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项目招投标实用13篇

环保项目招投标
环保项目招投标篇1

施工招标即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过程,施工招标的目的是在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降低施工成本和工程造价,因此,投标报价的高低是施工评标中应予重点考虑的因素。南环线于2007年12月28日开工建设,于2009年9月27日全线竣工实现通车,仅用一年半的时间完成全长38.3公里的高速公路,其中包括花溪I号钢管拱特大桥(桥长281.15米,跨越贵阳市饮用水源的花溪水库。全桥布置为2-40m+192m,其中主跨174m为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拱桥),是贵州省内第一座钢管拱桥,工程量巨大,任务重,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特别工程一旦开工后,施工队伍自身的实力将对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及安全生产决定性的影响。为此,南环线指挥部按照贵阳市委、市政府“保质量、保进度、保安全”的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确保了工程建设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得到顺利进行。该工程项目实现总体目标,其中中心环节为项目招投标工作。

一、完善的招标制度

在项目招标前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贵州省招标标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等法规制定了规范化、程序化工作制度,在施工招标过程中严格按制度执行,确保了施工招标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化的招标工作程序

为确保南环线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高效、科学、合法、规范,贵阳环城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着力完善招投标管理的组织机构,成立了南环线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指挥部指挥长任组长,各副指挥长任副组长;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的同志为成员,负责指导招标工作。招标组会同监督组共同负责本项目招标工作的组织、安排、管理。并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有重大事项报请指挥部议定,招标机构根据审核反馈意见修订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组及监督组全程过参与项目招标活动,包括以下内容:前期工作协调、联系;招标项目时间的安排;项目招标经发改部门核准(施工采用全国公开招标,资审预审方式);招标公告的拟定及刊登;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放;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签收;组织开展开标、评标、询标、定标,发中标通知书,以及信息管理。整个招标、评标过程、评标结果及相关资料所有参加人员(招标组、监督组及评审专家)必须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消息。评标报告由招标组提交指挥部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5天,公示无异议后,向投标单位分别发出中标通知书及落标通知书。并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有关招标项目的技术文件档案资料,向有关部门备案。确保招投标工作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公正性、公平性。

三、招标阶段合理控制建安投资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额大,在招标阶段合理控制造价,有效控制投资,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不仅是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任务。根据招标程序业主单位委托中介单位分招标标段编制了业主招标最高限价,并由业主单位聘请省、市交通、建设部门的专家对最高限价进行评审,有了科学合理招标阶段造价,经专家认真核查评审后确定各标段合理的招标最高限价,递交投标文件前七天前向各投标单位发出公示,投标报价高于业主最高限价作为废标处理。建立以招标阶段为重点的项目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是投资控制的实质所在,才能确保投标单位中标后与建设单位双盈。

四、招标工作中采用的措施手段

1.严把承诺关:在工期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为从源头上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确保将该项目建设成为精品工程,要求所有投标单位必须承诺不围标,不串标,不转包,不分包,不挂靠,而且必须出据投标单位(公司),专题研究参与南环线投标的专题会议纪要和公司法人代表签章的投标文件,必须承诺用最好的施工队伍来参与项目的建设,具备了这些条件之后,才能接受投标。

环保项目招投标篇2

经过对铁路工程项目分析后可知,由于铁路工程项目工程量大、建设过程复杂,对工程技术要求较高,如果在招投标中所选择的施工单位技术力量比较薄弱,将会对铁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产生严重影响,进而产生一定的技术风险。不能要求一定此外,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风险是指招标人,由于信息掌握的不全面,深化设计不到位而产生的风险。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底都会对招标的效果和项目的成效产生深渊的影响。除了存在技术风险之外,铁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长,对周边环境将会产生一定影响,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并且考虑到铁路工程项目的投资额度较大,在具体的招投标过程中,影响招投标的因素较多,其中招投标过程中也存在着政治、经济、通货膨胀及自然灾害等风险。在这些风险面前,要想实现对风险的防控,就要从铁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本身入手,通过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流程,严肃招投标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的招投标工作体系,来达到提高招投标透明度,保证招投标整体效果的目的。因此,要想有效预防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技术及环境风险,就要加深对招投标技术及环境风险的了解,并制定具体的预防措施,保证招投标阶段的技术及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契约风险

考虑到铁路工程项目的复杂性,以及总体投资额较大的特点,在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严肃招投标流程,制定科学的招投标文件,细化招投标制度,是防范契约风险和提高招投标整体效果的关键措施。为此,应对契约风险的本质有所了解。所谓契约风险,是指铁路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在中标之后,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并且双方在合同签订程序和合同文本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了招投标双方无法通过合同相互约束,最终导致了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出现问题。投标人的中标者和招标人要签署合同,包括相关的中标通知、投标书及其福建,合同专用条款,这些文件具有优先解决的规定,合同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因此合同的重要性和风险性不言而喻。由此可见,在铁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明确契约风险,并加深对契约风险的了解,是防控契约风险的关键。基于这一认识,在招投标过程中,铁路工程项目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风险识别措施和风险防控机制,实现对招投标过程中契约风险的防控,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提升招投标的实效性,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对于契约风险的防范,主要应从建立制度和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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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招标的重要意义

工程招标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开展招标,有利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以合理价格确定中标人,保证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受控;杜绝暗箱操作,规避工程腐败风险;招标人的投资、造价控制更加主动。

二、工程招标的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水利水电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关系到国计民生,通常由国有大型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应当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招标。

三、工程招标规模标准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工程招标的组织方式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3)作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于项目复杂,涉及因素众多,组织招标工作涉及的专业较多,要求招标机构具有极强的综合实力。因此,目前国内招标人通常直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或与设计单位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组织招标文件评审、招标、评标等全过程工作,即确保了招标工作的可靠性,又通过全程参与的方式,提高了招标人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效率。

五、招标监督

根据《招标投标法》,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目前,一些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为保证招标工作的规范性,还根据《招标投标法》等规定,成立招标监督部门,建立健全招标监督机制、管制制度,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招标、评标、决标等各环节的规范进行,较好的维护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六、工程招标的重点环节及管理

工程招标的组织管理,就是要按照即定的工程总进度目标,制定可行的招标计划,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招标管理制度对招标各环节工作进行控制,确保招标效率和质量,满足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目标要求。重点应抓好以下环节。

(一)制定分标方案,指导工程招标

分标方案是工程招标的指导性文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通常由于设计进度、承包人能力等因素,很难通过一次招标即完成施工单位、供应商等承包人的选择工作。实践中,需要根据工程规模、总进度计划、设计深化进度、工程专业特性、施工干扰、协调管理难易程度、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和能力等因素,遵循分标大小适中、规模效应等原则,进行分标方案制定,有计划的开展招标工作。

(二)编制招标计划,稳步推进

招标人应根据设计工作进度、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统筹兼顾,编制可行的分年度招标计划,明确招标项目各主要环节的时点要求、年度投资计划额等关键指标。

招标计划经审定后,作为招标人推进招标工作和设计提供技术供应的行动指南,招标人应有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员负责组织落实。招标计划合理与否、能否实施,直接关系着工程招标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节点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并最终影响投资控制。

(三)精心策划,做好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提高招标质量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作的核心和载体。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对造价较大的单个招标项目(特别是主体工程),设计单位还应编制招标设计,以深化设计,降低投资控制及合同执行风险。

招标文件的编制,重点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合理选择招标文件示范文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目前,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要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成熟的行业示范文件。招标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规模、专业特性、管理要求等,对通用条款的一些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进行适当修改、完善,即可满足招标及合同管理需要。合理选择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利于规范招标管理,提工作效率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2、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直接影响到合同权利、义务范围和合同边界条件,是招标文件的核心要件。在合理分标的基础上,深化设计,清晰界定招标范围和工作内容,是投标人正确报价的基础,也有利于提高造价控制的可靠性。

