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实用13篇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篇1

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因能保证养老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故很多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根据路透社VentureXpert的数据显示,在2008年全球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养老基金占比达到25%,是仅次于资产管理公司的第二位投资者。近年来,美国联邦和州政府的公共养老基金、企业养老、大学养老基金和慈善捐赠基金都在私募股权基金上获得较好回报,未来会加大对其的投资。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委员会将1.2亿美元投资于二级市场私募股权基金paulCapitalPartners.爱尔兰也将其国家养老储备基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到2009年底已经累计投入616百万欧元,占总资产的2.8%。

三、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风险

(一)法律监管的缺失《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发展,但配套政策措施仍缺乏。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环境也相对宽松,无法达到预防风险、规范投资的目的。我国对私募的发展缺乏明确的指导,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也无法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二)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不能提供完备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利于有效防范风险。私募股权基金流动性较差,市场信息不对称严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退出机制的有效实现。当私募股权基金受到市场波动等影响进而造成我国社保基金的损失时,这不仅影响我国社保基金将来的给付能力,还会加重政府的财务负担,甚至最终会制约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缺乏有效的退出渠道私募股权基金流通性较差,再加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发展刚起步,柜台交易发展缓慢,产权交易发展很不稳定,导致了风险投资不易退出。目前我国国内基金退出渠道主要是兼并收购、股权转让以及企业回购三种,有限的退出渠道容易受到政策波动,缺乏稳定性。

(四)管理风险不健全的管理运营制度制约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增大了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缺少高素质管理团队和优秀经理人,缺乏相关主体资格的严格要求。我国大多数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没有系统的知识,监管也不完善。这无疑增加了投资的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影响了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五)经营风险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着投资对象单一、投资周期较长以及成本较高等经营风险。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不健全,为了社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私募基金更倾向于投资利润稳定的机械制造等传统行业。在这些行业中又大多投资成长期的企业股权,通常需要较长周期,增加了投资风险。

四、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控制

(一)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建立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正式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开展股权基金投资的相关政策。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政策制度和规则,才能保证社保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才能实现社保基金投资的有效激励作用,才能最终降低相关法律风险。

(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我国颁布了相应的政策制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也建立了相对独立、有效的法规和监管部门。国家社保部门也积极参与其中,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预防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现象的发生。我国还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公众监督机制和加强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做到"合理"监管,实现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篇2

(一)私募股权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前期准备工作就是要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但是部分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估值较低,导致投资收益较差,投资者难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的;民营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透明,财务监督机制缺失,导致企业价值估值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没有充分使用贴现现金流方法的优势,没有对财务指标估值方法和期权期货估值方法进行比较。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企业市场股票价值的重要性,没有根据公司股票的净现值或参考市场交易价格综合定价,导致企业的实际市场价值难以得到准确的计量,使得投资者难以辨别优秀企业,投资风险增大。

(二)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资法人内部的专业人员素质越高,资金网络越完善,投资者在使用私募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时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会越大。反之,就会给私募股权投资带来阻碍,降低投资收益,加大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可能会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带来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部分企业内部缺乏完整合理的信息支持体系,没有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和财务实力进行记录和分析,没有对投资者的资金状况、专业能力、可靠性和诚信程度等进行调查,也没有及时建立投资者实名档案,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不了解,给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带来风险,合约资金无法按时按量到账,呆账坏账问题时常出现。

(三)来自企业运营工作中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复杂的投资方式,需要花费投资者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投资者需要寻找融资企业,并和融资企业进行多方谈判,及时着手准备法律协议,再根据双方的协议来安排资金入账工作,这一过程通常会耗费投资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交易成本较高,需要支付大量的管理费用。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对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并要及时跟进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而权衡项目融资的盈利性、经济性、灵活性和降低风险的好处。在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企业要及时更新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降低由于技术故障引起的风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成熟技术还是创新技术,无论是那种技术都要注重风险防控,对项目技术、设备可靠性、生产效率和质量、产品设计和生产标准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价,识别控制技术风险。

(四)外部环境中的风险

根据公司金融相关理论知识可知,企业开展投资活动会面临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待不同的风险,企业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外部环境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带来系统性风险,企业内部风险即非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投资者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控或者管理,如果是系统性风险,则只能依靠国家从宏观层面入手,完善金融市场制度,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投资者往往不能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消除系统性风险。外部风险通常有政治风险、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等等,外汇风险又可以分为不可转移风险或者汇率波动风险。环境保护风险是企业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时,部分国家借口资源保护要求企业承担环保成本,进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损失风险。

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首先就要对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是建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风险的特点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预测风险的大小和破坏程度。企业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将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风险等级来制定风险防控的对策和方案。企业要了解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要明确风险事件发生涉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概率性分析方法对财务风险进行评估。企业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首先就要熟悉风险评估的内容,并要根据财务工作业务性质来选取风险评估指标。风险评估指标的选定直接影响到风险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选取不同的评估指标将会得出不同的风险系数,因此企业要合理选取风险评估指标,可以运用财务信息建立计量回归模型,采用OLS分析方法来分析各项指标对风险的影响作用,以便的得出有效的规范性分析,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风险管控工作提供依据。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时要重视风险评估方法的选取,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主观评分法、决策树法、层次分析法等,企业要结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情况来合理选择。

(二)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和重点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就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约束和导向作用,企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要符合企业总目标要求。企业战略目标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风险管理活动也要符合企业战略目标的要求。企业要在不同的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进行权衡,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选取最佳的筹资方式,企业要注重优化自身的资本结构,慎重使用财务杠杆,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其次,企业要明确财务风险管理控制的重点,要根据重点防控内容来选取金融工具,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企业的财务风险往往取决于投资的期限、流动性、投资项目的收益、企业资金周转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因素,企业在开展风险防控工作时要对不同经营环节中工作重点进行分析,因为企业在不同的环节和阶段有着不同的工作重点。

(三)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重视合同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控工作,要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要以风险识别作为风险机制设计的依据,根据风险识别得出的规范性分析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设计出风险分担结构。企业要重视风险管理工作的分配,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管理工作内容将权利和责任进行配比,将项目当事人作为风险分担的主要负责人。其次,企业私募股权风险处理的核心环节之一就是项目风险和项目当事人之间以合同方式形成的额对应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构建风险约束机制,保证投资结构的稳健性。企业可以积极构建风险约束机制,将合同作为风险处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之一,将风险管理工作具体化,保证合同效力运用的最大化,并以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多大程度的风险,使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得以规避。

(四)对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进行全程管理,完善内控机制

在不同的阶段,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手段是不一样的。在风险防控的前期阶段,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认真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要了解相关的经济法律和优惠政策,对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进行调研,设定不同的指标对投资环境进行等级评估,以便为企业做出最优的投资决策提供标准。在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营运阶段,企业要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建立市场跟踪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发展动向,对风险实行静态和动态的联合管理,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加速企业发展,在市场竞争中成为强者。企业要可以运用合同和保险等方式对风险进行管控,与其他私募股权投资一起分享财务信息,并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要确保资金的及时供应,创新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方式。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以上报管理层审核,也可以将风险外部化,实现风险转移。同时,企业要完善内控机制,做好内控工作,财务内控机制直接影响到企业风险系数的大小,内控工作质量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就会降低,因此企业要重视内控工作的作用,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控制。

参考文献:

[1]王怡靓.民营企业引入私募股权基金的效应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0(1).

[2]东明、陈浪南:私募股权基金的分阶段投资策略研究[J].经济经纬,2009(3).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篇3

据了解,这套名为《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由新区金融办和财政局共同拟定,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记者了解到,新区此次税收和现金奖励方面的力度前所未有。其中,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达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达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奖励。

另外,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当年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亿元给予500万元;30亿元给予1000万元;50亿元给予1500万元奖励。募资规模可按多只基金额累计,且开办费完全以现金形式给予,“这是其他省市都没有的优惠。”同华投资常务副总裁方健称,但由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类型众多、方式多样,因此本次实施企业开办奖励的门槛也较高,即企业注册资本需在5亿元以上。

“对于股权投资企业而言,这样的力度相当大。”在方健看来,这么做相当于给予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等同于金融机构的待遇,“以注册资本5亿元的公司制企业为例,500万元的开办费足够公司一年的办公费用。”

高管薪水最高补贴40%

除了开办费外,浦东此次还针对中高级金融人才引进,击出优惠重拳。对于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内的高管,按照其当年薪水形成全部财力的40%给予补贴;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位的骨干人员,按照其当年薪水形成全部财力的20%(即纳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

如果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5亿元、管理的资本达到10亿元的,给予高管每人一次性住房或租房补贴20万元。

这一激励模式被视为上海金融改革的一种新方式。上海市金融办主任方星海表示:“今后将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金融机构的高管和骨干给予直接的奖励。”

此外,在陆家嘴和张江功能区租赁办公用房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机构,也可获得一定额度的补贴: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在上述区域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给予1.5%补贴。

近年来上海企业成本高企,主要是土地房屋成本和人力成本。浦东这一新政,对私募股权机构来说,这两项成本几近于零。还有,公司一旦投资符合浦东新区所鼓励的项目且企业赢利,属浦东地方财政得益的一半还可返还给公司。这样优厚的条件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说,恐怕在其它地方再也找不到了。

离岸公司期待“上岸”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绝大部分的私募基金都选择了通过离岸公司的方式,以外资的形态进入国内。但这种模式给当地政府带来的问题是,很难监控这些资金的真正动向。就浦东来说,新区金融办对区内的银行、保险公司、交易所等都有专人专管,有着详细的统计数据,但对私募基金却无法有一个明晰的数字。

对大多数规模小、活力充沛的私募基金公司而言,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有三个。首先,最希望企业在低成本的状态下运行,包括税收、商务成本、运营成本;第二,最关心退出渠道;第三,最关注投资环境,尤其是政府对企业的态度。

业内人士认为,若想要吸引大量私募基金落户浦东,就需要有完善的政策和适宜的生活环境。尤其私募基金高管很多都是外省市乃至海外人士,要想将他们留在浦东,需要政府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家属户口入沪、教育及医疗保障、与本地市民相同的各类市民福利等。

据统计,自有限合伙制成为股权投资机构重要组织形式以来,浦东已成立有限合伙制基金45家,资金总额近34亿元。截至目前,新区拥有各类金融机构542家,约占全市总数的70%,吸引超过10万名金融从业人员在浦东工作。

政策鼓励风投发展

“此次《办法》的出台,很好地填补了上海在优惠政策上的空缺,相信将会吸引更多股权投资企业。”一位风投人士向记者透露。

有关专家表示,《办法》表现出新区政府鼓励风投、私募机构发展的政策导向,为促进建设金融机构和人才集聚高地掷下了重要砝码。日益优厚的软环境让浦东的“金融磁石”效应不断放大,今年,上海金融交易广场和上海证监局相继入驻浦东,以货币经纪、融资租赁、汽车金融为代表的新型金融机构不断涌现;以贝恩资本、安佰深为代表的著名股权投资基金相继落户;新华08上海总部、SWIFT和CFA协会上海办公室也在浦东开业成立。

“私募股权中心的打造,是为了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表示,目前PE已经成为一种新的金融形式,发展PE的过程即是不断完善金融结构的过程。

除了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对接之外,屠光绍表示,私募股权中心还将与上海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造相对接。“上海正在由传统的制造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PE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而通过PE和企业联动,通过鼓励PE参股、重组国有企业,上海也将改变国资比重过大的局面,实现企业的多元化发展。

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新区政府确有意选择在陆家嘴或张江建立一个私募基金集聚区,为私募基金提供更专业的服务,但地点等具体细节尚在商议之中。

