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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同管理实用13篇

农民工合同管理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1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姓名: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施市县(区)乡(镇)村(街)号

现住址:

属于: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生产(工作)任务

根据甲方企业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从事岗位,为

工种,承担生产(工作)任务。其中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为: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和防护设施。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支付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根据乙方的岗位、技能水平,承担的任务等情况,定为每月

元。乙方从事的工种为全额计件工资制,经甲、乙双方协商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双方约定为____。

(二)加班工资为每小时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元。

(三)乙方从事夜班工作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夜餐费。

(四)按照国家及企业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享受____等,每月计元,津贴____元,奖金____。

五、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均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六、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权制定厂规厂纪。

2.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甲方有权对职工实施奖励、处分、经济处罚。

乙方权利

1.乙方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主人翁地位,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2.乙方享有与其他工人相同的政治荣誉和政治待遇(入党、入团、评选先进、模范等)。

3.甲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乙方有权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甲方义务

1.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厂规厂纪等教育、培训考核与管理。

2.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工作、学习、生活条件。

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各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2.刻若钻研业务技术,尽职尽责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予以辞退的;

4.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三)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4.经甲方同意,被招为合同制工人或参军、自费考入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的。

(四)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七条(一)款规定的;

2.合同期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

5.符合国家其他规定条件的。

(五)合同期满必须终止合同。因生产(工作)需要,可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招用手续。

(六)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及(二)款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其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违约金元,赔偿金

元。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以致给对方带来损害时,违约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合同鉴证

本合同签订后,必须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进行鉴证。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地方人民法院。

十二、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劳动行政仲裁机构各一份。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涂改无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2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上等行业为重点,明确农民工劳动合目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二、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农民工的工种、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业企业根据生产特点,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及劳动条件。在农民工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现场必须按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四)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女付,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

(五)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农民工遵守的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农民工。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3

一、农民工“五同”服务管理现状。自2005年以来,作为我国最大的农民工用工企业,中国中铁率先在全公司推行了农民工与职工同学习、同劳动、同管理、同生活、同报酬的“五同”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在观念上倡导“五同”。不断破除对农民工的旧认识,逐步树立起农民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维护农民工权益是依法办事的新观念,营造出重视农民工、尊重农民工、依靠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在制度上保障“五同”。不断加大对维护农民工权益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力度,切实落实同工同酬,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断加大工程安全投入,广泛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切实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积极预防职业危害,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在措施上落实“五同”。制定了农民工培训管理细则,建立起一千余所农民工业校,做到农民工与职工同学习;对生产一线人员按专业统一编组作业,广泛开展师带徒、一帮一,做到农民工与职工同劳动;统一生活设施、统一文化活动、统一医疗保障,做到农民工与职工同生活;在工资标准上实行同工同酬,在单价核定上不搞双重标准,做到农民工与职工同报酬。

二、以中铁九局例谈农民工“五同”服务管理。根据公司《关于印发的通知》(中铁九局人〔2009〕279号)、《关于录用劳务人员及技校毕业生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铁九局人〔2010〕257号)等文件规定,经过与各部门沟通协商,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五同”管理的内容,(一)中铁九局农民工“五同”管理主要内容。第一,同学习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要为全员提供统一的培训学习场所、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确保农民工岗前安全技术技能培训率达到100%,合格率100%;要确保同职名农民工100%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对农民工进行企业文化、思想政治教育,要有教育提纲、安排和反馈,确保参加率100%等。第二,同劳动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统一的安全作业环境及生产必备辅助设施;必须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提供统一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按专业将农民工和员工统一编成作业班组,实行混岗作业;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安全员、质量员必须监控作业;领工员、工班长必须带班作业等内容。第三,同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要统一员工服装,为农民工配发工装、安全帽;项目经理部全体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一律佩戴胸卡及培训上岗合格证;对新进场的农民工根据其工种和意愿,实行导师带徒制度,签订导师带徒合同,每名熟练职工带徒不得超过5人项目经理部要确保农民工员与工作息时间保持一致;项目经理部要确保吸收农民工工班长参与交班会、安全会;项目经理部要确保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等。第四,同生活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在编制生活区规划时要保证符合“标准化”要求。做到办公区、作业区、生活区分开,满足人性化管理要求;项目经理部要为农民工设置统一标准的厕所、沐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垃圾容器等临时设施;项目经理部必须为农民工设立符合卫生管理要求的食堂设施,要统一食堂伙食管理标准;项目经理部要统一配备应急救治药品及担架等器械,并设专人管理。定期对生活区进行消毒防疫,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健康安全等内容。第五,同报酬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执行各工种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完成的同一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验收;项目经理部对同一工作项目统一承包单价,统一劳务结算手续,定期结算;项目经理部对签约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和零散农民工,要实行同样的考核标准和统一的结算支付要求等。(二)中铁九局农民工“五同”服务管理要求。第一,高度重视,细化标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五同”管理工作,要放在关系企业长远发展的高度来抓好抓实,主要领导要亲自上手。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民工“五同”管理相关的标准,使标准更加科学,更加具有可执行性。要不断强化执行力,突出影响力,推动“五同”管理不断走向深入。第二,做好结合,发挥实效。各单位要与当前工作做好结合,特别是要做好农民工“五同”管理和架子队标准化管理、“三工”建设、“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工程项目企业文化示范点”等活动的有机结合,实现双促进,双提升。要及时总结农民工“五同”管理的成功经验,不断扩大农民工“五同”管理的深度和广度。选树农民工先进典型,引导和带动广大农民工投身到企业的各项工作中来,发挥实效。第三,监督检查,强化考核。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局将严格监督检查,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有其他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以及因农民工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领导人员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

