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论文实用13篇

市场秩序论文
市场秩序论文篇1

市场秩序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的,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几个方面条件的实现:一是商品交换关系和商品经济的更大发展;二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把握,以及按经济规律办事自觉性的提高;三是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等。

人们不可能超越这个过程,一蹴而就地达到有序阶段。但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这个过程。对此,关键是要对市场秩序演化规律有清醒的头脑、正确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对策、措施。

一、对完善市场秩序的综合分析

我们研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与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与完善各种制度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与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意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措施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意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预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与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问题,采取预先防范措施,把市场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安排。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允许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与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明,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晰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与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晰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作用,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与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与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强制性制度安排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点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如果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与市场秩序的关系:“如果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容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使竞争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允许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关于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意实施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认识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问题,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

另一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与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意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特殊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与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作用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晰。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与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性作用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作用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与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与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与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与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与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秩序论文篇2

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来看,正如叔本华所言,“在我们的思想中,自由的概念总是动物的宾语”(叔本华,2004)。因此,自由总与人或动物的主观状态相关联。就人之行为而言,意志构成行为的内在方面,内在方面的行为自由,即通常所谓之意志自由。但是,在现代法律中,若无外在的表现或表达,意志自由,在规范意义上,没有实质性价值。内在的意志不表达于外,就失去其社会性特征,那么从社会规范的角度,就失去意义。行为的外在方面,即为行为人客观可观察的举止,其为人之器官的各种活动或不活动,其作用于外,方产生行为的社会性,才具有规范价值。但是,若脱离行为的内在方面的自由,行为的外在举止的自由,仅意味着在功能上无障碍,这显然不是伦理或价值论意义上的自由。因此,行为自由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意志自由以及意志表达与实现上的举止自由。行为自由表现于社会关系之中,表现为不受他人意志的强制。自由原本就是“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哈耶克,1997)。荒岛上的鲁宾逊无所谓自由与不自由,因为同其发生关系的他人意志是不存在的。

二、组织体的行为自由

通常,传统法学理论上所谓的行为自由往往指个体的行为自由或者说是与政治权威相对的被管理者或被统治者的行为自由。这一传统信念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相切合。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仅仅有公权组织的存在,还有众多的非公权的经济组织,而这些组织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远远超出自然人。因此,“组织行为”的自由状态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组织行为的自由在内、外两个方面显得相当复杂。传统的行为自由理论对于组织行为在以下两方面缺乏解释力:

首先,人为地割裂了两类组织体的行为自由。就私法人而言,我们常常用权利和自由来对其行为进行描述;对于公法人,通常用权力来描述其行为,而几乎不谈其行为的自由问题。就自由的本来涵义而言,行使权力的行为与权利行为同样是意志自由的表现。如果说私权组织具有意志,而且是自由的,那么公权组织就不存在意志?其意志在行为时与他人意志发生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它是非自由的?

其次,对于公权力行为问题,通常是用“职责理论”来进行阐述的。如果用“职责理论”来反对公权力行使中的“行为自由”,则混淆了此等行为中的内外部关系。

组织行为依赖于自然人的躯体活动,但这些特殊的人的躯体活动确是“组织”的而非“活动着或不活动着的人”的行为。这原本是“非自然的”,是因为生活中的约定俗成或法律的设定而使之如此。是什么因素决定着一个外在表现为自然人的举止被视为一个组织的行为呢?显然,是其内在的主观方面的因素。“我以...的名义”,这样的开场白,显然表达了行为的内容为被代表者的意图,而非行动者的意图。但是,实际的困难是:对于行为的受众来说,其直观感觉到的是举止者的躯体活动。无论任何,作为行动承担者的举止者,在进行躯体活动时,同样表露着其自身的主观色彩,包括思想、情感、态度或情绪。因此,对于行为受众来说,两个方面的因素都对其产生影响,一方面是,通过作为代表者的自然人的举止表达出来的组织的意向,另一方面是,代表者在表达组织的意向时,自己表露在外的思想、情感、态度与情绪。因此,在组织行为中,行为受众受到两个方面意向的影响,而不是“组织”的单一意向。

同时,实际的举止者在从事代表行为的时候,他的内心意志中已经与被代表者发生内在的联系。而这内在的联系本身也是这一行为的要素或逻辑前提。因此,就行为及其社会关系而言,组织行为蕴含如图1所示的三种关系。

作为组织的代表,自然人的举止,一方面基于结构关系,受制于其与组织的结构关系所产生的某种要求;对于行为受者,举止活动的主观意向不属于举止者,而属于组织,因此,在举止者与举止受者之间形成的主要是一种外在活动所表现的物质互动关系。而行为受者的意志与组织的主观意志发生关系,因此组织与行为受者之间发生了一种意志上的关系。而正是这种意志上的关系,被我们视为真正重要的关系。但有必要声明,并非是说图示中的“结构关系”和“物质关系”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正如上文中所说,举止者的思想、欲望、情绪等都对行为受者产生影响;而且结构关系本身又是另一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意志内容的关系。

“职责理论”忽视了这种复杂的关系,要么将举止者的“行为”解释为职责之所在,而非意志自由引导的系列变化;要么将组织的“行为”解释为职责使然。前一种解释,显然混淆了组织行为关系体系中的“物质关系”与“意志关系”。组织行为所产生的真正社会关系是“意志关系”,考察行为是否自由的重点实质为组织意志及其展开,而非举止者的意志状态。后一种解释则是混淆了意志源起与意志自由的关系。无论公法人组织或私法人组织的行为自由,都表现为组织意志的自由表达与实现。我们不难想像私法人意志在源起上受到法人制度及其运行体系的束缚,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法人在行为时,意志是受到强制的。而且,“职责理论”同样忽视了自然人意志在源起上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是法律制度之外的,而另一些则是法律制度之内的。意志自由意味着,在行为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中不受对方意志的强制束缚,而并不意味着受其组织机构制度的影响以及受到社会的一系列条件的限制。公法人本身也是出于公法人体系的制度性机构体系之中,其意志的产生与源起同样受其置身于其中的机构体系的影响。但公法人在行使职责时,其行为相当于相对人来说,其意志是不受强制的。可见,公法人与私法人、甚至是自然人,在行为的意志自由方面没有区别,而区别仅在于行为过程的外在表现以及行为过程的复合关系。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

经济自由作为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与政治自由相对应。并且,在传统的自由主义观中,两者往往也被认为是可以分开的。虽然,经济自由对政治自由具有特殊的功能性作用,甚至是必要的条件。但经济自由不仅仅被当作是一种现象的描述,而且被视为重要的价值目标。正如弗里德曼所言,“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弗里德曼,1986)。作为价值目标的经济自由,无疑就与社会的价值体系密切相关。从市场经济的视角来看市场行为,其本质上是自由的,这是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所要求的。

自亚当·斯密《国富论》以来,经济自由的理念长期以来一直引领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理论,乃至成为西方个人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受凯恩斯主义短期冲击后,自由主义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再次主导着西方的经济学观点。有经济学家甚至呼吁“古典自由主义……一定不能从世上绝迹”(布坎南,1988)。自由主义坚持市场的自发作用,作为交换经济,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经济行为的自由。经济自由乃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结构决定的。市场经济意味着交换,“看不见之手”的调节机制基于无数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换得以实施。意志自由的交换主体是这一机制的细胞,而自由的交换就是这一机制的动脉。

经济行为的自由主要表现为契约自由与竞争自由,而作为这两者的逻辑前提是私有财产权利。因此,经济自由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虽然亦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经济人”假设始终是主流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经济人”意味着市场中的参与者都是理性的、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私利角逐者。作为单个交换主体,获利是其根本目的。而自由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此为逻辑起点,那么,意志上的自由就是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下的必需品。从微观上看,这就是前文所述之行为自由的内在方面,即自由的经济行为的意志自由。其次是生产经营的自由。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市场主体都是逐利者,依据自己对自己利益的判断,进行生产经营。而商品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基于自由的交换,市场机制所发挥的资源在社会成员间的配置功能才得以实现。交换通过当事人之间契约而完成,因此交换的自由亦可谓之契约自由。因此,生产经营的自由包括了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全部过程中的行为自由。再次是竞争的自由。资源的有限性和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必然产生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自由的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市场规律调节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由竞争主体根据自己对自己利益的判断,自由选择。自由的竞争导致市场主体在自我发展上的自由。一言以蔽之,经济自由,在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中,即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自由。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消费自由。商品的终极价值体现于消费使用,而且人人皆为消费者。因此,消费自由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它不仅决定着物质享受过程的心理愉悦状态,而且这一消费过程是人人都参与的过程,因此关涉到所有社会生活中的个体。消费自由最常见的障碍是垄断,一些垄断构成对消费者意志自由的强制,导致不自由;而一些则仅仅构成行为的物理障碍,而不构成消费者的不自由(哈耶克,1997),如自然垄断。

与经济自由一样,经济秩序亦构成市场经济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所谓秩序,至少包括以下一些基本面:首先,秩序表现为人们一致的、至少是相对一致的行为或具有一致价值取向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其次,此等社会关系之所以不具有明显的或不可调和的冲突,原因在于其内在的价值体系相互可以协调或利益冲突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调和。再次,秩序意味着行为规则的当然存在,而且构成秩序的行为规则构成一个有效的调节人们行为的体系,此一体系相对而言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或价值体系上的一致性,其适用于人们的行为,不至于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或者即使产生冲突也可以通过规则体系内部的调整而有效地消除冲突。这就意味着形成秩序的规则体系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一个自身可以不断适应外界变化的开放体系。最后,至于秩序本身也是一个可变的动态的人类关系体系。其可变性源自人类物质生活状态的不断演进以及由其而引发的人类价值体系的不断演化。而对于一个局部社会来说,其秩序的演化可以是内在力量的推动,也可以是外在力量作用的结果,而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无论是来自多数人的意志还是来自少数人的意志,其都是内生变化的,除非持创世观,没有人类以外的智力引发或诱导社会生活的变迁。因此,无论是内生的秩序演化,还是外在的秩序变迁,秩序都具有历史现实性。

由此我们可以断定,经济秩序首先是一个历史性和地域可分性的社会现象。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应当界定为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秩序,或者说我们所谓的经济秩序乃是市场经济秩序,而不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经济秩序。就市场经济秩序而言,从不同的角度可做不同的区分:

从形成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来源的角度,可分为私人自发的经济秩序和调控的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源于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本源于私人自发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千百万自发的交换行为形成了市场经济最原初的秩序。此等由于人们自发的物质需求而导致的行为,由于其具有内在的同质性,因而表现为相对一致的行为模式,从而产生市场经济秩序中最基础的部分。当然,在国家还是当今人类社会最根本的组织形式的前提下,此等自发秩序要得到有效的运行,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护,因此,此等经济秩序实际上也是被法律制度化了的。与自发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是调控秩序。自发的经济秩序即使在法律保护下,亦不能免于走向自身的反面。任何事物都有向其反面发展的内在倾向。因此,当自发的经济秩序发生有悖于其自身的要求或导致自身的崩溃,国家作为社会的组织者,毫无疑问将进行干涉,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而形成了不同于自发秩序的经济秩序,此等经济秩序明显具有国家意志的特征。当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而形成的调控秩序与自发秩序是交织于一体的,就具体的单一经济关系而言,其中的自发因素和国家调控因素相互起作用。因此,这一区分是理念形态的,在实际社会关系中,此二者共同并存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或者说同一经济社会关系体现着二者的意志。

从经济秩序所体现的价值而言,我们认为经济秩序至少可区别为效率秩序与正义秩序。在汉语中,经济的另一日常含义即为效率。市场经济的微观方面是通过交换各取所需,而宏观方面就是通过交换而有效率地配置资源,从中观角度来看,经营者的经营应当具有尽可能的高效率以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因此,那些与效率要求相一致的经济行为与经济关系就形成了效率经济秩序。当然,效率不能解决人类生活关系的一切方面,更不是经济秩序的惟一目标。正义的生活是人类矢志不渝的理想,正义的要求同样适用于人类的经济生活。市场经济在历史上的一系列挫折和危机,都不可避免地使人们更加关注经济生活的正义问题。经济法视角下,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处处体现着正义的原则要求。消费者保护,体现正义要求的实质平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体现着符合正义要求的自由竞争;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反映了正义所要求的对人的基本保护与人道主义关怀。效率与正义不至于像有些理论家眼中那样处于格格不入的尖锐对立之中。果真如此,要么,现实的经济发展就不可能延续;要么,道德水平始终是令人不堪忍受的。然而不能因此就说效率与正义始终处于和谐与相互一致的状态。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二者的暂时性对立是在所难免的。

霍布斯对原始丛林中导致每个人对每个人发生战争的自由与权利的描写,似乎表明:自由意味着就是撕裂秩序之网的利刃。在集体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眼中,个人自由即使不是对立于秩序的和谐,也与之发生着紧张的关系,因此就产生了集体优先于个人的教义或民主主义(多数人的统治)。而自由主义者,在坚持自由精神与追求的同时,其不可能否认自由与秩序的并存。如果,自由果真导致每个人与每个人发生战争,任何严肃的理性学者都不会倡导自由。而恰恰是自由主义者坚持自由与秩序的并存,坚持这种并存状态——“自由秩序”的价值。自由主义旗手哈耶克,反对将基于自由选择或被动接受而产生的使人处于奴役状态的秩序视为自由(哈耶克,1997)。在其眼中,自由不仅是人的不受奴役的状态,而且是一种值得过而且应当去追求的社会秩序。在具有集体主义倾向或民主的思想中,秩序的形成不成问题,多数人的意志或集体的意志决定了秩序的建构。但在自由主义者的理论框架中,秩序的形成却不折不扣是个难题。

四、市场经济自由秩序的形成

“如果要保存或恢复一个自由社会,我们必须传播的是信念。”(哈耶克,1989)即使是在坚持自由秩序的自发生成观的哈耶克看来,人的主观性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如此一来,这种自发生成的自由秩序观,不仅意味着市场经济的自由秩序由意识自由的人的自由的市场行为衍生出来,还意味着这种市场秩序需要一种对某种自由的市场秩序的信念作为基础。问题在于:这样信念下的自由观仍然是一种具有主观上的构建性质。很明显,哈耶克所持的自由秩序原本就不是客观现实中的一种真实自由秩序。至少哈耶克,从反对理性建构的立场出发,又不可避免地卷入另一形态的建构主义。哈耶克的改革显然是基于自己的自由主义信念,而非一种客观的自由秩序。

如果从主观介入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任何秩序的形成,都不可能避开有意识的主观行为。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主要是“计划行为”。无论是各个纯自然人的计划、国家或政府的计划,还是竞争组织的计划,都是主观知识的一种运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建构作用,这从“计划”一词的意涵即可得以明证。即使在哈耶克的语境下,无数个人的自由计划衍生了真正自由的经济秩序,属于内生性的。但问题在于:这样的思考,其前提假设就是政府或国家是市场秩序之外的。这根本就不符合与建构理论相对立的真正意义上的混沌理论中秩序的“涌现”或“生成”理论(沃尔德罗,1997)。政府或国家这样的组织本身也是“涌现”或“生成”的结果,其与市场都是同一涌现过程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秩序的自发涌现的现象。两者的区分只是理论上的,实际上不存在相互分离的市场与国家。

因此,那种强调由千百万个个人自发的自由市场行为生成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本身就是:首先,人为地割裂了人类生活秩序。我们从理性认知上可以将市场秩序与公共生活尤其是国家组织体之下的公共生活区分开来。但实际上这两种被人为割裂的社会秩序是交织在一起的。抽象的区分适宜于智识上的理解与认识,但歪曲了事实,作为复杂“涌现”的社会秩序具有整体性。这一整体性表现为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其作用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社会秩序是这些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因素共同演绎而“涌现”出来的。

其次,这种理论忽视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人类历史上,国家从来就没有从经济事务中完全超脱出来。以资本主义经济为例,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最终形成是通过政治斗争。在这一过程中,政治、军事都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英国渐进式的改革、圈地运动,美国的独立战争以及一系列的资产阶级革命。没有政治上的胜利,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根本无法形成。而在“自由”的资本主义确立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从来没有做过真正的“守夜人”。海外殖民与关税壁垒就是明证,由其导致的武装冲突更是极端的表现。

而且,这样的理论也割裂了自然人的自由与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构的自由。正如本文一开始分析的那样,任何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同样是自由的。那么国家在市场秩序中所表现的自由同样是存在的,这并不能仅仅以“守夜人”这样的职责来表达。这既不符合历史,也不符合现实。以职责来替代自由,仅仅是另一层次上的理论构造,是一种至今未曾证实的信念。

那种反对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干预的理论,还做了另一个“歧视性”对待。那就是允许个人在不完全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计划,而坚决反对有缺陷的国家进行的计划。允许千百万个个人有缺陷的计划,以至于造成大危机也坚信“自发的市场力量”能够重新恢复秩序,却不能容忍有缺陷的国家干预。索罗斯认为美国政府拯救雷曼兄弟公司,将使政府面临“道德风险”。而资本主义在原始积累过程中的海外殖民,也决不因为道德问题而从未发生过。两恶之间谁更恶,这根本就不清楚,那么反对国家的“介入”的理由也就只能置于信念或社会的道德观上了。然而道德观是有民族性和历史性的,在中国,“有问题找政府”,似乎就是老百姓天经地义的信条。

因此,人类的任何秩序都是内生的,因为没有人类以外的智慧在安排计划我们的生活,人类社会完全就是一个“自组织”的过程,有意识的自由的行为不仅是这一过程的细胞,还是这一过程的动力。就自由的市场秩序而言,不仅仅表现为个人的自由,组织的自由也是客观存在的,这其中包括国家和政府的自由。而市场秩序的形成,正是无数自由相互竞争、相互作用的结果。

参考文献:

博顿海默.1987.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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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德罗.1997.复杂[M].陈玲译.北京:三联书店:276-384.