3、合理制定招标项目计量条款

合理的计量条款,即有利于投标人做出合理的报价决策,也有利于合同执行阶段规范、高效的开展计量控制和造价控制。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范围和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详细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对于通用条款界定不明确或与技术要求不相适应的计量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作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工程量清单项目与计量条款相对应,不留死角,为合同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4、合理划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投标报价的水平。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清晰、合理的界定合同权利、义务和风险等(如招标人提供的条件、双方各承担哪些风险)内容,以便于投标人正确做出判断,合理报价,降低合同执行风险。

5、支付结算条款

支付结算条款的制定,即要考虑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工程的总体资金计划、工程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预付款支付、进度付款时间,以及质量保证金等的扣留水平,各种保证金返还的时间。对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扣留比例的(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则应按规定执行,由招标人制定的则应适当,统筹兼顾招标人的资金供应和承包人的资金需要,促进工程建设。

(四)合理确定评标标准与方法

评标就是对投标文件做出公正、客观、全面的评审和比较,是招标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也是能否公正地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必要前提。而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制定的合理与否又是关键之关键。

根据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我国目前的评标办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分)法进行评审。如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就应将各项评分因素按其重要性确定得分标准,按综合得分较高者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招标售标

招标人完成招标文件编制、评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潜在投标人在发售标书,并保证人有足够的编标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如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改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监督人员、公正人员等参加。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依据法律法规、招标条件研究处理方式。

(七)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事先拟定的评标大纲、标底(如有),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视情况划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两个阶段),形成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八)决标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环保项目招投标篇4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改革,我国建设行业制定了各项的相关法规,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制度,到对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都加大了政策力度。但是由于计划经济的历史遗留问题,有些建设施工单位还不能适应现如今形势的发展。建设工程中规避招标、假招标,以行贿受贿的方式取得承包工程权的案件层出不穷,这些行为不但严重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而且影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竞投秩序。

一、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常见形式

对于公开性招标来说,它包括三种类型:

(一)公开招标。它主要是指企业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采用告示途径对外进行宣传,让一些不特定或其他机构的法人参与公开招标,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招标企业也能够择优选择最好的承建单位。

(二)邀约招标。它的形势是招标主办方通过邀约的方式对外宣传,让一些特定机构参与竞标,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方式。由于邀约机构数量有限,针对性比较强,不过选择范围窄,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局限性比较大。

(三)商议招标。也就是所谓的非竞争性招标,招标主办方发相应的项目委托给制定的机构,进而双方进行沟通协议,这个过程其实也属于商业谈判的一种。

二、招标风险的主要内容

项目投标是否能够中标,受到很多风险因素的影响,而所谓“风险”指的就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即在给定的情况下,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间的差异。投标风险就是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投标人发现的一些对其不利的客观因素,并且这些因素是项目本身及环境独有的,在某种情况下就会转变为风险。投标人对投标风险的承受能力会受到收益大小、投入多少和项目活动的主体地位等因素的影响。结合目前国内工程项目投标的情况,我国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经济风险、技术风险、人员风险、设备风险,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济风险。在项目招投标和后续的实施过程中,投标人可能会由于资金筹措方式不合理或资金不足等原因面临经济风险。事实上,金融动荡、通货膨胀、材料价格上涨等宏观经济因素也会给招投标人带来风险。

(二)报价风险

针对目前国内的招标制度和办法,投标报价风险成为企业能否中标的最大风险,报价在招标中占得的分数权重在40%~60%之间,对能否中标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投标报价的准确与否是制约企业能否中标的重要因素之一。

投标报价风险是指在总承包承发包过程中,投标者的报价过大幅度的偏离完成工程实际所需费用,无论是正向还是负向的偏离,都将有一方遭受损失,不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这类风险的引发因素主要有三个原因:承包商的能力。承包商管理能力不足,对工程风险认识和估计不足,机构的设置、专业人员的配备等不到位,承包商的适应能力难免有短暂的欠缺状态,如果自身条件都达不到中标条件,盲目投标,很有可能引发投标风险。承包商目的性。通常表现在承包商故意抬高报价,故意压低报价这两种承包商的有意识行为中。当业主在可供选择的且能完成合同的承包商唯一的情况下,承包商可能采取提高报价的形式;也有可能采取人为压低报价、以获得中标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可能引发投标报价风险。

承发包体制因素。它包括业主招标时提供的信息不足,工程变更,投标初期双方无图纸约定,业主的任何设计变更都可以被业主解释为是符合工程预期目的的修缮和优化,这导致承包范围和合同变更的确定,对已包死的合同价格的突破。这些都为承包商的报价埋下极大的不确定性。

(三)技术风险。投标人对工程项目进行投标时,若对项目工程考虑甚少或是不全面,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则会面临技术风险,导致项目的工期延期或失败。而投标人的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或者设计技术方案不合理,更会给招标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人员风险。招投标过程中关键工作人员的离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不足;管理机制不合理; 合同条款表达不清楚、存在漏洞而引起纠纷都是人员风险的表现。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各环节的风险识别

(一)招标环节产生的风险问题

1.标环节当中可能会自行指派施工单位。

2.作假招标,弄虚作假。比如在选择施工方的时候会先进行内定,之后装模作样地进行公开招标,这样可以安排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施工单位成功投标。

3.借助“化整为零”的手段,让相关的竞标企业无法满足施工项目的要求,进而无法进行公开招标,最后被迫变为邀约招标或直接指派施工方;也有可能把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放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进行竞标。

4.招标方的资质受质疑。例如,一些招标方编写的文件格式不规范,内容不详细或评标要求不合理,导致招标流程不完善,施工材料的选购标准模糊,直接影响施工任务的安排;而且,一些招标方因为受到招标企业的影响,在招标各个环节中可能会出现暗箱操作或为特殊竞标方开后门的情况。

(二)评标环节产生的风险问题

1.招标过程中,评标人员要明确、稳定,如果评标人员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话,会导致违规操作。例如,委托方私下授意或收买评标人员“作弊”,从而影响竞标结果,导致招标过程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

2.有些委托方在进行公开招标之前,可能会与招标方达成一致协议。招标方在编制招标流程的过程中,对相应的招标要求或方法根据“意向”竞标单位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设定,从而影响竞标结果。

3.个别招标方在制定招标环节的时候无法做到自我监控,为违规的行为熟视无睹,就会出现招标与投标者作弊的现象。

4.招标评标整个过程和施工环节存在冲突。个别施工机构没有责任感,以低价中标,后期高价提升成本的方式扰乱竞标秩序;也有可能是中标之后将项目进行装让,从中吃回扣等。

(三)定标环节产生的风险问题

1.假如招标企业中意的竞标机构没有中标的话,有可能与中标机构签订协议的时候有意为难对方,对其进行排斥打压。

2.招标企业会对有意为难中标机构,例如要求中标机构垫资施工,强迫对方降低施工成本,克扣材料费用等等,甚至威胁中标机构签署“不平等合约”等。

3.招标企业也会威逼中标机构将项目工程转移给自己中意的施工方,也有可能将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施工方挂靠在中标机构的名下,进而出现步步转让的情况。

三、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管理措施

(一)要重视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项目招投标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时要深入了解投标单位的机械装备、技术力量、投标单位管理水平等情况,以及在社会上的信誉度的情况,要对投标单位近几年的工作业绩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等。投入本工程的履约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主要设备、关键人员等资格条件。

(二)招标负责人要实行终身负责制,以便解决陪、串标现象

负责招标的人如果得到了种种好处,也就不可能对造价、工程质量问题有足够的认识,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项目招投标,出现“陪标”现象。

