴而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并不能成为我们对其说不的理由。事实上,在我国金融市场灰色区域成长起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反证。海外发达金融市场的历史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即大凡成熟而繁荣的资本市场,无不活跃着另类的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们在市场比较沉寂之时给市场制造生机和活力,刺激当地市场金融产品的推陈出新。同时,它以特有的灵活性和敏锐性,无时无刻不在寻觅与检验着法律可能的漏洞与真空,以市场的力量促使法律规则的设计者时刻保持一种警醒状态,从而使我国的金融立法走向一个不断升级完善的过程。

(五)有利于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投资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财富不断增加,居民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对风险的认知能力增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是符合这一类投资者的投资产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使广大有实力的投资者有更多的投资选择,有助于解决我国现有理财产品匮乏、理财体系不完善的窘境,有利于引导我国居民的投资价值趋向,缓解我国居民储蓄高位不下的现状。

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最新发展和导向

(一)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体系,扩大金融监管范围

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于第四部分专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大部分的私募基金必须向SEC注册,由此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豁免条款。英国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HFSB)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强调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图用具有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的监管手段以及对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者的监管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制度。而英国风险投资协会了《英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指导方针》,该方针对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

美国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填补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空白,强制要求管理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到美国证监会注册,并要求其遵守相应的资本金、流动性等监管条件,同时还要求其披露基金交易和其投资组合的信息,以利于监管机构对其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而欧盟2010年《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也扩大金融监管的监管范围,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具体而言,针对管理资金超过5亿欧元或者管理资金超过1亿欧元、且依靠金融机构借贷维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全面监管,防止投资基金规避监管的现象发生;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并鼓励其采用上市的方法公开筹资,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增加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私募基金必须按照SEC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比如SEC要求私募基金必须披露所管理资产的规模、风险敞口、交易情况、杠杆的使用等信息。而SEC也会对以上私募基金的管理主体及其披露的信息进行专项或者突击检查,以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主体信息披露的成效。英国的《英国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所投资的行业和企业,应当定期向其披露经营操作的信息和相应数据,以便监管机构可以及时监控金融风险以及对经济的影响度。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现实困境

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市场机制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范不健全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缺少专门的法律规范支持。相关法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可以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提供法律依据,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法律性质、框架结构、监管主体、基金设立和运作均未涉及。而从现行法律框架来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依据,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集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等。但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只是规定了一个大体的框架,在实施上缺乏配套的操作性的细则,往往导致在实践中得不到切实执行。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

1.监管机构不明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范围大,涉及到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外经贸部、外管局、税务局、工商局等众多部门,国务院于2002年成立了由上述几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和解决创业投资行业的相关问题。但每个部门管理的领域不同,其关注点亦不相同,难免会造成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不同监管主体在监管原则和监管标准的不同,选择监管规则和标准相对较低的领域进行经营活资本观察2014/10动,从而获得因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监管而获取的超额利润。而监管套利的存在,将极大的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加金融体系运行的风险。

2.监管标准不统一

由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各监管部门为了促进本部门所管辖的机构进入PE市场,纷纷出台了各自的规章制度。以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监管为例,由商务部负责备案管理,而外汇管理局又实际监控对外汇流动性等具体操作细节,监管标准不统一,容易造成“政出多门”,各方的行政级别平行,导致一方很难掌握全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三)市场机制不完备

1.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与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相比,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本主要来源于政府、公司、个人等。美国主要来源于养老基金、捐助基金、金融机构、富裕的家庭;欧洲则主要来源于养老基金、金融机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机构不尽合理的问题。根据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研究报告显示,政府背景基金数量已占据基金募集市场的半壁江山。而由于国内机构投资者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投资取向,导致社会基金或者商业银行倾向于将资金投向大型或者成熟的行业和企业,而对于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甚少投入。另一方面,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存在诸多障碍。比如缺乏鼓励民间资金进入的政策法规,无法为民间资金进入私募股权领域提供合法保障。而且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受到限制,民间资本对于公共服务、社会事业以及高回报率的行业存在市场准入限制,无法进入这些领域。此外,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标准过高。上海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额最低不少于500万元,还有些地方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中介服务机构的缺乏

私募股权投资中介机构是指专注于设计、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和发展提供融资、财务、法律、自律管理等专业的中介组织。包括自律管理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复杂的资本运作,其运作和发展需要以上各种中介机构的穿针引线,降低交易成本,有效规避风险,提高运作效率。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相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风险—高收入的特质.相比,我国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的素质和数量相对较少,不足以担当帮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效运作、降低成本、促进其发展的角色。

3.缺乏有效的退出

渠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环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是否成功的核心环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和同业转售。首先,公开上市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佳的退出方式,这种方式的收益率较高,可以实现资本的流动和盈利。但是沪深两市的对上市的要求条件较高,尽管创业板市场已经推出,但由于其容量太小,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困境,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其次,由于我国PE并购退出的市场回报率较低,远远低于PE上市退出的回报水平,导致并购退出成为PE机构在公开上市退出无法实现后的次优选择。再次,根据CVSource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同业转售退出案例不足20起,该方式尚未成为我国PE机构的常规退出渠道。按照目前的投资退出现状,众多PE机构都存在退出压力,加上我国PE二级市场正在起步,这一退出方式仍然有较大发展空间。

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完善

进程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必须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该行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在此基础上,应借鉴境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与之发展相契合的监管制度和市场机制。

(一)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

我国虽然有《公司法》、《合法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但这些法律只能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组织形式方面的法律支持,而其他规范性文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集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等,或者语焉不详,或者过于原则化,或者没有针对性和可行性,且效力层级较低,无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明确的法律地位。而反观欧美国家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纷纷加强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立法。美国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和欧盟2010年《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都扩大了各自金融监管的监管范围,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鉴于2013年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规定了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问题,也就是说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纳入了我国的法律监管体系。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先由国务院尽快出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条例》,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并由国务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有规范进资本观察行合并、调整或废止,尽快结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序混乱的状态。

(二)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

1.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部门

从境外私募股权市场的经验来看,大多国家已经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美国将SEC作为其主要监管部门,英国则为金融服务局(FSA)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监管。鉴于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刚刚兴起,其相关的法律和市场环境发展不完备,且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范围很广,监管涉及的部门包括发改委、证监会、科技部、商务部、税务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等多部委,主管部门的不明确,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笔者认为应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部门,由国务院授权证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其他部门就自身管辖的领域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市场联系最为紧密,建议组建以证监会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辅的协调机构,并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商务部和外汇局提出建议,涉及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由发改委和科技部提出建议。

2.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

管理制度由上所述,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和法律市场环境的不配套,特别是我国处在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初期,为了防范和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查和注册制度。首先,在设定管理人资格时,可以借鉴境外的经验,重点审查管理人的投资经验、投资业绩、知识背景、相关的专业资格、个人信用记录等方面。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按照其申请的材料和相关的调查,确定其管理的业务范围、业务性质、管理资产的规模限度等。其次,对于审查合格、具备资格的管理人,应向监管机构注册。这样可以使监管机构有效的对其跟踪,对其中涉及的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保障私募股权市场的安全。此外,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初期,对于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该进行重点监控,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对于资金规模较小,投资人数较少的基金,只要不涉及国有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社保基金以及上市公司出资的,原则上只要备案登记而不必对其实行资格审查和注册制度。

3.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在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是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如同公墓基金一样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披露,而是要求管理人向其投资人披露信息,以满足其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所以,建议在监管制度中明确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和期限,而对于不披露或者披露不及时的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诉或者向法院。同时,建议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对于基金管理人的重大变化、基金投资组合的重大信息,应在一定期限内通知监管机构和投资人。

(三)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市场机制

1.拓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

在私募股权行业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建议拓宽私募股权投资业资金来源,逐步建立起一个包含金融机构、境外资本、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企业资金、富裕个人及社会闲余资金在内的多元化资金来源体系,丰富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发展。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初期,可以以政府资金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在市场发展的中期,逐渐以社保基金来主要的资金来源,然后在发展的成熟期,开放金融资金(保险资金和商业银行资金)、捐助基金以及民间资本作为其基金的主要来源。需要指出的是,应该重点完善民间资本的投资制度。其一,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资金规模分类管理。并切实降低市场准入的资金和人数标准,而且还应简化审核和批准手续。其二,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着重推动垄断行业的改革,扩大民间资金可以投资的领域。同时,健全民间资金投资的配套体系,优化投资环境和完善投资服务。其三,制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法律法规。以现有法律文件为基础,从立法理念上消除对民间资本的立法歧视,梳理并整合现行立法文件,修改现行不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相关规定。

2.健全中介服务市场体系

一是应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提供人员培训、制定行业自律规则、提供相关管理服务。二是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和资本运作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相关的中介机构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进行人员的交流和合作,不断完善诚实守信的中介服务体系,切实担当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角色。比如建立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丰富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追踪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提供评估和估值服务,同时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的转让提供基本标准,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和退出提供便利。

私募股权论文篇5

二、投资越来越专业化

过去十年,投资机构在投资领域上呈现多样化,不少机构的投资涉及到国民经济很多行业,IT高科技、国企改制类、消费类、文化类、节能环保等领域。未来,在投资领域上,投资机构的会更专注自己了解的行业,并在该行业做精做细。在投资阶段上,过去长期呈现“后延”趋势,增长期和PRE-IPO由于其投资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成为投资的主要阶段,未来,投资机构必须寻找到自己核心竞争力,在前期、中期、后期项目上实行全线覆盖和重点突出,在投资阶段上做精、做细。

三、退出渠道走向多元化

现有的退出渠道主要是IPO上市,未来的PE退出渠道将是包括IPO上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出方式并存。2005年以前,私募投资退出以在美国等海外股市上市为主。2005年以后,国内创业板和中小板主板IPO成为新的选择。随着中国新一轮资本市场改革的推进,2014年初中国股市IPO开闸,未来IPO退出仍然会是私募股权投资实现退出的重要途径。随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场外交易市场的培育,未来的三板也将成为PE机构实现退出的一个重要途径。并购的退出方式正逐渐兴起。一是IPO的高收益率会逐步下降,并购在收益率上的吸引力会逐渐加大;二是中国并购市场将日益走向完善;三是随着PE投资日益专业化,对行业有深刻理解,将逐渐开始在某行业内整合各方面资源。管理层回购(MBO)等其他新型退出方式也将日益出现和发展。