抓住时机快速发展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篇4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方式相反,它是指通过私募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募集,它一般都是在非公开市场交易中进行资产或者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投资行为。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哥哥阶段的权益投资,例如创立资本、研发投资、增长资本、夹层金融等。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主体主要是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受资企业等。通过这些主体的积极参与,能够更好的保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 稳定性,提升该市场的安全性。它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具有一般金融工资工具所没有的的诸多优势,例如:专业治理优势、资金回报率高、资金来源广泛且安全性比较高等。但是作为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之一,它同样具有风险性,如果管理人员不能够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就会导致投资失败,进而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发展,严重时会影响到我国投资市场的正常运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流动性低、高风险性,投资专业要求强、信息不对称等,从而加大管理风险,提升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分析

1.系统性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存在系统性风险,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外部的因素而导致的一种外在风险,比如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和法律因素等。系统风险在一般情况下会对私募股权投资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这样的影响又往往不能够提前预知,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中国当前的市场投资环境以及制度环境还不够良好,主要会受到政治风险、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以及购买风险的影响等。政治风险就是指私募股权投资会受到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影响,如果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环境比较动荡,那么就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以及各个主体的收益状况,进而会影响到基金的收益。政策风险就是指国家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会间接改变证券市场的市场价格,进而会影响投资公司的投资效益。利率风险就是指在投资金融市场中它的收益状况会受到利率的影响,银行利率升高则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利益下降,相反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益升高。除此之外,系统风险中的购买风险也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为市场带来相应的风险。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推出往往是要通过回笼资金来实现的,但是如果出现通货膨胀,就会导致货币的购买力下降,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实际收益水平。

2.非系统风险

(1)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投资者会承担相当大的风险,他们主要面临的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在双方进行交易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来进行,进而会给其中的一方到来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样就会引起风险。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为没有明确飞法律规定,在进行募集时主要靠合同双方的信用来进行,这样也就加大了风险性。如果投资双方的信用度比较好,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性就会大大降低,但是如果信誉度较低,双方的风险就会增加。一般情况下,市场运行状况较好,投资的回报率相对较高,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合同来进行投资者回报,相反回报率会下降。而且我国现行的市场运行制度还存在不健全的地方,再加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外部又缺少相应的监督,最终会导致证券市场的投资回报率不稳定,加大投资设的风险。

(2)投资机构自身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自身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性,它与其他投资企业承担的风险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员工素质风险、信息收集风险、决策风险、财务风险等。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时,其操作企业一般都是人才密集型企业,所以员工的自身组织将会影响到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在进行投资管理时需要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分析,从而提升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在该机构中管理人员的经验以及视野等会直接关投资数据,如果数据分析不准确就会导致投资风险加大。信息搜集是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首要步骤,这样才可以更好的把握市场信息,在分析中找到最佳的投资方案,提升企业自身的效益。但是如果分析失败,也会导致投资的失败。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措施

1.投资机构的管理方法

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首先应该要熟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投资管理,从而减少投资风险,同时还应该要加大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找到科学的管理方法,进而实现投资的规范化。投资机构在进行管理时需要考虑我国投资政策,中国相关政策在不断的变化,加强对其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投资管理机构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严密分析,加大对市场动态监测,为今后的投资决策做好准备。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时,管理人员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为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奠定基础,保证投资回报率,同时也能够及时反映出市场变化信息。除此之外,在管理时,投资机构需要回避风险,优化投资组合。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系统风险转化和规避方案,进而来减少管理系统缺陷带来的风险,提高投资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在进行投资组合时应该要采用多种方式,对投资组合进行不断优化,减少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机构的收益率。管理人员在发现问题时需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关注国家政策,把握好政策走向,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2.投资者管理方法

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时,投资者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进而减少投资风险,提升自身的投资收益。投资者管理方法中首先需要投资者拥有比较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聪明才智,提升投资的管理水平。投资管理人员需要有自身鲜明的投资风格,及时把握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变化,减少投资风险的存在。其次在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合作时,需要保证对方拥有比较好的信誉。在市场竞争中,证券市场的变化非常大,所以在进行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员要明确投资理念,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这样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加有利地位,实现投资回报。第三,要不断优化基金治理结构。优化基金治理结构和积极的管理同样重要,每个企业在做好投资基金管理时也需要做好治理工作。投资者需要不断完善基金管理团队,完善基金治理的制度,进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利益。投资者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时同样需要健全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的效率化和精细化,最终保证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他们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风险。

四、总结

通过上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我们从中可以找到科学的管理方法,从而提升投资的效益,降低投资存在的风险。在投资管理中需要投资相关人员和机构建立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加大对内部和外部不利因素的分析,降低自身投资风险,为今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经验。

参考文献: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篇5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2011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达人民币2452亿元,投资总额达人民币1741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40.7%、165.8%,创历史新高。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中关于“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政策的落地和相关细则的出台,业界预期,到2016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将快速上升至人民币1万亿元左右。

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呈现爆发式的增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可观的存款和中间业务收益,并为商业银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带来契机,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受到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并得到迅速发展。但作为在我国刚刚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资产托管业务,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手段并不成熟,操作风险的暴露也并不充分。同时,随着国内一些地区出现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名而实际开展非法集资的风险事件,国家开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这一过程将必然影响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应引起商业银行的关注。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涵义与特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并以策略投资者的角色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与改造,最终以上市、转让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资金运作方式。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仅指专门投资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投资基金,而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泛指对所有IPO之前企业进行投资的基金,既包括前述的“成熟企业”,也包括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各阶段的“创业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资金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即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二是投资对象限定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但收益回报通常也较高。三是流动性较差,投资者不能随意抽回投资,基金的销售和赎回均由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四是全程封闭运作,透明度低,一般不对外披露投资信息。五是通常以策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注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快速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从本质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理财方式,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信托制以及契约制。目前我国认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有限合伙以及信托制。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的职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等服务的一种合约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的规定,原则上自2011年11月23日以后,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理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的托管职责一般包括:(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二)对所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分别开立账户,确保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及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性;(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基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基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进行监督;(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托管报告;(七)保存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每一个托管项目的资料单独立卷保管;(八)向监管部门报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的违规行为,协助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九)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表现

(一)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准入门槛低,且无统一的监管部门(募集规模达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国家发改委实施监管,募集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实施监管(有的地方是金融办、有的是地方是省级发改委)、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由中国银监会监管,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也非常宽松(主要监管措施是备案管理、年度报告及重大事件报告),导致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鱼龙混杂,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内控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低下,违法违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甚至少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股权投资骗取投资者钱财、涉嫌非法集资,或陷入了拖欠投资者款项的风险事件中。如果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未能甄别出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未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卷入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中,商业银行就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而面临法律诉讼,并影响商业银行的良好声誉,带来重大声誉风险。

(二)托管协议内容不完善

对作为公募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而言,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已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其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通常会采用标准化的合同文本,相对比较严密和规范。而商业银行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究竟应该履行哪些职责,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各家商业银行对此的认识也不统一。实践中,主要依据投资者签订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更多体现的是个性化,导致托管协议内容五花八门,无形中增加了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比如有的托管协议明确列明了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提示,一目了然,有的则仅笼统地规定托管银行负责监督资金的托管与运用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的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于不可归因于托管人的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有的托管协议则没有明确约定或表述含糊;有的托管协议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后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股权证书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有的托管协议则仅规定基金管理人提供工商登记股东查询表等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即可。

(三)托管账户管理不规范

托管账户,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后,托管银行协助其开立的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募集、管理和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代基金刻制基金章并由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和使用(独立清算模式),或由银行刻制“xx银行资产托管专户财务专用章”(集中清算模式)自行保管和使用,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账户开立和管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通常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来确定。实践中的几种做法包括:一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银行代为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印鉴卡预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和托管银行的名章,预留印鉴各自保管;另一种做法则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银行的协助下自行开立,但预留印鉴均委托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做法与对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相似。另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必须开立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托管专户,三者缺一不可,并全流程监督首期募集资金由验资账户到基本存款账户再到托管账户,许多商业银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际做法也不尽相同。

(四)投资监督职责履行不严格

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是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与主要投资于证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募基金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缺少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进行跟踪和价值评估,商业银行一般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合同(或复印件)了解投资情况,通常也不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主要采取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出资证明书或股权交割单等进行形式审查,缺少有效的投资监督手段,很难真正起到实质的投资监督义务。而且,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公募基金托管人承担的投资监督内容已有详细规定(包括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内容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承担怎样的投资监督职责,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内容形形。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一)明确基金客户准入标准,慎选托管业务合作对象

商业银行应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客户准入标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基金是否合法成立;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具有良好的运作经验和市场声誉:基金管理团队成员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基金投资方面与投资重点、投资策略是否清晰并建立科学的项目筛选标准和投资决策流程等。同时,要做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准入标准,审查和评估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人、基金的资质及合法合规性,全面掌握基金建立的背景、管理团队构成、基金存续期内获利的主要来源、可持续投资资源储量、内部治理结构、投资风险控制措施等多方面,谨慎选择托管业务合作对象。对在托管过程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违规承诺收益、向社会募集资金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者基金管理人多次出现违规操作,基金运作不规范,募集资金投向严重不透明等问题的,要及时、坚决退出,并向相关监管部门立即报告,以防范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二)分类完善托管协议文本,清晰界定托管银行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按照一定的标准(如按照对托管账户的监管方式进行分类,或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行业实施分类)梳理托管协议,形成标准合同文本,积极向客户推荐,以有效防范因合同文本使用不当而出现的操作风险。同时,商业银行要从保护投资者和自身免责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托管协议文本,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托管人对基金的运作及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约定“签订托管协议并不表明托管人对基金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也不表明投资者投资基金没有风险”;明确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托管协议约定处分投资股权及其收益的行为,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依据托管协议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出的任何指令,托管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前向银行提供投资相关法律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在划款后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有效法律文件,包括股权证书(或出资证明书)及加盖工商查询专用章的股东查询表、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股权交割证明等。对于投资监督事项和方式,应以统一的格式与清单的形式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防范操作不当的风险。

(三)出台基金账户管理制度,加强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篇6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所募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基金。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的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所募资金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的基金。其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上市公司股票、金融衍生工具等有价证券。

从广义上说,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是指对未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股权投资。从狭义上说,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指投资者购买一个未上市公司股权,并且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提升公司的实力,经过一段时期之后(通常是几年),再将公司的股权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以获取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程序是:基金管理人向特定的投资者定向募集初始资金,通过高杠杆融资获得后续资金,购买具有较高成长性的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并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管理运作,待所持股份增值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转让股权、管理层收购、ipo等方式退出投资,获取较高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作用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日益扩大。在澳大利亚私募投资与风险投资协会(australian private equity &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aval)2007年5月的一份研究报告中,通过对美国、欧盟、英国、法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有关数据所进行的分析,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国民经济、资本市场和被投资企业都有着非常大的积极影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国民经济的积极影响主要包括:增加就业机会;推动基金管理行业的发展;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和促进发明创造;为投资者提供更高的回报;提高企业利润率和扩大出口。对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并且帮助这些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帮助未上市企业上市,或者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债券市场的资金流动性,使更多的企业获得债务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协调利益

在企业中,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有时候会有冲突,基金的介入,可以帮助企业协调好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使得股东和管理层能够齐心协力,共同促进企业成长。

(二)保证经营目标的稳定

上市公司则往往在公众股东和各种媒体的压力下,追求短期利益,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也是一种短期投机行为。与之相反的是,私募股权投资更注重企业的远期价值和成长性,希望在投资后3到5年再获得高额收益。这样,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可以将投资用于开发新产品、新业务、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而不用太注重短期的盈利,这将能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详细的尽职调查

在决定是否对一个企业进行投资时,基金管理人要对企业进行细致全面和客观的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在财务和非财务方面的优势和劣势;公司所从事行业是否具有充分的活力;公司的未来成长性;公司成长的前提条件(包括调整策略,改善经营,资金投入等等)。这些调查可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也能帮助企业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明确发展方向。