结语:总之,对农民工的管理是个全方位的管理系统也是一个服务工作,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机制来保证农民工的权益,进而提高农民工的工作效率,实现农民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共同最大化。

作者单位: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4

(一)未彻底解决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多年来、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三令五申,但农民负担重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民所负担的不仅仅是国家税金,还有诸如计划生育、乡村道路修建、卫生事业的收费、罚款等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收费。有的村干部还在实施税费改革前突击清欠,预收乡统筹费和村提留等加重农民负担。这些现象的出现,主要是上级政府的减负政策不够明确导致的。(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纠纷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进一步深化,农业承包合同在农村生产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合同管理不规范,给农村承包经营带来了诸多隐患,影响了农民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平原镇近几年出现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合同内容不明确,埋下纠纷隐患,有的合同标的不明确,责、权、利不分,导致群众恶性事件的发生,群众上访频繁;二是合同内容违法,导致无效,如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名为承包,实为出租转让,违反了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三是不具发包资格,越权发包;四是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普遍、矛盾突出,由于近几年来农产品价格上涨,种田收益增加,农民纷纷争要土地承包权,权属纠纷、流转纠纷、承包权纠纷比较普遍;五是合同签字不民主,群众反映强烈,一些村组集体组织的负责人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损害集体村民利益,村民意见很大;六是法律观念淡薄擅自解除合同,致使承包人拒交承包金,而发包方则以承包人不交承包金违约为由解除合同。(三)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不规范。农村财务混乱是当前农民最关心的一个焦点,不仅影响了农村的安定团结,而且还直接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平原镇虽然在每年的财务清理工作中都下了很大的力气,但是由于目前农民集体意识比较薄弱,各村民小组还多数没有建立健全村民小组干部管理制度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村小组干部和群众在生产过程中就难以把握尺度,有些人就有意无意违反了纪律。(四)经管干部和村财会人员业务素质偏低,财务管理混乱。经管干部是对农村集体单位经济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审核,对村财会人员进行监督的,监督质量及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村财会人员的行为及工作质量。有的经管干部在清理农村财务过程中只是走形式,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指出、制止。村会计是农村财务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在农村财务管理中承担着重大责任。但农村财会人员配备不齐,会计、出纳一人兼,特别是大多数会计、村会计仅有小学文化,对一些财务管理知识不够了解,是造成账目不清不齐、财务混乱的主要原因。

三、加强盈江县平原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确实减轻农民负担。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民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民监督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继续落实好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实施一票否决,严格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案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政策及措施。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积建立健全新的税费制度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二)加强土地承包法规建设。第一,提高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多家媒体的宣传,对广大农民进行深入细致的普法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第二,加大群众监督力度。要搞好村级财务公开,公布发包事项,承包方案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讨论,保证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发挥合同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实行规范管理统一合同样本,统一审查签订,统一档案要求。(三)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一要加强管理,要结合自身运行的特点和实践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财务管理、收支审批制度,把制度调理化、公开化,一律上墙,做到人员、职责、任务明确清晰。二要继续做好农村财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公开质量。三要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晰产权,建立资产台账,规范资产流转,加强改制资金的回收和管理。加强各部门监督,处理不良债务。(四)提高农经工作人员与村会计的业务水平。加强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综合素质,支持他们积极参加党校或电大的进修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理论水平,改善全镇农经队伍的知识结构。另外,还要提高农经队伍整体政策及业务水平,重点抓好有关农村政策、财务管理、审计、集体资产与管理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

四、结语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是农村工作的基础,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确实维护和实现好农民的利益。因此,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土地承包法规建设,落实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农经工作人员与村会计的业务水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推动农村建设的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卞宏伟.新时期提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的思考[J].农家科技,2015(7):15.

[2]马健,何东岳.让强龙腾飞——广东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纪略[J].农村工作通讯,2011(11):62-63.

[3]杨秀萍.如何使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J].知识经济,2015(9):69-70.