(三)要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指出投标单位编制标书应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技术标包括项目经理、近几年承担工程业绩、财务状况、投标人资质以及施工班子从事类似工程业绩,投入本工程的安全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机械设备等,商务标主要包括资格预审资料、承包商的报价。技术标按项目经理、近几年承担工程业绩、财务状况、投标人资质以及施工班子从事类似工程业绩等,按比例设置分值,由资格预审小组依据文件进行评分。

(四)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发展和培育

要创造各种机会,加强对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要加强对过程和项目招投标程序的监督。要发挥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的作用,规范国有投资,减少对招标的干扰,进一步约束和规范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

(五)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项目法人依法制定招标工作,招标自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机构、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或者直接参与具体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时向社会项目招投标相关信息,加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做到公正监督执法。要加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相关监督部门要做好职责分工。在保证可靠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实现网上进行项目招投标和评标工作。

(六)实行技术标暗标评估

为增强技术标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要实行暗标评估的方法。在评标之前,要对每个投保文案进行标记,确保投标文案看不出投标者的身份,整个过程要由监管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暗标”评估整个环节的合理性、公正性,避免他人有作弊行为。评标结束后,要先封住结果,然后再对外公布。

(七)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项目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项目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认真总结招标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必要的。

结束语

尽管在国内建设工程的招标过程存在一些漏洞,不过只要重视监督与管理,也能够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并且,想要确保项目在施工前能够顺利开展,也要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同时也要注意对施工进度与施工成本进行监管,唯有如此才能够确保经济效益。为确保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要不断进行经验积累,了解各种建设工程的投保制度,并总结相关的处理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招标与投标环节能够更公正、更合理,进而引导我国建设行业逐步提升行业标准,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贺苗.基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招标方的风险均衡理论分析[D].西华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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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年工作措施

1.营造浓厚招商氛围。一是县招商中心积极履行职能,统筹指导全县招商工作。积极对接各单位项目信息,及时汇报跟踪洽谈项目进展情况,持续开展驻外招商;二是发挥大员招商作用。县领导高位攻坚重大项目,多次带队外出赴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重点区域招商引资,重点拜访考察了中奥体育、瞻望世纪、金门集团、上海保隆汽车、北美枫情、傲农文旅、朗天医药等知名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对重大项目亲自参与论证、洽谈,加快了项目落户我县进程。三是通过市县联动、部门联动、镇区联动,合力协调推进娲石绿色环保材料等重大项目落户,极大提高了招商成功率。

2.精心谋划重大项目。今年新增跟踪在谈项目达70余个,涵盖各个产业,项目质量高、投资大、结构优、产业新。一是主攻工业招商,引进了娲石绿色环保材料、携康智慧医疗基地、方底阀口袋生产加工等一批工业项目;二是利用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机遇,以阳新在外成功人士返乡投资创业为突破口,引进了乳鸽孵化养殖、中小学生校外教育综合实践基地、水源温泉旅游度假区等一批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三是依托城区优美环境、区位优势,引进了总投资13亿元的上亿汽车小镇、兴富汽车服务等新兴商贸项目。同时也在密切跟踪洽谈航空经济区、城东大型宾馆、高铁新城•宽窄水巷等重大项目。

3.狠抓项目签约落户。一是在前期跟踪洽谈基础上,积极召开项目预审会、严把项目环评、安评和产业政策关,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含金量。二是举办了2021年企业家代表恳谈会、2021楚商大会、阳新一中110周年校庆暨资智回乡等招商推介活动,会上集中签约保励多新材料、年产5000吨浓香型白酒、城华年产万吨棉纱、盖艺模塑科技等20个重点项目,投资总额达91.02亿元。

4.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一是多措并举抓招商引资工作,既有大型专题活动、大范围洽谈,也有产业专班招商、点对点洽谈,巡回式考察。二是明确我县产业发展定位,围绕我县资源特色、港口、区位等自身优势,深化招商理念,精准招商。全力引进娲石环保材料等“大进大出”型重大工业项目,带动上下游配套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三是发挥三大工业园区平台支撑作用,强化盐田港、宝武钢铁、远大医药、劲牌公司、华新水泥、奥莱斯轮胎等龙头企业辐射带动,深挖机械制造、生物医药、轻工纺织等支柱产业投资潜力,携康智慧医疗、威敌生物科技、富宏鞋业、哇咪制衣等一批项目成功落户我县。

5.强化通报调度机制。针对今年我县招商工作实际,全面征求了镇区建议,坚持任务分解合理化、监督考核制度化、指标体系科学化,对招商任务、考核指标、奖励办法等内容进行修订与完善,使招商引资工作更符合当前形势需要。切实加强招商引资调度通报力度,对全县招商引资指标完成情况,坚持一月一巡查、一月一通报、每季一调度,重点围绕全年目标任务,狠抓项目签约、注册、开工、投产四个环节。

三、存在问题

1.返乡企业落户难。2021年,我县出现了阳商返乡创业热潮,跟踪在谈的项目不少,落户投资的项目不多,招商引资面临攻坚瓶颈。在当前经济普遍下行、民间投资放缓的新形势下,项目落户过程中,存在工业厂房建设滞后,现有存量厂房稀缺,项目落地慢、到资慢,引进大项目困难等问题,招商引资总量增速放缓。

2.外资项目引进难。受国内环保、融资、用地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尤其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形势和严格的环保要求下,外资项目信息很难获取,整体环境对外资项目的引进造成一定影响。

3.镇区招商氛围不浓。这一年,我县镇区受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汛救灾等各类因素影响,大部分镇场区开展招商工作局限性多,外出招商次数少,客观上减弱了招商工作效能。产业招商专班招商专业性不强,工作缺乏系统性,新增有效项目信息较少。

4.工业项目储备不足。从今年指标完成情况看,新注册工业项目多;新开工重点工业项目少,且去年和今年的新开工项目中,服务业、农业项目多,建设周期长、建设进度慢,短期内无法投产。项目关联度不高,现有企业大多处于创业阶段,数量、规模,技术上还有极大可供挖掘、开发的空间。

四、2021年工作计划

2021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中心和全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努力实现招商引资工作的新突破,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强化招商措施。在招大引强上下功夫,确保大项目、好项目顺利落户。采取委托招商、以商引商、以企引商等方法,加紧跟踪在手项目信息,并不断寻求新的项目源。同时试行股权招商、中介招商、国有融资招商等新模式,力争在招商引商工作实现新突破。

2.攻坚重大项目。着力谋划招引一批大项目,密切跟踪对接航空经济区、良一食品、温州药品机械生产等项目,力争项目正式签约;重点推动一批重大项目落地,协调抓好娲石环保材料、浓香白酒生产、中小学生校外实践基地等大项目的开工工作。

环保项目招投标篇6

实践表明,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既是一项“阳光工程”,又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举措。但是,近年来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案件也时有发生,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招标投标工作从报名、资格预审和招标投标操作的过程及事后的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着错位和缺位现象,同时也暴露出招投标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不完善及法制不健全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1.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在这种方式采购中,买方(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开的采购要求,吸引众多的卖方(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其实质是买方穷其办法选择卖方的过程。

招投标工作,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即:(1)对待各方投标者一视同仁,招标方不得有任何歧视某一个投标者的行为。(2)开标过程实行公开方式。(3)严格的保密原则和科学的评标办法,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5)招标的组织性与公开性则是招标过程中公平、公正竞争的又一重要保证。

2.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原则分析

在招投标工作中,公正原则: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按照这个原则,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都规定了具体程序和法定时限,明确了废标和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3.保证招标公平性的措施