(四)制定企业的发展规划

在详细的尽职调查之后,作为企业的新的股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能为企业制定出详细全面的长期发展规划,以提升企业的价值。这些规划的内容通常包括:强调销售增长和成本控制;注重现金流和盈利水平;侧重于企业的主要盈利点;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明确的投资计划,确保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以保证发展目标的实现;等等。这些计划,无疑会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改善企业的经营,为企业获取高额收益提供了保证。

(五)确保计划实施

私募基金投资于企业之后,会采取各种奖惩手段来确保投资计划的实施,同时,私募基金也随时根据市场情况对企业的发展计划作出调整,并且准确地执行以确保企业的盈利目标得以实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潜在风险

在推动各国经济增长、资本市场繁荣、企业盈利水平增加的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身所固有的风险也开始逐步显现,这些风险如果不加以控制,将会给私募股权投资这个行业、资本市场乃至各国国民经济带来不利的影响。下文将论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几个主要的风险:

(一)杠杆收购中负债比率过高

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基金通常要采用杠杆融资的方式来获取收购股权的所需资金。所谓杠杆收购(leverage buyout,lbo),是指收购方(基金)在投入少量资金(一般是收购所需资金的10%)之后,以被收购方的资产和财务作抵押进行信贷融资,从而筹得收购所需的资金,对收购目标进行收购、重组。在收购成功后,利用被收购公司的利润和现金流清偿负债。基金获得高收益的前提之一,在于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比例的杠杆融资。

在实践中,贷款人愿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杠杆贷款数额越来越高,而且随着杠杆融资参与方不断增加,交易结构也越来越复杂。根据英国金融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在2006年对英国和欧盟的一些银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这些银行参与的杠杆收购中,收购项目的平均负债比率高达6.41,最高的负债比率达到了14。而这些贷款,在有些情况下,并不是完全理智的。

负债比例过高的风险源于杠杆融资的制度缺陷,但造成负债比率过高的原因是银行对贷款机会竞争的结果。在实践中,基金管理人经常会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向哪家银行贷款。在私募融资当中,银行可以获得较高的交易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所以银行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这使得基金管理人有机会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贷款,并且要求银行接受较高的负债比率。基金管理人也经常向相同的银行贷款,银行往往不愿意破坏彼此的合作关系,因此也会接受基金管理人提出的贷款条件。

银行在提供贷款之后,往往会在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将应收帐款证券化并出售出去。有些银行甚至把所有的债权都出售出去,他们不在乎获取利息收益,而是通过获取发行手续费和其它费用获利。而对于债券的购买人来说,并没有意识到或者低估了这些债务的潜在风险。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从长期来看,不一定能够永远都以非常优惠的条件获得贷款,一旦基金的再融资面临困难,那么就极有可能会导致拖欠贷款。即使私募基金不需要在融资,那么在如此高的负债比率下,被投资公司需要承担巨额的利息,这会引起被投资公司的信用能力下降,也会增加拖欠贷款的可能性。

在目前的负债水平和宏观经济环境下,如果经济出现波动,或者经济陷入衰退,引入私募融资的企业拖欠贷款的可能性非常大。在杠杆融资过程中,贷款的周期性较长,参与者众多,交易结构复杂,有时还会使用债券等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当债务拖欠发生时,谁是损失的承担者,非常难以确定。这些不确定的因素也会影响到整个交易结构,可能会降低交易效率,放大风险。这将会损害到贷款人(银行)、债权受让人的利益,也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甚至会影响到金融行业的稳定性,进而给各国的国民经济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会发生像美国次贷危机之类的金融风险。

(二)市场操纵

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是股票市场的顽症,也是对证券市场损害最大的违法行为之一。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非常容易发生。更为重要的是,对这些行为的监管非常困难。

私募股权投资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开市场的交易当中。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会采用ipo的方式退出投资;私募基金可能会收购上市公司的某个子公司或者某些资产甚至整个上市公司。特别是有一些资本雄厚的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常同时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和公开市场的投资业务。在这些投资的过程中,交易参与各方会获悉大量的影响股票价格的敏感信息,这就容易导致市场操纵行为。

而且,由于整个私募股权投资的交易结构越来越复杂,参与方越来越多,银行、基金、咨询公司、自然人等等都参与其中,这就增加了市场操纵行为的可能性。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投资参与方极有可能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其他人,或者自己利用内幕信息牟利。

(三)利益冲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设计和业务操作流程的特殊性,使得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投资人之间、杠杆贷款提供方之间都可能发生利益冲突。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时,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要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并且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一定的投资收益。由于一个基金可能有数个投资项目,管理人可能会把自己的那部分出资投资于收益比较高的项目上,以分配更多的投资收益。管理人的这种选择性的投资行为,对投资人是不公平的。

投资人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通常管理着几个不同的基金,这些基金的发展阶段可能不同,例如一个基金尚处于资金募集阶段而另一个基金已经进入退出阶段。如果两个基金先后投资于一个公司,那么先投资的基金应该以多高的价格将公司股权卖给后投资的基金?如果先投资的基金延长投资计划对投资人更有利,基金管理人应该如何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的利益就发生了冲突。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过程中要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这样,如何将有限地人力资源分配给各个被投资企业,也是基金管理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收益最大化目标和被投资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也有可能发生冲突。

杠杆贷款的提供者主要是银行,而私募股权投资也为银行提供了一个主要的收益来源。根据英国金融监管局的一项调查显示,有的银行的50%以上的收入都是依赖于提供杠杆融资。但是,由于银行既为私募基金提供杠杆贷款,又为公司提供普通贷款,就有可能造成利益冲突。比如,在一个敌意收购项目中,私募基金希望银行能提供杠杆融资,而被收购方希望这家银行提供反收购的资金,如果收购双方都是银行的长期客户,此时,银行就会面临两难的选择。另外,私募基金通常要向多家银行贷款,这也使银行之间发生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的直接后果是损害部分投资人的利益,而长此以往,投资人将会对私募基金失去信心,整个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也受到阻碍。

(四)市场不透明

长期以来,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在信息公开方面,没有任何标准可循。私募基金的如何评估和公布业绩、公布信息的方式和范围,完全由基金自己决定。对于非投资人来说,可以获得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并且这些信息也不具有可比性。非投资人无法确切评估基金的资信状况,也很难评估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即使是对于基金的投资人来说,所能获得的信息也通常是复杂的、非标准化的信息。

由于信息不充分,没有经验的、实力较弱的潜在的投资人就容易做出错误判断,错过投资机会或者投资于不合适的基金。而对于投资人来说,由于不能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他们也无法准确评估自己投资的收益和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表现,因此就无法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确保投资能获得最大收益。市场不透明也给基金的评价机构带来困难,这些机构无法准确地评价基金的表现,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准确的参考。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非公开”操作,也容易导致市场操纵、洗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而由于信息不充分,监管机构往往无法对私募基金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管。

荷兰学者douglas cumming和sofia johan在2005年对荷兰的100家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银行、投资银行)进行了一项调查,较高的报告标准和较高的信息透明度,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增加机构投资者对私募基金进行投资的意愿。

在douglas cumming和sofia johan的另外一项研究中,他们提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该披露的信息的一些基本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基金应当在监管机构登记注册,使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制定最低从业标准的方式确保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从业资质;基金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以往的投资经验和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投资业绩,以帮助投资人评价基金的管理水平;基金应当定期向投资人公布基金的价值,以及某个投资项目的盈利状况;基金应当向投资人提供审计机构的详细信息;监管机构有权调查基金公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基金应当公布基金的管理费用和附带利益的数额,以帮助投资人了解基金的盈利水平,也为潜在的投资人和监管机构提供参考信息。

目前,各国的监管制度都没有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相关标准,这种局面无疑不利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五)非法集资

私募基金的一个很突出的特征就是它能为投资人带来比较高的回报,这一特征也极大地增强了私募基金的融资能力。私募基金的高回报率这一特征也往往被不法分子作为非法募集投资人资金的一个诱饵,很多不法分子以“股权投资”为由,以高额回报作为诱惑,广泛宣传,骗取投资人的财产。这一风险在中国体现得非常明显。目前,我国非法集资活动仍然处于高发态势,2007年前五个月,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集资诈骗案案件立了725起,同比又增长67.8%。非法集资的花样也不断翻新,首先就是经常以投资股权、入股、联营等形式骗取资金。由于我国私募基金方面政策法律的不清晰,对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资金募集方式、投资人资格没有明确的界定,社会公众无法准确辨别哪些私募行为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进而上当受骗。

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具有不规范的特征,表现为募集资金方式不规范,普遍采用“保底收益”或“保底分成”条款,迫使基金管理人倾向于采取操纵市场等手段来规避自身风险,这使得私募基金本身也常常处于非法集资的边缘。私募基金业内人士要求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业内人士表示,希望能够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对私募基金进行保护:“法律不仅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能够保护我们操作者的利益和基金的稳定性”。

结论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制度不明确,因此相应监管也颇为为难,过于放松会导致民间金融风险积累,过于严厉又会损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

根据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提升企业价值、增加投资者回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着突出的贡献,同时,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和外部监管环境的宽松,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隐藏了巨大的风险。监管部门应当正确地看待这些优点和缺陷,制定适当的政策,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篇7

私募股权投资起源于美国,在欧美国家已有三十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范围内的并购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中国,进入21世纪后,随着创业板和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日益增长,大量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迅速涌入中国市场,赚得盆满钵满。而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尚处于成长期,并且之前由于诸多法律及政策制度上的障碍,大多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随着近年来《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订,以及双重税收等制约的解除,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迎来了良好发展空间。可以预见,未来的几十年内,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将迎来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长。

私募股权投资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行为,在该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未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1]。在英美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实践中,由于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投融资双方对于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估计不一致,“对赌协议”应运而生。“对赌协议”是“估值调整协议”的一种通俗说法,是指资本市场上投资方与融资方对于企业的现有价值暂不争议,并共同设定企业未来的业绩目标,以企业运营的实际绩效调整企业的估值和双方股权比例。如果企业未来的经营达到业绩目标,则融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否则,投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2]。

“对赌协议”的实施类型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企业上市后投资方出售持股获利;二是股东向投资方无偿转让股权或者股东向投资方赎回股权;三是企业及股东向投资方提供现金补偿。但是,在这些“对赌协议”的实施中,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障碍和风险,笔者在下文中分别予以分析和阐述。

一、企业上市后投资方出售持股获利

企业在获得融资后成功上市,投资方在二级市场抛售股票,从而实现获利退出,这是对投资方最理想的投资退出方式。

但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拟上市企业的要求是股权清晰,股份没有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也有同样的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IPO前已发行的发起人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能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也不能由发行人回购前述股份。因此,企业申请上市前曾缔结“对赌协议”的,会被认为不符合上述规定。

因为“对赌协议”的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上市之后的重大股权变动,损害股民利益,因此,证监会要求企业在申请IPO之前,必须先清理“对赌协议”。根据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的信息,东方财富、东方微电等上市公司均在上市前进行了“对赌协议”的清理。因此,投资方想通过企业上市来实现投资退出,目前颇为困难。

二、通过股权转让实现投资退出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股权转让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和审批要求,因此以股权转让方式实施“对赌协议”时,需要注意有关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上的要求。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投融资双方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施“对赌协议”,没有法律障碍。但是,在以下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对股权转让做出了限制性要求。如果“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不符合这些要求,则无法实施。这些限制性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股权冻结期”内的股权不能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一年内,发起人不能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IPO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IPO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自IPO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另外,公司章程可以就这些人员转让股权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3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因此,如果“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发生在前述“股权冻结期”内,则无法得以实现。换言之,由于前述“股权冻结期”的限制,投资方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对赌协议”的意图将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利于投资方投资退出和权益的实现。