四、人民币基金已经并继续成为发展主流

在发展初期,受限于资本缺乏,创业支持资金主要接受美元形式,创业公司上市首选海外。根据清科统计,2002-2008年,人民币PE仅占国内PE资本规模的1/3、投资数量的40%、投资金额的20%。2009年,人民币基金迅速增长,在基金数量和募资总额上双双超过美元基金,在投资数量上占到投资总量的60%。人民币基金未来仍将持续快速发展。一是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导致财富效应日渐明显,中国已经告别资本缺乏的时代,大量人民币资金得以投入私募市场,使得人民币基金会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投资渠道;二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新三板、创业板等使PE退出能够较为顺利地实现,人民币基金避免了货币汇兑的过程,将更受到青睐;三是中国经济发展培育出一批行业精英和优秀公司管理者,众多本土GP的快速发展和成熟,以及外资GP转向管理人民币基金;四是人民币日益成为国际货币,获得世界认可,资本项目可兑换正在推进,使用范围更广。

私募股权论文篇6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经开始应用,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有私募股权参与,这些私募股权投资使被投资公司获得资金的同时,私募股权获得了股权,改变了股权结构,甚至是进入董事会参与企业决策。Thompson(1993)研究了全球4000多家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情况,认为私募股权机构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私募股权机构除了为企业提供生产所必要的资金以外,还将自己丰富的管理经营,资本运作能力及有关技术带入被投资企业,为企业提供全方面的服务,这一系列的举措不仅降低了自己的投资风险并确保被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研究发现私募股权在对企业投资的过程中,私募具有政府背景或是家族控股,被投资企业的业绩会有更好的表现。私募投资机构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促使企业成长,其决策管理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张晓蓉、黄蓓(2006)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资本市场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其在资本市场的地位、私募的融资渠道、运作程序等。以此对中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特别是私募股权对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提出建议。同时也通过实证证明私募股权投资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最后对企业如何有效、充分利用私募股权这种融资方式提出了可能会遇到的问题。Baker&Gompers(2003)认为,公司董事会中有私募股权投资参与对公司战略决策影响大于没有私募参与,有私募股权机构支持的公司董事会独立性较强,特别是私募股权支持的科技公司外部董事更倾向于聘用财务金融专家。Lerner(2002)论证了在私募股权市场中,政府背景私募投资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因为私募投资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私募投资机构具有个人背景的,为了控制风险,投资过于谨慎,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政府背景私募股权投资对其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投资,具有很大的示范效应,从而对于企业而言可以拓宽更多的融资渠道,同时在研究中发现我国与外国同时都具备政府背景的私募,外国私募投资机构在整个投资过程中运作过程相当规范,从而能更好地控制风险。回顾已有文献发现,较少有文献专门研究私募股权投资与企业成长性。张晓蓉、黄蓓(2006)通过实证证明私募股权投资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最后对企业如何有效、充分利用私募股权这种融资方式提出了可能会遇到的问题。研究结论主要是针对企业的业绩,是一个静态的指标,基于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专门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多角度探讨私募股权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促进作用,已求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做一些边际的贡献。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目前私募股权机构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已获得普遍认同。私募股权机构除了为企业提供生产所必要的资金以外,还将自己丰富的管理经营,资本运作能力及有关技术带入被投资企业,为企业提供全方面服务。私募投资机构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具有更强的人力管理水平和运营管理能力,从而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增值。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1:私募股权投资与公司成长性显著正相关

尽管企业的股权集中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降低成本,避免小股东“搭便车”行为,甚至能产生利益趋同效应,但股权集别是对于上市企业而言会产生严重的利益输送问题,特别在我国中小企业上市公司中,多数是家族企业,股权相当集中,大量存在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发生利益输送现象,在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的大环境下这一现象尤为突出。因此,股权分散对于解决控股股权侵害小股东的利益有明显优势,只有小股东和控制股东都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企业才会健康成长。私募成为被投资公司的重要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分散了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2:私募股权投资比例与公司成长性显著正相关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比一般的团体和单位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管理资源,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而言,拥有政府背景是否对被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自身的发展更有利呢?在私募股权市场中,政府背景私募投资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因为私募投资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私募投资机构具有个人背景的,为了控制风险,投资过于谨慎,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并指出具有政府背景的私募股权投资可以减低自身的融资成本和利用各种资源减低进入行业的标准。那么具有背景的私募股权机构对企业成长性的影响有何差异呢?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3:风险投资企业政府背景与企业成长能力显著相关

私募股权投资凭持有公司股权,为了尽快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绩效,从而相应提高公司成长性。私募投资机构通过股东大会选举或者直接进入董事会,管理企业日常业务,提出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公司董事会中有私募股权投资参与对公司战略的参决策影响大于没有私募参与的,因为有私募股权机构支持的公司董事会独立性较强,特别是私募股权支持的科技公司,做外部董事更倾向于聘用财务金融专家任职。私募股权参与企业投资决策,不是真正意义上经营企业,而是想顺利让企业上市,私募获得退出机会。Fried etal(1998)实证研究表明有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战略的参与度要远高于其它公司,因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4:私募股权派驻董事与企业成长性显著正相关

(二)变量定义 本文研究变量包括被解释变量变量、解释变量以及控制变量等三个部分:(1)被解释变量:总资产增长率,总收入增长率。借鉴大多数学者的做法,本文选择总资产增长率、总收入增长率指标衡量企业的成长性。(2)解释变量变量: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比例和私募背景。(3)控制变量。企业的成长性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果仅仅考察私募股权结构与公司成长性之间的关系而不考虑这些因素对企业成长性的影响,那么研究得出的结果很可能会出现较大偏差。鉴于此,参考了陈峥嵘(2005),向群(2010),金建培(2010)研究成果,本文选取了如下对我国上市公司成长产生影响的控制变量:第一,公司规模(SIZE):公司规模对企业而言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公司规模越大,拥有的资产规模就越大,融资能力增强,公司规模的度量在实证研究中一般有两个变量:企业营业收入总额,如万华林(2005),黄文华(2008)用主营业务收入的对数;企业的总资产。本文采用期初总资产的对数计算得出。第二,财务杠杆水平(LEVY):本文衡量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采用资产负债率。企业绩效和成长性受企业的负债水平的影响较大。通常认为,负债对企业产生破产威胁主要来自于负债和资金链的断裂、同时会引起债权人对其监督和约束。从而规范管理层的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业绩和成长性。第三,行业虚拟变量(IND):考虑到公司成长性受所处行业属性的影响较大,在研究是有必要将行业属性作为控制变量来考量。本文将全体样本公司分为制造业和非制造业两大类,制造业取1,否则取0。变量定义见(表1)。

(三)模型建立 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在控制前述变量后,构建了如下模型:模型1:assetgrow/revgrow=α0+α1×pe+α1×control+u;

模型2:assetgrow/revgrow=?茁0+?茁1×peration+?茁2×character+?茁3×control+u

模型3:assetgrow/revgrow=?酌0+?酌1×pe+?酌2×control+u

模型1用来检验假设1,模型2用来检验假设2和假设3,模型3用来检验假设4。

(四)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4年至2009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中小板326家企业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私募股权投资直接来自于前十大股东中披露的数据。全部由手工收集而来。其他变量的数据直接取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本文涉及的数据处理和假设检验全部通过EXCEL和SPSS15.0完成。326家样本公司以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为主,其行业分布如(表2)所示。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首先对投资支出模型各主要变量进行了初步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由于对数据进行了Winsorize处理,样本各变量数据分布比较均匀。

(二)回归分析 本文的回归结果见(表4)至(表6)。第一,模型1的回归结果。(表4)回归结果显示,不论采用总资产增长率还是采用总收入增长率来衡量企业成长性,在控制其他变量后,回归结果均表明有私募参与的样本组与没有私募参与的样本组相比较,有私募参与的样本组具有更好的成长性且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私募股权机构除了为企业提供生产所必要的资金以外,还将自己丰富的管理经营,资本运作能力及有关技术带入被投资企业,为企业提供全方面的服务,这一系列举措不仅降低了自己的投资风险并确保被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张晓蓉、黄蓓(2006)一致。此外,控制变量回归显示,公司规模与成长性显著相关,即公司规模越大,规模效应越强,公司成长性越好。第二,模型2的回归结果。(表5)是模型2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不论采用资产增长率还是采用总收入增长率来衡量企业成长性,在控制其他变量后,回归结果均表明私募持股比例高的样本组与持股比例低的样本组相比较,私募持股比例高的样本组具有更好的成长性且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因为股权分散对于解决股权高度集中带来的大股东与外部小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具有优势,在投资者保护较好的环境下,股权分散公司的绩效和成长性要优于股权集中。私募成为被投资公司的重要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分散了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私募具有政府背景的样本组与私募具有其他背景的样本组相比较,私募具有政府背景的样本组具有更好的成长性且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因为拥有政府背景的私募作为一种独特管理资源,可以从多个维度对企业产生效用,那么,政府背景同样会对企业从行业的进入及降低成本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并由此成为提高企业成长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吴斌(2011)一致。(3)模型3的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不论采用总资产增长率还是采用总收入增长率来衡量企业成长性,在控制其他变量后,回归结果均表明派驻董事的样本组与私募未派驻董事的样本组相比较,私募派驻董事的样本组具有更好的成长性且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私募股权投资凭持有公司股权,为了尽快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绩效,从而相应提高公司成长性。私募投资机构通过股东大会选举或者直接进入董事会,管理企业日常业务,提出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甚至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更换不称职管理者,以有效监督和约束公司管理层。本文的研究结论与Suchard(2009)一致。

四、结论

本文以A股中小企业板的32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用总资产增长率和总收入增长率衡量企业成长性,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与企业成长性的关系,结果发现,私募对企业成长性有重要的影响。有私募投资的企业与其成长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因为私募对企业投资时,具有流动性差、风险性高、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克服私募在投资过程中的弊端,私募在投资中持股比例均比较大,在样本公司中,私募平均持股比例11.1%表明私募股权投资占上市公司股权的比重较大,可以优化股权结构并可以参加股东大会投票选举和更换董事会成员来对公司管理层实施监控,从而掌控企业发展方向,这对公司的成长有积极的作用。私募持股比例与企业成长性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私募派驻董事比私募未派驻董事的企业更具有成长性;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政府背景与企业成长能力显著相关,与吴斌等(2011)的研究结论相似,具有政府背景的私募有助于获得政府、社会的支持及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惠恩才:《关于上市公司成长性分析》,《财经问题研究》1998年第4期。