每一个招标项目均须在投资工作伊始就严格依照公平原则来操作,决不容许任何形式的偏袒、照顾或倾斜。而要做到这点,必须做细、做实五个方面的工作:(1)资格条件平等。参加投标活动的“门槛”要与项目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相匹配,设置“门槛”高了,响应的企业数量少,就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大部分实力不错的潜在投标企业无法享受到公平待遇;而设置“门槛”低了,又会为项目质量留下后患。对于特殊项目需设定特殊条件的,招标人一定要出以公心,不得搞差别待遇,形成“技术壁垒”。(2)招标信息公开。招标公告必须依法,公告的内容、时间要符合法律规定,打破地域限制和行业界限,不得搞人为封锁,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既要让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普遍共享项目信息,也要让企业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应标前的准备工作。(3)科学评标标准。要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使用评价标准,要尽力避免普遍套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做法。具体的评标标准不能生搬硬套,任何的倾斜都会带来严重的不公平。(4)细致评审从始到终。对于一般性项目应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评委,对于特殊建设项目应审慎使用选择性抽取法,保证技术专家人数达到法定比例,抽取时间不宜过早,要注意保密,进入相对隔离状态,倡导封闭独立评标。评委在评标时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绝对不允许自作主张擅用其他方法,或在评审时带有倾向,要特别重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确保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执业考核制度,保证评审专家队伍的纯洁性。评审结束后应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评审结论书,列明招标项目名称、信息情况、投标供应商情况、无效投标情况说明、得分等评审结果排序表。(5)法定程序定标。评审结果出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标结果报送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企业时应充分尊重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中标企业排序,无特殊理由不得否定排序靠前的企业。结果确定后应及时在政府建设信息指定媒体上给予公布。

4.保障招标公正性的建议

要保障招投标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建议:(1)强化科技手段。该县所有工程项目招标均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数据库只有在开标前1个小时才能打开。专家评委的抽取工作在所有投标人进入开标室后进行,由计算机软件进行随机抽取。对数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则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派专人从外地招标办协调抽取评委。对重大项目全部实行网上远程评标。(2)强化制度制约。该县制订了严格的招标工作流程和开标、评标人员考绩制度,并实行“一标一考核”。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收缴实行基本账户支付,不接受现金,退还时也是退回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不得转入他人账户。(3)强化纪检监督。该县在成立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集约招标时,县监察、检察部门派驻机构同时进入,其派驻人员对项目从进场到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随时阻止和纠正不当行为,对明显违反招投标纪律的予以批评;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串标、围标行为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进行查处。(4)加大公开力度。公开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暗箱操作,尽最大努力把人为因素对招标投标结果的影响降到最低。 一是把已具备公开条件的招标投标环节和内容,要通过网络平台等公开途径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是对于暂时不具备通过网络平台等公开条件公示的招标投标环节和内容,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司法、公证等监督机构、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予以现场监督。三是把招标投标每一个环节都置于政府监督机构、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内外部环境,切实用全程公开来保证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环保项目招投标篇7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

0引言

近几年,我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逐渐增多,促使该行业的投资力度不断增加。但是,在此境况下,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现状令人忧心。因诸多因素影响,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亟待解决。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才能促进高速公路健康发展。

1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按照项目实际相关要求,以投标竞争方式把工程建设的所有项目或部分项目交给具备承担条件的承包单位负责[1]。如果高速公路工程施工选用招投标方式,则常常出现招标阶段和投标阶段两方面的问题。

1.1招标阶段的问题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牵扯问题较多,资格预审问题首当其冲。具体的审查方式、审查办法及评审过程等都是影响招标的关键因素。当前,资格预审方面存在较多缺陷,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招标单位大多没有对申报资料与投标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第二,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存在不足,以至于投标单位互相攀关系、腐败问题频发[2]。加之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容易出现资格审查不公正现象,这样的状况会阻碍招标顺利进行。第三,在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缺少规范性的制度,容易出现操作不规范的状况。另外,评标缺少相应的评标细则。基于合同内容不详细、不全面、不缜密及不准确,进行评审颇有难度。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各项活动是否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难以确定,因而整个公路招标过程是否规范存有较大疑问。

1.2投标阶段存在的问题

由于工程招投标的法制建设不健全,因而缺少合理管理标价的制度。在此境况下,投标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大多数地区的高速公路工程招标中,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约定“协议中标人”。这就是所谓的“围标”现象。第二,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串通,造成“串标”。招标人在收取“协议中标人”的一定利益后,通过提出高要求条件阻碍其他投标者。对于招投标市场而言,上述两种现象都不利于整个市场正常发展。从上述问题中可以发现,招投标市场非常混乱。造成上述问题频发的原因有两点,其一,招投标全过程不具备公开性与公正性;其二,招标人行为不规范,招投标机制和监管机制不健全[3]。

2改善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现状的有效对策

2.1为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创建法制化环境

我国于2000年1月1日颁布了《招标投标法》,这一法规有效地规范了各方主体行为及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环节,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4]。但是,该法规条款仍不完善,没有设置违反规定的具体时间和相关处罚条款,以至于存在“串标”现象,造成虚假招标。因此,为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创建法制化环境,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即制定项目法人责任制(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依据1996年制定并颁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并将其落实到工程招投标中[5]。通过该责任制,能够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招投标顺利完成。关于招投标的全过程,需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过程中,都需要依据国家法律,以此才能规范招投标市场。

2.2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工作

在招投标工程进行中,审核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的技术等级、施工能力等是招投标工作环节中的重要内容,不可马虎。为了确保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工作顺利完成,需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根据资格预审评审程序执行评审工作,注意保密工作细则。切实落实申报资料原件的审查制度,并需要对投标单位的名称、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实行一个周期进行一次的资格审查方法。第二,加强评审程序的规范性。根据统一的资格预审标准进行评审。第三,在最短时间内成立评审工作组、专家组进行评审工作,减少评审过程中的干扰。

2.3完善评标与公示制度

由于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涉及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因此,每个过程环节都应该透明化,需要确保从招标公告到中标结果均实现公正、公平、公开。政府可将其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到网站上公示,让社会各界了解该项目评标相关细则,并实施监督。如此,便能够规避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另外,在公示时,政府要注意对公示时间的把握,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执行招投标程序过程中,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果和中标结果要及时公示,减少招投标双方的工作麻烦。在评标之前,相关的建设单位需要就标底的有效性进行分析。编制招投标文件,要仔细核查工程量清单,确保其准确性。同时,参考国际权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确定合理的标底。

2.4完善招投标机制和监管机制

不规范的交易行为是影响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最大阻力。为此,必须完善招投标机制和监管机制,借此对招投标市场进行规范化约束和监管。完善的招投标机制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高速公路建设市场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制度保证。通过招投标机制可以规范招投标市场的交易行为和交易程序,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于技术标书就有了统一的格式、统一的制作要求。同时,也规避了评标委员会专家“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招投标机制建立并完善,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商务标书统一评分标准和相应评分标准,就能在招投标中应用。而实施监管机制可以揪出违反招投标规则的不良行为人,体现公平性和公正性。

3结语

工程施工招投标是我国高速公路现行乃至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可能采用的施工方式,应引起相关单位的重视。对于现阶段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出现的问题,例如未严格审查控制施工企业资格,工程建设市场存在混乱情况等,不论是招标单位,还是投标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相互配合解决问题。通过为高速公路工程招投标创建法制化环境,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工作,完善评标与公示制度以及完善招投标机制和监管机制规避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出现的问题,才有利于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最终正确引导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胡超明.有关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13):135.

[2]杨雪莲.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现状及对策分析[J].四川水泥,2016(3):186,183.

[3]王琳.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的探索[J].同行,2015(9).