第二,涉及外资的情形下,法律对股权转让有特殊要求。从实体方面看,首先,股权变更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其次,对于禁止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后不能由外方股东持有全部股权;对于必须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后不能由外方股东或非中国国有企业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再次,股权变更后,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要求;股权变更后外方股东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除非因外方转让全部股权而变更为内资企业)。最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者转让股权须经其他各方合营者同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一方转让其权利义务的,也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从程序方面看,涉及外资的股权变更必须按法定程序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因此,若“对赌协议”的投融资双方,或者企业其他股东涉及外资,股权转让就必须依照前述特殊要求进行。不符合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就无法实现。

第三,涉及国有资本的情形下,法律对股权转让也有着特殊要求。根据《公司法》以及关于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本的,必须进行一系列的资产评估和申报审批流程,遵循规定的交易程序和方式,方能进行。因此,若融资企业涉及国有资本,则其股权转让并非一份“对赌协议”所能单独规制。

第四,触发反垄断审查条件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可能被禁止或附加条件。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允许或者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也可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并购涉及外资的,还应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对赌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达到法定标准,则必须进行并购的经济审查,涉及外资的还须增加国家安全审查。审查不能获得通过的,或者被要求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对赌协议”的实施将会受到重大影响。

第五,中小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能对“对赌协议”的实施带来法律风险。由于持股比例决定了公司的表决权以及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改变,如果发生大股东滥用权利,或者进行关联交易从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中小股东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害。因此,我国《公司法》在修订时增加了一系列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诸如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其中,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能对“对赌协议”的实施带来障碍和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近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而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在出现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等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同样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此外,中小股东不但可以对董事等高层管理者违法行为进行,而且对于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可以。

在“对赌协议”实施过程中,为了达到双方议定的业绩目标,大股东或管理层可能急于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将企业利润全部投入扩大再生产,而怠于及时分配利润。这种情况一旦触发法定条件,就可能引致中小股东提出股份回购请求,甚至提讼。因此,这方面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三、企业及股东向投资方提供现金补偿

有些“对赌协议”约定,如果企业未能达到业绩目标,则企业或股东向投资方提供现金补偿。著名的“对赌协议第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2007年海富公司对甘肃世恒增资,并与该公司及其股东迪亚公司约定:如果2008年甘肃世恒未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海富公司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不补偿,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2008年,甘肃世恒未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海富公司要求补偿未果,故要求甘肃世恒、迪亚公司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一审和二审分别做出了裁决后,甘肃世恒和迪亚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定,该约定使得海富公司可以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损害了甘肃世恒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该条款无效。而迪亚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甘肃世恒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3]。从此案可以得出结论,企业与投资方约定现金补偿,违背了投资风险共担的原则,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和同股同权原则,损害了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因而是无效的;而股东与投资方约定现金补偿,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源于英美等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被引入中国,并且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对赌协议”中一些英美法律制度下常用的条款并不能当然地被适用。投融资双方应结合中国法律,充分认识到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精心设计符合中国法律和现实情况的有助于投融资双方共赢的“对赌协议”条款。

参考文献: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篇8

1 私募股权在中国的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 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1-私募股权及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应用,杨棉之、姬福松)

最早兴起于欧美等发达国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与发展,私募股权在国内市场也日渐兴盛。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投资于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有369支,共计募集253. 13亿美元。

图1 2006―2012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总量的年度环比比较

来源:清科数据库2013. 01。

图1显示,随着私募股权投资概念在中国的不断深入,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工具越来越被更多的投资者采纳,使得2012年全年新募基金总量再创新高,但从去年年底开始,外部投资环境不稳、IPO趋紧,账面回报走低,使私募投资者信心受到影响。总体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

2 私募股权投资的结算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的结算风险是指私募股权注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后以IPO方式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并购、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时,因信息不对称、人为行为、技术错误、内部控制的崩溃、企业经营不当等原因导致企业上市被否或暂停上市,使得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受阻的风险。

2. 1 结算风险

一是对被投资方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最终决定了投资方在投资后企业中的股权比重,由于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出现的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方在后期退出结算时出现隐性损失。二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企业往往因为经营不当和赢利能力有限,当融资方不足额交收时,投资方有可能收不到或不能全部收到应得证券或价款,导致到期双方不能足额结算,由此产生结算风险。同时,融资机构内部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结算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通过贪污、挪用、内外勾结等方式非法获取投资者资金,亦可造成结算风险。

2. 2 结算风险产生机理案例分析

结算是一项综合性的交易服务,因而其风险类型和来源也是多方面的。本文将结合私募股权投资亿唐公司的案例分析结算风险的产生机理。

2. 2. 1 案例简析

1999年,刚刚获得哈佛商学院MBA的唐海松创建了亿唐公司,其“梦幻团队”由5个哈佛MBA和2个芝加哥大学MBA组成。凭借诱人的创业方案,亿唐从两家著名美国投资机构DFJ、SevinRosen手中拿到两期共5000万美元左右的融资。亿唐宣称自己不仅仅是互联网公司,也是一个“生活时尚集团”,致力于通过网络、零售和无线服务创造和引进国际先进水平的生活时尚产品,全力服务所谓“明黄e代”的18~35岁之间、定义未来中国经济和文化的年轻人。在亿唐网发展最鼎盛的时期,由于有数千万美金做后盾,亿唐网一夜之间横空出世、迅速在各大高校攻城略地,在全国范围快速“烧钱”,在短短一年内,亿唐仅在宣传方面的投入就高达300万美元,约2000万元人民币。

2000年年底,互联网的寒冬突如其来,亿唐钱烧光了大半,仍然无法赢利,第三笔融资已不可能。从2001年到2003年,亿唐不断通过与专业公司合作,推出了手包、背包、内衣等生活用品,并在线上线下同时发售,同时还悄然尝试手机无线业务。此后两年,依靠SP业务苟延残喘的亿唐,唯一能给用户留下印象的就是成为CET(四级、六级)考试的官方消息网站。

2005年9月,亿唐决定全面以前的发展模式,而向当时风靡一时的Web2. 0看齐,推出一个名为hompy. cn的个人虚拟社区网站。随后,除了亿唐邮箱等少数页面保留以外,亿唐将其他全部页面和流量都转向了新网站hompy. cn,风光一时的亿唐网站就这样转型成为一家新的Web2. 0网站。2006年,亿唐将其最优质的SP资产(牌照资源)贱卖给奇虎公司换得100万美元,试图在hompy. cn上做最后一次的挣扎。不过,hompy. cn在2008年已经被关闭,亿唐公司也只剩下空壳,昔日的“梦幻团队”在公司烧光钱后也纷纷选择出走。

2009年5月,etang. com域名由于无续费被公开竞拍,最终的竞投人以3. 5万美元的价格投得。

2. 2. 2 结算风险产生机理

根据结算风险的产生机制,其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或此后任何时间都不能进行足额结算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接收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数是尚未完全发展成熟的未上市企业。尽管这些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很大的增长潜力,但同时在技术、管理、市场等多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风险。使得这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不能成功在资本市场上市,投资者得不到预期的回报率,进而不能在预期的时间内与投资者进行结算。1999年正是互联网行业在我国迅猛发展的时期,亿唐公司的成立正是顺应了时展的大潮流,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和增值空间,是被行业所一致看好的,但是随着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加上亿唐公司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其无法赢利,不能按时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流动性风险。一般而言,并非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都能以上市套现退出作为良好的结局,更多的投资项目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上市或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转让等,或者股权难以短时间套现或只能以较高的折让价才能转让,从而不利于资金的流动。一方面,私募股权融资企业通常和多个私募投资机构签订融资协议,并且资金是分阶段注入;如果其中一方的资金未能按时到位,融资企业难免会出现资金问题,陷入经营困境。另一方面融资开发新产品的企业通常所需资金规模较大,但自身经营现金流入较少,极易出现资金链的断裂。亿唐公司的失败则是由于在互联网行业发展萧条时期,公司不能顺利赢利的情况下,不断通过与专业公司合作,推出了手包、背包、内衣等生活用品,并在线上线下同时发售,同时还悄然尝试手机无线业务,大规模的进军其他陌生行业,需要的是大规模的资金投入,而此时的亿唐已无法获得第三笔投资,导致其不能顺利支付这笔资金,只能变卖公司资产,弥补资金链的断裂,缓解流动性风险,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私募投资者结算风险的增大。

(3)运作环境风险。由于私募股权投资者和企业的资金和证券由市场中介机构予以保管,因此结算双方必须承担因中介机构欺诈、失职、破产、倒闭而带来的现金保管风险。目前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中,由于行业发展起步较晚,信息分布极不对称,投资方与项目之间缺乏有效连接。同时,由于我国中介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和法律的不健全,导致中介机构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使得交易双方不能顺利结算。

3 预防机制与转移策略

3. 1 加强私募股权基金对公司的监管力度

私募股权投资人在投资之前,应积极扩大对企业的参与度。绝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都不是被动投资,他们大都参与公司的管理。企业的董事会应由私募股权投资者选派的董事会成员所掌握,可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私募股权投资者在企业有重大的经济利益,其可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力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私募股权投资者需要掌握企业内部信息,要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干涉和监控,逐步消除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效防范结算风险。5000万美元绝不是一个小数目,所以按照常规,DFJ和SevinRosen至少应该参与公司的关键决策和财务月报,即亿唐的任何关键决策都应经过投资者和创业企业家投资决定,当创业者在重大决策方面出现失误时,风险投资应及时提出制止;亿唐应该向投资者提供财务月报和公司的报告,使投资者及时而准确地掌握亿唐的收支,避免亿唐出现资金链危机。但是,从亿唐的“烧钱”及战略选择上,DFJ和SevinRosen并没有为亿唐建立起有效的财务和战略防火墙,从而导致了结算风险的产生。

3. 2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结算运作机制,加强经营管理

从亿唐案例中可以看出,这些具有海归背景的创业者,面临着管理理论、经验本土化的问题。一方面,他们学的是西方的理论,其分析的案例也多基于西方较为成熟的市场环境,在良莠不齐、竞争无序而激烈的中国初级互联网市场,其则眼高手低,对资金的运用不合时宜,使得结算风险日益扩大,最终引发连锁反应,使得公司破产。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创业者对商业化运作缺乏经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其破产率远远高于大型企业;另一方面,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不健全,没有完善的信用监督机制,导致私募投资者不能顺利得到应有的回报,结算风险陡增。一方面,要建立资金的预算管理体系,全面预算作为一种控制机制和制度化的程序,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收入纳入到严格的预算管理程序中,同时也要加强对企业结算的审计与监督,做到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加大对企业内外部结算的管理。

3. 3 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篇9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近年来在中国金融领域非常热门的话题。但由于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缺少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和研究,使得许多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尤如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所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中国又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的形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且对未上市企业直接提供资本支持、以未上市企业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

实际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是随着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逐渐进入而发展起来的。2004—2006年期间,国外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纷纷进入中国试水。2004年美国新桥资本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17.89%的股权,是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第一起收购案例。以此为发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渐趋活跃。2006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内地共有129个投资案例,参与投资的机构数量达77家,整体投资规模达129.3亿美元。

2006年至今,继国外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纷纷进入中国试水之后,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产生,中小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进入中国,现在形成了国内外大中小基金的全面发展阶段。可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发展前景明朗、最具有吸引力的一个领域。因此,如何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与基金进行密切合作以拓展业务、增强竞争力,是每家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课题。

目前,商业银行与基金的合作方式主要是以个人银行业务作为基础,拓展上下游产品价值链条,从而实现以商业银行为媒介的基金产业链整合,提升金融服务的增值空间。但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毕竟未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调整,商业银行在与其合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何应对相关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应高度关注的一件大事。