[4]杨秀萍.新时期提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的思考[J].新经济,2015(14):68-69.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5

关键词:农村;经营管理;服务;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1-0015-2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1-0015-2

011年12月27至28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明确要求,2012年要力争粮食生产再获丰收、农民收入再攀新高、农村民生继续改善。按照这个要求,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服务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在总结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中体会到,新时期、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管理应发挥好以下三方面服务作用。

011年12月27至28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明确要求,2012年要力争粮食生产再获丰收、农民收入再攀新高、农村民生继续改善。按照这个要求,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服务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在总结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中体会到,新时期、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管理应发挥好以下三方面服务作用。

1 服务村级财务管理

1 服务村级财务管理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仲裁、集体资产与财务、农民负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统计、农民负担监管等,这些都是服务村级财务管理的具体体现。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仲裁、集体资产与财务、农民负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统计、农民负担监管等,这些都是服务村级财务管理的具体体现。

1.1 认真做好“三资”委托服务工作

1.1 认真做好“三资”委托服务工作

“三资”委托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就可以防止各行政村集体资产的流失,提升村集体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资”委托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就可以防止各行政村集体资产的流失,提升村集体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是做到“三资”服务工作不走样。几年来,我们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坚持主动深入各村走访指导,同时,加强业务学习,做到指导不走样,严格工作程序。如对村集体做到账清、财清、物清及债权、债务清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一目了然。

一是做到“三资”服务工作不走样。几年来,我们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坚持主动深入各村走访指导,同时,加强业务学习,做到指导不走样,严格工作程序。如对村集体做到账清、财清、物清及债权、债务清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一目了然。

二是制定“三资”服务工作规章制度。通过培训和推行,形成常态制度化管理机制,如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代管流程》、《“三资”服务工作手册》等。从入账、检查、审计等方面实现一条龙服务,规范“三资”服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三资”服务工作达到“群众满意、集体受益”的工作目标。

二是制定“三资”服务工作规章制度。通过培训和推行,形成常态制度化管理机制,如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代管流程》、《“三资”服务工作手册》等。从入账、检查、审计等方面实现一条龙服务,规范“三资”服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三资”服务工作达到“群众满意、集体受益”的工作目标。

1.2 积极推进土地流转,服务现代农业发展

1.2 积极推进土地流转,服务现代农业发展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资产,离开了土地,农民的生存和增收致富都将成为空话。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就是要在服务中把好土地资产关。笔者认为,在城镇化进程中,通过土地流转,进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而发展现代农业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资产,离开了土地,农民的生存和增收致富都将成为空话。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就是要在服务中把好土地资产关。笔者认为,在城镇化进程中,通过土地流转,进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而发展现代农业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

一是明确土地流转工作责任。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严格把关,乡镇街党委政府将土地流转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一是明确土地流转工作责任。乡镇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严格把关,乡镇街党委政府将土地流转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是制定科学的土地流转流程。无论是农民经营土地的确权发证,还是土地流转合同、证书、台账等都必须规范合法,并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第一要素。在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模式下推进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让农民腰包真正鼓起来。同、证书、台账等都必须规范合法,并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第一要素。在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模式下推进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让农民腰包真正鼓起来。

2 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2 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自愿组合,创造、发展起来的农民自己的组织。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替代和不可或缺的农民组织,它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被党中央列为农业科技推广的重要组织形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自愿组合,创造、发展起来的农民自己的组织。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替代和不可或缺的农民组织,它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被党中央列为农业科技推广的重要组织形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2.1 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2.1 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民办,民管,民受益”,但相当一部分组织者和骨干人员素质不高,不懂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因此,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他们应加强培训,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进行宣传教育,主要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科普法》及国家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等,还要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培训,指导他们依法办会、合法经营。梅河口市目前有近3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用积极的态度培育、扶持、发展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农业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已于2010年就把发展专业合作社列为农村重要工作之一。通过我们的培训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农民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民办,民管,民受益”,但相当一部分组织者和骨干人员素质不高,不懂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因此,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他们应加强培训,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进行宣传教育,主要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科普法》及国家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等,还要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培训,指导他们依法办会、合法经营。梅河口市目前有近3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用积极的态度培育、扶持、发展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农业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已于2010年就把发展专业合作社列为农村重要工作之一。通过我们的培训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农民增收。

2.2 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2.2 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在培育、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服务他们的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规定,指导他们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设计工作制度展示板,建立财务账目,社员、会员账户,交易分配记录等制度及工作流程,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建设中规范运行,长足发展。如做到规章制度齐全、产权名册清晰、各项记录完整及时等。

在培育、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服务他们的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规定,指导他们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设计工作制度展示板,建立财务账目,社员、会员账户,交易分配记录等制度及工作流程,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建设中规范运行,长足发展。如做到规章制度齐全、产权名册清晰、各项记录完整及时等。

3 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3 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总理在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贯穿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的一项重大任务”。他还强调指出:“要长期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到农村”。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责无旁贷。

总理在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贯穿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的一项重大任务”。他还强调指出:“要长期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到农村”。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责无旁贷。