[2]林乐芬:《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研究》,《经济学研究》2005年第11期。

私募股权论文篇7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资本组织形式,它从出资者那里募集资金,并把资金投向有高成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使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实现有效结合,能够促进整个社会创新水平的提高,带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弘扬企业家精神。政府引导基金是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政策激励方式,作用基理是政府设立资金,通过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待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后,政府抽回相当于本金的部分,将更多的收益让渡于私人投资者,以激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的引导基金从2006年开始设立,经过约6年的时间,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吗?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我们研究的目的不仅要回答上述问题,还希望通过政策建议真正使私募股权投资受益。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是反映其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规模,在学术界,常用的变量主要有私募股权投资额和投资的企业数量,由于获取数据的限制,我们选取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数量代表私募股权投资规模。关于私募股权投资规模的影响因素,除了引导基金政策之外,我们还考虑了GDP、产业结构、人力资本、开放度、税收优惠政策和区域内是否存在产权交易市场对私募股权投资规模的影响,基于1997年~2009年中国27个省(限于数据的可得性)私募股权投资数量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文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相关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提出研究假设;第四部分是数据来源和实证分析;第五部分是结论和建议。

二、 文献综述

引导基金政策利用杠杆作用撬动私人资本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从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Maula和Murray(2003)认为引导基金有助于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具体操作上应以间接参与为主,尽量避免直接投资于目标公司。Cumming(2007)研究表明政府引导基金为澳大利亚的私募股权投资做出了很大的贡献。Cumming和Johan(2009)认为设计引导基金政策时,考虑到如何才能激励更多的专业人士加入至关重要,比如对优秀的投资者给予支持,激励私人投资者增加收益。另外,目前的引导基金政策和私人投资者的最大化目标不一致也是实践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除了引导基金政策外,作为一种新型的资金募集方式,私募股权投资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Christian Keu-schnigg和Soren Bo Nielsen(2001)研究认为政府培育企业家精神,对设备投资给予补贴;在生产阶段给予产出补贴,都能有效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增进社会福利。Cumming和MacIntosh(2006)加拿大风险投资业税收激励政策,带来的资金的扩张完全挤出了私人投资。而Stefano Caselli(2010)则认为税收激励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有显著的促进作用。Bemard Black和RonaldJoilson(1995)认为证券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畅通的退出渠道。Cumming 和MacIntosh(2006)认为宏观经济因素(证券市场的状况、实际利率水平、GDP)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供给和需求,市场上的私募股权投资者宁愿在发达地区被合并,也不愿意投资到偏狭的地区。Gennaro Bernile,Douglas Cumming和Evgeny Lyandres(2007)研究了私募股权投资的最佳规模,认为其最佳组合结构和企业家及投资家的产出、努力程度、项目成功的价值、要求的首次投资额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引导基金政策设立以来对私募股权投资产生的影响,但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影响私募股权投资的因素很多。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是应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综合体现了一国的发展水平和经济状况。

三、 研究假设

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理论和我们对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为引导基金政策、税收激励政策、区域内是否存在产权交易市场、产业结构、人力资本、一个国家的对外开放度、GDP是影响风险投资规模的主要因素。下面我们将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关假设:

1. 引导基金政策。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基理是,政府设立引导基金,引导私人资金流向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以色列的YOZMA项目就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政府引导基金案例,1992年至今,以色列各类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数量和规模都得到了迅速增长。世界各国的实践已充分证明,政府引导基金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据此,我们提出假设H1: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有助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2. 税收激励政策。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对欧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许多国家制定政策激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除引导基金外,税收激励政策也是各国经常使用的政策之一,通过降低成本和提高收益两种途径来支持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因此,我们提出假设H2:税收激励政策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规模越大。

3. 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也是政府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常用的政策之一。学术界的研究表明,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会对其收益带来影响,从而影响投资规模。而区域内的产权交易市场通过为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来缩短并购时间,降低并购成本,增加收益。因此,我们提出假设H3:交易市场越发达的地区私募股权投资规模越大。

4. 人力资本。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对象是高科技创业企业,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大,对投资者素质要求较高。投资者需要有管理经营资本的知识和经验,需要有评估、识别、筛选项目的眼光和能力,需要有评估、识别、筛选项目的眼光和能力,需要有判断形势变化的远见卓识。因此,我们提出假设H4:人力资本积累越丰富,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越大。

5. 产业结构。产业结构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经济体的成熟度和发展状况,而私募股权投资主要是支持创业企业的发展,因此,产业结构至关重要。基于现有文献,我们选用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数量占总体就业人口的比重来表示产业结构(帅晶,唐丽2011)。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创业企业,尤其是高科技的创新,因此提出假设H5:产业结构值越大,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越大。

6. 开放度。开放度(FDI和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值)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开放度越高,越容易接触到国际前沿,从而更加有利于对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吸收。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发展才刚刚开始起步,需要引进大量的专业人士和资金,因此,提出假设H6:一个地区的开放度越高,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越大。

7. GDP。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项投资活动,需要资金投入,由宏观经济理论得知,货币需求分为三个层次:交易需求,预防需求,投资需求。从私募股权投资发达的国家来看,其资金来源中政府所占比重相对较低,大部分来自民间,也就是货币需求的第三种:投资需求,因此,社会财富的积累,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资本投入有重大影响,我们以GDP来代表社会财富。由此,提出假设H7:一个地区的GDP值越高,风险投资的规模越大。

四、 数据来源及实证分析

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我们研究的时间跨度定为1997-2009年,包括的省市有27个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和政府政策(税收激励政策、政府引导基金、产权交易市场)方面的数据由清科公司提供,实证中,我们将深圳的私募股权投资数据并入到广东省。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就业人口数和总就业人口数均来自中经网。人力资本中本、专科在校生人数和总人口均来自中经网。进出口总额和FDI数据来自中经网,GDP数据来自《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

我们关心的问题是引导基金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因此被解释变量我们设为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数,用PE表示。基于现有文献和研究假设,我们选取引导基金政策、税收激励政策、区域内是否存在产权交易市场、人力资本、产业结构、开放度、GDP为解释变量。政府引导基金使用虚拟变量FUND来表示,如果区域内设立了政府引导基金,则赋值为1,否则为0。税收激励政策用虚拟变量TAXS来表示,如果某地区对私募股权投资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则赋值为1,否则为0。产业结构用第三产业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来表示(STRU)。人力资本用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数与总人口的比例来近似地表示(HR)。开放度分别使用FDI和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来表示开放度,KFD1表示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KFD2表示FDI占GDP的比重。本文以GDP表示社会财富水平。据此,建立模型:

PE=Xβ+ε(1)

X=1 x11 … x181 x21 … x28… … … …1 xn1 … xn8,β=(β0,β1,β2,…,β8)′

模型中,PE是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数,X是代表一组变量的向量,包括引导基金政策、税收激励政策、区域内是否存在交易市场、人力资本、产业结构、开放度、GDP。ε是随机扰动项。采用计量软件eviews6.0,我们得出模型的拟合结果如下:

引导基金政策的系数是6.082 5,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引导基金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有明显的促进作用,验证了我们的假设。从实证结果来看,中国政府引导基金充分发挥了其杠杆效应,有效地补充了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产生这种结果,说明中国引导基金政策施行的绩效是值得肯定的,首先,政府引导基金直接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了一部分资金,有助于解决资金缺口的问题。其次,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机制中对社会资本的“利益让渡”,有助于吸引机构投资者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再次,先进入的机构投资者对其他潜在投资者发挥了示范效应,引导民间资本、国际资本流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

税收激励政策、产业结构、人力资本、GDP都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系数依次是-11.137 8、0.727 2、8.566 5、0.000 9,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表明这些因素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都有显著的影响。其中,现行的税收激励政策抑制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与我们的假设相悖,违背了政策制定者的初衷,我们认为其原因很可能在于中国目前的税收激励政策缺乏对投资者的激励,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从系数来看,产业结构和GDP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微弱,原因可能在于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宏观经济环境不是很敏感。人力资本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这是很显然的,无论是资金还是企业经营对人才的要求都是很高的。

产权交易市场、开放度都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这两个因素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没有太大影响。原因可能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和产权交易市场在中国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运行机制不成熟,彼此都难以满足对方的需求。至于开放度,涉及到引进资本和人才问题,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影响不太大,可能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各方面发展还不成熟,还没有很好地本土发展开来,对外资和人才还没有太强烈的需求。

五、 结论

基于1997年~2009年中国27个省市的面板数据,我们对中国引导基金政策和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政府引导基金政策的设立推动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2)人力资本和风险投资的发展显著正相关。(3)税收激励政策抑制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4)产业结构和GDP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有明显影响,但作用不大。(5)区域内产权交易市场和开放度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规模没有太大影响。

结合中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实践情况,我们认为在设计、运行引导基金时,如果能充分考虑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将会使引导基金政策更有效。私募股权投资在整个投资生命期中处于相对成熟阶段,市场相对成熟,各方面的规制也较完善,人才储备也有了一定的积累,可以考虑将引导基金设立为母基金,来引导私人投资,这样更有利于发挥其促进作用。引导基金的出资人是国家,在某种程度上面临主体缺位的问题,为了防止浪费和滥用,应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具体来说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管理机构将运作情况适时反馈,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实行政务公开,接受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和公众的共同监督,尽可能的防止腐败滋生。另一方面是对投资方的监管。投资投入后,要对引导基金的后续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但是要避免干预投资方的经营管理。

参考文献:

1. 刘生龙,胡鞍钢.基础设施的外部性在中国的检验:1988-2007.经济研究,2010,(3).

2. 帅晶,唐丽.中国产业结构变动对碳排放量的影响分析.长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1,(3).

3. 左志刚.政府干预风险投资的有效性:经验证据及启示.财经研究,2011,(5).

4. 邵同尧.风险投资的决定:因素分析与实证检验.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1.

5. 王松奇等.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4.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6. 刘志阳,施祖留.政府干预创业投资的经济学分析.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1).

7. 刘红梅,李国军,王克强.中国农业虚拟水国际贸易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引力模型的分析.管理世界,2010,(9).

8. 顾骅珊.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模式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09,(3).

9. 詹骞.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机制的形成、发展及改善.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2).

10. Christian Keuschnigg.,Soren Bo Nielsen. Tax policy,venture capital,and entrepreneurship,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2002,(87):175-203.