一、商业银行在选择与之合作的基金发起人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所谓基金发起人(以下简称“发起人”),是指以设立基金为目的,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步骤来达到设立基金目的的机构或个人。通常,发起人是由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来担任的。在基金的发起过程中,发起人要负责起草合伙协议(信托文件或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同时,发起人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在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基金受到损害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发起人的地位将发生转化,通常会转化为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的股东、信托受托人或普通合伙人等主体)。因此,发起人在设立基金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起到关键作用。而选择什么样的发起人与之合作或者说如何避免因选择合作对象不当而产生的损失(如基金未能设立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和声誉损失)是商业银行与基金合作应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商业银行开展相关业务所必须完成的开篇之作。如果对将要与之合作的发起人选择不当,则银行不仅不能得到合作利益,更可能因此陷入纠纷的泥潭。

应对策略:银行应审查发起人的资质、相关(信托文件或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在确定上述内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后才能决定与之合作。

1.认真审查发起人的资质。当前,中国法律法规对发起人的资质没有明确规定。但从谨慎角度和适用最相近似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出发,我们可以参照相关政策、地方规章关于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规定来审查发起人是否具有设立基金的资格和条件。具体可参照《天津市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14条、第15条中的关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规定:(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2)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能力;(3)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4)主要出资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5)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二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五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经济管理经验。

商业银行经审查认为发起人符合以上规定后,再进行以下的审查。

2.审查发起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募集文件。参照《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审查发起人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是否载明了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

特别要注意的是,发起人应在募集文件中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否则银行不应与之进行合作。因为基金的特点之一就是投资风险较高,如果发起人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银行作为协助设立基金的一方是很难说没有责任的。

3.审查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根据《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基金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涉及须经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因此,如果拟设立基金的投资方向是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的,或以股权投资名义而实质上是以变相贷款方式开展业务的,因其蕴涵了一定的潜在风险,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银行应谨慎选择与这样的基金合作,以避免将来发生违规风险。

二、基金募集期间服务中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由于募集渠道的不公开性,使得基金募集信息传播空间狭小,往往只有“圈内人”方可获悉。而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的金融机构,掌握着大量中、高端机构投资人和个人富裕客户信息。发起人在募集过程中离不开商业银行在客户资源上的大力支持与协助营销。因此,商业银行与发起人合作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发起人借助银行的丰富客户资源招募投资人以募集资金。而银行也可以利用发起人的这一需要开展大客户营销,一方面可以提高银行对大客户的增值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取得丰厚的中间业务收入,与基金实现共赢。

商业银行协助基金招募投资人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是:(1)商业银行未经客户的允许,擅自向发起人提供客户的信息资料,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关于“为客户保密”的法律规定。对策:商业银行协助发起人募集资金,应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发起人委托的基础上,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或者授权后方可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使双方达成相关协议。(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的募集活动必须是非公开的。如果商业银行以公开方式协助发起人招募投资人,则会违背私募募集的本质要求,从而产生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对策:商业银行和发起人不得通过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招募通知,而应通过个别通知、直接沟通的方式向特定客户发出募集资金的要约邀请。(3)招募对象为自然人客户的,该客户不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对策: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自然人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应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提供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该金融资产证明应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因此,银行在协助发起人选择投资者的时候,应注意审查自然人投资人是否能够提供相应金融机构出具的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如客户不能提供,则不能向发起人推荐。(4)发起人未向客户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或向投资者承诺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的法律风险。对策:商业银行作为居间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若发起人未向投资人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或向投资者承诺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商业银行应及时制止,否则会因违反《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而承担赔偿责任。(5)银行发起人募集资金,投资人因信赖银行的信誉进行了投资,一旦发生投资损失或基金管理人违规进行股权投资,客户可能会要求银行对其投资损失与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对策:商业银行不宜作为发起人的人与其合作招募投资人,而应与发起人订立居间合同,明确银行与发起人之间为居间关系。银行仅向发起人提供其掌握的客户资源(事先应取得客户的有效授权),即仅向发起人提供与特定客户订立募集资金合约的机会,而自身不宜以发起人人的身份与投资人订立募集资金合同。否则极易因商业银行的销售行为使投资人对发起人的信誉及能力产生过分信赖,客观上也增加了发起人的信用等级。另外,发起人募集资金目前尚未被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且不在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之内,有超越经营范围之嫌。

三、商业银行在担任基金保管人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基金不仅有着投资方式灵活多样,受托主体专业性强等优势条件,在基金资产的保管方面,还引入了资金保管制度。所谓资金保管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由专门的基金保管人(以下简称“保管人”)保管基金资产。所谓保管人,是指与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订立委托保管合同,利用控制基金资金账户的优势条件,对基金管理人利用该账户中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开展投资活动进行保管和监督的人。实践中,担任保管人的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独立保管机制的安排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人设置了一道资产防火墙,可以有效防止资金滥用现象。

资金保管业务作为一项中间业务,管理费收入颇丰,并且可以带来巨大的沉淀资金(增加存款),因此该项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使得各家商业银行趋之若鹜,但是作为保管人的银行,要承担的义务、责任也是不容忽视的,隐藏的法律风险也是相当大的。

银行作为保管人的保管职责通常为:(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负责对财产的净值进行复核、办理有关基金财产的登记等日常事务、在基金终结时进行收益清算及资产移交等保管义务;(2)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3)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是依据法律和基金章程、信托合同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财产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对于违反法律或基金合同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按约定向相关国家机关和投资人报告;(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意见等。

由此可见,保管人的责任并不限于持有基金的资产,更主要的是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相关文件运用基金资产。这就是说,在资金保管业务中,保管银行是处于一个介于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第三方的地位,扮演着一个为了投资者的利益保管基金财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角色,责任十分重大。如果保管银行没有全面、适当履行上述职责,就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面临大额赔偿的同时,甚至可能丧失保管资格,产生巨大的声誉风险。

对策:(1)应对不同的基金资产分别设置不同的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2)妥善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备核查;(3)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进行审查核实,确保相关指令合法合规后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指令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约定,应坚决拒绝执行并提出异议,对基金管理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向有关主管机关和投资人报告;(4)恪守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基金资产;(5)有关国家机关要求对基金财产进行冻结或扣划的,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披露;(6)对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认真复核并客观出具相关意见,认真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要求撤回出资或转让其投资份额的,银行应如何应对

银行作为保管人,对于投资人要求撤回出资或转让其投资份额的,本来可以要求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要求,由后者做出处理。但由于保管人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并就基金管理人做出的决定和行为保存相关文件资料,在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决定和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文件约定时拒绝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银行应明确发生此类事件如何处理,以尽到保管人的保管职责。

对策:由于基金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是以集合信托、公司或有限合伙三种形式存在的(绝大多数基金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因此在投资人要求退出基金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当然,实践中基金文件中往往约定一定期限的封闭期,投资人在封闭期内不得要求撤回出资或转让其投资份额。但在约定的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要求撤回出资或转让其投资份额的,应按以下方案处理。

1.以集合信托方式存在的基金,投资人要求撤回出资或转让其投资份额的处理。当基金是以集合信托形式存在时,投资人的法律身份是信托委托人和唯一受益人,若投资人要求撤回出资或转让其投资份额的,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信托计划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当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手续。但需注意的是,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时,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2.以公司形式存在的基金,投资人要求退出基金时的处理。当基金是以公司形式存在时,投资人的法律身份是公司的股东。若投资人要求退出基金或转让其持有的出资额的,应按《公司法》第三章和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处理。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赘述。

3.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的基金,投资人要求退出基金时的处理。当基金是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时,投资人的法律身份是有限合伙人。若投资人要求撤回出资或转让其投资份额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的规定处理。具体的处理方式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以上就是笔者对当前商业银行与基金合作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的粗浅论述,期望能够对商业银行开展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篇10

二、投资后管理的内涵

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的概念源于美国。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Tybjee和Brno将私募股权投资分为交易发起、投资机会筛选、投资项目评价、交易合同设计、投资后管理等活动过程。他们将投资后私募股权投资家对中小企业提供的帮助归纳为四个方面:招募重要员工,制订战略规划,筹集资本,组织兼并收购或公开上市等。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家不仅投入股权资本,而且提供重要的增值服务,实施监管职能[13]。结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实际情况,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是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协议后,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管理,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对其实施监控等活动的总称。具体说来,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是私募股权投资整个运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它始于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签订,止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撤出。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能简单理解为狭义的投资后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更不能理解为投资后的风险管理,它涵盖了投资后私募股权投资家对中小企业所实施的监督、控制以及所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等活动。

三、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的

委托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两级委托关系中,私募股权投资家是以委托人和人的双重身份出现的,通常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拥有相对优势的金融中介。这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家可以凭借他们的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比那些非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更有能力来解决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实现私募股权投资交易成本最小化与利润的最大化。

(一)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的“蜈蚣博弈悖论”模型

“蜈蚣博弈”是由罗森塞尔(Rosenthal)在1981年提出的一个动态博弈模型。因为这个博弈的扩展形式很像一条蜈蚣,所以被学者称为“蜈蚣博弈”。蜈蚣博弈有很多版本,这里引用常见的一种:两个博弈方即私募股权投资家(PE)、企业家(EN)轮流进行策略选择,可供选择的策略有“合作”和“不合作”两种。规则是:私募股权投资家(PE)、企业家(EN)两次决策为一组,第一次若私募股权投资家(PE)决策结束,私募股权投资家(PE)、企业家(EN)的收益都是n;第二次若企业家(EN)决策结束,私募股权投资家(PE)的收益是n-1,而企业家(EN)的收益是n+2;下一轮则从私募股权投资家(PE)、企业家(EN)的收益都是n+1开始。假定私募股权投资家(PE)先选,然后是企业家(EN),接着是私募股权投资家(PE),如此交替进行。双方的博弈展开式如下(见图1):图中,博弈从左到右展开,横向连杆代表“合作”策略,向下的连杆代表“不合作”策略。每个人下面对应的括号代表相应的人采取“不合作”策略,括号内左边的数字代表私募股权投资家的收益,右边的代表企业家的收益。如果一开始私募股权投资家就选择了“不合作”,则两人的收益各为1。私募股权投资家如果选择合作,则轮到企业家选择,企业家如果选择“不合作”,则私募股权投资家收益为0,企业家的收益为3,如果企业家选择合作,则博弈继续进行下去。可以看到,私募股权投资家每次与企业家“合作”后,总收益在不断增加,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合作”每继续一次总收益增加1。这样“合作”下去,直到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的收益都达到100,总体效益最大。遗憾的是,实际上很难达到这个圆满结局。在上图中,最后一步由企业家选择,企业家选择“合作”的收益为100,选择“不合作”的收益为101。根据博弈逻辑的基本假设———理性人假设,企业家将选择“不合作”,而这时私募股权投资家的收益仅为98。私募股权投资家考虑到企业家在最后一步将选择“不合作”,因此他在上一步将选择“不合作”,因为这样他的收益为99,比98高。企业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也要抢先私募股权投资家一步,采取“不合作”策略,如此类推下去,最后的结论是:在第一步私募股权投资家将选择“不合作”,此时,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各自的收益为1。在蜈蚣博弈中,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合作”的次数越多,他们的收益就越大,但是面临的风险也越大。在现实的博弈中,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私募股权市场中,有时私募股权投资家注意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注重对企业家资信的调查,对企业家何时可能终止“合作”有比较准确的预期与判断。通常,彼此熟知的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容易“合作”,而彼此不够熟悉的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往往难以“合作”[14]。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当今私募股权市场的交易各方存在一种典型的重复合作博弈关系,也同样面临“蜈蚣博弈”的困境和悖论。博弈可以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当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双方是否达成一个具有严格约束力的投资协议,若有就是“合作”博弈,若没有就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情况下,通过有效协商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后,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可以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一方面,使得合作中获益较少的一方确信暂时的利益受损可以从长期稳定的“合作”中得到补偿;另一方面,获益较多的一方会自愿在某些方面为其他成员的利益承诺一定的让步。换句话说,从长远来看,一种稳定的“合作”关系会使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分得大致公平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是否根据逆推归纳法来预测行为,取决于逆推归纳法的路径是否符合他们的真正利益(即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如果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就会依逆推归纳法进行策略选择。在蜈蚣博弈中,根据逆推归纳法,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在一开始就应该选择结束博弈,即博弈双方的得益均为1,而这并不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的长远利益。逆推归纳法的路径与私募股权投资家及企业家的长远利益相悖,因而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不会按逆推归纳法的逻辑推理去决策。在该博弈中,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双方彼此信任、默契,彼此相信对方是理性的,彼此相信对方会追求自身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家和企业家选择“合作”策略的可能性更大。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家和企业家相互信任,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去进行策略选择,结果往往是双赢。