市场秩序论文篇3

一、背景介绍

今年以来,我国股市环境逐渐向好,上证指数从去年10月份最低的1664点一路上涨,最高涨至3478点,深圳成指也从最低的5577点涨至13943点,都已经实现翻番,可谓涨势喜人。然而,此时许多上市公司就已经按捺不住了,纷纷推出了自己的增发再融资方案,如万科拟公开增发募资112亿,用于扩张二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建设以充实公司流动资金;金地集团的非公开发行4亿股的方案获得了证监会的核准;保利地产80亿定向增发方案也获得通过,还有华侨城、京东方、中工国际等公司已经实施了其增发方案,此外,还有许多公司正在排队等着增发方案的审批,试图从股市中分得一杯羹。

这让人不由得想起了07、08年的情形,当时我国股市正处于牛市期间,许多公司抛出了它们的巨额融资方案,如中国平安提出的千亿融资方案,该公司拟公开增发不超过12亿股A股(约800亿元)和412亿可转债,总融资金额高达1600亿元,但最后该方案遭到市场的一致抵制,投资者们认为平安融资是为了弥补其在富通集团投资的亏损,纷纷用脚投票,公司股价也是一路下跌,该方案也就没了下文了。不过其影响却非常深远,A股指数也一路狂跌。有市场人士认为,正是由于这些不断出台的所谓的“再融资方案”是导致A股惨烈下跌的直接诱因。上市公司这种不顾股民利益,肆意增发圈钱的行为确实非常不道德,也严重地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增发本来无可厚非,如果公司有好的项目急需资金,当然可以通过这种融资渠道来获得资金,但不能为了圈钱而圈钱,圈了钱却没有地方可投,既不能给股东带来收益,又不能给公司带来利润,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也没有帮助,其导致的结果是:增发以后虽然净资产增加,但资金的整体盈利能力反而下降了。中国股市不能沦为上市公司的“提款机”,这对我国股市长期的发展非常不利。必须要有所措施遏制上市公司的恶意圈钱行为。

二、增发的股价效应

增发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其中公开发行针对的是普通投资者,而定向发行主要针对的是机构投资者。

我国上市公司的增发始于1998年,近年来得以快速发展。2006年4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和方法做了新的规定,其规定包括:(1)原则上全体上市公司都可以通过增发募集资金。(2)实施增发的上市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3)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4)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增发到底对上市公司的股价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这个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国外的实证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对增发的反应一般为负的,并把这种影响称为增发的股价效应。实证分析表明,市场在公司提出增发预案和公告增发日时股价效应最为明显。在此方面,胡乃武等(2002)选择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为时点,刘力等(2003)则选择了董事会公告日为时点,分别对我国上市公司增发的股价效应进行了研究,证实了这种增发的股价效应的存在。

当然,这种效应与增发选择的时机会有很大的关系,当行情向好时,投资者情绪比较乐观,后市看涨,从而部分抵消了增发的负效应;当行情不好时,投资者情绪比较悲观,此时很可能会加剧这种负效应,导致股价下跌。由此可见,增发对股价的影响跟投资者的情绪有很大的关系。但我国A股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在基础制度建设以及市场成熟度等方面还不够成熟,市场投资者多为个人投资者构成,市场中投机情绪相对浓厚。拿最近一些增发股票的公司为例,云南铜业(000878)在7月23日公布了增发预案,拟定向增发三亿股股票,募集不超过60亿元资金用于购买五家子公司资产,该公司股价的表现如何呢?该公司股价在当天就直接涨停,并在接下来的两天内连续涨停,股价由增发公告前的26.20元在三天内涨至34.87元。中工国际(002051)在7月24日公布增发预案,拟定向增发3600万股,募集6.48亿元用于收购中农机公司100%的股权,该公司的股价也在增发公告后的三天内连续涨停,股价从公告前的19.75元涨至26.29元。如上所述,增发股票的表现跟所处的行情有很大关系,中工国际和云南铜业公布增发预案时,正好处在大盘上涨趋势中,投资者也比较乐观,所以这些增发的股票相对来说有比较好的表现。增发股票表现不佳的例子也有很多,如前几天的万科(000002),该公司于8月27日公告,拟公开增发股票以募集112亿资金,该公司股价当天就下跌了2.28%,在接下来的几天内一路下跌,股价从增发公告前的10.95元跌至8月31日的9.40元。公司的增发公告很容易引起股价短时间内大涨大跌。

此外,公司的股价在增发前后纵的可能性也很大,上市公司很可能会和一些大机构联合,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拉抬股价,吸引投资者购买,来促使增发方案能顺利实施。这种操纵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增发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

三、结论

股票增发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途径,起着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增发不能成为一些劣质公司圈钱的工具,这不仅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信誉问题,还会扰乱市场秩序。有关部门应该对上市公司的增发加强监管,提高其增发门槛并监督其资金用途,完善市场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子白,余鹏.A股市场增发的股价反应及因素分析[J].厦门大学学报,2009,(1).

市场秩序论文篇4

(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大中城市的保险市场已趋于饱和。以太原市场为例,目前已有20家省级分公司在开展业务,其中产险公司达到13家,竞争相当激烈。为了加快业务发展.

许多公司都看到了机构铺设的增长效应,纷纷在地市设立机构,以抢占市场先机。从地市机构的数量上看,3年来,山西省地市中支公司从52家增加到95家,县级支公司和乡(镇)村营销服务部从784家增加到1125家,有一半以上的地市中支公司超过10家,其中最多的地市已达13家,最少的也达到了5家。而且,省级分公司下设地市机构的速度加快,一些公司设立后仅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基本上将地市机构铺设完毕。从市场份额来看,近3年来,地市保险市场保费收入从2004年底的80.1亿元增加到了2006年底的108亿.元,增幅与全省总保费收入增幅基本持平,其中产险保费收入在全省的比重达到74.34%,寿险保费收入达到77.50%.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产险3家老公司在全省的市场份额已从2004年底的75.06%下降到了2006年底的68•44%,并呈继续下降趋势。在晋城、临汾、运城、大同等机构较多的地市,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的市场份额已降至70%以下。机构的快速增加,无疑加剧了市场竞争的程度,地市保险市场的份额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原先由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等公司垄断的市场格局正在逐步打破。竞争的加剧,不仅表现在公司之间争相铺设机构,抢占市场份额上.而且同一公司内部也实行机构裂变,依靠分设支公司等加强内部竞争,扩大市场占有度。个别在地市还未设立机构的公司,甚至通过中介机构或设立远程出单点,跨区进行经营。地市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一方面加速了整个市场体系的发育和成长,另一方面也存在违规经营,风险加大,市场秩序较乱,发展质量不高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等问题,这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地市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监管压力不断加大

由于地市保险市场的特点,特别是广大农村保险市场发育不成熟,农民保险知识相对缺乏,他们的收入状况、面临的风险以及农村保险展业方式都不同于大中城市。相对来说,地市保险市场的生态环境更加脆弱。所以,适合于大中城市的保险产品、保险经营模式和营销方式,并不完全适合于地市保险市场。地市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必然要求创新和突破,而对传统保险经营模式的改造,也就会使保险监管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一是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与监管政策、措施迅速跟进的冲突。地市保险市场的大力拓展,自然会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保险机构的设立、保险产品的开发、营销队伍的管理进行适当的规范,成为监管机构必须面对的课题。二是适度开发与资源保护问题亟待解决。由于地市市场的特殊性和农村市场的脆弱性,公司之间非理性的竞争和展业方式已经对整个区域市场的良性发展构成威胁。因此,在地市市场监管中,既要鼓励公司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不压制发展,又需要密切关注市场的承受能力,调控和引导并重,保护市场尤其是农村市场资源,实现和谐发展。三是监管任务繁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地市机构的大量铺设,保险业务向农村和农户渗透,都使监管任务大大加重。形势的发展要求机构和人员都有限的监管机构,必须提高监管资源配置效率,创新监管思路,改进监管方式,有效履行对地市市场的监管职责。

二、地市保险市场秩序管控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地市保险市场对保险业发展全局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在快速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必须加强规范,保证其健康发展。目前,地市市场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通过公司的自我约束、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来实施的,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传导不畅,公司内部管控不能顺利贯彻

近年来,监管机构积极推动各公司加强内控建设,通过严格市场准人,加强督导检查等措施,新老公司思想上对内控建设有了明确的认识,抓内控促发展的意识明显提高。从山西来看,大多数省级分公司都能够树立较为先进的经营理念,注重发展质量和长远利益,对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都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但从地市机构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是:注重形式上整章建制,不注重制度执行;注重发展速度与规模,不注重发展质量和可持续性;重视内部考核,不重视监管政策和要求;关注别人的违规、外部环境的影响,而看不到自身的问题和忽视自我约束等,从而导致“按下葫芦浮起瓢”,使违规问题屡禁不止,市场秩序混乱。透过表象,深究地市保险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受到种种因素制约,公司内控存在“梗塞”,相关的制度管控不能有效地传导到地市市场。一是随着地市机构的快速扩张,业务迅速拓展,省级分公司的管控制度和相关措施有些不适应,和地市实际不配套,出现了新设机构内控基础不牢,制度不健全,基础建设远远跟不上发展速度的局面。二是一些公司特别是新成立的公司为了占领市场,进行外延式扩张,不仅忽对地市机构经营理念的培养和对内控制度的建设与落实,而且有意无意纵容地市机构违规经营,致使其对上级制度执行不力。三是地市新公司成立时间短,资金不足,人才缺乏,网点有限,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壮大,被迫全力抓业务,甚至打价格战,搞非理性竞争,对制度建设、员工培训等工作抓得不够。四是受省级分公司考核机制的导向影响,地市公司往往重业绩、轻服务,重规模、轻风险管控,加上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使省级分公司对地市机构的管控相对乏力,许多制度形同虚设。

(二)机制不明,行业协会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通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作用,对规范公司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能够起到积极作用,是“四位一体”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目前,省一级的保险行业协会都已成立,在自律和约束省级分公司经营行为方面已发挥了比较明显的作用。但就地市行业自律情况来看,存在较大差异。部分省区成立有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但成立地市行业协会并使其有效发挥作用,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求保险市场机构相对较多,市场容量、保险规模较大,各保险机构有成立协会的愿望和要求。二是各机构具有保障协会正常工作的财务能力,能够承担并缴纳会费。三是能够选择到合适的秘书长人选,可以推进专业化、职业化运行。四是行业协会职责明确,任务清楚,机制完备,有相应的权威。否则,地市行业协会很容易办成“养老处”,履行不好其应有的职能。对于达不到成立协会条件的地市,有的顺其自然暂不设立,有的采取其他方式。山西是以成立行业自律小组的方式对保险机构发挥自律、约束作用。这种方式可以降低成立协会的门槛,也没有较大的费用负担,适合于不太发达的中西部地市保险市场。从运行效果看,行业自律小组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特别是秘书长人选得力的地市,自律小组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工作开展顺利,成效明显,但由于职责不清,机制不健全,特别是任务不明确,独立性不够,自律小组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缺乏权威性,相当一部分地市行业自律小组的作用不明显。因此,无论地市行业协会,还是行业自律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从完善组织架构和机制入手,确立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建成真正有地位、有威望、有作为的自律性组织。

(三)力量不足,监管机构效力无法全面到位

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体系中,尚未设立地市级监管机构。对地市保险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各省的保监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来实现。就非现场监管来讲,可以通过监测监管指标,来掌握保险机构业务发展状况、财务状况等经营与管理情况。但由于难以准确及时把握市场信息,使得对地市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管不能做到全面、有效。市场信息缺乏和信息传导不畅,影响了对地市保险市场的监管。就现场检查来说,虽然效果比较明显,但面对快速发展的地市市场,监管任务繁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突出,往往只能集中精力搞阶段性的抽查。比如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基本上要动用业务处室70%以上的人员,花费近半年的时间。这样一方面牵制了监管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付出了较高的成本,起到了一定的规范和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地市公司抓住监管机构在地市无机构,检查概率低的局限,心存侥幸,为了短期利益不惜违规,且屡查屡犯,甚至公司之间达成默契,各自违规,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使监管机构陷入疲于奔命,顾此失彼的两难境地。力量不足造成了监管实施的被动、滞后局面。

三、构建地市保险市场秩序长效机制的设想

(一)上下联动,加大督导力度,提高地市保险机构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能力

公司自我规范是市场规范的基础,保险机构之间的相互拆台,恶性竞争是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所以,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一直是监管机构的重点工作之一。但就目前的监管格局来说,监管机构抓内控建设的着力点主要是省级分公司,虽然也强调制度的执行,但一般不针对地市机构,地市机构主要由省级分公司管控,实行自上而下的内控制度建设。一模式的不足是,监管机构对基层公司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不能很好掌握,无法有效了解公司的内控传导情况,难以准确评价各公司的管控能力,影响了内控制度的效力。针对这一情况,可以改变方式,加大对地市机构的巡查和督导,自下而上强化公司的管控。一是通过对地市机构进行督导,重点检查省级分公司对地市机构的内控建设是否有安排、有检查,检查是否有结果,地市机构的高管人员对上级公司的要求和部署是否进行了认真执行和落实,从而摸清情况,分清责任,给上下级公司以一定的压力。二是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将有关结果反馈至省级分公司,促使省级分公司有的放矢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并指导地市机构改善管控措施。通过建立起这种动态的循环机制,可以有效打通“梗阻”,使内控制度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三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相关问题,不仅要追究地市机构当事人的责任,而且上查一级,追究省级分公司分管领导的责任。通过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提高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切实使省级分公司对地市机构的经营行为负责,并促使地市机构理性竞争,规范经营。四是在掌握地市市场真实情况,准确判断各个公司的管控能力和管控状况的基础上,监管机构对省级分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扶优限劣,实施分类监管。对评价结果较好的机构,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对评价一般的注重指导,适度进行检查;对评价较差的加大检查频度和力度;对问题严重的重点监管地区和机构则实施严格管控,连续跟踪检查。就是要通过督导检查,迫使两级公司加强自我规范,自我约束,以实际行动维护好地市保险市场秩序。