11. Lerner J. The future of public efforts to boost entrepreneurship and venture capital,Small Business Economics,2010,35(3):255-264.

12. 何小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13. 盛希泰.点石成金―PE开创金融投资新时代.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8.

14. 赵光明,郭金童.政府引导基金的准入机制构建.商业时代,2010,(19).

15. 焦军利.关于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比较分析报告.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34).

16. 梁圣义,秦宇.我国发展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模式研究.商业经济,2009,(24).

17. 王卫东.风险投资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金融,2006,(10).

18. 豆建民.风险投资:基于企业治理结构的分析.财经研究,2000,(10).

19. 夏先国.有限合伙在我国的现实意义.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6).

20. 谢商华.风险投资亟待企业法律制度创新.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6).

21. 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2000,(4).

22. 池洲,章俊.层次分析法在公路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价值工程,2007,(2).

23. 赵成国,陈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模式研究.上海金融,2008,(4).

私募股权论文篇8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自1985年开始,到目前为止经历了30年,根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活跃的PE/VC机构超过8000家,管理资本量超过5万亿人民币,而且由于参与者和资金的进入和累计市场竞争程度不断提升,投资压力和项目估值水平均节节攀升,无论在投资范围还是市场规模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已经实现了质的变化。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状况分析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的发展与现状

根据wind资讯中2006年到2016年10月份我国私募股权募集资金量和基金数量的数据(见图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在2006年到2008年之间呈现井喷之势,一度超过6000亿人民币的资金量。然后,经过了2009年的低迷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在2010年迎来了复苏,并且一直稳步增长。在2012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募集规模达到了4058.61亿人民币,募集基金数量更是在2011年达到了937个的历史高峰,但是在2012年,募集基金的数量和基金规模基本上下降了一半。在2014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才恢复了增长之势,2014年募集基金规模是2013年的1.24倍和募集基金数量是2013年的1.84倍。但是在随后到来的2015年,私募股权投资的募集规模再一次出现了下降,到2016年10月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只有2014年的五分之一。

Wind资讯上数据显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主要是创业基金(VENTURE)、成长基金(GROWTH)、并购基金(BUYOUT)、产业投资基金(INFRASTRUCTURE)四种,其中又以创业投资基金和成长投资基金为主,其中成长投资基金占比最大。夹层基金在2007年实现从无到有突破,但是与分级基金一样规模一直不大。此外,产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的基金份额也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并购基金的比例一直较低,在2012~2013年的规模急剧扩大近40倍(见表1)。

从募集资金的来源来看(见表2),在2009年之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上是以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为主,近年来则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资金上来说,融资来源已经在慢慢向中资机构倾斜。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在投资规模上(见图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在2006年到2016年总体呈现增长的趋势。虽然在2012年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数量和金额达到854.76亿人民币和1595个投资案例的谷底,但是在2014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恢复迅速增长。到2015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金额达到3623.87亿人民币的高峰,是2013年的4.24倍,投资案例数同样达到4519的高峰,是2013年的2.83倍。到2016年10月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规模却又步入下降趋势,比2015年高峰下降了近三分之一。

投资方向上,私募股权投资范围涉及电信服务、信息技术、金融、能源等各个行业,但是另一方面,投资的行业集中度较高(见表3、表4)。从2006年开始投资方向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到2011年开始投资方向开始偏向信息技术产业,特别是到2014年投资的行业基本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行业,其次是金融与可选消费行业。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发展

根据wind资讯的数据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的金额和数量在2006年到2012年之间一直处于稳定增长的走势(见图3),2013年开始出现快速增长,在2014年退出金额达到784.36亿退出项目数量达到707个,之后,更是在2015年退出金额更是达到了933.29亿的规模的顶峰。

退出方式上,2013年之前私募股权投资都是以IPO退出为主(见表5),占全部退出规模的近70%。2012年以后并购退出逐渐成为最大的退出渠道,2013年企业并购规模达到了2012年的2.4倍,2014年的并购退出规模又扩大到2013年的3倍。从2013年开始股权转让的规模有所扩大,到2015年股权转让退出的规模是2012年的3.15倍。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目前发展中的问题与建议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发展中的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和退出受市场和政策的影响较大。由于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市场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和规范的市场,所以受市场和政策的影响较大,比如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以及2014年新三板的扩容都造成私募股权投资进入阶段性的高潮;2012年中国证监会终止IPO政策导致私募股权投资由于退出通道的封闭造成募集和投资规模的萎缩,2014年恢复IPO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又再一次恢复了增长。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行业集中度较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无论是早期集中于金融行业还是现在集中于信息技术行业,投资的同|化严重,这一方面跟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关系,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私募股权投资高素质人,为了规避风险只能跟风投资。

3.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不完善。虽然经过2012年IPO暂停,通过并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模得以迅速的扩大,并且根据wind资讯的数据,这几年并购退出已经超过了IPO的退出规模,但是IPO退出仍然是私募股权投资最理想的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仍待完善。

(二)相关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健康发展的前提,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一个初步的监管体系,但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毕竟在中国发展的时间还较短,无论是在募集、投资还是退出方面仍然受市场和政策的影响导致波动性较大,所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完善,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的市场才能保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

2.积极培养私募股权投资高素质专业人才。私募股权投资有效运作需要高水平的投资管理团队,因为私募股权投资不仅对金融资本要求较高,对知识资本同样有比较高的要求,只有将两者有效结合起来才能实现较好的成。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学习国际成熟的投资经验和管理方法,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另一方面还要加强现有私募股权投资人员和团队的职业培训人员和团队的职业培训,在实践中培养本土私募股权投资与管理人才,最终形成一套属于自己的成熟的运作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达到不断提升私募股权投资从业人员素质的目的,从而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长久持续健康的发展。

3.继续发展多层次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私募股权退出机制。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得资本收益,完整的一个私募股权投资过程包括募集、投资和退出,所以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最后一个过程,是最终判断投资成绩的依据。为了完善私募股权退出机制,我国需要构建多层次产权交易市场,一方面加强创业板板建设,为私募股权投资的IPO退出搭建良好的平台,另一方面完善新三板挂牌交易系统,增强股权的流动性,并加快场外交易市场的试点工作,使之与代办转让系统有效衔接,这样可以拓宽私募股权的退出渠道。

四、展望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目前处于转型期,因此,我们要积极迎接挑战,走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建立起一套适合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竞争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化发展,这样才能为私募股权投资赢得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林杨赫赫.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现状与趋势研究[J].企业导报,2011年第9期:58-59.

[2]马宁.关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1年第12期:79-81.

[3]王熙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经济,2012年3月(上):90-92.

[4]曹攀攀,孟令国.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期:49-50.

[5]赵悦,谢群.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现状及发展建议[J].现代商业,2013年第13期:63-64.

[6]秦江.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现状及建议[J]时代金融,2012年第10期:259-260.

[7]雄赳赳,李凯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研究:现状、问题及发展建议[J].金融论苑,2014年第8期,185-188.

私募股权论文篇9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由于其特殊法律属性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表现为多种形式。通过理论与实践分析可以发现,其法律风险起源于法律关系的特殊属性上。具体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内容和救济途径几个要素产生的风险上。

(一)法律主体因素产生的风险

1.法律主体风险的表现

(1)私募方的主体特征复杂。在理论上,私募股权基金关于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有明确界定的[1]。例如,有限合伙中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简称LP)仅仅作为出资者而承担有限责任,资金运作人则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简称GP),承担经营风险。公司制基金也是类似的风险分配模式,投资者作为股东,仅仅根据其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业务(即投资业务)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业务起点高,多数私募股权基金规模并不很大,LP人数不多。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调查与谈判长期性、反复性,通常会引发PE投资者的高度关注。许多情况下LP都会参与调研谈判。基金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证,则在股权投资过程中法律关系进一步复杂化。近年来,私募基金试图通过“阳光私募”和TOT②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2],将基金投资人剥离于股权投资业务之外,确保基金运作的独立性。但是阳光私募和TOT同时带来的后果是基金的公募化。

(2)公司经营方的主体特征复杂。在私募方一些列优先权的“逼迫”下,经营方股权项下的各项权益都受到比较严格的控制。私募方将经营方与目标公司作为一个统一的投资对象来看待。例多数私募投资方在其业务调查中明确指出,经营方的经营能力、资质和进一步发展的前景,是股权投资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根据公司法理论,私募方的定位是公司股东,与经营方、目标公司是之间互相独立的法律主体。然而对于私募方而言,由于不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并且对于公司的经营的核心技术完全不了解。所以私募方试图通过一些列协议将经营者与目标公司绑定为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主体。

2.法律主体风险的特点与控制目的通过前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市场主体风险的产生和表现型,体现出两方面的特点:一是风险根源于定位差异。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参与各方,其自我定位与法律规范定位是存在差异的。投融资各方希冀从投资项目中获得的法律地位,与现行经济法规范赋予的“普通股东”是有很大差别的。二是风险承担呈现交叉性。私募方的主体性差,容易受到投资者等因素的介入,给目标公司与经营方以不确定风险因素;而经营方与目标企业的难以相互独立,对于私募方而言,又有失去对企业控制和知情的风险。针对法律主体复杂化所带来的投资项目中彼此关系的不确定,投融资双方当通常协定风险分散方案。在一系列投融资协议中,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化必须被限制。私募方要求经营方与目标企业形成一个利益高度相关的联系,以此来避免对失去对目标企业本身和企业经营状况的控制。相对而言,经营方更倾向于寻求一个相对独立的私募基金,这样保证投资者得专业和投资动机的纯粹,因此阳光私募和TOT日益受到关注。

(二)权利义务因素产生的风险

1.私募方优先权的范畴

(1)私募方优先权的确定。如前文所述,私募股权投资所利用的工具通常是优先权方式的普通并购,或者采取夹层并购。即使采取定的是普通股权的并购,私募方也会提出一系列特殊的权利要求。这种优先股权在设立时往往包括了利润分配优先、IPO补偿优先、退出优先等等,并且指定优先股权与普通股权的转换比例[3]。对于优先权问题,我们将在下文具体论述。然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律规范中没赋予任何股东“优先股权”。实践中对这种特殊权利如何确认,经常是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各方通过一系列协议予以确认。如何有效确认优先权,并使得所确认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则没有相关机构予以指引。此外,私募方对于目标企业经营获得的参与权并不关注,而是注重于保障在目标公司各项财务活动的知情权。如何通过协议来确认这种权利的取舍,还有待进一步分析论证。