(二)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道德风险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家在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同样存在着道德风险,原因有二:一是中小企业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这是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前景和市场的不确定性造成的,这种不确定性与道德风险相互作用,使得中小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在更大程度上威胁私募股权投资家的利益。二是中小企业资产专用性比较强,其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比重较大,变现慢,一旦项目失败,私募股权投资可能血本无归[15]。道德风险通常发生在私募股权投资契约签订之后中小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1)在中小企业获得投资后,企业家可能制造虚假财务信息,用作假账或转移资产等方式处理会计账目。(2)资本滥用。企业家可能要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已经亏损甚至破产的企业追加投资。(3)过度投资。企业家有可能进行高风险项目投资,而并不考虑所投项目是否最优以及投资规模是否适度等问题。(4)在职消费。企业家可能购买豪华轿车、租用高档写字楼等,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大肆增加不必要的消费。(5)消极怠工。企业家在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后,可能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缺乏创新精神和冒险精神[16]。

(三)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的逆向选择问题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家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企业家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中小企业为了获得投资,可能故意隐瞒重要的信息,而私募股权投资家无法准确判断企业家所提供的信息。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家支持的中小企业大多数从事高新技术产业,而这些产业的核心技术往往掌握在极少数企业家手里。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作为委托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家在对市场上的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平均水平进行估计的基础上,压低其愿意支付的价格,这样会导致劣质的中小企业与素质较低的企业家愿意冒险尝试,使得优质的中小企业与素质高的企业家感觉无利可图而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结果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危及私募股权投资的顺利进行。在极端情况下,逆向选择问题甚至能使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不复存在[17]。

(四)“敲竹杠”问题“敲竹杠”问题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经常出现。

经典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如果契约是不完全的,那么就会出现企业家事前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不足的现象。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家在事前做出了专用性投资,并且这种投资是无法写入契约或者被第三方所证实的,那么他在事后的再谈判过程中就面临被企业家“敲竹杠”的风险。企业家会攫取专用性投资带来的部分收益,使私募股权投资家无法得到全部投资的收益。预料到这种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家就会缺乏足够的投资积极性。一些法学和经济学文献强调司法干预的作用,认为法庭强制认定某些可证实的契约条款或者对契约的有效性,可以解决“敲竹杠”问题。为了避免被“敲竹杠”,私募股权投资家可以保留企业家的股份来减少“敲竹杠”的动机[18]。

四、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的动因

任何经济活动的动力都来自于对利润的追求。可是,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客观存在,私募股权投资既有可能增值,获得高额回报,也有可能遭受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价值增值的最大化、私募股权投资风险的防范以及人力资本的充分应用,是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机制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增值服务的要求

大多数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家缺乏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在市场营销、创新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不足,他们往往只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因而需要私募股权投资家提供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家向中小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声誉,从而容易得到更多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认同;有利于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以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与丰厚收益;有利于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总之,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中小企业的价值增值。

(二)人力资本充分应用的要求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人力资本充分应用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私募股权投资家的经验;二是企业家的素质与能力。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家的经验是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所产生的价值增值的决定性因素。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为企业家发挥才能提供了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面临的市场是不确定的。企业家必须依靠自己的创新能力与执行能力在不完全信息情况下作出重大决策。但是,在委托—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家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必须依靠相应的管理机制才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因此,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对企业家进行激励与约束就具有特殊的意义。

(三)防范风险的要求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投资机构既要承担中小企业经营的商业风险,也要承担委托—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商业风险是基于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和市场开拓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由于商业风险无法准确预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只能根据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后续管理方法。当中小企业的商业风险超过了一定界限,私募股权投资家就可能撤回投资。在委托—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仅存在于投资签约前的项目评估阶段,也存在于后续投资阶段。因此,委托—的风险越高,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后管理的必要性就越大。私募股权投资家通过投资后管理识别风险、收集信息,便于加强对于中小企业的监控,从而帮助中小企业实现价值增值[11]。

五、私募股权投资后管理的方式

(一)参加中小企业的董事会

在每一轮投资之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都会要求在中小企业的董事会中占1~2个席位,如果是联合投资,则一般委派领头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参加董事会。通常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家很少直接参与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而是把出席董事会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作为影响企业决策与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后续管理的介入,将大大降低私募股权投资家与企业家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出现的委托—风险。

(二)审查中小企业经营报告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篇11

私募基金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根据投资方式,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VC)。本文重点分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其共同点是均需要在特定阶段持有企业股权。从国际经验看,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证券投资基金为辅。而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缓慢,私募证券基金却由于其运作方式及操作策略较为灵活而发展迅速,要区别对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们日常提到的私募基金更多地是指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股民常讲的私募基金也通常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速

我国私募证券基金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主要以证券公司与大客户之间一种不规范的信托关系形式存在;90年代中后期一些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给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2001年后的4年多熊市中,私募基金原有的操作手法和投资理念受到市场的挑战,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痛苦的调整和转型。近年来,我国民间财富迅速增加,证券市场不断发展,证券私募基金重新活跃,但在投资理念和操作策略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做庄、跟庄逐渐向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在2007年火爆的证券市场行情中,一批优秀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建立起来,深国投、平安信托等信托公司为私募阳光化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私募阳光化的深国投模式更是辐射到了全国,聚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外资及中外合资基金占据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主要份额

2008年,A股市场低迷甚至暴跌,各类基金严重缩水。随着创业板推出步伐的加快,很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认识到将所有资金投放在二级市场并不是最明智的选择,于是逐步转型为股权投资,因为将适当资金投放到PE市场能让投资者有效规避震荡风险。来自Wind数据也显示,截止到2009年3月25日,2008年新成立的股权投资信托已达到22家,而2007年发行的股权投资信托总共28家,2006年发行股权投资信托的仅11家。

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科集团近日的《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显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日趋活跃,已成为亚洲最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2007年共有64只可投资亚洲市场(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同比上升了60.0%,募集资金高达355.84亿美元。同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投资了177个案例,参与私募股权活动的机构数量达105家,整体投资规模达128.18亿美元。据清科研究中心估计,2007年中国市场私募股权资金额将占全球私募股权投资总额的1.5%左右。从行业分类角度来看,私募股权机构在传统行业的投资比重仍在持续增加。2007年1―11月私募股权基金共对中国大陆的86家传统行业企业投资了89.69亿美元,占年度总投资额的71.8%,较2006年传统行业占当年总投资的比重增加了21.6个百分点。

通过对现状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基于同样的经济、法律环境,外资私募以股权投资为主,而内资私募以证券投资为主,这是符合各自比较优势的均衡组合。外资私募要投资国内证券,需要取得QFII资格,相对外汇流入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而言,会更复杂,所以从事非上市股权投资较多。

国内私募形成证券投资为主、股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具有特殊的政策背景与市场基础,吻合市场演进规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对于私募来说,是一个产业链上的两个环节,各自的要求标准和操作风格并不一样,适合不同的投资者。以前国内也有做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主要是PE),但由于没有合伙企业制度及法律上的支持,缺少退出渠道(比如以前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增加投资后退出的障碍),造成PE不盛行。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各类财富也迅速增长,2007年,二级市场经历大牛市行情,投资回报率丰厚,由于门槛较低,促使私募证券投资迅猛发展。但随着2008年A股市场的深度调整,二级市场风险加大,虽然私募整体上仍然跑赢国内公募基金,但由于其收入来源主要是通过获取绝对收益来进行业绩提成,当市场深度调整,跌破面值的私募基金成批出现后,私募的生存压力逐渐凸显。非上市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股权都有值得投资的领域,投资者(包括私募基金)根据其自身的优势选择投资类型。在全流通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发生变化,私募重点有必要向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转型。

从我国目前状况看:一方面,活跃在境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外资或合资的基金,一是拥有多元化资金来源的独立投资基金,如黑石、凯雷、华平、英国的3i Group PLC、日本的SoftBank Capital等;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直接投资部,如摩根士丹利亚洲、高盛亚洲、花旗资本等;三是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法规出台后新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如中瑞、中国东盟、中比等合资产业基金;四是服务于集团发展战略及投资组合的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如通用股权资本(GE EQUITY)、INTEL PACIFIC、联想集团下属的弘毅投资等。另一方面,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仍处在起步阶段,法律法规、市场基础、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和思想观念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正朝着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方向不断推进。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开始被公众熟知,包括中国银行旗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Bohai Industry Investment Fund)、联想控股旗下的弘毅投资(Hony Capital)和方风雷旗下的厚朴基金(Hopu Fund)等PE在2007年都有很大的动作:渤海基金投资了天津钢管集团、成都市商业银行等公司的未上市股权,而弘毅投资则在2007年4月成功协助先声药(NYSE:SCR)以ADR方式在纽交所上市。一些富有的个人和民营企业也纷纷出资组成私募股权基金,尝试直接投资。

(三)私募基金的主要风险

1.法律风险。我国私募基金本身合法性模糊,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容易引发不规范操作和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民间私募基金协议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是否合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合作双方都面临一定风险。委托主体资格不合法,

一些运行规模较小的基金经理为了吸引资金,有时需要承诺保本甚至保证年终收益率等更高的投资回报,一旦发生争议或协议获取利益受到恶意侵占,合同和投资者权利不受法律应有的保护。

2.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法律的缺位,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不完全的普遍存在,使私募基金与投资者双方都面临道德风险,现实中的履行依赖当事人的市场信用。我国信用制度不完善,投资者要求较高回报率,使基金管理者面临较大压力,在法律地位不确定和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基金合约设计和运行既没有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外部监督约束。如果资本市场逆转或崩溃容易导致私募基金缩水甚至破产,投资者巨额损失得不到保护,潜伏较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卖空机制和金融期货的缺失客观上造成“庄股”的运作方式,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在单边上升市场中获利,而在证券市场的单边下降趋势中无法规避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不能同海外对冲基金一样在双边市中同时获利。目前我国股市价格波动幅度大,系统风险约占市场风险的6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约只占30%,投资组合中的市场变量如利率、汇率、证券价格不利变化带来的资产价值下降都会产生市场风险,基金建立投资组合可以降低非系统风险,却不可以消减和对冲系统风险。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造成理性的价值投资很难达到预期收益,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不稳定性,决定了中国证券市场难以保持股票长期上涨。在市场投资者获利模式高度同质化的情况下,多空力量严重不均衡,股价可能会被盲目推高到一个与其内在价值严重背离的高度,当系统性风险出现,价格向内在价值回归时,市场产生剧烈波动,私募基金可能无法完成承诺的收益率,出现资金断链而加剧股市的震荡。

4.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因变现成本而产生风险,为保证基金运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期较长,从融资、筛选项目到最后退出,需要较长的运作周期,短则3年,长则5年、10年。我国目前私募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没有真正的柜台市场,资金难以变现,风险不能随时转移,流动性较差。当前在中国发展私募主要目标应该是成长型中小企业,而不是股权质押类投资基金的大小非减持的市场机会。2008年4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要求,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这些规定都将增加PE投资退出的风险。同时,未来监管层对大小非解禁可能会出台一些更加严厉的措施和规定,这会大大降低私募股权投资的未来变现能力,增加流动性风险。