环保项目招投标篇8

1招投标管理在公路工程项目中的作用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追求科学的标准,从而达到优化工程项目招标的目的,进而获得优良的招标效果。目前招标程序规范性不强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效果不佳。要改善这种现状,在项目建设中,要力求做到尽可能的优化招标的程序、让招标制度日臻完善,并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条例来进行招标工作,筛选出优良的中标单位。优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队伍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顺利开展。在具体招标的进程中,招标方式促进着企业经营模式不断完善,企业的生产模式从单一转变成为复合,企业内部也随之发生改革。可以说,招标制度在某种层面上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企业通过不断地改进体制以及管理模式来达到升级的目的。公路项目投标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招标制度的本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选择投标价格,企业如果想保证市场竞争力,必须要优化工程成本控制。

2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2.1建设单位方存在的问题

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利益问题,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方会事先在招标前和招标单位公关关系,阻碍招标的公正性,结果很多时候中标的建设方条件和招标要求并不相符。招标流程不规范,招标文件不规范也是现存问题。有些单位以垫资能力作为评判投标企业的条件。这些都不利于招标的合理规范。招标工作中故意泄露标底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样招标工作的合理公正受到阻碍,从而对企业竞争力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2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工作作为公路工程建设的重要一环,目前存在不公正问题。可以对现实存在的不公正性进行简单的归纳,不难发现,招投标的不公正性对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发展和管理负面影响尤为突出。而不公正性的具体表现主要有3点:招标单位对建筑单位了解不全面;关系至上,建筑单位靠关系上位;评标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不达标。

2.3投标企业存在的问题

投标单位数量的增长,导致投标市场迅速升温,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投标企业,也设置了相应的门槛,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这导致了投标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想方设法得到标底的信息,提前准备,增加中标率。更有甚者,不符合招标条件,假借其他单位的资质进行投标,从而达到目的。这些都是投标企业违反公正性的一些具体表现。

2.4招标监督工作不到位

招标项目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依赖于招标监督工作的实施。监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有时候会伴随着利益的导向而发生。尤其受工程造价这一因素的影响,工程造价需要和很多部门进行交涉,尤其是在利益至上理念的驱逐下,提供的数据差异就很大,增加了工程造价的管控难度,因而影响和限制了招投标的管理。

2.5项目计量不实

工程计量也是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部分。获得工程计量的正规具体步骤是在竣工工作量的基础上,由监理方来计量,得到正确的工程计量数据,再交给项目管理公司审批。而在实际操作中,项目管理公司可能不会通过监理方,没有将业主的要求体现在工程计量中,导致项目计量不真实。

3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

3.1健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严格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是公路工程项目公正合理的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损害了公路招投标的公正性。要健全招投标制度,就要设立审批制度,对招标企业进行甄别和审批。招投标的公正性需要通过对严格管理项目信息来实现。除此之外,建立和落实措施保障制度,这一点对于建设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具有关键性作用。制度可以为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同时起到提高工作质量的作用。

3.2强化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的监管

前文已经提到了目前招投标企业的一些非正常的行为乱象。因此,建立公路招标的秩序,就需要加强对招投标企业的监管。对于参与招投标企业需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招投标企业不被允许参与投标活动。公路招投标的管理人员应该不被利益蛊惑,严格按照标准来筛选参与招标企业的资质,维持招标市场的秩序,避免招标工作的正常运行受到不良影响。招投标的管理人员还要把工作做细,做好,防止有的企业对信息进行造假,滥竽充数,最终影响到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

3.3加强公路工程项目中的标价管理

招投标中的工作清单一般不是固定不变的,由公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报价并审核,从而确定最终报价。加强标价管理的好处就在于减少投标企业的不合理性,维持投标市场的公正公平。同时,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和工程结算相符合。工程人员除了具备工程计算知识以外,还需要掌握经济法律的相关知识。

3.4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仅关系到项目建设的秩序,也和施工单位的经济挂钩。必须要杜绝、根除和防范招投标工作存在的不合理乱象和不良风气。相关单位必须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积极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需要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发现违规行为,严惩不贷,从而从根本上落实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有效维持秩序。

3.5招投标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公路工程招投标项目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既是招投标项目的基础,又是招投标项目的保障。要在招投标中做到这三点,就应该达到三个要求:第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执行公路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强化各个流程的监督;第二,对于招投标的违规问题,不能含糊不清,要问责到底;第三,严格查处挂靠现象,保持公路工程招标市场的环境。以上三点就是提高招投标管理成效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紧紧围绕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问题,分别从招投标管理的作用、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招投标管理的应用三方面进行了阐述。不仅分层详尽地指出了招投标管理的现实问题,还对提高招投标管理应用的措施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参考文献

环保项目招投标篇9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应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正确判断招投标的每个环节。加强对招标机构、招标单位等部门的监督力度,完善内部各项制度,保证招投标运作机制的正常运行,减少招投标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3发挥财务在招投标管理中的作用

一项工程或者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均不能由一个部门独立完成,,需要财务部门配合,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及相关资料。因此对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招投标而言,财务部门能否提供准确报表及数据信息,对其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起重要作用。对于招投标而言,需要充足资金以符合需求。资金是保证夺标成功的重要条件。针对资金能力不足情况,中国石油化工企业需要考虑银行的支持,以缓和资金不足。

4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谈判时,双方应明确招标文件条款的相关事项。对不可预见性风险进行分配,保证合同有效实施。合同签订时,双方应明确奖罚分明原则,敦促中标人保证质量与进度,按照合同规定实施。鉴于此,中国石油化工企业应该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要求其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后才能从事合同管理工作。

5实现招投标的模块化管理

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企业招投标模板化管理遵循的工作管理规范。企业招投标模板化管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规范各部门与各岗位在不同环节及流程的职责及相互协调关系;第二,根据招投标项目确定工作模板。招投标项目包括物资、工程及服务三方面。根据中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运营实际,对招投标项目进行细化与分类,按照不同项目类别确定招投标工作实施模板,对机械设备、技术指标、物资供应及服务质量等多方面的范围界定和规划,划分不同环节及不同项目的工作侧重点,对不同环节与不同项目的技术指标进行细化整理。

6建立信用评级档案

信誉是现代企业发展的根本。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招投标过程的信用评价有助于其减轻工作压力,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安全进行。招标人根据规定,定期跟踪项目进展,对中标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最终建立信用档案,加强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为筛选竞争力和良好信誉的强的投标人承包商打下基础。

7建立信用评级档案

信誉是现代企业发展的根本。信用评价就是指中石油企业招投标减负工作减压、安全保险的催化剂。招标人应该根据合同,对其项目进行跟踪评价,以及对企亚和、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建立起信用档案,其中包括法人法律资格、资质资信、经营范围、财务能力、履约情况、技术能力、机械和设备配置、社会对企业的评价和社会责任等等,督促企业注重信誉,加强精细化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环保项目招投标篇10

一、招投标机制运作的可行性分析

1. 工程保险条款的磋商性。

工程项目建设在施工方法、地理位置、投资规模、使用材料和管理结构等条件上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保险公司需在对承保工程的风险因素和业主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工程项目度身制定保险费率和其他保险条款。至此,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工程保险方案才能在价格、质量、技术和服务等方面具备差异性和可竞争性,也为招标人提供了可选择性。

2. 保险主体的竞争性。

大型项目保险以点带面,具有品牌影响力,能推动保险公司当地市场业务的质的飞跃。成功承保大型项目代表了一家财产险公司的综合实力,也是其成功迈进国际保险市场的有力跳板。因而,以工程保险为代表的大型项目保险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竞相争逐的领域。我国在加入wto后,大量外资保险公司将进驻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使保险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刺激了保险公司之间在工程保险这一领域的竞争。因而,在保险主体具备竞争性和可选择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保险条款的多样性的前提下,招投标机制才能通过竞争性的选择行为发挥作用。