(2)目标企业的特殊义务履行对于目标企业及目标且有的经营方而言,与私募方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意味着加重了其义务与责任。相对于普通的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目标企业的大股东和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更重,他们需要为公司的某项经营指标直接负责,需要确保私募方股权的可处分性。这些义务都很有可能会使他们以自己的股权甚至是资产承担责任。实际上,目标企业在被PE并购其股权,引入融资时,就已经做好了承担相应责任的充分准备。但是对于目标企业及经营方而言,最大担忧莫过于一系列协议约定所带来的额外法律风险。相关协议对其严格履职的约定,远远高于法定义务,因而经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极大增加。

2.权利义务风险的特点和控制目的从前文对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权利义务界限风险的产生原因和实践表现分析,界限风险的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风险根源于特殊权利要求的合法性和可能性。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双方对于某一方的特殊权利都是认可的,但双对于这些约定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十足把握;另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许多约定构想虽然看似可以极大控制风险,却没有可操作性;二是权利义务风险的承担者是并购业务双方自身。如果在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私募方所主张的一系列特殊权利无法得到确认和保障,则其投风险骤增;而目标企业经营者如果无法界定其权利界限,则难以保证其在企业的经营自。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有关各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界定中存在的有关风险,双方的控制目的集中在:首先,确保特殊权利义务约定的合法性;其次,确保特殊权利义务约定的实践可操作性;第三,确保特殊权利义务约定实现的可能性。

3.救济途径风险分析

(1)救济途径风险及其产生原因私募方与经营方所希望享有的权利,应该都在公司法框架内得以实现的。然而作为双方所特别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在将来需要寻求法律途径救济之时,将有不可预期的风险。在当前的司法体制审视下,私募方于经营方无非是公司共同投资人关系,双方的“经济纠纷”是否上升的司法调整的途径难以确认。例如,在双方一系列合同中所赋予的私募方的多项优先权利,由于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认知局限,很有可能得不到司法途径的保护。然而,上述的权利义务由于其特殊性,并不能保证这种安排和设定能够最终保障双方的权益。按说,在民商事法律规范中,“法不禁止即许可”这种权利义务的合法性应该是不受质疑的。但是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更多的具有经济法上的意义,即国家的监督和调控更加严格。这种未经法律规范确认的约定,如果被违反,则另一方如何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将成为问题。各方所握有的特殊权利“于法无据”将可能对其司法救济途径产生影响。例如,私募方如果认为自己所掌握的公司财务信息不够细致、全面,也难以通过诉讼或相关司法途径来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因为公司法上对于股东的知情权并没有做程度上的规定。

(2)救济途径风险的特点与控制目的救济途径风险的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风险来自于双方权利要去的特殊属性,外部原因则是由于法律监管系统和司法系统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缺乏接纳性;二是救济途径风险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双方特殊权利义务约定更加符合当前司法及其他救济途径,另一方面也对司法环境提出要求。救济途径风险的控制目的在于,每一项特殊权利要求都能够确定获得相应的保障措施。具体而言包括两个目的:一是每一项特殊权利要求因对方责任未能满足时,得以其违约责任;二是每一项特殊权利要求因对方过错未能满足时,得以追求其过错责任。

二、私募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分散机制

针对于上述可能的法律风险问题,私募方与目标公司都在寻求相应的风险控制与解决措施。对于目前广泛使用的优先权投资工具及其相应的风险控制体系,应当进一步予以健全与完善。

(一)以优先权利条款为风险分散工具

1.优先权条款的一般内容

如前文所述,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私募一方无论采取直接并购或者是夹层并购,都会向目标企业提出一系列特殊权利要求。对于双方达成的给予私募方优先的一系列优先权协议,我们称之为“优先权利条款”。基于私募方的特殊权利需求而设定的股权项下一系列具有有限效力的权益约定,使得私募方在不参与具体经营的情况下,基于自己股权权利的衍伸而进一步主张的一系列权利。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优先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3]:一是优先分红权,即私募方优先于目标企业其他股东(包括经营方)分红的权利。具体来说,目标公司分红额达到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之前,仅有私募方参与分红,超过这一比例其他股东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息;二是优先清算权,即私募方在目标公司清算时的优先分配权。优先清算权通常有三种形式,即无参与权的优先股、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和附上限的优先股。北星公司私募融资项目中,采用的是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条款;三是优先认购权。包括目标公司新发股份时的优先认购权和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出售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需要指出的是,私募方作为股东,具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所以其章程的约定,应该是相对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优先权的实现途径

如前文所述,我国公司法并不承认基于同等股权,某一股东可以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的权利。在立法没有修订之前,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双方通常通过以具体约定条款的方式实现优先权。一是以公司章程直接确定优先分红权。目前实践操作中,普遍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规定私募方的优先分红权。关于分红权的确定,公司法并未做强制平等的限制,而是赋予了股东自行确定分红比例的权利③。二是以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确定其他优先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但是缺乏可行的操作方案,法律效力的层级也有一定问题。三是利用离岸公司规避优先权限制。典型操作方法是,私募方与经营方共同出资注册一家离岸公司(如开曼公司),由离岸公司全资控股目标企业。开曼公司法有优先股权制度,私募方可以据此掌握公司优先股。典型的蒙牛私募融资项目中,摩根斯坦利、鼎辉和英联作为私募方,选择的就是这种模式[4]。

(二)以特殊权利保护为风险平衡方案

1.回购权条款

(1)回购权条款的内涵与应用范畴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私募方通常与目标公司经营方签订回购权条款,或称强制赎回条款。该条款是指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在约定时间未上市,则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以不低于投资价格的价格回赎其所持股权或要求原股东或管理层受让其股权或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套现,以保证其投资收益。该条款的目的主要是督促目标公司及其管理层力促上市事项的完成,以便私募投资人通过IPO途径顺利退出。一旦IPO遭遇挫折,则投资人权益则转向其他补偿[5]。天津市滨海新区某企业于2010年初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项目中,私募方与企业经营者确定了的典型的回购权条款④。B公司融资过程中,私募方K基金与公司经营方约定,B公司应在3年内完成上市准备工作,原则上5年内应当达到上市目标,否则公司经营方将以既定价格全部回购私募方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价格确定方案是,以股权投资项目实施时私募方的收购价为基数,每年上浮20%比例。届时B公司管理层应无条件同意。回购权条款的应用范畴十分广泛,几乎所有的私募并购项目都会使用回购权条款,适用范围也没有明限制。

(2)条款设置目标与完善

回购权条款的使用,为私募方构筑了最后和最基础的风险保障体制。然而该条款不可避免的两个问题:一是该条款在能否通过司法诉讼予以救济;二是在投资失败是,经营方实际上往往没有能力支付该款项。因而该条款更大的意义在于给经营方施加压力,以保障投资目的(IPO或达成相应指标)的实现,难以最终落实。为此,这里针对三个问题予以完善:首先,应当对回购权项下的溢价股权的回报予以规范。如前文案例中B公司经营方将向私募方承担的20%股权溢价,该水平还是相对合理的,可以涵盖私募方资金的成本并抵抗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具体以限定标准,本文认为,应参照向企业直接借款的利率上限为宜,即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其次,回购权条款签订双方为私募方和目标企业的经营者。如果经营者为自然人,应当追加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配偶)为共同签约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回购权的实现;最后,私募方不能与目标企业直接签订回购权条款(或合同)。根据现行公司法,企业无法回购自己的股权。即使可以通过减资来实现,其程序繁琐而复杂,也不利于私募方权益的最大化。

2.拖带权条款

(1)拖带权条款的内涵与应用范畴

拖带权条款,又称共同出售条款,即在法律文件中约定,在目标公司经营方出售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权时,私募方有权以同样的价位、条件和比例出售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拖带权不仅可以限制大股东的退出方式,也有助于私募方维持与大股东相同的股权变现能力。这种条款的目的在于保障私募方不会被经营方“抛弃”,一旦公司出现市场经营风险,某一方并不能因为提前撤股而豁免。拖带权条款在几乎所有私募股权投资项目中都会使用,是私募方与目标公司所有续存股东(并购后仍然持股股东)或者公司经营方所签订的协议。但是拖带权条款仍然存在法律问题。我国公司法上并没有相关制度,而作为私募方与经营方的约定,是不能针对第三方的。换言之,在实践操作中,一旦经营方出售股权即已成实,私募方不可能以此条款约束买方,也难以挽回损失。

(2)拖带权条款的控制目标与完善

如前文所述,拖带权的控制目标在于出现风险情况下,私募方不至于因出现道德风险,或者陷于孤立境地。对此,本文认为应当有两方面的完善:首先,拖带权条款应当附带违约责任。这是实践中许多私募方签订拖带权条款时所忽略的⑤。其次,与拖带权条款相对应,该条款(或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赋予公司经营者和中小股东跟随出售权。即被并购目标企业没有出现投资失败,私募方意图提前退出,则其他股东有权跟随出售,借以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3.反稀释保护条款

(1)反稀释保护条款的内涵与应用

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又称“反摊薄条款”,是一种用来确保原始投资人利益的协定,按照该协定,后来加入的投资者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能超过这些原始投资人[6]。反稀释条款一方面能够激励目标公司以更高的价格进行后续融资,另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双方能获得反稀释条款保护,可避免因目标公司进行降价融资而被严重稀释,直至被“淘汰”出局。通常私募股权投资的反稀释保护条款指的是:目标企业如果再寻求下一轮的股权融资,那么本轮融资的价格也要随之调整,与后一轮价格相持平。即私募方有权要求将自己的股权无条件增值,以保证增资后私募方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变。反稀释条款在几乎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存在,是私募股权投资必不可少的权益保护条款。但这种约定是存在法律障碍的。目标公司如果增资,而私募方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那就意味着其股权价值的增加。我国公司法认定,增资必须与真实的资金相对应的,私募方在没有新的资金投入公司的情况下,要求自己的股权比例与公司增资比例保持“同步增长”,是不可能的。尤其如果目标企业是国有企业,这种无偿的股权增长,依据《国有资产法》更涉嫌构成违法行为⑥。