二、发展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私募基金符合居民财富增长寻找增值途径的宏观经济背景。大量闲散资金及各类社会基金如教育基金、扶贫基金、互助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具有保值增值、追逐利润的动机和目的。私募发行的注册或审核豁免制度以及发行的低成本既可以使发行人便利地筹资,也可吸引大量投资者,有效弥补公开发行的不足,协调资本供求关系。

(一)发展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条件基本成熟,与目前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进程相一致

最近颁布、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正式明确境外企业可通过换股方式收购境内企业,为被投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提供了便利,方便私募股权投资的境外退出;除此之外,《公司法》已正式取消公司对外投资额度的限制,基本消除制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障碍;同时《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虽然不是针对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行业的需求直接点明,但仍间接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与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能够采用有限合伙这一国际通行的私募基金形式,有利于避免公司制的双重征税,提高运作效率,拓宽募资渠道,促进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

(二)改善融资结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全球资本流动主要是通过国际证券市场和企业直接投资、私募基金进行的。PE能够满足中国发展直接融资的需要,以更高的管理方式和运作模式推动中国直接融资的发展。在美国,大批企业,如微软、雅虎等都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和培育而迅速成长为国际知名企业。我国民间资本宽裕,私募股权融资可以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以及寻求并购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摆脱困境,获得发展。对融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以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帮助企业进入新市场和寻找战略伙伴,拓展财务资源以及商业伙伴,提高收益,为企业在治理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帮助企业快速成长。

(三)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比较优势明显,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控制道德风险

虽然目前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无法与资金经验雄厚的知名外资基金直接抗衡,但因其具有自身的比较优势而发展迅速。比较优势体现在更熟悉中国国情,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和政府资源,更容易寻找和辨别合适的投资对象,融资成本更低,如果参与国有企业重组,特别是行业龙头企业,可以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同时,本土私募基金在收购价格和项目来源上也有明显优势,可在并购市场上与外资竞争,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促使资本更有效配置,又避免优质资产过度被外资掌控、国内证券市场逐渐萎缩的局面,形成与海外私募基金良性竞争发展态势。私募基金能够有效地降低委托风险:其利润来源主要是业绩收益的分配和提成,而不是管理费,形成比较均衡、明晰的责权利机制,使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利益一致,有效实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激励相容。同时,基金管理人持有私募基金一定比例的股份,能够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利益捆绑在一起,减少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促使基金管理者尽职尽责,发挥实践投资理念,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率。

(四)私募股权基金能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自主发展,有利于构建我国资本市场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降低市场非理性波动

一方面能拓宽产业结构调整的途径和效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改善股东结构,加快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产权社会化的步伐,加速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作为经济全球化、信息革命、资本脱媒、财富管理的必然产物,私募基金有效填补了银行信贷与证券市场“真空”,投资触角可延伸至企业孵化期,涵盖企业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等企业成长全过程,对我国资本市场其他参与主体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发展规范的私募基金,可以加强金融机构的竞争与合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PE在中国起步不久,私募基金在进行PE投资时,还需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的经验和教训,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引导国内社会资源

参与创新,探索出真正适合中国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模式。

三、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和监管的可行性建议

(一)明确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完善投资环境,充分利用在本地的政府资源优势,加快同海外资本合作

我国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以养老基金、保险资金为代表的长期机构投资者以及金融机构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鼓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参与直接股权投资,但应严格比例限制,做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运用中外合作基金方式,结合中外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源整合,完成新一轮资金募集,实现利益双赢。合作的过程也是本土基金培养人才、提高实力和扩大海外知名度的过程,但由于外汇管制、公司法及国内资本市场等制度性制约,较为规范、专业及有全球化运作经验的外资PE很难和本土PE相融合,一旦汇率发生变化,将会形成双方利益的损益。但这是本土PE为今后进一步的改革创新发展的很好尝试。

(二)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良好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当前发展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问题不是缺乏投资主体或者基金募集,而是政策和制度方面的劣势(例如退出机制不完善等)抑制了发展。一些创业投资基金由政府而非市场主导,影响资金运作效率。扭转政府在金融活动中承担过多风险的状况,完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退出环境,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发展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鼓励和吸引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育更多新兴高科技企业在境内上市;另一方面,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流动性较差,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即电子报价系统,规范和拓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为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扫除障碍。

(三)私募要注重企业的增值和长期发展,同时尝试多种渠道退出

从资金的逐利性上来讲,私募投资都是要退出的。外资私募的资金很多来源于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只要有稳定分红,可以保持长期运用。对企业的投资,期限一般从3年到7年,甚至10年以上,着重企业的增值和长期发展。与外资相比,我国私募太注重短期投资退出,看是否马上可以上市,而不关注投资企业的资质。国内PE除IPO以外还有多种退出渠道(如海外上市,产权交易所交易、并购、公司回购等),为了在短期内取得较丰厚的资本回报,大家都想通过IPO使退出的价格更高一些,有些投资者既做一级市场又做二级市场,对回报率急功近利,过多资金投向Pre-IPO项目,导致一级市场资产价格暴涨。在二级市场退出相对容易的预期下,PE投资市盈率从5―8倍飙升至近20倍甚至更高。随着二级市场泡沫破灭,PE市场市盈率迅速下降,风险增大。短期来看,整个资本市场估值体系下降可能导致一些PE被套,但从长期来看,退出困难会缓解PE对Pre-IPO项目的争夺,引导这些企业把投资目光向前移。注重早期项目,更符合我国培养创新型企业,有利于加快经济转型的要求,使我国PF市场步入良性轨道。

PE尚未利用国内并购方式大规模退出,主要是因为收益率不理想,市场行情不好,并购方式容易遭到压价,成为通过并购方式退出的阻碍。2008年受原材料成本上升和宏观调控影响,不少企业陷入盈利下降甚至经营困难的局面,一些企业虽然短期出现了问题,但长期价值依然存在,将给行业龙头企业提供最好的并购机会。IPO上市的企业在整体企业数量中还是少数,在市场低潮期可尝试运用通过并购进入并择机退出。

(四)PE与VC分工组合,发展和扶持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VC投资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企业初创期和扩张期,PE投资以即将进入上市辅导的企业成长期资本为主。一方面,目前我国受风投基金规模增大和较高回报预期的压力影响,风投机构将投资阶段持续后移,由企业早期转向发展期和扩张期,甚至是获利期,短期内存在创投市场VC投资PE化特征,所以PE与VC要合理分工组合。另一方面,我国境内股权投资一直以美元为主导,基金退出以企业境外上市为主要通道,上市后运作成本很高。在人民币升值等诸多中国利好的背景下,很多海外私募机构开始考虑如何绕过政策壁垒,设立人民币私募基金来进行投资。随着社保基金宣布注资鼎晖和弘毅,人民币基金持续升温。我国中小企业板全流通的实现以及新的监管规定,将促成私募股权基金以人民币的形式募集和投资,在资金来源、机制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推动发展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用人民币投资中国企业,并且在出售股份时,选择在内地股市上市。

(五)实施审慎性的金融监管,以间接监管为主,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的有机结合

建立私募基金登记、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私募基金自身的积极作用,真正将政府监管与私募基金内部管理灵活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在有效控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前提下,检查大量进行借贷投机的金融活动并评估其影响,强化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权力及法律责任,对私募基金投融资施加限制,控制单个私募基金风险所涉及的投资者数量和分布面,降低私募基金的财务杠杆比率,确保金融市场完整和降低系统性风险。要加强对广大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不允许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

主要参考文献:

[1]清科研究中心.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年度研究报告.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篇12

前言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得到不断的进步与发展,国民经济在各企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得到显著提升,我国各级政府也呈现出普遍发展的态势。在我国各企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其在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便是资金短缺问题,在信息化网络时代的新形势下,私募股权融资作为一种重要并有效的融资方式,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发,在我国迅猛发展,并受到社会各行业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是针对当前山东省临清市的发展现状,展开对该市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模式的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基本模式

(一)风险投资叠加私募股权模式

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模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便是风险投资叠加私募股权模式[1]。山东省临清市的此种发展企业,从企业成立之初便接受风险意识投资,企业的相关管理者对于企业资本市场比较水,并且了解私募股权的相关规则和企业资本。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管理者为海外留学人员,因此在管理企业方面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对于企业的管理模式、经营模式和投融资模式等具有自身的创新理念,因此此类企业在经过创业期和成长期后,会自然的采取风险投资叠加私募股权模式进行发展。

(二)自主创业叠加私募股权模式

自主创业叠加私募股权模式主要是指山东省临清市中的自主创业型企业,此类自主创业型企业是在企业成立之初,未通过外来资金或是贷款的形式,对企业展开投资类发展,而是通过自身的资金投入、对资金的积累等进行自主发展,在自主创业型的企业中,企业管理人员几乎不存在海外留学经历,更谈不上企业管理和经营方面具有创新的理念,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理念和经历,对于企业资本市场的了解相对较少,因此在企业经历过创业期和发展期后,企业管理人员希望通过资本市场来实现自身企业的跳跃式发展,加速企业的业务发展和市场扩张。

二、促进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对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风险防范

在促进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风险防范,私募股权融资模式在山哦东升临清市企业中的运用,不仅能够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充足的资金,并促进企业的健康运行,同时也能够极大程度上促进山东省临清市的经济发展。而在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与风险,对山东省临清市企业价值的低估,会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的发展带来相应的资金风险,因此对于山东省临清市企业的发展而言,应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2]。

(二)改善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律环境

在促进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改善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律环境也是尤为必要的。在山东省临清市时间私募股权融资时,不仅存在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存在企业组织治理等法律风险,因此在山东省临清市进行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政府应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以降低相应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山东省临清市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私募股权融资的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山东省临清市政府也应积极出台相应的政策,适度房款私募股权的融资限制,从而为国内金融机构私募股权资金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

(三)设立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管理机构

设立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管理机构,是当前促进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重要对策之一。私募股权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山东省临清市的相关企业在进行私募股权融资的过程中,企业管理者应通过自身的风险预测能力、风险判断能力以及承受能力,设立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管理机构,对资本市场的融资因素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得到合理预测风险的目的,并提出相关有效的控制融资风险的措施[3]。

(四)提供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退出机制

对于山东省临清市中小企业而言,在其成长过程中,私募股权融资对其进行投资,目的并非在短期内从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获得利润分红,而是在于选择关键时机退出投资,并在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利用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获得长期的资金资本,因此在促进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提供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退出机制,山东省临清市政府也要加强对不同层次的市场进行完善,从而达到将更多退出渠道提供给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目的。

三、结语

就当前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现状而言,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市企业的发展,并极大程度上影响了该市经济的进步。因此本文就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展开对该省市私募股权融资的分析,从风险投资叠加私募股权模式、自主创业叠加私募股权模式两方面,对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基本模式进行分析,同时从加强对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风险防范、改善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律环境、设立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管理机构等方面,对促进山东省临清市私募股权融资的对策分析进行研究,并具有实际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篇13

2004年,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原则,《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颁布实施。从此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并与国际主流企业年金发展模式相接轨。