(二)完善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发挥行业相互监督、相互约束作用

对于地市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一是以专业化、职业化为改革方向,坚持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加大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力度,努力建成组织体系完整、职能定位清晰、规章制度健全、作用发挥充分,能够担当市场监管任务的自律性机构。特别是秘书长人选,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将自律组织的工作作为长期的职业选择,懂保险、有热情、有责任心,公平公正,有敢于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和能力。二是协助理事会提出工作目标和任务,尤其是要结合维护地市保险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利益的高度,组织实施好自律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三是督促行业自律组织完善机制,建立公开有效的工作流程和会议制度,定期开展检查,监督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真正担负起日常的、大量的维护市场秩序的任务。行业自律组织要根据检查情况,每半年或一年选出一家违规最严重的公司,向监管机构报告,将其作为监管重点。四是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行业自律组织工作的支持,成为这个平台充分发挥作用的坚强后盾。公司作为会员,对整个区域市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主动向协会或自律小组反映,请求其进行处理。行业协会或自律小组要定期开展检查,对公司反映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如果不按制度召开会议,开展工作,进行检查,对有关问题不作处理,各公司有权向监管机构举报,由监管机构对行业协会或自律小组进行处理。同样,如果公司不配合行业协会或自律小组的工作,则由监管机构对公司进行约束和处理。这种监督与制约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公司、行业组织和监管机构在维护地市保险市场秩序中的职责分工,能够发挥出1+1>2的作用。

(三)突出重点,加强现场检查,切实履行监管机构保障地市市场规范运行的职能

在做到公司内控约束有力,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有效发挥的基础上,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集中有限力量,重点解决危害地市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通过严肃查处有关公司和责任人,树立监管威信,维护依法合规经营的市场环境。一是要加大政策宣导力度,使地市保险机构尤其是高管人员对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和处罚措施能够有清晰明确的认识。

现在很多地市机构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与高管人员对监管机构的政策了解较少,认识模糊有关。通过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能够提高地市机构特别是高管人员的思想认识,减少因对监管政策认识不深而导致的违规行为,增强规范经营的自觉性。二是抓住重点地区、重点公司、重点业务,实施现场检查,震慑违规行为。要合理把握检查的尺度,对屡查屡犯的违规问题予以重点打击,确保对所有公司起到警示作用。对于公司管控差、违规问题多的机构,实行班子成员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制度,同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消除地市机构包括高管人员存有的侥幸心理,迫使其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三是加大查处力度,通过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提升违规机构和人员的违规成本,使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知道,地市市场也有一条监管“高压线”,碰线必遭查处,从而在思想上做到不想违规、不愿违规、不敢违规。

市场秩序论文篇5

由于企业会计和市场经济秩序分别属于微观和宏观两个领域的问题,要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企业与市场的关系。

对企业性质的理解属于企业理论的范畴,企业理论的发展明显经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不同的阶段。传统的企业理论是指新古典理论,它主要从技术角度看待企业,单一产品企业由生产函数表示,并符合利润最大化假设。新古典理论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组织问题,其研究主题是市场交易,即价格在平衡供求关系中的作用。在这种理论下,市场被认为是价格和竞争发挥作用的场合。由于企业制度并不重要,会计似乎与市场毫不相关。

由于新古典理论完全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组织问题,现代企业理论则试图克服这些问题。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并非独立存在的主体,而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因此,企业没有明确的目标,诸如利润最大化,它被看作是一群有自身利益的个人的组合,组成企业的每个人都为企业的生产过程提供某种要素(如人工、管理技能、资本等),他们提供这些投入是期望能从中得到报酬。此外,这些人认识到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因此需要签订契约来具体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每个人的权利。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租赁人、经理人员一一一所有的人都签有契约,这些契约具体规定了应如何分配企业活动创造的现金流量。

对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联系,Chueng(张五常,1983)认为,科斯所说的“企业”取代“市场”是不十分明确的,而应说一种契约形式取代另一种契约形式,企业与市场也就是要素交易契约与产品交易契约的关系。因此,契约是企业与市场的共性,而其主要差别在于契约的完备性不同,相对而言,市场是一种比较完备的契约,而企业则是一种不完备契约(张维迎,1996)。例如,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状态依存所有权,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契约具有如下特点: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实施对企业的控制,仅仅享有企业经营的固定收益权,但当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时,债权人则取得企业实质上的控制权。债务契约确立了债权人的权利,这种关系的实施对于银企关系的规范乃至金融市场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银企关系的不规范从而形成大量的银行呆账不无关系)。因此,维护企业的契约关系与市场经济秩序是密切相关的。

(二)法律、契约与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原理是人类得以进步与繁荣的必要条件。但无序的竞争不但不会推进反而会阻碍这种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具有比较健全的契约制度。作为通用契约,法律制度是支撑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硬制度”,而类似合同这样的特殊契约则是降低市场经济中摩擦的一种“软制度”。法律制度是使市场经济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的最基本的制度环境,其作用就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成本和维系社会公正(翟林瑜,1999)。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例如,国务院于2001年4月颁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其中大部分都与市场法制秩序有关人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框架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齐全的法律框架,在会计法规体系方面,已经形成了以会计法为最高层次,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为第二层次的规范体系。但对于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仍然不容乐观,正如美籍华裔历史学家黄仁宇所说,中国的政治思想经常重视形式,超过实质②。如何提高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度是维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关键所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由一系列契约组织而成,如债务契约、管理报酬契约等。契约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经协商谈判而由当事者签署的“明示契约”(explicitcontract),二是指基于彼此的相互信赖而形成的“隐含契约”(implicitcontract)。契约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于契约自由,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1)缔约自由,即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契约;(2)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即当事人决定与何人订立契约的自由;(3)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即选择契约类型和契约条款的自由;(4)缔约方式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意思表示的方式(苏号朋,1999)。契约自由原则本质是体现契约的公平性,这体现在契约订立过程中的信息对称,如果签约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是有悖于契约公平精神的。对于契约的各契约主体,其目的是从参与企业中获取一定的财务利益,因此契约订立过程中企业财务状况的信息披露成为签约的重要参考价值。例如,债权人在向企业提供资金之前,一般会根据会计报表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通过上市募集资金必须向公众招股说明书,其中财务会计资料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契约与会计目标体系

既然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企业本身是没有明确的目标的,各契约主体总是致力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他们的目标并不一致,企业总是生存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之中。而契约本身并不会减少这些利益冲突的成本,除非签约各方能够确定契约是否被违反。因此,基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这一观念,人们要求对这些契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会计在制定契约的条款以及在监督这些条款的实施中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复式簿记原理延续了500多年而无大的变革,但从会计思想史来看,会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计从来就受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影响,其监督的目的——即监督经济活动中经济权利、义务或责任的履行总是随着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李若山,1991)。系统的会计目标理论包括受托责任现和决策有用观两种,从这两种目标本身及其演化可以看出,会计的本质在于它在连接企业契约方面的作用。在企业契约中,股东凭借其拥有的财务资本而参与企业契约,但股东的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其事实上的控制权则由经营者所享有,股东为防止经营者的逆向选择行为,要求经营者提供会计信息,以对其财务资本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债权人也同样面临着问题,例如经理人员为了迎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有可能将公司的资产转换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留给债权人的仅仅只是一个“空壳”的企业,从而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债权人需要利用会计信息来监督限制性契约条款(例如一定的利息保障倍数条款)的执行情况。除此之外,供应商、购货商以及管理报酬契约等都涉及到会计信息的利用。可见,会计信息是实施企业契约的基本前提。但是组成企业的一系列契约总是处在不断的变革之中,这要求会计也随之而变。受托责任观认为在委托——关系中受托方负有向委托方交待其履行受托责任的活动和结果的义务,而这一义务具体由会计人员完成,财务报表的目标就是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反映。这一观点依赖于:(l)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2)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和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是明确的。在这种环境中,受托方和委托方都关注着受托资源的保值与增值,一旦受托方未能完成既定的受托责任,委托方可以更换受托方。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呈现出日益分散的趋势,委托受托关系变得不甚明确,小股东数量增加,使得搭便车问题无法解决,监督经营者的个人收益远小于社会收益,股东不再积极实施控制权,他们更加关注资本市场的报酬与风险,因此会计信息要求面向未来,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这是决策有用观所依赖的环境(吴联生,2001)。因此,会计信息作为维系企业契约的纽带,总是依存于企业的权责结构或契约结构。

三、会计目标的实现与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是维系企业契约的纽带,契约是企业与市场不可缺少的内涵元素。因此,会计对维护市场秩序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信息与市场经济效率

会计是对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程序,旨在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信息使用者根据会计信息可以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经济资源流向效益好的企业,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依据。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则。豆、会计信息与债务契约。

1、信息提供了债务契约履行情况(如限制性条款)以及未来偿债能力(如破产预测)的信息,有助于信贷资金的配置。债务契约中一般都包括了大量的关于运用已公布的、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数据来限制管理当局行为的条款,任何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行为均被视为违约,它将使债权人有权采取一般对待违约而采取的行动。另一方面,财务会计信息有助于债权人预测企业的财务危机,从而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Altman&Saunders(199)提出了信用评分模型,它是利用所有可取得的借款人的财务资料来计算违约的概率,并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其基本思路是,利用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作为模型的输入数据以说明企业贷款的偿还能力。根据历史资料,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破产企业以及与破产企业相对应的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对破产企业可令Zi=l,对控制样本则令Zi=0.然后,可以通过对一系列的随机变量(Xij)的线性回归来描述这种方法,其估计模型如下:

其中,Xij为企业I第j个财务指标,βj为第j个财务指标的敏感度。根据研究样本可以估计出各财务指标的系数,假定该模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我们可以将其应用到其他的企业,从而评价该企业未来破产的可能性,即Zi,从而为信贷政策提供依据。上述模型的有效性在我国也得到了广泛的实证支持。

2、股票市场效率与信息披露。现代公司以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为特征,上市公司主要由股东、董事会和经营者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具有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并负责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一方面,董事会是企业的法人,它任命最高管理人员,决定投资,并把经营权交由经营者行使;另一方面,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股东——董事会——经营者之间是典型的委托关系(钱颖一,1989)。实际上,由于股权的分散,企业剩余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一般投资者既没有精力和兴趣,也没有可能来关心企业的经营,董事会的控制也是十分有限的。Jensen(199)认为,大量的证据显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变革等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然而投资者为何仍然愿意将自己的资金交由那些追求自我利益的经营者去经营,这种现象具有两个基础,即投资预期能带来收益而且这种收益具有一定的保障,而公司治理结构则提供了这种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具体由一系列的契约所规定,所有这些契约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式契约;另一类是非正式契约。而前者又分为通用契约和特殊契约,通用契约包括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特殊契约则包括公司章程、条例以及一系列具体合同(张维迎,1996)。纵观各个上市公司的监管,无不以会计信息为其核心,究其原因在于会计信息向资本市场传达了企业质量的信息。陈晓、陈小悦和刘剑(199)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研究了盈余报告在我国A股市场上的有用性,证实了中国A股市场上,盈余数字同样具有很强的信息含量。它意味盈余数字为中国A股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提供了有用信息,在资源的有效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赵宇龙(1998)的研究也支持了会计盈余数据具有信息含量的假设。可见,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沟通筹资者和投资者的桥梁,使上市公司的各种真实情况如实展现在股票投资者面前,投资者可根据这些信息作出较为合理的投资决策,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投机行为。另外,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规范市场行为,形成良好、稳定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的组织和服务功能高效运转,从而促使公平竞争,提高投资理性,减少投机行为。张人骥、王怀芳、王耀东和朱海平(2000)认为,自1994至1998年间,我国上市公司的系统风险呈现连续下降的趋势,在这个期间公司信息的披露,是投资者信息最完整与最透明的阶段,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相对理性和准确的阶段,市场对公司质量的差别能力有所增强。他们将这一现象称为年度报告效应。可见,会计信息在股票市场具有一定的作用。

3、会计信息与经营业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股份公司最显著的特征,股东(即股票的持有人)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管理者受其委托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会计信息反映的相关指标就成为委托方评价其经营业绩的主要尺度。而且会计数据往往是一种硬性的指标,Jensen(199)认为通用汽车公司和IBM公司董事会在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变革等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但当出现巨额亏损时,两家公司的CEO均遭到了解雇。会计信息在评价企业管理业绩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会计指标经常被用于管理报酬计划。管理报酬契约为企业众多契约中的一种。这一契约通过对经理人员报酬的构成做出约定,激励经理去选择和实施可增加股东财富的活动。管理报酬契约因其可调和经理与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而成为一种控制问题的重要方法。分红通常与企业利润相挂钩,这样,企业的会计数字如总利润就成为管理报酬契约制定与执行的一个重要依据。

(二)会计信息与市场经济公平

市场秩序论文篇6

20世纪90年代初尤其是后半期以来,就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展程度,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大景的研究,尽管对市场化的改革取向、经济市场化的涵义、基本特征等问题的看法并无二致,但不同的研究视角还是得出了不同的观点。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关键在于经济竞争程度的提升,并实际测度出中国经济市场化水平已达相当程度,中国已成为“发展中市场经济国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干预的形式更具灵活性,直接计划的减少可能伴随其他干预形式的跟进;明确指出“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以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市场化转轨应过渡到“平行推进”的新阶段。应该说,学者们得出的不同观点对进一步研究市场化及其规律问题意义深远:一方面,市场机制基本上取代了计划机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一个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市场化一直沿一条非平衡推进的道路演进,无论是从市场竞争的广度,还是从市场竞争的深度来看,中国经济市场化还远没有完成。

在我们看来,中国既然确定了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为体制目标,改革进程就注定要进入以质量建设、强化市场竞争秩序为主的新阶段,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需要进一步探索经济市场化的内在机理、逻辑理路。本文创造性综合了诸多中外学者有关经济市场化、秩序经济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经济市场化本质上是经济、法律与社会三种秩序相互依赖、整体互动、协同演进的过程这一独特的秩序演进观点,并藉此理论观点解读了中国经济市场化的“非均衡推进”特征集中体现于外在上的梯度、层次推进与深层上的法律、经济与社会二种秩序维度演进程度的差异。在结语部分,文章尝试从经济市场化三维秩序相互依赖、整体互动角度对中国市场秩序的完善提出一些简而有效的思路和建议。

一、制度、秩序及其辩证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秩序经济理论(尤其是以哈耶克、布坎南、欧肯等为代表的规范自由主义秩序经济流派的著作)不断传人中国,与此同时西方制度学派的研究成果也陆续进入国门。为了较好阐述我们经济市场化三个维度的理论框架,本文首先厘清制度学派的“制度”与秩序学派的“秩序”两个概念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一)“制度”概念

西方制度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制度”有不同的定义。从形式上看,制度是指那些人们自愿或被迫接受的、规范人类偏好及选择行为的各种规则和习惯。规则(显性制度)包括法律、规章以及政府政策等等;而习惯(隐性制度)则多指文化传统、风俗、禁忌、道德规范等等。相对而言,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更重视“界定、保护私人或集体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种种规则和习惯”。从形成过程看,制度可视为集体理性选择、变动的结果。譬如,老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给出的定义是生活习惯、主流的生活方式,哲学、会学家罗素认为“制度是在传统与创新之间不断变动的信念”,经济学家青木昌彦也主张制度可视为经济社会生活中人们多次博弈形成的共有信念等等。从制度影响、效果来看,制度体现为权力博弈形成的利益格局。康芒斯就把制度理解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关注制度的本质特征为集体理性约束个人理性;布罗姆利受康芒斯社会经济体系中“三类交易”的影响,将制度视为对人类活动施加影响的权力与义务的集合。这些权力与义务中的一部分是无条件的和不依赖于任何契约的,它们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可剥夺的;其他的权力和义务则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契约;马克思、韦伯则更宽泛地把制度理解为界定人们利益格局(生利与分利)的显形或隐性社会关系。另外,霍奇逊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的、规范化行为类型的社会组织;艾尔斯纳则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决策或行为规则,后者控制着多次博弈中的个人选择活动,进而为与决策有关的预期提供了基础。

应该说,上述定义在某种程度上都有科学之处。然而,不论把制度定义为什么,制度都离不开一种社会控制力量。要理解这一点,需要对各种制度形式的共性牢牢把握。笔者认为,康芒斯的理解抓住了制度的本质特征,把制度精确的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一语道破了制度的真谛。制度的成文不成文、显性、适用范围、效率如何、控制程度等均为其属性。控制自然需要一种社会力量、社会权力。制度从形式上来看是一规则集合,本质上体现为权力博弈形成的利益格局。