3. 一揽子承保形式的运用。

现阶段,国际保险市场上开始实行cip保险形式,即由业主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和所有分包商及其在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可保风险,并贯穿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由业主统一签订一份保险单,有利于将所有工程风险进行整合,形成承保优势,并通过招投标机制加以延伸,进而赢得与保险公司就费率和其他条款等细节进行磋商的有利地位。因此,一揽子承保形式的出现为业主运作招投标机制提供了成本上的经济性和操作上的可行性。

4. 业主风险管理意识的提高。

随着项目业主负责制的发展,工程项目业主必须自担风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而业主需要将其风险进行转嫁,而转嫁的最佳方式便是工程保险。同时,保险费的支出还必须纳入项目业主的会计核算体系,影响到工程建设的利润水平。因而,业主对影响其工程建设安全性的保险保障程度以及项目盈利性的保险费率较为敏感,而招投标机制的运作正是在这方面充分保障了业主的利益。

二、招投标机制的运作

在长期市场竞争中,招投标机制逐渐形成了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行为的法律法规和一套严格的实施准则及操作方法,其可操作性和程序性极强。招投标机制的主体环节如下。

1. 招标。

通常情况下,招标人要借助保险顾问公司的技术力量开展招标工作,顾问公司可以帮助招标人预先设计一套保险方案,并以该方案为依据开始招标工作。这时投标人只需根据该保险方案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人报费率和免赔额,并可就不合理的环节提出进一步修改的建议。此外,招标人也可在招标初期召开资料会议,向有投标意向或被邀请的保险公司公开有关工程项目的基础资料,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全面的保险建议书并进行简单介绍。在时间紧迫且工程项目急需投保的情况下,招标人还可以在确定最终中标人之前先与投标人签订暂保单。

在招标阶段,招标人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其中,招标文件的制作是招标工作的主体环节。

2. 投标。

在接到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先考虑是否有能力应标,并在决定投标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基础资料详细阅读和分析研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将其在规定的时期内投送至招标人处。投标文件一般包括公司资质、承保经验、工程保险方案建议、保险服务、理赔服务、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协调能力等几方面内容。

投标文件的制作是投标工作的主体环节,也是获取中标机会的关键。因此,投标人应全面并有重点地详细回答招标文件中招标方提出的相关问题,还可就未涉及但体现自身承保优势的细节做补充说明,特别要就招标人最为敏感的环节给出合理、科学、全面和可行的建议,以提高中标的可能性。

3. 开标。

开标由招标机构组织进行并邀请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是招投标的重要程序,采取公开方式。开标时应高声唱读投标人名称等重大事项,没有开封或开标时没有宣读的投标书均不在以后环节考虑。此外,开标一般在截标后紧接着进行,防止间隔时间内出现窥窃和涂改行为,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4. 评标。

评标过程始终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细则和评标依据进行。一般情况下,在审阅所有标书后,招标机构将允许投标人进行技术澄清,招标单位可与一个或多个投标人在标书有效期限内进行讨论,有权要求投标单位详细解释和分析标书内容。评委在充分分析和评价投标书的内容和听取投标人的技术澄清后最终给出评定意见并作出评标报告。在工程保险的评价标准中,投标人承保类视工程保险的经验越丰富,对保险险种设置越合理,防灾减损服务和理赔服务越科学迅速,越能赢得中标机会。

5. 签订合同。

通常,双方要进行签订合同前的议标,即合同谈判,就标书中已有的内容再次确认,对标书中未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商讨,特别要就保险费率水平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名,保险合同随即生效。

三、工程保险招投标机制的意义

1. 确立规范的竞争准则,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招投标机制拥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和实施办法,为工程保险承保构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框架,其中包括:(1)平等准则。这一准则提供了一个竞争平台,使新兴财产险公司有机会与资质较老的财产险公司同台竞争,在可能获得中标机会的同时,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整个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2)信誉准则。这一准则要求招投标双方均具有良好的信誉或提供足够的信誉保证。(3)正当竞争准则。竞争只能是质量、价格、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不允许竞争主体采取各种不正当的行为和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投标人除了表明在争取低保险费率方面的能力外,更应展示其在资质、经验、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避免了利用压低费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尴尬境地,跳出了重承保、轻防灾、劣服务的不良循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扩大竞争范围,使招标人获得更充分的市场利益。

招投标机制在工程保险承保环节的运用是业主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业主对工程保险相关背景知识和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缺乏深入了解。招投标机制的运作为业主提供了可选择的余地,扩大了竞争范围。体现在在初评过程中,业主初步掌握了各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承保意愿和资质经验等实际情况;在技术澄清阶段,业主更可就工程保险的相关重要细节向保险公司咨询,要求其作出详细回答。在这一过程中,业主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劣势,了解到工程保险操作的细节,有利于签订保险合同之后的风险管理,更有利于在发生工程保险风险事故后及时得到赔偿,避免了不必要的保险诉讼;(2)竞争范围的扩大和竞争主体的增加必将增加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性。为了夺标,投标人在价格、质量、技术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作出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使业主能以较低的保费获取较大的保险范围和优质的保险服务,从而更充分地享有市场竞争的利益;(3)在招标过程中,业主应尽量提供详细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工期、工程预算和标段划分等。这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特别是对危险单位的合理拆分。在大型项目中,危险单位的拆分直接关系到再保险的处理,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再保险费率又会影响工程保险费率的最终确定。因此,详实的工程技术资料是科学风险评估的前提,同时也是业主争取低保险费率的坚实基础。

3.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工程保险招投标机制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和国际财产保险公司同台竞争构建了平台,业主可以借此享有外资保险公司在承保、防灾减损和理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与此同时,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国内保险公司可以进一步深刻感受到自身与外资保险公司在先进的承保技术、优质的承保服务以及超前的风险管理意识等方面的差距,有利于提高国内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的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环保项目招投标篇11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供地手续,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手续。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经营性出让土地除外)、用地预审(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环评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经信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经营性出让土地除外)、用地预审(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供地手续,应招标项目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招标手续。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经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准予备案后,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和环评等审批或许可手续。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以下情况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一)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经营性出让土地除外)、用地预审(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二)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信、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项目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四)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招标手续,住建等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五)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或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统计、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应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各级统计部门。发展改革、经信部门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要随批文一道出具新开工项目信息登记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格式设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时必须填写相应内容和依序流转。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招标投标管理等部门。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许可后,将新开工项目信息登记表逐月送交出具新开工项目信息登记表的发展改革、经信部门,同时送同级统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便于统计数据库的信息核对。

环保项目招投标篇12

Abstract: the current countries of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as standard and rectify the order of the market economy key, all regions have response, also dealt with some unique case, however fundamentally and no more chaos of the market order torsional; Combining the big social background and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endering and bidding areas of operation system,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auses of bidding market location analysis, it puts forward relevant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words: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the bidd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过渡到施工企业逐步进入建筑市场承揽工程;直至今天施工企业完全投入到有形建筑市场,充分竞争、积极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整个建筑市场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逐步规范、透明、公平、公正,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和纳税人的根本利益;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有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特别是在政府投资性质的工程上,“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已漫延到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腐败分子提供了滋养空间,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严重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当前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本文将从各种招标投标问题现状列举、背后原因探析、改进措施几方面进行分别进行论述。

1.当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一)利用制度的弹性空间,规避招标。

一些建设工程招标人或相关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想方设法、弄虚作假的使用各种手段,找借口规避招标;

如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拆分立项或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投标工程规模,或者实行部分招标、部分议标,从而直接发包给意向单位,从中捞取收受贿赂;

有的招标人只将主体工程进行招标,而故意将门窗、装饰装修、水电设施、附属建设工程等等则直接发包;