(2)反稀释条款的控制目标与完善

反稀释条款的控制目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避免目标企业进一步融资,使得私募方并购的股权被稀释,从而无法获得期望的投资收益;二是避免私募方进一步投资,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股权被稀释,失去公司经营权。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障碍,本文提出以下完善途径:私募方与目标企业签订反稀释条款,约定目标企业不能寻求进一步融资。但这个约定真正的玄机并不在于此。因为这一约定有违约条款,即如果经营方促使目标企业寻求进一步融资,则构成违约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基数等于新增股份而导致私募方降低的股权比例的差额,违约金以股份形式支付。通过这一“曲线”,最终实现了私募方股权不被稀释的目的。

4.知情权保障条款

(1)知情权保障条款的内涵与应用

在目标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私募方对股权项下各项权利最为关注的是知情权的保障。由于不参与公司经营,私募方需要强化其知情权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便及时识别和规避风险。依据我国公司法,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相关资料都有查阅和知情的权利。但是私募方所希望掌握的信息远比公司法规范的更为全面、详尽。对于超出法定范围的信息,经营方拒绝提供时,私募方很难得到司法方面的救济。基于知情权方面的考虑,每一个私募方会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派驻一名董事,而不是依据股权比例来执行。这有利于经营方保持对目标公司经营的控制。

(2)知情权保障条款的控制目标与完善

知情权保障条款的控制目标在于,使得PE得以全面了解企业的所有经营信息。这种全面性的体现是,私募方可以根据自身任何需求,了解到目标企业的任何经营信息。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本文提供两种完善途径共参考:一种是,除了向目标公司派驻董事会成员之外,私募股权基金中该项目的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任目标公司监事会成员,以便利用监事身份对企业进一步监督了解;另一种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设立一个财务相关的咨询公司,该公司与目标企业签订顾问协议,咨询公司有权了解目标企业所有经营数据,对公司经营提供财务分析、投融资途径分析的支持。

三、市场风险的法律平衡机制

除了法律关系本身会带来的风险之外,私募股权并购的有关各方,尤其是私募方,更倾向于通过法律文件的约定,将目标企业的市场经营风险作进一步的分散与平衡,以达到对自身投资收益的最大保护。其中最核心的就是通过“对赌协议”分散和平衡市场因素所产生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及法律保障

1.市场经营风险及其表现

私募股权投资双方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多种类型的,从并购业务的各个阶段而言,表现形式是多样的[3]:一是并购交易阶段的风险,来源于目标企业。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的瑕疵,例如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合格,或者财务上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将直接导致私募方的并购资金损失;二是企业发展上的瑕疵,例如企业的发展定位、产品与产业链等核心问题导致企业无法达到上市或进入柜台(OTC)市场,则私募方的并购资金无法从企业推出,更谈不上收益;二是并购后企业发展的风险,这来源于并购业务的所有参与方,范围比较宽泛。首先,私募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目标企业经营方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如果无法合理平衡,将产生不可预期的风险⑦。其次,目标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不可预期以外风险也对公司的经营和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安全产生巨大影响。三是项目退出风险。私募方并购目标企业股权的最终目的当然是退出获取溢价,其首选方式则是IPO。但是无论是主板还是创业板IPO的成功率往往不高,而柜台市场(OTC)并不成熟,寻找接手股权的下家并不容易。

2.市场风险的法律分散途径

私募方面对的市场经营风险不可避免,这是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之一。仅仅来源于项目调查、评估、分析得来的经营数据和指标,当然难以对目标企业在未来市场发展中所要面对的各种风险作有效估计,更谈不上提出防范措施。所以私募方唯有将市场经营风险尽可能转移给经营方,以“不参与经营”为前提,通过一系列法律协议,要求经营方对其可能的市场风险提供补偿措施。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双方,面临多样的市场风险通常选择两个途径进行平衡和分散,在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收益的期望下,共同承担市场环境风险。一是分期投资制。这里指的是私募方分期投资并购目标企业股权,目前逐渐多的PE企业采取了这种业务模式。在一个框架协议下,私募方根据经营方对目标公司的改造和运营状况决定下一步的投资计划是否如期执行,并可能扩张或压缩下一步投资计划,以此给经营方造成经营压力。二是对赌协议。私募股权投资双方乐此不疲,实践也证明对赌机制是有限分担市场风险,刺激双方进一步投入于企业发展。

(二)以对赌协议作为动态风险平衡

1.对赌协议及其应用

(1)对赌协议的概念所谓对赌协议,或称对赌条款(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VAM),字面直译为“估值调整协议”。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表现形式,指的是由私募方和目标企业经营方在达成并购协议的同时,基于企业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进行的约定。当约定的情况满足时,私募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否则经营方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具体来讲,如果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够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某一额度,投资方在获得投资股份大幅增值的前提下,将向公司管理层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相反,如果公司经营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业绩指标,管理层则必须向投资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以弥补其投资收益的不足[7]。从对赌协议签订涉及的核心条款来看,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六个方面的条款,即除了以“股权”为筹码外,管理层和投资方之间还以董事会席位、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显示对赌。而外资投资者与国内企业的对赌协议主要采用财务绩效条款。

(2)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

关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前期理论界多有争议[8]。但随着并购业务的发展和对赌协议的广泛适用,其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已的合法性已经被广泛认可。而关于对赌法律属性,有观点指出它是一种射幸合同。但这种看法失之片面。射幸合同的本质是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约定⑧,典型的如保险合同。对赌协议中双方的最终的权利义务关系固然是不确定的,但却又严格依据。双方确定的对赌指标,一定是经过严密计算、反复商定的,而实现这一指标相当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目标企业经营方的经营状况。因此本文认为,对赌协议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从目标企业各项经营指标的对赌可以看出,私募方的认识在于,目标企业的价值不在于历史业绩,而在于未来收益能力,企业的各项有形、无形资产集中反映于收益指标上。但是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能力和真实内在价值,事先很难作出精确的判断,而经营方对为了目标公司的运营状况起到重大作用,因此私募方通过对赌分摊给经营方以更大责任。

2.对赌协议的风险及其对并购业务的影响

(1)对赌协议自身法律风险

在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环境和法律背景之下,对赌协议本身是蕴含一定的法律风险的。首先,国内复杂的融资市场环境使得对赌协议的市场风险本身巨大。急于融资的中小型企业往往过度包装各项财务指标,获取私募方的青睐,完成对赌的能力十分有限。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加剧,对于创业投资和项目投资(针对企业的某一项目而对项目公司进行并购,而非并购经营实体企业本身)而言,一旦对赌失败,私募方所获得的“对价”(股权、董事会席位)没有任何意义。其次,国内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对赌风险骤增。对于欧美PE市场惯常使用的优先权、可转换优先股等投资工具,我国公司法并不认可。而且跨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又容易引起我国反垄断审查的注意。

(2)对赌协议对并购业务的影响

对赌协议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仍然具有不可回避的风险。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双向对赌,必然引起两个方面结果即现金流的不确定和股权定的不确定。这种不确定造成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跨国并购对赌所引发的法律影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变更审查是不同于普通股权变更的,如果被外资私募股权投资,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则对赌协议所导致的股权不确定性难以通过工商行政审查;二是并购国有资产法律影响。如果私募股权投资的是具有国有股份的企业(例如凯雷并购徐工案例),则面临法律风险。国内法律制度不允许国有股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更不允许国有企业股权依据没有被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转移⑨。三是这种不确定行对IPO有很大影响。目前银监会掌握的政策仍然是,任何股权不确定的相关协议都要在上市前终止。原因在于担心IPO融资用于偿还对私募方的对赌。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如果目标企业临近上市,则私募方与经营方都力争采用现金对赌而非股权对赌。

3.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

(1)宏观上慎重对赌工具的选择

选择良好的对赌工具是控制对赌风险的基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选择良好的对赌模式,采取离岸公司渠道。在许多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案例中,离岸公司都是首选的并购投资渠道,例如目前国内最成功的对赌案例“摩根士丹利、英联、鼎辉与蒙牛对赌”。为规避实施对赌协议风险,设立离岸公司的最大好处就是使投融资双方具有相对自由的适用法律选择权。离岸法域(开曼群岛、BVI、香港等)一般属于英美法系,有一套适合私募股权投资有效进行的法律制度,如可转换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甚至更加便于离岸公司在美国、香港等资本市场IPO上市,以使融资方顺利实现对赌协议规定业绩,在融资企业创业失败时,私募股权资本也可通过并购等方式退出,减少风险。其次,良好的对赌工具选择体现在对赌标准和对赌标的的选择。目前普遍的对赌工具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但是这种指标有待进一步多元化,本文认为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品研发等等,都可以被考虑为补充的对赌指标。而普通的股权对赌,在某些意义上会失去意义,因此董事会职位、股份认购权甚至是现金都是很好的对赌标的。

(2)微观上注重运作流程的谨慎

私募股权论文篇10

(二)文献评述与假设提出国内外关于PE/VC对IPO盈余管理作用的研究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不同时期、不同的样本会得出不同的实证结果。并且之前研究的PE/VC多为狭义的私募,只包括风险投资,而本文研究的私募如引言部分所述,包含风险投资、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3部分,本文并不将私募与风投、创投等概念进一步区分,而是统一并入广义的私募范畴,因此,本文在研究主题上有了很大的扩展,更为全面。此外,本文进一步深入探究私募股权股东的具体特征会对IPO盈余管理产生怎样的影响,主要包括私募股权的性质和私募股权股东数量两个方面,外资私募和内资私募相比究竟谁对IPO盈余管理发挥更大的监管作用?多个私募股权股东和单个私募股权股东相比哪种情况下治理效应更好?本文首次研究这些问题弥补了该领域的空白。相对于外资私募股权悠久的发展历程,中国私募在组织形式和盈利模式上都处于相对劣势,尽管近年来内资私募在各方面越来越向外资私募靠拢,二者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但在知名度和活跃度方面,外资私募远远胜过本土私募,中国很多知名案例的背后都有外资私募的运作,如KRR、凯雷、摩根、新桥等等。内资私募相对于外资私募在声誉度上有很大欠缺。声誉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来说至关重要,是私募股权实现资本退出和再融资的根本保障。根据躁动假说理论(Gom-pers,1996),缺乏声誉度的内资私募更有动机通过一个成功的IPO案例去提高自己的声誉资本,建立在业界的威信,并且LUO(2006)也发现,一个失败的IPO会对PE/VC的认证作用产生影响,影响其之后入股企业的IPO进程,因此内资企业更有动机发挥监管治理效应,抑制盈余管理等有损企业价值的行为。另一方面,内资私募相对于外资私募有更多的内部信息,更加真实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也可以更多地参与企业的公司治理,因此可以更好地发挥抑制内部人盈余管理的作用,这与SharonP.Katz(2008)研究的信息优势与盈余管理程度的关系的结论也是一致的。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假设1。