鉴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23号令出于保护受益人利益的考虑,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领域、品种和比例都做出了严格规定,投资比例限定严格,大致可概括为:投资货币市场的比例不低于20%;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比例不高于净资产的50%;投资权益类产品的比例不高于30%。在这些规定下,基金投资运作的空间窄,获利程度难以掌控,无法保证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有了较大的发展,目前规模已经由2000年的200亿元发展至2006年底的900亿元。虽然目前股票市场出现了空前高涨的牛市,部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也取得了不错的投资业绩,但是,我们同样看到,目前这种比较保守的投资限制方式从长期看可能并不能有效防范通货膨胀、收益增长空间也比较有限,因而不能缓解养老保险的收支矛盾。笔者认为现行的企业年金投资的限制规定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应该立足于一个更全面和协调发展的资本市场,这个资本市场不单是指证券市场(公募市场),私募市场也是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和融资业也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子系统。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拥有大量资金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等机构来说,能否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都是不相适应的。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通常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和成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企业扩展期的直接投资基金(direct investment), 和用于管理层收购的并购投资基金(buy-out fund,lbo)。投资过渡期企业或者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也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畴,即凡是在一家企业上市前所获得的股权投资都属于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投资1。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起源于创业投资(亦称“风险投资”),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因此创业投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同义词。从1980年代开始,大型并购基金(如kkr)的风行使得私募股权基金有了新的含义。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历经了30年的发展,其模式越来越受到一些大机构投资者的认可,近年来其发展速度和业绩令人瞩目,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焦点。根据欧洲私募股权与创业资本协会统计,2003年欧洲私募股权的总投资额达到291亿欧元,总的融资量达到270亿欧元。普华永道世界投资报告认为,2004年私募股权投资额占gdp的份额在北美、欧洲和亚洲分别为0.97%、0.28%、0.23%。近5年来,美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总量增长了一倍,达到目前约7000亿美元的规模。

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1、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

2、不可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而持币待投的投资者和需要投资的企业必须依靠个人关系、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来寻找对方;

3、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4、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公司资本结构重组。

对引入私募股权基金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融资不仅有投资期长、补充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企业所急需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多数私募股权基金仅仅出资,除了在董事会层面上参与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外,一般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也不太可能成为潜在的竞争者。一旦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对自己的投资就很难控制,因此挑选出管理好、成长性高和拥有值得信赖的管理团队的投资对象就十分关键。

私募股权基金关注投资的中期(通常3-5年)回报,以上市为主要退出机制。唯有如此,管理的资金才有流动性。所以在选择投资对象时,会考查企业3至5年后的业绩能否达到上市要求,其股权结构适合在哪个市场上市,而他们在金融方面的经验和网络也有利于公司未来的上市。

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大多以优先股(或可转债)入股,通过事先约定的固定分红来保障最低的投资回报,并且在企业清算时有优先于普通股的分配权。另外,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的常见条款还包括“卖出选择权”和转股条款等。卖出选择权要求被投资企业如果未在约定的时间上市,必须以约定价格回购私募股权基金的那部分股权,否则私募股权基金有权自由出售所持公司股权,这将迫使经营者为上市而努力。转股条款是指投资者可以在上市时将优先股按一定比率转换成普通股,同享上市的成果。

从以上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私募股权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原则有着天然的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长期性。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长期性资金,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保值增值和反通货膨胀的压力往往较大,并不需要马上套现和要求有很高的流动性,这使企业年金基金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且对于高盈利性投资具有较大的偏好,而高收益往往与高风险、长期性相联的规律,意味着企业年金基金倾向于理性的长期投资(包括风险投资)。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是一种长期投资性资金,有7到10年的封闭期限,可以通过长期投资达到较高的回报,符合企业年金基金增值要求。只要条件成熟,企业年金基金必然会成为重要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供给者。

 

2、安全性。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最基本原则。作为企业员工的“养命钱”,企业年金投资的亏损将会影响计划受益人的生活水平以及计划参与者的积极性。因此,企业年金基金又不能承担过高的风险。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时,必须采取严格的监管和管理措施,保证基金投资的安全性。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在于其自身的性质较好地解决了基金所有者缺位的问题,硬化了基金的约束激励机制,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休戚与共,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确保了基金的安全。

3、收益性。在欧美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一般会出资1%左右。管理人出资份额越高,往往投资者信心越高。基金管理人除了获得管理费之外,还会获得分红。在这种激励机制之下,基金管理人有很强的动力去追求最大利润。另外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间一般在15年以下。基金管理人有可能在原有基金尚未到期之前就必须重新融资成立新的基金。在融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历史业绩非常重要。这种约束机制也是私募股权基金在没有严格监管情况下,仍然健康成长的重要原因。

从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历史表现(见表1)我们可以看出,私募股权基金在过去1、3、5、10和20年中的年度平均收益率均高于纳斯达克指数(代表小盘股票)和标准普尔500指数(蓝筹股),也高于债券工具的收益率。

三、国外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践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因为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私人权益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创新,表现出较高的长期回报率,带动了广泛投资者的积极参与,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业能够充分发挥其参与资源配置的效率,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效远比其他国家显著。养老基金成为美国风险资金的主要供给者有其内在的和外在的原因。从表2可以看到养老金和退休基金正是私募股权投资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养老金和退休基金以及保险公司的投资品种包括私募股权基金。

可以看到私人养老基金和公共养老基金是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重要资金来源,而且在过去十多年资金的供应比较稳定,一直保持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40%到50%的资金来源比例,比例最大,而其他的资金供应者如公司、外国投资者和保险公司/银行的资金供应却没有这么稳定。反过来,我们来看多少比例的美国养老基金投入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见表3)。

表4是不同国家养老基金的法律容许的资金投向的平均值,以美国为例,由于各个州的法律不同,平均值为7.5%,高于欧洲和英国。

表5是1996年美国养老基金组织对投资三种类型的基金产品的意愿及其比例,总体上看,这些机构投资者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意愿要高于对m&a/mbo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意愿。在对三种基金的投资意愿中,捐赠慈善基金比公司年金和公共养老基金要高的多。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对象主要是机构,而对冲基金的资金募集对象相当一部分是富裕的个人,他们希望高风险、高回报的收益,与养老基金所追求的投资的长期性和安全性、收益的稳定性和规模效应等特点是不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更适合于养老基金的投资目标。

最近,美国越来越多的养老基金宣布在私募股权基金项目上获得很好的回报,将更多地投资这一行业,由于养老基金的基数也在变大,所以投资到私募股权基金项目的资金将增加很多,其中联邦和州政府的公共养老基金的参与是一个新的突破,而企业养老基金、大学养老基金和慈善捐赠基金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已经有相当历史,全球500强的企业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企业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和相关的投资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如通用汽车资产管理公司的私募股权市场部,ibm 、intel、 dell、 microsoft等都有资产管理部门。

近来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委员会宣布投资1.2亿美元给总部在旧金山的二级市场私募股权基金paul capital partners。德国养老基金abp和pggm投资60亿马克给私募股权基金alpinvest partners。

澳大利亚的一家行业性养老基金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澳大利亚股票、国内股票、海外市场股票,澳大利亚固定收益产品、澳大利亚的私募股权基金、海外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现金和短期固定收益产品。这些资产管理产品分别由不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有merrill lynch这种全球性的金融机构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有澳大利亚当地的金融机构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而其中澳大利亚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分别由gs private equity pty limited、 macquarie direct investment 、industry fund service pty ltd这几家澳大利亚当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而海外市场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分别由harbourvest partners llc和pantheon ventures inc这二家全球著名的基金管理,新兴市场的养老资金可以首先通过全球性的基金投资到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而确保稳定的高收益。

养老基金能成为美国等西方国家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来源,除了养老基金自身的因素之外,还因为:

第一,完善的资本市场。由于私募股权基金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投资的流动性差,而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其不断拓宽的融资主体提供了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使风险投资的流动性增强,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第二,风险投资机制提高了投资的灵活性和效率。市场形成的一整套完善的风险投资机构治理机制,使投资的效率较高,通过有限期限制、强制性分配、股票期权和合伙合同等措施进一步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第三,良好的制度环境为风险投资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保证,有利于投资者更有效地抵御投资风险。政府对个人和风险投资机构在风险投资上的资本收益提供减免税优惠;政府还通过对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对投资者提供投资损失补助等方式来对风险投资给予支持,这些措施有利于投资人长期稳定地提供风险资本。

第四,政府对养老基金投资收入的免税优惠。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私人养老金计划,政府对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投资收入也不征税。这条税收优惠,增强了养老基金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养老基金长期稳定地提供风险资本。

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截至2006年底,中外私募股权基金对129家内地及内地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参与投资的私募股权机构数量达到75家,投资总额达到129.73亿美元。资本投向正循着上市、并购、私募的轨迹发展,私募作为新的资本力量正在成为主流融资渠道之一。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缺少法律支持。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呼声由来已久,2004 年颁布实施的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承认了私募基金的合法性,但并没有对私募资金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一方面为私募基金的发展预留了空间,有利于私募基金今后的创新,但对于现阶段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指导意义并不明显。

(二)法律监管方式不规范。现有外部法律环境难以有效支持有限合伙等新型私募股权基金自如发展。

(三)缺乏风险投资基金的有效退出渠道,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主要定位于国有企业改革,创业板市场迟迟未建立起来,柜台交易发展缓慢曲折,产权交易发展不稳定,导致风险投资难以退出。

(四)其他问题,包括税收优惠问题、规范企业股权托管问题等等。

尽管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但是我国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趋势及其必要性和紧迫性是毋庸置疑的。这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历史机遇。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近期在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应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使之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在中国有私募基金坐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内名声不佳,国际上因对冲基金对市场冲击也鲜有美名。而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未上市的企业股权,伴随企业成长的不同发展阶段培育公开上市的企业资源。政府大力提倡的、对中国经济有实际帮助的是后者。”总体来说,私募股权基金符合资金需求方减轻对银行高度依赖的需求,获得融资者的支持;符合投资者增加投资渠道需求,获得投资者的支持;符合建立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获得政府支持。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即将迎来一个新的高速发展期。

五、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展望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我国养老基金从2001年到2075年的收支缺口将达到9.15万亿元人民币。以现行的投资体制,应付如此大的开支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办法是充实账户的同时,提高投资收益率。提高投资收益率的办法之一就是逐步放开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限制,允许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还处于其发展的初级阶段,政府投入是风险资金来源的主体,随着政府资金的逐步退出,适时拓宽其融资来源对于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的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正在尝试社会化运营,投资的范围正逐渐拓宽,但是还不能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在欧美风险投资市场上风光无限的企业年金基金,在我国正迅速积累,目前已经积累了1000多亿的资金。专家预计企业年金制度全面启动后,企业年金的年增幅应超过500至800亿元。依此推算,到2010年,企业年金的市场规模应超过5000亿元。根据世界银行估算,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将达到1.85万亿美元,折合人民币近15万亿元,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随着我国人口的快速老龄化,积累的巨额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将面临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不久之后,如何有效利用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将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若有效利用,则可以确保退休人口生活质量,甚至成为经济健康成长的助推器,这些在美国等西方国家都已成为现实。可以说,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具有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巨大潜力。随着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工具和领域的多样化,只要我们创造了必要的风险投资条件,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可将适当比例资金投入私募股权投资业,使自己和私募股权投资业能够“双赢”。这些条件包括:相当完备的制度环境、成熟的资本市场、诸多能够参与和推动私募股权投资业发展的主体、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有大量的满足风险投资需要的人才。

近期,很多具体的工作需要尽快研究开展,在宏观上包括研究建立创业板市场,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强化经济主体的信用观念,培养本土化的风险投资人才,制定更有利于企业年金发展和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财政和税收政策等。

在微观上包括在具体的投资领域方面,随着时机成熟,参照国外的经验,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比例宜在开始阶段控制在5%左右(仅此一块就相当于当前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的投资资金的总和),以后逐步放开;在实际的进入方式上,由委托人进行招标,通过竞标将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法人受托机构进行管理,通过竞争,提高安全性及效益。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进入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将为基金市场既带来大量相对稳定的资金,又引入具有长期投资需求的机构投资者;在具体的法规操作上,应早日出台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办法,明确各类金融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从法律层面上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发展,政府资金将逐步退出,社会资本将逐步替代。拓宽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的参与是必然。但是,如前所述,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这样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工具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果我们创造了这些条件,可以预计,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必将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我国风险投资的主要资金供给者,为促进我国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巨大贡献。

注:

1 郑伟鹤 陈耀华 盛立军 《私募股权基金与金融业资产管理》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年版,序论部分之“企业年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问题分析”。

参考文献:

1.郑伟鹤、陈耀华、盛立军.私募股权基金与金融业资产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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