3.1 管好用好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

3.1 管好用好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

农村集体基础设施投入资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逐年加大财政对村集体基础建设的投入;二是地方财政逐年加大对村集体、基础建设的投入;三是村集体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资金投入。此外,还有一部分社会慈善机构、企商人士的捐赠赞助资金等。这些资金在管理上要注意量入而出,注意物美价廉,注意对贪污挪用的监管,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好、造价合理、农民群众满意。同时,还要统筹谋划农民利益与村集体经济积累的关系,创造和谐的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氛围。

农村集体基础设施投入资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逐年加大财政对村集体基础建设的投入;二是地方财政逐年加大对村集体、基础建设的投入;三是村集体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资金投入。此外,还有一部分社会慈善机构、企商人士的捐赠赞助资金等。这些资金在管理上要注意量入而出,注意物美价廉,注意对贪污挪用的监管,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好、造价合理、农民群众满意。同时,还要统筹谋划农民利益与村集体经济积累的关系,创造和谐的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氛围。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6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不够

农民不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而且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这就导致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甚至还存在个别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经营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得不到执行。

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没有法律效力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但在一些土地承包合员签订时,没有在公开及公正的环境下签订,部分合同甚至是以口头确立的,合员签订十分随意,缺乏书面的保证。部分合同甚至是由村领导干自行确定,不仅没有相关方案,而且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合同缺乏公正性,个别村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使亲朋好友获得利益,非法承包现象较为严重。部分没有书面合同的村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则会对农村的和谐、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

3.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一直以来我国城乡之间经济发展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导致当前许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涌入城市。大量农民外出外工,使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十分普通,但很多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采用的都是口头约定,不签订法律合同,甚至存在土地弃耕的现象。一些较偏僻落后地区,不仅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不合理,而且在政策上对土地承包行为监督不及时,再加之农民自身文化素质较低,这就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对于自己和对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从而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存在着许多违规现象。

4.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归属于政府机构管理,但由于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再加之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这就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在执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途径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

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重视村级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合其能够知法、懂法,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好农民及村集体的切身利益。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可以将其印制成册,做到农民人手一份,还可以以公告牌的形式在各村委会进行张贴,加大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使村干部及村民都能够认真、深入的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各种规定,从而做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2.做好合同收集工作

管理部门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为此,管理部门应该提高自身责任意识,注重工作的实效性。工作中,要着重对土地合同档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实现制度规范化,通过专人进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在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相关部门应该及时有效进行收集,避免合同长时间在农民手中存放。在进行收集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合同和实际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库,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首先,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相关部门应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工作,通过流程制度的确立,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从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进行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

4.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面对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管理工作将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没有一支业务精、政策通、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的人员队伍是很难胜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任的。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地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为做好新时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

5.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来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同时制定详细的土地流转规程,进一步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引导和规范,确保流转程序的合法性,合同的规范性及流转手续的完备。作为农经部门,更需要对农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进行引导和指导,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证,积极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备案。进一步完善乡镇农经监管部门职能,强化对土地流转的监管,更好的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当前还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充分的的利用市场调节来强化对土地流转的有效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及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更好的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三、结束语

在当前农村发展过程中,作为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基础,因此需要针对当前农村经济的新特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体系,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统筹,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7

三是监管主体(业主、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不清,手段单一,检查形式化。大部分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劳动合同法》执行,没有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部分施工单位将工程发放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目前高速公路业主和监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和监管没有形成制度化。日常检查一般是审核承包方提供的工资表,对工资材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没有进行有效核实,不能全方位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形式化。

四是工资支付流程过长,易被冒领、截留、占用。在工程款项支付流程链条上,农民工是链条最后一环。工程计量款从业主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班组长(包工头)农民工(工资),经过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多重手续,任何一环脱节或者延期,都可能导致欠薪事件发生。

五是农民工依附包工头,缺乏必要维权意识。调研数据显示,63%以上农民工通过老乡介绍进入工地工作,65%农民工需要及时寄工资回家,近20%农民工曾被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欠薪发生时约28%农民工选择等待,近70%农民工认为拖欠原因是“业主没把工程款付给工头”,约11%农民工认为工头与业主之间有矛盾导致欠薪。农民工对包工头有人身依附关系,对包工头的欺瞒行为大多采取隐忍、默认的态度,缺乏必要的维权意识。

二、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和养护管理,是农民工就业相对集中的一个领域,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民工欠薪问题依然存在,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要着力建立长效监管和预警机制,才可能杜绝农民工欠薪事件发生。

一是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体系。高速公路业主要从制度和资金两方面入手,规范用工管理,从源头予以监控,强化“依靠当地政府、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落实、业主单位监控”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联动体系。

二是明确用工主体,规范工资支付形式。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用工主体是项目承包单位,不是专业分包队伍。为避免层层分包导致管理缺失,要求施工单位除从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农民工外,必须与包括专业分包队伍带来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要实行专人负责,不得打包给分包负责人分发,要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切实落实“施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

三是落实监理单位监管职责。要在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监管职责,要求监理单位对农民工用工、工资支付、欠薪突发事件进行监理,业主单位监督监理单位的执行情况并以此支付监理保证金。