(二)秩序:作为事物存在的一种可识别的可欲状态

西方秩序经济理论学者对秩序概念的理解尽管有很大差别,但还是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行为状态论。秩序是自然界或人类存在的一种可欲的良好状态,从无序到秩序是事物存在的一种相对描述。如经济学者出于理论演绎需要假想的“霍布斯丛林”这一人类生存混乱无序状态,作为社会分工良性状态“隐喻”的自然界蚁巢中的井然秩序,斯密“看不见的手”协调的市场交换秩序,哈耶克对“秩序”的定义――“秩序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纷繁众多的各种因素彼此相互联系,使我们可以从我们所熟悉的部分空间或时间来得出对于其余部分的正确期望,或者至少使我们有可能得出正确的期望”――及其一再表述的一定规则下的行为秩序等。

第二,制度系统论或制度集合存在状态论。诸如韦伯法学逻辑推理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定义(逻辑严密规则兼容的法律陈述系统);瓦尔特・欧根设计的竞争秩序得以实现的“经济制度法的基本原则”这一规则系统;哈耶克以人类自由为普适原则的的规则秩序;布坎南出于西方个人主义、人本主义伦理价值观设计的秩序等等。从本质上来看,都属于“应然”规范理性意义上的规则系统另外,中国学者韦森把西方“institutions”翻译为中文“制序”,认为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制度形式。在我们看米,这一译法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状态下“制度的集合”。按照对人的行为约束力量的程度当然可以排“序”,但调节人行为的各制度形式并不是一个逻辑严密有序的制度系统。

第三,经济调节方式(形态)论。诸如哈耶克对“计划秩序”与“市场秩序”的分类;瓦尔特・欧肯运用特别强调抽象法,抽象出的“经济秩序”这一概念等。值得重视的是,欧肯的秩序概念不仅是用来观察经济主体的行为状态,更强调经济社会环境状态存在的可识别模式。正是这些可识别的经济秩序形式――所谓的“经济形态学”――决定了受其调节的人的行为状态。当然,欧肯的经济秩序概念有

时也指一个经济调节方式总和,各种调节方式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不能形成良好的整体秩序,而对各种经济秩序分析比较抽象出的“竞争秩序”在欧肯看来则是一种可欲的经济秩序。

(三)制度与秩序的辩证关系

经由上文对制度和秩序两个概念的剖析,我们认为,秩序作为同类事物存在的一种特定状态,自然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可作为对事物研究的一种有效工具。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秩序区别于制度。独立的个人无所谓秩序,特定地域存在的社会群体才构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单项的制度也无所谓秩序,制度集合或制度系统才形成规则的秩序。

二者在本质属性上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却相互交织、密不可分。社会制度从存在形态上来看,本身就呈现一种“秩序”,该种“秩序”既可表现为“实然”的秩序(制度集合中各元素的存在状态),又可表现为理性逻辑下的“本质”的“应然”秩序(规则秩序或制度系统);一定的社会制度形成一定的行为秩序(行为状态),特定的行为秩序要求特定的制度安排;而制度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规范,本身不能独自存在,要依托于特定的社会权力秩序(社会权力的结构状态),而一定的行为秩序(譬如竞争),本身就是权力秩序的一部分。

二、经济市场化的三种维度及其相互关系

本文考察秩序概念旨在把其作为对事物研究的一种有效工具,应用秩序理论来解读经济市场化的三种秩序维度(法律秩序、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探讨其相互依赖、整体互动及其协同演进关系。

(一)秩序理论中的三种秩序解读

1.法理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概念关注的是“什么构成法律自身的内在正确性”这一问题。即在正确的逻辑下,一个具有法律陈述形式的字面表达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含义或说什么样的规范意义。法理学者们不倦地对法律这一制度形式进行实验和理性设计,一般是基于哈耶克“规则秩序与行为秩序”的逻辑关系,即可欲的法律秩序产生良好的行为秩序。在把规范意义上的法律秩序看成一个逻辑系统后,西方法律秩序规则之间逻辑关系,即法律规则系统的层级结构便显现出来:即顶层的宪法、中层的成文法和底层的政府条例。这一法律系统的牛成路径如下:首先,通过立宪选择程序制定宪法规则,或基于哈耶克意义上人类自由的普适伦理价值标准,或基于布坎南意义上“一敛同意原则”的立宪程序,或基于其他的普适性价值形态。其次,部分宪法规则在普适原则的逻辑规制下,建立起法律和政府条例。最后,法律和政府条例又控制着私人的缔约过程。

问题的要害是,如果我们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秩序时,“法律秩序”指涉的并不足逻辑上正确无误的规范,而是指关于人类行为的各种现实规约因素的一个“集合”,而国家的法律只是集合中的一个元素。如此的“法律秩序”既不是一套逻辑严密的规则系统,也不是一套中性的制度安排。其不同的“元素”只不过是一定群体某种形式集体选择的结果。

2.经济秩序与“经济的”秩序

经济秩序这一概念是从人类历史上多种多样的经济生活特别强调抽象出来的,即把丰富具体的调节方式提炼为数目有限的并且性质简单的纯粹的形式。由此就不顾历史上经济秩序形式的多样性而使经济过程的理论分析成为可能。历史上不足占主导地位的集中管理经济秩序,就是以市场调节决定经济过程的经济秩序。而市场的调节方法要视个别经济活动是否形成垄断、部分垄断或类似的利益集团而定。在把经济秩序定义为可识别的经济调节方式后,可以区分实证的经济秩序和合乎社会理性的“经济的”秩序的概念。就经济研究来看,两个概念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彼此形成强烈的对照。一个是人们必须在其中生活的那些具体的秩序,另一个是那种适用的和理想的秩序。对“经济的秩序”的建构工作以科学地透视各个具体的“经济秩序”为前提。

另外,领会韦伯社会学立场的经济秩序定义对三种秩序的相互依赖性会有更多的启示。韦伯的“经济秩序”也是一个社会学立场的对经济生活事实的客观描述,强调的是对经济产品和设施的实际支配权,用“经济秩序”这一术语来指称对各种产品和设施的实际支配权的分配状况,也用这一术语用来指称这些产品和设施通过哪些支配的权力而确实被使用的方式。

3、描述社会权力结构的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作为人类群体生活交往中内在的一种可识别的状态,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协调的整体。然而,大社会又存在于张力与冲突之中,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分化是导致张力的重要原因。布罗代尔把社会秩序抽象为“集合的集合”。包含于社会这一大集合中的是经济、社会梯级或社会框架、政治和文化这些子集合。这些集合又分成若干集合,依次类推。各个集合(各个部门或各个集团)相互为邻,又相互渗透。它们在社会梯级的位置始终在演变。出于分析方便,本文把社会秩序直接定义为社会权力秩序,即各种社会权力形成的权力结构;并把权力理解为嵌入经济体系获取利益的“广义财产”。我们认为,社会秩序概念的外延已经涵盖了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秩序”概念。

(二)经济市场化三个维度的相互依赖性、整体互动性以及协同演进特征

鉴于分析的方便,我们对这三种秩序形式分开阐述。实际上,任何一种经济秩序都体现为三个维度,即经济调节形式、法律秩序和社会权力秩序。

经济秩序同社会秩序相互依赖。首先,经济秩序不同,社会的领导阶层的类型和层次也不同。在集中管理经济秩序下,社会秩序呈现从上到下的垂直权力体系,往往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高度统一;在竞争型经济秩序下,经济管理权、决策权相对分散,社会权力秩序呈现一种扁平状态,各种社会权力包括经济权力相互博弈与制衡。其次,社会秩序以及建立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是对经济调节方式的刻画,但谁来调节是一个社会经济实际支配权力分配的问题。而社会秩序中社会权力结构与配置情况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或间接体现为对经济的实际支配权。最后,社会秩序的构成要素――组织机构的性质取决于经济秩序。

如果把“法律秩序”看作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则经济秩序、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相互依赖关系更为明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制度扭曲”都是一定社会权力结构失衡的表现。经济调节方式、对经济的实际支配权力本身就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而一定的经济秩序又是维系一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方面。我们认为,对三种秩序形式及其相互关系的准确把握是对各种问题(包括体制改革的最佳路径、法律秩序的实施效果)正确理解的前提,研究经济市场化问题,必须集中到秩序的相互依赖性这个问题上来。

经济市场化的核心是通过社会经济主体的充分竞争使得价格机制灵活调节。从经济秩序维度来看,经济市场化的过程是一个经济调节方式不断转化的过程,从计划管制调节到各种不同形式的市场调节再到充分、公平竞争性市场调节;从法律秩序维度来看,这一过程呈现为从权力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安排到不同市场调节下非中性的制度安排再到以竞争市场调节为主的中性制度安排;从社会秩序来看,

“经济市场化的过程本质上应是一种社会权力结构演变的过程,社会的性质、社会的权力结构直接决定‘市场经济’的性质,权力结构的变动规律决定了市场化的方向”。从社会大系统视野来看,经济市场化的这三个维度又具有相互依赖、整体互动及其协同演进特征,形成了一个互为因果的环状逻辑链条。

三、中国经济市场化的“非均衡”推进特征

就经济实践来看,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无疑带有明显的“非均衡”推进特征,这不仅体现在市场化的梯度推进与层次效应上,而且体现在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法律秩序转型的差异程度上。

(一)中国经济市场化“非均衡”推进的外在特征:梯度推进与层次效应

目前,学者们就中国市场体系形成的梯度推进特征,把研究重点放在横向各个市场的开放竞争程度上,没有足够重视这一市场体系纵向上的层次效应,即市场体系中下层市场与上层市场之间的规制与依托关系,尤其是这种层次规制与依托关系在利益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改革以来,市场化的重点一直在是商品领域。尽管商品领域的改革也走了一条渐进之路(从价格完全计划控制到价格双轨制再到价格一元),但不论是从市场双方的开放竞争程度来看,还是从如何定价来看,可以说中国目前商品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部分市场竞争已达到“白热化”程度。整个市场体系的下层结构已经具备相当规模。不过,一般消费品、基本制造业产品市场发育渐趋成熟的同时,市场力量并未进一步扩展到市场体系的上层结构。

要素市场化发育迟缓,而且基本上呈小坡度推进态势。其中,劳动力市场化速度相对快些,无论是农村劳动力还是城市劳动力,绝大部分工资报酬是由市场决定,尤其是低层次劳动力的就业与流动基本按照市场调节,尽管户籍制度、市场割据的影响对市场化的影响不容忽视。低层次劳动力市场供给方竞争压力以及工会制度的缺失,使低工资竞争不可避免,而近年来的“民工荒”则彰显了市场的良性调节作用。问题是一些重要的人才(经理人),市场需求方竞争程度较低,基本按照行政权力、社会关系资源的掌握程度来配置。相对而言,中国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不论是直接融资市场还是间接融资市场发育程度均较迟缓。从企业间接融资来看,尽管贷款利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银行体制改革已取得了相当显著的进展,然而,以国有金融居绝对统治的二元金融局面没有改变;从企业直接融资来看,上市公司中非国有企业少之又少,工商企业资本形成中来自直接融资市场的不足5%,而企业债券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与资本市场化发育程度相比,中国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更低。据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国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仍然维持着二元性,国家高度垄断城市土地的一级市场,土地资源市场只是一个“模拟市场”,基本按行政权力垄断运作。

据经济形态学理论,从需求、供给双方开放竞争程度来看,可以组合出25种市场调节形式。以此审视中国目前的市场体系,我们会发现整个市场体系的确达到了某种“均衡”,然而市场结构是何等的不同质。从市场体系各市场的纵向依托和规制关系来看,高层市场俨然成为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规制着下层市场的发展方向,其利益形成又依托于下层市场。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史表明,没有市场的上层构造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市场经济。高层市场的出现并走向规范化,是扩大整体市场交易规模的保证,而市场良好的上层组织并不是在任何国家都会出现的,常常成为各种社会权力嵌入的领域。市场化的梯级性、层次性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经济转型期维持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各权力主体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也成为市场力量进一步扩张的难题。原因在于下层市场发育越完善,带来的社会剩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支撑起上层市场,从上层市场主体自身来看,其市场化的改革动力已经不大。

(二)中国经济市场化的深层特征:整体秩序的非均衡演进

从秩序相互依赖,协同演进特征来看,经济市场化的经济秩序维度与一定时期的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演进是高度吻合的。目前中国市场体系的梯度推进、层次效应以及具体运作与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演进特征只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三种不同表现。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然而有法律的经济并不就是法治经济。诚然,自改革以来,中国制度演进的步伐从未停止,中央政府为完善中国的市场竞争秩序,出台的法律可谓多多。然而这一制度变迁基本动力大多不是来自宪法层面指导下的中性制度安排的思考,而是沿着一条从上到下行政主导的“问题引导”、“一致同意”的路径运行。这与市场竞争秩序对制度安排的系统正义标准的诉求,强调制度系统子制度要素的层级件、相互依赖性有着重大差别。从中国经济增长的经验层面看,此种形式的制度安排较之通过方式建立起来的制度,其绩效未必输给后者,甚至可能避免讨价还价节省了大量的决策成本,但制度安排与制度实施的非中性特征也会明显增多。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不断暴露出的深层矛盾从一定意义上更集中体现为制度的普适性问题,多种多样的市场调节形态表明一个普适性、规范化、理性化的制度体系并未建立起来。

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培育,既需要促进竞争的法律秩序又需要平衡的社会秩序来支撑,主观地认为相互“冲突”的秩序形式能够协调是不现实的。在中国经济市场化过程中,权力相对集中于政府部门的社会秩序与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融合不仅会使法律制度的实施落入困局,而且成为经济进一步市场化的最大障碍。制度撞车、制度实施成本高昂、有法难依现象屡屡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权力秩序“扁平化”进程明显滞后。在此,我们仅举2004年中国政府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一小例,来管窥一下市场化进程中整体秩序变迁的非均衡性带来的制度实施的交易成本和社会外部成本问题。重庆开县人民法院丰乐法庭的法官赵丕仁,为了给200余名民工讨回拖欠长达三年之久的355万元欠薪,两上北京,并上书总理。最后在国务院局的限时督办下,工程承包方总算兑付了民工们应得的工资。从法经济学家的理论上说,赵可以依国家劳动法通过一纸判决书来解决这个问题,但他这么做了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在这一案例中,有一个很重要往往被人忽略的因素,那就是诉讼双方的组织力量不对等。试想如果建立了瑞典等国的“司法特派员”制度或者农民工在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了工会组织,法律实施肯定是另一种结果。经济竞争秩序固然离不开法理意义的法律秩序,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秩序的效力问题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实然”的范畴。缺少权力监督与平衡的社会秩序,制度的实施难免陷入困局。事实上,中国整体秩序演进的非均衡特征的负面影响正日益显现出来。

四、关于中国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的几点建议

首先,明确经济市场化制度创新的指导原则,藉此反思中国市场化改革中制度效率标准问题。在评判一国的制度效率问题时,可用四个标准加以检验。第一,生产规模的最高限度;第二,分配的公平程度;第三,经济主体有一个可以忍受的生活水平;第四,对于各经济主体的创造潜力和进步水平给予有可能的最大自由和刺激。其中的第四个标准从物质创造上来看,表现为持续的生产潜力和技术进步,从人的发展上来看,表现为生命创造力与文明的进步。突出了经济主体的创造动机而非占有动机,强调创新与绵延。前三个制度效率标准只是其实现结果的一部分而已,中国经济市场化制度创新理应以此作为总指导原则。西方规范自由主义的秩序经济理论的制度效率观无疑是制度普适论或制度中性论,尽管带有西方文化的主观个人主义唯心色彩,但从制度效率评判的第四个标准来看,在一定意义上,对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完善、制度安排的合理性问题,有其借鉴意义。

市场秩序论文篇7

毋庸置疑,哈耶克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和经济学家,他的思想对于今天我们的生活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的社会理论宏大而庞杂,但他的思想主题却非常集中,即“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乃在于这样一种努力,即重构存在于社会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在哈耶克所论述的各种启发秩序构成的集合中,市场秩序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子集。“市场秩序”是他全部社会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运用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概念,是解读当今市场秩序理论的最佳理论工具,从而也是深刻认识当今社会现象的一把钥匙。