有的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只在较小地域范围或者本系统、本单位内部招标公告,且善于利用节假日来打时间差,客观上造成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对等;让有潜在竞争力的投标人失去参与机会。

(二)利用职权,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

一些建筑工程业主或相关人员在项目进入招标投标程序之前,与投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搞“明招暗定”。

(1)排斥有竞争的潜在投标人。在一些工程项目上业主凭发包工程的有利地位和便利条件,用不合理的苛刻条件限制或排斥某些潜在的投标人,对他们参加投标实行歧视性的政策,致使不能参加投标。如:在准备资审文件要求上,为意向投标人量体裁衣,提高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门槛,从其业绩、人员、某某区域内的办公场所大小,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有无、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等方面操作;在资审过程中,对潜在投标人百班刁难、提出各中不合理的要求,利用资审文件中含糊的词汇找无关紧要的漏洞;或故意在招标文件条款中提供苛刻条件,让潜在投标人知难而退,事后再与意向单位重签合同。

(2)内定的中标企业,利用围标、串标的方式,串通多家企业组成临时联盟,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实施过程中,甚至从设计环节下手、找招标抬高标底、权衡工程量等方面下手,多个环节的参与人员共同串通,最终达到高价中标的目的。

(三)企业之间串标、围标、假借资质参与投标

企业之间串标、围标。投标人之间结成区域联盟,在一定时间段内瓜分区域蛋糕。具体投标项目操作过程中,相互勾结,互相串通,以各种手段介入招标投标各环节,以此谋求高价中标。

一些地区项目以最低价的模式选择中标人,企业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价中标,导致在具体实施各环节,偷工减料,质量难以保障。 假借资质参与投标。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来看,主要表现在承揽工程后,某些建筑企业不负任何经济、技术、管理和监督责任,把整个工程项目或部分附属工程转包、分包和无证、越级承接工程业务,有的采取挂靠或联营出资,卖图签等形式,拒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粗制滥造,危害国家,侵吞公款。

在2011年武汉地铁2号线、4号线应急电源EPS采购招标中,并不具备投标资格、不符合应急电源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武汉一家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竟然两次顺利中标。武汉质检部门表示,消防产品不达标,将会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一旦遇到突然停电或火灾等情况,无法提供应急灯光及安全指示,不利于乘客及时逃生。

(四)评标环节流于形式,评委专业水平、职业道德约束不够

评标专家委员会在《招投标法》上对其地位进行了界定,理论上减少了业主主观行政影响,体现了项目评标的公平、公正。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

专家库的申报、资格审查和考核不严,导致入选专家在业务和职业操守上良莠不齐;行政上约束不严,评标质量上大多部是交差、走过场。

对大部分项目,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这么短时间内拿出高质量的评标成果没有现实基础,也仅仅流于形式。

(五)招投标管理体制有待改进,各相关部门监督执行力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招投标中相关参与部门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

1)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5)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6) 招标人的各环节行为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7) 被委托的招标机构的各环节行为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8) 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的各环节行为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不够,招投标交易中心、监督部门、财政部门的专业人员少,投入的精力远没有达到以项目为单位的具体控制。各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编制少,对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审批、勘查、设计、发包、分包、招标、投标、评标以及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监理、质检、资金结算等诸多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很难实现,往往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使监督工作不够有力。

监察、工商、发改、财政等监督部门人员编制少,懂专业的人缺乏,虽然参加了招投标活动,也只是对招投标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面上的监督,对工程量,工程技术、工艺操作等技术方面几乎不懂,所以很难达到监督的效果。

2. 背后原因探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有以下两点根原:

1、违规代成低本与高额利润的反差。虽然《招投标法》中对大多数非法招投标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相应期限内取消投标资格严重可吊销资质”,但由于地方或部门的左右,对其违法行为轻判轻罚;因此,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投标人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公关,从而各项制度某种意义上成了一纸空文。

2、监管机构制度上的低主观能动性,即低水平监管与高隐藏交易的反差。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违法违纪行为交易隐蔽,大都是在有形市场外私底下达成交易,很难被抓住把柄;且目前政府各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到位,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细节上造成漏洞。

3.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及措施

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规措施,将法律法规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减少各环节人为因素的介入,达到行之有效的目的;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确保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阳光透明、廉洁运行。

(一)招投标整套管理体系需整顿,统一规则、完善制度;清理非法涉及与招投标法相抵触的文件,取消招投标各环节人为因素,严格监管、提高效率。目前,江苏省各市已在实行全过程网上招投标模式,但过程环节,仍要加强监管,取消人为因素,促进招投标市场在阳光下运行。

现今,招投标市场多头管理的现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及招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议我国招投标行业的牵头管理部门即国家发改委组织调研,研究一套统一覆盖整个招标市场的监管办法,改变目前这种多头管理,只管机构不管其他部门的状况。建议国家或省成立专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或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将发改委、监察、建设、商务、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对招投标管理的职能统一起来,形成统一的招投标执行条例及监管办法,有效地改善招投标市场的不统一、不规范行为,形成一个招投标仲裁制度,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据笔者了解,江苏省目前推行了每月定期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商务厅、工信委等多部门参加的招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也是对当前管理体系制度创新的一种很好尝试。

(二)规范招标机构行为

行之有效的监管及考核机制招投标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法规性较强的工作,每次招标活动都应有严格的档案管理,将完整的招投标过程资料存档保存。目前,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机构都有自己的考核办法,但大多偏重于对招标业绩的考核,对业主及招标机构没有进行定期、严格、细致的检查。建议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机构进行定期严格的考核,坚决取缔那些政策水平低、业务水平差、不按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非正规机构及挂靠型机构,严格制止违规招投标行为。

(三)专家库的监管及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专家库设置较多且较散,未形成统一,不利于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管。建议以省级或地级市为单位,建立统一的专家库,开发研制统一的专家抽取软件系统,进行网上平台操作,专家信息资源由各招标机构共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监管。同时,配套制定出评委专家的相关管理制度,把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业务素质过硬的专家人员甄选出来进入专家库,并加强对专家进行定期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和评价工作,对于考核不称职和不符合专家条件的人员应从专家库中清除,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评标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对一些敏感的、复杂的、有争议的项目,建议抽取一定比例的异地专家,或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远程电子评标。

(四)评标过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针对评标过程时间紧问题,建议对一些复杂项目在评标前多给评标专家一定的时间,使其对所评项目的基本情况有一个比较系统地了解。只有对项目充分了解后,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更好地为招标人把关、为国家和社会打造更好的项目。为了克服管理和监督职能均由同一部门或同一批人执行的弊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改变一个部门一批人单独执法的局面,实行招投标管理机构、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抵制评标过程中“行政干预”及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促进检察

针对某些项目单位规避招标及以邀请招标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建议由发改、监察及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已招标项目的招标行为进行检察或抽查,加大处罚力度;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或备案时予以明确;对项目业主单位适时进行宣传、教育、培训和指导。值得高兴的是,对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层出不穷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业已引起了国家高层的注意。

(六)强化健全制度

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制度,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市场真正的透明、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国家、纳税人这方面的利益。

3.结束语

招投标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市场经济行为,美国等西方国家经过上百年的运行才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方法,我国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目前《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许多不完善、不配套的地方。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即将施行,招投标市场行为也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投标活动必将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3)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

环保项目招投标篇13

Keywords: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the bidd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过渡到施工企业逐步进入建筑市场承揽工程;直至今天施工企业完全投入到有形建筑市场,充分竞争、积极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整个建筑市场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逐步规范、透明、公平、公正,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和纳税人的根本利益;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有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特别是在政府投资性质的工程上,“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已漫延到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腐败分子提供了滋养空间,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严重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当前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本文将从各种招标投标问题现状列举、背后原因探析、改进措施几方面进行分别进行论述。