四是成立协调机构,确保监管到位。业主牵头要成立包括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分包方等相关主体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作为常设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制订、审核、推行、检查、签署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的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核签相关资金拨付、保障金支付,负责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并建立良好联动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报告、协调、调查、处理等日常事务。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8

(一)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督促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压低或变相压低农民工工资水平。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用人单位建立规范有效的工资协商和工资增长机制,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时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农民工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工资。

(二)建立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并制发工资支付表,保存职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进一步扩大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建管、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其他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未按规定预交保障金的施工企业不予以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曾发生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施工类用人单位,要逐步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对未按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的,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时,应严格把关,及时督促。各级政府应健全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以打造“零欠薪城市”为抓手,积极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手段。对于恶意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严格履行。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0%以上。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协商,任何单位不得通过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对用工较多、流动性较大、安全生产要求较高的行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劳动合同范本。积极探索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工伤事故查处机制,落实工伤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五)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清理有关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不得违法设置限制农民工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收费项目,努力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六)优化农民工就业服务。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并逐步向行政村延伸,2008年底前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功能完全、服务优良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导作用,每年举办面向农村的专场招聘会,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七)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创业培训,让更多接受培训的农民工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对进城务工的外地农村劳动者按当地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的50%予以补贴,在此基础上,对外省在绍务工农村劳动者由中央转移支付补贴经费再予以一定的补贴。继续实施“培训券”制度,减轻农民工培训经费负担。要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岗位培训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八)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对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六个月至一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实施“扶困助学行动计划”,扩大资助中等职业学校中农村困难学生规模,通过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和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实施“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行动计划”,加大对职业学校的投入力度,市属及各县(市)要重点建设好1至2所骨干职业学校。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九)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利益。制定并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与所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当前,允许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和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可先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建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好施工企业内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相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编入工程定额,在建设工程总预决算中单独立支。建设、建管、国土、安监等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行业企业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认定实行“优先受理、优先调查、优先认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其受伤害程度轻微、医疗终结、医疗费用较小且单位申请材料完整、伤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做到当天申请、当天认定;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如工伤事实清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都愿意调解的,相关部门要积极调解,确保农民工迅速、及时享受工伤待遇。

(十)切实做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工作。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市区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自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中非市区户籍的农民工,可以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农民工的特点,按照“保大病”的原则,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其住院的医疗保障,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住院或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跨地区转移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农民工也可根据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一)巩固和完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内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与其他城镇职工一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同标准缴费,同待遇享受,保障农民工“老有所养”。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要按照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本地户籍的农村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十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并安排专门经费用于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办学经费补助。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体,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核定教职工编制和拨付学校公用经费。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子女入学管理,实行“入学绿卡”制度,凭卡就近入学,除规定的费用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对各类“民工子弟学校”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并加强监管,促进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对“民工子弟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以及从政府取得的财政拨款和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用人单位所得税。

(十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覆盖面,将农民工预防保健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范围。要落实重大传染病的属地管理措施,开展对农民工传染病监测服务和监督管理。对农民工肺结核、血吸虫病提供免费检查和抗结核、病原治疗及归口管理服务,对防治艾滋病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农民工聚居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有效预防重大传染病发生。落实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要使居住三个月以上外来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外来儿童预防接种“五苗”单苗接种率达到85%,并享受和当地儿童同等免疫预防待遇。

(十四)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属地化管理、市民化待遇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实行农民工生殖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与本地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加强农民工孕产妇保健服务管理,建立保健和生育定点医院,实行分娩费用优惠。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券”制度,落实农民工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专项经费,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关爱活动。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落实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和节育手术费用。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管理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工居住的卫生和安全。用工单位是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责任主体。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农民工宿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开发区(园区),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集中建设农民工公寓,租赁给农民工居住。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纳入覆盖范围。加强对出租房屋的规范管理,做好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掌控,对危房、不具备安全消防条件的房屋出租及违规出租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在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权利。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对在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本人要求在社区进行选民登记的,其选民登记资格由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每一个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招用农民工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行使对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讨论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问题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并确保农民工的知情权。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厉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

(十七)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平、规范、统一的户口迁移制度。逐步和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继续扩大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通过完善政策、改革管理和调整城乡识别标识,完善户籍管理和相关的配套制度。

(十八)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和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和调处工作力度,纠正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工承包地行为,纠正各种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迫或限制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研究制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等方式侵占农民工土地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

(十九)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在农民工较多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组织。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完善监察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农民工投诉举报中心,公布投诉电话,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依法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并视情免收、减收或缓收案件仲裁费用。

(二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积极争取社会多方支持筹集资金。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便民措施,方便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等作为重点援助事项,给予积极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二十一)强化工会以及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中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积极探索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组建行业工会或社区工会,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入会率。各级工会要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各级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结合各自特点,畅通青年农民工和女性农民工维权渠道,成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二)积极扩大农民当地转移就业的容量。大力发展农村块状经济及生产业,积极引导城市服务产业向农村延伸;积极培育物业管理、保洁保安等社区服务业;充分发挥农村独特的资源优势,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有序发展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业,培育一批农家乐特色示范点;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发展个私经济,以有效地促进农民就地转移就业。