市场可作为一种秩序被讨论,这同样也是毋庸置疑的。至今为止对于市场的讨论,一般来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秩序作为既定的,讨论在市场这一秩序下经济的运行;一种是把市场秩序与政治、法律制度合在一起,讨论整个制度体系的演变。第一种讨论发展为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第二种讨论则包容着众多的学派,运用新古典范式对于制度进行讨论的新制度经济学,与坚持斯密传统讨论制度问题的经济学一起,都把市场秩序与政治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在这样的研究下,政治、法律的研究与经济的研究成为可分开的。这种两分的研究,使得市场的功能被理解为单一的,就是人们在其中进行交换、配置资源的场所,而至于市场秩序本身的调整,则属于政治法律层面的事情。哈耶克对于自生自发秩序的讨论,并没有在具体的经济活动层面展开,很大程度是在政治法律层面展开的。

古希腊的先哲们只认识两种形式的秩序,一种是自然的,另一种是人为的。前者是“自然的”,是指那种由自然引发的秩序,而后者则为“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特指因为人类作用而生成的秩序。那些根据人们之间约定俗成而形成的规则称为nomoi,而thesei则指那些实现经过深思熟虑、而后制定的准则规范。在哈耶克看来,物物交换以及由此生成的市场秩序是大社会的最本质的标志,他称这种市场秩序为“Katallaxie”(自由自发的市场秩序)。哈耶克对于这一术语的偏爱是因为,在希腊文中“Katallaxie”不仅代表交换,还代表着“将陌生人变为朋友”。

哈耶克对“自发秩序”的论述,是出于对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以及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反对。他认为,人类社会演进是“自发秩序”,“人类在历史上所获得的一些最伟大的成就都源于下述事实,即人类始终无法控制社会生活。人类持续发展,完全有可能依赖于其有意地避免实施其于当下已然获致的手段。在过去,种种自生自发的发展力量,无论受到多大的限制,通常仍能表明其强大无比,足以抵抗国家所具有的那种有组织的强制措施。”在哈耶克看来,“自发秩序”有两个最基本的含义:第一,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类似于生物进化的自然竞争的演进过程。由于人类知识或信息的分散性,同一代人之间不能充分交流彼此掌握的知识,更不具备判断彼此间谁的知识更优的能力,唯有使各个个人所拥有的知识有机会在社会中平等竞争,通过“优胜劣汰”,保证正确的知识得以发展和传播;另一方面前人习得的知识也无法完全传授给后人,某些无法或未能诉诸语言、文字的知识,特别是一些经验,只能以制度或习俗的方式,融入到后人生活的社会环境中去,以这种方式使那些经由无数人竞争得来的知识继续发挥其作用。在“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下,最优的知识能够脱颖而出,最好的制度得以扩展;第二,正是这种社会演进的自生自发性质,要求坚持演进理性主义反对理性建构主义,尽可能少的使用任何强制力量。“正是因为每个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人们必须尊重传统,“一个自由社会之所以能够发挥其有助益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自由社会发展起来的种种制度的存在”,这并不是“认为那些创造了种种制度的古人要比今人更智慧。反而立基于这样一种洞见之上,即历经数代人的实践和尝试而达成的成就,包含着超过了任何个人所能拥有的丰富经验。”显然,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本质上就是市场机制,“正是由于人们把自己的命运交给市场那非人的力量,才使得一个文明可能实现她以往的进步,否则这个进步就是不可能的。”而这种“自发秩序”的基础就是个人主义、个人自由。“我无须多言,真正的个人主义坚信那些小型社区、人群和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所形成的价值。它坚信地方自治以及自发自愿的结合体,并认为个人主义正是通过这些形式得以实现自身,认为通过这些形式得以把许多原本由强制性的政府干的事情做得更好。”

以上是分别对哈耶克市场和秩序的解读,而关注哈耶克的市场秩序理论,不得不关注哈耶克对于自由、竞争与法治的论述。

一、自由――市场秩序的首要原则

在哈耶克的著作中,他所阐述的每一个观点,都无不回到关于自由的讨论上来。自由是哈耶克全部思想的哲学基础。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一种状态,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他认为这种状态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希望获得但很难实现的理想状态,因此任何人之间要界定私欲,以便保证个人追求自由的行为互不妨害。私欲的界定靠的是强制,而这种强制不能由个人进行,最终这种强制的权力赋予了国家。但是,个人只受来自国家的一般规则提供的强制,该强制又是以增进自由为前提的。

第一,市场秩序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经济扩展秩序。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秩序是自然进化的结果,是经过长期的选择和试错之后进化出来的经济秩序。哈耶克认为,“经济学历来研究的就是,一个大大超出我们的视野或设计能力的甄别和选择的变异过程,如何产生了人类交往的扩展秩序”。人类社会在进化的过程中经由传统、教育等积累了各种代代相传的知识。这些知识抑或称之为经验分散于个人的头脑中,而这些经验规则使人类突破了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本能的阻碍,形成了不断扩展的市场秩序。他认为“这种秩序并不是人类的设计或意图造成的结果,而是一个自发的产物:它是无意之间在遵守某些传统的、主要是道德方面的做法中产生的,其中许多这种做法人们并不喜欢,他们通常不理解它的含义,也不能证明它的正确,但是恰好遵循了这些做法的群体中的一个进化选择过程――人口和财富的相对增加――它们相当迅速地传播开来。”

第二,在哈耶克看来,经济自由意味着自发秩序的概念在经济领域的应用,经济自由的意思就是行为的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作为行为自由的经济自由既包括生产自由,也包括消费自由。哈耶克认为理性是有限的,经济决策所需要的知识分散于独立的个人所掌握,这些知识从未以集中或者完整的形式存在,在自由的经济中,个人可以利用分散的知识进行分散的决策,最后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市场自动会出现均衡。一个国家如果为了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目标而干涉经济自由,就危害了整个古典的个人自由权力,经济自由被哈耶克理解为反对国家万能的“对抗力量”,没有经济自由,就有通向奴役之路的危险。哈耶克将经济自由限制国家权力的作用放在很高的地位上。

二、竞争――作为发现的过程

竞争是哈耶克整个社会学与自由、一般性规则并行的三大支柱之一。竞争更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概念,竞争对于资源配置的正向作用也是提倡市场经济的主要理由。

1968年哈耶克在德国继而经济研究所做了题为《作为发现过程的竞争》报告。哈耶克把竞争系统地看作一个发现某些事实的过程,如果不存在竞争的话,这些事实就要么仍然不为人所知,要么至少不被利用。在微观经济学中,人们假设了一种现象“完全竞争”,他们把竞争作为一个在其中行为主体竞相积极尝试超过其他竞争者的过程的设想。而福利经济学利用了这一思路和方法,提出进一步的经济政策建议。如果竞争没有带来“完美”的结果,那么政治界的任务就是通过政治替代行动医治“市场失灵”。哈耶克同样提出这样的问题,但是他认为,一个增进福利的市场秩序必须是由那些各自拥有知识优势的人做出分散的决策。

在这里,哈耶克认为市场秩序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竞争过程来实现的:竞争使得攻击面向需求,使得价格趋向于边际成本是市场中的组织消散最小化。但是,竞争也可能导致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在这种意义上,需要建立一种竞争秩序来维护竞争过程的正常活动。竞争秩序属于一种立宪层面的规则框架。立宪层面的规则框架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既要在有所建构,又会有所演化。这种秩序将会是哈耶克所倡导的自发秩序。它是人类行为的产物,但不是认为设计的产物。在这个秩序形成的过程中,人们充分利用了各种知识,包括大量分散的知识,而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全知全能”的产物。虽然存在建构的成分,但是以正式规则为特征的建构秩序总是在受到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影响,也就是说,总是存在“自生自发的有序化力量”使得实际秩序介于自然和人为秩序之间。最后在立宪层面达到的竞争秩序,必然是一种体现效率和福利的秩序。

三、法治――市场秩序的保障

没有不负责任的自由,自由和责任是不能彼此分离的。责任是对自由的校正,一个为自由提供最大空间的自由社会的存在和维系。社会施加于个人身上的赞扬和职责,也会有合法的作用。在哈耶克看来,责任不仅是一个道德概念,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律概念。

哈耶克的法治理论是基于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国家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力,在何种程度上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不危及个人自由。在哈耶克看来,自由的、实质的法治国家与把法律定义为普遍的法律规范一致。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原则。法律规则是普适性的,抽象的规定组成的,特殊对待时不允许的。这种平等必须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得以体现。同时,哈耶克也指出,法律应该主要由禁令组成,这些禁令是用来确定所有个人的私人空间的界限,而不是行为的内容;其次,哈耶克的法律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正当行为的普遍准则的体系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确定不变的,他需要继续发展,不断地完善,适应时代的要求,以解决不断出现的问题。普遍的法律规则能够限制政府的权力,在规定的空间内,每个人都能自由地按照自己的目的行事,使得市场秩序自由竞争并有效率。

法律原则必须保证自由,自由本身是法律原则的体现,没有法治的自由是空洞的。法治的社会能够保证自由,而人治的社会只会破坏自由。世界上的坏事不一定都是坏人干出来的,而往往是一些好心肠的理想主义者干的,但他们的好心肠并不能避免他们干蠢事。即使把国家的大权交给那些善良的人去管理,自由不一定会有保障。哈耶克认为,法治就是按自由的原则制定法律,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受到这种体现自由精神的法律的约束。法治的关键是法律要体现自由的精神,如果用人治代替法治,人治的独裁者就可能会侵害个人的自由。

四、总结与启示

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无疑为我们当今对市场秩序的讨论指出了一条方向。正如秋风所说,我们应该通过市场学习规则,市场是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沟通交流渠道,是人类最丰富的知识宝库,它能够在陌生人相互学习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较优的做事的方法。在这个学习过程中,自由是市场秩序最本质的原则,竞争是市场秩序发现的过程,法治是保障。对于当今处于转型阶段的市场经济,市场秩序的建构既要在一定程度上本着自由精神,又要允许其在一定空间内的自发演化,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权利,规范竞争,重视竞争,并且提供一个法治的市场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建构一个适宜我们发展的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市场秩序论文篇8

在1984年出版的《哈耶克论自由》[1] 中,格雷对哈耶克的思想和学术观点做了较深入的理论评述,由此赢得了格雷本人在学界的学术声誉,并致使哈耶克本人在生前把格雷视作为学术知音。在这本书中,格雷对哈耶克的赞誉之处颇多。格雷曾把哈耶克描述为一个康德主义者,还说维特根斯坦对哈耶克的影响至深。然而,从哈耶克晚年的自叙中可以断定,格雷显然主观臆断了哈耶克理论与康德哲学的关系。另外,格雷对哈耶克思想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关系的理解也是错误的。

在这部著作第一版中,格雷曾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进行了全面的评析,并非常准确地辨析出了该理论的三个基本点:“看不见得手”(的演进机制)、默会和实际知识(tacit and practical knowledge)、以及传统的自然演进。从这部书第一版的整体论述中,可以看出,格雷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基本上是肯定的。但是,在这部书1998年第三版的“后记”中,格雷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及其整个社会理论和哲学基础则基本上进行了全面地否定与批判。

格雷对哈耶克理论的全面挑战,首先是从哈耶克理论进路的知识论层面上着手的。在理论层面上,格雷认为,在哈耶克晚年的著作中,其自发社会秩序理论是与一种秩序演进上的达尔文主义即文化进化的信念联系在一起的。在另一方面,它又在许多面相上来说实为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哲学一种“回光返照”。格雷认为,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这两个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文化进化的角度来说,格雷认为,我们并不知晓与达尔文生物进化相类似的任何文化进化机制。从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来说,它之所以是错误的,首先是因为它不能界定文化进化的单元是什么。按照新达尔文主义的生物学,进化单元并不是生物种类,甚至也不是生物个体,而是基因,或者说基因链。那么,在社会领域中,哈耶克所说的文化进化的单元是什么?并不清楚。照哈耶克本人看来,文化进化的社会单元似乎是社会群体。然而,格雷认为,在社会体系中,将社会群体及其习俗和传统分割为单元个体而进行评估是极其困难的。

即使绕开这一问题,格雷又发问道,如果文化如哈耶克所理解的那样是进化的,那么,进化的标准与尺度又是什么?如果把社会群体的沿存及其成员数量的多寡作为文化成功的标准的话,那么,覆盖众多人口的华夏文化、印度文化和非洲文化岂不是比覆盖相对数量较少但具有高得多的生活水平的人口的欧洲文化更先进?因此,格雷认为,尽管哈耶克在其晚年的许多著作中从竞争和社会实践中的自然选择之角度对文化进化有过大量论述,使其好像有一个辉煌的文化进化理论,但在实际上,他只是提出了一种科学的隐喻,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格雷还进一步认为,由于哈耶克仅仅依赖于“群体选择”这样一个空洞的理论概念,使他忽略了在宗教、经济和政治体制出现和消亡上的历史偶然事件。在这一点上,哈耶克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是有相同之处的。

哈耶克文化进化论中的这些问题,自然会影响到他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自1992年在苏黎士召开的哈耶克思想国际讨论会上,格雷就开始断言,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概念并没有唯一、清楚和连贯的含义,而是许多独立论题的“杂合”(an eclectic conflation)。[2] 而这些论题,或者是问题百出,或者明显就是错误的。譬如,在哈耶克的晚期著作中,“自发秩序”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也存在其他生物种群、自然现象如星系、磁场、晶体等等之中。因此,在哈耶克的著作中,“秩序”除了意指某种自我复制的结构外,究竟含义是什么,并不清楚。然而,很明显,哈耶克是在“不含价值标准”(value-free)意义上用“自发秩序”来称谓和解释所有自我调节系统的。但是,如果“自发秩序”是一个“不含价值标准”的概念,在社会领域中的“自发秩序”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良益的,仅仅是非设计的、相对稳定的、并能够在一定时间里能自我复制就够了。从这一点来看,黑社会组织和市场都可以是“自发秩序”。只要有人们交往的协调现象存在,不管是在战场上、监狱中、集中营中,还是在犯罪团伙的交往和竞争企业的价格战中,只要人们的活动不是由计划和单个人的意志来协调,而是出自习俗或惯例的自发调节,就会有“自发社会秩序”。因此,“自发社会秩序”应是一个不含道德评判的概念。既然如此,它与自由社会理论就没有必然的联系。

然而,在哈耶克的著作中,“自发秩序”决非仅仅是被用作一种解释和比喻的价值中立的概念,或者说哈耶克只是在实证社会理论的意义上使用它。事实上,哈耶克的这一概念有着明显的规范意义。因为,照哈耶克看来,只要人类的经济生活是通过一种自愿交换的网络来实现的,所有成员的福利就都会得以增进。很显然,根据哈耶克从其阐释中央计划体制非可行性的知识论中,所衍生出来的自发社会秩序的理念,人们自愿交换的网络中所产生的人类活动的协调,要比任何通过人为理性设计和全面计划的社会安排更为优越。从这一点上来看,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中,有一个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

根据对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这种理解,格雷进一步指出,如果没有一套法律规则 —— 如能强制实施的产权及契约条件,市场过程作为一种自发秩序可能并不能比黑社会更有社会益处。哈耶克显然认识到了这一点。然而,格雷认为,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之谬误的核心问题在于,他从由市场秩序的法律框架所支撑的作为一种自愿交换体系的市场过程的良益之处,错误地推论到这一法律框架本身也是由一个自发过程而来的,从而也是一种自发秩序。格雷认为,如果按哈耶克的思想而相信法律规则及法律体系也有一个进化选择过程,那将是一种毫无根据的理论幻觉,而且是非常危险的。

哈耶克误解了资本主义的原生过程

在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在理论层面上进行反思性地批判之后,格雷又在社会实践层面上指出,哈耶克思想的偏激方面,部分源自他对资本主义原生过程的错误理解。

按照哈耶克的理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经由一个演进发展过程而来的,而这一过程与政府的强制力量没有任何关系。然而,照格雷看来,正如卡尔·博兰尼在其名作《伟大的转变》(1957)中所陈述的那样,自由市场体制并不是来自“自发的发展”,而是经由国家政权所人工制造出来的(artifacts of state power)[3] 。譬如,十九世纪的英国自由市场就是国会专制主义的产物,是经由一个强权政府的法令(fiat)而建构出来的。因此,格雷认为,英国市场体系并不是无数无计划渐进变迁结果,而是强势政府的设计物(resolute statecraft)。