假设1:相对于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资私募对企业IPO盈余管理的行为发挥了更强的监督和抑制作用。私募股权投资会对IPO盈余管理起到抑制监督作用(张子炜等,2012),那么是否有越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入股这家企业该作用就会越大呢?这种作用是可以叠加的吗?根据对样本的直观观察,对于某一家企业来说,如果只有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驻,该私募多为知名度高的大私募,而有多家同时入股的情况多为几家小私募。此外,一般认为多个股东并存时,彼此之间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但是,这种股权制衡机制并不一定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杜莹、刘立国,2002),因为具体还要看股东的性质,而且,当多家私募股权股东并存时,这些股东之间可能会存在搭便车行为(张秋来、黄维,2005),纷纷失去了监督的积极性,治理效率反而低于只有一个私募股权股东,进而提出本文的假设2。

假设2:相对于有多家私募股权同时入股一家企业的情况,只有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股对企业IPO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更大,发挥的治理效应更好。

研究设计

(一)样本介绍与数据来源本文以2003~2011年间上市的所有A股企业为研究对象,收集其IPO前一年的财务数据。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据起点为2003年,故以2003年为起点。此外,目前2012年企业年度报告尚未出具,故截止到2011年。剔除金融行业和缺失值后,共保留929个样本公司。其中,相关财务数据来自国泰安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和Wind金融资讯,PE/VC数据来源于CVSource。#p#分页标题#e#

(二)变量描述如表1所示,可操纵应计利润(|DAi,t|)为因变量,采用Dechowetal(1995)一文中修正的JONES模型方法计算,代表盈余管理程度。是否为外资私募(Foreign)、是否为内资私募(Local)、是否为多家私募(Multiple_PE)、是否为单家私募(Single_PE)为本文研究关注的自变量,其余为控制变量。

实证结果

私募股权论文篇11

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是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实现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突破口,而几乎所有的高科技企业其发展的关键时期都在起步时期,巨大的风险让许多投资者望而却步,缺乏资本血液的注入,使得大多数高科技企业胎死腹中。而新三板、新兴板和科创版市场的出现为高科技企业的健康融资提供了绝好的平台。自2006年新三板建立以来,许多高科技企业得以成功融资,其融资规模的增长也非同寻常,2013年新三板融资规模只有将近10亿元,2014年募集资金132亿元,而仅2015年上半年筹得资金就已超过317亿元[1]。新三板的迅速发展也带动了新兴板和科创版的兴起,进一步扩充了高科技企业的范畴,增加了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2015年战略新兴产业板和科创版相继提出,到2015年4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中有626家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超过企业总数的37%;而上海科创板也拟定于2015年9月推出,届时,更低的融资门槛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进来。然而新三板、新兴板和科创板中的企业毕竟是高风险的,公募发行不仅预期效果不佳,还容易导致其他问题。而私募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则非常适合新三板、新兴板和科创板的资金募集。私募股权投资是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通过私下募集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的融资形式。私募股权投资不仅能够降低交易费用,提高投资效率还能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提供价值增值等。

二、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新三板、新兴板、科创板市场中的角色

1.是风险偏好投资者的一种重要营利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方式与证券基金无异,低位买进,高位卖出,为卖而买,以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收益。其首要原则是最大程度获得收益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私募股权投资获得高收益主要依靠老练投资专家充分利用信息不对称发现机会,从而占领先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四种。基金的盈利分为五个阶段:寻求优质项目的价值发现阶段、持有优质项目的价值保持阶段、改善项目现状的价值提升阶段和发挥项目潜力的价值放大阶段以及适时售出项目的价值兑现阶段。其中选择优质项目是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阶段,选对了项目才会有较大的获利空间,因此,风险偏好投资者选择项目的时候往往事前进行了大量的跟踪调查。

2.是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一种融资手段

股权私募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可以说没有私募股权的资本市场是病态和残缺的资本市场。当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还在蹒跚学步时,西方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发展的如火如荼,在资本市场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数据表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GDP的比重还不到1%,但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年投资额可达到其国内生产总值的4%至5%,是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方式。只有资金充足、资本构成质量高的个人或投资机构才有机会被选定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筹资对象,因此,即便是私募股权基金募集面较窄,但其募得资本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较公募基金差。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变化,私募股权投资也衍生出了一些创新形态,比如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以及股债结合的组合型投资。这些创新形式满足了现代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而且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也是灵活应用金融工具的体现,是成不可阻挡的潮流。

三、私募股权基金在新三板、新兴板、科创版市场发展中的作用

1.私募股权基金能够降低交易费用

私募股权基金能够降低交易费用,不是因为这种形式的融资自设定之初就能达到此目的,而是私募股权这种投资形式偏爱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因此对投资项目的调查必不可少,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范围宽广,来源可靠的信息交流合作通道,这种虚拟通道的形成对投资成本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按所处阶段可将私募股权融资区分成:PE、种子基金、VC、天使基金等,特别是考虑到未来的收益,私募股权基金必然会格外关注种子、天使等基金的创新性和可信性。另外,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基金管理者会从公司财务和非财务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公司所从事行业的的活力、公司的未来成长性、公司成长的前提条件(包括调整策略,改善经营,资金投入等等)对目标企业进行细致全面和客观的调查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同时还有助于公司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方向。

2.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拓宽融资渠道

尽管近年来我国企业进行融资的渠道由于小额信贷的兴起而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但当下我国面临着资本不足窘境的公司仍然有八成左右[2],对于中小民营企业而言,正规渠道融得资金尤为困难。大面积的资本需求争抢着有限且嫌贫爱富的银行贷款,主板市场大起大落过后的萧条又让许多投资者变得慎之又慎,资本市场的供给不足已经给实体经济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对于对于大多数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唯有在新三板、新兴板和科创板上通过私募股权才能获取大额资金以维系其健康稳定的成长。另外,对于部分成长较快的企业,借助私募资本还可以完成并购甚至是杠杆收购。

3.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提供技术支持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利用其经验、人才储备和社会关系网络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以强化企业的发展。TheEconomist的调查表明:超过80%的中国高管认为管理技能是企业长足发展的首要因素。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丰富的并购整合经验和人才储备,能为为企业文化建设、管理系统优化、客户体验提升以及企业并购提供具体的技术支持,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只有优秀的企业文化、高效的管理系统和完美的客户体验才能驱动企业的长足发展,而私募股权基金在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还能通过其信息网络分享先进的管理技术,物色优秀的管理人才。

4.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拉动民间投资

私募股权基金拉动民间投资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产生作用:首先,通过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拉动民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人才众多,能将私募股权基金追逐利润的天性与国家的创新驱动战略通过市场机制完美结合,从而引领民间资本涌向高新技术产业,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合适领域。其次,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拉动民间投资。在促进传统技术、产业、成熟企业现代化改造以及二次创业等方面,私募股权基金能用产融结合的方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特别是在现代服务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消费服务业等产业,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大刀阔斧有所作为。再次,私募股权基金通过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拉动民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是其所在领域的专家,他们不仅资金雄厚,还具有强大的公关实力,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人际、企业、政府关系和支持,使民间投资得以进入银行、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等行业,突破民间投资渠道的瓶颈。最后,私募股权投资能够通过对治理结构的改善促进民间资本流动。公司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对其产权的明晰具有重要作用,解决产权缺位的问题,同时也可避免了管理层的短期化行为,进而改善治理结构,拉动民间投资[4]。

四、私募股权可能带来的风险

1.偿还风险

以低成本获得高比例杠杆融资是私募股权基金获取高收益的必要条件,因此私募股权基金颇为青睐高负债比率的杠杆融资。而杠杆使用周期长,参与主体庞杂,界定损失承担者非常困难,而其不确定性又会降低交易效率,放大偿还风险[5]。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之后,私募股权融资结构的弊端以及高杠杆融资的风险开始不断暴露,西方国家的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对其进行了反思[6]。

2.道德风险

在私募股权基金与企业反复接触过程中,诸多交易参与者都将了解影响所在交易股票价格的大量敏感信息,这就容易产生内幕交易。另外,随着资本市场的变化,整个私募股权基金的交易结构日益繁杂,参与方众多,也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这同样增加了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内幕交易的危害在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使得投资参与方有可能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其他非本基金经济主体,或者自己以内幕信息为筹码牟取利益,更有甚者,可能导致消息扩散致使相关企业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3.“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

基金具有约定期限及在约定期限内获取利益的性质使得私募股权基金并不倾向于长期投资,而寻求在获利后较短的时间内而将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获取利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行为的短期性可能可能导致市场内充斥以投机为目的的私募股权基金(劣币)而挤压以投资为目的的私募股权基金(良币)的生存空间。信息经济学利用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合理地解释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原因,所以,企业在与私募股权基金合作的过程中除了要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详尽调查之外,还应约束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权利,使其履行相关义务,不能盲目信任私募股权基金。

4.目标企业质量下降的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短期性导致了私募股权基金在帮助企业完成兼并重组后常常不是最关心并购企业的成长性,而是通过一系列的财务会计手段或再次进行兼并、重组、裁员等方式增加并购公司的账面价值和账面收益,从而制造出优秀的财务报表,然后将股权变现以最大限度的获取利益,最终导致公司质量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善。另外,私募股权基金还可能通过发放股利的形式掏空被收购公司,以获取远高于其投入的本金的收益。

五、政策建议

1.加强有效监管以防范风险

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没有统一的监管者和监管标准,甚至还有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未被纳入监管范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也没有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规却不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风险之大。原因在于相关机构并不监督和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风险和信息披露,而是制定和严格落实相关豁免条件。如若私募股权基金达不到豁免条件,则其不可被视为私募股权基金,应受集合投资类产品统一的监管规定约束[20]。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刚刚起步,不应受到过多管束而使之失去活力,因此,考虑中国国情和法律现状,现阶段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仍应以分头监管为主,待后期发展成熟,则应借鉴国外统一的监管模式。

2.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机制

对参与主体和运行流程的规范是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运营机制的主要着眼点。一方面,基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实际操作流向中的核心地位,私募基金的管理背负着较大的道德风险,因此在考核私募基金托管人道德标准的制定上必须要慎之又慎。例如,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后,美欧金融监管部门就着重强化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退出机制在私募基金运作流程的优化上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所以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退出渠道。根据历年来国外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只有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才是私募股权基金在资本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所以,现阶段,我国政府应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规范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机制。

3.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信托

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私募股权基金创新发展的必要前提,纵观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遍览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可以看到我国现有的信托制度及其发展趋势,为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提供了法律保证。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具有资金独立性和安全性、管理专业化以及运营费用低等优势,可以充分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财产的专一化应用,提升基金效率,另外,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还具有退出机制灵活、社会认可度高的特性以及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优点,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十分有利。

4.提供税收优惠营造良好环境

美国政府创造的对私募股权基金最大的激励是营造了一个良好的软环境(其主要通过税收来体现),这也是我国最需要借鉴的地方。根据美国的经验,中国可以效仿美国对进入高科技、战略性等新兴产业的私募股权基金减免所得税;另外,政府还可以从鼓励创造良好的股权投资文化入手引导私募股权基金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与增值服务;最后,还应该对于相应的会计、资信评级、财务顾问等一系列中介服务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进一步发展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王园园.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状与前景[J].时代金融,2008,05:30-32.