(二十三)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和城镇带动力度,加快覆盖城乡的“交通网”、“现代流通网”、“燃气网”、“信息网”、“健康保障网”等建设,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全市重点培育20个左右有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支撑的中心镇,使中心镇成为农村经济的增长极、农村人口的集聚点和公共事业的服务中心,促进农户居住向中心镇集中,为欠发达地区下山农民跨区域转移创造条件。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摆在重要位置,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基层组织间的协调,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二十五)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他们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十六)充分发挥社区在农民工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9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按用人单位当期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商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在同一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制度,不得因用工方式不同、户籍不同而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各地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引导工资合理增长。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作标准审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三、切实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

(七)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比较重的乡镇要建立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和组织管理,大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鼓励农民外出创业和在本地创业。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切实履行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能。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根据我省承接产业转移的特点和要求,按照农民自愿、受惠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各级政府要整合当地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教育、扶贫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工种,扩大培训规模,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提高培训质量。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当地政府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开支。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着力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示范性的中等职业学校,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鼓励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学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认真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把职业教育与企业用人、企业实训结合起来,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各级政府和职业学校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十)切实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各地要完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岗位培训的责任,输入地尤其是工业园区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另行制定。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职业培训投入机制。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一)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其工伤后的待遇可自行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

(十三)积极做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参保农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以及异地治疗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制定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对农民工实现属地管理,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并在资助贫困学生活动中要优先安排农民工子女。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教育问题。

(十七)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确保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八)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人口信息采集网络和管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输出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要求。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城镇单位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要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依法行使民利。农民工有参加工会组织的自由,工会组织可依法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中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模评先等方面,农民工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二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场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按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在设区市市区,凡属当地高科技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农民工人才,经其聘用单位申请,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落户;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对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为暂住人口的农民工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简化程序,及时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二十四)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在外出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和村委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站点,保证农民工就近便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劳动合同履约率。基层工会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争议调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优化农民工就业环境。要依法履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完善和建立工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按照强化功能、突出特色、繁荣经济、集聚人口的要求,加快发展县城和实力强的中心镇,增强城市带动乡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农产品加工业。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注重发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创造就业岗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健全激励机制,赋予基层更大的发展自和决策权,增强县域经济自主发展能力。

(二十七)积极对接产业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坚定不移地实施大开放主战略,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对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务实推进区域合作,加快与沿海地区体制机制接轨、产业合理分工、基础设施互通、人才交流互动。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产业集聚作用,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积极发展块状经济。

(二十八)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在完成村镇布局规划编制和总体规划编制的前提下,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二十九)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小城镇发展,着力建设重点城镇。增强城市与小城镇的产业联系,提高小城镇参与区域分工的能力,实现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统筹规划小城镇供水、供电、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有序扩大规模,提高小城镇对人口和产业的承载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营造百姓创家业的良好氛围,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为支持和鼓励农民工个人创业,对农民工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依据政策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一)完善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机制。省政府已建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各市、县(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与输入地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的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二)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抓好科技下乡、科技活动周等活动,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引导农民工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习惯,提高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就业、创业和致富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习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团结友善、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十三)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平台。进一步增强农民工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积极参与社区自治的有关事务,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社区应完善社会融合功能,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创造条件,使其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要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10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农经中心按照全县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服务农民,积极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新政发[20*]24号)、《*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28号)、《关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的办法》。通过围绕主导产业促发展,一村一品促发展,集团拉动促发展,采取企业牵头,能人带头,干部领头等措施,加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目前,全县已发展果、菜、药、麦、棉、畜农民合作社48个,其中今年发展12个。各个合作社都实行了五统一的标准化农业生产:统一销售、统一包装、统一购种、统一购物、统一技术服务。

2、完善村财委托管理,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村财委托管理机制,在去年已成立的十个会计服务中心稳步运作的基础上,今年十个乡镇的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实现了全部联网,农经数据库正在调试运行中,这是全市首家建立的农经数据库。运用建立起来的农经数据库,将适时监督220个村的财务运行情况,使农村财务更加公开透明,监督更加及时。

为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提高农村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今年我们对全县农村会计集中进行了一次全面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农村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对规范农村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工作稳步进行

上半年完成了清理村集体资产55个村。按照新办发[20*]30号文件要求,采取“两定一核实”的办法,即确定时任支书、主任、会计,确定帐目保管地方,按帐核实实物。实行“两会一组一公示”,即召开历任干部会、村民代表会,民主理财组全过程参与监督,清理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示。截至目前,已累计完成清理集体资产145个村,此项工作我们立争年底前全部完成。