从史实来看,格雷认为,在英国“圈地运动”时期,一些产权被创造出来,一些产权也被废除了,而在过去内生于市场交换中的习俗也被宣布无效了。在维多利亚时代中期,英国的社会环境可能最适宜自由市场的发展。尽管如此,格雷认为,这一时期英国无约束的自由市场并没有沿存多久。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英国市场已完全在政府的管制之下了。许多非协调的立法干预(并不是完全出自整体设计,而是针对某些特定的社会问题和为促使市场运作而寻求解决办法)出现了。正是经由这种刻意的国家设计,自由市场在英国“自发地”消逝了。

格雷接着指出,哈耶克对维多利亚时代中期英国市场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认识上的错误观点表明,他在理解各种法律体系与国家的诸种关系上犯了一个重大的理论错误。这就是他把独一的英国普通法实践视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范式了。特别是在哈耶克的晚期著作中,他把法律视作为一种进化现象,一种经由历史积累增生的习俗与惯例体系(这里格雷显然忽略了德国、英国和美国的法学理论中历史学派如萨维尼、梅因等在法律起源问题上的理论观点。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上海三联出版社出版的拙著《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第七章)[4] 。格雷认为,这种法律演进模式并不适用于许多法律体系,如欧洲大陆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甚至也不适用于苏格兰在十八世纪的罗马—荷兰法系植入过程。又如在成功地实现了现代化制度的土耳其,其法律制度完全是出自一个人的创造,那个人就是凯末尔。格雷由此认为,在土耳其这个国家,支撑其西方式市民社会的个人主义法典,并不是无数的演进增生的结果,而是出自其政治家敏捷和勇敢的领导能力。根据上述史实,格雷断言,与哈耶克的认识完全相反,英国的经由缓慢的普通法演进过程而型构出来市场制序,只是人类社会历史的一个极其有限的特例,而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范式样板。

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对转型经济各国的改革没有任何理论和实践意义

如果照格雷的上述观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无甚意义,其知识论和方法论基础也是错误的,并且哈耶克还错误地理解了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原生过程。那么,哈耶克作为一个二十世纪的大思想家的理论贡献又在哪里?格雷在《哈耶克论自由》第三版的“后记”中指出,如果说哈耶克还有任何理论贡献的话,那就是,他“比二十世纪的任何思想家都懂得中央计划(体制)无能力创造出资本主义的生产率”。即使在这一点上,格雷也紧接着就对哈耶克打了很大折扣。他说:哈耶克“完全不能理解无约束的市场(unfettered markets)在自由文化(环境)中会削弱社会的凝聚力。由于他捍卫与传统有关的屈从于市场力量的自由概念,而忽略了自由市场从许多方面改变和破坏传统,他的思想也被致命地削弱了。”

在谈到哈耶克在与中央计划体制论战上的理论贡献时,格雷还对哈耶克进一步打了折扣。他认为,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中央计划体制的可行性并没有被任何理论——包括哈耶克对这一体制模式的理论挑战——所证否,而是被世界史实所证否了。

既然中央计划体制的可行性像格雷所认为的那样已被二十世纪的世界历史实践所证否了,那么,现在处于“转型时期”各国所面临的(就如哈耶克的友人迈克尔·博兰尼早在1951就指出的那样)就不再是在市场制序和中央计划模式上的选择,而是在好的还是坏的市场制序上的选择。在后一种选择上,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又有多少参考或“指导”意义?格雷直言回答道:“(the)hayekian theory spawns a host of disabling illusions!”(哈耶克的理论孕生了大量衰萎的幻象!)。

首先,哈耶克的社会理论认为,市场秩序是出自人类行动的非计划的结果。格雷说,这只适应于原初市场(rudimentary markets)的情形。在现代经济中,市场制序决非是这样出现的,而是法律和政府设计的人造物(artifacts)。照格雷看来,非原始形式的市场秩序均是法律(如产权法、合同自由的条件与限制)的创造物,而非自然演进的结果。因此,格雷认为,哈耶克在市场制序的理论分析上的错误归纳(即把伴随着数百年普通法非计划发展的英国市场型构的经验,看成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样板——这里格雷似乎自我否定了他认为英国市场是议会专制主义刻意建构之结果的观点),只会“坑害”(betrays)后计划经济各国的市场改革。

格雷接着指出,即使承认英国的经验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后行政控制经济各国也没有数百年法律进化的历史自由空间。甚至即使这些国家有数百年法律进化和市场自由发展的空间,谁也不能预计这些国家就一定会型构出英国式与普通法内生在一起的市场秩序框架来。因此,格雷认为,在后行政控制经济各国普遍缺失市场运行的法律框架的条件下,只有通过建构主义的立法,才能创造出这一框架(曾任教牛津、巴黎等大学的老资格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anthony de jasay曾讽喻格雷的这一改革思路为“无马先置鞍”)[5] 。否则的话,如果后行政控制经济各国均采用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的改革思路,即采用俄罗斯“粗野的”、“自发的”、“哈耶克式”的私有化路径,只会导致改革的“作俑获利者”(nomenklatura[6] )的“寻租”,结果产生出一种“黑社会势力”(mafia)控制经济的“无政府资本主义”的经济秩序。

因此,格雷的结论是,非常清楚,哈耶克的市场制序自发型构模型,只是对一个西方国家(英国)市场发展特例的“堂而皇之”的理论归纳。它对解决后行政控制经济各国今天所面临的种种社会问题,只有很少或者说根本就没有任何参考意义。

注释:

[1]john gray, 1984. hayek on libert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3rd ed., 1998, london: routledge.

[2]john gray, 1994. “hayek, spontaneous order and the post-communist societies in transition”, in c. frei & r. nef (eds.), contending with hayek. bern: petelang.

[3] karl polanyi, 1957,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new york: rineholt.

市场秩序论文篇9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治理与规范并重、打击与建设并举,集中时间,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严厉打击以“非法买卖黄金、扰乱市场秩序”为重点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为__县金融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促进__县金融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现成立__县维护金融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__

副组长:f

成员:z

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f局,办公室主任由c兼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扎实做好金融市场整顿规范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经贸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工作;负责落实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负责对专项行动情况组织检查;做好对市场、金店等黄金产品销售点的监测,加强市场流通管理,净化规范市场秩序。

(二)工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依法清理全县市场无证经营和占道经营行为。

(三)发计委(物价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全县金融市场哄抬物价、低价限售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广电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用维、汉两种文字及时辟谣通告,做好新闻宣传和解释工伤,引导广大群众不信谣、不传谣等宣传工作。

(五)公安局要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采取有效措施,跟踪查找源头和头目,严惩不法分子,切实维护好奥运期间我县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

四、工作要求

市场秩序论文篇10

哈耶克的理论自信

哈耶克的理论自信集中表现为他对建构论理性主义的激烈批判和对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坚定维护。

哈耶克所谓的建构主义是指科学主义在社会科学领域的运用。“哈耶克把那种将自然科学的方法误用到社会科学的做法,称之为‘科学主义’(scientism),并将那种把科学主义视作控制社会的正当理由的做法,称之为‘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邓正来,2004)。哈耶克认为,西方社会自笛卡尔以降,形成了一种理性主义的传统。这种理性主义产生于对科学技术进步所形成的盲目乐观,认为由于人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性准确地认识自然、控制自然活动的发生,因此人在社会科学领域也能够运用自己的理性准确地认识和控制每一社会事件,能把周围的世界改造成一架庞大的机器,只要一按电钮,其中每一部分便会按照它的设计运行。这种相信能够运用科学理性来按照自己的意图随意改造社会的理性主义,就是他所反对的建构论理性主义或构成论理性主义。“构成论理性主义者(认为)在所有的人类制度和行为中都能够发现人类的理智、意愿和企图,因此他们相信人类能够主宰人类社会,相信人类能够根据理性标准来重新改造社会” (安德鲁·甘希尔,2002)。

哈耶克认为建构论理性主义不仅错误,而且非常有害:它使人类思想回到了早期的幼稚方式,并从中产生了现代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极权主义;它成了我们的传统,影响了我们现时代的全部思想,没有给正确的社会理论留下一席之地;“它肯定会毁掉所有的道德价值,它也倾向于根据所追求的目标为一切手段进行辩护”;“不少现代社会理论,恐怕都会因这种谬论而失去价值”;“使一切事物都臣服于理性的控制这种思想,似乎并不能使理性发挥最大的效用,倒不如说,因为误解了理性的力量而滥用理性,到头来只会毁掉许多自由思想的自由交流,而这种交流正是理性得以繁荣成长的基础”; “它侵蚀了欧洲某些最伟大的哲学家的思想,甚至包括伊曼努尔·康德”(哈耶克,2000);它可能断送个人自由。

为了反对建构论理性主义,他提出了进化论理性主义。“理性是人类对社会的识知能力”。但在哈耶克看来,“所谓理性,我并不认为它在此处的含义是指那种构成了思想之链以及推理论证的领悟能力,而是指一些明确的行动原则,正是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产生了所有的德性以及对确当养育道德所必需的一切东西(邓正来,2004)。可见,哈耶克的所谓理性,主要是指个人从事社会活动时所凭借的主观原则。他认为,个人所凭借的这些主观原则的形成发展,如同生物的进化一样,不是人类特意设计的产物,而是通过个人谨慎的、渐进性的、尝试性的和不断试错的过程形成的,是一种通过个人进化与选择过程的产物,经由示范和教育的手段,主要是经由语言教育,得以延续。因此,他把持这种观点的理性主义称之为进化论理性主义。

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特点在于特别强调理性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既是一种共时层面的有限性,也是一种历时层面的有限性。在共时层面上,哈耶克认为,每个人的主观知识都是分立的、相对于其他人来说不可知的,所以其他人的知识对于每个人来说,也必然是他无法知道的,是他理性不及的。在历时层面上,哈耶克认为,理性的完善有一个个人无法预测的进化过程,因此任何个人在任何时候他的理性总是不完善的、有限的,从而任何试图用个人理性掌控一切的做法都不过是“致命的自负”,都是错误的、不可能的。

哈耶克的这种进化论理性主义实质上来源于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并与其一致,不过在波普尔那里,哈耶克所称的进化论理性主义和建构论理性主义分别被称为“批判的理性主义或真的理性主义(证伪性的)”和“非批判的理性主义或全面的理性主义(实证性的)”(卡尔·波普尔,1999)。事实上,“哈耶克1957年接受了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杨建飞、刘宏雄,1999),而且哈耶克自己也说,“我们从卡尔·波普尔那儿知道(1934/1959),我们的目标只能是尽量加快我们犯错误的过程”。

哈耶克的道路自信

借助于两种理性主义的区分,哈耶克以之作为武器,对计划经济展开了猛烈的批判,以坚定地维护自由市场经济,这就构成了哈耶克的道路自信。

哈耶克所谓的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包括一切主张国家对经济活动实施干预的理论主张,如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他认为这些理论主张都是等同的,“他把它们统统归为‘集体主义’、‘计划主义’、‘集权主义’,认为它们统统是通向奴役的道路,尤其憎恶(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靳玉英,2001)。因此,哈耶克对计划经济的批判也就是对社会主义的批判,反之亦然。但他所谓的社会主义主要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所提倡的科学社会主义,后者只是他所批判的一种,是他最憎恶的但不是他最主要批判的。他批判的主要对象是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

哈耶克认为,计划经济是建构论理性主义的产物。他(2003)指出,“对社会现象进行自觉控制的理想,在经济学领域里影响最大,当前‘经济计划’的流行,可以直接追溯到我们前面讨论过的惟科学主义观念的得势。这个领域中的惟科学主义理想,是以应用科学家,尤其是工程师所采取的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我们不妨把讨论这种影响与评价工程师的典型理想结合起来”。即,现代应用工程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科学主义的盛行,由此产生了在经济领域实行计划控制的信念。因此他认为,反对计划经济与反对建构论理性主义是一致的。

哈耶克认为,实行计划经济或社会主义是错误的极其危险的。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实行社会主义的计算不可能。除了秉承其老师米塞斯的思想外,哈耶克从其知识论出发,对社会主义计算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他认为,知识是分立的,计划当局无力使之集中,并且情势是变化的,人们对何种消费更重要的评判依情势而定,计划当局也无力安排,所以计划当局如果想剥夺个人自由选择商品的裁量权,事事亲躬,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第二,实行计划经济必然剥夺个人自由,必然是通向奴役之路。哈耶克(2003)认为,“在没有私有财产权的条件下,竞争必定会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因此这个方面的问题也只得留待中央权力机构经由专断决策的方式去解决”。结果,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所有的产品都归集体所有,由中央权力机构统一指导所有物质性生产资源的使用,因而中央权力机构可以命令任何人做任何事情。这就必然导致个人自由的丧失和极权主义政府的出现。他认为法西斯主义的出现正好证实了这一点,“法西斯主义不过是集中控制全部经济活动所导致的同一种极权主义的不同变种”,所以如果隐含于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中央计划经济和社会之过程中的极权主义趋势得不到制约,那么俄国和德国的命运也同样会成为英国的命运。

第三,实行凯恩斯主义既解决不了失业,又解决不了通胀。凯恩斯主义是为了应对欧美资本主义国家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而产生的,它主张通过通货膨胀扩大就业。因此,其实质在于主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在哈耶克看来,“它将破坏货币通过价格体系在市场经济中本该发挥的那种传递信息的作用,使市场经济自身所具有的自动调节功能失效,使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经济处于失衡状态,经济波动频繁”(靳玉英,2001)。其结果是,“首先,为了达到其目标,这种通货膨胀会不断加剧,而这种加速度的通货膨胀,迟早会达到让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失效的程度”;“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从长远看,这种通货膨胀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更多的失业,其结果甚至比它要阻止的情况更为严重,即陷入通货膨胀和失业的恶性循环”。也就是说,凯恩斯主义以牺牲通胀来解决失业,结果只会导致更严重的通胀和失业。哈耶克认为凯恩斯主义之所以陷入悖论和失灵,不是由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缘故,只是因为“它的论证与年代久远的小店主意识颇相吻合,即他的生意兴隆,全赖消费者对他的货物有所需求” 这样一种心理原因。

为了反对社会主义计划,哈耶克提出了自由主义计划。哈耶克认为,他与社会主义的分歧“不是价值上的分歧,而是有关具体措施将会造成的结果的分歧”,因此社会主义的错误不在于它要实现的价值目标,而在于它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错误的,要纠正社会主义的错误,就必须正确地辨明它的手段。

哈耶克认为,计划这个概念歧义丛生,自由主义计划比社会主义计划其含义更科学。所谓自由主义计划,就是承认计划只是个人自己的事情,是个人自己的计划即服务于个人自己目的的计划。自由主义计划的特点是,为了个人的目标“仅仅设计一个最合理的永久性框架,在这一框架之内,不同的个人会按照他们各自的计划从事各种各样的活动”。具有强制权的人应当“把自己局限于一般性地创造条件,使个人的知识和创造性有最好的空间,从而使他们能够最成功地进行计划”。他认为,只有自由主义计划才与他的知识论一致,才是科学的。

为了实行自由主义计划,哈耶克认为最重要的是发展市场经济。他认为,正如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一样,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等于个人自由。市场经济是他毕生都为之辩护和坚定维护的。他之所以维护市场经济,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与进化论理性主义一致,是利用分立的个人知识以有效利用资源的唯一手段。哈耶克(2003)指出,“可见,保证我们的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如何使一时一地的具体知识得到最有效利用的问题;理性的社会秩序的设计者所面对的任务,是要找出如何使这些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好的利用。……一个从事计划的结构,根本不可能直接掌握它们的全部相关细节。……因此,要想使它得到利用,就不能自觉地把它纳入一个统一的整体,而是只能利用某种机制,它把具体的决策留给拥有这种知识的人去做,并为此向他们提供有关一般环境的信息,使他们能够最好地利用只有他们自己了解的那些具体条件。这正是各种不同的‘市场’所发挥的作用”。