1.当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一)利用制度的弹性空间,规避招标。

一些建设工程招标人或相关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想方设法、弄虚作假的使用各种手段,找借口规避招标;

如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拆分立项或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投标工程规模,或者实行部分招标、部分议标,从而直接发包给意向单位,从中捞取收受贿赂;

有的招标人只将主体工程进行招标,而故意将门窗、装饰装修、水电设施、附属建设工程等等则直接发包;

有的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只在较小地域范围或者本系统、本单位内部招标公告,且善于利用节假日来打时间差,客观上造成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对等;让有潜在竞争力的投标人失去参与机会。

(二)利用职权,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

一些建筑工程业主或相关人员在项目进入招标投标程序之前,与投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搞“明招暗定”。

(1)排斥有竞争的潜在投标人。在一些工程项目上业主凭发包工程的有利地位和便利条件,用不合理的苛刻条件限制或排斥某些潜在的投标人,对他们参加投标实行歧视性的政策,致使不能参加投标。如:在准备资审文件要求上,为意向投标人量体裁衣,提高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门槛,从其业绩、人员、某某区域内的办公场所大小,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有无、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等方面操作;在资审过程中,对潜在投标人百班刁难、提出各中不合理的要求,利用资审文件中含糊的词汇找无关紧要的漏洞;或故意在招标文件条款中提供苛刻条件,让潜在投标人知难而退,事后再与意向单位重签合同。

(2)内定的中标企业,利用围标、串标的方式,串通多家企业组成临时联盟,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实施过程中,甚至从设计环节下手、找招标抬高标底、权衡工程量等方面下手,多个环节的参与人员共同串通,最终达到高价中标的目的。

(三)企业之间串标、围标、假借资质参与投标

企业之间串标、围标。投标人之间结成区域联盟,在一定时间段内瓜分区域蛋糕。具体投标项目操作过程中,相互勾结,互相串通,以各种手段介入招标投标各环节,以此谋求高价中标。

一些地区项目以最低价的模式选择中标人,企业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价中标,导致在具体实施各环节,偷工减料,质量难以保障。 假借资质参与投标。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来看,主要表现在承揽工程后,某些建筑企业不负任何经济、技术、管理和监督责任,把整个工程项目或部分附属工程转包、分包和无证、越级承接工程业务,有的采取挂靠或联营出资,卖图签等形式,拒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粗制滥造,危害国家,侵吞公款。

在2011年武汉地铁2号线、4号线应急电源EPS采购招标中,并不具备投标资格、不符合应急电源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武汉一家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竟然两次顺利中标。武汉质检部门表示,消防产品不达标,将会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一旦遇到突然停电或火灾等情况,无法提供应急灯光及安全指示,不利于乘客及时逃生。

(四)评标环节流于形式,评委专业水平、职业道德约束不够

评标专家委员会在《招投标法》上对其地位进行了界定,理论上减少了业主主观行政影响,体现了项目评标的公平、公正。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

专家库的申报、资格审查和考核不严,导致入选专家在业务和职业操守上良莠不齐;行政上约束不严,评标质量上大多部是交差、走过场。

对大部分项目,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这么短时间内拿出高质量的评标成果没有现实基础,也仅仅流于形式。

(五)招投标管理体制有待改进,各相关部门监督执行力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招投标中相关参与部门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

1)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5)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6) 招标人的各环节行为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7) 被委托的招标机构的各环节行为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8) 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的各环节行为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不够,招投标交易中心、监督部门、财政部门的专业人员少,投入的精力远没有达到以项目为单位的具体控制。各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编制少,对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审批、勘查、设计、发包、分包、招标、投标、评标以及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监理、质检、资金结算等诸多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很难实现,往往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使监督工作不够有力。

监察、工商、发改、财政等监督部门人员编制少,懂专业的人缺乏,虽然参加了招投标活动,也只是对招投标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面上的监督,对工程量,工程技术、工艺操作等技术方面几乎不懂,所以很难达到监督的效果。

2. 背后原因探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有以下两点根原:

1、违规代成低本与高额利润的反差。虽然《招投标法》中对大多数非法招投标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相应期限内取消投标资格严重可吊销资质”,但由于地方或部门的左右,对其违法行为轻判轻罚;因此,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投标人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公关,从而各项制度某种意义上成了一纸空文。

2、监管机构制度上的低主观能动性,即低水平监管与高隐藏交易的反差。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违法违纪行为交易隐蔽,大都是在有形市场外私底下达成交易,很难被抓住把柄;且目前政府各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到位,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细节上造成漏洞。

3.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及措施

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规措施,将法律法规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减少各环节人为因素的介入,达到行之有效的目的;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确保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阳光透明、廉洁运行。

(一)招投标整套管理体系需整顿,统一规则、完善制度;清理非法涉及与招投标法相抵触的文件,取消招投标各环节人为因素,严格监管、提高效率。目前,江苏省各市已在实行全过程网上招投标模式,但过程环节,仍要加强监管,取消人为因素,促进招投标市场在阳光下运行。

现今,招投标市场多头管理的现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及招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议我国招投标行业的牵头管理部门即国家发改委组织调研,研究一套统一覆盖整个招标市场的监管办法,改变目前这种多头管理,只管机构不管其他部门的状况。建议国家或省成立专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或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将发改委、监察、建设、商务、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对招投标管理的职能统一起来,形成统一的招投标执行条例及监管办法,有效地改善招投标市场的不统一、不规范行为,形成一个招投标仲裁制度,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据笔者了解,江苏省目前推行了每月定期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商务厅、工信委等多部门参加的招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也是对当前管理体系制度创新的一种很好尝试。

(二)规范招标机构行为

行之有效的监管及考核机制招投标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法规性较强的工作,每次招标活动都应有严格的档案管理,将完整的招投标过程资料存档保存。目前,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机构都有自己的考核办法,但大多偏重于对招标业绩的考核,对业主及招标机构没有进行定期、严格、细致的检查。建议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机构进行定期严格的考核,坚决取缔那些政策水平低、业务水平差、不按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非正规机构及挂靠型机构,严格制止违规招投标行为。

(三)专家库的监管及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专家库设置较多且较散,未形成统一,不利于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管。建议以省级或地级市为单位,建立统一的专家库,开发研制统一的专家抽取软件系统,进行网上平台操作,专家信息资源由各招标机构共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监管。同时,配套制定出评委专家的相关管理制度,把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业务素质过硬的专家人员甄选出来进入专家库,并加强对专家进行定期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和评价工作,对于考核不称职和不符合专家条件的人员应从专家库中清除,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评标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对一些敏感的、复杂的、有争议的项目,建议抽取一定比例的异地专家,或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远程电子评标。

(四)评标过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针对评标过程时间紧问题,建议对一些复杂项目在评标前多给评标专家一定的时间,使其对所评项目的基本情况有一个比较系统地了解。只有对项目充分了解后,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更好地为招标人把关、为国家和社会打造更好的项目。为了克服管理和监督职能均由同一部门或同一批人执行的弊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改变一个部门一批人单独执法的局面,实行招投标管理机构、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抵制评标过程中“行政干预”及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促进检察

针对某些项目单位规避招标及以邀请招标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建议由发改、监察及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已招标项目的招标行为进行检察或抽查,加大处罚力度;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或备案时予以明确;对项目业主单位适时进行宣传、教育、培训和指导。值得高兴的是,对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层出不穷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业已引起了国家高层的注意。

(六)强化健全制度

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制度,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市场真正的透明、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国家、纳税人这方面的利益。

3.结束语

招投标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市场经济行为,美国等西方国家经过上百年的运行才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方法,我国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目前《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许多不完善、不配套的地方。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即将施行,招投标市场行为也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投标活动必将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3)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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