4、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制,我们在各乡镇都成立了合同仲裁机构,上半年通过调解,仲裁了横桥乡西尉村沙场抵顶协议合同和刘家庄砖窑合同。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指导思想:以建设新农村为指针,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总体工作思路,发挥农经中心工作职能,化解农村矛盾,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会计委托制度,减少干群矛盾,促进全县农村稳定。

工作安排:

1、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培育和发展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促进农村稳定、增加农民收入。

2、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继续规范会计委托制度。使村财乡管机制步入正规化,实现农村财务管理新的变革。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11

农村供水工程遍及备村,与所有农民的生产、生活都有密切关系,是一项群众性的事业,需要广大农民的参与;三是公益性较强,需要政府扶持。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设施,服务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投资回报率较低,备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补助经费给予扶持;四是具有垄断性,需要政府加强宏观管理。供水工程受地形、水资源等条件限制,多数具有天然垄断性,为农民生存条件服务的公用水源和公用设施不适合让私人垄断。因此,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需要在政府的规划与计划指导下有序进行。

二、农村供水工程的性质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民抗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环境的基础设施,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物质保障条件。除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外,农村供水工程与农村道路、农村供电等同属农村公共工程,是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公益性。

三、明确改革目标和原则

改革要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以增强经营管理活力为重点,以提供良好服务、实现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为目标。改革要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已建成设施的巩固和效益发挥,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有利于加快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四、农村供水工程建管改革的关键

20世纪5a年代到70年代,农村实行合作社和集体所有的经营管理体制。按照“民办公助”原则,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农村供冰工程给予补助,建成的设施归公社或生产队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管理。那时,所有权是清晰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一致,工程维护管理较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一是要解决集体所有的实现形式,即有一种组织扮演“集体”角色,负起工程“业主”责任,明晰所有权;二是解决已建成工程经营管理活力的问题,促使工程良性运行。因此,必须要有新的管理组织解决原有体制不顺的问题。

“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是农村供水工程体制改革要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来说,不同类型工程,应实行不同管理体制。

1、农户自用的微型水利设施,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

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蓄、引、提水利设施,政府可酌情在经费上给予补助。这类工程作为农民的家庭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农户自有工程自己用不完的水,允许在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最佳效益。

2、村级供水工程,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村级供水工程中,受益农户较多,应当按工程分布范围,组建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这种体制有以下特点:一是它不受行政区划的影响;二是明确用水户是建设、管理、受益的主体,形成以用水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三是机制灵活,农民可以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物的出物,每个成员的权利、责任和应尽义务都严格按章程办事;四是合作组织要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成为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实体;五是合作组织有章程,民主选举负责人,用民主协商方法决定经营管理大事。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不是过去合作社组织的简单重复,它是新形势下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在更高层次上的发展,是体制上的创新。

3、乡(镇)级农村供水工程推行按“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

乡(镇)级农村供水工程,应参照“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内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劳动者与所有者相结合,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的办法。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产权清晰,所有者的权、责、利十分明确,有较强的内在经营活力。

五、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组建的合作组织还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经营管理,落实工程维护管理和服务责任,千方百计发挥工程效益。

1、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直接经营管理

这种方式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加以提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引导和监督,保证复建改造基金的提留。

2、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经营管理

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找不到合适人选时,可以聘用外部的“能人”具体负责经营管理。被聘者为用水合作组织“打工”,领取报酬。用水合作组织对受聘者监督,促使其真正对工程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起责任,搞好服务。

3、承包

承包不改变工程所有权属。它通过合同契约,由工程的所有者把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同时对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给予明确,承包者比合作组织聘用的管理负责人有更大的自。承包者可以是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社会上的人,可以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组成的小组。

承包方法简便易行,较好地解决了工程维护管理差,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易被农民接受,已有多年实践经验,这种方法适用干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应当作为农村水利经营管理机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之一加以提倡。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12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农经中心按照全县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服务农民,积极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新政发[20__]24号)、《__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考核办法》(新政办发[20__]28号)、《关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的办法》。通过围绕主导产业促发展,一村一品促发展,集团拉动促发展,采取企业牵头,能人带头,干部领头等措施,加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目前,全县已发展果、菜、药、麦、棉、畜农民合作社48个,其中今年发展12个。各个合作社都实行了五统一的标准化农业生产:统一销售、统一包装、统一购种、统一购物、统一技术服务。

2、完善村财委托管理,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村财委托管理机制,在去年已成立的十个会计服务中心稳步运作的基础上,今年十个乡镇的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实现了全部联网,农经数据库正在调试运行中,这是全市首家建立的农经数据库。运用建立起来的农经数据库,将适时监督220个村的财务运行情况,使农村财务更加公开透明,监督更加及时。

为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提高农村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今年我们对全县农村会计集中进行了一次全面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农村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对规范农村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工作稳步进行

上半年完成了清理村集体资产55个村。按照新办发[20__]30号文件要求,采取“两定一核实”的办法,即确定时任支书、主任、会计,确定帐目保管地方,按帐核实实物。实行“两会一组一公示”,即召开历任干部会、村民代表会,民主理财组全过程参与监督,清理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示。截至目前,已累计完成清理集体资产145个村,此项工作我们立争年底前全部完成。