此外,市场经济是维护社会文明的关键。“在哈耶克看来,文明社会之所以优于原始社会的原因非常简单——因为文明社会能够维持更多人口的生活;社会进步的衡量尺度在于工业社会能够增加多少人口数量而经济核算就是生命个数的计算”(安德鲁·甘希尔,2002)。据此他认为,资本主义是比社会主义更加文明的社会,因为资本主义使人口大量增加,资产阶级“创造”和养活了无产阶级,使无产阶级尽管不拥有生产资料,但是仍然能够生存生活,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并且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无产阶级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无产阶级的境遇也在持续改善。当然他也看到,市场经济必然产生两极分化,使一部分最贫穷人的生活水平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提高,但是他认为,只要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大幅度地提高了,这也未尝不可。更重要的是,他认为,“人们加之于资本主义制度身上的很多罪名,其实应该归咎于资本主义前的制度之残余或复活:垄断要么是不够明智的国家活动的直接后果,要么就是由于没有弄清竞争秩序要平稳运行,需要某种合适的法律框架”。即,资本主义即使是罪恶的,也不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是资本主义之前的制度所留下的残余造成的。

哈耶克的制度自信

为了进一步批判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哈耶克提出和区分了人造秩序和自发秩序,并激烈批判人造秩序,坚定维护自发秩序,确立了他对自发秩序的制度自信。

在哈耶克看来,所谓秩序(order),就是由人的知识所组织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系统),“即它是‘一种事务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各种各样的要素(指个人的知识——引者注)之间的关系极为紧密,以至于我们可以根据对整体中某个特殊部分要素的认识,去形成对其余部分的正确预期,或者至少是有机会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邓正来,2004)。因此,对知识的理解不同,必然导致对秩序的理解不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是秩序。为了保持社会主义秩序与计划经济、资本主义秩序与市场经济的含义在逻辑上一致,他首先区分了Economy(经济)和交换系统(cartallaxy)。

在他看来,“Economy(经济)一词既指致力于一系列统一的目标而对资源进行的精心安排的组织,如家政和企业,以及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组织,又指由许多相互联系的这类Economy 所组成的结构,即我们所说的社会经济、国民经济或‘世界经济’,它们常常也被简称为‘经济’”。因此,经济与建构论理性主义一致,它与计划组合形成计划经济合乎逻辑,但若与市场组合就不符合逻辑了,因为市场经济应当与进化论理性主义一致。因此,哈耶克别出心裁,从词源上另找一词“交换系统”(cartallaxy)来指市场本身。“这种旧词新用的做法,主要的目的是强调,Cartallaxy 既不应当、也不能被用来服务于一系列具体的目标,因此对它的表现也不能根据具体结果的总和加以评价”。这样,“市场经济”就成了“市场交往系统”,达到了逻辑的一致。

在哈耶克看来,计划经济与市场交往系统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秩序,与之对应,他提出了人造秩序与自发秩序。哈耶克的人造秩序就是“人为秩序”、“Taxis”、“Teleocracy”(目标的统治),指由人之计划或设想建构的计划秩序,主要是计划经济秩序。哈耶克的自发秩序,也就是“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自我成长的秩序”(self-generating order)、“自我组织的秩序”(self-organizing order)、“行动结构”、“Cosmos”、“ Nomocracy”(规则的统治),指独立于人之计划外、在人之行动作用下偶然生成的一种秩序,主要是市场秩序。“自发秩序包括两个必要的机制,一是个人对具体情况的调适,另一个是人们对某些规则的普遍遵守……规则与个人调适构成了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的全部内容”(靳玉英,2001)。哈耶克晚年在《致命的自负》中称之为扩展秩序,“意指这种自发秩序必须从家庭分工,扩展到国内的社会分工,再扩展到国际分工,直到全人类都被纳入这个合作的秩序内,这个过程是自发的”(靳玉英,2001)。

在他看来,人造秩序与建构论理性主义一致,自发秩序与进化论理性主义一致,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目的性与非目的性。人造秩序是人为设计的产物,其最根本特点是目的性,是指向特定目的,为特定人的特定目的服务的。自发秩序是在普遍规则约束下知识分立而有限的个人在探索和试错的过程中不经意间自发形成的,不指向特定目的,也不为特定目的服务。因此,哈耶克把人造秩序称为“受目标统治的社会”即极权主义社会,而把自发秩序称为“法治社会”。二是封闭性与开放性。人造秩序是一种只有利于特定群体的封闭秩序而自发秩序是对所有人都平等开放的秩序,人造秩序是一种僵化而没有活力的秩序而自发秩序是一种充满活力不断进化的秩序。三是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人造秩序建立在命令与服从关系的基础上,上级对下级具有绝对权威,有权对下级实施强制性指挥。自发秩序以个人的意图和意愿为基础,只受普遍规则的约束,是个人追求自我利益的偶然产物,没有强制性。四是简单性与复杂性。由于人造秩序具有目的性、封闭性和强制性,所以它就简单明了,可以精确预测。相反,自发秩序没有设计者,没有整体的目的,有的只是个人的目的,充满变数和不确定性,因此是一种复杂的秩序。五是非道德性与道德性。人造秩序没有自由平等,个人不能追求和实现自我价值,社会不能因其而实现文明进化,因而是不道德的秩序。反之,自发秩序以体现个人自由平等的普遍规则作指引,个人能够自由追逐自我利益,社会文明也因之而不断进化,所以是一种合道德的秩序。

结论

总的来看,哈耶克的自信确实存在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是他坚持进化论理性主义批判建构论理性主义,实质上是一种主张人的认识变化发展的辩证观点反对孤立静止地看待人的认识的形而上学观点;二是实践证明哈耶克对计划经济和人造秩序缺陷和问题的批判比较有效,他所指出的计划经济的问题,如无法进行有效计算和抹杀个人的平等自由等,确实客观存在;三是他揭示了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某些一般规律,如知识、信息、货币、价格、竞争、产权、公平规则等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充分重要性。但另一方面,哈耶克脱离实践,主观地从个人立场看问题,割裂个人认识发展与人类认识发展的关系,个人理性有限性与人类理性无限性的关系,个人行为与社会行为的关系,作为形式的资源配置手段与作为内容的社会制度的关系等等,从片面发展计划经济的极端走向片面维护自由市场经济的极端,以致不敢正视自由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的问题,相反却极力为其辩护,这就使其理论最终成为一种片面的深刻和深刻的片面,而其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难免成为另一种“致命的自负”。

参考文献:

1.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2.[英]安德鲁·甘希尔著.王晓冬,朱之江译.自由的铁笼:哈耶克传[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3.[英]哈耶克著.冯克利译.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论文演讲集[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4.[英]卡尔·波普尔著.郑一明等译.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预言的高潮:黑格尔、马克思及余波[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5.杨建飞,刘宏雄.经济哲学若干理论问题刍议[J].江海学刊,1999(6)

6.[英]哈耶克著.冯克利等译.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

7.靳玉英.自由主义的旗手:弗·冯·哈耶克[M].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

8.[英]哈耶克著.秋风译.知识分子为什么反对市场[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市场秩序论文篇11

一、政府诚信在社会信用秩序形成中的作用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政府的诚信则是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础。在一个政府信用失范的社会,不可能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不可能实现政府的有效职能。因为政府信用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运行具有主导作用。

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契约既包括社会内部各公民之间的契约,也包括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按照在民的基本理念,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并承诺做一个守法的公民,这是有条件的——政府和国家权力机构必须守信。如果政府和国家权力机构带头失信,不遵守承诺,那就必然失去人民的信任,更为严重的是,还会进一步导致人们彼此之间,以及人们对政府和国家的失信,比如相互欺骗,违法乱纪。如果出现大规模的政府官员的、失信于民的现象,而人们对此又无可奈何的话,那就会使政府陷入严重的信用危机,而且,人们会学习、模仿政府,导致整个社会信用崩溃,诚信全无,最终危及到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信用秩序的建立。

政府在市场中的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它是市场主体,也就是人们说的“运动员”,另一方面它更是社会经济运行的管理者,也就是人们说的“裁判员”。政府的这种特殊身份,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也正由于此,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诚信就是关键的一环了。源于它在市场中的双重身份,政府诚信也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市场主体,必须以身作则,遵循市场规则,树立诚信为本,服务社会的观念;二是作为管理者,制定和执行游戏规则时必须讲信用,不能朝令夕改,随意行政。这是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主导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规范的市场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的关键。

政府诚信还具有公权效益,这会极大地促进市场秩序的形成。由于政府的特殊位置,它的诚信得到认可和尊重的话,公共政策的诚信就顺利和成功。相反如果它的诚信受到质疑和挑战,那么公共政策的贯彻就大打折扣,公权的合法性就受到威胁。这就是政府公信力。在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中,政府要求公民遵守一定的规范,通过倡导良好的社会风俗和道德习惯等非正式规范使公民行为自觉遵从一定的社会约束。作为倡导者,政府应该是实践这些规范的榜样。一个本身假、大、空的政府,人们是不会遵从其倡导的文明守信的规范的。

二、政府诚信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立市场游戏规则,用这些规则惩恶扬善,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制基础。因此,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也是市场规则的执行者和监督者。所以不仅要求市场主体要讲信用,恪守诚信原则,而且作为具有双重身份的政府自身更要率先垂范,依法行政,充分尊重和保护各市场主体的自,使各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交易和竞争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秩序论文篇12

一、自由的形态

人类文明的历史亦即人性从异化到不断解放的历程,意味着人之自由的不断进步。可以说,自由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类更接近他自身实现的过程(弗洛姆,1988)。法律被视为正义之物,而“整个法律正义哲学都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博登海默,1987)。而自由为何物,无论是在哲学领域,还是在法哲学领域抑或经济学领域,都是众说纷纭。法律视角最直接关注的是人的行为,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通过规范人的行为以影响社会关系,进而规整与塑造社会秩序。因此,法律关注的自由,首先是描述某种行为或活动状态。自由首先就是行为之自由,虽然这不是自由的全部。即使,我们经常可以将自由或不自由的状态还原为诸行为的自由或不自由,但二者毕竟具有不同的价值。如:自由选择是行为自由,但其结果并不必然使自己处于自由的状态,而这种不自由的状态,并不能因其源自自由的选择而符合自由价值观。因此,正如哈耶克所言,不能将具有因果关系的自由行为与不自由状态相混淆(哈耶克,1997)。但“行为自由”过于宽泛,理解行为自由还需要理解法律视角下行为的特质。

不同学科从自身学科的视角出发,对行为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受哲学思辨影响的人,会将“行为”定义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现代汉语小词典》,1982)。而在伦理学领域,由于其强调行为目的之合理性,行为是指“人类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宋希仁 等,1989)。行为科学家由于从“人和环境交互作用”出发,主要强调行为的社会性,因而关注那些与社会发生互动的行为(刘凤瑞,1991)。马克斯・韦伯就是将社会学定义为“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的科学”(韦伯,2006),从而将“非社会行为”排除在社会学研究之外。但毫无疑问,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在的表现部分,另一方面是内在的主观方面。行为自由必须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来看,正如叔本华所言,“在我们的思想中,自由的概念总是动物的宾语”(叔本华,2004)。因此,自由总与人或动物的主观状态相关联。就人之行为而言,意志构成行为的内在方面,内在方面的行为自由,即通常所谓之意志自由。但是,在现代法律中,若无外在的表现或表达,意志自由,在规范意义上,没有实质性价值。内在的意志不表达于外,就失去其社会性特征,那么从社会规范的角度,就失去意义。行为的外在方面,即为行为人客观可观察的举止,其为人之器官的各种活动或不活动,其作用于外,方产生行为的社会性,才具有规范价值。但是,若脱离行为的内在方面的自由,行为的外在举止的自由,仅意味着在功能上无障碍,这显然不是伦理或价值论意义上的自由。因此,行为自由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意志自由以及意志表达与实现上的举止自由。行为自由表现于社会关系之中,表现为不受他人意志的强制。自由原本就是“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哈耶克,1997)。荒岛上的鲁宾逊无所谓自由与不自由,因为同其发生关系的他人意志是不存在的。

二、组织体的行为自由

通常,传统法学理论上所谓的行为自由往往指个体的行为自由或者说是与政治权威相对的被管理者或被统治者的行为自由。这一传统信念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相切合。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仅仅有公权组织的存在,还有众多的非公权的经济组织,而这些组织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远远超出自然人。因此,“组织行为”的自由状态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组织行为的自由在内、外两个方面显得相当复杂。传统的行为自由理论对于组织行为在以下两方面缺乏解释力:

首先,人为地割裂了两类组织体的行为自由。就私法人而言,我们常常用权利和自由来对其行为进行描述;对于公法人,通常用权力来描述其行为,而几乎不谈其行为的自由问题。就自由的本来涵义而言,行使权力的行为与权利行为同样是意志自由的表现。如果说私权组织具有意志,而且是自由的,那么公权组织就不存在意志?其意志在行为时与他人意志发生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它是非自由的?

其次,对于公权力行为问题,通常是用“职责理论”来进行阐述的。如果用“职责理论”来反对公权力行使中的“行为自由”,则混淆了此等行为中的内外部关系。

组织行为依赖于自然人的躯体活动,但这些特殊的人的躯体活动确是“组织”的而非“活动着或不活动着的人”的行为。这原本是“非自然的”,是因为生活中的约定俗成或法律的设定而使之如此。是什么因素决定着一个外在表现为自然人的举止被视为一个组织的行为呢?显然,是其内在的主观方面的因素。“我以...的名义”,这样的开场白,显然表达了行为的内容为被代表者的意图,而非行动者的意图。但是,实际的困难是:对于行为的受众来说,其直观感觉到的是举止者的躯体活动。无论任何,作为行动承担者的举止者,在进行躯体活动时,同样表露着其自身的主观色彩,包括思想、情感、态度或情绪。因此,对于行为受众来说,两个方面的因素都对其产生影响,一方面是,通过作为代表者的自然人的举止表达出来的组织的意向,另一方面是,代表者在表达组织的意向时,自己表露在外的思想、情感、态度与情绪。因此,在组织行为中,行为受众受到两个方面意向的影响,而不是“组织”的单一意向。

同时,实际的举止者在从事代表行为的时候,他的内心意志中已经与被代表者发生内在的联系。而这内在的联系本身也是这一行为的要素或逻辑前提。因此,就行为及其社会关系而言,组织行为蕴含如图1所示的三种关系。

作为组织的代表,自然人的举止,一方面基于结构关系,受制于其与组织的结构关系所产生的某种要求;对于行为受者,举止活动的主观意向不属于举止者,而属于组织,因此,在举止者与举止受者之间形成的主要是一种外在活动所表现的物质互动关系。而行为受者的意志与组织的主观意志发生关系,因此组织与行为受者之间发生了一种意志上的关系。而正是这种意志上的关系,被我们视为真正重要的关系。但有必要声明,并非是说图示中的“结构关系”和“物质关系”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正如上文中所说,举止者的思想、欲望、情绪等都对行为受者产生影响;而且结构关系本身又是另一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意志内容的关系。

“职责理论”忽视了这种复杂的关系,要么将举止者的“行为”解释为职责之所在,而非意志自由引导的系列变化;要么将组织的“行为”解释为职责使然。前一种解释,显然混淆了组织行为关系体系中的“物质关系”与“意志关系”。组织行为所产生的真正社会关系是“意志关系”,考察行为是否自由的重点实质为组织意志及其展开,而非举止者的意志状态。后一种解释则是混淆了意志源起与意志自由的关系。无论公法人组织或私法人组织的行为自由,都表现为组织意志的自由表达与实现。我们不难想像私法人意志在源起上受到法人制度及其运行体系的束缚,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法人在行为时,意志是受到强制的。而且,“职责理论”同样忽视了自然人意志在源起上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是法律制度之外的,而另一些则是法律制度之内的。意志自由意味着,在行为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中不受对方意志的强制束缚,而并不意味着受其组织机构制度的影响以及受到社会的一系列条件的限制。公法人本身也是出于公法人体系的制度性机构体系之中,其意志的产生与源起同样受其置身于其中的机构体系的影响。但公法人在行使职责时,其行为相当于相对人来说,其意志是不受强制的。可见,公法人与私法人、甚至是自然人,在行为的意志自由方面没有区别,而区别仅在于行为过程的外在表现以及行为过程的复合关系。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

经济自由作为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与政治自由相对应。并且,在传统的自由主义观中,两者往往也被认为是可以分开的。虽然,经济自由对政治自由具有特殊的功能性作用,甚至是必要的条件。但经济自由不仅仅被当作是一种现象的描述,而且被视为重要的价值目标。正如弗里德曼所言,“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弗里德曼,1986)。作为价值目标的经济自由,无疑就与社会的价值体系密切相关。从市场经济的视角来看市场行为,其本质上是自由的,这是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所要求的。