[2]赵骏,于野.论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的角色与作用[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1:103-113.

[3]鲁渝华,樊力,唐亮.远征: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战例[J].商界,2009,11:86-95.

[4]杨郁.论私募股权基金对民间投资的拉动效应及法律规制[J].求索,2013,01:199-201.

私募股权论文篇12

前言

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普通的权益性投资不同的是,投资方向是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即它投资的是股权而非股票,在投资后通过以更具优势退出价格退出所投资企业而获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这个性质客观上决定了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通过以下六种方式退出:上市(IPO);并购(包括一般并购,二级出售,如定向转让、公开招标转让等);破产和清算;股权回购(管理层收购,企业员工回购);股权置换(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借机套现退出);场外交易市场退出(二板市场,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现状

1.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迅速发展,规模不断增长

伴随着中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相应的政策扶植支持,创造出一大批优秀的企业,产生了利用资本市场继续做大做强的内在需求。另外在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大批企业面临着利用资本市场重组、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求。这些企业的出现和发展,给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越来越活跃,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同时,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给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蓬勃兴起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从2006年起至2008年在中国完成募集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到迅速的发展,无论是成立的基金数量还是募集资金都在快速增长,在2008年时募集的资金量更是创下历史最高纪录(611.54亿美元)。虽然在2009年起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不可避免地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的募集资金只有129.58亿美元的新低水平,但是从2009年到2011年时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再次得到快速发展。2011年完成募集的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有235支,为2010年的2.87倍,再度刷新2010年创下的最高创立数量历史纪录,披露募集金额的221支基金共计募集388.58亿美元,较2010年涨幅达40.7%。但是由于2011年在央行多次加息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情况下,市场的资金面偏紧,虽然基金的成立数量有所增长但是单位募集资金量却创下历年新低。

2.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益壮大已成为主流,平行基金逐渐崛起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初期,外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主导地位,无论是资金规模还是募集数量上都远超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济效益与运作观念逐渐深入民心,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速发展,从2009年起其募集数量已经超过外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PE界的主流。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在2011年完成募集的基金中共有人民币基金209支,同比增长194.4%,占比由2010年的86.6%微涨至88.9%,其中披露金额的195支基金共计募集234.08亿美元,同比增长119.2%,占比为年度总额的60.2%,较上年的38.7%涨幅显著。与此同时,外币基金的募集工作也较2010年加快了速度,2011年共有26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外币基金完成募集,同比增长136.4%,由于上年有大额基金完成募集,募资金额冲高,2011年外币基金募资规模同比下滑8.8%,到位金额154.50亿美元,占比也较上年的61.3%跌至39.8%。

在外币基金在中国投资尚存在一定限制的情况下,不少外资机构为深度参与中国股权投资市场,采用了平行基金的模式。采用中外合作平行基金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境外资金,因外汇管制所导致的进入难、退出难的问题,以及国内资金无法走出国门的困境。估计会在未来成为外币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中国的重要模式。

3.投资行业领域多元化

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2011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发生投资交易695起,其中披露金额的643起案例共计投资275.97亿美元,投资交易分布于24个一级行业。2011年投资热点行业按投资案例数前三名分别是:机械制造(61起)、化工原料及加工行业(56起)、生物技术和医疗健康(55起);投资案例数在30至50起之间的有:清洁技术、互联网、能源及矿产、建筑工程、房地产、电子及光电设备和农林牧渔。按投资金额方面,由于新华人寿年内获得多家机构注资,助力金融行业以49.25亿美元稳居各行业投资金额榜首。第二名为生物技术与医疗健康(35.75亿美元),第三名为互联网(25亿美元);投资金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分别有房地产、能源及矿产、连锁及零售、化工原料及加工、清洁技术和机械制造。由于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相关的产业扶持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紧跟政策动向,不再仅仅集中于传统行业。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建议

1.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高速发展受到政策的一定支持与鼓励,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一套完整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来保障。我国近年来相继出台如《合伙企业法》修订案等法律文件,但是还是存在很多局限性和操作不明确的地方。如《合伙企业法》规定,基金经理可以以劳务出资,但由于基金经理个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对基金经理会构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管理细则,以此来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位、资金来源、组织方式、监管等问题,使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有法可依。

2.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健康发展重要一环是畅通的退出机制以实现获利。但是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金融工具更是缺乏,基本上私募股权投资成功退出的最重要渠道就是IPO。在境内IPO的股票交易所虽然有主板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但是能在场内挂牌交易的只能是少数比较成熟的企业,绝大部分的企业因受上市条件限制都不能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交易。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场所和其他合法的交易场所。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因此通过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完善做市商制度以及一般产权交易将共同构筑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使得不同规模、质量、风险度的企业能以最合适的方式实现产权流通,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

3.加强培养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专业人才

私募股权投资不仅仅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更是知识密集型的行业。管理人才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业绩的成功与失败。对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达到培养人才的目的:一是我们可以积极引进在外国有丰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人才,鼓励其在国内创立或者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工作中培养本土的人才;二是引导有成功创业经验的企业家或者在大型企业中担任过高层管理的职业经理人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与专业知识可以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水平,也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三是选拔优秀的人才派往外国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四是加强现有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

4.加强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与行业自律建设

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来看,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最终监管部门会出现多头管理向统一管理转变。另外需要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由工商管理部门、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明确职责实行全面监管。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使行业自律组织能有效地约束和规范私募股权投资的运行。

5.拓宽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

发达国家的实践和大量理论研究证明: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基础性市场保证。从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构成看,应包括政府资本、私人资本、金融机构资本、社会保障体系基金等。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下,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狭窄,除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基本只有国有资本如产业投资基金和民间私人投资。导致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者数量较少、资金来源有限、资本结构单一,制约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因此可以续步开放养老基金、社保基金和金融机构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提供基本市场基础。

参考文献:

[1]曹攀攀,孟令国.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及对策探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2):48-50.

[2]张杰.基于后危机视角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方略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5):34-39.

私募股权论文篇13

私募股权基金(PE)作为一种作为对私有非上市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是经济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产物,兴起于美国。最早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追溯到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C),创立初衷是始于对一些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帮助许多科技型创业企业克服了融资障碍,并通过企业成长后的股权退出而获取投资收益。随着全球金融管制放松及创新加快,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更为迅猛,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的范围从传统欧美国家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扩散;另一方面私募股权的投资对象也从最初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矿业、能源类等传统性企业渗透。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方兴未艾,学者们对其的定义也是多样的。

结合国内外学者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本文把私募股权基金定义为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主要对非上市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退出而获利的私人募集股权资本。主要包括风险投资、收购基金两种类型。

二、 私募股权的理论演进

1. 私募股权基金理论的诞生和发展。对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是私募股权基金创立的初衷,因此最早的私募股权基金往往是以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的形式存在。对于风险投资的学术探讨始于20世纪70年代,但研究数据的获取难度也造成该领域最初进展相对缓慢。根据Gompers and Lerner(1999)的观点,风险投资被定义为专注于对私人持有的高成长企业的股权或股票进行投资的资本基金。在风险投资领域,最初的研究集中在风险投资的投资及退出过程、风险投资决策及风险投资家等几个领域(杨旭才,2008)。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资本扩展的需要,风险资本这种专注于早期科技创业企业投资的私募股权形式难以满足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伴随着全球并购活动的日趋密集,收购基金(Buyout Fund)这种新的私募股权基金形式开始盛行。

收购基金是专门从事收购业务的私募股权基金,在交易中通常采取杠杆收购(LBO)或管理层收购(MBO)等多种形式(Scholes, et al.,2009)。

根据Masulis and Thomas(2009)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第一次并购浪潮中,收购私募股权基金开始显露身影,而到了2003年~2007年的第二波并购浪潮时,收购基金更为盛行,但遭遇到随之而来的金融危机后,大量的并购交易被暂停或取消,收购基金规模骤减。

在世界范围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资本约为1万亿美元,其中约2/3为收购基金类型,投资杠杆规模一般为3倍~5倍。在本世纪初的高峰年,这些收购资金主导或参与了1/4的全球合并和收购(M&A)活动(Metrick and Yasuda,2010)。

收购基金一般为获得收购目标的控股或较大比例股权,往往采取杠杆收购等融资手段,并通过获取董事会席位来保障决策权利和未来收益。针对收购基金,目前的研究热点主要有:(1)收购基金能否给被收购企业带来经营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正向影响?(2)收购基金通过更有效运用被收购企业资源或剥离不良资产能否带来更好的企业绩效?(3)收购基金对被收购企业公司的员工利益的影响是积极还是消极的?(Wood & Wright, 2009)。

2. 私募股权基金的研究体系和主要问题。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处于一个交叉研究领域,不同学者对于私募股权研究的视角多样,研究内容也较为丰富,但系统梳理已有国内外研究文献后,可以把现有的研究体系划分如图1所示。

(1)融资及退出模式研究。

①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和融资是整个运营过程的起点。该过程中需要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向潜在投资者发起私募邀约,投资者认可管理团队及其投资规划并签订投资承诺书后才能完成。

Sahlman(1990)对于风险投资型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方式进行了系统研究,并指出虽然风险投资存在大型银行及企业的控制公司、小型投资公司及私人有限合伙企业等多种模式中,但是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有限合伙形式,占据了总量的2/3以上。在融资的过程中,风险投资公司充分利用联合更多的一般投资者而获取资源的集合,分散风险。该种融资模式也为并购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私募股权基金普遍采用。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