4、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制,我们在各乡镇都成立了合同仲裁机构,上半年通过调解,仲裁了横桥乡西尉村沙场抵顶协议合同和刘家庄砖窑合同。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指导思想:以建设新农村为指针,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总体工作思路,发挥农经中心工作职能,化解农村矛盾,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会计委托制度,减少干群矛盾,促进全县农村稳定。

工作安排:

1、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培育和发展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促进农村稳定、增加农民收入。

2、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继续规范会计委托制度。使村财乡管机制步入正规化,实现农村财务管理新的变革。

3、进一步完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并实行微机操作。继续开展合同管理兑现年。

农民工合同管理篇13

1.农村经济总体管理要求

对于农村经济上的管理应该具备整体的管理思路和要求,必须围绕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思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农业综合效益的提高以及农民收入上的增加,同时在落实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主体职能的前提下,保持行政管理、监督以及执法这条主线,实现农村在经营体制上的创新,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我国“三农”政策的具体规定,保证农村经济管理上的经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并不断探索经济管理中的新方法、新途径和新方式,实现经济管理中的农村集体资产上的财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以及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2.农村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

2.1农村财务和资产管理

在财务和资产管理方面,首先必须要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管理监督体制,在加强对农村财务民主管理的同时实现对审计职能的强化,并对现有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改革,积极的推行农村的开机委托的制度,在有能力的地区做好电算化试点,并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上管理,确保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以及集体财产上的安全。狠抓农村财会队伍建设,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2.2实现农民负担上的切实减轻

2.2.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首要的任务是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管理档案,确立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其次,适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切实农村维护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三是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抟,推动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让农村尽可能获得较多的比较利益。

2.2.2农民负担的减轻方面

主要需要对农民负担实现监督管理,当前农民的减负问题基本落实,主要是需要对农村负担反弹的防治,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内容上,包括对资金筹集和劳动统筹上的管理、农民负担监督检查、负担检测、负担以及负担事件的查处以及归责等方面的问题和落实,同时需要对农民负担的专项治理进行强化,并对相关制度进行落实和健全。

2.3实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首先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方面,需要紧紧围绕农村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依照农村市场发展的具体要求实现多种形式上的农民专业合作,做好相关专业合作上的示范和试点工作,重点加强当地的规范和培育工作,对专业合作上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做好相应的推广工作,从而提高农民对农村市场的进入程度;而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首先要实现对工作机制的转变以及机构队伍上的稳定,并对社会化的服务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实现积极的探索,还包括对民主管理制度以及灵活的服务机制进行探索,从而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3.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上的加强

3.1提高经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在目前我国农业以及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实阶段,在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加强方面,将我国有关的农村政策切实落实,并实现其政策的经常化、制度化以及长期稳定,这是目前实现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利益、极大限度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以及解决农村矛盾的重要关键和保证。这就要求各地各级农业部门首先在思想认识上对农村经济管理实现高度的重视,并加强相关的指导和领导工作,将农村经济作为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此外各级的党委以及政府也要给予足够的支持和重视,保证相关管理工作在经费、设备等条件上的齐备。

3.2加强经济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经济管理机构需要按照政府以及党委的相关要求,首先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健全,并制定出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同时实现对管理队伍的建设。尤其是在各乡镇基层,经济管理需要对人员进行合理的编制,定岗定员,确保所有的地区都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经济管理工作。根据目前国家所提出的农业技术推广办法,将业务经费以及人员经费都纳入到经管的财政预算当中。农经管理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实现农经工作中的强化和改善。

3.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农经执法水平

按照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法规制度建设。一是农经执法责任制度。各地要制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执法岗位和执法责任制,明确岗位执法责任。依据当地的分工,履行好自己的农经执法职责。二是建立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一整套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财务管理的执法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科学的操作规程和有效的工作方法,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落实。

3.4加强调查研究

针对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农经管理要转变工作方法,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对涉及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稳定的重大问题,要进行深层次、系统的调查研究。同时,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信息化的新要求,继续加强农经统计信息工作,搞好统计监测体系改革,及时做好农民收入统计汇总分析工作,为党委、政府制定农村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3.5加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根据省、市关于加快农业加工业发展的有关指示精神,围绕优势产业带布局和加工企业发展要求,认真搞好农产品加工业原料生产基地建设规划,争取国家的支持。抓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联接龙头企业、市场的纽带,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载体,也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组织形式。

4.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下需要围绕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以落实农经行政执法的主体职能为基础,以强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行政管理为主线,以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坚持与时俱进,全力推动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经常化方向发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新方式、新途径和新方法。从而建立一个有预见性的经济管理体制,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长久稳定。

【参考文献】

[1]康华.多策并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J].乡镇经济,2005(07).

[2]韦敏.农村经济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J].云南农业,2010(09).

[3]郝丽霞.农村人力资本非农化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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