自亚当・斯密《国富论》以来,经济自由的理念长期以来一直引领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理论,乃至成为西方个人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受凯恩斯主义短期冲击后,自由主义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再次主导着西方的经济学观点。有经济学家甚至呼吁“古典自由主义……一定不能从世上绝迹”(布坎南,1988)。自由主义坚持市场的自发作用,作为交换经济,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经济行为的自由。经济自由乃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结构决定的。市场经济意味着交换,“看不见之手”的调节机制基于无数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换得以实施。意志自由的交换主体是这一机制的细胞,而自由的交换就是这一机制的动脉。

经济行为的自由主要表现为契约自由与竞争自由,而作为这两者的逻辑前提是私有财产权利。因此,经济自由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虽然亦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经济人”假设始终是主流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经济人”意味着市场中的参与者都是理性的、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私利角逐者。作为单个交换主体,获利是其根本目的。而自由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此为逻辑起点,那么,意志上的自由就是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下的必需品。从微观上看,这就是前文所述之行为自由的内在方面,即自由的经济行为的意志自由。其次是生产经营的自由。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市场主体都是逐利者,依据自己对自己利益的判断,进行生产经营。而商品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基于自由的交换,市场机制所发挥的资源在社会成员间的配置功能才得以实现。交换通过当事人之间契约而完成,因此交换的自由亦可谓之契约自由。因此,生产经营的自由包括了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全部过程中的行为自由。再次是竞争的自由。资源的有限性和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必然产生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自由的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市场规律调节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由竞争主体根据自己对自己利益的判断,自由选择。自由的竞争导致市场主体在自我发展上的自由。一言以蔽之,经济自由,在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中,即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自由。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消费自由。商品的终极价值体现于消费使用,而且人人皆为消费者。因此,消费自由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它不仅决定着物质享受过程的心理愉悦状态,而且这一消费过程是人人都参与的过程,因此关涉到所有社会生活中的个体。消费自由最常见的障碍是垄断,一些垄断构成对消费者意志自由的强制,导致不自由;而一些则仅仅构成行为的物理障碍,而不构成消费者的不自由(哈耶克,1997),如自然垄断。

与经济自由一样,经济秩序亦构成市场经济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所谓秩序,至少包括以下一些基本面:首先,秩序表现为人们一致的、至少是相对一致的行为或具有一致价值取向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其次,此等社会关系之所以不具有明显的或不可调和的冲突,原因在于其内在的价值体系相互可以协调或利益冲突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调和。再次,秩序意味着行为规则的当然存在,而且构成秩序的行为规则构成一个有效的调节人们行为的体系,此一体系相对而言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或价值体系上的一致性,其适用于人们的行为,不至于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或者即使产生冲突也可以通过规则体系内部的调整而有效地消除冲突。这就意味着形成秩序的规则体系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一个自身可以不断适应外界变化的开放体系。最后,至于秩序本身也是一个可变的动态的人类关系体系。其可变性源自人类物质生活状态的不断演进以及由其而引发的人类价值体系的不断演化。而对于一个局部社会来说,其秩序的演化可以是内在力量的推动,也可以是外在力量作用的结果,而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无论是来自多数人的意志还是来自少数人的意志,其都是内生变化的,除非持创世观,没有人类以外的智力引发或诱导社会生活的变迁。因此,无论是内生的秩序演化,还是外在的秩序变迁,秩序都具有历史现实性。

由此我们可以断定,经济秩序首先是一个历史性和地域可分性的社会现象。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应当界定为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秩序,或者说我们所谓的经济秩序乃是市场经济秩序,而不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经济秩序。就市场经济秩序而言,从不同的角度可做不同的区分:

从形成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来源的角度,可分为私人自发的经济秩序和调控的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源于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本源于私人自发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千百万自发的交换行为形成了市场经济最原初的秩序。此等由于人们自发的物质需求而导致的行为,由于其具有内在的同质性,因而表现为相对一致的行为模式,从而产生市场经济秩序中最基础的部分。当然,在国家还是当今人类社会最根本的组织形式的前提下,此等自发秩序要得到有效的运行,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护,因此,此等经济秩序实际上也是被法律制度化了的。与自发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是调控秩序。自发的经济秩序即使在法律保护下,亦不能免于走向自身的反面。任何事物都有向其反面发展的内在倾向。因此,当自发的经济秩序发生有悖于其自身的要求或导致自身的崩溃,国家作为社会的组织者,毫无疑问将进行干涉,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而形成了不同于自发秩序的经济秩序,此等经济秩序明显具有国家意志的特征。当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而形成的调控秩序与自发秩序是交织于一体的,就具体的单一经济关系而言,其中的自发因素和国家调控因素相互起作用。因此,这一区分是理念形态的,在实际社会关系中,此二者共同并存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或者说同一经济社会关系体现着二者的意志。

从经济秩序所体现的价值而言,我们认为经济秩序至少可区别为效率秩序与正义秩序。在汉语中,经济的另一日常含义即为效率。市场经济的微观方面是通过交换各取所需,而宏观方面就是通过交换而有效率地配置资源,从中观角度来看,经营者的经营应当具有尽可能的高效率以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因此,那些与效率要求相一致的经济行为与经济关系就形成了效率经济秩序。当然,效率不能解决人类生活关系的一切方面,更不是经济秩序的惟一目标。正义的生活是人类矢志不渝的理想,正义的要求同样适用于人类的经济生活。市场经济在历史上的一系列挫折和危机,都不可避免地使人们更加关注经济生活的正义问题。经济法视角下,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处处体现着正义的原则要求。消费者保护,体现正义要求的实质平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体现着符合正义要求的自由竞争;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反映了正义所要求的对人的基本保护与人道主义关怀。效率与正义不至于像有些理论家眼中那样处于格格不入的尖锐对立之中。果真如此,要么,现实的经济发展就不可能延续;要么,道德水平始终是令人不堪忍受的。然而不能因此就说效率与正义始终处于和谐与相互一致的状态。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二者的暂时性对立是在所难免的。

霍布斯对原始丛林中导致每个人对每个人发生战争的自由与权利的描写,似乎表明:自由意味着就是撕裂秩序之网的利刃。在集体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眼中,个人自由即使不是对立于秩序的和谐,也与之发生着紧张的关系,因此就产生了集体优先于个人的教义或民主主义(多数人的统治)。而自由主义者,在坚持自由精神与追求的同时,其不可能否认自由与秩序的并存。如果,自由果真导致每个人与每个人发生战争,任何严肃的理性学者都不会倡导自由。而恰恰是自由主义者坚持自由与秩序的并存,坚持这种并存状态――“自由秩序”的价值。自由主义旗手哈耶克,反对将基于自由选择或被动接受而产生的使人处于奴役状态的秩序视为自由(哈耶克,1997)。在其眼中,自由不仅是人的不受奴役的状态,而且是一种值得过而且应当去追求的社会秩序。在具有集体主义倾向或民主的思想中,秩序的形成不成问题,多数人的意志或集体的意志决定了秩序的建构。但在自由主义者的理论框架中,秩序的形成却不折不扣是个难题。

四、市场经济自由秩序的形成

“如果要保存或恢复一个自由社会,我们必须传播的是信念。”(哈耶克,1989)即使是在坚持自由秩序的自发生成观的哈耶克看来,人的主观性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如此一来,这种自发生成的自由秩序观,不仅意味着市场经济的自由秩序由意识自由的人的自由的市场行为衍生出来,还意味着这种市场秩序需要一种对某种自由的市场秩序的信念作为基础。问题在于:这样信念下的自由观仍然是一种具有主观上的构建性质。很明显,哈耶克所持的自由秩序原本就不是客观现实中的一种真实自由秩序。至少哈耶克,从反对理性建构的立场出发,又不可避免地卷入另一形态的建构主义。哈耶克的改革显然是基于自己的自由主义信念,而非一种客观的自由秩序。

如果从主观介入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任何秩序的形成,都不可能避开有意识的主观行为。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主要是“计划行为”。无论是各个纯自然人的计划、国家或政府的计划,还是竞争组织的计划,都是主观知识的一种运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建构作用,这从“计划”一词的意涵即可得以明证。即使在哈耶克的语境下,无数个人的自由计划衍生了真正自由的经济秩序,属于内生性的。但问题在于:这样的思考,其前提假设就是政府或国家是市场秩序之外的。这根本就不符合与建构理论相对立的真正意义上的混沌理论中秩序的“涌现”或“生成”理论(沃尔德罗,1997)。政府或国家这样的组织本身也是“涌现”或“生成”的结果,其与市场都是同一涌现过程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秩序的自发涌现的现象。两者的区分只是理论上的,实际上不存在相互分离的市场与国家。

因此,那种强调由千百万个个人自发的自由市场行为生成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本身就是:首先,人为地割裂了人类生活秩序。我们从理性认知上可以将市场秩序与公共生活尤其是国家组织体之下的公共生活区分开来。但实际上这两种被人为割裂的社会秩序是交织在一起的。抽象的区分适宜于智识上的理解与认识,但歪曲了事实,作为复杂“涌现”的社会秩序具有整体性。这一整体性表现为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其作用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社会秩序是这些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因素共同演绎而“涌现”出来的。

其次,这种理论忽视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人类历史上,国家从来就没有从经济事务中完全超脱出来。以资本主义经济为例,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最终形成是通过政治斗争。在这一过程中,政治、军事都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英国渐进式的改革、圈地运动,美国的独立战争以及一系列的资产阶级革命。没有政治上的胜利,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根本无法形成。而在“自由”的资本主义确立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从来没有做过真正的“守夜人”。海外殖民与关税壁垒就是明证,由其导致的武装冲突更是极端的表现。

而且,这样的理论也割裂了自然人的自由与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构的自由。正如本文一开始分析的那样,任何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同样是自由的。那么国家在市场秩序中所表现的自由同样是存在的,这并不能仅仅以“守夜人”这样的职责来表达。这既不符合历史,也不符合现实。以职责来替代自由,仅仅是另一层次上的理论构造,是一种至今未曾证实的信念。

那种反对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干预的理论,还做了另一个“歧视性”对待。那就是允许个人在不完全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计划,而坚决反对有缺陷的国家进行的计划。允许千百万个个人有缺陷的计划,以至于造成大危机也坚信“自发的市场力量”能够重新恢复秩序,却不能容忍有缺陷的国家干预。索罗斯认为美国政府拯救雷曼兄弟公司,将使政府面临“道德风险”。而资本主义在原始积累过程中的海外殖民,也决不因为道德问题而从未发生过。两恶之间谁更恶,这根本就不清楚,那么反对国家的“介入”的理由也就只能置于信念或社会的道德观上了。然而道德观是有民族性和历史性的,在中国,“有问题找政府”,似乎就是老百姓天经地义的信条。

因此,人类的任何秩序都是内生的,因为没有人类以外的智慧在安排计划我们的生活,人类社会完全就是一个“自组织”的过程,有意识的自由的行为不仅是这一过程的细胞,还是这一过程的动力。就自由的市场秩序而言,不仅仅表现为个人的自由,组织的自由也是客观存在的,这其中包括国家和政府的自由。而市场秩序的形成,正是无数自由相互竞争、相互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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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Free Order of Market Economy

SHE Faqin

市场秩序论文篇13

关键词 国家 市场 经济危机 金融危机 国际经济秩序

导 论

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西欧的确立和在全球的扩散,国际贸易快速发展、人口和资本大规模流通,世界各地的经济联系不断加强。19世纪中后期,以金本位制为核心,反映、规范世界经济运行的国际经济秩序最终在英国和英镑主导下确立,有效维护了世界经济的自由稳定,促进了各国贸易、投资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的繁荣。但在一战、二战和多次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国际经济秩序不断发生调整和变革,深深地影响着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走向和各国经济实力地位的变迁。

 

关于国际经济秩序的研究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范式,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从结构主义出发,认为世界经济是统一的整体,“包含着一个占支配的中心,一个处于依附地位的和处于‘中心’、‘边缘’之间的‘半边缘’地带,形成一个‘中心-’的经济结构”Raúl Prebisch,“Commercial Policy in the Underdeveloped Countrie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May 1959,Vol.XLIX, pp.251;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一卷)(尤来寅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63—467页。,指出国际经济秩序内在的不平等性,是或边缘国家贫穷落后的根源;而现实主义者则以“权力结构”为基础,论述了“霸权对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查尔斯·金德尔伯格:《1929—1939年世界经济萧条》(宋承先、洪文达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347—359页。,以及权力更迭带来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变革。但二者均忽视了国际经济秩序具有的政治、经济的双重属性,以及在市场和国家(权力)双重力量推动下的演变逻辑,无法还原国际经济秩序演变历史的全貌。本文意在突破现有研究的局限,以国家和市场双重动力为视角,以体系性经济(金融)危机为平台,分析研究国际经济秩序演变的问题。

 

国际经济秩序的分析框架

奥古斯丁指出,秩序是“不同的组成部分处于自已的最佳位置,共同构成一个很好的布局”Augustine:“The City of God,bx xix.ch,VII,”Everymans Library,1950,P249.转引自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张小明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赫德利·布尔在此基础上,对秩序的概念进一步引申,认为秩序是“导致某种特定结果的格局,一种旨在实现特定目标或价值的社会生活安排,是相对于特定目标和价值而存在的社会现象,国际秩序指的是目际行为的格局或布局,是一种国家间秩序,它追求国家社会基本、主要或普遍的目标,如维持国家体系和国家社会本身的存在,维护国家的独立或主权,维护国际和平等”。门洪华依据前人既有的研究,指出“国际秩序是大国之间权力分配、利益分配和观念分配的结果;国际秩序之争,实质上是权力、利益之争,又主要表现为观念之争、国际机制之争”。

 

在借鉴现有学者对秩序和国际秩序的理解和界定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国际经济秩序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格局或布局,是基于国际经济力量结构和经济观念结构,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经济关系和各种经济制度的总和。其基本目标是国际经济体系本身的生存和延续,维护国际经济社会的稳定、自由和开放;基本功能是使世界经济——作为有内在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进行有规律的运行和发展。

 

根据对国际经济秩序及其运行逻辑的既有理解,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建构国际经济秩序的分析框架。第一,国际经济秩序是某一时期主要经济行为体基于经济实力造就的格局,建立在各经济行为体尤其是主要经济行为体力量对比的基础之上,是经济实力分配的结果。第二,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在国际经济观念分配的基础之上,一定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否稳定,往往取决于主要经济行为体在核心经济观念上是否能达成一致,保持默契或必要的妥协,当前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主导思想和发展模式上。第三,国际经济秩序指的是国际社会中的经济行为体按照某种既定的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来处理彼此关系,反映了国际经济运行机制和整体态势。总之,国际经济秩序是国际社会中主要经济行为体实力分配、观念分配的结果,外在表现为全球性国际经济制度、机制的创立和运行。其演变过程也主要体现为国际经济力量的重新分配;国际经济制度、机制的调整与变革;国际经济主导思想、发展模式的更替和完善等三个方面。

 

在演变形式上,国际经济秩序主要表现为内在调整和外在变革,二者互为依存,相互调和,共同构成了秩序演变的历史过程。在国家和市场力量的作用下,国际经济秩序赖以建立的经济实力结构和经济观念结构存在失衡和调整的潜在危险,为恢复均衡、维持延续,国际经济秩序首先发挥内在调整的功能:受到挑战的霸权国会通过需求增加资源以保持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地位和承担的义务,或减少承担的义务和相应的成本,以满足新兴国家的要求,但以最终不致危害其国际地位为底线;国际经济观念(经济主导思想),在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力量冲击下,其首先表现为系统的内部改良和完善,对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部分进行调整、革新,以维持国际经济观念(经济主导思想)的延续和保存。一旦这种调整无法满足新兴国家的要求和新的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时,将导致国际经济秩序与权力结构和经济形态的断裂,进而导致体系性危机事件(战争、经济或金融危机)的发生,在体系性危机事件的冲击下,国际经济秩序将发生剧烈调整或外在变革。因此,秩序的相对稳定性主要是由该秩序对国家和市场的需求能够调整到什么程度的能力决定的。

经济危机冲击下国际权力结构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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